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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

时间:2023-01-21 18:5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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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

第1篇

市场风险(MarketRisk)是指因市场波动而导致证券公司某一头寸或组合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这些市场波动包括:1.利率、汇率、股价、商品价格及其他金融产品价格的波动;2.收益曲线的变动;3.市场流动性的变动;4.其他市场因素的变动。除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价格的波动带来的不利影响外,市场风险还包括融券成本风险、股息风险和关联风险。

市场风险是证券公司最经常面对的一种风险,是风险管理中的重点内容。市场风险给证券公司带来损失的例子比比皆是,美国奥兰治县(ORANGECOUNTRY)的破产突出说明了市场风险所带来的危害。该县司库将“奥兰治县投资组合”大量投资于所谓“结构性债券”和“逆浮动利率产品”等衍生性证券,但当利率上升时,衍生金融产品的收益和这些证券的市场价值随之下降,从而导致奥兰治县投资组合出现了17亿美元的巨额亏损。

宝洁公司(Procter&Gamble)参与了与德国和美国利率相挂钩的利率衍生工具交易,当两国的利率水平上升高于合约规定的利率时(要求宝洁公司按照高于商业票据利率1412基点的利率支付),这些杠杆式衍生工具就成为公司所需承受的负担。在冲抵这些合约后,宝洁公司亏损了1.57亿美元。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CreditRisk)是指合同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包括贷款、互换、期权交易及在结算过程中因交易对手不能或不愿履行合约承诺而使公司遭受的潜在损失。这些合约包括:1.按时偿还本息;2.互换与外汇交易中的结算;3.证券买卖与回购协议;4.其他合约义务。

证券公司签订贷款协议、场外交易合同和授信时,将面临信用风险。通过风险管理控制以及要求对手保持足够的抵押品、支付保证金和在合同中规定净额结算条款等程序,可以最大限度降低和规避信用风险。

近年来,信用风险问题在许多美国银行中开始显现出来。例如,由于亚洲金融风暴,J·P·摩根不得小将其约6亿美元的贷款因借款者无法履约而划为不良资产,该银行1997年第4季度的每股盈利为1.33美元,比上年的2.04美元减少了34.8%,比市场预期的每股收益1.57美元也要低15.29%。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LiquidityRisk)是指证券持有者不能以合理的价格迅速地卖出或将该工具转手而导致损失的风险,包括不能对头寸进行冲抵或套期保值的风险。

我们可以用Askin管理公司在1994年3月损失6亿美元的案例加以说明。Askin管理公司擅长投资于按揭保证债务工具,这些工具因具有很高的信用和利率风险而在华尔街被称为“有毒垃圾”。当利率猛升时,这些债务工具的交易停止,因为没有交易对手,Askin公司无法以接近当初购买的价格脱手。此外,Kidder.Peabody公司因贷款给Askin公司从事上述交易也损失了2550万美元。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OperationalRisk)是指因交易或管理系统操作不当或缺乏必要的后台技术支持而引致的财务损失,具体包括:1.操作结算风险,由于定价、交易指令、结算和交易能力等方面的问题而导致的损失;2.技术风险,由于技术局限或硬件方面的问题,使公司不能有效、准确地搜集、处理和传输信息所导致的损失;3.公司内部失控风险,由于超过风险限额而未被觉察、越权交易、交易部门或后台部门的欺诈(例如账簿和交易记录不完整、缺乏基本的内部会计控制)、职员业务操作技能的不熟练以及不稳定并易于进入的电脑系统等原因而造成的风险。

1995年2月,巴林银行的倒闭突出说明了实行操作风险管理及控制的重要性。英国银行监管委员会认为,巴林银行倒闭的原因是新加坡巴林期货公司的一名职员越权、隐瞒衍生工具交易带来的巨额亏损,而管理层对此却没有丝毫察觉。该交易员同时兼任不受监督的期货交易、结算负责人的双重角色。巴林银行未能对该交易员的业务进行独立监督,并且未将前台和后台职能进行严格分离等,正是这些操作风险导致了巨大损失并最终毁灭了巴林银行。

由于管理不善,日本大和银行在债券市场上遭受了更大的损失。1995年人们发现,大和银行的一名债券交易员因能接触公司会计账簿而隐瞒了约1亿美元的亏损。与巴林银行一样,大和银行的这名交易员同时负责交易和会计。这两家银行都违背了风险管理的一条基本准则,即将交易职能和支持性职能区分开来。

操作风险的另一案例是Kidder.Peabody公司的虚假利润案。1994年春,Kidder确认,该公司一名交易员买卖政府债券获得的约3.5亿美元“利润”源于对公司交易和会计系统的操纵,是根本不存在的。这一风险事件迫使Kidder公司将资产售予竞争对手,并最终清盘。

操作风险可以通过正确的管理程序得到控制,主要包括:完整的账簿和交易记录,基本的内部会计控制,强有力的内部审计部门(独立于交易和收益产生部门),清晰的人事限制和风险管理及控制政策。如果管理层监控得当,并采取分离交易职能和后台职能的基本风险控制措施,巴林银行和大和银行的损失也许就不会发生,至少损失可以大大减少。

1993年,所罗门公司的财务部门及其独立审计师安达信事务所报告,核对公司实际总分类账中存在一些差异。为了加强内部控制,所罗门公司于年中进行了一次详细的检查,以确保总分类账准确无误,并具备适当的核对程序。这次详细的财务检查发现了大量无凭证的余额,需列入1994年3.03亿美元盈利的税前费用。随后,该公司改进了核对和控制程序。由于实行严格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措施,1996年1月所罗门公司发现了来自计算错误的期权头寸的交易损失。交易员运用了不正确的波动值来掩盖交易损失。公司的内部控制架构,包括由风险管理部门实施的常规抽查,发现了这些差异,并将损失降低到1500万美元。

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LawRisk)来自交易一方不能对另一方履行合约的可能性,是指因不能执行的合约或因合约一方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而导致损失的风险。法律风险包括合约潜在的非法性以及对手无权签订合约的可能性。在金融全球化的环境下,大型证券公司因其业务性质和业务范围而面临着大量的法律诉讼风险。

例如,英国在Hazell与Hammersmith&Fulham一案的判决中规定(1991年),地方政府进行互换交易属于越权行为,因此合约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这一规定使得银行在违约互换合约上损失大约10亿美元。而Hazell公司的法律顾问层不断保证,互换合约是合法的、可以执行的,这一事实突出说明了法律澄清的必要性。

奥兰治县在对美林公司的控告中指出,美林公司应该知道合约违反了加利福尼亚的一些条款,因此提出,该县签订的衍生工具合约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要求美林公司赔偿因越权行为而造成的损失。

系统风险

系统风险(SystemRisk)是指:1.因单个公司倒闭、单个市场或结算系统混乱而在整个金融市场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导致金融机构相继倒闭的情形;2.引发整个市场运行困难的投资者“信心危机”。系统风险包括因单个公司或单个市场的波动触发连片或整个市场崩溃的风险。

对于系统风险来说,场外衍生工具市场是监管的重点。一些金融或证券业务集中在少数金融机构手中,并用以进行非对冲的投机活动。如果一家大公司倒闭,这将成为系统风险所带来的“多米诺骨牌效应”的潜在根源。因市场或交易大量亏损而引起全球交易对手违约的风险已不仅仅是一种潜在的可能了。由于这个市场上机构之间的责任相互交叉,并与现货市场相联系,因此加剧了这种风险。

虽然国际金融市场经受了巴林银行、大和银行巨额亏损事件的严峻考验,但这些孤立的倒闭事件是在市场没有出现大的波动下发生的。在金融市场发生剧烈波动,如股票市场和外汇市场崩盘的情况下,可能会发生前所未有的金融机构倒闭风潮。

第2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证券公司完善公司治理,促进证券公司规范运作,保护证券公司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证券公司对客户负有诚信义务,不得侵犯客户的财产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客户资产,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第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划分。

第四条 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完备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证券公司董事会对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第六条 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

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同时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本准则和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本准则与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不一致的,以两者中更加严格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七条 证券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证券公司股东转让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的,应当确认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以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核准文件、备案文件为依据对股东进行登记、修改公司章程,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证券公司应当确保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内容与股东的实际情况一致。

第九条 证券公司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证券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变相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证券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要求有关股东在1个月内纠正。

第十条 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证券公司:

(一)所持有或者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被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二)质押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

(三)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

(四)变更名称;

(五)发生合并、分立;

(六)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

(七)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可能导致所持有或者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发生转移或者可能影响证券公司运作的。

证券公司应当自知悉前款规定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上市证券公司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机制,依法保障股东的知情权。

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通知全体股东,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司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导致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准;

(三)公司发生重大亏损;

(四)拟更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者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五)发生突发事件,对公司和客户利益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其他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事项。

第二节 股东会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证券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或者经股东会作出决议,且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但《公司法》明确规定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股东会年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理由。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股东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十五条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证券公司3%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证券公司3%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任一股东推选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1/2以上时,其推选的监事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的1/3,但证券公司为一人公司的除外。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在董事、监事的选举中可以采用累积投票制度。

证券公司股东单独或者与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50%以上股权的,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度,但证券公司为一人公司的除外。

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该制度的实施规则。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股东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保存。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股东会在董事、监事任期届满前免除其职务的,应当说明理由;被免职的董事、监事有权向股东会、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陈述意见。

第三节 证券公司与股东之间关系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滥用权利损害证券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超越股东会、董事会任免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干预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应当在业务、机构、资产、财务、办公场所等方面严格分开,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证券公司股东的人员在证券公司兼职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与其所控制的证券公司发生业务竞争。

证券公司控股其他证券公司的,不得损害所控股的证券公司的利益。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证券公司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证券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及其披露和表决程序作出规定。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方)之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持有股东的股权,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通过购买股东持有的证券等方式向股东输送不当利益;

(三)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产;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规定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的类型、金额和内部审批程序。

第三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董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董事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任期、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董事的知情权,为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董事应当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证券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解聘。

第三十条 根据本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人数的1/4:

(一)董事长、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由同一人担任;

(二)内部董事人数占董事人数1/5以上;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或者被免职的,独立董事本人和证券公司应当分别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股东会提交书面说明。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独立履行董事职责,并在股东会年会上提交工作报告。

独立董事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证券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董事人数。证券公司设董事会的,内部董事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人数的1/2。

证券公司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担任董事。

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就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缺位时,董事长职责的行使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董事会的职责、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董事会会议采取通讯表决方式的条件和程序。除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外,董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方式。

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年会上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的履职情况,包括报告期内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的次数、投票表决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可以录音。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会议过程、决议内容、董事发言和表决情况,并依法保存。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干预经理层的经营管理活动。

董事会表决有关关联交易的议案时,与交易对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该次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的,监事会应当要求董事会纠正,经理层应当拒绝执行。

第四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设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的保管以及股东资料的管理,按照规定或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股东等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要求,依法提供有关资料,办理信息报送或者信息披露事项。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其董事会应当设立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并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各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及其行使方式。

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服务,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证券公司承担。

专门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负责,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董事会在对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关的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听取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应当由董事组成。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1/2,并且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负责人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四十三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标准和程序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二)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年度审计工作,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判断,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执业行为;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五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二)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三)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

(四)对需董事会审议的合规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证券公司董事会设合规委员会的,前款规定中有关合规管理的职责可以由合规委员会行使。

第四章 监事和监事会

第四十六条 证券公司监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

证券公司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担任监事。

第四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十八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规定监事会的职责、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监事会会议采取通讯表决方式的条件和程序。除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外,监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方式。

监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年会上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监事的履职情况,包括报告期内监事参加监事会会议的次数、投票表决等情况。

第四十九条 证券公司设监事会的,监事会应当设主席,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是监事会的召集人。

监事会可以下设专门机构,负责监事会会议的筹备、会议记录和会议文件的保管,并为监事履行职责提供服务。

第五十条 证券公司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可以录音。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会议过程、决议内容、监事发言和表决情况,并依法保存。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五十一条 证券公司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证券公司应当将其内部稽核报告、合规报告、月度或者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公司的财务情况、合规情况向股东会年会作出专项说明。

第五十二条 证券公司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问题。

监事会可根据需要对公司财务情况、合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人士协助,其合理费用由证券公司承担。

监事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检查时,可以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了解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应当配合。

第五十三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损害公司、股东或者客户利益的行为,证券公司监事会应当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限期改正;损害严重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在限期内改正的,监事会应当提议召开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提出专项议案。

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监事会应当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

监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四条 本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证券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证券公司不得授权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行使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五十五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职责范围。

第五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聘任专业人士为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七条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 证券公司设总经理的,总经理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并向董事会负责。

证券公司设立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等机构行使总经理职权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其名称、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其组成人员应当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五十九条 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未担任董事职务的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十条 证券公司经理层应当建立责任明确、程序清晰的组织结构,组织实施各类风险的识别与评估工作,并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机制,及时处理或者改正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或者问题。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内部控制不力、不及时处理或者改正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或者问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证券公司分管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稽核审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或者分管与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稽核审计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者部门。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稽核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六章 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六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应当充分反映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要求。

第六十三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数额和发放方式分别由董事会、监事会提出方案,报股东会决定。

第六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与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期、绩效考核、薪酬待遇、解聘事由、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

第六十五条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年薪由董事会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决定,40%以上应当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不少于3年。延期支付薪酬的发放应当遵循等分原则。

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证券公司应当停止支付全部或者部分未支付的绩效年薪。

第六十六条 证券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分别向股东会就董事、监事的绩效考核情况、薪酬情况作出专项说明。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就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考核情况、薪酬情况作出专项说明。

