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16 23:39:0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市场管理制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为了进一步发展市场经济,规范市场管理,确保本市场有一个良好的交易环境,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经营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2、经营者对摊位(门面房)进行调换或转租,必须到市场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未经许可擅自转租者,转租无效,市场所有权收取违约金50-200元,情节严重者收回摊位(门面房)。
3、市场内摆放商品应整齐有序,摊位、门市房外摆放货物不得超出划定区域,不得占用公共通道,不得超越明示线及影响其他业户经营。违者由市场所暂存其货物,并收取违约金10-100元和10元/天的货物保管费。
4、市场内不准乱搭乱建,违者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市场所有权收取违约金20-100元,情节严重者,收回摊位(门面房),剩余租金不退。
5、市场内不准下棋、打扑克、赌博以及从事与市场经营无关的活动,违者除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外,情节严重者给予停业整改1-7天。
6、破坏市场设施及财物并造成损失的,除按原价赔偿外,市场所有权收取违约金100-200元,并视情节给予停业整改。
7、租赁期间,如遇市场规划、修建、调整等,市场所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承租方自愿无条件服从,市场所将剩余期间的租金退给承租方,承租方不再作其他要求和补偿。
8、经营者应自觉保持市场卫生整洁。经营业户摊位前卫生实行门前三包,发现门前、摊位前脏、乱、差,除当即责令其清除外,并有权收取违约金5-20元。
9、业户经营产生的垃圾必须装袋,交易结束时将垃圾投放于指定地点或自行带走,违者除责令消除外,每次收取违约金5-20元。
10、业户严禁向排污管道倾倒垃圾、污水等,以防排水管道堵塞,违者每发现一次收取违约金10-20元。
城东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入市经营人员应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市场所和有关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和培训;有拒卖过期、有害、有毒等不合格食品的义务。
2、市场实行商品准入制度,对不合格食品、蔬菜等,市场所有权采取禁止入市经营、暂存、销毁等措施进行处理。
3、入市经营业户须在摊位(门面房)确定后30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逾期不办理者市场所有权收回摊位(门面房)。
4、经营业户不得销售过期、变质、有害、有毒等食品,违者市场所有权对不合格食品进行暂存、销毁、停业整改,情节严重者报工商、卫生部门处理并收回摊位(门面房)。
5、蔬菜经营业户应自觉接受卫生部门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经营。未经检测擅自入市经营的,市场所除责令其检测外,有权收回摊位(门面房)。对检测有问题的蔬菜,市场所有权进行暂存、销毁处理。
城东农贸市场治安消防管理制度
1、市场内严禁打架斗殴、相互吵骂、酗酒闹事、欺负外地客商、扒窃钱物、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等,违者停业整改。情节严重的,除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外,市场所有权收回摊位(门面房)。
2、市场经营业户应服从管理,遵守市场规章制度,不得无理取闹、打骂、侮辱工作人员、扰乱市场秩序、妨碍或阻扰工作人员正常工作,违者除移交关部门处理外,市场所有权收回摊位(门面房)。
3、市场内门市房必须配备合格的(4公斤以上、ABC型干粉)灭火器。公共消防设施、器材除抢险救灾外,任何人不准损坏或动用;不得遮挡、圈占、埋压消防设施,违者除责令整改外,市场所有权收回摊位(门面房)。
4、不准擅自改动用电线路和安装使用大负荷电器等,违者予以停电,没收电器设施,并收取违约金50-200元。
5、市场内严禁烤火、焚烧物品,违者除责令整改外,市场所有权收取违约金10-200元,情节严重者,收回摊位(门面房)。
第一条为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繁荣和发展技术市场,加速技术成果转化,维护技术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技术市场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交易活动、技术交易服务以及与技术市场相关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技术交易活动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技术交易服务包括技术交易场所服务、技术交易经纪服务、技术交易咨询服务、技术评估服务、技术信息服务等。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技术市场环境,加强对技术市场的培育和扶持,引导技术市场健康发展。
第四条市、县科学技术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培育和引导技术市场工作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第五条市、县科学技术行政机关应建立专门的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市、县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地区内技术市场、技术交易机构、技术合同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市、县科学技术行政机关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组织技术交流、交易活动和技术市场管理,以及技术市场的宣传、培训、理论研究和法制建设,支持技术市场发展,促进和繁荣技术市场。
第七条市、县工商和税务等有关行政机关,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技术市场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扶持技术市场的发展。
第八条市、县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应定期进行技术市场的统计和分析,并报送主管部门,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第二章技术交易服务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和网络化的技术市场服务体系。
鼓励建设和完善技术市场信息网络平台,收集、技术成果供求信息,拓宽信息渠道,实现技术交易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条积极鼓励、支持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和社会力量通过多种形式创办各类技术交易服务机构。
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包括为技术交易提供专业交易场所、技术信息、技术论证、技术评估、技术经纪、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等专业化服务的各类组织。
第十一条成立技术交易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与机构业务活动相应素质和数量的专职技术人员;
(二)有明确的技术交易、技术交易服务方向和经营范围;
(三)有与专业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资金、工作条件和固定办公场所;
(四)有明确的工作章程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成立技术交易机构,应当依法注册或登记,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国家对其资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技术交易机构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后,予以公告,并向当地税务行政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四条技术交易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开展技术交易活动。
第十五条鼓励技术经纪人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并依法保护技术经纪人的合法权益。技术经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技术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应当将定约机会和交易情况如实、及时地提供给当事人各方,真实反映当事人各方的履约能力、知识产权情况,按照约定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协调技术合同的全面履行。
第十六条在技术交易机构中从事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1年以上(含满1年)的专业科技人员,符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均可申报评定相应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第十七条技术交易机构就人员和经营情况向市、县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及主管单位填写年报。
第十八条鼓励技术交易服务机构按照自愿、平等、公开的原则依法组建行业协会。
各类技术市场行业协会应当依据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并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以及执业技能等自律管理,保护技术交易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间的有序竞争。
第十九条举办全市、县范围的技术交易会或与外省市联合在我市、县举办的技术交易会,由举办单位向市、县科学技术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市、县科学技术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
申请举办技术交易会经批准后,举办单位应持批准通知向当地工商管理行政机关备案,并按批准的规格和要求开展筹备工作。
举办单位在技术交易会结束后1个月内,写出总结报告,并报市、县科学技术行政机关。
第三章技术市场秩序
第二十条技术交易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订立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是指法人之间、法人和公民之间、公民与公民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
合同文本提倡采用科学技术行政机关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格式应当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条款。
第二十一条技术合同内容由各方当事人约定,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如实反映技术交易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中有弄虚作假的应对其后果承担责任。
技术交易的价款或报酬由交易各方协商议定,也可参照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决定。
技术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公证机关按国家规定收取公证费。
第二十二条技术市场买卖双方可以直接交易,也可以通过中介方交易。
技术交易活动可以采取举办技术成果交易会、洽谈会、信息会、科技集市等多种渠道进行,也可以通过常设技术交易场所、网上技术市场、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拍卖、技术招标、技术引进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在技术交易活动中,卖方应当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其技术的真实性;中介方应当保证自己所提供技术信息的真实性及其来源的合法性;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技术,支付费用。
第二十四条在技术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垄断技术和妨碍技术进步的;
(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技术权益的;
(三)冒充专利技术的;
(四)作虚假广告宣传的;
(五)以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签订技术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技术合同争议或其他合同中有关技术交易纠纷,当事人可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请求调解,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
第四章合同登记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本市实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制度。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后,当事人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待遇。未经认定登记或不予认定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优惠待遇。技术交易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自愿原则。
经省科学技术行政机关确认公告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负责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第二十七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其主要事项是:
(一)对是否属于技术合同进行认定;
(二)进行分类登记;
(三)核定技术性收入。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自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认定登记决定,并发给认定登记证明。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涉及国家秘密及当事人商业秘密的技术合同,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八条以技术成果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技术转让合同登记;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为内容的技术承包合同、技术产权交易合同,可以根据合同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予以认定登记。
