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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合同

时间:2022-03-18 15:43:3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国际贸易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国际贸易合同

第1篇

国际贸易合同范文一委托人: (甲方) 受托人: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在货物运输中的权利义务,维护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的权益,规范货物运输行为,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便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货物运输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武汉至全国的货物运输事项,乙方事项包括:

1、代为委托符合条件的司机承运货物。

2、代为安排司机提取运输的货物。

3、代为安排司机交付运输货物给收货人。

4、代为委托司机办理收货人签收运输单证并转交给甲方。

5、根据甲方要求代为购买运输货物的保险。

二、货物运输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货物运输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在每一单运输前应将运输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尺寸、包装状况以及收货方名称、电话、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书面告知乙方,由乙方转告司机。

2、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运输的货物的包装及相关标识应符合国家相关部门的标准要求以及公路运输安全的要求。

3、甲方对于货物尺寸超长、超高、超宽以及对运输有特殊要求等情形,应提前告知乙方,以便乙方告知司机采取相应的运输方式。如需要特殊加固车厢时,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费用。

4、如甲方需运输的货物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国家限运物品以及需要办理检疫、商检、海关、公安、林业手续的货物,交运前,甲方应提供有关机关的准运证明,并使运输的货物及其包装适合公路运输的要求。

5、甲方承担货物装上运输车辆前及卸下运输车辆后的全部责任。

6、甲方应按照运输货物的实际价值委托乙方购买运输货物的保险,如贵司申报货值与货物实际价值不符时,货物出险后的货值的差额部分将无法获得赔付,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将由贵司承担。

7、甲方应及时通知收货人保持通讯畅通,在双方约定的时限内准备接车收货。甲方有权随时了解运输货物在途情况。

8、甲方在乙方车辆出发后变更送货目的地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变更的详细情况通知乙方及司机,并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

9、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费及相关费用。

10、甲方委托的货物必须是符合条件运输的,不能有违禁品。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以及运输货物的实际情况,代为甲方委托符合运输条件的司机及车辆。

2、乙方应要求司机:按照约定的时间到达甲方指定地点提取运输的货物,并对运输的货物的外包装进行适当的检查。如发现货物外包装有破损或明显不适合运输时,应暂停提货并告知甲方,甲方应尽快告知乙方及司机处理结果。在甲方确认对货物进行运输及该货物外包装适合进行运输时,司机应按合同约定为甲方承运该货物。

3、乙方应告知司机在装车时应与甲方人员核实所装货物的品名、件数及包装情况。甲方应积极协助司机办理装货事宜。装车完毕,甲方应将随货同行的有关票据,收货人姓名、电话及详细卸货地址等资料一并交与司机,以便运输途中备查和到达目的地后及时交货、签收。

4、乙方应要求司机在约定的期限内将甲方的货物安全运送到甲方指定的地点。

5、司机在运输途中如发生意外事故(交通事故、车辆本身机械故障等),不能正常行驶时,应对货物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如车辆完全失去运输能力,乙方应另行代为委托车辆承运,将货物完整无损的送到收货地点,并及时通知甲方。

6、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甲方支付的费用及相关费用。

7、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四、货物运输费用及结算

1、委托运输费用,另行商议;

2、保险:甲方自行购买保险或委托乙方代购保险,保险费率另议;

3、结算方式:每月5日前核对确认上个月的费用,乙方开具发票给甲方,甲方收到发票后30日内以转账支票或现金支付运费。

五、违约责任

1、由于乙方的过错,造成运输的货物迟延到达,乙方应承担迟延到达的违约责任。由于司机的过错,造成运输的货物迟延到达,司机应承担迟延到达的违约责任。

2、从货物装运上车时起,至货物运抵目的地卸车交付完毕时止,司机应对货物的灭失、短少、损坏负责,乙方协助甲方向投保的保险公司对货物损失进行索赔。

3、货物错运目的地,由司机无偿运到约定地点,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由此造成的货物逾期到达,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4、甲方错报运输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尺寸、包装状况以及收货方名称、电话、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甲方承担相应增加的费用。

5、甲方委托乙方运输的货物的包装及相关标识不符合国家相关部门的标准要求以及公路运输安全要求的,或对于货物尺寸超长、超高、超宽以及对运输有特殊要求等情形未提前告知乙方,因此造成货物灭失、损坏的,乙方及司机不承担赔偿责任。

6、甲方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品或其他违反危险品运输规定的行为,因此造成交通事故或给乙方、司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7、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运费的,应承担迟延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双方对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4、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国际贸易合同范文二协议编号:

托运人: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承运人: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的运输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且严格按照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开展业务;

二、甲方同意将其揽取的或其生产经营的货物委托乙方安排运输。

三、订舱时甲方应正确填写由乙方提供的规定格式的订舱委托书并加盖公章或订舱专用章(样本见附件)以书面形式传真或派人送交乙方。

订舱委托书中应注明所托运货物的正确品名、件数、重量、体积、包装形式、装船日期、目的港及收货人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甲方对于货物储存、防护或运输有特殊要求的应在订舱委托书中注明,并随附相关文件。如果托运单内容未注明由此引起的损失、责任以及乙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若要求更改订舱委托书之内容或取消订舱要求时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与乙方经办操作人员书面确认。同时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若是货物已进港或离港,甲方要求更改此货箱对应之订舱单条款,甲方应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

五、甲方必须保证所委托货物的品名的真实性,并承担因伪报、瞒报所引起的一切责任与损失(注:危险的货物必须在委托书上特别注明“危险品”字样,如隐瞒不报所造成的一切船、货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对于集装箱运输货物甲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对集装箱限重的相关规定,否则甲方必须承担因超重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必须按以下重量装货,超过重量产生的费用及法律责任由甲方负责。 传真: 联系人: 联系人:

1、20’GP集装箱货物限重27.5t;

2、40’GP集装箱货物限重26.5t;

3、40’HQ集装箱货物限重26.5t。

七、甲方必须为托运的货物购买运输保险或委托乙方为其托运的货物购买运输保险。如由于甲方不投保货物险,又不委托乙方代为投保的,一旦出险由此产生的损失则由甲方自行负责,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八、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货物装箱的,甲方必须提前两天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及时送货至指定地点或明确提货地点交乙方委托的装箱人装箱,并应率先告知有关货物的基本状况;甲方自行监装的,在因装箱不当所产生的风险和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九、甲方应当保证收货人在卸货港及时提货。由于提货不及时而造成的额外堆存费和滞箱费(按照公布的费率计收),应由甲方承担。上述费用必须在提货前直接支付给码头和船公司。甲方必须保证在其使用集装箱期间箱体的完好,如在装箱前未向乙方反映箱体异常则在其返箱时箱体的状况必须和提箱时的EIP记录相同。如果有任何损坏或灭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如果任何一方因地震、台风、暴风雪、火灾、战争、罢工、政府命令或其他不可预见且不可避免的事件,造成不能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履行本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该方应立即以传真方式通知另一方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详细情况,并提供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的有效证明。双方应进行协商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情况,决定是否终止本合同或部分免除本合同的义务或延期履行本合同。

十一、对确认属于货物延期交付的索赔应以该部分货物所涉及的海上运输费用为限。对延期交付而产生的间接损失责任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对确认属于货物灭失、部分损坏的索赔,索赔方应提供相关的法定证据。如当地权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否则另一方有权拒绝赔偿。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则向保险机构进行索赔。

十三、双方的任何索赔应作为个案以书面形式解决,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扣留或拒付运输费等行动。

十四、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进行运输费用的确认:海运费:甲方必须在委托书上确认运输费用和运输条款,如果委托书中未注明则按照乙方公布的运价支付;

其他费用:在业务发生过程中发生的额外费用,双方按照逐一确认的方式进行。

十五、费用结算

经甲方要求,乙方同意按以下第__2 _种方式结算运费:

1、费用按航次结算,只用在甲方付清所有费用后乙方才交付运单或货物;

2、运费按月结算,每月5日前双方核对并确认上月的运费,并在当月15日前付清上月应付给乙方的运费。

十六、如果甲方迟延支付或者不支付前款费用或报酬,乙方有权留置甲方的单证、货物或中止有关合同的履行。

十七、如甲方委托乙方承运箱量未能达到60箱/月(单海港出口量),乙方有权取消月结协议。

十八、因本协议项下委托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乙方所在地海事法院审理。

十九、本协议自双方盖章或双方授权的如下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正本,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国际贸易合同范文三委托人(甲方)_________

受托人(乙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 (简称“甲方”)委托 (简称“乙方”),托运货物,乙方同意承运,特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互相制约,具体条款经双方协商如下:

第一条 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为货运人,进行货物运输。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同意作为甲方人,办理有关事项。

2.甲方应根据本协议内容,向乙方签发委托书,以便乙方完成事项。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事项详见《货物运输授权委托书》。

第二条 甲方义务

1.应于提出的发运日期(或运到日期)前_________日向乙方提供有关运输的资料与要求(包括发运地点、到货地点、货物品名、数量、性质、是否办理保价(险)、收货人全称、联系电话、传真等真实资料),并盖章确认。

2.于每批货物发运前_________日,将需要运输的货物完整地交付给乙方,并与乙方共同办理交接验收。

3.已包装或因其他原因不易清点的货物内容和数量,由甲方自行负责。

4.已交付给乙方的资料或货物确需变更时应提前_________日书面通知乙方。

5.应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将运输服务费(或包干费)支付给乙方。

第三条 乙方义务

1.根据甲方的要求与提供的资料,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完成事项。

2.及时向甲方报告运输事务的进展情况,行为完成后,应将有关单据证明交付甲方。

3.对甲方提供的各种资料、文件应予以保密。

第四条 费用及结算方法

1.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同意以运输服务费(或包干费)的形式给付乙方。每运输_________吨货物,甲方给付乙方_________元运输服务费(或包干费)。运输服务费(或包干费)的计算按车辆(船)标重为结算依据;

