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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

时间:2022-06-08 19:52:4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婚前协议,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婚前协议

第1篇

协议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自由恋爱,准备依法登记结婚。现根据公平、自由原则,对双方的婚前财产作以下约定,以供婚后共同遵守。

一、甲方的婚前财产有:(略)

二、乙方的共同财产有:(略)

三、甲、乙双方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归甲、乙各自所有。若发生离婚等原因致婚姻关系终止,任何一方不得对另一方的婚前财产主张所有权。

四、甲、乙双方对各自的婚前财产拥有自由处分的权利,任何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处分婚前财产的行为进行干涉。

五、甲、乙双方婚前各自所产生的债务,由各自独立承担,另一方不负清偿责任。

六、其它(略)。

七、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即行生效。

协议人(甲方):_______(签名)

第2篇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2005年3月16日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都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婚前财产纠纷,现双方理智地协商,就婚前财产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前财产范围:甲方的财产有,奥迪a6型轿车一部,木器加工厂一座(资产总价值50万元),住房一套(**市**区**路***号**居民小区*号,面积130平方米),家具、日常生活用品一套,银行存款30万。乙方的财产有,银行存款两万元,新大洲踏板摩托车一辆。为建立家庭,双方共出资购买了夏华牌40寸液晶彩电一台,海尔立式冰箱一台,lg中央空调一套,双人床一个,其他生活用品一套。

二、婚前财产的权利归属:甲方的轿车、工厂归甲方个人所有;住房归甲方所有,甲方与乙方共同使用;甲方的其他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乙方的摩托车归乙方个人所有,存款归甲乙共同共有。双方为建立家庭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

甲乙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协议经公证机关公证或律师见证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第3篇

2011年2月,董小姐意外发现自己怀孕了,便想到要与乔先生复婚。对于复婚一事,乔先生很犹豫。为了打消他的顾虑,董小姐提出双方可以签婚前协议来约束自己,防止婚姻再次破裂。

2011年7月,两人签订了协议。协议约定,董小姐自愿将个人财产作为婚后双方共有财产。如再离婚,其双方名下所有财产均归男方所有;女方所欠债务由本人负责偿还;女方只带走当季衣服一套,其余所用物品都归男方。

然而,再婚后,双方生活得并不顺心,因此董小姐先后两次离婚。

董小姐提出,婚前签订的协议约定剥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法院判决两人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而乔先生则坚持财产的分割理应根据婚前协议执行。

协议不能伤害任何一方利益

针对此案,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郭万华律师表示,依照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因此,协议中关于“董小姐自愿将个人财产作为婚后双方共有财产”的约定应有效,应将董小姐个人财产作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在案件中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依法分割。

但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米良渝律师表示,董小姐和乔先生的协议并非全部合法。因为婚前协议是否有效,还需考查该协议是否剥夺了夫妻中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董小姐所称“如再离婚,其双方名下所有财产均归男方所有”,这部分协议内容是通过损害原告董小姐合法财产权益的方式来维护婚姻的稳定,这样的协议不应作为确定双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有效约定。

三大婚前协议如何签?

1.忠诚协议

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约定双方须在婚姻存续期间严格遵守婚姻法倡导的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如违约,过错方要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

提醒:有惩罚性规定忠诚协议无效

(l)协议规定限制一方基本人权和人格权:如出轨方无权提出离婚,无过错方有权公开过错方的一切过错行为,包括与“暖昧方”的短信等;出轨方必须在家中反省,不得出门等。

(2)约定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数额严重超出过错方的实际经济能力,影响其履行赡养、抚养义务以及对第三人的债务履行。

(3)违背公序良俗或明显违背社会常理:如一方出轨,需在街心广场长跪三天,赔偿对方青春损失费等。

(4)“胁迫”:如在“现场”,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忠诚协议,要出轨方立刻签字,承认出轨。2.抚养协议 婚前签订有关孩子抚养权的协议,如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归属、探望权如何约定、抚养费数额及支付方式、孩子额外费用(如教育赞助费、大学费用、出国费用等)的承担等。

提醒:监护权不能依协议约定取消

在抚养协议中,经常见到有撤销过错方监护权的约定。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在没有证据证明监护权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情况下,监护权不能根据协议约定而被取消。3.财产协议 财产协议一般是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属的协议。

提醒:三项内容须明确约定

(1)当事人在结婚登记前各自所有的具体的财产种类、数量、价值及其归属。

第4篇

【2019婚前协议书范本】

兹因立约人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情投意合,订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 _____________________举行公开仪式,在两人以上见证下,缔结良缘,并本于互信、互敬、互爱、互谅及共创和谐家庭、美满婚姻之共识下,互为下列约定:

一、夫妻冠姓

立约人同意婚后 保有本姓 夫冠以妻之姓 妻冠以夫之姓

二、夫妻住所

如日后有变更住所之必要时,双方愿本于平等原则,另行协议。

三、夫妻财产制

立约人同意婚后之夫妻财产制为:

法定财产制,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处分自己财产。

约定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结人不结财。

一般共同财产制、财产管理权由____________任之。

所得共同财产制、财产管理权由____________任之。

立约人并同意于婚后就约定财产制前往管辖法院登记处办理登记,以产生对抗第三人之效力。

四、家务分工

夫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妻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采买日常用品 ②煮饭 ③洗碗 ④倒垃圾 ⑤清洁 ⑥整理家务 ⑦房屋之修缮 ⑧乳换尿布 ⑨接送子女上下学

⑩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夫妻应互相协助他方之家务工作

五、家庭生活费

立约人同意婚后因日常生活中食、衣、住、行、育、乐、医疗所生费用及子女扶养费由:

夫负担全部

妻负担全部

夫妻双方各分担二分之一

夫妻双方依经济能力及家事劳务状况比例分担,夫负担____% 妻负担____%

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因任一方婚后经济状况显著变更者,得另行协议。

六、自由处分金(零用金)

立约人同意婚后扣除前开家庭生活费后,由:

夫?月提供__________元供妻自由处分

妻?月提供__________元供夫自由处分

如因任一方婚后经济状况显著变更者,得按比例增减自由处分金,并得另行协议。

七、子女姓氏

立约人同意婚后子女从 父姓 母姓

八、立约人承诺婚后所生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及负担由双方共同任之,双方同意遵守下列之行为:

(一)不得不当体罚、虐待、伤害或操控子女

(二)保证提供子女健全稳定之生活环境

(三)不得唆使子女从事害健康、险性工作或欺骗

(四)不得遗弃子女

(五)不得为其它对子女或利用子女犯罪或为不正当之行为

九、立约人承诺婚后互负、忠诚义务,绝对不发生家庭暴力:

