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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论文

时间:2022-08-20 17:17:0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诚信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诚信论文

第1篇

毕业论文诚信承诺书一

我郑重承诺如下:

我向学院呈交的论文《 》是我在指导教师 指导下独立完成的,决无抄袭、剽窃行为;引用他人成果数据已一一注明出处并致谢。本文如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由本人负完全责任。

包括上述论文在内的所有学生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作者只享有署名权,是否发表及如何发表应与指导教师协商并经学院同意。学院对该论文拥有保存、收录、使用的权利。论文可供师生无偿查阅、引用。如此论文产生直接经济效益,由学院、作者和指导老师协商分享。

承诺人: 专业 年级

签 名:

年 月 日

毕业论文诚信承诺书二

我谨在此承诺:本人所写的毕业论文《XXXXXXXX》均系本人独立完成,没有抄袭行为,凡涉及其他作者的观点和材料,均作了注释,若有不实,后果由本人承担。

承诺人(签名): 许XXX

20XX年XX月XX日

毕业论文诚信承诺书三

1.本人郑重地承诺所呈交的毕业作业(设计),是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严格按照学校和学院有关规定完成的。

2.本人在毕业论文(设计)中引用他人的观点和参考资料均加以注释和说明。

3. 本人承诺在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和研究内容过程中没有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和伪造相关数据等行为。

4. 在毕业论文(设计)中对侵犯任何方面知识产权的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2篇

「摘要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运用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顾客心理安全需求等问题。为完善保险业诚信体系应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保险诚信法制建设、建立保险诚信管理制度、加大诚信宣传教育、改革保险公司营销体制、加强对保险公司的诚信考评工作。

「关键词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社会信用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也是《保险法》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但这一原则的理论阐述和现实的实践活动存在差异。分析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运用的背景

1、最大诚信原则的落实已成为时代难题

随着中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改革力度的加大,社会不和谐问题也日益显现。不和谐的原因是风险的存在,风险存在的原因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导致风险是因为竞争。竞争有良性竞争和恶性竞争,良性竞争本身不是把对手击败,而是比对手领先。但当前保险竞争主体越来越多,却没有一家是又快又好稳健经营的领跑者,几乎全都成为恶性竞争的追随者。恶性竞争就好像一个险恶的漩涡,大家都往里跳,谁都迷失了方向。这是因为产品同质化和费率市场化,导致可供竞争主体选择的空间非常有限。恶性竞争的结果是行业内相互抵毁,违背价值规律高抬手续费、降低费率。

保监会从今年四月开始在广东、湖南试点打击三高:高回扣、高返还、高手续费,以维护市场有序和行业形象。同此,“诚信危机”已成为道德伦理之外的商业景观,“失信”已经是中国社会中很普遍的现象、很危险的事实、很可怕的后果。人们惊呼保险不保险。

2、失信惩戒已成为热门话题

对于诚信危机的出现,尽管已到了一个相当严重的程度,但终究不能被道德伦理所接受、不能被人们良知所接受。从法制建设的角度、从风险机制建设和行政方面的态度也非常重视这个问题,中国保监会吴定富主席在今年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加大失信惩戒力度。为了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地发展,为实现保险业做大做强,保险监管已发生深刻变化,形成了以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和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为三大支柱的监管体系框架[1].其中之一就是市场行为监管,其核心内容就是诚信有为、失信惩戒。

3、诚信建设已成为共同主题

商品经济是契约经济,契约品质问题要求当事人能否按照最大诚信原则在法制建设机框架下自控、在伦理价值下自主、在风险机制下自省,否则导致契约品质问题出现。尤其是保险业,由于契约的附合性和射幸性,更容易诱发这问题的出现。诚信体系建设已成当务之急,诚信建设评价标准已纳入监管的常规检查内容。人们普遍认识到:今天的诚信、明天的市场、后天的品牌。

二、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运用的目的

1、解决保险经营中信息不对称问题

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当事一方对自己的认知远远高于另一方对他的了解。保险经营尤其如此,对于保险人而言,投保人转嫁的风险性质和大小直接决定着其能否承保与如何承保。然而保险标的是广泛且复杂的,作为风险承担者的保险人却远离保险标的,而且有些标的难以实地勘查,而投保人对其保险标的的风险及有关情况却最为清楚;因此,保险人主要也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是否属实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确定费率。于是要求投保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对投保人而言,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的专业性与复杂性,一般难以理解与掌控,对保险人使用的保险费率是否合理、承保条件及赔偿方式是否苛刻难以了解。因此,投保人主要根据保险人为其提供的条款说明来决定是否投保,于是也要求保险人基于最大诚信履行其应尽的此项义务[2].

2、解决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可能带来的道德风险

由于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保险人应履行其对保险条款的告知与说明义务。另外保险合同又是典型的射幸合同。由于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标的的风险事故是不确定的,而投保人购买保险仅支付较少的保费,保险标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人所能获得的赔偿或给付标准是保费支出的数十倍甚至数百倍。因此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已远远高于其所收的保费,倘若投保人不诚实、不守信,将引发保险事故陡然增加保险赔款,使保险人无法承担而无法永续经营,最后将严重损害广大投保人或被保人利益[2].

3、基于保险产品特殊性的需要

尤其是寿险产品它是无形产品,是将无生命的产品赋予生命的意义。永续经营永续服务是其特有的职能,诚信便是其生命意义的组成部份。

4、满足客户购买的心理安全需求

保险是客户不需要时购买为需要时使用,寿险购买的还是一份期望、一份尊严、一份生活品质。特别需要保险人用诚信满足客户的心理安全需要,以减少客户的心理成本。

三、最大诚信原则运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最大诚信原则产生初期主要是约束投保人的工具,保险人往往以投保人破坏此原则而拒绝履行赔偿义务。为了平等地保护投保人的利益,现代立法已予修订,即最大诚信原则同时适用投保人和保险人。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增加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3].所以,保险诚信原则运用的主体应当同时是保险活动当事人即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同时涉及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目前,虽然《保险法》对当事人双方的诚信行为提出了法律要求,但保险理论的阐述对投保人的诚信要求较为全面,对保险公司和保险关系人的要求则不够,而在现实中保险公司存在的诚信问题较多,它产生的负面影响辐射较广。

一般理论认为,最大诚信原则由三条重要的法理组成,一是告知,二是保证,三是弃权与禁止反言[4][5].最大诚信原则主要针对投保人或被保人而言,为了保持合同的公平原则,后来才产生了对保险人具有约束力的自动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4].这一内容明显与社会现状相违背。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投保行为规范是保险活动的开始。新《保险法》对投保人这一主体在该环节的诚信要求具体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首先,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合同是典型的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就是告知。实践证明,保险人危险负担的有无或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保人能否恪守诚信原则。因此,为避免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这就首先要求投保人在合同订立之前,如实、准确、无保留地向保险人告知其投保标的的一切重要情况。其次,投保人必须履行通知的义务。《保险法》第22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另外《保险法》有关投保人应按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规定也体现出法律对投保人的诚信要求。

诚信原则对保险人也有明确规范要求。《保险法》第106条、第131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工作人员、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应自觉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承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归纳起来,《保险法》对保险人的诚信要求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对客户如实告知义务,二是对保险合同内容如实说明、解释的义务。

1、诚信原则的运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对保险人这一主体而言。一是造假问题屡禁不止。假数据、假账本、假报表、假保单、假收据现象在保险经营过程中屡见不鲜。保监会自成立以来,始终将打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2002年甚至开展专项打假活动。尽管如此,造假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性解决。二是惜赔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保险公司理赔手续繁琐,服务不到位,个别案件拒赔不合理,客观上表现出惜赔现象,在客户中造成不良影响,在社会中形成投保易、索赔难、收款快、赔款慢的恶劣印象。三是误导问题并未根治。由于营销机制的不完善,营销员误导问题只能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减轻,实质上并未得到解决。尤其在一些中小城市,在一些风险意识、保险意识、投资意识较差的客户中,误导、欺瞒现象并不罕见。

(2)对投保人、被保险人这一主体而言。道德风险防范困难。近年来,我国保险知识的普及程度有所提高,但有的人在了解保险后竟打起了骗保骗赔的主意,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现象屡见不鲜,骗赔手段更是五花八门。

2、不诚信行为的原因分析

(1)社会信用基础薄弱影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在刚刚起步阶段,信息数据采集困难,数据开放没有明确规定,信息资料数据库建立滞后,信用法规缺乏,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惩治。薄弱的社会信用基础势必影响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2)保险信用法规建设滞后阻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尽管我国保险信用法制建设有所进展,但与现实的保险经营活动相比仍显滞后及不完善,高速发展的保险业带来许许多多新现象、新问题,有些问题是直指诚信的,比如回佣,为了争夺客户资源造成遵纪守法遭受了损失,违规失信却增加了收益的局面。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势必助长失信毁约的歪风蔓延。

(3)保险诚信管理制度缺失制约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制度缺失一方面表现为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必要信息采集制度缺失。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削弱了诚信的制约机制。人性弱点是天然存在的,商务领域仅仅靠道德良心是不够的。如果没有刚性的信用管理机制,管理者就不得不为人的素质及品质伤脑筋,如营销员挪用保费问题,如果没有制度能保证营销员不接触现金,那么这个问题将永远存在;信息不对称则客观上为失信行为提供了条件,对于保险人来说,投保人的每次投保资料都是新的,其真实准确与否无从评估。对于投保人来说,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投保人无法掌握保险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无法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只能道听途说地片面了解保险。

(4)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陈旧落后不利于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目前国内一些保险公司的经营思想仍停留在盲目扩大保费规模上,上级公司对下级的考核体系突出强调保费收入、完成保费收入指标。为达目的,在竞争中任意抬高手续费、降低费率,弱化对营销员的诚信教育等,无暇顾及公司的社会形象、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

(5)保险营销机制不完善困扰着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我国保险营销员的数量占从业人员总数的绝大多数,这支销售大军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尤其是寿险业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然而,现行的营销机制随着市场的扩大,其弊端也日益暴露,主要表现为缺乏对营销员的保障制度,缺乏长效激励制度,对营销员的考核以业绩为主,佣金提取不合理等等。这些问题诱发营销员产生背信弃义、误导欺瞒客户行为[6].

四、贯彻最大诚信原则需要进一步完善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保险业的顺利发展,需要加强保险活动当事人的诚信教育与体系建设。现实中,人们感到社会缺少诚信,并不是诚信内容和法律规定不存在,而是缺少对诚信行为的激励和保护。尽管国家在加强法制保障、加大诚信宣传、加大失信惩戒、考核保险诚信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并没有对诚信行为起到有效的保护和推动作用。为此,必须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1、把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契机,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奠定基础

保险业的发展离不开经济的发展,更离不开社会的进步。建设保险业诚信体系,必须结合现代化社会信用意识,改善社会信用环境。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已经展开。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国家六部委曾于2003年9月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的工作意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又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因此,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恰逢其时,应把握契机,一方面不断完善自身的诚信体系建设,一方面为全社会的信用建设做出贡献。

2、加强保险诚信法制建设,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我国保险法律法规建设在诚信方面已经加强,对失信惩戒的力度也在加大,已经出台《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行业自律对保险公司的约束力度也在加大。但在如何站在维护行业的整体诚信形象方面、政府机关职能部门如何配合保险监管部门加大惩戒方面的具体措施尚未出台,应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并加大惩戒尺度。

3、建立保险诚信管理制度,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创造条件

一是要建立刚性的诚信管理制度。对经营管理过程的各个环节都要有制约制衡机制,用制度保证诚信得以实现。二是要建立信息采集及披露制度。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个人诚信数据的管理制度,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道德风险无法规避。对保险人的信息披露已取得初步成效,尤其是营销员持证上岗规定的出台,建立保险营销员专用网络,强化了营销员的诚信行为,但各保险公司之间还应建立与社会公众沟通交流平台,如公众网站,现场常设咨询台等[7].

