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30 13: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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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9)02-0053-03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是指以非上市企业股权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各类风险投资基金或产业投资基金等。与传统产业资本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更多是一项金融创新,其并不谋求对企业的长期控制,主要经营战略是最终将所持股份出售,或企业上市后在二级市场减持实现资本退出。
一、我国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业务现状
早在20世纪90年代互联网泡沫时期,大量境外创投基金就开始投资我国互联网公司。我国三大门户网站新浪、搜狐和网易背后都有境外创投基金的影子。新世纪以来,以收购基金为主的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始通过各种渠道进入我国市场,其中在金融领域比较重大的案例包括:2004年10月美国新桥资本以12.53亿元人民币,从深圳市政府手中收购深圳发展银行的17.89%股权;2005年12月美国凯雷集团斥资4.1亿美元收购太平洋保险集团24.9%的股权:2006年2月新加坡淡马锡旗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动用15亿美元持有中国银行5%的股权。在非金融领域,比较重要的主要有高盛并购双汇、华平控股哈药、大摩投资蒙牛、黑石收购蓝星等。
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起步较晚,且目前没有专门的法规进行规范和引导,因此在国内活跃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绝大部分是国外私募股权基金,无论从融资规模还是从投资金额来看,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都占据了我国市场的绝对份额。相对而言。中资和中外合资私募股权基金数量少、规模小。以2007年中国创投市场新募集基金为例,中资基金数量25个,基金规模11.1亿美元;外资基金数量29个,基金规模为68.9亿美元。从投资金额看,2006-2007年外资创投占比接近90%。
二、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我国的渠道
目前,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我国市场主要以外商直接投资形式为主,在具体投向上,主要集中于房地产行业和高科技成长类企业,即通过选择有潜力的境内企业进行参股或者收购部分原股东股权,派遣董事、优化管理、对企业进行重组和再包装,直至上市退出。对于房地产等特殊行业,则通常采取和国内房地产开发商合作,成立合资公司,在项目完成后撤销企业并分得盈利,或从国内开发商直接购买商业楼盘,再通过租售等方式实现资本回收。
具体来说,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我国的渠道有:一是外国投资者先在境外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再以境外投资者法人身份并购境内企业;二是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或一般外商投资企业,再通过该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或一般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被并购企业一般按内资企业进行管理。在投资方式上,主要包括增资参股、收购现有股东股权和收购资产等。另外,理论上外国投资者可在境内设立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然后再通过该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被并购企业成为外商投资企业,但由于商务部门对设立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审核严格,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很难通过这个渠道进入。
实际上,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我国市场多数是“三头在外”。首先是资金来源于境外,国内资本市场对外资融资基本未开放,因此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只能在国际市场融资;其次是投资机构是非居民,由于国内没有专门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规,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无法在国内以基金名义注册法人实体,其经营实体通常注册在境外,再以外商直接投资的方式参与我国市场;最后是资本退出在境外,由于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购国有股份敏感性较强,涉及层面多,因此目前其在国内收购的企业多数是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市向来比较困难,加之境内再融资程序复杂、困难,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选择“红筹境外上市”的方式实现资本退出。
三、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模式
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现资本退出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提升企业价值将所持股份溢价出售,另一种是推动企业在股票市场上市,然后通过二级市场逐渐减持退出。通常而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更偏向于后者,在中国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主要通过上市退出。此外,部分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先向内资企业增资或收购股权,从而实现内资企业外资化。原内资企业获得资金后,在约定时间内再通过股权回购方式收购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控制的股权,实现融资的目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借助投资名义获得类似固定回报。
2006年前,以红筹方式到境外上市渠道畅通,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绝大多数通过将所投企业运作到境外上市实现资本退出。所谓红筹上市是指境内个人先在开曼群岛、维京群岛、百慕大、毛里求斯等离岸中心设立初始注册资本金为1万美元左右的空壳公司。再将境内股权或资产以增资扩股的形式注入壳公司,然后壳公司收购境内企业,最终以壳公司名义在香港特区、新加坡等股票市场上市。但是,由于红筹上市对我国而言会产生优质企业资源流失、税收损失等负面影响,2006年,商务部等六部委《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对境外投资者参股或收购中方股权的行为进行规范,并规定由商务部牵头进行审批,对以红筹形式境外上市需由商务部和证监会双重批准,并设定了一年的上市期限,使得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红筹模式境外上市退出的难度加大。
我国在产业政策方面对外资市场准入存在一定的限制,如发改委和商务部等部门联合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外资企业项目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其中包括新闻网站、互联网等均被列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在实践中,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达到规避产业政策限制并能顺利退出的目的,通常在红筹上市过程中采取更为复杂的交易和法律结构,以利润转移、技术转移、委托持股、协议控制以及境外期权等方式,间接控制限制类、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的股权或现金流,成为限制类、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的实际控制人,进而通过红筹境外上市的方式顺利实现资本退出。
四、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境内的监管框架
目前。我国虽然没有专门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政策法规,但有关外资政策法规涉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购境内企业业务,主要包括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机构设立和设立后股权投资的监管。
(一)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机构设立的监管
在风险投资领域。根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经商务部和科技部批准,境外投资者可在中国境内成立外资创业投资企业,主要向未上市高新
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一般情况下,外方股东人数众多(按规定可在2-50人),外资创投企业也被称为外资私募创业投资基金。
在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领域。从性质上看,有些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实则属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该类企业设立由《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及其《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进行规范。
有些境外资本在境内通过巧立名目设立一般外商投资企业(大都为服务类外资企业,类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股权投资。该类企业设立主要受《中外合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和《公司法》等监管。
(二)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境内股权投资的监管
设立境内法人机构(商业存在)以股权投资方式进行再投资的监管。对于一般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行为,现行管理规定其所投资或并购企业一般视同内资企业进行管理。但向中西部地区投资,被投资企业注册时外资比例超过25%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事实上,部分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在境内设立一般服务类外资企业,然后超投资和经营范围进行股权投资性质的再投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再投资管理比照一般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管理。对于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现行管理规定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并购的境内子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企业属于鼓励类或允许类的,外资创投企业应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属于限制类的,应经其批准。
以境外投资者身份(在境内无商业存在)并购境内企业的审批监管。对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境外投资者进行股权投资的监管,法规包括《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等。实践中,对于符合审查条件的,需要反垄断审查以及商务部主导的并购审查;如果并购上市公司的,需要由证监会审批;如果并购国有企业,需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报批手续。此外,如果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实际出资人中含有境内居民的,需在办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登记后,方可进行并购境内企业的返程投资。
(三)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外汇管理
如果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实际出资人是非境内居民,其投资于境内企业的相关外汇管理比照外国投资者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办理。该类基金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后,可持相关文件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和申请设立资本金账户。经核准后,可将外汇汇入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支付结汇制要求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手续,其所得利润、红利可在境内再投资或购汇汇出,清算、减资、转股外国投资者所得收入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后,可汇出境外。
