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公司转让合同

公司转让合同

时间:2022-08-15 20:49:5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公司转让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公司转让合同

第1篇

公司转让合同范文模板参考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乙称):

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经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

二、转让公司的基本情况

本次转让为甲方将所属的___,该公司账面价值__万元,评估价值__元,涉及员工安置__人,涉及银行债权__元。

该公司转让行为已经同意。

三、员工的安置

本合同公司转让时所涉及员工的安置,经甲、乙双方约定并报批复同意,按如下方式处理:

1、甲方转让公司的人员由甲方自行安置,与乙方无关。

2、甲方转让公司的人员在外发生的一切违法行为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四、债权、债务处理

因甲方转让公司遗留的一切债权、债务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五、公司转让及价款支付情况

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元,双方约定在__日内,乙方 (①一次、②分期)通过指定的__账号将合同价款付清。

采用分期付款的, 乙方以__为保证条件,分__次,分别在__日内付清。

六、产权交割

乙方通过产权交易中心的指定账号支付合同价款或者首付款后,甲方将编制好的产权转让交割单提交给乙方。

由乙方凭此清单逐项核对与验收,核对无误、验收完毕后,由甲、乙双方及其经办人员在该清单上盖章、签字方视为交割完成。

七、税费负担

经甲、乙双方约定,本次转让所涉及的税费按如下方式处理

八、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效时,当事人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合同的约定双方选择:

①依法向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②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违约责任

1、乙方在报名受让时,通过产权交易中心交付保证金人民币(大写)__元。

当合同履行后,乙方交付的保证金退还给乙方或者抵作价款。

当乙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则无权要求返还保证金;若甲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乙方交付保证金数额的补偿;

若甲、乙双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保证金扣除乙方相应交易费用后返还给乙方。

2、乙方未能按期支付本合同公司的价款,或者甲方未能按期交割本合同公司,每逾期1日应按逾期部分金额的__%,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3、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以补偿对方的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偿付另一方所受损失的差额部分。

十、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变更、解除合同

1、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了变更或者解除协议。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的条款不能履行的。

3、由于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因故没有履行合同,另一方予以认同的。

本合同需变更或者解除,甲、乙双方必须签定变更或者解除协议,并且报产权交易机构备案后生效。

十一、权证变更

甲、乙双方在交割完成后,由__负责,于__日之内办妥权证变更事项。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十三、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产权交易中心凭交易合同及产权转让交割单出具产权成交确认书。

十四、其他

本合同一式__份,甲、乙双方及委托的会员各执__份,产权交易机构备存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地点:

年 月 日

公司转让合同范文阅读

甲方(出让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让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鉴于, 公司(以下简称转让公司)是由甲方于 年 月 日基于其掌握的 技术针对 项目投资注册的全资控股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营期限为 年。

鉴于,甲方有意将其所属的占 %股权的转让公司按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按同样的条件受让转让公司。

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政策之规定,并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双方签订本协议。

一、转让公司的基本情况:

转让公司名称为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无形资产占 %),评估价值 万元,涉及土地 平方米,涉及员工安置 人,涉及银行债权 万元,住所地: ,经营范围:

二、员工的安置:

本合同公司转让时所涉及员工的安置,经甲、乙双方约定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并由乙方接收

三、债权、债务处理

经甲、乙双方约定,按如下办法处理:一并由乙方接收

四、土地使用权使用方式

本合同转让公司坐落场所的土地性质为 ,经甲、乙双方约定,按如下办法处理:一并由乙方接收

五、公司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1、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双方约定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预支付甲方 %转让价款(包括20%定金,适用定金规则)。

2、甲方收到乙方上述 %转让价款后, ,乙方支付给甲方剩余 %转让价款。

六、产权交割

甲方收到乙方100%转让价款后,转让公司相关权利义务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再承担任何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约定在一月内办理相关产权交割手续。

七、费用和税费

经甲、乙双方约定,本次转让所涉及的费用和税费按如下方式处理: 乙方承担

八、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效时,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具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

九、违约责任

1、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乙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甲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乙方交付定金的补偿;

2、乙方未能按期支付本合同公司的价款,或者甲方未能按期交割本合同公司,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部分金额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3、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以补偿对方的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偿付另一方所受损失的差额部分。

十、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变更、解除合同;

1、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了变更或解除协议,而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的条款不能履行的。

3、由于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因故没有履行合同,另一方予以认同的。

本合同需变更或解除,甲、乙双方必须签定变更或解除协议。

十一、权证变更

甲、乙双方在交割完成后,由负责,于 日之内办妥权证变更事项。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十三、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四、其他

本合同共 页,附件 件(共 页)。一式 份,甲、乙双方及委托的会员各执 份;产权交易机构备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关于公司转让合同协议书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股权转让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公司地址:*****

第一条 股权的转让

1、 甲方将其持有该公司 %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2、 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转让的股权;

3、 甲乙双方确定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万元;

4、 甲方保证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不存在第三人的请求权,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

5、甲方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中尚未实际缴纳出资的部分,转让后,由乙方继续履行这部分股权的出资义务。

6、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即享受 %的股东权利并承担义务。甲方不再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和承担义务。

7、 甲方应对该公司及乙方办理相关审批、变更登记等法律手续提供必要协作与配合。

第二条 违约责任

1、 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 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三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通过诉讼解决。

第四条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生效之日即为股权转让之日,该公司据此更改股东名册、换发出资证明书,并向登记机关申请相关变更登记。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该公司存档一份,申请变更登记一份。

第2篇

乙方(承接方): 身份证号:

兹有甲方需转让本人承包的申通快递业务 ,经申通快递公司同意,甲、乙双方就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转让日期:** 月 日。

二、转让金额:人民币 元(大写: 元)。

三、双方约定,转让前有关甲方经手的快递业务及有关问题、纠纷由甲方负责完成,乙方不承担此责任;转让后有关快递业务及问题、纠纷等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甲方交待、乙方认可的遗留问题除外)。

四、甲方滞留的快件有 件,单号分别为: 。

五、甲方转让后,乙方有业务操作方面的问题需要请教,甲方应及时给予解答。

六、此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申通快递公司留存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快递公司转让合同(二)

转让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人; 职务:

受让方: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人: 职务:

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于年 月 日在深圳市设立,由甲方与 合资经营,注册资金为 币 万元,其中,甲方占 %股权。甲方愿意将其占合营公司 %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占有合营公司 %的股权,根据原合营公司合同书规定,甲方应出资 币 万元,实际出资 币

万元。现甲方将其占合营公司 %的股权以 币 万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 天内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将股权转让款以银行转帐方式分 次(或一次)支付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合营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

1、本协议书生效后,乙方按受让股权的比例分享合营公司的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2、如因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未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合营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乙方在成为合营公司的股东后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 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3、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五、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合营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须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公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 承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决(任选一项,且只能选择一项,在选定的一项前的方框内打“√”): 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后(合营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报请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双方应于协议书生效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本协议书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营公司、深圳市公证处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转让方: 受让方:

年 月 日

快递公司转让合同(三)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韵达快递业务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承诺将矿区二矿韵达分部的全部业务转让给乙方经营。

二、乙方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_),上述费用包括全部业务及其相关设备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三、甲方至 年 月 日前,结清下属两个寄存点的所有费用。其下属两个寄存点的风险抵押金(每个寄存点人民币_____元,共计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_)一并转让给乙方。

四、经甲、乙双方协商,二矿韵达快递分部相关手续暂不过户给乙方,乙方将继续使用甲方相关手续进行经营,在乙方经营期间,如乙方需办理过户手续,甲方将无条件予以配合。

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二矿韵达分部全部业务由乙方负责,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乙方承诺,将严格按照国家邮政管理局对快递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韵达总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合法经营,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另 注:

