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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合同

时间:2022-10-17 14:02:5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消费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消费合同

第1篇

【金钱消费借贷合同一】

贷与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借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金钱消费借贷,经双方同意订立本借贷合同,条件如下:

第一条 甲方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将金钱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贷与乙方,而乙方愿依本约借用。

第二条 甲方于本同时,将前条金钱如数交付乙方亲收点讫。

第三条 本借贷金钱约定利息,其计算方法按每百元息人民币________分________厘。

第四条 前条约定利息的支付期为每月________日,由乙方支付甲方,不得有拖延短欠。

第五条 本借贷金钱期间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六条 乙方于借贷期间届满时,应将借用金钱向甲方全部清偿,不得为部分清偿或怠于履行。

第七条 乙方如逾期偿期限时,期逾期后定为每百元按日人民币________分计算。

第八条 乙方如有怠于支付利息贰次以上时,虽在借贷期间存续中,甲方不得随时终止本借贷合同,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九条 本借贷合同依前条为终止时,乙方应即将借用金钱全部及积欠利息一并清还甲方,不得拖延短欠。

第十条 本借贷地点,为甲方的住所所在地。

第十一条 乙方如有对于借贷金钱不为清偿时,应径受强制执行。

贷与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金钱消费借贷合同二】

抵押人(甲方):_________

抵押权人(乙方):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_________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同意将其购买的而尚未付清余款的房地产抵押予乙方,作为到期还清贷款的担保。甲方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为此,甲、乙双方根据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购买的该房地产座落于_________建设面积_________m2,系_____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号_________,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划拨)。

第二条 甲方同意将上述房地产及其附着物之全部权益设立抵押权抵押给乙方。

第三条 甲方购买房地产的价格为¥_________万元,甲方已交房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抵押贷款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

第四条 设立抵押之房地产担保范围为被担保债务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五条 抵押期限从借款开始至还清所欠款项为止。

第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由甲方占管。甲方在占管期间应当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乙方有权检查抵押物的管理情况,甲方不得拒绝。

第七条 抵押期间,甲方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抵押物转让、出租、再抵押、拆除、改建;不得改变其用途;未通知乙方,上述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乙方同意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八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它债权的担保。

第九条 除自然耗损外,抵押物发生损坏,甲方应当采取措施,负责保养和维修,以减少损失,其费用由甲方自负,并及时通知乙方。因意外毁损或灭失,不能或不足以作为债务担保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重新提供或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或根据《保险法》的规定直接向保险公司行使求偿权。

第十条 抵押物由于国家建设及其它政府行为而导致抵押物价值降低不足以作为债务担保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重新提供或增加担保。

第十一条 甲方应乙方要求需要保险的,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前为抵押物投保,并以抵押权人作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自行撤销保险,在保险期限结束而本合同未结束时,应继续全额投保。

第十二条 抵押关系中合同主体发生变更,本合同继续有效。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合同主体享有、承担。抵押当事人应共同到扬州市房产交易所申请办理合同变更登记手续。合同条款有变化的须重新签订合同,并征得对方同意。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_________

第十四条 该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债务人如未能按主合同履行债务,乙方可按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处分抵押物。在处分抵押物时,除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须先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数额外,所得款项按如下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二)扣缴抵押物应当缴纳的税费;

(三)偿还债权人的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及损害赔偿金;

(四)剩余价款交还甲方。

如果变卖原抵押物的价款不足偿还乙方债权本息或有关费用的,乙方有权追索应偿还部分。

第十五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乙方有权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到扬州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依法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并领取《房屋他项权证》。

第十七条 本合同全部条款履行完毕,甲、乙双方应在三十日内(港、澳、台地区或境外当事人在三个月内)到扬州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依法申请办理房屋他项权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为单独设立抵押合同,本合同效力不受借款合同效力的影响。

第十九条 甲方因工作调动,变更常住地址,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另行议定,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并经扬州市房产交易所登记监证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及补充协议、附件一式_________份,甲、乙方各执_________份,登记监证部门_________份。本合同补充协议、附件有_________,本合同及补充协议、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签章):________委托人(签章):________

第2篇

关键词:消费合同 消费合同相对性 间接

某品牌的汽车生产商因退出汽车市场引发了众多消费者集体维权的行动。在维权过程中,又发现该汽车生产厂家根本没有生产资质,该款汽车没有经过国家发改委批准,没有汽车公告,而上汽车牌照使用的是他人的公告和合格证,这又引起消费者的高度重视,决心将维权活动引向深入。消费者一致的诉讼请求均是要求确认合同无效、退车返款并赔偿相应的财产损失。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以上的事实成立,生产厂家没有资质,生产了不允许上市流通的汽车:经销商销售了违法的产品,买卖合同无效。但由于消费者是从经销商处购得汽车,汽车买卖合同的主体是消费者与销售商,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判决销售商承担退车返款的责任,而生产厂家不是该合同的相对人,不应当成为被告,不承担退车返款的责任。这是一个看似消费者胜诉,其实无异于一纸空文的判决,因为销售商早已人去楼空,没有任何偿付和执行能力,对于这个“空判”,消费者感到无比地伤感,取得了没有任何意义的胜利。司法者也感到十分无奈,试图用改变案由为侵权纠纷,适用代位权制度等将生产商作为被告,但都于事无补,因为这是现行法律无法解决的难题。形成这种判决的根据是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而带来真正的责任人难以直接面对消费者,消费者难以从直接责任人身上取得有效的赔偿的不合理结果。笔者认为,法与理应当是相一致的,出现这样的问题,要么就应当从应然性和实然性上去检点法律规定本身,要么就是我们对法律的理解存在偏差。基于这样的理念,促使笔者从合同法理论层面,从消费活动以及消费合同特殊性层面,从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实务层面,对合同相对性尤其是消费合同相对性作一个理性的诠释和理解,找到究竟是什么主体与消费者建立了实质上的买卖法律关系。

没有特别说明,本文所说的消费合同专指那种经由销售环节,消费者完成购买行为而形成的合同,比如专卖店购物、商场购物等。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正如王泽鉴先生所指出的:“债权人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之给付义务及债权人之权利,乃同一法律上给付关系之两面。此种仅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义务人请求给付之法律关系,学说上称之为债权之相对性”。Ⅲ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合同规则和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和前提,也是我国合同立法和司法所必须依据的一项重要规则。合同相对性规则的内容是十分丰富的,但集中体现于合同的主体、内容、责任三个方面,而这三个方面的相对性也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其中,合同主体相对性是前提,由它决定了内容和责任的相对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交往活动的复杂,虽然合同相对性原则有所变异,如在消费合同中出现了对利益第三人的担保责任,在保险合同中的为第三人利益投保等制度,但依然没有突破这一原则,否则,“整个私法体系将变得极为混乱。”

探讨消费合同的相对性不是否定合同相对性在消费合同中的存在。消费者尽管是弱者,应当予以特殊保护,但消费合同毕竟还是一种民事合同,应当遵守合同的基本原则。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可以破坏法律规则,任意作扩大的看似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也不是法学工作者研究问题应有的方法。科学的做法,应当深入研究消费活动的特点,从实质上确定购买活动的双方当事人,尤其是确定与消费者交易的相对人,使合同相对性的原理在消费合同中真正落实,而不是形式地看问题,法律基本理论告诉我们,对于法律关系的判断,包括对其主体、性质、责任的判断,都应当从实质的关系上去分析,这在我国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和体现。按照这样的方法去发现实质上究竟是哪一个主体在与消费者发生消费购买活动。

笔者认为,经由销售环节的消费合同的真正主体包括提品的生产者以及提供销售服务的经营者,消费合同相对人应是销售商和生产商。

所谓消费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消费者,为实现一定的消费目的与经营者之间订立的合同。所谓消费者,是指为自己和家庭生活消费的目的而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所谓经营者,是指为营利目的而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它是消费活动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外在表现。

消费活动同人类生存一样久远。在远古时代,人们的消费是通过物物交换实现的,交换就是通过提供某种东西作为回报,从某人那取得所想要的东西的行为,那时的交换处于一种供需直接见面、关注标的物的使用价值状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分工的细致,市场的形成。开始出现专门的销售者,他们不直接从事生产活动,而是将生产活动的结果传送给终极的消费者。销售渠道或销售商把供应商或生产企业和目标购买者即消费者联系起来。销售者首先为每一个目标市场开发一个市场供应品(market offering),公司供应品的开发是以目标购买者来定位的,这些供应品的性能要能够给顾客带来核心利益,而供应品并不是自己生产的,而是开发的已经存在的生产市场:然后,通过营销诱发另一方即终极消费者的反应。推销观念(selling concept)认为,如果让消费者和企业自行抉择,他们不会足量购买某一组织的产品,因此该组织必须积极推销和主动促销。换言之,这一观念认为,消费者通常表现为一种购买惰性或者抗衡心理,故需用好话去劝说他们多买一些。公司可以利用一系列的有效推销和促销工具去刺激他们大量购买。销售商的出现和作用的发挥不是替代生产商,而是帮助生产商共同完成销售环节,实现生产商利润的同时实现销售商的利润。

由此可以看出,消费者消费的是由生产商提供的商品,但消费者不直接从生产商处获取商品:销售商不是商品的提供者,他通过对双方的选择,尤其是对卖方的选择,促使消费

者在销售场所购买商品,进而获取利润。销售商对于消费者实施消费活动起着一定的决定性作用,是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平台或纽带:消费者必须借助销售商才能实现消费目的,即购买生产商提供的商品。消费者支付的价款中既包括生产商的生产商品实现的利润,也包括销售商的提供服务实现的利润。所以,销售者和生产者共同构成买卖关系中的卖方。

在具体消费活动中,消费者在确定消费对象后,首先进入销售处所,接受销售服务,选择商品,销售商会对商品质量作一系列的承诺,这依据的是它对供应商的开发:其次,也是最关键的,消费者需要从销售商提供的种类繁多的产品中选择自己需要的某生产商的产品,而不是销售商的产品;再次,向销售商履行付款义务,接受销售商的销售服务,签订买卖合同,尽管这个买卖合同形式上主体是销售商和消费者,但实质上的合同关系是在生产商、销售商与消费者之间完成的。消费合同在订立时尽管消费者与生产厂家不直接面对面,但在众多的同种类商品中,消费者做出最终的选择是充分考虑和信任生产厂家的。生产厂家的资料在购买时是明示的,消费者选择A厂而不是B厂的产品,本身就选择了合同的相对人。在这样的消费活动中,消费者消费的是商品,因此,生产商的产品是消费者关心的第一位的问题,也是消费的目的所在,因而生产商不仅是合同的相对人,而且应是主要的相对方。销售商的服务以及对商品的承诺是消费者考虑的一个因素,尽管消费的标的不是销售服务本身,但销售商的承诺有着决定消费活动发生的促进作用,加之其从中获取的高额利润,亦不能不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故从具体消费活动的实质看,在有销售商介入的买卖消费合同中,合同的一方主体是生产商和销售商,另一方是消费者。

