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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管理制度

时间:2022-12-30 05:5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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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管理制度

第1篇

为加强管理,维护公司和智能温室的劳动纪律和各项制度,保障公司和智能温室各项工作的高效运营,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总则

本制度适用于东升智能温室种植与町春产品装配物流服务工作员工。其制定的原则是有章可依,有章必依,违章必究,有功必奖,奖惩严明,公平公正。员工奖惩以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由公司经理与主管具体实施。

第二条  奖励条款

1、半年、全年年终奖

要求:年度工作中失误少、无违规行为,工作成绩较好。

评选范围:东升科技园员工。

奖励方式:由公司根据年度发展状况,奖金300-1000元。

2、监督检举奖励

要求:对工作生活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拍照或实证检举(据实举报,恶意举报严惩)

参与范围:全体职工

奖励办法:提供图片、实证经证实:

违反处罚条款1、2条,奖励5--50元;

违反处罚条例3、4条,奖励20—200元;

违反处罚条例5、6、7条,奖励50—300元;

有效避免及挽回损失者,奖励100—500元。

     3、建议及创意奖励

      要求:促进企业发展或工作进展的意见及措施

      参与范围:全体员工

      奖励方法:凡提出建议或工作创意,一经取纳奖励50—1000元;突出贡献根据情况另行奖励。

 

 

第三条  处罚条款

1、考勤处罚

1)考勤制度弄虚作假者每次罚款100元。

2)严禁上班脱岗、不上班或办理私事,一经发现以旷工论处。

3)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内扣罚20元,30分钟以上扣罚50元。

4)迟到或早退1小时以上的,视为旷工1天;扣发2天工资;

5)员工出现无故连续旷工3日者,视为自动离职,不支付任何工资、奖金。 

6)脱岗10分钟以内扣罚20元,30分钟以上扣罚50元。

2、其他处罚一: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50-100元。

1)因个人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2)在工作时间聊天、嬉戏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宜者;

3)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15分钟以上者;

4)影响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规定情结轻微者;

6)损坏公物者(损失100元内);

7)违反安全、卫生规章,不穿着规定工装、配备指定器具上岗未造成损害者;

3、其他处罚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100-500元。

1)无故未能如期完成上级安排的工作,致影响公司权益者(罚款加赔偿损失);

2)对同事排挤、暗示及言语攻击或诬害、伪证,挑拨事端未造成损害者;

3)工作疏忽造成物资无故丢失和损坏者(损失金额500元以内),需根据实际价格赔偿并予以处罚;

4)疏忽造成安全隐患、经营环境不整洁者;

5)对可能发生的隐患、舞弊行为没有及时揭发、制止,导致不良事件发生者。

 

4、其他处罚三: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赔偿损失并罚款200-1000元。

1)擅离职守造成事故,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害者。

2)遗失重要文件、证件、物件者。

3)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业务遭受较大损失者(损失金额1000元内)。

4)不服从主管人员管理监督,未影响他人及温室内秩序者。

5)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使公司遭受损失者。

6)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者;

 7)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未造成损失者。违规者将同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8)偷窃同事或公有财物价值在人民币100元以上者,违规者将同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9)因个人原因致工作失误造成1000元(含)以下损失者;

5、其他处罚四: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赔偿损失及罚款2000---10000元,并予以辞退。

1)因触犯法律而被司法机关处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盗窃温室财物、徇私舞弊,责任人同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对外交往中索贿、受贿,收取回扣者。

4)因个人原因致工作失误造成1000元以上损失者。

5)殴打他人或聚众闹事,不服从管理或怠工。

6)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不改的,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

7)造温室设施设备、物资无故丢失、损坏,除接受罚款外,还要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者。

8)煽动怠工或罢工、造谣惑众诋毁公司和甲方(温室)形象,行为不端损害公司名誉;

9)未经许可兼任其它公司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10)伪造或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严重损害公司权益者。

6、其他处罚五:员工在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

1)岗前、在岗培训考试不合格的;

2)不服从管理,不配合工作者;

3)品质低劣或违纪,在工作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4)事假超过3日或病假超过一周的;

5)其它不符合公司或部门要求的。

7、其他处罚六: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员工在职(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提供虚假个人资料的;

2)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3)员工失职、营私舞弊,对本公司利益造成损失;

4)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公司劳动纪律或其它规章制度的。

第四条  附则

1、对于本制度所未规定的事项,由办公室依照公司其它管理制度执行,必要时可及时编制新的补充规定。

2、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员工对本管理制度产生疑义时,由办公室做出说明。

3、本制度自之日起实施。

 

 

 

第2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美化公司工作、生活环境,塑造公司良好的外在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区域范围内的绿化区域。

第三条

绿化人员的组成:集团公司总部下设绿化队,集团下属各单位设绿化责任人;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四条

绿化负责人的岗位职责

一、做好集团公司的绿化、美化及管理工作。

二、按照集团公司绿化的基本要求,做好年度绿化计划,并组织人员认

真落实。

三、落实防火、防盗、防病虫害、防操作事故等安全保障措施。

四、熟悉安全知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避免发生任何人身及意外事故;

