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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

时间:2022-12-31 02:56:2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妇女权益保障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1篇

本次调查的目的是通过获得贯彻实施妇女法情况的基础性资料,总结和评价妇女法实施十年来妇女权益保障的现状,发现问题,找出差距,提出改进措施,为今后进一步贯彻实施及修改完善妇女法提供参考依据.

为了从不同角度了解妇女法10年来的实施情况,本次调查从两个层面进行:一是社会公众.调查公众对妇女法的认知程度,对妇女权益保障状况的评价以及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的要求.并以男性为参照,围绕政治,劳动,婚姻,家庭等问题较突出的领域分析妇女权益保障的现状.二是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群众团体等妇女权益保障机关机构的负责人.调查上述单位和部门对妇女法的认知水平,贯彻落实妇女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开展工作的情况和建议.

二,调查对象

1,居住家庭户内的16岁至60岁的中国男女公民:

2,妇联,宣传部门,法院,检察院与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

三,调查结果及分析

妇女法颁布实施十年来,执法机关认真履行了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责,社会公众热情支持并积极参与到这部法律的实施中,侵害妇女权益的现象得到了有效的遏制.妇女平等参与经济,文化事务得到社会大众的普遍认可,形成基本的社会共识.总体上看,妇女法的执行情况较好,群众的满意度较高.主要表现在:

1,公众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认知程度

85.3%的被访公众知道我国目前有保护妇女的专门法律,其中75.8%的人能够正确的说出妇女法的名称.在知道妇女法的人中,56.2%认为这部法律在保护妇女权益方面很有用,36%左右认为有点用.

2,相关机构负责人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认知程度

74.0%的人对妇女法认知程度较高,58.9%的人能正确写出该法中涉及的妇女六项基本权益.

四,主要问题

妇女法实施十年来,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已取得了很大成绩和进步,但调查也表明目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在一定人群和领域中,侵害妇女权益问题的程度仍比较严重.半数以上的相关机构负责人认为,近5年来 主要表现为:

社会政治参与方面:

1,女性的参政意识较男性薄弱;

2,女性社会事务参与度和参与意愿低于男性.

劳动权益方面:

1,女性因为性别,在就业,再就业中受到歧视的现象较男性突出;

2,妇女享受的社会保障,职工福利的程度总体低于男性;

3,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落实不到位;

4,男女两性职业结构存在较大差异,女性工作职位和晋升机会处于较不利位置;

5,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不容忽视.

婚姻家庭方面:

1,妇女是配偶间家庭暴力主要受害者;

2,妇女在家庭中财产权利受到侵害.

五,对策和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更有利于妇女法贯彻实施的社会环境;

2,加大执法力度,重点解决当前妇女权益保护中的难点问题;

3,完善立法,加强法律监督,优化妇女权益保

参考文献:

1,××××××××××××

2,××××××××××××

3,××××××××××××

附:调查原始材料(访谈式)1

社会 我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于5月2日-3日在运城市红昌建筑工地,调查了100名工人的情况,结果发现,有40人都是未满18周岁初中生 一,数据分析

通过调查市区内的辍学打工者的辍学原因,发现他们有25%是迷恋网吧,不好好读书,以致于整日泥溺在网络游戏中落下功课,而无奈辍学;40%是因为家庭贫穷,没钱读书;5%是因为父母亲离异,孩子无人教导,沦落到社会中,从而使他们学坏,不想上学;30%是因为学生厌学,由于部分老师水平不高,所以导致学生厌学情绪,最后导致辍学.

二,辍学原因分析

近年来,政府给学生们提供了良好的学习环境,为什么还有同学不断辍学.我想:这其中与社会思潮,学校教育水平,家庭状况等多方面因素有关.

1,家庭困难

这是学生辍学的重要原因,因为国家至今还有许多贫困地区,家庭人均收入不到350元,送子女上学确实力不从心,再有就是许多家庭都有下岗职工,经济困难,所以学生会因奏不够学费而导致辍学.

2,新的"读书无用论"思想

近年来,上学出来不包分配,有的毕业生刚就业就下岗,所以一部分农村家庭"跳农门"的思想破灭了.于是,产生了读书无用论的思想,从而导致家长不但不劝已辍学的子女上学,反而劝他们别上学,所以学生会随大流而导致辍学.

3,家庭离异

有的家庭离异给孩子造成的心理压力很大,负面影响也很大,所以,有的孩子会以不念书等方式来逃避问题,这也是他们辍学的一个原因.

4,学生厌学

学生厌学是各地普遍存在的现象,一是学生成绩差,对学习惧怕,所

以会厌学而导致逃学,辍学;二是少数教师水平低,激发不出学生的潜力和积极性.由此观之,师资力量弱也是学生厌学的一个主要原因.

三,建议

学生辍学是一个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重视起来,否则,国家不会进步.所以,我希望:

1,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投入于教育方面,使学校环境大大改善.

2,应当大力培养师资力量,从而通过教师提高学生对学习的浓厚兴趣,达到兴国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2,××××××××××××

3,××××××××××××

附:调查原始材料(问卷式)

关于初中生辍学情况的问卷

教育,是培养人的社会活动,是传递生产经验和社会经验的必要手段,教育是促进社会进步,经济繁荣的具大力量,是个人和国家发展的先决条件.在当前,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人类知识迅速增加的形势下,一个人如果不接受教育,就不可能立足于社会,但近年来,辍学的人越来越多,结果令人担心!他们为什么辍学呢为了找出学生辍学的原因,切实解决他们的辍学问题,我就这问题做一个调查,希望您在百忙之中就这一问题做一下回答,谢谢.

您现在从事何种工作(请在相应项中画√)

农民b,农民工c,工人d,公务员e,个体企业老板

第2篇

一、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基本情况

(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各级建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立了妇儿工委办公室,配备了专职人员,负责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市政府制定了《**妇女发展纲要(20**—2**0年)》,将妇女依法享有的六大权利纳入其中,由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任务分解到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基本形成。**市妇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联合下发文件,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教育纳入各级党校教学内容。同时,将学习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纳入“五五”普法规划。尊重妇女、关爱母亲,自觉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正在成为社会意识的主流。

(二)妇女的政治权利得到有效保障。近年来,**市不断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力度,女干部队伍不断壮大,参政议政能力不断增强。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发展农村女党员工作的意见》、《关于抓紧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的意见》。到20**年底,**市女干部达到1728人,占机关干部总数的20.2%。其中,有厅级女干部4人,县级女干部124人,科级女干部764人,除广饶县委班子因干部调整暂时缺配女干部外,市、县区、乡镇三级党政领导班子全部配备了女干部。市级党政部门领导班子中女干部配备率分别达到50%和56.7%。女性进村“两委”比例达到16.**%。市和县区两级人大代表中,妇女所占比例分别达到21%和22.8%,两级政协委员中,妇女所占比例分别为17%和23.5%。女党员数量明显增加,**市女党员达到13098人,占**市党员总数的15%以上。

(三)妇女的文化教育权益得到重视。保障妇女受教育权利是消除妇女贫困、促进妇女进步与发展的首要因素。**各级妇联加大“春蕾计划”实施力度,资助年幼贫困女童完成义务教育,对大龄女童开展后续教育培训;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妇女职业培训。目前,**市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和初中毛入学率均达到100%;初中女生巩固率达99.32%,高中女生毛入学率达91.32%;培训农村妇女27.5万人次,有3.39万名妇女获绿色证书,2.32万名妇女获农民技术员职称。

(四)妇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得到落实。目前,**市全社会从业女性52.1万人,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46.1%,其中城镇单位从业女性占城镇单位从业人员的39.2%。妇女就业层次明显提高,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女性占到了41.5%,科教文卫金融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中女性从业人数上升,一批知识女性跻身于高科技领域和新兴产业。就业结构逐步趋向合理,从事第三产业女性5.35万人,占比重39%。在公务员考试录用中,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除特殊行业可规定录用人员性别比例以外,其他单位均不得提出性别限制。近两年**市新招录公务员中女性比例均超过55%。广大农村妇女科技文化素质普遍提高,更多的农村妇女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今年**市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总数中女性占到39%。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逐步落实,生育保险社会统筹覆盖面不断扩大。各级认真贯彻落实妇女劳动保护条例,98%的企业严格执行了女职工“四期劳动保护”规定。

(五)妇女的人身权利得到保护。**各级妇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坚持管、防、治、建多管齐下,严厉打击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建立法律援助中心、妇女法律援助站18个,为受害妇女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注重保护妇女生命健康权,基本形成了遍布城乡的妇幼保健网络。20**年,**市妇联与卫生局联合争取将农村妇女“两病”普查纳入市政府为民所办实事,免费为**市13.78万名年龄在35—49岁之间的已婚农村育龄妇女进行“乳腺癌、宫颈癌”健康普查。

(六)妇女的婚姻家庭、财产权益得到维护。**各级妇联组织联合有关部门广泛开展了“五好文明家庭”、“平安家庭”、“廉洁家庭”、“十星级文明户”、“零家庭暴力村庄”等的创建活动,尤其是平安家庭创建纳入了平安**建设的总体规划,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依法维护婚姻家庭权益。各基层法院普遍设立了妇女维权法庭,妥善处理离婚、抚养、赡养、继承以及家庭财产分割案件,依法维护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各级妇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原有的“138”妇女法律服务热线、妇女法律援助中心、家庭暴力致伤鉴定中心等维权机构的基础上,与综治办、法院等14部门联合成立了维护妇女合法权益领导小组,与市综治办等7部门联合建立了“家庭暴力投诉中心”,与民政局联合成立了家庭暴力救助站。**建立了妇联特邀陪审员和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制度,有22名妇联干部被法院聘为特邀陪审员,13名妇联干部被聘为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市有1000余名司法工作者和妇联干部加入维权志愿者队伍。

