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17 10:58:5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征求意见,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贵局《关于对〈天津市促进实验室发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津质技监局法函[**]658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建议:
一、第五条对开展本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技术检测服务的实验室不必要逐条列出前5个条件,只需规定其必须经计量认证合格即可。因为凡经计量认证合格的实验室,一定是满足前5个条件的实验室。建议删除第五条。
二、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己有明确规定的条款,如第七条、第八条等可以不列,此办法应突出我市在促进实验室发展方面的特殊措施,如各环节行政审批程序、鼓励类型、资金支持、税收支持等。
特此函复
**年**月**日
征求意见稿回复(二)
我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专门召开班子会议,对审计组所提出的问题结合我乡实际逐条进行分析,认真做出检查,针对审计组所提出问题切实整改。现就贵局对××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不合规票据列支问题
贵局审计指出,我乡××年至××年列支××乡派出所严打开支××元;××年至××年列支××乡国土所代征耕地占用税手续费××元;××年列支土地整理项目管理经费××元,以上合计列支××元。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以上情况属实,上述支出均为实际支出,请求免予处罚,我们在以后的工作当中一定会进一步加强管理。
二、关于出租和承包收入应缴未缴税费问题
经核实,我乡出租房屋税费未缴纳的现象确实存在。但由于我乡不是建制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不属于房产税的纳税范围,我乡“应缴未缴房产税××元”一项应予剔除。
三、关于计育办超标准列支工作经费问题
贵局审计指出,我乡计育办××年可列支工作经费××元,实际列支工作经费××元,超标准列支工作经费××元。此行为违反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九条“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终止妊娠保证金收取退还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办发[××] ×号)“乡镇征收成本性支出控制在××%”之规定。
经我们再三核实,该项超标准支出主要是支付村干部的误工费用所致。为了充分发挥村干部的主观能动性,改变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手段,减少干部与群众之间的直接磨擦,改善党群、干群关系,乡党委、政府再三研究才出台了适当支付村干部收取社会抚养费误工费用的措施。对审计组的处理意见我们没有异议,但请求贵局考虑乡镇工作难开展的实际,免予处罚。
四、关于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
贵局审计指出,我乡人民政府发放××年住勤补助××元、计划生育进位奖××元。此行为违反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九条“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九条“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之规定。以上情况属实。对审计组的意见我们没有异议,所发两项补贴将如数扣回,请求从轻处罚。
五、关于往来款项未及时清算问题
贵局审计指出,我乡单位往来账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算,至××年××月止,乡总会计账“暂存款”科目余额为××元,“暂付款”科目余额为××元;乡政府和计育办账“暂存款”科目余额为××元,“暂付款”科目余额为××元。此行为违反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之规定。
以上情况属实。对审计组的处理意见我们没有异议,现在正在组织力量对往来款项进行清理核实、汇总上报,按要求尽快调整好相关账目。
总之,贵局对我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所提出的问题都在我乡实际存在,这些问题的提出对促进我乡今后的财务收支活动有着长远的意义,对财务工作人员的工作也是一种鞭策,我们一定会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但我是个农业大乡,财政收入基础薄弱,可用财力十分有限,日常运转举步唯艰,请求县审计局秉着教育为主、处罚从宽的原则,尽力减轻对我们的经济处罚,我们也一定会认真总结经验,着力健全财务制度,积极规范财务管理,努力使我乡财务工作再上新台阶。
首先,我们来看看“三缄其口”的一些表现。
一是沉默不语,讳莫如深。在面对面征求意见时,有的座谈对象实际上是“很有意见”的,但是却闭口不谈;有的座谈对象静等征求意见者提示提醒,自己只用表情或肢体语言来表达。座谈者不愿说真话,又不想违心说假话,令征求意见者一头雾水。
二是褒扬有加,回避问题。在征求意见时,本应围绕“”谈问题,但有的同志却背离主题,将提意见、找问题变成充分肯定与表扬;有的同志谈及的问题从反面看是问题,从正面看又是表扬,似是而非;有的同志看似在谈问题,实则是在掩饰问题,完全背离了征求意见的初衷。
三是蜻蜓点水,隔靴搔痒。在征求意见时,有的同志不愿深入地反映存在的问题,乐当“老好人”,抹“光滑墙”,谈及问题点到为止,欲言又止;有的同志在谈及问题时避重就轻,客观原因一大堆,意见建议一小点,触及“”和作风方面的大问题不愿说,让征求意见者“摸风”。
那么,群众为什么会在征求意见时“三缄其口”呢?