再从销售商与生产商之间的法律关系上看,单独认定任何一方为合同相对人都不符合法律关系的性质。当然,销售商与生产企业可以通过合同确定双方的关系,诸如买卖合同,合同等,虽仅仅是双方的约定,但对于消费者来说,对双方关系的确定具有实质意义。首先,销售商与生产商之间不是行纪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14条的规定: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行为。行纪合同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专以为他人办理商品交易事务并收取佣金为营业的行纪人的出现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行纪人所提供的劳务并非是一般的劳务,而是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所以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劳务。行纪人与第三人形成的合同关系的责任由行纪人承担。在生产商与销售商之间,尽管从具体行为上看,行纪人与委托人(即生产商)的委托事务是代购、代销服务,行纪人与第三人(即消费者)实施的是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这一点上看是比较相像的。但销售商销售的不是自己生产的商品,消费者购买的是商品而不是服务,所以,销售商不能完全以自己的名义同消费者发生买卖关系。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时,作为生产商的委托人是显现的、明确的,它作为消费者实施消费活动的重要条件,没有标注生产厂家的商品消费者是不会购买的,销售商也是不允许销售的。正因为此,生产商与销售商之间的关系不同于行纪关系,一旦产品出现问题,责任不能由销售商单独承担。

生产商与销售商之间属于间接关系。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分直接和间接。直接是指人以被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显然生产商与销售商之间不是直接关系,并不是完全以生产商的名义销售商品给消费者,尽管标的物的真正提供商是生产者,但名义上的合同是销售商和消费者之间的,销售商在销售活动中的作用是很大的,不能完全排除合同责任。

间接制度是合同法以我国长期以来的外贸制度为实践基础,将外贸合同这种不同于直接的活动以形式确定下来,并借鉴了《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中的相关规定,正式承认并规范了间接制度。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有间接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此时,委托人即自动介入到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取代受托人的合同地位,这就是委托人的自动介入。合同法为平衡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利益,在承认了委托人的介入权的同时,也承认了第三人的选择权,当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也就是说,委托人与受托人均可以作为合同主体。间接制度是在一定程度上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这样看来,从对消费活动的分析可以看出,生产商与销售商之间的关系与间接相同。至于选择权属于主张权利时的选择求偿主体的范畴。我们说消费合同的主体是生产商和销售商,并不否认在具体求偿时消费者可以做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这与间接制度第三人的选择权是同一个道理。

最后,对现行法律规定研究,也不能得出消费合同的主体仅仅是销售商的结论。涉及此方面的具体的法律规定主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3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产品质量法》第28、31条做出大体相同的规定。据此许多学者认为,以合同关系为表现的产品瑕疵责任由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以侵权行为为表现的产品缺陷由生产者承担责任。故消费合同的相对人只能是销售商。其实,这是对合同主体和责任的误解。

第3篇

住所: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账号:_________

长城卡卡号:_________

有效期: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

本合同所称贷款人是指具有开办消费信贷业务资格的中国银行各分支机构(不包括港澳及海外分支机构);本合同所称借款人是指在中国银行各分支机构取得消费贷款的自然人。

甲方向乙方申请小额信用消费贷款,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向甲方发放小额信用消费贷款。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_________(币别)_________元。

第二条 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为_________个月(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第三条 借款利率和计息方法

借款利率为(月/年)息_________,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不变。贷款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贷款的适用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信用消费贷款可用于正常消费及劳务等费用支付。

第五条 本合同所称债务是指借款人应向贷款人偿还、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一切款项。

第六条 用款方式

甲方的借款由乙方以转账形式划入甲方在中国银行开立的活期存款账户后由甲方用于消费。

第七条 还款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一次性或分期还本付息法。若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法,贷款到期后,甲方应按约定将贷款本息存入本人活期存款账户,并授权甲方将贷款的本金及利息从其活期存款账户中一次性或分期划扣。若采用分期还本付息法,甲方授权乙方在每个还款期规定时间自动从其活期存款账户中扣除还款本息。

第八条 提前还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允许甲方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可不收取提前还款承担费。

第九条 展期贷款处理

甲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应于还款到期日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展期申请经甲方审查批准后,甲乙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乙方有权对展期贷款加收利息及罚息。

第十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3.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用;

4.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定期提供其有关经济收入的证明;

5.甲方在未清偿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办理存款账户或信用卡账户清户手续;

6.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7.乙方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8.乙方在贷款到期时有权从甲方的活期存款账户或信用卡账户内直接划款。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须以书面形式提前1个月通知合同的另一方。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按_________计收违约金;

2.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本息,乙方有权对逾期贷款按计(加)收利息;

3.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划付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3.1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3.2 甲方拒绝或阻挠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3 甲方曾向乙方提供过虚假的资料;

3.4 甲方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乙方权益的合同和协议;

3.5 甲方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3.6 甲方发生其他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3.7 甲方与特约商户之间的纠纷影响还款的行为。

4.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及时发放贷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影响天数和数额,每天付给甲方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费用

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均由借款人支付或偿付,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或者向_________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在协商和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需履行。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_________。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执行。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八条 合同附件

《中国银行小额信用消费贷款借款申请表》、乙方身份证影印件、购物发票影印件以及乙方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及合同见证人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4篇

借款人(乙方)________

甲方与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向乙方发放个人消费贷款(以下简称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 (小写)________.

第二条 贷款用于________,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

第三条 贷款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 贷款利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为月息千分之________,利息从放贷之日起计算。如遇国家贷款调整,按规定执行,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乙方。

第五条 乙方的借款由甲方以转账形式划入甲方开立的存款账户,账号为________.

第六条 甲、乙双方商定,自________年____月起乙方按月等额分期归还贷款本息。

第七条 乙方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的,自借款之日起于每月________日归还,每期金额________元,共________期。

第八条 乙方应在甲方开设存款账户,并保证在每期还款日前存入足以归还该期的本金及利息的存款,同时不可撤销授权甲方于每期还款日从该存款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第九条 乙方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甲方将按国家规定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________罚息。

第十条 乙方不按期支付贷款利息时,甲方对乙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第十一条 乙方需提前还款的,提前还款额应为当期付本息之整数倍,并在还款日________日前书面通知甲方,以甲方确认后即为不可撤销,并作为修改本合同的补充通知。 第十二条 乙方如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对提前还款部分,仍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方法计收贷款利息,不计退提前还本部分贷款利息。

第十三条 乙方如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甲方则不计收乙方提前还款部分的贷款从归还日之后的利息。

第十四条 除非下列事项已在甲方感到满意的情况下得到圆满解决,否则甲方有权在任何一项或多项事情发生时,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要求乙方立即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

(二)乙方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或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三)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乙方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四)乙方连续三个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五)根据本合同的担保合同的约定,因担保人(物)发生变故,致使担保人须提前履行义务或甲方提前处分抵(质)押物的;

(六)乙方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甲方贷款本息的行为。

第十五条 发生本合同项下第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情

形时,致使甲方宣布本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义务或提前处分担保物。

第十六条 乙方如要将本合同项下之债务转让给任何第三人,应经甲方书面同意,在受让人和甲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条款,均须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意见,同时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 如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提交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十九条 争议未获得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及实际支出,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手续费、公证费、房产过户手续费及其他相关税费,全部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二十一条 乙方如不依本合同的规定付足应付的任何款项、费用,使甲方决定以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一切由此引起的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讨,并从甲方实际支付之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借款方执________份,贷款方执________份。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并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贷款人住所:________

借款人住所:________

电话: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传真:________

存款账号: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电话:________

甲方(公章)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5篇

(1) 鉴于有必要采取措施,在1992年12月31日前逐步地建立内部市场;内部市场是一个没有内部边界的可以使得货物、人员、服务和资本自由流动的市场;

(2) 成员国有关货物的卖方或者服务的提供方与消费者一方之间的合同条件的规定还存在很多分歧;结果是成员国的对消费者的货物与服务销售市场彼此差距很大,并且导致货物销售者以及服务提供者之间的不公平竞争,尤其是当他们在其他成员国销售货物与服务的时候;

(3) 鉴于尤其是成员国的对消费合同的不公平条款的规定差距很大;

(4) 保证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不包含不公正条款是成员国的义务;

(5) 一般来说,消费者不知道本国之外的其他成员国的有关货物与服务销售合同的法律;这种情况可能妨碍消费者直接从其他成员国购买货物与服务;

(6) 为了建立内部市场、确保消费者在签订需要适用别的成员国的法律的货物与服务买卖合同时的利益,有必要清除这些合同中的不公正条款;

(7) 应当帮助货物销售者与服务提供者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无论是在本国还是在别的成员国;鉴于要促进竞争,扩大共同体消费者的选择余地;

(8) 共同体关于消费者保护与信息政策的两个计划1强调在不公正的合同条款方面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性;此种保护应当建立在共同体的法律或行政规定的协调的层次上或者直接在该层次上进行调整;

(9) 根据“保护消费者经济利益”的原则,正如上述计划阐明:“应当保护货物或服务的获得者不受销售者或者提供者的权力的侵害,尤其是不受一边倒的合同标准以及不公正地排除合同中的本质权利的侵害”;

(10) 对保护消费者而言,对不公正的条款进行统一的法律规定更加有效;而这样的规定应当适用于在销售者或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签订的一切合同;有关就业、继承权、家庭法中的合同以及涉及成立公司或合伙的协议必须排除在本指令之外;

(11) 在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方面,消费者应当得到同等的保护;在书面合同中,无须考虑合同条件是否存在于一个或者多个文件当中;

(12) 鉴于国内法只允许部分协调,没有经过具体谈判的合同(contractual terms which are not individually negotiated)尤其应受本指令调整;根据条约,成员国应当能够选择通过国内法对消费者提供比本指令更加严格的保护;

