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4 00:31:0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义务教育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它是在对我国依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制度。新义务教育法是维护教育的公平公正、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一项重要指导思想,并重点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义务教育投入、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方面问题作出了规定。新法律为我国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自从《义务教育法》1986年颁布20多年来,我国在普及义务教育方面取得了显着成就。但是义务教育推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这是此次义务教育法修订的时代背景。要准确把握新义务教育法的涵义和精神,必须对义务教育中的“义务”二字有一个正确而深刻的理解。
比如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乱收费、上学贵问题,其中固然有部分学校片面逐利等原因,但财政投入不足以及政府部门监管不力也是具有普遍性的原因。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哪个部门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关于经费的规定,就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再比如群众普遍不满的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上学难问题,其中可能有地区发展不平衡等原因,但确保教育改革发展成果由全体公民共享却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特别是像义务教育这样的公益事业,更当如此。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出要缩小学校之间的办学差距,要加强对薄弱学校的改造,并且提出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还对农民工子女,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提供平等的教育条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些都直指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更是对“义务”二字的延伸解读。
受教育权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一基本权利所对应的正是国家和政府的基本义务。制定义务教育法,实施义务教育法,正是国家和政府履行这种义务、落实公民权利的必由之路。对于广大公民而言,义务教育并不仅仅意味着适龄儿童家长及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义务教育首先是国家和政府的义务。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学校教育,是现代政府不容推辞的责任和义务。
制定并实施义务教育法,也是切实提高国民文化素质的客观需要。在现代社会,通过实施义务教育,普遍提高公民文化素质已经成为各国政府的共识。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全世界有170多个国家宣布实施义务教育制度。多方面研究表明,国民的高水平教育对于个人和整个社会都具有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教育能够决定和改变一个人未来的命运,教育也能决定和改变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前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进自主创新,要变人口大国优势为人力资源大国优势,我们就必须确保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贯彻落实。在这个事关国计民生的问题上,政府责无旁贷。
正是因为准确把握了义务教育中“义务”二字的科学内涵,此次义务教育法“大修”才亮点频现;同样,也只有正确理解这“义务”二字的涵义,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在实践中才能确保真正贯彻落实到位。
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它是在对我国依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系列指导和保障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制度与准则。法律将维护教育的公平公正、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一项重要指导思想,并重点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义务教育投入、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方面问题作出了规定。新法律着力建立和完善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的各项制度,在很多方面有创新、有突破,为我国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是改革开放以来教育上的重大成果,也是改革开放、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必然,为学校办学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新《义务教育法》中,四处提到特殊教育,充分体现了这届政府人文化的关怀和亲民的思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提升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让这些有残障的孩子、这些家庭看到希望,看到党对他们的这种关怀。从这一点上看,新《义务教育法》凸显了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和以人为本的理念,让教育工作者感到振奋和欣慰。
真正以人为本,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孩子、所有学校、所有老师的基本权利,这是我读新《义务教育法》第一条到最后一条最深刻的感受之一。新《义务教育法》立法的理念有了较大的突破,其中最基本的一个立法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真正给学生以发展的空间,同时给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充分的发展空间。“新的《义务教育法》更加突出公益性,还有统一性和强制性。这三个基本支点,虽然不是直接的教育行为,但是对于教育工作者转变观念却非常关键。”
新法明确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要求,第一次将素质教育明确写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强调要把德智体美有机地统一在教学的活动中。这些内容必然影响到校长的办学思想和教师的教书育人行为。同时,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也必须肩负起提高义务教育阶段质量的责任。
素质教育不是一种运动,也不是一阵风。素质教育的落实需要细致的工作,落实在每一个孩子在学校中的每一天,体现在学校各项日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当中。素质教育不应该是难以作为,只要能静下心来,仔细地去思考如何在一些细节上、在各个学科上下功夫,脚踏实地去研究教育教学、课程以及学校活动设计,就能够更好地促进学生的发展。
结合学校自身实际贯彻落实新《义务教育法》,在学校层面需要做的工作很多。首先要领会新《义务教育法》的精神实质,特别要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加以落实。从法人的角度,把教学质量作为办学的一个核心,通过学校教育教学的实践,在管理的保障层面把新《义务教育法》作为一个课题去研究,在落实中发现和解决问题。
我受县政府的委托,向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做关于我县贯彻实施《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有关情况的报告,请予审议。
一、我县教育工作基本情况及发展现状
目前,我县共有各级各类学校346所,其中小学273所(国办小学5所、乡镇中心小学及完小119所、村办小学149所)、中学49所(高中7所、国办初中1所、乡镇初中41所)、职教中心1所、成教中心1所、教师进修学校1所、特教中心1所、乡镇成人学校20所。全县中小学共有在校生147687人( 含在园幼儿11700人) ,其中高中12000人(含职中2300人),初中50340人(含特教80人),小学73647人。在编教职工7923人。全县小学教师学历合格率达98.44% ,初中教师学历合格率达78.12% ,高中教师学历合格率为50.25%。小学生入学率、巩固率分别为99.99% 和99.9%,初中生入学率、巩固率分别为99%和96.3%。
