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期刊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债权转让协议

债权转让协议

时间:2022-04-03 15:11:1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债权转让协议,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债权转让协议

第1篇

债权转让协议书模板一甲方(债权出让人):

乙方(债权受让人):

鉴于:1、甲方向乙方借款,双方已于签订了编号为 《个人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

2、为确保到期及时归还乙方借款本息,甲方郑重承诺将其在公司享有的至围内的债权转让给乙方。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个人债权转让协议范本第一条:债权转让数额

转让债权数额:甲方将其在 公司享有的 至 期间的金额为 范围内债权转让给乙方所有,最终转让债权的数额以甲方与 公司在 至 期间正常结算后于《借款合同》到期日止的实际债权数额为准。

第二条:债权转让

一、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向乙方借款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

二、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同意将本协议第一条所约定的债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可向 公司直接行使权利,实现债权后,若超出借款本金及利息部分将退还甲方,不足部分甲方仍有义务向乙方支付。

第三条 陈述、保证和承诺:

甲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可转让的债权;

(3)及时向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

(4)本协议生效前,该转让标的从未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没有任何权利瑕疵。

第四条 违约责任

经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处罚、诉讼仲裁、律师及取证费用、义务和/或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第五条 协议的补充修改

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如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则甲方仍继续按借款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向乙方履行义务。

第六条 争议解决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日期:

附:1、债权确认单及转让通知

2、借款合同 授权代表: 日期:

债权转让协议书模板二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甲方享有的对__________公司的债权本息合共人民币__________元(截止_____年___月___日)依法转让予乙方的事宜,经过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标的债权数额

甲方对__________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本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元)、截至_____年___月___日的利息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元)。

二、债权转让对价

乙方同意以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元)受让甲方上述债权。

三、价款支付的期限和方式

1、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二日内乙方将购买债权全部款项存放于甲乙双方与中国______银行佛山分行、佛山市______有限公司四方共同监管的账户内,由乙方将购买债权全部款项从共管账户内支付给甲方。

2、在乙方将款项存入账户之日,甲方将债权文件交给乙方,乙方十日内去相关部门了解债权担保及其他相关情况,十日后付款给甲方。

四、债权转移

1、在乙方按照合同约定付清全部转让款项之后,甲方即将其享有的______公司的债权及为债权设定的抵押和担保权益全部转让给乙方,乙方取代甲方从而成为XX公司新的债权人。

2、债权转让通知:甲方在乙方支付全部债权转让款之日起三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将本协议约定的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

五、债权文件原件和保管与移交

在乙方根据协议约定支付全部转让款项到共管账户前,债权文件的原件仍然由甲方持有;在乙方按照约定支付全部转让款项到共管账户后,甲方在七日内将甲方持有的债权文件原件移交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权利人变更的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收取乙方支付的债权转让款;

2、确保所转让的债权的真实、合法、有效、完全有权决定处分该债权,并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根据本协议约定出具本合同项下债权已依法转让给乙方的书面声明和通知;

4、为乙方依法受让、追收及实现所转让债权提供必要的协助。

七、乙方的权利义务

1、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支付债权转让款项;

2、在依法接受甲方上述债权后,依法行使对债务人的债权及其相关债权担保权利;

3、在实现债权过程中可以要求并获得甲方必要的协助。

八、合同的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代表:

乙方:

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债权转让协议书模板三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甲方向乙方转让其对第三方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部分债权,以此来抵偿甲方所欠乙方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的到期债务,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债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转让标的清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个人债权转让协议范本第二条 转让标的上设置的担保物权等状况说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甲方的承诺

1.本协议生效后,及时就本债权转让事宜向该转让债权的债务人_______________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

2.本协议生效前,转让标的从未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并对转让标的拥有合法、有效的处分权;本协议生效后,也不会再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3.本协议生效前,向乙方移交与转让标的有关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的原件(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协议、担保协议、担保物的他项权利证书等),且对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虚报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4.本协议生效后的_____日内,应积极、认真地配合乙方办理与转让标的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担保物的他项权利人等),迟延履行或拒不履行的,承担甲方由此受到的一切损失。

第四条 乙方的承诺

1.本协议生效后,所拥有的对甲方的到期债务将归于消灭;

2.本协议生效后,本协议项下的该转让债权不能实现,甲方不承担对乙方的清偿责任;

3.本协议生效后,当通过诉讼判决强制执行第三人(该转让债权的债务人)的担保物时,甲方对担保物享有的部分担保物权优先于自身的受偿;

4.本协议生效后,积极配合甲方办理与该转让债权有关的手续,并承担一切手续的行政费用。

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有关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依法向本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约定义务,不履行或迟延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一次性支付所转让债权总额20%的违约金。

第七条 其他事项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对本协议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转让方: 受让方:

第2篇

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省____市签订:

A有限公司(下简称“A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B有限公司(下简称“B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C厂,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国有企业,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以上实体单称时称为“一方”,合称时称为“各方”。