第3篇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242-02

一、股权转让的概念

股权转让在整个公司法体系中属于股东权变动的原因问题。股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它和别的民事权利在取得和丧失方面没有大的差别,所以对于股权的取得也可以按照传统的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股权的原始取得是直接向被投资的公司认购股份,包括设立取得和增资取得。股权的继受取得则是指股权依附的公司实体已经存在,其他主体从该公司实体的股东那里取得的股权,而这种取得股权的方式一般是通过民事法律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的发生,其中股权转让是继受取得股权的最主要方式。

根据股权变动的原因不同,本文将股权转让的概念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的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所拥有的股权让渡给他人,使他人而成为股东的法律行为。而这种取得股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股东通过某种法律行为而发生的股权变动。如基于买卖而取得,即买卖双方通过协议,一方出让标的物所有权,他方支付价金的双方法律行为,还有通过赠与行为而发生的股权变动。二是通过其他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的股权变动。如基于继承、遗赠而取得股权,还有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夫妻离婚等都可以导致股权的变动。而狭义的股权转让则仅指依法律行为发生的股权转让。

公司法规定的股权转让是狭义的概念,即股权交易,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虽然也适用于股权赠与,但鉴于所引用的法规和实例都是关于股权交易的,所以在非特指时,本文中的股权转让采纳狭义的概念,只适用于股权交易。

二、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之间的关系

在涉及公司的组织结构和基本关系时,都可以通过章程来加以调整,并对公司股东产生效力,所以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的组织结构、内部关系和开展公司业务活动的基本规则和依据。对于公司章程的性质,各国存在着不同看法,英美国家将公司章程视为股东之间的契约;而日韩等国把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的自治规范。韩国多数学者认为,章程不仅约束制定章程的设立者和发起人,而且也当然约束公司机关和新加入的公司组织者。对于章程的性质,不同国家和不同学者分别将其定性为自治规范或是股东之间的契约,但共同之处就在于章程是股东之间就公司的重大事项作出的长期的、规范的安排,体现了很强的自治性,公司章程的自治也就成了公司自治的重要手段。其与公司法的关系,其实就是如何看待公司法强行性的问题。

从公司法的性质分析,公司法中的规则可分为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两种,强制性规则是指有关公司内部组织关系、高管义务等基本制度的规则,而任意性规则是指公司治理结构、权力财产分配以及利润分配等普通制度的规则。在公司法里,强制性规则不允许公司参与各方以任何方式加以变更,而任意性规则则可以,在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就具体事宜进行具体授权时,法律可以体现出一定限度上的灵活性。

三、违反章程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对于公司章程能否规定禁止或限制股权转让的条件,以及违反章程的限制规定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现今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法不允许在法律之外设置股权转让的限制条件或禁止条件,在公司章程设置这样的条件是无效的,所以违反公司章程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司章程在《公司法》规定之外可以对股东转让股权设定限制。那么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时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第三种观点可称为相对无效说,或者称为折中说,即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限制条件,对于公司来说没有对抗效力,而对当事人双方来说股权转让合同是有效,不能以违反章程来否认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另外,还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违反公司章程时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要确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要分两步来分析。先要确定公司章程在《公司法》规定之外设定的对股权转让禁止性或限制性条件的效力。在确定章程约定有效的前提下,才能进一步来分析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

一是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转让条件是否合法有效。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作出了专门规定,其中第二款授权章程来规定具体的转让条件。从前文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关系的分析,现行《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是普通规则,可以认为是任意性的规范,所以章程根据公司法的授权规定股权转让的条件或限制和根据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股权转让的限制不同,它应该属于自治范围的股权转让限制。在国外就有很多国家的公司法通过授权章程来设定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如德国《股份公司法》规定,股权转让的限制条件可以在章程中加以约定,限制的条件可以是取得公司同意,这种同意需要董事会来做出;或者也可以规定取得监事会或股东会同意。日本《商法》规定章程可以规定股权转让还要取得董事会的同意。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不设限制性条件时,股东转让股权自然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也可以作出与《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不同的规定,加

重甚至排除《公司法》的适用。当然公司章程的自治性不是毫无限制、无限扩张的。为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需要对两者进行协调,不能为了保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而禁止或限制股东向外转让其股权,这样就阻碍了股东作为公司投资者的出资转让权的实现。同时,也不能没有任何限制地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自由转让其股权,这样也会破坏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所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要是合理的,如果章程约定的限制股权转让的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条款,完全禁止股东转让其股权,那么这样的条款也是无效的。因为这样的条款好像很符合保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但是它违反了公序良俗,阻碍了股东出资转让权的实现。另外,章程也不得约定条款强制股东向股东会决议指定的股东或第三人转让其股权。

第4篇

受让方(以下简乙称):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拟定以下合同:

二、转让公司的基本情况:

本次转让为甲方将所属的_____,该公司账面价值_____万元,评估价值_____元,涉及职工安置______人,涉及银行债权________元。该公司转让行为已经同意。

三、职工的安置

本合同公司转让时所涉及职工的安置,经甲、乙双方约定并报批复同意,按如下方式处理:

1、甲方转让公司的人员由甲方自行安置,与乙方无关。

2、甲方转让公司的人员在外发生的一切违法行为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四、债权、债务处理

1、因甲方转让公司遗留的一切债权、债务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五、公司转让及价款支付情况

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双方约定在 日内,乙方 (①一次、②分期)通过指定的 账号将合同价款付清。

采用分期付款的, 乙方以 为保证条件,分 次,分别在 日内付清。 六、产权交割

乙方通过产权交易中心的指定账号支付合同价款或首付款后,甲方将编制好的《产权转让交割单》提交给乙方,由乙方凭此清单逐项核对与验收,核对无误、验收完毕后,由甲、乙双方及其经办人员在该清单上盖章、签字方视为交割完成。 七、税费负担

经甲、乙双方约定,本次转让所涉及的税费按如下方式处理:

八、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效时,当事人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合同的约定双方选择 (①依法向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②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

九、违约责任

1、乙方在报名受让时,通过产权交易中心交付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元。当合同履行后,乙方交付的保证金退还给乙方或抵作价款。当乙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则无权要求返还保证金;若甲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乙方交付保证金数额的补偿;若甲、乙双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保证金扣除乙方相应交易费用后返还给乙方。

2、乙方未能按期支付本合同公司的价款,或者甲方未能按期交割本合同公司,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部分金额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3、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以补偿对方的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偿付另一方所受损失的差额部分。

十、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变更、解除合同:

1、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了变更或解除协议,而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的条款不能履行的。

3、由于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因故没有履行合同,另一方予以认同的。 本合同需变更或解除,甲、乙双方必须签定变更或解除协议,并报产权交易机构备案后生效。

十一、权证变更

甲、乙双方在交割完成后,由_____负责,于_____日之内办妥权证变更事项。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十三、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产权交易中心凭交易合同及《产权转让交割单》出具产权成交确认书。

十四、其他

1、本合同共_____页,附件_____件(共 页)。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及委托的会员各执 份,产权交易机构备存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地点:

第5篇

【关键词】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 合同效力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逐步走向规范和完善,公司制形态的企业组织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股权逐步成为社会财富的重要法律载体。股权转让作为财富流转的手段在经济活动中被频繁使用,由此带来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并以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纠纷最为常见。相较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因其自身的封闭性等特征,其股权流通性较弱。公司实务中数量最多、法律关系最复杂的股权纠纷案件往往发生在有限公司。并且,股权转让合同效力涉及转让方、受让方、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等多个权利主体的利益,对其加以明确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有鉴于此,本文拟从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理论基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因素和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本身三方面入手,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理论基础

(一)股东股权转让自由原则

公司作为现代经济社会中最主要的企业组织实体,具有法人资格是其相较于独资企业、合伙等其他企业形式最主要的特征。公司独立人格的保证有赖于公司资产的维持,于是确立了公司的资本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要求公司成立后股东不能抽回投资,这是股东以其不得退股作为代价换得了有限责任的地位体现。因此,股东欲收回其投资,只能采取股权转让的方式。确立股权转让自由原则的原因如下:

1.股权转让自由是由股权的私权性质决定的。自古罗马乌尔比安起,法律便有了公法与私法之分,公私法相区分后相应的也就有了公权和私权之分。股权的性质,众说纷纭。主要学说包括所有权说、债权说、社员权说、股东地位说、综合民事权利说等。不难发现,各家观点只是就股权具体属于私权利这一权属下具体的哪一种或哪几种权利产生争议,而对股权属于私权并无异议。股权的私权性质决定了其要坚持私法自治原则,股权的自由转让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具体体现。

2.股权转让自由是优化资源配置的要求。经济社会的发展离不开资本的注入,公司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商事组织和市场主体,促进投资进而促进社会的发展是其应有之功能。促进投资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吸引社会资本,注入经济运行中来,这是经济活动开展的前提条件;二是促进资本的流动,体现财产的价值。这两方面内容的实现都离不开股权转让自由原则的确立。首先,投资是一种风险行为,逐利是投资者本性,只有在“进得去,出得来”的前提下,投资者才敢于投资。在公司资本制度使得股东不得抽回投资情况下,股权自由转让为股东提供了退出路径。其次,“任何财产的价值都由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构成[1]。”当使用价值相同时,交换价值越高,财产的价值越高。交换价值即体现为流动性。股权不能自由转让无疑将会阻碍资本的自由流通,影响资本效用的发挥。

(二)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限制性

股权转让自由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还要受到各种限制,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尤其如此。根据股权转让对象是否为现有股东,可将股权转让划分为股权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即股权在现有股东之间转让时,因未有新的股东加入,原有的信任关系犹在,人合基础尚存,并不用加以特别限制,以自由转让为原则。当有限公司涉及股权外部转让时,则要求保护现存股东的利益多过外部第三人,即对股权转让有所限制。对此,我们可从以下两点具体分析。

首先,就维持有限公司正常运行的角度来分析。当股权外部转让时,随着新股东的加入,维持有限公司正常运行的,由原股东相互之间的信任基础受到挑战,其原有的稳定的人事组织和行为预期势必也将发生改变。这样一来,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基础将面临支离破碎的危险,放任股权外部转让自由进行的结果只能是使有限公司的寿命走向尽头。

其次,从维护公平的角度来分析。公司作为商事主体,以营利为目的,以效率为先。股权的自由转让符合财产流动性的固有价值特征,正是效率的体现。但是公平原则同样重要,哈佛大学教授罗尔斯有言:“一个社会无论效率多高,如果它缺乏公平,则我们就不能认为它就比效率低但比较公平的社会更理想[2]。”股权外部转让,涉及出让股东,受让第三人,其他股东,公司以及公司债权债务人等多个主体的利益。放任股权外部转让自由进行,把效率绝对化,不考虑公平,势必使各方利益失衡。尤其是其他股东的利益,很可能因新股东加入导致原有信赖基础动摇而遭受损失。为彰显公平,平衡股东之间的利益[3],必然要对股权外部转让予以限制和规范。

二、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因素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一方面作为合同,要受《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另一方面,股权转让合同涉及公司财产关系和组织管理关系,还要受《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现行法中,影响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因素也主要来自这两方面。

(一)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在合同生效问题上,我国现行法采用以成立生效主义为原则,批准生效主义或登记生效主义为例外的立法方式。另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依法附加条件和期限,影响合同的生效。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作为一种具体的合同形式,其欲生效自然应符合上述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涉及批准生效或登记生效,主要是指国有股权转让需经国有资产管理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须经原审批机关核准这两种情形。

(二)公司法的特殊规定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这是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规制方面,《公司法》与《合同法》正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故要探究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问题,在了解《合同法》一般规定基础上,更要清楚《公司法》的特殊规定。如前所述,根据股权转让对象是否为现有股东,可将股权转让划分为股权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由于对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影响的程度不同,现行法律对两种类型的股权转让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1.有限公司股权内部转让。股权内部转让,即股权在现有股东之间转让,除了会影响股东的股权比例外,并不会从根本上破坏业已形成的公司人合性基础。有鉴于此,法律并不会对有限公司股权内部转让作出特别的限制。我国现行《公司法》涉及有限公司股权内部转让的规定主要有以下条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第七十二条第四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是关于股东内部转让制度的核心条款,其是典型的授权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表明了国家允许股权在股东之间自由转让。但此规定并不代表有限公司股权内部转让不受任何限制。这是因为,股权内部转让虽不会动摇现有股东之间的信赖关系,但却会导致各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乃至公司控股权也会发生变化。资合性毕竟才是有限公司的根本特征,股东利益获得多少根本上还须取决于其所持股权比例。对此,《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作出了规定。我们可以发现,立法上并未直接做出具体限制规定,而是赋予了股东自治权[4]。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内部转让做出相应规定,只有当章程没有做出特别规定时,才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法对股权内部转让的规制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上体现即是:(1)当公司章程无特别要求时,该股权转让合同只需满足《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生效要件即生效;(2)当股东在公司章程中另有约定时,只要该约定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该合同在满足《合同法》关于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外,还须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才能生效。

2.有限公司股权外部转让。基于对人合性基础的维护,法律以限制作为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基本格调,在现有股东与第三人的利益权衡中更着力保护前者。立法者一般通过设立同意制度和优先购买制度,对有限公司股权外部转让进行限制。(1)同意制度。所谓同意制度,是指有限公司股东向外部第三人转让股权须征得公司或其他股东同意。具体到法条上,则是《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对于此项条款,须注意以下问题:第一,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第二,推定同意。法律规定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征求意见并要求接获书面通知的股东在30日内做出答复。对于其他股东逾期未答复的情况,法律则推定其作出了肯定的答复,即“视为同意转让”。第三,强制购买义务,即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2)优先购买权制度。《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了优先购买权制度。首先,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是股权对外转让获得了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其次,行使优先购买权须在“同等条件”下。对于“同等条件”的认定,法律上并未明确列出标准。从商事习惯看,包括同等价格条件和其他对价。另外,“同等条件”应是出让股东与第三人在其他股东在行使优先购买权之前,通过协商等方式确定的条件。最后,当有多个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法律规定该多个股东通过协商确定各自受让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法律鼓励公司自治和股东自治。和有限公司股权内部转让一样,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股东外部转让另行约定。

三、有限公司股权变动与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如前文所述,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满足了合同法中规定的成立和生效要件即发生法律效力,在合意双方之间产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以发生股权变动为最终目的。股权的实际变动意味着由股权价值变化带来的利益和风险从出让方转移至受让方。但对于股权转让合同和股权实际变动的关系尚存争议,且在司法实践中关系重大,故有讨论之必要。

合同标的物包括有形物(动产、不动产)和无形物(主要是权利)。动产、不动产作为有形财产,以占有、登记作为公示方法,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属于绝对权和支配权,具有排他性。一般的权利让与(如债权)由于缺乏公示性,与动产或不动产转让规则完全不同。股权虽然属于权利,具有无形性,但与一般的权利让与不同。股权具有公示性,第三人可以通过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知悉股权的归属。因此,就股权转让合同导致的股权变动而言,完全可以比照适用动产、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

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中就物权变动主要有债权意思主义、债权形式主义和物权形式主义三种模式之分。债权意思主义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依此主义,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只需合同成立、生效即发生转移。债权形式主义是指除了当事人双方达成转让合意外,尚需要对标的物进行交付或登记,物权才发生变动。物权形式主义最为严格,动产或不动产的所要权的移转,在债权形式主义的基础上,还需要当事人就标的物的所有权的移转单独达成一个合意,此主义以德国民法典为典型。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属于“债权形式主义”。在合同生效后,标的物的物权变动尚需经过公示方能发生效力,动产物权变动采占有或交付为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则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合同生效并不必然导致动产或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以此类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也不必然导致股权发生实际变动。《公司法》中涉及股权变动时间规定有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第七十四条。现行公司法把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这四种方式作为股权权属的证明形式以体现股权的实际变动。不管这四种权属证明各自的功能有哪些,分别能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果,但至少可以明确一点,股权发生实际变动,除了股权转让合同成立、生效外,还需要一定形式的公示方法,股权变动属于合同实际履行的问题,合同生效时间并不等同于股权实际变动的时间。反之,合同是否得到履行并不影响合同是否生效,股权最终是否发生变动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如果因为各种原因导致股权转让未能发生,一方当事人可依据《合同法》追究另一方当事人违约责任。

参考文献

[1]施天涛.公司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3).

