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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伦理学

时间:2023-02-24 01:42:2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网络伦理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网络伦理学

第1篇

一、现代伦理学的基本理论及现实价值

西方伦理学家一般认为,伦理学的理论就是以什么样的理论模式来推理人的行为怎样才是“善”的,怎样才是“恶”的;中国伦理学家普遍认为,伦理学理论指人的行为是“善”还是“恶”的道德评价的根据是什么。现代伦理学理论可以分为:功利论、义务论和德性论。

(一)功利论及其现实价值

功利论作为一种道德理论,它主张人的行为道德与否,要看行为的结果。凡行为结果给行为者及其相关的人带来好处,或带来利大于弊的结果,则是道德的,否则就是不道德。

功利论也称“功利主义”是以实际功效或利益作为道德标准的学说。功利主义理论是一种被一些人认为最受欢迎、最有内容、最有生命力的效果论理论。西方最具代表意义的功利主义是两位英国学者边沁和穆勒,后来分化为“行动功利主义”和“准则功利主义”等流派。中国古代功利主义是基于“义利之辩”来发展的,以“墨子——李靓——王安石——陈亮——叶适——颜元”为代表。他们认为正当的行为增进总体的“善”总体的善可以用“效用”来描述,效用原则是道德的基础,是正当与错误的终极评判的标准。

功利论具有现实价值,首先,使道德这种社会意识建立在坚实的唯物主义基础之上,避免了空洞的道德说教;其次,有效防止在市场经济社会里出现道德的乌托邦,还道德以本来的、真实的面目;再次,还为“革命的功利主义”提供了理论前提。

(二)义务论及其现实价值

义务论与功利论相反,它是指人的行为必须按照某种道德原则或某种正当性去行动的道德理论,主张人的行为道德与否,不是行为的结果,而是行为本身或行为依据的原则,即行为动机正确与否。凡行为本身是正确的,或行为依据的原则是正确的,不论结果如何都是道德的。

义务论这一理论体系最有代表性的是德国哲学家康德,他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一书中,认为一个行为的后果在道德上是无关紧要的,“一个依据义务而实践的行为,其道德价值在于决定此行为的准则,因为这个准则可以显示行为的动机为何,而这个动机决定该行为是否有价值,所以行为的价值决定在它所依据的准则。”iapll3)此外,还有英国哲学家罗斯提出一种多元论的规则义务论体系;美国当代伦理学家罗尔斯提出正义为最高理想的义务伦理学。

以康德为代表的义务论具有时代价值,首先,它强调人的行为追求高尚的精神境界对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质具有意义;其次,提出人是目的,对形成以人为本的社会风尚具有价值;再次,提出道德的自律对提高公民道德修养和个体修养途径具有积极意义。

(三)德性论及其现实价值

德性论和功利论、义务论一样,都是道德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功利论和义务论着眼于行为或原则的善恶,而德性论看重于那些履行行为的、具有动机的、遵循原则的行为者。判断行为主体是否道德,不仅对他的行为是否会产生善的效果做出判断,而且要对他的“意愿性”做出判断。

德性论最重要的代表人物是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英国着名哲学家麦金太尔则是现代德性论杰出代表。亚里士多德认为“美德”也称为“德性”美德分为两类,一类是理智的美德,另一类是道德的美德。善行是理智美德和道德美德的结合。麦金太尔在其名着《德性之后》中提出他的德性论,认为:“德性是一种获得性人类品质,这种德性的拥有和践行,使我们能够获得实践的内在利益,缺乏这种德性,就无从获得这些利益。”

德性论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德性论强调道德的践行,把行为主体对善的追求与人的现实生活结合起来;其次,德性论认为面对道德危机应该寻找社会个体追求人的自我完善;再次,德性论对于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和社会精神文明有积极影响。

二、基于网络伦理学的功利论和义务论存在的不足分析

对于与现实社会不同的网络社会而言,网络伦理视阈中的功利论和义务论为伦理学道德问题的论证提出了十分有效的方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功利论的理论视角,注重对行为后果的分析,认为是否造成一定的道德效果以及造成什么样的道德效果,是进行道德评价的标准和依据。功利论的长处,在于看到了道德基础的客观性和实在性。道德基础应当是客观的和实在的,如果缺乏客观性和实在性,道德价值就可能成为虚幻的东西,只能存在于渺茫的想象之中。功利论之不足,则在于这种理论视角偏执于效果而可能无视行为主体的主观道德状态,并因而可能导致对于道德的主体性、对于个体的内在道德品质之意义的否定。如果一个人为了达到某种不道德的目的,而在表面上做出一些貌似道德的行为,这在目的论的眼光中是无可厚非的,然而,他的行为是不道德的。

功利论还有一个致命的障碍就是客观计算行为或政策的后果是很困难的,也很难恰当地衡量它们的权重。例如:公司监视员工电子邮件的决策,从法律上好像无可挑剔,但是它是否侵犯了员工的隐私权呢?下面是用成本——效益法分析公司决策效果的案例,在这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效益论这一缺点。

义务论的理论视角,把是否为了履行某种义务作为善恶评价的主要根据,主张绝对按照某种正当性去行动或履行某种既定的道德原则,而不论履行某种义务的行为可能产生什么样的效果。义务论的长处,在于突出了道德的明确性和指导性。道德因为有了具体的义务指标而能够实现对行为的明确的指导。如果道德缺乏明确性和指导性,那么,人的行为就不会得到道德的有效指引,道德也就难以对人的行为产生实际的作用。义务论之不足,在于其忽视了道德价值的客观性和实在性。按照义务论的观点,只要某种行为是出自义务的,那么,即使这种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不好的结果也是无可非议的。

例如,在网络上,“不说谎”作为一项具体的义务,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恪守,即使对行恶者说真话(会见行恶网友)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也不能违背“不说谎”的道德义务。在这种情形下,存在一个明显的道德冲突:不说谎的道德律令和面对行恶者的道德律令。正如美国学者尤因(A.C.Ewing)所指出的:在两个律令冲突的情况下,很难明白我们如何理性地在两者之间做出决定,除非考虑到后果的善与恶。不管讲真话多么重要,说谎多么可恶,但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只有说谎才能避免更大的恶,那么,说谎是错误的吗?

美国学者理查德?斯皮内洛在网络电子出现的道德两难问题的情况下,对功利论和义务论比较时,认为尽管目的论(也即功利论)和义务论可能存在相互冲突,但应该把它们看成是相互补充的。互联网对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和以康德为代表的义务论提出了从未想象到的伦理挑战,尽管这些理论为应付互联网伦理问题提供了一般的理论方法。

功利论和义务论存在短处,因此,有人把功利论和义务论的核心元素结合起来,詹姆士?摩尔的“公正后果论”就是这样一种尝试MP21)。摩尔认识到了效果银功利论)的缺陷,提出必须用公正观调和效果论。道德推理的出发点是保障人权,如生命、幸福和自由等,我们的行为和政策应当保护这些权利,电子信息网络也是如此。但是,有害的后果是不可避免的,并导致行为与政策的冲突。他举例说,我们不应当给他人造成伤害,但是,如果别人威胁到我的生命的时候,我该怎么办呢?摩尔引用了伯纳德?戈特的着作《道德》中的“道德公平”的概念,认为两个旨在促进网络隐私保护的政策都有公正的一面,那么,我们就应该选择结果最好、利益明显超过成本的政策。因此,公正后果论具有一些明显的优点:它使我们分析道德两难问题时,能够通过“后果之镜又不失充分关注公正和人权问题;即使为了相关社会福利后果的最大化,也不能牺牲公正和人权。

三、网络伦理学基本理论模式的选择

那么网络社会到底应该选择一种什么样的理论模式来构建网络伦理呢?笔者认为网络伦理学的构建应该选择德性论的理论模式。

首先,网络社会的交往虽然是“人——机——人”模式的交往,但是,这是以人为主体的交往,而德性论也以人为着眼点,这一点昭示着网络伦理的构建应该选择德性论的理论模式。

功利论、义务论着眼于行为或原则的善恶,而德性论则着眼于那些履行行为的、具有动机的、遵循原则的行为者,即道德主体人。我们判断行为主体的道德价值,不仅要对他是否履行义务或他的行为是否产生了善的效果作出判断,而且要对他的“意愿性”作出判断。例如,行为主体作出了正确的道德选择,并履行了义务,这并不必然说明他是具有德性。因为也许尽义务的人蔑视这个义务,并在不情愿的情况下履行他的道德责任。功利论、义务论解决“应该做什么的问题”或“应该怎么做的问题”;德性论解决“应该成为什么样性质的人的问题”。德性论着眼于道德主体的品行,把人的道德素质放在研究的中心位置。网络伦理的困境在于诸如网络垃圾、个人隐私、侵犯知识产权等网络伦理问题,针对这一困境,虽然有法律和技术解决手段出台,但在网上还是很难控制和跟踪,近年来复兴的德性论不啻为一条出路。规范伦理学理论对道德机制“规范——权力——个体”的设计遗漏了道德体系中重要的一环——德性,忽视了人的主体性。伦理学强调规范性和客观性是必要的,但是,面对网络社会单纯强调规范性的作用,就会忽视道德的主体性,从而使伦理学患上迈克尔?斯托克所说的“道德精神分裂症”(moialschizophrenia)[4]P19)。毕竟,伦理学是主体性和规范性的统一。事实上道德规范只有内化为主体自觉自愿的德性,才能算是完整稳固。

其次,网络社会具有虚拟性,网民在网上的行为是匿名隐蔽的,这要求网民行为上自觉追求自我完善,而伦理只不过是人类自我发展和完善的一个方面,这决定了网络伦理的构建应该选择德性论的理论模式。

德性论的杰出代表——当代英国着名哲学家麦金太尔从“实践”概念入手,阐明其德性的内涵wP47),认为人们在实践中获得的利益有内在利益和外在利益的区分,外在利益是人们通过实践获得的权势、地位和金钱,功利主义就是如此;内在利益是在追求实践活动本身的卓越过程,具有浓厚的理想主义色彩。他还认为没有德性(美德)实践就不可能维持下去,没有德性实践只能获得外在利益。德性论从内在利益上调动人的积极性,具有外在利益不可替代的优点,面对网络伦理问题的出现网民应该通过自我完善,在道德理想的引领下成为一个全面发展的人。从自我完善到自我发展才是伦理学的本性。在中国传统社会,个体重视自我完善的途径——“慎独这对网络条件下网络伦理的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慎独”本质上来说就是自律和他律的统一,自律或他律都是相对于个体而言。个体就其自身来说,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而活动,是一种自律。但对于社会来说,个体在其社会活动中,必须遵守各种外在的规范,从而又构成了一种他律。由于个体与社会的相互作用,个体的自律源自社会的他律,又对他人和社会发挥作用,促进社会道德进步。而社会的他律又以环境作用于个人的自律,为之提供了前提和条件。德性的自律性是社会伦理发展和道德进步的重要力量。

第2篇

〔关键词〕信息伦理;定量分析;定性分析

DOI:10.3969/j.issn.1008-0821.2012.02.003

〔中图分类号〕G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821(2012)02-0012-03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Researches on Information Ethics

――Basing on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Information EthicsCao Chao

(Library,Guangdong Medical College,Dongguan 523808,China)

〔Abstract〕Basing on ICIE(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Information Ethics),from the aspects of research institutions,publications,teaching,conferences,research areas,this paper made a quantitative analysis and Qualitative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researches on information ethics,and provided a reference and inspiration to domestic research in this area.