二、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主要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营造《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的良好社会环境,**上下广泛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使《妇女权益保障法》各项规定深入人心。一是深入基层宣传。**市妇联将每年三月份作为普法宣传月,集中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各级妇联通过举办学习培训班、印发宣传材料、组织文艺汇演、举办模拟法庭、开展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深入社区、乡村、企业、学校、家庭,将《妇女权益保障法》送到妇女手中。二是借助媒体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宣传媒体的优势,扩大法制宣传的辐射面。**市妇联通过“**妇女网”维权驿站以及“三八”节前后在电视台、电台、报纸做专栏等形式,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三是开展互动宣传。向社会公布138等妇女维权热线,及时为咨询者、求助者排忧解难,协调社会力量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竞赛、开展“法律进万家”活动等,促进了法制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激活工作机制,构建社会化维权工作格局。一是建立健全组织网络。**市妇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妇女维权工作和为上访妇女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各县区都设立了妇女儿童权益部、法律顾问处等服务机构,;乡镇设有妇联干部参与的司法调解中心;村有妇代会主任参加的调解委员会,从而形成网络。实行全日制接访制度。同时,加强工作研究,认真调查,避免错判。实施办信工作“绿色邮政”工程,引导妇女群众通过写信途径反映问题,规范秩序。二是建立健全维权保护机制。近年来,**市妇联坚持把源头维权作为工作的立足点和着力点,加大源头参与力度。针对家庭暴力投诉上升及妇女法律援助等问题,**妇联与联合有关单位下发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问题的意见》、《关于建立妇女法律援助联络中心的实施方案》、《关于建立“138”妇女法律服务热线的实施方案》、《关于建立“家庭暴力投诉中心”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使妇女维权工作从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上得到了落实。

(三)提高妇女整体素质,引领妇女创业就业。一是开展教育培训,提高妇女就业创业本领。面向农村妇女深入推进实施新型女农民培训计划和“巾帼星火创业培训计划”,根据当地产业布局有针对性地举办农业实用技术培训班。面向城镇妇女开展提高就业技能,增强就业本领为主要内容的培训。面向女企业家开展现代管理知识和经济形势培训。面对毕业女大学生举办就业创业指导报告会。二是搭建援助平台,为妇女就业创业提供服务。开展妇女就业专场招聘活动。开展“就业信息对接”网络招聘活动,将“**妇女网”与“中国妇女劳动力转移就业网”进行链接,实现了资源共享,拓宽了城乡妇女就业创业渠道。充分发挥女能人的带动作用,鼓励女企业家和致富女能手带头消化安置下岗女工、女大学生、返乡女农民。实施“信贷助推万名农村妇女创业行动”,为创业妇女提供资金扶持。

(四)参与平安创建,促进家庭社会和谐稳定。一是开展“平安家庭”创建活动。下发了《关于在**市开展“平安家庭”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围绕创建平安、文明、和谐家庭的目标,以家庭为主体,广泛开展“法律知识进家庭、治安防范进家庭、美德建设进家庭、安全措施进家庭、纠纷化解进家庭”“五进家”和家庭“无毒、无赌、无黄、无、无传销、无暴力”“六无”活动,提高家庭成员遵纪守法的意识。二是开展“流动妇女平安之家”创建活动。目前,**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村庄建立“流动妇女平安之家”16处,为流动妇女提供了学习培训、健康教育、法律帮助、文化娱乐等服务,维护了流动妇女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创平安家庭护全运平安”、争创“优秀妇女维权岗”、“零家庭暴力社区”、“零家庭暴力村庄”等活动,维护家庭及社会稳定。

(五)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优化妇女生存发展环境。一是开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巾帼在行动”系列活动,教育引导妇女从自身做起,从家庭做起,为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做贡献。二是开展“巾帼示范村”创建活动,实现“生活富足安康、村风文明向上、村容整洁美观、家庭和谐幸福、妇女素养提高”的目标。三是开展“净化环境家庭护卫”行动,提高家长指导孩子健康文明上网的能力。四是开展家庭教育实践活动,通过建立健全各类家长学校,举办优秀家长巡回报告会等多种形式提高家庭教育普及率。五是开展“爱祖国、爱家乡”书画摄影大赛、“小海豚”故事大王比赛等活动,丰富了妇女儿童的文化生活。六是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树立模范典型。

(六)注重办好事、实事,保障妇女弱势群体利益。一是实施贫困母亲救助行动。对于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妇女,开展“结对认穷亲”活动,授技能、上项目,帮助脱贫致富。对劳动能力差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采取给予物品和资金救助的方式,改善她们生活状况。二是开展“为妇女送健康”活动,开展了“关爱女性”免费健康查体活动。三是开展“同心牵手”结对帮扶活动。发动志愿家庭与贫困家庭结成帮扶对子,在精神和物质上对灾区贫困家庭进行帮扶援助。做好联系村帮扶工作,帮助所联系村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五是争取政策对农村少儿舞蹈美育教师进行培训,提高了她们的教学能力。

三、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存在的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生活的变化,妇女权益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在一定人群和某些领域中仍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

一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不够广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观念还不够深入。在工作中,往往偏重于把广大妇女群众作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重点宣传对象,对男性尤其是各层次的男性领导干部宣传的力度不够,致使部分单位和领导对妇女维权工作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够,保障措施不到位,从而导致《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在个别地方和个别单位得不到全面落实。

二是妇女在参政议政方面与男性有较大的差距。在城市,女领导干部特别是正职人数偏少,副职实职较少,个别应配备女干部的岗位尚未配齐。同时女性的参政意识较男性而言仍显得相对淡薄。在农村,由于受到“男尊女卑”、“男主外,女主内”等传统思想和从夫居习惯的影响以及农村换届过程中职数限制等原因,女性进村“两委”的比例不高。

三是城镇妇女劳动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依然存在。女性因为性别在就业、再就业中受到歧视的现象较突出,个别单位和部门在招工中存在招男不招女、减员增效中裁女不裁男的问题。企业女工劳动保护规定不落实的问题也时有发生。部分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和困难企业的女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环境较差,安全卫生设施不配套,“四期”保护做得不够好,不能按时查体,存在加班加点现象等。

四是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权益受侵害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随着**市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出嫁女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及村民待遇权益受侵害问题日益凸显,部分村通过村规民约、村民大会或村委会决议等方式,限制和剥夺出嫁女应享有的土地补偿金等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和村民待遇,侵害了农村出嫁女的合法权益。同时,因为农村土地政策“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相关规定,导致农村妇女在结婚或离婚后,不能及时取得土地及其它相关权益。

五是妇女在婚姻家庭权益方面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近几年来,家庭暴力和重婚案件的发生率呈上升趋势,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女性在家庭中受歧视、虐待、残害的现象时有发生,“男尊女卑”的思想在一些地方和范围内还根深蒂固,等危害妇女身心健康的社会丑恶现象依然存在。

四、对策及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营造更有利于维护妇女权益的社会环境。通过形式多样的学法、用法活动,根据各个层次、各个群体的不同特点,分别采取更加适宜和更加有效的宣传教育方式,有针对性地加大对妇女群体、对各级党政领导、对司法执法人员的宣传培训力度,提高妇女群众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自觉性,增强妇女自身的维权意识,推动性别意识进入领导决策主流,提高司法、执法人员的性别平等观念、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继续推进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党校、进高校、进机关,扩大性别平等教育的普及面;进一步发挥媒体在法制宣传中的作用,注意提高大众传媒从业人员的男女平等意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文明进步的性别平等观念,营造男女两性互相尊重、平等发展的社会环境。

(二)加大执法力度,重点解决当前妇女权益保护中的难点问题。一是重视妇女参政议政,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意识和能力。加大培养、选拔、使用女干部工作力度,逐步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女干部脱颖而出的培养选拔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女干部尤其是年轻女干部的培养教育工作,为女干部提供接受培训和开发能力的机会,提高其参政意识和参政能力。二是切实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在当前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农村土地立法、司法实践中,要高度重视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问题。通过人大执法检查、调研等渠道,加强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方面执法检查监督,确保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得以全面实施,真正落到实处。三是督促企业依法用工、守法经营,避免和减少性别歧视。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加大劳动监察力度,促进建立稳固和谐的劳动关系。四是进一步保障妇女的人身权利及婚姻家庭权益。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把预防作为重点,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切实承担起法律赋予的职责。

(三)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创新维权工作的机制。一是完善预警分析机制。充分发挥妇联组织自下而上,组织健全,网络完善的政治和社会优势,建立健全妇女权益问题预测预防制度。做到妇女问题反映强烈随时报,重大事件当天报,情况按月报,动态分析按季报。逐级定期收集、排查妇女维权的新动向,及时把握妇女问题的新趋势,适时为法律责任部门和相关单位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依托维权志愿者队伍、法律工作者队伍,在社区建立以妇联组织为主,相关人员参与的妇女心理咨询中心、家庭纠纷调解中心、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站等法律服务网点,为妇女提供、咨询、投诉、援助等全方位的维权服务,形成妇女维权工作层层有人管、层层有人抓的工作格局,为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筑起第一道防线。二是不断完善社会化的维权工作格局。加强人大、政协的监督,重视和完善人民监督,注重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报道,建立由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具有长效监督作用的监督协调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召开联席会议整合各部门的资源,集中各方面力量,加强对涉及妇女权益保障重大问题和案件方面情况的沟通与协调,共同解决妇女权益的难点、重点问题,在全社会形成各级党委、政府重视,人大、政协支持,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的妇女维权工作格局。