第六十七条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损害公司或者客户合法权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其进行内部责任追究。

证券公司不得代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罚款或者赔偿金。

第六十八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根据中长期激励计划持有或者控制本公司股权,应当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批准,并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批准或者备案。

第七章 证券公司与客户关系基本原则

第六十九条 证券公司不得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不得挪用客户委托管理的资产,不得挪用客户托管在公司的证券。

第七十条 证券公司对客户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证券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客户资料的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 证券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保障客户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证券公司向客户提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对有关产品或者服务的内容及风险予以充分披露,不得有虚假陈述、误导及其他欺诈客户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设专职部门或者岗位负责与客户进行沟通,处理客户的投诉等事宜。

第七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众披露本公司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及其他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公司应当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信息,至少包括:

(一)薪酬管理的基本制度及决策程序;

(二)年度薪酬总额和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分布情况;

(三)薪酬延期支付和非现金薪酬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准则的要求,修改、完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

第七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以证券公司的治理状况作为其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和日常监管的评价依据。

第七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委托证券业自律组织或者中介机构对证券公司治理状况进行评价,并以适当方式公布评价结果。

第七十七条 释义:

(一)股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二)股东会,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三)关联方、关联交易,是指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所界定的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

(四)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公司总经理,或者行使总经理职权的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等机构的负责人。

(五)内部董事,是指在证券公司同时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外部董事,是指不在证券公司同时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与证券公司及其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外部董事。

第3篇

一、创新业务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证券公司传统业务主要包括证券经纪业务、自营投资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除了以自有资金进行的自营投资业务,证券公司其他传统业务均不需要占有自有资金,证券公司一般情况下资金充裕。此外,传统经纪业务收入、承销收入、自营收入是券商的主要业务来源,收入来源单一且市场投资风险较大,通过债务融资放大规模的做法存在较高风险,且制度上存在一些障碍,这些因素都使证券行业普遍财务杠杆倍数(权益乘数)处于较低水平。

2012年5月,协会联合“两所两司”组织召开了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研讨会。会后,证监会下发了《关于推进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思路与措施》,明确了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基本目标,并提出了实现这一目标的4项原则和11条阶段性措施。一年来,在证监会放松管制、加强监管、鼓励支持行业创新发展的背景下,证券公司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明显增强。目前,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已转为证券公司的常规业务。2012年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实现收入70.96亿元,较2011年增加一倍以上,在营业总收入中的比重也达到了5.48%,仅次于经纪、自营、投行三大传统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实质是为客户提供担保融资,融资融券可以拓宽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的应用渠道。

随着融资融券业务等创新业务的大规模发展,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利用率极大提高,资金杠杆需求增大。合理配置和使用资金成为创新环境下证券公司发展变革的重要助力,对证券公司资金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

充分利用自有资金,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是目前券商资金管理的重点之一。证券公司营业部为非独立的法人机构,在资金集中管理方面没有法律障碍,且三方存管后,营业部形成的收入均在公司总部归集,为资金集中管理提供了天然的平台。证券公司内部控制规定,各分支机构各总部之间不能有横向资金往来,只能与总公司发生资金联系,这也为总公司实行资金集中控制提供了依据。

通过资金集中管理,将资金集中在公司总部,由总部统一管理和调度,是实现公司内部资源优化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有效途径。证券公司业务条块较多,经纪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对自有资金需求少,资金相对充裕,而投资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则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撑,融资需求强烈。通过资金集中管理可以实现对资金的集中管理和控制,统筹配置,合理安排公司内部资金的调剂和使用,实现资金集中规模化优势。另外,证券营业部分散在全国各地,每个营业部均需要有自己的银行账户用于缴纳税款、支付费用,由于支付的需要一般要留存一定的存量资金,这部分资金使用效率低,难以取得高的资金收益,同时,这种状况也致使证券公司银行账户多且杂,资金存量情况和流动情况难以全面及时掌握。实现资金集中管理可以形成统一的资金池,能够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加强财务内部控制,通过对资金流转的统一调控,提高运营效率,防范财务风险。

三、调整内部资金配置模式,提高资源分配效率

创新的动力和持续性来源于人才和资源的有效配置,好的资源配置必须依托于能够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的配置机制。证券公司传统资金配置主要是针对各部门自上而下的资金配置,即管理层把握各项业务的发展运行趋势,针对各部门传统业务的需求进行资金配置。这种资金配置模式一方面基于历史经验,所配置的资源可能未能直接用于推动业务创新的发展上,另一方面基于管理层对业务发展的趋势分析,而市场变化的不确定性很难预测,不确定性会使得一些资源配合不能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因此,传统自上而下的资金配置模式在效率上一定会打折扣。

在证券公司大力发展创新业务的今天,除了自上而下根据业务发展情况进行的大的统筹协调配置外,业务自下而上对资金的需求也是资金配置的主要考察因素。业务部门通过分析预期实现收益目标和收益周期,根据实际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资金额度,管理层综合考量战略意义、风险与收益等情况来确定该项业务的资金分配额度。在运营过程中,结合业务的盈利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和调整,对低于收益预期的业务,及时调减资金规模甚至终止业务,而对于盈利状态较好,甚至超过预期收益目标的业务,可以考虑加大资金投入。运营周期结束后,根据资本实现的收益水平和收益的稳定性来增减对业务的资金配置。这种动态调整的资金配置方式能够及时控制风险,促进收益水平高且收益稳定业务的发展。

四、拓宽融资渠道,提升财务杠杆

2012年券商板块的平均杠杆倍数仅为2.1倍,而银行的杠杆率达到了14~19倍,信托超过了20倍,证券行业相比国内其他金融行业,杠杆倍数存在很大差距。融资融券业务、约定购回式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以约定价格向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卖出特定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另一约定价格购回的交易行为)等多项创新业务多属于低风险、收益稳定的资本中介业务,在获得稳定收益的前提下,通过各种债务融资方式来补充资本,提升财务杠杆,显得尤为重要。2013年3月,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在对现有证券公司债券、次级债有关规定进行细化的同时,允许证券公司按照规定发行收益凭证,这使得证券公司的债务融资工具进一步丰富。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通过同业拆借、国债回购、短期融资券、次级债、收益凭证等多种债务工具进行不同期限不同规模的融资,以提高财务杠杆的灵活性。此外,通过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从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资金和证券,再转借给客户赚取利差,也是证券未来提升财务杠杆的关键业务。

五、搭建资金管理系统,加强资金预测和控制

搭建资金管理系统,通过系统实现对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和应用,规范资金结算制度,加强资金预测,监控资金计划执行过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达到企业资金管理效益最大化的目的。在搭建资金管理系统的过程中,规范账户体系,建立统一的基础资料,明确资金报表统计口径,梳理和规划证券公司总部及各营业部、分支机构间的资金收付流程,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嵌入软件控制流程,通过系统流程自动控制,一方面使资金筹措、资金调配、资金划拨、内部结息等在软件流程中实现规范化和标准化,减少人为错误和业务不规范的发生,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将全部资金纳入资金管理系统,通过系统对资金的流入和使用过程进行完整记录,随时掌握资金头寸,及时监控资金流动,保证资金的规范运作。将资金管理系统与预算系统相关联,根据经营预算和资金配置,形成科学的现金流量预测。并将年度资金预测进一步细化到更短期的资金计划,做好资金融资和投资预算安排,实现证券公司资金的长期动态平衡。以系统强大的统计能力和分析能力,构建资金管理评价体系,提升资金管理效率,使资金运作和配置更加富有计划性、可控性和效率性。

六、小结

第4篇

    鉴于我国证券公司运营资本不足以及负债率高等实际情况,《证券法》对证券公司的负债作出了严格的限制:1、对外负债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规定倍数;2、流动负债总额不得超过其流动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具体倍数、比例和管理办法,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出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其对外负债的百分之八。

    证券公司流动资产余额不得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和受托投资管理的资金)。

    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对外负债(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和受托投资管理的资金)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九倍。

    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对外负债(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三倍。

 

第5篇

关键词:证券经纪业务;佣金;财富管理;转型第一章证券公司现状

(一)证券公司收入缩水

2011一年可谓股市的寒冬,中国证券市场的各个主体包括券商、股民、基金等等无一不是怨声载道,尸横遍野。2011年上半年109家证券公司合计实现净利润260.54亿元,较去年同期减少11%。今年上半年日均股基交易量为2103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8%。行业佣金率由2010年上半年的万分之10.5降为万分之8.2,下滑22%。A股开户数上半年达到632万户,较去年同期减少12%。

就目前证券公司收入结构来看,经纪业务收入还是占了绝大部分比例。证券公司的收入大部分都还是来自于传统业务即买卖证券业务收入也就是常说的佣金收入。但事实上自从2009年以来证券公司相互之间就已经陷入一种以低佣金为吸引客户的主要手段的恶性竞争。也正由于这个原因,自2009年以来各大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佣金率急速下滑直接导致证券公司的业务收入迅速缩水。

(二)经纪业务面临的问题

翻阅券商的定期报告和招股说明书,近年来几乎所有公司都无一例外地提到了“转型”、“改革”和“创新”。在券商不断尝试营销服务创新时,经纪业务转型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也将面临各种挑战,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陷入瓶颈的经纪业务——盈利下降,前景堪忧。公开数据显示,在2011年A股低迷的成交量下,半数以上的券商营业部均处于亏损状态,靠大量新设营业部“跑马圈地”的竞争方式已难适应市场的激烈竞争。中国证券业协会数据显示,因业务收入下滑,成本上升,2010年,上市券商经纪业务平均净利润率为57%,较2009年下降了11个百分点。而已公布2011年财报的上市券商数据亦显示,2011年券商行业经纪业务整体呈下滑趋势,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进一步降低。

2.转型的必要性──形势所迫,自身所需。由上述数据可以看出,历经20余年的发展后,证券业长期激烈的同质化竞争已令经纪业务步入了微利时代。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券商经纪业务转型的必要性愈发凸显。放眼国外,经纪业务经营模式转型在欧美等较为成熟的证券市场区域已取得了显著成绩。所以在以纯通道交易模式为主的经纪业务难以突破自身所限导致的发展瓶颈的情况下,转而选择多元化、综合化的经纪业务发展模式不失为一个良好的选择。

3、随着资本市场的开放加速和国内金融业综合化服务趋势加快,客户对于财富管理的需求不断升级,这将对券商经纪业务提出更高要求。但是可以预期,在不久的将来,中国也将诞生出类似于高盛、摩根大通这类的顶级券商,同时券商间的兼并收购,重新洗牌也将不断发生,适者生存这一不变的定律必将在中国证券行业的发展过程中得到验证。

第二章证券公司财富管理业务

(一)财富管理的定义与发展

中国金融界当前并没有明确、统一的“财富管理”定义。但是广泛可接受的定义是:财富管理是金融机构在分析客户自身财务状况的基础上,充分分析客户的金融需求和风险偏好,为客户制定财富管理目标,提供资产配置方案,从而实现客户未来预期财富规划目标的一种金融服务。目前从财富管理业务的服务对象——高净值客户需求上来看,在经历金融危机的考验之后,具备较多财产的高端人士对于财富管理的认识更加成熟,投资风险偏好更趋稳健,对于风险的认知日趋成熟。对融资服务和其他增值服务的要求更加复杂多样,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士希望获得个人融资、企业融资和资本市场融资方面的服务,同时对于如医疗健康服务、子女教育、海外资产配置规划等财富管理增值服务需求逐步显现。因此通过分析市场发展和客户需求,证券公司在财富管理业务方面拥有巨大发展潜力,但证券公司参与程度尚有不足。

(二)加拿大财富管理特点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中小板、创业板等的推出,迅速催生了一批国内新富豪,中国的高净值客户数量急剧增长。如何为这批客户提供服务或者说为这批客户提供什么样的服务,以及如何保证服务的规范性和合规风控管理是我们要寻求的答案。观察北美成熟市场曾经走过的路,借鉴他们的成功经验,对于处于冲击和转型发展中的我们来说是极其必要和富有意义的。

加拿大财富管理特点:

1、服务于高净值客户,并以客户需求为中心。私人客户多为一百万加币起,并为客户提供财富规划方案。

2、提供综合性长期服务。包括税收筹划、保险规划、遗产规划等内容,涉及产品多样,服务的宽度非常大,专业性强。

3、以团队力量提供服务。加拿大的财富顾问往往是以小组的形式在开展工作:财富顾问主要进行客户沟通、大类资产配置、总结投资业绩等,其背后还有多名成员为之服务筹划。

4、采用以资产规模为基础的收费模式。传统的理财服务以收取佣金为主,这就可能造成客户与投资顾问的潜在利益冲突,例如投资顾问可能为了提佣而多让客户交易。但是财富管理业务通常以客户资产规模为基础收取管理费,投资顾问的收入只会随着管理资产的壮大而增加。所以,投资顾问将更注重客户资产的保值增值,注重客户的满意度。

第三章国内经纪业务财富管理借鉴思考

当前的中国证券市场还只是处于第二阶段的起步,所以,仅从监管机构及协会工作的角度,提出建议,希望能借鉴加拿大财富管理中的基础性的积极做法,应对当前的券商服务转型和规范发展有极大的指导和帮助作用。

