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18 23:37:4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税法设计,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对会计学专业而言,税法作为其核心课程之一,对会计知识内容的整合与会计专业学生素质的培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税收法律还是国内会计学专业职业资格考试中的必考科目。因此,税法课程在会计学专业人才培养体系中占据极为重要的地位,承担着培养高技能的会计专业人才的重大责任。为适应现代社会对实用型会计人才的需求,税法教学亟须进行教学改革。而在税法教学中引进项目教学法是进行税法教学改革的最有效方式之一。
1财会专业税法教学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历年税法教学的研究,在税法教学的内容与模式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1教学内容与职业岗位要求相剥离在目前的税法教学中,单独讲授各个税种。这种学科型的课程教学内容体系相对于税法知识而言,是较完整的,涵盖的我国税收的大部分的法律与法规,体现了税法的精神,但是每个税种单独讲解,与实际工作往往割裂开,不能实现教学内容与工作过程的有机结合。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与教学不能有效的整合,使得初到工作岗位的学生在初接触工作时感觉比较迷茫,不能有效地投入工作中。
1.2教学方法需要进一步改革,增加教学的灵活性
长期以来,税法课程教学往往遵循着传统模式,这种教学模式会造成课堂气氛沉闷,学生缺乏学习兴趣,学习效果不理想。随着教学的进一步改革,在教学环节增加了实践课程的授课时间,在某种程度上对学生的学习兴趣与热情有了极大的促进,但是仍旧没有形成一种具有院校特色的创新机制。在理论授课时仍显得课堂气氛比较沉闷,实践教学学生比较喜欢投机取巧。
1.3教学资源不够完善,无法满足当前的教学改革需要
目前,税法的教学资源库建设还不能满足师生与社会的需要。随着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像微课、慕课、云课堂等教学资源不断地出现在大家的面前,可以说采用这些先进的教学资源与手段已经是当今教学发展的必然趋势。面临如此形势,税法教学应该紧跟教学改革的步阀,不断更新理念,对教学资源推陈出新,积极地参与到教学资源库的建设中去。
2制定课程设计方案,对税法教学进行改革创新
2.1课程内容设计,以工作任务为导向整合教学内容
税法课程内容的组织要突出应用性、实践性原则整合课程的内容体系。税法课程分为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两部分,按税种分为不同工作任务,将学生需要培养的能力贯穿于各个工作任务中。在组织课堂教学时,教师的教学项目以税种的计算及纳税申报为主线,通过讲授、案例分析、情景展示等多种方式讲解税种知识以及纳税申报实际操作。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互合作,多角度地对不同税种进行全方位的解读,以帮助学生彻底地掌握各个税种。
2.2教学模式设计,翻转课程的运用
随着教学改革的深入发展,翻转课堂的教学模式已逐渐被人们认可并广泛应用。翻转课堂的教学模式涵盖课前自主学习、课上教学活动组织两个方面。课前自主学习立足学生与老师双方。学生课前活动主要包括自主学习、随堂测验、准备课上内容;教师课前活动主要包括布置学习任务、跟踪学习及时反馈、收集学习问题调整课上教学活动。而课上教学活动组织包括课前学习情况分析、确定课上目标要点、确定课上教学活动、教学评价等几个步骤。课前学习情况分析要通过学生学习情况的反馈,找出学生集中出现的问题;确定课上目标要点要通过对集中问题的分析,确定教学目标与知识要点;确定课上教学活动要求教师组织知识竞赛、小组讨论、实践操作等教学活动,提高学生的学习自主性与课堂参与性。最后对教学进行评价,采用过程性评价,对个人进行评价也可以对小组进行评价(图1)。
2.3教学方法设计,采用任务驱动的方法主导教学过程
在长期的税法教学过程,逐渐发现任务驱动教学法能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任务驱动法要求以学生为主体主导教学过程,教师任务,对每一个任务只作基本讲解和说明,对首次的任务说明的详细些,而后期的任务讲解越来越少,逐步由学生独立完成。学生可以独立思考也可以团队协作,主动地教师布置的工作任务,教师对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总结完成工作任务的基本过程。学生在寻求完成工作任务的方法时,就成了课堂推进的主导力量。
2.4教学安排设计,合理安排不同阶段的理论与实践教学
校内校外的实训,税法课程一般安排在第三、四学期,因为学生已经学习过基础会计以及初级财务会计,已经对会计学的理论有了系统的了解,为税法的学习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学生通过学习税法的理论知识,以及进行纳税申报实训,能够初步处理税法的相关工作流程。同时在第四学期的“现代学徒制”实训月中,学生要在顺捷会计公司指导老师的带领下,进行为期两个星期的真实工作过程模拟。在这个过程中学生要补充在课程学习过程所欠缺的部分,比如企业的开业过程中的工商登记、真实原始凭证的审核、国地税的申报、发票开具及发票导入等实际工作中常见问题。把涉税业务融合在仿真或虚拟的会计工作项目中,实现学生从课堂到实际工作的对接,为学生今后的实际工作奠定基础。
2.5教学资源设计,建设税法课程的教学资源库
在当前,教学资源库的建设已日益引起各方面的关注,国家级、省级、校级各种的类型教学资源库的建设已经全面展开。教学资源库把电子教材、教学课件、企业案例、教学视频、习题试卷有机的整合起来,以课程标准为中心,突出知识点与技能点。可以说教学资源库是以信息化的手段作支撑,把线上教学与课堂教学结合起来,实现了开放性、系统性与体验性的教学设计理念。在我校要大力发展教学资源库的同时,税法课程也要借此之际,推行税法教学的资源库。积极参与校内校外资源库的合作建设,要建设微课、云课堂等教学资源,把自编教材、电子课件、教学视频等教学资料在云课堂中,接受学生、老师与社会的检验。
参考文献:
[1]钟花.高职税法课程行动导向教学探索与实践[J].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5(3):98~102
关键词:所得税;纳税筹划;新税法
一、引言
我国2007年3月16日公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并定于2008年1月1日施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取代1991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与之前的税法有诸多不同,更加符合国际税收惯例,税收优惠政策导向更加明确,税收优惠形式更加多样化,企业间税负差异减小。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纳税筹划方面也相应有了一些新的考虑。例如,旧法规定外国投资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是免税的。但是根据新税法,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所得与设立机构、场所有联系的在华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的是25%的税率,那么这种避税方法对将公司没有意义,除非公司的管理机构进行搬迁,但是这是不现实的。税收优惠的形式更加丰富,这就使得企业可以在更多的方面进行纳税筹划以享受到这些优惠来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由于各类企业的税负差异减小,减少了来自税负上的不平等关系,更有利于创造良好的企业竞争环境。
二、新所得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与税率的乘积,本文从税法的计算方法与货币的资金时间价值出发,把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和计税依据作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基本思路主要有:(一)通过合理选择适当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方式降低所得税额。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由两个方面决定,一个是纳税人认定,另一个是税收优惠政策。在运用这个思路进行筹划的时候,应在选择企业的纳税主体性质时,同时考虑可以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二)通过合理安排收入总额构成以及增加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这就要求企业对收入总额和企业所得税准予扣除项目进行事先的分析和筹划,以实现需要纳税的收入总额最小化和准予税前扣除项目最大化,从而达到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目的。(三)利用延期纳税获得货币时间价值,相对节约税金。由于货币具有时间价值,采用这种方法可以增加纳税人本期的现会流量,使纳税人本期有更多的资金扩大流动资本,用于资本投资,从而相对节约纳税金额。
三、企业所得税筹划方案设计
(一)通过合理选择适当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方式降低所得税额
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率为25%,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率分为两种情况,其中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所得与设立机构、场所有联系的在华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税率为25%;其余的非居民企业仅就其来自我国的所得征收20%(实际减按10%征收)的税率。在居民企业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率。按照以上最新规定,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方法来进行节税:
在设立企业时,公司所有者需要考虑采取哪一种组织形式。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对合伙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个人所得税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公司制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企业可以根据公司规模的大小以及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如果企业发生大量的研究开发费并且符合税法规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企业应尽量去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这样将大大降低企业的所得税税负。
随着资本市场的日益发展,许多企业面临着并购重组的问题。从企业所得税角度来看,被收购公司如果是小型微利企业,而且该企业直接被合并进规模较大收购企业,有可能就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确认标准,从而使企业所得税回升至25% ,当面临这种问题时要综合考虑收购企业以及被收购企业的方面情况,在不会造成负面影响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将被收购的小型微利企业设置为子公司,与收购企业分开纳税,从而可以达到节约税收的目的。
(二)通过合理安排收入总额构成以及增加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的收入总额由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构成,在总收入的构成上可以考虑免税收入在收入总额中的比例。例如,国债利息收入是免税收入,在没有更好的投资机会时可以考虑把闲置银行存款购入国债,国债滋生的利息产生的收益是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对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进行严格把控。按照最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0.5%。按照这个规定,如果业务招待费超标的话将会加重企业的所得税的税负。据有关调查,大多数企业的业务招待费都较高,为了不给企业加重所得税税负压力,企业应对业务招待费进行严格控制,保证招待费的60%在当年销售收入的0.5%以内。