纳税人持技术合同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认定登记手续后,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手续。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税收优惠。
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暂免征收所得税。
第三十一条技术交易机构可从技术交易纯收入中提取技术交易奖酬金奖励有关人员,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二条鼓励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的前提下,业余兼职开展技术研发或从事技术交易活动。在业余兼职研发或从事技术交易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由本单位和兼职单位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转让技术职务成果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规定,对该技术项目直接完成人给予奖励。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通过编造虚假技术合同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由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其认定登记证明,科学技术行政机关并可对当事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享受的税收等优惠,由有关部门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在技术交易活动中,提供虚假技术和技术信息的,由工商管理行政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科学技术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认定登记职能并予以公告:
(一)违反规定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
(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反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技术市场管理中、收受贿赂、或者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城市、农村、牧区,根据实际需要和群众要求,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在适当地点开放牲畜市场。
第三条各地区和各主管部门必须保证完成国家的耕畜、种畜、菜畜的收购和调剂计划任务,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
社队、国营农牧场在完成交售任务后的多余牲畜和社员自养的牲畜,可上市出售,进行余缺调剂,品种交换。
外省社队,国营农牧场和社员个人,持公社以上主管单位的证明,可上市出售牲畜,进行余缺调剂,品种交换。
第四条经核准发证的全民、集体和个体所有制饮食业,可在市场上采购菜畜。
第五条进入市场交易的牲畜,只准自养自销,自购自用和饮食业自用原料,严禁转手倒卖,从中牟利。
第六条各地供销社或民贸公司,要积极参加牲畜市场交易活动,吞吐牲畜,平抑物价,发挥对市场的调节和领导作用。
第七条省内各州、县之间的牲畜调剂,按政府计划自行办理。调入地区以县或公社为单位,赴调出地区办理牲畜调运手续。
第八条计划外的采购,外省的须持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证明,省内和省际毗邻地区持公社证明,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分别由归口部门办理。
第九条计划内采购的牲畜出省外运,种畜由畜牧厅、出口的菜畜由外贸局、耕畜由省农牧生产资料公司办理准运证;计划外采购的牲畜,凭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手续办理外运。
第十条牲畜市场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牲畜市场管理部门可雇用交易员、协助双方成交、按成交额收取百分之一的交易服务费(买卖双方各付百分之零点五)。雇用人员工资在交易服务费中列支。坚决取缔黑经纪。
对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或没收其牲畜的单位和个人,财税部门不再征税。
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所有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转让、租赁、互换、抵押等有关活动(以下统称房地产交易)的管理。
凡无合法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证件的、有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纠纷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已批准拆迁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限制产权转移的房地产、国有拨用房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房地产,均不得进行交易。
第三条房地产交易,应遵守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细则;
(二)审核、办理房地产交易登记手续;
(三)审批、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按分工负责对房地产的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
(五)依法查处房地产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负责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土地、城建、国有资产、财政、税务、工商、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协同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有依法从事房地产交易活动的权利,并有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依法管理和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有关税费的义务。
第二章房地产转让
第六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交换、合并、赠与、继承、抵债、兼并等形式转移房屋所有权连同相关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以房地产投资与他人合作开发房地产的,视同房地产买卖。
第七条凡持有市政府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单位自管房产、房产部门直管房产、私有房产、军队房产、中外合资房产、外国独资房产及国家允许的其他房产,连同相关土地使用权,均可依法有偿转让。
第八条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房地产和下列房地产不准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土地的;
(二)设置抵押、典当等它项权利,期限未满的;
(三)商品房未办理预售许可证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有限产权未满五年的。
第九条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房屋所有权连同相关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双方当事人须按规定到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办理立契、过户手续,缴纳有关费用,并按规定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属变更手续。
第十条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当事人除须具备《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双方身份证明外,还须按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件:
(一)买卖房屋的,须持买卖协议书或商品房销售合同及付款收据。
(二)交换房地产的,须持交换协议书。
(三)继承房产,属法定继承的须有确认继承权的公证书,属遗嘱继承的须有有效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还应有弃权证明。
(四)赠与房产的,须持协议书、公证书。单位赠与的,还须持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证明。
(五)合并、兼并房产或以房产抵债的,须持双方协议书;国有房产合并、兼并、抵债的,还应有国有资产产权管理部门的审批手续。
当事人委托人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的,必须出具合法的委托书。
第十一条当事人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必须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的商品房,应当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交易,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除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由市房屋开发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经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上报审批。准予转让的,受让方应当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凡住宅(不含商品住宅)、国有工业建设用地及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转让房地产报批时经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十四条转让房屋所有权连同相关土地使用权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出售直管公房,须报房地产市场主管部门批准。
(二)出售以各种形式补贴购建的有限产权房产,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出售已出租的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若租期未满,则必须征得承租方同意并由买方与承租方办理过租承诺手续。
(四)出售共有房产,须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五)优先购买权享有者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作出答复,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三章房地产租赁
第十五条房地产租赁,是指房地产权利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地产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使用并支付定租、按期返还的行为。其方式主要包括:
(一)出租房屋使用权连同相关土地使用权和整体出租柜台、橱窗的;
(二)出租土地使用权的。
因联营、承包经营等使房屋、土地及其附着物的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按租赁管理。
第十六条除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房地产和有倒塌危险的房屋外,均可出租。
第十七条租赁房地产的,当事人须按规定签订租赁契约并到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办理租赁登记手续,当事人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双方身份证明;代办登记手续的,还应出具当事人合法的委托书。
当事人办理租赁登记手续时,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九条租赁双方必须严格按契约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违约或进行其他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活动。
(一)出租人须按约定的时间将房屋交付承租方,逾期交付或不能交付的,应支付违约金;给承租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二)出租人对出租房屋负有养护和及时维修的义务,因维修不及时造成承租人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承租人应按约支付租金,不得拖欠或拒付,逾期支付不超过六个月的,除补交租金外,还应支付违约金。
(四)承租人要爱护租用的房屋,未经出租人及有关部门同意,不得拆改。因乱拆、乱改造成房屋及附属设备损坏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五)承租人确因生产、营业需要改变房屋用途或对房屋改修、装璜时,应征得出租人同意,并修订契约,报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备案。
(六)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转让所租房屋。确需转租转让的,应征得出租人同意,并到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七)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主动迁出,如需继续租用,应提前三个月向出租人提出,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继续租用的,应重新签订契约,并到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一、明确管理职能,全面贯彻落实《市场管理规范》中各项制度。
二、参与公司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的编制和公司重大决策的讨论。
三、执行公司决策层的决策事项,落实公司既定的任务和目标。
四、制定市场管理制度,规划市场长远发展。
五、组织对市场经营情况的调研工作,为公司的各种决策体提供依据。
六、制定市场管理部的年度、季度、月度计划,安排市场管理部的日常工作。
七、主持市场部工作会议。
八、检查监督市场管理部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并进行考核。
九、依据公司规定审核上货、换货申请,二次装修申请。
十、对商户、导购人员严重的违纪行为行使处置权或处置建议权。
十一、做好员工思想政治工作,创建团结、和谐的工作氛围。
十二、对所有的检查工作进行现场核实,彻底了解。
十三、严格执行公司《软件使用制度》,进行电脑信息化办公;对信息系统中相关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向上级领导出具统计报告和个人分析意见。
工作权限
一、依据公司规定,行使上货、换货申请的审核权和二次装修申请的审批权。
二、对商户的严重违纪行为的处置权和处置建议权。
三、依据市场部工作手册,对员工进行考核和奖惩,或提出相应的建议。
任职资格
一、富有极强的责任心,经济管理、中文、法律等专业学士学位,mba优先。
二、三年以上工作经验,两年以上本职务工作经验。
三、人品端正、业务精干、工作严谨、责任心强。
职业发展
可直接晋升的职位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可相互转换的职位
副总监、总监
可升迁至此的职位
部门主管
市场部经理岗位工作细则
一、主持市场部工作,带领市场部全体员工落实公司制定的管理目标、计划;
问题:全年度工作计划何时提出?管理目标是什么?
