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21 20:07:1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计划生育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二条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有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符合法定条件的工作人员有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违法生育两个或者多个子女的,给予开除处分。
前款中属未婚生育一个子女的,给予警告处分;未婚生育两个或者多个子女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条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违法收养两个或者多个子女的,给予开除处分。
符合条件收养子女,但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收养手续的,应限期办理收养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五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出具证明有过错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非法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二)非法为他人施行摘取宫内节育器、恢复生育等手术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假技术鉴定,出具假出生医学证明或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四)违法为他人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的;
(五)违法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准施行终止妊娠的机构、个人或者药品零售企业的。
第七条在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中有过错,导致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不具备法定条件开展试管婴儿等人类生殖辅助技术的,或者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对象开展试管婴儿等人类生殖辅助技术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阻碍、干涉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或者协助、包庇、纵容他人违反规定生育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拒不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优待政策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在对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人员的处理、处罚中,擅自增加或减少收费项目,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三条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依法办事,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索取、收受贿赂的;
(三)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四)、、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拒报人口和计划生育数据的;
(六)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员发给再生育服务证的;
(七)其他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和义务的。
第十四条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对检举、控告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相关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单位有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受到处分。
第十七条依照本规定对有关人员的处分决定,由有管辖权的单位作出。
第十八条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中,认为违法违纪行为人涉嫌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应当受到处分的,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单位移送相关材料。
关键词:计划生育;变革;法治化
一、前言
计划生育是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确定的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经过长时期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贯彻执行,在保证经济快速发展的前提下,有效控制了人口的过快增长,对世界人口问题作出了重大贡献。不过从行政执法角度出现了非常明显的违规现象,机构彼此不具备良好的沟通交流,从宣传推广过程中存在明显的问题,造成了一系列的问题,同样造成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水平较低。所以,有效处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程内出现的不足,能够保障法律自身权威,推动计划生育规章制度能够贯彻落实。本文在这种情况下,分别从主体、客体等两个方面对强化计划生育制度变革与法治化提出了自己的策略建议,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计划生育制度变革与法治化的策略建议
(一)主体方面
1、构建及完善依法行政工作机制
根据《计划生育法》及相关规定得知:计生部依法制定有六个标准,即行政执法、技术服务、信息化建设、工作职责及考评、乡村簿卡表册、基层计生协会工作。推动计划生育机构工作标准化水平持续提高,避免群众正当利益遭到破坏。另外,编订合理的计划生育执法责任制度、行政复议及部分程序制度、纠错赔偿体系等等,推动规章制度得到贯彻落实。基层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作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主体,应当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新的工作机制。推动了计划生育工作标准化水平持续提高,同时能够在实际权责方面开展合理划分,能够在基础层次保证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质量。
2、强化对行政执法的监督
有效的监督机制是保证计划生育依法执行的重要任务,完善和加强计生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和力度,才能保证执法到位。要克服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的各种问题,就必须完善和加强计生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和力度。
完善计划生育系统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上级部门对下级执法行为进行严格监督为主的模式。对从立案到作出书面决定再到执行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要求每一个执法人员工作认真负责细致,办好每一起案件。应当按阶段开展相应的监督,准确评估执法过程内相关步骤、法律条文能不能保持公平标准;切实根据规章制度开展工作,培养合理的法制思想。在外部监督方面来讲,营造完善的外部监督体系,一定要不断拓展途径,提高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水平。
3、强化相关人员素质水平
依法治国、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之一就是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制建设。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深入。推动执法机构树立依法行政观念,营造健全的依法行政体系为社会发展的整体趋势,推动计划生育工作从实践过程中产生关键的影响。因此,必须清楚的认识到,依法行政的首要前提是依法治权,然后才是依法行政。所有的国家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失职,不得越权,有权必有责,侵权必追究,从实质上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能够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原则,不断提高计划生育自身标准化水平。
(二)客体方面
1、积极拓展社会参与资源
包括设法争取社会捐助支持普惠制的养老基金、合作医疗保险费、特惠制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也包括吸纳社会组织的力量参与计划生育困难户的养老保障、家政服务等工作。同时涵盖了营造良好的生育意愿信息反馈途径和行政指导快速反应体系,给依法行政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2、推进配套设施的建设
法律法规上始终没有对社会公益性支出进行定位,虽然《计划生育法》在第十五条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经费”,但是实践中计划生育事业只混同于一般的社会事业。随着《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实施,计划外生育的相对人缴纳的社会抚养费,有的停止缴纳,有的要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计划生育经费严重不足,导致许多行政不作为,也直接影响到各个部门之间的协作。因此,要在计划生育方面开展合理定位,给计划生育工作奠定坚实的资金基础,推动不同机构彼此保持良好的沟通交流,给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三、结论
总而言之,我们需要广泛建立行政相对人解决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渠道,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行政与民事诉讼、国家赔偿等多元化的救济机制设计,来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工作能够在实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将依法行政落到实处,最终推动既保全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又顾及国家人口发展战略大局的计划生育事业形象的树立。(作者单位:霍州煤电集团总医院计生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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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苏州市吴中区制定普惠制下的计生优先优惠政策[J].人口与计划生育,2009,(07).
