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11 14:13:1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投资担保,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投资担保公司发展迅猛
根据银监会2010年的统计数据,截止当年年底,我国融资性投资担保公司达到6030家,收资本总额达4506亿元,同比增加约1000亿元,平均注册资本为0.75亿元,全行业资产总额达5923亿元,净资产4798亿元。2008年发生国际金融危机后,国内中小企业大多进行生产转型,资金需求很大。在股市低迷的情况下,社会中的民间资本非常充裕,投资渠道狭窄。由于当时投资担保公司进入门槛较低,各地投资担保公司迅速发展。据统计,湖北省荆州市从2000年成立第一家投资担保公司到2011年以来,注册资金已经由最初的500万元增长到近7亿元,担保总额有最初的1500万元增长到16亿元,10年来,担保总额增长100倍。在2008年一年内,河南省郑州市就新注册开业了120多家投资担保公司。2011年上半年,重庆市已经有109家投资担保公司获取经营许可证,注册资本达到180亿元,担保总额达到1310亿元。
(二)投资担保业务需求急迫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中小企业以其应变能力强、受经济震荡影响小、新机制引入快和创业管理成本相对低等特点,近年来特别是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并迅速崛起。当前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群体,在促进国民经济的增长、减轻就业压力、优化经济结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中小企业资金缺乏是其发展壮大的瓶颈。第一、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性金融危机,各国政府纷纷通过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刺激经济增长,各国央行大量发行货币,导致通货膨胀,消费品和原材料价格不断上涨,加大了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尤其对科技含量不高的企业,产品销售难以消化不断提高的成本。同时,通货膨胀又导致资金放贷紧缩,中小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更为紧张。第二、信用评价不高导致融资困难。由于规模较小、资金储备有效、负债能力不强、破产风险较大以及发展方向相对于大企业较为不确定等因素,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不高。企业的信用额度及资源,要通过不断的广告投入或者社会公益事业宣传获得。中小企业大部分处于创业初期,缺少充足的资金来承担巨大的宣传费用,信用度无法快速提升。第三、金融银行的利息较低,股市长期熊市,楼市泡沫加大,闲散的民间资本缺少合适的投资途径。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通过民间借贷来快速获得经营资金。但由于民间借贷的自发性、盲目性、无序性和约束缺失等不足,资金的使用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对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以及市场金融资本的正常运转产生不利影响。投资担保公司的出现,有效的解决了这些问题。通过专业化、规范化的运营,为借贷双方提供经济调查和信用担保等业务,打破了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资金瓶颈,也促进金融资本合理流动及优化配置,有利于经济价值创造和社会财富的增加。
(三)投资担保公司问题凸显
一些投资担保公司资金规模小、盈利能力不强、担保资质不高,为了获取大量资金促进发展,以担保的名义开展高息借贷。通过高息吸储募集资金、以高利率贷款从中赚取利润。这类投资担保公司一般有两类:一类由关联企业成立,即由母公司成立注册投资担保公司,将担保的资金用于所辖的另一公司。如,一些房地产公司为了快速获得资金拍卖地皮,成立自己的投资担保公司来满足大量资金需求。另一类直接开展民间资金借贷。经调查研究,投资担保公司进行借贷的业务链条中有“中间人”、“散户”、“庄家”等,投资担保公司处于业务链条的中心,即“中间人”。投资担保公司一般处于业务链条的中心。作为“中间人”的投资担保公司为了支付前面放款人的资金本息,就必须不断招揽后续放款人的资金。一旦资金断流,在高息融资的本金和利息无法支付的情况下,资金风险会迅速传播,从而引发金融资本和社会恐慌。即使投资担保公司的高利贷资金能维持下去,所得到的利润和偿还的利息都来自实体经济,追本朔源,中小企业是其最终负担者。中小企业也面临“贷不到款拿不到资金是饿死,拿到高利贷资金是自杀”的畸形困局。这种资金利益链条,折射出混乱的金融资本秩序。在温州借贷危机发生后,社会有关人士提出“三逃”,第一是中小企业倒闭逃跑,第二是投资担保公司逃跑,第三是银行逃跑。
二、投资担保公司存在的问题
(一)担保管理团队不专业
投资担保行业内具备专业的管理知识、丰富的管理经验、娴熟的业务技巧的专职工作人员比较匮乏,缺少专业的管理团队。投资担保业务要具备管理、金融、经济、法律、财会和税务等基础知识,也需要具有生物、设备、电子和软件等与担保对象密切相关的专业知识。大多数投资担保公司工作人员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对投资担保的业务结构、市场定位和担保原则模糊不清。缺少专业的评估人员,对担保对象不能客观调查和详细分析。
(二)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缺失
现有的法律法规并不能完全保障投资担保业的健康发展,当前我国投资担保所能依据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以及《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这些法律法规更加侧重于资金提供方的权益。《物权法》虽对《担保法》中的担保物权进行了完善,但满足不了对于日益发展且丰富的担保业务需求。由于对担保对象的调查、担保审批、风险防范、债务追偿、资产保全等业务管理制度缺失,担保公司业务开展随意,担保审批判断失误机率较大,加大了投资担保公司的风险。
(三)实力不够、规模偏小
投资担保公司之间注册资金数额的差别很大,有的多至过亿,有的不足千万元。投资担保公司注册资金低、实力不强、规模不大,距离银行的授信条件和授信额度差距较大,所能得到的担保贷款资金就少,担保费用随之降低,经营赚取的利润较少。根据统计,近八成的投资担保公司所担保的资金为短期流动资金,期限最多是半年,中小企业所长期资金的需求还得不到有效满足,经营发展仍然受到限制。(四)投资担保公司自身风险控制意识差投资担保业务是一个高风险行业,集中了资金风险、信用风险和生存风险等多个重要风险。投资担保公司的审核、运行监控、资金追偿等相关制度没有完全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的缺失将导致投资担保公司风险防范的办法不多,抗风险能力不强,缺少事前预测、事中监控、事后化解的能力。加之中小企业本身就存在可抵押的资产不多、财务制度不健全、信用水平比较低等自身缺陷,加上资金需求的频率高且生产经营风险高,都将导致投资担保公司代偿的机率增大。(五)信用评价体系不完善社会整体较低的信用水平,个人和企业淡薄的信用意识,导致贷款违约机率较大。由于社会的信用体系建立不完善,投资担保公司和借款企业信息不对称,获取企业信用评价的渠道较少,所以辨别中小企业信用优劣的可靠信息较少。银行基本不会涉及高风险业务,投资担保公司将承担着更大的经营风险。
三、投资担保公司面临的风险
(一)担保费用过高,从事高利贷
投资担保行业对担保费用和企业支付的利息没有硬性规定和统一标准,缺少规范的行政监管和市场准则。投资担保公司之间为了招揽更多担保业务,不断压低担保费用,提高支付利息,恶性竞争经常发生,在这样的担保环境下,企业的融资成本太大,生产经营风险过高。如果借款企业生产经营出现问题,资金链发生断裂,对于投资担保公司将会是致命的危险,对整个投资担保行业也是巨大的打击。
(二)高息吸储,非法集资
有的房地产企业、煤炭销售企业、小规模资源矿产企业,为了降低借款成本,自己建立注册投资担保公司,从而促进原本企业的经济发展,赚得的利润用来计时偿还贷款,如果原本企业受到国家政策或者经济发展大势的影响,一旦经营出现问题,导致资金链断裂。
(三)担保业务同质化
当前投资担保行业创新能力不足,设计、产品主要功能、使用价值、服务销售方法、技术含量都大致相同。
(四)担保对象的经营水平低
在市场经济中,中小企业在专业知识、业务能力、政策支持、社会资源等诸多方面都存在局限性,中小企业产品本身的科技水平的高低,会计人员技术水平的高低,会计处理办法、财务制度的落实以及资金运作等方面能力也大不相同。
(五)监管缺失带来的风险
政府对投资担保公司的注册资金和担保能力不进行充分的监督管理,投资担保公司出现巨额代偿,会远远超出投资担保公司自身资金能力,导致一系列不良后果。
四、投资担保公司风险控制的对策
(一)建立资金补充机制
投资担保公司引入风险投资进入担保业务链,引导风险投资方参与到担保业务中来,彻底打通信贷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的桥梁。风险投资方对中小企业做出承诺,满足金融银行贷款给中小企业的需求,同时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优惠价格参股该中小企业,提供新的资金来偿还贷款,这样能够保持中小企业继续生产经营。对银行来说,坏账损失的风险得到控制,资金安全有了保障;对投资担保公司来说,有效地避免了代偿风险,顺利地获得资金贷款,可以用低廉的价格获取预期的目标公司。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实践起步于1992年,商业性担保公司的出现距今已有十年时间。在各种担保活动中,以商业担保业务运作的市场化和商业化程度最高,但就整体而言,担保公司仍然处于微利和发展状态,并没有找到一致认同的良好模式。
主要原因是担保公司单一的担保收入收益太低:按规定,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费用,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年息5.31%,放大倍数5倍计算,担保公司每年的担保收入仅有资本金的13.3%,注册资金5000万的担保公司每年保费收入仅有665万,再扣除掉运营成本、税费等开支,也就所剩无几了。考虑到风险因素,诸多笔款项中有一项出现风险,本年度也就基本颗粒无收了。因此,以担保费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担保公司,基本注定了难以得到长足发展,而必须与银行、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公司和会计事务所合作,建立战略联盟关系,放大其投资担保收益。
担保公司在国内尚属起步阶段,运营思路、经营手法、人才储备等各方面都在摸索前进。国家经贸委规定的放大倍数为5-10倍,但实际运营中,这个倍数弹性会很大。尽快形成行业研究核心优势、经营业绩良好的担保公司资金可以交叉放大,倍数可能会达到数十倍。但在实践中,如果经营状况较差、无业绩记录的担保公司有可能根本无法获得银行授信,只能以自有资金运营,无法发挥担保公司应有的作用,这是一些比较小的、缺乏战略思维的一些担保公司的现状,完全没有政府财政背景和银行背景的担保公司目前举步艰难也就不足为奇了。
因此,商业性担保公司就必须在经营思路上有所发展、有所创造、有所突破。本人认为建立战略联盟是担保公司的惟一出路。
由于投资公司和担保公司是“孪生兄弟”,所以许多投资公司的职能和要求会在担保公司中体现,也就是说担保公司会按投资公司的方式运行。
投资公司与担保公司战略合作模式探析
投资公司与担保公司要想得到双赢的局面,应该采取如下合作模式:
担保公司根据投资偏好,选择合适的投资公司,或者说是风险投资公司作为合作伙伴,双方在投资领域及长远规划方面达成共识;风险投资公司组织人力对欲投资行业的行业背景、市场前景、技术现状、管理能力、当前发展状况和相应政策法规等进行集中研究,并选择合适的企业投资,切入该行业。首先,投资公司对项目进行立项式的审查,然后提交担保公司进行风险评估,通过后依靠担保公司在银行的授信获取款项,发放给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发放款项前,由担保公司、投资公司、企业达成三方协议,所获款项需以股份方式投入企业,同时要求企业以有限的固定资产以及无形资产(专利、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质/抵押给公司作为反担保,必要时可同时要求企业法人代表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作为反担保。更关键的一点:投资公司必须深度介入企业的日常运营中去了解企业的营运情况。
判断一个公司是否有投资价值或进行担保的标准有:
1、是否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2、是否有一支优秀的管理团队;
3、是否有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战略和完整的商业计划书;
4、是否有技术领先、市场前景广阔的产品,现有产品的市场份额是多少;
5、以往的现金流向。
针对以上各点,首先,所投资企业的财务总监一般由投资公司的财务人员担任,以随时监控企业的经营状况,资金流向和日产收支;其次,在战略规划、人力资源、技术、管理等诸多方面,投资公司应予以积极辅导,全力配合。双方共同努力,迅速发展,达到双赢的目的。而退出方式则是在企业运营达到稳定阶段后,采取股权回购或股权转让的方式收回投资;若认为所投资企业符合战略投资的标准,或可根据具体情况连续追加投资,打造完整产业链,最终达到上市的目的。此种情况下,担保公司除担保费用外,还可享受资金增值带来的额外收益;投资公司可获取远远超出自营的资金额度,根据自己对行业深刻的理解和精到的把握,按照自己的思路进行规模投资乃至产业投资;企业除得到急需的资金外,还可得到投资公司在人力资源、技术、管理等诸多方面的指导。
应该说,担保公司与风险投资、银行的联盟式的合作优势在于各自的职能发挥,一旦它们建立起联盟合作关系,它们之间的合作将会相得益彰天衣无缝。可以乐观地估计,一家中等规模的投资公司和一家中等规模的担保公司,选择方向正确的话,三年左右完全可以达到一定规模的盈利和掌控一个新兴行业的战略目标。