如果境外股权投资基金的实际出资人是境内居民,该境内居民需按规定办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登记。返程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开设、资本金结汇、利润汇出等外汇管理与实际出资是非境内居民的外商投资企业类似。对于收购现有股东股权、资产以及一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参股境内企业的外汇资金,需开立专门外汇账户方可结汇。对于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股境内企业,由境内企业开立资本金账户按支付结汇制办理结汇。
五、当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政策建议
目前,部分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三个层面对我国的产业和外汇管理政策产生一定的冲击:
一是突破国家产业政策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一般外商投资企业之名,行境内私募基金股权或创业投资之实,规避审批,绕开外商产业投资指导的准入限制:通过协议控制等方式收购战略性行业中的龙头企业。
二是规避现行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的管理,主要包括:利用境内股权并购方式进行再投资,加速资本金结汇;以股权投资为名,行外债融资之实,在获取较高贷款回报率的同时,通过采用股权回购方式(假股权真债权)的方法来协助境内企业规避现行外债管理。
三是可能成为异常资金流动的渠道,主要包括:利用关联交易中的股权转让等手段,通过控制转股价格,打通外汇资金流出入通道,增加相关部门对跨境资金流动监管的难度等。
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我国利用外资的新形式,既不能将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妖魔化并严格限制,也不能自由放任,需要做好监管和引导。
一是要加快立法,做好监管工作。可在现有外商直接投资框架下,对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境内投资行为进行监管,有关部门需抓紧制定专门法规予以规范。同时,严格按照产业政策管理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鼓励其投资我国急需发展的行业,如环保、农业、高科技等,控制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变相投资禁止类和限制类产业。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投资基金;PE;退出机制
一、私募股权投资概况
(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界定。私募股权投资是通过私募的形式,对非上市成长性的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的投资方式,其主要的目的是参与对被投资企业的管理,最终通过股权转让而获得投资资本的增值,而不是以控股,获得永久性股权为目的。私募股权投资主要由募资、投资、投资后管理及退出四大环节构成,其中退出是私募股权投资实现投资收益的关键因素。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是指私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企业发展到成熟阶段而其股权转让获得较高收益或投资取不到预期的收益后,以最佳的退出方式将股权变卖而获得投资收益。(2)私募股权投资发展历程。私募股权投资开始于1976年美国一家从事并购业务的投资公司KKR的成立,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进入中国。大量外资涌入中国形成了一轮投资浪潮,但由于资本市场的不完善,投资机会的减少,私募股权投资两次兴起两次衰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2004年中小板开通和2009年创业板市场的开设,使得私募股权投资自2004年飞速发展。但在2012年,宏观经济不景气和投资饱和的压力导致投资机会减少,证监会进行IPO体制改革而实行IPO实质性暂停,加大对信息披露真实性的检查,使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遇到了严重的阻碍,不少为获得IPO退出不惜采取粉饰报表手段的投资基金不得不暂停上市。根据2013年4月3日,中国证监会披露的IPO申报企业信息表及CVSource统计,申请IPO的724家企业中有317家具有VC/PE背景,占43.8%。由于IPO审核放缓,部分中小企业业绩下降,指标难达上市要求,截至2013年4月3日,有167家企业终止审查,其中88家获得VC/PE支持,占52.7%,意味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受到严重的限制而不得不另辟渠道退出。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存在的问题
(1)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由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起步较晚,与资本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完善,因此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资金并没有完善的法律规范予以遵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所涉及的中小板、创业板、二级市场等规章制度对该基金退出机制也并没有详细的规定。与PE相关的政策主要有2005年发改委等十部委联合颁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2009年及2010年上海、北京分别下发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的试行办法。这些法规虽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私募股权投资,但没有建立全国性完善、统一的私募股权投资体系,同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也受到相关规章制度的限制。(2)我国资本市场不完善,PE退出渠道受限。我国资本市场极不完善,
PE二级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等后起之秀仍处于发展的初步阶段,缺乏相关的制度规范,中小板、创业板上市门槛上升,无法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选择最佳渠道退出提供完善的交易市场,导致投资基金难以收回。随着上一年IPO审批受限,中小企业业绩增长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无法达到上市标准而谋求新的退出渠道,选择二级市场、回购及产权交易市场上出售所持有的股权等方式实现PE退出。但资本市场的不完善成为PE退出的一大障碍,现有的资本市场机制难以满足投资者的投融资需求。
(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监管体制不健全。2013年开始实施的《基金法》中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范围,而PE没有纳入其中,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私募股权投资按照市场规律运作,避免监管变成管制而阻碍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但不实行
PE监管也许会产生行业违规情况,不公平竞争、为获得上市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等影响资本市场稳定的问题,使社会投资者面临更大的风险。(4)中介服务机构不规范和专业人才匮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专业水平高,管理能力强、经验丰富的团队进行运作,同时也需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参与。但我国中介机构的运行存在不少问题,难以达到规范、独立的服务,同时缺乏专业人才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规范化管理。
四、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等机构应重视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根据PE现存的不足以及关于PE的法律法规的漏洞,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以规范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相关的二级市场、中小板、创业板、产权交易等市场运行。具体措施可为:修改《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法,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行规范纳入其中;完善资本市场各子市场的法律法规,实施有利于促进及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发展及退出的政策。(2)建立多层次、完善的资本市场。只有不断完善我国资本市场运行机制,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才能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提供更多途径,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更具流动性,能更好地获得投资收益,加快市场资金的使用效率。具体措施有:建立全国性且健全规范的PE二级市场、产权交易市场,加大我国中小板及创业板的规模及规范性,通过规范市场降低舞弊、提高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来降低资本市场的风险,以鼓励机构投资者、社保资金、投资基金等进入资本市场等。加快PE退出市场的效率不仅能促进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加快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率,还能实现我国资本市场的多样化及全面化,实现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3)建立力度适中的监管体系,维持PE退出市场稳定。目前我国未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列入监管范围,这虽在一定程度上能促进私募股权投资随市场规律而发展,受到较少限制,但力度适中的监管能降低金融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稳定,并在发现问题时能起到制止、纠正作用。鉴于国外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监管主要体现在对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资本市场的监管,我国应在对中小板及创业板、二级市场、回购及产权交易市场等监管的基础上,建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相应的市场板块退出时应依照的规章制度。通过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结合,实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化退出。(4)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的规范与监督,培养专业人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需要管理水平高的领导者规范化管理及管理团队中成员专业化、技术化的判断、操作。退出作为私募股权投资资金实现利润的关键环节,更是需要管理成员运用经验及专业知识,选择恰当的退出渠道及退出时机,并通过技术操作实现基金的顺利退出。私募股权投资资金的退出也需要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相应的服务,如对被投资企业进行估值、经营业绩分析。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起步较晚,资本市场极不完善,尽量年宏观经济低迷,导致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资金在根据市场需求而发展的同时遇到不少挫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受到严重的阻挠。但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资本市场规范程度的不断加强及其机制的完善,以及私募股权投资资金退出的探索与创新,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将会更规范,退出渠道更丰富。
参 考 文 献
[1]龚鹏程.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IPO退出的法律环境及渠道选择.西部法学评论.2008
一、 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 PE)是一种含义较为广泛的投资方式,指用于购买企业非上市股权的投资,包括并购、风投VC、成长基金等多种投资形式。其基本运作流程是先低价买入企业的控股权,经过几年(一般是5年左右)的运营和重组使其升值,再通过二级市场或者是Pre-IPO市场来获利。
PE兴起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美国,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私募股权投资才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并逐步步入成熟期。私募股权投资从世界范围上看,欧美发达国家发展的比较成熟,不管从规模、基金的管理能力还是运作机制方面看,都远远强于其他国家和地区。其中,美国的PE又是欧美发达国家中的佼佼者。
受到2000年全球网络科技泡沫的影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经历了一个调整期,但随着2003年以来以中国市场为代表的亚洲市场的兴起,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开始复苏。根据道琼斯最新的统计数据,今年第一季度全球PE基金募集量持续走高,共有94只美国私募股权基金完成募集工作,总募集金额达到612亿美元,该数字创下了新的历史纪录。在种类方面,近两年,PE们更热衷于投资于高回报的传统行业项目,并且并购基金大约占到了PE总额的60%左右,显示出并购基金在PE当中的通知地位。一方面,近两年的PE基本上都取得了至少20%以上的收益率,另一方面,大规模的PE也为众多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是个绝对意义上的双赢。
