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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调查报告

时间:2023-02-18 23:21:1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信用调查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信用调查报告

第1篇

章乃器先生在阐述金融的涵义时,说过这样一段话――

“金”是一种坚硬而固定的物质,而“融”是融化流通的意思。“‘金’何以能‘融’?这有赖于‘信用之火’的燃烧,但有时‘信用之火’烧得太猛烈了,融化的金腾沸洋溢,反而要浇灭了‘信用之火’;跟着,融化的金也冷却而结冻了。这就是信用过度膨胀成了恐慌的现象――就是所谓资产的冻结。”

七十多年过去,研究美国的次贷危机,上述譬喻依然鲜活。

章乃器是中国征信业的开拓者,被称为“中国资信业第一人”。马洪先生认为,章乃器是中国近代经济学家中少有的货币专家和理财家,是首倡创建中国现代资金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学者之一。

章乃器强调信用对金融市场的调节作用,并首倡“信用膨胀”说,主张把信用放款改为票据贴现,使呆滞的“账面债权”化为可以流通的“票面债权”,以加快资本的流通。他呼吁:“以稳健的扩张信用之手段,代替不健全的通货膨胀手段”;“推行票据承兑和贴现,使短期资金市场现代化;同时推行股票和公司债票,使长期资金市场――证券市场――国民经济化”。

竞争中的思考

章乃器1916年从浙江甲种商业学校毕业后进入银行界,从练习生做起,经过十几年的奋斗,逐步升任上海浙江实业银行副经理。他熟悉金融业务,精于银行管理,对业务多有创新,并发表了大量学术论著,成为一位成功的银行家和知名经济学家。

1927~1937年是中国民族工商业的“黄金十年”。在远东金融中心上海,中国、交通、通商、浙兴、浙实、金城、上海等华资银行,与被称为“外滩银行”的汇丰、麦加利、花旗、东方汇理、横滨正金等洋商银行,展开了激烈的竞争。

据当时同在金融界服务的李文杰先生回忆:章乃器是“银行实务研究会”和“银行学会”主持人之一,他曾协助银行同事朱博泉先生,联合上海银行公会旗下多家银行,组建了联合准备库及票据交换所、票据承兑所。“为了适应银行收受国内外财政金融市场信息,调查研究掌握客户信用状况,确保投放贷款的安全回收”,章乃器建议组设征信所,作为同业的横向联合的科学管理机构。

从20世纪初开始,征信所作为一种个人及机构资信的调查机构,逐渐在欧美和日本普及。民国初年财政部颁布《银行公会章程》时,即规定银行公会应该办理征信机构。20年代,国内银行界曾草拟征信所章程,提出过设立征信所的议案,但一直没有付诸实施。

上海在1932年前,已有5家外商征信机构,其中日商3家、美商2家,但一直没有国人自办的同类机构。华商银行的信用调查各自为政,规模及资讯有限。这种现象引发了章乃器的思考:“为什么在上海,我们仍要用外人办理的信用调查机构?”

少壮派联手创业

章乃器与当时上海金融界中的一批新锐,被公认为上海金融界的少壮派。其中有中国银行的张禹九、祝仰辰,浙江兴业银行的吴承禧、方培寿,新华银行的孙瑞璜,以及上海商业储蓄银行的资耀华、侯厚培、章植等人。

据资耀华先生回忆:他与章乃器一见如故,倾谈甚亲,“总想设法在上海金融界创立一个‘中流砥柱’的组织,既不像目前上海银行业同业公会那样,勾心斗角,尔诈我虞,一盘散沙,浪费精力,又不要受南京蒋、宋、孔、陈的政治特权所支配,而能特立独行,发展金融经济。”但他们都不是银行的当权者,殊感有心无力。

1931年天津“协和公司案”引发的金融大风潮,意外地成为中国征信所的催生剂。

天津协和贸易公司,是祁仍奚及段祺瑞的女婿奚东曙等开办的,经营进出口业务。该公司背景深厚,排场阔绰,以印刷精美的栈单,到处向银行做抵押放款。各大银行经理趋之若鹜,但又互相保密,不通声气。不料协和公司债台高筑,突然破产,两家银行因之倒闭,其他各行不同程度地蒙受损失,全市金融几乎崩溃。

风潮轰动全国,上海金融界深受震撼。章乃器、资耀华等大声疾呼,批评行业积弊,主张各行联合组建中国征信所,掌握市场变化,抵御金融风险。

1932年3月,张禹九、祝仰辰、资耀华、章乃器、孙瑞璜、方培寿等银行界精英,组成学术团体――中国兴信社,目标为“研究信用调查的方法,促进信用调查的技术,交换信用调查的资料”。为实现上述目标,公推章乃器、祝仰辰、资耀华三位干事,指导中国征信所工作的进行。资耀华回忆说:“章乃器当时勇气很大,说我们银行也要革命,不能老是墨守成规。”

由于在中国无先例可援,许多人担心这个事业太空洞。而章乃器等则以为:“倘使外国人设立的机关有法子调查,我们必然也有法子调查。而过去对于调查工作的实际经验,也使我们感觉到这个事业是有相当的把握的。”

创立这种联合机构,需要上海全体金融业排除私见,出资合作,过去很难取得一致。但在天津金融风潮的冲击下,这个主张立即获得了金融界实力人物张嘉、李馥荪、陈光甫、秦润卿、钱新之、徐新六、徐寄、林康侯、贝淞荪等的支持和赞助。

1932年6月6日,中国征信所在上海香港路4号银行公会内正式成立。该所由12家基本会员共同组成董事会,章乃器出任董事长,潘仰尧任经理。当时中外报纸对这一新生事物都很关注,发表了不少鼓励的社评。

“真、善、美”的服务标准

中国征信所主要业务为:报告市场实况;受会员或外界委托,调查工厂商店及个人身家事业之财产信用状况,于最短时间内将调查结果报告给委托者。企业或个人均可加入征信所成为会员,除基本会员外,普通会员分为甲、乙、丙三种,享受不同标准的服务。非会员也可请征信所做调查业务,但费用较高且手续繁复。

章乃器将调查工作譬喻为搜集旧邮票,只要不断努力,持之以恒,自然就会有惊人的成绩,成为极有价值的府库。他主张:“优美的工作成绩,是事业的生命”,制定了科学严密的工作制度,一切调查工作按照调查、复查、审查三步程序进行,其工作规条是:审慎以求“真”,详尽明晰以求“美”,忠实公正以求“善”。

“真”即调查报告的正确,在事务组织上,调查者与委查者之间,复查者与调查者之间,相互不知道身份。各自以不受拘束的客观态度,充分提供资料和意见,再由熟悉该业的人员严加审查。最后整理成报告书。

“美”被概括为“详尽明晰”四字,报告书应多叙事实,少下批评。无关宏旨的微言细行,片鳞只爪的数字记录,都尽量容纳。令使用者可以因小见大,见仁见智――批评最好还是让别人来下。

他认为“善”是“真”和“美”的基础,“征信所负责调查信用的重责,倘使自身没有一种光明磊落的态度,怎能判断别人的信用程度,而取得社会对我们的报告的信仰呢?所以,这种忠实公正的空气,在征信所当中是顷刻都不能缺少的。”他主张在用人上摈弃染有习气的人物,任用勤奋努力,清白自好的人,并以严密的组织去维持他们对于工作的兴趣和信仰,才能有把握获得“善”果。

“积极猛进”的事业拓展

在发展方针上,章乃器提出一个原则:“一切的事业要从积极的方面找出路。”他主张高投入高产出,认为中国人对于事业观念最大的错误,就是把“守家产”和“做事业”混为一谈;把大部分的精神,用在消极的节流的工作上面,而对于积极的发展事业,反放在脑后。结果会越来越消极。“不日进则日退”,学业然,事业亦然。

他以“积极猛进”的作风迅速拓展事业,开业4个月后,业务量增加了约3倍。1934年初,中国征信所迁入圆明园路133号底层大厅,业务发展到鼎盛时期,在天津、汉口设立了两个分所。全所职工上百人,基本上都具有大学文化水平及信用调查的专业知识。

章乃器除照常在浙江实业银行处理公务外,每天中午驾车来所办公两小时,从未支取过分文薪酬和车马费,这在当时工商界是史无前例的。所内有中英文秘书各一人,负责行政事务。下设信用调查、资料档案、编审、行名录编辑及总务五个部门及一个小型印刷所。

在提供常规调查报告的同时,中国征信所还从事商品研究、市场预测,出版“每日商情报告”供会员参考,提供各种超值服务。当市场发生特别变化,或有商业欺诈等危险事项发生,立即派员调查,分析事件原因、影响及补救办法,在最短时间内制成报告分送各会员。最著名的例子是:1935年一家外国纸商行投机失败后隐瞒真情,继续接受订货收取定金,并向银行贷款。经该所查明向会员通报,避免了一场危机的发生。

除日常业务外,该所的一项重要业务是编纂《征信工商行名录》,这与信用调查也有密切关系。当时上海出版之行名录有七八种之多,编辑者有外国人也有中国人,立场不同,详略互异,可用者不过二三种,一个机构往往要同时购备几种才能应付业务之需。

当时经常出版且有参考价值的中国经济调查,只有一份洋人主编的海关报告。中国人从未连续出版过两期以上的中国年鉴,而英国人胡德海氏的英文版中国年鉴,已持续出版十年以上。章乃器指出,这表明中国人并不愿意或者需要了解中国的事情,而外国人反比我们注意。《征信工商行名录》预定的目标,是内容要超过外国人办的。倘使我们不能出产精美的作品,就情愿不做。

《征信工商行名录》出版后,以其编辑周密、内容宏富、印制精美的特色,一举压倒了几十年间影响最大的英国人办的《字林西报行名录》,成为那个年代工商界必备的工具书。抗战爆发前,中国征信所已拥有公司行号调查档案3万户,工商界个人档案1万多户,并积累了一大批经济资料。除每年推出行名录外,该所还编纂出版了《上海工商名人录》,并在《申报》辟有专栏,不定期刊登商品及市场研究报告,后来又负责上海《大公报》经济版的采编。

征信业从兴盛走向衰亡

中国征信所开幕时,基本会员为12家,4个月后增加到18家,几乎囊括了重要的华商银行和官方控股银行;同时还发展了普通会员29家,其中洋商22家、华商7家,共拥有会员47家。会员数量跃居上海信用调查机构之首。

不少华商开始抱着试试看的心态,要求先作个案调查,及至看过明晰翔实的调查报告书,便毫不犹豫地加入了。汇丰、麦加利、花旗、横滨正金等洋商银行,怡和、亚细亚、德士古、三菱、三井、卜内门等一些大洋行,也纷纷加入成为特别会员。上海原有的几家外商征信所,因无力竞争相继倒闭,中国征信所遂成为全国的独占事业。

一部分人批评中国征信所,不该把中国工商业家的信息,向洋商会员和盘托出。章乃器反问道:“我们和外人的营业竞争,是应该靠组织上的秘密性呢?还是应该靠营业方法的敏捷和知识的充分?我想一个正当的营业机关,决不拒绝把组织的内容告人。”他以一堆品质高低混杂的商品为喻:“征信所的报告也许要告诉别人若干内容不良的工商业者,然而同时告诉别人许多内容优良的工商业家。这样,我们把这大堆的‘统货’按等级整理清楚了,总价格自然马上要抬高。”

1936年夏,章乃器因从事救国运动受到当局压迫,辞去了中国征信所董事长职务。爆发后,该所业务萎缩陷入困境。抗战胜利后业务曾一度回升,旋因内战和金融危机而再度跌落。1949年5月上海易手,中国征信所于同年8月宣告结束。

改革开放后中国重返市场经济,中断了数十年的征信事业才得以重生,面对广泛的社会诚信缺失,信用体系的重建至今行之惟艰。

第2篇

从FACT Act 前身谈起

为了更深入地了解公平准确信用交易法,要先回顾一下它的前身――“公平信用报告法”。

公平信用报告法于1971年4月开始实施。FCRA所规范的对象主体是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和信用报告的使用者(银行、贷款商)。消费者信用报告指的是书面、口头或其它资料形式的报告,其内容含有关于消费者信用评价、信用状况、信用能力以及个人消费特点、生活方式等。

对消费者而言,FCRA保证了他们有权了解任何一家信用局对自己信用状况的评价及依据,并具有对不实负面信息的申诉权利。比如,对于消费者报告中的负面信息,在指定的年限后,可以在调查报告上删除。例如:破产记录保存年限为10年,偷漏税和刑事诉讼记录保存7年。

对于消费者资信调查机构而言,FCRA规范了消费者信用报告使用和传播的范围,明确了资信调查机构的经营方式。比如合法使用消费者资信调查报告的机构或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否则即使当事人同意也属违法行为:1.与信用交易有关; 2.为雇佣目的; 3.保险业; 4.与合法业务需要有关; 5.奉法院的命令或有联邦陪审团的传票。FCRA还规定,凡以欺骗手段取得他人个人资信调查报告的,将被处以一年以下徒刑,同时处以5000美元的罚款。

1996年,国会又有两个法案出台,分别修改和补充了FCRA。它们是“情报授权法”(Intelligence AuthorizationAct)和“债务催收改进法”(Debt Collection Improvement Act)。前者在原法律规定的合法取得消费者信用报告的5种情况中,授权联邦调查局(FBI)可以侦察目的为理由,取得所需的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后者修改了FCRA的第4款,新修正案授权联邦政府机构可以在债务催收活动中,根据需要取得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

由此可见,FCRA及其修正案是确立贷方、信用报告公司和消费者三方之间关系的基本法则。

FACT Act中的重要条款

FACT Act将在FCRA的基础上,进一步帮助所有的美国大众建立良好的信用,有效地对抗身份盗窃的问题。以下是FACT Act条款所涉及到的与消费者有关的一些关键方面。

要求借贷机构或银行基于消费者完整和全面的信用历史,而不是含歧视的旧观念来决定是否贷款。自1996年全国的统一标准清晰地规定了什么样的信用报告公司有权收集消费者个人信用之后,超过100万的美国人获得了信用贷款。FACT Act继而使得全国的一致性标准永久化。

改善消费者信用报告的质量,保护个人身份不被盗窃。由于FACT Act规定消费者每年能够免费从信用局获取自己的基本数据报告,保证了消费者可以监察和及时发现盗用伪冒或任何不合法的活动。如果消费者怀疑身份被盗,可以免费获得多份报告。

FACT Act要求商家在客户的购买收据上只列出信用卡的后5位数字,以防泄露身份账号。

建立全国性伪冒检测系统。过去,身份被盗的受害者必须要电话通知所有的信用卡公司以及全国三家主要的信用局。FACT Act实施之后,受害者只要通报一次,记录就进入全国性伪冒检测系统,自动保护受害者的信用评级,极大地简化了消费者报告伪冒盗窃的程序。

建立全国性的伪冒报警系统。如果消费者报告机构收到来自受害者的报警,对未来任何与这个消费者有关的询问申请,都有责任进行身份确认。FACT Act法律还使得在国外执行任务的士兵能够申请对他们的信用记录加入特殊记号,以防伪冒。

FACT Act要求法规监管机构设计标明身份盗窃的红旗警告标志。在监管机构定期监察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运作时,如果金融机构无视红旗标志的警告所做的决策导致消费者的损失,将被罚款。

FACT Act要求借贷机构和信用报告机构在得知犯罪之前就要采取防范行动,制定一些具有指导意义的政策条例,以协助识别身份盗窃的可疑模式,创建一些方法以在损失发生之前就制止伪冒。

