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3 15:26:4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计划生育科,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为认真贯彻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审批职能整合的意见》文件精神,扎实推进以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行政审批职能整合为重点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行政管理体制,规范高效的审批运行机制,加快我局行政职能转变,提升行政服务效能,营造良好的人口发展环境。现结合我局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区人口计生局行政审批项目
(一)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
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定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再生育审批
设定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三)复通手术审批
设定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二、原有内设机构名称、主要职责、编制情况和中层职数
(一)设办公室和综合科两个职能科室。
(二)办公室职责: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事务;组织协调全区计划生育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负责起草重要文件、报告;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电文处理、秘书事务、档案资料、政务信息、保密、安全、督办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政工人事、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评工作;负责编制区级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和基建经费的预、决算草案及经费的划拨和核算;制订计划生育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三)综合科职责:
1、调查研究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指导基层依法行政,查处计划生育违法案件;承担全区计划生育及行政复议工作和特殊情况照顾再生育对象的审批事宜;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相关经济社会政策;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和下岗失业等特殊人群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全区人口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负责全区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和统计执法检查;组织进行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制订和考核评估工作。
3、负责制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规划,指导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协调宣传、文化、教育、新闻等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规范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品的管理;负责计划生育对外宣传工作;负责全区计划生育系统干部培训;组织人口与计划生育理论研究。
4、负责计划生育优质服务规划和规范;制订计划生育技术人员培训计划;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组织节育手术并发症和病残儿童的医学鉴定工作。
(四)区人口计生局机关核定行政编制6名,实有行政编制8名。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终止妊娠类药品的使用,涉及计划生育工作的质量,影响出生人口性别比的高低,是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县委、县政府与我局签订了《责任书》,局党组高度重视,专门召开党组会进行了研究,一是把计划生育职责任务分解到科室,落实好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年终进行总结,奖优罚劣,落实奖惩。二是责任科室对终止妊娠类药品的监督情况及其他有关计划生育工作,每季度向党组会汇报一次,共同进行研究和安排。
为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今年初,党组调整充实了局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兼职计生干部和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兼职计生干部担任,具体负责计划生育职责履行和本局的计划生育工作。
二、分解任务、落实责任
为把《责任书》的工作任务落到实处,3月份,局长和各科室主要负责人签订了《xx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0五年度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职责目标管理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到有关科室。
稽查科负责全县终止妊娠类药物的采购、配发和使用监督,负责全县该类药品非法经营和使用行为的查处工作。药品监督管理科负责全县终止妊娠类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局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调度协调、督查督办、总结汇报、落实奖惩等工作。
三、强化措施、狠抓落实
我县现有获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合法使用终止妊娠类药品25家,其中县城有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妇幼保健院、计生服务站和东方医院5家,乡镇卫生院20家。另外县城有个体诊所20家,零售药店23家,厂矿企事业单位卫生室12家,民营专科医疗机构15家。在这些单位中,由于受到利益的驱动,也时常有非法经营终止妊娠类药品的现象发生,监管的难度和任务非常大。根据县委沂发[2004]13号文件的规定,对全县终止妊娠类药品实行统一管理。由县计生服务站统一进行采购和配发,各使用单位必须到计划服务站领取药品,其它任何渠道不准采购。药品经营企业和零售药店不许采购和经营该类药品。为加强对此类药品的管理,今年我们主要采取了如下措施:
1、由稽查科负责对没有终止妊娠类药品配发、使用资
格的单位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今年共查处终止妊娠类药品21人份。
2、由稽查科负责对现有合法配发和使用终止妊娠类药品的单位每季度进行一次核查。对不规范的行为责令整改,今年有2家单位因不规范使用行为受到警告处罚。
3、由监管科每季对配发单位和使用单位进行一次情况调度,将配发和使用情况及时报该科备案。
4、年终局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对各科室落实责任书和对终止妊娠类药品的监管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落实奖惩制度。
总之,一年来,我局在终止妊娠类药品的监督管理方面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依据,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强化管理,优化服务,进一步夯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基础,稳定低生育水平,为全办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实施方法
(一)婚育管理
1、未婚男、女青年。每年年初对年满18周岁以上的男、女青年进行核实,建立档案,动态管理,严禁非法婚姻和早婚早育。
2、新婚人员。凡符合法定婚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的男女青年要求结婚的,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进行登记后,及时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签订一孩注册协议,接受生殖健康服务,履行自己的义务。
3、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必须在申请前查体,确认未怀孕后方可办理申请手续。
(二)孕情管理
1、建立孕情跟踪档案,计划内怀孕在三个月内主动到计生服务站,接受孕期指导。
2、已婚育龄妇女每年必须接受三次以上的孕情检查。随查访工作要及时全面完成,两个月进行一次汇总上报,两次没有随查访的人员必须落实,出现问题及时做工作处理,并汇报领导。
3、对未婚同居男女青年,村计生专职干部要及时掌握信息,上报计生科,单独建立每月的随查访服务。加强重视,杜绝非婚生育。
(三)节育管理
1、凡生育的已婚育龄妇女,在生育后天至天内必须主动到计生服务站落实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措施。
2、严格把关取环制度。加强信息管理,对档案信息与实际措施不相符的人员重点管理。
(四)终止妊娠管理
对发生计划外怀孕的必须终止妊娠。对符合照顾生育因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必须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经上级计生部门同意,方可实施引产手术。非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计划内家庭,要吊销生育证不允许再生育二胎。
(五)信息管理
1、计生专职干部每月将本村新婚、流引产、出生、孕情、落实措施、随查访、死亡等情况进行采集,如实上报。
2、计生科年初要与公安、民政、卫生、劳动等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数据人员的核对,做到信息互通、数据准确、人员不漏。
(六)征收管理
1、计生科对违法生育人员要坚持调查取证,严格测算,要采取思想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强化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拒不执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任何村、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社会抚养费。
三、保障措施
(一)人员保障
1、分管负责人的职责。每个行政村在村委中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计生工作,其工作职责是配合支部书记、村主任抓好全村计生工作,与专职干部、共同完成每年度任务,及时了解和掌握计生工作动态,出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全村计生工作负责。
2、计生专干的配备。全办每个行政村配备一到三名热心计生工作、甘于奉献、思想素质好的计生专职干部。其工作任务是:协助村分管领导抓好全村的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完成,及时汇总掌握育龄群众情况,统计好本村每月的相关信息,如实按时上报计生科。
