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27 14:44:0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风险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甲方在签合同时一般应有甲方公司的全称(保证公章和营业执照上面的名称相一致)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名;
对乙方则应特别注意
1、首先应特别注意营业执照上的公司名称,保证合同上的乙方和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保持一致,还应注意公司的样章的名称和营业执照上的一致。
2、一般而言,合同上会要求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在此应确认在此处签字的人的身份,如果不是法定代表有人,则应特别注意该人员是否有公司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并且应把授权委托书、合同书及个人的身份证明放在一起保管,以保证签订合同的有效性。
3、应注意签约方的资信状况,以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
4、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涉及到乙方人员签字的地方都要注意签字方的身份,是否具有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否则签字可能会变为个人的行为,最好在涉及到乙方签字的地方都加盖公司的印章加以确认。
5、如果签约方为个人,应特别注意落实个人身份,并留下身份证复印件,及资信状况,最好是以钱款两清的方式来交易,以避免风险。
二、合同主体的考察
1、签约对方的主体资格
(1)签约对方为个人时,法律要求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既签约方精神正常且年满18周岁或者16至18周岁但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此情况下可以要求其提供身份证、详细的家庭地址、联系方法及个人的其他情况,方便于在必要时对其进行实地的考察和确认,。
(2)签约对方为企业时,则应注意企业下属部门,如企业各部/科/处/室等是不具备主体资格,不能签约的,如果签订了这样的合同可能会因为主体不适格而被认定无效;而企业的分支机构,如分厂、分公司、办事处等,则应看其是否具有对外开展业务资格(是否有授权)?是否有非法人营业执照?如果有授权或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才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对分公司、分厂、办事处的审查,除审查分支机构的履约能力外,还应审查公司的履约能力的情况,因为在分支机构无力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公司还应承担补充责任。对企业主体格的审查,一般是对企业营业执照进行审查,主要应查看的内容是企业名称,看该名称与拟签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是否一致,不一致则风险较大;看注册资本,是否与拟签合同标的额相称,如差别较大,则可能风险也较大,应加以注意;看企业经营范围,看拟签合同业务是否在经营范围内,不是,风险也较大;看企业的工商年检是否通过了工商部门年度检验,如果没有,则签定合同时风险也会较大。除以上的方式以外,还应依据营业执照中记载的情况,对公司的办公地点、人员、固定资产等进行实地考察和确认。
3、要核实对方资信情况
在审核了对方的主体资格,没有问题后,则应核实签约对方的资信。核实资信的方式与签约对象是新客户还是老客户,有很大的区别,如果是老客户,则可以考虑与其签合同,但要核对其之前的履约的情况,如履约情况差,一般不能再与其签合同,既使签,也只能同时履行合同,既交货的同时付款的合同。如果交货期较长,则应要求对方先支付一定的履行保证金,并要求在交货的同时付清全部货款;对核对履约记录情况后,如履约情况一般或履行情况良好,则应考察其资信证明文件,除了交货的同时付款以外的合同,一般应要求对方提供资信证明文件,资信证明文件一般包括企业简介,营业执照,效益情况,税务证明,银行信用等级证明以及单位的基本情况等资信证明资料;同时可以通过了解对方客户的评价,调取工商资料等其它手段核实对方所提供的资信证明情况,同时还可以对公司的注册资本情况、会计资料、股东等进行核实,最后依据对方的资信情况确定是否应签合同或签什么样的合同。
对于新客户除了交货的同时付清款的合同外,一般应要求对方提供资信证明材料,并实地进行考查,在确认有良好资信及履约能力后再与之签定合同,如果在此过程中能让对方提供履约担保则会极大的减少风险。
三、合同的订立
1、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而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个有效的要约包括(1)内容具体明确;(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既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力;(3)要约应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做为销售人员,如果有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愿望,则应当会向他人发出合格的要约,这样一旦对方对要约做出承诺,则双方间的合同就宣告成立。如果发现要约有问题应以书面的方式及时撤回要约,有效的要约撤回应在要约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对方,才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在合同签定的要约阶段存在以下的风险(1)把要约误认为要约邀请;(2)要约内容不当;(3)要约撤回不当;由于要约一经对方承诺,合同就宣告成立,这样的合同如果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会在双方间产生约束力。做为销售人员在给他人发要约时,一定应注意以上的三个问题,一旦对要约的内容考虑不清楚,或为想和他人签订合同把自己接受不了或无法接受的内容写入要约,这样一旦对方给予了承诺可能就会给企业造成风险。
2、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做出,如果在要约明确了承诺的时间,则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应特别注意的是,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一致,不能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做为销售人员如果接到对方的要约,应在对方要求的承诺期限进行承诺,并不要对要约做出实质性的变更。在承诺阶段的法律风险主要有(1)承诺方式不当;承诺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做出,不要未经书面承诺直接以行为的方式给予承诺,以免给自己造成风险;(2)把新要约当承诺;产生这种原因主要是在承诺的过程对对方的要约进行了实质性变更,以至把新要约当成承诺,误以为合同已经成立,最后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如果承诺以后,发现承诺对自己不利,则应及时撤回承诺;有效的承诺撤回的方式应以书面的方式做出,并在承诺到达对方之前到达对方,才为有效。有效的利用承诺撤回权可以避免许多的风险。
3、应考虑本方的履约能力
如本方的履约能力能达到拟签合同约定的要求,则可以签约,否则应慎重考虑订立合同,许多的合同欺诈就是利用一方超过履存能力签定合同后,对方抓住了这一点,向另一方索赔而造成的。
4、合同谈判成果的确认
销售人员在和客户以要约、承诺的形式反复接触并基本达成一致后,应学会以明确,有效的方式对谈判成果进行确认,作为双方签订正式合同的依据。一般而言,在谈到结束以后,应以缔约谈判备忘录,缔约意向书等形式确认谈判成果,以备正式签订合同时参照。对于制作的谈判文书被确认以后,应对内容进行确认并写上时间、地点、当事人、谈判成,果然后由双方签字、盖章,在法律效力上,缔约意向书、会谈纪要等主要具有以下的特点:(1)按照《合同法》如果一方最终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正式合同,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对方因缔约而受到的损失;(2)这些文书有时可以起到补充正式合同的重要作用,正式合同对有关事项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而该事项又对合同的履行或者争议处理不可或缺,那么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可以按照这些文书记载的内容处理合同中的有关问题。(3)这些文书有时可解释合同条款。由于在缔约意向书中一般包括已决条款和未决条款两部分,对于已决条款会直接成为合同中的条款,故在意向书中确定已决条款时应特别的谨慎,千万不要以为不是正式合同就随意的承诺,避免在签定正式合同时给自己造成不利;而对于未决条款由于是双方的分歧所在,可能会影响正式合同的签定,故在意向书中应对因未决条款达不成一致造成正式合同不能签定的情况,约定有相应的处理方式,以免有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5、合同成立并生效的风险
在正式向对方履行时,一定要先注意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在没有肯定之前,千万不要想当然就开始履行合同,以免给自己造成损失。
6、合同的形式风险
合同的形式有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除了交货的同时负款的合同外,一般应以书面的形式签定合同,在以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签定合同时一定要要求以书面的形式做最后的确认,以避免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分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一定要先要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合同,千万不要因为人熟就无视这样的约定,因为这里面隐藏了许多的法律风险。当然如果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是成立并有效的,但这样的行为会给企业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风险和麻烦,应当尽量的避免。
7、合同交易主体的风险
(1)人(比如销售人员)无权、超越权的风险
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以被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的,该行为有效。这种称之为表见,对很多企业都存在替在威胁。这主要表现在企业的销售人员离开企业后因为手里还有原来企业的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工作证等能够让人觉得他还是企业员工的材料,然后利用这些材料以企业的名义和他人签定合同;还有就是企业中的员工利用手里面有这样的一些材料,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和他人签定合同,最后这些合同产生的后果,都会由企业来承担。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这就说明公司内部对法定代表人的约束文件,在法律上对外并无约束力,其后果最终还是应由企业承担,但在企业和法定代表人之间是有约束力的,因此在公司内部的管理中,有限制法定代表人的权限时,一定要对法定代表人违约后所应承担的责任加以明确,以此达到彻底约束的目的。这是由法定代表人产生的风险。
产生以上两类风险主要是在合同管理上存在漏洞所致,加强合同的管理才是避免这类风险的有效方法。
四、合同条款
签约时的合同标的、数量、质量、履约条款,违约条款等都应当准确,不得有含糊不清的内容,任何的岐意都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1、标的条款
标的条款中主要包括标的数量和标的质量,在标的数量中应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式、数量以及其它可能影响数量的内容;标的的质量保证条款应包括权利性保证(既对标的物有完全处分权的保证),完整性保证(保证标的以及其配套设施完整、齐备)包括效能性保证(保证标的符合事先约定的指标参数、能够达到预定的用途与目的),质量检验(检验质量的机关、方式、方法)维修保证及保证期等,对标的条款应尽可能的准确,具体以确保不发生岐义为原则,最好能根据行业特点提供格式标准合同,在以该合同为基础依据具体的情况进行调整,这样可以减少合同签定过程中的随意性。
2、价金条款
在签订价金条款时(1)金额的大小写应当一致,且不能发生涂改以避免产生岐义;(2)金额中涉及税金的应注明税金的承担方式;(3)对货款的支付条件应明确,以降低交易风险;(4)支付的方式应当明确。
3、履约条款
