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02 13:54:2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纳税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纳税服务是税收工作的两大核心业务之一,是构筑现代化税收体系的关键一环。优化纳税服务是我们工作的永恒主题,省局借助“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载体,坚持“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最大限度规范地税人”的服务理念,以提升纳税人满意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为目标,不断创新服务手段,拓宽纳税服务领域,深化纳税服务内涵,形成了纳税服务与加强税收管理的共鸣,实现了纳税服务促进税收的良好态势。当前,随着纳税人群体的多元化,服务需求的个性化,要打造一个真正为人民服务的地税部门,各级地税部门还需不断强化五种意识:
态度指引方向,态度是纳税服务的关键,要树立态度意识。纳税服务态度是指税务人员在对纳税服务工作的认识和理解的基础上,对纳税人的感情和行为。一个单位或集体的服务态度好坏是很重要的,服务态度好,纳税人就会给身边的人宣传,就能体现了最好的税务宣传就是纳税人这个载体,反之,带来的是纳税人负面的宣传和单位形象的败损。而良好的服务态度,会使纳税人产生亲切感、热情感、朴实感、真诚感。尤其在纳服窗口、12366热线、税网前台人员的服务态度就更显重要,如何端正服务态度,是我们纳税服务一个长期的思想课题,真正把心放在纳税人身上,想纳税人所想,急纳税人所急,以纳税人的需求为导向,整合资源,优化服务。从“要我为纳税人提供服务”向“我要为纳税人的需求提供服务”的服务理念转变,管理者和服务者的有机结合。
细节决定成败,细节决定高度,要树立细节意识。为纳税人提供“及时周到、简便快捷”的纳税服务作为地税部门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一贯理念,在总体目标管理和指导思想的框架下,从细节着手,打造具备现代公共服务型地税组织。为广大纳税人营造舒心、满意的纳税环境。我们的一句诚心的问候,一个善意的微笑,一个简单的肢体动作,一个端庄整洁的仪容,一个干净整齐的大厅等细节,影响纳税人对办税单位和个人的心理评价和总体评价,我们的一次干净利落的开票也许就得到纳税人的竖指赞许,我们一次诚心的雨天免费供给也许就能赢得纳税人的真心感动,给纳税人春天里的微笑、夏天里的清凉、秋天里的收获、冬天里的温暖。充分发挥办税服务区的功能作用,让纳税人办税拥有家一般的感觉。
坚持才能胜利,坚持才能勃发,要树立坚持意识。坚持包括执行力的坚持,思想贯彻力的坚持,日常管理活力的坚持。随着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的逐步完善和成熟,导税服务、全程服务、限时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延时服务特色化、个性化服务,以及办税流程、相关岗责、业务规范、规章制度等都已全方位覆盖。首先、其归根到底还是需要靠人去坚持执行和完成,否则就是一纸空文、沙上城堡。其次、思想上要有能吃苦、不怕难、肯耐烦、能细致,持之以恒。再次、服务是主动的、诚心的和充满活力的去为纳税人服好务,而不是被动生硬机械的去完成,贵在专注。
一枝独秀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要树立整体意识。个体的优质服务不代表整体的服务水平就很高、很强,只有整体的服务水平的提高才能使我们的纳税服务迈上更好、更高的台阶,当然,个人模范先进带动作用也是我们所需要的,在系统内形成你追我赶、学习先辈先出、以点带面、齐头并进、相互帮助、共同提升也正是我们所希望和乐看的,才能产生“长尾效应”和“蝴蝶效应”。一个团结向上的整体,必将开创出纳税服务的新篇章。
沟通是纳税服务的基础,沟通是征纳双方的直接渠道,要树立沟通意识。只有有效地沟通,才能向纳税人提供更优质高效的服务,沟通是一种艺术,沟通是一种能力,是在纳税服务工作实践中培养和训练出来的,沟通的首要就是学会尊重和认真倾听纳税人的讲话,不能有不耐烦和不在意的行为,否则纳税人就会认为没有沟通下去的必要,也就无法知道纳税人的真实诉求和需要。再次就是要注意自身的回答的语气语调,这也是沟通的一个重点,纳税人能从你回答的语气语调中听出的对他的重视程度和注意力情况。最后就是要注意沟通时的手势动作和肢体形态,这部分在同纳税人的沟通中亦占很大的比重,纳税人能从其中看出对他的存在感和认同感。好的沟通是好的服务的开始,能让我们在纳税服务中轻松应对和优质完成工作。
总而言之,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可谓任重而道远,但是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空谈误国,实干兴邦”,只有经过各级地税部门多方面的努力和奋斗才能真正实现进一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才能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才能实现税收管理和谐化,才能打造服务型地税部门,才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论文关键词:递延纳税,筹划,策略
企业作为纳税主体,为实现税后利润的最大化,总是希望尽可能减轻税负。目前,企业更多的做法是尽量减少税款的绝对额,却往往忽视由于递延纳税而产生的税款的货币时间价值。如果能推迟纳税,那么“节省”下来的税款如再用于投资则可以获得更多的收益,相对提高了企业的资金利用率。因此,递延纳税应该是企业追求的仅次于节税的又一重要筹划目标。
1递延纳税筹划的概述
1.1递延纳税筹划的概念
递延纳税筹划是指根据税法中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期限,结合企业实际销售业务发生的特点,通过一系列的方法,实现延期缴纳税款的筹划。
1.2递延纳税筹划的意义
(1)有利于企业减少筹资成本
当企业需要运营资金的时候,虽然可以通过融资解决,但是任何融资形式都是有成本的,都需要支付一定的融资利息。由于递延纳税是在合法的前提下实现的,因此无须受到任何惩罚,递延纳税等于是向国家获得一笔无息贷款,减少了融资成本。
(2)有利于企业抓住投资机会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竞争非常激烈,好的投资机会可能稍纵即逝,只有适时地把握住投资机会的企业,才能够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然而财务管理论文,当机会来临的时候,如果缺乏投资资金,就只能眼看着机会溜走。尽管可以通过融资来解决,而任何的融资方式又都需要一定的周期,机会却不等人。这种情况下,递延纳税有利于解决企业资金紧张的问题。
(3)有利于解决企业资金周转的需要
任何企业保持通畅的现金流是非常重要的,可以确保企业周转资金充裕。如果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企业就难以为继,加大经营风险。若是能够实现递延纳税,就可以解决或缓解企业资金周转方面的燃眉之急。
2.递延纳税筹划策略
2.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规定
不同的结算方式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有直接的关系。企业的结算方式主要有直接收款、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赊销、分期收款、预收货款等方式。上述方式中,税法对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不同。采取直接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的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2.2 巧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不同的销售方式企业的计税时间也不同。因此,合理和巧妙的运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达到为企业节税的目的。那么,如何选择有利结算方式来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呢?其实筹划应从订立合同的环节开始。
在实际中,企业签订的销售合同大多是统一格式、统一摘要在账面上提取税金。借记:应收账款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但在实际中,企业往往不是在发出货物的同时就收取全部货款,那么,如果企业与对方企业签订的是“赊销合同或分期收款发出商品销售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标注具体还款日期,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双方合同约定的时间了。也就是说,什么时候缴税的主动权是掌握在企业自己手里的,合同怎样约定,税就什么时间计提。发出商品时,会计根据合同收款约定日期记账时,借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或发出商品;贷记:库存商品,并将销售额及销项税记入备查簿。同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企业在实际工作中,收款时间可能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去履行。假如提前收到货款,按照税法规定,应提前确立销售计税。假如拖后收取货款,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确立销售计税。
如果企业的产品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也可以与对方企业签订“代销合同”。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企业根据其实际收到的代销清单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从而延缓纳税。设立销售公司的企业也适用此方法。当发出商品时,借记:发出商品,贷记:库存商品;收到商的代销清单时,企业以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记账,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财务管理论文,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及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支付代销手续费时,借记:销售费用,贷记:银行存款。
2.3纳税筹划案例
我们来看下面的例子。大庆某豆制品深加工公司专业生产豆奶粉,公司为了开拓上海市场,于2009年在上海成立一销售公司,专门销售大庆总公司的产品。大庆总公司将产品先发往上海后,再由上海销售公司对外销售。可是因为公司自己内部机构之间做业务是没有合同的,每次总公司向上海发货时,大庆总公司都要确立销售计税。
这种做法造成企业总是提前缴税,这也是目前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认为公司内部机构之间没必要签什么合同。结果这就给税务机关提供了认定空间——发货时缴税。但是当大庆总公司向上海销售公司发货时,还不知道上海销售公司能不能将货卖出去,就提前将税交了,就有些不妥。而这就是不签合同造成的后果。
如果大庆总公司与上海销售公司签订代销合同,这样就可以待上海销售公司销售商品后且给大庆总公司提供销售清单时,大庆总公司才做销售计税。
3 结论
递延纳税虽不能减少应纳税实际数额,但有利于企业的资金周转,还可使纳税人享受通货膨胀带来的好处。税收递延的途径很多,纳税人可充分利用税法的相关规定,积极创造自身条件,在遵守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巧妙地规划投资,用好、用足国家各项税收政策,享受应得的税收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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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纳税服务问题优化服务
一、纳税服务的涵义和主要内容
(一)纳税服务的涵义
纳税服务实际上就是征税人为方便纳税人纳税所提供的活劳动。要认识纳税服务,应先理解纳税服务的涵义。
