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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论文

时间:2022-08-05 21:08:09

社会经济论文

第1篇

(一)有效金融市场

在20世纪最经典的经济命题便是有效金融市场的提出,该命题得了了很多坚实的经验和证据的支持。金融市场指证券价格体现了获得信息变化影响的市场。有效的金融市场以三个假定为前提:一是投资者,他们是理性的,合理评估证券的价值;而是如果某些投资者不理性,但是引文彼此随机进行交易,非理性的行为相互抵消,不会影响证券的价格;三是特定的情况下,虽然非理性的投资者犯了错误,但是由于有理性的套利人,通过他们消除非理性人对价格的影响。但是作有效市场假说也存在很大的缺陷。主要是因为有效市场理论的前提设定,建立在假设人理性的基础上。因而在二十世纪末,有效金融市场理论受到了理论和实践的双重考验。首先理论所假定的投资者完全理性便遭到了质疑,许多投资者的金融行为不是依据信息购买决定。其次一些金融学家研究得到人的金融行为是经常以同样的方式而不是偶然地偏离理性。最后,理性的套利源于套利机制,然而现实生活中的套利充满风险,作用局限。

(二)行为金融学

行为金融学借鉴心理学的研究成果,主要从金融人员的情感、态度等角度分析金融市场非有效性问题,修正有效市场理论的理性假设。在行为金融学理论中,金融行为直接映射经济利益,反映行为者的认知方式、期望、收集信息和价值观念能力。行为金融学主要研究通过建立一套模型,讨论投资者如何决策和确立金融市场的实际价格。行为金融学将金融理论核心从资产定价转向参与者的行为。但行为金融学能还不能成为金融分析的新范式。因为行为金融学存在很多不足,缺乏边界清晰和逻辑严密的理论体系,无法整体解释金融行为,对于有效市场的批判太极端,忽视了社会机制在非理性背后的作用。从社会学角度看,任何金融行为都应发生在社会场域中,并受到文化、思想观念以及制度的塑造。而行为金融学的主要问题是忽视了非经济因素对于金融行为的影响。当然,行为金融学在反省批判经典金融理论,为进一步突破金融行为的研究奠定了基础。

二、金融行为研究的经济社会学维度

在古典时代,马克思、齐美尔等学者便开始研究金融行为。但是一直到20世纪末,这一领域才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取得一些成果。这些研究主要包括四大关系:银行角色、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的关系;股票价格形成社会机制、金融投机集体行动、资本市场风险资本投资选择与金融危机之间的关系;社会结构以及制定对于金融公司的合并行为影响;政府角色以及资本市场管制之间的关系。由于经济行为主要表现在金融行为上,经济社会学研究重点便是金融行为的研究,标志着经济社会学不断深化。新经济社会时代,格兰洛维特提出经济行动应嵌入具体的社会关系观点。这个观点作为核心假设,得到广泛地运用和发展。以保罗•迪玛吉奥和理查德•斯科特等为代表的社会经济学家组织开展研究新制度主义,探讨组织制度化结构、组织以及制度环境的关系等。从文化角度批判一切还原为成社会结构绝对主义倾向,将文化要素纳入经济社会学的研究。当代的金融行为研究中较为明显的是综合性的研究。经研究全球大型投资银行的交易员的知识性以及关系性嵌入的问题,卡林和尤尔斯认为金融市场关注的交易行为主要涉及权利、金钱、债务以及风险等。在全球金融市场,交易活动其实是相互分离的互动秩序,主要通过交易员之间全球性的沟通以及交流完成全球性的市场交易。它具有谈话方式的制度性、互动内容的经济专一性和谈话语言的全球性的特征,反映全球金融市场以知识为基础,数字描述以及解释着通过屏幕介质表达出的全球市场情况。这种情况是价格信息的持续变化过程,是市场细节的不断被解释和更新过程。因此全球性的金融市场活动既是一种知识和关系嵌入,是金融活动嵌入到市场参与者之间的持续交换信息关系。总而言之,这种嵌入既是关系性的,同时也是建构性以及构成性的。

三、在经济社会学中金融行为理论的扩展

从二十世纪末二十一世纪初以来,全球的金融危机、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金融体系的完善都使金融市场的政策以及交易模式发生了变化。而政治以及经济格局的变化又使得各国的金融市场被卷入全球经济治范畴,金融影响已经超过了其市场木身。在新经济社会背景下金融行为和社会生活的联系紧密相连。借助新制度理论以及社会网络,以美国商业银行为例研究,银行全球化是一种组织现象,组织和决策者推动。因此金融行为其实可以看成是一个行动方式,以网络形式散开,借助社会的网络关系影响其他的企业。以证券股票以及期货市场为例研究,金融行为是在社会和文化中的系统行为,其交易过程包括社会、经济以及文化等因素,是三方共同作用的成果。金融市场作为文化系统,绝不是简简单单地重复,他体现了相互之间的理解,促使人们选择不同的交易,随着时间理解也会制度化。这种制度会逐渐发展成为金融行为的依据,同时金融文化随着金融行为在交易过程中不断产生、变化和发展。

四、结束语

第2篇

从市场在配置社会经济资源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来看,我国已进入市场经济社会上,但现行民主却基本定型于计划经济社会。因此,现行民主对于市场经济社会,难免存在不完全适应的情况。所以,现行民主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但如何调整呢?笔者拟根据经济与政治间的互动关系原理对此作出尝试性回应。

我国市场经济社会有两个方面的特征:其一是基本经济制度方面的特征,主要表现为宪法序言关于社会主义道路的宣告,第6条关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宪法修正案第5条关于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宪法第8条第2、3款、第9条第1款以及第10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等,这是我国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称为基本经济制度特征;其二是经济体制方面的特征,主要表现为宪法修正案第7条关于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定,这是我国市场经济社会的非本质性特征,称为经济体制特征。市场经济社会的体制性特征的各种具体属性是有关经济体制自身固有的东西,不论姓社姓资,只要发育水平相等,它就有相同的经济属性。但这并非与基本经济制度毫无关系,事实上,后者虽不能决定其有无,但却主导或限制着它们的作用力方向。

马克思主义认为,“第一历史时代的经济生产以及由此而决定产生的社会结构,是该时代政治和精神的历史的基础”。2“任何民主,和任何政治上层建筑一样,归根到底是为生产服务的,并且归根到底是由该社会中的生产关系决定的。”3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民主,是由该社会中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它可以促进经济基础的发展,也可以阻碍其发展。

作为一种国家形式的民主,是一种协调国家权力所有权(在实践中表现为公民权利,其表现形式主要是公民的政治参与)与国家权力行使权(在实践中体现为国家权力,其表现形式主要是国家权力的配置)的方式4。根据经济决定政治的原理,我们可以将民主从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加以区分:即与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相联系的体现国家阶级本质的特定内容和与社会经体制相联系的实现其特定内容的表现形式。民主内容决定民主形式,但民主形式可以促进民主内容发展,也可以导致这种民主的衰亡。

比较而言,现行民主的内容即人民民主与我国市场经济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特征是适应的,并且已趋于相对稳定,而现行民主的形式即国家权力的配置与公民的政治参与离我国市场经济社会的经济体制性特征的要求还有不少差距。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点应当放到民主形式建设上,具体来说,就是要构建适应市场经济社会的国家权力的合理配置和公民的有效政治参与。

在政治现实中,国家权力往往表现为相对独立于公民权利之外而存在的集中运用的物质力量,具有通常分散存在和运用的公民权利所无法比拟的强度。因此,国家权力一旦形成就极易反过来控制公民权利,甚至奴役公民本身,使公民与国家机关及其官员之间政治上的主仆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换位;此外,由于国家权力具有强烈的利益属性,极易转化为或还原为以金钱为代表的物质财富,因此失控的国家权力势必成为腐败之源。

“只有代议制成功地保证了政府的行动确实是按照人民的愿望和需要办事时,我们才有理由称之为代议制民主”5,真正的民主,必须是少数人的执政受到多数人的有效监控。为了确保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控制,除了应当保持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基本比例并加强这种权利的建设外,另一个不可或缺的措施就是限制国家权力的强度,不仅应适当分散国家权力以减弱其强度,同时还应当让国家权力的不同构成部分之间形成一定形式的制约与平衡关系以自我抵销一部分强度。这后一点对于一个公民自治程度不高的国家尤为重要。而要确保国家权力的运作不致于反仆为主,不违背国家权力委托人的意志和利益,其基本途径就是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配置和加强公民政治参与,这正是适应市场经济社会民主建设的根本途径。

我国现行国家权力配置模式基本形成于计划经济社会,国家权力高度集中,高度垄断,适合于计划经济体制和人治,而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改革十余年来,针对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进行了一些局部调整,但总的看来,并未从制度上去解决根本问题,现行国家权力结构仍存在诸多弊端,具体表现为:

1.执政党与国家机关关系不明晰,党权、党政关系不明晰,“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6这种关系不明晰造成党不适当地直接干预国家具体事务,不仅影响与法治,也影响党自身建设。

2.权力配置不合理,表现为权力分工不明,自由裁量权过大,权力越界行使,导致权力运行的失控。从横向权力配置看,政(政府)权(权力机关)关系、政、权与司法机关关系都不明晰,各级人大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由于职能虚化,长期形同“橡皮图章”,使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受到极大抑制;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干扰。从纵向权力配置看,尽管宪法第3条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但这毕竟只是一种原则性规定,而迄今为止仍未有一部具体的专门法来规范中央与地方关系,所以多年来我们总是迷惘于“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尴尬境地,而且由于缺乏法制的界定和保障,“权力下放”后地方政府功能急剧膨胀,增强了地方利益扩张意识和垄断意识,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地方保护主义”等怪圈,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减弱,地方政府行为短期化。

3.监督制约乏力。由于权力配置的不合理,权力分工不明,故无法对权力运行进行有效监督制约;监督机制上存在的诸多问题也使得监督制约往往不能落到实处。现在看来,还是要从根本制度上解决问题,依法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配置,构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础上的适应市场经济社会的权力结构。

1.把党与国家机关关系纳入法制轨道。从法理上而言,党不是一级国家机关,不能行使任何国家权力;但党既是执政党又是领导党,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要把党权、党政的关系厘清7;可以考虑在适当时候直截了当地制定一部执政党与国家权力机关关系法,把所要确认和规范的内容包括进去。

2.在权力配置问题上,主要是确立人民代表大会的应有地位和赋予其实际职权,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威,缩小行政机关的权力,保证司法机关完整独立地依法行使权力;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自身建设,使其担当起应有的责任;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适当划分各种国家机关的权力限度。在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上,在保证中央权威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地方的自主性,可制定一部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或者通过《立法法》来确认和保障这种关系。

3.针对现行监督制约弱化的现状,除强化各国家机关内部监督外,还应加强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制约。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来保证宪法实施,制定一部专门的《监督法》来协调各种监督机制,成立权威性的专门反腐败机构来加强廉政建设等。

总之,适应市场经济社会的要求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配置的根本目的在于确保民主的实现,防止反仆为主;但是,国家权力不能过分分散,必须相对集中而足以防止政府功能的失效和防止公民滥用权利,维护必要的社会秩序,这对一个缺乏民主经验的国家尤为重要。

公民的政治参与是实践公民权利,保障人民民主的实现形式。一般认为,公民的政治参与有助于政府最大限度地集中公民的意愿,防止决策的片面性;有助于加强对政府的监督,以补权力制约之不足;有利于培养公民的主体意识,增强公民的政治责任感。所以,公民的政治参与也是保障实现民主的重要途径。

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为公民实现政治参与提供了广泛的途径,公民的政治参与率也相当高。但是,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也存在一些问题,呈现出高参与率与低参与质量并存的现象,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很多8;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甚至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政治冷漠”,这种政治冷漠并非意味着公民政治意识的完全消失,而是意味着人们的政治注意力相对和暂时的转移,因而可以说是一种政治能量的积累期,这种政治冷漠一方面有助于保持社会的相对政治稳定和集中精力抓经济建设,但时间长了就会因公民参与政治过程的减弱而导致政府行为合法性与权威性降低和对政治过程的监控程度降低而导致公共权力异化。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点:(一)政治参与水平不高,主要表现为参与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较低,参与的理性化较低等;(二)政治参与的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为参与的渠道不畅、参与信息有梗塞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的民主意识和参与能力不断提高,如果不及时加强公民的政治参与建??nbsp;,使公民的利益表达能够在合法渠道内得以实现,势必影响我国的政治稳定。因此,提高政治参与质量和健全政治参与机制已成为公民权利建设的必然要求。

1.提高政治参与的质量:(1)营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治文化,为政治参与创造良好的政治心理背景,大致说来,要培养普遍的平等观念、广泛的自主意识、强烈的责任感、和法制精神,克服政治急躁和政治冷漠情绪;(2)适当提高政治过程的公开化和透明度,使公民的政治参与落到实处;(3)把公民的参与行为与其实际利益联系起来,提高参与质量等。

2.健全政治参与机制:(1)改革和完善现有的政治参与机制,即改革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基层民主自治制度等;(2)发展直接民主形式,如创制、罢免和复决,以济代议制民主之穷;(3)建立和健全大众传播媒介的组织结构,使新闻传播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网络体系,在整个社会中形成广泛的、大量的信息流,为广大公民的政治参与提供更多的渠道。

注:1参见左羽、书生:《市场经济社会中的国家财产所有权》,《中国法学》1996年第4期。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81页。

3《列宁全集》第四十卷,第276页。

4参见拙文《论作为一种国家形式的民主》,《探索》1997年第3期。

5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编译《宪法》第148页,知识出版社1982年版。

6《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28-329页。

第3篇

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人为经济灾害钟光荣对经济哲学的研究,是从经济现实问题入手的。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他就系统地研究了改造传统农业问题。后来,他又扩展到了对资本原始积累,人为经济灾害,农民增收,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城市商圈,地方经济等方面的研究。在这些方面的研究中,他始终强调的是:凡是社会发展中发生的经济垢病,一定都是人为的经济灾害。并且,都是经济制度缺失和经济权力滥用的结果;对于这些人为经济灾害,任何推向客观的理由,都只能是借口。为了充分证明这一论断的正确性,他在十多年前发表的《经济灾害论》中,举了这样一个例子: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某湖区县年年兴修水利,但年年水害有增无减,使得当地农民苦不堪言。于是,这里就流传着一首民谣:“县里书记换得多,一个书记开条河;县里书记走得快,个个留下是灾害”。显然,他真实地看到了那个时代的人为经济灾害,在农业方面,就是以类似“灾上加灾”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然而,钟光荣在调查研究中又发现,到了上世纪90年代,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人为经济灾害,不仅发生了形式的变化,而且也产生了种类的增加。其中,最主要的有:一是巨额利润驱动下的现代“圈地运动”(如房地产开发等);二是不计后果地对自然资源的掠夺性开发;三是产权制度改革掩盖下的国有资产流失;四是“经济克格勃”的俏然兴起;五是泛滥成灾的假冒伪劣商品;六是商业欺诈行为造成的“黑色恐怖”等等。所以,他在《经济灾害论》中,将其上升到一个体制层面,并进行了理论阐明。他在该文的“扼制人为经济灾害的对策”一节中指出:要真正解决人为经济灾害问题,就必须走经济民主化、法制化和科学化的道路,应当特别重视“经济发展科学化决策”。他还断言,对于这些人为经济灾害,如果不坚决加以遏制,势必后患无穷。所以,2002年《新华文摘》第11期摘发该文的重要观点后,在各地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后来,事实确已证明,他的研究和论证是完全正确的。所以,党和政府在2006年,正式提出了坚持“科学发展观”的执政理念。这就表明,他的以事实为根据的理论预言,确有先见之明。他还进一步推论,现在,经济发展的全球性人口过度增长,环境过度破坏,资源过度消耗,分配过度不公,都会导致自然和社会因果关系的恶性循环,这些都是最大的人为经济灾害。为此,他向社会发出警告:人类这种非理性的经济行为,所造成的人为经济灾害,如果不能有效地加以扼制,必将导致不可抗拒的天灾人祸频繁发生,其结局必然是,人类无论如何也逃脱不了自我毁灭的命运。