一是心存顾虑,不敢说。有些问题较为尖锐,使一些过去不为人知或是较为严肃的问题揭开了盖子。这时,属双面人格的领导表面上虚心听取,场面上做一些整改的样子,实则心里却种下了怨恨的种子。风声一过,活动一完,秋后算账,反映问题的群众由此陷入不利的境地。
二是整改落空,不想说。群众之所以懒于提意见,原因之一是曾经满怀热情提出的意见建议没被领导当回事,不整改,没回音,落了空;或者群众提出的问题被领导以各种理由挡了回去,群众的热情被领导走了过场,冷了心;或者领导虽接受了群众的意见建议,但在整改时走了样,以新的形式主义代替了旧的形式主义,让群众感到很失望。
三是缺乏信任,不愿说。因少数领导干部不能带着感情去做群众工作,不能换位思考、严于律己,不能尽心竭力为群众办好事实事,而且,这些同志在“”方面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又不想“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对这样的干部,群众对其是缺乏信任、避而远之的,在征求意见时,群众大多迟疑顾望、三缄其口。
那么,针对“三缄其口”现象该如何破题呢?
一是领导干部态度要诚恳。如果领导干部敢于正视问题、触及矛盾,以“有病求医”的精神,坦诚布公,真正躬身下问,那么,群众不仅不会“三缄其口”,反而在提出问题的同时,会有许多破解良策和盘托出。
二是征求意见方式要改进。征求意见时要在保密性上下功夫。比如,把意见箱悬挂于既无摄像头又无人值守的场所;比如,《意见表》的收集不经过单位转交过滤,直接由督导组收取;比如,充分利用即时性通讯工具收集意见等。
备受关注而又颇多争议的“新拆迁条例”终于露出全貌。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公开征求各界意见。
此前,新拆迁条例已历经两年多的酝酿。
早在2007年12月14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条例》草案已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经审议决定,再广泛听取有关部门意见修改后,再次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然后公开征求意见,再由国务院决定公布施行。
此后,建设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几乎把草案推倒重来。
2009年12月16日和2010年1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两次组织专家座谈会,对新的拆迁条例进行讨论。第一次座谈会后,“拆迁”字样被删除,条例的名称更改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因为存在“公共利益”在现实征地拆迁中屡被滥用的情况,《意见稿》第一次以列举的方式,对“公共利益”进行了界定,其中包括:
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稿》将“危旧房改造”列为公共利益中的一项。此前,一些法律界人士对此已表示反对意见。而在现实中,也不乏地方政府以“旧城改造”的名义进行商业房地产开发的案例。
《意见稿》同时规定,对危旧房改造项目须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只有在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情况下,方可实施征收。
征收补偿也是《意见稿》中重要部分。
《意见稿》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补偿方式分三种: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
对于货币补偿的标准,《意见稿》规定,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同时,评估价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对于被征收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情况,《意见稿》规定,需根据评估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格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但没有对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面积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此外,《意见稿》中没有再出现“强制拆迁”的说法,由“强制搬迁”取而代之。
根据《意见稿》,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讼。但如果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讼,同时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搬迁,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虽然《意见稿》的“总则”一章即已明确,“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但在附则中,仍对非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从事建设活动的行为作出规定。并且明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关于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协议内容的规定,适用于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的拆迁活动。
尊敬的西灶子村民:
一、经国土、规划局及建委批准如下:
①中南铁路以北,西灶子村以西土地12.9亩;②废弃的东、西灶子村中间学校、学校后汪塘8.5亩;一并建设成住户(宅基地),保障村民居住的需要。
二、成立分房领导小组:由现任村两委、会计、部分老干部及村民代表组成(见附表),委员会有监督工程质量、执行分配方案、处理发生个性事务的权利,并有决定权。
三、所划房场首先安置中南铁路拆迁户、剩余的宅基地妥善安排历史以来未安置解决的户,为使房屋统一规划、保证质量,降低构建成本,考虑到所建房屋胡同硬化、绿化、年付流转费、垫土、三通一平费、公用设施费及村庄编制规划费等等费用属村集体承担,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房屋由村集体统一出资建造,把建成的房屋出让价格不高于本村同等房屋价格的前提下有偿出让给本村村民。