(四)注重抓好队伍建设,切实增强妇联组织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依法维护妇女权益的专兼职干部队伍,是做好维权工作的重要保证。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联的职能和作用也进一步做出了规定,为妇联组织更好的发挥优势,开展工作,履行职能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同时也对妇联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将不断加强培训,增强各级妇联维权干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维权的自觉性,提高妇联维权干部依法开展工作的能力,准确把握妇联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增强法制观念,掌握科学工作方法,健全工作机制,提高依法促进妇女发展,维护妇女权益的水平,使妇联维权工作进一步走向法制化、专业化、规范化。

第3篇

在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的领导下,在上级妇联的指导下,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维权”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强对新时期维权工作的研究、探索和创新,优化社会环境,加大源头参与力度,进一步完善适应新形势的维权制度和工作机制,整合社会资源,构筑社会化工作格局,调动各方力量,共同保障广大妇女合法权益,把维权工作落到实处。

一、领导重视,保障妇女权益。

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关心和重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关心基层贫困妇女,在为困难群众“送温暖、献爱心”活动中,拨付专项资金3600元,通过区妇联送到贫困母亲和特困家庭妇女手中,特别是对我区的几名上访的贫困妇女,由主管主任牵头,相关部门参加专题研究她们的问题,并多方协调关系解决她们的实际困难。

二、大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在新的形势下做好妇女维权工作,确保我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今年以来我区妇联维权工作进一步加大了力度,首先,在广大妇女干部、妇女群众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她们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帮助她们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开发区在项目开发中涉及到征用土地,妇女因土地被侵权案件更容易暴露,为了使各级干部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在工作中自觉执行各项政策,维护妇女权益,我们在开发区举办的各类集中学习或培训班上,协调安排维护妇女权益相关政策的内容。我区社会事业局组织村、支两委干部进行培训,我们利用这个机会,请市妇联的领导给村、支两委授课,讲解妇女观、男女平等和妇女权益保障等方面的知识;第三,不断创新宣传教育的形式。一是精心策划,创新活动形式。如“三八”维权周,我们都通过法律咨询、文艺表演、送法下乡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推动普法宣传。与有关部门合作联合组织村妇女秧歌队和小学生进行专场演出;结合文化下乡活动,进行以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为主要内容的有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在开发区上上下下形成尊重妇女、关心妇女、保护妇女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整合社会资源,充分发挥各部门在妇女维权工作中的作用,促进妇女权益的落实。

维护妇女权益既是妇联的基本职责,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同时保障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需要各方面的重视、支持和配合因此,整合社会资源,构建社会化维权工作的格局,是当前新形势下维权工作的需要。特别是开发区的机构设置和县(市)区又有所区别,开发区的妇女维权工作要找准位置,明确职责,整合社会资源,从源头抓起,了解和掌握基层情况,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稳定,切实做到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我区社会事业局是直接负责占地补偿的部门,掌握着全区占地补偿的第一手资料,妇联积极主动与他们取得联系,全面了解具体实施的补偿政策和涉及到妇女切身利益的条款,并了解具体实施过程中的细节,通过分析占地补偿中发生的侵权案例,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操作程序。经过近一段时间的实践,收到了实效,避免了一些侵权案件的发生。

如何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还需我们不断地努力,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探索新路子,创新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水平,落实妇女权利,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第4篇

“一切政治文明的最终标准,都基于对现实中的人的权利的判断。妇女的法律地位最能表明文明程度,在人权的时代,在文明的政治状态下,妇女理应享有和男子同等的人格尊严、同等的地位和同等的权利。”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联合国机构已通过若干有关保护妇女权利的公约和宣言,比如《妇女政治权利公约》、《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在非常状态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宣言》、《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等。在1993年维也纳世界人权会议上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中,“妇女人权”这一概念第一次正式出现,这标志着妇女人权概念正式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和接受。现在,妇女地位问题已不仅仅是一个有关妇女自身利益的问题,而是提高到关乎“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的高度来认识。

一、国内外研究情况

“妇女人权是保障妇女的尊严,发展妇女的人格,实现妇女的价值,在道德上、社会上、政治上、法律上,应当得到承认或已经得到承认的平等的、自由的生存权与发展权等一切权利的统称。”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妇女人权逐渐成为人权领域的热点。国内关于这方面的著作,笔者了解的主要有: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95北京非政府组织妇女论坛丛书编委会编的《95北京非政府组织妇女论坛国外论文选》,李明舜、林建军主编的《妇女人权的理论与实践》,董云虎、张世平主编的《中国的妇女人权》,信春鹰主编的《妇女与人权》,林建军著的《妇女法基本问题研究》,刘伯红主编的《中国妇女研究年鉴2001-2005》,肖巧平著的《社会性别视野下的法律女性与法律》,荣维毅、黄列主编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国际视角与实证研究》,谭琳,杜洁等著的《性别平等的法律与政策——国际视野与本土实践》等等。内容涉及妇女人权为什么会提出,妇女人权的发展现状及趋势,国际妇女人权的保护,中国妇女人权的保护等各方面。国外学者的著作,笔者了解的主要有:朱莉•莫特斯(JulieM-ertus)等著、社会性别意识资源小组译的《妇女和女童人权培训实用手册》,美国阿斯金、科尼格编的《妇女与国际人权法第2卷》,美国凯利•D•阿斯金、多萝安•M•科尼格编,黄列、朱晓青译的《妇女与国际人权法:第1卷妇女的人权问题概述》,加拿大丽贝卡•J•库克编、黄列译的《妇女的人权国家和国际的视角》,内容主要涉及妇女应该享有的权利,世界范围内对妇女权利的侵害,影响妇女人权的共同的人权问题等问题。关于妇女人权的中文期刊,笔者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以“妇女人权”为篇名,从1993年到2010年,共检索到84条结果,包括报道、评论、学术论文以及学位论文,从文章的分布时间来看(见下表),对妇女人权的关注出现了三个高峰期,并且研究和关注的侧重点各有不同。时间22155高峰期是在2000—2001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是国际上第一个全面、系统地专门规定妇女权利的国际人权公约,它“为妇女的国际人权保护提供了必要的、充分的法律基础。”。1999年的12月10日,在这个人权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在联合国大会开放,以供签署、批准和加入。该议定书的通过和开放签字无疑是国际妇女运动的重大成就,是国际社会关心妇女人权、承诺保障妇女人权的又一体现。这引发了人们的关注。这一时期的文章主要是围绕这一妇女人权的新发展,并阐述其进步意义。第二个高峰期是在2005—2006年。自2005年12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止案)(以下简称《修止案》)开始施行。由此引发了对《妇女权益保护法》修正案的讨论热潮,进而联系到国际妇女人权的发展。通过对这一阶段现有学术论文的整理,笔者认为,关于妇女人权相关问题的阐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在国内关于《妇女权益保护法》修改案看我国妇女人权的发展。有的作者认为,从总体上看,这次《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在政治权利方面、文化教育权益方面、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财产权益方面、人身权利方面、婚姻家庭权益方面加大了对妇女人权保护的力度。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和通过是全国广大妇女政治生活、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它充分反映了我国对妇女权益保护问题的高度重视,同时也标志着我国政府对妇女人权的尊重与保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也有的作者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和通过,带给我们的不仅仅是法律的上述变化和进步,同时,也带给我们对它的一系列理性思考,包括:《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一般法还是特别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和谐统关系;《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体权利规定和程序权利规定的关系;《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所体现的公法与私法的兼容关系。

其二,涉及妇女人权的具体方面,比如反对家庭暴力、性人权保护,以及提高妇女参政权。有作者说家庭暴力的存在,严重侵害的妇女的人权。和谐社会理应包括两性关系的和谐和家庭关系的和谐。要构建和谐社会,反对家庭暴力刻不容缓,应从思想观念、法律制度及社会工程等方面着手。有作者认为我国应当通过制定专项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警察机构的职能、对婚内进行明文规定、设立民事保护令制度以及在法院开设家庭暴力专庭等方而进一步完善我国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的立法,更好地保护妇女的基本人权。有作者说实实在在依靠法律,就能够从根本上改变公民自身和整个社会的传统观念,遏制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滋生,保证妇女的生命权、人身权、安全权、以及其精神和身体的完整等基本人权的真正实现。有作者说加强制度建设,为妇女人权提供制度保障。

其三,关于妇女人权的国际保护。有的作者列举了国际人权法在保护妇女人权方面的缺陷,比如妇女人权的国际保护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保护妇女人权的国际、国内立法未能有效地衔接;保护妇女人权的国际公约在内容上的缺陷等,有作者认为妇女歧视依然存在,列举了妇女歧视在参政、受教育、劳动就业婚姻家庭领域的表现,有作者认为国际法注意对妇女公权利的保护,而较为忽视对妇女私权利的保护,国际法的命运由男性掌控,保护妇女人权的国际法的执行机制存在问题。关于完善妇女人权国际保护的措施,有作者认为要正确理解和处理妇女人权与其他权利的关系,确保实质平等,使法律更客观、公正,加强对国际人权公约的监督;有作者认为要采取强制措施,提高妇女在联合国任职的比率,同时提高她们在联合国决策层的比率,强化联合国妇女组织的地位,修改有关的公约,使其更能体现妇女的要求,更好地为妇女服务。第三个高峰期是在2008—2009年。这段时期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我国妇女人权的发展,我国妇女人权的保障,妇女人权的国际保护,除此,对妇女遭遇家庭暴力也有集中研究。作者们对家庭暴力的定义进行了探讨,分析了其产生原因,解决方式的特殊性,对于制止家庭暴力的举措,有作者提出加大执法力度,加大宣传力度以提高妇女的反暴意识,援助和保护受害者。

