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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合同

时间:2023-01-15 11:57:1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演出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演出合同

第1篇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合作原则就演出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诚邀乙方提供艺员:_________参加_________活动(晚会)的_________表演,时间由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共_________场,具体演出的节目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____共_________分钟,演出地点:_________。

二、甲方支付乙方每场演出酬金_________元(税后款),共_________场,合计_________元(税后款),签约时付全部演出费的50%,艺员到达后付清演出款的另50%,甲方提供乙方演职员人的往返交通、食宿。乙方人员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到达演出地点。

三、乙方必须遵照国家有关管理条例,演出健康的、有水准的节目,应配合甲方安排的节目彩排。

四、乙方须提前提供演员一切演出宣传资料,配合甲方作好演出和宣传工作。

五、乙方演员按时到位而甲方未让乙方正常演出,甲方须负责乙方全部的节目制作费。

六、甲乙双方不得无故违约,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须向对方作出经济赔偿共_________元。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约即生效,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第2篇

甲方:___,艺名___

身份证号:___

地址:___

乙方: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

地址:___

鉴于:

乙方准备举办本合同约定演唱会并准备邀请甲方出演,甲乙双方于 ___年___月___日在___市___区达成如下约定:

1.演唱会概况:

1.1演唱会的名称、类型与主题___演唱会“,属于商业/公益演唱会,是以___为主题演唱活动(以下简称”本次演唱会“),预计观众人数达___名。

1.2演唱会的举办时间与地点:于___年___月_____日___时至___时,在___市___体育馆,乙方如变更时间与地点应与甲方协商。

1.3演唱会的投资与举办及组织:

1.3.1本次演唱会的投资方为乙方及___公司等共同投资,演唱会开始前乙方应向甲方披露全部投资方情况。

1.3.2本次演唱会的具体组织工作由乙方委托___公司举办和具体负责。

2.演出事项:

2.1演唱歌曲:乙方邀请甲方出席本次演唱会并在本次演唱会演唱 ___首歌曲(以下简称”演唱歌曲“),分别为:

(1)歌曲: 《___》(作词:___、作曲:_____)。

(2)歌曲: 《___》(作词:___、作曲:___)。

2.2演出顺序:甲方演出歌曲的顺序由乙方根据整体情况考虑确定, 甲方出演的化妆风格等由甲乙双方协商后确定。

2.3歌曲授权:双方同意,甲方的演唱歌曲由___方向歌曲的词曲作者、唱片版权方取得对本次演唱会演唱的授权,并且所霈授权费用由 ___方另行承担。

2.4演出报酬:

2.4.1报酬总额:双方同意,甲方出席本次演唱会及演唱歌曲的酬金为:人民币___元(税前/税后)。前述报酬涉及甲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乙方另行缴纳和办理,并于本次演唱会结束后的第二个月15日前将缴税凭证提交甲方。

2.4.2支付进度:

(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 后___个日历天内支付报酬总额的___%作为定金。

(2)乙方应于本次演唱会举行日 的___个日历天以前支付报酬总额的___%.

(3)乙方应于本次演唱会举行日支付剩余报酬。

3.演出安排:

3.1演唱会相关报审:乙方负责安排和落实本次演唱会及甲方与其随行人员演出的报审手续。

3.2演唱会安保:乙方应确保甲方到达演出现场和出席演出直至离开演出现场的全程安保与秩序维护等事项。

3.3演唱会宣传:甲方同意,为了本次演唱会及其宣传目的,可在本次演唱会举办前和使用的宣传海报及相关宣传中使用甲方的姓名、肖像及相应照片、视频,但不应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3.4交通与食宿:

3:4.1甲方及其___名随行人员自其实际出发地至本次演唱会地点的往返交通费用及出席演唱会期间的食宿费用,均由乙方另行承担。

3.4.2交通出行标准为:(1)飞机:甲方头等舱、随行人员经济舱;

(2)如无航线时为火车高铁商务座;(3)市内交通为专车接送。

3.4.3食宿标准为:甲方___星级及以上级别酒店___房间食宿,随行人员为___星级酒店标准间食宿。

3.5化妆与服装:甲方为出席本次演唱会的化妆与服装费用均由乙方另行承担。

4.演唱录制:

4.1甲方同意并授权由乙方对甲方在本次演唱会的现场表演进行同步、全程音像录制、拍照。但乙方承诺,本次演唱会将通过___电视台实况播出。

4.2甲乙双方确认:甲方拥有本次演唱会中甲方参加演出环节的拍 摄画面、素材及音视频、照片等的使用决定权。

4.3甲乙双方确认:除上述约定外,本次演唱会及其主办方、承办方如将甲方现场演唱和表演,自己或授权他人进行现场拍摄,或将甲方演唱的画面、素材及音视频、照片等进行任何方式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需事先 征得甲方的同意。

5.其他事项:

5.1具体安排:

5.1.1乙方确保本次演唱会主办方、承办方等合作方能够尊重和履 行本合同,并将安排其合作方落实相关具体事宜。

5.1.2本合同签署后,甲方据此安排其相应档期,以确保按时出席。

但如甲方确因突患严重疾病而导致无法演出时,甲方应提供甲乙双方共同 认可的医院的诊断证明,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5.2违约责任:

5.2.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或导致本合同约定无法履行、实现,均须 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另一方全部损失。本合同以上各条款对违约责任另 有特别约定的,优先适用特别约定。

5.2.2甲方不得随意解除本合同或无故不出席演出,否则,除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报酬外,还须按照报酬总额___%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乙方如取消本次演唱会或者因乙方变更演唱会时间、地点导致甲方不 能出席演唱会的,乙方仍应按约定支付全部报酬;如因乙方变更演唱会时 间、地点导致甲方需要协调其档期方可出席演唱会的,乙方仍应按约定支付全部报酬___%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产生的额外成本、费用(含向他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

5.2.3 乙方如迟延支付报酬,则每逾期一日应按照逾期金额___%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_日时,每日违约金标准为逾期金额的___%;如至演唱会举办日前仍存在拖欠报酬及未结清的违约金时,甲方可拒绝出席演唱会且由乙方承担全部后果。

5.3争议解决:

5.3.1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

5.3.2如协商不成,按照第___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 交___仲裁委员会依照其最新生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 向___地(如:甲方所在地或乙方所在地或本合同签署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4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5.5本合同双方的联络方式如下,任何一方改变其联络方式,均须书 面提前通知另一方,否则送达至原授权代表或以原联络方式送达即视为有 效送达:

5.5本合同双方的联络方式如下,任何一方改变其联络方式,均须书 面提前通知另一方,否则送达至原授权代表或以原联络方式送达即视为有 效送达:

(1)甲方指定联系人:___,电话___,传真___,手机___,电子信箱___,通信地址___,邮编______

(2)乙方指定联系人:___,电话___,传真___,手机___,电子信箱___,通信地址___,邮编______

(以下无正文)

甲方:___

签字:___

第3篇

    电话:   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确定双方的权力和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并签订本合同,望共同遵守。

    一、 活动项目

    1、活动类别:

    2、活动时间:2008年 月 日

    3、活动地点:

    二、 费用总价及付款方式:

    1、费用总价:小写: 元,人民币大写: 整

    2、此价包括内容见附件

    3、付款方式:

    合同签定生效后,甲方即将活动费用( 元人民币)支付给乙方作为合同之定金,安装完毕后支付( 元人民币),余款( 元人民币)的活动完成后当天支付。甲方用现款方式提交乙方。如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余款,乙方可按每天5%收取违约金。

