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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保护

时间:2022-02-16 22:49:4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文化保护,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文化保护

第1篇

新时期城市的发展和形态演变使老城区又常常逐渐成为城市发展脉络上的死穴,但同时是城市传统文化特征保存最完整的地区。因此,要让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风貌区继续保持自身的活力,就必须保持其独特的文化多样性,在城市更新中重视文化因素的延续。

1文化与城市的文化

1. 1文化的类型

文化,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特定的地理位置、山特定的人群创造出来的,这二个“特定的”要素则决定了文化资源的不可复制性。一般说来,文化可以区分为有形的和无形的两种,在这里,我们将其总结为,一种是物质形态的文化,例如村落、庙堂、建筑、饮食、传统加上、礼仪活动以及与文化相关的历史文献等另一种是念识形态的文化,例如I日_代相传的家庭生活、神话、传说、民俗、信仰、价值观等等。

城市的文化,当然也遵循这种从本的文化类别。在物质形态的城市文化中,更多地表现为城市的一种物化环境,一种具有强烈的地力特征的整体空间形态、总体布局、建筑形态等;而在念识形态的文化领域,则更多地表现为城市的一种“环境氛围”,即牵系于这种物化文化之间的一种内在联系,具体的可以表现为居民世代生存的社会网络、价值取向、社会风格和历史传统等等。

1. 2文化复杂性和城市多样性

城市作为一种聚落形式,集聚着大量的人口。城市中个人的兴趣、能力、需求等千差万别,并且在城市生活日的驱使下,个人与群体之间相互适应,形成了复杂的城市功能以及多样化的城市空间。这种城市环境的复杂性显小了文化的复杂性,文化的复杂性则是“城市多样性”在文化领域的具体表现。简•雅柯布提出“多样性是大城市的天性(diversity is nature to big cities)",唤起了对复杂多样的城市生活的热爱。“城市多样性”的思想在城市更新中日益受到重视。

“多样性”作为一种系统观,认为,具有多样性的系统是稳定的,而趋于单一的系统则是失衡的,抗干扰能力比较弱。因此,城市的稳定成长必须高度重视对文化多样性的传承与塑造。

1. 3文化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风貌区

历史文化名城是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念义的城市,其现状格局和风貌应保留着历史特色,并具有一定的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历史风貌区是文物古迹比较集中,或能较完整地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民族特色的街区、建筑群、古镇、村落等。历史风貌区作为城市内部特殊而又鲜明的地域单元,在文化上对城市也有着独特的阐释与理解的视角,是城市延续了儿千年下来的历史解说和文化积淀,同时,也往往是城市的老城区所在。新时期城市的发展和形态演变使老城区又常常逐渐成为城市发展脉络上的死穴,但同时是城市传统文化特征保存最完整的地区。因此,要让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风貌区继续保持自身的活力,就必须保持其独特的文化多样性,在城市更新中重视文化因素的延续。

2现行的旧城改造方式对文化造成的危害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的城市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城市化进程突飞猛进,成片的老城区被更新,整个中国俨然是个大工地,到处塔架林立、机声隆隆。城市的面貌可称得上日新月异,旧貌换新颜,并且这种势头还在不断升温。这种大规模的、快速的城市更新和建设往往给城市尤其是城市的文化体系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和遗憾。正像《北京》所指出的那样,20世纪是一个“大发展”和“大破坏”的时代,人类对自然和文化遗产的破坏已经危及自身的生存,“建设性破坏”始料未及,屡见不鲜。“现在的历史名城保护工作已经到了唱国歌的时候。”

2. 1大规模改造在历史保护区的局限

我国城市历史文化悠久,“历史文化名城”与“历史文化保护区”是我国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北京为例,1992年初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总体规划指出北京“是世界著名的古都和现代国际城市”,将北京的历史文化特性视为该城市的四大基本特征之一,同时还在62平方公里的内城区范围内划定了25片历史保护区,并做出了相应的高度控制规划。

随着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变化,多数老城区的中心地位仍在加强,并成为房地产开发的焦点。城市越大,这个问题越突出。城市在财政和资金上的短缺造成城市改造受控于房地产市场的局面,而房地产市场在利益的驱动下,绝大部分集中在容积率高、区位优势明显的地段,同时居高不下的房地产价格使得房地产开发多瞄准商业性强、回报率高的潜在市场,这就使城市改造出现了以大规模商业性开发为主的局面。

与大规模改造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那些历史保护地段和保护区及其相关的敏感地段和过渡地带,规划高度的限制大大降低了容积率,从而使得房地产开发商对之少有问津。即使偶有开发企图,开发方案也常常以商业开发补住宅改造为借口将商业开发用地容积率尽可能提高,但目前从城市管理方面又无有效的法规、政策和机制保证商业开发与住宅开发的相互弥补(这在发达国家成为Cross Subsidy,即交叉补贴政策)。因此,常常出现商业开发完、住宅撇下不再干的现象。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资金断缺,大规模改造更是“挑肥拣瘦”,使历史保护地段、保护区及其相关的敏感地段和过渡地带的整治与改造的形势更为严峻。

2. 2 改造缺乏对文化的考虑

只要社会不断进步,由传统向现代的过渡就是不可避免的,但重要的是过渡的方式,太过激烈直接会造成文化断档,产生文化危机,出现都市“思乡病”,这些现象在目前各地的旧城改造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由丁所处的环境发生了太大的变化,原有社区的传统框架被破坏,使居民心理上不能适应,产生了一种强烈的“怀旧感”,将过去的居住环境加以理想化,并以此作为情感的依靠和寄托。如果这种情绪蔓延开来。将很不利于保持社会的安定。

① 急功近利的大拆大建

在城市更新与保护中最忌急功近利,因为急功近利的后果是为了眼前的蝇头小利,可以丢掉城市的历史,可以牺牲城市的长远利益,会给城市及其特有的文化写照造成永久的遗憾和无法挽回的损失。官员通过城市更新追求政绩,开发商追求利润,建筑师曲意迎合,公众参与意识差,形成了一个不利于城市有机更新和保护、传承文化的环境。

② 缺乏对文化要素的考虑

正是这种低水平、简单而又粗野的城市更新方式,使得城市和地区在长期的建设发展中形成的文化及其多样性被肆意蚕食、破坏和割裂。文化要素在城市更新过程中被摆在了一个几乎可以完全忽略的角落,历史建筑被侵占、拆毁;传统街巷被以翻了几番的尺度进行拓建;传统风貌和 环境特征被一些低级和赶时髦的东西所充斥并取代;原有的居民被随意遣散,社会网络被粗鲁地 解体……直接导致了城市更新中文化的严重破坏和丧失。

2. 3狭隘的文化保护观和方法误区

随着大量历史风貌区的彻底消失,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抨击这种疾风暴雨式的传统城市更新方式。虽然近年来在针对各种历史性街区的城市更新进程中,都在强化文化保护的观念,但这样的尝试也并没有取得多大的成绩,破坏的局面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扭转。其关键就在于指导当前城 市更新的多为一些狭隘的文化保护观,或者是陷入了保护方法上的误区:对建筑的保护胜于对环境的创造,对历史的复原胜于对过程的延续,对视觉的仿古胜于对邻里的留恋……总之,对当地文化及其变迁缺乏深入的研究和透彻的理解,只重视空间和形体规划,留于形式上的保护,在城市更新中忽略了社会风格的重新构筑,不注重历史街区功能的合理配置,从而难以得到居民的认同。大部分的历史街区在这种狭隘的文化保护观念指导下逐步变成哗众取宠的商业街等,导致人情味的丧失,传统文化和现代文化之间形成了断裂带。

3 保护居住文化在旧城改造中的意义

自20世纪80年代起,北京市政府开始实施对旧城中危旧房改造的规划,这是古城现代化的重大举措。90年代,这种改造在各城区全面展开,其覆盖面之广、进度之快,是自13世纪旧城格局形成以来未曾有过的。往往数日之内一条或一片胡同即被夷为平地,一年或两二年后,现代化的楼群便代之而起,诸多古老的街区就此消失、改观,人们在唱叹失去历史陈迹的同时只能这样:除旧布新,这是每一个走向现代化的都市都须付出的代价。危旧房改造过程中,一部分居民暂时借居它处,等待在原地重建新居;有的则迁至近郊区新落成的居民小区内。离开残旧、拥挤的平房,迁人设施完善的楼房,本是胡同里众多居民企盼己久的事。然而,一旦梦想成真,反而难以割舍对老屋和胡同的依恋。从古旧的砖瓦房迁人凌空而立的住宅楼,欣喜之余,却又不免感到一种难以言喻的失落:失去了举步就能走到院中侍花弄草的乐趣,又不能与亲如家人的邻居声声相闻,总之,有了舒适与宽敞,却失去了亲切与自如

就目前而言,旧城区比郊区新建社区具有更强的认知传承能力,这是由其高质量的文化所决定的。在郊区,由于市场力量的作用,人们被分离到年龄和收入都十分相似的同类社区中,那里住房的种类与标准都大同小异,住房与下作的地点往往也相距甚远.再加上社区中环境建设的滞后,组织管理机制的不健全,以及公众参与意识的淡漠等等,使得这类社区中的邻里生活苍白无力,缺乏人情味,被称为“文化的荒漠”也就不足为奇了。与此对照,在旧城区,各种各样的人比邻而居,住宅与商店、办公楼、医院、饭店和剧院混杂在一起,住在这里的人会从他们的环境中产生更广泛的兴趣。与郊区人相比,他们对其生活的社会也更了解,并更能理解和容忍这个社会,文化的流传更为直接和有效。城市更新过程中所要保护的,就是旧城区这种优越的文化环境。

4 不要让城市失去记忆

城市记忆是文化的积淀,它有助于我们了解自己的文化优势与劣势。城市记忆是传承城市文化的接力棒,城市忆记十分丰富,它比口头文学更可靠,许多考古文献是从历史遗存的建筑上开发出来的,对建筑的这种文化价值应该加以重视。城市记忆还能够加强城市主人的归属感。人们有了主人翁的归属感之后,会更加热爱家乡。

多少年来,不少城市的建设都是采取大拆大建的方式,推平了原有的建筑,从零开始,从新建开始,而且,在拆建的过程中即使有文物、有古迹、有值得纪念的东西,拆建者也往往在所不惜。采取这样的建设方式,我们已经花了许多冤枉钱,留下了许多遗憾,但是,很多城市目前仍然在重复这种错误的做法。

第2篇

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文化保护or文化传承》,近年来,我们博大精深的民族文化不断出现在许多外国知名影片中。不知道这些制片商是本着向世界宣传我们中华文明的目的,还是他们自己出于对中华文明的热衷,最终这些外国友人对中华文明有了多深的了解我们暂且不说,总之这些影片在全球票房都取得了不错的成绩,最终大把大把的钞票都流入了他们的腰包,这其中,咱们中国观众贡献的力量也不可小视。

当我们的文化成为别人牟利的工具时,我们不禁要问,我们是不是应该对自己的文化加以保护,对民族文化的对外开放加以限制呢?

首先我想先和大家回顾一下几部经典的影片。当我们在观看《变形金刚》时,是否也曾被埃及的金字塔所吸引呢?当我们在看《指环王》时,是不是也沉迷于新西兰壮丽的景色呢?当我们在看《国家宝藏》时,是不是也会惊讶于除了美国纽约,在法国巴黎也有一座自由女神像呢?说到这里,我们可以再倒过头来想一想,当外国人看到《功夫熊猫》时,是不是会不自觉的把熊猫看成中国的金字塔呢?当外国人看到《阿凡达》时,是不是也会下意识的拿桂林的山水去和新西兰的美景做比较呢?当外国人在看《碟中谍》时,是不是也会惊叹,除了水城威尼斯,在中国的江南这样的水城更是一座座,数不胜数呢?