[2]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328).

[3]张明安.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2.

第6篇

    原告:上海大华化轻工业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

    被告:孔德凯,男,50岁,无锡六合微电子技术研究院院长。

    1987年6月,大华公司与孔德凯经中介人介绍,双方签订了一份“转让安全节能电镀循环过滤加热器专利申请权合同”。合同约定:孔德凯将自己的非职务发明“安全节能电镀循环过滤加热器”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大华公司,由大华公司自主办理专利申请,孔德凯永远放弃本产品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权,即使大华公司只实施,未申请专利,孔德凯也不提出申请;大华公司同意支付给孔德凯专利申请权转让费10万元,付款方式是:合同签约后预付5万元,合同公证后补付5万元;合同签字生效后,即由大华公司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手续。合同还约定,以后不论大华公司在生产中的经济效益如何,孔德凯无权再要求大华公司支付报酬,亦不承担经济退回风险。

    合同签订后,大华公司分二次支付给孔德凯转让费6万元(一次1万元,一次5万元),但未按合同规定办理公证手续。孔德凯认为大华公司未按约支付转让费,便于1987年7月23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1988年6月1日,孔德凯申请的专利经中国专利局公告。据此,大华公司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孔德凯返还转让费6万元,并赔偿违约金1万元。

    被告辩称:合同规定合同签字生效后,即由大华公司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手续,然而大华公司既未去办理公证手续,也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转让费,已构成违约在先。其向专利局申请专利的行为,不影响转让合同的履行。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大华公司与被告孔德凯于1987年6月签订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有效,原、被告双方应恪守履行。被告孔德凯在签约后又自行申请专利,属违约行为。故其根据合同收取的专利申请权转让费应全数退还。合同未规定违约金,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1万元违约金不予支持。本案系被告违约引起诉讼,诉讼费应由被告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一、原、被告1987年6月签订的“转让安全节能电镀循环过滤加热器专利申请权”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应返还原告专利申请权转让费6万元。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640元。

    被告孔德凯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专利申请权依法可以转让,但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方能生效。上诉人孔德凯与被上诉人大华公司签订转让专利申请权合同后,未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登记和公告,不符合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应认定该合同未依法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

    一、维持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

    本案二审诉讼费640元,由上诉人孔德凯负担。

    上诉人孔德凯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过讨论认为:一、二审法院对于本案大华公司有无违约在先等主要事实没有查清,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据此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再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大华公司未按约支付转让费,已违约在先。在新情况下,孔德凯将该技术申请专利,防止他人抢先申请,是对该技术权益采取的保护措施。专利法第十条所称的专利申请权转让,是指已经提出专利申请而尚未授予专利阶段内的技术转让。而本案转让合同所涉及的技术,并未向中国专利局提出过专利申请,因此不是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而是普通的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该条款对本案不适用。至于某项技术在提出专利申请之前,当事人即将他们之间订立的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称之为“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当事人对法律的误解,不影响合同的性质和实际履行。因此,二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第四款认定为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未成立,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在法律适用上,本案合同性质为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本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但由于该法是1987年11月1日施行的,而转让合同是1987年6月签订的,该法对此没有溯及力。因此,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该转让合同系有效合同。经再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一、原审上诉人与原审被上诉人之间对“转让安全节能电镀循环过滤加热器专利申请权合同”不再存在任何权益争议;原审被上诉人不再使用该安全节能电镀循环过滤加热器技术;

    二、原审被上诉人同意不再要求原审上诉人退还有关技术转让费用6万元;

    三、原一、二审诉讼费由原审被上诉人与原审上诉人各自承担。

第7篇

关键词:股权转让 效力 股权变动

一、股权转让合同的内涵及特征

所谓股权转让,论其本质,指的是股权买卖,亦即以股权为客体的买卖行为,通过这种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实现了股东地位的转换,具体而言,受让方取得股东地位,转让方丧失股东身份(部分转让的除外)。股权转让合同指的是公司股东与受让人之间基于自愿原则所达成的依法转让股东权益的协议。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相应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其法律效果更会涉及到股东身份的变更和股东人数的增减。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都可以转让,但是鉴于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股权流通性强、股权转让程序相对规范等特征,实践中的股权转让纠纷多发生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场合,因此,本文所述之范围主要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虽然股权转让法律关系实质上属于买卖法律关系,但由于其转让标的的特殊性,从而使得股权转让合同呈现出以下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股权是股东基于其出资行为对公司所享有的权利,这就表明只有股东才能成为股权转让合同的出让人,这一点迥异于一般民商事合同。

(2)客体的特定性。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针对的对象是股东权益,而不是一般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股权的特殊性在于该权利是由多种权利集合而成的权利综合体。关于股权的性质,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如物权说、债权说等等,但通说认为股权是一种独立的财产权利。

二、股权转让合同的订立

与其他合同的订立程序一样,股权转让合同也需要经过邀约和承诺两个步骤,惟应注意的是,由于公司法对股东身份、股权转让的期限等做了相应的限制性规定,这对股权转让合同的订立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根据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国家公务员、军人等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因此,以上人员不能成为股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公司法还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此外,如若公司章程对股东的股权转让还有其他限制的,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同样需要遵守。

为了维持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据此可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如果对外转让,转让人还负有对其他股东的告知义务,并应当经过其他股东的过半数通过,转让人还要尊重其他股东的有限购买权,这些规定必将对股权转让合同的订立以及合同效力产生影响。

三、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时间

股权转让合同何时生效?是自合同成立时生效,还是自办理完批准、登记手续时生效?对此,我国公司法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如前述,股权转让合同属于合同之一种,并因此适用《合同法》的调整。又因为就股权转让合同而言合同法与公司法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在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当然适用一般法的规定。故笔者认为,关于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时间的问题,应依《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确立成立生效主义为原则,批准生效主义或者登记生效主义为例外的态度。

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生效原则,有利于促进股权的流转,降低股权转让的成本,据此,绝大多数股权转让合同的自成立之时起就产生法律效力。但是在少数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须经过有关主体的批准才能发生效力。我国现行立法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要办理批准手续后才能生效的,主要限于公司中的国有股权转让和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至于须经登记才生效的股权转让合同在现有立法中还未曾出现。我国担保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以公司的股权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或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仅是针对股权质押担保合同的,并不涉及股权转让合同。【1】

四、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法律意义

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究竟能发生何种法律效果?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与股权转让之间的关系。“股权的实际转让意味着利益和风险的实际转移,如同买卖标的物风险转移一样,只不过股权转让的风险不是股权的毁损灭失,而是股权转让后股权价值的重大变化,实际转让前的风险和利益归转让人,此后的利益和风险归受让人。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明确股权实际转让界限具有重大的意义。”【2】

股权变动的法律效果的发生是自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时,还是自公司将买方载入股东名册之时,抑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之时,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中都存在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意味着股权当然发生变动。按照民法理论,合同成立生效后,发生的是债法上的法律效果,换言之,合同的生效只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会引起合同债权之外的其他绝对权的变动,欲实现绝对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当事人须在合同生效之后,另行实施一个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或者依法履行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关于股权性质上为何种权利,学界尚无定论,本文也无意对此进行探讨,但是,笔者认为,无论股权是否具有物权性质,【5】但是在股权变动上,却完全可以适用物权变动的规则,即生效的股权转让合同加上股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故我们应当明确,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会必然导致股权的变动,其法律意义在于在出让人和受让人之间产生以实现股权变动为内容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我国《公司法》第74条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从该法条来看,我国公司法似乎是承认了股权转让合同能产生股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因为注销和签发股东证明书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等被视为是股权变动公示方式的行为均发生在“转让股权”之后,而不是将上述行为作为股权转让的前提条件。故有学者认为“此处的‘股权转让’当指股权转让合同生效,‘转让股权后’当指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从逻辑关系上看,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在前,注销(签发)出资证明书、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在后。”【3】笔者认为,作为一部商事基本法,其立法语言应有的严谨性和科学性自不待言,就“转让股权后”这一表达方式本身而言,对其作“转让合同生效后”的解释,似乎有点牵强。实有超越法律解释应有功能范围之嫌。尤其在我们这样一个有着大陆法系民商法传统的国家,制定法的权威性也不容许司法者更勿论学者作如此越俎代疱之解释。所以,应通过立法的方式(至少也应是立法解释的方式)明确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法律意义。