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全文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实行计划生育依照《条例》第六章规定应当给予优待与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职工一个月工资的奖励或者由男方享受奖励假。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按前款规定给予奖励。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市场主办单位给予适当减免摊位费、设施租用费等奖励。农民、城镇无业居民晚婚、晚育的,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条 依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领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5至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得《光荣证》之月起发至 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三)女职工除享受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产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再增加产假3个月。增休3个月产假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至其子女满十五周岁止。
(四)城镇分配或出售、出租住房,农村安排宅基地,应予优先并在条件上适当照顾。
(五)农村应当逐步推行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制度,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
(六)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积极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有困难的独生子女家庭成员,可以适当减少集体义务工或者优先安排到乡(镇)、村办企 业工作。本条规定,适用于一胎双胞或多胞的夫妻,但无论双胞或多胞,均按生一个子女享受。
第五条 依照《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向所在单位或当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给予表彰,并给予1000元至20xx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独生子女父母、无子女的夫妻,在丧失劳动能力或退休时,由其所在单位或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和照顾。
第七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规定的奖励费,除已有规定 的外,由女方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按下列规定发给:
(一)夫妻均为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给50%。
(二)一方为职工,另一方为农民、城镇无业居民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和另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街道办事处各发给50%;另一方为个体工商户雇 工的,由雇主发给50%。
(三)夫妻均为农民或城镇无业居民的,由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街道办事处发给;双方户口不在一地的,由各自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街道办事处各发给50%。
(四)停薪留职人员、公派出国人员,由其原单位发给。
(五)单位聘用的临时工、农民合同工,工作期限半年以上的,由其聘用单位发给。
(六)个体工商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经费由区、县人民政府承担。
(七)在人才交流中心和劳务市场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单位负责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聘用单位发给。
第八条 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计划生育主管机关通报表彰,或授予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
第九条 夫妻因实行计划生育做节育手术的,凭经卫生行政部门准予施行节育手术机构出具的证明,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手术费用予以报销,接受手术者享受相应的休假待遇,休假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 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各项奖励的夫妻,申请并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从批准之月起,停止其奖励与优待,退还已领取的奖励费,交回《光荣证》。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新变化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第三条由五款修改为四款,第一款中增加或者由男方享受奖励假。第三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修改为市场主办单位。删去原第五款。
二、第四条第一款由五项修改为六项,第一项中的满14周岁止修改为满十八周岁止。第三项中的满11周岁止修改为满十五周岁止。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农村应当逐步推行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制度,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原第五项修改为第六项,农村生产合作社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删去第二款中的第一项,发给奖励费修改为享受。
三、第五条修改为:依照《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向所在单位或当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给予表彰,并给予1000元至20xx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第六条中的可以生育但不生育子女的修改为独生子女父母、无子女的。
五、第七条由六项修改为七项,第二项和第三项中的村农业生产合作社修改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第六项中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修改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经费由区、县人民政府承担。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在人才交流中心和劳务市场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单位负责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聘用单位发给。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夫妻因实行计划生育做节育手术的,凭经卫生行政部门准施行节育手术机构出具的证明,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手术费用予以报销,接受手术者享受相应的休假待遇,休假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一、积极宣传,转变群众法制观念
加强舆论宣传,利用主题宣传日、宣传周等大型群众性宣传活动,采取电视、报纸、广播等开设人口计生专栏定期向群众普及计生法律知识;加强环境宣传,在县、乡中心街道设立宣传广告、宣传画,在行政村张贴宣传标语,开设宣传栏,营造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氛围。
二、规范审批,提高行政服务水平
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始终贯彻“四通工作法”、“一次性告知制度”和“首问责任制”,实行全程制和委托办证制,凡是老百姓到计生局了解有关情况都会给予一次性告知单,告知其办理相关手续及所需资料、流程等,减少群众办证无头绪、走冤枉路。今年完成再生育审批1561件,结扎再通术2件。
三、严格执法,破解计生工作难题
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是有效扼制违法生育的手段,根据计生“一法三规省条例”,强化社会抚养费征收,严格法律文书审查和执行“收支两条线”,加大执法力度,狠抓典型案例的宣传,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将社会抚养费依法征收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确保执法到位。今年已征收社会抚养费4465。3万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31件。
四、做好,疏导群众合理诉求
计划生育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为了更好地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局开通咨询、投诉电话和网上投诉举报,受理群众来信来访,规范案件接收、转办、处理、反馈的程序,建立局领导接待日、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及时发现苗头,及时处理。今年接待356件,没有发生越级上访事件。