2.为便于清算,双方同意_________日清算一次,结算方式为_________;

3.需由乙方代结算各种运杂费用的,由甲方按量预付乙方所需费用,并于运输前_________日汇入乙方银行帐户(需由乙方代垫各种费用的,甲方需提前向乙方提出书面要求,并经乙方同意,双方签订垫付运杂费协议书后,方可垫付)。

4.费用结算后,乙方将有关票据、单证完整、及时交付甲方。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在协议期内甲方给乙方的文件资料、货物有误或需要包装的货物因包装缺陷产生破损,或未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而由此使乙方在行为中产生的经济损失,甲方应承担责任。

2.乙方未按协议要求运输也承担责任。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扩大、变更权限,而由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乙方原因使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属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乙方应承担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或_________时,双方协商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因协议发生争议并协商不成时,可用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以“√”选择):

(1)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_________法院诉讼。

第七条 其他事项

1.若本合同中约定的相应价格因市场价格变化而需做出调整,调整方需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2.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备忘录。经双力签的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需变更时,需经双方同意,协商解决。

4.本协议有效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第2篇

1电子合同形式分析

1.1电子合同的法律概念

关于电子合同目前国际上尚没有统一的法律定义,我国合同法也没有对电子合同作出明确定义。根据国际上电子商务实践中对数据电文格式、效力和书面合同的规定及应用,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这样理解:电子合同是当事人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协议或者契约。电子合同是随着电子商务的产生、发展而出现的新型的书面合同形式,其载体主要表现为电子数据交换(EDI)和电子邮件(E-mail),实质上就是“无纸化的书面合同”。

1.2电子合同形式的法律确认

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说明我国已经承认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并规定电子合同形式为书面形式。

联合国在1996年12月通过的《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第5条“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规定,不得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的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第6条规定:“如果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包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并且在第11条中规定:“就合同的订立而言,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一项要约以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通过数据电文的手段表示。如使用了一项数据电文来订立合同,则不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理由而否定该合同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这说明国内国际法律规范都通过和认可了电子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2电子合同的签订

2.1电子合同中的要约与承诺

合同必须经过“要约”与“承诺”才能成立,电子合同的订立也是如此。在国际贸易电子合同签订过程中,要约和承诺均是双方当事人通过电子数据的传递来完成的,一方的电子数据的发出(输入)即为要约,另一方的电子数据的回送(回执)即为承诺。但是电子合同是计算机、通信和现代化管理技术相结合的产物,交易双方是利用计算机以及相关软件,通过互联网络发送要约或承诺的,与普通合同比较,订立的方式和要约与承诺的载体发生了变化,即它是通过电子介质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的。

2.2关于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

通过电子介质发送要约与承诺,因交易双方在谈判、协商和签订时互不谋面,所以其风险、信用和安全保障要求比传统方式更高,特别是在国际贸易中,这需要专门的机构和方式来进行管理,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就是在这个基础上产生的。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电子合同不是传统概念下的书面合同文本,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是另一种崭新的概念和方式,这就是电子签名。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行为均实行到达生效主义,即该数据电文需到达相对人方生效。由于合同订立双方身处异地,一方在采用电子合同方式做出合同行为的同时无法自动得到对方的接收确认,因此,与普通合同形式相比,电子合同容易形成更大的商业风险。对这种风险的防范可以通过建立“电子公证人”系统和“电子认证”系统解决。

“电子公证人”系统是公证机关通过网络技术措施,建立网络服务器系统,充当“电子公证人”,发送者可将电文发送给“电子公证人”,再由其转发给收件人。电子公证人在接收电文的同时即可证明电文已传递,不仅可以证明电文是否发送,还可以证明是否接收。此外,接收人还可以要求“电子公证人”寄给他一份所收电文的拷贝,以进行内容核实,若两份电文完全相符则证明内容真实。当然,“电子公证人”并非运用比其他人更先进的技术手段来防范风险,而是通过先进技术与法律程序的结合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

我国电子网络的电子认证系统,主要是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数据文件的完整性、事实的时效性等进行验证并保存相关数据,对防范主体欺诈风险或内容异议风险非常重要。作为一种第三方认证机构,电子认证机构应该是受信赖的中立机构和独立的法律实体,应具有很高的公信力。以目前现状而言,我国公证机关作为认证机构完全具备开展电子商务认证业务的资质。以上方法在国际贸易中有助于对合同主体资格的确认。

3电子合同生效问题

3.1生效时间的确定

世界各国就合同成立方式上存在到达生效主义和投邮生效主义两种立法例。我国合同法也是采用到达生效主义,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关于承诺的发出和收到时间在我国《电子签名法》第11条中了规定。因此,一项数据电文进入某一信息系统,其时间应是在该信息系统内可投入处理的时间,而不管收件人是否检查或者是否阅读传送的信息内容。

3.2生效地点的确定

电子合同的订立地点,是指电子合同成立的地方。确定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涉及发生合同纠纷后由何地、何级法院管辖及其相关适用法律问题。

电子合同订立的通信方式是现代电子技术手段,它突破了传统的地理概念,其收发装置的地址都是模拟性的,如电子邮件信箱,随时随地都可以通过任何一台接入互联网的电脑收发电子邮件。所以,一方面人们无法按照一个虚拟的电子邮件地址确定合同成立地,另一方面,以一个当事人可以任意变更的,与合同本身并无合理联系的收发电子信息(承诺)的信息系统所在地,作为合同成立地也是不合适的。既然收发电子信息的网络地址和信息系统的实际所在地都不能作为确定合同成立地的依据。那么,电子合同的成立地应以什么标志来确定呢?《电子签名法》第12条规定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者接收地点。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接收地点另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同时,我国立法对电子合同意思表示采取的是“到达主义”,所以规定以收到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其原因是考虑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特殊性问题。

据此,电子合同的成立地点,以电子合同的要约人的主营业地为成立地,确保了收件人与视为收件地点的所在地有着某种合理的联系,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电子商务不同于普通交易的特殊性。

4合同管辖权问题

国际法上的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受豁免权者除外)、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力。一般来说,管辖权包括领域管辖、国籍管辖、保护性管辖、普遍管辖四个方面。各国均可按照以上四个方面的国家管辖权,对有管辖范围内的电子商务行为行使管辖权。因此,在电子商务立法与司法管辖问题上,各国的管辖权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在电子环境下,住所地或营业地判断存在着一些困难。主要困难在于:①在出卖人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情形下;②在出卖人通过第三人交易平台或网络交易服务提供商的自动交易系统缔结合同的情形下,如何判断交易当事人的所在地。这在应用上和行使管辖权方面,带来了一定的麻烦。

第3篇

 

我国成功加入世贸组织后,国际贸易也有了更明显的发展。相应的,在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行为也逐渐增加,直接对国际贸易的稳健运行造成影响,并且降低了国际贸易运营商的信誉。在众多国际贸易欺诈事件中,通过买卖合同进行欺诈的现象是非常多的。因此,系统地研究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方式及其对策,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

 

一、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识别

 

(一)合同主体的欺诈形态识别

 

1、识别合同主体的虚构

 

虚构合同主体,即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比如:“皮包企业”,这样的当事者是没有法人身份的,通常也没有资格签订合同;签订合同的相关者属于某个大型企业的下属机构,母企业的规模大、实力强,不过下属机构的实力差,并且经济上相对独立;相关者完全是商业欺诈,利用假信息、假名字、假材料等,通过多种方式来欺骗对方。

 

2、识别合同主体的变更

 

利用主体整改进行欺诈。通常是合同签署一方认为自己不能够兑现承诺,为此表明让承诺标准更好的第三方来取代。在相关优惠政策的作用下,假如另一方并没有对有关第三方的诚信情况进行考察,并且冒然允许了第三方的取代,就可能会导致欺诈行为的发生。

 

3、识别合同主体的责任形式

 

合同主体涉及到的种类较多,所对应的责任与义务也并不相同,国际贸易中合同签署方是以企业为主。其具备的法律特征是企业通过所有注册资本来担负责任,股东也通过出资的方式来对企业担负有限责任,因此贸易欺诈者通常选择用最少资本注册一个企业的方法,即便欺诈行为被揭穿,最终法院的判决也是让合同签署方来担负责任,这样,欺诈方付出的也仅仅是较少的注册资本,而被欺诈方的损失却更加严重。

 

(二)国际贸易中合同赔偿条款的欺诈识别

 

通过赔偿规定进行欺诈,包括买方对卖方的欺诈,也包括卖方对买方的欺诈。买方对卖方的欺诈,一般是是由于卖方不够谨慎,买方对产品质量和设计标准进行诱惑,从而在合同约定上进行调整,让卖方认同并签署合同,但是其内容约定已经超过了卖方的实力,为此通过卖方违约这个理由,申请赔偿。

 

二、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防范

 

(一)合同订立中的防范措施

 

1、合同订立前的准备工作

 

在签署合同之前,想要更全面地预防合同欺诈,一定要提前制定一些预防措施。其一是对市场行情进行了解;其二是对交易方的资质及实力进行必要的评估。和国内合同的签署相同,签署一个国际贸易合同需要对市场状况进行调研。例如买卖合同中商品的售价、质量等等,都需要有关方面先做好市场调研,摸清国际市场状态,以此来选择最佳的产品及售价,从而确保合同约定能够顺利履行。

 

2、合同订立中的款项内容

 

买卖合同的内容都是通过各项条款明确具体地表现出来的,所以在确定国际贸易合同的各项条款时,双方当事人应当认真商讨、斟酌后再最终确定。订立时最好参照同行业的合同示范文本所提供的样式逐条逐款的斟酌,尽可能订得明确。对于那些与合同的履行及预期目的的实现有关系的条款,都应具体明确,做到条款齐备,词句严谨准确,内容合理合法。

 

(二)合同履行中的防范措施

 

1、对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情况的督促

 

