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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申请书

时间:2022-07-05 19:22:4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预备申请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预备申请书

第1篇

入党积极分子表现优秀半年后可以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对象表现优秀一年后可以确定为预备党员。预备党员预备期为1年。

培养考察期1年,到期后召开党员大会举手表决通过后转为正式党员。前后至少需要3年时间。

1、考察对象。考察对象指已递交申请书,组织上对其本人、社会关系进行考察的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积极分子表现优秀,经组织审定可确定为考察对象。

2、预备党员。考察对象在党课培训、学习、考核、入党申请书审核通过后,才能正式进入预备期,这个阶段的党员称为预备党员。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一般从支部大会通过他成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一年后支部审议合格转为正式党员。

(来源:文章屋网 )

第2篇

一、基本情况

2013年,全镇共发展党员5名。在发展党员过程中,镇党委严格执行了县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发展党员和组织关系接转工作的通知》(组发〔〕11号)等文件精神,整项工作已纳入制度化、程序化、正常化轨道。镇党委及各党支部严格执行了发展党员必备程序和规范必备材料。

二、主要做法

(一)注重在基层一线发展党员,重点解决党员队伍性别、年龄结构等问题

在党员发展对象的确定、预备党员的接收等程序中,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基层党建工作:一是着力解决农村党员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党委与各支部签定了《三凤镇2013年党建工作责任书》,明确党员发展工作的相关要求和责任。二是大力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注重在两新组织中发展党员。

(二)严把入口关,从严要求、从严执行发展党员程序

全镇各党支部严格要求坚决杜绝异地发展党员现象。各党支部严格按照要求,全面实行农村发展党员“三推荐两预审一回避”制度。对将要发展的入党积分子,组织全体党员、群众代表等相关人员从递交入党申请书的人员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对推荐的入党积极分子,集中报到镇党委进行备案,并及时上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录入入党积极分子数据库)。对已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由两名正式党员担任其培养联系人,认真填写了《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每季度填写一次。经支委会研究,培养考察1年以上合格拟为发展对象的,党支部对发展对象张榜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报镇党委审查,再集中公示7天。经过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召开支部大会,镇党委派员(各支部党建指导员)参加会议。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对符合条件的按期转正,不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做出决定。在入党积极分子推荐、发展对象确定、预备党员接收、转正等各个环节,党委均进行了党委会研究,合理分派责任心强的同志,到各党支部全程参与,确保了工作的严肃性、公平性。

(三)加强培训指导,从严要求,规范发展党员必备材料

一是镇党委加强了党务培训力度,在2013年集中开展了2次全镇党务干部(党支部书记、党建指导员、党员大学生村官)集中组织学习了县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发展党员和组织关系接转工作的通知》(组发〔〕11号)和《掌握“五大流程”规范“九个材料”》及镇党委发展党员工作相关要求,提高了全镇党务干部工作能力。二是为各支部选优配齐了党建指导员,在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培养考察、确定发展对象、政审、讨论等具体环节,各相关党建指导员均参与指导,确保了入党申请书、自传材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每季度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理论培训班结业证书、相关证明材料及政审综合材料、各阶段公示情况登记表及票决汇总表、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考察表、转正申请书等发展党员工作必备材料齐备规范。

三、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是仍然存在长期不发展党员的村。二是从发展结构来看在发展对象的学历、年龄、性别、以及一线情况,与上级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三是入党材料整理完备的不够及时。部分预备期已满的同志由于种种原因支部不能按时召开党员大会讨论该同志的转正问题,导致党员入党志愿书等材料更新完备的不够及时。

第3篇

本人叫**,男,汉族人,1985年11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坟台镇镇西村委会刘庄的一个普通家庭。父亲***,母亲***,二老均是普通群众;大哥***,大嫂***,均系预备党员,都在坟台医院工作。我于XX年加入共青团组织,并在XX年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现在就读于江南大学化工学院化学工程与工艺0602班。 1994年9月我从一个幼稚的顽童迈进了知识的殿堂,走出了人生中关键的第一步,进入了西魏寨小学读书。上小学后,听老师的话,学习上,努力刻苦,在班上学习成绩一直名列前茅;劳动中,不怕脏,不怕累,争当先进,每学期都被评为“三好学生”。证明人,张玉珍老师。

1999年我以优异的成绩考入坟台中学,这是一所县重点中学。面对这个陌生的环境里,在大哥的耐心指导下,我更加严格的要求自己,多次取得年级第一的好成绩,初中期间曾获得多次竞赛的奖项。在担任班干部期间,我带领全班同学参加各种有意义的活动,不仅丰富了同学们的课余文化生活,而且使全班更紧密的团结在一起,共同进步。证明人,武猛老师。

XX年,收到省重点高中安徽省太和中学的录取通知书,我无比自豪,并暗暗发誓要好好学习,做对祖国有用的青年。在班主任孙蕾老师的积极影响下,我递交了共青团员申请书,并于XX年5月光荣地成为共青团员中的一员。在团组织的教育影响下,从胸前佩带上团徽,向团旗宣誓的那一刻起,我就下定决心,将在以后的学习、工作中努力要为庄严的团徽、团旗增辉,做一名名副其实的团员,并争做优秀团员。在XX年的高考中,虽然取得了优异的成绩(高出当年安徽省理科二本线46分),但第一志愿的落档使我没有进入理想中大学,思索再三,我接受了家长的意见,决定复读一年。证明人,孙雷老师。

XX年09月~XX年06月,我深刻地总结了上次失败的经验和教训,端正了自己的思想,调整了自己的心态,充分地排除了外界的干扰,全心全意地投入到高三复读的事业上,最终,我以优异的成绩被江南大学化工学院录取。证明人,李子臣老师。

XX年进入大学以来,我时时铭记自己是一名共青团员,处处以一名优秀共青团员的标准来要求、指导、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并以自己的行动积极影响身边的人具体表现如下:

再次,在工作上:XX年刚进大学不久,我很荣幸地被推举为生活委员,在别人的眼里,生活委员可能只是个闲职,但我却把它看作一个锻炼自我的平台,在过去的学习生活中,我以认真的态度积极投身其中,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做好日常生活里的每一项工作。

第4篇

关于奖学金的申请书1

 

尊敬的领导、老师:

 

  我是来xxx的学生,我叫xxx,在大学这年里我始终持续着用心向上的心态,时时以高标准要求自我,妥善处理好学习和工作两者之间的关系,努力做到全面发展。本人认为在各方面均贴合优秀学生的评选条件,故提出该份申请书。现将本人基本状况介绍如下,作为各位领导老师的评审参考。

 

  在思想上,用心要求进步,树立了良好的人生观和道德观;永远持续与时俱进,认真学习党的工作路线,正确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时刻关注着党和国家以及的发展形势。以及国内为的局势变化,以党员的标准要求自我。由此得到了领导的认可,在大一下学期就进入党校学习,在大二上学期成为一名预备党员。

 

  在学习上,我始终牢记:学习是学生的第一要务。在过去的一年中,我刻苦学习,努力实务,抓紧分分秒秒学习专业知识,同时博览全书,拓宽知识面。“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在老师和同学们的指导和帮忙下,我取得了比较理想的成绩,平均成绩在87分以上,作业多次被系留存。我认为我在大学一年里学到了很多知识。不管是课内还是课外,大学的学习不像我们高中学习,一切是在老师的指导和监督中进行,相反的,我们要在这个阶段培养自我的自学潜力,我很有幸,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学会了自学,总结了自我学习的一套方法,在大一年度综合评测中,总分名列全专业第一。

 

  在工作上,我始终以“奉献学院,服务同学”为宗旨,真正为同学,在工作中大胆创新,锐意进取,虚心向别人学习,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到有错就改。本人此刻对自我的要求越来越高,在不断加强自身素养的同时,做好各项工作,全心全意位同学服务,我担任学生干部期间工作成绩得到了系领导和指导老师的认可,其实参加学生工作,工作压力是不可避免的,也务必花超多的时间在上面,只要处理好学习与工作之间的关系,你会学到在书本上学不到的知识,工作中我认真勤恳的做好自我的本职工作,在我努力下,在学生会工作评比中获“优秀学生”称号,在工作之余也没忘德、智、体全面发展,用心参加各项课外活动,丰富自我并提升自我,并在系羽毛球比赛中获得男单第二名,在院运动会中获得男子4*400接力第四名。

 

  在生活中,我是一位来自农村的孩子,因为家里姐弟都在上学,对生活我始终充满了信心,无怨无悔,我大学学费都是透过借钱来交的,爸妈身体不好,有时也为医药费问题而为省钱不去看医生。可怜天下父母心啊,我做儿女的必须要了解他们。我明白家里的经济状况,所以不苟求太多,在大一期间虽然课余时间不多,但我还是抽出时间爱你去做兼职,发传单、送盒饭、送货、做调查等,只要能拿到钱的我都做,目的只有一个,为父母减轻压力,兼职虽然占用了自我的学习时间,但我总是找时间补上,别人学习的时候我学习,别人玩的时候,我也学习,我生活很有计划性,个性是多生活费用,在大一学年,几乎很少找家里要生活费,都是靠自我做兼职辛苦得来的。正是这样的经济状况,让我想到只能认真学习再能找到一条属于自我的出路。也许这样的生活有些辛苦,但是很充实,一样幸福、快乐。我跟我同学朋友相处很好,从不封闭自我,朋友有什么需要帮忙的,我也很乐意的去帮忙他们,是农村的生活赋予了我吃苦耐劳的,不畏一切艰难险阻的品质。在大一军训期间,荣获“军训优秀学院”称号。我从没因为家庭困难而自卑过,自从十一年前离开父母外出求学开始,妈妈只能给我一句话“不要让人瞧不起,不要让人踩在脚底下。”这句话深深

 

  的刻在我心里,。我时刻告诉自我,既然我不能选着我的出生,我能够把握我自我的命运,掌舵自我的未来,坚强的意志和不服输的精神让我在大学受益匪浅。

 

  正是基于以上事实,为了能圆满的完成学业,为了将来能更好的孝顺父母,回报社会。我郑重向学校申请奖学金,我要个性感谢系领导老师的大力培养,老师在专业方面的深入指导以及同学们在工作和生活中给我的支持和帮忙。请学校领导给予批准,如果学校能给予我这份荣誉,将是一种莫大的鼓励,必将激励我今后更加努力,做的更出色。

 

  以上即为我个人的基本状况,敬请各位领导老师加以评判审核!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关于奖学金的申请书2

