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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论文

时间:2022-08-27 01:55:24

消防论文

第1篇

一、消防行政诉讼案件的主要特点

1、

数量上偏少。据辽宁省消防部门统计,1998年至2001年3年间,全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共检查单位22.7万个,整改一般火灾隐患

299624项,办理行政处罚案件21336起,其中警告4732起,罚款处罚12230起,责令三停处罚4052起,行政拘留322

人。与上述消防行政执法行为相比,同期全省仅发生行政诉讼案件7起,在具体行政行为总数中所占比例极小。与工商、税务、城管等大多数行政部门相比,甚至与治安、交通等警种相比,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要少很多。

2、

行政处罚决定和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诉讼热点,其中针对火灾调查结论的诉讼案件占很大比例。据统计,1998年《消防法》颁布实施以来,辽宁省共发生行政诉讼案件13起,主要是当事人不服消防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其中当事人不服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就有8起,占发案总数的62%;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有3起,占发案总数的23%。

3、

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大都与民事诉讼有关。许多当事人提起火灾行政诉讼,大都是为挽回民事诉讼中败诉责任而提起的,当事人认为民事案件败诉主要原因是由于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结论不利于自己,便在提起上诉或者申诉期间,试图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消防部门的结论,从而达到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占据主动,直至胜诉的目的;也有的是担心在今后的民事诉讼中,依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可能要承担败诉责任而提起的诉讼。此外,在对行政许可不服提起的诉讼案件中,出现了新苗头,如:大连市民刘某因对所购商品房不满意,为达到退房的目的,在采取其他办法无效的情况下,以消防验收合格这一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为由,将消防部门告上法庭。

4、

从案件审理结果看,消防部门胜诉较多。截至目前,辽宁省发生的13起消防行政诉讼案件中,裁定中止诉讼1起,维持消防部门决定5起,驳回原告4起,正在审理3起,辽宁省消防部门尚没有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败诉,全国其他地方消防部门胜诉率亦很高。

二、消防行政诉讼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对策

1、

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否可以列入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法律规定之间有冲突,各地法院的做法亦有所不同,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执法紊乱。

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否可以列入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不但理论界存在争议,在法律规定之间也同样存在冲突。《公安部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以下简称公复字[2000]3号文件)对此明确作出了否定的答复,《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也规定,“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为最终决定”。但在2000年0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后,人民法院开始受理火灾事故调查结论的行政诉讼案件。

此后,虽然全国各地因不服火灾事故调查结论而引起的诉讼案件不断发生,但是各地人民法院的处理却各有不同。如发生在四川叙永县的一起案件,法院以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属行政确认行为,进行了受理和审判,同时提出《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及公复字[2000]3号文件均非法律,并非《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款所指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在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此外,在贵州云岩也发生了一起类似案件,法院却在终审判决撤销《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之后,又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根据公安部公复字[2000]3号文件,再审驳回了当事人的。2002年10月22日,宁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审理全区第一起当事人不服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经法庭陈述和调查,盐池县人民法院以火灾事故调查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当庭驳回原告了诉讼请求。

法律的冲突,使原本很严肃的执法过程出现了随意性,实践中不但当事人不知所措,人民法院也无所适从。

2、消防体制特殊性带来的弊端已波及到行政诉讼

我国实行的消防体制非常特殊,特殊性在于主体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作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保卫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扑救火灾的神圣使命,另一方面作为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履行政府消防管理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与此对应,分别规定了“公安消防队”和“公安消防机构”两个法律主体概念。1998年辽宁省出现了全国第一例状告119的行政诉讼案件后,这种两重性带来的一些弊端开始引起人们注意,实践中,全国范围的法院极少受理这类案件,尚未出现明显问题,但在理论界对于火灾扑救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是否可诉等方面出现了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火灾扑救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火灾扑救行为是行政救助行为,应当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火灾扑救中出现的不作为,应当进行国家赔偿。在这方面,尚无权威性的定论,或许这个问题的解决需要同理顺消防体制一并考虑。火灾扑救是否可能形成类似火灾事故调查结论那样的诉讼难点还不得而知,但是这一点恰恰是最让人忧虑的,为避免重蹈教训,应当理论和实务上予以重视。

、个别执法人员不能善待原告和自觉接受司法审查

个别执法人员存在法律意识不强,素质不高的问题,错误地认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老百姓是刁民,对其歧视甚至敌视,总想找机会惩治其一番;对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有抵触情绪,认为行政诉讼是将司法权凌驾于行政权之上,不愿主动配合、协助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甚至以弄虚作假、规避法律等手段阻挠公民、法人行使诉权,使其不敢告、不能告、或告后又撤诉。

4、当事人不敢诉和滥诉的现象并存

公民、法人不敢大胆行使诉权,能忍则忍,能不告则不告;有的前面告了,后来又撤诉。很多人认为:“县官不如现管,赢官司只一次,受气是一辈子。”与此相反,有的当事人滥用诉权,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等阶段仍不罢休;有的在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败诉后,又以不知诉权为由向法院提取诉讼等等。

毋庸讳言,上述问题应予彻底解决,然而在现行法体制的制约下,无疑又是在短期内难以解决的艰巨任务。既需要国家重视和决策,又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参与,更需要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法学界的通力协作和不懈努力,从立法,行政程序,司法制度及法制宣传各方面,共同研究采取切实可行,能够治标又治本的有效措施。现时期,国家不但要消除法律之间的冲突,还要加快消防工作改革和体制创新的步伐,尽快理顺消防体制在运行中表现出的不合理方面;消防部门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但应当建立健全制度,提高执法质量和服务质量,规范行政措施制定工作,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更要摆正自己的位置,接受法律的监督,依法履行自己的诉讼义务;各级领导和执法人员要加强学习和培训,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观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各级人民法院要强化宪法和法律意识,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确保司法公正。

三、今后消防行政诉讼发展趋势的预测

1、消防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将上升

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行政诉讼案件逐年以两位数的百分比上升,而在去年的约10万起行政诉讼案中,老百姓胜诉率达到40%(即4万件)左右。更为重要的是,更大数量的违法行政行为,由于有了行政诉讼而被制止在萌芽状态,或被纠正在行政机关内部。随着公民法律知识和依法维权的意识不断深入人心,随着WTO规则对政府依法行政的约束,今后,越来越多的公民、法人都有可能将与消防部门的争议诉诸于法律,除涉及行政处罚、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外,还将涉及消防行政许可、检查、强制、命令等方面具体行政行为及部分抽象行政行为,那样一来,消防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也将逐年上升,这是符合客观规律的。

2、消防行政诉讼案件难度加大

近年来,国家对消防工作特别是消防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较大的改革,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行政争议往往同出现的新问题交织在一起,出现复杂的趋势。无论作为当事人的消防部门和原告,还是作为裁判者的人民法院,都需要适应可能出现的新变化。随着消防体制的改革的深入,火灾扑救是否可诉终有定论。

第2篇

关键词消防行政执法难点建议

行政执法是政府直接影响社会经济生活最普遍的行政行为,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特别是我国入世后,对行政执法的要求不断提高。公安消防行政执法做为行政执法的一部分,近年来,特别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对消防行政执法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依法行政意识明显增强,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消防行政执法的现状

(一)消防法规体系初步建立,为消防行政执法提供了依据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消防法制建设所取得的成绩是不容置疑的,仅以立法而论,自1957年11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颁布了第一个全国性的消防法规——《消防监督条例》。1984年5月13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1998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同时国务院还制定了35个消防行政法规,地方性消防法规和规章80余部,国家强制性消防工程技术规范、国家和行业消防技术标准230余部,初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基础,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相配套,以地方性消防法规和政府规章为补充的消防法规体系。为我国消防法制建设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为加强消防执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前提。

(二)深化消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随着2004年7月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使消防监督工作更适应我国加入WTO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的需要,公安部消防局对所有消防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先后取消了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审核、消防设施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审核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经营)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资格许可证审批发证等10项消防审批项目,并按照新修订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73号令)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变以前的微观管理为宏观管理,变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变指挥式管理为服务式管理,提高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性和科学性。从而进一步理顺了消防行政执法的职责权限,结束了公安消防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不合理机制的历史。

但通过对消防行政执法的调研,从当前的实践情况来看,我国的消防法制建设还存在着一些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与缺陷。消防行政执法办案工作仍然存在诸多的矛盾和问题,面临严峻的挑战,消防行政执法难的问题仍很突出。

二、消防行政执法难的成因

(一)执法环境难题突出

1、消防执法任务日益增加,执法力量严重不足。建国以来我国制定了各种法律、法规文件,而且新的法律还在不断的出台。这样多的法律、法规要在12亿人民中得到基本的贯彻执行,本身就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要完成这样艰巨复杂而庞大的消防执法工作任务,首先需要有大量的消防执法人员和完善的执法机构;其次还需要有足够的物资技术条件和财力的支持。和世界上一些法制化的国家相比,我国消防执法机构还不配套。以郑州市现状为例,目前市区人口为220万人,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大约5万多家,2004年全年发生火灾为1206起,2004年全市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共检查9695单位(不包括各级政府组织的各项专项整治活动),而全市仅有消防监督人员90人,9695:90的比例致使监督质量有所下降。此外,由于消防机构现行体制是现役体制,地方工作,公安业务。兵不兵、民不民、警不警“三不象”的特点,而且每年都有相当数量经验丰富、业务娴熟的人员转业到地方,许多新进入执法领域的执法人员素质偏低,由于部分消防执法人员法律素质不高,业务水平不强,导致执法不够规范、到位、严谨,随意性大。在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其困扰和困惑难以乐观。

2、地方行政干预依然存在。首先公安消防机构做为一支现役制的军队,由公安部垂直领导,但公安消防执法往往冲不破人情网、跳不出地方保护主义的怪圈。职能部门与地方政府因其所处的位置不同,担负责任不同,这就决定了思维方式、目标定位、工作方法等方面的差异,加之一些企事业单位、市场经营者与地方政府关系好,从而导致某些地方领导将行政执法与经济发展软环境对立起来,对某些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不能关停、责令限期改正等。其次个别执法者,利用个人的地位与职务,把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篡改执法的依据,歪曲法律事实,进行不公正裁决,或使违法者继续违法经营。“以权代法,人治排斥法治”本身是封建特权思想和专制作风的余毒,它破坏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平原则。

3、执法手段匮乏,强制性行政措施难于实施。一是现行法律关于消防行政处罚执法权力的规定不够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规定的“停产停业”、“未收违法所得”、“物品扣留”等强制措施,执法主体为公安机构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拒不执行时,公安消防机构因没有强制执行权而无能为力,而法院也因为种种原因不愿受理此类执行案件,致使火灾隐患难以根治,从而使公安消防机构的执法权威和力度受到了严峻的挑战。二是申请法院执行,程序繁琐时间长,影响行政效率。一个行政处罚决定从裁决做出到最后执行完毕,最少也要三四个月。而消防行政处罚的对象,往往是存在火灾隐患又拒不整改的场所或单位,隐患未改正前,该场所或单位多生产经营一天,就多一分火灾发生的危险,严重威胁着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此外,一旦发生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公安消防机构又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二)消防行政执法不够规范、到位

1、消防行政处罚程序、法律文书不规范性、随意性

现行消防行政处罚程序是:对违法消防管理相对人经调查取证后进入处罚程序——从告知听证权利、组织听证会到作出处罚决定。若管理相对人对处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机关要求复议,再不服,还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维持原判后,如被处罚人仍不履行处罚决定,公安消防部门还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样一套执法处罚程序耗费了大量的警力和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还对有些处罚设置了前置条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十二、四十三条均规定了处罚前公安消防部门要先针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才能给予处罚。而且,河南省的消防行政处罚程序、法律文书在2003年—2005年期间变化了三次,虽然表明了消防行政处罚在不断的改进,但是也表现出消防行政处罚程序、法律文书的不规范性、随意性。这些规定在实践中束缚了执法人员的手脚,使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严肃的处理。为提高行政处罚效率,可参照香港的做法,简化消防行政处罚程序。香港的消防部门没有处罚权,只有检控权,防火员在防火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需要处罚的,可将控罪和证据直接上告法院,法院开庭审判确认后即可作出判罪。被处罚人慑于法院的权威,一般都会老老实实接受,及时加以整改。这种操作方式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而且消防部门省去了组织听证和复议的环节,大大提高了消防执法效率。