序 言

鉴于:A公司、XXXX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股份公司”)和C厂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债务承担协议》,约定由C厂承担股份公司因回购股份而形成的对其发起人A公司价值人民币____万元的负债,A公司由此成为C厂的债权人;

鉴于:A公司拟转让其对C厂的上述债权(下简称“债权”),B公司拟受让该等债权;

故此,各方约定如下:

第一条 债权转让

1.1 A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B公司转让债权,B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从A公司受让债权。

1.2 各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是无偿的,A公司不会就此向B公司收取任何对价。

1.3 C厂同意在债权转让完成后向B公司偿还债务,该等债务包括本金(人民币____万元)和利息。

1.4 C厂向B公司偿债的方式和期限如下:

1.4.1 还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1.4.2 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B公司偿还负债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利息(利息率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B公司偿还负债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利息(利息率____%)。

上述期限为C厂向B公司付款的期限。如由于不可归责于C厂的原因导致B公司未能及时收到上述款项,C厂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B公司收到C厂的付款后,应依法向其开具发票。

第二条 陈述、保证和承诺

2.1 A公司承诺并保证:

2.1.1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1.2 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2 B公司承诺并保证:

2.2.1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2.2 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2.3 C厂承诺并保证:

2.3.1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2.3.2 其自愿并有能力按照本协议约定向B公司清偿上述债务,并愿意以其拥有的____平方米的房产所有权作为向B公司履约的担保,担保协议由双方另行签定。

第三条 违约责任

3.1 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处罚、诉讼仲裁、费用、义务和/或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并使之免受其害。

第四条 生效

4.1 本协议于各方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第五条 适用法律

5.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与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

第六条 其他规定

6.1 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

6.2 本协议构成各方有关本协议主题事项所达成的全部协议和谅解,并取代各方之间以前就该等事项达成的协议、谅解和/或安排。

6.3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

6.4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三份,A公司、B公司和C厂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各方已促使其合法授权代表于本协议文首载明之日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A公司(公章) B公司(公章)

授权代表: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

C厂(公章)

第3篇

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省____市签订:

A有限公司(下简称“A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B有限公司(下简称“B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C厂,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国有企业,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以上实体单称时称为“一方”,合称时称为“各方”。

序 言

鉴于:A公司、XXXX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股份公司”)和C厂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债务承担协议》,约定由C厂承担股份公司因回购股份而形成的对其发起人A公司价值人民币____万元的负债,A公司由此成为C厂的债权人;

鉴于:A公司拟转让其对C厂的上述债权(下简称“债权”),B公司拟受让该等债权;

故此,各方约定如下:

第一条 债权转让

1.1 A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B公司转让债权,B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从A公司受让债权。

1.2 各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是无偿的,A公司不会就此向B公司收取任何对价。

1.3 C厂同意在债权转让完成后向B公司偿还债务,该等债务包括本金(人民币____万元)和利息。

1.4 C厂向B公司偿债的方式和期限如下:

1.4.1 还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1.4.2 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B公司偿还负债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利息(利息率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B公司偿还负债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利息(利息率____%)。

上述期限为C厂向B公司付款的期限。如由于不可归责于C厂的原因导致B公司未能及时收到上述款项,C厂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B公司收到C厂的付款后,应依法向其开具发票。

第二条 陈述、保证和承诺

2.1 A公司承诺并保证:

2.1.1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1.2 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2 B公司承诺并保证:

2.2.1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2.2 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2.3 C厂承诺并保证:

2.3.1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2.3.2 其自愿并有能力按照本协议约定向B公司清偿上述债务,并愿意以其拥有的____平方米的房产所有权作为向B公司履约的担保,担保协议由双方另行签定。

第三条 违约责任

3.1 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处罚、诉讼仲裁、费用、义务和/或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并使之免受其害。

第四条 生效

4.1 本协议于各方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第五条 适用法律

5.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与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

第六条 其他规定

6.1 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

6.2 本协议构成各方有关本协议主题事项所达成的全部协议和谅解,并取代各方之间以前就该等事项达成的协议、谅解和/或安排。

6.3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

6.4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三份,A公司、B公司和C厂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各方已促使其合法授权代表于本协议文首载明之日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A公司(公章) B公司(公章)

授权代表: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

C厂(公章)

第4篇

【关键词】债权转让协议公证公证风险

一、债的产生

生活中的债有多种含义,而法律意义上的债却有其特定的范围。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的发生总的来说有合意之债和法定之债之分。在各国立法上,可发生债的法律事实主要有: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及其他原因。如因遗赠,会在受赠人与遗嘱执行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缔约过失,会在缔约当事人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等。

根据债的不同划分标准,债又可以分为许多种类。如按照债的主体特征不同来划分,债可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以及财务之债与劳务之债等等。

由于债的发生有其法律上的特定性以及债的形式的多样性,致使债权转让的内容和法律效力也存在着一定的复杂性。因此,在办理债权转让公证时,应特别注意对债权发生的依据、转让的内容以及协议当事人资格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认真地审查,确保办证质量和办证效果,有效防范风险,更好地发挥公证在加速商品的流转、稳定经济交易秩序等方面所起到的积极的作用。

