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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合同

时间:2022-05-25 03:51:0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农民工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农民工合同

第1篇

农民工劳动合同范文一甲方(用人单位)名 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 电话:

乙方(劳动者) 姓 名: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 (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止。其中,试用期(有/无),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的工作为 ,工作地点为 。

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工作制(标准工时/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

第四条 甲方于每月 日前以现金或转账形式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工资(计时/计件)标准为 。其中,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标准为 。

第五条 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项目为 。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负责代扣代缴。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安全生产培训,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当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

乙方发生工伤时,甲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使乙方得到救治,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

第七条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变更、解除、终止本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情形的,甲方应当依法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第八条 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依法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第九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劳动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者委托人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农民工劳动合同范文二甲方(用人单位)简明情况

乙方(劳动者)简明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

1.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以完成 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预计至 年 月 日止。工作任务完成经甲方验收后,则本合同即行终止。 3.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 第二条 乙方在甲方从事的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为 ,工作地点为 。

第三条 乙方工作时间执行 工时工作制(标准/综合计算/不定时),周休息日为 。乙方工作期间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享受休息休假权利。

甲方根据需要安排乙方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第四条 甲方于每月 日前以现金或委托银行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工资标准为 。

第五条 甲乙双方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甲方应在招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并及时为乙方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安全生产培训,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甲方应采取职业危害防护措施,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

乙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甲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使乙方得到救治,并按规定为乙方申报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

第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八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合同签订日期:

农民工劳动合同范文三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省_____县(市、区)_____乡______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_____种形式:

1、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于_____年_____月____日终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始,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其中试用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始,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本合同生效日期为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乙方完成___________工作(任务)为合同终止时间。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3、甲方招用乙方担任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上岗证号码为___。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甲方应当在乙方上岗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对从事电气焊、土建、水电设备安装等特殊工种的乙方进行岗前培训,乙方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方可上岗。

5、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其中建筑施工现场要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XX)。

6、甲方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四、工资待遇和保险待遇

7、乙方在试用期间的月工资(或日工资)为_____元,试用期满后月工资(或日工资)为_____元。双方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8、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应按照《劳动法》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9、甲方应在每月_____日发放乙方的工资,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第2篇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入城市称为“农民工”,他们为城市的建设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长期以来“农民工”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主体地位。一方面,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成为顽疾;另一方面由于广大农民工没有城市户口,无法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因此给一些企业有了可乘之机,同时农民大多数文化程度较低,导致缺乏劳动合同的概念,不知道用法律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社会上存在着大量的由于工资所引发的劳动争议以及,这对于社会秩序的问题以及法制化建设都存在着极为不利的影响。从现有的条件出发,探索和建立适合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保障机制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出路。

一、农民工劳动合同纠纷问题的分析

近年来,国家、政府、社会各方对于农民工工资问题给予了极大的关注,无论是从法律政策的层面上,还是从社会舆论的层面上都给予了农民工很大的帮助,但是,令人感到困惑的是农民工工资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地解决,年终欠薪事件屡屡发生。因此,我们必须深入到这一现象的底层之中,去找寻其发生的根源,从而有效地解决农民工的工资问题。

(一)体制方面

正如之前所言,农民工并没有成为单独的、明确的劳动法上的主体。客观来讲,现阶段的广大农民工仍然具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烙印,仍然被现行的二元户籍制度所羁绊。农民工按照劳动法应该享有其作为劳动者所应有的权利与义务[1]。但是,从劳动法的层面上来看,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农民工与城市工人的社会地位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尤其是在行业的准入以及社会保障方面,农民工受到政策上的歧视,因此其权利非常容易受到侵害。在计划经济体制与二元户籍制度的制约之下,用人单位利用这种政策上的漏洞,以及农民工法律意识的淡薄,从而规避其责任,这是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法律层面

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农民工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其中是针对最为严重的农民工工资的拖欠问题,不断加大惩治力度和制度建设水平,并且一直在不断地积极完善之中。但是,法律法规的完善始终与经济发展速度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这种劳动保障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和滞后性所导致的制度缺失,也是成为影响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因素之一。1、尽管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责任,但是我们不能忽略的实事是农民工自身法律素质的低下以及其所处的弱势地位,让其根本就无力与用人单位讨价还价。同时,用人单位所提供的合同文本,大多是格式条款,有些就是我们通常所言的霸王条款,农民工没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因此很容易落入合同陷阱之中,等到想要维权时,才发现其已经处于不利的地位。一旦发生侵权损害,用人单位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承担到什么样的程度,法律都没有对此问题进行细化,法律不仅仅要做到形式上的公正,更应该从实质上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但是,从目前的法律制度来看,仍旧存在着很大的缺失。因而,给用人单位留下了可乘之机,给农民工造成了不利的影响。2、从《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所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来看,劳动行政部门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并没有从法制的角度出发,没有尽到其应尽的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对于违法行为往往没有太大的顾忌,最多只是罚款等,对于行政处罚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例如,从规定中,我们不难发现法律并没有给予行政部门强制用人单位执行赔偿金的权力,这也是导致行政主管部门往往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出发,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工作理念,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只要用人单位“认错”态度较好,能够主动支付拖欠的工资,就不在要求其进行赔偿。这种工作态度,直接影响了执法的公正性与严肃性,同时也让用人单位更加得无所忌惮。又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在刚才我们所提到的那种心态的指导下,劳动行政保障部门很少会为了那些受到侵害的劳动者去追讨经济补偿以及赔偿金,对于违法企业最多就是罚款了事,根本就没有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因而劳动违法情况屡屡发生,屡禁不绝[2]。3、从现行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来看,法律在设置单位延期支付工资的条件、程序等方面过于宽容,明显偏向于用人单位,而没有考虑到农民工的合法权利。例如在规定中“用人单位如果发生生产经营等方面的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时,只要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即可暂时延长支付农民工工资”。但是,现实情况是农民工大多数没有自己的工会,也不知道存在这样的法律规定,即便存在工会的,由于缺乏独立性,根本无法代表工人与用人单位进行博弈,同时,法律对于拖延的最后期限也没有明确的界定,给企业留下了可乘之机。