2、重罚轻纠

实践中,一些消防机构在办案时,只注重对当事人罚款,而对违法行为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及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去纠正重视程度还不够,这在执法中就走进了“重罚轻纠”的误区。这一现象的表现形式有1、只罚不纠。即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只罚款,而不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到期未改未采取强制措施坚决杜绝存在隐患。2、罚款放行。对未经审核的工程,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罚款放行的错误做法。3、只打不追。只对查到的问题进行处理,而对表面现象背后的隐患问题不注意追查。4、手段单一。部分执法人员对行政法律规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不领会,处罚决定书的处罚条款往往只有罚款一项,不会运用警告、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致使某些违法人员误认为执法机关只要罚款,不管纠正。综观这些执法误区,究其原由,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是少数办案单位和执法人员思想偏差,存在一切向“钱”看的倾向,对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危害性认识不足,而且存在怕麻烦、怕费事、怕人情、怕出错的消极畏难情绪,认为差不多就可以了,没有必要深究不放。

二是综合执法手段不强,消防执法依据不足。在众多消防行政执法法规中,有执法力度和强制措施的甚少,而且可操作性不强,这就导致行政执法依据不足,手段不硬,难以达到理想的执法效果。

三是部分执法机关内部管理和考核存在偏差,将罚没款数与工作业绩和奖惩挂钩,从而导致办案人员片面追求罚款数量、忽视办案质量。

三、对于加强消防执法工作的几点设想

(一)各级立法机构在法制建设中应纠正“重立法,轻执法”的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中“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核心,“执法必严”是关键,“违法必究”是保障。这就是说:立法工作的任务是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它是法制建设的前提与基础;而执法工作是解决“有法必依”的问题,它是法制建设的核心与关键。对此应有充分的认识。即每一个消防法律、法规出台的同时,应同时出台相应的执法措施。还应该明确一个原则,若执法无保证,则新法暂不宜出台。规定这项原则的目的,是为了纠正新法出台执法滞后出现的法制空档所诱发的破坏与混乱现象的加剧。从而在实际工作中把执法工作列为法制建设的重中之重,把加强执法工作真正提上议事日程,加大执法力度。

(二)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消防行政执法

1、加大执法监督,完善、创新法制建设

权力没有制约就会形成腐败,这就需要制度的监督,具体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强行政缺位的监督。行政缺位实质上就是一种执法不到位的表现,应该管理的事务没有管理,或者应该严格管理好的没有管理好,“重罚轻纠”就是表现之一,这就需要制定明确的执法责任制,如《重大事项备案制》、《案件核审制度》等,将不同岗位的职责、任务和目标明确下来,按照要求检验执法的绩效,加强监督,对渎职行为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二是做好内部横向监督。在执法监督工作中,往往上级对下级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似乎顺理成章,而一个机关内部同级机构之间的监督容易产生矛盾和摩擦,更容易流于形式,实际上横向监督更容易及时发现问题,对防止和纠正错案更便捷。三是对行政处罚案件中对扣留、罚没的财物去向要进行全程的监督,可以制定《扣留、封存、罚没款物的管理规定》以便防止执法中的腐败现象。

2、健全制度、完善办案机制

(1)建立案件主办人制度。公安消防机构可以通过考试筛选,将业务骨干作为案件主办人,可以赋予案件主办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的组织协调、调查取证、应急处理、定性处罚等方面的权力,并实行案件主办人限时办结案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每个案件可以明确一名案件主办人为组长组成办案组,依据法定程序查办案件,组长对整个案件办理负总责,这样可以增强案件主办人的责任心、提高办案的实效。

(2)案件倒查制度。行政处罚后,绝对不能一罚了之,必要时可以成立督察队和聘请行风监督员对被处罚的当事人进行督察回访,了解案件实体和程序有无瑕疵、办案人员是否廉洁自律、是否有徇私枉法和吃、拿、卡、要的情形等。

(3)通过立法明确公安消防机构实施强制执行权力、形式、程序。一是建议对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行修改,在现有条文的基础上,增加“公安消防机构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拒绝整改的场所或单位做出停产停业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强制执行”的规定。二是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员会从1993年即着手行政强制法的起草工作,迫切希望这部法能早日颁布施行,以规范消防行政强制执行形式、程序,并为消防行政强制提供法律保障。

(三)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消防执法人员的素质,扩大消防执法人员队伍。提高消防执法人员的素质,可以对现有消防执法人员进行定期培训、轮训、资格考试,实行上岗资格证书制。规定消防执法人员政治素质的特殊要求,制定执法人员良好社会形象的简要规则。对于严格依法办事,在群众中有良好形象者,应予以表彰、奖励与晋升。

消防执法工作是法律行为,也是政府行为,全面推选消防管理社会化,是新形势对消防执法监督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要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必须大力加强消防执法工作。必须加强消防执法宣传和教育,增加人们对消防执法重要性的认识和重视,提高全民消防法治观念,特别是要提高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意识,加强对消防执法人员培训教育,完善消防立法工作,加强对消防执法人员制约和监督,密切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及与司法部门之间的关系,增强配合协调,充分发挥消防执法在社会主义消防法治建设中应的作用,促进社会主义消防法治建设发展,也只有这样我们的政府才能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

参考书目、文献:

杨海坤《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南京大学出版社

杨海坤《行政诉讼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李忠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理解与适用》吉林人民出版社

第3篇

关键词:保险、消防、防灾防损

危险与安全是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一个永恒的话题,保险与消防是现代社会预防和减少危险损害主要的社会化防灾机制,危险是保险与消防存在发展的前提,商业保险通过危险财务转移获取商业利润,消防通过危险控制管理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危险发生,都是为了保护生命、财产安全。可是当前社会消防安全环境的改善却远远滞后于保险业的发展步伐,未能形成良性互动机制。据统计,全国保费年收入1980年的64亿元到2002年入3053亿元,人均保费(保险密度)237.6元,保费收入占GDP的比例(保险深度)为3%;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778.3亿元,保险公司总资产从2000年的3373.9亿元,仅两年就达到了6494.1亿元。保险业成为增长最快的行业,获取得了最大的利润。

同样作为危险管理手段,保险与消防如何形成良性互动,均衡发展,特别是如何推动消防安全工作发展,成为人们非常关注的焦点。本文认为,要通过以下五个方面的途径来实现。

一、国家应当征收消防税,为消防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目前,我国消防经费完全由国家和地方政府预算拨款,政府负担很重,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消防队伍建设等严重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步伐,这已成为不争的现实,缺少经费是根本原因之一。而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等许多发达国家除了政府拨款外,都向保险企业和个人征收消防税,消防经费充足,社会消防安全保障程度很高。

作为朝阳产业,我国保险市场潜力巨大,按照现行税法,国家在税收方面给予了保险企业的各种优惠,对保险业主要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两大税种,同时征收城市维护税、印花税等小税种,并不征收消防税。“洋保险”即将以雄厚的资金实力、先进的经营理念、管理经验、技术手段和运作方全面进入我国市场,可以预见:“洋保险”不但会抢占保险市场份额,还将获得高额利润。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按照目前的财政税收政策,这些利润很大程度上是在消防等部门危险控制管理下取得的,实质上是“洋保险”利用国家财政资金经营风险获得的,这种结果对国家、对内资保险企业都是不公平的,对整天忙于防火灭火,时刻与危险战斗的消防部门来说,更是无法接受的。

我国应当调整税收政策,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向商业保险企业征收消防税,税收收入专门用于补充消防经费。方法之一可以根据保险企业固定资产增长迅猛的实际,将消防税作为固定资产税种之一,加以征收。办法之二是改革目前国家实行的33%的单一企业所得税率,进一步细化所得税率,统一中外保险企业税率,征收保险企业所得税,其中包含消防税或者消防附加税。方法之三是对火灾保险险种收入征收消防税(属于营业税税种),适用单独的税率。通过上述办法,完全能够逐步解决国家消防经费的困窘。

二、商业保险企业要进行产品创新,实现保险产品保障无缝隙。

产品创新是推进、培育和繁荣保险市场的一项重要工作。在保险产品创新过程中,要牢牢把握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这个核心,针对消防工作的重点,开发新的火灾险种。

我国目前举办的财产保险是传统的火灾保险及其附加险组成的综合保险,把火灾及火灾以外的风险直接列入保险基本责任范围。也可以考虑设立单独的火灾保险险种,将火灾以外的机器损坏险、营业中断险、第三者责任险、水渍险等危险列为火灾保险的附加险,保险责任虽然相差无多,但在险种经营上会更灵活,投保人可针对自己需要选择保险产品。

在西方国家公众责任险已经成为企业、个人乃至政府部门都不可缺少的危险保障工具和各国保险企业的主要业务种类,很多国家对责任保险推行强制保险制度,如:汽车责任保险。但在我国,公众责任险特别是场所公众责任险发展缓慢,很多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条件简陋,所有者或者经营管理者不投保或者不愿投保,一旦发生火灾,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往往无力赔偿,受害人权益得不到保护,不但影响社会稳定,也大大加重政府灾害救济的负担。近几年来发生的新疆克拉玛依友谊宫、河南天堂歌舞厅、焦作上,北京蓝极速网吧等特大火灾事故,足以为戒。

为减少火灾的危害,国家要鼓励境内外投资者成立专门的火灾保险公司,专门经营火灾保险、公众责任险等保险业务。应当开发新的场所责任险种,如:公众聚集场所火灾责任险、娱乐活动火灾公众责任险、展览会火灾公众责任险等险种。同时,针对公众聚集场所伤亡大、赔偿难、变动频繁等特点,在公众聚集场所火灾责任保险实行强制保险,根据《保险法》第十一条二款,建议在修改《消防法》时明文规定。

三、商业保险企业要充分发挥防灾防损的职能

在《保险法》和《财产保险合同》都有防灾防损的规定,不仅是保险的职能,也是保险企业的产品。随着保险业的发展,防灾防损职能在保险中体现得越来越突出,以至于国外许多企业购买保险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想从保险公司获得有关灾害事故的专业指导。

政府和消防部门提供的是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而保险企业作为营利性机构,不能单纯依靠政府和消防部门,必须认真开展防灾防损工作,防灾防损做得好,其利润就会增加,这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入世后,“洋保险”进入中国市场的冲击不可低估,保险企业不具备与洋保险拚费率的实力,这必然迫使我国的保险业注重完善和充分发挥保险的防灾功能,才能与国外的保险公司竞争,也有利于全社会进一步树立预防为主的消防安全观念。

但是,近几年,一些保险企业不认真开展防灾防损工作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例如:不考虑企业消防安全状况,只要交钱就承保;防灾费用于消防装备和宣传方面投资逐年减少,甚至有的地方不投入的现象时常出现。保险企业要克服“重保费、轻消防”错误观念,主动开展防灾防损工作,重点要积极开展做好以下几项:

首先,要积极参加社会消防工作,加强与消防部门的联系。主动参加或者组织各类消防宣传活动,将防灾防损费用真正用于消防,补助消防安全教育、投资消防装备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资助防火科技研究。

其次,要认真进行防灾检查,参与抢险救援。对被保险人要经常进行防灾防损检查,不断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减少不安全隐患提高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消防安全意识,帮助其克服“重保险、轻消防”错误观念;在火灾事故发生时,要与消防部门一起组织抢救财产,提高便利,防止灾害损失进一步扩大。

第三,要将防灾防损真正贯穿于整个保险经营活动。在保险条款的设计上,要明确被保险人的防灾防损义务;在保险费率的拟定上,根据保险标的消防安全状况,实行区别对待、浮动费率;承保前要对保险标的进行全面的消防安全检查。

四、保险监管和消防部门要共同扶植发展保险公估人。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估人作为保险辅助服务机构,将越来越发挥很大作用,从保险业健康发展出发,保险监管部门要鼓励火灾保险公估人的发展。在消防工作改革过程中,消防部门也可以委托火灾保险公估人实施火灾原因调查、损失统计、计算等工作。火灾保险公估人也可受保险企业委托保险标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风险评估,火灾理赔,参与保险企业的防灾防损工作。

