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7 23:06:3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贸易战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罗杰斯:美股将进入熊市 贸易战将使局势更加灾难性
受中美贸易战影响,23日早盘两市大幅低开,未能形成有效的反弹,维持绿盘震荡。
知名投资人吉姆.罗杰斯预计他即将迎来一生中最惨烈的股票熊市,而这一预测还没有考虑贸易战的因素。
“因为债务的原因,下一个熊市将是我一生中最糟糕的一次,但是如果我们还遇到贸易战,那么情况将会比灾难还要糟糕,”今年75岁的Rogers Holdings Inc.的董事长罗杰斯在莫斯科接受采访时表示。“我极度地担心。我读了足够多的历史,经历了足够多的市场变化,所以知道贸易战通常都是灾难性的。”
罗杰斯发表上述讲话之际,一场全面贸易战爆发的可能性也与日俱增。两位知情人士透露,美国总统唐纳德.特朗普计划最早本周决定对中国产品征收最高达600亿美元的关税,以惩罚所谓中国窃取知识产权的行为。与此同时,据《华 尔街日报》引述未具名人士的消息报道,如果特朗普实施大范围关税举措,中国将针对那些特朗普支持者所在的行业和州进行反击。
“你觉得中国会无动于衷?” 罗杰斯说。“中国是美国农产品的巨大买家,所以显而易见这是中国将会反击的地方,因为这对特朗普先生的打击最严重。不是美国民众,而是特朗普,特朗普和他身边的那些人,才是中国必须要打击的。”
罗杰斯表示,在美国和欧洲股市接近历史高点之际,他正在关注俄罗斯、中国、日本甚至越南的投资机会。他说,他周三买进了短期的俄罗斯本币政府债券,原因是卢比稳定和高实际利率具有吸引力。他还投资了俄罗斯公司Qiwi Plc和Rosinter Restaurants Holding的股票。
“我宁愿投资俄罗斯,而不是德国,宁愿投资日本或者中国,而不是美国,”罗杰斯说。“美国现在已经在创纪录高点,而在全球历史上还没有其他哪个国家达到如此的负债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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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计划对至少500亿美元的中国进口商品征收25%的关税。现代铁路,新能源汽车和高科技等1300个产品类别将受到关税影响。特朗普表示,这只是许多措施中的第一步。此外,美国将针对对华技术转移和中资收购美国公司施加限制。
受此影响,标普500指数收跌68.24点或2.52%,创2月8日以来最大单日跌幅,报2643.69点,创2月9日以来收盘新低。道指收跌724.42点或2.93%,报23957.89点,创2月8日以来收盘新低。纳指收跌178.61点或2.43%,也创2月8日以来最大单日跌幅,报7166.68点。
大宗商品市场开盘普跌,一些品种触及跌停。预计今天会影响大盘低开,今早日韩股市也双双低开,开盘跌2%,随后跌速迅速扩大,日经指数现跌3%。A股相关板块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除了利空被提关税的板块外,还可以关注以下板块。
1、黄金 :中美贸易战开打美股大跌,市场避险情绪骤升,期金创逾两周收盘新高
2、农业种植 :中国加收美猪肉等产品关税,行业继续淘汰产能,猪价有望企稳反弹
3、食品 :中国将对葡萄酒等加征15%的关税,行业进口五年翻-番渗透率已超白酒 A股葡萄酒标的张裕、莫高股份。
强催化的涨价两则:
4、有色 · 钴 :料上涨再度大幅推升国际钴价,下游新能源车高景气稳固涨价基础 持续涨价,业绩确定性强。基本面龙头华友钴业、次新属性寒锐钴业 。
5、液氯:上游氯碱供应减少,液氯价格单日暴涨172%,后市仍存上涨空间化工小品种,涉及液氯的上市公司有滨化股份、氯碱化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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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人民币汇率;升值;国际压力;政策建议
人民币汇率之争硝烟再起。2010年9月,美国国会秋季刚刚复会就提出了2009年初拟的《公平贸易货币改革法》(亦称莱恩-莫菲法案);美国政府高层官员连续发表讲话对人民币汇率施压。9月24日,美国众议院筹款委员会通过了一个针对人民币汇率的法案,将中美之间的这次争端推向了。该法案允许美国政府对货币汇率低估的国家征收关税。美国之外,其他国家对人民币汇率问题也颇有微词。中国有可能在即将召开的G20会议上面临更大的人民币汇率压力职称论文。
中国的宏观决策者对汇率问题上的国际压力并不陌生,但是此次面临的压力不同寻常。与之前几次相比,这次发达国家所处的国内经济环境更困难,政治压力更大。与此同时,中国面临的选择空间更小。下文中,我们首先介绍了国际上关于人民币汇率的强硬派和中间派观点,以及他们提出应对中国的策略;然后提出了应对人民币升值国际压力的八点建议。
一、人民币升值言论
(一)强硬派代表观点
要求人民币升值的强硬派代表是美国彼德森国际经济研究所。其主要观点和压迫人民币升值的系统方案包括:
1.人民币汇率被低估25%-40%。不仅是人民币,中国香港、新加坡、中国台湾和马来西亚的货币也存在类似低估。该机构认为,只有人民币做出上述幅度调整,中国贸易顺差占GDP的比重才有望降低到3%-4%,这是解决全球失衡所需的调整。
2.人民币汇率低估是一种贸易保护主义,损害了美国利益。人民币25%-40%的汇率的重估将减少1000亿美元-1500亿美元美国贸易逆差,增加60万-120万就业机会。
3.需采取多边和双边手段同时向中国施加压力。中国可能不会屈服于中美之间的双边压力,但很可能在多边压力下做出调整。
4.迫使人民币升值的三步走战略:(1)在4月15日向国会提交的外汇政策报告中将中国指定为汇率操纵国,进入与中国的货币问题协商机制。(2)寻求欧洲、新兴市场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的支持,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51%的多数达成要求中国迅速解决问题的特别提案;如果不能达成提案,美国需寻求执行董事会当中70%以上的多数一份批评中国汇率政策的报告。(3)寻求其他国家支持,要求世界贸易组织成立解决小组,确定中国是否违反了WTO章程中第9款(通过交换行为破坏了协议的实质内容),并提出补救措施。
5.以上三步走战略的目的主要在于强化全球范围关注人民币汇率失调和中国缺乏更正行为的意愿。吸引更多国家,尤其是日本、印度这样受困于人民币汇率但是不愿直接挑战中国的国家加入到美国阵营。鉴于WTO和IMF难有实质性惩罚行动,美国可以通过对中国的单边制裁加大对中国的压力。制裁的方法是对中国进口商品施加与汇率低估程度相当的进口关税。
克鲁格曼最近发表了一系列关于人民币汇率的观点,并引起了全球经济学家的广泛关注。作为一个新兴的、在人民币汇率问题上的强硬派代表,他的主要观点包括:
1.要求人民币升值对美国有利,可以帮助美国提升(外部)需求,缓解失业压力。
2.美国无惧中国抛售国债。美国市场上流动性充裕,中国即便出售美国国债,也不会伤害美国。
3.对中国采取贸易战至少在短期内对美国有利,可以帮助美国提升(外部)需求,缓解失业压力。
4.人民币升值对中国自身也有利,可以帮助中国缓解经济过热和通货膨胀压力,减少中国外部不平衡。
(二)中间派代表观点
美国本土绝大多数的主流经济学家以及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知名经济学家认为人民币应该升值。但是,相当多的经济学家认为当前的全球贸易失衡原因非常复杂,人民币汇率调整仅仅是解决问题的手段之一,但并不足以解决全球失衡问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首席经济学家奥利弗.布兰查德(OliverBlanchard)曾撰文讨论国际收支失衡问题,他的看法获得了众多经济学家的认同。中间派的代表性观点包括:
1.人民币汇率应该做出调整,增加波动幅度,这将对纠正全球失衡发挥作用,对于全球经济的可持续增长有积极意义,这对于中国自身利益也有利。
2.造成全球失衡的原因非常复杂,既有人口年龄变化、全球化等一些合理的因素,也有政策扭曲造成的不合理因素。不合理的政策不仅包括人民币汇率政策,也包括美国过于宽松的货币政策和由此带来的低储蓄率。造成美国贸易逆差的主要原因在于美国的国内政策,不能归因于人民币。
3.解决全球失衡问题的关键在于纠正不合理的政策,对中国而言,解决贸易顺差的政策落脚点不仅在于汇率政策,还在于纠正要素价格扭曲、发展服务业、增加社会保障等。
4.应该通过合作,而不是对抗的方式解决,贸易战对全球经济不利。
5.避免将人民币汇率问题政治化。
综上所述,国际社会总体上认为人民币应该做出调整,分歧在于人民币汇率对于解决各国当前问题是否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是否应该通过贸易战的方式逼迫中国调整汇率政策。
二、应对人民币升值国际压力的相关建议
美国之于人民币汇率的压力对中国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国外对人民币汇率压力挑战的不仅仅是人民币汇率,而是中国以出口和投资为主要推动力的经济增长模式。如果中国能够采取包括汇率政策调整在内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妥善应对,来自汇率方面的压力将成为中国经济结构转型的动力,中国经济也将因此进入更可持续、更和谐的增长阶段。
应对人民币升值压力的一揽子政策措施,有两个核心目标。其一,打消市场上的较大幅度的人民币单边升值预期,其目的在于维护短期内的宏观经济稳定;其二,实现资源在贸易品部门(出口、进口替代部门,集中在制造业)和非贸易品部门(集中在服务业)之间的合理分配,其目的在于优化经济结构,减少贸易顺差和对外部经济的过度依赖。
我们认为,应对人民币升值压力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具体包括以下八项内容:
(一)尽快采取一次性升值后钉住一揽子货币的汇率调整模式
与保持当前事实上钉住美元汇率体制、钉住一揽子货币、小幅渐进升值等方案相比,这项方案的主要优点在于:1.向外部经济体表示了积极的合作意向,不仅在姿态上为中国争取了有利地位,也有利于避免发生贸易战;2.较其它方案能更好地消除人民币单边升值预期,有助于降低发生资产价格泡沫的概率;3.降低近期内的通货膨胀压力;4.实现了人民币双向波动,有助于推动企业和居民的汇率风险意识,有助于推动相关金融市场和衍生产品的发展。具体的一次性升值幅度,可选择5%-10%。我们的研究发现,即便是10%的一次性升值,对出口增速的负面影响也只有3.3%。
这项措施的缺陷在于:1.会对部分低附加值出口企业和非熟练劳动力就业带来一定的负面冲击。但是从结构调整的角度看,这些都不可避免,迟早要发生,在当前经济活力较高和民工短缺情况下调整成本较低。2.这不是一劳永逸的汇率制度安排。钉住一揽子货币的汇率制度根本上讲还是固定汇率制度,不能自动发挥在贸易品和非贸易品部门之间调节资源配置的价格杠杆功能,也不能彻底消除单边的人民币升值或者贬值预期。但是这不失为近期的权宜之计,是进入更富有灵活性汇率制度的过渡安排。
(二)加强短期资本流动监管,如出现资产价格短期内的过快增长需采取果断措施
至少从2005年中期-2008年中期的经验来看,当汇率升值压力转化为市场上的人民币持续升值预期以后,带来的最大负面冲击并未体现于出口行业,而体现于以房地产、股票为代表的资产价格泡沫。2005年中期-2008年中期,人民币持续保持了单边升值趋势,期间出口增长和出口行业利润都保持在较高水平。以两个最具代表性的出口行业为例,2005年中期-2008年中期这段人民币升值的样本期内,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总平均同比利润增速达到29.9%,通讯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达到19%。这个期间内,对汇率变动比较敏感的一般贸易出口平均增速达到30.4%。
