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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合同

时间:2022-04-07 22:43:5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影视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影视合同

第1篇

乙方:

甲、乙双方就有关《____》栏目的广告赞助等合作事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在现在的办公地点内向乙方无偿提供一间约20平方米的办公室和一部市内分机电话,乙方为甲方征集《____》栏目的随片广告及有关赞助事宜。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一部外线电话,电话费由乙方自行承担,即每月由甲财务部门将电话的费用单位交由乙方,乙方根据电话费用单的金额支付给甲方。

三、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如按甲方《____》栏目的定价征集到广告,广告费全部到甲方账号后甲方支付给乙方该广告费总金额20%作为广告费,乙方为甲方征集到资金赞助的,甲方支付给乙方该赞助金额的30%作为回报,如征集到实物赞助的,甲方按实物的实际价格计算,支付给乙方30%作为回报。

四、乙方征集广告和赞助所需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乙方为甲方的栏目进行征集广告和赞助活动时,不得损害甲方的名誉和利益。

五、合作期限内,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以下规定:

(1)乙方根据甲方的作息时间安排工作,不得影响甲方正常的工作秩序。

(2)除甲、乙双方本协议约定的合作事项外,乙方不得干涉甲方的其他业务。

(3)乙方必须遵守大厦的物业管理及保安工作,不得动用和损害公共设施及甲方办公区的财物,如有损害的,按规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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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乙方及乙方来客不得在甲方的办公区内随意走动、喧闹。

六、在甲方方便的情况下,乙方可以使用甲方的办公设备(如复印机、电脑、会议室、车辆等),甲方作合作记录,由乙方签字认可,并按正常商务费用价格的50%付给甲方,每月结算一次。

七、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的合作期限以《____》栏目广告合作结束为限。如因特殊原因造成《____》栏目合作的终止,甲、乙双方有关本协议的合作事宜自动终止,甲方收回一切权利。

八、甲、乙双方如有其他异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盖章签字后立即生效。

甲方:乙方:

第2篇

甲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电影(电视剧)制作资格的法人单位,并计划摄制电影(电视剧)《_________》(下称电影(电视剧));乙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签订本合同;

2、乙方具有一定的表演能力,曾参加过多部影视剧的拍摄,并出任一定的角色,具有一定的表演经验,因此甲方决定聘用乙方在其正在计划摄制的电影(电视剧)中出演相关角色,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聘用。

鉴于此,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 出演角色

乙方在电影(电视剧)中出演的角色为_________,除此之外,甲方还可以根据剧情需要安排乙方出演电影(电视剧)中的其他角色。

第二条 工作期限

乙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到达_________(拍摄场地),向甲方报到。乙方工作正式开始。乙方工作结束的时间为乙方出演的剧情全部拍摄完毕之日。

甲方可以随时终止本合同,但应当提前_________日书面或口头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其接到通知当日的酬金,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 报酬及支付

乙方酬金按日进行结算,标准为每日¥_________元,自乙方工作正式开始之日起,甲方于每日乙方工作结束后以现金形式向乙方支付。

乙方在夜间、节假日工作,甲方无需因此向乙方支付额外酬金。如甲方安排乙方出演的角色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乙方有权要求增加酬金数额,增加数额由甲乙双方根据行业惯例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四条 工作待遇

在乙方工作期间,甲方负责乙方的饮食,应保证每隔_________小时为乙方安排_________分钟的就餐时间,并向乙方免费供餐,每餐标准不低于¥_________元。乙方的住宿问题自理,甲方概不负责,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乙方工作期间,甲方应承担乙方每天由其住宿地至本合同第二条指定的拍摄场地的往返交通费用。若甲方要求乙方到本合同第二条指定的拍摄场地以外的其他拍摄场地工作,甲方应承担乙方往返交通及其他相关费用。

甲方应为乙方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不得要求乙方24小时不间断的工作。

第五条 工作要求

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应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管理,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但甲方不得干预乙方的正当权限或违反行业惯例。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的工作,但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以配合。

乙方工作正式开始之日至本合同终止之日,乙方应专职为甲方工作,不得参演其他影视作品。乙方如违反此规定,应向甲方支付_________元的违约金。

乙方在工作期间,不得擅自向电影(电视剧)导演、主要演员及其他主创人员要求合影、索要签名等,不得干扰电影(电视剧)的正常拍摄秩序。

第六条 剧装提供

乙方在电影(电视剧)中的服装、道具、化装造型等均由甲方负责提供。

第七条 著作权及署名权

电影(电视剧)的著作权由甲方依法享有。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出演角色等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将乙方姓名列入电影(电视剧)演职人员名单。如需要署名,则乙方署名的格式、具置及字体大小由甲方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姓名、肖像的使用

甲方有权无偿使用或许可播放者、发行者在电影(电视剧)、电影(电视剧)的衍生产品、电影(电视剧)的宣传片或预告片使用乙方的姓名和肖像。但仅限于电影(电视剧)推广、宣传之目的。

第九条 保险

在本合同生效期间,甲方应为乙方办理商业保险,确保乙方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条 双方保证

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电影(电视剧)制片单位,并已取得《摄制电影(电视剧)许可证》(或已就计划拍摄的电影(电视剧)取得《摄制电影(电视剧)许可证》,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5、保证电影(电视剧)不会包含任何侵害乙方合法权益或者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内容。

乙方:

1、乙方有权自行签署本合同,且有能力履行本合同下的所有义务;

2、乙方履行本合同下的所有义务,皆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

3、从乙方工作正式开始之日至本合同终止之日,乙方不会受聘于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4、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不会参与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

乙方若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甲方皆有权随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乙方而解除本合同,无需向乙方支付合同解除当日的酬金。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甲方而解除本合同:

1、甲方拖欠乙方酬金累计达到_________天,经乙方催告后,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

2、甲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甲方被依法吊销《摄制电影(电视剧)许可证》;

4、甲方在本合同中作出的保证不真实或未实现的。

第十二条 保密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电影(电视剧)公映之前向任何第三方泄漏剧情、演员、拍摄进度等与电影(电视剧)相关的一切信息。若本合同未生效,乙方不得泄露在签约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

乙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甲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乙方若违反上述保密义务,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十三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五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六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意外事件:

1、非因甲乙双方过错,出现本合同第十八条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以外的甲乙双方不能控制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气反常以及电影(电视剧)导演、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生病、受到意外伤害或死亡等,致使电影(电视剧)的拍摄迟延,甲方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将拍摄计划顺延的时间书面通知乙方;因此而未能按原拍摄计划完成电影(电视剧)的拍摄,乙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2、若本条规定的情况致使电影(电视剧)的拍摄迟延超过_________天,任何一方皆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而解除本合同。

第十八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九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第3篇

甲方(制片单位):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乙方(导演所在单位/经纪公司):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电影(电视剧)制作资格的法人单位,正在计划摄制电影(电视剧)《_________》(下称电影(电视剧));乙方是依法注册成立的经纪公司,_________导演为乙方的签约导演,该导演是具有相关资质的影视导演,并成功执导了多部影视剧;

2.甲方决定聘用乙方的_________导演担任其拍摄的电影(电视剧)的导演,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聘用。

鉴于此,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 工作期限

乙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指派导演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向甲方报到。导演工作正式开始。

导演工作结束的时间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确定:

1.电影(电视剧)的后期制作完成,工作即告结束;

2.制作完成后的电影(电视剧)依法经相应的电影(电视剧)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取得《电影(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后,乙方的全部工作结束;

3._________。

第二条 工作要求

导演应接受甲方的管理和指导,但甲方不得干预导演的正当权限或违反行业惯例。甲方有权随时检查导演的工作,但不得影响导演的正常工作,导演应予以配合。

导演应当按照拍摄预算和拍摄计划,审慎、经济、高效、负责地完成电影(电视剧)的拍摄工作。甲方也应当对导演的工作予以配合。

第三条 工作内容

导演工作分为拍摄筹备期、实拍期和后期制作三个阶段,其中:

1.导演拍摄筹备期的工作包括:

(1)研究文学剧本,统一创作意图;

(2)组成创作班子,写出分镜头剧本;

(3)拟定摄制计划和导演阐述;

(4)初选全片外景;

(3)选择演员,提出候选名单,组织确定的演员体验生活;

(4)与演员商讨并确定对于剧中相关角色的要求;

(5)与摄影和美术部门讨论、确定,绘制布景气氛草图和平面草图;

(6)审定制景、化妆、服装、道具等部门的设计和制作结果;

(7)选定全部演员,并进行重场戏的排练,确定人物造型,拍摄必要的试镜头片;

(8)其他需要导演参与的筹备期的工作。

2.导演拍摄期的工作为:

(1)完成全部内景、外景、场地景、特技镜头、片头字幕和预告片的拍摄;

(2)按计划拍摄工作照和剧照;

(3)搜集音响资料和画面镜头资料;

(4)完成全部样片的精修剪辑工作;

(5)完成全部对白的配录工作;

(6)对白双片送审后,完成一般性的个性补拍;

(7)完成韵作曲工作。

3.导演后期制作的工作包括:

(1)剪辑与后期配音;

(2)完成全片音乐录音工作;

(3)完成混合录音;