3、各村要根据村情配备两名以上计生小组长。及时了解掌握信息,配合计生专干完成工作。
(二)经费保障
办事处人口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按上级要求投入到位,用于计划生育事业。各村要保证一定的计划生育经费和宣传及对外出用于流动人员的孕检费用。
四、强化领导,明确责任
(一)村委会职责
年初办事处与村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年终由办事处计生科对各村委会进行考核,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是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计生专干是直接责任人,全体村干部要落实包干责任制,实行孕检跟踪管理,坚决杜绝因孕情管理不到位而造成选择性生育和计划外生育。对因管理疏忽造成计划生育工作滑坡的,村两委会、村党(总)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分管负责人不得参加办事处综合评比和先进个人评选,对严重失职、渎职的责任人将给予降职或免职处分。
(二)党员干部职责
全体党员干部、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做到包本人、包子女、包亲属,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带头参加孕情检查,带头处理计划外怀孕,带头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党员干部、单位部门工作人员本人发生计划外生育的,一律、、开除公职。子女计划外生育的,视其情节,也将给予相应的处理。对出现问题的党(总)支部,办事处党工委当年不批准党员指标。
(三)包村干部职责
办事处各村的包村干部,应在包村工作中,对计生工作加大重视程度,认真指导和督促村里的计划生育工作,帮助计生人员解决计生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部门职责
1、民政办。加强婚姻管理,维护妇女婚姻自由和权益,配合计生科把好新婚人员孕情史、生育史关,坚决制止和打击违法婚姻。
2、卫生院。进一步宣传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B超管理制度,与妇产科医师和B超操作人员签订责任状,强化对B超、终止妊娠、分娩、围产期保健的管理和服务,及时准确地向计生科反馈信息。
第一条:辖区计生工作者,以“一法三规”为准绳,以省《条例》及其配套文件规定为依据,依据职责为属地单位职工和社区居民群众提供优质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第二条:坚持提供全方位、多功能、无缝隙、零距离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严格执行国家人口计生委提出的“七个不准”和省人口计生委提出的“十二个不得”的规定。
第三条:提供免费培训服务。对属地单位计生工作人员提供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学习与培训服务。
第四条:提供免费宣传服务。指导好属地单位对育龄职工开展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和避孕节育宣传服务。
第五条:提供办证服务。
1、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属地单位和社区的新婚夫妇携带有关证件到所在单位或社区,由所在单位或所在社区的计生工作人员到街道办事处计生科代为办理,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并凭《手册》享受优惠的孕前优生监测和孕期跟踪服务。
2、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育龄夫妇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可由属地单位或社区的计生工作人员到办事处计生科代为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确实不能办理的,计生工作人员应热情解答,告知不能办理的事由。
3、办理二孩《生育证》。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育龄夫妇携带有关证件到所在单位或社区,由所在单位或社区计生工作人员携带有关证件到办事处计生科初审,由办事处计生科工作人员每周四到区计生局办理二孩《生育证》。对符合生育二孩条件且手续齐备的,区计生局在10日内办理完毕,由属地单位或社区计生工作人员将《生育证》送至育龄夫妇手中;对手续不全的,应告知办理的必要条件;对情况特殊需向上级部门请示的,在30日内办理完毕或告知不予办理的事由;对不符合条件者,应热情解答,告知不予办理的事由。
第六条:提供优生优育服务。指导新婚夫妇到区计生社区服务中心免费接受优生优育知识培训,考试合格领取合格证;在区计生社区服务中心进行四项病毒检测、服用福施福等优生保健品,收取成本价,并提供优生优育科普知识。
第七条:提供早期教育服务。太阳花亲子园,每周免费为0—6岁儿童家长,进行《0岁方案》的学习和培训。凡辖区属地单位的0—6岁儿童,自愿参加早期教育的,在太阳花亲子园和亲子园泺源分园可享受优惠。所在社区配备一名早教辅导员,提后随访、免费早教指导、免费借阅早教资料服务。
第八条:提供避孕节育服务。督导属地单位或社区的计生工作人员对应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育龄群众,在“双知情”的条件下,经技术服务人员指导,育龄夫妇可自愿选择一种安全、长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免费技术服务。
第九条:提供生殖保健服务。为社区自管育龄妇女每年提供两次免费生殖健康查体;督导属地单位每年定期对已婚育龄职工进行生殖健康查体,建立完善生殖保健档案;到区计生社区服务中心查体,可享受纯居民查体的同等价格。
第十条:提供上门服务。区计划生育社区服务中心的711服务车,可有计划的上门到属地单位集中组织健康查体;也可免费接送已婚育龄妇女到中心进行健康查体和手术。
第十一条:提供病残儿筛查服务。符合病残儿条件的育龄夫妇,由女方所在单位或社区初核,在街道办事处备案后,报区计生局科技科,由科技科统一组织,到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进行筛查。
第十二条:提供出生缺陷干预服务。对属地单位的病残儿家庭建立健康跟踪档案,定期进行跟踪检查和随查访。
第十三条:提供《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服务。对属地单位或社区符合收养条件的育龄夫妇,将本人有关证件和材料交街道办事处计生科初审,由计生科上报区计生局审核。区计生局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
第十四条:提供避孕药具服务。确保免费避孕药具供应渠道畅通;并根据群众愿望,保质、保量和及时地提供多种类、多规格、多类型避孕药具,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第十五条:提供再就业咨询服务。无偿为属地单位的下离岗职工、社区居民群众提供就业指导、咨询等服务。
第十六条:提供计划生育咨询服务。开通“711”服务热线咨询电话,随时为属地单位、社区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办事指南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七条:提供属地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系列服务。
1、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服务;免费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提供生殖保健服务。为社区流动育龄妇女每年提供两次免费生殖健康查体。
3、提供网上信息平台服务。将流动人口在我辖区的结婚、生育、避孕节育等情况,及时、准确的通过流动人口信息管理平台通报其户籍所在地,信息资源共享。
4、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属地单位的职工、社区的自管育龄群众流出**市,携带有关证件到所在单位或社区,由属地单位或所在社区的计生工作人员到街道办事处计生科协助办理,免费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凭《证明》享受现居住地的各项免费及优惠服务。
第十八条:指导、协调属地单位严格落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各项法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及优先优惠政策。
第一条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各级各类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时,有权了解自身的健康检查结果和常用避孕节育方法的作用机理、适应证、禁忌证、优缺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其处理方法,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负责任地选择适合于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应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劳动强度及其所处的生理时期,指导公民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并为其提供安全、有效、规范的技术服务。对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方法。
第四条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第五条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具体结算标准和结算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国家向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接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其费用解决途径为: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它相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的公民,由所在单位或地方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对西部困难地区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与条例配套的规章和制度;
(二)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编制并颁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药具目录;
(三)制定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发展规划,指导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相关的科学研究总体规划,组织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和避孕药具上市后的监测工作;
(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管理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遵循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广为覆盖的原则提出,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卫生规划。