如有一方反者,应给付他方精神上损害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十、特约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立约人: 男方:

第5篇

【2015婚前协议书范本】

兹因立约人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情投意合,订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 _____________________举行公开仪式,在两人以上见证下,缔结良缘,并本于互信、互敬、互爱、互谅及共创和谐家庭、美满婚姻之共识下,互为下列约定:

一、夫妻冠姓

立约人同意婚后 保有本姓 夫冠以妻之姓 妻冠以夫之姓

二、夫妻住所

如日后有变更住所之必要时,双方愿本于平等原则,另行协议。

三、夫妻财产制

立约人同意婚后之夫妻财产制为:

法定财产制,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处分自己财产。

约定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结人不结财。

一般共同财产制、财产管理权由____________任之。

所得共同财产制、财产管理权由____________任之。

立约人并同意于婚后就约定财产制前往管辖法院登记处办理登记,以产生对抗第三人之效力。

四、家务分工

夫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妻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采买日常用品 ②煮饭 ③洗碗 ④倒垃圾 ⑤清洁 ⑥整理家务 ⑦房屋之修缮 ⑧ι乳换尿布 ⑨接送子女上下学

⑩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夫妻应互相协助他方之家务工作

五、家庭生活费

立约人同意婚后因日常生活中食、衣、住、行、育、乐、医疗所生费用及子女扶养费由:

夫负担全部

妻负担全部

夫妻双方各分担二分之一

夫妻双方依经济能力及家事劳务状况比例分担,夫负担____% 妻负担____%

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因任一方婚后经济状况显著变更者,得另行协议。

六、自由处分金(零用金)

立约人同意婚后扣除前开家庭生活费后,由:

夫_月提供__________元供妻自由处分

妻_月提供__________元供夫自由处分

如因任一方婚后经济状况显著变更者,得按比例增减自由处分金,并得另行协议。

七、子女姓氏

立约人同意婚后子女从 父姓 母姓

八、立约人承诺婚后所生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及负担由双方共同任之,双方同意遵守下列之行为:

(一)不得不当体罚、虐待、伤害或操控子女

(二)保证提供子女健全稳定之生活环境

(三)不得唆使子女从事σ害健康、σ险性工作或欺骗

(四)不得遗弃子女

(五)不得为其它对子女或利用子女犯罪或为不正当之行为

九、立约人承诺婚后互负、忠诚义务,绝对不发生家庭暴力:

如有一方υ反者,应给付他方精神上损害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十、特约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立约人: 男方:

女方:

第6篇

人们以前常说,买房、装修、拍婚纱照有时能搅黄一对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恩爱情侣,现在又多了一项强有力的内容:婚前协议。

本来大多只涉及财产问题的婚前协议现在已经被演绎得五花八门、天马行空:“不能说谎、不能夜晚12点以后回家、每周保证有两次以上性生活、双方父母不能在家中居住超过两周”这样的内容也跃然纸上,而且绝大多数提出来签订婚前协议的都是女方,暂且不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是一步好棋吗?

女人提出来要签订婚前协议,就是在承认自己弱小。她们担心自己婚前的优势会在婚后尽失,担心男人不会永远爱自己,女人预见自己会从现在的小公主一落千丈成为婚后的黄脸婆,她们觉得自己不能保护自己,不能保护婚姻,她们需要借助外力,她们需要婚姻还有额外的保障。

没有上阵就已经输了。不是吗?女人总嚷嚷着平等平等,可是首先就没把自己放在平等的位置上。婚前协议就像是小猫高耸起来的身体,面对强大的老虎,只好虚张声势,真是验证了那句话:浅水喧闹,深潭无波。

我很想知道,即使真的如己所愿,签订了婚前协议,女人们在婚后又将如何用它来保护自己呢?当公婆在家住到第十五天的时候,女人要向男人宣告:“你爸妈今天必须回自己家了,不然你就违反了婚前协议。”还是在某个周日的晚上,妻子要对丈夫说:“亲爱的,你今天晚上必须和我亲热,因为本周你只和我亲热过一次,按照婚前协议,今天晚上是你最后的机会了。”哪个男人此时还会有兴致?我和你进行夫妻生活,只是由于“明文规定”?

无论是男人还是女人,提出签订婚前协议,都搞错了大前提。他们根本不知道爱情是什么,所以也并不真正了解婚姻。婚姻的基础是爱情,而爱情的基础是信任和真诚,绝对不是一纸协议。婚后遇到矛盾和冲突,双方应当抱着宽容的态度,本着信任的原则,换位思考,真心实意地为对方考虑,用感情和真诚来解决问题。如果你凡事都做好了对簿公堂、短兵相接的准备,那么你们的生活根本就是陷入博弈和较量之中,完全不在爱情之内;如果你婚前就已经为离婚做好了准备,那么,对不起,你可能真会实现自己的预言,因为你打一开始就不信任这段婚姻,不信任对方,不信任自己,你还能指望这样的婚姻白头偕老吗?

更何况,婚姻是一种生活,完全没有其中经验的你,真的以为能将所有事宜都容纳到一份协议当中去吗?婚前协议最可怕的地方就在于,一段婚姻还没有开始,你就先行宣告了不信任和“我会给你好看”,已经率先破坏了这段婚姻的基石。

第7篇

职业: 住址:

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

职业: 住址:

甲乙双方现已确立恋爱关系,并已明确结婚之意向,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现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婚前财产的处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前财产范围:

1,甲方的个人财产有:**型轿车一部,**工厂一座(资产总价值50万元),家具、日常生活用品一套(按个人需要写)

2,乙方的个人财产有:银行存款*万元,**摩托车一辆。**牌彩电一台,**冰箱一台,**空调一套,双人床一个,其他生活用品一套。(按个人需要写)

3,甲方双方共同共有财产:住房一套(**市**区**路**号**小区*号,面积**平方米),总价款为--- 元,已支付---元,其中甲方支付了---元,乙方支付了---元。

尚欠银行---元。

购房合同号:( ) (购房合同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二、婚前财产的权利归属:

1,甲乙双方的个人财产除以下另有约定的归各自己所有。婚前债务各自承担。

2,(轿车、工厂,根据个人情况写)归甲方或乙方个人所有,但甲方与乙方有共同使用;

3,甲乙双方的其他财产(可包括个人财主,根据个人情况写)及双方为建立家庭共同所出资购置的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

4,关于双方共同共有财产:住房一套(**市**区**路***号**小区*号,面积**平方米),

(1)虽购房合同上署名为甲方一人,但其产权为双方共同共有。

(2)此房所欠贷款由双方在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共同支付。

(3)此房的产权证办好发下来后,甲方负责在十天之内和乙方一起去当地房产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将产权人的名字改为甲乙双方,产权仍为双方共同所有。

三,其他约定:

甲乙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若有其他变动双方可协商、补充、撤销原有的约定,并重新办理公证。

此协议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时间: 时间:

附:关于如何办理公证程序

第一步,当事人要准备好以下几种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

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本文地址:diyifanwen.com/fanwen/xieyishu/292186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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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

新版婚前协议书范本(2)

方:__________

方: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

温馨提示:本合同示范文本只是提供给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的一种参考,当事人须根据具体实际情况正确选择适用的条款并作相应的调整,切勿套用,订立重大合同或者内容复杂的合同最好咨询相关的法律专业人士,感谢您的阅读下载!