我们认为,尽管我国目前的资金面比较充裕,但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却难以得到份额,其融资手段单一,一般都是银行贷款,而高额的贷款成本导致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居高不下。此外,像遇到今年中央银行银根紧缩,货币政策从紧,一些资产负债率过高的企业就会出现生存危机,这种状况的存在,不利于中小企业的成长。因此,加快我国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既能够满足中小企业的资本需求,也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
二、 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本情况分析
距离中国第一家正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挂牌成立已经一年有余,其间不仅诸多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加快在中国的发展投资步伐,而且随着相关法律政策的完善,政府的引导扶持,尤其是相关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国内一些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如雨后春笋般先后成立。正是借着这股东风,苏州中新高科技产业投资基金、上海金融产业基金、广东核电基金、山西能源基金以及四川绵阳高科基金5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先后获得批复。
(一) 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规模
从我国目前现有的6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看,资金规模介于60-200亿元之间,具体情况见下表:
我国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总体规模很小,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占GDP的比例在0.5%左右,该项数据仅为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同类数据的十分之一。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规模很大,目前大概有1500多只,规模最小的为5000万美元,最大的为100亿美元,且投资回报率很高,一般在20%以上。
我国现在正处于消费及产业升级的重要阶段,大量企业需要巨额投资以实现其产品服务品质的提升,私募股权基金因此拥有广袤的作用空间,因此PE的规模必将进一步扩大。根据清科的数据,估计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规模大约为100亿美元。
(二)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模式
从国际上看,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模式大体可以分为传统型和非传统型。传统型的组织模式包括公司型、虚拟型等,非传统型即新型的组织模式主要为有限合伙制。经过多年的探索,现在美国的私募股权基金普遍采取的是有限合伙制,并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目前我国本土的以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为代表的PE的组织模式更接近于契约式。对照国际做法,以契约型为主要组织方式的渤海产业基金有着强烈的实验和折衷色彩,且实际上亦兼有公司和合伙制特征。因而也可以说,渤海产业基金是一个“混合类型的投资基金”。契约型基金本质上是一种信托安排,又称信托型基金,一般由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和投资者(受益人)三方通过信托投资契约而建立。按照有关规定,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作为信托契约中规定的受益人,对基金运营及重要投资决策通常不具有发言权,投资者组成的是持有人大会而非股东大会,对投资决策没有太大的影响力。
(三) 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
我们分别从行业范围和地理范围两个角度探讨本土PE的投资范围。
1、 行业范围。一般来讲,私募股权的投资行业大都集中在传统行业、广义IT、生物技术、服务业以及其他高科技。我国的传统产业是私募股权投资的重点领域,占49%的案例数以及56%的投资额。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大都投资与传统行业主要是因为我国大量高新技术企业还处于成长的初级阶段,现有股票市场机制不健全以及政府相应的扶持与鼓励政策不足。从清科创投所的《2008年第一季度中国私募股权投资研究报告》发现,虽然传统行业仍然领跑,但私募股权在中国的投资过分集中于传统行业的趋势有所缓和,而广义IT行业平均投资额由2007年的0.94亿美元增加到2008年第一季度1.5亿美元。
2、 地理范围。根据清科的统计,在2008年第一季度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地域分布中,北京摘得桂冠,共10个案例,获13.3亿美元投资。其他地区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案例数差异不大,但平均投资额的规模有很大差异。上海、深圳、广东(不包括深圳)2008年第一季度获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额都有所减少。值得注意的是,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除在东部沿海地区保持稳定增长外,东北和中西部地区所获得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也有逐渐增加的态势。一季度河北、河南、湖北、重庆、陕西、辽宁等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表现活跃,这些地区一季度共获得6.3亿美元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可以预计,今后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额将会进一步增加。
3、 本土6只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见表2)
三、 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若干思考
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实施,中国资本市场最终将迎来全流通,使私募股权投资的境内退出风险大大降低;新近出台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正式明确了境外企业可以通过换股方式收购境内企业,这也为被投资企业境外红绸上是提供了便利,同时也方便了私募股权投资的境外推出。此外,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也正式确立了优先合伙制形式,在我国可以设立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随着我国资本市场体制的完善,融资渠道的进一步拓宽,与国际社会的完全对接只是时间问题,这一切都表明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将得到更大发展。
(一) 我国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现阶段规模总体小,但发展潜力巨大
近年来国际私募股权基金融资规模越来越大。2005年募集金额1730亿美元,2006年前三季度850亿美元。10个规模最大的基金2005年占融资总额的24%,2006年前三季度占41%。估计全部待投资基金规模2250亿美元,意味着6750亿美元的购买能力。2005年规模超过10亿美元的基金有135个以上,而1995年仅有14个。目前有23个基金规模超过50亿美元。
从国际上看,一些顶级PE像凯雷、新桥资本以及黑石,都在不断的扩大自身的规模,这使得其在投资时有充足的资本准备和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同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比,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总体规模很小,接近于美国二战之后的“起步成长期”,虽然面临发展中的障碍,但是正在快速成长,不断发展,将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得以完善,成为我国乃至世界金融市场的重要支撑。同时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尤其是融资市场发展的不均衡性,使得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着极大的发展空间,随着像《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等各项法律措施的出善和各种相关制度诸如二级市场的健全(创业版等的设立),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规模,不管是从单个还是总体上都必将有一个质的飞跃。
(二) 有限合伙人制应是我国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模式的最佳选择
发达国家经过几十年的探索,其私募股权基金普遍采取的是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制把公司制的优点和合伙者的优点很好地结合,同时基金管理人的责任和权力相对对等,对其既具有诱惑力又有压力,追逐利润最大化成为基金管理人的唯一目标。而且经过国外实践证明,有限合伙制确实是运作私募股权基金的最好形式。因此,我们认为,我国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模式应该以有限合伙人制为主,目前契约制的组织模式只不过是一个过渡。在法律层面,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已于2007年6月1日实施,在我国设立有限合伙制已经没有任何法律上的障碍。
(三) 我国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范围理应更广,避免成为地方债的替代品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组织结构设计;税收政策研究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论述
近年来,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日益兴起,它为企业融资、投资提供了新途径和新渠道,一度成为金融市场中强大的资本力量。起初,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简称PE,理论上是对非公开的上市公司进行股权资本投资。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资金来源于特定人,以资本运作行为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赚取收益,实现资产增值的公司。当前,我国市场中存在公司型、信托型和有效合伙型三种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于不同的组织形式、组织结构,税收规划了各自的税种、税目以及税率,因此,笔者站在企业组织形式和结构上,分析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税法规定制度。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与结构设计
(一)公司型的组织结构
公司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我国最具有代表性的私募股权组织形式之一,其主要表现为有限责任制和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我国大部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都是有限责任制的公司形式,其中,公司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有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以及总经理等主要组织机构,通过召开会议来制定或决定该公司的组织机构的相关职责和实际业务执行措施。这种形式下,公司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一般来源于投资者(股东),但投资者一般并不管理公司,而由董事会聘请的基金管理人(职业经理人)专门管理基金资产,对于基金的保管,也是由专业资格的商业银行保管、保存。
(二)信托型的组织结构
根据我国《信托法》和信托管理办法,允许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信托形式设立,可以从事权益类投资业务,该规定为信托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信托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通过契约的形式,明确当事人各自的权益与义务。委托人在信托关系中投入资本,即投资者;受托人在信托关系中经营管理资产,即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在信托关系中保管和监督资金,三者依据信托契约各自行使权力,并履行义务,相互监督,而后两者只收取一定比例的托管费和管理费。
(三)有限合伙型的组织结构
在我国合伙制可以分为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型,而后《合伙企业法》不断修复完善,制度上有限合伙型企业有着更多的优越性,如解决委托、避免重复征税等方面,越来越多的企业愿意以有限合伙形式成立企业。有限合伙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在法律环境下签署合伙协议,确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约束双方权利义务。在现实中,有限合伙人作为基金投入者,他们只限于出资,不参加企业经理管理,承担有限责任。
三、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研究
(一)基本情况