二、启示之二:凡是传统经济理论所引致的问题

归根于认识上,都是价值观念错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践,为何问题层出不穷,矛盾与冲突越来越尖锐呢?钟光荣研究发现:这一切都是源于经济学价值观念的错觉,所引致价值理论的错知,进而导致人们经济实践的错行。因此,他将传统经济学的形形价值理论归纳为“三域五论”:一是生产场域的要素价值论和劳动价值论;二是交换场域的均衡价值论;三是消费场域的效用价值论和稀缺价值论。对此,他的研究确证:这些价值理论,都是人们自利与偏私的自以为是意见。并且,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狭义的、局部的、环节的、从不同角度自知自识的主观片面事理,而不是自然本体本原的、完备和全面的客观真理。如果硬要说是真理,充其量,也仅仅只能看作一点微不足道的客观真理因素。真正客观全面的价值真理,是自然本体价值论。钟光荣经过几十年潜心研究与探索,发现和确证了这一客观价值事实和规律的创造与存在。对此,他用二百多万字的原创理论著作,对这一价值自然事实和真理,作出了最为充分的论证:

一是价值即效用。但它不是传统价值理论意义上狭义的、仅仅局限于人的消费对象的效用,而是无所不在、无所不有、无所不包的广义自然效用。他指出:价值本无而有,是人类交换劳动对象物时产生的幻相逻辑。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价值不是别的,仅仅只是效用的代名词。没有效用,就没有价值。进一步说,效用是形,价值是影,价值与效用如影随形。就是说,既没有无效用的价值,也没有无价值的效用。离开效用,价值荡然无存。在人类的实际生活中,我们可以不要价值,但绝对不可以不要效用。

二是价值是自然创造的,存在于自然一切事物之中。就是说,自然创造效用即价值,是从无到有的行为和过程,是从没有到实有的结果和目的,是从原有到现有的运动和存在。人和万物一样,也是被自然创造出来的物质效用,即价值之一种。自然并没有、也不可能赋予万物和人类这种被创造者,可以从无到有进行创造的功能。所以,人只能发现、认识、开发、改造和利用现成的、从有到有的自然价值,绝对不可能无中生有地创造任何从来没有过的价值。一切将人类改造价值的行为,说成是创造价值的结果的观点,都是错误的。

三是人们用劳动价值获取劳动对象的价值,是劳动效用即劳动价值作用发挥的结果。在这一过程中,劳动价值是实体价值;这一过程完成以后,劳动价值就物化在劳动对象价值之中,变成了虚拟价值。况且,人类生活最终所需要的,并不是劳动价值,而是通过劳动所获得的劳动对象价值。这也就是说,是因为劳动对象有价值,才使人们值得为它们劳动。因此,劳动价值在本质上,是获取劳动对象价值的动力价值和工具价值;是人和人所需要的对象价值之间的桥梁价值和中介价值,并非别的价值。四是对于劳动价值的分配,必须以自然绝对公平与正义法则为第一原则。因为,所有财富与价值都为自然所创造,自然财富与价值人人有份,人人平等,人人同权,人人可用。在所有人的劳动都能与生产资料相结合时,由于自然仅仅只是区分劳动能力和努力的差别,这时的劳动获取的劳动对象的价值,应当全得。这种全得,也就是劳动应得;但当生产资料被少数人集中与垄断占有后,这时,生产资料占有者的劳动,只能应得,不能全得。这是为什么呢?因为,生产资料占有者占有的生产资料,不仅是人人有份的自然资源,而且也是超出人均份额的自然价值。所以,他必须拿出部分超额资源收益价值,返还给丧失生产资料者和丧失劳动能力者,以确保天赋人权的自然价值平等。五是自然创造的价值即自然资源,其总量是无限的,但可供人类利用的却非常有限。因此,人类面对可利用的有限自然价值,以及面对自已利用自然资源价值的无限性需求,面临着二重选择:一方面是,人类要确保子孙后代持续生存和发展,就必须减少人口,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公正分配,确保自然价值长期利用;另一方面是,人类要满足当下无限贪婪的奢侈需求和欲望,就必然要以加速人口增长、环境破坏、资源消耗、分配不公作为代价。但这样做的后果,必然自取灭亡。正是由于传统经济学各种自以为是的价值理论存在偏颇,所以,钟光荣进一步研究发现,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才是科学原则和人文精神的完美结合和有机统一。但马克思提出劳动价值论的科学总原则以后,就将劳动价值科学的具体原则,交给了商品学和历史学去研究,他自已只着重研究价值的人文精神,即对产业无产阶级的人文关怀。也正是因为马克思深明商品的自然属性,即价值的自然本质,所以,他从来就没有笼统地作出过“劳动创造价值”,或者说“价值是劳动创造的”的论断。他所作出的“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形成价值”的定论,之所以非常正确,是因为前者指的是价值的形式,即经过劳动改造后的、人为的自然效用价值的形式,而非价值的内容;后者指的是价值的职能,即经过劳动改造后的、人为交换的自然效用价值的现象,而非价值的本质。这就表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原意是:劳动本身有价值,劳动可以改造和开发劳动对象的价值,但劳动并不能创造价值。而且,由于劳动对象不能自我表白其价值,所以,劳动对象的价值,只能以人的劳动时间通约,来计算其价值及其价值量。这个事实真相表明:商品的价值,是由劳动自身的价值和劳动对象的价值相结合而构成的。因此,他在《资本论》一开头,就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在生产过程上,人只能跟着自然来做,那就是只能改变物质的形态。”①他还说:“劳动不是它所生产使用价值的唯一源泉,换言之,不是财富的唯一源泉”。②所以,钟光荣认为,后世有的经济学家,将“劳动创造价值”这个主观形而上学的观点,强加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上,是对马克思科学劳动价值论的极大误解。现在,我们必须还其事实真相和本来面目,以正价值的自然真理。正因为传统经济学对马克思主义科学劳动价值论真理原意的误解,作出了价值是人的劳动创造,而非自然创造的不当判断,并且应用于经济理论和经济实践,所以,其后果必然导致人们长期不尊重自然,不敬畏天地;必然引致人们为了眼前利益而把自然不当数,进而疯狂地伤害自然,即无止境地增加人口,无止境地破坏环境,无止境地消耗资源,无止境地分配不公。从而引起自然以灾害的形式,对人类进行最为严厉的惩罚和报复;引起社会以犯罪和战争等形式,对同类进行最为残酷的掠夺和伤害。然而,面对这些天灾人祸,现在,一些社会组织和个人却仍然执迷不悟。显然,对价值真理进行正本清源,将人类社会习以为常的种种传统价值观念,统统归结到自然本体价值论之中,不仅非常必要,而且势在必行。

三、启示之三:凡是经济发展的自然与社会冲突

在人性本质上,都是经济道德下滑钟光荣研究认为,经济道德是自然的经济法则,即自然经济规律,也即自然经济规则。对于自然的经济法则、规律和规则,人类跟其他自然事物一样,只能服从和遵守,不能悖逆和违反。这就是说,人类要在自然经济道德律令的规制下,克守本分地生存和发展。但是,由于人类进化出了超越万物的聪明,尤其是优先获得了自然恩赐的智慧,所以,源于自然,高于万物的人类,也就必然要突破自然发出的道德律令,超越万物,非常强势地生存和发展。为了限制人类的这种违背自然法则的行为,自然给予人类以理性,命其自觉遵守自然的道德律令。然而,人类将事物自我保存的强大者具有无限扩张的趋势,扩展到了无限化和极端化的程度以后,不仅不能自我抑制,而且,还有过之而无不及。所以,人类这种悖天逆道的经济行为,正地应验着“上帝要谁死,必先让谁疯狂”的可怕诅咒。现在,社会人口过度增长,自然环境过度破坏,自然资源过度消耗,财富分配过度不公的经济事实已经证明,人类恰恰忘记和抛弃的,是自然赋予的经济道德理性。因此,在自然科学技术高度发达,并将大量自然资源转化为堆积如山的商品的今天,使得人们在物欲横流的经济虚荣中,都在努力地追逐着自已永不满足的贪欲和欲望。可是,在获得这种无限享受的同时,也就将自然赋予人的经济道德理性,早已从自已的经济意识形态中驱赶出去了。余下来的,就只有绝对自利与偏私的感性功利主义意识。这种经济道德的严重下滑,在有的地方和有的个人的经济意识中,已经达到谷底,甚至完全丧失。面对这一可怕的严竣情势,钟光荣在他的《经济学本理》这部八十万字的巨著中,苦心孤旨地探寻到了最佳解决办法。

第一,从理论层面上说,是他所建立的“自然实在论的经济理论总模型”。在这一总模型中,他将天、物、人,社会化为政府、富人、穷人三个层级。于是,我们就可以清楚地看到,要复兴人类的自然道德本性,即人的自然道德理性,就必须象天赋事物道德一样,按其伦理和秩序,从政府永恒垂范、富人永远示范开始,然后达至穷人永久效范。

第二,从实践层面上说,是他所建立的“人口自恰、环境依赖、资源依赖、公正依赖”四个子模型。在这四个子模型中,我们就可以清楚地看到,所谓人口自恰,就是人口恰合自然的生态,应当保持生态学确证的合理比例;所谓环境依赖,就是人口对环境要素指数的依赖,应当改善到生存和发展的最佳状态;所谓资源依赖,就是人口数量对资源数量的依赖,应当达到可持续代际利用时间的最大当量;所谓公正依赖,就是对社会化的自然财富与价值分配的依赖,应当始终坚持以自然绝对公平与正义作为第一原则。钟光荣在研究自然价值运动时,还发现和证明了绝对公正的“自然分配律”。他将这一分配律应用于对劳动获取的自然价值,在社会相对公正分配过程中,效法自然法则的根据,就是他在《财富的价值》下卷提出并建立的:“国家及其政府、企业、家庭三位一体的新福利主义‘价阶分配制度’模式”:即设立从摇篮到坟墓的“个人生存与发展帐户”,将个人自谋和政府补贴两项收入,分解为可动收入流量支出和不动收入存量储蓄。然后,再将不动收入存量储蓄分作医疗支出和养老支出。这样,就能有效地解决自然财富与价值社会分配越来越不公,穷人生老病死没有经济保障的根本问题。这也就是说,他的这一符合自然科学方法论与自然和谐目的论的自然真理认识论,特别是效法“自然分配律”的公平与正义价值分配原则,实行起来,也就好比唐僧给孙悟空戴上了紧箍咒,只要我们将自然道德律令,转变为社会法律制度,并将这个制度之真“经”,不断地念下去,就会使人类悖逆自然道德理性的、无法无天的经济意识和行为,真正受到自然道德律令的约束。

四、启示之四:凡是有利于人类发展的经济方式

第4篇

随着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尤其是大工业的发展,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受更多生产要素的影响,市场手段逐步显现并变得更加富有效率了,就应该加以运用和推广。就像列宁说的“乐于吸收外国的好东西:苏维埃政权+普鲁士的铁路秩序+美国的技术和托拉斯组织+美国的国民教育等等等等++=总和=社会主义”[8],即使带有阶级色彩的组织形式和秩序形式都可以为社会主义所用,何况仅仅是生产要素配置手段的市场经济呢?其实,恩格斯也早就指出“只有通过大工业所达到的生产力的极大提高,才有可能把劳动无例外地分配给一切社会成员”[9],这更充分说明运用和发展这一适应并促进大工业发展和生产力提升的市场经济手段,本身就是社会主义题中之意。马列经典理论指导的实践是变化着的实践,和市场经济的取向相伴相生。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未来社会主义的设想真正逐步实现是在前苏联和社会主义中国等其他国家。20世纪初期,列宁最初设想是直接消灭商品经济,用大规模的计划经济来实现社会主义。随着战后重建的经济困难,列宁也认识到只要有社会分工和市场,只要有商品生产,作为经济调节手段的市场机制就少不了。他虽然未把市场经济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但认识到了社会主义和市场本身不是矛盾体,可以相伴相生。他在新经济政策调整中逐步吸收和融入市场经济的部分元素,并取得了很大成就。后期,随着苏联经济的发展,列宁的继任者斯大林也逐渐承认商品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可以生存并发展。等依据中国国情开展社会主义现代化探索时,就曾明确指出“商品生产不能和资本主义混为一谈。商品生产,要看它和什么经济相联系”[10],后期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未能把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很好地结合,错失了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机遇期,教训惨痛。邓小平在总结正反两个方面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发展和推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在全党上下达成了共识——市场经济不是资本主义所特有,它自身既不姓“资”,也不姓“社”。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随后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上,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初步构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最初框架。直到2003年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出台,才象征深化市场化改革航程的开启。改革开放30年,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与发展,市场经济改革的总体取向坚持了“市场方向”,通过不断坚持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构建了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变化的事实充分说明了社会主义探索和改革与市场经济的相伴相生。

二、从马列主义经典理论的视阈看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成就和不足

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与马列主义经典理论的渊源关系看,可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是对马列主义经典理论的继承和创新,是马列主义经济学说在实践基础上的与时俱进。根据党的十四大报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含义是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11]。这简单的表述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三个基本层面:基础层——市场经济是由市场机制(价格、供求、竞争、优胜劣汰)来调节资源和要素配置;核心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般的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融合的经济体制,鲜明特征是公有制为主体和共同富裕为根本目的;控制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完全自发、完全自由的单一市场经济,而是在不断动态优化和持续改善的宏观调控下运行的市场经济。这些基本特征不仅不回避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内在要求,还与马克思主义经典经济学表述的通过价值规律的作用调节商品生产与流通,将生产资料和劳动力有机科学地分配到各个经济部门的原理殊途同归。改革开放以来的35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35年,也是我国国民经济蓬勃发展、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由弱变强的35年,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的结合焕发出旺盛的生命力,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一)经济保持快速增长,经济总量连上新台阶,综合国力显著增强根据马列主义经典理论,无产阶级取得国家政权以后,它的最主要最根本的需要就是增加产品数量,大大提高社会生产力,在恢复大工业方面必须尽速取得尽可能扎实的成绩。35年来,我国年均经济增速高达9.8%,高于同期世界经济年均增速7个百分点。国内生产总值由1978年的3645亿元迅速跃升至2013年的568845亿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由1978年的381元到2013年的41528元,成功实现从低收入国家向上中等收入国家的跨越[2]。对于我国这样一个经济发展起点低、人口基数庞大的国家,取得如此突出的进步正是得益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经济结构深刻变化,经济发展更加协调和可持续“,四化”同步快速推进根据马列主义经典理论,共产主义就是苏维埃政权加全国电气化,社会主义要把小农经济基础变成大工业经济基础,只有当国家实现了电气化,为工业、农业和运输业打下了现代大工业的技术基础的时候,我们才能得到最后的胜利[1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35年来,三次产业在竞争中均得到跨越式的发展,农业基础地位持续强化,工业的各项指标快速发展,服务业产值迅速壮大。三次产业增加值在GDP中所占的比例由1978年的28.2∶47.9∶23.9调整为2013年的10∶43.9∶46.1,城镇化水平也由1978年的17.9%上升到2012年的53.73%,上升了35.83个百分点,年均上升1.0个百分点,为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与此同时,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增强,需求结构明显改善。2013年,最终消费支出、资本形成总额、货物和服务净出口对经济增长贡献率分别为50.0%、54.4%和-4.4%。按照马列经典理论的继承与发展——邓小平同志关于“让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和“两个大局”的战略思想,我国区域发展的协调性明显增强,2012年,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占全国的比重分别为23.5%、24.1%和11.1%,分别比2000年提高6.0、5.0和2.7个百分点[2]。这些显著的变化,既反映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的调节作用,也说明了政府在持续加强与改善宏观调控。

(三)供给能力大为增强,商品和服务持续充裕,劳动生产率显著提高根据马列主义经典理论,劳动生产率,归根到底是使新社会制度取得胜利的最重要最主要的东西。提高劳动生产率,首先要保证大工业的物质基础,即发展燃料、铁、机器制造业、化学工业的生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35年,我国逐步建立了门类齐全、布局合理的产业体系,商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持续增强,主要工农业产品产量跃升到世界前列。我国的农产品供给不仅解决了13亿人的温饱问题,还为工业化快速推进提供了重要支撑。2012年,粮食产量达到58958万吨,比1978年增长93.5%。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我国的工业化水平明显提高,主要工业产品产量实现了跨越式增长,根据国际通用的标准工业分类,在全部22个大类中,我国在7个大类中名列第一,水泥、汽车、钢铁等220多种工业品产量居世界第一位。2013年大陆企业进入《财富》世界500强达89家(含香港),比2002年增加78家,总数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第三产业2012年增加值达到231407亿元[2]。市场经济以无声的数字,述说着巨大的作用也展示了巨大的成就。