第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坚持“面向基层,深入乡村,服务上门,方便群众”的工作方针。各级各类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要合理分工,密切协作,优势互补,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避孕节育和其他生殖保健服务工作。
第九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的总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推进与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项目。
国内外企业、基金会、国际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根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承担或参与推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和新技术的引入和推广。
第二章技术服务
第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使用手术、药物、工具、仪器、信息及其他技术手段,有目的地向育龄公民提供生育调节及其他有关的生殖保健服务的活动,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避孕节育与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及其他生殖健康的科普宣传、指导和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对服务对象进行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在手术前、后提供相关的指导、咨询和随访。
第十二条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主要指按照避孕、节育技术常规,为了排除禁忌证、掌握适应证而进行的术前健康检查以及术后康复和保证避孕安全、有效所需要的检查;
(二)各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鉴定和治疗;
(三)施行各种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术等恢复生育力的手术以及与施行手术相关的临床医学诊断和治疗;
(四)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共同制定的有关规定,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五)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必要的检查、观察、诊断、治疗活动。
第十三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而申请医学鉴定的,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及其父母再生育指导,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暂行标准及再生育指导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鉴定和管理,依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在城乡基层开展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应按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工作方案,经实施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实施。实施中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同级广告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向实行计划生育的服务对象做必要的解释,征得服务对象的同意。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服务对象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对其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需收费并可能对服务对象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第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因生育病残儿经鉴定获准再生育者,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定,到指定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鉴定确诊后,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出具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鉴定意见和处理意见。
第三章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许可、隶属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具有医疗保健性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事业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已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依照条例规定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并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单位。
第二十条设置乡级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机构设置标准。
村级和城市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依照分级管辖原则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批准执业的,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二条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除可以开展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外,可根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申请开展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人工流产术以及与避孕、节育有关的临床技术服务;经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逐项审查、批准,方可开展相应的服务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依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设置标准,内设计划生育科(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服务项目。
第二十四条乡、镇既有卫生院,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的,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已有卫生院而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乡、镇卫生院内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乡、镇卫生院内虽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但无人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不能满足计划生育工作需要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妥善解决;乡、镇既没有卫生院,又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条例规定的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诊疗业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受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作出许可决定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批准的单位同时上报卫生部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应根据卫生部会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管理办法申办服务项目申请。
获准开展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服务项目的机构和技术人员,应当按照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开展服务。
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执业许可和校验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执行。
申报新设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取得设置批准书和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执业许可证上应注明获准开展的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需要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应到原发证部门登记变更。因歇业、转业而停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必须向原发证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收回相应的许可证明,或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销相应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原发证部门在收到变更、注销申请之日后30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决定并函告申请者。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其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所在地县级的报纸上刊登遗失证明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未申请补办的,视为无证。
第二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将执业许可证明、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医疗技术常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及其他有关的制度。
