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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学调查报告

时间:2022-12-10 01:37:3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心理学调查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心理学调查报告

第1篇

(一)调查主体

调查主体以公安机关为主,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作补充调查,辩护人自行开展调查和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参与调查较少。2013年1月至8月,林州市检察院审查逮捕未成年人犯罪件23件31人,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7件38人。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实施办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时均随案移送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材料和社会调查报告52份,检察机关根据需要补充社会调查报告17份,人民法院根据情况调查9人次,辩护人自行调查2人次。其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全部为自行调查,人民法院为委托其聘请的专门调查员进行调查。另外,统计发现重复调查比例较高,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的重复调查率分别达到32.7%和17.3%。在社会调查制度实行的初始阶段,重复调查可以使社会调查报告逐步完善,但同时也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调查对象与方式

以涉罪未成年人的父母、邻居、朋友同学、学校、社区(村委会)为主要对象,多采用访谈形式调查,没有进行犯罪危险性人格的心理评估。林州市检察院统计显示,13%的社会调查报告有3个调查对象,87%的社会调查报告有4个以上调查对象;约90%采用访谈方式,并制作询问笔录装入卷宗,另外10%采用调查问卷和书面证明等形式,作为面谈方式的补充。调查对象的占比统计,均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法定人进行调查;其他调查对象中,社区(村委会)、学校、同学较多,分别为调查对象的48%、32%、13%,朋友和其他人员较少,共占调查对象的7%。

(三)调查内容

调查材料数量和材料反映的行为事实较少,导致调查内容简单空泛。林州市公检法机关形成的社会调查报告主要包括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条件等。在实际运用调查材料作出判断时发现,向父母、邻居、同学、老师了解情况时,有的因为人情关系,不能如实叙述未成年人现实表现;有的仅简单叙述平时表现好或者不好,具体如何好或者如何不好没有事实反映。犯罪原因多是“父母管教不严”、“家庭经济条件差”,对父母如何管教、家庭收入数额等没有深入调查。诸如此类过于笼统的调查材料放到任何一个人身上都适用,有的还存在逻辑矛盾,不能为最终出具评估意见提供客观、充分的事实依据。

(四)调查报告使用

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参考使用的同时,缺乏对调查报告的审查、监督。侦查阶段即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使得社会调查报告能够在审查逮捕、审查、量刑和法庭教育等环节作为办理案件的参考,但普遍存在不核实调查材料,不审查报告内容的现象。林州市检察院在出庭张某涉嫌抢劫罪时就发现:公安机关对张某进行社会调查后认为张某认罪、悔罪,庭审时张某向法庭提交一份悔过书。公诉人认为如果认定张某悔过,将会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张某当庭宣读其悔过书。而张某当庭宣读的悔过书,对查明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随提出不能根据社会调查报告认定张某认罪、悔罪,并得到了合议庭的支持。

二、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实践现状的解读和分析

(一)调查主体不规范,导致调查工作流于形式或出现纰漏

我国法律规定的调查主体分为四类,即控诉方(包括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辩护方、社会团体组织、法院。具体而言:

1.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进行社会调查,会导致办案人员工作量的大幅增加,通常没有足够时间进行细致调查。在案多人少、司法资源不足的现实条件制约下,办案人员自行调查不可取。

2.律师进行社会调查,会因为职业自身的利益倾向性,以及进行辩护的需要,通常更加注重收集那些对未成年人有利的材料,忽视那些可能给未成年人带来不利的材料,难以确保调查结果的客观真实。

3.法院进行社会调查,不符合现代法治要求诉讼中法官中立的宗旨。法官参与调查,不可避免地会掺杂着个人的主观色彩和先入为主,形成对案件的预断,不利于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公正审判。

4.社会团体组织进行社会调查,主要是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部门、共青团、妇联等。由于这些工作机构及人员配备不完善,一般公民并不具备调查专业知识,对案情不了解,对诉讼也相对陌生。另外,在调查的规范性、客观性、科学性等均缺乏制度保障的情况下,调查过程中经常遇到社会调查对象拒绝等原因,难以保障调查结论的科学性。实践中,这些主体进行社会调查的比例亦较低。

5.多部门进行社会调查,很可能使社会调查工作走向两个极。一是重复调查,各个调查主体基于其角色本能,在调查内容方面可能各有侧重,造成调查结果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冲突的问题;二是相互推诿,使社会调查工作流于形式,出现适用率低、实效差的问题。

(二)调查指标不具体,不能科学反映涉罪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

1.缺乏具体的事实依据。原始调查资料是制作社会调查报告的基础,而收集的材料应当是反映行为人现实表现的客观事实,不是结论性意见。但这恰恰是调查内容的盲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经过近15年试点探索,各地具体做法不尽相同。目前,最具代表性且适用较多的是四见面制度。该制度要求,与涉罪未成年人见面,了解家庭情况和思想状况;与监护人见面,了解性格特征和成长经历;与学校、单位、社区有关人员见面,了解社会交往、学习、工作情况;与看守所人员见面,了解认罪、悔罪表现。上述人员中,除涉罪未成年人本人外,大多与涉罪未成年人是亲属、朋友关系,如果不随机选取足够多的调查对象、询问详细的行为事实,就很难得到客观反映涉罪未成年人现实表现的依据。

2.缺乏犯罪危险性人格测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功能是通过调查行为人的人格,查明行为人有无犯罪危险人格,发现其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并以此作为司法机关实施个别化处理的参考。因此,专业性的心理学人格测量是对人身危险性最为可靠的调查,应该是社会调查制度的核心内容。值得注意的是,对性格、气质的判断,属于人格刑法学的范畴,需要从心理学角度分析判断,其理论基础是人格行为论和人格责任论,运用投射测验、自陈量表、主体测验、行为评估技术等人格测量方法。显然,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社会调查报告对未成年人性格、气质评估,是办案人员凭借自身经验、社会阅历的朴素认识。

3.缺乏统一操作标准。新刑诉法对调查的内容进行了列举,如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由于要求比较宽泛,所有各地根据自身情况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同时也造成了社会调查报告在客观内容方面不统一。如林州市人民法院《失足少年调查表》把“对书指控被告人已构成犯罪有无意见、对法院审理本案有何看法和要求”设定为调查内容。

(三)调查人员不专业,导致调查方法不科学和调查结论不可靠

1.调查人员权利义务不明确。一是没有赋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外其他机关、组织进行社会调查所必须的权利。其中,反映较多的问题缺乏相应的会见权、调查权。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在判决前除承办案件的警察、检察官、法官和辩护律师外,其他人员不得会见。如果调查人员没有会见涉罪未成年人,就不可能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的性格特征和犯罪背景。二是调查人员身份不统一。参考各地的社会调查操作规程可见,司法行政机关、共青团、妇联、学校、聘请的社会调查员,以及其他多类社会组织均可以成为社会调查的主体。根据刑法规定,这些组织、人员分别属于不同性质的主体,如果对其违法调查行为进行处罚,则会存在同种违法行为不同种处理的情况。三是违法调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我国各地运行的社会调查制度对于调查人员除了形式上的客观、中立强调外,并没有具体的措施来保障其客观、中立。一般而言,在国外,担当社会调查员普遍具有客观、中立的职业要求,而且对其工作还有司法监督和公众监督,调查中的舞弊行为一旦查实,不但其调查报告将失去参考价值,而且调查人员还可能按伪证罪论处。[1]

2.调查人员不具备相关知识。我国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立法与实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共青团组织、志愿者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均可进行社会调查。但是目前,无论由谁进行社会调查,调查人员专业化不足、素质欠缺的问题比较突出,直接导致社会调查方法不科学、结论不可靠。部分报告只是对事实的列举;部分行文语言含糊、逻辑混乱;部分报告不必调查只需要用一般认识就可能得出,如将性格特征简单地归结为内向和外向,将涉财犯罪的动机习惯概括为缺钱花、抵制不住钱的诱惑等。

三、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探索

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一方面要从制度本身入手,细化原则性规定,增强其司法可操作性;另一方面要从机构设置、司法理念以及协调机制方面努力建构适合的制度运行环境,从而保证制度在司法机关正确处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时顺利实施。

(一)树立科学的少年司法理念,指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

1.树立双向保护理念。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注意对未成年人保护和对社会保护的有效结合。调查必须实现对未成年的实体保护,要求调查主体合法、调查形式合法、调查采取的具体方式合法,不能用不正当或者非法的方式。调查报告内容必须客观真实,调查人员在进行调查时应避免先入为主的思想,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既不能为打击犯罪,收集不利于涉罪未成年人的材料,又不能迁就涉罪未成年人,盲目轻刑化。

2.树立客观、中立理念。社会调查人员应当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坚持客观公正的态度。调查报告应当事实求是,客观全面了解涉罪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和犯罪背景材料,理性判断分析受调查者所陈述内容的真实性,避免受到其他人、社会舆论等的影响带有偏见性调查。如同情或者痛恨的态度,必然影响调查结果的客观和真实。

3.树立全面调查理念。基于教育挽救的目的,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对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及其生活环境进行全面的调查。查清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导致其实施犯罪行为的直接诱因,以及影响其选择行为方式的条件因素。

(二)细化社会调查制度,增强其可适用性

1.规范调查内容。社会调查报告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和教育的参考,必须具有统一调查指标。

2.引入心理学人格测量。专业性的心理学人格测量是对人身危险性最为可靠的调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需要正式引入人格测量。同时注意,在运用人格测量结论时不能因为负面的测量结论作出对涉罪未成年人不利的处理。即,如果涉罪未成年人人格比较健康,应当作为减轻、从轻处罚的依据;如果涉罪未成年人人格不健康,不宜作为加重、从重处罚的依据。

3.合理界定调查对象范围与人数。向监护人、亲属了解情况,应当详细询问能够反映涉罪未成年人表现的具体事情,并通过调查邻居、同学等予以印证。向同学、同事、朋友、邻居等了解情况,应当随机选取3至5人以上进行调查。特别需要避免的是,不能仅向涉罪未成年人及其其监护人提供的人员了解情况。

