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15 05:36:0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涉外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国际贸易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订单号:_________买方:_________卖方:_________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并同意按下列条款进行交易:(1)品名及规格_________(2)数量_________(3)单价_________(4)金额_________,合计_________,允许溢短装_____
国际贸易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订单号:_________买方:_________卖方:_________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并同意按下列条款进行交易:(1)品名及规格_________(2)数量_________(3)单价_________(4)金额_________,合计_________,允许溢短装_____
一般货物进口合同合同号码:_________买方:_________卖方:_________本合同由买卖双方缔结,用中、英文字写成,两种文体具有同等效力,按照下述条款,卖方同意售出买方同意购进以下商品:1.商品名称及规格:_________2.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_________3
一般货物进口合同合同号码:_________买方:_________卖方:_________本合同由买卖双方缔结,用中、英文字写成,两种文体具有同等效力,按照下述条款,卖方同意售出买方同意购进以下商品:1.商品名称及规格:_________2.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_________3
外贸合同书_________国_________市_________外贸公司(下称外贸公司)与中国_________市_________公司(下称公司)签定本合同如下:一合同的标的、价格和总价外贸公司在_________(国)中国界车上交货条件下按本合同附件1向公司提供商品。
外贸合同书_________国_________市_________外贸公司(下称外贸公司)与中国_________市_________公司(下称公司)签定本合同如下:一合同的标的、价格和总价外贸公司在_________(国)中国界车上交货条件下按本合同附件1向公司提供商品。
成套设备进口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字地点:_________中国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为一方与_________国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为另一方,双方授权代表同意就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第一章定义
成套设备进口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字地点:_________中国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为一方与_________国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为另一方,双方授权代表同意就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第一章定义
涉外买卖合同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为卖方和_________为买方。双方同意买卖_________,其条款如下:1.合同货物:_________2.产地:_________3.数量:_________4.商标:_________5.合同价格:_________6.包装:_________7.
涉外买卖合同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为卖方和_________为买方。双方同意买卖_________,其条款如下:1.合同货物:_________2.产地:_________3.数量:_________4.商标:_________5.合同价格:_________6.包装:_________7.
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合同号: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_____卖方:中国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电报挂号: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买方:_________国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
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合同号: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_____卖方:中国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电报挂号: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买方:_________国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
中外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中国_________(以下简称卖方)和_________国_________(以下简称买方)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以下两部分条款签订本合同:第一章一、商品品名:_________。二、数量:_________吨。三、规格:指标项目试验方法。
中外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中国_________(以下简称卖方)和_________国_________(以下简称买方)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以下两部分条款签订本合同:第一章一、商品品名:_________。二、数量:_________吨。三、规格:指标项目试验方法。
成套设备技术引进合同本协议由按_________国《_________法》组建,总部设在_________国_________地的_________公司(以下称公司)为甲方与_________公司(以下称为买方)为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地缔结,一式两份。
成套设备技术引进合同本协议由按_________国《_________法》组建,总部设在_________国_________地的_________公司(以下称公司)为甲方与_________公司(以下称为买方)为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地缔结,一式两份。
(易货)外贸合同书合同号: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售方)为一方,与_________(以下简称购方)为另一方,签定合同如下:一、合同对象根据_________协议精神,在中国、_________国境车上交货条件下,售方向购方售出,购方从售方购入货物。
(易货)外贸合同书合同号: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售方)为一方,与_________(以下简称购方)为另一方,签定合同如下:一、合同对象根据_________协议精神,在中国、_________国境车上交货条件下,售方向购方售出,购方从售方购入货物。
涉外购货合同卖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买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基础上,达成如下购货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货物名称_________。第二条数量_________。第三条原产地_________。
涉外购货合同卖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买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基础上,达成如下购货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货物名称_________。第二条数量_________。第三条原产地_________。
FOB合同书合同编号:_________买方:_________地址:_________传真:_________卖方:_________地址:_________传真:_________本合同由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买方同意购买且卖方同意出售下列商品并遵守所列各项条款。
FOB合同书合同编号:_________买方:_________地址:_________传真:_________卖方:_________地址:_________传真:_________本合同由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买方同意购买且卖方同意出售下列商品并遵守所列各项条款。
中国深圳对外贸易货物出口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contract no: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date: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signed at :_________卖方:_________the sellers:_________买方:_________the
中国深圳对外贸易货物出口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contract no: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date: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signed at :_________卖方:_________the sellers:_________买方:_________the
国际贸易协议_________(下称卖方)为一方,_________(下称买方)为另一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本协议书。
国际贸易协议_________(下称卖方)为一方,_________(下称买方)为另一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本协议书。
国际货物买卖协议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1.名称:_________2.品种:_________3.规格:_________4.质量: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1)按照_________标准执行(须注明按国家标准或
国际货物买卖协议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1.名称:_________2.品种:_________3.规格:_________4.质量: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1)按照_________标准执行(须注明按国家标准或
货物出口协议编号:_________签约地点: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卖方:_________买方:_________买卖双方经协商同意按下列条款成交:1.货物名称、规格和质量 :_________2.数量:_________3.单价及价格条款:_______
货物出口协议编号:_________签约地点: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卖方:_________买方:_________买卖双方经协商同意按下列条款成交:1.货物名称、规格和质量 :_________2.数量:_________3.单价及价格条款:_______
涉外劳务合同书合同编号:_________甲方:_________国籍:_________法定住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委托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
涉外劳务合同书合同编号:_________甲方:_________国籍:_________法定住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委托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
国际贸易合同双方一致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协议。第1条 定义1.1产品:本协议中所称产品,系指由甲方制造并以其商标销售的(产品名称)和随时经双方以书面同意的其他商品。 1.2地区:本协议中所称地区,系指_________国_________。
国际贸易合同双方一致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协议。第1条 定义1.1产品:本协议中所称产品,系指由甲方制造并以其商标销售的(产品名称)和随时经双方以书面同意的其他商品。 1.2地区:本协议中所称地区,系指_________国_________。
委托进口协议(付汇方式:电汇)协议号: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邮编: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邮编:_________电
委托进口协议(付汇方式:电汇)协议号: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邮编: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邮编:_________电
出口买方信贷贷款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借款方: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贷款方: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应借款方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的借款申请,贷款方同意为其安排_________银行(下称出口地银行)的买方信贷。
出口买方信贷贷款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借款方: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贷款方: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应借款方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的借款申请,贷款方同意为其安排_________银行(下称出口地银行)的买方信贷。
中外合作出版合同中国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以下称:甲方)与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以下称:乙方)为促进两国文化,就合作出版《_________》取得一致意见,协议如下:第一条本书的书名和规划1.本书暂定名为《_________》,在_____
【关键词】涉外消费合同 法律适用 实质正义
涉外消费合同是指消费者和经营者订立的具有涉外因素的、主要供个人或者家庭消费所需的货物或服务买卖合同或者为上述目的提供信贷的合同。在消费者合同关系中,相对于经营者来说,消费者无论是经济上还是社会上都处于弱势地位,必须要通过立法予以保护。研究国际私法领域如何通过规定涉外消费合同的法律适用来保护消费者利益显得尤为重要。
一、概述
经济的迅速发展导致社会分工日益专业化和精细化,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而言处于信息上的弱势地位,使得消费者的权益容易受到来自经营者和生产者的多种方面的侵害。鉴于此冲突法在这一领域具有特殊的价值取向,即通过对弱者利益的保护实现实质正义。这要求我们在涉外消费合同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应在冲突法允许的框架内以对消费者较为有利的实体结果为目标来指引法律选择。
就世界范围来看,“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的法律”结合“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则被国际公约与各国立法所最广泛采用。下文将就国际上关于涉外消费合同法律适用的几种典型做法加以分析,结合我国《法律适用法》第42条关于消费合同之规定,进一步探讨我国在涉外消费合同法律适用领域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适当的解决建议。
二、国际上涉外消费合同法律适用的几种做法
(一)传统模式
传统冲突法是以冲突正义为导向的,在涉外消费合同的法律选择上也不例外。在传统冲突规范占主导地位的欧洲大陆法国家,在消费合同的法律选择上以空冲突规则的适当性为重,而对法律适用的结果不甚关注。只有在案件处理结果严重违背实质正义,尤其是有损法院地国利益时,法官会求诸冲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反致等平衡机制排除外国准据法的适用,以避免不利结果的出现。显然,这种过度推崇冲突正义的做法运用到国际消费合同这一特殊领域,则充分体现了其对实质正义的忽视对维护弱势方利益的无力。
(二)美国
美国的做法是采用限制性的意思自治,在当事人的法律选择违反公共政策时被归于无效。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规定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例外条款,具体在消费者合同中,如果当事人的某一法律选择剥夺了消费者受其住所地法保护的权利,即视为违反公共政策。因此,如果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低于消费者住所地州的保护标准即被视为违反公共政策而不予适用之,转而适用消费者住所地州的法律;如果当事人选择的法律的保护标准高于消费者住所地州的保护标准,则不违反公共政策,就可以得到适用。美国的做法利用弹性的政策定向的法律选择规范推行最低限度标准之上的意思自治,以实现对弱方当事人的保护。
(三)瑞士
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20条规定,如果消费者合同与消费者习惯居所地国有较为密切的联系,则“不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所适用的法律”,而应适用消费者习惯居所地国法。显然,该条规定是为了防止经营者签订格式合同中避免适用消费者习惯居所地国法中更有利于消费者的保护性规定,这充分体现了实质正义在立法中的考量。但同时以消费者习惯居所地国法作为准据法更多的是基于空间上适当性而非结果导向的考虑,因为适用消费者习惯居所地国法的结果不一定更有利于消费者,这又是冲突正义的体现。可以看出,《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实际在保持传统冲突规范的确定性、判决结果的一致性等特点的基础上,试图在冲突正义的框架里实现实质正义。
三、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之规定及其不足
(一)我国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第42条规定:“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本条规定最大的突破在于采用保护性的立法方式保护合同关系中的弱方当事人,并且采用新的连结点“消费者经常居所地”。另外,第42条没有依照普通合同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作为首要连结点,而且是有限制的单方意思自治,将选择适用的准据法的权力交给了消费者这一弱方当事人,这种理念无疑是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一大进步。
具体而言,该条可以解析为:一、涉外消费合同若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则首先适用消费者选择的法律。二、若消费者没有选择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则要看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是否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经营者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二)存在问题
然而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会发现在适用这一规定的过程中仍会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本条体现了“单方意思自治”,即只允许消费者选择适用的法律。但是我们在实践中怎样判断是消费者选择了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如果消费者的选择是在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中规定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而消费者在没有专业律师的指导下签订了该合同是否就意味着消费者同意适用该法律?因为此时消费者可能并不知道他选择的法律是否对自己有利。
其次,从选择的内容来看,是否只要选择商品提供地法律,就要适用之?而不顾及该地法律的保护标准是否低于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的保护标准?
第三、若消费者选择的商品、服务提供地的法律与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的强制规范相冲突呢?因为强制性规定是不能通过合同予以排除、限制或改变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明确将“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认定为第4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本条没有考虑消费者选择的法律与我国强制性规定相冲突时该如何适用,在实践中会产生诸多问题。
四、如何完善我国涉外消费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
我国《法律适用法》42条将消费合同的法律适用区别于普通商业合同做了专门规定,是我国法律旨在“保护弱者利益”这一精神的体现。然而,该条规定在实践中仍有诸多问题(如上论述),在借鉴欧美国家的先进经验基础上,笔者建议从以下方面完善我国对涉外消费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
(1)首先,意思自治原则是合同法律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因此,在涉外消费合同的法律适用中应坚持这一原则,只是在充分考虑弱者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使用结果导向进行适当限制。笔者建议第42条规定应从消费者“单方意思自治”变为允许双方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但如果选择的法律较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更不利于消费者,则不适用之,转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这样以更有利于消费者的适用结果为导向,既保证双方在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又可以防止经营者订立格式合同以适用不利于消费者的法律。
(2)其次,如果当事人没有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则要区分消费者的消费地是在消费者的经常居所地还是经营者的营业地。若是在消费者的经常居所地消费的,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若在经营者的营业地消费,则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的法律。这样可以解决我国大量出国旅游购物的消费者,在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回国难以得到有利救济的问题。
(3)最后,应该明确规定,若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相冲突的,直接适用我国的强制性规定。
五、结语
在我国合同法中缺乏关于国际消费者合同的专门规定、我国也没有缔结或参加相关的国际公约的情况下,《法律适用法》第42条对涉外消费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带有鲜明的保护“弱方当事人”特点,是我国在关于涉外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重大进步。但是从我国日益丰富的涉外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实践来看,《法律适用法》仍不能真正维护我国涉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如何平衡冲突正义与实质正义的考量,以更好地为消费者提供实质保护是我们今后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参考文献:
[1]刘益灯.消费者的国际私法保护初探[J].消费经济,2009,(4).
[2]张为华.美国消费者保护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contract number: _____________
borrower: ________________
address: _________________
lender: __________________
address: _________________
in accordance with provisions of contrac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bank of china, after reviewing the status and the request of the borrower, the lender agrees to grant the borrower a line of credit on . the borrower, lender and guarantor, through friendly negotiation, have executed this contract as follows:
article 1 currency, amount and term of the loan:
1. the currency under this loan is reiminbi.
2. the line of the loan is yuan.
3. the period of this loan is 12 months from the date of effectiveness of this contract.
article 2 the purpose of the loan:
1. the purpose of this loan is used for working capital turnover.