(三)监督方面

我国的社会诚信制度以及信用体系并没有完全的建立。由于缺乏社会信用体制的监督,所以对于企业拖欠工资,似乎是司空见惯的,并没有想到将这些缺乏诚信的单位列入诚信“黑名单”之中,这也就助长了企业对于拖欠工资的心安理得。社会对于企业的这种行为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当农民工被迫上演一幕幕“跳楼”闹剧时,才进行一番疾风暴雨式的批判,最后也往往不了了之,并没有从整体上去理解这个问题,从制度上去解决这个问题,这也是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重要原因之一[3]。

(四)管理方面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于用人单位的监管缺乏主动性,而农民工往往缺乏劳动维权意识以及维权知识。因此,一旦出现被侵权的情况,不知道该向谁去告,怎么去告,或是由于担心公正以及成本等问题,要么忍气吞声,要么走上极端。同时,行政管理部门监管不力,一些地方存在着劳动保障监察资源紧缺的情况,这也是制约其起到行政监管作用的重要原因之一。不少县级政府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缺乏独立性,其工作经费的来源很大程度上依靠的是地方企业的财政税收支出,这让其开展监管工作陷入了很大的被动与制约。由于行政监督的缺失,导致了不少企业存在着大量非法用工情况,以及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情况,却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

二、农民工劳动合同纠纷解决的法律机制建构途径

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问题,因此是当前法律工作的当务之急。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必须完善法律制度,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依靠政府、企业、以及社会各方力量的相互协调与配合。只有建立起完善的工资支付制度,才是最终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

(一)强化监督机制的建构1、完善工资支付监督检查制度。劳动保障监督部门应该加强日常的巡查工作,扩大巡查的范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并且加强对农民工进行法律方面的宣传与教育,尤其是针对劳动密集型企业,例如建筑行业等,应该加强监管的力度。督促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要求企业提供劳动合同的副本,以备核查其是否存在违法的情况。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经营,规范劳动用工情况。对于存在违法情况的企业,必须加强处罚的力度。同时,建立起通报举报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并且做好举报投诉的接待工作以及保密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于举报情况应该积极予以查实,并且对于违法违规企业建立起长效的监管机制。在日常巡查的基础上,劳动保障部门还可以联合其他有关部门继续开展专项检查,从而有效地减少欠薪事件的发生。2、实施“工资保证金”制度。这是一项主要适用于建筑施工领域内的专项制度,一般在新项目开工前,要求企业按照工程合同的价款,在指定银行内预存工资方面的保证金,由劳动保障部门对这部门资金进行监管,企业如果发生拖欠工资的情况,行政部门有权动用保证金,用以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如果项目完工后,并未发生拖欠情况,这部分资金将归还给企业。这一制度在保证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因此应该扩大其覆盖面。国家应该对工资支付保证金的提取和使用进行统一的规范,在提取比例的设置上应该做到合理,对于专门账户的使用、管理以及资金的支取情况,应该公正、公开与透明。同时,施工企业也应该积极履行其法定义务,足额缴纳一定比例或是限额的保证金。“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应该从企业实际情况出发,对于那些长期以来,始终能够积极履行劳动合同的企业,或是无违反劳务用工管理规定的企业,可以考虑适当减少或是减免其保证金的支付[4]。尽管,这一制度在不少地区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是各地方对于这一制度的规定,大多停留在规范性文件的层面上,而没有赋予其实体法的资格,因此法律效力较低,缺乏强制执行力。因此,这一制度的推广必须要有实体法的支持,因而必须加强其立法进程。3、建立工资支付诚信制度。建立工资支付诚信制度有利于改善企业的诚信意识,有利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可以将企业纳入到地方信用体系之中,根据其在工资支付等劳动问题上的表现,给予其不同的等级评定。遵纪守法,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的企业,可以将其评为信任企业,并且在税收上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屡教不改的企业,将其列入黑名单,并且进行长效监管,向社会公布情况,让劳动者能够辨别。