〔Key words〕information ethics;quantitative analysis;qualitative analysis

1 信息伦理国际中心简介

信息伦理国际中心的英文称作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information ethics(简称ICIE),作为一个关于信息伦理的学术网站,ICIE也是国际范围内关于信息伦理领域教学与研究的信息交流平台,它为参与者提供了相互交流的机会,并向人们提供了关于信息伦理各种组织目前活动情况的信息。ICIE创立于1999年,起初它只是作为朋友或同事之间进行交流的学术工具,但是很快就发展成为了一个国际的、跨文化的平台,现在在全世界的范围内,ICIE已拥有220个成员。从2001开始,ICIE就开始举办座谈会,并开始出书,从2004年开始,ICIE开始出版《信息伦理国际回顾》杂志[1]。

ICIE网站分为8个主题:新闻、研究领域、机构、教育、出版物、会议、地图、搜索。新闻主题是对信息伦理方面的最新发现的报道,研究领域主题了与信息伦理研究领域相关的文章;机构主题是对世界范围内信息伦理研究与教学的机构的介绍;教育主题是对世界范围内信息伦理教育者的介绍;出版物主题是关于信息伦理及相关领域的印刷版、网络在线版和其他形式出版物的详尽概述。

以下从研究机构、出版物、教育、会议四方面对信息伦理研究现状进行定量分析,从研究领域对信息伦理研究现状进行定性分析,以期为国内对该领域的研究提供参考和启示。

2 信息伦理研究现状定量分析

2.1 信息伦理研究机构分布

大学等机构对信息伦理进行了研究,笔者根据ICIE网站列举的信息伦理研究机构对其国别及机构性质进行分析。表1 研究机构国别统计表[2]

国别机构数百分比

(%)国别机构数百分比

(%)国际性机构4539.13意大利10.87美 国2320澳大利亚10.87德 国1714.78巴 西10.87英 国86.96南 非10.87日 本65.21非 洲10.87加拿大32.61韩 国10.87西班牙21.74泰 国10.87法 国21.74总 共115荷 兰21.74

上表表明,国际性的信息伦理研究机构占研究机构总数的多数,为39.13%;其次,美国、德国、英国、日本也设立一些信息伦理研究机构,分别占研究机构总数的20%,14.78%,6.96%,5.21%。而研究机构的性质方面,大学类型的研究机构占总研究机构数的26.09%,是信息伦理研究的主要机构之一,其次,其他研究机构譬如研究所、相关的信息协会,伦理、哲学协会,计算机组织,公共政策中心等也是信息伦理研究的主要机构。

2012年2月第32卷第2期信息伦理研究现状分析Feb.,2012Vol.32 No.22.2 信息伦理教育状况分析

从著名的信息伦理学者各洲的分布情况来看,欧洲信息伦理研究的学者最多,占总学者数的44.86%,其次是美洲、亚洲、非洲、澳洲、近东,分别占总学者数的38.32%、9.35%、3.74%、2.80%、0.93%。从著名的信息伦理学者国别来看,具体如下表[3]:表2 著名的信息伦理学者国别统计表

国家人数百分比

(%)国家人数百分比

(%)美 国3330.84荷 兰43.74德 国1514.02加拿大32.80英 国87.48南 非32.80奥地利76.54

由表2可看出,在信息伦理研究学者排名前7位的国家中,美国是信息伦理研究学者最多的国家,其次是德国、英国。

2.3 信息伦理研究出版物分布

信息伦理研究的出版物包括:百科全书,图书,期刊,在线会议记录,虚拟图书馆,网络书目[4]。

信息伦理百科全书包括:科学、技术、伦理百科全书(Encyclopedia of Science,Technology,and Ethics)、图书馆与信息科学百科全书(The Encyclopedia of Library and Information Science)、信息伦理与安全百科全书(Encyclopedia of Information Ethics and Security)、应用伦理百科全书(The Encyclopedia of Applied Ethics)、商业道德百科全书(Lexikon der Wirtschaftsethik)、商业道德手册(Handbuch der Wirtschaftsethi)。

信息伦理基本著作包括:计算机伦理(Computer Ethics)、计算机伦理与专业伦理(Computer Ethics and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网络空间法规及其他法律(Code and Other Laws of Cyberspace)、计算机,伦理,社会(Computers,Ethics,and Society)、网络伦理:网络空间的道德与法律(CyberEthics:Morality and Law in Cyberspace)、网络伦理:计算机时代的社会与道德问题(Cyberethics:Social and Moral Issues in the Computer Age)、网络哲学:哲学与计算机的交叉点(Cyberphilosophy:The Intersection of Philosophy and Computing)、网络道德(Ethik im Netz)、网络伦理解读(Readings in CyberEthics)、信息伦理(Informationsethik)、数字困境:计算机正在改变哲学(The Digital Phoenix:How Computers are Changing Philosophy)、信息与计算机伦理手册(The Handbook of Information and Computer Ethics)、网络空间伦理(The Ethics of Cyberspace)、信息时代的黑客伦理与精神(The Hacker Ethic and the Spirit of the Information Age)、网络对我们道德生活的影响(The Impact of the Internet on Our Moral Lives)。

信息伦理核心期刊包括:伦理与信息技术(Ethics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社会信息、通讯与伦理杂志(Journal of Information,Communication and Ethics in Society,ICES)、信息伦理国际评论(International Review of Information Ethics,IRIE)、国际互联网研究伦理杂志(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ternet Research Ethics,IJIRE)、国际人技交互杂志(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Technology and Human Interaction)、计算机媒介通讯杂志(Journal of Computer Mediated Communication,JCMC)、信息伦理杂志(Journal of Information Ethics)。

信息伦理网络资源包括:非洲媒体伦理学(African Media Ethics)、应用伦理资源(Applied Ethics Resources)、计算机处理中心与社会责任(Centre for Computing andSocial Responsibility,CCSR)、伦理法规在线(Codes of Ethics Online)、计算机伦理――网络伦理(Computer Ethics-Cyberethics)、伦理与信息技术(Ethics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伦理与网络(Ethics and the Internet)、计算机处理伦理(Ethics in Computing)、图书馆员与信息管理协会伦理关联(Ethics Links for Librarian and Information Manager Associations)、万维网伦理(Ethics on the World Wide Web)、信息伦理(Information Ethics)、信息伦理图书馆(Information Ethics Library)、信息伦理资源(Information Ethics Resources)、科学文化技术研究(Kulturwissenschaftliche Technikforschung)、教科文组织:虚拟图书馆(UNESCO:Virtual Library)、工程与科学在线伦理中心(The Online Ethics Center for Engineering and Science)、当代哲学家(philosophers today)。

由各种类型出版物的名称可以看出,信息伦理的研究主要关注计算机伦理,网络伦理,黑客伦理,网络哲学、科学技术与信息伦理、图书馆与信息伦理、商业道德伦理等方面的内容。

2.4 信息伦理会议

信息伦理主要会议包括:计算机与哲学(Computing and Philosophy,CAP)、技术与通信文化态度国际会议(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Cultural Attitudes Towards Technology and Communication,CATaC)、计算机伦理:哲学(Computer Ethics:Philosophical Enquiry,CEPE)、21世纪电子信息伦理(The Ethics of Electronic Information in the 21st Century,EEI21)、伦理与计算机(Ethics and Computing,ETHICOMP)会议[5],信息伦理会议多关注计算机与伦理、哲学,电子信息伦理、技术与伦理等方面的内容。

3 信息伦理研究现状定性分析

信息伦理研究现状的定性分析,主要是对信息伦理研究领域的分析,信息伦理研究领域分为3个方面:基本原则,历史观点和系统观点[6]。

3.1 基本原则

信息伦理学的基本原则研究领域关注作为应用伦理学的信息伦理学、作为理论的信息伦理学、信息专家的伦理学这三方面内容[7]。

作为应用伦理学的信息伦理学研究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伦理问题:网络(网络伦理,信息伦理的一个狭小的分支);计算机科学(计算机伦理);生物学与医学(生物信息伦理);大众媒体(媒体伦理);图书馆与信息科学领域(图书馆伦理);经济领域(经济信息伦理)。

作为描述和解释理论的信息伦理研究关注以下的内容:道德价值在信息领域的发展;新的权利结构在信息领域的创造;信息理论与实践隐藏的矛盾与目的;伦理冲突在信息领域的发展。

信息专家的伦理学研究的目标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能够辨认和表达信息领域的伦理冲突;在信息领域涉及到个体和集体交互后果时,能够激发起责任感;在认识到不同类型的信息文化与信息价值的基础上,能够提高跨文化对话的质量;提供关于伦理理论、伦理概念以及它们与日常信息工作的关系的基本知识。

3.2 历史观点

历史观点指出,基于不同文化传统的信息伦理研究,也叫跨文化信息伦理,既包括西方传统的信息伦理研究,也包括其他传统的信息伦理研究,其对西方传统的信息伦理研究涉及到演讲的自由,印刷作品的自由,特别是出版的自由方面。而在当今的网络电子信息时代,出现了自由获取的伦理问题[8]。

3.3 系统的观点

系统的观点研究领域涉及到人权与社会责任,信息产品的伦理问题,信息收集与分类过程中的伦理问题,信息获取与传播中的伦理问题这几方面的内容[9]。

关于人权与社会责任方面的研究,涉及到信息专家社会责任的研究,信息专家社会责任的伦理思考是以以下的世界人权宣言条款为基础的:尊重人的尊严;保密;机会平等;隐私;免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权利;财产权;想法自由、良知自由、宗教自由的权利;言论与表达自由的权利;和平集会与结社的权利;获得对尊严与个性自由发展不可缺少的经济、社会、文化支持权利;教育权利;参加社区文化生活的权利;涉及到任何科学的、文学的、艺术的产品的物质与精神保护的权利。并且,信息专家作为微观(个体)、中观(机构)、宏观(社会)层次的用户,有道德责任。

信息产品的伦理问题的研究指出,现代信息社会给信息产品伦理问题带来的伦理以下的挑战:数字化使得复制与模仿变得容易;互联网带来的国际化改变了一国之内的法律及其控制的空间和前景。

关于信息收集与分类的伦理问题研究涉及到审查和控制及其程度与信息伦理的关系问题,审查意味着由于宗教、政治、道德或其他原因主动地排除,可能会导致出现的伦理问题。在信息收集与分类过程中,排除不良信息时,可能出现限制知识自由的问题,分类系统、词库、搜索引擎也可能会带来的信息问题,但是伦理法规以及官方的国际声明与协议可能会对反对独断的审查与遴选程序有帮助。

信息获取与传播的伦理问题是关于公共获取、参考咨询服务/付费服务、通讯权利的问题。获取问题可能被作为个体问题或社会问题来研究。

参考文献

[1]ICIE[EB].http:∥icie.zkm.de/institutions,2011-07-12.

[2]Institution[EB].http:∥icie.zkm.de/institutions,2011-07-12.

[3]teching[EB].http:∥icie.zkm.de/teaching,2011-07-12.

[4]publication[EB].http:∥icie.zkm.de/publications,2011-07-12.

[5]meeting[EB].http:∥icie.zkm.de/meetings,2011-07-12.

[6]field[EB].http:∥icie.zkm.de/research,2011-07-12.

[7]foundation[EB].http:∥icie.zkm.de/research#Foundations,2011-07-12.

第3篇

一、生理学角度。你终于可以在自己认为方便的时候爬上网看一些正常的男欢女爱,而不用提心吊胆地在月黑风高之时模仿007与一个抱着小孩的中午妇女交易碟片――如果足够倒霉,你可能还会遇到一个慌慌张张正找不到选题的电视台记者饥不择食地把摄像机镜头对准你、试想象一下,没有足够经验的你傻傻地忘记用手掩脸,以致故乡的老妈妈在一个阳光灿烂的日子里不幸从电视上看到自己无地自容的儿子,悲哀地以为他正在首都过着龌龊的生活……所以,请感谢网络吧,那些进化得还不错的同胞们。我们至少可以在自家地板上跺上几脚,然后骄傲地宣称:“我终于成了自由人!”

说来惭愧,网络这个看似最灯红酒绿的地方可能恰是最健康的地方。尽管如果没有完善的社会辅助机制――比如被无理剥夺的青少年生理卫生课程――这里可能是个危险之地,但这难以归咎于网络本身。

二、心理学角度。如果有人问你中国最大的心理宣泄工具是什么,千万别沾沾自喜地说是中国足球――除了某些刚开始发育的小男同志和某些有着自虐情结的老男同志,谁会大冷天跑去看这种不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方向的运动?那么正确的答案是?没错,恭喜你答对了!是网络。

所谓的精英阶层在这里娱乐、感伤和逍遥,把经过自己诠释的社会价值观迫不及待地通过论坛、博客等形式传播出去――为了达到更好的社会效益,女精英当然要秀一下自己动人的身体,有意无意说点绯闻往事;男精英的身体显然值不了几个钱,但对准几个名人名企操练几句国骂还是足够吸引眼球。而所谓的草根阶层则在这里创造出众多讽刺和自嘲的网络词汇,通过夸张、比喻等手段表达日常生活里的不满……在点击量足够大的时候,精英们和草根们开始收拾行囊天南地北地去各大网站、论坛赶场、领奖,因为他们一不小心已经炼成了网络时代的名人。

三、社会学角度。谨慎内敛的中国人不敢公开自己意见的习惯可谓久经历史文化熏陶,再加上领导、同事、下属以及传达室李大爷、对门王二妈和后院张三婶的生活考验,大家对所谓人言可畏、三人成虎、秋后算账等惊心动魄的词都有着比较深刻的认识,很少有人能跳出来公开指点江山激扬文字。网络生活的隐秘性因此极其符合中国国情。大家终于栽上了心驰神往的面具,在这个巨大的化妆舞会上无所顾忌。不过由于矫枉过正,很多同志走向新的极端,譬如一些男同志半夜三更起来对着电脑展示自己可怜的肌肉、女同志对着电脑跳艳舞……当然,只要这样的自我展示机会越来越稀松平常,这些同志总会感到疲惫,一切将恢复健康正常。

四、伦理学角度。伦理学这门学问之所以听着有点大义凛然,看着有点面目可憎,主要是因为多数同志觉得自己多少犯过那么点错误。其实所谓伦理就是社会道德的平均分,而伦理学本身却是重在探讨道德的各种可能性,换句话说,伦理学本就不那么“正经”。

网络的出现轻易地撕下了伦理学温情脉脉的面纱,告诉我们这个东西来到世间就充满了血和肮脏的东西,沉没的螺旋终于被打破,那些光怪陆离的事实通过网络传播、放大,那些持现有伦理的不同意见者大举出动,对现有道德提出质疑和挑战。也许不安分的你终于感到自己并不孤单,也许最规矩的你也开始思考:所谓伦理是不是说一不二的可怕法官?这对多年来被三纲五常压得喘不过气来的中国人来说,真是喜从天降。