二、债权转让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债权的转让是指债权享有人通过与受让人(第三人)协商一致,将自己依法享有的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受让人(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是债权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又称让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和受让人(第三人),按现有法律规定,债务人不是也不可能是权利转让的当事人。对于债权人、受让人及债务人所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从实质上来说,债务人只是新协议的当事人,却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债权转让的当事人。因为债务人对债权的转让不享有权利,只承担义务。

二是债权转让是权利人转让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即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必须是合法取得的 。若是以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取得或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所取得的权利,即使是转让了,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如赌债债权的转让即属此类。

三是债权的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是债权人将自己享有的权利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因此让与人对债权必须具有一定或全部的处分权限和处分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债权人可将自己享有债权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法律禁止的除外。

四是第三人在取得债权后,可享有与此有关的从权利。按照《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的权利,受让人拥有该权利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五是债权让与具有无因性。债权让与是基于各种各样原因而产生的,但不论其原因为何以及是否有效,对于债权让与协议的效力并无直接影响。这种无因性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流转的安全性,以及善意受让人的利益。

六是债权让与具有非要式性。债权人与第三人就让与债权意思表示一致,债权让与协议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除外,无须特别的协议形式,债权让与协议是否作成书面形式均不影响其效力。至于对已作成债权证书的债权进行让与,虽需交付债权证书,但该行为属于履行附随义务,而非债权让与的成立要件。

三、办理债权转让协议公证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般来讲,只要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违公德和当事人的约定,均是合法有效的。公证处即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其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予以公证。但法律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交易秩序和保护让与方与受让方的权益出发,对债权的转让作了一些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这在办理债权转让协议公证时尤其应当引起注意。

第一,在受理当事人申办债权转让协议公证事项时,要严格按照《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办证程序,并从以下几方面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和材料。

一是对双方主体资格的审查。主要是审查双方是否具有行为能力,让与人是否具有转让债权的权限。如果让与人无处分权,却进行了债权的转让,那么即使受让人是善意取得该债权,也不发生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应;人代为办理的,还应审查其资格和权限是否有效。

二是要审查让与人转让的债权是否合法、有效。主要是审查让与人提供的产生债权的根据,如原合同、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是否真实、合法,转让的债权是否有效。

三是要审查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时是否完全自愿,是否有欺诈或受胁迫的情况。

四是要审查让与方和受让方所签的债权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是否齐全,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

五是要审查申请人就债权转让达成的协议,是否在内容和审批程序方面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包括审查债权转让协议的内容是否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或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或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审查债权转让协议的审批程序是否合乎法律规定,如《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或者债务人转移义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照其规定。

第二,要审查让与人转让的债权是否属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禁止或限制转让的。如《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就规定了几种不能转让的债权,对于这些规定,公证员在办理债权转让公证时要特别引起注意。

一是根据协议性质不能转让的权利。这是指根据协议权利的性质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生效,如果转让给第三人将会使协议的内容失去联系性和同一性,因此此类协议的权利不能转让,这种情况一般包括:以选定的债权人为基础的权利,如以某个演员的演出活动等;根据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因雇佣、委托、租赁等协议而发生的债权;协议内容中包括了针对特定当事人的不作为的义务及不作为债权,如协议中竞业禁止的约定;从权利债权,是指附随于利的权利。这种权利是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的,如主债权的担保物权是不能与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让与的。

二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约定禁止一方转让协议权利,只要此约定不违公德和法律禁止性规定,即产生法律效力。禁止让与的约定属于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应适用民法有关意思表示的规定,但这种约定不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均应在债权转让前作出,否则不影响协议权利转让的效力。当然此种禁止让与的约定,既可以是特指债权不得让与某个人或某些人,也可以是泛指,即约定权利不得让与其他任何人。不过,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在协议整个有效期内不得让与债权,也可以约定债权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让与。

第5篇

甲方:×××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乙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丙方:××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第一条债权转让

××1甲方对丙方的债权形成于×××年,账面价值人民币×××(小写:人民币¥×××元)。

××甲方因破产清算需要,依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转让对丙方的债权,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对丙方的债权。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十日内向甲方支付购买该债权的对价人民币×××(小写:人民币¥×××元)。

××本协议签署后丙方即知晓对甲方对乙方的债权转让,甲方已尽到对丙方的通知义务。

××丙方承诺在本协议签署后向乙方偿还债务,即人民币×××(小写:人民币¥×××元)。

××丙方自本协议签署后日内向乙方偿还全部债务。

第二条声明与保证

××1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1甲方保证具有签署本协议的主体资格,能独立签署和履行本协议。

×××甲方向乙方转让的其对丙方的债权合法有效。

××2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1乙方保证具有签署本协议的主体资格,有权受让贷款债权,并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相应授权或批准。

第三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各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或者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视为违约,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向对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损失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而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和差旅费等。

第四条生效

××1本协议于各方签署后即生效。

第五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就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争议,各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讼。

××2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有效性、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台湾、澳门除外)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

第六条附则

××1本协议生效后,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如需变更本协议条款或就未尽事项签署补充协议,应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