    三、 入场时间和撤场时间:

    入场时间:20 年 月 日撤场时间:  年 月 日

    四、 附则:

    1、 设备所需主电源以及工作人员由甲方提供。

    2、 甲方负责乙方工作人员的吃、住以及设备运输等费用。

    3、 在演出过程中,甲方所提供的相关音效资料,必须保证质量,若因此产生不良影响,本公司概不负责。

    4、 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重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裁决。

    5、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编号:

    器材清单表

    甲 方:   乙 方:

第4篇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亦即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现象,也就是说由新的债权人代替原债权人,由新的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不过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现象。

    法律咨询:

    某演出公司与某传媒学院刚毕业的李某签订为期1年的“实习合同”,并约定在实习合同期内,演出公司提供食宿给李某,并付给李某,生活补助费每月100元,不付给工资,李某担任演出公司海报设计和制作、网络资料收集和编写、上传等工作。李某在演出公司“实习”到第9个月时,演出公司以“实习期”为名解除了合同,并不作任何经济补偿。为此李某与演出公司发生了纠纷。

    律师回答:

    按照《劳动合同法 》 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或者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是违法的。

    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支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履行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第8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5篇

甲方:(经纪人)

性别:

地址:

身份证号码:

乙方:(艺员)

性别:

地址: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决定,甲方为乙方的经纪人。双方同意按照以下列条款签订经济合同,并严格遵守。有关合约内容如下:

一、合同内容

乙方聘请甲方为经纪人,在合同期间由甲方全权乙方涉及到出版、演出、广播、电视、广告、电影、录音、录象等与演艺有关的商业或非商业活动,以及与乙方公众形象有关的活动。乙方为此支付甲方经纪费用。

二、合同期限

为期十年,自签约后立即生效,开始期以签约当天日期为准。

三、合同期内,甲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1、甲方应努力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及其他方式宣传乙方,尽可能地提高乙方的知名度,通过强有力的宣传运作获得最佳效果,使乙方建立、保持良好的公众艺员形象。

2、甲方在合同期间独家拥有乙方之名称、肖像及声音的商业和非商业的公众活动权,并拥有乙方录制演唱之音乐制品(含录音带、CD、VCD、LD、MP3及其他由于科技发展而使用的新型载体之音像制品)出版、发行等相关事项的权。

3、甲方有权安排乙方的所有演艺工作并作为乙方的委托人签署有关演艺合同,但合同内容应征得乙方的同意。合同期间,甲方对乙方日程、企划、定位、筹备、训练、录音、录象、制作、宣传、演出等一切与演艺活动相关之活动拥有最终决定权,乙方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绝。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加由甲方安排的演艺活动,但是必须充分考虑到乙方的身心状况和劳动强度,在乙方可以胜任的情况下,乙方应参加甲方安排的演艺活动。

4、乙方从事商业性演艺或非商业性演艺活动的有关工作酬劳,如果第三方拖欠、欠款或拒付时,甲方应尽力协助追讨,并承担相应的损失比例,但不负责赔偿。

5、甲方安排乙方在重要场合演出或参加其他活动时,甲方有义务派出宣传人员陪同前往,以保障宣传效果。

6、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呼机、手机等,以便乙方可以立即与甲方取得联系。

四、合同期内,乙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1、乙方在合同期内,应根据甲方的安排进行演艺活动。

2、乙方有权参加与其本人有关的歌曲创作、制作、宣传、演出等一切与演艺事业有关的相关活动的企划过程并了解收支情况,表达个人意愿。但是一经甲乙双方商定确认,乙方必须遵守,按照甲方提出的方案安排日程、企划、定位、筹备、训练、录音、录象、宣传等内容,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绝。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为商业目的为甲方指定范围以外的个人或机构录制任何歌曲,不得以任何目的、任何形式擅自参加与商业或非商业公众活动,不得向任何个人或机构提供与商业或非商业公众活动,不得向任何个人或机构提供与商业或非商业演出、形象展示有关的照片,不得擅自实施整形手术(包括面部、身体、发型等)。

4、在甲方安排的演出、录音、录象、拍摄专辑、制作MTV等活动中,资金应由甲方负责安排,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

5、乙方在其非演出事业等情况下发生的收入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如乙方的受赠、继承、买卖有价证券、个人投资等。

6、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呼机、手机等,以便甲方可以立即与乙方取得联系。

7、乙方有权在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的领域内享有权力、承担义务,对此甲方不得干涉。

8、乙方有权按照《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劳动的权力、义务以及休息。如果因为演艺事业的特殊要求需要加班加点的,乙方有权进行合理的休息。

9、乙方应自尊、自重、自爱,在甲方的协助下慎重对待自己的言行,以使自身的公众形象得到尽可能的维护和提高。乙方在向新闻媒体以及任何个人、机构公布自身的隐私、立场、观点时,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10、在合同期间,乙方不得聘请任何除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担任其演艺事业的经纪人。

11、方有权对自身的企划、定位、外型等事宜提出建议并与甲方协商解决。

12、乙方将承担保密义务,确保任何与甲方合作的内部事务不以任何形式、渠道对外公布。

13、乙方如果因为不可抗力退出演艺事业,复出后应继续聘请甲方担任经纪人,除非甲方拒绝或因个人问题不能继续胜任。

五、酬金、税费:

乙方从事商业或非商业演出活动及有关工作之酬劳(限于货币、实物等),应有甲方代为收取并支付相关个人所得税。如遇乙方自行收取酬劳之情况时,乙方同样在收取酬金后两周内主动支付甲方。待甲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乙方收取税后酬劳的30%,剩余70%由甲方支配,该70%包括乙方演艺事业运作费用和甲方的经纪人费。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如因甲方原因使得不能继续为乙方提供经纪服务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2、如因甲方原因使得乙方的演艺事业受到不应有的负面影响时,乙方有权决定继续或解除本合同。

3、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变更时应采取书面形式。

4、如因乙方原因使得其不再适合从事演艺事业(身体、名誉等遭受损害),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合同期内,乙方如因意外使身体或外型受到伤害并影响其外在形象时,甲方有权决定继续或终止本合同。

6、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作出有损乙方公众形象的行为,否则,乙方有权决定继续或终止本合同。

七、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之原则进行合作,一旦出现纠纷,应尽可能地协商解决,但是发展到只能用终止合同的办法才能解决问题时,应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期内,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如不能诚实履行合同及违反合同条款时,视违约情节,按照下列条款单独或并处:

1)延迟或停止违约方一切或者部分演艺、宣传等运作活动;

2)将部分演出收入全部缴付守约方;

3)罚款,罚款金额按照签约以来历年累计收入总额的300%计算,并继续履行合同;

4)终止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人民币100万元整。

八、纠纷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之间的任何合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以诉讼方式予以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北京市公证处保存一份。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经北市公证处公证后生效。本合同效力溯及至xxx年xxx月xxx日。

甲 方:(签字)

第6篇

今天查字典小编为大家准备的是:文化经纪合同相关范本。具体内容如下,仅供参考阅读,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文化经纪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委托方:_________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双方就“委托方授权方权限”事项协商一致,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在北京签署本合同。

一、委托事项

委托方授权方其在____________地区_____________(演员、歌手、模特、出版、演出、艺术品,版权)业务,期限为______年。

二、具体要求

方以委托方及其网站“_______________网商”的名义展开业务活动,该地区______业务。

三、双方责权

委托方责任:

(一) 委托方承诺在己方网站“_______网”(http://______________)为方开通宣传主页,公布其联系方式,并设计相关程序保证方与客户的有效交流;

(二) 委托方承诺在授权期内不会重复授权,并保证在授权期内委托方所接收的该地区_____________业务由方办理(客户指定由第三方办理的除外);

(三) 委托方承诺通过各种宣传途径为加盟商作宣传。

委托方权利

(一)委托方有对业务及商进行监督的权利;对通过委托方的业务,委托方将公布在“_______________网”上,随时了解进展并对结果进行公布;

(二)委托方有权取得合同约定的收入;

(三)如因方违反约定,委托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保留诉诸法律和要求经济赔偿的权利;

(四)如因方责任而导致合同终止,所付加盟费用一概不退;对因方原因引起的纠纷,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方责任:

(一)方承诺所提供的己方公司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合乎委托方对该类加盟商的要求;

(二)方承诺以委托方及其网站名义开展该地区________________业务,不会超过区域或业务限制开展业务;

(三)方承诺遵守《经纪人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遵守委托方管理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不会以委托方名义进行不正当竞争或欺诈、诱骗等非法活动;

(四)方有责任在授权期内积极宣传委托方网站及业务,积极发展会员,方有提交市场发展计划并随时与委托方沟通的责任;

(五)方有责任对收入依法纳税。

方权利:

(一)方有依照合同取得收入的权利;

(二)方有权在遵守本合同各项约定的前提下,自主开展_____________业务的权利。

(三)方对委托方该地区_____类会员享有资料共享的权利;

(四)方有权依据具体情况,对委托方的合同、管理办法、分配方式提出自己的意见或建议。

四、费用分配及结算

(一)加盟费用:

1.国外,方一次性缴纳加盟费用_____________美金;

2.港澳台,方一次性缴纳加盟费用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3.大陆地区(如华北地区、华东地区)级,方一次性支付加盟费用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4.省级单项,方一次性支付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加盟费用;每增加一个类别另外支付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5.市级单项,方一次性支付加盟费用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每增加一个类别另外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

(二)费用:凡一次性付清加盟费用者,在授权期内所接收的业务的所有收入均归方所有。

(三)会员注册费用:在授权期内该地区会员的注册费用的_____%也归方所有。

(四)结算:注册费用款项到帐当月月底(_____日--_____日),通过银行转帐方式结帐。

五、保密

双方对合作过程中涉及的各自公司信息、合同、文件、资料均应保守秘密,未经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双方中任何一方不慎造成泄密,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保留要求经济赔偿或诉诸法律的权利。合同终止后,双方也应对合同内容予以保密。

六、违约责任:如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中规定而给另一方带来损失的,后者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可酌情要求前者赔偿经济损失

七、有关续约或终止:合同授权期满前一个月,委托方根据方业务开展情况及客户反馈进行评估,对合乎要求的商,经双方协商后,可以续约;对不合乎要求的商,在合同期满后,将终止合作。

八、争端解决: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方法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经纪委托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委托人(简称甲方):

受托方(经纪人或,简称乙方):

签订地点:

第一条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 事务。

第二条 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权限与具体要求: 。

第三条 委托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四条 委托人(是/否)允许受托人把委托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第五条 受托人有将委托事务处理情况向委托人如实报告的义务。

第六条 委托人预付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的数额、时间、方式 。

第七条 受托人将处理委托事务的取得的财产转交给委托人的时间、地点、方式 。

第八条 委托事务完成后的报酬及支付时间、方式: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如下: ,支付时间、方式为 。

第九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第十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委托人违约责任: 。受托人违约责任: 。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调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委托人:

委托人(章): 住所: 营业执照号码: 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税号: 邮编:

【合同解除权】

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一) 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演出节目,又拒不调整的;

(二) 未经对方同意,一方故意临时变更演出节目的;

(三) 未经对方同意,一方将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

(四) 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导致晚会无法举办或被政府主管部门取消的。

【解除权的行使方法】

任何一方在行使解除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负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补偿对方因解除合同而受到的损失。

解除通知除经对方同意外不得撤销。

【违约责任】

合同一方违反合同,而导致对方解除合同的,在合同解除后,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当根据对方实际经济损失的大小承担违约责任。

对方可以行使解除权,但为避免扩大损失而选择继续履行的,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当根据对方实际经济损失的大小承担违约责任。

损失的计算方式如下:________。

【争议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演出报酬】

甲方支付乙方演出报酬人民币____,双方约定按照下列第____款所列的方式进行支付:

(一) 演出节目确定后三日内支付完毕;

(二) 演出节目确定后三日内甲方支付定金____%,计人民币____,正式演出前三小时之内支付其余____%,计人民币____;

第7篇

    因战友文工团多次营业性演出《组歌》而未支付使用费用,著作权人的遗孀和子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诉讼。日前,该案已经做出一审判决,的遗孀及子女胜诉,获赔著作权许可使用费25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1.2万元。

    1965年8月1日,战友文工团举行了大型声乐套曲《组歌》的首场演出。《组歌》的词作者为。1985年8月12日,死亡。王新兰系的妻子。肖雨、肖云、肖霜、肖露、肖霞系的子女。

    2005年5月,王新兰及肖雨、肖云、肖霜、肖露、肖霞向一中院提起诉讼,称其系的继承人,享有《组歌》歌词的著作权。1996年10月21日,王新兰作为词作者的继承人代表,与曲作者晨耕、生茂、唐诃、李遇秋共同作为甲方,和乙方战友文工团签订《关于作品〈组歌。不怕远征难〉的协议》,约定乙方可以不经甲方许可,以演出的形式无限期地使用甲方创作的1975年版的《组歌》。战友文工团在营业性演出的情况下,应当至迟在演出后的十五日内将演出事宜告知甲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甲方支付报酬。

    原告认为,现在被告已营业性演出多场,但始终未按约向原告履行告知义务,也没有向原告支付报酬,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请求法院判令修改该《协议》,并判令被告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25万元和诉讼支出1.2万元等。

    被告战友文工团则认为,1996年签订《协议》时是由词作者的继承人王新兰、曲作者晨耕、生茂、唐诃、李遇秋等共同签署的,词曲作者作为共同权利人以甲方名义签字。原告王新兰不是协议中的甲方,不享有该音乐作品的完整著作权,无权独自对该音乐作品提起著作权许可使用诉讼。其他原告亦不是合同签约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不能作本案的原告。

    为了证明战友文工团曾经多次营业性演出《组歌》,原告的律师在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进入新浪上海、千龙新闻网、网易网、山西日报、中国当红网、人民书城网及上海之窗等网站,内容显示战友文工团在北京、重庆、上海等地多次营业性演出《组歌》及相关演出的售票价格。原告认为战友文工团近年来演出400多场《组歌》,有的单场收入近百万元,考虑可能存在的公益性演出、演出场次及单场收入的误差和差别、应付场地费等费用,原告提出的著作权许可费为25万元。

    一中院认为,作为《组歌》的词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死亡后,的妻子王新兰及的儿女肖雨、肖云、肖霜、肖露、肖霞均依法享有《组歌》歌词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包括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王新兰作为该歌词著作权继受者的代表签订《协议》,该协议的效力应及于王新兰、肖雨、肖云、肖霜、肖露、肖霞等共同权利继受者。