答:应当于每年的12月15日前出具,并经董事长会议同意后实施;管理目标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服务质量、商品质量、市场提升等。
二、市场部经理必须有高度的责任心,耐心,细心,能面对强大的工作压力,能够高速有效的处理突发事件,遇到问题要保持冷静,疑难问题及时上报总经理,要有对问题的预知性,前瞻性。
问题:如何对预知性、前瞻性进行检查?
答:人事部将通过市场部处理具体事务、执行公司新制度等工作考核其预知性、前瞻性。
三、制定市场管理制度,规划市场长远发展。
问题:如何要求制定市场管理制度?
答:1、通过制定《市场管理规范》,提出建设性建议进行考核。
2、通过市场部制定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考核;
四、市场部经理应根据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进行分析总结,对旧的管理制度进行补充,不断完善市场的各项管理制度。如不能及时总结完善的,予以处罚100元;同时要根据市场的日常经营状况,对市场的长远发展提供一些意见和建议。如能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公司采纳的,予以奖励100元。
问题:如何判断是否总结完善各项制度?如何判断为市场长远发展提出意见、建议?
答:人事部将根据市场部处理日常事务过程中,如发现多次无据可依且具有一定不利后果的情况时,视为市场部经理未能完成本项职责;为市场长远发展提出意见、建议,以其被公司采纳的情况作为依据;
五、市场部经理要能及时地了解市场内的经营状况,定期(每月一次)对商户的商品销售情况进行考核,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商户将责令整改,如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整改完毕,特别是摊位内高档次商品的数量不足1/2或抄袭他人商品、毫无创新精神的商户,将根据具体情况提高租金标准直至清理出场。
在需要的时候要进行经营情况的专项调研,为公司的决策提供依据。如不能按要求进行的,予以罚款100元。
问题:多少时间、如何对商户的商品销售情况进行考核?
答:每月对商户销售情况(每个楼层至少10家,以情况最恶劣开始考核)进行考核,具体见附件1《商户销售情况考核表》。
六、根据公司长远管理目标以及市场部实际情况,制定市场管理部的年、月度计划,安排市场管理部的日常工作。如不能及时按要求制定工作计划的,予以处罚100元/次;同时应对市场部的日常工作做出合理安排,保证计划的按时保质完成,并在月底对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需现场核实的应进行现场核实。如不能认真进行检查的,予以罚款100元/次。
问题:月度计划何时出具,是否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答:每月月底向办公室出具下月《月度工作计划表》,同时提交上月工作计划完成情况检查报告。详见附件2《月度工作计划表》。
由于各部门出具的月度工作计划表均为草案,须经董事长例会讨论确定后执行。人事部将依据部门出具的月度工作计划表被修改的程度考核市场部经理的水平与能力。
七、对商户、导购人员的严重违纪行为,如超过楼层经理的管理权限,市场部经理要对违纪事实及时进行了解,在审核无误后,按《市场管理规范》的要求严格行使处置权,如不能及时予以处理的,给与罚款100元的处罚,对于超越自己权限的违纪行为,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并出具处罚建议,如不能及时予以汇报并出具处罚建议的,予以处罚100元。
问题:对超过楼层经理管理权限的违纪,应当如何审批?
答:应当按照市场管理规范的职权进行审批,同时对于自己无权审批的仍要及时上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关键词:农贸市场 管理 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8-250-01
农贸市场是社会公共事业的组成部分,事关民生大计,与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是文化建设工作的重点。做好对集贸市场的管理工作,对于促进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政府形象等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近日召开的浙江省农贸市场工作会议上,浙江省政府更是明确了农贸市场“民生性、公益性、社会性”的新定位,把它作为一项民生工程来抓,将“三保”(保供应、保物价、保安全)作为农贸市场提升发展的新目标,使浙江老百姓的菜篮子拎得更轻松、更放心,体现了政府对抓好这项民生工程的充分重视。
一、农贸市场管理的现状
农贸市场管理问题可谓由来已久。近几年,在浙江省余姚市政府的高度关注和大量资金、人力、物力的投入下,余姚市农贸市场面貌得到了极大改善。然而,“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农贸市场管理还是呈现出与余姚市快速发展的经济和日新月异的城市面貌格格不入的弊端。一是市场环境脏、乱、差,成为市容黑点;二是市场消防和食品安全问题突出,隐患极大;三是场内外产权归属不一,城市管理难度加大;四是市场管理粗放,服务创新意识不强,体制不完善,经营无序。
二、农贸市场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市场规划布局不够合理。一是农贸市场的网点设置不够科学。辖区主要农贸市场多是沿用了过去城乡自由摆卖的集市点,但随着城市化的发展,这些市场周边早已是车水马龙、超市林立的中心地段,货运交通瓶颈十分突显,严重挤占了农贸市场的生存空间。二是农贸市场功能划分不够清晰。除室内鲜菜肉品市场外,辖区多数农贸市场具有综合市场功能,除经营农产品外,还兼营工业产品、咨询服务和餐饮行业。因此,从目前经营范围上来区分农贸市场已经没有现实意义。三是农贸市场场内布局不够规范。有的农贸市场档(铺)数量多,但档(铺)面积设置过小,存放(或摆卖)货物经常占道;有的把农民自产自销区设置在停车场或垃圾堆放点旁,引发占道经营和消防安全等问题。
2.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管理难度加大。余姚市大部分农贸市场,在规划定点后的建造过程中,房产商为了尽快获取回报,所以把周边的以及市场内的门面房,全部抛售给私人,产权属个人所有,有些市场的主体实际上就是一个大棚。这样给农贸市场的管理工作增加很大的难度。一方面是市场主体不能有效协调各门面房业主,进行统一布局和统一管理,造成门面房业主各行其是,导致有些市场经营是五花八门。其次是有些市场主体,按照政府的要求,对农贸市场进行标准化改造,但是遇到了私人门面房业主的百般阻扰,他们不但不肯出资,而且还不愿意配合,有的甚至强烈反对,集体上访。
3.监管主体不明确。按照《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和《宁波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贸、工商、公安、城管执法、卫生、规划、环保、农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都有对集贸市场的监管责任,但由于多方面原因,导致农贸市场谁都有权监管,但谁都没有管好、没管到位,没有形成监管合力,造成现在八个部门“齐抓共管”反倒不如以前工商一个部门管得好。
4.管理制度不够落实。农贸市场管理人员奇缺,制度落实难度较大。据统计,余姚市农贸市场普遍存在管理人员不足的问题。另外,家族式管理农贸市场问题比较突出,管理水平较低。绝大多数的市场管理员与市场开办者都有些沾亲带故的关系。在人才培训方面,曾参加过有关部门管理培训学习的市场管理员,寥寥无几。近两年来,市场方面的各项制度也下发了很多,但落实的效果不明显。笔者认为很大的原因是由于市场管理方面人才奇缺,市场开办者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市场管理人员的培训不多,重视不够。
三、切实提升农贸市场管理质效的相关对策
为了有效解决农贸市场存在的诸多问题、切实提升管理质效,有必要从四个方面入手,既要抓空间规划,也要抓有效监管;既要抓体制机制,也要抓人员素质,形成一个监管有力、资源有效整合的良好局面。
1.制定科学的改造规划,加大投入,改善市场经营环境。农贸市场是公益性事业,关系大众民生。对农贸市场进行升级改造是城区居民生活的强烈需求,也是物畅其流的迫切要求,更是改善城市形象的重要举措,迫在眉睫。要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政府应将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列入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老市场升级改造。一是对综合批发市场进行改造,对重点农贸市场重新布局,合理分区,完善电子显屏、食品检测仪等配套设施,做好亮化、美化工程。二是对条件成熟的小市场进行超市化改造,旨在解决脏、乱问题,提升市场档次,提高经济效益。三是对顶棚式市场进行改造,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钢架结构进行加固,更换屋面玻璃钢瓦等。通过科学规划有序开展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改善农贸市场经营环境。
2.设置统一的管理机构,理顺关系,建立顺畅的协调机制。借鉴兄弟省市的市场管理经验,成立专门的市场管理机构。以分管副市长牵头,以市场开发服务中心为主体,该管理机构独立运作,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全市农贸市场近期和中长期建设规划;负责市场物业经营管理的指导;负责开发建设新市场和简易菜场的升级改造,负责开展多种经营,为经营户提供信息、储运等有偿服务;负责秩序卫生、消防安全、社会综合治理的业务指导。通过理顺各市场间业务管理关系,建立顺畅的协调机制,解决因缺乏统一管理而出现的种种问题,促进城区各农贸市场又快又好地发展。
3.健全规范的管理制度,强化监管,提升市场管理水平。针对农贸市场脏乱现象,市场产权单位和职能部门要强化管理。一是建章立制,完善“市场卫生管理制度”、“市场秩序管理制度”、“门店摊位租赁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市场有章可依。二是规范行为,制订市场经营活动标准规范,实行划行归市,经营分区,市场内各类牌匾做到美观醒目,规范统一;各类商品上台摆放,活禽入笼,水产入池,熟食带罩,净菜上市。三是加强监管,相关职能单位要切实提高自身执法水平和能力,充分发挥职能,对市场内欺行霸市、缺斤少两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四是做好服务,市场产权单位做好卫生保洁工作,及时清扫垃圾,确保市场通道畅通、路面无渍水。通过加强监管努力提升市场管理水平。
4.探索有益的管理思路,整合资源,破解市民买菜难问题。一方面进一步加大集贸归市专项整治力度,强制经营户入市经营:一是狠抓“退路入场”工作,城管、市场中心组成工作专班,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马路市场重拳出击,发现一处取缔一处,力争整治一处好转一处;二是规范“农贸路边店”,工商部门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在办理《营业执照》时严格控制总量。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大农贸市场建设力度,引导经营户入市经营:一是加快简易菜场的升级,对菜市场进行改造,添置必要的服务设施,安排专人进行卫生秩序管理,逐步规范其经营行为;二是开展新兴居民区小农贸市场建设;三是推动社区农贸超市建设,在人口密集的成熟社区尝试建设农贸超市。通过合理整合多种社会资源,把农贸市场建到市民门口手边,建立起简易菜场、农贸市场和超市兼容并存的多层次市场格局,破解市民买菜难问题。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上级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整顿、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因地制宜,讲求实效”为原则,以“城乡安全,人身安全,社会安定,人心安定”为目标,按“先整治后规范”的思路,整合我区执法资源,加大对燃气市场的整治规范力度,努力形成长效管理机制,确保社会的公共安全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齐心协力,开展燃气市场整治专项行动
