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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基金

时间:2022-09-18 09: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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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基金

第1篇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理论解析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近年来国内经济界萌生并在不断发生变化的全新事物,对其内涵做出明确界定就是一项具有高度争议的工作。现在谈及的私募股权往往有着不同的含义。其英文简称为PE(Private Equity),直译就是私人权益资本,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又被业金融界人士称为私募权益资本投资。

根据投资的企业成长阶段不同,私募股权投资主要形态包括并购基金、成长资本、重振资本、夹层资本、上市前融资资本(英文简称Pre-IPO)、私人股权投资已上市公司股份资本(英文简称PIPE)。从更宽泛的意义上说,投资于企业种子期和萌芽期的创业投资,或者叫风险投资(英文简称VC)也属于私募股权投资的一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分类与所投企业成长阶段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比如PIPE资本主要投资于已上市企业。大致的对应关系如图1所示。当然,随着基金业务的不断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类型与具体投资业务已经出现交叉混合的趋势,即使界限比较明确的VC和PE目前也存在业务重叠。

美国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最主要形态就是并购基金。在国内,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最热门的就是Pre-IPO资本和风险投资,但是随着2012年底中国股市的第八次暂停首次公开募股(英文简称IPO),并购基金也已成为国内私募股权投资的最大亮点。随着今后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与金融体制改革,并购基金也将成为国内主要的私募股权业务形态。在中国,“私募”一词的出现也是相伴“公募”而生,是指资金来源于非公开的私下募集。除非特指,本文探讨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对非公开募资的股权实施投资的资金组合。根据中国目前的法律框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必须采取非公开募集的方式。其运营模式在于投资企业股权,并对企业进行内在改造获得企业增值,然后转手退出,实现基金盈利,即业界所说的“募、投、管、退”四个环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本质是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机制创新,是提升企业品质和再造企业价值的一系列制度组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在管制与创新的激烈碰撞中,由市场自发形成并受适度规范的金融投融资工具和机制,其兴起和发展从来都是经济发展的现实选择和内在要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制度设计都是处在不断的自我更新中,其发展过程中爆发的能量非常巨大。但是对其性质、定义、功能、任务和历史定位,以及存在的各种问题和相关监督和引导,尽管经济金融界、法律界、相关产业界人士均给予了大量的研究和探讨。但由于实践在不断发生变化,许多问题在理论上也无法定论。其中,既有涉及到学术层面的观点碰撞,也包含政策操作的具体争论。

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现状

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实践中的发展速度可谓日新月异,这也在客观上要求我们不断根据发展趋势的变化,进行及时的政策调整和理论探索,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规政策的公开讨论也从未停息过。近年来,国际经济形势剧烈变化,在保守和自由的经济理论对峙中,放松管制的金融自由化思想退潮之后又在重新蹒跚起步。这些波折也让中国新兴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短时间内积累了较丰富的深层次思考。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飞速发展的背后逻辑首先在于高额的利润,据业内估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利润率一般会达到15%~20%。中国资本市场市场化程度不高,企业上市需求不能得到有效满足。截至2011年8月,我国创业板市场的IPO溢价率平均为59%,最高可达209%。对上市企业的前期股权投资的利润可见一斑。2007年全球经济危机以后,很多私募股权资金转移至亚洲。

清华科研中心的调查数据表明,经济发展速度名列前茅的中国,目前是亚洲地区的私募最热点地区。这从侧面也反映了中国私募股权投资的收益率之高。从2002年中国的12.7亿美元的VC募资金额,发展到2013年VC和PE可投资本达1700亿美元,10年间募资规模增长超过100倍。2011年4月,时任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的刘乐飞认为,在美国这样的发达资本市场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每年的交易额占GDP渗透率的百分之一,而中国目前只有千分之三,今后发展空间可想而知。据清华科研中心2013年统计,目前我国正活跃着超过6000家VC和PE机构。

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其出生就经历了从外来引进到本土生长的不断演进过程。1992年初中国正式宣布发展市场经济体制,而外资的私募股权投资集团如黑石、华登等1992年前后就闻风而动进入中国,这种与中国市场经济转轨的时间表的巧合,与其说是偶然,不如说是外资股权投资企业高超的专业敏锐度及战略眼光。私募股权投资需要配套的诸如法律、政策、企业和金融市场运作环境,才能够顺利实现投资、运作、退出的获利流程。尽管出于招商引资、制度创新等前瞻性考虑,中国政府支持这些股权投资企业的发展,1995年又颁布了《设立境外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初步建立运行规则,但由于企业经营体制不顺畅、后期退出获利渠道不配套,初期试水效果不明显。1986年最先成立的中国新技术创业公司也因违规经营,于1998年被央行终止金融业务并清算。

1998年国务院转发了《关于建立我国风险投资的若干意见》,私募股权投资发展急剧提速,4年后总共成立了300家左右的风险投资公司。尽管2001年全球网络经济进入寒冬期,国内风险投资转冷,但是股权投资的游戏规则一旦建立,机会就会不断被发掘。富有远见的国外私募基金迅速进入中国,并对许多处于传统行业的企业进行了成功的股权投资,比如蒙牛乳业和深圳发展银行(现平安银行)等。国外私募股权投资企业不仅对于这些企业提供了资金支持,更重要的是对于传统行业的企业管理体制起到了思想冲击和体制示范作用,并促使他们组建了专业的职业经理人队伍。因此,早期外资股权投资机构对于中国企业内在管理体制的改进起到了历史性的推动作用。此外,国际私募基金由于流动性紧张和收益率下降等问题步履艰难,而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却是进入了一个发展与规范的关键期。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作用

促进中国经济发展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对于下一步中国经济发展和整体升级具有重要的突破性意义。目前我国经济改革正从“增量性改革”逐步转向“存量性改革”,人口、环境、体制的瓶颈使得整体的帕累托改进很难实现,而存量改革需要触动现有经济利益格局,无论是从地区、产业还是从人群分布来说,均有亟待调整的不平衡性矛盾。但是政府对既有体制的调整面临各方面的压力,正所谓“触动利益比触动灵魂还要困难”。“存量改革”除了要进行整体性制度设计,更要借鉴过去改革的成功经验,从关键性的“变量改革”入手,遵循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从而达到中国经济整体升级的目的。新兴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恰恰是金融和投资领域新生的经济变量,它的出现不依附于原有刻板的金融体制,而是通过私募股权投资,有效地集聚社会资源。通过市场自我选择的机制实现产业优化和企业增效,同时随着私募股权投资金基金的发展,也可以促进和加快原有金融体制的市场化进程。

实现资源有效配置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突破了企业的固有边界,实现了资源有效配置和企业价值的再造和流转。现代经济背景下,资源配置是以资金为纽带,以产权的转移为核心流程,从而实现劳动力、企业家才能和土地、设备等生产要素的有效流转并产生新价值。借贷资本的兴起促进了以商品为核心的价值流动,资本市场的兴起促进了以企业产权为核心的价值流动,企业价值的市场发现与提升的功能被激发出来,并突破了固有的时间和空间限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兴起,加速促进了资源在资本市场多层次的有效配置,进而实现了科技创新和产业优化与转型,有利于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和战略新兴产业的振兴,有效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改变社会融资结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可以改变社会融资结构,促进直接融资的发展。据统计,私募股权市场是全球增长最快速的市场之一,在金融市场中,从数量指标上看,其增长速度超过了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的相加数。私募股权市场产生的背景就是美国当时也存在着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受《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约束,美国的私人银行发展受到限制,相反,投资银行和资本市场却非常发达。而日本则是以银行为代表的间接融资更为发达。但是从现代经济的总体发展趋势来说,信息的日益发散性要求风险的配置更为分散。中国的股市尽管已经进入了百姓的生活,但直接融资也只占总融资量的20%左右,与美国超过70%的比例相比,远远落后。因此,在中国发展私募股权不仅前景广阔,对于融资结构的均衡,意义也非常重大。

加速经济金融化步伐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有效促进金融深化,加速经济金融化的步伐,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中国资本市场体系。我国现有金融管制比较严格,利率市场化还在初步实施阶段,私募股权投资可以有效克服金融抑制问题,促进金融市场效率和金融中介效率,提高金融机构化程度和金融工具多样化程度。使金融从不同层次不同角度服务于实体经济的方方面面,提高经济与金融的密切度,进而提高金融对经济的贡献率。

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有效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问题。这也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问世的最初动机。目前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主要还是间接融资,而银行出于盈利和安全动机,一般倾向于向大企业提供融资,尤其是国家产业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扶持的行业、企业和项目。根据银监会的公开资料显示,银行贷款分布的“二八定律”越来越严重,央企等大企业占据了大多数的贷款资金。有资料显示,在大银行中,贷款余额过亿元的重点客户数不到千分之五。在2011年亚太经合组织中小企业峰会上,国务院参事陈金生指出,大约有99%的中小企业没有办法在四大国有银行贷款。按照现行的贷款规定,依据企业资信评价,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要上浮至少20%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

无论是对银行还是资本市场,中小企业都是弱势群体。截至2011年年底,尽管有1000家以上民营企业先后上市,突破上市公司总数的40%,但是民营中小企业的上市比例过少,并不能和上市总数做简单对比,更要考虑到中小企业占总企业数超过90%以上的比例。由此可见,绝大多数民营企业通过上市渠道获取直接融资的艰难程度。而自2011年以来,游离于银行表内业务之外的影子银行业务的兴起,尤其是民间借贷的激增与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息息相关。从上述几个方面来看,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已经成为当务之急,这也是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盛行的现实背景。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介入可以有效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同时能为它们提供深层增值服务。

优化投融资体制创新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积极参与国有企业的内部改制,并进一步优化和丰富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的投融资体制创新。加快国有企业改革需要从不同角度入手,不仅需要企业自身积极探索,从内部寻找突破口,同时也要从外部引进资金、管理、人才和生产要素流动等一整套机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恰恰可以为国有企业寻找自身潜力、改组改造乃至上市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也可以优化和拓宽政府管理经济的方法和思路。企业的创立和创新,一方面需要政府的鼓励和指导,另一个方面,政府也要刺激企业投融资,进而实现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在各地竞相招商引资的过程中,不仅需要政府给予财政和税收上的直接支持,更需要政府主动伸出引导之手。

我国地方政府也在积极筹划投融资的体制创新,同时也直接向企业投资,如政府引导基金等。政府引导基金的主导者是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母基金。政府建立引导基金,可以有效引导社会资金对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股权投资,在解决其融资难题的同时,也解决进一步发展的管理提升和机制再造。2005年颁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对政府引导基金进行了规范。2008年制定的《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为政府引导基金组织和设立从法律上给予了落实。与此同时,根据《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和特定投资人建立了产业基金,如2006年的第一家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等,这些同样是以新的股权投资机制进行的投融资创新,以市场化的方式积极引导产业结构调整。

加快落后地区经济开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集合社会资金力量,加快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开发。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和资金主要集中于沿海发达地区以及大中城市,根据《中国金融统计年鉴》2001~2007年资料显示,我国金融机构贷款地区分布差异非常大,东部地区占67.77%,中部地区占17.44%,西部地区仅占14.79%。上市公司地区分布也是类似情况,东部地区占59.02%,中部地区占23.73%,西部地区占17.25%。扭转这种不平衡的局面需要国家整体开发战略的推进,更要从微观层面和具体制度上采取措施。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面临的挑战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快速发展,充分反映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趋势,说明它能够满足企业和相关投资者的多方面需求,同时在发展的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了大量问题亟待解决和引导。