中小企业战略联盟的模式
为了更好地了解中小型战略联盟现阶段的运营模式,我们摘录山东省青岛市中小企业联盟“公约”供读者参考:
青岛市中小企业发展战略联盟由青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发起倡议,联合全市各重点银行、投资、担保、典当、拍卖、民间借贷、信用评估、法律事务等机构及部分中小企业共同组建。总体目标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1、加入条件
所有申请加盟的单位,须认同《联盟宣言》,并定期向联盟秘书处提供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数据信息,并具备以下条件:
(1)银行方面:每年为中小企业新增贷款5亿元以上;有专门办理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机构和人员;与两家以上担保公司签订合作协议。
(2)创业投资公司:注册资本l亿元以上;已开展中小企业创业投资业务。
(3)担保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已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与两家以上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4)民间借贷中介机构: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有开展民间借贷中介业务的批准证书;每年为中小企业融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在同行业和中小企业中有良好信誉。
(5)信用评级机构: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中国人民银行推荐;已在本市开展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业务并得到四家以上银行的认可。
(6)其他融资服务机构: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已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业务;在同行业中有良好信誉。
(7)法律服务:注册成立三年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十五人以上;经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8)中小企业: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发生信贷业务的,须由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评信机构出具信用等级材料。
2、加入程序
(1)中小企业申请加盟的,须提出书面申请,由各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转交联盟秘书处,其他业态(银行、投资、担保、典当、拍卖、民间借贷、信用评估、法律事务等)申请加盟的,直接与市
经贸委中小企业发展局融资指导处联系。
(2)由秘书处组织联盟成员及行业主管部门对其条件和诚信度进行审查。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青岛模式在于创新思路搭平台,力促建立融资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即我们所说的联盟关系。在这个联盟内有由11家银行、1家创业投资公司、7家担保公司、5家典当行、1家拍卖行、5家民间借贷中介机构、1家信用评级公司、1家律师事务所,与通过信用审查的345家中小企业联手组建。
联盟是由政府部门牵头、银行及其他融资服务机构与中小企业合作的服务平台,有三个鲜明特点:一是将银行、担保、典当、拍卖、民间借贷、法律及评信中介机构汇聚在一起,将过去单一的银企合作拓展为众多融资机构共同为中小企业服务,不仅拓宽了融资渠道,而且推动了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提高了中小企业融资成功率。二是创建了一个自愿加入、相互服务、诚信共赢、失信退出的服务机制。联盟要求成员企业必须具有较高的信用度,任何成员有违法和失信行为,将退出联盟,且公示其失信信息。三是由政府部门无偿服务,不向会员收取会费。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问题的对策
担保公司在运行过程中,会在内部建立在保项目的风险预警系统,这种管理方式是借助金融衍生市场的经验而设置的,但是由于担保公司本身并不熟悉风险管理,因此实际收效甚微,但不表明运行活动中就不需要“风险警视”。
建立以中小企业为主要对象,以信用记录、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信用管理系统,强化中小企业信用观念,严惩失信行为,以贷款银行的贷款风险预警系统为基础,对在保项目进行跟踪监测,在动态中控制受保企业风险。现在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建立了“信用档案”制度,担保公司独立的资信监管力量有限,效果不会太好,因此应该想办法与人民银行建立诚信信息互享的机制。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预警的主要方法是,建立以“不良资产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盈亏状况、资本充足率、费率变动的状况、担保风险度的变化、内控完善程度以及市场风险水平”为核心的整套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当然也应该包括高管的去职和聘用。
1、审查程序
中小企业审保偿程序是:第一,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第二,银行审查贷款要求,并将需要担保的企业申报担保机构。申请担保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在国有商业银行或其他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中小企业;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必须的经营资本金,合法经营,资信程度良好,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较高;资产负债比例合理,有连续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并能按照规定提供有效可靠反担保措施的中小企业;第三,按照企业所在区域考核其资信;第四,担保机构进行综合平衡,决定是否给予担保、何种形式的担保、担保的比例。此程序是担保机构最关键的步骤。一般而言,公司受理担保项目后,即开展项目初审,初审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及后续产品的技术分析、企业财务状况、市场预测及销售分析、企业资金及还款来源、安全保证措施、基本风险度评估、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以及结论。初审过程中若发现企业出具虚假资料、重大经济决策失误、违法乱纪问题,或者因企业主动要求撤回担保申请时,可终止初审;若企业要求暂缓处理或不能提供某些重要资料等,可暂缓进行初审;第五,担保机构与贷款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第六,承担担保责任。
2、实行担保业务内部稽核制度
英国A.H.Millichamp认为,内部稽核可以定义为:“企业内部为企业服务的,对控制系统和经营质量进行独立评估的一项功能。它客观地检查、评估和报告内部控制是否足够,以确保资源得到有效、适当、经济和高效的使用。”
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稽核的范围
(1)财务和经营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以及这类信息的辨别、衡量、分类和报告方法。
(2)对经营和报告有重大影响之政策、计划、措施、法律和规定的各项保障制度,并判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否遵守。
(3)保护资产的办法,如有可能证明这些资产的存在。
(4)评估资源使用的经济性和效益性。
(5)操作或程序是否与计划吻合,并确定其结果是否与原定目标一致。
4、采用反担保措施
一是要求受保企业提供反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方式既可以是债务人自己担保,也可以是其他人担保,反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和组织。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法人、三资企业法人和私营企业法人以及其他形式的股份制企业法人均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或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担保责任,凡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组织,应以该企业经营管理的或所有的财产承担保证责任;由部分联营合同当事人同意而以联营企业法人名义作为保证人的,应先由联营法人承担保证责任,再由同意保证的联营合同当事人赔偿其他联营者因此遭受的损失。凡具备法人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反担保人,以其所有的、允许流通或转让的财产承担保证责任。
二是要受保企业提供反担保物。在设定反担保物时,应首先以存单及其他有价证券作质押。然后再以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作抵押。质押作为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要求被担保方作为债务的反担保的一种方式,对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交易安全和债权实现,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质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并且具有可让与性。质物之所以作为质押法律关系的标的物,担保债权的实现,满足债权人的利益,就是因为质物具有交换价值,能够在市场中交易,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可从质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三是第三方提供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总结
从青岛经验来看,全国各地没有建立联盟关系的担保公司,进而是风险投资的经营状态普遍不及零散的运营的公司,正因为如此,我们详细介绍青岛模式的用意在于佐证担保、风险投资、银行、资信评估和中小企业需要在一个“适当的环境”中运行,只有在这种运行机制下,才能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
统计显示,2006年,联盟内各融资服务机构为12737家中小企业融资总额719.97亿元,其中为267家联盟成员企业融资39.51亿元。到今年第一季度末,联盟内各融资服务机构为13123家中小企业融资余额为782.88亿元,其中为269家联盟成员企业的融资余额为40.42亿元。
关键词:河南省;投资担保公司;市场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2.3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23-0153-02
一、河南省投资担保业的发展概况
(一)河南省投资担保业的发展规模
河南省民营经济取得快速发展,中小民营企业对资金的渴求推进了河南省投资担保行业的迅速发展。投资担保市场广阔的发展空间,再加上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政策的优惠,各类投资担保机构迅速发展起来。2012年7月河南省政府对投资担保行业进行了严格整顿,通过整顿,整个投资担保行业的经营状况得到了明显的改观,违法经营现象大幅度减少,竞争秩序得到了规范。根据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简称“省工信厅”)的统计数据,2014年上半年,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累计新增担保额630.57亿元,累计为13 123家中小微企业贷款596.52亿元;共有273家从事银行贷款担保业务的公司通过2013年度行业年审。
(二)河南省投资担保公司出现的问题
河南省投资担保公司经营出现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虚假出资,抽逃资金
投资担保公司作为资金供求的中介,所需投入的资本金较少,大部分投资担保公司只是租用一间办公室,招聘一些业务员介绍资金需求者与投资者洽谈,一旦完成合同签订,投资担保公司即可获得高额的中介费用,投入少、收益高。在河南省,虽然投资担保公司数量多,但是手续齐全合法合规经营的却非常少,在成立之初许多担保公司根本就没有或只有很少的资本金,大部分公司空手套白狼,通过关系找家代办公司,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可以得到一个营业执照。还有一些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得营业执照的公司,也可以产生资金外逃的行为。许多担保公司的经营都存在巨大的隐患。在现实中,很多融资担保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公司成立之后,将注册资本撤出,形成许多空壳的担保公司,担保行业发展埋下风险的种子。例如,河南圣沃投资担保公司倒闭事件发生后,经过警方的调查才发现注册资本5 000万元是虚假出资,王雨母亲和女儿套取了近亿元资金。