针对目前我区市场流通的不合格钢瓶较多,违规经营、违规充气等现象较为突出的实际情况,各有关部门要联合开展一次大规模清查整治专项行动,重点整治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燃气站点、零售部门、到期未检钢瓶、报废钢瓶以及无品牌、无检验标志、无出厂时间的钢瓶等,查处各种违规充装行为,完善公用瓶和品牌瓶经营管理制度,督促指导燃气企业建立健全自身及所属销售网点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燃气市场主体行为和市场秩序,确保瓶装燃气使用安全。
三、齐抓共管,努力形成规范市场管理的长效机制
燃气经营管理线长面广,涉及部门多,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人身安全,因此必须建立*区燃气市场联合执法协调小组,促使有关职能部门各尽其责,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抓好、管好燃气市场。
(一)成立*区燃气市场联合执法协调小组
*区燃气市场联合执法协调小组由陈文强副区长为召集人,区府办副主任林三岳、区建设局局长陈灿军为副召集人,成员单位由区建设局、质监局、物价局、*分局、*消防大队、交警大队、规划与国土资源局、交通局、工商局、安监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监督我区燃气市场管理和执法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建设局,由区建设局副局长陈万鹏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二)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
区建设局:对全区燃气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燃气市场;执行国家和省关于燃气行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组织、协调、监督相关管理部门开展管理活动;监督、指导燃气企业及充装站安全管理制度建设,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查处燃气经营和使用者的违规行为;组织实施并调整《*区燃气专项规划》。
区质监局:对区燃气行业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实施安全监察,查处违规使用燃气压力容器和充装设施行为,建立和落实容器、充装站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大力推行和完善公用瓶和品牌瓶经营管理制度。
区安监局:会同各燃气管理部门加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储存、经营场所等的查处工作。
区*消防大队:对全区液化石油气充装站、液化石油气零售门店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对燃气经营使用者进行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提高行业消防意识,定期不定期组织行业消防培训;督促行业落实消防责任制、建立行业消防档案和消防抢险应急队伍,并做好燃气消防队伍的应急训练工作;依法查处违反行业消防行为。
区*交警大队:加强对进入本区道路交通运输的液化气车辆检查,对违法运输行为予以查处。
区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做好燃气充装站的规划选址和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查处燃气站点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
区工商局: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核发燃气经营营业执照,协助查处违规经营行为和整治规范燃气市场。
区交通局:加强对出入本区的瓶装液化气车辆实施检查,对无危险品运输资格从事液化气运输或者危险品运输车辆超出经营范围非法运输液化气气瓶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三)协调小组工作机制
联席会议制度。燃气市场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每季召开一次,由召集人负责召集,汇报开展燃气市场管理执法情况,协调各部门管理、执法中的有关事宜;联席会议作出的工作部署和决定,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本部门主要领导报告,并抓好落实;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报告协调小组办公室。必要时经协调小组召集人同意,联席会议可以通知各镇(街道)有关领导和成员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负责人参加。
日常事务协调制度。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成员单位之间日常事务协调工作。
网络协调制度。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和联络人员,建立联合行动的协同和日常工作的联系网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管理措施和责任制,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分工明确,协作有序,监管有效,确保安全。要强化源头管理,重点打击非法运输、非法储存和非法充装液化气的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打击非法经营液化气行为,建设“平安*”和“和谐*”。
(二)上下联动,构建管理网络。各镇(街道)要切实加强辖区内燃气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积极配合区有关职能部门查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做到上下联动协作,形成网络化管理。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市场经营管理和场内经营行为,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秩序,保障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和商品购买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交易市场,是指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场内经营者集中进行现货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经营管理者,是指依法设立,利用自有或者租用的固定场所,组织场内经营者集中进行现货商品交易,从事市场经营、服务和管理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的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市场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现货商品交易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自产自销的农民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经营管理、场内交易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各类商品交易市场规划和规范的协调、指导和管理。
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对本行业商品交易市场进行指导和管理。
各级工商、卫生、税务、质量技监、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价格、城市交通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商品交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区县、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的商品交易市场的规划和设置进行协调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区域内商品交易市场的周边环境和秩序进行管理。
第六条(原则)
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应当遵循活跃流通、方便市民和合理布局的原则,符合设置条件;重要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实行规划调控、择优授予经营权。
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应当实行提供服务与实施管理相结合,明确经营管理者的市场管理责任。
场内经营者在商品交易市场内从事商品交易活动,应当信守承诺、合法经营、正当竞争,不得侵犯商品购买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
第七条(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条件)
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市场选址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并达到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的要求;
(二)有与交易的商品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和配套设施;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管理资格的市场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置商品交易市场不得占用道路和绿地、林地,不得给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明显影响。
各类商品交易市场设置的具体条件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征求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意见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重要商品交易市场的规划管理)
本市对食用农产品市场等重要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实行规划管理。
其他需要实行规划管理的重要商品交易市场,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市场布局规划的编制)
市场布局规划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或者协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市场布局规划应当包括商品交易市场设置的数量、区域、方位、规模和功能等基本内容。
编制市场布局规划,应当征询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
第十条(市场经营权的公开招标)
重要商品交易市场的市场经营权,应当依照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
公开招投标的具体操作程序,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取得的市场经营权不得转让。
第十一条(食用农产品市场的规划管理)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布局规划,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卫生行政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以零售为主的食用农产品市场的布局规划,由区、县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市级商业中心不得设置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以其他商品交易市场名义开办的市场内,不得从事食用农产品交易。