二、笔者观点

1.对妇女人权研究的基本评价。目前,我国的妇女人权研究已经取得了一些较有成效的研究成果。其一,大量学者对于妇女人权的关注和探讨,使得妇女人权走入了我们的视野,获得了更多的关注,这对于在全世界范围内提高妇女地位,实现妇女权利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其二,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完善对妇女人权的保护奠定了良好的理论基础,有助于推动国家在妇女人权方面的立法。

2.实现妇女人权的障碍和途径。尽管联合国框架内很多国际文件对妇女人权进行了规定并加以特别关注,但是妇女人权受到侵害的情形时有发生,无论是在家庭内部还是在社会环境中。笔者认为,家庭伦理制度和传统的文化价值是妇女人权得以实现的主要障碍,至少在中国是这样。至于妇女人权的实现途径,笔者比较同意成彬的观点,即要实现妇女人权,首先,不仅要“提高公共领域内女性的社会地位,还需要改变私人领域内现有的家庭伦理制度和重塑传统的文化价值,消除在私人领域对于女性的压迫。”其中,“改变私人领域内现有的家庭伦理制度是现阶段发展妇女人权的关键之处,家庭民主是妇女能够享受在公共领域享有的人权的基本保障。”其次,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妇女们的权利意识。“现行的伦理道德上的教化使很多妇女不具备权利意识,法律调整私人领域的难度等等,都是女性摆脱在私人领域遭受的歧视和不公待遇的阻碍。”另外,对于私人领域,国家不应放任私人领域的压迫,而应当切实立法,采取必要的惩罚、补偿措施,保障妇女在家庭中的权利。文章开头提到,“一切政治文明的最终标准,都基于对现实中的人的权利的判断。妇女的法律地位最能表明文明程度,在人权的时代,在文明的政治状态下,妇女理应享有和男子同等的人格尊严、同等的地位和同等的权利。”妇女人权应当被包含在普遍人权体系中,妇女人权和人权是统一的。妇女人权是普遍人权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其实现是人权主体和人权普遍性的完善。这要求各国政府及国际组织加强合作,共同努力,保护和促进妇女人权的实现。

第5篇

一、妇女工作“三区”建设的内涵及目标

“妇女事业发展先行区”,是指经济社会率先发展的江苏突出争先领先率先的理念,在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促进妇女事业发展上先行一步,探索出一条顺应时代要求、符合妇女期待、体现地域水平且行之有效的妇女事业发展之路,实现妇女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成为在全国创造男女平等和谐发展经验的先进区域。其建设目标是:构建符合省情、领先全国、功能完善、统筹协调的妇女事业发展体系,推动妇女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总体部署、科学发展目标考核体系,推动妇女事业与“两个率先”进程同步发展,到2020年江苏妇女事业主要指标在全国领先,达到中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发展水平。

“妇女权益保障示范区”,是指江苏积极探索新的机制、方法和手段,在妇女维权工作上创造出可复制的先进经验,成为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的全国工作样板区。其建设目标是:逐步实现妇女权益保障机制完善、机构网络健全、重点难点问题及时解决、妇女诉求渠道畅通、妇女群众满意度较高的目标,到2020年江苏妇女权益保障水平与江苏“两个率先”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妇女权益指标在全国处于领先位置,达到中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发展水平,形成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江苏模式”。

“妇联工作创新发展实践区”,是指江苏各级妇联围绕江苏发展大局,把创新精神贯彻工作全过程,以联系和服务妇女作为工作生命线,进行理念创新、内容创新、方法创新与组织创新,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探索妇联工作的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发展之路,提升妇联干部创新能力,扩大妇联工作影响力,创造先进的妇联工作经验。其建设目标是:提高做好新形势下妇女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建成自身资源整合与运作效率高效、工作具有开放度与包容性、社会关系网络不断扩大的现代化妇联组织,切实履行好带领妇女投身“两个率先”的组织者、妇女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妇女需求的服务者的职责,成为妇女群众可信赖依靠的“温暖之家”,总结提炼工作经验,形成可供借鉴的江苏妇联工作创新发展的新模式。

二、妇女工作“三区”建设的指标内容

妇女工作“三区”建设目标体系是由一系列指标组成的目标群,包括整体目标、三个建设领域中的子目标以及各项具体指标的总和。它包含横向内容和纵向时间两个方面。在横向指标设置上,“妇女事业发展先行区”、“妇女权益保障示范区”、“妇联工作创新发展实践区”分别设置5-6个一级指标,代表主要建设领域,然后在其下设置若干二级指标,突出主要建设内容,最后再细设更具体的三级指标,对建设内容进行分解和量化考核。在纵向时间要求上,“三区”建设周期为五年,即2015-2020年。“三区”建设目标指标体系由3大板块、16个领域、59项指标构成。

“妇女事业发展先行区”是第一板块,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妇女参与经济发展、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享有公共资源和社会保障、妇女权益维护、妇女组织建设等五个方面。“妇女权益保障示范区”是第二板块,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源头维权、普法宣传、工作、维权平台建设、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创新妇联维权工作机制等六个方面。“妇联工作创新发展实践区”是第三板块,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党政重视支持和社会环境优化、妇联工作理念的与时俱进、工作手段的现代化水平、工作内容的重点选择机制、妇联干部综合素质与创新能力等五个方面。

三、妇女工作“三区”建设的推进路径

围绕“两个率先”,建设“妇女事业发展先行区”。第一,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落实到位。突出领导干部群体,促进其将性别意识纳入各项决策政策;推动国策宣传“四进”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努力扩大宣传覆盖面。第二,党委政府把妇女事业摆上重要议程。定期研究妇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妇女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落实;将妇女发展的重点问题纳入政府实事项目,促进公共政策、公共服务向妇女倾斜;逐步增加妇女发展经费投入,支持妇女事业发展;把妇女事业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第三,切实落实妇女事业发展指标。推进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重点目标攻关和监测评估工作,推动指标的全面落实;建立重点指标监测统计制度,动态反映目标进展情况;注重监测结果的分析运用,建立妇女规划统计数据库,服务妇女事业政策的制定和调整。第四,健全妇女工作基础。坚持党建带妇建,建强妇联基层组织,配齐配强队伍;广泛联系各类女性社会组织,增强对妇女群众的凝聚力。第五,营造妇女事业发展的社会氛围。发挥主流媒体和妇联宣传阵地作用,倡导先进性别文化,宣传女性的社会价值和女性典型,抵制性别歧视,营造尊重妇女、关爱妇女的社会环境。

贯彻依法治省,建设“妇女权益保障示范区”。第一,健全源头维权的机制体系。积极参与涉及妇女儿童政策法规的评估,在法律政策制定和实施全过程充分体现性别平等;积极参政议政,通过提案议案及时反映妇女平等诉求;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执法检查,强化妇女维权的法律保障。第二,完善及法律援助工作机制。扶助妇女维权中心、法律援助工作站和维权热线,鼓励有关机构的公益性法律服务,满足女性当事人的法律援助需求;完善领导调查与接访制度,及时了解妇情民意;创建基层维权服务平台和新型媒体维权服务平台,推进维权专业化。第三,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构建社会化维权工作大格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融入大调解格局,建立妇女维权案件诉调对接、公调对接、检调对接机制,严厉打击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推动建立调解委员会,提升婚姻家庭等纠纷调解成功率。第四,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营造保护妇女权益的良好氛围,提高妇女法律素养和依法维权意识;制定普法宣传规划,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把社会性别理论纳入法律部门常规培训内容,加强对妇女维权专兼职人员的培训。

第6篇

2011年街道儿童妇女工作总结

文章导读: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关妇女发展、妇女权益、妇女生活等为主题的宣传活动。以“三八”节为契机,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作为重点,通过媒体、宣传栏、标语、座谈会、演讲比赛、文艺演出、广场服务活动等各种形式进行有效宣传,广泛展示妇女积极参与社会巾帼不让须眉的时代风尚,表彰在妇女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一步倡导全社会树立尊重妇女的社会意识。……

一、发挥职能作用,健全畅通高效的工作机制

街道妇儿工委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一是落实妇儿工委例会制度。以专题例会、成员单位工作会议的形式进行工作部署;二是落实各社区、村汇报制度。各社区、村年初上报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年终报送工作总结,就实施纲要情况进行汇报;三是建立对策调研制度。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区域在实施纲要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和协调成员单位深入辖区开展调研,反复论证后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方案;四是建立督查制度。由街道妇儿工委牵头,年末深入各社区、村对各项指标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二、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引领妇女建功立业

切实保障妇女的劳动权益,拓宽妇女参与经济建设就业领域,使广大妇女享有充分的就业权利是妇女发展纲要规定的重要目标。随着产业结构提升和经济结构调整深入,下岗职工逐渐增加,特别是女职工再就业问题日益突出。街道妇联在努力扩大妇女就业领域,增加妇女就业机会方面狠下功夫。一方面积极开展“巾帼社区服务活动”,依托社区为下岗女职工排忧解难。在社区建立健全了“辖区下岗人员信息网络”、“本地区人才市场,用人单位信息网络”,发挥再就业供需双方的桥梁纽带作用,做好女职工上岗的推荐工作。建立了职业介绍所、社区劳动保障站、街道劳动保障所,帮助825名妇女实现了再就业。街道劳动保障所及时掌握政策,为辖区143名下岗女职工办理了享有减免一年半税收的“明白卡”,为她们解决了实际问题。另一方面从开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积极争取资金,重点对妇女低保对象实行动态化、规范化管理,基本上做到应保尽保。

