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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论文

时间:2022-08-01 15:13:3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银行信贷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银行信贷论文

第1篇

摘要:众所周知,银行信贷风险管理一直是我国金融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以前巨额不良资产以及低下的银行经营效率是我国银行信贷风险管理问题的集中反映。由此,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方面存在许多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急需金融理论工作者去研究与探索。

关键词:信贷风险控制商业银行

一、商业银行风险概述

(一)风险的含义

目前在风险管理中普遍采用的风险定义是;风险是指损失产生的不确定性。它包含了损失与不确定两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正是由于人们难以确定何时、何地、何种程度的潜在损失,这便构成了一种风险。其所致的结果有损失的一面亦有盈利的一面,损失带给人们的是恐惧和失败,盈利面带给人们的是希望和成功。同时“主观说”所指的风险是关于损失的不确定性。不确定性的范围包括发生与否不确定,发生时间不确是,发生状况不确定和发生结果不确定。“客观说”认为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事物,是可用定量的手段加以衡量的,并且在同样情况下对所有人都相同。

(二)商业银行风险及信贷风险的含义

商业银行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于事前无法预料的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使商业银行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产生偏差,从而有蒙受经济损失或获取额外收益的可能性。商业银行风险的涵义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商业银行风险的承担者是与其经济活动有关的经济实体,如居民、企业、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以及政府等;

(2)商业银行风险与其收益是成正比例的,风险愈高,蒙受经济损失的概率愈大,但获得超额利润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

(3)商业银行风险可以与经营过程中的各种复杂因素相互作用,使经济系统形成一种自我调节和自我平衡的机制。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是指其所致的结果有损失的一面,也有盈利的一面:狭义的是指其所致的结果只有损失的一面,这正是人们通常所认为的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本文所研究的也正是这种狭义的信贷风险。本文所研究的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因子(利率和汇率)的不利变化或由于交易对手违约而导致的信贷资产价值的损失,因为产生信贷风险的原因不同把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区分为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商业银行信贷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因子的不利变化而导致的信贷资产价值损失的大小,其市场因子主要有利率和汇率:而商业银行信贷信用风险是指由于交易对手违约而带来信贷资产价值的损失,银行从诞生起就一直面对信贷的信用风险。

二、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成因分析

商业银行信贷主体和信贷主体目标是纷繁复杂、多种多样的。这些多样的追求目标有些是共容的,而在很多情况下,不同的主体目标则相互矛盾,甚至互相冲突,体现出排他胜,借款人与商业银行的这些信贷目标往往是不能同时满足的。高的贷款利率意味这商业银行收益的增加,也意味着借款人经营压力的增加;而借款人对超额经营利润的追寻表示他们有承担更多风险的倾向—因为往往高收益与高风险是联系在一起的,这种倾向则会降低贷款资金和银行利益的安全性。对排它性信贷目标的追逐过程就是商业银行和借款人利益的相互较量的过程,信贷道德风险也就在这个过程中形成或提高了。

首先,信息不对称虽然不是引起道德风险的唯一原因,但确实客观存在的事实。信贷业务中的主体,作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都具有“经济人”的特征。主观为己的“经济人”在追求“个人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下会产生扫除阻碍利益扩大的障碍的动机。一旦客观存在的规则和道德原则对个体利益的最大化形成约束,“经济人”就会产生冲破这些束缚的冲动,增加自身不道德行为发生的概率。

其次,任何规范、程序、制度都是不尽善尽美,无懈可击的,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也不例外。即便不违反相关的规章制度,为使自己在信贷目标搏弈中处于优势,信贷主体会充分利用规章制度的空缺和漏洞,为自己争取更大的利益。

三、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现状及防范控制策略

(一)市场约束是通过影响银行的成本和收益,从而影响银行的利润率而发生作用的。因此,加强银行业市场约束最为核心的条件是银行要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并能够自主经营。而要促使我国银行真正成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营主体,其治本之道是改革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首先,要建立人格化的产权主体来行使完整意义的所有权,并根据市场化盈利经营的要求选择和监督经理层。要建立对经理层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同时降低政府对商业银行的行政干预等非市场化、非透明的方式影响银行的经营行为。其次,在股权结构方面,要通过股权的多元化促进产权边界清晰,通过引入有丰富管理经验的战略机构投资者,从而推进银行股权的适度多元化。

(二)要发挥市场约束的作用,需要构建和培育一个完整、统一、开放的金融市场体系和一个完善的金融市场运行机制。首先,要求金融市场的交易行为、方式、价格均为规范和公开的,价格一利率能够自由变动,不受政府管制,能够对资金供求状况作出灵活的反应;其次,要求市场不是垄断的,具有竞争机制,使市场主体进行公平、正当的竞争;三是要求市场资源都具有充分的流动性,市场主体能够按照一定的规范和准则自由进入或退出市场。

第2篇

(一)经营管理水平低下。我国尽管已经对金融体制进行了根本性的改革,不仅逐步提高了银行的管理意识,进一步加强银行的管理能力,同时也切实提高了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实效。然而,就银行内部信贷管理而言形势仍十分严峻,主要存在着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定位不准确使得风险不能得以妥善的控制,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未对信贷风险进行全面的判别。同时,在贷款过程中忽视后期的管理;二是缺乏成熟、一体化的风险预警系统,使得风险无法被第一时间发现。同时,由于政策的缺失使得风险被发现后也未必能第一时间纠正过来;三是缺乏行之有效的风险分析工具。目前所使用的风险分析工具无法与时俱进的满足当前信贷管理的需求。同时,银行内部的效率低下以及缺乏成熟的监测机制也是信贷管理出现问题的重要因素。然而,尽管我国商业银行早已开展了股份制改革,但由于新制度建立的时间较短使得尚未打牢基础,因此许多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存在以组织结构混乱为代表的诸多问题。而这些问题最终使得信贷无法得到有力的审查以及全面的控制。

(二)信贷人员专业素质有待加强。从选人用人上来看,一些商业银行在进行信贷人员的选聘时,追求的更多的是量而非质,这就使得所招聘的从事信贷的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偏低,没有树立信贷风险意识,最终导致基层信贷工作的开展停滞不前;同时,从管理与培训的角度来看,商业银行往往并不重视对信贷人员进行业务有关的培训,使得原本综合素质偏低的工作人员更无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不仅如此,我国商业银行普遍忽视创建对信贷人员进行奖励与晋升的机制,使得行业中的一些资深人士为了自身的发展与利益,跳槽频繁。这也导致银行无法全面、持续的掌握客户信息。

(三)信贷过于集中。信贷过于集中是导致商业银行濒临破产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拿2008年的金融危机来说,包括一些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承受不了巨大的冲击,濒临倒闭。究其原因可以发现,信贷过分集中便是主因之一。假设银行信贷过分集中,从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银行的极端风险上升,特别是在金融危机的特殊情况下,容易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就目前我国现状来说,由于信贷资源的单一,使得商业银行将过多贷款集中发放于一些利好的行业。不仅如此,为了吸引大型企业的注意力,使其将存款存入本银行,商业银行也只能将贷款集中到这些企业的身上,势必产生信贷过分集中的情形。

(四)政府干预的风险。尽管我国商业银行不受政府管理与掌控,然而,这并不代表银行与政府毫不相关。我国商业银行从一定程度上受到政府的干预和影响,信贷业务便是其中的代表。一方面,地方政府工作中主推的建设项目通常也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融资项目,具体由哪家银行操办取决于政府,因此,银行常常需要依靠政府。在实际操作中,政府的要求常常会左右银行是否进行贷款,甚至使其降低贷款的门槛;当贷款方发生经营问题时,便没有能力还清银行贷款,此时,政府通常希望银行不予追究,最终使得贷款“打水漂”。另一方面,我国尚未建立成熟的企业破产救济机制,而机制的缺乏使得银行遇到贷款企业破产之类的问题时无法将风险平摊,从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银行资金损失的风险。

(五)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当前,我国银行监管的立法尚不完善,与金融发展的实际需求无法匹配,难以实现有效的银行监管。目前,现行的法律法规多达4000余部,但仍主要依赖以《商业银行法》为代表的少数几部法律。这些法律建立的相对较早,且内容较为单一,无法适应目前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同时,这些法律法规也为形成一个较为系统、完整的体制,无法完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防控探究成对金融体系的实际监管。

二、商业银行信贷风险防控措施

(一)建立健全银行信贷的综合授信系统。要对商业银行信贷风险进行行之有效的防范,从根本上来说便是要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假设能够建立并健全有效的授信系统,便能够成功掌控贷款的质量。综合授信指的是商业银行基于全面评估信贷相对方的财务情况以及信用状况,确定银行所愿承担的风险量,该风险量便是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同时对信贷相对方开展集中控制的制度。就综合授信来说,具有简单、有效的特征,基于既定的额度,可以从一定程度上确保信贷的安全性,将信贷控制在银行可控的范围之内。该办法已经享誉其他国家的金融机构,他们利用最多的是最小值核定法,银行依照贷款人所申请的授信业务余额对其真正的资金需求与还款能力等进行分析,并基于有关法律、规定等指标获取最小值,该最小值便是企业被核准的授信额度。最小值核定法是一种能够为国内金融机构所采用的好方法。

(二)建立并完善银行内部的监控体制。一方面,为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应当专设对风险资产进行管理的专业机构,从而确保信贷的质量。管理机构不但能够对信贷资金开展时时跟踪与管理,对于信贷资金,也能够进行行之有效的划分,同时,对于一些存有问题的项目与单位,还能够第一时间进行预警;对于明确发现问题的贷款,可及时追讨。同时,要将贷款的追回责任落实到人,例如以停薪等方式处分问题贷款的负责人,力求贷款能够最大程度追回。另一方面,要将贷款的审查与发放的部门分开,两者相互协作、相互制约,又各司其职。审查部门做好贷款相对人相关信息的收集工作,了解其经济状况以及还贷能力、行业发展状况等诸多因素。而贷款部门则根据流程进行贷款的发放,并掌握好贷款发放的额度。两部门分开能够防止贷款权利过于集中,切实规避审批中所存在的风险。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要将着眼点放在我国银行监管的实际工作中,同时运用国外先进的经验和管理办法。我国银行业要想得到长足的发展,就必须深入研究国外银行业监管领域在立法上成功的经验,并站在世界的高度用前瞻性的眼光看问题。在此基础上,还要将我国当前银行发展的现状与监管情况有机结合起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打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我国银行业发展特征的法律实践体系。一是要补足短板,完善不足,建立健全我国银行业内部控制法律制度。比如可以以银行信贷业务的性质与功能为基础,打造出授权分责的法律法规,同时,还要规范各类审批程序,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使得贷款的审批与发放有制度相支撑;又如可以根据规范化监督制约等原则,建立其行之有效的会计控制制度;再如建立并健全资本金等制度,并基于这些制度的建立实现信贷资产质量的提升,结构的优化等,使内部控制制度在银行中发挥出积极的推动作用;还有以计算机等高新技术为保障而打造的金融计算机系统风险控制制度等等。二是要吸取教训,善于总结,并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银行业的相关法律政策。

(四)加强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建设。首先,应当拓展国际资本引入的途径,并发掘资本引进的深度,调整好商业银行调整结构。就当前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结构来看,国有企业常常是银行的大股东,处主导地位。这些企业由于自身的设计缺陷使得其在入股商业银行后,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银行治理结构朝着好的方向发展。所以,拓宽国际资本引入渠道,能够推动银行治理结构朝着良性方向改革,能够有效对信贷风险进行防控。其次,应当设立单独的、能够直接与高层对接的银行内部监控与评估部门,并打造出相应的信贷报告线路。该部门能够时时对银行运营管理开展卓有成效的监督,并就所发现的问题的情况直接向高层汇报。该部门还能够定期向董事会等高层汇报审计情况与信贷情况。由于及时获取了这些情况与信息,使得董事会等银行高层管理能够第一时间发现并纠正信贷中所遇到的问题,并能够采取一定的措施使得信贷款项被及时追回,从而将风险降到最低。最后,商业银行应当将“经营风险”纳入企业的文化建设中,打造出相应的信贷文化。同时,必须健全与完全内部的规章制度,以制度为依托,切实让规章制度发挥效能。

(五)实行积极的贷款定价策略。在信贷管理中,假设银行要取得最佳的经济利益,就必须要对贷款进行合理、正确的定价。根据国外一些国家的先进经验可以得知,贷款定价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为各大银行所重视。然而,我国商业银行常常运用固定利率政策,贷款利率遵循统一的标准,因此无论是对大型企业还是小客户,不管企业的风险指数为多少,都采用同样的利率,这种固定利率政策使得银行无法实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也使得资金无法获取最高的收益。对于一些风险与收益都非常高的贷款项目,基于固定的利率政策,让银行无法从中获取更多利润,致使银行积极性不高;而一些信誉不达标的企业同样也能获取这样利率的信贷,让银行风险进一步上升。特别是近些年,国际金融一体化的格局初步形成,利率市场化对我国而言不再遥不可及,我国商业银行在逐渐掌握定价的主动权。

三、总结

第3篇

以担保为目的提存是指为保障一方当事人债权的实现,相对当事人将一定的货币、实物、证券等提存于公证机关,待各方约定的条件成就,由公证机构将提存物交付于另一方当事人的制度。

在银行与企业签订信贷合同的同时,银行与企业另行签订一纸提存担保协议。在提存协议中,双方约定:(1)将企业的银行账户设定为一个提存账户;(2)银行将贷款划拨入该账户中;(3)企业必须按照信贷合同的约定正当使用贷款,其正当性由银行或者银行的委托人进行审定;(4)企业使用其银行账户内的其他超过一定数额的款项应当由银行或者银行的委托人进行审定。该提存协议经过公证机关公证之后,交由企业的开户银行备案。

要进行上述操作,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1)这种担保方式是否具有法律依据?(2)银行或者其委托人对企业使用资金正当性的审定是否是干涉企业的经营自?(3)企业的开户银行是否会协助监管?(4)银行应当委托什么人来进行监管?

第一,诚然,无论是《民法通则》、《担保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还是《合同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前述担保形式,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种担保方式就是无效的。担保行为是当事人在实践中选择的债权保障方法,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属于典型担保方式;法律没有规定的,属于非典型担保方式。以提存方式进行担保系由当事人自己以契约方式选择的保全债权的方式,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进行调整,并无无效之咎。第二,银行或其委托人对企业使用资金的正当性进行审定并非意味着银行可以任意对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干涉。银行的监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监督贷款专款专用;(2)监督企业的重大交易行为。第三,对于银行之间在出现非典型担保方式时的协助义务,在《物权法》出台后,其中的浮动抵押制度要求银行必须履行协助监管责任,金融监管当局也致力于加强信贷资金监管,那么在理性上大家很容易就协助监管问题达成一致;协助银行有贷款银行和企业的提存契约为依据,师出有名,另外协助监管也算是一种金融衍生工具,对协助银行不无益处。第四,由于在对企业资金流动的监管过程中,需要涉及对企业交易契约的审查,而且企业的银行账户作为提存账户在理论上由公证机关监控,所以企业委托公证机关对企业交易资金使用的正当性进行审核是适当的;另外,由于企业的交易行为涉及到财务和价格问题,所以辅之以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是必要的。银行通过委托公证机关和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交易中属各自范围内的技术性问题进行审查,可以有效实现对企业资金使用的监管。

不过这种监管方式也有一个显而易见的缺点:不能对抗第三人。如前所述,由于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是一种非典型的担保方式,不是担保物权,所以它不能产生物权的优先效力。如果企业还存在其他的债权人,那么其他债权人对其提存账户内的资金同样具有求偿权,而且这种求偿权与银行的求偿权是平行的。要解决这一瓶颈,我们可以求助于下面的账户抵押制度。

(二)账户抵押制度

我国目前在实务上已经存在账户抵押行为。账户之所以能够作为抵押物,是因为其中现在存有资金而且可望将来继续有资金存入,而且这些资金是可以支取的,因此在这里企业是以届时对银行账户内资金的支取权为做抵押标的物的。业界公认,我国担保法以及司法实务是认可权利抵押的,例如业已存在的摊位抵押权、公路桥梁收费抵押权就是明证,所以用账户资金支取权作为抵押物不会遇到法律上的障碍,实际上我国司法实务也认可账户抵押。账户抵押有两种形态:一是银行与企业在企业银行账户之外另行设定一个专门以担保目的的银行账户,双方约定企业的某项经营资金收益(一般为某种特许收费)划入该账户,由银行对该账户内的资金行使支配权,这实际上是一种质押,对于普通的企业来说,这一做法不可取,因为不仅将资金交由银行控制不符合企业追求资金流动增值的目的,而且在技术上也难以保证企业会将该项经营资金收入划入该账户中;另一种形态就是企业用其专属的银行账户内的全部资金的支取权向银行提供抵押,账户内的资金除双方约定需要由银行进行审核的情况外,由企业自由支配,本文论及的就是这一形态的账户抵押。

账户资金支取权显然不属于担保法第34条第(1)—(5)项规定的抵押物的范畴,而且账户资金是不确定的,所以它也不属于存款凭证的质押,那么它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抵押呢?对于账户抵押这样一种抵押标的物金额随时发生变化的抵押形式,在现行的抵押类型范围内的确找不到一个合适的归类,但是账户抵押的客观存在性和适法性却是不容置疑的。无论最终将其界定为浮动抵押还是一般权利抵押,立法部门或者司法机关最后一定会对其抵押登记问题做出规定,这是现实的需要。而无论如何被定性,它对保障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性都是非常有效的。

银行在与企业签订的信贷合同的同时,签订一纸账户抵押合同,合同中约定企业以其银行账户对银行提供抵押担保,参照前述担保提存协议中的内容与企业约定监管内容和方式。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同样需要关注企业适用信贷资金的正当性并委托公证机关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管。

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银行可以及时阻止企业违规适用资金,防止企业逃匿资产,在发现企业违规运作或经营状况恶化时,及时行使债权,回笼资金,减少损失。这两种监管方式适合于中小企业,也适合于市场大鳄。这表面上看加大了银行的资金监管工作量,但实际上不过是银行履行早应该去尽而没有尽到的责任而已。

由公证机关对前述资金进行监管,有着深刻的法律和经济基础。

1、根据国际立法惯例和我国法律的规定,公证机关具有服务、监督、沟通、证明的作用,所以公证机关对银行信贷资金进行监管具有职权基础。

2、公证机关是法律专业机构,而且其本身工作以“真实性、合法性”为依归,所以由其对借款企业重大交易合同的正当性进行审查具有知识基础。

第4篇

一、中外银行信贷管理制度的主要差异

外资银行十分注重信贷风险的防范,在长期的商业化经营中,形成了一整套较为科学、规范的信贷管理体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对贷款原则、贷款程序、贷款审批、贷款风险分析,风险评定、风险控制体系等有规范而严格的要求,从而有效地控制了信贷风险。相比之下,国内银行的商业经营体制和信贷管理机制目前尚处在调整和逐步完善之中,诸多方面与外资银行有较大差异。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组织结构上的差异――外资银行重视水平制衡,国内银行重视垂直管理。