浙江省宁波市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于2013年03月,它是拥有最广泛的市场资源和完善的业务流程,各个层级都具备资深的基金管理者,致力于权益类业务投资,即是一个在当地资金规模庞大,投资范围广的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但是对于浙江省宁波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说,涉及公司记账方面,如固定资产折旧、递延所得税资产等方面,就不予展开论述,本文只针对税收法规方面进行研究,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简单论述:
(二)对比公司型与有限合伙型私募股
权投资基金的所得税政策研究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人和自然人作为合伙人都有纳税义务,然而势必会因主体性质不同征税存在差异。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人可以通过被投企业取得权益性股息、红利等收益,也可以通过转让被投企业的股权取得收益。第一、对于取得被投企业权益性的股息、红利等收益。按照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为自然人,应以“利息、股息、红利”税目,按20%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情况下,按25%征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重点扶持高新技术减按15%征税。合伙人(GP和LP)为合伙企业,都为自然人合伙人时,LP按照20%征收个税,GP按5%-35%征收个税,公司合伙人按企业所得税缴税。在税收政策研究方面上,根据(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允许代扣代缴个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但如果被投企业在之后上市,则自然人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所得的被投资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应按10%税率缴纳个税。第二、对于转让被投企业的股权取得收益。合伙人(GP和LP)为合伙企业,合伙人为自然人,GP按5%-35%征收个税;或公司合伙人征收企业所得税。由此可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就应从公司实际状况出发,无论是在个税还是所得税方面,企业都要做出合理避税,既要选择税率相对较低的有限合伙企业制,又要选择有地域特殊的税收政策省份。
(三)增值税方面的税收政策研究
对于身为服务业的浙江省宁波市某PE公司,在我国除了所得税以外,还有增值税、及其他附加税等小税种。一是投资收益时,对管理费收入、自身证券利得、咨询收入等都要交增值税;二是基金在退出的时候经过新三板的转让或所有企业上市后基金进行解禁减持,以上两种情况转让退出股权时,需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行为交增值税,涉税税率为6%。在私募股权企业缴纳销项税的同时,该企业就涉及抵扣进项税,即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浙江省宁波市某PE公司为一般纳税企业,销项税率为6%,但对于该企业进项税率会有所不同,主要对方企业的增值税率,如有3%、6%或16%,均属可抵扣进项范围。这就说明浙江省宁波市某PE公司要根据公司营业现状和税收政策研究,如何抵扣哪些进项,都是由公司自行把握。
(四)税收政策筹划方向
根据财税(2015)116号和税务总局(2015)81号规定,有关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事项,投资公司的法人、合伙人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投资额70%,若当年不够抵扣,可结转至下年度继续抵扣,直到全部抵扣。浙江省宁波市某PE公司可根据本公司的投资战略,在结合相关的税收政策研究,倾向于投资一些未上市且已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若作为权益类投资并持股2年,即可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这样企业就达到合理、合法的税收政策研究。另外为吸引投资,很多地方的金融办或当地的金融小镇对基金的GP和LP采取不同程度的基金优惠政策。一是奖励、补贴,包括落地奖励、租房补贴及人才补贴。二是税收返还,所得税目前是中央财政留60%,市留存和去留存比例因地而异。增值税目前是中央财政留底50%,市留存和区留存比例也因地而异。因此,针对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市财政或区财政的留底部分进行不同程度的税收返还。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益分配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18―0052―03
近年来,私募股权投资在国内蓬勃发展,2010年更是迎来了爆发式增长。据统计,2010年新设基金235只,募集本外币基金共304.18亿美元(含首轮募集),募资完成(含首轮完成)基金数量比2009年增加26.8%,而募资规模环比增加79.1%(以上根据ChinaVenture投中集团旗下数据库产品CVSource统计得出)。中国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群体迅速扩大,并逐渐走向专业化和多元化。
1、目前市场上通常采用的绩效分成方案
1.1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结构
参考市场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的结构如下图所示,投资者投入资金到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对目标企业进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赚取管理费,并有权根据获取投资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绩效分成;基金公司退出投资项目,收回投资取得资金;收回的资金首先用于偿还投资者的投资成本,溢出部分根据双方达成的利润分配方案在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之间进行分配。
市场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分配先后次序如下:首先,向基金管理公司支付保底管理费;其次,向投资人返还投入资本;再次,根据协议,参考市场上无风险回报率来计算并支付投资人优先回报;最后,剩余收益会根据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绩效分成比例进行分配。
1.2 私募股权基金绩效分成的计算基础
参考市场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公司的与业绩挂钩的绩效分成通常被称为附带权益(carriedinterest)。常见的绩效分成计算方法包括以整体项目为计算基础(whole fund)或以单位项目为计算基础(deal―by―deal)。
(1)以整体项目为计算基础
以整体项目为计算基础,基金投资人的总投资(以及约定的优先回报)必须在基金管理公司的绩效分成实现之前全额支付。利润分配可能会设置补提条款,目的是保证有权获取绩效分成的基金管理公司同样能够参与优先回报的分配,并且所获得的优先回报份额与协议规定的绩效分成比例一致。从而,实际的基金利润分配反映的是双方最初约定的分成比例。在利润分配条款中常见,一旦优先回报获全额支付给基金公司,随后产生的利润同样会100%(或其他约定的百分比)支付于基金管理公司,直到基金管理公司得到的份额等于支付给基金投资人的优先回报。此后,剩余基金利润在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之间按协议比例进行分配。
(2)以单位项目为计算基础
当基金采用单项投资回报率作单位时,绩效分成是以每项具体投资的回报为基础进行计算。当某项投资回报实现时,其绩效分成的计算基础是根据每个项目获取的收益及处置投资收回的款项和投入该项目的资金来计算的回报。市场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采用该项目的内部收益率(IRR)计算项目的回报率。在投资人入股协议中通常约定,在基金清算的时候需按照基金的整体投资回报情况,根据绩效分成比例确定最终的绩效分成金额。因此,在绩效分成实现前,必须考虑前期投资损失或剩余投资组合的潜在价值和收益。部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会对绩效分成(扣除税收调整)的回拨进行拨备,并确立支付机制用以保证基金管理公司在基金其他项目处置亏损的情形下能够偿还多分配的绩效分成。这个设计相当于一个利益回拨机制/弥补性收入(clawback),回拨机制的存在可保证基金存续期结束时整体的利润分配符合约定的分配比例。
1.3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利益回拨机制的作用
由于基金公司通过清算日的整体平均年化投资收益率为最终确认基金管理公司绩效分成的基础,因此市场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引入了利益回拨机制。回拨机制是指如果GP得到了超过事先协定的收益分成,或未能向LP返还全部出资并提供优先回报,GP必须退还其得到的超额分配。该条款一般在基金投资项目出现亏损时产生效力,在基金终止时或者中期可进行回拨。为保证回拨发生时能够顺利进行,基金应建立提存账户或向基金出资人提供回拨担保。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模式的探讨示例
以建银国际医疗保健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医疗基金”)为例。其是由建设银行全资投行――建银国际发起设立的、中国第一只专注于投资中国医疗健康产业的股权投资基金。该基金得到国家卫生部的大力支持,并已在国家发改委进行备案。我们仅以该基金设立之初制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为例,探讨基金具体的收益分配模式。
2.1 医疗基金的绩效分层方案
为鼓励基金管理公司积极提高基金回报,基金公司与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确立绩效分成方案,根据基金成立至清算日时的平均年化收益(不考虑退出项目后至进行分配期间的时间因素),按照以下对应比例由基金公司支付给基金管理公司绩效分成,如表1所示:
例如:当基金整体平均年化收益率达到18%,基金管理公司就8%~15%的部分计提10%的绩效分成,并对余下的3%计提20%的绩效分成。
2.2 医疗基金预计提绩效分成
基金运作期间,基金管理公司会定期按项目净收益预计提绩效分成。项目净收益等于退出投资项目收回的资金按序分配以弥补亏损、返还出资、成本和费用后得出的余额。当分配完成后基金公司有权就项目净收益优先按每年8%的复利提取回报。对于剩余未分配收益,基金管理公司根据项目年化收益率达到的不同范围按以下相应比例预计提绩效分成(见表2):
根据项目年化收益率预计提的绩效分成直接存入由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共同设立的共管账户,直至基金公司的累计收回资金达到一定份额,基金管理公司才有权提取分成收益(见表3)。
(1)预计提绩效分成调整
每半年末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就预计提绩效分成余额,根据基金公司成立至调整日时的已退出项目的累计年化收益情况,按表2列示的比例调整基金管理公司的绩效分成金额。若共管账户金额多于调整后绩效分成金额,则将多余部分返还给基金公司。
(2)提取绩效分成
当基金公司以各种方式累计收回的资金达到总出资额的一定份额时,提取预计提绩效分成机制启动,基金管理公司有权按表3相应比例提取存于共管账户内的调整后绩效分成账户累计余额。
当基金公司累计收回资金超过总出资额的150%,项
目的预计提绩效分成不再存入共管账户,可由基金管理公司直接提取。
(3)清算和共管账户取消
在基金公司清算前一年,根据基金公司整体的投资回报情况,按照表1绩效分成方案计算整体绩效分成比例,调整绩效分成金额,并在共管账户预留相当于尚未收回投资项目成本的金额用于保底。
待基金公司最终清算时,根据表1绩效分成方案确定最终的基金公司整体投资回报情况,按照绩效分成比例,确定最终的绩效分成金额。共管账户的预留金额用于弥补基金管理公司溢领的绩效分成。在完成所有清算后共管账户内的所有余额归属基金管理公司,共管账户亦告取消。
3、基金规模与基金公司注册资本的大小对基金可分配利润的影响
根据管理层提供的基金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基金规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章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的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因此,注册资本的多少,对日后的可分配利润有一定的影响。针对注册资本的变动对基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和可分配利润的影响,笔者进行了敏感性分析,下表的敏感度测试结果,列出了不同的注册资本多少年后不用再提取法定公积金(见表4)。
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绩效分成的会计核算办法
4.1 基金公司支付给基金管理公司的绩效分成
对于项目的投资收益(已扣除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基金公司投资者首先提取优先回报,该回报根据基金投资该项目的时间,按每年8%的复利计算。在提取基金投资者优先回报之后,剩余部分的收益在基金公司与基金管理公司之间进行绩效分成。这一部分基金公司支付给基金管理公司的绩效分成代表基金公司对基金管理公司获取高于8%回报的补偿。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是两个不同的实体,而且基金管理公司所获取的绩效分成收益代表的是基金管理公司为基金提供投资管理意见等服务而得到的回报,而非以基金公司的投资者或股东的身份获取的回报,绩效分成应确认为基金公司偿付给基金管理公司的额外管理费用。
4.2 基金管理公司的绩效分成收入确认
虽然基金公司支付给基金管理公司的绩效分成会存放于双方设立的共管账户,只有当基金投资人的累计收回资金达到一定水平时基金管理公司才可提取,但按照绩效分成方案,当基金投资项目的回报率达到赚取绩效分成的投资回报率时,基金管理公司就可以预提项目绩效分成。基金管理公司可按照每个项目的投资回报率,预提绩效分成并确认为收入。但基金管理公司最终确认绩效分成的原则是基于所有投资项目的总回报,因此在预提绩效分成时,应对当期已实现和尚在进行中未实现的投资项目作出评估,考虑未完成项目的预计回报率/公允价值,调整预提比率以避免过度确认当期收入。也就是说,如果管理层在期末计提绩效分成时,通过对进行中未实现的投资项目公允价值的评估,认为相关尚在进行中的投资项目会产生亏损或较低的回报率,导致部分已实现项目中的绩效分成很可能不能流入基金管理公司,那么部分绩效分成应在计提时扣除。由于存入共管账户的金额未能提取,所以应同时借记应收账款。基金公司定期对项目预提绩效分成进行调整,根据基金公司成立至调整日时的已退出项目的累计年化回报率,每半年对项目预提绩效分成进行重新核算。若共管账户金额多于重新核算后的绩效分成金额,则基金管理公司须对预提的绩效分成进行调整,并将多余部分返还给基金公司。