法律地位尚未明确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地位没有得到明确和落实。从上世纪80年代创业投资的探索到1998年风险投资的一系列规范,尤其是2005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发改委等十家部委联合的《创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出台,对创投企业的发展给予了法律上的明确保障和规范。但是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一直没有统一的法律制度进行全面引导。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于2011年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和《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两个文件,是目前规范私募股权投资的最有效力的专门性文件,但也仅仅是以部委办公厅的通知形式下发,缺乏足够的强制力。

近年来,各省市地方政府也出台了支持股权投资的各种规定,具体要求各不相同,自行其是。而由国家发改委起草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由于种种原因,到现在还在酝酿过程中,迟迟不能问世。2013年4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将对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的适度监管的权力明确授权给证监会,但在此之前刚刚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并没有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其中。因此,相关的法律整合与监管权力的重新梳理与明确还需要一段时间的不断努力。

管理者素质亟待提升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者素质亟须提升。私募股权投资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而不仅仅是融资和投资那么简单,还包括尤其是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项目的搜寻,企业管理与改制转型,企业供应链和市场各要素的优化组合,政府、银行、券商等多方面的沟通与运作等。因此短期内如何锻炼一批管理人才队伍,是目前的当务之急。更重要的是,基金管理者多年来形成的良好声誉与业绩是维持股权投资信任度的最关键一个环节,而作为新兴的股权投资市场,这恰好是中国股权投资行业的薄弱环节。因此,今后应努力建成一批具有国际国内品牌影响力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团队。

管理机制有待加强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内在治理结构和管理机制需要进一步优化和加强。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者之间的委托关系始终是基金内在运行的关键问题,而基金与作为投资对象的企业管理团队之间的委托关系则是基金项目经营的成败所在。由于投资人与管理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的问题,设计合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就成为关键性问题。目前,基金内部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分别是公司制、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以及在此基础上衍生优化出的混合制度。其中有限合伙制和公司制是当下的主流选择。2007年,我国《合伙企业法》修订以后,有限合伙制成为可行的备选方案。

值得关注的是,有限合伙制中规定的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只是一个基本底线,在投资者和管理者之间复杂的博弈中,其有效性受到制约,更何况我国没有《个人破产法》和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更具体的权责关系需要在实践中细致地明确。有限合伙人既不能参与实际经营,又不能通过资本权力参与具体决策,其利益如何受到保护,显然仅仅依靠《有限合伙法》不足以解决问题。短短的几年时间里,基金管理腐败的事件接连出现。而基金与被投资企业以及债权人的委托关系的治理,无疑更取决于企业改变管理机制以及法人治理结构的不断优化。

政府监管思路尚不清晰

政府引导和支持股权基金的力度需要加强,监管思路要进一步清晰。私募股权行业多年来一直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监管过程往往政出多门,各行其是。从长远看,不利于股权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政府也应该改变招商引资过程中急功近利的思路,应着重于优化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的外部税收政策,同时应努力培育私募股权投资的社会环境,尤其是建立股权投资的相关中介机构,发挥社会中介的力量,如投资咨询、财务管理、信用担保、市场研究、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行过程中,相关参与者的利益受损,尤其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潜在风险更需要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

退出渠道有待发展

第2篇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equity)兴起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美国,但直到20世纪80年代,私募股权投资才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从表面上看,美国法律开始允许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私募股权投资,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才得到迅猛增长。但实际上一个更为重要的原因是,投资者由直接投资转向通过专业化投资中介进行投资,出现了大量的专业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数据显示大约80%的私募股权投资是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的。伴随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类新型金融中介组织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目前已有的私募股权投资研究文献大多从实务操作的层面展开,鲜有文献从经济学理论角度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研究,更缺乏对其存在性以及治理机制的经济学分析。对于这一新型的金融投资中介,需要从理论上对以下问题进行研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种金融中介存在的经济学原因。对上述问题的深入研究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私募股权投资的本质特征,推动我国产业投资基金业的健康发展。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性的经济学分析

(一)私募股权投资的特点

要研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存在性问题,首先要研究私募股权投资的特点。私募股权投资主要是针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投资者等所持有的企业股权实现价值增值后再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其最主要的特点是投资的高风险性和专业性。具体表现为:

1.投资期限长,流动性差。私募股权投资是一种实业投资,所投资企业的股权实现价值增值需要时间,难以在短期内调整投资组合;私募股权投资的投资对象主要是非上市企业股权,往往不存在公开的股权交易市场,投资者大多只能通过协议转让股份,投资缺乏流动性。

2.投资对象的风险性高。私募股权资本所投资企业,不论是处于初创阶段的创业企业,还是需要重组的大型企业,或者是处于急需资本快速发展的企业,都蕴涵着较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3.投资的专业性强。私募股权投资对投资者的要求较高,投资者必须对所投资企业所处行业有深入了解,而且还须具备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经验。这样投资者才能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并有能力对所投资企业实施监督。此外,为实现所投资企业的价值增值,往往还需要投资者利用自身的专长、经验和资源向其提供必要支持。

4.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严重委托—问题。信息不对称是普遍现象,但该问题在私募股权投资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它贯穿于投资前的项目选择、投资后的监督控制等各个环节中。投资者在事前选择投资项目时,由于信息不对称使得其很难对所投资企业做出准确评估,企业家或经理人比外部投资者更了解企业的真实状况,但他们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会夸大正面信息、隐匿负面信息来提高对企业的估价,引发逆向选择问题;在获得投资后,由于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严重的道德风险,企业家或经理人奉行机会主义政策从而可能损害外部投资者的利益。

私募股权投资的上述特点使得单个投资者从事私募股权投资的成本非常高,必须支付大量成本对投资项目进行调查、筛选和监督控制。由于投资规模大、期限长、流动性差、风险高、难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有效降低投资风险以及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导致外部融资非常昂贵甚至变得不可能。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性的分析

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专业化的金融中介,利用自身专业优势,缓解了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了投融资成本,提高了整个市场的效率。下面从交易成本、信息不对称、风险管理等方面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性问题进行讨论,从中揭示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投资中介存在性的经济学原因。

1.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率。GurleyandShaw(1960)、Chan(1983)、AllenandSantomero(1998)等认为金融中介通过分工、专门金融技术、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等降低了交易成本。对于单个投资者而言,由于投资所伴随的巨大风险和不确定性,使得投资者需要支付更高的搜寻、评估、核实与监督成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集合投资方式,能够将交易成本在众多投资者之间分担,并且能够使投资者分享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好处。相对于直接投资,投资者利用金融中介进行投资能够获得交易成本分担机制带来的好处,提高投资效率,这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的最基本原因之一。

2.解决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许多文献对信息不对称与金融中介机构存在性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讨论。例如,LelandandPyle(1977)是最早将信息不对称引入到对金融中介存在性的研究中的经典文献,他们认为交易成本涵盖的范围太广了,它不能成为惟一的原因,金融市场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会使金融市场失灵,信息不对称应该成为解释金融中介存在性的一个基本原因。Diamond(1984)认为金融中介是通过充当被委托的监督者来克服信息不对称问题的。私募股权投资中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该问题贯穿于投资前的项目选择和投资后的监督控制各个环节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专业化的投资中介,能够有效地解决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要减少信息不对称则要求投资者必须采取措施加强投资前的尽职调查和投资后的监督控制。这些活动如果由多个投资者分别进行,则可能存在重复行动导致调查和监督行为的过度产生,这一方面造成对社会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则会由于免费搭车现象的存在而不能有效得激励投资者进行调查和监督,导致效率低下。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人通常由对特定行业富有相当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产业界和金融界的精英组成,他们所拥有的专业技能与经验积累使他们在选择、管理、监督所投资企业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因此他们在信息生产与处理上的优势使得他们能够成为投资者的人。他们通过投资前对企业进行深入的考察和投资后的监督控制,可以缩小信息差距,并且可以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和规模效应降低监督成本。

3.解决了公司治理中传统的委托—问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专业化投资中介机构的实质是用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替代了投资者与所投资企业之间的委托—关系。投资者做出这样的理性选择的原因可能是因为投资者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成本要低于直接监督企业经营者的成本,这一方面是由于单个投资者可能不具备专业化的投资技能,其单独对企业进行监督的成本非常昂贵;另一方面是因为投资者可以通过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形成特定的契约关系和组织结构,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和利益分配在事前做出明确的规定,降低投资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可以通过声誉机制和报酬激励机制解决中介机构信息生产的可信赖性和自我监督的问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解决与所投资企业之间的委托—关系上相比单个投资者更具有优势。首先,可以发挥基金的资金规模优势,它们一般对所投资企业拥有控制权,因此能够对企业形成更有力的监督。其次,基金管理人能够发挥他们的专业优势,通过设计不同的金融工具、资金供给方式,以及制定复杂的合同条款,甚至直接参与管理来对所投资企业形成激励与约束机制,从而减轻二者之间的委托—问题。

4.分散投资风险,发挥风险管理优势,提供价值增值。从风险角度解释金融中介存在性的理论认为金融中介在风险管理方面具有优势。比如,DiamondandDybvig(1983)提出的DD模型分析了金融中介在防范因消费需求的意外流动性冲击造成的不确定性方面所具有的作用,认为金融中介为“熨平”这种不确定性对投资与消费跨期交易的影响提供了可能;此外,Santomero(1984)、Chant(1989)、Merton(1989)、AllenandSantomero(1998)也从风险管理角度诠释了现代金融中介的存在性。对私募股权投资而言,由于投资规模大,单个投资者很难实现分散投资。并且分散化投资会给投资者带来额外的成本,例如投资者可能不得不减少在某个企业中的投资比例,从而使得投资者对该企业的控制减弱,或者投资者将不得不花费更多的精力和成本对不同的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取的是集合投资方式,它可以通过对不同阶段的项目、不同产业的项目的投资来分散风险,因此投资者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一投资中介进行投资,除了获得成本分担的好处外,还能够得到分散投资风险的好处。

三、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复杂的委托—问题

通过研究我们发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解决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一般性委托—问题的同时,又产生了新的特殊问题,即存在更为复杂的委托—问题。

首先,与证券投资基金相比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面临的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可能更为严重。前者主要以公开交易的有价证券为投资对象,在信息披露方面更加公开和完善,投资者可以利用公开信息对基金的业绩做出评价,投资者可以方便地“用脚投票”,这些因素都能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经理形成有效的约束。而后者由于投资对象主要是非上市企业,缺乏公开的信息,投资者在信息方面对投资中介的依赖性更强,对投资业绩的评价更为困难,投资流动性低下使得投资者“用脚投票”的成本很高甚至难以实施,投资者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经理的约束难度加大。

第3篇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建议

一、引言

近年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规模在我国呈现出井喷状发展,并逐渐成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新宠。从2006年至2011年期间,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融资总量从14,196.27US$M直线上升到38,875.52US$M,增长额为24,69.25US$M,增长幅度为173.8%。对于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方来说,他们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收益,而退出机制是关系到私募基金投资产业是否成功的重要问题,因此退出策略从一开始就是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方在开始筛选企业时关注的焦点。从目前的实践来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渠道主要有公开市场上市(IPO)、兼并收购、通过MBO的回购、企业清算或破产四种方式。