外资银行在信贷组织上通常采用条块结合的矩阵型结构管理体系,信贷业务的组织除了有纵向的总行一分行的专业线管理之外,十分强调横向的部门之间的分工与制约,较好地实现了风险控制与资源配置效率的较佳结合。外资银行通常会设置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多个部门共同负责信贷业务的组织管理,如信贷政策制订部门、资产组合风险分析部门、业务管理部门、风险审查部门、不良贷款处理部门以及系统一体化管理部门等等。各部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在业务上相互沟通、协作又相互监督。贷款审批是信贷风险的关键控制点,在这一环节,外资银行多采取由隶属于不同部门的授权人员共同审批的办法,三人或双人审批有效。如某外资银行广州分行,贷款审批由业务管理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每一笔贷款的发放都必须由最少两名授权人员主管――独立思考后签字同意方为有效。分行长主要起协调管理作用,不直接参与贷款的审查与签批。审批流程呈横向运动特征。

国内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组织结构与专业银行时期相比,基本架构没有实质性的变动,仍是与行政体制高度耦合的“金字塔”型的垂直管理机构,表现为管理责任关系和信息的汇报渠道均为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支行、网点之间以及机构内部行长、科长、经办之间的分级管理。与外资银行比,纵向管理链条过长,而横向的分工与制衡关系强调得不够。近几年我国商业银行各级分行进行了内部结构调整,相继成立了资产保全部和风险审查部门负责处置不良贷款、评估贷款风险,改变了旧体制下信贷部“一统”信贷业务的局面,但信贷政策管理、信贷资产组合风险管理等职责仍然基本由审贷部门承担,部门的细分化程度不够。贷款审批实行逐级上报、层层审批制度,行长或主管信贷的副行长具有最终决策权。审批流程呈纵向运动特征。

(二)风险防范意识和控制手段上的差异――外资银行重视事前防范,国内银行重视事后化解。

外资银行十分注重信贷风险的早期防范,将防范风险作为整个信贷业务流程的核心,在各个业务环节采取了多种措施防范金融风险。主要有:1、通过确定目标市场、制定详细的风险资产接受标准来筛选客户。如某外资银行每年会根据信贷政策委员会确定的地区最高额度指标,确立市场目标及风险接受标准,只有符合目标市场条件的客户才能发放贷款。业务管理部门通过行业研究,列出可接纳客户的条件及细节,包括对公司规模、管理者经验、股东资本、杠杆比率等方面的指标限制,信贷人员以此为依据寻找符合条件的客户进入贷款程序。2、通过现代计量方法和借助各种专用软件对客户进行动态评估与分析,并将评级结果广泛运用于信贷管理的各环节。3、建立大客户专管制度。大客户的贷款由总部统一专管,总部每年对其总公司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分公司申请贷款时在总的授信额度内统筹考虑。4、通过动态评占资产组合,尽可能地选择多种彼此互不相关或者负相关的资产进行搭配,以便分散风险。5、通过不定期的风险测试,提前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在某外资银行,风险管理部门会定期对贷款组合进行风险测试,通过假设某些宏观(政治/经济)事件发生,测量信贷资产可能遭受的影响。根据测算结果,一些敏感性贷款在五级分类中将被归为“可疑”类,有关客户的信用等级也会相应下调。6、设立独立机构评估风险与绩效。如某外资银行,总部有独立的风险审核小组对各?spanonclick="sendmsg(''''pw_ajax.php'''',''''action=relatetag&tagname=%D6%D0%D0%D0'''',this.id)"style="cursor:pointer;border-bottom:1pxsolid#FA891B;"id="rlt_3">中行糯楹虾托糯芾沓绦蚪幸荒暌欢然蛄侥暌欢鹊纳蠛恕I蠛诵∽橥ü扑阈糯楹系募尤ㄆ骄鹗Ц怕剩范ㄐ糯楹系姆缦占妒?级以上为合格。如果不合格,审核部门将及时给予改善建议,要求业务管理部门改进,并在6个月后复查,12―18个月后再次复查,直到确保风险隐患消除。

与外资银行相比,国内银行由于历史包袱较重,把工作重心放在了存量风险的化解上,风险的早期防范没有得到充分重视。我国商业银行基本上没有开展市场细分工作,大多都是在审查借款企业的合规性,包括企业执照的合法性、是否年审、对外投资比例、有无违法经营行为等之后,就与企业建立信贷关系,对行业和企业缺乏深入细致的研究和个案分析,对如何科学搭配、合理运用信贷资产,将资产风险降到最低缺乏全盘考虑。这造成了近几年商业银行无论国有民营、无论规模大小盲目“抢大户”的情况,新增贷款大量涌入交通、电信、电力等垄断行业和上市公司,集中于少数贷款大户。贷款投向的高度集中,短期看虽然能增加银行盈利,降低不良贷款,但从长远看,贷款大户的系统性、行业性、政策性风险大,一旦发生贷款损失,对放贷行甚至整个银行业都将产生难以估量的影响。在风险控制的其他环节,国内银行虽然借鉴外资银行做法,建立了风险评级制度,但信用评级一般只能在新客户申请贷款时和每年年初进行,不能即时反映风险,评级系统的可操作性、指标体系的完整性和量化分析模型设置的科学性、全面性和代表性以及评级结果的普遍运用也与外资银行有一定差距。

(三)人员制约手段的差异――外资银行重视人员激励,国内银行重视人员控制。

外资银行强调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业务开展和管理中给予了信贷管理人员充分的自。信贷管理人员通常享有较强的独立性,从总行到分行自成一体,各级分支机构的信贷管理人员由上一级甚至上两级信贷主管直接任命或指派,并对上一级信贷主管负责。在某外资银行,总部每年会对信贷人员进行专门培训,逐步提高信贷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水平,并根据其工作经验和能力,将其分为若干等级,授予相应信贷审批权限。信贷管理人员的“超然”地位既保证了他们有足够的独立思考空间,有效地避免了贷款的审批与发放过多受到行政干预,又充分调动了信贷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在外资银行,道德风险的防范主要通过三个途径实现:一是实行科学评价,动态管理。如某外资银行,贷款审批权限实行一年一定,独立考核部门借助业绩评价系统对信贷管理人员的“表现”打分,上级信贷主管据此决定提高或降低该信贷管理人员的审批权限等级。审批权限的动态调整一方面给信贷管理人员造成了一定的压力,督促其自觉控制资产质量,另一方面便于管理层在短期内能够查明风险、采取对策。二是通过设计科学的激励机制,采用财务激励措施,如股票期权制度、内部持股制度,将股东价值最大化、信贷人员自身报酬最大化和人力资本增殖的目标有机结合起来,从源头上遏止信贷管理人员因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而偏离所有者目标的现象。三是通过设计相互制衡的组织体系,通过权力的分工和制衡实现人员间的时时制约和事先制约,有效制止内部人控制行为。

国内银行强调对员工加强控制。但国内银行内部制衡的组织体系尚未建立,各种财务激励措施尚未落实,贷款审批权也基本上是静态管理、多年难变,对人员的控制主要落实在贷款责任制上。各家银行建立了信贷资产质量第一责任人制度和不良贷款终身追缴制度,制定了详细的考核办法和严厉的处罚办法,期望在信息不对称、监督困难的情况下制约信贷人员的放贷行为,加大违规成本。一些要求和规定近乎苛刻,如一些银行规定新增贷款要实现“零不良”;一些银行规定如果确因员工的过错形成不良,则经办人员将立即被解除合同,有关负责人也要受到相应行政处分。但事实上,由于存在信息严重不对称和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的问题,再严格、细致的责任制度也无法防范道德风险,近年来信贷人员违规事件以及内外勾结诈骗银行资金案件仍然层出不穷便是明证。与不断加强的控制力度相对照,人员的激励机制没有建立起来。一方面,贷款审批权基本按行政职务层层下放,基层以及中层信贷管理人员自主决策的空间有限,积极性受到挫伤。另一方面,激励手段和措施仍然单调,基本还是传统计划体制下的老一套,主要的财务激励措施――按照绩效考核进行的奖励变成了固定奖金,实质上成为工资的一个组成部分,失去了应有的激励作用。

(四)财务管理制度上的差异――外资银行重视资产价值的真实性,国内银行缺乏提取准备的自主性。

对贷款的会计处理和计提呆帐准备金的实践是银行业管理和控制风险的基本要素。外资银行基于资产安全和经营稳健的考虑,十分注重按照审慎会计原则,在贷款的会计处理上充分估计可能发生的损失,真实反映贷款的实际价值。通常采用的方法是在保持信贷资产账面数字不变时,在资产方设立对冲项目――呆账准备金用于备抵贷款资产项目的损失,使其按照实际价值得到反映,在负债方相应核减资本金。外资银行对呆账准备金什么时候提取、提取多少有充分的自,不受财务、税收部门限制,常常会在有计划地预提普通风险准备金的基础上,针对具体贷款风险提取专项呆账准备金,以便在实际风险损失发生时有能力自担风险。如某外资银行除计提1%一般准备外,贷款降为不良后,会根据贷款项目预期损失程度计提相应的专项坏账准备金。

国内银行对贷款的会计处理主要按照1993年财政部颁布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已设立了呆账准备金科目用于抵减资产价值。但呆账准备严格按照财政部确定的计提标准――年末贷款余额的1%提取,损失发生后由财政部门审批核销,存在呆账准备提取水平过低、提取方式单一、提取范围过窄和银行对准备金的提取和核销缺乏自主使用权的问题。与外资银行相比,我国的银行财务管理制度既不利于及时揭示银行贷款风险,也不利于促进管理人员自觉控制风险。首先,银行资产负债表某个时刻的资产存量,是按历史成本计算原则而制定的,不能及时根据贷款的实际形态作出调整,这就意味着银行资产没有按其实有价值进行核算和反映,存在相应数量的账面“虚拟资产”,贷款风险不能及时在财务报表中得到反映。其次,贷款损失与经营利润不挂钩。商业银行的贷款收益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在贷款发放时确认的,而贷款损失则要到损失实际发生后才予确认,甚至由于财政部门出于税收考虑,损失发生后仍不能或不予确认,其结果必然是高估利润,在客观上会造成基层经营单位的贷款扩张冲动和管理人员“重贷轻查”的倾向。最后,由于种种原因,贷款发生损失很难追究到个人责任,但湾收贷款时若熊收回贷款反而能得到奖励,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不良贷款的产生。

(五)不良贷款处理策略上的差异――外资银行重视转化,国内银行重视清收。

外资银行在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会主动参与借款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帮助解决具体问题。贷款出现问题后,银行会成立专门小组,帮助借款企业渡过难关。如在某外资银行,贷款发放后,基于同客户建立长期信贷合作关系的理念,客户经理往往渗透到客户整个经营过程,利用银行网络优势,协助客户分析研究市场容量、市场份额、竞争对手等详细情况,并针对客户经营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详细的咨询指导意见。如果客户出现还款困难,也会尽量帮助其搞好经营,争取实现双赢目标。

国内银行普遍存在“重贷轻管”的问题,贷款发放后的后续管理没跟上,往往要等出现问题之后才被动研究对策。企业经营困难暴露后,往往急于抽出贷款,手段单一,主要靠处置抵押物或司法诉讼,容易雪上加霜,将企业置于死地。

二、外资银行信贷管理对我们的启示

综上分析,我国商业银行在信贷管理制度的科学性和成熟性上与外资银行有较大差距。这种差距直接导致了中外资银行在竞争能力、经营效率和风险控制水平上的距离。因此,借鉴国外银行先进做法,改革现有信贷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一)借鉴外资银行日趋成熟的信贷管理经验,按照权力制衡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信贷组织管理体制。

遵循信贷组织机构设置的三大原则,在现有信贷制度的基础上强化信贷部门内部横向制约机制的作用。一是遵循相互牵制原则,即信贷组织各部门、各岗位、各权力之间形成一种约束制衡机制;二是遵循程序定位原则,各部门各岗位、各人员要有明确的分工和授权批准,相互之间必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能超越职权;三是遵循系统协调原则,各部门要围绕一个共同的目标动作,理顺关系、增强实力、杜绝内耗。即规模较大的分行可在现有审贷部门、风险审查部门和资产保全部门的基础上,加设信贷资产组合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对全行信贷资产组合、资产多元化、整体信贷资产回收特点进行分析,对全行潜在集中风险进行评估,并向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银行监管机构、投资者提供报告,根据既定的整体资产优化策略对各业务部门、区域经营管理的信贷资产状况进行监察。还可设置信贷政策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制订地区性信贷政策、草拟信贷文件,与信贷监管机构进行沟通等。同时,应将风险审查部门与信贷业务部门在行政上的管理主线区别开来,以改变当前由于偏重业务扩张而忽视风险控制部门意见,导致风险审查部门事实上无法从组织上来制衡业务部门的弊端。

(二)树立以人为本、激励与约束并重的信贷经营管理思想,从人与制度上筑起防范信贷风险的双重闸门。

信贷管理的核心是对人的激励和控制,目前我国银行的信贷管理制度强调通过制度加强控制,对人的激励显得不足。过份以责任制来制约信贷管理人员,并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如责任人为了避免出现贷款损失从而避免处罚,往往对有问题贷款在到期前进行不应有的展期或给予新贷款以收回旧贷款的本息,反而隐藏了风险;为了将个人责任变为集体责任,往往将所有贷款,无论金额大小都推给审贷委员会研究决定,降低了工作效率。现时的问题应是强化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信贷管理人员的主观能动陆。可从以下三方面着手:第一,打破目前信贷审批权限按行政职务大小层层下放的旧框框,实行审

批放贷和行政完全脱钩。可按实际能力和以往业绩给予信贷管理人员相应审批权限,并每年进行一次审定,视情况决定提升或降级,创造既有压力又有动力的工作环境。第二,把实际工作中过多的负激励转为正激励。加强正面引导和管理的同时,充分尊重和发挥员工的能动性,满足他们受到社会尊重的心理需要。第三,改革现行工资分配制度。坚持市场化的报酬原则,调大绩效工资比重,破除行政级别的工资制度,全面推行客户经理等级薪酬制度。

(三)客观评价银行信贷风险,改变信贷营销观念,正确处理好风险管理与提高效率的关系。

我国银行业在信贷管理中往往陷入两个极端:一是灵活性过强。对上市公司、垄断性企业等客户群体,在信贷管理中放松条件,不顾企业负债总规模和偿债能力,为企业多头开户、盲目授信,甚至于违反国家账户管理、现金管理等有关制度,依赖垒大户带来的短期效益。二是过于教条。在商业银行贷款企业结构中,中小企业仍然绝对主体,但在信贷管理中,过份强调形式上的风险防范,一味要求提供抵押担保手续,不能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提供个性化的金融服务品种,消极逃避承担适当信贷风险的责任。灵活性过强实际上是没有原则性,过于教条则制约正常发展。银行本质上就是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不可能消除信贷风险,只能通过制度的完善适度规避信贷风险,对风险的过度约束必然制约商业银行的正常发展。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在重新树立正确的信贷风险观念,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前提下,加大创新力度,提高经营效益水平。

第5篇

关键词:信贷运营;调查分析;对策建议

郴州市邮政储蓄银行2008年3月正式挂牌运营,成立一年多以来,资产运用主要以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三大类银行业务为主导,为城市社区和广大农村地区居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邮政储蓄信贷业务的贷款投向、产品模式、利率定价、风险控制等银行信贷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实现了邮政储蓄向商业银行的良好转型。

作为一家新生的大型零售银行,郴州邮储积极开展信贷服务,引导资金回流地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加大信贷投放力度,针对城乡有特色、有市场、有潜力但面临暂时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积极增加信贷产品,邮储信贷以贷款门槛低、手续简便快捷给中小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城镇社区和广大农村地区的融资难题带来了许多方便。但在邮储银行业务不断发展的同时,邮储信贷业务也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问题,需要在市场运营中不断的完善。

一、邮政储蓄银行信贷运营状况及特点

(一)储蓄存款成为信贷资金主要来源。

由于改革前一直以邮政汇兑为主要业务,储蓄存款也理所当然地成为邮政储蓄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止2009年12月末,郴州市邮政储蓄银行的各项存款余额114.2亿元,其中储蓄存款108.3亿元,占比高达95%,而企业存款只有5.3亿元。

(二)信贷产品以小额贷款为主。

郴州市作为湖南省“先行先试”试点城市,郴州金融在开展金融创新,优化信贷结构和郴州“两城建设”和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邮政储蓄银行成立后,为拓宽信贷领域,先后开办了保证类小额贷款、小额存单质押贷款、房产抵押个人商务贷款等信贷业务,这些信贷产品均以小额贷款为主。止2009年12月末,全市邮政储蓄银行各项贷款余额已达2.07亿元,其中用于农业的贷款仅为3331万元,私营企业及个体贷款10116万元,个人消费的贷款482万元。

(三)信贷产品以一年以下短期信贷为主。

从贷款投放的期限看,目前还主要以一年以下短期贷款为主,止2009年12月末,短期贷款余额13929万元,中长期贷款余额6792万元,短期贷款占比额高达67%。这些贷款的投放,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辖区居民临时性的融资困难,推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四)信贷业务规模发展较慢。

邮政储蓄银行2008年3月正式挂牌开办了贷款业务,但是信贷业务发展缓慢,信贷资金来源多,信贷投放较少。2009年末全市邮政储蓄银行贷款余额仅占全市贷款总额的0.66%,2009年新增贷款412万元,仅占全市新增贷款的0.05%。然而,邮政储蓄各存款余额占全市各项存款的14.32%,2009年新增存款16亿元,占全市新增存款的13.49%。

(五)信贷资金富裕程度高。

目前,邮政储蓄银行存贷比只有1.81%,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发展极不平衡。由于贷款业务发展缓慢,形成了大量富裕资金,高达100多亿元,主要通过系统存放上存到上级行,占整个资金运用规模的85%以上。

二、制约邮储信贷投放的调查分析

(一)基层邮政体制改革不彻底。

目前基层邮政储蓄与邮政业务实行混合经营、混合管理的模式。郴州市邮政储蓄银行下辖9个县(市)支行和88家二级支行,拥有152个储蓄网点,其中有70%的网点分布在县城和农村,网络覆盖面广,并与全国各地邮政储蓄网点实现了联网通兑。调查显示,邮政储蓄银行有很多业务还属邮政局管理,部份网点甚至包括人、财、物的管理。这种混业经营产生了诸多矛盾和问题。一是职责不清。邮政和储蓄银行这种相互交叉的体制设计必然导致两个部门之间的职责不清,管理混乱,很容易出现“该管的不能管,想管的管不了”的现象;二是办理信贷业务的经营网点少。目前,每县邮政银行一般只有3-6个网点办理信贷业务,不能有效覆盖广大农村市场,影响到居民对小额信贷资金的需求。