2005年中期-2008年中期中国的资产价格在总的货币供应量并没有太大变化的背景下,出现了快速的上涨和严重的股票价格泡沫,人民币升值预期带来的价值重估效应对于资产价格暴涨起到了关键推动作用。鉴于历次金融危机的惨痛教训,一旦未来面临由于升值预期引发的资产价格的快速上涨,管理当局需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降低出现严重资产价格泡沫的概率。
(三)增强货币当局在汇率问题决策的独立性
货币升值突出的负面影响在于升值预期的不确定性带来了企业生产和投资的不确定性。通过赋予货币当局在汇率问题决策上更大的独立性和更权威的发言权,有助于形成市场上明确的汇率变动规则和稳定的汇率变动预期,企业和居民可据此采取有效的汇率风险规避措施,有助于减少由汇率变动不确定性带来的各种损失。
此外,汇率调整,会让部分企业减少数百亿的出口收入,也会让部分企业和居民减少数百亿的进口成本。这意味着汇率调整会涉及巨大的利益格局调整和复杂的资源配置调整。为了使汇率政策不至于成为保护少部分人利益的工具,为了增加决策的合理性,应该由独立于部门利益之外,且具有高度专业化知识的货币当局独立决策管理。
(四)对低附加值和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减少出口退税,增加出口税和自愿出口限制
我国为出口退税付出了巨大财政资源,但是所得有限。2009年全年的出口退税大约6700亿,据估计,由于中国出口商品价格弹性较低,如此大规模的出口退税新增就业不超过70多万。巨大财政资源补贴带来较低的出口价格,把更多的福利让利给了国外消费者。
并不是所有出口都对中国有利,保护落后的出口是在阻碍产业升级。对于附加值低、高能耗、高污染的出口产品,通过降低或取消出口退税,增加出口税或者资源出口限制,不仅有助于减少贸易顺差,减少贸易摩擦,还有助于加速产业升级。
(五)设立“结构转型”再就业补偿机制
包括汇率政策改革在内的结构性转型势必会带来短期内结构性失业增加。为了顺利渡过转型期,可考虑设立“结构转型”再就业补偿机制,帮助因结构转型带来失业人群的职业转换培训补贴和提供必要的生活补贴。“结构转型”再就业补偿机制可取自下面的能源和矿产进口附加税。
(六)设立“临时能源和矿产进口附加税”
人民币升值会带来以能源和矿产为代表的大宗商品价格的人民币价格下降,但也可能因为市场预期人民币升值会提升中国对此类商品的需求从而引发国际价格上升。人民币升值期间,可通过建立能源和矿产进口附加税,保持人民币升值前后的国内人民币价格稳定,这样做既避免了市场预期中国对此类商品需求增加带来的国际价格上涨,增加了财政资源收入,同时也不会对国内企业和居民带来额外的负担。
考虑这样一个例子:假定人民币升值10%,能源和矿产品美元价格不变,升值后的能源和矿产品人民币价格下降10%,国内企业和居民从中得利。但是,如果市场预期中国会因为人民币升值引发对能源和矿产品需求增加,国际市场上此类商品的美元价格会因此上升,人民币升值带来的人民币价格不会下降很多,甚至有可能上升。为了防止人民币升值引发能源和矿产品国际价格上涨,可考虑在人民币升值的同时施加对此类进口商品的临时性进口附加税,具体税率以保持升值前后的此类商品人民币价格不变为目标进行设计。这项专类税收可专用于“结构转型”再就业补偿机制。
(七)禁止发达地区对出口企业采取用地、税收等政策优惠
通过这项措施有助于:1.建立各产业之间的公平竞争环境,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转型;2.减少贸易顺差和贸易摩擦;3.减少地方财政负担;4.加速部分产业从发达地区向西部转移。
传统的贸易理论认为自由贸易,即不干预政策是最佳政策选择,但这是有一定的限制条件的。当这些条件不存在时,对贸易实施政策干预可能是最佳的选择。幼稚产业保护论、最优关税论、经济机制扭曲下的政策干预论及发展中国家进口替代与出口导向政策都是基于传统贸易理论基础上的贸易政策主张。当然,它们都有各自特定的适用范围。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政策主张都暗含传统贸易理论的两个基本假定: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及规模经济不变。
80年代初,赫尔普曼和克鲁格曼的集大成之作《市场结构和对外贸易》(Helpmanandkrugman,1985)标志着新贸易理论的形成。新贸易理论认为市场中不完全竞争是普遍现象,完全竞争才是特例;而且,产业领域存在规模经济递增。基于这种现实,新贸易理论对国际贸易的形成、格局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解释,并提出了新的贸易政策主张。现实经济中,由于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的存在,使一国经济运行并非处于最佳状态。适当的政策干预可改善经济运行。战略性贸易政策(Strat-egicPolicy)便是干预性政策之一,又称策略性贸易政策,主张对存在规模经济递增和垄断性的行业,在同国外厂商竞争时,采取关税或对本国厂商补贴等措施,使本国厂商企业获得“垄断租”(rent)。它之所以称作“战略性的”,是因为这种干预政策把市场竞争看作一场竞赛成博弈,双方的反应都具有“战略性”。另一方面,象通信产品、计算机、飞机制造等知识密集性的高技术产业,存在外部经济,若一国对其扶持,将有利于这些产业在国际上的竞争。这种国家干预性的政策也被认为具有“战略”意义,但这种干预政策基本上属于国内产业政策,在多大程度上与贸易政策相关,还存在很大争论(Alam,Asand,1995),故本文不加详述。要注意的是,战略性贸易政策主张的干预是以市场不完全竞争和产业规模经济递增为前提的条件的,不同于传统贸易理论的干预政策主张。
2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目的:争夺垄断租金
2.1理论分析
在一些产业里,只由几家大公司垄断和控制,它们获取的利润远高于存在充分竞争情况下的利润,即存在垄断租金。在一个开放的世界经济中,各国都竞相角逐垄断租金。假定目前该垄断租金由国外公司所有,那么,从理论上讲,本国政府可以采取战略性贸易政策,诸如征收关税,对本国企业进行补贴等,把垄断租金从国外企业转移到国内企业,从而使本国总福利水平改善(当补贴或关税额低于垄断租金时)。
最早提出这一观点的是BarbaraSpencer和JamesBrander(1981)。他们构建的模型表明,从国外厂商手中夺取垄断租金的最简单方式是,当国内厂商是垄断市场一个潜在的进入者时,对国外厂商征收关税。这与最佳关税论采取的措施结果相同。但二者在本质上有所区别:最佳关税论要求一国是“大国”,以便能影响贸易双方的贸易条件。而垄断租金转移没有这种限制,这就为小国对处于寡占结构下的国外供应厂商征收关税提供了理论依据。
当本国厂商与国外厂商在第三国进行双头垄断竞争时,对本国厂商给予补贴,也能达到转移垄断租金的目的。(RranderandSpebcer,1985)但其前提是国内企业得到政府补贴后,必须采取进攻性的策略,以扩大在第三国的市场份额。上述情况是假定本国和外国均只有一家企业的情况。Dixit(1984)进一步证实,当本国有多家企业,但数目不太多时,Brander和Spencer的结论仍能成立。不过,在双头垄断时,由政府给予补贴的方式,并非最佳选择。Bhgwati,Ramaswami和Srinivas-an(1969),及Bhagwati(1971)早就指出,在双头垄断竞争中,最佳政策应该是政府向本国厂商提供更多的市场信息。
另外,Spencer和Blander(1983)还说明了,若竞争对手不采取相同措施,那么只对本国厂商在研究开发阶段给予补贴,使本国厂商在技术上处于优势,从而使其在以后的市场竞争中以高质量、低成本占有较大市场份额,也能逐步将垄断租金转移到本国。
除上述方式外,战略性贸易理论认为,从长远看,保护幼稚产业也能转移垄断租金(Krugman,1984a)。其基本思想是:假定存在规模经济,全部产业都存在动态的外部经济,那么政府可以对其未达到规模经济的行业进行保护,直至该行业达到最佳规模,并与国外竞争对手竞争时拥有优势为止,同时,转向对下一个行业进行保护。这样,可使本国厂商拥有更大的市场份额,从而达到转移垄断租金的目的。在这里,国内必须有足够大的市场容量以便使被保护产业达到最佳规模。克鲁格曼的这一观点是在基于他的另一论文(Krugman,1984b)中形成的,该文论述了进口保护能促进出口,从而干预性贸易政策能行之有效。戈登(Gorden,1990)认为克鲁格曼(Krugman,1984a)的结论没有古诺寡头竞争假定也能成立。
2.2实证研究
克鲁格曼和鲍德温对战略性贸易政策进行了实证分析(Krugmana-ndBaldwin,1988)。他们发现,日本对半导体芯片的保护尽管扩大了其市场份额,但日本国内使用芯片的产业由于支付较高价格而受到损失。所以,从整体上看,日本经济的净福利并未得到改善。他们对战略性贸易政策分析结果为:虽然能通过转移垄断租金提高一国的福利水平,但其幅度并不太大。
对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证研究,以前主要集中在汽车、半导体及飞机制造领域。90年代以来,其它行业也受到了关注,有关的研究成果集中体现在《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证研究》一书中(KrugmanandSmith,1994)。该书收入了一系列的论文,其中比较共同的结论为:①一些国际性公司的行为确实带有战略性,至少,涉及国际贸易时,其行为受到市场结构的影响。②一般来说,单方面的关税或补贴确实使本国受益,但幅度有限。③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有效程度与各自模型的特殊限制条件相关。一旦改变其假定条件,其有效性便大打折扣,甚至结论完全相反。
3对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批评
战略性贸易政策都是在有损他国利益的基础上来改变本国的福利,因而被指责为掠夺性政策或以邻为壑战略;同时,它又不利于整个世界福利水平的改善,因而受到了许多尖锐的批评。对其批评主要来自两方面:实证的和规范的。
3.1实证的批评
Eaton和Grossman(EatonandGrossman,1986)指出,据战略贸易模型的古诺寡头竞争假定,每一厂商的最佳产出是假定对手的产量给定而推测出来的。但是,当对手采取的是贝尔兰特(Bertrand)战略,即以价格而非产出竞争时,得出的结论就成了出口税是最佳选择。这与战略贸易措施正好相反。这一批评,几乎动摇了战略贸易模型的基础。对此,Spencer(1986)作出了回应。他认为,寡头垄断厂商之间的竞争可以分为研究与开发、生产、销售三阶段。只有销售阶段是以价格竞争为主,前两阶段仍将以产量竞争为主,故古诺假定在前两阶段仍成立,可以用来达到转移垄断租金的目标。
国内厂商占有的市场份额扩大之后,能转移的垄断租是否相应增加,也是值得怀疑的(HerstrumanandMarkusen,1986)。因为,得到补贴的国内厂商,其效率原本就很低,进入市场之后,其平均成本曲线不是下降,反而会上升,从而会使向国内转移的垄断租金越来越少。此时,从国内厂商得到的回报远小于期望值,国内总福利水平就会低于不采取补贴时的情况。
Grossman(1986)认为,获得高利润率的厂商,都是产品研究和开发、市场调查等早期作了大量风险投资的企业,它们的失败率较高。平时所观察到的企业,仅仅是幸存的取得成功的企业,失败的高风险投资则没被估算在内,从而在总体上高估了这些厂商的行业总利润率。而政府给予补贴的又恰恰是这些存在风险的寡头垄断企业。因此,被转移垄断租没有考虑到行业总风险成本而被夸大了,政府补贴方式的效果也就不如原先估计的大。