4.加强对调查报告审查监督。加强对调查报告真实性、合理性、逻辑性审查力度。对收集的书面记录、书面材料、调查表等原始资料,重点审查材料数量是否充分、反映事实是否客观、调查内容是否全面。对调查结论,重点审查判断方法是否科学、对涉罪未成年人的评价与调查的原始资料、涉罪未成年人的的供述、相关证明能否相互印证,是否需要补充调查。

(三)促进调查主体阶段式发展,在组织制度上保证社会调查适用

1.社会团体组织的调查能力不能满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需求,社会调查的首要主体应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共青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为社会调查的补充主体。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如果认为公安机关的社会调查不够详尽,可以补充进行调查。

2.逐步建立专门的组织机构,承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职能。鉴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应当由中立第三方作为社会调查的主体,接受司法机关委托开展社会调查。

(四)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确保调查报告制度良性运行

社会调查报告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重要意义。一是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需要启动社会调查程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补充调查;二是社会调查主体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辩护人、共青团以及其他组织机构;三是取得调查报告的原始材料,需要向涉罪未成年人的亲属和所在社区、学校、单位调查取证;四是社会调查报告要作为审查逮捕、审查、教育和量刑、刑罚执行、社区矫正的参考。因此,需要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使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各个环节紧密衔接,让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多个部门既各司其职又协同配合,可全程可分流,资源共享,保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良性运行。

第2篇

美国心理学家认为,音乐和美术不仅可以陶冶儿童性情,更可增强其学习能力,使使他们变得更聪明。

心理学家贾迪纳在一项调查报告中说,音乐和美术有微调大脑的能力,可促进大脑更加专注于其它种类知识的学习。无论年龄大小,儿童均能从音乐与美术的学习中受益,尤其是音乐与数学间彼此有逻辑关系,更容易看出相互的影响。学习音乐和美术能协调人类建立情绪技巧,处理无法以其它方式处理的心理问题。

(责任编辑:暖暖的阳光)

第3篇

“心”药一:职务犯罪心理预防报告,开展职务犯罪心理风险警示。2011年,鼓楼区预指委与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合作,首次在全国职务犯罪心理预防调查报告。在预防调查过程中,共深入监狱对47名职务犯罪罪犯进行了面对面的访谈,对近200名职务犯罪罪犯进行了问卷调查,共获得有效问卷150份。该调查对职务犯罪心理的构成特征、职务犯罪心理的演变过程、职务犯罪心理的外化模式和职务犯罪心理的演变规律进行了深入研究,形成了职务犯罪的心理防治建议,实现了职务犯罪心理提前预警。

“心”药二:构建权力监督、流程监控、心理防治的职务犯罪预防体系。2012年4月,鼓楼区预指委与中国心理学会法律分会、江苏省心理学会在职务犯罪心理预防调研的基础上,召开了职务犯罪心理防治研讨会暨成果会,邀请心理学专家学者和纪检、检察实务人员、驻区单位代表,一起研究论证职务犯罪心理防治方案,努力构筑以“盯权”、“盯事”与“盯人”为内容的职务犯罪立体预防格局。

“心”药三:推出职务犯罪心理预防教育干预行动。鼓楼区预指委启动了职务犯罪心理预防教育干预行动,提出“四个结合”:即净化环境与增强心理免疫相结合、严肃纪律与强化心理威慑相结合、心理辅导与提供心理干预相结合、诱因控制与心理风险控制相结合。2012年以来,根据下发的《职务犯罪心理防治方案》,建立职务犯罪心理预防机制,邀请南京大学专家在南京大学、国电南京自动化有限公司、江苏省电力公司等20余家单位开展职务犯罪心理预防教育干预,受到了广泛的好评。

“心”药四:心理研究成果运用到办案和侦查的实践之中。在侦查收费员杨某挪用公款案件时,发现杨某实施挪用公款犯罪可能与她畸形的消费心理有关。为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并有效分析其犯罪原因,检察官邀请心理学专家一起讯问杨某,疏导杨某的心理,让她感觉自己的不健康心理给她带来的影响和后果,真心悔过自己的犯罪行为,促进了侦查办案的顺利进行。同时,掌握了解犯罪心理的形成和发展过程,获得了第一手的预防资料,从而使案件预防工作更具针对性和专业性。

“心”药五:推出职务风险认识、评估、调适手册。鼓楼区预指委在开展职务犯罪心理预防调查和防治实践的基础上,和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合作,设计心理调查问卷,科学设定分值,对职务犯罪风险进行自我认识、测试和评估,并对自我调适提出指导,最终形成了该手册。手册经江苏省电力公司和6个金融单位试运用,取得了积极成效。目前,正进一步扩大运用范围,同时对运用情况进行分析研究,为下一步在各行业系统开展职务犯罪心理预防工作做积极准备。

第4篇

据《大学生创业调查报告》显示:96.4%的人有创业想法――

提到梦想,人们首先想到年轻人。如今,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梦想着自己当老板,甚至流行这样一种说法:“一等学生自己干,二等学生跟着别人干,三等学生考研和公务员。”据前程无忧网《大学生创业调查报告》显示,96.4%的年轻人有过创业的想法。这是中国快速发展大环境的产物,创业勇气可嘉,可创业的心态究竟怎样呢?

观念转换。“钱不是万能的,但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一脸书卷气、捧着薄薄铁饭碗的穷酸知识分子形象早已从神坛跌落。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健全,怀揣发财梦想的人禁不住内心悸动,试图用双手和智慧打造属于自己的财富王国。

心理需求。根据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求理论,人在满足了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等低层次的需求之后,必然追求高层次的需求,也就是尊重和自我实现需求。年轻人大多数从小物质条件优越,生理需求得到满足,对他们来说,更高的心理需求才能成为激励因素。调查结果显示,35.9%的大学生认为创业是为了“实现自我价值”,18%的大学生是为了“做喜欢的事”。

生存压力。在经历了经济危机的洗礼之后,人们进一步意识到掌握自己命运的重要性。只要自己不是老板,就算能力再强,也不过是个打工仔,哪天不走运,就可能被炒鱿鱼。就像《杜拉拉升职记》里的王伟,那么优秀,还是遭到解聘,只有“自己聘自己”最可靠。

榜样作用。当一个成功的老板,就意味着拥有了金钱、地位、广泛的社会关系,成为上流人士。创业成功的典范,远有比尔・盖茨,近有腾讯公司老总马化腾。这些例子给心理防线薄弱、行事冲动的年轻人带来难以抗拒的诱惑。

然而,并非每个人都适合当老板。据不完全统计,创业企业的失败率在70%以上,而大学生创业成功率只有2%~3%。“全国大学生创业第一人”李玲玲女士表示,自己初次创业失败最大的障碍在于人际关系的处理不当。因此,创业之前,建议年轻人不妨好好向下面几位神仙学一学,从打造良好的管理者心态做起:第一位,弥勒佛,既有乐观态度,又有积极思想;第二位,苦行僧达摩,既有吃苦精神,又能苦中作乐;第三位,观音菩萨,既能有求必应,又能公事公办;第四位,如来佛祖,既能掌控大局,又能让人心服。

第5篇

[心理专家]心理学博士,心理咨询研究员 章睿齐

[病情]

晓同是单位的数据统计师,从早到晚都跟电脑打交道,因为他要用电脑处理的数据较多,所以经常会碰到电脑“罢工”现象。电脑一出毛病,他就感到很烦。最近电脑出现状况的次数更加频繁,他觉得简直受不了了。上个星期天晓同专门回到办公室加班赶工,工作了三个多小时,电脑突然死机,害得他当天工作不仅白做了,连之前一个星期的数据都要重新核对。晓同气得顺手就把杯子砸到电脑屏幕上。幸好杯子是塑胶的,但砸完他还得抹干电脑上的水。

上级部门要来大检查,因此晓同要汇总的数据和需处理的事情就特别多,所以每次电脑出一点问题,他就头疼得要命,老是提心吊胆,坐卧不安。这天上午,领导亲自到他的办公室来复核有关数据,晓同就调出电脑上的数据给他看。结果调了半天,电脑都没动静。领导阴着脸走后,晓同气得抬起脚就对着电脑主机狂踢。同事劝慰他不要这么激动。他还没好气地跟同事吼……事后,晓同也很后悔,觉得自己不该踢电脑,更不该对同事发火。但当时焦急狂躁,根本无法控制自己,他不知道自己到底怎么了。

[心理分析]

晓同患有“电脑狂躁症”,这种心理问题在办公室中相当普遍。

所谓“电脑狂躁症”,病因一般来自电脑出现故障后产生的沮丧和焦躁,症状则主要表现为向电脑发泄无名怒火或将不满转嫁给同事甚至其他不相关的人。

英国莫里公司曾对1250名上班族进行了调查,调查对象的工作都长期和电脑打交道。调查报告显示,“电脑狂躁症”在英国办公室中已相当普遍。五分之四的调查对象表示,他们在日常工作中都发现过有同事向电脑“拳打脚踢”,甚至以言语“羞辱”,以发泄心中怨气。接受调查者中一半以上承认,在电脑“歇菜”时他们精神上感到紧张。调查还发现,年轻人更容易产生毁坏电脑的倾向。在25岁以下的调查对象中,四分之一的人承认曾经对电脑“动粗”,约有六分之一的人表示他们曾因电脑故障而想向同事或办公用具发火。除莫里公司之外,英国nop调查公司近日公布的有关调查报告也得出了类似的结果。nop公司共调查250人,其中也有一半以上人称在电脑出现故障后感到了沮丧和无助,同时还认为这一现象加剧了同事间的摩擦,、破坏了办公室内的气氛。nop公司的调查显示,50%以上的调查对象会因电脑出现各种故障而抱怨公司的信息系统主管人员,其中有10%会将问题怪罪于公司老板。