首先,纳税服务是税收本质属性的具体体现。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取得财政收入、进行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主要形式。税收的产生来自于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的需要,即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税收来自于纳税人的收入和所得,并用于国家为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国家成为公共产品的供应商,而纳税人成为国家的顾客。因此,为纳税人提供优良的纳税环境也就成了国家的法定职责和应尽义务。
其次,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职责的体现。税务机关是代表国家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组织税收收入的职能部门,税务机关要履行上述职责,就必须开展一系列税收征管活动。税收征管活动主体的一方始终是各类纳税人,直接体现为从纳税人处取得税收收入。组织税收收入的理想境界是实现“应收尽收”,也就是税法所确立的应征税款与实征税款没有丝毫差额。要尽量减少应收与尽收的差距,纳税人还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熟知税收知识,二是能方便、快捷履行纳税义务,三是纳税成本最小化。因此税务机关应当想方设法让纳税人知晓税收法律法规,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同时注重尽量减少纳税人为履行纳税义务所负担的成本(包括时间和金钱)。这就是纳税服务的最本质的意义。
(二)纳税服务的主要内容
纳税服务的内容取决于纳税人在办税中的需要,主要包括:
1.税法宣传和纳税咨询辅导。这是纳税人的基本需要,也是纳税服务中的基本内容和税务机关的义务,贯穿于税收征管工作的全过程。税法宣传的对象是社会公众,宣传的内容应当是广泛普遍的,包括税法、税收政策和各种办税程序、税收知识等,其作用在于潜移默化地增强全社会的纳税意识,提高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觉性。纳税咨询辅导的对象是特定的纳税人,其内容应该具体且明确,税务机关的答复和辅导应当及时、准确和权威,其作用在于直接指导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减少纳税人因不了解有关规定而带来的负担。
2.申报纳税和涉税事项办理。这是纳税服务的核心内容。税务机关应当创造和提供必要的条件,简化环节和程序,使纳税人在履行义务时方便快捷,感到轻松愉快。如税务机关设立的办税服务厅,集中进行税务登记办证,发票供应,涉税事项审核审批等;利用信息和网络技术的成果,向纳税人提供电话申报、计算机远程申报等多元化申报方式,通过电子缴税、银税联网提供纳税人、税务机关、银行和国库“四位一体”的缴税方式,使纳税人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申报纳税;随着税收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深入,将来提供网上税务局、移动税务局服务,纳税人的一些涉税事项还可以通过网络来办理。
3.个性化服务。这是纳税服务中更深层次的内容。如果纳税服务仅限于按照统一服务规范提供的普遍服务,不考虑不同纳税人的特殊情况,既不利于税务机关合理配置征管资源和进行税源监控分析,也不能满足不同纳税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应当整合纳税人的个性化信息,针对其不同的纳税服务需求,在管理中动态地予以体现。如对纳税人实行户籍管理、分类管理、评定纳税信誉等级等办法,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
4.投诉和反馈结果。这是纳税服务必不可少的内容。征管纲要提出:税务机关要把纳税服务作为行政执法的有机组成部分,使纳税人满意。纳税服务并不是仅仅强调服务形式的多样性,更为重要的是体现服务的质量和效果能够使纳税人满意。税务机关要想知道纳税服务纳税人满不满意,哪些地方需要改进,就应当虚心接受纳税人监督,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因此,应该提供一个征纳双方联系的渠道,纳税人在与税务机关打交道的过程中,对不满意的地方能及时向税务机关投诉、反映,税务机关则及时给予处理和反馈,给纳税人以满意的答复。
二、我国目前纳税服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们税务部门在纳税服务方面采取了不少有效的方法和措施,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在纳税人中及社会上树立了良好的税务新形象,这是有目共睹的。但由于长期以来受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的束缚,纳税服务只停留在形式的、表象的服务,尚未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系统的纳税服务理论和实践体系。
(一)“纳税服务”的意识薄弱,对纳税服务内涵理解有误区
由于长期形成的作风,税务机关总是以执法者的身份出现在税务工作中,强调的是税法的执行和对纳税人的监督,保护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打击税收违法行为,从而忽略了政府税务服务的方面。因而尽管政府提出要建立“服务型政府”,推行纳税服务,一些税务人员的权利意识仍很严重,并没有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观念,没有把纳税人作为服务的“顾客”,因此也难以提供纳税人所真正需要的服务。另外税务机关内对于纳税服务的内涵存在着误解。一提纳税服务,就认为是行风评议的事,认为微笑服务、行风建设、文明行业创建就是纳税服务的内容。没有将服务看成是执法的有机组成部分,没有从纳税人的实际需要出发,纳税人更需要的是便捷有效的税务服务,而不是表面上的笑脸相迎。
(二)纳税服务信息化程度低
税收信息化是将现代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于税务管理与服务中,深度开发利用信息资源,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并由此推动税务部门业务重组、流程再造,进而推进税务管理现代化建设的综合过程。目前在税收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着一些误区:一是重技术轻管理。许多部门热衷于购买高档的硬件设备,盲目开发软件,而对整个业务系统性研究不够,没有创新管理方式、优化业务流程和组织结构,结果只是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去重复、模仿传统的业务处理流程不能有效地利用信息资源。二是轻视信息资源整合及一体化建设。现阶段的税收信息化建设已经涵盖了从征管到行政管理、辅助决策等各个方面,但这些部分的信息化建设仍然是各自为政,信息资源没有实现充分共享,没有形成合力。
(三)纳税服务的层次和标准较低
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在纳税服务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比如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一站式服务和多元化申报方式、电子缴款、12366咨询中心、税务,以及文明用语、礼貌用语,限时服务,政务公开等等,但这些项目尚不系统,服务的层次和标准还比较低,并未将纳税服务融入到税务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去,与国际意义上的纳税服务还有很大的差距。纳税服务的层次比较低,全国税务系统没有统一、规范的纳税服务形式,从而各地纳税服务形式千差万别。纳税服务也只停留在表面形式上,只是一种口头上的、文件上的服务,以为纳税服务就是微笑服务,而不够重视服务措施落实与否,服务效果好坏,纳税服务流于形式,缺乏长效发展机制。(四)纳税服务的制度体系不健全
我国目前纳税服务的项目还不确定,还没建立专门的纳税服务机构,也没有建立相应的岗位职责体系。各地区之间没有一套统一、具体的纳税服务规范,各地在纳税服务方面形式千差万别、各显神通。另外也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纳税服务考核机制,没有建立起纳税服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没有健全的纳税服务质量评价制度,整个纳税服务的考核还只在主观性评价阶段。
三、优化纳税服务的思考
(一)转变纳税服务观念,重新定位纳税服务的价值观
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已明确规定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纳税服务有了法律依据,在税收工作中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纳税服务也由传统的道德范畴上升到法定义务,成为法定行政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要求征纳双方都要全面领会其内涵,重新定位纳税服务的价值。作为征税主体的税务机关要切实履行新征管法规定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义务,树立现代税收服务观,应“视纳税人为顾客”,认真分析纳税人的需求,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以让纳税人满意为目标,确保纳税人合理的需求和期望得到满足,积极拓展对纳税人服务的范围和空间,不断完善纳税服务工作,同时也要积极引导纳税人不断增强维权意识,形成共同创造优质服务的良好氛围。
(二)改变纳税服务的形式,深化纳税服务内涵
应从以前的重形式轻实质误区中走出来,一是由形象服务向实效服务转变。税务机关应针对纳税人对税收专业性知识与技能、程序、权益的需要,提供实实在在的纳税服务。二是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税务机关除了接待好上门来的纳税人外,应主动出去,有针对性地解决好纳税人存在的问题。三是由一刀切服务向分类服务转变。纳税人素质有高有低,涉税业务也有繁有简,在具体的工作中应区别对待,有针对性地做好服务工作。
继续深化服务内涵,提高纳税服务的档次。纳税人最希望得到的是税收的公平、效率的实现。我国税收法制不断的完善,人情税、关系税行为大大减少,再加上现代化、信息化的征管手段的应用,偷漏税行为也越来越少,一个公平的税收环境已基本建立。但是在许多征管环节仍然存在弱项,一些纳税人利用这种手段进行偷漏税的行为仍无法杜绝,这就人为导致了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不公,背离了税收的基本原则,对那些老老实实履行义务的纳税人来说很不公平。因此应该加强征管,加大对偷漏税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加强税务干部的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素质
要满足日益现代化的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的需要,实现由传统服务到现代纳税服务的“质”的飞跃,关键在于有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高素质的税务干部队伍。因此,要不遗余力地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加强税收职业道德教育,强化业务培训。另外还应引入竞争机制,增强忧患意识,推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切实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公布出台几条纳税人特别期待、特别管用的“廉政禁令”,对税务人员的不作为、滥作为行为,加大惩戒力度。
(四)服务手段信息化
通过加快税务信息化建设,构建纳税服务信息化平台,降低税收成本,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在信息化建设方面,一是完善纳税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以12366服务热线、电子税务网络为载体,运用网上电子申报系统、网上税务局信息管理等系统,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功能强大的多元化、个性化、开放式的纳税服务。二是完善税收管理平台,推广运用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发票管理系统、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系统、增值税纳税评估管理、计算机稽核、协查等管理系统,实现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的一体化,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纳税人纳税成本。三是完善信息交换平台,推进税库银企的一体化建设,拓宽申报缴税渠道,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提高管理和服务效率。