(13) 鉴于应当假定成员国关于直接或间接地涉及消费者合同的法律或行政规定没有包含不公正条款;因此,建立在成员国的有效的法律规定、基本原则或者成员国作为当事人的国际条约的基础上的合同条款,不受本指令的调整;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本指令第1条2款所指的“强制性的法律或法规条款”(mandatory statutory or regulatory provisions),也包括根据法律应当适用于合同谈判方的规定,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

(14) 不过,尤其是因为本指令也适用于具有公共性质的贸易、商业或者职业,成员国应当确保不包含不公正条款;

(15) 鉴于有必要一般地确定评估不公正的合同条件的方法;

(16) 根据一般标准对不公正条款所进行的评估,尤其是对具有公共性质的向消费者提供集体服务的评估,还应当对各方的利益进行综合衡量,这就是诚实信用(good faith)的要求;尤其应当考虑到双方讨价还价的地位的不同,即是否影响到消费者,或者货物或服务是否系根据消费者的特殊要求而提供;如果卖方或提供方公平地对待对方并考虑到对方的合法利益,就满足了诚实信用的要求;

(17) 对本指令的目的而言,附件所列举的条款仅仅属于示例性质,加之本指令只作了最低限度的调整,因此成员国的国内法可以对这些条款进行补充或者限制;

(18) 货物与服务的属性应当影响到对不公正的合同条款的评估;

(19) 为了本指令之目的,对不公正条款的评估不应当包括对合同标的属性以及货物或服务的质量与价格之比的描写;不过,在评估其他条款时,合同的主要标的以及价格质量比可以是考虑的因素;对保险合同中的明确地定义被保险的风险的范围以及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将不在评估之列,因为这种限制在计算消费者支付保险费的数额时已经考虑进去了;

(20) 应当用明白易懂的语言(plain, intelligible language)来起草合同,应当给予消费者检查所有合同条款的机会,如果存在疑问,应当作有最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21) 成员国应当确保,销售者或服务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不包含不公正条款。不过,如果合同中使用了不公正条款,这些条款将不约束消费者;如果合同能够独立于不公正条款继续存在,则合同对对方继续有约束力;在某些情况下,存在因为适用某个非成员国的法律而使得消费者不能受本指令保护的风险,因此应当在本指令中规定如何防范这种风险;

(22) 按照成员国的法律代表消费者利益的个人或者组织,必须有权针对消费者合同中的一般合同条款向法院或者主管的行政机构提起诉讼或者投诉。但是这种可能性并不意味着对任何经济领域的一般合同条件进行事先的审查;

(23) 成员国应当采取适当的有效的措施,防止消费者合同中的滥用条款继续使用,

-特通过如下指令:

第1条 目 的

1. 本指令之目的在于协调成员国关于消费者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的法律、条例与行政规定。

2.建立在强制性法律或行政规定以及成员国或共同体加入的国际条约(尤其是在运输领域)的规定或原则基础上的合同条款不受本指令的约束。

第2条 定 义

在本指令当中,

1.“不公平条款”(unfair terms)是指本指令第3条定义的合同条款。

2.“消费者”(consumer)是指谈判本指令所指的业务的自然人,其活动不属于其职业或营业活动范畴。

3.“销售者”(seller)或者提供者(supplier)(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在其职业或经营范围内缔结交易的,也包括公共性质的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3条 不公平条款

1. 没有经过双方逐一协商的合同条款如果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导致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不平衡而且不利于消费者,将被视为不公平的。

2. 如果一个合同条款合同是事先起草的,而且消费者不能影响该条款的实质内容,则总是被视为没有经过逐一协商,特别是对于事先拟定的标准合同(pre-formulated standard contract)。尽管某个合同条款的部分内容或者某个条款经过了具体的协商,但如果该合同从总体上看仍然属于事先拟订的标准合同,则不能排除本条规定的适用。若经营者主张一个标准合同的条款经过了协商,则由经营者对此承担证明责任。

3. 本指令附件没有穷尽地列举了可能被视为不公平的条款。

第4条 不公平条款的裁量

1. 无损于本指令第7条的规定,对某个合同条款的不公平性,要根据合同标的属性并参考缔结合同当时的一切情势以及该合同或者与该合同相关的其他合同的所有其他条款进行评价。

2. 如果某个合同条款明白易懂,则对该条款的不公平性的评价既不涉及合同的主要标的,也不涉及货物与价格或者服务与报酬之间的合理性。

第5条 合同语言要求

如果向消费者发出邀约的所有或部分合同条款是书面的,则必须总是使用明白易懂的语言。如果对条款的含义存在疑问,应当采用对消费者最有利的解释。本解释规则不适用于本指令第7条2款的程序。

第6条 不公平条款的后果

1. 成员国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费者跟经营者签订的合同中不公平条款对消费者不产生约束力,并就此进行国内法规定;此外,成员国还应当规定,如果合同没有该不公平条款仍然能够继续成立,则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继续有约束力。

2. 如果选择了第三国的法律作为合同适用的法律而且该合同与成员国有最密切联系,则成员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消费者不失去本指令保证的保护。

第7条 团体诉讼

1. 成员国应当确保,为了消费者以及竞争者的利益,存在充分有效的手段防止消费者与经营者签订的合同中继续存在不公平条款。

2. 本条第1款的手段也包括,依照国内法代表消费者合法利益的个人或团体可以根据国内法在法院或者主管的行政机构采取行动,以便裁决通用的合同条款是否公正,使得这些人或团体可以采取适当而有效的措施防止此种条款的继续适用。

3. 在充分考虑国内法的前提下,本条第2款的法律救济措施可适用于同一通用的合同条款或者类似条款的同一经济行业的若干经营者或者其团体。

第8条 成员国余地

在本指令的领域,成员国可以根据条约采取或者保留更为严格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第9条 限期调查

委员会应当最迟在本指令第10条第1款规定的日期起5年后,向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就本指令的实施情况提交一份报告。

第10条 转化期限

1. 成员国将不迟于1994年12月31日使符合本指令的国内法或行政规定生效,并将此事项告知委员会。

2. 当成员国采取上述措施时,应当在该法律规定中或者在公告该法律时说明是根据本指令的要求。有关的细节由成员国自己规定。

3. 成员国应当将在本指令的领域颁布的法律的主要条文告知委员会。

第11条 对 象

本指令的对象是成员国。

附件 第3条第3款所指的条款

1. 具有以下目的或作用的条款:

(a) 在消费者因为经营者的作为或不作为而死亡或者受到人身伤害时,排除经营者的法定义务的条款;

(b) 在完全不履行、部分不履行或者对合同义务履行不当的情况下,不适当地排除或限制消费者对经营者或者第三方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通过用消费者潜在的索赔权来抵消消费者欠经营者的债务的权利;

(c) 约定对消费者的服务附加条件,使得服务的实现取决于经营者的单方意志;

(d) 允许经营者在消费者放弃签订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时保留消费者支付的款项,而在经营者自己不作为的情况下,则不赋予消费者相应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e) 在消费者不履行其义务的时候,强制消费者承担不适当的高额损害赔偿责任;

(f) 允许经营者随意地解除合同,而不允许消费者享有相同的权利;在经营者自己解除合同时,允许对消费者已经支付的、相当于经营者尚未履行部分的款项作出保留;

(g) 在不存在重大事由的情况下,允许经营者不遵守合适的解约期限而解除无期限的合同;

(h) 对于有期限的合同,在消费者无相反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允许自动地延长合同,并且规定的消费者对不延长合同所作意思表示的最后期限太短;

(i) 对消费者在缔结合同前没有机会熟悉的条款,要求对消费者有约束力而且不允许反悔;

(j) 允许经营者单方面更改合同中约定的条款,而不需要提供有效的依据;

(k) 允许经营者单方面更改产品或服务的性质,而不需要提供有效的依据;

(l) 允许在供货或提供服务的当时才公开价格或者允许经营者提价,在最终的价格与合同约定的价格差距太大时,而不给予消费者相应的解除合同的权利;

(m) 赋予经营者决定货物或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的权利,或者单独赋予经营者解释合同条款的权利;

(n) 限制经营者因为其人对消费者所作的承诺的义务,或者对这种义务附加特殊的形式要件;

(o) 在经营者不履行自己义务的同时,要求消费者履行其全部义务;

(p) 允许经营者在未取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转让其合同权利与义务并可能导致对消费者的担保的减少,而不必取得消费者同意;

(q) 排除或阻碍采取法律行动或者任何其他法律救济的权利,尤其是要求消费者将纠纷提交非法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不正当地限制其可能获得的证据,或者强加其承担举证责任,而按照法律这种举证责任应当由合同对方承担。

2. (g)、( j) ,、(l)项的范围:

(a) 上述(g)项不影响金融服务的提供者保留单方解除长期合同的权利并不需要说明理由,条件是要求服务提供者将此事项立即告知合同对方;

(b) 上述(j)项不影响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单方变更可以支付给或者欠给消费者的利息,或者变更金融服务的费用的权利而不必提供理由,条件是要求服务提供者将此事项立即告知合同对方并且对方有机会立即解除合同;

上述(j)项也不影响经营者单方更改无期限的合同的条款的权利,条件是必须

告诉消费者理由并赋予后者自由解除合同的权利;

(c) 上述(g)(j)(l)不适用于:

- 可转让证券的交易、金融工具或者其他受证券交易的价格指数影响的产品或服务的交易,而这种价格变动不在经营者的控制范围之内;

- 外汇买卖合同、旅行支票或者国际货币汇兑;

(d) 上述(l)项不影响合法的价格变动指数条款,条件是对价格变动的方法作了明确说明。

本文摘自《欧盟债法条例与指令全集》,吴越、李兆玉、李立宏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出版

本书收录以下欧盟条例、指令的中文译本:

第一部分 合同的订立

1. 上门推销 [85/577号指令]

2. 远程合同 [97/7号指令]

3. 远程金融服务[指令草案]

4. 电子商务[2000/31号指令]

5. 电子签名[1999/93号指令]

第二部分 合同内容与条件

1. 商事交易中的迟延支付 [2000/35指令]

2. 消费者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93/13号指令]

3. 价格提示[98/6号指令]

4. 误导广告[84/450号指令]

5. 对比广告[97/55号指令]

6. 人用药品广告[92/28号指令]

7. 不作为诉讼[98/27号指令]

第三部分 特殊合同

1. 消费品买卖及担保[1999/44号指令]

2. 消费者信贷[87/102号指令]

3. 不动产部分时段使用权[94/47号指令]

4. 一揽子旅游[90/314号指令]

5. 拒绝登机赔偿[295/91号条例]

