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1 23:29:4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学调查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大学生犯罪特点
(一)犯罪类型:大学生犯罪涉及的罪名十分单一,从目前统计情况看,仅涉及盗窃和故意伤害这两种罪名,笔者在调查前主观认为应存在的高智商犯罪没有一例;涉案大学生男女比例为7:1,男大学生主要涉嫌故意伤害罪,女大学生无一例外全部是涉嫌盗窃罪;
(二)涉案金额(后果):涉嫌盗窃罪的大学生们下手的目标都是移动性强的个人物品,如移动电话、信用卡、随身听等,且涉案金额都比较小,多数都在千元左右,仅有一例涉案金额为七千元(审查结果为不起诉);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情节最高是轻伤偏重,绝大多数为轻伤;
(三)侵害客体:大学生犯罪侵害的客体多是同学,越熟悉的人越容易成为被侵害对象,如同宿舍同学。不认识的人被侵害权益的仅有两例(故意伤害罪一例、盗窃罪一例);
(四)强制措施:大学生犯罪以取保候审为主要强制措施,且被取保人一般能遵守法律,仅有一例因传唤不到而改变强制措施的;
(五)处理结果:处罚一般都较轻。不起诉案件占15%,其余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在审理程序上一般适用简易程序。
(六)人员成分:在涉案大学生中,以民办高校的本专科、高等院校成人教育学院的本专科和公立高等院校的专科为主。在笔者收集的案例中尚未出现公立高等院校本科学生犯罪的情况。
(七)年龄结构:以本科一、二年级和专科一年级的学生为主。本科三、四年级学生犯罪的情况没有出现一例。
(八)户籍特征:以外地来京上学的大学生为主。仅有两例本地学生犯罪案例。
(九)犯罪主观故意:这些大学生主观恶性比较小,没有顽抗情绪,全部都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口供十分稳定,从侦查阶段到庭审阶段,均未出现翻供现象。
二、大学生犯罪原因分析
1、大学生法律意识普遍淡漠。
就我国目前的教育体系来看,重心仍然在于学历教育,而非素质教育。虽然几经呼吁这种重学历、轻素质的情况有所改观,但还远远没有达到理想状况。在中小学的课本当中没有关于普法教育的内容,就算是在大学,也仅仅是在大学一年级时开一门必修课法律基础理论。在这种教育制度下,从学生到家长都只注重分数,而忽略素质教育,守法的概念也就十分淡漠了。
2、社会大环境和学校小环境的影响。
大学生们虽然已经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但由于绝大多数属于自幼上学、很少接触社会,其心理状态还没有达到成年人的成熟度,周围的环境对他们影响不容忽视。
从社会大环境来看,学生们从小接触最多的就是电视和书报杂志。一些港台不良影视作品和杂志从视觉和心灵上冲击着学生们的人生观、道德观,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学生们的一言一行。某些长期浸其中的学生在脱离中学的高压管理进入较为自由的大学后,思想放松,有可能会走上歧途。虽然绝大多数犯罪的大学生案发后都后悔不已,但已无济于事。
从学校小环境来看,在犯罪大学生所属的学校中,民办大学占了相当大的比重,位居第二的是成人教育学院。不可否认,某些民办大学为吸纳高考落榜学生和低分学生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成人教育学院也为社会上希望继续进修的人员提供了机会,但二者注重经济效益、实行松散管理的办学模式也为当地的社会治安埋下了隐患,更不利于大学生的成长。
3、犯罪大学生心理原因分析
(1)侥幸心理、冲动心理作祟。大学生犯罪当中,蓄谋犯罪的几乎没有,多是冲动型犯罪,即临时起意。犯盗窃罪的大学生多存在贪慕虚荣,贪图享乐思想。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鬼使神差般地将他人物品顺手牵羊,仅有一例是出于好奇、刺激的心理去偷窃;犯故意伤害罪的大学生多是头脑发热、一时冲动,待到把人打伤后又追悔不已。
(2)受心理失衡感、失落感的影响。在笔者收集的案例中,犯罪主体全部是大学一、二年级(包括大专)的学生,尤以外地学生居多。外地大学生初来北京求学,远离家乡和亲人,周围环境变动很大,心理处于学生向成人过渡的转型期;再加上自己囊中羞涩,心理易产生失衡或彷徨,孤独感也油然而生。自制能力差或是思想一贯懒散的学生这时如果没有人从旁开导,容易走上歧途。
4、诱使大学生犯罪的导火索分析
诱使大学生犯罪的直接原因,也就是诱使犯罪的导火索是被害人自身防范意识不强,给思想不良大学生以可乘之机。在盗窃案例中,被盗物品多是由被害人随手放置在暴露于公共视线之内的地方,引发了思想不良的大学生顺手牵羊;故意伤害案例中,被害人对有暴力倾向(或醉酒)的大学生缺乏防范意识,不懂得适时避让,以退为进,结果造成自身不必要的伤害。
三、承办人在办理大学生案件中应注意的问题:
1、承办人在办理大学生犯罪案件中,应以挽救为主,以攻心为上,针对个案制定案件审查方案,对不同性质的大学生犯罪要采取不同策略。对一贯表现良好仅是一时糊涂的大学生,要给予其适当安慰,鼓励其继续学业(或是继续学习);对于确属主观恶性较大、劣迹斑斑的个别害群之马,承办人员也应注意将其与一般刑事犯罪分子区分,仔细审查后作出适当的结论。
2、承办人员应及时与学校、家庭沟通,深挖犯罪大学生的思想根源,不能草草结案了之。大学时代是一个学生心理从幼稚走向成熟的转折期,很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如果我们在办案中忽略了对犯罪大学生身边环境的了解,就不可能做好大学生犯罪预防工作。承办人员应以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学校(以民办学校为主)健全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校风,尤其做好新生入校后的入学引导工作,加强大学生日常法律基础教育,加大对大学生的管理力度,使学校在教育产业化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完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关键词】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量刑建议;民主法治
目前,世界各国都普遍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因为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直接影响到国家的发展,也会影响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未成年社会调查制度对于保护未成年人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不但决定未成年违法行为进入刑事司法体系的评判标准之一,而且在进入刑事程序以后,与基本的犯罪行为事实共同决定了未成年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和行刑。但是,就我国目前的实施现状而言,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无论在立法还是司法都存在很多问题,与国外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本文通过对未成年人制度原则性的指导,构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提出完善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议,希望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有所助益。制度的建立离不开原则的指导,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进行规范,就要确立一定的适用原则。
一、双向保护原则
双向保护原则是少年司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正确适用的一个重要的基本的原则。双向保护原则是指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中,既保护少年的利益,体现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同时还承担恢复社会秩序,有效的惩治犯罪的职责。《北京规则》第5条对双向保护原则有如下规定:“不仅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而且还应当根据本人的情况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出反应。还应当确保对罪犯的情况和违法行为、包括受害人的情况所做出的反应也要相称。”因此未成年社会调查报告也必须注意对未成年和社会的保护的有效结合。一方面,调查必须实现对未成年的实体保护,要求调查主体合法、
调查形式合法、调查采取的具体方式合法。不能用不正当或者非法的方式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资料,两一方面,调查报告内容必须客观真实,调查人员在进行调查时应避免先入为主的思想,必须坚持客观公正,不能带有偏见性调查,保证调查的结果客观公正。调查人员在进行社会调查时,对于无法查清的且不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被告人的事实,不应当写入调查报告。
二、客观、中立原则
客观、中立是司法人员的基本原则,也是审判公正的基本保证。客观、中立原则,指调查员应当事实求是,客观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和犯罪背景材料,不能受其他因素的影响。调查员在进行调查时,如果受未成年人亲属的影响,抱着同情或者痛恨的态度进行调查,这必然影响调查结果的客观和真实性;如果受媒体对案件态度的影响,也会影响调查结果的客观性。因此,在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中,为确保调查结论的客观公正,社会调查员应当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要坚持客观公正的态度,避免受到其他人的影响带有偏见性调查,理性判断分析受调查者所陈述内容的真实性,调查报告才能客观真实反映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三、全面调查原则
全面调查原则是指司法人员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除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外,还要基于教育挽救的目的,对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及其生活环境进行全面的调查。全面调查原则在我国《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均有所体现。少年时期是人容易发生变化的时期,身体各部都在迅速生长,情绪和个性特征也在发生剧烈、明显的变化,导致生理、心理与社会年龄,依附性与独立性,活动能量与自制力,需要与可能,现实与理想等一系列突出和尖锐的矛盾。这些矛盾和变化与未成年人的犯罪有着直接的联系。因此,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必须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查清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导致其实施犯罪行为的直接诱因,以及影响其选择行为方条件因素对预防未成年人的犯罪,净化社会环境,找准感化点,有的放矢地改造、管教未成年犯罪人,具有重要的意义。所以说对未成年人进行全面调查,是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重要体现,反映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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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2日是所有中国人都不会忘记的日子,面对突如其来的特大地震灾害,中国人表现出了强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如今时间已经悄然翻过了一年,灾后重建是灾区人民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身在地震灾区的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在做好自救的前提下,通过多种形式积极投身于重灾区的灾后重建工作,责无旁贷地肩负起出版社的社会责任,组织西南财经大学各院系专家教授一起编写了《西南财经大学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应急研究报告》一书。