在合同的履行条款中应明确合同履行的地点,合同履行的时间、合同履行的义务人及合同履行的内容;对于合同履行的时间应当明确,是时间点还是期限,并且要力求精确,并明确时间的计算方式;对于合同履行的地点则应尽可能详细,写明城市,街道及其号码,甚至可能时要明确到房间的号码;履行内容则要求义务人应当做什么,如何做,达到什么标准等是履行条款的核心内容,由于履行条款与违约条款、风险分担分割点以及纠纷管辖间都联系。因此在签订时应该力求准确,并应系统考虑,综合衡量后才能确定。履约风险是合同风险中最为多见的一种,这源于两点:一是对方履行能力弱;另一种是对方利用履行条款中的漏洞或者双方对履行条款的理解产生误解导致最终的风险。
4、质量条款
现今有很多人在利用合同赚钱,其利用的最多的一点就是质量条款,在合同里约定质量条款时一定要注意质量保证的能力,不要为拿下合同签一些超出自己能力的合同;一旦最终的质量无法保证,可能会带来各种形式的索赔。在质量条款中(1)要约定质量的达标标准的;(2)约定质量检验期限。在实践中应学会在检验期及时检查产品的质量,是否符合标准,以防给自己造成损失。
5、违约条款
一个没有违约条款的合同是履约没有保障的合同,是没有约束力的合同,因此在合同中必须对违约条款明确化。违约的表现形式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此情况下违约方一般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里面最要紧的是约定好一方违约应支付另一方违约金的数额或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这样可以有效的避免双方在产生分歧时在违约金上纠缠不清。这里要特别说明的一点是定金和订金的区别,在法律上只有定金存在双倍返回的问题,其他的都只有返还本金的义务。
6、标的物灭失的风险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为了分清交付过程中的灭失风险,在签定合同时一定要把履行的时间、地点、履行的标准明确化,以避免产生意外灭失时无法确定责任。
五、合同的合法性
合同无效主要出于以下的几种原因之一: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签定一个无效的合同会给善意履行方带来很大的风险,也会给恶意方很多随意解除合同的借口。其风险是非常大的,故在签定合同时应特别注意有无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以避免合同无效给自己带来风险。
六、解除合同的法律风险
解除合同分法定的解除和约定的解除,
法定的解除是指只要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约定解除应以双方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为准。
解除合同是是有期限的一定应在法律规定(一般为一年)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内要求解除,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解除合同过程中最容易产生风险的地方是解除合同的程序及解除合同条件的理解上,解除合同一般应当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在解除合同时一定要特别的注意,随意的解除合同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在解除合同时如果对方有异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在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过程中,一定要把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对方的手上,并留有证据。以免在是否已经解除的问题上发生争议。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七、可撤销的合同
(1)重大误解:既一方因自己的过错对合同的背景、目的、内容产生重要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既一方在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了明显对自己不利的合同;
(3)乘人之危:既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违背意志的合同;
以上三种类型合同是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受害人一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以上情况之一的那时起一年内要求撤销上述的合同。
八、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几种特殊情形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双方互负债务,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如果存在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情形,则另一方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
2、不安抗辩权
先行履行债务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可中止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否则可不予履行合同;
3、后履行抗辩权
在后履行一方发现在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则在后一方可以中止履行。
4、代位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造成债权人损害时,债权人请求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权;
5、撤销权
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低价转让财产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行
以上五种是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债权可能存在损害时常见的补救措施,利用好了,可有效避免损失,减少法律上的风险。在上述的前三种履行方式中,争取在合同承担后履行义务,因为这时合同中风险最小的,如果实在不行,可争取同时履行的方式上(上述第一种)。对于采用第二种,既先履行义务时,则应建立在这样的一个基础上,既对方是自己的老客户,资信非常好,而且并无履行不良的行为存在,但即便如此,也应慎之又慎,谨防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九、情势变更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了合同的履行的,可以对此申请求变更价格条款。这里面最常见的是材料价格的巨大变化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所引起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有效的对此加以利用,也会极大地减少企业的损失。
十、后合同义务
企业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这样可以有效防止商业秘密外泄,这对保护企业利益是非常有利的。
十一、签定合同时还应注以下的细节
1、保留好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可以证明身份的材料;
地址:电话:
乙方: 承办律师:
地址:电话:
公平与效率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为了使可能变成现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合同法》有关规定并参照行业惯例,遂达成以下共识: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王朝进律师为甲方办理专利侵权法律事务,22家侵权厂家由甲方指定。甲方委托乙方所办理事项不得另行委托第三方办理。
二、委托权限
1在调解、审理、执行程序中,乙方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2有权代为接受款项和实物。
三、委托期限为委托事项完成时止(包括判决、调解、甲方擅自撤诉及案外和解等)。委托事项及权限中途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
四、费用承担
1、诉讼费、保全费、调查费、公证费、鉴定费、检索费由乙方承担。但因被告享有先使用权而败诉则甲方分担一半费用。
2乙方在办案中的食宿、交通、文印、工商查询等必要费用由乙方承担。
3财产保全时担保物由甲方提供。
五、甲方应选择一家侵权比较明显的、索赔款数额较大的先行起诉,一求得双方利益最大化。
六、利益分享
赔偿净数额甲方分享 成,乙方 成。甲方应出具发票以便甲方抵扣税款。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有权询问并了解乙方事务的进展情况,为提高效率,可提前与乙方预约;
有权对乙方律师违纪或失职行为举报或投诉;
甲方必须向乙方如实陈述案情,提供真实证据,妥善保管好有关证据原件,如在风险式收费项下,甲方丢失证据原件或因其他原因拒不按乙方要求向法庭出示证据原件,致使因证据不足而败诉者,应支付违约金贰仟元,并按标的10%向乙方支付费;
不得擅自放弃实体或程序上的权利,不得做出不利于委托事项的行为;
按约定支付费及通讯费等其他办案费用。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不误所办案件的前提下,有权从事其他业务活动;但要保持通讯畅通;
如发现甲方歪曲事实,弄虚作假,捏造证据,有权终止,所收费不予退回;
如甲方未能按期支付费,则乙方有权终止,其责任由甲方承担;
乙方因过错造成的损失应于赔偿;
乙方律师必须认真履行职责,通过正当途径维护甲方合法利益。
九、乙方律师案件的所付出的劳动,不仅体现在时间及体力上的消耗,更体现为对其知识和技能的运用。其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有关法律对案件事实的分析意见,对相关法律的诠释及对案件处理在程序上或实体上最佳渠道及方案的选择。
十、甲方如实陈述案情及提供相应证据的义务是绝对的。如因陈述不实,前后不一;或对于乙方要求甲方提交的证据,甲方不提供、迟延提供或者不能提供取证线索;或提供的取证线索不是切合实际的;或被取证着拒绝出证;或以律师的勤奋勉慎无法取到;或法院拒绝以职权取证等而使案件审理结果对甲方不利,其结果由甲方自负。
十一、双方特殊约定事项(本条事项与其他条款有矛盾时,依本条约定为准。)
十二、律师不得向甲方及经办人做任何形式的关于案件处理结果的承诺;甲方对乙方律师关于案件的分析预测不得理解为做出了这种承诺。
十三、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也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十四、未尽事项应按诚信、公平、合理原则处理之,可调解也可起诉,双方有互为对方保密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争议诉至媒体。
十五、双方提倡使用书面方式,口头行为不具有对抗书面材料的效力。
十六、本合同一式叁分,双方各一份,承办律师一份。
甲方:乙方:
关键词:伊朗 回购合同 商务风险 对策
伊朗油气资源丰富,根据 CIA(Central Intelligence Agency)数据,伊朗原油已探明储量为1376亿桶,位居世界第三;天然气已探明储量29.61万亿立方米,仅次于俄罗斯的47.57万亿立方米。丰富的油气资源,日益严厉的国际制裁,愈演愈烈的伊朗核问题,使得伊朗备受关注。
我们注意到,尽管由于国际制裁的影响,欧美等西方公司目前停止参与伊朗油气领域投资,但以中国三大石油公司(中国石油、中石化及中海油)为代表的中国企业近年在伊朗签署多项重大石油合同,中资企业在伊油气领域投资规模获得突破性进展。据报道,中石油目前在伊朗在执行项目四个,包括MIS项目、三区项目以及2009年签署的北阿扎德甘项目和南帕斯11期项目。其中,规模较大的南帕斯11期项目及北阿扎德甘项目预计投资分别达到50亿美元、20亿美元。
此外,中石化Yadavaran一期项目预计投资20亿美元。保守估计,未来十年中,仅中石油、中石化两大集团在伊朗投资规模将达到上百亿美元。中国石油公司在伊朗的发展,是我国能源行业坚定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成果,是国际政治、经济发展的产物,对于保障我国能源战略安全意义非凡,也为中国石油公司在伊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然而,机遇必定伴随着风险与挑战,只有规避了风险,克服了挑战,机遇才有了现实意义。油气投资所面临的风险有系统性、立体性,在投资立项、执行合同及结束合同的每个阶段,面临合同风险、执行风险以及回收风险等诸多不确定因素;从专业类别上区分,又有地质风险、钻井风险以及商务风险等。伊朗回购合同是伊朗油气对外合作的唯一方式,研究伊朗油气投资的风险就是研究伊朗回购合同的风险。本文着重研究的是伊朗回购合同的商务风险及对策。
1、伊朗回购合同的发展
伊朗回购合同(Buyback),可直译为“买回”合同,实质是通过伊朗国家石油公司(NIOC)授予国际石油公司一种有限获利的风险服务合同。即NIOC与合同者签订服务合同,由合同者提供技术、资金等将项目建成并移交给NIOC。NIOC通过报销可回收成本、支付一定报酬将项目买回。一般情况下,建成移交后,合同者仅提供一定的技术支持等服务,不再担任作业者。伊朗回购合同与许可证合同、产品分成合同有本质区别,合同者仅获得约定收益,无权分享额外收益。