男方:,身份证号:

女方:,身份证号:

双方因相识恋爱至今,感情真挚,现准备登记结婚,为妥善处理双方的财产问题,避免影响婚后夫妻感情或将来可能出现的争议,特就有关婚前和婚后的情况约定如下:

婚前债权债务约定

第一条男方婚前有债权元,债务元;女方有债权元,债务元.双方确认以上债权债务属于个人的债权债务,结婚后,上述权利和义务各自享有和承担.

第二条婚后,如果一方出现经济困难,另一方可以自愿代替偿还债务.

婚前财产约定

第三条婚前,男方有以下财产,属于男方个人所有:

1、房产处:房产证号

2、汽车辆:车辆行使证号

3、股权:

4、其他:

第四条婚前,女方有以下财产,属于女方个人所有:

1、房产处:房产证号

2、汽车辆:车辆行使证号

3、股权:

4、其他:

第五条双方确认,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因双方结婚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对于在男女双方各自名下的房屋贷款,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各自偿还;

2、共同偿还,婚后还贷部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条男女双方上述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归各自所有

2、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结婚财产

第八条为筹办双方婚礼和以后生活的需要,双方以及双方的亲友为男女双方购买以下财产:

双方确认,上述财产由夫妻二人共同使用,共同所有.

婚后生活

第九条双方结婚后均负有忠诚义务,应当尊重对方,理解对方,照顾对方.

第十条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对于家庭事务有平等的决定权,任何一方不得瞒着对方作出对家庭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第十一条鉴于女方和男方生理上的差异,男方应当负责家庭中的体力活,承担起照顾女方的责任.

第十二条家务活由双方共同承担,一方因工作、身体等原因不能从事家务活时,另一方应当理解.

第十三条任何一方不得干涉另一方的工作和生活,如出现工作调动等原因,一方需要离开家庭所在地时,应当提前与另一方协商,另一方应当给予谅解.

婚后财产

第十四条结婚后,双方的所有没有在此协议中约定的收入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男女双方拥有平等的处置权,一方在处置夫妻共同财产超过万元时,应当事先同另一方协商.如另一方不同意,由此产生的债务由作出决定方承担,离婚时,此项债务作为作出决定方的个人债务,不得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第十五条婚后,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由个人享有,但另一方如果经济困难,应当给予帮助.

第十六条婚后,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支出,由双方共同承担,在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时,双方均有义务从各自财产中支付,但事后有权从夫妻共同财产中补回.

子女抚养、老人赡养

第十七条子女有权利向任何一方要求给予经济帮助,双方均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双方均负有照顾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双方均负有照顾自己和对方父母的义务,不得虐待、遗弃、侮辱对方父母.

第二十条照顾双方父母及亲友礼品馈赠,优先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第二十一条双方应当平等的对待双方的父母,任何一方不得搞差别性待遇.

离婚

第二十二条在双方感情确实破裂时,可以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

第二十三条因一方身体原因,导致双方不能过正常夫妻生活时,另一方主有权提出离婚.此种情况下离婚,双方均视为无过错方.

第二十四条一方在患有重大疾病期间,另一方不得提出离婚.

第二十五条一方的父母患有重大病病期间,另一方不得提出离婚.若提出离婚,一方也同意,提出方仍然应当承担一方父母治病所需费用的一半,一方有权通过协商或诉讼的途径主张.

第二十六条离婚后,无论基于何种原因,任何一方均不得发表对另一方带有侮辱性、诽谤性的言论,更不得做出影响另一方工作生活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一方患有久治不逾的疾病且无过错,若另一方坚持提出离婚,应当给予患病方充分的补偿,以保证患病方日后得到妥善的治疗.若日后补偿费用不足,提出离婚方仍然应当承担另一方治病费用的30%.提出方不履行时,患病方有权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

离婚时财产处理及补偿

第二十八条因一方过错导致男女双方离婚时,过过错方不得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拿回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

第二十九条过错方承诺,在离婚时另外给另一方一次性补偿元人民币.

离婚时子女归属

第三十一条离婚时,对于子女的归属,应当优先征求子女的意见,若子女决定跟随一方时,被跟随方不得拒绝,另一方不得干涉.

第三十二条若子女年龄小于十周岁,过错方应当优先听从另一方对子女的安排,不得提出异议.无过错方在作出安排时,应当适当考虑子女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若子女决定跟随无过错方,过错方应当每月支付抚养费为月收入的%,但每月不得低于元人民币,直至子女满十八周岁.

第三十四条若子女决定跟随过错方,无过错方也同意,无过错方每月支付抚养费为月收

入的%,但每月不得低于元人民币,直至子女满十八周岁.

第三十五条子女在男女双方离婚后,患上重大疾病或因上学等原因而需要较大费用时,由男女双方平均负担.若一方没有经济能力,另一方应当及时支付,但事后另一方应当偿还,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三十六条无论女子跟随哪一方,另一方都有探视的权利,但不得影响孩子的学习和被跟随方的正常生活.

其他约定

第三十七条本协议中未约定的事项,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视为双方享有平等权利和义务,但一方能证明另一方有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男方:女方:

年月日年月日

甲方(女)姓名:

乙方(男)姓名:

兹因双方情投意合,故订于年月日在举行婚礼仪式.为了能够营造一个互信、互敬、互爱、互谅、健康乐观、民主和谐的家庭氛围、美满婚姻的共识下,继续发扬恋爱时期相互欣赏、互为促进的恩爱精神,使婚后的家庭幸福美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婚姻法》中有关规定,双方基于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协商,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一、财产约定

(一)房产

1、甲方拥有座落于房产一处,面积平方米,为权房,由方式取得.(已付元,贷款元,月付元,年还清)乙方拥有座落于房产一处,面积平方米,为权房,由方式取得.(已付元,贷款元,月付元,年还清)

2、婚后若对该房产进行处置,重置财产中如包含该部份财产价值,仍属原产权人,不视作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若对该房产另行添附,其增值部份视作夫妻共同财产.

(二)动产

1、甲方拥有货币存款人民币元,外币元,股票市值元.乙方拥有货币存款人民币元,外币元,股票市值元.