据调查,截止至2011年10月22日,我国共有269家企业在深圳创业板市场实现IPO,其中,有VC/PE支持的创业板企业共有147家,其背后的147家投资机构共实现323笔退出,平均账面价值投资回报倍数为8.90倍。创业板市场俨然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重点关注的市场。为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会亲睐于创业板市场?解决这一问题显得尤为迫切。

二、国内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方式的选择

(一)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

私募股权投资是过去20多年来美国经济蓬勃发展的驱动力。近几年来(截止2007年底),美国私募股权投资以IPO方式退出的数量正在逐年递减,2000年以前,私募股权投资主要以IPO方式退出,2000年以后,IPO方式退出呈下降的趋势,每年平均仅达到50家。私募股权之所以不愿意采用IPO方式退出的原因是在美国IPO退出方式的费用十分昂贵。在美国纳斯达克的筹资成本是最高的,一般占筹资成本总额的13%-18%。

相反,自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第五次兼并浪潮的开始,美国私募股权投资更多地采取兼并收购(M&A)方式退出。从数量上看,美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公司M&A也是逐年增多,趋向于平稳。采取M&A的直接原因是相对于IPO而言,采用M&A方式需要支付的费用比较低,执行过程也较为简单,深层次原因在于两方面:一是M&A可以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在较短的时间内收回资本,继续寻找前景更好的项目进行投资。二是通过M&A方式可以迅速扩大高科技公司的规模,以形成强大的市场竞争能力。所以在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更倾向于IPO方式和M&A方式,以M&A方式为主要退出机制。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方式的选择

据调查,截止2002年底,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被投企业只有4%上市,收购兼并10.9%,回购6.4%,清算5.2%,而剩余70%以上的创业投资资本被固化在项目上不能退出。2004年深圳中小企业板正式开盘,设立中小企业板为中小企业搭建了进行直接融资的市场平台,也改善了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环境。2005年,据调研结果显示有超过七成的项目退出方式为股权转让,且以投资企业回购所占比例最多,超过两成的项目实现IPO退出。2006年和2007年宏观经济的繁荣和股市走强迎来私募股权IPO退出的春天,在2006年这一年的时间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共发生了53比退出交易,其中23家通过IPO方式成功退出,占所有退出交易的43.4%,而在2007年第一季度的比例甚至达到94.1%的高峰。2009年10月30日,我国创业板市场正式上市交易,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转而投向创业板市场,创业板的成立为私募股权投资带来了新的契机,标志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撤回投资的渠道更广。通过二板推出的闸门正式打开,创业板市场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IPO退出渠道。

就我国目前来看,IPO退出方式在我国所占的比例是非常大的,企业上市使得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额在不断地扩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至此成功的退出私募的领域。在2011年,在世界各大交易所中,除去深圳中小企业板上市数量为50笔外,深圳创业板市场是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第二大主要的IPO退出市场,退出案例数高达31笔,但是从账面投资回报水平分析,深圳中小企业板的退出案例平均回报为5.70倍,深圳创业板为5.80倍。深圳创业板市场的创立给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提供了很广阔的空间与有效的途径,创业板的推出有效的催生我国PE的投资,使得我国企业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加快了企业资金循环并且促进持续融资、有利于私募股权投资结构的优化、为企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但和国外发达国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相比而言,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很不全面,关键在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较短,很多人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较为陌生,而且我国的创业板市场刚刚成立几年,不管从操作层面还是监管层面都尚不成熟,公开上市退出仍存在较多的障碍,比如:创业板市场上市成本较高,时间长,公司要花费很大的精力与物力。其配套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和完善,使得创业板市场没有较好的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所给予一定的保障和服务,创业板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推动作用有待进一步的考验。

三、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板IPO退出机制的建议

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的基础上,我国证券市场应该充分吸取国外在设立创业板市场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完善我国的创业板市场,使得其更好地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IPO退出提供条件。

(一)完善创业板市场

2009年创业板的推出吸引了大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二板市场上市实现顺利退出,并且获得巨额利润。然而这种巨大回报的背后却隐藏着一些问题,创业板首发获得高额收益在很大方面是由于高溢价的发行,而且创业板市场主要服务于中小民营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其一般规模较小、业绩波动较大,相对于主板来说存在更大的投资风险。因此,我国创业板市场的运作应当充分借鉴国外先进国家二板市场的成功经验,不管在发行标准、制度设计还是风险特征、估值水平等方面都要与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有所区别,同时监管机构应当制定更加完善的监管规则和信息披露制度,而且又应当有所创新,从而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渠道更加成熟和顺畅。

(二)完善创业板市场上市规则

2012年5月1日,深交所正式并且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此规则丰富了创业板退市标准体系、完善了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明确了财务报告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又不予以纠正的公司将快速退市、强化了退市风险信息披露,删除原规则中不再适用的“退市风险警示处理”章节、明确了创业板公司退市后统一平移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等六个方面的内容。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创业板上市比较安全、方便与快捷,同时建立灵活的退市和转板机制,使得创业板能够真正的发挥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

(三)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中介服务体系

完善的资本市场中介服务体系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顺利退出也是必不可少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商业银行、券商等的引导和监管,以创造良好的中介环境;此外,还应该建立起专门为私募基金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例如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协会、知识产权评估机构、风险企业评级机构、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和信息咨询服务机构等;同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中介服务人员的职业素质也是必不可少的。

参考文献

[1]周伟诚.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分析[J].金融领域,2011(40).

[2]蹇非易.影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IPO退出的因素分析[J].陕西农业科学.2012(1).

[3]盛瑾.论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J].特区经济,2008(12).

[4]刘悦.创业板上市实务操作指引[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5]隋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6]Manigart,“What drives the creation of a venture capital firm?”,Journal of Business Venturing,9(6),1994.

第4篇

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但因为一系列因素比方说政策法规的制约,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还是存在许多的问题,也面临着新的挑战。本文从实际情况出发,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内在运行特点进行了分析,并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发展情况进行了研究,最终基于发现的问题提出了相关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

私募股权投资;现状;基金;问题;措施

对非上市股权进行投资,或者是上市公司以不公开的方式进行股权交易的一系列投资方式就称之为私募股权投资。当前,随着时代的快速发展,在亚洲地区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是最具发展潜力的,已受到了各个国家大型投行的高度关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是存在许多问题的,面临着新的挑战,下面就这一问题我们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1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现存的一系列问题

随着时代的进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已取得了较好的发展,但对当前的诸多形势进行分析可发现,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是存在许多不足之处,这些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当前,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以及《信托法》等法律规章制度逐步得到了出台,这些法规都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建设以及发展提供了帮助和保障。但是,以上法律规章在运行上依旧存在不足之处,比方说其中的一些规章细则并没有得到明确,这就使得整体法规不具较好的可操作性。因此,在发展的过程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就会时常面临工商注册问题、资金募集问题以及税收缴纳问题等诸多阻碍。由此可见,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一方面,我国现行的法律规章依旧不够完善,没有对基金的运行、发展提供科学合理的标准和支持。

1.2 监管责任的不到位

一般来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行和发展离不开投资活动以及募集资金活动,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涉及面就会很广阔,也会接触到诸多监管机构,具体为银监会、发改委以及证监会等等。当前,分业监管制度的核心工作就是机构监管,而政府各部门的监管内容以及具体职责是不具明确性以及规范性的,而这就严重阻碍到了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和进步。

1.3 投资重点不具科学性、合理性

对国外的私募股权投资实例进行深入分析可知,创新产业是进行投资的重点。但是在我国,因为知识产权制度的不完善以及知识产权意识的缺乏,使得具有高度价值的知识产权无法得到合理的保护,在这样的情况下,侵权行为就变得十分常见了。所以,在我国,传统行业就成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投资的重点,而具有创新性的高新产业则缺乏资金的支持。这样一来,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就无法得到有效的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行也会因而受到制约。

1.4 退出渠道不够完善

在PE运行机制的设计里面,退出渠道的不完善是值得重点思考的。在国外,IPO、产权交易、资产证券化、柜台交易、并购市场等已经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中出现,使资本市场具有了无缝链接的优点,进而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合理、有效发展获得了完善的退出渠道。目前,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是不具科学性的,各级政府并没有对市场进行合理的定位,也没有制定出行之有效的运行政策。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就无法拥有完善的退出渠道,最终也阻碍了我国PE的进步和发展。

1.5 高素质PE人员的缺失

一般来说,人力资源、货币资本以及知识资本等构成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这里人力资源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得到有效运作的基本保障。因此,要想让私募股权投资取得成功,就需先具备高素质的投资人才。但是目前受传统思想、相关机制以及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行情况的影响,真正能对私募股权投资运作进行掌握的人才是极少的。因此,私募股权投资业在我国的发展就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1.6 投资总金额里海外资金占优势

在我国,私募股权的资本主要从政府、金融机构、公司以及个人中获取,但这种资本筹集模式是不具合理性以及科学性的。主要原因在于私人资本具有不稳定性,而国有资本也会受到各方面的限制。对我国相关实例进行分析可以知晓,私募股权的资本主要来自于金融保险机构以及养老基金等,但是这些资金都受到了严格的限制。所以,在我国当前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里面,海外资金占有极大的份额,国内的投资比例却相对而言较小。在这样的情况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就无法得到有效的发展。[1]

2 如何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诸多问题

2.1 对PE相关的法律规章进行完善

为了使我国的PE市场得到合理、有序的发展,就需先建立出一套完善的法律规章制度。首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就需得到出台,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步骤、监管原则以及发展目标等得到进一步明确。其次,在工商注册、资产托管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需使相关的规章得到完善。再次,需使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进入标准得到规范,进而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行模式具备科学性。最后,针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当前的发展情况,我国需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有效运行提供基本保障。

2.2 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

对国外相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情况进行分析可知,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越大,该国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情况就越好,创新能力也越大。另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得到有效发展的基础就是高新技术产业企业的存在。所以,我国需分析国外的先进经验,并结合自身的发展实际情况,对知识产权进行大力保护,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实现一致性,最终推动我国创新性企业的稳步发展。[2]

2.3 使产权交易市场具有多样性

可以说,要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得到保障,进而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合理的退出机制以及退出渠道是必不可少的。所以,就需对具有多样性的交易市场进行建立和完善,让产权的流通市场获得通畅。一般来说,我国产权交易市场主要由主板市场、场外交易市场、二板市场以及产权交易活动来构成的,这就使得各类企业都可以依靠合适的方法进行产权流通,并在竞争中推动我国产权交易体系的稳定和进步。这样一来,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也获得了合理的退出渠道。

2.4 培养出具有高素质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才

基金回报率以及所获经济效益的情况都受到了基金管理人才素质高低的影响。所以,为了募集到更多的资金,继而推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进一步发展,就需先培养出综合素质高、专业技能好基金管理人才。而要想培养出具有高素质的基金管理人才,就需依据以下几种方法:首先,可从国外引进专业的股权管理人才,让他们对管理队伍进行建设和指导,进而培养出优秀的管理人才;其次,先在国内选出优秀的人才,派送他们到国外学习先进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经验;再次,可号召具有丰富经验的企业家对PE投资活动进行学习和研究,使自身的管理方法以及经营措施得到完善和提升;最后,针对当前已有的PE业务的人才,可进行专门的技能培训,采用课程教学、专家授课等多种方法使其综合素质等得到进一步的提升。

