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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申请

时间:2022-07-22 15:45:0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困难申请,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困难申请

第1篇

您好!

我叫__*,是__的一名普通职工,我于2002年进入行业,至今已有10余年的工龄,在这些年中一直兢兢业业,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现由于家庭经济困难,特向公司申请补助,我的家庭是一个很普通的家庭,家庭收入来源有限,所以经济状况一直很拮据。于2008年我身患胆汁淤积性肝硬化等系列综合征,不得不住院治疗,长期吃药,而且医药费用十分昂贵,不能上班挣钱,债台高筑,今年8月份,女儿考取陕西__*学校,一年学费____,家庭生活举步维艰,经济状况每况愈下,负债度日。这样一来,原本紧张的经济状态更加的捉襟见肘。在这种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我只好向单位递交困难职工申请,希望能在最困难的时期得到领导的关怀、组织的温暖,拿到一些困难补助,以次减轻家里的一点经济负担。我将会勤勉工作,回报公司。

特此申请,望领导合适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看到了你写的“申请”,现就怎样写困难补助申请,答复如下:

一、标题,标题应为“困难补助申请”,而不是“困难职工申请”。

二、抬头。抬头可以写“尊敬的领导”,也可写“尊敬的某某工会领导”,因为困难补助是工会的工作职能。

三、正文。正文内容有三:一是“我”(申请人)的姓名,工作部门。二是家庭人口,就业状况,各人月收入情况。三是家庭困难情况。这是主要内容,要实事求是的写清楚。然后恳切的提出困难补助请求。

最后是落款,申请人姓名,年月日。

困难补助申请

尊敬的领导:

我叫__x,是__部门的员工。

我家庭有三口人,父亲在__工作,月收入1200元,母亲没有工作,我每月收入1800元,家庭人均月收入1000元。

我本来有个弟弟,隐患白血病x年医治无效,于__年病逝,多年来,为挽救弟弟的生命,我家变卖了所有之前的物品,最后还是欠下__万元的借款。借款还未还清,最近我又被查出患有__病,需要长期治疗,每月的医药费需要__x元,除了医疗保险报销外,个人还需负担__元。这使得原本就生活困难的家庭又雪上加霜,我几乎失去了生活的勇气。这时,我想到了单位的领导经常对我的关怀,使我鼓足勇气,向领导提出请求,恳请领导在经济上帮我一把,我会在实际工作中报答领导对我的关怀的。

此致

敬礼!

第2篇

姓 名 性别 政治面貌 专业班级 出生年月 家庭人均年收入 民族 元 身份证号码 学院(系) 在校联系电话

学 生 陈 述 申 请 认 定 理 由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a.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 民 主 评 议 推 荐 档 次 b.家庭经济困难 陈 述 理 由 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经学生所在院(系)提请,本机构认真 核实, 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不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调整为 。

c.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贫困生证明d.家庭经济不困难

认 定 决 定

院 (系) 意 见

经评议小组推荐、本院(系)认真审 核后,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调整为 。

国家 助学 贷款 管理 中心 意见

工作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加盖部门公章)

湖南工业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填表时间:

个 人 基 本 情 况 学 号 姓名 性别 民族 年级 宿舍 20 室 级 身份证号 所在学院 专业名称 学 电 制 话

年 月

出生日期 政治面貌 生源地 寝 室

家 庭 基 本 情 况 家庭地址 邮编 称谓 姓名 省(自治区、直辖区) 电话 年龄 市 县 乡(镇) 村 组

(区号)-工作单位 职业 月总收入 健康状况

家庭 总人数 家庭类型 打“√”

人均月收入 元

四年总学费 (不包括书本费、住宿费) 元

请如实填写在经济上受到的各项社会资助 序 号 资助项目名称 资助金额 起止日期 街道或乡、镇社会 救助所签章

健全 单亲 离异 重病 残疾 孤儿 家 庭 经 济 情 况 简 述 学生 本人 签字

1 2 3 4 5 6

负责人签名: 联系电话: 盖章:

院系意见:

学生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负责人签字: 日

公章: 年 月 日

家 庭 贫 困 证 明

xxxx学校:

贵校学生其家长属本地居民,其家庭基本情况如下:

一、家庭人口

人,家庭年收入元;

二、主要收入来源:

(填写) ;

三、目前家庭主要困难(勾选) :

收入来源单一

劳动力较少

医疗支出较大

其它

(填写) ;

确属贫困家庭,特此证明。

村委会(街道居委会)或

乡、镇(含)或街道

家庭联系人所在单位盖章

民政部门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第3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机制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建立健全城市住房保障制度的文件精神,把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改善民生的工作重点,扩大受理范围,完善审核程序,提高服务水平,努力改善居民群众居住条件,为建设和谐宜人新*作出贡献。

(二)工作机制

1.一次受理,逐级审核。由保障对象自愿申请,社居委统一受理,并由社居委、街道办事处、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设置在*区房产管理局内)三级依次逐级审核。

2.严格标准,公开透明。严格把握政策标准,认真审核申请对象的资格和条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3.程序规范,服务高效。严格遵守办事规程,科学规范,按时办结,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4.动态跟踪,长效管理。准确掌握保障对象的住房和收入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变更,实施动态管理。

二、保障对象和申请条件

(一)保障对象

申请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其家庭成员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生活。

(二)申请条件

申请家庭收入应符合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家庭标准,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家庭标准。这两项标准每年由市政府向社会公布。

2008年,本市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75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

2008年,本市申请经济适用房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00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16平方米以下。

根据锡政发【2008】86号文件《无锡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

1、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等劳动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

2、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的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3、2007年12月31日以后,住房拆迁时认定的补偿面积和住房转让面积,应计入申请家庭的原住房面积。