罗承先等人综述了伊朗石油天然气的储量、勘探开发和生产现状,对伊朗引进外资开发油气资源的作法和进展做了回顾。W.J.H. Van Groenendaal2006年对伊朗回购合同做了总体回顾,对合同框架及经济评价做了介绍。郝卫东等(2005)对开发阶段的回购合同模式的开发期限、合同者投入回报、成本回收方式、报酬费及回收限制进行了简单介绍,通过举例对回购合同进行经济评价,并对回购合同经济评价提出了一些建议。
马宏伟(2007)结合多个已经签订的伊朗回购合同样本及与伊朗谈判的结果,就开发油田回购合同的关键商务条款进行了分析,有助于快速谈判及商务决策对风险的把握。分析的关键经济条款包括,合同收益率、资本投资上限、成本回收上限、银行费用、报酬费/资本成本、产量测试、实际报酬费调整、投资/回收剖面形状和开发生产计划。这是国内出现的较早的对回购合同系统分析的作者。马宏伟(2007)对伊朗新一轮的回购合同模板做了研究。
美国Conoco公司是第一个签署伊朗回购合同的公司。受克林顿政府1995年实施的“伊朗-利比亚制裁法案”(ILSA)影响,该合同被迫取消。法国公司TOTAL等后来接手了Conoco公司放弃的南帕斯2、3阶段的合同。自此,国际石油公司,尤其是欧洲公司在伊朗上游的业务获得进一步的发展[8],法国Total、ENI及Repsol。亚洲的印度及日本石油公司也曾参与部分项目。
2、伊朗回购合同的特点
经过多年发展,回购合同的特点被归结为“五个一定”,即在“一定”的时期内,支出“一定”的投资额,完成“一定”的工作量,达到“一定”的产量目标,并获得“一定”的报酬。仅当前四个“一定”全部实现的时候,“一定”的报酬才能实现。
在此框架之下,国际石油公司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油价过低、投资超限、工程延期、产量过低及过高的操作费等。
随着我国企业在伊朗投资规模的急剧扩张,加强回购合同风险管理研究,是实现中方利益的必然前提。目前对回购合同的风险多集中在回购合同本身所附带的风险,对于经营风险、回收风险认识远未达到具体化、系统化。在此,笔者结合回购合同执行经验,对回购合同面临的商务风险做重点阐述,以期对回购合同的顺利执行提供有益的参考。
3、伊朗回购合同商务风险及对策
1)控制投资超支风险就是保护回购合同的生命线。资本上限是合同双方对合同总投资的预期,超过约定资本上限的投资无法回收,是回购合同的最致命风险,也是诸多回购合同执行困难甚至失败的最重要原因。目前资本上限确定实行“预估-调整”机制,即在合同签署时先预估投资总额,在合同生效一定期限内,根据国际招投标结果确定资本上限,这一改进虽被视为回购合同重要改善,但依然不能消除资本上限超支的风险。主要应对措施应包括:第一,项目工作全力推进,确定资本上限的期限尽量延长。期限越长,资本超支的不确定性就越小,风险自然降低;第二,大额招投标工作范围务必明确、完整,隐性合同支出情况必须清晰。通货膨胀、结算货币汇率、适用税率变化、资源国社会保险费率变化风险承担方式必须明确。
2)合同超期风险的责任、界定机制必须清晰。一般回购合同有勘探期、建设期、回收期以及合同总期限的规定。因合同者原因造成的合同延期,直接后果是项目管理费用不可回收,其他成本不允许计提利息费用。合同期的超期,则会导致大额成本在合同期末依然无法回收。值得注意的两点包括:
第一,总合同期的规定与特殊情况下合同延期两者的关系必须在合同明文中予以明确。经过努力,回购合同可留有“特殊情况下合同双方谈判合同延期”的条款,似乎对合同超期留有余地,但这决不可成为合同者乐观的理由。因为,合同中同时有“无论如何合同期不得超过N年”的规定。当合同者、NIOC分别朝着有利于自己方向解释时,合同期延期将成为重大争议。
第二,根据回购合同的发展趋势,尤其是国际制裁加剧,伊朗对外合作受限的形势下,合同商有机会争取超期内管理费用依然为可回收成本。管理费用占总投资的10%左右,超期内管理费用的回收,无疑会直接影响经济效益的实现。
3)当地采购比例51%不是高压线,合同者有争取的空间。回购合同一般规定伊朗本地采购必须达到资本上限的51%,同时规定了相应的奖惩机制。合同执行期间,合同双方成立专门的伊朗当地采购分委员会,监控当地采购执行情况。针对当地采购比例风险,建议应对措施包括:第一,对当地采购的定义必须清晰,严谨。伊朗自然人、法人提供的商品及劳务属于当地采购的范畴,合资、合伙主体中伊朗法人份额也应予以计算;更重要的是,伊朗本地市场无法提供的商品及劳务也应视为伊朗本地采购。第二,当地采购的比例限制争取降低,奖惩机制程序加以明确,避免奖惩严重不对等现象出现。
4)垫资是伊朗国家石油公司转嫁合同风险,侵占合同者利益的惯用手法。NIOC和国际石油公司共同持有回购合同权益的情形非常普遍。在此情形下,NIOC惯用的策略是“只进不出”,即NIOC在整个合同期内追求“零现金流出”,NIOC相应份额的投资要求外国投资者垫付,但垫资利息远远低于回购合同约定的内部收益率(近年该指标一般在14-16%)。回购合同的固有风险之一就是全部风险由合同者承担,但合同者收益决不会超过约定内部收益率。以低于约定收益率的成本为NIOC垫资则进一步增加了合同者风险,并直接压缩了合同者本项目的收益率。通过一项垫资要求,NIOC一举实现两大目的,即轻易获得与其信誉等级不匹配的低融资成本,进一步侵占垫资方应享有的原本就有限的收益。垫资所带来的收益率量化分析,将另文讨论。对于垫资,合同者须坚守以下原则,第一,尽可能的拒绝垫资要求,尽可能的压缩垫资额度,尽可能的将垫资利息提高到合同约定的内部收益率水平;第二,垫资偿付方案、担保措施必须可行。NIOC一般以项目投产后其相应份额的油气收入作为偿付来源,无其他保障措施。一旦项目出现销售市场无法落实,油气收入不足等情形,不仅合同者自身投资无法回收,垫付的成本的偿付也立刻落空。合同者为此承担了NIOC全部的该项风险。
5)主合同与销售协议脱节,隐含致命回收风险:回购合同成本回收、报酬费收取来源仅为本合同所产生的油气销售收入。销售协议是回购合同主合同的一个附件,但其意义远非如此。在销售渠道无法落实的情况下,合同者看到的回收前景非常不现实。可能出现的糟糕结局是,随着主合同的执行,合同者投资大规模展开,但销售协议迟迟无法落实,回收来源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由于合同者已经发生的大规模投入,终止合同已经不可能,为落实销售渠道,销售协议谈判陷入全面被动。因此,主合同的谈判与销售协议的谈判必须同时进行,否则将错失良机,直至陷入危机。
6)系统、规范处理伊朗社会保险费(Social Security Organization,“SSO”)事关回收大局。伊朗SSO费用包括合同SSO和个人SSO。其中合同SSO是指,所有伊朗境内开展的服务,要缴纳合同额7.78%至16.67%的合同SSO。主合同商在每笔分包商发票付款时,须扣留发票金额的5%,并扣留最后一笔发票全额。合同结束,分包商凭SSO机构签发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向主合同商申请释放之前扣留款项。在回购合同期末,主合同商凭所有合同的SSO缴纳证明及员工SSO缴纳证明向SSO机构申请回购合同本身的SSO证明,并作为回购合同成本回收及报酬费收取的支持文件。否则NIOC一定不会同意成本足额回收。尤其要注意的是非伊朗籍员工SSO的处理。SSO法规明确,如果非伊朗员工能证明自己已在其他国家社会保险系统的覆盖之下,且经伊朗驻该国领事馆公证、认证,可以免交伊朗个人SSO。但执行过程中,免交绝非易事,合同期末拿到SSO清缴证明困难重重。如果外籍员工缴纳本部分员工,首先成本增加,其次NIOC会对其合理性予以质疑,进而拒绝确认为可回收成本。稳妥的办法是,通过律师,取得SSO机构对此问题的书面确认,并就该确认与NIOC探讨,取得其对SSO处理方案的书面认可。
总体来讲,伊朗回购合同框架清晰,但风险点具有隐蔽性。加强回购合同风险的系统研究,在其框架范围内寻求合同者利益最大化,是实现我们在伊朗预期利益的前提,也是中国石油海外事业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回购合同风险多样,涉及经济利益巨大,需要我们不断深化认识,本文通过对回购合同商务风险的分析,希望有助于海外石油工作者增强谈判好、执行好回购合同的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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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程 工程合同 风险 控制和管理
中图分类号:C9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2)003-157-02
工程合同风险指在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中可能发生的不确定性事件给当事人带来的损失或利益。企业如何承担和化解工程合同中的风险,成为企业必须关注的问题。在市场竞争条件下,工程合同是建筑企业承揽工程的重要环节,也是确保指工程项目顺利实施和有效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合同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最高行为准则。由于建筑工程具有规模大、工期长等特点,合同的风险也是不容忽视的,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的发生,降低风险发生时产生的成本,保障工程合同双方和利益,工程合同的风险管理也是贯穿整个施工过程必不可少的内容。
为了很好地做到对工程合同风险进行控制,就要对工程合同存在的问题进行科学的分析,然后才能有针对性地作出应对策略。
1 工程合同管理存在主要问题
1.1 缺乏足够的法律知识,合同签定不规范
合同签定的不规范主要包括合同的不严谨和存在漏洞。由于建筑工程的特殊性,客观上要求合同条款细致严密,尽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在实际工作中,合同双方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或缺乏合同管理的经验,订立的合同约束条款不全、内容不明、职责不清等现象经常发生。比如有些建设项目为了回避可能承担的责任,不采用标准的合同文本,而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约,避重就轻,转嫁工程风险。加上在合同编写过程中使用模糊语言,以至于出现理解偏差的情况,出现问题的时候,双方势必会互相推卸责任,导致工程纠纷,严重的还会导致合同最终难于履行。而有些合同条款存在漏洞或缺陷。比如在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合同一方为了降低违约责任或是怕伤及感情,往往对违约责任不多作规定,这样一旦违约事件发生,就没有相关的合同条文作依据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1.2 忽视合同的严肃性,违背合同的公平性的原则
签订合同的双方,经济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没有主从关系。自觉执行合同条款,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尽的义务。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合同当事人忽视合同的严肃性,违背合同的等价有偿原则,以各自的经济利益为中心,随意对合同条款进行更改。合同双方这些自私行为,不利于合同的正常执行,最终导致工程经济纠纷的发生,严重的还会损害消费者的最终利益。
1.3 违反法律法规签订合同
有些合同双方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法律意识淡薄,不惜违反法律法规签署一份象征性的合同,其实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合同双方的权利和利益是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的履行与否也不受法律的约束和保护。这样的合同风险是显而易见。
1.4 缺乏健全的合同管理机构和合格的合同管理人才
一些建设项目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的建设,认为签合同只是走过场,合同只是形式和摆设,签定合同之前对合同没有进行必要的审查和评估,也没有严格的签定合同的程序。有些则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对工程合同进行监督和管理,企业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无视合同的存在,随意施工,最终导致工程质量的不尽如人意,违背了签定合同的初衷。另外合同管理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要求很高的工作,需要有高素质、有专业知识,能掌控全局的人来担任。有些施工单位则是随意指定人员来担任这项工作,这是对这项工程的极不负责任的。
1.5 合同签定后在可能面临的经济风险和政治风险
经济风险一般是指与工程有关的各种物资价格变化引起的风险,比如通货膨胀,物料物价上涨或降价等。若合同没有制定应对措施,必然会造成合同双方中的一方经济损失;还有由于合同双方对物价的估计方式不同,对价格调整的应对措施有别;合同一方的信誉或经济状况等可能造成合同实施困难,引起合同风险;政治风险比如国家禁止开垦山林、禁止毁坏农田等等可能会导致合同的终止、建设场地的毁坏、工程延期等带来工程合同风险,往往使得承包商这一方遭受损失。
2 工程合同风险的应对措施
工程合同的风险管理,对增加收益、减少损失非常重要。如果能够通过对风险的识别、预测与分析来判断风险的来源和原因,就能最大限度防止合同风险的产生或降低风险产生时给企业带来的损失,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工程合同风险进行控制和管理。
2.1 严把合同签订关,合同签订要规范化、严谨化