例1: 甲企业年销售收入500万,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4万。乙企业年销售收入也是500万,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5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甲企业当年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上限为500*0.005=2.5(万元)业务招待费的60%为4*0.6=2.4(万元),所以,甲企业当年可税前抵扣的所得税为2.4万元。乙企业可扣除业务招待费上限也为2.5万元,但是业务招待费的60%为3万元,超过了可扣除上限,那么乙企业当年可抵扣的业务招待费只能是2.5万。这就相当于减少了扣抵项目增加了企业的税负。
企业负有对社会的责任,为鼓励企业对社会做出贡献,新税法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企业考虑这一做法,投身社会公益事业时,需要注意税法里规定的公益性捐赠必须符合对象和渠道两个条件:对象条件是税法里列举的公益事业;渠道条件是要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公益性的社会团体。
例2: 2012年甲企业年度利润总额为220万元,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5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甲企业当年可以抵扣的捐赠上限为(5000+80-4100-700-60)×12%=220×12%=26.4(万元),所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20+(50-26.4)-30=213.6(万元)。
(三)合理利用延期纳税获得货币时间价值,相对节约税金
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作为延期缴纳税款处理。所以,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对预缴比例进行控制,尽量使得预缴税款不超过全年应缴税额的70%以上,而在第二年5月底前对多余的税款进行汇算清缴。根据新税法规定,发票开出就要确认了收入而收入确认就涉及到缴纳税款的问题。如果到年终企业发现自己多交税款了,根据规定企业多缴纳的税款可以向当地的税务主管当局申请退还。但是虽然向有关部门申请了退税,多缴税款也只能在下一年度预缴税款时进行抵扣。这就影响了企业资金的流动性,由于货币的时间价值,这种情况就相对增加了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因此,企业可以对销售方式进行合理选择,例如,可以选择预收账款、分期收款和委托代销等方式以推迟纳税收人收入的入账时间,从而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
在延期纳税的问题上还可以考虑将成本费用前移,应纳税所得额尽可能后移,即可实现递延纳税的目的。例如,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主要考虑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选择问题。我国税法允许使用平均年限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在没有初创期优惠的企业,可以考虑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这不仅有利于加速投资的收回,而且使得计人成本的折旧费用前移,应纳税所得额就相应的后移了,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效果。
例3:甲企业于2013年新购入500万元的生产设备,该设备折旧年限为5,残值率为5%。在年限平均法下企业每年计提的折旧额都是95万元。在双倍余额递减法下,第一年至第五年的折旧额依次是200、150、100、12.5、12.5(万元)。在年数总和法下,第一年至第五年的折旧额依次是158.3、126.7、95、63.3、31.7(万元)。可以看出,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在在前期计提的折旧额较多,前几年的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会相对减少,也就意味着在前期缴纳的所得税也随之减少。由于货币存在时间价值,在符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企业选择加速折旧的方法能够实现延期纳税的效果。
四、结论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已成为当前纳税筹划工作中一个重要的研究方向。在设计企业所得税筹划方案时,一定要在合理合法在这个大前提下进行。尽可能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充分利用税收优惠,同时要注意不同的税收优惠和选择的筹划方法之间的合理搭配,例如在企业减免税期间就不适宜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这样反而不能充分享受减免税的优惠。由于国家会根据社会的发展情况对税法进行一些修订,所以企业要随时关注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动,并保持相对的灵活性,积极应对合理避税以达到降低企业税负和增加企业的效益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支雪娥.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J]. 财会月刊, 2012(02)
【关键词】会计专业实践教学 税法课程教学 改革
一、实践教学课程设计理念与思路
1.课程设计理念。
以税法各项理论知识为基石,以办税员、税务会计岗位工作过程为主线,创设基于工作过程的学习情境,以系统化的涉税业务工作内容为教学内容,教学过程就是完成工作任务的过程,围绕课程职业性、实践性特点,实现培养学生职业能力的目标。
2.课程设计思路。
按照岗位的任职要求,以工作任务为导向,紧紧围绕完成涉税业务岗位典型工作任务的需要,选择教学内容设计学习情境。充分运用实践教学平台,实现教学内容情景化,教学过程工作化。企业办税岗位的工作过程就是教学过程,整个教学过程涉及13个不同税种,安排18个实际工作面临的具体工作任务,布置18个工作情境,充分利用各种教学资源和教学手段。实现理论和实践一体化,教、学、做一体化,课堂与实训场所一体化,从而为应用型人才培养创造条件。
二、实践教学课程内容选取
1.课程内容选取的思路
(1)分解企业涉税岗位各项工作任务。根据企业办税员、税务会计岗位职责及具体工作内容,将实际工作分解为18个独立的工作任务。
(2)明确各项工作任务的核心结果。每一项任务的核心结果是学生完成任务的具体目标,学生课程结束提交的不是课堂作业题,而是真实情境下向税务机关提交的各项数据、报表、报告。
(3)根据工作任务及结果设计学习情境。根据18项独立工作任务设计18个学习情境,同时设计融合性案例,并充分运用实践教学平台,让学生身临其境,参与各项纳税工作。
(4)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选取教学内容。根据岗位需求和课程培养目标,将各个税种的具体的纳税申报工作作为核心教学内容,有利于学生职业能力的形成,提高学生职业适应性。
2.教学内容及课时分配
三、课程教学方法设计
1.情境式教学。高等职业教育的核心是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情境教学恰是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一种有效途径。情境教学是由教师给学生设计开业登记、领购发票、防伪认证、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纳税筹划等不同的典型工作情境,使学生产生身临其境的现实感、从而将税法教学过程中的各个知识点融汇到该情境之中,达到学习目的。
2.融合型教学。税法课程惯用的教学体例是各税种独立成章,教师孤立地讲授各个税种的知识点,这样学习经常造成一个严重后果――很多学生往往是捡了芝麻却又丢了西瓜,出现学了后面忘前面,学了新税忘旧税的现象,为了解决这一弊端,教师可以尝试采用行业教学法,即打破传统的孤立学习单一税种的模式,分别以工业、商业、制造业、交通业、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等具有代表性的某一行业企业为主体纳税人,通过和项目设计教学、案例教学的结合,进行多税种的综合对比、互相联系。
3.仿真型教学。由于税法课程具有鲜明的仿真模拟特色,因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可以充分运用各种教学仿真实物工具,包括原始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以及其他会计和税务资料,进行仿真教学演示。
此外,在教学手段上更多地考虑采用各种计算机技术进行教学,如幻灯片、录像资料、音像材料、三维动画、PPT等,使税法教学更加新颖生动。
关键词:理论联系实际;税法变革;生活实例;综合分析
中图分类号:G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3)09-0215-02
一、税法课程教学概述
税法课程是高等院校会计学专业的必修核心课程之一,同时也是我国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试课程。其内容涵盖非常广泛,既包括近20个税收实体法,又包括税收程序法(李晓红、谢晓燕,2010)。税法课程的内容决定了这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但是在高等院校的教学中,税法课程只是单纯的理论讲学,无法给学生提供实践机会(学生只能在后期到企业或事务所实习才能真正接触到税法实践)。单纯的理论讲学存在以下几个弊端:(1)税法法律条文显得晦涩难懂,学生难以理解;(2)税法显得枯燥无味,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因此,不少学生在学习税法时候采取死记硬背方式,不求甚解,考试结束后忘记得一干二净(蔡博、朱晓丹,2011)。
在无法提供实践机会的约束下,要避免纯粹的理论讲学,任课老师需要在课堂教学中理论联系实际。税法条文是晦涩难懂、枯燥无味的,但是将法条放到一个个具体的经济生活例子中,它会变得鲜明立体,既能够让学生更好理解法条内涵,也能够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兴趣。而且,这也能帮助学生在后期的实习或将来工作中更快地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实际中。具体而言,我们可以根据税法的三大特点设计相应的教学内容,以达到理论联系实际的目标。税法的第一大特点是经常处于变化过程之中。这需要任课老师在税法教材内容滞后的约束下,在教学内容中紧密联系当今的税法变化。税法的第二大特点与社会、经济生活息息相关。任课老师应该充分发挥税法这一特点,将各种各样的生活实例与各个章节内容结合一起讲授。税法的第三个特点是各实体法并非孤立,而是一个有机结合体,这需要任课老师在课堂教学中通过某种经济行为有意识地将各章节知识综合分析。下面,本文将对如何根据税法的三大特点设计教学内容,以达到理论联系实际展开论述。
二、教学内容设计
(一)紧密联系当今的税法变革
税法的第一个特点是经常处于变化过程之中。会计学的其他专业必修课,例如中级财务会计、管理会计等,在一定阶段内基本不会发生变化。然而,近年来税法几乎在每一年都有某个实体法发生重大变化。这导致税法课程的教材与当今的税法实践脱钩。在税法课程的教学中,许多老师会选择当年的注册会计师税法辅导教材,或者其他税法教材。即使是CPA税法辅导教材一年一编,也会存在一些滞后性;而其他的税法教材很多是几年前所编制,很难跟上税法日新月异的变化。
以部分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变革为例,2011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10省市。2013年4月起,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还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实现区域和行业双扩容。这是一次重大的税法改革,从部分行业的试点到全国实施前后历时1年半。然而,2013年及以前的教材还是沿用改革前的内容,估计CPA税法教材最快在2014年会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修订。为了弥补税法教材的滞后性,任课老师应该在课题教学中紧密联系营业税的变化。我们可以在营业税这一章节中增加营改增的内容介绍,或者要求学生对某一实体法的新变化进行案例分析。
除了营改增这种涉及面很广的重大改革,近年来也有部分实体法出现小范围改革。例如,2010年以前,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2010年开始,为了抑制房地产市场发展过热的趋势,国务院在上海和重庆两地实施房产税改革,个人非营业用的房产也需要缴纳房产税。又如,2011年的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酬所得改革,税率由九级变为七级,起征点也有较大幅度上升。再如,2013年3月出台的“新国五条”,规定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严格执行差额20%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不再采用以前对转让收入1%~3%的幅度核定征税。这些实体法的新变化都无法在税法教材中马上得到反映,这需要任课老师在讲授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章节中向学生作特别介绍,紧密联系当今的税法变化。