三、申请、受理和审核

根据锡政发【2008】86号文件《无锡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

(一)申请

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居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无锡市*区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见附件);

2、申请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家庭收入情况证明(低保、特困家庭提供《无锡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无锡市特困职工优惠证》);

4、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租住公有住房租赁契约或租住私房租赁合同);

5、其他有关证明和资料。

(二)受理与审核

根据锡民救【2008】63号文件《无锡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方法(暂行)》有关规定:

1.社居委工作流程

(1)公告与宣传

根据政策规定和上级统一部署,及时向辖区居民宣传住房保障政策,公告接受办理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履行告知义务。

(2)受理

接受申请家庭的咨询,向申请人说明填写要求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负责接受申请家庭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时指出需要补充的证明和材料。申请家庭提供全部完整申请材料之日作为办理时限的起算时间。

(3)初审

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在13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初审。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由社居委在《无锡市*区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中签署不予受理的意见和理由,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对初审通过的,由社居委签署意见,并报街道办事处复审。

2.街道办事处工作流程

(1)复审

对社居委上报的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对象的入户调查,核实情况。

(2)处理

对复审不符合条件的,在《无锡市*区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相应栏中签署不予受理的意见和理由,将申请资料退回所在社居委;经复审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报区住房保障部门。

3.区住房保障部门工作流程

(1)负责接受申请家庭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时指出需要补充的证明和材料。完成《无锡市*区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的填写工作,《无锡市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情况审批表》可由申请人自己带到社居委审核,也可由住房保障人员发放到社居委。

(2)审核

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街道上报的相关材料的审核,必要时对申请对象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情况。

(3)公示

可采用以下两种形式:

1、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公示送达申请家庭居委,由社居委在公示栏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七天。公示表拍照存档,照片发到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的邮箱中。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签署意见,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

2、由民政局将公示表发放到各街道、居委。公示期间社居委工作人员拍照存档,照片发送到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的邮箱中。

*区住房保障办公室邮箱:nchzfbz@

四、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按户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每年向区住房保障部门申报收入、人口和住房情况,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请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市住房保障部门。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在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4篇

住房申请书格式范文

【住房补助申请范文一】

住房申请书

后勤处:

我于1994年毕业于××大学文学院,同年分配到××通信集团信息部工作,至今已工作 满5年。我今年年满27周岁,女友何岚与我同岁,符合晚婚年龄。今年2月18日我们已申请并 领到结婚登记证。特向集团后勤处申请婚房一套。请后勤处领导审批。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王××

一九九九年×月×日

【住房补助申请范文二】

住房申请书

住房管理办公室:

我是我校××系的一名职工,妻子是我校××系的一位打字员。我们结婚已十二年了, 现有一女儿,已经10岁。由于学校住房困难,我们一家三口一直挤在结婚时学校为我们腾 出的一间平房里。虽然狭小、潮湿(几乎终年不见阳光),但一直没有开口向学习再要房子。前年学校盖了一批楼房,原有我们一套二居室的房子,但由于家里出了点事,一时凑不起 那几万元集资款,就只好让给别人了。现在听说学校又要新盖楼房,解决住房困难的住户,我们非常高兴。女儿已大了,无论 从生活和学习上考虑,她都应有一个属于她自己的空间。因此,我们夫妻商量,无论如何这 次也应该买套房子,亲戚们也都很支持我们。可听说这次申请住房的人很多,住房分配十分 紧张,我们夫妻有些心神不宁。怕又买不上房子。但考虑到以我

朝阳【wlsh0908】整理

们目前的基本条件应该在分 配住房之列。因此特向你们提出申请,希望能分配一套住房。愿能审批。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系贾民泽

××系王娜

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

评析:

这两则住房申请书都是申请人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阐明自己申请住房的理由。范文一 的申请理由在于合乎分房要求,另外需要办婚事。范文二申请住房在于原来居住条件远远低 于 自己所应享受的住房待遇,孩子已大需要有自己独立的空间。在住房申请中,申请人在陈述 自己的具体缘由、条件时保持了自己的强烈的自尊,这样更有利于得到单位和领导的重视, 为住房的解决打个良好的基础。范文二不同于范文一的最大之处在于:申请人详而又详地罗 列出来自己实际的住房状况及困难,行文自然,态度诚恳真诚。相信他的住房申请肯定会获 审批的。当然住房申请书要求语言简炼,篇幅长短要视情况而定。忌用过多的套语赘语,这 两则范文在这方面把握得都挺好,值得借鉴。

【住房补助申请范文三】

困难补助申请

研究生处:

我叫张玉庭,系法学院九七级刑法学研究生。我来自××省××市一个贫穷落后的 山区,一家七口人。上有爷爷奶奶,下有一个弟弟,一个妹妹,正在上学,而我又在读研究 生,一家人的全部费用均靠父母守着的那几亩薄地的收入。我由于是自费生,家里已为我 欠下了近万元的债务,每每念及这些,我总是心存深深的愧疚,惟有以加倍的努力学习来报 答他们。

最近听说研究生处要发放一笔困难补助金,我本不愿给学校添麻烦,但觉得若能拿到困 难补助,也可以减轻些家里的负担,所以特此提出申请,望能批准。

此致

敬礼

学生:张玉庭

×年×月×日

【住房补助申请范文四】

困难补助申请

某研究所负责同志:

我是一名下岗职工,原是我所某室的一名科员。由于各科室的重组分流,我被裁了下来 ,一月只能领到120元的生活费。下岗之后,我积极主动地四处寻找工作,但由于我年龄 偏大,原来在办公室工作无什么一技之长。加上我又是一名女同志,所以虽然跑了几十个单 位,但终究无人聘用。我参加过三次人才交流会,但也因以上所述原因,没能找到工作。