国际贸易合作达成之后。我们需要分析、考核对方的实力情况,对对方有比较准确的判断。在合同内容担责阶段,要重点分析合同签署方的计划及其诚信、资格、实力等有没有发生改变,以此来制定相应的策略;在合同签署后,不单单要分析对方是否正打算履行承诺,并且还需要督促对方根据合同规定来履行承诺。此阶段,也需要确保自己能够履行承诺。

 

2、对对方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欺诈行为的应对措施

 

若想要国际贸易中合同约定正常的履行,一定要防范合同欺诈行为的出现,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履行承诺期间需要遵守相关的制度、要求等,国际贸易中合作双方也需要了解这些制度及要求,确保合同内容能够顺利实施。根据确定的抗辩解体系及越位权、撤销权规则,及时预防与解决可能出现的合同欺诈现象。

 

(三)合同赔偿条款欺诈的防范

 

1、重视赔偿依据

 

赔偿依据涉及到法律政策及真实案例。法律政策属于签署方的合约规定;真实案例代表着违规事例。像买方设计的产品存在漏洞,卖方预防赔偿欺诈的主要方式是本身真正掌握合约内对质量表述的具体内容及本质。卖方一定要清楚合约内对质量的表达内容是否正规,自己是不是有能力兑现相关的责任。合约内需要选购一个方式来代表质量。

 

2、重视赔偿时效

 

赔偿效力,代表着受损者向违约者要求赔偿的时间规定。对于国际贸易合作而言,若要想让产品的争议一直处于稳定状态,一定要注意不可放置过长,避免收集及整理证据遇到障碍,并且为了让权益者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让贸易争议迅速得到处理,一般都需要备注赔偿期限。在通常状况下,赔偿效力是在合约内详细备注的,合约里无承诺的,根据相关法律政策来明确。赔偿效力和受损者申请赔偿权益的时效性有一定的关系,如果这个时效结束的话,那么另一方是有拒绝的理由的。

 

三、结论

 

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防范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参与的长期的系统工程。我们需要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有效地防范今后变化多端的国际贸易买卖合同欺诈。在电子商务兴起的21世纪,电子合同将成为今后买卖合同的主要载体。目前防范电子合同欺诈的途径主要有数字签名和身份认证。如何进一步防范国际贸易业务中的电子合同欺诈,本文认为应从加强电子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科研和开发、健全电子合同立法、设置电子合同行政主管机构等多方面进行完善和改进。

第4篇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买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订立下列合同条款,共同信守。

第一条 品名、数量、价格

第二条 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保险:由买方按发票金额100%投保。

第四条 唛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装运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目的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装运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付款条件: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可转让和分割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________ 银行见单即付。该信用证必须在________ 前开到卖方。信用证有效期限为装船后15天在________ 到期。

第九条 装运单据:买方应提供下列单据。

1.已装船清洁提单;

2.发票;

3.装箱单;

4.保险单。

第十条 装运条件:

1.装运船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

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第十一条 索赔:卖方同意受理因货物的质量、数量和(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的异议索赔,但卖方仅负责赔偿由于制造工艺不良或材质不佳所造成的质量不符部分。有关安装不当或使用不善造成的索赔或损失,卖方均不予受理。提出索赔异议必须提供有声誉的、并经卖方认可的公证机构的检验报告。有关质量方面索赔异议应于货到目的地后3个月内提出,有关数量和(或)规格索赔异议应于货到目的地后30天内提出。一切损失凡由于自然原因或属于船方或保险公司责任范围内者,卖方概不受理。如买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将信用证开出,或者开来的信用证不符合合同规定,而在接到卖方通知后,不能按期办妥修正,卖方可以撤销合同或延期交货,并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如期交货或不能交货时,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有权机构所出具的证明。

第十三条 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均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家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方负担。

第十四条 其他: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需双方商定达成书面协议经双方签字后,方为有效,任何一方在未取得对方书面同意前,无权将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及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第十五条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 市用____ 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买方: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

第5篇

生产企业由于跨国贸易的地域性问题,使得产品具有国际性的特点,也就是有些产品是符合国外市场需要的,但是不符合国内市场需要的,因此,如果在跨国贸易中如果一旦出现风险,货物是很难转为内销产品来保护销售利润,降低企业财务风险的。所以,大多数企业在接到国外订单时,签署合同时一般都会要求外商支付一定的预付款,但是这个预付款的作用到底是什么,应该按多少比例来收取呢,它的法律效力到底是什么呢?确实是众说纷纭,没有什么统一的理论或是惯例或是法律去约束,充其量会有一些行业规则对生产厂家起到指导性的作用,这种状况实质上就加大了国际贸易中的财务风险。笔者想结合自己公司的实际业务在这方面抛砖引玉一下,初步地探讨一下这个“令人头痛”的预付款问题。

一、预付款概念

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的问题。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只须返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返还。此外,法律对预付款的使用有严格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在合同往来中设置预付款项,而对定金则无此限制。

也就是说,预付款为允许提供的劳务或产品而预先支付的货币。

作为预付款具有如下的特点:

1.预付款的数额没有任何限制;

2.预付款为主合同给付的一部分,当事人关于预付款的约定,具有诺成性,不以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

3.预付款为价款一部分先付,在性质上仍属清偿;

4.预付款无双向或单项担保的效力,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而致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应当返还。

各方的违约责任通过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来定,如果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一般不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一是为了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二是作为合同履行的诚意。

二、我司预付款的现状

1.我司预付款的作用与存在的风险

我司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主要是用于下订单排产时所预收的货款。我司合同中也存在着其他条款来约定违约责任,从这个角度来看,我司收到的预收货款,就应该属于预付款的范畴。但是事实操作中,预付款也被我司赋予了定金的角色,因为它的确是被用来作为减少与规避下单生产后,外商毁单撤单的库存风险,将收预付款看成是对造成毁单库存车积压损失的一种补救。

因此,我司对于预付款的概念引用的并不是很准确,应该是一种预付款与定金性质的混合使用。

这样,我司的预收货款在出现违约的时候是应该按照预付款的概念来返还呢,还是应该按定金的概念来承担赔偿责任呢?对于这种不明确的法律术语的运用,在基础交易中是存在着潜在纠纷风险的。

2.我司预付款比例现状

目前,我司没有关于预付款支付比例的相关规定,预付款的比例往往根据交易洽谈情况由业务员自行掌握。因此合用订单下预付款的比例多少不等,全款L/C除外,TT订单中,从最少3%预付,到最多100%全款预付。对于规定预付款下单排产的合同中,大多合同预付款比例在10%-30%之间。从2012年下单生产的46个合同情况来看,10%-30%预付款的合同占总合同数量的52%;但从排产数量看,除LC订单外,预付比例在10%以下的订单数量占排产数量的25%,是除LC付款方式之外占有比例最大的一种方式;全款预付的车辆比例仅为0.71%。

而且我司外销的订单产品,大多数为专为国外订制的特殊产品,也就是说,一旦出现买方违约的情况,我司所生产的产品无法转为内销产品在国内消化,也很难在国外第三方国家实现销售。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只要不是全额预付货款的合同,就存在着很大的财务风险。

三、解决我司预付款风险的对策

1.针对交易中存在的纠纷风险

此类风险是因为在制定交易合同时,没有准确引用预付款概念而造成的,所以,不管是这笔款项是用来当作预付款还是用来当作定金,我们都应该在合同中增设条款,明确此笔货款,在买方违约的时候,卖方不予以返还,以弥补因为不执行合同而造成的财务风险。只有这样明确,预付款项的用途才能够避免因为概念引用的不当而导致交易中的纠纷风险。

2.针对交易中存在的财务风险

此类风险从根本上来讲,不能单纯靠提高预付款比例来解决。因为提高预付款比例会导致销售数量的下滑,以及降低业务员在国际贸易业务中的谈判能力,增加买方的财务成本与风险,对于买、卖双方而言并不是一个有效的、双赢的策略。

从国际贸易实践出发,关于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并没有形成国际惯例,所以,制订一个强有力的预付款比例政策完全取决于每个公司自己的销售政策与贸易习惯。

对于我司而言,在保证销量的大前提下,我们应该从如下角度来思考解决此类风险:

(1)对于不同的产品设置不同的预付款比例。尤其是针对某一个国家专门订制的特殊类型的产品,如出口伊拉克的产品,因为所需要的产品只有伊拉克才能使用,因此就要争取到100%的预付款比例。而对于比较靠近国内标准型的产品可以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通过这样的预付款比例组合,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我司的效益,而且还可以引导外商的营销方向,有利于实现我司产品线规范化的目标。

(2)评估国家风险,对于风险高的国家要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如叙利亚,菲律宾等。这个要根据国际形势实时进行调整。

(3)将预付款管理纳入到对经销商资质评价体系中去,对于优质客户可以适当放宽支付比例。最有力的方法就是建立经销商的信用等级制度。

四、经销商信用等级制度建立

建立经销商信用等级制度,用以根据客户不同的等级,赋予不同的预付款比例。这不但有利于经销商的管理,而且也是一种激励制度。经销商为了获得更好的财务支撑,会努力按信用等级评估的标准来发展,从而更有利于我司打开更广阔的销售局面。

暂拟定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构建信用等级制度的评分标准:

1.构建经销商资质评价体系。

可以考虑如下几个参数:

(1)经销商的财务能力:习惯的支付方式、资金情况、营业报表情况等。

(2)经销商的营销潜力:经销商的网络宽度、深度、营销策略组合等。

(3)经销商所在国家的风险:可以采纳中信保的意见。

2.经销商的营销能力。

可以考虑如下几个参数:

(1)经销商的年订单量。

(2)经销商的实际销售量。

(3)经销商的违约情况。

(4)经销商的销售周期

(5)经销商营销产品的标准化比率。

3.经销商的市场规划能力。

可以考虑如下几个参数:

(1)网络布局策略

(2)产品线布局策略

第6篇

一、《国际贸易实务》课程培养目标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是高职商务类专业普遍开设的一门专业核心课程。本课程旨在授予学生国际贸易的基本知识,包括国际贸易业务中的各个环节以及贯穿全程的业务流程,培养学生掌握国际贸易的基本技能与方法,通过使用英语语言,遵循国际贸易的通用原则进行业务往来,为企业争取最佳的利益。因此,如何对本课程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进行教学,提高教学效果,帮助学生获得相关的知识、技能与方法,使学生在完成课程学习后,既能掌握相关的外贸英语语言知识,又能具备相应的外贸职业技能,提高学生未来的就业竞争力,就显得尤为重要。“基于外贸合同”的教学模式,可以将国际贸易的整个流程贯穿起来,使得章节、项目之间有一个良好的衔接,让学生俯瞰整个外贸流程,对课程教学的整体构架、对加强该课程的实践性、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意义深刻。

二、基于“外贸合同”的双语教学模式简述

基于“外贸合同”的教学模式是指在国际贸易实务这门课程中,教师对于任何知识点的讲解和问题的处理,都以外贸合同为主线,围绕外贸合同,从合同的各个条款如标的物条款、贸易术语条款、运输条款、保险条款、价格条款、收付条款、争议的预防和处理条款等逐一展开,在业务的履行中会遇到很多的问题,而教学正是伴随着外贸合同中每一个条款的磋商、拟定、履行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而进行的,教师在授课的过程中会不断地制造和提出问题,学生就跟随教师不断地解决问题,随着问题的不断被解决,学生对于外贸合同的每一个条款的磋商、拟定、履行的方方面面也熟悉和掌握了,对于外贸的流程以及外贸流程中所具备的技能、方法也就具备了。同时,在教学过程中,根据外贸合同各个条款的拟定要求,不断穿插渗透英文术语和条款的解读、操练,培养学生的外贸英语语言能力,使学生既掌握英语语言技能,又掌握了外贸职业技能,提高他们的外贸职业能力。

三、基于“外贸合同”的双语教学模式的探索与实践

1.基于“外贸合同”的双语教学模式的探索与实践背景

教学过程中,以外贸合同为中心,围绕外贸合同,通过教师讲解、案例分析、学生操练、小组研讨、代表发言、同伴评价等方式,对每一条合同条款的磋商技巧、拟定原则及履行要领等,以及对各个条款未来所可能遇到的风险的防范技巧、从业人员应该具备的职业素养等进行逐一学习巩固。教学过程中注重外贸合同中各条款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影响,不断“从整体到局部,由局部到整体”,强化学生对整个外贸工作流程以及各主要组成环节的认识和理解,提高教学效果。

2.基于“外贸合同”的双语教学模式的具体探索与实践

(1)以外贸工作流程开篇,结合“外贸合同”,让学生宏观了解本课程教学内容

现行使用的教材中,多数以国际贸易的特点等开篇,对外贸工作流程以片言只语带过,甚至完全忽略。通过多年本课程的教学,笔者发现,这样的教材编写安排不甚合理,对学生认识和学习本课程,了解外贸工作流程以及所必须具备的职业技能未能起到良好的先导作用。因此,在基于“外贸合同”教学模式的探索与实践中,在简介外贸特点,增添国际贸易内涵及案例讨论的基础上,笔者尝试以“外贸工作流程”开篇,通过对进出口贸易业务流程的讲解和讨论,让学生对该课程知识框架有一个整体的认识,并对国际贸易中必须完成的每一个环节的工作有初步的了解。在此基础上,提供中英文对照的外贸合同范本,结合外贸工作中的各个环节,找出它们在外贸合同范本中的匹配对应关系,让学生感知未来知识技能学习的整体框架。同时,在合同范本的阅读中,让学生感受合同英文条款的词汇术语、遣词造句和行文特点,明确外贸工作对英语语言的要求。尽管只是短短的两节课,但对于整个课程的知识体系,对于提高学生对课程总体知识构架、外贸职业技能要求及外贸英语语言能力的整体认识以及学习准备,必不可少且意义深刻。

(2)基于“外贸合同条款”划分教学内容,逐个条款进行讲授学习

根据外贸合同条款划分主要教学内容,将其分成合同标的物条款、贸易术语条款、运输条款、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价格条款、收付条款、争议的预防和处理条款等模块,实现由整体分解到局部,再由局部组成整体。明确各个部分在整体中的位置,以及其与合同整体的关系,让学生在学习每个条款时更加明确其在合同中的位置,更加一目了然。

(3)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学习每个条款

每个条款开始学习之前,向学生展示外贸英文合同范本,让学生明确该条款在外贸合同中的位置,同时感知条款中的英语词汇、术语及行文特点,然后通过运用各种教学方法,组织学生探寻英语词汇、术语的含义,形成模糊的认识。在此基础上,教师对条款要点简要点评,导出条款主题,再对条款要点进行分析讲解,明确条款拟定对买卖双方所意味的权利和义务。进而通过匹配操练,巩固学生对英文词汇和术语表达的掌握。每个条款分析解读完毕后,安排条款实训,对英文条款内容举一反三进行操练。最后再回归到模块学习前展示的外贸英文合同范本里,重温条款的要义及拟定时的技能要求。由此,每个条款的学习都经历感性认识――分解学习――理性认识的过程,有始有终,局部和整体关系明确。

(4)以外贸合同开篇,以外贸合同收篇

遵循以上方法对合同条款进行学习,全部合同条款学习完毕后,重温整个外贸英文合同范本。此时,学生对范本里的内容已经十分熟悉。在重温英文外贸合同范本的基础上,教师设置相应的贸易背景,让学生模拟磋商过程并根据磋商结果,模仿英文外贸合同范本,起草合同条款,检查并考核学生对知识及技能的掌握水平。

(5)多媒体辅助教学,教学过程中多种教学方法配合运用

为了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课堂的参与度从而提高他们对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及方法、外贸英语语言的学习和掌握,需要运用多媒体、网络及贸易软件等辅助教学,还需要运用各种教学方法,比如同伴学习、分组研讨、同伴评价、模拟角色、小型辩论会、展示报告等组织教学,才能活跃学习氛围,调动学习的积极性,提高教学效果。

3.基于“外贸合同”的双语教学模式的教学效果反馈及评价

笔者在本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在担任的教学班级中实施基于“外贸合同”的双语教学模式已逾三届,历时三年,学生共计345人。课程教学任务完成后,向最后两届共260名学生发放了在线《国际贸易教学问卷调查》。回收问卷231份,其中有效问卷231份。统计结果如表1所示:

统计结果显示,大多数学生在课程开始之前对课程内容不甚了解,通过基于“外贸合同”的双语教学模式的教学,对外贸工作流程、外贸合同条款内容、外贸英语语言、外贸职业技能的认识和掌握都有了很大的提升,对未来胜任外贸岗位工作也充满信心。这些方面,一定程度上说明,基于“外贸合同”的高职《国际贸易实务》双语教学模式的实践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对教学质量的提升、学生相关知识技能的掌握都起到很大的帮助作用。

第7篇

国际贸易的相关论文范文一:茶企国际贸易中合同风险的法律防范措施

摘要:随着人们对健康养生理念日益重视,如今人们的饮茶需求得到进一步开发。当前茶叶进出口已经成为很多茶叶企业经营贸易过程中的常态化内容。但对部分中小新兴茶叶企业来说,茶叶国际贸易是其经营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新情况,因此在整个国际贸易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和危机并未得到妥善有效的解决。所以积极完善合作细节问题,体系化梳理合作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和危机,对茶叶企业来说有着重要意义和价值。本文拟从茶叶企业国际贸易开展状况入手,从而探索国际贸易开展过程中存在的合同法律风险及相关防控思路。

关键词:茶叶企业;国际贸易;合同风险;法律防控

随着当前国际贸易环境竞争压力日益加大,如今茶叶企业在参与国际进、出口贸易过程中,存在巨大的风险和挑战,特别是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这主要是由于多数茶叶企业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控机制,因此其在合同洽谈、合同签订、合同履约等多个环节中,往往存在对合作的主要细节把控不到位,合同内容体系不够严谨等一系列问题,从而造成相关法律纠纷等相关事件的产生。对于现代企业来说,构建全面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而做好风险把控工作也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要求,这一内容就包括合作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1茶叶企业国际贸易开展状况分析

事实上,我国在茶叶国际贸易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我国作为世界上最早种植茶叶且种植面积最大的茶叶的原产地国家,在世界上茶叶贸易交易中,无论是交易价格,还是茶叶类型,我国茶叶企业都具有一定话语权。一直以来,我国在世界茶叶贸易交易中都极具竞争优势,因此想要充分了解茶叶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存在的合同风险,就必须对我国茶叶国际贸易状况进行深入分析,通过了解其具体状况,结合相关贸易类型,从而为有效分析其潜在风险提供基础和帮助。

1.1我国茶叶贸易国际竞争力的基本状况分析

一直以来,我国茶叶企业在世界茶叶贸易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然而21世纪以来,随着其他茶叶生产国家不断发展,我国茶叶出口总量和总额受到影响,在茶叶贸易总量和增长速度上出现明显下滑,我国茶叶贸易不仅发展缓慢,而且受其他产茶国家冲击进一步加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建设日趋成熟,如今我们在确保现有市场份额基础上,以茶叶品质提升为突破口,有效提升茶叶生产过程中的科技水平含量,从而提升我国茶叶企业在国家贸易中的竞争力和影响力。从国际茶叶贸易市场情况看,目前肯尼亚、斯里兰卡等新型茶叶国家更具优势。