在合同签订前要进行严格的审查。主要包括:施工项目是否合法,业主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健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完整无误。合同是否采取了国家标准文本;合同双方责任和权益是否有失偏颇,双方如何制约;合同完不成时的法律责任以及补救措施;合同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尽量一致,避免产生岐义。签订工程合同时,应选择恰当的发包方式,合同文本应尽可能选用由国家颁发的通用性合同文本,再由合同双方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特点来起草。合同文本必须是双方意愿的真实表达,做到文字表达严谨,不使用模棱两可、含糊不清词语。
2.2 对合同实行动态管理,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
在工程合同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进行施工非常重要,只有按合同施工才能最大限度降低合同风险。合同依法签订后,建立合同实施的保障体系,保证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日常工作有序地进行,对合同的实施进行动态管理,使工程项目的全部合同事件处于受控状态,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实现。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分解合同事件,对各个标的做好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熟悉合同条款,找出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的薄弱环节,提前制定预防措施,降低风险的产生,提高合同的履约率。2.3 积极沟通,争取对合同风险化解机会
合同中的风险条款是合同一方对另一方的制约条件。在合同实施中,如果双方都能认真执行合同、履行自己的责任,合同实施得比较顺利和满意,合同双方可利用这种友好的气氛,对合同中的一些隐性风险进行协商和解释,并作为合同的补充文本保存下来,使合同得以顺利执行。这样就能使一些本来对自己不利的条款得到化解,将可能出现风险进行合理的分担。
2.4 加强合同变更和索赔管理
由于工程合同的实施周期长,耗资大,所以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同变更,在合同变更中,变更量最大最频繁的是工程变更,因此工程变更在合同索赔中所占的份额也最大,合同变更就意味着索赔的机会,用索赔和反索赔来弥补或减少损失,是施工单位采用的风险对策之一。这就要求合同管理人员认真分析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对合同双方的往来文件、资料、图纸、帐目等进行搜集整理,密切注意合同实施中每一事件的详细过程,以作为工程变更、工程索赔的基本依据,寻找索赔机会,通过索赔和反索赔达到降低风险、补偿损失的目的。
2.5 果断采取经济措施
从经济观点上说,采取经济措施产生的费用比承担风险实际损失要合算得多。对工程风险较大的某一部分工作,为避免违约承担风险,可采用增加经济投入的方式减少风险。比如大幅度增加人员,增加了机械设备,增加班次,增加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工资、奖金或加班费用等。虽然在经济上增加了支出,但保证了施工进度,保证了企业信誉,避免了风险的产生。
综上所述,工程合同一经签订,即成为合同双方的最高行为准则,合同中的每一条款都和双方的切身利益相关。因此,熟悉和掌握与工程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是要控制和防范工程合同风险的重要前提。其次,深入研究合同条款,签订完善的施工合同是控制合同风险的重要保障。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加强合同管理和对工程风险进行分析和控制,在工作实践中,既要坚持按合同条款执行,又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愿灵活变通,才能实现合同双方的双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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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作为一种新的制度安排,被政府引用到公共管理领域。它有着降低政府开支、提高服务质量、减少政府规模等优势,但是作为一把双刃剑,合同外包也会遭遇各种风险,我们必须理性客观的看待。从委托理论的视阈分析,在“经济人”假设的前提下,委托人与人由于存在目标利用的冲突与信息的不对称,导致在合同外包中出现寻租风险、成本提高风险、服务质量降低风险和公平风险。产生这些风险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委托人与人直接目标利益的冲突与信息的不对称。
关键词:
委托;公共服务;合同外包;风险;原因
上世纪七八十年代,西方学者发起的新公共管理运动推动了以英美为首的福利国家的改革,新公共管理运动强调引入市场的竞争机制,来提高公共服务的水平,借鉴企业管理的一些有效管理工具、理念来提升政府部门和人员的绩效,其中服务外包作为一种管理模式引入到公共服务的供给中来越来越被欧美国家所认可。公共服务外包就是指政府不再直接提供公共服务,而是通过引入市场化竞争机制的方式,并制定一定的准入标准,再把其承包给有资质的市场主体来完成,从而使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样化。
一、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理论逻辑
作为政府公共管理改革中的一项管理工具,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逻辑起点是“把民事行为中的契约关系引入公共管理领域,本质是种委托关系”。从公共服务的逻辑链条看,这种存在三方主体间的两层委托关系。如下图所示,第一层委托关系涉及公民与政府,公民作为原始的委托人将公共服务供给权力与资源委托给政府,政府作为人,肩负起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这是第一层的契约关系,也称隐形的契约关系。第二层委托关系则涉及政府与承包商,政府肩负起公共服务职能后,作为委托人。通过合同的方式将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力与资源委托给承包商(私人企业或是社会组织),承包商作为人肩负起依据合同的规定提供公共服务的义务。这是第二层的契约关系,也是称显性的契约关系。在这双重委托关系中,公民与承包商之间的关系也并非完全割裂,公民也具有监督承包商履行义务的权利与责任,承包商提供的公共服务最终是被公民消费的,两者之间是相互影响与作用的关系。显而易见,合同外包的最大贡献就是以契约的方式把市场竞争机制引进到公共服务供给领域,打破传统上的政府一方垄断的局面,实现了供给主体多元化,并提高了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数量,从而保障了公共服务的最终受益者也即原始委托者——公民的公共需求能够得到满足,“公民—政府—社会”能够形成一种互动的公共事务治理结构。
二、政府公共服务外包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由于政府能力的有限和信息的不对称,导致外包合同的不完备,同时,公共服务追求公共利益的价值属性和市场机制效率优先及私利至上的信条存在内在冲突,使合同外包的过程遭遇了一系列的风险,具体表现如下:
1.公共服务外包容易滋生腐败,损害政府声誉。传统的公共服务供给由政府单一的提供最容易造成垄断和效率低下的现象,而公共服务合同外包过程中最容易产生的就是寻租或是腐败问题。首先,政府官员可能以权谋利,主动索要回扣。根据经济人的假设理论,人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政府官员也不例外,很有可能凭借手中的权力进行寻租;其次,参与竞标的组织或是承包商,为了更多的赚取公共利益很有可能主动向政府官员进行行贿,诱导官员受贿;在提供的公共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时,承包方为了逃避承担责任或是免受惩罚,也可能主动向相关政府官员行贿。这些现象严重损害到政府的形象,公民对政府的信任一落千丈,使政府陷入信任危机,公共服务的公共性遭到质疑。
2.外包活动可能增加成本。运用公共服务外包这一管理工具并不是零成本的,合同的拟定与正常运行都会产生一定的交易成本。通常来说私人部门在利益动机的引导下比公共部门更有效率,表面上看似乎节省了公共服务的财政支出,实际上在很多情况下,由于目标利益的冲突、信息的不对称和机会主义行为的作用与影响,使得竞争中直接节省出来的大量成本少于交易成本。首先,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可能会隐藏或是提供一些虚假的相关信息,例如伪造自己的资质,导致交易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政府在公共服务外包的执行过程中,就一定要加大监督和管理力度,这势必会增加交易成本。其次,还存在一些被忽略的隐形成本,如处理在交易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意见不合等争端的成本、人力资源管理成本、机会成本、腐败成本等等,这些成本都很有可能比政府自身生产和提供公共服务所花费的成本高。
3.外包可能会降低公共服务的质量。外包服务质量下降通常表现为:延迟或是拖延递交服务的时间、递交的服务质量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以及外包业务技术人员专业水平不过关等。由于信息、资金、技术等方面的限制,政府在公共服务外包的监督与管理方面捉襟见肘,部分官员由于责任意识的缺乏,对公共服务外包的质量不闻不问,甚至当作包袱,而承包公共服务的人往往具有逐利的天性,追求利益最大化,其在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就很有可能利用监管漏洞而偷工减料,降低服务质量。或者是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存在漏洞,承包方利用模糊的合同条款,通过降低成本、弄虚作假等方式获取额外利益,造成服务质量风险。
4.公共服务的提供过程中会产生不公平现象。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应该是均等的,但是公共服务承包方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就有可能以牺牲公平为代价,而只是有选择性地提供公共服务,如私营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追求更大的利益,对于落后的农村地区或其他经济不发达的地区提供很少的服务,或者对一些弱势群体可能在服务态度、服务质量上存在歧视;而对有利可图的发达地区则提供高质量的多种服务。政府本来在制定公共服务政策时就有可能有失公平,而这种明显的差别对待、有选择地提供公共服务更加剧了不公平现象。这种不公平性与公共服务追求公共利益的信条是相悖的,这种牺牲公平与公正去求得高效率高质量的公共服务公共服务哪怕看起来再成功,实际意义上它也是失败的。
三、风险成因分析
从委托理论的角度来看,造成这些风险的原因主要是目标利益的冲突和信息的不对称。首先由于经济人的特性,承包商追求的是自身利润最大化,而政府部门追求的是公共利益最大化,“私利”与“公利”的追逐使承包商与政府站在棋盘的两方展开激烈的博弈,承包商为了谋取自身利益可能会向政府官员行贿,或是机会主义行为从而增加交易成本,损害政府利益。其次信息的不对称也是交易成本增加的原因,政府有限能力的情况下制定出来的合同无法预估未知所发生的情况,使得说在谈判、执行和监督中产生的交易成本大大增加。另外从人的角度讲,信息不对称容易产生“逆向选择”和“不公平”风险这两个典型的委托问题。逆向选择指的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人可能隐瞒自己的信息,并借助传递不真实信息的手段来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但这种行为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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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完善的企业内部考核指标体系,实现责权利统一
建立指标考核体系,并落实到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媒介部门、设计及制作部门在合同意向确认时起跟进各自作业内容,确保合同在起始时间点就能与客户确定实际的时间点,不因自身原因导致合同实际确认起始点后移,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业务人员实行应收账款终身负责制,对其存在签订的合同中出现没有经领导批准的未按时回款的应收账款,以及经领导批准但超过延迟回款期限的情况,要在经济上给予一定的处罚。业务人员离职或调岗需对应收账款进行清理,办理交接手续。
二、制定合理的账龄控制制度和欠款催收制度
财务部门要每月定期会同业务部经办人员,就应收账款明细同实际业务发生数额进行核对,并配合业务部门及时更新未到款项的催讨工作。对未收的广告款,制作应收账款账龄分析月报表,督促销售人员加大收款力度,督促客户及时将应收款回笼。
三、建立交易纠纷处理机制,保证合同有效执行
客户延迟和拖延付款,部分原因在于企业本身的产品和服务问题,或者没有及时有效地处理客户提出的争议。因此,建立交易纠纷处理机制尤为必要,依据广告流程,业务部门负责了解客户需求并及时沟通,其它各部门协助共同面对,及时处理争议,避免由于部门间的协作问题导致合同的执行力下降,产生纠纷账款。例如,已经广告的公交车被运营公司调整到其它线路上或者停驶,没有及时发现将引起争议,业务部门应主动协调媒介和制作部门采取补救措施,可申请版面顺延,同时通知制作部门在同条线路上(同等级或更上一等级的线路上)补做版面,以补偿客户损失。