当国内出口行业面临共同的外部环境,又具有相同生产能力时,对其中一两个行业进行补贴,会把国内资源从其它行转移到受补贴的行业,从而受补贴行业的扩大和出口增加是以其它行业规模缩小及出口减少为代价的,而且,这种情况下,代价往往要高于转移的垄断租,所以,自由贸易仍是最佳选择(DixitandGrossman,1986)。若各出口行业面临的条件不相同时,一国之福利确实有可能得到改善,这要取决于国内稀缺资源用于出口行业扩张后每一单位资源取得的额外垄断利润大小,而这又取决于国内外技术条件对比、国内外产品替代程度、出口市场需求弹性及寡头竞争性质等因素。这样,要选择一个目标行业对其进行补贴就需大量的信息,而这往往又是难以办到的。总之,若忽视了国内产业间要素转移及要素价格变化的影响,会使战略贸易政策模型的说明力大受影响。
3.2规范的批评
以邻为壑的战略性贸易政策常会遇到其它国家的报复而两败俱伤。Bhagwati(1989)认为,在知识密集型的高新技术产业更易出现相互报复的现象。另外,作为小国,遭到报复的可能性也极大。这样,世界总福利水平也因之而下降。即使战略性贸易政策充分有效,它也是一方受损另一方得益的一种政策,世界总福利水平绝不会增加,而只是全球福利分配的再调整。这种把本来由市场力量决定的贸易福利分配格局代之以人为的手段加以干预,必然不及市场有效,从而,从长远看,会使世界总福利水平下降。
Bhagwati(1989)指出,政府干预的有效性也值得怀疑。政府作出的决策,有时并不符合改善大多数人福利的目标。少数人或特殊利益集团把持政策制定与执行的情况并不少见,其后果是少数人或特殊集团以牺牲大多数人的利益为代价而获得巨大的利益。所以,采取战略性贸易政策,也许总体上能改善一国的福利,但其分配可能极不公正。
另外,得到政府补贴的国内厂商往往会发现依赖补贴本身较参与同国外厂商的激烈竞争收益更大。于是,它们转而进行寻求补贴的活动,而不关注国家赋于它们的转移垄断租的职责。这是一种典型的DUP(D-irectlyUnproductiveProfit-seeking)活动,因为它占有了资源而毫无产出(Bhagwati1982)。
总之,大部分经济学家坚持认为战略性贸易政策要在特定限制条件下才有效,并不具有普遍性。而且,世界各国都从日益增长的世界贸易中获得了巨大利益这一不容置疑的事实也证明自由贸易依然具有较强的生命力(Bhagwati,1992;Baldwin,1992)。
4小结
论文摘要:技术性贸易壁垒具有二重社会功能,它一方面可以促进社会进步,保护环境和人类及动植物的健康,另一方面又会损害社会公平,成为一些国家变相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我们必须积极适应经济全球化的热潮,正视技术性贸易壁垒,并以正确的态度,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建立自己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
一、引言
随着国际贸易发展的自由化趋势,尤其是随着人类环保意识的增强,国际贸易中的保护措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中,作为国际贸易中非关税壁垒之一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日趋增多。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BarrierstoTrade,TBT)是指一国政府或非政府机构以维护国家或区域基本安全、保障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等为由而采取的一些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的技术性措施或法规,这些措施和法规对其他国家或区域组织的商品、服务和投资进入该国或该区域市场产生影响。TBT形式繁多,大致可归为五大类,即技术标准与法规,合格评定程序;商品检疫检验措施;包装标志和标签要求;信息技术壁垒;绿色壁垒等。
我国自2001年加入WTO以来,已经遭遇了多次商品出口被拒的事件,给我国造成了很大损失,国人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更多是持一种批判态度。事实上,在国际分工格局变化的今天,技术性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不过技术性贸易壁垒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起着维护国家安全,保障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及促进技术进步等积极作用,而另一方面它又可能会引发贸易争端,封闭市场,阻碍经济增长。因此,不同利益主体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价值判断是不同的,甚至会出现激烈的冲突。客观理性地认识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功能,不仅是一个理论命题,而且直接影响着我们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态度,进而影响有关决策。本文主要讨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双重社会功能,以期有助于人们更为准确地理解技术性贸易壁垒。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有利于社会进步
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可以保护环境,保障人类及动植物的健康和安全,提高生活质量。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自由化的发展,国际贸易在给各国人民带来巨大的利益和便利同时,也产生了严重的环境问题。由于资源的过度开发,污染物过量排放,对环境造成了巨大的破坏。技术壁垒之所以能在WTO规则体系下存在与发展,最重要的是技术标准体现了对产品质量、产品安全、生命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关怀,因此,也体现了对人类的福利和动植物的安全的终极关怀。技术性贸易壁垒就是为了消除这种威胁而制定的。例如,技术性贸易壁垒对食品卫生的要求正成为国际贸易的热点,这是因为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同时,人类和动植物却面临着更多的安全挑战。有些病虫如松树线虫,一旦由出口产品带入进口国,很容易在进口国领土上“定居”繁衍,造成危害。于是目的明确、用意良好的食品检验检疫和食品标准措施在国际贸易中得到了应用。
当今人们的价值观已经开始由重视物质价值转向以强调非物质价值的绿色价值观,尤其在发达国家绿色消费观念深入人心。消费者对绿色产品的偏好和需求促进了国际贸易中绿色产品市场的扩大,为发达国家制定较高的环境保护标准提供了市场基础,使某些国家可以借保护自然资源、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为理由,提高环境水平、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由于环保技术落后,过于追求低成本等原因,采用的环境标准低于发达国家,这就为发达国家采用技术性贸易壁垒限制商品进口提供了现实可能性。国际贸易中也存在不合格、甚至是假冒伪劣产品,如不安全家电、不安全儿童玩具、含汞化妆品、假药、旧服装、未经过安全证明的转基因食品、农药含量超标的食品等。如果不对这些商品的国际贸易严加限制,就会危害进口国国民的健康,因此,为了保护消费者健康,在贸易中加强检验、检疫措施极为重要。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完全有必要就各种商品制定相关的技术规章、技术标准、认证程序、包装与标签的要求等技术性贸易措施。一旦这些措施超出WTO有关协议的规定与约束,就成为阻碍商品贸易的壁垒。
日趋成熟的消费群体对生命健康的重视,对消费的产品质量和档次的要求不断提高,技术贸易壁垒措施产生并在国际贸易中得到了应用。同时,随着新化学物质不断增多,导致近十多年以来,全球环境日益恶化,严重地威胁到人类的健康和动植物的安全。气候变化、臭氧层损耗、温室效应、越界空气污染、水污染、食品污染、海洋污染、有毒有害与危险废物的处理,以及包括干旱和沙漠化在内的土地资源退化、森林破坏、酸雨沉降、物种灭绝等,使生态平衡遭到严重地破坏。对于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出现对其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保护健康与安全,促进公共目标的实现。技术法规与标准吸引着一个面临相似问题并能产生共同的消费利益的群体。在这个意义上说,技术标准与技术法规本身就是公共产品。比如制定有关废气排放量的技术法规与标准有助于保持清洁空气;可以保障人民健康和安全,如强制规定产品的安全标准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健康甚至生命;一国建立有效的TBT体系可以帮助其维护基本的安全。在国际贸易领域,以保护环境为目的而采取限制甚至禁止贸易的措施即绿色壁垒,一方面限制甚至禁止了严重危害生态环境产品的国际贸易与投资。另一方面,又为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产业创造了新的发展空间,这些产业将成为国际贸易和投资新的增长点,从而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达到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三、技术性贸易壁垒会损害社会公平
虽然技术性贸易壁垒在保护环境和健康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技术性贸易壁垒往往在环保绿色、安全卫生等名义的掩护下,打着合法的外衣行贸易保护之实。许多发达国家积极制定标准法规,为技术贸易壁垒提供法律支持。技术性贸易壁垒或者通过其数量控制机制的作用将外国产品阻挡在国门之外;或者通过价格控制机制,抬高进口商品的价格,从而使出口方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为了维护自身经济利益,出口方往往会对对方采取贸易报复措施,从而引起贸易纠纷和贸易战。目前,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经成为贸易争端的重要领域。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的案例中,技术贸易壁垒就占据了28个,双边贸易中的技术壁垒争端更是层出不穷。技术性贸易壁垒经常会被用为经济制裁的手段。在国际社会中常常会出现某些国家由于一些政治原因而对其他国家进行经济制裁。例如发展中国家就是发达国家制裁的主要对象。发展中国家作为世界政治经济的一支重要力量,要求在国际事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必然与发达国家控制的现行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发生冲突。而西方发达国家倚仗其强大的经济实力,不断对发展中国家施加政治上和经济上的压力,干涉发展中国家的内部事务,寻找各种借口对不合他们胃口的发展中国家实行经济制裁或禁运。这种强权政治的行径遭到了发展中国家日益强烈的反对和抵制,效果越来越差。这时由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具有广泛性、形式上的合法性及保护方式的隐蔽性等特点而常被使用。