2. without written approval of the lender, the borrower could not use the loan out of the scope of the purpose.
article 3 interest rate and calculation of interest:
1. interest rate: the interest rate shall be [***] during the loan term, if the countrys related authority adjusted the interest rate or the manner of calculation of interest, the interest of this contract shall be adjusted accordingly after one year from the date of execution of this contract. the adjustment shall be conducted when the interest rate are executed one year.it is not obliged to inform the borrower when the adjustment of interest.
2. the interest shall be calculated from the date of first drawdown and the actual days the borrower use. one year shall be calculated as 360 days.
3. the payment of interests: the borrower shall pay the interests per quarter. the payment date shall be , and. if the payment for the last installment is not on the payment date,the interests shall deduct the interest from the bank account of the borrower. in the event that the borrower fails to pay the interests on time and the balance of the account of the borrower is not enough for the payment of interest, the lender shall have rights to collect a penalty being [***] of the outstanding amount per day for the borrowers breach of contract.
article 4 overdue interests and misusing interests
1. if the borrower fails to repay the loan and can not reach a agreement with the lender regarding the extension, the lender shall collect an overdue penalty for [***] of the overdue amount per day.
2. if the borrower fails to uses the loa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set forth in this contract, the lender shall have right to charge a interests for the misusing part at a rate of [***] per day.
article 5 account
the borrower shall open reiminbi basic account and/or foreign currency account at the lender or lenders branch for the use of draw-down, repayment,payment of interests and fees.
article 6 draw-down
1. the loan under this contract is revolving, the balance of this contract shall not more than the line of credit.
2. the borrower shall send a draw-down application as the form herein attached in this contract 7 days before the date of draw-down.
3. the borrower shall not draw the loan less than 1 million.
article 7 conditions for draw-down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shall be satisfied in advance of the draw-down date:
1. the borrower has opened foreign account and reiminbi account at the office of the lender or the branch of the lender;
2. this contract and the appendices have been effective;
3. the borrower has provided the recognition of the investment or certificate of the investment to the lender;
4. the borrower has provided the board resolution and power of attorney regarding this loan contract;
5. the borrower has provided the list and the signature sample of the authorized person who empower to sign this contract and documents;
6. the guaranty under this contract has been effective;
7. the borrower has been satisfied the warrants under article 11 of this contract;
8. the other requirement for the draw-down have been satisfied.
article 8 repayment plan and prepayment
1. the borrower shall repay the loa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tatus of its cash. the borrower shall inform the lender the payment amount and date [***] prior to make the payment. the borrower shall be obliged to repay the principal and related interests on due date without any condition.
2. the payment made by the borrower and the deduction from the account of the borrower shall be used for repaying the interest at first and then for repaying the principal.
3. in the event the borrower fails to repay the loan, the lender shall have rights to deduct the debt from the bank account of the borrower at the lender or empower the branches of the lender to deduct the debt from the bank account of the borrower at the lenders branches;
4. the installment of repayment shall not less than 1 million.
article 9 debt certificate
the lender shall keep record in the lenders account for the principal,interests and fees and other fees of the borrower under this contract; the above mentioned record and the documentation for the draw-down, repayment and payment of interest is the certificates of the debts between the borrower and the lender.
article 10 guaranty
1. (the 'guarantor') shall be the guarantor for the loan under this contract and take jointly liabilities.
2. during the term of this contract, if the guarantors financial status become deteriorated or the liabilities for repayment of debts become weak, the lender shall have right to request the borrower changes guarantor orprovide mortgage and pawn secured for this loan under this contract.
article 11 representations and warranties
i. the borrowers represents and warrants as follows:
1. the borrower is a company duly organized and validly existing under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has the power and authority to own its property to consummate the transactions contemplated in this contract and join the litigation. the borrower has the power to handle it assets used in operation.
2. the borrower is at its option to sign and perform this contract.it is the borrowers true meaning and has the power to sign this contract and it is not breach it article of association or regulations or contracts. the procedure for signature and performance of this contract has been gone through and fully effectiveness.
3. the all documents, materials, reports and certificates provided to the lender by the borrower for consummation of this contract is true, real, compete and effective
4. the borrower shall not conceal the following events which is being happened or have been happened which will cause the lender refuse to extend the loan:
(1) the borrower or the principal executives of the borrower involve in material events which breach regulations, laws or compensation to others;
(2) pending actions and arbitration;
(3) the borrowers debts or proposed debts or liens and other encumbrances;
(4) the other matters will impact the financial status or abilities of repayment for the debts;
(5) the borrower breached contract which is between the borrower and other creditors.
ii. the borrower hereby warrants as follows:
1. using the capital of the loan as usage set forth in this contract, the borrower will not use the loan as equity investment; the borrower will not use the capital of the loan invest in security, future, real estate etc. the borrower will not lend to the others privately or involving other maters which is prohibited by the country. the borrower will not misusing or appropriation of the loan.
2. making payment and related expens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set forth in this contract;
3. providing updated financial statement or financial bulletin every quarter; providing the audited financial report at the first quart of each year; providing operation report, financial report or other files and materials and shall warrant the reality, correct and effectiveness for the files and materials;
4. any anti-guaranty or other similar documents will not make any impact on the rights and benefits of the lenders;
5. accepting the supervision of the lender, provides assistance and cooperation for the lenders supervisions;
6. will not reduce the registration capital; prior approval from the lender shall be required when the borrower changes of shareholders and operation manner(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joint venture, cooperation, jointly cooperation; dissolution, closedown, liquidation, transformation; merger; change to share company, use the housing, machinery or other real assets or trademark, intellectual property, knowhow, landing using rights or other intangible assets to invest in share company or investment company, trading of operation right or own right by contracting, joint operation, trusteeship)
7. the borrower shall inform the lender and warrants the liability under its security will not more than net assets of the borrower when the borrower guarantee for other party or mortgage its assets. the borrower warrants that will not dispose the assets which will make adverse impact on its ability of paying debts.
8. the borrower will not pay the other similar loans prior to the lender;
9. the borrower warrants to inform the lender immediately when the following events occurred:
(1) the event of breach of contract under this contract or other loan or guaranty contracts between the borrower and any branches of bank of china or other banks, non-bank financial organization;
(2) the borrower changes shareholders or revise the article of association;
(3) the borrower suffer difficulties and bad result in financial and operation;
(4) the borrower involves in material actions or arbitration;
10. the borrower shall keep sufficient balance for repayment prior [***] to the due date.
11. the borrower shall keep its bank transactions regarding income collection, sell foreign currency or buy foreign currency ect. shall be conducted at the lender or other branches of the lender. the turn-over for the capital shall satisfy the demand of the lender;
iii. the borrowers representations and warrants hereunder this contract shall be effective even though any mendment, supplements or revised to be made to this contract.
article 12 representations and warrants of the lender
i. the lender represents and warrants as follows:
1. the lender is a state-owned commercial bank or branch duly organized and validly existing under the law of p.r.c and approved by the industry and commercial administration and holds th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legal person licenses and financial institutions operation license to be qualified to operate financial business.
2. the lender has taken all necessary action to authorize the execution of this contract and performance of its obligations under this contract. the lender is duly authorized to extend this loan.
ii. the lender warrants as follows:
1. the lender shall extend the loa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set forth in this contract.
2. collect interes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bank.
article 13 events of breach contract and settlement:
i. settlement of the borrower breach of contract
1. event of breach of contract:
(1) the borrower fails to use the loa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greed usage of the loan;
(2) the borrower fails to repay the due principal and pay the interests, expenses or other payabl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greed term of this contract;
(3) the borrower breaches the representation and warrants set forth in article 11.
(4) the borrower breaches other loan agreements or guaranty agreements or the guarantor breach the guaranty agreement which may make impact the borrower to perform the obligations under this contract.
(5) conclusive evidence to show that the borrower lose the capacity of credit or during performance of the obligation under this contract, the financial conditions of the guarantor are seriously deteriorating or other reasons caused the guarantor the capacity of credit decline.
(6) the borrower breaches the other obligations under this contract.
2. under the above circumstances, the lender shall have right to:
(1) request the borrower to rectify within the period designed by the lender;
(2) cease in extending the loan or cancel the credit;
(3) declare the loan under this contract is due and the lender shall have right to deduct the outstanding amount from the account of the borrower. the borrower shall not appeal against the lender.
(4) declare the loan is due under other loan agreements between the lender and the borrower, request the borrower to repay the loan principals, interests, and other expenses.
ii. the settlement for the lender breach of the contract
1. the lender fails to extend the loan as agreed in this contract without any reasons;
2. the lender breaches the agreed interest rate and collection add interests or other fees;
3. the lender breaches the provisions set forth in article 12;
4. under the above circumstances, the borrower shall have right to:
(1) request the lender to rectify;
(2) repay the loan ahead of time and refuse to pay any compensation for prepayment.
article 14 deduction
the borrower shall pay in full for the payment without any counteraction or any condition.
article 15 assignment of the debt and credit
1. the borrower shall not assign its right and liability under this contract to other third party without any written approval of the lender;
2. in the event the borrower assign its right and liability under this contract to other third party under the written consent of the lender, the third party shall abide this contract without any condition.
article 16 performance of obligation and waiver of rights
1. the borrower is independent contractor under this contract, it will not impact by any other relations between the borrower with other party except the other provisions set forth in this contract.
2. the lender give any extension, toleration, favor to the borrower or permit the borrower to delay of performance any obligation under this contract shall not impair any rights of the lender in accordance with this contract and laws, regulation, it shall be deemed to have waived its rights under this contract and the obligation shall be performed by the borrower under this contract.
article 17 amendment, supplement and interpretation of the contract
1. this contract could be amended and supplemented upon the written agreements conclude by the parties. any a amendment and supplement shall be integral party of this contract.
2. in the event change of laws, regulations or legal practice which will cause any terms contained in this contract become illegal, invalid or loss of practice, the other part of this contract shall not be impaired by it. the both parties shall make efforts to change the illegal, invalid or loss of practice part.
3. for the matters not referred in this contract shall be constru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article 18 dispute resolution, governing law and waiver of exemption
1. the conclusion, interpretation and dispute resolution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law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 the disputes arising from the execution of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ettled through friendly consultation by both parties. in case no settlement can be reached, the disputes shall be submitted to the peoples court of the location of the lender for judgment.
2. the borrower shall not reject any obligation dur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3. the execution and performance of this contract and the related transaction is civil behavior. the borrower shall not appeal to take action to exempt from the obligation under this contract.
(if both parties agree to apply arbitration, the above term shall be:)
1. the conclusion, interpretation and dispute resolution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law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 the dispute arising from the execution of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ettled through friendly consultation by both parties. in case no settlement can be reached, the disputes shall be submitted to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2. the arbitration shall be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rbitration law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provisional rules of procedure of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3. during the arbitration, this contract shall be effective and the borrower shall not disclaim the any obligations under this contract.
4. the execution and performance of this contract and the related transaction is civil behavior. the borrower shall not appeal to take action to exempt from the obligation under this contract.
article 19 other matter agreed by the parties.
article 20 appendices
the following appendices shall be integral part of this contract:
1. draw-down application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rticle 21 notice
1. any notice, payment notice or telecommunications shall be forwarded to the following address:
to: the borrower: _________________
address: ______________________
post code: ____________________
fax: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to: the lender: ___________________
address: ______________________
post code: ____________________
fax: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if any change of address shall inform the other party immediately.
3. any notice, payment request or communication shall be forwarded to the above address. the dates on which notices shall be deemed to have been effectively given shall be determined as follows:
(1) if given in letter it shall be deemed effectively given on the fifth day after the date mailed by registered airmail, postage prepaid;
(2) if given by telex it shall be deemed effectively given on the date the other party returned the information;
(3) if given by facsimile it shall be deemed effectively given on the first date of transmission;
(4) if given by personal delivery it shall be deemed effectively given on the date of personal delivery; this contract become effective after signed by the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s of both parties until the loan and the interests and other related expenses be cleared up. this contract is executed in _____ original and be equally authentic.each of the borrower, the lender shall hold ____ copy.