催收机构必须通知债权人关于伪冒的信息。总而言之,FACT Act这项法律使得广大消费者能够在动态选择信用产品的同时,具备前所未有的工具来防范身份盗窃的威胁,更好地保护他们自己与家庭。

影响银行的主要部分

银行是债权方,以下是FACT Act条款所涉及到的与银行有关的关键方面。

FACT Act要求银行专门建立在识别身份盗窃方面对消费者保护的测量。银行需要把这些新的保护措施,纳入现存的信用政策与操作程序中。

FACT Act延长了现存的公平信用报告法对美国州法律的优先权,并使之永久化。

如果银行在审批某个贷款时,由于使用了消费者信用报告,而这一报告与其他大多数人的报告相比处于不利地位而导致银行的贷款决策不利于这个申请者的话,则银行需要对这个申请者提供口头、书面或电子邮件的通知。通知的内容至少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告知消费者所得到的信用产品的条款是基于消费者信用报告的信息的;标明提供此信息的信用局的名称;告知消费者可以免费从信用局获取他(她)的信息报告的影印件;提供该信用局的联系方式(如免费电话等)。由于需要对这些收到与众不同贷款的借款人采取新的处理方式,银行增加了大量的文字措辞工作以及处理公共关系的问题。

FACT Act增加了银行与其它合作方分享客户个人信用信息的限制。

FAC TAct为那些对信用记录报告局提供信息的银行机构建立了新的标准,包括防止提供已被身份盗用后的非属实信息。

在向信用记录报告局提供负面信息之前,要求通知消费者(或报告之后的30天之内)。

限制对医疗信息的使用。

如果一个新卡户在收到卡的30天之内改地址,信用卡与借记卡的发卡行必须验证持卡人的地址。

借贷机构在消费者的报告上必须公开自己机构的联系信息。

商家与银行不能在任何收据上打印出客户的信用卡或借记卡的有效期,不能打印出信用卡的完整账号(只能暴露卡账号的最后5位数字)。对使用现存设备的商家与银行,实效期为5年。若换新的设备,2005年1月1日开始生效。

如果消费者的身份被盗,银行不能把这些受害者的非属实信用信息送到信用局,以防止进而再被信用局错误地传递给信用报告的使用者(银行、贷款商)。严格改善信用报告的质量,提高数据的准确度。

如果消费者的身份被盗,金融机构必须在受害者要求的30天之内将伪冒的购买交易记录提供给消费者。

银行必须调整政策和程序以纳入处理那些含有伪冒报警标志的信用记录,防止向这些客户提供更多的信用贷款,发放新的信用卡和增加信用额度,除非他们提供足够的证明以示身份的真实性。

FACT Act实施的时间

第3篇

征信系统是信用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之一,包括从事企业和个人资信调查的征信公司和进行资信评级的资信评级公司,征信产品主要是信用报告和信用评级。

(一)征信体系分为公共征信与私人征信两种模式

公共征信与私营征信是以经营征信业务的主体来划分的两种征信经营管理模式。公共征信是指由政府出资建立的信用信息系统。主要特点包括:一是覆盖面较广;二是由中央银行或金融监管部门作为系统的管理者;三是实际运作大多为非营利性;四是信用信息主要来源于金融机构,服务对象也主要限于金融机构。公共征信模式以欧洲大陆多数国家为代表,在一些国家只有公共征信,而没有私营征信。西欧国家的社会信用体系主要是为了防范金融信贷领域的违约风险,西欧国家的中央银行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社会信用体系采用以中央银行建立公共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的政府主导型模式。公共征信由于数据库高度集中,有利于保护金融系统的信息安全,也能在较大程度上保护个人隐私;数据库覆盖面较广,既能为金融机构信贷决策提供服务,也能为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提供服务。

欧洲征信系统是由私营征信局和公共信用信息登记系统组成的。私营征信局一般从事个人征信业务,公共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属于中央银行管理,主要收集银行信贷信息。但具体到每个国家征信机构设置又有所不同。例如,英国的征信机构是私人部门所有,德国和意大利既有国有的公共征信系统又有民营征信系统。由于这两个系统之间存在一定的业务竞争关系,欧洲征信体制采取了一些制度调节机制,贷款信息汇报起点等。此外,欧洲征信模式最初是由政府推动的,公私征信系统都离不开中央银行的金融信用信息,造成欧洲征信系统呈现了另一特点,即企业征信与个人征信制度结合紧密。美国征信业的主要特点是以市场为主导。征信机构基本都是市场运作的企业。

(二)企业与个人信用数据来源与保护适用不同规则

个人信用记录涵盖内容广泛。在美国,每个企业、居民都有一个社会保障号码(SocialSecu-rityNumber),其中包括姓名、出生日期、电话和住址等个人信息。个人信用档案一般包括两方面:一是借款人向银行申请借款时提交的贷款申请表,包括贷款历史、居住、收入、婚姻等方面的信息;二是信用管理的专门机构提供的与借款人信用历史有关的资料,包括未偿还的债务、信用卡透支情况,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记录等,而且都有各自的评分标准。通过对消费者住房情况、居住年限、职务、工作时间、银行开户情况、信用透支账户数目、信用额度利用率等指标对消费者进行评分。不良信用记录会保存5-10年,有不良记录的人将很难再取得工商注册、银行贷款和信用卡服务。在英国,个人资信评估有三方面指标:稳定性(是否拥有住房、工作时间长短);态度(知识和技能,是否愿意留在收入稳定的工作岗位)和安全性(个人预算、个人资产负债情况)。

企业信用记录来源于企业内外部。在国外,对企业的资信调查通常采用实地考察、查阅信用报告和财务报表等形式。企业资信调查公司的数据信息来源渠道主要有:公开的电话号码簿、政府免费提供的工商、法院诉讼信息、上市公司信息、客户企业主动提供的信息以及互联网信息。目前,企业征信机构可以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世界200个国家和地区有限责任企业的资信调查。

由于信用记录保存时间长,影响面广,一旦发生不良的信用纪录,对个人的工作生活,对企业的经营都会产生消极影响,所以,发达国家的个人和企业都十分重视信用纪录。出于保护个人隐私的目的,对于消费者个人信用数据的传播,法律制定了限制条款。一般情况下,美国三大信用局主要通过以下渠道免费获取消费者的信息:一是银行、信用卡公司、公用事业部门、零售商提供的消费者付款记录的最新信息;二是雇主提供的消费者职业或岗位变化情况;三是政府公开的政务信息。在美国,信用局收集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不需要经过被记录者同意,大多数授信机构也会将消费者的不良记录主动提供给信用局,使失信消费者的信用记录增加负面信息。美国法律对于取得企业资信调查报告没有任何限制,有商业合同、委托书等文件,就可以购买其他公司的信用报告。在英国,企业财务报表数据都是公开的,根据《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必须在本财政年度结束后的10个月内公开,以方便社会各界对该企业的信用和偿债能力进行确认。

(三)信用评估机构针对机构与个人定位不同

美国目前从事信用服务的企业主要分为消费者信用评估机构和机构信用评估机构两大类。

美国的个人信用调查及资料的搜集工作既可以由银行进行,也可以由专门的资信调查机构来做。后者是美国信用调查的主要形式。在美国的资信调查机构是信用局或叫消费信用报告机构,都是专业化的公司。信用局是向需求者提供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报告的供应商。信用局的基本工作是收集消费者个人的信用记录,合法地制作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报告,并向法律规定的合格使用者有偿传播信用报告。信用局按其经营的区域和规模可分为地方性信用局(也称信用事务所)和全国性信用局。其中全国性消费信用局主要有三个,即美国投资者控股的全联公司(TransU-nion)、艾贵发公司(Equifax)和英国投资者控股的益百利公司(Ex—perian)。这三大消费者信用局对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收集、加工、评分并销售信用报告,其信息数据库几乎涵盖美国所有成年人,每个人的信用关系平均有8-12个,每份个人信用资料两三天更新一次。这三家机构的运作方式和服务领域有所不同。其中,益百利公司专门向具有一定规模和声望的客户提供征信服务,其信息来源主要由与其签订协议的各个会员(即客户)提供,每个会员一般每月将与自己打交道的消费者的各种信息提供给益百利公司;全联公司的业务主要是建立有关消费者信用状况的信息网络。全联公司与其拥有的信用事务所和签署协议的地方性信用事务所一起组成覆盖全美的消费者信用信息网络。艾贵发公司与上述两个公司具有不同的特点,该公司是以专项调查的方式为客户提供服务。当客户要求了解某一消费者的信用状况时,该公司将派专人办理。地方性信用局主要为合伙制或个人所有,其服务对象为本地区的各类客户,包括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零售商、各种服务提供者以及其他需要了解消费者信用的企业和机构。目前,美国的地方性信用局有1000多家。负责对个人信用资料进行搜集、加工整理、量化分析和售后服务,这些地方信用机构绝大多数都隶属于三大征信局,其数据系统覆盖全美,有1.7亿人的信用记录。随着个人信用征信业务的发展,各地方性信用局又成立了自己的行业组织——联合信用事务所(AssociatedCreditBureaus)。联合信用事务所的主要业务是为其成员相互交换不同地区消费者的信用资料提供服务,并且制定信用报告的标准。

对国家、企业和机构等进行信用评估的机构可分为两类:一是资本市场上的信用评估机构,即对国家、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债券及上市大企业的信用进行评级的公司;二是对中小企业资信进行评级的机构。目前美国从事资本市场信用评级的公司主要有三家,即穆迪、标准普尔和菲奇公司。这三家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信用评级公司,据国际清算银行的报告显示,世界上所有参加信用评级的银行和公司中,穆迪的业务涵盖了80%的银行和78%的公司,标准普尔涵盖37%的银行和66%的公司。菲奇公司则涵盖27%的银行和8%的公司。邓白氏集团公司已发展成为美国乃至世界上最大的全球性征信机构,它也是目前美国唯一的中小企业评级公司,在美国市场占主导地位。

此外,除了专门的信用评估机构,银行和金融机构也会对企业和个人客户进行内部评级。成功案例有美国的花旗银行、大通摩根银行、美国银行、美林证券、高盛投资银行等。大企业中较为成功的有IBM、福特汽车公司、通用电气、AT&T等。

日本最早的企业征信公司为商业兴信所,成立于1892年,有会员31家,年调查件数为1200件,主要面向银行提供资信调查。在日本,消费者信用评估有银行的“全国银行个人信用信息中心”系统,邮购系统的“CIC”以及消费金融系统的“全国信用信息联合会”三家机构。信用信息机构的信息主要是通过会员提供,要求会员提供客户的借款情况、账户和信用卡的使用等情况。对借款情况要特别注明贷款的执行、还款情况、是否提前还款、拖欠债务、呆账、倒闭等,如遇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更改。这三家信息机构实行信息共享,相互交流信息。信用局每年要出具5亿份信用报告,这对于信用支付起到了快速、简化和安全保障的作用。目前,日本征信市场已发展到相当规模,征信行业呈现出集中垄断性,帝国数据银行和东京商工两家占据了60-70%的市场份额。(四)建立信用数据登记系统推动企业利用信用数据

国外的应收账款登记系统发展较早。在英国,企业签订合同前,有权了解借款人曾咨询过的信贷咨询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提交书面申请并支付1英镑的费用后可以要求信贷咨询机构提供有关档案的副本,而且在必要的情况下有权采取措施,补充或更正档案的副本。1901年,美国国际金融、信用及商业协会(FCIB)针对国际贸易提供信用信息交换,属于非营利性的组织。

香港也有商业信贷资料库,商业信贷资料库专门收集中小企业(年营业额不超过5000万港元)的信贷资料,如中小企业获得贷款机构提供的信贷安排的宗数、有关的信贷额度及拖欠还款的资料,并让认可机构查阅。有关公司的资产或公司持有人的个人财富等资料不属于收集范围。贷款机构只会在批出、检讨或续批中小企业信贷时才可使用上述资料。截至2008年9月底,资料库已拥有3万多个账户,已有约72%的中小企业客户同意贷款机构将其相关资料录入资料库。资料库内资料的储存、交换及运作由邓白氏(香港)委任的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所负责,由金管局监管。资料除了可提供给贷款机构作信贷决策参考外,中小企业客户也可取得自己的信贷资料以作查证及核实。商业信贷资料库的成立对香港银行业界、中小企业及香港整体经济发展都将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对银行来说,可以提高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减少银行呆坏账拨备,同时也可摒弃过去偏重抵押、质押品的信贷模式,让银行可以更灵活、有效地提供贷款。对中小企业来说,可强化企业与银行的议息能力,避免优质企业支付高息以补贴不良企业坏账的情况,提高优质企业融资能力。

(五)商账追收机构依法追收到期债务

在发达国家,威胁客户信用是仅次于法律诉讼的追账武器。对一个企业来说,如果有追账行为发生,就意味着其失信行为将被记录到信用公司的信用数据库内,全世界的信用机构、企业和个人都可以方便查询。这种方式最大限度地压缩了欠账企业的发展空间。

商账追收行业是为债权方提供应收账款回收服务,追收的手段主要是电话催收、依法交涉、威胁客户信用、法律诉讼等。商账追收服务机构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对被追回账款的提成,而且一般不追回欠款决不收费。只要委托专业追账公司追账,被追回的账款会先收到追账公司的账户上,然后再由追账公司将账款转给其委托人。

收费标准一般是按照逾期账款的账龄收取不同比例的费用。对于海外追账,从事商账追收的信用机构通常会预收300至500美元委托费,目的是为委托人垫付国际通讯、证据邮寄和应收账款诊断费用。如果追账成功,委托费将从收费提成中扣除。

在美国,成立商账追收公司需要向政府注册部门交纳抵押金。据美国收账者协会统计,美国共有6000多家追账公司,每年接手数百万件追账请求,受托追讨的海外欠款最高达上百亿美元。其中,ABC公司是美国最具威望的国际商业信用风险管理及国际商账追收服务机构。下设专业从事国际商账追收服务的美国追帐局(AmericaBureauofCollec—tions)和专业从事商业信用审核、贸易风险评估和企业应收账整体管理服务的AmegaGroup。其全球的商账追收服务始于1960年,业务扩展到全球140多个国家。企业可以通过数据库查询来了解买家公司是否曾被ABC记录过债务方面的负面信息,这种查询迅速、简便,相比专门的资信调查费用低廉,对贸易额比较小或暂时不需要进行详细背景信息调查的企业来说,是一种最基本和迅捷的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只有注册付费会员企业才能查询,付费会员企业可享有每年免费查询50次的优惠。

在德国也有专业的商账追收公司,据德国收账者协会统计,2005年德国收账公司一共接手了100多万件追账业务,总金额达到几十亿欧元。另外,德国政府建立了海外企业信用预警机制,每年都会一份海外企业的“信用黑名单”,以此来提醒外贸企业。对于货款已经被拖欠的企业,德国政府会提供援助。

国际著名信用保险公司裕利安宜、安卓和科法斯也都有商账追收的业务。当所承保的损失事件发生时,裕利安宜主要通过集团的国际网络,根据不同国家、贸易行业和迟付原因,采取最适当的商账追收措施。

二、我国信用服务业促进政策体系设计

参考国际测算标准,人均GDP达到2000美元后,国家将进入信用经济时代。2008年,中国人均GDP超过了3000美元,这标志着中国已经进入信用经济时代。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发展和完善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点的信用服务业促进体系。