能够处理工作中遇到的简单技术问题。

五、督促员工做到定期除草、施肥、浇水及病虫害防治工作,确保绿化

的成活率,做到草坪内无杂草、树木无枯枝。

六、监督所有人员对劳动工具的保养和维修工作,保证物品管理调配井

然有序。

七、定期检查检修设施、设备,做到无丢失,无人为损坏,无人为原因

致使设施、设备提前报废。

八、做好工作服及劳保用品的发放、登记、回收工作。

第五条

绿化人员岗位职责

一、落实绿化目标管理责任制,认真执行绿化工作制度。

二、管理好公司内各种花草、树木、绿篱,对有意破坏绿化者,绿化人

员有权进行批评教育甚至要求其赔偿。

三、定期浇水、施肥、除草、灭虫和剪枝等,确保绿化的成活率,做到

草坪内无杂草、树木无枯枝。

四、加强对绿化劳动工具的保养和维修工作,定期检查检修设施、设备,

做到无丢失,无人为损坏,无人为原因致使设施、设备提前报废。

五、每天下班前必须把自己的绿化工具清洗干净,保存在仓库内,并由

相关人员做好回收记录。如果工具遗失,由本人按价赔偿。

六、经常注意观察各自区域内的公共设施、明暗下水道等,一旦发现异

常情况应立即有序上报。

第三章

环境绿化管理规定

第六条

基本管理规定

一、绿化工作列入集团公司各单位年度综合考核内容。

二、员工有权利和义务管理、爱护花草和树木。

三、不准攀折花木或在树上晾晒衣物,不得损坏花木的保护设施。

四、不准践踏或穿行绿化带。

五、不准往绿化区域内倒污水或扔杂物,堆放任何物品,停放自行车和

进行体育活动,更不准践踏草坪。

六、未经许可,不准在树木上及绿化带内设置各类提示招牌。

七、凡人为造成绿化、花木及设施损坏的,公司将给予罚款、照价赔偿

处理。

八、集团公司各级绿化负责人,应及时检查记录,报告绿化情况,定期

培土、施肥、治虫害、修剪枝叶、浇水等。

九、集团公司绿化树苗来源和技术工作,在必要时可以向外招标和聘请

苗圃基地和园艺技术人员,承担绿化供苗和技术指导工作。

十、各部门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绿化带,在责任区范围内保持人行道、

墙脚清洁,地面无痰,无粪便污水,无瓜皮果壳纸屑,无砂石等。

十一、不准在绿化地带或空场上随意大小便、乱倒污水、粪便、垃圾等,

违者罚款50元,并要求就地清除。

十二、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场地的环境卫生工作,做到场地围栏整齐,

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第六条

绿地绿化保养

一、保持地表平整,土壤均匀细致;无废纸、无杂物、无砖头瓦砾,当

天清除绿化垃圾。

二、草苗栽种整齐,能覆盖地表,无缺苗断垄。

三、公司园艺每月用旋刀剪草地一次,每季度施肥一次,并根据季节对

花木进行适当的剪割,并做好记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四、及时修剪草坪,及时浇水、施肥。

五、避免汽油机漏油,造成块状死草,注意启动汽垫机,停止操作时避免

机身倾斜,防止草地起饼状黄印。

六、工作完毕后,要清扫草地,并做好清洗机具和抹油等保养工作。

第七条

树木花卉绿化保养

一、按生长习性定期完成灌溉、施肥和修剪,及时处理枯枝死杈,保持

树冠美观整洁、层次分明。

二、及时牵引、上架爬藤植物,做到无杂草和植物同生同爬现象。

三、保证花坛内花苗长势良好,无倒伏,花期正常,一年四季均有花苗

生长或开放,花坛内无杂草生长。

四、盆花摆放整齐、造型美观;

及时更换残花。

五、合理施肥、浇水。

树木叶面水分蒸发量大,尤其是夏季。因此必须

进行人工浇水。浇水宜在早晚,浇灌时要注意不让树木生长处或树穴中积水,以免根系窒息而死。

六、松土除草。

杂草会与树木争夺养分,且影响环境美观,因此在松土

时应将杂草除掉,这样有利于消灭虫蛹,防止病虫灾害。

第八条

其他绿化相关工作

一、每月进行一次灭四害工作(苍蝇、蚊子、老鼠和蟑螂)。

二、注意爱护绿化工具,存放要整齐有序,严禁乱丢乱放。

三、遇到所负责区域内的水电线路出现问题、损坏公物或其他突发事故

时,必须及时报告,尽早处理,消除隐患。

四、遇到水龙头、绿化管道损坏时,必须及时报维修组(如遇晚上、节假

日水龙头损坏,要及时关闭总阀)。

五、工作时间外出或离岗时要向绿化主管请假,集团公司有绿化类统一

工作安排时,要听从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的统一调配。

第4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由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行日起实行。

第3篇

第二条商务部负责全国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制定及调整《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管理商品目录》)。

商务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成都、广州、西安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管理工作。

质检总局根据商务部的建议,授权上述部门负责有关纺织品临时出口的原产地证书签发工作。

第三条《管理商品目录》的制定及调整由商务部、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以公告形式对外公布,内容包括涉及的产品类别及其税则号、涉及的国家或者地区、实施时间范围和许可总量等。

第四条本办法出口国指最终目的国(地区),加工贸易出口指实际报关出口国(地区)。有关转口贸易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管理适用于以下海关监管方式:

一般贸易、易货贸易、来料加工装配贸易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货物、补偿贸易、进料加工(对口合同)、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保税工厂和其他贸易。

从境内区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的属于《管理商品目录》的纺织品,海关不验核许可证,待上述货物实际离境时,按照有关规定,对出口至需实行纺织品临时出口管理的国家或地区的,海关凭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第六条对列入《管理商品目录》的纺织品,实行临时出口管理制度。商务部授权许可证事务局统一管理、指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发证工作。发证机构名单、许可证样式和专用章由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另行公布。

第七条列入《管理商品目录》的商品,对外贸易经营者(包括中央企业,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在出口前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出口许可的审批手续,并申领许可证,凭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将列入《管理商品目录》。

(一)有关国家或地区对我实行限制的纺织产品;