2.5 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的来源渠道进行拓展

对国外相关成功事例进行深入分析可知,政府资本、金融机构资本、私人资本以及公共保险保障机制资本构成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资本。但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的来源渠道是较为狭窄的。因此,我国就需依据实际情况,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本募集渠道进行拓宽,使政府资本、金融机构、企业资金、企业年金、社保基金、境外资本以及个人资金等都包含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体系里面。

2.6 对市场诚信体系进行建设和完善

就目前情况来看,基金管理的市场诚信度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信用契约关系,可推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合理、有效运行。所以,就需加大市场诚信体系的建设力度,让管理者都具有较强的信托责任制理念。依靠私募股权投资行业信誉机制的建设和完善,我国就可以使相关的管理制度得到加强,让中介机构具有责任意识,最终提升市场的诚信度以及透明度。这样一来,一方面可以使投资市场的运作成本得到降低,另一方面还可以使市场更具规范性和科学性。

2.7 对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进行合理限制

因为PE的内在本性,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优缺点并存。因此,我们就需采取合理的措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进行有效的引导。另外,在我国,当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实力还远远不够强大的,因此,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在各个方面就受到了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深远影响。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国就需采取合理措施对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活动进行限制,继而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更多帮助和保障。

3 总结

为了使我国的金融结构以及市场体系得到完善和提升,就需加大力度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发展。随着时代的进步,我国的资本市场日益繁荣,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也取得了较好的发展。对于我国来说PE一方面是挑战,一方面也代表着机遇,因此,我们就需将本国实际情况和国外先进经验结合起来,采取一系列合理的措施解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现存的诸多问题,最终推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稳定、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赵玉.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研究[J].吉林大学,2010(10)

[2]王汉昆.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研究[J].天津财经大学,2012(05)

第5篇

由股权投资基金所构成的市场体系是构建北京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股权投资基金集合机构投资者和成熟个人投资者的闲余资金,既提高了资本利用率,又为处于种子期、初创期和成长期的非上市企业提供了很好的融资渠道。

北京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现状

过去五年,北京市先后了《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在京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暂行办法》等相关政策,成立了市金融工作局等政府服务部门,为首都股权投资基金业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服务环境。在多重因素的推动下,股权投资基金持续向北京聚集,行业规模持续扩大,形成并巩固了全国股权投资中心的市场地位,在首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北京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现状表现为:

行业规模稳步扩大。截至2010年三季度,在京聚集的国内外各类VC/PE机构接近600家,管理的人民币基金规模1866亿元,管理的美元基金规模4826亿元。2010年前三季度北京地区VC/PE总投资案例154起,投资总金额24.3亿美元,分别占全国投资案例的25.6%和投资金额的35.4%,两项指标继续位居全国各省市区首位(图1)。国内外最具影响力的基金机构的中国区总部主要聚集在北京,国务院批准的十只产业基金超过半数落户在京。

政策环境逐步完善。2009年3月13日,国务院做出《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明确提出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产业投资基金或股权投资基金,适用国家关于股权投资基金先行先试政策。同时,在《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等政策文件的基础上,北京市进一步完善了工作流程,在登记注册、资金补贴、财政奖励、人才引进等方面,参照金融机构支持政策给予股权投资机构相应支持。

PE融资渠道进一步拓宽。北京市逐步建设完善了“1+3+N”的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体系。“1”即指首期规模50亿元,总规模100亿元的北京股权投资发展基金,作为母基金(FOF,即Fund of Fund)直接引导、培育和投资在北京市设立的优秀PE机构。“3”是由股权投资发展基金作为发起人之一,发起设立科技、绿色和文化创意3支产业投资基金。“N”是指股权投资发展基金将作为投资人,与在京注册的有较强的管理团队、有成功的投资经验、有一定的市场认知度、有资金募集实力的股权投资基金合作,分别设立多只股权投资基金。2010年7月30日,北京股权投资发展基金与凯雷、IDG签约,分别发起成立人民币基金。此外,北京市还支持各种市场化的FOF在京设立,并研究通过北京市相关要素市场的PE二级市场交易业务平台,积极拓宽PE融资渠道。

国内外影响力逐步增强。北京连续三年举办“全球PE北京论坛”等高端活动,得到了国内外业界的广泛关注和一致好评,进一步扩大了北京股权投资基金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通过论坛讨论和媒体宣传,及时将北京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战略、优势和成果等信息传达给业界,鼓励引导业界共同参与北京股权投资基金业的建设,对首都建设成为全国和具有国际影响力的PE中心市场地位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社会效益日益凸显。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所发挥的社会效益十分明显:以目前北京市已在创业板上市的22家企业为例,共有17家获得了VC/PE的投资,占比达77.3%;以在北京市备案的创投企业为例,在2009年这些企业所投资的企业实现研发投入约6.5亿元,研发投入年增长率为12%,当年上缴税金约6.59亿元,上缴税金年增长率为53%。这些备案企业在2006~2009年间所投资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就达2.5万个,就业岗位年增长率达19%。

北京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路径

发展思路。依托资金充沛、机构聚集、优质企业资源丰富、退出渠道畅通、专业人才众多、信息洼地等独特优势,北京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将遵循“一个体系、二个支撑、三个平台、四个服务”的思路。“一个体系”指坚持市场化运作方式,建立系统全面的“一条龙、一体化、一站式”服务体系,降低股权投资机构经营管理成本,增强首都在吸引国内外股权投资机构中的竞争力。“两个支撑”指提供政策支撑及发展支撑。在现有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制订和完善有利于内外资PE发展的政策措施;同时,充分发挥北京在资金、人才、信息、项目等方面的独特优势,提供有力的发展支撑。“三个平台”指加快建设市场服务平台、协会自律平台、高端交流平台,提高运作效率,防控行业风险,通过国际论坛等方式加强宣传。“四个服务”指为LP服务、为GP服务,促进银行等金融机构为PE服务,积极扩宽退出渠道等服务。

完善政策环境。首先是探索解决双重征税问题,股权投资基金通常由管理公司(承担GP角色)和投资者(承担LP角色)两部分构成,形成了风险各担、利益共享的机制。所谓风险各担,即GP承担无限责任,LP承担有限责任;所谓利益共享,即投资盈利中,GP一是拿管理费,二是拿利润分成(Carry

interest)。这种管理机制解决了有能力投资的人资金不足,有钱的人缺少投资经验的问题,并形成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双赢格局。

在这种模式下,GP通过股权投资的形式把资金投入到企业中,而资金归LP所有,因此在退出分红的时候要交两道税,很大程度的增加了投资人的成本。在国家出台合伙制企业的相关规定后,双重征税的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目前,北京市的股权投资发展政策已经解决了这个问题。

其次是探索解决退出机制的相关政策问题。例如按照现行公司法的规定,超过200个股东就属于公众公司,对于股权投资基金而言,在所投资企业准备上市的时候要追溯到最后投资人,因此GP发起基金的投资人不能超过200家,这在某种程度上也造成了制约。创业板市场启动后,证监会已经解决了这个问题。

优化成长环境。股权投资基金成功的秘诀之一是精挑细选企业,通常是从10家甚至100家企业中挑选出一个投资对象,因此需要有足够多的企业供基金挑选。北京的优势在于优质企业众多,仅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就有超过两万个高新技术企业,初步满足创业板上市标准的企业超过5000个,这些企业构成了可供股权投资基金选择的优质项目储备池。北京市正在抓紧完善拟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为股权投资基金和企业搭建高效率高信用平台。

退出渠道也是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重要因素,只有退出渠道畅通,才能实现股权投资及时有效的退出,打造募集资金、投资、管理、退出的全流程。当前创业板和中小板是两个重要的退出通道,首都还有中关村代办股份公司及相关要素市场平台为企业提供转让退出通道服务。

强化行业规范自律环境。股权投资的资本来源于成熟投资者,属于私人非公开行为。后金融危机时代的一个主流观点是对于涉及到公众的、可能引发系统风险的金融机构或者金融行为必须严格监管,而对于只涉及非公众的、投资于实体经济的相关金融活动则需要采取适度监管的方式。当前应充分考虑到国内股权投资基金业尚处于成长期的现实,依照“统一监管、分层监管、导向监管、适度监管、自律监管”五大监管原则促进股权投资行业监管与发展。即如果有法律法规则依法监管,在法律法规尚未建立的时期加强自律监管。北京在2008年6月,成立了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其职能一是促进行业发展、反映行业声音、服务行业进步;二是制订行业自律监管规则。

优化国际化投资环境。股权投资发源于西方,其先进成熟的投资理念、管理模式值得国内PE界认真学习,并为己用。这就要求必须把国际的经验、国际的人才和本土的经验、本土的人才结合起来并高度融合,既要吸引一批管理人民币基金的国际GP队伍,也要打造一批管理外币基金的本土GP队伍,从而实现本土人才国际化、国际人才本土化发展。

第6篇

关键词: 中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对比 思考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含义

顾名思义,私募(Private Placement)就是私下募集或私人配售,是与公开募集的封闭基金、开放式基金等基金相对应的一种融资手段。相比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的产品更具有针对性,更容易风格化,准入门槛更高,并且拥有更高的投资回报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经济领域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虽然这个概念和操作是近几年才进入国人视野的,但迅速获得了很大的重视和关注。

根据私募基金的投资方式,私募基金可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PE fund)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两者的区别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是针对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投资,更关注企业的成长性,投资后一般均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目的在于控制或影响企业治理结构和经营收益,待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实现资本增值(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身并不直接经营工商业业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重点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投资、衍生工具投资等资本运作,其更加重视价差交易等交易性机会,而不是长期投资。本文主要关注前者。简单来说,就是在某一个行业发现一家公司具有未来成长的价值,我们用资金来换取这家公司的股权,可以是控股,也可以是参股,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和这家公司一起成长,把公司的价值做到更大,在这个周期内获得一个非常良好的回报。这个回报率通常是非常惊人的。

要全面地了解中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现状和异同,并寻求更好发展的方法,不但要从现金的性质规制、法规机制上来进行对比,而且要追本溯源,兼以未雨绸缪。

二、中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起源

最早的私募基金诞生于华尔街,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便有了雏形。最初的私募基金只是简单地利用杠杆进行股权投资,经过一系列的发展和演变,1976年,华尔街著名投资银行贝尔斯登的三名投资银行家合伙成立了一家投资公司KKR,专门从事并购业务,这是最早的私募股权投资公司。

20世纪80年代,私募股基金传入中国,其雏形是以政府为主导,主要为高科技企业融资的风险投资基金,真正意义上的私募基金发展相对滞后。由于民营企业并没有国家信用作支撑,大量贷款流入国企,因此民营企业融资困难问题越来越突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重要性也逐渐被人们所发现。因而在中国这样一个投资领域相对狭小,投资工具并不丰富的市场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失为一个良好的投资方向。同时由于私募基金操作的私密性,团队的专业化,当企业在谋求发展的路途中遇到各种问题时,转向私募基金寻求合作成为了重要的选择。同时私募基金作为第三方,可以推动行业和企业的整合,优化资源配置。我国宏观经济的持续增长,加之巨大的收益预期,使得私募基金在我国方兴未艾。

三、中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形式规制比较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有以下几类。

1.合伙型组织形式

合伙型组织形式分为有限合伙型、普通合伙型和特殊合伙型。合伙型组织形式的主要参与者是合伙人,合伙人既负责出资,又负责管理,以及承担最多的无限连带责任。美国80%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用了封闭式的有限合伙型的组织形式。它的优点一是决策快捷灵活,只需执行合伙人决策即可。二是合伙企业没有资金使用上的限制。三是管理上,资金的发起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而会慎重选择合伙人并进行有效监督。四是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需要先交公司所得税,不会双重纳税。