四、基本原则:“依据法律、尊重历史、公平合理、民主自治、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本村实际情况,依法有序民主决策。
五、房屋共分三期建设,目前一期工程已完成,针对安置户历史缺房户:二期正在筹建中针对缺房户;三期正在准备中。
(一)具有购房资格的村民
1、户籍属于本村(经济组织内成员优先);2、符合一户一宅政策;3、符合分户条件而未分户的;4、实际在本村居住外嫁或入赘在外无房的(需户口所在社区/村委开具无房证明,拆迁村分房的算有房户。)4、属于老年人居住需求的可购买小户型。5、分配方式按交订金先后编号抓阄。
(二)户口在本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有购房资格
1、欠缴或侵占村集体三资的户;2、不执行村两委决议的;
(三)价款和付款
每间房屋价格26000元大写:贰万陆仟元整,具有购房资格的村民如有需要,需提前缴纳订金( 20000 元大写:贰万元整)
五、本方案经入户意见书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后生效。
六、按本方案规定符合购房资格的户,由村两委负责甄别统计,并予以张榜公示,分配由抓阄方式确定,抓到空阄的三日内退回定金。
七、对于公示的具有购房资格名单有异议的,应在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分房领导小组提出异议,公示期7日内无异议的视为对购房户认可。
八、村委会将对提出异议后按照本办法之规定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确需更正的予以更正;提出的异议不符合本方案规定的,不予采纳;特殊情况提交分房领导小组审议表决。
需求“写有或无”,同意的划"√" 不同意划“í”弃权的划“O”
是否有需求
同意方案
不同意方案
弃权
建议
户:签名:
明确生产者是召回第一责任人
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明确规定:生产者是缺陷消费品的召回主体。作为召回工作顺利开展的先决条件,生产者的首负责任有助于督促其筑牢第一道“质量安全防线”。征求意见稿还对生产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义务、自行开展缺陷调查上报、接受主管部门监管、生产者异议申诉、备案召回计划、上报召回总结报告等情况,在不增加企业额外义务的原则下做出了明确规定。
结合《缺陷汽车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工作实际情况,征求意见稿还将经营者、零部件生产供应商等纳入到责任链条中:销售者、租赁者、修理者、零部件生产供应商、受委托生产企业等相关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向质检部门报告和向生产者通报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经营者获知消费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消费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不仅是国内生产的产品,进口产品在召回上也因本次征求意见稿享受到了“国民待遇”。此外,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规定的生产者范围,还包括从中国境外进口消费品到中国境内销售的企业。
召回范围将实施目录管理制度
按照风险管理原则,征求意见稿规定,将根据消费类产品存在伤害及安全隐患的风险情况,对消费品召回实施目录管理。实施召回管理的消费品目录由质检总局制定、调整。
目录管理制度改变了我国现行的根据不同产品分别制定单一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的立法模式,将儿童用品、电子电器产品在内的一般消费品都纳入召回管理范畴,并实行统一的管理体制和召回程序,从而节约了立法资源和行政资源。
征求意见稿还划定了消费品范围除外规定项,规定服务类产品(提供服务时使用的产品除外);用作商业展示的产品;过境产品、转运产品、专供出口产品;汽车产品;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产品;军工产品;烟草及烟草制品;农药制品;印刷品、记录媒介复制品;土木与建筑物,但土木与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除外;其他法律法规做出专门规定的产品等11类产品不适用征求意见稿。
缺陷信息集中分析处理共享
信息是缺陷产品召回工作的基础和源头,将多种渠道收集的缺陷信息进行集中分析处理,有利于及时、有效地进行缺陷判定。征求意见稿体现了这一立法精神,其第八条规定,质检总局在现有国家缺陷产品召回信息管理平台的基础上,加强国家消费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处理、和共享有关信息;第九条规定,省级质检部门在本辖区内负责组织收集、处理消费品缺陷、投诉等信息,并及时将可能涉及产品缺陷的信息通过信息系统上报质检总局。质检总局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负责收集、汇总与消费品有关的缺陷、伤害、国外召回等信息,并及时进行分析,发现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及时向质检总局报告。
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规定,质检总局应当建立消费品的强制性标准、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执法打假、投诉举报、风险监测、产品三包、产品伤害监测信息、组织机构代码和物品编码等信息共享机制。
实行二级监管模式
征求意见稿赋予省级质检部门对各行政区域内消费品召回管理权,同时强调了质检总局的统一组织协调性。规定了质检总局在重大事项上的监管权,对消费品可能存在造成严重后果缺陷或跨区域的,质检总局可以直接开展缺陷调查。
对于“不合作”的生产者,征求意见稿也有明文规定,应该召回但未召回的,由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的省级以上质检部门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