第三章市场经营管理者
第十二条(登记注册)
申请从事市场经营管理活动的,应当在其筹备设置的商品交易市场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设置条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市场经营管理者在登记注册地以外从事市场经营管理活动的,应当在其筹备设置的商品交易市场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设置条件后,向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市场经营管理者的企业名称中,行业部分应当标明“市场经营管理”字样。
不从事市场经营管理的企业,其名称中不得使用“市场经营管理”的字样。
第十四条(申请开业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
市场经营管理者申请开业登记,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提交的材料外,还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符合消防、卫生、治安、环境保护等要求的证明材料;
(二)符合规定用途的房地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三)符合规定的市场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食用农产品等重要商品交易市场的市场经营管理者申请开业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市场经营权中标通知书。
第十五条(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市场经营管理者变更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经营期限等,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市场经营管理者歇业、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应当及时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制订和实施市场管理制度)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制订各项市场管理制度,定期在本市场组织检查市场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七条(维护经营场地和设施)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维护市场内各项经营设施以及消防、卫生、环境卫生和安保等设施,确保相关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八条(进场经营合同的规范指导)
市场经营管理者在与场内经营者订立进场经营合同时,可以参照进场经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双方依法规范经营的有关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式。
进场经营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订并推荐使用。
第十九条(督促场内经营者依法经营)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核验场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各类经营许可证。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督促场内经营者履行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管理制度,增强诚信服务、文明经商的服务意识,倡导良好的经营作风和商业道德。
第二十条(场内公示)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场内显著位置悬挂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各类经营许可证,公布市场管理制度以及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机构的地址和电话。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经营管理者负责对本市场内的违法经营行为、获得表彰奖励的情况以及经营活动中应当注意的事项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配置计量器具和协助计量检定)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配合质量技监部门对场内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进行登记造册,并组织场内经营者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督促场内经营者依法对计量器具进行日常维护。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市场内配置复验计量器具。
鼓励市场经营管理者为场内高价位的商品提供计量器具规范服务,统一出具量值数据。
第二十二条(市场交易情况的统计)
市场经营管理者负责统计市场交易情况,填报统计报表,定期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第二十三条(专用区域的划定)
以零售为主的食用农产品市场的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场内划定不少于本市场营业面积5%的专用区域,用于农民出售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或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经营食用农产品。
第二十四条(对场内经营者进行监督)
市场经营管理者不得为从事非法交易的场内经营者提供场地、保管、仓储、运输等条件。
场内经营者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立即制止和督促改正,并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配合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纠纷处理和赔偿)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市场交易纠纷调解处理的有关制度。
鼓励市场经营管理者建立消费者先行赔偿制度。场内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无法从场内经营者获得赔偿的,市场经营管理者有义务根据市场管理制度的规定,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
市场经营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负有赔偿责任的场内经营者追偿。
第二十六条(商品交易市场的终止经营)
市场经营管理者歇业或者其他自身原因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场内经营者,并与场内经营者结清有关财务手续。
实行规划管理的重要商品交易市场终止营业的,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提前一个月向授予其市场经营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委托市场管理服务)
市场经营管理者可以委托专业的市场管理服务机构从事市场管理服务。
受委托的专业市场管理服务机构从事市场管理服务的,不免除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承担的市场管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行业协会)
鼓励市场经营管理者自愿组成市场经营管理的行业协会,实行对商品交易市场的服务、自律和协调。
第四章场内经营者
第二十九条(依法经营)
场内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第三十条(亮证经营)
场内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依法应当取得的各类经营许可证。
农民在市场内出售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或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受前款限制,但应当持有有关证明,并在市场经营管理者划定的专用区域内经营。
第三十一条(经营范围)
场内经营者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越经营范围。
第三十二条(进货凭证的保存)
场内经营者购进商品的,应当检验商品质量,并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等,但农民销售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的除外。
特约经销品牌商品的,场内经营者应当向进货方索取授权证明。
第三十三条(购货凭证的开具)
场内经营者出售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商品购买者出具由本市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或者其他购货凭证。
第三十四条(重要商品销售台账的建立)
经营下列商品的场内经营者,应当建立购销台账:
(一)豆制品、肉类、粮食及其制品和电器产品等与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商品;
(二)钢材、化工原料、有色金属等属于重要生产资料的商品;
(三)属于驰名商标或者地方著名商标的商品。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擅自设立市场的处罚)
未经注册登记擅自设立、经营商品交易市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三十六条(超越经营范围的处罚)
市场经营管理者超越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市场经营管理者不履行管理职责的责任)
市场经营管理者未履行下列市场管理职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制订各项市场管理制度的;
(二)未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的。
第三十八条(市场经营管理者不履行监督职责的责任)
市场经营管理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并允许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组织或者个人进场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给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市场经营管理者为从事违法经营的场内经营者提供场地、保管、仓储、运输等条件或者采取纵容、隐瞒方式予以庇护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场内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场内经营者不履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义务,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适用的例外)
法律、法规、规章对有关商品交易市场的管理部门、布局规划、设置条件和监管职能等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商业企业租赁柜台的经营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现有市场的过渡条款)
本市现有商品交易市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进行整改。