(4)完成全片其他音响效果录音工作。

第四条 报酬及支付

经甲乙双方协商,采用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向乙方支付酬金:

1.固定酬金方式: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_________内起时向乙方一次性支付_________(税前/税后)酬金¥_________元。

2.固定酬金加分红方式: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_________内起时向乙方一次性支付_________(税前/税后)酬金¥_________元。

若电影(电视剧)得以拍摄并发行且乙方和导演已经履行了本合同下全部义务,除上述酬金外,甲方应将其获得的此部电影(电视剧)纯利润的百分之_________支付给乙方,作为乙方的分红,此分红为_________(税前/税后)。

甲方应将上述酬金直接支付至乙方,导演无权就其依据本合同为甲方提供的工作向甲方索取任何性质的酬金,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甲方以支票或银行转账之形式向乙方支付报酬。

乙方的银行资料如下:开户行:_________;户名:_________;账号:_________。

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内,若导演向甲方出具其与乙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或委托合同)业已终止的书面证明,且乙方对此证明并不否认,甲方有权将截至收到此证明之日尚未发生的酬金直接向导演支付,乙方不得干预。

第五条 剧本的提供与修改

本合同签署之日起_________日内,甲方应向导演提供电影(电视剧)的文学剧本等相关资料,并向导演介绍其对所拍摄的电影(电视剧)的总体设想和要求。

导演可以对文学剧本提出修改意见。经甲方同意,可请原作者或编剧按导演修改意见对文学剧本进行修改,亦可由导演亲自执笔修改,报酬另议。

导演应依据甲方认可的导演脚本进行拍摄和制作;未经甲方同意,导演不得擅自对人物和情节进行实质性更改,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和导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导演应于其工作结束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甲方向其提供的文学剧本及相关资料全部归还甲方或按照甲方的要求将其销毁。

第六条 著作权的归属及署名

电影(电视剧)的著作权由甲方依法享有。

若电影(电视剧)得以拍摄并发行且乙方和导演履行了本合同下的全部义务,导演依法享有在电影(电视剧)及其衍生产品中的署名权。导演署名的格式、具置及字体大小由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协商决定。

第七条 食宿交通费用标准

从导演工作开始之日起至导演工作结束之日止,甲方应负责安排导演工作所需的住宿、饮食和交通,费用由甲方承担。若甲方要求导演到国内其他拍摄场地工作,甲方应承担往返交通费用。若甲方要求导演到国外的拍摄场地工作,甲方应负责办理相关证件和手续并承担一切费用。

第八条 姓名、肖像的使用

甲方有权无偿使用或许可播放者、发行者在电影(电视剧)、电影(电视剧)的衍生产品、电影(电视剧)的宣传片或预告片使用导演的姓名和肖像。但仅限于电影(电视剧)推广、宣传之目的。

第九条 参加宣传活动

甲方有权要求导演参加电影(电视剧)的开机仪式、首播仪式以及其他宣传活动,无需就此向乙方支付酬金。乙方应当积极参加并配合甲方的有关宣传活动。

甲方要求导演参加的宣传活动最多不超过_________次;否则,每超过一次应向乙方支付_________(税前/税后)酬金¥_________元,乙方亦有权拒绝甲方要求。

甲方要求导演参加电影(电视剧)的宣传活动,应承担导演往返交通及食宿费用。

第十条 双方保证

甲方:

1.乙方保证其为依法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具有文化经纪资格的经纪公司;

2.保证已就计划拍摄的电影(电视剧)取得《摄制电影(电视剧)许可证》

3.保证电影(电视剧)不会包含任何侵害乙方合法权益或者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内容。

4.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5.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

1.乙方与导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建立了劳动关系并订立了劳动合同,导演在本合同中的工作结束之前,其与导演之间的劳动合同持续有效(或者:乙方与导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订立了委托合同,导演在本合同中的工作结束之前,其与导演之间的委托合同持续有效);

2.乙方有权自行签署本合同;

3.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内,乙方不会使导演受聘于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亦不会向导演安排其他工作;

4.导演有能力履行本合同下的所有义务;

5.导演履行本合同下的所有义务,皆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

6.导演为本合同中电影(电视剧)的拍摄而创作、提供或穿插的所有素材、创意、书面对白等皆系自己原创,不会侵犯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著作权等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甲方的除外责任

若乙方与导演之间为劳动关系,乙方作为导演的用人单位,应为导演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与导演订立的劳动合同规定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其他义务。若乙方未依法履行其作为导演用人单位的相关义务,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与导演之间的劳动关系纠纷一概与甲方无关。

若乙方与导演之间为委托关系,乙方与导演因委托合同所产生的纠纷亦与甲方无关。

第十二条 乙方与导演的连带责任

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内,不论因乙方或导演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乙方与导演订立的劳动合同(或委托合同)终止,导演仍应依据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其作为电影(电视剧)导演的职责;若导演因其与乙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或委托合同)终止而拒绝继续履行其作为本合同中电影(电视剧)导演的职责,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与导演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保险

为确保导演在执导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甲方应为导演办理商业保险,具体包括:_________。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除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而解除本合同:

1.导演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累计或连续超过_________天;

2.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所作保证不真实或为实现的;

3.导演部分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其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

4.甲方拖欠乙方酬金累计达到乙方全部应得酬金的百分之_________经催告后,仍不支付的;

5.甲乙双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甲方被依法吊销《电影(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第十五条 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终止:

1.导演的工作全部结束,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7._________。

第十六条 保密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和导演不得在电影(电视剧)首播之前向任何第三方泄漏剧情、演员、拍摄进度等与电影(电视剧)相关的一切信息。

乙方和导演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甲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乙方和导演若违反上述保密义务,乙方和导演应对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九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二十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意外事件:

1.非因甲乙双方和导演的过错,出现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以外的甲乙双方不能控制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气反常以及电影(电视剧)主要演员生病、受到意外伤害或死亡等,致使电影(电视剧)的拍摄迟延,甲乙双方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协商确定拍摄计划顺延的时间;因此而未能按原拍摄计划完成电影(电视剧)的拍摄,乙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2.若该情况致使电影(电视剧)的拍摄迟延超过_________天,任何一方皆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而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第4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电影(电视剧)制作资格的法人单位,因其计划/正在摄制的电影(电视剧)_________需要使用乙方的相关剧照肖像;乙方是剧照肖像的所有者;

2.甲方承诺向乙方支付一定的使用费并保证不会损害乙方的形象,乙方同意甲方使用其相关剧照肖像;

鉴于此,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 许可内容

乙方授权甲方在其计划/正在摄制的电影(电视剧)中使用乙方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拍摄的剧照肖像使用权。

第二条 许可范围

甲方拥有使用乙方剧照肖像的专有权,只能在其计划/正在拍摄的电影(电视剧)以及在相关关联工作中如电影(电视剧)的宣传推广发行活动使用乙方的剧照肖像,但不得用于商业目的。否则,甲方应当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本合同的许可性质为独占许可,除甲方书面同意以外,乙方也不得再行使用其剧照肖像权。

第三条 许可期限

甲方使用乙方剧照肖像的期限为_____年,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 酬金及支付方式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酬金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_________元),应当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一次性支付。

甲方按乙方要求将费用划至乙方指定帐户:帐户名:_________,帐户号:_________。

如甲方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未按规定向乙方支付使用费用,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费用的百分之______作为违约金。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复制乙方剧照肖像,并可以将乙方的肖像剧照用于参加展览、出版画册以及提供给报刊杂志发表等。如果甲方将乙方的剧照肖像用于商业用途,如广告等,应事先征得乙方同样。商业用途使用所得经济收入,双方应另行协商解决。

2.在电影(电视剧)及相关衍生产品的宣传、发行或商业运作过程中,甲方有权无偿使用乙方剧照中的艺术形象;如甲方许可他人使用乙方剧照中的艺术形象则应征得乙方同意。

3.甲方有权对乙方剧照中的形象进行更改,并可以将乙方剧照中全部或部分形象与其他任何形式的资料配合使用。但仅限于拍摄电影(电视剧)的需要。

4.甲方使用乙方剧照肖像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乙方造成侮辱、诽谤以及其他有损乙方形象的不良影响,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5.甲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用途及其他相关规定使用乙方剧照肖像。

6.甲方必须自觉保护乙方的隐私,未经乙方同意不得随意透露乙方的个人资料。

7.在剧照使用过程中若出现对乙方不利的消息、报道、传言等,甲方应负责予以澄清,尽量消除对乙方的不利影响。

8.甲方拍摄的电影(电视剧)制作完成后,甲方应当将乙方向其提供的剧照肖像胶片的正片、负片和剧照肖像数据资料等相关素材归还乙方,同时应将其复制的剧照肖像一并归还或按照乙方要求进行销毁。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______日内向甲方提供剧照肖像胶片的底片和剧照肖像数据资料等相关素材,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2.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行为干扰、妨碍甲方对乙方剧照肖像的正常使用,否则,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相关损失。

3.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四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酬金后,甲方是否实际使用乙方剧照肖像,乙方无权干涉。