据西南财经大学副校长马骁介绍,本书收录了2008年5月中旬西南财经大学启动的灾后重建应急研究项目的成果,共计38项。涉及抗震救灾以及灾后重建的多个领域,包括经济与管理、金融与保险、会计与统计、法学以及其他如信息系统、人文等方面的内容。西南财经大学专门成立了“西南财经大学汶川大地震灾后重建研究中心”,通过召开灾后重建系列研讨会、组建课题组等方式,为四川省委省政府、四川省统计局、成都市政府等单位提供灾后重建的经济与产业结构调整、受灾统计分析、救灾物资物流规化、灾后银行系统金融战略规划、灾区法律咨询、灾后四川旅游业发展规划等问题的决策咨询。
《西南财经大学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应急研究报告》从经济、法律、心理、人文等各个方面对灾后重建提出了可行性的解决方法。其中,“5・12”汶川地震灾后志愿者调查报告、“5・12”汶川大地震灾区群众需求调查报告引起了人们的反思。调查报告显示,志愿者的服务热情毋庸置疑,但在服务的过程中同样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如人员流动性大、工作缺少连续性、缺少专业培训。报告对志愿者服务提出了严谨的建议:加强组织性,由专人或专门机构进行平时“养兵”,组织有专业知识的人士参与,“用兵”时候有统一领导、制订工作计划,合理分工,从而在整体上提高志愿活动的效率;保证信息通常对称,各组织团队之间要相互协调;加强培训,与个人专业特长相结合,提高服务的层次;服务时间上要具有可持续性,为服务对象提供稳定的服务;明确志愿者服务的理念,起到“救人”而不是“扰人”的作用。
汶川大地震灾区群众需求调查报告从670份以了解群众需求为主题的调查问卷中分析,灾区民众对政府的救灾工作及后勤保障工作认识程度以及满意程度都比较高,并高度认同政府出台的政策,但是认为遇难者遗体处理工作还需要完善,总体上生活状况令人满意,但睡眠状况差,不良心理因素较多。建议尽快帮助受灾民众脱贫、建立社区灾后服务中心和公共服务中心、志愿服务持续开展、物资公平分配、加强政策宣传、调动居民参与重建的积极性、提高社区自治组织和非盈利组织的能力建设。
《西南财经大学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应急研究报告》一书对政府了解灾区重建情况有着重要的作用。对于普通读者来说,此书让人们从理论、实例中发现了人们对重建的希望以及中国人自救的能力以及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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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共管理专业;社会调查研究方法;实践能力培养
在公共管理专业本科教学中,社会调查研究方法是一门重要的方法学课程[1]。这门学科旨在传授社会调查中所涉及的研究方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和掌握调查研究的操作过程、方法和技巧,培养学生独立运用各种方法进行社会调查,认识、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为提高学生适应专业岗位的能力奠定基础。社会调查研究方法这门课程具有理论性和实践性较强的特点,然而传统教学侧重于理论教学,通过理论知识考核检验学生的学习成果。这种教学方式虽然能系统连贯地讲授有关社会调查研究的基本理论,却往往造成学生理论与实际、学习与运用相互脱节的现象,忽视了对实践能力的培养,不能适应现代高等教育的要求,影响了学生综合素质的提升。传统教学方式的效果不佳,有学者报道,课堂上学生的学习兴趣不够浓厚,课堂积极性不高,课堂氛围较为沉闷,教学总体质量不高[2]。为此,我们曾经对我院公共管理专业四年级全体学生进行了针对这门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的访谈,主要反映的问题有:理论部分较为抽象,学生理解困难,例如抽样方法、层次谬误等概念;该门课程理论难度较大,传统教学方法有利于形成系统的知识,但应用能力提高不明显;实践课效果不好。传统教学方式是讲授理论之后,选取部分章节进行实践操作,理论讲解与实践操作未能很好地结合,导致学生在实践环节不知所措,不能有效处理实际问题。因此,本次实践课教学改革的目的是,针对当前该课程教学中存在的某些问题进行思考,进而提出相应的教学改革建议,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最终提高教学质量,实现课程教学效果的最优化。
1教改的思路和方法
由于社会调查研究方法这门课程有很强的实际操作性,且不能脱离理论的指导,因此,实践课程内容的设计尤为重要。课程章节连贯性要求高,因此具体教学方案是把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各个实践环节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虑,在社会调查的前期准备阶段、调查过程以及最后分析总结阶段依次展开。我们将实习课程内容分为几个环节:选择主题、确定测量值、制订计划书、拟订调查提纲、选择调查方式和方法、现场调查、资料录入、整理与分析、撰写调查报告。通过课堂教学、案例分析、练习和实践强化,使学生在遇到具体项目时知道如何下手,能够在教师的指导下完成社会调查选题、方案设计、实施调查和调查报告的撰写。教学过程的实施中,我们对学生的具体安排如下。
(1)学生以7人左右组成一个研究小组,以小组为单位开展实践活动,每组选出组长,统筹组织管理。由组长负责总体安排和对组员的工作任务进行分配,采取分工合作的方式进行。
(2)授课第三周后开始选题,课题可以在教师建议的选题中选取,也可由小组根据兴趣和课题的可行性来确定。
(3)选题确定后,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完成社会调查的全过程,包括如何选题、设计调查方案、设计问卷及访谈提纲、实施社会调查、整理调查资料及撰写调查报告等。调查方案是调查工作的行动指南,内容包括:调查目标、调查类型、调查内容和工具、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地域、调查时间、调查队伍、调查经费以及工作安排。首先开展小组内讨论,商讨确定实践内容,每个小组分别制作PPT进行汇报,然后教师针对每个小组的方案设计进行点评,指出不足,提出完善建议。
(4)开展现场调查,进行资料收集。
(5)理论课讲完“调查报告的撰写”之后,要求学生在问卷资料整理的基础上完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中交代清楚调查的基本情况和调查结论,重点是把调研结果层次分明、条理清晰地写出来。调研报告以书面的形式上交,并在实践课上汇报。最后教师对每组的调研报告进行总结。
2教改的特色与创新之处
社会调查研究方法课程的改革已经在2012级、2014级公共管理专业的教学中实施。课程教学改革的亮点是将课程学习变成学生有兴趣又富有挑战性的学习任务,极大地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热情和克服困难的勇气。另外,评价方式更全面、更公正,能更客观地考查学生的具体能力和学习态度。
2.1系统地设计整个实践环节
按照进行一个完整问卷调查的程序,系统地设计问卷调查的实践环节,带领学生逐步进行科学研究,使学生系统地掌握完整的调查过程。在教学过程中,任课教师布置学生要完成的作业,分别是选题确定、研究设计、问卷设计、撰写调研报告,这几个环节教学内容由易至难。在教学方式上由分项练习到最后的综合报告,逐步培养学生掌握社会调查的主要手段和技能,同时培养学生善于观察、勤于思考的专业素养,锻炼学生全面考虑、综合判断的能力。
2.2将理论教学与实际应用相结合
将理论教学与实践紧密结合起来,能让学生在实践环节中意识到理论指导的重要性,使学生自觉学习理论。例如,在教学过程中,理论讲解抽样方法比较抽象难懂,学生可能没听明白或者印象不深刻。当学生在实践课中研究自己调查方案中的具体抽样方法、样本规模等时,会主动看书学习相关理论知识。如此反复训练,学生的实践技能与理论知识水平均有提高,最终达到教与学相结合,进而提高了教学质量。
2.3制订与完善实践教学计划
为了促进学生更好地参与实践环节,课程考核的设计是40%的平时成绩加上60%的期末考试成绩构成最后的成绩。这样可改变学生被动接受知识的局面,使学生重视和积极参与实践,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2.4多种能力的综合训练
为了保证社会调查的严肃性和认真性,平时成绩评定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参加社会调查过程中的各种表现,二是社会调查报告。社会调查过程中的表现依据学生自我评价、指导教师评价及调查单位的反馈意见。调查报告的评分依据材料的真实性、调查对象的典型性、观点的新颖性以及格式是否正确、叙述是否清楚、理由是否充分、语言是否准确等。
3教改的实施效果
通过教学改革实践,社会调查研究方法课程实施研究性学习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学生感受到了这门课程与公共管理专业课的密切关系,教学质量明显提高,学生的创新意识和研究能力得以提升,达到了教学目的和要求。
3.1教与学结合,学生实践能力提高
学生普遍对课程的教学方式给予了肯定,认为课程教学打破了以往死板的教学模式,便于对所学知识进行消化;实际操作使学生得到了很好的锻炼,教师与学生共同讨论、交流,同时教师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学习氛围轻松,使理论学习不再枯燥,起到了督促学生注重理论学习的作用;学生普遍对社会调查研究有了理性认识和浓厚兴趣,了解到社会调查要经过系统的流程、遵循特定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方法以及团队合作才能获得有效结论;教学设计打破了以往从理论到应用的学科逻辑体系,以实践教学为切入点,先让学生尝试完成工作任务,并从完成任务的需要出发,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3]。
3.2全程评估,学生自主学习能力提高
科学的考核方式能体现学生的真实水平,对学生按照教学进度进行过程性考核,教师可以对学生每个阶段的学习表现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
3.3结合实际,学生科研能力和综合素质提高
教学改革促进了学生参与教师科研课题的积极性,学生参与科研的积极性明显提高,参与教师科研课题的人数逐年增加。同时,通过分组讨论调查课题并与组员及调查对象交流,锻炼了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团队协作能力等;调查方案的设计以及调查报告的撰写锻炼了学生的知识运用能力、思维能力、研究能力等。
4教改存在的问题
在实施教学改革的过程中,我们遇到了一些问题和困难。首先,基于能力培养的教学对任课教师要求较高,需要提高教师能力素质、教学技术和完善教学设备;其次,由于实践内容涉及众多学科,例如卫生统计学等,需要学生掌握统计学方面的基础知识,并具备分析调查结果的能力;再次,受到研究场所和调查时间的限制,目前学生一般只能在本市或者校园中做调查,调查题材比较单一,很难进行大范围问卷调查;最后,调查研究需要经费支持,而目前费用完全由任课教师自主承担。当前社会迫切需要基础扎实、知识面宽、适应能力强的高素质、复合型卫生管理人才[4]。只有在教学过程中始终将知识传授和能力培养有机地结合起来,高度重视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不断优化其知识结构、提高其综合素质,才能达到新型人才的培养目标。今后我们还需要不断总结经验,改革陈旧的教学内容和方式,整合实践教学资源,完善教学体系,制订出更加合理的教学方案,以适应现代教育的要求,确保学生学习的实际效果。
参考文献:
[1]梁维萍,郑建中,张雪芬,等.社会调查研究方法课堂教学改革研究[J].山西医科大学学报:基础医学教育版,2009,11(2):182-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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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钱雪飞.高校研究性学习教学模式实施策略探索———以社会调查研究方法课程为例[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4):169-171.