(二)将生活实例与知识点相结合
税法的第二个特点是与社会、经济生活息息相关。然而不少任课老师在课题教授时只会照本宣科,空洞地讲授理论知识,导致学生对税法学习缺乏兴趣。他们为了应付考试而死记硬背,考试结束后知识全部“还给老师”,这样的教学效果是差强人意的。如果任课老师能够在课题讲授时充分发挥税法的特点,将实体法要点与生活实例相结合,在培养学习兴趣、增加会计的感性认识等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教学效果也会事半功倍。
例如,在讲授增值税章节时,任课老师可以向学生展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扫描照片,向他们讲述企业购买虚假增值税发票等造假事件,可以使得学生充分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的区别,以及需要严格管理的原因。在讲授消费税章节时,任课老师可以向学生播放消费者热衷香港或海外代购护肤品等奢侈品的视频,学生更加清楚了解到:国内进口奢侈品的价格中,一半甚至更多的比例为进口环节所需缴纳的关税、消费税与增值税。在讲授关税章节时,任课老师可以引用海关对个人从香港携带iPad等电子产品征收20%关税等例子,加深学生对关税的理解。在讲授契税章节,任课老师可以向学生讲解以下例子或播放相关视频:2011年由于新《婚姻法》出台,许多夫妇争先恐后地去房管所加名字,原来只写一人名字的房产变成夫妻共有;然而原有的契税法规对这种新情况没有响应的规定,导致各地税局有的对此征收契税,引发公众强烈的不满;后来,国家税务总局才正式规定这种加名行为无须缴纳契税。在讲授企业所得税章节时,任课老师可以向学生展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总表和各类分表,这样学生可以更好地将所得税的各类规定与纳税申报表的项目结合起来学习,效果会更为显著。在讲授个人所得税章节时,任课老师可以向学生讲解工资薪金改革前各方围绕最低起征点的激烈讨论,让学生明白税法制定是一个多方博弈的过程,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诸如此类的例子不胜枚举。任课老师在讲授实体法的每个章节时,都可以将其中枯燥的法律条文与丰富多彩的经济社会生活联系在一起,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吸引学生投入到税法的学习之中。
(三)将各章节知识综合分析
税法的第三个特点是各实体法并非孤立,而是一个有机结合体。在各类税法教材中,基本都是按照各个实体法以此介绍,首先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大流转税;然后是关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各类财产税,最后是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在教材中。各个实体法是彼此孤立的;然而在现实中,某个经济行为会涉及多个税种。不少学生在学完税法之后,并不清楚某个经济行为到底要缴纳几种税。由于学生是初学者,也没有实际的工作经验,出现这种情况是正常的。为了使得学生将所学的各种实体法有机结合起来,这需要任课老师在课堂教学中有意识地将各章节知识综合分析,或者引导学生在学习后面章节时,回想前面章节与此相关的内容。
例如,个人出租房子这一常见的经济行为,到底需要缴纳几种税?税率分别是多少?(1)出租房子作为服务业,需要按租金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2)按营业税额的7%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县城的为5%)和3%的教育费附加;(3)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4)租金收入扣除20%的费用,扣除前面所缴纳的各种税费之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所得额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房子的经济行为,按照现有的税法规定,涉及到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与个人所得税五种税费。经过任课老师的综合分析后,学生会对相应的知识点有着更加深入的理解。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学生会觉得看身边的人出租房子,并没有缴纳那么多税,感觉书本所学和自己感知的现实情况有所差距。任课老师需要指出,由于个人作为纳税人,是极其分散且无法有效管理(与企业不同),因此现实中大部分个人出租房子都是偷税漏税的。通过这样的讲解,学生也会了解到税法原理与实际操作之间的差距。
又如,任课老师在讲授关税章节时,可以将关税、增值税与消费税结合起来。从境外进口物品,首先需要缴纳关税,然后再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与消费税。在讲授资源税章节时,可将资源税与增值税结合起来。它们的结合点包括:(1)缴纳资源税的货物都缴纳增值税;(2)缴纳资源税的原煤原矿除天然气用13%税率之外,在征收增值税时适用17%的基本税率;(3)资源改变原始状态之后生产的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在计算增值税时也用13%的低税率。类似的例子还有许多。任课老师在课堂教学中,通过不断的跨章节归纳总结,或者引导学生做类似的总结,才能够让学生更加深刻理解税法的各章节是一个统一体,而非零散孤立的。
三、结论
如何进行会计教学,如何培养具有未来竞争力的会计人才,一直都是会计教育者不断思索和实践的问题(牟小容,2009)。长期以来,税法作为会计专业的核心课程,任课老师较为关注理论教学,而忽略了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根据税法本身的特点展开教学,可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让抽象的税法条文变动生动立体,这将是税法教学改革的重点方向之一。从笔者开展的税法课程教学效果来看,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效果较为理想,许多学生表示税法并没有他们之前所想象的那么枯燥呆板。
在开展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实践中,任课老师可以采取多种教学手段。这包括图片展示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税法专用文档,播放各种税法影响经济生活、税法变革大讨论等相关视频,组织学生以小组形式进行对近期税法热点进行案例分析等,这些教学手段都能够很好地加强学生对于税法的感性认识与理解。
在税法教学中理论联系实际,是教学改革的重点方向之一。其中的方法与途径很多,笔者所列举的三种方法只是笔者在自身税法教学中的一些体会。未来的税法教学改革,需要更多的任课老师从自身教学中总结经验,共献良策。
参考文献:
[1]蔡博,朱晓丹,复议会计专业《税法》课程教学改革[J]北方经贸,2011,(9):85-85
关键词: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税法;对策
我国是人口大国,而且占地面积也比较广阔,这样的基本国情就使得我国地区分布较多,而不同区域因为历史、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从而使得其经济发展也不平衡。区域经济的发展不平衡,会使生活在不同地区的人民出现不满情绪,一旦出现此种情况,对于国家的稳定发展来说有着不利的影响,而且区域经济的发展不平衡还会导致税法失范,针对此种情况,提出有效的税法对策来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势在必行的。
一、区域经济不协调发展的税法失范
(一)税法失范概念
所谓的税法失范,主要是指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正常来说应用税法规范能够对人们的生活、国家经济的发展起到引导作用,但是税法的应用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的情况,其价值以及有效性都缺失。通俗一些说,就是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没有对税法制度进行变革,从而导致税法脱落现实,应用税法也无法取得较为显著的效果。
(二)税法失范原因以及表现
税法失范的原因以及表现形式有多种,本文对其进行了分析,具体内容如下:第一,当前的税法结构内容和区域经济的实际发展水平不协调。就目前我国的税法体系进行分析可以看出来,虽然已经十分完善,但是其中还是存在着一些小漏洞,这些的情况就使得税法的作用还不能完全地发挥出来。税法中有些内容还不是很合理,和我国的国情存在着一些微小的出入,这样就使得税法的应用效果并不是很理想。第二,我国的税率设计还不是很科学。当前我国实行的税率是统一的,但在不同的地区,人们的经济收入是不同的,所以统一的税率对于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的人们来说是一种负担,而且目前这一不公平状况也有越来越明显的发展趋势。第三,分税制度设计不合理。我国的地域是十分广阔的,所以不同地区的税收都是由地区政府部门负责的,在这一过程中,因为地区政府和中央机关的财权关系不是很规范,从而导致政府部门将增加经济作为发展的目标,而中央又将一些小税都交给地方政府部门管理,这样就使得政府部门的工作积极性较低。
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税法对策
(一)加快税收立法进程,制定税收基本法
我国税法的实行已经有了一段时间,在这一段时间中,国家、相关学者对税法都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并且在税法的指导思想、制定原则等方面的争议也逐渐的减小,这样的情况就充分说明了税法的可行性。鉴于此种情况,国家就应该加快税收立法的进程,只有尽快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的税收法律制度,才能够促使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进而推动国家的整体发展。
(二)对税法制度进行改革
在对税法制度进行改革的过程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完善分税制。因为我国的基本国情,所以必须实行分税制,而为了更好地应用税法,推动区域经济的进一步协调发展,国家就应对分税制进行完善,在对此进行完善的时候,应找出其核心内容,就是对财证权进行科学合理的划分,让各级政府部门都能够具有与之地位对等的财政权,政府部门才能够更好地开展税收管理工作。因此,我国可以进一步完善中央和地方的税收管理制度,在此制度中,在保证中央基本财政需求但同时给予地方政府更多的支配权,进而调动地方政府工作的积极性,从而推动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第二,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的税率。我国的地区经济发展是不同的,比如说上海、北京等地的经济发展是非常快速的,而一些偏远的小山区其经济发展速度是十分缓慢的,甚至有些地区只能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针对这样的情况,若是不同地区仍然实行同样的税率,那么就会增加经济不发达地区人民的生活压力。所以说,不同地区采取不同的税率是非常有必要的。若是降低经济发展较为缓慢地区的税率,那么投资者的支出收益就会超过发达地区,这样就能够吸引更多的人到西部地区投资,从而有利于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实现西部地区的资源优化配置。
(三)清理税收优惠政策,使优惠政策可以真正地发挥作用