第三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后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相关医学专家及计划生育、卫生管理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评审;
(二)参与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考试、考核;
(三)指导病残儿医学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其他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技术鉴定;
(四)协助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科研项目,指导当地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培训;
(五)参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考核和评估;
(六)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调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承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技术人员
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是指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并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及国家有关乡村医生、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管理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暂未达到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注册条件,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3年以上且未发生过医疗事故,并已取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推荐,由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从2001年10月1日起缓期2至3年认定执业资格。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的制度。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技术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业务培训,熟悉相关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了解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掌握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取得《合格证》,按《合格证》载明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的《合格证》的审批、校验及其管理分别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拟从事咨询指导、药具发放、手术、临床检验等各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均应申请办理《合格证》。
申请办理《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申请表应清楚注明技术服务项目的类别,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人口政策与计划生育技术基础知识考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
(三)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条例实施前已取得计划生育手术施术资格并继续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应换发《合格证》。换发《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施术合格证;
(二)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近3年内无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合格证》的申请办理、申请换发和审批,均应注明技术服务项目,获准从事手术服务项目的,应注明手术术种。
已取得《合格证》,要求增加技术服务项目或手术术种的,须向原发证部门申请。
第三十七条《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持证人应持《合格证》、单位审查意见、近3年内无重大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到原发证机关进行校验。逾期未校验的《合格证》自行作废。受理申请办理、换发、校验的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应制订规划、组织实施本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接受的与执业有关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记录,可作为医师执业考核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依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条例和本细则及其他配套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二)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并负责组织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数据汇总、分析和结果的;
(三)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的汇总、分析和信息,指导不良事件的调查、处理;
(四)对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其他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提出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其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许可、登记和许可证明文件的校验;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出现的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进行调查处理;
(六)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管理工作;
(七)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八)对违反条例及本细则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九)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配备科技管理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由具有相关专业学历并经计划生育技术执法和管理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依法履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责。
第四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可以向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向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不得拒绝和隐瞒。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员制度,聘请计划生育技术专家、科技管理专家和药品检测专家对本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的情况,技术服务质量以及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应用情况。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受理辖区内机构、个人对销售计划生育药具、相关产品的质量、事故、不良反应以及辖区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事故的举报和投诉,并对举报和投诉进行登记,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作出处理。
第四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以及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如实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统计数据、事故、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的11月1日前,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所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统计数字通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七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卫生部每年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的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并将药具不良反应数据汇总和分析结果通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中发生的事故、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上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八条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违规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一条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在规定的免费项目范围内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有以上行为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做到有计划,计划生育工作。有目标,任务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针对计划生育工作中纯在为体育难题,明确了计划生育工作“两个转变”要由就计划生育抓好计划生育工作中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采取综合措施解决人口问题转变,由以社会制约为主逐步向建立利益相导社会制约相结合,宣传教育,