2、婚后,货币存款不因存单到期另行转存而视作共同财产,因存款取得的利息收益仍归原存款人所有.

3、购买的股票在婚后交易中的取得的收益或亏损均视作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归原股票持有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婚后因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或股权而取得的收益归知识产权人或股权人所有.

5、婚后双方继承或接受的赠予归各自所有,被继承人和赠予人有明示的遵照明示.

(三)贵重物品约定甲方拥有乙方拥有婚后若对该部分财产变现,现金归原所有人.

(四)家庭财务

1、登记后,乙方须向甲方公开经济收入账目,不得少报、瞒报和漏报.

2、乙方方将工资卡、信用卡及现金等所有收入,交由甲方管理和支配.

3、甲方承诺在管理家庭的经济账目中,财务公开.

4、甲方保证家庭收支平衡,并有节余.

5、在单项家庭消费1000元以上,须告知对方,并一起商定.

二、相互忠诚义务

(一)双方承诺婚后互负、忠诚义务,任何时候一方不得背叛对方,绝对不发生家庭暴力.如有违犯,按以下办法解决:

1、感情上,由忠诚方决定结束婚姻关系.

2、经济上,不忠方不能分得家庭共同财产,不忠方个人财产亦归忠诚方所有.

3、子女抚养,忠诚方有优先决定权.家庭暴力参照以上办法解决.

(二)对于感情背叛的认定,违犯以下第1款时,理当属背叛.违犯第

2、3和4款中任何一款,对方有提醒和督促改过的权利,同时违犯的,亦作背叛认定.

1、与异性发生亲密关系.

2、与异性关系暧昧.

3、与异性接触频繁.

4、与异性接触已造成不良影响,危及家庭稳定.

(三)因工作需要的人员往来,朋友交往应公开透明,不得遮遮掩掩,互相隐瞒.

(四)双方感情的遗留问题,应具有特殊性,一方的旧情人在非联系不可的情况下,须事前告知对方,对方有知情权,并征得对方同意方可,若违犯视同背叛性质.

三、信任尊重

双方要互为信任,不管什么时候,都要信任对方.

1、若遇事心有疑问,应抱以信任和积极的态度,及时向对方求证.对方也应用积极的态度及时回应,解释,消除疑问.

2、双方在出现任何问题时,都要抱着向前看的态度和加深感情的原则,以积极的态度化解矛盾,不出口伤人,不翻旧账,不消极.

3、在双方遇有矛盾、争执,双方要主动退让,包容.必须倾听对方的说明,解释.

4、若双方发生争吵或生气,必须当天和解,不管什么不愉快的事不能放过夜,更不应以消极的态度,引入冷战.

5、在婚后的磨合期、3年后的问题期和“7年之痒”要重点预防发生大家熟知的感情问题,并要安全平稳地度过甲方40岁的这道易况的关口.在信任的基础上,相互督促,及时沟通.

四、生活态度

双方对待婚后生活,继续坚持二十四字原则:爱财有道,不贪不赌;不拿不要,自食其力;轻松工作,智慧赚钱.

1、要有积极乐观的态度和有科学健康的方法,并确保家庭民主.

2、在家庭遇到困难时,不要对生活抱消极态度,要用积极乐观的态度,共同克服困难,度过难关.

3、在健康的前提下,要相互尊重对方的生活习惯,接受对方具有个性的生活方式.

4、双方对待金钱方面,少挣少花,没钱不花,花钱不是最重要的,没钱花能让自己开心才是重要的.

五、子女抚养和待人

(一)同意婚后子女从父姓母姓.

(二)双方对子女的教育负有相同的责任和义务,在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方法上,既要讲科学又要讲家庭民主.双方同意遵守下列之行为:

1、不得不当体罚、虐待、伤害或操控子女.

2、保证提供子女健全稳定的生活环境.

3、不得唆使子女从事危害健康、危险性工作或欺骗子女.

4、不得遗弃子女.

5、不得为其它对子女或利用子女犯罪或为不正当之行为.

(三)对子女的家庭辅导,按各自的特长分工.在辅导中,双方要相互学习,互为促进,共同提高,不能抱有应付的态度.

(四)对亲戚长辈

1、双方父母由双方共同赡养和照顾,一视同仁,不袒不偏.

2、对待双方的长辈要宽容礼让.在出现分歧时,要善于沟通,不要抱抵触和消极的态度.

3、对方的长辈和亲友,都应受到双方的尊重和热情款待.

4、与亲戚长辈若有矛盾,在不伤和气和感情的前提下,作为晚辈理应主动忍让.在缓解矛盾,解决问题中,要积极主动,态度诚恳,不能耍脾气.

六、责任分担

1)家务由夫负担:妻负担:

1)采买日常用品

2)煮饭

3)洗碗

4)倒垃圾

5)清洁、整理家务

6)房屋之修缮

7)喂乳

8)换尿布

9)接送子女上下学

10)其它

双方应互相协助他方之家务工作

2、要珍惜双方的劳动,爱护刚打扫干净的房间,不乱扔东西,及时整理衣物,保持清洁.

3、家里的一般性事务由乙方决定,重大事务由双方协商决断.

4、家外的事务,由乙方出面交涉.

七、特约事项:婚后发现有修改和添加的必要,应及时处理.

甲方签名:

身份证号码:

日期:年月日

第9篇

关键词:婚前财产协议;夫妻财产;完善建议

婚姻观念的变化,使得婚姻不再是建立在终身陪伴的基础上,婚姻关系越来越倾向于合约化。随着结婚成本的增高、家务机器化、女性外出工作及离婚率的增长,夫妻财产成为结婚和离婚中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因此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来保护自己的婚姻财产。婚前财产协议有利于夫妻维护自己的财产和对婚姻投资的期待利益,也方便在离婚时关于夫妻财产的处理,但婚前财产协议的内容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远远超出了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范围,本文就以夫妻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的效力及完善措施进行探讨。

一、我国关于婚前财产协议存在的问题

(一)婚前财产协议约定的内容狭窄

我国《婚姻法》认可夫妻对其财产所有权的归属进行约定,但没有规定是在婚前还是在婚后,而对财产所有权归属的约定,《婚姻法》第19条也只规定了夫妻选择约定夫妻财产时只能选择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而对于可约定的夫妻财产也只规定夫妻在婚前取得的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限。《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及内容狭窄,不足以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的需求。私法领域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就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约定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归属。