(二)信贷产品本身存在缺陷。

一是存单质押贷款条件限制过多。贷款的质押存单必须是邮政储蓄银行开立的定期整存整取存单,而其他金融机构的储蓄存单不能作为质押物,这种限制严重束缚邮政储蓄小额贷款业务的发展。二是贷款期限过短。现行的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期限为一年,这与实际贷款期限需求不一致,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三是贷款额度上限过低。贷款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所质押定期存单本金的90%,具体贷款额度分两种情况:如果是持本人存单贷款最高额度08年以前为50万元、09年上调到100万元;如果是持他人存单和授权书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这种情况难以满足农村日益增长的资金需求。四是审批权限过于集中、手续相对繁杂。目前邮政储蓄银行贷款业务的审批主要采取“基层网点上报,县、市两级审核”的管理方式,具体是:10万元以下的由县邮政储蓄银行领导、信贷股和信贷员三级审批;10万元以上的必须上报市行审批;20万元以上的必须上报省分行审批,乡网点由县支行行长授权发放。这种权限的高度集中,手续的繁杂不能及时满足居民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需求。

(三)金融业务管理体系及组织结构还不完善。

由于邮政储蓄银行成立晚,开办银行信贷业务时间短,像目前商业银行信贷中的信贷“三查制度”,信贷评级制度及内控风险制度等管理体系与组织框架还没有很好建立起来,没有一套很完善的与信贷业务相适应的金融业务操作管理制度。同时,一些经办人员对相关规章制度了解不够。内控制度执行力也较差,如在会计出纳操作岗上,对业务印章、密押、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及临柜人员的管理制度等方面,往往因缺员或个人素质等因素而没能得以严格执行。其次稽查部门作为内设机构,地位不超脱,职能不独立,难以对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进行有效的监督。加上稽查部门人员少,与所担负的责任不匹配,极易引发风险。

(四)信贷业务品种单一。

从目前邮政储蓄银行开办的资产业务看,主要有小额质押贷款、小额担保贷款以及个人商务贷款等几个小额信贷品种,对于二手房贷款业务、向地方中小企业提供信贷以及进一步开办票据承兑、贴现等业务还未涉及,这相对于其雄厚的资金实力来说,还远远不够,业务面亟待全面拓展。

(五)金融专业人员缺乏,不适应业务开展的需要。

据了解,现有的邮政储蓄工作人员,除了会搞储蓄存款业务及邮政投递业务外,对银行信贷业务中如何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如何提供抵押担保等操作与管理实战经验欠缺,相关人员只参加了上级行举办的短期培训班就直接上岗操作,并且工作人员兼职、兼岗现象普遍存在,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不能适应邮政储蓄银行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

三、合理运用信贷资金的对策建议

(一)强化产品创新,增加信贷品种。

邮政储蓄银行应根据地方实际信贷需求,加强产品创新,推出更多的能满足客户需要的信贷产品,拓展信贷投放渠道。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应尝试开展对中小企业贷款业务,为地方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资金;开办信用卡、票据承兑及贴现业务等,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

(二)完善小额贷款管理。

根据实际需求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满足客户生产、生活的合理需求,进一步简化小额贷款手续,给客户提供更便捷的信贷服务。要进一步完善授权、授信制度。应参考基层行的资金宽裕程度及地方经济发展特点,授于基层行能基本与其资金组织能力相匹配的信贷审批、投放权限,适当增加对农户的投放量。

(三)制定科学完善的激励机制。

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信贷管理责任制。在信贷管理上,对贷款责任人的约束不能过于追求贷款的“零”风险,在强调责任约束的同时,应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对在信贷投放与管理上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要给予更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提高信贷人员的信贷管理积极性。

(四)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

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贷款的工作制度、操作流程和管理办法,通过制度的完善来严密防范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确保平稳、健康运行。借鉴国内外现成的风险管理经验,制定出比较完善的内控制度,特别在信贷管理上,要通过贷前、贷中以及贷后等各个阶段,对信贷资金风险进行适时监控和管理。

(五)通过招聘与培训提高员工素质。

一是加强业务培训,要尽快将目前广大干部员工分期分批地安排到其他商业银行进行实战业务学习与技能培训,以此提高邮政储蓄广大干部员工的金融业务水平;二是扩大对外招聘,每年定向招聘一些大专院校金融系学生进入邮政储蓄银行,利用这些学生所学金融专业知识及网络技能促进邮政储蓄银行业务的发展。

第6篇

外资银行十分注重信贷风险的防范,在长期的商业化经营中,形成了一整套较为科学、规范的信贷管理体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对贷款原则、贷款程序、贷款审批、贷款风险分析,风险评定、风险控制体系等有规范而严格的要求,从而有效地控制了信贷风险。相比之下,国内银行的商业经营体制和信贷管理机制目前尚处在调整和逐步完善之中,诸多方面与外资银行有较大差异。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组织结构上的差异——外资银行重视水平制衡,国内银行重视垂直管理。

外资银行在信贷组织上通常采用条块结合的矩阵型结构管理体系,信贷业务的组织除了有纵向的总行一分行的专业线管理之外,十分强调横向的部门之间的分工与制约,较好地实现了风险控制与资源配置效率的较佳结合。外资银行通常会设置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多个部门共同负责信贷业务的组织管理,如信贷政策制订部门、资产组合风险分析部门、业务管理部门、风险审查部门、不良贷款处理部门以及系统一体化管理部门等等。各部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在业务上相互沟通、协作又相互监督。贷款审批是信贷风险的关键控制点,在这一环节,外资银行多采取由隶属于不同部门的授权人员共同审批的办法,三人或双人审批有效。如某外资银行广州分行,贷款审批由业务管理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每一笔贷款的发放都必须由最少两名授权人员主管——独立思考后签字同意方为有效。分行长主要起协调管理作用,不直接参与贷款的审查与签批。审批流程呈横向运动特征。

国内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组织结构与专业银行时期相比,基本架构没有实质性的变动,仍是与行政体制高度耦合的“金字塔”型的垂直管理机构,表现为管理责任关系和信息的汇报渠道均为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支行、网点之间以及机构内部行长、科长、经办之间的分级管理。与外资银行比,纵向管理链条过长,而横向的分工与制衡关系强调得不够。近几年我国商业银行各级分行进行了内部结构调整,相继成立了资产保全部和风险审查部门负责处置不良贷款、评估贷款风险,改变了旧体制下信贷部“一统”信贷业务的局面,但信贷政策管理、信贷资产组合风险管理等职责仍然基本由审贷部门承担,部门的细分化程度不够。贷款审批实行逐级上报、层层审批制度,行长或主管信贷的副行长具有最终决策权。审批流程呈纵向运动特征。

(二)风险防范意识和控制手段上的差异——外资银行重视事前防范,国内银行重视事后化解。

外资银行十分注重信贷风险的早期防范,将防范风险作为整个信贷业务流程的核心,在各个业务环节采取了多种措施防范金融风险。主要有:1、通过确定目标市场、制定详细的风险资产接受标准来筛选客户。如某外资银行每年会根据信贷政策委员会确定的地区最高额度指标,确立市场目标及风险接受标准,只有符合目标市场条件的客户才能发放贷款。业务管理部门通过行业研究,列出可接纳客户的条件及细节,包括对公司规模、管理者经验、股东资本、杠杆比率等方面的指标限制,信贷人员以此为依据寻找符合条件的客户进入贷款程序。2、通过现代计量方法和借助各种专用软件对客户进行动态评估与分析,并将评级结果广泛运用于信贷管理的各环节。3、建立大客户专管制度。大客户的贷款由总部统一专管,总部每年对其总公司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分公司申请贷款时在总的授信额度内统筹考虑。4、通过动态评占资产组合,尽可能地选择多种彼此互不相关或者负相关的资产进行搭配,以便分散风险。5、通过不定期的风险测试,提前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在某外资银行,风险管理部门会定期对贷款组合进行风险测试,通过假设某些宏观(政治/经济)事件发生,测量信贷资产可能遭受的影响。根据测算结果,一些敏感性贷款在五级分类中将被归为“可疑”类,有关客户的信用等级也会相应下调。6、设立独立机构评估风险与绩效。如某外资银行,总部有独立的风险审核小组对各分行信贷组合和信贷管理程序进行一年一度或两年一度的审核。审核小组通过计算信贷组合的加权平均损失概率,确定信贷组合的风险级数,5级以上为合格。如果不合格,审核部门将及时给予改善建议,要求业务管理部门改进,并在6个月后复查,12—18个月后再次复查,直到确保风险隐患消除。与外资银行相比,国内银行由于历史包袱较重,把工作重心放在了存量风险的化解上,风险的早期防范没有得到充分重视。我国商业银行基本上没有开展市场细分工作,大多都是在审查借款企业的合规性,包括企业执照的合法性、是否年审、对外投资比例、有无违法经营行为等之后,就与企业建立信贷关系,对行业和企业缺乏深入细致的研究和个案分析,对如何科学搭配、合理运用信贷资产,将资产风险降到最低缺乏全盘考虑。这造成了近几年商业银行无论国有民营、无论规模大小盲目“抢大户”的情况,新增贷款大量涌入交通、电信、电力等垄断行业和上市公司,集中于少数贷款大户。贷款投向的高度集中,短期看虽然能增加银行盈利,降低不良贷款,但从长远看,贷款大户的系统性、行业性、政策性风险大,一旦发生贷款损失,对放贷行甚至整个银行业都将产生难以估量的影响。在风险控制的其他环节,国内银行虽然借鉴外资银行做法,建立了风险评级制度,但信用评级一般只能在新客户申请贷款时和每年年初进行,不能即时反映风险,评级系统的可操作性、指标体系的完整性和量化分析模型设置的科学性、全面性和代表性以及评级结果的普遍运用也与外资银行有一定差距。

(三)人员制约手段的差异——外资银行重视人员激励,国内银行重视人员控制。

外资银行强调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业务开展和管理中给予了信贷管理人员充分的自。信贷管理人员通常享有较强的独立性,从总行到分行自成一体,各级分支机构的信贷管理人员由上一级甚至上两级信贷主管直接任命或指派,并对上一级信贷主管负责。在某外资银行,总部每年会对信贷人员进行专门培训,逐步提高信贷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水平,并根据其工作经验和能力,将其分为若干等级,授予相应信贷审批权限。信贷管理人员的“超然”地位既保证了他们有足够的独立思考空间,有效地避免了贷款的审批与发放过多受到行政干预,又充分调动了信贷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在外资银行,道德风险的防范主要通过三个途径实现:一是实行科学评价,动态管理。如某外资银行,贷款审批权限实行一年一定,独立考核部门借助业绩评价系统对信贷管理人员的“表现”打分,上级信贷主管据此决定提高或降低该信贷管理人员的审批权限等级。审批权限的动态调整一方面给信贷管理人员造成了一定的压力,督促其自觉控制资产质量,另一方面便于管理层在短期内能够查明风险、采取对策。二是通过设计科学的激励机制,采用财务激励措施,如股票期权制度、内部持股制度,将股东价值最大化、信贷人员自身报酬最大化和人力资本增殖的目标有机结合起来,从源头上遏止信贷管理人员因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而偏离所有者目标的现象。三是通过设计相互制衡的组织体系,通过权力的分工和制衡实现人员间的时时制约和事先制约,有效制止内部人控制行为。

国内银行强调对员工加强控制。但国内银行内部制衡的组织体系尚未建立,各种财务激励措施尚未落实,贷款审批权也基本上是静态管理、多年难变,对人员的控制主要落实在贷款责任制上。各家银行建立了信贷资产质量第一责任人制度和不良贷款终身追缴制度,制定了详细的考核办法和严厉的处罚办法,期望在信息不对称、监督困难的情况下制约信贷人员的放贷行为,加大违规成本。一些要求和规定近乎苛刻,如一些银行规定新增贷款要实现“零不良”;一些银行规定如果确因员工的过错形成不良,则经办人员将立即被解除合同,有关负责人也要受到相应行政处分。但事实上,由于存在信息严重不对称和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的问题,再严格、细致的责任制度也无法防范道德风险,近年来信贷人员违规事件以及内外勾结诈骗银行资金案件仍然层出不穷便是明证。与不断加强的控制力度相对照,人员的激励机制没有建立起来。一方面,贷款审批权基本按行政职务层层下放,基层以及中层信贷管理人员自主决策的空间有限,积极性受到挫伤。另一方面,激励手段和措施仍然单调,基本还是传统计划体制下的老一套,主要的财务激励措施——按照绩效考核进行的奖励变成了固定奖金,实质上成为工资的一个组成部分,失去了应有的激励作用。(四)财务管理制度上的差异——外资银行重视资产价值的真实性,国内银行缺乏提取准备的自主性。

对贷款的会计处理和计提呆帐准备金的实践是银行业管理和控制风险的基本要素。外资银行基于资产安全和经营稳健的考虑,十分注重按照审慎会计原则,在贷款的会计处理上充分估计可能发生的损失,真实反映贷款的实际价值。通常采用的方法是在保持信贷资产账面数字不变时,在资产方设立对冲项目——呆账准备金用于备抵贷款资产项目的损失,使其按照实际价值得到反映,在负债方相应核减资本金。外资银行对呆账准备金什么时候提取、提取多少有充分的自,不受财务、税收部门限制,常常会在有计划地预提普通风险准备金的基础上,针对具体贷款风险提取专项呆账准备金,以便在实际风险损失发生时有能力自担风险。如某外资银行除计提1%一般准备外,贷款降为不良后,会根据贷款项目预期损失程度计提相应的专项坏账准备金。

国内银行对贷款的会计处理主要按照1993年财政部颁布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已设立了呆账准备金科目用于抵减资产价值。但呆账准备严格按照财政部确定的计提标准——年末贷款余额的1%提取,损失发生后由财政部门审批核销,存在呆账准备提取水平过低、提取方式单一、提取范围过窄和银行对准备金的提取和核销缺乏自主使用权的问题。与外资银行相比,我国的银行财务管理制度既不利于及时揭示银行贷款风险,也不利于促进管理人员自觉控制风险。首先,银行资产负债表某个时刻的资产存量,是按历史成本计算原则而制定的,不能及时根据贷款的实际形态作出调整,这就意味着银行资产没有按其实有价值进行核算和反映,存在相应数量的账面“虚拟资产”,贷款风险不能及时在财务报表中得到反映。其次,贷款损失与经营利润不挂钩。商业银行的贷款收益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在贷款发放时确认的,而贷款损失则要到损失实际发生后才予确认,甚至由于财政部门出于税收考虑,损失发生后仍不能或不予确认,其结果必然是高估利润,在客观上会造成基层经营单位的贷款扩张冲动和管理人员“重贷轻查”的倾向。最后,由于种种原因,贷款发生损失很难追究到个人责任,但湾收贷款时若熊收回贷款反而能得到奖励,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不良贷款的产生。

(五)不良贷款处理策略上的差异——外资银行重视转化,国内银行重视清收。

外资银行在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会主动参与借款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帮助解决具体问题。贷款出现问题后,银行会成立专门小组,帮助借款企业渡过难关。如在某外资银行,贷款发放后,基于同客户建立长期信贷合作关系的理念,客户经理往往渗透到客户整个经营过程,利用银行网络优势,协助客户分析研究市场容量、市场份额、竞争对手等详细情况,并针对客户经营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详细的咨询指导意见。如果客户出现还款困难,也会尽量帮助其搞好经营,争取实现双赢目标。

国内银行普遍存在“重贷轻管”的问题,贷款发放后的后续管理没跟上,往往要等出现问题之后才被动研究对策。企业经营困难暴露后,往往急于抽出贷款,手段单一,主要靠处置抵押物或司法诉讼,容易雪上加霜,将企业置于死地。

二、外资银行信贷管理对我们的启示

综上分析,我国商业银行在信贷管理制度的科学性和成熟性上与外资银行有较大差距。这种差距直接导致了中外资银行在竞争能力、经营效率和风险控制水平上的距离。因此,借鉴国外银行先进做法,改革现有信贷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一)借鉴外资银行日趋成熟的信贷管理经验,按照权力制衡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信贷组织管理体制。

遵循信贷组织机构设置的三大原则,在现有信贷制度的基础上强化信贷部门内部横向制约机制的作用。一是遵循相互牵制原则,即信贷组织各部门、各岗位、各权力之间形成一种约束制衡机制;二是遵循程序定位原则,各部门各岗位、各人员要有明确的分工和授权批准,相互之间必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能超越职权;三是遵循系统协调原则,各部门要围绕一个共同的目标动作,理顺关系、增强实力、杜绝内耗。即规模较大的分行可在现有审贷部门、风险审查部门和资产保全部门的基础上,加设信贷资产组合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对全行信贷资产组合、资产多元化、整体信贷资产回收特点进行分析,对全行潜在集中风险进行评估,并向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银行监管机构、投资者提供报告,根据既定的整体资产优化策略对各业务部门、区域经营管理的信贷资产状况进行监察。还可设置信贷政策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制订地区性信贷政策、草拟信贷文件,与信贷监管机构进行沟通等。同时,应将风险审查部门与信贷业务部门在行政上的管理主线区别开来,以改变当前由于偏重业务扩张而忽视风险控制部门意见,导致风险审查部门事实上无法从组织上来制衡业务部门的弊端。(二)树立以人为本、激励与约束并重的信贷经营管理思想,从人与制度上筑起防范信贷风险的双重闸门。

信贷管理的核心是对人的激励和控制,目前我国银行的信贷管理制度强调通过制度加强控制,对人的激励显得不足。过份以责任制来制约信贷管理人员,并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如责任人为了避免出现贷款损失从而避免处罚,往往对有问题贷款在到期前进行不应有的展期或给予新贷款以收回旧贷款的本息,反而隐藏了风险;为了将个人责任变为集体责任,往往将所有贷款,无论金额大小都推给审贷委员会研究决定,降低了工作效率。现时的问题应是强化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信贷管理人员的主观能动陆。可从以下三方面着手:第一,打破目前信贷审批权限按行政职务大小层层下放的旧框框,实行审批放贷和行政完全脱钩。可按实际能力和以往业绩给予信贷管理人员相应审批权限,并每年进行一次审定,视情况决定提升或降级,创造既有压力又有动力的工作环境。第二,把实际工作中过多的负激励转为正激励。加强正面引导和管理的同时,充分尊重和发挥员工的能动性,满足他们受到社会尊重的心理需要。第三,改革现行工资分配制度。坚持市场化的报酬原则,调大绩效工资比重,破除行政级别的工资制度,全面推行客户经理等级薪酬制度。