我国提出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其本意是好的,但是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却引起了新的不公平,所以说,应该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处理,保留合理的政策,去除不合理的政策,这样才能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首先,转变原有区域性优惠,逐渐发展产业性优惠。要知道,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是不同,所以若是以区域为单位,那么这对于无法实行优惠政策的地区是不公平的,所以取消经济发达地区的优惠政策,多执行一些和西部经济不发达地区有关的优惠政策,同时为了鼓励能源、科技等行业的发展,可以对这些行业进行税收优惠;其次,由直接的税收优惠转变为税后优惠。此种税收优惠方式的实行,一方面可以促使更多的人投资,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有些投资商逃税;最后,对外资税收优惠进行调整。在对外资税收进行优惠的时候,应该缩小优惠的范围,并对优惠进行规划,避免交叉优惠。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近年来经济的发展虽然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效果,但是不同区域存在的经济发展不协调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此种情况的出现很容易引起人们的不满,进而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鉴于此种情况,国家可以通过税收政策来对此进行协调,从而缩小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的差距,尽可能地让各区域的经济发展处于同一水平,以此来满足人们对于经济发展的要求。
参考文献:
【关键词】应用型人才培养 财务管理专业税法课程 现状 改革
一、新形势下会计专业税法课程的特点
(一)内容更新快、时效性强、教学难度大
为适应国际化和深化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作为调节经济重要手段的税收,正不断发生着变化,税法体系中的税收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也随着国家对经济和社会调控的目的不同而频繁变动,这对授课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客观上加大了税法课程教学的难度。
(二)内容复杂、关联性强、学习难度大
税法课程涉及的税种多,实体法就有十几种,包括各税种的税法构成要素、税款的计算等,此外还有税收基本理论和税收程序法等。因此,在学习税法的过程中,既要全面、系统地掌握课本知识,对比各税种间的异同,还要掌握好相关学科的有关知识点。而这对相当一部分学生而言,学习难度较大。
(三)理论枯燥、实践性强、兼顾难度大
不论从税收实体法的各构成要素到税款的计算,还是从税收基本理论到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行政法规,都是理论枯燥的法律规范,然而,由于税法内容复杂、关联性强、更新快、时效性强,在有限的课时内,要兼顾二者难度较大。
二、财务管理专业税法课程教学现状
(一)学生重视不够,学习动力不足
除了准备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的学生外,与其他的会计专业课程如会计学、成本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等相比较,学生主观上普遍地没有同等重视税法课程的学习,加上税法内容繁s,实践性强,学生畏难情绪严重,学习动力不足,直接影响到税法课程教学的效果,不利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二)教学内容缺乏关联性
在税法课程的教学中,教师注重讲解各税种的基本内容,但是往往孤立静止地讲解,忽视了从各税种之间的比较和联系的角度进行教学。同时,一个纳税人、一种经济业务往往也会涉及不同的税种,另外,税法与会计学、财务学等其他相关学科的关联性也很强,唯税法而税法的教学,带来的是教学效率低,学生联系实际和动手能力得不到较好的培养。
(三)教学方法缺乏多样性
在教学课时有限的情况下,教师为完成教材内容仍然采用传统的以讲解为主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比较教学法等较少采用,使学生难以积极地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来,特别是在各税种的比较、各经济业务的税务处理等方面,教学方法缺乏多样性,学生大多还是被动地接受。
(四)理论联系实际不足、实践教学欠缺
税法是一门理论与实践并重且强调实践的课程,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应同时贯穿于税法教学的全过程。然而,许多院校没有税法模拟实验室,也没有比较实用的实践课教材,不能进行有效的实践教学,然而实践教学环节与理论教学在时间安排上难以最优兼顾,税法课程设计基本上是要求学生完成税款计算到税务处理,然后是纳税申报的处理过程,而且通常是各个税种的单项模拟训练,即某项经济业务所涉及的某个税种的税务处理过程。
三、改革会计专业税法课程教学的建议
(一)更新教学内容、体现税法课程独特性的要求
为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应密切关注税收动态,搜集最新的税收政策和相关信息,及时更新和完善教学内容,既保持各税种之间的联系,又兼顾与其他相关学科之间的联系,同时使课堂教学与税务实践保持一致。对于会计专业学生,选择基本理论和实例相结合的教学内容,注重税法课程内容的理论性和实践性相结合, 在加深学生对理论理解的同时,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保证教学内容更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和时效性,体现税法课程独特性的要求。
(二)运用多种教学方法、满足学生需求多样性的要求
一是启发式教学法,启发引导学生进行积极的思考,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和学习主动性。二是情景教学法,通过给学生营造不同的问题情景,以及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培养学生创新思维。三是比较教学法,根据各税种之间以及税收与会计之间的联系,将相关税种的要素内容进行比较,或者将税法和会计准则进行比较,抓规律,找异同,培养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四是案例教学法,通过精心设计的案例,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分析和讨论案例中的各种疑难问题,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
(三)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注重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
(1)加强税收模拟实验。建立税收模拟实验室,按照税收征管程序,让学生轮流模拟不同岗位人员,如模拟税务人员、税务会计,演示税务登记、纳税鉴定、发票领购、发票认证、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具体的涉税业务、模拟税务法庭等,激发学生学习热情、培养动手能力。
(2)充分利用校外实训基地。建立校外实训基地,带领会计专业的学生到企业参观考察,熟悉经济业务及纳税业务全过程,解决学生动手能力和实践能力弱的状况,为理论和实践良好的结合打下基础。
(3)手工操作和计算机操作相结合。随着会计信息化和税务信息化的广泛应用,要求学生手工操作完成纳税申报实务,并利用税务软件进行计算机操作,熟悉原始资料的录入、记账凭证的打印、账簿登记、纳税申报表的生成,并根据实训资料进行税务分析,编制税务情况说明书,提高学生税务信息化水平的同时,又掌握了完整的税务业务流程。
(4)安排一定的实习时间。可安排学生去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及税务局进行中短期实习。通过税务登记、代领发票、申报纳税、建账、制作涉外文书,锻炼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
关键词:税法;分析会计;结合路径
1税法与分析会计的结合方法
1.1建立新型关系,加强互动
在构建税法与分析会计新型关系时,首先要面对二者之间的差异性。税法与分析会计的差异性具有客观性特点,因此税法与分析会计在结合时差异性是不能避免的结合问题。税法的提出与制定是国家政策的体现,而国家税收政策不会轻易发生转变。纳税人与纳税企业需要按照税法缴纳税收,固定化的缴税特点,呈现出税法不会轻易进行变革。在税法与分析会计结合时,分析会计应具有主动性,主动与税法结合,形成互相协调,共同促进的关系。分析会计发挥主动性,掌握税法与分析会计之间的收益差距关系,调整税法与分析会计的差异。结合实际情况,规划会计收益算法。首先,分析会计在运作中,存在着许多会计算法种类,同税法的规范内容具有不同性。分析会计简化会计算法步骤,增加税法的应用程度,构建新型关系。其次,税法也应进行细微的调整,促进与分析会计协调关系的形成。税法在实施的过程中,相对于实际税收情况,税法内容存在与经济发展情况不符的现象,从侧面反映出税法内容的延时性,进而形成其与分析会计之间的差异性。因此,税法在进行修改、补充时,通过对分析会计现状的掌握与预测,调整税法内容,推动税法的实施,加强税法与分析会计的互动,促进二者之间的结合。
1.2结合税收政策,筹划会计工作
在市场经济背景下,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也发生转变,这些转变对企业财会工作的开展也产生了影响。而且也改变企业的税收缴纳形式。在这种形势下,企业财会工作采用税收筹划这种理财方式,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而这一方式在运作过程中,需要分析会计的配合,掌握税收筹划的使用方法,增强税收筹划效果,提高企业规避税收风险的能力。因此分析会计在工作过程中,发挥职业职能,全面规划企业的税收筹划。企业结合税收政策,开展税收筹划工作。选择不同的政策会对筹划工作的开展,带来不同的筹划影响。分析会计在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时,掌握不同税收政策的具体内容,选择与企业发展情况相符合的政策,增进税收筹划效率。分析会计与税法的互相配合,推动二者更好的结合,共同增加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益,提升企业发展水平。
2税法与分析会计的优化路径
2.1明确会计职能,协调工作流程
通过掌握税法与分析会计的结合方法,总结出二者之间可以形成互相促进的发展关系。但分析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性,对二者协调关系的形成产生重要影响。基于此,本文提出了税法与分析会计的优化路径,推动税法与分析会计的协调发展。首先,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受税法与分析会计差异的影响,其财会工作在开展过程中,应明确会计职能,合理设计会计工作岗位。财会业务在企业经营生产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分析会计收集企业税收信息,为企业提供税收信息支持,但其提供的信息一旦出现延迟、错误等,会对企业税务会计工作产生不良影响。因此企业应明确分析会计的工作职能,为其提供专业财会岗位。同时,还应合理处理税法与分析会计的协调工作,降低二者的差异性。优化分析会计的工作流程,实行全责发生制,既能够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又能够促进税法的顺利执行。因此税法在制定时,应考虑财会工作的具体内容与工作流程,结合税法制定标准,降低其与会计之间的差异性,提高征税速度。
2.2构建税法会计体系,调整税收政策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会计工作的开展也不再局限于企业之中,通过网络系统会计业务逐渐形成了会计工作网络体系。而且在市场经济背景下,我国企业在发展中,会逐渐与外资企业接轨,外贸业务也在逐渐增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税收业务形式也发生了转变。因此帮助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减少企业生产成本是当前税法与分析会计优化的关键。会计工作人员应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可以对企业的经营业务进行正确的财会工作预判,进而指导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工作。同时,税法与分析会计还应加强宣传工作,促使企业对二者形成正确的认知,增强企业税务观念,不仅能提升企业纳税意识,还帮助企业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企业在生产活动中,构建税法会计体系。企业借助税法会计体系了解、收集税法信息,分析会计在对其进行税收筹划,进而为企业管理发展,提供财税建议,增加企业的竞争力。税法与分析会计在优化过程中,税法相关部门也应发挥作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降低企业漏税现象。并且适当的调整税收政策,为企业财会业务提供准确的税收信息,优化会计工作流程,促进税法与分析会计的协调发展。
3结语
综上所述,税法与分析会计对企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二者之间的互相结合,降低税法与分析会计差异性对企业发展的影响。通过应用明确岗位职能、调整工作流程等方法,达到了优化税法与分析会计差异的目的。
参考文献
[1]贺秀利.关于所得税会计及其与税法的关系分析[J].中外企业家,2017(14).