科学管理相统一的机制转变。严格依照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方针,综合服务。积极组织广大群众的合法利益。发挥广大群众做好宣传,咨询,服务,监督等作用,全年搞计划生育宣传活动10次,法律宣传2次,得到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的肯定,被评为度计生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
1公开办事顺序。设立服务窗口,便民维权服务点和服务。
2规范完善基础统计台帐、卡、册、表。半年育龄妇女190人。帐、卡、册、表相符,无一漏报。
3符合法律法规生育32人。无一计划外生育。
4科技服务b超三查2次。
5社区计划生育协会开展计划生育宣传8次。向街道上报宣传法律、科普、文化信息平台5次。
6按计生局精神做好了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档案工作。
7药品专柜无一过期药品发生。发放叶酸片10人,共60瓶。
8对社区低保家庭儿童奖励金上报16户。
9计划生育“三结合”帮扶任务下达后 克服困难。批复2户。全年发放儿保金300元。
10按省、市、区计划局要求。独生子女死亡4户,重残2户,经审查核实上报6户,批复6户,并已得到帮扶。
11社区常住育龄妇女190人。签约率98%以上。
二、流动人口工作
1全年定期开展流动人口的办证。其中女性216人,男性1041人,验证250人。
2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基础统计帐、卡、册、表率100%
3对流动人口进行同服务、同管理、同宣传。完成率64%
4按市区流动人口动态监测积极组织100人进行迎接国家流动人口动态检查。
5按区要求对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进行补录200人。
三、妇联工作
1广泛宣传开展“城乡综合整治工作。
2积极组织她参与各类培训。
3对下岗女工进行讯岗问岗解决就业1人。
坚持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巩固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区成果
近年来,医院党政领导把巩固创优成果作为医院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以院长陈强为组长,妇产科、计划生育科、生殖保健科、检验科等技术骨干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经常对镇(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行指导,促进和提高了镇(街)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并通过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优质服务考核标准,使全院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不断提高。同时加大资金投入,开展了全程超导可视无痛人流、左旋18甲缓释系统宫型器等新技术、新项目,打造出了计生特色品牌科室。
为了更好地履行计划生育职能,医院将生殖保健科、计划生育科分组包片到镇(街)、村(居委)实地督导全区计生工作。每季度召开由镇(街)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例会,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数据、找出差距,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指导。制定了镇、街技术服务考核标准,对基层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行半年、年终考核,同时举办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生殖道感染干预、出生缺陷干预、优生优育、计划生育并发症和急危救护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专题讲座,分期分批轮训基层计生服务人员,使他们的业务技术水平不断提高。
坚持以妇幼保健为中心,努力降低孕产妇和婴幼儿死亡率
医院把提高产科质量、降低孕产妇死亡率作为各级医疗单位工作重中之重,区卫生局、区妇幼保健院与各医疗单位签定了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同时,还实行产科质量专项考核,并将此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医院成立的行政指挥系统、技术指导系统、急危救护系统随时对区内外孕产妇的意外情况采取救护应急措施,确保产科绿色通道畅通,使母婴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同时医院还坚持把孕产妇保健管理和高危孕产妇筛查列为妇幼工作和产科质量的重点。孕期检查坚持使用《围产期保健手册》,住院分娩时候出示登记,分娩出院后交妇幼医生进行产后访视,并对高危孕产妇进行监测追踪,有效地加强了高危妊娠管理。
在加强儿童系统管理,降低婴幼儿死亡率方面,医院近年来把儿童健康检查与计划免疫进行有机结合,有效地提高了儿童的健康和生存能力。制定了托幼园所机构卫生保健考核标准,定期对托幼园所进行检查指导,举办托幼园所知识培训,实行卫生保健合格准入制,使全区托幼园所步入规范化管理。通过开展爱婴行动,不断加大对全区爱婴医院监督指导力度,全面提高了爱婴工作质量。通过举办孕妇学校、母乳喂养热线电话,有重点、有步骤地向孕产妇讲解孕期母乳喂养知识、保健知识、优生优育知识,指导产妇正确实施母乳喂养。
深入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医疗护理质量跨上新台阶
近年来,医院开展了“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结合实际制发了实施方案,使管理年活动有章可循,有条不紊。组织各类人员认真学习《医院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并对医院管理年活动进行了周密的部署和安排,将该活动落实到科室和个人,使人人有责任,个个有指标,保证了管理年活动的顺利进行。
内涵建设是医院发展的动力。在活动中,医院紧扣管理年活动的主题,加强了卫生法规和医疗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学习,严格落实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职责制,促进了医疗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确保了医疗安全。首先,加强了医疗质量管理,调整充实了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医院感染委员会、急诊急救领导小组、药事管理委员会、设备购置领导小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等组织;其次,健全了医院规章制度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进一步完善了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加强了院内外急危救护工作,特别落实了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手术分级制度、术前讨论制度、危重病人抢救制度、疑难重症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同时进一步加强了基础医疗和护理质量管理。进一步规范消毒、灭菌、隔离与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加强了检验室内质量控制和空间质量评价工作以及临床用血管理,避免了医疗各环节差错事故的发生。
在活动中,医院非常注重新技术、新项目的开展。医院先后开展了曼式手术、阴式全子宫切除术、冷刀宫颈锥切术宫颈液基细胞检查、艾滋病检查、营养分析、陪伴分娩、腹腔镜等新项目、新技术。并积极鼓励医务人员学习业务技术,先后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级学术讲座30余次,各种短期培训6次。医院通过学习、培训,职工的文化素质、专业知识和业务技术水平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
一、《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适用范围
(一)办理市外迁户的已怀孕或生育的人员(随迁入户除外);
(二)办理随迁入户、子女出生入户人员;
(三)办理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人员;
(四)办理购买或者租赁保障性住房人员;
(五)办理新生入园、入学、转学证明,少儿医保人员;
(六)办理公务员招考人员;
(七)计划生育兼职单位综合治理工作中需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人员.
二、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所需材料
(一)基本材料
⒈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⒉全家户口本;
⒊计划生育服务证.女方为广东省户籍的,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女方为非广东省户籍的,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怀孕或生育的市外迁户人员(男性配偶随迁入户除外)无需提供此项资料;
⒋节育证明.女方为49周岁以下的己婚人员,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女方不在深圳的,可提供女方现居住地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办理一岁以内子女出生入户证明人员无需提供此项资料.办理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证明人员提供已怀孕证明.
⒌属政策外生育的,提供按夫妻双方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完毕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材料;
⒍生育两个孩子及以上的,另需提供再生育证明(准生证)和再生育一个子女审批表(该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计生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无证或无审批表的,提供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和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及是否符合政策生育证明.
另根据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①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的,提供病残儿鉴定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②原农业人口生育二胎的,提供农转非户口底册复印件(派出所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
③子女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提供孩子与父母不同时期的合影照片,并根据核实部门要求带小孩目测;
④子女为收养的,提供收养证;
⑤其他情况再生育的,提供生育时女方户籍地省计划生育法规及相关材料.
(二)特殊材料(根据各种证明用途另需要提供材料)
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的市外迁户人员,需提供“拟引进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由公安部门办理的市外迁户人员(随迁入户除外),需提供户籍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⒉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人员
⑴拟生育第一胎的,需提供一胎生育登记证明.