(一)编制从业人员行为实践手册CPH,并实行独立考试制

财富管理的竞争,本质上是财富顾问――人的竞争,各公司需要重点培养一批素质过硬、亲和力强的财富管理团队。除了对从业人员的知识结构提出更高的要求外,对其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性要求更高。虽然2008年施行合规管理措施以来,国内监管法规一直在强调倡导,从业人员也都明白,合规除了合乎规范外,还需符合道德;合规的最高境界是培育合规文化,这都是理念意识层面的问题,但我们国内直到目前仍旧还处于口号大于行动,或行动缺乏具体标准和深度的阶段,虽然各家券商都在摸索建立自己的员工合规教育体系,但我们行业尚缺乏完整系统的职业道德教育课程体系;虽然在我国已下发了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守则、客户适当性管理等多项监管法规,各公司亦有相应内规,但在从业人员行为职业道德和行为指引方面,相关法规的规定实际中还是多于泛化和原则性规定,对从业人员的指导性不足,同时更重要的是缺乏强制普及、强制教育的措施,我们对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要求测试,仅是在从业人员综合考试内容中散见;各公司的合规教育的普及性和适用性也都未必覆盖全面有效。因此,强化合规教育和独立考试的措施对我们国内而言,这应该是一个全新和更高层次的理念及落到实处的问题。

(二)放开产品限制积极拓宽经营品种,以丰富券商产品线

我国资本市场尽管经历了长足的发展、用20年时间走过了西方国家200年的发展历程,但无可否认,我国资本市场能够为客户提供的产品确实太少!我们了解到国外基金公司能够提供超过2000只不同类型、不同投资方向、不同行业、不同风险收益率的共同基金;仅多伦多交易所挂牌交易的ETF产品就有约200只,涵盖了指数、个股、商品、甚至天气;还有除了证券市场,加拿大的财富顾问还需要为客户提供税务规划、退休规划、受托进行遗产处理、甚至子女教育计划等等。反观国内券商,目前为经纪客户提供的90%业务都只是股票、基金、债券,稍微激进的也最多加上私募理财产品(其基础仍然是股票或债券),更大类的资产配置基本没有;而看看我们潜在的竞争对手——商业银行,随着银行业监管的放松,信托计划、信贷类资产证券化、另类投资(红酒、字画)等等,在可投资的范围上已经远超证券公司。因此,在中国未来的财富管理市场,单一的券商已经落后,混业经营或者混业管理的金融集团将取得无可比拟的优势。对此需要监管及券商层面足以正视并加以解决,在监管层面,建议应尽量放开各类金融产品在券商层面的销售,如保险销售、私募销售、银行产品销售等,同时,尽快形成券商理财产品备案制,鼓励券商理财产品的投资多样化,以丰富金融产品线。

(三)强化单项业务的执业资格管理

如果作为加拿大一名财富顾问来讲,除了市场预测、行业分析,推荐股票外,他还需要提供保险、购房、税务、外汇投资、法律甚至生活方式等多种财富管理的处理方案,这就要求证券从业人员掌握更为丰富全面的知识并具备适格的管理能力,加拿大采取的是各项业务的资格管理,从业人员只要取得资格均可从事多项销售或服务。对此,建议我国也可将现有的如融资融券、股指期货中间业务、信托产品销售、保险销售等等,比照基金销售采取资格上岗证进行管理。

结束语

从我国证券行业过往的发展历程及轨迹来看,中国券商未来势必走上各项业务协调发展的道路。投顾和资管一方面可为实体经济提供必要资本来源,响应了国家从金融方面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倡导;另一方面又为投资者提供满足其多元化需求的产品,满足了社会大众的理财需要。由此可以看出,券商的经纪业务转型不仅仅为形势所迫,亦是水到渠成、大势所趋。(作者单位:九江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魏权龄.数据包络分析[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02).

[2]刘和旭.基于DEA的高校教师绩效评价方法及应用研究[D].国防科技大学,2006.

[3]安贵鑫、彭修娟、张在旭.基于DEA的石油资源开发绩效评价[J].工业技术经济,2009,(01).

第6篇

市场风险(MarketRisk)是指因市场波动而导致证券公司某一头寸或组合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这些市场波动包括:1.利率、汇率、股价、商品价格及其他金融产品价格的波动;2.收益曲线的变动;3.市场流动性的变动;4.其他市场因素的变动。除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价格的波动带来的不利影响外,市场风险还包括融券成本风险、股息风险和关联风险。

市场风险是证券公司最经常面对的一种风险,是风险管理中的重点内容。市场风险给证券公司带来损失的例子比比皆是,美国奥兰治县(ORANGECOUNTRY)的破产突出说明了市场风险所带来的危害。该县司库将“奥兰治县投资组合”大量投资于所谓“结构性债券”和“逆浮动利率产品”等衍生性证券,但当利率上升时,衍生金融产品的收益和这些证券的市场价值随之下降,从而导致奥兰治县投资组合出现了17亿美元的巨额亏损。

宝洁公司(Procter&Gamble)参与了与德国和美国利率相挂钩的利率衍生工具交易,当两国的利率水平上升高于合约规定的利率时(要求宝洁公司按照高于商业票据利率1412基点的利率支付),这些杠杆式衍生工具就成为公司所需承受的负担。在冲抵这些合约后,宝洁公司亏损了1.57亿美元。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CreditRisk)是指合同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包括贷款、互换、期权交易及在结算过程中因交易对手不能或不愿履行合约承诺而使公司遭受的潜在损失。这些合约包括:1.按时偿还本息;2.互换与外汇交易中的结算;3.证券买卖与回购协议;4.其他合约义务。

证券公司签订贷款协议、场外交易合同和授信时,将面临信用风险。通过风险管理控制以及要求对手保持足够的抵押品、支付保证金和在合同中规定净额结算条款等程序,可以最大限度降低和规避信用风险。

近年来,信用风险问题在许多美国银行中开始显现出来。例如,由于亚洲金融风暴,J·P·摩根不得小将其约6亿美元的贷款因借款者无法履约而划为不良资产,该银行1997年第4季度的每股盈利为1.33美元,比上年的2.04美元减少了34.8%,比市场预期的每股收益1.57美元也要低15.29%。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LiquidityRisk)是指证券持有者不能以合理的价格迅速地卖出或将该工具转手而导致损失的风险,包括不能对头寸进行冲抵或套期保值的风险。

我们可以用Askin管理公司在1994年3月损失6亿美元的案例加以说明。Askin管理公司擅长投资于按揭保证债务工具,这些工具因具有很高的信用和利率风险而在华尔街被称为“有毒垃圾”。当利率猛升时,这些债务工具的交易停止,因为没有交易对手,Askin公司无法以接近当初购买的价格脱手。此外,Kidder.Peabody公司因贷款给Askin公司从事上述交易也损失了2550万美元。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OperationalRisk)是指因交易或管理系统操作不当或缺乏必要的后台技术支持而引致的财务损失,具体包括:1.操作结算风险,由于定价、交易指令、结算和交易能力等方面的问题而导致的损失;2.技术风险,由于技术局限或硬件方面的问题,使公司不能有效、准确地搜集、处理和传输信息所导致的损失;3.公司内部失控风险,由于超过风险限额而未被觉察、越权交易、交易部门或后台部门的欺诈(例如账簿和交易记录不完整、缺乏基本的内部会计控制)、职员业务操作技能的不熟练以及不稳定并易于进入的电脑系统等原因而造成的风险。

1995年2月,巴林银行的倒闭突出说明了实行操作风险管理及控制的重要性。英国银行监管委员会认为,巴林银行倒闭的原因是新加坡巴林期货公司的一名职员越权、隐瞒衍生工具交易带来的巨额亏损,而管理层对此却没有丝毫察觉。该交易员同时兼任不受监督的期货交易、结算负责人的双重角色。巴林银行未能对该交易员的业务进行独立监督,并且未将前台和后台职能进行严格分离等,正是这些操作风险导致了巨大损失并最终毁灭了巴林银行。

由于管理不善,日本大和银行在债券市场上遭受了更大的损失。1995年人们发现,大和银行的一名债券交易员因能接触公司会计账簿而隐瞒了约1亿美元的亏损。与巴林银行一样,大和银行的这名交易员同时负责交易和会计。这两家银行都违背了风险管理的一条基本准则,即将交易职能和支持性职能区分开来。

操作风险的另一案例是Kidder.Peabody公司的虚假利润案。1994年春,Kidder确认,该公司一名交易员买卖政府债券获得的约3.5亿美元“利润”源于对公司交易和会计系统的操纵,是根本不存在的。这一风险事件迫使Kidder公司将资产售予竞争对手,并最终清盘。

操作风险可以通过正确的管理程序得到控制,主要包括:完整的账簿和交易记录,基本的内部会计控制,强有力的内部审计部门(独立于交易和收益产生部门),清晰的人事限制和风险管理及控制政策。如果管理层监控得当,并采取分离交易职能和后台职能的基本风险控制措施,巴林银行和大和银行的损失也许就不会发生,至少损失可以大大减少。

1993年,所罗门公司的财务部门及其独立审计师安达信事务所报告,核对公司实际总分类账中存在一些差异。为了加强内部控制,所罗门公司于年中进行了一次详细的检查,以确保总分类账准确无误,并具备适当的核对程序。这次详细的财务检查发现了大量无凭证的余额,需列入1994年3.03亿美元盈利的税前费用。随后,该公司改进了核对和控制程序。由于实行严格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措施,1996年1月所罗门公司发现了来自计算错误的期权头寸的交易损失。交易员运用了不正确的波动值来掩盖交易损失。公司的内部控制架构,包括由风险管理部门实施的常规抽查,发现了这些差异,并将损失降低到1500万美元。

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LawRisk)来自交易一方不能对另一方履行合约的可能性,是指因不能执行的合约或因合约一方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而导致损失的风险。法律风险包括合约潜在的非法性以及对手无权签订合约的可能性。在金融全球化的环境下,大型证券公司因其业务性质和业务范围而面临着大量的法律诉讼风险。

例如,英国在Hazell与Hammersmith&Fulham一案的判决中规定(1991年),地方政府进行互换交易属于越权行为,因此合约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这一规定使得银行在违约互换合约上损失大约10亿美元。而Hazell公司的法律顾问层不断保证,互换合约是合法的、可以执行的,这一事实突出说明了法律澄清的必要性。

奥兰治县在对美林公司的控告中指出,美林公司应该知道合约违反了加利福尼亚的一些条款,因此提出,该县签订的衍生工具合约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要求美林公司赔偿因越权行为而造成的损失。

系统风险

系统风险(SystemRisk)是指:1.因单个公司倒闭、单个市场或结算系统混乱而在整个金融市场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导致金融机构相继倒闭的情形;2.引发整个市场运行困难的投资者“信心危机”。系统风险包括因单个公司或单个市场的波动触发连片或整个市场崩溃的风险。

对于系统风险来说,场外衍生工具市场是监管的重点。一些金融或证券业务集中在少数金融机构手中,并用以进行非对冲的投机活动。如果一家大公司倒闭,这将成为系统风险所带来的“多米诺骨牌效应”的潜在根源。因市场或交易大量亏损而引起全球交易对手违约的风险已不仅仅是一种潜在的可能了。由于这个市场上机构之间的责任相互交叉,并与现货市场相联系,因此加剧了这种风险。

第7篇

本人于20xx年xx月-212年X月在海南港澳资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中心实习工作至今,通过实习对中国证券资讯市场的总体竞争环境以及在入世之后中国证券资讯行业的发展方向以及未来趋向等方面有了更加具体的认识。

入世的之后的中国的证券市场正处于调整和规范之中,这一规范的过程将对证券资讯业造成三大影响:其一证券市场越规范,证券业对证券资讯的需求就越大,二者关系将更加紧密。一个规范的证券市场将尽可能扼杀投机,加快证券中介业回归,即主力从事投资服务,而这无疑将扩大对证券资讯的需求。其二证券市场越规范,证券业对证券资讯的需求层次将越来越高。券商没有了投机利润,就只能从两块加强力量,一是完善对投资者的服务手段,二是加大自身研究力度,从事正常自营决策。只有如此才能保证券商的收入。而这两者都召唤市场上强大证券资讯阵容的出现。其三在投机越来越少,越来越难的情况下,股民将出现意识觉醒,也将极大增强对证券资讯的认同和依赖心理。

从目前的证券资讯行业的发展来看,1994年深圳巨灵推出第一套证券资讯系统是证券资讯行业的萌芽的标志,但今天的证券资讯市场已非94年同日而语。短短9年时间,证券资讯业内异军突起,掀起一场日新月异的竞争潮。港澳资讯、巨灵、新兰德、万德、新德利、博经闻、维赛特、海融、万国等等,此起彼伏,你追我赶,好一场"你方唱罢我登场"竞争喜剧。成熟的证券资讯行业市场也开始在这种专业化的竞争中开始成熟完善起来。

证券资讯行业从萌芽开始阶段就是一个以证券财经数据库为主营业务的内容提供商的面貌出现,是在90年代初的信息高速公路建设以及证券交易以及资讯信息提供方式的转变提高的过程中漫漫的发展起来的,但直到今日大多数类似的资讯公司的产品层次还是停留在简单的公开数据的采集为主的局面。其中的原因有中国股民的素质层次需要和机构市场需求的原因也有证券资讯行业本身在中国证券市场序列体系中地位的原因。从信息质量及服务水平上讲,目前国内证券资讯业市场仍处于一种低水平的竞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信息质量不高,缺乏深层次的内容;以大量转载各种公开媒体信息为主,缺乏自己的东西和能反映上市公司情况及市场动态的第一手资料;各类投资分析、投资咨询缺乏连贯性和指导性,为庄家投机服务的投资信息占驻了主导,各类小道消息和传闻满天飞;市场上同类产品竞相削价,扰乱了市场正常秩序;市场上的产品还没有出现占主导优势的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大多数企业满足于低投入,追求前期收益,缺乏行业责任。在一种低水平竞争的市场中,一批低投入、满足于初级信息服务的企业也能占据一定的、甚至较大的市场份额 ,获取前期收益。