1.2我国茶叶贸易竞争力的特点分析

茶叶国际贸易在我国对外贸易中有较大份额,在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的今天,我国茶叶国际贸易的竞争力薄弱主要表现在:首先,国际竞争力进一步下滑,其他茶叶产业国对我国茶叶生产冲击力进一步加大。其次,我国茶叶产业科技含量低,生产落后问题进一步突出。再者,目前我国多数茶叶企业缺乏先进、完善的经营思路,其整体产品体系建设缺乏创新力和多元化,茶叶贸易缺乏持久张力。

1.3我国茶叶企业国际贸易中的优势及发展机遇分析

我国茶叶企业国际贸易中也存在一些优势:首先,当前世界茶叶贸易的产品类型格局中,主要有绿茶、红茶,虽然在红茶贸易上优势不足,但在绿茶国际贸易中,我国有一批具有丰富品质、成熟品牌体系的绿茶企业。正是基于这一优势,目前在国际绿茶市场中,我国有着极强的价格制定权和话语权。此外,我国浓厚的茶文化,也逐渐发展成为我国茶叶贸易市场中的独有竞争力,而茶文化在与茶叶贸易紧密结合的过程,也充分展示出了我国茶文化强大的输出实力和内涵价值。目前我国茶叶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优势有所弱化,在全球市场融合、发展程度不断提升的今天,我国茶叶企业的国际贸易竞争力大受影响。然而机遇历来都是与挑战并存的,因此我国茶叶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竞争力水平提升也处在一定机遇期。随着茶叶生产水平日益提高,国家相关政策的倾斜和扶持、人们品茶需求量进一步扩大等等一系列积极因素都为茶叶产业发展带来了重大机遇。而我国有着茶叶生长的良好基础,因此只要我们注重提升茶叶产品品质,丰富发展茶叶产品结构体系,就一定能为整个茶叶产业国际贸易竞争力提升提供重要基础。随着国际茶叶贸易市场开放程度日益提高,当前只要我们能抓住重大发展机遇期,就一定能为我国茶叶贸易竞争力提升寻求到机遇。

2茶叶企业国际贸易各个环节中的合同风险表现

在茶叶国际贸易中,中国的茶叶企业往往占有一席之地。而茶叶企业在参与国际贸易的过程中,通常需要签订相关合同。通过合同签订,从而对买卖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有效约定,也对整个交易过程进行了有效的法律约束。茶叶企业在茶叶交易过程中,往往需要提前预定产品,这与茶叶企业多为产品导向型企业有很大关系,因此茶叶企业在参与国际贸易过程中,往往需要签订相关法律合同,而在这些合同中,就会存在一定法律风险,包括在商务洽谈过程中应该注重的风险、合同签订过程中潜在的风险以及合同履约执行过程中潜在的风险等等。

2.1洽谈合同过程中的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控思路

合作的基础是双方具有共同利益点,通过双方利益置换,从而达到双方利益共赢。因此在合作初期,双方需要反复洽谈、磋商相关合作意见和信息,而这些洽谈的内容就成为双方签订合同的有效参考,或者成为合同文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合作双方最终所签订的合同是其整个洽谈过程中所形成的意见之和。事实上,在双方合作洽谈过程中,很少有一次洽谈就达成最终合作意向的,都需要双方进行不断磋商,最终就合作事项达成一致看法,而在沟通过程中,就会通过一系列沟通方式进行交流和磋商,最终双方交换意见完成后,就形成了正式的合作合同。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必须注意对双方合作的信函和邮件等内容,进行妥善保存。要及时对双方沟通信息进行更新和研究,确保双方合作洽谈内容能达到一致。茶叶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一旦与买方或者卖方达成初步合作意向之后,就需要进一步洽谈具体合作细节,而在这一过程中,茶叶企业必须慎重沟通合同的每一个细节和具体条款,并且给与对方准确答复。此外,针对双方意见沟通信息也要进行有效保存。同时,在与对方洽谈贸易过程中,针对涉及双方合作利益的问题,必须据实回答,不能夸大,从而影响双方后期实质性合作。比如买方提出某一茶叶的购买需求,茶叶企业必须从自身生产实力出发,不能盲目答应,既要合作诚信,同时也要合理、有效保护自身利益。

2.2签订合作合同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控思路

在合作双方达成一致合作意向后,双方需要结合合作基础文本,拟定具体的合作合同细则,并签订具体的合作合同。而在这一过程中,必须对合同的细节内容进行认真审理,不能出现疏忽。事实上,很多合同的违约问题,都是由于细节把控不到位所造成的,所以在签订正式合同时,必须对合同的细节和重要条款进行有效把控。在这一环节,需要充分注重三个方面的规范化,一是对相关合同术语的规范化应用。事实上,在国际贸易合作开展过程中,往往有一些专业术语,而这些专业术语都有着相应内涵,想要有效规避其风险,就必须对风险内容进行深度把控。其次是在付款方式的选择。在国际贸易中,付款方式普遍使用的是直接汇款和信用证等方式,因此,茶叶企业必须对自身付款方式进行有效了解,从而避免因付款问题造成合同合作风险。最后,是出现问题之后,解决双方争议方式的具体选择。无论是仲裁,还是提请诉讼,都尽量选择合作双方容易执行,且能够对我国茶叶企业起到有效保护作用的方法。

2.3合同履约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控思路

合同完成商谈和签订后,最重要的过程是合同履约。在合同履约过程中,茶叶企业应该注重对合同履约条件的把控,同时针对双方合作进程的具体实施情况予以及时更新。在这一过程中,主要把握两大细节,一是对双方具体合作条款的内容进行认真对照,并按照相关要求予以执行。比如在合同中,会对双方货物交付时间和相关进度予以约定,而茶叶企业就要结合这一要求,按照约定严格执行。此外,在货款的收取上,也要及时予以跟进,当双方合作过程中出现其他因素影响时,要及时上报双方管理层,从而继续决定合同执行情况。此外,是在茶叶交付和货款收取过程中,要及时予以检查,并及时给与对方反馈,一旦出现任何问题,都要及时与对方沟通,验证。

3结语

随着全球国际贸易一体化程度不断提升,如今越来越多的企业都积极参与到国际贸易活动当中。而我国是茶叶的发源地,同时也有着最体系化的茶叶生产技术和最丰富的茶叶生产经验,我国茶叶出口贸易历史已逾千年,因此在整个茶叶国际贸易体系中,我国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即使到今天,我国在国际绿茶市场上也占据着重要位置,其对国际绿茶市场的发展,有着重要的话语权。结合长期以来的国际茶叶贸易实践活动来看,茶叶企业要想在国际贸易过程中有效维护自身利益,就需要其在贸易活动过程中,注重对合同签订时的内容和与合同相关的各个细节进行认真研究,同时对潜在的风险进行合理把控,从而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有效防范合作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和不足。

参考文献:

[1]潘秋香.企业国际贸易中合同风险的法律防控[J].法制世界,2013(6):151-154.

[2]柴玮.从世界茶叶供需看中国茶业国际贸易[J].世界农业,2013(17):89-95.

[3]张兰兰.国际贸易中合同风险的防控[J].中国商贸,2014(12):185-189.

[4]张近情.中国棉花对国际贸易市场棉花价格影响[J].中国农业资源,2015(5):203-207.

[5]杨慧娟.中国茶叶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需求与弹性[J].中国茶叶,2015(13):17-22.

国际贸易的相关论文范文二:国际贸易中信息不对称问题探讨

摘要:利用信息不对称理论,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两方面分析国际贸易中信息不对称的原因及表现,提出解决国际贸易过程中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对策,以降低国际贸易的风险,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国际贸易;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道德风险

一、信息不对称理论

信息不对称理论是由斯坦福大学的迈克尔斯彭斯(MichaelSpence)、加利福尼亚大学的乔治阿克尔洛夫(GeorgeAkerlof)和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约瑟夫斯蒂格利茨(JosephStiglitz)三位经济学家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他们在信息不对称市场分析方面做出了探索性研究,提出信息不对称理论,并在2001年因此研究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但是在20世纪70年代期间,这一新的理论一直没有得到人们的足够重视。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一些经济学家把信息不对称理论引人到市场经济的相关领域,才使得信息不对称理论的价值逐渐凸显出来,目前该理论已经成为信息经济学研究的核心内容。信息不对称理论主要研究信息在相关交易过程中因信息的不对称性分布而对交易行为和市场效率所产生的一系列影响。其基础是人们信息获取能力的不对称性,从而导致某些信息参与人拥有另一些信息参与人不拥有的信息。信息的分布是不均衡的,这是信息的基本特征。产生于人类社会实践并在社会中交流传递的的信息的不均衡,我们称其为信息不对称现象,对于国际贸易而言,传统贸易理论说明了企业走向市场的根本动因,从企业的视角来看,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企业从事国际贸易的根本动力,企业面向国际贸易市场,在充满各种风险的国际市场,企业通常把防范风险放在第一位,把营利放在第二位,其主要原因在于企业通常对国际贸易市场信息掌握不充分,在充满风险的市场环境中不能轻信客户。另一方面,相对经验成熟的企业虽然对贸易市场风险有足够的认识,也采用了一些避免风险的工具和手段,但在开拓新兴市场时也会面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贸易机会信息不充分、贸易合同执行不力等造成的利益流失,如果市场间没有时间和距离等限制市场机会的壁垒,那么国际贸易量将急剧增加。

二、信息不对称状况产生的原因

1.信息不对称产生的根本原因是信息生成普遍非均衡性。从本质来看,任何信息都产生于一个局部的个体,因此信息不对称是不可避免的。因为事物是运动的,信息会随时反映事物的运动及其伴随的一系列属性。在该新信息通过一定的渠道传输给信宿之前,该信息相较于其他信息就有了一定的优越性,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信息不对称性。由于新信息的产生是不停歇的,即是信息对称性的产生是不停歇的,具有普遍性。