所以我想说,文化世界共有的,它并不是我们想保护就可以让别人一点也得不到的。当我们的文化成为别人赚钱得工具时,我们的文化也在全方位的被别人宣传。相信在座的各位会有人很有志气的说,既然别人可以拿我们的文化用,我们为什么不去利用一下他们的文化呢?其实外来文化就充斥在我们身边,我们的穿衣打扮,我们喜欢的明星,我们追捧的球队等等。可是又有谁在利用这些外来文化为我们自己创汇呢。自从魏源提出“师夷长技以制夷”以来已经近2XX年了,这近2XX年中,我们在各个领域中师夷长技,可是真正做到以制夷的方面又有哪些呢?

所以我认为,现阶段我们要做的不是想着怎样去保护我们的文化,不让别人了解和占用,而是应该想想怎样去传承我们的文化并且加以利用。我们把自己的大熊猫送到世界各国,宣传中国文化,加强友好来往,可是这样的效果却比不上梦工厂一部影片。这不能不说明我们在文化的传承方面做的工作确实不够。我希望有一天,我们的课本在讲述完柯西准则,阿贝尔判别法后可以加一点中国科学家在这些方面作出的贡献;我希望有一天,我们衣服前面出现更多的不再是圣斗士,而是我们自己的卡通形象;我希望有一天,我们的男孩子之间讨论的不再是麦克阿瑟、蒙哥马利,而是卫青、霍去病;我希望有一天我们的女孩子眼中的偶像不再是碧昂丝和维多利亚,而是文成公主和花木兰,只有这样,我们的文化才能够真正传承下去,继而发扬光大。

到那时,当我们在看到诸如此类的影片时,心中或许就会充满自豪与光荣,而不像现在这样的羡慕嫉妒恨了。

我的演讲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第3篇

"传统文化"是根据英文"Traditional and Folk Culture"翻译而来,在《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CBD)中使用的概念是"采用传统生活方式的本土和地方社区的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相关的知识、创新和实践。"也就是说传统知识是历经数个世纪,适应本土文化和环境,通过口头的方式,代代相传的文化。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使用的"传统文化"是指"基于传统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表演;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标记、名称或符号;未公开信息;和所有其他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产生的基于传统的发明和创造"。

目前国内很多学者对传统文化的界定的观点也不统一。诸如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郑成思教授主张传统知识主要包括"民间文学艺术"和"地方传统医药"两大部分。而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李顺德教授则认为传统知识是一个内容非常广泛的领域,涉及到人类生活的衣、食、住、行、文娱、体育等诸多方面。

由上可知:无论是组织还是学者,对传统文化都没有统一的界定,但又都肯定了传统文化的基本特性,即在小区域内由集体创作、使用、保存且代代相传,属于传统或土著的文化。当然,不可否认随着经济的发展,传统知识所涵盖的范围越来越广,当今还包括医疗、农业或者工业的方法等。

二、传统文化面临危机与保护之意义

面对全球化和现代化的冲击,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正在面临现实的流失和淡漠。在我国,尤其令人心痛的是,以非遗为核心的传统文化产业在我国许多地方发展缓慢,尚未发挥助飞地方经济的作用,却成为流失海外的娱乐产业或产品的高附加值。再如我国的民间文学《花木兰》被拍成美国卡通影片,"变脸"绝技流传海外,《西游记》故事被拍成日本影片,端午祭、走马灯分别被韩国、柬埔寨向联合国申报为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等,不一而足。此外中草药方面还有日本仿我国的六神丸开发救心丸,韩国仿制我国的牛黄清心丸等等。大量的传统文化遗产海外流失,民间文学艺术被粗暴使用,传统科技被无偿使用,有甚者还申请专利、注册商标来限制我国的正当使用。由此可见,传统文化的保护刻不容缓。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传统文化的保护被纳入议题,足以见证保护传统文化的重要性。加强传统文化的保护对我国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我国的传统文化的持有者多数在少数民族手中或者地处偏远的民众手中,保护传统文化有助于保护西部创新能力相对较弱的人群之利益,最大化的实现社会资源与利益的均分配。第二,保护传统知识有助于增强西部本土居民的社会竞争力,为本土居民争取更好的生存条件,更好的适应社会的发展,同时也更有助于本土居民自己保护传统文化。第三,保护传统文化有助于保留文化多样性。像我国这样民族众多的国家,要尊重少数民族群体,允许其在本民族的管辖范围内,对自己民族的文字语言和民族文化进行自治,使之能够不断地传承、延续。第四,保护传统文化可以防止非权利人的不当使用。正如前文所述,传统文化被大量的海外滥用,通过立法或者其他途径对传统文化加以保护,其目的就是防止非权利人未经允许而加以利用,或者是在利用的过程中对传统文化的恶意扭曲。

三、传统文化保护之探讨

保护传统文化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传统文化的维系、发展和合理利用,激励创作,保护文化多样性,继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弘扬民族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保护传统文化之目的,笔者将从立法保护、项目保护、传承保护、节会保护、四个方面探讨传统文化的保护措施。

(一)立法保护

立法保护是传统文化保护最主要的积极措施,从当前国内立法实践看,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了对传统文化的保护。法规方面有1997年出台的《传统工艺美术条例》《云南省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等。当今国内部分学者主张将传统文化的保护纳入知识产权法体系,这一观点我是不予认可的。首先,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客体都是明确的,而传统文化的主体在多数情况下是不确定的。其次,立法的价值存在冲突。知识产权法的目的是为了激励创新,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和社会财富的增加;传统文化的保护之目的在于保护文化多样性,使特定文化所承载的精神、宗教、伦理、道德等重要价值与特定的群体或者个人之间保持联系。所以,知识产权法很难再实践中保护传统文化。再者,勉强将传统文化保护纳入知识产权法体系,无法达到法律效果,这本身也是对知识产权法的损害。与之相反,鉴于传统文化是一种适应本土文化和环境,通过口头的方式,代代相传的文化。各省份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对本地区的传统文化予以保护更具有可行性。

(二)项目保护

项目保护重在确定传统文化遗产名录。对于那些有重大价值的项目,鼓励积极地申报世界或者国家级文化遗产代表名录。同时,鉴于民族文化的原生性、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要加大对传统文化基础设施的投入,比如建设文化馆、博物馆,便于对传统文化集中管理和保护。

(三)传承保护

保护民族传统文化是为了使民族传统文化代代相传,永世长存。首先,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民族文化保护氛围,掀起保护民族文化潮流。例如通过民族文化保护走进校园、课堂等形式。其次,传统民族文化保护需要保持原貌,需要在本地区开设特色民族职业教育,培养传统文化传承人才,增强年轻一代关注传统文化的意识。再次,全力挖掘尚存在的传统文化艺人并予以登记,政府出台相应的政策,对传承人予以资金支持或对做出贡献的艺人提供奖励。

(四)节会保护

我国的传统节日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是我国传统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传统民族节日都具有明显的地域文化和历史文化,像端午节、清明节等。近年来,人们,尤其是年轻一代,热衷于西方的节日,诸如情人节、圣诞节等,而对端午节、清明节趋于冷淡,这不利于传统文化的保护。然而,通过节会上的活动可以使传统文化和民族风情得以传承和展示。渲染节日氛围,培养人们对传统文化的兴趣。

四、结束语

我们每一个民族都有自己的语言、文字、艺术,这些构成了独具魅力的人文风景。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民族的传统文化具有了解历史、教育后人、凝聚国民、鼓舞人心、陶冶情操、净化灵魂的功能。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应当以文化复兴作为灵魂。希望在全社会形成弘扬传统文化的良好氛围,人人都来为传统文化的保护贡献一份力量,尽一份责任。

参考文献:

【1】丁丽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开发传统文化产业的结合路径》,载吴汉东编《中国知识产权蓝皮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年刊》(2007年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4页。

【3】参见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13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年版,第35页。

【4】参见《浅谈湘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及其方法》,资料来源:

省略/class03_detail.asp?id=1883,2011年01月12日访问。

第4篇

国际贸易文化是指在国际贸易的大舞台上,每个参与者的知识、信念、艺术、道德、习俗等方面属于精神层面的东西。国贸易文化具有稳定性、可持续性和价值评价的差异性等特征,文化的互动对于国际贸易的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文化与国际贸易之间是一种互动的历史过程。因此,我国应该运用文化功能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本文就国际贸易中的文化保护进行积极的探索。

【关键词】

国际贸易;文化保护;思考

0 引言

人格的外化就是文化,可以集中体现出人的人格特征,文化石抽象的,需要借助人的思维、语言或者习惯等体现出来。国际贸易文化是是一种通过国际贸易中的物质交换过程表现出来的意识形态,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国际贸易的开展过程既是一种跨越国界和地区的经济活动,也是国际文化进行互动的过程。以下就对国际贸易中文化保护进行思索。

1 国际贸易中文化保护思潮的弊端

1.1 认为文化就是文化产业。贸易的概念从狭义上讲就是指商品进行互换的过程,原始的状态时是物物交换,后来产生了货币,贸易的概念就更广泛了。文化贸易就是商品的交换具有一定的文化价值和古典政治经济学意义。如今的商品交换过程中,无形的文化服务也成为了交易对象。虽然文化交流与文化商品之间有一定关系,但是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我们不能把国际贸易中的文化碰撞一概而论的认为是文化入侵,不能认为阻止国外文化商品的进入就是维护本国的文化产业,就是在保护本国文化。

1.2 引进外国文化产品就是接受外国文化。在国际贸易过程中,有一些限制国外文化产品进口的主张认为过多的接触外国的文化产品会弱化本国公民的国家认同感,削弱本土文化,抵制国外产品的过多进口是为了保护本土的文化。这种观点是把本土的受众看作完全被动的信息接受者了,事实上,受众并不会对外界刺激作出完全机械的反应,而是会根据自己的经验或者意识,独立的作出某些反应,受众的的头脑里并不是空白,而是储存了一定的本国文化价值理念,当他们接触到外国的文化价值观时,会基于自身的理解而构成属于自己的意义世界。由于职业、年龄、教育程度的差异,不同的受众体对同一种文化的解读也会存在着不同。因此,使用外国的文化产品并不会接受他们的文化理念,即使受到一些影响,这过程也是复杂而漫长的,况且受众的经验不同,产生的影响也不同。

2 文化保护的积极意义

2.1在国际贸易中,文化具有稳定性的作用。文化的差异在群体的内部不会那么明显的体现出来,国际贸易的开展,会让原有群体内的文化模式已经不适用国际贸易环境,这就是国家贸易的文化特性。这种通过国际贸易体现出来的文化差异,不会随着政治、经济的因素而改变,相对比较独立和稳定。例如,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发生的那起国际贸易摩擦,北非的阿拉伯国家埃及与我国保持着比较良好的贸易关系,而有1985年的3月份,埃及国家忽然查抄从我国进口所有布鞋,导致我国在双方贸易关系中陷入被动,后来经过调查,才知道我国出口的布鞋防滑鞋底的花纹图案比较酷似阿拉伯文中的真主一词,严重触犯了伊斯兰教的信仰,这是他们的宗教禁忌。人们的文化不会国际贸易的开展以及深化而在短时间内改变,相反只有尊重这种文化信仰,才能更好的进行开展贸易活动。

2.2在国际贸易中,文化具有可持续性的作用。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并不会削弱文化在国家贸易中的表现力。经济全球化导致的直接结果就是各个国家和地区进行经济交流使用的术语、规范、标准、程序等趋近相同,而各国家和地区也对这种同一性赋予了合法的地位。例如,WTO的基本精神,就是把该组织的有关条款变成国内法律进行执行。但是,各国的文化传统并不会因为这种趋势而逐渐变得相同,这是因为群族意识不会因为经济全球化而减弱。例如美国,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但是各民族性并没有因为本国的政治、经济原因而逐渐趋同。因此,在国际贸易过程中,我们应该熟悉国际惯例和国际标准,又应该对贸易合作对象的区域文化进行一定的了解。