在这方面,国外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如美国的损失管理服务公司(INALossControlServices,Inc.)的主要业务就是提供包括火灾在内的危险管理咨询,依据自身在危险控制方面的专业优势,对企业做出深入的调查,估测存在的潜在危险,提出评价和改进意见,或者设计新的方案。美国还有一家名为FM(FactoryMutual)的防灾科研咨询机构,拥有2000多名技术和科研人员,拥有全球最大的火灾试验馆和设备齐全的检测中心,用来为美国三大工业保险公司和投保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只有通过FM的标准,才可在三大保险公司投保,享受低费率、高赔付的好处。目前,随着通用、摩托罗拉等大公司来华建厂,FM的业务已经延伸到中国。这种立足于主动预防灾害事故的保险机制,非常值得学习和借鉴。

五、相互联动、信息共享

对参加投保的企业,保险企业要建立资料库,并与消防部门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消防部门在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投保企业存在火灾隐患,要及时通知保险企业。保险企业在防灾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也要及时报告消防部门。消防部门通过行政执法,保险企业通过合同约束、费率调整等手段,共同督促企业整改隐患,从而达到减少火灾危害的目的。

消防部门要改革目前火灾损失计算和统计方法,制定科学、准确的火灾损失计算标准,既方便当事人主张财产权利,又便于开展保险企业理赔。同时,要将火灾情况与保险企业共享,便于保险企业对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损失进行分析、研究,科学计算保险费率,减少保险企业经营风险。

参考文献:

1、《保险学》,张洪涛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

2、《各国保险法规制度对比研究》,马永伟主编,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年出版;

第4篇

主题词: 燃气

安全管理

消防

保证体系

存在问题  

1、概述 

我国目前使用的燃气主要有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三个大类。燃气产业的发展领域大致分燃气汽车、城市燃料、燃气发电、基础化工四方面。 

随着燃气事业日新月异的蓬勃发展,生产与消费规模越来越大,使用场所越来越多,情况也越来越复杂,现有的安全管理机制已跟不上燃气事业飞速发展的步伐。在政策、法规、标准及规范等方面的不同步、不配套等落后弊端也凸显了出来。近年来,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火灾、泄漏与爆炸等重、特大事故层出不穷,其等级与数量也不断上升,如98年3月西安液化气球罐泄漏、爆炸事故等,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也给社会的公共安全与稳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从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燃气事业的推进与发展。 

因此,理清当前我国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于有关部门在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燃气消防安全管理保证新体系时提供参考依据,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正是从消防的角度,系统地对当前我国在燃气消防安全管理保证体系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分析和论述。 

2、我国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机制现状 

根据1991年3月30日由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第10号令《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建设部门是城市燃气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消防部门作为燃气安全管理的监督部门,劳动部门作为燃气安全管理的监察部门和压力容器的主管部门。 

作为消防部门,在燃气安全管理方面的业务,主要涉及:参与制定与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执行;负责相关消防产品的检测认证;对燃气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上的相关场所、管线、设备、用户进行防火监督管理;参与燃气灾害事故的处置;日常的消防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我国目前与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有关的法律有三个,即《消防法》、《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的消防法规和规章非常多,如《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各省市的《燃气管理条例》等;以及众多的产品技术标准和工程设计规范,如《城市燃气设计规范》、《汽车用液化石油气加气站设计规范》等。 

3、我国燃气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涉及规划、设计、建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日常维护及应急处理等环节,通过对有关资料的收集分析、组织专家研讨,以及对北京,上海、广东、四川和黑龙江等地的调研,就目前我国在燃气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归纳如下: 

1)安全管理机制不适应燃气产业市场经济发展 

燃气产业涉及建设、能源、交通、劳动安全监察、农业等各管理领域,燃气行业的安全管理也涉及公安消防以及上述各主管部门,目前由中央和各地方的上述部门颁布有关政令,对燃气实施安全管理。但地方与中央以及地方各部门之间的政令协调难度较大;同时我国南方和北方,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用气差异也较大,要求同一种安全管理机制或法规有时势必造成诸多不适应。  

第10号令第四条明确了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和公安部分别负责安全监察和消防监督,因此,各省市的燃气安全工作应当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但是,各地建设部门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在燃气安全管理中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各职能部门之间缺乏经常性协调,使得各地区的燃气安全隐患整改力度不够。从调查情况来看,全国大多数大、中型城市都在建设主管系统设立了燃气管理办公室或者燃气管理处,但由于受人员编制及其他因素的影响,这些部门履行着行业管理的职能要大大多于履行安全工作职能,有的办公室只有几个人,忙于应付日常工作,根本没有精力通盘考虑安全管理,而把安全管理的职能依托于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察等监督部门,或者让燃气供应单位自行强化安全管理。  

此外,随着科技进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我国的燃气事业将得以迅猛发展。而国际上通行的由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保险业、企业主等共同参与进来娜计腊踩芾淼纳缁峄j缴形葱纬桑涣硪环矫妫垢母铮嗽本颍蚕啦棵疟欢卮蟀罄渴降南兰喽郊觳椋讯冉嚼丛酱蟆?nbsp;

2)法制建设滞后 

我国目前燃气安全管理的法制建设力度明显不够,现有的法规严重滞后,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很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1)法规制定滞后。我国目前执行的较权威的燃气规定只有1991年发布的第10号令,该规定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只提出了原则意见,相关的法律责任也不够明确,在实际操作中弹性太大,有一定难度。而且该规定发布至今已有10年,其间的经济体制、市场发展和行政部门的变化很大,迄今尚未进行修订。 

(2)各地管理法规不一。全国各地为了加强本地区的燃气管理和安全工作,又在第10号令的基础上制定了各种各样的燃气管理条例、办法。但由于各地方使用的燃气的种类、数量、地理环境等情况不同,所制定的法规也存在较大的差异,造成全国燃气管理没有较为统一的管理模式,管理多头,职能重叠,监督与管理的界限不明确,使得许多安全隐患无法得到及时整解。 

(3)政出多门、缺乏协调。不同部委的法规不一致或相互矛盾,给具体执行部门带来诸多管理上的不便。例如:1998年由建设部独家发布的第62号令--《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中"城市燃气安全"一章的多项规定与10号令有较大出入;关于轻烃燃料(碳5),农业部等七家单位联合发文要求大力推广使用这种新型燃料,而公安部等三家单位从安全管理的角度出发,也曾联合发文禁止在城市使用这种燃料。这些法规的前后不符或自相矛盾,使得基层管理监督部门无所适从、难以把握,最终造成各部门推卸责任,管理上陷入混乱。 

(4)政府部门执法力度不够。燃气行业的安全管理关系重大,国外燃气行业的经营者不敢以身试法,严格的法制管理将使违法经营者损失重大以至破产。我国目前对燃气行业违章经营的主要手段之一是下达整改通知或罚款,其罚款力度远不足以震慑违法经营者,此外罚款往往上下幅度甚大,且无配套实施细则,使执法操作难以把握或效果不理想。 

3)规范、标准不健全 

燃气行业设计规范和相关产品标准是设计、施工的技术依据,是燃气安全管理的技术法规。而现行的技术标准存在多方面问题: 

其一,制定的年代比较晚,同时为了照顾到方方面面的利益,规范的内容也就是当时实际操作的翻版,先进的技术内容少,无法体现通过提高燃气设备设施本身的高技术含量来实现的本质安全的指导思想; 

其二,技术规范修订的周期较长,与迅速发展的经济形势和城市环境不相适应,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所带来的新措施无法在实际应用中找到法律依据。 

其三,主要技术指标缺乏科学依据。如在关键的燃气设施的防火间距确定问题上,俄罗斯地广人稀,至今仍沿用加大燃气设施的防火间距这种消极防护观念,在规范标准中较少强调科技含量和质量等技术措施,来保证燃气设施自身的运行安全。我国现有标准规范的制定中较多沿用这种理念。然而该理念并不适应我国,特别是大城市和沿海经济发达、人口稠密地区的燃气建设的发展。一是上述地区宝贵的地皮很难实现这种远距离的安全隔离设计;二是一旦高压燃气设施发生爆炸,一、二百米的安全距离也无法保证安全。而欧美、澳洲和日本等国则采用高技术含量以确保安全,标准规范制定部门的科研和实验基础较强,他们以实验数据为依据确定保证安全所必须采取的技术措施,并根据不同地区级别和技术措施来确定不同的安全距离。 

其四,一些重要的燃气设施标准与工程规范尚缺,如《城市超高压天然气管道工程技术规范》、各类燃气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等。此外,燃气用胶管的质量和老化问题、家用燃气报警器等技术,至今尚无定性和定量的使用概念。 

4)设计、建审和验收的可操作性不强 

由于规范标准不健全,弹性大,给设计、建审和验收带来操作性不强的弊端。 

作为设计部门,在业主控制投资的要求下往往难以采用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及措施来确保燃气设施本身的安全,一旦难以达到安全距离的规范要求,只能采取有关部门协调的办法,而这种协调往往缺乏实验技术依据。  

目前燃气项目的建审主体为公安的消防部门,鉴于燃气设施的工艺流程和专业设备的复杂性,消防部门的专业水平远低于燃气行业的技术管理部门,其建审难度较大。如北京等一些省市的消防部门认为消防部门不应承担不能胜任的技术环节方面的建审工作。 

此外,现阶段燃气设施中的一些重要配件材料的质量水平与工业发达国家尚存在较大的距离,如各种阀门、管道等。燃气规范标准对产品要求的不严格,将可能使一些低技术含量的配件用于燃气设施的关键重要部位,造成安全隐患。 

5)日常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对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安全隐患,以及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的安全问题,缺乏有效解决办法,造成日常运行管理存在较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城市燃气管网老化现象比较严重。部分管道已连续使用几十年从未进行检测维修,其安全可靠性无法确定,随时有发生事故的可能性。 

(2)道路改造带来问题。许多城市的燃气管网随着城市建设的需要,局部管道的位置发生了变化,道路拓宽及新出入口的开设致使燃气管道置于车道下方,而原有管道的基础却没有加固,防火间距不足是一个方面,更为严重的是极易造成管道受压损坏,发生燃气泄漏。此外,在燃气管道的上方搭建违章建筑也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旦受建筑影响管道发生破裂,会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 

(3)违章施工也是影响燃气管道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一是燃气管道的施工质量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工程层层转包,质量监理不到位,埋地管道达不到国家技术规范的规定,而且又是隐蔽工程,有些问题较难发现。二是外来施工损坏燃气管道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在燃气管道旁边施工时,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征求城市规划或燃气管道管理单位的意见,盲目施工,损坏管道,造成燃气泄漏,危及安全。 

(4)燃气管道产权归属不明。城市燃气供应系统中,从企业至用户之间的输送管线的产权归属至今未明,随之引出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不清。 

(5)居民室内装潢隐患较多。目前对家庭内燃气管道的敷设缺乏有效的控制手段。 

(6)液化气钢瓶管理失控,事故率高。作为取代煤炭的优质燃料,自80年代开始2kg、5kg、15kg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大量进入居民家庭和餐饮行业,90年代开始在液化气经营、销售、运输等领域,恶性竞争、惟利是图情况突出,因此产生了较多安全隐患。 

6)应急处置能力不强。 

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包括燃气企业自身应急处置能力和公安消防应急处置能力。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重点为切断气源、扑灭初期火灾、防止蔓延以及保护周围重要设施。  

全国在这方面的情况差别较大,如哈尔滨等地目前以人工制气为主(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用户20-30%),由于几十年的经营以及有关部门的重视,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安全管理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各级消防部队的灭火技术装备也较先进,一旦发生事故,企业专职消防队、公安消防队以及医疗救护三方在事故现场有效地配合,事故处置成功率较高。 

北京、上海等大城市随着近年来城市煤气向石油液化气、天然气转变的势头不断增强,事故发生频率较高,其应急处置能力明显不足。其中包括企业抢险和公安消防的现场检测、堵漏、个人防护等技术装备的配备、以及消防站的规范设置等等,许多地区消防部门到事故现场受掌握资料和装备的制约,不能及时查明情况,处于盲目状况下,难以决定正确的战术,1998年西安"3.5"爆炸事故就是明显一例。 

此外,我国公安消防实行兵役制,消防战斗员服役2年,其技术水平的积累难以适应复杂的燃气事故现场。鉴于现场泄漏气体品种、浓度、设备流程、容器压力难以清楚,消防部门在事故现场仅能起到抢救人员和冷却保护的有限作用。 