2.信息的海量增长导致了信息不对称情况的发生。在当前社会信息化进程中,社会信息量,特别是科学知识类信息呈爆炸式增长。英国科学家詹姆斯马丁曾预言:人类的科学知识在19世纪是50年增长一倍,20世纪中期是10年增长一倍,70年代5年增长一倍,80年代有专家估计每3年增加一倍,到了90年代,全世界每年大约有300万~400万篇科技论文问世。在这样一个信息量爆炸的时代,任何的个体或几个都无法并且务必要获取全部完整的信息。随着时间的推进,不同个体或机构上信息的占有量量差距会不断加大,信息偏态分布在整个社会呈现加速扩张态势。

3.信息占有方的垄断优势。在市场交易情况中,交易者占有越多的信息越处于有利的地位。因此,为了获取更高的经济利益,信息占有方往往采用隐藏信息或向市场提供虚假信息等手段,使交易对方无法及时获得交易所需的相关信息。在现实中,往往存在消费者或消息弱势方在交易达成之后才掌握全部真实信息的状况。

4.信息获取的成本扩大了信息不对称的马太效应。马太效应,即:富者拥有的信息越来越丰富,而贫者拥有的信息越来越贫瘠。要了解某一方面的信息必然需要成本,这就要求人力、物力、财力等经济资源的投入。这就形成了针对市场环境下部分交易者的信息对称屏障,信息交易成本过高造成了交易一方的绝对劣势。

三、国际贸易中信息不对称的表现

1.国际贸易中的事前信息不对称。相关贸易信息掌握的不对称引发完成交易前产生逆向选择,也就是使掌握信息相对较多的一方利用另一方对信息的无知来获得额外利益。国际贸易中的多边或双边贸易由于受到自然资源、地理位置、政治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造成国际贸易市场的统一存在很大的障碍。国际贸易中的逆向选择问题通常表现为:一是利用厂商对海外市场不熟悉。不了解贸易对方信用状况,伪造单据,发生国际贸易合同的逆向选择;二是国际贸易欺诈犯罪分子以各种虚拟公司名义进行欺诈,产生利用贸易所在国管理漏洞的逆向选择;三是在一国或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根本性变化时的逆向选择,以不可抗拒的巨变为理由,贸易国拒绝承担自己的责任。

2.国际贸易中的事后信息不对称。事后信息不对称状况引发完成交易后发生道德风险。就是指签订合同的一方损害了另一方的利益,而受损的一方又无法加以确定。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交易的双方处在不同的信息储备中,在交易发生前相互没有关联,缺乏互相公开的收益和成本,使得贸易双方之间建立的互信机制很交易就被打破。在完成交易后买卖双方都易出现道德风险问题。买方收到货物后在不完全承担利益风险时,会采取最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自私行为,例如谎报收货情况,暂不付款或恶意退货,使卖方利益受损。卖方由于在信息占有上处于优势,在完成合同后,可能发生以次充好,给卖方质量较低的同类商品代替原来买方所看到的商品。总之,买卖双方占有信息的不对称是产生道德风险的根本原因。

四、解决国际贸易过程中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对策

信息不对称直接导致了国际贸易中各种问题的出现,但这种状况并不是不可逆转的。要彻底减少国际贸易中的相关风险,就必须尽力实现贸易信息的对称化。使国际贸易交易双方在获得成本最小化的信息,即做到信息的透明和公开。

1.强化信息传递技术。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传播技术手段,实行电子化信息披露。这对于增强商务信息透明度、提高贸易信息传播效率及弱化信息不对称具有非常重要的实际意义。从技术层面上讲,首先,利用防火墙加强访问控制。通过建立网络通信过滤原理来鉴别、控制访问,有效的提高国际贸易过程的安全性。其次,可采取实施数据加密技术。其作为防止国际贸易信息系统信息失真的基本控制技术,提高了国际贸易信息的安全性。第三,完善身份识别系统,控制访客访问,防止不择手段窃取商业信息机密。通常有数字证书、签名等身份识别技术。

2.信用量化与公开。信用量化是通过信用评级机构对信用指标体系和信用评价标准进行设计,提供一个简单的、直观的用于判断对方信用状况的标准。信用的公开和量化为相关信用的快速识别和判定提供了科学的条件,从而弱化交易风险,顺应了国际贸易高效、快捷、安全的需要。

3.完善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商业信用是建立在产业价值链上的信用借贷,我们只有深入了解价值链,才能真正筛选出优秀的项目和企业,从而进行安稳的贸易和投资。现在许多国家都已形成各具特色的信用等级评价制度。信息的可量化和公开透明为企业信用的识别和判断提供了便利。标准的信用管理评价体系,可以对交易前期的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中期的债权保障和后期的账款管理与追收进行系统的管理,从而科学有效地促进国际贸易中信息的对称,把信用风险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同时也顺应了现代贸易高效、快捷、安全的需要。

4.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从业人员素质对于解决国际贸易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来说至关重要。提高国际贸易从业者的信息意识、服务水平是消除国际贸易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现象的主要对策。国际贸易活动程序复杂,技术性强,应该强调对工作的操作规范,同时加强外贸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只有从业者精通订货、单证、运翰、付款等贸易过程中相关环节的内容和程序,熟练掌握从各种信息源检索、评价和使用信息的能力,才可能有效避开诸如距离和时间等限制市场机会的壁垒,从可控人力资源方面预防信息不对称问题的产生。5.健全国际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将信息不对称的风险降到最低。伴随改革开放程度的加深,海外投资、对外贸易、电子商务应用等国际经济活动日益增加,跨国合同诈编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在国际上,应缔结双边、多边条约,促进国际贸易遵循统一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在国内,借鉴其他国家控制贸易欺诈的立法经验和已取得的成果,在贸易立法上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更,运用事前控制、事中阻止、事后惩戒等手段,加强了防范和治理国际贸易风险的力度。

参考文献:

[1]孙国霞.基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高校图书馆读者服务工作研究[J].现代情报,2007(3):159-163.

[2]胡美伦.从信息不对称理论谈我国国际贸易风险的防范与治理[J].理论探讨,2006(6):84-86.

[3]房静静,苗向林.国际贸易市场信息不对称及关系网问题探讨[J].对外经贸,2014(10):26-27.

[4]叶艳鸣,刘金玲,金婷,谷曼.信息不对称现象的成因分析[J].情报杂志,2007(04):92-93.

第8篇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在大三上学期开设,与外贸函电、国际商务谈判同期。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实验课程设置中有三大实验:出口合同的签订、信用证的审核和进口货物投保。这三个实验分别考察了学生是否能够用全英文以团队的形式,模拟外贸流程完成一份出口合同,需要学生能够独立看懂信用证,根据合同内容修改信用证,为其后续的国际结算课程打下基?A,最后考查了学生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的计算。在整个实验体系学时的设置中,出口合同的签订需4个学时完成,其余两个实验分别2个学时。在上课实践的过程中,通过对学生的观察和访谈,我认为目前国际贸易实务实践教学的课程建设中与课程建设脱节,联系不紧密。具体表现如下:

1、国际贸易实务实验教学与外贸函电的关系

外贸函电是国际贸易专业的基础课程,也是学生第一次真正的接触商务英语,该门课程会教会大家如何用流利的英文书写信函,与外商通过email或者QQ建立业务关系,如何书写外贸中的询盘、发盘、还盘和受盘函。国际贸易实务的第一个实验就是出口合同的签订,要求学生分成进出口商,进行市场调研,通过函电进行模拟磋商。

2、国际贸易实务实验教学与国际商务谈判的关系

在国际贸易实务课程体系中有相关实验环节项目为出口合同的签订,为了让学生能够很好的掌握整个国际贸易流程,需要与相关课程配套学习。国际商务谈判是签订出口合同的必须环节,理想的课程设置是国际商务谈判的实验结束后,直接进入国际贸易实务课程出口合同签订的实验环节,这样学生就能够学以致用,系统了解整个国贸前期流程。而在上课过程中,这两门课程的实验项目相互脱节,各自为政,并且在实验课时的安排上冲突,国际贸易实务的出口合同签订实验项目已经完成,而国际商务谈判的实验还未开始。

3、国际贸易实务实验教学与国际结算的关系

本院在国际贸易实务实验课程建设中,与国际结算课程的实验项目内容具有很大的重复性。举例说明:信用证的审核这个实验项目,是国际贸易实务和国际结算课程中都具有的实验项目。这样的设置会让整个国际贸易的实践教学缺乏体系性,学生重复学习,缺乏创新和创造性。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应该适当对于相关课程的实验教学项目进行调整,已达到教学效用的最大化。

4、实验教学软件数据陈旧,不能满足如今国际贸易专业需求

本学院在国际贸易实务课程中使用的教学软件为浙科和世格软件,该软件在流程设计方面有其独特的特点,但随着国际贸易日新月异的变化,该软件的更新已经跟不上时代的潮流和现在国际贸易本科专业学生的需求。在该软件中,所沿用的数据较陈旧,最新的数据停留在2002年。这几年,国际贸易术语、结算方式等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案例教学中比如说汇率、结算方式、贸易术语等方面存在很大的滞后性,会严重打击学生学习的热情。

针对以上问题,在制定新的人才培养方案时,我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

1、外贸函电专业基础课可以提前至大二下学期

根据我校本科教育的宗旨,我们旨在将学生培养成应用型本科生,界定学生应该既要可

以上手进行业务操作,又可以进行一定的理论研究。国际贸易专业的学生在大一和大二开立的都是类似英语、数学、经济学等基础课程,而与国际贸易相关的专业课程开之甚少,而国际贸易专业的学生到了大三都还不清楚什么是跟单人员,什么客户,什么是销售合同。而到了大三,学生普遍开始准备考研和就业,对于学习国贸的兴趣锐减,这样就会导致学生中途换专业考研,考研的成功率低,就业情况同样也很不理想。所以建议在新的人才培养方案中可以将外贸函电提前至大二下学期。外贸函电课程是国际贸易专业的入门课程,所有贸易业务关系的建立都依靠于电子邮件完成,如果学生在后续学习专业必修课程之时能够用熟练的用英文来完成,那么这样就会在大三上专业核心课程时对国际贸易产生浓厚兴趣,从而提高学生在国际贸易专业方面的就业和考研率。