【关键词】 税务风险; 最优选择; 博弈模型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日趋严重。2006年全国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共检查纳税人86万户,查补税收收入386.4亿元。2007年全年共检查各类纳税人53.7万户,查补税款430.2亿元,比2006年增长了11.3%。2008年共检查纳税人40.5万户,查补收入513.6亿元,比2007年增长了19.4%。2009年共检查纳税人31.3万户,查补收入1 192.6亿元,比2008年增长了132.2%,超过2006―2008年3年查补收入的总和,比1985年全年税收总额还多。其间包括了北京泰跃、海天房地产、天津龙腾、重庆龙芯等一系列重大案件。在这个背景之下,很多学者对企业税务风险进行了研究,并且将企业偷税行为作为企业的主要税务风险。笔者认为这里存在两个误区:第一,很多学者在研究企业税务风险时是将企业作为一个整体看待的,而在企业实际的工作中,每一个企业都会分为若干个部门,其中就包括决策部门、生产部门、销售部门及财务部门,而在各个部门的日常运作中,部门与部门之间存在着博弈,博弈过程往往就是税务风险产生的过程。第二,企业税务风险可以分为主观性风险与客观性风险。偷税行为只能归入主观性风险,表现为企业主动偷税的行为;而客观性风险是指企业未采取任何主观性的税务管理或规划,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企业税务管理活动方面的风险。由于企业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产生的企业税务风险,就属于客观性税务风险。下面将通过企业部门之间的博弈过程来阐述企业税务风险产生的原因。
二、博弈模型的基本假设
(一)博弈模型的参与者
该博弈模型的参与者有两个:生产部门与销售部门。
(二)博弈双方都有权利作出自由选择
1.研究税法规定。2.不研究税法规定。如果选择前者,意味着本部门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金钱,同时税收的因素会影响本部门制定方案,使本部门的效益无法实现最大化。但最后的结果是导致整个企业税负减轻,企业整体效益提高,而其他部门即使没有付出成本,也能“搭便车”获得额外收益;如果选择后者,意味着本部门可以不用考虑研究税法规定的成本,同时在制定方案时也不用考虑税收的因素,只需要按照本部门的目标制定方案(比如,销售部门在与客户签订合同的时候,只考虑本部门业绩,没有考虑收款方式、收款时间等因素,直接导致企业多交税或早交税;生产部门在设计产品的时候,只考虑产品的性能,忽略了原材料税款抵扣等因素,导致企业多交或早交税),取得本部门的效益最大化同时还可享受其他部门因为研究税法而创造的效益。但最后结果会导致整个企业税负加重,企业整体效益下降。
(三)假设博弈双方都是理性经济人,都以自身收益最大化为目标,在公司没有统一组织安排的前提下,部门之间缺乏关于税法规定的交流
企业经营过程中,假设双方都不研究税法规定,双方都只能获得5个单位净收益。而如果一个部门研究税法规定,将为企业创造4个单位的额外收益,但同时会付出3个单位的成本。由于企业无法确定额外的4个单位收益与哪个部门有关,因此企业会将增加的4个单位收益平分给两个部门。也就是说研究税法的部门最终只能获得4单位的净收益(5+4/2-3);而另一个部门不研究税法,最后反而将获得7个单位的净收益(5+2)。如果双方都研究税法规定,则各自付出3单位的成本,同时各为企业创造4单位的额外收益,从而最终各自获得6个单位的净收益(5+4-3)。图1的支付矩阵描述了这一博弈。
(四)生产部门与销售部门各自的选择
生产部门与销售部门在明确了各种情况下各自的收益以后,都可以选择研究税法或不研究税法。他们需要做的决策是:为了取得本部门利益最大化,应该选择研究税法,还是不研究税法。于是,两个部门之间就开始了博弈。
三、博弈过程分析
两个部门之间的博弈过程如下:先来看生产部门的策略选择。生产部门在选择本部门策略之前,首先会考虑销售部门的选择。根据已知的支付矩阵,可以发现,销售部门如果选择了不研究税法,那么生产部门如果也选择不研究税法,将获得5个单位净收益;如果生产部门选择研究税法,反而只能获得4个单位的净收益。于是,在销售部门选择不研究税法的前提下,生产部门也会选择不研究税法(因为5>4)。如果销售部门选择研究税法,那么生产部门选择不研究税法将获得7个单位的净收益,而选择研究税法却只能获得6个单位的净收益。结果,在销售部门选择研究税法的前提下,生产部门也会选择不研究税法(因为7>6)。综上所述,无论销售部门选择的策略是研究税法还是不研究税法,生产部门都会选择不研究税法这一策略,这也是生产部门的一个占优策略。
同样的道理,如果分析销售部门的策略选择,也会得出类似的结论。即无论生产部门选择研究税法还是不研究税法,销售部门都将不研究税法作为最优选择,这个策略就是销售部门的占优策略。
四、博弈结果分析
第一,博弈双方都得到了一个占优策略,这个策略就是选择不研究税法。因此,在这个博弈模型中就存在一个占优策略均衡(不研究,不研究)。
第二,结合之前的支付矩阵可以发现,这个占优策略均衡并不是最好的结果,很明显如果博弈双方都选择研究税法,那么双方都能获得更多的净收益(因为6>5),同时还能为企业减轻税收负担,创造更大的效益。但是为什么生产部门与销售部门不选择更好的策略来实现(6,6)这个更好的结果,反而将不研究作为占优策略呢?原因就在于,由于研究税法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但创造的额外收益却要与其他部门分享,虽然双方都知道,如果两个部门都研究税法可以获得更多的净收益,但由于同时担心本部门研究税法,而其他部门不研究会导致本部门净收益的减少。结果,博弈双方为了实现收益的最大化,都会选择不研究税法的占优策略。因此,(5,5)是该博弈模型的一个必然均衡结果,而且是一个很强的占优策略均衡。
第三,以上分析的是生产部门与销售部门之间的博弈,在企业内部,各个部门之间都有着类似的博弈过程,通过分析同样可以得出类似的占优策略均衡。
第四,该模型反映了企业税务风险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企业各部门从实现本部门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所选择的(不研究,不研究)均衡策略的结果,并不如合作策略(研究,研究)的结果,这个均衡策略也是企业产生税务风险的原因之一。也可以说,企业各部门之间在是否研究税法规定这一问题上存在分歧,特别是很多企业老板认为,税务风险是财务部门产生的,与其他业务部门无关,财务部门少交税是理所应当的。在这种认识的基础上,各个业务部门更加缺乏研究税法规定的积极性。而在这种情况下各个业务部门会更加担心研究税法规定反而会使本部门的净收益减少,同样会失去主动研究税法的动力。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企业各个业务部门都不去研究税法规定,更谈不上去识别税务风险,税务风险也就在企业各个经营环节中不知不觉的产生了。由此可以看出,企业税务风险不仅来自于企业主观的偷税行为,也来自于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只要消除这种信息不对称,就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税务风险。
五、博弈模型对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启示
(一)加强企业内部各部门对税收法规的学习
只有加强企业内部各个部门对税收法规的学习,才能从根本上规避企业税务风险。将税务风险的防范与控制作为企业各部门的日常工作。特别是业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税务风险的重要性,企业要统筹安排各部门的一线员工进行税收相关法规的培训,以降低业务部门的学习成本。同时,还要对业务部门订立合同、拓展业务等经济行为实施税收监管以提高业务部门税务风险识别、评估及应对的能力。
(二)设立专门的税务风险管理部门或税务咨询岗位,全程参与企业生产的各项经营决策
通过建立完善的税务风险管理体系来管理企业税务风险,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在企业内部设立税务风险管理部门,该部门应该独立于财务部以外。条件不成熟的企业可以设立税务咨询岗位,帮助各个部门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税务问题。从企业的成立到生产经营决策,到原材料的采购,再到产品的销售等每一个业务环节,都要接受企业内部税务专家的监督,真正通过税收的手段来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
(三)加强企业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消除企业内部的信息不对称
税收产生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而财务部门仅仅只是负责核算和缴纳税收。因此各部门主管在日常工作中,应加强与财务部门、税务部门之间的沟通和交流,通过定期与财务主管、税务主管的业务沟通,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汇报各自部门的生产经营情况。在整个生产经营过程中如果遇到了涉税疑难问题,也应及时与税务主管协商,制定解决方案。各部门与财务部门、税务部门还应在事前积极沟通,共同设计最为合理的方案,最大程度地减少企业内部的信息不对称,以降低企业税务风险。
【参考文献】
[1] 宋洪祥.企业经营决策的税收管理与风险控制[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9:16-20.