从办公室流行的“电脑狂躁症”中,人们应更多地思考人与电脑等现代技术间的关系,并正视技术带来的负面效应。人失去了对电脑的主宰能力而相反被电脑所控制,这是导致“电脑狂躁症”所表现出来的焦虑和沮丧的深层心理病因。对’个人和工作造成的不良影响来说,“电脑狂躁症”对办公一族的危害已到了不容忽视的程度。

[心理处方]

像晓同一类的办公一族应该从三方面来解决自己的问题。

第一,要正视并解决电脑的技术问题,不要失去了对电脑的主宰能力,反而被电脑所控制。

第6篇

【关键词】 教育 医学 本科 教学 教育考核 临床工作能力 心理学 医学

[ABSTRACT]ObjectiveTo study the value of clinical teaching of medical psychology and to improve the teaching standard. MethodsA research was done on four classes, which consisted of 114 students enrolled to Qingdao University Medical College in 1999. Classes 1 and 2 were tested classes, Classes 3 and 4 served as controls. Combination of theory teaching and clinical practice and ProblemBased Learning (PBL) were adopted for tested classes, and traditional teaching method for the control classes. The teaching result was appraised by scores of the examination and questionnaire. ResultsThere was no significant difference between the two groups in elementary knowledge (t=1.61, P>0.05), but they differed greatly in case analysis and total scores (t=6.86,3.75;P

[KEY WORDS]education, medical, undergraduate; teaching; educational measurement; clinical competence; psychology, medical

医学教育在强调医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协调发展的今天,教学内容应有所压缩、精简和调整,并补充新内容;医学基础课的教学应突出为临床课的教学和临床实践服务[1]。现代医学正处于由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转变的时期,但由于我国医学心理学教学起步较晚,课时数少,且往往被安排在医学基础课的教学范畴内,使医学心理学教学与临床实践相脱节,医学心理学教学远没有收到预期效果。为了提高医学心理学教学效果,我们尝试着将临床实践引进医学心理学教学中来,并采用以问题为中心的教学形式(PBL教学法)[2]辅助实施,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现总结如下。

1 对象和方法

1.1 研究对象

在2001~2002学年中,从青岛大学医学院1999年级临床医学专业中随机抽取3、4班作为对照班,1、2班作为实验班。实验班共114名学生,男62名,女52名;对照班共114名学生,男63名,女51名。实验班和对照班各科平均成绩比较差异无显著性(P>0.05)。

1.2 研究方法

对照班按照卫生部规划教材《医学心理学》(第2版,龚耀先主编)和校编大纲进行教学,教学过程采用传统教学法逐章系统讲授,辅之以电化教学及病例讨论。

实验班教材、大纲及电化教学内容均与对照班相同。不同在于减少理论教学学时20%~30%,用此时间进行临床实践[3~5],实施时采用PBL教学法,具体做法如下。①课前准备:老师提前将《医学 心理学临床实践纲要》发给学生,并根据《纲要》提出相应的问题。②分组临床实践:将实验班114名学生分为28组,分别进入不同的临床科室,通过接触病人、采集病史、翻阅病历以及与临床医生交流等方法,分析总结出问题答案,努力实现临床实践目标。③小组讨论总结:每位同学根据自己的实践心得完成一份调查报告,然后全组同学一起针对本组的实践内容进行讨论总结,并最终完成一份小组报告。④课堂讨论:利用4学时时间,请每组选出代表交流调查报告,同学们自由讨论。⑤教师小结:教师对学生的发言进行点评,深入讲解病人心理、医患关系等问题,并对本次实践教学进行总结。

1.3 评估方法[6]

①通过不记名调查问卷的方式了解学生对实施医学心理学实践教学的态度。②对照班、实验班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试题中基础知识占80%,病例分析占20%。对其医学心理学成绩总分、基础知识成绩、病例分析成绩3部分进行统计学处理。③采用自编的医学心理学实践教学临床效果评估问卷(包含临床工作的意识、态度、能力等),由实习科室的带教医师对学生的临床实习情况进行评定,结果进行t检验。

2 结

90.8%的学生认为医学心理学实践教学灵活新颖,印象深刻,能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与记忆,可促进理论学习,提高自学能力,并有利于活跃课堂气氛,增强同学间协作。

实验班和对照班基础知识得分分别为70.70±8.80、69.00±7.57,两班比较差异无显著意义(t=1.61,P>0.05);两班病例分析得分分别为14.90±2.67、12.10±3.44,两班比较差异有显著意义(t=6.86,P

根据自编的医学心理学实践教学临床效果评估问卷的评估结果,实验班和对照班的得分分别为93.35±7.42和89.00±8.79,两班比较差异有显著性(t=3.60,P<0.001)。

3 讨

3.1 学生对增加实践课程的态度

医学心理学实践教学实施后对学生态度的调查显示,93.4%的学生认为实践教学能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与记忆。PBL教学法强调以学生的主动学习为主,而不是传统教学以教师讲授为主。对没有临床经验的医学生来说,学习医学心理学最大的障碍是理论知识空洞,缺乏载体,特别是关于病人心理和医患关系的章节更是如此。增加实践教学,让学生提前进入临床,主动地去了解病人的心理状态及其与疾病转归的相互关系,了解医患关系中的技术因素和非技术因素对病人心理的影响,通过查阅资料,归纳总结,讨论争辩等方式,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这一过程有助于学生从不同角度、不同出发点来考虑问题,是学生主动学习的过程,可增强学生的参与感和成就感,因此,可促进学生整体能力的提高。

90.8%的学生认为在实践教学中引进PBL教学法有利于活跃课堂气氛,增强同学间的协作。学生在拿到问题后进入临床实践前,需要先了解与问题有关的一些知识点,实践后又需要将实践所得信息分析整理,归纳升华。在小组充分讨论总结的基础上大班讨论,同学发言,大家提问、质疑、争论,充分调动了同学们的主动性,培养了同学们独立思考、善于提问、深入钻研的能力。因而拓宽了思路,充分调动了同学们的积极性,活跃了课堂气氛,同时锻炼了同学们的口才和胆量。而且在这个过程中,学生还普遍感觉到,要收到好的学习效果,小组成员既要分头行动,又要充分合作,才能在尽可能短的时间里收集到尽可能多的信息,才能在相互的辩论中使理论更清晰。

3.2 实施医学心理学实践教学的效果

由考试结果看,加强医学心理学实践教学,并不影响基础知识的掌握,而且大大提高了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实践教学的过程就是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归纳和解决临床问题的过程,它引导学员灵活应用已掌握的知识,全面考虑影响满足病人需要的各种因素及其相互关系,总结规律,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这样既有助于巩固已有知识,又容易发生知识迁移,从而提高学生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医学心理学实践教学临床效果评估问卷由学生实习时的临床带教老师据实填写,结果显示实验班学生在临床实习中主动运用心理学知识的意识明显优于对照班,主要体现在在临床工作中能够有意识地运用心理学理论和知识关注病人的心理、社会文 化背景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学的进步,医学模式由生物医学模式转变为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人们对卫生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高,为了适应现代医学模式的转变和未来社会对医学人才的需求,培养造就一批适应21世纪需要的新型人才,有必要加强医学生的心理学修养,提高他们临床运用心理学知识的意识和能力。医学心理学实践教学一改以往医学心理学教学与临床实践脱节的做法,让学生提前进入临床,学生在学习理论知识的同时有意识地尝试运用所学知识解决临床问题。这样有助于学生学用结合,提高在实践中运用知识能力,增强在实践中主动运用知识的意识。

3.3 不足之处

加强医学心理学实践教学有诸多的优点,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虽然大多数学生赞成增加医学心理学实践教学,但是也有部分同学认为增加实践教学会增加学习负担。

虽然大多数同学认为采用小组讨论、大班交流的形式可活跃课堂气氛,但是在讨论问题时,气氛的调节不宜把握,有可能出现发言双方坚持己见,僵持不下,甚至转化为无意义的争吵,造成时间的浪费。因此,在讨论过程中老师应特别注意加强控制力度,在学生的讨论即将变成争吵时及时纠正。

加强医学心理学实践教学,要求学校能够提供充足的图书资料和更多地接触临床的机会,要求教师知识广博,对临床有深入的了解等[4]。目前,这些条件与需要之间尚有一定的差距,需逐步改善。

参考文献

[1]徐鹏霄,谢荣厚,李红. 医学基础课要强化为临床教学和任职需要服务的意识[J]. 中国高等医学教育, 2001(2):56. [2]张效云,董明纲,刘洁,等. 浅谈PBL教学模式[J]. 张家口医学院学报, 2002,19(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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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建平,柳蓉,王宇红. PBL教学法在“儿童口腔医学”教学中实施的体会[J]. 西北医学教育, 2001,9(1):50.