 

  xx年进入中关村第二小学学习。在独唱与绘画方面拿过区、市级奖项。在课余,不仅多年坚持学习中提琴,还曾长期作为XX市金帆少年交响乐团、华音音乐乐团的司仪主持了许多场重要的演出,均圆满完成任务,受到了好评。这些丰富的社会活动使我身心健康,精力充沛,也为我良好的性格和优秀的成绩打下了基础。

 

  xx年成为**中学的一名学生。学习成绩一直比较优异,曾获得资源奖学金。是连续三年校级三好学生、XX区三好学生,年级第一批入团成员。在周一庄严的升国旗仪式中,我荣幸地担当了指挥。在同学们的信任下,被选举为北达学生会副主席。担任职务的过程中,我尽力为同学们服务,组织并主持了学校的一些大型活动,如:年级辩论赛,入团仪式及校新年联欢会等。初中三年培养了我对于集体和社会的责任感,也让我越发地感觉到做一名对集体和社会有用的人是多么的幸福。

 

  20xx年签约北大附中,成为高二(四)班的一员。虽然实验班的竞争激烈,我的学习成绩依然保持优秀,取得过年级第九名的成绩。在这次期中考试中六科成绩位于年级第二。在刚刚过去的高一学年被评为:“优秀文明附中人”,“勤奋学习标兵”,校级三好学生和XX区三好学生。在学习上自觉勤奋,在班级与学校的活动中也积极参与:时常帮助宣委出板报,在今年的艺术节合唱比赛中协助文委组织本班合唱并担任指挥,获得了一等奖。在体育文化节上与同学合力取得了两项四人接力的第一名。

 

  伴随着年龄的增长和思想的成熟,在严谨而又宽松的校风下,我更加的关注如何能够为我身边的人和这个社会奉献出我的一份力量。在校内和校外的捐款活动中,能毫不犹豫的捐出我的零花钱;在同学向我请教问题时,会细心的为他们解答;在团员的公益活动和学农的`活动中,热情地响应并参加。就在前几天,妈妈向我建议成年之后去无偿献血并到贫困山区支教时,我告诉她“我很愿意”。

 

  如果**奖学金基金会能够给予我这份荣誉,将是对我的一种鼓励,必将激励我今后更加努力。

 

关于奖学金的申请书3

 

尊敬的校领导:

 

  你们好!我是高一年级Xx班的Xx,我的籍贯是Xx,我现在十分需要校领导的帮助,帮我和我们家度过难关,帮我顺利完成学业。

 

  我的家庭有五口人,爸爸妈妈,我,还有俩个姐姐。由于妈妈常年有病,几乎不能干活,再加上文化的需要,妈妈也很难在外打工,所以爸爸就成了家里唯一的经济来源,由于在姐姐小时候家里的地就已经被卖了,因此,老爸就一直都在四处打工,可爸爸一个月挣的那几百块钱还不够我们的生活费,俩个姐姐都在上大学。

 

  大学那昂贵的费用就已经让爸妈发愁了,每天看着爸爸早出晚归的给她俩筹学费,我的心里真不是滋味,可又恰巧我考上了高中,此时老爸更愁了,姐弟三个的学费就将近五万块钱,而我家就算不吃不喝的攒钱也只有两万块钱,况且爸爸的工作又不固定,当时我就有想放弃的想法,可爸爸却说:我不会让你再像我们的。

 

  于是爸爸比以前起得更早,回的比以前更晚的借钱。最后爸妈为了我们的前途背负了超过五万的债务,让我来到这美丽而神圣的高中!坐在明亮的教室,接受更好的教育。当时我就有想放弃的想法,可爸爸却说:我不会让你再像我们的。

 

  于是爸爸比以前起得更早,回的比以前更晚的借钱。最后爸妈为了我们的前途背负了超过五万的债务,让我来到这美丽而神圣的高中!坐在明亮的教室,接受更好的教育。现在我已经在本校就读半年,在这半年里,我深知着上学的机会来之不易,我省吃俭用,化压力为动力,化爱为能量,无时无刻不在努力着,各门功课均达到优良水平,积极参加校内各项活动,热心的帮助同学,我希望通过我的努力,能让我的家人宽慰,用良好的成绩来回报帮助过我的亲戚朋友,来回报国家和社会。

 

  新学期的`学习生活如期而至,而老爸也和往年一样又在挨家挨户的为我们的学费奔走,爸爸此时的心情别人根本不理解,我也知道爸爸一定为了我遭受了许多的冷嘲热讽,白眼,闭门羹。我还知道有很多给我家借钱的亲戚朋友也不再愿意借钱给我们家了,我新学期的学费又在哪儿呢?现如今党和国家的政策是大力发展教育事业,这让我这样的学生看到了生活的希望,我满怀热血感谢党和国家对贫困生的关心,真诚希望校领导给我一次机会,让我顺利完成学业。我会加倍努力,争取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再次真挚的感谢各位校领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第5篇

一、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对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GSP认证证书,开业一年以上,愿意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购药服务的零售药店。

二、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够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一年内未发生药品质量和药品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2.根据《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的大型企业规定,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

3.能够满足参保人员购买基本医疗保险常用药品需求;营业人员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营业时间内,至少有2名药师在岗指导参保人员购药;具有24小时提供售药服务能力;

4.营业场所附近县医保参保人员至少有300人以上;

5.不属于劳医保〔〕221号文件规定不得列入定点范围对象。凡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应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有完善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措施;主要负责人熟悉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具备计算机管理基础,有专职操作人员,能够向参保人员提供结算清单和有效收费发票。

三、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应提供的材料

1.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2.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药学技术人员名册和职称证明、药店营业员名册和岗位培训证书;

4.药品经营品种和药品进销清册;

5.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6.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考核前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四、审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办法及程序

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优化资源配置,方便参保者购药的原则。以提高医保服务质量和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增长为需求,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审定工作每年一次,由县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卫生、药监、财政、物价等部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同组成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考核组进行考核。考核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县纪委派驻县劳动保障部门的纪检机构对审定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审定程序:

(一)县医保中心初审: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机构在规定时间内(由县劳动保障部门向社会公告)向县劳动保障部门医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县劳动保障部门医保经办机构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具备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提交考评、考核。

(二)乡镇(街道)考评推荐:县劳动保障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将经审查具备申请基本医疗定点药店条件的零售药店名单提交药店所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由所在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组织市县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7—9人进行考评推荐,并将考评推荐结果上报所在乡镇(街道)政府研究审定推荐增设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名单(不能超过侯县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布局方案的增设点数)。

(三)县考核:县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考核组根据乡镇(街道)政府推荐的零售药店名单进行现场考核检查,并采用投票制。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投票赞成通过,即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预备资格。

第6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赔偿费用,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支付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支付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赔偿义务机关能够通过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实施国家赔偿的,应当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对其造成损害,需要返还财产的,依照下列规定返还:

(一)财产尚未上交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返还;

(二)财产已经上交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返还。

第六条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管理。当年实际支付国家赔偿费用超过年度预算的部分,在本级预算预备费中解决。

第七条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支付后再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

第八条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核拨国家赔偿费用或者申请返还已经上交财政的财产,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下列相应的有关文件或者文件副本:

(一)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申请书;

(二)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

(三)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

(四)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赔偿决定书;

(五)赔偿义务机关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者依法实施追偿的意见或者决定;

(六)财产已经上交财政的有关凭据;

(七)财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者文件副本。

第九条财政机关对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请进行审核后,应当分别情况,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

(一)财产已经上交财政,应当依法返还给赔偿请求人的,应当及时返还;

(二)申请核拨已经依法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及时核拨。

第十条财政机关审核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请时,发现该赔偿义务

机关因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的,或者超出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赔偿的,可以提请本级政府责令该赔偿义务机关自行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第十一条赔偿义务机关向赔偿请求人支付国家赔偿费用或者返还财产,赔偿请求人应当出具收据或者其他凭证,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将收据或者其他凭证的副本报送同级财政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责任者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国家赔偿费用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核拨的,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应当上缴同级财政机关。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家赔偿费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和核拨制度。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机关依法追缴被侵占的国家赔偿费用:

(一)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赔偿费用的;

(二)挪用国家赔偿费用的;

(三)未按照规定追偿国家赔偿费用的;

(四)违反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

国家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7篇

你们好!

我们是xxx市政技术学院经济管理系06级计算机2班的全体学生。在过去的一年里,我班同学团结友爱、互相帮助、齐心协力、积极进取共建班风和学风,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得到了广大师生的一致好评。因此,我们郑重向考核小组递交“广东省先进班集体”申请书。

我班自建立之初就确定了“团结友爱、互助拼搏、严格谦逊、开拓创新”的班风。在各届班团干部的努力下,我班同学通过相互交流,得到了极大的融合,真正达到了“形”“神”一体。同学之间相互关心,相互帮助,相互谅解,相互勉励。在学习上,大家更是你追我赶,共同前进。经过大家长期的努力和不懈的坚持,我班终于形成了良好的学习风气。

在其他方面,我们班同学们在思想上积极追求先进。现在,我班有正式党员1名,预备党员1名,并且30%同学都已经参加了党理论学习。

另外,在社团工作方面,我班罗健将同学也获得优秀的成绩。XX年年9月, 担任英语协会副会长,完成组织制度建设,并成功组织策划“院英语演讲比赛”活动,并得到院资讯部、系刊部等媒体的报道,取得良好的反响。

我班今天成就的取得首先离不开院里的热心支持和辅导员的谆谆指导。辅导员吴老师更是给予我们无微不至的关怀,引导我们成长。吴老师经常和我们交流学习方面的心得,主动了解同学的困难、帮助同学度过难关,是我们人生的好向导。还有我班广大默默无闻、甘于奉献的学生干部。此外,我班还涌现出了大批学习的好榜样:他(她)们有英语学习的楷模陈龙,艰苦奋斗的成建荣,学习进步迅速的陈前锋,勇攀体育高峰的梁梓楠,社会工作优异的钟海波、洪晓纯、温飞鸿等等,他们都是我们班的骄傲。

我们是团结的班集体,更是群星璀璨的班集体。我们始终相信“个人的荣誉属于班级,班级的荣誉更属于我们每一个人”。

当然,这点成绩相比而言是微不足道的。其中还有很多不足和缺陷,如由于我班大多数同学是由高职考上来的,文化课基础相对其他高中上来的同学弱了点,在第一次的英语二级考试中通过的成绩不是很理想;有的同学专业课成绩也不是很感兴趣。但是一两次考试不能说明什么问题,我们也制定了一些措施来帮助同学解决学习上的难题,如我们采取“三帮一”的策略,高中上来的同学多点帮下高职的同学文化科,高职同学多点辅助高中上来的专业科,争取帮助还没有通过英语二级的同学在这次考试中顺利通过。我们相信“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只要大家团结奋斗,持之以恒,狠抓班风、学风建设,采取适当措施,我们一定会取得更大的成绩,我班总体水平一定会更上一层楼!