五、经济学角度。网络送给了普通中国人至少两件非常重要的礼物:一是社会沟通,交易成本的降低;二是知识带来的更加夸张的财富梦。

我们的祖国地大物博。坐火车铁老大会给你脸色看,坐飞机民航总局常不给你打折……痛定思痛,干脆还是“海内存知己,天涯若比邻”。大家都在网上挂着,即使你想向垂涎已久的女同事献殷勤,也可以在网上轻松地发一堆网络公司免费赠送的虚拟玫瑰。

第4篇

关键词:安全价值;网络监管;网络伦理;逻辑延展;信息丰富

自2010年底发生QQ软件与360软件不兼容的冲突之后,对于网络软件规范的呼声就不断响起。不曾想到的是过去人们曾经一度认为计算机的使用权在用户手里的看法从此将打上问号。那么,让我们重新审视的问题是什么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点:安全价值在计算机网络中的体现、网络监管的意义、网络伦理的探索。

一、安全价值在计算机网络中的体现

在网络处于突飞猛进的今天,给网络立法已经成为了众多法律专家、学者的头等工作。不同于传统法律规范人的现实外在行为,网络法律面对的是网络行为虚拟性的一面。在此基础上,有学者将网络法律的基本理念概括为“秩序维护、权利保护和自由共享①”。

也就是说,在网络环境下,人类的基本价值依然显现着重要的作用。同时,笔者认为在以上三种基本理念的基础上,还应该存在更高一层的理念――安全。

按照百度百科的解释,安全是指不受威胁,没有危险、危害、损失。人类的整体与生存环境资源的和谐相处,互相不伤害,不存在危险的危害的隐患。是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②。这也就是说安全应该是能够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以及更进一步的可能遭受的风险。同时,安全又是相对的。我们常常理解的安全就是能够处于一个暂时的远离风险的可能。

当安全的概念迁移到网络中时,人的整体概念作为安全的主体仍然存在,只是这时人的一切安全表征都信息化了。这里最明显的例子就是隐私的保护。现实生活中盗窃一只手表与盗窃一台笔记本电脑从刑法上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但是,如果这台笔记本电脑中有所有者的隐私?而且因为盗窃者将隐私公布了呢?结果将会大不相同。亦或者,电脑使用者将自己准备发表的重要电子文件利用网络软件发表到自己的网络空间。然而由于软件的错误,电子文件遗失了,同时作者又没有备份。作者将陷入不能及时发表带来的一系列危险之中。的确,计算机网络技术本身给人类带来了免于现实交流的不便,但同时没能给人们带来更多的安全,反而拓展了不安全的范围。你在使用电脑的同时遭受着辐射的侵害,你发送的信息包可能已经被黑客截获,你所使用的系统可能已经由于没有及时更新补丁而陷入危险中。不可否认的是,在互联网设计过程中,关于物理设备、网络结构、系统稳定等因素都是有漏洞的。这些漏洞带来的危险不亚于现实生活中所遭受到人身侵害的危险。因此,技术不仅由于它所带来的一系列诸如环境和生态危机等问题对人的生存环境构成了威胁,技术还由于其对自身自然地干预也对人构成了威胁③。

正因为如此,我们必须明确“安全”这一理念无时无刻地影响着现实与虚拟的生活。在虚拟网络中,即便我们希望构建一种充满秩序、保护权利以及能够自由的分享的世界,首要的因素也应该是让网络用户体验到对其安全的切实保护。

二、网络监管的意义

网络监管,即对互联网网络的监督、监管和检查,以达到维护网络安全、保护网络上的公共利益的目的。任何事物的发展都要经历从萌芽到繁盛,互联网也不例外。我国的互联网发展经历了从1987年第一封“越过长城,走向世界”电子邮件到2009年12月底,网民规模达到3.84亿人,中国手机网民则达到了2.33亿人。网络的发展必然带来诸多问题的显现。

从个人行为上看,主要有通过网络诋毁他人、散布非法言论等。从企业行为上看,主要有通过网络进行虚假宣传、进行诋毁其他企业的行为等。针对这样的问题,国外已经有了值得我们借鉴的方案。例如,韩国设立有信息安全署(KISA),负责打击垃圾邮件、钓鱼网站、网络攻击,甚至是网络犯罪。新加坡的网络管理在法律上则更为严格,单从法律条文上看,在新加坡设立任何网站,原则上需要部长签名同意。即使在你建立了网站之后,如果了涉及黄、赌、毒的内容,则会被政府强制关闭。严重情况时,开办网站的当事人也会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

相对于技术的迅猛发展,法律总是相对滞后的。网络监管,就是要基于国家的强制力对网络中新问题加以解决。这种解决方式不仅是针对个人的网络危害行为,也是针对企业之间由于不正当竞争导致的对用户权益和整个互联网经济发展的危害行为。由360软件与QQ软件之间进行的不兼容事件正是这样的问题。企业在市场占有量上充斥着竞争。因此,必须充分考虑网络经济条件下垄断的具体特征及其影响,并采取相应措施,既能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又能促进经济效率和技术创新水平的提高,又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福利水平,实现尽可能好的市场绩效④。因此,要实现上述的经济增长并不能单纯依靠相对滞后的法律,而必须辅之以政府出台的网络监管政策以及互联网民间协会的协助。也就是说,网络监管本身蕴含着来自网络法律的出台、国家政策的导向以及网络企业间互相监督的综合,而它的根本目的则是共同维护网络中安全、秩序、权利和自由这些价值。

其实,网络经营商之间的竞争直接关系到网络的普及与发展。在此期间,如果没有对网络经营商的监管,网络经营商对网络使用者的免责条款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网络使用中的安全体验。比如,QQ2011 beta版软件中条款“4.2 腾讯特别提请用户注意:腾讯为了保障公司业务发展和调整的自,腾讯拥有随时自行修改或中断软件授权而不需通知用户的权利,如有必要,修改或中断会以通告形式公布于腾讯网站重要页面上。”从中可以发现,网络经营商作为提供网络服务的一方,虽然它提供了对于用户免费的服务,但是它对建立在自己发展基础上而限制用户体验的免责条款的确很不公平。所以,无论是从互联网协会角度,还是政府角度,针对网络经营商的格式条款的监管必将成为一种趋势。

三、网络伦理的探索

信息时代的伦理学应该如何建设?“新工业革命是一把双刃剑。它可能造福于人类……它也可能损害人类,如果不能明智地使用它,他将朝着这个方向越走越远。”罗伯特•维纳的话给了读者很深的印象――任何技术都要限制在合理的范畴内使用!那么,在不断扩张的信息时代,特别是网络技术和应用与日俱增的时代,我们如何更好的使用网络将是一个问题。特别是当网络法规的影响力还不足以覆盖所有网络领域的时候,计算机伦理就显得如此的重要。

为什么会存在计算机伦理学?计算机伦理学的形成来源于20世纪40年代和50年代早期,麻省理工学院罗伯特•维纳教授奠定的基础。然而,他的工作却被埋没了二十多年,直到20世纪70年代才开始被重新发现。在发现的过程中,沃尔特•曼纳、黛博拉•约翰逊、詹姆士•摩尔、特雷尔•拜纳姆和唐纳德•哥特巴恩这样一批人的观点重新梳理了计算机伦理学的研究路径,并给出了不断完善的定义。既有曼纳利用传统伦理学的应用的影响,又有拜纳姆对社会价值与人的价值的遵从。在笔者看来,摩尔的理解更加具有开创性和影响力。他认为,之所以产生典型的计算机伦理问题,是因为存在关于应当如何使用计算机技术的政策真空。技术不仅由于它所带来的一系列诸如环境和生态危机等问题对人的生存环境构成了威胁,技术还由于其对自身自然地干预也对人构成了威胁。

同时,按照摩尔的思想路线,我们可以发现计算机伦理学不能简单的套用常规伦理学去理解。主要是由于计算机具有逻辑延展性,即它们可以被定制和塑造,几乎可以在输入、输出的形式下完成任何工作。因此它们最接近通用工具,这会使我们习惯性的将因它们的使用而产生的伦理问题与日常的工具不加区分。比如,有人偷钱包,有人偷计算机。二者都是盗窃行为。但是如果放在一个特殊情境下,还会如此么?当计算机里的内容是一份机密文件或是使用者的隐私,结果将会很不一样。也许你会反驳我,钱包里也会有机密文件或是用户的隐私。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计算机除了存放文件以外,还具有诸多可以利用的方面,如炒股、游戏、交流、甚至科学研究等。而在这些领域,钱包的功能显得狭隘的多。因此,盗窃一个计算机将会比盗窃一个钱包更具有伦理研究价值。

计算机的另一个特征是它的信息丰富性。这一点可以很好的解释当今日益盛行的网络购物与电子信用的发展。在过去,我们还习惯从银行取钱,然后进行消费。然而,今天一切都不同了。我们可以用装有电子芯片的信用卡进行即刷即购的活动,也可以直接敲击键盘对我们心仪的商品进行线上购买。这种网络连接上的芯片或是计算机或多或少的携带着用户的个人信息。在这种买卖过程中我们会面临信息交换的情景,这种信息的交换将不再像传统买卖活动那样容易隐藏。然而,问题是并不是所有人都愿意将自己的信息泄露给他人。在技术主导的时代,恐怕不是某个人可以决定是否将信息泄露出去的。另一个让人担忧的问题是知识产权的保护。最近的例子是百度文库的侵权事件。网络用户将具有版权的资料上传到百度文库,然后所有利用计算机网络的用户都可以免费看到。这将使版权的保护面临更大的困难。

在强调了计算机伦理的特点之后,如何解决则主要分为专业责任和伦理准则。专业责任主要是计算机职业者的责任。他们的责任如果律师、医生、教师和会计人员一样,在拥有与专业身份相称的特殊资格和技能的同时,专业协会和组织是维护计算机职业者伦理的重要因素。因为,单纯依靠技术的专业能力将可能回避对社会公众的责任。这种责任的缺失问题已经在最近的“3Q大战”中通过隐私的可能泄露与软件的不兼容而暴露出来。这之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与互联网协会草拟的《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行业规范》都是基于对以上问题的解决和计算机伦理的重视而的。这就说明,无论一款功能上多么有利于用户的软件,都不应该是公然或是隐蔽的违背用户自由使用的意志,即使那是“免费”的软件。当软件设计者在设计软件时,难道只是遵循公司的要求么?试想如果所有会计人员都只是尊崇企业领导的指令而不对会计账簿的真实可靠性负责,那将对经济的发展产生何等地影响?当使用者开心的应用着“免费”的软件时,软件设计人员的关于“由软件所造成的任何不利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将不会是使用者看都不看就点击“同意”安装软件那么简单吧!所以相对次要的责任将由用户承担。起码是在用户使用软件时候,仔细阅读使用说明的义务。当然,即便是这样分担责任,用户仍然由于其自身固有的技术局限性而受制于软件的“陷阱”。譬如,软件故意留下的“后门”程序,或者是软件自行为用户勾选的合作伙伴的软件下载服务。显然,前者的危害性更大,那就好比家中的保姆随时可以偷走家里的一切财物。虽然现在的网络使用者大多没有形成网络隐私权的概念,但是在计算机应用的不断普及过程中,人们在使用计算机时的伦理问题将必然包含日常生活中的一系列伦理问题,这当中自然就有隐私的保护问题。

对伦理准则的强调主要体现在计算机专业人员的伦理原则。正如塞缪尔•约翰逊所言,“诚而无知,软弱无用;知而不诚,危险可怕”。计算机专业人员必须具有尊重、诚实、不偏见、专业胜任、适当关怀、公平、社会成本、效率与效果的伦理原则。这里笔者要阐述的伦理原则虽然不是法律,不具有解决纠纷的强制力;不是完备的伦理框架或算法,发生伦理价值的冲突是无法避免的;不是毫无遗漏的清单,不能提供给使用者所要面对的所有重要伦理问题。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只有在伦理准则的指导下,大多数计算机专业人员才能形成一个共同体,而这个共同体不是在法律强制性的指导下能够生成的。同时,必须强调的是不完备的伦理准则比没有更糟。因为,伦理准则很可能把焦点放在最有意义的伦理问题上,这样可以很好的突出重要的问题。但是,也不能遗漏了其他问题,为其他方面的不道德行为留下余地。因此,在伦理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领域,也要有与时俱进的谨慎思考。

结语

计算机技术是具有发展潜力的技术,同时,发展计算机技术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也逐渐凸显。然而,我们在对待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应用与解决它暴露出的问题这两方面上却不能同步发展。归其原因,在笔者看来主要是计算机所具有的逻辑延展性带来的广泛适用与信息丰富性带来的问题多元化。因此,计算机伦理作为一种道德制约因素,将为解决计算机法规滞后导致的规范缺失问题提供很好的途径。(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61)

参考文献:

[1] [美]特雷尔•拜纳姆 [英]西蒙•罗杰森 主编 李伦 金红 曾建平 李军 译《计算机伦理与专业责任》 北京大学出版社

[2] 梅绍祖 《网络与隐私》 清华大学出版社

[3] 张秀兰 《网络隐私权保护研究》 北京图书馆出版社

[4] 张震 《网络时代伦理》 四川人民出版社

[5] (美)马特斯尔斯•W•斯达切尔(matthias W. Stecher)编辑 《网络广告:互联网上的不正当竞争和商标》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注解