(二)婚前财产协议约定的方式没有较为严格的规定

虽然司法解释废止了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口头约定的形式,《婚姻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采用约定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对于书面形式的约定,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经过公证才生效,或者当事人需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对约定事项进行登记。书面形式的约定太过于简单,《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的要件其中一个就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婚前财产协议是当事人就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婚前达成的婚后生效的协议,婚前财产协议是当事人达成的合意,具有合同的性质,其生效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婚姻法》中的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是婚姻自由,婚前财产协议的约定形式法律仅规定书面形式,不能很好的证明这类协议不违反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对于是否违背了自己的意愿、不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在举证过程中很难举证,在离婚时,一方及有可能以协议违背自己真实意愿而主张协议无效,使得另一方尤其是无过错方的利益受损。

(三)关于夫妻财产制效力问题规定不够全面

关于夫妻财产归属约定的婚前协议,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内容符合《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法律是认可其效力的。虽然《合同法》明确规定,婚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但婚前财产协议还是具有合同的性质,《合同法》的一些原则和具体规定可以参考适用。婚前财产协议是为了方便夫妻婚姻生活,对夫妻财产的所有权、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的约定,在离婚时便于分割夫妻财产,减少纠纷。但随着生活条件的变化,婚前财产协议的约定极有可能在婚后发生显失公平等的变化,如果继续适用原协议,会对当事人造成不公平的待遇,也违背了当事人签订协议的初衷,应该允许当事人就协议进行变更或者撤销。对于婚前财产协议的变更、撤销和无效方面,《婚姻法》对此并没有规定,在生活中发生婚前财产协议纠纷,就会无法可依。

二、我国婚前协议中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一)婚前财产协议的性质

婚前协议是指未婚夫妻双方在婚前就婚后的某些事项达成在结婚时产生的效力的协议。对于婚前协议的效力,法律应该对此进行全面规定。婚姻观念的变化使婚姻关系有向契约关系发展的趋势,虽然《合同法》排除婚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约定的适用,但婚前财产协议是当事人达成的附条件生效的契约,具有合同的性质,也应该具有生效、无效和可撤销的特性。

(二)婚前财产协议的生效要件

《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有三个要件,一是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三是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婚前财产协议具有合同的性质,并且附有生效时间,可将其视为附生效时间的合约。因此,婚前财产协议只要具备合同生效的三个要件,在婚姻登记时就应该生效,产生法律效力,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三)婚前财产协议的变更、撤销和无效

婚前财产协议在发生重大事项、继续适用显失公平或者其他情况时应当允许当事人变更和撤销。变更或撤销后的婚前财产协议代替原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婚前财产协议由于具有身份性的特性,因此,婚前财产协议的条款在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利益婚前协议规避债务时,应当认定为此条款无效,无效的婚前协议自始无效。

三、完善建议

(一)建立婚前协议公示制度

《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约定的相关内容规定的过于简单,实践操作性差。对于婚前财产协议应当建立公示制度,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除此之外当事人可以选择公证或者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备案,作为婚前财产协议生效的另一个条件。经过公证或备案的婚前财产协议,在当事人主张违背自己真实意愿而无效的情况下,如果主张权利人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协议违背自己真实意愿,那么就应当认定为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有效。同时要注重对当事人的隐私的保护,未经当事人同意,公证机关和婚姻登记机关不得将当事人的婚前协议公布于众。

(二)扩大婚前财产协议约定的范围

夫妻约定财产可以不仅限于《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仅限于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对于婚前及婚后夫妻财产的日常使用、收益、处分等,只要当事人自愿、真实的表达意愿,别且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都应当认可。同时对当事人对于婚姻的投资的可期待利益进行保护,维护婚姻的稳定。

(三)建立婚前财产协议撤销和变更制度

婚前财产协议是当事人本着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双方都应该遵守约定,履行义务。但婚前财产协议是婚前签订的对于婚后生活财产的约定,具有相对的不确定性,当婚姻生活发生重大变化时,继续适用婚前协议的约定有可能显失公平,因此,应当允许当事人就此可以变更或者撤销婚前财产协议。变更婚前财产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共同去公证机关公证新的协议,或者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婚前财产协议登记。撤销婚前财产协议的,应当去人民法院诉讼。

婚前财产协议有利于管理夫妻财产,明确夫妻之间的责任,维持婚姻关系的稳定,法律应对此加以规定,规范婚前财产协议,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者单位:新疆师范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新疆师范大学 2013 年度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基金(20131119)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袁琳,澳门与内地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比较研究,法制与社会,2011·08(中)

第10篇

尽管可以认为在发生性关系时的欢乐是婚姻的目的,但是婚约并不能据此而成为一种专横的意志,它是依据人性法则而产生其必要性的一种契约。——康德

内容提要:本文从实例和现状出发,以婚前财产协议为研究对象,以尊重契约自由和遵循法治为原则,突破传统婚姻法理论,将婚姻法与经济学的某些原理结合在一起,系统地论述了婚前财产协议的社会价值,提出了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部分设想,以供参考。

关键词:婚前财产协议 契约 公示

一、引言

案例1.新《婚姻法》颁布实施后,被称为全国财产分割标的最大的一起离婚案——哈尔滨宏鸣火锅老板李钟鸣、胡海英夫妇离婚案曾轰动一时:胡海英1997年6月与李钟鸣结婚,婚后与丈夫共同创业,正当事业如日中天时,因感情破裂,胡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李钟鸣断然拒绝了胡海英分割财产的要求,称自己不仅没有任何财产,反而欠下巨额债务。原来在诉讼期间,李已经擅自变更饭店、企业、房产、车辆的产权。

案例2. 据报道,“外星人” 巴西球员罗纳尔多在婚前与其未婚妻多明格签定了一份婚前财产协议,由于这位球星的个人财产估计有8000万美元,如果不签定一份协议,那将来一旦两人离婚,罗纳尔多的财产将立刻被多明格占去一半。而作为明星的罗纳尔多,将来离婚的可能性实在是太大了。这份协议将在两人的婚姻破裂之后生效。

现状:最近,全国妇联对我国10个省(自治区)、市的4000名群众进行了“婚前双方财产是否有必要公证”的大型民意调查,调查对象48.1%为男性,51.9%为女性,大体符合我国人口的性别比例,调查对象的地域、收入、年龄和婚姻状况构成也基本符合我国人口分布。此次调查结果显示,中国人对婚前财产公证意见分歧很大,持支持态度的占42.6%,持反对意见的占57.4%。有一份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自1979年到1999年的20年间,全国法院审理的离婚案平均每年递增9.08%;仅1999年,全国法院审理的离婚案就达119.9万件。据了解,这些离婚案中多数涉及财产纠纷。

笔者认为 ,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如此之多,这与夫妻双方没有就财产问题作出约定有很大的关系,而婚前财产协议作为夫妻财产约定的重要方式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同时也引起了法学界的高度重视。下面笔者将就婚前财产协议问题浅谈一下自己的拙见。

二、婚前财产协议离我们有多远

婚前财产协议是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及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这只泊来的“螃蟹”于90年代初登陆我国并已在都市中悄然兴起,但人们依然对此众说纷纭,而摇头反对者仍占主流。

(一)婚前财产协议是不是该安静地离开?