我一家五口人,一个儿子在外地上学,我年迈的父母也跟我们生活。他们只有我这一个 女儿,这样家里的日常开销很大,我和丈夫原有的一点积蓄,在我下岗找工作这段时间内, 也已消耗怠尽。然而不幸的是上个月,我的丈夫又不幸出了车祸,虽保往了性命,但至今 还躺在医院的病床上,神志时好时坏,为了给他治病,短短的一个月里,我已欠下了一万四 千元的债务,亲戚朋友那里几乎借了一圈。丈夫的厂里见我们如此的窘迫,给我们提供了些 帮助,工资可以照常发放。这多少让我心里好受一些,但家里的漏洞实在太大,而丈夫的病 依旧需要花钱。我一个下岗的女工实在难以支撑,但我只有咬紧牙关设法渡过难关。在许多 好心人的帮助下,我已在我们街区一处租了一间屋子,准备开一间小卖铺,希望借此可以有 些收入,但需要有至少五千元的启动费,这五千元对我是个天文数字呀。我周围的人已给了 我 不少的帮助,我已不能再张口向他们借钱。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我想到了你们,我知道现 在一切都处在转

折的节骨眼上,你们可能会有你们的难处,但我想这五千元对你们来说可能 并不算什么,可对我却可以救活一个家庭,因此今天特向你们申请,希望能以借款的方式为 我提供这五千元钱,另外希望在经济上可以给点困难补助。我想,作为一位在单位干了19 年的老职工,你们会考虑的,衷心地感谢你们。

第5篇

一、实行预申请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江苏省普通高校本专科在校生和在学研究生共有177.5万人,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8.74万人(约占16%),特困生14.2万人(约占8%)。从2007年起,各级财政加大了对高校学生资助的投入力度,仅2010年高校学生资助财政经费支出总额就达到9.6亿元,财政资助覆盖面超过在校生总人数的19%。与此同时,各高校还采取提取资助专项经费、积极争取社会捐助等措施,进一步加大学生资助经费投入。仅2010年全省高校就从事业收入中提取学生资助专项经费4.76亿元,以特困补助、勤工助学补助和减免学费等形式资助23.41万人,约占在校生总人数的13%。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2010年全省高校各类奖助学金支出总额达14.36亿元,资助学生28万人左右,生均资助5100元,资助覆盖率为15.8%。奖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费支出。上述资助覆盖率已经接近全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率。在此背景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应当用于解决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因为财政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助学贷款进行全额贴息,所以意愿贷款远超过政策确定的有效需求。从工作实践看,基层政府部门大多既不可能也不愿意严格按政策要求进行家庭经济情况核查。从本息回收的角度考虑,金融机构也宁愿将贷款发放给更有能力还款的大学生。

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之初,江苏省政府就提出要确保“应贷尽贷”的政策目标,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符合政策规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只要申请就必须能获得助学贷款,二是家庭经济不困难的大学生不可以获得助学贷款。为了相对科学地、精准地确定助学贷款支持对象,江苏省探索建立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预申请制度:将贷款申请学生分为在校生和参加高考学生,在校生的贷款申请资格由其所在高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确定,参加高考学生(即高中毕业班学生)由所在高中组织班级评议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贷款申请资格。作为预申请制度的配套制度,江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和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每年度都研究确定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额度,贷款额度分配到每个高校和市县教育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额度不是计划性指标,只是总量控制性指标,具有一定弹性。2007年8月,教育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了具体程序。实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后,各市县教育局成立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指定了专门机构负责学生资助工作,这就为审查在校大学生和应届高考学生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资格提供了条件。

二、预申请工作的组织实施

2007年8月,江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印发了《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暂行办法》,规定市、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普通高中学校具体落实应届高中毕业班学生申请贷款资格审核工作,高校资助管理中心和院系具体落实在校生申请贷款资格审核工作。

(一)应届高中毕业班学生预申请

江苏省应届高中毕业班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申请安排在春季学期开学后,具体程序如下:(1)每年3月底前,各普通高中依据往年发放高中助学金的情况,对本校高三年级准备参加高考的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调查,并对有贷款需求的学生进行摸底,初步测算出本校当年申请贷款的额度,报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所属普通高中贷款需求信息后,参照上年的贷款实际情况,提出当年本区县的贷款申请额度。(2)每年4月,省教育厅会同国家开发银行和省财政厅下达各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额度,部署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的具体事项。(3)每年5月底前,各市、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所属普通高中将预申请审核通过的学生名单录入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在高考录取阶段,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所属普通高中将学生录取信息录入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再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盖上高中公章后交给学生。(4)每年7-9月,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期间,高考录取新生凭《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证件,到共同借款人户籍所在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贷款。资助中心业务人员在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核实学生申请信息后,即可在国家开发银行业务系统中办理贷款手续。

(二)高校在校学生预申请

高校在校生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申请由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1)每年3月底前,各高校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对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对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的在校生进行贷款资格审核和贷款需求汇总。对入学时已经通过新生贷款资格审核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高校原则上不再进行贷款资格审核;对在校生中因家庭变故、突发事件等新增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学生,高校按规定予以认定并进行贷款资格审核。(2)每年4月,省教育厅会同国家开发银行和省财政厅下达各高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额度,部署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的具体事项。(3)每年6月底前,各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院系将预申请审核通过的学生名单录入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加盖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章后交给学生。(4)每年7-9月,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期间,在校大学生凭《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证件,到共同借款人户籍所在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贷款。资助中心业务人员在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核实学生申请信息后,即可在国家开发银行业务系统中办理贷款手续。