4、结合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大诚信宣传教育

保险行业应按照中央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诚信友爱”的要求,联系客户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对员工进行诚信有为教育。

5、改革保险公司营销体制,为保险业诚信体系的建设注入活力

目前,各保险竞争主体的营销体制普遍采用保险人制。保险营销员处于“城市边缘人”的尴尬地位,无法在社会中树立诚信形象。同时由于首期高佣回报的利益冲击,使一些营销员没有将诚信植根于保险职业的生命之中,见利忘义。如果采取职员制营销,改变营销员身份,将会大大提高诚信水平。

6、加强对保险公司的诚信考评工作

目前保监部门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针对保险公司的诚信行为考评体系,也没有建立一套科学的与之相对应的考评指标,更没有形成一套常规的考评考核工作程序。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行业协会应建立一系列严格的考评体系与科学的考评指标。在这方面,广西保险行业协会进行了两年的诚信考评工作,考评体系按3大类36项量化成100分制的考评指标,以80分以上作为合格标准,对达不到合格要求的保险公司将上报中国保监会和相应的总公司,已经取得了非常可喜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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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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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一、会计审计工作的现状

我国政府每年都在逐步的实现民主化与公开化,政府审计部门将会外聘和委托来自会计、审计等介中专家参与各级政府的会计审计工作。这一措施是为了防范审计风险和提高审计质量,提高审计工作的开放水平。在当前市场经济下的发展,政府部门对于新兴的经济项目还不是十分的熟悉和精通,这给我国政府部门的工作带来了很多的挑战,所以将外聘一批经济学家参与到政府工作中来,这样有助于弥补政府工作领域的不足,同时也有助于审计机关完善审计政府监督的工作。但是在来自于社会各个领域的审计专家,这些人的执业诚信价值有待于关注。尤其是在我国社会市场经济发展时期,由于行政因素导致注册会计师行业缺乏完整的独立性,并且市场自身的不足之处,使得注册会计师出现诚信价值危机,所以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二、会计审计中的诚信价值

尤其是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关键期,有不少的会计师为了揽取业务,迎合被审计人和评估方的要求,故意作出虚假的验资证明和报告,这种谋取个人利益而损失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行为有失于会计师的诚信价值,长此以往必然会扰乱整个行业,形成公信危机。但是由于集体和社会有不同的受益群体,并且这些利益群体与企业和社会之间都有着相关的联系与矛盾,而会计审计的信息失真,实质上是由于各方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博弈。而在整个的经济领域中,诚信价值是社会发展需要的产物,一方面是诚信源于交易双方共同利益,可以获得更大的成本投入与产出,利益相同其诚信收获的效益也就越大;另一方面,诚信的一方更容易接受到经济交往的机会,其自身和所在的团体其财富会随着诚信而提高,所呈现的社会效益将是共同的,在交易中也将省去很多环节,这将为交易双方创造更多的效益。这样在整个的合作中既能保证双方利益的一致性与投入产出的双赢的局面,所以提升注册会计师的诚信价值是当务之急。

三、会计审计中的博弈分析

我国现阶段的诚信环境机制还处于一个探索发展的过程,对于注册会计师和审计师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是有限的。一名诚信的会计师和审计师在一定程度上将虚弱审计中失真信息给社会带来的风险,从而将降低交易费用。在这一审计过程中,当诚信价值为正的时候社会所承当的物质将为成本,但是诚信价值无穷大时所承受的诚信变大,所承担的社会价值也将变大。相反,当会计师的诚信用于欺骗将在社会中产生负面的影响,其社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将减少。因此,在社会的生产生活中每一个个体与组织都应该提升自身的诚信价值,在重复博弈中得到的帕累托效应就越优,范围也就越广,该社会或组织的运行效率也就越高。在会计审计博弈中,诚实守信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它与许多经济因素紧密相关。在博弈分析中需要审计人与被审计人交易双方主体不断进行多重博弈,有利于整个的市场经济实现有效健康的发展,在市场经济中交易双方才会达到互信互利的效果。当社会中以诚信为基础,才会更多的吸纳多方面的社会资源,从而达到用诚信接纳诚信,使诚信惠顾到各方的效果。如果审计人与被审计人的交易行为非诚信,那么将损害第三方利益这样将会损失更多的社会公信度减少诚信的交易数量,长此以往将丧失更多的诚信受益,不利于社会及审计双方的利益。因此,要求双方要理性的对待诚信,并且做到整体性的优化。在交易双方达到相信与诚信为准则的前提下,来进行长期的合作达到双方共赢。总之,会计审计工作中诚信是第一要务,在社会经济中诚信的重要性不断的产生效益。在很多的实例中诚信的不断形成和强大,是依赖与交易双方的博弈,在长久的博弈中交易双方诚信合作的关系越牢不可破,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就越大,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时期,诚信建设将是我国整个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在利益双方的博弈中,诚信将作为基础,利益双方将围绕诚信实现更大的社会利润。

四、结语

在会计审计博弈中,会计师和审计师将要面对公正诚信的独立审计,同时要维护社会和国家的合法利益。所以,对整个的会计和审计行业的诚信化管理就成为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当务之急。而在长期的社会博弈中,诚信所产生的巨大社会效益将是无穷的。

作者:张雷单位:齐齐哈尔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物流管理

第5篇

关键词:企业;诚信;信用体系

在市场经济中,诚信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的生产力,也是现代高度发达、高度文明的市场经济的核心竞争力。只有在经营活动中遵守诚信理念,才能使企业高效益地可持续发展。如果一个企业缺乏诚信理念,在经营活动中损害了客户的利益,那么虽然可能在短时期内获得一定的利益,但是从长期利益角度来看,它则是一种自我毁灭。实际上,诚信理念是企业存亡与兴衰的试金石。但是,我国目前的企业诚信文化建设存在很多问题,亟待完善。

一、企业诚信缺失的主要表现

在中国目前的经济转型过程中,企业的诚信缺失现象大量存在,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

1.生产领域:⑴炮制虚假概念,蛊惑消费者。对一些高科技行业企业而言,一个新的概念似乎就代表了技术的领先和产品的独特,但其中的很多往往是虚假和错误的概念,例如前些年出现的所谓“健康空调”、“数字电视”玩的都是一些概念,一方面有些概念根本就不成熟就急于抛向市场,另外一方面有些技术缺乏相关技术部门的鉴定,并不能带给消费者实际的利益。⑵偷工减料,欺骗消费者。小企业、小作坊盛行模仿和造假,一些大企业却擅长偷工减料,从而降低成本.对于那些食品、饮料产品不出现问题也许还属侥幸,一旦质量问题被曝光,企业将面临生死抉择。⑶假冒伪劣商品泛滥。在2000年全国打假联合行动中,查获的假冒伪劣主要商品多达70多种,从食品、药品、卷烟、到化妆品、棉花、服装,到家用电器、汽车配件、劣质钢材、计算机、航天飞机零部件等应有尽有。

2.销售领域:⑴虚假承诺,不实宣传。广告是企业与消费者沟通的桥梁,但由于广告内容与事实不符、夸大宣传等问题导致的消费者投诉现象却日益增多。当广告中宣传的内容与实际出现较大偏差时,消费者就会对企业产生不信赖,企业的信誉将受到损失。⑵偷换概念,制造假象。在商业领域,竞争的加剧导致商家进入“促销战”的怪圈。如今的商家越来越精明,在很多诱惑巨大的促销背后却是一个接一个的陷阱,消费者按照商家事先设定好的规则购物,最终却发现商家承诺的那些优惠在某种程度上不过是一种文字游戏而己。⑶包装上做手脚。目前社会上送礼盛行,有的企业借助收礼人的“虚荣”心理,在华丽的包装下面却是劣质,甚至过期的产品,坑骗消费者,这种华而不实的做法短期内可能会为企业带来收益,但企业损害的却是长期的发展。

3.企业之间:⑴贷款和债务拖欠日趋严重。据专业机构统计分析,在发达市场经济中,企业间的逾期应收帐款发生额约占贸易总额的0.25—0.5%,而在我国,这一比例高达5%以上,而且这比例被远远低估。在国企改革深化的过程中,改制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比比皆是,而企业间的“三角债”问题则愈演愈烈。而且拖欠势头正在向银行利息、国家税收方向发展,成为目前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种瘟疫。⑵信用方式退化。在欧美国家中,信用关系已被应用到几乎所有的支付活动和交易过程,企业间的信用支付方式已占到80%以上,纯粹的现金交易方式已越来越少。而我国国内企业却宁愿放弃大量订单和客户,不肯采取客户提出的任何信用交易方式,交易方式向现金交易方式、以货易货等原始交易方式退化。

二、造成企业诚信缺失的原因分析

1.企业价值观的逐利性。企业价值观的逐利性是我国企业信用缺失的主要内在原因。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经济利益的主体,其最终目的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和永续存在性,诚信建设也离不开对赢利的追求和对社会成本的权衡。我国相当一部分企业欠缺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核心价值观。惟利是图、金钱至上的经营理念支配了企业的行为,利令智昏,使其丧失了职业道德。他们只盯着短期利益,根本不懂“君子生财,取之有道”,不懂诚信是企业的最大战略,不懂诚信是永远可靠的资本。

2.新旧体制转型过程中,市场制度和产权机制的不完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了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企业逐步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逐步取得主导地位。但是在改革过程中,由于新旧体制的摩擦和市场监管的权利真空,转型期不成熟的市场制度成为企业信用缺失的导火索。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许多经济主体置信用于不顾,肆意损害消费者的利益,逃废债务,拖欠贷款及任意毁约,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据统计,目前我国每年订立的经济合同大约有40亿份,但合同的履约率仅有6%左右。与此相应,企业上当受骗,经济纠纷频繁发生。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交易的实质就是产权交换。明确的所有权制度和公平合理的交换是市场游戏运行的前提。目前,国有企业逐渐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主体,但是由于企业和银行的产权改革都没有到位,大多数国有企业仍然要靠银行信用维持,造成亏损严重,信用恶化。即使当前我国在进行市场化改革,相当多的决策者的利益与他所决策的企业的信誉之间也没有长远的关系,对未来收益也不具有分享权,追求眼前的利益就是决策者最优的选择,从而失去诚信的动机。

3.企业信用法制的不健全。当前,我国已实施的法律中,《民法通则》、《票据法》、《合同法》、《担保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但从整体看,有关企业信用体系的规范授信、平等授信、保护隐私等方而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无法对企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规范和约束,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现象相当严重。如一些地方的基层法院受当地政府的行政干预,在司法中存在随意性和不公正性,损害企业债权人的利益。

三、建立和完善我国企业诚信文化的策略

1.树立企业诚信的理念,建设诚信文化。企业的信用度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所在,是市场对企业的认可程度,是社会的接受程度。从占至今,没有一项事业能够建立在无诚不信的沙滩之上。要在企业内部创造一种诚信至上的文化氛围,使全体员工时时处处关注诚信,并把不断加强企业诚信的可能性付诸实践。这种关注和实践,虽然也离不开制度的规范作用,但最好能够是文化规范的结果,即把诚实信用、义利兼容的原则贯穿于整个的企业文化建设,就像血管一样流向躯体的各处神经末梢。它是一种企业精神的内核,也是一种企业的价值取向。使企业自觉形成一种重合同、守信用的社会风气,塑造良好的企业信用文化。

2.构建以产权为基础的企业信用体系。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从商品市场的买卖到资本市场的借贷,从要素市场的交易到证券市场的支付等,无不体现有信用。目前我国由于体制原因和人们思想认识上的偏差,个人信用、企业信用、商业信用等尚未很好建立。同时,企业信用体系的完善,必须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尤其是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结合起来。当前我国正在进行企业改制,企业将真正成为享有独立的财产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这有利于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有利于维护企业的财产权益,促进生产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增强企业创新的动力,形成良好的信用基础和市场秩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必须尊重私有企业的财产权,承认私有企业及其所有者的合法存在,承认并保护他们的财产,赋予他们公平合理的法律地位。

3.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已成当务之急。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应该有效发挥政府的作用,由政府牵头,成立专门机构负责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与协调,建立个人与企业的证信系统。借鉴西方发达国家信用管理的先进经验,尽快实行个人信用实码制,并逐步扩展个人基本账户,有序实现社会保障的个人基本账户与税收账户、收入账户、银行账户等并轨,使个人所有信用资料集中于一个固定的编码上。充分利用工商、财政、银行、质检、审计、司法部门的现有资料和已有的系统,出台强制性的数据收集政策,以较低的成本迅速建立技术先进、覆盖面广、可靠性强、权威性高、相对完善的企业和个人公共信息数据库。

4.完善诚信法律、法规和失信惩罚机制。我国企业信用体系,必须制定信用法律法规,尽快形成较为完整的信用法律体系。当前我国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都有涉及诚信的内容,但规定得很不整,需要对有关的条款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要加强信用立法,尽快制定《企业信用法》、《消费信用保护法》、《征信管理条例》、《信用披露条例》等专门的信用法律法规,为有关机构在开展企业信用信息的搜集、评级、服务等方而提供法律支持和依据,使信用服务有法可依。

在征信国家良好的征信服务总是和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相结合的。我国虽然尚未有全国性的征信体系,但各个地方己纷纷先行试点建立地方性的征信体系。比如2001年7月,北京市工商局试行企业信用查询系统,并下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警示记录系统管理办法》。到2002年7月,试运行期间,己有346家企业和60名自然人被登上“黑名单”。甘肃、江苏、浙江等省都打算建设地方的社会信用体系和失信惩罚机制。在经济与社会交往关系中,只要查一下有关信息数据库,某个企业或个人的诚信状况一目了然,使守信者道路畅通,失信者寸步难行。这将对诚信体系的建设起激励和鞭策作用。在各地试点的基础上,我们一定能建立起一种合理、合法、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

参考文献:

第6篇

某高校调研人员做了一项为期4周的“诚信度”调查实验。调研人员在教学大楼入口处设置一个无人售货的“诚信小卖部”,柜台所有商品均贴上价签,旁边放置自动投币箱,所售商品均为学生日用文具、矿泉水和小零食等,并在收货柜台处张贴无人售货制度。第一周,诚信小卖部的商品消耗量很大,每天补充短缺的商品。周末结账时,调研人员将销售情况进行统计,发现实收账款与应收账款差额较大,回款率不太理想。调研人员决定在下阶段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提高诚信度,看能否改变销售状况。第二周,在柜台旁安设一个未开启的摄像头,并贴提示:诚信第一,请拿货后主动投币。结果发现回款率有一定提高。第三周,调研人员举办诚信承诺签名活动、开展有关诚信诗词鉴赏活动,如:对“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所谓诚其意者,毋自欺也。”等古诗词欣赏解析比赛,并对积极参加的同学发放小礼品。第四周,晚上免费放映电影《阿甘正传》、《美丽的故事》、《雷锋》等;实验结束后。通过“诚信度”调查实验表明,一是各周的回款率均占在60%以上,表明多数人具有一定的诚信度,自觉买单。二是随着介入诚信教育的深入,商品销售的回款率不断增加,回款率由最初的61.1%上升到实验结束时已经达到92.8%,也表明学生的自觉性、诚信度在不断的增加,诚信教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大学生出现“诚信问题”原因剖析

诚信是立身之本、经商之道、为政之要,是整个社会良性运行的基础。从小到大,诚信教育伴随始终,小时候听过的美国总统华盛顿砍树的小故事至今记忆犹新;小学时,老师就教育我们做人要诚实,不能欺骗老师同学;中学期间学校也教育我们要诚信考试不作弊。但在高校中,却仍可见不诚信的例子,主要表现在学习和学术研究、社会活动和就业求职过程三个方面,如编造请假理由逃课,考试作弊,学术造假,伪造求职简历等,这些值得我们深思诚信缺失的原因何在?通过诚信实验、社会调查分析,诚信问题出现的原因可总结为以下四个方面:

2.1应试教育机制中诚信教育的缺失

目前国内大多数高校对大学生的诚信教育不是很重视,主要体现在学业成果评价制度的不合理、教育引导不积极和监督制度不到位三个方面。首先,大学“重知识,轻德育”的现象严重,过分看重学生的个人成绩,如考试成绩、竞赛名次和比赛得奖等,而对学生的平时表现不够重视。这些能在某些学术上取得好成绩的同学会受到表扬和奖励,造成学生把学习的重心放在了取得最终结果的事情上,甚至为得到奖学金而在考试中作弊。其次,大学开设有关诚信教育的课程或讲座较少,对出现诚信问题的学生处理不严厉,如学生考试作弊,一般只给口头警告,或轻度处分,不足以让学生认识到诚信问题的严重性。再者,大多数高校平时对学生的监管力度不够,多在事后给予批评教育,导致学生从诚信思想上放松,对投机取巧、舞弊的思想未能及时纠正。

2.2社会大环境的影响

市场经济的空前发展极大地调动了人民群众追求物质享受的欲望,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相对滞后于形势发展,而思想政治工作没有及时的跟上社会制度变化的步伐,从而导致了正确引导的缺位,给西方资本主义和各种思潮的渗透发展提供了可乘之机,人民群众的诚信观念和价值观念处于混乱迷茫的状态。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为数不少通过弄虚作假而获利的现象,如“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等事件;还有部分高校的领导和教师,不以身作则,参与学术腐败、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金钱或地位的现象屡见不鲜,大学生身处“失信”的文化氛围,必然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大学生在思想上还不成熟,面对市场经济发展所带来的价值观念的迅速转换、信念的矛盾冲突、物质金钱的巨大诱惑,导致部分学生容易迷失方向,面对利益的诱惑不能做出正确的选择。

2.3中小学教育阶段对诚信教育程度不够

目前中小学虽然提倡素质教育,但迫于升学的压力,教育现状仍然是重成绩而轻品德。中小学阶段是一个人思想发育的最重要的时期,而大部分学生埋头学习理论文化知识,无暇顾及道德修养方面的问题,甚至某些教师有纵容学生为取得好成绩在考试中投机取巧,导致部分学生在不知不觉中沾染了一些不正之风。

2.4学生自身素养和家庭氛围

学生自身的诚信品质修养不足、诚信价值观和自身道德观的背离也是诱发诚信问题的重要原因。自身的素质与家庭、朋友、社会关系都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家长的教育理念、名利观以及诚信认知和对待诚信的态度决定了家长在教育子女方面存在的“轻品德而重成绩,轻身教而重言教,轻过程而重结果,轻道义而重利益”的误区,深深地影响着孩子的成长过程。某些学生为了不让父母失望而采取欺骗、作弊等来掩盖其真实学习状况,长此以往养成了欺下瞒上的坏习惯,在校欺骗老师同学,在家欺骗父母;有的父母因工作、事业的繁忙,在孩子出现困惑迷惘时未能及时指导,且还有的经常在孩子面前谈一些商场的尔虞我诈,给孩子造成不好的影响。家庭背景不同,学生素质也各异,导致学校教育难以从同一个层次进行,留下一些的诚信教育死角。

3加强和改进诚信教育措施

针对大学校园出现的诚信问题,通过对诚信问题出现的原因分析并结合诚信度实验得出,要改变大学生的诚信状况,提高大学生的诚信度,综合考虑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3.1完善诚信教育体制,将诚信教育贯穿始终

目前诚信教育管理制度尚未在各大高校形成系统而完善的体系,但一些高校已对某些方面的诚信制度进行了构建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果,可为我们建构学生诚信教育管理制度提供宝贵的经验和参考。如在诚信档案制度方面,中国海洋大学率先在全国高校中建立了《大学生诚信档案》制度,将大学生的在校的诚信表现情况记录在《大学生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了学生诚信档案的电子化管理[7]。高校应该从各方面制定相关的诚信制度,从学生日常生活、学习、考试等方面建立完善的诚信教育与考评制度,做到有章可依、有章可学和有章可用,在全校教师和学生的共同努力下做好诚信化建设。

3.2优化诚信教育环境,让学生潜移默化改变自己

列宁说:“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学校应为学生树立“诚信标兵”,让每个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去学习。学校可以定期播放关于伟大人物和道德模范的电影,鼓励学生学习伟人英雄的精神和美德;经常举行关于诚信教育的讲座,吸引学生参与评价和指导,从中体会诚信道德的重要性;在校教师和领导也要作诚信的楷模,给学生做好诚信的榜样,营造诚信文化环境。老师不得欺骗学生,要说到做到,在日常的教学与指导中注重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做到以德服人,让学生从心里佩服和尊敬,并感染学生去模仿;建立良好的校风、学风,平时大力宣传诚实守信的学风,最终得到学生的认可。

3.3加强诚信美德宣传,引导学生诚信待人

学校组织各种团体活动,宣传诚信美德,通过学生的参与达到情感上的共鸣,让学生体会到诚信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彻底根除不诚信的思想。也可以组织诚信考试签名活动,引导签名的学生要遵守自己的承诺,在考试中不作弊,同时带动其他的同学也参加到诚信考试的队伍中来。

3.4完善诚信监督机制,辅助实施诚信教育

构建诚信社会,需要把道德自律和制度他律有机结合起来。学校制定相应的监督奖惩制度,对表现好的同学给予适当的表扬和鼓励,对于有失诚信的现象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严厉的批评和惩罚,让学生认识到不诚实的后果严重,这样在学生毕业之后走入社会,才不会因为诚信问题犯下大错。比如:在考试考场中安视频装监控设备,在学生不知情的情况下观察学生的考试纪律情况,对违规的学生进行通报批评和相应的处罚;制定奖惩制度,对学生日常学习生活中的诚信现象进行表扬的加分等奖励;由学生组成的团体监督校园中的弄虚作假的现象,一旦发现及时进行教育指正等。

4结论

第7篇

论文摘要:高等教育大众化时期,大学生就业难成了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随之而来的诚信问题已开始入侵大学生就业市场,并有愈演愈烈之势。高校教育工作者对此要予以高度重视,要对大学生就业市场诚信问题的现象和原因进行深入思考和分析,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管理、引导和教育,努力培养大学生讲诚信的基本素质,创造诚实守信的良好就业环境。

古人云:人无信不立。诚信作为一种道德要求,意思是诚恳老实,有信无欺,这是人立身处世之本,是人之为人的最重要的品德之一,是一个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遵循良好的道德准则是一名优秀大学生不可缺失的基本素质,但令人堪忧的是,信用危机已开始人侵大学生就业市场。因此,对大生就业市场的诚信问题进行认真思考,并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教育、引导和管理,努力培养他们守信用、重良知的基本素质,创造诚实守信的良好就业环境,成为高校教育工作者和全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高校就业市场诚信问题的若干表现

高校就业市场诚信的缺失,在大学毕业生和招聘单位四个方面均有表现。在大学毕业生方面主要有:

1.私自修改学习成绩。一些毕业生为了满足用人单位对学习成绩的要求,竟然明目张胆地修改自己的成绩单,把本来不及格或分数较低的课程改成及格或优秀,然后心存侥幸地拿着“技术处理”过的成绩单到学校审批盖章,企图蒙混过关,以获取考官垂青。

2.盗用他人成果。一般用人单位在审阅毕业生材料时往往先收取复印件,有些人就抓住这一空当造假。他们把别人的等级证书、奖学金证书、优秀学生干部证书以及发表过的文章、科研成果等改头换面变成了自己的辉煌履历,堂而皇之地交给用人单位。

3.制作虚假简历。高等教育大众化以来,大学毕业生就业竞争日益激烈,就业难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y。部分毕业生为了能顺利找到工作,在准备推荐材料时往往进行“注水”处理,别制作虚假简历,以此抬高身价。本来没担任过学生干部,简历中却出现了大量的要职如“班长”、“部长”、“学生会主席”等溢美之词。前几年,同一个班级出现过十多个“学生会主席”。而今万象更新,大学毕业生人人英语四六级,个个精通计算机。个别高校片面地追求毕业生一次就业率,对此也通常视而不见,公然让学生蒙混过关,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学生弄虚作假的不良习气。

4.草率签约而造成违约。签订就业协议是一种法律行为,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是当事人,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受国家法律保护。按照规定,每个毕业生只能有一份就业协议书,以保证一个毕业生只能和一个用人单位签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可以存在合理的违约现象,如用人单位承诺的条件没有实现是可以违约的。这里的恶意违约是指毕业生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多份就业协议书,同时和多家用人单位签约,而毕业生最终只能选择一家单位,造成对其他单位恶意违约,不仅会影响用人单位的人才招聘和使用,对毕业生所在学校也会造成不良影响。

高校就业市场的诚信问题表现在用人单位方面,主要是供求双方的信息不对等[2]。例如,部分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不是诚意招贤纳士,而是“挂羊头卖狗肉”,夸张的宣传、不切合实际的承诺,让学生有上当受骗之感。有些用人单位盲目地人才高消费使毕业生不得不在“包装”上下功夫。有些单位盲目抬高招聘条件,明明只需要懂办公自动化软件的简单操作,却硬强调计算机二级证书,明明不需要太高的英语水平,偏偏规定要过大学英语六级。

二、大学生就业诚信问题的原因

1.社会环境的影响。社会对大学生就业诚信问题的影响因素主要来自于经济、政治和文化领域。经济领域中的“诚信危机”集中体现在生产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欺骗上。政治领域也充斥着各种违反诚信原则的政治造假、瞒上欺下、等为官为利不为民的现象。文化领域也存在着严重的“诚信危机”,造成文化市场鱼目混珠、良莠不齐的混乱局面,就连一直受人们所尊崇的学术界,也净土不再,出现了学术腐败。这些不诚信因素对大学生的思想和行为造成了严重影响,最近在大学毕业生中间流行一种说法:简历不造假,典型一大傻_3]。部分毕业生为了找到理想的工作铤而走险,效尤各种欺骗行为,在就业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诚信问题。

2.家庭和学校教育的偏执。在家庭教育中,很多父母仅仅对孩子提出要勤奋、要多才多艺、要竞争等要求,却漠视要诚信做人这一重要道德品质。在学校教育中,只把追求高升学率当作根本任务,而忽视了人的全面发展。即使在德育教育上,也只片面强调受教育者对社会负责,而无视学生应对自己负责;对受教育者只是一味的讲大道理,而忽视了对学生生活细节和身边小事的教育。这样的教育环境,不利于学生诚信品格的养成,一些学校甚至在无意识中“纵容”了学生作假。[4]

3.大学生责任意识淡薄,缺乏反思能力oEsJ当代大学生的社会经历基本上是从学校到学校,缺乏对个人与社会、现实与未来、社会的光明面与黑暗面、小事与大事之间关系的全面理解和认识,同时由于缺乏理性思辨和分析选择能力,他们极容易将观察了解到的社会消极现象当作社会本质,从而误导他们抛弃诚信观念,甚至做出背离公民道德规范的事情。他们考虑更多的是别人应该为自己做什么,很少考虑自己应该为父母、为家庭、为社会做什么。追求个人名利,而极少考虑社会责任和社会价值,个别学生甚至把自己的需要建立在别人失去的基础之上,表现极端自私。