(三)客观评价银行信贷风险,改变信贷营销观念,正确处理好风险管理与提高效率的关系。

我国银行业在信贷管理中往往陷入两个极端:一是灵活性过强。对上市公司、垄断性企业等客户群体,在信贷管理中放松条件,不顾企业负债总规模和偿债能力,为企业多头开户、盲目授信,甚至于违反国家账户管理、现金管理等有关制度,依赖垒大户带来的短期效益。二是过于教条。在商业银行贷款企业结构中,中小企业仍然绝对主体,但在信贷管理中,过份强调形式上的风险防范,一味要求提供抵押担保手续,不能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提供个性化的金融服务品种,消极逃避承担适当信贷风险的责任。灵活性过强实际上是没有原则性,过于教条则制约正常发展。银行本质上就是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不可能消除信贷风险,只能通过制度的完善适度规避信贷风险,对风险的过度约束必然制约商业银行的正常发展。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在重新树立正确的信贷风险观念,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前提下,加大创新力度,提高经营效益水平。

第7篇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欧洲经济一体化取得的巨大进展,集中体现在欧洲单一市场的建立和欧洲经济货币联盟的建设进程上。由于银行业在欧盟金融市场以及整个经济中的关键地位,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在这两个进程中起了重要作用。而目前国内外有关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进程的研究主要是定性分析,缺少经验检验。本文运用经济计量分析的协整检验方法,对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实际进程进行经验检验。

一、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政策

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进程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标志是1986年欧共体通过的《单一欧洲法案》的提出。在这份法案中,欧共体提出了在1992年12月31日之前建立欧洲统一大市场的目标,在这个市场内,实现产品、人员、服务和资本的完全流动。在《单一欧洲法案》框架下,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成了欧洲经济一体化的重点,而且随着德洛尔报告的和《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实施,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又成为推动欧洲向经济货币联盟迈进的关键动力。

《单一欧洲法案》只是明确了欧共体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方向性目标,具体的政策表现为欧共体理事会的指导性意见”。

早在1977年,欧共体委员会就了《第一号银行指导意见》,其核心条款是允许外国银行在符合东道国法规的前提下设立分支机构。它事实上打开了成员国银行在共同体其他成员国设立分支机构的大门,具有重大的普遍性意义。但是,由于各国的立法差异并没有得到消除,因此《第一号银行指导意见》并没有导致任何重大的跨国银行活动。真正标志着欧洲银行业和金融服务业走向单一市场的是1989年欧共体理事会的《第二号银行指导意见》(Directive89/646/EEC),经过修订,1993年各成员国将其转化为本国的法律加以正式实施。这份立法涉及欧洲银行业金融服务和跨国活动的各个方面,具有十分广泛的内容,其核心是置于共同监管规则下的单一许可原则和母国控制原则。根据这两项原则,任何一个成员国的银行和金融机构,只要在本国获得了营业许可,就可以在其他成员国开设分行,不用事先征得接纳国的许可,其业务也只受母国监管机构的监督,而不受东道国的监督和管制。单一许可原则和母国控制原则对银行业跨国经营的便利性不言而喻,银行不再需要为了申请在国外开立分支机构的资格而花费巨大的精力和时间,其经营活动也只由本国的监管机构监督,这样就避免了成员国之间由于监管规则不同造成的麻烦。另外,这两项原则也为欧盟各国提供了一个监管框架,这个框架有助于降低对欧盟各国之间进行协调的成本,并减少欧盟各国的监管负担,同时也限制了潜在的各国监管者的偏见。1986—1992年间,欧共体理事会还制定了8个附加的指导意见,分别对银行业监管、资本金要求、偿债能力标准、洗钱活动、信贷风险、年报的要求和银行并购重组各个方面做出具体的规定。

欧共体理事会的这些指导意见系统地阐述了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立法要求,然后各成员国将这些要求转化成本国的具体立法加以落实。因此,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不仅依赖于各项指导意见的有效性,而且也和各成员国的具体实施状况密切相关。芝摩曼(Zimmerman,1995)考察了所有单一市场指导意见在各成员国的实施状况,得出的结论是在1991年末至1994年4月间,已经被成员国采用的指导意见占全部指导意见的百分比已经从58%上升到89%。对于《第二号银行指导意见》,截至1994年4月,12个欧洲联盟的成员国中有11个已经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进行了国内立法,惟一的例外是西班牙。

总体而言,在欧共体一系列的指导意见之后,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法律框架已经建立起来,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法律一体化比市场的实际一体化先行一步。

二、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经验检验

(一)假设和数据

首先,经验检验主要是针对欧盟银行信贷市场,同时也涉及货币市场,因为银行信贷市场利率是以货币市场利率作为基础的,银行信贷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关系很密切。

其次,检验的指标是利率,也就是以利率(金融市场上的价格)作为衡量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指标。根据利率平价理论,完全一体化的市场应该遵循单一价格原则,换言之,就是在完全一体化的金融市场上,所有相同金融资产都具有相同的价格。由此,利率可以作为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衡量标准。在实际情况中,由于风险的不同,文化对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影响不同,货币政策条件不同,以及各国银行为解决信息不完全而采取的策略不同,一体化的银行信贷市场内利率并不一定都实现均等化。因此,我们对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检验不是以严格的价格均等化作为标准,而是使用协整的概念。协整分析认为,随着银行信贷市场日益一体化,区域内银行的定价行为将会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换言之,一体化地区内成员国的利率将表现出趋同的关系。而从具体分析的角度说,在一体化的金融市场内,利率(非稳定时间序列)在短期内可以分离变动,但是在长期,市场力量将迫使它们恢复到一个均衡的关系。

这里,我们关注的是名义利率而不是实际利率,这是出于下面几方面因素的考虑。第一,在金融市场上,名义利率能够比实际利率更好地反映国际套利过程。借款者用以进行比较、评判的是经过汇率预期调整的名义利率而不是实际利率,相应地,那些不通过直接投资方式进行跨国业务活动的银行一般也只是对经过汇率预期调整的名义利率感兴趣。上述两者构成了国际套利过程的主要参与者,因此在国际套利过程中名义利率比实际利率更重要。第二,用实际利率进行衡量本身存在着难以克服的问题。一方面,实际利率以各国的货币分别表示,其差异无法比较,同时,没有任何一个机构对跨国实际利率进行比较,因此对于单个投资者或借款者来说,实际利率差异并不能够提供获利机会。另一方面,由于平均实际利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购买力平价,而各国的购买力平价在长期来说不会有太大的偏离,也就是说各国平均实际利率在长期是基本相等的。这样,使用实际利率进行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检验具有潜在的误导性——无论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是否发生,实际利率本身的差异就很小。因此,我们选择名义利率而不是实际利率作为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检验指标。

我们的研究范围包括欧洲联盟的六个核心国:法国、德国、英国、荷兰、比利时和意大利。这些国家的经济总量占欧盟GDP总额的80%以上,很大程度上可以代表欧洲联盟的总体。同时,为了比较地区性和全球性的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我们把分析扩展到美国和日本。

我们将使用从1985年开始的月度利率对银行贷款利率和利差进行协整检验。对于银行贷款利率,选用各国的基准利率表示;为了计算利差,选用货币市场利率作为存款利率的近似表示。银行贷款利率和货币市场利率的数据都可以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出版的《国际金融统计》(InternationalFinancialStatistic)中得到,两者都从1985年1月开始。利差有两种形式:一是由贷款利率减去货币市场利率得到的绝对利差;二是由贷款利率除以货币市场利率得到的相对利差。

(二)模型的分析框架

1.协整检验的一般分析框架

一般而言,如果两个时间序列yt、Xt各自都是一阶单整序列,定义为I(1)序列,而且两个序列的某个线性组合是平稳的或I(0),那么称时间序列Yt、Xt是协整的,或者说两者具有协整性。协整意味着两个时间序列变量之间存在某种长期的均衡关系,一个时间序列变量的变化总是伴随着另一个时间序列变量的变化,两者不会分离太远。

对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协整检验基本上是遵循恩格尔和格兰杰(EngleandGranger,1987)建立起来的方法,按两个步骤展开。首先,证明时间序列存在单位根;然后,估计协整向量。

协整检验的条件是待检验的时间序列是一阶单整序列,定义为I(1)。为了确定贷款利率时间序列和利差序列是I(1),我们需要进行单位根检验。为此,我们要构建关于利率和利差的时间序列和一阶差分序列的回归方程,然后分别进行t检验和F检验。两个回归方程都包括一个紧跟在利率的滞后差分项之后的趋势变量:

零假设表示时间序列服从随机游走,即非平稳。对于t检验,零假设是Ho:b=0;对于F检验,零假设是H0:b=d=0。如果计算出的‘统计量或F统计量的值小于临界值,那么我们不能拒绝零假设,也就是说时间序列是非平稳的。

一旦确定了贷款利率和利差的时间序列是I(1)序列,我们就可以从杜宾一沃森(Durbin-Watson,DW)统计量开始进行协整检验。杜宾一沃森统计量从协整回归中得到,协整回归使用单个国家的利率或利差yt作为因变量,欧洲联盟其余国家的平均利率和平均利差作为自变量xt:

当由方程(3)的回归中计算出DW值比临界值大时,拒绝非协整的零假设,即两个时间序列存在协整性。正如恩格尔和格兰杰指出的,杜宾一沃森检验只是作为证明存在协整性的一个近似指标,它需要更详细精确的其他检验加以补充,有代表性的是迪基一富勒(Dickey—Fuller,DF)检验和增广迪基一富勒(AugmentedDickey—Fuller,ADF)检验。迪基一富勒检验基于协整回归方程的残差构建模型:

这里,估计参数的t统计量表明了两个时间序列变量的协整性。具体地说,按照绝对值进行比较,当t统计量大于临界值时,拒绝非协整的零假设,说明两个时间序列变量存在协整关系。另外,根据以下的回归方程可以进行增广迪基一富勒(ADF)检验:

这里,按照绝对值进行比较,当估计参数的t统计量大于临界值时,拒绝非协整的零假设,即两个时间序列变量具有协整性。

2.存在结构性突变的协整检验

凯普雷(Caporaleetal.,1996)认为,对于趋同之前和之后的时间序列变量间的长期关系,协整是一个强有力的检验,但是对趋同过程中的时间序列变量则不然,也就是说,在趋同发生的时期内,时间序列变量经常表现出非协整性。换言之,非协整性能够反映时间序列变量的一种趋同进程,这一结论得以成立的重要前提是时间序列存在结构性突变,这种结构性因素常常是由外部作用引起的,而不是时间序列本身变化规律的结果。如果欧洲联盟促进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立法和政策措施(主要是《单一市场法案》和《第二号银行指导意见》)有效,那么欧洲联盟成员国之间的利率差异应该存在下降趋势,或者说利率的时间序列显示出结构性突变,欧洲联盟各成员国之间的贷款利率出现趋同。根据上述观点,如果存在结构性突变,那么样本将要划分为突变前和突变后两个时期,然后分别对这两个时期进行协整检验。值得注意的是,按照这种方法进行的协整检验,缺少协整性正好意味着存在趋同进程。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第二号银行指导意见》通过影响银行定价行为和竞争状况,从而对金融市场结构形成冲击,贷款利率就可能显示出结构性突变。因此,我们要对存在结构性突变的时间序列分别进行协整检验。《第二号银行指导意见》于1989年通过,到1993年9月欧盟各个成员国将其转化为本国的具体法律加以落实,因此大致可以认为结构性突变发生在1990—1993年9月这段时期内。如果考虑90年代初期金融市场也经受多方面严峻的外部突发性冲击,如两德统一、欧洲货币体系危机等,将突变性时期确定在1990—1993年这段时期内是恰当的。基于这种考虑,我们把整个样本期分为两个不同的子时期:第一个时期是从1985年1月到1990年12月,代表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政策和措施没有实际实施的阶段,可称为前一体化时期;第二个时期是从1993年9月到1997年12月,代表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有关政策措施开始实施后的阶段,可称为后一体化时期。1990年12月到1993年9月之间的这段时期被排除在外,以充分保证两个子时期相互独立,同时也力求减少90年代初外部冲击对欧盟金融市场产生的影响。

这样,我们就对上一部分的检验程序加以修正,具体按如下步骤进行:第一步,对从1985年1月到1997年12月的整个样本期,根据方程(3)进行协整回归,得出DW、DF、ADF的各个值。但是,在存在结构性突变的条件下,这些检验的实际意义有所减弱。第二步,进行结构性突变条件下的协整检验,把整个样本期分为两个子样本,然后分别应用方程(5)对每一个子样本进行协整检验。

(三)模型检验结果

1.贷款利率和利差的趋势:描述性统计分析

为了说明欧洲和全球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程度,我们将对欧洲联盟六个核心成员国以及日本、美国的贷款利率和利差进行分析。

统计数据表明,整个样本期内,欧盟各成员国的货币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存在不小的差异,最低的是德国(5.89%),最高的是意大利(11.66%);各成员国的贷款利率也并不相等,最低的是德国和荷兰,它们的平均贷款利率大约是8.2%,意大利则高达12.86%。

如果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能够导致金融资产价格均等化的理论假定成立,那么我们将发现各成员国的名义利率会减少到一体化之前利率最低的国家的利率水平。统计数据表明,与前一体化时期相比,后一体化时期的贷款利率明显下降。但是,这种情形并不是欧洲特有的,因为美国和日本的利率也表现出同样的下降趋势,也就是说利率的下降更可能是一种全球性的趋势,而不是由于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政策的独特后果。另外,在后一体化时期,各国的利率看起来更加接近,一个可能的原因是由于利率普遍下降而导致利率之间的差距变小。而且,统计数据也不能够说明利率实现了均等化,毕竟在意大利和荷兰两个国家之间,货币市场利率的差距达到4.97个百分点,银行贷款利率的差距也有4.28个百分点。

对利差的分析表明,除了比利时和意大利之外的所有国家,与前一体化时期相比,后一体化时期的绝对利差普遍减少。但是这本身不足以说明欧盟金融市场实现了一体化,因为利差下降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各国名义利率的下降。而且,对相对利差的分析表明,在这一时期内利差实际上是增加而不是减少。在前一体化时期,相对利差的变化范围是从比利时的1.64的高点到英国的1.10低点;而在后一体化时期,这一变化范围是从比利时的1.87到意大利的1.15。利率的降低可以很大程度地解释这种变化。银行贷款利率可以表示为货币市场利率加上一个附加额,而相对利差又可定义为银行贷款利率除以货币市场利率,因此,当货币市场利率下降时,相对利差将会增加。但是,统计数据表明,在后一体化时期,除了比利时以外的所有其他被分析的欧盟成员国的相对利差都更加紧密地朝德国的利差水平靠拢。总体而言,描述性统计量并不能有力地说明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只是在较小程度上指出了不同国家利差更加接近。

2.利率和利差的单位根检验

首先,我们给出协整检验第一步的结果,也就是确定待检验的时间序列是否是一阶单整的,即时间序列是否I(1)序列。为此,我们分别对利率时间序列及其一阶差分序列进行单位根检验。对所有的利率(包括货币市场利率和银行贷款利率),我们都不能够拒绝有单位根的零假设,也就是说所有的利率时间序列都是非平稳的。进一步地,我们能够拒绝利率的一阶差分序列的零假设,也就是说,利率的一阶差分序列是I(0)序列。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所有的利率时间序列都是一阶单整序列,即I(1)序列,我们可以对利率的时间序列进行协整检验。同样地,利差的单位根检验的结果也表明,绝大部分国家的利差时间序列都是I(1)序列,而仅有几个国家(意大利、荷兰和英国)的检验值表明利差序列是I(0)序列。这里的利差是由贷款利率除以货币市场利率而得到的相对利差。

3.银行信贷市场以及货币市场的协整检验

(1)利率的协整分析

经过经验分析发现,除了法国、比利时,欧盟其他国家的货币市场利率普遍表现出缺少协整性。在现实情况下,对欧盟货币市场利率起基准作用的并不是欧盟的平均货币市场利率,而是德国的货币市场利率。因此,我们对欧盟各国货币市场利率和德国货币市场利率之间的关系进行协整检验,得到的结果见表1。

说明:(1)欧盟各国的货币市场利率序列相对于德国货币市场利率序列进行回归。(2)DW给出了的德宾一沃森统计量的检验值,100个观测值的相应的临界值是:0.511(1%),0.386(5%),0.322(10%)。当DW值大于临界值时,拒绝非协整的零假设,表明存在协整性。(3)DF给出了简单DF回归的φ的统计量,其相应的100个观测值的临界值是:4.07(1%),3.37(5%),3.03(10%)。根据绝对值比较,估计参数的t统计量大于临界值时,拒绝非协整的零假设,表明存在协整性。(4)*数据代表存在协整性的结果。

我们可以看出德国货币市场利率和比利时、荷兰、英国三国的货币市场利率在两个子时期都是协整的,在前一体化时期协整性表现得更加强烈。法国和意大利有更低的检验统计量,表明它们的货币市场利率和德国的货币市场利率之间的非协整性。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所有的后一体化时期的检验统计量的值都比前一体化时期更低,也就是说协整性在后一体化时期显得更加微弱,这一结果符合凯普勒(Caporale,etal.,1996)的观点,即趋同进程中,能够检验到的协整性会减少,换言之,缺少协整性可以被解释为趋同进程的结果。总体而言,欧盟各国的货币市场利率和德国的货币市场利率之间表现出较明显的协整性和趋同现象。

货币市场利率通过固定汇率联系在一起,从而货币市场利率之间的协整性一定程度上可以转换成银行贷款利率之间的协整性,但是这种转换关系并不是很明确。从表1中可以看出,就比利时而言,在前一体化时期其货币市场利率是协整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也是协整的;但是对荷兰而言,货币市场利率的协整性并没有导致银行贷款利率的协整性。因此,我们得出结论,即货币市场利率的趋同是银行贷款利率之间出现协整性的必要但绝不是充分的条件。

(2)利差的协整分析

这一部分我们进行利差的协整分析。利差的协整性反映了能够将市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并确立一种长期均衡关系的套利力量。这种力量可能来自于货币市场一体化,银行零售定价行为的趋同,以及信贷市场的套利过程,我们不追究这种套利过程背后的驱动力量,因为协整分析考虑的仅仅是长期均衡化的进程是否存在。