多年来,我县坚持把发展教育作为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基础工程,深入贯彻落实《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大力实施“科教兴县”战略,努力使基础教育适度超前发展。特别是近几年,我县以迎接“普九”复查为契机,大力推进“普九”完善工程,我县在办学条件、教育装备现代化、教师队伍素质、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等方面又有了长足的进步。1998年,我县被省政府评为“普九”工作先进县。在巩固“普九”成果的同时,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得到进一步发展。自1998年以来,全县共新建中心幼儿园19所,独立幼儿园59所。目前,全县在园(班)幼儿达11700人,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53.4%。高中阶段教育不断发展,高中在校生人数逐年增加,办学条件逐年改善。目前,我县高中在校生人数和办学规模均居全市前列。普通高中工作连续三年被市政府命名为“高中工作先进县”,县职教中心被评为国家级重点职业高中,县成教中心被市评为继续教育先进单位。总的看,几年来,我县教育工作在全市排位逐年前移,与乐亭、迁安、丰南等先进县区的差距逐渐缩小。
二、《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的贯彻落实情况
1、办学条件明显改善。为满足我县教育发展的需要,县政府在财政资金异常紧张的情况下,本着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采取政府出资、施工单位垫资、组织社会各界捐资、争取上级扶持和向银行贷款等多种方式,广泛筹集资金,加大投入力度,狠抓基础设施建设,取得明显成效。99年以来,国办中小学及县直单位先后完成了一批重点工程建设。主要有:投资5600万元的一中迁建一期工程,投资180万元的亮甲店中学教学楼工程(2300平方米),投资170万元的一幼教学楼工程(2000平方米),投资260万元的职中图书电教楼工程(2930平方米),投资100万元的林南仓中学实验楼(1560平方米)建设工程,投资350万元的教师进修学校迁建工程,投资65万元的彩中宿舍楼、桥中实验楼续建工程,沽中投资103万元征地12亩。三年多来彩中、仓中、桥中、一幼等学校还投资70万元修缮了校舍。正在建设的工程有:投资120万元的三中宿舍楼(2300平方米)、投资120万元的成教中心教学楼(1660平方米)、投资350万元的二中宿舍楼(5300平方米)建设工程。另外投资970万元的实验小学迁建一期工程(8100平方米)、投资1300万元的一中学生宿舍楼(12000平方米)和投资100万元的林南仓中学教学楼(1900平方米)建设工程前期准备工作已完成,已经或即将破土动工。今年秋季谋划实施的有:投资600万元的一中教学楼、餐厅及附属工程,投资130万元的二中教学楼工程(2100平方米),投资150万元的职中教学楼工程(2300平方米),投资140万元的仓中宿舍楼工程(2400平方米)。
三年来,各乡镇还多方筹措资金,用于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投资达1752万元,新建校舍24500平方米,改扩建校舍13042平方米,维修校舍85520平方米,主要工程有:窝洛沽镇投资108万元为镇中建2200平方米教学楼一栋,投资57万元为窝洛镇中心小学翻建校舍1680平方米;玉田镇投资50万元为镇中、林东、马头山三所中学建校舍1480平方米;林西镇投资50万元改造北霍庄中心小学校舍940平方米;鸦鸿桥镇投资60万元新建校舍1520平方米,改造、维修校舍820平方米;杨家套乡投资50万元翻建校舍1360平方米,维修校舍940平方米;散水头镇钱家沟小学投资50万元整体迁建,建校舍800平方米。正在建设的工程有:石臼窝一中、二中合并,投资120万元建2000平方米的教学楼工程;林西中学投资55万元建1000平方米的教学楼工程。渠河头中学投资200万元建3000平方米的教学楼工程、散水头中学投资120万元建2000平方米的教学楼工程及郭屯中学与葫芦寺中学合并项目正在运作之中。同时,狠抓了校舍建设、加大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和危旧校舍改造力度,努力撤并规模过小的农村小学,近三年共撤并学校193所,农村小学由99年前的461所减少到目前的268所,使农村小学的布局和规模逐步趋于合理,现有的教育资源得以充分利用。加强了校园环境建设,全县有18所学校被唐山市教育局命名为“校园环境建设示范学校”。
2、教育普及程度逐步提高。为控制在校生流失,保证每个学生都能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我县狠抓了学生控流、辍返工作。县政府转发了教育局《关于控制初中生流失、加强辍返工作的安排意见》,将此项工作纳入了政府行为,从根本上保证了控制初中生流失工作的顺利开展。县教育局把初中生年巩固率纳入校长目标考核,明确了各校的初中生巩固率保底指标。各乡镇及学校抽调人员,深入学生家庭宣传《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有针对性地做辍学生及家长的思想工作,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适时下发了劝学通知书,使绝大多数辍学生又重返校园就读。在此基础上,我县进一步加强了校园及周边环境治理,通过开展法律讲座、严惩扰乱校园秩序人员、清理校外游戏场所等措施,有效净化了育人环境;进一步加强了学校内部管理,规范教师行为,融洽师生关系,努力为学生创造宽松的学习环境,并对后进生实施重点帮教,对贫困生实施救助,有效控制了学生流失。通过全县上下的共同努力,几年来,我县初中生巩固率逐年提高,今年中考报名人数达11500多人,进入全市前三名,初中在校生巩固率已接近省“普九”标准,小学生入学率、巩固率均已达省“普九”标准。
3、学校内部管理更加科学、规范。一是教育系统内部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目标管理机制。每学年,教育局都要对乡镇教育办及中、小学校进行目标考核,通过规范科学的管理提高办学水平。2001年,我县顺利通过了市薄弱初中改造验收,至此,全县初中彻底消灭了薄弱学校,被评为初中工作先进单位;2000年,我县高中通过了市普通高中学校升级升类验收,全县高中整体管理工作又上升到一个新水平。二是不断深化教育改革,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在具体工作中,我县坚持“五育并重,德育为首”的原则,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坚持“两全、两开”,不断推进素质教育。2001年底,为适应新形势下学校德育工作的需要,成立了玉田县中小学德育研究领导小组,积极开展德育研究;为提高全县教师的师德水平,适时开展了师德教育活动;在课堂教学中,以教科研为先导,全县中小学开展了以“主体性教学思想在课堂教学中的实施”为重点的教育科研活动,课堂教学改革得以深入开展;在城内及周边乡镇小学三年级开设了英语课,并计划今年暑假后在全县小学三年级全面开设;认真执行上级减负规定,建立了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基本杜绝了体罚、变相体罚和乱收费、乱征订现象;取消了小学升初中的选拔考试,小学生全部划片就近升入初中学校,初中不再设重点学校,禁止学生择校;高中针对“3+X ”的高考模式,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进一步深化了课堂教学改革;全县中小学艺术教育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县实施素质教育的突破口,各校都建立起了音美活动小组,广泛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文体科技活动。
通过上述工作的落实,有效促进了学生的全面协调发展,我县教育教学质量总体水平不断提高。2001年中考,县一中的录取分数线居全市前列。2001年高考,全县二批本科以上上线910人,上线率为35.5% ,居全市十县第五位,一般本科以上上线1305人,上线率为50.95% ,创我县高考最好成绩。
4 、干部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教师队伍,重点抓了以下两方面工作:一是不断深化用人制度改革。1997年在唐山市率先实施了教职工聘任制、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制,自1999 年开始,对919名新分配的毕业生实行了合同制管理,对全县20个乡镇教育办的中小学视导员实行了公开招聘,教育局也先后两次从基层单位公开招聘机关工作人员20余名。竞争机制的引入,进一步激发了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热情。二是加强了干部教师的业务培训。根据我县的师资队伍实际,按照“立足当前,兼顾长远,解决急需,注重实效”的师资培训思路,认真组织干部教师参加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1998年以来,先后举办干部培训班4期,全县284名小学、初中校长参加了校长岗位培训,其中270人参加了校长提高班培训,并全部取得了合格证书。2001年,我县有2名教师参加了国家级骨干教师培训,6名教师参加了省级骨干教师培训,15名教师参加了市级骨干教师培训。教师学历达标率逐年提高。
5、教育装备现代化工程有较大进展。为适应信息社会的发展需要,县委、县政府适时启动了以多媒体视听设备为重点的教育装备现代化工程,把教育装备现代化列入了2001年向全县人民承诺的“十件大事”之一,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快教育装备现代化的实施意见》,明确了责任目标,制订了奖惩措施,有力地推进了教育装备现代化进程。自1999年以来,全县教育装备现代化的投资约2300 万元,共装备微机室64个、语音室58个、多功能教室112个,购置校长办公系统225套、教师办公微机403 台,中小学计算机总数达到2556 台;建立计算机校园网5个、多媒体教学网2个。通过近三年的努力,我县的教育装备现代化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全市排位由后几名升至中游水平。在加大装备力度的同时,我县对所有中小学校长进行了微机培训,并培训了60名微机专职教师,为中小学开设信息技术课做了必要准备。目前,全县所有高中、23所初中和13所小学开设了微机课,有80多名教师能自制教学课件,为实现2005 年在全县中小学全面开设信息技术课打下了坚实基础。
6、教育经费的征收、管理及使用比较规范。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坚持以县级投入为主,乡镇村队合理分担,依法落实各级政府的办学主体责任。2001年,全县教育总投入为13993.2万元,其中县财政预算内拨款9171.8万元;城市教育费附加按“三税”的3.5%计征,征收总额为215万元;农村教育费附加按玉政[1997]39号文件规定标准减少10%,征收总额为1871万元,其中乡镇留用835万元,缴县1036万元;捐集资383.2 万元;学杂费等收入2352.2 万元。县政府在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首先保证了教师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征收的农村教育附加费主要用于民办教师的工资和改善农村中小学的办学条件。加强了对学校经费的收支管理,国办中小学及县直单位的经费由县财政管理,安排预算支出;乡镇中小学的经费由乡镇教育办管理,保证了各校资金用于正常的公用支出。全县没有挤占、挪用教育经费现象。