(四)基础设施快速发展,对外经济显著飞跃,文化社会事业协调推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正在实现根据马列主义经典理论,社会关系和生产力密切相联。随着新生产力的获得,人们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13]。我们自己创造着我们的历史,其中经济的前提和条件归根到底是决定性的。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要使得苏维埃建设获得成功,就必须使文化和技术教育进一步上升到更高的阶段。改革开放35年来,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撑条件显著改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发展取得质的飞跃,尤其是能源、交通、通信等瓶颈制约不断缓解,逐步建立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体系并形成比较优势,这些改变了并持续改变着人们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例如2012年,我国铁路营业里程达到9.8万公里,比1978年增长88.8%,居世界第二位;高铁运营里程达9356公里,居世界第一位,极大地改变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面貌和人民的生活方式。这期间对外经济大飞跃,实现了从封闭半封闭到全方位开放的伟大历史转变,人民生活大改善,实现了从温饱不足到总体小康并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迈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动下,包括教育就业、社保、医保、养老、文化等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都由相对滞后向全面协调转变,正在逐步实现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党的十报告提出了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任务,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根据马列主义经典理论,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存在以下问题和不足:一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没有理顺。根据马列主义经典理论“任何民主,和任何政治上层建筑一样,归根到底是为生产服务的”,但据最新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各级政府审批项目总数多达上万项。政府那只“看得见的手”伸得过长,市场那只“看不见的手”难以施展,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顽瘴痼疾。二是收入分配领域的不公平和差距过大,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的基尼系数2012年是0.474,虽然近几年有所回落,但仍然高于国际警戒线。根据马列主义经典理论“分配方式本质上毕竟要取决于有多少产品可供分配,而这应该随着生产和社会组织的进步而改变”,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两极分化严重背离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也影响了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三是经济发展方式还比较粗放,亟待转型升级。当前,我国经济能源消耗过高,资源效率低下,环境污染严重、生态恶化加速,经济增长过度依赖投资和出口拉动,使得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显得极为迫切。根据马列主义经典理论“一个国家,越是以大工业作为自己发展的基础,这个破坏过程就越迅速”[16]“,化学工业提供了废物利用最显著的例子”[17]等,充分说明,粗放的经济发展方式不可持续,循环经济和绿色经济是发展的未来。四是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不协调,破坏自然的现象时有发生。根据马列主义经典理论“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我们一天天学会更正确地理解自然规律,学会认识我们对自然界习常过程的干预所造成的较近或较远的后果”[6]559-561,我们要正视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三、从马列主义经典理论的视阈看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升级和发展

发轫于马列主义经典理论,并在此基础上继承和创新而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它的最大最根本的特点和优势在于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优越性同市场经济本身的竞争性、灵活性、效率性糅合起来。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经济学的表述,价值规律不仅调节商品生产与流通,分配生产资料和劳动力,还起到优胜劣汰的作用。但以价值规律为主要调节方式的市场经济天然具有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因此当代,包括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已不是政府只起“守夜人”作用的彻底、完全的自发、自主、自由的市场经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也进一步指出“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3],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需要我们继续以马列主义经典理论为指导,与时俱进,不断创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与发展。

以马列主义经典理论为指导,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根据马列主义经典理论,人类社会的基本规律是社会主义必然代替资本主义,走社会主义道路就要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同时,根据马克思《法国工人党纲领导言(草案)》关于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理和无产阶级政党的斗争目标以及策略原则的表述,要理解生产者只有在占有生产资料之后才能获得自由和无产阶级政党的斗争策略必须从具体的实际出发,在完善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同时,为了使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就要更加完善产权保护,更加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把原则性和灵活性统一起来,既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又要结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丰富和发展马列主义经典理论。以马列主义经典理论为指导,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根据马列主义经典理论,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首先是物质生产”,并用唯物辩证法深入分析了生产、分配、消费、交换等社会生产四环节之间的关系,提出了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恩格斯在《论历史唯物主义的书信》中深刻阐明了历史合力论,生动地说明了历史发展中个人意志和客观规律的辩证关系。这要求我们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自觉做到尊重价值规律和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体制机制,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打破人为藩篱,建立城乡统一的包括建设用地市场在内的其他要素市场,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消费者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的现代市场体系。以马列主义经典理论为指导,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根据马列主义经典理论,国家是生产力和社会运动发展的产物,是特定历史阶段的发展现象,政府是维护统治阶级政治秩序和核心利益的组织,具体到社会主义国家,就要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坚持把维护和实现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要求作为政府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因次,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同时健全宏观调控体系,提升科学管理水平,使“看得见的手”“看不见的手”配合更加协调,更加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优势。以马列主义经典理论为指导,促进财税体制改革,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详细分析了国家组织的特征,指出为了维持公共权力,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甚至发行公债。恩格斯在《费尔巴哈论》中指出了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历史前进的根本动力。他进一步指出生产关系同生产力相冲突的结果是人民群众愈来愈贫困,相对过剩产品愈来愈多,这是阶级斗争的根源。这启示我们要高度重视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作用和支柱地位,要充分认识财税体制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和作用方式,进一步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建立现代公共财政制度,同时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着力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以马列主义经典理论为指导,推动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就强调,资产阶级通过开拓殖民地和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过去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来和各方面的互相依赖所代替了。物质的生产是如此,精神的生产也是如此。”

第5篇

1.新世纪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学的成就与挑战

2.新经济社会学的价格理论论析

3.经济社会学研究的最新发展 

4.网络:旅游系统研究的新经济社会学转向

5.新制度经济学企业信息范式:困境与出路——基于经济社会学的一个批判

6.新经济社会学市场网络观综述

7.经济社会学研究的缘起、应用与前景

8.中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经济社会学分析

9.金融市场的社会学:经济社会学研究的新议题

10.网络、制度和文化:经济社会学研究的三个基本视角

11.经济社会学视角下的企业社会责任分析

12.新经济社会学的兴起和发展探微

13.新经济社会学的中国研究

14.格兰诺维特的“嵌入理论”与新经济社会学的最新进展

15.经济社会学的演变及其与中国研究的关联

16.经济社会学百年历程简述

17.经济社会学视野:“少数民族贫困”的研究方法与重心建构

18.经济社会学的贡献与发展逻辑

19.经济社会学视野中的金融行为研究

20.从波兰尼到格兰诺维特:“社会人”对“经济人”假设的反拨与超越——兼议新经济社会学的最新进展

21.单位制度及其偏好——经济社会学视域下的传统单位制国企研究

22.“嵌入性秩序”——幼儿教师劳动价值的经济社会学分析

23.乡村治理与国家安全的相关问题研究——新经济社会学理论视角的结构分析

24.马克·格兰诺维特对新经济社会学的贡献——潜在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学术贡献评介 

25.西方经济社会学“文化分析范式”的百年流变及其新动向

26.论凡勃伦的经济社会学思想 

27.市民社会、社区与信任构建——一个经济社会学的视角

28.交易秩序的多重面向——寻访新经济社会学

29.内部劳动市场中的互惠行为与技能外溢效应——基于经济社会学视角 

30.试论经济社会学的学科体系及其同经济学的基本关系

31.市场场域:经济社会学对市场研究的新转向

32.新经济社会学视角的中小企业国际化研究综述 

33.海外华人对华投资的一个经济社会学解读——文化传统与社会资本结合的视角

34.中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社会建构性分析——一个经济社会学的分析视角

35.企业预算管理:经济社会学理论思考 

36.社区经济社会学的建构——对费孝通《江村经济》的再探讨 

37.经济社会学理论发展分析 

38.经济社会学的方法论、理论和政策 

39.关于经济社会学本土化问题的思考 

40.论经济社会学理性选择理论假设 

41.从经济行动到经济秩序:韦伯经济社会学思想研究 

42.新经济社会学是否应该抛弃文化——“文化嵌入”的层次性 

43.经济社会学视角下的企业研究  

44.经济社会学视角下的三农问题 

45.从扩张走向反思——对经济社会学理性主义传统的一个综述 

46.新经济社会学的崛起:渊源、理论及意义

47.“经济社会学”抑或“社会经济学”?——刍议经济学和社会学的对视与沟通

48.理论分析与中国经济:韦伯经济社会学实用指南

49.中国的经济社会学研究综述 

50.突破边缘化的理论选择——经济学扩张与新经济社会学的回应  

51.产业集群研究的新视角:新经济社会学理论述评

52.基于网络嵌入性的集群生命周期研究——一个新经济社会学的视角

53.格兰诺维特关于经济社会学的若干理论简述——《经济社会学的理论日程》解读

54.经济社会学视角下转型期中国的社会公平状况评价 

55.嵌入性、社会网络与产业集群——一个新经济社会学的视角

56.经济社会学体系化问题刍议 

57.经济社会学视域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形成机理及治理研究

58.经济社会学视角下的企业社会责任分析 

59.新经济社会学的理论张力及其范式反思 

60.新经济社会学理论之比较研究社会网络与社会资本的异同

61.新经济社会学的研究现状和发展方向

62.探析经济社会学视野中的金融行为

63.新经济社会学应该忽视非人类行动者吗

64.马克思主义经济社会学及其消费理论研究:危机与重建

65.浅议当代美国新经济社会学研究的热点问题

66.基于经济社会学视角的公共卫生政策分析:以SARS、甲流、慢性病为例 

67.中国私人银行服务需求的经济社会学解释——基于信任机制视角 

68.失地农民经济贫困与社区建设——以经济社会学理论为分析视角 

69.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模式演进的经济社会学分析

70.保障问题的经济社会学思考 

71.新制度经济学和新经济社会学理论体系比较

72.经济社会学发展的三个阶段

73.中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制度设计思考——基于国际经验和新经济社会学视角 

74.信任:当代经济社会学研究的新视野 

75.理性、制度与社会网络——传统经济学反思下的新经济社会学理论发展述评

76.经济社会学视角下新型农村合作社营销问题研究 

77.市场是什么?——新经济社会学视野下的市场研究:派别理论比较研究及启示

78.当代欧洲经济社会学:现状与研究主题

79.社会资本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基于新经济社会学研究范式的剖析

80.新经济社会学视角下基于社会网络分析的产业集群定量化研究

81.社会资本、嵌入和腐败网络——新经济社会学视角的腐败问题研究 

82.经济社会学理论在经济法研究中的作用 

83.表象的界限——马克思的经济社会学思想探微

84.“经济生活的新社会学”:一个批判性述评

85.经济社会学视野下家族企业成长研究

86.马克思主义经济社会学在当代的建构

87.新经济社会学视阈下集群型企业家行为效应研究

88.论新经济社会学的核心问题

89.西方经济社会学关于信任的研究述略

90.经济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学科发展及应用

91.论韦伯经济社会学与德奥经济学派的方法论关系 

92.嵌入 社会网络 社会资本——基于新经济社会学视角的社会领域统战问题研究 

93.农民工问题演变的经济社会学分析

94.“弱嵌入性”人性预设与新经济社会学的理论建构

95.跳出西方经济学的束缚:关于我国职业体育产权问题的经济社会学分析

96.论沃勒斯坦与熊彼特经济发展史研究的异同——一种以马克思为思想背景的经济社会学历史分析视角的比较

97.“用工荒”的经济社会学分析

98.浅谈新经济社会学的复兴与发展

99.经济社会学视角下对我国轻奢侈品消费快速增长的分析

100.选秀媒体信任危机的经济社会学解读——以《中国好声音》为例  

101.经济社会学视角下的我国环境污染转移问题分析

102.试论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的产权与制度因素——基于经济社会学的认识

103.关联取向的经济社会学家以及如此转向的意义

104.中国经济发展模式转型与经济社会学制度学派

105.经济社会学理论下的企业预算管理思考

106.构建省会经济圈中的经济社会学

107.迈向“社会学帝国主义”的一条努力路径——对费孝通教授《江村经济》意义的再认识

108.新经济社会学视角的企业性质分析

109.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的产权与制度分析——基于经济社会学的认识

110.新经济社会学的社会关系网络理论述评

111.构建和谐社会经济对策析论——一种经济社会学的理论考量

112.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的产权与制度分析——基于经济社会学的认识

113.交易秩序建构中的激励与控制——评《迈向中国的新经济社会学——交易秩序的结构研究》

114.高级成衣发展的经济社会学研究

115.企业技术创新的线性范式与网络范式:基于经济社会学视角

116.经济行为与社会建构——科学发展观的新经济社会学分析

117.“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运作机制分析——基于新经济社会学的视角 

118.新经济社会学的价格理论论析

119.经济行动的社会建构——新经济社会学对经济行动的嵌入性分析

120.新经济社会学的古典转向——读汪和建《经济与社会:新综合的视野》

121.经济社会学发展的条件及其学科建设

122.新经济社会学视角的中小企业国际化绩效研究——基于社会资本、核心资源的中介效应 

123.新制度经济学与新经济社会学比较分析

124.我国新经济社会学的发展趋势

125.市场经济环境下职校诚信教育缺失的经济社会学分析

126.从新经济社会学社会网络视角看跨国公司社会责任

第6篇

中国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经过13年以市场为取向的成功改革,于1992年正式向全世界宣告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不仅是理论上一次大突破,社会主义事业的一次大飞跃,也是体制上一次根本性变化。它摒弃了那种经过实践证明容易导致社会主义事业萎缩甚至失败的旧模式,找到了一条使中国960万平方公里上所进行的社会主义事业能够逐步走向繁荣、昌盛的正确的科学的道路。

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先进技术武装起来的社会化、集约化、国际化、大生产的现代化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倡效率、竞争,崇公正、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严格按照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运作的法治经济,绝非有的人所想象的那样是什么无法无天的经济、为所欲为的经济、坑蒙拐骗的经济、惟利是图的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其他市场经济一样,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加以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是同以1804年拿破仑民法典的制定为标志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紧密相联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也必须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健全密切相关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这不仅是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内在要求,也是国家社会稳定、政治稳定的客观需要,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国际市场、国际经济接轨的客观需要,特别是在经济体制转轨处于关键时刻的今天,为了堵塞不法之徒可以利用的法律漏洞,杜绝权力进入市场、权钱交易现象得以滋生的条件,防止计划经济的弊端和市场经济的消极面结合起来成为一种落后经济的可能性产生,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则更具紧迫性和必要性。如果说历史上没有发达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就不可能有今天发达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存在,那么在20世纪90年代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也就不可能有繁荣、健康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出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在反映市场经济共同规律的一般规则、具体制度上基本是相同或大同小异的。可是,就其性质而言,二者则有本质的区别:前者是由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定的,后者是由资本主义国家制定的;前者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后者体现的主要是资产阶级的意志;前者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为基础,后者是以私有制经济为基础;前者追求共同富裕目标,后者则归根到底保护少数富人利益。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不是在一张白纸上自然而然地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而是要在否定或修改、废除行之多年的反映计划经济要求的计划经济法律制度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法律制度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制度。它们在由人民国家制定,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追求共同富裕目标上无疑是相同的,但是在法律体制上则有根本性的区别。这是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内在属性所决定的。因此,建立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是一场深刻的法制改革。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需要的新的法制基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必须抛弃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法律制度的适应计划经济需要的由国家直接管理经济的这一旧法制基础,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新的法制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新的法制基础,主要包括以下五个基本制度。

1.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制度。社会主义市场过程发生的首要条件,是存在市场参加者。这些在市场过程中追求自己利益的经济参加者,构成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主体。市场法律主体须符合以下要件:(1)他们是相互独立的人;(2)他们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3)他们有完全的行为能力,能够从事法律行为;(4)他们有完全的责任能力,能够对自己行为的结果承担责任。符合这些条件的自然人或法人,没有行政依附,不存在因所有制不同而产生的身份差别,均可以真正独立、平等的市场主体资格进入市场,参加同他人的竞争。这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排斥市场,否定市场主体,禁止竞争是大相径庭的。

2.充分尊重和保护财产权制度。社会主义市场不仅要有参加者,而且须有财产才能发生。这里所说的财产不是指社会公共财产,而是指市场参加者自己的财产。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法制基础当然应包括充分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财产权的法律制度。这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条件下,只讲所有制,而对法人、自然人的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注意不够大不一样。

3.维护合同自由制度。市场活动参加者既然是彼此相互独立、法律地位平等的自然人或法人,任何人均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以迫使他人接受自己的交易条件,因此他们之间的关系惟有采取合同形式。合同法律制度构成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法制基础。这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否定合同自由是不相同的。

4.国家对市场的适度干预制度。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市场经济中必须有国家的适度干预。即使是历史上鼓吹自由放任主义最有力的经济学家,也认为政府应承担维护市场公正与秩序的职能,单凭市场自发的机制不可能保障市场秩序。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适度的国家干预和宏观调控基本制度,以防止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可能导致的滥用合同自由和各种违法行为。这同计划经济法律制度国家全面直接管理经济相差甚远。