三、坚持民生为重,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认真贯彻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和平等的财产权利,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进行经常性的督查和执法检查工作,加强和完善妇女儿童维权机构,从法律角度在社会、家庭等方面有力地维护了妇女的尊严和权益。

深入宣传《法律援助条例》,采取各种措施减少和预防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发生。加强对网吧、游戏厅等未成年人经常涉足场所的管理,一方面加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能够及时制止和控制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的发生。

充分发挥妇联在妇女维权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为加强对受害妇女的司法保护,街道妇联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妇女维权工作新途径,开展多形式、宽渠道、全方位的妇女维权活动。 四、积极开展各项活动,形成关爱妇儿良好氛围

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关妇女发展、妇女权益、妇女生活等为主题的宣传活动。以“三八”节为契机,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作为重点,通过媒体、宣传栏、标语、座谈会、演讲比赛、文艺演出、广场服务活动等各种形式进行有效宣传,广泛展示妇女积极参与社会巾帼不让须眉的时代风尚,表彰在妇女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一步倡导全社会树立尊重妇女的社会意识。 大力推进儿童工作,各项帮扶措施得到新改善。街道妇联开展了“手拉手、一帮一”脱贫活动,认真开展了“二拉”、“五帮”活动,深入开展了“春蕾桥”、“助困桥活动”。社区建立了特困家庭儿童档案,形成了在每年春节、“六一”儿童节社区为这些贫困儿童献爱心、送温暖的好风气。

第7篇

[关键词]法律意识;妇女;合法权益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08)03-0048-03

妇女作为创造人类文明和推动社会发展的一支伟大力量,其发展水平和权益实现程度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尺度。为此,尊重妇女人权,消除对妇女的一切歧视和暴力,对妇女实行特殊保护已是当前世界各国关注的重点问题。

建国以来,我们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妇女工作,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婚姻家庭、社会生活等方面的状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妇女生存、保护与发展的环境有了显著的改善。但当前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女性的社会地位还很不尽如人意,在某些方面也很难与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相符。2006年全国妇联研究所和社科文献出版社在北京联合的首部《妇女绿皮书》即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报告表明:与男性相比,除在家庭主导权上有六成女性分享外,其他在教育、就业、收入、健康等方面女性均与男性还有较大差距。其主要原因是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以及实施体制还不完善,全社会成员特别是妇女的法律意识淡薄。因此,本文拟就如何进一步强化妇女的法律意识,使妇女更好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加以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一、法律保护是现代妇女维权的必备武器

妇女维权的武器有很多,包括道德的、法律的等等。但更重要的是法律武器。因为法律保护是妇女维权的最有效途径。

首先,法律明确界定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权益在法律上的界定是指妇女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妇女权益的内容在法律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妇女和男性公民依法享有的平等权利;二是法律赋予妇女的特殊权益,即妇女作为特殊群体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妇女合法权益具体包括政治、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产、人身、婚姻家庭等六大权益领域。妇女通过法律规定,明确了自己享有的权利,并通过权利可以预期自己的利益。

其次,法律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法律通过国家强制力,对侵犯妇女的合法权益的人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来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的实现。

尽管如此,法律使妇女获得了与男子平等的社会地位和权利,解放了妇女生存的外部环境,但妇女更需要内在解放。所以,在强调法律保护的同时,我们必须强调妇女的自我保护。

二、法律意识是现代妇女维权的首要条件

卢梭说:“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妇女权利的实现离不开国家和社会的保护,但也离不开妇女自身的自我维护。

妇女合法权益的维护需要三个基本条件:一是法律制度保障,即以立法来确立妇女的合法权益;二是建立支持体系,即以社会支持系统来推动和实现妇女的合法权益;三是妇女自身的觉醒,即以法律为武器自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个条件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缺一不可。妇女合法权益的维护固然有赖于法律上的保障和社会经济的全面进步,有赖于社会支持系统的推动,但更离不开妇女自身的努力。在谁来保护妇女的问题上,妇女自我保护理应起到重要作用。妇女是被动地接受保护和怜爱,还是主动寻求和维护自己的权利,对维权将产生重大影响。妇女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主体,妇女权利的实现归根到底还得靠妇女自身的崛起。妇女只有法律意识增强了,才能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的总称,是法律和法律现象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就其内容来说,主要包括:(1)有关法律的知识。即人们对法定权利和义务的理解、把握,对法律的本质和作用的看法等。(2)对法律的情感态度。即对国家法律的尊重、信赖程度。(3)遵守法律的行为素养。即人们在对法律自觉认识的基础之上,养成依法办事的内在观念和需要,表现在行动中就是注意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其中,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基础;法律态度是法律意识的内在社会监督机制;遵守法律的行为素养则是法律意识的外在表现。

作为妇女,只有法律意识提高了,才能珍重并积极主动行使和履行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坚决抵制违法侵权行为;才能在实施行为时尽量避免违法的可能性或在发生违法后果时,正确对待自己的法律责任并自觉主动地承担这一责任。现实生活中的妇女知法犯法或不知法犯法,无不与妇女消极的法律态度或肤浅甚至是空白的法律知识相关。

三、进一步强化妇女法律意识,提高依法维权的能力

对占中国人口一半约6亿多的妇女来说,提高她们的法律意识,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妇女个体法律意识的强弱,既受制于妇女个体的素质,也受制于社会法制环境,提高妇女法律意识应作多方面的工作。

(一)唤醒妇女的主体意识

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首先必须唤醒妇女的主体意识。社会的主体是人,人从性别区分为男人和女人,男人和女人共同成为社会的主体。树立妇女的主体意识,就是要使妇女意识到自身在各种社会关系中的重要位置及其重要作用,意识到妇女与男子同样是人类历史前进的推动者,同样是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妇女应该具有与男子同等地位和同等权利,具有与男子同等的人格和同等的尊严。特别是要使妇女意识到在人类自身繁衍中,妇女更具有特殊的价值,作出了特殊的贡献。所以,妇女作为社会的一分子应该有主体意识。

妇女既然是社会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当然就要发挥积极主动的作用。但目前中国少数妇女的主体意识处于薄弱状态。少数妇女的主体意识不强有政治、经济、文化等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从历史来讲,妇女的传统角色定位:“贤妻良母”、“男主外,女主内”。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的文化、制度、习俗、法律的影响,以及男尊女卑、三从四德、三纲五常等旧礼教、旧观念的禁锢与束缚,整个社会很长时期内这种历史文化潜移默化的影响和思维惯性在人们特别是妇女的社会意识的深层依然存在,短期内还很难消除。从现实来讲,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歧视妇女的种种现象,对少数妇女自我认知、自我成长、自我期待、自我评价、自我塑造、自我发展和自我角色定位产生了深远的消极影响。所以,妇女权利的实现归根到底还得靠妇女自身的解放。为此,有必要首先唤醒妇女的主体意识。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首先要使妇女冲破传统的思想观念和心理障碍,树立社会主体意识,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自精神。四自精神要求妇女彻底改变弱者的角色,摆脱依赖心理。这样,就可以强化妇女的主体意识。妇女只有克服自卑心理、弱势心理、依附心理、贪图享乐心理,陶冶健康向上的心理品格,才能置身于社会的主置,才能理直气壮地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提高妇女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

妇女自身素质的提高,是妇女争取进一步解放必须具备的主观条件。因为提高妇女自身素质,可以促进妇女法律意识的形成和提高,同时,妇女法律意识提高也是妇女自身素质良好的重要标志。因此,提高妇女素质和法律意识,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妇女发展的主要内容,也是妇女发展的基础。通过开展思想、文化教育,提高妇女自身素质,才能使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通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妇女的法律素质,使妇女更好地去理解法律知识,进而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使妇女自身意识到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制宣传是提高妇女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的最有效途径。

随着我国五个“五年”普法规划的实施,从整体上看,妇女的权利意识和守法意识得到很大提高。但是,少数妇女法律意识淡薄。因此,对妇女的法制宣传教育仍然需要进一步加强。特别是要把女领导干部和女公务员作为妇女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人群,通过各级妇女领导干部和广大女公务员模范守法、自觉依法保障妇女权益的示范带动作用,从整体上提高妇女权益保障的法治化水平。通过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妇女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

(三)增强妇女的维权意识

妇女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是紧密相连的,相辅相成的。妇女法律意识提高的目的是使得妇女能够自觉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要以身试法或者逆来顺受。而妇女维权意识的增强使得妇女在维权过程中又进一步加深对法律的理解和掌握,妇女的法律意识又相应的提高。

1.增强妇女的维权意识的前提和基础是健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党的后,中国立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基本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为根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为主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制定,1997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制定,200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内的一整套保障妇女权益和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系。这表明中国保障妇女权益的立法在不断完善。但是,我们也不能不看到我国有关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立法空白和模糊地带。

2.建立健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社会支持体系,让妇女对维权有信心。尊重和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组织,都应从自己的工作职能和任务出发,依法维护和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积极同各种歧视、残害妇女的行为做坚决的斗争,并为妇女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创造条件。尤其是国家机关更是责无旁贷,它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保障。

建立健全保护妇女权益的社会支持体系,即建立健全保护妇女权益的工作机构和社会网络,加强对妇女的救助措施。也就是说,司法机关、社会组织、政府主管部门、社区、家庭的支持力量,要通力协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好妇女的合法权益。

首先,应当充分发挥各级妇联的维权职能。妇联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妇女权利和利益的忠实代表者和维护者。妇联的这一作用是其他任何组织不能取代的。

