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检察工作要点

检察工作要点

时间:2022-03-20 20:26:4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检察工作要点,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检察工作要点

第1篇

根据市院监察所设立的“2xx年全市监察院检察工作要点”,在监外规范加强检察和社区矫正法监督工作,在监外全面检察检察工作中的交付执行、监督活动、变更执行、中止执行四个环节,检察情景报告如下

在我县监外执行工作的基本情景:根据《人民检察-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方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监督管理的监外执行对象包括5类人员,即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时监外执行。 截至20XX年XX月x日,我县监狱外执行人员116人,其中有107人缓刑,7人缓刑,剥夺了政治权利。 其中暂时被监禁外执行的有1人脱管(巨军华,20XX年因病左权县人民法院被监禁外执行,20XX年发出监禁执行通知后脱狱)一年以来,本院监禁检察科出现了监禁外执行罪犯的分布。 在监外执行检察过程中严格遵守“人民检察-检察-医院监外执行检察的办法”,应当提出违法、纠正检察建议的情况,加强对县公安局、县人民法院的监督。 1以监督活动相关书面订正违法意见10件,口头订正意见13件。 县公安局纠正并执行了上述10份书面违法纠正通知书和13份口头纠正意见。 其中监督县公安局对一名监外执行人员实行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该罪犯在考验期内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 2011年,在我县监狱外没有发现犯罪者犯下了新的罪行。

在监外开展执行检察工作的主要方法:(一)规范在监狱外编制罪犯检察总帐;按照《人民检查-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方法》规定的监外执行业务实现《一帐三表》工作制度的要求,全面建立《罪犯监外执行情景检察登记册》、《检察纠正违法情景登记册》、《重大违法情景登记册》、《监外执行罪犯减刑情景登记册》。 根据10个乡镇派出所、县城5个社区警务室,立即将犯罪分类归档。 另外,县人民法院向本院监察院检察科发送监外执行犯罪分子判决书,由外省外县交付监外执行犯罪分子文件的,立即登记,填写监外执行犯罪分子帐,清算底账。 另外,本院监察所检察科在监外确立了犯罪分布情况、考验期整体布局,发挥了一目了然、易于监督的作用。(二)立即核对公安机关和地方交付的监外执法犯人;对于外地交付监外犯罪监督管理时间长、犯罪报告时间慢、易发生脱管现象的实际情况,本院监察所检察科将于2月底及时核对县公安局法制科和外地交付的监外执行犯罪人数及相关资料信息。 登记在监狱外执行的罪犯的关系情况,立即联系该罪犯所在的派出所,了解在该监狱外执行的罪犯是否按规定时间报告,派出所是否已经被管理,监督情况如何明确。(三)采用多种检察方式和方法,确保监督取得实效按照《人民检察-检察-院外执行检察方法》的规定,监外执行检察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察。 在实际工作中,我院监狱检察科采用定期检察和不定期检察,全面检察和重点检察相结合,全面检察监外执行工作,详细登记在检察的场面登记册上。 对地方交付的监外执行犯罪分子和本县重点犯罪分子,我们计划重点及时检察县人民法院、县拘留所、县公安机关的交付、监督管理、执行活动的变更和执行活动的中止。 对于检察发现的问题,立即向有关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和违法通知书,敦促有限时间内立即进行纠正和执行,立即进行访问,了解是否实际进行了纠正和执行。 例如,本院监狱检察科经刑期抵制检察,在缓刑中发现购买的违法事实两次后,立即向左权县公安局提出纠正违法的通知书,左权县公安局收到纠正违法的通知书后,立即治安处罚手续。 纠正违法行为,有效发挥检察建议作用,监督检察工作。(四)加强对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检察监督,提供有效服务重选时,我院监察院检察科对剥夺政治权利的监外执行犯罪者的监督情况进行了详细检察,着重落实应遵守的各项规定、监督措施,敦促派出所监督民警在选举期间加强监督管理,为村两委员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五)根据临时加强监外执法检察监督的《罪犯保险外医师执法方法》和《罪犯保险外医师疾病伤害范围》有关规定,书面审查各保险外医师的病历资料和鉴定资料,每年年底组织保险外医师到省政府指定医院进行诊断鉴定。 此类维护-保护法律严肃和外患合法权益。