五、利益导向,建立奖励救助机制
一、高石镇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方法
由于高石镇村民居住分散,他们大部分的时间是在外劳作,且村民的文化水平不高,有一部分还是文盲,文化程度稍高一些的也只是懂一些浅显的词语,对于一些专业的术语,村民们很难理解。为此,高石镇对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宣传采用了如下的方法:
广播。高石镇及所属的每个行政村都安装有广播。每天上午七点,下午六点准时开播。通过广播,用当地语言向村民们宣传计划生育法的相关知识,村民们大都能听得懂。
电视。在电视台制作相关的计划生育小动画,不仅大人,而且连小孩子也了解了计划生育相关内容,计划生育工作深入人心。
路边标语和标语墙。为进一步扩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有限资源最大力度地宣传计划生育,制作了路边标语和标语墙,让村民们在外出劳作时,也能看到计划生育的宣传。
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全面开展“婚育新风与新农村建设同行”、“计生服务真情行动”、“亲情牵手“等活动,帮助村民建立新型婚育和生育文化观念;定期举办“生殖健康保健、防治性病、艾滋病知识讲座”,邀请服务站、卫生院工作人员来辅导讲解;聘请“计生中心户”为计生信息员,负责收集反映全村人口计生的信息,针对性地进行政策法规宣传;开展计生法规知识宣传入户、生殖服务上门活动和走访慰问新生儿童家庭活动,积极向村民发放计生宣传资料;开展向外出务工人员发放宣传资料活动,向他们宣传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的政策和知识。
二、高石镇群众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认知情况调查
高石镇共22个村,村民11846户。笔者对其中的10个村进行了调研,共发放调查问卷1500份,回收1489份。统计得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了解的占5.8%。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了解的占53.4%。对威远县制定的相关计划生育条例了解的占78.4%。村民们对自己身边的计划生育政策了解的较多,说明县、镇政策的宣传效果较明显。村民对计划生育法的相关知识了解的越多,就越有助于国家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有利于国家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笔者也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生育服务证》、再生育审批,《生育证》领取程序,户口迁(调)出生育审核程序,办理生育证明审核程序,透环、换环等补救措施办理程序,《流动人口婚育证》办理程序以及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程序等作为整体内容,制作了相关问卷。共制作发放500份,回收500份。对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程序的知晓度为100%,办理《生育服务证》程序知晓度为100%,对于办理再生育审批和《生育证》领取程序的知晓度为78.9%,办理户口迁(调)出生育审核程序的知晓度为65.8%,办理生育证明审核程序的知晓度为100%,透环、换环等补救措施办理程序知晓度为的63.3%,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程序知晓度的为89.7%,办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程序的知晓度为93.6%。可见,村民对计划生育相关程序的了解情况较好。这样不仅有利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效率的提高,进一步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还能够更好地维护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村民们对计划生育办理程序的熟知和了解,亦可大大地节约政府工作人员的受理时间,提高计划生育的行政效率,同时有利于有关部门能够及时准确掌握计划生育的相关信息。
三、高石镇计划生育的现状分析
从高石镇最近两年来计划生育统计的数据来看,大体呈下降趋势,中间略有小的波动,计划生育率基本趋于稳定,最佳的计划生育率保持在90%左右,同比去年呈现负增长。在孩次的构成上,一孩率达到了80%左右,符合国家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的政策;二孩率在19%左右,同比去年呈现负增长。在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控制上保持相对稳定状态。多孩率从近期看,基本为零。
高石镇的计划生育人数的波动比较明显,最多的达到了81,负的达到了-85。从孩次的构成来看,一孩人数基本保持增长的趋势,二孩人数有所波动,但波动的幅度并不大,多孩人数为负增长。
从实行计划生育调节来看,计划生育站的工作做得较好。村民们的自觉性也提高了,主要表现在妇女放置宫内节育器的比较多。有突况的,她们也都到计划生育站实行了人工流产。但实行长效避孕手段的村民人数较少。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高石镇绝大部分村民不同程度地了解了计划生育法的相关内容,村民超生、多生的现象在不断地减少,全镇已有效地控制了人口增长和超生现象。
四、高石镇计划生育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一)高石镇虽在计划生育宣传工作方面准备的比较充分,实施得也比较好,成效显著。但从镇计划生育统计数据来看,全镇在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相关知识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1.普及没有完全到位,部分村民计划生育意识不强。如采用长效避孕措施的人数极少,正常情况下已婚夫妻有了孩子,就应采取长效的避孕措施,以防止意外怀孕等带来的不便。但从一些统计数据来看,采用绝育或者皮下埋植的村民很少,特别是男性绝育为零,这说明部分村民计划生育意识不强。
2.没有充分利用宣传时间。现在农村的劳动力大量外流,留在农村的大部分都是一些老弱病残的人(除在乡镇企业上班的工人)。在这些村民中,文化素质普遍偏低,且基本上无生育能力。只有节假日时,大量外出务工人员才会回流,应该充分利用这段时间大力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相关知识,让他们采取相应的措施,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3.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人数波动大。这说明,在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知识时,考虑不充分,知识教育没有到位,对村民的思想教育还未达到相应的要求。
(二)解决上述问题的措施
1.进一步加强媒体宣传。利用广播、电视、播放集体电影等形式,把复杂的规章制度、专业的术语、繁琐的办理流程等,通过媒体转换成通俗易懂的语言与画面,使村民们易于接收。
2.使用标语墙。在广大的农村,村民们居住比较分散,他们大部分的时间在外出劳作。利用标语墙,可以让村民在外出劳作和回家途中看到计划生育宣传的相关内容,从而了解计划生育的相关知识。
3.组建计划生育协会。在村民们赶集的时候,计划生育协会可以开展一些关于计划生育相关知识的宣传活动,如给村民们发放宣传资料等;也可以组织专业医疗人员入村给村民们讲解一些生殖健康方面的知识;对育龄妇女,计生部门应下乡给她们送去相关的保健知识,主动为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件。
4.设立文化屋。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每村可设立一个文化屋,有利于村民们文化素质和知识水平的提升。文化屋应提供给村民一些涉及到村民身心健康和人口计生等方面的书籍。将文化屋建成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相关知识、政策的一个渠道。
5.开展知识讲座。在闲暇时,集中各村村民,请专业人员给他们讲解计划生育知识,让其了解相关知识和法规政策,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人文关怀。基层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落实生育、补救措施和进行生殖健康服务的人文关怀,给予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的家庭发放一定的慰问金,给予参加生殖健康服务的育龄妇女发放生殖健康补助费等。
做好和加强新形势下的计划生育思想政治工作,是实现计划生育工作思路与工作方法“两个转变”的根本保证,也是把计划生育工作不断推向深入的重要保证。近年来,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用人机制的不断革新,企业人口结构的不断变化,企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现象。面对企业中日益复杂的计划生育管理问题,单纯靠以往的简单管理难以达到群众自治的效果,只有找准切入点,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强大优势,才能把计划生育工作不断推向深入。当务之急是坚持以人为本,围绕计划生育工作对象的需求,做到“理”“情”“利”“需”“法”相结合,不断创新计划生育思想政治工作思路,为新时期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有力的思想保证。
一、做好计划生育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做到”以理服人”