目前,妇联组织已发展为遍布城乡的庞大组织网络,在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从国内来说,2001年,全国妇联会同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等14个部门成立了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目前,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部分地市建立了维权协调组或联席会议,形成了自上而下的纵向维权协调体系,在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形成维权合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县级以上维权协调机构达到了2603家,这些机构逐步完善,健康运行。社会化维权工作网络不断拓展和完善。截至2004年底,各地法院成立了3200多个妇女维权法庭或维权合议庭,各地公安机关建立家庭暴力报警点1.2万余个;开通妇女维权热线3800多条,成立妇女庇护所和救助站400余个;为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儿童提供临时庇护、健康检查、心理调适等服务。

从国际来说,目前,全国妇联已同世界上164个国家和地区的近700个妇女、儿童组织和机构建立了联系,与加拿大、澳大利亚、美国、日本、英国、德国、瑞典、挪威、荷兰、瑞士、以色列和欧盟等十几个国家和地区的官方机构和民间组织进行项目合作。项目范围涵盖了扶贫、小额贷款、技能培训、城乡妇女就业与创业、生殖健康、社区服务、女童教育、反对对妇女儿童的暴力、反对拐卖儿童、妇女参政等领域,项目遍及中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各级妇联应当确立工作重点,进一步建立健全服务维权网络,为妇女维权提供更便利的环境。

其次,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维权职能。司法机关的维权职能是最重要的。因为无论是妇女自身维权也好,还是妇联和其他社会组织帮助维权也好,最终只能是使维权妇女走上诉讼之路。司法关机只要能够公平正义的审理案件,确实从妇女切身利益着想,就能真正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使维权妇女对法律有信心,对维权有信心。否则的话,因为司法不正义,使得妇女维权得不到实现,就会使维权妇女对法律丧失信心,甚至以身试法。

最后,加强对妇女的救助措施。按照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对妇女的救助主要有四个渠道:一是受害妇女自身的维权渠道,包括向妇女组织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投诉,要求处理,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讼;二是妇女组织对受害妇女权益的保障,县级以上妇联要设立妇女权益部门,接待妇女的各种投诉,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支持和援助,协调政府各部门解决妇女权益受侵害问题;三是有关部门对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四是法律援助机构和人民法院对妇女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相关机构应当根据这四个救助渠道,加强对妇女的救助措施。上面谈到救助机构和组织有很多,但是,必须加强救助措施,才能使妇女能够获得相应救助,真正实现妇女权益。

参考文献:

第8篇

县公安局多年来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关注女性、爱护女性”的妇女工作方针,将“维护女性权益、保护女性健康、提升女性地位”作为该局妇女工作的重要议题来抓,加强妇女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妇女保护法律知识宣传、加强女性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妇女政策落实,以人为本,从优待警,开启了妇女权益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一、加强妇女组织建设,夯实妇女权益保护工作的基础

局党委高度重视和支持妇女工作,并将其列入了局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由副政委***为组长,全体女警参加的妇女权益保护小组,并对活动经费保障方面都给予了有力保障。该小组定期举行会议,对我局的妇女权益保护情况进行通报,对如何维护妇女权益进行讨论,还积极组织女警开展法律法规和健康知识学习,教会她们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如何保护自己的健康,确保了全局妇女权益得到保障。

二、加强妇女保护法律知识宣传,营造尊重妇女的良好氛围

我局坚持以妇女利益为根本,立足现实,从妇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入手,保护妇女权益,全面提高妇女法律意识。近几年来该局重点对《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法律知识进行了宣传,发放宣传资料2500余份,让全局民警认识到了保护女性、维护妇女权益的重要性,提高了男性民警爱护家庭、尊重妇女的意识,增强了女性民警自我保护的自觉性,为女性民警创造了良好的工作环境。

三、加强女性干部队伍建设,提升女性的主体地位

我局突出“用”字抓培养,积极推荐表现优秀的女民警,将她们从幕后推向前台,通过不断培训、换岗、学习等形式培养成为中层干部,不断提高女民警的能力和水平,让女民警“能用、可用”,让领导“敢用、想用”女民警,更为党和政府及该局各级部门提供了放心、能干事和能干成事的优秀女干部。

四、加强妇女政策落实,切实维护妇女权益

1、组织女性民警进行健康普查。该局切实贯彻“关注女性、爱护女性”的方针,每年组织全体女性民警进行了两次心理、生殖健康大检查,保障女性民警的心身健康,提高女性民警的健康意识,提升女性民警的工作效率。

第9篇

一、以教育培训为根本,进一步增强女性自身综合素质

一是加强教育培训。围绕宣传贯彻中国妇女“十大”精神,通过专家授课、参观学习、座谈讨论等形式,引导广大妇女干部认清自己的特殊身份,提高广大妇女的政治理论素质;要通过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客观实践等培训,进一步增强各级妇联干部服务基层、服务妇女群众的能力与本领。

二是着力培育和开发女性人才。全面实施《区2008—2011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规划》,大力培育女领导干部、女性经营管理者和女专业技术人员三支队伍;配合组织部门不断推进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努力适应竞争上岗、公推公选等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动更多的女性走上领导岗位。

三是加强失业妇女的创业就业技能培训。结合社会需求和她们的实际需要,重点进行家政、插花等技能培训,帮助她们实现就业,解决自身及家庭生活问题。

四是抓好家庭教育工作。以社区德育中心、家长学校、小公民道德实践基地等为平台深入开展形式多样活动,着力引导全区广大家庭崇尚文明、健康、和谐的生活方式;一是完善家庭教育工作长效机制建设。指导各社区家长学校以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实地考察要求,开展家长学校工作;全面开展家长学校检测、评估工作;招募一批经验丰富、热心家庭教育工作的志愿者,定期开展活动;推动家庭教育课程进入中小学班主任培训内容,举办“家庭教育培训者培训”。二是继续配合市妇联实施“家庭教育百千万”工程”(百场公益讲座、千次家教活动、万户家庭受益)。组织家庭教育专家,深入社区家庭,广泛宣传家庭教育新思路,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家教观念;针对儿童心理发展特点,邀请专家深入学校,以家长会的形式举办“开心一课,健康成长”专题讲座;继续开展家庭教育实践月活动,充分利用各种资源、进行多渠道、多样化的宣传,提高家庭教育知识普及率,营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社会氛围。三是促进家庭教育研究成果转化工作。开展家庭教育课题研究、实践活动,探索家庭教育新规律、新机制、新形式、新途径,提升家庭教育工作整体水平。跟踪、督促承担市家庭教育研究会的家庭教育课题按时完成。组织专家,深入街道社区开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家庭教育活动,向广大家长宣传正确家庭教育理念和科学教子方法,营造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进行家长学校师资培训,提升广大家长教育子女的水平;举办寓教于乐,丰富多彩的暑期夏令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征文活动,年底对家长学校进行评估考核。

五是加强信息调研。重点围绕妇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如:妇女干部队伍建设、外来务工妇女生存与发展、婚姻家庭新问题、家庭教育等进行信息调研。通过走访慰问、专题研讨等活动,组织力量深入街道和社区,现场实地了解妇女儿童生存状况和利益诉求,进一步找准各类问题切入点,提高工作实效性和针对性。

二、以服务群众为主题,进一步引领妇女广泛参与经济建设

二是开展“岗上建功”活动。完善表彰激励机制,结合相关工作活动,评选表彰“巾帼文明岗”20个、“巾帼岗位明星”10位;

三是开展“岗下创业”活动。开展“三八架金桥?春风送岗位”系列活动,积极拓展妇女就业渠道。开展巾帼牵手syb(创办你的企业)导师行动,与企业家联合开办提高女性创业能力(getahead)培训班,增强妇女应对社会生活的能力。

四是开展走访活动。六一期间开展“情系单亲母亲,关爱特困女童”活动,走访慰问35户特困家庭和百名品学兼优的春蕾女童。同时,“三八”期间,开展“送保险、送体检、送智慧”活动,并慰问百名特困单亲母亲。

五是继续实施“家庭文明”工程。评选表彰“五好文明家庭”15000户、“和谐家庭”标兵户100户、“文明(楼)院”30个、“好邻里”11位。深入社区指导“星级文明和谐社区”创建工作。

六是组织庆“三八”文艺演出活动。举办“巾帼和谐花盛开——鼓楼区‘庆三八妇女节?迎国庆60周年’大型文艺汇演”;六是认真做好来访接待工作。认真接待并处理好来信来访,为广大妇女提供法律咨询、纠纷调解、法律援助等服务,力争结案率达100%。

三、以普法维权为重点,进一步优化妇女发展良好社会环境

一是开展维权普法宣传活动。启动“三八”妇女维权周、禁毒宣传等活动。以贯彻《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新颁布的省实施办法为重点,充分利用板报、宣传栏、悬挂横幅、发放读本、以及广场咨询等多种形式,全面开展宣传新颁布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各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等法律法规,推动男女两性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协调司法局深入街道社区,以“妇女法制宣传教育与依法维护妇女权益”为主题,开展政策宣传、法律服务、司法援助等活动,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在6.26来临之际举办国际禁毒日活动——组织妇女维权志愿者进戒毒所开展帮教活动,恢复和增强失足妇女生活信心。进一步加大宣传《江苏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力度,组织街道、妇委会开展《江苏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知识竞赛,使广大妇女了解把握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重点内容和修改要旨,使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了解自己保障妇女权益的职责,努力营造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的社会环境。二是加强“两个规划”实施力度,促进妇女儿童事业新发展利用妇儿工委办公室设在妇联的有利条件,结合“两个规划”中期评估的结果,协调推动“两个规划”的实施。同时加强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加强妇儿工委办公室的协调服务职能,完善妇儿工委各项工作制度,协调、指导各成员单位整合资源,团结协作,推动“两个规划”各项任务指标圆满地完成。

