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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会会议纪要

时间:2022-07-03 10:52:5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党会会议纪要,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党会会议纪要

第1篇

2.人β-防御素2在幽门螺杆菌阳性胃黏膜中的表达及临床意义王仲略,周刚,李之印,吴翔燕,WANGZHong-lue,ZHOUGang,LIZhi-yin,WUXiang-yan

3.血管内皮生长因子受体2-604T/C基因多态性与鼻咽癌易感及侵袭的相关性研究谢秀静,胡凯,黄萍,张勇,XIEXiu-jing,HUKai,HUANGPing,ZHANGYong

4.老年吸入性肺炎患者动态监测血清超敏C反应蛋白的临床意义孙文丽,SUNWen-li

5.早期应用神经节苷脂对急性脑卒中患者疗效和血清神经元特异性烯醇化酶的影响田现民,秦金堂,史红锦,刘俊岭,刘森,代党会

6.土三七致肝窦阻塞综合征42例诊治分析徐小俊,陈洪潭,单国栋

7.老年低血糖症患者误诊为脑血管意外23例分析赵红霞

8.缬沙坦对原发性高血压患者血清超敏C反应蛋白水平的影响葛立刚,张琴

9.闭合性腹膜后十二指肠破裂18例诊治分析黄孝王,陈文忠,赵百秋,项海

10.髓系抑制性细胞与失血性休克后免疫应激姜久昆,陆远强,黄卫东

11.重型颅脑损伤患者继发医院感染的防治现状马卫星,王杰赞

12.2010年第二届长三角地区国际创伤学术研讨会会议纪要高堪达,王秋根

13.妊娠合并急腹症42例临床护理章丽仙

1.急性中毒的处理原则黄卫东,陆远强,HUANFWei-dong,LUYuan-qiang

2.难治性消化道出血诊治进展黄小民,HUANGXiao-min

3.双重滤过血浆置换与血浆置换治疗重症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比较研究蒋欣欣,冯剑,胡卫民,陆明晰,屠春艳,王本勇,叶有新,JIANGXin-xin,FENGJian,HUWei-min,LUMin-xi,TUChun-yan,WANGBen-yong,YEYou-xin

4.乳酸清除率和乳酸脱氢酶对急性肺损伤预后的评估蒋龙元,周天恩,张萌,杨正飞,JIANGLong-yuan,ZHOUTian-en,ZHANGMeng,YANGZheng-fei

5.全身炎症反应综合征患者血浆乳酸水平与炎症反应的相关性研究许国根,徐芝君,章浩,裘力峰,陈颖,XUGuo-gen,XUZhi-jun,ZHANGHao,QIULi-feng,CHENYin

6.彩色多普勒超声心动图、Swan-Ganz导管和脉波指示剂连续心排血量监测仪血流动力学检测的同步比较研究姚萍,吴允孚,曾元英,曹一飞,陈刚,薛继萍,YAOPing,WUYun-fu,ZENGYun-yin,CAOYi-fei,CHENGang,XUEJi-ping

7.不同剂量纳洛酮治疗进展型脑梗死的临床对比研究吴滨,翁雪莉,钱达元,WUBin,WENXue-li,QIANDa-Yuan

8.妊娠合并急性胰腺炎36例诊治分析沙慧兰,吴汉青,欧阳为相

9.急性百草枯中毒患者猝死11例分析高渝峰

10.股前外侧皮瓣切取失败时的补救措施——附9例报告艾建平,陈斌

11.基层医院开展心肺复苏培训的规范化管理陈辉

12.高渗氯化钠溶液复苏的免疫学研究进展陆远强,黄卫东,蔡秀军

13.心脏骤停动物模型的建立和试验方法的选择孙欣,李来传,袁洲杰,陈京霞,史有奎,贾海燕,王传雷

14.口服过量硫酸镁急性中毒一例王杰赞,张琴,黄卫东1.甲亢危象的诊治黄卫东,姚美芬,HUANGWei-dong,YAOMei-fen

2.髓过氧化物酶在腹腔灌洗治疗重症急性胰腺炎急性肺损伤中的作用赫曼,柴琛,曹农,刘永永,王斌生,俞永江,HEMan,CHAIChen,CAONong,LIUYong-yong,WANGBin-sheng,YUYong-jiang