(三)其他特殊情况学生预申请

其他特殊情况学生的预申请分为两类:(1)对当年贷款资格审核结束后,因家庭变故、突发事件等新增的有贷款需求的高考录取新生,可持相关的证明材料到各区县资助中心提出申请,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都会及时对其进行贷款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将信息补录入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加盖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章交给学生。学生再凭《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证件,到共同借款人户籍所在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贷款。(2)对在省外普通高校就读、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的江苏籍学生,若入学前未经市、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贷款资格审核,则由其所在学校参照江苏省政策要求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和贷款资格审核,并出具书面材料。书面材料须说明两方面内容,一是家庭经济困难,二是当年没有在高校办理助学贷款。学生凭校方材料到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贷款资格认定。资助中心确认后将其申请信息补录入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加盖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章交给学生。学生再凭《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证件,到共同借款人户籍所在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三、预申请与信贷风险可控性管理

江苏省认为实行预申请制度最大的优点在于信贷风险可控性管理,即通过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审核,辅之以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了完整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发放和贷后管理的信息链。

(一)信息集中导入国家开发银行业务系统

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没有采用学生在线申请模式,在每年贷款受理之前,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协调总行有关部门将预申请信息一次性导入开行业务系统。在贷款受理期间,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业务人员可从开行业务系统中直接调用学生申请信息,这样就免除了很大一部分信息录入工作量,同时有效提高了信息的准确率。

(二)贷款受理期间规范有序

由于采取了预申请,各区县、省教育厅和开行江苏分行,在正式受理之前已了解各区县今年的申请人数和贷款规模,开行江苏分行据此印制和分发贷款合同。这样,既避免了多印合同形成浪费,也不会因合同不足或发放不合理而造成贷款停办。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也能够根据本地预申请学生信息,合理安排工作人员、受理场所和接待时间。例如,他们可以在高考录取前先办理大学在校生的助学贷款申请,还可以将办理点延伸至申请人数较多的乡镇。

(三)便于风险补偿金的测算和预算安排

由于采取了预申请,省财政每年安排风险补偿金和贴息资金时做到了心中有数。这几年省财政安排的经费预算都能得到保证,没有出现较大缺口或结余。各高校也都按照预申请信息安排学校应承担的风险补偿经费,为省财政及时归集学校承担的风险补偿经费提供了保障。

(四)及时从开行系统导出贷款合同与发放信息

江苏省组织技术人员定期从开行系统导出全省贷款合同信息和贷款发放数据,再将其导入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这样,高校和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也能在省系统中查看学生贷款信息。将来,这些信息还可以通过省学生资助网站向学生开放,让学生也能远程查看贷款情况,提醒他们及时还贷。

(五)辅助贷后风险管理

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后管理阶段,从开行系统中导出所有借款合同的贷款回收信息,再将这些数据导入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各高校和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以看到本单位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违约情况和排名,从而调动各单位加强贷后管理、降低违约率的积极性,也为江苏省公正公平地开展资助工作绩效评价打下了基础。

第6篇

法律援助是对那些需要参与诉讼或者需要与有关国家机关交涉事项,但经济上又非常困难,请不起人、辩护人的公民,由国家为其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公民,特别是困难的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公民权利。自20世纪中叶以来,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相继建立起了与本国实际相适应的法律援助制度,开展了行之有效的法律援助活动,使那些需要法律援助但经济上又困难的公民,能够获得由国家为其提供减、免费用的法律服务。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自1994年开始在部分省、市进行试点,1996年起在全国各地逐步推开,对维护司法公正、调解和处理社会矛盾,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市是从2001年起步的。2003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公布了《法律援助条例》,条例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其立法的意义和目的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保障公民获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保障公民获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是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宪法原则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条例立法的根本目的。公民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从而公民有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保障公民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是法律援助制度所追求的直接目标,即保障公民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去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

2、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其具体的实施工作亦需要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障,这已是当今世界已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实践以及我国法律援助立法前后的法律援助工作实践所证明了的,法律援助的宗旨在于保障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并平等地实现公民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法律援助的对象和范围、法律援助的申请与审查、法律援助的实施与程序、法律援助的管理体制以及法律责任等一系列可操作性规范,都需要以制度化的形式予以规范,从而保证公民平等地获得应有的法律援助,也使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活动按照一定的规范运作。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援助条例》立法的直接目的,就是要使法律援助制度的运作实施达到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以确保法律援助制度的社会功能得到真实、有效的实现。

二、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和应具备的条件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法律援助是一项政府主办的事业,立法中确定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是,既要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又要考虑我国国情;既要考虑所涉及的案件情况,又要考虑当事人经济困难的程度;既要考虑能让经济困难的公民得到必要的法律援助,又要考虑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

1、对人的适用范围,即“符合条例规定的公民”。其中包括三个方面的人员:一是有需要事项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费用的公民;二是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告人;三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

此外,根据我国加入或者签定的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等的规定,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只要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也可以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

2、对事项的适用范围,即“咨询、、刑事辩护”的事项(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其中包括的事项有:一是需要咨询、的事项,包括: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发给抚恤金或者救济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教育费、抚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此外,还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事项之外补充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二是刑事诉讼中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或者没有委托人但需要的事项,包括: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的事项;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的事项;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的事项。三是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指定辩护的事项。