参考文献和注释:

[1]马长山,论股权的性质,求是学刊,1995年第4期。

第8篇

由于未经行政审批,外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但这种影响究竟到何种程度?对此,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认为未经行政审批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对双方均无任何法律拘束力。第二种认为未经行政审批的股权转让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要依补办审批情况来确定,通过审批则发生效力,未通过审批则不发生效力。第三种认为,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因未经行政审批而未生效,但并不影响合同中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条款及因该报批义务而设定的相关条款的效力。

笔者比较赞同第三种观点,因为外资股权转让合同未经行政审批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并不能影响合同中的报批义务条款及因该报批义务而设定的相关条款的效力。就合同条款的内容而言,其核心内容虽然是有关当事人之间具体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但在此之外,还有两类合同条款,这两类合同条款自身的性质决定了它们必然独立于合同的权利义务条款:一是促成合同生效的条款,二是在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时,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虽然我国《合同法》第57条仅规定了后者,未对前者做出规定,但事实上二者同属于合同中的手段性条款,一个针对“事前”,一个针对“事后”,都是区别于规定具体权利义务的其他合同条款。[1]

还需说明的是,如果当事人未就报批义务在合同中约定,那么是否意味着不存在报批义务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即使当事人没有就报批义务进行约定,根据诚信原则产生的法定的报批义务仍然存在。

二、未经审批的股权转让合同的司法救济

本文拟从个案出发,分析未经审批的股权转让合同的司法救济。

南陵鹏程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横泰经济发展实业公司、上海申同管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为典型的未经行政审批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①。本案上诉人(原审原告)为南陵鹏程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陵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为上海横泰经济发展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横泰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申同管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同公司)系中外合资(香港与境内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横泰公司持有其22%的股权。2009年1月8日,申同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形成决议同意横泰公司将其持有的申同公司22%的股权转让给股东之外的人,公司其他股东均同意对该部分股权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日,南陵公司与横泰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一份,约定横泰公司将其持有的申同公司22%的股权作价500万元转让给南陵公司,南陵公司在签订合同后15日内一次性付清转让款,南陵公司支付首付款后合同生效,横泰公司在收到首付款后同意将股权变更登记给南陵公司。但双方未约定将合同报有关国家审批机关批准事宜。南陵公司于2009年1月22日支付横泰公司股权转让款350万元,随后派员入驻申同公司参与了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嗣后,各方并未就上述《股权转让合同》办理报批手续,亦未办理上述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作为受让方的南陵公司也并未就报批事宜向横泰公司与申同公司进行过书面催告。

本案中,股权转让合同未经行政审批而效力待定,作为受让方的南陵公司,在转让方怠于履行报批义务的情况下,可以寻求那些司法救济呢?

1.判决报批。本案中虽然双方未就报批义务进行约定,但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仍需履行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法定报批义务,根据《若干规定》第5条和第6条,受让方南陵公司可以向转让方横泰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申同公司进行书面催告,请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共同履行报批义务,南岭公司可同时请求在恒泰公司和申同公司于合理期限内不履行报批义务时自行报批。通过判决报批来实现股权转让。

2.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根据《若干规定》第5条和第6条,受让方南陵公司在对转让方横泰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申同公司进行催告后,若横泰公司和申同公司仍不履行报批义务,南陵公司可以请求解除合同,由横泰公司返还其已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通过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来解决股权转让纠纷。

三、外资行政审批制度之完善

我国现行的外资审批制度为逐一审批制,外商投资企业从设立、经营、变更到终止各个环节都必须经过审批机关的批准。手续繁杂、效率低下的程序往往阻碍了当事人自由意志的表达和缔约自由。实务中,很多当事人在签订外资股权转让合同后不主动履行报批义务,而是视行情作出是否报批的决定:决定对自己有利的就去报批,对自己无利的则不报批。[2]由此,我国现行的逐一审批制度过于繁杂另外商投资者望而生畏,外商投资合同签订后效力的不确定性也纵容了违约当事人利用行政审批逃避民事责任,不利于良好外商投资环境的形成。[3]

现行的外资审批制度已经不符合当前我国的外商投资环境,有必要作出适当调整,由逐一审批制转为审批制与备案制相结合,并取消不必要的审批。具体有以下三方面:

1.实行有选择的审批。对于国家鼓励和允许的外商投资项目,以及投资总数额在一定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免予审批。此类外商投资有利于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外商投资的中小企业也不会对我国市场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无须进行审批。

2.外资股权转让由审批制转为备案制。股权转让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将行政审批作为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过度干涉私法自治,不利于外资的自由流动。因此外资股权转让合同不必通过行政审批来生效,当事人只需到相关行政机关进行备案即可。

3.完善外资审批相关立法。2010年4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第17条明确提出了外资审批制度的改革方向和原则,调整审批内容,简化审批程,最大限度缩小审批,增强审批透明度。改进审批方式,在试点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国推行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格式化审批,大力推行在线行政许可,规范行政行为。[4]然而仅规定改革方向和原则,没有相关立法作支撑是不够的,必须制定具体可行的规则,才能使外资审批制度的改革不流于形式并推动审批制度的发展。

第9篇

    股权转让相关效力分析

    一、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一般认定原则

    股权转让合同的订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合同的订立应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因此征得股东同意转让以及股东对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属公司法规定的转让程序,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履行通知义务,以及在同等条件下将股权转让其他股东的义务,未经上述程序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词,因程序上的瑕疵应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而转让时间、转让主体、受让主体的错误也可导致转让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如案例一:白某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的三年内将股权转让,该转让合同应认定无效。因该转让合同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另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亦不得受让公司股权成为公司的股东。例如各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

    二、股权转让使股份集中于股东一人名下时的合同效力。

    1、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确认合同无效必须以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依据。股份转让协议,除标的为股权这一特殊性外,其余与一般合同并无二致,故其效力判断仍应遵循合同效力判断的一般规则。《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属于对公司设立时人数的要求,并未涉及公司在合法设立后因股权转让而产生的人数问题。因此,以公司设立的法律要求来判断公司设立以后的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并不妥当。依《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股东可以自由转让股份,且还享有优先受偿权。

    2、股东间股份自由转让,并非导致产生一人公司的结果。事实上,公司股份因转让的原因而集中于股东一人名下时,该名股东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处理后续事务。— 种是积极的方式。即寻找或吸纳新的股东,使其重新符合《公司法》对公司股东人数的要求。另一种方式是对公司进行清理后予以注销,如果该股东既不吸纳新的股东,也不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时,该股东并不因此解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如确认该类协议无效,将不利于经济秩序的稳定和交易安全。现实中,许多公司会处于表决僵局。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法》并未赋予其他股东强制解散的请求权。因此,股东之间达成收购协议,应该说达成了最佳的自力救济方案。

    三、未出资或出资不足以及抽逃出资的股东与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的合同效力。

    关于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或者在公司设立后抽逃出资的,其与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股权转让当然无效。理由是,股东是向公司投入资金并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主张的权利,为股东权。股份的原始取得,以对公司出资为必要条件。认股人也只有在履行缴纳股款的义务后,才能取得股权,享有股东地位。因此股东未出资意味着不具备股东资格,因此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当然无效。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视该公司是实行实缴资本制还是认缴资本制而定,在实行实缴资本制的公司中,股东缴足注册资本后才能成立公司。因此只有出资的认股人才能成为股东,未出资的认股人不能成为股东。末出资的股权人转让“股权”的行为当然无效;而在实行认缴资本制的公司中,公司成立时的认股人只要实际交付部分出资成为股东,股东未按约定交足出资的,应承担出资不足的责任,但不影响其股东地位,其转让股权行为有效。