4.甲方未及时支付乙方的剧照肖像使用报酬,乙方可以随时向甲方追偿,超过支付时间的,可以向甲方追缴违约金。

5.乙方在甲方对其剧照肖像使用期间,不得再许可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使用其剧照肖像,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双方保证

甲方:

1.保证其具有摄制电影(电视剧)的法定资格。

2.电影(电视剧)不会包含任何侵害乙方合法权益或者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内容。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1.保证其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且其履行本合同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

2.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不存在任何针对该剧照肖像的权利纠纷、索赔或者诉讼。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而解除本合同:

1.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持续超过_________天且甲乙双方未达成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

2.非因不可抗力因素,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剧照肖像的相关素材,且在甲方发出书面催告通知之日起_____日内仍未提供的;

3.非因不可抗力因素,甲方未依据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酬金,且在乙方发出书面催告通知之日起______日内仍未支付的;

4.甲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甲方被依法吊销《摄制电影(电视剧)许可证》;

6.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所作保证不真实。

第九条 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年

第十一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三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四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六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七条 补充与附件

若本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届满而甲方仍需继续使用乙方的剧照肖像进行电影(电视剧)的拍摄或进行补拍、重拍等,由甲乙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

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

第5篇

甲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电影制作资格的法人单位,甲方计划摄制电影《_________》(下称电影片);乙方是一位资深的制片,曾在多部影视作品中担任制片人,具有相当丰富的经验;

2.甲方决定聘用乙方担任其计划摄制的电影的制片人,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聘用;

鉴于此,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 工作岗位

甲方聘用乙方担任电影的制片人,负责电影片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条 工作期限

乙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向甲方报到。乙方工作正式开始。

乙方工作结束的时间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确定:

1.电影片全部拍摄完毕之日;

2.电影片停机之日;

3.电影片后期制作完成之日

4._________。

第三条 工作内容

乙方工作包括:

1.统筹指挥电影片的筹备工作;

2.分镜头剧本及导演的创作意图编制和执行摄制计划和成本核算;

3.委托专人进行电影片文学剧本组稿或推荐,经过研究和策划,由乙方作出采用决定;

4.组织进行编剧、导演、主要演员、次要演员、摄相师、灯光师等主创人员的聘用;

5.审阅通过导演阐述;

6.确定外景地点,审核布景设计等工作,需要在文物、园林部门拍摄的电影片,应按照国家文物保护法编制拍摄计划并办理有关手续;

7.负责电影片的拍摄进程和政治思想内容,同时负责电影片的艺术和技术质量;

8.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拍摄前准备阶段人员名单(特技设计、特技摄影根据规模及摄制组工作需要,由摄制组确定到组工作时间);

9.摄制组进入筹备时期后,要及时收集整理艺术档案资料。

10.对涉及军事预算的电影片,应在拍摄有关镜头前50天完成军事预算的编制和上报工作,运送和使用武器弹药,应同时到公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11.根据安全条例制订安全措施,明确安全分工;

12.组织进行电影片的后期制作,并将标准拷贝及相关产品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发行商交付;

13.在发行前进行必要的前期目标市场调查,制定并实施电影片推广发行计划;

14.电影行业中通常由制片人完成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工作要求

1.乙方在工作期间内应接受甲方的管理,及时、勤勉、经济、高效地进行电视剧的摄制工作。

2.乙方应当保持和甲方的沟通、联系,但甲方不得干预乙方的正当权限或违反行业惯例。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的工作,但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以配合。

3.电视剧摄制计划和摄制预算一旦经甲方认可并确定,乙方应严格履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

4.从乙方工作正式开始之日起至乙方工作结束之日止,乙方应专职为甲方工作,不得受聘于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5.甲方为乙方指派或聘用一名经乙方认可的秘书或助理,费用由甲方承担。该秘书或助理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位。

第五条 定金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向乙方支付定金¥_________元,本合同得以实际履行之日即乙方工作开始之日,此定金自动转为甲方向乙方支付的酬金。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未得以实际履行,甲方无权要求乙方返还定金;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未得以实际履行,乙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六条 报酬及支付

甲方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向乙方支付酬金:

1.固定酬金方式: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_________内起时向乙方一次性支付_________(税前/税后)酬金¥_________元。

2.固定酬金加分红方式: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_________内起时向乙方一次性支付_________(税前/税后)酬金¥_________元。

若电影片得以拍摄并成功发行,除上述酬金外,甲方应将其获得的此部电影片纯利润的百分之_________支付给乙方,作为乙方的分红,此分红为_________(税前/税后)。

甲方以支票或银行转账之形式向乙方支付报酬。

乙方的银行资料如下:开户行:_________;户名:_________;账号:_________。

第七条 食宿、交通

从乙方工作正式开始之日起至乙方工作结束之日止,甲方应负责安排乙方在片场所在地或其他工作地点的住宿、饮食和交通,费用由甲方承担。若甲方要求乙方到国内其他拍摄场地工作,甲方应承担往返交通费用。若甲方要求乙方到国外的拍摄场地工作,甲方应负责办理相关证件和手续并承担一切费用。

第八条 著作权、署名及姓名、肖像

1.甲方依法享有电影片的著作权。

2.若电影片得以拍摄并公开发行且乙方履行了本协议下的全部义务,乙方依法享有在电影片及相关衍生产品中的署名权。乙方署名的格式、具置及字体大小由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协商决定。

3.甲方有权无偿使用或许可播放者、发行者在电影片、电影片的衍生产品、电影片的宣传片或预告片使用乙方的姓名和肖像。但仅限于电影片推广、宣传之目的。

第九条 参加宣传活动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加电影片的开机仪式、首映式以及其他宣传活动,无需就此向乙方支付酬金。乙方应当积极参加并配合甲方的有关宣传活动。

甲方要求乙方参加的宣传活动最多不超过_________次;否则,每超过一次应向乙方支付_________(税前/税后)酬金¥_________元,乙方亦有权拒绝甲方要求。

甲方要求乙方参加电影片的宣传活动,应承担乙方的食宿及往返交通费用。

第十条 保险

为确保乙方在制片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甲方应为乙方办理商业保险,具体包括:_________。

第十一条 双方保证

甲方:

1.保证其为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并经依法注册和合法存续的电影制片单位。

2.保证已就计划拍摄的电影片取得《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

3.保证电影片不会包含任何侵害乙方合法权益或者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内容。

4.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5.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

1.乙方有权自行签署本合同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下的所有义务。

2.乙方履行本合同下的所有义务,皆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

3.从乙方工作正式开始之日起至乙方工作结束之日止,乙方不会受聘于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4.保证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不存在任何针对乙方的权利纠纷、索赔或者诉讼。

第十二条 合同的解除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乙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解除本合同:

1.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累计或连续超过_________天;

2.甲乙双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保证或所作保证不真实;

3.乙方部分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其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

4.甲方拖欠乙方酬金累计达到乙方全部应得酬金的百分之_________,经乙方催告后,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

5.甲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甲方被依法吊销《摄制电影许可证》。

第十三五条 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在下列情形下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7._________。

第十四条 保密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电影片公映之前向任何第三方泄漏剧情、演员、拍摄进度等与电影片相关的一切信息。若本协议未生效,乙方不得泄露在签约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

乙方保证对其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甲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乙方若违反上述保密义务,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七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八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意外事件:

1.非因双方当事人过错,出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以外的甲乙双方不能控制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气反常以及电影片导演或其他主要演员生病、受到意外伤害或死亡等,致使电影片的拍摄迟延,甲方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将拍摄计划顺延的时间书面通知乙方;因此而未能按原拍摄计划完成电影片的拍摄,乙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2.若本条规定的情况致使电影片的拍摄迟延超过_________天,任何一方皆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而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第6篇

原告:东方影视文化制作中心(以下简称东方影视)。

被告:天津力田企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力田企业)。

1995年7月16日,东方影视与力田企业签订合作拍摄20集大型古典神话电视剧《观世音传奇》合同书。合同约定:东方影视负责该剧的制作,即组织剧本审定、策划、有关手续的办理,组织拍摄、音乐、美术、特技及整体艺术效果等全部制作过程;力田企业负责600万元制作费用投入及监督费用使用,审定制作费用的预决费;资金投入方式、到位时间和具体每批金额数目,根据实际需要双方协商后另附合同规定;分成方式,收入先返还力田企业全部资金(含实际贷款利息),余额按5比5比例分成;本片的版权为双方共有,双方共为制片人。合同签订的当日,力田企业以20万元稿酬从案外人处购得用于拍摄该剧的脚本。此后,东方影视申领了该剧的“临时许可证”。自1995年8月至1996年1月间,双方如约合作完成了20集的前期拍摄工作,并产生20集素材带,力田企业实际投入资金365万元用于聘请导演、演员,购置服装、道具、租用场地及支付剧务人员报酬。在将进行后期制作工作时,双方因特技制作费用和资金拨付问题发生争议,致后期工作停滞。为使已拍成的素材带早日制作为成品,力田企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了剪接工作。东方影视认为,力田企业不及时拨款,擅自剪接磁带是侵权行为。遂于1996年4月8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封存20集素材带,并主张由自己完成后期制作工作。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力田企业又实际拨资4万元交由东方影视用于剪接工作。但双方在质量方面又发生争议,致使全剧工作全部停止。如完成全剧工作,尚欠特技制作、动作效果、配音、音乐制作和剪接成集等后期制作工作,完成此工作尚需资金投入。