根据WTO有关协定要求,在运用TBT时,不得任意采取不合理的歧视手段。但实际上,由于很难界定合法性和歧视性,加上TBT涉及面广,有关风险评估、科学论证及合理保护水平等常常引起争议,TBT较易被滥用,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发达国家利用TBT的合法性,变相推行贸易保护主义,其直接影响,就是发展中国家的许多产品由于技术、环保或劳工等因素无法进入目标市场或被迫退出目标市场。发达国家通过制定法规、法令等方式设置的技术壁垒的程度非常高,其中美国有2.5万个,英国有2.2万个,法国有1.6万个,日本仅在农残量方面的技术标准就达6000多个,这样就导致发展中国家的许多种产品无法进入这些发达国家的市场。比如在肉类生产上我国一直居世界首位,但由于美国检验局采用拖延方式拒绝接受我国企业进行有关检验、审查申请,使我国对美国的肉类出口仍是空白;在机电产品方面,由于欧美等国严格规定机电产品的性能、排污量限制、兼容性、可回收率、节能性等,给发展中国家的机电产品出口带来了许多障碍;在纺织品方面,欧美调整了原产地规则,轻而易举地就达到了限制的目的;在化工产品、药品等方面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这就给市场准入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造成这种状况原因有三个:一是我国出口产品不符合进口国的标准要求,被拒之门外;二是贸易对象国任意提高标准,致使出口企业无法达到;三是标准提高增加了出口成本,一些出口企业无法承担费用,不得不退出市场。
四、简要结论
技术性贸易壁垒可以促进社会进步,有助于环境、健康等社会目标的实现,并具有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一面,但同时会损害社会公平,成为一些国家变相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同时作为一个正在复兴的大国,从一个负责任的大国的角度出发,更加理性地看待各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而不是只停留在一般的应对国际贸易中层出不穷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和贸易纠纷。我们必须积极适应经济全球化的热潮,正视技术性贸易壁垒,并以正确的态度,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建立自己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
参考文献:
1.李树.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设置与我国的策略选择[J].改革,2003(06)
2.卢明袆.论国际贸易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D].外交学院,2006
3.柯大钢,冯宗宪.技术壁垒及其跨越方式[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1)
4.高浏琛.TBT发展动态与对策研究[J].北方经贸,2004(04)
5.周正祥,周建华.技术贸易壁垒影响我国出口的原因分析[J].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03)
6.白雪华.TBT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及对策分析[D].东北财经大学,2005
7.刘映华,马晓峰.SPS协议下的国际贸易[J].辽宁经济,2006(08)
8.洪金莹.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影响[J].当代经理人(下旬刊),2006(12)
9.邢健.利用技术性贸易壁垒,构建贸易防护体系[J].北京观察,2004(05)
林毅夫等从对赶超战略的批判入手,借助于国际分工和贸易的比较优势理论,提出了经济发展的比较优势战略理论。该理论认为,落后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根本差别在于要素禀赋结构的差别。一国最具竞争能力的产业、技术结构是由其要素禀赋结构决定的。一个经济系统中产业结构和技术结构总体水平的升级,从根本上说,依赖于该经济中要素禀赋结构的变化。因此,发展中国家要赶上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目标应该定位于尽快地提升本国的要素禀赋结构。而提升本国的要素禀赋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该国所遵循的经济发展战略。遵循比较优势发展,会使得整个经济具有竞争力,经济发展速度加快,资本积累的速度将远高于劳动力和自然资源增加的速度,要素禀赋结构得到较快的提升。随着要素禀赋结构和比较优势的动态变化,一个经济的产业和技术结构也会自然而然地升级。
正如比较优势理论揭示了国际分工和贸易的一般原理和规律一样,林毅夫教授的比较优势战略理论揭示了一国资源禀赋结构与产业发展关系的一般原理和规律。(1)要素禀赋差异是落后国与发达国的差异所在这一论断,指出了经济演讲过程的特点,经济的发展表现为要素禀赋结构的不断提升。(2)揭示了要素禀赋结构与产业结构的对应性。不可否认,一国要素禀赋结构状况对该国产业结构的形成具有重要制约作用,一个经济的产业结构状况与其要素禀赋结构状况存在对应关系。无论采取何种经济发展战略,要素禀赋结构都是最重要的既定外生变量。合理的产业结构是以要素禀赋结构为基础和支撑的,而一国产业结构的演变和升级无疑也要反映该国要素禀赋结构的变动。符合要素禀赋结构的产业发展会得到促进,不符合要素禀赋结构的产业发展会受阻。(3)要素禀赋结构的升级是产业发展以至于一国经济发展的内在决定因素。发展中国家要想实现产业结构的快速演进,接近并赶超发达国家,必须注重要素禀赋结构的提升,从比较优势上寻求突破。
比较优势战略的合理性和适用性是由比较优势理论的合理性和适用性决定的。比较优势理论是国际分工和贸易的基础,由斯密的绝对成本论到李嘉图的比较成本论,再到赫克歇尔和俄林的要素禀赋理论,比较优势理论形成了完整的体系。这个理论揭示了国际贸易领域客观存在的经济运行的一般原则和规律,萨缪尔森称之为“国际贸易不可动摇的基础”。绝对成本论不仅指出了产品的绝对成本是一国贸易的基础,第一次论证了国际贸易的互利性质,而且揭示了绝对成本优势的来源:一是自然禀赋的优势,二是人民的特殊技巧和工艺上的优势。比较成本论的“两优择重,两劣择轻”思想则揭示了分工和贸易互利性的一般特征,指出不论一国处于什么发展阶段,都可按照比较优势的原则参与国际分工和贸易并从中获利。要素禀赋理论从各国要素禀赋差异的角度说明了比较成本产生的原因,提出了通过要素选择和合理组合降低成本,获取贸易利益的思想。
二、比较优势战略理论的不足
比较优势发展战略在理论界得到一定的认同,但也遭遇到大量的批评。郎永清(2004)认为,要素禀赋对产业结构的形成的确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规模经济和集聚经济的存在,一国的产业结构并非仅由要素禀赋结构先天决定。一国的经济能否实现持续增长主要取决于其在国际分工格局中的位置。如果一国的要素禀赋在较为落后的产业方面具有比较优势,那么,根据比较优势战略理论,该国在国际分工中将一直处于不利位置。因此,如果片面强调要素禀赋对产业选择的决定作用,有可能损害一个国家长期发展的可能性。胡汉昌和郭熙保(2002)认为,比较优势战略存在的问题表现在:第一,就现实的对外贸易而言,比较优势产品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的收益不可能长期化。第二,就长期的对外贸易而言,比较优势产品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也不能自动、自发地向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转变。第三,就整个国民经济发展而言,比较优势战略不能作为经济发展的主体战略。理由在于,一是大国对外贸易作用的局限性和复杂性,二是劳动密集型产业无力带动产业结构升级,三是对外贸易的引擎作用是有条件的。第四,比较优势战略忽略了制度和文化对一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影响。因此,渐进式、分步式的追赶战略即后发优势战略是可行的选择。郭克莎(2003)认为,中国的对外贸易战略虽然要重视发挥比较优势,但不能以比较优势战略作为基本的战略模式,而需要突破以比较优势理论为基础的传统国际分工模式的束缚。中国对外贸易战略的理论依据,是以动态比较优势为基础。以比较优势的转换为导向,同时有选择地利用静态比较优势,有重点地推行逆比较优势战略。廖国民和王永钦(2003)认为,一国即使具有资源禀赋的比较优势,如果存在技术劣势和竞争劣势,该国的产业也必将缺乏国际竞争力,不可能从专业化分工和国际贸易中获得持久的好处。而一国哪怕不具有资源禀赋的比较优势,但如果交易效率和规模经济存在比较优势,该国在分工中同样具有竞争力,能够充分享受到专业化分工和规模经济所带来的内生比较利益,从而能较快地实现产业结构的升级换代并实现向发达国家的收敛。
笔者认为,比较优势战略理论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没有对比较优势战略与国际分工、对外贸易的关系及相互影响进行充分的分析,这是该理论遭到批评的一个主要原因。廖国民和王永钦(2003)认为,中国劳动力优势,是静态的低端的要素优势,劳动生产率和技术的劣势会自然抵消这种优势。规模经济理论(朗永清,2004)也说明了只存在高级要素的优势,而不存在低级要素的优势。因此,落后国家由资源禀赋结构所决定的在国内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和产品在国际上不一定有竞争优势。发展中国家本身所具有的比较优势在国际竞争中可能会变成劣势,结果可能是陷入比较利益陷阱,导致贫困化增长。这必将影响到国内有比较优势产业的经济剩余的积累速度,从而延缓产业结构的升级。从这个角度说,认为由落后国家的比较优势所形成的产品收益不能长期化,其比较优势不能自动带动产业升级的批评是有理论依据的。
第二,比较优势战略理论虽然揭示了一国要素禀赋结构与产业结构的关系,但要素禀赋结构与产业结构的对应性不具有先验性,而是具有后验性。即一国的产业结构及产业竞争力是以其要素禀赋结构为基础和支撑的,产业结构必须符合要素禀赋结构状况,但要素禀赋结构的升级并不必然地带来产业结构的升级及其竞争力的加强。只有在把一国经济发展看成是封闭的自然演变过程时,要素禀赋结构决定产业结构的先验性才能成立。最先发展的国家其产业发展往往是自然演进的,而后起国家大多必须走跨越式扶持发展的道路。
根据比较优势战略理论,一个国家的比较优势要得到发挥,需要有一个能够反映生产要素相对稀缺程度的要素价格结构,即熊贤良(1995)所说,比较优势已经充分反映到产品价格上。但发展中国家由于其市场所固有的缺陷,这个条件是不存在的。因此,比较优势战略理论运用于发展中国家具有一定的不适应性。
第三,更重要的,没有充分论证一国特别是落后国家比较优势及比较优势升级的来源,因此也就很难充分说明落后国家何以实现对发达国家的赶超。尽管比较优势战略所考察的一国要素禀赋结构从而比较优势是动态的,但落后国家如果一味遵循比较优势战略以实现产业结构自然升级,这个过程是过于缓慢的。比较优势战略理论勾画了一个经济自然演进的图景,而忽略了在历史进程中,一国的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往往是遵循跨越式途径,自然演进者通常是被世界经济所被抛弃的。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历史也说明了经济发展本身并不是一个自然演进过程,而是跨越式发展过程。没有原始资本积累,就没有英、西、葡、荷等国要素禀赋结构的快速提升,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就无法迅速建立。美国、德国是靠保护扶持了比较优势(竞争优势),后起国家日本、韩国等则采取的是跨越式发展来培育具有竞争优势产业的要素禀赋结构,从而实现了经济赶超。在西方社会进入资本主义快速发展时期,我国明清封建王朝排斥创新,没有实现跨越式发展,最终沦为半殖民地。