“理”是开启群众心灵的钥匙,要想使广大职工自觉实行计划生育,靠讲空话、大话是不行的,说一些不符合客观实际的假话更不行,只有依据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讲实情、摆实理,才能使他们易于接受,要通过大家通俗易懂的漫画知识版块、文艺节目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使职工了解计划生育的有关方针政策,提高觉悟,逐步转变生育观念。要依据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讲实情、摆实理,使他们易于接受。“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在做思想政治工作时要对症下药,针对年龄不同、个性不同、家庭状况不同的职工,采取不同的教育思想方式,因人而异地讲道理、做工作,特别注意找准谈话的切入点,疏通职工的思想渠道。对那些容易引发职工思想波动的问题,如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宣讲《条例》相关容,进行有理有据的说服,达到安抚情绪,化解矛盾的目的。
二、做好计划生育思想政治工作,必须注重“以情感人”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要热爱计划生育事业,胸怀爱心,真情投入,要有再苦再累也要把工作干好的思想。在做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时,不仅要“晓之以理”,更要“动之以情”,要“爱”字当头,做群众的“贴心人”,以自己的行动把党的关怀化作一颗温暖的心去满足他们心理上对“爱”的需求。只有这样,职工才愿意和你交朋友,有话才愿意和你说,你的话人家才乐意听,工作才容易取得理解、支持和配合。做思想政治工作时,只有怀有深厚的爱,才能使职工和我们从心眼里相互理解,心连心、心贴心;才能深入地把握思想脉搏,找准问题症结,才能有针对性地搞好宣传教育,提供让职工满意的各项服务;才能有更大的耐性和韧性去做工作,不厌其烦去对待职工,才能在工作中不怕反复、不怕曲折、更不怕解决他们提出的各种实际问题。
三、做好计划生育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加强“利益引导”
“利”是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催化剂。当前,新形势下计划生育思想政治工作的一个重要课题,就是如何使广大职工认清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地贯彻物质利益原则,大胆维护人民群众在计划生育方面的正当权益,一是要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贯彻落实好生育政策;二是要服务到位。为育龄妇女实行免费查体、查孕,以及妇科的诊断和治疗,要深入细致地登记造册,跟踪服务落到实处;三是要奖扶到位。国家出台了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各种奖励政策,如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符合条件不再生育的奖励等,要及时发放兑现,落实好政策,真正让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得到实惠,四是要惩罚到位。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要严格落实征收社会抚养费及相关处理,奖罚分明,才能使广大职工心服口服,计划生育工作才能更好地发展。
四、做好计划生育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关注“群众需求”
当人们的生存需要得到满足之后,自我发展、自我实现的愿望就会日趋强烈。要重视广大职工主体感受上是否满意,是否赞成,是否高兴的情绪反应,充分关注个体自身成长与发展的需要,关注他们的理想、信念和情感。要引导人们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精神境界、完善自我人格,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志向和目标。同时,要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针对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做好培训、再就业、就医、求学、社会保障等诸方面的工作,及时帮助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最大限度地消除引发人们心理失衡、行为失控的外部诱因,为培育人的健康心理和维护人的正当权益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做好计划生育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和“依法办事”相结合
“法”是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依据和前提。《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是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依据。做好计划生育思想政治工作,关注群众利益、群众需求固然重要,但决不能亵渎法律、违背国家政策,一定要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做事。同时,要大力搞好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的宣传,提高职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为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创造良好环境,使二者互相促进,相得益彰。
计划生育政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政策宣传得如何将直接影响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只有懂政策才能宣传政策,为此我镇将举办镇计生干部和村计生专干政策培训班,全面系统培训计生政策,人口计生部门将在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举办一次大型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咨询活动,将计划生育政策、办事程序等相关资料发放给群众,提高政策的透明度、群众对政策的知晓度;各村及有关部门要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广泛宣传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在人群集中的地方、人口婚育文化大院、人口学校张贴和存放政策宣传资料,要在大型活动日开展政策咨询活动,发放宣传资料,消除错误舆论误导造成的不良影响,为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二、加大奖励优待力度,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加大国家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申报审核工作力度,将符合政策的对象全部纳入,使其尽早享受改革发展成果;加大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兑现力度,妥善解决遗留问题,确保社会稳定;加大对放弃再生育人员、主动落实措施人员的奖励,使他们感到政府没有忘记他们对计生工作所作的贡献;要加大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帮扶力度,在“三结合”、扶贫、就业等方面要优先考虑,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加大违法生育查处力度,确保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加大对违法生育案件的查处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严厉打击计划生育违法犯罪行为,积极争取法院支持,运用法律手段解决计划生育案件,提高案件的执行率、社会抚养费征收率和案件结案率;认真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省市县有关会议、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征收标准,不得擅自降低和提高征收标准;按照规范要求做好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做到文明执法,正确执法,全面运用执法手段,努力破解行政执法“三难”问题,完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行政案件的调查、审核和决定“三分离”制度,严格执行责任过错追究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无错案发生;继续加大对特殊人群违法生育的治理力度,定期公布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对于情节恶劣的违法生育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结果。
四、加大流动人口管理力度,充分发挥信息平台功效
继续加大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力度,通过信函、电话、亲属等多渠道加强与流出人口的联系,督促她们参加流入地的生殖健康检查,按时寄回检查证明,掌握其流动状态;对流出人员主动上门签订外出流动人口生殖保健服务合同,督促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积极开展流动人口计生政策咨询;充分发挥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功效,准确掌握流出人口信息,及时录入、更新流动人口管理系统;加强对流入人口的清理,及时录入流动人口管理系统,提交流入人口信息;加强对流入人口的服务,实行流入人口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不得违规向流入人口收取费用,及时向流入人口提供免费生殖健康服务,出具检查证明,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五、深入开展便民维权活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坚持权利与义务并重的原则,做好便民维权工作。要继续坚持计划生育政务、村务公开,及时公示生育服务证、生育证发放情况,公开再生育审批、病残儿医学鉴定、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国家奖励扶助、特别扶助以及独生子女健康平安保险等办事程序。做到既让群众享受权利,也让群众知晓应该履行的义务。要利用各种有效载体和途径,广泛宣传便民维权活动的重要目的和意义,积极稳妥推进和做好村级试点工作,选好选准试点村,在试点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逐步在全镇推广,镇开设便民维权电话。