    《组歌》的曲作者、词作者的继承人代表与战友文工团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根据《协议》约定,战友文工团在营业性演出《组歌》后应告知词曲著作权人,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报酬。目前已有证据表明战友文工团多次举办《组歌》的营业性演出,但无证据表明战友文工团按约告知了词曲著作权人并支付了报酬,故战友文工团违反了《协议》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词曲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系可分的财产,故《组歌》的词曲著作权人均有权单独提起诉讼要求战友文工团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

    《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组歌》歌词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具体金额,一中院根据相关媒体宣传所显示的战友文工团举办了400多场《组歌》演出等情况,考虑《组歌》的演出性质、门票收入、公益性演出场次等情节,判令被告支付歌词著作权许可使用费25万元。

 中国法院网·郭京霞

第8篇

事故回放

魏松的痛苦源自于2007年9月22日那天中午。为赴长春参加“中日友好音乐会”的演出,魏松当天搭乘了海博出租车前往上海浦东国际机场,11时许,正当出租车快速行驶至迎宾大道()远东大桥处时,突然遭遇一辆正在快速倒车的大货车,出租车不及避让,一头扎进了大货车的尾部。

坐在后排的魏松猝不及防,整个人一下子撞上了副驾驶座的椅背上,脸正好戳在头枕的金属支架上。回想起当时的一幕,魏松至今依然心有余悸,“当时只觉‘轰’一下,大脑全蒙了……幸亏我还抱住了前面的座位,否则后果可能会更严重。”

当即,魏松被送往医院抢救,经医院确认,其面部多处挫伤撕裂,眼睛浮肿充血,上下唇严重挫伤,多处伤口软组织缺损,当即缝合了20余针。据之后2008年6月的一份司法鉴定书结论显示,魏松构成十级伤残。

交警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的认定是:卡车司机承担主要责任;出租车司机承担次要责任;魏松不承担责任。

走上法庭

意外发生后,原本要赴长春与日本歌唱家松井菜穗子同台演唱显然无法成行了。在随后10月份贺绿汀音乐厅举行的音乐会上,虽然经过了近一个月的艰苦训练,魏松却依然“口难开”。对此,他无奈地说:“伤口一直撕裂般的痛,有好几处重量级男高音咏叹调,根本无法发挥,都不得不避开。”

车祸给魏松留下的不只是大大小小的伤痕,也造成了其心灵的“伤痕累累”。因为疤痕在脸上难以消除,魏松不得不蓄起浓密的络腮胡子加以掩饰;打乱的神经末梢时刻麻痒作痛,每一次张口说话都会牵动变形的组织,在排练和演唱时甚至再次撕裂流血。对于魏松的伤,医生的诊断则是,“伤口彻底长好,至少需要半年,到时还得面临整容。”面临这样漫长而痛苦的后续治疗,对于魏松,无疑又是重创。

出院后,魏松曾向交通肇事方上海海博出租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博”)和常州新华昌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昌”)协商赔偿,但未成功,无奈之下,魏松以共同侵权为由将海博和新华昌告上了法庭,认为两被告车辆发生碰撞,其行为直接造成自己面部严重受损,对其人身和精神都造成了严重伤害,要求两被告赔偿治疗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共计75万余元,这其中包括:误工费49万元(其中商业演出4场,演出费损失39万元,政策性演出5场,演出费损失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并表示“关于后续整形治疗的一切费用,将保留另案的权利”。

面对49万元的误工费和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被告则认为原告方是“狮子大张口”,如此巨额赔偿无法承担。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此浮出水面。

一、作为演员,魏松的误工费能否包括演出报酬呢?

面对巨额索赔,第二被告新华昌当庭提出,“这个(要价)肯定不合理。我们一辆集卡车才能赚几个钱?直接损失可以赔偿,间接损失哪有赔偿的?他(魏松)如果是一个大老板,说赶着去签一个合同几个亿的、几十个亿的,那我们拿什么赔他呢?”

作为第一被告的海博表示其对于车祸深表遗憾,愿意根据法院作出的合理、公平的判决来赔偿魏松相应的经济损失。其总经理马勇则告诉记者:“从事故发生到魏松的整个住院期间,我们已经作出了积极反应,不仅多次派人前往探望,还垫付了医药费。”

原告魏松认为,正是由于两被告的侵权行为,才导致自己面部和口唇部严重受伤,作为一名歌唱家,上述伤害直接导致其住院治疗和出院后的修养恢复期间无法正常演唱,无法履行在此期间的演出合同义务,因此而遭受的工资、演出报酬损失均属于“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由事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均应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即赔偿范围依据损失范围合理确定,可诉求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原告魏松律师侯杰进一步解释,法律规定的“误工费”指的绝不仅限于本单位工资,而应该是因损害而减少的可预期的工作收入,包括奖金、福利,也包括其他合法的劳务收入,如演出费、稿费、讲课报酬等。原告为了证明遭受的演出损失,还当庭提供了在事发前签订的4份演出合同,同时还提供上海歌剧院提供的证明,证明魏松因治疗和恢复,缺席了原定国庆期间的5场上海市级音乐晚会(10万元报酬)。这9项演出收入加起来共计49万元。

两被告依然对原告魏松提供的演出合同本身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提出了疑问,认为“原告提出的高额误工损失缺乏依据”。

二、演员魏松嘴唇受伤,能否要求高达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呢?

对于高达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被告新华昌表示,“根据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及法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不应当高于国家对于相应伤残等级的赔偿金额,即5000元。”

原告律师侯杰当庭表示,“虽然人是平等的,但人生活环境的不同决定了人的特点是不同的。一个艺术家,发生在特定职业的部位和普通的伤害,精神上的打击肯定是不一样的,就像明星毁容、运动员肢体伤残、配音演员声带受损等等。比如说,脚跟腱刺痛对你我可能最多是生活中的小烦恼,但这对于刘翔和中国体育就无异于一场灾难。本案原告魏松的身份、职业、技能,以及社会角色和评价等,决定了被告行为的严重后果。由于两被告的共同侵权行为,魏松严重受伤,颜面和口唇部留下多处明显疤痕,直到今天甚至可以预见的未来,都严重影响到生活和本职工作,为职业和艺术的需要,魏松还必须另外进行整容治疗,这无疑将承受更多的痛苦和折磨。

从经济方面讲,名人、演员从事商业演出和广告拍摄,是市场经济下的合法劳动,面容受损、演唱受限必然影响原告在这些方面的劳动和获得报酬的权利,虽然这些损失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无法诉求赔偿,但因此给人精神上的打击和伤害是显而易见的。所以,原告魏松所受的精神损害后果严重,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判决

2008年9月1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定两被告承担连带侵权赔偿责任,赔付原告魏松误工费1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加上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24.7万余元。其中,被告海博承担3.96万余元,新华昌赔偿9.25万余元,余款11.5万余元则由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支公司赔偿。

那么,浦东人民法院是如何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赔偿的呢?