⑵拟生育二胎及以上的,提供再生育证明、再生育一个子女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⑶已在深圳进行生育登记或备案的,只需提供以下材料,无需提供第(一)项基本材料.
①深圳户籍人员拟生育第一胎的,提供在本市人口计生部门进行过一胎生育登记的《计划生育服务证》及已怀孕证明;
②流动人员拟生育第一胎的,提供在本市人口计生部门进行过一胎生育登记备案资料及已怀孕证明;
③深圳户籍人员拟生育二胎及以上的,提供在本市人口计生部门进行过再生育登记的《计划生育服务证》及已怀孕证明;
④流动人员拟生育二胎及以上的,提供其户籍地核发的再生育证和已怀孕证明,及在本市人口计生部门进行过二胎生育登记备案资料.
⒊办理子女出生入户证明另需提供:
⑴《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⑵女方户口在深圳市外,符合政策生育第一胎的,提供生育证.无生育证的,提供女方户籍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⒋办理随迁入户证明,女方属非深圳户籍的,提供女方户籍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三、《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部门
(一)市外迁户人员(随迁入户除外)中属怀孕第一胎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未再生育的,在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
怀孕二胎及以上或生育两个子女及以上的,在拟入户地区级人口计生部门办理.
(二)出生入户、随迁入户的,在拟入户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
(三)拟生育第一胎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的,及生育第一胎人员办理少儿医保的,在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办理.
(四)属深圳户籍人员的,在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男方为深圳户籍、女方非深圳户籍的,在女方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
(五)属流动人员的,在其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
五、特别提醒:
1.办理任何用途的计划生育证明之前,首先请确保你的资料有在富华社区居委会登记备案,如不确定,可以先持本人身份证到居委会前台进行查询.
2.富华社区居委会计生办地址:天骄世家会所二楼,咨询电话:27365285/27969070
2020年镇计划生育宣传培训计划方案范文 为了巩固我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果,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生育文明·幸福家庭”创建活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人口宣传舆论环境,现对照市宣传培训任务,结合我镇实际制定今年下半年培训计划:
一、坚持每月一次镇村(居)计生专线人员培训制度
采取专题培训和以会代训方法对村计生员进行全面计生知识辅导,培训内容:计划生育奖扶、特扶、持证退休职工和非农一次性奖励资格确认,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避孕药具、生殖健康统计信息等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通过培训进一步强化镇、村计生专线人员服务工作能力,推进计划生育服务上水平上台阶。
二、充分发挥镇、村人口学校阵地作用,做好新婚夫妇和流动人口的培训工作
在镇人口学校举办新婚夫妇培训班,采取观看录像和讲座的形式,开展免费孕前健康检查、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项的培训工作,村人口学校主要开展对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进行《流动人口知识》辅导培训,全年至少开展两次,由镇计生办分片人员组织培训。
三、充分发挥党校阵地作用,做好镇村干部培训工作
利用镇宣传科安排的学习日,不少于一期由计生助理对全体镇、村干部开展计生法律法规,主要辅导《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以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同时利用党员干部冬训班开展计划生育专题讲座,提升镇村干部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知识水平。
四、充分发挥中心户阵地作用,做好中心户长培训工作
开展计生中心户长培训班两期,结合“7.11世界人口日”和“9.25公开信纪念日”专题,举办中心户长培训班,培训内容:主要是计生奖扶特扶政策,关爱女孩和计生贫困家庭结对帮扶以及流动人口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在全镇营造一个生育文明、家庭幸福的良好氛围。
一、真抓实干,夯实基层基础
1、进村入户做宣传,不在办公室喊口号。
转化群众传统的生育思想,提高新时期生育意识,让老百姓真正了解掌握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知识是我们宣传的最终目标。今年来,我们在全镇范围新增5块大型广告宣传牌,每村新做2条10m2的固定墙标来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同时计生办全体干部下到各自联点村,向全镇5339名育龄妇女发放了“给育龄妇女的一封公开信”,发放计划生育宣传宝典2000份,进村入户开展面对面宣传,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今年4月,市计生委宣教科皮科长来我镇检查宣传工作,随机抽取了我镇村、村部分育龄妇女进行问卷调查,90%都能对答如流,皮科长充分肯定了我镇宣传工作做得实,很到位。
2、清理清查台帐资料,做到一字一句不出差错。
计生台帐资料是基础工作之基础,是全面掌握我镇人口信息和迎接上级检查的重要依据。今年3月10日起按照“八项清理”的要求,我们抽调计生办熟悉业务的干部组成专门班子进村入户,通过派出所、卫生院、民政所、劳保站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历时30多天时间,对全镇从2010年10月1日以来的出生全员人口、流动人口、三查对象、应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对象、超生对象、利益导向对象进行了详细的清理清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切实做到了帐、表、册、人“四个相符”,无一错漏。
3、三查四术常抓不懈
三查在计划生育中是我们准确、及时掌握育龄妇女孕情,有效避免违法生育现象发生的前提。四术是杜绝违法生育现象发生的重要手段,二者缺一不可,所以,三查四术须常抓不懈,一刻都不能放松,哪个村不重视三查四术工作,必然会导致超生现象严重,政策内生育率指标低。
今年自3月份开展计划生育春季集中服务活动来,真正做到镇、村、组三级联动,齐心协力,我们如期完成了县下达的各项指标任务。
二、真诚搞好服务,完善利益导向机制
抓好计划生育工作,为的是利国利民。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为老百姓服好务,作为今年我们计划生育工作的立足点和出发点。
1、关心育龄群众和计生家庭
截止6月份止,我镇完成了计生意外家庭保险和女性防癌保险3.4万元,超额完成了全年县定任务,为部分计生家庭解了燃眉之急。