3.油菜花粉提取物对前列腺癌细胞DU-145的体外生长抑制研究顾琳慧,钱丽娟,杜灵彬,姜志明,高云,凌雨田,曹明富,GULin-hui,QIANLi-juan,DULing-bin,JIANGZhi-ming,GAOYun,LINGYu-tian,CAOMing-fu

4.便携式数字化颅骨成型装置的研制与临床应用刘凤强,卢奕,钱佳栋,LIUFeng-qiang,LUYi,QIANJia-dong

5.左心室射血分数正常的心力衰竭患者心肺运动负荷研究周清华,ZhouQing-hua

6.血清超敏C反应蛋白在慢性阻塞性肺病急性加重期患者治疗中的价值探讨叶关胜,YEGuan-sheng

7.颅脑损伤急性期凝血功能异常75例临床分析郑元回,郑金意,章剑,ZHENGYuan-hui,ZHENGJin-yi,ZHANGJian

8.外科手术治疗高血压脑出血相关因素分析及新进展研究蔺起宾,滑利民,高宝山,钱盛伟

9.抢救经皮肾镜碎石术后并发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一例王金龙

10.适应性支持通气策略浅析中华危重症医学杂志(电子版) 孔金丹,张铮

12.骨桥蛋白与肿瘤研究进展谢秀静,胡凯,张勇

13.危重病患者转运记录单的设计和应用潘向滢,陈霞,赵雪红

14.一例重度窒息患儿的抢救及护理吕化真,贾焕荣,魏霞

15.危重病患者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的合适强度潘建,CassA,ColeL,BellomoR,CassA,ColeL

16.中华医学会电子版系列杂志撰稿注意事项鲁玉红

1.吴明江副会长在2009年中华医学会电子版系列杂志编辑学习研讨会上的讲话

2.会议纪要加强质量意识丰富品牌内涵——2009年中华医学会电子版系列杂志编辑学习研讨会纪要沈敏,鲁玉红

3.昏迷的诊断思路黄卫东,HUANGWei-dong

4.甲型H1N1流感防治进展黄建荣,连江山,HUANGJian-rong,LIANJiang-shan

5.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第三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6.δ阿片受体激动剂D-丙2,D-亮5脑啡肽对脓毒症大鼠死亡率的影响冯文明,朱鸣,鲍鹰,温晓红,卯云,叶关娣,张晓岚,陶玉龙,蒋晓颖,王耀,FENGWen-ming,ZHUMing,BAOYing,WENXiao-hong,MAOYun,YEMeidi,ZHANGXiao-lan,TAOYu-tong,JIANGXiao-ying,WANGYao

7.颌面部骨折CT检查的临床价值探讨张锐,ZHANGRui

8.重组组织型纤溶酶原激活剂超早期静脉溶栓治疗急性椎-基底动脉梗死的疗效观察赵景礼,朱建勋,王学振,ZHAOJing-li,ZHUJian-xun,WANGXue-zhen

9.中老年原发性脑干出血48例临床分析唐忠,李志祥,宋明浩,温瑞,马文斌,陈江生,凌毕益,TANGZhong,LIZhi-Xiang,SONGMi-hao,WENRui,MAWen-bing,CHENGJiang-sheng,LINGBi-yi

10.经皮微创气管切开在重型颅脑损伤抢救中的应用研究杜秀玉,殷尚炯,刘洪泉,王立忠,DUXiu-yu,YINShang-jiong,LIUHong-quan,WANGLi-zhong