borrower: ______________
合同号:
本合同于__年__月__日在___签订。甲方为:中国___公司
合同工厂:中国___厂(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为:×国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章 合同内容
1.1 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制造××合同产品的书面及非书面专有技术。用该项技术所生产的合同产品的品种、规格、技术性能等详见本合同附件一(略)。
1.2 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制造、使用和销售合同产品的专有技术和其它所有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资料的内容及有关事项详见本合同附件二(略)。
1.3 乙方负责安排甲方技术人员在乙方工厂进行培训,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使甲方人员掌握制造合同产品的技术,具体内容见本合同附件三(略)。
1.4 乙方派称职的技术人员赴甲方合同工厂进行技术服务。具体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四(略)。
1.5 乙方同意在甲方需要时,以最优惠的价格向甲方提供合同产品的备件。届时双方另签协议。
1.6 乙方有责任对本合同项目甲方需要的关键设备提供有关咨询。
1.7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同产品的样机、铸件和备件,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五(略)。
1.8 甲方销售合同产品和使用乙方商标的规定,见本合同第八章。
第二章 定 义
2.1 “合同产品”指本合同附件一(略)中所列的全部产品。
2.2 “蓝图”指乙方制造合同产品目前所使用的总图、制造图样、材料规范及零件目录等的复制件。
2.3 “技术资料”是指为生产合同产品所必须具有的乙方目前正用于生产合同产品的全部专有技术和其它有关设计图纸、技术文件等。
2.4 “标准”指为制造合同产品向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中,由乙方采用和制定的标准。
2.5 “入门费”指由于乙方根据本合同第一章1.2条、1.3条、1.4条、1.6条、1.7条规定的内容以技术资料转让的形式向甲方提供合同产品的设计和制造技术,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费用。
2.6 “提成费”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乙方所给予甲方连续的技术咨询和援助,以及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连续使用乙方的商标和专有技术,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费用。
2.7 “合同有效期”指本合同开始生效的时间到本合同14.3条规定的本合同终止时间的期间。
第三章 价 格
3.1 按本合同第一章规定的内容,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合同费用规定如下:
3.1.1 入门费为___美元(大写:___美元)这是指本合同产品有关的资料转让费和技术培训费,包括技术资料在交付前的一切费用。入门费为固定价格。
3.1.2 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合格后,甲方每销售一台合同产品的提成费为基价的__%。甲方向乙方购买的零件不计入提成费。
3.1.3 计算提成费的基价应是甲方生产合同产品当年12月31日有效的、乙方在_国__市公布和使用的每台目录价格的__%。
3.2 乙方同意返销甲方生产的合同产品。返销产品的金额为甲方支付乙方全部提成费的__%(百分之几)。返销的产品应达到乙方提供的技术性能标准。每次返销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交货期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确定。返销产品价格3.1.3条规定的提成基价计算,即目录价格的__%。
第四章 支付和支付条件
4.1 本合同项下的一切费用,甲方和乙方均以美元支付。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款项应通过__中国银行和_国___银行办理。如果乙方和甲方偿还金额,则此款项应通过_国___银行和___中国银行办理。所有发生在中国的银行费用,由甲方负担。发生在中国以外的银行费用由乙方负担。
4.2 本合同第三章规定的合同费用,甲方按下列办法和时间向乙方支付:
4.2.1 甲方收到下列单据,并审查无误后__天内向乙方支付入门费__美元(大写:__美元)。
(a)由乙方出具的保证函。在乙方不能按照合同规定交付技术资料时,保证偿还金额__美元。
(b)即期汇票正、副本各1份。
(c)应支付金额为入门费总价的形式发票正本1份,副本3份。
(d)_国政府当局出具的许可证影印件1份。若乙方认为不需要出口许可证,则乙方应提出一份有关不需要出口许可证的证明信1份。
4.2.2 甲方收到乙方交付第一阶段产品的下列单据并审查无误后__天内向乙方支付__美元(大写:__美元)。
(a)即期汇票正、副本各1份。
(b)商业发票正本1份,副本3份。
(c)空运提单正本1份,副本3份。
(d)乙方出具的第一阶段产品的技术资料、样机、铸件和备件交付完毕的证明信正、副本各1份。
4.2.3 甲方收到乙方交付第二阶段产品的下列单据并审查无误后__天内向乙方支付__美元(大写:__美元)。
(a)即期汇票正、副本各1份。
(b)商业发票正本1份,副本3份。
(c)空运提单正本1份,副本3份。
(d)乙方出具的第二阶段产品的技术资料、样机、附件五(略)规定的__已交付完毕的证明信正、副本各1份。
4.2.4 合同产品第一批样机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到乙方下列单据并审查无误__天内,向乙方支付__美元(大写:__美元)。
(a)即期汇票正、副本各1份。
(b)商业发票正本1份,副本3份。
(c)双方签署的“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合格证书”影印本1份。
注:如果验收试验延迟并是甲方的责任,将不迟于合同生效后(天内)支付。
4.3 本合同第三章规定的提成费,甲方将在抽样产品考核验出合格后按下述办法和条件向乙方支付:
4.3.1 甲方在每日历年度结束后__天内,向乙方提交一份甲方在上一日历年度的每种型号的产品实际销售量的报告。
4.3.2 乙方每年可派代表到合同工厂检查和核实甲方合同产品实际销售量的报告,甲方将给予协助。乙方来华费用由乙方负担。如果汇总和/或报告中所列的合同产品数量在检查时发现出入很大,则甲乙双方应讨论此差距并洽商采取正确的措施。
4.3.3 甲方收到乙方下列单据并审查无误后的__天内向乙方支付提成费:
(a)即期汇票正、副本各1份。
(b)商业发票正本1份,副本3份。
(c)该年提成费计算书一式4份。
4.3.4 在合同期满年度内,甲方在合同终止后__天内将提交一份最后销售合同产品数量的报告,以便乙方计算提成费。
4.4 按本合同规定,如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罚款或赔偿时,甲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次支付中扣除。
第五章 技术资料支付
5.1 乙方应按本合同附件二(略)的规定向甲方提供技术资料。
5.2 乙方应在__机场或车站交付技术资料。__机场或车站的印戳日期为技术资料的有效交付日期。甲方应在收到资料两周内,确认资料收悉。
5.3 第一阶段产品的技术资料、样机、铸件和备件:
5.3.1 在合同生效后的__周内,乙方必须发出一套蓝图、一套二底图和一套标准。可以分批交货。
5.3.2 在合同生效后的__周内,乙方必须发出与第一阶段合同产品有关的全部技术资料、样机、铸件和备件。
5.4 第二阶段产品的技术资料和样机:
5.4.1 第二阶段开始日期后的__周内,乙方必须发出与第二阶段产品有关的一套蓝图、一套二底图和一套标准。可以分期交货。
5.4.2 第二阶段开始后的__周内,乙方必须尽快发出与第二阶段合同产品有关的全部技术资料和样机、铸件和备料。
5.5 在每批技术资料或样机、铸件和备件发运后的__小时内,乙方应将空运提单号、空运提单日期、资料编号、合同号、件数和重量电告甲方。同时乙方应以航空信将下列单据寄给甲方:
(a)空运提单正本1份,副本2份。
(b)所发运技术资料、样机、铸件和备件的详细清单一式2份。
5.6 若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或样机、铸件和备件在运输途中遗失或损坏,乙方在收到甲方关于遗失或损坏的书面通知书后,应尽快不迟于__个月内免费补寄或重寄给甲方。
5.7 交付技术资料应具有适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防潮的坚固包装。在每件包装箱的内部与外表,都应以英文标明下列内容:
(a)合同号
(b)运输标记
(c)收货人
(d)技术资料目的地
(e)重量(公斤)
(f)样机、铸件和备件目的地
5.8 每箱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一式4份。
第六章 技术资料的改进和修改
6.1 为了适应中国的设计标准、材料、工艺装备和其它生产条件,在不改变乙方基本设计的条件下,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技术资料进行修改和变动。甲方必须将这些修改和变动通知乙方。乙方有责任在培训或技术指导时协助甲方修改技术资料,详见附件三和附件四(略)。
6.2 甲方必须在型号后加注尾标,以示区别那些影响形状、配合或功能的修改,并通知乙方。
6.3 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的任何改进和发展,都应相互免费将改进、发展的技术资料提交给对方。
6.4 改进和发展的技术,所有权属改进、发展的一方。
第七章 质量验收试验
7.1 为了验证按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制造的合同产品可靠性,由甲、乙双方共同在合同工厂对合同产品的技术性能和要求进行考核验收。如果需要,也可以在乙方工厂进行试验或重做。甲方可派指定的人员验证重复试验,乙方负责重复试验和乙方人员的费用,甲方负责甲方参加重复试验的人员和翻译的费用。具体办法见本合同附件七(略)。
7.2 考核试验产品的技术性能应符合乙方提供的本合同中的标准规定,即通过鉴定。甲、乙双方签署“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合格证明”一式4份,每方各执2份。
7.3 如考核试验产品的技术性能达不到附件规定的技术参数,双方应友好协商,共同研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后进行第二次考核验收。
7.4 如考核试验产品不合格是乙方的责任,则乙方派人参加第二次考核验收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如系甲方责任,该费用由甲方负担。
7.5 若考核试验产品第二次试验仍不合格时,如系乙方的责任,乙方应赔偿甲方遭受的直接损失,并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参加第三次考核,费用由乙方负担。如系甲方责任,该费用由甲方负担。
7.6 若考核试验产品第三次考核试验不合格时,双方应讨论执行合同的问题,如系乙方责任,则按合同9.8条规定,甲方有权修正合同。如系甲方责任,则由双方共同协商进一步的执行问题。乙方将根据甲方的要求,为改进不合格的样机提供技术咨询。
第八章 “合同产品”的出口和商标
8.1甲方生产的“合同产品”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销售,可根据下列条件出口到其它国家:
8.1.1 甲方应首先与乙方协商,要求在乙方的销售/分配网所在地区安排销售(销售、分配网包括乙方子公司和商)。出口销售的数量和项目将通过友好协商决定,若无法安排,则甲方可以自由出口,但是,甲方必须在完成交易后一周内,将项目、数量和购买商名称通知乙方。
8.1.2 在乙方销售/分配网不包括的地区,甲方可以自由销售。
8.2 对于甲方把“合同产品”装在中国的主机上出售到任何国家(包括在乙方销售/分配网所在地国家)的权利,乙方不得干涉。为维修中国出口的主机,甲方可以自由销售作为配件的“合同产品”。
8.3 在合同期间,甲方可以在“合同产品”上使用乙方使用的商标和标上甲方的商标,并注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厂制造”。商标许可证应由甲方和_____公司单独签订。
8.4 当使用商标时,甲方生产的“合同产品”必须符合本合同项下由乙方提供的标准。在必要的时候,每年乙方可进行一次抽样试验。在抽样试验结果不符合乙方提供的标准时,乙方应建议甲方改进不合格的“合同产品”并在__个月内再次进行试验。若结果仍不符合,则乙方就可中止甲方使用其商标的权利。甲方可以再次提交另外的样品给乙方进行试验。再次抽样试验,结果符合乙方提供的标准时,乙方将再次给予甲方使用其商标的权利。
第九章 保 证
9.1 乙方保证其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在合同生效时乙方使用的最新技术资料,并与乙方拥有的技术资料完全一致在合同期间,“合同产品”设计变化的技术通知书和技术改进、发展资料,乙方将及时地送至甲方。
9.2 乙方保证其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完整的、清晰的、可靠的,并按第五章的规定按时交付。有关定义如下:
9.2.1 “完整”系指乙方提供的资料是本合同附件中规定的全部资料,并与乙方自己工厂目前使用的资料完全一致。
9.2.2 “可靠”系指甲方按技术资料制造的合同产品应符合乙方按本合同提供的合同产品技术规范。
9.2.3 “清晰”系指资料中的图样、曲线、术语符号等容易看清。
9.3 如果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符合9.2条的规定时,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书后__天内免费将所缺的资料,或清晰、可靠的资料寄给甲方。
9.4 当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第五章或9.3规定的时间交付资料,则乙方应按下列比例向甲方支付罚款:
迟交__至__周,每整周罚款为入门费总价的__%。
迟交__至__周,每整周罚款为入门费总价的__%。
迟交超过__周以上,每整周罚款为入门费总价的__%。
9.5 若发生9.4条事项,乙方支付给甲方的罚款总数不超过__美元(大写:__美元)。
9.6 乙方支付给甲方的9.4条中规定的罚款,应以迟交的整周数进行计算。
9.7 乙方支付给甲方的罚款后,并不解除乙方继续交付上述资料的义务。
9.8 按第七章的规定,由于乙方的责任,产品考核经3次不合格时,则按以下办法处理:
9.8.1 若考核产品不合格以致甲方不能投产,则必须修改合同,采取有效措施将不合格的产品从合同中删除。乙方应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那部分金额。这部分退还金额仅限于合同产品总的范围中不合格产品所占部分,并加年利__%(百分之几)的利息。
9.8.2 如果根据9.8.1条修改合同,则甲方放弃只涉及不合格的那部分产品和零件的制造权,甲方将退回有助于制造这些不合格产品的全部文件,不可复制或销毁。
第十章 许可证和专有技术
10.1 乙方保证自己是根据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提供许可证和专有技术的合法者,并能够合法地向甲方转让上述许可证和专有技术而无任何第三者的指控。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的控诉,则乙方应与第三方处理此控诉并负责法律和经济责任。
10.2 与本合同有关的完整的_国专利清单列入附件二(略),本合同生效1个月内,乙方将向甲方提供专利影印本一式2份。但不给予__国专利许可证或不应包括此许可证。
10.3 本合同终止后,甲方仍有权使用乙方提供的许可证和专有技术,而不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合同终止后,使用___商标的权利也将终止。
10.4 双方都应履行本合同,不应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和公布双方提供的任何技术资料或商业情报。
第十一章 税 费
11.1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引起的一切税费,发生在中国以外的应由乙方承担。
11.2 在执行合同期间,乙方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应按中国税法缴税。此税费由甲方在每次支付时扣交,并将税务局的收据副本1份交乙方。
第十二章 仲 裁
12.1 凡因执行本合同而引起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在不能解决时,则提交仲裁解决。
12.2 仲裁地点在北京,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进行,并由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按仲裁院的程序进行仲裁)。
12.3 仲裁裁决应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都应遵照执行。
12.4 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
12.5 在仲裁过程中,本合同中除了接受仲裁的部分外,仍应由双方继续执行。
第十三章 不 可 抗 力
13.1 若签约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所引起的事件,影响了合同的执行时,则应延迟合同期限,延迟时间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3.2 责任方应尽快地将发生的人力不可抗拒事故电告另一方,并在__天内以航空挂号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另一方确认。
13.3 若人力不可抗拒事故延续到__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合同继续执行问题。
第十四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14.1 合同在甲方和乙方代表签字之后,双方需向各自政府申请批准,并以最后批准一方的日期作为生效日。双方应尽最大的努力在__天期限内获得批准。并用电报通知对方,随之以信件予以确认。若合同签字后__个月内不能生效,则本合同对甲方和乙方都无约束力,经双方同意,申请批准的期限可以延长。
14.2 本合同用_文和中文书写各4份,_文文本和中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双方执中、_文文本各2份。
14.3 本合同从合同生效之日起_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后,本合同即自动失效。除非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另有协议,第二阶段合同产品开始日期将由乙方来华指导时,双方签订备忘录予以确认。
14.3.1 合同期满前_个月之前的任何时候,甲方或乙方均可提出要求进行合同延期的谈判,届时签订合同延期的专门条款。
14.4 合同第一阶段在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合同第二阶段的开始日期预期为合同生效后的第_个月。
14.5 合同终止前,任何合同项下发生的未清理的赊欠和债务将不受合同终止的影响。合同的终止并不能解除债务赊欠一方对另一方债务。
14.6 本合同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4.7 合同签字前双方之间的所有来往通讯文电,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动失效。
14.8 只有根据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的书面文件才能对本合同进行更改和补充。这些文件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4.9 双方为履行本合同而进行的通讯应以_国文书写一式2份。
14.10 在对方预先没有同意前,双方不应将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4.11 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并不影响_国和任何其它国家之间的贸易。
14.12 甲方同意从乙方购买一批(原材料或半成品),以便甲方生产“合同产品”,金额为__美元(大写:__美元)。特定零件的订货和计划由考察小组在_国确定,如价格和条件优惠,甲方将从乙方再订一批(原材料或零件)。