(五)完善纳税服务机制,实现高效服务
1.加强纳税服务的制度建设
应尽快建立一套完善的服务制度体系,形成一个全国统一的纳税服务的基本准则,使纳税服务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各地也应在基本准则的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制定相应符合地方特色的实施细则。这不仅可以规范纳税服务,同时还有利于考核监督,形成自觉提供优质服务的良好氛围。在规范服务制度体系建设的同时,还应该对现有的征管制度、优惠政策等进行调整。征管方面,该精简的办税环节一定要尽可能的减少,减少纳税人不必要的负担,在优惠政策方面,应在兼顾税负公平的基础上让纳税人充分享受应有的待遇。
2.完善纳税服务的考核评价机制
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平和可操作性的纳税服务监督、评价机制,从投诉、受理、调查、检查、处理等环节加以规范,对纳税服务工作评定奖励和惩戒,量化考核指标,并将纳税人的评价列入考核指标,让全体干部都要溶入服务意识,把是否对纳税人合法权益造成侵犯作为衡量标准,坚持以纳税人满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摆正征纳角色的位置,确保纳税服务工作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严格执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相衔接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纳税服务评议评价机制和服务质量、效果的保障制度,建立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的长效机制,将纳税服务工作质量作为考核税收工作的主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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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企业实行纳税筹划计划比例低
税收筹划始于西方发达国家,纳税筹划理论和观念普及,绝大部分的企业都设置了独立纳税筹划部门或者机构,负责企业的纳税计划。但是,就我国而言,纳税筹划资历尚浅,很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会专门就企业的经营活动开展纳税计划。来自统计年鉴的数据显示,在2007年,就山东省东营市100家中小企业作为调查对象,仅有7家实行纳税筹划工作,28%的企业准备着手把纳税筹划纳入企业管理,很大一部分企业则不明纳税筹划是何物,还有小部分的企业只听闻过纳税筹划这个术语。曾经有调查为“若想减轻税负,主要途径是什么”,结果多少令人心酸,在受访的90个企业中,接近50%的企业认为是通过设置内外帐套,24%的企业则认为是通过社会关系,找熟人,而提到纳税筹划的寥寥无几。
(二)纳税筹划外部环境给企业造成的压力
税收征管环境的好坏是影响企业开展纳税筹划的外部因素。一方面,不断完善的税法以及征管机制,使得企业意图通过偷税、逃税减轻税负的不法投机行为成本和风险增大,所以意识上税负重的企业开展纳税筹划的愿望相当强烈,这导致一些没有具备纳税筹划条件的企业乱了阵脚,急于开展纳税筹划,但各方面条件缺乏,往往适得其反;另一方面,由于税收体制、税收征管仍存在不少疏漏,这无疑阻碍了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工作。合法的降税途径是大部分会计人员希望的,不过,现实的税收环境不足以让他们信服,比如政府的过分干预企业、税务机构的直接简单下达税收利率和税种,税收征管混乱等。
(三)缺乏纳税筹划的专业人才
纳税筹划计划涉及范围广,深度强,是企业管理中的一种高端财务计划,其要求高素质的专业管理团队的合作。其一,是对纳税筹划人员的素养要求。纳税筹划关乎企业经营、理财、销售等重要日常业务,从事这方面工作的税务筹划人员不仅必须通晓企业的整体业务开展流程,更要通晓税法常识和财务会计处理程序,才能有足够的知识、技术水平制定企业的纳税筹划计划,并且要对各计划事先评估,选择对企业自身利益最大的计划供企业管理者参考。但是,我国目前具备这么完整知识结构的人员不多,导致企业的纳税筹划向高层次发展甚至影响纳税筹划的实行;其二是对作出纳税筹划计划的组织、机构的要求。专业的税务机构、第三方纳税筹划组织多数是私人设立,少数机构具备完整的纳税筹划程序和完善的计划制定所需的人才知识结构,即便是企业内部成立的独立税务部门,也有很大一部分如同虚设,并没有发挥纳税筹划的功能。
二、企业纳税筹划应对挑战的对策和思路
(一)纳税筹划内部环境的建设
1.学习税法等相关法律,掌握纳税筹划的方法。企业要通过学习,要熟知国家税法和相关政策导向,深入了解税法中规定的税种、税率和税收优惠、纳税鼓励规定,依法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依法选择最优会计核算工具;对于跨国企业来说,则必须求真务实,充分解读不同国家的税收政策,坚持税源属地的原则,切不可违法谋取私利转移企业的收入避税;企业开展纳税筹划,是降低税负维护企业收益的合法手段,所以对于一些税收优惠内容要积极去了解、解读,比如税率优惠、区域性让税对象、起征点税收优惠规定等,合理规划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纳税筹划计划;此外,对企业招收失业人员、安置残疾者就业的行为,我国在税法中规定是可以减免一定额度的所得税,企业可以结合的这些特殊情况,通过职位的评估来做出人员的安排,以达到降低纳税负担的目的。
2.注重培养企业相关人员的专业素养,为企业的纳税筹划作人才储备。目前专业的纳税筹划人员供应不足,所以在实践中,企业要重视相关知识结构方面的工作者以及高层管理者的知识更新和全面化,主要有:企业内部纳税部门的设立要规范,岗位工作和应岗人员的知识要匹配;安排相关工作者去大企业学习成熟的纳税筹划工作开展经验;合适邀请税务专家莅临单位内部作税务咨询、纳税理论讲座,组织专题研讨会议等。总之,不管以何种形式组织和加强企业纳税筹划水平和技能,都要注意效率和成本,充实内部的人才储备,顺应企业的发展。
(二)纳税筹划外部环境的优化
1.立法环境的完善。我国的税法和税收征管机制不够明细、清晰,立法层次不高,导致企业在开展纳税筹划工作时依据不明确,影响正常开展。在优化和完善税法条款时,特别要注意语言表达,尽量提高立法机构的级别,修订现存的疏漏法规等。
2.执法环境的规范。税收征管问题是税务突出难点,不乏税收执法人员权力在握、随意发挥、执法主观意念干涉,严重威胁了税法的权威性和统一性,所以,相关部门要重视税收征管的公正客观、严肃统一,加大纳税管理力度;充实税务专门律师人才储备,保障企业纳税权益。
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出台的背景2005年10月27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扩大了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范围,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纳税申报。2006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将“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明确为“年所得12万以上的”情形,并规定了纳税人必须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自行办理纳税申报,逾期将按照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这是我国对高收入人群自行纳税申报在法律保障方面作出的具体规定,无论对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来说都是一项崭新的工作。
自行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依照实体税法有关税收要素的规定,自己计算应税的计税依据及税额,并将此结果以纳税申报书或申报表的形式提交征税机关。征税机关原则上根据纳税人的申报确定应纳税额,只有在纳税人无自动申报或申报不适当的情况下,才由征税机关依法行使税额确定权。
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是世界发达国家都采用的方便有效的征收制度。个税自行纳税申报并不意味着要交更多的税,也不是要自行纳税。从表面看,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实施,只不过是纳税人向税务部门报送所得信息或税务部门采集纳税人所得信息的渠道增加了一条:由以往代扣代缴的“单一”渠道变为代扣代缴加自行申报的“双重”渠道。它既不会由此改变纳税人的税负,也不会因此改变纳税人的纳税方式。这是因为个人所得税的税制规定未变,分类所得税的征管格局未变。只要应税所得的范围未作调整,适用税率的水平未作改动,你该缴多少税,还缴多少税。并不会因为你自行申报了,你就要比以往缴纳更论文多的税,你就要在已经代扣代缴的税额之外另行缴纳一部分税。唯一可能的例外是,你在过去的一年当中有漏税的收入项目。不管是出于何种缘故,你都要通过自行申报而补缴上那部分应缴未缴的税款。
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实施情况分析根据国家税务部门的调查和预测,认为符合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条件的高收入行业包括:电信、金融、石油石化、天然气、烟草、航空、铁路、自来水、电力、邮政、有线电视、广播等垄断行业以及房地产、足球俱乐部、外企、高新技术产业等;高收入个人包括私营企业主、建筑工程承包人、演艺界人士、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评估师、高校教师以及垄断行业的高级员工等。
然而,在2006年度收入的个人申报中,截至2007年4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自行申报的人数只有1628706人,申报年收入总额5150.41亿元,已缴税款790.84亿元,补缴税款19.05亿元。而税务部门估计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人数为600~700万,申报者只有1/4。
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政策宣传不到位。2007年是我国实行年所得超过12万元者自行纳税申报的第一年,纳税人对年所得12万元的具体组成内容以及个人所得税的11项中每一项所得如何计算,夫妻或家庭共同取得的收入是否划分、如何划分等不甚了解,对这次的个税自行申报从性质上说到底是“纳税申报”还是“收入申报”也不甚了解。甚至于有的纳税人将所得12万元片面理解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另外,政策制定的不明朗,造成纳税人申报的“真空地带”,如《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虽然规定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地点,但由于有些纳税人取得收入的途径不是唯一的,造成申报地点的不确定性,给了纳税人较大的自由,这部分纳税人完全有可能未进行申报或不进行申报。
2.纳税意识淡薄。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传统文化,造就了中国是一个充满“浓厚”人情的国家,公民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要普通公民进行收入申报,一要先建立起公务员财产收入申报制度,二要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法律来确立这一制度,为公民设定义务。就个人自行申报而言,有些政府官员的收入已达到12万元,却没有主动申报纳税,那普通公民又有多少具有主动纳税的意识呢?还有的个别地方、个别部门为了本地区GDP,为了招商引资吸纳财源,竞相出台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者采取先征后返的变相减免政策,让纳税人认为税收有弹性、税收可以讨价还价,人为地弱化了税收的强制性原则。有些人甚至认为缴税是没“面子”、没本事、没能力的体现。由于纳税人税法观念的淡化,自觉申报纳税的意识就很难形成。