成就属于过去,未来我们更需要努力。我们知道我们离真正的“人才”还有很远的距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有很多应该学,但还没有学的知识需要努力去学。在以后的学习和生活中,我们一定会充分利用我们的时间来充实我们自己,我们也一定会再接再厉、再创辉煌,使我们拥有如同学所写的那样:狐狸的智慧、兔子的警觉、老虎的雄威、青蛇的阴霾、夜鹰的惊怵、大象的沉稳、蜜蜂的勤劳、蚂蚁的坚韧,真正成为国家的栋梁。我们每一个人也都在不断地努力为班级争光,为经管争光,为学院争光。

最后,我们真诚的希望考核小组能够核实、批准我们的申请,我们坚信你们的选择是正确的。

第8篇

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保险制度

一、《工伤条例》的适用范围

《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因此,工伤保险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二、工伤保险的缴费主体是企业的用人单位

《条例》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率之积。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因此,工伤保险的缴费主体是用人单位,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申领工伤认定的程序

首先,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和基础。如果用人单位认可工伤的话,可以直接进入工伤认定程序,如果用人单位否认工伤的话,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认可仲裁裁决,该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可以进行工伤认定程序。如果一方不服仲裁裁决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最终由人民法院裁决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即所谓的确认劳动关系的“一裁二审制”。

其次,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确定后,由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1.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的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3.对工伤认定不服的法律救济途径和注意事项:《工伤认定办法》第23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第3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认定工伤、视同工伤和不予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五、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者被确认为工伤后,应当向当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等级。一方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所谓先行支付,是指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拒绝向未参保的劳动者赔付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再由社保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

工伤保险制度的确立,对于及时救治和补偿受伤职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工伤保险制度仅是《社会保险法》所规定的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一项内容,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工伤保险制度将会更加完善,社会将会更加和谐稳定,劳动者将会更加幸福。

参考文献:

第9篇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申请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正确运用申请书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辞职申请书在职场中经常用到,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2021辞职书样板简单范文10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2021辞职书样板简单范文1尊敬的_主任:

您好!

工作近四年来,发现自我在工作、生活中,所学知识还有很多欠缺,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所以渴望回到学校,继续深造。经过慎重研究之后,特此提出申请:我自愿申请辞去在_的一切职务,敬请批准。

在四年的时间里,我有幸得到了单位历届领导及同事们的倾心指导及热情帮忙。工作上,我学到了许多宝贵的科研经验和实践技能,对科研工作有了大致的了解。生活上,得到各级领导与同事们的关照与帮忙;思想上,得到领导与同事们的指导与帮忙,有了更成熟与深刻的人生观。这近四年多的工作经验将是我今后学习工作中的第一笔宝贵的财富。

在那里,异常感激_主任在过去的工作、生活中给予的大力扶持与帮忙。尤其感激_主任在公司近二年来的关照、指导以及对我的信任和在人生道路上对我的指引。感激所有给予过我帮忙的同事们。

望领导批准我的申请,并请协助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在正式离开之前我将认真继续做好目前的每一项工作。

祝您身体健康,事业顺心。并祝_事业蓬勃发展。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uexila

__年__月__日

2021辞职书样板简单范文2尊敬的_总经理,_副总经理:

经过这几天的研究,主要从_的方面,我决定辞去目前的工作,以下是我诚恳的辞职报告,因为我已经理解了一个朋友的邀请,去另外一家公司从事_部门技术经理的工作.

我十分重视在_公司这半年的工作经历,也很荣幸自我以往成为_公司这个充满活力团体的一员,我确信我在_公司的这段经历和经验,将会给我以后的职业发展带来十分大的帮忙,很感激X总经理当初给我一个_公司工作的机会,我将以在_X公司工作过而感到荣耀和自豪.

由于离职的时间比较紧,我期望会在短时间内完成离职的手续,我的工作在公司内也比较特殊,既是比较专门的一面,目前和公司的主要研发工作又没有涉入太深.对于我以往开发的系统,如果公司愿意,我仍然能够在短的时间内兼职为公司维护这些东西,随时帮忙公司进行这些系统的后续开发和维护,直到公司另外招到适合此职位的人,如果需要,同时我也会抽时间帮忙公司对新来的同事进行职位培训.

多谢

期望在20_年里,_公司的业务蒸蒸日上,祝我的同事们在事业上获得更大的成功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uexila

__年__月__日

2021辞职书样板简单范文3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好!

首先感激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阅读我的辞职报告。

我是怀着十分复杂的心境写这封辞职报告的。自我进入公司之后,由于您对我的关心、指导和信任,使我获得了很多机遇和挑战。经过这段时间在公司的工作,我在原料采购领域学到了很多知识,积累了必须的经验,对此我深表感激。

由于我自身经验的不足,近期的工作让我觉得力不从心。为此,我进行了长时间的思考,觉得公司目前的工作安排和我自我之前做的职业规划并不完全一致。

为了不因为我个人的原因而影响公司的生产销售进度,经过深思熟虑之后我决定辞去这份工作。我明白这个过程会给您带来必须程度上的不便,对此我深表抱歉。

我会在这段时间里完成工作交接,以减少因我的离职而给公司带来的不便。

为了尽量减少对现有工作造成的影响,我请求在公司的员工通讯录上保留我的手机号码1个月,在此期间,如果有同事对我以前的工作有任何疑问,我将及时做出答复。

十分感激您在这段时间里对我的教导和照顾。在公司的这段经历于我而言十分珍贵。将来无论什么时候,我都会为自我以往是公司的一员而感到荣幸。我确信在公司的这段工作经历将是我整个职业生涯发展中相当重要的一部分。

祝公司领导和所有同事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再次对我的离职给公司带来的不便表示抱歉,同时我也期望公司能够理解我的实际情景,对我的申请予以研究并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uexila

__年__月__日

2021辞职书样板简单范文4尊敬的领导:

您好!

感激公司多年来对我的培养关心和照顾,从20_年_月份来到_公司至今,我学到了很多东西,今后无论走向哪里,从事什么,这段经历都是一笔宝贵的财富,我为在_公司的这段工作经历而自豪。

而今,由于不能胜任工作的原因提出辞职,望领导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uexila

__年__月__日

2021辞职书样板简单范文5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很遗憾自我在这个时候向公司提出辞职,来公司x个月了,正是在那里我开始踏上了社会,完成了自我从一个学生到社会人的转变,几个月的时间,有过欢笑也有过许多的收获。公司照明领域的专业水准让我一度感到自豪,然而工作上的毫无成熟感总让自我彷徨。拘束。不能完全的放开自我去处理公司事务。

几个月下来,我时常在思索自我,在自我身上寻找原因,思考的记过是,我不适合照明这份工作。在未到来公司之前“照明”对我来说是个陌生的专业,几个月下来,从公司及工作中我初识了照明这一行业也认识了照明设计,但几个月实习下来,我给了自我一个否定的答案,否定自我是一件很痛苦的事情,然而,人总要应对现实,兴趣是什么,喜欢什么,适合做什么,这一连串的问号一向让我沮丧,也让我萌发了辞职的念头,并且确定了这个念头,本着对公司负责的态度,我想这个决定对公司以及我个人都是有益的。或许仅有重新在跑道社会上去遭遇挫折,在不断打拼中去寻找属于自我的定位,才是我的下一步选择。

我很抱歉,辜负公司以及领导对我的倾注栽培,也感激领导以及同事们在工作中给予的耐心指导和帮忙,愿同事们工作开开心心,愿公司在今后的发展途中兴旺发达。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uexila

__年__月__日

2021辞职书样板简单范文6尊敬的领导:

您好!

岁月如梭,光阴似箭。转眼在_约一年时间,在这约一年时间当中,亲历目睹公司的突飞猛进与扩张巨变,同时使本人在公司各领导的关爱、栽培与指导中不断得到学习与提升的机会。在这约一年时间当中,本人不仅仅收获了知识、经验,更重要的学会了如何做人。由于本人各方面的原因,我很遗憾自我在向公司股份制正式提出辞职。

来到公司也已经快一年了,在这近一年里,得到了公司各位同事的多方帮忙,我十分感激公司各位同事。正是在那里我有过欢笑,也有过泪水,更有过收获。公司平等的人际关系和开明的工作作风,一度让我有着找到了依靠的感觉,在那里我能开心的工作,开心的学习。或许这真是对的,由此我开始了思索,认真的思考。

可是最近我感觉到自我不适合做这份工作,同时也想换一下环境。我也很清楚这时候向公司辞职于公司于自我都是一个考验,公司正值用人之际,公司新的制度的启动,所有的后续工作在公司上下极力重视下一步步推进。本着对公司负责的态度。能为公司效力的日子不多了,我必须会把好自我最终一班岗,做好工作的交接工作,尽力让客户交接做到平衡过渡。离开这个公司,离开这些以往同甘共苦的同事,很舍不得,舍不得领导们的尊尊教诲,舍不得同事之间的那片真诚和友善。

在短短的一年时间我们公司已经发生了巨大可喜的变化,我很遗憾不能为公司辉煌的明天贡献自我的力量。本人怀着无比感恩的心,对领导及各部门同事的支持、关心、厚爱表示最诚挚、最深情的谢意!

最终,我仅有衷心祝愿公司的业绩一路飙升!公司领导及各位同事工作顺利!身体健康、万事顺心!

在x月_号前,请公司安排各项工作(资料)的交接与移交,坚持工作的正常开展。请予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uexila

__年__月__日

2021辞职书样板简单范文7尊敬的领导:

您好!