第十五章 法定地址
甲方:中国__公司
地址:
电报挂号:
电传:
__工厂
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__省__市
电报挂号:
乙方:__国__公司
地址:
电传:
本合同于__年__月__日在__签字。
甲方:__公司代表 乙方:__公司代表
(签字) (签字)
__工厂代表(签字)
[关键词]涉外合同;版权贸易;版权合同
自1992年我国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以版权为标的的国际版权贸易在我国逐步成长、成熟并迅猛发展起来。随着国际版权贸易总量的逐年增长,出版企业涉外合同的数量也与日俱增,涉外合同管理已逐渐成为现代出版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出版企业的涉外合同通常指的是国外出版企业与国内出版企业就出版作品所达成的明确彼此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主要包括版权引进合同和版权输出合同两大类。涉外合同管理是企业依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为实现合同目的,对以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纠纷解决整个过程进行监督、控制所采取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在国际版权贸易中,出版企业之间的一切贸易往来都是通过合同的形式来体现的。但是由于国内出版企业对国外出版企业、国外著作权人、国外图书市场环境、国际惯例、境外法律等缺乏必要的了解,再加之语言方面的障碍,涉外合同的谈判、拟定、审查、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及争议解决方面会比本版书合同遇到更多的困难。鉴于涉外合同的特殊性,出版企业从企业自身实际需要出发,按照合法、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对涉外合同整个过程的每个环节实施有效的监控,可以维护企业的国际品牌形象,提高合同履约率,减少合同纠纷,有助于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一、现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国际版权贸易在我国起步较晚,我国出版企业直到上世纪90年代初期才开始接触涉外合同,涉外合同无论在数量上还是规模上,都难以同本版书合同相匹敌,因而涉外合同的管理工作始终没有得到足够的关注,管理方式上颇为简单粗放,导致各种违规、违约现象时有发生,问题集中表现在以下两个阶段。
1.合同订立阶段
涉外合同的逐级审核制度流于形式,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合同签署不按规定流程办,有的业务部门为了图省事,将按规定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署或授权签署的涉外合同随便请没有获得授权的分管领导一签了事。还有个别业务部门无视涉外合同管理规定的存在,习惯于绕过合同管理部门,直接找领导“特批”,干扰了合同管理部门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2.合同履行阶段
严格按照合同履约意识不强,特别是版权引进合同,做过版权登记,支付完预付金之后便被束之高阁了,忘记了对履约全过程的监控,使得下面这些现象时有发生。例如,引进版图书的封面不合外方要求,遗漏版权声明,出版前未按合同规定提请外方出版社审核译文,未经许可擅自删除索引、图标,超过或不足约定印数,图书出版后不及时告知外方并寄送样书,每年年底不主动提交版税报告,外方来信催要,亦置之不理;不按约定时间结算版税,合同约定的库存销售期限结束后照常销售,等等。以上种种对管理制度和合同约定的无视与怠慢,也许短期内不会引起不良后果,但是长此以往会给出版企业的国际品牌形象造成很坏的影响,在国外出版商中形成不好的口碑,甚至进入黑名单,给企业今后与国外出版商的长期合作设置了障碍。
二、出版企业涉外合同管理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涉外合同风险管理意识缺乏。一些出版企业中从企业管理层到员工对涉外合同的风险管理意识普遍较为淡薄,对市场与合同、合同与合同管理之间关系缺乏正确认识,认为国外出版商远在国外,一旦违约也不易被发现;即使发现,图书标的小,国外出版商也不至于远渡重洋来追究,于是乎,守约的诚信度大大降低,直接造成了涉外合同订立阶段和履行阶段的管理难以到位。涉外合同管理制度不完善且执行不力。近年来,随着出版社转企,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制度逐步引入出版企业,出版企业的涉外合同管理制度也从无到有,开始有了一些成文的简单规定。但是,由于不够系统不够完善,尚未形成一套完备的、切实可行的涉外合同管理制度体系,无法保证涉外合同管理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在实际工作中,即使是一些简单的管理规定,也很难获得上下一致的遵守,常常有章不循,使得规定难以落实。涉外合同管理工作还尚未被当作一项必不可少的企业管理工作来抓。涉外合同管理人员缺乏必备的素质和必要的培训。涉外合同管理是专业性要求较高的岗位。涉外合同管理员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涉外合同的管理质量。涉外合同管理是对涉外合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管理工作应当渗透到合同的谈判、草拟、审查、签订、履行、纠纷处理的所有过程、环节和细节当中。无论合同处于哪种状态、运作到哪个阶段,合同管理工作都必须跟上,不能掉以轻心,高度的责任心是做好工作的首要条件。涉外合同大多是英文合同,忠实、准确地翻译英文合同是每个涉外合同管理员必备的基本功。审核英文合同,及时指出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缺陷并提出修改、增删建议以及督促合同的履行是涉外合同管理员的职责。此外,一定的涉外合同管理经验和技巧也是合同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保证。再好的制度设置、流程设计,如果涉外合同管理员不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涉外合同管理工作也是无法顺利开展的。
三、解决涉外合同管理存在问题的具体措施
杜绝涉外合同管理问题的产生要从细节入手,关键是把好两道关。一是合同签订关,二是合同履行关。
1.把好合同签订关
涉外合同逐级审核制度和涉外合同会签制度是把好合同签订关的制度保证。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涉外合同管理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严格落实这两项制度,可以从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将合同风险防患于未然。涉外合同中涉及预付金、后续版税的支付、付款的币种、扣税、银行手续费的承担以及银行信息的完整性部分可以请财务部门进行专项审核并提出意见。一般情况下,版税支付手续由涉外合同管理人员而非编辑办理,因此,虽然从编辑到业务部门的领导对预付金、版税率等这些涉及成本和费用的问题十分敏感,特别关注,但普遍对于财务方面的事情不是很清楚,往往会忽略涉外合同中一些看似不太重要的“小事”,以致这些问题在合同履行阶段才会逐一暴露出来,使得版税无法按时顺利支付。比如说,涉外合同中外方提供的银行信息经常不完整,财务真正想要的信息找不到,只好中止付款,请编辑再次联系方或外方出版社要求补充信息。有时,就像币种这样的小问题也会因考虑不到而造成麻烦。涉外合同条款的法律审核由涉外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出版企业常见的涉外合同一般以版权使用许可合同为主。授权人的签约资格、授权性质、授权内容、授权地域、授权有效期、授权费用、违约责任等条款都是涉外合同管理部门审核的重点。除了这些常规性条款外,一些特殊性条款也不容忽视,需要特别加以留心。例如,笔者曾和国外一家出版社洽谈引进一本图文书,前期进行得非常顺利,很快对方发来了合同,审核合同时才发现,这家国外出版社并不拥有该作品全部内容的版权,书中许多图片的版权是属于第三方,需要再次清理版权。如果继续引进这本书,要么由国外这家出版社负责为我们再次清理版权,并收取费用;要么由国外出版社提供图片版权所有人的联系方式,我们自行清理版权。可见,图文书中的图片可能涉及较多的权利人,再次清理版权的成本是相当高的,而且无论从时间上还是费用上都有不可控的风险。遇到类似的问题,涉外合同管理部门有义务提醒业务部门,请业务部门权衡利弊后作出决定。一份涉外合同,经过三个部门分别从三个不同的角度层层把关,最后放到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案头最后进行拍板签章时,已经最大限度上规避了合同签署的盲目性,把决策风险降到了最低。
2.把好合同履行关
顺利签订合同,只是一个良好的开始,合同的履行才是真正重要的环节。它既是出版社利益实现的过程,也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阶段。一位有责任心、耐心和细心的涉外合同管理员和较为完善、切实可行的制度是把好合同履行关缺一不可的两个要素。涉外合同的有效期通常是5年。如果合同期满后,仍有库存,那么还将会有一个继续销售期,所以说涉外合同履行是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从管理难度和复杂度上讲,都远远大于合同的签订。涉外合同一旦签署,涉外合同管理人员办理完版权登记手续,支付过预付金后,将合同归档,看似合同管理人员的工作完成了,剩下的工作都是编辑的事了,其实不然。涉外合同管理人员有责任自始至终地关注每份合同的进展,与编辑耐心沟通,密切配合,协助编辑严格落实合同条款,担负起合同履行支持和监督的职能。然而在实践中,涉外合同管理人员对合同履行的有效管理其实是受到很大限制的。如有的出版企业,涉外合同文本由涉外合同管理人员审核,出现纠纷要涉外合同管理部门全权处理,但是涉外合同的履行却没有涉外合同管理人员介入。以至于合同履行出现问题时,涉外合同管理人员才被动处理,严重影响了其合同管理职能的发挥。特别是引进版图书从引进、翻译到出版历时较长,在此期间,如果涉外合同管理员和编辑之间缺乏有效沟通的话,涉外合同管理员根本无从知道这本书在编辑过程中是否出现了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漏洞,甚至这本书出版了没有?什么时候出版的?出版后是否告知了外方?版税报告按时提交了没有?往往是书已经出版了,不该发生的事情已经发生了,涉外合同管理部门收到了国外出版商或机构发来的信函,要求告知进展并提供版税报告时,才开始介入,联系编辑,督促履行约定。涉外合同管理人员此时所为已经属于事后补救行为,难免会给合作方留下诚信度不够、管理不到位的印象。要想防止这些漏洞发生,企业内部必须建立引进版图书定期检查制度和信息提供、反馈制度,以保证涉外合同管理部门参与涉外合同履行阶段的管理,有效发挥其管理职能。引进版图书定期检查既包括编辑自查也包括涉外合同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一般情况下,涉外合同中,除去权利部分,剩下的关于出版方的义务的约定就是我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关键点。外方出版社通常在合同中都对出版时间、封面设计、版权声明、译文审核等方面有严格规定,在图书出版之前,要将涉外合同中外方出版社对我们出版方提出的各项出版要求逐一对照检查,发现不符及时做出纠正,既可保证图书质量、防止事故发生,又可避免图书出版后可能会造成的难以预料的损失。图书出版后,按照合同要求,每年年末由涉外合同管理部门牵头集中督促检查引进版图书的样书寄送情况、版税报告情况和后续版税支付情况,协助编辑全面、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信息提供和反馈主要是针对图书编辑与涉外合同管理员之间由于信息不通畅而造成的管理脱节,保证编辑和涉外合同管理人员之间保持有效的沟通与合作。编辑遵守社内规定,及时告知涉外合同管理人员图书进展情况和合同义务履行情况,涉外合同管理人员根据编辑提供的信息,做好完备的涉外合同管理工作档案,详细记录每一份合同的履行情况,一旦出现问题,及时提出反馈意见和建议,督促编辑照约办事。只有编辑和涉外合同管理人员在诚信的前提下,分工协作,互相配合,才能共同把好合同履行关,共同维护好出版社的信誉,为出版社和外方出版社之间今后长期合作和更广泛的合作提供可能。
总而言之,涉外合同管理是一项实践性较强的综合性管理工作,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地积累经验,不断细化、优化各项制度和流程,并将各项制度和工作流程在实践中严格加以落实,这是提高出版企业综合管理水平的需要,也是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参考文献:
[1]姜汉忠.版权贸易十一讲[M].外文出版社,2010
同国内贸易一样,国际贸易中当事人之间也会发生贸易纠纷。但与国内贸易不同的是,由于各国法律对解决同一贸易纠纷的规定不尽一致,处理结果就不一样。因而,法律选择就成为国际贸易中常常碰到的问题。本文运用国际私法理论,结合我国法律适用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对在我国仲裁和诉讼的涉外经济合同有关法律选择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涉外经济合同法律选择的必要性。在对外贸易中,无论利益取得还是受损,都取决于涉外经济合同的效力、实际履行和司法保护状况。也就是说,利益取得和受损的根本点是法律。对此,由于世界各国法律制度不同,对争议处理的有关组织来讲,就存在一个适用哪国法律的问题;对合同当事人来讲,按照国际惯例,虽然争议的解决方式及其在哪国解决都由当事人选择,但法律适用最为关键。对于这个问题,随着国际贸易一体化的发展,国家间的民事交往也日益频繁和密切,本着互利互惠和对等的原则,争议无论以何种方式解决及在哪国解决,任何国家都不会一味地从保护本国和本国当事人利益出发作硬性规定,而是允许当事人有条件地选择法律或者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律。又由于当事人一般对以最密切联系地为连接点的准据法较难预测和把握,合同中的法律选择就显得尤为重要,有效地选择也就成为国际私法实践中常见适用法律的来源。因而,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涉外经济合同中合理地选择法律,是当事人通过有效的司法保护实现其合同权益的可靠保证。
二、对涉外经济合同中法律选择的规定。1、必须适用我国法的合同。必须适用我国法,就是不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即使选择了,也属无效选择。在涉外经济活动中,有些情况可能涉及一个国家的根本利益甚至,因而当事人就不得选择解决该问题所适用的法律,而必须绝对地服从一国法律。这是世界各国常见的通行做法。根据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5条第2款规定,必须适用我国法的合同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这三种合同当事人各方共同的履行地必须都在中国境内,即上述三种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举办,在境外举办这三种企业涉及的有关合同,不受此约束。有人主张这三种企业的含义应不受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解释的限制,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证明了这一点。这是我国有关部门吸收外来直接投资时需要注意的。2、选择外国法而不予适用的规定。当事人选择了外国法而不予适用,除上述三种合同必须适用我国法外,还有两种情况:第一,外国法的适用可能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就是国际私法理论中的公共秩序保留,也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认可的国际私法法则。第二,当事人选择了程序法和冲突规范。无论仲裁还是诉讼,都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外国实体法的适用一般不直接涉及本国国家利益,但如果当事人选择了外国程序法或冲突规范,将直接危害本国司法独立和国家,或者因应适用的法律难以查明和识别而导致纠纷一时无法解决。3、当事人选择我国法时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选择我国法时的法律适用,分为我国法有规定和无规定两种情况。当事人选择我国法,我国法又有规定的,当然应适用我国法律规定,但我国法律与有关国际条约规定不一致时,则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在解决涉外经济合同纠纷案中,这里的“有关”,一是指适用的公约与争议的涉外经济合同有关;二是我国与对方当事人所在国均为所要适用的国际条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不能适用。试举一例:我国某公司与美国某公司3月3日达成协议,由中方公司向美方公司出口一批黄豆,合同采用CIF价格条件,要求中方公司于5月10日前将货运至旧金山港交货,争议处理选择适用我国法。合同签订后,中方公司按合同要求,将货物于5月9日运至旧金山港,但美方以迟交货为由,要求中方公司赔偿13万美元,中方公司不允,美方公司遂向我国法院提讼。在案件审理中,美方公司说合同签订后,双方又口头约定将交货期限提前至4月25日,而实际交货时间为5月9日。法院就此询问中方公司时,公司业务员说确有此事,只因将变更交货日期忘记,才于5月9日交货。显然,解决这一纠纷的关键是合同变更是否有效,而根据当事人的选择,解决这一问题应适用我国法。对此,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32条规定:“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通知或者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对我国和美国均有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这时,由于我国法与该《公约》规定不一致(除合同形式外,还有合同主体资格、违约救济方法等),应适用该《公约》规定,但我国在加入该《公约》时对该条规定声明保留(我国同时声明保留该《公约》第1条(1)款(b)有关适用冲突规范的规定),不能适用。这样,根据我国法,变更因形式不合法而无效,中方公司按约交货,不存在违约。
当事人选择我国法,有时,我国法无相应的法律规定,则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所谓国际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并被世界各国商人普遍接受的一系列例行做法的总和,即国际贸易习惯。这里应加以注意的是,普遍接受并不是指每个商人都接受。因此,对合同当事人来讲,它的约束力要比国际条约弱。既然如此,一个国家对其完全可以有选择性地适用,而对国际条约,除非声明保留的条款,则应当适用。