说明:(1)欧盟各国的利差相对于欧盟平均利差进行回归,对每一国的检验,欧盟平均利差中都已排除了该国的利差;美国和日本的利差相对于欧盟平均利差(包括所有的欧盟6国)进行回归。(2)DW给出了德宾—沃森统计量的检验值,100个观测值相应的临界值是:0.511(1%),0.386(5%),0.322(10%)。当DW值大于临界值时,拒绝零假设,意味着存在协整性。(3)ADF(k)给出了增广迪基—富勒回归的估计参数的t统计量,括号中的k给出了增广迪基—富勒回归的滞后项数,因此k=0代表简单的迪基—富勒回归。100个观测值的迪基—富勒回归的相应临界值为:4.07(1%),3.37(5%),3.03(10%),100个观测值的增广迪基-富勒回归的相应临界值为:3.77(1%),3.17(5%),2.84(10%)。(4)表中*数据代表不存在协整性的结果。

表2给出了整个样本期的利差协整检验结果,从中可以看出欧盟各国的利差序列较为普遍地表现出明显的协整性。但是,将样本分为前一体化时期和后一体化时期之后,检验结果会表现出许多结构性变化。一般地,在第一个子时期,检验结果总体上表明存在协整性,惟一的例外是法国,只是部分地表现出协整性。在后一体化时期,我们发现协整性减弱。根据ADF统计量,在后一体化时期中能够确定存在协整性的只有英国。

4.地区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和全球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

最后,我们从地区对比的角度分析协整检验的结果。具体地说,就是将欧盟6国作为一个整体,对比美国和日本研究其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主要目的是明确目前的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进程在多大程度上是欧盟地区一体化政策的结果,或者只是金融市场全球化的一个结果。而根据前面部分的协整检验的结果(表1、2),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无论是货币市场利率还是贷款利率,欧盟和美国、日本都不存在协整性,利差也是如此。这说明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主要是地区性现象,也就是说,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进程主要是欧盟政策推动的结果。上述结果的一个隐含结论是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水平远远超过全球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水平,从全球的角度看这可能会导致某种程度的歧视利损失:由于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客户可能会偏向于选择一体化区域内的欧洲银行,而不选择成本最小、价格较低的区域外银行。为了减少或避免这种损失,全球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应加速发展,并最终赶上地区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进程。在某种意义上,WTO框架下金融服务贸易多边协议的达成为全球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一个较好的基础。

第8篇

(一)信贷扩张力度略显差异,传统业务发展方式一时难以转变

近年来,借助和受益于快速发展且势头良好的宏观经济,工、中、建、交四家大型商业银行经营规模不断扩大,贷款持续快速增长,传统的信贷业务扩张势头十分强劲。但从整体上来说信贷资产仍是四行的主体资产,传统的信贷业务仍是四行的主要业务,业务发展方式的转变并未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和效果。与四家大型商业银行相比,五家中型商业银行资产规模和信贷扩张势头则更为迅猛,信贷资产和传统的信贷业务在五行占据着绝对比重,业务发展方式的转变明显落后于工、中、建、交四家大型商业银行。详情见表1:

(二)净利息收入仍占主体地位,经营收入结构转型难以短期见效

由于信贷业务的快速扩张,传统的业务发展方式一时难以转变,导致九行高度依赖净利息收入这种单一失衡经营收入结构的转型难以在短期内见效。与四家大型商业银行相比,五家中型商业银行经营收入结构同样是主要依靠存贷利差净利息收入支撑,且有过之而无不及。详情见表2:

二、动因解析

(一)主观动机

1.既有的经营管理理念。由于历史的原因,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普遍存在着一种天然的“速度情结”与“规模冲动”,传统上就具有扩大信贷投放的偏好,因而从来就不缺少内在的扩张动力。这种片面追求资产规模和信贷业务高速增长的经营管理理念和惯性思维在短期内是难以与之一刀两断、彻底决裂的。特别是实行股份制改造,成为上市公司后的商业银行股东意识和市值意识的树立,盈利压力加大,当资本充足率达标或超过之后,资本硬约束对信贷行为的影响大大降低,不仅在主观上具有信贷扩张的强烈动机和意愿,而且在客观上也具备实实在在的扩张能力。因此,为了减少过高的资本储备可能带来的浪费,提高资本收益率,也为了应对和减轻境内外股东对盈利增长和利润分红的即期要求,在存贷利差等净利息收入的盈利模式导向下,就不断加大信贷投放力度,陷入贷款高速增长的怪圈。

2.分业经营制度的制约。囿于我国目前实行的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分业经营制度,商业银行发展非利息收入业务的空间相当狭小,实行多元化经营的领域和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这一问题很难指望在短期内取得突破性进展和得到根本性解决。因此,与其劳神费力去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抑制的非利息收入业务,却很难达到相应的回报,那么主观上就会下意识认为扩张既有的信贷业务就是最便利的方式,从而就会在行动上不遗余力地付诸实施。应当承认,目前的信贷投放偏快情况,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我国商业银行业务发展中的一些非理。

3.传统的绩效考评机制。我国商业银行传统的绩效考评机制侧重于衡量短期绩效,核心任务是规模的扩张或既定规模下的利润最大化,基本上只能完成对短期业绩的结果考核,摆脱不了传统的结果管理,在实践中容易导致被考核机构或个人重视短期业绩而忽视长期成长性要求。相比这种传统考评方式在考评产出、结果、财务指标、短期绩效的同时,还要考评投入、过程、非财务指标,兼顾长期战略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经济增加值(EVA:EconomicValueAdded)这一崭新的企业绩效考评体制和方式,虽已被国内银行业所认识和重视,在各自的改革和转型中也将其引入经营实践运作尝试,但经济资本和经济增加值的考核理念和考核模式引入国内银行还处于起步阶段,其相对复杂的核算办法使指标的直观性要弱于传统规模指标,加之在自上而下的贯彻过程中由于知识和理解层次上的差异,容易导致在传导和执行中来自分、支行的抵触,从而使考核被动打折扣,在实践中极易变相地回归规模考核,形成形式上新指标体系与实际上旧考评方式的“两张皮”现象。典型的例证就是银行各个层级的管理者为了在短期内证明自己的能力,尽快体现自己的业绩,只考虑当期的工作任务,过于强调当年利润的增长,过度放大贷款对当年利润的贡献,尽量以完成短期业绩为第一要务。因为扩张信贷业务,一方面可以实现利润增长,另一方面又可以稀释不良贷款,降低不良贷款比例,那么加速放贷就成了最佳选择,从而导致转变业务发展方式,实施战略转型执行力的弱化。

(二)客观原因

1.经济发展强劲。数据显示,投资、出口和消费这三驾马车在拉动我国经济连续4年实现两位数增长中,其投资的贡献率最大,且在“十一五”乃至更长时期内仍将处于这种状况。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投资与信贷几乎就是一枚硬币的正反两面,投资高速增长,信贷投放就伴随着相应快速增长,实证研究也表明,我国投资的增长和信贷增长高度相关。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目前还处于重化工业加速发展时期,还不可能逾越基础工业和制造业的发展阶段,因此投资大、投资增幅快就注定成为推动当前经济发展的必然,再加上我国直接融资不发达,固定资产投资70%以上的资金来源靠商业银行的贷款,要维持每年我国GDP不低于两位数的持续增长,就必须保持投资的强劲增长和高位运行,这无疑为信贷的快速扩张提供了前提和基础。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巨额贸易顺差的增长态势,2007年难有显著改善,双顺差的格局将会持续,流动性过剩压力可能更为严重,银行业的放贷冲动将会有增无减,从而发生与2006年同样的“失控”现象。

2.存差持续增加。1995年我国金融机构开始出现存差,并且逐步扩大,尤其是近几年来存差持续增加,流动性呈持续过剩状态(见表3)。与贷存比75%的上限指标比较,我国商业银行贷存比偏低,表明有巨额无法实现利润要求的存差资金需要找到合适的途径释放,否则如此之巨的高额流动性积聚于银行体系内,不仅没有盈利回报反而要承担相应的利息支出。从2006年看,一年期存贷利差是3.6个百分点(360个基点),剔除经营成本后的净利差水平至少在2.5以上(见图1),当年11万亿元的存差意味着银行直接放弃了约2750亿元的利差收入。面对过剩资金难以取得良好收益的尴尬局面和资金成本上升的压力,我国商业银行的目光不由自主地聚集到轻车熟路的传统业务发展方式上,加大贷款的投放速度就成了一个现实且必然的选择。

3.融资结构单一。长期以来,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相对滞后,企业的资金需求约90%左右以银行贷款间接融资方式为主,股票和债券等直接融资在企业融资结构中所占的比例很小(表4),这一倒逼机制客观上形成了银行信贷快速扩张的基本外因。另一方面,间接融资的过度发展导致直接融资相对萎缩,企业融资单一的“路径依赖性”,反映了在现有金融运行与融资环境下市场主体的次优选择,反之同时也维持并扩大这种融资方式,由此,银行信贷业务的扩张也就具有广阔的市场和客户基础的支持。表4数据显示,自2003年以来,股票和债券直接融资在企业融资结构中所占的比例虽然呈现逐年上升趋势,但幅度小、速度慢,还无法构成对商业银行贷款间接融资方式的直接威胁。特别是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经济发展的实质推动力仍然以投资增长为主,由此决定了我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相对优势依然存在,其快速扩张的势头也就很难予以遏止。

4.政策资源惠顾。我国商业银行成立伊始就得到政府直接和间接的政策资源惠顾和国家信用的隐性担保,最为典型的是通过行政手段不断扩大存贷利差来增加银行利润。据笔者研究,仅就近三年的情况看,一是央行从2004年10月29日起,在连续5次对存贷款利率上调的同时,活期存款利率却始终维持在0.72%的水平不变。据统计,活期存款已超过我国储蓄总量的三分之一,而且份额还在不断扩大。这意味着银行有相当一部分贷款资金成本没有变动,从而变相扩大了利差,使得贷款收益相对于资金成本获得了更大的提升;二是在2006年4月28日,仅对一至三年、三至五年和五年以上等档次的贷款利率分别单边上调了0.27、0.36和0.45个百分点,而同时对一、三、五年各档期存款利率并未给予相应上调,迄今为止,我国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已经上调了2.07个百分点,使本来就处于较高水平的存贷利差进一步加大。与国际银行业1.0左右的净利差水平相比较,我国商业银行净利差水平一般高于其1.5倍左右,从而为我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快速扩张,提供了几无压力且极为舒适的活动平台。图1显示的05—06年9行净利差变动情况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注:本图示根据9行2005,2006年年报所披露的数据绘制

图19行净利差变动情况比较(2005—2006年)

三、风险评估

(一)显性风险

1.渐行渐近的利率市场化趋势,导致利差的不断收窄。利用过渡期保护政策,采取行政手段在短期内扩大息差,不仅会对未来的正常息差水平形成挤压,而且会放大我国商业银行的长期运行风险。随着金融业的全面对外开放,外资商业银行可以不受区域和服务对象限制在华开展人民币业务,这就意味着原先对外封闭、对内垄断和严格管制所形成的我国商业银行高利差已无存在的基础和环境,迫使我国必须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据悉,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完成后,整个银行业的平均利差将从目前的3.6%缩小至2.5%左右,大致接近国际市场2%的息差水平。这一不依我国商业银行意愿为转移的渐行渐近的利率市场化趋势,不仅导致靠存贷利差为主要收入来提升盈利水平的信贷业务持续快速扩张的难度越来越大,而且导致传统单一收入结构进一步增长的乏力。如果说在实行管制利率的情况下,我国商业银行以既有的信贷业务扩张来获取高额存贷利差的盈利方式能够得到维持,盈利水平不会受到威胁的话,那么在渐行渐近的利率市场化的今天,利差不同程度的收窄和缩小,将会使市场利率一路走低,收益对利率波动的敏感度提高,抵御经济周期的能力减弱,相对于来自利率市场化环境,处于“客场”地位的外资银行,我国商业银行在与其渐次展开的从业务领域到时空范围的全方位竞争中,将很难把握竞争的主动和先机,将“主场”优势化为“胜势”。可见,我国商业银行以规模扩张为主要手段,以信贷业务为主要产品,以存贷利差收入为主要盈利来源的传统业务发展方式,只能适应相对稳定、封闭、利率僵化、监管宽松、持续增长和低水平竞争的经济环境,难以适应金融市场开放后经营要素已经变化的金融经营环境,正在失去生存的土壤。

2.信贷定价能力越来越弱,导致信贷业务经营成本不断高企。所谓信贷定价就是合理确定贷款的利率。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渐次推进,使得贷款市场、存款市场、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之间各种利率价格的定价权逐步放开,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偏好自主进行资产方和负债方的定价,商业银行面临资产方和负债方变革的双重挑战。最为典型和直接表现是在激烈的信贷市场竞争中,商业银行在贷款尤其是优质贷款上的利率定价处于非常被动且劣势地位。对那些支撑银行信贷业务扩张的大企业、大行业、大项目等优质客户,其作为信贷市场的买方,议价能力大大增强,价格因素成为赢得这些优质客户的主要影响因素,各家商业银行竞相追逐的结果只能是价格的接受者而非制定者,只得非理性地降低贷款条件和下浮利率,被动地向其长期提供的价格较为低廉的贷款,导致信贷业务经营成本不断高企。这从我国商业银行2004—2006年四季度各利率浮动区间贷款占比数据中(表5),就很容易得出的结论。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下浮利率贷款和上浮利率贷款分别呈逐年上升和下降趋势,2006年四季度,股份制商业银行下浮利率贷款竟然超过上浮利率贷款11.72个百分点,高达40.75%,国有商业银行下浮利率贷款也达到了31.52%,占比近三分之一。区域性商业银行由于主要服务于在信贷市场处于“卖方市场”的中小企业,同期上浮利率贷款的比重和利率上浮幅度和区间,都要高于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下浮利率贷款则只占近四分之一。下浮利率贷款上升快,占比多,净利差就会降低,即使信贷规模扩张得再快,经营利润也不会同步增加,盈利水平也不会相应上升,传统的业务发展方式也就难以为继,不可持续。

3.融资方式的变革和贷款替代趋势的加剧,导致信贷业务生存空间和活动领域不断受到挤压和侵蚀。各种融资方式之间存在一种竞争性的互动和替代关系,在一定的社会融资条件下,是彼此消涨的。因而在实际中,企业会依据所有相关因素进行综合权衡,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融资方式,于是,就形成了企业对于银行贷款、发行股票、发行债券这三种不同融资方式的偏好。尽管当前信贷市场的需求总量很大,但资本市场发展带来的融资方式变革,使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部分地替代了信贷这一间接融资方式,使企业对银行贷款依存度下降,进一步挤压了原先属于商业银行领地且有限的优质高效信贷市场,表明信贷市场已不再是我国社会融资的唯一市场,信贷已开始和正在失去社会融资渠道的独占地位。2004、2005、2006年企业通过股票、债券融资分别为6.3%、10.0%和11.3%(见表4),尽管从比例上看,规模相对来说虽然不大,但由此导致的优质客户信贷需求的减少对商业银行产生的不利影响却可能很大。因为商业银行源自优质客户的信贷收入、利润与全部信贷收入、利润的比例高于优质客户的信贷需求与全部企业信贷需求的比例,因此,虽然从信贷市场转向资本市场的优质客户的融资需求只占信贷市场总需求的百分之几,但是可能导致商业银行源自信贷的利润总额减少百分之十几或更多。如果按照商业银行"占总数20%的优质客户带来80%的利润",并且将这里的"20%"理解为"客户总需求的20%",则可知:只要优质客户需求的减少占总需求的5%,源自优质客户的利润就会减少四分之一即利润总量的20%。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2005年央行开始大力推行与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类似的企业短期融资券融资方式,并于同年和2006年当即分别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1393亿元和2943亿元,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大大加快了企业直接融资步伐。由于短期融资券的利率低于商业银行同期限贷款利率,具有明显的成本优势,深受企业青睐,对普通贷款的替代作用十分明显。与发行企业债券一样,能够被批准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企业一般也是商业银行的优质贷款客户,所以,短期融资券发行的增加将减少部分优质客户对商业银行短期贷款的需求。可以想象,随着今后股票和债券市场规模的进一步扩大,股票、债券融资和短期融资券将共同蚕食银行贷款在融资市场上的份额,冲击和侵蚀商业银行既有的信贷市场,挤压商业银行以存贷利差净利息收入为主的收入结构,直接影响和威胁其盈利水平的提高和盈利能力的增强。

(二)隐性风险

1.资产质量的基础还比较脆弱,不良隐患仍然较多。由于我国企业的融资方式以间接融资为主,从而使得经济快速增长中产生的风险有相当一部分积累在了银行。一旦经济增长速度下降,银行在先前贷款快速增长时积累的风险就将逐步凸显出来,部分快速增长时期发放的贷款就很可能转化为不良,从而使新增不良贷款比率出现反弹。例如,建行在信贷业务快速扩张路线的推动下,2006年贷款净额增幅高达16.7%,尽管其不良贷款率依靠贷款规模的大幅扩张下降了0.55个百分点,但不良贷款余额在2005年反弹71亿元后,2006年仅下降了微乎其微的0.7亿元。由此可见,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依靠信贷业务快速大幅扩张达到暂时的下降,这只是一些表层信息,其资产质量基础还比较脆弱的一些深层次和潜在问题还没有得到充分暴露和有效改善,某些不良基因还会因一定的内外部因素在一定的时间或空间内顽强地表现出来或寻找新的承载基础,不良贷款反弹的预期率和可能性还很大,还不怎么坚实的资产质量基础仍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一大“软肋”。

2.信贷投放过度集中,期限结构失当。首先,一个时期以来,不管是大型商业银行,还是中型商业银行,其信贷资源的配置基本集中于大中城市,信贷资金的投量和投向基本锁定在大企业、大项目、垄断行业,尤其是房地产业和城市建设等项目。由于各家银行贷款非理性竞相投放的对象趋同,导致大量贷款向某些企业、行业和产业的过度集中,从而形成银行之间客户结构趋同,信贷运行中潜在的集中风险和系统风险大大增加。其次,由于逐利性的驱动和信贷的过度集中,“存短贷长”的现象不断叠加,大量的短期资金被长期运用。以中国工商银行2005年末的数据为例,短期储蓄存款是长期储蓄存款的3倍,而长期贷款则是短期贷款的2.17倍。另从整个银行业纵向经营态势看,近三年各家银行中长期贷款增幅几乎是短期贷款增幅的2-3倍;从横向相比,在中长期贷款三年增幅保持高增长的同时,多家银行表现出进一步的加速态势。信贷投放过度集中,中长期贷款占比过高使信贷资金期限结构失当,错配趋势扩大,一旦国家货币政策和产业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商业银行就无法及时实行信贷退出,进行相应的信贷结构调整,风险隐患就会强烈释放。