(一)培育信用交易市场需求

国外信用服务业的发展得益于政府为信用产品应用创造的巨大市场需求,利用多种手段引导更多的交易者参加信用评级或利用评级结果,使市场对信用产品的需求越来越旺盛。例如,许多公司要依靠评级机构所作的信用等级来确立在金融市场上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的可信度,许多消费者要依靠自己的信用等级获得消费信贷。目前中国信用产品的市场需求十分有限。除了对发行企业债券有评级要求外,我国使用信用产品的领域很小。因此,政府要通过法规和政策来积极引导企业对信用服务的需求。一方面以政府立法、行业组织行规来引导全社会对信用产品的需求,增强各类社会主体的信用意识,使信用产品的运用成为经济社会活动中必不可少的环节,政府有关机构在办理工商注册、行政审批、资质认定、质量监督等事项中,要按规定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另一方面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开发适销对路的信用产品。

(二)完善信用服务行业管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角色是规则的提供者和监管方。由于信用活动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决定了信用立法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信用法律体系不可能一蹴而就。在美国和欧洲信用法律建设的进程中,都是先在市场流通和金融领域制订一些级别较低的信用规章,然后在执行过程中不断修改,最终成为比较完善的法律,融入国家信用体系法律框架。鉴于我国的信用发展现状及信用需求的迫切需要,可以根据商业信用交易的特点与需求,先行制订和颁布程序法律级别较低的信用管理规章,如《信用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立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指导意见》、《不良信用信息披露办法》和《商账追收试点管理办法》等,以解决当前市场流通领域信用管理法律空白的紧迫之需,为下一步建立更高层次的信用法规提供经验、奠定基础。

在信用体系发展的初期,需要政府的推动和规范;而在信用体系发展的后期,则应主要依靠行业自律。正如“证监会”、“保监会”是国家用来监督和保证银行业和保险业健康发展一样,信用服务行业也需要建立相关的监督执法机构。目前国家对信用服务行业并没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应根据商业信用交易发展的特点,分别设立银行信用管理部门和非银行信用管理部门,并对各自的管理职能进行明确分工。在市场、法制环境相对成熟后,应考虑由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强化会员的守信和维权意识,引导征信企业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制订各行业的信用发展规划,创造条件建立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开展行业内的联合征信活动;提出有关的立法建议;建立行业内的失信惩戒机制,合法地对严重失信者予以惩罚,改善行业内的信用秩序。

(三)推动现有征信系统开放

各国经验表明,在一个国家内有两家或以上的信用局,会通过竞争降低信用报告的成本,提高信用报告的质量,同时会提供更多符合使用者需要的信息增值产品。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三级征信体系,但是由于信用数据一般仅限于征信部门内部使用,信用数据的价值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征信体系条块分割,信息数据交换困难。借鉴美国征信数据的开放式管理,建议我国对于征信数据管理机构在体制上改为事业单位或企业,在数据征集和使用方面,应鼓励其市场化运作,促进其数据库开放、共享和使用。支持民营征信企业,建立市场化的私营信用征信系统,促进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稳步推进我国征信体系建设。

目前我国开展商账追收的企业很多,但是通过合法手段追收,并取得较好追收效果的较少。要依法规范组建行业性、区域性和权威性的商账追收机构和保理机构,改变过去游击式、地下式的做法。此外,还要鼓励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发展。保理公司通过一系列管理措施监控账款,对销售的货物和客户实时监控,保证货物和销售程序的安全。在账款过期后,要按照程序不断施加压力,保障账款按时回收。一旦账款逾期,立刻分阶段加紧追收。

(四)探索交易数据交换系统

第4篇

从各国市场经济发展经验来看,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都是以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为基础的。企业征信业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外已经有170余年的历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运行机制和规则体系,对完善市场体系、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的企业征信行业经过10余年的发展,从无到有,逐渐壮大,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对经济发展和市场秩序规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总体上来说,我国的企业征信行业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距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相差甚远。可以说,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秩序混乱、企业失信行为大量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的企业征信制度没有真正建立和完善起来。因此,借鉴国外有益经验,促进我国企业征信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已成为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维护市场秩序的当务之急。?

一、企业征信的作用及行业管理模式的国际比较?

(一)征信概念的界定

征信(CreditChecking或CreditInvestigation)源于左传:“君子之言,信而有征,故怨远于其身”,其具体涵义是指对他人的资信状况进行系统调查和评估。从行业分工的角度看,征信对应着有关信息产品的收集、加工和生产,而不强调信用管理咨询或顾问服务。资信调查服务(CRS-CredtReportingService)是信用风险管理服务中的一项最普遍、最基本的业务,它是专业服务机构(即通常意义的征信公司)客户对交易另一方的资历、信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和判断,为决策人选择贸易伙伴、签约、确定结算方式或者处理逾期帐款、经济纠纷等决策提供参考。?

(二)征信的产生及其作用?

世界上第一家征信公司于1830年在英国伦敦成立,其成立的初衷是向贸易双方提供对方背景和资信信息服务,防止交易双方相互不信任和诈骗行为,减少交易摩擦,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征信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则是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二战后,一些国家经过经济恢复时期后,到60年代普遍进入了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国内外贸易量大幅度增加,交易范围日益广泛,企业征信的业务量也随之迅速增大,从而进入了大规模信用交易的时代。又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发达国家的征信服务业已经比较成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运作体系和法律法规体系,对各国经济发展和规范市场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企业征信服务无论对于国家宏观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还是对于企业微观信用管理来说,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可以说,没有完善的企业征信服务,企业间的信用交易行为就无法顺利进行,也不可能建立一个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因为,在经贸活动中,地域差异和信息不对称导致合作双方互相不了解情况,信用状况信息的不充分给交易双方带来许多麻烦,也给一些欺诈行为以可乘之机,使得社会交易成本上升,一些企业吃亏上当的事情屡有发生。而委托一个独立、客观、公正的第三方对合作对象进行资信调查和信用咨询,可以使交易决策更有依据,从而保障整个交易的顺利进行。具体来说,企业征信的作用主要体现为:一是能够增强企业间信用信息的透明度,降低交易成本;二是有利于建立企业信用的记录、监督和约束机制;三是有助于为企业的交易和信用管理决策提供信息和评估支持;四是为金融机构与企业间的合作提供资信信息方面的支持;五是为整个国家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基础。?

(三)征信行业发展模式的国际比较

自从世界上第一家征信公司在伦敦成立至今已有170多年的历史,经过发展,各国对企业信用行业的管理都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模式。具体来说,目前国外发达国家对企业征信服务行业的管理模式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为主体的企业征信管理体系。中央银行信贷登记系统登记的内容包括企业信贷信息登记和个人消费信贷信息登记。中央银行建立中央信贷登记系统的全国数据库和网络系统,征信加工的产品主要是供银行内部使用,服务于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和央行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决策,这种模式以欧洲一些国家为代表。?

第二种:以征信公司的商业运作为主体的企业征信管理体系。如美国,全国的企业、个人征信公司、追帐公司等基本上是以市场化运作为主。经过100多年来的激烈竞争,形成了目前由美国信用管理协会、邓白氏等著名公司为主体的美国信用管理系统,全方位向社会提供有偿商业征信服务,包括资信调查、资信评级、资信咨询、商业信用研讨与教育、出版刊物等,这些公司的分支机构遍及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

第三种:以银行业协会建立的会员制征信机构与商业性征信机构为主体的企业征信管理体系,以日本为主要代表。在这种模式下,银行业建立的会员制征信机构向会员银行提供企业及个人的征信服务,同时会员银行有义务如实提供客户的信用信息。除此之外,社会上还广泛存在一些商业性征信公司,对社会提供企业信用调查服务。?

以上几种企业征信发展和管理模式,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在信用较发达的国家,企 业普遍都重视信用,注意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以此保障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同时也促进了国家经济活动的有序运行。?

二、我国企业征信行业发展现状及运行特点

(一)我国企业征信行业的产生与发展?

企业资信调查服务业在我国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当时经过近10年的改革和对外开放,我国对外贸易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即一些外商利用我国吸引外资的迫切性,损害我国外贸企业的利益,突出表现为我国外贸企业出现大量逾期应收帐款不能收回的问题。为了规避外贸中的信用风险,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将国外的信用风险管理技术和服务引入我国,首先由外经贸部计算中心与国外著名企业资信调查公司合作,为我国的外贸企业提供其海外贸易伙伴的资信调查服务,这对我国外贸企业更好地了解海外企业的资信状况,减少外贸交易中的各种信用风险起到了重要作用。自1990年以来,外经贸部计算中心在与国外著名资信调查公司合作的基础上,开始向海外客户提供我国企业的资信调查报告,我国的企业资信调查服务开始起步。?

1992年底,我国第一家专业从事企业资信调查服务的公司——北京新华信商业风险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标志着我国的企业资信调查服务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在商业征信服务领域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即企业资信调查服务开始由政府驱动向市场驱动转变。此后,国内又陆续成立了一些从事企业资信调查服务的专业性公司,形成了企业资信调查行业新的竞争格局。?

目前,我国国内企业资信调查专业服务公司大体有三类:一类是中资的企业资信调查公司,目前有40多家,以新华信商业风险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国际企业信用咨询有限公司和上海中商征信有限公司等为代表;第二类是外经贸系统、国家统计系统和国家工商管理系统以及各商业银行系统所属的专门提供企业资信调查服务的有关机构;第三类是已进入我国的外国征信公司,如邓白氏公司、ABC公司、TCM公司、台湾省的中华征信所、香港城市顾问有限公司等,均已在我国大陆设有分支机构,并提供企业资信调查服务。一些国外征信调查机构经过几年的发展,目前已占有我国国内企业征信市场的较大份额,具有了相当强的竞争能力。?

(二)我国企业征信行业发展的特点

1.市场化运作模式已经基本形成?

我国的企业征信服务行业是在政府驱动下(当时是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直接支持和领导下)起步的,但是目前的企业征信市场上,各征信公司均采取商业化运作方式,不同类型的征信公司均是按照商业化原则在市场上展开竞争,向社会提供客观、独立的资信调查报告。一些行政机关下属的征信机构,在业务运作上也基本采取了市场化的方式。我国企业征信行业市场化运作模式已经基本形成。?

2.市场集中度逐步提高?

虽然目前国内企业征信市场上有数十家各类征信公司并存,但是从业务数量和征信规模来看,经过几年来的激烈竞争,企业征信市场的集中度相对较高。新华信商业风险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国际企业信用咨询有限公司、美国邓白氏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台湾省的中华征信所在大陆的分公司——中领公司等几家公司已占据了全部市场份额的80%左右,其他各种类型的公司占市场份额不足20%。另外,部分商业银行自身开展了对贷款企业的征信,并相应成立了自己的征信部门,也占有征信市场的部分份额。?

3.企业征信市场的开放度已比较高?

在对企业征信服务行业机构准入管理方面,政府按照信息咨询企业的标准进行工商注册管理,而在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执业技术准则、行业标准等方面迄今为止没有出台任何管理规定,仅在业务归口管理方面指定由国家统计局民间和社会调查管理处负责。而且,政府对该行业实行了比较宽的开放政策,即政府在企业征信行业的外资机构准入方面没有任何特别的控制,只是在业务管理上,国家统计局对外资企业征信公司进行规范,规定只有国家统计局授予涉外企业调查许可证的公司才可以开展企业资信调查工作。?

4.机构规模普遍较小、从业人员素质不高?

目前我国企业征信类公司的总体规模普遍较小,从业人员较少而且素质参差不齐。几家规模比较大的征信公司,其年营业收入也仅有1000万元左右,这和国际上大型征信公司年营业收入10亿美元左右的规模相比相差甚远。如邓白氏公司1998年实现产值21亿美元。另外,我国企业征信机构从业人员较少,最多的公司也仅有上百人,通常为几十人,有的征信公司仅有几个人,而且这些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比重不高,这严重影响了我国企业征信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三、我国企业征信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制约因素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使得企业征信无法可依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逐步走向成熟,各种法律法规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需要应运而生。但针对企业征信方面的相关立法仍然相当滞后。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规范征信市场行为方面的法律或法规。在政府开放必要的企业资信信息和数据等方面,也没有明确的制度和规定,从而制约了社会信用数据开放的进程,使得政府在开放信用数据方面无法可依。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6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的规定,制约了商业银行向征信公司开放企业信用数据。另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征信公司信用数据的收集与利用。

(二)信用数据的封锁已成为企业征信行业发展的瓶颈?

从国外征信行业发展的经验来看,一个国家征信行业能否健康迅速发展,关键在于该国有关资信方面的信息和大多数数据能否比较“透明”,能否通过合法的、公开而有效的渠道被合法的征信公司所取得。这些信息和数据的来源包括政府、企业、金融机构、法律机构、公用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等等。在一国范围内,征信公司能够快速、真实、完整、连续、合法、公开地获得用于完成企业资信调查报告和个人资信调查报告的数据,是保障该国征信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

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和遵守WTO贸易规则的需要,我国过去的封闭式的企业资信信息环境已经逐步有所改善。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从征信信息源的角度来看,我国的征信公司能够初步取得相对完整的企业资信数据,并形成质量可以被委托企业接受的相对完整的企业资信调查报告,有60万家我国企业的资信数据达到一定质量标准并被收入到“世界数据库(WorldBase)”中,但是这距我国的1000余万家工商注册企业数目还相差很远。?

根据我国现行的政府管理体制,符合国际惯例的完整的企业资信调查报告的信息和数据主要来自于工商、海关、法院、技术监督、财政、税务、外经贸、银行等政府和业务部门,当然还有相当一部分信息和数据直接来自于企业。从目前各政府部门对征信公司开放数据情况来看,只有工商部门基本实现了部分信息数据向社会开放,但开放的数据不完整,目前只有企业注册数据的开放,企业年检数据还没有开放,而且各地区工商部门开放的程度也不一致。另外,有些部门的数据是有偿开放的,这虽然是必要的,但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

在现行的数据管理体制下,目前各征信公司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渠道获得企业信用数据:一是通过新闻媒体等公开的渠道获得;二是通过到被调查企业调查直接获取;三是通过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获得。而通过政府渠道获得信用数据又有以下几种情况:向正式开放企业信用数据的政府部门获得;各征信公司通过和相关政府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向合作部门获得相关数据;通过私人关系从政府部门获得。?

总体上来说,我国企业资信数据基本上处于相对封闭的状态,这对我国企业征信行业造成了很大影响,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企业信用数据收集困难,导致企业资信调查报告难以真实、准确、完整地描述被调查企业的资信情况,企业征信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2.市场不公平竞争日益严重,破坏了征信行业的市场秩序。有的征信公司利用自身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的特殊关系,可以低价地、顺利地获取相关信用资料,而有的征信公司却没有这种“天然”优势,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

3.数据收集成本较高,征信公司步履维艰。由于我国缺乏信用信息开放的相关法规和制度,一些政府部门和业务机构没有开放其拥有的企业资信数据,即使开放,收取的费用也较高,这造成了数据收集成本过高,造成征信公司盈利微薄,步履维艰,制约了征信市场的发展。?

造成我国企业信用数据封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主要原因:一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企业信用数据开放无法可依,在这种情况下开放企业信用数据很难界定数据开放与保护商业秘密之间的关系;二是社会信息系统发展滞后,征信数据资源缺项太多,收集和协调征信数据的技术手段落后,经费不足;三是国有企业众多,占经济比重比较大,存在征信数据保密的传统,一些企业自我保护意识较强,不清楚应该开放何种数据;四是征信数据资源被一些政府部门和民间机构垄断,客观上制约了征信数据的开放;五是征信数据的市场价格难以把握,导致了信用信息收集成本过高。?

(三)行业自律不足,执业技术规范不统一?