有反对者认为:订立婚前财产协议是对婚姻丧失信心的表现,将会带来以下的困扰:

感情的困扰。爱情是男女双方结合的纽带、婚姻的基础,所以在每对即将迈入婚姻殿堂的男女看来爱情是无私的,互相信任,不分你我,而婚前财产协议完全是对他们爱情的亵渎,也可能为日后感情破裂埋下伏笔。

个体认识的困扰。大多数人认为签定婚前财产协议是为了离婚分割财产作准备,而结婚并不是为了离婚,所以这样的协议根本没有必要。

社会压力的困扰。中国社会长期的婚姻观反对婚姻协议论,重视婚姻的道德性和伦理性,强调夫妻财产的一体化,而订立婚前财产协议显然有冒天下之大不韪之嫌。

于是乎,婚前财产协议几乎成了“世风日下,道德不古”的代名词,爱情至上的人们惟恐避之不及。由此人们也产生了困惑:婚前财产协议,你是不是该安静地走开?笔者以为,这样的观点似乎显得过于传统和保守,从经济和法律角度考虑,婚前财产协议不失为双方当事人的明智选择。

(二)将婚前财产协议进行到底?

古人有句俗语: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这说明人生的无常,人性的脆弱以及无奈,即便如夫妻这么亲密的关系也不能例外。笔者认为,婚前财产协议体现了现代人对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而且也是解决今后婚姻、财产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

恩格斯在经典著作《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指出:私有财产的出现是出现一夫一妻婚姻制的根源。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一部分个人财产的急剧膨胀,夫妻之间的财产结构变得更为复杂,这才使人们开始意识到财富在婚姻中所占砝码的比重有多大。财富和婚姻本来就是相依共生、不可剥离的东西,一夫一妻制存在的最重要的价值就是为了保护私权和私产安全。如果把婚姻当作一对一的私产 “交易”,把婚姻本质视作契约关系,把婚前财产协议作为一种附条件的合同,便足以简单地解释夫妻应当在契约履行前先坐下来清帐,计算各自的财富。

其实,中国人的婚姻也从来没有偏离过恩格斯的理性判断,只不过大家平均不富裕、法律对私产保护不明确和不力的现实,以及个人主张私产的淡薄意识、中国重义轻利的传统底蕴,抹煞了隐藏在风花雪月后的尖锐本质。①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是自身最大利益的判断者和追求者,即使在夫妻共同体的形式下,仍不能掩盖其“经济人”的本质。法律所追求的是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它不会也不能代替个体作出对自身利益的判断和选择。而婚前财产协议的出现正是为 “经济人”实现自身经济价值提供了契机。中野在线董事长李建说:“早期夫妻创业,财富就不会解析得太清晰,但如果一个财富人士再次结婚,肯定会在私人物质占有和个人安全感方面有所考虑。”这一点被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委员会的郝惠珍律师证实,现在做财产公证的有两类人比较突出,一是再婚者,二是老年结婚者。②

近几年来,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的分割是最为困扰法官的问题,使法官将大量的时间都用于财产的调查上,以至案件迟迟结不了,既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又往往给当事人造成累诉。如本文引言中提到的李钟鸣、胡海英夫妇离婚案中出现的一方隐匿、转移财产,另一方得不到财产甚至背上债务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打离婚官司时,律师要对财产取证非常困难。相反,处于强势一方,凭借钱权,轻而易举能瞒天过海。当弱势一方要求分割财产时,强势一方一手遮天,或者将个体经营质变为合伙经营,或者将本该是共同财产的房子、厂房等生活、生产资料更换为别人姓名,或者将所拥有股票挂在别人名下,或者甚而出示审计结果表明企业亏损、要求另一方负担共同债务……但随着婚前财产协议的出现,给法官们带来了新的希望。据江苏某市一位“婚姻与人口学会”提供的一部分统计数据表明:在对一万对离婚夫妇进行调查后发现,因没有实行“婚前财产协议”的离异夫妇中,发生财产分割、争执的,占59%强;反之,进行过“婚前财产协议”而后发生离异行为的夫妇,在财产分割方面比较顺利,争执也较少,这样也避免了法庭以强制的手段予以裁决的激烈行为(据统计,在有过“婚前财产协议”的离异夫妇中,发生财产争执、矛盾的,仅占8.9%)。由此可见,“婚前财产协议”在司法实践方面是有积极意义的。实际上,在西方国家,婚前财产协议的适用早已相当普遍。特别是当未婚男女双方财产悬殊时,这样的协议更是有着广阔的市场,如本文引言中所提到的著名球星罗纳尔多在婚前与妻子签订的财产协议就是其中引人注目的一例。

我国新《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夫妻约定财产制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即是在私法领域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财产权利。婚前财产协议作为这种自由的体现,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婚前财产协议的法律规制

在婚前协议约定财产制的类型方面,目前国际上大致有两种立法模式:一种是限制(选择)式的约定财产制。采取这种立法模式的有德国、瑞士等。这种立法模式的基本特点是,在民法上设置几种典型的夫妻财产制,由当事人从中选择一种作为其相互间实行的财产制,而不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规定之外的夫妻财产制。第二种是任意(独创)式的约定财产制。采取这种立法模式的有日本、韩国、波兰等。其主要特点是,有设置几种典型的夫妻财产制,对约定的内容,在不违反法律的一般规定或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自行创造。新《婚姻法》规定了约定财产制的三种类型: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及限制共同制,这种规定是对约定财产制的限制,当事人只能在上述三中类型中作出选择。但笔者认为,约定财产制的种类不应局限于此三种,否则将不能满足当事人对财产约定的多元化要求。如夫妻想就婚前财产、婚后所得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但财产增值部分归共同所有,这种兼顾分别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特点的剩余共同财产制是为现行法律所不允许的,但却很有可能是当事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最佳选择,新《婚姻法》对约定财产制类型限定的弊端可见一斑。一个国家采用何种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模式,虽然受制约因素很多,但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这个国家中居民或婚姻当事人对约定财产制的需要是什么,也就是说需要约定财产制的什么功能为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服务。允许当事人在不违反民法、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自己的财产自由处置,是约定财产制应当达到的法律目标。如果我们一方面允许婚姻当事人在法定财产制之外约定他们的财产关系,又圈定几种财产制类型作为约定的限制,这将在很大程度上违备约定财产制的价值取向,从而失去采约定财产制的基本意义。况且,我们圈定的这几种典型的财产制类型并没有穷尽婚姻当事人财产约定的方式与类型,也不可能完全满足婚姻当事人对财产约定的需求。即使将用作选择的约定财产制类型数量再增多几倍也无法完全满足。③所以,笔者主张不应该规定财产制的约定类型,在婚前财产协议中,允许当事人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选择合理自利的形式。