    鉴于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关于未支付出资的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股东应承担的责任是补足出资以及向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而不是直接否定其股东资格的规定。因此未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并不当然无效。股东身份的认定,应当以公司登记文件(包括章程、股东名册等)的记载为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具有公示的效力,公司和公众有理由按章程或股东名册的记载认定股东。虽然名义股东不具有合法身份,但除非公司对其做出除名处置,否则股东名册载名的股东并不因其未出资而丧失股权。由此可见,确定某人是否享有公司的股权,应看其是否为公司记载的股东,而不是看他有没有依约出资。因此,这几种情况下合同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出让是否对受让人构成欺诈,以及受让人是否主张权利,如果出让人未告之受让人注册资本或现有资本的真实情况,出让人对此也不明知或应知的,受让人可以以欺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

    四、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据此,有人认为公司变更登记是股权转让的法定要件,只要股权转让的行为未经过变更登记,原则上都应当认定股权转让不具有法律效力。笔者认为,工商变更登记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只要股权转让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转让的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公司法》并未如《担保法》将抵押登记作为抵押合同生效条件那样,明确把公司变更登记作为股权转让的成立或生效条件。因此履行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并不是《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生效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强制性规定,其次,从变更登记的意义上来看,其实质是一种股权过户行为,其目的有二:一是使公司易于确定得以向公司行使股权的股东。二是有利于一方在违约时,另一方有权依照变更登记向对方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况且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不是股权转让双方的责任,而是公司的责任。因此,是否经过工商变更登记,不仅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法律效力,而且更不影响受让人对股权的所得。

    五、以转让股权中部分权能为内容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以转让股权中剩余财产分配权、表决权等为内容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在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股东权益包括盈余分配请求权,利息分配请求权和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自益权。是一种金钱债权,属于私权,可以转让。另一种观点认为,股权是因股东地位而享有的社会社员权,即包括盈余分配等自益权也包含表决权和提起诉讼等公益权。因此,股权是由多种权利组成,但不能分离其中一部分转让。

    就股权中包含的各种抽象权能,即期待性权利的转让而言,否定说是合理的。依据《公司法》基础理论及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股权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两种性质的权利。自益权是指股东为自身利益而可单独主张的权利,主要包括公司盈余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权转让过产请求权等财产权利。共益权是指股东为公司利益兼为自己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股东会议出席权和表决权、知情权、查阅权、诉讼权等参与性权利。抽象的共益权可直接转化为具体的权利,抽象的自益权必须基于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才能具体化。

    因此,尽管自益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但抽象的盈余,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只是股东潜在持有的权利,不能独立于股东而存在,也不得与股份相分离而转让、放弃。由此可见被具体化并独立,成为“债权性权利”后,才可成为转让的对象。那么,表决权更不可以做为单独买卖的标的。表决权是指股东通过股东大会上的意思表示,按所持股份参加股东共同的意思决定的权利。公司进行意思决定关系到股东应承担的风险和利益。如果允许表决权自由买卖,则公司重大活动的决策,内容和价值取向极易走向广大股东利益的反面,最终损害股东自身利益。同时,表决权作为公益权,其行使既涉及了股东自身利益,又涉及公司整体利益,如果允许表决权在股份之外自由转让,也可能导致在公司持有很少股份甚至根本不持有股份的人操纵公司重大决策,任意摆布公司广大股东的投资利益,这显然有违表决权的共益权本质。许多国家的立法对表决权的单独转让也是加以否定的。

    知识延伸:股权辨析

    行政审批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关系问题不仅在实践中经常引发纠纷,而且在理论上也颇具争议,其主要根源在于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合同法交错适用的复杂性: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3条,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应经审批机关批准,未经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而《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则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才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批准手续应认定该合同未生效,两种效力界定规范之间显然存在冲突。

    为统一裁判尺度,以定分止争,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出台的《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即对未经行政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规则作出权威解释。

    未审批合同的效力认定

第10篇

时间:2010-6-29

9:08:36

点击:47

核心提示:原告:谢某

被告:张某、上海金刚铸造有限公司

1997年6月10日,被告张某与上海立新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立新公司)共同合作设立上海金刚铸造有限公司(下称金刚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美元,由立新公司提供39.5亩土地,张某拥有100%的股权。金刚公司成立后,张某将其20%的股份转让给原告,原告...

原告:谢某

被告:张某、上海金刚铸造有限公司

1997年6月10日,被告张某与上海立新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立新公司)共同合作设立上海金刚铸造有限公司(下称金刚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美元,由立新公司提供39.5亩土地,张某拥有100%的股权。金刚公司成立后,张某将其20%的股份转让给原告,原告共计向金刚公司汇款美元392,908.64元。根据金刚公司2000年6月10日的营业执照,其实到注册资金为50万美元。1999年10月至2000年3月间,原告与张某多次商讨股权回购事宜。2000年3月13日,金刚公司董事会作出A、B两个决议案(以下简称313决议),具体规定了股权转让以及支付转让款的方案。

原告诉称,张某并未按合同、章程的约定缴纳出资,并将原告的出资当作其个人出资进行验资。原告与两被告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后,虽未到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原告实际于决议签订后即离开公司,张某也向员工宣布原告已退股的消息。由于两被告始终未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款,故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

被告张某辩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股权的变更,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光有董事会决议是无效的。并且,董事会决议本身也有违法之处,如将属于金刚公司的两处房产作价支付股权转让款,会造成合作公司注册资本减少。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金刚公司辩称:本案属股东之间的股权纠纷,与金刚公司并无关联。

审理中,原告以两被告故意不到政府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人为制造诉讼障碍为由,于2000年11月27日增加了一项诉讼请求,即请求判令两被告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因本案所涉股东、股权变化所引起的一切法律手续。

针对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两被告辩称,未能办妥股权变更手续是由于原告自身原因所致,并非被告拖延不办。此外,金刚公司已于2000年12月5日召开董事会,在原告借故拒绝参加的情况下,董事会作出了“关于2000年3月13日之A、B决议终止执行”的决议案(下称125决议),因此原告退股的事实前提已不存在,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受理法院认为,313决议具有董事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合同双重属性,原告与被告张某在313决议签字之时,双方的股权转让合同即已成立。由于原告并未参与125决议的议定过程,125决议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并无实质影响。根据法律规定,这一股权转让行为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后方为生效,由于金刚公司未按决议去申报合作合同变更手续,致转让行为至今未能生效,转让合同未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故应对原告要求被告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诉讼请求先行判决,至于其它有关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事宜,在先行判决生效后再行处理。据此判决:被告张某、被告上海金刚铸造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原告谢某将其在上海金刚铸造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被告张某事宜至审批机关办理相关的股权变更手续。

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被告张某、金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至审批机关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审批机关将被告金刚公司的投资者变更为案外人立新公司及被告张某。

关于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事宜,法院认为:313决议系被告金刚公司的董事会为原告股权转让事宜而达成之协议,各方当事人均应恪守。金刚公司愿以其特定财产为张某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行为,属于债的加入,但其对相关债务所负的责任,应为有限责任,即仅以约定的财产承担责任。据此判决:一、被告张某应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某支付股权转让款40万美元或人民币3,311,600元。二、对于被告张某在前款中的债务,被告金刚公司应以各方约定的特定财产(上海市金沙江路65弄7号404室、上海市金沙江路69号底层店面房)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履行方式为:1、由被告上海金刚铸造有限公司将上海市金沙江路65弄7号404室之房产过户给原告谢某,该房屋作价人民币421,145元;2、由被告上海金刚铸造有限公司出售上海市金沙江路69号底层店面房,以所得款项偿付被告张某在本判决第一款中的债务。三、对原告谢某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一、关于未缴纳投资的合作方是否享有股权问题