一、做好商品交易市场的规划工作
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设置的规划管理,本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等作为需要市人民政府编制布局规划的商品交易市场,由市经委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予以确定并编制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商委等四部门制订的**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的通知》(沪府办[20**]**号)文件规定,继续推进实施。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的设置,由区(县)经委会同同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合理布局、方便市民”原则编制设置规划,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搞好商品交易市场登记注册管理
开办商品交易市场实行企业法人登记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的要求,做好本市商品交易市场的市场经营管理者登记注册工作。在核准市场经营管理者的企业名称时,应当核准含有“市场经营管理”字样的名称;不从事市场经营管理活动的企业申请含有“市场经营管理”字样的名称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市场经营管理者登记注册申请时,应审查市场经营管理者的注册地是否与其实际经营场所一致,如市场经营管理者在其注册地以外的其他场所从事市场经营管理活动,应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手续。
市场经营管理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二手车交易市场、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等需要市人民政府编制布局规划的商品交易市场的登记注册手续时,应当提交市经委出具的市场选址符合设置规划要求的证明文件;市场经营管理者申请办理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的,需要提交市场所在区(县)经委出具的市场选址符合设置规划要求的证明文件。市场经营管理者从事的经营事项中,如果涉及其他经营许可的,应当依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三、建立商品交易市场巡查和定期抽检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市场巡查制度,并按照各自职责对商品交易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商品交易市场内的商品质量实行定期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在商品交易市场内公示。
各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结合辖区实际,完善市场巡查和定期抽检制度,以市场经营管理者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的规范管理程度和违法纪录为依据设定标准,将市场分别认定为不同管理类别,并根据市场管理类别和商品重点、热点程度的不同,实施分类监管,开展不同频率的市场巡查和抽检,确保工作及时、到位。对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要依法查处。
四、加强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现场检测
本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认真索取和查验粮食、肉类、水产、蔬菜等食用农产品产地提供的质量安全检测合格证明,严格市场准入,对经产地检验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准予入市交易。同时,要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源头的质量安全追溯管理。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委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检测的项目和方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标准确定,检测结果至少保留半年。检测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已经批发交易销出的要立即追踪停售,并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从事的质量安全检测工作以及检测人员培训等相关工作给予指导和扶持。
五、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根据《条例》规定,各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开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商品交易市场设置情况等信息,并为公众查阅信息提供方便。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相关的商品交易市场内公布与本部门的监督职责相关的政务信息和管理机构以及派出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投诉举报电话。
六、制订实施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制度
根据《条例》对市场经营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实施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要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并督促商品交易市场制订并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制度,场内经营商品质量安全检查制度,经营管理活动场内公示制度,市场交易纠纷调解和赔偿制度,计量管理制度,市场交易统计报告制度,重要商品购销台账制度,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制度,市场治安管理制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建立的其它管理制度。
对市场内经营肉类、活鸡、豆制品、粮食以及二手车、危险化学品等商品的场内经营者,要建立商品购销台账,记录品名、进货时间、产地来源、数量等内容,索取供货方合格证明、生产许可证和强制认证证书,规范进货单位查验登录,加强进销渠道的可追溯管理。台账应当保存一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按照国家商务部制定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的要求,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应当按照市经委组织制定、市质监局的《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地方标准要求,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七、推荐使用商品交易市场合同示范文本
市经委会同市工商局制定《**市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合同示范文本》,在商品交易市场内推荐使用。市场经营管理者在与场内经营者订立进场经营合同时,可以参照该合同示范文本。在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二手车交易市场等专业市场内,按照市场的不同类型,推广使用《食用农副产品流通安全合同示范文本》和《**市二手车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等合同示范文本。
八、做好商品交易市场统计工作
为保持商品交易市场统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促进市场交易及管理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完善,区(县)经委负责做好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基本情况统计工作。各级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的管理需要进行专项统计信息调查。
九、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从业人员岗位培训
市经委和各区(县)经委要对开展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的培训工作。通过培训,使商品交易市场从业人员理解、熟悉《条例》,学习与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管理相关的公平交易、诚信经营、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自身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增强依法管理、依法经营的意识,提高规范服务和管理水平,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标准化建设。
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教材、大纲、师资培训与考核,组织市场经营管理者进行培训和考核发证,指导、协调各区(县)对场内经营者进行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各区(县)经委根据有关培训考核要求,组织商业教育培训机构和商品交易市场对场内经营者进行培训和考核发证。
十、加强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协同
一、搞好协调,确保职能平稳移交
这次监管职能移交,涉及菜市场近300个,其中还包括一部分涉及国有资产菜市场管理权限的移交。点多、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城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顺利完成移交工作。
各城区政府要主动与市级相关部门联系,无缝对接。一要建立专门的市场移交工作机构;二要召开区内的移交工作会进行安排部署;三要对菜市场监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确保11月16日前职能移交到位。对移交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认真分析,不回避不绕道,敢于逗硬解决,确保移交工作平稳推进,如期完成。市级有关部门要主动支持各城区政府做好移交工作。一是认真梳理各自的职能,形成一套监管手册提供给各城区政府;二是积极开展政策法规指导和咨询;三是有关垂管部门应督促要求各城区分局主动接受城区政府交办的任务,在菜市场监管工作中服从当地政府统一安排,履行好确定的职责;四是对市属国有资产菜市场的清理和管理权移交,由市国资委、公建办牵头,10月底以前完成资料清理摸底,11月底以前完成资产管理权移交。
二、提高认识,切实做到“三个到位”
菜市场的建设管理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这次,市政府下决心进行菜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将相关部门的职能集中放权到各城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行属地管理,就是为了解决以往菜市场监管过程中存在的“多头监管、无人负责”的问题。这是进一步强化菜市场监管的重要措施,也是市委、市政府为提高广大市民生活质量推进惠民行动和文明城市建设的重要举措。作为城市公益性配套设施和“菜篮子”工程的重要内容,抓好菜市场监管,改善市民消费环境,是各级政府必须认真解决的重要问题。各城区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充分认识职能监管移交的重要性,做到“放权到位、履职到位、监管到位”。