首先,对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误工费,法院认为,误工费应该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根据相关鉴定结论,原告受伤后的休息时限为1.5-2个月,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明,原告在此期间工资收入减少2万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纳入误工费的赔偿范围。

此外,原告在此期间还缺席原定参加的2007年9月29日至2007年10月5日期间的五场演出,致使其演出收入减少10万元,因为这些演出都是原告单位的工作安排,所以也应纳入误工费的赔偿范围,属于原告因误工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但法院对于原告主张的39万元的商业演出损失,并未支持,理由是“缺乏相关法律依据”。据浦东法院一名法官解释:“商业演出并不属于原告的工作职责安排,所以不能支持。”

对于高达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认为,原告魏松是我国著名男高音歌唱家,因本起交通事故致颜面、嘴唇受伤而无法登台演出,对其歌唱事业及正常工作确实造成了一定影响,魏松所受的精神损害非一般人所能比,故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可予支持,酌定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后

法院最终没有支持“39万元的商业演出损失”的理由是“缺乏相关法律依据”,对此,原告魏松的律师侯杰表示:“法院这一判决还是趋于保守,近期我们将提出上诉。”他认为,演员,由于职业的特殊性,商业演出收入是其主要收入来源,相应的,其误工费范围应该做扩大的理解。由于这起交通事故,直接导致魏松不能参加已经签订合同的商业演出,其所受的人身伤害和商业演出损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而这笔39万元的商业演出,是事故发生前就已经确定的,属于可预期、可期待的收入,应适用民事侵权赔偿的填平原则,即,法律未作规定的,对于已经实际发生的合理损失和必然发生的预期损失,应当在《民法通则》的原则框架下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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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封顶?

第9篇

[论文关键词]无名合同 处理方法 法律适用

一、无名合同的含义

无名合同指法律规范未赋予某类合同特定的名称。无名合同是与有名合同相对应的法律术语,大量存在于民商事交易中。合同不仅仅体现在有名合同如《合同法》的15种有名合同及其他单行民商事法律规范中,还大量体现在无名合同中。可以说,无名合同与有名合同在动态平衡中相互补充,共同构成民法合同制度的法律基础。无名合同的产生与发展顺应了当今社会生活发展趋势,同时也是对民法基本原则“自由、平等”的尊重。行使这样的权利让主体利益在私法领域内得到较好的保障,因此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得到法律的认可。

二、无名合同的类型

关于无名合同的分类,《法学汇编》把无名合同分为四类:(1)我给则你给,即物与物的交换;(2)我给则你为,即物与劳务或债的交换;(3)我为则你给,即债或劳务与物的交换;(4)我为则你为,即债或劳务与债或劳务的交换。但以上分类标准不定,笔者认为可分为混合合同、纯无名合同。

(一)混合合同

混合合同是指本身由数合同的部分所构成的一个合同,本质是一个合同。在混合合同中依据各合同的部分之间的关系又可分为:主从型混合合同、等值型混合合同、混合双务合同、类型融合合同。

1.主从型混合合同

这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所提出的给付有名合同,但一方当事人还附有其他种类从给付义务,如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设备并派人保养、护理,这里出售该设备可视为买卖合同中的给付义务,派人保养、护理可视为承揽合同中的给付义务,只不过给付有主次之分。

2.等值型混合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所负的数个给付义务分别属于不同的有名合同,但彼此处于等值地位,对方仅负对待给付义务。典型的如旅游合同,旅行社提供交通、住宿、导游服务等多种给付,而游客仅需支付金钱。

3.混合双务合同

双方当事人互负的给付义务分别属于不同有名合同。比如甲公司委托乙公司提供项目报告,乙公司为甲公司工作人员提供住房,甲为乙的给付为委托合同,乙为甲的给付为租赁合同。

4.类型融合合同

此种类型的合同因其意思表示含混而受到质疑,签订合同时,针对一个特定事项的意思表示应确定,不能含有多种表示。

(二)纯无名合同

合同内容无法律的规定及不符合任何典型合同要件的一类合同。比如承办比赛合同、演出合同、特殊事项许可使用合同等。学理上还存在联立合同、准混合合同的分类。笔者认为联立合同、准混合合同因在实务中属多个合同,各合同体现了不同的权利义务,在适用上并无很大争议,因此未将其纳入分类。

三、处理原则与方法

《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总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该条文可视为无名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在类推适用分则及具体操作时有不同的理解和方法。

(一)混合合同

1.主从型混合合同

主从型混合合同法律适用主要采吸收说,即主要合同吸收次要合同。

2.等值型混合合同

等值型混合合同法律适用主要采结合说,依部分合同的法律规范加以规定。

3.混合双务合同

混合双务合同依据合同双方给付所属的合同类型,来判断其法律适用。

4.类型融合合同

类型融合合同在法律适用上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纯无名合同

1.约定优先

合同法总则具有指导意义,而分则适用于15种有名合同。若在无名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出现纠纷参照某一或某几个有名合同处理。”只要该约定不违反国家强行性法律规定及社会公益、道德,应认定有效并在诉讼、仲裁途径中适用参照的有名合同。

2. 探究合同构成内容

这里的构成内容,可以分为形式上的即构成无名合同需具备哪些可能有别于有名合同的形式要件和实质内容即具体权利义务。实质内容尤为关键,它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该类无名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并未在有名合同中出现过,这就需要仔细地识别与认定。王泽鉴先生在《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一书中写道:“请求权方法,系指处理实例应以请求权基础为出发点。”[3]这里不妨借鉴此方法识别与认定,把握当事人间具体的请求内容,从而把握“无名”的实质。当然也不能忽视形式要件,因为合同的外观特征往往给法官判案留下直观的印象。

3.比照相似度

我国民法学界通说观点认为以主给付义务为标准对有名合同进行分类。若无名合同的主给付义务为转移所有权的,则与买卖合同最相类似;若其主

给付为交付劳动成果,则与承揽合同最相类似。无名合同在未被法律化之前,依其主给付义务的特征参照有名合同,挖掘本质,比照相似度,便可较为清楚地识别与认定。

4.衡量适用的难易度

在这一原则方法中笔者认为需要考虑诉讼环节中证据问题,寻求法律真实。案件客观真实并非都是法律真实,法律真实需当事人从客观真实中找出证据并依法作出证明的事实。这里的“难易”可理解为法官依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选择适用有名合同的繁复程度。具体来说即法官在分析无名合同时,仅从理论上似乎缺少完整性,还需结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识别与认定。

5.重视交易习惯

在无名合同中,存在着未被法律化的构成部分,这些部分的法律适用有时需要依赖日常生活中的交易习惯。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找法律依据时应当多了解民商事交易习惯,掌握其应用范围、采纳习惯的法律程序,依照习惯比照最为接近的成文法规范。

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需综合以上原则及方法识别与认定,试举两例说明:

案例一:A校为了方便任课老师到该校另一校区上课,与乙运输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如下:2010年5月1日至2011年5月1日,由乙每周一至五按时(早上7点30分出发,11点30返回。)派司机开大巴车将学校40名教师送至另一校区,费用支出由A校承担。后在一年时间内,乙公司多次出现忘记、履行不及时导致老师上课时间受影响,还在一次运载过程中撞伤行人。发生以上事实后,本案该如何处理?