婚前财产协议的当事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适用制度,因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权约定;同时,双方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不得违反意思自治,因胁迫、欺诈、乘人之危而作出的约定可以撤销。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在意思完全自治的情况下,符合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积极倡导男女平等,保护妇女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协议的对象,可以是婚前财产也可以是婚后财产;可以是生产资料,也可以是生活资料;可以是有形资产,也可以是无形资产;可以是积极财产,也可以是消极财产(即债务);可以是既存财产,也可以是预期财产。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即使婚前财产协议的订立具备了以上要件,仍只在当事人之间有效,并不能据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婚前财产协议如果要产生对外效力就必须经过公示。然而,公示就意味着对社会的公开,当事人将毫无选择地暴露自己的财产状况等隐私,由此招至人身和财产的损害也是不无可能的,毕竟目前中国对此的保障机制还不够完善。因此,笔者以为,当事人是否决定公示,取决于其对“效力扩张”与“隐私保护”之间的权衡,我们不能为达到民事流转关系的顺利的目的进行而一味地要求当事人采取公示的方式。但如果当事人选择公示,法律也应该为其提供一个合理的途径。公示的机关必须是惟一的,这样才能保证公示资料的准确性。公证机关和律师机构均不了解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而且婚姻登记档案与财产契约公示程序属不同系统、不同机关受理,不利于利害关系人查核④。所以,公证机关和律师机构不宜作为公示机关。但笔者认为,最好的方案应该是由国家成立(或指定)专门的夫妻财产登记机关,统一负责夫妻约定财产的管理工作(可类似于专利或商标的管理)。当前,最经济可行的办法是由婚姻登记机关来充当夫妻财产登记机关的角色,这样也方便未婚男女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同时一起办理公示。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起一整套完整的登记制度,载入婚姻登记档案,发给夫妻财产登记证书;同时配备便捷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以方便相关第三人随时随地查询。

四、结语

婚姻是“两个人的企业”,婚前财产协议就好比是企业“合资”协议书,对资产和利润做着最合理的分配,它的功能是“幸福”,贯穿过程的是“情感”;婚姻是两个人爱情和财产的风险投资,婚前财产协议就好比是保险合同,对财产纠纷做着最有效的预防,它的目的不是真要用这份保险,而是希望婚姻能够“健康长寿”。笔者仅以此文,为婚姻当事人建立良好、和谐的婚姻关系提供一种新的思路。

注释:

①②《企业家一生最大的合同》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4月09日 13:40 中国企业家

第11篇

女方(以下简称乙方) ,女, 族, 年 月 日出生, 现住 ,身份证号码 .

兹因甲乙双方情投意合,爰订于 年 月 日在 举行公开仪式,在二人以上之见证下,缔结良缘,并本于互信、互敬、互爱、互谅及共创和谐家庭、美满婚姻之共识下,互为下列约定:

一、夫妻冠姓

双方同意婚后保有本姓/夫冠以妻之姓/妻冠以夫之姓。

二、夫妻住所

婚后之夫妻住所地为 ,如日后有变更住所之必要时,双方愿本于平等原则,另行协议。

三、夫妻财产

意婚后之夫妻财产制为:

法定财产制,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处分自己财产。

约定财产制: .

分别财产制,结人不结财。

一般共同财产制、财产管理权由 任之。

所得共同财产制、财产管理权由 任之。

四、家务分工

夫负担:

妻负担:

(一)采买日常用品 ;(二)煮饭; (三)洗碗;(四)倒垃圾 ;(五)清洁、整理家务 ;(六)房屋之修缮;(七)喂乳 ;(八)换尿布 ;(九)接送子女上下学;(十)其它 .

夫妻应互相协助他方之家务工作 .(面试网 )

五、家庭生活费

婚后因日常生活中食、衣、住、行、育、乐、医疗所生费用及子女扶养费由:

夫负担全部

妻负担全部 _

夫妻双方各分担二分之一。

依经济能力及家事劳务状况比例分担,夫负担 ,妻负担 .

其它:

每月每人之家庭费用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收入或者 元(该款须每年按物价指数调整)。

如因任何一方婚后经济状况显著变更者,得另行协议。

六、自由处分金(零用金)

婚后扣除前开家庭生活费后,由:

夫每月提供 元供妻自由处分。

妻每月提供 元供夫自由处分。

如因任何一方婚后经济状况显著变更者,得按比例增减自由处分金,并得另行协议。

七、子女姓氏

婚后子女从 夫姓 /妻姓 .

八、婚后所生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及负担由双方共同任之,双方同意遵守下列之行为:

(一)不得不当体罚、虐待、伤害或操控子女;

(二)保证提供子女健全稳定之生活环境;

(三)不得唆使子女从事危害健康、危险性工作或欺骗、伤害他人或其他不法行径;

(四)不得遗弃子女;

(五)不得为其它对子女或利用子女犯罪或为不正当之行为。

九、双方承诺婚后互负、忠诚义务,绝对不发生家庭暴力,如有一方违反者,应给付他方精神损害抚慰金 元。

十、其他约定:

十一、本协议书经双方签订后生效。

十二、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第12篇

论文关键词 婚前财产 公证 完善措施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未婚夫妻)双方各自婚前财产、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虽然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已明确规定婚前财产属于夫或妻个人所有,但是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共同使用、消耗、变更上述财产,使得如何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产权归属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婚前财产公证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它的实施与应用与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是相适应的,与当前社会的发展及人们的思想变化相吻合。然而,由于婚前财产公证的发展时期较短,尚不算十分成熟,而人们对其需求与要求却越来越高,为此其在发展与应用过程中各式各样的问题也逐渐地暴露出来,需要更多的有识之士及法律工作者为之努力,解决问题,完善各相关法律体系,使之更好地为广大人民所服务。

一、婚前财产公证所存在的问题

社会文明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为人们带来了更加丰富的内容,也给人们越来越多的选择。在选择面前,人们总是容易迷失与难以取舍,正如婚前财产公证,是要爱情还是财产?虽然,婚前财产公证,并不是要让人们在此二者之间做出选择,但却对人们的婚姻发出了挑战。虽然,婚前财产公证有利地明确了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对夫妻双方都具要约束力,减少了离婚后的财产纠纷问题,有效地提高了司法工作效率,但对夫妻双方的冲击力也不小,其主要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婚姻更为现实,与和谐社会所倡导的理念不相符