2.高息放贷,违规操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度高于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商业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水平的四倍”,如果投资担保利率超出这个规定的范围将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在现在河南省担保行业的市场竞争中,许多投资担保公司为了拉拢投资者,往往都是以高息为诱饵,吸引大量的投资者,在这种恶性竞争下,就出现了不合规的较高利率水平。很多民间借贷年利率水平在20%―30%,甚至更高者折合月息为2―2.5分。这些现象,在郑州、洛阳、南阳等地区层出不穷。而在圣沃公司出事前,为了吸引投资者,月息甚至达到9分,很多不知情的投资者被高额收益率所吸引,却不知道这已远远超出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不明白高收益、高风险的道理,甚至有些投资者像亲戚朋友借钱,将钱投资给担保公司。
3.超额担保
在高利的诱惑下,很多担保公司都存在着超额担保的问题,担保金额远超出净资产可以承保的范围。超额担保存在着很大的风险,一旦出现问题,对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尤其对担保超过净资产的企业来说,可能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因此,一旦出现问题,风险系数将会增大,危害的范围更广。
4.关联交易
某些大企业为了融资,自己投资担保公司,通过投资担保公司筹集的资金满足公司内部的需要,甚至有的将钱投资于股市和楼市以获得巨额利润。例如,河南省海奥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己旗下成立了一家投资担保公司,这家投资担保公司为投资者担保的资金其实是投资给海奥公司,这是明显的关联交易。近年来,河南省曝多家投资担保公司破产案例中,不乏理财公司、担保公司之间项目关联交叉的情况,由一个问题引发“链式反应”导致更多问题暴露的出来并不少见。
二、投资担保公司的风险分析
担保行业可能存在的风险,既与社会环境、金融环境有关系,也与企业自身内部管理有关。下面我们从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两个方面分析投资担保公司所面临的各种风险。
(一)外部风险分析
外部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监管风险和信用风险。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因为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发生调整,而对市场造成的风险。政府在不同时期可以根据宏观经济的变化而调整政策,这必然会影响到企业的经济利益,从而产生政策风险。
2.监管风险
投资担保行业作为金融行业的一种,应该像商业银行一样,有自己的政府监管机构,还应该有行业的自律机构。在河南省,目前的工业和信息化厅是河南省担保行业的政府监管机构,投资担保公司在性质上属于金融机构,而工业和信息化厅本身不属于金融机构的监管机构,因此,监督不够合理和专业化,应该有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监管。
另外,投资担保行业在河南省没有担保行业协会,缺乏行业自律,这个不利于河南省担保行业的发展,形成了监管的缺失。
3.信用风险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个主要问题是中小企业整体的信用较低。个人和企业普遍存在着信缺乏信用的问题,由于中小企业、投资者和担保公司之间均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信息不对称,所以很容易导致信用风险。
在目前的社会条件下,担保公司很难通过直接的方式获得借款人的真实信用信息,投资担保公司往往都是通过从业经验来分析判断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这种主观的判断很容易造成判断失误,进而面临着因借款人信用缺失而要自己代偿本金和利息的风险。
(二)内部风险分析
内部风险是投资担保公司内部自身问题引起的风险,主要有注册资本风险、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和从业人员素质风险。
1.注册资本风险
注册资本规模较低的投资担保公司,在一个大的赔偿事件发生时,容易出现倒闭的情况。有的担保公司注册资金2 000万元,却担保10亿元的项目,一旦这个项目发生风险,发生违约,担保公司就有倒闭的危险。
2.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投资担保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同样必不可缺,这是一个企业有没有健全的制度的一个标准,投资担保公司应该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保证资金用途的合法性、安全性和营利性。在全面考虑是否应该进行担保业务时,在业务流程中应严格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规定去操作。但在现实中,一些投资担保公司缺乏内部业务流程规范,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存在极大的随机性;很多时候,投资担保公司因为缺乏信息,对被担保的企业没有进行严格审查,甚至出现靠人情担保的情况,这必然存在较高的风险隐患。
3.从业人员素质风险
投资担保行业是一个对专业要求非常高的行业,投资担保行业对专业人才质量要求甚至高于银行员工的质量要求。只有金融、财务、法律、审计等各种综合知识的实践者才能成为合格的从业人员。由于担保行业是一个新兴行业,投资担保行业在河南省的发展历史较短,但是发展迅速,所以在短时间内很难产生优秀的专业人才。许多投资担保公司员工没有相应的专业背景,一些公司的销售部门经理没有较长的工作经验和社会资源,更缺乏全面的财务知识、法律、管理知识,缺乏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能力。而河南省民间担保行业缺乏专业人才,必将会增加河南省民间担保公司的风险。
三、投资担保公司防范风险的措施
投资担保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中小企业的发展,也有助于整个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针对投资担保公司存在的内外部风险,投资担保公司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一)顺应宏观经济政策,拓展投资担保业务
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和工业化快速发展阶段,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加快工业化发展,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由传统制造业向新兴、成长、节能环保、“互联网+”行业转变是我国改革的一个方向。目前,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政府大力扶持的行业主要有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生物医药等领域,这些行业具备高增长、高利润,代表着中国的未来,在成长阶段也必然需要大量资金。投资担保公司应该将业务转向这些新兴产业上面来,尽量回避不符合产业发展方向,产能过剩的行业。
(二)合理灵活地运用反担保措施
反担保是指作为债务人的担保方,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也就是说,债务人反过来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在债务到期时,如果出现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由担保人承担还债责任后,担保人就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担保人对其有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担保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
投资担保公司可以将对方的房地产作为反担保的抵押物,还要尽可能地将企业的成套设备或者生产线作为反担保抵押物,除此之外,企业也可以将公司的股票用作抵押,如果中小企业不能按时偿还资金,投资担保公司可以优先处理或者拍卖这些抵押物。
(三)建立投资担保风险预警系统
投资担保公司应该利用数据库建立一套客户的风险预警系统,为投资担保公司提供全面信息,用来评价和判断中小企业的信用问题,满足对企业的风险进行评估的需求。有效的风险预警系统可以在事前将投资风险降到最小化。风险预警系统的风险评价应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动态与静态相结合。不仅要考虑中小企业过去的信用记录,对于之后发生的信息也要及时记录在案。企业的预警值可以以上年的经营业绩为依据,但也要及时更新财务数据,同时对不同的企业信用级别进行严格评级。
(四)提高从业人员专业化水平
投资担保行业之所以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风险,与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风险控制的意识不强有一定的关系,因此,不断强化从业人员的业务素养和风险控制能力,使他们不断掌握投资担保业务的最新理念、最新发展态势,提升防范风险的能力;不断通过同业交流、案例分析等形式,增强他们的从业经验,提高他们的风险意识,并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思想道德水平。
经过了近20年的发展,我国的担保行业可谓发展迅猛,截至2011年底,整个担保行业在保余额近20000亿元。虽然经历了2012年全行业的优胜劣汰、去弱留强,但作为担保行业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融资担保行业仍控制有大量的社会资源,其中就包括大量的货币资金,而中小融资担保机构的货币资金闲置或利用效率低下的问题尤为突出。由于这类统计数据缺乏完整性和可靠性,因此本文旨在通过案例反映出融资担本文由收集整理保行业资金利用效率的整体不足的普遍现象,进而提出有针对性的投资策略来进行有效的补偿,而不是对整个融资担保行业货币资金的利用效率做出详尽、精确的量化分析,管中窥豹,可见一斑。
一、中小融资担保机构资金利用现状及问题
我国中小融资担保机构普遍的商业模式是为第三方贷款向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作为增信服务的补偿,向第三方收取3%左右的保费。根据银担合作的惯例,银行会要求担保机构在银行指定的专项账户内存入10%或以上的保证金以控制贷款风险;而融资担保机构则一般将这10%或以上的保证金转嫁给承贷主体,从而释放与银行合作时对其自身的资金压力,根据以上信息,我们可以得出如下表格:(以一家注册资本金为10000万元的融资担保机构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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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i可用资金=注册资本金+保费-两金-银行保证金;ii可用资金=资本金+保费-两金
由此可见,一个注册资本金为10000万元的融资担保机构在担保余额8倍放大的情况下,满足担保法对“两金”提取的要求后,即使不将银行保证金转嫁给承贷主体也会有最低2400万元的可用资金。如果将这部分资金全部按1年期定期存款存入银行,每年最高也只会获得72万元利息收益,资金使用效率及其低下期间如果出现了代偿的情况,那么仅有的72万元利息收益也会因为提前支取资金而大打折扣。不仅如此,合理的投资收益带来的风险补偿效应也无法实现,即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的融资担保机构有可能因为发生多笔代偿陷入现金流困境而被迫清算破产。
二、中小融资担保机构制定投资策略的必要性
(以上述融资担保机构为例:)
该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为货币资金10000万元,且全部到位,目前业务开展对象主要为区域内的各中小企业,平均保费费率为3%,并有10家以上合作银行,且所有合作银行均要求待担保机构在贷款发放前向银行指定专户存入10%偿债准备金,但不将这10%的银行保证金转嫁给承贷主体,经过var模型测算,在99%的置信水平下,该融资担保机构合作银行的最高不良贷款率为4.65%,人民银行对三类不良贷款损失计提比例的要求为46.81%,那么,如果该融资担保机构选择将可用货币资金存入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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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该融资担保机构制定有效的投资策略,将可用货币资金分别投入到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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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谨慎性原则,假设货币市场的平均投资收益率为1.3%,债券市场的平均投资收益率为6%,30%的可用资金投资于货币市场以保证流动性需求,70%的可用资金投资于债券市场以获取收益。