【关键词】以人为本;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
【正文】
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
——卡尔·马克思
“人”是一切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以人为本”是一切制度设计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个人所得税制度作为直接以个体的“人”为纳税主体的制度更应当强调“以人为本”,但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却在很多方面没有遵循“以人为本”。
一、“以人为本”与纳税人之间的公平
“以人为本”的核心是对“人”的尊重,对于人与人的关系而言,尊重“人”就是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公平,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恰恰没有处理好纳税人之间的公平问题。
(一)整体制度设计上的不公平
从整体制度来看,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不同种类的所得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这一制度内含了不同种类所得之间的不公平。所得之间的不公平又进而导致了纳税人之间的不公平。同样是依靠自己的劳动赚取报酬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税收待遇就不同,一个月薪2000元的工人由于尚未超过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标准,因此,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一个没有工作,靠打散工赚取劳务报酬的下岗工人在取得2000元劳务报酬时,则需要缴纳240元的个人所得税。[2] 由此,个人所得税法对于条件优越者施加了较轻的税收负担,而对于处境艰难者施加了较重的税收负担。
我们仍然以劳务报酬和工薪所得为例来看分类所得税制所导致的纳税人之间的不公平。一个月工资为10万元,年薪120万元的白领需要缴纳34.59万的个人所得税。[3] 而一个仅以劳务报酬为所得来源,但劳务足够分散并且每次仅取得800元的纳税人,取得120万的劳务报酬则有可能一分钱的个人所得税都不用缴。
古人云:“失之毫厘,谬以千里。”个人所得税在制度设计时的一点点差异就有可能导致纳税人之间的天壤之别。“以人为本”不仅应当以大多数人为本,也应当以处境最不利者为本,否则就可能成为大部分幸福,而少部分人痛苦甚至悲惨的动物群体生存法则。
(二)税法执行力度所导致的不公平
除了制度设计上的缺陷以外,税法执行力度也存在较大差异。我国个人所得税几乎全部依靠代扣代缴制度来征收,也就是说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由于税务机关对于单位的控制力度较强,而对于个人几乎没有控制能力,因此,凡是由单位支付的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状况就比较好,而凡是由个人向个人支付的款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状况就比较差。由于工薪阶层的收入几乎全部来自工资,而税务机关对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控制得比较严,因此,取得工薪的人偷逃税款的可能性非常小。但对于那些收入主要来自劳务报酬的人而言,由于大部分都是现金支付,而且税务机关对单位支付劳务报酬的监管远低于对支付工资的监管力度,因此,依法足额纳税的比例非常小。这样就在客观上造成了工薪所得与劳务报酬实际税负的巨大差异。根据2006年的统计数据,工薪所得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比例达到了55.5%。[4]
从社会地位上来看,仅靠工资吃饭的人是弱者,而收入多元化的人是强者。税法执行效果的差异导致了弱者在实际上负担了更大比例的税款,而强者则在实际上负担了较小比例的税款。且不说某集团董事长一人在被举报后就补税2个亿的逃税大户,[5] 就我们身边的高收入群体而言,全部所得都依法纳税的人几乎没有。2007年个人所得超过12万的人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的仅162万人,2008年仅212万人。[6] 这些数字远远低于现实生活中年所得超过12万的人数。[7]
二、“以人为本”与纳税人自身的生存权
“以人为本”最基本的要求是保障“人”的基本生存权,如果连基本生存权都无法保障,就没有“人”可言了,而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恰恰没有保障所有纳税人的基本生存权。
(一)定额扣除与“抽象人”
“以人为本”中的“人”应当是具体的“人”,而非抽象的“人”。我国个人所得税各项扣除标准中的定额与定率扣除恰恰是以“抽象人”为本的体现。
工资薪金所得,不管男人、女人,不管青年、中年、老年,一律扣除2000元,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稿酬等,无论付出多少,一律扣除800元或者20%。这种一刀切的制度是典型的“抽象人”理论。在个人所得税法中,一小时挣1000元的教授与一个月挣1000元的苦力,只要都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就缴纳相同的税,丝毫不考虑劳动者为了取得该所得所付出的时间、精力与体力。靠流血流汗每月挣2000元劳务报酬的苦力与每月收取2000元房租的“公子哥”的扣除标准也是一样的,丝毫不考虑“人”的差异。
在个人所得税法中,每个人都是标准化的人,人与人之间不存在差异,“抽象人”的观念在个人所得税法中体现得淋漓尽致。
(二)个人扣除与“孤立人”
“以人为本”中的“人”应当是社会的“人”,而非孤立的“人”。我国个人所得税各项扣除标准恰恰是以“抽象人”为本的体现。
根据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仅能按照统一的标准扣除个人的生计费用,至于该个人的其他家庭成员的生计费用完全不在税法考虑的范围之内。一个典型的七口之家(一对夫妻赡养四位老人、养育一个孩子)可能只有一个人在外工作,一家人都要靠这一个人吃饭,但个人所得税法在扣除费用时,丝毫不考虑其余六个人的生计费用,仿佛每个人都是“孤立人”,身边没有老婆孩子需要养,没有老人需要养。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远未达到完善的程度,大部分人的生老病死主要靠家庭来保障。我们的制度一方面将养儿育女、养老送终的义务赋予成年人,另一方面则又不考虑成年人的儿女和老人的生活费。由此导致很多家庭负担沉重的人因纳税而导致家庭负担更加沉重,还有一些因大病而导致家庭陷入绝境的人还要忍受政府的征税之苦。
在个人所得税法中,每个人都是孤立的人,人不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人与人之间没有互相依存的关系,每个人都是无儿无女,无老无小,“孤立人”的观念在个人所得税法中体现得淋漓尽致。
三、“以人为本”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
为了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为了真正以“具体人”为本,而非以“抽象人”为本,为了真正以“社会人”为本,而非以“孤立人”为本,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需要进行重大改革。
(一)改分类所得税制为综合所得税制
综合所得税制不考虑所得的性质与来源,都视为同一种性质的所得予以征税,适用的税率和扣除标准都是相同的,这样就排除了在制度设计之初对于不同种类所得的差别待遇,从而也就避免对于取得不同种类所得的纳税人的差别待遇。
在综合所得税制下,取得任何所得的纳税人都是公平的,纳税人不会因为所得不同而存在差异,仅存在所得多与少的差别。[8] 公平对待每种所得导致公平对待每位纳税人。公平对待每位纳税人就是对“人”的充分尊重,就是真正“以人为本”。
(二)改定额和定率扣除为个别扣除
综合所得税制下的扣除不是一刀切的定额或者定率扣除[9] ,而是根据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分别扣除不同的费用,也就是个别扣除,每个人扣除的数额都是不同的。当然,由于人与人并不是完全不同的,对于人均基本生活费的扣除可以相同。
综合所得税制下以个人或者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由纳税人自由选择。纳税人的费用扣除由基本生活费扣除和其他特别支出扣除组成。基本生活费可以保持目前的每月2000元水平或者适当降低。以家庭人数确定具体的扣除数额,如标准的七口之家就每月扣除14000元,而没有老人赡养的三口之家每月只能扣除6000元。纳税人其他的合理的、必要的开支只要有合法的凭据都应当作为特别支出予以扣除,如医疗费、托儿费、学费、健身费、 交通 费、通讯费、房贷利息、公益捐赠等。
综合所得税制把人看成是社会人,是需要赡养老人、养育儿女的人,是丰富的、具体的和真实的“人”。
最后我们再一次温习马克思的名言:“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我们在设计个人所得税制度时,请把每个人都看成社会关系的总和吧。
【注释】
[1]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8页。
[2] 计算 过程为:(2000-800)×20%=240(元)。
[3]计算过程为:[(100000-2000)×40%-10375] ×12=345900(元)。为简化起见,未考虑“三险一金”的扣除。
[4]数据来源:《2007 中国 税务年鉴》,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年版。
[5]为避免纠纷,省去当事人姓名
[6]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的统计数字
[7]当然,国家税务总局的观点是与现实基本符合,其中的原因可以参见翟继光:《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法律 问题探析》,载《月旦财经法杂志》第11期, 台湾 元照出版公司2007年12月版。
[8]当然,综合所得税制仍然允许国家处于特定的政策目的而将极个别的所得单独出来予以征税,但这种单独征税应当具备充分的理由,这种理由足以压倒一般公平的原则。
[9]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虽然也在不断提高工资薪金的扣除标准,但由于基本税制没有改变,只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更大范围的不公,实际上仍然解决不了根本问题,是治标不治本的方法。
【 参考 文献 】
{1}翟继光《财税法原论》,立信 会计 出版社2008年版。
关键词:会计制度;税收法规;协作;差异
一、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关系的基本问题
1、会计与税收的基本关系