5、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的绩效分成方案的几点建议
(1)当投资人以各种方式累计收回的资金达到一定水平时,基金管理公司方可从共管账户提取调整后的绩效分成。因此绩效分成方案需进一步明确投资人累计收回资金的计算是以整体项目为计算基础还是以单个项目为计算基础。如果投资人的累计收回资金是以整体项目为计算基础,绩效分成一般要到基金清算前方能提取。若以单个项目为计算基础,绩效分成可以在某一项目结束后提取,但需要考虑其他未实现投资项目的公允价值和投资损失(见表5)。
【关键词】PE;有限合伙制;公司制;研究综述
一、国外相关研究
Patrick、Sheley对PE的各种组织形式进行了研究。公司制是按照公司法成立的,由以盈利为目的,存在同投资目标或方向的投资者组成的股份制投资公司,投资者在购买基金份额成为股东后享有参与权、收益分配权、决策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等基本权利。契约型是资产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依据信托契约建立起来的委托一制度,它反映的是一种信托关系。而有限合伙制介于有限责任制和合伙制之间组织形式,其投资者仅对基金负有限责任,管理者在董事会的监督下负责基金的日常运行和发展,并对基金负有无限责任,但该形式享有公司制所不具有的税收优惠。Sahlman(1998)基于对上述角度的研究提出了PE逐渐向有限合伙制转变的原因,并归纳出上世纪八十年美国PE大多为有限合伙制的原因在于它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双重征税,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养老基金、慈善机构和大学等免税实体的免税地位。
二、国内相关研究
金永红(2007)针对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两者的机构效率进行了对比,发现在公司制中,由于基金经理人个人收益和公司业绩相关性较低、激励较小,而造成的损失和成本由其个人承担,甚至产生负激励,导致大多经理人不选择最优的努力水平,甚至可能采用有损投资者利益的投机行为。收益方面,在投资者要求最优努力水平时,公司制下投资者收益也远远低于有限合伙制下的投资者。因此,有限合伙制优于公司制。杜涌等(2005)发现,公司制要考虑的是如果将公司的控制权赋予拥有一定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并让其在获得一定收益的基础上,获得一定的剩余索取权的激励问题。而有限合伙制通过一定的激励设计,使投资者能以1%的投资资金来获得20%的投资收益,并承担有限风险,这使投资者更加倾向于投资有限合伙制。陈春夏等(2007)认为,有限合伙制下风险投资者在任何情况下都承担无限风险,报酬机制使得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密切联系起来,有效降低了信息不对称问题和委托成本,而公司制股权私募基金的风险投资投资者作为公司管理人,只在其行为明显违反公司制度的情况下承担有限责任,这种责任与激励的程度远不如有限合伙制,导致公司制的委托成本较高。同样基于信息不对称下存在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有限合伙制要优于公司制。
三、相关理论基础
目前,国内外学者研究PE的组织结构主要采用以下两种理论:
(一)契约理论。该理论认为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存在契约关系,而这种契约关系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解决委托一问题。Fama(1980)_认为基金管理人的市场价值是由其之前行为决定的,即使没有显性的激励合同或约束,他也会努力工作从而赢得在基金管理人市场上赢得声誉,通过短暂牺牲期初的利益来换取未来更高的收益。而Heinkel(1994)认为在缔结创业投资契约前,基金管理人较之于外部投资者有更大的信息优势。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应事先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能力等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并在契约中体现出来。
Gomers和LerneI(1998)认为,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签订契约解决委托问题,投资者在选取基金管理人时往往挑选具有高质量可投资项目和项目增值的能力的基金管理人。在有限合伙制架构下,投资于高科技创业企业增加了GP采用投机行为的可能性,给LP的监督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为了缩小LP和GP之间的目标距离,减少委托人(LP)和人(GP)之间的利益问题,就要求建立有效的委托一关系。而委托关系主要包括决策权的分配和人报酬体系的设立,而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后者。在考虑投资资本成本或投资资本加贴水的收益后,分配给GP的业绩报酬大都处于20%-21%之间。“管理费+利润分成’的报酬设计有利于GP的目标实现,从而实现基金增值,但也有可能存在投机风险,所以为了限制这种风险,应在投资协议中加入一些限制性条款。而在公司制下,债权人和股东之间的委托问题会导致资产替代以及投资不足的问题。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私募证券基金
中图分类号:D91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2)10—0104—09
作者简介:赵 玉,国家检察官学院讲师 (北京 102206)
资本市场实践既有的智慧告诉我们,任何一项融资工具或者法律制度的创新与成长,必须把握其内在特性,立法与市场须为其提供适宜的土壤、并进行精心的培育与动态的修正。作为推动资本市场融资与企业创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制度在我国的落地生根,同样需要考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外延类型特性,并设计不同的差异性监管模式。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外延边界不断扩张,区分的参数正变得越来越多,如天使投资(Angel Investment)、创业投资(Venture Capital,VC)、Pre—IPO资本(如Bridge Finance)、发展资本(Development Capital)、夹层资本(Mezzanine Capital)、并购基金(Buy out/Buy in Fund,LBO)、重振资本(Turn Around)等等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等①。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外延的差异性与类型不同,内含的市场风险外部性不同,相应立法者采纳的监管模式与规制路径应该有所差异。本文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正当性入手,基于比较美英等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政府监管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提出针对不同类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妨考虑建立不同的监管标准,在充分尊重市场自由化的同时,对于不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差别化监管。
一、 私募股权基金政府监管的正当性支撑
(一)私募股权基金政府监管的必要性
在纯粹竞争市场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将暴露出市场现象的特性,即垄断性、外部性、不确定性的存在。2009年由于创业板推出后,对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于被投资企业成功上市而获得丰厚利润。在此效应的感召下,出现了“全民PE”的盛况,各类人士纷纷组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了追逐暴利,过分集中于对未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价格一路看涨,远远脱离了被投资企业的实际净资产。甚至有些非法机构打着“拟上市公司”的招牌进行非法集资,在一定程度上催生并恶化了2011年“民间借贷危机”的发生。由此,监管部门、实务界、学界达成共识,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适度监管具有现实意义
韩言铭:《发改委剑指非法集资 “伪PE”或将穷途末路》,
,2012—05—20。
一方面可以克服市场失灵现象,提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效率;另一方面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市场秩序,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外部性特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市场失灵。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单纯的逐利性本质,决定了其对财富暴利增长的追求,一方面对于一些社会价值高于经济价值的投资方向长期漠视,另一方面对于高增长点竞相追逐,当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形成集合化效应后,将会导致市场失灵
文先明 :《风险投资市场失灵的对策思考》,《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年第5期。
二是垄断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有效而迅速地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进而获得高额收入的行为方式。大多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将资金投向高科技企业的目的是:等到企业开始盈利,并且前景很好时,在资本市场上将企业出售或上市,从而实现资本的高额增值。在这个过程中,大公司、大企业为了垄断某种技术或者防止相关技术的扩散就会大量收购处于成长期的小企业,从而造成技术上的垄断,并且有可能阻碍技术创新的进一步发展。三是对金融市场的冲击。近年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和金融产品不断的创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规模不断扩大,容易产生示范效应,并造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的波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对整个金融市场的外部性凸显出来,这从亚洲金融危机索罗斯对冲基金造成的冲击可见一斑。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政府介入的方式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金融中介
一、问题的提出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equity)兴起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美国,但直到20世纪80年代,私募股权投资才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从表面上看,美国法律开始允许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私募股权投资,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才得到迅猛增长。但实际上一个更为重要的原因是,投资者由直接投资转向通过专业化投资中介进行投资,出现了大量的专业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数据显示大约80%的私募股权投资是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的。伴随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类新型金融中介组织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目前已有的私募股权投资研究文献大多从实务操作的层面展开,鲜有文献从经济学理论角度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研究,更缺乏对其存在性以及治理机制的经济学分析。对于这一新型的金融投资中介,需要从理论上对以下问题进行研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种金融中介存在的经济学原因。对上述问题的深入研究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私募股权投资的本质特征,推动我国产业投资基金业的健康发展。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性的经济学分析
(一)私募股权投资的特点
要研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存在性问题,首先要研究私募股权投资的特点。私募股权投资主要是针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投资者等所持有的企业股权实现价值增值后再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其最主要的特点是投资的高风险性和专业性。具体表现为:
1.投资期限长,流动性差。私募股权投资是一种实业投资,所投资企业的股权实现价值增值需要时间,难以在短期内调整投资组合;私募股权投资的投资对象主要是非上市企业股权,往往不存在公开的股权交易市场,投资者大多只能通过协议转让股份,投资缺乏流动性。