另外的一个趋势,各证券资讯厂商大多开始走证券信息资讯即专业化的信息提供和投资咨询业务以及证券资讯平台开发,外包财经网站的建设齐步发展的发展方向。其中资讯公司涉足证券二级市场的投资咨询业务对于整个证券市场来说都是一种市场化选择中的一个良性的产物,资讯公司可以在充分的整合自有的信息资源的情况下继续的发扬投资咨询领域的一种实证化的投资分析的模式,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专业化的投资咨询策略。

在证券市场从无序到有序的规范化发展进程中,对证券咨询行业的规范管理是一个重要侧面。在证券研究咨询行业形成发展的最初几年中,由于缺乏有力的监管措施,行业发展基本上处于自发、无序状态。与早期市场高投机特征相对应,早期证券咨询行业从业人员成份较为复杂、鱼龙混杂,联手操纵市场的行为屡见不鲜,证券咨询行业的这一状况对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造成了诸多恶劣影响。这一状况直到97年主管部门加大规范管理力度之后才有所好转,至98年《证券咨询业务管理暂行条例》出台后,行业管理才真正有例可循,有章可依,证券研究咨询行业发展步入正轨。也正是这一阶段、在市场投资理念渐趋理性回归的背景下,证券研究咨询行业在研究方法的不断创新及研究内涵不断扩大中进入发展壮大的第一个黄金时期。2003年正在进行的证券法的修改工作中一些相关证券咨询行业的问题也被提上了讨论范围之中,证券咨询业务的范围也将大大的扩大,相关的自营业务和委托理财业务也将可能由地下转到桌面上来。证券咨询行业也将迎来全新的发展的机遇.在行业的规模化和竞争的有序化上更加规范的完善市场。

行业规模化,有序化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是一批真正独立的专业咨询公司的出现。与券商研究机构不同,其独立性不仅仅表现为功能配置上的独立性,也体现为其经营上的独立性。由于生存方式的差异,这两类研究机构在研究内容与目的以及方式方法上存在着明显差异。券商研究机构由于事实上的依附关系,其研究目的主要在于三个方面,一是为券商客户咨询服务,二是为券商自营服务,三是为券商形象宣传及业务创新服务,其研究对象不仅包括一、二级市场,也包括券商自身发展战略与业务创新等内容。由于其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其研究成果一般仅限于内部共享,且以专题研究为主,研究成果的价值实现是间接的。而对于专业资讯公司而言,由于其唯一的收入来源是其信息产品及咨询服务,信息产品的质量与服务水平决定其自身的生存,市场竞争的压力迫使研究工作是有更强的功利性,服务的对象性,要求其信息产品必须满足不同层次用户的需求,既要有广度又要有深度。由于证券资讯市场仍处发育阶段,受市场容量及无序竞争影响,目前该类专业公司受收入来源限制,与券商研究机构相较而言,在研究投入方面多表现为心有余而力不足。在缺乏有效的行业自律机制的背景下,证券资讯公司竞争图存的方式正向着两个极端方向发展,一种是以低成本支撑其低价竞争,抢占市场份额,以维持其生存,这类公司或非正式组织为数众多。二是以高投入、高品位树立市场形象,着眼未来,争抢核心市场,这类公司虽为数不多,但无疑将是未来证券资讯业的脊梁。

目前的资讯厂商大多也在走资讯咨询化的产业转型的格局,针对目前的资讯厂商的市场格局以及资讯市场的未来发展方向,笔者产生了这样的一些认识和感触。

1、坚定的走证券资讯咨询化的发展道路。单纯的简单的F10资料为主的低端的资讯信息内容的竞争只会陷入资讯产业低水平价格战的泥潭中,要从产品的技术构成、新产品的开发、推广机制、产品的信息质量、营销策略及手段从根本上与竞争对手拉开档次,才能从低端市场的价格战的竞争中走出来,作到控制市场走向和价格的目的。在公司内部必须建立一套完备的新产品设计、开发和推广的运行机制,保证高质量的新一代产品、延续产品、后续产品和可替代产品源源不断地、有序地投放市场,形成多套产品立体交叉竞争。唯有如此,才能从市场混战中走出来按自己的步伐发展自己。资讯咨询化的发展方向既提高了信息的含金量,也是向高端市场发起进攻的最重要的筹码。

2、加强和国内做证券行情交易系统的厂商比如说乾隆高科,通达信等的技术上的合作,以行情交易系统和资讯平台和相结合的方式来发展资讯行业未来的资讯平台的搭建方向。建立全新的基于证券行业电子资讯架构(E-infostructure)和现代的资讯有效集成(information integration)创新技术构建起来的的统一证券资讯平台的运作模式。要是自己的资讯信息内容提供的方式和模型能够紧跟住资讯行业的潮流,只有领潮流之先才可以完整的拥有对市场的话语权。资讯信息模块与证券交易模式的合理有机嫁接以及技术上驻留程序的改进更新是保持这种领潮流之先的技术上的关键。

3、加强全国统一规划的的市场营销策略,树立起自己的品牌营销略。营销策略的正确性和促销手段的完善是产品成功的保证。产品再好,如果没有正确的营销战略、营销手段,没有精良的营销队伍去组织实施,就根本无从实现市场占有率第一的目标,更无从实现第一民族品牌和获取最大创业利润的目标。产品品牌的树立,在质地优良的情况下,除借助宣传工具外,最终还将依靠我们营销人员的自身高素质,丰富的知识和阅历,新颖的营销手段和技巧、良好的口才及应变能力,让消费者去感受我们的员工、感觉我们的产品、感觉我们的服务,确实让他们从中受益。

4、加强公司内部团队精神的建设,形成创业的集体凝聚力,形成企业发展与个人价值实现同步发展的激励模式。有计划的引入股权认购期权奖励的企业激励模式为团队精神的营造服务。甚至可以试探企业实现MBO来改变企业的法人治理体系和绝对控制权。团队精神和创新思维是公司实现可持续性发展的最根本的保证。团队精神的精髓是追求组织的有效性和员工对组织的最大贡献率,它既是一种精神境界的要求,但更重要的是一种思维、一种方法,它强调一种实战技巧,强调一个组织如何协作,充分发挥每个人的才能和潜力,通过协调和规划,最终促成目标的达成。

5、拓宽融资渠道,改变过去的靠自我的资本原始积累的方式发展自己的模式。在国内主板市场监管力度加大门槛提高、二板市场推出遥遥无期、美国纳斯达克不复往日威风的情况下,选择在香港上创业板进而发展向主板市场转变是最好的IPO融资方式。外资对中国证券市场的信心从乾隆高科在香港创业板上不错的融资业绩就可以看出。此外还可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参股扩充公司股本结构的方式来发展自己。QFII之后外资购并的放开之后资讯领域肯定的将是其感兴趣的产业之一。博弈选择将是引导资讯厂商发展壮大的一个重要的关键。

第8篇

关键词:证券公司经营失败客户利益赔偿基金

证券公司作为一种市场主体,必然存在经营失败和市场退出的问题。但作为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市场退出不同于一般的生产企业而具有特殊性。在我国,证券公司往往集经纪商、承销商和保荐机构、机构投资者等诸多角色于一身,且其经营范围涉及全国和境外,其经营失败还会波及到数量众多的个人和机构客户,甚至中央银行和财政。本文将结合我国证券公司市场退出的实践模式,重点讨论作为证券公司客户的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证券公司客户的权利类型

本文所指的投资者是从证券公司客户的角度来谈的,并不是指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投资者。实践中,证券公司市场退出影响客户的权利主要是集中在经纪业务和委托理财业务方面。具体而言,客户与证券公司主要的利益连接点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1、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托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是客户用于保证证券投资交易、结算的资金,所有权应该属于客户所有。但是长期以来,交易结算资金往往存放在证券公司处。正常状况下,证券公司应当帮助客户开列资金帐户,该帐户内的资金所有权应该属于客户,客户对该类资金具有取回权。但当证券公司因挪用而无法返还时,就形成了客户对证券公司的债权。

2、证券类资产的托管方。同样,根据国内目前的证券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应为客户开立与资金帐户对应的股票帐户,用于记载其购得的证券类资产(包括国债、基金单位)。这些资产实际托管在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在实践中常将客户资产与其自营资产混同,挪用客户的证券类资产。

3、资产管理的委托人。实践中,客户将资金委托给证券公司,双方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受托证券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授权进行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计划。委托合同届满后,返还本金和一定的受益。为招揽客户加入委托理财计划,证券公司往往在合同中承诺高于银行利率水平的高收益和回报,即保底条款。保底条款可分为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和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三种。在证券公司市场退出时,委托人的财产权利(特别是违规理财行为)如何保护已经成为投资者关注的焦点。

4、借款人(质押权人)。实践中,客户可以直接将钱存入证券公司(或其营业部等分支机构),形成事实上的借贷关系;还有的证券公司还有将客户的资金进行国债回购融资,由证券公司出具虚假的国债或其他证券托管凭证给客户,证券公司通过这种形式向客户融资或融券,也形成客户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借款关系。2004年11月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连续了《短期券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可望会给证券公司的合法的融资带来机会和可能性。当然这些融资方式也产生了新的借款人类型:债券持有人和银行(股票的质押权人)。

证券公司市场退出的实践模式

1、破产清算方式退出市场

破产是指证券公司发生支付危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法继续经营情况时,由法院宣告其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破产程序一般由法院主持,公平处置证券公司的债权。国际证券市场已经发生多起证券公司破产的实例:1997年日本三洋证券、小川证券、山一证券破产,韩国高丽证券破产,中国香港地区正达行证券公司破产。根据报道,中国的大连证券、新华证券、佳木斯证券的破产案件已由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金融机构的破产应受所在地《破产法》的规制,特别是在破产的程序性规定上,可以准用破产的民商事程序。但是金融机构的破产与一般企业的破产在实体性规定上具有较多的不同点。各国各地区在破产法之外均有特别的规定,主要包括破产案件的受理标准、依职权宣告破产等。这些特别法的规定涉及到金融机构的行政管理机构与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的分工和权经济改革限分工问题。例如,美国《1978年破产改造法》授权美国证交会(SEC)参与证券公司的破产。我国《商业银行法》第71条和《保险法》第86条分别作出相关规定: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破产应该经过金融监管机构同意;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组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在证券公司破产问题上,我国《证券法》却唯独没有作出任何规定,应该说存在立法上的重大不足。使我国法院在证券公司的破产案件上缺乏特别性的法律规定,更无法准确处理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权利衔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证券公司破产程序中的权力模糊和缺位,有可能会增大证券公司破产对证券市场的冲击,特别是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动摇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因为,法院在处理证券公司破产问题上,其专业能力和对资本市场的独特性明显不如专业性的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客户的权利保护是证券公司破产法应当亟待完善的内容。

2、托管经营的逐步退出方式

证券公司的托管经营是中国处理问题券商广泛采用的方法,托管具有明显的权宜之计和过渡性质。从托管实践模式看,包括以下三种模式:(1)同业托管经营,由新成立券商或老券商托管违法券商和问题券商。在新券商托管中,新的出资者解决问题证券公司个人账户窟窿,接管其证券营业部,获得证券牌照,成立新证券公司。太平洋证券托管云南证券便是新成立券商托管的适例,而老券商托管经营往往不承担问题券商的债务,中国民族证券托管鞍山证券、东北证券托管新华证券就属于这种情况。(2)行政接管:2004年初国家组成托管组接管南方证券。(3)资产管理公司托管证券公司。如2004年7月,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托管恒信证券、德恒证券等,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托管闵发证券,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托管汉唐证券。

但是对托管经营的法律性质,托管方和被托管方、投资者、债权人的关系却从来没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从而造成大量悬而未决的问题。托管机构和被托管机构的债权人、职工发生的法律诉讼和纠纷不断发生,法院在处理类型案件中由于无法可依,存在极大的任意性,造成证券市场的严重混乱。特别是在证券市场整体不景气的情况下,被托管机构的债权人认为托管是一种重组和合并,要求托管机构承继问题券商的全部债务,从而进一步增加了证券市场主体的经营风险。

3、非破产清算方式

企业的解散包括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前者是指股东方通过一定的程序宣布结束合资关系,法人因发起人(或股东)合意而消灭;强制解散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违法行为,被国家行政机关命令解散的情形。强制解散的原因包括:不遵守行政法规的行为,如不参加年检,违反环境保护法的污染行为,股东出资瑕疵,达不到法人成立条件等。证券公司是特许行业,受到金融监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双重行政管制,所以证券公司的强制解散包括许可证取消和工商执照吊销。无论是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证券公司必须经过清算程序才能退出市场。我国法律在破产清算程序上明显存在立法不足。

4、吸收合并的退出方式

证券公司的重组包括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这里我们主要讨论证券公司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情况下,投资者利益的保护问题。从吸收合并的主体来看,目前法律尚禁止外资控股证券公司,也不允许外资介入投资银行和基金业务以外的其他证券业务。因此,在目前的法律前提下,只能是中资的证券公司的收购。根据法理,合并包括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这两种收购,都关系到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因为,证券公司的资产本身构成投资者、债权人利益的一般担保。证券公司被合并后,产生了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关系人的债务承担问题。

