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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事件

时间:2022-06-09 02:53:34

突发公共事件

第1篇

为及时、准确掌握和妥善处置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市政府要求和有关法规规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事件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报送工作的认识

认真做好突发公共事件报送工作,有利于上级机关和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情况,并对突发事件及时、妥善进行处置,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各部门单位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做好突发公共事件报送工作的重要性,把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报送工作制度,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及时准确上报。

二、严格按要求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突发公共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四类。凡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各部门单位要将有关情况及时准确地报送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值班室电话:)。

(一)报送范围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害。主要包括各类安全事故,如火灾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和饮水安全事故、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等。

(二)报送方式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先口头向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具体信息(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等)用文字上报,最迟不超过事件发生后2小时,并及时续报事件发展态势和处置结果等有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和瞒报。

各部门单位要用规定的文字载体上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报告,来不及报告详细情况的,可先初报,然后根据情况,随时续报。

三、健全应急值守工作网络

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应急值守工作,切实加强对应急值守工作的领导,严肃工作纪律,主要领导和分管应急处置的负责同志要确保24小时联络畅通,环科园及各街道办事处要确保24小时固定电话畅通。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要充实值班力量,切实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管理到位,严禁出现缺岗、脱岗现象,节假日期间各部门单位要将值班安排表提前上报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值班人员要做好值班记录,建立健全并妥善保管值班记录档案,做到有据可查。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将对各部门单位值班情况进行检查,并把检查情况报区政府领导,值班人员出现重大失误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2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充分依靠法制、科技手段和人民群众力量,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落实和完善应急预案为基础,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应急事件的能力和水平,维护街道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在*”期间,建立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体系;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落实党工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责任制;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建设突发公共事件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化和专业化、社会化相结合的应急管理保障体系,形成以办事处主导、街道部门协调、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格局。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1、应急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与职责

(1)成立街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协调领导小组,作为街道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机构。

发*

(2)应急领导小组职责:研究制订贯彻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方针政策的具体措施;制定街道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研究制订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根据其性质、规模和影响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统一指挥、领导、协调各社区(村),街道相关部门以及社会组织、机构参与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街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统一规划、调配应急处置资源;请求区有关应急机构实施应急增援。

(3)应急领导小组成员职责:组长或副组长负责召集应急工作会议,负责各类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指挥、协调和决策,下达应急处置工作指令;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重点牵头处置分管系统和联系社区(村)的突发公共事件;其他成员参与应急指挥、协调和决策工作。

2、应急办职责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应急管理日常工作,执行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指导和监督检查社区(村)、街道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督促检查各街道(村)和部门应急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指导街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培训和演习;督促检查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

3、各应急指挥小组组成与职责

*

(二)组织体系及应急联动机制

1、为适应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类领导机构和指挥机构,形成分管领导负责,应急办和相关部门参与的应急组织体系。各社区(村)、街道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2、在应急协调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事发地和街道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应急联动,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3、对跨社区(村)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由街道应急协调领导小组统一指挥,相关社区(村)及部门参与,同时启动各自相应的应急预案。在依靠街道基本应急救援力量难以有效控制事态时,请求区应急委进行应急增援。

4、跨街道的突发公共事件,属街道范围内的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同时报区应急委,由区应急委统一指挥。

三、预测、预警

预测、预警是指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进行收集、分析,运用科学手段判断事件演进速度和规模,并按照预测结果做出预警的过程。

1、自然灾害。由事发地和国土、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监测有关信息,包括灾害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及时向自然灾害应急办公室和街道应急办报告。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由应急办向党工委、办事处报告(分管领导:周杨、李政,责任人:付文芳、周贵)。

2、安全生产事故。由事发地和事故所涉及的主要部门监测有关信息,

括事故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及时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和街道应急办报告。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由应急办向党工委、办事处报告(分管领导:周杨,责任人:*

3、突发环境事故。由事发地和环保部门监测有关信息,包括事故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及时向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街道应急办报告。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故由应急办向党工委、办事处报告(分管领导:周杨,责任人:陈鹏)。

4、突发公共卫生和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由事发地和卫生所负责监测突发公共卫生和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信息,包括事件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及时向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和街道应急办报告。重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由应急办向党工委、办事处报告(分管领导:*。

5、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由事发地和*、、维稳等部门监测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信息,包括事件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及时向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和街道应急办报告。重大及以上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向区应急办报告。

第3篇

为提高XX街道办事处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持社会政治稳定,实现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特制订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依法规范,反应快速。

依法应对和处置应急事件,不断完善应急处理机制,做到反应快速,处置及时。

(三)分级负责,整合资源。

建立健全应急事件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街道办事处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同时,加强资源整合,建立统一、高效的应急平台。

二、组织机构

(一)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及职责:

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街道办主任担任,副组长由街道办副书记、副主任、武装部长、XX派出所副所长担任;街道办各科室负责人及各社区居委会主要领导为成员。

主要职责:(1)主持灾情或者险情会商,决定是否启动预案;

(2)组织制定应急处理方案;(3)根据应急处理方案,指挥开展受伤人员救护、受灾群众救助、险情处置等工作;(4)根据应急处理方案,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抢险救灾。

(二)日常工作机构:

应急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街道安监站,负责日常工作。电话:XX。

三、信息报告与信息员网络

(一)信息报告范围:

本街道范围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含越级上访)、建筑工地事故、学校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油气管道突发事故等。

(二)建立社区信息员网络:

各社区信息员主要由社区委会分管副主任和综治专干担任,社区应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

(三)信息报告程序:

社区信息员在第一时间上报街道安监站,安监站在15分钟内上报街道主要领导或值班领导,然后在15分钟内上报区应急办。情况紧急时,带班领导可授权值班人员直接向“110”报警或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信息报告内容:

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伤亡情况,请求紧急增援事项,或需通报周边地区情况等。

(五)信息收集:

社区信息员在工作时发现的动态和捕捉到的信息应及时上报。

四、先期应急处置工作步骤

(一)应急领导小组有关领导要在接报后第一时间亲临现场组织指挥,相关部门负责人、事发地社区负责人也应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

(二)立即指定现场联络员,上报区应急办,并负责续报和深入续报现场处置情况等。

(三)成立现场指挥部、启动预案,紧急研定临时处置措施。

(四)快速组织当地先期处置队伍,限定时间赶赴现场分组处置,控制现场动态,排除险情等。

(五)设立现场处置、信息联络、后勤保障等若干工作组,分头开展应急处置,及时抢救受伤者和物资,安全疏散转移危险地带人员,布置警戒,划定保护范围等。

(六)当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到达现场后,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现场情况,协助上级和现场指挥开展应急处置至事件处置完毕。

五、应急保障工作

(一)应急设备和应急物资储备

各社区要按照要求准备好足够数量的应急设备和物资,确保能随时投入应急处置。

(二)应急先期处置队伍

依托派出所、社区居委会、企业干部、职工、党员、民兵为骨干组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队伍。

(三)紧急避难场所

街道依托广场等设立紧急避难场所,社区可选择在学校、社区居委会办公地点、空旷地带等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四)后勤生活保障

财务室和民政所要做好后勤保障资金和物资准备工作,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及时提供应急处置资金和物质。

六、善后工作

(一)迅速恢复当地生产生活秩序。

(二)负责善后处理工作,做好死伤者的善后处理及家属抚恤工作。

(三)协助上级部门做好民政救灾赈灾工作。

七、有关纪律和要求

(一)突发事件应急发生后,各社区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服从指挥调度,力争将损失降至最低限度。

(二)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并团结协作,互相配合,不得推诿扯皮。

(三)严格责任追究。

凡在处置突发事件应急中工作不力,有失职、渎职或负有领导责任的,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八、宣传、培训和演习

(一)公众宣传教育。

精心组织辖区各学校对学生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常识教育。组织各社区居委会、党支部等组织和团体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宣传。定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以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向辖区群众介绍突发公共事件自救常识。

(二)培训和演习。

第4篇

[关键词]突发公共事件;政府;管理

[作者简介]张译尹,广西民族大学管理学院2006级行政管理专业研究生,广西 南宁 530006

[中图分类号]D6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8)09—0040—04

2008年春节前夕,一场大范围的雨雪横扫半个中国,南方大部分地区和西北地区东部出现了建国以来罕见的持续大范围低温、雨雪和冰冻的极端天气。面对罕见雪灾,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亲赴灾区视察和指挥,空军和几个大军区全面“应战”,大批军、警出动;同时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做好强降温降雪天气的防范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这次雪灾不仅给中国经济社会造成巨大的损失,也暴露出政府部门在危机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应该引起高度重视,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管理能力有待于进一步的提高。

一、突发公共事件及其界定

近年来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各种突发事件层出不穷,不仅给各国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发展造成重大损失,而且有的还危害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如何科学应对、妥善处理,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必须面对的问题,对政府管理提出了挑战,考验着政府应急管理能力。据统计,我国每年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造成的非正常死亡超过20万人,伤残超过200万人,经济损失超过6000亿元人民币。

所谓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突发公共事件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很大的负面影响,不仅给社会生产和公共利益造成巨大损失,对生态和人类生存环境产生破坏,同时也会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以致引发社会动荡和公共危机。

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依据,突发事件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类。自然灾害是由于自然现象的异常变化作用于人类社会,从而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秩序混乱,影响和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的事件。2008年1月,我国出现罕见的持续低温、雨雪、冰冻的自然灾害对交通运输、电力设施、农业生产及人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直接经济损失达1111亿元。自然灾害作为突发公共事件的一类,常常会给人们带来生命和财产损失,应当采取措施积极应对,以尽可能降低其造成的危害。

