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19 05:49:0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二手车买卖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成都二手车买卖合同范文一买受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说 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存量房买卖。存量房,即二手房,是指通过办理转移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签订本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4、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为体现双方自愿的原则,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或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5、本合同文本为买卖双方自行成交所采用的示范文本,通过设立“专用账户”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所签订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应当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甲方:乙方:日期:
成都二手车买卖合同范文二本二手车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两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 市 区签署:
卖方: (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买方: (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二手车的买卖事宜,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车辆基本情况
第一条 车主姓名:;车牌号码:;品牌型号:;发动机号:。 第二条 车辆状况说明详见附件一。 第三条 车辆相关凭证详见附件二。
第二章 车辆价款、过户手续费及支付时间、方式
第四条 车辆价款(不含税费或其它费用)为人民币:元(小写:元)。过户手续费(包含税费)为人民币:元(小写:元)。
第五条 车辆价款按照如下方式支付(请选择如下方式之一):
1、待本车过户、转籍手续办理完成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本车价款。
2、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即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购买价款人民币:元(小写: 元),待本车过户、转籍手续办理完成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剩余款项,即人民币:元(小写:元)。
3、其他:。
第六条 过户手续费用双方协商后由方承担。
第七条 甲方接收车辆价款及其他款项的指定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第三章 车辆的过户、交付及风险承担
第八条 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本车过户、转籍手续所需的一切有关证件、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交给方,该方为过户手续办理方。
第九条 甲方应于本车过户、转籍手续办理完成后个工作日内在(地点)向乙方交付车辆及车辆相关凭证(详见附件一)。
第十条 在车辆交付乙方之前所发生的所有风险由甲方承担和负责处理;在车辆交付乙方之后所发生的所有风险由乙方承担和负责处理。
第四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向乙方交付车辆。 (二)甲方应保证合法享有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
(三)甲方保证所出示及提供的与车辆有关的证件、证明及信息的合法、真实、有效。 第十二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价款。
(二)对转出本地的车辆,乙方应了解、确认车辆能在转入所在地办理转入手续。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使得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和律师费等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甲方向乙方故意隐瞒车辆的真实信息,以致乙方不能实现订立本合同目的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本车价款的,逾期每日按本车价款总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到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第十六条 因乙方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车辆并承担一切损失。
第六章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第十七条 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十八条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通知与送达
第十九条 按本合同约定由任何一方发给其他方的正式通知或者书面通讯,应以挂号邮寄、图文传真、快递或者其他通讯形式发出,送至本合同之首页所列各方的地址。
第二十条 如采用挂号邮寄方式,上述文件或通知在投邮后第4日,即视为送达;如采用快递方式,上述文件或通知在投邮后第2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一条 如果联系方式之任何一项发生变更,相关方应在变更后7日内将更改后的联系方式按本条的约定书面通知对方。此后,本条约定的文件或通知应按变更后的联系方式送达,如相关方未能及时通知的,由此引发的全部不利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所称二手车或车辆,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挂车和摩托车。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以书面形式作出。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不同约定的,以补充协议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均确认,本协议的签署、生效和履行以不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为前提。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一条或多条违反适用的法律法规,则该条将被视为无效,但该无效条款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六条 一方若未行使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
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或者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叁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保留贰份,乙方保留壹份。
第二十八条 在签署本合同时,甲方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已向乙方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双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卖方:签字或盖章)
买方:(签字或盖章)
成都二手车买卖合同范文三合同编号:
卖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如为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买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如为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二手车的买卖事宜,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车辆基本情况
1、车主名称: ;车辆号码: ;厂牌型号: 。
2、车辆状况说明见附件一。
3、车辆相关凭证见附件二。
第二条 车辆价款、过户手续费及支付时间、方式
1、车辆价款及过户手续费
本车价款(不含税费或其他费用)为人民币: 元(小写: 元)。过户手续费(包含税费)为人民币: 元(小写: 元)。
2、支付时间、方式待本车过户、转籍手续办理完成后 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本车价款。(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可另行约定)过户手续费由 方承担。 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过户手续费支付给双方约定的过户手续办理方。
第三条 车辆的过户、交付及风险承担 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本过过户、转籍手续所需的一切有关证件、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交给 方,该方为过户手续办理方。卖方应于本车过户、转籍手续办理完成后 个工作日内在 (地点)向买方交付车辆及相关凭证(见附表一)。在车辆交付买方之前所发生的所有风险由卖方承担和负责处理;在车辆交付买方之后所发生的所有风险由买方承担和负责处理。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向买方支付车辆。
2、卖方应保证合法享有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
3、卖方保证所出示及提供的与车辆有关的一切证件、证明及信息合法、真实、有效。
4、买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5、对转出本地的车辆,买方应了解、确认车辆能在转入所在地办理转入手续。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卖方向买方提供的有关车辆信息不真实,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2、卖方未按合同的约定将本车及其相关凭证交付买方的,逾期每日按本车价款总额的 %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3、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本车价款的,逾期每日按本车价款总额 %向卖方支付违约金。
4、因卖方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返还车辆价款并承担一切损失;因买方原因致使车辆汉有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返还车辆并承担一切损失。
5、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均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其他约定
附件一:车辆状况说明书
附件二:车辆相关凭证(交易过程中出示)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机动车行驶证》