① 夏燕 网络法律的法理学分析 《社会科学家》 2008年10月 第10期

② baike.省略/view/4547.htm#sub4547

第5篇

关键词 互联网+时代 大学生 思想政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的思想政治教育,即是互联网+教育中的一个重要领域,即传统思想政治教育如何采用移动互联网信息通信技术,弥补甚至是改造传统思想政治教育的不足,以适应时代的发展需要。现如今互联网不仅是一种新型的常用传播媒介,更是一种涵盖了生活、教育、工作等领域的应用介质。其催生的网络文化既包括互联网活动的社会道德规范、法律准则等制度层面的内容,而且也隐涵着互联网活动中的价值取向、审美情趣等精神层面的内容,这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适应时展与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发展的需要,变革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方法迫在眉睫。笔者认为,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使得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更贴近生活、更具有实用性,在潜移默化之中,加强高校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所以加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一定要注重发展的持续性、应用的实用性和立场的正确性。

1国内对互联网+时代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研究现状分析

“互联网+”是近期提出的新概念,然而早在20世纪90年代末起。高校就开始了互联网形势下的思想政治教育的探索与尝试。尽管学者们在高校互联网背景下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研究的时间较短。但已经取得一些相应的研究成果。具体可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1)关于互联网时代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发展所面临的机遇、挑战以及策略的研究。主要有张再兴在其主编的《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著作中提出了构建校园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对策略、网络舆情管理对策以及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危机管理体制的建设方案和措施。吴满意在《高校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学研究》一书中详细论述了互联网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带来的机遇和挑战等。

(2)关于互联网时代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价值取向的研究。我国对网络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价值取向的研究早在2002年就有了专著。即曾令辉等人合著的《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概论》,这是国内第一部在理论上比较系统研究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专著。徐绍华在《高校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研究》一书中论述了互联网传播的特点与高校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应用研究,重点阐述了高校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的影响因素。胡树祥主编的《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对互联网时代下思想政治教育的价值取向和内涵进行了论述。

(3)关于互联网时代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研究。吴倬在《论高校网络德育工作的几个基本原则与方法》一文中论述了高校德育教育的五大原则,即主体性、实践性、疏导性、前瞻性、渗透性原则。徐建军在其专著《大学生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方法》中指出高校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应遵循:育人为本、共建共享、功能优化的方法原则。

(4)关于互联网时代高校思想政治教育阵地建设研究。主要包括互联网+公开课的研究;互联网+慕课的探索;互联网+易班应用建设;互联网APP客户终端的应用研究等。凌惠在《思想政治理论课网络公开课建设探究》论述中国高校网络公开课建设源于互联网发展所引起的深刻的社会变化以及课程受众思想、心理特点的变化。并提出,现阶段思想政治理论课网络公开课建设,应特别注重授课选题、师生互动、技术运用和教师素质这四个环节。雷山漫在《从传递知识到引领价值观构建――论思想政治理论网络公开课建设》中谈到建设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公开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她认为,进行思想政治理论网络公开课建设重心就在于课程的设计上。乔乐林则以独到的视角分析网络游戏对受教育群体思想政治教育的影响。他在《网络游戏的功能价值及在青少年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借鉴》一文中阐明了网络游戏的功能价值及其青少年思想政治教育的实现问题,并提出发挥网络游戏的优势,促进青少年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现等。杨文博的《校园APP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作用 》中认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者应充分利用APP的优势,将校园APP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有力载体,提出了建设校园APP的具体措施。卢挚飞在《易班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作用探析》论述了高校思政教育应该从“一元教育”到“多元教育”,变单一化为多样化,明确指出,易班真是能够实现这一变革的利器。

2国外对互联网+时代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研究现状分析

国外的研究比我国要早些。20世纪70年代以来,计算机技术的革新,波及到高校教育层面。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引发了大量的伦理冲突与道德困惑。西方国家开始重视利用网络来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其实由于国外没有与我国“思想政治教育”相应的学科,所以也就没有完全实名的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专门研究。但在国外,学者们关于高校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研究“无名有实”。实际上,他们在网络时代下的思想政治教育做到了几乎“无时不有、无处不在”的境地。从社会服务和意识形态架构等国家创新(下转第37页)(上接第11页)战略的重点来研究,其中,以信息伦理学和网络伦理学为代表的研究最为系统。在国外,互联网时代下的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主要是从“教育学、心理学、伦理学、社会学、经济学或技术层面等的角度来进行研究与探索。研究的重心主要在高校意识形态的形成及教育上。例如美国杜克大学开设了“伦理学与国际互联网络”的课程。计算机伦理学家摩尔的《什么是计算机伦理学》,罗格逊和拜努的《信息伦理学:第二代》等。有许多关于对大学生的思想产生重要影响的成果,如马克・波斯特的《信息方式》和《第二媒介时代》,埃瑟・戴森的《2.0版数字化时代的生活设计》,曼纽尔・卡斯特的信息三部曲之一《网络社会的崛起》,尼葛洛庞帝的《数字化生存》,托马斯・鲍德温等的《大汇流:整合媒介信息与传播》,王逢振的《网络幽灵》,戴维斯・莫谢拉的《权力的浪潮――全球信息技术的发展与前景),丹・希勒的《数字资本主义》等。

第6篇

【摘要】设计伦理学,是一门在设计艺术学和伦理学理论基础上产生的新兴综合性的交叉学科理论,是在应用伦理学的框架内,对设计行业存在的现实的、急需解决的伦理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设计伦理学是将设计艺术学和伦理学的内涵、特征、观念进行整合,在伦理学层面还涉及到经济伦理学、政治伦理学、社会伦理学、教育伦理学、环保伦理学、生命伦理学、广告伦理学等学科门类,在设计艺术学层面涉及到平面设计、产品设计、景观设计、陶瓷设计以及服装设计等传统设计学科门类,它还包括一些新兴的诸如信息设计、多媒体设计、游戏设计、交互设计、动漫设计等学科门类。设计伦理学是对设计艺术实践的监督,是思想的指引,是设计管理的有益补充,对设计实践的社会经济效应有巨大的影响作用。

【关键词】设计伦理创意道德

1.设计伦理的发展

伦理学(出自希腊文£)作为哲学的分支,距今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是一门关于道德的科学、哲学,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在其著作《尼各马可伦理学》(EthikaNikomachea)一书中,最早提出了这一理论。但如果说设计的源头,就更为久远,可以说从人类开始学会使用图形作为手段记录日常的活动、重要的思想就已萌芽了。无论是中国的甲骨文、美索不达米亚的楔形文字、古埃及的象形文字和罗斯达石刻、法国科斯奎尔的洞穴壁画等等都可以看做是设计的开端。伦理与设计,从人类漫长的发展时间角度看,互有交集,因此对这两者的研究不应该割裂进行,而是应该结合当下社会发展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这样的研究才会有新意和针对性。设计伦理学研究在中国目前处于起步阶段,但是在西方学术界却已在美学、法学、传播学、心理学、历史学及文化人类学等诸多学科层面展开了较为深入的研究。最早将二者结合到一起进行研究的是美国设计理论家维克多-巴巴纳克(Victor Papanek),他在20世纪60年代末出版的学术专著《为真实世界而设计》(Design for the realworld)第一次提出设计伦理这一概念。西方伦理学从希腊罗马伦理思想、中世纪基督教伦理思想、文艺复兴时期伦理思想、近代伦理思想一直到现代伦理学一路走来,有着脉络较为清晰的理论体系。中国是有五千多年的悠久文化与文明史的世界文明古国,其伦理思想遗产也是异常丰富,中国伦理思想的发展经历了封建伦理思想、资产阶级伦理思想、伦理思想、有中国特色的伦理思想等不同阶段。以“礼仪之邦”著称的中国,伦理思想深深的植根于社会发展进程的方方面面。《易-乾-象》所言:“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国语晋语六》记载:“吾闻之,唯厚德者能受多福,无德而服者众,必自伤也。”正是一脉相承的伦理思想,造就了北京城市精神“厚德”的提出,清华大学梅贻琦校长也将“自强不息,厚德载物”作为校训传承。可见伦理思想对文化的走向、精神品格的塑造有着重要的作用。在当前中国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如何构建能够良好协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道德的伦理思想体系,是目前国内学者一直非常关注的,并也已经在经济伦理、管理伦理、企业伦理等领域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但在设计伦理研究方面,理论研究成果仍乏善可陈。国内对设计伦理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和设计伦理研究在专业领域关系相对紧密的是广告伦理的研究,由于行业的成熟度和制度的完善程度不同,广告伦理的研究比设计伦理的研究时间更长也更加系统和详尽。

2.设计伦理研究是时展的呼声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民经济实现了长期、持续、快速、平稳增长。1979年-2007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9.8%,2012年3月5日,时任国务院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在2012年,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的预期目标为7.5%。7.5%体现出了中国政府政绩观的转变以及经济转型的决心,体现出实现更高水平、更高质量的增长“稳中求进”的基调。设计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组成部分,也随着中国经济几十年的迅猛发展,快速的壮大起来,通过设计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生活品味的观点,已被社会大众广泛的接受。以北京为例,目前有各类设计机构两万多家,从业人员在20万以上,设计产业2010年的总产值约1000亿元,同比增长27.1%,超过文化创意产业收入平均增速7.4个百分点。2012年经过多次实地考察和严格评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签署了接受北京市作为“设计之都”加合国教科文组织创意城市网络的文件,北京成为继柏林、蒙特利尔、名古屋和中国上海、深圳等城市之后的第十二个全球“设计之都”。在设计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设计欺诈、道德失范、环境破坏、趣味庸俗等等设计伦理问题,给人们的社会生活的负面影响越来越严重,设计的真正价值也越来越为人们所诟病。因此,将内涵与外延不断发展变化过程中的设计活动道德现象理论化,同时将人类普遍的道德规范或伦理观念与各种社会关系完美地作用于设计活动是一个联动紧密的整体,需要对设计活动和伦理思想进行综合考量。特别是在具有明确约束力的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出台前,相关的监督、监管机制没有建立起来前,如何明确和提高设计活动的伦理道德意识和水平,设计活动应该肩负怎样的伦理责任,如何协调行业自律等等都是需要学者们认真思考的问题。设计伦理学作为应用伦理学的分支,具备应用伦理学应用性和学科交叉性的基本特征,有责任

第7篇

【关键词】媒介伦理 非正式控制 自律 他律

媒介伦理从媒介诞生之日起就作为重要要素存在于媒介及媒介关系中。现代媒体在社会中除了要处理好自身发展还要兼顾好一定的“社会控制”功能,媒介与伦理在现实需要中交叉而形成了一门新兴学科――媒介伦理学。

传播媒介在担负着传播功能的同时,还担负着社会控制的功能。只不过与传播功能相比,社会控制是一种“幕后行为”――在潜移默化中达到有效控制。美国学者沃伦・布理德(Warenn Breed)在其文章《新闻编辑部的社会控制:功能分析》中提出“潜网”的概念。他强调,在报社内部始终存在一个十分微妙又强劲的网络。这个网络一方面确保媒介组织的传播意图得以顺利贯彻;另一方面防止新来的从业人员对既定行规进行干扰。新记者会逐渐循规蹈矩,然后将自己融入那张潜网。①媒介伦理在这张巨大的“潜网”中扮演了网络中的每一根网纹线,从伦理方面框定了整个网络的内部活动以及内部人员的活动。笔者认为,媒介伦理学的主要研究内容围绕“价值、控制、引导、规范”四个关键词展开,核心是媒介职业道德的规范与建立,而其中从对媒介的控制角度、自律与他律两个方向综合来界定现在媒介伦理学研究的主要内容显得比较确切。

一、 媒介伦理学中的对媒介非正式控制方面的研究内容

(一)自律:媒介从业人员的个人道德规范

综观现实中存在的许多媒介伦理问题,其背后很多主导因素是媒介从业人员的道德失范或缺失。在对媒介进行非正式控制的过程中,媒介从业人员的个人道德是整个媒介职业道德的基础与基石,规范了个人道德也就是从基础的层面规范了整个媒介职业道德体系。将媒介从业人员的个人道德规范同媒介伦理失范的不同侧面结合起来发现,个人道德失范很多是基于整个媒介生态环境的改变:即媒介生态环境随整个社会多元化发展,非正式控制下的个人道德规范没有及时跟上环境的多元化发展而引发、出现了部分伦理漏洞与伦理冲突,如出现虚假新闻、“有偿新闻”、虚假广告与误导广告等。

“纸馅包子”这则假新闻的出现,就是媒介从业人员个人道德失范的典型。无论记者訾某是唯利是图而编造新闻还是使用媒介手段偷梁换柱、移花接木以求达到典型效果,他都超越了媒介从业人员个人的道德底线,沦为虚假新闻的制造者。约瑟夫・R・多米尼克在其著作《大众传播动力学:数字时代的媒介》中提出了与从事媒介传播职业的人密切相关的五种道德原则:中庸之道原则、绝对命令原则、功利原则、无知之幕、自我决断原则。②运用上述原则评判“纸馅包子”这则假新闻, 记者把“无知之幕”变成了“无知之墓”,被外界的利益诱惑最终成为了被自己所认为的“利益”而利用的媒介从业者。

(二)他律:媒介行业的行为准则

1、微观的媒介行业行为准则

对于媒介行业而言,单个的媒介组织是行业细胞;而对于单个媒介组织而言,媒介行业是单个媒介组织的集合。媒体个体内部控制通过在大多数媒介单个组织中制定文字形式的编辑方针、运营方针等来完成内部成员的道德规范。外部压力则是通过经济压力、媒介监督、媒介道德规范与职业精神的教育等来实现。