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规定了启动缺陷调查的条件:生产者在未按照省级质检部门通知开展调查分析的,或者其调查分析结果不能证明消费品不存在缺陷的,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应当开展缺陷调查。质检总局认为消费品可能存在会造成严重后果缺陷的或者影响较大的,可以直接开展缺陷调查,并通报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
对于消费品缺陷风险较高,可能导致严重的产品安全事故,同时又不能实施召回的,征求意见稿规定,省级以上质检部门可以对消费品进行风险评估并向社会消费预警信息。
强调加强召回工作技术支撑
缺陷产品召回必须具有很强的技术手段。征求意见稿第七条明确规定,质检总局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承担消费品召回的具体技术工作。省级质检部门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按照省级质检部门的规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消费品召回的具体技术工作。第十一条规定质检总局加强消费品召回专家库建设,遴选具有法定资质的国家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和实验室,为消费品召回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消费品召回管理制度的全面推进,将在维护公共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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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一年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从原来的六章32条,变为了五章42条。从内容上看,主要有三点变化。
变化一:进入门槛降低
征求意见稿规定:汽车金融机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并且要求,参与发起设立汽车金融机构的公司需要满足最近一年的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连续三年盈利等条件。
10月3日公布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进入门槛有所降低。虽然还是要求“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但《办法》规定,出资人“其最近一年的总资产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总资产从80亿元到40亿元,门槛降了一半。不过,《办法》还强调,“主要出资人须为汽车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且“同一企业法人不得投资一个以上的汽车金融公司”。
变化二:业务范围缩小
征求意见稿和正式实施的《办法》中,涉及汽车金融公司业务范围的条款主要的差别有三:第一,《办法》中规定汽车金融公司可以“提供购车贷款业务”,而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提供汽车租赁业务”的条款。这意味着,国内的汽车金融公司不能像国外那样,可以开展“以租代售”等与租赁相关的服务。第二,《办法》中去掉了汽车金融公司可以“发行公司债券及商业票据”的条款。第三,《办法》中新增了汽车金融公司可以开展“转让和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
另外,《办法》对于办理汽车经销商贷款进行了细化。规定,包括采购汽车、展厅建设、零配件以及维修设备等都可以从汽车金融公司贷款。这样,就降低了汽车经销商的资金风险,也使其与汽车企业的关系更密切了。
变化三:细化了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对罚则的规定比较模糊,这次在《办法》中比较详细地规定了违反该《办法》将受到的处罚。
其中比较重要的是,规定了:“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擅自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或者非法从事汽车金融业务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还规定:“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擅自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表明从事汽车金融业务字样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这些规定,意味着现在相对较乱的汽车信贷市场将会被根本治理,许多未经批准的汽车金融服务商将被取缔。(摘自2003年10月8日《北京青年报》)
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本报综合讯 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全文公布了《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不仅对网络侵权行为进行了认定,还在避风港原则、连带责任以及及时删除信息等方面有所突破。
本次征求意见稿公布后,最受关注的当属最高法院对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征求意见稿中第二条首先确定了“信息网络”的范围,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移动通信网。第三条开始认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享有权利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民事责任。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或者以其他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向公众开放的信息网络中,使公众可以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提供行为。