3、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5、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6、车辆养路费缴付凭证
7、车辆保险单
8、购车发票
第一条 卖方依法出卖具备以下条件的旧机动车:
车主名称:_________;号牌号码:_________;厂牌型号:_________;初次登记日期:_________;发动机号:_________;车架号:_________;养路费缴付有效期从_________至_________;最近一次年检时间:_________;行使公里数:_________;车辆使用性质:客运、货运、出租、租赁、非营运、其他;车辆上(是/否)存在抵押权。其他状况:_________。
第二条 车款及交验车
1.车款为(不含税费)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买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地点)同卖方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以_________(现金、支票、汇票)的方式自验收审验无误之日起___________日内向卖方支付车款的_________%,待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再即时支付剩余车款。
2.卖方应在收到第一笔车款后_________日内交付车辆及相关文件,并协助买方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车辆过户、转籍手续。车辆过户、转籍过程中发生的税、费负担方式为:_________。
3.相关文件包括: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税讫证明、车辆年检证明、养路费缴付凭证、销售旧机动车委托书、_________。
第三条 双方权利义务
1.卖方应保证对出卖车辆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且该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能够依法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2.卖方保证向买方提供的相关文件真实有效及其对车辆状况的陈述完整、真实,不存在隐瞒或虚假成分。
3.买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与卖方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按照约定支付车款。
4.卖方收取车款后,应开具合法、规范的收款凭证。
5.买方应持有效证件与卖方共同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
6.车辆交付后办理过户、转籍过程中,因车辆使用发生的问题由使用者负责。
7._________。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第三人对车辆主张权利并有确实证据的,卖方应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卖方未按照约定交付车辆或相关文件的,应每日按车款_________%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3.因卖方原因致使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返还车款并承担一切损失;因买方原因致使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返还车辆并承担一切损失。
4.买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剩余车款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5._________。
第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其他
1._________。
2.本合同一式三份,买方一份,卖方一份,备案机关一份。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买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__
车主名称:_________;号牌号码:_________;厂牌型号:_________;初次登记日期:_________;发动机号:_________;车架号:_________;养路费缴付有效期从_________至_________;最近一次年检时间:_________;行使公里数:_________;车辆使用性质:客运、货运、出租、租赁、非营运、其他;车辆上(是/否)存在抵押权。其他状况:_________.
第二条 车款及交验车
1.车款为(不含税费)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买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地点)同卖方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以_________(现金、支票、汇票)的方式自验收审验无误之日起___________日内向卖方支付车款的_________%,待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再即时支付剩余车款。
2.卖方应在收到第一笔车款后_________日内交付车辆及相关文件,并协助买方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车辆过户、转籍手续。车辆过户、转籍过程中发生的税、费负担方式为:_________.
3.相关文件包括: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税讫证明、车辆年检证明、养路费缴付凭证、销售旧机动车委托书、_________.
第三条 双方权利义务
1.卖方应保证对出卖车辆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且该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能够依法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2.卖方保证向买方提供的相关文件真实有效及其对车辆状况的陈述完整、真实,不存在隐瞒或虚假成分。
3.买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与卖方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按照约定支付车款。
4.卖方收取车款后,应开具合法、规范的收款凭证。
5.买方应持有效证件与卖方共同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
6.车辆交付后办理过户、转籍过程中,因车辆使用发生的问题由使用者负责。
7._________.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第三人对车辆主张权利并有确实证据的,卖方应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卖方未按照约定交付车辆或相关文件的,应每日按车款_________%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3.因卖方原因致使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返还车款并承担一切损失;因买方原因致使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返还车辆并承担一切损失。
4.买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剩余车款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5.________>文秘站:
第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六条 其他
1._________.
2.本合同一式三份,买方一份,卖方一份,备案机关一份。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买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__
经纪资格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车主名称:_________;号牌号码:_________;厂牌型号:_________;初次登记日期:_________;发动机号:_________;车架号:_________;养路费缴付有效期从_________至_________;最近一次年检时间:_________;行使公里数:_________;车辆使用性质:客运、货运、出租、租赁、非营运、其他;车辆上(是/否)存在抵押权。其他状况:_________.
第二条 车款及交验车
1.车款为(不含税费)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买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地点)同卖方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以_________(现金、支票、汇票)的方式自验收审验无误之日起___________日内向卖方支付车款的_________%,待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再即时支付剩余车款。
2.卖方应在收到第一笔车款后_________日内交付车辆及相关文件,并协助买方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车辆过户、转籍手续。车辆过户、转籍过程中发生的税、费负担方式为:_________.
3.相关文件包括: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税讫证明、车辆年检证明、养路费缴付凭证、销售旧机动车委托书、_________.
第三条 双方权利义务
1.卖方应保证对出卖车辆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且该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能够依法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2.卖方保证向买方提供的相关文件真实有效及其对车辆状况的陈述完整、真实,不存在隐瞒或虚假成分。
3.买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与卖方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按照约定支付车款。
4.卖方收取车款后,应开具合法、规范的收款凭证。
5.买方应持有效证件与卖方共同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
6.车辆交付后办理过户、转籍过程中,因车辆使用发生的问题由使用者负责。
7._________.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第三人对车辆主张权利并有确实证据的,卖方应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卖方未按照约定交付车辆或相关文件的,应每日按车款_________%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3.因卖方原因致使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返还车款并承担一切损失;因买方原因致使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返还车辆并承担一切损失。
4.买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剩余车款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5._________.
第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其他
1._________.