微观的媒介行业行为准则是针对具体环境下具体媒体的伦理存活要求来制定媒介行为准则的。譬如,广播电视系统通过《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1995年5月11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等。③相对比之下,美国等欧美国家选择在自我管理中实现管理与伦理的结合,并且达到了较好的效果,约束与匡正了媒介行业从业人员的行为。如:美国电影协会评级系统(MPAA rating system)等。

2、宏观的媒介行业行为准则

宏观的媒介行业行为准则是指国际性、区域(地区)性媒介行业内的行为准则。回顾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新闻传播史发现,随着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区域性事务交往的频繁,在这些特定的区域或地区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国际性或是区域性的媒介组织。此类媒介组织的出现极大程度上实现了媒介资源的整合与优化,但同时也带来了相对于微观媒介行业范围更广、程度更深的媒介伦理问题。如在技术垄断和媒介社会化过程中出现的文化霸权背景下的媒介霸权。

将“文化霸权”的概念引申至媒介领域就表现为两种形式的“媒介霸权”:一是国外媒介集团通过媒介优势来剥夺它国信息与媒介,上升到了“媒介帝国主义”的层面上。二是在以国内统治者对被统治者实行通过媒介手段进行掌控,从而得到心理上、物质上、精神上的绝对优越感。宏观的媒介行业行为准则是为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整个行业均衡的利益分配等提供一条道德准则,提供一个价值方向。然而,“媒介霸权”的任何一种形式,都是更大范围内对于媒介伦理的违背。“媒介霸权”将大量媒介资源集中在少数人的手里,而这少数人形成对媒介的垄断。

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下属国家交流问题研究委员会编撰的《多种声音 一个世界》提供材料:

1954年国际新闻工作者联合会研究了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问题,并在法国波尔多通过了以下关于新闻人员的义务宣言。

……

1977年8月,在阿拉伯联盟主持下,阿拉伯新闻人员起草了一项阿拉伯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守则。(4)

虽然应运而生的这些行为准则多少能够解决一些问题,但从时间和内容上来看就会发现其弊端:宏观上的媒介伦理问题层出不穷,但没有固定组织在固定时间审视并制定与时俱进的行为准则来避免这些问题的出现,而是拓宽了如“媒介霸权”等滋生的肥沃土壤和放纵了宏观层面上媒介失范者的伦理缺失行为。

二、 媒介伦理学中的对媒介正式控制方面研究内容

媒介伦理学中的对媒介正式控制方面研究内容主要是依靠法律手段来实施的。与非正式控制方面研究内容相比,此部分相对比较硬性。在媒介发展中,严守机密、保护著作权、尊重隐私权和名誉权、提倡正当竞争等媒介伦理问题在大众视野中越来越被关注。在媒介职业道德体系的塑造中,除去非正式控制方面的软性研究内容外,就是正式控制中的硬性法律内容。当然,法律的公平、公正以及法律的强制性等特征在媒介职业道德的塑造中得到重视与充分体现。

(一)自律:约束媒介从业人员行为的法律

从媒介现实来看,我国注重从伦理与法理两个角度来共同约束媒介从业人员的个人行为,在不同的侧重面上对个人职业道德与职业操守,许多道德准则等相继出台。如《关于加强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的通知》等,但媒介职业道德体系塑造还只是刚刚起步、还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首先是对个人职业道德塑造的泛化与分散,只是针对现有问题解决现有问题,可能有些问题还不能一次性彻底解决。其次是没有形成关于媒介从业人员个人应遵守的职业道德、准则等内容的系统法律。目前,约束媒介从业人员的个人行为还只停留在道德准则的层面还没有上升到系统法律的层面,约束性、强制性以及个人的贯彻还没有准确地落实到位。因此,我国的媒介伦理应该有硬性与软性、显性与隐性两层面相结合的道德准则和相关法律共同构建完整的媒介职业约束体系。

(二)他律:形成对媒体进行监督的法律

将约束媒介从业人员个体行为的法律以及框定媒介主体性质的法律排除在外的话,剩下的就应该是从对媒介正式控制的他律内容。而在他律内容中,最主要的是要形成对媒体进行监督的法律。如通过其他相关法律对媒介法律系统形成对比与参照,从而达到监督效果,促使媒介职业道德体系形成良性循环并最终走上一条正轨发展。■

参考文献

①董璐:《传播学核心理论与概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312

②[美]约瑟夫・R・多米尼克著,蔡骐 译:《大众传播动力学:数字时代的媒介》(第七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536―540

③④⑤蓝鸿文主编:《新闻伦理学简明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240―245

第8篇

(一)贯彻落实“以人为本”不够

“以人为本”的方针政策指向与高中英语教学中跨文化思想意识培养的目标是一致的,伦理学理论就是为其服务的理论体系。现有的高中英语教学中跨文化思想意识培养出现的状况之一就是课堂的形式主义严重,学校的英语教学中跨文化思想意识培养理论灌输没有真正从学生角度出发考虑问题,没有真正坚持运用伦理学的伦理理论。如果考虑学生现有时间段的学习效果,考虑他们将来就业的能力,考虑祖国的未来等等,根本不会出现类似的问题。

(二)坚持科学施教不够

高中英语教学到底是什么样的教育,需要什么样的目标对象,怎样有效的实现,是我们最应该关心和研究的基本问题。当前,高中英语教学环境中,一个小型班级容量一般是在三十到六十之间,教师面对的是不同的多样的学生个体,因此无法适应和满足每一个学生的情况。也许这样的教学方法适合他而不适合她,对于教师来说只能尽力满足多数学生的需求。因此,高中只有通过坚持科学施教,才能真正实现伦理思想推崇下的高中英语教学中跨文化思想意识培养的主体性地位,这是贯彻伦理学理论的关键所在,也是实现高中学生的全面发展为根本目标、努力促进高中学生充分享受政治民利所在。

二、伦理视域下高中英语教学中跨文化思想意识培养工作体系的构建策略

(一)高中英语教学工作要注重塑造高中学生的理想人格

贯彻了伦理学理论的高中英语教学中跨文化思想意识培养更多的也是提供一种方法论指导。理想人格是融合了高尚道德情操和综合素质的完美典型。显而易见,我们承担的是祖国未来的顶梁柱———高中学生群体如何成为国家的栋梁,使自己的国家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重大使命。如果高中英语教师没有端正态度,没有认清这样的基本重点,其结果可想而知。如果进行错误的英语教学中跨文化思想意识培养,严重者则走入违法犯罪道路危害社会。可见,某种程度上态度比知识本身更重要,这一点必须提醒英语教师十分注意。在此背景下,英语教学中跨文化思想意识培养也是一种法制观教育,法制教育主要是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观念,学会自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同时也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和身边的人。它是要通过高中英语教学中跨文化思想意识培养课堂告诫青年一代,在正确行使和享受民利的同时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强化高中英语教学中跨文化思想意

识培养的主体意识,注重教育的间接渗透性部分学生依然存有等待教师理论灌输、接受单一方法指导的旧有意识,自然压抑其创新能力的培养。高中要重视学生主体精神的培养,主体精神是指高中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表现出的自尊自信、自立自强、刚毅坚卓、奋发图强的昂扬斗志和拼搏精神。当高中学生身上散发着自信的光芒和奋斗的精神,他自身也会有一种责任感,这样的责任感正是强化他们主体意识的源泉。直接的、显性教育方式则不及隐性的、渗透性的教育方式更加容易使之有所感悟,最终内化为自己的认知以指导实践活动。

(三)加大高中英语教学中跨文化思想意

第9篇

〖HJ1.8mm〗 摘 要: 本文从列维纳斯的“脸”,进入他者的伦理学。伦理学作为第一哲学,是以“他者”的形象塑造的。他者是一条与同一相异的路,“他者”的异域之路是走向生活的。他者之脸,是异域之路上的精神生活。脸言说的是,他者的死。

关键词: 同一 他者 脸

当代法国思想家列维纳斯的著名,源于伦理学作为第一哲学。哲学一直到海德格尔为止,都没有完全跳出同一性或存在论的圈子。列维纳斯正是在超越自我学的基础上,走向了一条异域之路。这就是“他者”的理论,是其伦理学的核心。同一性或存在论的哲学一直主导着世界,列维纳斯就是要打破同一超越存在,走向“他者”的异域之路。

一个伦理学的哲学世界,建立在“他者”的基石上。马里翁说:“脸言说并现象化为一种伦理学。”[1](p.38)是的,我与他者之脸的相遇,构成了伦理学的形形。列维纳斯从“脸”的不可见性,深入到“他者”的伦理学。我与他者之脸的关系,是一个责任与义务的伦理学世界。我与他者在“脸”的世界里,永远是不对称的。我带有比他者更多的罪,我就要比他者负有更大的责任。他者之脸,是我与生俱来不得不相遇的面孔。

我生来就被他者包围,他者陪伴着我。我是在同他者的相互关系中生存,也是在同他者的关系网络中,面对着他的世界,与他者共存。没有他者的存在,我根本就不存在。在列维纳斯的伦理学世界里,与其说我来自于他者,不如说我就是一个他者。只有在他者的世界里,我才会对他者更关爱。因为他者是弱者,需要仁慈。

列维纳斯说:“所有他人都是独一无二的。”[1](p.275)他人,是一个绝对的他者。他者是相异性的,他者就是不可剥夺的。独一无二的他者,都有一个世界。他说:“与他人的相遇一下子成了我对他人的责任。”[1](p.274)我与他者的相遇,无条件的就要对他者负责。我有义务对他者行使保护和关爱。因为列维纳斯说:“我不能让他人独自死去,正是这个事实,作为对我的召唤。”[1](p.276)这是一种爱,一种正义,伦理的仁慈。我与他者就这么联系起来了,而且还是不对称的关系。

生与他者有关,死亦与他者有关。可是,列维纳斯讲比生还重要的死之现象学。这是一种死亡现象学,他历经了两次世界大战的洗礼。生是因为有死,是死敞开了生。列维纳斯说:“我是他人的负责者,我回应他人。”[1](p.241)回应在哪呢?他者的脸。他如是说:“你对脸的反应就是一种回应。不仅仅是一种回应,而是一种责任。”[2](p.330)这种责任是你不能杀人,他人是弱者。杀人,是有责任的,比罪还要多的罪。他者之脸,带有生之要求,却不是死之恐惧。

孙向晨说:“‘脸’不止是‘注视’,更是‘言谈’和‘回应’,并进一步引申出‘责任’的问题,引出‘脸’的‘伦理’意义。”[2](p.148)脸与脸的相遇,是一种语言;我与他者的面对面,是一种责任。他进一步说:“‘脸’的伦理性显示了‘一种存在的断裂’,并预示着某种更深远的东西。”[2](p.145)脸,是其可见性背后的“不可见性”,这是一张断裂的脸。列维纳斯讲的脸是不可见性的,是脸的意义。可见的是面孔,不可见的意义才最为重要。因为脸是他者之脸,我与他者的面对面是一种意义的源泉。

最终脸的不可见性是什么呢?他者之死,我将永远无法与他者的脸“言说”。列维纳斯说:“脸是一种要求”[2](p.330)这是什么样的一种要求呢?他说:“脸意味着‘你不可杀人’,你不应该杀害我。……它想说的是‘你要让我活’。”[1](p.244)是的,他者的要求来自脆弱,是脆弱的心声呼唤着我。我比他者带有更多的责任,有更多的义务来保护他者。生与死就在漫长的一瞬间,死更加的令人高贵。列维纳斯这样说:“有成千上万种杀死他人的方法,而不仅仅是用手枪;人们可以通过对他人冷漠而杀死他,可以因溺爱他而杀死他,也可以通过遗弃而杀死他。”[1](p.244)为何要用手枪呢?难道手枪就与死紧紧相连?他者之脸与手枪的面对面,就是我与他者的面对面。手枪是不语的,会言的是我。他者之脸向我请求,死不是这种方法。死应当是一件高贵的事,手枪与高贵相去甚远。他说:“人们可以杀戮,可以消灭。消灭他人要比占有他人来得容易。”[2](p.331)这是生命的死亡现象学,他者永远不可占有。列维纳斯还认为,女性作为他性,即使失去了贞洁,也不能占有她。无论怎样,占有他者是一种不可能的事。脸,我只有对他者负责!

在脸中,我与他者的伦理学关系,永远不是对称性的。列维纳斯说:“与他人的关系是不对称的,这一点对我来说相当重要。”[1](p.276)伦理学一定是与自然相悖的,是讲人性的。如果我与他者的关系是对称的,那么就没有人性的伦理世界。他者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是相异的有差别的。伦理是他者的伦理,每一个他者在自然中都是弱者,才有伦理的世界。正如列维纳斯所说:“不对称性的概念是设想自我与他者关系的最重要方式,它不把他们置于同一层面。”[2](p.340)没错,他的伦理学世界,将“他者”放在至高无上和不可替代的位置,自我是围绕着他者的,自我是另一个他者。脸中有要求,他人是弱者。

结语

列维纳斯的哲学,是讲他者的理论。他的哲学是“这种仁慈的智慧,爱的智慧。” 这不仅是圣经中的智慧,更是塔木德经中的智慧。列维纳斯带着犹太人的生活智慧,成为一个法语世界的思想家。塔木德经给他一种取之不尽的智慧,使得“伦理学作为第一哲学”发挥到极致。列维纳斯说:“脸的观念就是关于无缘无故的爱的观念,是一种无缘无故的行为的诫命。”[2](p.337)他者之脸的伦理哲学,难道与塔木德经没有关系?