××2本协议签署前形成的任何文件如与本协议相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3本协议各方均确认其充分知晓并理解本协议中全部条款的实质含义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基于此种理解,签署本协议。

××4本协议采用中文订立,一式六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

开户银行:

账号:

乙方(盖章):××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

开户银行:

账号:

丙方:×××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

第6篇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四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该债权转让无效。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转让要由债权人直接通知原债务人。本案债权人许有利与原告(受让人)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后就下落不明,受让人与原债务人直接协商不符合这一规定。

第二种意见:该债权转让有效。债权人转让权利的,一般情况下应当由原债权人通知债务人,但经与原债权人协商同意后,也可以由新债权人进行。本案原债权人向新债权人交付了债务人的欠条,足见其意思表示,并且被告未予辩驳,应承认该债权转让的效力。

第三种意见:该债权转让部分有效。从债权转让不得增加债务人的负担的法理来看,判决将该房屋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本案被告所得款以外,剩余部分作为可转让的债权,由原告享有,不足部分待案外人许有利出现时再主张。

第四种意见:该案应中止诉讼。因该债权人将同一笔债权在半个月内先后进行了2次书面转让,在许有利不出庭的情况下,不能查清案件事实(债权转让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本案应中止诉讼,待许有利出现时再恢复审理。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并认为本案中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探讨:

一、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问题

本案是受让人吴玉启持债权人许有利书写的转让通知来通知债务人的,是否有效,庭审中双方意见分歧较大。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来看,受让人在实际受让权利之前并非合同当事人,而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合同的当事人,原合同未消灭,新合同未成立,受让人在没有取得合法债权时,是没有资格通知债务人的,从而说明只有债权人通知了债务人,受让人才与债务人形成合同关系,债权转让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按照“法无明文规定即为允许”的权利观念和鼓励交易的原则,从保护合同稳定性的目的出发,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是应当允许的。因为法律对此并未有禁止性的规定。民法通则对债权让与应由何人通知债务人无明文规定,允许受让人作为让与通知的主体,这不损害债务人的实质利益。另外,从受让人协议受让债权的目的看,受让人不可能不去将债权转让通知送达债务人,而原债权人则没有这个积极性。

二、债权人向受让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的问题

关于权利证明文件这个问题,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规定。一般认为,除了转让协议外,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欠条、借条等相关权利证明文件应该由原债权人一并转给受让人。特殊情况下,仅持有债权转让协议,不向债务人提交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欠条、借条等相关权利证明文件也是成立的。但是,这种情况不能对抗也持有证据效力相同的转让协议的第三人。因为在原债权人下落不明时,不能查明其真实意思表示。

三、债权转让的顺序问题

如果没有其他权利证明文件相佐证或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的证明效力相同,则应由先前受让的权利人取得转让的债权。本案中,原告吴玉启持有债权转让协议和本案被告给案外人许有利出具的欠条,而另一案外人刘长田仅持有债权转让协议,没有欠条佐证。但是,后者的转让通知9月5日 先于前者的转让通知(12月初)到达债务人。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立法本意显然是转让权利的通知到达债务人后,债权人不得撤回。那么,本案第二份转让债权协议先到达债务人,一般视为有效。但是,从债权转让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来看,吴玉启与许有利的债权转让的证据效力显然要高于刘长田与许有利的债权转让的证据效力。所以,尽管第二份债权通知先到达,但因其证据效力低,也应承认后到达的第一份债权转让通知的证据效力。因为,通知到达的先后对债务人的实质影响要小于证明文件效力的高低对债务人的实质影响。所以,本案原告对债务人的通知是有效的。

四、第三人参加诉讼问题

合同权利的转让,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如果受让人仅对债务人起诉,原债权人即案外人是否必须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没有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是“可以”参加诉讼,而不是“应当”参加诉讼。本案中,原告吴玉启受让的债权,虽然还有其他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因其提供的证明文件证据效力微弱,不足以对抗。因此,案外人没有必要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在案外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法院仍然可以认定债权转让的事实,判决债权转让协议有效。