3.个人的侥幸心理。除工资薪金外,对个人取得的其他隐性收入,如个人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纳税人自己不说,税务人员也很难知道。在实践中,有些私营企业很少在账面上进行“利息、股息、红利”的分配,而投资人的小车却是换了一辆又一辆,房子买了一栋又一栋,钱从何处来?这就让纳税人心存侥幸:反正税务机关不会去查,也查不出来,又何必自己去“找事”?再加上一般个人纳税人没有理财账户,对自己的年收入所得和费用支出不记录也不保留票据账单,年收入所得对他们来说是个模糊的估计数字,而且更多的个人纳税人都怕“个人收入”这样的隐私信息泄露,便萌发“尽量少缴税或者不缴税”的消极意识,所以,出于“与其申报少了被税务机关查出来要罚款”的考虑,一些能达到12万元申报界限的纳税人干脆不去自行申报。从社会的角度来看,缺乏便捷的信息渠道和有效的监督机制,才是纳税人不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的关键原因。
4.纳税人保守的思想观念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着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使自行纳税申报“热”不起来。中国人历来讲究“藏富不露”。中国有句俗谚:人怕出名猪怕壮。中国经济的发展,造就了一大批富翁。但由于受“劫富济贫”、“斗地主”、“批富农”的深刻历史影响,富人怕露富的思想比较严重,怕引起大家的仇视。而面对税务人员,富人除了怕被追缴个人所得税外,更担心的是怕税务部门及其人员泄露个人“家底”惹来麻烦,甚至于可能危及本人和家人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5.税务机关执法不严。其实,执法只要公正、公平、合理,纳税人还是能够“心甘情愿”接受的。而在现实中,税务部门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问题仍然存在,执法弹性较大,由于观念和管理方面的原因,特别是在涉及到个人的税收执法过程中,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个人的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不力,法律威慑力不够,使许多纳税人产生了相互攀比的心理和法不责众的思想,严重影响了税收功能的实现。
6.“用税”不透明。“缴税”似乎与“用税”没有直接的联系,但作为“
缴税”人的缴税心态却与“用税”的结果不无关系。既然纳税人缴了税,就应当有知道税的去向的权力,这是人之常情。而税法只片面强调了纳税人应尽的义务,而无视纳税人最起码的知情权利。由于用税的不透明,对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的自觉性有着相当大的负面影响。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应采取的对策
(一)完善自行纳税申报的配套制度
1.制定“年所得”的标准计算公式,提供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机构。统一规定各单位工资单(或个人收入凭证)的标准格式,体现出规定口径计算的“年所得”;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收入凭证和扣缴税款凭证。具备条件的扣缴义务人应在年初向纳税人提供上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年所得”的凭证。
2.对夫妻或家庭共同取得的收入是否划分、如何划分作出规定,以准确确定每个人的年所得。3.取消有关提醒的规定,避免与《税收征管法》中的“通知”产生混淆;或将其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可以通过适当方式提醒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但税务机关未提醒或提醒方式不当,不免除纳税人不履行申报义务的法律责任。”提醒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税务机关为搞好税收征管而进行的一项纳税服务工作,不应作为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
4.对申报地点的初次确定给予纳税人充分的选择权,同时对变更申报地点的条件作出明确的规定,对纳税人改变申报地点进行限制。
5.尽快推广个人账户制度,强化非现金结算。
(二)进一步加大对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管理,提高扣缴申报质量加强对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信息的分析利用,定期与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将双方申报不一致的信息作为税务检查的重点。在建立和完善税务机关之间个人信息传递共享机制的同时,强化公共管理部门、金融部门及支付单位向税务机关及时传递个人涉税信息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尽快实现信息及时传递和准确查询。
(三)加大对税务执法人员的执法监督力度在税务机关内部,要严格执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相衔接的监督机制;地方人大要充分发挥对执法机关的监督作用,本着“权为民所用”的态度,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执法违法行为及时指正,并限期整改;检察机关要积极、主动介入税务机关的执法全过程,对税务人员有税不收或少收的行为,不论涉及到谁,不论是什么原因,要一查到底,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四)实行政务公开
各级政府不仅应当向广大纳税人公开财政收入,同时还应当公开财政支出。相关政府行政开支的透明度与合理性,各级政府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就业和教育等各方面的开支应当通过每年的人大报告的形式作全面归纳,并对“用税”人的具体开销、支出效果等情况建立相应的定期公布制度,让纳税人切身感受到税为民所系、税为民所用、税为民所谋,用税为民所知,以增强纳税人的主人翁意识和对政府的信任感,从而从根本上提高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的积极性。
(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机制
由于高收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数众多,且收入的隐匿性强,高收入者个人税基的调查核实工作并非一蹴而就,要想彻底查清高收入者个人的所有收入来源,仅靠税务机关孤军奋战,不仅税收成本较大,而且要付出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要达到高收入者个人应报尽报、应缴尽缴的目的,同时又要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就必须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络等多种途径设立举报信箱,以方便广大群众的举报。同时要建立高收入个人举报奖励机制,在奖励标准上,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举报人的风险,提高举报人的奖励标准。并建立群众协税护税网络,对纳税人的举报要专人受理,切实为举报人保密。
(六)建立部门配合、整体联动机制
税收征管法赋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协助税务机关执行职务的义务。同时赋予了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及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权力。税务部门应该加强同金融机构的合作,对高收入者个人及其相关人员的储蓄存款情况,实行一年一度的定期检查和不定期的信息传递制度。现实中,造成个人收入隐性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现金支付渠道过多。作为金融机构要逐步建立健全高收入者个人信用体系。实行收入支付的信用化将有助于使个人的隐性收入显性化,这对于充分发挥个税的收入调节作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应积极推行国外先进经验,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并建立统一的纳税身份证制度,即对每一位达到法定年龄的公民编制终身不变的纳税身份证号码,个人的收支信息均在此号码下,通过银行账号在全国范围内联网存储,并与税务机关联网,使纳税人的每一笔收入都在税务机关的监控之下,从而有效地监督个税征纳情况。税务机关还应当加强同房管、国土、公安、证券等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高收入者个人的资产购置、转让、租赁、投资等信息。同时,要建立健全高收入者个人纳税档案,强化高收入者个人监控机制,建立高收入者个人的纳税评估机制,全面、及时、准确掌握高收入者个人的收入情况,并与其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进行比对,对有偷逃税嫌疑的,及时交由稽查机关进行查处,以确保其个人所得税应收尽收。
(七)实行严密的高收入者个人信息保密机制,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税务机关内部有征收、管理、稽查诸多环节,纳税人的收入信息在各环节资料的移送过程中随时都有泄密的可能。纳税人的信息资料若被外人知悉并被恶意利用,将会给纳税人造成一定的损失。为防止个人信息的外泄,各级地税机关可以在办税服务厅开设相对独立、封闭的空间受理年收入超过12万的纳税人申报;要专人受理对高收入者个人的举报;对高收入者个人的检查特别是个人储蓄存款的检查,要保证检查人员的思想素质,并要保证检查人员的相对固定性;对高收入者个人的纳税档案实行专人保管,未经局长批准,一律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查阅。总之,税务机关要加大保密的防范措施,制定详细的保密制度,以确保高收入者个人信息不被“外泄”。
(八)对违法高收入者个人实施社会公众监督和媒体曝光的政策
高收入者个人往往都是一些“社会知名人士”或者“社会名流”,不在乎罚款而在乎自己的“面子”和“声誉”,因此,对于照章纳税的高收入者个人,可以在媒体上予以表彰,让他们有成就感;而对那些拒不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人,仅仅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罚款是远远不够的,更适用的是在相关媒体上曝光,让社会公众参与监督,让高收入者个人为了自己的“面子”和“声誉”而不得不自觉申报纳税,从而实现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缴尽缴。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制定只是我国纳税申报制度完善的起点,其实施的有效性才是关键所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有效实施必须建立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和谐关系的构建基础上,从纳税人的角度看,必须是主体税法意识的增强和税法遵从度的提高;从税务机关的角度看,必须是公共服务意识的加强和征管手段的完善。而从长远的角度看,《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
【关键词】税收增长减税政策