会计和税收作为经济体系中不同的分支,二者之间的关系既紧密又独立。相比而言,会计立足于微观层次而又影响到宏观领域,而税收立足于宏观层次而作用于微观领域,会计直接面向企业但也与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相连,而税收首先基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而对具体的企业实施征收管理。会计为税收提供信息支持,而且这种支持延伸为二者相互的支持,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税收征纳要利用会计核算所提供的资料,而处理结果又反馈给会计进而影响会计利润等数据信息(戴德明等,2005)。但从总体上看,二者又在按照各自的方向独立发展,会计与税收不同的职能和学科属性决定了会计与税收在其制度设计过程中遵循不同目标、处理原则以及业务规范。
2、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历史演变
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大都是公有的,且政企不分,国家、企业、社会之间的利益高度一致,1994年以前,会计准则、制度与税法在收入、费用、利润、资产、负债等确认方面基本一致,按会计准则、制度规定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所得基本一致。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问题的提出,企业理财的自问题被重新摆在一个突出位置上。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差异性已很明显了。
2003年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执行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2003年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签发了财会[2003]29号《关于执行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
由此,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关系经历了从统一到差异再到协作的动态发展过程。
二、税务会计模式的国际比较
税务会计模式与经济模式息息相关,既受各国税法立法背景、程序的影响,又受各国会计规范方式、历史传统的影响,但基本上可归为非立法会计(社会公认型)、立法会计(法治型)。
在大多数欧洲大陆国家和日本,会计一直是国家的工具(比如为了征税)。在法国、德国等立法会计的国家,其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从属于税法(特别是所得税法),即以税法为导向。因此,其会计所得与应税所得基本一致,只需对个别永久性差异进行纳税调整,税务会计与企业会计基本一致,形成财税合一的税务会计模式。在法国,税法凌驾于会计准则之上,税务当局是商法所明确规定的法定会计信息使用者;税法高度独立,税务当局不仅可以确定用于纳税申报的财务报表的内容与格式,而且规定了许多关于财务会计及其报告的实务。
而在以英美为代表的非立法会计国家和部分立法会计国家,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独立于税法的要求,财务会计报告主要服务于投资人、债权人,税务机关也是使用者,但不是主要使用者(即不是主要服务对象),水发与会计准则对收入、费用的确认计量有较大差异。因此,需要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开,形成一门独立的专业会计。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属于不同会计领域,两者分离有利于形成具有独立意义、目标明确、科学规范的会计理论和方法体系,应是会计发展的主流方向,这种模式为财税分离的税务会计模式。
三、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原则差异分析
1、税法导向原则
税务会计应以税法为准绳,在财务会计确认、计量的基础上,再以税法为判断标准进行纳税调整、纳税申报,在遵从或不违反说法的前提下,寻求企业的税收利益。该原则体现“税法至上”,税法优先于其他会计法规。
2、收入实现原则
税法对收入实现原则的选用因流转税和所得税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流转税从严,所得税从宽,其原因是:流转税主要依靠发票计征,相对独立于会计的账户系统,税法可以较多地考虑有利原则;而所得税则要依据会计利润进行调整,税法不能对实现原则偏离过多。例如,税法在增值税上规定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8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征收增值税,他们不适用实现原则,而适用移送原则。而在所得税上,这八种行为只有两种继续视同销售,即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
3、历史成本原则
税法对历史成本原则是最为肯定的,按历史成本原则进行会计处理,能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会计制度则不然,当历史成本的相关性很差时,必须代之以公允价值,否则报表使用者就有可能被误导。现代社会中,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竞争的加剧,价格变动明显扩大,粮食成本的有用性在很多方面受到质疑。西方发达国家在制订会计准则时已越来越多地进入公允价值,这几乎已成为一种潮流。我国近年的“债务重组”、“收入”、“投资”、“非货币易”等会计准则,已频繁使用公允价值概念,然而几乎均未得到税法的认可,这必然带来大量的差异和纳税调整问题。
4、配比原则
配比原则是确认费用的基本原则。所得税对配比原则基本上认可,但做了许多限制以防税款流失,只是目前所得税差异产生的最主要原因。
在增值税上,税法对配比原则持否定态度。增值税不使用增值额作为计税标准,而是按购进扣税法设计发票制度,从而将增值税的征税控制在流通环节,从总体上避免了对会计核算系统的依赖。然而,增值税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项费用支出,不应当越过利润表。而要使增值税费用化,必须实现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配比,核心问题是计算出与本期销售产品相对应的那部分进项税额,为此,需要对增值税进行价内处理,将进项税额计入存货成本,将销项税额计入销售收入。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会看到大量的增值税差异,有时间性差异,也有永久性差异。事实上,增值税差异远比所得税差异复杂,因为税法在增值税问题上并不认可配比原则,现行会计制度没有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而是顺从税法的要求,放弃了配比原则,从而使增值税费用无法在利润表中得到披露。
5、权责发生制
按照权责发生制,企业必须以经济业务中权利义务的发生为前提进行会计核算,这与税法确定纳税业务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所以税法对权责发生制总体上持肯定态度,这在所得税上表现得很明显,应税所得是根据会计利润调整出来的。然而另一方面,权责发生制带来了大量的会计估计,对于其中的某些职业判断,税法持保留态度。当权责发生制不利于税收保全时,税法不得不采取防范措施,这在增值税问题上表现得很突出。对于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税法支持权责发生制,这样,企业未等到实际收到货款就可以确认其纳税义务。而对于进项税额的计算,税法则规定,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税法对权责发生制所进行的修订,其用意是递延进项税的确认,这样必然会造成增值税差异。
6、谨慎性原则
会计制度在贯彻权责发生制的同时,必然要实行谨慎性原则。他要求在会计核算中,为了避免盲目乐观地确定收益,应合理地确认可能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为了反映企业面对的各种市场风险,会计制度开始频繁使用谨慎性原则。税法对谨慎性原则基本上持否定态度,原因主要是:(1)谨慎性原则对收入和费用的处理不对称。(2)谨慎性原则确认的是持产损失,没有交易凭据,不符合税法的可靠性要求。(3)谨慎性原则依赖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难以取信税务部门。
征税行为不能建立在对某些事项的会计估计上,税法与会计制度在谨慎性原则上的矛盾是难以调和的。可以说,谨慎性原则已成为所得税差异产生的一个重要根源。
四、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提出的企业计算缴纳税款的总原则,可以作为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协作的一个起点。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差异与协作是一个不断博弈的过程,二者的协作必然要以其中一种规范为主要参照,进而作出合理的调整。协作的过程要依照原则差异采取不同的标准,在差异分析的基础上对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提出以下思路。
第一,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协作是一个相互协调的过程。会计改革与税收改革总是相伴而来,会计和税收都要适应经济发展和经营的现实需要而各自作出相应的调整。
第二,要加强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之间管理层面的合作和配合。会计和税收的法规制订和日常管理分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两个不同的主管部门,在法规的制订和执行过程中很容易产生立法取向的不同,所以两个政府主管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合作是会计和税法在规制上进行协作的一个重要保证。
第三,在协调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市场行为主体的意见,努力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从我国税收与会计制度的实践来看,税收对会计的制约从内在遵从向内在遵从与外部调整并存形式的转变是由政府主导的,这当然有利于相关部门加快对两者差异的协调,但该协调过程一定要充分反映市场力量的要求。
作者单位:广东省惠州市技工学校
参考文献:
[1]戴德明,张妍,何玉润.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研究――基于税会关系模式与二者差异的分析[J].会计研究,2005(1).49-53.
[2]邓力平,邓永勤.现代市场经济下的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差异与协调[J].税务研究,2004(9):37-41.
[3]邓力平,曲晓辉.税收国际协调与会计准则全球趋同关系之辨析[J].会计研究,2003(9):24-28.