第7篇

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

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这一问题除了会出现在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中,也会在公司的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债务并要求转让人、受让人在出资未到位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甚至无限清偿责任时,被债权人或受让人提起。因此,分期缴纳出资制度下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认定是妥善处理该股权转让纠纷的核心问题和逻辑前提。对此问题的分析,传统理论界对“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效力认定的多种学说观点可以为我们提供借鉴。一是“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绝对无效说,这种观点认为: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以并不存在的或不完整的股权为标的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也就当然无效。况且,如果股权受让人不知道股权存在瑕疵,这种情况下确认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就将造成受让人的损失。二是“出资瑕疵股权”的转让协议绝对有效说,这种观点认为:股权转让实质是股东资格或股东身份的移转,因此,出资瑕疵的股东有权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其有瑕疵的股东资格或者股东身份转让出去。 第三种是区别对待说: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应依受让人是否受欺诈情况而区别对待。这种观点认为,影响存在瑕疵的股权转让效力的因素并不在于其瑕疵出资本身,而在于该股权转让人是否对受让人构成欺诈。若出让股东未向受让人如实告知股权的真实情况,因此使善意受让人陷入错误认识并最终缔结股权转让合同的,该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受让人可以依据我国《合同法》以出让股东构成欺诈为由行使合同撤销权。但若受让人明知或应知出让股东转让的股权不完整,仍与对方缔结股权转让合同的,该合同不能因出资瑕疵而撤销,因为在此情形下仍选择缔约,意味着受让人愿意承接股权存在的瑕疵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笔者认为:上述绝对无效说反复强调的出资瑕疵就必然不能取得股东资格并享有股权的结论,已不符合现代公司法的理念;绝对有效说完全忽视出让股东意思表示瑕疵会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产生的消极影响有违公平正义的要求,二者均有失偏颇。相比较而言,区分对待说更具合理因素,其对存在出资瑕疵的出让股东以其是否如实告知股权瑕疵因素从而决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进行了具体分析,但不足的是,该观点在阐析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细节方面还不够具体,需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以上述学说为借鉴,笔者认为: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判断的基本原则首先仍要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还要兼顾公司法上的交易效率与安全、资合性与人合性、公司整体性与个别股东等方面的价值平衡等原则。在分期缴纳出资制度下,不管是正常未足额出资股权或是瑕疵未足额出资股权,其股权转让协议都应该是有效的。在现行分期缴纳出资制度的前提下,出资完整状况与股东资格的取得没有必然联系,换言之,股东未在股权转让时依约交付合格的股权,与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并不存在必然联系。除非协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规定,否则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就应予认可。从我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来看,公司法并未明文禁止未足额出资股权的转让行为,因此认为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观点并无法律依据。

综上,笔者认为:对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原则上应予以肯定,但也要将受让人是否善意作为确定依据。除非受让人明知,否则受让人可据合同法以出让人欺诈为由撤销合同,进而否定该种转让的效力。

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程序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程序规则主要体现在我国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内容规定中,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分为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对内转让即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对外转让即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其股权。现行公司法以区分受让人股东与非股东身份而对股权转让作出相异的规定,对股权在股东之间的内部转让因其对公司的人合性并无实质影响而基本采用的是自由转让原则,而在股东向公司外第三人转让其股权时,为了维护公司的人合性及公司的稳定性,对其作出了相应的限制,如设置了出让股东通知制度、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制度、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等,体现了新《公司法》对股权转让制度设计的进步。

那么,对于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来说,能否完全适用上述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一般程序规则呢。笔者认为,就未足额出资股权的转让而言,为避免权利被滥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上述股权转让的一般程序规则的基础上,还应适用特别的规则,对其转让程序作出更加严格的限制。如可规定未足额出资股东转让其股权前,应当经过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的审查,若属于正常未足额出资的股权,可以适用股权转让的一般程序规则,若属于瑕疵未足额出资股权,则出让股东必须以转让款项先行补足不足出资;若转让股权的款项不足以补足出资,转让人又不能或不愿继续补足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主张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等。

(作者单位:中航工程集成设备有限公司)

第8篇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范本一

转让方(甲方):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持有的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持有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以资遵守:

1、转让方(甲方)转让给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__%的股权,受让方同意接受。

2、由甲方在本签署前办理或提供本次股权转让所需的原公司股东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决议等文件;

3、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支付期限;

4、本协议生效且乙方按照本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后即可获得股东身份;

5、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后立即依法办理公司股东、股权、章程修改等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甲方应给与积极协助或配合,变更登记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受让方受让上述股权后,由新股东会对原公司成立时订立的公司章如果协议等有关文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7、股权转让前及转让后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公司依法承担,如果依法需要追及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谨连带责任的,新股东按持股比例承担相应责任。转让方的个人债权债务仍由其享有或承担;

8、股权转让后,受让方按其在公司股权比例享受股东权益并承担股东义务;转让方的股东身份及股东权益丧失;

9、违约责任:如因乙方不按期、依约支付股权对价,导致股权转让不能实现或迟延变更的,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因甲方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导致无法使新股东享受股东权益,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本变更或解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争议的解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本正本一式四份,股权转让双方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报工商局备案登记一份。

13、本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14、其他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转让方:受让方:

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范本二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________有限公司是由____和____共同投资兴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投资总额____万美元(或____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____万美元(或____万元人民币),其中:____占有股份____%,____占有股份____%。

根据甲方的要求,经与乙方友好协商,将甲方在____有限公司所持有____%的股份转让给乙方,达成如下股权转让协议:

一、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基本情况

1、转让方(甲方):

名称:____有限公司;法定地址:____;法定代表人____;职务____;国籍____。

2、受让方(乙方):

名称:____有限公司;法定地址:____;法定代表人____;职务____;国籍____。

二、股权转让的份额及价格

____(甲方)自愿将其在____有限公司中所持有的__%股权价值____万美元(或万元人民币)转让给____(乙方)。

三、股权转让交割期限及方式

自本协议由审批机构批准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截至前),乙方以____(形式)____万美元(或万元人民币)分(____)次缴付给甲方。