6. 跨国支付[97/5/EC号指令]

7. 证券服务[93/22号指令]

8. 金融担保[指令草案]

9. 独立商务人[86/653号指令]

第四部分 电子商务与个人数据保护

1. 个人数据处理[95/46号指令]

2. 电信领域的隐私保护[97/66号指令]

3. 技术标准与规范[98/34号指令]

第五部分 侵权责任

1. 产品责任[85/374号指令]

第6篇

借款人:

住所:

身份证号码:

电话: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及账号:

长城卡卡号:

有效期:

贷款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电话:

邮政编码: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

本合同所称贷款人是指具有开办消费信贷业务资格的中国银行各分支机构(不包括港澳及海外分支机构);

本合同所称借款人是指在中国银行各分支机构取得消费贷款的自然人。

甲方向乙方申请小额信用消费贷款,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向甲方发放小额信用消费贷款。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______(币别) _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_______角_______分。

第二条 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为______个月(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第三条 借款利率和计息方法

借款利率为(月/年)息__________,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不变。贷款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贷款的适用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信用消费贷款可用于正常消费及劳务等费用支付。

第五条 本合同所称债务是指借款人应向贷款人偿还、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一切款项。

第六条 用款方式

甲方的借款由乙方以转账形式划入甲方在中国银行开立的活期存款账户后由甲方用于消费。

第七条 还款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一次性或分期还本付息法。若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法,贷款到期后,甲方应按约定将贷款本息存入本人活期存款账户,并授权甲方将贷款的本金及利息从其活期存款账户中一次性或分期划扣。若采用分期还本付息法,甲方授权乙方在每个还款期规定时间自动从其活期存款账户中扣除还款本息。

第八条 提前还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允许甲方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可不收取提前还款承担费。

第九条 展期贷款处理

甲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应于还款到期日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展期申请经甲方审查批准后,甲乙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乙方有权对展期贷款加收利息及罚息。

第十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3.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用;

4.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定期提供其有关经济收入的证明;

5.甲方在未清偿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办理存款账户或信用卡账户清户手续;

6.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7.乙方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8.乙方在贷款到期时有权从甲方的活期存款账户或信用卡账户内直接划款。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须以书面形式提前1个月通知合同的另一方。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按________计收违约金;

2.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本息,乙方有权对逾期贷款按计(加)收利息;

3.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划付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3.1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3.2 甲方拒绝或阻挠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3 甲方曾向乙方提供过虚假的资料;

3.4 甲方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乙方权益的合同和协议;

3.5 甲方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3.6 甲方发生其他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3.7 甲方与特约商户之间的纠纷影响还款的行为。

4.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及时发放贷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影响天数和数额,每天付给甲方万分之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费用

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均由借款人支付或偿付,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在协商和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需履行。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执行。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八条 合同附件

《中国银行小额信用消费贷款借款申请表》、乙方身份证影印件、购物发票影印件以及乙方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及合同见证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7篇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还款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存款金融机构及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_________需要,向乙方申请_________贷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甲乙双方根据《__________________》,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用途

(一)消费人或使用受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借款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指定的商户或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借款金额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___________年,自乙方将借款划入到本合同规定账户之日起计算,即(或)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四条 放款条件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合同生效后,乙方将借款划入到本合同规定账户。

第五条 贷款支用

(一)双方约定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办理贷款支用。

(二)贷款支用方式:_________甲方同意乙方将贷款划入下述账户:

1.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2.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3.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借款利率

(一)双方约定月利率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借款期内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时,实行一年一定,每年年初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相应档次的利率确定借款利率;但借期不超过一年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受国家法定利率的调整而影响。

第七条 还本付息

(一)甲方按月等额归还借款本息。经计算,甲方在支用贷款的次月起按每月归还本息共计___________元,还款日为每月______日(最后一次还款不能迟于本合同期届满日)

如果本合同借款期限不超过一年的,甲方则在借款到期时一次性偿还借款本息,不实行按月等额归还本息的方式。

(二)甲方委托银行自动划扣贷款本息。

甲方授权乙方在每月还款日自动从甲方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储蓄卡账户或储蓄存折账户_________中扣收每月本息额,因该账户存款余额不足等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在还款日未受足额清偿的,未受清偿的贷款视为逾期贷款。

如甲方提供的个人账户出现冻结等情况而造成无法扣收本息的,甲方须及时向乙方提供新的还款账户用于扣收贷款本息。

(三)甲方全部提前归还借款本息,应提前15天

通知乙方并经乙方同意。

乙方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已计收的利息不随还款期限、国家法定利率的变化而调整。

乙方因甲方提前还款所受的损失,不再要求甲方予以补偿。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二)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1.必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8篇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

格式条款是19世纪工业革命的产物,随着货物和服务生产的标准化,这类货物和条款的标准化也随之出现。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为基础订立的合同,其内容既可以全部由格式条款构成,也可以部分有格式条款构成。在不同的国家与地区对格式合同的称谓有所不同,在德国法上称之为一般交易条款,法国法上称之为附和合同,英国法上称为标准合同,在我国台湾地区称为定型化契约。我国的《合同法》中引入了格式条款的概念,所谓格式条款即指当事人为与不特定的多数人重复订立合同之用而单方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条款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现实生活中存在着格式合同与格式条款概念之争,本文所指的格式合同包括单纯的格式合同和合同中存在的格式条款。

(二)格式合同的特征

虽然格式合同在各个地区称谓不同,但本质上都存在一下几个重要特征:即首先,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是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的;其次,当事人预先拟定的目的是为了重复使用;再者,其针对的是不特定的相对人,具有标准化,定型化的特点;最后,格式合同具有附从型的特点。

1.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由合同一方预先拟定

格式合同的最大的特点在于合同拟定的预先行,这使得格式合同的拟定与普通合同的拟定方式出现很大的差异。在一般订立合同的过程中,需要交易双方通过协商之后达成合同,合同的条款虽然是由一方通过要约方式提出,一方拟定的目的是为了将条款订入他与受要约人的特定合同中,但是这些条款是否最终能订入合同还需要合同的另一方的当事人同意才行。然而,在格式合同中却不是如此,格式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拟定条款的目的不是为了订立某一特殊的合同,而是为了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订立合同而订立的条款,即为了条款的多次使用。格式合同的这一特殊性使得它与普通合同在订立,解释,效力等诸多方面呈现出差异。

2.当事人预先拟定的目的是为了重复的使用

为了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进而获得高额的利润,经济上处于优势或垄断地位的格式条款的提供方,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预先拟定了条款,以方便多次使用。如果合同中的条款只是为了特定的某个人或少数人拟定,那么合同的使用范围将非常有限,交易成本将上升。

3.当事人条款的拟定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具有标准化,格式化的特点

格式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经常是经济上处于优势或垄断的地位的经营者,在合同订立之前就已经预先拟定好条款,针对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能够广泛的使用,不会由于相对人的不同而改变合同中的条款或订立合同的形式,相对人只能被动的接受或拒绝签订合同,不能要求修改或变更合同的内容。

4.格式合同具有附从性的特点

格式合同的拟定方往往是资本雄厚的大企业,大公司,它们在市场上多处于垄断性的地位,这些企业在运营的过程中,经常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对于合同的内容根本不需要相对人协商,合同条款的制定都是单方性的。相对人对于合同的订立只有接受和拒绝的权利,无法自由的表达自己的意志,合同的订立只能附从于合同订立方的意思。虽然在法律上都赋予了双方平等的地位,但实际的交涉过程中双方的地位并不是平等的。经济上的悬殊使得格式合同的相对人受制于条款的提供者,其意志受到了很大的限制甚至是剥夺。有学者指出:"不可否认的是,合同自由的核心价值是-觉得合同内容的自由已经荡然无存了。"因此,美日法等国家称之为"附和合同"。

二、对格式合同进行控制的原因

格式合同时现代社会大量重复生产和交易的产物,格式合同的使用降低了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成本,降低了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使得整个社会都获得了很多的经济效益。然而,对于处于交易一方的消费者,在享受便利的同时,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

首先,格式合同简化了缔约的方式和程序,加快了交易的进行,提高了活动的效率,节约了交易的费用和成本。一般的合同订立过程需要经历要约、承诺才能完成,交易的过程相对复杂,繁琐,每订立一次合同都需要交易双方的合意协商,这种大量、重复性的行为,给企业的运作带来了时间和费用上的大量流失。于是,为了适应快捷,高效的社会运转,格式合同就产生了,它简化了缔约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程序,大大的节约了交易双方的时间和成本,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益,促进了交易的进行。其次,格式合同也保障了交易的安全。有学者认为格式合同使得当事人可以预先限定商业风险的范围,确定潜在的法律责任,预防风险的发生,在当事人之间分配风险。例如在格式条款中列明违约责任,使得双方更好的去履行合同。再次,格式合同可以补充法律法规的不足,从而促成新型的交易。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许多新型的产业开始出现,如网络购物,融资租赁等等,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难免会出现漏洞,当事人可以通过格式合同的方式与相对人达成交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格式合同对交易相对方产生的弊端也不容忽视,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消费者没有选择格式条款的可能。

这是对契约自由的背离,合同中相对人的合同自由受到了较大的限制。契约自由原则是合同赖以生存的基础,但是在格式合同中拟定合同一方处于具有经济上强大的优势,他们在订立过程中不会与相对方进行协商,格式条款的拟定都是预先的。同时,由于行业垄断,同行都采取了相同的格式合同,使得相对人选择订约对象的自由受到了限制。尽管最终消费者选择了妥协,接受了格式合同中的条款,表明上看来是自愿的接受,但隐藏在这背后的是消费者的无奈,被迫屈服于对方于是,拟定格式条款方会利用这种地位的优势在合同中规定有利于自己条款,甚至将合同的风险转嫁给对方。人们常常会提到这样一个问题:对合同条款的效力进行核查的正确性的内在原因究竟是什么?面对企业的超级经济优势,一般的顾客几乎没有可能不屈服格式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当一个企业享有垄断地位时,它不会允许以谈判的方式来确定合同的内容。美国学者早在1943年就指出,格式合同尤其可能演变成为使得超级工业巨头和商业大亨们建立起一种新的封建秩序并奴役一大群臣仆的工具。虽然契约自由的大旗仍然可以高高地升起来,甚至可以飘扬在上述这些合同法的领域内,但在今天由于时代的变迁,这面大旗已经缩小可怜得皱巴巴的了。