三、实现大学生就业市场诚信的若干对策

1.大力发展经济,促进大学生就业形势的根本好转。据国家统计数据表明,GDP每增长1个百分点可带来60至70万个就业岗位。因此,要大力发展汽车、化工、机械制造、能源开发、建筑、电子等支柱产业,着力培育信息、旅游等新的经济增长点,进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只有经济发展了,就业岗位增加了,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就业市场造假泛滥之风。

2.优化社会环境,营造诚信的社会氛围。一是要强化政府信用意识。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树立一个勤政为民、取信于民的政府形象,加强党政干部廉政建设,加大查处腐败力度。二是要努力优化社会舆论环境。要充分发挥各种宣传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加强诚信道德宣传教育,使人们充分认识诚信的重要性,懂得诚信的价值,在全社会形成“诚信光荣,不诚信可耻”的良好舆论环境。三是要努力创造一种有利于诚信道德品质形成的校园氛围,引导学生说实话、办实事。比如,在学习上提倡“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的良好学风,引导学生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平时的学习中去,努力克服考试舞弊、投机取巧行为。在评优和保送等问题上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对校园中发生的不讲诚信之人和事要进行道德鞭挞,逐渐确立诚实守信的良好校园道德风尚。

3.加强大学生诚信教育。当代大学生是一个越来越庞大、越来越有影响力的群体,他们的诚信如何,不仅对他们个人的人际交往和事业发展有直接影响,而且与整个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所以,高校必须加强对大学生的诚信教育,可采取多种方式,如建立大学生诚信档案,对有诚信问题的学生进行通报,开展大学生诚信实践活动,举办诚信讲座、演讲比赛等。

4.高校要严把毕业生推荐关。为确保毕业生就业推荐的真实性,高校一定要严把毕业生推荐关。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必须经过院系审核盖章后加盖学校就业部门公章。要建立严格的毕业生协议书管理制度,明确违约责任,对就业协议书实行统一编号,每个学生只有属于自己唯一编号的协议书,杜绝协议书的随意转让或转卖现象。对于考取研究生的毕业生在转接档案时,必须将就业协议书收回,对已经联系就业单位的,还必须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并出具退函,否则学校不予办理转档手续,不给“一女多嫁者”任何回旋余地,尽可能维护协议本身的严肃性和签约三方的诚信。

5.用人单位要以诚纳贤,唯才是举。用人单位要拿出百分之百的诚意招贤纳士,而不只是到招聘会场给自己做做宣传、壮壮声威、走走过场,也不应向毕业生提过分苛刻的要求。同时,要善于识别人才、珍惜人才,在提拔使用、晋升晋级时要唯才是举,通过学校慎重推荐、单位综合考察等方式辨别真伪,对简历与实际学习成绩、经历、学历、能力不相符者,要坚决辞退,对表现突出的要予以重用。

第8篇

论文摘要: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传统文化中的诚信、礼仪等道德规范被一部分中国人所抛弃。诚信危机已成为人们越来越关注的问题。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更是信用经济,重视诚信教育,建立诚信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证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

1.诚信缺失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影响。

(1)诚信缺失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诚信问题在市场经济中的特殊重要性,首先表现在,诚信贯穿于市场经济的各个角落。在市场经济中,市场参与者的信用关系形成了一个环环相扣、互为前提的有机网络,这个网络中的某些环节断裂,必然对整个网络产生连锁性的破坏。特别是信用网络中的某些重要环节如金融、大企业间的相互信用等出现问题,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就更为严重、影响波及面就更为广泛和深远,其实际破坏性要比表面上体现出来的大得多。

(2)诚信缺失将从根本上制约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社会诚信水平的高低直接对社会道德水平发生影响,在一个诚信水平不高的社会里,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水平都会扭曲。这就会使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动摇,同时,社会诚信水平的高低,直接制约着市场经济的保障水准,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依靠法律作保障,而法律的威严只有在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对其行为负责任的基础上才能充分发挥出来。自80年代初开始,我国企业之间相互拖欠资金渐成风气,进入90年代后,债务拖欠的规模越来越大,牵进去的企业越来越多。至今,债务拖欠涉及到几乎所有企业,整个经济领域诚实信用严重贬值。不良的信用导致不正常的经济和金融运作,银行作为结算中介,对企业相互间的信用监督逐渐失效,因企业间相互不信任而设置的结算障碍如现金交易、款到发货等使商品流通速度减慢,商业银行在社会信用水平过低的现实下只能苛求过高的信贷安全保障,如要求贷款的高抵押率、项目的低风险性等,使得社会资金供给总量萎缩,制约社会再生产规模的扩大等。由此可见,诚信缺失正从根本上制约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诚信缺失的主要表现。

(1)“假冒伪劣”盛行。据统计,1998年中国市场上充斥的假冒商品总值超过1300亿元。始自2000年10月26日的“全国打假联合行动”这一规模空前的整治行动,取得了相当大的战绩,但假冒产品仍可能每年给我国政府造成成百上千亿元人民币的税收损失。眼下,假冒伪劣类型多:第一,产品假冒伪劣;第二,经济信息作假;第三,上市公司造假;第四,保险公司不保险;第五,广告虚假。

(2)“欺骗、欺诈”成风。在欺骗、欺诈中,当前最突出的现象是:第一,金融诈骗。有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信用卡诈骗、信用证诈骗等8种类型。第二,保险欺诈。80年代末期,全国诈骗犯罪中涉及保险欺诈的占2%左右;1994年末,上升至6%;到2000年上升至9.1%。保险欺诈,已经成为一股不容忽视的暗流。金融是现代经济的“心脏”,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就好比向“心脏”刺了一刀,轻则破坏银行信用,让银行蒙受损失,重则造成金融风险,最终酿成经济危机;同时,要知道,银行信用一旦受到破坏,将动摇整个社会信用、社会诚信的根基。

(3)“旁门左道”得利。在市场经济还不成熟的今天,“走私”成为冲击正常贸易,助长腐败,危害我国社会公正和诚信建设的公害。自1998年7月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召开以来,我国海关加大了反走私腐败的力度。1999年,全国海关、公安等部门共查获走私案件20000多宗,案值达100多亿元。

3.诚信缺失的原因分析。

(1)信用体系的不成熟、不健全,直接影响人们的诚信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未成熟,正徘徊在“信用经济”的台阶之下,人们可以选择“守信”,但当人们感觉“守信”将付出更大的代价,而“不守信”并没什么惩罚,反而获大利时,他必然会选择“不守信”。不守信、没信誉,不仅导致个人、企业交易成本和社会总成本的大大提高,导致市场秩序混乱,而且会严重地侵蚀“社会诚信资源”。

(2)政府干预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信用、信誉机制的形成。信用、信誉机制靠市场竞争而形成,而政府干预常常会阻碍这一机制的形成,甚至完全破坏这一机制。可以这么讲,如果企业只是凭一己之力而形成市场垄断,所能达到的结果非常有限。因此,真正可怕的是一般的行为垄断变成了法定垄断,这时候再没有人能够挑战它。政府干预、控制正是法定垄断的根源。政府的控制与干预的初衷可能是限制垄断,但最后的结果却是将行为垄断变成了法定垄断。这种法定垄断形成后,因为没有挑战,就与其他垄断不一样,没有第三方的力量能够限制它。

(3)企业尚未建立起内在信用责任制度,导致全社会信用关系、诚信关系的基础十分脆弱。企业是社会信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我国企业信用意识之所以淡薄,除了企业自身尚未建立起内在的信用责任制度外,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市场与社会没有对企业构成强有力的外在信用约束机制。在市场层面上,由于没有建立必要的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和全国统一的信用登记制度,致使失信行为并不构成对企业信誉的损害。在社会层面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法律失效也是导致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社会诚信体系难以建设起来的一个重大原因。银行、企业信用体系的组织创新适应不了市场发展的需要。使得市场运行具有较大程度的非理性和风险性。在产权制度上,产权是人们诚信、讲求道德操守的基础。明晰的产权是人们追求长远利益的动力,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有追求长远利益的人才会讲求信誉。如果产权不清,人们就无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自然就没有必要讲信誉。

4.建设“社会诚信体系”的对策。

(1)合理安排社会制度和利用社会结构功能的互补,为重塑“诚信形象”,建设“社会诚信体系”奠定基础。在一个多元化结构的社会中,有市场的力量、政府的力量、伦理与法的力量等等在起作用。多元的结构分别承担不同的功能,同时又能够在功能上互补,构成社会有序的基础,否则,就会造成社会生活的紊乱。比如,在利益分配的问题上,市场在利益分配上起拉大差距的作用,这是市场的性质以及所承担的功能所必需的,否则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就没有动力。而政府要起的作用则与此不同,政府的作用是在于利用行政的手段调节由市场造成的过大的利益差距。伦理与法则不仅要维护正义、公平与公正,而且要提倡诚实守信,提倡对物欲的超越。正是这三个系统的不同取向的功能造成了社会整体的和谐。但在转型社会中,往往是在一个中心之下,不同结构体的功能取向高度趋同,并由此造成功能的变形与扭曲。市场中拉开不应该拉开的差距,政府在提倡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伦理文化则在对大款顶礼膜拜,无视失信、欺骗等不道德现象。于是,就造成了经济社会的混乱。社会结构中不同功能的实现离不开制度安排。制度建设首先的一点是减少信守诚信道德行为的代价和成本,使诚信者不吃亏。这就需要社会中制度安排能够保障最起码的公平与正义。在公平与正义能够得到维护的时候,诚信的力量、道德的力量也会强大起来。在这个意义上说,诚信道德规范有赖于体现公平与正义的社会秩序的支撑。其次是不能使违反诚信道德的行为成为一种有利可图的行为。当违反诚信道德的行为往往能够带来利益的时候,就会产生有害的误导。当今盛行的假冒伪劣就是这种误导的产物。假冒伪劣可以带来巨大的利益,就会有人铤而走险。因此,必须通过社会中的制度安排,使不诚信者、不道德者不但不能受益,而且要付出惨重的成本与代价。(2)建立诚信信息传输系统,促进社会诚信制度建设。信息是经济与社会得以正常运作、发挥作用的重要依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如此。如果信息不完全、不对称、不透明,或者说信息失灵,就可能给假冒伪劣、欺诈等行为造成可乘之机,这就要求建立起有效的信息传输手段。市场经济在使信息复杂化的同时,也造就了很好的信息传输手段和组织,更好地服务于市场。

当前,应用IT技术建立各种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网站,成为进一步推进社会诚信制度建设的重要途径。第一,建立“企业资信信息网”。建立一个综合的公共性的“企业资信信息网”,既符合国际信用制度发展的趋势,也有利于推进社会诚信制度的建设,更有利于让中外企业和社会公众能够在网上快速、准确地获取有关企业资信信息。企业一旦有违反诚信的情况,即可公之于众。这样,必将大大加强企业的行为自律。第二,建立“个人信用信息网”。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体的经营行为大大增加,自然人的市场信誉等信用情况也成为重要信息。为了防范打击种种个人诈骗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有必要建立一个“个人信用信息网”。目前,银行有关于个人信贷情况的内部查询网,工商部门也有对私企、个体户基本情况的详细记录。我们可以通过整合这些与个人信用有关的信息资源,建立“个人信用信息网”,通过“个人信用信息网”,使之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这也有利于培养个人诚信意识和信用责任感,维护经济与社会的健康发展。

3、建立“行业诚信信息网”。行业自律本身就是一种有效的监管措施,而其中通过由地区性的行业协会来建立公布行业内各企业信用状况的“行业诚信信息网”,让行业成员共同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既是纠正行业作风不正的有力武器,也是促进行业诚信发展的有效途径。

(3)发挥道德示范作用,培育市民诚实守信的思想品德。当前,要建立社会诚信体系,我们还要发扬我国“诚信”的传统文化,树立公民“诚信”的典型,通过典型示范来带动全社会的“诚信”。重建诚实守信的伦理规范,需要注重培养市民的诚信品德。第一,要培育以“诚实守信”为核心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道德规范。首先,要认真贯彻执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在全社会进行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把诚实守信作为建设现代文明的重要基石,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内容。其次,要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契机,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使人们认识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在以诚信为核心的道德基础上,使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的观念深入人心。经过长期系统的宣传教育,用诚实守信将人们的道德行为、经济行为、政治行为有机地统一起来,使诚实守信真正成为大多数人所认同与遵循的行为准则。第二,要建立规范的社会诚信体系和失信约束惩罚机制,从制度和法规上约束失信行为,为社会诚信水平的提高提供制度和法律保障。要在制度和法规上保证诚实守信者能够得到应有的回报,失信者必须承担其行为造成的成本,不仅要对其予以舆论谴责,更要其付出经济上的代价。

社会诚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既具有长期效益又能对改良社会信用程度发挥立竿见影的作用。只要这项工程启动,企业法人或个人在从事经济活动时就得掂量一下自己的行为,若因信用不良而被列入有损形象的“黑名单”,很多机会的大门就会对其关上,且重塑信用形象也非一朝一夕之功。有了这层顾忌,社会的内在约束机制也就自然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就有了良好的、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第9篇