中小学收费是直接关系到全县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为此,县政府把加强学校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作为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来抓,做到思想上位,工作到位,常抓不懈。具体做法是:①规范基层收费行为,完善收费程序,实行“一证一卡四统一”制度;②坚持中小学用书由县教育局审批制度;③实行公开承诺;④加强收费的常规检查,加大对乱收费案件的查处力度。由于领导重视,措施得力,使我县中小学的收费行为得到了进一步规范,提高了群众的满意度。 三、“两法”贯彻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今后打算
在贯彻落实《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推进我县教育工作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制约我县教育工作发展的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教育需求的增加与教育投入的不足这一矛盾更加突出。近年来,我县县、乡两级财政受基金会兑付的影响,一直比较紧张,加之近几年村队投入减少,社会集资更加困难,使教育经费的来源更显不足,特别是公用经费近两年呈下降趋势,2000年全县教育公用经费投入为341.6万元,2001年减少到170.4 万元。而我县校舍建设、危旧校舍维修改造和教育装备现代化任务艰巨,资金投入巨大。我县现有危旧校舍70000平方米,需改造资金1450 万元,其中危险校舍11000平方米,需改造资金200万元。按照我省制定的全省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的规划要求,2 0 0 3 年全省初中学校要全部开设信息技术课,2005 年小学全部开设信息技术课。而就我县目前的教育装备现代化的进展情况看,全县初中只有计算机教室23个,尚缺19个;全县124所完小以上小学,仅有计算机教室13个,即使考虑近两三年内撤并一些小学,也至少要装备计算机教室100多个。按市教育局规划要求,年内40%的中心小学要配备计算机教室,这样,今年我县小学需要装备计算机教室44个。要确保全县如期开设信息技术课,仅设备投资就需1800 万元。另外,各校建多功能教室和购置教师办公微机等还需资金760万元。
2、教师队伍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一是教师素质有待提高。受多年应试教育的影响,部分教师教育观念陈旧,教学手段滞后,还不能很好地适应教育形势发展的需要,制约了素质教育的深入开展。二是教师编制不足。目前,我县小学生源锐减,初中正值高锋,高中从今年开始也进入高峰期。小学教师相对超编,但初、高中教师严重不足,即使暑假后将小学超编教师全部拔高到初中使用,同时,初中尽量扩大班容量减少班数,以压缩初中教师的需求量,乡镇中小学仍然缺编381人,高中缺编120 人,系统县直单位的职中、三中、国小缺编20人,暑假后教育系统合计缺编521人。
3、学校布局调整发展不平衡。自1995年以来,我县根据小学生源不断减少的趋势和教育发展的需要,开始对农村小学布局进行调整,但由于一些村队干部或群众出于局部利益考虑,加之个别乡镇缺少应有的力度,至今依然没有完成调整任务。调整后出现的校舍不足和老化问题没能得到有效解决,不足百人的小分校和教学点在个别乡镇还依然存在,制约了教育资源的合理调配,影响了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而今后几年,我县初、高中仍处于入学高峰期,虽然我县每年都要投入资金扩建校舍,但仍难以满足生源增加的需要,全县初中班容量普遍过大,平均班容量为58.9人(省“普九”复查标准的最高限额为初中每班50 人)。城内学校由于县城人口增加,也导致班容量偏大,实小平均班容量达80多人(省“普九”复查标准的最高限额为小学每班45人)。
4、素质教育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受社会就业、用人制度及教育自身基础以及高考指挥棒的影响,教育工作中还存在着学生在校时间长、课业负担重,部分教师改革意识不强、教学效果不理想,小学、初中的非主要学科授课质量不高等问题,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今后打算
1、建立健全教育经费投入和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投入。将农村费改税前应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收齐上交县财政统一管理,作为教育专项资金,全部用于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危房改造和学校布局调整,余额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不足。费改税后,取消教育集资和教育费附加,教育管理体制由“分级办学分级管理”改为由县级政府举办,并管理农村义务教育。按照“财政多投、社会多筹、教育专用”(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原则,教育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保证专款专用,并多渠道吸纳和利用社会资金与资源,积极争取上级的转移支付资金,努力做到“四个确保”,即保教师工资,保学校危房改造,保公用经费的正常运转,保教育发展的资金需求,使“费改税后的教育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
2、将教育目标纳入县政府对乡镇政府的目标考核之中。教育的发展离不开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支持。费改税后,要进一步明确乡镇党委、政府在发展本地教育中的职责,使各乡镇在治理校园周边环境、控辍保学、提高普及程度、学校布局调整、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切实负起责任。县政府将把以上教育目标纳入对乡镇目标考核工作之中,定期考核,落实奖惩。
3、加快布局调整步伐,确保师资队伍能满足教育教学需要。将农村小学布局调整与校舍建设和危旧校舍维修、改造有机地结合起来,合理调配教育资源,将调整撤并下来的小学校建成幼儿园,或拍卖变现后用于改善办学条件。继续加大人事制度改革力度,逐步建立起教师队伍的能出能入的管理机制,加强教师培训,努力提高教师素质。同时,继续采取到省内外重点师范院校招聘本科生与择优选聘当年专科毕业生相结合的方法,及时补充教师,确保教学需要。
修订的《山西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颁布实施,让我们欣喜地看到义务教育真正做到了本位回归,不再隔着教育的“义务”二字雾里看花,为我省义务教育带来了全新的发展模式、管理机制与制度支持,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在《山西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中,提到特殊教育,充分体现了这届政府人文化的关怀和亲民的思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提升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让这些有残障的孩子、这些家庭看到希望,看到党对他们的这种关怀。从这一点上看,《山西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凸显了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和以人为本的理念,让教育工作者感到振奋和欣慰。
作为一所普通学校老师,让贫困家庭的孩子上得起学,不因为家庭条件的差异和学校条件的差距影响到孩子的健康成长。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是《山西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最大受益者。农村蕴含着大量的人才,还有待开发的人力资源,从法律的角度给他们一个平等就学的机会,未来,国家和民族也将是最大的受益者。”以人为本,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孩子、所有学校、所有老师的基本权利,这是我读《山西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最深刻的感受之一。《山西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立法的理念有了较大的突破,其中最基本的一个立法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真正给学生以发展的空间,同时给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充分的发展空间。明确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要求,第一次将素质教育明确写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强调要把德智体美有机地统一在教学的活动中。这些内容必然影响到校长的办学思想和教师的教书育人行为。在实施《山西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过程中,我有这样的思考: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教师法》告诉我们: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和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虽然我是一名普通的教师,却肩负着为祖国的未来夯实基础的重任。《山西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学习让我深深感受到:
一、
德育是我们工作的首位。身为教师必须要做到全身心去爱自己的学生。喜欢学生、爱护学生,应当是教师的天职,正所谓:师爱即师魂。可是在实际中真正做到这一点,尤其是做到喜欢每一个孩子,却是非常不易的。教师不应因为学生的家庭背景、人情的亲疏、智力水平的高低等因素而对学生另眼相看,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公正合理地对待每一个学生。