对于是否认定网络侵权,征求意见稿也有体现:原告能够举证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外观,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实施了提供行为,但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为被诉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提供了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点对点技术等服务的除外。
在过错责任方面,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过错,一般应当以其是否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事实为标准。网络用户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事实明显,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为其提供服务或者不采取合理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应知。
而对于网络搜索,征求意见稿也提出了进一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提供搜索服务,按照一定的技术安排生成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网页快照、缩略图等并向公众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提供行为。而且,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点对点技术等网络服务,但有证据证明其与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提供者,通过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实施提供行为,符合共同侵权行为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这些侵权行为与过错,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删除时间,这对于保护网络知识产权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意见稿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合理期限,应当根据权利人提交通知的形式、通知的准确程度、采取措施的难易程度、网络服务的性质、所涉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及数量等因素综合判断。除有正当理由外,涉及热播影视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在收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通知一个工作日内采取必要措施;涉及其他作品的,采取必要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应超过5个工作日。
(李娜)
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
市财政局监督局:
根据**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通知书》,我镇财政检查组于2015年 11月 1 日至2015年11月15日对**民政所单位自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份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财政监督检查,部分问题追溯到了以前年度。现将检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民政所是**行政单位中一个独立核算的部门,民政所有在职职工、干部2人,下设桂敬老院,统一纳入核算管理, 2015年10月30日止累计收入2021169元,累计支出2116930元。
二、检查中存在的问题:
(一)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2015年10月31日记4号凭证中用救灾救济款付低保五保信息网络录入加班工资3500元,付报刊费4100元,付宣传资料费1154元,清理政府水沟费150元,共计8904元。
以上行为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处理意见:
1、关于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问题,根据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8904元,对单位及直接负责人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涉及形式主义方面的意见建议
1、市局科室在给基层局安排工作中,存在朝令夕改,前后要求不一致的现象。
2、市局目标责任书的下达不科学,存在层层加码和不切合县局实际的情况。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计划与实际工作部署要求不统一,不但计划落实不了,而且加重了基层局的负担。
4、建议市局多组织专业培训,不要把文件宣贯作为培训,要多讲专业理论、实际操作,时间上要适当的延长。
5、改进督查工作方式,减少面上督查,加大点上检查,从监管的效果评价工作落实。
6、加强对基层局行政案件的指导,对需移交市局的案件,应出具正式的通知或指令,切实规范行政行为。
7、市局机关对基层局的政务、党务建设指导少,科室对基层情况不了解,个别要求脱离实际。
8、标准科对县局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评定等工作具体操作指导少。
9、市局业务科室到基层局检查指导工作时,解决问题的建设性意见少。
10、市局班子到基层蹲点少,给干部职工讲课少。
二、涉及的意见建议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中心主导思想不端正,处处设坎,刁难企业和申请办证人员。