7)培训不规范、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不高 

首先,从业人员的规范操作是杜绝人为燃气事故的关键。随着燃气行业多种经营体制的发展,出现了两头重的现象:一是规范经营的大型企业作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在内外的严格监督管理下,对操作人员的培训较为严格,二是部分经营不规范的中小型企业,单纯追求企业效益,严重忽视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其次,从事燃气经营的作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还不够高,有些人员没有经过培训就上岗,或没有定期复训,对安全知识尤其是消防安全知识知之甚少,没有能力发现安全隐患,更不用说向用户宣传安全知识。 

此外,全国有很多地方都没有专门的专业培训机构,各地区操作人员培训情况差异很大,有的搞形式主义,开两天会就发证书,或者以盈利为目的搞各级重复培训。不同部门基于各自安全责任或经济利益,多头培训、一岗多证现象严重,一些培训单位的资质无权威部门认可授权,而燃气经营单位受条件和水平限制,对自身的安全培训只是走过场。 8)保险行业尚未介入消防安全管理 

国外保险业作为与风险直接发生经济效益关系的市场经济实体,在介入燃气行业各运行环节的安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实施保险。保险公司与业主、政府防火部门三者相互需求,相互保障,相互制约,成为燃气安全运行中不可缺少的环节。 

我国目前保险行业尚未真正以市场经济模式操作,参与燃气行业风险评估和安全运行管理监督的意识淡薄,只是关注"彩票?quot;受保规模的业务扩大,同时希望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对产业的消防安全监督,侥幸地降低或避免所应承担的理赔责任。 

随着我国加入wto,国外保险业不可避免地要介入到我国的各行各业,我国的保险业也必将改变运行模式,顺应国际形式。 

4、结束语 

在撰写本文之前的调研过程中,得到了公安部消防局科技处、上海、四川、广东、黑龙江、北京、深圳等地的消防总队、支队、建设主管部门、燃气经营企业和本所有关领导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谨向所有提供帮助的各方人士深表谢意! 

5、参考资料 

[1]《落实"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精神,巩固清理整顿城市燃气市场成果确保燃气安全》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杨鲁豫 2001.8.9  

[2] 《强化行业管理,确保燃气安全》 河南省建设厅 2001.8.9 

[3]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建设部、公安部、劳动部 (第10号令) 1991.3.30 

[4] 《中国城市燃气事业现状及发展前景》 中国城市煤气协会 张永革 

[5] 《加大清理整顿力度,加强燃气安全管理》 海南省建设厅 

第5篇

其一:《建规》中屋顶消防水箱的设置问题

随着消防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建筑给排水中的消防问题也同时受到了同行们的关注,消防设计规范作为设计人员必须遵守的法律条文,也让设计人员开始更多的学习和思考,本人最近在网易给排水在线消防板块担任了版主,通过和广大同行网友的交流,发现了很多规范上面的语焉不详之处,通过讨论也难以得出明确的结论,有些问题值得拿出来与各位同行商榷,希望能够和大家交流,得到大家批评和指正,同时能够引起规范编制组各位专家的注意,在以后的规范编制修改中考虑到这些问题。

本人认为,《规范》的编制里面有个平衡性的把握问题,太粗了不易于具体的操作执行中的把握,太细了又难免有些地方不能照顾到方方面面,让一些具体有困难的设计难于真正贯彻。因为规范的条文是用来直接在设计中体现的,所以应该具有可操作性,应该十分明确,如果有些地方不能明确的,如规范修订中各方具有争议的,建议就应该提高到上一层做出上面一层应该保证到的,而不应语焉不详、含糊其辞的列出一条,这样最让设计者和审图、消防审查人员和各方人员难于把握,造成各方理解产生歧义,首先是设计人员在方案阶段就无从把握,举个例子,今天我这样认为,做好方案,消防审查某个人员认为可行,过两天时施工图做好了,审查人员换了个人,对某条规范的理解不一样,施工图的工作变化就大了,这样的事情经常发生,造成很大的浪费,非常不利于大家的工作,造成各方之间的矛盾,同时也给某些腐败环节提供机会。违反了规范编制的初衷。

现打算将平时设计中的一些问题理出,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限于篇幅,打算分几篇文章逐段论述,本次仅讨论一点,关于屋顶水箱设置的问题: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版),以下简称《建规》“第8.6.3条设置常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如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等的水量和水压时,可不设消防水箱。

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消防水箱或气压水罐、水塔,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在建筑物的最高部位设置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

二、室内消防水箱(包括气压水罐、水塔、分区给水系统的分区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2m3时,仍可采用12m3;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8m3,仍可采用18m3。

1、在以上两条中首先有关于临时高压和常高压的定义问题,临时高压大家都知道,而常高压规范在条文解释中所述的“即设有高位水池或区域高压给水系统”中的区域高压给水系统,由于没有明确的界定,所以在实际设计中难于把握,首先说区域概念的范围难于把握,到底多大才算是区域,是几栋楼还是一个小区还是几个小区抑或是一片厂区,均不得而知,所以在平时的设计中只有高位水池可以得到大家的一致认可,而区域高压的理解有很多异议,窃认为其实在满足了二级负荷的前提下,如果消防设备齐全,有独立的两路水源供水,或是一路水源但是有含室内室外消防水量的消防水池,平时有专人值班的消防泵房或是消防控制中心,即可以认为是常高压系统,因为即使消防作为重中之重,它的可靠性把握,也有一个“度”的问题,因为任何安全保险都不是绝对的,因为即使是规范定义的常高压高位水池,也有检修维护和清洗的时间。

以上是本人粗浅的看法,并不认为一定正确,但是还是认为如果无法明确那么不如不写出,至少不会造成大家在这上面费尽思量,仍然找不出统一的认识。

2、再者就是“室内消防水箱(包括气压水罐、水塔、分区给水系统的分区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这里十分钟的消防水量我们认为应该包括喷淋等其他消防设备的用水量,然而按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5(以下简称《喷规》)“10.3.1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其储水量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消防水箱的供水,应满足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这里面说的“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到底是指最不利点一个喷头的水量还是同10.3.2中“最不利处4只喷头在最低工作压力下的10min用水量”,还是最不利处整个保护面积里面10分钟的用水量,这个问题无论在《建规》还是《喷规》或是即将出版的《建规》送审稿中均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举个例子,如果一栋带地下停车库的多层综合楼,有喷淋系统,采用中危Ⅱ级的喷淋强度计算,喷淋水量按照最不利点的保护面积来计算,假如水量是30l/s,具体根据喷头布置的疏密及选用管径的大小有些差异,假如室内消火栓系统水量是10ls/,如果喷淋按照整个保护面积30l/s的流量计算10分钟的水量已经是18立方了,那么由于“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8m3,仍可采用18m3”无需再计算其他水量即可选取18m3水箱了,如果按照“最不利处4只喷头在最低工作压力下的10min用水量”计算那么4只喷头的水量应该在5l/s左右,即水箱需要在消火栓用水量10×10×60=6m3和下加上5×10×60=3m3的水量,为9m3,与前面所述18m3有很大的差异。

我们平时设计中认为因为少有水箱能够满足喷淋要求水头的,所以都是需要设增压系统的,所以罐里有十分钟的水量,水箱就不考虑了,但是我们注意到《喷规》10.3.2条说的“不设高位消防水箱的建筑,系统应设气压供水设备。气压供水设备的有效水容积,应按系统最不利处4只喷头在最低工作压力下的10min用水量确定。”那么其中的话严格理解是不设消防水箱时气压供水设备的有效水容积,应按系统最不利处4只喷头在最低工作压力下的10min用水量采用,然而即使采用了气压供水供水设备,在有水箱时水箱是否还应该考虑喷淋储水量,如果我们以规范字面意思理解,还是需要。

不禁要问,这是规范的原意吗?如果不是,那说明规范在这条条文的陈述上存在漏洞。

第6篇

在消防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每一个阶段和环节都对消防工程质量优劣有直接关系(王峥嵘,2011)。设计和审查是工程实施的基础,部分工程项目为了节省时间,缩短设计周期,甚至违反基本的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款,导致消防工程的设计存在严重问题,例如消防通道不足,建筑物防火间距过小等问题(郭彦伟,2012)。施工方的责任占据主要部分,消防工程质量出现的问题也主要在施工阶段产生,这些问题包括:(1)室内消防给水设施的问题,例如给水管网试压不符合消防安全施工规范、消防材料的规格不符合要求等;(2)建筑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的问题,例如消火栓的安装及压力不满足验收规范或没有按照标准图集进行安装等。验收是最后一个环节,消防监督人员却很少能全面提出审核意见,只检测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是否合格,却不能衡量消防设施设计、室内装饰的正确性。从设计、施工到验收,任何一个环节出现质量问题,都会为整个消防工程设施抗御火灾埋下隐患。

2消防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建筑消防工程的特殊性在于其子工程流动和分散的特点,这对消防工程全过程的质量监控管理造成较大的困难,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消防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过程管理理论认为,目标是否成功达成取决于过程是否得到有效的管理(柏峰,2008),因此保证消防工程质量优良的前提是对消防工程项目的流程进行有效的管理,对每一个利益相关方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控制,整个消防工程项目过程如图1所示。与一般的子工程项目不同的是,消防工程项目有严格的法律法规控制要求,从项目启动到结束都需要政府的全程监督管理,政府的管理效率直接影响到了消防工程项目的成功(周明,2013)。政府建筑消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项目开工前应审核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对设计和施工阶段的质量行为、质量活动进行监督,并在项目竣工后对消防工程进行验收。从管理的内容上看,消防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也包含了PMBOK中所规定的项目管理知识体系中质量管理的全部内容,同时项目应提供质量管理活动所需的充足资源(包括人员,技术、资金、设备和信息等)。基于过程的消防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所有人员遵循“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主导思想,着重控制管理职责、资源管理、产品实现、测量分析和改进等过程,通过有效的PDCA循环管理活动,对消防工程质量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预防,在全面的监控体系保证下,确保消防工程质量满足使用要求。

3消防工程质量控制效果评价

3.1消防工程质量控制效果评价指标对消防工程质量进行管理的宗旨是科学地控制工程项目过程中的各个要素,如人、机械、材料、方法和环境等要素(马磊,2012)。在对消防工程项目过程内容清楚界定的基础上,再对这些要素的控制效果进行评价,可以及时诊断出管理中的不足并不断改进。本文从两个角度对消防工程质量控制效果进行评价,一个是基于4M1E质量因素的综合系统评价指标评价,一个是从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内容的质量是否合格进行评价。单一的消防工程质量验收评价指标如表2所示。不论是哪一种体系的评价指标,都是消防工程质量是否达到预定标准的内容,都是消防工程项目过程要素的组成部分,从而参加质量评估的人员能够对这些指标进行理解和打分。

3.2消防工程质量控制效果评价方法由于消防工程质量控制效果评价指标大多为软性指标(高辉,2002),缺乏客观的数据支持,评价具有很大的主观性,本文采用模糊综合评价法。模糊综合评价是一种多因素决策方法,为了降低主观性、提高评价的科学性,可以采用扩大专家问卷调查的范围、增加专家调查的数量等途径来改善(李海凌,2005)。其原理如下:(1)确定评价指标集合,如表1和表2所示,以集合B=(B1,B2,B3,……,BS)表示。(2)确定评价集合。根据消防工程项目质量优劣的评价等级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差。以V=(V1,V2,V3,V4,V5)表示评价集合。(3)指标权重的确定。权重可以通过熵值法、AHP层次分析法、专家打分法等方法计算出。令一级指标的权重集合为A=(a1,a2,a3,……,as),ai为一级各指标的权重,满足归一化的条件:同理也可以依照此标准设定二级指标的表达式,并满足归一化条件。(4)模糊评价矩阵单因素模糊评价子集为:它表示针对每一个评价指标确定的对评价等级的隶属度,模糊综合评价矩阵表示为:(5)模糊向量的计算二级指标的模糊综合评价向量Bi由其权重系数向量Ai和模糊评价矩阵Ri相乘得到,即Bi=Ai*Ri,再有Bi构成更高一级的模糊评判向量R,根据一级指标的权重向量A与R相乘得到目标评价向量B=A*R=(b1,b2,b3,……,bs)(6)给综合评价向量赋分值在得到评价目标的模糊评价向量后,需要计算出评价目标的分值M=B*CT,其中B为消防工程项目质量控制效果的评价向量,C为质量等级的分值向量,最差得分为1分,最好得分为5分,C=(1,2,3,4,5)。最后根据对等级分值向量的界定,计算出的分值M必定为[0,5]区间内的一个数值,由最终的分值来评判消防项目质量控制效果的是否为优良。事实上,这种B=A*R算法结果是将权重向量和关系矩阵R线性合成得到的,而评价的本质并非只是线性加权那么简单,线性的模糊综合评价不能反映真实的评价信息,因此可以对上述的线性模糊综合评价法进行改进。在模型中定义模糊矩阵合成算子,引入指标突出影响程度系数向量K=(k1,k2,k3,……,ks),ki的取值不小于1,当指标Bi不具有突出影响时,取ki=1,当指Bi标具有突出的影响程度时,ki应该越大,因此将原先的B=A*R线性加权模型修改为:B=f(A,R)=f(a1,a2,a3,…as;ri1,ri2,ri3,ri4,ri5;k1,k2,k3,k4,k5)=(a1*ri1k1+a2*ri2k2+…+as*risks)1/k其中Ki≥1,k=max(k1,k2,k3,……,kS),i=1,2……s通过引入Ki指标突出影响程度系数向量,将线性的模糊综合评价模型修正为更系统的非线性模型,再通过M=B*CT计算出评价目标的分值,参照经验值的标准对消防项目的质量控制效果进行判别。