[关键词] 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刑事案件;未成年人
[中图分类号] C913.5 [文献标识码] A
昆明市盘龙区引进合适成年人全程帮教触法少年,这是英国救助儿童会与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于2002年6月合作开展的未成年人司法试点项目。在这一项目中,合适成年人有三项职能,一是维护涉法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二是为涉法未成年人争取非监禁诉讼和处置;三是配合有关部门对被分流的涉法未成年人做好社区帮教工作。[1]另外,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也与浦东公安分局、长宁区法院、团区委正式会签了《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活动的工作协议》,制作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见书》等配套法律文书,并对聘请的首批10名合适成年人进行专门培训。2007年在浦东市民中心举行的“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全程化启动暨颁证仪式”标志着浦东已将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由法院审判阶段、检察院审查批捕、审查阶段向前延伸至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从而更全面、全程化地保障了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的诉讼权益。[2]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判决宣告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行为的背景情况通过社会有关方面进行调查的制度,其目的和任务是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生活环境,深入细致地分析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案的主、客观原因,所形成的社会调查报告是合适成年人参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和解、取保候审、逮捕、暂缓、不、量刑、社区矫正等程序以及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基础。目前我国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在侦查、、审判三阶段分别实施,存在重复调查,调查主体不专业,调查程序不完善等诸多问题,而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就是为解决以
上问题而设立的,加强对该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的依据
(一)英国合适成年人产生的背景
合适成年人(Appropriate adult)又译为适当成年人。1972 年,英国一名叫 Maxwell Confait 的男子被谋杀,三个十多岁的男孩在招供证据的基础上被判犯有谋杀罪,其中一个男孩智力迟钝,上诉法院后来宣布判决无效。一位法官在1977 年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发现这三名少年的权利受到了侵犯,从而导致了虚假供述。法官建议应当有一个委员会来考虑警方权力和嫌疑人权利之间的平衡问题。最后导致了1984 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的产生。该法案着重阐述了对嫌疑人的处理方式,要求警察在对未成年人及有精神残疾的人审讯时,必须有一名“合适成年人”在场。[3]
(二)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的理论依据
1.人格行为理论。人格是个体在行为上的内部倾向,它表现为个体适应环境时在能力、情绪、需要、动机、兴趣、态度、价值观、气质、性格和体质等方面的整合,是具有动力一致性和连续性的自我,是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给人以特色的身心组织。[4](P8)人格行为论是由日本刑法家团藤重光、德国刑法学家阿鲁特、考夫曼等学者提出的,[5](P67)得到日本大土冢仁等学者的赞同。该理论认为,行为是人格的外部表现,强调人格是主体的现实化。人格虽然是潜在的,但是从深层来看,它却能够决定行为,此其一;其二,当它现实地外化,表现为活生生的活动时,就是行为。人格行为论主张人的行为具有生物学的基础和社会的基础,是在人格和环境的相互作用中受行为人的主体态度的影响。[6](P201) 行为人的行为,无论是积极行为或消极行为,从整体而言,是行为人心理因素在外界因素的激发下的产物。行为本身不是孤立的,而是受行为人的人格支配的,行为的反复性与规律性都可以在人格体系中找到合乎逻辑的根据。人格可以预测一个人在给定情境中的行为。一个一般情况下非常诚实的人我们更有理由相信他提供的这次证言也是真实的;一个具有暴力倾向的人,我们更可能认为他在本次伤害案件中率先发起攻击。人格的稳定性使行为表现出一种跨情境的一致性,使个体的行为具有了一定的预测性。对某个情境中的行为的最好预测,是看在某个可比情境中的过去的行为,一般来说,我们越了解的人,越能较好地预测他们的行为,这正是社会调查测评人身危险性的立论基础。人身危险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或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7](P211) 人身危险性属于未然领域,它是一种尚未发生的可能性,欲对人身危险性做出科学的评估,需要明晰行为的发生机制,科学分析行为人的行为倾向和行为模式,是对未来行为的预测。社会调查就是根据某人过去的行为所揭示的人格特征,来预测其未来可能发生的行为,所以,社会调查又称为人格调查。
当然,我们也应看到,由于行为受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人格与行为的关系不是直接的必然的决定关系,而是一种模糊的具有较高概率的相关关系。一个以往诚实守信的人,我们并不能百分之百地肯定在这次行为中他是诚实的,而只能说他诚实的概率较高,正是这种较高程度的相关性,使得社会调查报告在刑事案件中具有一定的证据价值。
2.再社会化理论。从社会学的视角看,罪犯再社会化是人的社会化的一种特殊形式。所谓人的社会化,是指人类个体自降生以来不断学习、接受社会规范和社会价值,从而由一名“生物人”转变为“社会人”的心理和个性发育过程。正常的社会化过程意味着个体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而不完全和有缺陷的社会化过程则可能导致人格倾向的形成和行为的发生。从一定意义上讲,犯罪就是罪犯社会化缺陷的产物。为了弥补原来社会化过程中的缺陷,国家及社会对社会化的失败者实施强制性的再社会化。改造罪犯就属于这种强制性的再社会化。
罪犯再社会化这一命题是在教育刑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教育刑理论主张,刑罚的本质在于使犯人成为社会人,使犯人恢复犯罪前的状态,实施刑罚不仅是因为行为人犯了罪,而且为了使行为人不再犯罪;因为教育措施的有效性要求“因人施教”,而在每一个具体的犯罪案件中,行为人的人格特征、所处环境、平时表现、致罪原因等各有不同,只有通过细致而周密的调查,查明上述各种因素,才能帮助法官选择最具有针对性的处遇措施。
罪犯再社会化的思想以使犯罪人顺利地重返社会为基本理念。我国台湾学者林山田先生将再社会化原则作为现代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则之一。他认为,再社会化原则即指刑罚权的界限与行使,应以犯人再社会化的需要为依据,刑罚的宣告与执行应能作为犯人再社会化的手段。法国著名刑法学家安赛尔认为为了正确处理案件,法官必须了解他负责审理的犯罪人,为此,必须对犯罪人的人格进行调查,调查应从“社会、医学和心理”等方面进行。务必使对犯罪人的处遇与其人格相符合,便于其尽快地复归社会[8](P53) 。美国著名的少年法庭运动代表人物朱力安・马克法官曾指出:为什么我们不应像贤明和慈悲的父亲对待其错误尚未被当局发觉的子女那样对待没人管的儿童呢?这样处理少年犯又有什么不正确,不恰当的呢?国家的责任不应该只限于查问这个男孩子或那个小姑娘犯了哪样罪,而应该进一步查明他在身体,精神,道德方面是什么情况。如果发现他走向犯罪并被控告,则不应一味的予以处罚,而应该实行改造;不是让他从此堕落下去,而是要叫他振奋起来;不是要把他摧垮,而是要他发展;不是要把他变为罪犯,而是要把他造就成为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人具有不同于成年犯罪人的特殊性:一方面,未成年人容易受到不良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的污染,或者受到一些引起共鸣、感染和同情的情绪所影响,从而迅速地改变自己的心理,作出某些不合乎法律规范或社会规范的行为,其本身的主观过错一般相对较小;另一方面,即使未成年人故意实施了某种违法行为,如果社会对这种行为只是惩罚未加以教育、挽救,根据标签理论,此人随后的行为可能更加不良,从而形成恶性循环。此外,未成年人往往并未形成类似成年犯罪人那样稳固的犯罪人格,对其不良行为的矫治还比较容易,重塑其人格、行为方式的可能性也比较大。另外,由于未成年人生活地域的有限性,可以认为他们与周围环境构成了一个微型的“熟人社会”,在这个社区内具备生成品格证据的基本条件。同时由于未成年人在生活中不易伪装,表现更多的是真实的自我,因此,社会调查报告反映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时具有较大的可信性。[9] 这就使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全面调查具有了可行性。所以有必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作为对其再社会化的基础。
(三)合适成年人全程社会调查的法律依据
1.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1995年)第10条规定:“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讯问应当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讯问前,除掌握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外,还应当了解其生活、学习环境、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心理状态及社会交往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制作讯问提纲。”《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6年)第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考虑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根据其平时表现、家庭情况、犯罪原因、悔罪态度等,实施针对性教育。”第1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第16条规定:审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人、辩护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人的意见。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社区、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1年)第9条规定:“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注意掌握未成年被告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依法准确、及时地查明指控的案件事实;对于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帮助其认识犯罪原因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做到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第28条规定:“法庭调查时,审判人员应当核实未成年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行为时的年龄。同时还应当查明未成年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行为时的主观和客观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第11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