四、其它事项声明:

1、股权进行上述转让后,乙方承认原____有限公司的合同、章程及附件,愿意履行并承担原甲方在____有限公司中的一切权利、义务及责任。

2、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质押,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应由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或:甲方已将所拥有的占合营公司%的股权于年月日向作质押,现甲方已征得质权人的书面同意,同意甲方将该股权转让给乙方。甲方保证已对该股权拥有有效的处分权,否则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3、原甲方委派(或担任)的董事会成员自动退出____有限公司,改由乙方指派。

五、有关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选其一)

1、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按股份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含转让前该股份应享有和应分担的债权债务)。

2、股权转让前,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或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审计,乙方按双方认可的审计报告表的范围承担甲方应分担的风险、亏损和享有权益。股权转让生效后,若发现属转让前,审计报告表以外的合营公司的债务,由乙方按股权比例代为承担,但应由甲方负责偿还。股权转让生效后,乙方取得股东地位,并按股份比例享有其股东权利和承担义务。

3、股权转让前,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或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审计,甲方按审计报告表的范围承担应分担的风险、亏损和享有权益,甲方应分担的债权债务,应在其股权款中扣除。本协议生效后,尚未清结的以及审计报告以外属甲方应分担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按股权比例享有和承担(或由乙方先行承担,然后由乙方向甲方追偿)。

六、违约责任

乙方若未按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如数缴付出资时,每逾期一个月,乙方需缴付应出资额的(____)的违约金给甲方,如逾期(____)个月仍未缴付的,除向甲方缴付违约金之外,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七、争议的解决(含仲裁、诉讼)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的仲裁机构或其它仲裁机构,根据该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八、____有限公司的合营他方自愿放弃所享有的股权优先受让权,同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而进行转让。

九、此协议经股权转让双方和合营他方正式签署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9篇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位于郑州市管城区塔湾路的 学校股份转让给乙方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 甲方确认其为所转让的学校的唯一所有人,甲方转让给乙方该学校100%股权。

二、股权转让价 万元(人民币 万元整),乙方以现金或转账的形式支付给甲方。

三、双方在达成股份转让协议后,乙方即当场交付定金 >文秘站:

四、在双方转让协议签署后且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变更登记手续变更事宜未完结前学校以及甲方与学校有关的所有债务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应立即进行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变更登记手续。国家职能部门相关文件及证照变更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变更手续完成(变更手续完成指政府职能管理部门审核公示变更结果,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乙方),乙方给付甲方现金或转账 万元(人民币 万元整)。如果无法办理变更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甲方需要双倍返还乙方所支付的定金,并赔偿乙方的相关损失。

六、 本协议签订后,如有学生与学校存在培训教育关系或者有教师与学校存在劳动关系,甲方应在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前解除与学生、老师的法律关系,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七、 学校办公所在地的场地租赁费用问题,双方协商如下:

八、转让协议生效前甲方所涉及的学校债权债务由甲方依法承担,如果依法追及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学校一切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

九、本协议生效后学校所有的收费和支出由乙方负责。乙方拥有对学校的所有权和决策权以及经营权。

十、 本协议的附件有以下三个:附件1《固定资产表》,附件2《在校学生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3《在校教职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

十一、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学校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十二、 凡本协议自将以双方签字且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时生效。

十三、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第10篇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位于郑州市管城区塔湾路的 学校股份转让给乙方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 甲方确认其为所转让的学校的唯一所有人,甲方转让给乙方该学校100%股权。

二、股权转让价 万元(人民币 万元整),乙方以现金或转账的形式支付给甲方。

三、双方在达成股份转让协议后,乙方即当场交付定金 元,交付定金后三天之内(含节假日)甲方及对学校进行资产清点并向乙方出示。甲方保证资产清点时所出示的资产清单与实物相符,甲方保证签订本协议时无第三人向学校主张债权,学校无税款及其他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的拖欠、无员工工资及福利拖欠,如保证与实际情况不符则视为甲方违约,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

四、在双方转让协议签署后且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变更登记手续变更事宜未完结前学校以及甲方与学校有关的所有债务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应立即进行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变更登记手续。国家职能部门相关文件及证照变更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变更手续完成(变更手续完成指政府职能管理部门审核公示变更结果,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乙方),乙方给付甲方现金或转账 万元(人民币 万元整)。如果无法办理变更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甲方需要双倍返还乙方所支付的定金,并赔偿乙方的相关损失。

六、 本协议签订后,如有学生与学校存在培训教育关系或者有教师与学校存在劳动关系,甲方应在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前解除与学生、老师的法律关系,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七、 学校办公所在地的场地租赁费用问题,双方协商如下:

八、转让协议生效前甲方所涉及的学校债权债务由甲方依法承担,如果依法追及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学校一切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

九、本协议生效后学校所有的收费和支出由乙方负责。乙方拥有对学校的所有权和决策权以及经营权。

十、 本协议的附件有以下三个:附件1《固定资产表》,附件2《在校学生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3《在校教职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