但这一国际通行的私募基金形式并未在我国得到广泛运用,很大部分原因是法制上的不完善。我国于2007年6月实施的新《合伙企业法》增加了有限合伙制度,一批主要集中在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领域的合伙企业陆续组建,由此可以看出,合伙型组织形式是未来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的一个方向。

2.契约型组织形式

契约型是指投资人和管理人通过订立契约来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信托逐渐成为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形式。我国目前比较规范的“阳光私募”就是运用了这种组织形式。这类私募是让客户把资金交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跟私募基金管理人签订管理协议,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管理,而资金托管在银行。这一组织形式的优点在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有破产隔离功能,能够有效解决信托资金的投资风险问题。

3.公司型组织形式

与合伙型、契约型相比,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可以向银行贷款筹集资金来源,但它的不足也是很明显的。公司制是国有资金为主的投资形式,公司制的规范管理,完善的市场法律体制更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4.混合型

为了发挥以上三种组织形式的优越性,混合型的基金组合也是被投资人所接受的一种方式。

四、中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中的问题

2007年,美国的私募基金呈现泡沫,通过对冲基金获得高收益的投资者首当其冲。通过这种杠杆收购,被收购企业的利润只要有一点点增长都可以为私募公司及其投资者带来巨大回报。在某些情况下,他们会通过在一年内获取分红的方式来收回投资获取回报。在退出时,他们则会要求被收购公司支付巨额费用,作为交易安排费、融资费及管理费等。(这些交易同样也有美国政府的侧面支持,因为这其中所有的负债都是免税的。)并购的利润显然很诱人。随后,私募集团把这些公司在业内反复高价相互转让。随着次贷危机的出现,人们开始冷静地认识到这样的私募基金所带来的风险问题。金融危机造成对美元私募股权基金的巨大影响,投资额的负增长一直持续到今天。

我国的私募基金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因而私募基金的合法性难以通过现有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界定。由于私募基金并不采用公开方式,而是通过私下与投资人或债务人进行商谈并签订合约,这样的私募基金并不受法律的保护,因而增大了违约风险。同时,签订的合同也难以得到规范,往往会成为无效合同,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我国的私募基金投资主要集中于股市,而我国的股市也并不是一个成熟的市场,加之立法缺失,投资者及管理人的利益会受到巨大影响,投资风险再次增大。我国基金管理人队伍的素质要想赶上欧美国家基金经理的水平尚需时日。

五、对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的思考与建议

第一,完善立法是首要任务。我国目前没有专门对私募基金进行立法,主要由《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合伙企业法》及相关部门规章进行规制。首先给私募基金一个合法地位,之后才谈得上完善各项制度。立法应给予基金投资人和基金经理人相应的自由来决定组织形式,引导大额资金的投资以推动产业的整合与升级,加强信用制度的建设,使私下签订的协议也能够获得法律保障。立法也要多听取业界的声音,过度的规范化也会造成大量的私募基金流失。

第二,政策支持并推广有限合伙型私募资金,投资者以有限合伙人身份投入资金,而基金管理人以少量资金介入并承担无限责任,并按协议约定收取管理费。如此一来有利于私募基金管理上的规范化,加强风险管理,维持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与国际接轨。

第三,加大力度培养本土有限合伙人。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外机构自身陷入财务困境,我国本土的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出于融资问题存在对私募的很大需求。我国在鼓励国外成熟机构投资者参与到我国私募基金发展中的同时,也要培养本土的有限合伙人。培养成熟的合伙人不仅能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正常运作,而且能保证投资团队的投资理念得到很好的执行。风险教育也是重中之重,只有成熟理性的合伙人才能对基金经理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

参考文献:

[1]林海,林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策略的现状、问题和发展趋势[M].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研究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8:46-85.

[2]吴晓灵.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研究的几个问题[J].中国金融,2007.

[3]谭祖愈.中国私募股权投资现状及其发展讲座,2010-1.

[4]吴志攀,白建军.证券市场与法律[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5]樊志刚,赵新杰.全球私募基金发展趋势及在中国的前景,2007.

[8]李安方.美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及运作机制研究,2001.

第7篇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益分配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18―0052―03

近年来,私募股权投资在国内蓬勃发展,2010年更是迎来了爆发式增长。据统计,2010年新设基金235只,募集本外币基金共304.18亿美元(含首轮募集),募资完成(含首轮完成)基金数量比2009年增加26.8%,而募资规模环比增加79.1%(以上根据ChinaVenture投中集团旗下数据库产品CVSource统计得出)。中国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群体迅速扩大,并逐渐走向专业化和多元化。

1、目前市场上通常采用的绩效分成方案

1.1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结构

参考市场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的结构如下图所示,投资者投入资金到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对目标企业进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赚取管理费,并有权根据获取投资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绩效分成;基金公司退出投资项目,收回投资取得资金;收回的资金首先用于偿还投资者的投资成本,溢出部分根据双方达成的利润分配方案在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之间进行分配。

市场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分配先后次序如下:首先,向基金管理公司支付保底管理费;其次,向投资人返还投入资本;再次,根据协议,参考市场上无风险回报率来计算并支付投资人优先回报;最后,剩余收益会根据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绩效分成比例进行分配。

1.2 私募股权基金绩效分成的计算基础

参考市场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公司的与业绩挂钩的绩效分成通常被称为附带权益(carriedinterest)。常见的绩效分成计算方法包括以整体项目为计算基础(whole fund)或以单位项目为计算基础(deal―by―deal)。

(1)以整体项目为计算基础

以整体项目为计算基础,基金投资人的总投资(以及约定的优先回报)必须在基金管理公司的绩效分成实现之前全额支付。利润分配可能会设置补提条款,目的是保证有权获取绩效分成的基金管理公司同样能够参与优先回报的分配,并且所获得的优先回报份额与协议规定的绩效分成比例一致。从而,实际的基金利润分配反映的是双方最初约定的分成比例。在利润分配条款中常见,一旦优先回报获全额支付给基金公司,随后产生的利润同样会100%(或其他约定的百分比)支付于基金管理公司,直到基金管理公司得到的份额等于支付给基金投资人的优先回报。此后,剩余基金利润在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之间按协议比例进行分配。

(2)以单位项目为计算基础

当基金采用单项投资回报率作单位时,绩效分成是以每项具体投资的回报为基础进行计算。当某项投资回报实现时,其绩效分成的计算基础是根据每个项目获取的收益及处置投资收回的款项和投入该项目的资金来计算的回报。市场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采用该项目的内部收益率(IRR)计算项目的回报率。在投资人入股协议中通常约定,在基金清算的时候需按照基金的整体投资回报情况,根据绩效分成比例确定最终的绩效分成金额。因此,在绩效分成实现前,必须考虑前期投资损失或剩余投资组合的潜在价值和收益。部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会对绩效分成(扣除税收调整)的回拨进行拨备,并确立支付机制用以保证基金管理公司在基金其他项目处置亏损的情形下能够偿还多分配的绩效分成。这个设计相当于一个利益回拨机制/弥补性收入(clawback),回拨机制的存在可保证基金存续期结束时整体的利润分配符合约定的分配比例。

1.3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利益回拨机制的作用

由于基金公司通过清算日的整体平均年化投资收益率为最终确认基金管理公司绩效分成的基础,因此市场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引入了利益回拨机制。回拨机制是指如果GP得到了超过事先协定的收益分成,或未能向LP返还全部出资并提供优先回报,GP必须退还其得到的超额分配。该条款一般在基金投资项目出现亏损时产生效力,在基金终止时或者中期可进行回拨。为保证回拨发生时能够顺利进行,基金应建立提存账户或向基金出资人提供回拨担保。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模式的探讨示例

以建银国际医疗保健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医疗基金”)为例。其是由建设银行全资投行――建银国际发起设立的、中国第一只专注于投资中国医疗健康产业的股权投资基金。该基金得到国家卫生部的大力支持,并已在国家发改委进行备案。我们仅以该基金设立之初制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为例,探讨基金具体的收益分配模式。

2.1 医疗基金的绩效分层方案

为鼓励基金管理公司积极提高基金回报,基金公司与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确立绩效分成方案,根据基金成立至清算日时的平均年化收益(不考虑退出项目后至进行分配期间的时间因素),按照以下对应比例由基金公司支付给基金管理公司绩效分成,如表1所示:

例如:当基金整体平均年化收益率达到18%,基金管理公司就8%~15%的部分计提10%的绩效分成,并对余下的3%计提20%的绩效分成。

2.2 医疗基金预计提绩效分成

基金运作期间,基金管理公司会定期按项目净收益预计提绩效分成。项目净收益等于退出投资项目收回的资金按序分配以弥补亏损、返还出资、成本和费用后得出的余额。当分配完成后基金公司有权就项目净收益优先按每年8%的复利提取回报。对于剩余未分配收益,基金管理公司根据项目年化收益率达到的不同范围按以下相应比例预计提绩效分成(见表2):

根据项目年化收益率预计提的绩效分成直接存入由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共同设立的共管账户,直至基金公司的累计收回资金达到一定份额,基金管理公司才有权提取分成收益(见表3)。

(1)预计提绩效分成调整

每半年末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就预计提绩效分成余额,根据基金公司成立至调整日时的已退出项目的累计年化收益情况,按表2列示的比例调整基金管理公司的绩效分成金额。若共管账户金额多于调整后绩效分成金额,则将多余部分返还给基金公司。

(2)提取绩效分成

当基金公司以各种方式累计收回的资金达到总出资额的一定份额时,提取预计提绩效分成机制启动,基金管理公司有权按表3相应比例提取存于共管账户内的调整后绩效分成账户累计余额。

当基金公司累计收回资金超过总出资额的150%,项

目的预计提绩效分成不再存入共管账户,可由基金管理公司直接提取。

(3)清算和共管账户取消

在基金公司清算前一年,根据基金公司整体的投资回报情况,按照表1绩效分成方案计算整体绩效分成比例,调整绩效分成金额,并在共管账户预留相当于尚未收回投资项目成本的金额用于保底。

待基金公司最终清算时,根据表1绩效分成方案确定最终的基金公司整体投资回报情况,按照绩效分成比例,确定最终的绩效分成金额。共管账户的预留金额用于弥补基金管理公司溢领的绩效分成。在完成所有清算后共管账户内的所有余额归属基金管理公司,共管账户亦告取消。

3、基金规模与基金公司注册资本的大小对基金可分配利润的影响

根据管理层提供的基金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基金规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章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的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因此,注册资本的多少,对日后的可分配利润有一定的影响。针对注册资本的变动对基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和可分配利润的影响,笔者进行了敏感性分析,下表的敏感度测试结果,列出了不同的注册资本多少年后不用再提取法定公积金(见表4)。

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绩效分成的会计核算办法

4.1 基金公司支付给基金管理公司的绩效分成

对于项目的投资收益(已扣除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基金公司投资者首先提取优先回报,该回报根据基金投资该项目的时间,按每年8%的复利计算。在提取基金投资者优先回报之后,剩余部分的收益在基金公司与基金管理公司之间进行绩效分成。这一部分基金公司支付给基金管理公司的绩效分成代表基金公司对基金管理公司获取高于8%回报的补偿。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是两个不同的实体,而且基金管理公司所获取的绩效分成收益代表的是基金管理公司为基金提供投资管理意见等服务而得到的回报,而非以基金公司的投资者或股东的身份获取的回报,绩效分成应确认为基金公司偿付给基金管理公司的额外管理费用。