落后国家要实现对发达国家的追赶甚至超越,必须首先实现其要素禀赋结构和产业结构的突变,从而快速建立起在前沿产业的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显然,比较优势战略理论没有对这种突变及其发生进行充分的解释。
三、以比较优势为基础的跨越式发展战略
实现在经济上对发达国家的赶超,是所有落后国家制定经济发展战略时的一个普遍取向。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德国和美国对英国的赶超、二战后日本、韩国等对欧洲的赶超,说明落后国家对发达国家的赶超是可能实现的。但也有不少发展中国家在实现赶超的过程中出现了战略和政策的偏差,陷入了困境。赶超战略如果是建立在一国资源禀赋结构所决定的比较优势基础上,不是对比较优势的否定。符合产业梯度发展的规律,战略就有可能实现。而如果赶超战略主要受出于政治等因素所决定的经济发展目标的驱动,则往往是反比较优势的,也是违反产业发展规律的,这样的战略容易走向失败。普雷维什、辛格、缪尔达尔等所主张的进口替代工业化战略的失败就是例证。
发展中国家的后发优势首先体现在其技术的快速发展上。发展中国家要实现对发达国家的赶超,关键的是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变迁速度从而产生变迁速度要快于发达国家。通过低成本、低风险地从发达国家引进技术,进行技术模仿,可以使发展中国家技术变迁的速度快于发达国家。但技术模仿和引进必须与资本积累特别是人力资本积累相结合,才能转化为赶超的速度,而且在这个过程中,人力资本的积累和提升是起先导和制约作用的。这是一个“干中学”的过程,更重要的是对创新思想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越是新技术,发达国家的保护越严,获取的代价越高,而对成熟技术,则保护轻松,获取的代价也较低。这说明,技术可以模仿,但发展中国家不可能持续地从发达国家那里得到“适宜的技术”。经济的跨越式快速发展,要求在技术模仿的基础上,进行更大更多的创新,突出经济发展中人的作用。要素禀赋结构的提升,要使得一国在最高级的要素方面占有一定的优势,才能支持产业向高级化和具有竞争力的方向转变。为此,落后国家必须实现由资本(包括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积累向技术创新的快速转变,缩短追赶的过程。实现这种快速转变的唯一路径是人力资本存量的快速增加。对于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而言,他们并没有能够通过技术引进和技术模仿缩小与发达国家在人均收入上的差距(邹薇,2003)。在技术引进和模仿的过程中缺少人力资本的积累,技术结构的系统提升就无法实现,从而产业的跨越式变迁和经济赶超就不可能实现。人力资本积累是保障技术引进效率、增加物质资本积累并形成产业竞争力的先导。
人力资本存量的快速增加必须由政府刻意而为,教育是人力资本投资的主要途径。历史上成功的经济赶超都是由落后国家优先发展教育、增加人力资本积累开始的。日、韩等国正是由于优先发展教育和科技,积累了人力资本的优势,才使得要素禀赋结构得以跨越式提升,实现产业升级和经济快速发展。各国在选择产业升级方向时所具备的要素禀赋及比较优势是注重人力资本投资,通过人为扶持所获得的,不是比较优势自然提升的缓慢结果。所以,一方面要看到,日本、韩国等在产业发展上是遵循了比较优势战略的,另一方面,还应当看到,这个比较优势的获得正是它们优势跃升的结果,而不是渐进取得的。
从长期来看,发展中国家要素禀赋结构会逐步提升,但由此所取得的比较优势往往只能是发达国家多年前的比较优势。发展中国家工业品出口的不断增加也往往是来自于发达国家由于产业升级所放弃的。如果发展中国家的要素禀赋结构没有一个跨越式的提升过程,落后将是长期的,循着发达国家曾经走过的老路去实现赶超的希望是渺茫的。发展中国家要发挥后发优势,实现经济赶超,应遵循“人力资本先行追赶——技术追赶——产业跃升——经济赶超”的路径,重在发挥人的优势。发展中国家命运的真正转变应该是发生在佩雷丝和苏蒂所说的“第二种机会窗口”,而不是比较优势战略所倡导的“第一种机会窗口”。
四、结语
经济发展实际上就是产业结构不断变迁、升级,向高级化发展的过程。任何国家在确定主导产业并实现产业升级时,都不能脱离由本国要素禀赋结构所决定的比较优势。但发展中国家为实现经济赶超,也不能受限于比较优势战略,而应力求实现要素禀赋结构和比较优势的突变性提升,走跨越式发展道路。通过优先发展教育,增加资本存量中人力资本的比重,是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关键,经济的赶超必须建立在人力资本存量的赶超上。人力资本存量的增加既是落后国家实现经济赶超的关键所在,也是一国经济长期发展并保持其竞争力的源泉。
参考文献:
1.林毅夫,孙希芳.经济发展的比较优势战略理论[J].国际经济评论,2003(6)
2.张二震.国际贸易分工理论演变与发展述评[J].南京大学学报(人文哲社版),2003(1)
3.郎永清.国际分工格局的形成及其意义[J].国际贸易问题,2004(8)
4.胡汉昌,郭熙保.后发优势战略与比较优势战略[J].江汉论坛,2002(9)
5.郭克莎.对中国外贸战略与贸易政策的评论[J].国际经济评论,2003(5)
6.廖国民,王永钦.论比较优势与自生能力的关系[J].经济研究,2003(9)
7.熊贤良.比较优势战略与大国的经济发展[J].南开经济研究,1995(4)
8.洪银兴.从比较优势到竞争优势[J].经济研究,1997(6)
9.马云泽.“比较优势战略”与“赶超战略”的再思考[J].当代经济研究,2003(7)
10.邹薇,代谦.技术模仿、人力资本积累与经济赶超[J].中国社会科学,2003(5)
11.罗良针,张莹.经济增长中人力资本驱动作用辨析[J].江西社会科学,2005(1)
论文摘要:随着基因生物工程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转基因食品在世界农产品总量中的比重越来越大,相应地占世界农产品国际贸易总额的份额也在迅速提高,因此,积极关注转基因食品国际贸易的现状,对当今亚须解决的问题提出可行的办法和对策,这既是当今国际贸易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提高我国农产品的竞争力,更好地维护我国的权益的根本所在。
随着基因生物工程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其在农业中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因而在未来农业发展中的作用将越来越大。据有关权威机构统计,2000年世界农产品国际贸易总额达到5600亿美元,其中约三分之一的农产品国际贸易与基因生物工程技术有关。因此,转基因食品逐步成为国际贸易争端的重要焦点。这种现状对作为传统的农产品贸易(出口)大国的我国在该领域保持并扩大份额无疑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积极关注和预测转基因技术的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研究转基因食品国际贸易中的有关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尤其是建立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已日显紧迫。
一、转基因食品及其安全性
基因(gene)是遗传物质的基本单位,是dna双螺旋结构片段。无数特定的基因相互连结,构成生命遗传的物质基础。转基因(genetransfer)是指利用分子生物学手段将外源性基因转移至某种特定生物体中,使其生物性状或机能发生部分改变的过程。以转基因生物体直接作为食品或以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食品就叫做转基因食品。
自从1983年首例转基因烟草问世以来,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问题受到广泛关注,争论甚为激烈,逐步形成了支持和反对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支持方的观点为:(1)转基因技术可增强粮食产量,减少食品生产的投人,有助于解决世界范围的粮食间题;(2)转基因农作物具有抗病虫害特性,可减少杀虫剂的使用,有利于环境保护;(3)可以利用某些基因增加食物品种,使食物更加可口;(4)转基因技术可准确地生产人类想要的动植物品种,克服传统嫁接及杂交技术的不确定性,使癌症等顽症的治疗可望取得突破。反对方的观点为:(1)转基因技术使不同物种的基因相互融合,可能造成“基因污染”,引起生物学上的混乱;(2)转基因食品可能存在毒性问题,疾病可能有很长的潜伏期,转基因食品对人体的长期影响难以确定;(3)一些人对转基因食品存在过敏反应;(4)转基因食品的营养作用、对抗生素的抵抗作用、对环境的威胁等问题还未得到证实或解决;(5)一些实验已经表明了转基因食品的负面影响。上述两派观点争论至今,双方都未能找到令人信服的证据,因此,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的问题,尚有待时间来证明。
二、当前国际转基因食品的发展状况
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资料显示,1997年全世界转基因作物的播种面积约为1100万公顷,1998年上升到近3000万公顷,1999年底达4000万公顷,2000年约为4500万公顷,增长十分迅速。进人21世纪以来,其发展势头更是迅猛。
从全球范围来看,美国是转基因技术采用最多、最先进的国家。目前美国农产品的年产量中ss%的大豆、45%的棉花和40%的玉米已逐步转化为通过基因改制方式生产。目前,大约有20多种转基因农作物的种子已经获准在美国播种,包括玉米、大豆、油菜、土豆和棉花。据估计,从1999年到2004年,美国转基因农产品和食品的市场规模将从40亿美元扩大到200亿美元,到2019年将达到7s0亿美元。专家预计,在本世纪初,很可能美国的每一种食品中都含有一定量基因工程的成分。
1997年初,欧盟以安全为由禁止进口美国的转基因玉米,使美国出口商每年蒙受约2亿美元的损失。美国要求其出口商向欧盟提供他们出口的玉米并非转基因产品的证明,但欧盟只认自己的检验标准。1999年7月,欧盟环境部长们决定无限期延长对转基因农产品的进口禁令。美国农业部最新公布的调查报告表明,受欧洲国家和本国市场抵制的影响,2000年全美转基因玉米的种植面积锐减了24 %,转基因棉花的种植面积占棉花种植总面积的比例已由1999年的55%下降到2000年的48%转基因大豆则由1999年的57%降至2000年的52%。
近年来,我国转基因方面的研究与开发也有较大进展。中科院植物所提供的资料表明,我国已经开展了棉花、水稻、小麦、玉米和大豆等品种的转基因研究,取得了一系列研究成果,并在转基因药物、转基因作物、农作物基因图谱与新品种等方面具有相对比较优势。但目前我国只有抗虫面、矮牵牛花、抗病毒甜椒、抗病毒和延熟番茄等少数品种进入了商业化生产阶段。据国外一家研究机构发表的报告,1999年中国种植了30万公顷转基因作物,较1998年增长了2倍,是全球增长最快的国家,主要品种是棉花。该报告表示,目前中国转基因农产品的播种面积仅次于美国、加拿大和阿根廷,居全球第四位。另外,我国在转基因产品检测技术方面的研究也取得了重大突破。据报道,国家出人境检验检疫局日前利用改进的plr结合核酸杂交技术,从一批进口大豆中成功检测出了转基因成分。此外,广东、江苏等省的出人境检验检疫局也具备了对转基因产品的检测能力。
三、各主要国家对转基因食品的立场
在世贸组织的现有多边贸易协议中,与转基因食品国际贸易有关的协议有二,即《卫生与植物检哭刻昔施协议》( sps)和《技术贸易壁垒协议》(tbt)。前者规定:各成员国为保护境内人类和动物的生命或健康,可以采取必要的检疫措施,并允许各成员国在认定某种商品进入本国市场缺乏充分的科学依据时,自行制定本国的规则并建立相应的贸易壁垒。后者规定: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实施必须有合理的目的,而且实施的成本必须与目标相称。具体到转基因食品,由于各种观点的科学依据不足,人们的认识不同,现有多边贸易协议的规定过于模糊,解释空间过大,对转基因食品缺乏约束力。