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的情况,是指与所争议的合同有关的国家和地区,包括当事人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和合同标的物所在地等。实践中,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或者选择的法律无效时,就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即密切联系地法的适用以当事人无选择或选择无效为前提。可见,从仲裁和审判实践角度看,适用法律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最密切联系”两个原则,并且有先后之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法律的通常情况是: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如果合同是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主要是依买方确定的条件并应买方发出的招标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履行交货义务的,则适用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2、银行贷款或者担保合同,适用贷款银行或者担保银行所在地法律;3、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营业所所在地法律;4、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营业所所在地法律;5、技术转让合同,适用受让人营业所所在地法律;6、工程承包合同,适用工程所在地法律;7、科技咨询或者设计合同,适用委托人营业所所在地法律;8、劳务合同,适用劳务实施地法律;9、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运转地法律;10、合同,适用人营业所所在地法律;11、不动产租赁、买卖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12、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营业所所在地法律;13、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三、法律选择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对选择的法律必须有充分的了解。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的法律是用以衡量自身行为性质及处理的标准,选择的法律不同,处理结果就不一样。因此,合同当事人对选择的法律事先有充分的了解是必要的。那些一味地或概括地认为某国法律公证而不详细了解的选择,则有失偏颇。2、法律选择必须与主管选择相结合。前已述及,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及其在哪个国家解决,都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这就是主管选择。以在英国通过诉讼解决并选择英国法为例,从诉讼制度类型上讲,我国采用传统的纠问式诉讼,当事人及其人在诉讼中的作用相对较小;而英国采用控辩式诉论,当事人及其人在诉讼中的作用相对较大。这样,我国当事人及其人可能会因不熟悉或不适应该诉讼制度而陷入被动。另,根据英国法律,英国是可以适用冲突规范的国家,所以法院最后适用的准据法可能就不是英国法。因此,把法律选择与主管选择结合起来,一旦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运用自如,达到预期目的。3、法律选择要具体。美国是目前世界贸易大国,当事人在实践中都更多地选择了美国法律,相关合同争议也较多。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除联邦法律外,还有以州为单位形成的各自独立的法律体系。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了美国法,到底适用美国联邦法还是美国当事人所在州的地方法律,目前在国际贸易法理论界看法还不一致,各国实际做法也不一样。
注意参考投资保护协定和司法协定。
投资保护协定是国家、政府间为了彼此保护对方国当事人在本国的投资而达成的协议。它自然地成为当事人直接投资协议的组成部分,因而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和解决合同争议方面,都必须加以参考。司法协定是国家间为了相互承认和协助传递、执行法律文书而达成的协议。这更需要当事人加以参考,因为争议无论在哪国解决,基本都涉及在他国执行的问题,而执行是由执行地国进行的,如果没有这个协定,处理结果再有利,执行地国很可能以各种理由而不予执行,处理结果只能是一纸空文。选择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法律,就更需慎重。
电话:电传:电报挂号:
乙方:中国___公司法定地址:
电话:电传:电报挂号:
第一条
根据甲方的愿望,乙方同意派遣中国工程师、技术工人、行政人员(翻译、厨师)在_国工作。具体人数、工种、工龄和月工资详见本合同附件(略)。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乙方人员出入中国国境和过境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并负担其费用。乙方人员出入_国国境的签证和在_国境内所需办理的居留、劳动许可证等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并负担其费用。
第三条
1.乙方人员在_国工作期间,由甲方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人员支付每月的工资。
2.凡工作不满1个月的乙方人员,按下列公式计算:不满1个月工资月的工资=--×工作天数(包括周日和官方假日)30天
3.上述工资应以乙方人员到达_国之日起到离开_国之日止计算。
4.乙方于每月末将乙方人员该月的工资,包括加班费,列具清单提交甲方,甲方于清单开出之日起3天内按清单所列金额的75%以美元支付,并按当天牌价电汇给北京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国___公司___帐户,并按_国___银行的规定负担其手续费。同时书面通知中国驻_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
5.甲方将乙方人员月工资和加班费的25%以_国_货币支付并汇给中_国驻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在___银行___帐户。
第四条
甲方负责乙方人员从___到___的旅费,并负责将此费用汇到上述乙方帐户。乙方人员从___返回___,由甲方通过___航空公司向乙方人员提供机票。甲方负责乙方人员只限往或返单程的行李超重费,其重量为20公斤。
第五条
1.甲方负责乙方人员的住宿费,在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提供从居住地到工地的交通工具,负责国营医院的医疗费。
2.乙方人员的工资和加班费不交所得税。
3.甲方为乙方人员在_国家保险公司投保生命保险。其保险费每人为(货币及数量)__。
4.甲方向乙方人员提供工作服和工作所需的工具。
5.甲方提供的住房,包括水、电、空调和必要的家具、床和床上用品。
6.乙方人员的居住面积如下:
(1)组长、工程师、技术员、行政人员为8~10平方米;
(2)其余人员为4~5平方米。
7.甲方向乙方提供厨房所用的炊具和旨在自己用饭所需的餐具。
第六条
1.乙方人员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8小时。
2.根据工程需要,甲方需要乙方人员加班时,加班工资按下列比例计算:平时加班为日工资150%,周假日加班为日工资的200%。
第七条
1.乙方人员享受周日假和_国官方规定的节假日为17天。
2.乙方人员每年享受带薪休假30天。如乙方不愿享受上述假期或享受部分天数,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报酬,其工资按下列方法计算:月工资--×假期工作天数。30天
第八条
1.根据总利益的要求,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内终止本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乙方人员应享受3个月或本合同所余期限的工资,但以最短的时间为准。乙方人员将有权享受回___的机票。
2.在乙方愿望以外的原因而停工,如断电、断水、材料供应不足等,在停工期间甲方照付乙方人员的工资。但根据工作需要,甲方有权使其在其他项目上工作。
第九条
在紧急情况下,(乙方在国内其家庭人员死亡)甲方在得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对有事人员给予2个月的紧急事假,并向其支付代替平时总假期的报酬。超过2个月的期限没有工资,对此乙方负责其旅费。紧急事假,超过2个月的时间,乙方应在2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予以替换,并负责替换者的旅费。
第十条
1.乙方人员因工作生病或伤残,甲方在2个月内负责支付在_国内的医疗费和全部工资。如在2个月内不能痊愈,乙方应负责替换,在此情况下的1个月内甲方负责伤者回___的旅费和替换者来___的旅费。同样,甲方将根据_国通行的规定对伤病者给予补偿的各种措施。2.在___期间,乙方人员如发生死亡,甲方应办理一切丧葬或遗体火化以及遗体或骨灰运回___的一切善后费用。还有行李及遗物运回的费用。如因工作而死亡,按照_国保护法的规定向死者家属支付抚恤金。
第十一条
1.乙方人员在___服务期间,应遵守_国现行法律和规章制度,要保守机密,不泄密,在其执行任务期间或合同结束以后不作有害甲方利益的事。乙方人员应尊重___当地的风俗习惯。
2.甲方应为乙方人员提供工作方便,不干涉其工作时间以外和住地内的社会活动自由,尊重乙方人员的生活习惯以及对推动工作的良好建议。
第十二条
1.服务期为___年,从乙方人员到达___地算起,其间包括乙方人员在___国内或国外所享受的假期。
2.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年。期满根据甲方要求,经乙方同意可以延长。
3.当本合同延期后,乙方人员在工作___年后,月工资增长15%。
第十三条
1.乙方人员在工作期间,甲方有权撤换其不称职的任何人员,乙方并在甲方通知后的3个月内予以替换,不给任何费用。
2.在合同期内,乙方人员擅自放弃工作,将不给予机票待遇。但由于执行工作而生病,且有医疗证明者除外。
3.在本合同签字期间或签字后,凡乙方已在___的人员,不享受从___到___的机票。但甲方按本合同规定在工作结束时,负责其从___至___的旅费。
4.甲方不允许乙方人员在工作以外的时间干私活或任何方面的自行开业。
第十四条
1.自工作开始,甲方向乙方支付2个月的预付款,并在4个月内偿还。
2.乙方人员抵达___后,___国现行出差补贴规定适用于乙方人员。
第十五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事故的一方应在15天内电报通知另一方,并提交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经双方协商决定后,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亦可商定补救办法的补充协议,以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
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任何一方或双方违约都必须承担责任,负责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双方应相互提供履约合同的银行担保书,或协商约定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十八条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者。
第十九条
双方对合同的内容及其实施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条
双方在发生重大情况变化时,可协商修改、补充乃至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但不影响当事人对于损失赔偿的请求权和合同关于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一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第二十二条
甲方协助乙方在合同履行地聘请一名当地律师担任乙方的法律顾问,以协助和指导乙方履行合同和解决争议,其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适用法律选择由双方协商同意的第三国实体法,并参照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本合同用中文和_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正本2份,双方各执1份;副本若干份。
本合同于__年__月__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_国_市签字。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职务:职务:
签字签字
日期:20 年 月 日
地点 市
本合同经下述双方签署:
1. 市卫生局局长 先生(以下简称甲方)
2. 建筑工程承包公司海外工程部经理 先生(19 年 月 日由建筑工程承包公司授权)(以下简称乙方)
出生地: (国家)
国籍: (国家)
总部: (国) 市
在a国的通讯地址: 信箱
鉴于甲方要兴建的 学校10000m2的教学楼,乙方提交报价已于 年 月 日被 市卫生局招标委员会接受并已中标。根据a国 部1983年2月5日第318号决议,双方缔约于下:
(一)合同内容
乙方要完全、准确地按照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设计图纸、工程量表、价格表及与合同条款有关的书面协议,在 市对 学校10000m2的教学楼(该工程为楼房,包括全套家具、设备、空调)进行施工。
乙方承认自己对合同的正文和附件,已有正确的理解,在此基础上同意缔约,按合同施工。
所有上述文件、附件,均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二)合同金额
本合同总金额为 第纳尔。兑换美元比例为70%。
这个金额是用单价乘实际工程量的方法计算出来的,这是指“概算工程”而言。至于“分段工程”则根据临时报表进行支付,临时报表的书写方法应是双方在合同中一致同意的。对乙方的支付要根据合同及其附件的规定。
合同价格是固定的,它包括乙方为施工所承担的所有费用、开支、义务、各种税款,包括因施工不良而支出的工程维修费及在合同期内规定的保修、保养费。乙方无权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合同价格,如市场物价上涨,货币价格浮动,生活费用提高,工资的基限提高,调整税法、关税及税务,在a国国内或国外新增加赋税。
(三)工期
乙方必须根据本合同第号附件的说明,在自移交场地之日起的380天之内完成全部合同工程的施工。正式的节假日包括在工期之内。如果乙方由于某些不可抗拒的原因而认为不可能按期完工的话,可书面通知甲方,说明原因,并提出要求增加期限。如果乙方证实这些原因存在,合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四)移交场地
根据甲方向乙方发出的通知,进行工地交接,交接时须签订纪要,双方各持一份。如果乙方或其接收场地的代表在通知中规定的期限内缺席,甲方可照常起草纪要,并将纪要的复印件寄给乙方。起草纪要之日等于乙方接收场地之时。
(五)查看工地
乙方承认在签订合同之前已查看了土地及周围的环境,掌握了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或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如地质土壤情况、水源、当地气候情况、道路、交通流量、劳动力的提供范围等。由这些因素产生的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六)履约保证金
乙方应自被通知中标的第2天起的30天内,向甲方寄存履约保证金,金额为该合同总额的20%,或在指定期限内将以前寄存的投标保证金补充到上述比例。该合同只有在寄存保证金之后才对甲方产生义务。
有现金、信用支票,或按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保函作保均可。按第五十六条规定,保函须在合同整个执行期中都有效,直到最后交付工程为止。
该保证金始终都由甲方保存,作为乙方完美施工和履行甲方权利的保证。乙方应在甲方发出挂号函件后,最多在一个月内,按可能业经被扣除的金额的相同额度补足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没收保证金的余额,或者从乙方手中收回工程,由甲方自行施工而由乙方承担费用。甲方有权索赔,只要用挂号函件通知乙方即可,无须诉诸法院或采取其它措施。
甲方有权从乙方在本合同的任何收益中索取其拖欠的债务。
(七)图纸和规范完善无缺
甲方提交的任何技术说明、设计、绘图中的所有错误或疏忽,随时可以更正。乙方应亲自审查规范、设计、图纸的有效程度,并在适当的时候把自己的意见告诉甲方。在甲方接受这些意见的情况下,甲方就要对这些意见负责,就如同是其自己提出来的一样。
(八)施工进度计划表
乙方自接收工地起,15天内向甲方递交一份施工计划,阐明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采用的方法、施工进度、施工安排、运进施工现场的设备,以及建立临时设施等。乙方应根据甲方意见和施工进展情况,对自己的施工计划进行调整。
(九)合同内容的变更
甲方有权调整合同内容,但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5%。实际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在合同金额的15%之内,乙方无权要求任何补偿。
上述调整金额,要用业已议定的单价计算。如果没有这种单价,则在责成乙方进行调整时的当地市场价格或世界市场价格的基础上进行计算。
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如果乙方认为提出的调整会导致工程不能按期完工或交工,乙方可以自通知进行调整之日起最多两个星期内向甲方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否则,等于放弃权利。这样,乙方就要在原工期内完成包括调整部分在内的工程,并交付使用。
甲方在收到乙方呈交的延期要求时,可将工期延长到其认为是适当的时候。
(十)支付条件
1. 在乙方接收工地、提交履约保函并办完合同注册登记付税手续之后,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 %的预付款。支付预付款应在乙方提交与预付款等值的保函之后,该保函应该在施工期间始终有效,且应开自一家a国的银行,或是经过这家银行认证,同时不许附加任何条件,也不得被作废。上述银行须承认有一笔与保函等值的款项由甲方支配,并承认可全部支付甲方,无须提醒,无须诉诸司法部门,也无须办理其他手续,同时也不管乙方或第三者提出的异议。预付款应从支付给乙方的月工程进度款中按预付款在合同总价中所占的比例扣除,直到扣完为止。保函额度也可以按预付款收回的金额递减。
2. 乙方运到工地而又是工程实际需要并被甲方接受的材料,其费用中的 %应付给乙方。条件是乙方提供的材料应是优质、适用、符合规定,为甲方工程师所接受,并须妥善储存在仓库里。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乙方运到工地的机器设备,这些机器设备是工程的组成部分,在安装时应是完好无损的,但属乙方所有的机械则不包括在内,因为这些机械并非是工程的组成部分,只不过是为了施工而引进到现场。上述预付款要首先从乙方用库存材料所完成的工程的进度款中扣除,直到全部收回为止。
3. 对符合条件与规范而且是实际上完成了的工程,甲方在双方确定的单价基础上,向乙方支付其造价的 %。这些支付款项的金额应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每月完成的工程量报表而定。这些款项要在扣除本条第一款所述的预付款比例和先前业已支付的入库材料费后才能支付,每月支付金额不少于 第纳尔。甲方支付本条规定的月工程进度款,要在工程报表得到甲方认可的45日之内进行。条件是完成的工程应全部符合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
支付要在审查报表、支付申请单、并证实无误后进行。支付迟于45天时,乙方可按 银行规定的利息率索取利息。由于乙方对工程量的统计欠及时,或者在制作工程量表时乙方(或其代表)外出,或甲方认定工程的进度差、乙方(或其代表,或其分包人)的表现差,甲方对其逾期支付不负责支付利息。同样,由于报表出现缺陷、疏忽和错误不管是被甲方发现还是在支付前被a国任何稽核、监督单位发现甲方对其逾期支付也不承担支付利息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可将支付(月进度)款的时限适当推迟,以便对报表进行校正。本文规定的因迟付而享受利息的规定不适用于预付款、合同决算款、过期退回保证金,以及材料款。一言以蔽之,这个规定只适于月工程进度款。
4. 乙方应向a国有关方面交的款项,可从其与甲方签订的合同的收益中扣除。
5. 甲方从每月的月工程进度款中扣除5%的金额,作为保证施工完好的保留金。在工程竣工和按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初步验收后,遂将这个比例金额付还乙方。也可以依据一份符合本规定且与上述比例等值的保函,把这个比例的金额付给乙方,该保函自初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开出有效。
6. 在遵守货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乙方可以把用于工程而从国外购来的进口材料款、机构设备款汇往国外。也可根据现行规定和状况,把本合同的盈余款额汇往国外。
(十一)信用证
为本合同施工而需要从国外进口的材料费、设备费,乙方可以用一家a国的银行所开的信用证兑换外汇。
这个金额的确定要根据乙方开信用证前向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单子总价而定。
信用证可以分着开。根据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须进口的每一批施工材料、设备的时间表而确定支付金额和日期。同时根据该表确定信用证的有效期。
在确定受益人之后,开给乙方的信用证,非经甲方同意,不得转让给任何其他受益人。上述信用证的每次支付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1. 每次装运支付75%金额时,要提供下列凭证:
(1)五份认证的原始帐单。
(2)一套货运单据,证实已按正常的海运价付过运费。
(3)由a国一国保险公司为甲方开的为之承担一切风险的保险文件,从制造厂到a国项目现场均在保险范围。
(4)装运清单。
(5)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由甲方承认和批准的检查证明。
(6)制造厂家的证明和a国驻国外领事馆或领事馆在原件上认证。
2. 当这些材料和设备根据工艺要求和技术规范安装完毕后,甲方通知银行并支付15%比例的信用证金额。
3. 信用证金额的10%保存在全部合同工程初步验收结束时为止。上述支付比例,由甲方通知银行支付。
(十二)甲方有权检查材料及其种类,只有甲方开了证明以后才允许启运。
海关税收以及所有储存费,运往现场的开支,装卸费只要没有得到有关方面豁免,都由乙方根据法律交付。
为办理信用证及付款手续上的需要,乙方负责向其在a国国内外的开户银行提交一份合同副本。
(十三)完美施工
乙方应根据工程图纸、技术规范和施工计划及专业技术规定的要求认真地进行施工。在施工中要使用优质材料、设备、机械,在投入使用之前,要给甲方工程师提供所有样品,并给予充分时间进行认可。
因材料有瑕疵,或制造粗糙,或施工错误而致使甲方拒收的任何工程部分,需对之进行修理或拆除时,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十四)第三方保险
乙方应在一家保险公司对因施工而使第三者及其财产蒙受损失的责任进行保险。不论什么情况,保险金额均为 第纳尔。为避免可能发生的工人和其他人员伤亡,避免给社会和个人造成损失,乙方须采取必要的措施,其中包括按交通规定设置白天与夜晚的路标(用标记和指示灯)。由于施工,由于乙方或其人,或其承包人,或其职工的不慎而可能造成的死亡、事故、损伤,乙方要负直接责任,并独自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索赔和补偿。
(十五)工程保险
乙方应在一家保险公司交纳保险金,对现场已完成的工程、材料和器具遭到破坏、失火或被窃进行保险。保险文件要为承包商承担一切风险。根据本合同第五十四条,到工程初步接收时此项保险才可结束。
(十六)乙方未尽保险义务
乙方在开工时,要为其前两条所规定的保险义务提出已履行的证据。如对保险未尽义务,或没有支付这笔款项,甲方可以代为保险,承担这笔费用,可将这些费用从乙方应得的款项中扣除。在所有情况下,甲方都应停止向乙方支付任何款项直至乙方确实已经承担此项保险义务并支付这笔款项。
(十七)分包合同
不允许乙方将合同中规定的工程分包出去,但经甲方的书面同意后,允许乙方和那些有能力和经验的专业施工公司,就合同中的部分工程的施工签订分包合同。在所有情况下,把部分工程分包出去的乙方,始终都要和他的分包人一起对执行本合同共同负责。
(十八)转让合同
不允许乙方向他人转让整个或部分合同,如乙方违反这一条规定,合同就被废除,履约保险金就被没收。这无须经过任何法律手续,也不影响甲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如有必要,甲方还有权向乙方索取因物价上涨所增加的费用。但允许签约人将其应得款的全部或局部转让给a国的一家银行,条件如下:
1. 针对甲方的转让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成立。
2. 这种转让不影响甲方对乙方的权利。
3. 一旦乙方向某银行转让,就不能反悔,除非得到银行的同意。
(十九)施工监督
对签约工程的施工监督和对乙方施工的检查,由甲方工程师或管理机构授权的职员承担。如甲方工程师认为工程进展缓慢,可以向乙方提出书面警告,要求增加工人,增加机械设备,加班以及采取其他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和按时竣工的措施。所有这些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工程师和他的职员有权在任何时候进入现场,对施工的工程进行检查、管理,乃至旨在使施工顺利进行的命令和指示;这些指令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记入现场记录;乙方和他的工人、分包者应执行这些指令,而且不使用那些甲方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合同条件或附件条件的材料。为了保证按技术规范和合同条件进行施工,在甲方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他们有权书面通知停工,或者不接受不符合议定的材料和工程;同时允许在不影响工程造价、不违反合同宗旨的情况下,根据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细小的调整和修改。对于那些需要增加费用的工程应经甲方批准。甲方工程师有权要求乙方做材料试验、材料分析、检查材料强度和提交各工期的照片,这些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只有甲方要求再次对这些材料进行检查和试验,而且两次试验结果都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时,甲方才承担这笔费用。
为继续施工起见,乙方也可以要求甲方工程师进行任何一项必要的检查。这要由乙方向甲方工程师或其代表提交一份书面报告,由后者在报告的复印件上作收讫签字。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工程师应作必要的检查,并尽快提出意见,把检查结果记入工地记录。
(二十)甲方工程师办公室
乙方应在现场为甲方工程师提供办公室。该办公室应完全符合条件,包括全套设备。建立办公室、供电、安装设备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二十一)乙方的现场代表
乙方应指定现场代表,负责接收并执行甲方工程师的指令,同时应为他设立一个具有同等施工经验、有高度技术水平的技术机构,该机构成员在整个工作期间均应在现场。
对于现场代表和技术机构成员的选配和更换,应事先经甲方同意。必要时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人选,这不影响乙方完美施工的责任。
(二十二)为管理工作和其他承包人提供方便
乙方和他所属的工地负责人、代表、职工,要为甲方工程师提供必要的方便,包括到现场进行检查、测量、试验及其他工作,同时还应照顾到其他承包人在现场及其附近地方的施工,并为他们的施工创造有利条件。
(二十三)维护工地秩序
乙方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对那些玩忽职守,拒绝执行工程师指示,或者技术能力差,或有关当局要求解雇的职工,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命令后的24小时内把他们送出现场,对任何扰乱工地治安的行为应马上报警。
(二十四)合同文件应保存在工地
乙方现场至少应保存两套合同文本、技术规范、工程图纸及其他与本工程有关的文件,以便在甲方工程师或他的代表需要时参阅。
(二十五)已完工程的计算
每月底在甲方代表同意的情况下,乙方出资对完工部分进行计算,同时应由甲方代表参加。工程计算必须由双方代表签字才有效。如果乙方拖延工程计算,他就要服从甲方的算法并承担计算费用。工程量表中的工程量只是一种估算,用上述计算方式计算出来的实际完成的工程,才是实际工程量。
乙方应保存专门的记录,把由双方签字的月统计表中反映出来的工程量记录在案。
(二十六)设备处理
未经甲方同意不允许乙方将他运入现场的材料、工具、机械、设备、临时设施运走和处理,直至工程初步交工时为止。上述材料设备丢失、损坏、被窃等,甲方概不负责。
(二十七)保护公共设施
如果在现场挖掘土方工作的过程中,发现电线、水管管道,或者其他东西,乙方应立即停止挖掘工作,并及时报告甲方或专门机构。乙方根据有关指示,负责修理那些被破坏的公共设施,并恢复原状,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十八)文物和有价值的物品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和有价值的物品时,乙方在采取防止损坏、打碎的措施的同时,应立即告诉甲方、文物局和警察局,如果这些文物不易搬动,应就地停工,并通知甲方代表和专门机构或警察局。
(二十九)停工
只有根据甲方的书面命令,才允许乙方停工。在停工期间,乙方负责保护工程。
如果停工的原因不是属于乙方,那么甲方应向乙方补足相当于停工时间的工程,如果停工时间超过6个月而原因又归结于甲方,那么乙方有权要求终止合同。
在这样的情况下,乙方有权要求索取他已经施工的工程费用和停工期间的实际损失,但不许要求其他方面的赔偿。
(三十)误期罚款
如果乙方不能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期限,或在其他业已议定的期限内完成施工,他应承担误期罚款。比例如下:
如果甲方认为可以从已经完成的工程中获益的话,每误期一天的罚款占延期工程总价的1%,如果甲方认为不能从已经完成的工程中获得收益的话,每误期一天的罚款占工程总价的0.1%。
在所有的情况下,罚款均不应超过合同总价的5%。即使未因延误工期而造成损害,误期也要罚款,无须提醒,不用警告,不用提交仲裁或采取任何其他措施,也不影响甲方因误期使自己蒙受的损失要求乙方赔偿的权利。
如果甲方证实乙方误期是由于意外原因所致,那么误期罚款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罚款可以从保证金或者乙方在甲方处的应得款项或者从其在任何其他的公共机构的应得款项中扣除。任何罚款的扣除并不意味着免除乙方承担施工以及完成议定工程的责任。
在乙方于甲方处还有足够款项偿还延期罚款的情况下,甲方根据自己的全面估计,可以延期索回罚款。但要有乙方提出申请,并阐明延期交纳罚款的详细理由和延迟期限。
(三十一)废除合同
在不影响甲方取得误期罚金和赔偿权利的条件下,在遇到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废除合同,没收保证金。
【关键词】 合同 管理 规范化
一、合同管理在企业中的重要性
合同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实现经营行为的主要手段,是现代化管理的必然要求。如果要最大限度发挥合同的作用,就必须加强合同管理,加强合同的标准化管理。因为标准化是制度化的最高形式,是规范化的最高要求,是科学化的最佳途径。只有加强合同的标准化管理,才能避免合同风险,规范经营行为,实现经营目标,提高企业竞争实力。
二、企业合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煤炭企业涉及合同方面的内容很多,其中大家最常见和熟悉的有物资管理合同、销售管理合同等。这些合同都有专门的单位或部室人员进行管理,这些合同基本都有相对的时间、客户、管理格式等,有一定的规律可循,所以管理相对较为容易。但是,机关和后勤等涉及的对外合同,由于涉及种类多,部门多,格式内容等也比较多,部分部室人员由于专业性的限制,对合同需要的各项资料不了解,往往存在资料确实缺失情况,管理起来存在一定难度,需要多个部门的联合把关,也需要专门部室人员的管理。尤其是各矿厂机关后勤,分公司购买的设备、搞的土建工程等,缺少专门部室管理和监管,给企业合同管理埋下隐患。迫切需要鑫龙煤业专门部室及专门人员进行管理。
为避免公司机关、后勤服务部门以及分公司购买的设备、搞的土建工程、进行的各项设备、设施维修、租赁等,涉及的对外合同缺少专门管理。存在以下问题:
1.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部分内容存在法律风险。
2.合同的审查、签订不规范,乱,对合同的履行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
3.缺乏供应商的资质的审查。
4.部分合同存在对合同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责任与权利约定不明确、表述不清等问题。
这些都给企业合同管理埋下隐患。鑫龙煤业企业规划部根据公司领导要求,于2014年5月起接手了鑫龙煤业机关、后勤和各子分公司地面涉外合同管理工作,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了管理,根据合同工作的各项要求,对后面所有的合同全面进行了规范化的管理。
三、合同规范化管理的主要做法
1.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优化合同管理流程。为规范各分公司、机关部室的合同管理工作、满足合同管理工作需要,实现合同管理的制度化,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制订了《安阳鑫龙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办法》鑫煤〔2014〕207号,使各分公司、机关部室的合同管理做到有章可循。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管理机构的建立及其职责的明确界定;合同签订前的供应商资格、价格、质量与履约能力审查;合同签订的程序、权限设定、法人授权委托书办法、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合同履行与纠纷的处理等具体内容。
2.及时启用“安阳鑫龙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专用章”,并予以公布,指定专门人员进行管理。
3.重点要求各责任单位在合同签订前,加强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对供应商的资质、商品价格与质量、履约能力的审核。合同管理部门在对供应商材料进行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后,要将审核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审核。
4.编制了安阳鑫龙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审批表,确保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各专业部门或领导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对不同合同规定不同的上报材料,加以区分。通过议标签订的合同,报合同会签单与会谈纪要;通过招标签订的合同,报合同会签单与中标通知书;通过领导批示签订的合同,报相关请示和领导批示。
6.编制了安阳鑫龙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台帐,涉及序号、合同名称、经办部门、经办人、签订日期、合同期限、合同价、对方单位、存档份数、归档日期、备注等11项内容,确保各项合同查找有据可依,查询方便。如下表:
7.合同查询时,做好查询、借用等相关手续(查询借用人员需要填写查询、借用登记表,并将借用、查询时间及归还时间填写清楚,借用时除了填写登记表外,还要打借条),防止合同备份资料的遗失。
四、实施效果
通过对公司机关部室及分公司涉外合同管理进行了规范管理以来,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获得了长足发展。
1.通过制度的制定和完善,为机关部室及分公司涉外合同签订前、签订过程和签订后备案等工作提供了管理流程和依据。
2.规避了部分法律风险。
3.加强了机关部室及分公司涉外合同的监管工作。
关键词:意思自治;涉外民商事合同;默示选择
中图分类号:DF97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22023102
国际私法上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支配合同准据法的一项法律选择原则。本文通过对加拿大魁北克合同法律适用规则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比较研究,对涉外民商事合同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
1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
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方式可以分为明示和默示两种。明示的选择方式是指当事人以文字或口头的方式明确作出法律选择。默示的选择方式是指当事人未明确选择其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法院根据合同条款、案件事实或当事人所为合同有关的其他法律行为推定合同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图。在这两种法律选择方式中,明示的选择方式透明性强,比较稳定,已经被各国立法实践所普遍肯定。因此,是否承认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承认当事人默示选择的法律就成为这个问题的关键。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默示选择采取了有限的承认的态度,即一方面允许默示选择方式,同时对判断的对象和标准又作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新颁布的《规定》第3条、第5条规定:“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应当以明示的方式进行”、“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上述规定表明我国立法取消了默示推定,直接采用“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二重奏”,这也是晚近在冲突法理论和立法上出现的一种新的主张。
我国立法运用“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避免了对当事人真实意图的推断,使默示选择实际上已经失去了其适用的空间,但是其中有的规定也存在了一些问题。例如,《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但均援引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应当视为当事人已经就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这个规定至少带来这样一个疑问:如果因为当事人援用某一法律主张权利,就认为当事人选择也该法律,这种“推定的法律选择”和允许默示选择法律有什么实质上的差异?如果这表明我国有限的承认了默示选择,是否又和第三条相矛盾呢?
2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
魁北克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但是通说认为,魁北克国际私法是一个自由主义的立法,它意在最大限度地赋予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即无论是合同订立时选择法律,还是在合同订立后选择法律,甚至是在庭审的过程中选择法律,都属意思自治原则应有之意。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新颁布的《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规定》首次对我国涉外民商事合同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作出了规定,是我国立法上的一个重大的突破。笔者认为,当事人可以在合同订立时直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合意选择或变更调整其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该变更应具有溯及力,但不得影响第三人的权益。
3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内容和范围
对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内容和范围,魁北克的法律主张尽可能少地予以限制或干预。这首先表现在选择准据法的权利并不限于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即使是一个单纯的国内合同,当事人也可以选择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只要这样不违反“在没有当事人选择的情况下所应该适用的国家的法律中的强制性规范”。其次,当事人选择法律自由的另一个表现是分割方法的适用。魁北克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于整个合同的法律,也可以选择公适用于合同一部分的法律。