在婚前财产公证面前,婚姻更为现实,这种现实很容易使夫妻双方,或正准备结婚的未婚夫妻之间产生怀疑,使彼此不再似相恋相爱时那么相互信任,对婚姻的信心也随之降低,这不仅不利于夫妻之间感情的唯系与发展,更有可能会伤害到彼此之间的感情,最终导致分手或离婚,离婚率不断上升。在现实生活中,此种现象屡见不鲜。显然,这与和谐社会所倡导的和谐理念是不相符的,有碍于和谐社会的发展,不利于社会的稳定。社会是由一个又一个家庭所组成的,家庭不稳定现象越多,则社会的稳定也将无从说起。在保障婚姻与个人权利的同时,如何确保夫妻双方的彼此信任,这将是一个大课题,是一个全民、全社会的问题,亟待我们去解决。

(二)缺乏年限的限制将可能造成婚姻双方的不公平

在实际工作中,曾经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已经做了婚前财产公证。然而,多年以后,甲方要抛弃乙方及其子女,可是却因为之前所做的婚前财产公证,致使无过错的乙方及其子女在离婚后一无所有。这显然有悖于法律的公平、有失于公证制度的建立初衷。为此,本文认为,相关部门及法律工作者能对此点引起重视,一起为婚前财产公证设立一个年限,确保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三)婚前财产公证的范围过于狭隘,无形财产未能得到有效监督

随着社会的发展,无形财产的发展速度更是可观,数量越来越大,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而就目前而言我国婚前财产的公证仅限于有形财产,而如何保护无形财产,是婚前财产公证尚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它有可能在平衡双方利益时出现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即婚前财产公证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夫妻双方财产权利的保护,但目前而言这个保护对象和范围是比较有限的。这需要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制定从而弥补法律漏洞,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完善婚前财产公证的措施和设想

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建立其主要意义在于:一是明确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可以有效避免不必要的家庭财产纷争;二是当在家庭债权债务诉讼发生时,可以避免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抵债。因此,为了更好地将婚前财产公证制度落到实处,充分挖掘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意义及其作用,避免上述问题的产生,本文认为,公证员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除了要认真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其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协议内容是否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外,还应进一步针对前面提到的婚前财产协议中急待完善的内容,引导当事人制定更加全面、公平、公正的协议。只有这样才能更加充分发挥婚前财产公证的意义及其作用。在此,本文结合多年的公证工作实践,提出几点建议及措施:

(一)注意审查当事人申办婚前财产公证的真实原因

在多年的公证实践中,我们发现申办婚前财产公证有许多是由财产较多的一方提出申请,另一方迫于各种压力,虽然一同前来但态度较为勉强,神情落寞。公证员针对这种情况应认真询问双方申办的真实原因是什么,必要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使他们了解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明确双方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可靠法律依据,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稳定具有积极的作用。引导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签定协议。一旦发现有任何一方是迫于压力而非出于自愿前来办理或者基于某种目的希望利用婚前财产协议达到逃避债务等非法目的的则应坚决拒绝办理。

(二)严格审查婚前财产协议内容,为双方当事人把好第一道关

当前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公证员往往是根据当事人双方已经拟好的协议,稍作审查,只要内容不违背法律,双方当事人没有异义就为其办理相关的公证手续。许多协议内容含糊不清,甚至没有明确的标的,仅笼统地表述为某人名下的财产如何处分、债务如何分担。然而,在很多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对彼此的财产关系、债务关系等并不像自己想像中的了解,这对夫妻双方其实是一种潜在的风险,特别是财产少的一方,弱势的一方,其权益更容易受到伤害。因此,为了确保当事人双方对协议内容确保无争议,则需要公证员除了当面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时,更应该认真、详细地对整个协议内容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协议内容中的文字表述清楚、准确并符合公平、公证的基本法律原则。结合前面所说的婚前财产公证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在婚前财产协议内容的审查上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1.明确约定婚前财产公证的标的

为保证婚前财产公证的合法、真实、有效性,公证员应当引导当事人在婚前财产协议中明确将财产的种类一一列举,尽可能写得具体、明确,从而最大程度上确保婚姻弱势一方的利益,不因不了解对方的财产状况盲目签定协议,将来后悔莫及。对对方有意隐瞒的财产,因协议中没有提及,将来还有获取的机会。公证员在审查时也应注意审查约定财产的客体必须是夫妻财产,而不是属于家庭成员的财产和他人所有的财产。

2.注意提醒申办婚前财产公证的当事人

即可以在协议中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也可以在协议中约定婚前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甚至归对方个人所有。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却常常为当事人所不知。公证员在办理此类公证时应及时告知当事人以便他们做出选择。在实践中,不少夫妻(未婚夫妻)为了体现二人患难与共的决心,也常常自愿将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约定为双方共有。

3.约定婚前财产协议的有效年限

多年办理公证的过程中,本人未曾见过有人能在婚前财产协议中约定协议的有效期,往往是一张协议、终身有效。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却常常发生事过境迁的情形。若干年后,双方的感情和经济状况都可能发生很大的变化,此时协议内容可能已无法体现双方或一方的真实意愿。应当在婚前财产协议中设立一个年限,给双方一个反悔的机会。年限到了,若一方或双方对协议条款产生争议,可重新订立新的协议。否则,一纸保终身对夫妻双方都是不公平的,特别对弱势一方的权益更是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4.注意审查再婚当事人提供的财产权利凭证

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曾出现过当事人财产无产权的纠纷,且这种情况也是时有发生。为此,本文认为,公证员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特别是再婚当事人,更应对其提供的财产权利凭证进行认真且严格的审查。这样才能有效地避免财产无产权纠纷的发生,将这种纠纷消灭在源头,才能真正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三)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有效的法律政策,能够使公民们更加具体地了解处理婚姻财产纠纷问题,能够完善婚前财产公证。如今的婚前财产公证,法律程序公正严谨,要求签订协议的必须是当事人,不允许其他委托或人进行签订;限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签订。在不违背婚前财产公证原则和宗旨的前提下,制定或是增加有效地法律政策,有利于在监督夫妻双方执行法律义务。

1.将无形财产纳入其财产保护范围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财产更多偏向于无形财产。因此,将无形财产纳入婚前财产公证保护范围内更适合当前社会的发展及人们的需要。这既是完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重要内容,更是时展的趋势所须。当前,结婚男女双方的婚前资产一般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这些都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可是,随着人们法律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不仅仅只关注金钱、房产、车权等固定有形资产,也开始关注到著作权、肖像权等无形的资产,这类无形资产同样具有极大的经济利益,所以,在婚前财产协议中应尽量引导当事人将无形资产写入协议中。

2.进一步完善财产补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