2.本合同一式三份,买方一份,卖方一份,备案机关一份。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买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__
经纪资格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购买二手车过户不可以保留原车牌。二手车过户后新车主是不能保留原有车的车牌,需要到交管所申领新的车牌。而旧车主可以保留原有车的车牌,有效期半年。以下是过户手续的办理方法:
1、准备材料并签合同,机动车登记证书,首先是当然要带齐证件了,买方的话带上身份证,并准备三份复印件即可。
2、卖方则需要带车辆行驶证、身份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大本)以及原始购置发票或二手车过户票,并需各准备一份复印件、身份证三份。而单位则需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公章。
3、必要的时候要确认卖方所带证件是否齐全哦!购车发票,带好了材料,买卖双方就可以手牵手的进入过户大厅了,出示相关材料后需要领取“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并进行填写,这个就是二手车交易的合同,一式三份,买方一份,卖方一份,工商部门一份;拿上以上所有的资料就可以去办理“转移受理”。
(来源:文章屋网 )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和提高,拥有汽车的家庭已经越来越多,汽车的更新换代也越来越频繁,二手车交易量不断增大。据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10月中国二手车市场交易量为41.66万辆,1-10月份累计交易量418.98万辆,同比增长8.11%,预计全年二手车交易量将突破500万辆。
在二手车交易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这样的一种情形,车主已将车卖于前一个买主,并一同到机动车管理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随后由于后一买主的出价更高,车主又与后一买主达成买卖的合意,并将机动车现实交付给了后一买主。在此情形之下,该车的所有权应当归谁所有。此时,就涉及到对机动车这一动产所有权发生变动时交付与登记的效力如何理解的问题,即机动车所有权的变动究竟是以交付还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二、我国物权变动的相关规定
在大大陆法系,一般存在三种物权变动模式: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我国一般情况下采取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例外情形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采取债权意思主义。所谓的债权形式主义是指,物权变动法律效果发生时,除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债权的合同即债权行为外,尚须履行登记或者交付的法定方式,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一般来说,不动产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动产以交付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物权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我国机动车被定性为动产,与一般动产相区别的是其价值较高,属于特殊动产的范畴,按《物权法》二十三条规定的一般解读,机动车买卖是以交付作为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的。那么机动车的变动是否属于此条中所言的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按对《物权法》的体系理解,此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是指《物权法》第181条、第188条、第189条之规定,动产抵押权与浮动抵押权的设立不是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抵押合同的合意,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因而,对于机动车这一特殊动产而言,交付为其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三、机动车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
按一般人的交易理念来说,作为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这种国家公权力部门进行的变更登记应当比当事人之间直接进行的交付具有更强的对外公示的效力,因而当登记与交付共同存在的情形下,登记的公示力应当优于交付。在物权法的范畴,登记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设权登记,一种是证权登记。对于设权登记,其法律后果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对于证权登记而言,其本身并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只是作为行政管理或者其他方面的一种手段,具有某种程度上的对外公示的辅助证明效力。《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立法机关此处对于机动车的变动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而不是登记生效主义,即此处的登记为证权登记。其立法理由为:机动车不采用登记生效主义,这是考虑到其本身具有的动产的属性。但是法律对其规定有登记制度,其物权的变动如果未在登记部门进行登记,就不产生社会公信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立法之所以采取此种方式,主要的目的在于在方便机动车流转交易与保护交易中的买受人的买卖合同的目的实现之间进行立法的平衡。采用交付作为机动车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有利于促进机动车流转效率的提高,较好的适应新形势下物权流转的需求。而若以登记作为其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一是不符合机动车作为动产的根本属性,二是增加了现实生活中的流转环节与程序,不利用社会资源的高效率配置与有效运转。
因而,在机动车买卖过程中,当发生登记与交付并存的情形时,应当认定交付的效力优先于登记的效力,实际受领的买受人取得了机动车的所有权。在此情形下,其可以实际交付为由要求机动车登记管理部门申请进行变更登记,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10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对于进行登记了的另一方买受人而言,其合法的权益如何维护与进行救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已进行登记了的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已登记的买受人可以提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或者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机动车买卖过程中,交付的效力优先对登记的效力,其与我们一般的生活经验而言有一定的出入。在进行车辆买卖的过程中,最好以现实的直接交付作为确定自己所有权归属的方式,在交付的同时及时的进行变更登记,两者结合更好的维护和保全自身的权益。不能片面的理解直接以登记作为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否则极易发生虽登记在先但因为卖主多重买卖对另外的人进行交付从而使得自己无法取得机动车的所有权,增加自己维权的不必要的麻烦和风险。提醒的是,此处的交付最好是现实的直接交付。交付存在多种,有一种交付方式是占有改定,即出卖人虽交付给了买方但又以借用或者租贷的形式重新占有了机动车,在此情形下,因出卖人具有所有权人的外观,另一买受人完全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交易机动车的所有权,此时的前买受人也无法重新获得该机动车的所有权。