二是组织开展监测评估工作,通过监测评估,了解全区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进展状况,并做好规划的监测评估工作;

三是健全维权网络。“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维权”是妇联工作的原动力,更是常抓常新的永恒主题。在建立巾帼维权志愿者队伍基础上,完善街道和社区维权站工作机构,进一步规范妇女维权工作新机制;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婚姻家庭纠纷特邀调解员、“鼓楼区法律援助服务团”的作用,指派有妇女儿童维权经验的专长律师,认真办理援助特殊困难妇女案件,做到亮牌服务,优先接待;与劳动部门联手,加强侵害妇女劳动权益案件查处力度,形成妇女劳动权益的保护网络。以解决妇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解决为突破口,推动妇女各项权益得到有效落实。

四、以增强素质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妇联组织自身建设

一是加强基层妇女组织建设。按照“党建带妇建,妇建服务党建”的原则,努力加强基层妇女组织规范化建设。发挥好妇联常委、执委、团体会员和妇女代表的表率作用,认真执行常委会、执委会工作制度;积极构建多元化、开放式妇女组织网络,完善与团体会员的工作联系制度,结合社区建设的发展,巩固街、居妇女组织,进行省基层组织示范点推进会,深入推进基层组织建设示范点和妇女工作示范社区创建,进一步夯实基层组织,形成适应新形势需要的妇女工作格局。争取在一家两新组织建立妇女组织.根据省市妇联部署,在执委和女企联开展妇女工作热点问题调研社区妇联换届工作

第10篇

调查结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妇女维权意识明显提高,但仍待加强

调查结果显示:广大农村妇女的法律意识、依法维权能力在不断提高,在走访调查的农村妇女中,大多数妇女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有些妇女表示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会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有些妇女清楚的知晓夫妻之间是应该互相尊重、相互抚养,那种关起门来打老婆的事情已经不再是简单的家务事;有些妇女知道在受到诸如家庭暴力问题时应该报警或者寻求当地妇女组织帮助。09年以来,我和村妇女主任共接待周石庄2例离婚妇女要求分配财产的案例,通过我们的调解,她们享受到了应有的权益。顺河镇妇联曾接待受家庭暴力困扰的妇女6人,其中5例调解恢复和谐家庭,一例最终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了自己的人身权利。

种种现象表明,广大妇女已经不在是沉默的羔羊,已经能够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也看到,广大农村妇女中正在承受或者长期承受家庭暴力的也有人在;因不懂法律以暴治暴,触犯法律的也有人在。这些现象说明农村妇女的权益保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

广大农村妇女所承包的土地大都在出生地,婚后住所、户籍所在地都发生了变迁,但是土地却不能随住所、户籍的变迁而变动,而且大多数农村妇女主动放弃土地的种植和收益权利。当土地承包权益受到侵害时有75%的妇女不知道找哪个部门解决,但是在承包地土地挪作他用,补偿金分配时有56%的妇女知道积极争取。

三、农村妇女享有的财产支配权局限性较大

在针对家庭财产由谁管理的问题时,有80%的妇女表示对家庭的财产享有一定的支配权利,这也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广大农村妇女的家庭地位明显提高。但在问及家庭重大问题决策权时,都异口同声的说共同商量或是由男方做主,而当男女双方针对某一重大决策问题有分歧时,即使妇女知道自己是正确的,但多数情况下却仍然做不了主。这也同时说明了妇女所享有的财产支配权局限性还很大,妇女的权利观念仍趋保守,妇女的意识还有待于进一步提升。

四、家庭暴力问题仍需重点关注

在调查妇女中,有10%甚至更多的妇女表示曾被配偶打过,这是一个比较令人担忧的数字。当然也可能被打过的,有很多并不能构成家庭暴力,但是从这个数字中,也隐隐透露出,广大农村妇女的家庭生活幸福指数并不是很高。

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与因素

1、家庭暴力存在原因:一是客观上体力上处于劣势,在挨打的时候比较被动,几乎没有反抗的余地,偶尔反抗引来的可能是对自身更大的伤害。二是农村妇女自身法律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遭受暴力后虽然也知道是违法的事情,但是很多妇女因受“家丑不可外扬”等观念的影响,或是根本没有勇气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导致配偶重复施暴。三是家庭暴力取证困难。虽然说目前已有了专门的家庭暴力鉴定机构,但是由于大多数妇女对家庭暴力的鉴定程序并不了解,遭受家庭暴力后不知道应该找谁,如何进行鉴定,什么时间鉴定最合适,而且受害妇女在不打算离婚的情况下一般不会去做鉴定,从而导致家庭暴力取证困难。

第11篇

一、农村确权赋权改革和农村妇女权益

(一)农村确权赋权改革的内容

农村确权赋权改革以农村资源要素股份合作为主要内容,包括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以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所有权的确权、登记和发证等,是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促进农村发展和稳定的机制保障。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使得农村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交叉,通过改革,厘清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进而能够形成比较成熟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并从中明确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外延及其各自权能,明确村民委员会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成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及成员资格的退出机制。

(二)农村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女性作为广泛民事主体中的一半,权利与男性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妇双方拥有平等分割财产的权利”。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确的,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犯妇女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等应当受到保障”;第五十条规定了责任追究,“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要追究责任”。除此之外,在民法通则、继承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等相关法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保护妇女平等权利。

二、农村妇女权益侵害的现状及原因

(一)现状

从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基本法律,以及其他一系列的规章、政策性文件,农村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框架已经基本形成,但现实中仍有部分妇女因性别、婚嫁或婚变不能享受法律赋予的平等权益,导致法律形式上平等而事实上不平等、分配起点上公平而过程不公平的事实,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情形。

1. 出嫁女权益得不到保障。农村出嫁女特指与其所在村组以外的男性结婚,无法或不愿将户口迁出的农业户口妇女,包括“农嫁农”和“农嫁非”两种形式,其中,“农嫁农”指嫁给农业户籍男性的农村女性,“农嫁非”指嫁给非农业户籍男性的农村女性。一般情况下,农村妇女出嫁后,户口即被注销或强制迁出,即使户口没有迁移,按村规民约也不再享有相关权益。以“农嫁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例,出嫁女在娘家的承包地被强行收回,但嫁入方又以保持土地承包现状为由,不给承包地,须等下一轮调整时才能获得。“农嫁非”虽然户口保留在原居住的农村,但往往由于未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应的义务,被视为“准集体成员”,允许留户口,但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土地分红和补偿等诸多权益被收回或削弱,在土地升值明显的地区尤为突出。据全国妇联对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414个县、区的调查表明,在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中,有46%的村庄不给“农嫁非”妇女提供宅基地,38.5%的村庄不给“农嫁非”妇女提供土地分红、35.4%的村庄不给“农嫁非”妇女提供土地补偿费方面应得的村民待遇,35%的村不给“农嫁非”妇女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仅有2%的村对出嫁女保留土地,而14.7%的村对外来的媳妇不给承包地。

2. 离婚、丧偶妇女权益难以保全。与城市离婚、丧偶妇女相比,农村妇女权益在离婚、丧偶后更易受到侵害。由于历史原因,农村仍旧保留一些有封建色彩的旧俗和思想,农村权益带有浓重的男性色彩,妇女权益属于从属地位,这些都为离婚中以户为单位的权益分割或丧偶妇女权益的保留带来诸多问题。特别是对于离婚妇女,即使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组织没有采取措施,婆家也不可能让她们留下来享受“家”里的权益,而娘家则往往把她们当作外人不予分享权益。2004年的全国抽样调查发现,0.7%的妇女在离婚后失去土地权益。2010年的调查表明,农村妇女因婚姻变动(含结婚、再婚、离婚、丧偶)而失去土地的占27.7%,而男性仅3.7%。最近,浙江省温州地区首例被法院受理并予以立案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维护案件所反映的就是典型案例。

3. 上门女婿的权益遭限制。在传统的中国文化观念中,婚姻关系确定后,女方到男方家落户和居住,即所谓的“妻从夫居”婚姻模式。男娶进、女嫁出,在传统观念中被认为正常;反之,则被认为不正常,受歧视,并在分享村集体共有资源和利益时体现,尤其在经济发达地区。对“上门”女婿,现实生活中,有的村庄竟然少分配、甚至不分配土地等资源,在他们的观念中,妇女本应该“嫁出去”,结果却招了女婿上门来挤占集体资源;有的农村只允许无儿子农户家中的一个女儿招婿,为其落户江分享村集体权益,其余女儿的相关权益在出嫁后将被强行收回;有的则规定必须经村民委员会、村小组同意,并经村民逐户签名、盖章同意,男方及其子女才能享受与本村村民同等的权益待遇。否则,连女方的权益也被收回。2014年7月31日的《京郊日报》曾报道,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某村委会以村民代表会决议为借口,拒绝支付上门女婿张先生一家三口本应分到的购房补助款。

4. 未婚女性的权益受侵害。我国几千年的封建历史沿袭下来的家庭父权制度,使得男性以“世居者”身份在家庭中处于绝对支配地位,家庭以父系血脉进行传承。有限的资源与并不健全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驱使“世居者”常常以牺牲“非世居者”的利益来保全自己的利益,他们指望女性出嫁空出股权、土地等集体资源,对未婚姑娘及待嫁女的权益减半计算或者预先取消资格。一句俗语“姑娘迟早是别人的”彻底地诠释了这一现象,认为家庭和村庄投入到姑娘们身上的资源被转移到丈夫所在村庄,并能对其做出永久性贡献;而做出投入的家产和村庄并未获得回报。前面所述的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妇女土地权益纠纷案中,还涉及了一直未婚的杨女士和金女士女儿权益减半的侵害。