东方影视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1995年7月16日,与力田企业签订合作拍摄电视连续剧《观世音传奇》合同书。我方负责全部制作过程,力田企业负责提供600万元制作费。进入后期制作阶段,力田企业迟迟未投入应投资金,延误了电视剧的制作完成,错过了发行机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力田企业擅自安排人员进行剪接工作,侵犯了我方的制作权。要求判令力田企业履行拨款义务,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我方损失60万元人民币,并承担诉讼费用。

力田企业答辩称:与东方影视签订合同后已如期履行了拨款义务。依合同规定,我方有权审定制作费用预算,东方影视未提供后期制作费用预算,致我方无法审定和投入资金。剪接工作是在导演指挥下进行的,我方提供后勤服务,并无侵权过错。要求驳回东方影视之诉讼请求。力田企业同时提出反诉称:东方影视在前期拍摄中不尽职责,失误较多,干扰导演工作,挪用剧组资金;后期干扰制作,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要求修改合同第一条,取消东方影视负责电视剧制作的权利,赔偿我方的经济损失,修改显失公平的利润分成比例。全部诉讼费用由东方影视承担。

审 判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东方影视与力田企业所签订的合作拍摄电视连续剧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的协议。协议的基本内容是,东方影视享有电视剧制作的权利,对电视剧的艺术效果、质量负责;力田企业负责600万元资金投入,享有监督资金使用及审定制作费用预决算权利。力田企业提出东方影视未提供预算,致其后期制作不能拨款之说缺乏证据。力田企业未拨付后期制作资金,东方影视宣布资金到位前,暂停电视剧后期制作工作决定后,力田企业组织进行剪接工作,是对东方影视制作权利的侵权行为。现双方互不信任,难以继续合作,应解除合作合同为宜。双方又均要求独自享有电视剧后期制作及发行的权利,根据我国有关主管部门对音像制作的有关规定,《观世音传奇》的制作权只能由制作单位即东方影视享有,东方影视应返还力田企业投入的资金。东方影视向力田企业提出的赔偿请求,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力田企业反诉请求证据不足,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该院判决如下:

一、解除东方影视与力田企业所签的“合作拍摄20集大型古典神话电视连续剧《观世音传奇》合同”。

二、《观世音传奇》电视剧后期制作、发行工作交东方影视负责完成;全部资料磁带、服装、帐目等物归东方影视所有;东方影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个月内,一次性给付力田企业人民币369万元,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相应的商业贷款利息。

三、驳回东方影视与力田企业的其它诉讼请求。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遂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力田企业上诉称:组织人员进行剪接工作不是侵权,资金不到位不是事实。20集素材带是作品,已经产生著作权,双方应共为制片人享有著作权。要求二审法院公正判决。

东方影视上诉称:力田企业资金不到位是违约。素材带不是作品,力田企业不享有著作权。力田企业应赔偿与投资额相等的600万元的无形资产损失和可期待利益。素材带已经报废,表示无法完成后期制作。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双方所签订的合作拍摄20集大型古典神话电视连续剧《观世音传奇》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已经实际履行。根据合同约定,东方影视组织剧组人员进行拍摄工作,力田企业实际投入资金369万,其合作期间产生的20集素材带应属于双方共同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素材带应视为是作品,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力田企业和东方影视共为制片人,对20集素材带均应享有著作权。一审法院未能从著作权角度考虑处理本案,有欠妥当,应予改判。该剧后期制作工作未能实施的原因,系双方在合作合同中对拨款方式约定不明,及对特技制作费商定不妥所致,其责任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该剧的制作权来源于编剧的授权,且在合作合同中有“可优先使用力田企业设备”之约定,故力田企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了剪接工作。双方在合作合同中对资金到位时间、方式约定不具体,仅有“根据实际需要”和另附合同之约定,而双方实际未另附合同,所持对己方有利的解释和抗辩理由难能成立。事实上,力田企业已经实际投资369万元用于拍摄工作,所以,一审法院认为其资金不到位欠妥。东方影视主张力田企业应赔偿其与投资额相等的600万元无形资产损失和期待利益,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考虑到双方合作的基础是一方有投资能力,一方有电视剧制作的资格,且已经实际履行并产生出素材带这一事实,为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和减少损失,以双方继续履行合作合同,最终将素材带加工制作成符合合同约定质量要求的电视剧为宜。此外,鉴于东方影视表示已无法使用素材带,也不能另找合作者,及力田企业作为本剧的投资人,亦有可供制作电视剧的设备和资金,可由力田企业继续投资,完成全剧制作工作,并负责电视剧的发行、广告销售、承接赞助等工作,由东方影视作为监督实施者,并提供相关资质证件。为便于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分配利益和风险属未来不可确定的事实,故不能作为本案调整范围,发生纠纷可以另行起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

二、力田企业与东方影视继续履行1995年7月16日签订的合作拍摄20集大型古典神话电视连续剧《观世音传奇》合同。

三、电视剧的后期制作和发行、广告销售、承接赞助工作由力田企业负责完成;东方影视负责监督上述工作的实施,并负有提供拍摄、发行该剧时所必需的有关证件等协助责任。

四、合作期间产生的全部与拍摄电视剧有关的资料、素材带、服装和帐目等物归力田企业所有。

五、双方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生效后,经合议庭对双方当事人的回访了解,双方当事人经过再次合作,《观世音传奇》一剧的音乐、美工、特技等工作及后期制作工作均已完成,该剧已送审。

评 析

这是一起企业作为投资者,另一方为有资质的影视制作部门,双方合作拍摄电视剧的合同纠纷案件。该案涉及民事、经济和知识产权等法律关系,及相关的影视制作行政规章。在审理过程中,一、二审法院在对本案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判决的结果上,均有不同和差异,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作期间所产生的20集素材带应视为是电视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九)项规定的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概念及构成要素,电视作品是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的,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观世音传奇》已经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合作拍摄活动形成了20集的素材带,虽然素材带尚不全面具备在电视台播放的要求,尚缺乏有关特技、动作效果、配音等后期制作工作,但是该素材带已经能够比较完整地体现和表现出《观世音传奇》剧本的基本故事内容和情节,并且已较为系统地固定下来,所以,应认为素材带是电视作品,全国知识产权界的学者和国家版权局的专家均认为尚未完成后期制作的素材带是作品,应当享有著作权,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明确素材带是作品的目的,亦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双方当事人是否享有著作权的基础。《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制片者享有。根据上述规定,谁是《观世音传奇》的制片人,谁就可以享有该剧的著作权。根据双方当事人合作合同约定双方共为制片人,据此,双方对该素材带作品共同享有著作权。

这里需要解释的是,本案作品的外在表现形式是记录着音像信息的磁带一类的载体,即素材带本身只是影视成果的载体,不是作品本身。一、二审法院在判决中所涉及到的磁带或素材带,仅是指作品的载体。本案一审法院似乎忽视了素材带是智力成果的记录,智力成果是作品这一事实。二审法院依著作权法认定素材带表现的是双方共同付出所得智力成果——作品,是妥当的。

二、素材带作为一部完整的电视作品的载体能否进行分割?如果案件审理结果须对素材带进行等价分割,即将属于双方共有的20集素材带分作等半,由当事人各持一半,就将造成本来完整内容的作品成为不完整的作品,此种分割方法有悖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作品完整性的立法本意。假如将20集素材带作价后再转让给对方,此种作法又涉及到对20集素材带怎样估价的问题。这里不妨进行一下推定,即从实际投入拍摄电视剧的资金和劳动来计算,若采取此种方法估价,实际投入的资金可从会计记帐和各种凭证中计算出资金的投入数额。但另一方当事人没有资金的实际投入,只有一种除了导演、演员等表演人员以外的制片人和剧务人员的劳动和智力投入,又如何计算呢?是与投入资金者的数额等价,还是大于或小于资金投入数额?这无疑涉及到如何区分在一项智力成果中既有资金投入,又融有智力劳动,而二者的价值孰大孰小,如何计算的问题。目前,尚找不到相关的依据。如果我们再假设先将素材带投入市场,在交易中商榷价格,而后依价分割。素材带虽表现作品,但不经过后期制作就不能在电视台播放,由于缺少从观众角度的观赏性,其实现在市场的价值是非常不容易的。从以上的推定,我们不难想象,对素材带是难以分割的。只有将素材带经过后期制作,使它成为可供电视台播放的电视片,并得到片酬,才能计算其可得的商业价值。二审法院的判决是双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作合同,共同完成素材带的后期制作工作和资金的投入、发行等工作。我们认为,二审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有利于促进该文艺作品的完成,社会效果更好。