(作者通讯地址: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江苏 东台 224200)
深圳汽车限购政策解读一、深圳为什么要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
(一)目前我市机动车增长迅猛,交通拥堵、交通污染等问题日趋严重
1、机动车增长迅猛。截至20xx年12月20日,我市机动车保有量超过314万辆,近5年年均增长率约16%,每公里道路机动车约500辆,车辆密度全国第一。20xx年,新增约37万辆,增速达16.5%;20xx年新增约55万辆,增速达20.9 %。
2、拥堵形势严峻。伴随着机动车的持续快速增长,交通拥堵时长不断上升,交通拥堵区域不断扩大。据监测,我市中心城区晚高峰拥堵时长从20xx年的38分钟上升至20xx年的55分钟。原特区内形成了三横六纵拥堵带(三横:滨河大道、深南大道、北环大道,六纵:南海大道、福龙路、皇岗路、上步路、文锦路、爱国路),晚高峰南海大道(工业七路-东滨路)车速下降至10公里/小时,皇岗路(笋岗-彩田)北行车速下降至15公里/小时,文锦路(笋岗-布心)北行车速下降至14公里/小时,爱国路(怡景-沿河)北行车速下降至9公里/小时,福龙-北环立交北行方向车速下降至14公里/小时,深南路(华富-上步)西行车速下降至10公里/小时。同时,原特区外中心城区交通拥堵状况也持续加剧,梅林、布吉、南头等关口瓶颈交通压力进一步加大。
3、尾气污染严重。不断增长的机动车和日益严重的交通拥堵对大气环境构成了严重污染。据测算,目前机动车尾气排放占深圳PM2.5本地排放源的41%,已形成主要大气污染源,成为导致灰霾天气的重要原因。持续增加的尾气排放严重影响了城市环境和市民生活质量。
4、停车难问题突出。随着机动车总量的快速攀升,停车位缺口不断加大。据统计,目前我市停车位总计约104万个,相比314万的机动车总量,缺口达三分之二。停车难问题日益凸显,车辆乱停乱放现象极为严重,挤占消防通道、行车道、人行道、绿化带等公共空间,极大影响了消防安全、道路畅通、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
(二)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交通拥堵治理力度,但小汽车增长势头高居不下。
为了应对小汽车的快速增长和不断加剧的交通拥堵,近年来市政府先后出台了《深圳市城市交通白皮书》、《深圳市治理交通拥堵24策》,推出了优先公交发展、再造慢行系统、持续交通基建、挖掘节点潜力、调控交通需求、绿色智慧出行、严格交通执法、提升交通文明等交通综合治理策略,不断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大交通拥堵治理力度。
一是加快轨道建设。继轨道一期、二期投入运营后,我市迅速启动轨道三期建设。目前轨道7、9、11号线工程正在紧锣密鼓建设之中,6、8、9、10号线和2、3、4、5、9号延长线前期工作也在抓紧推进。通过多年的不懈努力,我市轨道交通已进入网络化运营时代,核心城区轨道网密度达到1.6公里/平方公里,日均客运量超过280万人次,均处于国内城市较高水平。
二是加快道路建设。20xx年以来,沿江高速、新彩通道等47条道路建成通车,坪盐通道、东部过境高速等23条道路加快建设,坂银通道、南坪三期等一批重大项目开工在即,目前我市路网密度达到7.3公里/平方公里,处于国内大中城市领先水平。
三是大力发展公交。20xx年以来,调整完善公交线路441条,优化新增公交专用道287公里,新建改造公交停靠站3634座,原特区外500米公交覆盖率由20xx年的89%增加到20xx年的92%。深圳已成为全球第十一个、国内第四个日均公交客运量超过千万人次的城市。
四是大力开展交通综治。20xx年以来,打通断头路88条,实施了170个片区的交通综合改善,20xx年实施了交通拥堵综合治理项目205个,局部交通拥堵状况得到了缓解。
五是加强交通管理。以法治通城行动为统筹,持续开展了八类重点车辆、十项30类违法、住宅区周边停车秩序、猎虎行动、禁摩限电等十大专项整治,以刚性执法打造交通严管态势;全方位倡导绿色出行、礼让斑马线、礼让救护车等交通文明理念,以柔性宣传营造文明守法出行氛围;探索单向交通、潮汐车道、左转待转、借道左转、排阵式信号控制等交通组织创新,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推出隐形战车、隐形战士、有奖举报的两隐一举报措施,充分发动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交通文明创建,掀起了交通文明再提升的。
六是实施路边停车收费管理。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广路边停车收费管理工作。通过实施停车收费管理,净化路面交通秩序,规范停车行为,提高道路通行效率。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特区一体化进程加快,购车需求持续旺盛,小汽车增长势头居高不下。仅20xx、20xx两年,我市新增机动车近100万辆,相当于香港机动车总量的1.5倍。20xx年11月份机动车上牌6.8万辆,同比增长63%;12月1日至20日,机动车上牌4.2万辆,同比增长132%。尽管政府不断加大投入,不断加强交通资源供给,但依然远远跟不上小汽车快速增长对道路交通设施的需求,交通拥堵、尾气排放污染等问题日趋严重,。
(三)以征收路外停车场停车调节费为主要经济手段的调控措施目前无法推行
在大力推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交通发展的同时,我市借鉴伦敦、新加坡、香港等国际先进城市经验,积极探索采取经济杠杆手段,调控交通需求,缓解交通拥堵。前一阶段,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市提出了拟征收路外停车场停车调节费调节交通出行、缓解交通拥堵的思路和措施。为充分听取市民意见,先后召开了两次听证会。从听证会情况看,征收路外停车场停车调节费存在较大争议,大部分听证代表不赞同,部分听证代表提出了采取小汽车限购措施的建议。近期国家有关部门下发文件,对未列入国家、省两级目录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因此,路外停车场停车调节费等经济手段目前无法推行。
(四)采取增量调控措施遏制小汽车增长,是现阶段深圳治理交通拥堵的当务之急
按照现有态势,未来2年我市机动车还将新增约100万辆,到20xx年底机动车保有量将超过400万辆。据测算,届时中心城区晚高峰拥堵时长将从20xx年的55分钟拉长至92分钟。深圳有限的城市空间资源将被不断增长的小汽车所挤占,整个城市的运行效率、大气环境、生活质量将严重恶化。借鉴国内相关大城市的经验,现阶段亟需采取增量调控措施控制小汽车增长,为采取综合措施治理交通拥堵赢得时间和空间。
二、我市实施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主要依据?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市政府可以实行机动车保有量增量调控措施,治理交通拥堵。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规定,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特大城市要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目前小汽车增量调控已先后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杭州等大城市实施,从这些城市的实施效果看,小汽车增速明显减缓,交通恶化趋势得到遏制,为实施综合治堵和发展公共交通赢得了时间。
三、关于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实施时间?