二、雪灾暴露存在的问题

(一)当前我国的应急体制并不乐观

2003年的SARS使我国面临着一场空前的危机,自此之后中国开始加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机制建设,各级政府制定了有关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2007年11月1日,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正式实施,明确我国要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但此次雪灾所暴露出的问题表明,目前的应急体制并不乐观,如果说“九八抗洪”,中国面对单一事件时尚可应付,此次面对复杂事件,我们的应急体制,包括治理模式都有值得反思之处。比如说灾情发生后,相关应急预案似乎没有及时启动,不少应急管理机构在灾情出现几十个小时后还不能掌握基本情况,灾害现场的公共服务十分有限。而五个关于自然灾害救助的国家应急专项预案中,又不包括雪灾。这次雪灾之所以造成如此大的问题,除了雪灾超出常规外,还包括遇到春运,两者叠加就把消极影响扩大了。目前,不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或者是部门的各类应急预案,都只针对特定突发事件,而“复合性突发事件”很容易扩大突发事件所造成的消极影响。尽管是低级别的突发事件,如果两种以上同时发生,可能就会导致预警级别的提高。目前的预案是分级的,国家级预案的启动要涉及两个以上的省份,地域上划清楚了,但严重性是容易交叉的。比如:是不是省级应急预案到了一级预警状态,才足以启动国家级四级预警响应机制,这都没明文规定。

(二)地方政府应对雪灾这一突发公共事件的经验不足,缺乏防范意识

地方政府没能对大雪成灾有预期,加上部门分割,在具体的实施和协作中又会出现很多问题。此次雪灾突袭南方,而南方只有应对暴雨、台风的经验,以致一些地方对百年不遇的大雪有些措手不及,加上雪灾适逢春运,使交通和电力的困境倍增。纵观各个车站的情景,部分地方的局势可以用高危来形容,广州等地车站还数度出现几乎失控的局面,这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民众缺乏相对自觉的纪律性,同时也暴露出组织方面的缺陷。由于我国的各级自然灾害的预案中,并没有雪灾专项预案,不少南方地区的政府部门,在观念上认为防寒是北方地区需要考虑的事情,再加上最近几年“暖冬”之说开始流行,似乎冬天真得不会冷了一样。在这样一种指导意识下,在制定当地生产计划、安排当地群众生活的时候,自然就很少会考虑“防寒”问题。而近年的冬天,却一反常态露出了它寒冬的本来面目。这对从防范意识上就准备不足的政府部门来说,更不用说采取具体的防寒措施了。因此,我们可以看到,面对持续十多天的冰雪天气,各地政府部门采取的都是临时的“应急措施”,而不是常规措施。

(三)从抗击雪灾来看,突发事件应对法发挥的作用不大

此次雪灾中,现行的应急预案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对法所确立的应急体制应有的组织、协调和防范作用,并没有完全发挥出来,真正的应急工作还是依靠目前高度统一和一元化的党政领导体制来完成。当然,突发性事件发生时,无论是否有预案,都需要依靠强有力的行政管理机制来加以保障。中国现有的一元化的党政决策体制和中央地方关系,很适合救灾。比如这一体制整合力量及时、有效,容易解决矛盾。但是,在此次救灾中,法律和预案只起到一些补充细化的作用,给人有点“两张皮”的感觉。从法律角度看,政府总理到哪里,实际上,具体的法律就可以在那里发挥作用。总理到现场,实际上已经是国家层面的一级响应了。不过,也要总结经验教训,能让省级政府更好地分担,不要轻易启动国家级预案。

(四)信息建设有待进一步规范 在信息的规范上缺乏统一的信息标准,有的地区专业部门按照各自行业的应急机制建立信息系统,但是对该系统平台技术和业务系统数据格式标准不一,加上各部门之间通讯网络和数据传输网络缺乏联动机制,因而加大了实现信息的联动和技术的共享的难度。和2003年的SARS相比,信息建设上已有长足进步,但也出现一些问题。比如新华社记者到某省某部门采访被认为是“添乱”,而2008年1月25日京珠高速公路之所以出现严重大堵车,也与各方发布通车信息混乱有关,致使许多不知情的车辆进入湖南后无法出去。

(五)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管理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

此次发生在南方各省的自然灾害表明,我国现行的以部门为龙头的突发事件应对组织机制存在很大问题。雪灾应该由应急办管,但各级政府下属的专门应急办公室只是一种协调性机构,还不能真正具有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各种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在很多情况下,危机的处理需要社会各个部门通力协作,但是社会各部门在面对突发公共事件时还不能进行有机的结合,缺乏有效的内部协调机制,应对工作中存在以部门职能为中心的部门主义倾向,缺少单一的应急指挥组织管理系统。而公共服务部门的垂直管理体系造成政府各职能部门条块分割、权责不明晰,相互间协调不够,沟通不畅。气象部门和电力部门缺乏有效沟通,气象信息未能对电力设施的建设和运行起到应有的指导作用。在可能对电网运行稳定性造成影响的气象条件中,风、冰与最高最低气温为主要因素。然而,气象台没有覆冰的专门数据——“冰”不是一项独立的气象参数。

(六)缺乏明确的问责机制

在中国现行的政府体制下,由于相关单位的职能没有划分清楚,许多事务管理上条块分割严重,责权利关系没能理顺。谁负责、对谁负责的问题没有以法律或制度形式加以明确,激励机制和惩罚机制错位。遇到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政府的主管部门需要同时向其所隶属的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在现有的绩效考核体系下,事发地政府的主管部门在上报时不得不再三权衡自己的利弊得失。一些地方政府往往是尽量“捂盖子”,“报喜不报忧”,“多报喜少报忧”,揣摩领导意图讨领导喜好。遇重大突发性危机事件,往往是有利益各部门拼命抢,有责任却相互推或往上推,对危机事件处理分析浮皮潦草。

三、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的对策

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正常生活生产带来严重威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管理,是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

(一)完善对突发事件管理的各级应急预案,明确各级政府权责

我国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制度框架基本建成,但还需要进一步细化。要完善各级应急预案关于自然灾害的救助体系。鉴于特定突发事件可能遇到其他情况最后演变为复合性突发事件,尽可能考虑到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制定专项的应急管理预案。要把法律规定变成日常制度,该储备的储备,该演习的演习,使应急工作常规化,让政府和公众坦然应对突发事件。中央政府统一负责各种紧急事务的协调管理,制定应急管理政策规划,建立预警和信息报告制度。强化政府的统一协调、资源整合能力;省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地方政府应急管理提供指导和帮助,组建常设的综合性的应急协调机构,直接处置全省范围的重大突发事件;市、县、乡镇各级政府负有直接处置本地突发事件的责任,应明确规定其实施应急处置的权限。由于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重点是在大中城市,人口、建筑、交通比较集中,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因此,大中城市政府都应当建立一个实战性的应急管理中心,主要由公安、医疗、民政、市政、新闻等有关部门组成,统一应对本地各类突发事件,直接预防和处置各种紧急事务,以提高城市政府全面应对、快速反应的能力。

(二)改革现行突发事件应对组织体制,各部门协同应对,快速反应

我国目前正在推进的“大部委制改革”思路,很适合改革现行突发事件应对组织体制的要求。可考虑成立集中统一管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具有大部委性质的“应急管理委员会”(或“应急部”),克服目前在突发事件应对组织体制领域过于分散、制度化水平低的弊端。由于机构改革的复杂性,可以将各级应急办公室或机构改为实体性的应急指挥机构,统一行使各项应急指挥职权,一旦有灾,不论发生在何时、何地,依靠统一集中的应急指挥系统立即投入应急救灾活动,第一时间内将突发事件控制在萌芽状态,提高应急工作效率。各地区各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不仅要加强本地区本部门的应急管理,落实好自己负责的专项预案,还要按照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纵向和横向的协同配合工作。健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体系,明确各方面职责,确保一旦有事,能够有效组织,快速反应,高效运转,临危不乱。

(三)严格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的责任追究制度

在应对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中,各级政府要建立政府官员承担与职权相应的政治责任、行政责任制度。当政府公务人员不能履行或背弃责任时,必须受到相应的行政惩处,触犯国家法律的要按照法律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重大公共危机事件瞒报、缓报、谎报的要追究相关主要领导的责任,在应对公共危机过程中出现的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还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在应对危机与处理突发事件中的法律责任,使官员问责制在我国日趋完善。

(四)完善信息应急管理系统,进行信息沟通机制的改革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民众主体意识的增强,国内民众乃至国外人士对“知情权”的诉求正迅速提高,良好的信息沟通机制可以保证信息准确、及时地传递,以便政府快速制定突发事件应对的政策。突发事件的本身带有急速和不确定性,只有政府完善信息应急管理系统,才能把信息扭曲的情形大大减少,有助于使尽可能的信息量能够被社会各方面吸收和利用,弥补某一个部门、地方因为误判信息而导致的错误决策。在突发事件的管理中,信息往往是决定性的因素,对于灾情汇集、灾情研究、求援指挥都是不可或缺的。事件一旦发生,政府部门应迅速率先发布事件的过程,以防小道消息满天飞而混淆视听,政府要重视和发挥媒体在突发事件管理中的积极作用,与媒体作深入的沟通、协调和合作,使媒体在政府的正确引导下充分介入到突发事件中,保持适度的新闻自由,让公众了解事件真相。要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各部门信息及时沟通以及整个社会资源的协同运作。

(五)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素质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第5篇

一、总则

1.1目的

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提高天台乡卫生应急能力,做好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医疗救治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编制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政策和预案为依据,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区(乡镇)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的要求,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编制本预案。