第4篇

(一)本公司为奖励员工出勤,减少请假,恪遵公司规章,特订定本办法。

(二)出勤奖金按点计算,每点20元,每月计分30点(600元)凡本厂员工(包括契约工)在厂工作每出勤1天给予1点。

(三)凡员工于当月份内请假者,不论事病假均按下列标准扣减奖金。

1.请假一天扣7点(140元)。

2.请假二天扣14点(280元)。

3.请假三天扣21点(420元)。

4.请假四天扣30~31点(600~620元)

(四)全月份不请假,且轮休不超过2日者另加给全勤奖金8点(160元)凡请假旷工(包括1小时)或轮休超过2日(逢有法定假日的月份得增加为3日)及星期日固定休息人员均不加给。

(五)兵役公假、婚、丧、生育假:

1.身家调查、点阅召集、后备军人召集等出勤奖金照给。

2.动员召集教育召集及奉派受训20天以上者不予给点。

3.婚、丧、生育假所请假日不予给点(如跨月者其全勤加给的8点只扣1次)。

(六)公伤与国内公差出勤奖金照给。

(七)旷工:每旷工1天扣10点(4小时以内扣5点,超过4小时按1天扣点)。

(八)当月份请事病假累计4小时以内奖金不扣,

超过4小时按1天扣点。

(九)为顾念员工确患重病必须住院(限公立或劳保医院治疗,情节特殊,其住院期间经取得医院证明者得予从轻扣点,即每住院1天扣发奖金5点,其余门诊仍按本办法第3条、的规定计扣奖金。)

(十)星期例假及轮休、特休:

1.常白班员工星期例假日或排定轮休日奖金照给,但被指定加班而不到工者扣奖金10点。

2.已排轮休的人员除轮休日外如有不上班者应一律请假否则视作旷工。

3.特别休假必须于前一天下午5点钟前提出申请经核准者,出勤奖金照给,事后(包括当天)申请者不准,视作事假论。

4.应休未休的特别休假在年限届满后均按现支日资的1.6倍发给奖金,但中途离职者不予发给。

(十一)本办法经核准后公布实施,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改。

二、全勤奖金给付办法

(一)本公司为使员工勤于职务,提高生产效率起见,特订定本办法以资奖励。

(二)凡本公司生产线作业人员(领班除外),守卫人员及长期临时性生产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三)本奖金每季颁给一次,其给付日期为次月20日。

(四)凡当季内未请假(包括年休假),迟到及早退者,按下列标准给予全勤奖金:

1.月薪:按当季最后一个月的月薪30天6天。

2.日薪:按当季最后一个月的日薪6天。

(五)颁发奖金前,人事部将名单送厂长核阅后公布。

(六)新进人员如到职日恰为当季第1日者,奖金自该月份起计算,否则于次季第1日起计算。

(七)当季服务未满3个月而离职者,不予计算奖金。

(八)停薪留职期间不适用本办法。

(九)本办法经呈准后施行,

修改时亦同。

三、终奖金发给办法

第一条、依据本办法依据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第39条、订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本公司从业年终奖金的发给,悉依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二)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以本公司编制内的人员为限。顾问、聘约人员、定期契约人员、临时人员均不适用。

第三条、奖金数额从业人员的年终奖金数额视公司当年度的业务状况及个人成绩而订。

第四条、按实际工作月数比例计算的范围从业人员在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终奖金按其该年度内实际工作月数的比例计算(服务未满半个月者以半个月计,半个月以上以一个月计)。

(一)准给特别病假或公伤假者。但因执行职务奋勇负责而致伤害,经专案签准其请假间得予发给的公伤假除外。

(二)非受处分的停薪留职者。

(三)中途到职者。

第五条、发给前离职从业人员于当年度年终奖金发给前离职或受停薪留职处分中者,不予发给。但退休、资遣人员服务已满该年度者,不在此限。

第六条、发放日期每年度从业人员的年终奖金于翌年1月20日发给。

第七条、奖惩的加扣标准从业人员在当年度曾受奖惩者,年终时依下列标准加减其年终奖金。

(一)嘉奖1次:加发1日份薪额的奖金。

(二)记小功1次:加发3日份薪额的奖金。

(三)记大功1次:加发10日份薪额的奖金。

(四)申诫1次:扣减1日份薪额的奖金。

(五)记小过1次:扣减3日份薪额的奖金。

扣减10日份薪额的奖金。

第八条、请假旷职的扣减标准从业人员于年度中曾经请假或旷职者,其当年度的年终奖金依下列标准计扣的(以元为单位)。

(一)病假1日扣减半日份薪额的奖金。

(二)事假1日扣减1日份薪额的奖金。

(三)婚假1日扣减1/4日份薪额的奖金。

(四)丧假1日扣减1日份薪额的奖金,但因承重祖父母、配偶等丧亡请假在5天以内者,每日扣减1/4日份薪的奖金。

(五)产假1日扣减半日份薪额的奖金。

(六)旷职1日扣3日份薪额的奖金,旷职半日扣1.5日份薪额的奖金。

第九条、奖金提拨凡符合本办法第4条、规定,工作不满1年者,其奖金按实际工作月数比例提拨。

第十条、扣款处理依本办法规定扣除的款额应缴回公司。

第十一条、实施及修订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下表为各公司年终奖金核发标准

达成率 奖励标准

100%以上 3个月(同特别休假在14天以内者加发1个月份奖金)。

95%~100%未满 2.5个月(同上)

90%~95%未满 2个月(同上)

第5篇

1、本室为本校师生开展文明娱乐活动的场所,严禁各种赌博,发现赌博将严肃处理。

2、每次活动先由一人领取器材,活动完后及时交还,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向管理人员报告并自觉照价赔偿(正常消耗除外)。