三、着眼长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菜市场监管是一个系统工程,各城区政府要抓住这次监管体制改革的机会,按照着眼长远、把握关键、认真研究、积极探索的原则,*“两个”关系、抓住“三个”关键、突出“四个”重点,逐步完善管理制度和手段,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两个”关系:一要*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三级与区级相关部门在菜市场监管职责上的关系,明确职责。各城区政府作为责任主体,首先要有专门机构负责菜市场的监管和组织协调;要按照“定人、定职、定责”的原则,详细划分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以及区级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建立目标任务考核制度,将菜市场管理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要在经费上给予保障,确保监管工作顺利开展。二要*菜市场监管与市场管理费收取的关系。按照“费随事走”的原则,城区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既要履行日常监管职能,又要承担市场管理费的收取任务。这就要求监管人员必须正确处理好监管与收费的关系,做到监管上严格标准、严把质量,费用收取上不乱收、不多收、不超范围收。
抓住“三个”关键:一要狠抓菜市场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以往,市级相关部门都有各自的菜市场管理制度。移交后,各城区政府要根据市级相关部门提供的监管手册,进一步整合和完善。市工商局上半年按照省局要求,在各城区进行了菜市场“三化”(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试点。从20*年开始,各城区政府要在市工商局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菜市场“三化”建设,力争利用3-5年的时间,使90%以上的城区菜市场达标。二要狠抓工作人员素质提高。人员素质的高低关系到菜市场的管理水平和质量。各城区政府要结合实际,以区为单位适时组织区政府、街道、社区、区级相关部门监管人员和市场主办方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学习。三要狠抓市场主办单位。采取有效办法,激励和调动市场主办单位的管理积极性,增强市场主办单位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提高市场管理水平。
突出“四个”重点:一是突出以经营主体资格监管为重点,加强对场内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加大对非法市场的打击,坚决取缔占道市场。二是突出以粮油、肉食品等商品质量监管为重点,按照“六查六看”的要求,建立健全重要商品索票索证、进销货备案登记制度。三是突出以经营秩序监管为重点,按照“划行归市、商品分类、分区销售、上台上架”的原则,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四是突出以市场环境卫生监管为重点,彻底改变脏、乱、差现象。
这次城区菜市场监管职能移交,体现了市政府加强菜市场建设管理的决心,希望各级、各有关部门倾力协作,顺利完成移交;也希望各城区政府在今后的监管工作中,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履职到位,全面提升我市菜市场的管理质量和水平,促进我市菜市场建设管理迈上一个新台阶。
市场经营管理者(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食用农副产品经营者(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食用农副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甲方允许乙方在本市场内从事_______(食用农副产品)交易活动,保证该类上市商品食用安全等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当核验乙方的经营资格,并建立档案。
(二)甲方应当建立确保食用农副产品安全卫生的市场管理制度,并根据政府部门的要求配置食用农副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检测设施,配备专业检测人员。
(三)甲方有权向乙方索取产品及原料检验合格证明,并按有关质量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定,对乙方经营的食用农副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状况负责抽检和管理。甲方应将抽检结果及时告知乙方,并在市场公示栏上予以公示。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置。因抽检、处置不合格产品而产生的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无相关检测设备的,以法定检测部门的检测结果为准。
(四)甲方禁止乙方销售并有权销毁含有“瘦肉精”等有害成分的畜禽产品和施用过甲胺磷等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来源不明或不合法的食用农副产品。甲方有权处置乙方上市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售和禁用的其他物品。
(五)发现乙方已出卖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双方均应及时采取措施告知买受人,积极消除隐患。
(六)乙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难以及时从乙方获得赔偿的,甲方有义务向消费者先行赔偿,并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办理证照(农民自产自销备案)等入场经营身份证明、交纳守约保证金_____元(人民币)等手续后,方可在甲方指定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乙方在本市场经营,应当自觉遵守甲方制定的管理制度、经营规则,并接受甲方监管。
(二)乙方保证自己经营的食用农副产品食用安全、质量合格,不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禁售的产品。乙方应保存并向甲方出示能够证明合法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等资料(农民自产自销农产品的除外)。
(三)特约经销品牌商品的,乙方应出示供货方的授权证明。乙方经营畜禽及其产品,应当从本市定点的屠宰场或批发市场进货,并应查验供货商携带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外省市出产的产品还应出示由本市指定的入境道口出具的运入证明、接受防疫检查合格和车辆消毒证明。乙方应保证进货的确认单和其他单证真实齐全、单证上的品种、数量与实际相符,并将单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向消费者明示。
(四)入场经营政府规定或甲方认定应当查检后方可上市的产品,乙方不得擅自销售,应先到甲方指定处申报,经甲方抽检或报有关部门检测合格的,方可在甲方指定区域交易。经甲方抽检为不合格的产品,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复检,但乙方须预付复检费用(复检合格的,返还复检费用)。
(五)乙方出售食用农副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购买者出具由本市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或者其他购货凭证。
(六)乙方经营豆制品、肉类、粮食及其制品等重要商品的,应建立购销台账(政府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甲方收到乙方退场请求并依法终止入场经营(租赁)合同,或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取消乙方入场经营资格的,双方应在合同终止之日或取消乙方入场经营资格之日起____天内,在扣除消费者先行赔偿金、违约方违约金等发生的费用后,按“多退少补”原则,结清守约保证金或押金。
第三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对乙方上市的食用农副产品应知或明知有毒有害或货源不明或不合法而未尽禁止、抽检、管理义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向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和由此产生的其他法律后果。
(二)乙方入场经营政府规定或甲方认为必须抽检的产品,乙方未按本市场规定申报或故意逃避抽检的;乙方伪造、私自涂改产品单证或单证上的品种、数量与实际不符的;乙方出售掺杂使假以及国家明令禁售产品以及应知或明知有毒有害或货源不明、不合法产品的,除承担法律和本合同规定的相关责任外,还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元。
(三)乙方违反市场管理制度和本合同的规定,经营的食用农副产品来自非合法渠道,或经甲方或政府部门抽检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1.教育;
2.销毁经抽检不合格的、有毒有害食用农副产品;
3.禁止来路不明或来自非合法渠道的产品转移,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4.要求乙方作出书面检讨,并可予以公示;
5.收取抽检和组织销毁、处置有毒有害食用农副产品的实际费用;
6.责令限期补足守约保证金或押金;
7.收取违约金;
8.暂停营业____天;
9.单方解除营业场所租赁合同或进场经营合同,取消乙方的入场经营资格(但不免除乙方应负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四)甲方滥用前项权利,采取不适当方式处理,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选择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_____人民法院。
第五条 附则
甲方选定合法的食用农副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标准,以及甲方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市场管理制度、经营规则和抽检工作规程,以及双方签订的营业场所租赁合同或进场经营合同是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其他通讯方式:_________
一、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通过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合理配置市场监管资源,规范市场交易秩序,提高行政监管效能,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努力实现“四个统一”,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
具体目标:在____年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示范点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将全市所有商品交易市场(商场)(不包含临时性、季节易的市场,不包括进入市场销售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农民)纳入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范围,力争在____年_月__日前全面完成任务。
二、职责分工
(一)健全领导机构。
市局成立全市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副组长:××、××、××、××;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局市场科,××任办公室主任。