2、专业教师之间多沟通,协调实验教学时间和避免出现实验项目的重复化

在修订新的人才培养方案中,建议将国际商务谈判课程与国际贸易实务课程同期开设,并且课时的设置也应该相互匹配。通过模拟谈判,可以让学生更加深刻的认识国际贸易,了解国际贸易的基本流程,从宏观上掌握国际贸易各个环节的问题,不再仅仅是书本理论知识,可以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并且能够让学生认知国际贸易。

3、更新实验教学软件,引入世格SIMTRADE系统进行仿真训练

湖北黄石地区的地理位置决定了黄石地区的国际贸易的开展较之上海、深圳等沿海开放城市差很多。所以在国际贸易实务的实验中应该多多结合实际案例教学进行实操。SIMTRADE是世格公司开发的国贸的仿真训练,该软件在目前的国际贸易实务实验教学中可以起到很好的指导和示范作用,同时可以提高学生学习国贸的热情和积极性。

4、优化师资团队,强调"双师型"教师培养

第9篇

进入21世纪,电子商务快速向国际贸易渗透,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也带来了国际贸易运作方式的创新,而这些创新同时给国际贸易带来了巨大变化。电子商务为国际贸易带来了更便利、更快捷的交易工具、交流平台、付款方式、货物交付方式。EDI按照商定的协议用标准化文件将贸易往来的信息通过网络进行传送。电子商务利用网络广告代替了传统媒体起到了宣传作用;网上银行系统在网络上实现了电子货币支付。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贸易运作方式的创新

(一)信息收集工作的创新相较于传统模式,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卖方的信息途径有了较大拓展,可以通过网络广告、邮件、电子商务平台自己的商品信息,有效地扩大了贸易范围和市场份额。买方也可以通过网络查询自己所需商品的信息来源,在电子商务平台自己的需求信息。电子商务平台逐渐成为了主要的信息、收集渠道,目前信息收集工作成为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应用最成功的一部分。

(二)商务洽谈方式的创新在交易双方都充分了解对方的供求信息以后就开始了具体的商务洽谈工作。在传统的单证环境贸易中,磋商都是通过纸质媒介进行的,时间长、花费大。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整个商务洽谈活动可以通过网络完成。电子商务平台和专用的数据交换协议保证了在信息传递过程的安全、准确、可靠,提高了交易速度;规范的数据流程,为信息的可靠性提供了保证,减少了人为的失误。

(三)交易中合同订立方式的创新在传统国际贸易交易中,合同的订立需要当面进行或者采用国际邮件的方式完成。随着作为电子合同重要组成部分的电子签章被越来越多的国家确认其的法律地位,电子合同逐渐成为了国际贸易合同订立的重要方式。(四)合同订立后履约方式的创新货款支付、货物运输、货物通关这三个方面是合同履约的主要工作。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这三方面的工作也发生了较大变化。主要表现在:在金融业中引入EDI技术、电子银行的出现,实现了电子货币的国际支付;物流业引入电子商务平台后,实现了物流信息的实时查询;海关引入电子报关系统实现了电子报关与自动通关,加快了国际贸易的运作速度。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贸易的新变化

(一)改变国际贸易方式,加快了国际贸易流程在电子商务环境中,传统的国际贸易单证被标准化的电子商务数据交换所取代。数据交换以规范化、标准化的文件形式通过网络进行信息传递,改变了传统国际贸易的纸质信息交流;电子银行的应用,实现了电子货币的国际支付,网上支付、网上结算等业务逐渐取代了传统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单证结算方式。特别是随着智能手机和移动网络的普及,7*24小时的办公成为了现实,任何地点、时间都可以开展国际贸易,能够真正做到随时答复客户需求,进一步加快了国际贸易的流程。

(二)出现了虚拟公司,降低了贸易成本传统国际贸易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必须有办公场所,这样就带来了办公场地费用、办公费用、人员工资、通信交通费用等公司经营成本。而随着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特别是电子商务平台的完善,出现了大量的虚拟公司。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虚拟企业可以通过网络随时向全球范围产品信息、需求信息,也可以通过网络在前期信息收集中获取更多的贸易动态、商品信息;在谈判中咨询、采购等活动由于采用网络洽谈的方式,使得谈判费用大大降低;在合同的履约和售后服务方面,也因为电子合同和远程服务的存在,使得成本大大降低。据有关统计,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的外贸成本会降低5%-12%左右,这样就使众多的制造业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建立虚拟的外贸企业加入到国际贸易中来。

(三)对法律建设,贸易理论带来的挑战目前比较完善的贸易法规、传统贸易理论都是围绕纸质贸易而产生的,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指导理论。针对电子商务的需求,国际贸易各个环节的监管部门应该在数字化合同有效性、网络交易风险管控、报关、关税征收、海关监管、进出口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政策环境作为国际贸易的安全保障。同时,随着电子商务的应用,信息的优势在企业之间,国与国之间变得越来越重要。信息技术成为了影响国际贸易地位的重要力量,而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很少从信息技术方面进行研究。信息基础发达、产业规范、信息处理能力强的国家或企业很容易在国际贸易中占据优势地位,这就给国际贸易中的传统理论带来了挑战。

四、结语

第10篇

关键词:国际贸易;法律风险;防范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的不断壮大以及各国间经济交流与合作的日益频繁,国际贸易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崛起与发展,许多国家已经把经贸产业作为重要的支柱性产业。但是随之而来的企业面临的经营环境变得越来越艰难,并经常处于各种国际贸易纠纷当中。国际贸易的法律风险也大大高于国内贸易的风险,尤其目前中国公司对国际贸易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更为陌生。此外,国际贸易纠纷还受国际政治形势、国家外贸政策、等客观条件变化的影响,更增加了国际贸易争议解决的复杂性。因此如何防范和应对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风险,已成为增强外贸企业竞争力的一项重要指标和当务之急。

1 国际贸易中法律风险防范的意义

进行国际贸易风险防范有利于保护外贸企业和我国社会的经济效益,而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风险则常常是由于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法律程序不确定以及法律法规修改等原因造成的,同时参与国际贸易的双方属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而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意识不同,也会产生潜在的法律风险,从而导致直接或间接的贸易损失。国际贸易中往往存在大量的大额交易,交易企业投入巨大,一旦发生风险或事故,造成的损失将不可估量,严重情况下可能导致企业破产,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做好风险防范工作不仅有利于保护我国外贸行业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促进外贸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2 国际贸易中的风险防范措施

2.1 开展贸易合作伙伴资信调查

在国际贸易中,当事人既有世界跨国公司,也有中小型企业,当然还伴有无主体骗子。许多业务一旦得到双方认可,第一步即告完成,但一些设陷者,在业务前不露破绽,而在业务进行中设陷,他们手法不断翻新,严重干扰了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应严密防范和打击。因此在国际贸易中,选择诚信和信用较好的交易对象是风险防范的前提,是贸易成功的关键所在。尤其对新的合作伙伴、当地市场以及产品信息等方面必须掌握充分的相关信息,对交易对象的资质和信用进行全面调查,以提前做好防范对策。

2.2 保管好国际贸易交易磋商过程中的各种文件及合同雏形

国际贸易往往涉及大宗货物的买卖,标的额巨大,因此必须通过规范的合同文本把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确定下来,以防范合同内容不明确而产生的风险。当事人双方之间就特定交易标的生效的内容,并非仅限于双方共同签字的那份合同书上所载的内容,而是包括双方就同一标的达成的所有协议的总和。为了最大限度的防范尽可能的法律风险,除了保存往来函电外,还要保存发出文件的证据。更为有效的做法是,给每封发出函电都注明日期和事由,并在交往初期就要求对方在回复己方的函电时都注明其所针对的己方函电的日期和事由,这样只要己方出示收到的对方函电,就能证明自己发出过某件函电。

2.3 选择正确的国际结算方式

支付条款是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一个主要内容。目前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较为普遍的付款方式有直接汇款、信用证、托收等,而与直接汇款配套使用的有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工具。然而实际合作中,我国外贸企业比较喜欢使用信用证,甚至达到无论必要、适当与否,都一律使用信用证的地步。因为多数企业深信信用证由于有银行信用介入,能较好地实现卖方获得付款与买方获得合同要求的货物这两种对立需求之间的平衡。

2.4 选择有利的争议解决方式、地点和机构

具有法定效力的争议解决方式有法院诉讼和仲裁两种。在国际贸易业务中,由于交易主体处于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下,一旦发生贸易纠纷,仲裁较诉讼而言成本更低,效率更高,也更公平,因此仲裁是较为理想的手段,所以国际贸易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仲裁条款:首先时间成本,涉外诉讼的公证、送达等程序要求很严,又是多级审理,因此用时一般会比仲裁长。其次裁决质量,由于仲裁裁决基本不受监督,仲裁员也不受组织监督,因此仲裁裁决质量从合理合法角度而言并不比法院判决高,甚至更低。再次费用角度,法院的诉讼费一般比仲裁费要低很多。但是,绝大多数的涉外诉讼需要聘请专业的律师,并且耗时较长,因此包括诉讼律师费用在内的诉讼总费用比仲裁高。最后从执行角度而言,一国法院判决一般不会在另一国家得到执行,但仲裁裁决却可以。

3 结论

国际贸易风险类型复杂化、多样化,各国的法律差异使得贸易风险因素增多,为了减少贸易的风险,应当更急重视和关注国际贸易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在国际贸易中加强各类型风险的防范对于保护外贸企业,对降低外贸损失,促进国际贸易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第11篇

 