监外执行检察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一)一些监督民警对监督外工作的业务知识不熟悉,不知道。 具体措辞如下:1、缓刑、假释、剥夺政治权利、暂时在监狱外执行罪犯监督的重点和监督措施不明确。 (例如,向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宣布的资料和向缓刑者宣布的资料不能区别开来,在实际工作中两者的宣布资料有同样的错误)。2、监狱外犯罪者户籍所在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监督民警应由哪个公安机关监督考察不清楚。 两家公安机关有时不进行监督管理。 (如石箱派出所4石勇、寒王派出所朱宏亮、绑架犯派出所任福生、芹泉派出所王瑞)。(二)、个别监督民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不认真、应对检察的现象。 在检察监督外执行犯罪监督文件时,有些派出所发现人员客观少、业务多、监督外犯罪多的情况,个别监督民警在执行监督措施时有应对检察的现象。 具体措辞如下:1、在监狱外与罪犯进行对话时,会话资料有雷同、本人以外签字的现象,没有出现监督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2、监狱外移民罪犯时,入住该罪犯监督调查文件的公安机关没有立即继续监督。(三)有些派出所不重视缓刑,假释人员在按期执行检察过程中,我们发现了只重视监察人员监督管理的派出所,但监察人员考验期满时忽视解除有关监督措施,不重视缓刑、对假释人员按期公告。(四)有些派出所在罪犯到达时尚未及时确立监督组织和监督文件,被我县人民法院缓刑,暂时监督外执行的当地罪犯应在规定时间内拿着左权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报告到达执行派出所,在派出所盖5个公章后,由罪犯本人提交县人民法院。 实际工作中,派出所内勤人员-警察在报警通知书上盖章后,犯罪者和监督者-警察会面不交接,最终监督者-警察无法立即制定犯罪者的监督文件和组织。

此致

敬礼!

汇报人:落落

2020年1月2日

(来源:文章屋网 )

第2篇

关键词:乡镇检察室;建设;功能定位;运行模式

一、乡检室建设应当首先考虑的问题

在我国,乡检察室的设置,经历了设立――撤销――重建的过程,究其原因在于不同的农村经济发展时期有着不同的农村司法需求。当前既然决定重设乡检室,那么在设立初期应当理清以下问题:

(一)乡镇检察室的功能定位

从乡检室开展的工作来看,乡检室的功能定位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办案型、服务型和综合型。办案型乡检室主要根据《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的规定进行办理自侦案件的举报、立案前的初查及立案侦查,相当于一个“小自侦局”;就我省已经设立的乡检室,从开展的工作来看,最典型的是通海县杨广乡镇检察工作站,该站已发现职务犯罪线索2条,查办职务犯罪案件1件。服务型乡检室主要是充分发挥直接接触一线群众的优势,协助派驻院相关职能科室做好检察工作,接待当事人的申诉、进行法律宣传、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等,主要起到服务、协调的作用,相当于协助派出院各职能部门在辖区内做好服务工作;最典型的是弥勒县派驻弥阳检察室,自设立以来,深入村寨与群众“零距离”接触100余次,有效化解矛盾10件,妥善处理集体上访和2件80余人。综合型乡检室则将办案型和服务型检察室聚于一体,相当于一个“小检察院”最具代表的是会泽县派驻者海检察室,自设立以来,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11件11人,侦查终结移送审查11人,法院作出有罪判决11件11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00余万元;接待群众来访300余次,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16次,接待群众来访38次,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48次,开展法治宣传17次,走访80余个社区、村组,发放宣传资料3000余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11起。