4建筑消防工程质量控制措施

消防工程质量控制应贯穿启动阶段到回收阶段,包括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1)事前控制包括消防工程项目所需的各项设备、材料、人员、设计施工方案的质量控制;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系统组织的形成;工程技术环境监督检查等,尤其政府部门在事前控制阶段应加强设计方案的审查。(2)事中控制主要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对于消防工程来说,尤其应关注其隐蔽工程的质量控制以及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事项的解决与控制。(3)事后控制包括竣工验收的质量检验,消防工程质量的评定也是这个阶段的关键。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是一个完整的控制过程,任何一个环节的失误都可能造成消防工程质量问题,甚至是整个子项目的失败。

5总结​

第7篇

[论文摘要]服务型消防,是政府为解决社会公共消防安全问题,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通过组织工作动员全社会力量,提供的公共消防安全产品的全部劳动和服务。建设服务型消防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需要、是政府转变职能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建设服务型消防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实践,但服务型消防理念的深入,体制性、机制的破除等问题还不容忽视。同时,应通过扩大服务型消防建设的主体、加强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私人部门的合作、与非政府组织和私人部门共同提供混合公共消防安全服务来解决政府消防安全服务供应能力的有限。

公安部根据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的精神和要求,专门提出要切实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消防部门作为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经济社会发展联系紧密,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强弱、水平高低,不仅关系消防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形象,更涉及党和政府的威信和消防事业的发展。认真研究提高消防工作为经济社会服务能力建设问题,搞清楚为什么要提高、在哪些方面提高、具体怎样提高、如何避免走弯路等问题,无疑具有一定的现实指导意义和理论探索价值。但囿于笔者的理解能力和学识水平,肯请专家和同仁不吝指教。

1建设服务型消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1随着改革进程的深入和开放范围的扩大,全社会对消防安全的需要会进一步增强,对消防安全服务方面的需求也必将进一步增加。这些需求有的是公共消防服务产品,如稳定的消防安全环境、健全的城市消防安全保障体系、快捷的灭火救灾服务体系等;有的是混合公共消防安全产品,如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可靠的消防安全评估认证、便利的消防安全咨询服务等;还有的是主要靠市场机制调节的私人消防安全服务产品,如质量可靠的消防器材和设备等。这些需求既是建设服务型消防的推动力,也是建设服务型消防的必要条件。

1.2建设服务型消防是政府转变职能的必然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主导地位日益突出,而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日趋成为政府职能的主要表现形式。这不仅符合国家职能的历史演变发展规律,也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发展的需要。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也指出:政府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的手段,集中精力抓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单纯靠市场机制调节的经济社会发展,容易产生“市场失灵”的问题,其中公共消防安全保障很可能就会因无利可图而被市场机制忽略。因此,政府就必须把提供公共消防安全这样的公共服务产品作为自己主要的职责予以切实履行。所以,消防安全服务作为基础性的、基本性的公共服务内容,当然成为政府公共服务的应有之义,建设服务型消防自然成为政府转变职能的必然表现。而消防部门作为政府职能部门,既是建设服务型消防的承担者,更是推动者和组织者。

2当前建设服务型消防的现状和问题

2.1建设服务型消防已经得到广泛的实践。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随着个体、私营、股份等多种经济组织形式的出现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来自社会经济、生产、生活等各方面的消防安全需求与日俱增,有力地推动了服务型消防的建设与发展。

1)消防安全服务的形式和手段多样化。不仅政府将全社会消防工作的责任和义务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各级政府、各类社会团体和法人组织结合自身消防安全需要,以ISO9000-18000等国际标准认证、HQE认证等形式,将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生产、经营等经常性管理之中,在石油化工、城市管理、劳动密集型行业等实行了消防安全目标管理手段、项目规划控制手段、许可审批手段,特别是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后,将抢险救援纳入消防部队重要职责,有效扩展了消防安全服务的领域和范围。

2)各级消防部门普遍将服务寓于管理和执法当中,采取了警务公开、网上申报、窗口服务、现场办公、特事特办、简化程序、缩短时间、提前介入、帮助协调等方法,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团体和组织的消防安全需要,并为达成这些需要,提供尽可能的便利。国务院先后两次取消十项非必需的消防行政审批项目后,各地也分别取消了大量不方便群众办事和阻碍生产效率的地主性规定。借助每年的全国119消防宣传日和各地具有地方特色的消防安全反思日等活动,集中性的消防宣传与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深入学校、乡村、工厂和社区,满足了广大群众对消防知识的渴求。

3)消防安全服务体系初步建立。目前火灾财产保险、消防产品质量检测、消防工程建设、施工、装饰装修队伍等中介服务组织和体系已初步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损失估算、消防安全评估和咨询等服务组织亦在各地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虽然这些体系发育尚不健全,但其发展方向体现了服务型消防旺盛的生命力。

2.2建设服务型消防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

1)服务型消防理念尚未得到深入的理解和牢固的树立。受计划经济时期保姆式管制型消防的体制性、机制性的不良影响,公仆式服务型消防理念的深入和普及程度还不能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服务型消防就是方便群众办事的简单化思维、服务型消防就是变暗箱操作为阳光作业的形式化做法,在一些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的具体运作中还较为普遍。

2)服务型消防的体制性、机制尚未完全破除。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消防安全需求是多样性的,为满足这些需求而提供服务的主体必然相应地是多样性的。然而,由于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相对滞后,造成产生这些服务主体的体制性、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如对消防产品质量评价的非唯一性要求评价机构的非唯一性,在目前国家公安部的规定下就无法实现;再如因整改火灾隐患而产生的资金需求,由于没有贷款方的利益机制,目前尚无任何一家保险可融资机构愿意涉足这一领域;还如全社会对消防安全专业人才的需求,因没有建立反映类似需求变化的信息机制的人才交流市场,使各类学校和劳动培训机构不可能主动开展业务这方面的服务工作。

3)服务型消防的保障条件受到区域性经济发展的限制。这个问题在经济落后省份或经济欠发达省份或地区尤为突出。由于地方财政的恩格尔系数偏大,地方财政基本上是“吃饭的”财政,无力在公共消防设施建立、灭火救援装备改善及城镇消防规划、老城区改造等方面投入,造成公安消防部队在提供紧急救援救助等公共消防安全服务方面无能为力,对部队和政府的形象产生了不良影响。

3建设服务型消防的主要内涵

3.1服务型消防的基本概念。政府为解决社会公共消防安全问题,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通过组织工作动员全社会力量,提供的公共消防安全产品的全部劳动和服务。

在这一概念表述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服务型消防归根结底是全部公共消防安全劳动和服务;

2)它包括政府依法提供的,也包括政府组织社会力量提供的;

3)提供服务的主体不一定是政府,它可以是政府组织或动员的其它社会单位,如企业、学校、社团(非政府组织)、私人部门等。

第8篇

1.1消防工程的定义

消防工程是指为保证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提高建筑火灾预防能力、降低火灾危害程度的施工过程。消防工程建设最显著的特点是施工场合流动,分散、周期较长、交叉作业较多,总之,消防工程建设是一项相当复杂的工作。由于消防设计、施工、竣工及后期维护这一系列流程都会影响到消防工程的质量,所以为了确保消防系统安全、稳定的运行,施工监管人员必须严格控制消防工程全过程质量。

1.2控制消防工程质量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在日益提高,人们已经无法满足于传统的建筑工程了,他们对于建筑工程的样式、性能及质量等方面的要求也在随之提高。建筑工程满足人们其他要求的前提必须是保证施工质量,只有保证了施工质量,工程的设计和性能才能起到锦上添花的作用。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建筑在其使用寿命、建筑成本方便仍处在相对较弱的地位,这些因素也对我国的社会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建筑工程涉及面广、耗时长、流程复杂,为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性能以及施工者的安全等问题,施工准备阶段就要建立完整且科学的管理规范。只有管理人员依据工程的实地情况,对施工进行全面监督控制,才能使施工过程规范化、减少施工过程中不必要的花费,促进建筑业的有效发展,从而为社会主义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降低火灾发生的风险和减少火灾危害程度是消防工程建筑最关注的两个方面。消防工程控制好这两个因素不仅会减少火灾带来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耗,还能加强和谐社会的建设。消防工程的质量会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命及财产安全甚至国家经济发展的大局,因此消防工程全过程的质量问题必须得到严格控制。

2消防工程现状及提高质量管理措施

2.1消防工程现状分析

虽然近几年来,我国消防工程的设计、审核、施工和验收这些环节已有了大的改善,但是仍然存在需要提高的地方,例如:

(1)施工过程不规范。目前市面上大部分施工企业对消防工程的室外消防水管道内外部的防锈处理工作做得比较马虎,其中,有些室内消防给水管道采用的是镀锌钢管,并且,除闸阀之外,总出水管和竖向管之间仅使用简单点焊进行焊接。而主管和支管连接时未使用三通接头;有些施工单位甚至直接将电线铺设到混凝土当中。

(2)控制消防设施不严格。一些只有生产厂商合格证与许可证却没有受压容器许可证的消防设施生产厂家为消防工程供给水设备气压罐。这些厂家的受压容器检测方式不专业,而且这些设备是很多厂家在临时需要时才开始进行制作的,一般所选用的材质为镇静钢板,并通过降低钢板厚度来提高市场竞争力[3]。

(3)隐蔽工程的质量难以保证。在消防工程中,其中一些环节很隐蔽,进入竣工验收阶段时难以检测,只能借助检查工程设施的质量来确定。同时,当消防建筑工程出现外露部分焊接不规范时,施工人员并没有进行及时的修改。

2.2提高消防工程质量管理的措施

(1)重视消防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对比传统消防工程质量,现代消防工程更加注重管理者的领导工作,尤其是制定质量管理表、体系等。消防质量管理中,管理者要将先进的理论知识与科学的实践方法相结合,同时为加强对消防工程质量的系统管理,必须要将对应的高科技产品引进到消防工程质量管理中来。

(2)提高参与人员的素质。消防工程需要大量的人员参与,对他们素质需要有一定的要求:①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建筑业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市场准入制度、执业资格注册制度、作业及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同时相关作业人员必须通过消防专业考试。②消防工程涉及面广,施工企业应结合不同层次设置不同的职能部门并建立完善的用人制度,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在施工开始之前,相关人员要进行针对性的技术交流,了解相关的施工技术规范,办理对应的签字手续并归档。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结合规范要求,各司其职,这样才能构成一个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3)规范作业流程。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会有一些特殊作业工种包括:电工作业,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操作、焊接作业等,它们的危险比较大。施工企业不仅要对特殊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让其取得操作证并定期培训复审,而且要制定相应的作业规范,避免不规范作业造成人员伤残。

(4)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先进的施工技术,不仅能够提高工程施工质量,而且可以提高消防工程的效率。在施工全过程质量管理中,如果仅仅依赖会议来控制施工质量,绝对不能彻底消灭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只有将先进技术、新型材料结合先进科学理论知识,才能起到有效的预防作用、减少工程质量隐患,从而达到有效控制工程施工质量的目的。在具体施工阶段,施工企业必须坚持以先进的科学技术为前提,在发展过程中,以新的施工技术与工程的施工结构相结合,并在原有的基础上实现施工理念的创新,加强培训施工人员对于新技术的使用,从而全面改善消防工程全过程质量。