四、重视合同文档工作,事后补救合同风险
档案管理部门必须做好合同文本、凭据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法律注重证据”,在实践中,由于缺乏证据意识,一些国有企业陷入“有理无据”的尴尬境地,在经济纠纷中吃尽苦头,造成一些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因此,要保留好合同书、运单、结算凭证、每一时段的广告监测照片等文书原件。一旦涉及经济纠纷,要及时调查经济往来记录,查阅原始档案,搜集、保全相关证据,提高胜诉的机率。同时,要充分认识合同公证、鉴证的重要作用,每一单广告合同要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的广告部门审查和鉴证,以保证经济活动的合法性,防范和规避合同履行风险。业务部门还要认真建立客户档案,加强客户的信用管理。要在合同订立之前,审查程序中所做的客户相关信息和调查记录形成客户档案,由相关部门审查并对客户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尽可能规避资信情况不明的合作企业。此外,通过经济业务往来中不断完善客户档案,逐步充实客户资料,动态评估客户经营风险,以确保合同风险的最小化,控制本企业经营风险,保证国有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作者:陈陆新 单位:厦门市公交广告有限公司
风险委托合同范文1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定义:风险,是指受理案件后律师事务所暂不以现有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律师服务费的收取以附加的条件是否实现为收费依据,风险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共同承担的案件方式。
一、委托标的
甲方与邓能(庄爱莲)就还款纠纷一案,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委托乙方律师诉讼事宜。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
二、律师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赵福安、郑江斌律师担任甲方在本案中诉讼的人和执行人。
三、权限
1、代为递交和签收法律文书,收集相关证据;
2、代为参加诉讼,陈述事实和理由,出示证据和质证;
3、代为答辩和辩论;
4、代为申请回避和控告;
5、经甲方另行书面特别授权后,有权代为代为主张、变更、放弃或承认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撤诉,提起反诉或上诉;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代为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中止、终结,代为收
以上之委托权限性质经双方认可属不可撤销之委托。
四、甲方义务
1、甲方必须真实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本协议签署时业已掌握的有关本案的证据或者证据材料复印件,并保证与甲方保管的原件一致;甲方提供虚假事实和证据材料或者利用乙方律师从事违法活动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案。
2、出现调解、和解情况的,应及时将是否同意调解、和解的决定通知乙方;
3、甲方决定撤诉或转让债权时,按照律师收费标准缴纳律师费不在执行风险收费;
4、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律师费。
五、乙方义务
1、乙方律师应当充分应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起草本案必须的法律文书并在甲方认可后呈送相关部门。乙方应按时出庭,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乙方律师对甲方了解本案进展情况的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3、乙方律师按照本合同约定处理本案而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甲方,但有权从中扣除甲方尚未交纳的律师费。
4、甲方向乙方律师提供需要保密的信息资料时,应当向乙方律师书面声明。乙方律师除经甲方书面授权或因本案的需要或根据法律、
六、律师费
1、律师服务费用收取,以执行到位为条件,待执行所得的款项到位后,甲方同意乙方按照终审判决的执行所得的款项总额10%先行扣除律师报酬后,剩余财产交付给甲方。
2、期间发生调解、和解、撤诉事由等案件终止情形,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协议赔偿款项总额10%先行扣除律师报酬后,剩余财产交付给甲方。
3、期间甲方同意每位委托人先行支付乙方1000元前期活动费用,前期费用可以从律师报酬中扣除。
七、其他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委托事务发生的下列费用应当由甲方另行承担:
1、司法、行政、仲裁、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合理的通讯费、复印费、翻译费、交通费、食宿费等;
3、经甲方同意后的专家论证费;
4、应当由甲方承担或甲方同意承担的其他费用。
八、违约责任
1、乙方如无故终止履行本合同,已收律师费全部退还给甲方;甲方如单方终止委托事项,应按现行律师收费标准支付律师费,且乙
2、一审判决支持甲方全部或部份诉讼请求,本案当事人上诉,甲方无故终止合同另行委托他人的,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
3、甲方逾期支付律师费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逾期部分的违约金;
九、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在相互尊重、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浔阳区人民法院。
十、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受托事务处理终结止(包括:判决执行终结、裁定、和解、抵销、甲方决定放弃委托事项及撤销诉讼等)。
十一、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风险委托合同范文2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委托方因与之纠纷,委托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人,受托方同意接受委托方的委托,经协商,双方就如下事项达成一致:
一、受托方指派述纠纷中的第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保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并参与与本案有关的法律事务。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如下内容:
1、参与听证会以及司法鉴定、医疗事故鉴定;
2、向当事人就案件提供法律意见;
3、出席法院的审判、调解等诉讼活动;
4、向法院出具律师意见书;
承办律师因故不能出庭的,受托方应指定其他律师接替,并于事前征得委托方的同意。
二、委托方应向受托方叙述真实案情,并提供有关证据,受托方发现委托方未能阐述真实案情时,有权终止。委托方同意,如因上述原因引起的本案终止,将支付已发生的律师费和办案费(膳宿费、差旅费和通讯费等);已经支付的费用不再退回。委托方中途无故解除本合同的,应全额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及发生的办案费。
三、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基于委托方对真实案情的
如诉讼过程中,委托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其应按照本案全部诉讼标的的30%支付受托方的律师费。
四、相关费用的支付:
以下费用应由当事人预先支付:
1、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翻译费、复印费办案费用 。
2、律师参与听证、司法鉴定、医疗事故鉴定会等鉴定费用以下费用应由当事人另行支付:
1、异地(青岛市区以外)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等办案费用 。
2、案件的送达、邮寄、公告等相关费用以及相关机构必要的查询、鉴定费用 。
五、受托方的权限为:特别授权(详见委托书)
六、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在相互尊重、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关于医疗纠纷案件的诉讼风险已向委托人充分阐述,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审理终结止。(包括判决、调解、案外和解或撤销诉讼)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风险委托合同范文3甲方:(何女士之子特别授权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身份证号码:
执业(或资格)证号:
现甲、乙双方就何女士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之诉达成如下委托协议:
1、在受害人何女士的伤残等级维持一个九级、一个十级不变的情况下,甲方应获得的赔偿金和乙方应获得的报酬作如下特别约定:诉讼(含审理、执行程序)终结后甲方应获得赔偿责任方(含肇事司机刘奶奶及保险公司)赔付金额内的保底现金人民币玖万元(不含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产生的住院费、检查费、医药费、治疗费等支付给医疗机构的全部费用以及鉴定、评估费用),超过保底金额玖万元人民币之外的部分(应从中剔除已支付给医疗机构的全部费用及鉴定、评估费用),双方五五分成,甲方不再支付其它律师服务费。若赔付总金额(剔除已支付给医疗机构的全部费用及鉴定、评估费用)低于玖万元人民币则按第2条支付同等金额费。
2、若受害人何女士伤残九级不成立,乙方仅收取甲方诉讼费人民币伍仟元整。
3、诉讼终结后,付款方式为赔偿方(肇事司机刘奶奶及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甲方,甲方再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
4、因本案诉讼产生的费用(含一、二审及再审),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查档费、文印费、异地办案差旅费、伙食费、鉴定费等一切合理必要支出费用由乙方支付负担,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费用。
5、乙方的权限为一般。
6、诉讼期间,因甲方有合理怀疑且不满意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务,甲方可随时终止关系,因诉讼已发生的费用概由乙方承担,不得因此向甲方举张任何权利。
7、本协议共一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8、本协议内容不得添加、涂改,自双方签字(手印)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关键词:石油企业 合同管理 风险评估风险控制 大港油田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9-245-02
一、石油企业合同管理风险评估的方法
合同管理的风险评估方法是指采取何种方式对合同风险进行评估。从逻辑上来说,风险识别与风险评估是前后先继的,先进行识别然后进行评价与估计。但从企业管理工作的宏观角度来说,合同风险评估需要结合企业自身的特点进行。笔者认为,企业合同风险的评估是一项基于经验的科学,需要依据一定的方法对企业合同运行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可以运用生产,业务流程法和调查表法识别与评价合同风险。在掌握合同流程的基础上设计调查表,先选取少量调研对象发放调查表,听取调查表试填者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后。修改和完善风险调查表。调查表经过几轮的试填一反馈一修改后,形成正式的合同风险调查表。按照上述方法将调查结果进行筛选和分析,按照统计学的方法,大致可以估算出企业合同管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风险系数水平,在此基础上分析得出此次合同风险调查反映出的问题和建议。可以说,石油企业合同管理中的风险评估工作是一项既具有科学性又具有强烈管理实践色彩的创造性工作。
二、石油企业合同管理风险评估的案例分析
按照上述生产,业务流程法和调查表法我们可以首先设计出石油企业风险评估调查表的内容。调查表的内容设计是否科学以及是否符合现实需求是调查是否能够成功的关键。笔者认为,对于合同风险进行评估的调查应该是基于对企业现有合同管理工作的关键点以及同行业企业合同风险的显露点来进行设计。