通过对比我们不难发现,即使制定简单的投资策略也可以使融资担保机构在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同时,提高风险承受能力从而降低整体金融风险。
三、如何制定中下融资担保机构的投资策略
中小融资担保机构投资策略的制定不能一概而论,不能出现某一个投资策略适用于所有的中小融资担保机构的情况,要制定易于操作又行之有效的投资策略,应从中小融资担保机构自身的特质出发:
(一)应明确风险偏好程度
虽然从行业整体来说,中小融资担保机构应该是谨慎的、风险厌恶的投资主体。但是由于中小融资担保机构的出资主体不尽相同,所以各个机构能够接受的风险程度也各不相同。因此,明确风险偏好程度是中小融资担保机构制定合理、有效的投资策略的前提。
(二)制定具体的投资政策和流程
在明确了组织的风险偏好程度后,中小融资担保机构的董事会应根据已确定的风险偏好程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制定具体的投资政策和流程,其中包括:资金使用权限的设定、投资部门的内控制度、不同资产的投资比例以及职业道德的培训和监督等。
(三)制定投资部门的激励制度
如果中小融资担保机构决定由内部人员进行简单而有效的投资活动以获得合理的收益和流动性,那么机构的决策者对于投资执行人员的激励制度就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和全面考虑。该制度既要提高投资收益率,又要避免过度投资甚至是投机现象的发生。因此作者不建议将投资收益与投资执行人员的个人收入相关联。
(四)建立反馈和动态监督机制
【关键词】投资担保公司 现状问题 投资建议
近两年,洛阳担保行业迎来了井喷式发展,其数量和担保额度大幅提高,他们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同时,也为老百姓提供财富增值的机会。但毋庸讳言,洛阳市投资担保行业目前发展尚不成熟,各种变数、潜在风险正在逐步增大,既有外部大环境因素,也有国内内部、行业自身、社会综合因素。特别是一家又一家的投资担保公司出事,更是暴露了洛阳市的投资担保公司的诸多问题。在这样一个形势下,洛阳的投资担保公司如何能够保持自身的顺利发展有待进一步探讨,在此希望洛阳能够积极预防,全力应对。
一、洛阳市投资担保公司的概况
洛阳市担保体系建设始于20世纪初。中央为了收缩货币政策以及调控热钱操作金融市场,所以近来一直调高准备金率,来回收货币的流通量,同时商业银行为了自身利益只愿放贷给国企,而不愿扩大中小企业贷款扶持业务。在这种前提下,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行业发展起来。2001年,市财政出资500万元成立了洛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开始了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艰难探索,随后几年,偃师市、新安县、吉利区等一些县市区陆续成立了一批由县(市)区财政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或担保公司,为解决中小企业担保难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一)洛阳市的投资担保公司的发展背景
自1993年经国务院批准开办中国投资担保行业以来,洛阳的投资担保业已有近十年的历史了。投资担保行业的出现是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产物,是国家深化体制改革,加大对中小民营企业和自主创业支持力度应运而生的“新兴朝阳产业”。投资担保行业是国家政策支持,法律法规准许,政府大力倡导扶持的行业,其未来发展空间和潜力巨大。时至今日,在洛阳提起投资担保业,普通百姓已并不再陌生,街头巷尾随处可见投资担保公司的身影,几乎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近年来,洛阳投资担保行业的跨越式发展喜忧参半。
(二)洛阳市投资担保公司的基本业务
通过银行授信投资担保公司能获得基本盈利,它为需要贷款的企业做担保,让其拿到所需资金,这样投资担保公司从中收取费用,就叫担保费。由于银行授信的门槛和成本较高,绝大多数担保公司无法取得银行的认可。所以目前担保公司的主营业务仍是与银行没有合作的民间借贷担保业务。
二、洛阳市投资担保公司存在的问题
投资担保公司是中小企业获取资金的重要手段,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可是在信贷紧缩、流动性紧缩等一些因素的影响之下,投资担保公司的贷款利率也随之高涨,使得民间借贷市场也疯狂起来。当然洛阳市的投资担保公司不只是存在这个问题,还有诸多问题有待解决。
(一)民间借贷疯狂乱象
这里以洛阳盛归来套牢4000投资人4亿,政府介入善后为例,洛阳盛归来投资担保公司于2008年10月成立,公司注册资本10500万元。在2011年5月,盛归来资金链告急的消息就不断,瞬间关于该公司破产的说法也引起了大量理财人的恐慌。
该投资担保公司打着投资担保的名义高息吸储民间资金,然后再以更高的利息放贷给其他企业,这严重违背了国家的法律法规,担保公司因为缺少银行的监督和准备金的保障,让成千上万的储户面临着血本无归的风险,这一切也为盛归来的衰败埋下了隐患,最终盛极而衰。
洛阳市金融办在行业工作推进中,逐渐发现了近年来兴起的投资担保行业出现乱象,根据调查情况,在洛阳市被列入调查范围的投资担保公司中,违规经营就占据了近三分之一,大多数都是从事民间借贷业务,严重地影响了金融秩序和行业发展。
(二)信用观念淡薄的担保服务对象
由于目前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包括一些中小企业在内的被担保者信用观念不足,而且本身的经济管理实力不强,各种防范意识都不足,在选择投资担保公司的时候就非常容易遭遇到具有风险的公司。一些企业内部管理十分混乱,各种制度不健全,所以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也不清晰,甚至出现虚假的财务信息,自身的信誉很难提升,对外界的了解也够细致。不良的社会信用环境和较低的行业信用水平,严重影响着信用担保构的业务扩张和健康发展,给担保机构带来了极大的潜在风险。
(三)相关规范和立法尚未完善
近两年担保行业从政府监管部门来讲,思想重视程度不够,对行业违法违规可能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意识淡薄,监管措施、预防手段缺位乏力,力不从心,从而造成今天政府担忧、投资者忧虑、行业乱象丛生久治不愈,这是相关各方不愿看到但又无法回避不得不客观面对的现实问题。我认为:行业主管部门是否有必要进行一次行政行为自查活动,对前段时期的工作是否涉及缺陷过错、失职失察、失控行为?作为地方政府,是否应启动政府行政行为问责制,对那些行政不作为或作为不当者进行相关责任追究?对于行业经营者来说,是否应自查自纠和深刻反思?企业是否缺乏社会责任感?政策法律意识是否淡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所可能带来的后果是否有足够的心理准备?
(四)注册资金虚假
目前一些没有经济实力的人为了成立公司运用不正当的手段出现了注册资金虚假的现象,比如向社会上专门从事出借注册资金的组织或个人借款,然后用于成立公司,这种公司就没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不能抵御风险。特别应该注意这样一种现象:一石三鸟。同一部分资金办几个企业注册用。主管单位指示验资注册过的老企业将资金再投入到新办企业,作为注册资金验证,致使已验资注册的老企业成了空架子,靠借贷过日子。这种注册资金虚假的公司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对于投资担保公司行业的危害更是不容小觑,一旦投资担保公司的资金链断裂,将对金融市场的秩序造成巨大危害,更重要的是损害了投资人的利益。
(五)自己贷给自己,也即关联交易
一些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开办担保公司,这在洛阳相当普遍。这种担保公司只是自己众多子公司下的一个公司,把钱贷给急需用钱的集团内其他公司做暴利生意(炒股、炒房、期货),这种情况对理财客户非常危险,一旦生意,引发连锁反应,则会导致全盘倒塌。甚至有些企业家成立投资担保公司是为了“放大”和“授信”这一特征,为自己的企业和关系客户进行贷款。
三、保证洛阳市担保公司良性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做好投资担保公司的风险防控
只要你有钱投入,不管你以前从事什么行业,有没有投资担保的专业知识,都可以进入投资担保行业,这种进入低门槛为这个行业种下了经营混乱的种子。因此,应完善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积极培养专业的担保人才,充实人才队伍,创建先进的风险管理文化,强化全员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理念,提高风险识别能力,从根本上提高担保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二)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投资担保公司成立的宗旨是更好为中小企业或个人提供理财服务等,平台的信用是客户的首选。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首先,我们必须依靠政府力量建立起投资担保行业的信用制度,并且督促监管企业的执行情况。其次,各投资担保企业要加强自身的信用建设,树立讲求信用的经营理念,对自身和顾客都要有责任感。再有,政府可以鼓励一些信用评估中介机构的成立,这样可以加强对投资担保行业的监督,为顾客提供比较可靠的投资担保公司。最后,我们还要打击各种虚假信用,用法律严惩各种诈骗顾客的企业,共同为信用体系的建设贡献力量。
(三)加强普法教育宣传,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加强对全市担保机构的监管和规范,组织全市担保机构年终审计工作,并以此为据严厉查处担保机构违规进行资金运作、抽逃注册资本等严重违规行为。将会同市工商局对全市担保公司可能涉及非法集资、超范围经营、违规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加强对担保机构业务开展进行规范,建立健全必要的统计制度和检查制度,及时掌握担保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担保机构对国家各项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将积极探索对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办法,通过对担保公司的评级,引导担保机构按章合法经营。
对于投资人来说,我们在进行投资理财时一定要提高自身警惕性,要充分了解投资担保公司的实力情况及社会信誉,依法进行理财,做好风险防范。希望洛阳担保市场将得到进一步净化,优胜劣汰将会进一步显现,有志做大担保行业的企业家们要审时度势,让企业未来更具抗风险性,抓住机遇,走重组、合并、兼并之路。洛阳的担保行业必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焕发勃勃生机,期待着这一天尽快到来。
参考文献
关键词:民间投资担保 现状 规范 建议
一、民间投资担保公司大量涌现的原因
(一)民间闲置资金大量增加。随着我国经济形势的好转,广大人民的收入水平在近几年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可支配收入也大大提高。
(二)理财理念的不断加强。近几年,金融市场上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理财产品,包括各种股票,基金,保险,等等。人们现在不仅关注能赚多少钱,更加关注怎样将自己现有的资金加以利用,获得额外收益。
(三)政府大力支持,担保环境逐步改善。
(四)与银行贷款相比较,担保公司发放贷款的程序更加简便快捷。
二、辉县市民间投资担保公司现状
据调查,辉县市现有的担保公司主要有三种形式,一种是经工商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理财公司,一种是未注册由私人开办的投资担保公司,此种公司通常挂靠在经过注册的担保公司名下,实际未注册。最后一种则是公民个体私自从事小额放贷的形式。
从大致数量上来看,合法注册经营的公司占少数,因为经正规渠道成立的投资担保公司进入门槛高,对其注册资金、人员素质构成、以及公司管理方面都有着较高的要求。目前在辉县市存在的大部分投资担保公司,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投资、担保公司,只是借用其名义,实质则是从事金融体系之外的高息揽存、高息放贷的非法活动,俗称“放高利贷”。
(一)经注册的理财公司运行情况
根据所调查的一家经注册的理财的运营情况来看,其主要从事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及向个人或企业进行融资这两种运营情况。
1、人员构成
公司的法人代表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公司有二位合伙人,两人分别在公司财务方面互相监督 。就此次调查的公司而言,此公司共有2个股东,1名经理,其职员如会计,出纳等,较多都为前银行职员。职员素质水平较高,公司有专业团队对贷款对象进行风险评估。
2、资金来源
公司成立时所需的资金由两部分构成:公司股东个人资金,及股东向亲戚、朋友取得的低息融资资金。据了解,其资金来源以第二种居多;而公司运营时的资金来源包括向个人或小微企业进行融资及贷款利息的收取。
3、资金去向
主是向小微型企业发放贷款。投资公司的专业风险团队对要申请贷款的借款人资产进行综合考察评估后,符合贷款要求的企业须与担保人一起和担保公司签订协议(一般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合同)。同时还需明确贷款抵押物(主要是企业的固定资产)。假如借款人到合同约定期限无法偿还,担保公司会没收抵押物,对其进行估价拍卖。
4、放贷及融资方式