六、做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
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分管领导亲自抓负总责,计生办要加强与教育部门的配合,加强联系,找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与人口计生工作的结合点,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做到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任务与人口计生工作任务同安排、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结合性别比治理工作和关爱女孩行动,保护女孩的生存发展权,结合流动人口(农民工)计生管理和服务工作,做好留守儿童的关爱工作,结合农村独生子女特殊困难家庭试点工作,帮助计生家庭发展生产,帮助其子女就学、就读,帮助未成年人成才。
七、认真做好工作
(一)建立健全来信来访登记。
(二)建立健全工作管理制度并公示上墙。
(三)热情接待来访群众,按照法律法规和条列规定,认真做好宣传解释、来访中反映的重大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一、基本情况
__乡位于__县城北部,距县城41公里。有国土面积167.33平方公里,辖七个村委会,142个村民小组,全乡境内居住着汉、彝、苗三种民族,有人口22100人。全乡有已婚育龄妇女3380人。其中:一孩妇女803人,二孩妇女1333人,多孩妇女1071人。截止8月31日,全乡常住人口共出生196人, 出生率为11.14‰,比去年同期少生12人,其中计划内178人, 符合政策生育率为90.8%,死亡率7.29‰,自然增长率为3.85‰。
二、工作完成情况
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用和风细雨的工作方式,开展和谐计生、平安计生。通过全体乡、村、社干部及协会成员的共同努力,截止8月31日,有90户长效节育对象(结扎对象)、617位一孩妇女和26位计划外怀孕妇女主动到计生服务部门自觉落实了相应的避孕措施,特别是有14户一孩家庭主动放弃了生育二孩的权力,自愿落实了长效节育措施,在全乡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带头作用;有11户农户自愿到计生部门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常住人口中二扎率为68.7%,多扎率为96.9%。流动人口中二扎率为37.3%,多扎率为73.4%。一孩妇女避孕率为77%。综合节育率为79.7%。
三、具体做法
(一)打牢基础,奠定基石,结牢网底
为打牢村组计生工作基础,从源头解决问题,从网底结牢,从村组抓起,摸清人口底数,搞准人口信息,我们采取了三项措施:
1、对台帐管理改革进行大胆尝试。多年来,人口信息很难准确掌握,这除了人为因素以外,还有台帐本身的设计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组织计生办工作人员对台帐设计进行了改革,将过去的多本台帐合为一本,删去重复信息,增加新的科目,使其每户农户的所有信息用一页(a、b两面)就能完全统计。通过这一改革,一是解决了过去帐多难管的问题;二是解决了过去经常出现的漏统漏报问题;三是能准确地掌握人口信息中的重点对象;四是确保了整个台帐的帐帐、帐实符合率;五是节约了工作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六是解决了包社干部工作弄虚作假的问题,便于计生工作的抽查。
2.提高协会小组长和宣传员的工作积极性。计生信息准确与否,计生宣传员和协会小组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搞准人口与计生信息,提高宣传员和小组长的工作积极性,一是放权让他们大胆管理。把每个村民小组的土地使用审批、林木采伐、流动人口婚育证办理等用村规民约规定下来,这些手续的办理必须经小组长签字方能认可;二是提高协会小组长和宣传员待遇。每月增加协会小组长计生信息费30元,每人每月增至60元。宣传员待遇每月增加200元,每人每月增至460元;三是加强宣传工作,把每月22号定为全乡各村例会日,例会由各村组织召开,挂村领导必须参加。会上首先由协会小组长汇报该协会计生情况,然后挂村领导讲解本月有关工作及相关政策,最后兑现协会小组长计生信息费。通过放权、提高待遇、加强领导,协会小组长及宣传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了,人口信息自然就更准确了。
3、加强督查,进一步搞准人口信息。工作能否到位,跟踪问效致关重要。为进一步搞准人口信息,我们采取了“双查双补”措施。双查,即:查人口,查手术。一是对过去已登人口信息中的四项变动情况进行再一次的核查;二是对已术对象的所术情况进行再一次的查对。双补:一是对已查出人口信息中的错统、漏统进行补登;二是对查出的应术未术、假手术等对象进行补救。“双查双补”工作的开展,确保了帐帐,帐实符合率,更有效地控制了计划外生育的发生。
通过采取以上措施,我乡对包社干部实行“一杆子”工作法,要求142个社的包社干部人人过关,组织乡干部、宣传员用一个月的时间,逐社逐户查对人口与计生信息,共查出全乡漏统漏报700多人,解决了过去人口中出现的四不清问题,使全乡人口与计生信息有了一个较为准确的数据,给党委、政府正确决策提供了可靠依据。
(二)换个说法,转变方法,做好服务
一是将过去每年开展三次的“医学监护”改为“家庭健康检查”;二是由过去的孕后抓手术措施落实向孕前管理服务的新格局转变;三是做好婚孕培训、检查服务,今年共开展婚前培训540人次,孕前培训295人次,孕前检查198人次,发放叶酸片70份,随访120人次。
针对服务对象做到五个一:即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让座,一杯热水送上,一片真诚服务,一句好话相送。其次是做好两个服务,即对家庭健康检查对象做好孕情病情检查,对孩子进行简单的智力测试和体格检查;做好相应的服务,让独生子女、两女结扎家庭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三)公平公正,阳光操作
执法是否公正,是老百姓信任与否的关键。在广大老百姓的心中,长期以来最担心的就是我们的干部在政策执行中的不公,、暗箱操作。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将每月应办生育证对象、应术对象、应征社抚费金额等以社为单位,进行阳光操作,把每户的情况一一向群众进行公示。同时还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主动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在操作过程中,对举报人进行保护,而且还对举报属实的举报人进行奖励,这样极大地调动了广大群众参与计生工作的积极性,保证了信息渠道的
畅通,也很好地取信于群众,进一步密切了干群关系,真正实现了双赢。(四)建立已婚育龄妇女档案,一张照片管到底
对已婚育龄妇女加强管理,是我们整个计生管理工作的重点,同时也是减少计划外生育的一条捷径。为此,我们以社为单位,从育龄妇女办结婚证时起就建立个人档案,将每个已婚育龄妇女的个人信息录入档案并贴上个人照片,使之与医学监护证相对应。这样,既可以解决过去在医学监护过程中张冠李戴以致发生计划外生育的问题,又可以解决在督查过程中漏查的问题。
(五)政策倾斜,发挥协会作用
用好用活政策,充分体现政策的优越性。在扶贫、就医、上学等方面,重点向独生子女户、两女结扎户以及自觉落实计生政策的农户倾斜。去年10月以来,特别是在抗冰、抗洪工作中,我乡给予独生子女等计生家庭以重点倾斜、扶持:一是发放30户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救灾资金1.6万元;二是在民房恢复重建中,覆盖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41户,资金8.05万元;三是就医方面,一年共减免258户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合作医疗资金1.6万元;四是在就学方面,一年来共减免独生子女和两女结扎户子女各种费用1.63万元。
在关爱女孩行动中,对在校的56名中小学女学生在生活方面给予了特殊的政策,补助了生活费每月75元,同时还允许她们在乡内自由选择班级就读。对考上高中及中专的2名女学生也给予了一定补助,补助每人每月150元。
充分发挥协会作用,为独生子女、两女结扎户以及自觉落实计生政策的农户提供帮助。在已建协会的努力下,在养殖业方面,5个生猪养殖协会完成生猪人工受精1500窝次,实现了在乡内的猪仔自给,2个黄牛冻改协会完成人工受精310窝次,在此基础上又发动了50户养殖户参加到协会当中成为了协会会员,同时在协会的支持下还成了养殖大户。另外,经过协会的工作,还对协会养殖的1310头能繁母猪进行了投保,使263头受损能繁母猪给予理赔,理赔金额2.6万元。
在协会的努力下,新成立了野鸡养殖协会,小米辣种植协会和蚕桑种植协会,养殖野鸡700多只。新种小米辣500亩,蚕桑200亩,而且还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进行补助,每亩补助协会会员50元。
(六)加大激励机制力度,减少工作风险和投入成本
从20__年5月起,我乡在市县的奖励政策基础上,又制订了新的政策,对主动进行知情选择,自愿落实相应手术的农户予以相应的奖励。
对生育一孩,在时间范围内主动到计生服务部门落实避孕手术的受术者奖该受术对象奖金20元,对生育计划内二孩的农户,在时间范围内,主动到计生服务部门落实长效节育避孕措施的,奖受术者奖金50元;计划外怀孕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的农户,奖该农户奖金一孩500元、二孩300元。截止去年10月以来,就有26户计划外怀孕的农户主动到计生服务部门落实了相应的补救措施,领到了补助资金累计1万余元。自愿主动落实长效节育避孕措施、自愿主动上交社抚费的计生农户都领到了相应的奖金。在强化服务意识,转变管理方式的过程中,用政策引导,加之激励机制的双重作用,开展计生工作的难度降低了,干群关系更加密切了。这样做的另一个好处在于一方面减少了行政成本,同时又避免了工作风险,消除了很多潜在的工作隐患。
(七)加强队伍管理,提高队伍素质