由于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存在疑虑,世贸组织有关协议的规定不甚严密,以及出于各自的利益考虑,世界各主要农产品贸易国都对转基因食品的国际贸易采取了不同立场,使得转基因食品的国际贸易争端不可避免。以下为各主要国家对转基因食品的立场:(1)美国:在生产、流通中不给予任何限制;不人为划分消费食品是否属于转基因种类;基因改造作物毋须用标签注明;反对在国际贸易中对转基因食品施加贸易壁垒。(2)欧盟:对转基因技术在食品中的应用持谨慎态度;要求在其市场上销售的转基因产品加贴标签,提醒消费者可能存在风险;强调世贸组织成员国应有权采取预防性措施,主张制订有关生物标签的多边规则。(3)英国:支持发展生物科技,但在没有证据显示基因食品是否有害的情况下,对转基因食品持谨慎态度;大型连锁超市和餐厅不得出售经基因改造的玉米、大豆等食物,多数地方禁止学校和老人院的餐厅使用转基因食品;自1999年9月起,饮食行业必须在菜单上标明食品里转基因成分,否则罚款5000英镑。(4)俄罗斯:不明令禁止转基因食品上市销售,但对2000年7月1日前上市的转基因食品有在包装上做出提醒性标记的要求;从2000年7月1日起,没有做出提醒性标记的转基因食品将禁止上市。(5)日本:持较为中立的立场,一方面对转基因食品有进口需求,另一方面对其安全性又有所顾虑;规定采用基因技术获得的农作物及食品不能作为绿色食品;2000年4月公布30种转基因食品目录,对目录中列明的品种需要加注标签。
据上可知,对转基因食品所持的不同观点和立场,将直接决定一国或地区对此所采取的不同的政策。归纳起来,大致可分为三类:
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在转基因技术开发领域一直处于国际前列的国家,极力主张对转基因食品采取宽松的管理。美国作为转基因产品商业化生产的积极倡导者,认为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与非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没有实质的区别,转基因食品是一种科技创新,是用现代科技去加快自然选择的过程,只要转基因食品通过新成分、过敏原、营养成分和毒性等常规检验,就可以上市。
二是欧盟内部大多数国家奉行较为严厉的管理制度。基本的认识是,在转基因食品(作物)拥有众多优越性,如遗传性稳定,有利于保护环境,加快光合作用,提高作物抗病害、抗盐碱、抗干旱的能力,增强作物产量等等的前提下,其不安全因素仍然存在,至少存在着潜在的、不清晰的危害性,而对此则需科学技术尤其是生物技术的发展来加以进一步的证明,除非有技术的证据支持,并足以表明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否则将不改先前的严厉的管理措施。
三是相对于美国和欧盟,其他国家包括中国对转基因技术的研究特别是应用性开发较晚,相应的管理法规和措施尚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之中。这些国家从本国国家利益出发,权衡转基因食品(作物)的利弊,往往采取较为温和的政策和措施。基本的观点是,转基因食品(作物)是未来农产品发展的必然方向,虽然目前尚存在一些较模糊的、不确定的、不安全的因素,但只要深人研究,趋利避害,就一定能在避免转基因食品的危害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转基因食品(作物)的发展,同时又满足本国及世界经济未来发展对粮食产量的进一步要求。
四、我国的相关对策分析
各国在转基因食品国际贸易问题上存在着巨大的经济利益之争。各国经济发展程度的不一致,转基因技术水平的差异,以及产业规模的不同,更加剧了各国在这一问题上的分歧。市场决定观念,欧盟及其他国家对转基因食品的抵制,究其实质,则是对美国在这一领域垄断优势的抵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其经济利益。鉴于转基因食品安全性问题的长期影响,世贸组织各成员国在短期内不可能在科学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因此难以形成统一的国际标准,各成员国只能自行制定相应的贸易标准和政策。
我国作为一个传统的农产品出口大国,应尽早制定有关转基因食品进出口贸易的政策法规。笔者以为,可从以下几方面作出相应的对策安排:
1. 对转基因食品的政策选择。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对转基因食品的政策选择上有三种模式或路径:一是将转基因食品视同其他普通农产品,对其进口不加管制;二是采取“二嗯英”模式,禁止转基因食品的进口;三是在严格检疫的前提下,有条件地允许转基因食品进口,并在进口的转基因食品包装上作出提醒性标记,让消费者判断是否购买。不难发现,第一种选择可能对我国农业带来巨大冲击,导致某些农产品市场最终被几个拥有转基因技术的跨国公司所垄断,以致对经济安全造成影响;第二种选择可能会给我国对外谈判、履行承诺带来很大压力,并可能引发贸易战;第三种选择符合国际惯例,可能是对我国较为有利、可进可退的政策选择。此外,对进口农产品进行严格的转基因检疫,张贴提醒性标记,会加大进口商的成本(约增加10%左右),消费者也可能会持慎重态度,从而削弱进口农产品的竞争力,以维护我国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
摘要:研究美国对我国输美园艺产品发起的调查案件,发现:当前我国输美园艺产品遭遇的“合规性”贸易壁垒主要集中在反倾销和技术性贸易壁垒方面,但随着贸易的发展,面临的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压力也在加剧。为此,建议企业和政府在应对“合规性”贸易壁垒中应该有进一步作为。
关键词:园艺产品;“合规性”贸易壁垒;对策
在所有国家和地区中,美国是实施“合规性”贸易壁垒最频繁的国家之一。所谓“合规性”贸易壁垒,是指那些在名义上符合或不违背WTO的有关规则,以维护公平贸易、保护环境、保护人类及动植物健康为依据,但实质上保护了本国产业和市场的贸易壁垒,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技术性贸易壁垒等(朱钟棣,2007)。本文在“合规性”贸易壁垒框架下,对中国园艺产品出口美国可能面临的贸易壁垒进行了分析。
一、中国园艺产品输美的贸易现状
(一)美国园艺产品进出口概况
美国是世界上园艺产品的生产大国,同时也是园艺产品的进口大国和消费大国。园艺产品进出口量同时逐年增长,尤其是进口量增幅较大,2003年园艺产品进口额为21910031280美元,到了2007年,进口量已经达到32995106330美元①,几乎增长了一半。美国进口园艺产品的来源地比较集中,多集中在西半球国家,据2003-2007年FAS统计数据来看,美国园艺产品的主要来源地包括北美自由贸易区成员国(33%)、欧盟(30%)、拉丁美洲(13%)和中美洲(6%)及加勒比海地区(1%)。此外,美国每年也从东亚地区(5%)进口一定量的园艺产品,其中也包括从中国进口的部分果蔬产品。
(二)中国园艺产品输美概况
根据中国驻美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2007年中美农产品贸易分析报告》,在园艺产品贸易中,我对美出口的茶叶、蔬菜和水果等增长较快。其中罐装蔬菜、水果和坚果(HS20)出口金额达96210万美元,增幅达到62%。对美20.2亿美元的出口金额中,加工水果和蔬菜的出口量最大,出口金额达到7.18亿美元,增幅为29.42%;其次是果汁和蔬菜汁,出口总金额为4.38亿美元,增幅达到112.59%;新鲜水果的出口金额是1.2亿美元,增幅31.7%。据海关统计数据资料显示,中国新鲜和冷冻或冷藏蔬菜出口主要集中在日本、韩国以及东南亚地区,此外每年对美国的出口数量也很大,2006年输美金额就超过了152.2百万美元。
但从美国的园艺产品进口的总体来看,相对于墨西哥、加拿大和欧盟等国家或地区,美国从我国进口的园艺产品份额不大,但处于增长势态,市场前景很大,竞争压力也较大。我国十一五规划指出“目前美国消费者每年消费的蔬菜和水果的数量比20年前增长了25%,对有机食品的需求高速增长。中国向美国出口的主要产品是水产品和园艺产品,尤其是鱼、肉、水果、坚果和蔬菜制成品的出口增长速度比较快。考虑到中美农产品贸易的互补和平衡关系,‘十一五’期间,应继续发挥我国农产品的比较优势,积极推动农产品对美国的出口”。鉴于此,研究美国对我国出口的园艺产品所设置的贸易壁垒,对于我国园艺产品开拓美国市场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二、中国园艺产品输美面临的“合规性”贸易壁垒
(一)反倾销贸易壁垒
1999年11月中美双方达成的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协议中,规定自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日起15年内,美国可以继续其现行的对中国的反倾销政策(即把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根据目前欧美国家的实践,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确定商品的正常价值的方法不是遵循《反倾销协议》的相关规定,而是运用替代国价格、结构价格和相似产品在进口方的销售价格三种方法,这必然使得美方在确定商品正常价值时存在很大的灵活性。
美国是国际反倾销的主要指控国家。1995年至2005年上半年,美国向前十位对象国和地区发起反倾销调查的数量占到美国反倾销调查总量的61%,其中针对中国和台湾地区的分别占到16%和5%,中国成为遭受美国反倾销调查的最大对象国。[1]美国反倾销应用主要集中在化工、贱金属、塑料、橡胶及其制品等,但也不乏针对相关园艺产品的反倾销指控,反倾销调查曾多次涉及鲜蒜、冷冻蘑菇、蘑菇罐头、非冷冻苹果汁和鲜浓缩苹果汁等园艺产品及其加工品。以1998年美国苹果汁生产商对从中国进口的浓缩苹果汁提起的反倾销诉讼为例,美国认为中国1995年到1998年间,浓缩苹果汁对美出口量增加了997%,平均价格下降了53%。1999年5月6日,美国苹果汁相关企业向美国商务部递交申请,要求对来自中国的浓缩苹果汁征收91.84%的反倾销关税。面对美国专业的反倾销调查机构和从业人员,我国的园艺产品,尤其是一些传统的优势产品,在输美时面临着巨大的反倾销调查压力。
(二)反补贴贸易壁垒
2005年7月27日,美国国会众议院通过了旨在对中国商品征收反补贴税的《美国贸易权利执行法案》,该法案要求将美国现行反补贴法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中国等“非市场经济国家”。2007年6月,美国对中输美的铜板纸征收99.65%的临时反补贴税,此举打破美国20多年来不对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法的惯例,意味着我国产品在出口美国时,将面临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双重压力。1995年-2004年间,在全球发起的176起反补贴调查案件中,美国有70起,占到近40%,这使美国在使用反补贴调查规则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增加了我国产品输美面临反补贴调查的危险性。
迄今为止,虽然美国尚未针对中国向其出口的园艺产品发起反补贴调查,但反补贴调查的范围极为广泛,涉及到中国的所有产业,因此我们输美的园艺产品同样也面临被调查的危险。而且反补贴调查针对的是政府行为,这意味着一旦美国对我国某项园艺产品提起反补贴调查,将会影响到我国的相关产业政策和国家对该产业或产品的经济调控。
(三)保障措施