放贷月利率为4%,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央行下发的《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不含浮动) 的 4 倍,否则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根据合同约定情况,利息一般按月缴纳,逾期追收并罚每日本金3 ‰的滞纳金;融资月利率为1.2%―1.6%,可根据融资时间长短的不同而有所变化,融资利息由公司定期向客户发放。
5、其它情况
若公司破产,则相关部门会介入,将其注册资金用来偿还客户,公司注册金为1000万。
(二)未经注册的私人投资担保公司
其运营模式上大概与上述一致,但不同点在于职员素质水平参差不齐,内部管理混乱。放贷月利率为7%―8%,高于同期银行年利率约10倍,同样违反法律规定。另外由于其贷款条件比一般银行和正规投资担保公司宽松,有不少企业问津。因其未经工商注册,所以若公司破产,则很容易出现公司股东卷款潜逃的情况,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不强。
(三)私人个体从事的小规模融资和放贷行为
从事主体主要是具有一定资金基础的社会闲散人员,且具较强的人脉关系。主要实行家族式经营,涉及金额较小(十万左右)。财务,会计方面的人员通常由一人担当,风险控制能力较低。融资和贷款对象一般为熟人或亲戚。融资和贷款过程中不签订正式借款合同,一般只需开具借条,借条上并不写明真实利率,因此规避了法律的约束。填写借条时直接在本金中加入或扣除利息,如:实际吸收融资5万,则在借条上写明“应付5.15万”或发放贷款5万,借条上写明“借款5万”,实际借款人只贷4.8万”。融资月利率为2%-3%,贷款月利率4%-5%。贷款需借款人有抵押,一般以房产证复印件作为抵押物。此种运营方式风险较大。
从以上各个公司的调查我们可以得出,经注册的理财公司一般风险较小,且有相关部门对其监管。而另外两种则是风险较高的高息放贷和融资等非法行为,且其交易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缺乏相关部门的有效监管和法律法规的约束。
三、不规范的投资担保公司的社会危害
(一)严重扰乱了金融借贷市场正常秩序
民间这种投资担保公司高利贷行为隐蔽性强,如合同或借条上不直接体现利息等,且资金流向难以控制。当民间借贷正常进行时,双方都不愿向外透露真实情况;当无力偿还所借的本息时,借款人就开始逃避追讨,担保公司借出的资金无法收回,导致资金链断裂。而担保公司为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转,往往会以更高利息想其他担保公司拆借,如此形成恶性循环,最终导致担保公司因资金问题而倒闭。
(二)危害社会安定
担保公司为保证所放资金的收回并获取高额利息,不惜采取违法手段。在催讨借款的过程中极易发生打架斗殴、绑架、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案件。同时,担保公司的资金大部分是以高于银行利息从民间收集的,一旦公司倒闭,会引起社会的动荡。
(三)相关法律缺失
目前,除2002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外,尚无系统的民间借贷行为的规范性文件,查处上无法可依,这就使得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四、规范对策及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
金融、工商、公安等部门要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民间高利借贷的危害性及易导致的严重后果。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合法投资,增强风险意识,自觉抵制高利借贷,防止上当受骗。对一些暂时有融资困难的个人或团体,建议其到正规金融机构或国家设立的"小额担保公司"去借贷,彻底断绝非法借贷的市场。
(二)搞好清理整顿
在目前尚无明确法律依据且不能盲目打击治理“高利贷”现象的情况下,应由地方政府出面,联合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工商、公安部门对民间各种投资担保公司走访调查,对涉嫌违法的由公安部门进行查处,或者通过合理教导方式引导其回归到合法的经营范围中去。并且要对其经营情况加以报备,并跟踪督察,保证依法经营。
(三)对涉嫌犯罪的投资公司进行严厉打击
公检法三部门对投资担保公司非法经营的情况,应及时沟通形成打击合力,对存在非法贷款犯罪现象的投资、担保公司,建议以非法经营罪打击处理。通过打击,可防止投资公司进行各类经济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经济利益不受侵犯,保障国家经济金融秩序良好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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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实施融资担保模式可以提高我国地方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放大倍数和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引导基金的持续运行。目前我国地方政府虽已具备实施融资担保模式的一定条件,但在采取融资担保模式之前尚需解决贷款资金的获得与使用问题。
关键词:融资担保 地方政府 创业投资 政府引导基金
融资担保模式是指根据信贷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在创业投资企业债项信用评级良好、资产负债率不高的情况下,引导基金以融资担保方式支持其通过负债增强投资能力。融资担保的具体做法是,创业投资企业通过公开市场发行证券或者从特定金融机构融通资金,由引导基金对其融入资金的还本付息予以担保。在创业投资机构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时,由引导基金代为偿付。为补偿所承担的风险,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机构收取一定比率的担保管理费。目前我国各地方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普遍没有采取融资担保模式,本文试从引导基金实施融资担保模式的意义与条件入手,分析地方政府引导基金实施融资担保模式的适用性。
地方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融资担保模式的意义
地方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用融资担保模式,对提高引导基金的放大倍数、控制投资风险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等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一)可以提高地方政府引导基金放大倍数且增加园区中小科技企业融资供给
在参股子基金或跟进投资的运作模式下,由于引导基金需直接向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企业支持的创业企业提供资金,受引导基金自身的资本规模限制,流入地方政府科技园区的民间资本放大倍数有限。如中关村引导基金在过去六年中投入资金5328万元,带动合作机构投资额为22448万元,放大倍数为4.2倍。而融资担保模式不需要直接占用引导基金的资金,这样引导基金就能够为更多的创业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使流入地方政府科技园区的创业资本以更大的倍数扩张。美国SBIC项目自1994年开始实施融资担保模式到2002年止,财政共拨款2.285亿美元,并自2002年开始财政不再对SBIC项目投入资金。但仅在2002财年,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就批准了313家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注册申请,引入私人直接投资61.66亿美元,为小企业投资公司担保债务资金82.791亿美元,使当年可用于小企业投资的资金高达144.451亿美元,是累计财政拨款总额的63.22倍。
(二)可以有效提高引导基金的使用效率
在参股子基金的运作模式下,对于创业投资企业来说,引导基金的资金为无成本资金,因此个别子基金在引导基金完成出资后迟迟不进行项目投资,导致资金闲置。在融资担保模式下,创业投资企业对引导基金提供的债务担保承诺要支付承诺费,对已发生的担保债务要支付利息、担保费及管理年费等成本,这就会迫使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重视投资项目的选择及资金的使用效率问题,从而提高引导基金的整体使用效率。
(三)可以降低引导基金的投资风险且解决投资收益与风险不匹配问题
在参股子基金的运作模式下,为吸引参与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基金采取较强的让利政策,在承担高的股权投资风险的同时只分享相当于同期国债收益率的回报率。这种低回报率与高风险的严重不匹配不利于引导基金的持续运行。在融资担保模式下,引导基金不直接承担投资风险,仅在创业投资企业因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偿付担保债务时才出资代为偿付。担保(债权)人的身份使引导基金能够优先处置创业投资企业的资产,从而降低了投资风险。而在创业投资企业发生违约偿付之前收取的承诺费、担保费等收入也在一定程度上抵补了代为偿付担保债务所发生的损失。
(四)可以解决地方政府引导基金资本规模偏小问题
目前我国设立的地方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在1亿元到20亿元之间,其中由地方政府独资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多为5亿元人民币,这些引导基金多采取参股子基金的方式,运行一段时间就会显得资本规模不足,难以持续运行。如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当初设计的总规模为5亿元,到2008年末时已累计投入了3.75亿元,离当初设计的5亿元总规模仅剩1.25亿元。而园区科技企业的融资需求仍未得到充分满足,在单个创业投资基金规模日益扩大的趋势下,这些资金如果还采取参股子基金的方式的话,将远不能实现引入民间资本解决园区内科技企业融资困难的政策目标。但在融资担保模式下,由于引导基金可以在不直接向创业投资企业提供资金的情况下极大地扩大引入资本的倍数,这些资金作为提供融资担保的保证,就能满足引导基金持续运行的要求,并保证政策目标的实现。
地方政府引导基金实施融资担保模式已具备的条件与不足
(一)目前地方政府引导基金实施融资担保模式已具备的条件
首先,法律制度允许地方政府引导基金对创业投资企业实施融资担保。《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引导基金“根据信贷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可采取提供融资担保方式,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这为地方政府引导基金采取融资担保模式提供了制度依据。
其次,融资担保模式给创业投资企业带来较高的杠杆收益,提高了其与引导基金的合作积极性。利用引导基金提供的融资担保,创业投资企业能够较快地获得比引导基金提供参股资金更多的管理资本规模,并且在资金筹集规模及使用上拥有更多的灵活性,因而融资担保模式将会比参股子基金模式更受创业投资企业的欢迎。目前,因全球金融危机导致的创业投资企业的融资环境恶化也为地方政府引导基金采取融资担保模式提供了有利机会。
再次,地方政府所在地区有众多的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多与地方政府机构及中小企业已建立了良好的业务关系,这为地方政府引导基金采取融资担保模式时与之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奠定了基础,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担保资金的融通问题。
最后,部分地方政府早在20世纪末就建立了政府担保机构,这些担保机构在贷款担保、票据担保、融资信托计划担保、公司债券担保等业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地方政府引导基金采取融资担保模式实施融资担保管理储备了人才。
(二)地方政府引导基金采取融资担保模式存在的不足
在操作层面上,地方政府可以债券融资担保和贷款融资担保两种方式向创业投资机构提供资金支持。但如果地方政府引导基金采取向合作创业投资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的模式,就要考虑贷款资金的获得与使用问题。我国《贷款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对于创业投资机构而言,其获得担保性贷款的目的就是要扩大对创业企业的股权投资,这与我国《贷款通则》中的规定不符。在这种情况下,引导基金可能难以找到能够提供贷款的合作金融机构,或在取得贷款后不能向创业企业提供股本性资金支持。这是融资担保模式能否得以实施的根本性问题,地方政府引导基金还需要取得政策的突破点。
地方政府引导基金采取融资担保模式吸引民间资本从事创业投资能否取得成功还会受到自身信用级别的限制。目前地方政府引导基金多以国有企业的身份存在,资本规模有限,担保信用级别并不高,对拟发行债券融资的创业投资机构吸引力不足。而在提供贷款担保时,由于我国相关政策规定担保机构可以提供保证金贷款倍数为其注册资本的5-10倍,且银行提供的贷款额度与担保机构的信用等级挂钩,这就使政府引导基金的放大倍数存在许多不确定性。
如何确定担保费率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引导基金融资担保模式的成功运行。由于我国担保市场起步晚,相关数据积累少,已形成的数据代表性较低。又因国情差异较大,借鉴其它国家(美国SBIC)的相关费率可能会出现偏误。这些都加大了引导基金确定担保费率的难度。如果在融资担保模式的实施早期收取过低的相关费率,引导基金融资担保项目就可能在运行一定时期后难以实现收支的自我平衡;而收取的相关费率过高,又会缺乏对创业投资机构的吸引力,难以实现引导民间资本从事创业投资的目的。