2.3 国际贸易中的道德标准。国际贸易的道德评判标准和价值取向的不同是由于不同文化下的知识、信念、艺术、习俗、道德等组成的。国际贸易的最终目的以及实现的途径的问题,值得我们深思,不同的文化价值观念对此的答案也不同。国际贸易形成的初心是给人们带来更多的福利,但是人们对国际贸易的评价标准已经超出了从中得到的福利标准,人们开始关注在贸易机商品生产过程中有无违背文化背景下的道德。例如,近几年发展比较迅速的的“道德贸易”,道德贸易对于企业的要求是不仅生产的产品要达到一定的质量安全标准,也应该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包括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利于环境保护的因素,生产工艺流程是否符合相关劳工标准等。提倡道德贸易的组织还为道德贸易制定了环境和劳工标准,并且在全球范围内极力推广。道德贸易产生的影响是,先前认为是提高人们福利的国际贸易交换行为,由于达不到道德贸易的要求而被抵制。不过不同区域的文化差异因素,不是所有的国家和地区都认可和支持这种贸易行为。也就是说,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并不能必然带来文化的逐步趋同,与此相反,国际贸易的开展可以实现文化的多元化,使不同的文化有了交流的平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文化也使国家贸易呈现出多形式、多层次的特点,如果强求文化与国际贸易的标准化趋同,势必会导致贸易摩擦。产品质量、交易规范、文化价值观等都会引起贸易摩擦,但是由文化引起的贸易摩擦具有隐蔽性和不可调和性,还会夹杂着政治因素。因此,尊重和承认各国及地区的文化差异是国际经济贸易顺利展开的前提,我们不应该把自己的文化背景强加于人,当然也不会同意要求我们的文化必须和他们一致的行为。国际贸易价值的评价标准是根植于一定的、具体的文化背景之中的,是无法独立存在的。

3 总结

综上所述,文化差异在国际贸易中式客观存在的,而且每种文化差异的产生都有自己的历史根源和合理性。我们应该尊重不同的文化特色和价值,加强不同文化价值理念的交流,合理利用文化的差异,积极地破除国际贸易中的文化壁垒,深化国际贸易的发展,扩大国际贸易,为人们创造出更过的福利。

【参考文献】

[1]白利,段红鹰.国际贸易中的文化风险与防范研究[J].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4,06:437-438.

第5篇

一个民族如果要发展前进,最关键的就是有目的地保护、继承、弘扬、传播本民族文化。萨迦寺自建寺以来一直为保护、传承和发展民族文化不懈努力。在13世纪中期到14世纪中期即萨迦地方掌握政权的一个世纪里,的大五明佛学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和丰富,小五明佛学也逐步创立和发展。尤其佛学世俗谛和民族文学艺术有了前所未有的发展。

一、非物质文化得到保护与发展

藏族先民们凭自己的勤劳和智慧创造了具有民族鲜明特色的传统宗教节日,这些节日极具历史、艺术、文化、科学价值且富于神奇色彩,如具有九百多年历史的萨迦“堆钦”、有着一千多年历史的金刚大法会。另外民间文化“苏瓦”等传统节日也有了及时的继承和发展。这些基本上满足了广大信教群众对宗教生活的需求。

二、十明佛学文化方面得到长足发展

大五明即工巧明、医方明、声明、因明、内明,小五明即诗学、辞藻学、韵律学、戏剧学、历算学等。这些充满神秘色彩的优良传统文化在佛学院萨迦寺分院、密法修行院、喀乌扎宗等的努力下得到了有效的继承和发扬。这些寺庙培养出来的宗教人才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并且这些宗教人才都在以萨迦寺为主的各地萨迦派的寺院荣任堪布、经师等职位,为本民族文化的发展不断作出应有的贡献,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三、独具特色的内明学方面取得丰硕成果

在继承和发扬俱舍论、中观、因明、戒律、经论、三戒等六部大论方面,寺庙根据萨迦派传统特点,在不失原有的传统文化特色的基础上还进行了积极的发展。尤其对其中独具民族特色的文化瑰宝,如具有民族特点的传统道德和礼仪等各类文化上更加充分地进行了针对性的发展。

四、民族古籍文化的保护和出版方面成效显著

萨迦寺“古榕”文化编辑部为古经书的保护机构。萨迦寺组织一批专家学者对古经书进行搜集、编辑目录和审核校对,将这部分古经书逐步录入到计算机。另外萨迦文化研究中心和萨迦古籍整理委员会等先后出版了大量以萨迦派显密文化为重点的珍贵古经书文献。不仅如此。我们还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专门抢救一些几近失传的文化,如具有近九百年历史价值的萨迦手工藏香制作技艺和具有七百多年历史的萨迦“苏瓦”。为重兴具有八百多年历史的医明扎仓且培养医学人才,我们还专门仔细地研究很多小五明失传方面的问题,通过选配一批勤勉聪慧的僧侣到有条件的寺庙、学校学习等方式,培养了很多具有较高佛学造诣的宗教人才,对这些濒危文化的抢救、继承、发扬方面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萨迦寺为大小五明等藏文化的继承和发展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在藏民族的文化继承和发扬,提高藏民族全民的知识文化水平方面,萨迦寺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6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安全观;共生关系;意义生产;生产性保护;生活性保护

中图分类号:J0 文献标识码:A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现代性产物。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普遍性共识,从根本上反映了国际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文化多样性以及多元文化存在方式合理性、合法性问题上的共同思考,也反映了国际社会在全球化与现代化,全球化与地方化语境下,探索本土文化发展模式以及寻求传统文化向现代转型的广泛诉求。然而,如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何能够借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发展来推动这些诉求的实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在经历了整整40余年之后,仍需继续探讨的重要命题。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出的现实背景、价值体认以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重新认识,推动了我们探寻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保护理念的历史脚步。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双重背景

为什么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球化、城市化、工业化、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今天的人们而言,其价值何在,意义何在?这是我们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之前,首先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安全观的形成与发展

如果用文化实践的消亡、存续与否来指代其存续危机,那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安全问题古已有之。从文化变迁的角度看,文化总会经历生成、发展、衰落乃至消亡的生命过程。一般地看,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事象的消失、消亡也基本反映了文化发生、发展的一般规律。然而,进入20世纪70年代,这一认识逐渐改观,诸多国家日益开始关注本国的传统文化,加强对本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成为国际社会的紧迫课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即发轫于此时。从历史语境看:一方面,对民族认同的政治诉求催生了对本土文化的现实需要。二战后,随着民族解放运动迭起,原有的世界殖民体系的逐渐瓦解,新独立国家迫切需要在政权的合法性上得到证明,而各民族文学、艺术、民俗等传统文化历史地成为了其确立文化身份认同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传统文化在文化资本上的价值发现与开发利用,为民族经济振兴提供了新的推动力量。1973年4月,玻利维亚政府最早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交了一份关于倡议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议案,提出在《世界版权公约》中增加关于保护民间文化艺术的条款。因为,在此之前,玻利维亚有许多非物质传统文化遭遇了非常严重的“被动的”商业化输出,不仅无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回报,大量文化在经过加工成为文化产品销售后,不仅没有被标明原属地,很多还被贴上了别国的标签,并又以高昂的价格返销给玻利维亚。

此外,20世纪后期,世界经济格局发生了剧烈变革。以世界一体化为特征的全球化时代到来,国家之间原有的经济、文化乃至社会界限都发生了一定的位移:经济贸易主体的民间化,企业或集团经济贸易的跨国化;文化交往的开放性与自由度大幅提高,文化的碎片化现象严重;世界范围内出现的由“阶级政治”向“身份政治”的转向等等,都无形中加快了跨文化的流动性和在一定程度上消弭了文化的差异性。因此,在全球化与本土化的两极互动日益频繁的情况下,对文化同质化的抵抗,对本土文化原生性、纯洁性和独特性诉求更推动了对本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热情。

由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在世界范围内拉开帷幕。尽管在这其中,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或者说西方国家与非西方国家,又或者说遗产资源丰富国家与相对贫乏国家之间,在具体的出发点与思考立场上存在差异,但是,今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被发现,被需要已成为事实。国际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危机的认识,已经从一般的存续发展“问题”层面深化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安全”层面,这其中既有对个人或群体文化自由与发展的权利考虑,也有对民族、国家文化与文化发展的安全考虑,更有对整个文化资源与文化生态系统安全的全面兼顾。由此,非物质文化遗产安全整体成为我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理论依据,更构成了国家文化安全的重要方面。这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之所以率先在国家层面建立起来的原因之一。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体认

从学界和社会的普遍共识看,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历史价值、文化价值、艺术价值、社会价值、精神价值、科学价值、审美价值、教育价值、经济价值等一系列价值。然而,从价值的独特性和重要性而言,其中任意一种价值都无法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提供坚实的学理支撑。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新生的建构性概念,用它来指代民间文学艺术、民间、医药民俗等多样性传统文化事象,并不是简单的概念替换,其中的意义框架、价值关联以及相应的研究范式都在发生变化。这也从根本上反映了国际社会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上的观念转变。因此,今天我们需要深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的认识。

首先需要澄清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否具有本源性价值。对此问题,学界观点不一。一方面,诸多学者以对“本真性”的强调间接肯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本源性价值。“本真性”是英文“Authenticity”一词的转译,本意大致为:真实的、原本的、忠实的、神圣的。其最早是西方哲学的重要概念之一,20世纪60年代被引人到文化遗产的保护领域,并逐渐在学术界获得广泛的理解与共识。21世纪以来,这一概念又被间接引人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中。在我国学者就将其指定为非遗保护的重要原则之一。刘魁立教授在谈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性”时,提出本真性是指“一事物仍然是它自身的那种专有属性,是衡量一种事物不是他种事物或者没有蜕变、转化为他种事物的一种规定性尺度”,并且需要从五个方面进行把握:“基本性质、基本结构、基本形态、基本功能和人们对它的基本评价”。

然而,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不断发生变化,随着时代的变迁,这五个方面的内容都会发生变化,因而对于这种“本真性”的把握非常难于实践。对于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而言,其相对稳定性基本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点:一,文化样式的可辨识性,能够被确认为某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辨识性特征,但这种特征不具有历史的一贯性,是过程性的;二,该文化与人们生活的伴生关系。这种伴生关系非常复杂,从本质上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普遍反映了一种文化与表征物的关系。从长期的历史过程看,一定区域的人们,伴随非物质的生产生活实践,该群体的集体文化心理结构特征会沉淀于对文化的传承与延续之中,但这种文化心理结构也处于一定的历史变迁之中。因而,要用“本真性”来作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则,有着相当大的理论难度。在“本真性”无从把握的前提下,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性”价值就是等于变相承认非物质文化遗产本源性价值的可能性。

也有学者直接质疑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的本源性可能。如日本学者菅丰,他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具有本源性价值、超验性价值,尤其是在历史性价值、民族性价值和独特性价值上的本源性。在他看来,强调历史性价值反映了文化的恋旧情结,否认了新文化的创造性价值,并且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动态性特征,富于变化,难以确定其稳定的历史性价值所在;强调民族性价值,从根本上又受到了“民族”这一建构性概念的非本源性影响,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族性的关联来肯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民族性价值上的绝对性,缺乏可靠性依据与合理性逻辑;而强调其稀有性价值也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因为,一方面,不同文化之间的差异、独特性都可构成其稀有性特质,另一方面,对单个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其所发生的每一次历史性变化或者地域性变化都具有独特性,从而显出稀有性特质,这样,稀有性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普遍而广泛地存在,由此消解了稀有性带来的区别性价值和意义。