第7篇

成年人(“爱心妈妈”)介入少年刑事审判程序,开展审前社会调查,在庭审中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全程保护”和感化教育,以社会调查员身份接受质询,并在判决后适当延伸介入未成年犯罪人的帮扶矫正环节等一系列做法构成的样式。“吴中经验”能够有效实现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抚慰安定、疏导监督、关怀指引、感化教育及增进社会安宁等功能。

关键词: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吴中经验”;“全程保护”;感化教育

中图分类号:D924.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1)02-0082-05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起源于英国1972年的肯费特案,在1984年英国《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中得以正式确立。该项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被警察讯问时,必须有一合适的成年人在讯问现场,以防止未成年人受到警察不当压迫。警察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违反有关合适成年人在场的规则取得的证据,将被英国法官运用《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78条进行非法证据排除。英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自2003年以来较为系统地引介入我国。细致考察国内理论界和实务界围绕合适成年制度展开的研究与实践,不难发现,无论是理论研判还是司法实践,均已经取得了一些的有益成果,特别是以云南昆明盘龙区、上海市、福建厦门市同安区三地的探索为代表,逐步形成的富有特色的“盘龙模式”、“上海模式”和“同安模式”,为我们系统调研和探索在少年司法审判程序中引入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宝贵的第一手资料。但是,由于英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我国的引介,并未在学术界引发太大的影响,这可能与这一制度过于细微而难以引起主流刑事诉讼法学界的关注有关。同时,由于作为“植体”的英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主要适用于侦查讯问阶段,因而为数不多的研究①也均集中于以侦查讯问程序为中心来探讨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我国的移植与本土化问题,司法实务部门探索推进的“兴奋点”也多聚集在侦查和检察讯问阶段。目前,只有“上海模式”(从检察讯问延伸至庭审阶段)和宁波市象山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刑事审判程序中引入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试点。即使在试点地区,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审判的数量也比较有限,比如,截至2008年9月底,上海市青少年事务社工以合适成年人身份参与审判的数量仅为9个。[1]由此可见,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少年刑事审判程序中的引介问题还是当前少年司法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中相对薄弱的环节。对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能否与我国的少年刑事审判程序有效衔接,在少年刑事审判程序中引入合适成年人制度的依据是否充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侦查讯问程序和少年刑事审判程序中呈现了怎样的不同特质与样貌,引入后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功能如何定位等问题的专门研究尚付阙如。本文尝试以少年刑事审判程序为中心展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理论论证,并紧扣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在少年刑事司法程序中引入“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实证探索经验,力图对上述问题作出初步的回应。

一、“吴中经验”的基本框架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吴中经验”,是指由专业的合适成年人(“爱心妈妈”)介入少年刑事审判程序,开展审前社会调查,在庭审中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全程保护”和感化教育,以社会调查员身份接受质询,并在判决后适当延伸介入未成年犯罪人的帮扶矫正环节等一系列做法构成的样式。

1.在“爱心妈妈团”中产生专业的合适成年人。在司法实践中,要让未成年人理解“合适成年人”这个引入才短短数年的舶来词汇实际上并非易事,为此,甚至有学者提出将“合适成年人”改为“青少年保护官”等名称,以便于接受和理解。[2]正是考虑到上述因素和存在的争论,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与苏州市吴中区妇联于2009年5月26日联合成立了“爱心妈妈团”。“爱心妈妈”身份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积极的实施效果。我们发现,当向未成年被告人表明了“爱心妈妈”的这一层身份后,他们都会自动将合适成年人与充满温情的“爱心妈妈”相联系,大大增进了他们对制度的理解和接纳程度。合适成年人以“爱心妈妈”为桥梁,不仅易于与未成年人建立起良好的交流沟通,使合适成年人得以较快获得工作对象的信任,顺利进入工作流程,更为重要的是,“爱心妈妈”的身份有助于增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顺利消解未成年人的疑惧、紧张、孤单等心理问题上的功能,成功拉近了合适成年人与未成年被告人之间的距离。

当然,比“爱心妈妈”身份更重要的是合适成年人的专业素养。吴中法院对合适成年人必须具备人格、心理学专业知识这一选任资质严格掌握,坚持合适成年人选任的专业化路径。主要考量因素如下:(1)实践中,需要由合适成年人介入提供帮助的未成年被告人往往十分缺乏家庭关爱和社会认同,存在心理问题的情况较为普遍。只有具备心理学专业知识的合适成年人介入,才能有效化解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障碍,合适成年人才能由此取得未成年被告人的充分信任。而这种信任既是合适成年人发挥抚慰、教育等作用的必要条件,又是确保判后合适成年人延伸参与帮扶矫正取得良好矫治效果的关键性因素。(2)针对当前社区矫正机构中人格、心理学知识背景的人员缺乏,难以对未成年人的人格状况进行科学的鉴别评估,难以全面、深入地了解少年个体情况的现状,由具备人格、心理学专业知识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完成审前社会调查,可以为人民法院提供更加科学的社会调查报告。

2.明确合适成年人的独立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目前,人们对于合适成年人的法律地位及管理,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合适成年人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为己任,不应依附于国家机关,也不应附属于其他组织。但同时认为,我国民间组织缺少人力、财力和物力的支持,力量非常薄弱,合适成年人机构必须得到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等的支持。如果把合适成年人机构完全社会化、民间化,很难发展,这不符合我国实际。因此,设置合适成年人机构,必须在社会化、民间化和获得政府支持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吴中经验”正是在上述观念的指导下摸索起步的,它由法院和妇联发起设立,但明确赋予了合适成年人独立的法律地位,对合适成年人实行自主管理,合适成年人参与审前社会调查、开庭审理及判后帮扶矫正的所有行为均应保持中立性,法院和妇联都不得对合适成年人正当行使职责的行为进行干涉。为了确立合适成年人的自主管理机制,吴中法院在“爱心妈妈团”之下设合适成年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一位业务能力过硬、具有一定威望和相当号召力的合适成年人担任。办公室负责对合适成年人的日常管理及事务安排。尽管“吴中经验”起步时的合适成年人是法院和妇联共同选任的,但办公室成立后,“合适成年人”的遴选、培训、制度实施监督等工作均由办公室自行负责。法院和妇联则共同对合适成年人管理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制度将在探索中不断得到完善和改进,但无论如何,合适成年人的中立性和独立的法律地位始终是“吴中经验”不容动摇的制度之基。

明确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义务是规范合适成年人的诉讼参与行为、强化合适成年人的责任意识的最佳方式。吴中法院在《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义务。合适成年人享有参与审前社会调查、参加庭审活动,除独立上诉权,可以代行法定人的其他诉讼权利及对司法机关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合法、不正当的讯问方式、发问方式以及审判活动中有损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提出异议等权利。合适成年人负有不对外泄漏未成年的姓名、隐私等信息,不消极被动地观察司法机关的活动,不与未成年被告人的交往过限等义务。《若干规定》还明确:对于不称职的合适成年人,根据合适成年人办公室作出的考评结论取消其合适成年人资格,且不得领取相应报酬。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则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若干规定》还明确要求,“合适成年人不到庭,不得开庭审判。”

3.保证制度运作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考虑到“吴中经验”选任的合适成年人都是人格、心理学的专业人士,对付出劳动和智慧成果的合适成年人给予适当的回报是恰当和必要的,建立合适成年人报酬拨付机制是激发合适成年人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制度运作实效不可或缺的要素。“吴中经验”起步之前,法院和妇联就落实“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相关政策支持和财政拨付事宜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了专门的汇报与请示,尽管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尚未正式形成合适成年人的财政拨付渠道,但是,“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本身已经得到了党委和政府层面的肯定与支持,争取财政拨付渠道通畅的工作正在有条不紊的推进之中。作为合适成年人报酬拨付方式的一项过渡性举措,法院和妇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制度建设的积极性,借鉴其他改革的成功经验,建立了“合适成年人专项基金”,基金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试点单位自行筹措的资金,主要是法院办案经费、法院干警、妇联干部的捐助;二是慈善组织和青少年保护机构提供的适当资金支持;三是社会捐助及“爱心妈妈团”的陪审员们提供的捐助。基金采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管理办法,由人民法院统一掌握、同级人民检察院监督使用。实践证明,“合适成年人专项基金”保证了合适成年人报酬拨付机制的正常运作,为合适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等各项工作及支付适当报酬提供了资金支持,保障了制度运作的生机活力。

4.“吴中经验”的主要运作流程,合适成年人参与的准备程序。“吴中经验”的运作流程主要经过审前准备;审前社会调查;庭审“全程保护”和感化教育;判官帮扶矫正四个阶段。这四个阶段均根据未成年人嫌疑人的特点,突出“关怀、保护和娇正”的原则。

二、“吴中经验”的主要特点及其功能

1.合适成年人介入审前社会调查,体现了针对性保护功能。我们考察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社会调查制度可以看到,在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需要运用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专门知识进行工作,对少年的思想、性格、活动、经历及生活环境等进行全面调查后,向法院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和结论。调查人员和该少年及其法定人面谈也是调查的必经程序。而在当前我国以社区司法矫正人员为核心的调查主体中,缺乏具备人格、心理学等专业知识的人员。此外,在调查程序中,社区矫正人员因未成年被告人被采取羁押措施等原因不开展与被调查人面谈的调查程序。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甚至发现存在个别社区司法矫正机构的调查人员未经实地调查,仅凭想象或片面听信他人反映,向法院提供错误信息的情况。也有调查人员考虑到街坊邻居的情面关系,对被告人的问题避重就轻,不向法院作全面客观反映。所以,司法实践中社会调查报告缺乏科学性,甚至连真实性和准确性也往往难以得到保证的情况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将既具备人格、心理学专业知识,又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秉持中立性的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入社会调查制度之中,对人民法院有效甄别社区矫正机构所作调查报告的可采性,全面客观地掌握未成年被告人的情况提供了智力支持。

审前社会调查,实际就是对少年实施指控行为的主观和客观原因的调查。庭审程序中调查未成年被告人实施被指控行为的主观和客观原因,实际就是对社会调查报告的当庭审查。故应当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一项品质证据在法庭调查阶段进行调查,控辩双方展开质证与辩论,调查员则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吴中经验”中合适成年人出庭时以社会调查员的身份就其提交的社会调查报告的有效性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从而将全面调查原则落到实处。

2.合适成年人介入庭审各个环节,彰显了“全程保护”和感化教育功能。庭前介入的抚慰安定功能:未成年被告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刑事审判程序会不同程度地令他们产生疑惧、紧张、压抑等心理体验,这不仅会对他们的心理健康产生极大的伤害,而且也不利于他们在庭审中行使质证、辩解等诉讼权利。基于合适成年人此前已经与未成年被告人开展过的近距离对话,未成年被告人已经消除了对合适成年人的心理隔阂,庭审前双方再次进行的单独沟通,可以及时缓解未成年被告人的身心焦虑和紧张情绪,并建立起他们对审判活动的信心。合适成年人庭前介入,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抚慰安定作用是较为明显的。