综上所述,当前实施融资担保模式对政府引导基金的持续运行具有很强的积极意义。但是各地方政府在采取决策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突破政策上对贷款资金使用方向的限制,并科学论证我国当前对创业投资机构提供融资担保的适宜费率。
参考文献:
五载风雨,中科智的担保总额由最初两年的5400万增长到2003年的24.6亿,去年利润8100万,张锴雍当年独到的眼光获得了丰厚的回报。但他也面临着远比五年前严峻得多的市场竞争,全国担保公司总数已经超过3000家。
担保业是资本、人才密集型的行业,扩充资本是担保企业做大的重要途径。10月12日,中科智迈出了公司发展的关键一步,成功引入亚洲开发银行作为其战略投资者,而更多的境外投资者亦将随之进入。
赔出来的商机
在1998年时,张锴雍已经是个比较成功的商人。这位中南工业大学的国内首批MBA在海南房地产热潮中成功地掘到了“第一桶金”,并创立了自己的贸易和房地产企业。如果没有一次生意上的失策,他或许永远不会转行到担保业中。
当年,在中科智与一家国有企业的相互担保中,该国有企业未能按时还款,中科智依照合同须替该国有企业偿付900万元银行贷款。在代为偿还了这笔贷款后,张锴雍琢磨出了担保业的商机。
中国银行业60%的贷款是担保贷款,多为集团公司下属企业的关联担保或企业间的相互担保。但当处在不同行业中的两家企业进行互保时,他们往往不能深入了解对方的状况,风险较大。另一方面,国内银行往往看重贷款对象的规模、行业,而非企业的成长性,使许多优秀的民营中小企业难以获得银行贷款。
但专业的担保公司则可凭借其风险评估系统最大程度化解潜在的风险,而且日益成长但急需资本的中小企业将是担保业的巨大市场。在深入分析担保业的前景后,张锴雍决心尝试。
1999年,中科智担保深圳公司创立,成为国内首家民营担保公司,目标市场是民营中小企业的银行贷款担保。但在民营担保公司没有先例的情况下,中科智必须要有特别的举措以取信于银行。
第一年,中科智采用“全额存款保证”的方式为其他企业进行银行贷款担保,即由中科智根据被担保企业的贷款金额,自己100%出资存在银行里作为担保,以消除银行的顾虑。
事实证明,这些措施很成功地转变了银行对民营担保公司的态度。经过数年合作后,中科智的存款保证比例逐年下降,从100%降至80%,最终降至5%-10%或全免保证金。到2003年7月14日中科智上海分公司成立时,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建设银行浦东分行、上海银行总行等沪上多家银行即给予中科智上海分公司30亿元的授信额度。
高风险下的高收益
从1993年国内首家担保公司——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创办算起,担保业在中国仅有十余年的历史。在中科智之前,担保公司均是由各级政府创办,旨在扶持当地企业发展,促进当地就业。
商业性担保公司始于中科智,但其后的迅猛发展却令业内人士瞠目。全国担保机构的总数由2002年底的848家飞速扩张到2004年6月底保守估计3000多家。
担保业是个高风险、高收益的行业。担保企业可以提供的担保额度是自有资本的5-10倍,而收取的担保费则是担保金额的0.5%-5%不等。这意味着担保企业若没有良好的风险管控措施,很可能因为一笔担保坏账就面临破产厄运。
“由于缺乏统一规范的监管,担保行业呈现出一定程度的无序发展的局面,例如担保机构鱼目混杂、许多不具备担保能力或别有目的的机构进入担保行业、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等。这些问题最终都将通过担保风险的形式体现出来,同时,也使担保机构的持续发展能力受到质疑。”财政部金融司副司长胡学好在今年6月底“中国担保业发展与规范论坛”上不无忧虑地指出。
业内人士指出,有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仅几十万元,风险承受能力很小;有的地区,80%的担保公司不再以“担保”为主业,而以直接投资、股票收益等作为主要收入来源。
“这个行业中确实存在一些不规范的现象,但这更加要求我们必须非常谨慎。事实上,我们担保的企业几乎是千里挑一,担保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在于风险管控能力。”中科智投资总监彭继泽指出。
中科智建立了从客户经理部、产品经理部到评审委员会四级纵向管理体系,以及从保前审核到保后监管的四阶段全程监控。“我们通常要求被担保企业以他们的核心资产向我们进行反担保,并将担保责任量化到被担保企业的个人身上。只要抓住了被担保企业的核心人物以及核心资产,这通常不一定是不动产,而更多的是品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和其他动产,那我们就可以很好地控制住风险。”张锴雍说。
这个风险管控体系发挥了明显的作用。中科智的担保金额由1999-2000年的5400万元增长到2003年的24.6亿元,过去三年的复合增长速度达到113%;到今年6月底,中科智担保金额已经接近30亿元,相当于过去五年担保总额的40%左右。
在过去五年70亿元的担保业务中,中科智到2004年6月底累计代偿金额3844万元,这些代偿金额在履行严格的反担保处置流程后所剩的余额仅为826万元,公司目前列入坏账的金额仅有89万元。公司业绩亦由2000年的亏损100多万增长至2003年盈利8100万元,利润规模居业界首位。
亚开行入股
这些经营数据使亚洲开发银行ADB私营投资部首席投资官WilliamWillms确信,“中科智是中国担保行业翘楚”。
在过去的7个月时间里,WilliamWillms在对国家发改委推荐的全国12家担保公司中进行筛选后,着重调查了其中的四家担保企业,最终确定入股中科智1000万美元。荷兰银行在此投资交易和其他战略举措中担任中科智的国际财务顾问,而这也是亚洲开发银行在亚洲地区首次投资担保企业。
亚开行是一家兼具公共投资部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及私营投资部盈利双重目标的多边金融机构。在与中国发改委中小企业司的密切合作中,他们发现,投资巨大潜力的中国担保业不仅符合私营投资部的盈利需要,而且也符合公共部门扶持推动中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目标。
“中科智在行业里的杰出表现坚定了我们投资的信心。我们将从中获得双重的益处,很好地兼顾了公共与私营两个部门的目标。”WilliamWillms说。
同时,WilliamWillms表示,“在我们入股之后,还有多家境外投资者也将会随后入股中科智。对于最终我们投资所占的股份,届时才能公布。”
但亚开行作为战略投资者的加盟对于中科智的意义远甚于1000万美元。之前,美洲投资银行和香港兰德投资公司已于2002年共计入股中科智800万美元,中科智的注册资本目前达到5亿元人民币。
“我们并不急缺这1000万美元,关键在于亚开行在入股后将与我们达成战略合作协议,利用他们的技术优势帮助我们提高风险控制水平,并对公司长期发展提出更多建议。”张锴雍说。亚开行的注资将主要用于中科智内部的资讯技术系统投资、增大资本金以有利于今后发展,并协助中科智扩张深圳及国内其他区域的业务。
在私募完成后,预计中科智即将启动海外上市计划。尽管张锴雍在新闻会上一再申明公司没有明确的上市计划,但据长期观察,关注中科智发展的有关人士估计,中科智可能在未来18个月内在海外上市,而此次亚开行的入股对于未来投资者信心具有重要作用。设若成功,中科智将成为亚洲首家上市的担保企业。
访谈
中国担保业在过去两年中数量猛增,由2002年的848家飞速扩张到2004年底保守估计3000多家。但分析人士指出,鱼龙混杂,使担保业风险陡升。作为国内民营担保第一人,中科智担保公司董事长张锴雍见证了这个行业的整个发展过程。他为人严谨、沉稳,颇具学者风度。10月12日,他在完成与亚洲开发银行的入股签字仪式后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经济观察报:目前中国担保行业发展飞速,请问行业法规是否已经完善?
张锴雍:目前担保行业立法滞后,行业的宏观政策体系尚未形成。涉及信用担保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有《公司法》、《担保法》、《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部门规章。由于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担保机构在运作时常常无章可循,无法可依。法律上的“空白”,造成了信用担保体系发育不良,运作不规范,已成为信用担保机构良性发展的一个重要“症结”所在。
经济观察报:这种快速增长下,存在着什么样的市场风险?
张锴雍:现在新加入担保机构数量很多,但动机却非常复杂,实践中的确存在着一些希望通过担保这一融资工具为自己企业或集团的相关单位提供关联担保而进行融资的“新加入者”。由于目前信用担保机构的进入门槛还很低,多数地区仅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后即可进行经营,担保机构从成立到运作过程都严重缺乏政府有关部门的有力监督,因此,在这种环境下,信用担保行业的风险被进一步放大。
经济观察报:上市公司之间的相互担保经常被发现是有问题的。贵公司是如何防范股东进行的关联担保?
张锴雍:我们将尽可能避免与关联企业发生关联担保,凡发生关联担保,公司将严格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遵循市场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合理定价;二是对关联担保实行一视同仁的风险控制手段,按照担保业务流程进行独立评审和监管;三是严格按照公众公司及资本市场有关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进行必要的披露,从而严格控制关联担保风险。
铁路国有资产会计监管方法,是在内部控制理论的指导下,由铁路国有资产管理者,通过建立、健全内部监管机制,并运用会计核算台账系统而对国有资产采用的一套监督管理方法。本文从监管国有资产重大经济事项角度,研究国有资产内部监管流程,并辅以登记国有资本会计监管台账,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实现了国有资产会计监管从静态到面向过程的动态监管, 维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从而达到国有资产会计监管的目的: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实现保值增值。
关键词:铁路 国有资产 会计监管
铁路国有资产涉及范围广,要做到面面俱到不现实。一方面现阶段铁路国资监管人员数量不多,部分单位国资监管人员是由财务人员兼职,没有设置专职人员,另一方面目前技术水平不足以支撑如此大范围监管工具。因此应重点关注可能导致企业权益变动的事项,规范改制改革行为,防止铁路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和实现铁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近几年铁路发展的状况,国有资产重大经济事项主要包括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处置、三年以上应收款项、对外担保四个方面内容。
一、对外投资会计监管
1、内部监管控制流程
(1)对外投资岗位设置
①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方可对外投资②对外投资岗位实行岗位分工责任制③对外投资履行法律文书审核制度和重大财务事项联签手续④对外投资建立报告制度、评价分析制度和风险预警系统。
⑵对外投资财务控制原则。对外投资业务应依法合规;对外投资的资产安全可控;对外投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
⑶对外投资控制流程
流程分为:投资项目立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项目决策;投资项目实施;投资业务记录与核算;投资资产处置。
⑷监督检查
为使企业对外投资经济事项有序可控,企业还应建立以下监督机制:对外投资事项的监督机制;内部财务会计控制的检查制度;合作方经济情况监督制度。
2、对外投资监管台账
⑴账面变动信息
账面变动信息来源于会计核算凭证数据,包括账面余额、账面价值、持股数量、计提减值、投资成本、增加、减少、收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当期现金分红派现、到期利息等会计信息内容。
⑵项目信息
①基础信息
基础信息反映账面信息以外的补充会计信息和较为重要的非会计信息,主要包括出资方式、交易对象类型、投资性质、决策类型等信息。
②补充信息
补充信息反映与投资项目产权关系、企业注册类型、经营状况盈亏年数、历史出资情况等有关的一般性非会计信息。
二、固定资产处置会计监管
1、内部监管控制流程
⑴固定资产处置岗位设置
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业务岗位责任制和内部牵制制度,对不相容岗位和人员职责必须加以适当分离。其中:固定资产的核算与盘点人员岗位相分离;固定资产的处置申请与审批人员岗位相分离;固定资产的处置核算与经办固定资产残值回收人员岗位相分离。
⑵固定资产处置方式
固定资产处置方式分为路内、局内调出固定资产;转让、出售、置换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报废。
2、资产处置监管台账
资产处置台账反映企业(单位)以无偿划转、捐赠、出售、置换、非正常报损方式处置资产的基本过程和财务结果。
⑴账面信息
资产处置账面变动信息来源于会计核算凭证数据,包括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净值、已提减值等内容。
⑵项目信息
资产处置项目信息反映资产处置行为和资产处置对象的相关信息,以每笔会计分录中每个资产类别明细会计科目为一个资产处置项目。包括:评估备案信息、出售信息、非正常报损信息等。
三、债权会计监管
1、内部监管控制流程
⑴债权岗位设置
建立债权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债权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制约。主要分为:接受客户订单与批准赊销收款方式人员相分离;发票填制与复核、出库检查人员实行分离;管库、销售、账务记账人员之问相互分离;票据保管与接受、贴现批准人员实行分离。