由此,菅丰本人在“非本源性”立场上抽象地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因与人类发生关系而生成,并且,作为能够给其持有者带来幸福的资源而存在时才具有价值。也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有的价值是不确定的,因与人类关系的多样性和动态性而不断调整,但是它必须始终对我们而言具有“幸福的资源”属性,并广泛体现在社会、文化、经济等诸多层面。他事实上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整体定位成功能性价值,是抽象的多样性价值体系,没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核心性价值的表述。

既然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具有本源性价值,其所谓核心价值的判定也就不可能是先验性的、超自然的。因此,我们有必要将对该价值的确认还原到国际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之中,从那里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价值。

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会议最终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并强调“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这一定义直接申明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为载体,与人们的生活紧密联系,构成了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悠久的历史中,是人们进行文化意义生产的重要实践,更是人们寻求社会与文化认同的重要载体。并且,正是人们在历史与自然环境不断变化的调适中,我们的文化多样性才能得到发展,创造力才真正得以提高。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对人们多样性生活样式的肯定,对构建社会认同重要载体的保护,对人类文化想象力与创造力的激发。

由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价值应当是作为“文化基因”的衍生价值。这种衍生价值表现在如下方面:首先,类同于生物基因之于生物多样性的催生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各种文化要素对于新文化样态的产生同样意义重大;其次,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绵延中,我们能够看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活态的生产、生活实践,为人们的自我认同、群体认同乃至文化认同,提供了从行为到精神、从外在到内在、从源头到未来等诸多层面的“同一性”依据,使得认同的建构、形成乃至变迁到处都有其鲜活的身影;第三,这种衍生性还体现在对于族群整体的文化心理结构沉淀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活实践,从根本上说,融入了人们对自我、社会、自然乃至历史等整个生态系统的关系性认识和价值判断。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可以历史地看到一个区域民族文化心理结构的沉淀,可以找到这个民族的文化精神家园之所在。也正是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可以使族群整体的文化心理结构得到继续的沉淀与调适,从而更好地适应当下的社会发展环境,更加成熟地走向文化的自觉。

当我们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诸多文化事象,以及渗透在这些文化事象中的文化认同体系、文化心理结构等因素都提升到了文化基因的范畴层面,那么就文化基因与文化多样性、文化生态之间的内在关联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多样性,恰恰反映了在不同的文化生态环境系统中,多元文化产生、形成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就是对多元文化、异质文化存在方式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保护。这启示我们,既然非物质文化遗产,从其文化事象本身而言,有着各自独特的文化发生、发展的生态环境系统,因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一定要扎根于这种文化遗产产生的历史土壤、传统土壤之中,而不可能由别的国家或者别的文化系统之中移植而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生存形态的认识与研究就显得格外重要。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人们的生活“共生”关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更是生活。与物质文化遗产的静止态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们生活样式的动态延续,能够适应新的文化生态环境条件并获得人们的文化认同是它能够生存下去的必要条件。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人们的“共生”关系

在传统的农耕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们生活的重要部分和重要方面。无论是以直接的精神生产方式,亦或是以工艺美术产品的制作这种间接的精神化生产方式,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深深溶于人们的生活,与人们的生活须臾不可分离。那些以文学的、音乐的、美术的乃至仪式形式进行的传统文化,广泛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它们以一种专门的符号叙述方式表达着人类对于自我/他者,对于历史/未来,对于人与自然、社会,对于真、善、美等一系列感知的价值判断与意义阐释。而那些以物质生产为直接目的的技艺型活动,如: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等,尽管产出的主要是物质形态的产品,但其中凝结着人们巧夺天工,独具匠心的精湛技艺,传达着人们对自然、地理以及朴素的人文价值的发现与阐释。从符号学角度看,这些物质载体难以真正作为纯然之物而自在地存在,它们被生产、使用的过程中,客观上具有着丰富的符号文本意义,作为意义的感知之物,在文化传承演变中承载着意义,并传递着意义。

因此,从这两种形态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人们的生活之间存有一种独特的“共生”关系,即行为层面的共生关系和心理层面的共生关系:人们不仅在生活中切实地实践这些文化活动,保持人自身的“物理在场”;更积极地认同这些文化,借由这些行为的实施来组织生活、规范生活、美化生活,从而保持一种“意义在场”的状态。随着社会、文化、政治、经济以及自然地理环境的变迁,人们对这些传统文化在“物理在场”和“意义在场”两个向度上也在不断地调整与调适。如果我们将那些对文化的发生发展具有影响作用的自然、社会、历史、经济、政治乃至大文化环境看作是文化生态的系统,那么文化的发展就是人们在“物理在场”和“意义在场”两个层面上,对文化的选择、调适问题。也就是说,从人与文化的关系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与发展是一个文化生态的系统性问题。

在文化的发展方向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现代性之间是不矛盾的,现代性生态环境提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文化变迁的现实方向。仅就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在现代性语境下提出的范畴——这一基本事实,就足以说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也是颇富现代性色彩的。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我们所要做的就是要努力推动传统文化在自身文化生态系统中向现代性的转型与转换。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符号文本的社会意义生产与再生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复杂的符号表意系统,它借由文学、音乐、舞蹈、美术、体育等符号文本的多样性叙事方式,传达着人们对生命、自然、社会、历史等所有感知的价值判断与阐释。

当我们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实践看作是一种符号意义生产方式,它就是人们通过具态化的符号文本,来生产意义、再现意义以及阐释意义的精神生产范式,其中的物质载体也被转化为一种“社会文化符号”参与着意义的生产与传递。在这一过程中,人们间接从事着对自身的对象化生产,建构起群体生存意义的全部图景,更融入了集体性的生存美学与智慧。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生活的组成部分,在不断地进行着社会意义的生产,对它的传承和延续,也是对其社会意义的继承与再生产的过程。

在传统农耕文明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所以能够传承延续,根本上是因为它能够获得人们的认同,换句话说,在当时的社会语境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表达的符号意义对人们是有用的,与人们的现实生活联系密切,人们在接收这种符号意义时主观认为能够对自身的生活产生相对积极的效用。而就当前看,非物质文化遗产遭遇到了严重的“去符号化”问题,即原有的文化意义不断萎缩,甚至彻底消解,从原来作为文化意义的承载之物变为纯粹的人工制造物而存在。例如,在“”时期,许多年画的画版不再用来套印年画,而是成为家庭中切菜的案板,成为摆放物品的案几,有的甚至直接被当作烧饭的柴火,完全失去了原有的文化意义。这种现象的发生一方面是因为该遗产项目的历史生存环境或者原有文化语境的变化;另一方面是因为人与文化之间在生活中的依附关系受到社会组织结构、形态以及秩序的变化而被改变。即便人们对传统文化的历史记忆还在,但由于这种文化缺乏得以发生的文化场所或周期性的文化时间,久而久之也最终会在人们的记忆中淡去,直至消失。只有让它继续在生活中存续下去,我们的历史记忆才能得到延续,我们的文化认同才能得以维系,

事实上,今天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不单是为了对某一文化系统的符号来源以及在那些特定的背景中被赋予的文化意义进行发现和描述,客观上也是我们在对它重新解读的基础上,再符号化的过程以及进行社会意义再生产的实践尝试。在这一过程中,如何激发广大受众对新符号文本的意义生产和意义阐释的积极性,而不是作为被动的符号消费者,是我们今天致力于延续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人们生活的“共生”关系,尤其是在意义层面的共生关系的重要问题。

三、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局限性与不足

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指“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各种措施,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这一含义包含了两个指向,一是历史性指向,即对现存的遗产项目进行抢救性保护,尤其对于那些行将消失的项目要积极调查、记录、整理并存档,尽可能地留存那些遗产项目的历史发展形态;二是未来指向的发展性保护。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最重要的价值在于作为文化基因的衍生性价值,因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留与保存只是对其保护的第一步,对它的发展才是保护的重中之重。这一指向要求我们要在现存的文化形式与意义的基础上,适应新的文化生态环境系统,找到新的发展动力与发展方向,不仅要“活着”,更要“活下去”。

我国自2004年正式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来,一直在积极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科学体系。然而,随着保护的不断深入,现实的问题与挑战也层出不穷,对于如何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获得继续存活的社会土壤,如何提高社会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参与和互动,我们当前的保护机制还有许多局限和不足。

(一)生产性保护的局限性

在世界各国政府积极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式的同时,我国学界率先突破了原有的行政保护、法律保护、经济保护、社会保护等范式,针对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特征与内涵提出了“生产性保护”的理念。该提法最早见于王文章主编的2006年版《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一书中。2009年2月,在北京举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方式保护论坛”上,学术界对该理念给予了集中的关注与讨论,认为“生产性保护”主要是指,“通过生产、流通、销售等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生产力和产品,产生经济效益,并促进相关产业发展,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生产实践中得到积极保护,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良性互动。”其逻辑起点主要基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市场活态性考虑。

随着“生产性保护”理论体系的不断深化,我国各级政府也随之将其广泛应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之中。在取得明显成效的同时,问题也日益凸显。

一方面,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呈现出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两种不同生产模式,对于以符号和精神生产为直接和主要目的的民间文学、民间音乐、传统曲艺、民俗等项目而言,其不具备直接的商品流通性,因此,“生产性保护”更适应于传统技艺、民间美术和传统医药等技艺型项目。就我国目前颁布的三批国家级非遗项目的统计看,其中,传统技艺类项目212项,民间美术类项目109项,传统医药项目21个,共计342项,仅占三批项目总数的28,08%。而民间文学、民间音乐、传统戏剧、民俗等876个项目不在生产性保护的适用范围中,因此,对这些遗产项目的保护,我们迫切需要提出一种新的保护理念。

其次,近年来,我国各个地方在广泛开展生活性保护实践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大量的借该理念之名的过度开发利用问题,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产业开发、经济开发过度结合,不仅原有的手工生产技艺被机器生产工艺所取代,而且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产品的经济利润追逐取代了对该项目文化意涵的保护与拓展。诸如藏族的唐卡、苗族的苗绣,这些文化物品及其生产技艺之所以被世代传承延续下来,最重要的意义是由于它们本身承载着这个地区人们的历史记忆、价值观念以及文化心理结构。在历史的长河中,人们通过制作、使用这种物品更寄予着该族群整体的社会与文化理想。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这些物品的生产、存在对于整个文化空间的完整性,对于精神生产以及精神寄托的载体性意义更需要受到保护。因此,单纯的以“生产性保护”来推进技艺类遗产项目的生存和发展也是不充分、不完整的。

另外,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趋利性追逐中,文化的碎片化问题也十分突出。这其中最严重的碎片化或者说分离,就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从原有的文化空间中剥离出来,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践的生活性大大降低。例如,有些对少数民族民俗、仪式的商业化包装,突破了对原有仪式的时间性、空间性乃至心灵禁忌,无论是出生仪式、婚嫁仪式、丧葬仪式还是宗教仪式都可以成为天天上演的剧目。又例如,在文化遗产旅游的项目开发中,随着外来投资者的巨额投入,原有文化持有者对传统文化的阐释权与话语权被逐渐剥夺,仅成为被动的文化产出者。此外,那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现存形态固态化、静止化的消极保护,也从根本上抹杀了其生活性,改变了人与文化的共生关系。

(二)社会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集体性缺位

如果说行政保护、法律保护体系提供了政府机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参与机制,生产性保护提供了对遗产传承人、文化企业以及学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参与渠道,那么我国至今还未建立起一种有效的保护机制,使得最广大的社会公众能够切实地参与其中。

在提高广大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认知层面,我国政府主要是采用大众传媒和学校教育等基础性手段。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主要在于与人之间的关系和意义互动,只有不断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于人的符号意义生产的载体价值,遏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去符号化趋势,推进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人们生活之间的“共生性”文化意义,才能真正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发展。

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延续、发展的基础动力需要广大民众的积极参与和真正的文化自觉。在文化自觉的层面上,人与文化是协调互动的,文化内在地塑造人、影响人,而人也自觉地对文化进行调适和创新。借用先生的话就是,文化的自我觉醒,自我反省和自我创建。如果说,文化认知可以通过社会宣传教育的方式予以实现,那么文化自觉则需要经历一个从文化自知,到文化自信再到文化自觉的升华过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