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分级标准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级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乡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本乡居民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5工作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在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根据需要,组织协调乡卫生院、6个村卫生站、6个村委会、乡辖各单位、企业及全乡群众共同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定期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险因素的调查,及时发现各类危险因素,制定并落实相应的监测预警和预防控制措施;普及卫生知识,提高居民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开展演练,提高各类组织和居民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

(3)快速反应,依法处置

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基层卫生专业人员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识别和应急处理能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及时正确处理;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执法监督,保证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措施依法得到严格执行。

(4)群专结合,科学防控

明确乡村组织与专业防控机构的职责分工,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充分发挥本优势,广泛动员各种力量,培育志愿者队伍,积极配合、协助专业防控机构,依法、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在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天台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由乡长任组长,乡分管领导、卫生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村委会、卫生院和乡辖相关单位及其他民间组织等负责人组成。下设卫生应急办、应急处置组、宣传动员组、后勤保障组。

2.1.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职责:

(1)组织和动员全乡力量,做好和配合上级职能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指挥、组织和协调;

(3)监督检查本乡各部门、各单位、各村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

(4)评估和总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完善预案;

(5)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和演练;

(6)培育服务民间组织,组织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

(7)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2.1.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卫生应急办:负责本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协调工作;组织制订、修改预案;组织对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险因素的调查和隐患排查;组织技术培训和演练;监督检查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重点做好学校、建筑工地等高危场所防控措施的落实工作;组织应急物资储备等工作。负责内外联络及日常事务,交流工作情况,开展信息的收集分析及上报等工作。负责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理和控制过程中的有关工作。

应急处置组:及时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前期处置工作,根据上级要求,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救治工作。

宣传动员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的社会宣传、新闻报道、风险沟通、普及防病知识。

后勤保障组: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做好物资供应、经费筹集和后勤保障等项工作;并做好物资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2.2卫生应急相关机构职责

2.2.1卫生院

(1)能力建设:负责乡、村卫生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2)技术支撑:参与制订预案,承担技术方案的编制工作;指导、协助各单位、村委会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方案;开展“农村卫生诊断”,分析各类公共卫生安全隐患,提出改进意见;开展农村居民的健康教育工作,普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

(3)信息收集: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管理组织,指定专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报告本乡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4)措施落实: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和专业防控机构,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协助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监督、检查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协助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病人的初诊、转诊和应急医疗救治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本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

2.2.2村委会: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及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方案;组织村民参与卫生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技能培训和演练;做好和配合政府各职能部门做好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等工作。

2.2.3乡辖各单位: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及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并逐步完善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方案;组织单位内部的卫生应急宣传教育和应急技能培训;配合政府各职能部门做好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等工作。

2.2.4村卫生站、个体诊所:及时发现和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承担卫生行政部门、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应急工作任务;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工作。

2.2.5其他社会团体与组织: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及志愿者组织,应发挥自身的资源优势,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与技能培训,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工作。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与通报

3.1监测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运行、维护好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日常监测。

3.2报告

本乡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等是本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通报

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按照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机构的授权,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全乡各级、各单位和群众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信息和应对措施,保障各项应急工作顺利开展;充分利用有线电视、电话、广播、公告栏等手段,因地制宜地建设预警、信息通报系统。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和终止

4.1应急反应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乡内发生,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边报告的方式,确保迅速、有效地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接到邻近乡镇或上级部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本乡各相关单位,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服从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本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的应急反应措施

4.2.1镇人民政府

(1)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广泛动员,组织本乡各有关单位、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协调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相关设施和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2)配合专业防治机构,对本乡内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提供相关信息;协助卫生部门做好病人的隔离、医学观察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和卫生部门的要求,建立临时隔离场所,对需要进行隔离的本乡居民、外来人员及外出返回人员,实施家庭隔离观察或集中隔离观察;协助做好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等防控措施的组织与落实;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区的封锁工作及疫区的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公共场所的消毒、杀虫、灭鼠等工作;配合农业部门做好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对乡内禽畜和野生动物等异常病死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保护现场、监督深埋和劝阻食用等措施。

(3)乡内发生疑似食物或职业中毒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卫生、安监及其他相关部门做好中毒样品的采集及其他各项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及时通知急救中心对中毒病人实施抢救;必要时通知公安部门,配合做好现场保护工作,组织群众疏散,协助专业机构开展中毒原因调查。

(4)根据上级政府发布的信息和宣传要求,做好宣传贯彻和解释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和个人开展健康教育和应急知识、技能的培训工作。

(5)采购、接收、分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相关设备、器械、防护用品。

(6)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做好死亡人员的安葬和其他善后工作;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公)伤待遇。

4.2.2乡卫生院

(1)开展病人初诊、救治和转诊工作。

(2)指定专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报告与管理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告程序,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报告。

(3)配合专业防治机构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设立传染病隔离留观室,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隔离、医学观察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对隔离者进行定期随访;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疫点、疫区的封锁管理;指导病人家庭消毒。

(4)按专业机构要求,对本乡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及其家庭成员进行造册登记,为专业防控机构提供基本信息。

(5)做好医疗机构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的处理工作。

(6)开设咨询热线,解答相关问题。为集中避难的群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7)在专业防治机构的指导下,具体实施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现场消毒、杀虫、灭鼠等项工作;分配发放应急药品和防护用品,并指导群众正确使用。

(8)做好出院病人的随访与医疗服务工作,落实康复期病人的各项防控措施。

4.2.3乡辖各单位

(1)按照本乡和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指定专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管理与报告工作;对本单位的病人、疑似病人进行登记造册;落实对人员外出限制等措施,对外来人员、外出返回人员进行登记和及时报告。

(2)配合专业防治机构在本单位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落实现场消毒、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等防控措施。

(3)执行政府对本单位实施的封锁、隔离措施。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单位内应急隔离场所,做好封锁、隔离期间本单位的生活保障工作。

(4)做好单位内防护用品、消毒设施的采购、供应、分配和使用工作。

(5)在单位内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解释和健康教育工作。

(6)开展单位及周边地区的消毒、杀虫、灭鼠和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努力改善卫生条件,保证单位宿舍、食堂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7)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落实上述应急反应措施的同时,还应根据机构的类型和特点,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积极参与病、伤员的抢救与诊治;提供人员和技术支持,加强对卫生应急技术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4.2.4村(居)民委员会

(1)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进行登记造册,为专业防治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2)发生重大食物中毒或职业中毒时,配合做好现场保护工作,组织群众疏散,及时通知公安部门,协助专业机构开展中毒原因调查。

(3)根据实际需要和卫生部门的要求,建立临时隔离场所,并对专业防治机构认为需要进行隔离的本辖区村(居)民、外来人员及外出返回人员,实施家庭隔离观察或集中隔离观察。

(4)接收、分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相关设备、器械、防护用品;为隔离者提供生活必需品、处理生活垃圾。

(5)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及有关部门的要求,对群众做好相应的宣传贯彻和解释工作;组织群众参加健康教育和个人防护知识与应急技能的培训。

4.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上级政府作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决定,确定本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终止。

五、善后处理

5.1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配合上级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同时对本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自我评估。自我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处理措施效果评价、人力资源的动员与组织情况、各相关组织的协调与配合情况、对上级职能机构开展现场处理工作的配合情况、物资及经费使用情况、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

5.2恢复与重建

动员全乡各界力量,充分发挥村组作用,调动各类资源,开展自助和互助,加快恢复和重建。

5.3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抚恤和补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补助;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落实有关待遇。

5.5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或协助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6.1信息系统

乡政府应建立健全本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系统,完善信息报告、交流与沟通制度,为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监督机构提供相关信息。乡政府、村委会、各单位应完善电话、广播、公告栏等基础设施,制定并及时更新通讯录,准确掌握居民基本信息。

6.2疾病预防控制队伍

乡政府要加强乡、村两级公共卫生组织建设。乡卫生院要加强防疫组建设,要培训村级卫生站、个体诊所等卫生服务人员,指导、组织、监督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开展。

6.3医疗救治队伍

乡卫生院应承担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并按照上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设置隔离和留观病床;承担或协助专业技术部门开展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医疗救治和转运工作。

6.4建立志愿者队伍

乡政府应发挥各单位和群众性组织的优势,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志愿者队伍,按照平战结合、分类管理的原则,形成不同功能的应急小分队,明确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及职责,建立人员数据库,加强志愿者队伍的培训与演练。

6.5培训与演练

乡政府应加强卫生应急培训工作,形成定期培训制度,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针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开展卫生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自救、互救等技能的培训,重点对安全员、保安人员、村组干部及义务宣传员等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早期征兆的识别和应急反应等知识的培训。积极参与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并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模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本乡应急准备、协调和应对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

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6.6经费和物资保障

乡政府应配合相关部门,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财政补助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做好相应的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6.7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乡政府应调查本乡地形地貌、建筑设施、水流风向、各单位等基本情况,制定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避难和救助场所清单,绘制避难和救助场所分布图及标识,并报上级政府和专业防治机构备案。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过程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请示上级政府,及时确定公众临时性避难和救助场所,并在显著位置张贴避难和救助场所的地图及标识。被确定为临时避难场所的单位,应服从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的安排,并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紧急情况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可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即刻指定公众临时性避难场所,并随后报上级政府批准。