首先,十分感激您这两年多来对我的信任和关照。由于个人不能胜任目前的工作,今日我在那里提出辞职申请。

这段时间,我认真回顾了这两年多来的工作情景,觉得来公司工作是我的幸运,我一向十分珍惜这份工作,这期间公司同事们对我的帮忙在此表示诚挚的感激,同时对我的离去给公司带来的不便表示深深的歉意。因为个人情景,不适宜在本公司继续工作,所以我决定辞职,请领导批准。

请您谅解我做出的决定,也原谅我采取的暂别方式,我期望我们能再有共事的机会。我会在上交辞职报告后2-3周后离开公司,以便完成工作交接。在短短的两年时间内,我们公司已经发生了巨大可喜的变化,我很遗憾不能为公司辉煌的明天贡献自我的力量。我仅有衷心祝愿公司的业绩一路飙升!公司领导及各位同事工作顺利!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uexila

__年__月__日

2021辞职书样板简单范文8尊敬的领导,同事们:

今日,是我最终一次在_县任职工作以来,和大家见面的机会了。借此机会,我给各位领导和同志们表个态并说上几句话。首先,我服从组织对我的工作安排。因为这是工作的需要,所以作为个人也是应当服从大局的。同时,我也十分感激组织对我的关爱和照顾。我在_县工作了八年零三个月20天有余,组织上把我放在那里,在此期间,我作为一个班长和大家朝夕相处,一齐生活和工作。我认为跟大家已建立了深厚的友谊和真挚的感情,从班子来看,我们_县的班子,始终是一个团结、务实、开拓、创新的班子,是一个能够战斗的堡垒。从_县的干部队伍来看,是一支素质较高,业务较强,步调一致,能打善战的一支较为整齐的队伍。在我们这支队伍中,多年来始终没有一个落伍的,并涌现出了很多先进个人和拔尖人才。

从我们_县国税工作来看,多年来对上级交办和地方党委政府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税收任务,都能够按时、按要求、高标准、高质量去完成,为地方经济发展作出了我们应有的贡献。从_县国税内部环境来看,也得到了彻底的改观,干部职工住房和个人待遇也得到很大改变和提高。从_县国税外部环境来说,经过我们多年坚持严带队,严执法,重服务,善协调,得到了纳税人的高度赞扬,也得到了社会各界对我们_县国税所做的工作给予了认可和肯定。以上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市局党组正确领导和支持的结果,是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和关爱的结果,是各职能部门配合帮忙的结果,是我们_县国税全部干部团结奋进,其心协力,进取努力的结果,在此,我忠心的感激各级领导和大家,多谢你们多年来对我工作的支持和帮忙,对我生活的关爱和照顾。

做为我个人,到_县以来得到了领导和同志的关心和帮忙、配合和支持,我深深感受到大家对我本人是信任的,对我的本事是认可的。做好人是本份,我深知好人不必须是好官,但做好官必须是好人。我曾记得在我到_县上任工作那天,在_县国税局会议室就应对市局领导和同志说过:"我来那里工作,就要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任职,扎扎实实工作,实实在在干事。"我想:领导就是职责,领导就是服务,官大职责大、服务面也大。工作让大家干,心里也应时刻想着大家的事。我是这样想的,实际也是这样做的。在工作本事上,我个人的本事并不强,但我靠的是团体的力量。总的讲我们班子还是能够总揽全局,在决策议事上还没有大的失误,在协调内外关系上,我们_县国税应当说基础已打好,和谐氛围已构成。

所谓基础,就是班子队伍团结,整体政治、业务素质相对较强,,管理相对规范,税政征管相对扎实,税源构成良性循环。所谓和谐氛围:就是内部风气正,人心齐,心境舒畅,这一支队伍能拉得出,打得胜。外部,纳税人纳税意识强,县城经济发展强劲,县委政府对我们国税真是高看一眼、厚爱一层、十分支持。国税工作靠领导的支持,靠大家的力量,我才能在_县工作这么多年。同时由于自我的素质还不强,水平还不高,在工作中也做过一些不该做的错事。因工作也伤害过个别同志的感情。异常是因工作,自我不注意方法而批评过不该批评的同志,再此向同志说声对不起,请原谅。

我就要走了,到新的岗位去工作了,但我会永远珍惜,不断回顾,牢记在_县工作八年多与大家建立的友谊和感情。有机会必须会来看望大家,也期望大家有机会去我那儿坐一坐,喝一杯,有事需要我办的说一声,只要能办,必须尽心尽力。我想信与大家建立的感情是真挚的。多谢大家。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uexila

__年__月__日

2021辞职书样板简单范文9尊敬的领导:

您好!

感激公司多月以来对我的培养关心和照顾。帮忙我完成了从一个学生到社会人的转变表示真心的感激!今日我选择离开并不是我对此刻的工作畏惧,承受本事不行,而是经过深思熟虑之后,发现离我所追求的目标越来越远。人如果没有追求,他的生活会乏味,相信公司领导会给予谅解。

我也很清楚这时候向公司辞职于公司于自我都是一个考验,公司正值用人之际,公司项目的开展,所有的前续工作在公司上下极力重视下一步步推进。也正是研究到公司今后推进的合理性,本着对公司负责的态度,为了不让公司因我而造成的决策失误,我郑重向公司提出辞职,望公司给予批准。期望公司能早日找到适宜人手开接替我的工作并期望能于今年~月~号正式辞职.如能给予我支配更多的时间来找工作我将感激不尽,期望公司理解!在我提交这份辞呈时,在未离开岗位之前,我必须会尽自我的职责,做好应当做的事。

最终,衷心的说:"对不起"与"多谢".祝愿公司开创更完美的未来!

望领导批准我的申请,并协助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uexila

__年__月__日

2021辞职书样板简单范文10恭敬的_领导:

起首,我向列位领导提出辞职的哀求表现深深的歉意。

从_年11月份来到市明办以来,至今有一年多时间,在这一年多的当中,有过应对困难时的倘佯和苦累,也有过乐成后的甘甜,是单位把我从一个还未迈出大学校门、不谙世事的门生作育成为一名综合素质较强的构造事恋职员。在礼貌办的一年多来,我得到了列位领导无微不至的眷注和同事的热情资助,度过了一段舒畅、充实的时间。

一年多以来,由于本身所学专业的范围性,我在中深深感触本身相干知识的缺乏,固然得到领导的承认和同事的好评,但仍旧感觉本身在上不停处于一个比力被动的局面,而作为我本身来讲,做一名良好的执法人不停是我的空想,所以,我更盼望从事与执法专业相干的。颠末再三的思考之后,我决定调解一下本身如今的状态,预备把本身置身于与执法相干的事件性中加强专业学习的同时,欢迎本年9月份的司法资格测验,以加强专业理论程度和提高实际本领,为实现抱负奠定一个精良的底子。

颠末近段时间的思量并向领导报告环境之后,我决定辞去如今的到执法相干的职位上,边上班边温习预备司法资格测验,夺取在本年能经过司法测验。

在此,我多谢市委宣传部和市礼貌办领导以往供给给我一年多来的学习和生长时期,多谢领导和其他同事带给我欢乐的和学习的时间。在列位领导的体贴和同事们的引导资助下,我学会了很多做人、办事的原理,同时我在综合和谐和文章写作等方面也有了很大的提高,这将是我一生受用不尽的宝贵财产,在此我表现衷心的多谢。

末了,我为我的辞职给单位带来的诸多未便深感歉仄,并请列位领导体贴我的处境,再一次致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uexila

第10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别纳税调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以及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地区)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转让定价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六章和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以下简称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第四条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企业提出的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进行审核评估,并与企业协商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等工作的总称。

第五条成本分摊协议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的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第六条受控外国企业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受控外国企业不作利润分配或减少分配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并对归属于中国居民企业所得进行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第七条资本弱化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比例或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第八条一般反避税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第二章关联申报

第九条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第十条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

(二)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

(三)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四)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

第十一条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包括《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对外投资情况表》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第十二条企业按规定期限报送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同期资料管理

第十三条企业应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第十四条同期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结构

1.企业所属的企业集团相关组织结构及股权结构;

2.企业关联关系的年度变化情况;

3.与企业发生交易的关联方信息,包括关联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董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注册地址及实际经营地址,以及关联个人的名称、国籍、居住地、家庭成员构成等情况,并注明对企业关联交易定价具有直接影响的关联方;

4.各关联方适用的具有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税率及相应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二)生产经营情况

1.企业的业务概况,包括企业发展变化概况、所处的行业及发展概况、经营策略、产业政策、行业限制等影响企业和行业的主要经济和法律问题,集团产业链以及企业所处地位;

2.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主营业务收入及其占收入总额的比重,主营业务利润及其占利润总额的比重;

3.企业所处的行业地位及相关市场竞争环境的分析;

4.企业内部组织结构,企业及其关联方在关联交易中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相关信息,并参照填写《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

5.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可视企业集团会计年度情况延期准备,但最迟不得超过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12月31日。

(三)关联交易情况

1.关联交易类型、参与方、时间、金额、结算货币、交易条件等;

2.关联交易所采用的贸易方式、年度变化情况及其理由;

3.关联交易的业务流程,包括各个环节的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与非关联交易业务流程的异同;

4.关联交易所涉及的无形资产及其对定价的影响;

5.与关联交易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副本及其履行情况的说明;

6.对影响关联交易定价的主要经济和法律因素的分析;

7.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划分情况,不能直接划分的,按照合理比例划分,说明确定该划分比例的理由,并参照填写《企业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

(四)可比性分析

1.可比性分析所考虑的因素,包括交易资产或劳务特性、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合同条款、经济环境、经营策略等;

2.可比企业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相关信息;

3.可比交易的说明,如:有形资产的物理特性、质量及其效用;融资业务的正常利率水平、金额、币种、期限、担保、融资人的资信、还款方式、计息方法等;劳务的性质与程度;无形资产的类型及交易形式,通过交易获得的使用无形资产的权利,使用无形资产获得的收益;

4.可比信息来源、选择条件及理由;

5.可比数据的差异调整及理由。

(五)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

1.转让定价方法的选用及理由,企业选择利润法时,须说明对企业集团整体利润或剩余利润水平所做的贡献;

2.可比信息如何支持所选用的转让定价方法;

3.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利润的过程中所做的假设和判断;

4.运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和可比性分析结果,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利润,以及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的说明;

5.其他支持所选用转让定价方法的资料。

第十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一)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二)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三)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第十六条除本办法第七章另有规定外,企业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

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2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第十七条企业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同期资料,须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同期资料涉及引用的信息资料,应标明出处来源。

第十八条企业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应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

第十九条同期资料应使用中文。如原始资料为外文的,应附送中文副本。

第二十条同期资料应自企业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保存10年。

第四章转让定价方法

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以及税务机关审核、评估关联交易均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应进行可比性分析。可比性分析因素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交易资产或劳务特性,主要包括:有形资产的物理特性、质量、数量等,劳务的性质和范围,无形资产的类型、交易形式、期限、范围、预期收益等;