三、关于东方影视主张力田企业组织人员剪接素材带的行为是对其制作权的侵犯问题。此主张的依据是双方合作拍摄合同书中“合作方式”第一条的规定,“甲方(东方)负责电视剧的制作,包括剧本创作审定、策划、申请版号及有关手续办理……等全部制作过程。”这里涉及的“制作”一词,从合作合同本意分析是一种拍摄电视剧的运作活动或是一种制造产生的行为,是由合同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去完成的,显而易见,是一方当事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并不为制作权。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7号中的第11条规定:“持长期许可证单位与未持许可证单位合作摄制电视剧,应以持证一方为主。”第13条规定:“合作制作的电视剧,该剧的制作权和著作权不得由未持有许可证一方独家享有”。从该令可以看出,制作权仅是行政性规定中的用语,并非著作权法法律用语。我国知识产权界著名学者也曾解释道,制作权不是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律用语。国家版权局的专家则解释为,“制作权”做为行政行业规定是不能代替和超越法律规定的,即不能超越著作权法的规定,而作为制定第17号令的国家广播电视部解释为,“制作权”仅是当事人双方进行合作拍摄活动时对各自分工方式的一种约定,只要这种约定不违背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依意思自治原则约定。由此可以看出,“制作权”在本案情况下,仅是一种行业用语,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其正确的理解应是合作拍摄电视剧中双方分工的一种约定。一方未依约定完成自己负责的事务,已构成违约;他方为了早日将合作拍摄活动进行完毕,做了一些本应由违约方完成的事务,对合同双方都是有益的。因此,东方影视的该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对合同关系的一种误解。

第7篇

6月末,湖南卫视因《爸爸2》挑起了一场罗圈仗,给本就不平静的视频行业再次火上浇油。土豪爱奇艺2013年以2亿元的价格从湖南卫视打包拿下包括《爸爸去哪儿2》等5部节目的独家网络版权,现在却因湖南卫视的“独播”玩法被坑到“冒烟”。360影视成为芒果TV“首播网络视频聚合平台”,更是让爱奇艺气得“吐泡泡”。网络上关于“《爸爸2》的网络视频版权何在?”、“360影视横刀夺爱”等质疑四起。

爱奇艺有气没地儿撒,乐视更是躺着中枪。爱奇艺把本应该出现在《爸爸2》中的乐视TV・超级电视的LOGO、产品植入等擅自删除、遮挡,甚至更改,直接将出现在《爸爸2》中的乐视TV・超级电视的LOGO换成了自已与TCL合作推出的智能电视“TV+”的LOGO。

难道这都是爱奇艺的错吗?360以导航链接的方式,嫁接芒果TV,打着球播出《爸爸2》,似乎也可以认为没有侵犯爱奇艺的网络独播权。至于出现在优酷等视频网站上的盗版《爸爸2》,优酷称是网友上传,也可摆脱侵权的嫌疑。湖南卫视一女多嫁,爱奇艺怒火中烧,究竟这是谁的过错?

俗话说,“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围绕《爸爸2》的版权纠纷,几家大佬纷纷表达了自己对该事件的观点,然而,此事件还在“内部”沟通协调中,对于各方签署合约的具体内容大家都不得而知。

基于我国网络视频行业的发展现状及所面临的问题,《中国知识产权》杂志举办的“座客编辑部”系列讨论会此次便关注《爸爸2》引发的“版权纷争”。讨论会邀请到北京一中院芮松艳法官、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汪涌律师、乐视网法务副总监贺学玲、360法务经理杨燕琳、搜狐视频高级经理吕长军座客编辑部,从行业发展、法律理论、典型案件等多维角度,与现场的四十多位与会者共同探讨这一热门话题。

隔空喊话:你侵了我的权

由《爸爸2》引发的版权纠纷,目前相关权利各方还处于打口水仗阶段,之前多家媒体的报道也在“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状态。也正是这一起网络视频行业的“突发事件”,引起了互联网行业、广播电视行业、法律界和众多专家学者的讨论。

为此,《中国知识产权》杂志邀请了身陷此次纠纷中的乐视网和360影视的相关负责人,以便准确了解这一纠纷的由来。

乐视VS爱奇艺

对于爱奇艺把本应该出现在《爸爸2》中的乐视TV・超级电视的LOGO、产品植入等擅自删除、遮挡,甚至更改的做法,乐视网法务副总监贺学玲表示:“乐视已与湖南天娱进行了多次交涉,而湖南天娱也在和爱奇艺方面协调,但目前好像没有任何改变;7月11日晚上播出第四期《爸爸2》,我们肯定还会监控,看爱奇艺到底会怎么播。”

到底各家与《爸爸2》版权方湖南卫视签署了什么协议,合同具体内容还不得而知。但据贺学玲介绍,乐视网与湖南天娱签署了一个可以说是天价的广告植入合同,当时双方的约定非常明确,要求《爸爸2》在网络播出的内容和电视直播内容完全一致,乙方湖南天娱也承诺能够做到,保证乐视网的广告利益。“可现在爱奇艺PC端把乐视TV的LOGO遮挡住了,虽说我们跟湖南卫视的纠纷本质是合同纠纷,但是爱奇艺的这种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因为TV+跟乐视TV是同类的产品,爱奇艺把乐视超级电视换成TV+的LOGO,我觉得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贺学玲表示,乐视网目前已采取一些积极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爱奇艺VS360影视

然而在《爸爸2》版权纠纷中,令爱奇艺怒火中烧的是,天价拿到的独家网络版权,却因湖南卫视与360影视的合作,被瓜分了流量,使得“独播”有名无实。

对于打着“网络视频聚合平台”的360影视,大家猛地一听颇感新鲜,但据360法务经理杨燕琳介绍,广电总局2010年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明确规定了视频聚合平台这一服务类型。360影视将互联网上的视频节目信息进行编辑后,放到360影视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节目的查找和收看。所以360影视网络视频聚合平台,实际上是聚合网上视频节目服务的互联网信息的服务平台。

通过杨燕琳的介绍得知,360影视与芒果TV的合作方式为:芒果TV提供节目的相关内容,360影视利用聚合平台对芒果TV进行推介,用户在平台上点击《爸爸2》视频链接的时候,直接跳转到芒果TV网站上,用户直接在芒果TV网站上观看视频。

杨燕琳进一步介绍说道:“360影视与芒果TV签约的内容是推介合作,所以360首先推介的是芒果TV。用户在进入360影视的时候,看到的只是一个链接,点击进去后直接跳转到芒果TV网站上,对用户而言不会感觉到是在360网站上看,地址栏上有明确的芒果TV网址,360影视没有在平台上直接点击收看下载的行为。”

所以爱奇艺与360影视之间的问题也成了笔糊涂账。

关系复杂:360插足惹是非

湖南卫视将360以“首播网络视频聚合平台”这种方式加入队伍,这里面是否涉及到侵犯其他合作方权利的问题?

对此,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汪涌律师表示:这个纠纷要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是看约定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二要看平台的运营模式。要看这个聚合平台具体是什么样的运营模式,是不是仅仅把芒果TV视频资料、节目名称、播放时间做一下收集整理编辑,推介给用户;如果仅仅起到推介作用,还稍微好讲一些,如果点击之后可以收看,虽然收看是在芒果TV网站看节目,但从用户感知角度来讲,也是通过360聚合平台直接获取节目。

“事实上360影视平台已经是商业化利用节目,所以这样的功能会不会实质性替代其他的视频网站的播放?如果它起到的就是网络视频播放网站的功能,要不要纳入也是实际的一种网络传播行为;如果是实际网络传播行为,又没有获得相关授权,以推介为名做这样的实际传播的行为,侵犯了有关各方的权利。”汪涌律师分析道。

此外,据汪涌律师分析,对于360影视提供的推介服务,还涉及到两个问题:一个是定向搜索,一个是定向链接;360自称是定向搜索加定向链接,等于说是芒果TV延伸出的一个推介平台,如果这样的话,它的行为实际上跟芒果TV的行为是连在一起的,因为法律规定的是传播行为。到底是什么行为会让用户获取360首播剧的平台,就像快播一样,包括一些机顶盒,最后实际上都是实质性替代了视频网站的功能。

在目前审判方面,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子有很多探索,新技术的发展更新换代特别快,无论服务器的标准还是用户感应的标准,都还值得进一步完善,“比如说版权和财产权都是控制某种商业使用的行为,不管以什么样的技术与手段,如果以这种方式,实际上已经挤掉了网上传播的作品,这时候能不能把这样的概念结合服务器的标准,以及一些相关标准,在司法实践当中做一些探索,我觉得这对于最后真正解决行业里面的乱象会有参考价值。”汪律师说。

新技术层出:法律层面并不复杂

互联网的发展特点,就是技术发展特别快;而法律强调的是行为性质,用刀子和用锤子杀人是没有差别的。互联网技术对法律影响有多大?其实没有大家想象中那么大,很多大家在行业中用到的名词,回归到法律术语当中没有什么差别,比如聚合平台、开放平台都是近两年出现的词语,但回归到法律层面,这类行为通常指向的是链接行为。

一中院法官芮松艳对于《爸爸2》版权分销引发的纠纷未作评价,但对于目前网络著作权案件出现的一些新特点简要进行了介绍,主要涉及以下两种情况:

目前存在较大分歧的问题之一在于超范围许可行为的性质认定,即此种行为属于侵权还是违约,尤其在链接的情况下。举例而言,如果权利人将作品授权给网站传播时,明确约定其不得提供对其他网站的链接,这种情况下,假设另一网站提供了向该被授权网站的链接,则该两个网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被授权网站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还是违约行为。此类案件在各个法院的作法有所不同,有认定侵权,也有驳回的,这个还有待于法院进一步探讨。