列维纳斯告诉我们,哲学并不只是有同一的哲学,还有他者的哲学。人类的生活世界,把他者放在首位才最为关键。如果没有“他者”的异域之路,那么人类的去留就是不可设想的。即“人类将被抹去,好比画在海边沙滩上的一张脸。”是的,“伦理学作为第一哲学”的路,是人类生活世界中有爱的智慧之路。它是一条“他者”的异域之路,脸与脸的相遇、我与他者的面对面都在异域中相逢。无疑列维纳斯的“他者”理论,是哲学思想史上的一次革命。这一点都不为过,对当今世界影响也会越来越深。 (作者单位:云南师范大学哲学与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第10篇

[关键词]心理咨询;伦理原则;自由;咨询者;来访者

[中图分类号]G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684(2010)10-0018-02

心理咨询是心理学的研究方向之一,它是在良好的咨询关系下,咨询者运用心理学的理论和技法,对在心理方面出现问题并企求解决问题的来访者提供心理援助的过程。在心理学的各个研究方向中,心理咨询强调人与人之间直接面对面的对话交流。

在咨询室中,咨询者给来访者提供安全和受保护的空间,在这个空间里,来访者是自由的,他可以自由地活动和进行言语的交流。但是这种自由是有条件的自由,它首先建立在来访者自愿参加咨询的基础上。同时这种自由也有一定的限制,其中心理咨询中设定的伦理原则就是这种限制之一。只有咨询者坚持基本的咨询原则,以相应的伦理规范为约束力,心理咨询活动才能够顺利开展。

一、基于自由的伦理

为来访者提供自由与受保护的空间是建立良好咨询关系的基础,也是咨询能够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曾经指出:“要享受自由的话,就应该使每个人能够想说什么就说什么;要保全自由的话,也应该使每个人能够想说什么就说什么。”在这段论述中,第一部分正是心理咨询中希望来访者能够体验到的,第二部分则是需要咨询者、整个咨询行业共同努力来为这个行业所规定的。为了达到这样的自由,心理咨询设定了很多伦理规则。

(一)对咨询者的要求

《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对中国的咨询者提出了善行、责任、诚信、公正和尊重等几点总则,为的是在专业水平和职业责任上对咨询者进行约束。与专业水平相比,职业责任反而更加重要。咨询者需要有健全的人格,如果咨询者自身人格不健全,那么对于来访者的一些言语、行为就可能会做出不恰当的反应,就有可能无法为来访者创造自由、安全的空间;也有可能受到来访者消极心理的影响。这种健全的人格表现在咨询者对待生活的态度中,在对待困难时表现出积极乐观的情绪、高度的自我接纳以及保持稳定的情绪。只有积极、乐观、豁达的咨询者才能相信来访者具有无限成长的可能性,并帮助他自我完善,有效地承担起帮助来访者解决问题的责任。另一方面,人格的健全也表现在人际关系上,咨询者应对人际关系有深刻的理解,尊重他人的生活方式、民族习惯、风俗信仰,尊重每个人存在的价值,信任他人,只有这样才能在心理咨询的过程中无条件积极关注来访者,以接纳的态度尊重来访者,促进良好咨询关系的形成;咨询者还应该关心、爱护来访者,让来访者深切感受到咨询者的爱心、关切和尊重。同样,对咨询者的专业素养也有一定的限定,伦理守则和专业技能作为一种可以进一步巩固专业社会地位和强化大众认同感的方式,能使一门专业的行业意识更强。

(二)心理咨询实践中的伦理和原则

一旦咨询者获得了专业的培养,在实习和以后的咨询工作中,就要坚持伦理原则:(1)知情同意过程,能确保来访者和治疗师都充分理解将共同参与的治疗是交流和澄清问题的过程。知情同意也包括作决定,来访者与咨询者之间关于咨询的任何问题都需要在知情同意中做出决定。最后知情同意是一个动态变化的循环过程。(2)遵守治疗时限,如果没有意外,应该按时开始和结束咨询。“伦理学规范”中明确规定:“当来访者不再需要治疗,治疗对来访者不再有利或可能造成伤害时,治疗师有责任结束治疗。在治疗结束前,治疗师应考虑病人或来访者的观点和需要,并做好结束前的咨询,在适当的时候建议选择替代的治疗,必要时需要采用可行的方法顺利转诊。”(3)紧急情况的处理,我们要在咨询之初就告知来访者,在咨询的过程中,任何重大决定都需要暂缓,如离婚、休学、自杀等。在咨询的过程中,来访者的情绪可能面临着调整和波动,这个期间的决定可能是在无法正确思考的基础上作出的,因此,一旦来访者做出重大决定,则意味着来访者单方面作出了终止咨询的决定。这个决定,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基于保护咨询者的立场,可以使其免于承担来访者作出重大决定后的心理和现实负担。(4)保密原则,这也是心理咨询中最为重要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在没有得到对方同意的时候,不得将在咨询场合下对方的言行随意泄露给任何人或机构。(5)双重关系,在咨询中尤其要避免和来访者建立出咨询关系之外的双重关系,尤其是异性之间开展咨询更应注意避免性关系的发生。为亲戚朋友开展心理咨询也是应该避免的双重关系,会导致咨询者无法客观进行判断,从而干预咨询的进程。

二、有伦理限制的自由

乍看之下,这种自由好像没有我们希望的那样能够“想说什么就说什么”,其实不然,就心理咨询这个特殊的行业而言,只有在伦理原则的限定下,自由这种“相对的自由”才更能保证来访者的利益。

就咨询的过程来看,咨询之初,来访者有知情同意的权利,一方面可以保障来访者充分了解咨询者和咨询过程,以及咨询使用的方法;同样,来访者的自由就在于他可以选择咨询机构、咨询者,以及所使用的咨询方法;接下来的自由体现在他可以决定何时开始和退出咨询,以及讨论合适的时间和地点。同样,一旦来访者享受了自由,他也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坚守合约的必要性。

一旦建立了咨询关系,来访者就必须按照伦理原则的时间限定原则来进行,配合咨询的限定,按时开始和结束。在咨询的过程中配合咨询的方法和咨询者的要求,从而使得咨询的效果最大化。

心理咨询是一个咨询者和治疗者共同努力、协同合作、真诚一致的基础上的创造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咨询的目标就是通过来访者的努力和咨询者的帮助,将被心理问题困扰的来访者“解救”出来,最终使他达到真正的自由。

三、现代社会中伦理自由的新思考

随着社会的进步,中国的心理咨询和治疗行业也有了新的发展,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达和普及,网络心理咨询开始出现并满足了一部分人的需要;督导师的出现和人数的激增等问题,引发了对伦理与自由的新思考。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心理咨询开始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之中,其迅猛发展的趋势迫使研究者开始关注它对咨询领域的作用和可能存在的问题。如何将现实伦理中的原则灵活地应用到网络咨询中去是关心这个行业的人应该思考的问题。在进行网络心理咨询之前,咨询者本人要了解网络心理咨询的局限性,同时也要让求助者了解网络心理咨询的疗效、局限和风险。通过适当的方式使网络求助者确认身份(如通过严格的网络注册作为中介),从而能够保护来访者,需要时能够及时联系来访者的家属、医院等机构。对于来访者最看重的保密性原则,也需要让来访者明白网络咨询的利与弊,从而能够更好地作出选择。

督导(supervision)是心理治疗与咨询培训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是指学习者在有经验的督导者的指导帮助下,实践咨询技巧、改进咨询工作、提高自身专业水平的过程。因此督导师对于伦理原则的态度是非常重要的,但就国内的调查结果来看,国内目前心理督导师的从业基本状况较好,较心理咨询和治疗师有较高的资质,行业伦理行为(如专业能力、知情同意、遵守治疗设置方面)多数较好,有些方面(如双重关系、隐私保密方面)尚需加强。这样的调查使我们能够有针对性地加强在某些弱项上的重点学习。

心理咨询专注于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既要尊重人的特殊性,同样也要在社会规范的基础上建立更适合此行业发展的伦理原则,这也是保证咨访双方自由、利益最大化的前提。

注释及参考文献:

[1]张日N.咨询心理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9,150~151.

[2]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lunlishouze.asp

[3]张日N.箱庭疗法[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6,96~97.

[4]朱华燕心理咨询中的伦理困惑和选择[J].教育探索.2006,108(4):108~109.

[5]赵静波,季建林.心理咨询和治疗中的伦理学问题和原则[J].2006,106(2):94~99.

[6]吴岚,张大均,余林.试论网络心理咨询中的伦理问题及其应对策略[J].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32(4):68~72.

[7]崔丽霞,郑日昌等。网络心理咨询职业伦理研究概况和展望[J].中国心理卫生杂志.2007,21(7):511~512.

[8]季建林,赵静波.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的伦理学问题.[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37~44.

第11篇

[关键词] 大学生; 网络道德教育; 网络社会; 人际关系

[中图分类号] G434 [文献标志码] A

[作者简介] 贾志斌(1970—),男,甘肃会宁人。副研究员,硕士,主要从事高教管理研究。E-mail:。

现实社会是一种“熟人社会”,交往的对象大都是同事及亲朋好友,为了能给对方形成好的印象,或者受到传统伦理的影响,人们往往有强烈的道德意识,可以谨言慎行。而在网络世界,没有清晰的国界和地域限制,再加上交流身份的虚拟性和匿名性,每个人实际上被置于某种黑暗区域,虚拟化交流成为一种基本的生存事实。由于个体处于黑暗状态,处于监管的真空状态,处于现实道德难以关照的不可见状态,那是一个激发“本我”欲望的区域。因为黑暗为个体的行为提供了某种保护,“快乐原则”成为一个基本的欲望驱动力,现实生活中的规范和制度容易失去效力。网络道德因此成为一个亟待探讨的教育命题。

道德是一种关于是非善恶评价的问题,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是人类社会一定经济关系决定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以善恶为标准,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调整个人与他人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原则规范、心理意识和行为活动的总和。伦理学研究的正是道德问题,是为了让道德能够实现社会的整体利益而进行的一种研究,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规范、评价和引导社会道德。在伦理学研究中,首先考虑事实问题,其次也要考虑规范问题。如果将道德研究仅仅停留在规范层面,容易使道德问题走向抽象化。因此,任何一种道德问题的产生都具有社会土壤,这是关于伦理学的事实层面的问题,只有建立了事实这个基础,关于规范的讨论才有立足点。

一、网络语境下人际关系的戏剧化再造

大学生在高中阶段,由于学习压力和父母监管,在网络面前保持了极大的克制。但是升入大学之后,父母不在身边,老师不再严密跟踪,这让大学生感受到了一种过于自由的失重感。大学生的人际关系不再是以前的那种熟人关系,每个人都变得相对比较独立,这无形中催生了一种相对封闭的交流状态,彼此间的人际关系容易变得紧张。此时,网络的“出场”无疑提供了一种抚慰心灵的方式,让大学生可以从中得到某种心灵的满足,也能有效逃避人际的紧张感,个人在网络人际交流中可以为自己的现实人际困境寻找到借口。大学生在各种沟通方式(如即时通讯、社交网络、电子邮件等)中,其比例都明显高于其他学龄段和非在学青少年。[1]同时,在网络空间中,大学生能在某种程度上得到一定的成就感和满足感,比如各种技术手段的掌握、各种游戏竞争的胜负等,这种成就感和满足感甚至可以代替学习,因此获得某种替代性的认同(Alternative Identity)。

在网络世界,尤其是随着社会化媒体的发展,人际间不再是熟人的关系,陌生人之间也可以建立关系。传统的人际间的熟人关系对道德的持续性要求比较高,人往往需要通过一辈子的努力去获得道德口碑;而网络社会的陌生人关系要求没有那么高,其持续性也没有那么高,因为彼此的身份是虚拟的,因而其身份在违规之后可以消失,网络道德问题也就会在瞬间消解,可以说“网络使人际情感造成缺损”。[2]现在社会是一个身份社会,人们之间是靠身份来赢得尊重和获得社会地位的。但是在互联网中,人与人之间的身份存在某种程度的消解,人们面对的只是一个虚拟的符号对象,其背后那个真实的人可能随时会被抽空消失,身份变成了一个空无。即使是实名的微博,其主人也可以通过注销账户而随时消失,从而让那个微博的身份消失,这种身份的消失让人际的道德问题被消解,现实中照样可以心安理得。

虚拟化的人际交流对传统的人际关系提出了挑战,一个最直接的变化就是人际关系变得愈加离散、脆弱以及不稳定。尤其是对SNS、微博等社会化媒体而言,一个简单的“关注”、“跟随”、“转发”、“分享”等网络行为便可以建立社交关系,人们也可以很容易地终结这种社交关系而无需担负责任。在LBS(基于位置的服务)语境下,社会关系的搭建与终结变得更具戏剧性和偶然性,可能因为同处某个区域、同时信息,人们便可以建立对话关系。随着位置的移动,这种社会关系会处在一种动态的演变当中,微信、“陌陌”、“凯凯”等LBS服务打造了一个流动的、偶然的、戏剧性的人际关系生态。于是,社会关系被纳入到资本、经济、权力的话语框架中,成为生产线上的一个“产品”,它有生命周期,随时完成价值交换,而后老化或获得重生。