(二)强化立法层面的工作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必须完善立法,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加强违法惩罚力度。从完善劳动保证法律法规入手。清理其中陈旧的,不合时宜的规定,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抛弃落后的身份等级观念,平等对待农民工。同时,从保障民生的高速,积极落实宪法中关于保障劳动权与生命权的规定,从立法的层面上保证职工的劳动报酬权,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对于那些长期存在恶意欠薪的企业,应该在《刑法》中增加恶意欠薪罪。对于恶意欠薪的认识应当明确,不能够姑息养奸,从而有效地打击这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强化相关法规的执行力度首先,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加强劳动行政执法力度。要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对于用人单位违规支付工资的问题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同时,应该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于存在不良记录的企业应该予以重点检查。其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做到权责相称。也就是说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行为,不仅仅是一种行政权利,同时也是其作为行政主体所必须要承担的义务,如果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那就是一种行政不作为,因而需要承担行政责任[5]。这不仅能够有效地发挥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力度,同时能够有效地督促其认真执法。对于那些违规情况严重的企业,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公布上网,对于不接受处理的企业,情况严重时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甚至限制或是剥夺其再次开业的权利。

(四)强化第三方协调架构的建设职工工资水平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企业应该尊重职工的意愿,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与职工代表就企业内部的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以及工资水平等问题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协议。从全国总工会公布的资料来看,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能够有效地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缩小市场经济中一些不合理的收入分配差异,工资的增长水平应该与企业的发展相适应,让职工能够公平地享有企业发展的成果,从而更加积极地为企业提供服务。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能够有效地维护劳动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良性发展。同时,各地应该积极发挥协调作用,鼓励企业开展集体工资协商制度,尤其是在中小企业或是劳动密集型企业,积极开展区域性、行业性的工资协商,从而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工资待遇。

第3篇

乙方: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现住址: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

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____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

1.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工作岗位,乙方的工作任务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调换乙方的工种或岗位。

第三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在上岗或调换新岗位前应对乙方进行严格的岗前培训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2.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3.甲方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4.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时有权拒绝执行。

5.团方安排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按国家规定对乙方进行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或者乙方已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四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方安排乙方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甲方应按国家规定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每周至少保证乙方休息一天。

3.在国家法定节日期间,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安排乙方休假。

第五条 劳动报酬

1.乙方按甲方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甲方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将工资报酬支付给乙方本人,每月至少支付一次,也可委托银行发放。

2.甲方支付工资报酬的支付周期为______________,支付时间为_______支付标准为______________。

3.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违背当地政府的最低工资规定。

4.甲方安排乙方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乙方加班工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_______。

5.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停工的,甲方必须按当地政府规定支付乙方停工津贴或生活费。

第六条 保险福利

1.甲乙双方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_______保险,甲方应及时为乙方办理参保手续、按时足额缴费。

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后,甲方必须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

2.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和在职期间因工、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以及养老保险的待遇等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劳动纪律

第4篇

农民工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省_____县(市、区)_____乡______村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监制

安徽省建设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_____种形式:

1、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于_____年_____月____日终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始,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其中试用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始,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本合同生效日期为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乙方完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为合同终止时间。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3、甲方招用乙方担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上岗证号码为____________。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甲方应当在乙方上岗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对从事电气焊、土建、水电设备安装等特殊工种的乙方进行岗前培训,乙方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方可上岗。

5、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其中建筑施工

现场要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

6、甲方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四、工资待遇和保险待遇

7、乙方在试用期间的月工资(或日工资)为_____元,试用期满后月工资(或日工资)为_____元。

双方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8、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应按照《劳动法》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9、甲方应在每月_____日发放乙方的工资,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甲方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应当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资。

甲乙双方对工资支付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11、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或因工死亡的有关待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12、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乙方的;

(四)甲方未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1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有打架斗殴、偷窃、赌博、擅自停工等严重违纪行为;

(三)严重失职或者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劳动教养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不服从甲方正当工作安排的;

(六)严重违反总包单位和甲方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的。

15、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____日(不超过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不得擅自离职。

16、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六、经济补偿和法律责任

17、因甲方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18、乙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个人失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19、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20、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1、甲方的规章制度及_______________作为本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省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鉴证机关(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第5篇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职工)

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经济类型: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人:

电话: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的类型为:____.期限为:____.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 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具体为:____.

二、试用期

第二条 本合同的试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条 录用条件为:____.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的工作内容为:____ .

第五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____ .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 乙方所在岗位执行____工时制,具体为:____ .

第七条 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息休假的规定,具体安排为: .

甲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加班的规定,确实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应当与乙方协商确定加班事宜。

五、劳动报酬

第八条 本合同的工资计发形式为:____.

(一)计时形式。乙方的月工资为: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元)

(二)计件形式。乙方的劳动定额为:____,计件单价为:____.