(二)消费者选择的成本太高

在某些竞争十分激烈的交易领域,一些很有经验的合同一方当事人也往往对格式合同不加异议的完全接受。条款的拟定方对条款的内容也无法随意的变更,以为这种条款常常是事先拟定好的。这是如果消费者不屈服于对自己不利的企业所提出的合同条件,就不得不话费大量的金钱和精力去寻找另一个企业并与它们就合同内容的方方面面进行协商,寻求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因此对于广大的消费者来说,这样的选择常常会导致得不偿失。

(三)消费者不知道格式条款的存在和格式合同的内容

现实中的很多消费者在很多时候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时候不会对对方拟定的格式条款多加注意,原因存在几个方面:1、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方用很隐蔽或者不显著的方式展现其拟定的条款;2、一些格式合同的内容会非常的晦涩难懂,对于追求快速消费的消费者来说,不会去深究其中的内容;3、消费者认为从阅读这些条款中取得的收益十分小,而且他们认为即使对其中的条款不满意,也不能与相对方进行协商,如果换一家企业,其成本也很高。所以,他们在遇到这些不公平的条款之时会选 择忽视或者被迫的接受。

综上所述,鉴于格式合同对现实交易中消费者一方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提供条款一方可能会利用这一形式侵害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而有必要对格式合同进行规范和控制。

三、对现实生活中的格式合同进行规制

格式合同由于其诸多的有点被大量的运用于各行各业之中,其涉及的群体利益十分的广泛。因此,如何对格式合同进行合理的规制,以保障交易的公平性,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稳定市场秩序,是现代民法学所必须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在各国的民法或者是合同法中都有重要的体现。有学者提出对格式合同的规制必须遵循一条指导思想,即"既要发挥格式合同省时简便等优势,承认它对现代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又要使其在民法基本原则的轨道上运行,从而保障交易的公平,保证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要求得以贯彻"根据学界理论的通常认为存在立法,行政,司法,行业自律等方式,而立法规制为最有效,最根本之方法,故而在对格式合同的控制中最为重要。我国的《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法》、《海商法》等法律亦对格式合同的规范和控制作了规定,其中以合同法最为详细,具体规定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格式合同的订立规则角度

1. 根据公平原则拟定条款;

公平原则是贯穿于我国《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应该遵循这一原则。格式合同作为一项特殊的合同在订立时更应该注意这一原则,维护交易双方的公平公正。基于格式合同订立特点,格式条款是由条款提供方预先拟定的,他们往往是经济上处于优势地位的企业,合同的内容没有和交易的相对方进行协商,因此条款的制定方经常会规定有利于自己的条款,或限制或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以此来达到自己的目的,维护自身的利益。另外,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制定条款通常是为了多次重复的使用,尽管合同的相对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的相关法条对显失公平的条款主张无效,但是条款适用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不可能每一个相对人都能察觉到这样的条款或者知道可以主张无效,所以这就可能导致这些不公平的条款侵害到相对人利益的群体仍然很大。因此,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该自觉在拟定格式条款的同时遵守公平原则。

2.合理的提醒消费者注意免责条款

由于格式条款是由提供方订立,未与相对人进行协商,为了避免条款中存在侵害相对方权益的条款,因此条款的提供方应该提醒消费者注意其中的免责条款。我国的《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该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我国保险法第17条中规定了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的说明义务。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细则》中第12条中规定:"契约之一般条款不论是否记载于定型化契约,如固体字,印刷或者其他形式,致难以注意其存在或辨识者,该条款不构成契约之内容"。英国,德国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因此,合理的提醒消费者注意免责条款也是格式条款订入契约的必要条件。

通常情况下,格式条款提供方应该以明示的方式,直接的将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提示给消费者,使其能注意到其中的内容。但如果具体情况下交易的对象广泛,交易数量大且交易内容重复时,直接明示提示有困难的,应当以其他公告的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免责条款,例如在电信,煤气,电气,邮政等行业可以通过广播,张贴,牌示,放映字幕这些方式将格式条款告知消费者。

格式条款提供方提醒消费者注意其欲将免责条款订入格式合同,应该达到合理程度。在判断提供格式条款方的提醒是否已经达到合理的程度时,应当依据以下五个方面的因素:第一,文件的外形,即再有免责条款的文件,从其外在表现形式上而言,应当使相对人产生它是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合同条款的印象。否则,相对人在收到该文件后认为它不是合同内容而根本不予阅读,或者即使阅读也并未将其作为合同条款予以认真对待。此时提供格式条款方的提醒注意即不充分。第二,提醒注意的方法。根据特定交易的具体环境,格式条款的使用人可以通过向相对人明示免责条款或以其它显著方式如广播、张贴、牌示等公告形式提醒相对人注意,以使其直达提供格式条款方欲将免责条款订入合同。在这两种提醒方式中应当以明示为原则,即在与相对人订约时,应当尽可能个别提醒其注意,而以公告方式为例外,即只有明示条款在事实上有明显困难时,才可以使用其他提醒方式。如果根据交易的特定情况,应当适用明示提醒方法,则不应采用公告等方式。反之,如果明示有困难,依法本可以采用公告等方法提醒注意,即使条款拟订者使用了明示提醒的方式,也并无不可。第三,清晰明白的程度,即提供格式条款方提醒相对人注意的语言或者文字必须清楚明白。首先,在提供格式条款方个别提醒相对人注意时,如果注意的文字或者免责条款本身已经很晦涩,或者字迹不清,相对人根本无法辨认,则不能产生提醒注意的效果。其次,在提供格式条款方以公告方式提醒相对人注意时,由于它是个别提醒相对人注意的一种权宜之计,因此其提醒注意除了必须鲜明清晰意外,使用此种方法提醒注意的主体范围也不宜过分扩大,一般限于公共运输企业、仓储业、行李寄托处、自动贩卖机、停车场或旅馆、戏院、衣帽间等。提醒注意的公告及免责条款全文必须悬挂、张贴于订约地点,或在订约地点以放映字幕的方式予以展示,且应字迹清楚,标志明显,能够引起相对人的注意。第四,提醒注意的时间。提供格式条款方提醒相对人注意的行为必须在合同订立之前或订立之时做出,如果在合同订立之后再提示免责条款,则该条款不能成为合同的内容。第五,提醒注意的程度,即提供格式条款方提醒相对人注意的程度必须能够引起一般相对人的注意程度。

3.对免责条款进行说明,解释

由于限制或者免除提供提供格式条款方责任的条款对消费者的权利影响很大,并且因为格式条款拟订由条款提供方负责,消费者不能参与协商,很难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因此,当相对人要求提供方对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进行说明,则条款提供方应该对相对人承担了负责进行详细的解释、说明的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 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这里存在一个问题,是不是格式条款提供方说明义务的范围仅限于免责条款,我个人认为范围包括所有的格式条款,只是对于免除和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和其他条款的说明义务不一样,对免责的条款的说明义务更重一些。

另外,对免责条款的解释、说明应当尽量的详尽,并依据诚实信用的规则,不得隐瞒其中的内容,或欺骗消费者。

4.相对人同意使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

虽然格式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但是它仍然符合合同的基本特征,合同条款的制定虽然由条款提供方负责,但是这样的条款能否订入合同中,发生效力,还要看合同的相对人是否同意接受这样的条款,否则该条款对相对人即不能生效。相对方的同意可以以明示的方式,也可以以默示的方式。所谓的明示同意,其就是相对人在载有格式条款的文件上签字,认可其成为合同的内容。在英美法上有所谓的"签名视为已经同意"之法律原则。依照英国法院见解,签字即发生契约合意之效力;除非有欺诈、错误……等情事,不得以"未注意到该签名之文件载有(格式条款)"为由主张抗辩。这种情况下发生在当事人一方提出的格式条款(包括免责条款)实际上包含在合同文件之中时,只要相对人签署了该合同文件,则表明他已经同意将格式条款订入合同,即使他根本没有阅读其中的条款内容,甚至不知道他们准确的法律后果,也应受到条款的约束。相对人的默示同意则表现为直接的通过接受对方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来表明他已同意将条款订入合同。这是由于提供格式条款方没有直接将其条款列入合同中,而是由于缔约方法的原因通过公告、通知或者是放映字幕或者是录像展示的方式呈现给相对人,则相对人无法以明示的方式表示同意将格式条款订入合同。

5.异常条款不得订入合同

为了防止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利用其优势的地位,恶意的将一些异常条款强加于对方,侵害到对方的合法权益,则必须将异常条款排除在格式合同之外。异常条款不得订入合同已经被各国的立法和国际上立法所广泛的采用,成为通行的做法。德国《格式合同条款法》中第3条规定:"格式条款中的约款,依其环境,特别是考虑合同的外形,是如此的异于寻常,以至于提供格式条款方订约之相对人无从预见时,视为未订入合同。"我国的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法》第14条规定:"契约之一般条款未经记载于定型化契约中二依正常情形显非消费者所得预见者,该条款不构成契约之内容"。所谓异常条款,是指格式条款中的某些条款过分异常,以至于无法期待他方当事人预期该条款出现在格式条款所适用的交易种类中时,该条款视为未订入合同。判断格式条款是否构成异常条款时,通常依据以下两点:第一、格式条款因该条款的存在脱离该法律行为所属典型合同的程度。如果格式条款因某一条款的存在而与此种权利义务分配之典型模式脱离甚远,则当列为异常条款。第二、格式条款的文义、表达方法和所处合同的体系位置是否易让相对方产生误解。格式条款提供方"提请他方当事人注意该条款内容的方式",与"提供方隐藏该格式条款,以免他方当事人注意该格式条款内容的方法"。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合同法中并未异常条款不得订入合同纳入其中。

(二)从格式合同的解释角度

鉴于格式合同的特点和可能给交易双方带来不公平,对格式合同的解释应该区别于一般性的合同。我国有学者指出,对格式合同的解释存在以下几种方法:第一,客观解释。即适用合同解释中的客观标准对格式合同进行解释时应该以该条款所预定适用之特定或不特定对象之平均的、合理的、通常的理解可能性为基准。第二,限制解释。由于格式条款由条款的提供方制定,因此为避免对相对人产生不利的影响,对免责条款的解释应当受到限制。第三,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当条款由两种以上的解释,条款的含义不明确或者存在异议时,法律为了保护弱者一方,规定了解释应当有利于消费者。第四,统一解释。由于格式条款的适用十分的广泛,当在不同的区域使用时,人们的理解也会有所不同,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应该统一。但是如何统一,则应以特定群体的通常的理解作为标准。我国的《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该采用非格式条款"。可以看出,本条的规定基本上运用了上述的解释方法。