(二)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功能主要包括:研发、设计,采购,加工、装配、制造,存货管理、分销、售后服务、广告,运输、仓储,融资,财务、会计、法律及人力资源管理等,在比较功能时,应关注企业为发挥功能所使用资产的相似程度;风险主要包括:研发风险,采购风险,生产风险,分销风险,市场推广风险,管理及财务风险等;

(三)合同条款,主要包括:交易标的,交易数量、价格,收付款方式和条件,交货条件,售后服务范围和条件,提供附加劳务的约定,变更、修改合同内容的权利,合同有效期,终止或续签合同的权利;

(四)经济环境,主要包括:行业概况,地理区域,市场规模,市场层级,市场占有率,市场竞争程度,消费者购买力,商品或劳务可替代性,生产要素价格,运输成本,政府管制等;

(五)经营策略,主要包括:创新和开发策略,多元化经营策略,风险规避策略,市场占有策略等。

第二十三条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

可比性分析应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在交易资产或劳务的特性、合同条款及经济环境上的差异,按照不同交易类型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有形资产的购销或转让

1.购销或转让过程,包括交易的时间与地点、交货条件、交货手续、支付条件、交易数量、售后服务的时间和地点等;

2.购销或转让环节,包括出厂环节、批发环节、零售环节、出口环节等;

3.购销或转让货物,包括品名、品牌、规格、型号、性能、结构、外型、包装等;

4.购销或转让环境,包括民族风俗、消费者偏好、政局稳定程度以及财政、税收、外汇政策等。

(二)有形资产的使用

1.资产的性能、规格、型号、结构、类型、折旧方法;

2.提供使用权的时间、期限、地点;

3.资产所有者对资产的投资支出、维修费用等。

(三)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

1.无形资产类别、用途、适用行业、预期收益;

2.无形资产的开发投资、转让条件、独占程度、受有关国家法律保护的程度及期限、受让成本和费用、功能风险情况、可替代性等。

(四)融通资金:融资的金额、币种、期限、担保、融资人的资信、还款方式、计息方法等。

(五)提供劳务:业务性质、技术要求、专业水准、承担责任、付款条件和方式、直接和间接成本等。

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之间在以上方面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就该差异对价格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无法合理调整的,应根据本章规定选择其他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四条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公平成交价格=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1-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

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收入净额×100%

可比性分析应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在功能风险及合同条款上的差异以及影响毛利率的其他因素,具体包括销售、广告及服务功能,存货风险,机器、设备的价值及使用年限,无形资产的使用及价值,批发或零售环节,商业经验,会计处理及管理效率等。

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之间在以上方面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就该差异对毛利率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无法合理调整的,应根据本章规定选择其他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再销售价格法通常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购销业务。

第二十五条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公平成交价格=关联交易的合理成本×(1+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

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100%

可比性分析应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在功能风险及合同条款上的差异以及影响成本加成率的其他因素,具体包括制造、加工、安装及测试功能,市场及汇兑风险,机器、设备的价值及使用年限,无形资产的使用及价值,商业经验,会计处理及管理效率等。

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之间在以上方面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就该差异对成本加成率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无法合理调整的,应根据本章规定选择其他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成本加成法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或资金融通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六条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利润率指标包括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完全成本加成率、贝里比率等。

可比性分析应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之间在功能风险及经济环境上的差异以及影响营业利润的其他因素,具体包括执行功能、承担风险和使用资产,行业和市场情况,经营规模,经济周期和产品生命周期,成本、费用、所得和资产在各交易间的分摊,会计处理及经营管理效率等。

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之间在以上方面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就该差异对营业利润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无法合理调整的,应根据本章规定选择其他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交易净利润法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以及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第二十七条利润分割法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利润分割法分为一般利润分割法和剩余利润分割法。

一般利润分割法根据关联交易各参与方所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确定各自应取得的利润。

剩余利润分割法将关联交易各参与方的合并利润减去分配给各方的常规利润的余额作为剩余利润,再根据各方对剩余利润的贡献程度进行分配。

可比性分析应特别考察交易各方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和使用的资产,成本、费用、所得和资产在各交易方之间的分摊,会计处理,确定交易各方对剩余利润贡献所使用信息和假设条件的可靠性等。

利润分割法通常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第五章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

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有权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税务检查的规定,确定调查企业,进行转让定价调查、调整。被调查企业必须据实报告其关联交易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

第二十九条转让定价调查应重点选择以下企业:

(一)关联交易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

(二)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企业;

(三)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

(四)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

(五)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六)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

(七)其他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

第三十条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第三十一条税务机关应结合日管工作,开展案头审核,确定调查企业。案头审核应主要根据被调查企业历年报送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资料及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等纳税资料,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关联交易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分析。

企业可以在案头审核阶段向税务机关提供同期资料。

第三十二条税务机关对已确定的调查对象,应根据所得税法第六章、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章、征管法第四章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章的规定,实施现场调查。

(一)现场调查人员须2名以上。

(二)现场调查时调查人员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并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三)现场调查可根据需要依照法定程序采取询问、调取账簿资料和实地核查等方式。

(四)询问当事人应有专人记录《询问(调查)笔录》,并告知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询问(调查)笔录》应交当事人核对确认。

(五)需调取账簿及有关资料的,应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填制《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办理有关法定手续,调取的账簿、记账凭证等资料,应妥善保管,并按法定时限如数退还。

(六)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由调查人员填写《询问(调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应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字,并根据需要由被调查企业核对确认,若被调查企业拒绝,可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签认备案。

(七)可以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的方式索取与案件有关的资料,但必须注明原件的保存方及出处,由原件保存或提供方核对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盖章或押印。

(八)需要证人作证的,应事先告知证人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证人的证言材料应由本人签字或押印。

第三十三条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实施转让定价调查时,有权要求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可比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一)企业应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供的,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提供,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企业延期申请之日起15日内函复,逾期未函复的,视同税务机关已同意企业的延期申请。

(二)企业的关联方以及可比企业应在与税务机关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约定期限一般不应超过60日。

企业、关联方及可比企业应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核实企业申报信息,并要求企业填制《企业可比性因素分析表》。

税务机关在企业关联申报和提供资料的基础上,填制《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企业关联交易认定表》和《企业可比性因素分析认定表》,并由被调查企业核对确认。

第三十五条转让定价调查涉及向关联方和可比企业调查取证的,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进行调查取证。

第三十六条税务机关审核企业、关联方及可比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可采用现场调查、发函协查和查阅公开信息等方式核实。需取得境外有关资料的,可按有关规定启动税收协定的情报交换程序,或通过我驻外机构调查收集有关信息。涉及境外关联方的相关资料,税务机关也可要求企业提供公证机构的证明。

第三十七条税务机关应选用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转让定价方法分析、评估企业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分析评估时可以使用公开信息资料,也可以使用非公开信息资料。

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分析、评估企业关联交易时,因企业与可比企业营运资本占用不同而对营业利润产生的差异原则上不做调整。确需调整的,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三十九条按照关联方订单从事加工制造,不承担经营决策、产品研发、销售等功能的企业,不应承担由于决策失误、开工不足、产品滞销等原因带来的风险和损失,通常应保持一定的利润率水平。对出现亏损的企业,税务机关应在经济分析的基础上,选择适当的可比价格或可比企业,确定企业的利润水平。

第四十条企业与关联方之间收取价款与支付价款的交易相互抵消的,税务机关在可比性分析和纳税调整时,原则上应还原抵消交易。

第四十一条税务机关采用四分位法分析、评估企业利润水平时,企业利润水平低于可比企业利润率区间中位值的,原则上应按照不低于中位值进行调整。

第四十二条经调查,企业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应做出转让定价调查结论,并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结论通知书》。

第四十三条经调查,企业关联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应按以下程序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

(一)在测算、论证和可比性分析的基础上,拟定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方案;

(二)根据初步调整方案与企业协商谈判,税企双方均应指定主谈人,调查人员应做好《协商内容记录》,并由双方主谈人签字确认,若企业拒签,可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签认备案;

(三)企业对初步调整方案有异议的,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税务机关收到资料后,应认真审核,并及时做出审议决定;

(四)根据审议决定,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企业对初步调整意见有异议的,应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税务机关收到企业意见后,应再次协商审议;企业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初步调整意见;

(五)确定最终调整方案,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

第四十四条企业收到《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后,应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及利息。

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后,应自企业被调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内实施跟踪管理。在跟踪管理期内,企业应在跟踪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跟踪年度的同期资料,税务机关根据同期资料和纳税申报资料重点分析、评估以下内容:

(一)企业投资、经营状况及其变化情况;

(二)企业纳税申报额变化情况;

(三)企业经营成果变化情况;

(四)关联交易变化情况等。

税务机关在跟踪管理期内发现企业转让定价异常等情况,应及时与企业沟通,要求企业自行调整,或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开展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第六章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第四十六条企业可以依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与税务机关就企业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预约定价安排。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执行通常经过预备会谈、正式申请、审核评估、磋商、签订安排和监控执行6个阶段。预约定价安排包括单边、双边和多边3种类型。

第四十七条预约定价安排应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税务机关受理。

第四十八条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

(三)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第四十九条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的次年起3至5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如果企业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相同或类似,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适用于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

第五十条企业正式申请谈签预约定价安排前,应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谈签意向,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的书面要求,与企业就预约定价安排的相关内容及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的可行性开展预备会谈,并填制《预约定价安排会谈记录》。预备会谈可以采用匿名的方式。

(一)企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谈签意向。在预备会谈期间,企业应就以下内容提供资料,并与税务机关进行讨论:

1.安排的适用年度;

2.安排涉及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3.企业以前年度生产经营情况;

4.安排涉及各关联方功能和风险的说明;

5.是否应用安排确定的方法解决以前年度的转让定价问题;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企业申请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谈签意向,国家税务总局组织与企业开展预备会谈,预备会谈的内容除本条第(一)项外,还应特别包括:

1.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提出预备会谈申请的情况;

2.安排涉及的关联方以前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

3.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提出的预约定价安排拟采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

(三)预备会谈达成一致意见的,税务机关应自达成一致意见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企业,可以就预约定价安排相关事宜进行正式谈判,并向企业送达《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会谈通知书》;预备会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税务机关应自最后一次预备会谈结束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企业,向企业送达《拒绝企业申请预约定价安排通知书》,拒绝企业申请预约定价安排,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一条企业应在接到税务机关正式会谈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出预约定价安排书面申请报告,并报送《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企业申请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将《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和《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同时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