第九条 甲方每月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

第十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第十一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六、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第十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向乙方发放劳防用品和防暑降温用品。

第十七条 甲方应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技能。

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八、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按照约定向乙方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和工作岗位,并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乙方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劳动职责,并亲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条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 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 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 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

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如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但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乙方为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期满,有第二十五条约定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约定乙方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后终止本合同的情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十一、经济补偿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一)乙方依照第二十二条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二)甲方依照第二十条约定向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

(三)甲方依照第二十四条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四)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本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约定终止本合同的;

(五)依照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约定终止本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经济补偿按乙方在甲方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乙方月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乙方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十二、补充条款和特别约定

第三十条 乙方为甲方的服务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十一条 乙方的竞业限制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竞业限制的范围为:______.在竞业限制期间甲方给予乙方一定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______,支付方式为:______.

十三、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终止本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本合同或由于乙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______.

第三十五条 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_____.

十四、其他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有关劳动标准的内容与今后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委托人(签章)

第6篇

甲方:______________

经营地址: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

根据《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终止。

其中试用期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条 乙方担任_____岗位(工种)工作。

乙方患有岗位工种及行业禁忌的疾病,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即时脱离工作岗位。

甲乙双方对乙方岗位(工种)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

第三条 甲方应在乙方上岗前对乙方进行职业安全卫生,食品安全卫生,服务规范,职业道德,职业技能,甲方规章制度方面的培衫I}.

第四条 甲方每年必须按国家规定组织对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甲方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五条 甲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健全内部服务和食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乙方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防止服务质量事故。

乙方违反服务规范,劳动纪律及甲方规章制度,出现服务质量事故,甲方可以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甲方采用以下_____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资:

(一)月工资_____元,试用期间月工资_____,甲方每月_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资。

(二)日工资_____元,试用期间日工资_____,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资的时间为每月日。

甲方由于经营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岗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生活费为_____元。

双方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 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甲方因工作需要执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事先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因为顾客服务的需要,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八条 甲方应按北京市规定为乙方办理工伤,大病医疗社会保险。

第九条 乙方违反服务规范,质量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应按甲方相应规定承担责任。

第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7篇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委托人: ,本市(县、区)办公地址:乙方(劳动者)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省(自治区、市)市县(区)乡(镇)村(街)

本市(县、区)住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为(从下列a、b中选择):

a.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b.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的具体约定为:

第二条 试用期约定为(从下列a、b中选择):

a.无试用期;

b.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劳动岗位和工作内容

第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工种(岗位)。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在乙方能够胜任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合理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任务。乙方应完成甲方合理分配的生产任务。

三、劳动报酬

第四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乙方工作岗位,确定乙方工资标准为(从下列a、b、c中选择;无论采用何种标准,每月工资总额均不得低于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a.按月工资标准计算劳动报酬,每月工资为¥元(人民币大写:  );

b.按工日工资标准(1工日=8工时)、根据乙方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劳动报酬,每工日工资为¥元(人民币大写: );

c.根据乙方完成工作量计算劳动报酬,具体标准为:

第五条 甲方应按本合同附件样式制作记工考勤卡,交乙方保管,作为计算工资的原始凭证。甲方应指定专人作为记工员,对乙方每天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量)等在记工考勤卡上予以记录;甲方项目部应在每月月中和月末对记工考勤卡上的记录进行审核、确认。

第六条 对于乙方非因本人原因而全天不能工作的,甲方按每天  ¥元(人民币大写:)的标准计算误工费,列入当月工资支付给乙方。

第七条 工资按月支付,具体支付、结算方式为

(从下列a、b中选择;无论采用何种支付、结算方式,每月支付额均不得低于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a、每月日前结算付清上月工资;

b.每月日前支付¥元(人民币大写:),余款按如下约定结算支付:

第八条 工资发放方式为(从下列a、b中选择):

a.银行:甲方为乙方在银行开立工资结算账户,工资发放均通过此账户进行;

b.现金发放:甲方直接向乙方发放现金,乙方本人凭身份证原件领取并签名确认。

四、工作时间

第九条 工作时间为(从下列a、b中选择):

a.人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休息2天。

b.甲方根据建筑业生产特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报劳动部门备案。甲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乙方的工作和休息时间。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条 甲方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他保险和福利待遇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以及双方约定执行,具体如下:

六、劳动保护

第十一条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行业劳动卫生、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合格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需的劳动工具、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二条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应达到安全、卫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现场要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cj146-XX)。

第十四条 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对甲方管理人员漠视职工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七、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 甲方可以依法制定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乙方实行管理,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应当及时告知乙方。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八、本合同的解除、变更、终止

第十六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招用条件的;

2.乙方提供虚假身份证、资格证、上岗证、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4.乙方有偷窃、打架斗殴、赌博等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5.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4.甲方不能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确保劳动条件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再续订的;

2.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完成的。

第二十条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5日内,甲方要与乙方进行工资结算,并一次性付清所有未发放工资。

九、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约责任规定如下:

1.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发放工资,且未征得乙方同意的,除须全额补发工资外,还应按每天¥元(人民币大写:)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自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发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3.其他:

十、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 双方约定: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任何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它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法律法规、本省规定有抵触的内容,按法律法规和本省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第8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2004]92号)精神,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通过劳动合同确立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以使用农民工较集中的建筑、餐饮、加上等行业为重点,明确农民工劳动合目管理工作职责,切实把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摆到重要日程。建设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协助劳动保障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落实,不断完善劳动合同管理政策,推动各类用人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要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内部劳动合同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实现劳动合同动态管理。

二、规范签订劳动合同行为

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用工备案。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不得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抵押金、风险金。

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建筑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三、完善劳动合同内容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采取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形式。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明确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起始和终止时间。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半年以内的,一般不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半年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1至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2年以上的,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农民工的工种、岗位和所从事工作的内容。工作时间要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法定节日应安排农民工休息。如需安排农民工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必须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建筑业企业根据生产特点,按规定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对部分工种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用人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保护及劳动条件。在农民工上岗前要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施工现场必须按国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用人单位为农民工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应达到安全、卫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现场要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

(四)劳动报酬。在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女付,并约定支付的时间、标准和支付方式。用人单位根据行业特点,经过民主程序确定具体工资支付办法的,应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但按月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已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单位,工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

(五)劳动纪律。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要求农民工遵守的用人单位有关规章制度,应当依法制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告知农民工。

(六)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中应当约定违约责任,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按《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9篇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施工工地地址:_________

在京住所地通讯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甲乙双方选择适用)

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效,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终止;其中试用期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乙方完成_________工作任务为合同终止时间。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甲方招用乙方在_________(项目名称)工程中担任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工种)上岗证号码为_________。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三条 甲方应当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当天对乙方进行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并组织对乙方学习成果的书面考试,考试结果甲方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备查,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在现场施工。

甲方应当对从事电气焊、土建、水电设备安装等特殊工种的乙方进行岗前培训,乙方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方可上岗。

第四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五条 甲方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四、工资保险待遇

第六条 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为每日_________元,试用期满后日工资为_________元。

双方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甲方应在每月_________日前计发乙方的工资,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甲方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应当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资。

甲乙双方对工资支付的其他约定_________。

第七条 甲方应为乙方办理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手续,并为乙方缴纳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

五、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八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有打架斗殴、偷窃、、擅自停工等违纪行为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不服从甲方正当工作安排的;

(五)严重违反总包单位和甲方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_________日(不超过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不得擅自离职。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乙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个人失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_________。

七、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十三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工地所在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甲方的规章制度及_________作为本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北京市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外一份留在乙方务工的建筑施工工地备查。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第10篇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农民工;对策

中国农民工的出现是社会规律与经济制度共同作用的结果,随着农民工数量的逐年增加,其既代表着社会发展中的特殊群体,更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工,作为在乡镇或城市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怀揣着梦想离开家乡,但是道路却走的异常艰辛。近年来,由于企业对于农民工社会责任缺失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在社会上逐渐显现,农民工的社会权益得不到保障,加剧了劳动力流动的同时也使得市场的不稳定性与不确定性加大,更为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埋下一定的隐患。企业对农民工社会责任的缺失需要企业主体和社会共同努力,才能促进和谐社会稳步前进。

一、企业对于农民工社会责任缺失的主要表现

1.观念理解偏差性大

农民工是企业员工的主体,是企业发展的基础力量,但是许多企业对农民工的理解在观念上存在较大偏差,比如学历歧视、教育歧视等。据调查数据显示,我国农民工中许多农民工离开自己的家乡到城市里生活并非单单的为了挣钱,他们当中有许多人是想通过在城市工作来开拓眼界,增长本领。但是,由于其学历起点低,劳动密集型企业只会把他们当成单纯劳动力使用,不会对其进行相关职业培训,而技术含量相对较高的企业对于农民工存就业歧视,因其缺乏可塑性或教育成本投入较高而将农民工拒之门外。所以,面对企业这样的用人观念,农民工难以获得学习的机会,增加改变命运的可能。在教育问题上,同样对农民工及其子女存在观念和户籍制度上的歧视,使农民工家庭的孩子难以受到良好教育,留守儿童增多、条件简陋的农民工子弟学校增多,为社会发展埋下无穷隐患。

2.工资发放保障性低

有社会学者认为,当下对于经济利益的无限追求,导致了企业对农民工资的不按时桉数发放。在竞争激烈的氛围中,企业对商品价格波动、产品原料进购等因素都难以掌控,只有在经营中最大限度的降低各项成本,才能尽量保证企业收益的稳定。企业谋求稳定发展的行为本没有错,但是一旦这种行为超出的法律的规定范围,延误农民工的工资发放,那就会破坏市场秩序,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并逐渐将企业问题上升为社会问题。一些企业钻法律空子、凭借其工作的特殊性变相延长工时,拖延或减少工资发放。据调查,全国72.5%的农民工工资都被拖欠过,全国约有一千亿元的农民工工资尚在拖欠中,没有发放到农民工的手中。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影响了我国企业用人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为其他社会问题埋下隐患。