5.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是因为市场本身意味着优胜劣汰,可以说市场竞争是残酷的。对于那些竞争中的失败者尤其是劳动者,以及不具有竞争能力的老人、儿童和残疾者,应由社会提供物质保障。在没有社会保障的条件下提倡进入市场、公平竞争,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这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下国家包揽一切,社会保障尚付厥如的状况根本不同。

其二,要确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需要的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条件。

为了防止市场经济自发和消极的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就必须造就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这就是法学者所说的公正自由的竞争法律秩序。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与计划经济条件下"计划就是法律","保障国家计划完成,就是维护计划经济法律秩序",是根本不同的,它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1.市场的统一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当致力于维护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因为只有全国统一的市场,才能有健康发展的市场经济秩序。要维护全国市场的统一性,首先要求全国市场经济活动遵循统一的法律、法规。我国现时的市场状况不符合统一性要求。各地区有各地区的市场,经济特区有经济特区的市场,其间有许多人为设置的壁垒和障碍,存在各种保护性措施和优惠措施。这种全国市场被人肢解分割的状态是多种原因造成的。但不论何种原因,时至今日,已经不应再容许其继续存在。

2.市场自由性。所谓市场的自由性,其表现是市场主体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目前的状况是,市场参加者尤其是国有企业受到两方面的束缚和限制。一方面是企业主管机关基于隶属关系加于企业的束缚和限制。现在讲转换企业机制,改组成公司,将国有企业推向市场,如果不改革原有的行政隶属关系是不可能做到的。根本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废除这种行政隶属关系,使国有企业获得完全解脱,成为真正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即实现从身份(行政隶属关系)到契约的进步。另一方面的束缚和限制来自拥有市场经济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这方面的束缚和限制当然不能取消,但应当保持在与国家适度干预相符的程度上。国家的必要管理要通过制定市场经济管理法规使其法律化和科学化。

3.市场的公正性。即一切市场主体,无论自然人或法人,无论大企业或小企业,无论其所有制性质,均以平等的资格,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相互竞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致力于维护这种公正性。要达到这一点,应当做到:(1)法律制度同一。即一切市场参加者,在市场经济中应遵守同样的法律法规。不容许有同一行为因行为者或行为地不同而服从于不同法律规则的情况存在。(2)经济机会均等。市场对一切市场参加者开放,法律不限制某一类主体进入市场,不对某一类主体实行优惠。它们在登记设立、取得场地使用权、领取证照、购买原材料、获得信贷资金等各方面完全平等。(3)税负公平。即一切市场主体均应依法纳税及缴纳各种课负,且法律关于税负应设立公平合理的标准,不应因企业类别、所有制不同而畸轻畸重。

4.市场的竞争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其本质应是自由竞争的经济,市场参加者享有充分的意思自主,并依据法律相互进行竞争。因此,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致力于抑制垄断,维持市场的竞争性。没有竞争性的市场,犹如一潭死水,终究要干涸。在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中,制止垄断的法律法规应居于特别重要的地位。

5.市场可控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而是国家依法实行适度调控的市场经济。因此,市场的可控性,就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第五个条件。以上这五个条件均为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法律秩序所根本不可能具有的。

其三,要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当贯彻的新的基本原则。

为了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正自由的法律秩序,就必须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当贯彻的,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迥异的新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归纳起来,有以下10种:

1.财产所有权一体保护原则。商品交换的基础是财产所有权,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在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实行单一的所有制,在法律制度上强调对国有财产的特殊保护原则。这种对某种所有制的财产特殊保护的原则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多种所有制结构及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要求。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贯彻对一切合法财产所有权一体保护的原则。

2.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没有合同自由原则也就没有市场经济。我国在旧体制下不承认合同自由,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承认当事人享有一定的合同自由,但实际生活中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受到过多限制和干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当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同自由,非出于重大的正当事由不得加以限制和干预。

3.自己责任原则。所谓自己责任原则,即市场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一原则的一般违法行为情形,表现为过失责任原则。某些法定的特殊违法行为情形,则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自己责任原则,与旧计划经济法律制度下,国有企业对自己行为全然不负责任完全不同。

4.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既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目的,也是一项基本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谓公平不是指结果的公平,而是指一切竞争者应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服从同一法律规则,并坚决制裁不公平竞争行为。

5.经济民主原则。经济民主是政治民主在经济生活中的延伸。正如政治民主的对立面是独裁、专制,经济民主的对立面是垄断和独占。要实行经济民主,就应当坚持反对垄断,并确保职工参与民主管理。

6.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标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已成为一切市场参加者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市场参加者符合于诚实的道德标准,在不损害其他竞争者,不损害社会公益和市场道德秩序的前提下,在追求自己的利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即构成违法行为。

7.保护弱者的原则。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是现代化的大公司、大企业,它们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在市场活动中居于优势地位;另一方面是广大消费者、劳动者,他们以分散的个体出现,经济实力微弱,在市场活动中最容易受到伤害,成为牺牲者。这就要求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体现保护弱者的原则,要求国家从立法、司法、行政、教育等各方面担负起保护消费者和劳动者的责任。保护弱者的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具有重大意义。

8.维护社会正义的原则。市场活动本身是一个潜伏着各种风险的领域,总是会有损失、失败和破产。参加市场,就应承担市场风险。在市场活动中,参加者会滋生一种作伪、欺诈骗取、违约和规避法律的倾向。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致力于维护社会正义,维护市场道德秩序。不应容许任何假冒伪劣、坑蒙拐骗、巧取豪夺、恃强凌弱、寡廉鲜耻、为富不仁。

9违法行为法定原则。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体现违法行为法定原则。凡一切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均应由法律作出明示禁止规定。法律未明示规定禁止的行为,应当视为合法行为,行为人应不受制裁。法律法规中不得授予执法机关对法律未明示禁止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裁量权。因情事发生变更,对法律未明示禁止的某种行为欲加禁止时,须由立法机关修改或由有立法权的机关补充性规定,此种修改或补充性规定不得有溯及力。

10适当合理地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兼顾不同地区利益的原则。以上这些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法律制度过去所没有的。

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并非仅仅是对过去的法律制度的修补,而是法律体制上的一场深刻改革。它把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加以法制化,在世界上建立起第一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目前我国正在根据中央批准的立法规划加快进行宏大的立法工作,两年来已制定了一些法律,取得了很大成就。只要我们在本届人大任期内完成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的任务,就一定能够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开辟广阔的道路。

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当解决的理论问题

(一)关于真正树立法治观念问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要想经过五、六年的努力,基本上确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使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全纳入法治之轨道,非常关键的一点,是在举国上下特别是在领导层中真正树立法治观念。所谓法治观念,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治理市场经济,而不是凭领导人的个人意志下命令。要彻底摒弃人治思想,真正树立法治观念,需要进一步从观念上明确以下三个问题。

1法律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是治国安邦的根本。在人与法律制度的关系上明确地指出法律制度是根本性的,这是邓小平同志对法制理论的重大贡献。因为只有建立起科学的好的现代化的法律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稳定、发展,国家才能长治久安、兴旺发达。任何人特别是领导人都必须维护这个根本。

2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这是因为法律是在党领导下,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它是党的意志、人民的意志、国家的意志的体现。因此,法律是高于所有人的个人意志的。它应当也必须受到每个人无条件地遵从。

3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任何人不管职务高低如何,都平等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任何人从普通的公民到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如果违法都要平等地依法受到追究。在中国这个人民民主的国家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殊公民。只有做到这三点,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才能成为文明的法治国家。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成为文明的法治经济。人治或法治,在我国争论了几千年。但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不久,我们党和国家在邓小平同志的倡导下接受了实行法治的主张。不过,由于我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很长,由于长期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或行政经济体制,由于传统的工作方法和工作习惯作祟,人治思想仍然在不少同志的脑海中不自觉地发生影响。在报告中讲法治,而在工作中又不自觉地搞人治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是非常危险的。因为它可以失信于民,可以毁掉我们党辛辛苦苦领导建立起来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二)关于大胆借鉴和吸收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和从中国实际出发问题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对我们来说是一个新课题,我们还缺乏这方面的经验。因此,在制定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时,非大胆借鉴和吸收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不可,仅靠我们自己改革开放以来所积累的经验,是不可能建立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借鉴和吸收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立法经验,是人类文明成果的承继,也是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要求,我们所要制定的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本质上是现代市场交易的规则,这些规则背后起作用的是现代市场经济共同的客观规律。由于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经济规律是共同的,这就决定了我们在制定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时,不仅必须而且可能吸收和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凡是现代法律中已有的,反映现代化市场经济共同规律的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各国成功的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行之有效的新成果,都要大胆吸收和借鉴。不必另起炉灶,自搞一套,人为地设置藩篱和障碍。因为我们实行对外开放而不是闭关锁国,我们要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创始国,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相沟通。我们应尽可能地使我国立法能够被外国的法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企业家、商人及普通人所理解。与各国相通,则于国有利;反之则有害。但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也非认真从中国实际出发不可。我国实行的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的发展还很初步。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无论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发展水平、文化发展水平都还相当低。我国是一个文明古国,有自己的历史传统、文化背景和风俗习惯。因此,制定市场经济法律,借鉴和吸收外国经验时,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认真挑选,择其对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最有用、最有效的为我所用。属于一般市场规则的先进法律制度,我们应当坚决移植过来,以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极为先进、有效。不能以从中国实际出发为借口把与市场经济相悖的现实固定下来,使改革无法前进。但是,与一国发展水平紧密相关的法律制度,我们就不应该一概照搬。因为这样做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极为不利,甚至自乱、自毁自己。

(三)区分公法与私法是建立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前提

虽然没有哪一个国家的立法明文规定"公法"或"私法"概念。但是现代法以区分公法私法为必要,乃是法律上的共识。公私法的区别,是现代法秩序的基础,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在现代国家,一切法律规范,无不属于公法或私法之一方,且因所属不同而不同其效果。关于区分公私法的标准,约有三种学说,

其一为利益说,即以规定国家利益者为公法,以规定私人利益者为私法。

其二为意思说,即规律权力者与服从者的意思,为公法;规律对等者的意思,为私法。

其三为主体说,即公法主体至少有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者,私法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其中第三说为通说。我国法学理论由于受前苏联理论的影响,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将我国一切法律均视为公法,而否认有私法之存在。这一理论正好符合了权力高度集中的行政经济体制的要求,并成为在这种体制下实行政企合一,运用行政手段管理经济,及否认企业、个人的独立性和利益的法理根据。毫无疑问,这种理论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和要求。当前强调公私法的区分,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区分公法私法的必要性,在于市场经济本身的性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两类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类是法律地位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另一类是国家凭借公权力对市场进行干预的关系,由此决定了规范这两类关系的法律法规性质上的差异,并进而决定了两类不同性质的诉讼程序和审判机关。对于任何法律法规,若不究明其属于公法或属于私法,就不可能正确了解其内容和意义,不可能正确解释和适用。因此,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要求以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区别并正确划分公法与私法为前提。

(四)区分作为公权者的国家与作为所有者的国家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并不是无所作为的。相反,国家总是承担着一定的经济职能。在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只承担有限的经济职能,而在战后奉行凯恩斯经济政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承担了繁重的经济职能。但无论是奉行自由放任还是干预经济政策,国家作为公权者的身份与国家作为财产所有者的身份,是严格区分的。国家在对市场进行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及裁决市场参加者之间的争议时,是以公权者的国家身份出面,所依据的权力属于公权力(包括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作为财产所有者的国家,法律上称为"国库"。可以直接从事市场经济活动如进行投资、商业活动等,这种情形的国家与其他市场参加者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须同样遵守法律法规。作为财产所有者的国家与作为公权力者的国家之严格区分,是市场经济本质的要求,是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前提条件。我国旧有法律理论受前苏联法律理论的影响,并不区分国家的两种身份,而是强调两种身份的合一。旧理论认为,社会主义国家最突出的特点之一,就在于把全部国家权力同所有人的权力结合起来掌握在自己手中,就在于国家权力同所有人的一切权力密切不可分割的结合。这种理论正是"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旧体制本质特征的法理依据。由此决定了社会主义国家承担了庞大的几乎是无所不包的经济职能,国家以公权者和财产所有者的双重身份直接管理经济。这种理论显然违反市场经济的要求。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要求对原来所谓的国家经济职能加以区分,将作为公权者的国家与作为财产所有者的国家严加区分,使国家所承担的经济职能仅限于基于国家公权力对市场经济进行适度干预。国家作为全民所有制财产所有者身份进行的经济活动,不再属于国家经济职能,可以通过将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将财产所有权转化为股权,由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去行使。这样,将使国家从繁重的经济活动中解脱出来,专注于行使应有的对市场进行管理和宏观调控的经济职能。同时也才能真正实现政府职能的合理化,实现所谓"小政府大社会"的行政体制改革目标。再者国家是政治组织,不是经济组织,更不是营利性经济组织。因此,恢复国家公权者的身份,使国家不再是一个超级经济组织,可以避免和防止以权力谋取私利的腐败现象。

(五)摒弃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国有企业财产权的旧理论

我们今天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经济体制的根本性变革,理所当然地要求坚决摒弃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旧的法律理论。在应当坚决摒弃的旧的法律理论中,首当其冲的是关于国有企业财产权的传统理论。按照这一理论,国家对于国有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企业只享有经营权。这一理论是本世纪40年代由前苏联民法学家维尼吉克托夫提出来的,其物质基础是前苏联高度集中的行政经济体制,其理论依据是斯大林的经济理论。这一法律理论的根本缺陷在于"政企合一",使国有企业成为行政机关的附属物,为旧体制下国家直接运用行政手段,指挥和管理经济提供了法理根据。从改革开放一开始,这一法律理论就受到冲击和挑战并日益成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障碍。只有坚决抛弃国有企业经营权理论,承认国有企业作为企业法人对其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才能真正实现企业体制的改革,使国有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目前,我们已经承认国有企业享有企业法人财产权,但仍规定国家对国有企业或国有公司的财产享有所有权。虽然有进步但仍不妥。因为这一规定依然否定了国有企业和国有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实际上承认国家对所有国有企业和国有公司承担无限责任。从法律上讲,我认为正确的表述应当是国有企业或国有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对其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国家对国有企业或国有公司的股份享有所有权。企业法人所有权是市场经济发展中创造出来的一种精巧的法律形式。

1国家作为股东通过股份所有权保持对国有企业行使所有者(股东)的权利。

2国库得以同国有企业财产严格分开,使国家(股东)只对国有企业真正负有限责任。

3国有企业真正获得独立人格和自主经营的物质基础,提高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使国有股份增值、企业及其职工依章程获得利益。

4国有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使企业的经营者真正感到亏损的压力、破产的威胁。

5企业法人所有权是一种法律形式,它并不决定企业的性质。决定企业性质的只能是股东(投资者)的性质。

第7篇

关键词:经济法价值,实质正义,社会效益,经济自由,经济秩序

价值是法律科学的基本范畴之一,“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是古代或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的主要活动。”[1]古今中外的学者通常认为法的价值包含秩序、正义、公平、效率、安全、自由等方面,法的价值在于实现由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正义、自由和秩序的要求。现代社会中,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经济法的价值则是经济法通过其规范和调整所追求的目标。[2]学者们对于经济法的价值,已多有阐述。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价值在于“整体效益”;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价值包括社会经济福利价值和经济民主价值两方面;还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价值包括工具性价值-结果公平、经济安全与体制效益,目的性价值-可持续发展。[3]上述观点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反映出经济法的某种价值属性。然而,毋庸讳言,它们却或多或少存在以下问题:沿用法哲学通用的概念,却不曾赋予其有别于一般意义法的价值的特别意义与属性;未能通过将经济法价值与邻近法律部门(尤其是民法、行政法)的价值对比并有效区别,从价值角度来突出的经济法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和独特的存在意义。只有把握经济法独立的内在价值并与其他法律部门如民法、行政法的价值相区别,才能从理性和逻辑的高度确立经济法的独立地位,为实现经济法律体系内在和谐统一奠定基础。[4]鉴于此,笔者倾向认为,经济法的价值表现为实质正义、社会效益、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和谐,并在本文中试图将经济法价值与一般意义上法的价值以及邻近法律部门,主要是民法和行政法的价值进行比较,以论证经济法独特的存在价值及意义。