3消防工程各阶段的质量管理

3.1设计阶段的质量控制

消防工程的设计阶段,就是以建设项目的总体需求为主导,对工程内部结构和外型进行探讨,最终绘出图纸并完成设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过程。在工程实体框架上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设计布局时要考虑到灭火救援工作需要的空间。由于工程实施是以设计阶段的文件作为依据,所以工程设计严密与否直接影响工程建筑的质量好坏。工程设计师设计的空间结构,使用哪种原材料、主配件和消防设备等等,都会影响到消防工程建筑的安全性。而且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完美的设计工作也是反映一个国家科技水平的指标。设计严密、合理才能保证从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才能保证消防工程的基础安全和消防等性能的实现。

3.2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工程施工就是将设计阶段的图纸付诸实施,逐渐形成最终产品。首先设计人员对施工方提出的设计改动进行理性的分析,而会对投资和工程进度带来影响的改动,则需要及时反馈并让建设方核实、签字。其次,在消防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必须采用符合质量要求的设备,并始终检验消防设备的安装规定、耐压性等,全方位检查产品及重要配件全方位检查并随时进行记录跟踪数据,形成完善的数据档案。对于消防水泵、报警控制器和防烟、排烟系统等对安全有影响的产品,必须要严格按照专业治疗验收标准进行检测,并须得到监理工程师的认可。最后,对于施工过程中的每道工序,尤其是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工序,必须反复进行测试并准确记录数据,甚至借助仪器来进行监测。

3.3消防工程后期质量管理

消防工程的后期质量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消防系统的验收和使用维修。施工单位完成消防施工工作后,应该联合相关单位对所有消防设备进行初步测试验收,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然后由公安消防机关来完成消防工程的正式验收,主要包括:确定建筑的属性、各类消防设备是否复合标准、建筑物的空间结构图以及安全通道和消防车通道是否合格。在此阶段中,公安消防机关提出的验收建议,施工单位必须进行改进直到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验收规定。而使用维修阶段服务的对象则是用户。消防工程验收成功,后期投入使用阶段,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回访制度。回访就是施工单位在建筑物交付使用的限定时间内,主动对用户进行回访,了解其使用状况。施工单位应该对用户反馈做出反应,对无法正常使用或不能满足正常消防要求的消防设备进行修复直到使用户满意并符合规范要求。

4结束语

第9篇

关键词:保险、消防、防灾防损

危险与安全是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一个永恒的话题,保险与消防是现代社会预防和减少危险损害主要的社会化防灾机制,危险是保险与消防存在发展的前提,商业保险通过危险财务转移获取商业利润,消防通过危险控制管理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危险发生,都是为了保护生命、财产安全。可是当前社会消防安全环境的改善却远远滞后于保险业的发展步伐,未能形成良性互动机制。据统计,全国保费年收入1980年的64亿元到2002年入3053亿元,人均保费(保险密度)237.6元,保费收入占GDP的比例(保险深度)为3%;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778.3亿元,保险公司总资产从2000年的3373.9亿元,仅两年就达到了6494.1亿元。保险业成为增长最快的行业,获取得了最大的利润。

同样作为危险管理手段,保险与消防如何形成良性互动,均衡发展,特别是如何推动消防安全工作发展,成为人们非常关注的焦点。本文认为,要通过以下五个方面的途径来实现。

一、国家应当征收消防税,为消防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目前,我国消防经费完全由国家和地方政府预算拨款,政府负担很重,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消防队伍建设等严重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步伐,这已成为不争的现实,缺少经费是根本原因之一。而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等许多发达国家除了政府拨款外,都向保险企业和个人征收消防税,消防经费充足,社会消防安全保障程度很高。

作为朝阳产业,我国保险市场潜力巨大,按照现行税法,国家在税收方面给予了保险企业的各种优惠,对保险业主要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两大税种,同时征收城市维护税、印花税等小税种,并不征收消防税。“洋保险”即将以雄厚的资金实力、先进的经营理念、管理经验、技术手段和运作方全面进入我国市场,可以预见:“洋保险”不但会抢占保险市场份额,还将获得高额利润。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按照目前的财政税收政策,这些利润很大程度上是在消防等部门危险控制管理下取得的,实质上是“洋保险”利用国家财政资金经营风险获得的,这种结果对国家、对内资保险企业都是不公平的,对整天忙于防火灭火,时刻与危险战斗的消防部门来说,更是无法接受的。

我国应当调整税收政策,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向商业保险企业征收消防税,税收收入专门用于补充消防经费。方法之一可以根据保险企业固定资产增长迅猛的实际,将消防税作为固定资产税种之一,加以征收。办法之二是改革目前国家实行的33%的单一企业所得税率,进一步细化所得税率,统一中外保险企业税率,征收保险企业所得税,其中包含消防税或者消防附加税。方法之三是对火灾保险险种收入征收消防税(属于营业税税种),适用单独的税率。通过上述办法,完全能够逐步解决国家消防经费的困窘。

二、商业保险企业要进行产品创新,实现保险产品保障无缝隙。

产品创新是推进、培育和繁荣保险市场的一项重要工作。在保险产品创新过程中,要牢牢把握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这个核心,针对消防工作的重点,开发新的火灾险种。

我国目前举办的财产保险是传统的火灾保险及其附加险组成的综合保险,把火灾及火灾以外的风险直接列入保险基本责任范围。也可以考虑设立单独的火灾保险险种,将火灾以外的机器损坏险、营业中断险、第三者责任险、水渍险等危险列为火灾保险的附加险,保险责任虽然相差无多,但在险种经营上会更灵活,投保人可针对自己需要选择保险产品。

在西方国家公众责任险已经成为企业、个人乃至政府部门都不可缺少的危险保障工具和各国保险企业的主要业务种类,很多国家对责任保险推行强制保险制度,如:汽车责任保险。但在我国,公众责任险特别是场所公众责任险发展缓慢,很多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条件简陋,所有者或者经营管理者不投保或者不愿投保,一旦发生火灾,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往往无力赔偿,受害人权益得不到保护,不但影响社会稳定,也大大加重政府灾害救济的负担。近几年来发生的新疆克拉玛依友谊宫、河南天堂歌舞厅、焦作上,北京蓝极速网吧等特大火灾事故,足以为戒。

为减少火灾的危害,国家要鼓励境内外投资者成立专门的火灾保险公司,专门经营火灾保险、公众责任险等保险业务。应当开发新的场所责任险种,如:公众聚集场所火灾责任险、娱乐活动火灾公众责任险、展览会火灾公众责任险等险种。同时,针对公众聚集场所伤亡大、赔偿难、变动频繁等特点,在公众聚集场所火灾责任保险实行强制保险,根据《保险法》第十一条二款,建议在修改《消防法》时明文规定。

三、商业保险企业要充分发挥防灾防损的职能

在《保险法》和《财产保险合同》都有防灾防损的规定,不仅是保险的职能,也是保险企业的产品。随着保险业的发展,防灾防损职能在保险中体现得越来越突出,以至于国外许多企业购买保险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想从保险公司获得有关灾害事故的专业指导。

政府和消防部门提供的是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而保险企业作为营利性机构,不能单纯依靠政府和消防部门,必须认真开展防灾防损工作,防灾防损做得好,其利润就会增加,这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入世后,“洋保险”进入中国市场的冲击不可低估,保险企业不具备与洋保险拚费率的实力,这必然迫使我国的保险业注重完善和充分发挥保险的防灾功能,才能与国外的保险公司竞争,也有利于全社会进一步树立预防为主的消防安全观念。

但是,近几年,一些保险企业不认真开展防灾防损工作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例如:不考虑企业消防安全状况,只要交钱就承保;防灾费用于消防装备和宣传方面投资逐年减少,甚至有的地方不投入的现象时常出现。保险企业要克服“重保费、轻消防”错误观念,主动开展防灾防损工作,重点要积极开展做好以下几项:

首先,要积极参加社会消防工作,加强与消防部门的联系。主动参加或者组织各类消防宣传活动,将防灾防损费用真正用于消防,补助消防安全教育、投资消防装备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资助防火科技研究。

其次,要认真进行防灾检查,参与抢险救援。对被保险人要经常进行防灾防损检查,不断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减少不安全隐患提高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消防安全意识,帮助其克服“重保险、轻消防”错误观念;在火灾事故发生时,要与消防部门一起组织抢救财产,提高便利,防止灾害损失进一步扩大。

第三,要将防灾防损真正贯穿于整个保险经营活动。在保险条款的设计上,要明确被保险人的防灾防损义务;在保险费率的拟定上,根据保险标的消防安全状况,实行区别对待、浮动费率;承保前要对保险标的进行全面的消防安全检查。

四、保险监管和消防部门要共同扶植发展保险公估人。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估人作为保险辅助服务机构,将越来越发挥很大作用,从保险业健康发展出发,保险监管部门要鼓励火灾保险公估人的发展。在消防工作改革过程中,消防部门也可以委托火灾保险公估人实施火灾原因调查、损失统计、计算等工作。火灾保险公估人也可受保险企业委托保险标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风险评估,火灾理赔,参与保险企业的防灾防损工作。

在这方面,国外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如美国的损失管理服务公司(INALossControlServices,Inc.)的主要业务就是提供包括火灾在内的危险管理咨询,依据自身在危险控制方面的专业优势,对企业做出深入的调查,估测存在的潜在危险,提出评价和改进意见,或者设计新的方案。美国还有一家名为FM(FactoryMutual)的防灾科研咨询机构,拥有2000多名技术和科研人员,拥有全球最大的火灾试验馆和设备齐全的检测中心,用来为美国三大工业保险公司和投保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只有通过FM的标准,才可在三大保险公司投保,享受低费率、高赔付的好处。目前,随着通用、摩托罗拉等大公司来华建厂,FM的业务已经延伸到中国。这种立足于主动预防灾害事故的保险机制,非常值得学习和借鉴。

五、相互联动、信息共享

对参加投保的企业,保险企业要建立资料库,并与消防部门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消防部门在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投保企业存在火灾隐患,要及时通知保险企业。保险企业在防灾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也要及时报告消防部门。消防部门通过行政执法,保险企业通过合同约束、费率调整等手段,共同督促企业整改隐患,从而达到减少火灾危害的目的。

消防部门要改革目前火灾损失计算和统计方法,制定科学、准确的火灾损失计算标准,既方便当事人主张财产权利,又便于开展保险企业理赔。同时,要将火灾情况与保险企业共享,便于保险企业对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损失进行分析、研究,科学计算保险费率,减少保险企业经营风险。

参考文献:

1、《保险学》,张洪涛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

2、《各国保险法规制度对比研究》,马永伟主编,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年出版;

第10篇

1.1网络信息安全规章制度落实不力

《公安信息网“八条纪律”和“四个严禁”》、《禁止公安业务用计算机“一机两用”的规定》、《公安网计算机使用管理规定》、网络信息系统日巡检、系统日志周检查和数据库备份制度等一系列网络信息安全规章制度未有效落实在日常工作中,麻痹大意思想不同程度存在,造成了基层公安消防部队网络信息安全隐患事件。

1.2网络安全教育组织不到位

大多数基层部队官兵电脑、网络方面的维护知识较少,对于查杀病毒、杀毒软件升级、设置更改密码等一些基本操作都不精通,工作中普遍存在只使用、不懂维护现象,这些因素致使网络信息安全得不到保障有效。多数基层消防部队开展网络安全教育手段较为单一,多是照本宣科的传达上级规章制度,不少单位甚至将士兵上网行为视作洪水猛兽,这种一味去“堵”“、防”的安全教育管理模式,显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也达不到提升官兵自身网络安全意识的效果。另外基层消防部队的合同制消防员和文职人员流动性大,也增加了消防部队网络安全教育的复杂因素。

1.3网络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和手段较为单一

基层公安消防部队的网络信息安全系统建设普遍不到位,网络安全管理平台、威胁管理(UTM)、防病毒、入侵侦测、安全审计、漏洞扫描、数据备份等安全设备缺口较大。受经费制约,不少基层消防部队在信息化项目建设时不能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网络安全设计,无法同步建设网络信息安全系统。这种现象致使基层部队网络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和手段较单一,不能及早发现、消除一些网络安全隐患。