2、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为了下一代的优生健康,我们在平时工作,对准备怀孕生育对象,进行优生检查兼全程跟踪随访,到6月底止,我镇已超额完成了县定任务18.4%。
3、创新利益导向机制
今年,我们全面提高独生子女保健标准,每人每月10元,到5月份止,我镇已全部打卡发放,对新增的16个奖扶对象及时落实并上报,确保奖扶及时率和准确率达100%。
当前,我镇计划生育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村组干部对计划生育工作认识存在问题,不够重视,迎检时突击几天,平时很少花时间去抓、去管,平时的日常工作就是很有力的证明,春季手术任务完成最好的村和兴村90%、新建村88.2%、春风村71.4%。完成不够理想的有大塘村25%,村35.2%,排头村41.2%。
二、计外出生比例与去年同期比呈上升趋势
到目前为止,我镇已超生33人,这与平时的三查四术工作存在必然的联系。
三、征收社会抚养费力度不够大
下半年工作计划
一、继续扎实抓好基层基础工作,稳固根基;
二、全面做好市年终检查准备;
(一)制定目标,强化责任。年初,市站与市局签定了目标责任书,为层层落实责任,服务站内站长与科室、站长与职工也签定了目标责任书,同时,与乡镇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签订了优质服务协议。服务站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责任到人,形成了责任明确、团结协作、凝聚力高,全站职工通力合作的良好氛围。
(二)严格制度,细化管理。一年来,我们坚持用岗位责任制作为“法定”的标尺,实行规范化管理。在强化责任制落实的前提下,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全站计生服务人员的主人翁意识、工作责任心大大增强,呈现出比贡献、讲实绩、站兴我荣的良好局面。加强了财务管理,健全和规范了财物财产入库出库及支出等各项规章制度。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我站及时制定和修订了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了技术操作程序,进一步加强了技术服务和规范化管理。严格各种奖惩制度,严格执行市卫生局、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终止妊娠的补充规定,严格B超管理,孕妇B超须持身份证并实行双签字。规范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依法经营终止妊娠药品,严格禁止非法鉴别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三)增强素质,优化环境。为了提高全员素质,加强了技术服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一是加强计划生育及医疗行业法律、法规培训,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现依法服务百分之百到位。二是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业务培训,夯实技术服务理念基础,实现每例手术执行计划生育手术常规百分之百到位。三是加强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培训,准确根据医务工作者和计划生育工作者的双重身份,认真落实以人为本精神百分之百到位。
(四)强化责任,提高质量。我们始终坚持以服务为中心,医疗质量建设为重点,科学管理为保证,全面开展质量立站、质量兴站工作。一年来,我站继续举办了技术服务、避孕节育、新技术引进与推广、避孕药具管理、计生干部培训等专业培训。为切实提高病历质量,实行了“一定、三严、三级质控”的系统管理办法,即定《病案质量管理办法》、定《病历书写制度》和《标准病历格式》;严格标准、严格检查、严肃奖惩;实行自控、科控、站控三级质控体系,进一步完善并确定了病历质量监控责任人。为了提高护理工作质量,对基础护理质量常抓不懈,护理文书书写质量均取得显著进步。
(五)突出重点,体现特色。我们紧扣生育、节育、不育的各个环节,积极推进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和生殖道感染防治工作,努力提高育龄群众生殖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我们始终把避孕方法知情选择、生殖道感染防治作为工作重点,通过不断探索实践,积极开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还组织了多种新型高效节育器供育龄妇女选择,微管微创人流新技术在计划生育门诊得到充分推广应用。生殖道感染干预、快速细菌性阴道病的查治广泛开展。与同济康圣达科技公司签订了长期合作合同,查验性激素,为更年期保健提供了科学依据,宫颈癌的早期筛查,有力地促进了育龄群众的生殖健康。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已顺利开展。
由于市计生站坚持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带动生殖健康服务,在赢得社会广大育龄群众认可的同时,也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全年实现下乡免费三查12401人次。其中,为11206名育龄妇女做B超,为10159名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妇检。在三查中,共查出子宫肌瘤患者215人,卵巢肿瘤患者287人,环下移者198人。市站门诊部接诊病人3782人次,其中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近2000例。臭氧红光治疗阴道炎近2000例,各类妇科手术数百例,计划生育手术后随访5000多人次。圆满完成了年初制定的工作任务及经济指标。
关键词: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中图分类号:C93-0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6-0163-02
作为世界第一人口大国,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日渐突出。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发展,使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管理科学化进入了更高、更新、更严、更准的阶段。探索当前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科学管理的新思路,进一步提高档案科学管理水平,对更好地开展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快速地发展必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科学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档案的重要性
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是计划生育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表图、影像、声音等不同形式的真实历史记录,是制定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资料,是过去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积淀。要提高科学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档案的水平,就必须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的作用有一个充分的认识,这是科学搞好档案工作的必要前提。