另外,我们在现实中经常会看到"最终解释权"的问题,商家经常会利用最终解释权来规避、减轻自己的责任来加重对方的责任。由于"最终解释"的根本目的在于,使商品促销广告中不明确、不具体、存在漏洞的内容归于明确、具体、完善,使当事人间的纠纷能够都得到合理解决。商家经常将这种"最终解释权"划归到自己一方,然而"最终解释权"究竟归属何方,法律上并未对其作出明确的规定。

(三)从格式合同的效力角度

格式条款一经订立,即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将产生对相对人有无拘束力的影响,对于其效力,应当进行审查。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该法条规定了格式条款的几种无效情形,具体可以拆分为以下几项:

第一,具有本法第52条情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具有本法第53条情形:1、造成对方人身伤亡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三,格式条款提供者免除自己责任、加重相对人责任。所谓免除责任,又可以称为免除主要义务,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免除格式条款提供者按照通常情形应该承担的主要义务。所谓加重责任,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通常情况下对方当事人不应该承担的义务。这里可以发现一点疑问,似乎《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存在着矛盾之处,根据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该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进行说明。王利明教授认为对免责条款应该提请注意,是因为格式条款完全有提供方制定,免责条款只是对未来可能发生的责任予以免责,而第40条中所提到的免除责任是指条款的制定者在格式条款已经不合理地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所免除的不是未来的责任,而是现在所应当承担的主要义务。笔者也赞同他的观点。

第9篇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

联系电话: 电传:

借款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

联系电话: 电传:

签订地点:

特别提示:借款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尤其是“特别提示”和黑体字部分,如有不明之处,请及时咨询,贷款人一定积极解答。借款人有权同意本合同或选择其他合同,但在签署本合同后即视为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借款人因 需要,向贷款人申请个人消费借款,贷款人经审查同意借款。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立约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金额

贷款人给予借款人借款人民币 元整。

第二条 借款用途

借款用于 。

第三条 借款期限

一、借款期限为 个月,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放款日以借款借据所记载的实际发放日为准。如迟于第一款记载的放款日发放借款,到期日可相应顺延。

三、借款分次使用计划为:

年 月 日 元; 年 月 日 元;

年 月 日 元; 年 月 日 元;

年 月 日 元; 年 月 日 元;

贷款人将在上述日期将约定数额借款转入借款人帐户。

分次用款亦实行同一到期日。

四、若贷款人提前收贷,则视为借款到期日相应提前。

第四条 借款利率

本借款月利率千分之 。借款期限内遇法定利率调整,如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则按本合同利率执行,不分段计息;如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自下年度一月一日开始,按人民银行规定的调整后的相应档次利率执行,国家利率调整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此调整不视为对本合同的修改或变更。

贷款人在此特别提示借款人及时关注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调整的公告,贷款人也将在营业场所对法定贷款利率调整情况按规定进行公告。对利率调整后的贷款归还情况,借款人如有任何不明之处,请及时征询贷款人,贷款人将进行解释。

第五条 借款本息偿还

一、双方协商采取下述第 种方式约定还款和计收利息:

(一)到期一次性还本,按月付息,自借款发放次月起每月2日为结息日。

(二)分期还本付息。

l、等额还本付息。自借款发放次月起每月2日和借款到期日为还款日,每期等额偿还借款本息 元;

2、平均偿还借款本金,采取下述第——种约定分期付款:

(1)按月等额偿还借款本金,自借款发放次月起每月2日为还款日,每期应还本金 元,还款日结清当月利息。

(2)按季等额偿还借款本金,自借款发放本季起每季末月2日为还款日,每期应还本金 元,还款日结清当季利息。

(三)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二、在借款到期日前,借款人应还清所有借款本金和利息。

三、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还款付息日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帐户中扣收上述款项。

四、借款人部分或全部提前归还借款本金,应提前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时,贷款人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收借款利息。

第六条 借款担保

一、下列合同为本合同的担保合同:

(一)编号 的《 》(合同名称),担保方式为 ,担保人为 ;

(二)编号 的《 》(合同名称),担保方式为 ,担保人为 ;

(三)编号 的《 》(合同名称),担保方式为 ,担保人为 ;

二、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人发生下列事由,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第九条的约定采取措施:

(一)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的约定,或资信状况恶化,或发生其他担保能力减弱的事件;

(二)抵押人违反抵押合同的约定,或故意毁损抵押物,或抵押物价值可能或已经明显减少,或其他有损贷款人抵押权的事件;

(三)质押人违反质押合同的约定,或质物价值已经或可能明显减少,或质押的权利必须在借款清偿前兑现,或其他有损贷款人质押权的事件。

第七条 其他权利与义务

一、借款人必须如实向贷款人提供其工作单位、收入、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有关其资信状况的情况。

二、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借款。但在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生效前,贷款人有权暂停放款。如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不可能生效,贷款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借款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

四、借款人以个人合法财产及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借款本息,在借款逾期不能清偿时,贷款人有权申请司法机关对借款人个人财产及夫妻共有财产采取司法强制措施。

五、贷款人有权检查、监督借款人使用借款情况和借款人收入状况、对外担保等情况,借款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且保证这些资料的真实性。

六、借款本息清偿前,借款人发生下列事由,应及时通知贷款人:

(一)个人收入明显减少,财务状况不佳;

(二)因疾病等原因可能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法定地址、经常居住地、电话及其他通讯联系方式变更;

(四)涉入或即将涉入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纠纷;

(五)取得出国(境)资格后计划出国(境);

(六)婚姻状况发生变化;

(七)其他可能影响借款收回的事件。

七、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监护人承担。

民间小额借款合同范本

贷款方:

借款方:

保证方: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

第二条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息为千分之,利随本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

2、还款方式:

第七条保证条款

1、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品由贷款方退还给借款方。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5、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贷方追偿的权利,借贷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加减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

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借款合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报送等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签字)

地址:

电话号码:

年 月 日

借款方:(签字)

地址:

电话号码:

年 月 日

保证方:(签字)

地址:

第10篇

    在有偿收视有线电视节目、报刊杂志和受众之间发生冲突时,如广告的对我们视觉的无理冲击,受众大多采取忍让和回避,之所以没有人深究是因一方为普通公民,一方具有政府支持的垄断行业,力量对比玄虚。另外,由于该种行为社会影响大,电视收视的用户太多,由于侵害对象多,在实践中,有的人没有意识到被侵权而没有提起诉讼,有的人可能因损失不大而没有提起,也有的因不知如何索赔或考虑到诉讼费用等原因也未提起诉讼。更多的是没有人知道出现了不得矛盾适用那些法律条文。

    关键词:媒介消费   合同法   消费者权益   合同案件

    媒介消费(Media Consumption),泛指获取和享用大众媒体的精神产品或传播服务。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人们享有的消费越来越多,从而引起的纠纷及侵权行为也愈来越多,但一般公民大多采取忍让和回避的态度,不知怎么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从大众媒体三个方面入手,就《合同法》简略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与大众媒体形成合同关系的几类媒介消费活动

    在我国,媒介消费者与大众媒体产生或可能产生合同关系的媒介消费活动,至少有以下3种情况:

    1.有偿收视有线电视节目

    有线电视的付费用户与有线电视的经营者之间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按照有线电视提供服务的规则,用户要获得有线电视的服务,需要先向有线电视台申请,缴纳费用,有线电视台接纳申请,收取费用之后,应给用户安装接收装置并发送信号。这是一个完整的要约、承诺过程,其中用户的申请是邀请要约,有线电视台提出的费用标准是要约,用户同意按照被告提出的费用标准交费,就是典型的承诺。经过这样的要约承诺,用户与有线电视台就以合同的形式确立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有线电视台未能遵守合同的约定,为用户提供合格的服务,有线电视的用户(媒介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实际的操作中,有线电视的经营者一般都是预先拟订好提供服务的格式合同或含有部分格式条款的合同,对其服务的范围、质量、收费标准、结算方式、履行期限、维修保养、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予以说明和约定。如果用户接受合同的条款并签订了合同,双方的有偿服务合同关系即告成立。由于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都是由当事人一方单方面拟定的,某些经营者有时会违反公平原则,利用其优势地位在格式条款中加入对自己有利但却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而消费者又不能与条款的制定人就格式条款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只能接受其提出的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这是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可能出现的弊端,因此有必要对格式条款在法律上进行控制。1999年出台的《合同法》在加强对格式条款的规范、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方面,设立了三项重要规则:“一是明确格式条款制订者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第39条);二是禁止格式条款的制订者利用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第40条);三是在解释格式条款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第41条)。”(1)这些规定可以有效地防止和限制公司与企业滥用经济优势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从而对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2.订、购报纸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多数报纸具有商品性。“读者按价付款购买报纸,取得报纸的使用价值——信息服务,广告商按价付款购买报纸版面,取得报纸的使用价值——广告宣传;报社按价收款,取得报纸的交换价值——货币;报纸的价值在交换中实现”(2)这就是报纸商品性的体现。

    既然报纸是具有商品性的大众媒介精神产品,媒介消费者就只有通过有偿的方式——零售摊点购买或订阅,才能获得报纸的所有权。

    在零售摊点买报的读者是媒介精神产品的消费者,卖报者则是出售媒介精神产品的经营者,两者因报纸的买卖形成的关系,属于《合同法》分则确定的买卖合同,更具体的说,是买卖合同中的消费者合同,双方均受消费合同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拘束。买报者有义务支付相应的价款,同时有权利要求所买的报纸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符合法律、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提供报纸的经营者则有义务保证报纸的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符合法律、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同时也有权利要求买报的人按价支付报款。中国虽然未制定单独的消费者合同法,但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统一规定了商事合同和民事合同,其中民事合同中就包括了消费者合同。按照合同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合同当事人一方为消费者的场合,应当优先考虑对消费者利益的特殊保护,亦即对生产者和经销者一方的合同自由予以某种程度的限制。同时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合同的规定,作为合同法的特别法,优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作规定的,可以参照《合同法》总则和《合同法》分则有关买卖合同的规定。(3)