一是加强对宣传员、计生办、服务站人员的教育管理,分期分批组织他们对具体业务及思想政治素质进行培训,使他们工作能力和个人素质得以提升,增强他们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
二是增加宣传员和协会小组的管理,教育他们要用好权,掌好权不能因为手中有权而胡作非为,营私舞弊,教育他们要把手中的权用来为民谋利,为民办事。
(八)采取新的举措,努力推动村民自治
为真正落实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我们制订了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在借鉴龙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将《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云南省新颁布土地管理办法》,农村流动人口一折通的使用,农村林木采伐审批,农村建房手续审批,村、社计生工作例会,计生保证金(办生育证时就就收取)等一并写入村规民约。交村民进行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反复讨论修改,最后交村民执行。让村民小组长在管理的过程中权力得到充分的发挥,充分体现村民在自治的过程中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四、下步工作方向
一是进一步引导村两加强已婚育龄妇女管理。
二是进一步引导村两委加强流动人口管理。
一、主要做法
通过三年实践和探索,全市法院在涉及计划生育行政诉讼和非诉执行案件审判工作中,积累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
一是加大培训和宣传工作力度,增强执法水平,营造浓厚法治氛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实施后,两级法院内部在业务培训中将其列入重点进行辅导学习。另外,行政庭的法官们还适时深入各乡镇组织召开计划生育执法辅导培训会议,认真宣讲《行政诉讼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水平。汉滨、平利法院等区县法院的法官还现场解答执法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三年来,全市法院共举办有关计划生育执法方面的法律讲座15次,听讲干部群众5000余人,收到良好社会法律效果。
二是严把立案关,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两级法院严格把握立案条件,坚持计划生育部门申请强制执行时必须有强制执行申请书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处理决定书。立案后深入细致审查:一查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是否合法;二查处理决定书是否送达生效;三查被执行人是否确未履行。对处理决定合法、已依法送达、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的,及时受理,抓紧执行;对处理决定合法、已依法送达,但申请强制执行的手续不齐备的,要求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限期补办;对处理决定不合法的坚决予以退回。同时,对于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执行的案件做到了快审查、快立案、快执行。如20__年3月,汉滨区法院在执行李某一案时,在对李某夫妇耐心说服教育无果情况下,迅速对李某采取了司法拘留,促使其交纳了部分抚养费,并出具剩余款缴款计划。
三是立足于宣传教育,使强制执行过程成为计划生育国策和法律的宣传过程。计划生育工作涉及面广、影响大、政策性强,而需要法院强制执行的大多是法律意识薄弱、传宗接代思想浓厚的“钉子户”、“观望户”。因此,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两级法院采取集中被执行人开会宣讲法律与召开小型座谈会或走访谈心相结合的方法,宣讲我国人口发展的严峻形势,以及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规定,使被执行人意识到计划外生育是一种违法行为,应该受到处罚,从而自觉交纳社会抚养费。如20__年初,平利法院对八仙镇鸦河村朱某夫妇违反政策生育二胎案件执行后,及时进行了法制宣传,促使该村其他违反计生法的村民也自觉履行了义务。汉滨、紫阳和旬阳法院,对在限期内没有交纳的被执行人,反复宣讲法律,动员交纳,不轻易适用强制执行措施。对于生活困难、暂时无力交纳社会抚养费的经本人申请、法院审查,依法准予其暂缓交纳或分期交纳。20__年以来,全市法院办结的计生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仅10案适用了强制执行措施,50案自动履行,8案经法院调解后当事人达成和解。
四是多方配合,密切协作,保证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紫阳和旬阳法院等县法院,每次集中执行都邀请党委、人大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大造声势,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县人大对法院审理征收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案件既大力支持、密切协助,又依法监督,配合法院工作,帮助法院解决困难。党委、政府更是把法院强制执行当作一件大事积极支持。正是由于有了党委的支持、人大的监督和基层干部、计划生育干部的配合,才使法院的涉诉计划生育执行案件得以顺利进行。如20__年,汉滨法院在办理汉滨区计生局申请执行征收楚某夫妇社会抚养费一案时,针对楚某夫妇均系再婚,双方再婚前的子女均不在身边,以及周边群众和当事人思想认识不够的情况,行政庭法官主动与计生等部门配合,多次到当事人居住地现场宣讲法律、耐心说服,最终促使当事人双方自觉履行。
五是通过依法维护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行使计划生育管理权,坚定了基层干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信心和决心。紫阳、旬阳等县过去计划生育工作阻力大,谈起征收社会抚养费,有的基层干部总感到不好办,有的还对行政审判存在错误认识,认为行政审判束缚了计划生育干部的手脚,使他们两头为难。经过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广大基层干部对行政审判有了正确认识,明确了行政审判所具有的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作用,增强了依法管理计划生育信心,县域计划生育工作日趋法制化、规范化。
二、存在问题
近三年来,全市两级法院在计划生育涉诉案件审判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但是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少数基层法院及法官对新《计生法》和相关条例在认识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少数审判和执行人员的素质亟待提升,同时基层法院、人民法庭目前还普遍存在着执行力量不足的问题。
二是少数计生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不高,有的案件由于适用法律不当或没有严格按照行政程序交代诉权,使相对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保障,而且个别申请执行案件也无法进入执行程序。
三是部分被执行人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外出躲避执行且下落不明,或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案件只能中止或发放债权凭证处理,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案件执行难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存在。
四是部分被执行人由于履行能力有限,但按照有关规定,当事人在首付执行款40后,对下余部分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执行,这在一定程度上拖延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实际到位时间。
五是有些区县的计生部门对被征收户的基本事实方面查询不清,调查取证过于草率、简单,或是对于做出征收决定的相对人未能及时提出执行申请,使执行申请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从而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导致无法进入正常的执行程序。
六是中级法院与市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经常性沟通不够。计生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在基层,中院对基层法院业务指导须加强。
三、应对措施
第一,强化司法服务保障意识,全面提升审执工作水平。两级法院应组织审判人员,认真学习行政诉讼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一步认识做好涉及计划生育案件审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提升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二,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营造良好法制舆论氛围。两级法院应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计划生育政策,不断增强育龄妇女的法制意识,使其牢固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观念,并从思想深处根除一些封建落后的旧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关键词]基层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质量
[DOI]10.13939/ki.zgsc.2017.08.119