在我国香港地区,为了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最适合他本人的矫正措施,法律要求法官在判决时要充分考虑青少年犯罪人的个性、体能、精神状况等情况。在开庭之前,一般由社会福利署的工作人员先对违法少年的有关个人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犯罪成因、身心发育状况、情感类型、兴趣爱好、成长环境、学业情况等,并起草调查报告向法庭提供。在我国澳门地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未成年疑犯在接受未成年人法庭询问之前,社会重返厅的技术人员会对该未成年人的心理、家庭、学校、人际关系等方面作出评估,然后向法庭提交报告。法官在定罪量刑时,必须充分考虑未成年犯罪人的人格状况和再社会化需要。在我国台湾地区,依《少年事件处理法》的规定,在少年法院专设少年调查官,调查该少年与事件有关之行为、其人之品格、经历、身心状况、家庭情形、社会环境、教育程度以及其他必要之事项,提出报告,并附具建议。少年法院依少年调查官调查之结果,参酌事件之性质与少年之身心、环境状态,作出最合适的处分措施。[10]
2.国外未成年人刑事立法中的规定。俄罗斯《联邦刑法典》(2003年修订)第89条第1款规定:“在对未成年人处刑时,除应考虑本法典第60条所规定的情节外,还应考虑其生活和教育条件、心理发育水平、其它个人特点,以及年长的人对他的影响。”《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青少年刑法》第43条规定:在审理开始之前,应当尽快地对有助于判断被告人道德、思想和个性特点的被告人的生活和家庭情况、成长过程,迄今为止的行为以及所有其他情况进行调查。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48条规定:“根据犯人的性格、年龄和境遇,犯罪的轻重、情节以及犯罪后的状况,认为没有追究刑事责任之必要时,可以不提起公诉。”日本《少年法》第9条规定:“家庭裁判所考虑对该少年应当审判时,应对案件进行调查,在调查时,务必调查少年、监护人或者有关人员的人格、经历、素质、环境⋯⋯”。美国《青少年教养法》的补充规定中,明确要查明少年的年龄和社会背景;被指控罪行的性质;少年过去的违法经历的程度和性质,少年现在的智力发展和思想成熟状况;过去为治理而进行的努力的性质和少年对这种努力的反应等。英国《治安法院(少年儿童)规则》(1970年)第10条规定:法院必须考虑有关儿童或者少年的平常行为、家庭环境、学校档案和病史的资料,以便对案件作出最符合其利益的处理。《韩国司法警察官吏执行职务规则》第43条规定:“侦查少年案件,应当详细调查犯罪的原因及动机和该少年的性格、品行、经历、教育程度、家庭状况、交友关系及其他环境,制作环境调查书。”[11](P250-251)《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1985年)第16条规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行为的案件外,在主管当局作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理之前,应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犯罪的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查,以便主管当局对案件作出明智的判决。
二、构建我国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设想
(一)对合适成年人的要求
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是西方国家较为普遍的制度,职业化和专业化是合适成年人的显著特征,合适成年人上岗前需经专业培训,以掌握成熟科学的调查方法,调查部门还聘请有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学科的专家作为调查顾问。日本少年法要求家庭法院调查少年事件时,调查官要运用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其他专门知识,并“有效地运用少年鉴别所提供的鉴定结果。” [12](P70)从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做法看,社会调查大都是由一个专门的机构负责,而这一机构一般就是社区刑罚执行机构,因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植根于社区,在调查的开展上有着其他机构不具备的诸多便利。如在英国,判决前的社会调查一般由缓刑监督机构进行。
目前我国的社会调查主体包括控辩双方、人民法院以及法院委托的有关社会团体组织。为了避免多头主体参与调查,对司法资源造成浪费,建议在司法行政部门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前服务机构,安排专门的社会调查员,即合适成年人,负责有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调查工作,撰写社会调查报告。可以借鉴昆明市和上海市合适成年人试点的经验。对合适成年人的选拔采取职业资格认证的方式,以便选拔兼具心理学、社会学、法学等基础知识的人才来专门从事这种职业,以保障社会调查结果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二)我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会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及法律属性
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应是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各种主、客观因素及反映其人身危险性大小的因素。但是不同程序中调查报告的具体内容因调查目的不同而有所区别。社会调查报告一般应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以下情况:(1)家庭结构,其在家庭中的地位和遭遇,与家庭成员的感情和关系,家庭对其的教育、管理方法;(2)性格特点、道德品行、智力结构、身心状况、成长经历,即有无犯罪前科,成长过程中对其产生重大影响的人或事,如勒令退学或父母离婚、早逝等;(3)在校表现、师生关系及同学关系;(4)在社区的表现及社会交往情况;(5)就业情况及在单位的工作表现情况;(6)犯罪后的行为表现,这主要包括在犯罪后是否自首、立功、坦白交待、积极赔偿被害人或退回赃物,积极避免、减少犯罪所造成的损失,已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7)分析犯罪的原因;(8)就量刑以及后期的帮教矫治措施提出建议等。以调查笔录为基础形成的社会调查报告主要包括事实与建议两部分内容,以上(1)至(6)属于事实证据,也称为品格证据,(7)和(8)是对事实的分析与建议,该内容不属于证据,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仅供司法人员参考。
(三)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的方式和程序
合适成年人机构接受委托以后,要指派两名以上的合适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多种调查方式。合适成年人一般应深入到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社区、工作单位、刑罚执行单位等地,通过会见未成年人、走访家长、老师、邻居、同事等方式展开调查。可以将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预测的测量表,发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监护人或所在单位如实填写,还可以分别采取观察、电话、书信、委托等方式,也可以各种方法配合使用。对调查内容一般应当当场制作成调查笔录。合适成年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社会调查工作,按要求撰写社会调查报告,提交有关的司法部门。若未成年被告人进入审判阶段,合适成年人应参加庭审,在法庭调查时宣读社会调查报告并接受控辨双方和审判人员的询问,根据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原因做好庭上教育工作。宣判后,合适成年人还应参与对未成年犯的后期教育和矫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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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区矫正 审前社会调查制度 意义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13)06-0164-02
一、审前社会调查的概述
美国是审前调查制度的“开山鼻祖”,其雏形可追溯到1840年,由“现代缓刑之父”约翰·奥古斯图斯(John Augustus) 最先提出。后来伴随着美国缓刑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与之配套的缓刑资格调查也得到不断完善,到1930年,缓刑资格调查演变成为整个量刑提供判决前的调查,从而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审前调查制度(英美国家称the pre-sentence report) 。审前调查制度是美国决定是否对有关犯罪人适用社区矫正的重要制度依据。
社区矫正这一概念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出现在我国的学术界,随后在我国立法上也有了规定。并且在2012年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颁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对于审前社会调查制度作了规定。其中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虽然这一条款没有明确提出审前社会调查这一概念,但是它的实质内容涉及了审前调查的规定。
审前社会调查制度是社区矫正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其顺利实施的有效保障。通过审前社会调查,我们的目的是对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形成一个比较全面的客观的评价,使法院对被告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判决能够建立在和犯罪人有关的、体现其再犯可能性的所有因素的综合评价上,以降低社区矫正的适用风险,为预防犯罪和矫正罪犯提供科学依据。审前社会调查制度使社区矫正被提前到法院审判这一过程中,对于实现刑罚的个别化和刑法的公平、公正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审前社会调查的意义
目前,我国大部分省市都已经开展了审前社会调查的试验工作,特别是那些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较好的省市,他们的身前社会调查更是走在了所有省市的前面。通过这些省市的实践,我们可以看到,审前社会调查工作的开展对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实施,实现司法的公正和高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1)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实施