参照中石油公司合同风险评估调查表的设计原则与设计内容,笔者对大港油田合同管理的风险评估调查表设计了内容。并依据合同管理风险与合同法律风险将上述调查表进行了分别设计。设计了两大类7小类29个具体的指标。在本研究中,笔者将上述29个具体指标设计成了调查问卷,对大港油田及其所属公司进行了问卷调查,下面笔者将对下述两大类7个小类29个具体指标进行介绍,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统计。
1.合同外部风险要素调查与统计。合同外部风险要索主要指的是从宏观上来说影响合同运行的因素。笔者认为,影响合同外部运行的主要指标体系有:(1)合同管理人员指标体系。合同管理人员是企业当中专门从事合同管理的专业人员,是否具有合同管理人员以及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与水平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合同管理水平与风险评估水平。因此影响石油企业合同管理风险评估水平的首要因素是人力资源因素,即合同管理人员指标体系应该设计为合同风险评估的首要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可以具体设置如下几个分项指标:公司负责人的法律意识、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人的法律工作水平、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操作能力、相关部门对法律工作的支持程度、法律人员配备的充足性、法律队伍的稳定性六个子项。除了上述平面设计的内容之外,还要考虑上述人员的数量以及稳定性与有效性等。(2)合同管理制度指标体系。良好的制度是预防危机与管理危机的重要构成要素。因此笔者认为,石油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是影响企业合同运行的主要外部因素之一,围绕该部分应该设计相应的指标体系。笔者认为该项可以包含:制度健全程度、制度明确程度、制度动态调整性、制度和谐性四项内容。制度健全程度考察制度的全面性;制度明确程度考察制度的明晰性;制度动态调整性着重考察随时间发展,制度能否及时调整,以减少制度对实践的不适应情况;制度和谐性重在考察有无政出多门、相互矛盾的情形。(3)合同管理流程指标体系。管理是一种流程控制,合同管理的流程控制直接影响着合同管理的质量。石油企业合同应该按照《石油企业合同管理规定》等行业性操作过程进行操作,从合同签约依据维护,到理顺管理流程,最后到合同验收环节。都要傲到合规性操作。笔者认为该部门可以具体设计业务流程规范性、业务流程效率性、业务流程可操作性、业务流程有效性四个子项共同构成合同管理流程风险。业务流程规范性以考察各予公司所制订的合同管理业务流程是否符合公司规定和管理要求为主;业务流程效率性考察合同管理业务流程的便捷性;业务流程的可操作性主要考察所制订的业务流程是否符合管理实践,有无不合理之处;业务流程的有效性着重考虑流程操作的效果,业务流程能否有效地防范预计到的合同管理中的各种风险。(4)合同管理系统指标体系。随着《中国石油合同管理系统》的进一步应用,系统用户能够全面掌握合同签订的流程,及时跟踪合同的审批情况,缩短了合同的签订周期。同时使合同经办人员和审批人员加强了合同签订、履行、验收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方便了合同的日常管理,基础资料的检索、合同运行状态的跟踪,明确各类合同的流程。在选择了合同类别后,合同将在系统中自动匹配相应的类别和审批流程,使合同审批更加方便,推进了合同管理的进步,提升了合同管理的水平。笔者认为对于中石油合同管理系统的执行情况应该单独设计指标体系进行调查,具体可以分为信息及时性、可靠性、有用性和网络安全性四项。
2.合同内部风险要素调查与统计。(1)合同缔结指标体系。合同缔结指标体系是指在合同内部运行过程中,合同缔结阶段所产生的风险因素而形成的调查指标体系。缔结合同风险的指标体系可以设置合同相对人风险(合同相对人在资信、资质、履约能力方面存在瑕疵)、书面合同风险、合同审查风险、人风险(合同签定人是无权人)等。目前,石油企业的大型合同都需要按照招投标的法律程序完成合同的邀约与承诺过程,因此合同缔结的指标体系可以依据招投标过程中具有风险的环节来进行设计。具体来说,可以设计如下子项目:招投标合法性风险、招投标规范性风险、招标人风险(此种情形下石油企业是投标人)、投标人风险(此种情形下石油企业是招标人)、评标专家风险(此种情形下石油企业是招投标活动的一方当事人)。评标专家风险主要是指招投标管理机构对评标专家选择不规范以及评标专家职业道德是否很好执行存在风险。(2)合同文本指标体系。标准合同对于防止合同文本风险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极大地提高企业防范合同风险的水平。中石油花费巨资开发并在其系统内推广标准合同影响重大,意义深远,可以提高合同管理效率、改善合同管理质量,所以将其单独考察。标准文本风险重点考虑了标准文本的覆盖率、文本的质量水平、标准合同的适用性三个方面。标准文本的覆盖率能够反映是否覆盖了合同业务的全部领域、标准文本的质量高低能够反映合同文本的质量水平,标准文本的适用范围能够表明是否明确,标准合同的适用性能够反映标准合同在实践中的使用程度。(3)合
同履行指标体系。合同履行指标体系是将依据法律经验的判断及行业经验的判断,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容易出现风险的环节设计而成的风险调查指标。笔者认为,合同履行环节的风险点主要有合同履行风险(交易双方或者合同相对人未按照约定方式履行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行使或者不当行使了相关的抗辩权利)、合同变更的风险(未按照国家合同法律或者合同的约定而变更了合同标的,使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发生了变动)、合同解除风险(未按照国家法律或者合同约定正确行使合同解除权等)、违约责任风险(合同当事人出现了违约事由,而没有按照法律或者合同约定追求其违约责任)。
三、石油企业合同管理风险控制的基本路径
上文中笔者对石油企业合同管理风险评估的方法进行了介绍并结合大港油田合同管理的风险评估调查进行了个案推演。结合风险识别的基本方法与路径,我们可以总结出石油企业合同管理风险控制的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风险控制应纳入危机管理体系。合同风险不是石油企业的偶发事件与突发事件,而应纳入企业的危机管理进行系统管理。合同是企业微观运行的法律表征,合同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企业的风险,因此合同风险的控制应该纳入企业的危机管理体系,形成制度化的管理模式,建立起石油企业合同风险的防范与控制的制度体系。
2.合同风险的识别是风险控制的基础。合同风险的识别是合同管理的起步,也是对合同风险进行控制的基础。石油企业应该建立起合同风险识别机制,由专业人员利用专门知识与专业方法对企业合同的运行进行风险分析,找出动态运行着的合同可能存在风险的关键节点,有目的、有重点地进行风险评估与防控。
有鉴于此,本文首先阐述了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的类别,然后论述这些风险存在的原因以及通过哪些措施来加强对企业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
关键词:合同法;风险控制
企业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交易的重要参与者,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少不了与其他经济主体签订各式各样的合同。合同因此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随着合同法律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一方面能规范市场经济参与者的行为,另一方面也给企业带来更大的管理压力。在新的合同法的环境下,企业必须加强对企业合同法风险的控制,否则一旦管理不善,随之而来的法律风险甚至会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由此可见,探讨企业如何加强对合同法的风险控制,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常见的企业合同法风险
企业合同法风险根据不同的分类可以划分不同的风险种类。根据涉及的法律部门分类,则企业合同风险可以划分为刑事、行政、民事三种风险。而企业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最普通的莫过于民事法律风险。这种法律风险主要是由于企业在签订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有一方或者双方出现了违背签订合同内容,或者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行为,从而导致行为主体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企业经营涉及到多个方面,而众多方面的经营活动也需要签订各种合同。根据在经营活动中所需遵循的法律又可以将法律分为不同的风险。例如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就面临着劳动合同风险。根据造成合同风险的因素分布不同,又可以将风险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两种,其中外部风险又称为不可控风险,企业无法通过自身的行为去规避这种风险,只能调节自身去适应这种风险。内部风险又称为可控风险,造成这种风险原因主要是企业自身的管理经营不善,这种风险也存在很多企业当中,这也需要各企业引起重视,加强对自身内部的管理经营监管,有效规避各种内部风险。
造成企业合同法风险的因素多种多样,这主要是由于在签订相关合同法时会涉及到众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由于企业合同制度不完善,会给企业带来企业合同法律风险。企业工作人员由于自身法律意识匮乏,在签订合同时未能尽仔细审查的责任,而使得企业面临合同法律风险。更有甚者,一些企业的工作人员在利益的诱导下,与一些皮包公司签订损害公司利益的合同,都会让企业陷入困难的境地。
二、企业合同法风险控制措施
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会签订众多的合同,而造成各种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的因素又种类繁多,企业很难面面俱到。企业合同能否顺利履行,关键在于合同订立和合同履行两个环节,只要企业能够做好这两个环节,便能大大降低企业触碰合同法律风险。要想做好这两个环节,离不开企业对合同的规范化管理。对于这两个环节的建议措施分别如下:
(一)完善预防合同法风险管理制度
企业对于合同风险应该提高预防意识,加强对合同法风险预防的管理工作。这就要求企业对企业合同风险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估,结合各方面的影响因素,不断完善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提高企业对合同法律管理的水平。企业在具体的合同管理工作中,还应该加强对企业合同的精细化管理。加强对合同签订前的审批审查工作,并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并对相关的流程所必须履行的职责制定成制度。制定相应的违反制度惩处方法,这样有利于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感,降低企业面临的合同风险,也有利于企业的规范化管理。
(二)规范优化企业合同业务流程
企业合同从签订到履行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的实施还会带来相应的后果。而这个结果的好坏很大程度上是由企业能否对合同进行的管理来决定。总体来说,可以企业合同管理华为合同签订前管理和合同签订后行管理。企业合同签订前的管理,对于企业合同风险有着很强的预防作用,一旦双方在合同上签字,便意味着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因此,企业在签订合同,必须对合同进行充分的审查,对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仔细的复核,这些都离不开企业在合同签订前的准备工作。同时,对于企业合同的签订权限以及授权必须有明确的规定,避免企业内部有人越权签订合同,损害企业的利益。企业在签订合同也必须对对方的情况进行仔细的审核,例如对方的资质是否真实。最后在对合同进行审核时,避免出现模棱两可的用词,规避日后给企业带来潜在的合同风险。
(三)合同签订之后的履行管理
在前文我们已经论述了企业在签订合同必须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在具体的合同签订之后,企业就应该履行相应的责任,必须做好合同履行的相关管理和组织工作,确保按时履行企业合同。企业合同在签订之后,可能出现在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这就需要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极容易通常产生合同纠纷,产生合同纠纷之后,在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只能走法律程序解决时,双都要依法进行相关的过程。
参考文献:
[1]高麒麟.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研究[J].现代商业,2010(33).
[2]封美术.论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的管理与防范[J].管理观察,2010(23).