由保障措施和特保措施引起的调查事件比较少。在中国出口的动植物产品中,仅遇到一例保障措施的调查案件,即2006年欧盟对华冷冻草莓的保障措施调查。[2]美国还未曾对中国出口园艺产品发起保障措施调查,这说明保障措施并不是我国园艺产品输美所遭遇的主要贸易壁垒,但并不代表着我国园艺产品在输美时不会遭遇保障措施壁垒。
美国实施保障措施主要依据其国内立法,即《1974年贸易法》。[3]加入世贸之前,美国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针对中国产品的保障措施适用该法案的406节。1999年,美国在向其国会提交的《永久正常贸易关系法案》中,在第一部分中终止了406节对中国的适用,同时在《1974年贸易法》中增加第421-423节,该部分成为专门针对中国的特保措施。该规定明显具有歧视性,并在一定程度上与WTO的《保障措施协议》相悖,且操作的随意性很大,对我国园艺产品出口构成极大的威胁。
(四)技术性贸易壁垒
美国的技术法规体系和管理体系都比较健全,且重视使用国内标准,其认证和技术标准的制定都是行业内或民间机构自愿协调一致的结果,虽然其国内的多数企业能够做到符合标准,但对于其他国家可能就是贸易壁垒了。我国在输美园艺产品贸易中,尤其应该注意的几个方面[4]:
1.技术方面的规定。如有关产品标签的规定、产品销售季节的规定、是否有进口许可证及配额限制的规定以及对包装材料是否有特殊要求等等。标签是美国食品方面的主要管理手段之一,食品标签多达20多种,而且年年修改补充,涉及《联邦法典》《美国食品标签法》等多项法律规定。2002年10月,美国农业部还制订了全新的有机食品标签法规,凡是有机程度达到或超过95%的食品都可以贴上专门的新标记,食品是否具备贴上有机食品标签的资格,需得到美国农业布批准设立的机构认证。在包装方面,美国更是提出一些苛刻的标准,以提高市场准入难度。例如,1998年9月,就中国出口商品包装使用未经处理的木料,美方要求中国商品在90天之内更换经高温处理、熏蒸或防腐处理的包装,否则一律拒绝产品入关。从1998年底开始,我国输美商品木质包装材料要求必须附有我官方检疫证书,证明该材料已经热处理,熏蒸处理或用预防药剂处理,无本质包装商品须由出口商在出口单证上声明无木质包装材料,违规货物将被整批禁止入境或在美方认可的条件下,将木质包装材料销毁或退回中国。
2.化学残留物的规定。如进口产品最高化学残留物含量指数、化学残留物种类、添加剂使用情况、是否准许使用腊等。美国有关化学残留物规定不仅数量大,而且相关规定出台和修改的频率也极高,以2006年为例,[2]美国先后修订了草酰胺杀虫剂残留限量规定,有关二甲戊乐灵限量的法规,免除了硅酸钾限量要求,规定了杀虫剂吡虫啉残留限量,免除异佛乐酮残留限量和被或分为磷翅类昆虫信息素生化物残留限量的要求,制定了杀虫剂茵多杀、联苯菊酯残留限量的法规,免除亚磷酸及其铵盐、钠盐和钾盐的限量要求,制定精-异丙甲草胺和杀虫剂苯噻菌胺以及香蕉内/表杀虫剂叶菌唑和唑嘧磺草案限量规定。此外,该年度还颁布了一系列当年尚未实施或存在颁布意向的几十条的法律法规。
3.产品检验、检疫标准和方法的有关规定,特别是有关中美双边的园艺产品进出口检疫协议。美国涉及园艺产品卫生安全检疫的包括《植物检疫法》、《联邦植物虫害法》以及《外国植物检疫通告》等多项法律法规。具体执行卫生检疫的职能部门包括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疫局(APHIS)、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等,各部门所关注的重点又各不相同。此外,涉及园艺产品的还有《动植物福利法》等纷繁复杂的众多法律规定。
4.植物病虫害的有关限制规定。如美国严格控制哪些病虫害入境,对检验出带病虫害的园艺产品如何处理等。举例来说,2001年,美国检疫人员反映他们在从我国河北省到港的鸭梨上截获了一种新的梨果病害,输美鸭梨遭到退货,并立即宣布暂停从我国进口鸭梨。2006年11月15日,美国农业部动植物检查服务局还更新了包括食品在内的多种混杂物品的进口指南,其中声明禁止所有含有菟丝子种子的物品进入美国,这对中国乃至亚洲的一些中草药商带来很大的冲击。美国还禁止使用甘草、稻草、谷糠等作为包装或填充材料,以防止疫虫进入。[3]从这些案例和规定足以见得,在输美园艺产品贸易中,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导致出口受挫,尤其是虫害控制上,一旦某一批产品被拒,可能影响的是整个国家对于该产品的出口。
三、对策与建议
针对以上输美园艺产品面临的“合规性”贸易壁垒,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企业积极应诉,政府与行业协会保驾护航
在以往涉诉的中国企业在面对外国调查时,往往因消极应诉而延误最佳抗辩时机,最终遭遇贸易壁垒,然而事实上已有很多企业通过积极应诉成功获得对外出口“零税率”。面对越来越多的贸易壁垒诉讼,企业应该摒弃侥幸和逃避的心理,积极应诉,以法律武器维护行业和自身的合法权利。现阶段我国总体反倾销、反补贴应诉的能力还不高,行业协会和政府职能部门在应诉中的作为能力有限,因此应该注重政府和行业组织在企业应对贸易壁垒时的保障和指导功能,做企业积极应诉的坚实后盾。
(二)确保产品质量,组织产品有序出口
园艺产品行业出口应该加强自律,防止出现个别企业出于私利而进行低价倾销的行为,维护整体行业形象。企业在生产中应该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技术水平,保证产品质量,同时还要重视标签和包装要求。作为出口企业,应该积极了解掌握美国园艺产品的安全卫生检疫要求,关注美国本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动态。检验检疫部门也应不断提升检验检疫能力,对美国市场杜绝的病虫害及其携带体的检验检疫各环节进行严格把关,保证我国出口园艺产品符合美国的进口要求,尽量避免出现此类退货事件。
(三)利用各种国际法规维护自身权利
在园艺产品输美遭遇贸易壁垒时,应该充分利用GATT/WTO争端解决机制、WTO反倾销规则以及世贸组织反倾销守则中有关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的规定,进行积极抗辩。尤其是在应对反倾销诉讼中,我方要勇于请求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裁决指定与我国水平相当的适当“替代国”,以在应诉抗辩中维护自身权利。
(四)加强贸易双方的沟通与协商
贸易壁垒引发的贸易战对双方来说都会造成利益的损失,为避免这种争端,贸易双方应进行全方面、多层面的沟通与交流,就双方所关心的贸易壁垒问题进行协调与磋商。有关部门也应该进一步加强双边协调,争取美国有关机构对我国检验、检疫证书的认可,简化入关程序,提高贸易效率。
反规避是反倾销领域争议很大的一个议题,在多边贸易机制特别是WTO中仍未达成共同协议。目前,反规避主要是各国单边处理制度,反规避调查的对象是规避行为,反规避措施采取的前提是产品的出口行为是规避行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至今已经遭受国外反规避调查40余起,涉及欧盟、美国、阿根廷、巴西、墨西哥、土耳其等国家或地区,其中欧盟20余起,美国十起左右。欧美频繁对原产于中国的产品进行反规避调查,我国政府、行业协会以及企业应该积极进行应对,但是应对的前提是有的放矢。欧美对华进行反规避调查首先要认定中国的出口行为不是正常的商业行为而是规避行为,对规避行为的认定要按照一定的标准,因此对欧美规避行为的认定标准进行比较研究,有利于我国了解欧美立法规则以及实践操作中对规避行为的认定,有利于我国应对欧美的反规避调查。
一、欧盟规避行为认定标准的立法和实践
(一)欧盟认定规避行为的立法规定
1995年12月22日的《欧共体反倾销规则》第13条第1款规定:当发生规避现行反倾销措施时,依照本规则征收的反倾销税应扩大适用于来自第三国的相似产品或其零件的进口。规避是指第三国与共同体之间一种发生于实践、过程或者行为的贸易方式的变化,对此除了征反倾销税外没有充分正当的原因或经济理由,并且有证据表明,反倾销税在相似产品的价格和/或数量方面的矫正效果正在受到破坏,并存在着就以前为相似或者相同产品确定的正常价值而论的倾销的证据。
可见,欧盟一般对规避行为的认定主要考虑的因素是:(1)第三国或地区与欧盟之间贸易模式发生改变;(2)贸易模式变化的原因是因为征收了反倾销税,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合理的原因或相应的经济原由;(3)有证据证明存在损害,或者欧盟征收的反倾销税本应体现的效果受到减少;(4)有认定倾销的证据。
对在共同体或第三国的组装规避行为的认定要素,欧盟立法更为详细。主要包括:(1)组装是在发起反倾销调查之后或是在此之前才开始的或迅速扩大的,并且有关的零件来自这个被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国家;(2)而且这些零件构成装配产品的零件总价值的60%及其以上,但是,如果这些零件在装配或完成过程中的增值超过生产成本的25%,就不认为是规避。(3)采取反倾销措施产生的矫正效果正在从组装的相似产品的价格方面和/或数量方面受到损害,而且有证据证明根据采取反倾销措施的相似或相同产品确定的正常价值比较存在倾销。
(二)欧盟认定规避行为的实践分析
在软盘案(Microdisks case)中,欧共体于1993年4月对来自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软盘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尽管从中国大陆和台港地区直接进口的软盘数量从1993年的20%下降到1994年的4%,但来自这个国家和地区的软盘在欧洲市场的份额却从1992年的21%猛增至1994年的36%,因此,欧盟同类产业向主管部门申请进行反规避调查,欧盟产业主张贸易方式已经发生改变。1996年欧盟对华自行车反规避案中,申请者认为欧盟从中国进口的自行车虽然大幅减少,但是车架大量增加,欧盟认为贸易模式的变化是为了规避反倾销税,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其他合理的理由或经济上的原因。最后欧委会认定,欧盟进口商从中国进口自行车零部件数量大量增加是发生在反倾销调查之后,进口的自行车零部件占装配产品零件总价值的60%以上,而且自行车零部件在组装过程中的增值为达到或超过生产成本的25%,仅为10%-16%。因此,欧委会认为,进口自行车车架并进行组装的行为规避了欧盟对自行车整车征收反倾销税的救济效果,1997年1月18日,欧委会决定将适用于中国的自行车整车的反倾销税30.6%扩大适用到从中国进口的自行车零部件。
二、美国规避行为认定标准的立法和实践
一)美国认定规避行为的立法规定
1.美国关于组装规避行为的认定标准。美国对规避行为的认定标准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美国或第三国生产或组装的程序是否为该产品生产程序中的一小部分(minor) 或不重要(insignificant) 的部分;(2) 从征收反倾销税的国家进口的零部件价值是否是该产品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决定是否将这些来自第三国的组装产品纳入原反倾销法令的涵盖范围时,美国商务部还需重点考虑的一个因素是零部件的生产商与装配厂商之间的关系。在判断组装程序是否为生产程序的一小部分或不重要的部分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产品在美国、其他第三国的投资或开发的情况; 生产程序的性质、生产设施的情况; 进行装配生产零部件的加工价值在产品中的所占比例等。
2.美国对后期开发产品规避行为的认定标准。关于后期开发产品是否构成规避行为,美国主要认定标准是:(1) 后期开发产品与征税产品在一般物理性能上相同;(2) 消费者对两种产品的期待相同;(3)两种产品的最终使用目的相同;(4)后期开发产品与被征税产品通过相同的销售渠道销售;(5)后期开发产品的宣传广告及展示方式与被征税产品相同。