与魁北克法律规定不同,我国法律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内容及范围规定了一定限制条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新颁布的《规定》第1条规定:“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指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由此可见,我国涉外民商事合同当事人在选择法律时,只能是实体法,而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笔者认为,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不应当包括冲突法在内,因为这样做会使当事人履行更多地注意义务,很可能无法真正实现当事人的意图,违背其原本期望。我国《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即很好地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但是却缺乏对于弱者利益保护方面的考虑。在某些特殊合同中,如消费合同、雇佣合同,当事人双方并不是处于平等地位的。在此种情况下,形式上的合同自由反而会导致实力相对强大的一方将合同变成实施自己意志的工具。各国国内实体法都会对特殊合同施加特殊的限制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的利益。与此相对应,我国冲突法在这些领域也应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进行一些必要的限制。
4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限制
如前所述,对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内容和范围,魁北克的法律主张尽可能少地予以限制或干预。魁北克立法者认为,即使一个纯国内合同,当事人也可以选择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只要这样做不违反“在没有当事人选择的情况下所应该适用的国家的法律中的强制性规范。”这种由罗马《合同之债法律适用公约》确立的“意思自治-强制规则”的二元对立模式,表明在强制规则所划定的安全界线内,对意思自治的任何限制都是多余的,意思自治的终点即是强制规则的起点。不同于魁北克法律,在当事人选择法律的限制问题上,我国立法规定得较为详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强制性规范限制。《规定》第6条规定:“当事人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该合同争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公共秩序保留限制。《规定》第7条规定:“适用外国法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该外国法律不予适用,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3)特殊合同的法律选择限制。《规定》对一些特定合同的意思自治也有限制。《规定》第8条列举了八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的特殊合同,对于这八种特殊合同,必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即上述合同中,排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适用。
笔者认为,《规定》较为系统地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进行了必要地限制,符合现代各国立法的发展趋势。但是,其中第6条禁止法律规避的规定是值得商榷的。首先,从理论上来看,法律规避之所以归为无效是因为其被认定为欺诈行为,而欺诈会使一切归于无效。但实际上,法律规避在性质上来看并不是一种欺诈行为,它是当事人主动选择法律的行为。欺诈主观上具有恶意,而规避则不尽然;欺诈的手段是非法的,而规避强调的是依规而避。其次,从实践角度来看,将法律规避认定为无效不等于保护国际民商事交往的稳定和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可能会造成事实的不公平。同时,要判断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规避法律的意图既不现实,也不妥当。因此,笔者认为,在涉外合同法律选择时,不应将当事人的法律规避行为绝对地认定为无效。
参考文献
[1]徐冬根.国际私法趋势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浙江省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促进对外开放和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经批准在本省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有权开发经营涉外房地产的省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涉外房地产企业),按规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依照规划开发土地、建设公用基础设施或房屋,并从事房地产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各市、县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区域内的涉外房地产企业。
第四条 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应本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应符合国家吸收外资产业政策的要求。开发建设有利于引进外商投资举办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的工业厂房以及配套的生活服务设施等综合性项目;开发建设有利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旧城改造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改善投资环境、加快外商投资区建设、进行成片土地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第五条 除成片土地开发外,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涉外房地产应主要采取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形式。
省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已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和工业产权作为条件,与外商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涉外房地产。
第六条 涉外房地产企业的开发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涉外房地产企业在经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规定范围内,有权自主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省城乡建设厅是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 企业设立
第八条 省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可开发经营涉外房地产。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可按规定进行投资,设立涉外房地产企业。
第九条 设立涉外房地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开发经营的项目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二)企业技术资质必须达到国家建设部部颁三级及三级以上等级标准;
(三)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合同、章程规定的期限缴清出资。可以一次性缴清出资,也可以分期缴付出资。
中外合资经营涉外房地产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商出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不高于百分之七十五。
中外合资经营的涉外房地产企业应有一定规模,外商出资金额,一般应在二百万美元以上或等值的其他可兑换货币。
第十条 设立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外商投资企业,须按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审批手续。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报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审批;合营或合作各方签订的合同、章程,报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查批准,核发批准证书;合营企业或合作企业经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设立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持批准的项目建设书、合营或合作各方签订的合同、章程和企业技术资质证明,报省城乡建设厅审定企业技术资质等级。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十一条 涉外房地产企业在本省开发房地产,其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涉外房地产企业的开发建设项目,由省计划经济委员会会同省城乡建设厅实行专项计划管理,并由统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专项统计。
第十三条 涉外房地产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发建设的项目,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在城市规划区外的成片房地产开发,应编制总体规划,经批准后按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开发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涉外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设计,一般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需要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计单位设计的,该设计单位的资格须报省城乡建设厅审查。省城乡建设厅应在十五天内给予答复。
出售、出租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人员的住宅,其建筑设计标准应适应境外人员的居住需要。别墅式住宅占商品住宅的比例应适当控制。出售、出租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个人的住宅,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标准。
第十五条 涉外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须纳入建筑市场统一管理,实行公开招标,并按统一规定的办法进行评标和决标。工程质量应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依照规定实行监督。
第十六条 涉外房地产企业建成的房屋,应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按规定出售、出租。
第四章 经营秘管理
第十七条 涉外房地产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开发建设的房屋,可以按出让合同规定出售、出租或抵押;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开发建设的房屋,须按规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方可出售、出租或抵押。
第十八条 涉外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屋应以向境外销售为主,其比例不得低于可供销售总量的百分之七十,并收取外汇。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销售的商品房屋,购买者的身份应符合国家公安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境内销售的商品房屋,购买、租赁对象应主要为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境内居民个人,可以以人民币或境外汇入的外汇购买或租赁住宅;境内的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营集体企业,不得购买、租赁上述商品房屋,作住宅、办公用房。
第十九条 房屋出售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也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行。但没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或没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商务代表处的国家或地区除外。
第二十条 房屋出售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如出售价格低于房屋所在地商品房成本价的,当地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权。出售人应将出售价格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房屋买卖双方应签订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应具备房屋的使用性质、结构、装饰标准、价格、付款方式、交付使用时间、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比例或范围、售后保修服务和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应按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三条 涉外房地产企业预售房屋须具备下列条件,报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一)有审核批准的工程设计图纸;
(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
(三)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实际投资已达该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四)工程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确定;
(五)预售计划和对象符合规定;
(六)已落实预售款收取和使用的监督方案。
第二十四条 预售房屋时,买卖双方应签订《房屋预售合同》。涉外房地产企业收取的预售款应存入指定的银行。房屋竣工后,预售款必须首先用于支付及清偿该预售房屋的全部费用后,方可另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预售房屋交付时,买方凭《房屋预售合同》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二十六条 房屋出租,租赁双方应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在三十天内按规定办理租赁登记。
第二十七条 出售已出租的房屋,除承租人同意终止原租赁合同外,在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承租人的租赁权利不受影响。购房人和原承租人应当依照原租赁合同,重新签订续租合同。
出售已出租的房屋,除原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外,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可以抵押。房屋所有权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二十九条 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抵押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签订抵押合同,并在三十天内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条 已出租的房屋抵押时,应书面通知承租人。除承租人同意终止原租赁合同外,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一条 因处分抵押物而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按规定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由房屋出售、出租、抵押而使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高层楼宇和成组团的居住新村、别墅区,须设立物业或屋宇管理机构,负责维护管理屋宇和公共设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各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的涉外房地产企业在履行合同、章程时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可根据书面协议提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机构或其他的仲裁机构仲裁。
第三十七条 涉外房地产企业在开发经营活动中涉及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纠纷,可向房地产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涉外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中有关外汇事宜,依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涉外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中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四十条 涉外房地产企业以及其他纳税义务人应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第四十一条 涉外房地产企业的房屋出售、预售、出租、抵押等情况,应按年报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设立涉外房地产企业,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有关具体问题由省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涉外房地产交易应遵循原则第一条 为适应对外开放和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涉外房产交易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涉外房产,是指依法成立核准在本市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屋;本市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向境外或境内的外籍人士、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商驻华机构销售的商品房屋;其他向外籍人士、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商驻华机构转让、出租的各类房屋。