有观点认为,本案被告张某在实际缴纳出资之前并不享有合作企业的股权,也不享有将尚未支付对价的股权转让给他方的权利,所以被告张某向原告转让股权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按照公司法理论,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既可以是以原始出资方式而实际缴纳的股款所折算出的股东在公司出资中所占的比例或数量,也可以是股东以协议方式认缴但未实际出资的承诺比例或数量。由于中外合作企业的出资责任不同于公司法所规定的实收资本制,合作方在设立中外合作企业的申请获得审批机关批准后,可以暂不缴纳出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即可成立企业。出资可以在营业执照签发以后缴清,也可采用分期缴付的方法,合作各方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缴足投资或提供合作者条件的义务。这种体制使中外合作企业的设立较为容易,成立后的资金运作也更为便捷、灵活,有利于吸引外资。但是相应的也产生了没有缴纳出资的合作方是否享有股权的问题。

虽然本案被告张某在转让股权之前尚未缴付其认缴资本的对价,但法院并没有将张某向原告转让股权的行为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原因在于:1、金刚公司依法设立后,有关合同、章程以及营业执照、批准证书等具有公示效力的登记文件中均有被告张某作为公司合作方及股东的记载,被告张某作为合法股东,享有由股份代表的股东资格及相应的权利。事实上,被告张某也行使了包括表决权、收益权、知情权等在内的股东权利,其所从事的经营管理公司的行为均应视为代表被告金刚公司所作的行为。如果以被告张某未出资为由认定其不享有股权,则被告张某代表公司所作的一切行为均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这种认识所导致的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是可想而知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合作各方应当根据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期限”。对于在合同约定的投资期限届满前未缴纳投资的合作方对合作企业所享有的权利,法律、行政法规均未作任何限制性规定。因此,在合同约定的缴纳投资期限内,以被告张某未出资为由认定其不享有股权显然缺乏法律依据。3、被告张某向原告转让股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报经审批机关批准,换发了批准证书,工商登记资料亦作了相应的变更记载,符合转让股权的法定条件,应属有效。

二、关于313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313协议具有董事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合同双重属性。如前所述,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合作他方的书面同意;2、审批机关的批准。原告与被告张某在313决议签字之时,双方的股权转让合同即已成立。被告金刚公司的其他合作方参加了313协议,可以视为同意股权转让合同。但本案直至原告起诉时,被告金刚公司仍未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申请文件,致使合同未能生效。在诉讼期间,原告与被告张某对股权转让这一事实均无异议,对应根据313协议办理有关报批手续的事实亦无争议,从而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张某在313协议中关于股权转让的意思表示真实。如果直接否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既不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利于市场交易的安全稳定。况且本案股权转让合同未能发生预期法律效果的原因是因为被告金刚公司未按313协议去申报合作合同变更的手续,在审批机关对股权转让事宜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之前,认定股权转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并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精神。

从合同履行的角度看,原告自313协议后,即退出金刚公司的经营管理,将其所享有的包括表决权、收益权、知情权在内的股东权利实际交付给被告张某,可以说,原告方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股权转让合同本身不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如正常报批,则合同可完全履行。如果仅仅以欠缺报批手续这一生效要件否定合同的法律效力,显然有违诚信、公平的法律原则,不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发展。

三、关于先行判决问题

第11篇

简单的股权转让合同,对于合同应该怎样写简单的股权转让合同,参考阅读。

简单的股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方与受让方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转让方在上海abc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转让方[ ]将其在上海abc有限责任公司的[ ]%股权转让给受让方[ ].

二、受让方[ ]以其持有的股份,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相应的责、权、利。

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生效后,由公司尽快完成相关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转让方、受让方各执一份,并报工商登记机关备案一份。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上海市[ ].

转让方签字盖章: 受让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12篇

技术转让合同模板阅读

项目名称:

受让人:(甲方)

让于人:(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有效期限:

依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双方就___项目的技术转让经协商一致,签订本技术转让合同。

一、技术秘密的内容和要求

二、技术情报和资料及其提交期限、地点和方式

乙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__天内,在__(地点),以__方式,向甲方提供下列技术资料:

三、本项目技术秘密的范围和保密期限

四、技术秘密的使用范围及权属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六、经费及其支付或结算方式

1、转让费用(大写)___元。

其中技术交易额___元。

2、支付方式:(采用以下第___种方式):

①一次总付___元,时间:

②分期支付___元,时间:

③按利润额的__%提成,期限:

④按销售额的__%提成,期限:

⑤其它方式:

七、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

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法》有关条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违反本合同第___条约定,___方应当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2、违反本合同第___条约定,___方应当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3、其它:

八、技术指导的内容(含地点、方式及费用)

九、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

本合同所称的后续改进,是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或者双方对合同标的的技术成果所作的革新和改进。双方约定,本合同标的的技术成果后续改进由___ 方完成,后续改进成果属于___方。

十、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采用以下第___种方式解决。

1、双方同意由___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约定___人民法院管辖。

①被告住所地 ②合同履行地 ③合同签订地 ④原告住所地 ⑤标的物所地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十二、其它

上述条款未尽事宜,如中介方的权利、义务、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定金、财产抵押、担保等

技术转让合同法,技术转让合同注意事项

1、技术合同法

2、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4种类型。

3、合同法第342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技术转让合同是一类较复杂的合同,涉及专利、技术秘密等的知识产权问题,容易发生纠纷。采用书面形式,一方面有利于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避免纠纷的发生;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纠纷发生后的解决。

4、技术转让合同特征:标的的特定性、标的完整性、标的的权属性、转让的法定性。

5、注意事项

要注意专利与技术秘密的有效性。

技术的有关情况应当约定清楚。

转让或者许可的范围。

转让费用的约定。

技术转让合同一般范本

本技术转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由甲方_________(根据_________法律成立和存在的一家公司,其办公室设在_________)和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和存在的一家公司,其主要办公室和营业地点为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达成和签署(甲方和乙方以以下有时合称“双方”,或单独称为“一方”)。

鉴于甲方已获得甲集团及其附属公司的授权,向第三方出售关于_________的技术和诀窍;

鉴于乙方有意获得这种技术和诀窍;

鉴于甲方愿意根据主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及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公司出售此种技术和诀窍。

为此,双方协议如下:

第一条 技术诀窍和培训的内容及质量保证

1.1 本销售合同的主题是使用甲方和它的关联公司所拥有的技术和诀窍的权利,包括一切规格,作业周期资料等,以及包括与此有关的任何技术资料_________。

1.2 甲方将按照附件b的规定提供技术服务以及指导开车和开车后初期操作,有关此种技术服务费用应作为甲方按主合同向乙方认缴资本的一部份。

1.3 甲方应在它的关联公司,即甲集团设于的设施中的_________工厂,或在甲方自行选择的另一间_________工厂,提供操作和保养培训。乙方人员接受培训的最适当时间,将由甲方和乙方共同商定。在甲方的设施进行的此种培训,估计可在两个至三个星期的时间内完成。派遣受训人员所需的在国外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支付并应作为甲方按主合同向乙方认缴资本的一部份,有关的其余费用由乙方负责。

1.4 乙方应挑选合理人数的具有适当资历的人员,包括一名操作员和一名工程师,派往上面第1.3款所述的设施接受培训。受训人员中,至少应有一人能操流利_________语。

1.5 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为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一切文件,一切文件均仅有_________文本。

1.6 甲方应提供在乙方的工厂中初期必需的培训工作,以便使乙方能正确地掌握_________的操作工艺,该培训费用应作为甲方按主合同向乙方认缴资本的一部分。培训人员的数目,以及他们派驻乙方的工厂进行安装和试车培训的时间长短将与乙方商讨后由甲方决定。此种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活费应由提供,作为主合同中所规定的该厂向乙方认缴资本的一部分。