第6篇

【关键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心理健康;高校;大学生

1doi:10.3969/j.issn.1004-7484(x).2013.07.784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7-4154-02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念也越来越明确,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传染性疾病疫情事件,也包括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1]。高等院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有如下特点:不可预知性、突发性、危害性和不确定性等。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第376号令)在2003年颁布,这对我国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提供了法律法规依据。高校突发公卫事件的防范涉及许多方面,不容忽视任何环节。研究表明高校突发卫生事件多包括急性传染病的流行和爆发及安全事故[2]。本文介绍了高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研究意义,结合前期国内高校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针对提高大学生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心理应对能力提出建议。

1高校突发公卫事件主要因素和主要问题

领导重视不够重视带来学校组织机构不健全,有的院校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只有书面预案,工作不落实。目前,许多高校一旦发生疫情,就措手不及和缺乏有效的应对措施。为克服高校在应对突发卫生事件,高校应组建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建立应对疫情控制机制和预处理措施等,然而许多高校并没有积极准备。急救医疗专业队伍上投入的不足,往往出现专业人员和技术缺乏的制约条件[3]。笔者调查研究发现:一些高校医院的基础建设薄弱,造成应对突发危机力不从心。

2校突发公卫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

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落实责任遵循预防为主,建立健全建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加强应急处理演练,使突发共公卫生事件的防范和处置教育深入到学校的各个层面同时。各高等院校都应该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建立良好的学校应以校医院为主。

2.1建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教育部颁发的《高校保健医疗机构工作规程》的要求。高等学校应该强化学校卫生规范化管理,建立妥善处置的原则,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范和处置突发共公卫生事件。笔者认为学校应建立应急预案,做到科学性、规范性、可操作性和具有实战性。

2.2学校强化学校卫生规范化管理学校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统筹规划制定本校和食堂卫生管理规定,培训安全责任意识,要求校内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学校应储备一定的应急设备和应急药品,组建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建立应对疫情控制机制和预处理措施等,以保证学校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和使用[4]。学校要认真学习贯彻和建立健全卫生和饮用水卫生等制度,加强安全意识。学校校医院必须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重点提高他们应付各种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能力。在平常时期学校要提高校医院医疗装备和技术水平及人员配备,这是处理突发公共卫生的重要组织保证[5]。总之学校领导和学校相应机构要密切配合,不断强化管理和优化学校设备,提高自身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建立高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该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建立良好的学校应以校医院为主。

3结论

高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由人为或自然因素引起的具有不可预知性、突发性、危害性和不确定性等,往往会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破坏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事故及灾害,值得给予重视。研究表明学生缺乏相关防范知识等原因,这成为学校发生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因,因此学校要加强学生的安全与应急意识[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给大学校园的生活带来了强大的冲击和伤害,尤其对大学生的心理造成极大的负担。笔者认为权威性、规模大、优势明显的医学团体,是处理突发公共卫生的重要组织保证[7]。总而言之,高校在在日益严峻的公共卫生安全形势下,高校突发公卫事件的防范涉及许多方面,不容忽视任何环节,迫切需要全社会高度关注高校的安全和谐校园的建设。

参考文献

[1].充分发挥医务人员的主力军作用加快推进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发展[Z].中华医学会二十次代表大会的讲话,2010.

[2]张国志,范妮娜,关宝丽,等.非典流行时期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测量[J].中华现代临床医学杂志,2002,2(7A):45-48.

[3]Dianna T.Kenny,C卿L.C00p既Introduction:Occupational Stress and Its Managernent[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Stress Management,2003,10(4):275-279.

[4]陈平.高校公共卫生和高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J].中国卫生资源,2006,(9).

[5]My cCoy KD,Beekmann SE,Ferguson KJ,et a1.Monitoring adhelee to standard precautions[J].Am J Infect Control,2001,29(1):24-31.

第7篇

一、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内涵和类别

1.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内涵和特征

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将突发事件明确界定为: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公共安全事件。从这一立法界定可以看出,突发事件的界定具有高度抽象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是其题中固有之意,它与突发国际安全事件、突发国家安全事件共同构成突发事件的整体。因此,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内涵应界定为: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紧急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归纳国内学者观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具有如下特点_:

第一,突发性,即事件的发生突如其来,不能或者难以预料。

第二,危害性,即已经或者可能给不特定的多数人带来严重损害。

第三,紧迫性,即事件发展迅速,有导致局势恶化、社会混乱的危险或者威胁,要求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应对。

第四,社会性,即事件范围及于一定的社会公众。

第五,公权力介人的必然性,即公权力在事件应对过程中发挥领导、组织、指挥、协调等功能。

第六,社会资源的整合性,即需要综合动用社会的人力、物力、财力加以应对。

2.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类别

基于一定的分类标准,从不同的视角可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作不同界分。这有利于针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不同类型规定相应的应对措施,提高应急措施的针对性。笔者认为,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作如下分类:

第一,从事件引发原因角度,可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其中,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事故灾害主要包括工矿民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等。

第二,从法律规定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性质、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及预警级别的角度,可分为突发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公共安全事件,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预警表示。《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条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从事件危及或可能危及的客体角度,可分为突发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安全事件。第四,从事件发生领域角度,可分为发生在经济、政治、意识形态和社会领峨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

二、我国民商法的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就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民商法调整而言,我国目前立法规定较少,分散于不同的法律部门之中,且未形成具有内在逻辑的法律体系。

1.法律调整现状

我国现阶段调整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一般法律是《突发事件应对法》。该法是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对法的上位法,规定了大量以政府为主导的对突发事件的行政应对,因此其突出特点是行政色彩浓厚,民商事立法内容较少。如其中仅有第l2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此外,只有少数几个条款涉及民商事法的调整内容。

其他涉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调整的法律也多体现行政法或经济法色彩,民商事立法内容近乎空白。如关于自然灾害预防和应对的《防洪法》、《气象法》、《防灾减震法》、《地震灾害防治管理条例》、《海洋环境预报与海洋灾害预报警报管理规定》、《森林防火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等法律;关于事故灾难应急的《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煤炭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关于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食品卫生法》、《执业医师法》、《职业病防治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就民商法而言,民商事法律事实是其调整对象,分为民商事行为、民商事法律事件及特定意义上的民商事法律状态。

突发公共安全事件能否成为民商事法律的调整对象,在我国目前的民商法研究成果及民商事法律规定中尚难明确觑见,更遑论形成体系。民商法对该种法律事实的立法分散在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保险法中,尚未从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视角形成系统、明确、具体的立法阐述,存在很多不足。其中,民法通则从民事制度的一般规定角度,通过宣告失踪、死亡、监护、诉讼时效中止,不可抗力及不可抗力免责等制度规定,间接体现出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一般法律效果;物权法的规定体现在民事主体的权利限制与救济制度中;合同法的规定体现在合同履行时遭遇突发事件这一障碍时,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约,当事人可否援引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条款免除自己的合同责任等制度中;保险法的规定体现在自然灾害保险及保险利益、保险免责等方面;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则体现在行为人的行为(主要是针对社会公共安全事件而言)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承担时是否具有减免主体民事责任的法定条件及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

2.存在的问题

笔者认为,在我国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应对立法中,行政应对法的内容相对比较丰富、发达,但民商事救济法的内容分散且近乎空白。这与国外发达国家相关立法形成了巨大反差,亟待完善。目前,由于我国存在因经济社会发展导致环境遭到破坏、社会治安环境恶化等诱因,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已由特殊案例转化为经常、大量出现的事件,但我国民商事应对立法制度(如应对资金的商事运作与公共补偿制度、私人财产征用后的民事补偿制度、巨灾商业保险及责任保险制度等)相对缺失,已成为我国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对立法亟需解决的主要问题。我国民商事立法亟需从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对的角度形成清晰的法律体系以解决此类问题,并且在条件成熟时进行民商事法律清理,实现系统立法,以达到充分保护民事主体私权利的立法目的。

三、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民商事应对法律制度的构建

鉴于我国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民商事应对法律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笔者认为,在目前情况下,我国应从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民商事应对法的视角,首先在物权法、债权法、商主体法、保险法等领域建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对救济制度,进而在其他法领域形成系统的应对体系。

1.应对资金的商事运作与公共补偿制度

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对所需的救援资金数额巨大,单纯依靠国家财政拨付远远不足。因此,有效的立法尝试之一就是由国家建立应对资金的商事运作制度,通过民事赠予制度的长效化,于通常时期募集资金,并将募集资金商事主体化,通过商事登记形成基金会,通过基金会模式进行商业投资运作,以募集救灾资金,形成有效的运作机制。公共补偿制度是在一般民事救济手段对受害人救济乏力而启动国家赔偿救济又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通过政府征收税费、企业提供基金、财政拨款及社会筹集等多种方式,共同形成公共补偿基金,对受害人因突发公共事件导致的损失由公共补偿基金予以及时、有效、直接的支付与补偿的填补制度。我国目前民商事立法尚未建立针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对的资金商事运作与公共补偿制度,立法处于空白状态,亟需填补。

2.征用补偿赔偿制度

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的一个突出特点是:突况下,为公共安全价值目标的实现,出于迅速应对的目的,需要大量征用私人财产。此种行政强制措施直接影响民事主体物权的得丧变更与补偿。间接地,当被征用的财产招致损坏时会出现赔偿问题,此种补偿、赔偿如何进行?范围、依据、标准、方式如何?对这些问题,现行立法均无规定。我国《物权法》目前仅对征地补偿进行了相应规定,各省有相对明确的法律依据。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中,应于事后遵循及时、充分的补偿救济原则,借鉴征地补偿制度的立法内容,建立我国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民事补偿、赔偿救济制度。