⑵债权控制流程
①单位营销部门应建立对大客户的追踪分析系统,重点对大客户信用及财务状况进行调查、分析,根据信用档案,进行风险评价,确定对客户是否采用赊销方式。
②单位应加强对债权确认环节的控制,保证债权的真实性。
③财务部门应根据确认的债权,及时、准确登记明细账。
④建立债权台账管理制度,按照客户设立债权台账,反映内部各业务部门以及客户应收债权的增减变动、余额及每笔账龄等信息。
⑤建立债权台账管理制度,建立以债权人为单位按账龄进行辅助管理,其他还应包含经办人、应收金额、逾期时间等信息的台账。
⑥建立债权催收责任制度。
⑦建立债权年度清查制度。
⑧建立坏账核销管理制度。
2、三年以上应收款项监管台账
台账反映、跟踪逾期三年以上未偿还应收款项的还款、核销、签认等情况。应收款项的逾期时间应当按笔确认。
⑴账面信息
账面变动信息包括账户期初余额,账户期末余额、已计提坏账准备,账户期末账面价值。
⑵项目信息
反映三年以上应收款项欠款单位、形成时间、欠款金额等基本信息。项目动态信息反映三年以上应收款项动态信息反映既有三年以上应收款项目的还款、核销、签认等信息。
四、对外担保会计监管
1、内部监管流程
⑴担保的监管要点
企业对外担保实际形成了或有负债,管理的要点有:①单位提供担保不论以何种形式,都应签订合同②已抵押、质押的资产不得再用于投资、产权转让、股权转让③应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④充分考虑被担保单位资信及偿债能力,并由路局资产联席办公会议决定。⑤财务部门应建立担保明细台账,反映担保事项的相关内容,并进行跟踪监督,发生重大问题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⑥担保部门对担保责任尚未消除的担保事项,应在财务报告的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还应当在产权登记或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及国资监管报告中填报。
⑵担保监管流程
首先进行担保业务申请,注明申请担保原因。然后进行担保业务审核,担保申请经路局财务部门核实后,对概算范围内的借款提供担保,报领导审批;对概算外的银行借款担保,须由路局向铁总上交担保函,审核通过后,按审批权限由路局相应领导审批。 然后是担保业务执行:①担保事项台账的维护。 财务部门负责录入担保业务台账,即《路局担保合同明细表》,用于期末担保业务信息的披露。②担保合同的变更。对于担保合同具体条款的变更,必须重新执行担保审批的流程,经铁总和路局局长审批后,重新签订合同后方能生效。③担保合同的保管。企法处负责担保合同的保管与归档。
2、对外担保监管台账
对外担保台账反映企业以保证形式对其他单位提供担保及代为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
⑴项目基本信息
反映担保项目的项目定位、担保责任、债权人、借款人等基本信息。
一、担保物权的定义
所谓担保物权,指为确保债务的清偿,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之上成立的一种他物权。对该定义,可以分解为以下几点来理解:
(一)、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
在物权法结构体系中,他物权可划分为两种类型,即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以对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他物权;而担保物权成立之意旨在于确保债务的清偿。由此可自然推理出,在担保物权成立之时,应当又被担保的债权存在,而担保物权的命运由被担保的债权决定。这一点通常被称为担保物权的附随性。
(二)、担保物权成立于特定物或权利之上
担保物权之功能既然在于确保债务的清偿,它不可能在被担保的债权人的财产之上设定,一般是成立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之上,以此方式迫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借助第三人的信用确保债权人利益的实现。
(三)、担保物权以取得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为实质
担保物权因不以占有、使用、收益担保物为目的,而是为了确保债务的清偿,即实现债权的价值;因此,担保物权以取得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为实质。
二、担保物权的立法价值
担保物权的立法价值就是指担保物权的功能,有的学者认为担保物权主要有两大功能:保障功能和促进功能 。有的学者认为担保物权具有确保债务的履行和促进资本融通的作用。笔者归纳起来,其功能有:
一是担保物权是最佳的担保制度。债的担保有多种方式,有人保、物保等。在各种担保方式中,物保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保证担保完全赖于信用,易于浮动,如信用不佳,与无担保无异,债务不能完全履行的危险依旧存在。而物的担保由于债权人独占的取得了特定物或财产的支配价值,不仅具有债权人的地位,同时也为物权人,在债务不能清偿时,对担保标的物既有直接变价的权利,同时对于所得价金也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的权利,加之担保物权本身又具有追及效力,可追及担保标的物之所在而行使其权利,且不受人事浮动及信用影响,因而成为债权的最佳担保制度。
二是担保物权具有融资功能。现代企业融资,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必要条件。在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时,提供物权担保,可顺利获取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这种功能也意味着担保制度正从保全型担保向融资型担保发展,是担保制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功能。“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下,担保物权本身作为社会融资的基本手段,对经济的繁荣有着积极的作用,企业和个人在向金融机构融资时,提供物的担保是最有效的担保方式,因此,担保物权已经成为社会融资的重要手段”。
三是担保物权可以充分发挥财产的效用。因质押出现了“权利质押”,出质人可就代表设质商品的提单、仓单等交付质权人占有,而自己仍然继续占有设质商品,这就既可保证质权的公示效果,又克服了无法利用质物的弊端。就抵押而言,抵押权人并不实际占有抵押物,而是通过必要的公示,来支配标物的价值,抵押权的设定并不影响对财产实体的利用。因此,担保物权充分发挥了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双重功能,结果是双赢,实现了物尽其用的目的。
比较各国的物权担保制度,不同的立法价值取向决定了担保物权的功能。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使担保物权制度的立法取向符合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不致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法律瓶颈”?研究各国担保物权的价值取向,并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对于完善我国的担保物权立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如何完善我国担保物权的立法价值
担保物权制度作为民商法上一项重要的制度,对于促进一国经济的发展,活泼该国的金融,具有其他制度不容替代的作用。但该作用的发挥,必须以立法者在设计该制度时,正确确立的立法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为前提,否则,该制度的作用发挥将大打折扣。笔者认为,我国担保物权的立法价值取向,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担保物权立法应和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
担保物权附随性理论和立法的产生,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经济条件。那就是在以农业经济为主的时期,商品经济的不发达,导致社会经济对不动产金融的需求也不那么迫切。同时,在经济交往中,人们对交易的静态安全的关注,也远重于对动态安全的关注。在此背景下,立法者将担保物权的功能定位在保全债权上,并以附随性理论为支撑,这有其合理性。但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发展对投资产生巨大需求时,如果立法者仍然坚持固有的理论,拒绝承认不动产担保的独立性和流通性,拒绝赋予不动产担保以投资功能,那么势必对一国经济的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及时调整立法取向,并修改不合适宜的法律条款,由此制定的法律才能对经济的发展真正起到“助推器”的作用。
就我国而言,改革开放20年,我国经济获得了飞速发展。由此带来的问题是:一方面,飞速发展的经济对投资产生了巨大需求。努力扩大融资渠道,就称为我国经济发展不容回避的问题。另一方面,飞速发展的经济也使百姓非常希望国家能给他们提供更多的投资渠道。正如日本民法学家我妻容先生所言:“随着金钱经济的发展,一方面,所有的企业都无限地需要金钱资本;另一方面,就连社会上存在的零散金钱的使用权人也有向企业金钱投资的欲望。抵押权于是变成这种大量投资的中介者。(抵押权)制度的目的应逐渐表现为以投资为中心 。”德国学者赫德曼也指出:“随着金钱经济的发展,抵押权的作用由土地所有权人的信用取得过渡到了抵押权人的资本投入 。”立法者应当注意到经济发展对民商立法提出的要求,适时调整担保物权立法的价值取向,以便使立法能够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如果我个的立法者在肯定抵押权的保全债权功能的同时,承认不动产抵押权的投资功能,并按照投资功能的要求,赋予抵押权以独立性和流通性,那么,企业势必又多了一条融资渠道,百姓又多了一条投资渠道,而这对缓解国家的投资压力、保持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也是大有好处的。
有人认为,德国的流通担保是建立在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土地属于公民私人所有,因而,他们拿这些属于私人所有的不动产设定土地债务或流通抵押,完全可行。而我国是公有制国家,土地属于国家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且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土地所有权不得转让。百姓手中的不动产只限于房屋。百姓以房屋不动产进行投资的可能性并不大,因而,在我国立法中规定不动产金融的意义并不大。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在我国城市,百姓虽然不能取得土地的所有权,但通过合法出让或转让的方式,取得城市土地的所有权却为我个法律所允许;在我国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和“四荒”土地的所有权的合法取得和转让,也为我国法律所允许。虽然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性质不同,但其功能却大体相同,在民法上就一直认为不动产上的权利与不动产具有相同的属性。因而,在我国,只要法律允许,在不损害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百姓以其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以设定流通担保的方式进行投资,是完全可能的。而且这样实施的结果,必将改变人们对房屋的投资只是为了消费的观念,从而极大地刺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二)担保物权立法要跟上时代的发展趋势
如前所述,在担保物权的立法价值取向问题上,各国立法确实不一致。以德国法为代表的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在承认担保物权的保全功能同时,主张不动产担保的独立性和流通性,并赋予不动产担保以投资功能。而以法、日为代表的另一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则坚持担保物权的附随性原则,只承认担保物权具有保全债权和媒介投资的功能,否定不动产担保的独立性,不承认其投资功能。上述各国法律均伴随着本国经济的发展经历了数百年的历程。如果从纯理论的角度来评价,这两种立法例各有利弊。德国立法例的优点在于:反映了担保物权价值权的本质属性,满足了经济发展对投资的巨大需求,借助于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和物权公示与公信力原则,维护了在不动产担保流转过程中交易的动态安全。其最大不足在于:违反自罗马法以来,传统民法对担保物权的定性,割断主债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联系,包容不具有任何附随性的土地债务制度,使得各国立法在仿效德国法时感到难以接受。而法、日等国的立法例的优点和不足,正好与之相反:它忠实地继承了罗马法,强调担保物权对担保债权的依附关系,维护了传统民法理论的完整性,因而易于被人们接受。同时,它对不动产的设计,最大限度地发挥了担保物权的保全功能,维护了交易的静态安全。其最大不足在于:否定不动产担保的独立存在价值,否定不动产担保的投资功能,无法满足经济发展对不动产金融的巨大需求。
遗憾的是,我国立法者在制定《担保法》时,似乎只参考了产生于20世纪处的《日本民法典》和旧中国民法中有关担保物权的规定,却忽视了对各国在此之后立法、学说和判例的考察。由此出台的《担保法》在价值取向上的明显滞后也就不足为奇了。笔者认为,关注各国立法、学说和判例的动态变化,并结合我国的国情,以确定正确的立法价值取向,使我国的担保物权立法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的稳定性,是我国立法者在今后的立法中,应当重视的一个问题。