发达国家的企业征信行业均成立了行业协会,如美国的信用管理协会等。行业协会在促进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业内交流、行业技术标准制定、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利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征信行业尚没有行业协会,行业内缺乏自律机制。行业内的交流、人员的教育培训以及制定行业执业技术标准(如征信报告格式标准、数据库建立标准等)和执业规范,保障整个行业的利益等都不能提上日程,严重制约了企业征信行业的发展。

四、促进我国企业征信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规范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包括许多方面的内容。但发展企业征信调查业,强化企业的征信意识,促进企业加强自身的信用管理,无疑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目前我国的征信行业还比较落后,企业在交易中无法全面准确地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企业自身的信用行为也没有受到应有的监控和约束。我们认为,当务之急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我国企业征信行业的发展:?

(一)加快有关企业征信方面的立法工作?

参照其他国家有关信用立法的经验,结合我国信用立法的现实情况,我国在企业征信方面的相关立法应该从两个方面着手进行,一是修改或完善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征信数据的开放和实施提供法律依据,并对提供不真实数据者进行惩罚;二是尽快出台企业征信数据开放和征信数据使用规范的新法案。立法的目的是创造一个信用开放和公平享有、使用信息的环境。从长远考虑,它可起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净化经营环境、预防并惩处违法犯罪的作用。在修改《商业银行法》时,应该明确规定,何种商业银行的数据可以开放,商业银行数据的取得、处理和传播的方式,商业银行数据商业化的原则界定,数据商业化的经营方式等。制定新的信用立法,首要的应该是出台“界定数据开放范围”的法律或法规。新的立法应该明确,企业必须开放的数据及其监督机构的责任,以及对公众提供不真实数据的惩罚,另外还应明确征信数据的经营方式。

(二)政府在企业征信行业发展过程中应当发挥重要作用?

政府在建立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中的作用,应是协助建立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并监督行业规范发展,而不应参与主办征信机构,否则就失去了征信服务的中立、公正、客观的性质。具体来说,政府在促进征信行业发展中应发挥以下职能:?

1.依法向社会开放所拥有的企业信用数据?

各相关政府部门,如工商、海关、法院、技术监督、财政、税务、外经贸、人民银行、证券监管等部门,应该依法将自己掌握的企业信用数据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开放,以保障一部分企业的信用信息被社会知晓,这也是西方发达国家征信数据开放的通行做法,如部分国家将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

2.对企业征信行业进行行业管理?

行业管理的内容包括市场准入管理、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执业规则的制定等内容。根据企业征信行业的特点及国际的实践经验,我们认为,政府对企业征信行业的行业管理不宜介入过多。企业征信行业是一个相对充分竞争的市场,从其性质上来说,该行业属于信息咨询行业,服务对象仅限于委托企业、部门和社会机构,其提供的信用调查分析报告仅供委托企业参考,不构成公众投资决策的依据,不应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企业征信行业在市场准入(包括机构准入和人员准入)方面应该是开放式的,可以按照国家对信息咨询行业的管理和规范方式进行工商注册及年检。而在行业技术标准及执业规则等方面,政府主管部门(目前为国家统计局民间和社会调查管理处)可以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

(三)信用数据库的建立与完善是企业征信行业发展的关键

企业资信数据库是企业信用信息搜集、信用记录的一种重要形式,按照用途和信息内容的不同,企业资信数据库可分为企业基本信息数据库、资信数据库、企业信用(付款)记录数据库、坏帐数据库(黑名单)、往来票据拒付数据库等。信用数据库的功能主要有两个:一是激励机制,即守信用的企业在数据库中将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从而可以帮助其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增大其市场交易中的无形资产,并由此得到更多的商业机会。二是惩罚机制,具体的惩罚措施是,各数据库的经营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将收集到的企业失信情况记录在一定时期内保留在数据库中,使失信者接受社会惩罚。?

从企业资信数据库的开放情况来看,世界上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通过立法强制企业公布自己的信用数据,如英国、意大利、荷兰等国家。这些国家的法律规定,无论企业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其“资产负债表”必须能够公开索取,并明确规定相关政府部门所拥有的企业财务报表向社会开放。另一种模式是政府不强制企业公布自己的信用数据,但企业自愿将自己的信用数据提供给征信公司,这类国家以美国最为典型。在美国,没有专门针对企业资信调查服务及企业征信数据的立法,当征信公司要求一个非上市公司提供其财务报表时,被调查企业可以向征信公司提供其所要求的数据,也可以拒绝提供数据。但在现实中,在征信数据开放和扩大信用交易额的选择中,企业一定倾向于前者,因为企业希望将自己的数据提供给征信公司,希望客户了解自己,以便扩大信用交易。根据国外企业信用数据库建立的经验和我国的现实情况,我们认为,我国企业信用数据库应该分为三个层次来建立。

1.政府资信数据库的建立与管理?

目前,我国政府各相关部门在对企业实行行政管理的职责范围内,均获有大量企业资信信息。为促进企业征信行业的发展,以完善整个社会信用体系,这些政府部门应按照一定的标准建立自己的数据库,如工商注册数据库及工商年检数据库、工业企业普查数据库、法院诉讼数据库、人民银行的企业还款记录数据库、企业产品质量投诉数据库等。政府组建的这些数据库可采取有偿服务的方式向社会开放,但是价格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此外,政府管理部门也应当根据企业征信需求建立一些专门的企业征信数据,为企业提供服务。例如,日本通产省专门斥巨资建立了“海外企业数据库”,记录每个与日本企业交易过的海外客户信用信息资料,专门供日本商社在对外贸易合作时查询使用。?

2.行业内资信数据库的建立与运行?

由于企业的交易活动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专业性,在同一个行业范围内,企业的信用资料较为集中,因此,以行业为主形成的企业资信数据库是征信服务的另一个重要形式。在行业内资信数据库的建立方面,各行业组织(协会)应承担起建立本行业内企业资信数据库的职责,如轻工协会、冶金协会、纺织协会等。由于行业协会一般来说不具有行政管理权力,因此,在国外行业协会的工作职能中,企业征信数据库的建立和运行是以自愿和互换的原则进行的。例如,在某个细分的行业内的企业中建立“信用交换机制”,凡是加入该组织的企业,均须将自身的信用资料及有关的信用记录提供出来,以此享有查询其他成员信用资料的权利。行业内的资信数据库采取有偿服务的方式向非会员开放。?

3.征信机构资信数据库的建立与完善?

由专业的资信调查公司、信用评估机构建立的企业资信数据库是目前国内外企业征信数据的一个重要来源。这些机构由于要给客户提供规范的资信调查服务和信用评估服务,因此,其建立的资信数据库具有数据量大、信息齐全、信息更新较快的特点。目前国内各征信公司均建立了自己的征信数据库,但由于建立这样的数据库需要可靠的数据来源和大量的资金投入,目前国内还没有一家征信机构有能力建立一个满足资信调查和信用评估的资信数据库。因此,对征信公司自身而言,今后应该加强这方面的投入,扩大自己的数据库并及时更新有关数据。

(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我国目前没有设置信用管理局这样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而且将来也没有必要专门设立这样的部门。在这种情况下,成立我国企业征信行业协会显得特别迫切。这一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开展信用管理与应用研究,提出立法建议或接受委托研究立法,提出有关信用管理法律草案;制订征信行业规划和从业标准以及行业的各种规章制度;协调行业与政府及各方面的关系;促进行业自律;加强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等。?

(五)惩罚机制的建立是征信行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建立惩罚机制,根据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依法设置的惩罚机制能够杜绝大多数商业欺诈和不良动机的投机行为,让遵纪守法的企业能够得到保护和发展,而将不守信用的企业从市场中摒弃,并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在一定的时段内,阻止它们再度进入市场。?

就征信行业的惩罚机制建立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建立合理的惩罚尺度,以对不同程度的失信行为施以相应的处罚;建立快速收到有关失信行为的信息或举报机制;根据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将企业的不良信用按照时间长短不同记录于各相关数据库中;建立被惩罚人申诉机制;对诬告、诽谤者诉诸法律。

本报告为“建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政策研究”系列报告之二

第5篇

关键词:信用档案;问题

中图分类号:G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1—0190—02



一、信用档案管理机构的设置

信用档案涉及面宽泛,只要与信用主体的道德品行、经济活动有关的记录都包括在内,因此它的形成部门很多。有政府部门如工商、税务、公安、海关、公共事业机构;有金融部门如银行、保险公司等;还有各类企业。目前这些单位形成的信用档案都存放于本单位内,保存零散,给社会的综合利用造成巨大障碍。所以现在许多专家、学者呼吁建立统一的信用档案管理系统。2002年两会期间,来自陕西的人大代表提交了一份“关于由国家有关权威部门组建中国企业及高级经营者信用档案及公示系统”的议案。这不仅是人大代表的呼声,更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很多职能部门都在申请此项权利,档案部门也在积极争取。《中国档案报》副主编孙钢同志在《关于“十五”期间我国档案工作几项改革的意见》中指出,(档案局)向国务院提出申请,将国家建立的信用管理局设在档案局,档案部门既管档案,又管信用;或者各级档案馆担负起信用中心的功能,收集信用档案,开发利用信用档案信息。

二、信用档案自身的信用保证

建立信用档案的目的就是确保和增进社会的信用度,但是就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对建立信用档案的机构本身的信用度就有待评估与确认。如果该部门本身的信用得不到认可,建立的信用档案就值得怀疑。信用档案的社会价值直接受记录质量的影响,强调信用档案的原始性体现了信用档案源头控制的重要性,即信用档案内容的信用问题。建立信用档案的部门能不能很好行使正当权利,会不会也让人置疑。所以要加强对建立信用档案部门的监管力度,防止权力失控而导致的新的腐败。

三、信用档案收集和鉴定的问题

收集信用档案时要注意的问题有两个:一是收集的及时性和连续性;二是收集的难度性。信用档案客观地反映企业和个人在社会活动中的可信度、公信度和诚实信用状况,的确会给信用度低的企业和个人,特别是有过不良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带来压力,督促他们改善自身的信用状况,提高信用等级。这里的前提条件是信用档案的收集、信用等级的评估一定要及时。有关企业或个人在不断从事社会活动,信用状况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信用档案一定要收集、更替及时。在加入新的信息的时候,也要对原有的信息进行修订,国际惯例中信用档案中的优良记录保存10年,不良记录保存7年。同时要定期更新信用档案的等级,保证信用档案记录的连续、完整和准确。否则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就不能准确地反映出来,可能导致一次信用好的企业可以一劳永逸,不思进取,甚至信用倒退;一次信用低的企业永无翻身之日,自身利益受到终身遏制。

信用档案分散于社会各个领域,并受许多现实条件的制约,材料在收集时难度很大。个人信用档案涉及公民隐私,我国个人信息管理系统、存款实名制等尚未完善,银行对贷款人信息实行保密,公安、人事部门对个人信息实行保密,企业信用档案涉及商业秘密及经济状况,这些都是信用档案收集工作的阻碍力量。正如,河南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办事处的社保民书记坦言信用档案收集的难处:“按道理,社会组织、个人都有任务提供信息,但是一些政府部门观念转变不到位,考虑到信息后的影响,或怕法律程序不完善而承担责任,在提供信用信息尤其是不良信息时非常谨慎,直接影响信用信息的征集和证实。”

信用档案的真实性是其价值和生命的“基础”,它的鉴别至关重要,直接涉及到个人或企业的信誉问题。没有统一的鉴别标准,是现在鉴定过程中的最大困难。在鉴定过程中首先应建立严密的鉴定工作制度,可采用事实鉴定法,对信用档案进行“二次”鉴定,即归档鉴定和撤销鉴定。信用档案归档时,以事出有因为准绳,根据事实判定其是非曲直。撤销鉴定主要是撤销信用主体不良的信用记录材料,主要以当事人的近期信用行为表现为依据进行鉴定。其次,遵循严格的信用档案鉴定程序。一是判断是否属于信用材料;二是判断是否属于信用主体的材料;三是鉴别信用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四是判断信用材料是否完整。

四、信用档案与失信行为制裁机制的关系

第6篇

有一种精神,看似平凡渺小,它却能成就不平凡的业绩;有一种精神,看似豪情万丈,它却代表着最平实务本的人文精神。大家好!我叫,来自邮政。我演讲的题目是《爱岗敬业写忠诚》,平凡的岗位,重要的职责。记得有位哲人曾经说过:生命是没有意义的,除非有工作;所有的工作都是辛苦的,除非有知识;所有的知识是空虚的,除非有热望;所有的热望是盲目的,除非有一颗责任心。我虽然没有哲人想的那么深远,但我们每个人都希望工作有意义、有价值、有一种成就感从而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说真的,此时此刻,我感到非常激动,因为我是一名信贷员。也许有人会问“忠诚”是什么?你会有怎样的解释?在《现代汉语词典》里,忠诚是对国家、人民、事业、领导、朋友、尽心尽力。然而,在生活这本无形的“词典”中它却有着更加丰富的内涵,忠诚意味着爱岗敬业;忠诚意味着争先创优;忠诚意味着无私奉献;忠诚意味着流血牺牲;忠诚意味着无怨无悔……

今天当我站在这里参加“我为信贷做贡献”的主题演讲,我深有感触,我的心底充满了作为一名信贷员对事业的无限忠诚。

我的理解是:爱岗敬业写忠诚。

匆匆忙忙,我做信贷员地时间已经过去了一段时间。我在领导的带领和同事的帮助下,认真履行职责,踏踏实实的做好本职工作。我的日常工作主要在外调查走访客户、撰写调查报告、做贷后检查以及逾期催收工作。作为一名普普通通的信贷员,做着最普通的工作,平时主要的便是在外调查走访客户,撰写调查报告,做贷后检查以及逾期催收等工作。要想成为一名优秀的信贷员,不仅要有熟练的专业技能,还必须具备扎实的综合素质,才能更快、更好地胜任这份工作。为此,我充分利用业余时间,每天坚持抽出两到三个小时,学习《邮政储蓄信贷业务标准化管理》、《邮政储蓄内部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标准和程序》、《银行信贷风险内控与客户信用调查实务全书》、《最新银行信贷业务操作精细化管理全集》等理论知识,加强对信贷业务制度、信贷理念和其他有利于提高信贷工作能力的专业知识的学习,快速全面地提高自身的专业综合素质。

我为信贷做贡献,爱岗敬业写忠诚。首先要有扎实的工作作风,要从小事做起,从细节做起,扎实的工作作风是做好工作的保证。作风问题在很多情况下就是生活小节、工作的细节、思想的枝节和行为的末节。每一笔贷款,从营销受理到调查审批再到发放回收,都是对自身信念的考验。信贷工作本身就是一种风险经营活动,信贷流程的根本要求是要规避风险。做好信贷工作,必须切实增强贷款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做到风险关口前移,有效隔离风险。特别是在贷款调查环节,要透过一些不经意的细节,有效识别客户风险,做好本职工作。

我为信贷做贡献,爱岗敬业写忠诚。我要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把全部身心投入到工作上,做到兢兢业业、刻苦勤奋,全面完成工作任务,提高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追求工作的完美与卓越。

由于贷款的用户在乡下的居多,我们信贷员需要经常往往于乡下与城镇,乡下的路是不好走的,这大家都知道,有时候下过雨,山里的路更是难走,但是作为信贷员,必须去调查核实,再难的路也得走,这些自主创业的乡民们的淳朴和善良深深地打动了我,不需要任何语言,他们的一举一动,他们对人的真诚善良,已经让我见识到了人性最美好的一面,在这样的岗位上,不喜欢是不可能的。经常在工作中,我们为了核实一个信贷户的真实性,不得不行走于田间,有的工作是十分困难的,但是我们没有退让和妥协。这就是一种精神,这种精神激励着我,我不得不前行,不得不努力。在工作中我们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不该吃的饭坚决不吃,礼物也坚决不收。这不仅仅是因为维护了邮局的利益,更是在思想上对自己的又一次提高。

虽然我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信贷员,但我始终保持着清醒的头脑,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爱岗敬业,真诚奉献。突出的是奉献二字,我们信贷员,就是为奉献而来,为奉献而努力,为奉献而奋发,为奉献而工作。爱岗敬业不只是在枪林弹雨中的辉煌,不只是在紧急危难时的高扬,它更应该是一种默默的奉献,一种高尚的理念,一种强劲的精神力量。爱岗敬业,誓言无声。一个人,只有忠于信仰、忠于事业,忠于岗位,才能在不懈的奋斗中做出不平凡的贡献来。富兰克林说过:“如果说,生命力使人们前途光明,团体使人们宽容,脚踏实地使人们现实,那么深厚的忠诚感就会使人生正直而富有意义。”每一个困难,都是一次机遇;每一次挑战,都是一次磨砺;而每一次成功,都是社会的贡献、对自己的肯定、对工作的忠诚。忠诚是一种美德,忠诚是一份营养,忠诚是一股力量,忠诚是一种财富!