【关键词】营改增 税法 教学优化
我国从2012年1月1日启动“营改增”试点工作,到2016年5月1日起进一步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实现了“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的财税体制改革目标。此后增值税将全面代替营业税,已在我国施行了二十余年的营业税将很快退出历史舞台。高职院校《税法》课程与税制改革紧密联系,因此很有必要探析在全面“营改增”背景下《税法》课程教学的改进。
一、高职院校《税法》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配套教材内容陈旧,不能及时更新
“营改增”全面改革已拉开帷幕,税收法律法规也不断修订,但是高职院校配套的《税法》相关教材却更新较慢。比如《税法》中涉及报税的教学内容依然比较陈旧,涉及营业税及营改增的教学内容不能及时进行改进。使得学生不能紧跟“营改增”的改革潮流,一方面知识点容易模棱两可,难以把握“营改增”的重点和难点,另一方面难以体会该项政策对企业税负及对自身生活带来的影响,从而对“营改增”理解停留于片面的认识,难以进行有深度的思考。
(二)教师专业成长跟不上“营改增”改革步伐
全面“营改增”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大工程,也一直是人们所关注的热点话题。但是会计专业教师由于理论教学的局限性,缺乏实践经验,且很多专业老师对“营改增”重视度不够,了解也是相对较浅,不能深入浅出地对“营改增”等相关知识点进行讲解。并且常规的实训模拟练习由于缺乏层次性和统筹安排,对学生纳税实务技能的真正提高帮助较小。
(三)学生兴趣度不高,动手能力差
通过对学情分析,了解到高职院校学生一方面基础知识比较薄弱,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反应能力较差,另一方面,他们又开始有自己的观点和意见,有一定的学习能力,追求创新和生动的内容。但是,实际教学中,《税法》课程相对比较枯燥,教学方法较为单一,且多以理论教学为主,难以吸引学生眼球,再加上在学习过程中因涉及的相关税率和计算方法的变化较多,故学生真正掌握也有一定的难度。
二、《税法》课程教学改进策略
(一)及时更新相关教材。教学工作应紧跟改革步伐,充分映射社会实际需要。为此,针对“营改增”改革现状,《税法》教材及涉及该改革的其他教学资源均应及时更新和补充完善,使“营改增”融入到会计专业教学中,同时应更新《税法》教学内容设置和实践活动环节。
(二)加强教师培训和学习。第一,教师应该通过书籍或会计继续教育网络课程自发的学习相关“营改增”知识,提升教学能力。第二,应关注最新的“营改增”政策,收集新闻、动画等相关内容,增加课堂趣味性,进一步引导学生关注“营改增”改革。第三,教师应积极参加来自各方的“营改增”专题培训,对“营改增”具有更全面的认识,并为接下来的教学有所启发和帮助。
(三)改进教学方法。可以采用自主学习、分组讨论与合作交流相结合的方式导入教学。由于税法与现实生活的密切关联,学生通过自主探索、亲身实践和合作交流相结合的方法可以实现课堂的反转,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让他们感觉到所学内容在生活中有着广泛的作用,并有利于提高他们的纳税意识。另外,采用案例教学法讲解新的知识点。案例教学法是以体系化理论为支撑点,使学生通过自发的感悟对税法的理论体系进行全方位的理解。在讲课过程中,先构建税法的理论体系,然后引入案例来解释,使该理论体系与现实世界联系起来,让学生结合现实加深对相关知识点的理解。
(四)建立税收模拟实验室。建立税收模拟实验室,进行电子报税模拟实践,并模拟电子报税的知识和技能演练。通过模拟真实的纳税环境,帮助学生熟悉从企业税务登记到税务申报,再到发票保存等的所有业务流程,并进行相关的实践训练,可以有效提高学生的税务实操技能。
(五)搭建校企合作平台,构建“双师型”师资队伍。由于高职院校培养的学生以实践性为主,专职教师理论知识及课堂经验比较丰富,但缺乏实践经验,因此可以通过搭建校企合作平台,创建专职教师在企业挂职锻炼的良好环境,可以有效提高教师的涉税技能,从而使高职院校拥有更多的兼具较高理论教学水平和较强实践操作能力的“双师”型人才。另外,也可以请来自企业(比如税务师事务所)的优秀的兼职教师进行《税法》课程的实训教学,因为兼职教师具有更多的实践经验以及具备应变突发事件的能力,能够比较敏感地捕捉到全面“营改增”改革给企业带来的影响,能够用自身经历带给学生更深入的理解。同时,兼职教师也可以带学生到企业参观、实习,亲自感受税务工作的流程,为今后的就业打下良好基础。
三、“营改增”教学设计举例
(一)课前准备。课前让学生去调查所熟悉的人(家人或朋友)所在的企业(尽量涉及“营改增”的行业企业),了解“营改增”前该公司每年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及“营改增”后公司每年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进行对比,找不到的同学在网上下载涉及“营改增”企业的公司年报,记录增值税和营业税纳税金额以及税率等数据,初步了解“营改增”的含义及改革所涉及的行业。这样带着问题来上课不仅使学生预习了新课,而且大大减小了上课的难度。
一、信托税收问题的提出
2002年以来,不断有报道见诸报端[01],反映我国对信托公司的双重征税已成为阻碍信托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而且对于公益信托,亦无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在2002年8月3日举行的"2002资产管理高级论坛"上,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的同志也做了类似的表示。他们认为,随着资产管理活动的日趋发达,其主体多元化和环节多元化的特点日趋明显,现行税收政策法规多有不适。目前在流转税和所得税上已经提出了一些改革设想,避免双重征税将是考虑重点之一,但具体实施还有待时日。在流转税方面如果规定委托人向信托公司转移资产的环节免征税就可以避免双重征税。而在所得税方面设想的方案主要有五个:一是对投资人征税,对信托公司免税;二是对投资人免税,对信托公司征税;三是对双方同时征税,但对信托公司征的税,在对投资人征税时予以抵减;四是对双方同时征税,但降低税率;五是开征利得税。[02]
信托公司基于信托遗嘱和信托契约而管理信托财产,其目的主要是为受益人谋求利益最大化,在性质上,信托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与目前的证券投资基金与基金受益人所建立的契约关系基本相同。然而,在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上,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于1998年即颁布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明确了基金营业税、印花税和所得税的征收问题。2001年4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再次颁布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61号),规定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中规定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予以延期3年,即延长到2003年12月31日止;同时规定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2000]8号)中规定的"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基金单位,在2000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的优惠政策,予以延期1年,即延长到2001年12月31日止。相比之下,《信托法》于2001年10月1日生效后,时至今日,对有关信托的税收问题仍未解决,信托业的上述呼声反映出该问题的普遍性和严重性,因此,加强对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的税收法律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二、我国台湾地区信托相关税法的修正及其立法经验
我国台湾地区于1996年与2000年分别制定了"《信托法》"和"《信托业法》"。2001年5月29日又通过了七大信托相关税法的修正案,从而使财产信托法和与之配套的税制体系日趋完备。然而此前,由于与信托相关税法未能同步完成修正,造成台湾的机构即使已经换领了信托执照,却无法全面开办信托业务。台湾于2001年7月1日起信托相关税法修正案正式施行,税法作为发展信托的配套制度之一,它的修正与完善为台湾信托业的发展扫清了税收法律方面的诸多障碍。
研究台湾信托税法的修订,可以发现其增订的法律条文有:"《所得税法》"第九条、"《遗产及赠与税法》"第八条、"《土地税法》"第四条、"《房屋税条例》"第二条、"《平均地权税条例》"第四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二条及"《契税条例》"第二条。这七大税法修正案涉及有关信托方面的具体如下:[03]
1、土地为信托财产时,其信托关系人间移转,不课征土地增值税。信托财产为不动产,其于信托关系人间移转不课征契税。
2、房屋为信托财产者,以受托人为房屋税的纳税人,而公益信托供公益活动使用的房屋免征房屋税。
3、明订信托利益的受益人为信托所得的纳税人,但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时,以受托人为信托利益的纳税义务人。为避免信托财产发生的所得因为累积不分配,致受益人在实际取得年度运用较高累进税率,规定信托所得原则上应于发生年度课征所得税。
4、为鼓励公益信托的设立,明订营利事业提供财产成立、捐赠或加入符合规定标准的公益信托者,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利益可以免纳所得税。
5、明订信托基金当年度发生的信托利益,除营利所得、短期票券利息所得、证券交易所得以及政府举办的奖券中奖奖金外,在次年度未作分配者,应就其未分配部分,以受托人或证券投资公司负责人为扣缴义务人,按10%税率扣缴所得税。
6、明订遗嘱信托具有遗赠性质,其信托财产在遗嘱人死亡时仍属遗嘱人所有,应并入遗嘱人的遗产课征遗产税。信托关系存续中,受益人死亡时,其所遗享有信托利益的权利未领受部分,应课征遗产税。
7、信托契约约定信托利益的全部或一部分是以第三人为受益人的他益信托,受益人虽尚未实际取得信托利益,但实际上已享有信托利益的权利,依法应课征赠与税。
8、因遗嘱成立的信托,在成立时以土地为信托财产者,如属应课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时,其原地价是指遗嘱人死亡日当期的公告土地现值。
9、明订受托人因公益信托而标售、义卖与义演的收入,除支付必要费用外,全部供作该公益事务之用者,免征营业税且不计入受托人的销售额。
10、受托人移转信托不动产给委托人以外的归属权利时,应申报缴纳赠与契税。
根据台湾"《信托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其信托业经营的业务项目包括;1、金钱信托;2、金钱债权及其担保物权信托;3、有价证券信托;4、动产信托;5、不动产信托;6、租赁权信托;7、地上权信托;8、专利权信托;9、著作权信托;10、其他财产权信托。台湾税法的上述修正体现了信托法的基本原理,加强了对公益信托的税法支持,并明确了遗嘱信托的遗赠性质和他益信托的赠与性质,确立了以受益人为纳税人的各项信托税收法律制度,从而为各类信托项目的有效开展提供了税法制度保障。相比之下,大陆目前并未开征遗产及赠与税和平均地权税,但是,应该看到,尽管海峡两岸税制上存在着差异,而且这些差异势必各自对信托税制的设计,但台湾信托税法对大陆的借鉴意义是不容质疑的,我们设计信托税制时完全可以借鉴其制度上的合理性安排。
三、我国信托税制基本原则剖析
在信托税收的问题上,虽然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但国际税收惯例承认信托导管原理在信托税收制度设计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信托导管原理所蕴涵的指导思想,我国有学者从纳税义务人、纳税总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及公益信托四个方面将信托税制的基本原则归纳为四个,即1、受益人纳税原则;2、税负无增减原则;3、发生主义课税原则;4、公益信托的税收优惠原则。[04]确立信托税制建立的基本原则是信托税制设计中的核心和关键,它不仅有助于深入认识信托税制的本质,而且有助于在创制信托税制的过程中得到指导,为信托税制的目的性解释提供依据。应该看到,该学者的上述观点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但是其着眼点主要放到了信托活动的微观层面,在与国家现行整个宏观税制的协调和统一方面略嫌欠缺,如其提出的发生主义课税原则,因信托税收中具体税种不同,其具体的纳税环节、纳税地点以及纳税期限等亦不相同,而且此问题在信托税收中不具有普遍性,故不宜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对待。
笔者认为,信托税制的基本原则,应反映信托税收的基本,并对全部信托税收活动进行抽象和概括。为此提出如下原则:
1、受益人负担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