一、实质正义

自从人类社会发生公正与不公正的社会问题以来,正义一直被视为人类社会的崇高理想和美德,法一直被视为维护和促进正义的艺术或工具。许多著名的思想家和法学家强调,正义是法的实质和宗旨,法只能在正义中发现其适当的和具体的内容,也只能在正义中显现其价值。但是,“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Protean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5]从法哲学的理论高度来看,思想家与法学家在许多世纪中已提出了各种各样的不尽一致的“真正”的正义观,其中比较有影响的有:正义意味各得其分,各得其所;正义指一种德行;正义意味着一种对等的回报;正义指一种形式上的平等,指某种“自然的”从而也是理想的关系,指法治或合法性,指一种公正的体制,等。在上述诸种正义观中,社会体制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具有决定意义,[6]是首要的正义。而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包括两个基本方面,首先是社会各种资源、社会合作利益和负担的分配方面的正义,即实质正义;其次是社会争端和冲突的解决方面的正义,即形式正义。

近代法尤其是近代大陆法系或民法法系,从亚里士多德的校正正义中发展出来的形式正义,其要求同等的人受到同等的对待。众所周知,在各个法律部门所确立的形式正义是以民法为典型代表的。民法的形式正义的价值取向,从根本上说,是与法律的普遍性相联系的,其以个人主义为指导,以抽象的人格平等为假设条件,强调机会均等,一视同仁,提倡对所有的人普遍平等地执行法律和制度。民法形式正义的价值取向表明,民法试图用自然法来建立永恒不变的法律与正义,只要实现平等对待就足够了。与此同时,民法的正义价值又承认市场主体起点不平等的合理性-只要这种不平等不是市场外的因素造成的,他们之间的交易就是公平的。[7]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政治、经济结构日益复杂,国家积极地参与到经济生活的管理、调控和运作之中;同时人们之间的能力、财富等方面存在着极大差别,如果法律严守形式正义的需求对所有人一视同仁,也就必然导致、甚至加剧竞争结果的实质不平等。面对这些问题,以形式正义为基本价值取向的民法无力解决,从而导致了新的正义观及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出现。“经济法产生于国家不再任由纯粹司法保护自由竞争,而要求通过法律规范以其社会学的运动法则来控制自由竞争的时候。”[8]相对于民法的形式正义而言,经济法所要实现的法的价值首先在于实质正义。从理论角度讲,经济法在追求和实现实质正义的过程中,其强调针对不同情况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要求根据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来确定经济法的任务,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利益和发展;同时随着法律调整手段的丰富性和多样化,立法者和社会赋予执法者以不同程度的自由裁量权,而执法者不仅根据普遍性规范来解决问题,也针对个别情况、个别主体、个别案情作特殊调整,体现了实质正义要求法及其调整所具有的能动作用、灵活性和适应能力;实质正义的法律调整手段之多样化,更表现为经济法为了纠正社会不会而采取的种种积极措施或手段。[9]从实践角度讲,经济法在追求实质正义的过程中,亦努力平衡各种市场主体的意志和利益,维护和保障最大多数人的福祉。一方面,经济法从市场规制角度出发禁止垄断、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等破坏竞争秩序的行为以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对市场交易主体一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给以特殊的保护,以维护交易的公平和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经济法从国家宏观经济角度,通过金融、税收、产业指导等经济手段引导市场主体作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选择;规定企业、金融机构等权利义务,促进社会经济收益的公平和社会分配的公正。

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正义的实现,行政法法也不例外。然而行政法对正义价值的追求与经济法又有不同,其对行政程序正义更加关注。美国著名的行政法学家伯纳德?施瓦茨精辟地指出:“行政法的要害不是实体法,而是程序法”。现代行政法是通过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程序的规范和制约,最终达到行政法控权的目的的。一个行政机关,权力即使再大(如可以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如果其行使方式有严格的程序规范,遵守一整套公开、公正、公平的程序规则,其对相对人权益的威胁并不是很大;相反,即使其权力很小(如仅可对公民进行小额罚款),但如果其行使方式没有程序制约,可以任意行为,其对相对人权益亦可能造成重大威胁。[10]“行政法的基本目标是在公民受到不法行政行为损害时为他提供充分的救济。”[11]正是在这种价值理念的指引下,在具有经济内容的行政中,行政法对正义价值的追求不体现在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正确与否,而体现在防止权力在适用这种手段的过程中被滥用,并以有效的方式来监督权力的行使。显然,行政法对程序正义价值追求是有别于经济法的实质正义价值的。

二、社会效益

效益(效率)作为经济学上的概念,表达的是投入与产出、成本与收益的关系,其基本意义是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

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效益作为一种法的价值目标导入法学领域始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法律经济学的勃兴。从法哲学角度讲,所谓法的效益价值是指法能够使社会或人们的较少或较小的投入而获得较多或较大的产出,以满足人们对效益的需要的意义。[12]法的效益价值在于利用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方式,来规范资源的有效配置,及利用法律的有机作用促使效益结果的出现。法律不仅要以自由、正义、秩序、安全和平等为指向,而且要以效益为皈依;法律所指向的自由、正义、秩序等价值之实现性是建立在法律效益前提上的。法律效益作为现实的法律价值,总是与某种评价相关联的,包括个人效益价值和社会整体效益价值;其中法的社会效益外延十分广泛,主要表现为权力运用效率的提高、社会资源的高效合理配置和社会公正的维护等。[13]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而市民社会是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有学者认为,在民法的规制与引导之下,个人自由竞争成为规范经济活动之高度有效手段,可以将劳动与资本引导至能产生最大利益之场所,实现对资源分配及利用的低成本、高效率,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14]可见民法根源于社会分工、个人占有和个体小生产,它追求的价值目标虽然也是效益,但其却是以个人利益的基点的,它确认和保护单个经济主体依照自主意志与市场规则来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它的效益价值追求的是个体的、微观的经济效益。一般而言,民法的个体效益价值追求在法律上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民法规范不应为主体行为设置人为障碍,不得使主体的交易成本无谓增加;二是民法规范应该尽量增加或保护交易的达成,而不是减损主体的交易机会。[15]基于民法对个体效益价值的追求,按照亚当?斯密之观点,个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行为最终会促进实现社会的财富最大化。换言之,民法的价值取向是充分保证个体效益的实现,而对社会效益的维护则是间接的,主要是通过调整个体利益之间的冲突来实现个体与社会效益的平衡。这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无疑是行之有效的。然而,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市场自身固有的缺陷,单纯依靠市场机制并不能实现整个社会的“帕累托最优”。面对市场失灵,面对“对个体利益的无限追求反过来会扼杀个体利益”的悖论,[16]虽然传统民法亦作了一些修正,如对契约自由作出了限制,从过错责任发展出无过错责任等,但其自治性的性格及个体本位的价值取向使其无力解决效率与公平、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等矛盾问题。于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应运而生。

经济法自产生之日起就以社会效益作为自己的价值取向。经济法根源于集体协作、共同占有和社会化大生产,其效益观所追求的社会效益,在于它不是一般而言的经济成果最大化,同时更是宏观经济成果、长远经济利益以及人文和自然环境、人的价值等诸多因素的优化和发展,微观和经济的成果只是社会效益的组成部分之一。[17]具体而言,经济法把对经济主体行为的评价视角从自身延展到整个社会,也就是说,经济主体追求效益的行为,必须置于社会效益之中来认识和评价,只有符合社会效益的行为,才能得到肯定。经济法从社会效益的需要出发实现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即通过经济法的一些强制性规范来规制经济生活,重新确立经济主体的行为模式,界定经济个体活动领域和行为方向。[18]经济法对社会效益价值的追求,要求个人经济行为与社会总体的经济发展相协调,其不是追求每个市场竞争主体的个体利益最大化,而是侧重于促进市场的整体运行效益、调控个别、微观经济效益以取得国民经济整体效益最优,另一方面,经济法亦在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的过程中综合运用各种手段防止“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状态的出现,为市场主体的竞争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和法治环境,从而为每个市场竞争主体自由竞争以实现个体利益的最大化提供了有力保障。总而言之,“经济法是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统一的法”。

行政法对“效益”的价值追求与经济法、民法有着明显区别。行政法调整的主要是行政管理关系,其并未直接介入生产过程,不能直接创造财富,而且其在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过程中都以消耗社会物质为代价。因此,行政法并不以“经济效益”为其价值追求,而是以努力提高行政效率为其价值取向。在行政法规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过程中,一方面要求行政管理人员在作出行政决策时尽可能减少误差,做到行政管理活动的效果与管理目标之间的一致或基本一致;另一方面,也要求行政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提高工作效能,加快行政行为的进程。行政法在提高行政效率价值取向的指导下,通过行政决策的准确化和工作效能的提高,不仅减少行政管理过程中的物质消耗,而且也间接地改变再生产过程中社会资源的占用和消耗同所提供的劳动成果的比率,从而对社会经济效益的增长起到积极作用。[19]

三、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

自由是人生而具有的属性。从哲学角度讲,自由是要能够行使自己的意志或者至少自己相信是在行使自己的意志,其是对血缘、宗法联系、思想禁锢和专制政经体制之解放。法律上的自由是对自由的设定和保障,是人们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权利。而秩序从广义而言是指自然界与人类社会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性现象,某种程序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是它的基本特征。自由与秩序本身是一对与生俱来的矛盾。当放任、无度之自由破坏了由一定生产方式所决定的作为社会之人与人的正常秩序之时,法律就必须发挥其强制作用,规制自由以恢复秩序。法律,甚至于社会都是在“既定之合理秩序对社会个体不时发生的自由冲动构成约束并予以匡正,而社会经济发展不断引起新的自由要求,又对旧的秩序时时构成冲击”[20]的轮回中而不断发展与进步的。自由作为传统市民社会的基本精神,天然地贯穿于市民社会的代表法-民法之中。民法所追求的自由带有浓烈的市民社会个人主义的色彩,这突出表现在民法最基本原理-私法自治原则中(它是建立在19世纪个人自由主义观念基础之上,即依个人意思形成其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自由始终以个人权利的弘场为最终目的,其基本内涵在于:一是行为自由,即民事主体可以支配自己的经济活动方式,选择做或不做什么;二是意思自治,即要求任何主体在经济活动中都仅依自己的个人意志决定行为的内容,排除任何形式的意志强制。[21]当然,民法对自由价值的追求并不排斥其对秩序价值的向往。在“让市场机制自主发挥作用以实现经济运行的良好的状态”的经济学观念的指引下,民法试图在无任何外力干预的市场经济自然秩序状态下,最大程度地发挥市场主体的自由,即为市场机制的自由发挥创造条件以保障和实现人们最大的经济自由。

过于理想化的东西往往在残酷的现实面前不堪一击。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19世纪末期当垄断等出现之时,民法所热切追求的经济自由与自然经济秩序的和谐状态即宣告终结。自始就将公与私融为一体的经济法,在自身对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独特的价值追求中,开始重塑市场经济的自由与秩序的和谐与统一。如前所述,经济法以实质正义和社会效益为其价值取向,在经济法对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价值追求中,实质正义与社会效益价值亦发挥了其应有作用。例如,经济法在自由价值的追求中,多数情况下它总是表现为以适当牺牲个

人自由去争取社会自由,以此实现社会效益和实质正义。社会整体的自由不仅是经济法独特自由价值取向追求的结果,更可以认为其表现为一种秩序,这种秩序以整体社会经济发展的整合选择度的延拓为目标,更强调社会整体经济的发展应有广阔的空间。可见,经济法所追求的自由与秩序的价值取向并不是割裂的,而是统一的、和谐的。现代经济法更是保障和实现经济自由的法律手段,经济自由是其出发点和归宿;通过为保障和实现经济自由而采取干预、限制的手段,以达到一种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从而实现自由与秩序之平衡。经济法对于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之统一性与和谐性的实现,在于经济法是一种将代表“公”的国家意志渗入经济关系之法律制度化的产物。[22]为实现这一目的,要求经济主体按照经济法制之规定,保证其行为之合法性,彼此间形成规范的相互关系,消除任何主体在市场活动中对自由之不当限制或无度妄为;要求国家经济机关积极执法,严格遵守法律约束,不得利用经济权限使经济主体承担不法义务或侵害其权利,并克服政府经济管理中非理性之任意;要求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保证经济司法之合法性。

现代行政法的“控权”为其理论基础,其核心内容自然是行政职权的赋予、行使及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律责任。因而,在自由与秩序的价值选择中,行政法往往侧重于对“秩序”的追求。行政法在立法中合理设定行政机关的权力范围,公平分配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行政执法既要求公民服从行政权,又掺入民主与公平的机制与因素,以保证权力的正当使用;而行政救济则是对行政行为的审查或行政权滥用的监督和对公民权利的法律保障。可见行政法的“秩序”价值的追求处处表现于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在权利上的动态平衡之中,而行政管理的井然有序正是在这一动态过程中得以实现。

综上所述,经济法与一般意义的法以及民法、行政法的价值取向定位差异,是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必然分野的根源所在。这不仅决定了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各自迥然有异的法律精神与基本观念,从而使它们在根本价值取向或法律理论上大异其趣。由此也突显和验证了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和在现代法律体系中的独特的存在价值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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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所谓社会基本结构是指一整套的主要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社会基本结构的作用是把各种主要的社会组织一体化,在社会成员之间分配社会合作项目和利益。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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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欧阳明程。整体效益: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主导价值取向[J].法商研究,1997(1)。

第8篇

关键词:创业教育;经济社会发展;教育教学

创业教育是世界教育发展的方向,也是中国教育体制深化市场导向改革的必然选择,早在1989年,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曾经组织过关于创业教育的实验与探讨;1999年,21世纪“教育振兴计划”中提出,“要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创业教育,鼓励他们创立、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同志在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支出:“要帮助受教育者培养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通过教育部门的努力,培养出越来越多的不同行业的创业者,就可以为社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对维护社会稳定和繁荣各项事业就会发挥重大的作用”大力推进创业教育,新时期培养具有创业能力和企业家思想的新一代创业家,对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具有积极影响。

一、提高创业者素质,全面促进我国创业者人文素养发展

创业教育是一种综合素质教育,是实质教育中所提倡的创新教育与创造教育在知识经济时代的具体化。创业教育是以培养人的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为基本价值取向的教育。创业教育从实际出发,根据经济社会的变化与发展,帮助创业者树立创业信心、掌握创业技能、具有敏锐的观察能力、创新意识及能力等,孕育出高素质的创业者。接受过良好创业教育的创业者,将有能力提高新事业的存活能力,同时也可以弥补创业经验的不足。创业者在接受创业教育中,既能培养培养健全的人格,又能发展知识和能力,有益于人的全面发展,为经济发展储备了人力资本。这种创业者素质的提高将促进创业者人文素养发展,使得整体劳动生产率提高,进而促进经济的增长与发展。

二、促进产业结构、经济结构、社会结构调整,推动社会经济发展

创业教育作为一种教育活动,对社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一个社会的创业教育水平越高,其社会成员灵活就业、自主创业越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也就越好。创业人员发展得越好,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也就越高,从而推动社会经济的繁荣与发展。“创业已成为一个全球议题,中国是世界经济中的亮点,中国经济的稳定增长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生活变化。创业是经济增长的一个积极的促进因素”。经济增长必然引起一系列产业结构、经济结构乃至社会结构的变化,而一系列的产业结构、经济结构乃至社会结构性变化又可以推动经济的增长。在我国,创业活动处于活跃状态的情况下,创业教育直接影响创业者的素质结构,并通过创业者的素质结构牵动着产业结构、经济结构以及社会结构的变化。发展创业教育,大力提倡创新精神,能够从更深的层次上提高新一代创业者的综合素质,有利于我国解放思想,坚持改革,有利于创建更加适宜的积极的创业经济氛围,提高我国在激励的国际竞争和世界格局中的地位。

三、促进高校教育教学体制改革,推动教育新发展

纵观当今世界各国的高等教育改革,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约而同的以前所未有的决心和力度倾注于开展创业教育,提高民族的创新创业能力和培养创新创业型人才上。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使得我国各领域的改革和发展不断的深入,尤其以素质教育为核心的高等教育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以创造性和创新性为基本内涵的创业教育的提出和探索是中国高等教育在信息化和全球化背景下走向深化的必然趋势和重要标志。创新创业是民族兴盛的灵魂,是时代与社会发展的要求。如果缺少创业教育,我们的高等教育无疑就是不适应、不完整,更不能说是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因此,应将创业教育作为大学生、研究生素质教育,以及高校质量工程的基本内容之一,将创业教育置于与思想品德教育、文化素质教育同等重要的地位,并加以推进。同时,我国在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在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过程中,创造新的办学模式,以及形成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模式是非常重要的改革任务。