证券公司市场退出与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现状与问题

1、我国证券公司市场退出和投资者保护实践

我国证券公司目前的退出实践包括下列几种方式:通过批准新的券商成立,要求新的券商来承担问题券商的债务,特别是其中的客户保证金债务。太平洋证券托管云南证券所属证券营业部及相关经纪业务部门属于适例。国家在查清违规券商问题的基础上,通过地方政府提供支持、或央行再贷款或发债的方式,解决券商的资金短缺和支付危机。2004年10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出通知,就收购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公告作出解释。对被处置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按照分类原则进行有限赔付,即对个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全额收购。显然公告的基本精神是立足于国家为化解金融危机,维护社会稳定的政策角度来处理证券公司退出时的客户利益保护问题。为了防止券商支付危机的发生,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还允许券商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来提高净资本和支付能力。南方证券在被托管之前,就曾经成功地增资扩股。

2、我国解决券商退出的方案具有明显的政策性导向,属于权益之计。因而存在一定的问题:无论是央行再贷款还是发债来解决券商退出市场的遗留问题,其实本质上均是由国家财政进行支付。也就是说由全民来承担券商违规经营的后果。这无疑增加了中央财政的负担。另外,由于证券公司股权结构的多元化,一些民营证券公司逐步退出市场,如果完全由国家承担退出成本,就存在公共财政为民营机构承担债务的问题。从目前我国证券投资者损失救济的实践可以看出,基本上是采用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区别对待的“分类处置”的原则。对于机构客户的债权国家一般不予处理,即个人债权优先原则。笔者认为,无论是机构债权还是个人债权,债权本身是没有优劣区别的,这是债权平等原则的应然之义。况且,其实严格区分机构债权和个人债权可能会违反政策设计者的良好的初衷,特别是在基金和其他集合理财计划中,虽然委托人是以基金等机构的名义出现,但实际上背后的受益人或财产的实际拥有方是个人财产。

总之我国证券公司的市场退出及配套制度存在明显的任意性,本身规范化程度远远不够,造成投资者利益保护缺乏有效的长期的规范体系。

我国证券公司市场退出和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制度设计

1、积极推动证券公司的市场化收购和重组

可以说,有效的产权交易和收购市场的形成、运行,对证券业经营风险的自我化解具有显著的作用。一方面,我国证券公司在经营上同质化明显,市场细分不够。另一方面,证券业存在寡头垄断和恶性竞争。证券公司的赢利模式雷同,造成证券公司难以适应市场,而恶性竞争提高了证券公司的交易成本,降低了证券公司的生存能力。通过证券公司之间收购和兼并,从外部治理和控制权市场的角度促进证券公司的内部治理水平的提高。

当然控制权市场的形成需要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主要包括证券公司本身股权的多元化和完备的产权交易机制,就目前而言,应该说这些条件的完全具备尚需假以时日。目前,证券公司之间的市场化收购还不普遍,比较多的是证券行业主管部门以政策为导向的危机处理机制。这种行政性的“拉郎配”式的重组,造成了证券公司退出市场问题上问题丛生。因此,应该放宽证券公司股东的持股资格的限制,允许实力民营机构收购证券公司,促进证券公司的股权多元化。除此以外,国家还应该鼓励证券公司股权在全国范围内的市场化收购和兼并,限制和破除证券公司经营的地方依赖性。

2、我国证券公司市场退出和投资者保护的制度设计

投资者赔偿基金是发达国家应对证券市场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与存款保险制度一样,发挥了稳定市场的作用。关于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因各国而不同。可以说,各国建立的投资者保护计划和基金运作模式均是市场化的应对市场风险的制度安排。在我国金融市场改革和证券公司分类监管、重组的趋势下,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我国投资者保护机制已刻不容缓。有鉴于此,我们提出下列制度设计:从组织形式上来看,可以成立投资者利益赔偿基金,以公司化形式进行组织运作。该公司性质上为国家特设公司,类似于公益法人的地位,受特别法的调整。初始资本由国家财政拨付。但其成立后,国家不再拨付资金,而是由包括证券公司在内的会员公司按照其总资产的一定比例缴纳投资者利益保护基金,该保护基金必须逐年实际缴纳。从行政隶属关系上,可以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但行政管理机构不得干预投资者利益保护公司的日常管理。行政管理权的内容主要包括规章制度的审批、重大投资项目的备案制和合规性、合法性的监督等从赔偿对象和标准上看,主要是适用于被吊销金融证券经营资格或进入强制性清算程序的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客户的债权。具体程序上看,应该由清算组在登记和确认债权数额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作限额赔偿。

参考文献:

[1]张育军,隆华武,投资者赔偿基金的国际经验及在我国的构建,证券法律评论,2003(2)。

第9篇

    人力资本在证券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特殊地位,决定了设计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模式要特别强调人力资本的重要性,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证券公司治理相比一般公司而言显得尤为重要,要充分考虑到其行业特殊性,构建证券公司有效治理模式,加快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才有可能保持蓬勃的创新精神和旺盛的经营动力。

    我国证券公司的治理现状与主要缺陷

    从理论上讲,我国证券公司融合了世界上公司治理多种模式的优点,其治理结构设计形式上比较“完美”,但实践中存在不少缺陷。本文从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两个方面加以分析。(一)内部治理存在的问题1.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董事会等治理机构虚置。我国证券公司有股权集中度高、股权结构差异性较大、股东数量少且性质较为单一、股权流动性差等特点。纯粹的股权集中度的高低并非导致公司治理效率上的必要性因素,但我国证券公司的问题在于股权结构的集中与股东的国有性质联系起来,这种产权制度安排导致国家对公司的控制表现为产权上的“超弱控制”和行政上的“超强控制”。“超弱控制”情况使得公司“内部人”演化为稳定的利益集团,可以借国家的名义,实现对公司的控制,追求高在职消费和个人高收入,侵蚀投资者的利益,同时又通过政府行政上的“超强控制”推脱责任,转嫁风险。这是导致证券公司治理存在较大缺陷的最重要原因。虽然我国证券公司的外部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重已在50%以上,但从来源上来看,几乎大多数都来自于证券公司的股东单位,缺乏必要的独立性。独立董事的聘请主要由大股东决定,对大股东和经理层的监督约束不能做到独立、客观与公正,难以起到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代言人的作用。由于我国证券公司采用的是单层董事会制度,与董事会平行的监事会仅有部分监督权,而无控制权和战略决策权,无权任免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经理人员,无权参与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决策,使监事会实际上只是一个受到董事会控制的议事机构,其监督权难以实施,处于附庸的地位。2.内部控制流于形式,长期激励机制残缺。权力制衡的治理机制是形成内部风险控制的基础,制衡机制如果无效,内部控制则往往流于形式。我国证券公司风险责任承担主体模糊不清,内控机制无人关心,经理层更多的是关心不控制风险下的短期利益。很多证券公司的内控制度只是写在纸上的摆设,是为了应付监管部门的检查,或者仅仅用以约束下级分支机构和普通员工,而对于公司高级管理层毫无约束力。与国际投资银行相比,我国证券公司激励制度普遍存在注重短期效果、激励手段单一等问题。员工、技术人员、管理层的激励方式和手段缺乏差异,没有特殊的激励方式。这种激励模式极大地影响了证券公司主要骨干的积极性,造成公司的发展缺少业绩提升动力和创新动力。(二)外部治理存在的问题1.证券公司存在过度行政化的现象,债权人对证券公司的约束机制缺乏。外部治理机制中约束力量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当前我国证券市场过度行政化的迹象明显,市场力量对证券公司的约束机制弱化:核心管理层由政府任命,极少采用市场化公开竞聘;产品市场的竞争往往受到政府的保护;问题券商的退出由政府协调安排,市场化的控制权争夺基本不存在;一些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等在执业过程中弄虚作假,不能起到约束证券公司的作用。此外,在经营过程中,由于自有资本短缺又缺乏稳定的融资渠道,不少证券公司通过挪用客户保证金、违规理财等违法违规的渠道来获得所需资金。由于是非正常的负债方式,大多通过账外经营以逃避监管,加上债权人本身的软约束,不可能形成强势的债务约束机制,资本结构的治理效应未能真正实现。2.法律法规有待完善,执法力度有待加强。不少法规是在市场发展的要求下被动产生的,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和相对滞后性,难以满足证券公司业务创新和整体发展的需要。有的法规中有些条款缺乏可操作性,在实践中难免流于形式。如《公司法》中规定董事会违法决策导致损失时股东可追究董事的责任,但由于缺乏具体的规定,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再如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为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公司治理中发挥大的作用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致使机构投资者不能从外部发挥对证券公司治理的作用。同时法律法规的落实还需要严格执行并提高执法的透明度,需要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而我国目前这些环境条件还不具备,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情大于法、权大于法的情况仍然比较严重。

    完善我国证券公司治理的模式与措施

    (一)构建证券公司共同治理模式在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基础上,构建证券公司内外部共同治理模式,形成由所有者、债权持有人以及公司内部人力资本为治理主体,外部市场和监管机构构成外部约束机制的内外部共同治理体系,具体如下图。(二)完善内部治理的路径1.加强内控风险管理,健全董事会等机构治理功能。实现股权结构的分散化和多元化是完善证券公司治理的基础条件,合理的股权结构有助于约束经营者,并为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创造条件。当前要积极稳妥地推进证券公司直接上市,引导民营资本和外资进入证券公司,实现员工内部持股,从而降低股权集中度,是打破国有资本在证券公司中占绝对主导地位,解决国有主体委托人的问题的根本出路。良好的内部控制是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保证。证券公司应当在强化内部权力制衡监督机制的基础上,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制定稳健的经营策略,严格落实内控制度,追求可控风险下的持续发展。通过推行员工董事制度、建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提高外部董事(或非执行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重等措施健全董事会制度。建立外部监事制度,加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在我国独立董事制度逐步成熟后,为了避免与独立董事职能的重叠,减少成本,可以考虑取消监事会。2.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培育和树立证券公司治理文化。证券公司作为资本和智力密集型企业,更应当重视报酬激励机制。实际方案设计上要注重激励方式的多样化,根据行业特点针对知识型员工注重成长、成就激励,根据组织结构特点对管理层主要实行股权激励,对员工实施持股计划和组合激励,并注意奖惩合理搭配。从完善约束机制来看,要发挥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在证券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探索现代金融企业制度下职工民主管理的有效途径,让公司员工分享决策及监督公司经营的权力。(三)完善外部治理的路径1.优化融资结构,建立并完善风险监控机制。证券公司合理的高财务杠杆应在保证资本充足率的情况下,尽可能提高债务特别是长期债务的比例,同时也发挥债权人对证券公司的制约治理作用。为此,除了禁止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和通过保底委托理财变相融资外,还应该积极拓宽证券公司的债务筹集渠道,硬化债权约束,促进证券公司管理层善用债务资本,发挥银行等债权人在证券公司治理中的债权约束作用。为了解决融资问题,建议尽快成立证券金融公司。要限制和破除证券公司经营的地方依赖性,通过重组、购并和联合,逐步提高行业集中度,促进证券业资源的合理的有效配置。内控机制的建立和有效运作应成为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的重要内容,还应为证监会、证券业协会和证交所等外部监管在证券公司内的落脚点。证交所的一线监管是证券公司风险监控机制得以有效运行的重要保证,有关证券交易轨迹的适时监控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建立和完善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规则(包括年度会计报表公开制度),增强证券公司业务经营的透明度,不管证券公司是否上市,都应将其作为公众公司来看待,监管部门应监督证券公司进行详细、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以改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以及其他相关利益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要改变当前政府任命证券公司经理的现状,逐步建立证券公司经理人市场选择的机制。2.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和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特别是加强保护中小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法制建设:一是要改革现有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赋予股东自行召集的权利;二是要建立并优化股东诉讼制度,股东对产生的损失具有请求赔偿的权利;三是要建立完善的委托投票、累积投票、大股东表决权回避等系列制度,使失衡的股权结构得到一定程度的纠正;四是要建立明确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制度。加强现有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加大监管力度,通过立案稽查、巡查等形式,规范证券公司行为。对于证券公司的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应予以严厉查处,绝不姑息迁就。同时,积极引导新闻媒介和社会公众等多种力量,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促进证券公司的公开、透明。

第10篇

证券公司风险分析指标的选择

风险指标评价体系通过将不可以量化的风险进行指标化处理,然后通过维数映射使这些专业的风险状态数据转化为更为直观的风险报告。本文主要分析的是反映证券公司整体风险状态的指标。根据数据的可得性,结合监管部门的要求和已有的研究成果,本文选取以下指标体系进行分析证券公司的风险状况:

风险指标分析

截至2005年4月30日,经批准成为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65家证券公司中,有48家在2005年4月底上报了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本文将其选取为分析样本。

财务风险指标

盈利能力持续低迷。从已经选取的48家证券公司的样本状况来看,2003年和2004年证券公司处于经营低迷状态。2004年,48家证券公司一共亏损50.11亿元,平均每家证券公司亏损达到了1.04亿元,亏损的证券公司为24家,占50%;2003年共亏损46.60亿元,平均每家亏损9708万元。

由于利润的大幅减少,证券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大多为负值。2004年全部48家证券公司平均资产收益率为-0.3070;远远低于2002年-0.041和2003年的-0.066。其原因是,在亏损逐步加重的同时,证券公司的净资产也在大幅缩水。除已经被关闭或托管的证券公司之外,年报也显示了一批证券公司正处于破产倒闭的边缘,甚至已经在技术上破产。证券公司大多数亏损在自营证券和委托理财方面。数据显示,47家证券公司自营投资业务合计亏损9.36亿元,平均每家净亏损近2000万元。根据新的金融会计准则,47家证券公司共计提了318亿元的自营证券跌价损失。受托理财业务的表现同样十分糟糕。由于管理层对证券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了全面清理,证券公司以往表外运营资产管理业务形成的亏损开始在报表内体现出来。47家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收益为-9.54亿元,亏损金额超过自营投资业务,在证券公司的所有业务类型中亏损最严重。