十一、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学校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十二、 凡本协议自将以双方签字且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时生效。

十三、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第11篇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位于郑州市管城区塔湾路的 学校股份转让给乙方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 甲方确认其为所转让的学校的唯一所有人,甲方转让给乙方该学校100%股权。

二、股权转让价 万元(人民币 万元整),乙方以现金或转账的形式支付给甲方。

三、双方在达成股份转让协议后,乙方即当场交付定金 元,交付定金后三天之内(含节假日)甲方及对学校进行资产清点并向乙方出示。甲方保证资产清点时所出示的资产清单与实物相符,甲方保证签订本协议时无第三人向学校主张债权,学校无税款及其他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的拖欠、无员工工资及福利拖欠,如保证与实际情况不符则视为甲方违约,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

四、在双方转让协议签署后且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变更登记手续变更事宜未完结前学校以及甲方与学校有关的所有债务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应立即进行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变更登记手续。国家职能部门相关文件及证照变更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变更手续完成(变更手续完成指政府职能管理部门审核公示变更结果,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乙方),乙方给付甲方现金或转账 万元(人民币 万元整)。如果无法办理变更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甲方需要双倍返还乙方所支付的定金,并赔偿乙方的相关损失。

六、 本协议签订后,如有学生与学校存在培训教育关系或者有教师与学校存在劳动关系,甲方应在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前解除与学生、老师的法律关系,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七、 学校办公所在地的场地租赁费用问题,双方协商如下:

八、转让协议生效前甲方所涉及的学校债权债务由甲方依法承担,如果依法追及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学校一切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

九、本协议生效后学校所有的收费和支出由乙方负责。乙方拥有对学校的所有权和决策权以及经营权。

十、 本协议的附件有以下三个:附件1《固定资产表》,附件2《在校学生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3《在校教职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

十一、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学校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十二、 凡本协议自将以双方签字且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时生效。

十三、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第12篇

〖案情〗

原告:连云港和利通船舶重工有限公司

被告:梁某

被告:江阴市凯荣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2010年4月12日,梁某委托原告建造一艘2.8万吨的散货船。双方约定:合同价格为人民币8 700万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如梁某未付清所有合同约定的应付款项,原告有权留置所占有的已建造完成的船舶;在留置之日起15日内梁某应付清所欠费用,如逾期仍未履行的,原告有权拍卖、变卖留置的船舶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合同签订后,梁某先后共向原告支付了人民币2 350万元。此后,原告自行垫付资金完成涉案船舶的建造工程,并于2011年5月31日完成试航工作。

2011年6月30日,原告与梁某签订补充协议,梁某保证在2011年7月30日之前向原告付清余款6 350万元。原告保证在收到全部余款后立即交船。

2011年4月12日,案外人兴航公司受凯荣公司的委托与梁某签订在建船舶转让合同,梁某向兴航公司转让在原告处建造的涉案船舶。双方约定合同价款为人民币9 088万元。合同约定,梁某向兴航公司提供有效船检证书办理船舶登记,合同双方未经对方同意前,不得对该船进行任何抵押、转让、担保等,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违约方承担。

2011年6月13日,兴航公司与梁某签订补充协议,确认涉案船舶已于同年5月31日完成试航工作。在2011年6月22日前由兴航公司将试航阶段的余款合计人民币3 200万元支付至梁某账户。梁某负责在7天内将船检档案交给兴航公司,兴航公司在收到船检档案7个工作日内办妥所有权证书。兴航公司在取得该轮所有权证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购船剩余款项付至梁某账户。

2011年6月28日,兴航公司再次与梁某签订补充协议,为了方便兴航公司尽快办理“凯电”轮(即涉案船舶)船舶所有权证书,梁某同意在试航阶段余款未付清的情况下,将该船的船检证书移交给兴航公司。

2011年7月21日,涉案船舶在江阴海事局办理了船舶登记证书,船名为“凯电”,船籍港为江阴,船舶种类为散货船,船舶呼号为BHKR5,造船厂为原告,船舶所有人为凯荣公司,船舶租赁人为兴航公司,租期三年。

2011年8月1日,原告与梁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确认梁某应于2011年7月30前向原告支付造船余款人民币6 350万元,但梁某至今未付。双方约定梁某将对兴航公司的债权共计人民币6 088万元全部转让给原告,原告按照该协议可立即直接向兴航公司主张债权。同时约定,梁某应在2011年8月15日之前向原告支付余款共计人民币262万元,如未能支付,则自8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日止计算延期时间,每延期一天梁某应赔偿原告人民币2 000元。此后,原告多次要求梁某及兴航公司按约支付船舶建造余款未果。