各县分局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二)明确职责分工。
_、领导小组职责:审核全市商品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方案,组织对各单位工作落实情况的指导、检查、督查和考核验收,推广各单位的先进经验。
_、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全市商品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草拟工作计划,具体指导、检查、督查、考核验收。
_、市局信息中心职责:负责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软件的应用指导,配合省局相关处室做好系统维护工作,保证信息录入规范、畅通、安全。
_、企业注册监管科职责:负责对下级单位的企业(个体)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业务指导。
_、各县(分)局、万商工商所职责:
(_)引导、帮助、监督市场开办单位建全管理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市场管理制度;
(_)收集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户的信用信息,做好信息录入工作,并健全相关档案;
(_)完善信用评价机制,确定场内经营户信用类别,对商品市场信用类别提出初审意见;
(_)组织开展星级商位评比活动;
(_)按照信用分类开展监管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学习,广泛动员。
_、强化执法人员的自身学习。各级工商部门要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国家工商总局工商市字[____]___号、[____]___号文件、省工商局工商市字[____]___号文件及××市工商局工商市字[____]___号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重大意义,深入理解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内涵,增强工作信心,提高履行商品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职责的能力。
_、强化监管对象的宣传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行业例会等形式,向市场开办单位负责人、工作人员和场内经营户讲解《特别规定》、《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有关规定,介绍外地市场开办单位的市场管理经验,强化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户的责任意识、自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增强其参与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积极性、主动性,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明晰职责,健全机制。
_、明确市场开办单位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将市场开办单位的职责界定如下:(_)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及各类法律法规规章;(_)对场内经营户开展文明经商、诚实守信教育;(_)制定市场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_)建立业户档案和业户经营商品登记台帐;(_)审查业户经营资格,监督业户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法定责任和自律制度;(_)做好场内物业管理;(_)处理消费争议和纠纷;(_)开展农产品农残检测;(_)接受并配合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_)完善业户行业组织,开展各类争先创优活动及其他公益活动;(__)完成市场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_、完善内部管理运行机制。指导市场开办单位健全市场内部管理机构,完善各机构、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工作标准、目标考核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
_、完善市场经营管理制度
一是完善《经营者主体资格检查和档案管理规范》、《场内经营者信用奖惩制度》等经营主体管理制度;二是完善《经营者公约》、《品牌商品登记管理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场制度》、《农产品快速检测制度》等经营者自律制度;三是完善《日常巡场检查制度》、《进场商品台账管理和检查制度》、《违禁商品检查和清退制度》、《督促检查经营者索证索票制度》、《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示制度》等商品管理制度;四是完善《四级网站消费维权工作制度》等消费维权制度;五是完善《市场产品安全应急管理制度》等其它管理。
(三)采集信息,建立档案。
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建立三类档案。
_、建立市场开办单位档案。将市场开办单位主体资格情况、负责人情况、机构设置及工作人员情况、产权情况、市场规划布局情况、场地租赁情况、财务报表等基础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归档。要求县(分)局、工商所、市场开办单位各建立一套档案。
_、建立场内经营户管理档案。将场内经营户的注册登记情况、租赁合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参与培训及例会情况、市场检查情况、责任书签订及承诺情况等基础信息进行整理、归档,形成书式档案和机式档案。此类档案由市场开办单位建立。
_、完善工商所信用分类档案。在注册登记档案的基础上,由工商所完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和市场经营户动态信用分类监管档案。
(四)考核打分,确定类别。
_、做好市场内经营户的信用分类等级认定工作。借鉴惠农分局根据《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各工商所对场内经营户当年依法经营情况、被行政执法部门警示处罚情况、受有关部门表彰等情况进行全面的收集、整理、录入、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按照a、b、c、d四个信用等级提出初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综合社会各界意见后上报县(分)局审查;县(分)局在审阅相关材料和实地检查验收后确定各经营户信用等级;制作“三合一”牌匾,将营业执照、前置许可证件、信用等级综合在一张牌匾上,在各商位悬挂,接受社会监督。
_、开展“星级诚信商位”、“星级文明商位”评定工作。对场内经营者的信用等级确定后,在a级经营户中评选一星级、二星级诚信商位和三星级、四星级文明商位,分别用、、、符号表示。
_、开展市场信用等级认定工作。县(分)局根据工商所采集到的市场开办单位信息和场内经营户信用等级情况,按照省工商局《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指标(暂行)》及《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指标(暂行)说明》进行综合打分,根据打分按a、b、c、d四个等级提出初评意见上报市局,市局审核验收后按程序确定各市场信用等级。
(五)分类监管,提升效能。
_、对市场实施信用分类监管。除开展专项整治、接到投诉、举报或发现其他线索需要检查外。对a类守信市场,由工商所每季度整体性巡查一次,重点对市场开办单位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履行市场管理法定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对b类警示市场,每月整体性巡查一次;信用等级为c类失信市场,每__日巡查一次;对d类严重失信市场,每_天巡查一次。
_、对场内经营者实施分类监管。工商所对经营户信用分类确定后,要明确监管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巡查。对场内食品经营户每月巡查一次,对场内十大类商品经营户每季度巡查一次。对场内其他经营户除开展专项整治、接到投诉、举报或发现违法线索需要检查外,对a类守信经营户主要依靠市场开办单位管理和经营户自律,每年巡查一次。对b类警示经营户,以市场开办单位重点管理、工商所回访检查的方式进行监管。由市场开办单位加强日常教育和管理;工商所每月对警示问题进行一次回访,连续_个月未发现不良行为的改为每半年进行一次巡查。对c类失信经营户,以工商监管为主、市场开办单位管理为辅的方式进行监管。由工商所每月对存在问题进行一次回访,连续_个月未发现不良行为后,改为每季度巡查_次,由市场开办单位列为重点管理对象,加强日常管理。对d类严重失信经营户,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市场开办单位根据工商部门要求暂停或终止出租合同。
a类经营户出现不良行为后,需重新认定信用类别,按照新定类别进行监管;a类等级以下的经营户在一年内未发现不良行为的,重新评定信用等级,按照新定类别进行监管。
四、实施步骤
鉴于全市市场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分两批逐步实施。
第一批开展商品市场信用分类工作的市场有:××县的××农产品市场(原××蔬菜批发市场)、××购物广场、××市场;××家具广场、废旧物资收购市场、××市场、××市场;××市场、××市场、蔬菜果品批发市场。
第二批开展商品市场信用分类工作的市场有:××县的××集贸市场、××集贸市场;××市场、××市场;××集贸市场。
____年全市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分五个步骤进行。
第一步为制定计划阶段。各县(分)局要根据市局的工作方案于_月__日前制定本局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和任务,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工作措施,限定工作时限,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工作。
第二步为宣传动员阶段。各县(分)局要分别于_月__日前和_月__日前完成第一批和第二批市场开办主体和经营主体的宣传动员工作。
第三步为组织实施阶段。各县(分)局要分别于_月__日前和_月__日前完成第一批和第二批市场的信用分类工作,并按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
第四步为考核初验阶段。市局要分别于_月__日前和_月__日前完成第一批和第二批市场的考核初验,并于_月__日前写出全系统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初验报告,整理相关资料。
第五步为迎接验收阶段。__月_日起,全市工商系统要做好迎接省局验收的各项组织工作,对本辖区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各县(分)局要与__月__日前将工作总结上报市局,市局于__月__日前向省局上报总结。
五、几点要求
(一)加强协作,密切配合。
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涉及的部门多、业务多,工作量大。各局在日常工作中既要加强内部的协作配合,又要加强与卫生、质监等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共同做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
(二)搞好宣传,创造环境。
要争取宣传部门和各类媒体的支持,做好对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宣传报道和新闻监督,以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