资本风险值得关注。2004年,48家样本证券公司的平均净资本充足率为50.44%,2003年为44.72%,远远超过了8%的监管部门最低要求。但是,高资本充足率并不能说明各家证券公司在控制资本风险方面下足了功夫,反而说明证券公司在筹资方面的无能为力(净资本充足率二净资本/负债总额)。由图1可以看出,对于衡量证券公司资本风险的另一个指标――净资本/注册资本来说,大多数证券公司一直低于1,并于2004年呈现较大幅度的下降,这说明证券公司由于经营的艰难,正在逐步消耗和吞噬自有资本。其中广东证券、河北证券、申银万国证券、泰阳证券的净资本均已降为负值。

负债率仍然偏低。数据显示,2004年48家证券公司平均净资产负债率1为1.59,仅仅从这一点来看并没有蕴涵太大风险(证监会规定净资产负债率1的警戒线为8倍)。另一个较为客观的反应证券公司债务风险的指标在于净资产负债率2,即负债总额中扣除了委托资金和保证金。2002年、2003年我国证券公司的资产负债率2都远低于1,2004年也仅为1.15,相对来说,这个指标仍然处于安全的区域。这说明我国的证券公司债务融资渠道的匮乏,无法有效利用财务杠杆推动公司的业务发展和扩张。

另外,我国证券公司权益比率1(所有者权益/总资产)的行业平均值为33%,权益比率2(所有者权益/总资产扣除委托资产和保证金)的行业平均值为66%,远远高于发达市场上的证券公司,这同样说明我国证券公司的负债比率严重偏低,财务杠杆作用没有有效的发挥,同时也说明我国证券公司的融资空间狭小。

客户资金净流出严重。证券公司资产负债表中代买卖证券款和受托理财资金的数量变化,是检验投资者对于股市信心的重要指标。持续的市场低迷已经导致证券客户资金的大量流失。2004年46家证券公司代买卖证券款和委托理财款流失总额高达527.83亿元,平均每家证券公司流失11.47亿元。各家证券公司的审计报告也显示,除了投资者信心下滑之外,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和频频发生的委托理财纠纷也是导致客户资金流失的重要原因。

如果拿代买卖证券款和委托理财款的流失额与证券公司的净资本以及注册资本对比,可以发现,近几年来,每年资金的流失额都超过了证券公司的净资本。2004年平均每家证券公司流失11.47亿元,是平均净资本的1.23倍;2002年全部49家综合类证券公司的代买卖证券款和委托理财款净流出为807.23亿元,平均每家流出16.47亿元,是平均净资本的1.12倍。

只有少数证券公司的委托理财款和代买卖证券款仍然在弱势中保持了增长。表现突出的有中金公司、东北证券、中关村证券、金元证券等7家证券公司。但除了中金公司明确表示受托理财未承诺保底收益,仅收取手续费,从而不列入资产负债表内,其他公司均列入表内计算。这也意味着,这些公司同时承担着委托理财带来的巨大风险,而在持续的弱市状态下,这无疑加大了这些公司2005年收益的不确定性。

流动性风险状况

传统流动性指标较为安全。2004年上述48家证券公司的行业平均流动比率为1.39;速动比率均值为1.24,均高于中国证监会要求的“1”的警戒线,这说明我国证券公司的流动性并无大的风险。

流动负债占比过多,资产结构不尽合理。在负债结构方面,我国的证券公司明显存在短期负债过多,长期负债严重不足的现象。2004年48家证券公司流动负债占总负债比例为97.99%,其中20家证券公司没有长期负债;2003年这一比率为98.36%,变化不大。

在资产结构方面,我国证券公司的固定资产所占比例过大,流动资产的份量显得不足。2004年行业固定资产占总资产比重为7.22%;2003年为6.01%。剔除总资产中的委托投资和保证金存款,2004年固定资产比率的值为15.46%,最高达到55.45%;2003年平均为16.12%。而美林公司2001年的年报显示,其固定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仅为5.26%。从这些数字看来,我国证券公司的资产结构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流动资产所占比例仍然需要提高。

市场风险状况

47家证券公司的平均委托资产倍率为0.42;远低于中国证监会所设定的80%的警戒线。从某种意义上说,在长期的弱市状态下,委托资产的减:少降低了证券公司的市场风险。但也有不少证券公司的委托资产倍率仍然非

常之高,如申银万国证券的委托资产倍率达到4.18,在市场不断下滑的情况下如此高的委托资产倍率不啻于一颗“定时炸弹”。

现金流量风险居高不下

从公布了现金流量表的15家企业的状况来看,有13家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值,平均为-6.43亿元,可见,证券公司的现金流量处于一个十分窘迫的状态。扣除代买卖证券款和委托资金的变化后,证券公司的现金流量有所好转,平均净现金流量为1.52亿元。这说明代买卖证券款和委托资金的变化对于证券公司现金流的变化影响非常大。

从充足性和效率性上对证券公司的净现金流量进行考察,可以得出更有价值的结论。2004年上述15家证券公司剔除广东证券后的平均经营活动指数1(见表2)为-13.41;平均经营活动指数2(见表2)为-12.68。这说明证券公司经营活动的效率较低,即使去掉了代买卖证券款和委托资金的变化,也未有起色。

在充足性指标方面,15家证券公司的平均现金流量充足比率1(见表2)为-25.0279,平均现金流量充足比率2(见表2)为-9.6173。可以看出,即使抛开委托理财和客户保证金下降的影响,证券公司的现金流量仍然非常脆弱。从这个指标来看,证券公司正面临着明显的支付风险,一旦某个环节现金流出现问题,就会出现全盘的支付危机。

证券公司风险综合指标分析

针对48家证券公司的总体情况,可以得到如下的综合状况:

由表2分析可以看出:

整体看,当前证券公司面临着行业性破产的严峻局面。从已有的指标分析来看,证券公司的财务风险、市场风险和现金流风险都处于比较严峻的状态。现金流量风险仍是证券公司目前面临的最大风险。一旦某个环节现金流出现问题,就会出现支付危机。如果缺乏稳定的收入来源,加上无法进行有效的融资,一些证券公司可能只能处于“等死”状态。

证券公司经营业绩与风险状况呈现两极分化的状态。从48家样本证券公司的指标来看,虽然净利润总额为负数,但是亏损主要来自少数几家证券公司。统计结果显示,亏损额超过1.5亿元的证券公司多达13家,其中亏损额最大的3家证券公司亏损额占24家亏损证券公司合计亏损额的54.50%。而前4家证券公司的盈利占到盈利证券公司盈利总额的56.48%。

债务风险并不是证券公司的最大风险点。证券公司的平均净资产负债率2为1.15,相对来说,仍然处于安全的区域。这说明债务风险不是我国证券公司目前的主要风险点,同时也说明由于债务融资渠道的匮乏,证券公司无法有效利用财务杠杆推动公司的业务发展和扩张。

证券行业的信誉风险正在逐步加大。由于挪用客户保证金以及委托理财纠纷等事故的频繁发生,行业的整体信誉急剧下降,这也进一步加速客户资金的流失。2004年平均每家证券公司流失11.47亿元,居然高于证券公司的平均净资本。同时证券公司的净资本/注册资本指标趋于下降状态,说明证券公司正逐步消耗和吞噬自有资本,也导致了证券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纠纷的增加,给增资扩股之路增添了障碍。

结论与启示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提高了证券公司风险暴露的程度。财政部要求国内非上市证券公司自2004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从已经披露的48家证券公司的年报来看,大多数证券公司是第一次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使得2004年度的年报较为客观和真实的反映了证券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与原先的《证券公司会计制度》相比,《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对于证券公司的影响主要体现在:(1)资产减值准备扩大了计提范围,同时改变了减值准备计提办法,即需要追溯调整,另外,对自营减值准备的提取必须按股票市价与成本孰低原则来计提减值准备,此举将有效避免证券公司利用会计规则掩盖潜亏。(2)委托理财业务在年度报告中由表内转入表外。新的制度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收到的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和负债,由于不符合资产、负债的定义,相关项目如“受托资金”、“受托投资”等将调出资产负债表,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而在“会计报表补充资料”中披露。受托理财的计价办法也将采用成本与市值孰低的原则,与自营一样趋于严格,有效避免了证券公司利用会计规则掩盖潜亏的现状。

单一的盈利模式导致系统风险占比居高不下,是导致证券公司行业危机的重要原因。对于我国的证券公司来说,A股经纪业务的手续费收入依然是证券公司最主要的收入来源,2004年平均每家证券公司达到1.91亿元,对证券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贡献度为70.71%,由于手续费收入主要依靠市场行情的走势,因此对经纪业务的过度依赖使证券公司难以摆脱“靠天吃饭”的窘境。根据相关媒体统计,2004年市场行情较好的2~4月这3个月,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收入占到全年经纪业务收入的42.30%。而美国证券公司的自营和资产管理业务却贡献了25%的收入,资金利息收入只占了3%。

在中国证券公司十余年的发展中,中国证券业的盈利模式是一种广义意义上的“通道”盈利模式,即证券公司通过为客户提供各种通道来获取收入,实现利润。这些通道主要包括交易通道和发行通道,交易通道对应着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而发行通道则对应着承销业务。在过去,由于严格的行业准入制度,证券公司的“通道”是一种垄断资源,它保证了证券公司在长达十年的时间里能获得稳定的高额垄断利润。以“通道”为主的盈利模式造成了证券公司的收入曲线与市场走势高度相关,具有高度不稳定性和周期性,加大了经营风险。虽然保荐人制度的实施结束了证券发行业务的通道制,但是长期以来对于通道的依赖在客观上压抑了证券公司创新的积极性,导致证券公司都缺乏内在的冲动去创造新的业务和产品,也酿成了今天的苦果。

目前拓宽融资渠道的政策仍然难以解决证券公司当前的融资困境。从负债指标的分析来看,证券公司的平均净资产负债率2为1.15,相对来说,仍然处于安全的区域。这说明债务风险不是我国证券公司目前的主要风险点,同时也说明由于债务融资渠道的匮乏,证券公司无法有效利用财务杠杆推动公司的业务发展和扩张。在负债结构方面,我国的证券公司明显存在短期负债过多,长期负债严重不足的现象。2004年48家证券公司流动负债占总负债比例为97.99%,其中20家证券公司没有长期负债;2003年负债比率为98.36%,变化不大。

第11篇

关键词:证券 财务 管理 现状 问题 建议

一、我国证券公司财务的现状

(一)证券电子商务应用程度高,对证券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提出更高要求

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之快,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变化快、交易频繁、交易量大,导致了证券公司财务工作量加大,综合性和实效性增强,手工工作已无法满足工作需要,只能借助于电子商务系统及网络技术来完成,使得交易过程简化,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这就对证券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提出更高要求。

(二)资金调度成为了证券公司日常财务管理工作的重点

自营业务和业务是证券公司主要的经营业务,这就决定了交易过程中的证券清算和交易清算成为券商会计核算的常规性业务,证券交易清算具有时效性,一般都是在当天进行,这就要求资金调度能够快速、准确,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撒恩)证券公司财务管理多样化的特点要求财务管理人员要有较高的综合素质

目前,近百家证券公司应用多达数十种的财务软件但苦于没有统一的标准,证券业务多样化,而且财务工作多通过电子商务等网络平成,这些都要求财务管理人员要有较高的综合素质。

(四)不可确定证券公司的资产规模及收益获取

目前,证券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受到证券市场交易的影响,交易频繁复杂,资产规模也处于不断的变化当中,自营业务波动性也较大,账务处理不能体现其及时性,有效信息反映延拖。证券承销业务受发行额度、上市时间、市场趋势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收益时间也存在不确定的因素,因此,出现证券公司资产规模及收益获取的不确定状态。

二、当前证券公司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证券业法规体系不完善, 导致证券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出现盲点

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未出台证券会计准则,在财务核算方面没有实现企业统一会计制度,企业间在财务管理工作中没有一个科学、完善的现代化证券财务制度,达不到统一的标准,就无法保障证券交易过程有序的进行。同时,监管的多重性导致财政部门和证监会的要求不一致, 使会计核算存在盲点。构建科学的证券财务管理体系,是证券公司谋求发展的当务之急。

(二)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复杂无序,存在潜在的财务危机

公司接受客户的委托,客户买卖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取到的款额是买卖证券款。财务人员在处理这部分款项时,有时容易和公司自己的资金核算混淆,在买卖证券款这一科目中的记录不明确。有时也没有根据客户类别分类记录、核算。这些都会对今后的具体核算工作带来麻烦。

(三)证券公司财务报告不完整,财务信息披露存在不真实性

证券市场能否实现健康有序的运作,主要取决于证券公司是否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其财务信息。当下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多层人员参与到财务信息的披露过程,不仅仅通过财务人员完成,在经营目标、弥补工作漏洞的基础上,部分管理层人员也会对财务信息的披露加以干涉和控制;信息披露不完整,很多信息遗漏或模糊、笼统,无法揭示证券公司在一定时期的盈亏状况及存在的风险情况,失去了财务信息应有的效用性。

(四)财务管理人员专业知识匮乏,守法意识薄弱

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发展速度之快,导致专业性证券财务管理人才匮乏,现有的财务管理人员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的积淀,证券财务管理相关经验不足,综合素质不高,对行业法律意识淡薄。同时我国证券公司的财务管理人员如会计人员附属于本单位,从企业以及个人利益出发都将过于重视领导意志而忽略法律法规的限制,导致不能有效的对证券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及管理,从而弱化了监管机制。