2加强基层公安消防部队网络信息安全的对策

2.1加强网络信息安全教育

基层消防部队要组织官兵经常性地学习部队网络信息安全规章及禁令,积极开展反面警示及法制教育,从中汲取教训,举一反三,使官兵充分认识到网上违纪违规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针对网络违纪的倾向性问题,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革命人生观教育和忧患意识教育,让青年官兵做到正确认识看待网络技术,正确把握自己的言行。可以邀请保密部门进行专题培训、组织案例剖析以及窃密攻防演示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强化官兵依法保护国家秘密的自觉性。要加强对文员和合同制队员的岗前培训与安全保密教育工作,对于日常工作中经常接触公安网和内部信息的人员要严格监督和指导,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杜绝违纪泄密事件发生,最大限度地消除隐患,确保网络信息安全。

2.2规范日常网络安全检查

应配责任心强、计算机素质较高的官兵为单位网络安全管理员,严格落实网络信息系统日巡检、系统日志周检查和数据库定期备份制度,并将设备运行参数、安全运行情况、故障处理信息等检查、巡检结果造册登记。同时要定期组织开展计算机网络安全自查,确保不漏一人、一机、一盘、一网,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要逐项登记,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堵塞漏洞。通过经常性的检查评比,在部队内部营造浓厚的网络信息安全氛围,不断提升官兵做好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的自觉意识,杜绝各类网络信息违纪泄密事件发生,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网络信息安全稳定。

2.3加强公安信息网接入边界管理

每台接入公安网的计算机必须安装“一机两用”监控程序、防病毒软件,及时更新操作系统补丁程序,坚决杜绝未注册计算机接入公安网络。计算机、公安信息网、互联网必须实行物理隔离。严禁具有WIFI、蓝牙功能的3G手机连接公安网电脑。除移动接入应用外,严禁笔记本电脑接入公安网。严格落实各类应用系统和网站的登记、备案制度,严格上网内容的审批,防止非网管人员随意登录服务器篡改业务系统程序、开设论坛、聊天室、架设游戏网站、非工作视频下载等违规行为。

2.4加强网络信息安全技术保障

基层消防部队要依据《全国公安消防部队安全保障系统建设技术指导意见》,在建设信息化项目时,制定切实可行的网络安全保障规划,加大投入,确保用于网络安全与保密系统方面的投入不低于信息化建设项目投资总额的10%,逐步配备必要的网络信息安全系统,研究网络安全防范技术,建立网上巡查监控机制,提高计算机网络和信息系统的整体防范能力和水平。

2.5建立健全网络信息责任机制

第11篇

关键词:贫困生心理防御干预社会支持

一、贫困生的消极心理防御及其后果

1.1自卑心理严重贫困生最大最显著的特点是自卑。大部分的贫困生是来自于偏远山区的,家庭条件差。由于城乡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不一致,造成了城乡发展的不平衡,尤其是城乡间生活方式和习惯的差异,使贫困生心里产生巨大的反差。由于在穿着打扮,吃喝玩乐,生活用具等各方面的明显差距,让他们产生对自己产生怀疑,他们开始低估自己,甚至开始否定自己。他们害怕别人投来异样的目光和鄙夷的眼神,逐渐陷入自卑的泥潭。他们对人际交往的开支难以承受,对集体活动消极退缩,他们不愿意让别人知道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他们害怕别人瞧不起他,而只能自己默默的承受着这无形的压力。

1.2焦虑心理明显由于无法改变的现实经济状况,使他们总是长时间的处于紧张,焦虑的状态。他们焦虑着他们的生活费用学习费用,甚至他们每天吃多少饭好得精打细算,还要考虑以后的生活费,因为他们的家庭根本拿不出如此繁重的费用。因为这些他们没有办法安安稳稳的去学习;有的为自己的家庭状况焦虑;有的为自己的未来焦虑。因此他们承受着比其他学生更重的压力。在农村,他们的文化水平和教育状况相对落后,在一些像计算机、英语听力、口语等实践性较强的科目上,他们根本无法去和城里孩子相比。而这种实践性强的能力是后天培养的,是需要长时间的学习形成的,必须要用正确的方法去帮助他们解决问题,否则反而会加剧他们的紧张和焦虑感。

1.3人际关系敏感因为长期以来的压抑,自卑造成他们的人际关系很敏感。他们不愿意和别人谈论经济状况的话题,他们害怕别人给予他的怜悯。他们还怕别人嘲笑自己,他们总是对周围的事情多疑,他们和别的学生之间就像有道无形的枷锁。有些同学本来是善意的关心,他们总会把那当作对自己人格尊严的羞辱,从不接受别人对他们善意的帮助。这种敏感的心理状态,让他们无法处理好人际关系,造成人际关系的紧张。

1.4偏执心理强烈城乡间经济水平和生活状况的巨大差距,让他们感觉这个社会的不公平。他们不理解为什么自己什么都没有,而那些城里的孩子什么都有。他们在暗中的羡慕着别人,还常常对自己发问为什么自己没有那么好的家庭背景。而现在整个社会的贫富分化还在进一步拉大,不公平的现象越来越明显,这些都容易使他们形成愤世、偏激的心理,他们总是只看到这个社会的黑暗一面,看问题欠全面分析,想问题、办事情思路不开阔。如果对自我不能形成客观的评价,总是对外界抱有敌视的目光,对周围人和事的看法发生偏执,贫困生身上总不同程度的带有这种心理。偏执心理就有可能导致他们心胸狭窄、遇事不理智易冲动,当他们情绪无法控制的时候甚至会做出违背社会道德的事情,做出伤害自己和他人的行为。

二、通过有效的社会支持促进贫困生的心理健康

贫困生经常采用消极的心理防御方式,严重影响了他们的心理健康,这种状况反映出学校迫切需要教育和辅导贫困生建立成熟的心理防御机制。为使贫困生身心健康发展,在帮助其解决经济问题的同时,寻找合理方式,帮助、教育贫困生建立成熟型心理防御机制是培养贫困生健康心理的必要途径,而成熟型心理防御机制的形成需要完善的社会支持系统与之相配合。

2.1主观社会支持的有效性与贫困生对支持的利用度社会支持主要指外界对于贫困生的支持,包括情感支持、信息支持和物质支持。这种支持可以帮助贫困生减少压力,减少他们对这个社会的偏见。贫困生由于家庭经济困难,而导致的各种困难比一般同学更多,他们更需要社会的支持和帮助。在他们处在最困难最紧张的时期,他们需要外界给予他们的支持和帮助,而社会资源对他们的支持是其中最重要的。社会、学校、教师、家庭以及朋友等成员提供足够的信息支持、感情支持及相应的物质支持,有助于高中生对压力环境做出积极的评价和应对,这种积极的反应反过来也可能更有助于个体从环境中获取后续的社会支持,使他们可以更好地适应,更好地维护心理健康。高中心理健康教育中,培养高中生有意识地体验并从现存生活中挖掘社会支持资源的能力,是构筑高中生心理健康系统的重要环节。在高中教学中要教会学生如何给予别人支持和怎么样获取别人的支持,通过训练让高中生学会构建自己的社会支持系统,从而能够增强自信,进而更好的增进健康。

第12篇

[摘要]消防工程学科在中国基本上已完成了自身的建制化过程。笔者以中国消防工程学科建制化为切入点,分析了中国消防学科建制化的过程及其驱动模式;同时基于学术期刊在科学事业中地位和历史作用的分析,探讨了学术杂志与消防工程学科的关系,认为创建权威的学科杂志、进行研究生教育是使消防工程学科建制更加完善的必要条件之一;指出中国现有的消防学科的设置已不适应该学科在中国发展的现状,需要调整学科设置;认为消防学科正面临着自身再建制化的机遇。笔者强调,我国火灾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立与中国火灾科学的兴起,不仅标志着消防工程学科知识体系的形成,而且使发端于权力系统的消防工程学科建制化过程具备了学术权威学科建制化或再建制化的结构。

[关键词]消防;学科建制;实验室;同行评议

一、消防工程的学科建制与氧化燃烧学说和火灾科学的建立

消防工程学科在中国已经初步完成了自身的建制过程。回顾这段简短的历史,人们会注意到这个过程中的两次飞跃都与消防工程学科的基础理论(火灾科学)的突破有关联。

1.1氧化燃烧学说的建立与消防工程学科的初建

氧化燃烧学说的建立促使消防工程学科摆脱对感性和经验知识依赖,使它发展为以近代科学理论为基础的一门科学。也正是对燃烧过程有了科学和正确的认识,攀谷嗣窃诨鹪值姆乐沃杏辛苏返睦砺壑傅迹兰际跸低骋惨蛭⑷肓丝蒲Ю砺鄣男孪恃憾⑸酥实谋浠?nbsp;

拉瓦锡于1777年向巴黎科学院提交了(燃烧概论)的报告,建立起了为近代消防学提供科学理论基础的氧化燃烧学说。1871年傅兰雅口译、徐寿笔译的(化学鉴原)是我国首先系统介绍西方化学知识的著作。但由于这些知识传播的范围仅限于少数知识阶层,加上将正确的燃烧理论应用于近代消防的概念并未传人我国,因此,它对人们的观念并未产生较大影响。到20世纪30年代初期,它才较全面地被我国接受并得到广泛传播。由于氧化燃烧学说揭示了火灾的成因和条件,氧化燃烧学说很快就在消防领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科学的火灾观的建立提供了理论基础,也指出扑灭和预防火灾的科学方法。

直至20世纪50年代,作为防火、灭火的科学依据和理论基础“经典燃烧三角”理论才被国人逐步认识和深化。氧化燃烧学说的建立和在中国的传播,最终在消防领域中起到了树立新消防观念、提供明确的灭火方法等作用。比如《消防警察全编》中就对火和火灾的危害有了比较科学和全面的系统的认识;指出消防是世界文明进步的产物,社会越发展火灾越频繁,消防就越显重要;树立了建立消防警察制度的观念;还强调为更好的灭火,要遵守救护人命是首要任务的原则,同时还要调查水利和地理并不断改良器械,提出3种科学的灭火方法。这本书虽然介绍的是源于欧洲的日本的消防理念和技术,但是足以说明随着氧化燃烧学说的确立,使消防科学和消防技术水平有了飞跃式的发展和提高。

1.2火灾科学的兴起和发展与消防科学的再建制

解放前,中国的消防科技主要是通过日本间接地向欧美学习,1905年清政府曾派少数人到日本短期学习近代消防。建国后的前30年以学习前苏联为主。为解决建国后中国消防科技人员急缺的问题,国家采取了以下一些方法:聘请前苏联消防专家举办培训班,选派学员到前苏联进修,在人民譬察干部学校设立消防专业等。1957年8月15日,我国选派巧名干部(俄语专业)到苏联留学两年。学成回国后,他们分别在消防教育、管理、宣传、科研等方面为振兴中国的消防事业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他们是中国现代消防科研、教育事业的奠基人。消防教育开始兴起。

1956年1月9日在现在的中国刑警学院设消防教研室,增设消防专业。从留苏归来人员中选调8人担任消防教员,后历经周折的下放和重新启用,至1992年消防教研室和消防教育建制化,划归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

2004年由武警学院开始招收消防工程专业方向的硕士生。火灾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称“火灾实验室”),1992年由中国科学院批准边建设边对外开放,是1995年通过国家验收的我国火灾科学领域惟一的国家级研究机构。1996年就招收12名工程热物理专业博士生。此时,中国消防工程学科的建制过程基本完成。

火灾科学在我国的确立和发展,使我国的消防科技水平能在同一个平台上与国外发达国家竞争和对话。20世纪询年代的H.W.艾蒙斯将质量守衡、动量守衡、能量守衡和化学反应原理用到建筑火灾的研究中,开创火灾过程机理研究的先河。爱丁堡大学的D.卓斯戴尔出版的《火灾动力学》系统地阐述了火灾科学的理论体系。

1985年国际火灾安全科学学会成立,其研究的领域包括伙灾化学、火灾物理、火灾动力学、火灾探测报警与自动灭火系统、被动防火技术、建筑防火设计、人在火灾中的行为、火灾风险评估、火灾调查、消防安全管理等。这标志着人类对火灾机理的认识从无知到近代的氧化燃烧学说,进一步飞跃到火灾动力学的研究阶段。