本市外商投资规划区内标准厂房的交易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无锡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本市涉外房产交易的主管部门,负责涉外房产交易的审批、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涉外房产买卖、租赁、抵押等经营活动应纳入本市房产市场统一管理。
第五条 涉外商品房可在境内外销售,但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或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商务代表处的国家和地区除外。
第六条 涉外商品房应以向境外销售为主,其比例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房款以外汇或按外汇汇率结算。涉外商品房向境内销售,应以外籍人士、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商驻华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居民个人为主要对象。境内的国家机关、团体不得购买涉外商品房,特殊情况需购买涉外商品房的,需经市、县(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涉外商品房可以整幢、分层或分套出售。整幢房屋分层、分套出售前、房屋出售人应明确各分层、分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比例。
房屋分层、分套出售的,房屋出售人应在房屋出售前制订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报市县(市)房产交易主管部门核准。
第八条 涉外商品房在竣工交付前可以预售。预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证;
(二)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有审核批准的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图纸;
(五)凡无地下室等地下设施的房屋完成地坪以下的基础工程;有地下设施的房屋已完成建筑安装投资额20%以上(不含土地出让金,由有监督权的开户银行出具证明);
(六)工程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已确定。
第九条 涉外商品房可在竣工后直接对外销售。直接销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证;
(二)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有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验收合格证书。
第十条 涉外商品房预售或销售,必须经市、县(市)房产交易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商品房外销许可证》。
第十一条 涉外商品房预售或销售时,买卖双方应分别签订《外销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外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内容包括: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地址和身份;
(二)商品房的位置、编号、建筑面积及平面图纸;
(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比例及土地有偿使用到期时间;
(四)商品房价格;
(五)商品房款的支付方式;
(六)房屋交付时间和交付方式;
(七)房屋的权属和使用性质的规定;
(八)卖方的修缮责任和买方应遵守的关于房屋使用、管理、维修等方面的规定;
(九)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涉外商品房交易双方签订的预售或销售合同,应经房屋所在地市、县(市)公证机关公证。
经批准在境外预售的商品房,需经购房者所在国(地区)公证机关证明该境外购买人在合同上签名(盖章)的真实性,凭此证明文件向市、县(市)公证机关办理预售合同公证。
第十三条 涉外商品房预售双方应于《外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县(市)房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涉外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
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外销商品房预售合同》和房屋交付凭证到市、县(市)房产交易管理机构和房地产产权监理机构办理房产转移登记和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同时按规定缴纳税费。
第十四条 直接销售涉外商品房,买卖双方应在《外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外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屋交付凭证到市、县(市)房产交易管理机构和房地产产权监理机构办理房产移转登记和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并按规定缴纳税费。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刊登外销商品房销售或预售广告除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外,须向广告经营单位提交《商品房外销许可证》,销售或预售广告中应载明许可证编号,否则不得刊登销售或预售广告。
第十六条 涉外商品房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出售价低于本市商品房成本价时,市、县(市)政府有优先购买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房屋预、销售前将价格报市、县(市)房产交易主管部门、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非新建的各类房屋向外籍人士、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商驻华机构销售,应符合《无锡市城镇房产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房屋转让前,须经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共有房产进行涉外交易的,必须有共有人的书面协议。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不得交易:
(一)无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行政划拨土地未办理土地有偿出让手续或未补交土地出让金的;
(三)产权有争议或者他项权利未了结的;
(四)经批准列入建设项目,确定两年内拆除的;
(五)妨碍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六)其他限制产权转移的。
第十八条 非新建涉外房屋销售,买卖双方应在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合同到市、县(市)房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所有权审查、登记、缴纳税费等手续,并到市、县(市)房地产产权监理机构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九条 涉外房产再转让除应按规定缴纳契税、交易管理费外,还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由卖方交纳,由税务部门负责收取。
第二十条 涉外房产出租,租赁双方应签订《涉外房产租赁合同》,经公证后在三十日内到市、县(市)房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登记。
第二十一条 出售已出租的房产,除承租人同意终止原租赁合同外,在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承租人的租赁权利不受影响。购房人和原承租人应当依照原租赁合同,重新签订续租合同。
出售已出租的房产,除原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外,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涉外房产所有权可以抵押。涉外房产所有权抵押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签订抵押合同,在三十日内到市、县(市)房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抵押审核登记。
第二十三条 已出租的涉外房产抵押时,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除承租人同意终止原租赁合同外,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四条 抵押关系终止后,自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双方当事人应持有关合同与凭证到市、县(市)房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因处分抵押物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在三十日内持有关凭证到市、县(市)房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涉外房产交易中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出的高层楼宇、居住小区住宅、别墅区住宅等涉外房产,应设立物业、屋宇管理机构或委托有关物业公司负责屋宇和公共设施的维修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试行办法规定的,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罚:
(一)无照经营外销商品房或涉外房产交易中违法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经营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取得商品房外销许可证,私自进行涉外房产交易的,由房管部门处以成交额30%以下的罚款。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限期补办手续;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三)隐匿涉外房产交易价格,偷逃税费的,由税务部门责令按实补交税费,并处以应补交税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利用非法手段进行房产登记的,登记无效,房地产管理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涉外房产买卖(包括预售)、租赁、抵押等经营活动中发生纠纷,可依法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键词: 国际私法;最密切联系原则;法律适用;连接点
国际私法即是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除了有关国家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方式制定统一的实体法,以直接规定涉外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外;还有另一种主要的解决办法是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各种不同性质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从而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1]。因此,在国际私法领域,法律的适用或选择一直是人们所关注的问题。诞生于上世纪70年代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是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的理论基础,由于它在指导法律适用上的灵活性、准确性,故很快为世界各国所接收并被写进了一系列国际私法方面的国际公约。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发展与演进
最密切联系原则,又称最强联系原则,它是指在处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涉外民事案件时,找出与该法律关系或案件有关当事人有着最直接、最本质和最真实的联系的法律加以适用。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当代冲突法中的一种最流行的原则,其最早的理论萌芽应该追溯到19世纪中叶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他以法律关系为出发点,根据法律关系固有的性质对所应适用的法律进行探讨,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和理性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它在性质上必然归属的法域。因此,法院在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有关法律的性质确定该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法律就是所应适用的法律。最密切联系原则吸收了本座说的合理因素,借鉴了法院地说、政府利益说等学说的内容,凝聚了各派的总体力量。它作为当代国际私法所确定的一种崭新理论,适时满足了顺乎WTO时代的潮流和精神的主权者们的迫切需求,克服了传统冲突规范呆板机械的缺点,在处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案件时,并非按简单、单一、机械的因素决定所适用的法律,而是对相关的各种事实和因素进行综合考察和分析,从中找出最本质的联系。而其中对大量客观连结因素考虑的引入,避免了传统冲突规范先入为主的主观臆断,增强了法律选择适用的客观、公平和公正性。更为重要的是,最密切联系原则本身是灵活开放的,这就使得其能够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自我完善,为实现实质正义提供了有力的保障。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在一国国民经济中地位显著提高,国际社会的联系日益紧密的趋势明显加强,最密切联系原则几乎已在冲突法所有的领域得以确立和运用。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对国际私法理论的新发展
目前,国际私法学界无不肯定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理论价值和实用价值,但人们对它的认识还不完全一致。目前主要有三种学说:[2]
1.原则
这一观点认为,最密切理论是进行法律选择的基本原则。他们认为最密切联系原则就是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或某一涉外案件应适用与该法律关系或该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地方的法律。作为一项原则,它对法院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在法律选择上具有约束力。
2.方法
这一观点认为,最密切联系理论是一种法律选择方法。最密切联系原则只是一种与其他法律选择方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方法,而不是一项原则,它对法院没有强制约束力,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和有关法律决定是否采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地方的法律。
3.合同准据法补充
这一观点认为,最密切联系理论是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一项补充原则,只有当事人没有明示或默示地选择合同准据法时,法院才可以根据最密切联系地确定涉外合同应适用的法律。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将“最密切联系地”作为连结点对待。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提出,已经对各国冲突法理论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许多传统的冲突原则(或系属公式)已被抛弃[3]。由于各种法律关系领域的自身特点不同,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各个领域中的发展也不平衡,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中最主要、最复杂的合同领域,由于其自身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合同的法律适用必须十分灵活。因此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合同领域发展最为成熟。一般说来,各国在确定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时,都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而在当事人没有就合同的准据法作出选择时,则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辅助与补充。美国、英国、瑞士、奥地利、德国、南斯拉夫、中国等国家的国内立法都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任意选择适用于对方所属州、所属国甚至第三国的法律,但其选择的法律应与合同具有“合理的联系”。可见,在合同法领域,最密切联系原则既有利于国家对合同关系实行监督、管理和控制,从而使其扩展适用。同时,在缺乏当事人法律选择的情形下,最密切联系原则必然成为合同领域主要的法律适用原则[4]。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与中国国际私法
我国国际私法立法是在最密切联系原则发展成熟的条件下开始的,故一开始就接受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涉外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海商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等基本法律和司法文件中都对这一原则作了具体规定。如《涉外经济合同法》第5条和《民法通则》第144条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除了合同领域应用这条原则外,在解决国籍及住所的积极冲突、营业所的确定、多法域国家准据法的确定、以及抚养关系等方面都应用了这一原则。
我国在具体适用这一原则时,强调从形式上和实质上两个方面来保证这一目的的实现。在实质上,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通过的《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对13类涉外经济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主要依照特征性履行理论作推定,同时又加上一条“但书”,规定“合同明显地与另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有更密切联系时,人民法院以另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作为处理合同争议的依据”[5]这一例外条款,从实质上保证了规定性之下的适当灵活性;在形式上,则采用完全由法官自由裁量、有条件的法官自由裁量和法律直接推定三种形式来保证最密切联系原则规定下的灵活性。这种适用方式既体现了我国立法实践中的国情也考虑了司法实践的需要,为我国司法机关和仲裁机关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提供了必要的指导,也为我国有关涉外民商事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