3.社会保险覆盖率低

大部分农民工学习经历少,所以大多在城市从事技术性低、连贯性差、危险性高的工作,因此社会保险和劳动合同的合理合法签订对于保护农民工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在大多数企业当中,为了降低用人成本,企业一直不愿意甚至很反感进行农民工的社保工作,他们拿出农民工用工时间短,不固定,或者农民工不愿意投保等原因,隐瞒农民工工资数额,少交甚至不交农民工的保险金。据国家有关部门调查,全国农民工的参保率仅仅30%左右,农民工的社会保险覆盖率明显不足。这种情况下,农民工一旦有工伤、慢性职业病等现象出现,农民工只能一次性获得商业保险赔偿,难以长久维持伤病之后的生计,严重者工作能力丧失,只能在家乡勉强维持生存。据调查,由于没有失业保险,77.2%农民工在失业以后只能依靠自己多年的积蓄和向亲朋好友借钱生活,衣食住行不能得到良好保障。14.6%的人由于无法负担城市高昂的生活费用,不得不离开城市,重新回到家乡;由于没有医疗保险,36.4%的农民工体质变差,生病或者经常生病。生病的农民工有59.3%没有钱,或者舍不得花钱看病,抱着忍忍就过去的态度把病扛过去。40.7%的人由于病重,不得不医治,而他们的医疗费用几乎全部来自自己的积蓄,除了工伤以外,用人单位极少负担他们的费用。

4.合同签订合法性低

农民工中存在的合同签订合法性低,也是企业对于农民工社会责任缺失的主要表现之一。一方面,企业不与农民工签订合同。据调查,仅有32%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他企业雇佣农民工大多采用口头交流和口头承诺的方式,劳动合法性底,许多权益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在已经签订的合同中,也存在许多不合理现象。合同中存在一些“霸王条款”,例如“出现工伤由农民工全权负责”、“机器损坏由农工全部赔偿”等条例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利益,更有条款直接与劳动法相违背,例如对雇用时长不超过的两年的农民工制定“用工第一年为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为正式员工工资的70%”等条例,不仅使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也破坏了劳动市场秩序。此外,利用绝大多数的农民工文化水平较低,对合同理解力不够,对《劳动法》等相关法律不了解等情况,在合同中使用意思模糊的词汇和表述逃避对农民工的责任,剥削农民工的权益。

二、应对企业对于农民工社会责任缺失的对策

1.转变理解观念

企业方面应该认识到,农民工不是企业用资金购买来的劳动力,而是企业自身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我国社会基础建设的中坚力量。所以企业经营者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确保农民工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政府部门应该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在监督企业对农民工履行社会责任中切实起到作用。建立与当下企业发展状况相符的社会责任履行标准,加强多中小企业的引导,扭转企业传统管理观念,增强企业对履行社会责任的认知度,从而达到缓和农民工与企业关系的作用。

2.工资按时发放

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的措施是多方面的。一是住建局应该牵头负起责任。身为企业工作第一把关口的住建局必须在企业工程建设之初就核查资金是否到位,工资保障金是否缴纳,从源头上杜绝企业因资金不足,贷款垫付工程资金,后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严格按照《建筑法》的规定,不给建设资金不到位的工程项目发放施工许可证。二是劳动监察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审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的合同,对企业工资发放制度认同以后合同方可成立。劳动监察部门密切关注企业是否按照合同规定按时发放工资,一旦出现少发或者拖欠不发的情况,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施以严惩。三是加大对拖欠工资尤其是恶意拖欠工资的惩罚力度。《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出现拖欠工资的情况以后,企业必须及时支付工人的工资,支付给工人一笔额外的赔偿金。这项规定在实际上看并没有严格落实。务必加强对企业拖欠工资行为的重视,必要时可以对企业采取刑事制裁。四是为农民工讨薪开通绿色通道。农民工工资不按时发放是个大问题,农民工讨薪难也是个大问题。农民工由于没有多少文化,对法律了解得不够多,除了上访以外找不到更好的讨薪途径。而想要通过法律手段讨薪的农民工往往遇到法院申请麻烦,诉讼费用太高,法院审理判决迟缓等问题退而却步,使使许多农民工放弃了通过正规渠道维权的道路。因此,有关仲裁部门应该即刻建立农民工讨薪绿色通道,减免或者完全不收取费用,快速有效地帮助农民工讨回工资。

3.完善社保制度

农民工的社会落实要靠法律落实。为了让新的社会保障制度能够切实为农民工服务,一方面,需要在原有的法律基础上,重新审视有关农民工社保制度的条例,将失业保险、社会救济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条例做适当的修改,使之明白准确,利于操作,方便企业落实,同时也有利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督察。另一方面,除《劳动法》中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以外,出台专门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对农民工的失业保险、社会救济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各项细节作出更具体准确的规定。同时,人事、民政等部门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档案,将医疗、工伤、失业、养老等保险制度纳入正规的运行体系。基于农民工的流动性,在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实现社会保障档案的信息共享,保障这些制度的准确、快速落实。