第7篇

关键词:信用评级指标体系财务评估

2001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了新资本协议的征求意见稿,在保留银行资产外部评级方式的同时,鼓励大银行建立内部评级体系和开发风险度量模型。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于信用风险提出了标准法、内部评级初级法和内部评级高级法三种方法来计算,三者一脉相承。显然,在金融业日益全球化的新形势下,加强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体系和风险度量模型的研究,缩小与国外同行的差距,已成为刻不容缓的工作。本文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探讨了适合中国特点的综合的商业银行信用评级指标体系的设计思路。

一、标准普尔和穆迪的信用评级体系

1.1商业银行的信用评级过程

当商业银行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时,往往要考虑到是依据借款人当前的状态(“时点评级”)还是依据在贷款的整个信用周期中的预期信誉(“周期”评级)。评级机构的传统评级方法被认为最接近纯“周期”评级,而默顿模型是典型的“时点”评级,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方法可能介于二者之间。虽然商业银行传统上只评估1年期的违约概率,但根据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银行在评级时必须应用更长的时间范围。因此,每家银行的内部评级方法最终具体介于“周期”评级与“时点”评级之间的位置由银行根据各自的特点决定。

信用指标设计的一个主要来源是国际著名评级机构,评级机构展开调查的基础在于:信用专业公司能够快速、真实、完整、连续、合法、公开地取得用于企业资信调查报告和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报告的数据;允许合法地传播或经营经过处理的数据。从这两个先决条件可以清楚地看到,开展信用指标评级的国家必须具备完善的法制环境。

1.2标准普尔和穆迪的信用评级特点

面对巨大的投资者需求市场,穆迪从1909年起先后开始对铁路债券和一般企业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开创性地运用简单的符号表示债券的信用等级。标准普尔是第一家对抵押担保债券、共同基金和资产支持债券进行评级的评级机构。目前标准普尔和穆迪是世界上最著名的两大信用评级机构,它们的评级原则、评级方法以及评级结果等逐渐为投资者所认同,其权威性已得到世界公认。

标准普尔和穆迪的评级过程包括定量和定性分析。定量方面的分析主要是指财务分析,尤其是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分析。定性方面的分析是关于管理质量的分析,包括公司竞争力分析和行业预期增长等,并且特别注重法律方面。图1显示了大多数评级机构所用的几乎完全相同的评级过程。

标准普尔和穆迪还有各自独特的评级分类标准,标准普尔以大写字母来表示评级细分方式,对较优或较劣的附注记号分别是“+”或“-”。穆迪以小写a作为评级细分方式,在完成基本等级的评定后,由优至劣的附注记号分别是“1”、“2”、“3”。

但S%26amp;P、Moody等国际著名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对象主要是发债人和各种债务工具,发债人评级是对受评对象自身偿付能力的评价;各种债务工具的评级则是在发行人信用等级的基础上,考虑每一种债务工具的特点和受保障程度来确定其最终信用等级。可见,其评估内容主要是受评对象特定债务的违约风险和违约严重性,而不是对企业信用状况的综合评价,其评级也不能批量化进行,因而无法解决当前中国商业银行评级指标体系的建设问题。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用评级指标体系设计思路

2.1设计思想和方法

目前,我国各家商业银行信用评级多采用“打分法”,即通过选取一定的财务指标和其他管理指标,并通过专家系统的主观判断来设定这些指标的权重和分值,由评级人员对企业相关的财务数据和管理指标进行打分,根据汇总的总分确定其相应的信用级别。由于各家商业银行评级的因素和指标有很大的区别,现有做法虽能依据各地区、各行业的特点不同,但是缺乏一个统一的设计思路会造成判断标准的严重差别,给实际工作带来损失。

根据上文提到的标准普尔和穆迪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它们往往采取统一的判断标准,然后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进行评级因素和指标的调整,而且还可以在不同的时点进行评级修正。但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因素和商业银行的评级因素又往往存在不同,很重要的一点是评级结果的透明度。中介机构的评级往往是公开的,许多投资者或团体都可采用,而银行评级的结果主要用于银行自身的使用,其成本收益也是内部的。因此,银行保持评级结果的准确性、一致性和区分性的压力主要来自于内部管理组合的需要,而且内部评级系统会根据成本、内部需要而进行调整。

2.2我国商业银行信用评级指标体系的设计步骤

财务评估财务评估几乎是所有信用评级的必备和基础的工作,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来说,随着与国际接轨的不断深入,这项评估将不断完善。财务指标分析是评估未来现金流量是否充足和借款者偿债能力的中心环节,分析的重点是借款者资产的流动性、偿付能力、获得其他资金的能力等等。其设计的主要财务指标。

管理因素评估银行管理层尤其是风险管理部门的高管人员所提出的管理策略会影响银行整体发展、经营风险、盈利能力等。通过对历史的业绩记录和评估,了解管理层策略的成效是很重要的。银行必须订立明确的策略及发展目标,以适应不断变换的金融市场环境。在对策略目标的分析上,不应仅仅偏重于策略目标的制定,而更应看重管理策略的执行过程。银行本身的决策将直接关系到对借款人信用判断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对这一因素的评估指标设计主要还是以定性指标为主,比如设计如下问题:检查日常账户运作的能力如何,有无应对管理风险的措施,能否很好地进行商业运作,并引入或创新新产品、新技术,处理问题能否迅速,能否兼顾短期和长期的发展,是否有合理的商业和财务计划,管理成本如何,管理层的年薪是否与企业的规模和发展相适应,管理层是否对监管环境有清晰的认识。

信用评级在不断发展,但随后的发展需要银行风险管理者有长远的眼光和深厚的数学背景,他们的存在使这项工作更加专业化、系统化,反过来又进一步促进了风险管理的发展。

行业评估行业环境的评估和分析是为了了解借款者所在行业的健康程度以及未来的发展前景。行业组织和集中化程度是行业分析的一个重要方面。一般来说,垄断程度较高的行业比趋向于自由竞争的行业盈利更有保障、风险相对较低,受政府支持的可能性较大。

竞争力:成本结构(由规模经济、资本集中度、投入成本、所处区域、基础设备、技术等方面决定)、国际声誉、目标市场有效性等。

监管框架:政府直接和间接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贸易融资、现有的政策和发展趋势、供给和需求方面的影响。评估借款人所面临的监管时,应分析监管质量、监管政策、监管改变趋势、借款人与监管机构的关系、监管机构的社会地位及在借款人出现危机时的控制能力及其影响力等。

技术变化:研发与技术创新往往是一个企业发展的生命点。

长期趋势:人口统计学方面(如年龄结构、性别结构、相关市场的构成和财富分布)、耐用品和基础设施的回收期(船只、道路、桥梁等的期限)、生活方式和消费者观点的变化。

宏观经济环境的脆弱性:该行业对经济萧条、财政政策、利率与汇率变化和其他经济变量的敏感度,尤其要注意贸易环境的变化对其所造成的影响。

第8篇

个人信用制度是指在经济生活中管理、监督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的一整套规则、政策和法律的总和,其主要目的是为证明、解释和查验自然人信用情况提供依据,并通过一系列法规、制度来规范个人信用活动当事人的信用行为。

个人征信是指征信机构通过合法渠道采集、调查、分析消费者个人的资信,以信用调查报告的形式提供给个人信用信息使用者,作为其授信决策的参考依据。

二、个人信用体系薄弱的原因

1.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命令代替市场规律,政府一道命令银行就要贷出“工资贷”“福利贷”(往往无法收回),使国有企业把银行贷款当作“第二财政”,借银行钱不还的风气日益浓重。

2.受多年来拖欠银行贷款风气的影响,我国公民的守信意识普遍不强。笔者在车贷工作中就遇到类似情况:一旦借款人手头资金紧张首先想到的便是拖欠贷款,好些的几月后一起还上,而有的客户索性就不还了;更有甚者冒用他人证件贷款。

3.制度不完善、缺乏对违约借款人的应对措施。众所周知,建立法制社会最重要的是“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国的《刑法》《民事诉讼法》已日渐完备、但是对处理借款人拖欠、骗用银行贷款的相关法律还较薄弱,拖欠贷款银行只能后执行抵押物,可是车贷中汽车贬值快很难足额抵偿贷款,而房贷中只要户主不搬出贷款住房银行最终也没什么办法,而且我国对于恶意拖欠银行贷款者也无法进行刑事诉讼,这些都增大了银行的信贷风险。

三、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就银行方面而言,个人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可包括风险识别、评估、风险防范与处理几个部分,风险识别排在首位,而建立一套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又是识别客户质量的首要条件。

从社会意义来讲:(1)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2)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是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3)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扩大内需的迫切要求;(4)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有利于提高政府执行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效率;(5)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我国融入国际社会的现实需要;(6)完善个人信用体系,是适应我国个贷事业飞速发展的必然趋势。四、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体系的对策

1.加快个人信用体系的立法步伐

首先,要完善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在我国,个人信用数据源至少与10个以上的政府部门有关,或者由这些部门负责管理。除国家《保密法》、《商业银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数据有限制规定以外,目前尚没有其他对个人信用数据进行管理的政策法规,也没有对某些不可以向社会公开的个人征信数据进行严格界定。但到目前为止,在许多政府部门管理的数据中,只有部分工商数据向社会开放。修改后的法律应明确规定何种个人数据可以向社会开放、开放的方式、数据处理和传播的方式和范围以及时限等等。

其次,尽快出台关于征信数据开放和规范使用征信数据的法律法规。一是应该建立界定数据开放范围的法律或法规;二是应尽快出台关于界定数据保密范围的法律或法规,即在强制性公开大部分征信数据源的同时,确定必须保密的部分,以及确定征信数据经营和传播的方式。

再次,完善配套制度建设。如进一步完善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为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奠定基础;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保证个人的财务数据完整;建立个人基本帐户制度,保障个人征信能及时与主动进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允许个人在一定条件下进入破产程序,豁免其剩余债务,保障个人信用制度良好运行。

2.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个人征信管理模式

笔者认为,我国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必须由政府来建立并管理,这样可以减少欺诈、舞弊等不实行为;同时由于市场经济中所有市场要素和体系的建立都有赖于市场行为,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能够自发形成信用的供需机制。因此从我国国情出发,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是建立个人征信系统的最佳模式。

3.建立最广泛的数据采集机制

目前,国内最权威的央行个人征信系统也只是实现了国内银行的内部征信(即便这样各银行之前也存在壁垒),即通过查询人行征信系统可以获悉客户在2000年后在本人在国内银行的贷款和信用卡还款情况——可这样的数据采集广度是远远不够的,要知道并不是每个人都会去贷款或持有信用卡。人行征信系统对那些信用卡有过违约记录的客户打分不高,但仔细分析,那些经常使用信用卡的客户往往是有较好超前消费意识并且收入稳定的优质客户,而系统对那些不曾有过任何贷款和信用卡记录的人打分往往比这些有逾期记录的客户更高。由此可以看出我们现行的征信系统仅仅通过这些信息判断借款人守信程度很容易会“盲人摸象”似的得出错误结论,甚至会导致优质客户被拒贷而漏掉坏人的结果。

同时,笔者通过总结实际工作经验,认为人行征信系统也有需要改进的地方:一是数据更新较慢:一般客户信用卡和贷款信息往往3-4个月才更新一次,这给需要申请新贷款的人带来许多不便。二是对于逾期记录的保存时间问题——对于人行征信系统中的贷款逾期记录到底保存多长至今没有明确说法,使那些有过非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有违约记录的人再申请贷款很困难。三是对于违约金额计算过于苛刻:建议征信部门把小额欠款的客户不纳入逾期贷款管理,使信用管理更具有人性化。

4.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提高个人守信意识

个人信用制度的运行中,对失信行为的惩罚机制是极为重要的一环。严厉的惩罚机制,将加大人们的失信成本,真正使守信者得到保护。我国个人信用制度惩罚机制建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建立合理的惩罚尺度,以对不同程度的失信行为施以相应的处罚;(2)建立快速收到有关失信行为的信息或举报机制;(3)根据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将个人的不良信用记录按照时间长短记录于各相关数据库中;(4)建立被惩罚人申诉机制;(5)对诬告、诽谤者诉诸法律。

第9篇

(一)远鸿公司概况

远鸿股份有限公司是江门市一家从事工程机械和液压油缸制造、土木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各类进口和国产工程机械及配件销售业务为主的综合型企业。

2010年又有一座新厂区建成投入使用,说明了公司的经营规模正在逐步扩大。但是,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张,公司现存的管理工作水平函待提高,而作为企业管理工作核心的财务管理工作自然成为公司在提升管理水平中的一个重要的环节。

(二)远鸿公司应收账款财务指标分析

2010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账款达到1331万元,占流动资产的55%,占总资产的21%.在2008年,公司当年实现销售收入2837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有所下降,但同时应收账款却有所增加,并且出现逐年递增的趋势,与此同时应收账款周转率不断下降,影响公司健康发展。

2010年公司产品销售收入比2009年下降了9.6%,但净利润降幅却高达39.5%.固然,由于这两年厂家之间竞争加剧,利润空间下降是导致利润大幅下降的主要原因外,应收账款在收入、利润都下降的前提下,却以17.9%的增幅在增长。可以看出,应收账款居高不下、连年增加无疑也对利润的大幅下降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三)远鸿公司应收账款的账龄分析

应收账款作为流动资产的一个项目,是否保持流动性是判断应收账款质量的关键。因此,对应收账款进行账龄分析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分析手段。逾期应收账款的产生通常是由于客户已没有能力偿付或是不愿意偿付。所以应收账款逾期,其形成坏账的可能性就大增。应收账款逾期的时间越长,形成坏账的可能性也就越大。从流动性来说,应收账款存续的时间越长,它的流动性就越差。严格地说,那些存续时间超过企业的一个经营周期(通常是一年)的应收账款己经不能算是流动资产。在考虑企业短期偿债能力时,应通过账龄分析将此部分变现能力差的应收账款剔除。

应收账款的账龄分析有两种方法:一是分析应收账款是否过期及过期天数;一是直接分析应收账款存续的时间,而不论应收账款是否过期。国外的企业通常是采用前一种方法,而我国的企业目前通常采用后一种方法。

公司6个月以上的应收账款占应收账款总额的47%,而其中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就占到了总额的13%.换句话说,公司的很大一部分的应收账款都已经失去流动性了,变现能力很差,已经不能称其为流动资产了。所以公司营运资金紧张,回收的风险很高,也就不足为奇了。