(一)预约定价安排书面申请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相关的集团组织架构、公司内部结构、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情况;

2.企业近三年财务、会计报表资料,产品功能和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的资料;

3.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类别和纳税年度;

4.关联方之间功能和风险划分,包括划分所依据的机构、人员、费用、资产等;

5.安排适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以及支持这一原则和方法的功能风险分析、可比性分析和假设条件等;

6.市场情况的说明,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环境;

7.安排预约期间的年度经营规模、经营效益预测以及经营规划等;

8.与安排有关的关联交易、经营安排及利润水平等财务方面的信息;

9.是否涉及双重征税等问题;

10.涉及境内、外有关法律、税收协定等相关问题。

(二)企业因下列特殊原因无法按期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并报送《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延期报送申请书》:

1.需要特别准备某些方面的资料;

2.需要对资料做技术上的处理,如文字翻译等;

3.其他非主观原因。

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企业书面延期申请后15日内,对其延期事项做出书面答复,并向企业送达《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延期报送答复书》。逾期未做出答复的,视同税务机关已同意企业的延期申请。

(三)上述申请内容所涉及的文件资料和情况说明,包括能够支持拟选用的定价原则、计算方法和能证实符合预约定价安排条件的所有文件资料,企业和税务机关均应妥善保存。

第五十二条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企业提交的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及所需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审核和评估。根据审核和评估的具体情况可要求企业补充提供有关资料,形成审核评估结论。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核评估时间的,税务机关应及时书面通知企业,并向企业送达《预约定价安排审核评估延期通知书》,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税务机关应主要审核和评估以下内容:

(一)历史经营状况,分析、评估企业的经营规划、发展趋势、经营范围等文件资料,重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预(决)算、董事会决议等,综合分析反映经营业绩的有关信息和资料,如财务、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等。

(二)功能和风险状况,分析、评估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在供货、生产、运输、销售等各环节以及在研究、开发无形资产等方面各自所拥有的份额,执行的功能以及在存货、信贷、外汇、市场等方面所承担的风险。

(三)可比信息,分析、评估企业提供的境内、外可比价格信息,说明可比企业和申请企业之间的实质性差异,并进行调整。若不能确认可比交易或经营活动的合理性,应明确企业须进一步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以证明其所选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公平地反映了被审核的关联交易和经营现状,并得到相关财务、经营等资料的证实。

(四)假设条件,分析、评估对行业盈利能力和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因素及其影响程度,合理确定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的假设条件。

(五)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分析、评估企业在预约定价安排中选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是否以及如何真实地运用于以前、现在和未来年度的关联交易以及相关财务、经营资料之中,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预期的公平交易价格或利润区间,通过对确定的可比价格、利润率、可比企业交易等情况的进一步审核和评估,测算出税务机关和企业均可接受的价格或利润区间。

第五十三条税务机关应自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形成审核评估结论之日起30日内,与企业进行预约定价安排磋商,磋商达成一致的,应将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和审核评估报告一并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定。

国家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展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磋商,磋商达成一致的,根据磋商备忘录拟定预约定价安排草案。

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关联方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

(二)安排涉及的关联交易及适用年度;

(三)安排选定的可比价格或交易、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预期经营结果等;

(四)与转让定价方法运用和计算基础相关的术语定义;

(五)假设条件;

(六)企业年度报告、记录保存、假设条件变动通知等义务;

(七)安排的法律效力,文件资料等信息的保密性;

(八)相互责任条款;

(九)安排的修订;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和途径;

(十一)生效日期;

(十二)附则。

第五十四条税务机关与企业就单边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内容达成一致后,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正式签订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国家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就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内容达成一致后,双方或多方税务主管当局授权的代表正式签订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与企业签订《双边(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执行协议书》。

第五十五条在预约定价安排正式谈判后和预约定价安排签订前,税务机关和企业均可暂停、终止谈判。涉及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经缔约各方税务主管当局协商,可暂停、终止谈判。终止谈判的,双方应将谈判中相互提供的全部资料退还给对方。

第五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建立监控管理制度,监控预约定价安排的执行情况。

(一)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内,企业应完整保存与安排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包括账簿和有关记录等),不得丢失、销毁和转移;并在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的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说明报告期内经营情况以及企业遵守预约定价安排的情况,包括预约定价安排要求的所有事项,以及是否有修订或实质上终止该预约定价安排的要求。如有未决问题或将要发生的问题,企业应在年度报告中予以说明,以便与税务机关协商是否修订或终止安排。

(二)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内,税务机关应定期(一般为半年)检查企业履行安排的情况。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是否遵守了安排条款及要求;为谈签安排而提供的资料和年度报告是否反映了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转让定价方法所依据的资料和计算方法是否正确;安排所描述的假设条件是否仍然有效;企业对转让定价方法的运用是否与假设条件相一致等。

税务机关如发现企业有违反安排的一般情况,可视情况进行处理,直至终止安排;如发现企业存在隐瞒或拒不执行安排的情况,税务机关应认定预约定价安排自始无效。

(三)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内,如果企业发生实际经营结果不在安排所预期的价格或利润区间之内的情况,税务机关应在报经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准后,将实际经营结果调整到安排所确定的价格或利润区间内。涉及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准。

(四)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内,企业发生影响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质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30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详细说明该变化对预约定价安排执行的影响,并附相关资料。由于非主观原因而无法按期报告的,可以延期报告,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

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书面报告之日起60日内,予以审核和处理,包括审查企业变化情况、与企业协商修订预约定价安排条款和相关条件,或根据实质性变化对预约定价安排的影响程度采取修订或终止安排等措施。原预约定价安排终止执行后,税务机关可以和企业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重新谈签新的预约定价安排。

(五)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与企业共同签订的预约定价安排,在执行期内,企业应分别向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报送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的年度报告和实质性变化报告。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对企业执行安排的情况,实行联合检查和审核。

第五十七条预约定价安排期满后自动失效。如企业需要续签的,应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前9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续签申请,报送《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书》,并提供可靠的证明材料,说明现行预约定价安排所述事实和相关环境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并且一直遵守该预约定价安排中的各项条款和约定。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企业续签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向企业送达《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续签答复书》。税务机关应审核、评估企业的续签申请资料,与企业协商拟定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并按双方商定的续签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与企业完成续签工作。

第五十八条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或执行同时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或者同时涉及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组织协调。企业可以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书面提出谈签意向。

第五十九条税务机关与企业达成的预约定价安排,只要企业遵守了安排的全部条款及其要求,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均应执行。

第六十条税务机关与企业在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正式谈签、审核、分析等全过程中所获取或得到的所有信息资料,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税务机关和企业每次会谈,均应对会谈内容进行书面记录,同时载明每次会谈时相互提供资料的份数和内容,并由双方主谈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六十一条税务机关与企业不能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的,税务机关在会谈、协商过程中所获取的有关企业的提议、推理、观念和判断等非事实性信息,不得用于以后对该预约定价安排涉及交易行为的税务调查。

第六十二条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如果税务机关与企业发生分歧,双方应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解决的,可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涉及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协调。对上一级税务机关或国家税务总局的协调结果或决定,下一级税务机关应当予以执行。但企业仍不能接受的,应当终止安排的执行。

第六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在与企业正式签订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或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执行协议书后10日内,以及预约定价安排执行中发生修订、终止等情况后20日内,将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正式文本、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执行协议书以及安排变动情况的说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七章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第六十四条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应符合本章规定。

第六十五条成本分摊协议的参与方对开发、受让的无形资产或参与的劳务活动享有受益权,并承担相应的活动成本。关联方承担的成本应与非关联方在可比条件下为获得上述受益权而支付的成本相一致。

参与方使用成本分摊协议所开发或受让的无形资产不需另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第六十六条企业对成本分摊协议所涉及无形资产或劳务的受益权应有合理的、可计量的预期收益,且以合理商业假设和营业常规为基础。

第六十七条涉及劳务的成本分摊协议一般适用于集团采购和集团营销策划。

第六十八条成本分摊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与方的名称、所在国家(地区)、关联关系、在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成本分摊协议所涉及的无形资产或劳务的内容、范围,协议涉及研发或劳务活动的具体承担者及其职责、任务;

(三)协议期限;

(四)参与方预期收益的计算方法和假设;

(五)参与方初始投入和后续成本支付的金额、形式、价值确认的方法以及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说明;

(六)参与方会计方法的运用及变更说明;

(七)参与方加入或退出协议的程序及处理规定;

(八)参与方之间补偿支付的条件及处理规定;

(九)协议变更或终止的条件及处理规定;

(十)非参与方使用协议成果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企业应自成本分摊协议达成之日起30日内,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税务机关判定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

第七十条已经执行并形成一定资产的成本分摊协议,参与方发生变更或协议终止执行,应根据独立交易原则做如下处理:

(一)加入支付,即新参与方为获得已有协议成果的受益权应做出合理的支付;

(二)退出补偿,即原参与方退出协议安排,将已有协议成果的受益权转让给其他参与方应获得合理的补偿;

(三)参与方变更后,应对各方受益和成本分摊情况做出相应调整;

(四)协议终止时,各参与方应对已有协议成果做出合理分配。

企业不按独立交易原则对上述情况做出处理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做出调整。

第七十一条成本分摊协议执行期间,参与方实际分享的收益与分摊的成本不相配比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补偿调整。

第七十二条对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有关税务处理如下:

(一)企业按照协议分摊的成本,应在协议规定的各年度税前扣除;

(二)涉及补偿调整的,应在补偿调整的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三)涉及无形资产的成本分摊协议,加入支付、退出补偿或终止协议时对协议成果分配的,应按资产购置或处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三条企业可根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采取预约定价安排的方式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第七十四条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除遵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外,还应准备和保存以下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一)成本分摊协议副本;

(二)成本分摊协议各参与方之间达成的为实施该协议的其他协议;

(三)非参与方使用协议成果的情况、支付的金额及形式;

(四)本年度成本分摊协议的参与方加入或退出的情况,包括加入或退出的参与方名称、所在国家(地区)、关联关系,加入支付或退出补偿的金额及形式;

(五)成本分摊协议的变更或终止情况,包括变更或终止的原因、对已形成协议成果的处理或分配;

(六)本年度按照成本分摊协议发生的成本总额及构成情况;