3.巨灾商业保险制度

《突发事件应对法》中还规定了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在地震频发的日本,早在1966年就通过了《地震保险法》,该法律规定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建立地震保险体系,其灾后救助体系的特点是以自助和政府救助为主,以社会救助为辅¨¨。日本创造了一种由政府和民间保险公司分担的二级再保险模式,即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业务先由民间保险公司承保,然后再分给地震再保险公司,超出承保限额的部分由国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笔者认为,这种模式值得我国借鉴。保险是社会的减震器,在防范自然灾害风险和抵御重大损失方面具有显著的制度优势。目前,我国相应的险种开发程度低,专门针对自然灾害的保险产品不多,可资借鉴的版本较少,因此,可以借鉴日本的模式,结合中国国情组建由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分担的巨灾保险机制。

第8篇

[关键词]公共安全 突发事件 应急管理 改进研究

中图分类号:G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6-0147-01

引言:中国正处于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关键时期,也正是突发公共事件的高发期。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是关乎民众生命财产安全,关乎国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也是政府管理水平和应急能力的重要体现。然而我过目前的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仍存在这诸多问题,提高应急能力和管理水平仍是今后工作重点。综合考虑分析应急工作的各项因素,针对性的改进应对政策,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至关重要。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规定,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突发公共事件分为四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危害日益突出,危害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已成为阻碍我国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重大隐患。各级政府对如何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妥善预防和处理公共安全突发危机都高度重视,但是对于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研究尚未形成完整体系,仍需进一步提出改进研究工作。

一、我国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的问题

1.1 应急法制不健全

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是政府实施管理的基本原则。但是目前我国对公共紧急状态和危机情境的对抗手段仍然比较分散,紧急行政命令仍优于法治。虽然我国已经先后制订了应对社会动乱的相关法律,如《法》、《防震减灾法》、《防洪法》和《消防法》等。然而,在实施过程中,部门管理的色彩很重,未能有效的依法进行,在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应对上也存在难以协调等问题。

1.2 应对机制缺损

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已经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应对机制也在日益完善。然而,应对机制建设过程中部门意识浓厚,考虑缺乏系统性和整体性,致使我国系统性的应对机制尚未完全形成。主要表现为:一是缺乏整合机制:重要信息缺乏统一共享,各部门缺乏统一调度,处置力量缺乏统一共用,造成应急效率低下、资源浪费、效能受限;二是缺乏协调机制:我国现有公共安全应急模式对单位突发事件的反应能力较强,而对复合危机事件的快速反应慢且效率低下,缺乏应对开放性事件的开放性和统一性思维。

1.3 社会参与力量不足

政府缺乏“开放全能”的应急管理思维,不能积极发挥和调度社会力量。传统的政府管理思维束手束脚,忽视社会力量,未能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功效。社会力量自身缺乏组织性和主观能动性,在应对突发事件时习惯别动等待,不能发挥自救和互救的力量。

1.4 专业人才的缺乏

我国极度缺乏公共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理的专业人员,突发事件发生时,缺乏专业的指挥人员和搜救人员。多为政府官员直接指导发令,然而由于缺乏专业性,致使在指挥调度过程中缺乏整体性和专业性,造成应急失误和资源浪费。

1.5 危机意识和应急能力教育缺乏

有关于危机应对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的科普教育工作和安全教育工作缺乏,突发事件的危机意识薄弱,危急关头自我防护能力和互救能力缺乏,加重了突发事件的损失。

二、我国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改进策略

2.1 健全应急法制法规

在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应对上,法制法规建设不完善,也存在难以协调等问题。公共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至关重要,将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以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政府在紧急状态下的行政应急权力也是法律授权的结果,依法行政,是应急工作顺利展开、将突发事件损失降到最低的有效保障。

2.2 完善应急管理机制

专业部门从专业、科学的角度建立起我国先进的应急管理系统,是应急工作的核心。第一,建立科技支撑体系,建立科技支撑平台,科学组织和实施应急突发事件的管理工作;第二,建立资源管理体系,应急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是应急管理的重大问题,建立高效的资源管理体系,科学分配、存储、运输,保证应急资源合理利用;

2.3 强化民众参与机制

民众在应急突发事假中积极参与,可减轻救援工作人员的工作负担,减少损失,提高救援效率。政府应具有“开放全能”的应急管理思维,积极发挥和调度社会力量,在政府的统一调度下,充分发挥民众的社会力量,形成“众志成城”的坚固力量。民众参与救助的同时,一方面鼓舞增强受灾人民的信心,另一方面也是得广大民众增强危机意识和突发事件的自我防护,自我救助和互救的能力。

2.4 培养应急专业人才

专业的应急人才在公共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理中至关重要,专业、正确的应对政策才可高效利用资源,控制应急风险。专业应急人才的培养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指挥型人员,统筹规划,统一指挥调度,把握宏观工作,整体出发;第二,信息型人员,准确掌握突发事件的关键信息资料,并对资料进行专业分析处理后反馈给各个部门,从而可以高效应急;第三,执行型人才,反应灵敏,执行力强,准确高效,才能在突发事件处理中节约时间,正确应对;第四,疏导型人才,灾难中以及灾难后期,都亟需心理疏导专业人才,安抚受灾民众情绪,听从统一调度。

2.5 完善应急教育体系

突发事件的危机意识薄弱,缺乏自救和互救能力是危机应对的重要方面。建立完善的应急管理科学体系,加强对管理人员和大众的危机培训和教育至关重要。加强危机应对科普宣传,定期专业危机教育培训,提供各种专业危机实战演练,有效提高民众的危机意识和应对能力,可有效减免突发事件的危机损失。

结束语: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是关乎民众生命财产安全,关乎国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也是政府管理水平和应急能力的重要体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日益完善,法律体制的日益健全,科技措施的有效利用,民众力量的有效发挥,危机防范意识的增强都将有效改进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为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参考文献

[1] 周少百,王新云.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探究[J].经营管理者, 2014, 4: 265.

[2] 曹杰,杨晓光, 汪寿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研究中的重要科学问题[J]. 公共管理学报,2007,4(2):84-93.

[3] 张小明,麻名更.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科技支撑体系建设[J].行政管理改革,2013 (5):57-63.

第9篇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安徽建设和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全面协调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突发公共事件及其类别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等。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涉及跨市行政区域的,或超出事发地所在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重大、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

本预案指导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平时管理与应急处置相结合,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省人民政府领导全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处置全省重大、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各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处置本辖区内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并为主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及技术措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大力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全社会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1.6应急预案体系

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是全国应急预案体系的一部分,具体包括:

(1)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该预案是全省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省政府应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2)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3)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

(4)突发公共事件市以下应急预案。

具体包括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

各类预案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补充完善。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省政府是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省长领导下,由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省政府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2.2办事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是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3工作机构

省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4市、县机构

各市、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2.5专家组

省政府及各专项应急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省政府办公厅会同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整合有关信息资源,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3.1.1预警级别和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参照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标准及其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确定,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预警区域或场所、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及应对措施、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要立即报告,报告时间最迟不超过2小时。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2.2先期处置

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先期处置。

3.2.3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要及时启动相关预案,由省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门和军队、武警部队给予支持。

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3.2.4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机构和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因素消除后,提出结束应急的建议,并按程序报批、宣布应急结束。

3.3后期处置

3.3.1善后工作

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伤亡人员抚恤、基本生活困难救助和损失补偿,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救助资金和物资安排,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有关保险理赔,现场清理与处理,灾后重建等事项,尽快消除后果和影响,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

3.3.2调查和评估

要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损失、影响、责任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分析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改进措施和修订预案的建议。

3.3.3恢复重建

根据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3.4信息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简要信息,随后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工作。

4应急保障

4.1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矿山救护、抗洪抢险、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要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军队、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等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作用。

4.2财力保障

要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及时研究提出相应补偿或扶持救助政策。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物资保障

要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紧急配送和监测、预警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4.4基本生活保障

要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应急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整合有关医疗卫生资源,根据需要及时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交通运输保障

要保证紧急情况下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依法建立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4.7治安保障

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应积极发动和组织民兵和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4.8人员防护保障

要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结合公园、广场、绿化、人防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旧城改造,逐步建成一批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布局结构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确保紧急情况下转移或疏散避难人员的需要。

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体系,确保通信畅通。

4.10公共设施保障

加强城市应急工程和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建设,增强城市备灾抗毁和生存防护能力,确保应急状态下煤、电、油、气、水的基本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的处理。

4.11技术储备与保障

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科技水平;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4.12气象服务保障

要做好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和预测、预报、预警,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支持和服务。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5.2宣传和培训

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有关方面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3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预案管理

第10篇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省应急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职责,进一步提高我省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1)突发公共事件分类。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暴雨(雪)、雷电、冰雹、大雾、龙卷风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公路、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事故,工矿商贸企业、公共场所等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供水、供电、供油、供气等事故,通信、信息网络、建设工程、民爆物品、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重大生物、化学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等。

(2)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省政府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全省应急工作的总纲,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以及跨市(州)或超出事发地市(州)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一切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抓好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工作,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保障准备,增强全社会的公共安全和公众的自我防护意识。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对突发公共事件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省政府负责全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以及跨市(州)和超出事发地市(州)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需要由省政府负责组织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领导工作;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坚持依法行政,使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充分运用国内外公共安全科研成果,利用我省科技力量进行应急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应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应急不足、应急不当与应急过度;加强应急知识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素质。

1.6应急预案

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作为全省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省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省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

(4)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省以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州)、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制定并报当地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应急预案。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预演、实施的经验教训,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补充和完善。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省政府是负责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设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应急委”)。

经省政府同意设立的省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含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等),是省应急委处置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门应急指挥机构或综合组织、协调机构。

属国家有关部门垂直管辖的应急事项,省政府设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指挥部,负责相关应急处置的专业指挥。