二、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已经成为学校教师势在必行的工作。
三、
新《义务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1:
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它是在对我国依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系列指导和保障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制度与准则。法律将维护教育的公平公正、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一项重要指导思想,并重点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义务教育投入、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方面问题作出了规定。新法律着力建立和完善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的各项制度,在很多方面有创新、有突破,为我国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程,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敬业。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的人才观,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
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是改革开放以来教育上的重大成果,也是改革开放、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必然,为学校办学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新《义务教育法》中,四处提到非凡教育,充分体现了这届政府人文化的关怀和亲民的思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提升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让这些有残障的孩子、这些家庭看到希望,看到党对他们的这种关怀。从这一点上看,新《义务教育法》凸显了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和以人为本的理念,让教育工作者感到振奋和欣慰。
新法明确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要求,第一次将素质教育明确写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强调要把德智体美有机地统一在教学的活动中。这些内容必然影响到教师的教书育人行为。在实施新《义务教育法》过程中,我有这样的思考。
目前,整个社会对考学越来越重视。为了让孩子上一所好的中学,很多家长不惜重金买学区房,北京的一个妈妈甚至花十万元买了个门洞,为的是孩子有个好学校上。再有就是家长为了孩子能择校,周六、周日给孩子报很多班,为的是拿这证书和那证书,使他们成为进中学的敲门砖。
针对近年来义务教育发展中出现的“择校热”等新问题,新义务教育法明确“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我相信在新法的保护下,每个孩子都会受到同等的教育的。
新《义务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2:
我学习完《新义务教育法》后,觉得《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是教师进行教书育人的指南,是学生接受良好教育的保证,是学校实施教育的准则,同时也是社会对教育关注的体现。下面我就《新义务教育法》谈几点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 《义务教育法》是教师进行教书育人的指南。
《新义务教育法》的第六章中重点谈到了“教师”这一部分,它涉及面较宽,不仅谈到了教师所应该具备的职业道德规范,教师录取办法,教师享有的权利,而且谈到了教师所应尽到的义务等方面。
我觉得《新义务教育法》给我们广大教师提供了教书育人的指南。作为一名合格的人民教师,就应该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教师要把职业责任变成自觉的道德义务,为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新人而无私奉献。那么,教师怎样才能做到这一条呢? 第一, 教师必须自觉地做到对学生负责。第二,对学生家长负责。 第三, 对教师集体负责。 第四, 对社会负责。 在社会主义社会,教师职业态度的基本要求,就是树立积极主动的劳动态度,努力培养社会主义新人。教师怎样才能做到树立积极主动的劳动态度,努力培养社会主义新人呢?首先,教师必须有主人翁的责任感。第二,具有从事教育劳动的光荣感与自豪感。 第三,要有肯于吃苦的精神。
二、 《义务教育法》是学生接受良好教育的保证。
《新义务教育法》的第七章重点谈到了“学生”,它规定了学生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基本义务教育;谈到了学生享有的权利及学生应当履行的义务等方面。
受教育权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一基本权利所对应的正是国家和政府的基本义务。制定义务教育法,实施义务教育法,正是国家和政府履行这种义务、落实公民权利的必由之路。对于广大公民而言,义务教育并不仅仅意味着适龄儿童家长及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义务教育首先是国家和政府的义务。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学校教育,是现代政府不容推辞的责任和义务。
三、 《义务教育法》是学校实施教育的准则
《新义务教育法》的第五章重点谈到“学校”,它是学校实施教育的准则,不仅规定学校所应该尽到的义务,而且提供了如何进行管理的方法等方面,真正体现了新时期教育的先进性。
作为学校,应该以《新义务教育法》作为行动的准绳,必须承担该有的职责和任务。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学校的根本职责,就是培养社会主义新人,换句话也可以说,就是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四、 《义务教育法》是社会对教育关注的体现
同样,《新义务教育法》也明确了社会对教育的权利与义务等方面。
多方面研究表明,国民的高水平教育对于个人和整个社会都具有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教育能够决定和改变一个人未来的命运,教育也能决定和改变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前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进自主创新,要变人口大国优势为人力资源大国优势,我们就必须确保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贯彻落实。在这个事关国计民生的问题上,政府责无旁贷。
真心希望《新义务教育法》能够真正落到实处,社会各界能团结一致,为了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高全民族的整体素质、综合素质、生存能力,营造活泼、健康、向上的学习氛围,培养德、智、体全方面发展的人才。
新《义务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3:
学习了新《义务教育法》使我感受到新法的立法理念有了较大的突破,因为它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孩子、所有学校、所有老师的基本权利,其中最基本的一个立法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真正给学生以发展的空间,同时给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充分的发展空间,真正的体现了以人为本,利国利民。所以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是改革开放以来教育上的重大成果,也是改革开放、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必然,对于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首先,新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全面阐述了义务教育的特征与性质。明确了:“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从这点看来,义务教育免收学费、杂费的法律原则,必将惠及全国的广大适龄儿童、少年。特别在农村,蕴含着大量的人才,还有待开发的人力资源,将让更多贫困家庭的孩子上得起学,从法律的角度给他们一个平等就学的机会,当然对于国民基本文化素质的提高是件益事。我想这些内容也必然影响到学校的办学思想和教师的教书育人行为。同时,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也必须肩负起提高义务教育阶段质量的责任。
其次,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提出缩小办学差距,不分重点校、重点班,非常人性化,体现了对所有人的尊重;不管什么样的家庭背景和经济实力,每个孩子都可以享受均等的教育,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教育均衡就是让所有的孩子,同在蓝天下,都应该享受到同样的教育。
再次,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提出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位与待遇。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这一规定将目前中学教师职务系列和中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了起来,将为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到中小学任教,调动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提高教育质量产生重要的影响。修订案还明确了诸如:“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等规定,对保障、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位与待遇都会有产生重要的影响。