(七)本年度各参与方成本分摊的情况,包括成本支付的金额、形式、对象,做出或接受补偿支付的金额、形式、对象;

(八)本年度协议预期收益与实际结果的比较及由此做出的调整。

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无论成本分摊协议是否采取预约定价安排的方式,均应在本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第七十五条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一)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

(二)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三)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

(四)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五)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

第八章受控外国企业管理

第七十六条受控外国企业是指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以下统称中国居民股东,包括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和中国居民个人股东)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50%的国家(地区),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

第七十七条本办法第七十六条所称控制,是指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构成实质控制。其中,股份控制是指由中国居民股东在纳税年度任何一天单层直接或多层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

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100%计算。

第七十八条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提供对外投资信息,附送《对外投资情况表》。

第七十九条税务机关应汇总、审核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申报的对外投资信息,向受控外国企业的中国居民企业股东送达《受控外国企业中国居民股东确认通知书》。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符合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征税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第八十条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的视同受控外国企业股息分配的所得,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视同股息分配额×实际持股天数÷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天数×股东持股比例

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的,股东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

第八十一条受控外国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纳税年度存在差异的,应将视同股息分配所得计入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终止日所属的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纳税年度。

第八十二条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按照所得税法或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抵免。

第八十三条受控外国企业实际分配的利润已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税的,不再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

第八十四条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将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

(一)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

(二)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

(三)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第九章资本弱化管理

第八十五条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其中:

标准比例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号)规定的比例。

关联债资比例是指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的规定,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以下简称关联债权投资)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以下简称权益投资)的比例,关联债权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

第八十六条关联债资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其中:

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第八十七条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第八十八条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不得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应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其中,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直接或间接实际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应视同分配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别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差补征企业所得税,如已扣缴的所得税税款多于按股息计算应征所得税税款,多出的部分不予退税。

第八十九条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如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除遵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外,还应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一)企业偿债能力和举债能力分析;

(二)企业集团举债能力及融资结构情况分析;

(三)企业注册资本等权益投资的变动情况说明;

(四)关联债权投资的性质、目的及取得时的市场状况;

(五)关联债权投资的货币种类、金额、利率、期限及融资条件;

(六)企业提供的抵押品情况及条件;

(七)担保人状况及担保条件;

(八)同类同期贷款的利率情况及融资条件;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条件;

(十)其他能够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

第九十条企业未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其超过标准比例的关联方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十一条本章所称“实际支付利息”是指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利息。

企业实际支付关联方利息存在转让定价问题的,税务机关应首先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第十章一般反避税管理

第九十二条税务机关可依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存在以下避税安排的企业,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

(一)滥用税收优惠;

(二)滥用税收协定;

(三)滥用公司组织形式;

(四)利用避税港避税;

(五)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第九十三条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审核企业是否存在避税安排,并综合考虑安排的以下内容:

(一)安排的形式和实质;

(二)安排订立的时间和执行期间;

(三)安排实现的方式;

(四)安排各个步骤或组成部分之间的联系;

(五)安排涉及各方财务状况的变化;

(六)安排的税收结果。

第九十四条税务机关应按照经济实质对企业的避税安排重新定性,取消企业从避税安排获得的税收利益。对于没有经济实质的企业,特别是设在避税港并导致其关联方或非关联方避税的企业,可在税收上否定该企业的存在。

第九十五条税务机关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企业应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供资料证明其安排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能证明安排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可根据已掌握的信息实施纳税调整,并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

第九十六条税务机关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可按照征管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要求避税安排的筹划方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第九十七条一般反避税调查及调整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十一章相应调整及国际磋商

第九十八条关联交易一方被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应允许另一方做相应调整,以消除双重征税。相应调整涉及税收协定国家(地区)关联方的,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根据税收协定有关相互协商程序的规定开展磋商谈判。

第九十九条涉及税收协定国家(地区)关联方的转让定价相应调整,企业应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送《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并提供企业或其关联方被转让定价调整的通知书复印件等有关资料。

第一百条企业应自企业或其关联方收到转让定价调整通知书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相应调整的申请,超过三年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第一百零一条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调整,涉及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已扣缴的税款,不再做相应调整。

第一百零二条国家税务总局按照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接受企业谈签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的,应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根据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有关规定开展磋商谈判。

第一百零三条相应调整或相互磋商的结果,由国家税务总局以书面形式经主管税务机关送达企业。

第一百零四条本办法第九章所称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以及视同股息分配的利息支出,不适用本章相应调整的规定。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或者未保存同期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六条企业拒绝提供同期资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依照征管法第七十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七条税务机关根据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

(一)计息期间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预缴)税款入库之日止。

(二)利息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实行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并按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

(三)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同期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的,或者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免于准备同期资料但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基准利率计算加收利息。

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免于准备同期资料,但经税务机关调查,其实际关联交易额达到必须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的,税务机关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适用本条第(二)项规定。

(四)按照本条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一百零八条企业在税务机关做出特别纳税调整决定前预缴税款的,收到调整补税通知书后补缴税款时,按照应补缴税款所属年度的先后顺序确定已预缴税款的所属年度,以预缴入库日为截止日,分别计算应加收的利息额。

第一百零九条企业对特别纳税调整应补征的税款及利息,应在税务机关调整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入库。企业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依照征管法第三十一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逾期不申请延期又不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条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管理和预约定价安排管理以外的其他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实施的调查调整程序可参照适用本办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要加强联系,可根据需要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一百一十二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93号)等有关保密的规定保管、使用企业提供的信息资料。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办法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第一百一十四条本办法所涉及的“以上”、“以下”、“日内”、“之日”、“之前”、“少于”、“低于”、“超过”等均包含本数。

第一百一十五条被调查企业在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期间申请变更经营地址或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结案前原则上不予办理税务变更、注销手续。

第11篇

一年来,县交通局党总支在县委、县直机关工委的正确领导下,认真组织广大党员学习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积极开展好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党建、组织工作全局,真正做到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为重点,把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以交通建设为中心,在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公路养护、道路运输管理、依法行政工作中,发挥着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奋斗,开拓创新,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实现了交通工作的可持续发展,现将一年来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队伍建设和政治理论学习

(一) 思想建设。今年我局认真按照县科学发展观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以“推进科学发展,建设和谐交通”为目标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一是认真组织学习调研工作。针对交通发展现状确定《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农村公路建设跨越式发展》等5个课题认真开展调研活动,找准交通科学发展上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工作思路并形成调研报告。二是认真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通过意见征求函和座谈会等形式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发动交通全体党员干部职工和社会各界就××交通能不能科学发展、怎样科学发展等问题阐述自己的观点及看法。三是认真组织分析检查工作。通过召开民主生活会、专题组织生活会等活动,客观公正的总结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所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针对性地提出了加强党总支和领导班子建设的措施。 为促进良好的社会风气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 组织建设。一是充分发挥党总支的作用,规范党总支工作,安排各支部具体负责党建工作人员参加培训,并进行经验交流,使大家在培训中得到提高。二是作好积极分子的培养和组织发展工作。党总支重视积极分子的培养,对写入党申请书的同志,要求党支部指定培养联系人,经常与其谈心,积极培养,作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全年共培养6名积极分子,其中3名发展对象已按发展党员细则吸收为预备党员。三是积极开展党员活动。为使支部活动更健康、更丰富,结合交通工作特点设立支部专栏。以中央和上级党委指示,结合交通工作实际,提出思想教育的计划和建议,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不断增强党员干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

二、存在的问题和今后努力方向

2009年,我局党总支紧紧围交通发展这一中心,求真务实,努力抓好党建工作,推动了三个文明同步发展。但在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一是个别党员组织观念不强,纪律松懈;二是学习时间不落实;三是廉政建设有待于加强。在明年的工作中,我们将认真抓好如下工作:

(一)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更好地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以提高素质、改进作风、增进团结为重点,把我局各级领导班子建成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协调的坚强领导集体,为推动全局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12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2002]11号)有关规定,为从源头上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确保水利工程和产品质量安全,规范水利市场经济秩序,强化水资源科学管理,结合水利行业的特点、现状和发展需要,现就加强水利认证认可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

认证认可工作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WTO规则,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方式,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水利认证认可工作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水利技术标准开展的计量认证、生产许可、水利产品认证和管理体系认证等合格评定活动,是水利质量技术监督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多年努力,水利认证认可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水利行业已有84家水利质检机构通过国家计量认证,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水工金属结构两种产品实行国家统一管理的生产许可证制度,100余家生产企业获得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书,“北京中水源禹质量体系认证中心”获准开展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节水型产品技术条件与管理通则》(GB/T18870-2002)等节水标准已实施,“国家节水标志”已并注册。但由于起步晚,人才缺乏,工作基础薄弱,体系不健全等原因,水利认证认可工作相对滞后,水平参差不齐,难以适应新时期水利工作的需要。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水利认证认可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认证认可当作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抓住机遇,开拓创新。要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水利实际,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转变管理方式,将适合或需要利用社会中介服务组织、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有关水利工程建设、产品、服务和管理事项,逐步采用认证认可的手段进行评定与控制。

二、任务、目标和基本要求

1、理清工作思路,明确任务目标

水利认证认可工作的总体目标是要按照强化水资源科学管理,提高水行政管理水平,增强水利行业综合竞争力的要求,建立由自愿性认证与强制性认证、产品认证与组织机构认证相结合的较为完善的水利认证认可工作体系,为实现水利现代化提供技术保障。

水利认证认可工作的近期目标是要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以实施水利产品认证为重点,逐步推行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和水管单位管理体系认证,初步建立由计量认证、水利产品认证、生产许可和管理体系认证组成的统一的水利认证认可工作体系,切实提高水利工程建设、产品、服务和管理的质量。

水利技术标准是开展水利认证认可工作的重要基础条件,要进一步完善水利技术标准体系,加快水利技术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的进度,加大水利技术标准宣传贯彻的力度,为开展水利认证认可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2、明确职能分工,完善工作机制

水利认证认可工作面广量大,政策性、系统性、技术性强,要按照统一规划、协调一致、分工负责的要求,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逐步建立科学公正、有序高效的水利认证认可工作机制。

根据水利部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归口管理水利认证认可工作,按照“统管而不包揽、协调而不代替”的原则,与有关单位共同实施水利认证认可工作。部内各有关司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推进水利认证认可工作。鼓励部属事业单位和学会、协会,利用人才资源等优势,积极参与认证认可工作。

流域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其认证认可的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在日常水行政管理过程中,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强对获得认证的企事业单位、产品和认证标志的跟踪监督,配合上级主管机构开展水利认证认可工作。