11.以急性心肌梗死和脑梗死为首发症状的急性髓性白血病一例并文献复习耿立霞,王永福,李光海,王清杰,马纲锌

12.创伤性膈肌破裂18例诊治分析金勇军

13.急性草甘膦中毒13例分析许明正,刘全有,龙继贤,任积廷

14.1266例ICU患者白细胞形态学特征分析陆颖,刘勇,甘枚

15.妊娠滋养细胞肿瘤患者随访期间婚姻状况调查分析王澜静,冯素文,程月红

16.2,4-二硝基苯酚中毒王杰赞,黄卫东

17.护理干预对肺癌癌因性疲乏患者生活质量的影响孙燕燕,许骁玮

3.急诊体外膜肺氧合辅助下重症心肌梗死的介入治疗蒋崇慧,谢钢,张励庭,宁晔,尹刚,连丽虹,吴美英

4.高渗氯化钠溶液复苏抑制失血性休克大鼠肺细胞凋亡的初步研究陆远强,黄卫东,顾琳慧,牟瀚舟,蔡秀军

5.外固定支架在高能量Pilon骨折分期治疗中的价值探讨高伟,高堪达,陶杰,王秋根,李豪青,李凡,朱力波,李夏,王建东,吴晓明,吴小峰,黄伟杰

6.螺旋CT二维重建技术在三踝骨折治疗中的应用罗涛,黄伟杰,LUOTao,HUANGWei-jie

7.带锁髓内钉治疗四肢长管骨多发骨折的临床疗效分析苟三怀,欧阳跃平,刘岩,席焱海

8.合并神经损伤的骶骨骨折15例救治分析汪方,张秋林,王秋根,纪方,杜明奎,吴健宏,汤旭日,王谦,杨长伟,谢杨,官正茂

9.影响合并多脏器疾病老年骨折愈合的因素分析苟三怀,刘岩,欧阳跃平,席焱海,王琪

10.颈内静脉氧饱和度与脑灌注压在重型颅脑损伤中的意义徐福林,王建清,徐征,马捷,全勇,贾丕丰,盖延廷,茅宇航,沈刚

11.呼吸机困难撤机23例治疗分析孙裕强,刘伟,刘志,SUNYu-qiang,LIUWei,LIUZhi

12.早期腹腔镜手术联合内镜鼻胆(胰)引流治疗重症急性胰腺炎的临床研究刘建辉,李全福,刘爱梅,魏银江,郭超,钟永刚

13.安体舒通对两性霉素B脂质体致低钾血症的预防作用王威,帅琴燕,李彤

14.中华危重症医学杂志(电子版) 血液灌流联合血液透析在维持性血透患者的临床应用刘运明

15.多烯磷酯酰胆碱治疗酒精性肝病的临床观察李瑞旭,刘凤华

1.创刊词郑树森,ZHENGShu-sen

2.危重症医学的发展和展望黄卫东,HUANGWei-dong

3.骨科损伤控制在严重骨盆骨折治疗中的临床应用王秋根,汪方,WANGQiu-gen,WANGFang

4.读者·作者·编者

5.脑静脉窦血栓形成65例临床与影像学分析孟强,张蕾,梅茸,赵忠,董曼丽,刘江,蒲传强,吴卫平,郎森阳,于生元,黄旭生

6.高渗氯化钠溶液复苏对失血性休克大鼠T淋巴细胞亚群的早期影响陆远强,黄卫东,顾琳慧,牟瀚舟,蔡秀军

7.二维超声心动图诊断首次急性心肌梗死后室壁运动情况的价值探讨周清华,田力华,王业恕,吴玉丽

8.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患者呼吸道曲霉菌分离阳性的临床意义陈瑞英,靳建军,孙培宗,CHENRui-ying,JINJian-jun,SUNPei-zong

9.四肢高能量骨折分期治疗策略陶杰,曹云,王秋根,高伟,朱力波,王建东,易诚青,陆海明

10.PFNA微创治疗高龄不稳定股骨粗隆间骨折的初步疗效分析李凡,陆海明,LIFan,LUHai-ming

11.脑挫裂伤患者早期血糖、肌酸激酶同工酶测定的临床意义郑元回,郑金意,章剑,谢玉程

12.无创通气联合纳洛酮抢救海洛因中毒导致急性呼吸衰竭15例分析钱进,周明浩,吉春风

13.百草枯中毒25例临床分析孙裕强,董雪松,刘志

14.肛周横纹肌肉瘤三例报告及临床分析陈邑岐,钱海华,黄继承,李国年

15.汶川地震中压伤后气性坏疽一例潘建,祝建勇,黄卫东

16.血液灌流抢救大剂量倍他乐克和美利巴中毒一例赵群远

第2篇

【关键词】 小产权房;市场;法律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 TU-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727-5123(2013)06-002-04

1 小产权房概念和类型分析

近几年来, 房价问题已成为我国社会大众密切关注的热点话题,伴随着全国各大中小城市的房价频频高涨,农村建设的房屋大量空置,相较于城市住房,价格比较低廉,套型也比较合理,于是所谓的“小产权房”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究于“小产权房”的概念,理论和实务界均没有统一的定义,从法律角度看,小产权房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因为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对小产权进行明确规定,因而从法律上对小产权房的界定也就无从谈起了;从当前政策角度看,2008年3月上旬,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接受《南方周末》记者专访的时明确指出,中央从来没有允许过“小产权房”的存在,“小产权房”这一概念是媒体误导的结果。所以,从党和国家的政策上看“小产权房”也是没有权威概念的;从目前实务上,“小产权房”是相对于“大产权”抑或“完全产权”而言的, “大产权房”是指依法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由国家有偿将国有土地出让给建设单位,依法开发建设、销售,由国家主管部门登记、征收税费,颁发产权证书,并可进行市场流转的住房。