最后,新法规定了学生家长在义务教育中的义务,如果家长不送孩子上学或者在家里自我教学、送个人私塾等,都属于违法行为,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那就是最该学习法律的不是政府和学校的事,而是学校、学生和家长。只有我们都了解了义务教育法,具有了相应的维权意识,才可能形成更严密,更有效的监督体系,为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在学习了《新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后,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不穿奇装异服,处处“身正为范”。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
提高师德修养,是时代向我们提出的要求,也是《新义务教育法》赋予我们的义务,在实施素质教育的今天,我们作为教师必须转变观念,树立教育新风。通过学习《新义务教育法》,有了深刻的体会。
教育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教育必须有明确的指向性和目的性,主要解决人的发展问题,唤起学生精神世界能动、自主的能力,培养学生成为社会所需的人才。《新义务教育法》要求我们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教师必须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明白了自己的职责所在,也深感肩上担子的沉重。身为一名教育工作者,必须要做到全身心去爱自己的学生。喜欢学生,爱护学生,服务于学生,同时也是一名教育工作者的天职。师魂即师爱。但在实际工作中做到这一点,却是不易。不管如何,教师要对每位学生的发展负责,尊重他们的人格,在求知的过程中,帮助他们学会做人,学会学习,培养他们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这样才可称得上不辱使命。
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今天,作为我们每位教育工作者,不能抱住过去的应试教育一套而不放,应该让学生走进更广阔领域学习,力求全面发展。真因为由于这样的原因,导致了一些教育工作师德失范。分析得出:教师的观念陈旧,尤其是教育理念的陈旧,只求学生智育的发展,不求全面培养,同时又缺乏心灵的沟通,这是其一,其二,教师在应试教育的框架下,缺少应有的心理品质,缺少爱心,急功近利;其三,缺乏素质教育的考核机制,导致教师在追求升学率中增加了压力,总之,有什么样的教育理念,就有什么样的师德表现。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必须具备高尚的道德品质和师德风范,那就得不断地更新自己的学识,身为传人之“道”,解学生之“惑”,教师必须具备广博的知识,才能满足学生的需求。知识时代,教师必须随时代的发展,更新知识。
这段时间通过学习,深刻地认识到: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教育工作者,就必须不断地在思想上,政治上,文化上充实自己,为形成良好的师德风尚而出力;更好地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更好地为学生服务,爱岗敬业,使自己成为一名高素质、合格的教育工作者。
关键词: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G40-01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124(2013)04-0010-06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理念首次写进法律是2006年9月1日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6年来,在《义务教育法》的保障下,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也存在一些法律保障方面的问题,需在今后落实中进一步完善。
一、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法律保障举措
1. 明确政府均衡发展义务教育的职责
举办公益事业、提供公共物品和维护社会平等是现代政府的重要职责。在公平与效率之间,政府首要的职能是维持公平,效率可以由市场去调节,家庭、个人和利益团体都会把效率作为第一考虑因素,因此政府不维持公平就没有人维持公平。“政府是义务教育的全职责任人” [1 ],为此《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政府的法定职责。其中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2. 均衡配置基础性义务教育资源
基础性教育资源主要包括教育经费、师资、办学条件等。
首先,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确保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均衡配置。《义务教育法》以“经费保障”专章规定义务教育经费的法律保障问题,明确“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
其次,引导教师合理有序流动,确保师资力量均衡配置。教师资源是教育的第一资源。《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最后,制定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国家基准,确保基本的办学条件。《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3. 采取弱势补偿原则,向农村民族地区倾斜
《义务教育法》第六条规定: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第四十四条规定: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4. 规定违反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法律责任
《义务教育法》以“法律责任”专章规定违反《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在法律责任规定的10条中,有6条是直接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关。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要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等。
二、法律保障下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取得的成就
1. 农村教育经费不断增加,城乡配置不断均衡
城镇普通初中生均教育经费、生均预算内教育经费和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与农村的差距,已由2005年的1.46倍、1.25倍、1.38倍,缩小到2009年的1.17倍、1.10倍、1.06倍(见表1)。
城镇小学生均教育经费、生均预算内教育经费和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与农村的差距,已由2005年的1.44倍、1.28倍、1.47倍,缩小到2009年的1.20倍、1.13倍、1.18倍(见表2)。
2. 农村学校办学条件不断改善,城乡差距逐渐缩小
《义务教育法》实施以来,农村学校办学条件不断改善,城乡差距不断缩小。农村普通初中和小学的危房面积占所有普通初中、小学危房面积的比例分别由2005年的63.8%、86.2%,下降到2010年的52.3%、77.2%,与城镇的差距分别缩小了23个百分点和18个百分点(见表3、表4)。
农村普通初中学校体育运动场(馆)面积、体育器械配备、音乐器械配备、美术器械配备、理科实验仪器、建立校园网等六项指标的达标率分别由2005年的65%、61%、51%、50%、68%、18%,提高到2010年的66%、62%、56%、55%、70%、36%,与同期城镇普通初中相应达标率的差距渐趋缩小(见表5)。
农村小学体育运动场(馆)面积、体育器械配备、美术器械配备、理科实验仪器、建立校园网等6项指标的达标率分别由2005年的51%、44%、38%、37%、49%、4%,提高到2010年的53%、48%、44%、43%、50%、9%,与同期城镇小学相应达标率的差距渐趋缩小(见表6)。
3. 农村师资水平不断提升,城乡差距逐渐缩小
在农村与城镇普通初中专任教师中,专科及以上学历(即合格学历)教师数占各自教师总数的比例分别由2005年的93.2%、96.9%,提高到2010年的98.0%、99.0%,农村与城镇的差距缩小2.7个百分点(见表7)。
农村与城镇小学专任教师中,高中及以上学历(即合格学历)教师数占各自教师总数的比例分别由2005年的98.1%、99.5%,提高到2010年的99.3%、99.8%,农村与城镇的差距缩小0.9个百分点(见表8)。
在农村与城镇普通初中专任教师中,中学一级以上职称(即中高级职称)教师数占各自教师总数的比例分别由2005年的36.0%、48.7%,提高到2010年的48.9%、58.1%,农村与城镇的差距缩小3.5个百分点(见表9)。
在农村与城镇小学专任教师中,小学高级以上职称(即中高级职称)教师数占各自教师总数的比例分别由2005年的39.2%、48.5%,提高到2010年的50.2%、56.9%,农村与城镇的差距缩小2.6个百分点(见表10)。
三、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法律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
1. 《义务教育法》“一法独秀”,缺乏完善的配套法律保障体系