四、我国高校目前开展创业教育的特点

1、初步开设了系列创业教育课程

目前开设了围绕创新创业理论、实务、实践三个方面的课程体系,从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和教育模式出发,逐渐摸索建立创业教育的主干课程体系以及教学大纲。1998年,清华大学率先在管理学院的MBA教育中设立了“创新与创业管理方向”的课程,包括创业管理、创业投资、技术创新等八门课程;北航创业管理培训学院开设了创业管理课程、创业企业设立及研发课程;西南科技大学开设的创新教育与实践、创新设计选修课、创造性思维及训练选修课。

2、教学方法不断完善

许多学校采取了教师讲授、案例讨论、师生互动、角色模拟、基地见习、组织大赛等方法,创业教育的教学方法研究,力求从探索性学习的“教学六要素”(教材、授课、案例、研讨、项目训练、考核评估)的基本思想出发,提出满足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的主要针对在校学生的创新创业课程与教学方法。

3、创业教育教材建设初具规模

从中国教材图书网查询,可查得创业类教材102种、创新类教材237种,涉及国外引进与国内编写两类。2003年前,引进翻译多,此后国内编写多。

4、初步的学术研究与政策研讨支撑了创新创业教育的不断深入与发展

从1987年起,国内就已经开始创新研究,其中本身就包含和渗透着创业研究,如用GOOGLE搜索,可查询到308万项创新创业课题结果。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1979-2006年段可查到创业的文章29680篇,创新类文章247120篇。在中国引文数据库可查到创新类文章17400篇,创业类文章5760篇。在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1999-2006年时段,可查到创业类论文560篇,创新类论文5080篇。初步统计,不少学校也建立了相应的创新创业研究机构。如清华大学、电子科技大学、东南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同济大学等30多个高校建立了创业经济研究与实验中心,或创业研究中心、创业教育研究指导中心、技术创新研究中心、创新与创业研究中心等。伴随着形势的发展,学术研究逐渐热化,国内召开的创新创业教育学术研讨会也初成规模。

5、制订了一定的关于创业教育的管理办法

在教育部推动下,各高校积极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活动,具有一定规划安排,制订了一定管理办法,如华东理工大学提出了本校《创新教育评估指标体系》;宁波大学提出了创新学分和技能学分认定办法;上海交大编制了《学生创业手册》;中南大学实施了《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6、建立了创业教育实践教学机构

建立创新创业方面的实践教学机构,着力解决实践性教学与高校现有教学体制有效衔接的问题,构建了教学推动机制。如重庆工学院等15家高校建立了研究生创新创业中心,或研究生创新中心,或研究生创新实验中心。为配合实践教学,清华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科院研究生院等100多所院校建立了创业者协会。还建立了专门的创新创业教学机构:北京航空学院创业管理培训学院;厦门大学埃塞克斯创业教育中心等。

面对知识经济的挑战,建设创新型国家人才培养的任务,坚持对我国创业教育的理论与实践发展中的现实问题的系统探索与研究,为我国高校创业教育的发展探明方向,明确具体实施途径;推动我国创新创业教育的发展,对于高校质量工程的提升,对于新时期我国经济发展与建设,对于创新创业型人才的培养,将会产生深远的积极影响。

参考文献:

1、陈木河.新时期大学生创业刍议[J].社科纵横,2006.9

第9篇

内容提要:区域经济发展是当下中国重要的理论和实践课题,法学上对之关注较少。从法理学角度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理论指引,以法理考量作为区域经济发展的法治起点,分析区域经济发展应当重视的基础性问题,有助于引导区域经济发展法律规制,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法治化,使区域经济发展成果得以共享。

区域经济是经济地理学和区域经济学的共同研究领域,是特定地区国民经济整体的总称。从1949年至2000年,根据学者考察,中国区域经济发展经历了三次重大转向:第一次是1949年至1978年从不平衡发展战略转向平衡发展战略,推进区域平衡发展战略;第二次是1979年至1990年从改革开放的实际出发由平衡发展转向非均衡发展,经济重心向东部沿海地区倾斜;第三次是1991年至2000年从非均衡发展转向协调发展,以“全方位开放”和西部大开发为特征。[1]之后,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将统筹区域发展明确为“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发展基础和潜力,按照发挥比较优势、加强薄弱环节、享受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逐步形成主体功能定位清晰,东中西良性互动,公共服务和人民生活水平差距趋向缩小的区域协调发展格局”。

2007年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明确提出要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优化国土开发格局;缩小区域发展差距,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继续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完善区域政策;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突破行政区划界限,形成若干带动力强、联系紧密的经济圈和经济带。区域经济发展成为政府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与此相应,在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资源浪费、重复建设、环境保护以及地区发展不平衡等问题相伴而生,日益影响整个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与改革开放成果的共享。区域经济发展已经成为国民经济顺利发展的重要保证。但是,当前区域发展存在诸多问题,最突出的是区域经济发展有政策,而无立法保障。从法治角度探讨如何保障区域经济发展已经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新课题和新使命。笔者主要从法理学角度来阐述区域经济发展应当关注的基本法理问题,以法理考量作为区域经济发展法治化的逻辑起点,以期避免出现经济发展中效率和公平正义的冲突,以促成整个区域的公民都能享受到区域经济发展的成果。

一、共同经验:立法的路径依赖与法理先行

区域经济是根据社会劳动地域分工的不同而形成的各具特色的地域经济综合体。发展区域经济,是各个国家公共政策的核心问题之一。从历史上考察,世界各国经济发展史表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区域差距不会自动缩小,相反会越来越大,需要政府积极地加以干预。政府干预经济是一种与市场自发调节相对应和相协调的力量和手段。凯恩斯主义的出现,标志着国家干预理论基本形成。罗斯福新政之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政府干预得到全面发展,政府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政府干预经济起源于市场失灵的存在。区域经济发展首先必须进行区域经济宏观调控,市场机制固有的局限性需要宏观干预,“宏观经济学是关于协调失灵的,政府的宏观经济作用就是避免协调失灵”。[2]此外还包括两个因素:一是个人因“合成谬误”的理导致整体经济灾难的情况;二是存在较为悬殊的贫富差距,即使资源配置达到了“帕累托最优”,从社会伦理和价值判断上来说也需要政府干预。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创新理论表明制度也是一种资源,国家在制度资源配置上具有组织优势。

中国的传统和现实都需要国家在调整区域经济发展时,提供及时和适当的制度供给。这既是国家职责所在,也是区域发展必须。建国以来,我国地区差距的制度特征从一个侧面也证明,制度创新在区域发展中的关键性。但对于国家权力不能过分放宽限制,法律的作用就在于明确国家权力范围。借鉴世界各国调控区域发展的制度经验和教训,最重要的一条是以法律为主导,立法先行,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干预地区差距、协调区域发展、促成区域内部发展,都是以宪法和法律为基础进行的,都是以法律来规范和保障政府的干预行动的。这对我国统筹区域发展尤其具有借鉴意义。

美国历史上曾是一个区域发展很不平衡的国家,为解决地区差距问题,其把对西部、南部地区的开发与发展作为区域政策的重要内容,并制定了各种法律缩小地区差距。如19世纪为鼓励西部移民,陆续出台了《宅地法》、《鼓励西部植树法》、《沙漠土地法》等法律。1933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麻梭浅滩与田纳西河流域开发法》,并依法成立了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简称TVA),负责领导、组织和管理田纳西和密西西比河中下游一带的水利综合开发和利用。为了解决地区经济困难并为西部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作出指导,美国政府在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先后颁布了《地区再开发法》、《公共工程与经济发展法》和《阿巴拉契亚区域发展法》等多个法案,进一步加强对困难地区的经济援助。随后美国政府又颁布了《人力训练与发展法》、《经济机会均等法》、《农村发展法》和《联邦受援区和受援社区法案》等,立法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美国区域开发的成功。

日本自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到60年代末连续10余年经济保持两位数增长,但在空间上却出现了严重的发展不平衡问题。人口和产业过度集中于少数大城市,山区农村则出现了“过疏”化,一系列区域问题急剧显现。为了应对区域问题,日本政府在地区政策方面进行了很多努力,其中最主要的就是重视地区发展立法。除了1950年制定的《国土综合开发法》外,日本后来又陆续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地区发展的法律,如《山村振兴法》、《孤岛振兴法》、《过疏地区振兴特别措施法》、《新产业城市建设促进法》、《筑波研究学园都市建设法》、《水资源地区对策特别措施法》、《北海道开发法》等。立法的指导与有效实施保证了落后地区开发的顺利进行。

就上述两个国家的经验而言,立法已经成为保障区域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不过在考察域外区域经济发展的法治化经验时,我们必须首先保持法理上的敏感和觉醒。国外在进行立法时,就已经在法理上作出了一般性判断,即为实现社会整体发展和公平正义,让更多人同样享受到经济发展成果,必须进行区域经济立法,而所有立法均应朝此方向前进。这种法理上的一般判断,应当作为域外区域经济发展的深层经验被中国重视和吸收。只有吸收这种深层经验,我们才能获得发展最为本质性的东西。因而立法固然重要,依赖立法路径能够作出很多成绩,但在此之前,我们还必须总结中国在立法层面上的得失,总结当今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总结我们所面临的时代要求和实践要求,否则所立之法很可能成为盲目之法、“无理之法”。而对于这些问题的总结,最先感知的载体应当是法理学上的变化。法理感知是立法能够得以正确指引的基础,也是整个社会发展的指南。法理学的使命是高度关注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实际过程,并经常促进这种发展,而不是只做事后总结工作。对实践发展应对失灵是中国法理学应当避免的事情。因而,法理考量应当是区域经济发展法治化的逻辑起点,是立法路径依赖的前提与基础。只有法理上的精深认识,才能为区域经济的良性健康发展奠定基础。与区域经济发展相关的法理问题,笔者认为主要有社会整体效益原则的法理调适,实质公平观的整体意蕴,公平与效率的法理选择与可持续发展的法理念。

二、整体与个人:社会整体效益原则的法理调适

区域经济发展总体上是追求社会整体效益价值的实现。从经济法角度而言,经济法所追求的经济效益指的是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经济法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运行进行干预和调控、协调和规制的法律,[3]同时,有学者将经济法的本质界定为“适应经济性即社会协调性要求的法律”。[4]区域经济发展追求的经济性价值与经济法追求的经济性价值具有一致性,即社会整体效益。法律经济学认为,效率的目的,是衡量一切法律乃至所有公共政策适当与否的根本标准。[5]可见,特别是在区域经济立法等经济立法当中,社会整体效益价值既是经济法追求的价值,也符合法律经济学对法律和公共政策的要求。

但整体效益原则却蕴含着难以解决的内在矛盾。社会整体效益原则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能够于“个体私利”的自有追求中自然成就,它很大程度上能在个人利益的复杂交织中获得实现。但是这种实现始终蕴含了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其在根本和长远上对个人利益的促进可能导致二者在局部和短期的背离,因而理性经济人对个人私利的追求并不必然导致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反向言之,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很有可能并不是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个人很可能成为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牺牲品,这已经是经济学家们的共识。因而,我们在法理上绝不可忽视这种共识,一味盲目地想促使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而罔顾个人利益的实现,从而导致实质不公平和不正义。

需要说明的是,对社会利益优先性和重要性的强调,并非不重视个体利益,而正是基于对个体利益的考虑,只不过其对个体利益获取所依赖的基础认识不同而已。[6]但根据实践经验,我们不能仅简单地如是宣称,而必须对社会整体效益原则进行调适,整体优位、个人让步的理念应当适当地转换成为整体优位、个体基础的理念,必须首先承认个人利益的基础性地位,转换逻辑思维方式,才能够在此基础上确保整体利益。换言之,即形式上,社会整体效益处于主导地位,个人利益服从社会整体效益的约束。但是从实质而言,国家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干预应当受制于个体的利益,个体利益的自发实现和自觉实现应当成为社会整体利益必不可少的考量内容。

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并存发展,其实质是要造就一种和谐的发展局面。中国区域发展是基于把社会作为有机整体加以认知,认为构成社会的诸要素是功能互补的,从而能够追求整体和谐发展的结果。由此,保障区域协调发展的法律制度在制度设计上就要具备下列秉性:权利与义务的角色性、规范性质和功能的二元结构性、责任的二重性等。[7]随着生产力高度发展和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社会中的每一部分和处于不同部分的不同个体在社会整体运动中扮演不同的角色和发挥不同的功能。整体和个人的和谐,需要区域经济发展法律制度对功能个体的角色予以确定并保护其功能发挥所需条件的存在和生成。这样,功能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与其角色或功能的对应性。同时,这种和谐论认为任何主体的行为不仅影响直接作用的对象,而且影响到整个社会。这就要求处于社会的个体不仅对其他个体负有不侵害的义务,而且对整个社会负有维护与促进的义务。

三、整体公平:实质公平观的整体意蕴

区域经济发展所追求的公平是分配公平、实质公平。这里所谓的分配公平,是在社会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造成的地区发展不平衡、产业畸形发展、个体贫富悬殊等分配不均衡现象所引起的再分配需求。它不是指社会财富的平均分配,而是指利用国家经济能动力,在调整产业结构、均衡收入分配和协调地区发展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8]而所谓实质公平,在区域经济发展的语境中是指社会整体利益的公平。简单地说,它强调人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必须对全社会的经济发展而不是对个别人的特定利益承担义务,当某地经济行为即便并不造成特定的损害结果,但却对整个社会经济造成危害时,该行为就是不公平的。

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追求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在各国区域经济发展过程当中,虽然国情不同,但所遇到的问题却存在着共性。发展中国家遇到的最大问题,莫过于地方保护主义,如地方政府为保证当地企业能够获利以保证其财政收入,限制外来商品进入当地市场。地方政府往往打着“地区经济调控”的幌子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地区封锁、行政性贸易壁垒等。这严重影响了社会整体经济的发展,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而且纵容了一些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可以说,地方保护主义是行为主体追求个体利益而损害社会整体利益的典型,剥夺了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机会,从规则上限制了市场经济主体的“机会公平”,最终破坏了“实质公平”的和谐发展局面。而区域经济发展的任务之一即是打破地区封锁,建立健全统一的产品、生产要素流通市场,保护市场竞争机制。区域经济发展所追求的公平价值理念,应当是一种具有整体意义的实质公平价值理念。

社会公共利益的核心是公平(或公正)。公平,有静态、外部的层面,也有动态、实质的层面。所谓静态、外部的公平,即着眼于形式上的法律地位平等、意思表示自由,而不问行为的结果;而动态、实质的公平,则是超然于权利行使之上,直接关注利益实现的公平,即结果公平,其属于有利于效率最大化的公平。[9]

区域经济发展应当更注重最终实际利益的归属,注重动态、实质的公平,注重整体的公平,并对此进行法律提升和制度保障。在区域经济总体发展的时候,不能忽视那些和整个区域发展存在差距的现象。应当利用法律的杠杆对社会的财富进行再分配,对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予以一定的补偿和救济。从理论角度讲,法律在追求和实现实质公平的过程中,其强调针对不同情况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要求根据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来确定法律的任务,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同时,赋予执法者不同程度的自由裁量权,执法者解决问题时针对个别情况、个别主体作特殊调整,体现了实质公平要求及其调整所具有的能动作用、灵活性和适应能力。从实践角度讲,法律在追求实质正义的过程中,亦努力平衡各种市场主体的意志和利益,维护和保障最大多数人的福祉。一方面,从市场规制角度出发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另一方面,从国家宏观经济角度,通过金融、税收、产业指导等经济手段引导市场主体,促进社会经济收益的公平和社会分配的公正。

这种具有整体意义的实质公平观念,正是为了实现区域经济发展成果的共享才提出的,只有共享的存在,区域经济发展才是健康的发展而不是畸形的发展。

四、效率与公平:价值之争的法理选择

就经济法而言,经济法学界基本达成了共识,正如漆多俊教授所言,经济法的原则可简要地表述为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优先,兼顾社会各方利益公平。[10]通过上文分析,区域经济发展追求的价值当然地包括了社会整体效益及公平公正,这就产生了区域经济发展的主导价值取向的问题,是社会整体效益优先,还是公平优先的问题。