我们认为,“小产权房”是指房屋建设开发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建造的房屋,持有乡政府或村委会发给的产权证明,甚至没有权利证书,且不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流转的住宅,所占用的土地包括农村宅基地、农村建设用地或农用地。包含以下四种类型:

1.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照法定程序无偿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后,自行建设住宅,并持有乡政府或村委会出具的产权证明,农民在宅基地上建设住宅,许多农民在进城误工或者有多处住宅后,面向市场转让自己的小产权房,引起许多的纠纷。这一形式是小产权房的典型代表。

1.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由集体成员(集体企业职工或者该村村民)共同出资集中建设的住宅,并持有乡政府或村委会出具的产权证明。

1.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利用无偿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建造的住宅,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个人或组织,受让人持有乡政府或村委会出具的产权证明。这是第一种类型流转后的类型。

1.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房地产开发商从谋取经济利益出发,占用农用地、农村建设用地或者农村宅基地,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并将开发建设的房屋进行销售,持有乡政府或村委会出具的产权证明。这种类型使得小产权房大规模成批量的向社会销售,许多老百姓误以为是商品房,或意识到权利受限制但价格便宜而争相购买。

小产权房与大产权房的比较分析:①房屋所依附的土地性质不同。大产权房建造于有偿出让取得的国有城镇土地上的,而小产权房则修建于农村无偿取得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的。②房屋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不同。大产权房的土地使用权为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小产权房的土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所有权。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资、互换、赠与或者抵押,其依法自由处置。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随意流转,只能有条件的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流转。③房屋权属证件颁发主体不同。小产权房因依附的土地性质,不属于国家政府机关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对象,所以只能由不具备发放产权证的主体资格的乡镇政府发放产权归属的证明,因为乡村组集体是国家所有权的基层人。[1]大产权房则是法律所规定颁发城镇房屋所有权证的范畴。④房屋权属流转对象的不同。大产权房的流转对象是没有限制的,而小产权房的流转对象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城镇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是不能作为流转对象的,这当然是由小产权房的土地性质和具有保障性决定的。⑤权利人行使权利的限制不同。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4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没有地,也就无法建房。而大产权房只要符合转让和受让的条件,均有自由处分和购置房产。⑥所订立买卖契约的效力不同。我国对于大产权房,只要依法成立的买卖契约,均认定为协议有效,所形成的该项债权应当作为发生物权变动的原因;而小产权房,因不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第五款的情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订立的买卖合同当然无效。

2 小产权房涉及的法律问题

2.1 小产权房土地的法律问题。小产权房之所以能够热销,最吸引民众的地方就在于其价格优势,在房价持续上涨的当今社会,即使经过中央政府的调控打压,房价的丈夫得到有效地控制,但是期望房价大幅度的下跌几乎是不可能的。处在房价如此高企的时代,几乎要让工薪阶层的家庭用一辈子的收入来购买一套住房,小产权房的价格是同地段商品房价格的三分之一甚至还低,中低收入的家庭争相购买小产权房也就在情理之中了。虽然小产权房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中,收益、处分两项权能得不到法律的保障,但这通常是投资人重点关注的,对于要解决基本居住问题的中低收入老百姓来言,并不重要,其更关注的是占有、使用这两项权能。

小产权房的价格为什么会这么便宜?在建筑安装的人工等硬性成本费用方面,与商品房相差并不多,当然,商品房对建筑材料的质地等要求较小产权房要高,价格相对高,其实,差异并不在这,而是:小产权房建设在集体土地上,该幅土地是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对其来说,是没有经济成本的,其价值是由建筑安装等成本和适当的利润,这就造成了两者之间价格悬殊的缘由。

因此,我们认为探讨小产权房的法律问题就必须深入地探讨研究小产权房建设的土地法律问题。

根据我国根本大法《宪法》第十条的规定,我国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即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拥有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国有土地的所有权是不允许转移的。国家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通过有偿出让的方式进入到土地市场。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有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出让金的行为。在土地出让的过程中,政府是国有土地产权的唯一代表人,有权代表国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县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具体代表市县人民政府主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行政管理工作。