上述范围的人和事,都可以按照规定获得无偿的法律服务。

具体有那些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呢?(一)在民事、行政诉求中公民对下列需求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也就是说可以向设在县级司法局、地、市级司法局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的;3、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的;4、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5、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讨侵权赔偿的;6、无法履行劳动行为的民事权益的。(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察机关(公安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2、诉讼案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人的;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人的。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具备那些条件?(一)有我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的公民;(二)案件发生在本市并且依法由本市司法机关或者公证,仲裁机构受理的;(三)有事实证明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的;(四)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支持法律服务费用的;经济困难的持证参照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费的规定执行。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哪些材料?(一)身份证、户籍证明、暂住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困难状况证明;(三)与申请法律援助有关的案件证据材料;(四)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法律援助经费的来源和管理

法律援助经费,是指依法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用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费用。法律援助经费的来源只要有两种渠道:一是基于政府责任财政支持,即财政拨款,这是法律援助经费来源的主渠道和基础。二是社会捐助,这是法律援助经费的补充渠道,包括以基金形式接受的捐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援助的或者对某些社会弱势群体的捐助,法律服务组织的捐助。其经费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专款专用的原则。法律援助的宗旨在于保障贫困当事人能够平等地实现合法权益,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援助经费的性质类似于救济款项。国家对救济款项的使用和管理都有比其他经费的使用、管理更为严格的规定。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贫困当事人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保护,无论哪种渠道来源的法律援助经费,都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改变法律援助经费的用途和性质。贪污、挪用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的原则。这种监督是对法律援助经费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进行的检查监督,是检查监督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的社会效益的重要手段。

3、接受司法行政部门检查和经费的规划。法援经费的使用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规划、预算、结算,包括各类案件补助标准的审核。特别是市、县(区)司法局每年对法援经费的使用至少要有两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上级司法行政部门。

四、法律援助的申请方式和审查受理

1、申请方式

法律援助的申请方式有两种:书面申请和口头申请。这两种申请方式中以书面申请为原则,口头申请为例外。一般来说,公民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在特殊情况下,有些申请人不识字或者填写申请表有困难,确实无法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时,才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条例之所以要求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有利于公民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便于法律援助机构顺利进行审查,并及时顺利地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对申请的审查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消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第7篇

同学你好!

高考终于结束了,首先祝贺你即将以优异的成绩迈进向往已久的大学校门。对于一些家庭暂时困难的学生来说,上大学的费用,将是一笔沉重的负担。党和政府十分关心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专门建立了包括减、免、贷、奖、助在内的一套较为完整的助学体系,同时,社会各界爱心人士也牵挂着大家。自20__年以来,共青团__市委联合相关单位组织开展“希望工程圆梦行动”,共筹集资金646万余元,资助1999名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今年,我们将继续开展圆梦行动,动员社会捐款资助城乡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新生。

资助标准:每人一次性资助3000元人民币(具体金额以实际到账捐款为准)。

温馨提示:申请者的个人信息将在公益0533网站以匿名方式向社会公布,填写《2013圆梦行动助学金申请表》即视同你同意公布个人信息。

当你决定要提出申请后,请按以下步骤做好相关配合事项:

一、本人向学校提交申请,获得推荐资格后,填写《2013圆梦行动助学金申请表》(一式四份),经所在学校初审并加盖公章后报所在县团委(其中高考成绩,录取院校,院、系,专业为空白)。所有申请资助学生,在当地工商银行或农业银行开设银行卡的将卡号及详细开户行名称(如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市分行××县支行××分理处)填写完整。

三、当你接到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后,应在三日内到所在县团委补填《2013圆梦行动助学金申请表》中的高考成绩,录取院校,院、系,专业等栏目信息。

四、市希望办将利用网络等媒体登载所有申请资助人《2013圆梦行动助学金申请表》中的相关内容,信息不全者不公布。

五、市希望办将组织志愿者对申请资助同学进行家访,经资料审核确认后,将根据报送录取生高考考分、录取院校、考生综合素质以及本区县圆梦行动开展情况等因素择优选择资助对象。

六、你的受助情况我们将在公益0533网站及时更新披露,你可以通过该网站了解你的资助情况。如果你获得捐款人的资助,我们会通过团县委通知你,请你参加助学金发放仪式。

七、由于此次活动是专门面向大学贫困新生的公益活动,如果因为某种原因,你不准备去大学报到,你应该将助学金退还__市实施希望工程办公室(退款户名:__市实施希望工程办公室,开户行名:__银行人民路支行,账号:______*),由我们退还捐赠者或在征得捐方同意后选择资助其他家庭困难的学生。如有必要,你今后还可以申请我们的资助。

第8篇

关键词: 云南省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问题 建议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不需要担保和抵押,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云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自2009年启动以来至2011年6月,全省共发放贷款金额5.28亿,资助学生9.6万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于帮助家庭经济贫困的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在办理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过程中,依然面临很多实际问题和困难。为了更好地了解在校大学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存在的实际问题,探索改进和完善助学贷款工作的方法,我们选取了云南民族大学申请办理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在校本专科学生作为调查对象,进行问卷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450份,收回有效问卷404份,回收率为89.7%。其中男女生比例为4∶6,大一、大二、大三的年级比例为4∶4∶2,生源地户口城镇与农村比例为2∶8。

一、问卷调查结果基本情况及分析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限额6000元基本符合在校大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总额。

目前每生每年申请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原则上不超过6000元,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在被调查的404人中,学费和住宿费加起来总额在4000―6000元的学生占调查总人数的64%,10000元以上的约占调查总人数的21%。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能基本解决大部分高校困难学生上学难问题。

在被调查的404人中,认为自己家庭经济条件能全部承担学费和住宿费的学生为5%,能承担一半的为37%,能承担一半以下的为30%,完全不能承担的为18%。140人申请过1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占被调查人数的35%;114人申请过2次,占被调查总人数的28%;39人申请过但没成功;116人没有申请过。学生申请贷款的成功率达63%,这说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此外,62%的同学打算申请2011―2012学年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这说明很大一部分学生希望通过贷款帮助其完成学业,减轻家庭经济负担。所以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进一步完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一条有效途径。