2、培训中心补考安排亲疏有别,自己培训的学员补考多少次不限制,使用双重标准。
3、市局服务大厅服务态度差,尤其是大厅主管,不听取办事人的解释,不一次性告知需要的材料,态度蛮横不讲理,一副官老爷的做派,训人的口气。
4、特种作业证到期复审困难重重,因故过期一天,开证明说明原因都不行。国家总局规定过期可申请考试,但大厅工作人员必须让我们再交一份钱参加他们的培训,就是为了收钱,这与文件规定相悖。
5、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方面存在只监管不服务的现象,尤其是作业人员证件培训安排时间不合理,交了钱快两年都没通知培训。企业对作业人员的证件复审要到局大厅去办,以单位的名义集中办理都不行,非要个人去办,反复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这样既不便民,又效率低下。
6、举办的企业培训班收费高,没有多少实质内容,县局强迫企业参加。
7、办理注册登记的速度慢,企业要往返多次跑冤枉路,而且还不能催、不敢催。
8、基层工作量大,业务繁杂,市局安排工作不考虑分局实际情况,一味强调追责。
关键词:网络舆论;政策制定;影响
近年来,被称为“第四媒体”的网络迅速崛起,其影响力也越来越大。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公共政策制定除借助于传统的信息收集外,越来越受网络的影响,网络舆论在公共政策制定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成为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新途径。
一、网络舆论: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新途径。
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逐渐出现了一些公众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途径,如:选举、决策听证、公众咨询、政治结社、、协商对话等方式,同时,从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看,立法听证会、行政听证会、政策研讨会等,对公民直接参与政策制定过程以及扩大政策议题来源也起到了积极作用。这些经传统途径进行沟通的方式虽然对公众的政治参与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其本身的局限性,致使有些严肃的、重大的、反映社会主流思想的内容往往没有机会成为议题,阻碍了政府对民意的了解。随着我国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以及政府对信息化的大力推动,近年来,中国网民数量逐年递增,“互联网已成为思想文化信息的集散地和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也是政府了解民情民意的聚集地。网络的开放性、互动性成为民众表达情绪、发表观点的重要平台,逐渐形成了颇具影响力的网络舆论,网络舆论使得民众一定程度上掌握了对公共政策的话语权,在公共政策制定方面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公民通过BBS、新闻跟贴、网上签名、网上论坛、专题讨论、网上征询意见、网上民意调查、网上议政等多种方式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网民与政府官员进行在线交流,通过网络投票、网上建议征集参与政策制定。今年两会前夕,总理走进中国政府网、新华网直接问政于民,表明互联网已经成为民意的直通车。网络舆论与传统途径相比有很多优势,比如网络信息一经便能得到快速的传播,增强了网络舆论的影响力,有利于吸引政府的注意力,同时网络的交互性也有利于促进政府与公众的沟通,从而使政府透过网络舆论更加准确地了解民意。网络舆论在公共政策制定中的作用越来越大,逐渐成为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一个新途径。
二、网络舆论对公共政策制定的双重影响。
自2003年孙志刚事件引发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除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出台后,网络舆论对公共政策制定的影响和作用开始受到关注。
近年来发生的与网络舆论有关的事件,说明了网络舆论对公共政策制定的影响越来越大,网络舆论对公共政策制定的影响有积极方面也有消极方面,主要表现在:
(一)有利方面。
1.打开“政策窗口”,推动公共政策议程。
社会公共问题转化为政策问题,是公共政策制定的首要环节,而社会问题转化为政策问题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一方面社会公共问题要反映公众的普遍诉求并在社会上广为传播,另一方面政府认识到此社会公共问题有解决的必要并列入政府议事日程。政策议程的建立是社会公共问题转化为政策问题的关键一步,政策议程分为公众议程和政府议程两个阶段,网络的发展使得公众关心的问题能够更快的传达到政策制定者,同时政府也可能迫于网络舆论的压力把某一社会问题提上政府议事日程,这就缩短了公众议程到达政府议程的时间,使公众参与公共政策制定过程成为可能,同时也增加了政府了解社会问题的来源,从而更全面地了解和掌握社会信息,使社会问题尽快进入政府议程。如2003年孙志刚事件,事件发生后,《南方都市报》首次披露了孙志刚惨死事件,此后全国各大媒体纷纷转载此文,并开始追踪报道,同时在网上也引起了巨大的反响,文章被各大网站转载,网络舆论对于“孙志刚事件”的高度关注和有力报道,让人们了解到事件的发生,许多专家学者纷纷上书中央政府,把“孙志刚事件”推入了决策者面前,使这一社会公共问题很快进入了政府议程。
2.拓宽政策方案的选择空间,使政策制定更科学。
公共政策制定的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公共政策最优化,政府部门只有了解公众的切身需要,才能制定出更合理的政策。从各种政策方案中选择出一个最优的是政府部门的职责所在,互联网上的信息量与知识量是任何媒体都无法代替的,政府部门可以从中选择解决社会问题最有利的信息来制定公共政策。国家法定节假日的调整,就是一个典型的代表。2007年11月9日,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方案(草案)在新华网、人民网、国家发改委等网站上公布,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引起了强烈反响,最终在综合网络舆论与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国务院对原有三大“黄金周”进行调整,减少了“五一”假期,增加了清明、端午、中秋等传统节日,这说明网络舆论有利于公共政策方案的抉择,同时节假日调整向网名征求意见也说明了政府注重运用网络信息对政策方案进行抉择。