现在我国在大力实行减税政策,例如2008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储蓄存款利息税的暂停征收,以及印花税改为单方征收,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等等,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那么现在我国是否应该实施减税政策呢?这样对我多的税收收入增长又有怎样的影响呢?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公布的资料,发展中国家的宏观税负在16%~20%之间,而我国2001年已达了15.8%。就主要税种来看,我国的法定税率偏高。目前我国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如果换算成国外可比口径,即换算成“消费型”的增值税,则税率高达23%,这高于西方国家(大多在20%以下)的水平。我国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33%,而德国为25%,澳大利亚为28%(5年内降到21%),英国、日本、印度等国为30%,美国实行15%、18%、25%、33%的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前三档都比我国低,最高边际税率才同我国相同。考虑到我国税前扣除项目少和企业经济效益低等因素,更显得我国企业税收负担重。2002年5月13日美国著名经济刊物《福布斯》公布了2002年度各国税负调查表,根据对全球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税负进行的比较研究,用税赋压力指数作为衡量税负轻重的指标,法国排名第一,是税负最重的国家,比利时第二,中国排名第三,高于瑞典、意大利、德国、英国、美国等。这些数据说明了我国应该实施减税政策。
但是在实行减税政策以来,近几年我国的税收收入不但没有减少反而逐年递增,从06年的3.7万亿到07年的4.9万亿,可以说税收增长的幅度较以往的都大。如图所示。(单位:亿元)
表面来看,减税政策的实施会使得税收收入有所下降,但是实行减税政策与税收增长之间却是没有矛盾的,由上面数字来说,事实也是如此。究其原因,主要是影响税收的因素并不单单只有税收政策。
首先,从影响税收规模的角度看,税收的规模大小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第一,经济增长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发展迅速,国民收入在逐年增长,在中国的税制税目中有累进税的存在,即随着收入的增长而增长,例如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所得税占到四分之一,这样大的比例决定了在经济增长的情况下税收收入增长是毋庸置疑的;另外,随着经济的增长,居民对物质的需求在不断增加,加大了物资流转以及生产的量,这样也会使得某些流转税的增加,例如增值税,营业税等等。
第二,经济效益的提高。税收收入归根到底来自于剩余产品价值M,即经济效益,特别是企业所得税直接来自于利润。应当说近几年来经多方努力,企业的经济效益有所提高。但对此要做具体分析,并且不能估计过高。企业利润的增长,许多是客观因素在起作用,例如:银行8次降息和“贷转股”,大大减少了企业利息支出;多次提高出口退税率,实质上是对企业的补贴;一些企业实行资产剥离、“包装上市”,虚增了利润,等等。总体来看,目前我国企业的资本利润率还是相当低的。
第三,价格变动。由于税收直接表现为货币收入,因此,价格变动必然会影响税收收入。例如,2000年世界性的原油涨价曾是影响当年我国税收收入增长的因素之一。但是,一般来说价格变动对税收收入的影响机制是复杂的,需要具体分析。
第四,在税收政策的影响中,虽然有减税政策的存在但是同时又有开征新税,提高某些税目的税率以及费改税制度的存在,对税收的增长影响是正面的,例如在1999年我国恢复了居民储蓄存款利息的征收以及在车辆购置费改成车辆购置税使得税收收入得以增长。
第五,在技术水平上我国对税收的征管水平大大增加,以及由于人民文化素质的提高,使得纳税意识的增强,主动纳税,降低了一些人逃税的概率。技术水平上,例如对增值税的征收我国采用的是税收专控机,减少了漏税现象的发生以及增加了税收征收的准确性。又如金水工程三期的实施进一步提高了税收征管的水平。这样就会减少应纳税额与实收税额的差距,提高税收征收的质量。
另外一方面,从税收与税收给人民造成负担之间的关系角度来看,负担即使增加了税收,税收负担也不一定会增加,因为税收负担不是单方面由税收的绝对量来控制,而是由这部分税收给纳税人带来的效用决定的。征税并不是要降低所征的这部分给人民带来的效用,税收的征收是有规则的,如果这部分在私人部分带来的效用没有在公共部门带来的多,这时候税收才会存在。也就是说税收增加并不代表着税收负担的加重。只不过是税收所占部分的效用的转移,使得社会福利最大化。所以总的来说,税收负担与税收增长有一定的关系,但是并不矛盾。
实行减税政策。减税,不论是流转税、所得税或其他各税,都会对生产和消费有明显的刺激作用。一般来说,减税可以增加民间的可支配收入,在财政支出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也可以扩大社会总需求。同时,减税的种类和方式不同,其扩张效应也不同。流转税的减税在增加需求的同时,对供给的刺激作用更大,所以,它的扩张效应主要表现在供给方面,所得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的减税主要在于增加人们的可支配收入,它的扩张效应体现在需求方面。减税政策的狂涨效应是通过乘数效应起作用的,即倍数增加,尤其在这种金融危机,整个经济处于“冬季”时期,这种带动消费的政策更是雪中送炭。再者说,减税在减轻纳税人负担的同时,也不会影响我国的税收收入,二者相辅相成,是一个统一的概念。
由以上来看,在整个社会处于经济的冬天的时候,我国实施减税政策是可以的,是有利于我国的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且在一定程度上对全世界都是由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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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宋月华.论税收公平原则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D].
关键词:纳税筹划
一、兼营行为与混合销售行为的合理安排
按照税法规定,在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下,不同的业务情况需要缴纳不同的增值税或营业税。纳税人在进行筹划时,主要是对比增值税与营业税税负的高低,然后选择低税负的税种。
1.兼营业务是指纳税人在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并且这两项经营活动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税法规定兼营行为的征税方法,纳税人若能分开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若该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因为提供应税产品或劳务时,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少,所以选择分开核算分别纳税有利;若该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要比较一下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和该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如果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高于增值税税率,选择不分开核算有利。
2.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以货物销售为主的混合销售行为。对于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而言,如果将涉及货物和涉及增值税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合并征收增值税,加大了增值税税基,增加了企业增值税负担,如果涉及营业税的项目无进项税额抵扣,或者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则宜将混合销售行为转化为兼营行为。
二、企业销售中有关折扣的纳税筹划
税法中对折扣的划分有四种:即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实物折扣和现金折返。企业在选择促销手段时,一方面应考虑其市场营销效果,同时也不能忽视其税收成本,否则可能造成得不偿失的结局。
[例]某百货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购进货物一批,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利润率为50%.销售价格均含税,成本不含税。本月为了促销,拟采取折扣销售方式,现有四种不同的折扣方案:
方案一:顾客购买货物价值满200元的,按7折出售(折扣额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
方案二:顾客购买货物价值满200元的,赠送价值为60元购物券(不含税成本为40元),可在商场购物;
方案三:顾客购买货物价值满200元的,返还现金60元;
方案四:顾客购买货物价值满200元的,在10天内付款,给予30%的折扣,在30天内付款不给折扣(若消费者选择该方案的话,假设一般在10天内付款)。
现有一消费者购货价值为200元,则百货公司选择哪种方案最有利?现分析如下:
方案一,百货公司计算如下:
(1)应纳增值税额为:200×70%/(1+17%)×17%-200×(1-50%)×17%=3.34(元)
(2)销售毛利为:200×70%/(1+17%)-200×(1-50%)=19.66(元)
(3)应纳企业所得税:19.66×33%=6.4878(元)
(4)税后净利:19.66-6.4878=13.1722(元)
方案二,百货公司计算如下:
(1)应纳增值税额为:(200+60)/(1+17%)×17%-200×(1-50%)×17%-40×17%=13.98(元)
(2)销售毛利为:200/(1+17%)-200×(1-50%)-40=30.94(元)
(3)由于赠送商品成本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则:应纳企业所得税:[200/(1+17%)-200×(1-50%)]×33%=23.41(元)
(4)税后净利:30.94-4-23.41=7……53(元)
方案三,百货公司应按照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保证顾客得到60元的优惠,商场赠送的60元应是不含个人所得税的,该税应由商场承担。
(1)赠送现金商场需代顾客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60/(1-20%)×20%=15(元)
(2)商场应纳增值税额为:200/(1+17%)×17%-200×(1-50%)×17%=12.06(元)
(3)扣除成本、对外赠送的现金及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利润为:200/(1+17%)-200×(1-50%)-60-1.5=-4.06(元)
(4)由于赠送的现金及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则:
应纳企业所得税=[200/(1+17%)-200×(1-50%)]×33%=23.41(元)
(5)税后净利为:-4.06-23.41=-27.47(元)
方案四,假定该消费者选择在第九天付款,则消费者享受的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该百货公司应纳增值税额与第三种方案的计算结果相同,即为12.06元。
(1)企业毛利润=200/(1+17%)-200×30%-200×(1-50%)=10.94(元)
(2)应纳企业所得税=[200/(1+17%)-200×30%-200×(1-50%)]×33%=3.61(元)
(3)税后净利=7.33(元)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顾客购买同样价值的商品,由于企业采取的折扣方式不同,企业的税收负担和收益额也不一样。比较而言,方案一(折扣销售)最优,方案三(返回现金)最不可取。
三、代销方式的纳税筹划代销通常有两种方式:
其一,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即中间商按照生产企业制定的市场价格代销其产品,根据实现销售的商品数量,按照一定的比例向生产企业收取手续费。这种手续费收入对中间商而言是一种劳务收入,应缴纳营业税。
其二,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即中间商和生产企业约定一个协议价,如果产品可以销售出去、双方按照此协议价结算。虽然不垫付资金这种销售是代销,但中间商所获取的收入来自于商品销售,应缴纳增值税。
这两种代销方式下,中间商都能够获取一定的收入,但这两种收入的税收负担却不同。假设两种方式下,中间商的收入相等,那么哪种方式税收负担更轻一些,中间商获取的纯收益更大一些,或者说中间商应选哪种代销方式呢?