(三)学生了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政策的途径多种多样。

学生主要通过学校录取通知书里附上的材料(65%)、生源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37%)和学校宣传(30%)等途径了解这一政策。学校和生源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加强运用网络、电视、广播和报纸杂志等媒体对政策进行宣传和详细解读,让学生清楚地了解政策的细枝末节,解除学生的后顾之忧。

(四)学生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提出的希望和建议。

调查中,29%的学生希望“能够一次性申请,连续几年放贷”。此外,学生期待程度的排序为:生源地学生资助中心及学校能及时通知自己是否申请到贷款和其他基本情况;贷款总额能更大一些,除了学费和住宿费外,还能贷生活费;手续能够更简化,有关单位工作效率能提高,服务态度能改善;加大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政策变更能及时告知;银行方面能提供个性化的还款方式等。

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学生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相关政策了解程度不够。

在被调查的404人中,“完全不了解”的为6%,“了解一些”的为66%,“听说过但不了解”的为16%,“深入了解过”的为10%。正因为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了解程度不够,学生对申请信用助学贷款就存有顾虑和担忧。据调查数据显示,51%的同学最担心“贷款名额不够而不能申请贷款”,17%的学生最担忧由于“信息掌握不及时,错过办理时机”;8%的学生最担忧的是“对还款方面的注意事项一无所知”。所以必须加大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政策解析和宣传工作,才能促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顺利开展,才能让更多高校困难学生成为这一项政策的真正受益者。

(二)所需证件过多,办理程序复杂。

2010年与2009年相比,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添加了网上注册申请,其程序和所需证件为:

1.网上进行申请,信息填写正确后导出申请表打印(一式两份)。

2.学生持申请表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签字并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3.学生持申请表和符合贷款条件要求的有效的贫困证明、在校学生需要所在高校出具的未办理过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材料和其他证明原件复印件(一式两份)学校到资助中心现场确认,并签订4份合同。(贷款资格由学生资助中心进行审查)。

4.学生持贷款合同和贷款证明到学校办理回执。并将回执(一式两份)寄回当地资助中心。

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由于很多同学家住农村,办理所需证明材料需要从家到县城来回跑3次左右,才能成功签约。在被问及“如果不打算申请2011―2012学年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原因”时,30%的学生是因为“贷款手续麻烦”,39%的学生是因为“希望获得助学金、学费减免等资助”。所以只有简化办理程序,缩短办理时间,才能提高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效率。

(三)申请贷款的学生较多,但名额有限,申请率远远大于成功签约率。

调查结果显示,55%的同学认为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遇到的实际困难是“生源地名额有限,申请贷款的学生较多,担心争取不到名额”。独立性是当代大学生的显著特征,很多同学都想通过贷款缴纳学费以此来减轻家庭经济负担。很多为了显示独立性但家庭可以支付学费的同学,还有存在“不贷白不贷”心理的同学也加入申请大军中来,促使申请人数较多,导致信息掌握不全、不了解办理程序的部分贫困学生没有争取到贷款名额。

(四)高校与生源地学生资助中心协调度不够,导致办理时间较长。

在整个办理过程中,高校的工作是提供在校未办理过国家助学贷款和在校表现情况的证明材料、回执证明材料。但在办理过程中,学生遇到的实际困难有:学校宣传不到位;办理工作人员不够,高峰期人员拥挤,办理时间较长;学校出具的证明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导致补办或生源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不通过。

三、改进和完善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建议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详细剖析和解读政策。

1.高校对于入学新生继续采取在录取通知书里加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材料的方法,确保入学新生和家长第一时间内了解到相关政策。对于在校学生,应及时告知相关政策的变更、办理程序及注意事项,以便能更快更高效地申请到贷款。

2.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应与高校相配合,积极组织专业人士在高校进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的相关解读及剖析,分析利弊。特别是还款方面,要让每一位想申请贷款的学生清楚了解贷款及还款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增强学生理性贷款的意识。

3.生源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充分利用当地广播、电视、报纸,以及网络进行政策宣传。特别是充分利用当地电视节目进行专场政策宣传,介绍办理程序注意事项,确保贫困学生可以第一时间掌握办理信息,真正受益。同时也加深家长对政策的了解度,为日后催款、还款工作奠定基础。

(二)减少申请所需材料,简化办理程序。

《财政部、教育部与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政[2008]196号)明确规定:“高校在读学生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目前,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名额较少,但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时必须提供在校未申请到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材料。这一点就造成了材料的冗杂和手续的多余。各高校可以主动将在学校办理过国家助学贷款的同学名单和详细情况告知生源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即“提供少数,避免大头”,这样就减免了一份材料和一道手续。

(三)提供个性化服务窗口,提高工作效率。

1.办理回执时,高校应提供咨询窗口,告知学生办理回执的所需材料和程序。

应增设“回执代寄”窗口,帮助同一生源地学生集中代寄回执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这样不仅能帮助学生节约邮寄回执的费用,而且能方便生源地资助中心统计回执情况。可以聘用学生作为临时工作人员,按学院,分时段分批进行办理,避免拥挤现象,提高工作效率。

2.资助管理中心可以提供咨询窗口、网上申请窗口、材料复印窗口和等候休息区等。据调查,65%学生建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增加办理人员和窗口,提高服务态度和质量。部分新生在高中时接触网络较少,网上申请窗口可为其提供方便。