3.及时调整公共政策,提升公共政策制定的质量。
政府出台的每一项公共政策都要经过理论的评估和实践的检验,如果发现某项公共政策已经不适合社会的需要,不宜继续执行,或者此项政策的负面作用太大,就需要对此作出必要的调整。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宣布废除实行二十多年的“收容遣送制度”,两天后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这意味着1982年5月12日颁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两种政策最大的不同就是由前者的社会救济和治安管理职能转变为后者的在自愿基础上的社会救助,从这一点上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的收容遣送制度的进步,新办法更加体现了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在“孙志刚事件”中,网络舆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网络舆论有利于及时调整公共政策,提升公共政策制定的质量。
(二)不利方面。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舆论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逐渐成为公众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新途径,但网络舆论在影响公共政策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负面影响,表现在:
第一,可能造成“假民意”的流行与制定政策的非代表性。网络是民意表达的平台,但网络民意与网络舆论则是既密切联系又不完全等同的概念。网络民意可分为“原生态民意”和“真实民意”,“原生态民意”的存在可能造成“假民意”的流行。此外,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虽然网名的数量越来越多,但是总会有一些人因缺乏起码的信息技术能力而被排除在网络参与之外。比如农民由于经济原因的限制并不能熟练掌握计算机技术甚至买不起电脑,这使得农民不能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农民在网络参与中丧失了“话语权”。这种不均衡的政治参与使政策的制定无法完全代表真实的公众意愿,造成政策制定的非代表性。
第二,网络上的虚假信息可能会造成决策者的决策失误。由于互联网具有虚拟性,网络舆论的参与实行匿名制,一些情绪性的宣泄只要不触及法律法规,就可以免受责任的约束,因此在网络空间中,缺乏自律的网民就有可能不加证实随意信息,甚至有意制造假消息,决策者可能会因网络上的虚假信息造成决策失误。
第三,过量的信息提供会引起决策者的“盲目决策”。科学决策需要适量、适时的信息支持,网络条件一方面改变了信息量过少的弊端,但另一方面信息量过多也会产生盲目决策。信息量过多导致方案决择困难,在过量信息的条件下,多种方案的利弊难以权衡,使得决策者无所适从,只能闭着眼睛“跟着感觉走”,从而使方案选择带有较多的随意色彩,即产生所谓的“布里丹效应”。
而且,公众在网络上的信息常带有个人倾向,带着个人情感倾向的过量信息,使决策者疲于应付,贸然决策。
三、完善网络舆论在公共政策制定中的作用的对策建议。
网络舆论拓宽了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途径,增强了公民的政治参与性,使公共政策的制定更科学、更合理、更能真实反应民意,但网络舆论存在的消极影响也不可忽视,因此要完善网络舆论在公共政策制定中的作用,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1.培养高素质的网民,提高其网络参与能力。
没有网络素质过硬的网民和干部队伍,网络参政就会失范,就有可能成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工具。因而,政府有责任采取措施鼓励、支持提高网民的网络素质,加强网络教育,造就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网络素质的网民,是适应网络时代的政治参与的需求,也是提高公民网络参与能力的途径之一。加强网络教育最重要的是要加强其网络道德教育,网络以其自由、开放的特性给网民提供了一个能使个性尽情释放的空间,但也正是由于缺乏现实道德规范的约束,使得网络上普遍存在一些不道德、不健康的言行,所以必须普遍开展网络道德教育,规范网络政治参与言行。
2.对网络进行管理,规范网络舆论。
虚假的网络舆论,不仅不能有效地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而且会打击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对网络舆论的信任度,对社会公共秩序产生一定的影响。要避免虚假舆论操纵公共政策制定,应让民众认识到网络舆论不是“宣泄不满”的空间,更不是随意虚假信息甚至网络犯罪的平台,而是公民向政策制定者“表达民意”的途径。一方面要完善网络管理的相应法律法规,同时要对网络犯罪进行严厉惩罚,另一方面可考虑建立和推行网民身份认证制度,通过各种方式鼓励网民实名登陆,规范网络舆论,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3.建立现代化的政策信息网络系统。
掌握全面、准确的信息,是各级政府决策避免失误的基础。
信息情报量的大小、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决策质量,政府要想在决策上不失误,必须有丰富可靠的情报来源、迅速的情报传递、准确的情报研究,因此,要建立现代化的政策信息网络系统。现代化的政策信息网络系统应包括:(1)专门化的信息机构和信息队伍,以提高信息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充分发挥信息机构在政策制定中的职能作用;(2)现代化的信息工具,即以电子计算机和现代化通讯设备相结合,形成网络系统和电子计算机系统;(3)网络化的信息传输渠道,形成一个四通八达、纵横交错的信息网络。
参考文献:
[1]朴贞子。在人民日报社考察工作时的讲话。人民日报。2008-06-27.