    以订阅的方式获得报纸的读者,不仅与出售报纸的经营者存在着买卖合同关系,还要与投递报纸的服务方建立投送服务合同关系。

    3.对大众媒体推销其产品、服务或者举办其他有奖活动的要约性广告作出承诺

    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取得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关系。要达成这一关系,首先要有一方作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然后有另一方表示同意,前者称为要约,后者称为承诺。如果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并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则属于要约邀请。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法律性质、内容以及当事人的主观愿望是不同的。要约从到达受要约人时起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在一定时期内就要受其约束,不得随意撤回或撤销。如果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要约邀请只是提议、请求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即使对方作出承诺,也不能因此产生合同关系,要约邀请人撤回邀请,一般也无须承担法律责任。此外,要约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且要约人有愿意受到要约拘束的许诺;要约邀请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且不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拘束的意思,只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有时候,大众媒体出于广大发行、增加收视用户等经营利益方面的目的,会刊登一些推销自己产品(报纸、节目)、服务或者其他有奖活动的广告,这类广告多属要约邀请的性质,只是一种事实行为。但也有的广告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比如以下这条报纸征订广告(4):

    订一份拥有使用权的报纸

    读者可以拥有报纸的使用权吗?可以!这就是您手中的生活时报。

    生活时报正在进行一项重大改革——建立一种全新的报纸和读者的关系。一旦您成为生活时报的订户,您不仅可以天天看到内容丰富的新闻和各种信息,而且还拥有了使用这张报纸的权利。订阅一九九九年生活时报的读者,享受如下权利:

    无偿个人信息

    凭订报发票和身份证,可以无偿您的求学信息、择业信息、求医求药信息、求购信息、个人财产出让转让信息、征婚启事以及其它合法的个人信息各一次,每条信息不超过一百字。

    无偿刊登喜庆照片

    凭订报发票和身份证,可以无偿刊登您的新婚照,结婚纪念照,小孩的满月照,周岁照以及您家庭中其他重大喜庆照片各一帧,可附简短文字。

    刊登与报款等值的广告

    假如您是单位公费订报,凭订报发票和单位介绍信,生活时报可为您刊登与您订报款等值的广告(以生活时报广告报价标准计),不再收取费用。但您的广告一定要符合广告法的规定,并提供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文件。

    生活时报全年订价180元/份,邮发代号:1—229。

    这条征订广告关于让订户拥有“使用权”的意思表示,内容具体确定,只要经受要约人(订户)承诺(付款订阅),要约人(生活时报)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有义务兑现订户的“使用权”),所以,这是一条符合要约规定的报纸征订广告。征订广告中所许诺的报纸“使用权”,实际也是该报订户的一种债权,订户与该报按照要约的条件办妥了订报手续之后,双方便建立了相应的消费者合同关系。由于大众媒体在这类自我推销的广告中向受众应允了“额外”的好处,所以在据此建立的合同中,大众媒体通常负有更多的债务,而作出承诺的受要约人则可以享有更多的债权,其权利义务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和《广告法》的规范和调整。

    有的大众媒体为了吸引受众的参与或扩大影响,还会刊登一些由其举办的有奖活动的声明和启事,如有奖征求新闻线索、有奖纠错、有奖竞猜、有奖视听、有奖调查等等。下面就是一则奖励读者捉错的报纸启事:(5)

    挑错有奖

    为向读者提供一份尽可能使之满意的报纸,本报特设立读者“捉错奖”,凡本报读者举报在《深圳商报》发现的差错,可按此办法给予奖励。

    差错认定及奖励办法:差错分导向性差错、知识性差错、标题差错、文字差错4种。如读者发现知识性差错,每处差错奖励20元;发现标题差错,每处奖励30元;发现文字差错,每处奖励5元;发现导向性差错,视情况而定奖励。捉错者按举报时间先后,取前3名获奖。其余捉错多者,年终可赠送《深圳商报》和《深圳晚报》各一份。

    差错举报以传真、邮寄为主。传真电话:3922849

第11篇

关键词:返利网;点击合同;承诺的效力;消费者权益;保护策略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02016203

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传统的商业模式——购物返利纷纷移植到互联网上。早在2000年,网络返利模式就在国外出现,等网站开始尝试将所得销售提成的一部分返给会员,网络返利模式由此诞生。网站在五年内就为其会员节省了近七千万英镑。国内在2003年效仿国外建立了返利网站,但是直到2009年前后大大小小的返利网站才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特别是互联网巨头(如淘宝、网易)的进入,使得返利网站倍受关注。但自去年以来,一些返利网站在国内迅速发展起来。此类网站以“满500返500,满1000返1000”“消费=存钱=免费”一时间吸引了众多会员。今年2月以来,政府网站、工商部门接到多起关于“返利网”站的举报和投诉,一些返利网在收取消费者费用后,关闭网站,停止返利,卷款而逃,使许多消费者上当受骗,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1网易返现案例简介

2013年7月31日,湖北武汉的王女士通过网易返现在京东商城上面购买了五本图书,合计85.1元。网易返现是跟网易的商家合作的一个平台,在通过网易返现平台进入合作商家购买商品完成交易之后,网易返现将会将一部分现金还到客户的账户里面,计算方式是返现金额等于返现的基数乘以返现的比例,在没有退换货的情况下,这个规则即告成立,一般情况返现是在下个月进行。王女士的订单当时被跟踪,也计算出返现的金额是4.25元,但到今年7月这笔返利金额都没有到账。询问之后,网易返现表上反映由于库存不足,王女士在京东的购物订单被拆分成了两个订单。而京东商城规定,拆分的订单是不能返现的。但是拆分订单并不是王女士自己所为,而是由于京东商城的原因被京东商城拆分的。对于这样的规定,王女士表示当时下单的时候,她并没有注意到商家的相关提示。王女士感到很无奈,就咨询网易返现有关负责人。而网易返现将责任推到了京东商城,而京东商城又把责任推回给了网易返现。由于三方互相推诿,王女士很尴尬,于是找到了工商部门。而工商部门回复,王女士和网易返现不存在交易关系,或者说这种交易关系是不在管理范围之内。工商局当时建议王女士到法院提讼,而王女士觉得金额太小,司法维权的成本较高。因此,王女士感到非常困惑,不知道如何维护她的合法权益。

2返利网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表现

2.1返利网损害消费者安全权

我国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安全权联合国的《保护消费者准则》也提出,要“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受危害”。可见,消费者安全权,是消费者享有的九项权利中的最基本的、也是首要的权利,它是消费者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因此,提供安全的商品和服务,营造安全的消费环境,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根本,也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返利网格式合同的拟定以及消费者的承诺都是通过网络完成的。网络环境的复杂,使得在线消费者仅仅是凭借网上商品的销售者或者网上服务的提供者提供的那些有限的信息,来判断对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况且,这些有限信息的变动,也不能用合理的方式及时通知消费者;同时,由于保密措施失当,消费者的注册信息常常被轻易窃取或者被非法收集,使得消费者的人身、财产等信息被泄漏,给那些“网络钓鱼”者以可乘之机。如此状况,消费者在网络环境中犹如“裸奔”,严重损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隐私安全。此类例子不胜枚举。

2.2返利网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在实际生活中,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情况相当普遍,通常表现为,故意隐瞒商品和服务的瑕疵、危险性、副作用;应当在商品或其包装上披露的信息未作披露;对消费者的合理提问不予以回答;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夸大的宣传,等等。而在网络交易中,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的现象则更为普遍。由于消费者与商家都是在虚拟化的网络环境中进行交易,通过网络远距离订货、电子银行结算、配送公司送货上门以完成交易,甚至许多数字化商品(如电影、录像、录音制品等)可以直接通过网络完成交易。一些不法经营者正是利用网络购物这一特点,以虚假不实的广告,诱使消费者购买质次价高的商品,或者收到货款后拖延发货,甚至进行诈骗。而消费者只能通过描述、图片等广告或宣传订立合同,既没有直接感官认识,更没有机会验货,这种在信息资源的占有上的劣势,使得消费者很容易受到误导甚至受到欺诈。在此案中,王女士对网易返现的合同的具体内容不知晓,以至于导致如此的困惑。

2.3返利网损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在电子商务B TO C(Business to consumer)交易中,尤其在返利类网站与网上商城的合作中,其最重要的目的之一是获得有效的点击合同。为达此目的,在拟订点击合同条款时,重在做出有利于自身的规定,限制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正如美国学者乔治·派克指出:“所有这些使用电子资源的协议(包括点击合同)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它们均是极其单方面的。也就是说,在订立这些内容固定的协议时,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take it or leave it)。”在返利类网站中表现为,用晦涩难懂、模棱两可的语言表达有利于自己的条款,消费者往往失去阅读的兴趣,而不完整阅读甚者完全不阅读,因此无法理解条款的法律意义。经营者的初衷如美国《合同法重述(第二次)》中所言:“格式条款的拟定者通常并不期望消费者理解甚者阅读这些条款。”这种没有磋商余地的条款,对于消费者来说是显失公平的。消费者通过返利类网站在与网上商城或者网上服务提供者之间取得联系,三者之间不仅存在消费者与返利类网站间的点击合同,还存在着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点击合同,由此,我们得知当网上消费者要完成网上交易行为就必须运用点击合同。在网上交易的过程中,消费者是不确定的多数第三人,第三方网上营销平台网上商品服务提供者不可能和每个消费者单独订立合同,一份点击合同可能会运用在一系列此类交易中,这类合同的拟定由第三方营销平台和网上商品服务提供者单方面完成,消费者完全处于被动地位。接受点击合同消费者必须承担合同规定的法律后果,然而点击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大多由网上销售者提供,销售者利用格式合同限制消费者的权利,点击合同中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受到损害现象非常广泛。因此,在点击合同中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显得尤为迫切。此案中王女士并不完全知晓网易返现合同的内容,致其公平交易权受到侵害。

3返利网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成因分析

3.1返利网格式合同条款违反合同自由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39条明确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缔约程序是建立在意思自治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享有充分的权利决定订立合同与否、订立合同的式样等。而合同的相对人只能被动地接受格式条款预先拟定的内容,对合同只有接受或者不接受的权利。就返利网与其会员签订的《返利网用户使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从提供的从交易双方的地位来看,返利网在网络技术、信息掌控方面占据着绝对优势;就缔约方式和合同内容而言,是以返利网事先拟好的格式条款为内容的,消费者要么接受要么放弃。据此可以认为《协议》是格式条款。经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律师调查,在网站《返利网用户使用协议》中存在诸多规避责任的条款,比如:会员应及时使用自己的返利网账户中的虚拟资产,返利资产自到会员的返利网账户后如超过一年未消费或使用,返利网有权自行处置该笔虚拟资产。返利网负责按“现状”和“可得到”的状态向会员提供服务,但对服务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同时,返利网也不对服务所涉及的技术信息的有效性、准确性、正确性、可靠性、质量、稳定、完整和及时性作出任何承诺和保证。消费者只需点击“同意”按钮,合同即告成立,一旦消费者不认真阅读并点击“I Agree”,消费者就必须接受不利于自己的合同条款。而这些条款大多为“霸王条款”,违背了合同自由原则。