另外一类是关于互联网电视或机顶盒的的案子,比如大家目前比较关注的小米盒子的判决。小米盒子不是新类型的案件,在2009年的时候出现互联网电视的案子,之后出现涉及机顶盒的案件,这类案子有一个变化的趋势,最开始的时候TCL互联网电视等被告通常会提出一个抗辩理由,就是我是电视生产商,你们为什么不告电脑生产商,而告电视生产商,我只是硬件的提供者。这其中的差别在哪儿呢?芮松艳法官解释道:“电脑可以上任何网站,互联网电视则通常是惟一指向特定的网站。如果电脑开机之后惟一指向一个网站,它也可能会出现纠纷,所以电脑和互联网电视是不具有可比性的。但现在小米盒子的案子是出现了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其指向的视频平台仅限于广电部指定的几个网站,如果这几家网站出现侵权作品的话,这个责任应该谁来承担,小米盒子应该不应该承担,这也是我们这个案子最近需要研究的问题,两种判决当中两种结论都有,对于这一类案子法院也在探讨研究当中。”

“对于这几类新的案子,有不同的判决结果是很正常的,所以我们需要一些过程慢慢研究这些问题,也希望大家对于法院能够更加包容。”芮松艳说。

未来发展:建立良性行业机制

在视频网站的各种宣传报道中,“独播”两个字频频出现,而湖南卫视、芒果TV、爱奇艺、乐视、360之间的《爸爸2》版权分销中,其中多方都打着独播的名号,到底什么是独播?有没有独播?独播是如何定义的?

第8篇

甲方:贵阳市一中

乙方:贵州现代影视器材有限公司

贵州现代影视器材有限公司(下简称乙方),参加贵阳一中(下简称甲方)的摄录设备的询价采购活动。经贵阳一中领导评审,乙方已被评定中标,中标总金额人民币肆万伍仟伍佰元整(¥:45500.00)。为了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经双方商定,就采购的有关具体事项签订本合同,以此共同诺守。

*二、交货日期:合同签定10个工作日内

三、交付方式:

1、交货方式:乙方负责免费运输送货,实行验收交货。

2、交货地点:贵阳市一中校内(金阳)

四、设备付款方式及期限:

甲方应在验收合格后凭有效发票于五个工作日内付清乙方货款,人民币:肆万伍仟伍佰元整(¥:45500.00)

五、售后服务条款:

1、我公司所有售出产品为正规产品。

2、我公司对所售产品按国家规定实行“三包”政策外,其它保修按厂家保修条例规定进行保修。(即因质量问题,壹个月内包换,壹年内保修)

3、服务期限:对所提供的产品硬件设备在保修期内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出现的配件问题,提供免费服务,对于厂方承诺保修期限外的设备,只收取备件成本费。

4、故障响应时间:系统运行期间,出现的软硬件设备故障时,本公司响应时间不超过24小时。

5、公司将定期走访用户了解对系统的使用情况,及时听取用户对产品及系统工作状况的意见,帮助用户合理使用系统,及时更正不妥的使用方法及正常的维护方法。

6、免责条款:人为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损坏的不在保修范围内。

7、在交货期内若产品已停产或淘汰,按新产品送货,升级不加价。

8、其它未列事项以厂家的服务承诺条款为准。

六、有关要求:

1、乙方应按时按质交货,并保证安装、调试质量,否则使用单位将拒收。

2、违约责任:如乙方延期交货,每延期一天,甲方将按合同金额的1‰从货款或保证金扣除。如继续延期交货,将按五天分段累加处罚,如超过一个月仍不能交货,甲方将按招标有关要求,没收其保证金,并予以解除合同,取消今后参加政府采购投标资格。如货到甲方验收合格后,超过规定工作日未付款,乙方将收甲方应付货款总额1‰的滞纳金。

3、解决合同纠纷方面:首先由甲乙方双方协调解决,协商不成再向合同签订地点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

4、免责条款:因地震、洪涝、台风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等因素;乙方不承担相应的义务或责任。

七、其它事项: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各存一份,送使用单位一份备案。

甲方:贵阳市一中乙方:贵州现代影视器材有限公司

地址:地址:贵阳市遵义路57号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单位(盖章):

第9篇

[关键词]群众演员;人身伤亡;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法律救济

随着市场经济条件下影视业的繁荣与发展,影视作品制作的数量越来越多,相应地拍摄过程中的演员人身伤害事故近年来也不断增加。在因事故人身伤亡的演员中,数量众多的特殊演员群体———群众演员的伤亡占很大一部分,这给法律学术界与实务界带来了一系列法律疑难问题:与一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相比,群众演员与剧组的关系是什么?群众演员与影视剧组有何种法律关系?群众演员人身伤害事故赔偿请求权的法律基础是什么?应从哪些方面有效保护伤亡群众演员及其家庭成员的权益?等等。解决这一系列问题,对于在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有效保护伤亡群众演员及其家庭成员的权益,以及推动我国工伤保险立法体系的进一步完善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影视制作中群众演员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法律疑难问题

随着影视作品制作的数量越来越多,拍摄过程中的群众演员人身伤害事故近年来也不断增加,如2008年4月20日造成38名群众演员受伤的《我的团长我的团》摄制组廊桥垮塌事故,2009年9月1日导致3名群众演员溺亡的《战地黄花》摄制组渡江落水事故,2016年1月15日致使3名群众演员受重伤的《之路》摄制组爆炸事故,等等。影视制作中的事故给数量众多的群众演员带来很大的人身伤害,伤亡群众演员及其抚养、赡养与扶养的家庭成员有权要求剧组赔偿,然而对于伤亡群众演员与剧组在法律上的关系、应依那个部门法请求人身损害赔偿、伤亡群众演员及其家庭成员请求人身损害赔偿权的法律基础是什么等等问题在学术界与实务界中有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群众演员与剧组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是劳动关系,遭到意外事故伤亡的群众演员或家庭成员应根据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请求工伤赔偿,《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法律规范是伤亡群众演员工伤赔偿请求权的法律基础;另一种意见则认为,群众演员与剧组之间法律关系性质是雇佣关系,遭到意外事故伤亡的群众演员或家庭成员应根据民法请求剧组给付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是伤亡群众演员或其家庭成员行使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基础。伤亡群众演员与剧组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属于雇佣关系,以及伤亡群众演员行使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基础有哪些,这些问题需要先对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进行辨析而后才能予以确认。

二、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辨析

劳动关系的概念在法律学术界与司法实践有所分歧,无统一的定论。在我国劳动立法层面上,至今也没有为劳动关系的概念界定,但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大都认为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是从属性[1]。劳动关系的从属性是指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的人身在一定程度上紧密与严格地依赖和隶属于依法成立的用人单位,形式上平等而实质上不平等的双方是支配与被支配、管理与被管理、控制与被控制关系。其内涵从以下两方面理解:其一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人身依赖与隶属于用人单位,二者地位不平等,作为用人单位管辖下的职工,应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职工为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有偿提供自己的劳动力,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控制与被控制的隶属与依赖关系。其二是在劳动者人身隶属于用人单位的程度与限度上有一定的紧密性与严格性,而不是松散性与随意性,其在时间、空间与组织等方面的具体体现为:从时间上看,劳动者以有偿的方式将其人身自由权与劳动力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交付给用人单位支配、管理与使用,以实现用人单位的利益和目的,这里的“一定期限”具有长期性、继续性与日常性之特定含义。依据《劳动法合同法》第十九条关于试用期之规定,劳动者与单位的期限一般应在3个月以上,短期性、临时性、应急性与一次性人身限制与劳动力使用的情形则不包含在内;从空间上来看,劳动者必须进入用人单位指定的固定生产经营与办公场所履行劳动义务与职责,即劳动者须在用人单位的指定地点与区域工作,同时要在指定地点与区域接受用人单位的指令、约束与监督,以完成用人单位交付的劳动任务。从组织平台来看,由于现代社会行业化与规模化生产的需要,劳动者要被纳入长期与稳定的社会性组织体系———用人单位之中,依赖于用人单位这个组织平台,与其他劳动者分工协作完成工作任务,而不是独立从事业务或经营活动;劳动者要在关乎到生存意义上的经济利益上紧密依赖于作为组织平台的用人单位,以自己的劳动力换取用人单位的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金等生活资料,劳动者要自觉与严格遵守组织平台———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与日常管理制度,不得无故违反用人单位的内部纪律,如无故迟到、旷工、违章操作等;劳动者要在职业生涯上紧密也依赖于用人单位这个组织平台,其要尽可能忠诚与勤勉地履行对用人单位的义务与职责,以更多获得用人单位给予的物质与精神奖励,使自身的职业发展空间更加广阔。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与雇佣人根据双方的约定,在雇佣人的授权或指示下,在一定或者不定期限内为雇佣人提供劳务,并由雇佣人支付报酬的民事合同[2]。其与劳动关系的不同之处为:第一,用工主体不同。劳动法关系的用工主体是法定的劳动组织,即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依法登记成立的组织,而在雇佣关系中,法律没有这种特定限制,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均可以成为用工主体———雇佣人。第二,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人身互不从属。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在人身上紧密与严格地隶属于用人单位不同,雇佣关系中双方为两个相对平等与独立的主体,受雇人与雇佣人之间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人身隶属关系,尽管受雇人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也接受一定程度的管理,但人身从属性没有在劳动关系中那样紧密与严格,在一些情况下可以说是松散与随意的。另外,除了家庭雇主和家庭保姆之间形成的雇佣关系以及达到退休年龄并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职工可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雇佣关系之外,一般情况下雇佣关系在时间上具有临时性,受雇人多短期性或应急性或一次性为雇佣人提供劳务,在空间上则具有不固定性,雇佣人或受雇人多频繁流动地变更工作或生活地点。第三,适用法律规范不同。劳动关系的调整适用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与《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等,雇佣关系的调整适用于《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等。由于二者适用的法律不同,所以其取得报酬的原则、保护的标准、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等也都不同,例如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因工伤遭受人身损害的,既可以依《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请求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同时也可依《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向侵权的第三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而在雇佣关系中,当受雇人在从事雇佣活动遭受人身损害时,不能认定为工伤,只能依《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民事法律向雇佣人或造成损害的第三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三、群众演员与剧组的法律关系性质确认