在没有实施审前社会调查之前,法院对于被告人判处社区矫正仅仅建立在对于被告人犯罪行为以及悔罪表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法官个人对于被告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主观感受的基础上的,这是不科学的。社区矫正不同于有期徒刑等监禁刑,它一种非监禁刑,是一种社会化改造方式,它不是把罪犯关押在监狱中,而是把犯罪分子放到社会中去,由社区矫正机构对其进行监督、教育,改造。因此,社区矫正机构在这一过程中的责任非常重大,它就需要对被矫正人员有充分的了解,才能因人而异制定符合犯罪人的矫正计划,才能更好的帮助犯罪人弃恶从善,重新回归正途。但是,在没有实行审前社会调查制度之前,社区矫正机构对于被矫正人员一无所知,从而就产生了矫正过程中的各种问题,使得社区矫正没有实现应有的效果,不利于罪犯的再社会化。
而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实施则改变了过去的那种状态,它提高了社区矫正的效果。实施审前社会调查,让社区矫正机构在接收被矫正人员之前就对其犯罪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学习和工作状况等各方面都有了一定的了解,从而可以更好的制定矫正计划,根据犯罪人的特性来实施适合他的矫正方式,帮助他重新回归社会,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这就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做到事半功倍,而且符合刑罚个别化的要求,能够更好的实现刑罚教育、感化犯罪人,预防犯罪的目的。
(2)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审前社会调查是由法院委托犯罪人户籍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的,不受法院的干涉,因此就可以做到客观公正的调查,并作出合乎实际的调查报告。以往法院在作出对被告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判决时只是依据自己对于案件事实的掌握以及法官个人的主观意愿,因此就有司法擅断的空间存在。但是,在实施审前社会调查制度之后,法院在判决前先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调查,在司法行政机关全面而客观地调查完毕后制作出反映现实的调查报告,然后法院依据调查报告来决定对被告人是否判处社区矫正。在这一过程中,法院的判决不再是随意的、擅断的,而是有客观的报告为依据的,这使得法院在判决或裁定时更加客观、公正、透明,因此,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司法腐败的发生,有利于体现司法的公正和提高工作效率,推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
(3)有利于服刑人员的顺利回归和和谐社会的构建
审前社会调查制度为法院在判决时提供了客观、可靠的依据,从而使那些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人可以在社会上服刑,切实把“那些不需要监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放到社区里,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有针对性地对其实施矫正,促进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
同时,审前社会调查制度通过对犯罪人所生活的社区的居民、邻居、同事、朋友等人员的调查,明确这些人对于对罪犯适用社区矫正的态度,从而法院对于那些社区人员认同的犯罪分子判处社区矫正。把这样的人员放入社区,社区的人员就不会强烈地反抗,就会更加积极的配合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监督被矫正人员,接纳他们,从而有利于提高矫正的效果,有利于社区的和谐,对于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也有推进作用。
三、我国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1)调查人员专业素质不高
虽然《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了人民法院等需要调查被告人、罪犯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省市都是县司法局再委托给下面的司法所来进行调查的。这就产生了较大的问题,即由于基层司法所人员的配备还不是很充分,它缺乏由专业人员来进行调查的条件,因此造成审前社会调查的内容不科学,结论不客观、不实际,从而会影响法院的裁判,对被告人、罪犯可能造成不公正的结果。或者即使是由县一级的司法行政机关自己进行审前社会调查,也会存在人员方面的问题。毕竟县一级司法局中这方面的专业人员也比较少,人力资源不够充分,从而也会影响到调查结果的公正性。
从全国各个省市的实践经验来看,社区矫正审前调查报告在法院的裁判中的采信率还是很高的。如江苏省在2007—2008年两年间,社区矫正机构提供的10500余起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前评估报告在法院的采信率分别达到90%和85%;以上数据表明了法官对于审前社会调查报告是非常相信的,对它的意见是采纳的。这些报告对于案件的结果来说意义非常重大,因此就更需要加强工作人员的素质。
要解决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就需要我们在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培养审前调查方面的专业人才,提高整个队伍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我们可以在招募人才时多注意吸收具有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背景的人才来专门从事审前调查工作,从而就可以提高调查报告的质量。同时,我们的司法行政机关也应该在平时多开展审前调查方面工作的专项培训,以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使他们能够完全胜任身前调查这项严肃而意义非凡的工作。
(2)审前社会调查缺乏独立的执行机构
从目前的审前社会调查的实施程序来看,首先,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法院或其他机关的委托进行审前调查;其次,县级司法局再委托基层司法所或者由县级司法局直接派出工作人员或者再吸收一些社会工作人员或志愿者组成调查小组,然后去到目的地进行调查。由此可以看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接到委托之前是没有专门的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机构的,只有在收到委托时才临时组成调查小组,仓促进行调查工作。这样的做法,由于工作人员在平时并不是专职负责审前调查工作的,具有不稳定性,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工作效率,影响了工作的专业性和结果的公正性,不利于审前调查工作的顺利展开。
因此,为了审前社会调查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为了提高报告的质量,为了提升工作的专业性,使得工作人员的业务既专又精,我们就需要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内部建立独立的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小组或者类似的机构,从而才能保障调查工作符合法律的要求,符合公平公正原则的题中之义。
参考文献:
[1]王志亮:《外国刑罚执行制度研究》,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5月版。
关键词
ARL
美国研究图书馆协会
高校图书馆
统计工作
如何吸取国外高校图书馆组织在统计工作方面的优点和经验,进一步完善图书馆统计工作,使其更加系统化和科学化,是我国高校图书馆工作长期以来一直关注的一个课题。
研究图书馆协会(Association of Research Li-braries,以下简称ARL)是美国研究型图书馆的专门组织,是美国图书馆协会(ALA)下属21个专门图书馆学会之一.ARL作为一个非营利性组织,共包括123名会员,由大学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和其他团体组成。其中.大学图书馆占成员总数的92%,美国大学图书馆占成员总数的87%。ARL主要对各成员馆的馆藏数量、新增文献数量、现刊数量、运行经费、专业及支持馆员数量等内容进行问卷调查,并定期出版ARL统计调查报告。笔者认为,ARL统计工作机制为完善我国高校图书馆统计工作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依据。
1.ARL统计工作机制的特点
ARL有一套较为科学和健全的统计工作机制,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统计工作的制订有科学的标准依据
ARL统计说明(ARL Statistics Instruction)指出,ARL统计项目的分类和定义均来源于NISOZ39.7-2004。NISOZ39.7为美国国家图书馆统计工作标准,全称是《信息使用和服务;图书馆和信息服务机构统计指标-数据字典》(Informa-tion service and use:Metrics & statistics for librar-ies and information providers-data dictionary)。该标准最初由美国国家信息标准组织(National In-formation Standard Organization,NISO)制订,其后为美国国家标准局(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Institute,ANSI)认可。NISO成立于1939年,成员主要来自出版界、图书馆界、互联网界和媒体服务界的70余个机构,是唯一被ANSI认可的制定、维护和出版用于信息服务、图书馆、出版社和其他与信息生产、存储、保存、共享、存取和分发有关业务的标准的组织。由此可见,NISOZ39.7作为一个根据业内大多数相关机构的标准制订,并为国家标准机构认证的图书馆通用统计标准,保障了美国各图书馆协会在统计项目设置和统计数据收集上的一致性。对ARL来说,Z39.7既保证了ARL统计指标设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也保证了统计数据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为其后续的统计数据的整理和分析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1.2统计工作有详细的说明和指导
ARL每年都会有数份文件对其统计工作进行概述和详细说明。这些文件包括:ARL给图书馆负责人的说明信、在线提交ARL统计数据的说明、ARL统计说明、ARL统计常见问题等。这些文件基本解答了在统计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所有问题和盲点,从而减少了统计人员对于统计项目错误理解的可能性,进一步保障了统计数据的真实有效性。
以ARL统计说明(ARL Statistics Instruction)为例。ARL统计说明是一份关于填报内容的详细说明和指导,规定了填报的范围、细则以及注意事项.总体要求包括:(1)对于填报数据值的要求。不能使用小数。所有的数字都应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整数。(2)对于填报问题范畴的要求。要求回答每个问题。如果合适的答案是零或无则填入0。(3)对主校和分校的处理办法。要求统计项目中的数据尽量来自主校的图书馆。对分校进行明确定义,并在填报时对分校的数据是否被包括加以注释。(4)对分馆进行明确定义.(5)规定解释性脚注将被纳入公布的统计数字内。此外,具体说明中对几乎所有的统计项目都有详细的说明,并对一些专用名词如“连续出版物”等给出了明确定义。
1.2统计工作说明和统计项目更新及时迅速
ARL统计项目的设置以NISOZ39.7为标准。NISOZ39.7第一版于1968年颁布,并于1983年、1995年和2004年更新了版本.2002年后,Z39.7根据现代图书馆发展的需要,增加了对电子资源的统计。由此可见,ARL统计工作所依据的统计标准本身就是随着时展而不断完善的,这也决定了其统计项目会随着标准的完善而不断更新。