3.经济金融运行态势日趋复杂,政策调整变数加大。国家统计局和央行历年定期公布的年度宏观经济运行数据和金融统计数据显示,自2004年以来,我国经济金融运行态势日趋复杂,即出现了工业产值增长和企业利润增长、内需和外需、M1增速与M2增速、货币市场利率和信贷市场利率相背离的突出现象,预计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持续的宏观调控和经济周期性因素影响,将会使已暴露的我国企业产能过剩现象更加突出,行业的景气水平变动很可能锐变为产业中的行业性风险,从而波及和引致银行信贷风险的产生和增加,信贷资产质量发生劣变,商业银行又将面临不良贷款可能大规模产生的困境。业务结构反映风险结构,如国务院2004年初叫停的江苏“铁本”钢铁建设项目,2006年叫停的内蒙古10个电站建设项目,造成多家银行的大量不良贷款。另外就是面对商业银行流动性过剩以及绵绵不绝的放贷冲动,央行从2003年9月21日起,年年出手“硬招”收缩银根,将存款准备金率由6%调高至目前的12.5%(07年9月25日),几近1988年13%的历史最高位,以回收商业银行过剩的流动性,影响和拖曳商业银行信贷扩张能力。我们有理由相信,今后政策调整变数将会进一步加大,银行信贷业务扩张的潜在风险将大大增加。

四、对策点评

综上,从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我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快速扩张,是目前我国金融制度和政策安排的结果,因为这种信贷扩张冲动不仅决定各家银行的利润水平,也决定各家银行的市场优势。而要改变这种状态,就必须从根本上入手,一是改变目前银行间接融资几乎完全垄断的单一融资结构;二是弱化央行对国内银行业事实上的各项政策帮助和有关扶持;三是扩大居民的投资渠道以分流过量的银行储蓄资金,否则,无法改变我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快速扩张的现行状况。作为扮演信贷扩张这一“主角”的商业银行,则应树立科学金融发展观,摈弃脱离客观实际一蹴而就,毕其功于一役的认识和想法,坚持业务发展方式转变和战略转型的基本策略不动摇,与片面追求资产规模快速扩张和信贷业务高速增长的经营管理理念和惯性思维实行彻底决裂;真正实行以经济增加值(EVA)为核心的新的绩效考评体制,加大对投入、过程、非财务指标、实现良好业绩的长期战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考核权重,而不是仅仅在形式上引入了事;努力扩大资金占用比例低的非利息收入比重,弱化对信贷业务扩张的利息收入的高度依赖,改变经营收入结构失衡的现象,实现由利息收入主导向利息收入与非利息收入均衡发展的经营收入结构转型,降低传统的信贷业务扩张对经济周期变化,特别是部分行业景气程度的敏感性所带来的市场风险和系统性风险,夯实资产质量的基础;鉴于贷款利率下浮已成普遍趋势,着手甄别纷繁复杂的客户类型,适时调整和有效增加对中小企业信贷营销和短期贷款投入,控制中长期贷款的盲目增长,以应对今后将可能持续出现的“利差收窄、风险加大”的困难局面,从而顺利步出“困境中的选择和选择中的困境”的困扰,在变数日益加大的经济环境中赢得生存与发展的空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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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何勇.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盈利水平和能力研究[J].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07(1):29-38.

第9篇

信息不对称是在市场交易中,交易的一方对另一方缺乏信息,进而影响其做出正确决策,导致交易效率降低的现象。根据信息经济学理论,信息不对称(InformationAsymmetry)分为事前的逆向选择(AdverseSelection)和事后的道德风险(MoralHazard)两种情况。逆向选择是交易事前的信息不对称。阿克尔洛夫在分析二手车市场认为,在二手车市场上有好车也有坏车,买主很难分辨出来。所以买主愿意支付的价格是二手车的平均价格。好车的卖主索要的价格高于市场的平均价,坏车的卖主很愿意以平均价出售。从而导致好车退出市场,只剩下坏车。金融市场上同样也存在这种事前的逆向选择,最终的结果也是好的借款人退出市场,市场上留下的是质量差的借款人。道德风险是交易事后的信息不对称。在金融交易发生之后,借款人可能用贷款人的资金从事风险更高的业务,以使自身的利益最大化,比如企业用信贷资金从事高风险的投资。信息不对称普遍存在于我国商业银行中,使得银行交易效率降低,金融风险增大。

2我国商业银行信贷关系的信息不对称

2.1惜贷现象

由于借款人与银行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银行缺乏对借款人真实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的了解。借款人对自己的信用水平、偿债能力、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非常了解。银行提供的贷款利率是社会风险度的平均值。这样就会产生逆向选择问题,风险低的借款人觉得利率太高不愿意贷款,风险高的借款人却积极地寻求贷款。贷款银行单凭借款人的财务资料很难判断谁是风险低的借款人,谁是风险高的借款人,而且有些风险高的借款人为了取得贷款,向贷款银行隐瞒真实情况,更有甚者提供虚假信息,提供给银行的是虚假的财务报表。当银行难以正确判断时,就会拒绝借款人的请求。商业银行和借款人之间重复博弈的结果导致产生“惜贷”和“慎贷”现象。

2.1不良贷款问题

在做出贷款决策时,银行最关心的是借款归还问题。然而银行对借款人的情况了解始终是有限的,在贷款发放之后,一些不良借款者欠贷、赖贷、逃贷,难以归还贷款,这就会产生不良贷款,银行同时会遭受经济损失。2003年末据国家统计局统计,银行业主要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为2.44万亿元,不良贷款的比例为17.8%。1999年国家投资组建了信达、长城、东方、华融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这是专门剥离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金融机构。当时为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剥离了1.4万亿元不良资产,但到目前为止,我国的不良贷款率还是很高。我国的金融资源配置仍然处于政府的直接控制之下,对不良贷款的控制主要是依靠行政手段和强制措施,所以金融资源的配置处于无效率状态。信息不对称也是不良贷款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2.3存款客户盲目选择银行

存款客户和银行之间也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银行作为债务人对自己的信用水平和财务状况的了解显然超过存款客户(债权人),这种状况容易导致信息不对称。存款客户有可能误选一家信用水平低的银行,或者银行有可能用客户的资金从事高风险业务,那么存款客户就处于不利的位置。尤其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信用评级制度,银行也没有定期向客户公布自己的财务信息,存款客户更加难以判别金融机构的质量,在选择银行时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在无法判断时,利率就成为存款客户选择商业银行的标准。信用水平较差的银行自然会以高息揽存,然后银行用高息揽存的资金从事高风险的业务以获得高额利润。一方面,如果银行的业务出现问题,存款客户就会遭受损失;另一方面,如果客户对银行缺少信心,客户就会抽回资金,银行有可能出现“挤兑”现象。这样对双方都不利。

2.4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中小企业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的真正原因是信息不对称。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严重束缚了企业的发展。中小企业经营规模小,发展前景难以预测,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这就是中小企业的经营特点。从我国的银行业结构来看,我国的银行业过于集中,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不足,金融资产过于集中于大银行。中小企业获取贷款的渠道主要是通过银行,银行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无法预测,向其提供的贷款也就很少。企业有大量的融资需求,但是无法得到满足,而银行有大量的闲置资金却不敢贷出去。一方面是企业贷不到款,困扰着中小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是银行找不到合适的客户,不能实现利润最大化。社会的资源无法实现最优配置,这同时也表明我国商业银行在信贷决策上存在问题。这些都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得企业融资困难,同时也影响了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转。

3解决信贷关系中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对策探讨

3.1加快利率市场化的进程,放松贷款利率管制

长期以来我国的利率管制是相当严格的,这使我国的金融市场的发展受到很大的限制,资金的资源配置效率无法得到优化,货币政策的作用得不到很好得发挥。利率市场化使金融机构可以依据自身的资金供求、头寸、盈利及风险等因素自行控制的利率,使资金的供需状况得到真实的反映。从贷款方面看,利率市场化后,让利率反映贷款项目的风险度,对风险进行合理量化。在受理每笔贷款申请时,银行对借款人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对于风险越大的、资信程度较低的客户,收取高贷款利率,这样可以补偿较高风险带来的损失。对于风险小的、资信程度较好的客户,收取低的优惠贷款利率,有利于吸引高质量、低风险的客户群。所以加快利率市场化对于解决信贷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是很有必要的,这不仅是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完善的需要,也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3.2建立信用评级体系,使信用担保市场化

在一些经济发达国家都有专门的机构从事企业的资信评定工作,它以独立、客观和公正为原则,按照经济标准、法律标准和道德标准对企业的历史、现状与趋势进行综合分析,所提供的分析报告和评定结果可以反映一个企业值得信赖的程度。信用评级可以对借款人未来债务清偿能力和信赖程度进行评判。我们不仅对商业银行的信用进行评级,而且对借款人的信用也进行评级。对商业银行的信用进行评级可以避免存款客户盲目选择银行,使存款客户在存款之前就对银行的资信、经营状况、盈利能力、管理水平有一个大概的了解,再做出选择。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使银行能够得到充足的有关借款人的公开信息,辨别客户的优良,做出正确的贷款决策。信用担保市场化有助于提高金融市场运转的效率。

3.3完善法律制度,充分保护各个主体的利益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法规不健全是信息不对称的重要原因,为了降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各个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对金融市场进行规范市场,以此保证公平交易和正当竞争,从法律上保证经济主体的利益,对于欺诈行为给予严厉打击。用法律制度迫使债务人披露真实信息,对那些提供虚假信息,做假帐的借款人进行严厉的惩罚。使银行在良好公平的环境下运用多种手段,减少不良贷款,提高盈利水平,应对国际竞争。

3.4加快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为中小企业建立一个良好的融资环境

我们要完善银行体系结构,为解决大银行和小企业的冲突,就要使中小金融机构多样化,建立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金融机构,使之和我国的经济构成相适应。我们不仅要有商业性中小金融机构,也应当有政策性中小金融机构,不仅要发展城市中小银行,也要发展城乡信用社。在这样的银行体系结构中,中小企业取得贷款更加容易,同时也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4结论

由于信息不对称,信贷市场上确实存在一些实际问题,致使我国一些商业银行的信贷工作缺乏效率。确立完善的信息机制,促进信息的充分化、对称化,是我们解决信息不对称,降低银行信贷风险的关键。为此,一方面,我们需要不断地深化银行业改革;另一方面,要结合我国体制转轨的现实,不断进行制度创新,支持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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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第10篇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将一系列用途、质量、偿还期限相同或相近,并可以产生大规模稳定现金流且将已经形成的信贷资产集合起来,经过一定的组合包装,以其为基础资产向投资者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过程。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

1.增强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分散贷款的非系统风险。通过资产证券化,银行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化为可以交易流通的证券,这就使得商业银行在不改变负债的情况下,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从而有效改善了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协调了传统银行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之间的矛盾。通过资产证券化,银行则可以有效地分散资产组合,降低贷款的非系统性风险,同时也可以继续维持其原有的稳定的客户群。

2.有利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改善资本充足率。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低于8%的标准,通过对贷款进行证券化可以降低资产风险度,改善资本充足率。开展低风险或无风险的中间业务,以最小的成本增强流动性和提高资本充足率,在有限的资本条件下实现收益与风险的匹配。

3.有利于增强盈利能力,改善商业银行收入结构。信贷资产证券化可将期限长、利润薄的贷款提前兑现,从而加快信贷资产周转速度,提高资产的收益率。另外,贷款银行在出售基础资产的同时还可以获得手续费、管理费等收入,也可以为其他银行资产证券化提供担保赚取收益,提高中间业务收入。

4.有利于化解不良资产,降低不良贷款率。虽然近几年通过努力,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率有所下降,但仍高于国际水平,且不良贷款绝对额巨大,对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造成隐患。通过资产证券化将不良资产成批量、快速转换为可转让的资本市场产品,重新盘活部分资产的流动性,将银行资产潜在的风险转移、分散是化解不良资产的有效途径。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现状及信贷资产证券化面临的障碍

(一)信贷资产结构不合理,流动性差

我国商业银行的负债以短期存款为主,而本应由资本市场承担的公路、电厂等大量基础设施项目却主要依靠银行贷款,商业银行中长期贷款比重逐年上升。银行资产(主要是信贷资产)长期化与负债短期化、贷款流动性降低与存款流动性增强两对矛盾并存,使银行“短借长用”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导致流动性风险不断加大。

(二)风险过度集中,不良资产比重高,运作效率低

由于创新工具的缺乏,商业银行只能被动持有中、长期信贷资产,现实或潜在风险不能及时、有效地分散、对冲和转移,风险更多的分置于银行体系中。众所周知,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较高,且不良贷款绝对额巨大。商业银行在处理不良资产时,只能在未来不定期的收回资金,具有很大的不可预测性和不稳定性,且需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时间和精力。

(三)商业银行资本金不足,盈利能力下降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资产的快速扩张,商业银行普遍面临资本金不足的难题。商业银行收入的主要来源仍依靠传统的利差收入,中间业务收入比例很小,以及沉淀的巨额不良资产,导致商业银行盈利能力下降。

另外,我国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无论是理论知识还是实际经验,无论是金融环境还是法律、会计、税收环境都还十分欠缺,存在许多障碍,制约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突出表现为:资本市场规模小、结构不尽合理、产品单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信用评级制度不完善、缺乏规范的金融中介机构、资本市场发育程度低、资产支持证券的需求不足等等。

三、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行资产证券化需要提供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保障。我国政府应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市场准入和退出,各类参与主体行为规范、风险控制、监管主体、会计准则、税收制度等方面制订完善的法律法规,并根据实际发展情况进行修改、补充与完善,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并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完善资本市场建设,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它需要养老基金、商业银行、共同基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提供稳定的资金。由于资产支撑证券的复杂性,个人投资者不能自觉地防范风险,也不能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难以及时科学的调整投资策略。因此,在推行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时,要完善资本市场建设,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为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实施提供大量、持续、稳定的长期资金。

(三)规范信用评级制度,培育具有影响力的信用评级机构。资产支撑证券的顺利发行,关键在于能否被投资者所认可,而信用评级机构所出具的资信评级结果往往能左右投资者的选择。因此,必须建立一个独立、客观、公正、透明的信用评级体系,培育一批国内具有权威性的、在国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信用评级机构。另外,要加强国内评级机构与国际著名评级机构的合作,引进先进的信用评级技术和经验,从而提高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四)根据我国银行实际,选择适宜证券化的资产。国际资本市场的实践表明,并非所有的资产都适宜于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能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本息的偿还分摊于整个资产的存续期间,而且平均偿还期至少为一年;债务人应具有较好的资信,以保证资产支撑证券的未来现金流收益的稳定性;证券化的资产应具有一定的同质性,可使证券化所需的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降低;证券化资产的信息应具有一定的透明度。

(五)培养相关高素质人才。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需要进行大量的资产评估、信用评级、发行、出售和管理工作,其中还涉及大量的法律、税收、会计等问题。因此,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推进需要大量既懂得法律、信用评级、会计、税收方面的知识,又掌握资产证券化专业知识,既有先进的理论和实践知识,又充分了解我国的金融市场情况、会计准则和财税制度的复合型人才。政府和各商业银行应加大对现有相关从业人员及未来人才的培养。

参考文献

[1]李曜.资产证券化——基本理论和案例分析[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12)

[2]陈翎.资产证券化:一种新型融资制度安排[J].中国金融,2006;(2)

第11篇

具体调整思路为:一是中央银行要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行为进行窗口指导,促进其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和居民消费的信贷投入,对信贷过分集中提出道义劝告。二是建立一个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组织体系。使其能够提供覆盖全社会各经济主体需要的、有效的金融服务,提高信贷市场的竞争性。三是因地制宜适当扩大基层商业银行贷款审批权限,建立完备的激励机制。

一、引言:理还是过度审慎?

东南亚金融风波的警示和国内金融资产质量不高的现实,增强了我国金融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意识,各金融机构都把清理金融资产、降低不良贷款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普遍上收信贷管理权限,纷纷实施集约化经营,将有限的经营资源集中调配使用,重点投向“大城市、大企业、大项目”和优质客户,对地市级分行授予少量的收回再贷款审批权限,对县级支行授予10万元以下的小额抵押贷款审批权限。显然,这属于商业银行规避风险、强化内部管理而采取的理,但是当前也存在信贷资源集中的反面评判,认为这是商业银行的过度审慎行为,并因此而造成了借贷、对企业支持不足和宏观经济增长乏力等一系列微观与宏观经济后果。不防套用前若干年的一个热点讨论:货币政策的一致性(consistent)和相机调节性(discretion),或者说是货币政策的单一目标还是多元目标的选择问题(Kydland和Prescott;对中国的讨论,参见谢平2001);那么,在银行信贷层面上由此产生的两个政策问题在于:我们应该坚持风险管理的唯一目标(在此,体现为一致性目标和行动),还是既坚持风险管理,同时仍然要求“银行支持企业乃至国民经济发展”(在此,体现为相机抉择或多目标)?如果选择多元目标,是否存在目标冲突,政策成本如何分担?