(三)要用缜密的制度来规范担保物权的立法价值
现代意义上的不动产担保,应当具有保全债权和满足投资的双重功能,这种功能不仅应在担保物权的立法指导思想或立法宗旨中体现出来,而且应当通过相关的制度、原则和一系列规范的缜密设计来加以体现,否则就是毫无意义的空洞说教。比如就抵押权而言,只有确立保全抵押和流通抵押制度,不动产担保的保全功能和投资功能才能得以落实。而流通抵押的付诸实施,又必须借助与立法对流通抵押的无因性原则、公示与公信原则、特定原则、次序固定原则和证券化原则的明确规定,抵押权作为投资课题,在不同交易主体间的自由流通才有可能。由此看来,我国的担保物权制度必须在立法上作重大修正。
(四)担保物权的功能设计必须进行充分的学术论证
《物权法》颁布后,虽然就担保物权制度进行了改善,但大多局限于具体规则和适用问题,很少设计对立法价值取向问题的修改。在学说方面,也很少有文章或著作对附随性理论产生的背景及其利弊进行深入地剖析。以致在我国民法学界形成了附随性是担保物权的本质属性的观点。笔者认为,要使我国的担保物权立法达到“现代化”的水平,首先必须在立法价值取向上,顺应担保物权独立化、证券化的发展趋势,以完整的投资抵押制度满足我国经济发展对投资的巨大需求。要让国人接受这一立法主张,充分的学说争鸣是不可或缺的。而学说争鸣的前提,就要求争鸣者必须对各国担保物权立法的现状、学说和判例有比较充分的了解。没有争鸣或者以过时的立法例进行争鸣,在此基础上的立法,其先进性必然难以令人信服。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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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孙强:《论担保物权的功能》,《政法论坛》1996年第3期,第18页
[3]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562
[4]我妻荣(日本).《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王书江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50~53
1、中小企业难以通过信贷方式融资
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不同,它们积累的留存资金有限,经营规模较小,是很难通过内源的渠道来筹集资金的,只有通过外源,也就是向银行或其他的金融机构借贷来筹集资金。但是中小企业经营风险高、财务信息不透明、规模有限,银行基于自身风险考虑,不愿意借贷给这些企业。表1-1向我们展示了这个现象。
2、信用担保体系建立进展缓慢
中小企业信用度低,信用文化建设不到位。建设和发展企业的信用制度和信用担保体系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同时降低银行因为企业财务信息不透明而要去搜集企业的经营状况、盈利状况等信息的成本。建立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信用保障制度如今在许多发达国家已经普遍运用于帮助中小企业改善融资环境,拓宽融资渠道,以及采取合理的融资战略。据统计全球已有近50%的国家为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文化建设而建立信用担保体系。我国建立该体系的起步时间较晚,大约开始于1992年,但是发展的速度缓慢。具体情况见表1-2。
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出路
1、着重发展中小金融机构
众所周知,金融机构是专门从事货币信用活动的中介组织,我国金融机构是以中国人民银行为货币当局,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并存的体系。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成熟,我国金融机构的分工更加明确,合作更加广泛。国有商业银行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压力时,更多的是将目光投向了发达城市及国有大中型企业,有重点的定位发展市场,给中小金融机构以更多的生存空间,发挥着各自的服务理念,也给中小企业以更多的融资选择市场。这可以从美国中小金融机构得到启示,7500多家资产近10亿的小银行为美国的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需求,有效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使全国各企业平衡发展。我国的中小金融机构在近些年也有了很大的发展变化,仅以农村金融机构为例,就存在农村合作银行近170多家,村镇银行等120多家,农村商业银行30多家。
2、建立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我国信用担保体系体现为“一体两翼三层”,“一体”是是将担保体系置于市场化经济中,多方筹资,根据绩效择优扶持,以企业法人的身份采用独立于政府的企业经营管理模式;“两翼”是指企业互助担保和专业担保,共同成为企业担保的不同选择;“三层”指中央、省级、地市级三个担保层次,主要是上一层担保主体对下一层担保主体的担保过程。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也应该遵循这一原则,将中小企业联系起来,发挥集体效应,相互合作,分散风险,提高担保信用。运用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规范企业间担保制度,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条例》等法规,银监会对中小企业间的担保进行监督管理,各企业根据行业性质成立行业协会,规范本行业的担保体系,列出担保评估等级,对不合规定的企业给予相应惩罚,建立规范化的商业性担保机制。再采取专门担保手段,对于经营情况较好、工作效率较高、财务管理良好的企业,相关银行应该承担一定比例的风险,并给予企业融资放宽政策,扶持优秀的中小企业。与此同时,也应该规范专门担保机构,对机构设置合理、风险控制较好、信誉形象良好、且针对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从政策上加大扶持,或者补偿风险。
3、建立完善的风险投资体系
鼓励多方合作为风险投资注入资本。一方面,形成以“政府为引导、多渠道发展”的风险投资体系,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状况下,行政手段为经济发展服务,因此,政府也承担着风险投资的责任,为风险投资提供资金支持,通过合法途径吸收民间资本,将财政收入的一部分作为专门的基金,扶持有特殊用途的企业,也鼓励建立风险投资公司,以政策优惠吸引更多合理的资金加入到风险投资中。另一方面,放宽进入风险投资的限制条件,将有用的机构都吸纳到风险投资中,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都将是风险投资资本积累的主体,各种经济效益好、发展稳定的大型企业也能成为风险投资主体,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注入风险投资,既可以获得与各种高尖技术企业的合作机会,也能以高风险高回报而获得资金回收。除此之外,引进外资风险投资也是一大趋势,鼓励国外资金的加入,既能获得资金支持,更重要的是学到国外先进的管理理念,为我国风险投资提供宝贵的借鉴价值。
参考文献:
【关键词】P2P 网贷平台 去担保化 政府监管
一、事件背景
2013年以来,国内P2P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飞速发展,尤其是2014年以来P2P网贷平台规模增速达到历史之最。据统计,2014年初时,全国P2P网贷平台880家,到11月底,P2P网贷平台已有1540家。到2014年底,全国P2P网贷平台将达1600家。
今年以来,P2P网贷平台不断吸引大规模投资,但这也难以掩盖P2P平台项目频发坏账、逾期的现状。之前,大多数平台基本都会采取自行垫付投资者本息的方式来应对项目逾期问题。而就在今年底,贷帮网因为与前海租赁合作的项目发生集体逾期,这100多个项目规模从十几万到几十万元不等,总计1280万元资金不明去向,项目涉及500多位投资人。这次,贷帮网总裁尹飞公开表示“不兜底”,此言一出,P2P平台是否有垫付的责任引起了P2P业界热议。
二、政府监管政策
自今年4月份以来,银监会明确提出P2P网贷平台的“四条红线”,其中包括“不得提供自我担保”。在“2014年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发展论坛”上,政府进一步提出“P2P平台监管十大原则”指明P2P行业未来“去担保化”方向,对当前P2P网贷行业普遍存在的“本息担保”现状提出挑战。
7月初,银监会创新部主任王岩岫明确披露P2P监管思路:明确P2P的信息中介地位、对其设置准入门槛、明确收费机制、严禁P2P汇集资金、同时要对投资者风险进行评估。平台自身不能为投资者提供担保。不得承诺贷款本金的收益,不承担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
8月下旬,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综合处处长蒋则沈表示,“去担保化”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要从内在逻辑上思考P2P行业为何需要担保,担保是不是P2P行业必须提供的金融服务功能。
10月份,央行支付清算协会官员透露,P2P行业监管政策已报送国务院审查,其中核心点就是平台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严禁对金融项目进行担保“兜底”。
可以看出,今年监管机构多番表态P2P要做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主要是保证在这个中介平台上,投资人和借款人信息透明。
三、P2P网贷平台去担保化的原因分析
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是健康的金融产品的核心,风控体系包括极端风险的应对。科学的风控手段可以在产品发生逾期或坏账前去覆盖与处理。如果已经到了平台出面“兜底”这一步,其实已说明平台无法通过风控体系来覆盖风险,在风险管理中出现重大失责。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平台尚未暴露的风险其实可能存在更大的隐患。
依靠成熟的风控措施去处理金融产品逾期或坏账问题不是难事,目前行业内主流平台基本已经树立起各具特色的风险控制体系,致力于打造“去担保”平台。靠担保来吸引投资者的平台会逐步淘汰,监管的政策也是提高了网贷平台的门槛。“去担保化”会促使平台注重风险预警与处理能力的提升,不断强化自身风控体系,加速平台优胜劣汰。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完全能消化掉一定程度内的坏账,并且能降低不良贷款再次出现率,促进行业更为健康地发展。
“去担保化”的目标是培育平台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让金融服务机构与它所承担的风险更为匹配,在此基础上普及普惠金融。“去担保化”要求平台将风控环节前置,主要在于发挥平台实力与优势,利用全民征信及大数据测算,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个人信用进行充分尽调。
国家在P2P监管政策中提出“去担保化”也是为了保障投资人的长期利益,让投资人资金流向风控体系成熟健全的平台,才是从根本上保证投资人的资金安全。
四、P2P网贷平台去担保化的实践
虽然P2P平台要“去担保化”,在未来不自担保,但由于目前普遍投资人的风控意识尚且薄弱,平台目前在不断升级自身风控水平的基础上,还将与第三方担保公司保持合作。
P2P平台担保的核心是对冲风险。现在有些平台采取的方式是会和很多担保公司合作,也就是P2N模式,“N”代表网贷平台合作的多家机构,包括小贷公司或担保公司,这些机构提供担保,平台不参与前期借款人开发及后期本金垫付。这样风险分散到多个点上,而不是集中在平台的一个点上。
许多P2P平台正在测试更复杂的风险对冲手段,用更灵活、多样化措施破解P2P行业目前面临的担保困境,用更合理的方式对冲风险。未来P2P平台还会通过与保险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利用他们的风控手段设计差异化产品,并引入小微企业融资当中,真正有助于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
当下,中国P2P网贷平台迈入洗牌期,即将迎来了兑付高峰,逾期及坏账出现频率增加,投资人也正好可以以此为参考,风控体系缺失的平台无奈坚持“兜底”,具备成熟健全风控体系的平台由于可以表态“不兜底”,用其真实应对风险的能力说话,平台优劣由此显现。
五、总结与启示
对于P2P平台,作为一个信息中介,对接投资人和借款人的平台,没有垫付兜底的责任,国际规则也是这样。但鉴于国情,P2P市场仍不成熟,投资人群体习惯刚性兑付的承诺保证,短期全面去除垫付是不可行的,因为盲目撤销垫付反而会让某些不负责任的平台乘虚而入,给投资人带来更大的损失,对行业也是揠苗助长。但从长期来看,平台去担保是必然的趋势。未来平台的好坏的评判标准,不在于其是否提供担保,而在于平台是否能做好各项风控环节。
对于广大投资人,必须要明确投资有风险,培养风险自担的意识。当“去担保化”成为现实,刚性兑付就不复存在了。这也是市场对投资人的教育。如今,商业银行都允许破产,虽然还有“存款保险制度”,但是分散投资,别把鸡蛋都装到一个篮子里的观念必须深入人心。对于P2P,投资人该如何判断风险?谨慎投资永远不会错,不要一味追求高收益率,在筛选平台时,关注信息透明度、投资标的、投资产业发展趋势等信息。
如今,贷帮网千万元项目逾期事件仍在发酵,这事件开创了P2P行业打破潜在刚性兑付规则的先河。这件事对贷帮网来说是一个坎,是其理想状态与行业现状存在差异冲突的一道坎。贷帮网将以何种方式迈过这个坎都将在中国P2P发展史上留下重要的一页。
参考文献
[1]郭建航.贷帮网曝千万坏账P2P不兜底或致出局[N].中国经营报,2014-11-17(B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