2.投资对象的风险性高。私募股权资本所投资企业,不论是处于初创阶段的创业企业,还是需要重组的大型企业,或者是处于急需资本快速发展的企业,都蕴涵着较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3.投资的专业性强。私募股权投资对投资者的要求较高,投资者必须对所投资企业所处行业有深入了解,而且还须具备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经验。这样投资者才能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并有能力对所投资企业实施监督。此外,为实现所投资企业的价值增值,往往还需要投资者利用自身的专长、经验和资源向其提供必要支持。
4.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严重委托—问题。信息不对称是普遍现象,但该问题在私募股权投资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它贯穿于投资前的项目选择、投资后的监督控制等各个环节中。投资者在事前选择投资项目时,由于信息不对称使得其很难对所投资企业做出准确评估,企业家或经理人比外部投资者更了解企业的真实状况,但他们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会夸大正面信息、隐匿负面信息来提高对企业的估价,引发逆向选择问题;在获得投资后,由于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严重的道德风险,企业家或经理人奉行机会主义政策从而可能损害外部投资者的利益。
私募股权投资的上述特点使得单个投资者从事私募股权投资的成本非常高,必须支付大量成本对投资项目进行调查、筛选和监督控制。由于投资规模大、期限长、流动性差、风险高、难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有效降低投资风险以及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导致外部融资非常昂贵甚至变得不可能。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性的分析
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专业化的金融中介,利用自身专业优势,缓解了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了投融资成本,提高了整个市场的效率。下面从交易成本、信息不对称、风险管理等方面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性问题进行讨论,从中揭示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投资中介存在性的经济学原因。
1.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率。gurleyandshaw(1960)、chan(1983)、allenandsantomero(1998)等认为金融中介通过分工、专门金融技术、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等降低了交易成本。对于单个投资者而言,由于投资所伴随的巨大风险和不确定性,使得投资者需要支付更高的搜寻、评估、核实与监督成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集合投资方式,能够将交易成本在众多投资者之间分担,并且能够使投资者分享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好处。相对于直接投资,投资者利用金融中介进行投资能够获得交易成本分担机制带来的好处,提高投资效率,这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的最基本原因之一。
2.解决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许多文献对信息不对称与金融中介机构存在性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讨论。例如,lelandandpyle(1977)是最早将信息不对称引入到对金融中介存在性的研究中的经典文献,他们认为交易成本涵盖的范围太广了,它不能成为惟一的原因,金融市场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会使金融市场失灵,信息不对称应该成为解释金融中介存在性的一个基本原因。diamond(1984)认为金融中介是通过充当被委托的监督者来克服信息不对称问题的。私募股权投资中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该问题贯穿于投资前的项目选择和投资后的监督控制各个环节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专业化的投资中介,能够有效地解决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要减少信息不对称则要求投资者必须采取措施加强投资前的尽职调查和投资后的监督控制。这些活动如果由多个投资者分别进行,则可能存在重复行动导致调查和监督行为的过度产生,这一方面造成对社会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则会由于免费搭车现象的存在而不能有效得激励投资者进行调查和监督,导致效率低下。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人通常由对特定行业富有相当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产业界和金融界的精英组成,他们所拥有的专业技能与经验积累使他们在选择、管理、监督所投资企业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因此他们在信息生产与处理上的优势使得他们能够成为投资者的人。他们通过投资前对企业进行深入的考察和投资后的监督控制,可以缩小信息差距,并且可以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和规模效应降低监督成本。
3.解决了公司治理中传统的委托—问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专业化投资中介机构的实质是用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替代了投资者与所投资企业之间的委托—关系。投资者做出这样的理性选择的原因可能是因为投资者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成本要低于直接监督企业经营者的成本,这一方面是由于单个投资者可能不具备专业化的投资技能,其单独对企业进行监督的成本非常昂贵;另一方面是因为投资者可以通过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形成特定的契约关系和组织结构,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和利益分配在事前做出明确的规定,降低投资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可以通过声誉机制和报酬激励机制解决中介机构信息生产的可信赖性和自我监督的问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解决与所投资企业之间的委托—关系上相比单个投资者更具有优势。首先,可以发挥基金的资金规模优势,它们一般对所投资企业拥有控制权,因此能够对企业形成更有力的监督。其次,基金管理人能够发挥他们的专业优势,通过设计不同的金融工具、资金供给方式,以及制定复杂的合同条款,甚至直接参与管理来对所投资企业形成激励与约束机制,从而减轻二者之间的委托—问题。
4.分散投资风险,发挥风险管理优势,提供价值增值。从风险角度解释金融中介存在性的理论认为金融中介在风险管理方面具有优势。比如,diamondanddybvig(1983)提出的dd模型分析了金融中介在防范因消费需求的意外流动性冲击造成的不确定性方面所具有的作用,认为金融中介为“熨平”这种不确定性对投资与消费跨期交易的影响提供了可能;此外,santomero(1984)、chant(1989)、merton(1989)、allenandsantomero(1998)也从风险管理角度诠释了现代金融中介的存在性。对私募股权投资而言,由于投资规模大,单个投资者很难实现分散投资。并且分散化投资会给投资者带来额外的成本,例如投资者可能不得不减少在某个企业中的投资比例,从而使得投资者对该企业的控制减弱,或者投资者将不得不花费更多的精力和成本对不同的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取的是集合投资方式,它可以通过对不同阶段的项目、不同产业的项目的投资来分散风险,因此投资者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一投资中介进行投资,除了获得成本分担的好处外,还能够得到分散投资风险的好处。
三、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复杂的委托—问题
通过研究我们发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解决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一般性委托—问题的同时,又产生了新的特殊问题,即存在更为复杂的委托—问题。
首先,与证券投资基金相比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面临的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可能更为严重。前者主要以公开交易的有价证券为投资对象,在信息披露方面更加公开和完善,投资者可以利用公开信息对基金的业绩做出评价,投资者可以方便地“用脚投票”,这些因素都能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经理形成有效的约束。而后者由于投资对象主要是非上市企业,缺乏公开的信息,投资者在信息方面对投资中介的依赖性更强,对投资业绩的评价更为困难,投资流动性低下使得投资者“用脚投票”的成本很高甚至难以实施,投资者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经理的约束难度加大。
其次,由于私募股权投资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的主要是人力资本,而投资者提供的是非人力资本。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具有不同的产权特征,非人力资本的控制权与其所有权的分离使得基金管理人可以利用人力资本投入对投资者的非人力资本形成控制。显然非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承诺比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承诺更值得信赖,而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可能存在“滥用”控制权或“偷懒”使自己受益。
再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面临的委托—关系更为复杂。一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存在三层架构,而每个层次都存在一重委托—关系。这三层架构之间的委托—关系相互之间存在何种关系?哪一层委托—关系对其他两层委托—关系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种组织形式是如何解决如此复杂的委托—问题的?是否与采用有限合伙制这种产权组织形式相关?这些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我国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将于2007年6月1日施行,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首次得到了明确,对上述问题的深入研究将对推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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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合伙制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12)06-0073-02
私募股权投资是指由专业投资机构运作的以企业的非公开交易股权为投资对象的一种风险投资模式。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成为快速发展的新兴行业之一,但由于制度层面缺乏支撑,政府在此类风险投资活动中承担了过多的风险和责任,而民间资本参与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活跃度并不高。当前,构建完善的制度体系,培育市场化投资主体,建立对民营企业的风险投资方式意义深远。一方面,有利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另一方面,也有助于规模庞大的民间资本寻求资本增值的新渠道。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核心价值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Fund)是指专业投资机构作为发起人向特定的投资者募集资金,并投资于企业私人股权的金融投资活动。私人股权(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私人公司(Private Firm)的非公开交易股权。与之相对应的概念是公开股权(Public Equity),即上市公司的公开交易股权。从股权投资方式看,股权投资可以分为公开股权交易和非公开股权交易两种形式,也就是股票发行上市和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的增值收益主要来源于企业成长溢价和市场风险溢价(Market Risk Premium)。
相对于传统的产业投资来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新型的投资理念。第一,它不是利用自有资本来投资,而是通过非公开募集资金的方式在短时间内聚集规模巨大的资本,有利于发挥资本的规模效应。第二,它的投资对象是企业,投资前要对企业进行价值评估,投资企业后还要对企业进行重组和改造,有利于企业价值的提升。第三,它的投资标的是企业的非公开交易股权,与公开上市交易相比,与企业私下协商达成的股权交易方式具有较低地融资成本、适度地信息披露和宽松的监管方式等优势。第四,它购入股权的目的是为了将来能在股权市场上转让持股而获利,具有较长周期持股的特点。第五,它的投资策略讲究的是投资组合的概念,其盈利性取决于一揽子投资计划和投资组合项目的盈利情况。由此可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体现了集合投资、专家理财、长期价值、合作共赢等多重投资理念和价值主张。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制度安排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离不开三个主体,即出资者、管理者和受资企业。其中,出资者负责提供货币资本,管理者负责提供人力资本,受资企业负责提供股权资本。如果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个制度体系来理解,投资制度就是致力于解决三个根本性问题。首先是出资者的保护和收益问题,投资的首要任务是保证资本安全,出资者得有优先权。其次是出资者和管理者的角色定位,既要保证管理者的管理优势,也要使出资者在重大事项上有控制权。最后是解决管理者的激励和约束问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取的是机构投资方式,而机构投资方式产生了双层的契约关系,即投资者与管理者之间签订的认购或合伙协议,以及基金组织与受资企业之间签订的投资协议。这些协议约定了投资者、基金组织以及受资企业三个主体间的生产关系和责权利制度,实际上也解决了上述三个根本性的问题。