3.2返利网擅自变更点击合同的内容

合同内容变更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前,当事人以协议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这是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个重要体现。网易返现合同的提供方在电子格式合同中规定,其有权在任何时候更改或修整合同条款,修改后的合同条款一旦通知后即生效。也即返利网站都在其服务条款中明确表示,保留更新或修改的权利,修正后即生效力。同时网易返现网站在格式条款中附上:点击接受,则表示你已经同意使用本网站须遵守的条件或规定,公司有权在任何时候更改或修正本合同条款,修改后的合同条款一经通知即生效或规定商家对运输迟延不承担责任等。在此,返利网站及其合作网络商城或者服务者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实则意味着消费者需要主动去了解变更的合同内容,自己去提请注意。但在实践中,消费者在完成与商家及返利网站的交易后普遍不会去留意合同内容是否变更,一方面是因为在点击接受时可能根本没有完整阅读合同内容,另一方面,消费者往往都是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为维护其权益而去认真阅读冗长晦涩难懂的合同,但此时却已为时已晚。

3.3点击合同格式条款违反公平合理原则

网络本身具有虚拟性、开放性、高技术性使得格式条款不可避免成为交易双方达成合意的必要环节。一方面,商家面对人数众多且身份不详的客户和随时提交的商品订单,只有事先拟好合同主要内容,才能应对庞杂的购买需求;另一方面,格式条款往往引发一些现实问题:(1)利用电子格式合同免除经营者的责任。这类合同一般约定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经营者主要责任。如约定经营者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负责,或约定消费者对于不可抗力也要负责等。(2)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受到严重限制。消费者对格式条款不能发表任何意见,而且不少网络购物格式条款已成为商业合同模板,特别是在拟定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售后服务、退换货政策这些条款时,同类型的网络服务商和经营者趋于同一。(3)经营者常利用格式条款来转嫁合同风险。比如,约定因不可抗力或第三人原因产生的风险均由消费者承担,找各种理由拒绝退货;规定因显示器原因,实物与网上照片有差异但不影响使用的,就拒绝退换货;规定一定期限之内只能退换货一次,运费由买家负担;快件一经签收卖方就概不负责。在返利类网站中,网络销售商以此对交易及服务的相关事项予以说明和限制。常见的有,“收到商品7日内可以退换,但商品已经拆封的不可退换”等条文。如前面已经提及的京东商城的“订单拆分不能获得返利”条款。此类格式条款一般表现为“购物须知”、“购买流程规定”、“售后服务规则”以及“退换货须知”等单独的文件形式,只要这些条款的内容没有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接受一方经阅读并按下同意或者确认键的同时,这些条款就已经生效成为规范双方间交易关系的有效合同的组成部分。

4返利网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的策略

4.1点击合同内容的变更须当事人合意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7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如要变更依法成立的合同内容,也必须经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当事人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擅自变更合同的,将构成违约。返利网点击合同内容的变更亦不例外。

4.1.1点击合同变更的效力

通过点击使合同成立,证明消费者对于点击时合同内容的同意。若返利类网站和商家变更合同内容,相当于是新要约,必须经合同的另一方即消费者对该要约进行审读并确认与承诺,否则变更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未经消费者的确认与同意,如网络平台服务商没有按照原合同内容履行义务,便是违约,消费者有权要求网络平台服务商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4.1.2点击合同内容变更的立法建议

通过规定在线消费者的撤销权或犹豫期确保在线消费者的选择权及公平交易权能真正得以实现。如上所说,合同内容的变更相当于要约,撤销权适用与合同的成立,那么撤销权也同样适用与合同的变更。但是,由于点击合同的承诺只要点击即可成立,消费者根本没有撤回承诺的时间条件。针对点击合同的这一特征,可以建立“犹豫期”制度,已达到给予消费者撤回承诺的考虑时间,如果消费者没有在“犹豫期”内撤回同意,则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4.2合同内容的变更应以合理方式提醒消费者

在点击合同中,合同内容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列出,网上商城或者服务提供者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格式条款的内容冗长、晦涩难懂。这样使得消费者缺少阅读兴趣,且提醒消费者注意合同内容的方式极其不合理,比如,“我已经阅读并同意‘××网交易条款’和‘××网社区条款’”,这样具有提示性的文字被放置网页的最底端,而且,上述条款的具体内容只显示一部分,需要用户自己滚动阅读,消费者很少阅读完或者根本不阅读就直接点击“同意”按钮。一旦发生纠纷,严重损害消费者的自身利益。

4.2.1提请注意的合理告知方式

在注册网站的时候,以正确的邮箱地址为注册条件。这样,网上商城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可以在用户完成注册信息后,将电子格式合同以邮件方式发送给消费者,消费者在阅读合同内容后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接受合同内容则点击合同成立,表明消费者愿意受合同效力的约束。

4.2.2提请注意的合理形态和表达方式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第六条规定,对于免除、减轻服务商责任的;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应采用特别的、显著的方式方法来提醒提示,以引起消费者的充分注意,这也是网络服务商必需的。

4.3点击合同中责权分配应公平、合理

点击合同利用格式条款,其权责分配不公平、不合理则必将导致双方利益的不均衡。这里就涉及到点击合同格式条款效力的判断问题。,点击合同中出现了责权分配不公

平、不合法的情形,可依据我国《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无效和

合同可撤销之规定来解决。

4.3.1点击合同的无效

(1)依据《合同法》第52条、53条规定,点击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2)依据《合同法》第40条格式合同无效的补充性规定:则网络平台服务商在点击合同中制定的免除自己责任、加重用户责任、排除用户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4.3.2点击合同的可撤销

依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点击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撤销可变更: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4.4消费者应增强法制观念

4.4.1消费者应树立理性消费的理念

消费者要牢固树立理性消费的理念,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在消费过程中千万不要轻信、冲动、盲从和被所谓的返利所诱惑;其实加盟商所上缴““返利网””的16%,商家会以缩小打折幅度(有的还加价)、推荐新产品、推销库存积压商品等形式和途径将此大部分转嫁到消费者头上,说白了这笔钱也还是从消费者口袋中掏出的。所以消费者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货比三家,正确选购真正适合自己又货真价实的商品才是最关键的。

4.4.2消费者应具有法律意识

如果消费者确实认为购买“返利网”联盟活动商品或接受服务比较适合自己的消费需求的,请务必细致全面了解情况、慎重办理相关手续,最好能与“返利网”网站和你消费的加盟商三方共同签订一份返利的保障协议或合同,协议应注明返利的金额标准、计付方式、返利期限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也可由“返利网”签订承诺,由加盟商提供担保等形式,千万不要轻信商家的口头宣传和承诺,一定要让参与的加盟商作出相应的书面承诺或担保。我们要特别提醒消费者一定要注意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消费纠纷和财产经济损失。

4.4.3消费者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

如果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发现“返利网”联盟活动有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请保留相关证据,及时向工商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举报申诉或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

参考文献

[1]李涛.我国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生产力研究,2009,(10).

[2]刘蔚文.论消费者知情权的性质[J].河北法学,2010,(03).

第12篇

关键词: 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消费者保护模式

 

 

    消费者是市场经济运行中不可或缺的主体。然而,随着社会分工的专业化、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和企业组织的不断演进,消费者在信息资源的占有和经济力量上都处于弱势;高昂的诉讼成本使得消费者在寻求法律保护方面也处于被动的弱势地位。这种弱势地位使得消费者在行使其权利的过程中,往往容易受到侵害,相关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因此,在欧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消费者保护已经成为社会生活及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逐步建立了实体法、程序法和冲突法相互配合的法律制度,成为促进消费需求扩张和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中国加入WTO后,进口关税逐渐降低,外国商品和服务在我国市场上的竞争力不断提升、数量不断增加,由此引发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国际案件也越来越多。2000年的东芝笔记本电脑事件[1]和2001年的日本三菱公司帕杰罗越野车刹车事件[2]表明了我国消费者在国际消费纠纷事件中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这一点在与国外消费者得到的保护对比时尤其强烈。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有关消费者保护的实体法不健全,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我国缺乏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201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第42条对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做了专门规定,标志着中国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体系正逐步走向完善。本文将重点探讨欧美国家在跨国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法律选择模式,以及这种模式与中国目前相应法律选择模式的比较和启示。

    一、消费者合同的特性与消费者保护的国际化

    从学者的论著,[3]以及各国立法和国际条约的规定中[4]可以看出,所谓消费者是为非行业或职业目的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换言之,其从事交易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的需要或消费。消费者一般通过合同与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进行消费交易行为。

    (一)消费者合同的特性\

    消费者合同就是消费者出于非行业或职业目的,与供应商订立的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合同。其主要特性表现为:隐藏在平等形式下的实质不平等。

    从自由经济的角度讲,合同应是自由平等公平的代名词。但在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中,人们发现平等的协商环境根本不存在。处于经济强势的一方会主导合同的内容,而弱势方由于缺乏必要的商品经验和讨价还价的技巧,或是避免协商过程中成本的浪费,没有了协商合同条款的平等地位。消费者合同就是其中典型的代表。

    作为满足个人生活需要而以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等方式进行消费的消费者,通常都是以自然人个体的形式出现的,可是其面对的却是具有健全组织机构、雄厚经济实力、丰富产品知识,并掌握更多交易主动权的供应商,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赖以消费的各种信息,诸如商品和服务的基本知识、价值、使用方式、防止危险的方式等大多需要供应商提供。加之在消费品交易中,供应商往往利用消费者迫切需求的心理,规定苛刻的合同条件,消费者只能被迫接受。另外,由于产品瑕疵造成了损害,消费者很难举证,往往很难从作为供应商的大公司、大企业那里获得赔偿。[5]这些使得消费者在与供应商订立合同乃至后来履行合同中始终陷入一种不确定的不安之中,这种弱势地位仿佛天生一般伴随着消费者。消费者合同形式上平等掩盖着实际上的不公平。面对消费者合同这样的特性,为了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冲突和保护弱方当事人,一个共识就是对曾经在19世纪没有争议的合同自由进行限制。[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