3、提倡文明活动,室内不得大声喧哗,不得出现争吵、相骂等不文明行为。

4、严格遵守活动时间,不得提前或推后。

5、本室只供本校师生本人活动,不接纳社会人员。

6、教职员工参加活动不得影响工作。

7、严格服从俱乐部管理人员的管理。

8、爱护室内设施和卫生不得乱吐、乱抛、乱画,室内不准吸烟。

9、最后离开活动室的人,必须关电、关窗、锁好门。

第6篇

一、严格遵守工作制度,工作认真负责,不擅离岗位。

二、负责学校各单位来往文件、印刷品的收发、登记、投递工作。

三、负责学校单位和个人特快专递的收发、登记、领取工作。

四、负责学校单位和个人公私汇款单、包裹单、挂号函件、挂号印刷品的收发、登记、领取工作。

五、负责学校单位和个人信件、明信片、印刷品的分拣、投送工作。

六、负责学校单位和个人各类报征、杂志的分发和投送工作。

七、杜绝工作范围内发生邮件丢失损坏现象,如有发生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八、做好办公室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7篇

第二条殡葬管理工作应当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破除旧的丧葬习俗,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的社会新风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在推行火葬的同时,积极做好殡葬设施建设,并将殡葬设施建设列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地方公共设施建设规划。

第四条福州市民政局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县(市)、区民政局负责本辖区殡葬管理工作。

卫生、市容、工商管理、土地、文化、宗教、公安、监察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村民)委员会、社会团体应当积极配合,做好殡葬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公民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五条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划定后公布实行。

在实行火葬地区死亡的死者遗体应当实行火化。

第六条实行火葬地区的医院,须凭火化通知书方可放行死者遗体。除殡仪专车外,其他任何车辆不得到医院接运遗体。

第七条实行火葬地区正常死亡的死者遗体,凭医院或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办理火化事宜。

非正常死亡的遗体和无名尸体,凭县(市)、区区正常死亡的死者遗体,凭医院或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办理火化事宜。

非正常死亡的遗体和无名尸体,凭县(市)、区以上公安部门出具和死亡证明火化。

因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死者遗体土葬的,应在指定地点埋葬,家属自愿要求死者遗体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九条寺庙焚化对象限于在本市死亡的佛教僧尼。

寺庙焚化僧尼遗体应在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进行。焚化时应当遵守环保、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污染环境。

第十条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国人的殡葬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禁止在殡葬活动中燃烧纸屋、冥具及进行其他封建迷信活动。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实行规范、文明服务,按照死者的家属或者其单位预定的时间、地点接运遗体,不得刁难死者家属,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第十三条火化后的骨灰一般应安放在骨灰寄存处或公墓。倡导播撒、植树或深埋不留坟头等骨灰处理方式;禁止将骨灰装棺埋葬。

第十四条市、县(市)建立经营性骨灰寄存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审批。市区严格控制建立经营性的公墓。建立经营性的公墓,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为当地村民提供骨灰寄存或遗体安葬的公益性公墓,市区应当报市民政局批准,县(市)应当报县(市)民政局批准。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第十六条在尚未实行火葬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本着保护节约土地的原则,统一规划丧葬用地,加强土葬的管理工作。建立公墓应当利用荒山瘠地,并严格控制用地面积,不得占用耕地、林地。

死者遗体土葬的,由死者家属提出申请,当地乡(镇)、村或者公墓管理单位按有关规定审批。

禁止擅自开山建坟。禁止建造宗族墓、寿墓。

第十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国道及省级公路两侧、闽江沿岸以及旅游风景区、绿化保护带、经济开发区、文物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附近、水源保护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为禁止建坟区。

禁止建坟区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外、必须迁移或者深埋。严禁返迁、恢复或重建巳迁移、深埋、平毁的坟墓。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寿衣、花圈、纸棺、木棺、冷冻棺、骨灰盒(罐)、墓碑等殡葬用品、用具以及从事殡仪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市、县(市)民政局批准。未经批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纸屋、冥具等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在实行火葬地区不得生产经营棺木、木龛等土葬用品。

第十九条殡葬管理行政收费、殡葬行业经营性收费,应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民政局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凡必须实行火葬而擅自土葬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火葬。

(二)在规定的葬坟地点外埋葬或建造寿墓、宗族墓、将骨灰装棺埋葬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迁移、平毁。

(三)寺庙擅自焚化非焚化对象的遗体,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五)生产经营殡葬迷信用品,或在实行火葬区内生产经营棺木、木龛等土葬用口,或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经营丧葬用品、用具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其违禁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六)实行火葬地区的医院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遗体擅自外运的,对医院处以1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元罚款。

(七)在殡葬活动中燃烧纸屋、冥具及进行其他封建迷信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20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必须实行火葬而擅自土葬或送寺庙焚化的,死者家属属于干部、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对纵容、支持干部、职工违法土葬或送寺庙焚化的单位,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对该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殡仪服务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县(市)民政局责令改正、退赔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于拒绝、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殡葬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8篇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要求,规范我公司医疗器械的经营行为,保证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有效,特制定质量管理自查制度,内容如下:

一、质量管理自查与评价依据

质量管理自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与考核管理制度》等。

二、质量管理自查内容包括质量管理制度的符合性,质量管理制执行的有效性。

1、公司各岗位人员应严格执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条款的要求,结合岗位制度的规定认真工作,并建立相关记录。

2、质量管理人员每半年对公司部门质量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考核,具体依据《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与考核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及时整改。质量管理制度自查包括以下内容: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要求,规范我公司医疗器械的经营行为,保证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有效,特制定质量管理自查制度,内容如下:

一、质量管理自查与评价依据

质量管理自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与考核管理制度》等。

二、质量管理自查内容包括质量管理制度的符合性,质量管理制执行的有效性。

第9篇

现代组织行为学研究发现,组织特性和组织中的人性与组织内部管理制度的取向有着紧密的联系,有什么样的组织特性观,就有什么样的人性观,从而产生相应的管理取向,反之亦然。[1]由此,有什么样的人性诉求以及对大学组织特性的理解和定位,就形成什么样的大学管理制度取向。从本质上讲,现代大学管理制度取向是人们在现代大学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基于对大学组织特性及其人性的理性认识基础上对大学管理制度的倾向性所做出的选择。无疑,制度是人性的一种表达,也是对组织特性的一种价值取舍。探索大学组织特性及其人性问题是人们理解大学管理制度取向的前提。在现代大学管理制度的改革实践中,由于人们对大学组织中人性及大学组织特性的理解不同,所形成的大学管理制度取向各异。当几种取向发生冲突时,对何种取向予以优先考虑,则决定着大学管理制度的内容、实施及其功能等。因此,对现代大学管理制度取向问题进行研究,并深刻反思我国大学管理制度,将有利于人们合理地选择并有效推动现代大学管理制度建设。

一、学术与政治、经济取向的对立统一:大学管理制度取向的应然诉求一个组织的基本属性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组织是否能单独、稳定地定位于某一领域;二是与组织相符的人性诉求。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领域,如果从组织的角度来划分,存在着三种不同的组织,即政治组织、经济组织、学术组织,三大组织的根本不同就在于政治组织以“权”为轴心,以权力为基础,以行政指挥为运行手段开展相应的活动;经济组织以“利”为中心,以利益为纽带,以金钱交易为运作机制开展相应的活动;学术组织以“理”为核心,以求真为目的,以传授、研发知识为运作方式开展相应的活动。[2]显然,大学既不属于政治,也不属于经济,应该属于学术组织的范畴。一般认为,大学作为学术组织,从本质属性上应该具有学术自由性。然而,大学作为社会的一部分,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有着不可分割的紧密关系,并受制于社会各种因素,大学组织则无法单独、稳定地定位于学术领域,使得大学又具有了社会受控性的一面,因此,从现实性上大学组织的基本属性是学术自由性和受控性双重属性的对立统一。大学的学术自由性主要根源于大学及其学者按照学术本性所享有传授知识与创造知识的自由;大学的学术受控性主要根源于大学的学术活动要受制于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人口,特别是政治中的体制和制度的影响和制约。[3]尤其是现代,这些体制和制度因素一般以行政权力的形式对大学的学术活动产生影响、发生作用,[4]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大学的存在与发展状态。尽管大学因受制于社会体制、制度而不能稳定地定位于学术领域,但它作为学术组织的本质是不可改变的,而且它与政治组织、经济组织的根本不同还在于,由于对人性的需求有着本质的不同,从而形成相应的管理取向也有很大的差异。以政府或其他行政事业机构为代表的政治组织所需要的是具有“政治人”特征的人,相应的管理取向表现为政治或行政取向;以企业单位或产业部门为代表的经济组织所需要的是具有“经济人”特征的人,相应的管理取向表现为经济或商业取向;

而以教育机构或学校为代表的学术组织所需要的是具有“学术人”特征的人。所谓“学术人”是指在学术共同体中按照学术规律主动“从事教学、科研、研习等学术活动以及为学术活动服务的人的总体”[5],“学术人”的人性诉求表现在,为学术共同体的目标服务并以追求学术利益和声望为旨归,自己制定规则并自愿接受这些规则的约束,崇尚学术自由精神,不唯官不唯商,敢于对学术负责。由此可见,大学与社会政治、经济组织特性与相应的人性诉求以及形成的管理制度取向不同。然而,由于大学组织也并非享有绝对的学术自由,而是相对的学术自由,即学术自由性与受控性的对立统一。在现实中,“学术人”的人性诉求并非能全部的、无条件的得以实现,有时候因条件的变化可能会摒弃“学术人”的部分品质,而使自己兼有了“政治人”、“经济人”的人性特征。因此,这种兼有“政治人”和“经济人”的“学术人”的人性反映在相应的大学管理制度取向上,显然就是学术取向和政治、经济取向兼而有之。当然也有学者认为,大学作为一个特殊的文化部门,“可以定位于文化领域,且属于求真的文化领域”[6],还有学者从学术自由的角度提出,“只有把大学定位于文化,学术自由才有可能拥有一块合法的栖身之地”[7],基于这种对大学组织定位的理解,也就出现了大学“文化人”的人性诉求。其实,文化是与自然和先天相对应的一种概念,它是人类在改造自然、社会和自我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大学只是社会的一部分,具有文化的某些特征,但不是全部,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以偏概全地对其进行定位。大学组织特性的现实性定位以及“学术人”人性的现实性需要,也就决定了大学管理制度取向的应然诉求,即学术取向与政治、经济取向的对立统一。