根据以上对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理论分析与阐述,可以将群众演员与剧组的法律关系性质确认为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具体原因如下:第一,从用工主体资格来看,剧组不具备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的合法资格。剧组不是劳动法意义上依法登记成立的长期稳定组织,而是为了拍摄某一影视作品的需要,由投资人、制片人、导演、编剧、专业演员等影视制作核心成员与群众演员、摄影师、化妆师、烟火师、道具师、灯光师、服装师、场记等演艺行业工作者组建而成的临时合作团队,存续时间一般不长,影视作品制作完成后即解散,一般没有在工商局依法登记,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用工主体资格,因而群众演员与剧组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只能是雇佣关系[3]。第二,从劳动关系的从属性来看,群众演员与剧组之间不能形成紧密与严格意义上的人身依赖与隶属关系,其具体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一是在时间维度上,影视制作的需要决定了群众演员担任的都是次要与临时性角色,为此剧组与群众演员签订的合同大都是或短期或应急性或一次性的,一般都不会超过3个月,有的一次性临时角色甚至是按小时来确定雇佣时间与支付报酬,如此就导致了群众演员与剧组之间形成不了长期而稳定的依赖与隶属关系。二是表现在空间维度上,由于群众演员扮演次要影视角色取得的报酬低、工作期限短、不同剧组出于拍摄的需要也不断变换地点等原因,群众演员不得不频繁地流动,受雇于不同剧组到不同拍摄地点扮演角色,而不能稳定在一个固定的地点或特定区域工作[4]。第三是在与组织平台的关系上,群众演员是作为单个的个体被剧组根据剧情发展需要临时招募的,其不会成为剧组的核心成员,基于影视作品制作成本的考量,群众演员一般不会因人格忠诚、勤勉与演技出众被剧组送入影视学校或机构进行专业知识学习与专门技能培训,从而成为某个影视公司的固定群众演员。进一步说,在整个的影视拍摄过程中,群众演员对剧组人身隶属与依赖程度始终较低,可以说,双方一手提供劳务,一手支付劳务报酬,从本质上看二者是一种朝合夕散的临时与松散合作关系。再者,虽然群众演员在影视摄制过程中也接受剧组的指示、授权与监督等管理行为,但这些管理行为是群众演员事先与剧组约定必须履行的义务,如着装、化妆、按时出场与说台词,等等,它仅仅是业务层面上的合作管理,不同于长期的、持续的与日常的规章制度层面上的行政管理,其并不具备劳动关系从属性所要求的紧密性与严格性。因此,群众演员与剧组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就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其法律关系性质应确认为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雇佣关系。

四、群众演员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法律救济

既然如前所论群众演员与剧组的法律关系性质为雇佣关系,那么在影视制作中伤亡群众演员及其家庭成员向剧组请求人身损害赔偿权的法律依据为《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等。基于此,为切实有效地保护影视作品制作中伤亡群众演员的权益,从国内外立法与司法实践来看,应从伤亡群众演员及其家庭成员行使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剧组为群众演员办理商业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完善《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的方式将雇佣关系纳入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覆盖范围等3方面进行法律救济。

(一)行使赔偿请求权

即使群众演员和剧组之间是没有劳动关系的松散合作关系,但二者也是雇员与雇主的雇佣关系,作为雇主的剧组,应对群众演员承担保障雇员人身安全的雇主责任。《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影视制作中伤亡群众演员及其家庭成员可以根据此法律规定向剧组行使人身损害赔偿权,如剧组拒不赔偿,或剧组因完成影视作品制作解散,可以向剧组主要的组织者与主导者———投资方与制片方请求赔偿,并可以把投资方与制片方作为共同被告诉之法院,至于损害赔偿项目、计算依据与数额标准等问题,《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相关的法律与司法解释都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操作性强,可依之计算出赔偿总额。

(二)办理商业人身保险

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于群众演员意外事故伤害保障和分散剧组风险具有积极作用,尤其是对前述案例中出演爆炸戏、烟火戏、深水戏、武打戏与高空戏等高度危险戏场景中的群众演员,对其伤害保障的意义重大。因此,从保障群众演员合法权益及规避风险的方面考虑,在现有的法律体系尚未将雇佣关系统一纳入到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之前,剧组应当为群众演员统一办理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雇主责任险,如此既可为群众演员提供伤害保障,保护在影视制作中因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的群众演员之权益,也可以减轻剧组自身的用工风险,降低影视作品的制作成本[5]。香港地区在这方面的经验值得借鉴与移植,其演员保护机制非常健全的,不管是群众演员还是专业演员,只要一招募进剧组,都会由剧组在商业保险公司为之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且保险合同非常详备,将手脚、胸部、腹部、脸部与头部等身体重要部位的伤害保障都明确具体地写在其中,在影视制作中演员一旦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不管是轻重伤,或者是死亡,都会按照保险合同事先约定的条款来进行及时赔偿。如果剧组不为演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则被认定为一种违法行为,就没有开机拍摄与制作影视作品的资格。

(三)完善工伤保险立法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只适用劳动关系,不适用雇佣关系,因此剧组也就没有为群众演员交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律义务,从而群众演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到意外事故伤害也就得不到工伤保险的法定补偿,而伤亡群众演员及其家庭成员行使民事赔偿请求权却又常出现与剧组就赔偿数额分歧大、维权时间漫长、程序复杂繁琐、费用高昂难以承受、赔偿数额与结果不确定等诸多问题,使伤亡群众演员及其家庭成员的权益难以得到应有的保障。然而与上述情况不同的是,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与地区并不对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严加区分,而是将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一起纳入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体系,只要是劳工为雇主提供对生命健康安全有危险的劳动,都可以得到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平等保护。我国也应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与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法学理论与立法模式上借鉴域外这一经验,完善工伤保险立法,扩大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覆盖面,突破必须是劳动关系方能认定为工伤的限制,把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雇佣关系中的雇佣者统一纳入到工伤保险的适用对象内,使雇佣关系也成为工伤保险法律制度调整的社会关系,雇佣者及其家庭成员得以享有工伤补偿请求权。如此,在剧组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条件下,一旦群众演员在影视制作中因意外事故受到伤害,伤亡群众演员及其家庭成员就不必在与剧组达不成赔偿协议的情况下,依民事人身损害请求权向法院提出费财费时费力的诉讼,而只需要行使工伤补偿请求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提出工伤待遇申请,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为工伤,就可以根据工伤保险相关法律规定获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法定工伤补偿金,从而使伤亡群众演员及其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地保护。

参考文献:

[1]田思路,彭浏诚.论使用从属关系下非典型劳动者保护的多元化[J].中国劳动,2014(8):18—21.

[2]许建宇.雇佣关系的定位及其法律调整模式[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2):40—46.

[3]刘燕飞.中国群众演员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6(Z1):206—207.

[4]耿黎明.横店影视城“横漂”演员之现状研究[J].山东青年,2015(10):92—93.