[2]黄丽华,姜晓宁。互联网影响公共政策制定的初步分析。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2008(1)。
[3]刘祖华。网络民意与公共决策。党政论坛。2007(5)。
(一)“征求意见稿”引入“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核算基础 “权责发生制”是以权利和责任的发生来决定收入和费用归属期的原则,即凡是应属本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反之,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在本期收付,也不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实行“权责发生制”可以解决“旧制度”采用“收付实现制”而产生的收入成本不实,债权债务不实,事业结余不实等问题,可以为决策层和利益相关者提供比较全面、及时和准确的会计信息。
(二)“征求意见稿”要求固定资产折旧与无形资产摊销“折旧”和“摊销”是对资本所消耗掉的价值进行弥补。在会计核算中,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损耗程度进行补偿的方法即为折旧(摊销)。通过折旧和摊销,一方面可以完整地体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价值转移和补偿;另一方面可以准确地反映高等学校真实的资产状况。
(三)“征求意见稿”将基本建设收支并入高等学校“大财务”统一核算“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在建工程(含基建工程)”用于基本建设支出核算,取消了“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已将“基本建设支出”作为“教育支出”的组成部分,即“教育支出”既包括“教育事业费”,又包括“教育基本建设支出”。因此,基建收支并入“大财务”统一核算既可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相衔接,又可全面、准确反映会计主体全貌。
(四)“征求意见稿”完善高等学校财务会计报表体系一方面,根据“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的要求,完善了资产负债表和收入费用表的相关栏目;另一方面,增加了预算收支表、基建投资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反映高等学校预算收支情况、基建收支情况和现金流量等。财务报表体系的完善,可以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
(五)“征求意见稿”增加“进行绩效考评”与“防范财务风险”等内容“绩效考评”是指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量化指标及评价标准,对高等学校或其所属单位为实现其职能所确定的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以及为实现这一目标所安排预算的执行结果进行的综合性评价。通过绩效考评,可以合理配置高等学校资源,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高等学校财务风险是伴随着高等学校筹资多元化尤其是银行贷款的产生而出现的。强调“防范财务风险”,从一个侧面确认了高等学校资金来源多元化尤其是负债办学的局面,但重点要关注融资尤其是负债的“度”。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将“捐赠收入”从“其他收入”中单列出来,以适应高等学校捐赠收入日渐增多的客观形势;增加了“依法加强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编制决算”,“建立科学的财务指标体系”。取消了“上级补助收入”,合并进入“政府补助收入”;取消了“经营收入”;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取代“结余及其分配”。
二、“征求意见稿”对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影响
(一)“征求意见稿”对高等学校预算与核算工作的影响一中权责发生制要求以权利和责任的发生为标志来确认收入和费用,因而在编制预算时要对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有更准确的预见;二是会计核算基础的改变,对学费、住宿费、应付工程款(设备款)等作为收入和负债的确认,需要有完全区别于收付实现制下的思维模式,充分运用会计人员职业判断,准确确认债权、债务、收入和支出等;三是核算会计科目和预算会计科目的平行设置,要求核算能够提供更多、更准确的信息供预算使用,同时预算编制的科学合理将直接影响核算的质量。因此,“征求意见稿”将进一步密切核算和预算的关系。
(二)“征求意见稿”对高等学校资产负债率与融资工作的影响 一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高等学校固定资产(不含文物和陈列品)、无形资产按年限平均法分别进行折旧和摊销。作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备抵项目,折旧(摊销)将直接影响高等学校的资产账面价值。另一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高等学校按权责发生制反映债务,这将使“旧制度”无法反映的应付工程款(设备款)等作为负债在当期反映,必然使高等学校“隐形”债务“显形”化。以上两方面使高等学校资产负债率大大提高,进而影响高等学校融资工作。
三、“征求意见稿”的完善与改进
(一)“征求意见稿”与“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不匹配 “征求意见稿”的财务报表中包括有“现金流量表”,而“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中无此表;“征求意见稿”虽将“上级补助收入”合并进入“政府补助收入”,但“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仍有“上级补助收入”会计科目;“征求意见稿”已经取消“经营收入”和“经营支出”,也无“后勤收入”和“后勤支出”的说法,但“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中有“后勤收入”和“后勤支出”会计科目。
(二)“征求意见稿”对二级管理人员保护减弱 “征求意见稿”规定“校内二级财务机构主管人员的任免、调换,须由学校财务处(室)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相比“旧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对二级财务机构主管人员的保护力度有所减弱,建议参照“旧制度”的提法,即“校内二级财务机构主管人员的任免必须经过上一级财务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任意调动和撤换”。
(三)“征求意见稿”缺乏科学与实践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财[2007]1号)规定“规模较大的学校可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相比“征求意见稿”的提法,教财[2007]1号文件的提法更科学,更切合高等学校实际。
参考文献:
[1]朱爱丽、贾天银、陈长亮:《征求意见稿变化及其影响》,《财会通讯》(综合上) 2009年第12期。
原文作者:佚名
中国银监会10月9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布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3年11月9日。
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
征求意见稿对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条件做出了规定。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10%,并购重组高风险农村信用社除外。
境外银行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农村商业银行需事前报银监会审批,银监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可以调整境外银行机构作为发起人的条件。
股权变更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变更持有股本总额1%以上、5%以下的单一股东(社员),由法人机构事前报告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变更持有股本总额5%以上、10%以下的单一股东(社员)的变更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涉及境外银行机构投资入股的,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投资入股后境外银行机构持股比例不变的,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农村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调整业务范围的条件提出了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