主流的PE基金组织形式采取的是有限合伙制。出资者称为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简称GP)和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简称LP)。GP作为基金的发起人承担管理责任,LP负责出资和监督。在保护投资者方面,GP与LP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规定PE基金有固定期限,基金到期时需将本金和回报还给LP;在角色定位方面,GP要有一定出资,同时要投入其人力资本负责管理和运营基金,对PE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LP只以其投资额为限对PE基金承担有限责任;在激励和约束方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取的是双重激励模式。首先,LP按合伙协议给予基金经理利益分享激励,GP按照所管理的基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收取年度管理费以及按照基金净收益的一定比例提取业绩分成。其次,基金管理公司与受资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对未来的投资交易达成约定,除约定投资者对受资企业的估值和计划投资金额外,还包括被投资企业应负的主要义务和投资者要求得到的主要权利,以及投资交易达成的前提条件等内容。在基金资本退出时,对于受资企业的价值增值分配,不是简单的按资本投入比例分配,而是经由激励约束功能很强的对赌协议做出安排。
三、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导向
我国PE基金市场最早是由外资基金主导的,2006年之后,在政府鼓励和推动下本土基金开始崛起,一些中央企业和国有资本迅速跟进,进入PE基金行业。2007年6月1日《合伙企业法》出台了,给予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法成立、续存的法律依据。2007年之后,第一批合伙制的基金PE开始出现,民间资本开始在国内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占据一席之地。
经过近十年的探索和实践,当前国内PE基金已形成外资、国资、民资三分天下的局面:一是外资机构在国内设立的外资基金,像JP摩根、高盛、KKR、Blackstone等国际投资机构已在国内纷纷设立基金;二是政府牵头设立的国有基金,如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山西能源基金、广东核电产业基金等;三是民间资本自发设立的民营基金,如九鼎投资、宏福股权基金等。
当前社会各界关于本土PE基金发展方向问题存有不少争议,主要集中在政府的角色和定位问题上。在本土PE基金行业发展过程中,有一条发展路径是由政府发动国有资本参与PE基金投资。支持的一方认为,政府应当介入国内PE基金市场的发展,主要理由有产业政策的需要、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以及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等。而反对的一方则认为,PE基金市场属于高收益高风险的行业,政府在没有透明或一致的原则下根据政府意愿实行补助或限制,是对市场的不恰当介入。这两派观点实际上是对本土PE基金未来发展导向的争论。
客观地看,政府对PE基金行业过多介入和干预将给PE基金行业的整体发展带来如下隐忧:一是以财政资金扶持,会形成资源的不均衡,从而影响PE基金市场的公平竞争;二是财政资金不适合高风险项目的投资,这会使政府承担过多的风险责任;三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与风险投资行业的管理模式存在冲突;四是政策性基金的定位和盈利模式问题较为模糊,如果定位是盈利的,会形成与民争利的局面,而如果定位是不盈利的,则国有资产的考核目标又无法实现。国际上的风险投资实践表明,风险投资资金主要来自于商业化资金。在风险投资领域,大规模的政府投资是不可持续的,只有带动民间投资,才能有效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我国PE基金市场化运作思路
PE基金市场化运作的特点是投资者、基金管理公司、受资企业各主体之间的关系由一系列的制度和规则来维系,市场的参与者可以在制度化的市场下进行自觉的逐利活动。当前,我们需要构建完善的PE基金行业的制度体系,应从以下几方面人手,解决PE基金市场化运作环节所存在的现实障碍和深层次矛盾,以激发其制度优势和内在活力。
(一)深化体制改革
党的十四大以来已形成许多基本改革理论和共识,如发挥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在一般性竞争领域不要与民争利。当前必须深化改革,包括企业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在改革中要打破各种垄断,真正实现各种经济成份的平等准入、公平竞争,调动社会各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在机制设计上要给予民营企业、民间资本特别是民资工基金以更多的投资机会。
(二)完善监管规则
政府的职责应当是明确PE基金行业发展的整体思路,尽早出台能够规范统一市场的监管规则,完善法律法规政策,切实保障投融资双方的权益。PE基金市场化进程中容易出现一些违规、违法的问题,比如打着PE旗号进行非法集资。有的PE基金机构没有重视PE股权投资的长期价值和资本运作,而是热衷于短期的投机行为。政府应该尽快的研究、关注这些问题,从制度上区分私募股权投资和非法集资的区别,在时机成熟的时候推出整体的监管规则,使PE基金行业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
(一)合格投资者的标准
合格投资者的原则要求是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关规定如下:
1.购买单只私募基金不低于100万元。
2.单位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
4.采取母子基金方式的,穿透审查最终投资者。
5.基金份额受让人同样应具备合格投资者条件。
(二)合格投资者的评估
《监管办法》要求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评估。评估方式为问卷调查,评估依据是投资者填写的问卷信息和提供的文件。
投资者提供虚假信息或文件,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监管办法》并未要求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进行调查。
(三)投资者数量的计算
1.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数量。合伙制基金不得超过50人,公司制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不得超过50人。
2.穿透计算原则:采取母子基金方式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二、私募的判断:沿袭负面清单规定
(一)规定了什么不是私募。
《监管办法》沿袭了有关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列举了什么不是私募,即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二)没有规定什么是私募。
《监管办法》没有明确什么是私募或判断标准,从法理而言,上述负面清单之外的所有募集行为都应是合法私募。
私募发行原则上应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销售机构通过与合格投资者(或其代表人、委托人)直接沟通进行。
在美国,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销售机构分发有关发行人信息数据的材料是允许的。据此基金管理公司应可进行不涉及特定基金产品的形象宣传或品牌推广。
三、募集的流程
一、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1.相关法律法规缺失,PE发展缺乏有效制度支撑
虽然我国修订了《公司法》、《证券法》和《合伙企业法》,也出台了《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和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制度支撑。但是,由于这些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出台都是近些年完成的,一些更具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出台,这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受到了很大影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发展中面临的工商、税务、金融等方面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彻底有效的解决。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仍然是无序和混乱的,缺乏一个统一而且具体的制度支持,缺少良性的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
2.监管思路混乱,监管不利
由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发展过程中产生了诸多问题,不少理论工作者和实务界人士开始呼吁我国政府应该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来预防和制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但是,与此同时,另一种监管思路也得到不少人的认同,而且在那就是:目前我国政府应该在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快速发展的前提下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适度监管。这两种监管思路,各有利弊,前者有利于防范风险,后者对于目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说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那么,究竟我们该何去何从呢?这确实是一个值得认真研究的重大问题。
3.投资者退出渠道不健全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想要良好地运行并能够有效地实现基金设立的目的,当然要从多个方面来入手解决,而这其中的重要一环就是要建立投资者退出基金的合理机制。根据国外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实践来看,投资者可以选择上市、协议转让、回购和破产清算来退出。而在我国,由于我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没有建立和发展起来,各种配套的机制不健全,这使得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在退出时更多的是以IPO的方式。而这比较单一的退出机制,给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带来了严重的问题。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够上市的企业毕竟是少数,而PE机构的数量日益增多,投资于有意上市的成熟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数量急剧增加,竞争异常激烈,这不仅导致了我国整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无序和混乱,而且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初衷无法实现。另外,IPO退出机制为权力寻租提供了温床。一些能够拿到即将上市企业股份的个人或机构成为PE青睐的对象,一些PE机构为了能够获得可以快速增值的股权甚至不惜铤而走险从事违法犯罪行为。这些显然不利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够持续健康有序的发展。
4.二级市场不健全,资本流动不畅
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是中长期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所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资本的流动性差。但是,对于一个成熟的私募股权市场来说,一个完善的二级市场是必须的,机构投资者(LP)完全可以通过这个市场顺畅地转让自己的出资份额。由于有PE的二级市场的存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流动性大大增强,而且市场对私募股权份额的定价功能可以有效发挥出来,这样就大大促进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然而,我国目前还没有PE的二级市场,私募股权投资的流动性很差,这使得很多本土LP不愿意涉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而大大影响了我国本土PE的发展。
二、政府监管方面存在不足
1.政府和企业的关系尴尬
根据相关的数据来考察和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主要是以政府推动为主的,而不是市场的力量发挥作用的结果。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过程中,政府和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发展过程中会变得无所适从,从而给企业和政府都带来一些令人尴尬的问题。
2.数量急剧膨胀,配套管理缺失