第10篇

1、制片人(Producer),一般指影视剧制片生产制作人。 全权负责剧本统筹、前期筹备、组建摄制组(包括演职人员以及摄制器材的合同签订)、摄制资金成本核算、财务审核;执行拍摄生产、后期制作;协助投资方国内、外发行和国内、外申报参奖等工作。

2、制片人是剧组的主宰,摄制组的最高权力者,既有权决定聘用优秀成员,也有权开除在剧组违纪行为的成员。从片子的形成到片子的上映,是全片贯穿的核心 。也有的影视公司的老板或投资方在影视剧中署名制片人职务。

(来源:文章屋网 )

第11篇

一、“影贷”现状分析

(一)“影贷”需求分析

中国电影的发展相当迅速,成为继美、日、英、法、和印度之后,世界第六大电影市场。可是,国内大多数中小影视企业还是难以满足严苛的上市条件。现阶段,受限于融资渠道,“影视贷款”成为了影视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

(二)“影贷”供给分析

各大银行近年来开始将文化产业作为重点之一,积极发挥金融优势,创新金融产品和模式,为文化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如截至2012年9月末,北京银行已累计发放文化产业贷款430亿元、2600余笔,3年增长了300倍,先后支持了700多家文化创意企业。由于现有“影贷”模式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具有很高的风险,所以很多银行依然不轻易从事“影贷”业务。

二、“影贷”模式风险分析

(一)“影贷”模式

目前来说,可行的“影贷”模式存在以下几种:

“担保公司+个人无限连带责任”。由于缺少有形资产以及无形资产难以评估的问题,最开始银行往往要求保险公司对 “影贷”进行高额度担保,与此同时,也要求相应公司的负责人或其他相关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责任人的房产、有价证券、个人资产、股权等都要质押。

“版权质押+专业评估”。银行借助专业评估机构(如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版权评估中心)对具体电影项目进行评估测算,以企业自主著作权作为主要担保方式,面向中小电影公司发放贷款,用于满足公司电影项目的前期投入、后期制作、上映销售、衍生品开发、营销推广等整个经营过程的正常资金需要。

“政府专项资金+信用担保”。目前,政府部门设立了相关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用于经认定的重点文化企业或文化项目的资助。由于有了信用担保以及政府支持,银行便可根据实际需求提供更多的贷款(一般按5倍计算)。然而现实中,“影贷”极少有采取这种方式的。

“预售合同+完工担保”。这种方式建立在电影企业的实力和信用基础之上,以电影供应链上的真实贸易为背景,把电影企业预售合同所产生的现金流为直接还款来源,并配合封闭贷款(指银行通过设置封闭性贷款操作流程来保证专款专用,借款人无法将资金挪作他用)等操作。

(二)模式风险

质押风险,无形资产作为质押资产的主体,由于我国目前缺乏完善的版权评估制度和系统的评估标准,对其的价值评估比较困难,具有较强的随意性,难以准确的衡量版权质押时真实的内在价值。其次,上映后影片票房及收视率决定着质押版权的价值,而这又非可控因素,因此,存在较大的价值缩水风险。

版权交易风险,一方面,与有形财产交易相比,知识产权的交易更专业化、复杂化。我国虽陆续出现了商标和技术专利交易平台,但交易范围有限,交易模式单一,无法满足需要。另一方面,由于现阶段法律尚不健全,银行质押贷款的风险无法覆盖。

现金流风险,现金流作为还款的第一来源,是银行放贷时注重考虑的内容,而现金流又主要取决于票房收入。而由于放贷之前作品还没成形,所以银行和投资者惯用的思路是历史分析,看看以往的成绩如何,而这又恰恰是风险所在。

无限责任,无限连带责任,是指无限责任企业的投资人除承担企业债务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额外,还需对企业其他投资人名下的债务份额承担的连带性义务,即当该投资人无力偿还其名下的债务份额时,自己有义务代其偿还债务份额。这无疑提高了门槛,给电影业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

三、“影贷”金融体系构建

在中国,银行一直是“影贷”最主要的资金来源。同时,占有着绝大部分资金的银行,积极寻求着投资领域。因此,构建风险共担的金融体系的核心就是分散和转移银行的贷款风险,使得银行“放心”地提供更多的贷款,促进影视产业的发展。

保险公司肩负着两个层面的保险任务――对银行贷款的保险和对影视公司(如人员、财产)的保险而再保险公司则可以通过同一公司多个保险项目的再保险以及多个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实现风险的二次分散,达到多层次保险的目的。

证券公司可以考虑将电影收入证券化,即信贷资产证券化。通过将证券化的产品推向市场,不仅可以获得支持影视发展的资金以及分散和转移,也可以通过市场对证券的反映,了解大众对于此次影视产品的预期,从而做出相应的调整,更好的满足市场的需求,减小未来的不确定性。

第12篇

作为国内首只涉足影视投资的信托产品,一壹影视信托的发行招致业内诸多讨论,继红酒、艺术品之后,影视制作能否成为信托文化投资的下一片蓝海,市场疑问不断。

8月21日,带着对产品的疑问,《投资者报》记者致电项目运作方之一的外贸信托金融一部,对方先表示需要请示领导,之后回答不接受采访。记者调查显示,大多外贸信托的财富热线员和客户经理对此了解不多,并推诿称已交由代销机构。

刚性兑付成疑

项目是否已经通过审核?上述产品人士表示,一壹影视信托目前已走完内部流程,到银监会只需事后报备,最终成立要看募集资金是否达到规模。

募资1~2亿元,期限36个月,8%的年化基准核算收益率,如果不是“固定+超额浮动分成”的收益模式,一壹影视计划对于高额信托投资者而言,显然没什么竞争力。“纯浮动客户不买,纯固定没有好的风控,所以必须拿出一个好的收益来吸引客户,同时有个固定的保本。”北京某三方机构的财富总监徐浪(化名)对《投资者报》记者说。

而对于这样一款无抵押无担保的轻资产项目,信托经理们所关心的就是,一旦出现亏损,信托公司是按照协议亏了就亏了,还是要“刚性兑付”?

就此,上述产品人士向本报记者表示,8%只是收益分配中定的指标,并不保证;然而,有信托人士表示,一壹影视实际是在信托投资型的外表下面内嵌了融资型固定收益的影子,而所设8%的基准利率就是明显的参考。

“影视行业风险较大,风控措施很难到位。”信托经理陈锋(化名)对《投资者报》记者说,“8%应该要固定兑付,虽然法律文件不会写得特别清楚,但只要给出了明确数字收益率,在实践操作中是需要到期兑付的。”

三大不确定

“传媒不懂金融,金融不懂传媒,国内有哪个影视基金赚钱了?”作为制片人和娱乐公司高管,刘磊(化名)对此深有感触。“出名的多,赚钱的少,面对一个轻资产行业,影视基金难募,是业内面临的一个很大的困惑。”

“私募影视基金的项目要是好赚钱,国家为什么不办?有原因的。”刘磊表示。

在记者的走访中,对于一壹影视信托的疑问远不止于此,另外还有三大不确定:第一,风控欠缺,杠杆过大。“没有任何预期风险抵押,产品主要风控措施是结构化9:1的A级:B级受益权分层。”中字头的银行系信托经理Sam说。

根据信托合同,在发行期满本信托计划募集资金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亿元(A级受益权与B级受益权对应信托资金比例为9:1),委托人不少于2人,且自然人投资者不超过50人,本信托计划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优先级的信托投资者出9,投资管理人即次级投资人出1的比例,次级对优先级资金的保障力度非常之弱。

“资金配比过高,B级是为了保障A级的安全,当然越多越好。”Sam解释道。而从刘磊的操作经验来看,这样的杠杆也极不合格,“人家都有9了,还要你那1吗?”

第二,投资目标不明确,能否成功实现是问题。从产品简介来看,一壹影视的投资选择中列出了诸多名导、名片、名编剧、名演员、名机构等,既没有具体的意向协议,又没有成功案例的披露,颇具“纸上谈兵”的意味。

“保障措施基本没有,全靠投资团队的分散投资。”Sam说。而在接触过私募基金的刘磊眼里,影视基金就好比中介,一边找钱,一边找剧本,报项目是一回事,能不能投成是另一回事,“前提是人用不用你的钱,好项目不缺钱,为什么要用你的钱?”

一壹影视投资项目不少于8个,但从信托计划预计募集的资金来看,刘磊并不乐观。“1.5亿才至多拍一个中等成本的电影,预募2个亿的信托能做什么呢?分散加磅的形式理论上行得通,但在实际操作中,一来主控不了项目,二来极有可能被拒绝,对于好影视剧来说,加磅会摊薄利润,资金又不多,谁乐意?”

面对这样的情况,上述产品人士也表示,一壹影视信托需要等到募集了资金,项目成立以后才能确定投什么,且也只有投完才有专门的投资合同。

第三,不确定因素居多,团队和成本难控。“影视投资涉及方方面面,集团背景、人员情况、电视网站认可度、政策风险等等。”2011年替另一影视公司忙活了半年影视信托失败的徐浪对此深有感触,“资金管理不规范也是个问题。房地产找施工队、买材料、拿地都是公对公,账目清楚;但影视投资,比如搭建舞台、找群众演员,全是现金,没办法监控资金动向。”

“就拿《南京!南京!》来说,赚钱的都是院线,投资商肯定没赚钱。”刘磊说。

影视信托风控难解决

作为新涉足的行业,投资影视信托无法解决的疑难居多,但投资影视的金融产品却并非没有先例。

“前几年的银行贷款,如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北京银行,都已经在尝试做了。之前的银行是对单部或多部影片放款,会控制票房分成账户,而这个产品按照基金化运作,是还没有完全确定的投资项目。”这是陈锋的疑虑。

一壹影视项目某种程度上给了徐浪一丝希望,也令他十分纳闷。“去年忙的一个电视剧信托,制片人、导演、剧本、演员等采购意向全搞定,资料模式一模一样,甚至更详细,我那商业模式、运营测算一目了然,当时找的中融信托,我、融资方、中融、担保公司坐在一起谈的,中融让担保公司作担保,但担保公司觉得无法风控,结果没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