通过总结分析乡检室开展的工作,大部分系服务型检察室,这与高检发政字[2010]95号文件规定的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层,要围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基层和谐稳定的工作职责一脉相承。因而将乡检室的功能定位于服务型检察室较为客观现实。就办案型乡检室而论,一要接受派驻院的直接领导并对其负责,二要接受院自侦部门的业务指导、账款赃物搜缴等统一管理,不利于乡检室本身优越性的发挥。综合型乡检室,一要协助好派驻院各部门开展好服务工作,二要发挥接触一线群众的优势,缓解群众告状难,将干群矛盾化解在基层,三要发现、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并进行初查、侦查,就现有的检察室人员配置,既要办案,又要化解矛盾纠纷,难以实现。而中央重设乡检室的初衷就是为民排忧解难,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为派驻院充分发挥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从服务型检察室运作机制来看,能直接接触一线群众,直接参与乡镇制定重大事项,对辖区内的行政执法、派出所办案、司法所社区矫正、法庭审判工作比较了解,相比派出院各职能部门,容易监督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等部门的执法、司法活动,容易贴近一线群众了解涉农补贴用在何处,相比自侦部门更容易发现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使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不走过场、不做摆设,主动与辖区各派驻单位座谈,深入一线群众中去走访,切实履行延伸法律监督触角的刚性和威信。

(二)人财物的配置

从已设立的乡检室来看,解决人财物的配置,是当前急需考虑的问题。第一,乡检室设立,经费支出、人员编制、交通工具等需要增加。而乡检室基本建设、办公物品购买等办公经费无法纳入财政预算,这些增加的经费支出关靠派出院自身解决难以实现,特别在经费保障不充裕的偏远地区显得更加困难;第二,已建立的乡检室,大部分无独立的办公用房,通过借用当地政府的办公用房来开展工作,所以有的乡检室没有宣传栏,没有举报信箱,甚至有的乡镇检察室仅在门口挂了块牌子,平时大部分时间办公室都关着门,更别说开展工作了,与同级派出所、司法所、法庭开展的工作相比,俗称“有皮无肉”;第三,在人员配备上,乡检室的干警必须具备独挡一面的能力,才不至于在离开院领导的情况下,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在选人用人上,应当用能独立开展工作的青年干警。但就目前,我省基层检察院人员断层严重,人才处于青黄不接,如果在办案人员非常紧张的情况下,还抽调青年骨干到乡检室锻炼,会直接影响派出院检察业务的开展。

二、云南省乡镇检察室建设基本情况

根据高检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检力下层工作的指导意见》和《2011年政治工作要点》等文件,为社会主义“三农”服务成为检察机关新时期的历史任务。因此,各地检察机关以此为契机,先后建立乡检察室、工作站等,积极探索向乡镇延伸检察职能的路径。目前,云南省检察系统挂牌成立乡检室115个。在实践中,这些乡检室,设置的范围过宽、过滥,管理松散。因此,各地应当对乡检室建设的可行性进行反思,设置不能“随大流”,“赶时尚”,要因地制宜,结合本县的客观实际,决定是否有建立的必要,否则,建立乡检室仅仅是为了应付上级院,注定只能是个“空架子”。就大理州各县市设立的乡检室来看,通过内网和互联网都可以查阅到,挂牌成立时宣传比较热烈,但成立后的工作开展却“默默无闻”,能查阅到开展工作的宣传情况基本可以忽略,把成立乡检室成为一种“摆设”,甚至有的基层院从挂牌成立到现在,总共下去工作的时间还没有一个月。就照这样,延伸法律监督的触角不但难以实现,而且会直接影响检察机关在群众心中的威信。就具体而言,存在以下问题:

(一)缺乏服务群众的主动性、工作职责成为“软任务”

乡检室的职能定位是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层、更好的服务民生。而从已建立的乡检室开展的工作来看,在服务方式上,大部分乡检室只是被动的协助派驻院开展业务工作,甚至没有开展工作,工作的主动性差、独立性不强,其难以发挥法律监督触角的优势。目前在没有具体的法律明确乡检室扩充工作职责的情况下,乡检室只是开展法制宣传、化解社会矛盾、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接受群众举报、控告、申诉等一些“软任务”,这与派出所、司法所、派驻法庭相比,缺乏清晰的法律规定的“硬任务”。加之乡检室开展工作一不纳入考核,二不规范管理,三不主动出击,难以实现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层的愿望。乡检室可有、可无,作用不大,成为多数乡镇干部的共识。