【论文摘要】从交易的视角来观察,诚信制度是货币制度的基础。货币媒介商品交换的同时把直接的买和卖从时间和空间上分离开来,货币持有人将面临双重困境:币值稳定困境和信息困境。货币持有人的信息劣势地位及其委托人身份,凸显货币本身所承载的承诺和信任问题。因此,货币媒介交易功能发挥依赖于一个良好的诚信制度,应该关注诚信制度的建设问题。

大量的文献研究涉及货币发行超量与通货膨胀的关系及其对一国货币制度的不利影响,几乎所有的恶性通货膨胀都动摇了甚至摧毁了一国的货币制度,如1923年间的德国,1946年的匈牙利等(帕尔伯格,1998)。诚然,货币是作为交易媒介而存在的,其交易媒介功能使人们普遍地把持有货币视为持有财富,通货膨胀减少了货币持有人的净收益,从而使行为主体对现金余额的持有低于社会最优水平。因此,反通货膨胀成为各国货币当局共同的目标选择。但如果我们全面地审视货币作为交易媒介的这一功能,我们会发现,伴随着交易的整个过程,在币值稳定这一货币制度的核心内涵之外,一个良好的货币制度还需要一个基础条件:就是良好的诚信制度。

一、引言:降低交易成本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斯密在《国富论》中论述了分工对提高生产效率的巨大作用。在改善自身福利水平的激励下,人类社会就会不断地追求分工的精细化。以杨小凯等为代表的超边际分析文献指出,经济发展就是一个分工演进的过程(杨小凯,2002)。

分工的深化需要交易来配合。如“埃奇沃斯盒子”所展示的那样,交易是一个改善参与方效用水平的制度安排。同时,交易表面上是双方交换占有物,其实质却是控制人们行为方式和组织人们协作的制度安排。一个人如果发现另一个人拥有他自己想要的东西,他必须拥有为别人所合意的东西,这就诱使他为了别人的合意而从事生产和服务。

但交易是有成本的。由分工增加生产力的好处与增加交易费用的坏处之间的两难冲突,均衡的分工水平就由交易效率决定(杨小凯,2002)。因此,降低交易成本意味着经济效率的提高,市场的扩大和经济的成长,降低交易成本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二、货币制度演化的逻辑

货币是一种有利于促进交易并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制度安排。货币是作为交易媒介而存在的,如果没有货币,交易将陷入“需求的双重巧合困境”,另外,没有货币,交易将面临着“计价的困难”,在一个具有N种商品的交换经济里,没有货币媒介的交易价目表将包括N(N-1)2个项目,而货币的引入使价目表降低至N个。

在货币的起源问题上,Yang,andNg(1993)证明,哪种商品会充当货币依赖于各种商品的交易频率,只有那种经常进入交易领域并被大家拿来与其它商品相交换的商品才会成为原始的货币。清泷信宏和穆尔(2002)在一个时间维度的Wicksell三个时序的例子中指出,信任问题是货币起源的根本问题。人们在交易中做出多边承诺(信任问题)的困难使货币成为可置信的交易媒介,从这种意义上来说,货币是信任的载体,货币充当交易媒介是以承诺和信任为基础的。

货币的演化是从实物货币到金属货币再到目前的纸币,其过程内涵着一个经济发展,分工深化,市场扩大对货币的需要从质(信任的扩展)和量(交易额及频率的提高)上不断提升的逻辑。当市场范围从方圆十多里扩大到数百里时,每宗交易从一只羊扩展到一群羊时,货币就从具体的实物发展到了金属;在二战后西方经济发展的黄金时期,世界财富总量迅速扩张,其对交易媒介的需求也必然迅速上升。这时,黄金充当交易媒介就遇到了硬性的量的约束。事实上,人类社会很早就发现了金属货币过少而带来的交易不便的问题,9世纪初纸币就在我国出现。西方也很早发现了交易中金属货币的量的约束。在13世纪的香巴尼集市上,在佛罗伦萨、威尼斯等地,汇票作为一种媒介交易的手段进入交换领域,随后而至的是公共债券和各种各样的银行券(布罗代尔,1993)。这些为解决交易中金属货币的量的约束的货币符号的出现和参与流通,为纸币的出现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是,作为金属货币符号的汇票、银行券,始终是生存在金属货币的阴影之下的。当金的储量与交易对媒介的需求出现较大缺口时,货币最终摆脱了物的束缚,走向了“一文不名”的货币符号:纸币。

纸币的出现是人们对货币本身的供求均衡演化所产生的预期趋同的结果。市场的扩大,交易额的增长,使媒介交易的金属货币遇到了硬性的量的约束,市场的成长要求寻找新的交易媒介,这是经济条件的变化所导致的货币的自然演化;另一方面,货币的演化过程中也充满了政府干预的痕迹,政府往往通过法律来强制性地规定法定货币的流通。尽管纸币本身一文不名,当人们相信纸币(不论这种相信是法律界定的或者是演化的结果)可以在较长时间内换来相同价值的物品,并且这种相信成为一种惯例时,人们就会接受和持有纸币。因此,纸币是一种制度化的产物。

三、货币持有人面临的两个困境

货币流通的基础是交易的需要,货币流通的背后是微观经济基础从事的市场交易,因此,货币的流通是微观经济基础支撑的。在媒介交易的过程中,货币持有者将面临两个困境:一是币值稳定的困境。由于纸币发行者的通货膨胀倾向,持币者将面临货币贬值的损失(有关这方面内容,本文略去不谈)。二是信息困境。在寻找交易对象和从事交易的过程中,货币持有者显然处于信息劣势的地位,作为商品和劳务的购买者,货币持有者显然没有卖出者更清楚商品和劳务的质量信息;作为金融市场上的贷出者,货币持有者显然没有借款人更了解项目的信息和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这样,作为委托人的货币持有者就会遇到问题,由此引出货币本身所承载的信任和承诺问题。与物物交换相比较,通过货币媒介的交换极大地促进了交换以至于经济的发展,但通过货币媒介的交换同时也把商品的买卖分割开来。在用自己的商品和劳务换取货币之后,货币的持有者就同时拥有了对货币本身所承载的信任和承诺的要求权,即货币持有者在让渡货币的所有权时必须避免交易另一方的机会主义行为。换句话说,也就是交易的另一方必须同时提供诚信,才能完成一次完整意义上的商品交易。从这种意义上讲,交易对诚信的要求是从货币作为交易媒介开始的。诚然,物物交换也存在诚信问题,但由于物物交换的范围局限于地缘、血缘等关系的制约,诚信的供给是自然而然的事。只有在交易中引入了货币媒介之后,交易的频率和空间空前扩大之后,市场从熟人社会走上匿名社会之后,对完整意义上商品交易的需要,即对交易的质量的需要,才使诚信变得日益受人关注。

四、诚信制度

诚信是一种节约交易费用,保障交易质量的制度安排。交易双方的彼此信任能够减少信息搜寻、信号显示、信息甄别、契约订立从而建立交易关系的信息处理费用与谈判费用;诚实守信的交易者能够自觉遵守契约从而减少契约的实施和监督成本。如果我们把交易看作是一种商品,把诚信看作是另一种商品,显然这两种商品之间有很强的互补性,货币持有者只购买到了“交易”而没有购买到与之相关的“诚信”,“交易”这种商品给他带来的效用就会大幅度下降,这样就会强化人们对“诚信”这种商品稀缺性的感受,从而限制他们对交易的需求(同时也是对交易的媒介物货币的需求)转而谋求自给自足。只有在购买到了“交易品”,又同时购买到了与之相关的“诚信品”之后,人们才会切实地感受到交易的好处,货币媒介商品交换才会畅通无阻,市场交易的扩展才会以更快的速度进行。交易的卖方(货币持有者对应的一方)是否提供诚信,均会带来其收益的变化。失信的当期收益主要来自于机会主义行为的即期收益;守信的预期收益主要来自于信誉租金。如果守信带来的预期收益的贴现值大于失信的当期收益,人们就会选择诚信;如果守信带来的预期收益的贴现值小于失信的当期收益,人们就会选择失信。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有无诚信,关键在于经济主体对信誉租金与机会主义行径的当期收益的比较。因此,要保障足够的诚信供给,关键在于提高经济主体对信誉租金的预期,和降低机会主义行径的当期收益。前者需要一个良好的产权保护制度和以自由契约为特征的市场竞争制度;后者需要一个独立的审计和会计系统,独立的司法和法庭抗辩系统等。

在我国,计划经济时代不需要诚信,一切经济活动都由计划来指导,在转型初期,分工和交易都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行,由地缘、血缘等特殊的纽带供给的诚信基本上可以满足对诚信的较低水平的需求。在经济转型中,随着市场的深化和市场范围的扩大,面临着高度专业化分工,却要满足多样化需求的个体,以货币为媒介的交易快速增加,对诚信的需求必然快速增加。但是,对诚信的需求的快速增加并没有带来诚信的供给的增加。

原因在于转型经济中的机会主义大行其道,作为消费者,个体希望购买到一流的产品和服务,而作为生产者,他又往往抵挡不住假冒伪劣的利益诱惑。就这样,伴随着经济转型,诚信问题愈来愈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客观地讲,诚信的缺失缘于市场交易的扩大对诚信的需求快速地增加,是市场经济深化和市场范围扩大的必然。因此,解决问题的方法是增加诚信的供给。增加诚信的供给不能单纯依靠道德教化,也不能单纯依靠政府的监管,尽管在司法不完备,缺乏独立的中介机构(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的情况下,政府监管权力的扩张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诚信的供给。但从根本上讲,一个良好的社会诚信基础,需要我们建立一个良好的产权保护制度和以自由契约为特征的市场竞争制度,需要建立一个独立的审计和会计系统,独立的司法和法庭抗辩系统等。

五、结论

货币作为交易的媒介是一种促进交易,降低交易成本的制度安排。在货币制度的演化过程中内含着交易对其媒介的需要从质和量上不断提升的逻辑。货币作为交易的媒介使市场交易有可能在更大、更广阔的范围内展开,市场才得以从熟人社会走向匿名社会。但由于货币媒介交易把直接的买和卖从时间和空间上分离开来,在直接的商品买和卖之间,货币持有人将面临币值稳定的困境和信息困境。由信息困境所导致的货币持有人的委托人身份使其可能遇到问题,由此就引出了作为交易媒介的货币本身所承载的信任和承诺问题,这就使交易的另一方必须提供诚信,才能完成一次完整意义上的商品交易。因此,从交易这一视角出发,货币作为交易媒介的功能背后,是良好的诚信制度的支撑,离开了良好的诚信制度的支持,货币作为交易媒介的功能就会大打折扣,交易、市场的范围和规模而是经济成长就会出现萎缩。因此,诚信制度是货币制度的必要支撑。如果说货币制度是一国经济运行的核心基础的话,诚信制度则是这一基础的基础。

本文的政策含义是:货币当局应该关注诚信制度的建设问题。原因在于,诚信的缺失将加剧货币持有人在交易中的信息困境,从而使现金余额的持有低于社会最优水平。

【参考文献】

[1]费尔南·布罗代尔.15至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M].北京:三联书店,1993.

[2]清泷信宏,约翰·穆尔.罪恶是所有货币的根源.载吴敬琏.比较(4)[C].北京:中信出版社,2002.