2.2办事机构

省应急委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应急办”),设在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应急信息运转枢纽作用;指导、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2.3工作机构

省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负责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决定事项;指导和协助市(州)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4市县机构

省以下各级政府是各自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各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2.5专家组

省政府应急办和各地、各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应急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为应急管理、指挥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必要时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响应、恢复重建、调查评估机制,整合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各市(州)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充分发挥其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协助周边城乡及时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在应急救援中的基础性作用,增强农民群众在突发公共事件中自我防范、自救互救的意识和技能。

3.1预测与预警

3.1.1预测

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预测机制。各级政府应急办和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预测工作,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及时采集相关信息,分析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级别、趋势和危害程度,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预测报告和应对建议。

3.1.2预警级别及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

(1)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区域范围,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从高到低可划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予以表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的界定,由省级各专项预案按照国家标准予以规定。

(2)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经省政府批准后,以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名义预警公告;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视情况预警公告。

(3)预警公告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影响估计及应采取的措施、机关等。预警公告后,预警内容需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变更公告或解除公告。

(4)预警公告的、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多种途径和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在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预警公告后,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地的所有单位应及时向广大群众传递预警信息。

(5)预警区域内的县级以上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准备。

3.1.3预测预警系统

建立全省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各级政府应急办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数据库,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相互链接、资源共享。

3.2应急处置

3.2.1报告制度报告

责任主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所在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主体。

报告时限和程序: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逐级上报到省政府的时间距事件发生不得超过3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越级上报的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报告内容: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起因、影响及涉及人员等情况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3.2.2先期处置

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必须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市(州)、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必须迅速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动员当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

3.2.3应急响应

省政府应急办、省政府有关部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必须在一小时内,核实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等,确认属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立即提出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建议,经省应急委领导批准实施。

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由市(州)、县(市、区)应急预案作出规定。

3.2.4指挥与协调

需要省政府组织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省应急委或省政府有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2.5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或事发地政府在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并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向批准预案启动的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的报告。接到报告的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综合各方面情况和建议,作出终止执行相关应急预案的决定,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1)事发地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力量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后期的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2)事发地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深入细致地开展突发公共事件损害核定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抚恤和补助。事发地政府依法对征用的民用场所、设备、设施和其他物资予以恢复或适当补偿。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事发地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

3.3.2社会援助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援助制度,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要积极开展捐赠、心理疏导等社会援助活动。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3.3.3调查和评估

(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件应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报上级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

(2)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会同事发地市(州)政府组成调查组,及时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规划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3)市(州)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于每年一月份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和评估,向省政府报告。

3.3.4恢复重建

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省政府统筹安排。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

3.4信息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处置情况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

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由省政府应急办或省政府有关部门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分别由事发地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

信息形式按《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应急预案》执行。

4应急保障

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人力保障

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易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预备队伍,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要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充分发挥、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作用。

4.2财力保障

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原则,安排应急工作预备费和一定数量的日常工作经费,保障应急支出的需要。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及其效果进行监督管理和评估。

4.3物资保障

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须品的储备管理,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根据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省发改委会同经委、民政厅、商务厅等部门负责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供应的协调工作。

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相关物资储备工作。

4.4基本生活保障

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医疗卫生保障

省卫生厅负责组建省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并做好后续救治工作。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组织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逐步整合省、市、县三级医疗卫生急救网络,根据区域特点和辐射半径,合理布设和建立急救站(中心),确保有效、及时地实施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

4.6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和畅通。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或当地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灾区受伤人员、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能够及时、安全运送。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7治安维护

各地公安部门、武警部队依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交通秩序维护工作。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确保社会治安稳定、交通畅通。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4.8人员防护

各级政府要结合城市、农村人口密度,指定和建设一批公共设施,作为群众应急疏散的避险场所。要建立和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

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通信保障

省通信、信息产业、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协调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网络与机动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广播电视系统,确保通信和广播电视畅通。

4.10公共设施保障

电力、石油、燃气、煤炭、自来水等供应单位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确保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居民和重要用户用电、用油、用气、用煤、用水的基本需求。环保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11科技支撑

依托现有的政务信息网络,利用技术平台,构建统一的应急信息收集、决策、管理、指挥系统。运用国内外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开发的先进科研成果,不断改进应急技术装备,提高公共安全领域的科技水平。

科技部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要积极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科学研究工作,加强应急技术装备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将应急科学研究工作纳入全省科技发展计划,逐步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科技水平。

4.12法制保障

省政府法制部门要组织制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必需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并按立法程序提请审议和实施,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应急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及时为受灾地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4.13气象水文信息服务

各地气象部门要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测和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水利水文部门要及时提供江河、湖泊、水库水情的实报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省政府应急办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跨部门、跨行业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演习。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预案和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业性、综合性和群众性的应急技能训练,并依据专项应急预案进行针对性演习。

5.2宣传和培训

省政府应急办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宣传教育、培训规划,编制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通俗读本,加强对应急指挥人员、应急管理人员和各类应急救援人员的应急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委会和村委会负责对本单位、本地区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应急基础知识作为教学的重要内容,设置应急教育课程,普及应急常识,增强师生的应急意识和基本技能。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公共安全知识、应急管理知识、灾害知识、防灾救灾和自救知识,提高公众应急救助能力,增强全民安全防范意识。

5.3检查和表彰

省政府应急办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地方和单位对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建立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考核体系,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5.4责任追究

建立突发公共事件责任追究制度,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行政机关领导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规定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工作、应急准备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2)不按规定报送和公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或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的。(3)不服从上级行政机关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和组织管理的。(4)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5)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贪污应急资金或者物资的。(6)恢复重建工作不力的。(7)其他需要追究的。

6附则

6.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政府制定,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州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省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第11篇

【关键词】突发性公共事件;政府形象;形象建设策略

一、引言

近到新世纪远到上世纪的八十年代,我国乃至全世界发生了很多公共的突发性的事件,08年汶川地震到7・23温州动车事件,到各种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以及刚刚发生不久的10・28金水桥暴力恐怖袭击案,这些突发性公共事件给公众健康、资源环境、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方面都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并因为其强大的连锁反应,引起了公众的关注,甚至恐慌,引发了公众对于社会问题的热议。并且随着各种媒体的迅速发展壮大,公众对突发性公共事件的知悉有了更全面的视角,对于信息的多元化了解就催生了对于突发性公共事件本身多角度认识和思考。当前随着我国突发性公共事件的频繁发,这是对政府执政能力的考验,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与理想中的政府形象还有较大差距。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对相关研究关注不够,没有建立科学有效的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协调机制,政府突发性公共事件管理能力离现代政府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本文主要研究“突发公共事件治理中政府形象的建设”,因为很多突发公共事件最终会演变成社会危机,这主要是因为政府和人民群众之间没有进行有效地双向沟通,缺少统一有效地指挥和协调一切社会资源的机制,从长远来看,这必将导致政府在国内和国际的形象危机。良好的政府形象,势必能增加公众对政府的信赖感,有利于政府权威的确立,提升整个突发性公共事件中政府自身和公众的凝聚力,利于形成向心力和传播号召力,激励动员社会各界广泛的积极参与,从而实现政府危机管理的目标。

二、相关理论介绍

突发公共事件的含义: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突发公共事件具有几个比较明显的特征。

(一)突发性和紧急性

危机的发生给人一种突如其来的感觉,具有突发性。此外危机具有“连带效应”,即如果对其处理不当,一个危机会引发另一个危机,因此,处理危机是一个紧急的过程。

(二)威胁性

从突发公共事件的定义上看,突发事件的出现肯定会威胁到一个社会或者组织的基本价值和目标,其威胁程度视决策者的认知程度而定。正是由于危机带有威胁性,所以突发公共事件的管理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对象。

(三)高度不确定性

环境的不确定性、人类的有限理性和信息的不对称性,使危机经常产生不对称性,这种不对称性往往表现为状态的不确定性、影响的不确定性、人们对危机认知的不确定性以及危机回应的不确定性。

(四)危机效果的双重性

用辩证的方法来看待危机,危机不仅会给组织带来各种损失,也会是机会和转机,如果决策者直面危机,正确、得当的处理危机,危机还可以促进制度的革新和环境的变革。

政府形象:政府是行驶国家行政权力的特殊的组织和机构。政府的形象,不由其本身所决定,而是取决于公众对他所持的态度。是政府以其方针、政策、目标管理以及领导人、公务员的行为因素作用于社会公众而形成的一种综合认知的结果,即社会公众对政府组织印象的总和。政府形象是社会公众对政府机构部门及其行政管理活动的整体印象和评价,政府形象由政府理念、政府行为和公众的感受构成,它是理念、行为和感受的统一。因此政府形象具有“主观性、客观性、综合性、社会性、变动性、稳定性、易损性”等多种特征。政府形象是外在表现与内在素质的统一,政府形象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辩证统一。

三、突发公共事件治理中政府形象危机的成因分析

政府形象融和了主观与客观两方面因素,具有“客观性”、“主观性”及“综合性”等特征。而在突发公共事件状态下,还要考虑与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形象变动有关的特征。危机的出现会促使政府重新评估其制度、政策和行为,有改进政府管理之缺失的作用。具体来说,影响政府形象建设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形象意识观念淡薄

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形象的管理是非常态的管理,危机状态下公众对政府形象的认识是暂时的、不稳定的,但借助突发公共事件,有可能实现政府形象从现实到期望的飞跃,特别是在事件初始时,公众对政府评价的下降将会加大现实形象与期望形象的差异,这对于政府形象提升是困难但同时也带来契机。而能否抓住契机、克服困难就在于政府对其自身形象意识的高低。比如,政府做到了政务公开、信息透明及与公众保持良好的沟通协调合作,对塑造政府良好形象起到重要作用。