此外,ARL的统计工作说明文件和统计项目填报表均为逐年,这样便保证了工作说明和填报项目可根据标准的变化或图书馆的具体发展要求及时更新,确保了工作说明和统计项目的与时俱进。例如,ARL统计说明09-10与80-09相比,在大类目名称上做出了调整,由80-09的“概括说明”(General Introduction)和“细节说明”(Specific In-troduction)改为09-10的“总揽”(General Over-view)和“说明”(Introduction),并增加了页数,使之更便于阅读。
1.4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
ARL在完成统计数据的收集后,会对数据进行完整而详细的分析和处理,并定期出版-系列统计调查报告,如医学院图书馆统计调查报告、法学院图书馆统计调查报告、大学图书馆工作的发展性指标等。这些调查报告对了解美国大学图书馆个体发展情况及总体发展趋势提供了极为重要的数据支持。从而真正实现了ARL统计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2.ARL统计工作机制对完善我国高校图书馆统计工作的启示
参考ARL统计工作机制的特点,结合我国高校图书馆的发展需求和实际情况,笔者认为ARL统计机制对于完善我国高校图书馆统计工作的启示如下:
2.1建立科学规范的统计标准体系
2008年7月,由全国文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议,中科院国家科学图书馆、国家图书馆、中国科学信息技术研究所、北京大学图书馆等单位联合制订的国家标准:《信息与文献――图书馆统计标准》(GB/T12191-2008)已完成征求意见稿,它的颁布将取代1991年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的国家标准《情报和文献工作机构统计标准》(GB/T12191-91)。该标准对于推动我国高校图书馆统计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该标准在实施应用的力度和广度方面仍有欠缺,导致其在高校图书馆统计工作中的权威性未得到充分发挥。
目前我国高校图书馆的统计工作主要通过三个
途径展开.一是在教育部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指导委员会指导下由大连博特软件有限公司研制并开发的高校图书馆数据统计与管理软件“教育部高校图书馆事实数据库”(以下简称事实数据库)。该数据库于2001年起在全国高校图书馆投入使用,是我国目前最权威规范的高校图书馆统计途径,代表我国高校图书馆统计工作的最高水平,笔者以下的论述也多以事实数据库为例。二是由教育部教育管理中心每年进行的高等教育基层统计。该统计不是图书馆专项统计,关于图书馆的部分仅有图书馆建筑面积、馆藏图书量和当年新增图书量(分纸质图书和电子图书)。三是各级图书馆管理组织根据研究需要所做的专项统计调查。由于这三种统计途径并未有一个统一的统计标准,造成了各统计途径在统计项目设置和数据收集上的不一致,导致统计数据在横向比较时缺乏可比性。
综合以上情况,结合ARL及美国图书馆统计标准,笔者建议,以《信息与文献――图书馆统计标准》为基础,借鉴ARL统计工作标准制订情况,以事实数据库为模板,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统计标准,并由教育部图工委牵头,逐步推广至各级图工委及图书馆组织。通过对标准体系的推广,规范我国高校图书馆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2.2建立健全统计工作机制
2.2.1做好填报统计数据前的说明工作
一方面,包括事实数据库在内的我国大部分高校图书馆统计途径并未对其统计项目和统计工作中的常见问题作出详细说明;另一方面,由于我国高校图书馆多采取岗位聘用制,统计人员的流动性较大。这样,容易导致统计人员对统计项目产生误读和误解,也容易由于同一图书馆统计人员的变动而造成数据的不一致。
参考ARL对于统计填报工作的说明,笔者建议在统计项目填报表中附带一份详细的填报指南。以事实数据库为例,在数据库中加入一份详细的填报指南,指南中注明填报要求、填报范围和各填报项目的详细定义,并要求统计人员在填报前先阅读和学习指南.这样,即可有效减少填报人员对统计项目的理解误差。
2.2.2及时完善和更新统计标准体系
我国的《情报和文献工作机构统计标准》于1991年颁布,但直到2008年才对其进行修订和更新并颁布新的版本,这样的速度已经远远落后于现代化图书馆发展的需要。统计标准的更新缓慢也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统计项目设置的完整性和先进性。同样以事实数据库为例。该数据库于1999年开发,2001年上线.但直到2006年才由教育部高校图工委对其进行了升级。对比美国NISOZ39.7和ARL统计工作相关内容的更新速度,可看出我国高校统计工作在更新上的落后。
2010年12月,由教育部高校图工委牵头.召集全国图书情报界专家,结合之前统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我国高校图书馆发展的实际情况,参照ARL和香港高校图书馆联盟的统计指标,对事实数据库的统计项目进行修订,并在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图工委秘书处和全体图工委委员的意见后完成修订工作。此次修订,有效地优化了事实数据库的项目设置。笔者建议,以此次修订工作为良好开端,结合国际图书情报领域的发展状况和我国高校图书馆的实际情况,对统计标准体系进行及时完善和更新.同时,对包括事实数据库在内的全国高校各具体统计填报途径的项目设置进行相应的完善和更新,以适应现代化高校图书馆的发展需求。
2.2.3分析统计数据并定期出版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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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唐勇林,雷妍.新一轮暗流涌动,耕地抵押贷款试点成潮[N].南方周末,200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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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为一门课程,“问题”是研究性学习的载体,整个教学过程围绕着问题的提出──寻找收集资料──分析研究问题──解决问题来组织学生进行学习活动。而英语学科教学是以教材为依据和载体,教学过程是围绕完成教材所规定的目标而进行的教学活动的过程。
2.在英语教学中往往以教师为主,“知识”在教师那里,教师是知识的传授者,学生只是单向“求学”,是知识的接受者;研究性学习主要由学生负责完成,它赋予学生自主选择学习内容的权利,同时也承担达到目标的义务。
3.英语教学偏重于学生通过记忆、练习、重复等方式掌握学科基础知识达到简单应用的目的;研究性学习重视学习的结果,更注重学习的过程,注重学习过程中学生的感受和体验。
4.英语教学活动一般在课堂上进行;而研究性学习的活动不局限于课堂,它根据问题的需要走向开放的社会,向社会索取知识。5.英语学科教学的评价方式一般是以分数为手段的标准化考试;而研究性学习的评价是一种综合的、定性的方式,它以学生在整个学习过程中的活动以及体验为依据。
二、英语研究性学习与英语学科教学是有联系的
从我校开设研究性学习课程来看,1.课题的提出基于英语教学,根据学科教学内容中的问题、方法、规律等提出探索性课题。如:英语语法学习和词的用法总结,英式英语与美式英语的不同,英语学习方法的研究以及从教学内容延伸出的课题等。2.在收集资料过程中,学生必然会运用已学英语知识查阅因特网上、图书馆中的大量英语材料;运用英语与外籍人士交流,对他们进行调查访问。3.学生运用已学的英语知识完成部分课题的结题报告。4.在答辩过程中,课题组学生得运用英语来对教师提出的问题进行阐述。
三、如何进行英语研究性学习英语研究性学习课题的实施计划
1.课题:(1)中西方餐饮文化的异同(2)美式与英式英语的不同(3)英语学习方法的研究(4)东西方身体语言的异同(5)讲英语国家的概况(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6)汉英句子结构的异同(7)语法的学习和词语的用法总结(8)英语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
2.目标:(1)增进学生对西方国家政治、历史、人文、地理、餐饮文化、风俗习惯等的了解。(2)培养学生运用已学的英语基础知识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3)激发学生的好奇心和创造力,培养探索创新精神。(4)培养学生与他人合作的群体意识。(5)使学生了解科学研究的一般过程和方法,增强科学意识。
3.计划:第一步:选题以及论证阶段四周时间第二步:资料收集阶段十二周时间第三步:结题阶段六周时间第四步:成绩评定阶段四周时间第五步:总结与展示阶段三周时间
4.预计到的障碍:(1)缺乏资料来源(2)对西方文化无亲身体验(3)在遇到困难时可能出现畏难情绪(4)指导教师是否具有驾驭能力5.对策:(1)指导学生查询资料,利用因特网、图书馆、报刊杂志等查找所需资料。(2)近可能多地联系外籍人士,对他们进行调查采访。(3)注意研究过程中反映出的情况,及时调整计划,针对问题借鉴他人经验及时解决。(4)加强理论学习和方法学习。
6.预期成果:(1)总结报告、调查报告、论文、心得体会等(2)按照实施计划进入选题以及论证阶段,学生根据兴趣爱好选择研究课题,由课题指导组进行分组,此时课题组的学生和教师已打破了原来教学班的界限,如:我指导的课题组“东西方餐饮文化的异同”由来自同一年级四个不同班级的学生组成。课题组在指导教师的协助下写出开题报告,课题指导组进行开题评审工作。(3)资料收集阶段。该阶段是整个研究性学习中最为重要的阶段,在每一次活动前指导教师和学生都要做好准备工作,填写好活动安排表。每次活动之后作好记载,学生互相交流心得体会。(4)结题阶段。作为指导教师应开设讲座,让学生懂得撰写总结报告、论文、调查报告等的格式,学生对收集的资料进行筛选、整理,分工合作写出结题报告初稿,交各小组讨论,对初稿加以补充、修改、完善,最后定稿。(5)成绩评定阶段。首先根据课题组的开题报告、活动资料(包括笔记、资料、照片、活动情况记录、阶段总结等)、结题报告、小组答辩情况,由评审组打分,然后课题小组再根据得分情况、参考小组成员在整个活动中的参与情况,评出小组成员的等级。(6)总结与展示阶段。学生对自己在整个研究性学习过程中的活动情况进行反思、总结,互相交流学习,并展示研究成果,必要时邀请家长参加。 四、实施英语研究性课程的体会
1.教师在教学活动中不再处于中心地位。研究性学习强调以学生的自主性学习为基础,学生才是整个活动的中心,教师在很多情况下是以协调者或协助者的身份出现,协助学生解决他们在活动中遇到的麻烦。
2.教师不再是权威,对教学内容不再具有垄断。不是教师说的就是标准答案,课题所需的各种知识学生可以通过各种渠道获得,很多知识已经超出了教师的专业范围,如本课题中涉及到的烹饪、营养等。
3.教学方法不像课堂教学那样有较为固定的模式和程序,它更具有灵活多变性。
4.教师成为更加主动的学习者。由于英语教学内容有教材可依,导致有的教师长期以来依赖教材,不思进取。而面对英语研究性学习,教师无优势可言,同学生一样,要学习的知识太广阔了,从研究性学习的流程、内容以及一般的科研方法到课题所涉及的其他专业知识都需要教师认真学习,否则难以适应研究性学习的指导需要。
1、性质。
交通工程学是一门新兴的横断科学,是把道路、车辆和人以及与此三者有关的环境综合在统一的体系中一起进行研究和应用,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学科。它涉及的学科多,社会科学方面有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管理学等,自然科学方面有数学、动力学、物理学、汽车学、预测学等,具有很强的实践性。
2、特点。
交通工程学从其研究内容及应用来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l)系统性:交通是一个多目标、多约束的大系统,因此交通工程学是运用系统分析和系统工程原理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2)综合性:交通工程学涉及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是跨学科的综合性知识体系;3)动态性:交通系统是一个动态系统,即交通系统随时间和空间的变化而随机变化,因此在交通状态分析过程和控制中,应注意进行动态分析;4)实践性:交通工程所面临的问题,多来自交通设计和交通管理实践,交通工程理论的形成是不断反复实践的结果,因此,交通工程学的应用和发展,始终离不开交通管理和工程实践。
3、问题的提出。
《交通工程学》是研究交通规律及应用的一门技术学科,通俗地讲是研究人、车、路三者关系的学科。
因此,在交通工程的教学中,一方面应注重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原理的学习和研究,另一方面应注重教学实践环节,特另纵我校交通工程专业的培养目标来看,更应加强实践动手能力及运用所学知识解决交通管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实践的必要性