如此高比例的逾期应收账款的存在,说明公司在应收账款的管理上存在很大的问题。它给公司带来的损失决不仅仅是账面上所体现出来的损失,如果计入应收账款的管理成本(主要包括:客户信用调查费用、账簿记录与保管费用、催款费、信息收集费用及其他费用等)及坏账损失成本,应收账款管理不善而对公司经营造成的损失无疑是非常巨大的。

二、远鸿公司应收账款的成因分析

(一)缺乏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和专业信用管理人员目前,远鸿公司的应收账款管理主要由公司所属市场营销部、财务部和公司法务部负责。其中,市场营销部是应收账款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签订赊销合同,销售产品并承担收款的责任;财务部负责本事业部应收账款的日常核算、与客户定期对账及协助销售人员催收货款;公司法务部负责事业部移交的逾期应收账款的清欠工作。这种应收账款管理机制,表面上明确了应收账款的管理主体,但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

市场营销部门及销售人员的职责是组织产品销售,在高额销售激励机制的诱导下,销售人员所关心的是与他们的业绩息息相关的销售额而不是应收账款的回收。不管客户信用情况好坏,不管客户偿债能力强弱,不管客户提出的信用条件多么苛刻,只要能拿到订单,完成销售目标,实现销售业绩,他们就可以拿到高额的销售业务提成。经统计,远鸿公司被拖欠的应收账款中,85%以上的是由于销售人员盲目赊销所造成的。主要原因是:

1.目标存在差异。市场营销部门及销售人员是以追求产品销售额为己任,以产品销售业绩为导向,而公司应收账款管理的目标是以追求经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

2.管理职能存在缺陷。市场营销部门及销售人员的主要任务是从客户手中争取更多的订单,实现更多的产品销售收入,而不是及时收回账款和控制呆账、坏账。因此,目前远鸿公司销售人员普遍存在“重销售,轻回款”的现象。

3.缺乏专业胜任能力。应收账款管理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综合性管理工作。如信用调查、信用风险识别和评估、信用政策制定、客户档案管理、应收账款日常管理和催收等都需要与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相结合,单个销售人员难以胜任。因此,在选择客户、确定信用标准、签订赊销合同及催收应收账款等环节中难以实施对应收账款的有效控制。

4.工作目标具有局限性。财务部门的工作重点是对应收账款的发生、收回及坏账损失等进行会计核算,确保应收账款得到及时、全面、准确的反映。不与客户进行商品交易,不可能了解客户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及交易背景,不能对客户的信用风险作出正确的判断,无法承担应收账款的回收工作。

5.专业能力的局限性。财务部门对应收账款的发生、收回及坏账损失所进行的核算,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所进行的事后核算。在客户信用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应收账款动态监控和逾期应收账款的处置等等方面缺乏专业胜任能力,无法履行防范信用风险、控制应收账款发生、处置逾期应收账款之职责。

(二)缺乏对客户的信用调查

目前,客户信用评估制度没有建立起来,依靠的是销售人员对客户情况的了解来进行主观判断,并未进行真正的信用测定。

1.从内容上说,公司不了解客户的真实实力及诚信情况。没有与客户的财务状况结合起来,通过财务数据分析了解客户的信誉情况、偿债能力情况,比如:分析客户的应付账款、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等。

2.从形式上说,调查人员片面追求效率,忽视了效益。他们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只是主观对企业的销售规模、口碑等情况进行判断,忽略对客户在一些细节上的观察、分析,如企业实力仅仅凭注册资本是不能完全证明的。

3.分析方法的弊端

在对客户信用分析中,定量分析具有客观性,但是定量指标不能涵盖所有影响客户信用的因素,有些定性指标(即非财务因素)的分析是必不可少的。同理,定性分析具有主观性,对定量指标(即财务因素)的分析同样是必不可少的。只有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做到主客观结合,建立的指标体系才是全面的。而远鸿公司只对定性指标包括销售能力、市场能力等进行了分析,而忽视了定量指标。

4.未有指标体系的设计

对公司来说,客户的流动性即短期偿债能力决定着公司授信风险的大小。流动性越强,客户用来满足短期现金需要的能力就越强,短期偿债能力也就越强,公司的授信风险就越小。因此,流动性是在指标体系设计中应该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但是应该看到,不同的流动资产其流动性存在很大差异。存货的流动性较差,变现周期长,并且可能滞销积压;预付账款不能变现或直接用来偿还债务;待摊费用只能减少现金流出而不能变现,因此,还要用速动比率来判断客户短期偿债能力的大小。

5.鼓励客户及时还款措施的缺乏

采取一些客户及时还款的优惠措施,让客户及早付款。如利用现金折扣,即资金时间价值来吸引客户及早还款。利用得好,会使企业的资金流保持畅通,给双方带来实惠。但目前公司在与客户的合同中还没有写入此条款。主要原因是:

(1)没有引起领导重视。领导不要求,在签定合同时,往往就没有此项议题,除非客户提出要求,可能会给予考虑。

(2)时间价值如何计算。尽管企业知道利用时间价值可以吸引客户及早付货款,但真正从理论上升到实践,如何计算,都应考虑哪些因素,是一个值得商榷的事情,做起来并不顺手,所以企业就忽视了。

(3)员工素质。企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也影响时间价值的应用,到最后企业干脆就不予考虑了。论文格式由于采用的方法有限,主观上也降低了客户付款的积极性。

(三)账款回收不力

正如远鸿公司的领导所言,由于产品处于买方市场,为了获得订单,企业不得不接受客户远期付款的要求。不赊销是等死,赊销是找死。能否从根本上解决好营销方式与应收账款拖欠的矛盾,已成为企业经营管理成败的重大战略问题。

在以买方市场特征为主的竞争环境下,赊销已成为远鸿公司扩大市场份额的重要手段,它在扩大市场份额、减少库存、促进企业提高社会声誉、优化资源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赊销是把双刃剑,在带给远鸿公司获利机会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趋利避害,利用好赊销这个信用杠杆,是远鸿公司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使命。

当前,远鸿公司赊销信用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盲目采取赊销方式。远鸿公司为了销售产品,销售人员为了取得销售业绩,在对客户情况不了解或了解甚少的情况下,贸然采取赊销方式,导致发出商品后货款无法收回。

2.未按规定签订规范的销售合同。远鸿公司为了实现销售,刻意逢迎客户,相信客户的口头承诺,在未与客户签订规范合同的情况下,贸然发货,造成应收账款无法及时收回。

3.销售手续不严密,造成应收账款无法及时收回。仓储、销售、财务部门缺乏配合,远鸿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能很好地执行,使得部分现销的业务转为赊销。

4.应收账款催收不力,坏账损失严重。这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提高了企业的经营成本;虚增了企业利润,在一定程度上高估了企业经营成果,增加了企业经营风险;延长了营业周期,影响了企业资金的循环,加大了远鸿公司经营风险。

例如:截止2010年12月31日,公司财务部门账面应收账款余额8,450万元,而市场营销部门的合同管理台账反映的应收款项金额8,640万元,相差190万元。主要原因是2010年11月20日,一个客户增加了一台设备和配件,产品发出后,销售人员没有将补充协议和有关资料传递给财务部门所致。

三、加强对远鸿公司应收账款管理的对策

(一)完善应收账款管理组织机构

传统的应收账款管理把管理重点放在对逾期应收账款的催收上,管理起点是应收账款逾期以后,因而它是一种被动的、事后的控制。科学的应收账款管理应该从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处置三个环节对应收账款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并把管理措施和管理责任分解到应收账款管理的各个环节,实现风险识别和评估、风险防范、风险控制的有机结合,建立一套完整、科学、合理的应收账款管理系统。

根据远鸿公司的管理模式、业务特点和组织机构的设置情况,考虑经营规模和经济性原则,建议将各事业部下属市场营销部收到公司层面,设立统一的销售部,实现对公司产品销售业务的集中管理。同时在公司层面增设独立的信用管理部,构建在“应收账款管理委员会”协调下由信用管理部、销售部、财务部、法务部、审计监察部组成的、完整的应收账款管理组织架构。

(1)信用管理部会同销售部、财务部、法务部等职能部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现金流量情况制定公司信用政策。包括信用标准、信用期限、收款政策等,报请应收账款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2)销售部门及销售人员负责客户资信调查,收集客户资信资料,出具客户信用调查报告并提交信用管理部;(3)信用管理部根据销售部和销售人员提交的信用调查报告,结合自身调查情况(必要时信用管理部门可以直接调查客户信用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对客户的信用风险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确定不同客户的信用级别,并根据不同客户的信用级别,提出相应的信用额度和信用期限等,通知销售部门执行;(4)销售人员根据信用管理部门核定的信用额度和信用期限与客户洽谈业务。但正式签订赊销合同前,必须经信用管理部和法务部审核,并出具“赊销审批通知”(对超过核对信用额度和信用期限的赊销由应收账款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时,销售部门将签订后的购销合同留存一份给信用管理部、法务部和财务部;(5)销售部门向生产部门提出生产计划,生产部门按照客户要求组织产品生产;同时销售部门应督促物资仓储部门按照合同约定发出产品,并与客户保持后续联系和沟通;(6)财务部门根据销售合同和发货资料等对应收账款进行核算,进行账龄分析并向销售部门、信用管理部门反馈账龄信息。同时,在客户信用期限到期前5天,向销售部门发出“催款通知书”;(7)信用管理部门建立应收账款监控台账,对应收账款的增减变动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同时,动态了解客户信用变动情况,及时修订和调整信用政策,并向财务部门及销售部门反馈。此外,信用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客户信用档案管理,并及时更新客户信息;(8)根据“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销售人员负责应收账款的催收,并承担应收账款的回收责任。对于逾期应收账款,经应收账款管理委员会审核后,移交法务部清收。

(9)财务部门在销售部门的协助下定期(每季度)与客户核对债权债务;(10)应收账款管理委员会组织审计监察部定期对相关职能部门的应收账款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

(11)审计监察部对应收账款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二)防范信用风险,控制应收账款发生

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催收是应收账款管理的三道环节,也是公司构筑的控制应收账款、减少坏账损失、降低财务风险的三道防线。其中,事前防范是应收账款风险管理的首要环节,对控制信用风险的发生、合理选择客户、提高应收账款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是应收账款管理的核心。

信用风险事前防范措施主要包括:制定信用政策,确定信用额度和信用期限;加强客户资信调查、识别客户信用风险、评估客户信用等级,控制应收账款的发生。

1.应收账款管理的总体目标

应收账款持有水平的高低在影响企业产品销售规模的同时,也影响了应收账款持有成本。因此,应收账款管理就是要在收益和成本之间寻求均衡点,即通过合理的信用政策,降低应收账款持有成本,实现企业效益和价值最大化。

从财务角度看,应收账款流动性虽然比存货好,但毕竟不能用于日常开支和对外支付。因此,应收账款管理还必须加强其流动性,促使应收账款能够尽快收回,实现应收账款向现金的快速和足额转换。所以,远鸿公司应收账款管理的总体目标是在效益性和流动性之间求得平衡,以确保资金周转良性循环并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具体说,公司必须根据不同时期资金的需求情况,在确保资金正常周转的情况下,通过增加赊销,最大限度地扩大产品销售,增加销售收入。

2.制订信用标准

信用标准是指公司同意向客户提供商业信用的基本要求,是给予客户最低的信用条件,通常用预期坏账损失率表示。制定信用标准的目的是实现应收账款风险、收益与成本的最佳选择。远鸿公司在确定信用标准时着重考虑三个因素:

(1)市场竞争情况。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公司要知己知彼,根据自身的竞争实力、财务状况等,通过相应的信用标准,提高市场竞争力,取得竞争优势;(2)企业的抗风险能力。风险承受能力的强弱直接影响到信用标准高低的选择。企业抗风险能力强,就可以以较低的信用标准争取客户,扩大产品销售。反之,则只能执行严格的信用标准,最大限度地降低违约风险;(3)客户的资信程度。客户资信程度高,违约风险就小,企业就可以提供较低的信用标准,以扩大商品销售。反之客户的资信程度低,违约风险就高,企业必须实行严格的信用标准,控制坏账损失的发生。因此,确定信用标准时,必须对客户群进行分类,对客户的资信程度进行充分调查、了解和分析,识别潜在信用风险,确定客户信用等级,并针对不同客户信用情况给予不同的信用标准。

目前,工程机械制造行业市场竞争激烈,远鸿公司产品市场竞争力不强,资金周转紧张、抗风险能力比较弱,但出于扩大商品销售的目的,建议考虑以预期坏账损失率3%作为信用标准,即对预期坏账损失率低于3%的客户给予信用销售,对预期坏账损失率高于或等于3%的客户不给予信用销售,控制对信用销售客户的选择。

3.建立客户信用评估机制

信用风险识别只是对客户潜在的信用风险因素及其影响进行的一种了解。为了实现对信用风险的有效控制,还需要公司对客户信用情况进行评估,并针对不同信用级别的客户实行不同的信用政策。只有这样,才能真真实现对应收账款的事前控制。信用评估又称信用评价、资信评估、资信评级。是指由特定的机构或部门根据“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在对客户进行前期调研和系统分析的基础上,对客户的信用能力可靠性、安全性进行评价,并以专用符号或简单文字加以表达的一种管理活动。

(三)完善应收账款回收日常控制措施

日常控制又称管理过程控制或称事中控制。是指对应收账款从发生日至账款收回日之前所实施的控制,或者说是应收账款发生之后所进行日常管理。这是应收账款管理的第二个重要环节。

1.完善定期核对机制

定期对账是公司应收账款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目前,远鸿公司财务部门没有严格执行应收账款定期核对制度,公司与客户之间债权、债务差异较大,矛盾比较突出。因此,建议远鸿公司财务部门按月或按季向客户寄送对账单,与客户在债权债务数额、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核对一致。对于存在的差异,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如果属于交易业务发生变化,财务部门没有及时入账造成的,应及时调整公司账面记录,做到账实相符;如果是客户业务人员没有及时提交有关业务资料,导致其财务部门没有及时入账,应要求客户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如果是购销双方存在分歧或纠纷,应通知销售部门和销售人员,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财务部门。

通过定期对账,对未超过结算期限的应收账款可以起到提醒客户按约定期限付款的作用;对超过结算期限逾期的应收账款,可以为日后可能进行的法律诉讼提供合理证据,避免因没有及时催收,缺乏催收记录等而导致诉讼期失效的情况发生。

需要注意的是,财务部门和销售部门要及时关注并跟踪经对方签章确认的对账单的回函情况。在客户没有回函的情况下,财务部门应通知销售人员及时与客户联系,查明是否存在债务单位出现财务危机或债务人潜逃、单位破产、注销等情况,及时取得对方的确认资料并由财务部门留存。

2.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所谓应收账款风险预警机制,是指远鸿公司通过一定的指标体系,设定应收账款持有水平最高控制线,当应收账款实际持有水平接近或达到最高控制线时,及时发出赊销预警,提醒销售部门控制赊销业务,及时催收账款,控制应收账款持有数额。

3.完善应收账款催收机制

有效催收应收账款既是应收账款日常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确保应收账款及时、足额收回的重要手段。目前,远鸿公司虽然规定由销售人员催收货款,但缺乏明确的应收账款催收政策和催收流程。应收账款催收工作基本处于无序和混乱状态。因此,有必要对应收账款催收进行规范。