首先,《义务教育法》的上位法《教育法》未能充分体现有关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立法理念。“平等”应是教育立法的一个重要理念,《教育法》第九条的规定也表明了她保障一切中国公民“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但《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与第九条的理念不完全符合,对农村人口存在着“不平等”的规定。第五十七条是《教育法》84项条款中唯一提到“农村”的条款,但不是从农村教育弱势地位出发,向“农村”倾斜,而是要求农民上缴“农村乡统筹中的教育费附加”,以“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教育事业”。作为教育的根本大法――《教育法》有如此规定,导致《义务教育法》第四条仍然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在此规定中,有“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就是没有“不分城乡”,而城乡差距在当前中国是非常突出的。
其次,《义务教育法》同一位阶的其他教育法律未能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如《教师法》。“据抽样调查,67.3%的校长反映本校教师尚未纳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中55.8%的校长称本校教师既无医疗保险,又不能报销医疗费用;32.8%的教师反映,由于负担不起医药费用而不去医院看病;63.7%的农村教师反映‘多年没有’或‘从来没有’参加过学校统一组织的体检活动。法律规定的‘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未得到完全落实。” [3 ]教育法律执行不力的情况在现实中长期“合理”存在的结果就会导致社会公众对教育法律公信力的丧失和教育法律严肃性的质疑,产生教育法律是“软法”的感觉,这种感觉又直接影响《义务教育法》的贯彻落实。
再次,《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6年来缺乏完善的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教育规章的保障落实。《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6年来,国务院及其所属相关部委,各级地方人大及政府都为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出台了不少规范性的文件,但是这些规范性文件难免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之嫌,缺乏法律应有的强制力和稳定性,未能形成强力有效的义务教育法规和规章体系,从而制约了法律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的能力 [2 ]。
最后,《义务教育法》问责的模糊性弱化了其刚性度。《义务教育法》“第七章法律责任”共计10条,专章规定违反《义务教育法》的法律责任,这无疑是巨大进步。但在第五十一条到五十四条规定的行政问责情形中,均有一个共同性表述,即“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九条规定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的构成要件是:“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但是,对于“情节严重”、“重大事件”、“重大社会影响”等本身带有一定模糊性的词语,《义务教育法》既没作出界定,也没进行必要的说明。这就给问责带来较大弹性,从而降低了《义务教育法》的刚性度 [4 ]。
2. 公众虽有监督权利,但监督能力却不足
通过这段时间对学习义务教育法学习,我发现,《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理念有了较大的突破,其中最基本的一个立法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真正给学生以发展的空间,同时给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充分的发展空间,并明确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要求。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要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我认为这是我们教育教学改革中最本质的内容,是我们教育教学改革的方向。
我更加清楚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对实施素质教育提出的明确的法律要求。新《义务教育法》在总则第3条中明确规定着:“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在第34条还规定:“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义务教育法》第一次将素质教育明确写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符合教育规律和身心发展”、“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强调要“把德智体美有机地统一在教学的活动中”,还明确提出了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阅读《义务教育法》后我感到它注重了学生的素质培养、全面发展;注重了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如果每一位教师都遵循它,在教育工作中注意让学生更快乐更全面地发展,一定能培养出更出色的学生。
通过学习,再联系实际,使我感悟到: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用《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护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总之,我要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按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奉公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程,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敬业。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的人才观,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不用学习成绩作为唯一标准来衡量学生,与每一个学生建立平等、和谐、融洽、相互尊重的关系,关心每一个学生。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利用学科特点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激发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本人将站在民族复兴的高度上来认识党的教育事业,忠心于党的教育事业,勤勤恳恳,把毕生的所学贡献给社会主义国家的教育事业中,在平凡的岗位上争创不平凡的业绩。
有人说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有人说教师是园丁,有人说教师是红烛,燃烧了自己照亮了别人……教师是一个不同于其他工作的工作,她神圣、伟大、高尚,世界一切赞美的词语都可以用在她身上。 新法律着力建立和完善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的各项制度,在很多方面有创新、有突破,为我国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我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学习,将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按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奉公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程,做到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敬业。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的人才观,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不把学习成绩作为唯一标准来衡量学生,与每一个学生建立平等、和谐、融洽、相互尊重的关系,关心每一个学生。
当然,法律的实效更多地取决于执行的过程。这种实效不仅在于用法律规范政府的教育政策和教育投入,规范学校的收费行为等。更在于让其他人有法律的依据,合力打击那些非法行为。因为法律的实效更多地在于权利意识的觉醒,以及随之而来产生的监督行为。只有我们都了解了义务教育法,具有了响应的维权意识。才可能形成更严密,更有效的监督体系,为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提供保障。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利用学科特点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激发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总之,我将站在民族复兴的高度上来认识党的教育事业,忠心于党的教育事业,勤勤恳恳,把毕生的所学贡献给社会主义国家的教育事业中,在平凡的岗位上争创不平凡的业绩。
[关键词]在家教育;教育选择自由;教育立法
王某与侯某2000年11月因感情不和离婚,经协商,孩子明明(化名)的抚养权归侯某,但事实上明明一直由母亲王某抚养。2004年6月,侯某将正在幼儿园的孩子带走,在家自行教育,一直没有让孩子入学。2006年,王某认为侯某的做法侵犯了孩子受教育的权利,对抚养孩子极为不利,遂上法院讨要孩子的抚养权。法院经审理后做出判决,维持父亲侯某的抚养权,同时也要求侯某尽快解决孩子的上学问题。此案审理的虽是父母的抚养权问题,但却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在家教育这一新问题的关注。在家教育与义务教育的关系为何?是否为父母可以选择的一种教育形式?应当如何从法律的视角看待这一新的教育现象?