第10篇

随着“基因检测”技术越来越多地投入临床应用,一个现实问题令人担忧:就是商业保险公司在承保健康保险和人寿保险时,要求投保人提供“基因检测”结果,并将这种基因信息作为评估投保人未来健康状况的依据;对于那些带有“不良”基因的人,保险公司将大幅提高保费,使其无力支付,或干脆拒绝予以承保,以降低未来赔付的机率,形成以基因信息为基础的所谓“基因歧视”(geneticdiscrimination).[1]在英国,一项调查显示,在被调查的2167名具有某种基因缺陷的保险申请人中,34%在申请保险时遇到了问题,其中4817%被保险公司拒绝承保,4116%被收取了高额保费,4112%被要求进行本来不必要做的体检,2815%遇到了其他问题。而未被保险公司获知有基因缺陷的保险申请人中,遇到问题的只有5%,其中只有4%的人支付了高额保费,只有1%的人被拒绝承保。[2]在美国,一个有20年安全驾驶记录的人突然失去了汽车保险,因为保险公司发现他具有一种影响他肌肉的基因。[3]澳大利亚的一项调查也发现,在105名向保险公司披露“基因检测”结果的投保人之中,有32人被要求支付高额保费,有12人被要求进行进一步的检测,有15人被拒绝承保。其比例远大于那些没有接受过“基因检测”的人。[4]尽管目前保险中的“基因歧视”事件绝对数量并不多,但对保险公司在未来可能会经常使用基因信息进行“基因歧视”的忧虑,却从一开始就引起了社会极大的共鸣。[5]保险中“基因歧视”现象成为各国所共同关心的课题。西方国家也已通过了为数不少的反“基因歧视”的立法。然而,保险公司对这些法律表示强烈不满,各国学者正就是否应当立法制止保险中的“基因歧视”,以及如何立法方面展开激烈的辩论,目前尚远未得出一致结论……中国是参与“人类基因组计划”的唯一发展中国家。基因科技近年来在我国得到迅速发展,我国自行研制的用于“基因检测”的“基因芯片”不久将投入临床应用。[6]可以预见,当前已经在西方国家发生的“基因歧视”必然也会在我国出现。而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尚在建立之中,全国能够享受公费和疾病补助的人所占比例不足全国人口的15%,[7]而且社会医疗保险只能支付一定限额之下的医疗费用。大多数人必然会寻求商业健康保险作为补充。同时,市场经济给人们带来的不安定感也会激发人们对商业人寿保险的需求。商业健康保险和人寿保险在保障我国人民获得医疗服务和安定生活方面的作用将大大增强。而“基因歧视”可能在未来发生在我国的保险行业,对投保人的利益造成影响。因此,研究保险中“基因歧视”对我国具有现实意义。

二、现行立法的失误:违背保险法的公平精神和最大诚信原则

目前,已有5个欧洲国家和美国的20多个州通过了禁止或限制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使用基因信息的立法。其立法的初衷自然是为了保护那些具有基因缺陷的人,使他们能以可以承受的保费获得商业性健康保险和人寿保险。但是,仔细分析许多立法的内容却不难发现,它们与传统保险法所一直遵循的公平精神和最大诚信原则是相悖的。

“公平”是保险法的基本精神。“公平”的基本要求是风险和保费相适应。保费既不能过低,导致保险人无力支付索赔;也不能过高,使投保者望而却步。为此保险人必须较为准确地计算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率。这意味着保险人还要做到对相同的风险单位应当采用相同的保险费率;不同的风险单位应采用不同的保险费率。[8]对于发生概率极高的“劣质风险”,保险公司可以拒绝承保。这样,对于具有不同风险的被保险人也才是公平的。这就是保险学中的“保费负担公平原则”和“风险选择原则”。[9]因此,“区别对待”是商业保险的应有之义。

也正因为如此,一些国家的反歧视法明确规定商业保险中的“歧视”不构成“非法歧视”。例如,澳大利亚1992年《(反)残疾人歧视法》(DisabilityDiscriminationAct)在规定了禁止歧视残疾人的一般原则之后,又专门规定,在提供人寿保险、意外事故保险和其他保险时“歧视”残疾人“不是非法行为”,但条件是这种“歧视”必须以实际的统计数据为基础,或在缺乏实际统计数据时根据其他相关因素合理地做出“歧视决定”。[10]这就意味着如果统计数据表明某种残疾确实会导致残疾人过早死亡或发病率提高,则保险公司对残疾人提高保费或拒绝承保并不构成法律所禁止的歧视行为。

要做到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以及在被保险人之间的这种公平,一个必要的前提就是保险人能够获得与风险有关的一切信息。只有充分掌握影响风险发生和风险大小的各类信息,保险人才有可能对风险发生概率和损失率进行较为准确的计算,并在此基础上对风险进行分类定级,适用不同的费率。然而,这些为计算风险所需的信息却完全掌握在投保人手中,除非其予以披露,保险人无从知晓。为了维护保险的公平精神,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诚实信用,向保险人如实披露与风险有关的情况。这在保险法上被称为“最大诚信原则”。虽然各国对披露范围的规定有所不同,但均要求投保人如实回答保险人有关风险情况的询问。[11]如果投保人隐瞒或虚构了对于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具有关键作用的风险情况,会直接导致合同法上的后果: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不支付约定的保费。因此,在投保健康险和人寿险时,投保人必须向保险公司如实陈述有关自己健康风险的情况,包括年龄、疾病情况、过去的病史等。而保险公司的精算师则需要根据过去具有不同健康状况的投保人的索赔记录,将每个人的健康风险转化成以数字表示的索赔率,以此制定保费标准。如果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的健康风险大于正常情况,就会按照增加的风险程度相应地提高保费;当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的健康风险大到无法接受的程度(如几乎可以百分之百地断定必然患上需要巨额赔付的重大疾病),则有可能拒绝承保,或将这种风险导致的保险事件列入“除外条款”,即在其发生时不承担赔付责任。正因为如此,投保人如实披露信息对于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和收取保费数额是非常关键的。

虽然许多基因信息并不能科学地反映一个人未来的风险状况。但确有部分基因信息能够准确地预测某人必然在未来患上某种疾病,或是有较大的患病可能性。西方人群中较常见的“舞蹈症基因”是这种情况的典型代表。具有“舞蹈症基因”的人最终会患上“舞蹈症”这种绝症而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就风险评估而言,“舞蹈症基因”的基因检测结果与艾滋病病毒检测结果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区别。按照欧洲《关于人权与生物医学的公约》以及比利时、挪威、奥地利等国和大多数美国各州的立法,保险公司被禁止使用这一类型的基因信息来评估投保人未来的健康风险。投保人即使明知自己有这种基因,也不必如实向保险公司披露。这种立法必然导致商业保险机制所一直遵循的、并为各国保险法所一致承认的基本原则-按照投保人风险大小收取保费的公平精神被打破,从而导致两个方面的后果:

一是对保险公司不公平。由于保险公司不能客观地评估投保人的健康风险,其收取的保费必然低于按风险状况应当收取的数额。仍以“舞蹈症基因”为例,任何一家商业保险公司如果被告之投保人具有“舞蹈症基因”,绝不会以普通保费承保其健康险和人寿险,因为普通保费不足以反映投保人巨大的风险状况。而一旦法律强行禁止保险公司根据基因信息决定是否承保和保费数额,商业保险公司就不得不以普通保费承保,这对保险公司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在保险公司尚不知道投保人具有“舞蹈症基因”这一情况,而投保人自己知道的情况下,如果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询问和索取投保人的基因信息(如奥地利立法规定),则投保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多购买保险,从而形成“逆向选择”。

二是对其他具有同等健康风险,但不具有基因缺陷的投保人不公平。一个被查出有“舞蹈症基因”的人与一个携带艾滋病病毒的人具有同等的健康风险,因为“舞蹈症基因”和艾滋病病毒都预示着他们在未来若干年内会因绝症死亡。然而,根据目前大多数立法,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具有“舞蹈症基因”而拒绝承保或提高保费,因此具有“舞蹈症基因”的人仅支付普通保费就可以获得保险。然而,没有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进行“艾滋病歧视”,保险公司因此可以合法地根据某人艾滋病检查呈阳性这一信息认定其健康风险极大,而拒绝承保或收取高额费。在后一种情况下,具有艾滋病病毒的被保险人实际上是用高额保费补贴了具有“舞蹈症基因”的被保险人。如果有较多数量的、已经知道自己具有基因缺陷的人进行投保,而保险公司又被禁止询问他们的基因情况,保险公司为了避免遭受“逆向选择”带来的损失,必然会普遍提高保费。这样,承保具有基因风险的被保险人的成本,实际上被转嫁到了其他被保险人身上。因此,法律在力图消灭一种歧视的同时,又人为地创造了新的“歧视”-对不具有基因缺陷的投保人的“歧视”。

有的学者提出,基因疾病与普通疾病有所不同。普通疾病多与人的生活方式或自主行为有关,是人可以控制的。与此相反的观点是,基因完全是天生的,在人的行为控制领域之外。个人可以戒烟或改变饮食习惯,却无法改变自己的基因。按照通常的伦理准则,人是不应当为自己无力控制和改变的东西遭受惩罚的。而保险公司依据基因信息这种投保人无法控制的因素提高保费是不合理的。[12]而且,由于基因特征会遗传,具有基因缺陷的人下一代也可能具有同样的基因缺陷,又将被迫支付高额保费,或无法获得保险。这显然是不公平的。[13]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然而放在商业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机制中去考察,却是难以成立的。如上所述,商业保险遵循公平精神。具体体现为保费应与风险的发生概率和损失率相适应。换言之,风险大小是确定保费多少的唯一因素。至于风险发生的原因是人为活动的结果还是不可抗拒的自然力量,与保险公司评估风险大小并无关系。此外,从实践来看,基因疾病以外的许多普通疾病也并不是由人的自主行为或生活方式造成的。如空气污染、被动吸烟、意外伤害等超出个人控制能力的因素均可以导致疾病。即使在基因科技发展起来之前,商业健康和人寿保险公司依然会要求投保人披露这些疾病情况作为评估风险的依据,而绝不会过问或考虑得病的原因。

有的学者还认为,唯有禁止保险公司使用基因信息才能维持社会正义,防止出现“基因无产阶级”;[14]以“基因检测”结果作为承保的依据还会使那些最需要保险的人无法得到保险。通过对少数人的歧视,而使大多数人享受较低的保费是一种“社会性的不负责任的行为”。[15]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难以自圆其说。如果承认商业保险市场有存在必要,商业保险机制就应当得以维护。禁止保险公司使用那些能够准确预测未来风险的基因信息是违背商业保险机制的。如前所述,它的必然结果就是导致具有非基因风险的投保人对具有基因风险的投保人进行补贴,这是违反公平精神的。而且,这些学者的理由完全可以被用来支持禁止保险公司使用其他任何类型的医疗信息。患有肝炎、胆结石、肺炎等其他疾病而被迫支付高额保费的人可以说“肝炎歧视”造成了“肝炎无产阶级”、“胆结石歧视”造成了“胆结石无产阶级”、“肺炎歧视”造成了“肺炎无产阶级”??。那些已经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应当比仅具有基因缺陷,但尚未实际患上疾病的人更需要保险来支付医疗费用,然而他们却难以获得和健康人相同的低廉保费。[16]这样所有的商业性保险行为都是“社会性的不负责的行为”了。而要解决这种内在矛盾的唯一方法,就是彻底废除商业保险机制,由非市场性的社会保险体制来承保一切种类的风险。而这种选择显然是不现实的。

三、立法的任务:防止对基因信息的不科学使用

那么,“基因歧视”是否就是完全合理的,不需要任何立法来应对呢?首先需要思考的一个现象是:保险公司对具有不同健康风险的投保者进行“区别对待”的情况早已有之。例如一个吸烟者和不吸烟者缴纳的保费就会不同。那么,为什么社会公众对保险公司使用基因信息评估健康风险这种新出现的“区别对待”形式会有如此巨大的强烈反应呢?笔者认为,这固然与人们担心自己具有基因缺陷、无力购买保险有关,但更深层的原因在于:基因信息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导致保险公司滥用、误用基因信息对健康风险做出错误评估的可能性极大。

基因信息与其他普通医疗信息的根本区别在于:它反映的不是一个人过去或现在的疾病或身体状况,而是“预示”未来的健康情况。换言之,投保人即使具有基因缺陷,在申请保险时身体却可能完全健康,过去也没有得过较大疾病。更重要的是,基因与疾病的关系绝非病毒和疾病的关系那样确定和明显。迄今为止,只有少数基因疾病被证明是由单独一种基因缺陷直接引起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基因疾病发生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往往是基因缺陷与环境、饮食和生活习惯等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心血管疾病、糖尿病、哮喘、癫痫、精神分裂症,以及部分关节炎、肺气肿和癌症等常见疾病就是如此。[17]即使基因检测揭示一个人具有与某种疾病有关系的基因缺陷,也并不能说明此人一定会患上这种基因疾病,而只是反映了此人对这种基因疾病具有一种先天性的“倾向性”。例如,研究发现:如果控制胆固醇的基因具有缺陷,一个人得冠心病的可能性就比其他人大。但是,精神紧张、肥胖、抽烟和缺乏锻炼等因素却是决定具有这种基因缺陷的人是否会得冠心病的关键性因素。②因此通过基因检测发现一个人具有这种基因缺陷,虽然具有提醒被检测者注意保持良好生活方式的作用,却很难准确预测他是否会在未来患上冠心病的可能性。由于现代基因科技起步时间并不长,对于大多数基因缺陷,目前甚至无法科学地预测它们转化为实际基因疾病的概率。由于对临床病例的研究也才刚刚起步,因此也缺乏具有说服力的统计资料来计算这一概率。“澳大利亚人类基因协会”为此指出:当前对于大多数“基因检测”而言,还缺乏足够的科学数据使其能够作为可靠的风险评估依据。[[18]

在前文引所述的英国学者所做的有关人寿保险公司进行“基因歧视”的调查报告中,研究者调查了三种根本不可能具有“基因风险”的保险申请人:“隐性”基因缺陷携带者、亲属具有基因缺陷,但本人没有这种基因缺陷的人,以及孩子被查出有基因疾病,但本人没有基因缺陷的人。这三种人要么本人根本没有基因缺陷,要么所具有的缺陷基因为隐性基因,终身不会影响本人身体健康,因此都不可能构成保险意义上的特殊健康风险。按照保险公司所称的公平原则,他们不会被收取高额保费或被拒绝承保。然而调查结果却恰恰相反。在543名属于上述三类不可能具有“基因风险”的投保人之中,有71人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占13%,其比例远远大于一般投保人遇到问题的比例-5%.其中有25人被拒绝承保,有33人被收取了高额保费。[19]显然,这71人遭到了不公平的“基因歧视”。说它“不公平”,是因为它没有建立在保险公司声称的保费与风险相一致的公平原则上。这充分说明基于基因信息的复杂性,保险公司极有可能在不能正确解读基因信息的情况下,错误地评估投保人的健康风险,从而形成不公平的“基因歧视”。

因此,立法的任务,并不是禁止保险公司使用那些能够准确反映投保人健康风险的基因信息,而是防止保险公司不科学地使用基因信息,以致于错误地判断投保人的健康风险、不公平地收取过高的保费。

四、对我国未来立法的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建议我国未来的立法遵循一个基本原则:只有在某种基因缺陷必然能够导致某种疾病,或是能够预测投保人很有可能患上这种疾病,而且这种可能性,已经被医疗统计数据所证实、能够用以计算风险发生概率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能要求投保人披露这种基因信息,并用于进行风险评估。因为只有这样,基因缺陷的存在才能够反映投保人的健康风险,保险公司据此评估投保人的健康风险并收取相应的保费才符合公平精神。

那么,法律应当如何确保以上原则得以实行呢?立法者在试图将它转化为具体立法时,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以下两个问题:第一、如何判断某种基因缺陷已被“科学证据和统计数据证明能够预测风险”?这个标准谁由来制定?第二、如何判断保险公司使用了与未来风险无关的基因信息?