(二)政府与公民之间信息沟通缺乏

危机管理过程就是政府维护、巩固或重塑自身公众形象的过程。反之,获得了良好形象的政府又能够强化自身的公共危机管理能力。在公共突发公共事件出现时,许多突如其来的状况必须靠“沟通”与“协调”来解决,许多危机管理成败的关键在于第一时间的沟通。信息采集、处理和传递的能力不强,不能及时地、准确地向公众公布信息,与公众进行有效沟通,造成公众的恐慌与猜疑,产生政府信任危机。总之,如果政府在公共危机管理中,没有回应、责任丧失,缺乏沟通,就会造成政府与公众之间的紧张关系,所以做好公共危机沟通与交流,及时信息对政府而言是极其重要的。

(三)危机管理机制改革与完善的动力不足

危机管理机制改革与完善的动力不足很大程度是因为政府利益与公众利益没有达到高度统一。在公共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实践中,政府及其官员对政府利益的追求出现偏差,政府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做出有悖于公共利益以满足组织和个人私利的利益追求行为;行政部门偏离公共利益导向,追求部门局部利益,变相实现小团体或少数领导个人的利益。政府的特殊利益既影响了决策的战略性、全局性和前瞻性,损害了社会公正与大众利益,增添了国家经济及政治风险,也成为良好政府形象建设的最大阻碍因素。

(四)责任追究制的不完善

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有些官员不敢承担责任,为了“官帽”、为了政绩,执行“对上不对下”工作原则,不去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管明哲保身。而有些人则把公共危机当成谋取个人利益的大好机会,危机赋予他们特权,因此他们可能凭此进行“权钱交易”,。此时,极度膨胀的私心使我们的政府官员致人们生命财产于不顾,而没有考虑到其手中的权力来自于民,进行危机管理他们的责任所在。这就需要我国尽快形成一套完善的官员问责制度,用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政府及其公职人员的有效行政。

四、突发公共事件治理中政府形象塑造的对策

突发公共事件具有突发性、紧急性,危机发生的时间、地点往往是不可预见的,危机的发生往往是出乎人们意料的。为应对危机,应当在平时进行主动监测,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若发现可能引起危机的征兆则应尽快采取措施,以避免危机的发生。以下是针对突发公共事件政府形象塑造的对策:

(一)加强危机中政府公关意识

树立正确的危机公关意识,是政府正确应对危机、树立良好形象的前提条件。政府应加强对政府人员的危机管理教育,注重危机公关意识的培养和实践锻炼,使其掌握面临突发公共事件时所应采取的公关措施,特别是在危机应对过程中,始终将重塑政府形象作为目标之一,针对政府形象受损的部分,开展积极地补救措施。如果一个政府缺乏危机感,它可能会忽略隐藏的危机,甚至对已经爆发的危机都视而不见,从而将小隐患变成大危机,给国家和人们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可见,是否具有强烈的危机公共意识,对危机的预防和处理,对政府形象的建设,起着完全不同的作用。因此,但凡重视形象建设的政府都应重视官员的危机公共意识的培养。

(二)实行信息公开,完善危机沟通机制,建设透明政府形象

透明政府是指政府管理过程中的信息的公开性。尤其是在危机管理中,信息的公开透明可以减少政府与大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降低公职人员渎职的可能性,保持政府与大众之间的良好关系,实现公众的民利。完善信息公布机制,实现政务公开,增加政府决策的透明;建立双向对等沟通机制,加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沟通;重视媒体公关,发挥媒体作用,实施严格的新闻制。

(三)完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机制

我国的应急管理机构通常是由政府秘书长等人员兼任应急办的领导,机构职能也由其他职能部门兼任执行,所以组织机构不具有独立性。因此,轻预防重处理得管理问题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解决的办法是进行制度创新,改变现行制度,完善应急响应组织,设立应急办公室,明晰机构责任权力范畴。

突发公共事件各级应急部门的法制化程度较低,没有独立的应急管理权限,无法独立承担行政责任。因此这些机构在进行应急管理职能时其合法性往往受到质疑。解决办法可以由全国人们代表大会就目前所设的职能部门进行授权,通过完善法制、法规制度化,也可以建立由全国人们代表大会授权的专门机构负责政府应急管理工作。

(四)加强危机中官员问责制,建设责任政府形象

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套科学的,完善的官员问责制度,在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政府官员会出现滥用公共权力来满足私利,致使公共利益受损的现象,导致政府的行政管理混乱无序。特别是突发公共事件中,有的官员为了自保,谎报或隐瞒危机事实,待危机已经蔓延到再也遮不住时候才通报有关情况,从而错失了危机处理的最佳时间,造成了危害的加倍扩大,大大损害了政府形象。所以只有建立“官员问责”制度,将“官员问责制”以法律、法规的方式确定下来,才能对官员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控制和奖惩,政府才能成为有秩序的政府,法治的政府,政府的良好责任形象才能得到保证。在应对重大突发性突发公共事件中,各级政府要建立政府官员承担与职权相应的政治责任、行政责任制度和奖惩制度。对重大突发性突发公共事件的隐瞒、缓报、谎报要追究相关主要领导的责任,对应对危机过程中出现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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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黎敏,谢昊.转型时期中政府形象的塑造[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4)

[5]穆珂.从危机公关谈政府的形象塑造[J].法制与社会.2012(21)

[6]聂丽君.论公共危机管理中的政府决策优化[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2(10)

基金项目:

2012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利用效益研究;项目批准号:71273186。

第12篇

1.1编制目的

为了及时、有效预防和应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持和促进我市社会政治稳定与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依靠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其他危害。

预防为主、有效应对。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对准备工作,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应对高效、有序。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处置全市较重及协同省应急委处置严重、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事件;各区、县人民政府、**风景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和协同市、省应急委处置较重、严重、特别严重突发公共事件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风景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是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整合资源、平战结合。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科学配置和使用资源,充分发挥城市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辐射作用;完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运行机制,将平时管理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水平。

1.3编制依据

《宪法》;有关法律、法规;《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省及我市制定的相关法规、规章。

1.4突发公共事件类别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我市、我省甚至全国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龙卷风、暴雪、冰雹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筑工程、公共场所、各旅游景点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血吸虫、肺炭疽、O157、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等。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可以预见或突然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市各专项应急预案和各区、县人民政府、**风景区管委会应急预案是本预案的组成部分。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主任,其他副市长任副主任,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有关负责人为成员。

市应急委的日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承担。

2.2指挥机构

依照法律、法规,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各专项应急机构(如:指挥部、领导小组、委员会等)作为市应急委处置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门应急指挥机构。其负责人由分管副市长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必要时由市长担任。专项应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拟订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2)贯彻落实国家应急领导机构、省应急委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

(3)负责指导全市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工作;

(4)组织、指挥、协调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5)承办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

(6)承担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各专项应急机构的日常办事机构分设在市人民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

2.3专家咨询机构

市应急委设立专家咨询组,由各领域的技术、管理和法律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1)参与市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的拟订和修订工作;

(2)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建议;

(3)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4)为公众提供有关防护和技术咨询;

(5)承担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各专项应急机构设立相应的专家咨询机构。

3.预测、报告、预警

3.1预测

3.1.1市人民政府组织建立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监测体系。市各专项应急机构和各区、县**风景区管委会应急工作机构加强对监测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本系统或本辖区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涉及公共安全的信息收集、分析和交流制度,明确监测信息报送渠道、时限、程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重大信息,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3.1.2市各专项应急机构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各有关单位应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建设。常规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

(1)可能诱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

(2)主要危险物质和重大危险源的种类、特性、数量、分布及有关内容;

(3)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

(4)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健康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

(5)城市建成区分布、地形地貌、地质构造、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其分布,常年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雨量等气象条件,人口数量、结构及其分布;

(6)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和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及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7)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8)数据库其他内容由市各专项应急预案分别作出规定。

3.2报告

3.2.1报告责任主体及时限和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人民政府、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区、县人民政府、**风景区管委会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机构、其他与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受理报告。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风景区管委会或应急机构接报后,应立即组织专家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同时组织力量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市人民政府及市各专项应急工作机构报告。

市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即刻向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报告。

3.2.2报告内容

受理责任主体在向上级报告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包括信息来源、时间、地点、范围、性质、动态、影响情况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3.2.3各应急工作机构设立并公布报警电话和电子邮箱。今后全市逐步统一应急报警号码。

3.3预警

3.3.1预警等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预警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进行预警。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的具体界定,在市各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

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2预警级别研判与

市各专项应急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根据有关规定,对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进行研判,必要时上报省有关部门研判。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区、县**管委会应急委或区、县人民政府向全区、县或事发地。较重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市应急委或市人民政府向全市或事发地。严重、特别严重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省应急委或省人民政府负责向全省或事发地。

3.3.3预警公告内容

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机关等。

预警公告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变更公告。

3.3.4预警公告方式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5预警处置

对于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风景区管委会应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尽可能控制和消除事态扩大,并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对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风景区管委会应第一时间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各专项应急机构报告。

对于较重(Ⅲ级)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市相关专项应急机构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相关应急处置力量,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同时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做好启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的准备。

对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事,市应急委和市人民政府应第一时间向省有关专项应急机构、省应急委和省政府报告。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照属地化原则,发生一般(Ⅳ级)及其以上级突发公共事件及险情时,启动区、县级、**风景区管委会应急预案并上报到市相关的专项应急机构、市应急委或市人民政府;发生较重(Ⅲ级)及其以上级突发公共事件及险情时,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并上报到相应的省专项应急机构和省应急委;发生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突发公共事件及险情时,市专项应急机构、市应急委、市人民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并上报省有关专项应急机构、省应急委和省政府;当超出市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市人民政府请求省政府和省有关应急机构给予支持。