(1)明确账款催收责任主体

明确职责、分清责任是应收账款催收工作中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根据“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本人认为信用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该履行协助、监督和“书面告知”的责任,销售部门及相关销售人员应该承担催收货款的责任。具体说,信用管理部门应该根据其掌握的市场环境、经营环境和客户资信情况等确定客户信用级别,并将客户的信用级别、信用额度、信用期限及对客户的风险预警信息等告知销售部门及销售人员;财务部门通过对应收账款的核算和账龄分析,及时向销售部门发出“催收通知”.同时,将与客户的定期对账情况告知销售部门和相关销售人员;销售部门和相关销售人员履行收款职责,并对款项回收情况承担责任。对于信用管理部门没有严格按照“应收账款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信用政策履行赊销审批程序和没有向销售部门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司应追究其责任;对于财务部门没有进行账龄分析、没有定期对账,没有及时发出催收通知、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司应追究其责任;对于销售部门和相关销售人员催收不力或工作疏忽而导致应收账款没有及时收回,公司应追究销售人员的责任。只有严格界定职责分工,明确责任才能确保各环节工作到位。同时,应收账款管理委员会、审计监察部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履行情况,并根据检查情况对职能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奖罚。

第10篇

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进展情况

1、管理方面

2002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原国家经贸委和国务院信息办负责人为副组长,共有16个部委及国有商业银行参加成立了国务院建立企业和个人征信专题工作小组,主要负责起草征信法规、编制征信行业技术标准以及提出全国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总体方案。根据目前了解的情况,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全国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总体方案还在论证之中,《征信管理条例》(草案)还在广泛征求意见,尚未出台,征信行业技术标准也还在讨论中。

政府主管部门尚待进一步明确,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还是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这个综合管理部门,或是由其他哪个部委作为总体协调与管理部门负责,目前还不明确。不同的地方其管理部门情况不一样,上海市是由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负责对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深圳市是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与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管理。

2、法规建设方面

上海、深圳、北京先后出台了有关信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于2001年7月4日重新修订《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旨在规范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经营活动。深圳市政府2002年1月1日颁布实施《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适用对象为深圳市范围内征集和利用个人信用信息的征信机构及信用评级公司。北京市政府2002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对北京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关于各类企业及其经营活动中与信用有关行为的记录,进行强制披露的行政法规。到目前为止尚没有全国统一的有关信用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国务院“全国建立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专题小组”起草的《征信管理条例》仍处在征求意见阶段。

3、中介机构方面

自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我国先后成立了一些民营征信公司,一些外资征信机构也在国内开展业务,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和信息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兼做征信业务。目前在我国从事信用评估、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担保、信用咨询等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大约有500家左右,其中信用评估机构有40家左右、信用征集与调查机构50家左右、信用担保机构有400家左右。我国现有的征信机构大体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民营征信机构,如金诚国际信用管理公司、新华征信公司、华夏国际信用咨询公司等;二是外资、合资征信机构,如邓白氏公司、TRANSUNION公司等;三是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推动设立的有关中介机构,如上海资信有限公司。

4、部门建设情况

人民银行在全国334个地级市建立全国企业信贷信用登记系统和相应的数据中心,1997年下半年开始全国联网,至2002年底归人400万个借款人的资信信息,金融机构查询用户6万个,现已覆盖所有借款人及境内所有金融机构。但是,它所提供的信息只是企业的财务和信贷信息,只是社会信用信息的一个方面。2001年4月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等十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尝试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和公布制度,随后原国家经贸委在上海、北京、甘肃和江苏镇江启动了以企业征信为主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建设部2002年9月宣布全面开通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该系统是覆盖房地产行业所有企业、中介和执(从)业人员的基础信用信息系统。国家工商总局正在建设工商登记数据库和工商年检数据库,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整理建立判决文书基础数据库。

5、地方建设情况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经上海市政府核准,成立了上海资信有限公司,2001年5月从同业征信走向联合征信,同年6月开展面向公众的资信服务,向个人开通报告查询服务,2001年11月上海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建设启动,2002年3月正式建成开通。

北京的信用体系建设由市政府政策研究室为主,市计委、法制办等参加研究,市工商局、市经贸委牵头组织,从实施企业征信起步。2001年2月,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始进行企业信用制度试点,成立了企业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主要功能是整合政府各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资源,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向指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提供信用信息。2002年7月成立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控股的北京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开展企业征信。2002年北京市工商局开通“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开展重合同守信用、著名商标等企业良好信息和查询,并开通披露负面信息的“警示信息系统”。

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全面建设工程是从2002年开始的,该年4月成立浙江省建设“信用浙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省长担任,两位副省长担任副组长。政府为启动“信用浙江”,首先抓先导性、基础性工程建设,专门成立浙江省企业信用建设协调小组,在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内挂牌成立企业信用查询中心,2003年初”浙江省企业信用查询系统”开始正式运行,覆盖范围到全省每个县(市、区),服务对象为企业和社会中介机构。截止2002年底,“信用浙江”网已拥有企业数据43.9万家,系统数据量1800万条,容量500兆,网站访问人数7.35万次,企业信息查询次数17.1万次。在企业信用查询系统中,由省国税局组织专门力量相继完成了省企业信用查询系统国税子系统的设计、开发和数据审检、录入、入库工作,查询系统已包含税务登记、重点企业纳税情况、欠税情况和税务违章等37万条数据,并按月更新。2003年初,全省非公有制企业信用自愿公示,以书面授权浙江省企业信用查询中心通过“信用浙江”网,公开由劳保、税务、统计、工商、质检、物价、海关、金融等部门提供的该企业所有信用信息。浙江个人信用建设则以各相关部门建立各自的信用数据系统为主要方式,如税务部门负责对纳税自然人的信用建设,人民银行负责对金融信用行为人的信用建设等。

安徽省自2002年8月建立“安徽省社会信用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由常务副省长任召集人,办事机构设在省计委,由省计委牵头开展全省信用建设,目前处于研究论证阶段,近期目标是建成信用信息数据库、数据交换中心和全省统一的社会征信网络平台,拟在合肥、芜湖试点。

1998年2月,武汉信用风险管理公司成守,挂靠市计委,主要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信用消费和个人金融服务,为金融机构提供资信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商账管理等信用管理服务,从信用中介业务的下游产品人手,累积建立起拥有5万多人的信用数据库。目前武汉市将以此为基础扩建武汉市个人征信平台。

二、当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后果

1、条块分割问题

由于行政管理的条块分割,也带来信用体系建设的条块分割。部门建部门的,地方建地方的,部门和地方都按照自己的设想建设信用体系。我国政府各相关部门在对企业、个人实行行政管理的职责范围内,均获有大量企业、个人的资信信息,由于体制的原因,现在信用信息多掌握在各个部门,这些部门建立的信用数据档案系统相互封闭,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注册和年检信息、税务部门的企业纳税信息、法院的诉讼记录等。由于条块分割,仅限于部门和地区信用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即原始数据的归集整理,信用产品原材料要么被部门垄断,要么被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主导的数据管理公司垄断或优先使用。信用体系建设的条块分割必然会造成信用体系的条块分割,到目前为止,面向全国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还很少,条块分割是其原因之

2、信用数据瓶颈问题

首先,信用信息分散在各部门,互相割裂垄断,不能共享,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有着较大的消极影响,由于各部门提供的信用档案只是本部门的信息,只是信用的一个方面,而社会需要的信用报告则是全方位的,只有建立在这些部门的综合信息基础之上的信用报告才是有效的有用的,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真正目的也在于此。其次,部门信用信息垄断造成信用中介机构无原料可加工,信用评级机构和各类市场主体也不易查询或需要付出很高的成本,增加了征信和企业信息获取的难度,人为扩大了交易成本,不利于信用市场主体发展。第三,部门信用信息垄断将延迟从同业征信向联合征信的过渡时间。

3、外资机构管理问题

外资征信机构如邓百氏公司、ABC公司、TCM公司、TRANS UNION公司已进入中国征信市场,其中有些公司还与我国国内的信用管理公司合资经营。1994年,邓百氏公司进入中国,在上海设立邓百氏国际信息(上海)公司,1996年又在北京设立了分公司。几年来,邓百氏中国公司采集了50多万家中国企业的数百万条信息,为国内上千家外商投资企业、上市公司、进出口公司和私营企业提供商业资信调查报告。由于有些经济信用信息带有很强的机密性,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对信用信息立法,还没有确定哪些信息不宜对外开放,同时,我们对外资征信机构也没有成熟的法规可以约束。对外资没有任何限制的开放将不利于国家经济安全。另外,我国国内的信用中介机构还处于培育成长阶段,还无力与国外发达的信用中介机构竞争,对外资开放过快,也不利于我国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

三、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框架的建议

从本质上说,社会信用体系是一种保证经济良性运行的社会机制。它以有关的信用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信用专业机构为主体,以合法有效的信用信息为基础,以解决市场参与者的信息不对称为目的,使守信者受到鼓励,失信者付出代价,保证市场经济的公平和效率。社会信用体系创造了一种适应并规范信用交易发展的市场环境,保证市场经济向以信用交易为主的信用经济健康发展。

由于我国现阶段市场发育状况和社会信用环境都很不理想,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单纯靠市场的力量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还需要发挥政府的作用。上海从1999年初成立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研究小组,同年7月成立上海资信公司,2002年3月建成包括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的区域内社会征信体系框架,仅仅用了3年的时间。但是,这种运作模式有着不少弊端,从信用信息的采集到加工都有着很强的政府行为色彩,信用市场的效率公平权威性难以保证;另一方面,也与加入WTO后减少行政干预的大方向有所违背。浙江的做法则是政府搭建信用数据平台,营造信用环境,对信用信息的加工则没有限制。这种做法既体现了政府的推动作用,能在较短时间内奠定本区域信用体系的基础,同时在对信息的加工服务等环节采取市场化方式,从而又不违背市场化方向。

我们认为,浙江省企业信用建设的做法值得借鉴,至于其个人信用建设则要及时向联合征信方向发展,要面向全国鼓励市场化运作的信用中介机构在政府搭建的信用数据平台上开展信用中介服务,如企业资信调查、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资产调查和评估、资信评级以及根据以上信用产品提供信用管理咨询服务,惟有如此,方能建立起良性循环的信用机制,从而真正改善信用环境,打造“信用浙江”。北京市信用体系建设在“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方式下,市场化运作特征叫显,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的民营

中介机构较为活跃,只是政府推动方面显得有些滞后,大量民营信用服务中介机构苦于没有信用数据原材料而发展困难。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达程度也不同,不可以按统一的模式来发展信用体系,但是,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方式就是要坚持市场为主导的正确方向,政府不能直接或间接介入商业化过程,以免走以前国有企业的老路。从有些地方的实际经验和健康高效地建设信用体系的原则来看,政府的推动作用主要应该体现在通过制定政策、立法,协调有关部门开放数据、组织建立统一的数据检索平台、培育信用市场主体等方面。

由于现阶段信用数据的采集和开放是制约信用市场和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主要障碍,占有这些信用数据的行政管理部门如何开放这些数据,是无偿地对社会开放还是部分有偿地开放,是全部对社会开放还是只对中介机构开放,亦或是部分对社会开放部分对中介机构开放,是以立法形式强制性开放还是以其它方式开放,是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为此,我们建议,以全国数据交换中心为基础,以信用中介机构为主体,行业协会自律为前提,以信用管理法律为依据在政府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下健康有效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另外,区域信用系统一定要与全国的信用系统对接,互联互通,成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四、政策取向和具体措施

为尽快形成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当前急需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需要明确一个具体主管部门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不仅仅是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建设,它涉及到政策、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以及金融、法律、税收、工商、海关等很多部门和市场培育,包括一系列软硬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需要全社会的配合,而目前尚没有一个部委在抓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在我国现在急需建立社会信用体系而又缺乏统一管理和规划的情况下,中央政府需要尽快明确一个具体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确定之后,首先要拿出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方案,方案应该包括总的原则、政府定位、中介机构发展、信用信息开放,以及联合征信、法律法规、外资准入等涉及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重大问题,使之成为对我国信用体系的建立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纲领性文件。

我们建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行业主管部门,理由主要有这样几点:一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计委)是我国政府最重要的宏观调控部门,具备综合规划、协调和管理的能力。二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整个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性建设,信用行业属于一般服务业。三是很多地方区域信用体系的建设已经由原地方计委牵头和推动,上海市是以原上海市计委为主要组织单位直接推动,浙江省、安徽省信用办公室常设机构设在原地方计委,武汉信用风险管理公司挂靠原武汉市计委等。四是国家信息中心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属单位,有助于全国信用数据交换中心的建设。

2、先提出信用管理法律框架

信用的规范管理必须通过立法来实现,信用的健康发展需要市场规则,但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尚没有一项法律或法规为信用活动提供直接的依据,直接影响了信用行业的健康发展。要加紧研究制定信用管理法律框架,从数据开放到消费者隐私权保护到规范信用管理从业的服务范围和方式等方面都要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至少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立法需要我们考虑。

(1)数据保护法(或称“数据使用和管理法”)

实现信用信息开放,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尽快建立,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因此,在我国信用立法中需要单独对数据的开放、使用和管理立法。立法要解决的几个关键问题:一是明确信用机构可以采集和使用的信用信息范围;二是界定与政府信用信息相关的国家秘密、与企业信用信息相关的商业秘密以及与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相关的个人隐私,并明确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特殊信用信息的保护措施;三是明确政府部门及其相关机构信用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具体方式;四是对信用机构采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权利与义务做出明确规定。

(2)信用机构法(即市场准人和中介机构管理法)

我国信用机构专业化程度和社会影响都还远远不够,其作用与功效远未得到充分发挥。在这样的条件下,对中介机构的市场准人和管理应该将规范与培育信用市场主体的初级阶段结合起来考虑。信用机构法主要是对信用中介机构的市场准人和信用管理和服务活动如信用评估、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咨询、信用评级等进行规范。

(3)用国债资金支持信用基础设施建设

由于信用基础设施投入资金大,建设时间长,社会效益明显,用国债资金支持信用基础设施建设正好体现了政府的推动作用,也能缩短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建设时间,还可起到防止各部门和各地方垄断信用信息资源的倾向,便于联合征信。用国债资金支持信用基础设施建设主要用于两个方面:一是用于基础数据库的建设,鼓励和支持我国政府各相关部门按照一定的标准建立自己的资料数据库,如工商注册数据库及工商年检数据库、工业企业普查资料数据库以及法院诉讼数据库、人民银行的企业还款记录数据库、企业产品质量投诉数据库等;二是在建立各部门基础数据库的同时建立全国信用数据交换中心。中心的定位应该是非赢利性机构,可以部分有偿地(少收费)为征信中介机构和社会提供客观公正的原始数据信息,这部分收费用于系统的更新和维护。

第11篇

一、国际贸易结算的一般运作及其核心问题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必须“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的所有权”(第30条),买方必须“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第53条)。可见,交货和付款是进出口业务中两个非常重要的环节。由于进出口贸易是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间进行,这使得国际贸易的交货和付款在时间和空间上都是分离的,于是可能出现进口商在付出货款之时未获得货物,或者是出口商在对货物失去控制之时未获得付款等情况。为了不使处在不利的一方遭受损失,这里涉及的关键问题是,对方是否能够履约。

只要进口商付出了款项,就证明他已经履约。在先交货后付款的情况下,进口商往往是确定出口商提供了合同规定的商品之后,才会履行义务。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确定以及确定的可信度:亲自确定或者通过第三者代替自己确定?见到货物后才算确定,还是货物运抵本国就可以确定,甚至在货物生产地装船就可以确定?以上情形对应着不同的结算方式,它们都是进口商确定或监督对方是否履约的可使用的方法。但是,不同方法所达到的监督效果及所需的成本是不相同的。