所谓“学术取向”是指基于大学学术活动特点、学术发展规律及其运作方式的一种对大学管理制度的价值选择。学术组织是一种以“理”为核心的知识运作系统,它客观地要求具有与之相配套的并能保障该系统及其成员能自由发展的现代大学管理制度,而且强调制度的价值就在于遵循学术发展规律、按照学术运作方式来管理大学,充分彰显大学的学术权力。所谓“政治、经济取向”是指基于反映在大学组织中的社会的某些特征和要求的一种对大学管理制度的价值选择。社会对大学的制约比较集中地体现在政治、经济体制和制度对大学管理制度的影响,并且客观地要求大学管理制度要体现政治或行政权力。这样在大学管理制度取向上,就形成了学术取向与政治、经济取向的矛盾,在这对矛盾中,学术取向和政治、经济取向既对立又统一。但是二者的对立是绝对的,而统一性则是相对的。就二者的绝对对立而言,一方面,学术取向所强调的是大学内在的动力机制,主张绝对的学术自由,排斥其他外在因素,其指向是促进学术的自由发展;另一方面,政治、经济取向则往往趋向于外在的动力机制,并以大学作为社会的一部分为由通过外部或内部政治权力与行政权力的方式挤压、排斥甚至占领学术领地,从而使大学学术的自由发展受到干扰和制约。就二者的相对统一而言,一方面,学术取向和政治、经济取向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在大学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二者不可分割地交织在一起并共处于制度建构的视野之中;另一方面,二者相互渗透,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相互转化。比如,学术取向向政治、经济取向转化时,一则当学术取向超过一定的限度时,对学术自由本身会带来一定的限度性;二则学术取向性的弘扬,可能引起对管理规律的新认识,这些新的认识可以转化为管理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反过来又限制和影响大学学术自由的发挥。同样,政治、经济取向向学术取向转化时,尤其是当社会的体制和制度改革促进了大学学术自由的发展时,那么政治、经济取向就可能直接成为有利于大学学术自由性发挥的积极力量。这是唯物辩证法的对立统一规律,它所揭示的大学管理制度取向双重性的绝对对立和相对统一,深刻地反映了大学管理制度产生与发展的辩证过程。可以说,这种对立统一的矛盾运动,是现代大学存在与发展的根源,大学自古到今就是在这种取向的矛盾运动中辩证地发展着。综观大学发展史,我们不难发现,大学的发展总有“变”与“不变”两大因素支配着。大学的生存环境在变,而大学的学术本质不变。自中世纪大学产生之日起,大学就已经和整个社会不可分割地交织在一起,并受社会体制和制度的制约,可以说大学无不处在枷锁之中。尤其是当代社会经济市场支配力量的加大,政府介入力度的加强,使得大学总在“变”与“不变”的夹缝中生存。尽管当前不少办学者奢望大学独立于社会和政治,但是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毕竟根植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土壤,并为之服务。美国斯坦福、伯克利等成功大学的例子告诉我们,大学已从“象牙之塔”成为了社会的轴心机构,大学在坚守学术本质的同时,逐步融入社会当中,不可避免地带有社会政治、经济或产业属性。因此,历史越向前发展,大学就越难以脱离社会制度的影响,大学管理制度就越难以摆脱政治、经济取向的渗透,最终必然地存在着学术取向与政治、经济取向的双重属性。可以说,二者的对立统一,无论是历史形态,还是现实形态,乃至未来形态都将是大学管理制度取向的永恒存在。

二、政治、经济取向趋强而学术取向弱化:大学管理制度取向的实然分析近几年来,笔者通过对大学学术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的生成方式、内容结构以及功能作用等方面进行研究后发现,在现代大学内部管理制度取向上存在着明显的偏离现象,即政治、经济取向呈强化趋势,而学术取向却渐显弱化。以大学内部的教师管理制度为例,表现出了较强的政治行政取向和经济取向。笔者曾于2011年对我国5所不同类型的大学中150名管理者和教师进行过半开放式调查,其中有三个题干分别为:“贵校在大学教师管理制度实施时,采用了哪些方法?”(见表1)、“贵校大学教师管理制度发挥了哪些功能?”(见表2)、“贵校的大学教师管理制度在实施方法和功能作用上存在哪些倾向性?”(见表3)从以上三个调查可知,大学教师管理制度的“实施”与“功能”表现出属于该领域的管理取向的现实性特征:经济取向明显占优势,虽然在政治取向与学术取向上的人数和支持率比较接近,但政治取向仍优于或强于学术取向。

不难看出,大学管理制度的学术取向的低落而政治、经济取向的高涨,不仅直接地阻碍了大学的学术发展,而且间接地影响了大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社会服务功能的正常发挥。可以说,大学现实改革中出现的各种各样问题,或多或少都与这一现象有关。比如,政府对大学控制太多,大学自得不到应有的落实,大学教授在大学治理中的作用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不少教师热衷于行政职位,重科研轻教学,重数量轻质量,学术抄袭时有发生等,恐怕都是重政治、经济取向而忽视学术取向的真实反映。当前提倡大学要“去行政化”,似乎有回归学术本位的取向,但事实上,去了行政,拒绝了政治、经济的“真实干涉”,也是一种不理智的做法。我们仍然强调政治、经济对大学要真正的关心:尊重学术自由发展,并为大学的发展创造条件。因为大学有它自身的精神力量,而且凭着这种力量可以改变一个社会中的政治、经济与学术的关系。如果在大学领域里过度强化政治、经济力量,必然使大学的自主精神被遮蔽。历史的发展已经证明,大学的精神促成的宗教改革、启蒙运动、科学革命等,是具有改变一个传统国家思想文化、社会结构、工业发展的巨大力量。用大学学术的眼光来看,一个正常发展的社会,不是由政治、经济来主导大学,而是要政治、经济服务于大学,按学术自由的法则去支持大学组织的自主运行。