由于全球流动性过剩的输入和中国经济自身内容的失衡使得中国本就非常严重的流动性过剩问题日益突出。由于资本的逐利性,过剩的资金势必要寻求一切渠道来获利。而我国的经济长期保持高速增长,在许多行业都可以为投资者提供理想的投资机会。《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和制定,为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彻底扫清了制度障碍;在此基础上,国务院和地方政府有又出台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意见,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又提供了动力支持。另外,我国“创业板”的退出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提供了一个比较理想的选择。这些因素叠加在一起,大量资金开始涌入私募股权领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获得了迅猛的的发展,甚至可以说,私募股权基金的数量呈现出急剧膨胀的势头。但是,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迅猛发展的同时,不容忽视的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数量的急剧膨胀也给我们的管理带来了难题。正是由于我国各地政府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本上采取了“宽松”的政策,同时加上各地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政策的不同,使得相关部门和机构根本无法有效统计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情况,这也使我国政府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失去了客观而又准确的数据支持。这些显然不利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3.缺乏相应的信用管理机制
良好的信用制度是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础性要件之一,这已被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所证明。然而信用制度在我国并没有有效建立起来,国家没有相关的信用管理制度和惩戒机制,尤其是很难规避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再加上目前我国的破产制度仅适用于企业,而没有制定关于个人破产的法律法规,这些情况无疑使得投资人的投资成本和风险大大加重,从而阻碍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自身发展中存在诸多问题
1.投资重点仍然是传统产业,创新产业则投资不足
根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以及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实践来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创新产业。但在我国,由于许多原因,整个国家和社会对于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还处于一个比较低的水平,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意识不强,创新意识不浓,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和利用,肆意侵犯权利人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大量存在,这些都大大影响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选择,我国的很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尤其是本土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时主要选择了那些传统行业,而不选择更需要资金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拥有以专利技术为主的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这显然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
2.缺乏高素质的投资管理人才
实践证明,私募股权投资能够取得成功,最关键的要素是有没有一批高素质的专业过硬的投资管理人才队伍,而这其中的基金经理更是关键中的关键。但是,由于受我国教育体制的影响和人才流动机制的影响,再加上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刚刚起步不久,符合要求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才显然极为匮乏。而高素质PE专业人才的缺乏,严重影响了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瓶颈。
3.缺乏完善的基金管理机构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从历史业绩、内控、流程、人员素质、品牌等多方面来考察,我国目前大部分的私募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还没有足够的市场经验,还不能拿出让人信服的真凭实据,而这显然会影响到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尤其是对于银行、保险、国企等这些机构投资者来说,如果没有达到足够的确信,他们显然不会把资金投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如果没有保险、银行和国企的加入,在我国想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难度是可想而知的。因此,为了促进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完善的基金管理机构和高素质的专业投资管理人才都是比不卡少的。
4.外资PE占据主导,本土PE竞争力不足
我国本土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一般企业、金融机构和个人。这种资金的来源机构本身就存在着不合理、不稳定的问题。因为按照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国有企业的资金不得随意投资于私募管权投资基金,而个人资本则不具有长期性。根据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实践来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养老基金和金融保险机构,而我国对于这些机构投资私募股权市场的种种顾虑还没有消除。因此,我国目前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外资PE明显占有主导地位,本土PE投资规模普遍偏小。这种局面的形成固然有许多历史的原因,但是,如果没有相应的措施来改变这种局面的话,我国本土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可能得到实质性的发展,长此以往,对我国的整个经济也会产生重大的负面影响。
5.缺少成熟的机构投资者(LP)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对策
由于资本市场的发展速度过快导致金融产品日新月异,投资者选择时就更加困难,这时就需要专业的人员帮助投资者建立投资组合,以期获得最大的收益。这就为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的发展带来了机遇,但是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开放时间较为短暂,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不够健全,通过研究我国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发展的困境能够为解决这一难题找到新的出路。
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Foud of Foud,FOF)是一种以精选基金组合作为投资对象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因为它是通过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而间接持有私募股权投资企业之股权,故又称之为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于20世纪90年代的开始在美国发源,到近现代成为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与传统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比,FOF有其自身独特的优势
首先,降低了准入门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于单个投资人一般会设定最低的投资限额,而且越是业绩优秀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认购的起点额度就越高,这就排斥了大量的中小投资者。通过FOF分散投资的功能,汇聚众多中小投资者的资金就能够参与那些业绩优秀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认购了,无形之中降低了投资者的准入门槛。
其次,分散投资风险。FOF通过投资多个项目,涵盖多个行业,从而使投资人的风险分摊到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地域、不同的投资阶段和不同的投资类型上,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风险。
最后,实现专业管理获得高收益。FOF进行投资时首先由投资专家从基金池中挑选出业绩优秀的基金,然后进行投资组合。通过业绩的二次优化和风险的二次分散,使得FOF的投资回报高于所投基金的平均收益率。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发展困境
虽然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自身优势明显,但是在我国发展的过程中依旧面临着缺乏成熟机构投资者、缺乏优秀的本土基金管理人、退出途径狭窄导致资本缺少流动性等问题。
(一)投资者不成熟
我国开放创业板后,私募股权投资的巨大收益吸引了大批的富裕个人、民营企业、国有企业等机构投资者参与投资。但是我国机构投资者由于过分追求短期利益,希望能早收益早退出,造成投资者与基金管理运作之间的矛盾。其次由于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之间信任缺失,投资者习惯于亲力亲为的经营模式,往往要求进入投资委员会参与投资决策或者聘请专家咨询委员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这些行为不但干扰了基金的正常运作,而且加剧了投资者与基金管理者间的矛盾。
(二)GP募资困难
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样,在中国设立FOF时基金管理人(GP)同样面对着募集资金困难这个现实问题。我国的FOF人民币基金90%都是政府引导型基金,但是GP们要获得这些钱不但要有特殊的关系渠道,而且在法律上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往往宁愿自己组建GP,而不愿把资金给外面的GP。
(三)二级市场不健全,资本缺乏流动性
因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追求的是长期稳定的股权收益,流动性差自然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典型特征。但是这一特征也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个重大缺陷。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成熟的国家里都存在一个专门让投资人转让自己出资份额的市场——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二级市场。但是我国这一市场的建设才刚刚起步,并没有一个全国性的统一交易场所供投资者使用,使得我国FOF的权益流转受到限制。
三、我国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发展建议
根据我国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发展阶段中面临的种种问题,立足我国现实,借鉴发达国家成功之经验,我国要突破这些困境需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加强风险教育和风险控制
FOF虽然能够通过专业理财分散风险,但是私募股权投资在享受高收益的同时不可避免的要承担起高风险的隐患。而我国的投资者并不够成熟,往往只盯住收益时的喜悦,忽视潜在的危险。因此在募资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GP应该遵守诚信义务,不得故意夸大预期收益掩饰高风险。同时加强风险控制,避免投资者与GP之间不必要的矛盾。
(二)建设二级市场,拓展退出渠道
“根据统计资料显示,到目前为止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渠道主要还是以IPO为主,占披露案件的70%。而在美国等金融发达国家,IPO退出比例仅为10%-15%,大部分的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渠道是并购或二级市场。”虽然FOF放低了投资者进入的门槛,但是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样投资者拿在手上的权益同样难以快速变现。解决这一问题,建设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二级市场无疑是首选,但是立足我国实际,首先,需要给予初生的二级市场宽松的政策与法律环境。在培育二级市场的过程中,完善相关市场制度和从业资格要求。其次,鼓励多主体参与二级市场实践,构建多层次的二级市场发展平台。最后,要培育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二级市场的中介机构,通过专业化的分工最低成本的实现资本增值。
四、结语
通过不断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学习先进的国际经验基础上,培育中国私募股权二级市场,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一定会使我国FOF走出现有困境。
参考文献
[1] 畅言.FOF-中国LP市场主流业态[J].资本市场, 2011(11):9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