出让土地使用权仅限于城市规划以内的国有土地,集体所有的土地需经政府一发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由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神清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情况以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如果要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建设,只能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才被允许:建设乡办镇办企业,集体成员建住宅,建公共设施和公益设施等,这三种情况也都需要依法批准,才能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法律严格限制了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以及其他附属设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对以上法律规定的解读,我们可以看出: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能待编国家出让城市规划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不完整的权利,集体所有的土地需要经政府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由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一旦国家建设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国家只需要通过征用集体土地就可以了,征地是国家的行政行为,带有强制性,被征用者只有无条件的服从。按照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征用范围是严格限定在“公共利益”的需要之上的,即为了国防、环境保护,公共活动场所建设的需要,我国则扩大到国家的一切经济活动范围。

因此,无论是对我国城市规划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还是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政府是处于权威的权利中心,拥有绝对的话语权。

政府垄断了土地交易的一级市场,房价从九十年代房改以来已经被推上高位,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又不能有保障地供应,在集体土地上建房,买房自然成为中低收入老百姓的选择。在没有土地出让金的集体土地上建设起来的小产权房,成为住房市场需要洪流中的一块凹地,面对政府对土地的控制,高不可及的房价几座大坎的围堵,住房需求的洪流自然就倾泻到这块凹地上来。

据相关媒体报道,2008年小产权房已经占到北京房地产市场的20%,占到西安房地产市场的25~30%,深圳房地产市场的40~50%,小产权房总面积已相当于我国城镇住宅的40%以上。[2]

“小产权房问题的出现,反映了我国长期城乡分治的格局以及由此形成的法律、政策与现实经济发展之间的脱节——,它是乡镇农村对机会的均等,利益的平衡,城乡协调发展的一种要求”[3]。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对集体土地产权作了明确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解题经济组织的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从该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集体土地产权有四级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法律的这一规定已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形势,存在很多缺陷与弊端。一是许多村集体经济组织比如村农业生产合作社,早已经名存实亡或不复存在了;二是村民委员会从理论上虽是一个村民自治组织,但实际上它已经具有政府智能,除了发展本村的生产、经济,协调民间纠纷等,更多的是协调政府完成计划生产、税收、征兵等政府职责。因此,村民委员会很难集中精力行使管理农村土地资产这一农民最为重要的财产管理工作。三是村民小组在后基本解除了,原归属村民小组的土地也都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管理了,并且,村民小组仅仅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是一级集体组织,也不宜作为集体土地所有制的代表;四是其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很不明确,其他农业经济组织在农村有很多个,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农、工、商、贸平行开发经营,到底由哪个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是不明确的。

由于我国长期城乡分治,城乡发展严重失衡,农村在基础设施建设、经济发展等方面滞后,大部分农村地区医疗、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措施十分匮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上建房,首先是满足本集体组织成员居住的基本要求,“农村宅基地制度是保障农民居住权的一种带有福利性质的保障制度”[4],乡镇集体企业为解决职工居住问题,在经过审批的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房,同样是满足成员的基本居住要求。其次,乡镇政府或村委员会单独开发建设房屋,或者将土地发包出去,由开发商建设,或者约定利润分配比例与开发商联合建设房屋,县级以上政府虽然无法获取土地出让金,但是象征政府或村委员会是直接获得的,开发商也获得部分建设开发利润,购房者以远低于商品房的价格取得房屋居住权,这部分购房者中绝大部分是当地村民,外地到该地区打工的人员,城市中的的、中低收入人群。近几年来,我国的GDP每年都是高速增长,折射出社会保障体制建设方面的严重不足,首先受到侵害得不到保障的是广大社会中下阶层,城乡法杖不平衡首先受损害的是乡村。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建成的小产权房使得乡镇政府获益,中下阶层的老百姓获益,在社会发展的宏观大局来看,是可以接受的,只要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获益的是正常标准的行业利润就可以,我们不能苟求开发商参建无利可图,只要和经济适用房的利润差不多或者稍高些就可以,这样,最终解决社会中下阶层的居住问题,使得乡镇政府、村委会获益,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这虽然不是中央政府积极推进的一项措施,也是基层组织自发探索集体土地流转的一种形式。