公平与效率是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解决的两个重要目标。区际之间存在一定的经济发展差异才能体现区域经济增长效率,但是经济发展差异过大,又不利于实现社会经济公平,因而只有经济发展差异限定于一定的范围内,才有可能同时实现经济增长效率和社会经济公平双重目标。要把经济不公平或贫富差距维持在刺激而不是损害经济效率的最低限度,以实现最高程度的相对的经济公平。实践证明,这个“差异的适度范围”其上限应以不影响区域经济增长和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为界限,其下限应以该区域的人们可能承受并不至于发生民族的或社会的问题为界限。[11]如果超过上限,虽然区域经济高速度增长,整个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但区域经济发展带来的区际差异过大使人们难以接受,那么,经济增长的高效率可能被社会经济的不公平所引起的政治社会震荡抵消。另一方面,如果低于下限,区际间发展差异过小,政治社会问题虽然不会发生,但区际间则会产生平均主义,丧失掉区域经济发展的动力,以致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适应区域经济成长阶段确定“差异的适度范围”,对于实现区域经济发展的双重目标显得十分必要。

在传统的计划体制下,区域经济发展能够依靠的最为重要的手段是国家调控,而国家为了摆脱经济的困境,往往过于注重效率的提高,从而造成地区的实际不公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或者增长目标应主要依靠市场机制来取得,而公平的实现主要依赖于国家的调控,这就能明确两者的责任。国家也能因此从更多的方面调整区域之间的差距。但是我们应当明白,经济增长、技术进步、收入分配以及社会现代化等固然是人类追求的目标,但它们最终只属于工具性范畴,人的发展和人类福利才是目的。发展必须以人为中心,发展的最高价值标准就是公平与公正。发展要求消除限制以人为中心发展和实现公正与公平目标的所有障碍。

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担负着分配权利和义务、创造社会各方面利益合作的渠道、平衡缓和各方冲突和矛盾的作用,应把那些行之有效的、具有正义目标的处理方法上升为系统的规范体系,使社会生活处于有条不紊的秩序状态,防止社会发生大量的冲突和矛盾,使已发生的问题和冲突能迅速找到较为妥善的解决方法,从而减少社会资源损耗,促进社会发展,因此,正义、秩序、效率都是法律追求的必不可少的价值目标。我国古代法家学派和西方分析法学派认为,制定实施法律规范的目的就是为了使社会达到有序状态,秩序自然是法律的最终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安全是衡量正义与否的基本标准;市场经济领域中不同的经济主体有着不同的利益,其全部经济活动旨在追求利益实现的最大化,容易导致不正当竞争、垄断等非效率现象的发生,必须用带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来引导、约束不同经济主体追求效率的行为。正义和效率是法律价值目标的本质内涵,是法律规范的灵魂,它们以法律规范为媒介作用于社会生活,形成法律秩序。

正义与效率是矛盾的。效率是以利己性倾向为动因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关注个体利益,正义则呼吁人们从只顾自己利益的私心中解放出来,关注其他人和群体利益,两者从不同出发点作用于同一对象,自然会产生矛盾。[12]正义要求给人更多自由,人们享受自由越多,可供作为生产成本的社会资源就越少,创造出的社会财富也因之减少,人们都渴求自己的重大利益和需要能受到坚强保护,然而过于安全会抑制或妨碍人类社会的发展。公平和效率的艰难抉择,使得区域经济学研究领域出现许多流派,讨论焦点不在于是否解决地区经济发展差距过大的问题,而在于什么时候、通过什么方式解决。[13]在不同法律部门和不同历史发展时期,法律对正义和效率追求的程度不一样。正义和效率要达到一种平衡,这种平衡因不同法律部门和不同历史时期而异,实现平衡的条件是正义和效率的最佳资源组合,即在不影响社会稳定的前提下,社会发展已达到最高速度。[14]正义保证社会稳定,效率推动社会发展,秩序则为社会稳定和发展提供了保障服务,因此法律追求的效益是公平、正义、安全、秩序的和谐统一。

但立足于法律的评判标准而言,公平与正义应该作为“法学的第一位尺度”。[15]德国法哲学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指出,法律的终极目标是公平、平等下的正义。公平与公正在法律正义体系中的首要地位是无法被撼动的,这是统摄整个法律价值体系的活的灵魂和终极的理念追求。正义是“法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所追求的最高目标”,[16]法律作为一种最具权威性的价值体系和规范体系,自然要将其作为自己的终极归宿和理想,作为价值判断的最高尺度,不能照搬经济学的价值判断标准取而代之。在经济视角下,公平与效率的价值统一体中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但在法律视角下应该考虑为“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公平与效率的法律价值目标,具体化到区域经济发展的指导和评价中,即看该区域经济立法是否符合实质公平观和发展观。

五、发展的法理念: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战略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是在对传统的工业文明和发展模式进行深刻反思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新的发展观和发展模式。“工业社会存在着人与自然相互矛盾的内在逻辑冲突,因为它所取得的巨大财富是建立在对不可再生资源主要是矿产资源和化石能源的大规模消耗和高度物质消费基础上,其物质基础的不可再生性决定了传统工业社会是不可持续的。”[17]1992年,联合国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环境与发展”大会,可持续发展战略被定为大会的主题,并被具体贯彻到《里约宣言》、《21世纪议程》等重要文件中。会后,各国纷纷制定本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成为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最为普遍接受的发展战略。在国际层面,它已为众多国际组织普遍接受并成为国际立法的重要指导思想和原则;在国家层面,它已经成为众多国家的总体发展战略。

1994年3月25日,国务院发表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确立了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其核心内容有三项:(1)以经济发展为核心,通过完善市场机制,发展科学技术,加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来促进经济持续发展;(2)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发展教育,改善卫生和健康状况,改善社会福利制度,消除贫困,从而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3)通过对自然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和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实现资源和环境可持续发展。进入21世纪以来,可持续发展战略在中国得到进一步落实和加强。党的十六大把可持续发展列为本世纪前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四大战略目标之一。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就是可持续发展观。

可持续发展战略深刻地影响了当代法学。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将带来法律的重大变革,其显著领域就是建立新的调节经济、社会和环境关系的法律规范以及人与自然关系的行为规范。上述规范以可持续发展的思想为立法的理论依据和指导思想,以自然规律为其科学基础,以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为法律的最高目标。它改变了传统法律中只重视经济利益和权益,忽视环境利益和权益的利益观,改变了仅以人的意志、利益和需要为判断标准的正义观和价值观,立足于更广的领域和更客观的视角,以人和其他生物都要共同遵循的自然准则为标准确立新的正义观和价值观。它在人与自然之间确立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仅明确人对自然的权利,而且明确人对自然的义务。它要求以可持续发展的思想重新审视和评估现行立法,从而构建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体系。[18]

可持续发展思想对区域经济发展法律制度建设有很重要的指导意义。区域经济发展并不是涸泽而渔,不是为了某个中心地区的发展而要求其他地区全力支持,也不是为了本地区当下的发展而穷尽一切资源,更不是为了经济发展而不顾一切。区域经济发展应当是一种理性的、可持续的发展,是一种惠及子孙的发展,因而区域经济发展法律制度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要反映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立法内容上要将环境与经济发展的要求贯彻其中,在执法和司法上要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作为重要价值取向。

结语

中国区域经济发展的制度基础并不完善,没有形成完整体系。法律上对之研究并不深人,研究成果尚十分有限。对于中国实行的区域战略不能一味地赞扬,而要从现有成果上反思一条民族之路,不仅仅分析其经济效应,还应讨论其法律效应和社会效应,通过法律促进经济效应与社会效应。而目前关于区域经济政策的学术著作大多是从区域经济学、制度经济学、行政管理学等角度进行研究的,在法学领域没有系统的研究成果与理论体系。因此笔者权做抛砖引玉,希望能够引起更多对区域经济发展的法学关注。

注释:

[1]李剑林:《基于发展观演变的中国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及空间格局调整》,载《经济地理》2007年第6期。

[2]Helm,TheEconomicBordersoftheState,OxfordUniversityPress,1989,p.43.

[3]张英:《论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载《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4][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满达人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27页。

[5]钱弘道:《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基础》,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

[6]刘水林:《经济法的基本方法论探讨》,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

[7]参见刘水林、雷兴虎:《区域协调发展立法的观念转换与制度创新》,载《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5年第11期。

[8]单飞跃:《经济法基本原则研究》,载《经济法论坛》2003年第1期。

[9]单飞跃:《经济法理念与范畴的解析》,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89页。

[10]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2-173页。

[11]李树桂:《我国区域经济政策的调整和完善》,载《经济体制改革》1998年第1期。

[12]梁家峰:《法律的价值目标和社会经济效益》,载《求索》1995年第6期。

[13]Powell,WalterW.andPeterPrantley,CompetitiveCooperationinBiotechnology:LearningThroughNetworks,InOrganizationsandNetworks,editedbyNitinNohriaandRobertEccles,Cambridge,Mass:HarvardBusinessSchoolPress,1992.

[14]阮防:《法律的价值目标》,载《法学》1994年第7期。

[15]经济学家科斯将效率称为“经济学的第一位的尺度”,本文在此借用其称法。

[16]刘作翔:《迈向民主和法治的国度》,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8页。

第10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社会中介机构的信用是在承担风险的实践中取得的;社会中介机构发挥重要作用的灵魂是信用;政府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培育可实现科技创新的可持续发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在市场经济中,中介贸易是成本最少、风险最小、获利最丰的产业、信息热是技术市场热的继续;三是知识经济热、我国的中介机构大多是从政府机构、大专院校或科研院所中分枝出来的、形成一种“99+1=100”的协同结构,使之由于中介机构的参与而实现从量变到质变、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是解决中国经济发展学层次问题和走向知识经济的迫切需要、政府对科技创新的倡导往往偏重于对科技项目的扶植、政府并没有意识到以信用为核心的社会中介机构等,具体请详见。

在市场经济中,中介贸易是成本最少、风险最小、获利最丰的产业,商品经济越活跃,中介贸易越兴旺,中介组织越发达。改革开放以来,在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指导下,我国科技界先后掀起了三次热浪,对整个社会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一是技术市场热。此热始于80年代中期,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走向高潮。其中的理论突破在于:技术成果是商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可以在市场上交换;二是信息热。以1993年提出信息高速公路为标志。在这股热潮中,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得到了极为迅速的推广和运用。社会信息化、信息社会化的步伐加快,有效的推动了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信息热是技术市场热的继续;三是知识经济热。它是技术市场热的继续和深化。社会中介在知识经济发展过程中,在知识的生产、扩散和转移等各方面都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目前对社会中介的发展战略和战术问题研究的不多。

一、社会中介机构的信用是在承担风险的实践中取得的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中介机构大多是从政府机构、大专院校或科研院所中分枝出来的。正因为如此,中介机构与其母体在知识结构、企业文化、素质能力方面雷同。这种线性的同构性使之往往只能是其母体机能的延伸,难以适应知识经济的需要。诚然,经过市场磨练,已培育出少量有着综合知识机构和现代企业文化及人力资源的社会中介机构,它能够与科学家、企业家、投资者互补。这种互补已经使这些社会中介机构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但是,对于今天呼之欲出的知识经济的需要来说,仅是互补还远远不够。它对社会中介机构的要求是能够起协同作用,即能与科技界、企业界、金融界产生非线性的反馈作用,从而使科技成果的转化发生质的飞跃。这无疑对社会中介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用一种实践的观念来突破传统的中介服务模式,即中介方和委托方处于一种“互补性”的结构状态,中介方提供信息收钱,委托方出钱买信息,这种方式在西方也许很有成效,但我国的企业正处于转轨期,企业自身市场营销、战略组织能力一般比较薄弱,即使是很好的“点子”、“很到位”的信息,有时也受到各方面条件的制约而无法发挥作用,受到自身能力的限制而无法实现。对企业来说,与其说要找人出点子,不如说要找人来操作,帮助他们实现“发明价值”转为“市场价值”的惊险跳跃。从理论上讲就是要形成一种“99+1=100”的协同结构,使之由于中介机构的参与而实现从量变到质变。据此,当前更适合中国国情的中介新概念是“中介方根据所掌握的知识、信息和经验,根据委托方的要求提出可操作性的方案,并与技术提供方扭合在一起,参与过程性操作,在取得增益后共同分享。”这是一种强调实践的中介概念。系统论的观点认为构成系统的要素与结构不同时,也可获得相同的功能,当中介公司与其服务对象之间的关联由“协同式”取代“互补式”,在结构上虽有所变化,却能够达到与国际标准的中介异曲同工之效能。

二、社会中介机构发挥重要作用的灵魂是信用

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是解决中国经济发展学层次问题和走向知识经济的迫切需要。而科技创新是以知识产权为前提,产权交易为纽带,以产业化为目标,以高科技产品来满足市场需求、社会需求、国家安全需求为最终目的。在一个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成产业化的高科技产品过程中,社会中介机构扮演了必不可少的重要角色,是科技与应用、生产与消费的服务纽带。社会中介机构对促进多学科的交融、渗透,形成更高更多的知识产权起着重要作用。社会中介机构之所以有如此重要的作用,其核心是中介信用。良好的中介服务信用是改善科技创新环境的关键。在西方国家整个经济发展过程中,中介服务信用成进程会变得缓慢而无序。为科技成果与产业化之间的纽带。可以肯定地说,如果没有社会中介机构的贡献,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进程会变得缓慢而无序。

三、政府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培育可实现科技创新的可持续发展

政府对科技创新的倡导往往偏重于对科技项目的扶植,或对某个科技项目拨、贷款,或给予税收优惠,但是由于科技创新环境恶劣、中介信用危机,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仍然起色甚缓。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是政府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培育力度不够,或者说政府并没有意识到以信用为核心的社会中介机构是改善科技创新环境和实现科技创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社会中介机构具有知识产权交易服务的专业职能,周而复始地参与成果转化过程,一手牵着科学家,一手拉着企业家,其信用的树立是全社会性的,具有渗透性和幅射性。而由此带来科技创新环境的改善,受益者不是某一领域、某一项目,其效应将是多学科、跨领域的技术交叉、融合、渗透、联合的出现,尤其在当前社会中介信用非常脆弱的情况下,这种状况改善带来的边缘效应更加明显,这将有助于一个科技创新可持续发展的崭新局面。对科技活动的领导模式有两种:一种是“章鱼模式”,一种是“雁子模式”。“章鱼模式”是指各肢体在头脑中央的指挥下协调地行动,它体内有一个完整的神经网络。“雁子模式”是指领头者能组织一群合伙者共同飞向一个目标,并且可以根据需要随时重组结构,它不是神经系统的关联,而是体外的系统集成。因为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条块分割的思想束缚,我们在传统的机制中可以学会“章鱼”的本领,却难以学到“雁子”的功夫。一旦离开了原先的行进路线就显得无所适从。从培育中介机构的角度出发塑造科技创新的环境可谓是一种对“雁子模式”的新尝试。

第11篇

[论文关键词]:美女经济;女性地位;符号

近年来,“美女经济”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受到越来越多的来自不同视角的关注,“美女经济”一词也因而被越来越多地使用。那么,何谓“美女经济”?它因何而起?它与女性的当下生存状况又是何种关系?