二、大学生网络生活中的道德问题

如上所述,道德问题是那些涉及善恶评判的问题,是有关社会规范的问题,也是一种价值层面的问题,因而在评判上往往会存在很大的争议。但是在特定的时代和文化中,某些道德评价标准仍然是相对稳定的,否则就会导致价值混乱和社会离散。就大学生来说,从文化的角度来看,在他们之中存在独特的文化形态,人们往往将其命名为“青年亚文化”。但是承认青年亚文化不等于就赞同这种文化的价值,因此从道德评判的角度去看,我们所采取的是当前主流社会的评判标准。从主流价值标准来看,大学生的网络生活存在大量的道德失范问题。

第12篇

[关键词]生命伦理学;中国难题;现代医疗技术

[中图分类号]B8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511X(2012)02-0005-06

一、问题的提出

生命伦理学的诞生和发展,与现代医疗技术的高速发展及其不断展现的复杂而多变的“医疗实践”领域及其急速变革有关。进入20世纪以来,现代医疗技术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凸现出日益尖锐的生命伦理难题,它们在不断地“书写”人类依靠技术治疗疾病、增进健康、强化生命的各种“传奇”的同时,也对人类的伦理规范和法律制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一种我们可以称之为“医疗-技术”现象(或者“技术-医疗”现象)的医学进步和生命伦理实践,正在不断地将遗传学、神经科学(脑科学)、干细胞技术、基因技术和计算机辅助技术(例如影像技术)等现代科学技术,带人医疗实践;而与此同时,几乎每一项由现代科技进步带来的医学进步,都对旧有的生命伦理学理论与实践以及与之相关的医事法学带来咄咄逼人的挑战。生命伦理学面临如许众多的质询,例如:如果我们相信技术进步能够带来医学进步(这一点我们坚持一种朴素的信念),那么它如何才是一种道德的进步以及法律的进步?该问题使得现代医疗技术所开启的医疗技术行为,俨然成了从生命伦理学视野上影响现代技术挑战伦理及法律问题的“爆发地”!而每一次技术对伦理或法律的挑战(如器官移植技术、克隆技术、基因诊断技术、以神经科学为基础的脑服务技术等),都迫使科学家、医生、法学家、社会学者、政府、媒体和公众必须动员起来寻找应对的良方。各种各样的伦理难题、法律难题和伦理一法律难题仍然如挥之不去的魅影,与现代医疗技术及其医疗实践如影随形。

于总体上看,生命伦理学的中国难题,以现代医疗技术为例,主要集结于现代医疗技术中的伦理难题以及法律难题。从逻辑上看,它大致包括伦理难题、法律难题以及伦理一法律难题三个方面。

其一,伦理难题。即使法律支持该技术,我们在伦理上仍然面临无法解决的难题,存在着诸“理”之冲突而每一种“理”都有理的情况。伦理难题的典型形式有三种:(1)伦理与伦理之间的冲突。即有两种伦理,一种是从个体自由出发的伦理(它主要关涉权利问题),一种是从总体责任出发的伦理(它以义务为首要原则),这两种伦理在特定的医疗技术境遇中,存在相互冲突的情况。(2)一种伦理体系的内部存在着的道德与道德之间的冲突。即医疗行为主体之间(医生与病人)可能存在道德理由或道德主张上的分殊和相互冲突的情况,从而在医生的权利与病人的权利之间产生尖锐的道德冲突。(3)在一种集团伦理或组织伦理的特定境遇中存在着伦理与道德之间的冲突。比如医院组织对个体有普遍性的伦理约束,而个体的道德原则又可能存在着与组织的伦理规约相冲突的情况,于是在特定的医疗技术行为中,出现了“道德的个人和不道德的组织”这样的伦理一道德悖论。

其二,法律难题。广义的法律难题必定是从伦理难题而来,然而在生命伦理学中存在着一类相对狭义的法律难题,它将伦理的讨论存而不论,在寻求一种“伦理中立”的法律解释和立法实践的过程中遇到了支持与反对都有法律依据的情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解释的难题,如两种解释都可能是正确的,但它们彼此相互冲突;一是立法依据的难题,在是否立法(比如针对安乐死或医自杀的药物和技术的应用问题)以及如何立法等问题上皆存在着相互抵牾的主张,且似乎各自都能自圆其说。

其三,伦理一法律难题。伦理一法律难题或者主要地由伦理难题而来,或者主要地由法律难题而来,它是内含着伦理和法律因素且在二者之相互关联问题上呈现的难题。代表性的伦理一法律难题有两大类:(1)现有伦理上的析理无法为法律上的适用提供依据,而现有法律规范或解释又无法体现伦理的价值、原则和道德理由,于是出现了伦理失灵和法律失灵的情况;(2)又或者,伦理上的支持和反对都符合法律解释原则,而法律上的支持和反对都有强有力的伦理上的支持。伦理分析、道德论争和推理是法律问题之求解的基础,许多法律难题的产生乃由于伦理难题尚得不到治理或澄清;同样,法律的解决方案往往又作为权宜之计不能真正地为伦理难题找到出路。

二、生命伦理学的中国语境与问题症候

近十年来,伴随着克隆的多利羊(1997年)的诞生以及人类胚胎干细胞被成功地分离(1998年),以及人类基因组图谱的绘制成功等一个又一个的技术进步及其在医疗实践中的运用,生命伦理学愈来愈聚焦于现代医疗技术及其医疗技术实践所展现的伦理难题、法律难题以及伦理一法律难题。生命伦理学的中国语境亦受到医疗技术最新进展的影响:(1)在汉语语境下,现代医疗技术对伦理与法律的挑战,成为亟需从文化、社会、宗教、伦理、法律等人文价值世界领域进行治理的难题;(2)而一些似乎已经被解决的问题(如脑生或脑死的问题)又重新成为新的伦理一法律难题;(3)由于现代医疗技术及其临床研究和应用,前所未有地关涉到相关主体的权利、责任、义务和相关制度的公正问题,以及前所未有地标示出技术本身存在的大量风险和不确定性,因此它必须获得伦理与法律的支持,且极大地依赖于伦理难题或法律问题的治理或解决。在复杂的国际背景下,各国政府被迫对现代医疗技术的伦理与法律挑战作出回应,即从伦理治理与法律对策两个方面筹划或者设计一种有利环境,既促进现代医疗技术(尤其是高新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又尽量避免社会被高新技术所侵害。这使得生命伦理学的研究于总体上愈来愈面向“应用”,且愈来愈介入具体的社会决策或社会行动。例如:针对干细胞转化医学等高新生命技术的医疗实践及其产生的生命伦理难题,英国于2005年通过英国经济和社会研究理事会启动了“社会科学干细胞行动”,鼓励人文学者、伦理学家、法学家等介入这一领域;欧盟的BIO-NET项目,旨在希望中欧合作研究生物医学技术中的伦理治理问题。

中国卫生部于2009年3月2日出台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这个文件可以视做我国从政策层面应对现代医疗技术带来的各种问题(尤其是伦理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官方文件,是一个里程碑式的文件。它对我国医疗领域的技术创新和医疗抉择有指导性的作用。然而,这个“管理办法”并不是我们解决现代医疗技术的伦理与法律问题的“灵丹妙药”,由于遇到的问题有些是非常棘手的伦理难题或法律难题,它甚至无法给出具体的实施细则。因此,中国生命伦理学亟需完成一种“语境梳理”,即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从更广泛深入的实践探索中,以及更多维交叉的跨学科视野的关注或研究中,尤其重要的是在与科学家或医疗领域研究者和实践者的对话研究中,进一步探讨我国现代医疗技术中的伦理治理和法律对策。

另一方面,我们应该看到,现代医疗技术在中国医疗实践领域的研发、传播和使用,除了造成普遍的伦理与法律问题之外,也正在形成“医疗技术的中国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现代医疗技术的发明、应用及其对社会整体的影响,对中国人的传统哲学观、价值观、生存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冲击,让中国人产生越来越大的“隔离”感;第二,各种高新生命技术的研发和使用,也正在影响着人们的具体生活,比如,医疗上的器官移植技术、基因诊断技术、试管婴儿技术,等等,这些技术的使用也正在考验中国人的伦理意愿,改变中国人的道德生活方式,同时也对现有的法律解释提出了挑战;第三,由于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社会文化形态和生活思维方式,与主要是在西方文化传统上建构起来的现代性医疗技术体系存在一定的差异,一些在西方语境中可以发挥作用的伦理或法律规范有可能在中国社会失效,从而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生命伦理学难题”。

生命伦理学的中国语境,一般而言,源于现代社会对现代医疗技术中产生的与权利、义务、责任和公正有关的伦理及法律问题的广泛而深刻的关注与激烈的论辩;特别地说,源自医疗技术在挑战伦理及法律的过程中,对中国医疗民生和中国医疗技术进步带来的重大影响。

从学说史的角度或者学术语境看,中国大陆学者对生命伦理的中国难题的研究和关注,是与生命伦理学这门新兴交叉学科在中国大陆的产生、发展和不断成长的历程密不可分的。一般认为,大陆生命伦理学开始于1979年,以美国肯尼迪研究所的学者访问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为事件的标记。同年12月全国医学哲学的会议在广州召开,会上著名的生命伦理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邱仁宗研究员介绍了英语国家有关辅助生殖技术,脑死亡和安乐死及其他生命伦理学问题的争议。1980年,《医学与哲学》杂志创刊,邱仁宗研究员的开篇论文为“死亡和安乐死”。1987年,邱仁宗教授出版了《生命伦理学》一书,成为将美国和西方生命伦理学介绍到中国的开篇著作。1988年10月《中国医学伦理学》创刊。1988年7月全国“安乐死伦理、法律、社会问题”研讨会召开,1988年11月“人工授精的伦理,法律,社会问题全国会议”召开。上述两本杂志的出版,两个会议的讨论,标志着大陆生命伦理学的正式开始。从1997年至今,大陆生命伦理学进入了“体制化”和“法规化”的新阶段。更多的机构审查委员会(IRB)或医学伦理委员会建立了起来,生命伦理学的研究更多集中在制订符合生命伦理的政策和法规上。同时,也有许多学者试图从中西方文化的传统资源中寻找生命伦理学中国化的启示,有所谓“儒家生命伦理学”、“道家生命伦理学”、“基督教生命伦理学”等学术探索和有益尝试。

然而,客观地分析生命伦理学的中国语境,有两大问题症候不可不察:一是缺少“对话”;二是不够“关心”。前者突出地表现为,伦理学家、法学家和科学家往往各自以一种自说白话的“自信”来应对或解决难题,但并未真实地面对问题;后者突出地表现为,中国生命伦理学热心于追踪生命伦理前沿问题,对中国生命伦理的问题现状缺乏调查研究的热忱或者不够“关心”,对中国医疗民生难题缺少足够的关心,因而不能真正地立足于中国本土并面向中国问题。因此,在现代医疗技术对生命伦理及法律带来的严峻挑战中,中国生命伦理学面临的更为紧迫而重大的难题是:如何在强调“对话实践”和关注“中国问题”的基础上,面对现代医疗技术中的伦理及法律难题,分析我们进行医疗抉择的理由和治理方案,探索中国生命伦理面临的困境和体系构建的路径,并给出相关问题的国情调研或国情对策。这意味着,生命伦理学的中国难题亟需完成两大语境的梳理:

其一是生命伦理学作为“对话的伦理学”的理念的确立。“对话”理念的核心,是生命伦理学在跨学科的条件下,真实地面对现代医疗技术中的伦理及法律问题,推进伦理学家、法学家、科学家、医生、政府主管部门以及公众进入深层次对话与商谈的学术旨趣或良知抉择。因为,无法对话的、或者只是寻求独自的生命伦理学,习惯了将现有的道德理论或权利理论(如道义论、后果论和四项原则或者附加原则)应用到现代医疗技术的伦理及法律问题的分析或解决上,往往使得伦理学家和法学家无法真正地沟通或理解,他们与科学家或医疗(卫生)政策的制订者,亦存在着不利于对话或商谈的知识“偏好”或学科“阻隔”,这不利于相关难题的梳理与解决。生命伦理学中国难题要完成语境梳理,首先必须作为融合或打通“人文价值世界”和“医疗技术世界”的对话实践才是可行的;其“生命力”并不主要地在于探讨某些备选原则的应用问题,(当然这些原则的讨论同样也是非常重要的)而是力图在推进对话或商谈实践上有所作为,并在肃清问题或治理难题的基础上探讨我们如何应对现代医疗技术中的伦理、法律难题。

其二是生命伦理学的中国理念的确立和中国问题的应对。生命伦理学是在以问题或难题为取向的研究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在两个视野上展开相关难题的分析与治理:一是与医疗民生相关;一是与医疗技术的最新进步相关。中国理念和中国问题,无疑是我国生命伦理学应对现代医疗技术中的伦理与法律难题的基本立足点。它在现代医疗技术之总体进展中,确定了面向中国医疗民生难题和中国技术进步难题的价值旨归。因此,尽可能多地关注中国的医疗民生,以及尽可能多地针对中国问题的现状进行调查研究,是中国生命伦理学的立身之本。