二、消防工程学科的建制化与驱动模式分析

2,1学科的建制化与驱动模式分析

学科建制化问题是科学史学家与科学社会学家共同关注的一大课题。20世纪60年代末以来,学者们对自然科学、自然科学学科发生建制化的过程与机制进行了大量研究。人类活动的建制化是指由参与此类活动的人们形成某种有秩序的社会系统的过程,它也是一组适当的价值、信念、规范在人们思想中获得内化的过程。学科的建制化则指处于零散状态且缺乏独立性的一个研究领域转变为一门独立的、组织化了的学科的过程。

在一门准学科发生建制化的过程中,其研究者需为之提供辩护,以促成一系列事情,例如,基本问题域的确定、特有的研究方法或程式的构建、学术规范的确立以及学术话语体系的形成等的认知、认同与学科专业刊物的创建、学术队伍的组织化与培养学术后继的机制化等为特征的职业认同。

学术活动要实现高度建制化,除在共同体内部要建立相应的教育与管理组织外,还需要使该领域内的成果为整个学术共同体与社会接受和运用,即内部成果外部化。学科建制化的核心是指该学科的内部的学术活动的建制,而且学科(核心是学术)的建制活动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故而学术活动也可以在较低层次上实现不充分的建制化。

判断学科的建制化是否充分,应综合考虑建制化得以实施的规模与程度。西方学者都强调教育系统与管理系统方面的指标(博士培养计划的设立、学术权威机构的效力等)。人们除了着重考虑学术研究传统或范式的自主性、创造性及解决问题的能力等内在标志外,还应考虑学术的社会效应,看它是否满足社会发展需要、是否为社会所认同并赢得较为充分的社会支持,如新学人的进入、研究资金的投入等。因此,人们在研究学科建制化时,大多对学科内部某些价值概念或学术信念的内化过程给予特别的关注,而不单只是考虑建制化过程的种种表现,如建立学会、出版刊物、学术交流制度与规范、后备人才培养制度等。

学科的形成是社会建构的结果,其核心是该社会系统内部的管理—控制系统与集体行为之间的互动作用,这个管理—控制系统又可分为权力系统与权威系统。与之对应,学科建制或再建制化的动力机制(学科建制化的驱动模式),可理想地分为权威系统驱动模式与权力系统驱动模式。

发端于学术权威学科建制化或再建制化的结构,以非强制的方式建立学术范式、互动制度及相应的教育制度,通过展现学术魅力与社会功能吸引新学人。在此模式中建制化过程历时较长,往往带有自主性与“自辖性”。

而发端于学术权力乃至于社会权力结构的学科建制化或再建制化,以强制方式规定学术范式、互动制度及相应的教育制度。该模式建制化过程历时较短,常呈现出“他主性”与“他辖性”。

当然两种模式在学科的建制化中是交织在一起的。许多发展中国家的许多学科的建制化历程发端于权力系统。

2.2消防工程学科的建制化与驱动模式

消防工程学科在中国的建制化与公安部、武警学院的消防工程系、消防指挥系和公安部的4个消防科学研究所以及中国科技大学的火灾实验室密切相关。在这些单位中逐步形成一个从事消防科技研究的学术团体,并创建了消防科技杂志和中国消防协会。近几年,我国消防科技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并形成了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和学科队伍。由于学科建制的初创是基于权力模式下“他主性”推动,从科学社会学以及科学学科建制化的相关理论可知,这种模式需要转变为权威系统模式下自主模式。

消防工程学科建制化的本质是学术建制化,而学术的建制化历程不但涉及学术专业团体或机构、学术刊物的组建,也涉及学术纲领的确立或重建。学术建制化成功与否取决于:

其一是要看是否会导致专业学术团体、刊物的出现,以及社会对消防学术的支持程度。

其二是要看是否出现成功的学术研究范式(或研究纲领)。

我国的现状是消防工程学科没有成熟的研究生教育,也没有国家级核心期刊的消防工程学科杂志,这都不利于消防工程学科的建制化。

1956年初建立消防局不久便从全国各地抽调一些工程师,开始进行消防技术的科研工作:之后又从地方大专院校抽调了10多名毕业生,共计20多人,购买了一些设备,在消防局内组建了消防科学研究室,这是我国消防科研机构的雏形。1957年公安部开始筹建消防科学研究所,1963-1965年公安部的4个消防科学研究所相继成立。成都消防科学研究所、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和上海消防科学研究在各具特色的研究领域中进行了出色的工作,参与消防科学的初建,并为完善消防科学的建制化作了学术上的积累。武警学院设有消防工程系、消防指挥系和一个以消防科技研究为主的科学技术研究所,它是为消防事业培养和输送专业技术人员的摇篮,也是惟一的一所设有消防本科专业的院校。4个消防科学研究所、武警学院的消防本科教育以及“火灾实验室”所做的工作使消防工程学科完成了其初始的建制过程,并为它的再建制化奠定了基础。

4个消防科学研究所以及警学院消防专业的设置和人才的培养,都是在公安部的领导规划下建立的。因此,消防工程学科的建制化是在权力驱动的模式下完成的。之后,该领域的一些专家在自由的学术研究中成长起来,逐渐成为权威系统的支柱,他们对消防工程学科进行辩护,使消防工程学科最终得到学术界和社会的认可。

由前面的分析可知,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消防工程学科在我国的初始建制化主要遵循权力系统驱动模式,这使得消防研究在我国未能充分地实现学术研究传统的多元化,由此导致较为单一的学术格局长期存在。’在此格局中展开学术批评十分困难,而学术互动的实质恰恰是理性的批判。笔者认为,学术研究最终走向专家系统驱动模式才是良性模式。

三、权威消防学术期刊、研究生教育、实验室建设与消防学科再建制

3.1权威消防学术期刊、研究生教育与消防学科再建制

尽管武警学院2004年开始招收硕士生,但是消防专业没有研究生教育的现状制约了消防工程学科发展和完善。学科建制的必要条件之一是要有独立的知识体系,而知识体系构建的基础就是前沿知识的学术研究,研究生们是从事这种研究的学术后继。

史蒂芬·科尔,将科学知识分为核心知识和前沿知识,研究生教育的开展无疑是在拓展消防工程学科的前沿知识,从而随着对前沿知识的评价和认同,最终这些前沿知识会进入消防专业中共同认同的核心知识而变为消防本科生的教材内容,从而逐渐完善和发展消防工程学科的知识体系,同时也培养了消防科技领域内的科研梯队,从而保证了学术研究的可持续发展,这也是学术建制化中重要的条件。

《科学》杂志上的论文所发表的各种主张代表着当下科学界的前沿知识。科学研究者在科学杂志的体系中接受调练,并通过在自己相关领域专业杂志上赢得声誉,也是将研究成果内化为该学科知识的必要条件。因此,科学杂志体系是科学事业的一个重要表征。

在前沿知识内化为核心知识的过程中反映出知识的产生和制造对学术期刊有很强的依赖性。科学家们通过发表文章在圈内得到认可。他们赢得的声望是靠同行评议来保证的,同行评议只不过是为应对纸张媒体的局限性而做的妥协。尽管同行评议会遗漏某些有价值的文章,但是通过同行评议对信息大幅度过滤显然是有必要的,当然这是权宜之举。总之,关于科学的著述业、版权、阅读和知识传播特征的问题,都不再是哲学家、社会学家和科学史家的事情,而是涉及科学家自身的事情。

消防刊物是交流消防工作经验、提高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水平、普及消防知识的一个很重要阵地。发达国家对此一向比较重视。据了解,日、美、英、法、前苏联、德等国的消防刊物就有78种。中国有《火灾科学》、《中国消防》、《消防科学与技术》《消防技术与信息》等,另外《武警学院学报》也刊登相当分量的消防科技类的文章,但遗憾的是消防类科技期刊中没有国家核心期刊。按照科学社会学的观点,科学是一种职业,科研工作者论文的社会评价是他们获取资源的重要条件,因此,消防科技核心期刊的筹建,也会激励他们的科研积极性。

建设学术杂志平台并发挥其在学科发展中的作用有助于消防学科的研究水平的大幅度提升。同行评议是文章质量的保证,因此,消防科技杂志应该严格执行匿名专家审稿评阅制度,另外为了同世界接轨要加强期刊的规范化,在文章格式以及所办刊物的参数上可以参照世界上其他同类的杂志。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在期刊杂志数字化的趋势下消防科技杂志也会电子、数字化。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科学杂志是科学知识中前沿知识经同行评议后的话语,它经过一般评价后会得到普遍的认可,从而变成该学科的核心知识,其中同行评议是文章质量的保证。而研究生教育正是扩大从事消防科学前沿知识研究队伍的主要手段,因此,研究生教育的水平和规模是衡量一个学科建制化完善与否的标准之一。可见,消防学科的建制化中,权威的学术杂志和研究生教育的建制也是十分重要的条件。

整个现代学术系统在中国的建制化历程的作用都与它在西方国家的建制化历程存在着重要区别。

20世纪以来,中国社会一直处于不断的社会转型之中,中国的现代学术事业也产生于这一伟大的历史转折期之中。就中国而言,现代学术系统的初始建制化历程大多采取权力系统驱动模式,虽然历时较短,但往往带有他主性。因此,尽管中国的现代学术系统已经过数十年的发展,仍然面临着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笔者在较为系统而客观研讨火灾科学发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历史背景和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提出自己的观点并指出:摆在人们面前的一大重要任务是推进消防工程学科在我国的再建制。

3.2重点实验室建设促使消防学科的再建制过程

自1985年第一届国际火灾科学大会召开以来,各国相继建立火灾科学实验室,广泛开展前沿性火灾科学问题的国家级研究的国际合作。火灾科学已成为当今非常活跃的交叉性科学研究领域,创新余地巨大。通过科学家们近20年的共同努力,认识了和正在认识火灾现象的基本特性,并已积极地利用和发展其他工程学科的成果来研究火灾安全技术原理。

1987年5月中国大兴安岭发生了特大森林火灾,工程热物理专业出身的范维澄意识到这是建立一个国家级火灾研究机构的机遇。

1989年通过建立一个国家级火灾实验室的可行性论证,在“需要对火灾进行系统研究,以深化对火灾机理和规律的认识,从而为制定正确的扑火方案提供科学依据”思想的指导下,在我国建立起来的“火灾实验室”以及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火灾科学,使消防工程学科出现了新的增长点,也解决了一些与火灾相关的消防工程和技术的问题。

火灾科学通过实验室研究建立数学模型,定性乃至定量地估计或预测出小概率事件—火灾危害的范围,这就是火灾风险评估,另外它还是研究火灾防治的科学基础和新原理,为从源头上取得火灾防治关键环节(“阻燃”、“探测”和“灭火”等方面)的技术创新提供科学支撑。

与国际上火灾科学的兴起相比,中国火灾科学的发展相对晚一些,但是“火灾实验室”长期立足于火灾安全的基础研究,重视在火灾动力学演化理论与防治技术基础方面原始创新,已取得了令国内外瞩目的进展。国际火灾科学学会前任主席昆梯尔对此予以高度评价,而且中国还获得2005年第八届国际火灾科学大会举办权,这都说明我国的火灾科学研究有了一定的国际地位。

重视工程技术的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武警学院等院校正逐步重视火灾科学基础理论研究。与之相反,“火灾实验室”则以立足于基础、注重应用、加强转化的整体发展思路,从理论向技术和工程延拓。

2001年末火灾实验室还争取到了国家首批科技奥运项目。这种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积极将基础研究成果向中下游延伸的思路,是“火灾实验室”研究工作的重要特征。现已取得了一些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国家消防行业主管部门予以积极评价:对提高我国消防技术的整体水平和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促进消防行业技术进步,起到了先导作用,已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

四、结语

有“消防工程”本科教育和“安全技术及工程”、“消防指挥学”硕士教育的武警学院与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的研究方向,有向基础理论(火灾科学)转移的趋势;而只有“工程热物理”方向博士教育的“火灾实验室”,则依托其火灾科学理论方面的研究成果,向消防工程和技术领域延伸。这两种趋势说明,学术权威模式驱动下的火灾科学与权利模式驱动下的“消防工程”开始相互渗透,紧密相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