一、在家教育的产生与发展
在家教育(homeschooling、homeeducation、homeinstruction或homeboundeducation),是指处于学龄阶段的儿童,不去公立或私立学校,而是选择在家,主要由其父亲或母亲进行教育和管理,接受其父母认为最适宜的教育。
在家教育最早起源于19世纪60年代的美国,原是一种旨在传播的行为,而作为一场社会运动,则起源于20世纪中后期,最初的倡导者是莫尔和约翰·霍尔特(JohnHolt)。20世纪80年代莫尔夫妇出版了《在家中长大的儿童和以家庭为中心的学校》,认为“真正的教育”在强迫、高压下、竞争的学校环境中并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而最文明的方式就是让儿童完全脱离学校,在家中接受教育。在家教育的先锋霍尔特致力推动在家教育作为公立教育之外的选择,主张由真实世界构成理想教室,依儿童的兴趣自主学习。
在家教育作为一种社会运动,在西方国家经历了五个发展阶段:20世纪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的争论期,其时存在主义的人文主义盛行,在家教育与反战、学生运动及妇女解放并列成为当时的反主流文化运动。著名的在家教育倡导者约翰·霍尔特及伊万·伊里奇点燃了对公立教育体制不满的火种,导致了学术界、教育界及新闻界对公立教育的鞭挞。这一时期对公立教育的批评与争论,提供了私立学校与在家教育的成长空间。20世纪70年代中期到80年代初的对立期,大量在家教育案例出现,教育权的争议成为当时的重要议题,法院对于父母教育权与强迫入学法的判决结果造成了教育权在父母与政府之间的重大转移。20世纪80年代中期合作期,许多父母开始主动寻求与学区教委会、校长及教师进行合作,也有一些学区提出明确的合作政策,更多合作方案出台,奠定了在家教育的发展基础。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的强化期,随着网络系统的发展,在家教育的相关研究、刊物及教材陆续出版,一些组织相继成立,在家教育开始盛行。20世纪90年代以后的区分期,在家教育逐渐区分为宗教派别、在家教育中心(NCHE)及坚持教育理念的全国在家教育协会(NHA)。
20世纪90年代以后,在家教育在西方国家呈快速发展趋势。据美国家庭教育调查(NHES)统计,1999年,美国在家教育的适龄儿童约为85万,占全美学龄人数的1.7%;到2003年,美国国家教育统计中心(NCES)统计,全美在家接受教育的适龄儿童(从幼儿园到12年级,5-17岁)达到大约110万,占同类在校学生人数的2.2%,四年间增长了29%。[1]美国在家教育法律保护协会(HSLDA)认为在家教育的人数还会增长。欧洲一些国家,如英国、丹麦以及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在家教育也经历了类似的发展过程,至今已形成为一种特定的与学校教育并行的教育形式,数量呈稳定上升,并形成了全国性的互助和资源网络系统。
二、在家教育的法理基础与法律规制
在家教育的法理基础是父母教育权的理论。父母对子女的教育享有一定的权利,这是现代社会普遍承认的法律原则。根据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第3项的规定:“父母有优先权利选择子女的教育方式。”1966年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条第3项也规定:“本公约各缔约国应承诺尊重父母及法定监护人的自由,使其能为自由选择公立学校以外符合国家最低教育标准的私立学校,并确保子女接受符合其信仰的宗教及道德教育的自由。”进一步将父母的教育选择权确认为两个方面:一是为其子女选择非公立的学校,另一个则是确保其子女所受的宗教和道德教育与其自身信仰一致。至于父母是否有权选择在家教育以替代正规学校教育的问题,国际人权法没有确认,因此,这样一项权利是否存在主要是在国内法中决定的事情。
从教育法的法理看,由于教育乃是增进人民福祉的重要途径,因此必须立法授予政府权力,以强调一定年龄之学童就学,如无特殊理由,父母不得有所异议,[2]强调国家的教育权。而在家教育则对这一观点提出了挑战。1972年,美国第一宗在家教育判例——尢德案出现,此案涉及到美国境内一支基督教的特殊族群——阿们宗派(Amish),他们坚信现代文明将使人类生活堕落,因此在美国各地过着工业革命前的纯朴农耕生活,并坚持其子女念完八年级即应辍学回家接受父母提供的职业教育,以应付未来的农耕生活,此举被认为违反义务教育法而遭威斯康辛州政府。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州固然有教育权,可以强迫学生接受基本的教育,但州的教育权必须与父母的教育权取得平衡。由于阿们宗派所提供的职业教育并非不适当,因而州政府宣称的利益受损并不明显,故判父母胜诉,为在家教育争取到合法地位。
但法院也指出,此案的判决是基于对阿们宗派宗教自由的尊重,仅适用于传统孤立的社区,并非确认父母可依自我的信仰为子女安排教育而完全不顾州政府的规定。因此直到1980年,美国仍有30个州不承认在家教育的合法性。但作为要求教育多元化、自由化、民主化,尊重父母教育选择权的一项教育改革运动,在家教育此后得到了迅速发展,经过短短13年,到1993年,全美50个州均将在家教育合法化。其他国家的在家教育也经历了类似的从不合法逐渐到合法的变化过程。
国家在决定是否允许在家教育的时候,不仅需要在国家教育权与父母教育权之间取得平衡,还必须在父母的教育自由与儿童的权利之间努力取得平衡。父母虽然在如何教育他们子女的问题上有免受国家干预的自由,但国家也有义务确保所有儿童接受能够促进“谅解、宽容、友好及在自由社会过有责任感的生活”的教育。[3]因此,父母的选择自由与儿童探索多种观点和思想的自由之间也存在一个平衡的问题。对上述两个问题的回答,不仅决定了在家教育是否合法,也决定了国家对在家教育进行何种程度的监督。
三、在家教育在我国的法律地位
在家教育在我国属于新现象,也未形成如西方国家那样的潮流或运动,但侯某案的发生以及此前的上海孟母堂事件都传递出一个信息,即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教育选择的重视,在家教育问题必须得到重视。侯某抚养权案审理的虽是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但因该案中考察抚养权归属的主要依据是侯某实施的在家教育是否有利于明明的身心健康并能保障其合法权益,因此,是简单以在家教育是否违反我国义务教育法来决定抚养权,还是对侯某的在家教育成效进行实际客观评价后再做出决定,既是本案的关键问题,也提供了一个审视在家教育法律地位的良机。考察在家教育的合法性,可以从法律和宪法两个层面进行。在法律层面,由于本案发生在新义务教育法实施之前,因此应以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作为判断依据。1986年《义务教育法》有两处规定与本案有关,分别是第5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以及第11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据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形式为“入学”,“学”可以是公立学校,也可以是民办学校,但不包括家庭;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唯一合法例外是“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此时由父母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予入学。由此,明明属于法律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必须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如果他属于法律规定的“疾病或特殊情况”,可以由其父亲申请免予入学。但本案中,明明既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疾病或特殊情况”,其父亲也未提出免予入学的申请,因此,其父亲侯某的在家教育行为是违反《义务教育法》的。
若从宪法层面分析,我国宪法在第49条第3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未明确将教育子女列举为一种权利,但这不意味着父母教育权没有宪法依据。因为宪法上没有明文规定,并不代表着宪法不保护。如现行宪法也没有列举生命权、身体健康权,但并不代表我国宪法就不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身体健康。[4]61父母教育权作为一种自然权利,是先于国家而当然享有的权利,即使宪法没有明确列举,国家也必须给予尊重和保护。而且根据宪法第46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协助儿童实现其基本权的父母,也理应具有教育自由。因此可以说,我国宪法本身并不排斥父母的教育权,也不必然排斥在家教育。
关键的问题在于,在我国宪法权利需要部门法细化和实体化的状况下,父母教育权的具体范围须从《义务教育法》及其他的法律规定加以确定。而我国无论是1986年义务教育法还是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都只是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入学接受教育”,适龄儿童的父母“必须使其子女按时入学”,并未向父母提供选择在家教育的自由。对于这种状况,有研究者指出,有两种解决办法的途径,一是根据宪法来修改普通法律,使在家教育具有合法性;另一种则是努力在现行法律条文中寻找解释的空间,保持法的安定性。而解释的空间则在于,现行义务教育法虽未明确将在家教育列为例外,但也未明确排除。因此,如果在家教育达到了相当于学校义务教育的标准,就应具有合法性。[4]64-66