庭审参与的疏导监督功能:首先,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我国的刑事审判程序从英美吸收了一些对抗式程序的因素,法官的主导地位有所削弱,控辩双方的对抗性有所增强,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抗辩式”审判方式。由于我国的少年刑事审判程序尚未从成人模式中独立出来,因此,少年刑事审判的庭审程序也势必体现出一定的成人审判方式中的紧张对抗性质。此时,合适成年人出庭这一行动本身可以在公诉人与未成年被告人的两者博弈之间形成一个缓冲区,冲淡庭审中的紧张气氛,体现对未成年被告人深厚的人文关怀。其次,合适成年人可以通过代行其享有的申请回避、发问、质证、提出新证据、辩护等诉讼权利,令未成年被告人感受到“父母般”的关怀,疏导和排遣未成年被告人内心的紧张、害怕等心理感受。再次,由于未成年被告人理解能力和知识的欠缺,对公诉人、承办法官或陪审员提出的问题可能一知半解,或者不能准确、恰当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甚至会因为对抗式程序的推进产生未成年被告人与公诉人、法官或陪审员与之间的沟通困难与障碍。这种情况下,不仅会导致未成年被告人出现各种生理、心理问题的情况,而且,基于“法院的证据调查行为必须以口头方式进行,法院必须以口头方式询问当事人等,否则任何未经在法庭上以言词方式提出和调查的证据均不得作为法庭裁判的依据”,庭审中的这种沟通障碍将严重影响审判程序的推进。“吴中经验”通过具有心理学专业素养的合适成年人及时加以注意,在庭审程序中“穿针引线”,恰当行使诉讼权利,巧妙调和庭审气氛,形成一个和缓的、类似于家庭会议的氛围,就可以有效防止上述两难情况的出现,凸显出制度的疏导功能。

合适成年人除发挥疏导作用外,还以未成年人“准家长”的身份对审判活动中可能出现的违法或有损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进行监督,“吴中经验”遵循监督对象的广泛性,注重监督功能的互补性。所谓广泛性,是指合适成年人的监督对象既包括对审判机关和公诉机关行为,也包括证人、被害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可能实施的有损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这种监督功能与辩护人的职能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但“吴中经验”则更注重这种监督功能与辩护人监督职能的衔接与互补。“吴中经验”首先认为,辩护人的监督职能是从辩护权派生而来的,而辩护权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一项独立于刑事诉讼被告人的权利,故辩护人的监督职能是辩护人自身享有的权利。但是,从“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确立的未成年人权利本位的精神来看,合适成年人监督职能的权利来源显然是未成年被告人自身,故两种职能在属性上存在根本的区别,辩护人并不能取代合适成年人的监督者的地位。其次,合适成年人与辩护人有着不同的观察角度,辩护人精通法律知识,却往往缺乏心理学专业知识,可能对审判程序中有损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视而不见”。再次,辩护人从其职业思维模式出发,在庭审中会习惯性地将更多的注意力投入到事实判断与法律适用的权衡考量及具有对抗性的辩论之中,往往容易疏忽庭审中可能影响未成年被告人身心健康的轻微行动。但是,基于辩护人的法律人的专业角色,其对审判程序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比如程序问题等)更为敏锐,具有更为有效的监督功能。故合适成年人与辩护人的监督功能虽有重合,但通过监督权的共同行使与有效互补,形成了对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的全面保障。

庭后释法的关怀指引功能:由于大部分未成年刑事案件都能做到当庭宣判,庭审结束后,未成年被告人已经知悉了判决结果,合适成年人应当就判决向未成年被告人进行释法。此外,对于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合适成年人可以告知其缓刑考验期内重新违法犯罪的法律后果和应当履行的矫正义务,督促其自觉接受帮教机关的帮教。对于判处监禁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合适成年人可以向未成年被告人介绍少管所的改造环境,尽可能消除其恐惧,引导未成年被告人正确处理教育、学习、改造以及为人处事之间的关系,提醒其注意安全,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这一阶段,合适成年人根据未成年被告人的具体表现,判断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承受情况,与之进行有针对性的沟通,其立足点在于及时进行心理危机的预防和干预,调节他们的内心意识结构,帮助其矫正解决因为有罪判决等原因可能引发的心理问题、确立改过自新的信心和决心。合适成年人的一系列行动最终能够取得良好的庭后释法的关怀指引功能,使未成年被告人重新树立起生活的勇气。

“全程教育”理念强化了制度的感化教育功能:由于庭前抚慰安定、庭审疏导监督和庭后关怀指引都是“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彰显的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程序关怀和保护,是一种同质的关爱,“吴中经验”将其规定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全程保护”功能。此外,正如台湾学者林纪东所说,少年法庭实以审判机关而兼具教育机关之性质……且为特殊之教育机关”[5]。可见,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功能是少年刑事审判活动,尤其是庭审程序中的重大命题。因此,“吴中经验”并未止步于合适成年人参与的“全程保护”功能,而是坚持教育与保护并重的原则,将“全程教育”理念融入“全程保护”之中,充分发挥合适成年人的感化教育功能。经过与未成年被告人的多次交流及开展社会调查工作,合适成年人已经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加之合适成年人具备心理学专业知识,也易于找准和发现教育、挽救未成年被告人的“感化点”,未成年被告人也将合适成年人视为了自己的“准家长”,此时,合适成年人如能在庭审“全程保护”职责之外发挥感化教育作用,必定针对性强,效果显著。基于上述考虑,吴中法院于2010年3月施行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全程教育审理方式实施办法》确立的“全程教育”审理方式中,细化了合适成年人的教育职责,明确了“合适成年人应在法庭辩论终结以后,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之前,对被告人开展社会关怀教育,使未成年被告人感受社会的关爱和温暖”的规定。司法实践表明,合适成年人在这一环节实施的感化教育效果十分明显。事实上,作为“权利保护者”角色的合适成年人在法庭调查至案件宣判全过程中的每一个言行都流露出对未成年被告人深切的人文关怀,合适成年人在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之前集中开展的社会关怀教育,则使未成年被告人有了一次集中体会社会关爱和自我检视的机会。所以未成年被告人能够在合适成年人的社会关怀教育阶段表现出受教育后巨大的震撼和真诚的悔意也就不难理解了。可见,“全程教育”的观念实际上已经寓于“吴中经验”的“全程保护”之中,“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感化教育功能在“全程保护”的实现过程中得到增益和强化。

3.合适成年人延伸参与判后帮扶矫正,实现了促进公平司法和矫治辅助功能。适度延伸是围绕审判权为中心的向外延伸,主要包括“向前、向后两个延伸”。这是少年法庭提高审判与综合防治工作质量的重要途径。“吴中经验”将合适成年人参与向后延伸至判后帮扶矫正环节,是推进司法在社会综治和管理创新领域的参与度的必然要求。“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向后延伸,首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因外来犯罪未成年被告人社会管理缺失而导致的判决不公问题,促进司法公平公正。从审判实践看,目前大多数法院对于本地未成年人判处非监禁刑的比例较高,而对于流动人口中的外埠未成年则相对较少判处非监禁刑,人为造成了不同居所的未成年犯罪人在司法上的不平等和不公平。然而,这种选择往往只是基于法院判处非监禁刑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未成年被告人是否具备监护、帮教条件。对于大多数外埠未成年人来说,都处于人户分离的流动状态,基本上不具备监护和监管的条件成为束缚少年法庭处以非监禁刑的做法。而在“吴中经验”的实践中,对于在犯罪前在本地没有固定住所但有固定单位的未成年犯,法院积极与原单位协调,不得开除未成年犯罪人,使未成年犯罪人具备由原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执行,由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有针对性地予以矫治的条件。未成年犯罪人在犯罪前在本地有固定住所的,法院则协商由其固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机关执行,并由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有针对性地予以矫治。而“专家型”合适成年人以“准家长”身份适时参与帮扶矫正,则免除了法院对未成年犯罪人有关监护帮教条件的顾虑,杜绝了因外来犯罪未成年被告人社会管理缺失而导致判决不公平的问题。

一方面,有研究认为,司法程序对青少年情绪产生较大影响,为他们提供的心理等方面的服务应注意服务对象情绪修复,并应当持续一定时间。[5]合适成年人延伸参与帮扶矫正,科学实现了对未成年犯罪人从法庭审判和矫正环节的持续服务。另一方面,经过审判程序中与未成年犯罪人的交流接触,合适成年人已经成为未成年犯罪人最感亲切和对其最为了解的人,合适成年人能够用专业的、最易于为未成年犯罪人所接受的方式对其进行教育和矫治,从而科学、有效地帮助他们解决心理问题,预防他们再次犯罪,帮助他们更好地重新融入社会。可见,合适成年人延伸参与判后帮扶矫正,实现了良好矫治辅助功能。

此外,儿童保护和社会安宁,是少年司法所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虽然以儿童保护为优先和首要目标,但保护儿童本身就是保护社会,“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规范和监督审判活动、推进审判活动顺利推进、预防和矫正犯罪、消解冲突等方面的功能同样十分显著,从而在增进社会安宁和实现儿童保护两大价值目标之间找到了平衡点。再则,合适成年人在审判程序中的介入及其服务延伸,有利于合适成年人以专业人士的角度来推进未成年人犯罪的恢复性司法工作。因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倡导社会化、社区性及公众参与,促进未成年被告人通过与受害人面对面的沟通、交流和谈判,以赔偿、道歉、社区服务等形式化解矛盾、解决冲突,并通过重新整合未成年人的羞耻心,促使他们自我净化。增进社会安宁和儿童保护两大价值目标之平衡以及推进恢复性司法的功能是“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一般功能,并非“吴中经验”之特色所派生,可以在一般意义上作深入探讨,本文不再具体展开。

三、结语

“它的出现,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重大发展,是司法制度的新事物,它必将写入我国法制建设史册。我们这一代人可能还认识不到,但下一代人可以看出其重大意义。”这是最高法院原副院长祝铭山同志对长宁法院少年法庭的评价。笔者希望借用这一判断来引发人们对“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更多关注,因为较之这一制度的重大价值,无论是理念上的,还是制度实践上的,人们对它的研究实在太少了(“吴中经验”同样需要在继续借助国内理论界和实务部门的研究、试点成果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和改进)。少年司法是保护少年的最后一个屏障,也是教育挽救、具有关键价值的最后一个环节,但是,当下中国少年司法制度建设的滞后,仍然让每一位少年司法工作人员忧心忡忡。好在对于拥有善于学习借鉴、实践经验丰富,更具备难以估量的创造力特质的他们来说,必能以其强大决心与重大的使命感继续推进包括“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内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科学发展,逐渐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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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184.