关键词:风险;风险移转规则;优劣评述
一买卖合同风险移转规则之理论分析
(一)买卖合同中“风险”之涵义
要分析买卖合同风险移转规则,首先要明了“风险”的涵义。“风险”一词肇始于西班牙航海术语,冒险与危险乃其中之义。在私法语境下的买卖合同中,通说认为,两种情形囊括于“风险中”:其一为“价金风险”(危险),其二为“给付风险”(危险)。关于价金风险,台湾学者黄茂荣认为“乃指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致使标的物损毁灭失时,其价金之危险,由谁负担而言”。[1]风险负担的“风险”一般指代价金风险,即发生非因双方当事人的事由,造成买卖合同标的物灭失、损毁的结果,由谁来承担价金的风险的情形。与“风险移转”紧密相关的是“风险负担”,通说认为,风险负担是指风险在当事人之间的静态划分,而风险移转则是对风险的一种动态考察,两者着眼点不同但并无无实质意义上的区别。[2]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易日益增加,贸易形式也愈加多样复杂,当事人因商品灭失风险负担导致的纷争也与日俱增。尽管法律允许当事人就风险负担问题事先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但由于在现实交易中买卖合同当事人鲜有对风险负担进行事前分配,为了减少交易纷争,由法律预先设定规则,对风险进行合理地分配便成为现实的需要,于是风险移转规则应运而生。
(二)买卖合同风险移转规则
1、涵义
上文已经分析了“风险”之涵义,那么何谓买卖合同风险移转规则呢?其涵义是指,因发生非因于合同当事人的事由,导致了合同标的物灭失、损毁的结果,由谁来承担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的规则,亦称风险负担规则。
2、风险移转规则的适用前提
在探讨风险移转规则时,必须明确其适用前提:
第一,风险移转规则只在双务合同中有其适用的土壤。在单务合同中,由于对待给付义务的缺失,在标的物发生损毁、灭失后,没有对不承担支付对价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而就交付方而言,交付是其应尽之自然义务,由交付方承担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合乎理性。因此,在单务合同中,没有讨论风险移转的必要。
第二,所谓移转之“风险”,乃指标的物损毁、灭失等实际损害,排除了期待利益、可得利益之损失。“损毁”是指货物因受热、碰撞、受潮等原因造成的损害,“失”意指标的物的损害、损失,“灭”是指标的物的完全丧失。而既得利益、可得利益之损失,是违约责任所要填补和恢复的,不属于“风险”之范畴。
第三,标的物的损毁、灭失是因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而产生。所谓不可归责于当事人,是指对于损害的发生,当事人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导致风险的原因是偶然的、不可控和不可预测的事件,这种不确定性也就排除了当事人在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
(三)风险移转规则与相关制度之辨析比较
1、违约责任与风险移转
违约责任是指一方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与法律或者合同约定不符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3]违约责任发生的原因是合同的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而因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标的物损毁、灭失的,也会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这是风险移转与违约责任的相同点。但是,两者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
第一,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只有在发生非因于合同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商品灭失、损毁的后果时,风险移转规则才能够适用,如地震、海啸、泥石流等。而无论是客观原因导致的违约还是主观因素造成的违约,都可适用违约责任。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构成了违约,应当首先考虑让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二者采用的原则不同。《合同法》总则中就违约责任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还在分则中规定了过错责任,深深体现了立法者价值取向;而风险移转规则则是对不幸损失的合理分配,由于当事人的行为不具有法律上、道德上的非难性,因此采用公平原则,从而使失衡的利益关系得以完满恢复。
2、情势变更与风险移转
情势变更规则,是指当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非因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造成合同基础动摇甚至丧失,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将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当事人请求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予以变更、解除合同之规则。[4]风险移转与情势变更都是由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造成的,都是为了追求公平正义,二者具有一定的共通性,但是,风险移转与情势变更作为合同法规定的两个独立的制度,二者在规范内容、功能和法律后果等方面都有着显著的区别。
首先,风险移转规则所调整规范的是不能克服的客观事由,一般都是自然灾害等事件,而情势变更中的客观事由是可以克服的,一般是指经济形势的巨大变化,只是克服该事由会造成一方当事人巨大的经济损失。
其次,由于发生风险,导致合同标的物的损毁、灭失时,适用风险负担原则要解决和回答的是谁来负担风险这一问题,而发生情势变更的事由时,则会导致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最后,在法律后果方面,在适用风险移转规则时,只要有证据证明标的物尚未交付或已经交付至承运人或买受人,即风险未转移或已转移于买受人,出卖人便可主张免去自己的交付义务或买受人便可主张免去自己支付价金的义务。而在适用情势变更规则时,只有当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变更或解除的裁决之后,才能发生相应的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法律后果。
二风险移转立法例之优劣评述
放眼世界,各国对风险负担及移转一般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它们的做法也不尽相同,概括说来,各国合同法就风险移转的规定主要采用了三种不同的移转标准。
(一)自合同订立起风险移转之立法例
采用此立法模式的国家有荷兰、瑞士等。这一立法例的优点在于,它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也充分体现了私法自治这一原则的精神内核。它的涵义是指,只要合同一成立,非归因于合同当事人的事由造成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则转移于买方。在合同成立之时买方即承担风险,但由于买方也同时获得标的物之所有权,因此买方可以毫无顾虑地与卖方进行交易,交易安全问题得到了很大的保障。
但是,这种模式也有不可避免的缺点:自合同订立之后到卖方如约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标的物的这一期间内,卖方一直占有管领着标的物,因此卖方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控制标的物的安全。如果标的物在这段期间因为意外而发生损毁、灭失,此时由买方负担这一损失,则对买方极为不公平合理。
(二)所有人主义之立法例
所有人主义遵循风险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的理念。一言概之,即谁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谁就应当承担标的物所生之各种风险。它体现了风险与利益相一致的原则,即无论标的物交付与否,只要所有权转移于买方,则由买方承担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
所有人主义的合理性有如下几个方面:第一,作为最完整充分的物权――所有权,它包含着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只有所有人才是标的物的最终获利者。由于权利义务的对等性,物的最终利益归属于所有人,因此也自然应当由所有人承担对物的责任与风险。第二,在买卖合同中,正因为出卖人让渡标的物的所有权至买受人,买受人才支付价金,因此,在出卖人履行合同义务让渡所有权的情形下,由买方承担损毁、灭失的风险方为合理妥当。
不过,所有人主义仍有其与生俱来的缺陷,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当实际占有人占有控制了所有人交付的标的物而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时,由所有人承担风险而实际占有人不承担风险,对所有人而言,这很不公平;其次,在所有权保留的情形下,将产生“受益者不负担风险,负担风险者不受益”的结果,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平衡将难以维系而有失法律之公允正义。
(三)风险自交付起移转之立法例
所谓交付主义,意指以物的实际交付作为风险移转的标志,无论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风险仍由物的实际占有人负担。
交付主义立法例具有很多优点。例如,它确立了一个风险移转的具体标准,有利于减少交易纠纷、维护交易安全;交付主义更利于实现公平正义:因为交付标的物时风险移转,能够有效实现利益享有和风险负担的平衡,乃“利益之所在,亦即风险之所归”这一原则在买卖合同中的真实体现,有利于平衡当事人的利益。
纵观全球,交付主义已然成为当今立法趋势。然而,也有人认为交付主义本身也不尽完美,在某些情形下,交付主义并不能很好地体现正义的内涵。譬如,有学者提出,在不动产买卖还未进行登记的情况下,即使买受人已经占有了房屋,买受人只能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却无法享有最核心的权能――处分权能,由于买受人尚未取得完整的所有权,在房屋交付使用到产权登记这段时间内,如果房屋发生了风险,由买受人来负担风险,是十分不公平的。
三风险移转规则价值基础与立法建议
(一)风险移转规则的价值基础
享有利益者应当承担风险,风险与利益应当一致,这一市场交易原则符合一般民众认同的普世价值。民法是“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原则”[5],因而,关于风险负担之移转时点,应遵守这一交易法则,即:利益之所在,为风险之所归。[6]
无论风险自合同订立时移转,随所有权移转,亦或交付移转,都只是一种形式,风险移转规则如何确定,关键在于体现风险与利益相一致的精髓。确立谁是标的物获利者,由获利者来承担风险是公平合理的,才真正体现了风险移转规则的灵魂与价值基础。
交付主义立法例之所以成为现今的立法趋势,很大原因在于所有人主义等立法模式不能较好地解决所有权保留买卖中的风险负担问题。在所有权保留买卖的情形下,为了担保债务人的价金支付义务,出卖人保留对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买方往往在交易时就取得标的物的占有,即享有了使用、收益标的物的权利。[7]在这种情形下,如果仍由所有权人承担风险,则显然对所有权人不利,因此,以交付作为风险移转之时点则更为合理,于是便催生了交付主义的立法模式的出现。而且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也愈加发达,由于各国关于所有权移转的规定有所不同,若采所有权主义,则容易引起纠纷,而各国关于交付的规定则较为一致,故交付主义也毫无悬念地为越来越多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所采纳。我国《合同法》也采纳了交付主义的立法模式,顺应了国际趋势。
但是,目前国内学者对交付主义仍有争论,其争论的焦点在于不动产买卖的风险是否应当随交付转移,有学者认为,不动产的风险移转应坚持所有人主义。他们认为,在不动产交付后登记前买受人还未取得所有权,出卖人仍为所有权人,如果此时发生风险,买受人非但不能取得不动产所有权,还要支付不动产价款,于其十分不利。他们用一个极端的例子来佐证自己的观点,即当不动产交付后第二天,不动产就损毁、灭失,此时由买受人承担这一风险则显失公平。但是,如果不动产在交付后立即进行登记,若不动产第二天仍损毁、灭失了,对买受人就公平了吗?在这种情形下,无论采所有人主义还是交付主义,买受人的损失是一样的。此时发生风险于买受人是不幸,而非法律规定的不公。不能用一个发生概率极小的例子来否定交付主义的整体公平性。
由于风险的发生不归因于当事人双方,买受人与出卖人均无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因此在选择风险移转规则时应着眼于法律之公平价值,以衡平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交付主义考虑到不动产进行交付之后,占有人随即享有不动产利益可对不动产进行使用和收益,正是遵循了“利益之所在,即风险之所在”这一原则。而风险发生的时间,无论是在交付第二日,亦或交付之后十年,都不足以撼动交付主义这一风险移转规则的公平合理性。交付主义的核心在于占有者可以享受标的物之利益,让其承担风险自然是无可厚非的。
(二)立法建议
由于交付主义的诸多优势,我国《合同法》也采交付主义作为买卖合同风险移转规则。但是,交付主义也并非完美无缺,笔者认为,应当在以后的立法中更为合理、有效地利用好这一风险移转规则。其合理之处,应该得以发扬和完善;其不严谨的地方,可通过兼采其他立法模式进行补正。因而,笔者认为,应当构建一个由交付主义这一一般性规则统领,同时联接具体情形的多层次立法体例。因此,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进行:
交付主义――继承发扬
第一,一个人对标的物实施事实上的管领,他才可能享有标的物带来的利益,因而,由对标的物实施事实之管领的一方当事人负担灭失之风险才是较为合理的。因为只有当当事人享有对标的物的事实管领权时,他才能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范风险的发生。
第二,交付主义比其他立法模式更为简单明了,因此一般而言仅需对标的物之占有转移的行为考察,由谁负担标的物之风险便一目了然了。这也能在纠纷发生后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综上,笔者认为,交付主义较好地发挥了它的作用,依然可以作为买卖合同风险移转的统领性规则。