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过程中,要实现人口均衡型社会建设,必须要对人口的数量、结构、素质、分布等方面是否实现动态平衡进行有效的监测,并结合监测的数据,分析人口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协调程度,进而为宏观调控提供依据,而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就是对人口相关数据进行监测和分析的过程,可见提升其质量对国家稳定、持续发展的重要性。
1目前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中存在的质量问题
1.1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队伍建设不达标
首先,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属于典型的基层工作,但目前我国街道、社区设置的相关从业人员数量非常少,通常仅设置1名统计员,其不仅要完成计生报表、数据统计等本职工作,而且还要定期为上级考核做准备,落实区域计生科技服务等,这直接导致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人员因工作任务繁重,出现数据质量更新不及时、统计报表提交不及时等问题的概率较大[1]。
另外,虽然近年来“说实话、报实数”在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中得到重视,但仍存在部分统计人员为应付考核,提升绩效,而对统计数据弄虚作假,使统计工作的价值被严重地削弱,可见统计队伍除在成员数量方面不足外,在成员素质方面也有待提升。
1.2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失真的可能性较大
首先,部分基层统计人员在进行数据采集过程中,因对采集数据真实的重要性认识不充分,或自身统计能力不足,漏统、重统等现象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导致统计数据失真,此问题在我国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中长期存在[2]。其次,近年来我国实施的新《婚姻登记条例》虽然极大地为新婚登记人员提供了便利,但因部分环节被舍去,新婚通报及时性差,新婚、育妇数据遗漏的可能性增加;最后,公安部门目前要求的报户手续中并不明确地要求结婚证,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统计数据失真的概率。
1.3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信息化水平较低,且管理不到位
虽然近年来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普及,人们尝试加大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信息化建设,但目前部分地区的信息化建设水平仍然较低,而且只将数据分析和上报工作作为信息化处理的对象,数据采集方面仍存在欠缺,不利于统计工作整体水平的提升[3]。另外,现阶段部分地区报表制度、填写账册表制度以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等不能满足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开展的实际需要,问题仍然存在,使统计工作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及时性都不能得到保证。
2提升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质量的方法
结合目前我国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开展中存在的|量问题,笔者提出以下提升统计工作质量的方法。
2.1强化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队伍建设
首先,我国各乡镇地区的计生中心,要结合目前统计工作的实际质量以及计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对统计队伍进行优化,在避免出现人员冗余问题的基础上,适当地增加统计人员数量,以保证统计人员可以高质量地完成统计工作,提升数据采集的真实性。考虑到统计人员队伍规模建设难度大主要是因为晋升空间小、人员调动大,所以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适当的改善[4]。
其次,要有意识地提升相关统计人员的能力和素质,使有限的统计人员可以尽可能高效、高质量地完成统计工作,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层面着手:一是针对统计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使统计人员认识到统计数据采集真实性的重要性并掌握统计的相关方法和措施,提升统计服务质量;二是针对统计人员实施科学合理的奖惩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考核制度等,提升统计人员统计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优化统计人员的人才选拔制度。例如在村级统计人员选拔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市管、镇聘、村用”的形式,而且保证聘用的人员具有高中以上的学历、不超过35周岁的年龄,而且对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充满热情,在上岗前要对其进行统计、计算机业务等知识的培训,保证进入统计工作的人员具备满足工作需要的能力;四是有意识地完善基层统计人员的福利制度,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使统计人员可以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投入工作。
2.2强化信息共享和信息核对工作
强化信息共享和信息核对工作的直接目的是提升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例如,每季度市政府针对人口信息开展信息共享会议,在会议中对卫生部门的出生实名登记、分娩对象的相关信息共享;公安部门的新生儿入户情况、人口迁移与流动人口管理等方面的数据分享;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情况等数据分享,通过在数据分享的过程中达到统一统计口径的效果[5]。
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还要完成信息核对工作,即针对共享中出现的数据矛盾和差异进行具体核对的过程,在核对的过程中,通常以月份、区域等作为核对的主要形式,以此达到对统计数据查漏补遗等效果。
可见,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要提升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全面性,必须先肯定数据统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信息失真,并有意识地结合各部门的统计结果,尽可能地提升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为统计数据分析奠定基础。
2.3强化管理,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
笔者认为强化管理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对统计资源进行规范化、保密化管理,在保证统计信息安全性的基础上,提升统计相关表册的填写质量以及保存质量等,这对提升采集对象的配合积极性以及避免采集数据的遗失、失真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二是通过建章立制,对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重点环节进行规范,例如,针对已婚育龄妇女,按照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类型提取信息;针对婚前管理,利用人口信息系统对18周岁以上的未婚青年,根据就业情况确定重点对象;在制度中要明确育龄妇女统计工作的开展规范,为避免隐性生育、隐婚等育龄妇女漏统问题出现提供依据[6];三是通过规章制度明确信息定期核对的必要性,通过保证技术服务资料、育龄妇女卡片、信息报告单以及相关系统的记录等完全一致,进而提升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在强化管理的基础上,还要注重统计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利用计算机在信息采集、传输、计算等方面的优势,提升统计工作的效率以及质量,需要注意的是,通过计算机采集的信息在真实性方面可能存在欠缺,如何对真假数据进行识别,是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内容之一,将统计工作的大范围联网,也是相关工作的重点。
3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现阶段人们已经认识到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对国家发展的重要性以及提升其工作质量的必要性,并在实践工作中,有意识地结合相关工作的特点以及目前存在的问题,对提升基层人口和计生统计工作质量的方法展开不断的探索,这是国家计生管理基础工作水平提升的体现,应合理地加强建设力度。
参考文献:
[1]崔艳敏.浅谈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统计现状[J].中国城市经济,2012(3):253.
[2]谢红梅.关于做好新时期基层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浅析[J].才智,2015(35):288.
[3]高霞.探讨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质量的提升方略[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6(7):212-213.
[4]高霞.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现状与改善对策[J].质量探索,2016(2):91-92.