关键词:国际贸易 WTO国际贸易 行政法院

1建立中国国际贸易行政法院的必要性

    1 .1履行我国入世承诺的需要

    我国在加人WTO的法律文件中承诺:“中国应设立或指定并维持审查庭,联络点和程序,以便迅速审查所有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GATT1994")第10条第1款、GATS第6条和《TRIPS协定》相关规定所指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的实施有关的所有行政行为。此类审查庭应是公正的,井独立于被授权进行行政执行的机关,且不应对审查事项的结果有任何实质利害关系。”“审查程序应包括给予须经审查的任何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企业进行上诉的机会,且不因上诉受到处罚。如初始上诉权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则在所有情况下应有选择向司法机关对该决定提出上诉的机会。关于上诉的决定应通知上诉人,作出该决定的理由应以书面形式提供。上诉人还应被告知可进一步上诉的任何权利。”

    1.2当前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

    中国现在在世界贸易进出口总额中位列第三,对世界贸易的影响举足轻重。随着中国贸易实力的增强,中国和别国的贸易摩擦也随之增加。针对中国的贸易保护措施从传统的反倾销发展到反补贴、安全标准等技术贸易壁垒以及卫生、防疫等其他非关税壁垒。对于进口贸易摩擦,我国国际贸易救济立法与实践成绩斐然。现在基本上建立了以《外贸法》为核心,以《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为基础的国际贸易救济法律体系。这对维护我国公平的贸易秩序,保护本国产业安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这些法律法规都是国际贸易行政救济措施,但司法救济措施却只有2003年实施的最高院的三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我国法院开展反倾销、反补贴案件的司法审查提供了法律依据。这远远不能满足我国司法审查的需要。

    1.3我国现行的法院体制不能充分满足变化了的涉外行政诉讼需要

    人世以后,我国行政诉讼工作将日趋复杂而严峻,主要表现有:

    (1)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不断扩大。根据我国的人世承诺,凡是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终局性行为等原来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行政行为最后都要纳人到司法审查的范畴。

    (2)涉外行政诉讼的增多。人世后,进出口贸易额大增,大量的外国企业、公民涌人国内市场进行经济贸易活动。国际贸易数量和范围的扩大,这使得涉外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日趋增多,案件类型五花八门,诉讼当事人更为复杂,涉及的法律法规更加复杂。

  (3)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复杂化。我国承诺国内法律要与WTO规则保持一致,所以大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将被清理、修改、废除,如果是由于法制工作的相对滞后,将造成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法律适用上的模糊和混乱,由此也必然造成我国行政诉讼的错综复杂。

2中国国际贸易行政法院之管辖权

    中国建立国际贸易行政法院是出于中国国际贸易的发展的需要,因此,将来建立的中国国际贸易法院的受案范围应以中国在国际贸易过程中所产生的贸易争议为限,但并非一切的贸易争议均由中国国际贸易行政法院所管辖。具体来说,就是在国际贸易过程中,由于政府行政行为所引起的贸易争议交由国际贸易行政法院所管辖,而把因合同争议所引起的纠纷排除在国际贸易行政法院管辖之外。这是因为第一,我国2007年的进口贸易总额达到21738亿美元,同时我国也成为全球与别国贸易摩擦最多的国家之一。如果将外贸合同案件也交由国际贸易法院管辖,那么国际贸易法院就会因案件过多而无法承受;第二,我国已实行统一的合同法制度,若将内贸合同案件与外贸合同案件交由不同的法院去审理判决,可能会影响合同法的统一贯彻执行。因此,由外贸合同争议所产生的纠纷仍应归由普通法院所管辖,而应把在国际贸易过程中由于政府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案件归由国际贸易行政法院管辖。具体来说,人世以来,虽然中国努力把命令干预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引导型政府,但是在国际贸易过程中,政府干预的痕迹依然很明显,这显然与中国的人世承诺不符。如果单靠政府自身意识之转变来兑现人世承诺,没有外在的监督力量,这个转变的过程将会是非常漫长而且缺乏效率的。因此,通过建立国际贸易行政法院,对政府行政行为行使司法监督权将会极大的促进这一转变的过程。

第12篇

一、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

法律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如“价格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博弈论,行为经济学,以及其他有关实证和规范方法研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以及未来发展的学科。”[3]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是指“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主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分析”,法律经济学采用经济学的理论与分析方法,研究特定社会的法律制度、法律关系以及不同法律规则的效率,通过经济分析的方法可以使法律制度原则更清楚地显现出来。

(一)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的发展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不是中国的法学研究的传统方法,中国法学和经济学的研究思维主要受到欧美研究方法的影响。我们可以从欧洲找出一些被我们称之为法律的经济分析领域的历史人物,如贝卡利亚(1770)和边沁(1789)对犯罪的经济研究;AdamSmith(1790)和DavidRicardo(1823)对国际贸易的经济分析等。[4]现代法律的经济学方法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后期至60年代初,代表人物有科斯、卡拉布雷西、贝克尔、波斯纳等学者,科斯对社会成本问题的分析、卡拉布雷西对风险分配和侵权法的经济分析以、贝克尔对犯罪、种族歧视、婚姻和离婚的经济分析。他们的学说是现代社会将经济分析系统地运用于法律领域的首次尝试,开创了新的法律经济学,即“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主义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的分析,包括侵权法、契约法、赔偿法、财产法等普通法领域”。[5]

(二)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的主要适用范围法律的经济分析范围广泛,实际上,任何受到经济的影响事物都可以适用于经济分析的方法。从长期的研究与实践分析来看,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6]:(1)物权法。包括物权的执行,物权权利规则、责任规则,物权占有保护,物权时效限制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等;(2)侵权法。侵权法的经济分析主要表现在责任规则与产品责任以及对环境造成损害的责任,医疗事故,工作场所事故等方面的分析。在对侵权法进行经济分析时,我们应当注意经济分析不是指对公主体的损害赔偿责任,而是私人主体的损害赔偿责任;[7](3)合同法。合同法的经济分析主要表现在对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或者合同形式不符合规定的分析,特别是对因违反合同所造成的金钱损失,减轻损失以及分担风险,交易成本,产品质量担保等的研究;(4)刑法。包括惩罚方式的选择,受害者的预防措施,犯罪率的实证研究以及死亡赔偿等方面。(5)反垄断法。在经济和法律领域讨论最广的就是反垄断法,近年来反垄断法的研究也越来越依赖于“基础经济学”。尽管是否应该运用经济分析方法存在争论,但无论是竞争法或反托拉斯法仍然是法律;(6)争端解决。程序规则,立法成本以及选择性争端解决方法。

二、法律的经济分析在国际贸易法中的运用

在大多数的法经济学教科书中,并没有专门对国际贸易法进行经济分析的章节。一般认为有以下原因,一是国际贸易法的经济分析与其他法律分支学科存在很大差异;二是法学家对国家贸易的经济分析开始的比较晚,经济学家已经对国际贸易的各个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没有足够的理由需要对此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国际贸易法涉及双边或多边条约(如WTO体制下的GATT),同时也包括大多数的税法规则,海关法,货物进出口自由,知识产权以及买卖合同等,与经济学存在密切联系。因此,可以将经济学的理论运用于国际贸易法的研究。

(一)交易成本分析一项交易的达成需要在交易前的磋商、缔结合约、以及履行合同都需要花费物力、财力。同时,由于国家之间的信息流通的不全面性,以及国家间的法律的差异性,使得国际贸易在开始阶段无法准确预见将来发生的情况。这样就会导致在交易的过程中使得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面临不完全合同的漏洞填补问题和防止一方利用此漏洞攫取非法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问题,即交易上的不确定的风险。如果交易成本过高,交易风险过大,则可能使得交易无法完成,因此,降低交易成本就成了交易主体的核心问题。[10]由此,需要统一的国际贸易规范。

(二)国际贸易法制定的成本分析在国际贸易的初始阶段,国家之间的贸易往往是单独的,缺乏一个统一的调整规范。每一次交易都要双方达成一致合意,交易成本比较高。由此,为促进国际贸易发展,降低国际贸易交往的成本就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在实际的国际贸易交往过程中降低交易成本的最好的方式莫过于通过法律规范调整国际贸易。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跟单信用证(UCP600)》等国际贸易法的根本作用就是为了降低国际贸易过程中的商业风险和交易成本。这些法律规范为国际贸易主体提供了一整套交易规则和标准,有利于规范交易,减少摩擦[11]。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商品的生产、流通及消费过程的国际化进一步增长,国际贸易法关系的数量与复杂性也随之发展和增加,为适应这种关系的发展,出现了许多直接调整它的双边的、区域性的及世界性的实体法性质的条约。条约可以大大缩短规则确立的过程,谈判中有意识的安排也提高了规则的确定性,从而提高了其稳定性与可预见性。[12]从参与条约谈判的主体的数量上来说,双边条约是最基本的形式。各国都与他国缔结了大量的双边条约。它因参与谈判的法律主体少,意见分歧小,容易达成一致意见。然而各国参与世界范围内的分工,无法实现完全的自给自足。各国通过与其他国家在各个领域进行合作,签订双边合作条约,形成一个多元的双边条约网络,这种方式保障了资源在世界范围内充分流动。同时,将涉及到同一领域的多个国家的多个双边条约合为一个多边条约,即条约的多边化,便成为减少缔约数量,降低交易成本,统一缔结内容的方法。从条约的内容上来说,当条约的内容所涉及的范围较小时,谈判往往相对比较顺利。国际分工细化带来了交往内容的扩大和加深,笼统的条约便显得过于原则性而不实用,于是将其中的每一个领域单独出来进行专项谈判成为必要。

三、结语

国际贸易的交易成本影响国际贸易法律法的形成、发展、遵守与执行。国际贸易法可以减少国际贸易交往的不确定性,消除法律障碍,降低交易成本。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已经运用到法学研究的各个方面。国际贸易法的经济分析方法是一种综合的、跨学科的法律分析方法,它转变了国际贸易法研究传统思维,开阔了研究视野,对国际贸易法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作者:任壮单位:湖南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