第8篇

关键词:情感因素 初中物理教学 体现

一、情感在物理教学中有着重要的作用

曾经做过一项统计,通过对参加第一到第四届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的一项调查,在调查中有一项内容是对初中阶段9门学科的兴趣程度调查,统计结果显示第一位的是物理,之后依次是数学、化学、外语。在物理竞赛中,参赛学生对物理学科最感兴趣,反应出了学习兴趣在学习中的重要作用,感兴趣才会进一步的投入精力,去研究,去深入学习,同时,也会有比较明显的学习效果。积极的学习情绪,能够让学习者积极主观的,尽情愉悦的,投入全部精力去学习,所以,在比较浓厚的学习兴趣下,对知识的掌握,熟练有着很高的正面作用。所以,孔子也这样认为:“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看来,这个道理是对情感因素在教学中的作用的一个最精确的描述。

二、学生对物理课产生消极情绪的原因

《中国青年报》和吉林电视台曾经做过一次对低年级中学生对学科感兴趣程度的一份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结果显示,低年级中学生最感兴趣的学科是物理,我们在教学中也会发现这样的规律,就是初二学生对物理课的学习兴趣很浓的,因为,他们能够认识到物理学科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以及在科研和生活中的重要意义,所以,在学习的时候,能够有比较高的学习兴趣,有积极情感因素做支撑,知识的掌握程度也比较深。但是,随着教学课程的进一步深入,学生们对物理课的学习兴趣,就开始下降。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究其原因,最重要的因素是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慢慢只把注意力放在了知识点的教授和灌输上,从而忽略了对学生学习兴趣的培养,忽略了情感因素在教学中的积极作用。

1.来自教师的消极情感

随着课程的进一步深入,教师自己对教学降低的兴趣,慢慢的失去了教学积极性,活跃课堂变成了一成不变的讲授,由于在教学中,教师对课堂有主根引导作用,所以,教师的消极情绪也极容易在课堂中传递给学生。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当人们通过面部情以及语速,语调的变化把情感传递给接受者的时候,传递者的个人情感便会对接受者产生相当大的影响,从而让接受者产生与传递者同样的情感感受。在教学实践中,不少老师因为缺乏足够的专业思想,缺乏积极的教学热情,就会单一的理解成,把知识讲出来就可以了,而忽略了正面情感的传递效果,在教学中不注意自己的面部表情,也不注意语速语调,长时间下来,学生们就会在听讲过程中走神,不愿意积极参与,拒绝回答问题,拒绝思考。时间长了以后,对物理学的学习热情就会下降。其实,这样的情况在实践教学中很容易发生的,新生第一次接触任课老师,都会在课后评价,讲课生动的,赋予课堂情感的老师,很容易给新生留下深刻的影响,也很容易让新生在第一堂课后就喜欢上他的教学风格。这就是教师个人的问题。

2.教学中缺乏成功的情感体验

有人曾经做过对比调查,就是对鞭炮的火药味道和医院的消毒水味道两者的喜欢对比,进行过专门的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喜欢鞭炮火药味儿的比例高达82%。这一调查结果就说明一个情感因素的问题,鞭炮在个人情感上更容易被理解成是喜庆,春节,婚庆时才会用到,而且在这些场合,对火药味儿会有一个积极的心理体验。而医院的消毒水味道就是一种消极的心理体验,会让调查者回忆起病痛。这说明不同的情感感受对人们产生相当大的影响。

成功和失败会在学生的学习过程中产生相当大的情感影响,物理学是一门科学严谨的学科,要求学生有很强的抽象思维能力和理解能力。而在物理课程的进一步推进过程中,学生们已有知识欠缺的问题也就会慢慢的暴露出来,一些学生慢慢的就不能够理解老师讲授的知识,在回答问题和做作业时也会经常犯错误,失败情感漫延的时候,就会打消他们学习的积极性,消极心理会严重的影响学习效果,影响成绩提高。

三、培养学生积极的学科情感

在中学物理教学中,需要培养学生的积极情感,增强他们学习物理的兴趣,通过对学习兴趣的培养,达到提高教学效果的目的。

1.教师要提高自身修养

爱岗敬业是对教师提的要求,如果没有对本职工作的热爱,怎么会有积极向上的情感来引导学生乐于听讲,又怎么能够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呢?教师要在热爱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把精神和情绪全部投入到教学中去,饱满的、积极的带领学生去探索物理科学的秘密,就会对学生的学习情感产生相当大的带动作用。

2.让学生体味成功

在教学中要有意识的让学生体味成功,尤其是对学习能力较差的学生要给予引导和辅助,多鼓励,多表扬,在考题,问题的设置上也要有差别,比如,在课堂提问的时候,难度较大的题目就找学习能力强的学生回答,难度较小的留给学习能力差的学生回答,这样,不同学习程度的学生都能够在课堂中体味到成功的快乐,这样积极的正面的情绪会激发学生积极正面的学习兴趣,从而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3.建立良好的师生情感

第9篇

关键词:旅游心理学;自主学习;教学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

一、旅游心理学课程概述

我国著名思想家孔子曾说:“知人者,谓之智”,旅游业作为服务性的行业,是高度情绪化的行业,十分强调在对客服务中的礼貌与尊重,但实践证明,对客只有尊重还是不够的。旅游从业人员要做好旅游服务工作,除了要发自内心地尊重客人外,还需要真正地了解客人。心理学就是一门能帮助我们正确地去了解他人的学问。旅游心理学是心理学的边缘分支学科,是心理学的有关方法和理论在旅游领域中的具体运用。

旅游心理学是旅游管理专业的一门基础主干课程,授课对象通过该课程的学习,能够理解和掌握客人在旅游消费中的心理特点和规律,并能正确把握客人在旅游消费中的个性心理需求,从而能礼貌地向客人提供其最满意的服务。

二、自主学习教学模式是旅游心理学课程教学的有效模式

如大家所知,同样一门课程,用相同的教学模式教学,在10年前和10年后的今天收到的教学效果可能皆然不同,因为教育的背景和教学对象都在变,在高等院校的课程教学中,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创新势在必行,而且课程性质不同,教学模式的运用也各不相同,选择哪一种教学模式,关键要看用哪一种教学模式教学更有效果。

自主学习教学模式是与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模式相对应的一种现代化教学模式,自主学习教学模式以学生为主体,引导学生在学习活动中自觉自愿地进行独立的思考、探索、实践、质疑和创造,以最终实现学习目标。在自主学习教学模式中,考试成绩不再是评价教师教学效果和学生学习效果的唯一标准,教学的重心从成绩转向能力,它主张对理论知识的活学活用,否定死记硬背。

旅游心理学是旅游管理专业的一门主干课程,目前该课程的教学中主要有以下两个突出问题:一是该课程的教学内容过于理论。旅游心理学是心理学的边缘分支学科,是把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和一般原理运用到旅游领域而形成的一门新学科。所以,课程教学内容中涉及了许多与心理学相关的概念体系和理论体系,课程教学内容过于理论,缺少将理论转化为实践的必要环节;二是该课程的教学目标强调运用。该课程的主要教学目标是“使学生通过学习,能够正确理解和掌握客人的心理特点和规律,能正确把握客人的个性心理需求,从而能有效地提高服务水平。”所以,要实现该课程的教学目标,关键是要找到一个可以将理论转化为能力的教学模式,而无疑自主学习教学模式就是这样的一种有利于旅游心理学课程教学的有效模式。

三、旅游心理学课程自主学习教学模式运用(图1)

(一)自主学习教学理念。旅游心理学课程贯彻在做中学的学习理念,突出对学生实践运用能力的培养,在教学内容的组织、教学环节的设计、教学方法的运用、教学问题的设置等方面都十分强调学生的参与性,注重培养学生将理论转化为实践的能力。为此,每章教学内容都安排随堂和课后的练习题、随堂和课后的心理测验、随堂和课后的心理学实验、随堂和课后的思考题等,并布置各种形式的自主学习课后作业题。

(二)自主学习教学内容。旅游心理学课程理论内容坚持精讲和讲精的原则。每章给出明确的学习目标、学习重点和难点。课堂45分钟注重各章理论内容的总结、提炼和升华,不完全重复书本内容,而是帮助学生理解理论的精髓,启发学生对理论的思考,引导学生将理论在实践中灵活运用。

(三)自主学习教学方法。旅游心理学课程在教学中综合采用了参与式、案例、情景模拟等多种教学方法。主要运用的是案例教学法,每章在课堂上都安排1~2个典型的案例,把课堂的主体交给学生,让学生根据所学内容当场对案例进行评析和讨论,当场消化所学内容,课后给学生布置1~2个思考案例,下节课上进行案例讨论和交流。

(四)自主学习教学手段。旅游心理学课程利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和质量。该门课程采用了多媒体教学手段,制作有精美的课件,课件既有理论内容的精髓,也有丰富的图片信息,还有供学生课后观看学习的视频。课件上传至网上,供学生课外自主学习。

(五)自主学习作业设置。旅游心理学课程的作业形式多种多样。既有书面作业,也有口头作业;既有课内随堂作业,也有课外思考作业;既有短期作业也有中、长期作业;既有要个人完成的小作业,也有需团队合作完成的项目作业。以下是几种较典型的作业形式简介:

1、书面作业。每章根据教学内容设计1~3个不等的书面作业,学生课后完成并上交,批阅后反馈给学生,书面作业有短期的也有中期的。

2、口头作业。口头作业是需要学生以口头形式表达的作业形式,从时间上来看有短期的也有长期的,其中一个贯穿整个学期的口头作业是“每人讲一个心理学小故事”,每堂课在下课前安排学生轮流讲述与本章教学内容相关的心理学小故事,并要求学生能对故事中的心理学相关理论进行分析,在读故事中学习心理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3、项目作业。项目作业也可以称之为大作业,从时间上看是一个中期作业。项目作业是需要项目小组以团队合作方式来完成的工作量较大、准备时间较长、涉及课程理论知识较多的作业。旅游心理学课程中布置过的大作业项目如“越秀大学生旅游动机调查”,要求学生自愿结成项目小组,以小组为单位调查越秀外国语学院一个学生群体(被调查的学生群体不少于30人)的旅游动机,设计调查问卷,撰写调查报告,将调查结果制作成PPT进行演示和汇报。

(六)自主学习网站和参考书籍。给学生推荐好的课外可用于自主学习的网站和参考书目。曾给学生推荐的一些网站和书籍主要有:

1、自主学习参考书。(1)斯沃布鲁克[英]:《旅游消费者行为学》,1版,电子工业出版社;(2)张俐俐:《中外旅游业经营管理案例》,1版,旅游教育出版社;(3)周忠民:《饮食消费心理学》,1版,中国轻工业出版社;(4)程新造:《星级饭店餐饮服务案例选析》,2版,旅游教育出版社;(5)刘纯:《旅游心理学》,1版,南开大学出版社;(6)薛群慧.《旅游心理学理论・案例》,南开大学出版社。

第10篇

内容提要: 量刑调查报告在西方国家有160多年的历史,我国开始于1989年,现在,已经有10多个地方法院实施这一制度。其理论基础是刑罚个别化理论、教育刑理论和罪犯人权理论。在我国实施这一制度的前提是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分离,调查对象应当适用于可能判处所有刑罚的、所有未成年和成年被告人。调查的主体来看,应当由社区矫正机构进行量刑调查。调查的内容来看,应当包括个人情况、犯罪情节、犯罪前后表现、行为人的性格特征、家庭背景、教育环境、社区环境、帮教条件等8个方面。为了法官无须解读冗长的文字就可以直接获得所需的信息,调查报告应当简短化和表格化,形成“量刑调查表”。

 

 

     媒体曾报道,2007年4月19日,丰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与以往不同的是,被告人住地的司法所所长来到法庭,坐到公诉人边上宣读了一份“社会调查报告”,证明了被告人的一贯表现。“据了解,在刑事案件当中以“社会调查报告”的形式证实被告人的平时情况,并作为法官量刑参考依据,在本市尚属首次。”①事实上,这并不“首次”,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借鉴域外经验,进行了审前调查制度(有的地方称“人格调查”或“品行调查”)的探索和尝试。

所谓“社会调查报告”、“量刑引入社会评价”、“人格调查制度”,其标准的名称是“量刑前调查报告”制度(pre-sentence investigations report,英文缩写为“psi”),为简便起见,我们通常也可以称其为“量刑调查”。如今天美国的量刑前调查报告由两大部分组成,一部分为“犯罪人情况报告”,一部分为“犯罪行为情况报告”,其信息来自于被告人本人、被告人的家庭成员、被害人、其他与被告人经历有关的重要的个人。两个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以前的犯罪和少年违法情况、犯罪行为的描述、被告人职业和工作历史,被告人的从军经历、经济状况、社区居住期限、教育背景、和其他相关资料,吸毒史、滥用药物史、心理和精神病史,被害人是否对其有伤害、被害人陈述一、被告人本人陈述、可能适用的量刑指南条款、被告人是否能够适应社区生活,量刑建议。②以上两部分情况,都将作为量刑时的参考。

量刑调查制度的存在有其深刻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

一、量刑调查制度的理论基础

正如评论者指出,“法律讲究的是以事实为依据,丁就是丁,卯就是卯,犯多大事就该承担多大的责任。”③那为什么在西方国家会产生一种包括了很多与犯罪事实无关的因素的“量刑前调查报告”作为量刑的依据之一呢?这有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刑罚个别化理论

在资产阶级思想启蒙时期,作为刑事古典学派最具生命力和代表性的原则:罪刑相适应,在报应刑理念的支持下,要求刑罚应当与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大小相适应,要求有罪必罚,无罪不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而此处的罪,是指犯罪行为。报应刑建立在每个人的犯罪都是因为自己的自由选择的前提下,认为犯罪是道德恶劣的表现;犯罪人个人应当承担责任;应当承担与自己行为相当的责任。这就是所谓刑事古典学派在犯罪行为哲学哲学观念上的自由意志论、犯罪原因观念上的道德原因论、犯罪概念观上的行为论、刑罚责任上的个人责任论、刑罚根据和目的上的报应论。

但是,这一观念的问题是,只认识到了问题的一个方面,因为每个人的犯罪都有社会的原因;个人不是完全有选择自由的;犯罪也不一定是道德恶劣的表现,社会也应当承担责任;犯罪概念只考虑行为而不考虑行为人的情况是不妥当的;刑罚的根据除了报应,还应当考虑预防。于是,19世纪中后期,刑事古典学派日渐衰落,刑事社会学派在批判古典学派之基础上逐渐壮大起来。“应受处罚的是罪犯,而不是犯罪。”“矫正可以矫正的罪犯,不能矫正的罪犯不使为害。”④随着李斯特这一著名的口号的提出,出现了刑事社会学派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新观念:犯罪行为哲学哲学观念上的社会决定论(意志不自由)、犯罪原因观念上社会原因论(而不是道德原因)、犯罪概念观上的行为人论(而不是行为论)、刑罚责任上的社会原因论(而不是个人责任)、刑罚根据和目的上的预防论(而不是报应论)。

进入20世纪,无论是古典学派还是实证学派都意识到各自的理论不能很好的遏制犯罪、预防犯罪,所以都取对方之长。因此,现代各国在刑事政策上表现为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并重,报应主义与功利(预防)主义兼有,客观行为与主观恶性统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结合。在此基础上体现刑罚的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其中,刑罚的个别预防要求刑罚的个别化,要求刑罚应当与罪犯的个人情况相一致。

行为的社会原因决定论认为:“犯罪并非意志力的驱使,而是个人长期或暂时处于自然环境、道德条件下,内部、外部的因果链条使他们倾向于犯罪”,“任何足以使人类社会不诚实、不完全满意的社会条件,都是引起犯罪的社会因素”,因此,社会和其他非个人意志因素对犯罪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各种人格的罪犯,则需要实施不同的处遇方案”。⑤

1898年法国学者雷蒙?萨雷伊在他的《刑罚个别化》一书中正式提出刑罚个别化理论。萨雷伊对刑罚个别化作了如下表述:刑罚个别化包括法律上的个别化、裁判上的个别化和行政上的个别化。所谓法律上的个别化是指法律预先着重以行为作为标准,细分其构成要件,规定其构成要件,规定加重或减轻情节等。所谓裁判上的个别化是指法官根据犯罪分子的主观情况适用不同的制裁方式。所谓行政上的个别化指刑罚执行机关根据罪犯具体情况执行刑罚。刑罚个别化思想为近代实证学派所倡导,经过他们的努力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明确了以下两个观点:第一,适用刑罚应当以犯罪的个别预防为出发点;第二,刑罚个别化是根据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决定刑罚的适用。⑥

在我国,虽然在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刑罚个别化原则,但立法体现了刑罚个别化的精神。例如,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里所说的“刑事责任”,就包括了行为人的个人情况的内容。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在这里,“情节”与“犯罪事实”是并列的,且“情节”前并没有犯罪二字的限定,“情节”包含着反映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大小的有关内容,如作案动机、一贯表现、悔罪态度等。因此,立法精神体现了刑罚个别化的意蕴。

刑罚个别化要求对于不同的犯罪人,因其个人情况不同适用不同的刑罚,要实现立法上的制刑个别化、量刑个别化和行刑个别化,所以要对可能判处刑罚人进行量刑调查,以确定适当的刑罚。

(二)教育刑理论

刑事近代学派的犯罪与刑罚理念同样包括了教育刑理论。

意大利宪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刑罚不能有与人道相悖的处遇,必须以对被判刑人的再教育为目的。“教育为主”的处遇理念,自然引申出审前调查制度的必要性。因为教育的有效性要求“因人施教”,在每一个具体的犯罪案件中,行为人的人格特征、所处环境、平时表现、致罪原因等各有不同,只有通过细致而周密的调查,查明上述各种因素,才能帮助法官选择最具有针对性的处遇措施,进而使矫正机构实施有效的教育和矫正活动。

自19世纪末的刑事近代学派提出教育刑理论后,便形成了20世纪50年代在欧美轰轰烈烈展开的重返社会或再社会化思潮。罪犯再社会化的思想,以使犯罪人顺利地重返社会为刑事政策的基本理念。对于犯罪未成年人而言,强调再社会化理念尤为重要。未成年人之所以涉足犯罪,就是因为基本社会化过程中出现了问题,通过审前调查活动,弄清问题的症结,对症下药,实施有效的教育、感化和挽救,才能帮助其顺利完成社会化进程,成长为健全而负责任的社会成员,从而促进社会和谐及人类的可持续性发展。

但是,再社会化原则即指刑罚权的界限与行使,应以犯人再社会化的需要为依据,刑罚的宣告与执行应能作为犯人再社会化的手段。因此,唯有符合再社会化原则的刑罚,才是有意义而必要的刑罚,一切足以阻挠犯人再社会化之目的的构想的刑罚,应尽量避免。在一些国家或地区的刑法典或监狱法典中,明文规定了罪犯再社会化的原则。