深圳市于20xx年12月29日18时起,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小汽车实行增量调控和指标管理。
四、实行增量调控管理的小汽车是什么范围?
通告所称小汽车,是指国家机动车类型分类规定所列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小型载客汽车是指车长小于6000mm且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但不包括微型载客汽车。微型载客汽车是指车长小于等于3500mm且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小于等于 1000 mL 的载客汽车。大型、中型载客汽车、各类载货汽车以及其它类型机动车不在调控之列。
五、增量调控管理措施为何只针对小汽车?
截至20xx年12月20日,我市机动车保有量近314万辆,其中小汽车约占80%以上。根据我市现状交通调查,高峰时段交通流量构成中,约90%是小汽车交通。由此可见,小汽车不但是机动车保有量构成的主体,也是我市道路交通出行的主体,是导致我市道路交通拥堵的主要因素。此外,运送同样数量的乘客,公共交通与小汽车相比,可节省土地资源3/4,而尾气排放只是小汽车的1/10,总体而言小汽车的运输效率较低,尾气排放较高。
六、采用何种方式实施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增量指标通过无偿摇号+有偿竞价方式取得。
七、单位和个人用车是否都需要申请配置指标?
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其它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汽车配置指标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小汽车指标证明文件。
八、小汽车增量指标额度及配置比例如何确定?
全市小汽车增量指标额度每年暂定为10万个,视道路承载能力、大气环境保护需要等情况适时调整。10万个指标中,2万个针对电动小汽车;其余8万个为普通小汽车,50%摇号,50%竞拍,并积极探索与碳排放交易相结合的竞拍方式。通过增量调控不仅要解决控制小汽车增量问题,还要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的部署和要求,体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的政策导向,加大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推动美丽深圳建设。
九、通告后,暂停办理车辆登记的时间?
自20xx年12月29日18时起,全市暂停办理小汽车的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暂停期限不超过25天。符合《通告》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办理小汽车的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不受暂停限制。
十、在20xx年12月29日18时前,市公安交警部门已正式受理但未办结的小汽车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变更登记申请怎么办?
20xx年12月29日18时前市公安交警部门已正式受理但未办结的小汽车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变更登记申请,可继续办理相关手续,无需申请办理小汽车指标证明文件。
十一、在20xx年12月29日18时前,单位和个人已签订购车合同但未办理上牌的怎么办?
20xx年12月29日18时前,单位和个人已经与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含二手车销售经营单位)签订车辆销售合同(含二手车买卖合同)并交付定金,或者签订车辆销售合同(含二手车买卖合同)并取得车辆销售统一发票(含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但市公安交警部门尚未正式受理其小汽车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变更登记申请的,向本市公证机构申请公证并取得公证证明后,可直接办理车辆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变更登记,无需申请办理小汽车指标证明文件。
十二、单位和个人如何办理上述公证手续?
单位、个人、二手小汽车交易市场经销商按照本通告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进行公证的,应当于20xx年1月11日18时前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机构星期六、星期日正常上班)。公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于20xx年1月26日18时前出具公证证明,并将公证认定的车辆登记表及电子文档分别转至市公安交警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经贸信息部门保存备查。
市司法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警部门明确申请公证条件、程序、提交材料等事项,并于20xx年12月31日18时前向社会公布。
十三、办理上述公证手续的费用由谁承担?
办理上述公证事项无需缴交公证费用。
十四、20xx年12月29日18时前的预售车如何确认?
市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公安交警、经贸信息、国税部门,到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含二手车交易市场),收取截至20xx年12月29日18时已经签订的车辆销售合同(含二手车买卖合同)、车辆销售统一发票(含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存单、定金交款凭证及有关台账和车辆销售信息资料的复印件,对销售合同进行备案审查,并于20xx年1月9日18时前将审查汇总的合同备案材料及电子文档分别转至市公安交警部门、经贸信息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和相关公证机构。其间,汽车经销商须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预售车辆备案登记工作。
十五、二手车经销商存量二手小汽车怎么办?
截至20xx年12月29日18时的存量二手小汽车,经盘点登记,并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商向本市公证机构申请公证取得公证证明后,向市交通运输部门直接取得小汽车指标证明文件。
十六、存量二手小汽车怎么确认?
市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公安交警、经贸信息、国税部门,应到各二手车交易市场,对截至20xx年12月29日18时的存量二手小汽车进行盘点,逐一将车辆信息进行备案造册,20xx年1月9日18时前出具存量二手小汽车登记证明,并将审核登记的存量二手小汽车汇总信息分别转至市公安交警部门、经贸信息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公证机构保存备查。
十七、存量二手小汽车交易的新车主如何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存量二手小汽车进行交易的,新车主须凭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商按《通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所取得的小汽车指标证明文件办理转移登记。
十八、存量二手小汽车交易的原车主重新购车时是否需申请指标?
存量二手小汽车进行交易的,原车主重新购置小汽车、小汽车过户、非本市小汽车转入本市的,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本市小汽车指标证明文件。
十九、汽车销售经营者应履行什么义务?
本市汽车销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通告》,并在签订销售合同前将有关政策告知购车人。严禁汽车销售经营单位提供虚假信息取得本市小汽车注册,一经发现将撤销注册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十、购车单位和个人应履行的义务?