对于侵占耕地,在耕地上建造房屋,应眼里给予打击,坚决拆除并予以处罚;对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违规建房,对耕地威胁不大,主要是行政违法,可以追究责任,进行处罚,补办相关手续。以上两种情况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严格甄别,加大对耕地的保护力度,防止鱼目混珠,逃避打击处罚占用耕地的行为。

2.2 小产权房处分的法律问题。小产权房的占有、使用权利在业主入住该房后就得到保障,出租未获取收益也是能得到保障,但是想通过二次转让未获取价差受益,就存在一定的保障,因为小产权房的处分权利本身就得不到法律的保障。因为小产权房没有土地使用权证,没有国家统一颁发的房产证,仅有乡镇政府颁发的房产权属证,甚至没有房产证,没有法律意义上的物权,在流转过程中极易产生纠纷,纠纷产生后又不能适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的法律法规,存在法律风险。

由于小产权房全力本身的不清楚,不充分,小产权房买卖协议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在农村土地(房屋)大幅增长的情况下,许多已出售小产权房的农民纷纷反悔,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买卖合同无效,收回原有房屋,这也使得小产权纠纷成为全国性的司法难题。

北京由于房价上涨很快,城市化进程迅速,大量流动人口蜂拥而至,周边郊县小产权房发展迅猛,小产权房的纠纷也频频发生。2004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印发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规定,农村私有房屋合同应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同时,要综合权衡买卖双方的利益,要根据拆迁补偿所获利益,和房屋现值和原价的差异对买受人赔偿损失;其次,对于买受人已经翻建、扩建房屋的情况,应对其添附价值进行补偿。

我们可以通过被媒体追踪报道的李玉兰和北京宋庄村民马海涛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来解读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在具体案例是如何理解应用的。2002年7月,李玉兰在北京宋庄与村民马海涛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马海涛将正房五间,厢房三间以及整个院落以4.5万的价格卖给了李玉兰,并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交给了她。买卖合同上除双方签字外,还有所在大队的盖章以及见证人的签名。

2006年12月,马海涛一纸诉状将李玉兰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双方协议无效,李玉兰返还房屋。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玉兰是居民,依法不得买卖农村住房,因此判决李玉兰和村民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责令他们在判决生效90天内腾退房屋,与此同时,马海涛要给副李玉兰夫妇93808元的补偿款。该案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的判决,李玉兰必须在90天内腾房。但二中院同时认定,造成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在于农民反悔,李玉兰可另行主张赔偿。2008年3月,李玉兰依照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所确定的索赔原则,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马海涛按照2004年的拆迁补偿标准赔偿其经济补偿金共计48万元。经审理,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李玉兰作为买受人的经济损失,其金额的计算应基于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者拆迁补偿所获的利益,以及房屋现值和原价的差异所造成损失这两个因素予以确定。该房屋的市值评估约为26万元。最后,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房屋所有人马海涛赔偿买房人李玉兰经济的损失约占房屋评估价的70%。

如果是商品房买卖,在成交四年后因为房价上涨,而卖房人反悔而至人民法院,几乎不可能胜诉,但是小产权房买卖就截然相反了,因为农民在自己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出卖时,因宅基地是农民集体所有只能在同村村民之间转让,外来的居民不可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而不能买地此小产权房,外来的居民不具备购买小产权房的主体资格,所以只要卖房人后悔,这样的买卖就不受法律的保护。在合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的情况下,合同自始不产生效力,农民是否反悔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法院以农民反悔造成损害为由支持李玉兰的赔偿主张,明显是在寻找一种平衡。如果卖房人不反悔,买房人就会因买卖合同而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就不会形成民事诉讼。如果机械地以主体不适格为由认定合同自始无效,双方各自返还,是违反民法的公平原则的,毕竟买卖四年以来,房价上涨许多,各自返还,明显是卖房人违约,却是独享四年的价格涨幅。最终,村民马海涛虽然要回房屋,但却要赔偿李玉兰185290元的损失,李玉兰虽然退还房屋,却拿到房屋市场70%的赔偿,相当于4.5万元最初的投资而言,还是获得了较高的经济回报。因此,小产权房的买卖必须双方自愿,双方都不能反悔,否则这样的买卖很脆弱,得不到和商品房一样的法律保护。由于小产权房不受法律认可,无法在房管部门备案,无法办理合法的产权手续,不在政府部门的监管范围内的,一旦产生房屋质量问题、公共设施维护问题,以及房屋建设资金周转困难,小产权房的建设无法向银行贷款融资等问题时,救济途径非常的有限。