2、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丰富立法
任何事物都不可能完美无缺,交付主义亦然。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仅仅规定交付主义难以解决所有问题。因此在交付主义这一一般性原则之下增设某些更加具体的内容是必要的,以适应新情况的出现。例如,《合同法》第144条可增加如下内容,“…但,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货物已经损坏或遗失,而故意不告知买方的,那么由卖方承担这种损坏或遗失。”通过增加这一内容,使得第144条的内容更加完善、全面,也更有利于解决纠纷。
通过对中外关于风险移转的立法模式进行横向的对比,并考虑到中国在理论和实践中运用交付主义规则所遭遇的尴尬,笔者建议构建一个由交付主义这一一般性规则统领,同时联接具体情形的多层次立法体例。相信这一立法模式更加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也能更加有效地服务于实践。(作者单位:重庆大学)
参考文献
[1]黄茂荣.买卖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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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小君.合同法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5]徐炳.论买卖之货的风险负担[J].法学研究,1991(1)
关键词:海外工程;合同风险;合同管理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3.021
较国内工程项目不同,海外工程项目往往具有较长的周期,短则需要几年,长则需要数年之久,如此很有可能受到各种风险因素的影响,导致工期延长。在长期海外施工过程中,各种风险因素日趋复杂,诸如自然环境、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管理等各方因素都会对其造成影响,各因素之间不断影响、互相作用,导致工程项目风险重重。因此,要求企业必须准确把握潜在风险,采取有效的合同风险管理策略。
1 海外工程项目合同风险分析
海外工程项目合同风险主要主观性、客观性两大类风险。
1.1 客观性风险
所谓的“客观性风险”,主要包括如下:
(1)政治风险。政治风险主要包括国家风险、社会风险、法律风险等。其中国家风险是从国家的层面而言的,例如国有化、征收,国家在公共利益视角下将私人财产加以征用等。对于社会风险而言,由于不同的国家拥有不同的风俗习惯、政治环境以及价值观,这些因素给海外工程的作业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对于法律风险而言,存在两大法系,二者形式、理论、术语、应用、实践等方面均存在极大的差异性,而且对于合同严肃性理解不同,因而容易出现冲突。
(2)经济风险。一方面,通货膨胀会导致业主国的投资环境恶化,物价上涨、货币贬值,导致承包商施工环境恶化,成本增加。另一方面,汇率变化具有不可控性,而且影响范围极广,当前国内企业发展方向多为发展中国家,此类国家的汇率稳定性往往较差,会导致企业风险更大。
(3)自然风险。由于地域的差异性与自然环境的不同,很多承包商在中标前往往未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导致主观臆测环境与实际环境存在较大差异性,并引发了一系列风险。加之地质条件的复杂性,海外工程项目业主通常只为承包商提供很有限的资料,甚至和施工现场情况存在不一致性,导致各种勘测、勘探费用、障碍物清除费用增加,结算过程中此类费用也极易出现争议。
1.2 主观性风险
主观性风险通常是人为因素所引发的,因而可以通过主观努力加以控制、消除、规避。主要包括投标风险、变更风险、管理风险等等。对于投标风险而言,主要是由于国内企业缺乏跨国企业的综合实力,加之国际化水平低,品牌意识缺乏,导致产业链分工中地位不高。变更风险主要涉及到地质条件、工程量、设计变更等,若引发了合同变更应整理好书面证据,做好索赔准备。管理风险主要是由于管理体系不完善引发的,由于多数企业内部合同管理组织体系都不完善,因而对于合同条款的分析、谈判、履行过程的风险管理都难以科学实施,在签订之前,未对合同条款加以科学分析、谈判,导致合同中存在很多对承包商不是十分有利的条款,加之合同签订后承包商对于合同条款不甚重视,导致难以科学识别潜在风险,使合同履行出现失控。
2 海外工程项目合同风险管理策略
识别了海外工程项目中可能存在的合同风险之后,应采取有效的风险管理策略加以规避,提高风险的掌控能力。
2.1 加强风险评估
在各种风险基础之上,利用资料分析、概率统计等各种方法,对项目中各类风险可能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程度加以评估,对风险资料加以定量处理,制定完善的决策与应对措施。具体而言,应从如下方面着手:对各风险相对大小进行评估,找到风险管理要点;对总体风险大小进行评估,制定完善的规避措施。在海外工程承包中常采用AHP、专家打分法、统计概率法等进行风险评价,先就各风险绝对数量进行计算,在利用期望值对进行计算,结合绝对值排序或期望值所落入区域,对风险级别进行界定。明确风险级别后,与安全指标、风险准则加以对比,决定所采取的控制措施。
2.2 制定完善的风险应对措施
结合各种环境因素,如内、外部利益者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法律、政治、经济等方面的风险因素。制定完善的应对措施,应涉及到如下两方面:一是风险的规避、控制、分散、利用等,以便将风险加以消除、减轻;二是利用财务措施,如风险的自留、转移等,最大化地减小风险对项目实现度的不良影响。具体而言,需要依据合同管理组织,就合同全生命周期所存在的各种风险加以全面识别、梳理,就各风险源加以管理,保障承包商有效完成各项预期目标。
(1)做好风险回避工作。针对合同风险中存在最大发生概率及影响的风险因素,采取有效措施将风险源切断,避免其发生。可通过放弃签订合同,在根源上将风险源切断,避免风险出现,当然,这也同时放弃了获利的机会。再如,可以在合同条款的拟定中,加强商务沟通、谈判,将不利风险条款加以修改、补充,从源头上规避风险,以收到良好的效果。例如,可以通过借力打力的方式,将不利因素转变为有利因素,可以雪中送炭,对支付条款进行补充、说明,虽然通常情况而言,海外工程项目合同就付款的方式、周期、条件等进行了明确说明,防止在利润争取时找不到合理的依据。
(2)将风险转移。为减小风险的损失,应采用合理方式将所面临风险加以转移,在合同签订之前,要求承包商就合同进行全面分析,清理风险源,谈判时最大化地降低风险,将风险分摊给双方。但依然存在很多不可预测风险,对于此,可利用风险转移的方法,合理降低风险。一方面,可通过非保险转移方式,将风险转移给施工方当事人,可将合同的责任、风险转移给对方的当事人。如工期超过一年的合同不能对固定总价合同进行签订,力争签订一个可调的总价合同。承包商可采用工程分包等方式,将风险转移给分包商。在签订合同之后,由于各种原因,可将本标段风险最高部分包给分包商,这样能够将此类风险转移出去。此外,还可一采用第三方担保的方式进行风险转移。另一方面,可通过保险转移方式,购买相应的保险,承包商作为投保人将合同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这样能够合理降低风险。
(3)加强损失控制。一旦风险发生,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减少损失。首先,对于海外工程汇率而言,风险相当大,可通过金融业务对外汇风险加以套期保值、多国货币组合贷款与支付、事前规定支付货币同贷款货币保持一致、提前或延期支付等方式进行损失控制。其次,应加强工程管理,要求施工方提高管理水平,加强施工资料管理与归档,规范工程师的签证。对施工变更、索赔事件提出补偿等要求,最大化地降低风险。此外,还应制定完善、周密的损失控制计划,包括预防、灾难、应急计划等,降低风险概率的同时,最大化地降低损失。
3 结束语
一言以概之,随着各种海外工程项目也将越来越多,海外生存环境日趋复杂,海外工程项目合同风险日趋复杂、多样化,为了更好地争取经营利润,必须注重加强合同风险管理,为企业赢得最大化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李松涛,康艳,徐雅琴.中国电力企业海外EPC项目的风险分析与对策[J].经济与管理,2011,21(10):242246.
【关键词】 风险防范 措施范围 方法
中图分类号: C35 文献标识码: A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包死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总合同价款一经约定,除双方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以外。在专业条款约定调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整个合同的价款。
建筑安装工程一般具有投资多、建设工期长的特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买卖双方最初的交易只凭图纸,而从图纸到成品,中间有着太多的不确定因素,它不仅有赖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督等各个部门的工作质量,还与建材产品的好坏有直接关系。工程承包合同是工程进度控制、质量管理、计量支付的依据,施工过程中的一切活动都要按合同办事,它融技术、经济、法律及管理为一体,因此建筑安装工程将面临很多在招、投标签订承包合同时难以预料或不可能完全确定的问题,这种不确定性就是风险因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方和承包方可能遇到的风险主要有:战争因素造成的政治风险:物价、税收造成的经济风险;合同条款不合理不完善造成的合同条款风险以及由管理、技术而造成的其它风险。如何在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分担风险,是合同规定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一、发包方对风险的防范措施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认真编制好招标文件和相应的合同文件。合同文件是以招标文件为基础形成的,合同文件的完善程度如何,直接决定着将来发生的合同索赔、合同争议的频率和程度。合同中应明确划分出签订合同时可能预见到事什的责任范围和处理方法,以减少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纠纷。
2.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通过对投标人的工程经验、施工设备、人员素质、目前施工任务的饮和程度及财务状况进行预先审查,使那些只有通过审查、有足够实力的承包方才能参加投标。这样,就可以为随后的招标、评标工作减少许多麻烦,为将来实施合同提供基础保证。
3.做好评标、决标工作。在投标时有些投标人会人为地压低报价。企图在中标后以索赔或其他途径弥补差额。因此在评标时,应特别注意对报价的综合评审不要一味地追求低报价。除非投标人能做出令人满意的解释,对那些报价明显偏低的投标不要轻易接受。否则,将来承包方遇到财务困难时,如果发包方给予援助使工程得以继续进行,会导致工程成本增加;如果发包方不给予支援,施工肯定要受到影响,甚至无法进行。这样对发包方不利。
二、承包方对风险的防范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风险的回避
在招标文件中发现的可能招致的风险问题,有些可以在“投标致函"中明确提出来,例如,项目的外部条件不足,究竟应由谁负责;发包方指定分包方的价格确定和违约责任等等。有些则应在协商签约阶段,通过修改、补充合同中有关规定条款来解决,力求按对等权力
和义务的原则与发包方分清责任。特别是支付条款应该十分明确地规定支付的时间、货币和支付方法:对于延期付款期限、利息计算、超过期限的利率的增加等规定;对于签订合同后,由政府法令政策改变而引起的费用增加,可以要求发包方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偿等。一
般情况下,只要发包方是诚意要求该工程项目顺利建成,而且承包方的要求合理,发包方是可以接受要求的。
2.风险的分散
主要指把风险转移和分散给分包方或联营体的合伙人,这是承包方通常的转移风险的方式。例如在分包工程时要求分包方接受主合同文件中的各项条款,要求分包方接受主合同文件中的各项合同条款,要求他们同样提供履约保函、工程保险单以及扣留一部分滞留金,使分包方分担相应的一部分风险。另一种风险分散方法是,是将一部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的办法。虽然采取这50一方法要支付一部分保险费用。但相对于风险损失而言则是很小的数额,而且在招标时,可以将保险费计入工程成本。一般在招标文件中,都规定了保险的要求和范围,如“工程全保险”、“第三方责任险”如“人身以外险"等。
三、在合同中明确风险范围及价格涨跌的处理方法
建设部推荐使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23条“合同价款及调整"中推荐了三种关于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其中第一种“固定价格”合同中即有关于风险范围的约定与调整规定。如双方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则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
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如果中包方招标时明确合同为固定价格合同,但未明确风险包干范围,则中标后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该固定价款包含的价格风险范围以及超出此范围的处理方法。笔者认为,材料涨跌不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签约双方均无法预知合同履行过程中材料是涨还是跌,因此约定风险包干范围能保障承发包双方的利益,是公平原则的体现。相信明智的发包方亦能接受此种观点。
四、合同约定调整工程量时单价的确定方式和范围
对于因设计变更和增减工程量引起的价格争议,由于承包方在投标报价时为了获取工程会故意将某个子项的价格压低或抬高,因此如果是低价工程量调增过大,则承包方蒙受损失,而如果高价工程量过大,则发包方将蒙受损失。为了减少争议,建议发包方对工程量调整有个约束范围,或其他方式的处理方法。
五、投标时应对工程概况了解清楚,有疑惑时,请招标人明示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招标人应提供准确的工程量清单,并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以保证投标人完全了解工程的施工情况,减少投标人工程报价计算失误的概率避免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