4.2 基金管理公司的绩效分成收入确认

虽然基金公司支付给基金管理公司的绩效分成会存放于双方设立的共管账户,只有当基金投资人的累计收回资金达到一定水平时基金管理公司才可提取,但按照绩效分成方案,当基金投资项目的回报率达到赚取绩效分成的投资回报率时,基金管理公司就可以预提项目绩效分成。基金管理公司可按照每个项目的投资回报率,预提绩效分成并确认为收入。但基金管理公司最终确认绩效分成的原则是基于所有投资项目的总回报,因此在预提绩效分成时,应对当期已实现和尚在进行中未实现的投资项目作出评估,考虑未完成项目的预计回报率/公允价值,调整预提比率以避免过度确认当期收入。也就是说,如果管理层在期末计提绩效分成时,通过对进行中未实现的投资项目公允价值的评估,认为相关尚在进行中的投资项目会产生亏损或较低的回报率,导致部分已实现项目中的绩效分成很可能不能流入基金管理公司,那么部分绩效分成应在计提时扣除。由于存入共管账户的金额未能提取,所以应同时借记应收账款。基金公司定期对项目预提绩效分成进行调整,根据基金公司成立至调整日时的已退出项目的累计年化回报率,每半年对项目预提绩效分成进行重新核算。若共管账户金额多于重新核算后的绩效分成金额,则基金管理公司须对预提的绩效分成进行调整,并将多余部分返还给基金公司。

5、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的绩效分成方案的几点建议

(1)当投资人以各种方式累计收回的资金达到一定水平时,基金管理公司方可从共管账户提取调整后的绩效分成。因此绩效分成方案需进一步明确投资人累计收回资金的计算是以整体项目为计算基础还是以单个项目为计算基础。如果投资人的累计收回资金是以整体项目为计算基础,绩效分成一般要到基金清算前方能提取。若以单个项目为计算基础,绩效分成可以在某一项目结束后提取,但需要考虑其他未实现投资项目的公允价值和投资损失(见表5)。

第8篇

【关键词】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价值评估; 公信力

一、引言

随着中国大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以下简称PE)的快速发展,PE规模与相对落后管理水平间的矛盾日益突出,PE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内较难了解到基金的真实价值,这给投资者本身的风险管控和投资评价带来困难。本文拟结合现有PE的估值方法,探讨在实务中采用何种操作方式可让估值方法更具合理性及公信力。

二、PE估值的现实意义

PE是以非上市公司股权为投资对象的基金,与公开募集的基金相比具有投资者数量有限的特点,因此在现行的相关投资基金法规中并未对PE价值评估方法有明确的规范,但PE估值对投资者和管理者仍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对PE投资者而言

由于PE的投资者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包括信托机构、保险机构以及基金,由于它们本身需要对其资金提供者的收益和风险负责,大都属于风险厌恶型投资者。若PE管理人能定期披露其所管理的基金价值及价值变动情况,投资者则可以以此来对投资的收益和风险进行评判。如果其投资收益和风险指标低于预期,投资者将对管理人失去信心,可能考虑撤销后续的投资额度,改为安排其他投资;若收益和风险指标高于预期,投资者也可尽早调整投资策略,向管理人争取更大的后续投资份额。另外,由于会计准则的要求,金融工具必须以公允价值作为确认和计量标准,投资者需要真实的公允价值以计量投资。

(二)对PE管理者而言

随着PE规模的扩大,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按目前PE广泛采用的有限合伙制形式,投资者数量的上限可达50人。PE管理者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价值能提高其金融服务的水平,提高投资者对PE管理团队胜任能力的认可程度、信任度以及PE管理团队在业内的知名度,为PE的后期发行做良好的铺垫。同时,PE的价值主要由所投项目的价值组成,经过合理评估后的基金价值可成为评价基金经理投资业绩的依据之一。

三、PE估值方法的合理性

(一)现有主流基金评估方法及分析

目前对PE主要的估值方法是先根据行业评估准则评估基金投资项目池中已投资的单个投资项目的价值,而后将这些单个项目的价值进行加总计算出PE的价值,这种方法也被称为“自下而上”①的估值技术,与在公开证券市场上市的证券基金所用的估值方法类似。对单个投资项目的价值主要有以下评估方法:

1.可比公司法

可比公司法主要通过分析可比公司的交易和营运统计数据得到该公司在公开的资本市场的隐含价值,主要使用的可比指标包括:市盈率(股价/每股利润)、市净率(股价/每股净资产)、企业价值/EBITDA、企业价值/收入、企业价值/用户数等。可比公司法的优点在于基于市场公开的价值信息,易于得到投资者的认可;缺点在于可比公司难以寻找且其市场价值易受政策面的影响而不准确。

2.现金流折现法

现金流折现法主要通过预测未来若干年的经营现金流,并用恰当的贴现率和终值计算方法计算这些现金流和终值的贴现值,以此计算企业价值和股权价值。现金流折现法的优点是理论最完善且反映了对项目未来的预测,受市场短期变化和非经济因素的影响较少;缺点是折现率、增长率等假设条件难以准确预计。

使用可比公司法和现金流折现法对单个投资项目进行价值评估,各有优缺点,在实务操作中可将两种方法结合使用。但在加总各项单个投资项目的价值后,尚不能全面反映私募股权基金价值,因为从有限合伙人的角度来看,PE秉持的是一种购买并持有的投资理念,价值应涵盖投资持有到期并计划退出的时间点。因而,简单将项目价值加总不能为有限合伙人提供私募股权基金的经济价值。基金的整体价值除了已投资项目的价值,还应包括拟投资部分预期产生的价值。

(二)理想的基金评估方式探讨

根据以上论述,基金的整体价值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应包括已投资项目价值和拟投资项目的预期价值两部分内容。

1.已投资项目的价值评估

对于已投资项目,评估其价值可将可比公司法和现金流折现法相结合,使得两种方法的优势互补。若在一个有效市场中能找到一家或一批与所投资项目的行业、产品周期、生产规模、客户群体相似度很高的上市公司,则可以采用可比公司法;若相似度不高,则可以分行业性质按可比公司法和现金流折现法进行评估。如:新能源、新材料等处于成长期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使用市盈率、市净率、企业价值/EBITDA、企业价值/收入等可比公司法;传统制造业、基础设施建设等具有稳定现金流的企业,可使用现金流折现法;或者两种方法同时使用,取其算术平均值。

2.拟投资项目的预期价值评估

PE的预期未来现金流不仅从已投资的项目中产生,而且还从即将进行的投资中产生。由于PE基金经理在项目投资过程中,会选择最佳的时机进入,投资总是分批进行的,因此截至定期评估的时点,仍会存有部分未投放的资金。在评估拟投资项目的预期价值时,可将这些未投放的资金以项目池中尚未投资部分所需资金量大小为权重摊分至其中,再按上述已投资项目的价值评估方法进行评估,计算出还未投资部分的预期价值。

3.局限性

以上对基金价值的评估方法是基于既定项目池中的投资项目来预测的,而现行基金发展过程中,PE的管理人有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才确定投资项目。在投资过程中,因投资项目的收益会随着市场形势的变化而发生变化,这样就导致了所投和拟投的项目不会总是固定不变。所以当项目变化,就会使基金价值失去可比性。

四、PE估值方法的公信力

中国证监会从1999年实施《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开始,就不断地通过各类法律法规规范公募基金的估值方法及审核流程,提高基金估值方法及结果的公信力,但对于PE基金的估值规范却并未明确。笔者认为可采取以下方法提高PE基金估值的公信力。

(一)由具有公信力的机构审核

由于PE募集的对象大都是特定投资者,因此目前PE管理人主要采用与现有投资者共同探讨并认定的估值方法来对基金价值进行评估。但此做法缺乏第三方的审核,造成公信力的缺失,对基金后续进入者缺乏说服力。

1.选择具有公信力的投资人审核

由于目前PE基金广泛采用有限合伙的形式,而合伙企业并不是一个金融机构,其设计基金估值方法并披露基金价值存在公信力不足。基金管理人可与投资人共同设计基金估值的方法,并让具有公信力的投资人审核估值方法及过程,并按期披露基金价值。例如,PE基金的投资人中含有信托等机构投资者,就可让信托公司审核该基金的估值方法并按期披露价值,因为信托公司是金融机构,具有第三方监管资质,这样处理可提高基金估值方法的公信力。

2.由托管银行审核

目前PE的托管银行与公募基金的托管银行所起的作用差别较大,PE的托管银行只起到资金存储并保障资金安全的作用,无法起到审核估值方法并对外披露的作用,这也与PE基金有关估值的相关法规不完善有一定的关系。但为了提高PE基金估值的公信力,PE管理人可与托管银行商议在托管协议中增加托管银行审核估值方法、估值过程及按期披露的职能,使得PE托管银行起到与公募基金托管银行相同的作用,从而增加估值方法的公信力。

(二)保持估值方法的连贯性

由于股权投资的收益体现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其价值变动相对证券投资缓慢,PE基金无需做到像公募基金那样频繁披露基金价值。但为了保证各披露期基金价值的可比性,确保后续进入者的公正性,需要PE管理者在初始确定基金评估方法之后,应保持基金价值评估方法在整个存续期内一致。

(三)考虑监管层的相关规范

目前,国内政府及行业层面均未对PE的价值评估方法形成一套完善的规范,但随着PE的逐渐壮大,制定价值披露的行业标准已迫在眉睫。正在征求意见的新《基金法》拟将PE基金的规范一并纳入,因此,PE管理者在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价值评估方法时,应考虑政府监管层制定PE基金估值方法的最新要求。

【主要参考文献】

第9篇

关键词: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性主体;后续计量

一、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特点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一)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特点

我国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私人股权”,即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股权的投资基金。私人股权包括未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和可转换债券①。本文研究对象为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未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本文中的股权投资基金泛指所有主营业务为股权和准股权投资业务的基金,包括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的基金、按照私募投资基金法律法规设立的其他基金和按照国家战略需要设立的各类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运作一般包括募资、投资、管理和退出四个阶段,单个投资项目运作期限通常需要3年以上。

(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②

1. CAS 2关于非投资性主体权益性投资的核算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CAS 2)对投资业务的后续计量按照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等进行划分,“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CAS 22)也做了相关要求,具体如表1所示:

2. CAS 33关于投资性主体权益性投资的核算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CAS 33)对投资性主体的投资业务后续计量做了专门要求。投资性主体③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该公司是以向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为目的,从一个或多个投资者处获取资金;该公司的唯一经营目的,是通过资本增值、投资收益或两者兼有而让投资者获得回报;该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对几乎所有投资的业绩进行考量和评价”。

准则对于投资性主体权益性投资后续计量和披露约定为“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则母公司应当仅将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如有)纳入合并范围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其他子公司不应当予以合并,母公司对其他子公司的投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不予合并的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投资”)。不合并的规定豁免了投资性主体对项目投资编制合并报表,CAS 2 也豁免了投资性主体的联营合营类投资的权益法核算,而且豁免后所披露信息对于投资者来说相关性更强。(见表2)

投资性主体在权益性投资后续计量中,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以下简称CAS 39)中对估值技术的要求于各会计期末对项目投资进行估值。