5. 性别歧视。尽管有法律及政策明确规定女性与男性享有平等的权利,但现实中女性在获得土地承包经营、土地分红、土地补偿和宅基地等权益时,与男性并不平等,受到了家庭和村集体组织的双重干预。首先,当土地等“资源稀缺”这一情况出现时,村集体组织尽其可能排斥潜在的“非集体成员”拥有本来便十分稀缺的资源。有的则以“测婚测嫁”规定未婚男子在结婚前可以预先获得“未来媳妇及子女”的耕地,未婚女性少分甚至分不到土地;有的只给18岁以上的男劳动力分责任地,规定男孩可单独立户,而女孩则只能随父母;有的则给男孩分好地、女孩分差地。其次,家庭财产的继承受传统习俗的影响,社会习惯通常只让男孩继承。2005年,浙江省义乌市房屋拆迁政策规定,多子家庭按儿子数量分配宅基地,而只有女儿的家庭则不论女儿多少只给一块宅基地。中国法制监督网曾报道,2009年6月28日通过的浙江省绍兴市《×村城中城改造集体土地村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意见》规定,户口在册的外嫁女及子女,无合法产权房屋的,不予安置;有合法产权房屋的,不享受人均40m2的保底安置;配偶一方户口在外地的,则可以增加一个安置人口。2013年浙江省上虞市梁湖镇某村民反映了该村的落户政策中,规定男性可以带妻儿迁回,而出嫁女则不能迁回。

(二)原因分析

我国法律赋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政策也致力于保障妇女权益的实现,但现实中农村妇女以土地为核心的合法权益屡遭侵犯,究其原因,大致可归纳为传统观念的制约、政策制度的不足、村规民约缺乏监督以及司法和行政救济渠道不畅等因素。

1. 传统的男权文化。“女性是人类社会中第一种奴隶。作为整体,她们是男性整体的奴隶;作为个人,她们一直是男性英雄们掠夺和压迫的对象”。在我国,男权至上在《易经》中已基本形成,从秦汉,经唐宋,至元明清,漫长的封建社会系统化了中国古老的男权思想,形成了“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等根深蒂固的封建思想,强行将妇女置于依附性的性别角色。在传统男权观念的影响下,一些传统习俗逐渐形成并沿用至今。“妻从夫居”习俗影响着农村女性的合法权益,女性结婚后搬至夫家生活,其在原居住地享有的集体资源被剥夺似乎已成约定俗成。“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男性继承”习俗直接导致女性权益的丧失。资源的有限与拥挤,“养儿防老”和农村社会保障机制的欠缺,很自然地将女性权益尽可能排除在外。

2. 法律制度的不足。我国目前有关农村女性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并不缺乏,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继承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均有涉及,但法律的质量有待提升,存在反复规定、冲突、疏漏等问题,法律原则性有余而操作不足。如《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2011年)第五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立法的原意是追求公平价值,但无形中损害了农村离婚妇女的权益。我国农村结婚传统是男方准备房屋,女方准备生活用品类的嫁妆,房屋通常是升值的,但作为日常用品的嫁妆只会贬值或被消耗。又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和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在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但在第十五条中又明确“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正是因为缺乏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得、认定的统一法律机制依据, 导致现实中以不具备集体成员资格为由而侵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同时,土地政策的长期稳定性与女性因婚姻而流动的矛盾,造成因“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大稳定,小调整”而使得出嫁女权益两头落空。另外,以户为单位的承包地、宅基地及其附着物以及集体分红等权益主体,虽然形式上是中性的,但却忽略了农村家庭中固有的男权制度的传统,使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给女性带来不利。

3. 村规民约缺乏监督。村规民约是我国传统乡村文化的重要组成,介于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间,调节着社会生产生活以及道德规范。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农村实行村民自治的法律依据,它确认了村规民约在农村自治中的作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第五条又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然后,农村妇女权益受损的很多情形都打着村规民约的旗号,标榜着村民自治,以集体的形式侵犯个体成员的权利。虽然强调合法是村规民约下村民自治的前提,但由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村民会议决议不能预,村民会议可以以村民决议是合法程序通过为由而不予遵守妇女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条款,村民决议内容缺乏有效监督。另外,受传统男权文化以及妇女自身素质的影响,参与村规民约讨论与制定的基本为男性,制定的村规民约自然以男性利益出发。前述的《×村城中城改造集体土地村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意见》以党员大会和村民大会参会人员100%同意加以执行就是实例。

4. 司法救济存在问题。农村妇女在自己的权益受侵害时,大多选择村委会协调解决,然而这在村民会议上难以实现权益的维护;少部分的女性会通过法律渠道维护和保障自己的权益,但法律往往没有有效手段来解决。以土地权益为例,《土地管理法》第二章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这一规定使得法院难以对这些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问题做出裁判;第十六条又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因此,法院则不能直接受理农村女性要求土地权益的诉求,而是必须先由乡镇政府调解,再通过行政诉讼来裁决。程序上只有在乡镇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后,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一过程又会因管理责任、执法权限等问题而推诿。另外,多数农村没有土地预留,即使法院作出裁决,也难以执行。

三、建议和对策

我国农村妇女权益受侵害十分普遍,已直接影响到农村妇女的家庭生活,打击她们参与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影响着和谐社会的建构和男女平等的实现。针对农村妇女权益侵害的原因,我们认为可从法律政策、司法救济以及监督机制着手。

1. 完善法律政策。法治国家的根本任务是依照法律和政策法规治理国家。因此,建立科学、完善的法律和政策法规是维护和保障农村妇女权益的基础。通过修整现有的农村妇女权益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删除不适合农村实际的法律条款,增加法律政策的可操作性,调解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的冲突,实现农村妇女权益的有效保障。建议在《婚姻法》中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均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明确《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家庭承包方”可以是“户”,也可以是“个人”,同时在承包合同或转让合同的要件中,“户”需注明全体成员及签名;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农村女性与男性在股权、分红、土地承包、土地征用补偿、宅基地分配等权益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增加“上门女婿权益”内容,明确各种妇女权益侵害的特征、构成要件,提高可操作性;增加《物权法》中对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进一步保障妇女土地权益;细化和规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村规民约”的制定、备案、监督、修改等相关条款,保证其与国家法律政策一致;修改《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避免多数人按照乡土社会的传统习俗对少数人实行权益侵害,做到有法可依;在农村确权赋权改革政策制定中,可以确权到人的权益,如集体收益分配权,明确“确权到人、权跟人走”,以户为单位的,如宅基地使用权,做到“证上有名、名下有权”。

2. 建立司法和行政救济渠道。农村妇女合法权益屡遭侵害,与仲裁机构缺位、法院缺乏措施、基层政府对村民自治缺乏有效管理等有关。因此,必须建立采用司法和行政相结合的方法来维护和保障农村妇女的合法权利。乡镇政府能切实意识到维护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专门设立相关机构协调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的关系,调解权益纠纷;建立村民自治的司法救助机制。村民不服乡镇政府行政决定时,可向法院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发挥妇联组织力量,发展保护妇女权益的民间组织,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县(市)级以上(含)的政府机关中,设立专门的妇女法律求助中心,为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维护和保障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第12篇

1.呵护女性,关爱女性,创先争优齐齐来!

2.关爱女性在你我,争先创优红旗手。

3.争做学习型、知识型、创业型新女性。

4.争先创优千万家,造福生活笑哈哈。

5.这个时代在变迁,妇女能顶半边天。

6.与美丽为伴,携幸福同行!

7.因为你,企业有了将来,创先争优,有你,有未来。

8.依法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两性和谐发展。

9.阳春三月懂得怜香惜玉才是真汉子,妇女佳节不忘创先争优才是女豪杰!

10.学习科学知识,为春晓开发多作贡献。

11.学文化、学技术、比成绩、比贡献。

12.创造新岗位,创造新业绩,创造新生活。

13.学习科学知识,为春晓开发多作贡献。

14.“三八”到了,让我们为亲爱的母亲做一件事、说句暖心的话……

15.向妇女姐妹们致以节日的问候。

16.争做学习型、知识型、创业型新女性。

17.三八宏图展,九洲春意浓。

18.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9.倡导妇女学习,传播家庭美德。

20.学文化、学技术、比成绩、比贡献。

21.姐妹们,三八节快乐!

22.三八宏图展,九州春意浓。

23.尊重妇女、保护妇女,是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

24.世界由你们而美丽,生命由你们而完美。

25.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6.向关心、支持妇女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

27.最爱你的那个人正在变老!

28.巾帼建功创伟业,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29.推动男女两性和谐发展,共建繁荣和谐的东海春晓。

30.祝妇女姐妹们青春常驻!身体健康!节日愉快!

31.世界因女性而美丽,生命因女性而完美。

32.向妇女姐妹们致以节日的问候。

33.美丽人生,幸福女人。

34.三月女人天,亮丽妇女节。

35.霓裳扮靓半边天,漂亮健康天天见。

36.巾帼建功创伟业,和谐发展共繁荣。

37.爱尚半边天。

38.创造新岗位,创造新业绩,创造新生活。

39.三月女人天,亮丽伊人节。

40.创先,她们绝不落后;争优,你们也在奋斗。

41.创文明家庭,建和谐社会,展巾帼风采!

42.创建和谐平安家庭,弘扬社会文明新风。

43.倡导妇女学习,传播家庭美德。

44.创须眉之先,争巾帼之优。

45.创先争优看巾帼,三八妇女半边天。

46.创先争优见风采,女性开创新时代。

47.创先争优红旗手,属你现代穆桂英。

48.创先争优,巾帼胜须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