1.7 乙方对有关_________在本合同条款规定以外的任何协助,应由甲方谘询协议的形式提供,其条款和条件将以书面形式商定。

1.8 甲方应根据第1.8.2条的验收测试程序保证提供给乙方的_________装置达到第1.8.1条所述的规格和性能。

1.8.1 规格和性能_________。

1.8.2 验收测试程序_________。

第二条 付款

2.1 考虑到乙方购买使用_________工艺的权利,乙方同意分五期,每年一期以_________万美元向甲方支付总金额_________万美元。该款以汇款形式汇入由甲方指定与中国银行有业务联系的国外银行帐户内,第一期款项将于_________工厂开始作业之后十二个月到期应付,此开始作业日期应由双方书面同意确定。

2.2 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按中国税法应缴纳的,与上面第2.1款所述有关的任何税金,均应由乙方为甲方预扣和代缴;乙方这样为甲方预扣和代缴的任何此种税金,均应由甲方记入贷方,作为乙方部分清偿上面第2.1款规定应向甲方付款的一部分。乙方为甲方这样代缴的一切税金,均应在缴税日期后十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报表。这种书面报表应附上以甲方为抬头人的政府正式收据原件,并应书明为哪一笔特定付款缴纳该项税金。

第三条 额外义务

3.1 为了使甲方愿意向乙方出售_________工艺,乙方同意对此种技术和诀窍加以保密,除了合理需要使用这些技术和诀窍,且已书面同意对此种资料加以保密的乙方高级人员以外,乙方不得向任何其他人透露这些技术和诀窍。此外,乙方同意,它将只在它的工厂中使用此种技术和诀窍,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出售这些技术和诀窍,也不得授予这些技术和诀窍的许可证。

3.2 有关_________工艺的非专利技术改进的有关资料,甲方应向乙方免费提供,乙方也应在对等条件下向甲方提供类似的资料。

3.3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如有人鉴于乙方使用_________工艺,且此种使用符合甲方或它的任何一个关联公司向乙方提供的指导,而向乙方进行据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犯任何人的权益的任何控告或法律诉讼时,则甲方在接到乙方的书面请求时,应在此种控告或法律诉讼中进行辩护,并由甲方自行负担这方面的费用。乙方应将任何关于此种据称为侵犯的声明,控告或诉讼,威胁控告或诉讼,迅速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有权委托乙方选择的顾问律师在任何此种控告或法律诉讼中作为乙方的代表,由乙方负担这方面的费用。

3.4 甲方和乙方同意尽最大努力获得为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条 终止

4.1 本合同从第1页书明日期起生效,主合同终止时,本合同同时终止。在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将有责任继续支付按第2.1款规定欠甲方的一切款项。

第五条 一般规定

5.1 本合同,包括本合同规定的乙方的任何权利或义务,不得由乙方加以全部或部分转移或转让。

5.2.1 如果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双方之间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应尽力通过友好讨论来解决这些争议。如果在_________天内不能通过此种方式解决争议和令双方满意,则任何一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在_________的仲裁院根据该院的仲裁规则来仲裁该争议,但是有如下规定:

(1)任何此种仲裁的一切程序均应同时使用华语和英语进行,并应同时使用中文和英文编写此种诉讼的每种抄本。

(2)应有_________名仲裁员,他们均应能操流利英语,但其中有_________名应操流利华语。

5.2.2 一切仲裁裁决都应为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同意接受仲裁裁决的约束并应采取相应的行动。

5.2.3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5.2.4 在根据本条规定进行仲裁诉讼时,本合同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支配和据以进行解释。

5.2.5 任何仲裁裁决均应由对受裁决方行使司法权的或在受裁决方拥有资产地区内行使司法权的任何法院来加以实施。

5.2.6 在根据本合同或为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仲裁诉讼,为实施任何仲裁诉讼的裁决而进行的任何起诉,在双方之间根据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诉讼中,各方明确放弃以主权国家豁免权作为辩护,明确放弃以它是政府的一方,政府的机构或按照政府指示行事为基础的任何辩护。

5.3.1 在发生不可抗力时,则在不可抗力引起延误的期间内,本合同双方或合营公司各方的合同义务应暂停和自动延长,延长的时间和此种暂停时间相等,无须为此付出费用或受罚。在本合同内,不可抗力的定义与主合同相同。

5.3.2 如果不可抗力的情况延续到超过六(6)个月的时期,任何一方均可用航空挂号邮件向另一方发出通知,无须办理其它手续即可撤消及终止本合同。

5.3.3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通知受影响的其它方,并应提供有关发生此种不可抗力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

5.4 按合同规定应由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或书面通信,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规定的一切报价,信件或通知,均应以电报或电传发出,并且用航空挂号信加以确认,迅速发到或寄到有关一方。按本合同规定收到这些通知或通信的日期应被认为是航空信邮戳日期以后的十二(12)天或发出电报或电传以后的二(2)个工作日。一切通知和通信均应发往下面列出的适当地址,直到一方向另一方或各方发出书面通知更改地址为止(视实际情况而定):乙方:_________,甲方:_________。

5.5 除非本合同双方正式授权的高级人员签署的书面文件明确宣布,并特别指明本合同,否则本合同的条款不得修改,放弃或解除。

5.6 如任何一方在任何时间不要求对方履行本合同的任何规定,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此后任何时间要求此种履行的完全权利,同样,如果任何一方放弃追究另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规定的情况,不应被认为放弃追究此后对此种规定的任何继续违反,也不应被认为放弃此项规定本身。

5.7 本合同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使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成为另一方的人或代表,任何一方都不得自称为对方的人或代表,任何一方均不应由于另一方的行动或不采取行动而负责任或受约束。

5.8 本合同以中文本和_________文本签署生效,两种文本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作为以上各点的凭证,本合同双方已促使它们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本合同前面书明的日期签署本合同。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附件a:技术资料(略)

附件b:技术服务(略)

附件c:专利证(略)

表达技术转让合同范本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转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填写说明

一、“合同登记编号”的填写方式:

合同登记编号为14位,左起第1、2位为公历年代号,第3、4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码,第5、6位为地、市编码,第7、8位为合同登记点编号,第9-14位为合同登记序号,以上编号不足位的补零。各地区编码按gb2260-84规定填写。

二、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专利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非专利技术和所订立的合同。本合同书适用于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采用专利技术合同书文本签订。

三、计划内项目填写国务院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市(县)级计划,不属于上述计划的项目此栏划(/)表示。

四、技术秘密的范围和保密期限,是指各方承担技术保密义务的内容,保密的地域和保密的起止时间、泄漏技术秘密应承担的责任。

五、使用非专利技术的范围,是指使用非专利技术的地域范围和具体方式。

六、其他:

合同如果是通过中介机构介绍签订的,应将中介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如双方当事人约定定金、财产抵押及担保的,应将给付定金、财产抵押及担保手续的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七、委托人签订本合同书时,应出具委托证书。

八、本合同书中,凡是当事人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在该条款填写的空白处划(/)表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就__________________转让(该项目属____计划),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非专利技术的内容、要求和工业化开发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技术情报和资料及其提交期限、地点和方式:

乙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天内,在________(地点),以____方式,向甲方提供下列技术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本项目技术秘密的范围和保密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使用非专利技术的范围: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甲方使用该项技术,试生产________后,达到了本合同第一条所列技术指标,按____标准,采用________方式验收,由____方出具技术项目验收证明。

六、经费及其支付方式:

(一)成交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其中技术交易额(技术使用费):____元。

(二)支付方式:(采用以下第种方式):

①一次总付:________________元,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②分期支付:________________元,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元,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③按利润________%提成,期限:____________

④按销售额________%提成,期限:____________

⑤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

七、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反本合同第____条约定,____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

(二)违反本合同第____条约定,____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技术指导的内容(含地点、方式及费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

本合同所称的后续改进,是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或者双方对合同标的技术成果所作的革新和改进。双方约定,本合同标的技术成果后续改进由方完成,后续改进成果属于____方。

十、争议的解决方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________进行调解。

双方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商定,采用以下第____种方式解决。

(一)申请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其他(含中介方的权利、义务、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定金、财产抵押、担保等上述条款未尽事宜):

十三、本合同有效期限: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