2.3 小产权房的政策问题。在我国,党的政策对法律的制定有指导作用,党的政策是我国制定具体法律的依据。近年来小产权房迅速发展,现行法律存在诸多急需完善地方,了解小产权房方面的政策,对预测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是大有帮助的。

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1999】39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明确限制了小产权房买卖。该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正是该通知使得城市居民在农村购买的房屋无法办理产权登记,而成为小产权房。2007年建设部风险提示,申明法律法规不允许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允许将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销售。如果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了这类房屋,将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2007年12月11日,国务院召开的国务院常委会会议上也再次申明,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土地搞开发。2008年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从法理上看,国办通知建设部的风险提示既非法律也非行政法规,但可以看出中央政府是禁止小产权房流转的,如果小产权房不能流转,只能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拥有,那么小产权房就没有发展空间,还要面临已建成已经销售的小产权房如何处理的问题,在当前情况下,小产权房处理已不是以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更多的是一个政治问题。

3 对小产权房合理制度安排的建议

3.1 长期安排: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使得小产权房的土地(集体土地)逐步缩小与城市国有土地的价格差距,因此,解决小产权房的问题,首先要妥善解决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城镇土地实行无偿无限期的使用制度,使得土地使用权处于静态状态之下,土地不能按照价值规律发挥作用,也不能反映供求关系,更不能形成地产市场,因而土地资源也难得到合理的配置。

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改革的成果就是实现了从国有土地的“三无制度”即无流动、无偿、无期限到“三有制度”即有流动、有偿、有期限的土地使用制度的转变。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有偿出让的方式进入土地市场,逐步建立起地产市场,促使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动,通过交易明确规定土地使用者可以依法自由开展土地使用权的买卖、租。中国未来要解决的最大难题,是8亿农民的致富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任重道远。土地是人类的财富之母,土地的巨大效益离不开土地的合理利用及有效配置。国有土地制度改革的成功无疑给农村集体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伴随者高速城市化的发展过程,许多农村人口进程务工,举家迁徙居住,保留农村住房已无必要,但如果房产不能流转,就抑制物的效用,也剥夺了农民自住筹措资金发展的权利,人为加剧了农民的贫困。也有许多农村人口没有进程务工,但现在农业发展必须通过机械化、产业化才能谋求飞跃,低水平的耕作肯定不能使农业产业升级。农村土地必须有效正和,进行流转,才能打破户户割据、村村占有的局面。

2008年党的明确提出,允许农民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个分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主体,《中央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决策》中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权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这“三个不得”也就明确规定了集体土地流转的底限。

现在城市居民享有社会保障,农村村民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尝试进行置换,完成农民向市民的转变;鼓励农民将承包地向专业大户,农业园区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建立流转土地登记制度,对转包、转让、入股、抵押集体土地的行为统一登记,集中管理,逐步实现城乡土地一体化,当农村集体土地与城市国有土地没有差别,实现了“同地同价”的时候,小产权房的主要问题自然就迎刃而解了。

3.2 近期安排:区别类型、逐步消化、避免强拆。

3.2.1 对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造在建设用地(宅基地除外)的房屋,地方人民政府优先考虑收购,不能够补办手续的,作为廉租房使用,能够补办手续的就作为经济适用房使用,弥补政府在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方面的不足。

3.2.2 以后能逐步流转,规定同村村民享有优先受让权,就赋予了农民处分权,帮助农民盘活资产,最大限度地发挥物的效能。集体土地包括:农地(耕地和其他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建设用地(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乡村公益事业用地)

3.2.3 对于乡镇企业经过审批为职工建造的住宅,应当规定集体企业内部员工享有优先受让权,以后也可以逐步流转

3.2.4 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在农地上建造的房屋,坚决打击,拆除同时进行处罚。任何制度都是不同利益主体多方利益的博弈的过程,而该制度也会随着博弈的持续进而不断调整。我国的改革始于农村,经过城市化的发展,又面临者新一轮的深层次的改革,还是要回到农村,只有立足农村,逐步消除城乡差距,开展城镇化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才具有规划时代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杨宇著.农民土地权益与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研究:试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与村民自治关系,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7

2 第一财经日报,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