原告诉称:根据原告与梁某签订的船舶建造合同以及《债权转让协议》,请求判令梁某支付船舶建造款人民币6 350万元并承担延期赔偿金及利息损失,凯荣公司在人民币

6 088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并确认原告对“凯电”轮享有留置权,留置权的担保范围包括船舶建造款本金、延期赔偿金及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梁某确认原告诉称的事实,但辩称由于凯荣公司未支付购船款,故其无力向原告支付船舶建造款。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1.原告与梁某之间的船舶建造合同依法成立,原告依约履行了船舶建造义务并完成了试航,有权向梁某收取全额的船舶建造款。被告梁某未依约按时支付船舶建造款,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原告与梁某有关按照每天人民币2 000元的标准计算延期付款赔偿金的约定于法无悖,可予支持。但原告同时主张利息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的依据,不予支持。2.关于原告主张的留置权。原告与梁某在船舶建造合同中约定了留置权的相关条款,并在船舶建造过程中始终保持对涉案船舶的实际占有。原告虽将船舶检验证书交予梁某,但仅系为了便于梁某筹措船舶建造余款,并无放弃留置权等权利以及交付船舶之意。梁某将船舶检验证书交予凯荣公司同样基于筹款原因。故涉案船舶虽登记于凯荣公司的名下,并不影响原告依照合同与法律行使留置权。原告主张对涉案船舶享受留置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其担保范围依法定,即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3.关于原告依据与梁某的债权转让协议主张凯荣公司在人民币6 088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因凯荣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有关梁某陈述的凯荣公司欠款事项以及债权转让事项等尚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梁某可另案向凯荣公司主张债权。此外,尚无证据表明梁某与凯荣公司在涉案船舶转让过程中有故意损害原告权益的共同行为。故原告目前主张凯荣公司与梁某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并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是涉及船舶建造委托人 在船舶建造过程中转让在建船舶以回笼资金的典型案例。当在建船舶受让方无力支付购船款时,船舶建造委托人亦无力支付船舶建造的余款,为此先后出现了船舶建造合同、在建船舶转让合同,以及关于涉案船舶建造款的债权转让协议等协议,对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约定。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建造的船舶登记在他人名下的,造船人能否对其行使留置权。

一、造船人留置权概述

船舶留置权是以特殊动产――船舶为标的法定担保物权的一种,属特别法留置权的范畴,分狭义和广义两种。《海商法》第25条第2款 规定的船舶留置权系狭义的船舶留置权,仅指造船人留置权和修船人留置权两种。本案争议的为该款规定的造船人留置权。广义的船舶留置权还包括海上拖航合同中的承拖人对被拖船舶的留置权,以及海难救助方对获救船舶的留置权,即《海商法》第161条 和第188条第3款 的规定。需要指出的是,随着《物权法》的实施,一些《海商法》未列明的海船留置权也会因符合《物权法》规定的留置权的成立条件而成立。如在海上非强制打捞关系、海船光船租赁关系、海船船舶管理关系等领域均可能出现留置船舶的现象,故《物权法》将船舶留置权的主体范围扩大至打捞人、光船租赁人、船舶管理人等,会对海事审判产生直接影响。

根据我国《物权法》、《担保法》的规定,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的产生是基于法律的特殊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当法律规定的条件成立时,无需当事人约定,留置权人就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留置权。当事人也不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外自行约定留置权。我国《海商法》仅规定了船舶留置权的概念和受偿顺序,关于船舶留置权的其他问题均应适用《物权法》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物权法》第232条明确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因此,本案中当事人有关原告有权留置其所占有的已建造完成的船舶的约定,虽然不能产生创设留置权的效力,但排除了造船人不能行使留置权的情形。

二、船舶登记情况不影响造船人依据《海商法》享有的船舶留置权

我国《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对于何为“债务人的动产”,学者们有不同理解。有观点认为,应仅限于债务人享有所有权的动产;也有观点认为,应理解为债务人基于合同约定交付给债权人的动产。而《海商法》第25条第2款使用了“(造船人或修船人)占有的船舶”的措辞,而未规定“占有债务人的船舶”或“占有债务人所有的船舶”。因此根据文义解释,应当认为并不要求债务人必须对作为船舶留置权标的的船舶享有所有权。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对连带责任保证人所有的船舶行使留置权的请示的复函》[(2001)民四他字第5号]中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修船合同的委托方未履行合同时,修船人基于修船合同为保证修船费用得以实现,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而不论该船舶是否为修船合同的委托方所有。”上述批复明确了《海商法》第25条并没有对被占有船舶与债务人的权属关系予以限制,只要合同相对人未履行合同即未支付修造船的费用时,造船人和修船人就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并且不强调船舶留置权人主观上不知道债务人对船舶没有处分权。

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船舶从建造开始始终处于原告占有之下,船舶建造合同相对人梁某未全额支付造船款,而且根据梁某与凯荣公司在相关协议中的约定,凯荣公司在未全额支付船款时并不能取得“凯电”轮的所有权,因此即使涉案船舶后被登记在凯荣公司名下,但原告的主张仍然符合《海商法》关于造船人留置权的规定。综上所述,法院判决确认了原告对涉案船舶享有的船舶留置权。事实上,即使涉案船舶的所有权完全转移给了凯荣公司,只要原告不丧失对所建船舶的占有,其依法享有的船舶留置权即不受影响。

三、造船人若合法受让债权可依据《物权法》行使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