[例]某食品制造公司推出一种新食品,产品销售状况不佳,该制造公司决定委托某商业公司代销其产品,并借此打开销路。待选的方案有两种:
方案一:商业公司按照食品制造公司制定的价格10元/个对外销售,每月底,商业公司向食品制造公司返回销售清单,并按实际销售价格和数量与食品制造公司结算货款;同时商业公司根据代销的数量和销售额,向食品制造公司收取20%手续费。预计商业公司月销售数量为10000件,则其手续费收入为20000元(10×20%×10000)。
方案二:商业公司与食品制造公司约定交接价格为8元/个。每月底,商业公司向食品制造公司返回销售清单,并按约定的8元/个的销售价格和数量与食品制造公司结算货款,商业公司按照10元/个的价格对外销售,实际售价10元/个与协议价8元/个之间的差额,即2元/个归商业公司所有,假定商业公司月销售数量仍为10000件,则商业公司每月取得进销差价也为20000元[(10-8)×10000]。
两种方案中,商业公司每月毛收入额均为20000元,但两种方案下公司的税收负担和净收益额是不一样的,具体分析如下(忽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方案一,食品制造公司的收益与税负:
此方案中,食品制造公司收到商业公司的代销清单时,要确认销售收入额100000元(10×10000)及销项税额17000元(100000×17%),同时要支付商业公司手续费10000元,所支付的手续费作为销售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设食品制造公司销售的这批产品销售成本及其他期间费用为B,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P,则食品制造公司的收益与税负如下:
应纳增值税=17000-P(元)
所得税前收益=20000-1000=19000(元)
商业公司的收益与税负:
应纳营业税=20000×5%=1000(元)
所得税前收益=20000-1000=19000(元)
此方案下,消费者最终以100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产品并承担了全部增值税负担,消费者总支出为100000×(1+17%)=117000(元)
方案二,食品制造公司的收益与税负:
此方案中,食品制造公司收到商业银行的代销清单时,要确认销售收入额80000元(8×100000)及销项税额13600元(80000×17%)。设食品制造公司销售的这批销售成本及其他期间费用以及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均同方案一,则食品制造公司的收益与税负如下:
(1)应纳增值税=13600-P(元)
(2)所得税前收益=80000-B(元)
而商业公司在此代销业务中,相当于购进成本为80000元,销售收入为100000元,该公司应对此代销业务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则商业公司的收益与税负如下:
(1)应纳增值税=100000×17%-13600=3400(元)
(2)所得税前收益=100000-80000=20000(元)
纳税服务绩效评价,是客观反映纳税服务绩效,保障纳税服务工作保持正确方向并不断改进的工作机制,是整个纳税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绩效评价在提升纳税服务质量、实现“两提高量降低”(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降低税收流失率和征纳成本)的目标,是各级税务部门关注并深入思考的问题。
长期以来,税务部门注重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强化税收执法,纳税服务却是“软指标”,各级税务部门和税务干部对纳税服务的重视程度还不够。近年来,各级税务部门才逐步健全了纳税服务专职机构,在此之前,纳税服务绩效评价指标散见于其他各部门的绩效考核指标中。因此,目前纳税服务绩效评价机制还不完善,具体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把纳税服务绩效评价作为政府绩效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制定政府整体战略规划中的绩效指标和评价,就包括了纳税服务绩效评价指标。而在绩效评价指标的设置中,又以服务对象(纳税人)为中心,把纳税人当作顾客,以顾客满意度作为衡量纳税服务绩效的标准,在纳税服务绩效评价方面做出积极响应。从西方发达国家纳税服务绩效评价的实践过程来看,主要呈现以下趋势。
纳税服务绩效评价需要各级税务机关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参与。开展绩效评价,各单位的领导首先要形成共识,充分认识到绩效评价是一根指挥棒,能引领纳税服务工作质效的提高。在此基础上,对全体干职工进行充分的思想动员,向干职工讲明实施绩效评价的紧迫性和必要性,营造良好氛围。绩效评价离不开一般干部的参与,在开展绩效评价过程中要关注和满足一般干部的合理诉求,正视和解决一般干部的正当权益和实际困难,不断提高全体干部对绩效评价的理解和认同感,充分挖掘和调动全员参与的积极性,夯实开展绩效评价的思想和组织基础。
绩效评价只有客观、公正、全面,才能如实地反映考核对象的纳税服务水平。这就需要我们引入多种评价主体,通过税务机关、纳税人、第三方等不同主体,运用不同重点的指标对纳税服务进行全方位评价。构建三方评价系统:税务机关自我评价、税务机关上级对下级评价和下级对上级评价情况的反馈为第一方评价;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工作的评价为第二方评价;社会各界通过多种形式对税务纳税服务的评价和税务机关委托第三方对税务纳税服务的评价为第三方评价,通过评价器、意见箱、座谈会、电话调查、网上调查、问卷调查、实地测评、考核打分等多种形式,对纳税服务主体进行客观公正评价,解决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绩效评价存在的公众评价参与不足、评价主体呈现集权倾向、封闭性评价、独立性不强导致结果公正性不足等问题。
科学界定评价标准和内容,是绩效评价的核心,也是绩效评价的难点。指标体系要以定量为主,定性为辅;要保持评价指标的动态性,评价指标要依据本单位最新工作部署,及时调整重点。
基本指标可设置四大类:一是服务投入类指标,即为提供纳税服务所需投入的资源,如设置纳税服务预算投入、办税服务厅建设标准、服务设施、人员培训等指标。二是服务过程类指标,即纳税服务不同类别的不同流程及其绩效评价,纳税服务包括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服务、权益维护、信用管理、社会协作等众多的类别,应根据不同的流程设计专门的评价内容,主要评价税务人员素质、工作质量、办事效率、政令贯彻、整体形象等,可分为服务流程合理性、快捷程度、服务准确率、服务数量等。三是服务产出类指标,即纳税服务部门或机构提供的产品,如提醒服务、维权服务等,表现为种类、数量、品种、规模等,可从实用性、便捷性、主动性、及时性、规范性、公正性方面入手,考评是否主动开展税法宣传、宣传解读工作,是否主动了解纳税人的困难和需求,是否主动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等。四是服务结果类指标,即纳税服务部门或组织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所产生的影响,表现为纳税人满意度、纳税遵从度、服务绩效比率、社会认可度、服务质量指数等,以考察服务的主动性、服务态度和服务水平特别是纳税人的感受。
除基本指标外,还应设定修正指标,如通过权重调整加以修正、通过区间分值加以修正、通过系数浮动加以修正等。
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纳税人随时参与的纳税服务评价平台,通过纳税人根据纳税服务主体提供纳税服务情况进行实时测评,及时掌控纳税人的诉求,实现纳税人对纳税服务工作的实时评价。纳税服务评价平台应是集数据采集、汇总、分类、管理、评价、考核为一体的专用软件。通过软件的数据采集、实时统计、智能统计、智能报表、员工管理五大功能,实现对纳税服务工作全方位、全覆盖、全时段的规范化管理。同时,系统可以即时、准确、全面地反馈、监控、统计整体满意度、各时段到达人数、办税人员完成工作量、各业务工作量、票号等待时间5项纳税服务的关键数据,为纳税服务工作的高效开展提供了科学依据。对纳税服务主体进行量化考核,减少手工操作的主观性,达到客观真实评价纳税服务的目的。
纳税服务质效要不断提升,既要完善纳税服务绩效评价机制,更要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激励税务干部优化纳税服务的手段,在物质刺激的基础上融入精神的促动。根据纳税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对不同单位、不同部门、不同岗位进行排序,将绩效评价结果与各单位、各部门的奖励、荣誉与挂钩。加大对纳税服务标兵、能手的奖励和鞭策,充分调动干部自我提高自我完善的积极性。对干部职工要根据评价结果在外出学习考察、评先评优、干部提拔等方面优先考虑;对纳税服务绩效评价结果不理想的干部职工则采取跟班学习、降低考核等次等手段来促进其改进提升,对纳税服务水平较差的单位进行通报,对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做到赏罚分明。通过对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产生正面引导和反面约束,自然就能推动绩效评价工作按照设想的目标、意图前进,推动纳税服务水平的提高。
内容摘要:纳税筹划在发达国家早已成为一个成熟、稳定的行业,在我国随着税收环境的日渐改善和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的增强,纳税筹划也开始引起人们的关注。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企业纳税筹划的有关做法,对完善我国企业纳税筹划有一定启示作用。
关键词:纳税筹划发达国家启示
纳税筹划是税收征纳双方在为各自税收利益进行博弈的过程中纳税方理性选择、规划的结果,是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的有效手段,与降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其他费用支出同等重要。了解、学习发达国家企业纳税筹划模式、做法,对探索我国企业纳税筹划之路会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纳税筹划的国际比较
纳税筹划发展现状比较
纳税筹划在发达国家早已成为一个成熟、稳定的行业,有相当数量的从业人员,且专业化趋势十分明显。许多企业都聘用各类专门人才从事此项活动,以节约税金支出,同时也有众多的会计师、律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纷纷开辟和发展有关纳税筹划的咨询和业务。如今美国约有50的企业其纳税事宜是委托税务人代为办理的,日本有85以上的企业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办纳税事宜,澳大利亚约有70以上的纳税人也是通过税务人办理涉税事宜的。在国外,尤其是大企业在已形成的财务决策活动中,有纳税筹划先行的习惯性做法,这可从我国涉外企业投资前将税法和相关规定作为重点考察内容中看出。跨国公司对纳税筹划更为重视,不少跨国公司成立了专门的税务部,高薪聘请专业人士,每年用在纳税筹划上的支出相当可观,当然节税带来的收益也相当可观。在我国,纳税筹划不仅开始进入人们的生活,企业的纳税筹划欲望也在不断增强,而且随着我国税收环境的日渐改善和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的增强,纳税筹划更被一些业内人士和专业税务机构看好,不少机构已开始介入企业纳税筹划活动。