四、从生产性保护转向生活性保护

今天,我们诸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与人们的生活关系越来越游离,人们与传统文化的关系呈现出明显的时空分割。在这种情况下,要实现人们的文化自觉,首先要改变的就是这种时空分割关系,不仅要全面建立起非遗保护的“生活场”,让人们能够保持与传统文化的密切接触与自由参与,更要主动建立起人们对文化的历史判断、差异比较以及对文化在时间性与空间性上的自发调适与调整,从而在新的时代背景中,找到人自身与文化的合理性基点和互动模式。只有这样,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继续传承下去,发展下去。

因此,笔者认为,相比于“生产性保护”适用性局限、“整体性保护”的概念模糊性等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则,“生活性保护”的提出更加贴近题意,更加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发展规律。

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从“生产性保护”转向“生活性保护”,并不是对“生产性保护”的补缺和完善,而是从根本上提升我国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念,从主要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发展的行为、技艺的物理层面,向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符号和人们生活之间的意义关联层面进行转变。也就是说,要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今天的人们而言重新具有意义,重建人们对传统文化的认同。

那么“生活性保护”如何理解呢?简言之,就是在生活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重新融入人们的生活。从内涵讲,就是将“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作为原则基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重新植入人类生活的再努力,旨在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存在方式、生活方式的延续性、合法性与合理性,推进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载体的生活空间的拓展与重构,从而在加强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参与路径的基础上,重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符号文本的意义生产机制,从而最终推动传统文化向现代文化的历史转换与变迁。

首先,是对于非遗存续的文化空间的重新理解。

任何符号意义的生产与阐释都离不开特定的文化空间,只有在相应的文化空间中符号才具有意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任何类型项目的保护,都需要一种有利的文化空间,一种生活“场域”,它既不是文化生态环境历史形态的复制与刻意再现,也不是脱离了生活基础与群众基础的少数人的文化恪守,而是一种能够发挥人们的主观能动性、充满着意义的交流与互动的空间存在。

这就不仅要求我们要有选择地保护那些周期性举办的传统节日、传统民俗,也要求我们要致力于提供传统文化得以繁衍的公共文化场所或空间,通过一种社会空间的再生产来引导人们对于文化意义的重新接收与阐释,甚至激发人们自觉进行文化意义生产与创造的灵感与活力,例如构建一种日常生活化的传统文化积聚模式与空间,取消对公众在公共性文化空间进出和参与的资本性限制。也就是说,对于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们生活方式和存在方式的合法性,要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每个人的生活都能发生普遍的联系与密切的互动,不会像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开发模式那样,往往会因为投资主体强大的资本优势,限制了社会公众对该遗产项目的参与自由,甚至使得原有的传承主体出于经济资本的劣势而逐渐失去了文化的话语权与解释权,这样往往也会造成原有项目从传统社会土壤中剥离,失去真正的生活基础。

其次,随着文化流动速度的不断加快,异质文化流动范围的不断扩展,往往在一个具体的文化场域中,总会存有不同的文化主体在其中发生着意义的对抗、互动,其结果或是一种文化被另一种文化渗透,或是涵化了另一种文化。因此,文化的变迁、甚至变异都是不可避免的发展规律,我们要破除对非遗保护的“本真性”问题的偏执,既害怕一事物变成它种食物,又害怕对一事物作出的改造与变化使其失去所谓的原生性特质。

对于一种存续至今的文化事象而言,其最根本的“本真性”存在是人们对它的文化认同关系,即便是这种关系其内容本身也会随着文化的不断流变而发生变化。因此,在看待异质文化的对抗与互动时,我们要保持一种积极的文化互动心理,因为认同本身的形成就是建立在对差异的认识与主观确认的基础上的。为此,英国著名的社会学家齐格蒙特·鲍曼将文化认同的本质形象地比喻为“漩涡”,指出:“只有当认同尽可能不断地吸纳和祛除不是由它自身所产生的文化问题时,它们才能保持自身独特的外形。认同不依赖于它们的独特性,而是逐渐地由选择/再利用/重新安排文化问题的不同方式所构成,这些文化问题对于任何人都是相同的,或者至少都是需要潜在面对的。正是变革的趋势和能力,而不是恪守曾经建立的形式和内容才保证了文化认同的连续性。”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历史上的传承主体有少数民族主体和跨民族、跨区域主体即泛主体之分,因而,在“生活性保护”的实施中,我们也尊重这种传承主体在文化空间上的限制性和局域性。

第7篇

大湘西村落文化是我国古村落文化中具有鲜明地域特色、文化特色的古村落,村落文化并未在历史长河中泯灭殆尽,而是能够较为完整的保存下来。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迅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对于很多古村落的文化传承产生了极大的威胁,为了获取更多人们生存空间以及社会需要,很多地区强制性的征用农村住房以及田地作为城市发展空间,压缩了农村人们的生存发展空间,很多传统古村落在城市化进程中被动的消失,而我国的法律保护措施不够健全,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配套政策缺乏。基于传统文化的传承发展,我国自建国以来逐渐完善了相关的《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城乡规划法》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成为我国古文化保护的基本法律框架,但是由于法律颁布年代较早,随着社会进步发展,已经逐步不能满足我国传统文化的保护,法律中对于传统村落的定义不够明确,导致相关保护措施存在较大的局限,外界对于传统村落的保护意识淡薄。法律条款中对于传统村落的保护缺乏专门性以及整体性的法律条款对传统村落予以法律保护。而随着人们对传统村落文化保护意识加强,国务院为了切实保护传统村落文化,出台了相应的保护文件,但是缺乏法律的强制性效力,实际开展效果不够理想。

(二)惩处力度较轻。针对传统村落文化的保护,其中主要的是针对农民的房屋、土地的产权等问题,但是由于传统村落存在的时间较为久远,经过了长时间的人文变迁,产权不够清晰,在对传统村落进行保护过程中起到了极大的阻碍。主要表现在古村落文化保护过程中,对于修缮古村落建筑的职责义务上存在不明确,导致互相推诿,难以实际开展,并且难以保证有直接利益者拥有明确产权,在产权争夺过程中造成历史文化遗产的损坏。

(三)法律监督不足。对于古村落文化的传承和保护,我国法律制度存在较大的局限性,缺少专门的法律措施,尽管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于传统村落文化保护意识有了显著提升,但是在实际传统村落保护过程中,工作开展存在一定的问题,难以切实有效的保护古村落文化不受侵害,法律所具有的监督性作用无法体现,缺少法律的监督,古村落文化保护成为一纸空谈。

二、保护大湘西村落文化的对策

(一)制定传统村落文化保护法律。古村落自身具有较为鲜明的地域性以及民族性文化特色,目前我国对于传统村落保护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文物保护法》对于古村落文化保护产生的极大的束缚作用,一些具有历史文化的城镇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相比传统村落文化保护取得了较为可观的成效,由此应在相关的历史文化名称的法律保护条例中加入传统村落文化的保护,制定《传统村落保护法》,以专门和完整的法律来完善古村落文化保护,并且强化对于破坏古村落文化的惩处力度,切实维护古村落文化的传承发展。

(二)健全和完善历史建筑产权制度。古村落的建筑产权保护在实际工作开展中解决较困难的问题,由于传统村落中的房屋大多数采用乡土材料,并且部分房屋存在闲置状态,传统村落中房屋一些具有历史气息以及精美的部件被贩卖,造成了极大的文化损失。对于传统村落保护首先应明确村落中房屋、土地产权,以确保能够切实的保护村落居民的个人利益不受侵害。而我国对于传统建筑的产权缺乏相关规定,一直处于巨大的争议中,由此针对这一现象应健全和完善建筑产权制度,以确保产权的明晰,减少历史文化遗产的破坏。

(三)注重法律分类保护。对于古村落文化,不同地区的村落文化差异较为显著,并且在传统村落中房屋、生产工具以及历史文化都属于村落文化,由此在传统村落文化保护过程中,应针对村落文化中不同文化类型进行明确规定,在法律完善过程中注重村落文化的分类保护,以确保古村落文化能够全面、系统的受到保护,将中国传统村落文化传承和发展下去。

三、结论

第8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 传承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 (2017) 04-0250-01“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什么?说到底,所谓“非遗”就是那些来自于先辈们生产生活的语言、文字、道德、哲学、艺术、技艺、风俗等等一切的习惯和技能,是老祖宗留下来的历史文化的一部分。很多人不明白,在5000多年的文明史中。这些文化遗产数不胜数,历经世世代代流传而不绝,干嘛还要大张旗鼓地去保护与传承?一个沉重的现实是,在两方强势文化的冲击下。承载着一个国家和民族文化特征和生存方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一点点地衰退和消失,民族文化的大家族在一点点变小,民族精神的DNA发生了变异。在建党95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文化自信,是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自信。 近年来,非遗做为一个国家文化的重要部分,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大力推进下,非遗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得到了大力弘扬。但在文化活态传承的过程中,如何做好有效保护少数民族非遗工作,又如何让非遗教育传承不再流于形式,使其逐渐与当代艺术创作、城市日常生活融为一体等,很多问题摆在文化工作者的眼前,亟待解决。

一、存在的问题

1.目前非遗保护工作采取主动保护方式缺乏活力

政府主动进行保护方式的优点是见效快,作用显著,能用最短的时间保留住非物质文化遗产,但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而言是被动接受,自身缺乏生存活力。

2.非遗保护工作资金投入不足

近年来,国家级、省级非遗项目资金投入力度不断加强,但因地方财政困难,部分市县级非遗项目投资力度还是不大。由于缺乏资金来源,一些项目仍处于自生自灭的生存状态。

3.缺乏相应的专门工作机构和专职人员且业务人员基础薄弱

现从事非遗工作的都由各级文化部门兼任,而且没有专业人才或人才流失严重,现有工作人员基本上都是兼职人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缺乏基本知识,缺少业务培训。

4.传承人的培养问题

各地在为传承人提供权利保障的同时,均规定了传承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特别是传承人必须授收徒弟。但实际上大多数传承人很难完成他们授徒义务,其原因并非传承人不负责任,而多半是“无徒可教”。因此,传承人的危机问题,不仅在于对现行传承人的保护,更在于年轻人不愿意学习老年人的技艺,民族文化传承后继乏人。

5.外来文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冲击

普遍来看,世界各国对于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尚处于起步阶段。同时,当今时代下,时尚文化、外来文化都充斥着我们的生活,越来越多的年轻人盲目的追逐所谓的时尚文化,崇拜外砦幕。加之广大的人民群众缺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解和认同,外来文化和时尚文化就很容易先入为主影响非物质文化的发展;二、相应对策及建议

激发生存活力,政府主动保护与自身开发保护相结合。在政府继续加大保护力度的基础上,由政府引导,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引入市场机制,参与市场竞争,以市场竞争的压力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活力,重新找回自己的生存价值,使这些项目的传承能够进入活态传承与发展的良性循环之路。一方面应加强与省、市财政部门的联系,多争取非遗保护专项资金,并使其充分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可以考虑加强与旅游部门的沟通,建立协调机制,整合域内许多可观赏性的非遗项目(包括濒危的、失传后根据相关资料挖掘整理复原的),将其组织成为一台或几台非遗精粹节目进行展演,这一做法不仅可以使来旅游的人更全面的了解当地历史文化背景,增加非遗保护收入,打造出旅游城市的一张靓丽的名片,也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活态保护传承引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一是设立专门非遗工作机构,配备专职非遗工作人员,加大人员的非遗培训工作力度,全面提升工作人员的非遗业务水平,使工作人员能真正为深入发掘基层民众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好申遗各项工作,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开展。