序号
目标
标准分
考核内容
考核方法和评分标准
得分
扣分理由
一
市绩效考核指标任务完成情况
10分
1、做好县级妇幼卫生工作与妇幼安康工程绩效考核工作
依据市卫生局绩效考核结果按比例得分
二
组织
管理
20分
2、医院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妇幼卫生工作,妇幼卫生工作纳入了全院卫生工作年度考核内容,有工作计划,年终有工作总结,工作职责、管理制度;(3分)
查相关资料,每一项不合要求扣0.5分;
3、建立健全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向县妇幼保健院信息科及县卫生局基妇科上报妇幼卫生有关数据,发现孕产妇死亡及新生儿破伤风及时组织讨论、上报,并配合县妇幼保健机构做好调查工作;(5分)
查相关资料,每月10号前上报各种妇幼卫生工作报表,每迟报一次扣0.5分,每一项不合要求扣1分;
4、《出生医学证明》有专人管理,证章分开,发、换程序符合要求,有发放登记,首次签发登记、废证登记、换发登记等均使用全省统一表格,填写整洁、项目齐全,当年出生的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平均签发率达90%以上,废证控制在1%以内;(5分)
查相关资料,查每一项不合要求扣1分;
5、依法准入和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单位和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按要求换证,持证率达100%;(5分)
查相关资料,抽查相关人员核对,无证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扣全分,每发现1人无证上岗扣3分;
6、院内组织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培训,技术操作训练,窒息复苏操作技能考核得分率达80%以上,开展产、儿科卫生技术人员及“三基知识”培训,每年最少安排1个产儿科人员到市或省级以上单位进修。(2分)
查看相关资料和抽查医疗保健机构参加培训名单,无本单位产、儿科卫生技术人员培训计划及安排扣1分,未按要求安排相关人员进修扣1分,未按要求参加全县组织的助产技术和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培训扣1分。本院未开展技能培训及考核各扣1分,扣完为止;
三
妇儿
保健
60分
7、开展孕产妇及儿童保健管理工作,有保健门诊,发现高危孕产妇、三岁以内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有危重孕妇抢救小组,对危重孕产妇的抢救有记录及讨论分析,对承担了产前检查、产后访视或护送产妇住院分娩的村保健员给予适当劳务报酬;(5分)
查相关资料,每一项不合要求扣1 分;
8、开展县级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按照《江西省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标准》,规范儿童保健专业门诊及设备设施基本要求,开展健康体检门诊,心理行为门诊,眼保健门诊,听力保健门诊,口腔门诊,健康教育门诊,集体儿童保健门诊创建活动;9月份接受市级评估组评估,(5分)
有创建工作计划,方案,成立领导小组,未开展不得分;少设立一个儿童保健门诊或用房及设备设施不符合要求各扣0.5分,扣完10分为止;顺利通过市级评估组评估验收得全分
9、加强产科建设。按照《江西省县级保健机构产科服务基本标准》合理装备产科,产科人员、技术、产房、装备符合要求、管理规范,病历书写规范,制度齐全,严格掌握剖宫产指征,剖宫产率控制在25%以内,分娩登记规范并使用全市统一的分娩登记本,填写整洁、项目齐全;(15分)
查相关资料,现场查看,每一项不合要求扣1分;剖宫产率每超5%扣1分;出台控制剖宫产率的相关制度,剖宫产率超过50%扣5分,
10、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血片采集工作,开展听力筛查工作、出生缺陷监测工作,新生儿疾病筛查率达50%以上,新生儿听力筛查率90%以上;(10分)
查相关资料,新生儿疾病筛查以省保健中心回执为准,每下降5%扣0.5分,扣完4分为止;新生儿听力筛查率每下降5%扣0.5分,扣完4分为止;未开展出生缺陷监测工作扣2分,监测不符合要求酌情扣分;
11、开展B超产前筛查工作;(6分)
查相关资料,每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
12、加强妇幼卫生项目工作,做好免费补服叶酸项目,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艾滋病、梅毒、乙肝阻断项目,降消项目工作;(9分)
查相关资料,抽查服务对象等,补助资金专账管理,无挪用现象,补助程序符合要求,设立限价收费,有补助政策宣传栏。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9月份前完成叶酸补服任务,未完成扣2分,每一项不合要求扣1分
13、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有管理制度、处罚措施、层层签订责任状,开展了相关人员培训及打击两非自查, 施行14周以上引产、取环、输卵(精)管吻合手术的,有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等。(10分)
查相关资料,现场查看,无管理制度、处罚措施各扣1分;未层层签订责任状扣1分;未开展打击“两非”自查工作扣1分;B超室门口和有关场所无相关的醒目标牌、未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各扣1分;孕妇B 超无登记扣1分;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医务人员未按政策规定进行处罚扣2分. 本单位出现违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及出现两非事件扣全分。
四
健康教育宣传
10
14、制定健康教育工作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2分)
查相关资料,每一项不合要求扣0.5分,扣完为止;
15、根据本地区妇女儿童健康问题编写,制作并发放妇幼健康教育传播材料;(2分)
查相关宣传资料,每一项不合要求扣0.5分,扣完为止;
16、定期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工作,如新婚学校,孕产学校或健康讲座;(3分)
查相关资料,图片及影像资料,签到本等;
17、每年开展至少一次面向社会的妇幼健康教育活动;(3分)
查相关资料,图片及影像资料,签到本等
五
目标管理
全年孕产妇死亡超过控制指标或发生新生儿破伤风病例,则全年工作一票否决
为进一步转变计生工作服务理念,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梅河口市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前不久,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姚德才组织部分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先后深入到市计划生育服务站、新华街道金华社区、新合镇计划生育中心服务站等多个部门,对全市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市委常委、副市长张卫红陪同检查。
检查组了解到, 全市现有人口617,168人,育龄妇女176,649人,每年大约有5300名婴儿出生,截至2011年,全市人口计生工作连续11年圆满完成省里下达的人口控制目标,全市人口发展实现了由传统的“高出生率、高死亡率、较低自然增长率”到现在的“低出生率、低死亡率和低自然增长率”的历史性转变。在检查过程中,检查组对计生局采取的建立及完善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严格落实各项民生扶持政策、加强人口计生优质服务体系建设等措施给予了高度评价。
针对计生工作中实际存在的流动人口管理难度增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压力大、计生专干人员编制和数量存在严重短缺、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的工作格局还没有真正形成等现实问题,检查组建议:一是继续坚持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始终坚持突出工作重心,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二是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着力解决计生专干和计生服务人员严重短缺问题。解决好市计划生育服务站重要岗位(男科大夫和化验员)和5个乡镇计生中心服务站的技术人员以及全市27个社区计生专干缺编问题。三是尽快新建符合国家要求的市人口计生服务站。四是构建部门联动格局,促进社会抚养费征收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计生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建立健全“部门联手,多方把关,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建立婚姻登记信息反馈制度,以便计生部门及时掌握育龄群众婚姻情况,对违反计划生育的对象不能列入低保;医疗卫生部门对无准生证临产对象要事先告知市人口计生局;公安部门要严把户口登记关,新生婴儿凭准生证、出生证明和计生部门出具的落户证明登记户口;法院、人口计生部门共同配合,拓宽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有效途径,提高征收率。广播电视管理局要免费开办人口计生节目、播放公益广告等,形成齐抓共管、社会监督的良好工作格局。(田家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