商品课税筹划比较
国外企业的纳税筹划一般不涉及产品课税,除了增值税、消费税等产品课税的税款要加到消费者价格中去由消费者负担因而筹划的必要性较小以外,商品课税的筹划空间不大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国外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一般对商品和劳务一律开征增值税,而且增值税的课征往往只对商品通过零税率或低税率实行优惠,而不对特定的企业进行优惠,这样企业从事同一种产品、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面对的增值税待遇是相同的。另外像美国产品课税实行在零售环节课征的销售税模式,生产和批发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无需缴纳销售税,因此也谈不上纳税筹划;零售企业从事经营一律要按本州统一的税率就其销售额纳税,所以基本上没有筹划的机会。我国的情况则与国外有很大差异,首先,增值税在我国是一个主要税种,现行的增值税制度存在大量的企业优惠,生产或销售同一产品的企业相互之间增值税税负就可能不同,这样税收优惠政策必然会驱使税负重的企业进行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否则将无法与享受增值税优惠的企业进行公平竞争。其次,我国目前实行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的商品课税制度,因而存在混合销售和兼营的问题,加之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负不同,就给企业进行商品课税的筹划提供了空间。如某生产经营核电设备并兼营核电设计、建筑安装的企业,拟接受委托承建一个核电站,设工程总造价为9000万元,根据测算,该项目的设计、技术服务费为20__万元,项目土建安装费为20__万元,设备供应价为5000万元。如果将该项目签订一个总合同,则属于一个典型的混合销售合同,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该企业应全额缴纳增值税。如果设备部分的购进价为4000万元,则需缴纳流转环节(即增值税)850万元(9000×17-4000×17)。但如果与对方的合同分别签订,即签订一个20__万元的技术服务合同,一个20__万元的建筑安装合同,一个5000万元的设备供货合同,则应缴纳营业税160万元(20__×5 20__×3),应缴纳增值税170万元(5000×17-4000×17),该企业合计应缴纳流转环节税为320万元。当然,企业要想实现该纳税目标,需要筹划人员事先对该工程项目的相关事项进行调研、测算,在此基础上做出各种备选方案再进行比较、确定,并切实参与合同的谈判和签订工作,还要在会计上进行分别核算。正是由于上述原因,我国企业非常重视商品课税的筹划。
所得课税筹划比较
在欧美国家,一提起纳税筹划,主要是指对所得税的筹划,所得税需要纳税筹划主要是因为它不容易转嫁,纳税人一般要最终负担自己缴纳的税款。这样所得税就成为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一种成本,缴纳越多,其税后实际收益越少。对此进行筹划,可以降低税收成本,提高投资的边际税后收益率。另外,由于所得税税款不能在税前扣除,所以进行筹划减少的应纳税额,不会相应增加其应税所得额,换句话说,纳税筹划带来的利益是免税的,所以在国外,所得税的筹划较为普遍。在我国,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更是为企业所重视,这是因为它不仅在企业的纳税活动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而且它的税源大,税负弹性也大。由于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税法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具体计算过程又规定了 复杂的纳税调增、纳税调减项目,因此,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空间就更大了。
发达国家企业纳税筹划的启示
借鉴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的纳税筹划理论,对拓展我国税收理论研究的范围和广度有一定启示。突破传统的国家税收理论的局限,既从国家财政角度和宏观调控角度研究税收,也从企业财务角度和微观企业行为角度分析税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企业具备了自我约束和自我激励的机制,这样包括纳税筹划在内的各种经营策划不仅成为可能,而且对企业至关重要,国家税收作为一项企业经营附加成本,必然会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与此同时,纳税筹划完全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出的决定,是税法赋予企业自主选择权利的表现,它不仅在形式上有法律条款为依据,实质上也符合税收立法精神。企业有权力选择安排经营活动、财务活动,当然也有权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事实上,企业作为盈利性的经济组织,其运作应重点关注它的经济性,经济性注重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股东的利益。企业也有它的社会性,即如何满足社会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经济性和社会性既有一致的一面,有时它们又是相悖的,但无论如何企业对待经济性和社会性的主次是分明的,企业追求的社会性是不违背经济性的社会性,只要适合经济性目标而不违法就是可行的。因此纳税筹划是企业的一种理,不管如何评价它的动机,有一点是值得肯定的,那就是它和企业其他行为一样,也是企业的一种竞争策略。
连锁零售企业与一般零售企业有着一定的区别,在经营感念上主要体现出几个比较明显的特征:经营管理统一化、企业识别统一化、商品服务统一化、经营管理统一化、扩张统一化。也正是因为这些特点,连锁经营才能真正发挥连锁经营的优势。国内市场不断对外扩大,国际市场对国内市场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国内零售行业的现代化要求也越来越高,也出现了不少大规模的连锁零售企业,比如国美电器,莲花超市,苏宁电器等,在区域性连锁方面占据了一定的地位。然而国内零售企业对外开放的过程中,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从整体水平上我们不难发现,连锁零售企业为了获得更大的市场占有率,实际的净利润水平不足2%,如此低利润的经营现状反映出现阶段国内连锁零售企业在综合管理水平上还难以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管理水平决定了企业的经营效果,其中税负支出的控制仍然是短板。考虑到地水平的毛利率,连锁企业十分有必要增强纳税支出的管理,通过合理的手段降低纳税成本来提高企业盈利水平,让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更好的发展。经过多年的发展,纳税筹划理论在企业经营中已经有了一定的应用基础,在很多行业实际经营中也取得了不错的成效。纳税筹划在企业经营中更加偏向于某一特定的环节,筹划往往比较独立。而对于企业的实际运行来说,纳税筹划应当建立在行业发展的整体把握之上,根据整个行业的发展特征,对每个可能的经营变量进行全面的筹划。目前连锁零售企业正处于蓬勃发展的阶段,纳税筹划也必须要立足于实际,根据连锁经营的主要特征,对纳税进行整体的筹划,以此来保证连锁零售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拥有更强的竞争力。
二、连锁零售企业的整体纳税筹划
1.企业组织形式的纳税筹划
连锁经营在积累了一定的市场和竞争资本后,必然要区域性或全国性的连锁网络发展,这也是连锁零售企业发展的必然选择。连锁企业不可避免的要设立不同区域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和子公司也是经营中的关键点。新的分支机构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纳税方式,如果没有一个科学合理的纳税筹划,很有可能影响整个企业的税收成本,从而影响企业的正常发展。连锁企业的子公司,有独立的账簿和独立编制的会计报表,也就满足独立核算的三项条件,也就是说连锁企业子公司需要独立承担纳税义务,在企业整体的纳税筹划中要分开计算。在独立筹划过程中,也必须要认识到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也应当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在设置分支机构的过程中,业务拓展会消耗大量开支,很容易在业务扩展过程中发生亏损。为了避免这一问题,企业的中心与分机构需要保证税率的一致,科学的选择分公司,灵活的运用运营初期的亏损抵消利润,减轻税负压力。在分支机构逐渐走上正轨,开始盈利后,企业要注意将分公司及时的转换为子公司,这样能够尽可能的享受税法优惠待遇,在优化条件下,消除了盈利纳税,降低了企业的税收成本。另外,子公司尽可能设立在低税率的地区,让其满足独立法人投资者享受较低的税收待遇,这样可以独立的进行纳税核算并降低税负。
2.统一缴纳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随着连锁零售企业的规模越来越大,分布于不同地区的分支店铺都应当独立核算缴纳增值税,这是税法的基本要求。但是如果企业能够将不同地区的分支店铺,在统一的政策框架中争取统一的纳税待遇,可以将企业整体的纳税支出降低许多。统一的纳税待遇主要指的是统一纳税,也就是汇总纳税,符合一定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汇总到统一机构进行纳税申报。连锁店如果都是由总部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统一管理下进行营销和核算,连锁企业可以由中心机构进行汇总纳税。统一汇总增值税缴纳主要影响了企业两个方面的税收成本,商品挑调拨和留抵税金。商品调拨是连锁零售企业内部经营频繁发生的经济活动,在连锁店铺进行独立缴税的情况下,商品调拨不会产生增值,但是对于企业的额外成本还是有影响的。按照税法的规定,发生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的经营行为,发货方要在调拨商品当体按照公允价格作为销售进行处理,需要计算增值税额。对于连锁企业来说,这一过程只涉及到了企业内部的货物转移,与真正的销售不同,但是在过程中确实出现了提前缴纳税款的问题,损失了一部分资金的时间价值。而且,如果计税时考虑商品的价格的变动,这种内部的影响将会更加明显。
3.统一采购配送进行的纳税筹划