第9篇

目前,“休闲旅游”在学界还没有统一定义,马惠娣认为是以休闲为目的旅游。它更注重旅游者的精神享受,更强调人在某一时段内所处的文化创造、文化欣赏、文化建构的存在状态[6]。刘群红指出,休闲旅游是指以旅游资源为依托、以休闲为主要目的、以旅游设施为条件、以特定文化景观和服务项目为内容,离开定居地而到异地逗留一定时期的游览、娱乐、观光和休息[7]。黄震方等认为,休闲与旅游活动的结合,是人们为了调节和愉悦身心或自我发展的需要而利用闲暇时间所从事的闲适状态的活动,既包括本地休闲活动,又包括异地休闲旅游活动[8]。西江千户苗寨拥有丰富的苗族文化旅游资源:服饰图案多变,内涵丰富,被誉为“无字的史书”;山区农耕饮食、生产方式独特;吊脚楼建筑具有极高的科学与文化价值;歌舞表演具有强烈艺术感染力;民族生活饰品、手工品也极具艺术价值。因而,对具有享誉全国苗族民族文化资源、良好生态环境、迷人田园风光、气候宜人的西江千户苗族村寨具备乡村旅游开发的非常优越条件。目前,对西江千户苗寨的旅游开发主要有3方面(表1)。一是村寨苗族文化景观及民俗文化为主体的旅游开发活动,包括了苗族物质文化景观与和非物质的民族习俗文化的旅游开发活动。物质文化景观开发主要对苗族吊脚楼房屋、村寨古街道、风雨桥、苗族文化博物馆、银饰、刺绣与腊染等手工艺品制作与销售等方面。其中通过对苗族吊脚楼民居房屋开发农家乐和旅馆数量最多,其次是银饰、刺绣与腊染等手工艺商店。非物质文化的旅游开发活动开展体现在苗族歌舞表演、饮食文化体验的农家乐、感受民族语言,以及参与、观赏体验苗族婚庆、苗年、吃新节、鼓藏节等节日活动。二是现代休闲娱乐设施的旅游活动开发,主要包括各类餐饮,酒吧、KTV、烧烤等休闲娱乐形式,以及小吃、土特产品商店等服务网点等。三是对由清澈穿寨而过的白水河、随着地形起伏变化上千户吊脚楼,与周围茂盛的森林植被构成一幅优美的苗岭山水田园风光景色的开发。总体而言,西江苗寨旅游资源开发具有由远到近、由表及里的特点。首先对山区环境与乡村聚落形态的开发,然后以河流沿岸及街道两侧为开发重点,开展观赏吊脚楼、休闲、歌舞表演等旅游活动,最后是通过在村民家中品尝苗族饮食、体验苗族吊脚木楼房,以及通过KTV、啤酒屋等形式进行休闲娱乐开发。

2旅游开发对西江苗族文化的影响及存在问题

2.1旅游开发对西江苗族文化的影响

西江苗寨旅游资源开发给社区经济发展带来动力,也对其民族文化的保护与传承产生严重负面影响。(1)旅游开发活动对西江苗寨文化景观及习俗产生显著影响。通过访谈、调查可知,旅游活动对西江苗寨民族文化景观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吊脚楼民居房屋,村民用水泥、钢筋等材料取代部分木材,并开设为餐馆等;服装,苗族服饰逐渐放弃了原有手工蜡染、绣花等工序,村民穿戴次数明显减少;饮食,为满足游客需求,大量用非本地原料,民族食品与菜做法与味道逐渐发生改变。苗族语言,与游客接触增多,使用本族语言时间显著减少,小孩对本族语言兴趣降低;民族歌舞,表演时间与内容形式等均为迎合游客而变化;婚俗,“游方”与“对歌”的恋爱方式基本消失,婚庆习俗也发生变化,过程比以前更简单化;农业生产,大量村民因参与旅游业或外出打工而放弃农业生产;自然生态环境,游客在田野观赏、照相、游玩等自然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破坏与影响;环境污染,随旅客量剧增,噪声、光、尾气等污染逐渐严重。随着旅游快速发展,西江苗寨社区的社会环境发展巨大变化。民族文化随社会发展而变迁是一种必然,然而旅游开发是导致其加速发展变化的重要诱因,西江苗族文化在旅游开发中出现“文化变质“现象已经越来越显著。(2)旅游开发对西江苗寨人口构成、村民思想与价值观念变化造成严重影响,致使其民族文化内涵变化。2011年西江苗寨每户约有1~2人员在外务工,按每户约1.3人在外务工,景区约1860人常年在外打工,约有34.2%的村民常年在外。景区商业网点约280家,约有400外来经商人员。

此外,在100多家的农家乐、大型酒店、西江风景区管理局及旅游发展公司等单位的外来工作人员共约200人。因此,在村寨常住外来人口共约有600人,约占西江苗寨常住人口的16.8%,而常年外出人员与外来常住人员约占景区常住总人口的68.9%,研究表明西江苗寨人口构成已经发生显著变化。外来人员的文化背景、文化层次、商业意识、价值观等与村民差异显著,他们长期与本地村民生活在一起,通过言行等方面,对当地村民生活习俗与思想观念产生重要影响。同时,长期外出打工村民以中青年为主体,他们接受新思想文化观念能力强,思想观念逐渐变化,他们是影响西江苗族文化变化的重要载体。村民是西江苗寨民族文化习俗发展变化的内生变量,通过对苗族文化缔造与传承者的影响,将从本质上对其民族文化的发展与变化造成整体性影响。

2.2旅游开发中存在的问题

西江苗寨景区旅游发展虽然已近30a,但近10a却是通过大量投资的快速发展阶段,其开发具有明显掠夺性经营资源的特征,产生许多问题与不足。(1)村寨以自然风光、文化景观的观光、观赏等旅游活动为主,民俗文化休闲、体验的旅游活动少,还处于休闲旅游开发的初级阶段。旅游活动开发还停留在观、吃、游等的娱乐层次,游客在村寨内停留时间短,无法充分感受和领悟西江苗族的民俗风情。(2)缺乏对西江苗族文化旅游产品深度开发,尚未形成民旅文化游纪念商业产品体系。西江苗族文化工艺品、纪念品、土特产品、饰品等开发程度低、类型较少。同时,外来经商人员比重大,带来其它景区“大众化”饰品、工艺品等,在对本地民族文化氛围及其发展带来严重负面影响。(3)现代休闲娱乐活动类型不合理,与民族文化融合的休闲娱乐活动开发少,对苗族文化保护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目前,西江苗寨已经有近50家的KTV、酒吧、啤酒屋、烧烤等现代休闲娱乐活动。这些现代休闲娱乐形式,与西江苗族村寨浓郁的民族文化生活方式、氛围极不协调,对村民的生活习俗造成强烈冲击,并有造成村寨苗族文化出现弱化与同质化的趋势。(4)利益分配体制还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对村民激励措施略显不足。目前西江苗寨景区为村民提供收益途径与形式较少,仅有每年从门票总收入中提取15%以文化保护奖金。虽然,这样利益分配对村民在保护好村寨环境、民族文化景观等方面具有一定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村民积极参与村寨旅游活动。但总体来说,村民从景区中获得收入途径较少和收益占家庭总收入比重低,占景区总收入比重也还较少,影响到村民参与村寨景观与民俗文化的建设与保护的积极性。

3西江苗寨旅游开发与文化保护的协同发展

旅游开发是促进西江苗寨社区经济文化快速发展的重要途径,经济发展为村寨社区民族文化保护提供充分物质保障。同时,只有对西江苗族文化进行有效的保护,才能保证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3.1旅游开发与文化保护的协同发展原则

(1)保护性原则。西江苗寨旅游开发与文化保护的协同发展,首先要强调保护性原则。旅游开发过程,伴随大量景观改造、游客涌入等影响因素,必然对民族文化旅游资源造成一定的破坏与影响。民族文化资源具有极强的脆弱性及不可重塑性,所以要坚持保护第一的原则。(2)适度性原则。要实现旅游开发与西江苗族文化保护的协同发展,必须要坚持旅游开发适度性原则。必须防止西江苗族文化资源被过度开发,防止民族文化失去传承与发展的原生环境,必须保证西江苗族文化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3)原真性原则。原真性原则是指保证西江族文化在旅游开发过程中的真实性。西江苗族文化原真性保护得好,其休闲旅游开发才会持续发展下去,才会真正发展成为具有显著吸引力的民族村寨景区。

3.2西江苗寨景区旅游开发的协同发展措施

(1)加强对苗族文化挖掘开发,促进观光旅游向文化体验的休闲旅游转变。目前,西江苗寨对民族文化资源的开发层次还较低,且不合理。其旅游开发活动还处于观光、观赏、游览、吃喝等浅层次,缺乏让游客对苗族文化的深度参与体验的形式与途径,因而,迫切需要加强对苗族文化内涵与途径的开发。通过对民族歌舞形式、节气活动、服饰、语言等多方面进行深度挖掘,组织开展纺织、蜡染、刺绣、木工、首饰、银器加工、酿酒加工生产环节参与式体验活动,构建西江苗族民族文化艺术品体验学习活动节等大型传统工艺展示与传播途径,建立系列游客参与体验的民族服饰、银饰及其它工艺品制作的休闲娱乐旅游活动平台,从而建设成集民俗文化的体验、学习、娱乐休闲特色的民族文化村寨景区。(2)打造民族文化旅游商品产业体系,吸引村民回家就业,完善民族文化传承机制。西江苗族文化独特而浓郁,具备可深度开发的民族旅游产品极其丰富。通过对村寨民族文化传承人、政府、公司等构建起民族文化旅游商品产业体系,努力打造起具有民族文化特色的食品、服饰、手饰、工艺品、音像制品等旅游纪念商品。同时,制定系列措施,完善培养优秀文化传承人体系,吸引更多村民回到村寨就业与创业,促进村寨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发展。(3)增加苗族物质文化景观保护措施,加强自然景观与民族文化融合的农耕文化开发。西江苗寨拥有类型多样的苗族文化景观,包括吊脚楼房屋、村寨古街道、风雨桥、银饰、苗族服装、刺绣与蜡染等。加强对民族文化景观保护制度的建设,增加保护文化景观措施,对于保证民族文化的原真性、完整性及延续性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西江苗族文化也是典型山区农耕文化,村寨优美山地自然风景对旅游者也具有强烈吸引力。加强村寨周边自然环境的建设与管理,构建自然景观与民族文化和谐统一的农耕文化村落,打造具有观光、体验、休闲、养身功能的景观系统,可有力促进民族村寨旅游业的发展。(4)完善利益分配与激励制度,积极拓展村民参与形式与途径。村民是西江苗族民族文化保护与发展的基础,保证村民愿意在村寨中生活、工作,并继续去保护、传承和发展民族文化才是民族村寨存亡与发展的关键。因此只有在旅游开发中应该进一步完善利益分配政策与制度,优化激励机制,拓展村民参与村寨景区旅游开发的形式与途径,让村民参与村寨旅游活动中,获取利益有政策保障,才能促进村民积极参与村寨休闲旅游开发与民族文化的保护,从而构建自然环境、民俗文化与人类活动和谐统一的村寨旅游景区。

4结论与讨论

第10篇

一、农业文化遗产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价值

(1)培育新型农民。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需要培养造就一大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要积极倡导农村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丰富农民精神文化生活,除继续大力开展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加快农业信息化建设,也要推动适应“三农”发展需求的农业文化发展,也要注重弘扬农村传统文化和丰富多彩的娱乐方式。而通过做好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农村传统文化产品,可以更好地激励农民的自强精神,营造农民的娱乐文化,了解文化需求信息,提高审美能力、修养水平和思想道德境界,潜移默化地陶冶情操。农业文化中的许多优秀遗产是新型农民培养必须的“微量元素”。如乡村文化自古就有的爱乡敬贤、邻里相亲、孝老扶幼传统,对于塑造新型农民道德情操和构建和谐新农村具有潜移默化的重要作用。许多传统农业理念及技术在发展现代农业中仍值得继承发扬,例如施用有机肥、种植绿肥的用地养地等优良农业传统理念、“种必杂五种”的农业生物多样性理念,等等。就培养“会经营”的新型农民而言,更需要吸取传统商业道德中的许多精华,如几千年传统农耕文明所崇尚的“以义制利、义中取利”、“诚信为本、童叟无欺”、“扶困济贫、乐善好施”、“敬业勤业、忠于职守”等精髓。这些都是培育新型农民不可或缺的营养。