对于第一个问题,是否能够允许商业保险公司自己来决定哪些基因信息能够科学地预测风险?商业健康保险和人寿保险公司百余年来都是自己单独,或通过行业协会制定标准、决定使用何种医疗信息的。那么,这一自律性质的做法是否也应在基因科技时代继续得到延续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过去保险公司自行制定的标准之所以能够为社会所接受,是因为在“前基因科技时代”,保险公司用以判断投保人风险的依据只有普通医疗信息,而这些医疗信息绝大多数都是有关于投保人过去和目前健康和疾病状况的。它们本身确实能够反映投保人的健康风险,是普通医疗信息自身的性质决定了保险公司从技术上不太可能制定出不公平的信息使用标准。然而,基因信息反映的并不是投保人过去和目前的健康和疾病状况,而是对某种疾病的“倾向性”。对于不同的基因缺陷,这种“倾向性”变成现实性的条件、可能和机率都不大相同。面对这种不确定性,保险公司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有可能尽量扩大使用基因信息的范围,将那些在科学上和统计上尚无确实证据证明与疾病有确定联系的基因缺陷也作为评估风险的因素。而且,要制定使用基因信息的标准,需要现代医学和基因科技的各种技术手段,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保险业显然不具备这种条件。

因此,笔者认为,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科学和公平地使用基因信息,这一标准应当由政府组织专门的委员会加以制定。这一委员会应当由医生、基因专家、保险公司代表和普通公众代表组成,其职责是根据基因医学研究成果、病例资料和最新发展,制定出一张保险公司可以使用的基因缺陷列表。列表中的基因缺陷已在科学上和统计上被证明必然导致某种疾病或能够较准确地说明患病率。列表应当根据基因科技的发展而不断更新,可以加入新的基因缺陷,也可能删除过去被认为与疾病有确定联系,但后来被证实联系性不大的基因缺陷。保险公司应当只被允许使用列表中的基因缺陷进行风险评估。

对于第二个问题,即如何判断保险公司使用了与未来风险无关的基因信息,实际上是一个程序法上的问题。如果保险公司运用“安全策略”,在某种基因缺陷与疾病之间的关系尚未得到证明的情况下,就以投保人具有这种基因缺陷为根据提高保费或拒绝承保,就违反了公平精神。在澳大利亚等国,由于相关反歧视法中明确规定承保决定必须以实际统计数据为根据,投保人可以。直接以保险

公司违反反歧视法为由。而在其他国家,投保人也可以根据一般的侵权法提讼。然而,根据侵权法和诉讼法原理,被侵权人-投保人应当负责举证证明保险公司的歧视是建立在误用基因信息基础上的。然而,投保人要履行这一举证责任却非常困难。因为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和决策过程完全不为投保人所知。投保人很难知道保险公司是否从其医疗记录和其他渠道获得了自己的基因信息,更难以提供证据证明特定的基因缺陷与疾病之间缺乏确定的联系、不足以使保险公司合理地根据这种基因缺陷评估风险。

因此,从保护投保人利益的角度出发,需要有一系列制度安排来确保保险公司只使用由专门委员许可的基因信息进行承保。首先,保险公司在做出提高保费或拒绝承保的决定时,应当有义务向投保人说明原因,使投保人充分知情。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保险公司决定的透明度,增加公众对保险公司依法承保的信心,但更重要的是让投保人能够监督保险公司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投保人发现保险公司表面上是以其他理由做出不利于自己的决定,而真正原因是自己具有某种基因缺陷,投保人就可以从法律上质疑保险公司的决定。笔者认为,我国未来的立法应当规定信息披露的原则,而保险业的自治组织或监管机构应当制定信息披露的标准,以真正保证投保人的知情权。例如,保险公司的说明不能过于专业化,应当让一般公众能够理解;同时也不能过于简单,使投保人无从知晓保险公司决定的真正依据。其次,应当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即由保险公司举证证明自己是使用规定的信息进行风险评估的。保险公司应证明:投保人具有某种基因缺陷,而且这种作为承保决定根据的基因缺陷是专门委员会许可使用的。如果保险公司无法举出这样的证据,只能推定不利于投保人的决定缺乏合法依据。最后,赋予上述制定标准的专门委员会以调查权也是十分必要的。与基因有关的承保过程有着极强的专业性,涉及复杂的基因知识。如果完全依赖民事诉讼、由法院解决,会在实际中造成诸多困难,而且诉讼时间可能会拖得较长。而由专业人士组成的专门业委员会对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是否有合理依据进行调查就会容易得多。因此,可以考虑赋予专门委员会以受理投保人投诉、进行调查和做出裁决的权力。保险公司如不服专业委员会的决定可以向法院提讼。这样的机制能够极大地便利投保人进行投诉,并通过对各种案例的裁决逐步发展起一套保险业必须遵循的标准。(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1][2][3][4][5]MarkA.Hall,GeneticPrivacyLawsandPatients‘FearofDiscriminationbyHealthInsurers:theViewfromGeneticCounselors,JournalofLaw,MedicineandEthics,Vol.28p.245(2000)InstituteofActuariesofAustralia’ssubmissiontotheAustralianLawReformCommission(2001)KourtneyL.Pickens,Don‘tJudgeMebyMyGenes:ASurveyofFederalGeneticDiscriminationLegislation,TulsaLawJournal,Vol.34,161(1998)LawrenceLow,GeneticDiscriminationinLifeInsurance:EmpiricalEvidencefromaCrossSectionalSurveyofGeneticSupportGroupsintheUnitedKingdom,BritishMedicalJournal,Vol317,p.1632(1998)国外的健康保险分为医疗保险和残疾收入保险两类,承保由于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的医疗费用和收入损失。其中医疗保险一般包括普通医疗保险、住院保险、手术保险和特种疾病保险等。但我国的健康保险范围较窄,只承保因疾病、分娩或因此残疾而导致的费用,并不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也不承保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的收入损失。见刘冬姣:《人身保险》,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年版,第189~192页;张洪涛:《中国人身保险制度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版,第41页。许谨良、魏巧琴:《人身保险原理和实务》,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77页。

[6][7][8][9][10](Australia)DisabilityDiscriminationAct1992,Section24.张念:《保险学原理》,四川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5~91页。庹国柱:《保险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94页。张洪涛:《中国人身保险制度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版,第41页。见“新浪网”转载“新华网”报导《上海基因芯片技术研究获得重要成果》,http:///o/2002-07-31/1231129301.shtml

[11]如《德国保险契约法》第16条规定:“要保人所知悉且对于危险承担系重要的情况,应于契约订立时通知保险人。对于保险契约或其约定内容订立的决定产生影响的危险情况系重要者,经保险人明确地以书面询问的情况,若有疑义时,视为重要者。”

第11篇

关键词:通信行业;诚信;问题;对策

一、通信行业诚信概述

随着国民素质的提高,消费者对权益保护意识的增强,诚信经营,品牌经营,成为了企业核心竞争力。企业只有拥有更多的忠诚客户,才能有更大和更稳定的市场份额。

(一)通信行业特征

通信行业不提供实物产品,其本质是服务行业,通信运营商的收入,来源于为客户提供的电信服务,因此,电信服务就是通信运营商的立身之本。建立一套有效的客户服务体系,将成为各大运营商提高利润的主要途径,诚信服务、优质服务是通信运营商的核心竞争力。

(二)通信行业诚信经营

通信企业诚信经营,主要体现在为客户提供的通信服务,包括电信业务和其它服务。通信企业要开发符合客户需求的电信业务,同时完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具体内容有业务宣传、营业窗口服务、通信工程安装、通信质量保证等。

二、企业诚信经营比较分析

服务是通信行业的本质,以诚信为本的经营宗旨,是通信企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条件。

稳定客户关系,是建立在客户对企业信赖的基础之上。打造诚信服务品牌,就要增加客户消费透明度。由于通信行业特征,客户的通信消费,只能以运营商的计量为准,客户难以重复计量验证,这一点有别于工业企业生产。因此,通信运营商的诚信,成为客户关注的热点。目前,提供“透明的、放心的”消费清单,是赢得客户信任的基础。

(一)行业间经营诚信比较分析

“充值卡过期作废”、“投保容易,理赔难”、“本店商品售出概不退换”、“欠交物业管理费六个月以上的住户,物业公司有权停水停电”。我国消费者对这些条款和现象都不陌生,但是,日益成熟的消费者,对“霸王现象”和“霸王条款”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

(二)通信行业内部诚信比较

在价格诚信方面,广受好评的是中国移动,其次是中国联通,而评价最差的是中国电信。这样的调查结果,增强了企业危机意识,促使通信运营商加强诚信建设,规范通信市场行为。多年来,政协委员不断质疑移动双向收费,要求单向收费。直到2008年,移动公司对此才有所松动,准备改进资费政策,但是,还没有完全实行单向计费。可见,随着通信市场规范管理加强,运营商对诚信经营,其重视程度在不断提高。

三、通信运营商诚信问题

(一)经营中的诚信问题

一些电信运营企业,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提供服务业务。世通假账事件、Qwest通信涉嫌虚报利润等欺诈案,极大损害了通信公司的诚信。

(二)服务中的诚信问题

虚假广告宣传,欺骗用户;格式化合同、违约不负责、电话卡余额不返还、短信陷阱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小灵通掉线,覆盖范围小而无法通话却继续收费。

(三)互联互通中的诚信问题

个别主导电信经营者,出于“保住用户阵地、维护自身利益”的狭隘意识,在与新兴电信企业网间互联时,不是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互联协议,而是以各种借口拖延网间业务开放,人为设障,降低互通率和互通质量,损害了互联他方及电信用户的利益,磁卡电话这一矛盾十分突出。

(四)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

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提供服务业务的不正当竞争,一轮又一轮的恶性“价格战”,电信企业网络间的联而不通,通而不畅。电话卡的随意打折、IP电话接通率不高、CDMA移动手机不畅等等,这样的竞争是一种无序的竞争态势,势必影响电信行业的健康发展。虚假广告宣传,散布假信息,电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对用户的不尊重、不信任,甚至进行欺骗行为。

(五)企业履约中的诚信问题

近年来,电信运营企业在通信管理局、行业协会的倡导下,为共同规范电信市场,制定了行业自律公约,在协约中,各企业都本着诚信的原则,以自身的品牌、信誉向政府、企业同行、消费者做出了规范市场、诚信经营的庄严承诺,并表示自愿接受公约的约束,但实际执行的效果却不尽如人意。

四、通信消费者诚信问题

(一)用户频繁换卡

因为不需要办理任何身份证明和登记材料,一些人利用话费结算的滞延时间,恶意欠费,把手机卡打爆,扔掉换新卡。

(二)恶意欠费

取消电话初装费后,电信运营商经营风险骤增,恶意欠费现象大幅攀升。欠费者向电信局申请延期缴款,然后无限期地拖延时间,以及个人使用假身份证,在出租屋登记装机之后,又不停地变换地址,使电信部门难以找到事主。

由于各种用户欺诈行为,盗打电话、拖欠拒交话费、伪造身份注册以及网上商业诈骗等,通信公司蒙受巨额损失。据统计,全球每年由于电信用户欺诈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约占电信营运收入总额的5%。2001年,我国因盗用通信设施、用户恶意欠费的损失超过200亿元人民币,占营运总收7%,户均60元,并且,这个数字仍以每年20%的速度增长。

巨额欠费无疑会给运营商增添经营压力,扭曲企业财务信息,甚至严重影响企业资金的周转和效益的增长。

五、诚信问题原因分析

(一)监管部门公信度不够

从2000年开始,国家设立了中央以人事权为主的电信管理体制,实行信息产业部、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对电信市场的两级管理,由于授权不充分、职责不明确、队伍不成熟等原因,一些监管部门的监管不到位,在一些地方甚至成为某一家运营商的代言人。这样,监管部门在市场竞争中,调节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时,角色错位,信用缺失。