三、彰显学术而淡化政治、经济取向:现代大学管理制度取向的理性选择很显然,要改变中国大学管理制度取向的这种倾向性及其弊端,走出一条科学、合理的现代大学管理制度创新之路,必须做出理性的选择,即在重新定位和认可大学组织双重品格基础上,彰显学术取向而淡化政治、经济取向。首先,在理念上,要在树立科学的大学组织特性观和大学人性观的基础上,彰显大学的学术自由性和“学术人”的人性诉求。大学管理制度取向的偏离、大学的学术自由性及其“学术人”的缺失,归根结底是理念的缺失。科学的理念和合理的思想,是引导我们进行改革的前提和基础。然而,人们对大学组织特性的认识,无论是学术界还是管理实践界,大多比较偏激,要么持“学术自由论”,要么主“社会控制论”,各持一端,而没能看到大学组织具有双重品格:学术自由性与受控性的对立统一。同时,当前对大学“学术人”的人性特征的不稳定性也缺乏深刻的理解,看不到大学组织中“人”在现实性上实际是“学术人”、“政治人”和“经济人”的统一。要纠正人们在思想认识上的偏颇,改变当前我国大学管理制度重政治、经济而轻学术的倾向性,就应全面而辩证地认识大学组织及学术人的特性,树立一种全面的大学组织特性观和人性观。在这种方法论思想指导下,彰显大学组织的学术自由性以及大学“学术人”的人性诉求,真正确立能全面反映大学组织特性和大学人性特征的现代大学管理制度的创新理念。其次,在具体措施上,要在兼顾学术和政治、经济前提下强化学术取向,重新审视和反思大学管理制度,真正创建能反映我国大学改革新成果、取向科学的现代大学管理制度。具体而言,主要围绕如下几个方面实施改革创新路径。一是认真检视和反思现有大学管理制度,以学术为先,重新设计和安排大学管理制度内容。比如,政府对大学“管、办、评”合一的制度,高校科研评价中“重数量轻质量”的制度等,已成为了偏离大学组织特性和压抑大学“学术人”人性的制度,严重地阻碍了大学的健康发展。对此,不仅要认真反思,而且要在法律、政策上予以重新规定,制定新型的政府“管、办、评”相分离的制度,重新设计新型的、符合学术规律的大学教师科研评价指标体系。在制度安排上,要坚决取消实际存在的行政化管理模式,遵循大学组织的内在特点和价值标准,遵循大学办学规律;在学术评价方式上,取消社会性评价,实行专业性与同行评价,改革“为致用而学术”的评价观,代之以“不以致用为意,实可为学术之大用”[8]。强调学术的内生性不仅是评价大学教师科研的原则和标准,也是大学管理制度生成与内容设计的基本理念。二是增强《大学章程》的建制意识,理性确立大学的法定地位,并以章程为法律依据制定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大学办学行为。《大学章程》作为一种法治手段,不仅可以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保障大学自主办学和教育、教学、科研等学术自由。大学自治的权力主要靠章程来体现,大学的法定地位主要靠章程来认同与确立。大学面对复杂的社会环境,不能矮化、低化自己的身份地位,切实意识到自己的法定地位和法人独立体,意识到自己既是民事主体,也是一个行政主体。

在当前社会矛盾增多、办学主体多元、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不顺畅的情况下,大学不能过度依赖于行政或经济手段,而应制定有法律权力和法律地位的《大学章程》,保证大学真正实现理性办学、依法治校、规范管理、自主运行。三是强化学术取向,创建能反映大学改革新成果的、体现科学取向的现代大学管理制度。具体来说,在高等教育改革进程中,启动更深层次的现代大学制度改革与创新,从而推动现代大学管理制度建设。比如,积极鼓励公办大学实行转制,允许一批高水平的研究型公办大学转制为民办大学,吸引更多民间资源发展高等教育;彻底改革大学“政学一体”模式,实行大学“政学分离”制度,真正落实“教授治校”理念;着力解决政治行政与经济对学术权力的“赢者通吃”现象,实行学术权力实体化,授予大学教授以真正的学术决策权、学术执行权、学术人事权以及学术评价权;改革大学人事制度,实行聘任制和终身制相结合的教授聘用制,从制度安排上和信誉上保证教授的学术延续性和学术自由度,满足教授稳定的生存需要和生活条件,赋予充分的学术自由权,促进学术自由发展等,这些制度的实施将对当前我国大学组织实现向学术本位的回归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第10篇

第一条:严格遵守员工上下班考勤管理制度

第二条:严格遵循夜总会员工仪容仪表要求

“三分人才,七分打扮”,一个人打扮得大方,就让客人从心理上给你多打几分,也平平添了几分好感,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食色性也,是男人就大多喜欢漂亮的女孩,同时适当的化妆也是对客人的一种尊重,所以每位推广员上班时,必须化淡妆,着装整齐、清洁。这也是自己自信的表现,也是给人精神抖搂、健康向上一面的表现。

第三条:严格遵循夜总会管理制度中对小姐站姿、走资、蹲姿、坐姿、鞠躬等各方面礼仪管理制度

第四条:认真掌握夜总会包房内的服务技巧

夜总会小姐跟随领班前往所需房间地点接见客人,选台期间自己不得挑客人或拒绝坐台,小姐人员被点台后,应立即说谢谢,入座后迅速观察客人的喜好和性格,开始对话服务(如点烟、递茶、倒酒、递小吃及水果),进房后5_10分钟非常关键,你的热情和服务平衡你的外表、身材的弱点,客人如还不接受你的话应向客人说“不好意思,打搅了”,然后离云,切不可给客人脸色看,因为客人不选择你可能是眼缘问题,或许客人有特别爱好,如果客人接受你就要考虑如何为客人服务,(如音响、空调、点歌、递烟酒、小吃水果等)。