三、针对规范我国证券财务管理,提出几点建议

(一)制定适合我国当前证券市场的证券财务制度及体系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证券财务管理工作难度也不断加大,财务核算问题在证券市场交易中也屡次出现,需要相应的证券财务制度及体系加以规范和解决。在此基础上,也要从证券公司财务业务的特点及财务管理现状出发,建立起一整套适合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证券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同时逐步建立完善的证券交易清算体系,目前,我国已实行了保证金三方存管,券商的客户保证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中心的证券清算资金转移到清算银行,削弱了券商对资金的使用权,有利于证券公司经营的规范化发展,但还需要进一步进行改革,由人民银行总行组织各家清算银行进行证券交易清算, 减少大量的中间环节,使我国的证券交易清算体系走向规范化和完善化。制定适合我国当前证券市场的证券财务制度也是当务之急,对行业财务管理行为进行规划,使财务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时规避一些财务风险,提高经营效率,促进证券市场的有序发展及证券公司的利益最大化。

(二)建立完善的证券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制度

证券公司对其财务信息进行不真实、不完整的披露,使得证券市场不能都准确把握财务信息,从而导致证券市场不能健康有序地运行,建立完善的证券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势在必行。首先要从公司法和证券法入手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然后对信息内容上进行具体要求,必须含有准确的披露点。最后建立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包括对含糊不清及漏缺会计信息加以整合及补充。

第12篇

由于经济发展的阶段和水平的不同,以及社会经济制度和历史过程的差异,各国(地区)形成了适合自己市场实际情况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这些制度可以概括地归结为两大类,市场化融资融券模式和专业化融资公司模式。在市场化融资模式中,证券公司主要通过货币市场向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信贷、回购和票据融资,融资融券交易均表现为典型的市场行为,欧美的主要工业化国家实行的就是这种市场化的融资融券制度。在专业化融资公司的模式中,证券公司必须向经过特批的证券融资公司筹借资金,亚洲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如日本、台湾等实行的是这种专营的融资公司模式。

(一)美国的融资融券制度

在美国现行体制中,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活动进行管理的部门是联邦储备委员会。美联储的管理是建立在《1933年证券法案》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基础之上的,此外美联储还先后颁布了4个有关信用交易的规定。除美联储外,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协会等自律机构也从自身的角度制订了一系列的规则和条例来约束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作为对联储的法规和行政监管的重要补充。如纽约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信用交易账户操作的细则,以保证联邦有关法规的实施。证券公司在融资交易方面的自律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对客户进行融资时,严格遵守联储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要求自己客户信用账户中的保证金比率一般都高于联储所规定的比例,常规保证金维持率也高于交易所的规定。二是证券公司在向银行申请转融通时,必须严格按照联储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挪用冻结的证券。另外,为了加强整个证券公司的规范水平、防范各种法律合同风险,证券公司协会还制订了标准化的信用交易账户开户合同和借券合同,对账户的操作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活动通过法律的条款加以界定。

美国的市场化信用交易模式,是建立在发达的金融市场,以及包括证券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比较完整的自主性基础之上的。在美国信用交易体系下,基本上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美国融资融券交易的最大特征就是高度的市场化在美国的信用交易模式中,监管当局从活跃市场同时又要有效地防范风险的目标出发,制订了一套较为完整的规则。在制度所限定的范围内,融资融券交易完全由市场的参与者自发完成。在融资融券的资格上,几乎没有特别的限定,只要是资金的富裕者,就可以参与融资,只要是证券的拥有者,就可以参与融券。而证券公司之间,同样可以相互融资融券;证券公司与交易客户之间,只要建立在“合意”的基础上,实际上也可以进行融资融券的活动,比如出借证券、使用客户保证金等等;银行的参与方式则以资金转融通为主,同时也向证券公司提供借券,而其他金融机构(养老金、保险公司等)则积极参与借券的转融通。这种信用交易主体的广泛性,源于美国金融市场的发达。

2、信用交易体系与货币市场回购市场紧密联系

在美国的信用交易中,不仅融资融券主体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同时信用交易体系与货币市场、回购市场紧密结合。美国的货币市场基本上是对机构开放的,各个机构都能够在货币市场上进行交易,获得开展信用交易所需的资金或者证券。而在货币市场中,使用最为广泛的工具就是债券回购。回购工具的广泛使用,源于美国透明的货币市场以及完善的信用基础。另外对于证券公司的短期资金需求而言,抵押贷款和融券也是广为采用的方法。

(二)日本的融资融券制度

日本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证券抵押和融券的转融通完全由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完成。在这种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的模式中,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上被分隔开,由证券金融公司充当中介,证券金融公司居于排它的垄断地位,严格控制着资金和证券通过信用交易的倍增效应。

为什么日本选择了由证券金融公司主导的专业化模式呢?应该说,金融体系和信用环境的完善程度,往往与信用交易模式的专业化(或者市场化)程度密切相关,大凡金融市场越不发达、信用环境越薄弱,对专业化机构监控的依赖性就越大,这就是日本在战后发展中选择专业化模式的内在原因。

日本的专业化融资融券模式具有以下特征:

1.证券金融公司的垄断专营地位

从负债结构来看,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主要是通过向资金和证券的拥有者融借证券和资金,来维持自己的转融通业务。同时日本证券金融公司的自有资本的比例很小,为2.5%。如此小的自有资本规模,只有在政府支持和垄断专营的基础上,才能够维持业务的正常运行。实际上,由于证券公司不能够直接向银行、保险基金等机构融取证券,其它金融机构如果需要借出证券,一般是要将其转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再由证券金融公司附加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后将证券融借给证券公司。而在融资方面,由于证券公司可以部分参与货币市场以及从银行获得抵押贷款,证券金融公司对融资方面的垄断性要小一些,是一种“准垄断”的状态。

2.信用交易操作层级分明

在日本的专业化信用交易模式中,客户不允许直接从证券金融公司融取资金或者证券,而必须通过证券公司来统一进行。证券公司除了部分资金以外,也不能够直接从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那里,获得信用交易所需要的证券或资金。这样,证券金融公司便成为整个信用交易体系中证券和资金的中转枢纽。大藏省只要通过控制证券金融公司,就可以调控进出证券市场的资金和证券流量,控制信用交易的放大倍数。

3.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在证券公司资券转融通中的地位正在逐步下降

导致证券金融公司转融资比率下降的主要原因是银行与货币市场的资金使转融通需求发生分流,证券公司越来越多地通过短期借款、回购等方式从其他渠道获取所需资金。但与转融资的情况相反,证券金融公司为证券公司提供的借券额占证券公司总借券交易额的比重却越来越高,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在于证券金融公司在转融券业务中的垄断地位。

像日本这种职能分工明确的结构形式,确实便于监管,也与金融市场的欠发达相适应。但其在一定程度上损失了资源快速配置的效率。

(三)台湾的融资融券制度

台湾的融资融券制度虽然是与日本相似的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模式,但是有一个重要的差异,就是实行了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制”。

在台湾所有的证券公司中,只有一小部分是经批准可以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机构,其余的证券公司则没有营业许可。获得融资融券许可的证券公司可以给客户提供融资融券的服务,然后再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而没有许可证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的委托,代客户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融券。这样证券金融公司实际上一面为一部分证券公司办理资券转融通,同时又直接为一般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在“双轨制”的结构中,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既可以通过证券抵押的方式从证券金融公司获得资金,也可以将不动产作抵押向银行和其他非银行机构融资,因此,证券金融公司并不是资本市场和货币资金市场之间的唯一资金通道,而是专门以证券质押的方式获取资金的特殊通道。

从台湾信用交易制度的历史进程和现实状况来看,基本上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证券金融公司处于既垄断又竞争的地位

在台湾的信用交易模式中,一方面根据台湾金融市场的欠发达现状,采取了专业化集中信用的形式,另一方面又力图在各个方面充分体现出市场竞争的特点。台湾有四个证券金融公司,但并不象日本那样,一家几乎完全垄断市场,而是在信用交易提供转融资上展开市场竞争。另外,从资本规模上也比较接近。这种四家竞争的形式促进了证券金融公司的效率。由于近似有效的市场竞争,证券金融公司比较注重市场运作与风险的控制。

2.客户信用交易并非必然集中于证券公司,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能逐步从转融资过渡到直接融资

台湾的证券公司只有一小部分具有信用交易资格,可以为客户直接提供融资和融券的信用交易支持,而大部分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信用交易客户的委托,转而向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而客户也可以选择,是从证券公司直接获得融资和融券,还是直接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和融券。所以,证券金融公司在资券转融通业务日渐萎缩的情况下,更多地转向直接为个人投资者提供资券融通,成了一个市场化的融资公司。

3.证券金融公司的资券转融通业务日渐萎缩

台湾的证券公司,尤其是有信用交易资格的证券公司,在信用交易中越来越多地利用货币市场的融资工具,而逐渐减少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依赖,这导致了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业务的萎缩。

二、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现状分析

(一)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现状

证券公司可支配资产的多少是决定其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参数之一。因此,国内外券商都非常重视融资融券业务。由于我国股票市场还没有做空机制,因此目前国内券商尚无法进行融券交易。

证券市场发达国家的券商融资渠道比较通畅,券商的资产负债率相当高。如美林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95%,所有者权益仅为5%,这意味着95%的资金来自于别的融资渠道。一般说来,公开上市是国外许多知名证券公司融资的重要渠道。美国的十大券商都是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公司,其中不少还在多个交易所同时上市。此外,国外券商的融资渠道还有发行金融债券、进行特种信用贷款、同业拆借、票据融资、国债回购和抵押债券等方式。

相比之下,国内券商的融资渠道就显得乏善可陈。除自有资金外,我国券商融资的主要方式有:

一是同业拆借。1999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为证券公司同业拆借业务提供了一条合法通道。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成员总数已经由1998年的171家、1999年的319家增加到2000年的464家,目前已经达到495家。2000年,信用拆借全年成交6728.07亿元,较上年增长104%。

二是国债回购。目前,我国国债市场由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两个相互分割的市场组成,大部分证券公司只能在交易所市场交易,而国债的最大买家——商业银行只能在银行间市场交易。从1997年起,我国国债市场就一直以银行间市场为中心。交易所市场虽然交易活跃,但由于发行量小,债券供不应求,导致回购利率高企,特别是在新股发行时尤为明显,券商融资成本较高。2000年,我国国债回购全年成交15781.74亿元、较上年增长299%,现券买卖全年成交682.68亿元、较上年增长782%。

三是股票质押贷款。2000年2月13日,央行和证监会联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从而为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提供了新的融资来源。股票质押贷款具有的乘数效应使券商能以低成本扩张并获取高收益,但券商提高了收益的同时负债也相对上升,风险也自然增加。因此管理层对该项业务作了较严格的资格认定,目前我国只有部分券商获准进行股票质押贷款业务。

总体而言,我国券商的融资业务存在渠道窄、数量少、比例小的特点。融券业务至今还没有开展,债务融资也只处于起步阶段。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1999年的《证券法》第35、36、141条明确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帐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帐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证券法》第133条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也就是说,在我国当前的法律框架下,强调现货交易,既限制券商通过融资融券进行自营业务,也限制其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二)拓展融资融券渠道的必要性分析

在证券市场的起步阶段,券商自身的风险内控机制尚未健全,各种配套的监管措施尚未完善,因此从微观层次上看,严格的分业经营势所难免,但从宏观层次上看,银行与证券、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必须在最高层次上融合,这也是当今国际金融业的整体趋势。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发育,以及应对加入WTO后国外券商的激烈竞争,拓展券商的融资融券渠道已是摆在管理层及券商面前的当务之急。

1、券商扩大可支配资源、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需要

证券业是一个资金密集型产业,资产规模直接决定了券商的竞争力。我国券商与国外同行相比,其一大劣势是自有资本金不足,总资产规模小。如2000年我国101家券商的资产总额为5753亿元(含客户保证金),净资产总额为236.4亿元,平均每家券商的总资产、净资产分别仅为57亿元和2.34亿元。从1999年起我国券商掀起了一波大规模的增资扩股运动,但截止2001年底,券商总资本金才刚刚突破800亿元,平均每家不到7亿元。相比之下,美国1998年底券商总资本金达1045亿美元,总资产达19739亿美元(不含客户保证金)。2000年我国券商业务价值量排名第一的海通证券的营业收入为28.94亿元人民币,而同期美国最大的摩根斯坦利添惠公司营业收入为454.13亿美元,前者仅为后者的0.77%。现在我国已经加入WTO,国内券商很快就要和国外的投资银行“巨无霸”在同一平台上展开公平竞争,这样小的资产规模,如果没有一条通畅的融资融券渠道的话,如何能与国际大投行竞争。

2、现有融资渠道的有效程度不足

从美国、台湾的融资融券制度看,券商的债务融资主要来自银行、证券金融公司和货币市场。其中,回购协议正在成为券商融资的一个越来越重要的渠道,逐步代替传统的证券抵押融资方式。而我国目前阶段由于货币市场的发展相对落后,交易工具的种类少,交易规模小,参与机构也少,而且证券公司自营帐户中以股票持仓为主,可以用来作回购交易的债券数量有限,因此,回购市场尚不能很好地满足我国券商的融资需求。拆借市场上融资不用证券作抵押,融资风险比较高,银行出于自身安全性考虑对融资额度有较严格的限制,因此同业拆借所能获取的资金是有限的。另外,同业拆借和国债回购都不能满足券商对中长期资金的需求。证券质押融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尤其是银行很难对券商或投资者融资取得的资金投向进行有效的监控,加之我国股票市场实际运行过程的不规范性,因此监管部门对证券质押融资作了严格的资格认定和比例限制,使其至今仍处在起步阶段,市场规模很小。因此,我国现有的几种券商融资渠道,都由于其本身的缺陷性或政府管制行为,而不能很好地满足券商对资金的需求。因此,我们有必要寻找一种新的券商融资方式,或者改进现有的融资手段,使其能更好地为券商融资服务。