根据水利认证认可工作实际,结合水利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体制改革工作,大力扶持和培育水利行业认证机构和认证咨询机构等社会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提高业务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

水利行业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水利认证认可工作的要求,建立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制度,按管理的系统方法要求,有针对性地制定计划和管理方案,采用必要的测量和分析方法,实施运行控制,强化日常的监视与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改进,提高管理水平,增强综合实力。

3、加强监督检查,建立激励机制

加强对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不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以及未通过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进入市场流通领域的违法行为。

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和采购过程中,应将采购的设备产品通过相应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或生产许可作为必备条件;鼓励投标单位通过计量认证(实验室认可)、管理体系认证,鼓励主要设备产品通过自愿性产品认证。

4、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针对水利认证认可队伍相对比较薄弱的现状,要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对从事水利认证审核、检查、评审、咨询人员和内审员等的培训与管理,提高水利认证认可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5、完善制度建设,促进信息交流

从水利认证认可体系的总体布局出发,加强有关学术研究和前期调研工作,加快有关水利产品认证制度建设,编制科学的认证产品目录,强化标志管理,完善有关水利认证认可技术标准和评审准则,使水利认证认可工作尽快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完善水利认证认可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水利认证认可通报和备案制度。

6、加强宣传贯彻,强化质量意识

加强水利认证认可宣传贯彻工作,普及水利认证认可的有关知识,开展经验交流活动,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对涉及水利认证认可的违法违规事件和假冒伪劣产品的曝光频率,切实提高水利行业干部职工的标准化意识和质量意识。

三、近期工作重点

针对水利认证认可工作的现状,近期要进一步完善计量认证、生产许可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以开展节水灌溉产品认证工作为突破口,大力开拓节水产品认证、其他水利产品认证和其他管理体系认证。重点抓好以下四项工作。

1、加强计量认证工作

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建设,加强对国家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的行业指导,强化对国家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办公室的领导与管理。组织开展实验室比对等能力验证活动,持续提高各质检机构的检测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确保质检报告的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推动各质检机构积极参与市场竞争,逐步做大做强。

2、推进产品认证工作

依据《节水型产品技术条件与管理通则》(GB/T18870-2002)等现行有效技术标准的规定,以节水灌溉产品认证为突破口,建立节水产品认证制度。“节水产品认证目录”,推广使用“国家节水标志”,培育节水产品认证机构,完善节水标准体系。

在上述工作取得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水利改革与发展的需要,逐步加大水利产品认证的力度。

3、提高生产许可管理水平

加强水利行业产品质量监督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水利行业生产许可证管理水平,加强对国家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的行业指导与管理,不断完善启闭机等水利产品的使用许可证管理方法,避免重发证、轻监管,甚至只发证、不监管的现象。

4、促进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对于直接涉及用水安全的单位逐步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在坚持自愿的原则下,鼓励水利企事业单位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尝试开展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按照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积极鼓励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和水管单位逐步推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不断提高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水平。

水利计量认证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水利计量认证评审工作质量,规范水利计量认证评审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工作程序》,结合水利计量认证评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是水利部计量认证主管机构(以下简称部主管机构)。部主管机构在国家计量认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家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监督管理水利计量认证工作。国家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受国家主管部门和部主管机构委托,具体组织水利计量认证评审工作。

第三条部主管机构应在国家有关评审标准的基础上,参照相关国际标准,结合水利计量认证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水利计量认证评审标准。

第四条部主管机构监督管理以下水利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

(一)部属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检测机构;

(二)各流域机构的工程与产品质检机构及水资源水环境监测机构;

(三)水利行业科研院所和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质检机构;

(四)水利行业承担水资源、水环境监测任务的水文、水质监测机构;

(五)其他面向全国或跨地区执行水利工程与产品质检任务的质检机构。

第五条水利计量认证的评审工作包括首次评审、复查评审、监督评审和扩项评审。

第六条首次评审、复查评审和扩项评审应由质检机构提前六个月向办公室提交下列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一)计量认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二)法人证明文件或非独立法人质检机构的法人授权文件(扩项评审除外);

(三)上级或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文件(扩项评审除外);

(四)质检机构的干部任命文件(扩项评审除外)。

第七条办公室受理并审核质检机构的书面申请,结合监督评审的工作安排,每年分两次汇总上报,纳入国家计量认证评审计划。

第八条列入评审计划的质检机构应于评审前三个月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现行有效的质量手册;

(二)现行有效的程序文件;

(三)典型检测报告;

(四)近期参加能力验证的证明材料(如果有)。

第九条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和正确性进行审查,并于收到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材料后30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

(二)材料存在一般问题的,由申请单位修改,符合要求后受理。

(三)材料严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暂不受理。

第十条申请材料受理后,接受首次评审的质检机构可根据需要向办公室书面申请进行预评审。

第十一条预评审程序可参照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程序进行,其中有些程序可适当简化。预评审只提整改意见和要求,不作最终评审结论。

第十二条办公室根据被评审质检机构的实际情况,提出评审小组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经部主管机构审定、国家主管部门审批后,下达评审通知。

第十三条评审通知应于评审前一个月通知被评审单位和评审小组各成员。

第十四条评审小组组成要求如下:

(一)评审小组主要由国家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成员(以下简称水利评审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不多于两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含)以上职称的技术专家参加。

(二)评审小组的人数一般为五人,可根据被评审质检机构的规模、性质和申请认证项目(参数)的多少适当增减。首次评审或复查评审的评审小组人数可适当增加,监督评审或扩项评审的评审小组人数可适当减少。

(三)首次评审或复查评审的评审小组应配备一名由被评审质检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选派的国家级计量认证评审员。

(四)评审小组设组长、硬件组长、软件组长各一人。

(五)必要时,办公室可增派观察员。

第十五条评审小组组长应及时与办公室、评审小组其他成员以及被评审质检机构联系。评审小组应认真研究申请材料,提出现场评审方案。评审小组组长可根据需要,与办公室和被评审质检机构协商,安排评审员对被评审质检机构进行预访问。

第十六条现场评审的时间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现场评审一般安排三天时间;

(二)对规模较小或申请项目较少的被评审质检机构,或评审性质为监督评审、扩项评审的,评审时间可适当缩短;

(三)对包含分中心、规模较大或申请项目较多的被评审质检机构,或评审性质为首次评审、复查评审的,评审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现场评审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预备会议;

(二)首次会议;

(三)考察实验室;

(四)硬件和软件评审(含现场操作考核、理论考试、座谈考核);

(五)评审小组汇总情况;

(六)与被评审质检机构领导沟通;

(七)末次会议。

第十八条现场评审的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基本符合,需现场复核”、“不符合”四种。对后三种评审结论应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评审结论为“基本符合”的,被评审质检机构应根据评审小组提出的不符合项,在评审小组确定的时间内(不超过两个月)完成整改,将整改情况填写“现场评审不符合项整改报告(以下简称整改报告)”,由评审小组组长确认并签署意见。

(二)评审结论为“基本符合,需现场复核”的,被评审质检机构除按本条第一款要求进行整改外,评审小组组长应限期(不超过三个月)组织现场复核,确认其符合要求后,在被评审质检机构填写的“整改报告”上签署意见。现场复核只针对不符合项进行考核。

(三)评审结论为“不符合”的,被评审质检机构应重新申请首次评审。

第十九条评审小组应会同被评审质检机构在评审工作(包括实施整改)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由被评审质检机构正式行文办公室,报送下列评审材料:

(一)计量认证工作准备情况(首次评审、扩项评审)或总结汇报材料(监督评审、复查评审)一份(加盖被评审质检机构公章);

(二)申请书两份(监督评审除外);

(三)计量认证评审报告两份;

(四)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附表清样三份(监督评审除外);

(五)评审报告第一页“基本情况”和合格证书附表的电子文本一份(监督评审除外);

(六)经评审小组组长签署意见的整改报告两份;

(七)理论考试材料汇编一份(监督评审除外);

(八)现场测试材料(包括任务通知书、原始记录等)汇编一份;

(九)现场考核的典型检测报告各两份;

(十)近期向社会出具的典型检测报告两份;

(十一)现行有效的质量手册一份;

(十二)现行有效的程序文件目录一份、程序文件一套;

(十三)法人证明文件或非独立法人质检机构的法人授权文件和机构设置批文复印件各两份(首次评审、复查评审);

(十四)干部任命文件两份(首次评审、复查评审);

(十五)报送材料的清单一份。

第二十条办公室负责组织对评审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如下处理:

(一)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在十个工作日内,经部主管机构审定,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

(二)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由评审小组组长组织补充、完善。

(三)评审材料严重失实的,另派评审小组,重新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对经审批符合要求的质检机构,颁发合格证书和合格证书附表(首次评审、复查评审)或合格证书附表(扩项评审),获合格证书的质检机构可使用统一的计量认证标志。

第二十二条在合格证书五年有效期内应开展监督评审。监督评审主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

(一)在五年有效期内,至少应进行一次监督评审。

(二)当被评审质检机构的环境条件、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或发生检测质量事故、用户投诉等情况时,由办公室组织不定期监督评审。

第二十三条对包含分中心的被评审质检机构,在合格证书五年有效期内,每个分中心原则上均应实施至少一次现场评审。

第二十四条质检机构新增检测能力的,可向办公室申请扩项评审。扩项评审可与监督评审结合进行。

第二十五条质检机构在合格证书五年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向办公室提出申请,报国家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一)质检机构的法律地位、管理体制或行政隶属关系发生变更的,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质检机构名称或场所变更的,应持变更文件办理变更手续。

(三)质检机构法人代表、技术主管或质量主管变更的,应书面上报备案。授权签字人变更的,应经过考核。

(四)质检机构质量体系做出重大调整的,应将新版质量手册上报备案。

(五)检测标准(包括产品标准和方法标准)更新或修订的,应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若检测标准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检测仪器设备和环境条件基本符合标准要求时,可由质检机构技术主管组织有关检测人员进行宣贯,并做好记录,待下一次评审时,由评审小组确认。

2、若检测标准发生了重大变化,现有环境条件或检测仪器设备不能满足标准要求,需添置新的仪器设备时,质检机构应填写“办理标准变更申请及审批备案表”,由办公室派水利评审员到现场进行确认。

第二十六条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应进行复查评审。质检机构的复查评审申请应在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提出。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申请者,可向办公室提交延期申请报告,经批准后可适当延期,但延长时间不应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