要想正确处理本案,其核心是分析该合同的性质。首先,该合同不属于客运合同。客运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1)客运合同应是一次性短期合同,不存在长期性合同。一般来讲,应由旅客支付票款,而本案是由学校统一支付,这里的费用还有司机劳务的成分。(2)客运合同中运输旅客应面向社会公众,即面向不特定旅客,而本案A校已与乙公司签订合同,运输特定的40名老师。其次,本案不属于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3)运输特定教师这一行为并不属于承揽的几种形式,超出承揽范围,即“工作”有法律上的限定。(4)承揽合同中给付的报酬,所对应的是承揽人提供的劳务。而本案支付的费用既涉及劳务费用还包括运输费用等。笔者认为该合同可认定为无名合同中的等值型混合合同。乙公司所付的运输、劳务分别属于不同的有名合同,应依照相关有名合同处理。本案中的违约在合同无约定时可依据《合同法》第61条的补充协议或交易习惯来认定,如不能解决可依据客运合同中相关规定处理。侵权行为,由于A校并未租赁该车而是包车,应由乙公司这一实际使用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在司法程序中,从衡量适用的难易程度这一点出发,法官审查被侵权人提出的乙公司侵权行为的证据较为容易,提出由A校实际使用该车的证据难以被认定。这样侵权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

案例二:甲明星与乙公司签订协议,甲为乙公司产品拍摄广告,该产品的广告物使用期为2008年7月5日至2010年7月5日止。2011年6月,甲发现乙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仍附有甲的肖像,遂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后经法院审理查明,影片及平面广告其着作权在乙公司付清酬金后由乙公司所有。甲参加广告演出的肖像版面在期满后如再使用需征得甲书面同意。

本案是演出合同纠纷,属无名合同。在法律适用上遵循:依据《合同法》第91条第(七)项:“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情形。”甲主张的事实发生在双方演出合同终止以后,并非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此不构成违约。对于此案也可以从交易习惯上考虑,乙公司在合同终止前就使用了甲的肖像,合同终止后乙公司并未继续使用,依产品销售行业规则不能要求商家收回已投放市场的产品,因此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未违约。

以上两个案例均涉及无名合同的法律纠纷,在法律适用上可采取这样的逻辑思路:先判断是哪种类型的无名合同。若属纯无名合同,则直接适用《合同法》第124条并灵活运用以上5种方法进行识别与认定;若属混合合同,则在吸收原则、结合原则的指导下分别适用典型合同的规定,综合裁判案件。

四、无名合同法律适用的展望

第10篇

1984年2月9日,我出生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的一个普通家庭。和所有赫哲族男孩子一样,我从小就调皮、好动,尤其喜欢唱歌和跳舞。13岁那年,我顺利地被中央民族大学舞蹈中专班录取。

2001年12月,韩国SM娱乐公司要在北京举办一场“H.O.T.China”选秀活动,我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参加了。当时有3000多名参赛选手,最终将选出3名幸运者作为练习生赴韩国发展,并有机会被公司培训成亚洲明星。在选秀现场,我即兴表演了几段歌舞,评委让我回去等通知,后来我也就渐渐把这事淡忘了。

半年以后,我正准备考大学时,忽然接到SM公司的电话,通知我入选,准备和我签合同。我说服父母,踏上了去韩国的旅途。

到了韩国我才发现,其实练习生的生活紧张而枯燥:每天只能休息4个小时,所有的时间都在学韩语、声乐和舞蹈。刚开始,我一句韩语都不会讲,就在裤兜里揣满了小字条,一有空就拿出来看。我宿舍的墙上也贴满了字条,每天晚上自己看着看着就睡着了。

更大的挑战是学习舞蹈。因为我以前跳的是民族舞,现在要跳现代舞,一切就得重新开始。我每天像一个机器人一样不停地训练,为了达到要求,往往一个简单的舞蹈动作都要重复上千遍。回到宿舍躺在床上时,我浑身累得像散了架子一样。有一天,我突然觉得胳膊很疼,就去医院拍片子。医生告诉我:“你的胳膊两个月前发生了骨折,可是现在已经长得差不多了。”结果,与我一起去韩国发展的三个中国练习生中,只有我一个人留了下来。

就这样,经过两年多的精心准备,2005年11月6日,我作为超大组合Super Junior中惟一的一名中国成员,和另外11名同伴一起站到了韩国SBS“人气歌谣”的舞台上。我们的演出获得了极大的成功。对于我而言,这是我第一次正式在韩国登台表演,站在灯光绚烂的舞台中央,我心中感慨万千,眼泪不由得夺眶而出。

那次演出后,Super Junior组合迅速在韩国蹿红。然而,作为第一个在韩国出道的中国艺人,我很快就遭遇到了麻烦――那天,我们正在演出前彩排,经纪人过来跟我说,咱俩要去一趟外国人出入境部门。到了那边,对方问了我很多问题,比如你参加过什么演出,拍过什么广告等等。在我回答完后,对方说要罚款,因为我没有一个正当的演艺手续――当时公司也不知道是怎么样一个程序。

原来,根据韩国的有关规定,外国艺人在韩国只能和三个电视台签订演出合同,如果违规就会被罚款,再严重的话就不准你进入韩国了。这也就意味着,我在韩国的演出将受到限制,甚至组合中的其他成员可以参加的演出,都将没有我的份。回来的路上,我透过车窗望着韩国的夜景,眼泪止不住哗哗地流了下来:“这才刚刚开始就把我封杀了,以后该怎么办啊?”

我用双手捂住脸,尽量不让自己哭出声来。这时,我的脑海中突然灵光一闪,想到了一个主意。我马上跟经纪人商量:“上台时,我戴上面具好不好?如果缺我一个人的话,排练的队形就得作废,我不能就这样放弃!”经纪人说:“那不是委屈了你?”我说:“我无所谓,只要能让我跳舞,怎么样都可以!”于是,那天我戴上面具,又戴了一顶帽子,跟队员们一起走上舞台。

戴着面具上台,也许对一些人来说是耻辱,但我明白,如果我就此放弃,残酷的现实势必将我的梦想之门关上,所以我必须努力地再打开另一扇门。因此,每次站在舞台上,我除了唱歌、跳舞外什么都不想,只想着要竭尽所能把自己最棒的一面带给观众,要把我所学的东西全部展现给大家,即使戴着面具,也要让聚光灯下的自己展露出最坚强、自信的笑容。

不久后,随着我们的第三首主打歌《U》的推出,Super Junior终于成为韩国乐坛上的当红组合。戴着面具跳舞的我也逐渐被广大韩国歌迷所接受,拥有了无数的粉丝。

第11篇

2007年,当这座雄伟的球形建筑亮出曼妙的身姿时,迎来的不仅是世人对建筑之美的啧啧称赞,更多的是疑问和惶惑。这个建筑面积21.75万平方米的庞然大物该如何运转,能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怎样的文化服务?

仅仅5年,这个年轻的艺术机构已进行商业演出3541场,售票393万张,上座率达到81%;制作包括京剧、歌剧、话剧、舞剧等表演形式的29部剧目,其中原创剧目11部;来自全世界54个国家和地区的3.4万人次的国际知名艺术家和全国30多个省区市的10万余名艺术家登上大剧院的舞台,与780多万人次的观众分享艺术的魅力。这一组数字,坚定回应了当初的质疑,国家大剧院这座中国艺术航母以独具特色的运作模式泛海,登临世界表演领域的重要一极。

科学经营引群英荟萃

到大剧院演出意味着什么?“我想,这应该是每一个学习表演的学生的梦想吧。”上海戏剧学院表演系学生小赵坚定地回答。为了参加学校赴大剧院演出的话剧《牛虻》,她毅然放弃了一部电影女一号的角色。有同样想法的还有广州芭蕾舞团的负责人,2008年广芭为了携《梦红楼》首次亮相大剧院,甚至放弃了去德国演出的机会。广芭负责人说:“国家大剧院作为国内最高水准的艺术殿堂,邀请我们演出,就是对舞团最高的褒奖。”

登台即荣耀。5年来,大剧院坚持以“高品位、高水准的高雅艺术和优秀民族艺术”为标准,严把艺术质量关,并为此设定了以艺术管理委员会为主导的质量把控机制,无形中给登台演出的艺术院团打上了一流认证的标签。在与国内院团合作过程中,大剧院进行专业的整体策划及宣传营销,保证院团专心创作排演。对于广大艺术院团和艺术家而言,“我们能在纯粹的艺术氛围中心无旁骛,潜心创作,这里真是艺术的天堂”!