4.合法签订合同

企业应当认真履行社会保险缴纳义务和合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对农民工的负责不仅仅是提升农民工的工资待遇这么简单,还要按时履行对农民工社会保险的代扣和缴纳义务,合理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对农民工该项义务的切实履行,不仅仅是企业安全稳定运营的保障,还是维护农民工个体利益的人道主义行为。企业与政府以及农民工个体共同努力才能够逐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对农民工等底层公民建立起全方位多层次的保障体系。这样才能够在进一步完善企业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为企业争取良好的社会竞争环境,解决社会矛盾,促进企业与社会同步发展。

当下与农民工有关的社会问题不断增多,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增多、慢性职业病范围扩大、农村劳动力缺乏等都是与农民工相关的,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通过以上论述可以得出,目前农民工问题的存在大多数与企业社会责任缺失有密切关系。因此,企业对农民工社会责任的履行是解决当前诸多社会问题的基础,假如企业作为责任主体不能够切实起到化解社会矛盾作用的话,那么大部分与农民工相关的问题就会更加突出和恶化,甚至威胁到整个社会的和谐。只有加强企业对该问题的认知程度,增强企业自身的自律,提升我国企业整体管理水平,才能使企业走出低效率处理农民工问题的困境,在实现企业效益合法增长的过程中为社会和谐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杜莹,屈荣.河北省百强企业社会责任状况及对策建议[J].经济与管理,2011(08).

[2]陈桂香.企业社会责任与农民工问题[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03).

[3]韩长赋.关于农民工问题的儿点认识和思考[J].求是杂志,2006(9).

第11篇

[论文关键词]建筑领域 农民工问题 法律思考

在基础建设如火如荼的今天,农民工问题日益成为不可回避的话题。农民工是什么身份、工资如何保障、工伤如何救治赔偿、谁来培训农民工,等等,这些问题不可小视,不仅关系农民工本身合法权益的维护,也关系着建设工程的安全与质量,需要明确的界定与回答。对此,国家政策与法律法规已有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的理解与执行存在差异,甚至有错误的认识与做法。本文根据法律规定与实际工作经验从法律角度进行思考分析。

一、必须明确农民工的法律地位

农民进入的是一家施工企业,无论是否独立法人,只要有营业执照,那么这个农民就成为该企业的劳动者;如果农民进入的是一个“包工头”带的队伍,那么这个农民就成了“包工头”的雇工,法律法规对雇主与雇工的关系也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建筑施工领域,“包工头”是要被取缔的,而农民工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直接吸纳。农民工应当有明确的法律地位,而再也不能用“临时工”一词来定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个公民无论何种出身,只要依法合规进入一家企业,那么他就成为该企业合法的劳动者,企业就是用工者。因此,有人说“农民工”这一称谓本身就不应当存在,的确很有道理。一个农民进入一家公司付出劳动,无论公司与其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也无论签订多长时间的劳动合同,都成为这家公司的员工,有权行使劳动权利,应当履行劳动义务,根本无“正式”与“临时”之说,而只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之分。那种认为农民工只是“临时工”的观点,是对国家政策的曲解、对劳动合同法的无知、推卸不利责任后果的借口。而一些农民工本身也往往不清楚自己的身份与地位。明确农民工法律地位是处理农民工问题的前提与关键。

二、必须分清农民工与施工企业的法律关系

施工领域存在大量的农民工,他们与施工企业之间到底存在什么法律关系?这一问题涉及到农民工工资、工伤、社保等一系列法律问题。施工企业分总包企业与分包企业,农民工往往大量存在于分包企业,也有少量受雇于总包企业。受雇于总包企业的就是总包企业的员工,受雇于分包企业的就是分包企业的员工。如果看到某大型施工总包企业的一个大项目工地,人山人海,农民工比比皆是,就认为这些农民工都是总包企业的,这是片面的,其结果是搞混法律关系,导致劳动法律风险责任难以划分。在此,不少总包单位也错误地认为现场一线的农民工就是自己所属的农民工,并进行了一些实践活动,如实行“五同”管理(同管理、同劳动、同生活、同学习、同待遇)、对农民工直接发薪、组织农民工培训、入会、评先等等,还得到企业内外的好评与肯定。从表面上看,这是农民工的利益着想,是好事;但从法律角度分析,存在法律风险,有越俎代庖之嫌。简言之,农民工与直接受雇的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的是劳动合同关系,与施工总包企业无直接法律关系。如果关系不清、管理交叉、越权管理,施工总包单位就要与直接雇佣农民工的分包单位对农民工的劳动过程中的损失与伤害承担连带责任。按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劳动关系的规定,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工资单、考勤表等也是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因此,施工总包单位在没有合法授权的前提下,如果对农民工直接进行培训、发放工资、考核评先等等,那么就面临着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风险。这一点,施工企业务必充分注意;否则,会被不良分包企业所利用。分不清或搞乱农民工与施工企业的法律关系的后果是,农民工一旦出现劳动纠纷,分包方逃避责任,总包方代人受过,项目进展受影响。分清农民工与施工企业的法律关系才能更好地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三、必须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有自我维权的权利。既然农民工是一个企业的劳动者,那他或她就有我国宪法、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赋予的劳动权利,即平等就业的权利、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休息的权利、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及其他相关权利。农民工应当加强学习,明确自身法律地位、劳动权利以及与企业或与其他雇主之间的法律关系,尤其要了解权利被侵害时如何救济。而现实中,农民工自我维权意识还不强,而且受种种因素影响,他们往往主动放弃一些劳动权利,如不希望用工单位为其办理社保,等等。因此,也有必要对农民工进行普法宣传教育。