3.美国对轻微改变产品规避行为的认定标准。美国认定轻微改变产品主要考虑因素包括:(1)在产品被采取反倾销措施后,将此产品从外观上、表面的形式上进行改变,但是这种改变幅度不大,是轻微的;(2)这种外观上的改变没有改变产品的功能;(3)产品通过改变不再属于要征收反倾销税的范围。
4.美国对列举的其他规避行为的认定标准。对于相当于销售的租赁行为的认定标准主要是:(1)出租至进口国的产品属于相似产品;(2)租赁条件很优惠;(3)达到实质上是销售的目的。对下游产品的监督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1)出口至进口国的是半成品或成品;(2)半成品或成品是由涉税的零部件加工而成。对虚构正常价值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1)反倾销令之后;(2)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发生改变;(3)出口价格高于正常价值。
(二)美国认定规避行为的实践分析
2001年美国对加拿大定尺碳素钢板反规避案中,美国主管部门在调查中认为,定尺碳素钢板添加了硼,只是在形式上进行了轻微的改变,产品的功能并未发生改变,其仍与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定尺碳素钢板一样。但是,加硼的定尺碳素钢板不再属于进行反倾销调查的范围。从该案我们可以看出,美国商务部“轻微改变产品”的认定一般着眼于物理特征、最终消费者期待、市场销售渠道与被调查产品的比较,还有一个考虑因素是轻微改变产品投放市场的时间。2006年美国对中国的“石蜡蜡烛反规避案”中,美国商务部根据案件利害关系方所提交的证据和材料,认为,含有50%或以上的棕榈蜡或植物蜡的混合石蜡蜡烛是后期开发产品,应属于反倾销税征收的范围内。美国商务部最后认为后期开发产品是否构成规避主要考虑的因素是实质性的技术发展、实质性的商业改变。
三、欧美关于规避行为认定标准的联系和区别
(一)欧美关于一般规避行为认定标准的差异
如前所述,欧盟对规避行为进行了一般性规定,同时对组装规避行为的认定进行了特别的规定,美国是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具体的一些规避行为的认定标准。欧盟一般要求有证据表明存在倾销。而美国商务部认为针对此类产品原来的反倾销措施可以直接适用于零组件、第三国进口产品,并且不需要再证明这些产品的进口存在倾销。美国在认定组装行为时要考察“贸易方式变化”这一因素,是指产品的销售渠道或产品部件或构成要素的进货渠道的变化情况。欧盟对于一般规避行为的认定也涉及贸易模式(方式)的变化,但是两个“贸易方式改变”的大小是不一样的, 欧盟的概念范围更宽泛些。而且欧盟一般要求贸易模式的变化没有其他合理的原因或经济上必要的原由,欧盟规定是定义性的,未分别列举具体的情形。美国是通过对具体规避行为要考虑的经济上的因素进行分别规定,是具体化的,两者在立法模式上有些区别。
(二)欧美组装规避行为的认定存在差异
美国反规避法律要求在美国组装规避的产品其价值与进口零组件的价值差额微小。在第三国进行的组装规避,也要求进口到美国的组装产品价值与原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国家出口的零部件价值差额微小。但是对于差额“微小”的具体标准并没有给出,由美国商务部在实践中依个案决定,实践中已有案件对 “微小”解释为从10%到25%不等。 欧盟规定的是进口的零件占组装产品的总价值的60%及其以上,但是,如果进口零件在组装过程中的增值较大,超过生产成本的25%,就不会认为这种组装是规避行为。可见,欧美关于零件所占价值的认定存在差异。而且关于增值大小的问题,美国已经将判定标准规定为组装程序是否为产品生产过程的一部分,这部分比较小或者不重要,零部件在产品价值中的所占部分,即增值比例在美国并不是认定组装的构成要件之一,而零部件的价值比例是法定构成要件之一,增值比例只是考察因素之一,而且考察因素还包括投资程度,研究和开发程度、生产程序的性质和生产设施的状况。
(三)欧美关于规避行为的构成要件占比的差异
关于零部件比例,美国使用的是来自涉税国的部件或构成要素的购入价值与产品销售总价值相比,而欧盟是用来自涉税国的部件购入价值与所有部件购入总价值相比较。关于增值比例,美国使用的是加工制造增值部分与产品总销售价值相比,而欧盟是将组装或完工过程中的增值部分与生产总成本相比较。而且欧美关于零件价值的计算方法也存在差异。欧美使用的分子和分母不同。
欧盟在认定零件是否占组装产品的零件总价值的60%或60%以上时,作为分子的出口国的零部件价值里包含第三国进口零件的组装价值, 而作为分母的其他零部件价值则不包含第三国进口零件的组装价值。美国对进口零部件价值的认定, 首先鉴定主要部件进口价格是否有效,然后在以下三种情形中进行自由裁量确定:(1)在出口国的同一商业环节中, 同一零部件向一位与生产厂商无关的客户出售的价格;(2)美国组装厂对同一零部件向与其无关的美国供应商或第三国供应商购买的价格;(3)零部件的制造成本。
另外欧美关于组装规避行为的时间要件要求也不一样。美国规定的是反倾销调查开始后。欧盟要求组装是在发生在反倾销调查前后开始大量出现的。对于反倾销调查之前多长时间,欧盟没有明确。
四、我国企业应对欧美反规避调查的对策
(一)加强培训相关专业人才,熟悉掌握反规避国际规则
中国频繁遭受国外的反规避调查,在相应的应诉中,由于缺乏这方面的专业人才,不熟悉调查地的相关立法规则和具体实践操作,造成应诉中的重重阻碍。例如,在欧盟对华的一些反规避调查案件中,由于我国出口企业对欧盟反规避法律不是很清楚,在具体的应对方面缺乏经验,不能充分利用欧盟反规避调查的实体或程序规则,造成我国出口企业一些请求被主管部门以正当的理由予以了驳回,不予接纳。因此,我国政府以及行业协会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对反规避专业人才的培养,熟悉掌握欧美反规避法中的各项条款以及实践新趋势,在具体的应对中能够有的放矢。
在对于组装这种发生最频繁的规避行为进行的对华反规避调查,我国也应充分注意到欧美在具体构成要件方面存在的区别,充分利用各自的相关立法以及实践发展产生的新规则,积极进行应对。
(二)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科学定价,实施差异化产品出口,避免反规避调查
之所以会进行反规避调查,是因为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国家或地区担心出口商通过组装等方式来规避反倾销税的征收。而反倾销措施的采取是因为我国出口商品存在倾销,对进口国国内同类产业造成损害、损害的威胁或对新建工业造成实质性阻碍,倾销和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企业转变观念,改变依赖低价出口的竞争优势,可以避免被认定存在倾销,从而从源头上防范反规避调查。
根据欧美反倾销法律规定,即使我国相关出口产品被采取反倾销措施,但是如果我国出口的产品不仅仅是表面形式或外观的改变,而是其在物理特征、消费者期待以及使用用途等方面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与被反倾销调查的产品发生较大改变,或者产品改进后,其功能发生重大改变,改进的产品就可以避免被反规避调查。如控制零部件的价值,避免组装规避调查。
因此,我国应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改善向欧美出口产品的质量、功能,凭借产品的技术特色,服务优势等增强自己在欧美市场上的竞争优势,不再仅靠价格优势,科学定价,从根本上远离反规避调查。
(三)加强建立和完善反规避调查的预警机制
关于反规避信息的收集和了解、掌握,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是我国应对欧美反规避调查的重要内容。反规避比较成熟的欧美都通过专门的部门获得、掌握相应的信息数据并进行评估,甚至定期派遣考察团到海外进行实地调查,每年第三国的行动报告。欧美的行业协会也非常注重收集产、销情报,在成员间互相交换,增强企业对市场的应变能力。在企业层面,美国一些大型的企业在经济贸易预警方面每年都有很大的投入,很多企业都有专人对公司的目标市场进行监控,或者委托专门的咨询公司提供市场分析服务。
我国政府应在商务部贸易救济信息收集、的平台上专设反规避专题,加大投入,充分利用各种渠道,获得和评估欧美关于反规避的信息数据。行业协会也应充分发挥收集资料、组织协调的能力,加强与欧美行业协会以及企业相互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方便企业及时了解欧美反规避立法规则以及实践动态,快速调整应对策略。
(四)完善我国反规避立法,对国外对华的反规避调查可以进行反制
我国《对外贸易法》规定我国主管部门有权对规避我国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采取必要的反规避措施。《反倾销条例》也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也规定对货物所进行的任何加工和处理,是为了规避我国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海关在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时可以不考虑这类加工和处理。但是,目前我国关于反规避的立法比较抽象,没有规定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面对欧美对华频繁发起的反规避调查,我国应借鉴欧美关于反规避的立法经验,完善我国反规避制度。通过列举和概括的模式规定规避行为,为主管部门对出口到我国的产品涉嫌规避行为进行调查提供规则支持,反制欧美对华不合理的反规避调查。
(五)充分利用多边机制平台,加强谈判的话语权
我国和欧美等国家、地区都是WTO成员方。我国也已经成功的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过与欧美的贸易摩擦。因此,我国可以总结经验,欧美对我国出口产品采取反规避措施如果涉嫌违反WTO规则的,我国政府应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我国利益。这种方法既可以明确地表明中国政府对相关问题的态度和立场,也可以避免问题的复杂化,避免以不必要地牺牲中国的利益作为筹码换取其他成员遵守WTO规则,或者由于强硬地坚持原则而导致矛盾激化、引发贸易战的后果。
欧共体和美国的反规避立法经过多年的实践发展,已经比较成熟,多边协议的谈判也主要是他们在推动。对此,中国不应只是作为一个旁观者,而是应该积极参与其中,争取与世界各国进行合作博弈。可以在多边协定的谈判中,与其他成员方加强交流并显示自己的观点,而且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调整我国的立场,逐步完善相关的提案。好的提案才能使中国在最后制定统一规则的时候掌握话语权,中国应当审时度势,发出自己的声音,做制定国际规则的建设者而不是旁观者。2013年年底WTO达成的“巴厘一揽子协定”并未就反规避议题达成协议。因此,我国应充分利用多边机制平台,在以后关于反规避的谈判中,立足自身立场,争取属于我们的话语权。
参考文献:
[1]曹署:《反倾销之反规避制度相关问题研究》,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年会会议论文,2009年.
[2]宫恒刚:《美国对华出口产品实施反规避措施的历史回顾与评析》,载《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
[3]宋和平:多哈回合反倾销和发补贴规则谈判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08页.
[4]张佰英:《美、日、欧盟应对贸易摩擦的预警机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辽宁经济》2012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