二、股权投资基金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可能选择

股权投资基金按是否是投资性主体,分别适用不同的会计准则,会计核算方法和披露要求也显著不同。股权投资基金按运作和考核的市场化程度从高往低分可分为市场化基金、市场和政策性混合基金、政策性基金等。CAS 33对投资性主体有“按照公允价值对几乎所有投资的业绩进行考量和评价”的要求,股权投资基金按照上述分类,在该要求的符合度方面随市场化程度的降低而下降。相应地,各投资基金对投资性主体定义的符合度也由强到弱,其投资业务的后续计量方法也相应有所变化。

(一)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

市场化基金由于投资者对投资回报和投资期限一般有较为明确要求,基本都是符合投资性主体要求的股权投资基金。为了体现投资业绩便利于考核,也为了加强投资项目价值实现的过程管理,一般都依据投资性主体和金融工具相关准则,通过公允价值计量方式对所有股权投资业务进行后续计量。

(二)市场化和政策性混合基金

部分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业务即包括市场化运作项目也包括政策性项目。这类基金依据实际情况,可能符合非投资性主体,也可能符合投资性主体定义。对于具备“成立时间不长、投资业务数量不大、投资项目公允价值与投资成本差异不大、尚未有进入退出期的项目、尚未按照公允价值对项目投资业绩进行考核和评价、政策性项目占绝大部分”等一个或多个特征的基金,更加符合非投资性主体的定义,可依据非投资性主体对投资业务进行后续计量;对于具备市场化投资机制(含项目估值体系)完善、存量投资项目中政策性项目占总的投资金额比例较小、具备按照公允价值对项目投资业绩进行考核和评价”等特征的基金,比较符合投资性主体定义,按照投资性主体对投资业务进行后续计量。

(三)政策性股权投资基金

有的基金设立和运作特征具备明显的政策性,如:无市场化业绩考核要求、基金的募资成本低或没有成本、投资机制直接受政策引导、没有市场化的退出通道、所投资项目公允价值难以取得等,不符合投资性主体定义,一般按非投资性主体对投资业务进行后续计量。

(四)非投资性主体和投资性主体后续计量比较分析

对于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业务后续计量按照投资性主体和非投资性主体划分,在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机制等方面存在差。具体而言,对于三无类投资差异不大,联营合营类投资、具有控制权的投资差异较大,针对后两类投资比较分析具体见表3。

三、股权投资基金投业务后续计量方法建议

股权投资基金行业有力地促进了创新创业和经济结构转型升级④,对于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发挥较大作用,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业务的价值实现是其自身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对于被投资项目而言,股权投资相比较债权类资金具有共担风险、利益共享的优势,能有效解决项目快速发展面临的资本金短缺问题;对于股权投资基金本身而言,由于所投项目预期经济效益实现、设计的退出方案能否落实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而面临较大风险,但所投项目一旦成功实现超额收益或在资本市场成功退出,也能为投资者获得巨额回报。投资基金在发现项目价值并实现出资后,及时、有效的价值管理对于最终的价值实现尤为重要。

对于市场化基金和更符合投资性主体定义的市场和政策性混合基金而言,应按照投资性主体后续计量要求,对所投资项目进行定期估值,并采取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能及时反映投资项目的投资绩效,通过对影响价值变动的重要因素进行专项管理努力提升项目价值。对于政策性基金和更符合非投资性主体定义的市场和政策性混合基金而言,虽然在特定阶段按照非投资性主体进行核算,但基于机构和财务的可持续发展考虑,应尽可能按照市场化基金的管理机制,尽早研究对项目进行估值和按照公允价值对投资业绩进行考核、评价,在此基础上过渡到按照投资性主体进行后续计量。

注释:

①《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要点与法律法规汇编》 P3 中国金融出版社

②本文不考虑因持股比例变化引起的核算和计量方法的变化因素

③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通知,财会[2014]10号

④《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要点与法律法规汇编》 P5 中国金融出版社

参考文献:

第10篇

关键词:私人股权投资基金 发展 影响

一、私人股权投资的涵义

(一)私人股权投资的定义

私人股权投资,简称PE(Private Equity),是指投资于非上市股权,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即私人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私人股权投资的资金来源,既可以采取公募形式,即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也可以采取私人形式,即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在特定群体,往往是有风险辨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机构和个人中募集资金。

根据Fenn、Liang和Prowse(1995)的定义,私人股权投资是指组织化的私人股权市场,它应具备几个条件:专职经营由私人公司或公众公司发行的未经注册登记的证券,由专门的金融中介(一般是机构投资者)提供专业管理;私人股权经理人在所投资的企业中拥有较大比例所有权。且在该企业的经营中积极参与监督和提供咨询,并对该企业尽可能多地施加控制。这一定义将组织化的私人股权市场与其他私人股权市场,包括天使资本、非正式的私人股权市场、以及美国证交会(SEC)144A条例规定的私人股权市场区分开来。在我国,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一般是指以私人方式募集资金并投资于私人股权的基金。广义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兼并收购、成长基金、房地产、基础设施基金、上市后私人增发投资等。国际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式有三种。一是风险投资;二是直接投资,即获得私人企业的小部份股权,待企业增值后出售获利;三是收购,收购基金在国际私人股权投资基金行业中占据着统治地位。占据每年流入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超过一半。相当于风险投资基金所获资金的一倍以上。

(二)我国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

1、在私人股权市场的组织框架中,有限合伙企业是中介和核心。它由专门的机构投资者充当普通合伙人,由各类机构投资者及部分富人等充当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投资于私人公司或公众公司发行的私人股权证券后,由普通合伙人出任私人股权经理人,负责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组合公司进行监督管理。有限合伙企业主要投资于非公众公司发行的普通股、可转换优先股、具有转换优先权或认股权的次级债券。有限合伙企业除主要投资于非上市公司外,只部分地投资于公众公司股权。

2、外资PE在中国扮演者重要角色。2005年130家本土创投仅掌握4.7亿美元左右的资金,而45家的外资创投机构却掌握了114亿美元的资金,是本土基金规模的20倍。2006年以来,外资创投的绝对优势进一步加强。2006年共有40只可投资中国大陆的私人股权基金设立,并募集了142亿美元的资金,2007年第一季度,又有17只可投资于中国大陆地区的PE完成募集,募集资金76亿美元,第二季度,有15只可投资于中国大陆地区的PE完成募集,募集资金57.9亿美元。

3、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在风险监管具有优势。第一,由于该种基金是在场外市场上转让的,主要针对机构投资者,而机构投资者是较为成熟的投资者,对风险有全面的研究,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力。第二,其在场外市场交易需要遵循相应的规则,且进行信息披露,利于接受监管,更具规范性。

二、私人股权投资的发展及现状

在美国,以1946年美国R.&D.公司的成立为标志,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从二次世界大战后至上世纪60年代经历了起步阶段。我国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为PE的筹资、退出创造了有利的环境。近些年来理财市场的繁荣,各类投资者的投资水平不断提高,理念不断成熟,资本市场的发展为PE在国内的筹资创造了条件。

虽然我国的风险投资基金发展较为迅速,但它们仅针对于满足风险融资需求,更广泛意义上的股权私人融资机构总体上发展比较滞后。目前在国内活跃的股权私人投资机构,绝大部分是国外的私人股权基金。国内知名、有内资背景的私人股权基金主要有亚商资本、鼎辉国际、弘毅投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等少数基金。在17支新募基金中,有4支是我国本土私人基金,占总体的23.5%,其筹资金额也只占很小的比重13.7%,每只基金平均募集资金额是1.59亿元;外资基金有13支,其募资金额占上半年募集总额的86.3%,平均募集金额3.00亿元,是本土私人基金的两倍。根据亚洲创业基金期刊集团(AVCJ)统计,2007年中国私人基金募集资金总额达到94亿美元,占整个亚洲地区的21.2%。2007年私人股权投资总额达107亿美元,其中并购投资额为8.67亿美元,其他相对偏早期性质的创业投资额为88亿美元。

三、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的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中国经济增长势头强劲,使得国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对中国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这对私人股权基金(PrivateEquity Funds)大规模进入中国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一)私人股权基金提升企业效率。

私人股权基金的进入对中国企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将有重大意义,这种提高主要体现在商业模式、管理技术上。私人股权基金看重的是企业价值最大化,而不是简单的企业利润最大化。私人股权基金特别在乎激励机制,强调管理层的收益和业绩挂钩,把原来大锅饭性质的收益降低,而把与业绩相关的部分提高。

(二)、私人股权基金有利于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当前中国的大量领域仍然资金不足。产生资金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不均衡,传统服务于成熟企业的金融市场发展较为充分,但服务于企业生命周期前端和后端的金融市场发展不成熟,这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私人股权市场发展的落后,包括创业投资、兼并收购等。

(三)私人股权基金有利于企业重组。我国正处于工业化中期,这一阶段是产业和企业大规模重组的时期,是培育世界领先企业和优强企业的最重要时期,也是对资本需求最为旺盛的时期,缺乏有效的股权融资渠道,已成为产业升级、优势企业做强做大的一个障碍。同时,也有利于真正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体系。

(四)私人股权基金有利于拓宽企业的投融资渠道。私人股权基金的主要来源有:公司养老年金、公共养老基金、捐赠基金、基金会等机构投资者,银行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富裕的家族、个人和其他非金融企业。它的大力发展将会为上述的这些金融机构和机构投资者提供更广饲的投资渠道,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进一步发展我国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的政策建议

(一)应坚持市场为导向

应该说PE的生命在于市场化运作,为了短期发展而牺牲市场化,必然会给PE的长期发展带来隐患。我国PE的发展应坚持市场化方向,在对PE的监管上,应更多的采取备案制,限制投资者的数量和范围,但对其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运作模式不做过多干预。在PE的发展上,不能过多依赖政府力量,防止现在难得的市场化取向发生扭曲。

(二)促进本土中小企业发展,引导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

从发达国家的历史上看,私人基金和创业(风险)投资对于促进中小企业的融资和发展,加快技术创新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私人基金规模越来越大,更多的私人基金涌向了大额并购和企业上市前投资等高利润领域,真正从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并不多。因此,不应该对所有的创业投资企业都一概而论、都给予税收优惠、都要求政府扶持。要区别对待从事大额并购业务的外商投资创业企业和从事中小企业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按照市场竞争为主、政府适当政策扶持为辅的原则,正确引导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为广大中小企业开辟广阔的融资渠道。

(三)、现有的PE政策要尽快统一

从PE市场的长期发展来看,更应推动市场的统一规范,而不能形成新的市场分割,出现政策的不统一。理财市场的混乱局面不能在PE市场上重演。对此,应加强监管部门的协调。尽快出台统一的PE法规。在投资行业的选择上,中国的政策也多有限制。比如,像银行、保险等行业,单个外资的投资比例不能超过20%,总的外资比例不能超过25%等。尽管对于这些行业,国际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们也能找到很多变通之路,一个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高盛通过自己独特的参股模式,实现了在中国真正意义上的独资。但是毕竟开放的政策对他们而言更为重要。

第11篇

摘 要 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以及中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完善,刺激了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在中国的迅猛崛起。越来越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到中国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去,并依靠多样的退出机制,获得了丰厚的投资回报。与此同时,在目前不断变化的新经济形势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也面临着一些新的趋势,值得我们广泛关注。