反过来,如果出口商交了货,进口商反而不付款呢?因此,出口商往往根据基础合同中不同的贸易条件(Trade Terms)和运输方式考虑采用何种结算方式,以达到约束买方付款的目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按交货性质的不同,将13种贸易术语分为实质货和象征货两大类。在实质货情况下,出口商必须在合同规定地点将货物交由进口商控制,才算是完成了交货任务,此时付款赎单和承兑赎单都已不能代替货物的交付,因而信用证或托收方式不适用了。这类贸易术语包括了EXW、FAS、DAF、DES、DEQ、DDU、DDP等,这时出口商最好采用预付货款的方式;在象征货情况下,出口商以装运单据的交付代替货物的交付,进口商凭对方提供的齐全、正确、及时的单据付款。这时,单据衔接了贸易的全过程,较好解决了上述时空差距所带来的矛盾。FCA、FOB、CFR、CIF、CPT、CIP等6种贸易术语即属此类。

从理论上说,信用证和托收仅适用于象征货的贸易术语,此外,出口商还要考虑不同的运输方式对结算方式选择的影响。如果是海洋运输,出口商可以通过控制海运提单(物权凭证)作为约束进口商付款赎单的有效工具。此时,可以选用信用证或托收方式收款。但如果是航空、铁路或邮政运输,出口商发货后取得的单据并不代表单据项下的货物,此时信用证或托收就没有实质意义了。

由上述分析可知,不同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实际上是双方用来监督对方履约的有效方法和策略。因而国际贸易结算的一般运作往往表现为在贸易单据(包括商业单据和金融单据)和资金的收付中通过银行的中介与监督,促使交易双方履约并尽量降低支付交易成本的信用活动,其中,信用是国际贸易结算的核心问题。出于当前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选择,实际上需要出口企业有效的融合银行信用的安全性和商业信用的灵活性,以达到均衡双方的贸易利益的目的。

二、制约我国出口企业理性选择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主要因素

在国际贸易结算中,银行和进出口商都将面临信用风险。对于出口商来说,他能否对信用风险进行准确地把握和控制,直接关系着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是否是理性的选择。当前,我国出口企业在对信用风险的防范上普遍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和不足,具体表现为:

1.我国企业风险意识淡薄,企业内部的信用管理普遍缺失。我国大多数的出口企业其市场化的制度改革尚未完成,在内部治理结构上仍存在着那种资产处置权私有化而经营责任却公有化的弊端,企业没有强化风险意识的经济动力和压力。长期在这种内无动力、外无压力的环境中,出口企业已逐渐习惯了粗放营运。在企业的经营目标上,则存在着只注重销售业绩而忽视效益的观念,企业管理者为了应付上级主管部门业绩考核,或是迫于市场竞争的压力,片面的追求出口额,忽视了对交易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由此导致了在出口额增长的同时,逾期的海外应收帐款也越来越多。此外,在实际业务运作过程中,许多出口企业常将信用证视为整个交易过程的保障工具,认为只要严格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出口商就可凭借装运单据很快取得货款,既安全又主动。然而,事实上信用证并不是“保险工具”,在使用过程中因其固有的内在缺陷而可能使出口商遭遇不开证,提供假信用证,开立“软条款”以及以“不符点”为由恶意拒付等问题。正是基于信用证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这些诸多漏洞,它很可能使贸易的达成和贷款的支付事实上最终还依赖于商业信用。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交易对象的选择以及在不同条件下各种结算方式的灵活运用。

2.我国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控制要求过于严格。目前,我国银行将所有贸易融资授信业务纳入统一授信范围,企业信用等级必须达到A级以上方能开展贸易融资业务。根据这一规定,许多外贸企业的贸易融资需求是无法满足的。

以农业银行的做法为例,单个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原则上应该根据客户风险状况得出,但是银行对客户风险状况缺乏历史数据积累,因此无法据此来确定授信额度。在实际工作中,它是以客户偿债能力作为核定最高综合授倌额度的核心,控制指标主要为客户的资产负债率,对不同的客户信用评级采取不同的授信额度核定模型。显然,这些核定模型并不是完全建立在客户风险及财务状况综合评估基础之上,在实施过程,或者过于和客户的资产负债结构、资产规模紧密相关,或者过于强调第二还款能力(即进行有效足额抵押、质押、保证额等)。在不能提供明确的担保单位或具体的担保资料的情况下,无法合理核定授信额度。而那些新建的外贸客户一般只能达到A级评定标准,在不能提供明确的担保单位或具体的担保资料的情况下,也无法核定授信额度。

3.我国政策性金融手段还未完全融入国际贸易结算。在我国,2001年成立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全部统揽了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商业性保险机构所剥离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同时提供政策性金融服务。自成立以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我国扩大出口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以2003年为例,共完成承保额57.1亿美元,同比增长107%。其中短期险完成42.6亿美元,同比增长143.6%;中长期险完成13.55亿美元,同比增长45.5%;担保完成9850万美元。当年出口信用保险保额占出口总额的比重为1.3%,比上年提高近0.5个百分点。但是,我们也应注意的是到目前为止,我国投保出口信用险的企业数不足出口企业的8%,而这一数字在法国是40%、英国37%、荷兰25%、日本为30%、韩国也从1996年的13%上升为2002年的18%。这说明,我国的政策性金融工具在对外贸易结算中尚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目前我国尚无保险公司为商业银行开展“无追索权的应收帐款转让”业务提供保险,这意味着商业银行必须独自承担可能出现的信用风险,从而使得风险成本增加,实际收益率降低。

4.我国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整体水平不高。在买方市场主导的国际市场竞争中,贸易双方的信息是不完全的,进口商往往具有信息优势,于是欺诈行为是否发生是进口商“自由选择”的结果。因此,提高出口企业对欺诈行为进行识别和惩罚的能力和成功率,是企业能否理性选择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重要前提。为此需要由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这方面的专业经验和知识,以用于对各种风险的分析和防范。目前我国虽然也有一些为企业提供信用服务的市场运作机构(如征信公司、资信评级机构、信用调查机构等)和信用产品,例如信用调查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但信用中介服务市场还存在严重的供需双重不足的局面:一方面,我国出口企业对信用产品的需求还十分有限,企业普遍缺乏使用信用产品的意识;另一方面,从信用服务的供给来看,国内有实力提供高质量信用产品的机构或企业还很少。同时,我国社会相关的信用数据的开放程度很低,很多涉及企业的信用数据和资料无法得到,从而使得出口企业无法依靠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比较优势,来增强企业在信息收集、信用评估等方面的能力,进而达到理性选择结算方式的目的。

三、进一步加强我国出口企业对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理性选择

1.出口企业应在其内部建立一套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我国出口企业能否最大限度的给予客户灵活多样的支付方式和富有弹性的支付条件以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其前提在于能否有效地对客户的信用风险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并在此基础上有效地控制风险和用最经济合理的方法综合处理风险。而这些方法和技术的落实和实施最终还有赖于企业在经营管理理念和管理组织制度方面的状况。因为,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结算环节所面临的信用风险,实际上是产生于整个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的疏漏或缺陷。所以,企业的领导要充分重视这一风险的存在,并有必要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及实际情况,制定一套贯穿于企业出口各个环节的风险防范体系,从市场开发、签定合同、发货直至帐款回收。在这一过程中,企业应在内部形成科学的制约机制,使企业的交易决策权限和拖欠风险职责更加明确,以有效地控制应收帐款。

2.大力发展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尤其是低风险的出口贸易融资业务。贸易融资有着不同于一般的流动资金贷款的特殊之处,银行在办理贸易融资时应将市场分析放在首位,重点考察的是一笔特定贸易的进展情况,应收帐款的真实性和可控性以及因此产生的现金流情况,而不是客户财务报告反映的整体偿债能力和信用状况。出口押汇、出口贴现、福费廷及出口保理都是为应收帐款提供的临时性资金融通,属于具有应收帐款作为还款保障的低风险贸易融资,应该大力发展。

第12篇

论文关键词:个人信用征信隐私权立法保护

一、个人信用征信和隐私权保护基础理论

(一)个人信用征信的含义

个人信用征信,是指依法设立的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对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并根据用户要求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评估服务的活动。

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包含四方面的主体:(1)个人信息主体:(2)提供信用信息者;(3)依法设立的信用征信机构:(4)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者。在这四方面主体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是信用征信机构,方面它从信息提供者处收集个人信用信息,另一方面将整理加工后的个人信用信息以消费者报告的形式出售给信息使用者。

(二)个人信用征信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

在个人信用征信的整个过程中,第一步是通过不同的方式,提供者收集到关于相对人的各种信息,并且根据约定或法定的方式提供给合法的信用征信机构:第二步就是个人信用征信机构通过特定的方式对信息进行整合、分类、加工以及筛选,按照信息提供者的要求提供相关的信用评估报告。这上述的过程中,存在着两方面的利益,一个就是个人对其自身信息享有的隐私权、安全权等,一个就是提供者、征信机构以及社会对个人信用的期待的要求,这两方面在实践中难免会引起冲突。

个人信用征信与隐私权的冲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个人信息保密权与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征信机构出售个人信用报告之间的冲突;个人信息支配权与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支配;个人信息知情权与征信机构对信息的内部管理;个人信息更正权与征信机构对信息的采集、加工权;个人信息安全权与征信机构对信息的存储与传播。

(三)在个人信用征信过程中保护公民隐私权的重要意义

在个人信用体系立法中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现代市场经济一定程度上是信用经济,对市场主体征信并将其信息公开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在此过程中,避免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和用户利用便利条件侵犯消费者隐私,成为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建设中无法回避的首要问题。但是我们面临的现状是:我国目前在个人信用征信领域对于隐私权保护的立法还很不完善,个人信用系统存在很大风险。从根本上讲,征信立法的基本目的是为了保证信用信息披露公开、透明的同时最大程度地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权不受侵犯。因此,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立法中必须注重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二、我国个人信用征信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缺陷

(一)个人信用征信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我国现行法律尚未明确规定隐私权概念,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和基本法的民法未将隐私权规定为独立人格权加以保护,我国刑法中也没有设立侵害隐私权罪的罪名,只是在某些法律条文中包含了保护隐私权的精神,这就很难形成一个健全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这使得个人信用征信中隐私权保护成了无源之水。在个人信用征信方面,只有一些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做了规定。法律上对个人信用征信隐私权的保护是不全面的。在个人信用活动中,隐私权保护也存在许多问题:尽管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经实现了全国联网,但只向联网的金融机构提供查询服务,还不能向社会其他部门开放。

(二)个人信用征信隐私权保护的缺陷

1.征信立法建设严重滞后

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全国性的规范信用信息的法律,除《国家保密法》没有法律明确界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哪些征信数据不可以向公众开放,哪些数据可以公开以及公开的程序、对象等。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很容易发生信用信息泄露和滥用的情形,侵犯信用主体的隐私权。目前我国个人信用制度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法规是《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和《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评级管理办法》,一方面立法层次低;另一方面法规只简易的规定了隐私权保护的原则和大体框架,没有专门的隐私权保护条款,不具有可操作性。此外,现行法规只注重权利被侵犯后的救济问题,却很少关注事先预防,这使得公民的个人隐私权无法得到全面的保护。

2.征信管理机构运作不规范,管理混乱

目前有关个人征信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侧重于对征信机构的管理,对于信用信息提供者、信用信息使用者则规制较少,管理的厚此薄彼为不法利用信用信息造成漏洞。同时全国征信管理机构的管理权限并不明确,使征信机构管理混乱。人民银行、商务部、工商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各地方政府均有对征信方面的管理权,也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系统。但对征信机构经营管理的规定几乎没有,各征信系统和征信服务机构各行其是。

3.欠缺对不良信用信息的科学界定

对不良信用信息的科学合理界定是保护信用主体个人信用隐私的前提和基础。我国现行个人信用征信相关法规、部门规章都对不良信用信息规定了强制公开的期限,但是对什么是不良的信用信息却没有做出界定。以《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评级管理办法》和《江苏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为例,其条文中都没有明确“不良信用信息”定义。《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了不良信用信息的概念,表述为: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恶意拖欠数额较大款项的信息,具体拖欠数额,由市征信办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予公布。很显然这个定义是简单而粗放的,并没有对不良信用信息做出科学界定。

三、加强我国个人信用征信体系中对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建议

(一)加快立法填补法律空白,完善信用隐私保护法律体系

个人信用征信体系的建设首先是相关制度的建设。在个人信用征信体系视野下保护公民信息隐私权,尤其需要填补法律空白形成体系。

首先,在民事基本法律中明确隐私权作为独立人格权的地位。在将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规定,同时还要对信用权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配合个人征信法律体系中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完善:其次,尽快出台对个人信息权利予以保护的专门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个人信用信息的范围和征信机构不得采集的个人信息范围。再次,针对个人信用征信行业专门立法。最后,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对散布于银行、税务、工商等机构数据的公开制定统一的法律,确保征信机构合法、快速获得相关数据。

(二)明确个人征信制度申隐私权的具体保护措施

1.明确征信信息的范围。法律应明确界定征信机构获取个人信用信息的范围,与信用相关的个人信息应当只限于三类:(1)表明被征信主体信用能力的个人身份信息:(2)表明被征信主体履约意愿的信用记录和公共事业缴费记录:(3)影响被征信主体信用评价的处罚记录。另外还应对非征信信息做出禁止性列举。对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违法犯罪记录,应设立专门条款对有关机关存储、使用、透露这些信息做出实体和程序上的限制,防止有关机关滥用权力侵犯个人隐私权。

2.严格规范个人信用信息征集程序。个人信用服务部门是以赢利为目的的机构,在法律规范下,通过向合法用户提供个人信用调查报告以获取利润。如果对个人信用信息征集程序规范不严,征信机构在利益趋势下很容易侵犯信用主体的隐私权。因此在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中,要严格依法规范征信程序,征信方法要公正、合法,对法定例外的信息进行征集时须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以保护信息主体的隐私权不被非法侵害。

3.依法规范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一方面依法限制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目的:另一方面,规范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信用记录的条件,除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提供信息外,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时应事先征得被征信者的同意。除此之外,还应保证当事人对本人个人信用记录的知情权。

4.明确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和征信相关机构的义务。明确个人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保密权、个人信息利用权、个人信息更正权、个人信息权益救济权等基本权利。同时必须明确征信机构的义务,例如安全保密义务、保证个人信息准确、及时、完整的义务及保证信息主体有知情权和异议权的义务等。

5.完善隐私权的保障救济机制。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应建立对消费者隐私权的多重保障救济机制。首先是要建立内部的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进行内部的监督,制定相关的自律制度、进行必要的行业检查,做到尊重和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目的:其次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针对性的官方信用征信机构监管部门,利用国家的权力对相关的市场进行监督,并JJu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再次赋予相关公民的法律上的救济权利,可是使消费者能够通过法律的形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后就是坚持违法必究的原则,对构成犯罪的要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征信监管

在法律不健全的背景下,我国的征信监管制度存在诸多缺陷,没有统一的征信监管机构,监管的具体环节程序混乱、监管粗放,无法对信息主体隐私权进行预防性保护。因而完善我国征信监管制度势在必行:第一,可以提高征信监管机构的市场准入门槛以规范征信机构的设立,监督基础设施是否完备、人员配置是否规范、执业目的是否合理等,通过限制征信机构的硬性条件来强化对隐私权的保护。第二,征信监管机构通过对征信机构的经营流程,特别是评估程序的监管有效杜绝征信机构对被征信主体做出不公正客观的信用评价。第三,加强对信用使用主体的使用目的监管,设立专门投诉部门,做到救济的顺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