本案中,法院最终选择从判断侯某实施的在家教育是否对明明的身心健康有益作为决定抚养权归属的标准。法院在经过审慎的调查后,承认父亲侯某自行实施的在家教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故判父亲侯某可继续其抚养权。但仍指出,让适龄子女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不仅是父母对子女应尽的责任,也是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法律义务,是宪法对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体现。家庭教育虽然对学生个体更具有针对性,但毕竟不够系统和全面。家庭、学校应互相配合、密切联系,并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因此要求侯某应当尽快解决明明的上学问题,使其接受全面的义务教育。
因此,到目前为止,除了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父母作为例外,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未赋予父母选择在家教育的自由。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教育选择多样化需求的日益增强,借鉴发达国家的教育立法经验,也有必要对父母的这种选择给予重视并保留可能的讨论和认可空间。
[本文系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助课题“受教育权利研究”(项目编号:20030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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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秦梦群.美国教育法与判例[M].台北:高等教育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4:62.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按照《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执法检查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方案》提出的六项重点整改任务,深入分析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以全面落实义务教育保障新机制为契机,以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为抓手,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目标,深入推进素质教育,严格规范义务教育管理,努力建设部门职责明确、公共财政全面保障、城乡发展比较均衡、整体质量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基本满意的义务教育体系,推进全区义务教育实现新的发展和提升。
二、重点整改任务及责任分解
(一)教育规划优先问题
具体任务:根据构建市中心城区200万人口城市框架的目标和实际,内完成《区“十二五”教育事业专项发展规划》,按有关规定和城镇化发展需要,预留足够教育用地;区人民政府在近3-5年中每年列入一定数量的中心城区和农村中小学建设项目作为“十件实事”之一落实。
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区教育局、区发改局、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二)加大教育投入,促进区域内教育均衡发展问题
具体任务:研究解决中心城区教育资源不足问题,采取财政拔款、融资贷款、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投入,今年完成天义学校教学楼,十中、十六中厕所改造;改善农村办学条件,加大对农村薄弱学校的改造力度和农村中小学寄宿制工程建设;积极争取解决乡镇学校教师周转房建设项目;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中,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套建设中小学和幼儿园;将残疾少年儿童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及时拔付生均公用经费及义务教育经费年度常规审计工作。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教育局、区审计局、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
(三)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问题
具体任务:加大教师空岗补员力度,调整教师招考中笔试成绩和说课成绩分值比例;制定完善教师考核奖惩制度并认真执行,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严肃处理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加强校长、教师的培训和交流力度,促进师资均衡配置。
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编委办、区教育局、区监察局。
(四)关于民办教育发展问题
具体任务:按规定落实补助民办学校义务教育学生的生均公用经费和“两免一补”经费,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在职称评定、评优评先、培训等与公办教师相同的待遇;帮助民办学校多渠道解决教师“五险一金”;建立民办教育奖励机制,依法取缔非法民办学校。
责任单位:区综治办、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区城管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分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五)关于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具体任务:妥善解决新航学校搬迁可能导致学校停办学生分流问题
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
(六)关于加强领导、依法履职的问题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县教科体局控辍保学文件精神,强化“控辍保学”工作行为,加大学校教育管理力度,确保实现“控辍保学”工作目标。
二、组织领导
为了使本乡8月“控辍保学”宣传月活动工作落到实处,特成立8月“控辍保学”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
三、工作目标
广泛宣传实施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控辍保学”长效机制,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依法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提高巩固率,降低辍学率,在全社会形成政府、社会、学校、家庭齐抓共管,常抓不懈,共同推进“控辍保学”工作的良好局面,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整体水平,推进我乡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通过完善工作措施,努力提高入学率,减少流失率,小学阶段入学率达到99%以上。
四、宣传重点
(一)大力宣传《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通过“控辍保学”宣传月活动,进一步明确学校、教师、家庭、适龄儿童少年各自的法律责任和应尽义务,从源头上控制辍学现象的发生,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依法、平等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形成全社会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关心和支持义务教育及“控辍保学”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向学生家长宣传依法按时送孩子入学、保障孩子接受义务教育是家长的法定职责,大力营造依法治教的浓厚氛围,努力营造良好的“控辍保学”工作社会氛围。
(三)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加大对学困生、贫困学生的心里疏导和帮扶力度,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困难、就学困难等原因而失学。
(四)各校在抓好宣传的同时,进一步强化教研工作,深化课改理念,探索教材教法,努力提高课堂吸引力,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确保学生“进得来、留得住、学得好”。
五、宣传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