(2)发展农村经济。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必须开拓农村经济新的增长点。加快发展传统农村文化产业和与其密切相关的农村休闲旅游产业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必将成为农村和农业经济的新亮点。发展农村文化产业,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文化产品生产和文化服务业有序转移,是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一个现实可行的选择。它对于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就业机会,提高农民收入水平意义重大。农业产业观念不能局限在传统概念上的农林牧副渔等物质层面的有形产品,也不能局限在乡镇企业生产的工业品,它还应当包括农民艺术产品、农业旅游产品以及传统技艺产品等产业。农业文化具有很强的地域性、民族性、乡土性和历史传承性。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文化传统有不同的农业文化类型,每个乡村都可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精品或拳头产品,努力把传统文化资源转变成农村文化产业的生产力。目前,民间工艺加工、民间艺术表演、民俗风情展演、乡村文化旅游等休闲娱乐性“文化产业”在有的地方已经成为农村的新兴产业甚至是龙头产业。这充分说明把农耕活动、文化艺术、农业技术、农产品开发以及市场需求有机联接,既有利于优化农业的产业结构,服务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也有利于保护传统农业文化,传承农耕文明。

(3)夯实农业基础。现代“石化”农业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快速发展,其负面影响日益显露,诸如消耗大量化石能源、过度依赖机械装备、大量施用化肥农药污染环境、农牧生物品种的基因资源匮乏等等。实现现代科技与传统农业的有机耦合,从传统农业中吸取有益的发展元素,是夯实农业发展基础的不二选择。目前,世界各国大力提倡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自然农业、生物动力农业等等,很大程度上都是从历史上的农业文化遗产中得到启迪。中国传统农业之所以能够实现几千年的持续发展,是由于先人在农业生产实践中摆正了三大关系:即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关系,经济规律与生态规律的关系,农业开发与尊重自然的关系。这就是在两千多年前提出的天、地、人三者的关系。中国传统农业是一种“零排放”农业,几乎所有的人畜废弃物都在农业生产过程得到循环利用。先人采取用地养地的方法,通过种植绿肥、间作套种、水旱轮作的方式培肥地力,把废弃物质转化为农业资源、实现农业生产系统内部的物质良性循环。这正是当下必须提倡的有机农业、生态农业、绿色农业、循环农业的生产方式。可见保护和利用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中的“精华”,必将有利于夯实农业发展的基础。

二、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进展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人们越来越重视文化的多元化、生物资源的多样化以及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继“自然遗产”、“文化遗产”之后,联合国粮农组织于2005年提出了人类历史文化中的第三个遗产,即“农业文化遗产”。在联合国粮农组织发出“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倡议之后,作为世界上农业文化遗产最丰富的国家,中国立即组织开展了相应的农业文化遗产调查和申报工作,是最早响应“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国家之一。浙江的“稻鱼共生系统”成为第一个入选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项目。目前,粮农组织已在11个国家选择了25个传统农业系统作为保护试点,其中中国有8个项目入选。2012年,农业部颁布了《关于开展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发掘工作的通知》,确定以挖掘、保护、传承和利用农业文化遗产为核心,遴选评审了第一批19个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项目,为繁荣农业农村文化、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开展有益探索。在项目试点的示范与推广过程中,通过开展农业文化遗产的专项培训,提高了干部和群众对于农业文化遗产及其保护重要性的认识,保护了农业生物多样性与传统农业文化,扩大了在国内外的知名度。许多农业文化遗产试点地区都已经成为著名的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地和乡村民俗文化的旅游目的地,其社会影响力和经济效益扩大,唤起了人们对农业民俗文化的潜在价值的认知,使散存于民间的、特别是僻远乡村的农业文化受到爱护和保护,一些原先濒临消亡的古老民俗文化重新焕发了生气,有的已经失传的传统技艺被人们从历史的记忆中恢复起来并得以开发。这些民俗文化旅游目的地旅游项目建在农村,惠及农民,融通城乡,是一种新型的产业形态和新型消费方式。不少地方通过发展休闲旅游项目,加快了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大大提高了传统农副产品的附加值,丰富了现代农业建设的内容,客观上促进了农村地区的交通、通讯、电力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进一步改善,对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2014年1月16日,农业部专门成立了“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中国科学院生态学专家李文华院士任主任委员,任继周、刘旭、朱有勇院士以及生态学专家骆世明、农业史专家曹幸穗、茶学专家宛晓春、农业遗产专家闵庆文为副主任委员,相关学术专业领域共25位专家组成。秘书处设在农业部国际合作司。“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中国“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资源、文化和经济等方面开展研究,为中国“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发掘、保护和发展提供专家咨询和技术指导,参与中国“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评审及相关政策制定等工作,参与“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国际科研合作和技术交流。可以预期,“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的成立,必将为中国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重要决策参考意见。目前,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经初步形成“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获得了联合国粮农组织的肯定与表彰。中国政府和相关学术机构积极参加国际农业文化遗产的会议和活动,中国农业历史学会、中国生态学会等多次举办农业文化遗产国际论坛或研讨会,产生了良好的国际影响,为中国在农业文化遗产领域争取了话语权和主动权,很好地宣传了中华传统文化,扩大了国际影响。当然,在规划和制订现代农业新农村建设发展战略中,如何有效地传承保护和开发利用好农业文化遗产,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仍然任重道远。

三、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的改进

农业文化遗产是广泛分布于乡村社会的原生型民间文化,其保护、开发、传承是一条完整的文化产业链,必须进行系统规划并循序渐进。而目前有些地方的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存在着因政府缺位导致的过度保护和以经济为目标的盲目开发等问题,亟需进行规范并予以改进。由于农业文化遗产所特有的多样性、分散性和民间性,客观上需要经过一个外部整合、甄别、选择、加工的过程。而这个过程不可能由拥有农业遗产的主体——分散的农民来完成。因此,政府必须承担起规划引导和扶持的责任。这必将有助于使农业文化遗产做到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传承,在传承中发展。首先,要构建农业文化遗产评价体系。农民通常不能自我认知司空见惯的习俗器物的文化价值,并不具备与其他国家的类似文化遗产作出比较的知识和能力。因此,应当由政府聘请相关专家来做专门的研究和调查,以帮助农民确认他们日常生产生活中的优秀农业文化遗产价值。其次,要建立农业文化遗产名录和资料库。中国地域广大,各地的农业生产习惯和农民生活方式差异很大,需要政府调动社会公共资源对各地农业遗产进行全面调查,并建立完整的分门别类的农业文化遗产数据库,为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提供依据。第三,要合理规划和组织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要将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纳入政府的日常工作议程,要有相应的政府部门来负责农业文化遗产和开发的监督指导。要为农业文化遗产保护提供政策规划和相应设施。在进行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开发过程中,要注意把农业文化资源转化为产业资源,特别是要以大中城市周边、名胜景区周边、依山傍水逐草的自然生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传统特色农区为重点,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突出特色,重点推进。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启动农业文化遗产保护,才能实现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的目标。第四,要突出农业遗产文化的地方特色。在上级政府建立农业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和提供相应基础设施后,所在乡镇或者村组要因地制宜选择最具地方特色的农业文化遗产种类来作为保护和开发的项目,以突出鲜明的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项目特色。第五,处理好保护、开发和传承的关系。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需要克服两个认识误区。既要反对过度强调保护,把开发利用与保护传承对立起来,不加区别地限制对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也要反对过度强调开发,以经济指标来衡量农业遗产保护的成绩,用资源消耗来换取遗产开发的成果。这两种倾向都会对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产生负面影响。过度强调保护会使被保护地的农业文化遗产处于与世隔绝的状态,既不为世人所知,也不为当地人所爱。久而久之,这些历经历史沧桑的农业文化遗产要么在沉寂中消亡,要么被时代洪流所淘汰。在开展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前,农村中许多传统技艺濒临失传,就是因为没有被重视和利用。另外,过度强调保护,没有充分考虑对被保护地原住民的利益,没有给被保护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出路,就不可能实现持久永续的保护。同时,也要防止以单纯经济目标来开发农业文化遗产,不注意在开发中保护,不注意在保护中发展。如果只是打着文化遗产开发的旗号来进行“文化”生产,那么这种文化与历经千百年演替进化的农业文化遗产精华已经没有内存的联系,就不能称之为农业文化遗产。农业文化遗产是长期历史积淀的民间文化,有的甚至保存了史前的原始信仰和图腾崇拜的遗风遗韵。面对祖先留下的“圣物”,在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制订现代农业发展战略中,注意充分保护现存的农业文化遗产资源,不能为了迎合现今的某些文化消费思潮而随意更改,正确处理好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另外,以农业文化遗产为题材的“文化产业”,也要遵循产业运营的规律,要尊重文化产品消费者(参观者)的利益。

作者:曹幸穗 张苏 单位:中国农业博物馆

第11篇

关键词:洛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

一、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

物质文化遗产是洛阳文化资源的外在表现,是古都文化建设的前提。洛阳拥有石窟、古人类遗址、古城遗址、古建筑、古墓葬、名人故里等物质文化资源,这些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如果只追求短期的经济利益而以牺牲文化资源为代价,必然会使人类文化资源遭到严重的破坏,到那个时候再去拯救,文化资源已难以在短期内恢复。因而应对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合理地保护和开发,以最小的投入,发挥其最大的价值。近年来,洛阳古都文化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资源破坏,古遗迹风貌丧失等问题。文化资源是发展旅游产业和提升洛阳经济实力的基础,只有文化资源的持续存在才能保证经济的发展,必须保护这些文化资源,决不可无限度地进行开发。

反映洛阳古都文化的物质文化资源主要包括古代都城遗址、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及石刻等,其价值就在于它们是历史的载体和见证,它们身上的斑驳陆离,甚至是破旧残缺,正是历史的印记,游客看到这些遗迹,才能更好的感受到浓厚的古都文化。所以对文物古迹的保护与利用要尽量保持其原始风貌,遵循“整旧如旧”的原则,而不应采取现代化的外观表现对其“修葺一新”。随着市场经济的冲击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近年来洛阳的城市风貌和空间环境形态逐渐发生变化,如何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成为洛阳城市发展不可逾越的命题。洛阳古都文化保护是贯穿城市发展始终的主题,知识经济时代,面对时代文化精神的要求,应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使城市现代文化与历史文化相得益彰。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

(一)洛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情况。洛阳著名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有河洛大鼓、唐三彩烧制技艺、真不同洛阳水席制作技艺、关公信俗、洛阳牡丹花会、洛阳宫灯、平乐郭氏正骨和河图洛书传说[1],另外还有杜康酿酒工艺、大里王狮舞、面塑、洛阳海神乐、通背拳、木偶戏、剪纸技艺、旧县背装等等,项目涵盖音乐、美术、舞蹈、戏剧、曲艺、体育竞技、手工技艺、消费习俗、民间信仰等省级和市级文化遗产,整体上具有数量多、项目全、价值高等特点,然而目前洛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也面临着严峻的形势。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农业社会的产物,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化、数字化、人口流动等使曾经在人们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空间越来越狭小,生存环境越来越恶化。

(二)洛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存在的问题和发展

对策。洛阳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多、项目全,对其保护具有难度,保护与利用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理念上重保护轻开发,缺乏保护与开发的统筹;二是制度不完善,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三是体制机制不健全,没有充分利用市场,保护方法和渠道单一;四是资金投入不足。[2]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法不可以简单的挪用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法,应该认真贯彻文化部关于“抢救第一,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方针,保护与利用相结合。