区、县人民政府、**风景区管委会应急预案启动后,区、县人民政府、**风景区管委会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区、县人民政府、**风景区管委会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市专项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予以指导和支持。市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启动后,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4.2基本应急

4.2.1先期处置

较重(Ⅲ)、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突发公共事件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风景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

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风景区管委会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必要的应对措施:

(1)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2)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3)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4)实施动态监测,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5)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6)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机构、市应急委和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波及或可能波及其他市、县的,要同时向相关市、县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若突发公共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要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市、省外办、台办、侨办、省旅游局。

4.2.2应急决策

市专项应急机构接到较重、严重、特别严重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应迅速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按照决策程序,综合各方面意见,作出如下应急处置决定:

(1)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赶赴事发地,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2)启动或授权市应急委启动市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

(3)对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风景区管委会作出具体的处置指示,责成市专项应急机构和市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5)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军队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6)发生较重突发公共事件应及时向市委、市人大报告,其中发生严重、特别严重突发公共事件应及时向省有关专项应急机构、省应急委、省政府报告,必要时请求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给予支持。波及到相关市(县)时,及时予以通报。

4.2.3指挥协调

市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启动后,市专项应急机构、市应急委立即进入应急状态,保证应急通讯畅通,保障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的统一调配。

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机构,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1)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3)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到伤害的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4)迅速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域,维持社会治安;

(5)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供油等基础设施,保障事发地群众的基本生活;

(6)向市人民政府及时报告应急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

4.2.4应急联动

现场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选择成立若干工作组。成立的各工作组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技术专家组: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工作,鉴定和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2)抢险救援组:由公安、安全生产监管、消防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防疫、畜牧兽医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工作。

(4)交通管制组:由公安、交通、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事发地道路、水路交通或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5)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保护事件现场,维护治安秩序。

(6)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民政、公安、建设、交通、人防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7)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等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8)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粮食等部门组成,负责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适时动用粮食等储备物资,保证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

(9)应急通信组:由人防部门、邮政部门和电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现场通信畅通。

(10)气象服务组:由气象部门负责,做好事发地的气象监测和天气预警信息服务,必要时设立移动气象站,为指挥机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11)综合信息组: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及报送工作。

(12)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3)新闻组: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设立新闻发言人,经批准适时向媒体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知识。

(14)涉外工作组:由外(侨)办、台办、公安和新闻办等部门组成,负责接待港澳台及境外新闻媒体,处理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的有关事宜。

(15)特种应急组:由公安、金融、网络监管、环保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处置社会安全、经济安全、环境事故、金融风险和等突发公共事件。

事发地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黄各单位等应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配。市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破坏性、紧急程度、影响范围等情况和上级命令、指令,以及市人民政府的请求、要求或决定,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3扩大应急

一般、较重的突发公共事件有向严重、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事件扩大和发展趋势或影响其他地域、领域时,市人民政府进一步组织人力、物力、财力等应急力量增援事发地。突发公共事件涉及全市大部分地区时,市人民政府在全市范围内进行紧急动员并及时向省有关专项应急机构、省应急委和省政府报告。

4.4新闻

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工作遵循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注重效果的原则。

新闻工作由市政府新闻办会同市专项应急机构负责,根据事件影响程度和类型,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职能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统发稿、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统一向媒体和社会。

市政府新闻办应及时掌握信息,分析舆情,加强与负责处理事件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有关区、县**风景区管委会的沟通协商,提出新闻报道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工作,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遇到的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涉及境外媒体的采访和对境外新闻,由市外办会同市政府新闻办具体组织安排。

对不宜公开报道的突发公共事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4.5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机构和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风景区管委会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向批准预案启动的市应急委和市专项应急机构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的报告。市专项应急机构综合各方面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作出终止实施总体应急预案的指令,撤销应急现场指挥机构,由市应急委宣布应急结束,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结束,应报请省专项应急机构和省应急委批准。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风景区管委会会同市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应的市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与要求,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基本生活困难救助和损失补偿,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污染物收集,现场清理与处理,灾后重建等事项,尽快消除后果和影响,保证社会政治稳定,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

财政、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补偿标准和办法;所需救济经费由事发地区、县财政和市财政安排,必要时请求省财政补助。国家、省已有补偿标准和办法的,按其规定执行。

审计部门应适时对救济补偿、灾后重建、社会捐款等资金和物资的安排、拨付、使用进行监督,必要时实施跟踪审计。

市各专项应急预案、区县人民政府及**风景区管委会应急预案要明确善后处置中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

5.2社会救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社会性救济救助制度,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积极吸纳国际组织、境外机构和个人捐赠,逐步加大社会救济救助的比重。

民政部门协调社会救济救助工作,并与红十字会、慈善协会共同做好捐赠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拨、管理和监督工作。

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风景区管委会会同市有关部门及时查实事件发生范围和影响程度,调查、核实、统计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救助工作进展情况,并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和拨发等工作。

规范和完善司法救助程序,建立和完善社会心理援助体系。司法、教育、卫生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应组织力量,积极参与突发公共事件中司法救助和社会心理援助活动。

5.3保险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督促保险公司及时查勘理赔,提供快速便捷的理赔服务,必要时可预付理赔款。

5.4调查和总结

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风景区管委会应当组成调查组,及时组织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事件的责任单位予以配合,必要时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派员指导。

突发公共事件调查组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件性质,查明事件发生的原因和责任,查实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总结应急处置工作,分析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改进措施和修订预案的建议。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调查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需报送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的,应及时按程序上报。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邮政部门、电信运营企业负责应急通信物资储备和应急通信设备的保管与维护。市应急委指导、协调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督促、检查应急通信工作的落实情况。

市各专项应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利用电子政务专网构建互通互联的综合信息交流平台,研发应急预案信息管理系统,制作应急部门通讯录,确保应急参与部门之间联络畅通。

特殊情况下,启动人防指挥通信系统,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通信保障。

6.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市各专项应急机构建立本系统现场救援、工程抢险和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明确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保证统一调用。

应急装备拥有单位应加强装备的维护和保养,科学规划存放地点,确保装备性能完好,并定期进行检查、调试和更新补充。执行应急任务时,必须对现场装备进行必要的检查,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跟踪服务。

6.3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卫生、安全生产监管、环保、水利、林业、畜牧兽医等应急任务繁重的部门和高危行业、企业,应组建相应的专业或预备应急队伍,强化应急配合功能,增强应急实战能力。

充分发挥军队、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等在应急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积极调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组织引导和借助社会资源,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应急队伍。

6.4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科学配置和使用应急运输力量,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并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开辟便捷应急“绿色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和实施应急线路,确保优先运送应急处置人员、物资和装备。

交通运输设施、工具受损时,有关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6.5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充分发挥传染病控制监测网络的优势,研究制定不同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准备措施。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实现应急医疗卫生资源的有机整合。

事发地医疗机构是院前急救的骨干力量,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卫生救护工作。

6.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治安保障任务,应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秩序的应急行动方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必要时,武警部队或请求驻军予以协助和配合。

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应积极发动和组织民兵和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6.7物资保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保障工作,开展应急物资储备及生产、加工能力状况的调查,建立粮食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储备,逐步完善动态物资储备机制,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各有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储存充足的相关应急物资,及时补充和更新常用储存物资。

6.8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经费投入机制。

财政部门将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的日常经费和物资、装备、基础设施建设、人员安置、基本生活困难救助等专项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每年预留一部分资金,保障应急处置支出需要。

6.9社会动员保障

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社会动员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物资、资金和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为基础的应急动员机制。

6.10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需要、较大的或永久性的紧急避难基础设施,确保疏散避难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城市避难场所建设可与公园、广场、绿地、人防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相结合;农村可结合当地地形、地貌特点,在方便生活并较为安全的地区开辟临时避难场所。

6.11城市保障

加强城市应急工程和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建设,增强城市备灾抗毁和生存防护能力,确保应急状态下重要机关、重点用户和重点场所的基本用水、用电、用气安全,保证应急状态下城市基本功能发挥作用。

完善城市应急保障功能,提高城市应急保障水平,充分发挥城市在应急处置中的重要作用,并逐步扩大其辐射范围。

6.12气象服务

气象部门定期提供短、中、长期天气预报和气象分析资料,进行大气监测,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和预测预报、警报的,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支持和服务。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公众宣传教育

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将有关应急方面的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作为公众宣传教育的内容。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教育。

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对辖区居民开展形式多样的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服务,做好应急知识、紧急避险避难措施、自救自助技术的普及工作。

报纸、电视、广播、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要有计划地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常识宣传教育。

教育部门要组织制定各类学校应急教育规划和计划,开设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和技能的课程。

7.2培训

市各专项应急机构负责指导区、县**风景区管委会领导及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的常规性培训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要纳入全市党政干部培训内容。各区、县**风景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负责本地、本部门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上岗前和常规性的培训工作。

市各专项应急机构负责提供应急管理和处置技术等系列教材。

7.3演习

市各专项应急机构负责指导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习工作,并根据工作特点,组织各自的应急处置演习。演习结束后,要对演习过程进行评估、总结。各地也应积极组织本地区的应急演习,不断总结和积累经验。

演习可采取多种形式,从实战出发,深入发动和依靠群众,普及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附则

8.1奖惩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应急处置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今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情况,以及应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本预案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