购车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通告要求办理小汽车注册手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采用虚假手段取得本市小汽车注册,一经发现将撤销注册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汽车出厂杜绝了“大吨小标”之后,汽车市场的“套标”现象仍然存在。 “套标”搅乱了机动车管理,更坑害了车主。
“套标”是指套用其他车型技术标准为车辆上户口。它不同于“套牌”,“套牌”是用车人伪造他人车牌照或是多车使用一个牌照。 而“套标”多是卖车人和运输企业的共同行为,是用其他车型的出厂合格证或数据给车辆登记上牌。因为车辆实际数据与登记不符,且一经登记不能再改变,结果是只要车一上路,就会被道路执法者按“擅自改装”处罚。
河南柴先生――
69500元买的车不敢上路
河南柴丰团先生反映,去年3月,他在河南南阳亚实汽车销售公司看上了一辆BJ1049V9PEA-A型奥铃捷运货车。柴先生只想买一辆可以上蓝牌照的车,一是考虑C驾驶证准许驾驶,二是考虑蓝牌照车在许多路段行驶不受禁限。当时,奥铃销售经理向他承诺,这款车可以上蓝牌照,还可以自选不同长度的货厢配置,但必须挂靠在南阳市速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柴先生未究其详,再说买车挂靠已成惯例,就同意了。为此,他还交付了3000元办蓝牌照的“手续费”。付款时,销售经理与他签了一纸协议,其中写有“车款69500元,货厢5.2米,挂靠公司为蓝费(牌)”字样。
直到从挂靠公司拿到行驶证,柴先生才发现,车辆登记的货箱长度为3.8米,而他买的车货箱实际尺寸为5.2米。当时他和销售方理论,对方这才告诉他:“如果登记5.2米的货箱,只能上黄牌照,上蓝牌照是你自己要求的。
由于登记货箱长度与实际长度不符,柴先生经常被道路执法人员按“擅自改装”处罚。按《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擅自改装”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这让人怎承受得了?
柴先生多次找南阳亚实汽车销售公司讨要解决办法,销售方表示没有办法。无奈之下,柴先生又于去年12月和今年1月底先后两次给厂家北汽福田“服务监督热线”打电话,该“服务监督热线”让他去找经销商。
经销商说没有办法,厂家北汽福田又不管,柴先生怕挨罚已不敢再出车,全家生活无着落……
成都刘先生――
不慎买了“套标”二手车
成都德阳的刘先生反映,去年5月,他买了辆二手大货车。因该车挂靠在重庆某运输公司,所谓“过户”实际只是在运输公司变换了挂靠人,原车主未向他透露真情。买到手后,由于这辆车外型尺寸与登记数据不符,因此,经常被道路执法部门在路上扣车并罚款。
刘先生说:“我费了很多周折用了很大精力才探听到,原来上一任车主也是从别人手里买下的这辆车,车一直挂靠在这个公司。最初的车主是为了能按小吨位给车入户,通过销售商和挂靠公司“套标”上了户。
刘先生不愿透露他挂靠的公司,但他非常肯定地说,重庆有不少运输公司就是这样干的,治理“大吨小标”前就有,现在仍有。例如购买湖北三环汽车厂的STQ1101DC型商用货车,套用重庆川江汽车厂的CJQ1061型车的合格证和数据给车辆上户,9.2米的货箱在行驶证上就成了8.6米。
刘先生说:“事先我不知道还有这样的陷阱,我只想买正规原厂二手车,不料却成了‘擅自改装车’。我找该车挂靠的公司要求他们给更正,公司说没有办法。这可让我怎么办?”
律师认为,车商和挂靠公司应该担责
对于柴先生和刘先生所反映的情况,北京汽车律师网的蒋苏华律师认为,车主可以向销售商提出退车、赔钱的要求。
蒋律师说,在销售服务环节“套标”,毫无疑问是违法行为。按规定,汽车厂家每生产一台车必须提供该车合格证。证上记载的车辆技术参数是特定的,并经过单车检验,有国家公告许可。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违法登记的车辆不能上路,也不得买卖。
值得注意的是,“套标”不同于“擅自改装”。一个是购车过程中厂家或商家行为、一个是购车后车主的个人行为。蒋律师认为,买了“套标”车,因涉嫌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购车人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向法院提出买卖合同无效之诉讼。向售车人(包括行驶上的登记的法定“车辆所有人”)要求退车、赔偿损失。
■短评
买车与《拔牙》
河南柴先生买“套标”车的遭遇,使人想起了一个传统相声段子――《拔牙》。一位牙病患者找路边游医拔掉坏牙。游医要价一块六,患者砍价八毛钱,游医居然同意了。拔完之后,患者发现上颌的坏牙还在,下颌的好牙却被拔掉了。患者与游医理论,游医却说:“拔上牙一块六,下牙八毛!你出八毛钱,只能拔下边的牙。”
“套标”卖车的汽车经销商,给人的感觉恰似那个路边游医。
■法规链接
交通执法怎样认定“擅自改装”
交通部2006年4月1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关于认定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包括“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或者承载限值。指擅自加高、加宽、加长、拆除货厢拦板或者增加车辆外廓尺寸。”
经三个多月的艰苦努力,四川省绵阳市东信公司特大传销案8名主要涉案人员日前全部抓获归案。这起涉案金额8875万余元的传销案件至此基本告破。据查,2005年12月以来,绵阳市东信保健品销售公司法人代表张新乐与其同伙以虫草系列产品为道具,从事非法传销活动。承诺客户每购买一套680元的产品即成为销售会员,从第三周起连续12周每周返利80元为诱饵,吸引会员大量投入资金。另外以一次性购货6800元,再向公司交纳8500元加盟费为条件,在四川、甘肃等十五个省、区发展了150余家“加盟店”,“加盟店”可向下发展销售会员购买产品,公司向会员按每套产品80元/周返利的同时,向专卖店支付60元服务费。涉案人员以此吸资金高达8875万元,造成会员资金缺失5098万余元。经初步审查,东信公司张新乐等人的行为,属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7条第二款认定的传销行为,且非法经营额特别巨大,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