第一,应对洛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普查,建立档案制度。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的保护重点往往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或者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已经比较知名的遗产,而大量有特色的传承民间文化艺术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容易被忽略,因而应该对洛阳市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全面的普查,进行归类整理,摸清家底。除利用传统的文字、录音、录像进行记录外,还可以借助现代网络技术,用数字多媒体对洛阳市域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全面的记录和展示。第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业队伍,促进保护。目前洛阳市域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的多为老人,且平均文化程度不高。针对这种情况,应该建立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队伍,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或人文、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尤其是处于濒危边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重要的高龄民间文化传承人,更应该进行有效的抢救性保护。第三,建立传承人制度,促进传承。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冲击和影响下,人们的思维和生活方式与农业社会都有很大的变化,人们对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兴趣不大,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工作或者谋生手段的更是少之又少,归根结底是在现在的社会环境下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不能为人们创造好的生活条件,甚至不能满足温饱。因此应建立传承人制度,明确传承人体系,对传承工作进行物质奖励或者荣誉授予,以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吸引力。同时应当明确作为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使传承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自觉传承。第四,营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活态空间,扩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舞台。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植于民间,是长期以来人们生活智慧的总结,并通过歌舞、戏曲、体育竞技、民俗等多种形式表现出来。农业社会人们为了庆祝丰收即可载歌载舞,多种艺术形式也是人们进行感情交流和休闲娱乐的重要方式,然而现在快节奏的生活方式使得人们的关系相对疏远,农村的民众性和亲缘关系也不如农业社会影响大,人们聚在一起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的机会就少了,加上现在现代化机械引入农业,农业的丰收也已不能带给农民更多的喜悦,非物质文化遗产正渐渐失去其传承空间。没有文化的民族是僵死的民族,没有传承空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只有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因而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像倡导广场舞一样,引导民众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使非物质文化因此回归民间,回归其活态空间,而不是只作为一些演出的节目,如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拥有了更广阔的展示舞台,更有活力和魅力。第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现代化的改造和创新,保护与开发并举。非物质文化遗产因为现代市场经济和城市化的冲击而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经济和社会的进步是无可厚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在保持自身内涵的基础上,进行现代化的创新,在实践中重新迸发生机和活力。如洛阳的皇家秋千现在依然采用人工进行秋千搭建,由于秋千有的高达十几米,只前期的搭建工作甚至都要用上两三个小时,同时采用的也多为人工摇秋千的方式,十分费力。工作人员也较少热情宣传,只等顾客上门,这也限制了其客源。因而非物质文化遗产要与现代科技相结合,改进道具、装备、工具等,同时要加强宣传。洛阳水席是洛阳市代表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它在菜品创新、现代化经营和多样化宣传等方面很值得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借鉴。最后,改善体制机制,加强立法。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管理和参与体制,明确政府、企业、传承人、学界、群众等的责任和义务,在社会上形成合力,共同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行动中来。洛阳市已经出台了《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工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范围和对象、传承人的保护和资助制度、规范政府和公民行为、正确处理保护和开发的关系等提供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第12篇

作为非历史文化名城中的典型代表——丹阳市,地处南京和苏锡常两大都市圈交汇地带,具有广阔而美好的发展前景。因境内历史文化遗存众多,素有“江南文物之邦”的美称。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大规模的城市建设对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产生了诸多不利的影响,丹阳市历史文化保护所面临的挑战具有相当的代表性。本文通过分析丹阳历史文化保护中存在的典型问题,探讨保护策略,以期对同类城市有所启迪。

1.概况

1.1历史文化资源概况

丹阳是一座拥有6000多年文明史和3000多年建城史的江南文化古城,在历史上曾是春秋吴国季子封疆和南朝齐梁帝王故里,古时名胜古迹众多,境内历代名人辈出,城市文化积淀十分丰厚。

南朝帝王陵墓及其石刻公认为全国文物之瑰宝,孔子所书的延陵季子墓碑和唐中和铜钟则为江苏乃至全国所罕见。至于古之丹阳八景、练湖二十四景、七峰山房等则可与其他江南名胜相媲美,众多的古建筑、古墓葬又代表着丹阳历史文化之丰富。丹阳境内现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86处,文物控制单位23处,古文化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等300余处。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4项,镇江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13项。

1.2保护工作概况

丹阳市政府十分重视文物古迹保护,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1)出台了《丹阳市文物保护办法》、《丹阳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职能》、《城市建设规划中的文物保护工作意见》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加强了对文物古迹的保护,重视地下考古挖掘工作。

对文物进行普查并分批公布文物保护单位名单;修复一批重点文物,文物保护工作取得较大进展;划定了文物保护单位及文物点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成功发掘一批有价值的历史文化遗址等。

(3)对历史地段进行控制,划定了西门大街历史文化街区。

(4)重视重点文物的规划控制,完成了《南朝陵墓石刻保护规划》。

(5)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的宣传和研究。

2.存在问题

2.1保护框架不完善,难以有效保护历史文化资源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对历史文化保护的关注度、认识和要求在不断提高。历史文化保护的对象已不仅仅局限于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城市格局、城市环境风貌、大量非文保单位历史文化资源点以及非物质文化遗存的保护已成为历史文化保护的重要内容。对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也不局限于单纯的保护,而且更注重突出文化主题,促进历史文化活力的再现。

然而,非历史文化名城由于保护框架还很不完善,屡屡出现“漏保”、“欠保”的现象。以丹阳为例,在本次规划以前,丹阳没有编制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规划,仅编制了《南朝陵墓石刻保护规划》、《九里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等。由于缺乏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的系统指导,丹阳历史文化的保护内容主要停留在对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等实行保护措施,而对城市格局、传统风貌等缺乏保护意识,对区内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缺乏有力措施。

2.2保护理念与机制相对落后,无法有效引导城市建设

由于缺乏科学的理念指导,丹阳历史文化保护出现了城市建设对城市传统风貌特色保护不够、历史街区保护与周边发展协调不够、文物古迹保护与周围城市环境融合不够的“三不够”的问题。目前,由于大规模旧城改造强烈的冲击,老城区的特色正在逐渐消失;由于对西门大街历史街区的保护采取的是简单化保存的措施,造成历史街区与城市发展进程极不协调;除了南朝陵墓石刻,对其他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主要停留在对文物个体实施保护阶段,文物保护缺乏与周边环境的协调。

同时,在现阶段,由于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机制尚未建立,历史文化遗产的利用与城市建设未能有机结合,作为城市重要资源的历史文化遗产未能发挥充分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历史文化的保护与发展。

2.3保护与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影响城市总体和谐发展

长期以来,历史地段一直存在“保护”与“发展”的基本矛盾,这两者在同一空间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矛盾日益突出。一方面,延续城市文脉需要对历史地段进行有效保护;另一方面,城市发展需要对旧城进行改造,导致历史地段不断遭到“建设性破坏”。

从丹阳的实际情况来看,老城区保护未受到足够的重视,随着大规模的旧城改造和房地产开发,丹阳老城风貌已不复存在;政府虽然划定了西门大街历史文化街区,但保护效果却并不明显。西门大街虽然仍保存着古运河码头、胡家住宅、林家大院、正义坊、城隍庙遗址、警钟楼、三思桥等丰富的历史遗迹和建筑,但由于没有对历史街区进行系统的保护,一些文物保护单位得不到有效监控和保护,居住在古建筑内的部分居民乱搭乱建、出租房屋,破坏了古建筑的原有风格。在长期演变的过程中,西门大街历史街区积淀了丰富的历史文化,同时也累积了历史遗留下来的各种矛盾和弊端,社会结构也趋向于老龄化、贫困化,与城市发展进程极不协调,与现代化的城市形象形成了极大的反差,对和谐社会的构建提出了极大的挑战。

3.思路与对策

3.1科学架构保护框架,全面展现历史文化内涵

科学构架保护框架的意义在于将城市历史传统空间中那些真正具有稳定性、积极意义的东西组织连接起来,并将历史要素与未来发展的可能性结合进来,形成一个以保护传统文化、展现传统特色文化内涵为目标的城市空间框架。

3.1.1保护框架的构成要素

保护框架由自然环境要素、人工环境要素、人文环境要素三部分构成。

(1)自然环境要素

指有特征的地貌和自然景观,包括地理条件和气候,物候条件。

(2)人工环境要素

指人们建设活动所产生的物质环境。指对丹阳以内城河、护城河为骨架的传统空间格局和传统民居、特色街市以及各类文物点所反映的人工环境特征的保护。

(3)人文环境要素

人们生活风貌的环境体现,指对居民的社会生活、生活习俗、生活情趣、文化艺术等方面所反映的人文环境特征的保护。包括历史人物、、岁时节庆、传统文化等。

3.1.2保护框架的构成结构

保护框架的结构包括节点、轴线、区域三部分以及它们相互关系所共同构成的城市景观特色。

节点――人们感觉和识别城市空间的重要参照物,指对山水、寺观、民居、楼阁、古塔、古墓葬、古井、古木、牌坊等的保护。

轴线――人们组织生活,体验历史的主要通道。主要指历史街道。

区域――具有某种共同特征的地段或各街区,人们在其中活动能得到特殊的感受。主要指西门大街历史街区。

3.1.3保护框架主题

在概括提炼丹阳历史文化风貌特色的基础上,通过加强对城市整体历史文化环境、重点历史地段和单个文物保护点的保护,整体地保护丹阳历史文化名城传统的物质形态和文化内涵。为突出保护丹阳历史文化名城的内涵,确定出保护框架的主题有:

主题一:“江南文物之邦”——突出丹阳在历史上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历史景观风貌的保护。

主题二:“吴文化发祥之城”——突出丹阳作为吴文化发祥地之一,展现吴国早期古城址——葛城遗址、春秋吴国季子封疆的魅力和内涵。

主题三:“齐梁文脉体验之城”——突出保护齐梁石刻及古墓葬等,展现丹阳齐梁文化。

主题四:“红色革命战斗之城”——突出保护丹阳的革命遗迹,展现丹阳红色文化。

主题五:“文人雅士寄寓之城”——突出保护名人故居、故里等,展现丹阳名人文化。

3.2创新保护理念,探索保护与利用的有机结合之路。

一是确立历史文化保护与经济发展双赢理念,为经济建设提供保障。将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领导责任制,在服务发展中不断提升文物保护工作的地位和水平。

二是树立文化资源向文化资本转变的理念,促进文物管理方式的转变。按照文物保护工作“保护—利用—再保护”原则,以文物的保护、开发和利用为载体,大力发展文物旅游业,促进文物再保护,以此推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三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不断探索文物保护工作新机制。通过领导重视、部门配合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形成了历史文化大保护的新格局。

3.3采取整体保护、有机更新的策略,促进城市历史与现代共生。

坚持科学发展观,从继承弘扬优秀历史文化和保护真实的历史文化遗存及其环境出发,采取整体保护、有机更新的策略,妥善处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关系,使传统风貌保护与现代化城市建设相互协调,在保护中求发展,在发展中促保护,促进城市历史与现代共生。

整体保护有利于延续城市历史文脉,整体提升地区的价值和魅力。但同时历史地段不仅是城市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也是人们生活的物质载体。因此,一方面,我们应积极保护历史地段的历史价值;另一方面,我们也应采取有机更新方式,解决人民生活需求同历史环境中生活设施匮乏、人口密度过大等不利的客观问题。保护和更新的意义都在于其能否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能否发展成为既富有历史文化特色、又具有现代城市生活功能的城市环境。

因此,无论从丹阳城市总体发展的要求还是从旧城改造的难度来看,采取“整体保护、有机更新”的策略,有利于解决历史地段保护与发展的难题,促进历史文化保护和城市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