(二)管制政策和手段滞后

在电信市场改革初期,为了引入竞争机制,我国实行的是非对称管制政策,非对称管制是促进有效竞争的一个常用手段,它可以用扭曲的政策校正市场的扭曲。但是,随着新的电信竞争格局的形成,不对称管制成了一种某些电信运营商的保护政策,使市场竞争的主体处于不公平地位。

(三)通信法律不完备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也是法制经济。电信业如何通过法律、法规,调整电信监管部门与相关主管部门的关系、监管部门与企业的关系、企业与企业的关系,以及企业与用户之间的关系已是摆在中国电信业面前的一个紧要问题。国外电信业大多是先立法、后改革,我国是改革超前于立法,至今只有一部《电信条例》,从而导致竞争规则不完善,法制建设明显滞后,监管部门依法行政的权威受到影响。短信息服务,以惊人速度发展,同时也暴露出诸多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负面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就离不开法律的规范,而现行的法律对此还是空白。

(四)欠费中的法律漏洞

电信运营企业与用户,是平等主体的民事关系。长期以来,电信用户一般是先消费后付款,致使电信欠费和恶意欠费现象相当普遍,而且对一些恶意欠费者,难以避免和追究。其原因,电信立法滞后,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恶意欠费占欠费用户总数的40%-50%,其拖欠的费用占了85%以上。

(五)通信技术防范欠缺

目前固定电话未能做到适时计费、适时出账;欠费难以形成防范和催交合力;未建立固定电话充值系统,无法做到从源头上防范;未建立反欺诈联盟及数据库,各运营商各自为战,“抢拉”客户,为用户欠费提供了可乘之机。

(六)欠费工作管理松懈

近年来,由于通信行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面临着发展、服务的巨大压力,重市场开拓,轻对欠费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具体表现在营业把关不严,用户资料修改不及时,欠费催交网络不完善,特别是为了增强开发市场力度,对商考察不严,素质差的商,为了增加业务收入,放松对用户资格审查,如认可复印身份证开户,从而增加了欠费概率。

(七)取消初装费

2001年7月1日,国家取消了固定电话初装费,用户装机费用降至几十元(除终端设备外)。承诺使用一年以上,甚至赠送话机等。因此,当欠费超过百元后,有些用户就弃机,另装或转用其他通信工具,从而形成欠费。

六、诚信问题解决途径

(一)用法律来约束诚信

建立诚信体系,必须依靠法律保障。我国已经把诚实信用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原则,并在多部法律中做出明确规定,但从实践来看,仅有这些法律规定还不够,还须制定信用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加强诚信建设,建立企业、组织和个人的信用档案,在全社会建立诚实信用受益,失信者受损,违法者受惩的机制,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二)建设社会诚信体系

全社会动员,着力构筑社会诚信体系,主要包括:

1、大力营建社会诚信氛围,培育社会诚信意识。只有全社会确立了强烈的诚信意识和道德评判标准,才能在人际交往和社会经济生活中,恪守最基本的准则,珍惜个人和企业的形象和声誉。

2、营造、整治企业诚信环境。企业诚信环境的营造和整治,要立足于治本与治标、当前与长远相结合。要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尤其要借鉴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在诚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构筑企业、个人诚信体系,以及与此相关的诚信服务体系。建立社会公众举报监督制度,从物质、精神上鼓励公众检举企业、个人诚信缺失状况。

(三)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行业协会是社会公共服务自律性组织。政府要结合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查、自纠、自管的自我约束功能,这有利于形成企业互相监督、自觉守法、公平竞争的环境。

(四)建立和完善电信企业诚信制度

1、建立企业诚信文化,使恪守诚信变为每一个电信企业的自觉行动,从根本上防止企业信用危机产生。企业诚信文化方面的建设包括:首先,将诚信经营上升到企业理念的高度,把诚信经营的理念,融入员工的潜意识。让企业明确自己的社会责任和社会使命,让员工明确自己的行为规范和标准,把诚信经营和诚信服务的准则,转化为每个员工的自觉行动。其次,电信企业应加强内部诚信教育,树立诚信经营的道德思想观,这是企业内部诚信经营的基础。此外,应加快建设电信企业内部诚信经营管理机制,促使企业形成诚信的良好氛围。企业文化建设中要突出诚信,建立员工岗位信用制度、职责信用制度,并逐渐延伸到员工的个人生活信用。最后,建立健全公司诚信管理评价机制,将员工诚信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定期按相关制度和标准对企业进行诚信评估。

2、建立用户信用管理制度。实施对用户进行信用度的评价、对用户的消费过程进行监控、对信用等级差的,以及上了“黑名单”的用户,进行及时地清算和处理,从而引导和规范用户的消费行为,营造良好的诚信消费环境。

综上所述,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市场经济越发达就越要求诚实守信。电信行业,要加快培育信用观念,健全信用制度,完善信用体系,这对促使电信市场有序进行,保证电信行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陈容.企业竞争力之源[N].赣南日报,2005-03-29.

2、王宁.电信欠费的原因及对策[J].亚太经济,2002(6).

3、关蓉晖.简论诚信文化[N].光明日报,2005-01-11.

4、付连辉.诚信引领企业制胜的法宝[N].鞍山日报,2003-08-15.

5、王振富.诚信经营是企业生存之本[N].文汇报,2004-01-20.

第12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诚信缺失原因分析策略研究随着信息技术和Internet的发展,我国的电子商务得到了蓬勃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个人和企业都加入了电子商务的行列,电子商务活动的交易量也在逐年攀升。但是相对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电子商务发展,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脚步还是比较缓慢,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虽然目前困扰电子商务发展的几大难题得到缓解,现金流、物流已不再是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原因,但是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还是没有质的飞跃。到底是什么原因制约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呢?笔者认为,归根到底,是因为电子商务给大部分消费者缺乏诚信的感觉,导致人们对网上交易持怀疑和观望的态度,因此网上交易的质和量都不会有很大的突破。

作为一个新兴的交易方式,电子商务和传统商务是有质的区别,传统的商务活动是面对面的交易,人们对自己的交易对象非常明确,对所要购买的商品有直接的认识,可以知道自己所要购买商品的外形,性能,质地等。而网上购物时买卖双方远隔千里、相互不了解、不能进行面对面交易,顾客无法直接触摸、试用商品,这样就给顾客心理造成障碍,担心购物受骗。

2006年8月国内首份电子商务诚信调查报告出炉,4万多名网友参与了在线调查,调查结果显示,71.1%的被调查者曾对一些网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产生过怀疑;62.1%的被调查者声称个人信息曾被在线商家或网站滥用过;56.4%的被调查者曾遇到过在线购物信息不真实的问题。而网上购物最有可能被窃取的信息包括QQ号码、银行卡号、邮箱口令、游戏账号等敏感信息。这些都严重地影响了消费者的网络消费信心和热情。由此可见,电子商务的诚信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根本因素。

一、电子商务活动中的诚信缺失及其表现

1、通过网络进行诈骗

目前有许多网站并没有取得网络经销的资格,但却在网络上声明销售商品,当消费者在网站选购商品后,便让顾客向指定帐户汇款,因为绝大多数的网络销售是先付款后发货,等收到款项后便销声匿迹,因为其在网站上所留存的联系方式都是假冒的,消费者无法联系经销商,这些网站以此手段来骗取顾客的钱财。

2、所售商品质量低劣

网上销售的商品主要是以销售商的描述为主,有的网络销售商在网上夸大所售商品的质量,但实际商品质量低劣,以次充好,和厂商宣传的大相径庭,顾客购买此种商品后,合法的利益受到侵害。

3、交货延迟

有的厂商承诺在收到汇款后一定时间内送货,但是往往顾客在承诺期限内却未能收到订购的货物,或者很长时间才收到货物,打电话催告厂商又得不到回应,严重影响了顾客使用商品的效果。特别是对时间有很严要求的商品,过了期限后就会大大影响使用的效果。

4、不履行售后服务承诺

网络经销商在销售时往往承诺对商品的质量提供保证,特别是一些电器类商品,但是售出后却对所售的商品不承担“三包”责任。当顾客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时,经销商不能提供有效的售后服务帮助解决问题,使售后服务的承诺成为一纸空文。

5、客户隐私受到侵害

消费者在进行网上购物时需要将自己的个人资料提交给网站,例如姓名,联系方式和住址等等,以方便收货和接受服务。但是有些网站却将客户的资料随便散播,给客户的生活造成了很多不便,对客户的隐私造成了很大的侵害,而且这种侵害有时会持续很长时间。

6、开展违法经营活动

有些网站提供有奖销售服务,以巨额奖金吸引消费者浏览其网站,提高其网站浏览量。甚至有些网站还置国家禁令于不顾,在网上开展非法传销活动。这些违法活动使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以上所列举的表现都对电子商务的诚信造成了负面的影响,阻碍了电子商务活动的顺利发展,下面来分析一下导致诚信缺失的原因。

二、诚信缺失的原因分析

1、网络经销商的诚信认证力度不足

电子商务活动刚起步的时候,对某些网站的审查不全面,导致一些信誉度低的网站进行商务活动,一些不法网站利用网上交易骗取客户的信任,给顾客造成利益的损失,网上交易的诚信度得不到保障。目前在网上从事商务活动的网站都要经过CA严格认证,方能进行网上交易。

2、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特殊性,导致客户的知情权难以保证

电子商务与传统的商务活动相比,具有高效,便捷的优势,但是也有其不足,那就是交易双方不能面对面地交流和沟通,顾客对自己所要购买的商品只是感性认识和想象。因此对购买商品的质量也就不能鉴定,只有当货物到达顾客手中时,才知道商品的质量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有些商家在收到客户的汇款后,便销声匿迹,或者以次充好,以假冒商品骗取顾客。顾客有过这种购物经历后,势必对交易的诚信度产生怀疑。

3、有关电子商务诚信方面的立法处于空白状态,没有有效的法律措施进行监督

电子商务在我国虽说目前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但是我国还缺少与之配套的法律措施,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善,特别是对电子商务诚信方面的法律。如果没有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保障,电子商务的诚信问题将得不到根本解决。

4、部分企业网上交易的条件不够完备

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并不是只需要网络技术的发展就能顺利展开的,它需要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的相配套,是一个系统的流程。但是目前有些网站根本不具备这些条件,他们只有在网上信息的功能,却急于进行网络销售。当顾客从其网站订购商品后,它没有完备的物流体系做保障,导致顾客迟迟收不到货物,会对顾客的消费心理造成阴影,导致顾客对电子商务活动产生逆反心理。

三、诚信缺失的对策研究

针对上述列举的信用缺失的原因,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来制定对策以提高电子商务活动的诚信度。

1、建立健全网络销售商的认证力度

认证中心是一个负责发放和管理数字证书的权威机构,它是对交易双方进行身份认证的机构。通过认证中心的认证,可以确保交易活动的安全性,以及经销商身份的合法性。让那些无销售资格的经销商不能进行网络销售,确保客户的利益不受到侵害。

2、经销商应提高所售产品以及自身的透明度

经销商在网站上销售商品时,应尽量提高所售商品的透明度以及对自身的介绍,这主要是针对电子商务活动的特殊性而言的。

前已述及,电子商务活动和传统商务活动相比,最大的劣势就是顾客对自己所要购买的商品没有直接的认识,只能通过网站的商品图片和商品描述来感觉。针对这种特性,就需要经销商在介绍商品的时候尽量细致贴切地描述商品的特征,让顾客最大限度的了解自己所要购买的商品。另外,经销商还应当把企业的经营范围等一系列特征描述清晰,给客户以信任感。商家应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原则,努力提高自己的诚信指数。

3、切实推进电子商务活动的立法进程

我国要推动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解决网上交易中的诚信缺失问题,最迫切的是要健全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法规,明确参与电子商务各方的法律责任,遏止不良法律行为,确保客户的利益,使网上交易有法可依。制定相关法律,不仅能有效打击网上交易的欺诈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也能营造良好的购物环境,有利于我国电子商务活动的繁荣发展。

4、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尽快建立网上交易诚信机制

政府是对社会活动进行监督的部门,政府部门对从事网上销售的经销商通过评选诚信网站的方式来进行监督和管理,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对某些企业起了肯定和鼓励的作用,但是这还是不够的。政府应该发挥自身的主导作用,建立和完善企业电子商务的诚信评级制度,同时还要积极探索各种形式的诚信评价机制。政府可以借鉴传统消费市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经验,设立“网络315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对网上购物实行统一监管。

5、提高消费者网上购物的保护意识

网上购物有别于传统购物,因此消费者提高保护意识尤为重要。消费者在进行网上购物时,应该在自己熟悉的网站或者信誉度较高的网站进行购买。消费者要认真分析网络经销商的平台的真实性,以及服务质量的优劣,购物前应该仔细阅读购物条款,对购物凭证应妥善保留,消费者在选择支付方式时尽量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在和个人进行网上交易时要检查其交易的信誉度,目前淘宝网提供的交易平台就把交易双方的买家信用和买家信用显示出来,让客户有直观的判断,这就在行业中作出了范例,给经销商以启示。

6、不断完善和电子商务活动相配套的物流体系,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