三、生命伦理学的中国形态及构建方向

一般意义上的生命伦理学是与生命科学和医疗技术相关联的应用伦理学。然而,在当代汉语语境或者在生命伦理学面临的中国难题的意义上,我们可以思考生命伦理学作为一种新型伦理形态(Ethictopology)的意义。一方面,中国语境将从一种伦理观的意义上揭示生命伦理学的中国形态作为涵盖生命科学、医学、伦理学、法学、社会学等诸多学科的生态文化系统的本质,及其对重整人类性或民族性的伦理生活形态的医疗实践运动的重要价值;另一方面,中国生命伦理的“形态”理念,将从总体上回应现代医疗技术在医疗实践中带来的世界性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实现一种立足于中国伦理现实和法律实践对现代医疗技术进入伦理和法律的路径辨识或探索,建构中国医疗技术的生命伦理体系,从原则和理论、问题和难题、政策和实践三大向度建构伦理体系和法律解释框架。从这一意义上看,中国生命伦理学的研究路径,首先依赖于我们如何回到中国生命伦理的“道德乡土”,以一种科学的调查研究的审慎性、精确性和实证性,捕捉中国生命伦理的问题境域及其客观现实。我们过去关于医疗技术的生命伦理和法律研究,或者主要地关注抽象的理论思辨而缺乏现实关怀,或者着眼于具体境遇中的具体因素而缺乏整体架构,缺乏对相关主体或利害相关人的主观伦理意愿的调查研究;而实际上,回归中国语境的最初步伐,必然是以当代中国人对医疗技术问题的伦理意愿为核心进行的实证调查,这是一项为生命伦理的中国形态奠基的工作。在此基础上,突破过去按照技术分类体系展开、以具体问题为直接对象、即时性的和碎片化的研究范式,建构一个将具体技术活动形态和历史背景、价值观念、道德意见、生活境遇、实践者意愿、社会责任、法律规范以及未来发展诉求整合在一起的分析模式。进而,通过理论和实践研究,在综合医疗科技行为带来的医疗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的基础上,为中国未来医疗卫生事业和医疗技术的发展,有针对性地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在重大伦理难题和法律难题的治理和应对,以及道德文化建设、社会制度建设、立法与法治化建设,和未来发展总体战略等方面,提供一系列的对策建议、理论论证和国情分析。

基于对生命伦理学的中国形态的一种理论预设和学术期待,我们多少能够展望一下中国语境下的生命伦理学在其形态构建上亟待完善并着力建构的三大方向:

第一,宏观视野上的突破。生命伦理学是一个包含了生物学、医学、社会学、法学和伦理学等诸多学科,高度交叉与综合的创新性研究系统,是以伦理学为主轴贯通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与人文学科三大领域,围绕“现代医疗技术”、“生命的诊治或加强”、“社会、法律、文化”三大关键论题展开的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综合型论题。生命伦理学的中国形态必须厘清这三大概念的区别、联系及其各自的问题范围。因此,宏观视野的研究,主要是运用伦理学案例分析和道德哲学反思的方法,从多学科交叉融合的视野上基于对伦理难题与法律难题的领域界划或治理机制的探索,分析研究现代医疗技术作为一种现代性的医疗一技术现象在医疗实践中带来的伦理难题和法律难题。伦理是在“道德原理”和“道德规范”的论证、辩护、反思和批判的意义上为法律的应用或立法实践提供应然性之评判、正当性之理据和善的目标参照,它在“活的好”与“做的好”两个方面关涉权利、义务和责任问题,并将之融合到道德论辩和法理依据的分析之中,为法律问题的解决,特别是立法实践提供原理支持、原则辩护和价值引导;法律则是通过强制性的规范体系包括立法、判例和针对具体问题的司法解释,体现伦理的价值、原理、原则和规范,它在强制性规范或判例的“适用”层面,以不容争辩的形式关涉权利、义务和责任,面向行为或应用层面解决有关难题。而“现代医疗技术”作为人的“医疗技术行为”,将医疗技术变革与生命伦理突破以一种亘古未见的方式相互紧密关联起来了,它凸显了技术干预所进入的“从生到死”的生命之过程,以及“从身体到心灵”的生命之体系,从而在实践上给医疗抉择带来了各种各样棘手的伦理难题和法律难题。这一研究进路,并不仅仅是为了描述或者讨论在技术发展、运用的具体过程中产生的具体的伦理和法律难题,而是将“现代医疗技术”视为一个动态演进的现代技术变革与人类医疗实践相互融合的过程的基础上,揭示技术活动与人类伦理生活和法律秩序之间的本质关联,并在此基础上去审视由于现代医疗技术所引发的一般社会问题、生命伦理难题和法律难题的产生根源、呈现形式和治理机制,为从理论上解决这些问题奠定逻辑和概念基础。

第二,中国生命伦理状况及法律问题的调查。生命伦理学的研究,在其本质上是对人类生存实践活动的直接关照,因此,通过社会学的实证研究来发现当代中国医疗技术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理论研究和对策研究的必要基础和基本前提。生命伦理学的中国形态及其构建路径,其真实的开端处或起点处,乃在于我们运用社会学调查方法,比如通过文献研究、深度访谈、问卷被试和现场考察等诸多路径,获取中国本土面临的医疗科技的伦理及法律问题的数据库和典型案例,以为进一步的综合研究提供调查分析之依据。比如说,我们可以根据现代医疗技术中人与人之间或者人与物(或者以技术为中介)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公正四大主题,设定相关问卷,对其中产生的生命伦理及其法律问题进行社会伦理状况的调查,获得中国本土(通过多群体分类调查)看待现代医疗技术及其应用的主观意愿方面的第一手数据和案例。这将使生命伦理学的中国语境变得清晰、明确、有力,从而使得生命伦理学的语境梳理真正向中国的现状和国情靠拢,找出中国问题的特殊难题。以医疗技术的生命伦理和法律的中国难题为例,可能有三种具体表现形式:普遍性问题,普遍性问题在中国语境中的特殊表现,以及发源于中国现实的特殊问题。我们如何对这些问题进行区分并加以科学的描述,清理出造成这些区别的中国历史文化和现代社会生活条件,准确把握当代中国人的伦理、法律和医疗生活的真实状况,以及我们如何认识、理解和应对这一生存境遇及其中蕴含的生活体验和伦理意愿,决定了我们的生命伦理学研究开启或者梳理中国语境的基本方式及其特有的学术品质。

第三,重大应用难题和前沿问题研究。生命伦理学的中国难题关涉诸多复杂艰巨的问题域或问题系列。在现代医疗技术的范例中,核心的问题轴线是以“生命伦理”为基点或主轴,通过伦理分析和法律分析力图辨析或澄清医疗技术行为中面临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公正等方面的伦理难题、法律难题和伦理一法律难题。因此,生命伦理学的中国语境,除了要在宏观理念研究的推进策略上根据伦理难题、法律难题、伦理一法律难题的问题轴线展开,还必须面对具体的重大应用难题和前沿问题,强调从“伦理观念变革”的意义上理解现代医疗技术以及在伦理一法律难题的具体问题境遇中展开道德辩护、伦理分析和法律分析。这表明,我们在问题域和研究对象的划分上,要通过综合医疗技术行为对生命过程或生命体系的干预,以及医疗技术发展演进的逻辑线索,对现代医疗技术中的生命伦理的语境进行梳理。比如说,我们可以从两大轴线上捕捉其中遭遇的重大应用难题或前沿问题:(1)在技术演进或变革的历史轴线上,梳理出“常规治疗技术”、“高新生命技术”和“涉及人类发展性需求的医疗技术”三大类;(2)在技术与人(医疗主体)相关的空间轴线上,梳理出与身体相关、与神经或心灵相关、与遗传和世代相关三大类。由此,形成了一个由“时空交织”的问题网络,并系统探讨其内在伦理难题、法律难题和伦理一法律难题的立体性的应用难题和前沿问题。现代医疗技术对人的生与死、身与心、遗传与世代等至为根本的生命之过程和生命之体系进行操作、干预或控制,对现有的(包括传统的)伦理观与法律规范体系带来了重大挑战和冲击。

四、生命伦理的道德前景与研究路径

当代生命伦理学是一个涵盖了生命科学技术、伦理学、哲学、法学、社会学和社会实践活动的生命文化运动,生命伦理学及其原则(四原则)的讨论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展开的。在半个多世纪的探索中,国际生命伦理学的研究不断地在道德论辩和法律解释两个维度对有“乔治顿咒语”(尊重、行善、无害和公平)之称的规范体系提出了严肃的批评和质疑,生命伦理学的众多研究成果都试图对原则进行重新审查或补充。因此,以生命伦理为主轴,将道德理由(辩护和论辩)和法律依据的探讨作为生命伦理体系的两翼,突破现有的生命伦理学的进路,是生命伦理学面向中国问题或中国语境进行医疗抉择和问题治理的必然选择。中国生命伦理的道德前景,有赖于这种理论与实践之良性互动的生命伦理运动之勃兴,以及我国生命伦理学理论研究在进入或梳理自身语境时贯通宏观与微观、理论与实证、哲学论辩与难题治理等区隔或阻滞所具备的实践智慧。

从这一意义上看,生命伦理学的中国难题,择其要者而言,主要地是由一系列嵌入在当代中国医疗技术实践中的伦理难题、法律难题和伦理一法律难题构成的,它本身预设或者预期了一个与中国医疗民生和医疗技术实践密切关联的生命文化运动(或生命伦理运动)的可能。生命伦理学的中国难题的展开及其研究范例的形成,从一种伦理形态的意义为中国生命伦理的道德前景指引着方向。它强调以中国生命伦理的理念,回应以生命科学技术和神经科学为主体的现代医疗技术在医疗实践中带来的世界性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强调在综合医疗科技行为带来的医疗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的基础上,建构中国医疗技术的生命伦理体系。这意味着,一种着眼于生命伦理之道德前景的生命伦理学研究,必须格外重视其对中国未来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之民生价值内涵的关注,所以既包括对实践问题进行理性反思的研究,也包含对具体问题进行理论分析、论证和理论指导,以及在社会政策、制度和国家法治建设方面的指导策略,和面对具体实践问题时所应采取的伦理和法律技术策略。因此,这是一个涵盖了基本理念、理论逻辑、政策和制度设计、法律规范体系和具体行动技术策略,并以促进和改善中国未来生命科学技术体系、医疗卫生事业和社会和谐发展为最终目标的系统工程。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中国生命伦理学在研究路径方面面临三大转型:

其一,以“对话”和“商谈”的研究方法,推进生命伦理学的跨学科研究。我们在生命伦理学的中国难题的应对方略上倡导一种“对话”和“商谈”的伦理学,用意乃在于:力图使得“以问题为取向”的生命伦理学在一种跨学科对话和跨文化商谈中,打破学科壁垒,打通人文价值世界和医疗技术世界的阻隔,以“对话伦理学”的交叉融合的视角,进行难题分析、现状调查、问题治理,并提供指导医疗抉择的对策建议,从而进一步推进生命伦理学的跨学科研究。我们知道,对当代生命伦理学而言,现代医疗技术所产生的生命伦理和法律问题,已不再是单个学科的事情,而是一个关涉多个学科的集群性问题,没有多学科的共同介入和合作研究,人们无法真正回应这些重大的现实问题以及由之产生的诸种理论问题甚至文化问题。在强调多学科的共同合作和研究的同时,运用对话和商谈的研究方法,力图打破原有的学科界限,在众多相关交叉研究视域中(比如医学伦理、医学社会学、医事法学、伦理社会学、法伦理等)进行问题分析和理论探析,这不但能改变以前各学科各自为伍、单兵作战的“独白叙事”的状况,促进学科交叉与融合,还能形成以问题为中心的多学科研究方法,形成一种跨学科的研究进路。

其二,以对“问题”或“难题”的充分关注,推进生命伦理学的跨文化研究。生命伦理学从其诞生之日起就被界定为:运用种种伦理学方法,在跨学科的条件下,对生命科学和医疗保健的伦理学维度,包括道德见解、决定、行动、政策,进行系统研究的学问。以问题为取向的研究路径,在生命伦理学和医事法学的研究进展中,在根本上颠覆原有的关于理论与实践、思想与世界的关系的传统认识,它使得生命伦理学总是在一种伦理突破的意义上,着意去介入、去发现或者重建一种生机勃勃的伦理生活及法律秩序的可能性。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医疗技术的生命伦理学和法学的应用研究,既是世界伦理学形态整体变革之大潮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我们创建新的、顺应世界潮流而又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伦理文化运动的一个具体实践环节。虽然今天的生命伦理学理念主要是发端于西方文化传统之中,但由于生命伦理学问题往往对任何文化来说都是难题,生命伦理事件的全人类性和前沿性使得任何一个国家的文化传统都不能独善其身,也无法仅仅在自己的话语体系中提供一个可以被普遍接受的解决方案,故而取消了任何一种特殊文化的话语霸权。因此,以问题或难题为取向的生命伦理学研究,最有希望提供一个跨文化的伦理视野和论辩平台,使不同观点可以在生命伦理实践中更平等、更自由、更深刻地进行对话交流,在属于全人类的范畴内进行广泛的合作;在这些事件的启发下重新审视我们的整个道德体系,判断、描述并引导我们未来生活的应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