目前,绵阳市公安机关、工商机关已对其进行依法处理:对参与该案的各加盟专卖店及销售会员,绵阳市公安局、绵阳市工商局将联合将涉案情况通报各加盟店及销售会员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及工商部门依法处理;对非法经营额达到刑事追述标准的加盟店,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东信公司现存的传销产品,依法予以没收处理;对东信公司的涉案成员现已进行司法程序,待法律程序实施后,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吴忠市工商局整治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
2006年8月份以来,宁夏吴忠市工商局对该市解放村、江方和兴邦三个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进行了专项整治。一是明确经营主体资格。对营业场地未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的、不能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条件的、不具备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的、市场内各项规章制度不健全的经营主体进行限期整改。二是规范交易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车辆交易和场外交易行为。对16户无资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驾驶员培训中心、车辆交易咨询服务部、车辆交易场所进行了查处。三是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制定了《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在交易过程中推广使用:协调三个交易市场成立了行业组织,统一了合同签证、价格认证、档案管理、收费标准;举办了经纪人培训班,提高交易人员的业务素质。
海淀分局查处一起涉案金额40多万元的销售假冒微软产品案
近日,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查处了北京美通嘉禾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假冒微软软件产品案。该公司以一两西元的价格购买了假冒微软软件,转手以一两万元的正品价格销售。在调查过程中,该公司负责人极不配合,试图阻挠执法检查,执法人员一边耐心做好说服工作,宣讲有关法规,一边检查当事人的储藏室和其设在其他地方的存货点,共查获假冒微软软件80套,价值40余万元。由于此案已涉嫌商标侵权犯罪,海淀分局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福建省港澳台居民个体工商户发展迅速
福建省工商系统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支持“海西”建设主动融入大局,进一步放宽港澳台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限制,加强服务指导,积极拓展经济交流合作取得实效。截止2006年11月30日,港澳台居民在福建省申办的个体工商户达370户,比去年同期增加317户,增长近6倍;资金数额2483.3万元,比前年同期增加2181.3万元,增长7倍多。其中香港居民个体户136户,同比增长216.28%。从去年初开始登记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以来,目前全省已登记233户,占港澳台个体工商户总数的62.97%。港澳台居民申办的个体工商户主要集中在零售业和餐饮业,这两个行业的个体户分别占总数的75.14%、18.65%。目前,这些港澳台个体户经营状态良好。
丹东市元宝分局推行“驻场”“巡查”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模式
辽宁省丹东市工商局元宝分局,推行市场监管驻场制与巡查制相结合,使管理费收取实现了定、管、收“三分离”,从根本上解决了多少年来想解决没能解决的市场监管难题,使工商机关的市场监管工作产生了质的飞跃。这个分局全面推行制度管人、制度管事、制度管钱、制度管物、制度管权等五管,推行驻场与巡查相结合的办法,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的监管制度。推行驻场与巡查相结合以后,这个分局为了切实解决好国家规费不漏收、不多收、不乱收,还对管理费的收取模式进行了规范,现在管理费的收取,统一采取集体定费,既有正副所长、管理员、纪检人员等领导共同参加,按照监管对象的经营场地、经营品种、经营数量、经营场地的位置和经营效果,共同研究确定。然后登记造册,再由专门人员按照已定标准负责收取。实现了管理市场的管理员不接触钱,定费的不直接管理市场,收费的不定收费标准,不接触市场管理,真正实现了定、管、收“三分离”。从根本上解决了“收人情费”、“养黑户”和“乱收费”等困扰工商管理多年的难题。巡查制的推行,也拓宽了监管领域。巡查制,不仅可对已形成的监管领域进行不间断地监管,而且因为巡查的灵活机动特点和巡查路线的不确定性等特点,也有利于发现和拓宽新的市场监管领域,减少和避免了市场监管死角,有效地促进了各项监管服务任务的完成,并取得了良好地社会效益。
无权,顾名思义,是指没有权的。人为被人进行活动时拥有权是行为有效成立的首要条件,无权虽然具备成立的其它要件,但唯独欠缺权这一根本要件。因此,人没有权却以“被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在民法上就称之为无权。
无权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根本没有权的“”,即当事人实施行为,根本未获得被人的授权。第二种是超越权的。即人虽然获得了被人的授权,但他实施的行为,不在被人授权的范围之内。就其超越权限所实施的行为,成立无权。例如:甲厂委托乙某其向丙厂购买电视,并签定了授权委托书,乙某在完成事项后见空调市场前景不错,遂擅做主张以甲厂名义与丙厂订立了空调买卖合同,此时,乙某擅做主张与丙厂订立合同的行为就属于超越权的。第三种无权就是权终止以后所进行的。即人获得了被人的授权,但在证书所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人继续实施的行为,就其超过权存续期限所实施的行为成立无权。
2.什么是表见?表见与有权有什么不同?