“我是国家大剧院音乐艺术总监陈佐湟。普契尼诞辰150周年时,国家大剧院想把他笔下的中国公主图兰朵请回家,想要请你来负责其中的关键环节给《图兰朵》一个结局。”2007年6月的一个清晨,罗马当地时间6点,正在当地做访问学者的青年作曲家郝维亚被一通电话扰了清梦,却给他的音乐带来了意外机缘。有了大剧院的支持,郝维亚倾情投入到创作之中,以至于因工作紧张导致肾结石突发被送进急诊。然而,他的付出却得到了丰厚的回报。2008年3月21日国家大剧院舞台上,冷若冰霜的图兰朵再次和她的求婚者们玩起了残酷游戏。和此前所有的演出版本不同,在女仆柳儿为保护卡拉夫王子殉情自尽后,图兰朵既没有唐突地爱上卡拉夫,也没有因羞愧难当而自杀,而是满怀深情地高唱咏叹调《第一滴眼泪》,强烈的爱化解了内心的仇恨。观众被此处精心的处理深深打动,藏身其中的郝维亚微笑着享受耳边雷鸣般的掌声。不仅如此,他的续写还得到了意大利普契尼节日基金会、甚至普契尼家人的高度认可,成为史上被承认的第3位续写《图兰朵》的作曲家,开始在国际艺坛崭露头角。

在国家大剧院的公共空间,展示着一幅长7米、高2.4米的巨型油画《相聚在国家大剧院》。指挥大师阿巴多、库特·马祖尔,钢琴家波利尼,小提琴家穆特,大提琴家马友友……画中,42位享誉世界的艺术面孔或目光深邃,或神情澎湃,化作一个个辉煌的句点,注解着大剧院5年来走过的国际艺术旅程。

“到中国的国家大剧院演出已经成为国际艺术领域的一种潮流!”美国三大艺术经纪公司之一OPUS3公司高级副总裁厄尔·布莱克本说。他对大剧院的认识是从一份合同开始的。2008年底,大剧院为邀请马友友演出,给他传真了一份厚厚的全英文合同,将艺术家从下飞机的那一刻一直到回程登上飞机期间可能发生的问题都考虑得细致周到。当时,他不由地惊叹道:“跟中国打了几十年交道,没看到过这么专业的合同!”而如今,这份合同已经成为国际演出界传阅借鉴的范本,大剧院运营专业、注重国际规则的名声逐渐传开了。国家大剧院演出部部长李志祥自豪地说:“从刚开业时的邀请世界名家名团来,到今天国际级大师主动要求去演出,大剧院以其一流的软硬件设施,逐渐成长为当代国际艺术发展趋势的风向标。不夸张地讲,现在我们每周都要接待几拨儿国际经纪公司,演出排期已经到了2014年。在谈判中他们的脖子已经从原来'傲慢'的钝角变成了如今'谦虚'的锐角,因为想获得大剧院演出的入场券已经不那么容易,不仅需要实力,还需要耐心等待。”

大剧院制作享誉艺坛

“我记得当时只剩7个月就要开张营业了,不但装修尚未收尾,将来用什么样的节目来填满如此巨大的舞台也是未知数。我们在成本核算时又发现,大剧院每天的水电气热等运营费用高达50万元,一年的刚性支出就要1.8亿元,总支出将近5亿元。”北京市政协副主席、国家大剧院院长陈平在执掌国家大剧院之初承受着巨大的压力。

他这样算了一笔账,如果按照剧场的方式经营,大剧院一年场租只能收入5000万元左右,即使加上政府1.2亿元的财政补贴,也不能平衡刚性开支,更没有开展艺术生产和普及推广的资金了。因此,他们从一开始就定位于国家表演艺术中心,并选择最能体现剧院艺术水准、容易形成国际艺术交流平台的歌剧作为主营方向。

何为表演艺术中心?陈平解释道,剧场仅经营场地,获取场租,剧院则以经营节目为核心竞争力,获取的是票房,而他们定位的表演艺术中心是以经营艺术为核心,需要更完善的经营模式和更强大的艺术生产能力,进而带动相关艺术资源运转起来。5年多来,大剧院按照事业单位管理、企业化运营的体制模式,设计了一套以节目演出、剧目制作、艺术普及为核心业务,以传播交流、市场营销、品牌塑造为重要手段,以专业化经营、精细化管理和高技术保障为强力支撑的管理运营模式。

作为国家表演艺术中心,国家大剧院的核心竞争力在于拥有一批比肩国际水准的艺术精品,特别是一批自制和原创剧目。为了摸索出最经济高效、符合艺术规律的方式来制作剧目,大剧院先后派出100多批员工赴世界各地学习、调研,演出部2010年10月赴美国大都会歌剧院考察的一行人就是其中一批。整整一个月,10多个人早上9点进剧院,第二天凌晨4点才出来,就是为了看大都会如何实现连夜换景转台,同时演出不同剧目的。他们扎实的作风感动了大都会的院长,竟破例将所有会议对他们开放,所有的档案都让他们查阅。

西方歌剧有400多年的历史,已经吃透了这门艺术,而中国才有几十年的历史。对于急需在技术上追赶国际水平的中国歌剧制作者来说,国外团队加盟可以最直观地学到一流的经验和创意。大剧院的经营者们很早就想到了这点。2008年3月,与普契尼节日基金会合作推出歌剧《图兰朵》。2009年分别与威尼斯凤凰歌剧院、意大利帕尔玛歌剧院、挪威歌剧院等合作,推出《蝴蝶夫人》、《弄臣》、《魔笛》。之后,《卡门》、《茶花女》、《托斯卡》、《蝙蝠》等作品先后问世,著名导演弗兰切斯卡·赞贝罗、强·卡洛、史蒂芬·劳利斯,著名指挥家洛林·马泽尔,著名舞美灯光师弗拉基米尔·卢卡谢维奇等,相继在大剧院舞台上留下了“打工”的身影。用陈平的话说:“我们请到世界知名的艺术家,从而将世界水平平移过来,帮助我们的歌剧制作从一开始就站在了较高的起点,就像站在巨人的肩膀上。”

回望大剧院艺术生产走过的路,“替代战略”不能不提。那就是从引进剧目到联合制作,不论和谁合作,国家大剧院都要参与其中一部分制作,培养锻炼自己的制作演出力量。对此,歌剧《弄臣》3年的变化给出了最好的诠释:2009年《弄臣》首轮演出,400余人的演员、合唱团、乐团均由帕尔玛歌剧院负责,大剧院仅负责舞美、服装、道具等硬件提供;2010年第二轮演出,乐团替换为中央歌剧院管弦乐团;2011年三度上演时,除外国组主演依旧延续以往阵容外,合唱队、管弦乐团、舞美、服装、舞台监督、中国组主演以及角色演员的挑选全部由大剧院自主完成,这部威尔第经典巨作已经从意大利深深“移植”到大剧院,实现了“本土化”。“2011年《弄臣》收获的观众掌声格外让我心醉,因为那肯定的是全班‘大剧院制作’”陈平动情地说。