3、有利于活跃交易市场

与证券交易相关的融资融券属于信用交易,而信用交易可利用保证金比率这一杠杆,有效地放大参与市场交易的资金量,从而活跃交易市场。总体上说,我国股票市场的交投一直比较活跃。以1998年为例,纽约和东京交易所的换手率分别为69.9%和34.1%,台湾证券交易所的换手率为314%,而我国1998年为515%(上海A股,下同),1999年为428%,2000年为498%,远远高于美国和日本,也高于台湾。我国股票市场能维持活跃的交易,主要得益于三个方面:一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政府对股市的大力支持;二是我国金融体系的封闭性使投资者缺乏其他高效的投资渠道;三是我国股市正处于起步阶段,市场运行尚不规范,散户比例大,做庄盛行,投机性强。随着我国加入WTO后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以上三个有利于股市活跃的因素将逐渐淡化,同时一些新的市场变数已开始显现:一是市场监管力度加强,大量违规资金将撤离股市;二是市场扩容速度加快,对资金的需求增加;三是我国即将推行国有股流通方案,虽然方案还没有最终确定,但大量国有股的流通,无疑需要巨额承接资金。因此,未来我国股市的资金面并不宽裕,市场交投将逐渐趋于平和。而证券市场要实现其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维持一定的交易活跃程度是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说,拓展券商的融资融券渠道,进而活跃股市交易,是应时之需。

4、建立完善的融资融券制度,能起到价格稳定器的作用

我国股票市场属于典型的单边市,只能做多,不能做空。也就是说,投资者要想博取价差收益,只有先买进股票然后再高价卖出,由此导致市场一味地追高,市盈率高企,股价远远脱离基本面。一旦市场出现危机时,往往又出现连续的“跳水”,股价下跌失去控制。据统计,从1996年到2001年,我国股票市场的年平均波动幅度达40%(按上海综合指数计算)。而在完善的融资融券制度下,市场本身具备了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其原理是:当市场过度投机导致某一股票价格暴涨时,投资者可通过融券,沽出这一股票,从而引致股价回落;相反,当某一股票被市场过度低估时,投资者可通过融资买进该股票,从而促使股价上涨。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在完善的融资融券制度下,价格稳定器才能发挥作用。在没有融券交易的配合下,融资交易不仅不会起到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反而会制造市场虚假信息,破坏市场供需平衡。因此,我国在建立融资融券制度时,应注意两者的协调发展。

5、从长期来看,通过融资融券沟通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有利于释放金融市场风险。

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是两个既相对独立又紧密相关的金融子系统,供需的变化和市场的割裂将不可避免地在这两个系统中产生风险积累,如果风险长期得不到分散和消弭,将使整个金融市场的风险过度膨胀而危及国民经济的发展。当前,我国的金融风险已经不可忽视。一方面,银行存款大量增加,目前已超过7万亿元,且每年的增量在8000亿元以上,存款的迅速增加与银行“惜贷”形成了强烈的对比,导致银行单位资产赢利下降和总体资产质量恶化。另一方面,证券市场因其快速发展和高额回报所引致的对资金的大量需求得不到很好地解决,于是违规事件时有发生且屡禁不止,如银行资金违规入市、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及向客户融资融券进行非法交易等。这些状况说明我国的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都已具有相互渗透的需要和冲动,人为的割裂非但不能解决这种矛盾,反而会引发更大的风险和危机。因此,当前应逐步放开对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管制,使银行资金能合法、受控制地进入证券市场,从而缓解和释放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

三、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

(一)主导思想:建立过渡性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

从美国、日本和台湾的制度比较中可以看出,一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的选择从根本上说是由该国的证券市场发展水平和经济制度的结构特征决定的。美国的制度是在市场的历史进程中自发地形成和发展,并由法规制度加以限定和完善的。日本和台湾的制度都是战后在证券市场欠发达、交易机制不完善、整个金融制度不健全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因而其制度从一开始就有别于美国,具备中央控制的性质。

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市场运行机制尚不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市场参与者的自律意识和自律能力也相对较低,因此难以直接采用市场化的融资融券模式,而应吸取日本和台湾的经验和教训,建立过渡性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模式,等时机成熟后再转为市场化模式。同时,应注意到我国属于“转轨经济国家”这一现实,证券市场中仍有许多地方有别于他国,如国有股问题,A、B股问题,银行、券商、上市公司以国有控股为主等等,因此在建立自己的模式时,应充分考虑到我国的特殊国情,制定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金融公司制度。

建立我国的证券金融公司应充分注意到其过渡性。从日本和台湾的经验来看,证券金融公司曾在活跃市场、融通资金和控制风险等方面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步成熟,这种专营性的证券金融公司已越来越难以适应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它在融资融券市场中的份额逐年下降,另一方面它越来越难以胜任日渐增多的市场职能,在运行中出现了业务大、责任重、风险集中的状况。因此,我国在建立融资融券制度时,从一开始就应明确市场化的融资融券制度才是最终的选择,建立证券金融公司只是一个过渡的桥梁。在制度设计中,应使其尽量精干并易于调整和过渡。在数量上,宜控制在3家左右;在功能上,应尽可能采取市场化的运行方式,减少政府过度干涉,防止权力和责任过于集中。

(二)建立证券金融公司的意义

1、有利于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活动进行监督控制

我国证券市场是建立在公有经济基础之上的,国家对包括证券市场在内的所有市场都进行调控,这与美国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自有市场经济有着本质的不同。在美国模式中,风险的控制由市场参与者以自律为原则自发地实现。证券公司和银行直接发生个别融资融券交易,中央监管部门对市场整体的融资融券活动难以有及时而全面的了解,也难以对交易活动实行有效的监督;证券交易所作为第三者可以对融资融券活动的结果进行监督,但很难对交易过程实行监控,也难以防止交易双方发生不规范的内部交易。而专业性的证券金融公司,作为融资融券市场的唯一窗口,可以随时掌握整个市场的融资融券情况,并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完成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服务。公司的性质、地位及其与监管部门的关系决定了它在提供服务时将履行严格的自律准则,降低风险和防范不规范行为的发生。

2、有利于融资融券活动的顺利进行

在证券金融公司模式下,各个银行将资金或证券贷给证券金融公司,再由后者转融给各个证券公司,这使融资融券活动的传递链单一化,在机制上比较容易理顺。相反,如果各个银行将资金或证券直接贷给证券公司,由于参与主体繁多,可能导致融资融券市场的无序化,不利于市场监管,尤其是对银行现有的管理水平及其人员的技能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此外,银行与证券的存管、清算、登记等业务机构分属不同的管理系统,在协调上存在一定的难度和障碍,这也限制了银行和券商之间进行直接的融资融券活动。

3、有利于降低融资融券的系统性风险

融资融券不可避免地含带着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在我国目前融资融券制度和有关法律制度欠完备的情况下,银行出于对贷款安全性的考虑,对券商的融资融券需求可能显得不够热心。通过建立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凭籍其高于券商的信用水平以保证贷款和利息收入的安全性,可大大消除银行的顾虑,增强银行乃至整个社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安全性的信心,从而有力地扩大券商的融资融券通道。

(三)证券金融公司的制度框架和运作机制探讨

1、自有资本的筹集

从股东结构上看,日本和台湾的证券金融公司的最大股东都是各类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和交易所,这使证券金融公司具备了较高的信用水平和中立性,值得我国借鉴。未来我国的证券金融公司,可由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以及其它有实力的投资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共同投资建立。

证券金融公司资本充足率的设定,直接影响到其资产规模、信用水平和运行质量。台湾要求证券金融公司的负债总额不能超过其资本净值的11.5倍,相当于最低资本金充足率8%;相比之下,日本证券金融公司的同一比率仅为2.5%,其资本金比率很低,且债务中几乎全部为短期债务,要求高效率的流动资金管理技能。考虑到金融机构的性质及本着稳健的原则,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金充足率设定在8%比较适宜。

2、明确不同部门的职能权限

融资融券的交易过程比较复杂,牵涉面也较广,因此美国、日本、台湾都对此作了非常细致和具体的规定。我国证券市场发育程度尚低,市场参与者自律性较差,因此更应事先制定较完备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明确各方的权限和职责。我国法规的结构设计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商业银行的主管机构,制定有关银行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供资金的渠道、方式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作为中央证券监管机构,制定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或投资者提供资券转融通的管理办法,并由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交易、存管、结算等方面制定出细则作为补充。证券金融公司成立后,再根据以上两个方面的总体法规制定出具体的操作规程,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制度氛围。

3、业务职能的设定

证券金融公司是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之间的资金通道之一。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只能向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而与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必须通过证券公司转融通;台湾实行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制”,并对证券公司进行分类,只有约三分之一的证券公司有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许可,其它的证券公司只能为客户办理资券转融通。我国在设定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能时,可同时借鉴日本、台湾的经验,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考虑制定以下分阶段的实施步骤:

(1)对券商的融资融券资格设限,只有那些具备一定规模、资产质量良好、守法经营的券商才有资格申请融资融券业务。券商规模控制在近期无重大违规行为的综合类券商。

(2)在证券金融公司建立之初,规定其只能向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而不得向后者进行融券,也不得直接向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证券公司可以向投资者融资,但不得融券。

(3)在运行一段时间后(如1年后),放开证券金融公司直接向投资者进行融资,但仍不得向券商或投资者从事融券业务。

(4)在我国的做空机制建立起来后,放开证券金融公司向券商和投资者从事融券业务,同时券商也可以向投资者融券。

当融资融券制度最终建立起来后,其运作机制如下图所示:

4、建立信用管理机制

融资融券交易有较强的倍乘效应,能在短时内大规模增加交易额度,从而增加市场风险。因此,为防止交易信用的过度膨胀,应设立一套有效的机制对其进行管制。考虑到我国的证券公司尚无办理证券抵押融资业务的经验而且自律程度低,与早期的台湾证券市场相仿,因此在设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时,可较多地参照台湾的管理办法,注重对各个级别的信用额度的控制,强调以保证金比率为基础控制因市价变动形成的市场风险,以及以资本金比率为基础控制证券公司的债务风险。同时,对美国、日本的成功之处,也要有选择地学习参照。具体措施包括:

(1)可用作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的资格认定

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很大,将直接影响到信用交易的风险水平,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证券都适合作融资融券交易,而应对其进行资格认定。资格认定权可归属证券交易所。现阶段,可考虑规定流通股本在3000万股以上,股东人数在2000人以上,具有一定交易规模的公司股票才可以用来作融资交易或抵押。融券用的证券资格应比融资的证券更高,可规定流通股本在4000万股以上,股东人数在3000人以上。当然,在运行过程中,交易所应根据股票的市场表现和公司的情况随时修订具有融资融券资格的股票名单。

(2)对市场整体信用额度的管理

包括对融资保证金比率和融券保证金比率的动态管理。融资保证金比率包括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和常规维持率,借鉴台湾的经验,现阶段我国这两个比率可考虑设定在60%和30%。也就是说,券商在融入资金购买证券时,必须交纳60%的保证金,并把购得证券交给证券金融公司作抵押。当证券价格下跌导致保证金比率低于60%时,证券金融公司将停止向该券商继续融资,当保证金比率低于30%时,证券金融公司将通知券商补交保证金,否则将强行卖出抵押证券。券商的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符合条件的证券。当用证券作保证金时,还应设定另外两个指标:一是现金比率,即券商的保证金不能全部是证券,而必须包含一定比例以上的现金。现金比率可设定为20%;二是担保证券的折扣率,即用作保证金的证券不能按其市值来计算,而应扣除一定的折扣率,以降低证券价格过度波动带来的信用风险。担保证券的折扣率与证券的类型有关,政府债券可按10%计,上市股票可按30%计。

融券保证金比率也包括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和常规维持率,可分别定在70%和30%。其含义和融资保证金的最低初始比率和常规比率一致。

(3)对证券机构信用额度的管理

包括对证券金融公司的管理和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借鉴台湾的经验,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信用额度管理可通过资本净值的比例管理来实现:一是规定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为8%;二是规定证券金融公司从银行的融资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的6倍;三是证券金融公司对任何一家证券公司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其净值的15%。

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同样可通过资本净值的比例管理实施:一是规定证券公司对投资者融资融券的总额与其资本净值的最高倍率,台湾规定为250%,考虑到我国证券公司的资本金比率远不及台湾,因此可考虑将这一倍率定200%;二是每家证券公司在单个证券上的融资和融券额分别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的10%和5%。

(4)对个别股票的信用额度管理

对个股的信用额度管理是为了防止股票过度融资融券导致风险增加。可规定:当一只股票的融资融券额达到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25%时,交易所将停止融资买进或融券卖出,当比率下降到18%以下时再恢复交易;当融券额已超过融资额时,也应停止融券交易,直到恢复平衡后再重新开始交易。

5、建立严格的抵押证券存管制度

证券存管是融资融券的一个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资券借出方的资产安全。在美国、日本和台湾的制度中,美国的存管制度是最完善的,相反,台湾的制度过于僵死。因此,在设计我国的融资融券制度中有关抵押品存管的机制时应更多地参鉴美国的运作机制。其关键步骤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