第五条:严格服从上级管理,遵守管理制度中的十不准制度

eg:不准挑选、冷落客户、工作中不得显出厌烦的姿态和神情

不准偷、骗客人财务、与客人发生争执、对骂、甚至纠缠

不准与客人争抢唱歌、随意插播歌曲

第11篇

一、细化规定,强化制度约束力

落实好农业综合开发制度,是实施好项目的重要抓手,同时也是评价项目建设成效的重要依据。制度本身并不是工作目的,而是抓好工作的手段。强化制度的约束力,是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的重要基础。如何增强项目管理制度的约束力,从目前的情况看,至少要注重抓好三个“点”,即完善制度体系的“空白点”,细化制度管理的“关键点”,强化制度约束的“着力点”。一是关注项目的“起头收尾”。重点完善项目立项的前期评审和竣工审计制度。项目立项不仅考量是否有利于促进农业产业发展和带动农民增收,也要按政策要求严格审核建设内容,实地勘察项目区工程规划布局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建设主体的积极性和项目竣工预期,做到区域工程规划明晰、单体工程概算准确、项目实施进度明确,并通过竣工审计逐一验证,避免计划随意调整、工程随意变更、施工进程滞后。二是优化项目的“过程规范”。重点细化项目工程招标和施工监理制度。明确区一级农业资源开发部门作为项目招标主体,加强与区级项目招标中心的沟通与配合,根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特点,完善招标评标方式,既要杜绝围标串标,更要防范恶意竞标,确保合理价中标,保证项目工程建设质量。通过对社会中介机构购买服务,发挥项目监理单位的过程监管作用,强化工作指导,完善合同管理,明确受托责任。三是实行项目的“绩效挂钩”。重点明确项目建设成效与扶持导向挂钩的连带机制。项目建设成功与否、效益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执行项目管理制度既要看结果也要重过程,以结果来印证过程、评价过程、反思过程。对项目建设和管理优良的区、镇街实行后续优先扶持,扩大争先创优正能量,对项目建设不达标的区进行非诚信备案,缩减后续投资指标,把问题多的建设单位列入黑名单。

二、认真履职,加大部门执行力

完善制度是基础,执行制度是关键。目前,国家和省级农业资源开发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相对齐全,市级开发部门也针对有关制度的重要把控环节,探索制定出一系列可操作的实施细则,力求通过提高制度的可行性来实现规范化管理。区一级农业资源开发部门是执行项目管理制度的主体,必须积极认真地履行职责,着力提高对相关政策规定的执行水平。市和区要各司其职,总体上做到“三个到位”,即市级指导到位,区级履责到位,镇街宣传到位。一是要发挥市一级农业资源开发部门承上启下和协调同级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注意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政策咨询和请教,及时掌握政策发展趋向,主动接受上级部门政策指导。同时,注重与省内兄弟市县开展广泛交流,通过观摩学习,吸收借鉴外地在执行制度方面的有益经验,结合本地实际“为我所用”。尤其要注重加强对各区农业资源开发部门的指导,实行上门服务常态化,及时发现和解决制度执行中的问题。二是要依靠区一级农业资源开发部门不断提高执行农业综合开发制度的履职能力,做到理解政策不偏向,执行制度不走样,创新管理有活力。在项目选项立项时,实地考察项目建设的可行程度,评价项目建设的预期效果;在项目建设期间,认真执行诸如项目招标、工程监理、财政报账等制度,加强过程性动态监管,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认真对照要求逐一过堂,不留死角,不走过场。三是要向有关项目镇街广泛宣传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规章制度,为规范执行项目管理制度打好思想基础。项目镇街作为项目建设主体或协管单位,要支持和配合农业资源开发主管部门执行项目管理制度,并在规章制度约束下,做到“四有”,即:有责任意识,敢于担当,认真负责;有务实态度,按政策行事,按规定管理;有实干精神,协调好各种矛盾,维护好农民利益;有争先激情,创建先进项目,打造亮点工程。

三、提高素质,增强队伍战斗力

人总是决定性的因素,制度再高明,规定再完善,如果没有人来认真执行,一切都无从谈起。因此,只有提高农业综合开发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才能把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才能在项目管理中发挥作用。一是要通过培训、交流、学习等方式,全面理解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掌握项目管理的各项制度。尤其是新时期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有很多新的政策需要我们去理解,有很多新的要求需要我们去执行,有许多新的路径需要我们去探索,有很多工作方法需要我们去改进。我们必须在实践中学习、总结和提高,不断开阔眼界,拓宽思路,研究方法,提高执行力,善于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寻求执行好管理制度的有效方法。二是要根据农业综合开发形势发展变化,不断更新观念,调整工作思路,充实管理手段。必须重新审视我们原有的思维定式,反思我们现有不合时宜的管理手段,摈弃陈旧的意识惯性和工作程式,审时度势,与时俱进,不断改进工作方法,以适应新形势下的新要求,避免犯经验主义的错误。破除因循守旧、按部就班、不善思考、无所用心的不良习惯,用新观念消除困惑,用新思路破解难题,用新方法创新管理。三是要强化项目管理的责任意识,在执行制度过程中注重抓好重要节点的管理。力求做到“四不”,即:前期工作不留空档,抓好项目现场勘察和设计评审,避免后期调整;动态监管不留死角,注重项目建设监管过程,把握质量和进度,消除问题隐患;检查验收不留情面,要有认真、顶真、较真的精神,绝不能敷衍了事,也不能感情用事;问题整改不留余地,坚持逐一对照,认真复查,拾遗补缺,绝不能疲于应付。

作者:夏功年 单位:江苏省南京市农业委员会

第12篇

为了加强避灾场所管理,切实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区社会稳定,特制定避灾场所管理制度。

一、避灾场所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原则,无偿为受灾群众服务。

二、避灾场所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要加强对避灾场所的领导,配备兼职管理人员,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三、避灾场所接收因洪涝、风雹、台风(包括热带风暴)等自然灾害需要转移安置的当地群众及外来人员。

其中精神病人员、传染病患者不得接收入住。

四、避灾场所要保持卫生清洁,保证避灾人员有饭吃、有干净的水喝,晚上有睡觉的地方。

食物的采购、制作、存放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避免病菌传染。

五、避灾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对不服从统一指挥和管理、干扰救灾工作秩序的,要进行严肃教育;情况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避灾场所必须高度重视和努力做好安全工作。

洲泉镇防汛防旱指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