(四)完善贫困学生评判标准,努力做到公平公正审核。

现行的助学贷款制度是通过乡镇级民镇办和街道办事处开具的贫困证明和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来评定的。相关单位在开具证明材料的时候,由于种种原因,相关民政部门普遍存在“谁来都盖章,谁来都签字”的情况,这样学生所提供的贫困证明材料就缺乏有效的真实性。生源地学生资助中心由于人员少,工作繁重,没有时间和精力对学生的贫困程度进行深入摸底考察,在审核的时候也只能根据其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者中存在许多伪贫困学生。相关单位如民政办的领导应重视严格审核贫困证明材料,尽量做到公平公正,确保贫困材料的真实性,确保在有限的贷款名额内,让真正贫困的学生申请到贷款,顺利入学,促进教育公平。

(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合理按需分配贷款名额。

作为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金融机构,国家开发银行应联合当地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情况调研,根据地方经济状况,合理增加贷款名额,确保“应贷尽贷”的落实。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刚刚起步,存在实际困难是正常的。只有不断发现问题、总结问题、解决问题,才能促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顺利开展,使更多的贫困生享受到这一惠民政策,顺利完成学业。

参考文献:

[1]云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关于开展2010-2011学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教贷[2010]27号.2010-07-19.

[2]王新国,姜旭萍.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现状研究[J].2009-09.

[3]柯尊韬.全面推行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可行性研究[J].2007-08.

第9篇

工作调动申请书是因为个人或单位的需要调动工作而向原单位写的申请。

(2)如何写作工作调动申请书

工作调动申请书的格式和“申请书”相同。但是,工作调动申请书的正文部分一般包括如下一些内容:

①申请什么。也就是向领导、组织提出申请的内容。

②为什么提出申请。也就是写申请书的目的、意义以及对这件事情的认识。

③表示自己的决心和要求。这—部分要写得具体、详细,以便组织了解情况。

(3)例文

工作调动申请书

院人事处:

我于1983年从武汉大学毕业后分配来本院,现在经济系管理教研室工作。因我父亲年老多病,需要人照顾,以及我与爱人长期分居两地生活等实际困难,特向领导提出申请,调回家乡工作。

我的家乡在湖南省xx县。父亲现年75岁,1988年因半身不遂,生活不能自理。我于1984年结婚,爱人在家务农,现有一个儿子。由于我在外地工作,这样,照顾老人、教养儿子以及家内外劳动,都由我爱人独力承担。因长期操劳,她实在难以支撑。

为解决家庭实际困难,免除后顾之忧,更好地投身工作,我希望调回家乡,就近解决工作问题。请领导批准。

此致

敬礼

第10篇

一、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

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为发放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其中实物配租户数占廉租住房保障户数的比例不低于30%。低收入家庭只能申请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保障方式中的一种。

二、保障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在**城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家庭指父母及未婚子女,已婚子女另作为一个家庭,若符合条件的单独申请;家庭成员2人以上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我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或县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以下;

(二)家庭现住房(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

(三)家庭成员均具有**城城镇居民户口并实际居住,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城城镇常住居民户口3年以上;

三、住房面积的核定范围

(一)下列房屋纳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畴

1、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2、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

3、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转让的私有住房或出租的自用房(包括私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

4、已拆迁的房屋,其中尚未落实还原住房的,按拆迁还原合同记载的原房屋面积认定;已安置尚未入住的,按实际安置面积认定;以货币方式补偿的,按货币补偿面积认定;

5、违章搭建的住房(在拆除后,可不核定为其现住房面积)。

(二)下列住房面积不计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畴

1、居住单位非住宅用房(仓库、办公房等)或集体宿舍;

2、承租的私有住房;

3、借住亲戚或朋友的住房。

四、保障标准

(一)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暂定为建筑面积12平方米。

(二)**年我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6元/平方米。该标准将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情况,依照县政府8号令规定的程序适时调整。

(三)租赁补贴家庭每月租金补贴额=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家庭应享受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

五、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由县财政局根据县人民政府第8号令规定的办法筹集和国家财政补助,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由县财政局对县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复核结果所编制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后发放。

六、办理程序

(一)低收入家庭申请,社区居委员初审

申请家庭由户主或推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成员向户口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县城镇廉租住房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有效证件(提交复印件、校检原件)和证明材料:

1、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要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出具的现住房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等);

3、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夫妻双方及申请家庭人员所在单位提供的是否享受过住房货币分配的证明,**工作单位的,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证件

社区居委会应及时审查申请家庭相关证件材料的真实性,确定是否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受理的申请材料逐一审查,并将申请家庭有关情况公示15日,对经公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镇政府审查。

(二)**城镇政府审查

**城镇政府接到材料以后,要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以及家庭成员的户口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查,经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县房地产管理局。

(三)县房产局、民政局审核

接到镇政府移交的申请资料后,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民政局、**城镇政府及其各个社区对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收入情况等有关方面进行现场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初步确定保障对象。县房地产管理局会同镇政府及其各个社区将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县房地产管理局对初步确定的保障对象,会同**城镇政府及其各个社区在保障对象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初步确定为保障对象家庭的有关情况张榜公示,期限为15天,公示期满**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可用于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数额和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等有关情况,确定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对象和实物配租对象。

(四)发放租赁补贴

1、我县廉租住房对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实行“应保尽保”制度。

2、被确定为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对象的家庭,由县房地产管理局核算出补贴金额,报送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按季度予以发放。享受租赁补贴家庭凭县房地产管理局核发的《**县城镇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证》到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领取租赁住房补贴储蓄卡,作为到银行支取租赁住房补贴凭证。

3、**年年底国家下达我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专项补助资金,由县房地产管理局核算出补贴金额,报送县财政局一次性发放。