《交通工程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把交通工程学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应用于交通管理实践,使行车安全、迅速、经济、舒适和低公害,是学习交通工程学的根本目的。随着现代交通的进一步发展,国家急需优秀交通管理人才。因此,交通工程学的教学工作不仅要传播交通工程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使学生掌握基本理论、方法和技术,而且还要培养学生独立的、综合的实践能力,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交通工程学教学实践环节提供了一条加强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使形式化的知识向内在化的能力转变。无论是从教学内容,还是从交通管理的实际需要,进行交通工程学教学实践都是非常必要的。
三、教学实践
由于我校交通工程专业是新建专业,没有经验可言,但在(交通工程学)教学中设置实践环节却是教研室全体教师一致的意见。我们借鉴了一些学校的教学方法,如西南交通大学在教学中增设交通调查,中国人民警官大学在教学中增设课程设计……,我们即在教学中增设了“城市交叉通调查”,目的在于培养同学们的实践动手能力,培养同学们相互协作的精神,培养同学们应用所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在今年的交通工程本科生(99级1、2、3班共87人)《交通工程学》教学中,特别安排出8学时交通调查。
内容:在某一地点作周期调查,掌握交通量随时间推移的变化规律。措施:在选定交叉口人口道设置4组(每组5一6人)交通调查点,对交叉口的汽车交通量作连续人工调查。
地点:百货大楼;汉龙桥;天津桥;富临桥。
时间:2001.11.9(星期五),上午8:00一下午4,00。
要求:在调查结束后
1.每组交“统计结果表”一份;
2.每一交叉“交叉通量”图一张(A4);作“1日内(8小时)交通变化图”1张(米格纸);
3.每一交叉口写出“交通调查报告”论文1份;(3000字);
4.每一同学写出与调查内容有关的“交通调查报告”1份。(要求800字以上)
四、教学实践效果
1、突出合作性。
进行交通调查是在事先选择好的交叉口进行的(百货大楼、汉龙桥、天津桥、富临桥),均为十字交叉口,每一人口需5一一一6名同学共同合作,才能得到准确、完整的实验数据,任何一名同学或几名同学配合不协调,都会造成实验结果的不准确,不能反映实际交通状况,只有共同合作,分工到人,认真对待才能圆满完成调查任务。论文写作过程中的数据整理工作是以小组为单位进行的,因此,教学实践实质上也锻炼了同学们的集体观念,这对进行交通管理工作是个很好的基础训练。
2、巩固基础知识。
教学实践和前提是学生必须对所学基础知识准确掌握,如果没有学好基础知识,就无法正确进行交通调查,更谈不上完成高质量的论父写作。通过实际操作与现场教学指导紧密结合,教师对学生不明白的问题,可当场进行指导,通过现场讲解,学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更扎实。
3、培养独立工作能力。
学生在搜集原始资料、统计调查资料、制图和论文写作过程中,必须综合运用所学基本知识的理论,全方位、多层次地进行各步工作独立完成的教学实践基本要求。这对学生独立工作能力的培养具有及其重要的意义。
4、提高实践动手能力。
实践动手能力一直是教学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从社会需求及教学要求来看,都应该重视并提高这种能力。社会不需要高分低能的人,需要的是懂理论,懂技术、动手能力和创造能力强的合格大学生。因此,教学实践又是一种提高学生实践动手能力最有效的必要手段。
5、增强分析间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学生通过资料统计及实际交通状况,发现问题,并进行具体分析,最后提出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这无疑是提高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对今后走向工作岗位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
五、论文评审及实践总结
由于该实践环节要求小组写出总结性论文,每一同学写出与实践相关的调查报告,不规定具体的报告形式和内容要求,所以同学们写出的论文丰富多彩,即有紧扣调查内容的报告,也有发现其它问题的报告,如交通管理、信号装置的配置、接近交叉口的停车场影响交叉口的通行能力、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相互干扰、违章行驶、交警执法存在的问题等等,同学们通过亲身参与实践,从现场发现间题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办法。交通工程教学实践结束两周举行论文讲评工作。指导教师对优秀的文章在全班进行讲评,内容包括实验方法、资料收集、数据及结果分析,特别是对论述深度、层次、逻辑、结论的正确性及路口几何尺寸图的质量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说明;对一般的文章指出不足之处,目的是通过优秀与一般文章的比较,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重视教学实践环节,掌握论文的写作方法,为今后的毕业设计打下良好的基础。本次讲评还针对有些同学提出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办法展开讨论,既为提出问题的同学找到了更多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及评价指标,又让更多的同学开扩了思路。
总结:该次教学实践为交通专业第一次教学实践,实习刚一开始,同学们兴趣很大,但3小时后有些组的同学就出现了情绪波动,一方面室外天凉,有些同学衣服穿少了,感觉很冷,即出现退逃;另一方面,有些同学认为数车没有多大意思,出现厌倦情绪,而中途离岗,导致一小组无法完成任务,最终使整个交通路口的调查工作陷人瘫痪。通过教师说服教育,大家认识到了自已的错误,主动提出重测,小组及大组成员密切配合,最终圆满完成了教学实践任务。
一、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大责任事故调查的法律依据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下称《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2007年10月23日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中,对《暂行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各级检察机关的职责职能,强化了可操作性。以上文件的颁布施行为检察机关同步介入事故调查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对介入人员的地位及职责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大责任事故查办其背后涉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陷于被动地位。
二、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大责任事故调查的困惑
(一)介入人员地位不明确
《暂行规定》要求,事故调查组邀请同级检察机关参加重大责任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和检察机关所派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紧密协作,在事故调查组的领导下,各自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开展调查工作。但是检察机关所派人员是否属于事故调查组成员存在异议,导致介入过程中与事故调查组关系定位不清,影响介入效果。实践中,检察机关介入事故调查,多数是作为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单位之一,在调查组的直接领导下,从事具体的事故调查工作,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这样,检察机关在事故调查中的地位含糊不独立,直接后果是“种好了别人的田,却荒了自己的地”。
(二)介入任务不清
《实施办法》明确反渎职侵权部门作为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工作的职能部门,但是对检察机关参与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工作的主要任务却界定为受理举报、接受线索;发现并侦查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提起公诉等,造成反渎职侵权部门在介入过程中职责含混不清,影响了介入重大责任事故调查的效果,不能同步开展检察调查掌握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手资料。
(三)立法过于宽泛模糊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7月26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该规定对罪的立案标准作了明确、具体的释义。其前7条较好理解,但第8条“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第9条“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较难把握。由于没有明确具体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司法机关认识不同,掌握政策不同,对一起案件认定也就不同。第8条规定的立案标准是渎职犯罪行为造成的非物质性损害后果,其表现形式不像前7条规定的危害结果那样具有直观性和可计量性,而是要通过对社会动态(群众反映、社会秩序等)的综合表现才能呈现出来。第9条的“遭受重大损失”也没有明确的解释。在犯罪后果的解释上,我国刑法历来坚持客观化的立场,主张犯罪构成中的物质损失限于直接损失,不包括所谓间接损失;要求损失的认定需有明确的证据支持,而不是基于大致推断。非物质性损害结果渎职犯罪因没有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尽管其性质严重,影响恶劣,但却没有达到现行立案标准中损害结果的硬性数额规定,造成对此类渎职行为在立案、侦查、、判决等司法认定方面,面临诸多难题和尴尬局面。
三、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工作机制的完善建议
(一)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介入事故调查的法律定位
检察机关事故调查是司法调查,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总体上是行政调查和行政归责,因此事故调查不能代替检察调查。检察机关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参与事故调查但不是事故调查组成员,要立足检察职能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实践中,生产安全领域的监管部门为安监部门、消防安全的监管部门为消防机构,一旦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其调查组的牵头部门也多为相应监管部门。而检察机关介入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方向即为上述监管部门,二者关系属于天然对立。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可见,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成员仅限于行政机关,对于检察机关则属于被邀请参加事故调查,并非事故调查组成员。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及其所派人员应当独立参与重大责任事故调查。但独立并非对立,仍应当强调检察机关与事故调查组要互通情况,协调配合,形成打击合力。检察机关的同步介入调查不仅是调大安全事故背后的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职务犯罪行为,更多的是最大限度地掌握事故发生的各类原始资料,防止有关部门在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销毁证据、涂改证据、串供等不利于刑事侦查的不法行为,加强对重大安全事故背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行为的事前、事后监督。