1.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可为政府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
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资料是许多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数字的来源。在工作中,分析、处理这些数据,其结果可用于政府统筹计划,为政府决策提供人口数据,为发展区域经济明确工作重点,对科学统筹安排生产提供前瞻性的理论数据。
2.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可为育龄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利用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资料,通过从存储计算机中的《育龄妇女基础信息表》和《生育证》、《独生子女证》等资料,可为育龄群众提供相应技术服务的依据。
3.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可为流动人口提供优质服务
有效利用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掌握流动人口动向,及时了解流动人口的婚育信息,可以满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与生殖健康工作的需求。利用流动人口档案通过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的流动人口管理交换平台,互通信息,既可引导流动人口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促进社会抚养费两地配合征收,又可防止两地因为“时空差”出现工作疏漏,如发错证、重复发证等等。
4.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可保证计划生育执法的准确性和严肃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实施,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的监督执法任务越来越重。《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证》的实施,提高了群众的维权意识,这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利用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的真实信息,为计划生育执法的准确性和严肃性打下了基础。
5.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可为农民致富奔小康服务
利用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信息,可及时了解和掌握党和国家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科技信息,帮助农民“少生快富”奔小康。特别是帮助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生产,提高生活水平,利用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信息,为他们传递国家对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奖励扶助政策,如农业部门优先向贫困女孩家庭提供高产优质优良品种,推广先进技术;金融部门对符合贷款原则和贷款政策的贫困女孩家庭优先发放小额贷款;各级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的对计生户优惠扶持等一些优惠政策,让他们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脱贫致富。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工作现状
1.领导重视不够
在档案保管的全过程中,基层人口计生档案室的整理保管工作是基础,但这往往是工作的薄弱环节。一些领导不够重视基层的档案管理工作,因此,档案工作在基层人口计生工作中没有地位,根本提不到议事日程上来。比如,没有将档案保管工作是否达标列入各级人口计生的考核体系中;在人员配备上,只考虑是不是党员,但却不考虑其是否具有档案专业的背景;档案工作人员兼职多,专职少;基层档案室没有制定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等,从而导致工作人员对各类人口计生工作的档案管理只能是“随心所欲”,各行其是。
2.缺乏档案管理意识,档案保管条件差
目前,因基层档案保管工作基本没有开展或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基层工作人员在档案业务素质、档案意识等方面,均与《档案法》的要求相差甚远。基层档案工作者大都缺乏档案保管技术的基本知识和业务能力,因此,档案管理工作较为杂乱无章。多数基层部门缺乏必要的档案保管条件,无论是库房建设,还是添置必要的档案保管设备,或是对档案库采取经常性的保护措施等,均存在不容忽视的隐患和问题。《档案法》颁布后,除国家、省、市级人口计生档案室外,县以下的基层人口计生档案室普遍还没有制定严格的档案管理规章制度;没有添置必要的档案保管设备,尤其是县人口计生单位的档案室均存在一房多用、办公用品质量低等现象,由此造成档案资料的污损、丢失等大错。
三、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管理现代化建设
在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科学化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中,计算机应用是一个大工程,尤其是那些时间较长的计划生育档案,著录工作量大而且复杂,如果没有一整套现代化和科学化的工作程序与方法,会使计算机因数据准备不足而无法有效使用,甚至直接影响档案管理工作科学化的进展速度。因此,在著录时掌握以下重点才可以取得基本的“多”、“快”、“好”兼而有之的效果。
1.全面普查案卷,去糟补漏,取精去陈重新组合案卷,实现案卷规范化。将那些组卷过厚、不规范和内容混杂的案卷进行重新装卷,尽可能将那些相互存在某种联系的文件组合在一起,去掉过期不符合的案卷。
2.统一归类,建立门户,搞好类别,保证计算机检索的显著优势。为了确保检索的完整性,在分类过程中,首先根据《中国档案分类法》进行分类、规范题名,档案的分类号保证了检索查全率,而题名准确才能保证查索的查准率。
3.分级次著录,省时省力。在著录过程中将案卷分层次进行著录,对人口报表等数据进行图表级著录;对影像、声音等资料进行影音采集刻盘分类保管;将反映问题单一或查考价值不高的档案进行案卷级著录;对一卷内几个文件涉及同一个内容且又排在一起的档案进行文件组合级著录;而对那些重要文件或反映问题庞杂的文件则进行文件级著录。这样处理不仅能揭示档案的主题内容和特征,而且也可以减少著录条目和录入条目,既节约了时间、人力与财力,又提高了效率。
4.分门另类,对于那些案卷基础较好又具备全引目录的案卷在著录时可以直接在全引目录上面分类标引,而对那些特殊形式的档案如“病历档案”、“案件”等则可用计算机程序将人名、地址、时间用案卷目录直接录入,然后用计算机统一给出分类号。这样分门别类地充分利用档案目录的原有基础可以减少著录环节,大大地提高著录速度。
5.用关键词替代主题词,简化查找时间。主题词存在着查找烦琐、效率较低的弊端,可以采取以关键词替代主题词的做法,即从题名或文件主题中用靠思维归纳出揭示主题内容的词汇――关键词进行标识,待录入计算机后,利用计算机批量处理的功能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