(五)分配廉租住房

1、经审核符合享受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若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户数多于当年竣工廉租住房的套数时,由县房地产管理局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

2、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优先供应给孤、老、病、残特殊困难家庭,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最困难家庭以及其他最急需救助的家庭;

3、被确定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由县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有关情况统一分配廉租住房。若享受实物配租家庭不接受县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分配的廉租住房,原则上不再享受实物配租资格,县房地产管理局可视情况给予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4、廉租住房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以内,对供应人口较少的家庭廉租住房的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40平方米。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要与县房地产管理局签订租赁协议,并按每月1元/平方米的标准交纳房租。

七、对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审查、复核工作,实行房地产管理局和民政局同步动态管理。

八、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房产管理局取消保障资格,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收回廉租住房: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不符合规定的标准的。

(三)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第11篇

(一)本县的困难企业(含省属企业)向*县就业管理服务处提出书面认定申请。*县就业管理服务处经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经*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经贸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审批认定。困难企业认定申请受理时间在20*年6月15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二)企业在提交困难企业认定申请时,应按照本通知要求,作出关于社会保险费缓缴和各项补贴的选择并提出申请缓缴和补贴的期限。

(三)申请困难企业认定必须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五份,材料所属时间主要为20*年度,具体要求见困难企业认定申请审批表):

1、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主营产品及所属行业等基本信息;

2、生产经营计划(或订单情况);

3、职工总数及职工增减情况表、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名册和缴费凭证;

4、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工资支付情况;

5、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含)情况、劳动仲裁案件情况。

二、困难企业的范围、条件

(一)困难企业是指20*年10月以来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但有望恢复的生产经营企业。重点是就业容量大、就业贡献率高的困难企业。

(二)困难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且恢复有望,总负债与总资产之比在50-100%之间;

2、企业员工达到50人以上,没有裁员或净裁员人数未达到在职人数的20%;

3、全员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出现故意拖欠职工工资行为;

4、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我县产业和环保政策;

5、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三、困难企业享受的具体帮扶政策

(一)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经批准认定的困难企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

(二)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继续实行临时性下浮。

20*年继续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继续实行临时性适当下浮,具体幅度相当于各项社会保险企业缴费统筹部分1个月的额度,采用集中减征的办法统一在3月份操作。具体下浮范围、标准和衔接处理政策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浙劳社老〔20*〕125号)规定执行。

(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减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

1、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象为困难企业中20*年以来参加并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且现继续参保缴费的人员。

2、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计算,职工个人部分由职工本人负担。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县失业保险金标准即546元/月确定。

3、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按就业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补贴。

4、补贴执行期限为20*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同一困难企业只能享受两项补贴中的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已享受过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

(四)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或转岗培训稳定职工队伍。

困难企业可组织在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转业转岗、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职业技能培训,提升职工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一定补贴。

1、困难企业应制定具体的在岗培训计划方案,在开始培训前向*县财政局、*县就业管理服务处报送培训计划、资金预算和补助申请。

第12篇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的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本条例所称法律服务机构,是指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实施法律援助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受援人,是指获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

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四条法律援助经费应当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捐助。

第五条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实施法律援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六条鼓励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法律服务人员自愿对经济困难或者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第七条对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和形式

第八条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经济困难的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点五倍确定。

第九条下列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

(七)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八)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人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的刑事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一)公诉人出庭公诉,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三)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四)人民法院按规定指定辩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下列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辩护和刑事;

(三)民事诉讼;

(四)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五)仲裁;

(六)非诉讼法律事务;

(七)公证证明;

(八)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第三章法律援助程序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该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非指定辩护的刑事诉讼的法律援助申请,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前两款规定之外的法律援助事项的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申请人向其他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由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法律服务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服务机构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报请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审查确认,但法律服务机构自愿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除外。

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法律服务机构可以直接决定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权的证明;

(二)申请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

(三)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的证明、证据材料。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人代为申请。

第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中负责审查和批准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其回避:

(一)是所申请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所申请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理该申请的。

第十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及时确定法律援助人员,并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确有困难,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有关情况认为确有必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可以决定对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再进行审查:

(一)诉讼时效即将届满的;

(二)必须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三)有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形的。

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发现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因先行提供法律援助而发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第十九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十五日内,向所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报告。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并接受法律援助机构及所在法律服务机构的监督。法律援助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第二十一条法律援助人员不得向受援人收取钱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法律援助人员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第二十二条法律援助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需要调阅、查询有关材料的,经出具法律援助机构的有关证明,有关机关应当免收相关费用;需要复制有关材料的,经出具法律援助机构的有关证明,有关机关收取费用的标准不得高于复制所需原材料的成本费。

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对法律援助案件缓收、减收或者免收仲裁费用。

鉴定机构应当对法律援助案件先行缓收鉴定费用,待案件审结后根据人民法院或者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由当事人承担鉴定费用。受援人交纳鉴定费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给予适当补助。

人民法院应当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先行作出缓收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的决定,待案件审结后再根据有关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对受援人诉讼费的减免。

第二十四条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发现受援人不符合受援条件的,应当报请法律援助机构批准,终止法律援助。受援人愿意支付有关费用的,可以继续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十五条法律服务机构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后,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规定向其支付办案补贴,办案补贴费在法律援助经费中列支。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第二十六条受援人应当向法律援助人员如实陈述有关事实,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证据材料。

受援人有权了解法律援助案件的进展情况,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如实告知。

受援人认为法律援助人员消极履行义务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机构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换。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法律援助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并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服务机构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以及法律援助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法律援助人员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受援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在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关法律援助人员追偿。

第二十九条有关单位为申请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出具虚假的经济困难证明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建议该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