(二)内部管理出现“空档”

从对乡检室的管理来看,基层院对其管理比较松散、缺乏规范,成为管理“真空”。有的由反贪、反渎部门负责人代管;有的由办公室、检委办负责人代管,没有一个规范统一的管理部门。在人员的管理上,大部分乡检室人员为兼职,大部分时间还是在派出院工作,而无法顾及乡检室工作,最多每周下去一次,被当地派出机构人员形容为“蜻蜓点水”,相关制度对乡检室建设如何进行规范管理尚不明确。这种管理上的“空档”,严重制约了乡检室健康有序发展。

(三)考评机制缺乏

就目前的考评机制,上级院和本院未将乡检室的工作列入考核范围,各基层院处于应付式的设立乡镇检室,更多的精力仍然集中在本院各部门的考核工作上,而对乡检室的管理和考评,涉及较少,使乡检室的设置成为一种“摆设”。甚至部分领导认为乡检室反正未列入考核范围,工作是否开展,并不影响全院的考评。就这样,思想认识的偏差、考评机制的缺乏、管理上的不到位,使乡检室不能步入正常的发展轨道,严重制约了自身优势的发挥。

三、乡镇检察室建设的可行性模式

(一)直接派驻型

直接派驻型是指基层院通过设立乡检室,由专门的人员独立负责检察室的工作开展,充分发挥延伸法律监督的新平台。就云南省为例,已设立的派驻检察室均为直接派驻型。一般采取设立一个乡检室,管辖周边二至三个乡镇,代表基层院在辖区内开展法制宣传、职务犯罪预防等检察业务工作,派驻情况基本与“两所一庭”相协调。

就云南省基层院目前的情况,不宜都采取设立直接派驻型乡检室。一是人员配置不足,难以实现派驻专门人员进行管理;二是青年干警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不高,甚至有不少干警不愿到农村开展工作;三是各院都在实施“两房”建设,在经费紧张的情况下,而乡检室的运行也需要花费很大的开销,会增加院内的资金压力。因而,基层院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充分考虑检察室建设的利弊,否则建设过广、过滥,注定只能成为摆设的“花架子”。有条件的基层院设立直接派驻型乡检室,派遣专人负责开展工作的同时,还应当充分授权乡镇检察室,赋予它工作的“硬任务”,增强工作的主动性、独立性。否则,如果还是局限于目前工作的“软任务”内,没有明确的监督任务,没有明确的考核标准,就没有派驻乡检室的现实性与必要性。因此,直接派驻型乡镇检察室建设应从接受控告、申诉、开展法制宣传等工作,扩充到受理刑事立案监督、社区矫正监督等工作中去,并协助民行、侦监、监所部门对案件进行必要的调查,但不承担以上部门的交办案件;发现、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向自侦部门报送,禁止自行初查,经检察长批准后,可以配合自侦部门进行初查、立案等工作。同时,随着新民事诉讼法的实施,民行部门将面临新的工作压力,乡检室应充分发挥接触一线群众的优势,加强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宣传,引导群众在民事行政诉讼中权益受损时,合法地运用检察监督手段进行救济,减少涉法。

(二)间接派驻型

间接派驻型是指基层院在乡镇不直接派驻检察人员,通常也不设办公用房,采取在司法所、派出所、法庭等部门设立乡镇检察联络室,基层院各职能部门通过分片包干联系各乡镇来开展工作。最典型的是北京市顺义区检察院建立的检察长联系村镇制度,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建立驻村联络员制度。从云南省各基层院目前的情况来看,在乡镇设立检察联络室比较现实。一是可以克服基层院人员紧张的情形;二是可以减少经费支出;三是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优越性,大家都能“走出去”开展工作;四是增强青年干警的群众工作能力。这一模式,以基层院为主导,各职能科室分片联系各村镇,加强其联系互动,以联络室为基点,辐射到包干的各村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