一、何谓“美女经济”

“美女经济”是指与制造美女、维持女性美貌有关的经济活动,它包括女性保健品和化妆品的生产、销售及消费,女性美体、塑身、整形美容等营业场馆的开办和消费以及有关如何成为美女之类的专业指导书籍的出版与销售。近年来,这类经济活动的繁荣已是有目共睹。根据有关报道,整形美容已经成为中国居民继买房、买车、旅游之后的第四个消费热点,全国美容消费近年年均突破200亿元。

从表面看来,美女经济的兴起是女性追求美的必然产物,它有助于女性保持容颜,给女性带来自信,其受益者似乎毋庸置疑是女性自身。但如果回顾一下历史,我们就会发现,女性对自身形象的关注从来就不单纯只是女性自身意愿的表达,其背后总是有着更为深刻、更为隐蔽的社会原因。

二、美女的标准及“美女经济”的动因

不同历史阶段,美女的标准不一。《诗经·卫风·硕人》中对美女的描述是“手如柔荑,肤如凝脂,领如蝤蛴,齿如瓠犀,螓首蛾眉,巧笑倩兮,美目盼兮”;《诗经·国风·周南》中有“窈窕淑女,君子好逑”;《后汉书·马廖传》中有“楚王爱细腰,宫中多饿死”的记载;唐朝则有对妇女身段丰腴的要求……缠足可以说是一场全社会的对女性身体进行人工改造的运动,它究竟始于何时,史学界说法不一,但在女人缠足的原因上,人们基本达成共识,即认为缠足之后的女性更符合中国男子眼中的美女标准,可使她们成为更令男性满意的、理想的泄欲工具。

由此看来,在不同历史时期,女性美的标准是不断发生变化的,历史上有以胖为美的阶段,也有以瘦为美的时期。但纵览整个中国时尚变迁的轨迹,我们可以看到,虽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时尚主题强调的是女性的不同部位,崇尚的是女性的不同韵味,但由男性来设定女性美的标准这一点却是始终如一的,它是贯穿整个时尚历程的中轴。

今天的女性,换肤、抽脂、美容整形,她们对自身外形的改造可谓是全方位的。因为得益于各类高科技,其过程可能不及古时的缠小脚惨痛,但当事人仍必须承担一定的风险、忍受一定的痛苦,媒体有关因美容而给当事人带来伤害的报道也屡见不鲜。尽管如此,女人们仍趋之若鹜,究其原因,是因为“做女人挺好”“让男人一手无法把握”“好身材要保持”“做女人要懂得珍惜自己”等等。而所有这一切无一不是作为欣赏主体的男性群体在通过媒体向女性反复灌输、强调着他们对女性美的诉求:挺拔、丰满、苗条、漂亮,其潜台词是:不具备这些的女人,就是不达标的女人,那自然不是男人的所爱。由此可见,虽然美的标准因时而异,但女性为取男性之悦而美、按男性的要求塑造自己这一点,却是始终如一。只不过这种要求已借助人的社会化的过程为女性所接受、吸收和融入,再也看不出任何的蛛丝马迹,女性自身也将之视为她们自我意愿与天性的自然表达。

美貌就这样在男性有意识的引导和女性集体无意识的参与之下成为一种资源,一种换取男性肯定、欣赏的资源。因女性美貌的形态的不稳定性,那么选择最佳时机、及时充分地完成交换成为其价值实现的关键。于是,拥有这种资源的女人“天生丽质难自弃”,想尽一切办法保持其外在形态,而不具备这种资源的女人或资源相对贫乏的女人,则想方设法在原有基础上做些修整工作或干脆以人工替代天然。于是乎,制造美女的运动开展得轰轰烈烈,“美女经济”因此红红火火以至炙手可热。具体而言,“美女经济”繁荣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首先,传统文化中夫权观念的影响是“美女经济”产生的动因。“用年轻美貌来衡量女性的价值是夫权社会的一个根本标志。”传统社会的女性因其社会地位的低下,处于男性的附庸地位,她们只能通过满足男性的审美需求为自己谋求一小片生存空间。而男权社会赋予男性的至高地位使男性在重视女性生育功能的同时,更倾向于突出女性的美丽纤弱以满足并显示自己的强悍与威严。对女人美貌的关注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对美女的不同方式的消费也并非当今时代的创新(如昔日对歌妓的消费)。今日对女性容貌的过度关注与消费,不过是传统文化中男权观念的延续。这种文化的延续性在新中国成立后一度为意识形态的力量所抑制,“不爱红装爱武装”的“铁姑娘”曾被认为是美丽的女人。而这种看似对传统文化进行颠覆、将女人放在与男人平等地位的运动事实上与传统文化中借助裹小脚以摧残女人的男权思想遵循的是同一种逻辑,即以男性的设计为准、在漠视女人自身存在与意愿的基础上形塑女人。从实质上来看,传统文化中的男权观念从未中断过,因此,当外部环境一旦适宜,对女性美貌的需求与消费以一种新的形式出现也就容易理解了。

其次,商品经济时代的到来是“美女经济”繁荣的契机。从人的观念上看,伴随商品经济而来的是人们思想观念的开放与价值观念的多元化,与昔日计划经济相伴而生的观念及价值的一元同构已失去其存在的根基。计划经济时期被刻意淡化的自我重又成为人们生活的重心,人的各种需要有了得以满足的宽松的社会环境,甚至还被当作商品经济得以繁荣的要素。从手段及技术来看,科技与信息的发展为女性按既定标准形塑自身提供了可能。如同其它产品的大工业生产一样,在某种程度上,美女的制造也备了批量生产的能力。

此外,媒体的宣传及炒作与商家在利润趋动下的适时而动使“美女经济”的潜在商机成为现实的荣经济。传统文化的延续与商品经济时代的到来为美女经济的繁荣提供了可能,而媒体在将这种可能为现实的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它借助广告、电视剧等人们易于且乐于接受的形式,将美女的最新准及各种有关如何成为美女的信息传输给人们,其速度之快、覆盖面之广及效度之高都是以往时代所法比拟的。另外,媒体的富有煽动性的语言也契合女性在对美的追求方面的求同心理与求异心理,它女性带来

三、美的标准内化为女性自身美的标准

美的标准只有为女性接受并内化为她们自身对美的诉求才能使她们成为当今“美女经济”的积极愿的参与者。那么,那些并非轻易达到的标准是如何为女性接受并成为她们追求的目标的呢?

美女的标准为女性所接受是借助多种途径实现的,主要集中在以下两方面:其一是我们前已述及社会化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作为社会化主体的家庭、学校和社会借助种种手段,通过种种渠道,出于不同意图,随时随地向社会化的客体灌输着有关做女人的标准。作为社会化客体的女性就是在这个几乎无孔不入、从不停歇的过程中自然而然地把社会的标准(男人的标准)作为自我的标准加以吸收。于是,在社会不同主体的有意识或无意识的“合谋”之中,“我要做美女”成为了全体女性的共同心愿。

社会化过程之外的另一有效途径,就是容颜与女人收益的挂钩。这些收益包括金钱、地位以及自我感觉、婚姻幸福等物质和精神方面的收益,这一点古已有之,于今为烈。传统社会的女性生命存在的价值主要体现在生儿育女、传宗接代上,而这一价值能否实现的一个关键就是做一个符合男性欣赏标准的女性,以顺利地进入一个理想的婚姻。如若能达到这一点,那就等于一个女人的终生“有了依靠”。正因为如此,女性嫁于他人又被形象地称为“托付终生”。所以古代女子所受家庭教育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是如何在容貌装束、行为举止方面符合男性的要求。如果她能达到这样的要求,往往会为她带来很大收益。而如能艳冠群芳,她还有机会被“一朝选作君王侧”,不仅自己享尽荣华富贵而且荫及兄妹亲族,其收益的丰厚具有如此大的社会影响力,以至“遂令天下父母心,不重生男重生女”。

今天,容貌在女性收益预期上也表现出极大威力,婚前如此,婚后亦如此。就婚前而言,“男性在择偶时年轻美貌成为第一选择。”“窈窕淑女,君子好逑”,这一主旨并未因时光流转而发生实质性改变,改变的只是“何谓窈窕淑女”的具体标准而已。就婚后而言,当今,来自婚姻之外的种种诱惑使婚姻变得异常脆弱。“婚外情是当今婚姻破裂、夫妻离异的主要原因之一。”这已成为众多青春不再的已婚女性的最大担心。有了钱的男人包二奶、养情妇、找,已成为相当普遍的社会现象;而针对有权男人的性贿赂也已成为社会腐败丑恶现象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

虽然当今社会舆论在某种程度上对男性的这类行为仍持批评态度,并对他们的行为产生一定的约束力,但不可否认,随着社会的转型,人们的价值取向趋于多元化,这种舆论约束力较之改革开放前的会已大大减弱。这种变化对婚姻中的女性影响很大,“……对丈夫拥有资源的妇女来讲,构成了一种无形的压力。面对自己不可抗拒的不断增长的年龄,无法改变的外貌,她们很容易产生自卑感和较低的自我评价。”而那些被称作“第三者”的女人之所以能够轻易达到目的,大多凭的就是青春貌美这种稀缺资源,不具备这种资源的女人或曾经拥有这种资源但现在已随时光流逝的女人都感受到了它的威力或威胁。

而社会在分配婚姻之外的其它社会稀缺资源时,针对女性也往往附加上与容貌相关的条件。就业形势的严峻是当今男女就业者面临的共同难题,但女性的困境又远远大于男性。很多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将形象好、气质佳等作为女性聘用的必备资质。而这也是女性参与美容塑体的重目的之一。

四、“美女经济"与作为符号的女人

对美的欣赏抑或偏爱本是一件十分自然的事情,但当女性迫于有形无形的压力,只能按一定的模式来美化自己的时候,当男性的成功就能够代表一切,而女性不美只能被视为缺憾的时候,“美女经济”的存在事实上昭示了女人的一种生存状态——一种被支配与被控制的被动状态。

法国著名社会学家布迪厄在探讨支配问题时使用了“符号暴力”这个概念,它揭示了支配关系发挥作用的机制,即:具有认知能力的行动者,对那些施加在他们身上的暴力有时并不领会那是一种暴力,而是认可这种暴力,“符号暴力”就是借助这种误识顺利完成的。

女性通过社会化的过程及对社会分配机制的体认,视美化自我为女性义务,将漂亮视为女性的必备特征,积极参与“美女经济”。在这一过程中“符号暴力”又一次成功地、不露痕迹地在女性的“误识”中实施着男性权力对女性的支配效能。

如果说传统的夫权社会对女性容貌的关注、对美貌的消费是男性权力的一种表达的话,那么,在社会处于转型期的今天,这类消费在原有特征的基础上又呈现出了一些新的特征,那就是:在“符号暴力”的支配下,作为消费品的女人事实上也已演化蜕变成为了一种符号。

波德里亚称今天的社会为消费社会。在这个社会里,消费不再仅仅是满足人们生存需要的一种手段,消费的过程也不再仅仅是体现商品使用价值的过程,它已成为一个符号交换与交流体认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社会的分层结构被生产和体现,消费成了社会成员显现自我社会阶层及识别他人社会阶层的符号,消费的象征意义比以往任何时代都更为明显。与此同时,消费的范围大大扩展了,当对普通消费品的消费不足以拉开人们在社会分层的差距时,对稀有物品的消费便自然而然地成了少数有超强消费能力的群体的选择。美女就在此背景下作为稀缺物品蜕变为识别男性社会阶层的符号之一。

第12篇

近现代西方经济学理论认为,通过市场手段进行资源配置是最有效的,资源配置的最状态为帕累托最优。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率先实行市场经济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从而导致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大家将市场经济看成经济发展的圭臬。在近现代历史上,那些实行自由市场经济的国家和地区,在取得较快发展的同时也同样遭受到市场经济体制本身所固有的种种缺陷,如社会发展日益呈现马太效应,贫富悬殊不断扩大,对社会治安及稳定带来了潜在威胁,市场经济下的自然垄断所带来的资源配置的无效及对建立竞争市场的阻碍,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等,这些不仅仅是社会问题,是更深层次的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无形中反而阻碍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1992年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后至今,尽管这20多年来国家经济实现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质的提高,社会生活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我国同样经受着经济市场缺陷给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所带来的负责影响和造成的冲击。根据相关研究表现,近些年来我国的社会贫富差距日趋扩大,基尼系数已经超过国际的警戒线。社会阶层结构非但没有向稳定社会的橄榄型特征选拔,反而越来越向哑铃型结构这种相反方向发展,中产阶层规模偏小,导致促进经济增长中三驾马车之一的消费明显不足,消费对于经济增长的贡献远达不到应有的水平,国家的经济增长依然停留在外贸和投资上。由于资本的逐利性,政府人财物的限制,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客观条件所限,政府根据根本没有动力和能力去做好到涉及公民切身幸福的所有领域的工作。社会团体的出现与良性发展能够解决市场经济体制下遗留的部分问题,可以在增加公共服务供给、缩小贫富差距、促进个人消费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科学可持续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可持续发展。二十一世纪初,“可持续发展观”被纳入科学发展观的理论体系中,成为指导中国社会发展的基本原则之一。“可持续发展”的本质是指在保持自然资源的质量以及各种社会服务的前提下,使经济利益最大限度地被实现。除了经济取得快速增长以外,可持续发展的几大核心目标是环境保护、消除贫困、驱除疾病、抵御自然灾害等,力争实现人类美好的生活愿望。我国社会团体的发展,事实上关涉到全国人民甚至是全人类的福祉,社会团体的自愿性、自治性、利益性理所当然也追求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社会团体在构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与共进促方面、在抗震救灾方面、在为非洲难民进行扶贫和各类捐赠等方面都承担非常重要的功能和发挥了重大作用,社会团体的发展事实上一方面是整个人类的伟大事业,另一方面也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

第二,为构建内生主动型经济发展模式贡献力量。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经济发展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有研究表明,中国的经济发展模式主要是外生型模式,即最主要的贡献并非自身内生增长——资本内部积累和技术内生发展的结果,而是在全球化背景下的依靠引进外资等外生增长的结果。事实上中国过去的经济增长更多是由于西方跨国公司将资本和技术转移到中国进行生产所推进的,这是一种被动发展模式。当然,我国原先的经济基础较差、人民的发展意识较为薄弱、市场发展的制度环境,被动性外生型发展模式有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但在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国家的今天,中国急需转变经济增长模式,逐渐由外生型向内生型转变。内生主动型模式经济发展是指由其公民积极的发展意识以及社会生活的自然演变推动的,概言之是社会自发形成的,是一种内源性的发展模式。这种内源性的经济发展模式并非一蹴而就,它需要的是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都能够实现创新,而创新的艰巨性和风险性单靠个体力量很难实现,而政府有其自身的利益追求和运行的规律,也难在创新方面投入足够的人财物资源。而社会团体可发挥团体的力量和智慧,相对于个体来抗风险能力更强,能够引进、研发、运用先进技术,培养群众的可持续发展意识,倡导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理念。因此,社会团体的发展在推动中国经济模式由被动型向主动型转变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未来其作用将更加突出。

第三,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我国的公益事业根据无法完全依靠政府调控机制,政府拨付的资金额与公益事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额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社会团体能够为公益事业发展提供良好的筹资平台。具体来说可引进多元投资主体、拓宽多筹集资金来源渠道。《2012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表明,全国各类社会组织2012年接收捐款470.8亿元。填补了公益事业发展发展资金需求的部分缺口,为公益型社会团体的资金来源和经费提供强有力支持。

二、推动经济组织多元化发展

现代市场经济是多元化经济,健康活跃的市场呼唤着多元化的经济组织的参与与发展。随着社会团体的持续发展以及相关政策法律的逐步完善,社会团体的公益性与经济组织以产生利润为目的的营利性结合到一起,产生了新兴经济组织——慈善商店。慈善商店的概念于19世纪最早在英国出现,美国1902年建立了慈善超市。2001年在上海诞生了我国第一家慈善商超市,2004年民政部《关于在大中型城市推广建立“慈善超市”的通知》,向全国推广慈善超市,我国的“慈善超市”名称多而不统一,如有阳光超市、爱心超市、扶贫超市等不同的叫法,是面向低保户和低收入家庭低价销售或免费发放社会捐赠物品的救助点。慈善超市在我国属于新生事务,在经济近十年来的蓬勃发展之后,慈善商店这一慈善运作模式已经随着公益理念传遍大漠南北,在各个省市开花结果,但总的运营效果并不理想,到2012年全国虽已有8000余家慈善超市,绝大部分运营并不算成功,运营得比较成功的在上海和广州。慈善商店的出现,一方面为社会资源的循环再利用以及公益理念的传播起到了积极的宣传作用,另一方面它以一种崭新的经济组织形式为人们呈现出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新力量。

三、提供就业岗位及培训,扩大就业渠道

社会团体在扩大就业方面的作用越发受到重视,联合国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就开始强调社会团体对经济的贡献,并建议各国将社会团体的就业、经济规模纳入本国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无论在西方国家还是在我国,社会团体都吸纳一定比例的就业人口,例如在美国为9.8%、德国为5.9%、日本为4.2%,发达国家平均为7.4%。上述数据说明,社会团体的发展和完善有助于拓宽增加就业渠道,吸纳就业人员,缓解社会矛盾。随着中国社会团体的快速发展,社会团体在扩大劳动力就业渠道、吸纳就业人员方面的作用越发凸显。具体来说,主要分为直接和间接两种方式,直接方式主要是指社会团体的管理与运行需要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这就直接吸纳劳动力就业,间接方式则是指社会团体通过提供各种培训、讲座、平台等,提供各类招聘信息及提高待就业人员技能和素质等方式对解决就业问题起到“催化剂”的作用。在直接吸纳劳动力就业方面,由于中国社会团体中很大部分尚未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注册,有学者指出,在中国范围内开展或互益活动的社会团体大概有300万家,其中真正按现行法规登记注册的只有十分之一。因此,社会团体的对于社会的就业贡献难以准确统计,而且往往被低估。

四、社会事务管理与社会矛盾化解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