自制剧目的过程给大剧院团队带来了巨大转变:演出部设置了专门负责艺术生产的制作组;舞台技术部从最初的20多人发展到100多人,还建立了舞台技术实验室;2010年春天,大剧院合唱团和管弦乐团相继成立,又将艺术生产能力推向一个新的高度。在一次次实践中,歌剧艺术的创作规律、品牌创立、行业规范也慢慢清晰,他们出台的国内首份歌剧制作流程早在员工间传阅开来,再次抢占了国内表演艺术领域的制高点。

在大剧院员工们辛勤的耕耘下,这块艺术园地已是硕果累累。《托斯卡》、《假面舞会》、《漂泊的荷兰人》等一批新制作的西洋歌剧经典已达到现阶段国际一流水平,《山村女教师》、《运河谣》等具有民族特色的原创之作以世界通用的艺术语言展现出中国文化的独特魅力。经济效益随着社会效益一同而来,京剧《赤壁》迄今为止上演7轮49场,平均上座率90%以上;话剧《王府井》首轮演出即收回全部成本;歌剧《图兰朵》、《西施》、《赵氏孤儿》、话剧《简爱》等剧目在韩国、匈牙利等地演出备受好评。据悉,大剧院诸如此类的“院藏剧目”还在以每年6到8部的速度增加,目标为50部,在为大剧院发展赢得空间和主动权的同时,也为世界艺术殿堂带来一抹鲜亮的中国色彩。正如德国柏林歌剧院院长卡姆图特所言,“当世界各国歌剧院都在感叹歌剧艺术式微的时候,我们发现,在中国国家大剧院,歌剧乃至整个艺术创作呈现出欣欣向荣的发展态势,正在成为世界艺术版图中的新亮点。”

“城市中的剧院”和“剧院中的城市”成为现实

1999年汉堡芭蕾舞团的编导大师约翰·诺伊梅尔首度访华时,剧场里一会儿是孩子的哭声,一会儿传来手机铃声,混乱的观演秩序让他赌气说:“我再也不来中国演出了!”他没有想到,10多年后再度来华的情形却是完全不同。2011年春节期间的大剧院,当交响芭蕾《第三交响曲》演出结束,屏息凝神近两个小时的观众们爆发出雷鸣般的掌声,在观众热情召唤下,演员谢了六次幕。一直担心观众反应而紧皱眉头的诺伊梅尔露出了会心的微笑:“中国观众观演素质提高之快,令我印象深刻!”

“舞台艺术创作的最后阶段是在与观众交流时完成的。”国家大剧院副院长邓一江深知,剧场礼仪、观众素质与演出质量息息相关,也关系着一个剧院、一个国家的形象以及高雅艺术的未来。他说,一直以来,大剧院都在不遗余力地进行艺术普及与观众培养,在创作、制作、策划、演出、营销、传播等各个环节,都以观众为出发点,力图让更多人民群众享受艺术体验、感受艺术魅力、提高艺术素养。”

“80后”李婷每周都会来大剧院欣赏戏剧、听艺术讲座,“我已经从流行音乐的粉丝‘叛逃’为古典音乐迷了”。建院5年来,国家大剧院形成了春、夏、秋三大演出季及院庆演出周的全年演出季设计,并有“国家大剧院歌剧节”、“中国交响乐之春”、“五月音乐节”等重点板块穿插其中。相对于近年来国内演出市场逐年攀升的票价,到国家大剧院看演出却越来越便宜。他们平均每场演出设置6—7档票价,整个演出季中票价多达40档,500元以下中低档票比例占83%,300元以下低档票达到52%,照顾到各个消费层面观众需求的同时,又满足了绝大多数普通公众的利益。

第12篇

当时的吉他三人组:John Lennon、 Paul McCartney和George Harrison,加上钢琴手John Lowe和鼓手Colin Hanton在1958年录制了他们的第1张demo。他们翻唱了Buddy Holly的“That’ll Be The Day”。这首歌直接录制在了78转的虫胶唱片上,因为这个的价钱是17先令6便士(折合88便士),比录音带便宜1英镑。这首歌被收录在《Anthology 1》中。

1960年,他们在利物浦的加卡兰达俱乐部演出时,乐队和俱乐部都没有话筒架。所以The Beatles的女朋友们就坐在他们面前举着绑在拖把和笤帚上的话筒。

The Beatles经典阵容的第一次亮相是1960年10月15日,距离Ringo正式取代Pete Best的位置还有2年。他们给Ringo所在的Rory Storm & The Hurricanes的贝斯手Lu Walters伴奏。

1961年2月9日,他们在The Cavern首次登台。接下来的两年中又在此演出将近300场,几乎没有踏出默西河附近,吸引了包括“Cement Mixers”、“Bulldog Gang”和“Woodentops”在内的迷妹团。

Paul从来不想弹贝斯。但是到了1961年,一连串的演出合约促使他决定试一试。他最开始尝试的是一把很烂的Rosetti Solid 7右手琴,他倒拿着琴来弹。琴上只有3根弦,其中的1根还是他从钢琴上扯下来凑合的。

Ringo Starr在1962年8月18日第一次作为The Beatles的成员演出,地点是阳光港的赫尔梅大厅。第二天晚上他顶着Pete Best死忠的倒彩声在The Cavern登台―有人用脑袋把George撞了个乌眼青。

Capitol USA厂牌在拒绝发行1963年的所有The Beatles单曲之后,突然改变了策略。他们决定1964年将是“The Beatles年”,命令所有的销售和宣传人员在“工作日”都要戴着Beatles假发。

1964年4月,The Beatles在美国公告牌排行榜上占据了单曲前5名,更别提在澳大利亚直接占了前6名。

传说The Beatles第一次抽大麻是和Bob Dylan一起,在1964年8月28日纽约弗罗斯特山演出之后。这不是真的,George记得他第一次抽大麻是在汉堡和绍斯波特。

The Beatles和Brian Epstein保证他们的美国演出合同永远包括以下条款,保证:“艺人们不会被要求在种族隔离的观众面前演出”。

1965年6月11日,乐队获得MBE,让包括加拿大前首相Hector Dupuis在内的前获奖者出离愤怒,退回了他们的勋章,因为他们不想跟―据Dupuis所说“一群粗俗的傻瓜们”分享同一种荣誉。

传说Ringo在Maharish的Rishikesh冥想中心进行修行时带了一整箱烤豆子作为食物(1968年2月),这事儿没发生,因为作为一个典型的傻鼓手,他根本没有做打算。事实上,他的肠胃一直不好,很容易感染,而且也消化不了咖喱。因为他在13岁到15岁期间曾因胸膜炎住院两年。

除了他们的第1张专辑之外,其他专辑中都是按照Lennon-McCartney这样的顺序署名的,《Please Please Me》里是反着写的,不知道是什么原因。

1969年1月,乐队的争执和郁闷愈演愈烈,Apple电气“天才”Magic Alex Mardas保证他会造出超过艾比路的录音室,这大大鼓舞了他们。他表示会把鼓手周围令人讨厌的挡板用隐形力场代替,好让录音现场的乐队能够交流。郁闷的是此事并未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