关键词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发展 新趋势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的方式募集私募股权资本,以盈利为目的,以财务投资为策略,以未上市公司股权为主要投资对象,由专家专门负责股权投资管理,在限定时间内选择适当时机退出的私募股权投融资机构。在全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快速发展的背景下,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和资本市场逐步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越来越引起国内各界的关注,也吸引了众多海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迅猛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的迅猛发展,主要归结于以下几个原因:

1.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中国经济在过去这10年中,始终保持着令其他国家望尘莫及的经济增长速度。即使在刚刚过去的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冲击下,中国经济依然表现出强劲的势头,成为全球市场的亮点。在未来5年,预计中国GDP仍将会保持每年8%~10%的增长速度,这无论是从资本资金提供角度、还是投资机会角度来看,都将是一个强劲的动力。来自新兴市场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的调查问卷显示,未来两年全球的机构投资者(LP),在关于股权投资配置的预期上,最好的还是中国,其中50%的投资者希望能够在中国适度参与一些股权投资。中国已经成为了全球最佳的投资区域之一。

2.民间巨额财富的积累

中国经过了30多年的改革开放,积累了巨大的财富,民间也积蓄了巨大的财富,高额储蓄资金需要寻求投资升值的渠道。这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融资提供了巨大的支持。据调查显示,目前很多PE基金的份额认购直接面向普通大众投资者,门槛多在500万元以上,甚至动辄上千万元。民间富豪的资本升值需求,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私募股权投资在我国的飞速发展。

3.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

随着2009年创业板的推出,中国证券市场步入了一个新的时代,众多优秀的中小公司找到了一个适合自己的融资平台,短短两年间超过200家企业在创业板实现上市,同时主板市场也很活跃。新股超高的市盈率,吸引了众多的PE公司投资国内优秀企业,在帮助企业发展壮大的同时,力争通过企业上市,使投资得以退出,获得超额回报。

4.适度宽松的监管制度

从监管角度来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比较宽松。私募基金投资者限定于一定范围之内,故可以豁免于政府证券主管机关的批准和注册,豁免于投资基金法关于注册基金运作的限制,在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组织形式、信息披露、分配机制等方面更为自由。这位PE基金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生长环境。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发展的几个新趋势

随着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迅猛发展,一些新的行业特点和趋势随之开始逐步呈现,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

1.大型央企开始涉足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并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我国的大型国有企业一直保持着较高的资金流动性,如何为这些剩余资金找到一条高回报低风险的投资渠道,一直是政府和国有企业领导所关注的。拥有政府背景的国有企业开展私募股权投资,拥有得天独厚的优势:首先,国有企业可以为自己投资的PE公司提供巨额的融资资金支持;其次,在项目来源上,拥有政府背景的PE公司更容易快速获得在政府影响范围内的优秀企业资源。研究表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支持我国各个省份经济建设,对增加国内消费,知识产业化以及提高公司治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各个地区的政府也积极推出有利股权发展的政策来推动投资,发展本地优势经济。

2.受新股发行市盈率的波动影响,PE行业或将面临洗牌

进入2011年以来,新股发行市盈率始终不甚理想,甚至有很多新股上市不久即破发,使得很多在上市之前突击入股的私募公司尝尽苦果。但首发成绩的不理想并未吓退一级市场参与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抢项目事件时有发生,致使PE入股的市盈率不降反升。虽然目前一级市场私募股权基金的规模在不断扩充,但私募基金进入企业的成本已经越来越高。首发市场不断下降的市盈率会给那些盲目抢项目的新基金泼些冷水,那些市盈率高达20倍甚至30倍都敢投的股权投资基金未来可能被挤掉,而那些品牌好、控制成本能力强的基金规模会越做越大,未来股权市场将面临洗牌,那些懂得控制成本、品牌好的PE基金会存活得更久。

3.专业化人民币基金或将成为主流

专业化基金意味着专业化基金管理团队,只有建立更专业的团队才会对行业理解更深刻,从而挖掘更具投资价值的项目、更好地控制风险,以及为企业提供更好的增值服务。在目前"全民PE"的热潮下,价格竞争已经趋于白热化,因此,仅能够提供资金的投资机构将难以为继,培养在细分领域的专业化服务能力,将成为投资机构的重要竞争优势。关注于特定行业及产业的专业化人民币基金,将成为未来PE投资基金的主流。

参考文献:

[1]陈萍.中国PE投资市场备受各路资本青睐――兼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回顾与展望.天津经济.2011(3).

[2]商子楠,浅析大型国有企业参与中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原因.科技信息.2011.4.

第12篇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合伙制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12)06-0073-02

私募股权投资是指由专业投资机构运作的以企业的非公开交易股权为投资对象的一种风险投资模式。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成为快速发展的新兴行业之一,但由于制度层面缺乏支撑,政府在此类风险投资活动中承担了过多的风险和责任,而民间资本参与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活跃度并不高。当前,构建完善的制度体系,培育市场化投资主体,建立对民营企业的风险投资方式意义深远。一方面,有利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另一方面,也有助于规模庞大的民间资本寻求资本增值的新渠道。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核心价值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Fund)是指专业投资机构作为发起人向特定的投资者募集资金,并投资于企业私人股权的金融投资活动。私人股权(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私人公司(Private Firm)的非公开交易股权。与之相对应的概念是公开股权(Public Equity),即上市公司的公开交易股权。从股权投资方式看,股权投资可以分为公开股权交易和非公开股权交易两种形式,也就是股票发行上市和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的增值收益主要来源于企业成长溢价和市场风险溢价(Market Risk Premium)。

相对于传统的产业投资来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新型的投资理念。第一,它不是利用自有资本来投资,而是通过非公开募集资金的方式在短时间内聚集规模巨大的资本,有利于发挥资本的规模效应。第二,它的投资对象是企业,投资前要对企业进行价值评估,投资企业后还要对企业进行重组和改造,有利于企业价值的提升。第三,它的投资标的是企业的非公开交易股权,与公开上市交易相比,与企业私下协商达成的股权交易方式具有较低地融资成本、适度地信息披露和宽松的监管方式等优势。第四,它购入股权的目的是为了将来能在股权市场上转让持股而获利,具有较长周期持股的特点。第五,它的投资策略讲究的是投资组合的概念,其盈利性取决于一揽子投资计划和投资组合项目的盈利情况。由此可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体现了集合投资、专家理财、长期价值、合作共赢等多重投资理念和价值主张。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制度安排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离不开三个主体,即出资者、管理者和受资企业。其中,出资者负责提供货币资本,管理者负责提供人力资本,受资企业负责提供股权资本。如果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个制度体系来理解,投资制度就是致力于解决三个根本性问题。首先是出资者的保护和收益问题,投资的首要任务是保证资本安全,出资者得有优先权。其次是出资者和管理者的角色定位,既要保证管理者的管理优势,也要使出资者在重大事项上有控制权。最后是解决管理者的激励和约束问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取的是机构投资方式,而机构投资方式产生了双层的契约关系,即投资者与管理者之间签订的认购或合伙协议,以及基金组织与受资企业之间签订的投资协议。这些协议约定了投资者、基金组织以及受资企业三个主体间的生产关系和责权利制度,实际上也解决了上述三个根本性的问题。

主流的PE基金组织形式采取的是有限合伙制。出资者称为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简称GP)和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简称LP)。GP作为基金的发起人承担管理责任,LP负责出资和监督。在保护投资者方面,GP与LP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规定PE基金有固定期限,基金到期时需将本金和回报还给LP;在角色定位方面,GP要有一定出资,同时要投入其人力资本负责管理和运营基金,对PE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LP只以其投资额为限对PE基金承担有限责任;在激励和约束方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取的是双重激励模式。首先,LP按合伙协议给予基金经理利益分享激励,GP按照所管理的基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收取年度管理费以及按照基金净收益的一定比例提取业绩分成。其次,基金管理公司与受资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对未来的投资交易达成约定,除约定投资者对受资企业的估值和计划投资金额外,还包括被投资企业应负的主要义务和投资者要求得到的主要权利,以及投资交易达成的前提条件等内容。在基金资本退出时,对于受资企业的价值增值分配,不是简单的按资本投入比例分配,而是经由激励约束功能很强的对赌协议做出安排。

三、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导向

我国PE基金市场最早是由外资基金主导的,2006年之后,在政府鼓励和推动下本土基金开始崛起,一些中央企业和国有资本迅速跟进,进入PE基金行业。2007年6月1日《合伙企业法》出台了,给予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法成立、续存的法律依据。2007年之后,第一批合伙制的基金PE开始出现,民间资本开始在国内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占据一席之地。

经过近十年的探索和实践,当前国内PE基金已形成外资、国资、民资三分天下的局面:一是外资机构在国内设立的外资基金,像JP摩根、高盛、KKR、Blackstone等国际投资机构已在国内纷纷设立基金;二是政府牵头设立的国有基金,如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山西能源基金、广东核电产业基金等;三是民间资本自发设立的民营基金,如九鼎投资、宏福股权基金等。

当前社会各界关于本土PE基金发展方向问题存有不少争议,主要集中在政府的角色和定位问题上。在本土PE基金行业发展过程中,有一条发展路径是由政府发动国有资本参与PE基金投资。支持的一方认为,政府应当介入国内PE基金市场的发展,主要理由有产业政策的需要、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以及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等。而反对的一方则认为,PE基金市场属于高收益高风险的行业,政府在没有透明或一致的原则下根据政府意愿实行补助或限制,是对市场的不恰当介入。这两派观点实际上是对本土PE基金未来发展导向的争论。

客观地看,政府对PE基金行业过多介入和干预将给PE基金行业的整体发展带来如下隐忧:一是以财政资金扶持,会形成资源的不均衡,从而影响PE基金市场的公平竞争;二是财政资金不适合高风险项目的投资,这会使政府承担过多的风险责任;三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与风险投资行业的管理模式存在冲突;四是政策性基金的定位和盈利模式问题较为模糊,如果定位是盈利的,会形成与民争利的局面,而如果定位是不盈利的,则国有资产的考核目标又无法实现。国际上的风险投资实践表明,风险投资资金主要来自于商业化资金。在风险投资领域,大规模的政府投资是不可持续的,只有带动民间投资,才能有效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我国PE基金市场化运作思路

PE基金市场化运作的特点是投资者、基金管理公司、受资企业各主体之间的关系由一系列的制度和规则来维系,市场的参与者可以在制度化的市场下进行自觉的逐利活动。当前,我们需要构建完善的PE基金行业的制度体系,应从以下几方面人手,解决PE基金市场化运作环节所存在的现实障碍和深层次矛盾,以激发其制度优势和内在活力。

(一)深化体制改革

党的十四大以来已形成许多基本改革理论和共识,如发挥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在一般性竞争领域不要与民争利。当前必须深化改革,包括企业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在改革中要打破各种垄断,真正实现各种经济成份的平等准入、公平竞争,调动社会各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在机制设计上要给予民营企业、民间资本特别是民资工基金以更多的投资机会。

(二)完善监管规则

政府的职责应当是明确PE基金行业发展的整体思路,尽早出台能够规范统一市场的监管规则,完善法律法规政策,切实保障投融资双方的权益。PE基金市场化进程中容易出现一些违规、违法的问题,比如打着PE旗号进行非法集资。有的PE基金机构没有重视PE股权投资的长期价值和资本运作,而是热衷于短期的投机行为。政府应该尽快的研究、关注这些问题,从制度上区分私募股权投资和非法集资的区别,在时机成熟的时候推出整体的监管规则,使PE基金行业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