(二)《事故调查报告》中增加安全监管部门责任认定
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事故调查组召开的有关会议,应当及时通知检察机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组和检察机关在事故调查和案件查处工作中,要互通情况。对于检察机关调查中发现安全监管机关有关人员有渎职行为、涉嫌渎职犯罪的,检察机关介入人员应当根据案件查处情况进行准确论证,并向事故调查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中应当根据检察机关的意见明确表述安全监管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为检察机关依法立案查处事故所涉渎职犯罪打下基础。
(三)尽可能完善立法
1.形成统一的事故类型、等级标准。对火灾、环境污染等事故也参照《条例》的规定按照死伤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区分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并且,检察机关介入重大责任事故中的“重大”不应当界定为事故等级,而是对责任的界定,区别于一般行政责任。必须明确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查清造成损失后果的具体行为究竟是哪个或哪几个。造成渎职罪损害结果的责任人员,应按照其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渎职罪责。侦查取证时应注意划分直接责任人员和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而且还要划清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2.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对非物质性损害结果进一步具体化。由于渎职罪非物质性损害结果相关条文的概括性,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或不完善,需要通过立法加以改进。目前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在总结过往判案的基础上,使这些非物质性重大损失获得进一步类型化和确定化的规定。明确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等模糊性用语的法定情形。对于渎职侵权的“情节严重”应采取列举式规定,凡是符合明确规定的“情节严重”就必须排除适用“免予刑事处罚”、“宣告缓刑”。此外,还应具体规定与犯罪情节相对应的量刑标准,合理设置量刑幅度。
(四)扩宽渠道,强化监督
在城市化建设经济发展大局的背景下,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未批先建的现象,致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知情,必然导致监管缺失的情形,给查办渎职犯罪带来困难。为此,检察机关可以在重点的生产、经营企业或有关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检察联络室,派驻专门的检察工作人员,近距离、直观地对这些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对那些规模较小、管理与设施较为缺乏的生产经营企业容易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进行事前预防。
参考文献:
[1]陈冰琪:《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结果初探》载于2010年8月《法学研究》154-155页。
[2]李文生主编,《反渎职侵权工作指导与参考》,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4月第一版,第107页。
20*届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比例为1%,与20*年1.2%的比例接近。*大学生自主创业比例最高,为1.9%,*1.7%,*1.5%。而*、*、*、*等省份的大学生自主创业比例排名靠后。自主创业的主要地区是就业比较困难的中西部地区,主要城市类型是地级及以下城市。总体而言,越是经济发达地区、越是大城市,就业环境越好,自主创业的比例越低。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最多的是工科类,其次是财经管理20*年中国大学毕业生就业报告类。自主创业的毕业生主要集中在零售行业和文体娱乐业,其月收入大大高于受雇应届毕业生的月收入。
调查结果表明,20*届大学毕业生中,来自“私营企业主”、“企业经理人员”、“个体工商户”等家庭的毕业生自主创业比例最高(见图三)。大学毕业生创业受其家庭的企业家文化影响较大。而且,其创业资金82%以上依靠父母、亲友和个人储蓄,来自商业性风险投资和政府资助的只占1%。所以,有创业意愿但家庭经济条件不好的毕业生就不容易实现创业梦想,政府需要在启动资金方面帮助经济困难的创业者。
20*届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者认为,创业理想是创业的最重要动力(41%-48%),而不是找不到工作才创业(12%-15%),而大学期间对其创业帮助最大的是假期实习和课外兼职,学校、政府提供的创业培训和咨询以及大学的模拟创业活动也有显著帮助,如创业大赛等等。所以,高校可以加强学生自主创业意识的培养和相关的创业比赛活动。
2、本科院校就业率有所下降,高职院校持平
该报告,20*年本科院校大学生就业率有所下降,而职高院校学生就业率与往年持平。统计研究数据表明,20*届大学生毕业半年后的就业率约为86*年中国大学毕业生就业报告,比起20*届大学生毕业半年后就业率下降了2个百分点;20*届“211”院校毕业生半年后就业率为89%(非失业率90%),非“211”本科院校为87%、高职高专为84%;而20*届半年后就业率“211”院校为93%(非失业率94%)、非“211”本科院校为90%、高职高专院校为84%。
按教育部公布的数据,20*届高校毕业生总数为559万,其中大学毕业生总数约为529万(本、专),按本研究得出的比例推算,20*届大学毕业生毕业后就在国内外读研究生的人数为21.43万,毕业半年后的就业人数约为434万。20*年中国大学毕业生就业报告在毕业半年后的73.56万失业大学毕业生中(包括有了工作又失去的),有51.59万人还在继续寻找工作,有5.46万人无业但正在复习考研和准备留学,另有16.51万没有求职和求学行为者(即所谓的啃老族,该报告中定义为待定族)(见图一、图二)。
此外,20*年就业报告还,20*届毕业生就业量最大的前10位城市依次为*;高职高专毕业生就业量最大的前10位城市依次为*、上*。
3、工学、管理学就业率最高,法学和哲学最低
20*届本科生毕业半年后就业率最高的专业大类是工学和管理学(见图四),最低的是法学和哲学,高职高专就业率最高的专业大类是资源开发与测绘,最低20*年中国大学毕业生就业报告的是旅游和文化管理。20*年毕业半年后仍未就业人数最多的10个本科专业失业人数为10.75万人,占本科失业量的35.9%,其中有8个专业同时也是20*届毕业生失业人数最多的专业:法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汉语言文学、电子信息工程、会计学。毕业半年后仍未就业人数最多的10个高职高专专业失业人数为14.67万,占了高职高专失业量的34.2%。其中7个专业同时是20*届毕业生失业人数最多的专业:计算机应用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电子商务、会计电算化、物流管理、计算机网络技术、商务英语。
此外,20*年就业报告还,统计数据表明,制造业雇用了本科毕业生的27%和高职高专毕业生的31%,是应届大学毕业生最大的就业行业。民营企业和个体企业是20*届大学毕业生就业最多的雇主类型。
4、本科生收入下降,男女同工不同酬
20*届本科毕业生的收入明显下降,“211”院校的毕业生半年后的月收入是2549元、非“211”本科院校为2030元、高职高专为1647元,而20*届这三类大学毕业生收入分别为2949元、2282元、1735元,20*届毕业生平均月收入下降幅度分别为14%、11%、5%,本科毕业生收入下降特别明显。20*届本科毕业生的半年后月收入经济学大类最高、医学类最低,高职高专毕业生半年后月收入最高是公安大类、半年后月收入最低是医药卫生大类。
虽然20*届大学毕业生男女之间的就业率没有明显差别,但即便在女性毕业生占优势的专业中,男性毕业生薪资全部高于女性,可能存在同工不同酬的薪资歧视。20*届大学毕业生中,同层次、同专业男女生的平均月收入最大差距接近800元。
20*年就业报告还,父母的受教育水平越高,子女越有可能进入好的大学;父母一方是研究生的子女进入“211”大学的比例是父母是初中学历及以下的两倍以上。专业人员和管理阶层家庭的子女就读“211”高校的几率较高,农民和民工的子女就读高职高专的几率较高。这种差别可能是录取中的非成绩因素造成的,综合素质的高考改革可能会让农民与农民工的孩子具有更大的录取劣势,可以考虑建立帮助教育弱势背景学生的社会补偿机制,以保证享有高等教育质量上的社会公平。
此外,调查数据表明,国家与社会管理者、私营企业主、企业经理人员、办事人员家庭的毕业生求职成功的最主要渠道是“通过亲朋好友得到招聘信息”,而不是像其他家庭的毕业生求职成功的最主要渠道为“大学招聘会”。相比之下,无业与失业人员家庭的子女就业率最低,而其高考分并不低于其他家庭的子女,每拿到一份工作邀请所需要的求职份数最多、求职成本最高,来自无业与失业人员家庭的毕业生需要得到更强的就业服务。
5、大学毕业生亟须改进沟通和创新能力
20*届大学毕业生五大类基本工作能力满足工作要求较好的依次为科学思维能力、动手能力、理解与交流能力,较低的为应用分析能力、管理能力。而本科毕业生亟须改进的基本工作能力是有效的口头沟通、谈判技能和说服他人等;高职毕业生则是有效的口头沟通、积极学习和说服他人。这些亟须改进的能力归属于沟通和创新能力。
统计分析表明,本科与高职高专的毕业生对雇主的满意程度分别为70%和68%;“工作要求与压力”不满意度最低,不满意度最高的是“薪资福利”和“个人发展空间”。其中,20*届大学毕业生对“政府机构/科研事业”类雇主的满意度最高,对“民营企业/个体”类雇主的满意度最低。然而民营企业是应届大学毕业生的主要雇主。20*届大学毕业生对不同规模雇主的满意度的总体趋势是:雇主规模越大,满意度越高。
综述:民营经济成理工科就业市场
统计的就业率是指大学毕业后半年的就业率,此时毕业生的就业状况趋于稳定。据统计显示,20*届大学毕业生约1/3的就业是在毕业后半年内完成的。20*年本科院校大学生就业率较往届有所下降。
统计研究数据表明,20*届大学毕业生毕业半年后的就业率约为86%,比20*届大学生毕业半年后就业率下降了2个百分点。但工学、管理学就业率分别为90%和89%,成为20*年就业率最高的两个专业。最低的两个专业是法学和哲学,就业率为79%和76%。
蓝皮书,20*年毕业半年后仍未就业人数最多的10个本科专业失业人数为10.75万人,占了本科失业量的35.9%。
其中有8个专业同时也是20*届毕业生失业人数最多的专业,包括法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汉语言文学、电子信息工程、会计学。
蓝皮书的作者麦可思(MyCOS)-中国大学生就业研究课题组介绍说,就业蓝皮书抽样人数达到44.4万人,回收有效问卷21.8万份。共涉及全国31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3*0所高校或分部分院的1196个专业。
异议:国家就业形势存在变数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储朝晖博士今天解释说,就业情况与高校当年招生规模、师资力量及学生家庭条件和校友等各种关系均有联系。
因此,就业好与坏要看各方面的条件影响,经济条件只是一个外在因素,工学专业学生就业能否一直好下去,还很难下定论。
20*年开始,国家开始对东北老工业基地等制造业密集地区进行政策扶持,经过几年的发展,制造业行业对人才需求比较大,是制造业吸纳毕业生众多的原因之一。
从大的趋势来看,毕业生更多的将去往企业,而不是考公务员。因此工学应该会持续热下去,但是持续时间目前还不好说。
对于现在的高考学生来说,4年后哪种专业能成为就业热门目前还很难下定论。但是,能够看到的是,民营经济一定会成为热点,应该成为吸纳毕业生的最大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