用工单位有保障农民工行使劳动权利的义务。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工单位对农民工的具体法定义务有:其一,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二,向农民工发放工资;其三,为农民工办理社保;其四,向农民工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其五,培训农民工,等等。其中,工资与工伤是关键内容。用工单位如果不履行劳动合同义务,侵害农民工劳动权利,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施工总包单位有监督分包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等义务。对于直接聘用的农民工,总包单位有直接支付工资的义务。对于分包单位的农民工,总包单位与其无直接的劳动法律关系,但按照建设方有关规定,总包单位有监督的义务和责任;如果不履行监督义务或监督不到位,总包单位要承担相应责任。如何监督?实践中有值得推广的作法:其一,总包单位通过办理银行卡等形式直接向农民工发放工资,但前提是分包单位书面授权;其二,在分包合同中规定“农民工工资风险保证金”并收取到位,一旦出现分包方拖欠工资情形,总包方直接从该保证金中向农民工支付;其三,将农民工工资发放收取信息在适当的地点与范围内公布;其四,请地方劳动保障部门现场监督,等等。以上做法均不违背国家政策与法律法规规定,也是易于操作的。另外,总包单位还很有必要帮助分包方或接受委托直接培训教育农民工,以减少项目安全与质量等风险。按合同法与建筑法律法规的要求,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分包方干不好活,总包方也要承担责任。分包方要干好活就需靠农民工的素质的提高与保持;农民工素质提高需要培训,总包方有较强的技术与知识储备,因而使开展培训成为必要和可能。但总包方始终要牢记,凡农民工培训是直接受雇的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总包方只是受托组织培训。在此,还应注意,国家有关政策与法规规定,对于违法分包与转包,无论农民工与哪一方有劳动关系,总包方都要承担农民工工资与工伤的连带责任。

第12篇

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用工备案。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自然人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不得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从用工第二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一方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合同的主体双方。包括工程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另一方是农民工个人。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二、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和监管制度

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抵付,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

(一)设立农民工工资预留专户。

将建设资金中的人工费部分存入建设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银行的工资预留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中,建设单位(指建设项目的投资者)应落实好建设资金。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先预存工程造价的10%作为部分工资和保证金,否则不予发放施工许可。

按月从专户中支取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支付工资困难时。并可抵扣建设单位应当支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款。专户余额不得低于工程造价的4%当专户中资金不足以发放工资时,建设单位应及时预存。

经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查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项目竣工后。退回其专户中余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专户资金专项支取。

(二)进一步规范工资支付行为。

经项目行业主管行政部门、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施工企业从专户中支付农民工工资必须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列表造册。从专户中支取农民工工资。企业不得将工资支付给包工头,鼓励企业委托银行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委托他人领取工资的受委托人在代领工资时应向企业出具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农民工本人或者受委托人在领取工资时,应当签名盖章。企业委托银行工资的应当将工资存入农民工本人账户。企业支付工资应向农民工提供个人工资清单。

由工程项目部按时记载劳动者出勤、加班加点等情况,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劳动者考勤制度。如施工企业不按规定记载而引发工资争议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责令支付。

企业自行决定的无效。确认程序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施工过程中因工程质量问题需要扣减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企业委托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予以确认并出具书面证明。

(三)追究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由发包方或者劳务分包企业负责支付。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的如该组织或者个人拖欠农民工工资。

(四)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

将施工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价其信用状况的重要内容,将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纳入政府对企业实行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领域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审核企业资质和招、投标资格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和前提条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结合劳动保障年度书面检查工作。记入劳动保障信用档案,对存在问题的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采取重点监控等措施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要做到发现一起严格查处一起。

(五)全面推进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将工伤保险费用在工程造价中单独列支,建设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不得作为投标报价的竞争性费用。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将工伤保险费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

缴纳保险费。对拒不参加工伤保险的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不予核发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加强劳动监察与劳动争议处理力度

应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企业与农民工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劳动争议时。可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诉。劳动仲裁机构要及时受理农民工与施工企业的劳动合同纠纷,对拖欠工资的争议要优先受理并可对拖欠工资部分先行裁决。

加大对农民工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监督检查的力度。对不按要求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的不履行劳动合同及采取欺诈或威胁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依法责令其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农民工利益造成损害的要责令其进行经济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借机乱收费的要严肃处理,并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