那么,具体地,信贷集中对当前的经济运行的影响究竟如何?应当怎样调整才能使信贷政策更好的服务经济建设?为进一步了解这一信贷管理体制改革的经济后果,及时确定调整方向,减少负作用。笔者以山西省朔州市为典型,对现有信贷管理体制下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金营运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

二、宏观周期与微观周期: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金营运情况及特点

我们首先实证地观察朔州市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情况。

截至2001年3月末,朔州市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为707250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加23581.9万元,增长3.4%。据对人民银行山西朔州市中心支行建立的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已登录的贷户资料分析了解:

朔州市四家国有商业银行3月末贷款余额在各行业的分布为:采掘业所占贷款余额为250886万元,占全市国有商业银行贷款余额的35.47%;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贷款余额为178427.86万元,占全市国有商业银行贷款余额的25.23%;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讯业的贷款余额为45345.19万元,占全市国有商业银行银行贷款余额的6.41%;制造业的贷款余额为3044.3万元,占全市国有商业银行贷款余额的4.3%;农、林、牧、副业的贷款余额为19432.64万元,占全市国有商业银行贷款余额的2.75%;房地产、建筑业的贷款余额为15586.08万元,占全市国有商业银行贷款余额的2.2%;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的贷款余额为15093.53万元,占全市国有商业银行贷款余额的2.13%;行政事业单位的贷款余额为2997万元,占全市国有商业银行贷款余额的0.42%;其它行业的贷款余额为51005.95万元,占全市国有商业银行贷款余额的7.21%;部分破产及配卡企业的贷款余额为98032.75万元,占全市国有商业银行贷款余额的13.86%。

从贷款对象来看:去年以来在人民银行信贷咨询系统已登录的、且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有万元以上借贷关系的企业约为300多户,累计贷款发生额为197340.8万元,占万元以上登录贷户发生额的98.5%。其中:信用度为A级上、贷款额度在千万元以上的优质企业为29家,它们多数从两家或两家以上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总计贷款发生额为158902.7万元,占万元以上贷款企业总发生额的80.52%。这些大额贷款都是由省级及省以上金融上金融机构进行考察、评估、批准发放,市及市以下企业只负责向省及省以上机构进行贷款项目推荐,无权批准发放。因此,信贷集中于优质企业。

从企业规模分布看:朔州辖区内平朔第一煤炭有限公司、神头第一、二发电厂三大国有大型企业仅占去年全市信贷咨询系统中与银行发生借贷关系企业数量的1%,而这三大企业从多家国有商业银行获得贷款却占去年以来国有商业银行全部贷款发生额的53.49%,其中:平朔第一煤炭有限公司去年以来就向三家国有商业银行累计贷款83530万元,占已登录企业全部贷款发生额的41.6%,占千万元以上贷款企业发生额的52.67%。因此,信贷集中于大型企业。

从上述信贷资金运行情况可以看出:朔州市国有商业银行信贷投资放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贷款权限向总行和省分行高度集中,基层行授权很小;二是贷款额度向少数垄断行业和优质客户集中;三是贷款投向向部分国有和大型企业倾斜;四是信贷对象基本趋同;五是大多数中小型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很难得到贷款。

从表上可以看,宏观经济周期对信贷运行周期的塑造是不言而喻的。同时,一地经济结构必然决定该地区资金流向和金融机构的业务类型。或者说,需求决定供给。从朔州市近六年来的经济运行及主要产品产量变动情况来看:

在经济稳步增长的同时,煤电作为能源城市的支柱产业由于受周边煤炭市场及工业企业开工不足和国家产业政策、山西省限产压库政策的影响,地方原煤产量与销售率逐年下降,亏损日趋严重;电力行业呈现出前三年一路攀升,1998年因用电地区工业不景气发电量顿挫,后因经济回暖拉动发电量再次回升。而乳制品业、通讯业产品则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逐年走俏,商品批零贸易业随着城市市场的繁荣呈现出购销两旺的势头,经营效益稳步提高。作为向企业提供主要融资渠道的银行业按照投入与产出、收益最大化原则逐步把效益较差的地方煤炭行业列入信贷投向的退出行业,把回升有望的电力行业、出口创汇、效益较好的国有大型企业��露天煤矿作为信贷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把市场前景看好、经营效益高、有还贷能力的通讯、石油、商品贸易、乳制品加工等优质客户作为金融业新的经济增长点。并且针对基层行信贷工作中存在的地方行政干预严重,盲目放贷屡见不鲜,信贷资产质量逐年下降的实际,为规避信贷风险,提高系统经营效益,从1998年开始,将贷款管理权限上收到省一分行级,全面实行集约化经营。这是银行业在当前经济格局下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进行的理性选择。朔州市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近3年来的经营亏损逐年减少的事实(1998-2000年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当年结益分别为一43839万元、-26994万元、-23153万元)也恰恰印证了信贷资金双向集中这一操作方式在短期内的可行性。

从上述论证可以看出,宏观经济周期(包括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周期)使银行信贷相应呈现周期性特征。但是,这是一种微观产品周期,任何一本微观经济学教科书关于局部和一般均衡的动态描述都可以给我们勾勒出这样一幅场景:企业在追逐超额利润而进入某一产品市场,其进入随之导致超额利润的平均化,最后实现均衡。问题是,中国的信贷市场是否符合上述经典周期性特征呢?答案一方面是肯定的,银行在追逐大企业、好项目的过程中,的确已经出现了信贷成本上升、进而净利润下降的情况(比如,信贷员为争取好客户不得不向客户提供某些超越信贷交易的便利,这些便利是必须计入银行成本的),成本持续上升会使信贷集中无法无限制扩张,最终实现某种均衡;但是,答案在另一方面是否定的,因为,中国的信贷市场不是完全竞争的,四大国有银行的寡头特征已经是不争的事实(陈磊2001)。问题在于,如果中国信贷市场的寡头特征持续延续,那么我们的信贷集中就可能不是一个短周期,而演变为一个长周期(因为竞争不能迅速抹平超额利润)。事实证明,我国的信贷萎缩和信贷集中从1998年开始就成为一个至今无法解决的问题,其长周期性是不言而喻的。

三、一致性和相机抉择:信贷资金“双向集中”的经济政策含义

当前信贷管理体制下信贷决策基本上来自国有商业银行总行和一级分行,市及市以下分支行缺乏真正意义上的经营自,也不可能成为名符其实的“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经济实体。但是,另一方面,我们必须承认,信贷权利向上集中、信贷资金向优势企业集中在微观上层面是一种进步:它至少体现了商业银行的审慎风险管理行为,而“过度追逐风险”(overrisk-taking)一直是转轨经济国家银行业无法解决的瘤疾(参见世界银行对韩国、捷克的个案分析;WordBank2001)。因此,对于信贷集中不能简单否定。问题在于,目前的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行为依然带有宏观经济意义,信贷萎缩和信贷集中引起了各方面的注意(关于信贷集中对货币政策和经济增长的冲击,参见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课题组2000)。因此,我们在对信贷集中进行规范性分析(信贷集中好还是不好)时,有必要首先分析其政策含义。我们发现,信贷集中是商业银行自身风险管理单一目标的产物,带有动态一致性;如果因为其宏观经济后果而简单否定,必然造成信贷政策的相机抉择性(多目标,既要规避风险,又要商业银行执行国家宏观政策),必然造成多元目标的冲突。我们仍然以朔州个案证明以上命题。

(一)风险管理:信贷资金“双向集中”的直接体制性动因

贷款管理权限上收,资金供给向“大银行”高度集中,资金投向向“大项目、大企业”倾斜,对降低信贷风险、控制盲目贷款、集中资金保重点、提高宏观调控能力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从笔者了解到的现实情况看,信贷集中的直接动因还是商业银行规避风险、培育优质客户群的需要。

1.信贷资金供给渠道与贷款投向的双向集中,符合银行资金集约化经营的要求。既避免了过去资金撒胡椒面的不足,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抓大放小的经济政策,更有利于集中资金保重点。在扩大资金投放总量的基础上,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把有限的资金用在了重点行业和骨干企业,着力培育了一大批优质客户群,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了区域经济结构的调整。从朔州市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去年以来的信贷资金投向来看:一是坚持向交通、邮电、电网建设等基础行业倾斜,如市工行去年累计向这些企业发放贷款5亿多元,使全市交通通讯条件得到了较大的改善,体现了“保重点顾一般”的原则;二是积极支持国有大型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市中行近3年累计向国家重点企业平朔安太堡露天煤矿发放流动资金贷款3.3亿元,占该行流动资金贷款总额的74.6%,充分体现了“三优先”的原则。这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产业、产品政策和货币政策起到了促进作用,对扶优限劣,集中资金保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效益好的产品有很大好处。

2.信贷资金供给渠道与贷款投向的双向集中,有利于减少贷款投向失误,防范金融风险。前些年信贷审批权在县(市)支行一级,由于基层信贷部门政策水平有限,对上级行信贷原则的理解有时出现偏差,再加上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银行企业经营的软约束,企业不考虑长远利益,一哄而上搞重复建设,导致基层银行盲目放款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信贷资源的粗放扩张使银行体系积累了大量风险。据统计:1997年末朔州市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202861万元,占国有商业银行总贷款的28.68%。而近年来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上收贷款审批权限,集中贷款审批额度后,贷款投放真正体现盈利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银行集约化经营程度明显提高,经营效益逐步改观,有利于上级行在更大范围内调整信贷资产结构,优化信贷资源配置,从而提高金融资产质量,降低金融风险。

3.信贷资金供给渠道与贷款投向的双向集中,有利于在短期内改善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益。当前商业银行放款标准主要强调的是短期的现金流量和效益改善,由此带来的利息收入能短期内增加商业银行的利润,并起到规避风险的作用。从2001年3月末朔州市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益来看:一至三月份朔州市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累计盈利686万元,比去年同期多盈利3097万元。其中:朔州市中行系统、建行系统扭亏为盈,分别盈利1750万元和832万元,分别比去年同期增加1927万元和887万元;市工行系统、农行系统虽分别亏损1442万元和454万元,但比去年同期各减亏102万元和432万元,分别下降了13.13%和48.7%。

4.信贷资金供给渠道与贷款投向的集中,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换,克服行政干预;有利于促进企业转变经营观念,加强成本核算,提高盈利水平。资金作为一种生产要素,与其他投入一样具有稀缺性。贷款权限上收无疑会增强企业资金约束,促使企业加强资金成本核算,努力提高资金利润率。企业只有转变经营观念,狠抓产品经营,挖掘市场潜力,提高经营效益,才能取得银行的信任和支持,最终形成投入出效益、效益保投入的良性循环。过去曾出现过“行政定盘子,企业铺摊子,银行拿票子”的现象,政府办银行色彩较浓。企业每年年初找经委、财委,要求相关部门出面向银行发请函,召开银企座谈会、协调会,动员银行为企业生产注入启动资金,年终企业又跑政府向银行要安定团结贷款、工资贷款、还欠贷款。现在银行贷款权限上收后,决策权在上级行,企业知道找政府、经委也难在当地银行协调到资金,只有踏踏实实、开拓创新,努力把生产搞上去,把产品市场拓宽、把经营效益搞好、把企业信誉提高,才能取得银行的信任,才能在市场站稳脚跟。因此,企业普遍认为:转变经营观念,挖掘内部潜力、努力提高自身的经营效益才是生存发展的唯一出路。同时,贷款权限上收后,基层行也有了回旋余地,避免了国行政干预而造成的不良贷款,有效地规避了信贷风险。

(二)增长、激励和系统性风险:信贷资金“双向集中”的负面后果

信贷集中在顾及商业银行自身风险管理的同时,也对中央银行信贷政策(窗口指导)传导、银行自身操作人员激励机制和长期系统性风险的规避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1.资金供给渠道与贷款投向的“双向集中”不利于中央银行货币信贷政策传导。为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市场多层次多样化的商品供应和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中央银行采取适当的货币政策,连续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关于封闭贷款的管理办法》,并采取调高县以下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引导贷款向中小企业倾斜等措施。对人民银行这些指导性政策措施,国有商业银行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和照此指导意见办理,对产品有市场、有前景的亏损企业的封闭贷款,各家银行持消极被动的态度,有的行根本不贷,各商业银行上级行对基层行发放贷款控的过死,基层行只有10万元以下的小额抵押贷款权限,几乎所有的其它贷款发放都要报经上级行逐笔审批,特别是近年推行的汽车、住房、教育、高档商品等扩大的内需、刺激需求方面的消费贷款政策,在基层支行贯彻落实受到了严重影响,形成货币政策目标与实施手段不够协调,商业银行基层行只考虑每笔贷款能否得到上级行批复,无法考虑信贷结构调整,或通过信贷手段引导国民经济调整,影响了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据对朔州市消费贷款、小企业贷款调查了解:截至3月末,全市共发放各类消费贷款6039万元,占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全部贷款余额的0.85%;小企业贷款占346732万元,为全市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39.1%。其中:个体及私营企业贷款仅为1550万元,占全市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0.17%,由此可见,国家有关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开展消费信贷的货币政策并没有完全落到实处,而是形成了传导不畅或与经济发展脱节。

2.资金供给渠道的高度集中,造成企业审贷手续复杂,审批时间长,贻误商机。据对朔州市国有商业银行贷款权限及审批程序调查了解,中长期贷款全由四家商业银行省分行考察、评估、批准发放,500万元以下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虽说实行规模管理,但据调查了解:截至目前各省分行都未按年或按季为二级分行核定本年度的贷款指标,只有各地市行将辖区内申请贷款的企业资料上报了省分行,在批准放贷的同时,才将放款的规模一并下达到地市分行,至于500万元以上的流动资金贷款授权都在省级分行,地市分行收回贷款后,其指标省分行全部上收,企业申请再贷款程度和新贷款基本一样。对新开户企业贷款更是特别困难,尤其是近年来国家和地方都提出要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过去没有贷款的企业或新组建的企业需要信贷支持,而上级行对基层行所管的企业一般只有上年的企业资料,没有新申贷企业资料,理所当然也就无法得到信贷支持,基层县(区)支行只有10万元以下的小额抵押贷款权限,其它贷款均需逐级上报审批,企业申请一笔50多万元的贷款,先由信贷员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实地考察、收集相关资料,写出书面报告,交支行审贷委员别或审贷小组)集体审批。支行一般每周只开一次审贷会,若人数不齐,得事后补签,或延期到下周办。上报后,又是一轮信贷员、科长、审贷委员审批,最后报省分行上审贷委员会审批,如农业银行省分行审贷委员会还得派出专人到地市进行实地考察、评估、然后再上会研究决定。这样折腾,一笔贷款从企业申请、县支行收集相关资料,再逐级上报上级行,到贷款发放最短也需6-7个月,企业等拿到贷款,市场信息与经济运行的实际已发生变化,商机大失。如朔州市煤炭运销公司,原一直在某行开户,经营效益较好,对贷款能按期还本付息,但在2000年5月归还了该行1300万元贷款后,上级行当月收回了此指标,企业再申请贷款时又重新按程序逐级上报,报到省行后,省行认为煤炭为信贷投向退出行业,申请贷款不予批复,造成煤炭运销公司生产经营缺乏周转资金,也使该行失去了一家守信客户,反过来也贻误了该行的信贷贷商机。

3.资金供给渠道与贷款投向的“双向集中”,责权利不统一,有报基层信贷员的积极性。贷款指标由上级行管理,大量的贷款向“大企业、大项目”倾斜,审批权在一、二级分行,而整天与众多企业打交道的基层行只有申报推荐权,没有决策权,即使有授权也只是10万元以下的质押贷款。其它贷款均需逐级上报审批。可是,贷款一旦发放,基层行的信贷员就成了贷款第一责任人,如果出了风险,信贷员就得下岗限期收回贷款,谁还愿意去当信贷员��第一责任人?如在农业银行朔州市牛舍区支行开户的平鲁区凡水沟联营煤矿1995年该行贷款3笔,金额18万元,贷款方式为质押,1996年因矿井大面积起火,矿井报废,企业破产,贷款沉淀,其贷款责任人受到牵连,被扣除6个月责任目标津贴。其它相关人员工资收入也都受到了不同程度影响,因而多数信贷人员深感信贷工作责任重大,普遍存在“慎贷、恐贷”的心理,对发放贷款积极性不高。

4.资金供给渠道与贷款投向的“双向集中”导致信贷对象过于狭窄且严重趋同,潜在系统性风险相应增加。据人民银行朔州中支信贷咨询登记系统资料显示:2000年3月以来,全市获得贷款的企事业单位共311户,仅占已登录实发卡和配卡企业数的14.33%,其余85%以上运行基本正常且可能有贷款愿望的企业未能得到贷款,这就造成企业间资金状况苦乐不均,相当部分的企业,特别是小企业资金非常紧张,而少数企业获得的贷款超过了其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将信贷资金投向了非生产领域。据对朔州辖区内的平朔露天矿、神头一、二电厂三大国有企业获得贷款情况了解,这王大企业向境内多家国有商业银行总计贷款达378375万元,占全市商业银行贷款总额的53.49%,且这些企业都有把资金投向自办第三产业的现象。金融机构这种竞相把贷款投向“大企业、大项目”,而且客户群体严重重叠趋同的现象,从单个金融机构来看,这些客户不会发生流动性问题,有利于金融机构规避风险。但从金融机构总体看,金融部门信贷投向和客户群体高度集中,潜在系统性风险相应增加。如朔州市金融机构过去纷纷都将信贷资金投向辖区的支柱产业;煤炭行业,近几年,山西煤炭由于受周边煤炭市场的冲击,销售不畅,积压严重,再加上1999年省政府为提高煤价,减少煤炭积极压自燃造成的资源浪费,对生产规模小的乡镇及部分县办煤矿关停并转,使全市国有商业银行7亿元多元贷款出现周转困难,有很大一部分已经形成风险,对辖区整个金融体系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带来了大量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从这个意义上看,商业银行的信贷行为符合“短视理性预期”(myopicrationalex-pectation,参见Sargent1987),即过度考虑当前风险规避,没有充分前瞻地认识今后的风险集中问题。

综合分析以上信贷资金双向集中对经济运行的影响,我们不难发现,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近年来将资金供给向“大银行”集中,资金投向“大城市、大企业、大项目”倾斜的信贷管理操作方式在短期内对规避信贷风险,提高银行经营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银行实现经营收益最大化的一种理性选择。但任何一种选择都是相对的,并不是绝对的永远正确。因为每一个行业、每一个企业都有自己的发展周期,银行目前信贷投放中评选出的优质客户只能讲其在近期内经营效益良好,有较强的还贷能力,但随着企业发展周期中高峰的过逝,随着周边环境的变迁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逐步调整以及加入WTO后世界经济的冲击,现在的优势也许将来会为劣势,目前的优质客户将来可能成为劣质客户。前期朔州市煤炭行业由于受政策因素的影响和周边煤炭市场的冲击,县以下小煤矿纷纷关停并转,给银行造成大量无法挽回经济损失的事实恰恰应证了这一论述。因此,从长远经营来讲,资金供应渠道与贷款投向“双向集中”超过了合理的界限,必然会造成资金投向“点面脱节”,资金流向与经济增长需求错位,导致国有商业银行客户群严重重叠趋同,潜在系统性风险增大,因而以发展的眼光看:严格按资产负债管理的要求,微调现有信贷管理方式,下功夫着力培植一大批具有自身特色的优质客户群,分散信贷风险,提高经营效益,才是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的长久性最佳选择。

四、政策建议:市场化原则下的“长期一致性”选择

以上个案分析显示,信贷集中是商业银行的理,必须得到决策当局的尊重。但是,信贷集中从长期看,不利于商业银行自身的激励机制建设,造就了潜在的系统性风险,也不利于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需要。从理论上看,我们不能简单采取压迫商业银行执行国家宏观政策,否则将造成行政干预、商业银行再度陷入不良资产增量的泥潭和高的道德风险,这显然不符合国有银行商业化的基本改革方向。因此,相机抉择式政策是不可取的。唯一的办法是,充分利用中央银行的窗口指导政策,设定利益导向,使商业银行自愿地分散信贷资源配置润时,继续坚持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改革,促使其改变信贷决策上的短期理,以降低长期系统性风险;另外,决策当局必须打破信贷市场上国有商业银行的寡头局面,促进市场的竞争性,缩短微观信贷周期。以上手段可以归结为市场化的“长期一致性”政策选择,换句话说,鉴于商业银行是金融机构中最脆弱的环节,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唯一的主题,其他政策目标必须且只能依靠诱致性(非强制性)制度创新来实现。具体建议如下:

1.中央银行要发挥窗口指导作用,引导各国有商业银行积极开展消费信贷,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对商业银行信贷过度集中行为及时进行预警预报。一是中央银行应根据《关于开展个人消费贷款指导意见》加快制定全国统一的消费信贷业务发展规划,牵头建立一个全国性的个人客户信用信息系统,把个人信用历史记录、职业生涯并与储蓄实名制、个人财产申报登记等结合起来,制定个人信用等级评估体系,实现全社会资源共享。与此同时,还要引导商业银行建立健全信贷管理体制,在规范管理、开拓创新、优化服务上做文章,在继续办好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当前国内外消费潮流,分析大众消费心理,积极探索新的消费信贷品种。尽快建立中间担保机构,为一般居民提供住房、汽车等大宗消费贷款担保,促进消费信贷业务和经济的健康发展。二是中央银行要引导商业银行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信息中介作用,及时有效地为中小企业提品、市场、经营管理、新技术的推广与应用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把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作为支持国民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现有贷款结构的调整力度,对有市场,预期经济效益可观的中小企业合理信贷资金需求予以适当的倾斜,努力规范信贷管理,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力度。三是及时对商业银行信贷过度集中行为进行预警预报。首先要严格要求各家商业银行按照资产负债管理要求,控制信贷集中的风险,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信贷过分集中行为提出道义劝告;其次要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已经建立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作用,定期对银行贷款投向进行分析,对系统性或区域性的信贷集中进行预警预报,并采取有效措施和方法对信贷集中进行控制。

2.建立一个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使其能够提供覆盖全社会各经济主体需要的、有效的金融服务。一是对现有中小金融机构进行规范整顿,改革重组,以发挥其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主力军作用。目前全国有近百家的城市商业银行,更多家已划归到农村信用联社的城市信用社,要通过改革重组、规范整顿促进其结构调整和经营水平的提高,并通过一定的政策扶持,如不良资产的政策性化解、利率浮动权限等,帮助其消化历史包袱,壮大资金实力,最终达到充分利用现有机构,支持经济发展的目的。与此同时,也要松动市场准入,允许组建适量不带官方色彩的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民营银行,以加强对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服务;这里我们还要强调的一点是要尽快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以增强中小银行的信用度,并对国有大银行的垄断性进行纠偏。二是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分担机制,为银行对中小企业融资降低风险。我们认为,在目前中小企业取得贷款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各种类型的担保公司(或基金)的建立仍然是十分必要的,但对其运行机制应该进行改革和完善。首先是政府资金要进行市场化运行,避免政府部门的行政干预,同时要通过严格违约成本和违约代价,防范中小企业的道德风险;其次,要多鼓励行业内企业相互担保的做法和民营担保制度,并促进其进一步规范运作;再次,借鉴西发达国家,逐步建立担保的再担保制度,如日本的中小企业贷款贷款保险公司。

第12篇

长期以来,银行信贷是中国资源配置的主要渠道。信贷规模大小是驱动中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信贷效率的高低会对中国经济增长产生正向影响。理论上讲,银行应将其资金投资于风险小、效率高及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但诸多国内外学者发现银行在提供贷款时存在明显的“所有权歧视”行为。由于历史的原因,银行信贷“所有权歧视”行为在中国尤为明显。在中国金融市场中,企业所有权性质差异会对自身能否获得银行信贷资金具有很大影响,国有企业因为有国家或地方政府担保,会优先获得贷款,中小企业或民营企业则会受到信贷歧视。银行往往根据一些简单的、较为容易获取的信息对借款企业进行分类,这是造成中国信贷市场存在明显的信贷配给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此外,政府干预以及国有控股企业相对非国有企业所具有的信息优势和更低的违约风险优势是其能获取更多信贷资金的主要原因。商业银行在进行长期信贷资金分配时,除了关注企业偿债能力外,也把企业控股权性质作为重要考察指标,最终使得不同产权性质的企业面临不同融资约束。信息不对称是影响企业获得银行信贷融资的主要因素。企业通过定向增发可以向外界传递其内在价值的相关信息,有利于企业与银行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的缓解和后续信贷融资能力的提高。在中国特定的政治、经济背景下,控股权性质的不同会使得定向增发对企业后续信贷融资能力产生差异性的影响。究其原因为:一方面,事前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差异使得定向增发相关信息的披露对缓解国有与民营控股企业与银行间信息不对称的贡献程度不同。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国有企业与各个国有银行之间业务往来频繁,信息不对称程度相对较低,而民营控股企业与银行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较高。这使得民营控股上市企业定向增发能缓解其与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从而更有利于民营控股企业增发后信贷融资能力的提高。另一方面,银行业内部竞争的加剧和企业效率差异使得定向增发更能提高民营控股上市企业后续信贷融资能力。随着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各地城市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以及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近些年来在中国迅猛发展。银行业内部竞争的加剧必然要求它们尽量降低信息搜集和处理成本,提高信息处理效率,使得它们不再简单地关注企业控股权性质,而是更倾向于为效率更高、盈利能力更强的企业提供贷款。由于中国民营控股企业效率明显高于国有控股企业水平,在银行业内部竞争不断加剧的新形势下,企业效率差异使得定向增发对提升民营控股企业的信贷融资能力影响更明显。鉴于上述分析,提出基本研究假设为:H1:相对于国有控股企业而言,民营控股上市企业定向增发能提高其后续信贷融资能力。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只能以现金方式认购不同,《管理办法》中规定中国投资者既可以用现金也可以用资产置换等非现金方式认购企业定向增发新股。认购方式的不同也会对国有与民营控股上市企业后续的信贷融资规模或信贷融资能力产生差异性影响。

究其原因:一方面,认购方式的不同会直接影响企业增发后的现金流水平,进而影响到企业后续信贷融资。对于民营控股企业而言,当其定向增发新股以现金方式被认购时,企业流动性的增强会降低其信贷融资需求;当定向增发新股以非现金方式被认购时,不仅不能为企业注入流动性,反而会因企业规模的扩大而需要更多的运营资本,使得流动性更加不足,企业信贷融资需求增强,所以现金认购会有效降低民营控股上市企业后续信贷融资水平。对于国有控股企业则不然,当国有控股企业陷入财务困境时,有各级政府为其做最后担保人,使得银行对国有控股企业的贷款可以旱涝保收而对其趋之若鹜,所以国有控股企业很少面临现金流不足问题。在这种体制背景下,国有控股上市企业定向增发新股认购方式差异不会对其后续信贷融资产生显著差异性影响。另一方面,融资成本差异也使得定向增发不同认购方式会对国有与民营控股企业后续信贷融资产生差异性影响。定向增发融资成本主要包括增发折价和发行费用两部分。在发行折价方面,虽然朱(2007)发现中国上市企业定向增发的折价程度较高,但俞静和徐斌(2010)等却认为,中国上市企业定向增发低价发行并不是源于一级市场抑价而是源于二级市场溢价所造成。徐寿福和徐龙炳(2011)指出,在2007年中国定向增发实行询价制以后,定向增发折价程度得到明显降低。在发行费用方面,根据Wind数据库资料统计,2006-2012年间中国上市企业定向增发的平均发行总费用占定向增发融资总额的比例约为2.96%。《金融统计年鉴》资料显示,2006-2012年间中国银行长、短期平均贷款利率分别约为6.72%和6.08%,明显高于2.96%的定向增发发行费用水平。对于民营控股企业而言,当其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除了需要正常支付银行利息之外,经常还需要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或被银行“以贷引存”等方式截留一部分资金,无法获得足额贷款资金,间接提高了企业信贷融资成本。此外,为了减少因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违约风险,银行还会隐性要求企业在获得贷款之前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咨询费以及贴现费等各种中间费用。这些显性的利息成本和各种隐性的附加成本之和可能远高于企业定向增发融资成本,所以当民营控股企业定向增发新股以现金方式被认购时,高昂的信贷融资成本极大地降低了它们的信贷融资需求。因国有控股企业与银行业务往来较多、信息不对称程度较低,加上它们还有政府为其做最后担保人,国有控股企业的银行贷款成本要低得多,这使得国有控股企业定向增发认购方式差异不会对其后续信贷融资产生显著影响。鉴于此,现提出基本研究假设如下:H2:现金认购会降低民营控股企业定向增发后的信贷融资水平,但不会对国有控股企业产生显著影响。近20年来,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效应之间的关系问题备受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企业控股股东持股比例的不同会影响到对其公司经营管理“监督效应”和“掠夺效应”功能的发挥,并进一步影响到公司内部治理和效率水平。由于《管理办法》中规定中国上市企业大股东所认购的定向增发新股具有三年锁定期,在这种制度背景下,大股东是否参与新股认购及其认购比例的高低均会向外界传递相关的信息,进而会影响到企业后续信贷融资能力。然而,大股东参与定向增发新股认购对其后续信贷融资能力的影响也会因企业控股权性质差异而有所不同。

究其原因为:一方面,事前信息不对称程度差异使得大股东提高定向增发新股认购比例时,对民营控股上市企业后续信贷融资能力的影响更明显。大股东认购比例差异对企业后续信贷融资能力的影响主要通过改变银行对企业未来偿债能力预期来实现。在大股东认购定向增发新股具有三年锁定期背景下,民营控股企业大股东认购比例越高,说明其与企业利益之间的捆绑更紧密,更有利于大股东对企业经营管理“监督效应”功能的发挥和企业后续信贷融资能力的改善。因为国有控股企业与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程度更低,即使国有企业大股东进一步提高定向增发新股认购比例,也未必能显著降低其与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从而不会对其后续信贷融资能力产生明显的影响。另一方面,委托-成本差异也使得大股东认购对国有与民营控股企业后续信贷融资能力产生不同影响。相对于民营控股企业而言,国有控股企业的委托-矛盾更严重。在国有控股企业经理仍采用行政任命而不是按照市场机制进行遴选的背景下,国有控股企业经理容易偏离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追求,转向以私人政治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即使国有控股企业大股东参与定向增发新股认购,由于国有控股企业面临所有者缺位问题,大股东认购比例的提高也难以充分实现对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此外,信贷融资必然要求企业定期支付银行利息和贷款,降低了企业经理可支配的自由现金流水平。出于个人利益考虑,国有控股企业经理并不愿意新增太多债务,使得大股东参与新股认购对企业信贷融资能力的影响更小。因为民营控股企业多为家族式企业或私人企业,企业选择定向增发而不是公开增发或配股等股权再融资模式进行融资的目的之一便是为了避免股权旁落他人之手,所以当民营控股企业大股东参与定向增发新股认购时,所认购的比例越高则越有利于其大股东对企业“监督效应”功能的发挥,进而越能提高企业后续信贷融资能力。因此,提出基本研究假设为:H3:大股东提高定向增发新股认购比例有利于民营控股企业后续信贷融资能力的增强,但不会对国有控股企业的后续信贷融资能力产生显著影响。

二、控股权性质、定向增发与企业信贷融资的实证分析

(一)样本筛选

本文在研究不同控股权性质企业定向增发对银行信贷资金配置影响时,主要分析国有与民营控股上市企业定向增发认购方式和大股东认购比例差异对企业后续信贷融资能力的影响。以中国A股市场2006-2011年间实施定向增发的上市企业数据为样本,按如下程序对样本企业进行筛选:第一,删除金融类、ST、PT类以及数据缺失的样本企业;第二,删除在定向增发前三年和后两年内进行过IPO、配股和公开增发等股权再融资行为的企业。因为企业采用IPO、配股、公开增发等行为均会向银行传递出其内在价值的相关信息,在分析定向增发对企业后续信贷融资影响时,应尽量剔除这些股权融资行为对企业信贷融资所产生的影响;第三,如果企业在一年内多次实施定向增发,则将其融资额加总,大股东认购比例按融资规模进行加权平均;第四,对经过上述程序处理后的样本数据进行Winsorize处理以消除极端数值对实证分析结果的影响。所用数据来自国泰安CSMAR数据库。经过以上程序处理后,共得到479家样本企业数据,其中国有控股上市企业278家,民营控股上市企业201家。

(二)变量选取与模型设定

为了分析国有与民营控股上市企业定向增发不同认购方式和大股东认购比例对其后续信贷融资能力变化的影响,首先,计算样本企业在定向增发前一年的信贷融资率loan_bf,loan_bf定义为定向增发前一年企业短期和长期借款总额除以年初总资产,然后,再计算样本企业定向增发后两年的平均信贷融资率水平loan_af,loan_af表示定向增发后两年内年度信贷融资率的均值。定义企业信贷融资能力的变化Levchg为loan_af与loan_bf之差,即Levchg=loan_af-loan_bf。由于企业规模、成长性、有形资产规模、盈利能力以及非债务税盾等是影响企业信贷融资的重要因素,现采用如下模型来分析定向增发认购方式和大股东认购比例对企业信贷融资能力所产生的影响。

(三)实证检验为了检验控股权性质、定向增发认购方式以及大股东认购比例差异对企业信贷融资能力变化的影响

在进行回归检验前,首先采用双样本异方差均值比较法对国有与民营控股上市企业定向增发前后的信贷融资能力变化、定向增发融资率水平、认购方式以及大股东认购比例情况进行对比分析。首先,相对于国有控股企业而言,民营控股上市企业定向增发融资率水平更高。Rof均值比较结果显示,国有控股上市企业定向增发融资率均值为35.63%,而民营控股企业的融资率均值为50.60%,在10%的临界水平下显著高于国有控股企业水平。这主要是因为相对于国有控股企业而言,民营控股企业平常会面临更严格的融资约束,定向增发具有门槛低、审批快捷、成本低廉等优势,它们更偏好于进行定向增发股权再融资,从而使得民营控股上市企业定向增发融资率更高。其次,民营控股上市企业定向增发现金认购比例高于国有控股上市企业水平。70.05%的国有控股上市定向增发新股以现金方式被认购,民营控股上市企业定向增发新股现金认购比例为85.81%,在10%的临界水平下高于国有控股上市企业水平。最后,国有控股上市企业大股东参与定向增发新股的认购比例更高。在国有控股上市企业中,有32.85%的定向增发新股被企业大股东所认购,而民营控股上市企业大股东的认购比例均值为20.67%,在1%的临界水平下低于国有控股上市企业水平。完成单变量因素分析后,在有效控制企业规模、成长性以及盈利能力等因素影响的基础上,具有不同控股权性质上市企业定向增发将会影响企业信贷融资的能力进行实证检验。考虑到国有与民营控股上市企业在定向增发率、认购方式和大股东认购比例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在分析定向增发认购方式和大股东认购比例差异对企业信贷融资能力变化影响时,需要对国有和民营控股上市企业样本进行单独检验,以提高实证分析结果的可信度。国有与民营控股上市企业定向增发不同认购方式和大股东认购比例对企业信贷融资能力变化的影响具有如下特征:

1.定向增发能显著提高民营控股上市企业信贷融资能力,但对国有控股上市企业的影响不显著。民营控股上市企业定向增发融资率Rof的估计系数始终在5%的临界水平下显著为正,而国有控股企业Rof的估计系数均不显著。这充分说明:民营控股上市企业定向增发能显著改善企业后续信贷融资能力,且随融资率水平的提高,企业后续信贷融资能力越强,这与基本研究假设H1一致。

2.现金认购降低了民营控股上市企业信贷融资水平,但对国有控股上市企业信贷融资的影响不显著。民营控股上市企业定向增发融资率与认购方式虚拟变量交互项Rof•Manner的估计系数为在1%的临界水平下显著为负,而国有控股上市企业定向增发融资率与认购方式虚拟变量的交互项Rof•Manner的估计系数虽然为负,但不显著。这一结果说明民营控股上市企业定向增发新股现金认购比例越高,企业后续信贷融资水平越低。然而,现金认购并不能显著降低国有控股上市企业后续信贷融资水平,与研究假设H2一致。

3.大股东提高定向增发新股认购比例有助于民营控股上市企业信贷融资能力的改善,但对国有控股上市企业的影响不显著。民营控股上市企业大股东认购比例与定向增发融资率交叉项Hold•Rof的估计系数为正的0.3763,且在1%的临界水平下显著,说明随着大股东定向增发认购比例的提高,民营控股上市企业信贷融资能力将显著上升。中国有控股上市企业大股东认购比例与定向增发融资率交叉项Hold•Rof的估计系数却不显著,说明国有控股上市企业大股东即使提高定向增发认购比例,也不会显著影响其后续信贷融资能力,这与研究假设H3相吻合。

三、政策建议

实现和优化资源配置是股票市场融资的主要功能之一。长期以来,银行是中国实现资源配置的主要渠道,银行信贷资金配置效率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中国资源配置效率整体水平。随着中国上市企业定向增发融资规模的不断扩大,定向增发能否引导银行实现信贷资金的优化配置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本文以中国A股市场2006-2011年间实施定向增发的上市企业数据为样本,对国有与民营控股上市企业定向增发如何影响银行信贷资金配置进行了深入分析。为了更好地发挥定向增发对优化中国信贷资金配置的积极作用,现提出若干政策建议如下:

第一,积极鼓励民营控股上市企业(特别是中西部地区民营控股企业)实施定向增发融资,并进一步提高其定向增发融资率水平。首先,本研究结果表明,定向增发仅能提高民营控股上市企业后续的信贷融资能力,中国A股市场三分之二以上的定向增发融资额来自于国有控股上市企业,为了进一步提高银行信贷资金配置效率,应积极鼓励民营控股上市企业进行定向增发融资以提高中国信贷资金配置效率,减少因资源错配所带来的效率损失。其次,因为相对于东部发达地区而言,中西部地区企业与银行间的信息不对称更严重,在定向增发具有良好信号发送功能作用下,应积极提高中西部地区民营控股上市企业定向增发融资规模,提高中西部地区的信贷资金配置效率水平。再次,本研究结果还表明,民营控股上市企业定向增发融资率越高越有助于其信贷融资能力的改善,所以应进一步提高民营控股上市企业的定向增发融资率。

第二,逐步取消“允许以资产置换等非现金方式认购企业定向增发新股”的规定,防止通过定向增发进行利益输送和机会主义行为发生。虽然中国上市企业定向增发在起步阶段是为了一些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重组与并购,但大量研究表明,当允许投资者以资产置换等非现金方式认购企业定向增发新股时,企业大股东极易通过虚增注入资产价值、以劣质资产置换企业优质资产等方式实现利益输送。该行为不仅侵蚀企业资产质量和中小股东利益,还降低银行对企业未来债务偿还能力的预期,不利于企业信贷融资能力的提升,所以应取消“允许以资产置换等非现金方式认购企业定向增发新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