表见属于无权的一种,属于广义的无权,表见是指行为人没有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而与其实施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3款规定:“委托授权不明的,被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人负连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以被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的,该行为有效。“这些都承认了表见制度,以保护动态交易安全。
表见虽然发生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归属与被人的效力,但表见与有权有着根本的不同。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有权是人在权限内以被人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而表见本质上属于无权,人或者自始没有权,或者超越权,或者权已经终止,仅仅因无权人与被人之间存在某种密切关系,从客观上给善意第三人造成错觉,使第三人相信他有权而与之进行民事行为,从而法律上规定表见产生与有权相类似的法律后果。另外,被人承担表见的民事责任后,如给被人造成损失的,可以向表见人追偿,而有权中被人承担了行为的法律后果后,即使给被人造成损失的,也不能向人追偿。当然,如果人滥用权或者人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特别是故意行为造成的被人的损失的,被人当然可以要求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表见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表见的构成要件包括一般要件和特别要件。表见属于广义的无权,但仍然需要具备的一般要件,即:(1)无权人须以被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能够证明自己接受了被人的委托,为被人代行民事事务;(2)行为人一般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一般应是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行为,一般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一般不能成立行为,也就不能构成表见;(3)无权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应上向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者手领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构成表见除了需要具备上述的的一般要件外,还需具备特别要件:(1)须行为人不具有权。成立表见的第一要件是行为人无权。如果行为人有权,则属于有权,不发生表见的问题。(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权的事实和理由,这是成立表见的客观要件。这一要件是以行为人与被人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的或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的。被人与人之间在客观上有某种较为紧密的联系,因客观情由掩盖了无权人无权的实质,给他人以假象,致使善意第三人确信无权人具有权。(3)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这是表见成立的主观要件,即第三人不知道行为人所为的行为系无权行为。如果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即明知行为人没有权仍与之实施民事行为,这种情况就失去了法律保护的必要,故表见不能成立。《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4款规定: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表见发生有权的法律效力,因此,保健应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即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如果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也不能成立表见。
4. 表见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我国《民法通则》未对表见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通过对实践中经常发生的关于表见的案件进行分析,可以大致归纳为以下几个原因:(1)被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对相对人表示无权人为自己的人,而事实上他并未对该无权人真正授权。相对人信赖被人的表示而与该无权人进行交易行为。例如:甲厂的经理曾多次在公共场合向乙厂的经理表示,丙某是甲厂的销售业务人,而事实上甲厂并未授权给丙某,但乙厂基于对甲厂的信赖而相信丙某就是甲厂的人而与其签定合同,此时就构成了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表见。(2)被人将有证明权存在意义的文件如介绍信、印章、证明和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交予或出借给他人,使其以人的身份进行民事活动。介绍信、印章、证明和盖好公章的空白合同,从本质上讲,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授权委托书,但在实践中却约定俗成的起到了权的证明作用。被人把这些文件借给他人使用进行民事活动,尽管他并没有授予他人权,但在客观上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持有这些文件的人有权而与之为民事行为。(3)委托授权不明和人超越权限而实施的无权。被人在进行委托授权时应当在委托授权书中明确具体的规定事项、期限等事项。实践中多数情况下因行为产生的纠纷都与授权不明有关系。例如,某药品公司委托业务员王某购买药材甲,但
王某考虑到购买药材乙可以得到一笔回扣而与对方签定购销合同,此时,王某的行为就可以表见论。(4)被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1款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被人”知道他人没有权却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应当作出明确表示,是否表示反对,以表明本人对该项无权行为的态度。如果“被人”表示否认,该无权成为确定无效的行为,行为对被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由“人”承担无权的法律后果;如果被人明确表示承认,人正式获得权,由原无权转为有权,从而被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但是,被人明知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没有表示否认,法律上推定被人对无权人的行为予以承认,并承担该项行为的法律后果,成立表见。
5. 表见的法律效力如何?
表见尽管属于广义的无权,但是,表见成立后,即在第三人与被人之间产生法律关系。被人受到无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约束,承担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不得以无权人的行为属于无权或者以本人无过失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以被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的,该行为有效”。表见终究属于广义的无权,法律使之具有与有权相类似的法律后果,是出于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以及保护动态交易的安全。
例如,甲公司委托业务员乙到某地采购电视机,乙到该地发现丙公司的VCD机畅销,就用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与丙公司签定了购买500台VCD机的合同,双方约定货到付款。货到后,甲公司拒绝付款一起纠纷。此案就涉及到了表见及其法律后果的问题。此案中乙购买VCD机的行为没有权,但由于其具有甲公司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而使丙公司相信其有权并与其签定合同,乙的行为构成表见,所以产生有权的法律后果,因此,甲公司应接受获取并向丙公司付款,如若甲公司因此受到损失,有权向乙追偿。
6. 无权的效力如何?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无权行为“只有经过被人的追认,被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生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由此可见,无权的效力分为无权的生效和无权的无效两种情况。(1)无权的生效。无权的生效是指通过被人的追认,可使无权行为中欠缺的权得以补足,转化为有权,发生法律效力。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在无权中被人享有的追认权。被人所享有的追认权的性质属于形成权,即只须被人依自己的意志作出单方的意思表示,便可使原法律关系发生变化,从而引起某种民事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追认的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追认的表示具有溯及力,通过追认权的行使,无权行为自始有效。(2)无权的无效。无权的无效是指被人对无权行为不作追认,从而使无权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无权行为自始无效。与被人享有追认权相对应的是善意第三人享有撤回权,即第三人通过行使撤回权来确定无权行为无效。第三人行使撤销权的意思表示应当在被人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之前作出,经撤销的无权行为不得再作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