零售业从根本上来说利润并不高,连锁零售企业更要充分发挥连锁经营的优势,才能有效的降低营销成本,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统一采购是一种能够有效降低连锁零售经营成本的管理制度,通过统一采购企业能够获得更低的成本价格,也有助于后续统一配送和结算。连锁零售企业要发挥连锁经营的优势,就必须建立起从统一采购,统一配送到统一核算的管理体系。在统一采购的制度下,连锁零售企业有更大的空间进行纳税筹划,实际的操作中,通过设立在低税率地区的采购配送公司,根据总公司的要求进行商品的采购和配送,供货商与采购配送相联系,采购配送公司再与店铺联系,采购配送公司为店铺开具增值税发票,这样一来,企业就可以通过纳税调节优化税收成本。对过了税收优惠企业店铺实行汇总纳税,可以说是将利润转业到享受优惠政策的总公司,从而降低了地区税收成本;另一方面,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新办的具有独立核算工作的商业单位,一年内享受减税或免税优惠。通过这些享受优惠政策的新店铺,增加返利的筹划,又将利润转移到享受优惠的分支机构,也降低了总公司的税收成本。连锁企业在不断扩展的过程中,会经历很多新店铺的设立,纳税筹划就可以持续安排。
4.促销手段的纳税筹划
上市公司进行企业合并时,必须遵守企业合并的税务处理规定,经专业的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的成本依法缴纳税款。在合并时,合并企业与被合并企业产权交换的方式一般存在差异,因企业转让所得资金、资产计价、和所得税等,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企业自身情况酌情选择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当然,方法选择的不同会对企业的所得税收的负担产生不同的影响,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要充分考虑周全。
(一)资产转让损益确认对税收的负担的影响
进行纳税筹划时,首先要考虑资产转让损益的确认与否对所得税收的负担的影响。在企业合并中,产权交换的支付方式对被合并企业是否确认财产转让收益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具体来说,就是被合并企业有权根据合并企业所支付的收购价款中的非股权支付额占其所支付的股权票价的百分比,决定是否对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确认与否。这样,就造成了转让收益的确认时间和计税依据的不同,从而对所得税收的负担产生不同的影响。
(二)资产计价对税收的负担的影响
当进行资产计价时,如果非股权支付金额小于支付股权面值的20%,合并企业应当以被合并企业的全部资产作为计税成本,按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进行确定。反之,合并企业可以按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计税成本。在这两种情况下,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的价值技术的不同,导致税前扣除金额不同,对合并企业税收的负担产生的影响也不同。
(三)处理亏损弥补对所得税收的负担的影响
当非股权支付额低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的20%时,如果被合并企业的年度亏损没有超过法定弥补期限,以后可以由合并企业进行相关所得弥补;反之,被合并企业的年度不得转到合并企业弥补。不同的情况,合并企业采用的年度亏损处理方式是不同的,对企业合并后所得税收的负担的影响程度也是不同的。
二、企业分立中的纳税筹划
像企业合并那样,企业分立同样具有明确的税务处理规定,并且分立中各事项多采取的税务处理方法的选择也因产权交换所采用的支付方法而有所不同,从而对所得税收的负担产生不同的影响。依然从所得税收的负担的印象因素来介绍上市公司分立资产重组纳税筹划策略。
(一)考虑资产转让收益,选择合理支付方法
根据资产转让损益角度的不同,被分立企业可以选择两种支付方式,分别是: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的非股权的支付金额低于股权票面价值20%的支付方式;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的非股权的支付金额不低于股权票面价值20%的支付方式。当被分立企业分给分立企业的资产转让价格高于账面净值时,选择前一种支付方式,因为这种支付方式可以不予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获得的资金,不需要缴纳税费,使被分立企业的所得税收的负担大大降低。反之,应当尽可能选择后一种支付方式,使用这一种支付方式可以对分离资产的转让损失进行确认,并合并到企业的利润总额中去,同样可以起到降低被分立企业所得税收负担的效果。
(二)考虑资产计价税收,选择合理支付方法
根据资产计价税收处理的不同,被分立企业上述两种同样的支付方式。当被分立企业分离给分立企业资产经过专业评估后的价值低于账面净值时,选择非股权的支付金额低于股权票面价值20%的支付方式,有利于分立企业按照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转计税成本,降低税收的负担;反之,就要综合其他因素全面考虑,对支付方式的选择进行确定,因为无论选用哪一种支付方式,分立企业都可以按资产评估价值确定结转计税成本。
(三)考虑亏损弥补,选择支付方式
亏损弥补处理方式的不同,对支付方式的选择也有一定的影响。当被分离企业的亏损弥补低于亏损额时,选择非股权支付额低于股权票面价值20%的支付方式更有利于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承受范围之外的亏损金额,从而降低分立企业的多得税收的负担。不同企业采用的分立方式也有差异,包括:存续的分立方式和新设分立,对于这种方式的选用对于企业是否采用非股权支付额不低于股权票面价值20%的支付方式也有一定的影响作用。
三、结语
一、交通运输业和上述现代服务业
营改增之前,交通运输业按照3%税率征收营业税,服务业按照5%税率征收营业税;改革之后,交通运输业按照11%税率征收增值税,上述范围的现代服务业中除有形动产租赁以外的按照6%税率征收增值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上述应税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均可以进行抵扣。增值税税率远高于营业税税率,在计算销项税环节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的税负显著加重了;但是由于存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其税负得到部分减轻。但总体来看,单就流转税环节而言,其运输业税负较改革前加重而现代服务业的税负减轻。以有形动产租赁为例,试点前税率5%,试点后税率17%,A企业将1800万元购置的有形动产以500万元/年租给B企业使用租赁期为四年,合同规定租金在租赁开始日一次性支付。试点前应缴纳营业税=500*4*5%=100万元,试点后应缴纳增值税=17%*500*4-1800*17%=34万元,34<100。以运输业为例,试点前税率3%,试点后税率11%,C企业购置价值50万元货车从事货物运输,年不含税应税营业额500万元,在购置货车的当年以及以后年度改革前应纳营业税=500*3%=15万元;改革后当年应纳增值税=500*11%-50*17%=46.5万元,以后年度由于运输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一般较少,应纳增值税=500*17%=85万元。运输业流转税环节年应纳税额明显增加。
二、纳税筹划的实务操作
(一)从纳税人资格认定入手进行纳税筹划根据营改增之后的税则规定,连续12个月内年应税营业额除以(1+3%)之后的数额大于或者等于500万元的符合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资格应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不满足要求的纳税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年应税营业额没有达到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规模纳税人,拥有自行建账的能力并能够进行会计核算的,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可以采用的税率有17%、11%、6%,同时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几年的预算进行定量分析,选择以两种纳税人资格计算的流转税额降低的那一种。
(二)充分利用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营改增之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过渡优惠政策。其中有对于个人的营改增优惠政策、航空公司优惠政策以及对邮政集团的优惠政策,这类优惠政策受益对象非常明确,对于一般的营改增企业而言不具有实质意义。但优惠政策中有一条为“试点纳税人提供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该项优惠政策对各类试点范围内的企业均适用。因此,企业应增加科研经费的预算,加强对技术研发的投入,并建立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防止在研发支出中耗费过多成本加大企业的经营风险。
(三)从增加企业价值的高度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流转税环节减少了税负就可能降低企业的成本费用,增加企业的利润,但同时也会导致所得税费用的增加。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营业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税的增减变动直接会影响到成本费用进而影响所得税费用的增减;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在日常核算核算中增值税的增加并不会导致成本费用的增加,从会计角度它相当于是企业对税务机关的负债,在确认收入时直接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支付时直接冲销相关账户。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无法抵扣进项税,大量的进项税金额被计入了成本,会减少企业利润降低企业所得税金额,在纳税筹划时也应该将其考虑在内。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不仅要考虑流转税环节税负的轻重,还要考虑流转税对所得税环节税负的影响,综合考虑二者税负之和,求得使总税负最低的方法,从而减少支出增加企业价值。
三、结论
从十二五提出“营改增”税制改革政策可以看出,以往增值税和营业税平行征税的版块结构正在发生变化。在以后年度中国将进一步加大从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的力度,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将继续扩大,营业税的范围很可能继续缩小。企业应该积极应对国家政策的变化,合理进行纳税筹划,顺应中国经济结构的变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作者:徐雪莲单位:黑龙江龙电电气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