罪犯再社会化是人的社会化的一种特殊形式。人的社会化是指个体在与社会相互作用中,将社会所期望的价值观、行为规范内化,获得社会生活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以适应社会、认识社会,从而达到改造社会,不断完善自己人格之目的的过程。罪犯再社会化这一命题是在教育刑理论的基础上引发出来的。行刑社会化要求针对不同人格和自身情况的犯罪人适用不同的刑罚和行刑方式,需要进行社会调查,以确定其需要获得何种需要的知识和技能,需要从哪些方面进行人格完善。

(三)罪犯人权理论

联合国《囚犯待遇基本原则》第5条规定:“除了监禁显然所需的那些限制以外,所有囚犯应保有《世界人权宣言》和——如果有关国家为缔约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所规定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联合国其他公约所规定的其他权利。”人权事务委员会要求成员国在他们的报告中提供他们执行联合国罪犯待遇标准的情况,参照联合国制定和通过的一系列有关监狱管理和罪犯待遇方面的标准和规则,例如1955年在第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通过的《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就是其中之一,另外,还有《囚犯待遇基本原则》、《执法人员行为守则》、《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关于医务人员特别是医生在保护被监禁和拘留的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方面的任务的医疗道德原则》等。

刑罚人道化思想体现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是指要把罪犯当做人看待,充分尊重其人格尊严,不体罚虐待罪犯,实行文明管理,保证其享有各项法定权利,切实关心日常生活并给予相应的物质保障。当代西方监狱学理论强调犯人的法律地位,认为应将犯人视为具有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人,应保障犯人生活、学习条件和探视权、申诉权以及信仰自由的权利等。

实现这些权利要根据罪犯的不同情况对罪犯作不同的权利保障,而这也需要以量刑调查为基础。所以,在美国,量刑调查是被告人应当知道的重要权利。关于量刑前调查报告的介绍,出现在有些社会组织网站“知道你的权利”(know your rights)的栏目中。可见,量刑调查制度,对于选择适当的刑罚以使罪犯在行刑过程中的基本人权得到保障,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量刑调查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量刑调查报告并非中国法官的创造,而是在西方国家早已有之。

早期“量刑前调查报告”的雏形起源于美国的1820年代,最初目的是为法院提供被告人个人的历史和犯罪行为的信息以便于提高量刑的个别化。现代量刑报告制度开始于1840年代,它首先由波斯顿鞋匠约翰?奥古斯图(john augustus,1841-1859)提出。奥古斯图生于1785年,1859年7月21日于波斯顿去世,是一个著名的慈善家。他将他一生的智慧和劳动奉献给了穷人和犯罪人。1840年代,他的是风行美国的戒酒运动的参加者。作为华盛顿戒酒总会的成员,他曾经致力于使男人戒酒,在他的家乡波斯顿,他的主要的工作则是到法院要求暂停或者延迟给予刑罚,他说服法庭和警察局允许他支付罚金和提供友善的监管。在1841-1858年的20多年中,他不断地来往于警察局和法院,保释了近2000名犯罪人。⑦

他相信:“法律的目的是为了改造和阻止犯罪,而不是恶意复仇和报应”,他常出现在法庭的量刑听证程序中。他花了大量的精力去确定哪些人是可以假释的,为法官提供祥细的被告人“个人行为报告”。⑧今天,奥古斯图被称为“现代缓刑之父”,也被认为是现代刑罚个别化措施中假释制度、量刑前调查报告制度、量刑建议制度、社区矫正制度的创始人。

奥古斯图的努力导致了麻省于1878年颁布了美国第一部缓刑法,该法授权波斯顿市长指定警察作为缓刑监督官,当然这在1894年的纽约州法院和1916年的最高法院都曾经受到挑战,两个法院都认为法律并没有授权法院延缓量刑。但改革的潮流不可阻挡,到1925年美国联邦缓刑法出台之日,美国大多数州已经颁布了缓刑法,而与之相配套的量刑建议、量刑调查、社区矫正制度,也已经在美国形成了完整的制度体系。

这些制度中的前提性制度是量刑前调查报告制度,因为对被告人的信息是运行其他量刑措施的前提。到1930年代,当年的缓刑监督警察的任务发生了变化,他们的调查任务不再仅仅为了调查是否应当处缓刑,而且要为整个量刑提供“量刑前调查报告”(pre-sentence investigations,英文缩写为“psi”)。经过多次改革,到1980年代,量刑报告在美国已经成了量刑的标准形式,有固定的表格。⑨

在美国纽约南区的一份量刑调查报告表格中,对量刑调查的具体内容作了祥细的要求⑩。根据这一表格,一个量刑调查表必须具备以下内容:a.犯罪行为:描述行为与法律规定中典型案件的差异。b.对被害人的影响:如果被害人是确定的,缓刑监督官舍以给机会让被害人说明犯罪对其影响。c.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如果是共同犯罪,必须描述每一个其他共同犯罪人在案件中的作用从而确立本案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位。d.被告人对司法判决的妨碍:如果被告人曾经企图影响政府的调查,或者有其他妨害司法公正行为,缓刑监督官将建议对该被告人课以更重的刑罚。e.认罪后的刑罚调整:因为认罪给国家的调查和审判节约了时间,作为一种奖励,国家可以对其减轻处罚。 f.犯罪档次计算: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以《美国量刑指南》为依据,确定犯罪应当适用的量刑档次。g.犯罪历史:即在过去是否犯罪,过去犯罪对量刑的影响,根据美国联邦量刑指南第四章解释。h.犯罪人性格:这部分要求描述犯罪人的家庭情况和在社区的社会关系。i.药物滥用:即在犯罪前有无药物滥用的历史及其具体情况,这个内容对量刑影响很大,美国国会曾经制授权联邦监狱局,对于在联邦监狱局接受过500小时戒毒治疗的罪犯,可以减刑一年。j.身体状况:包括罪犯是否有病、身体是否健康、医疗条件如何等。k.教育与技能训练:缓刑监督官将与罪犯过去的教师谈话,调查其是获得某种文凭,缓刑监督官还将对其实际文化水平进行检验,不能证明受过高教育的人将接受一马当先40个小时的培训而且在监狱劳动中的报酬也相应减低。l.从业记录:了解其职业和工作习惯,这对刑期的决定影响较小,但是其经历中显示其是否是一个敬业的公民,将会对量刑法官的印象产生影响。m.经济状况:即罪犯的债权债务情况,大多数犯罪将会导致罚金处罚,所有有罪的人都涉及到犯罪评估费和关押费,量刑法官了解这些情况以确定是处以一定的罚金还是一定期限的监禁。n.量刑选择:根据情况,能否适用小时拘禁、社区矫正或者监狱关押。

英国缓刑制度与美国缓刑制度的形成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一般认为,英国的缓刑始于1876年,一名叫德赫福德的印刷工人向英格兰禁酒协会教堂的主席埃利森建议,将该协会的活动扩大到警察法庭,向因酒精致罪的犯罪人提供帮助。这个建议很快被采纳,警察法庭开始任命牧师监护因酒精致罪的缓刑犯,向他们提供帮助,并以慈善之心拯救他们的灵魂,从而使缓刑具有了社区矫正的意义。英国《2003年刑事司法法》规定:“法庭在判处监禁刑、社区刑时必须获得判刑前报告,法庭有责任获得并考虑判刑前报告,如果法庭认为没有必要,也可以在没有报告的情况下量刑。”在英美国家创设这一制度后,德、法、日等大陆法系国家也设立了这一制度。11

日本1948年《少年法》第9条规定:家庭法院调查少年事件时,“务须就少年、保护人或关系人之现状、经历、素质、环境等,运用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及其他专门知识,努力为之。”

2005年1月18日,作为韩国总统咨询机构的“司法制度改革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司推委”)成立。司推委是一个为期两年的临时性机构。其2005年工作重点主要集中在法学院制度的引进与否和刑事司法改革的领域。一年来,司推委经8次委员会会议形成了诸多决议,其中与刑事诉讼相关的内容最终形成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目前正在国会审议中。法务部检察方面主张使用现有的保护观察官。而法院方面则认为,量刑是法院的固有业务,量刑调查官为法官的辅助者,因此量刑调查官应隶属法院。司推委最终选择了折中的方案,即量刑调查官原则上属于法院,但在侦查程序中,保护观察官可以进行量刑调查。12

在我国香港地区,为了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最适合他本人的矫正措施,法律要求法官在判决时要充分考虑青少年犯罪人的个性、体能、精神状态等情况。在开庭之前,一般由社会福利署的工作人员先对违法青少年的有关个人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犯罪成因、身心发育状况、情感类型、兴趣爱好、成长环境、学业情况等,并起草调查报告向法庭提供。另外,香港还建立了青少年罪犯评估专案小组,该小组由惩教署及社会福利署的专业人员所组成,专责就年龄介乎14至不足25岁的男性罪犯及14至不足21岁的女性罪犯的个案,向裁判官或法官提供关于判刑的综合专业意见。专案小组成员通过研究法庭转介的个案,在其后递交法庭的报告中,推荐最适合的自新计划供法庭参考,以协助对定罪的青少年罪犯作出判刑。13

在我国台湾地区,依《少年事件处理法》的规定,在少年法院专设少年调查官,其主要职责是调查、搜集关于少年保护事件之资料。少年法院在接受移送、请求或报告少年事件后,应先由少年调查官调查该少年与事件有关之行为、其人之品格、经历、身心状况、家庭情形、社会环境、教育程度以及其它必要之事项,提出报告,并附具建议。少年法院依少年调查官调查之结果,参酌事件之性质与少年之身心、环境状态,作出最合适的处分措施。14

1955年8月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第一届防止犯罪及罪犯处遇会议上,各国代表及专家均认为:“实行个别处遇,应从人格之调查分类着手,必先根据精密的调查,由是进而决定个别处遇之方法,始便于分类收容。”这是规定量刑调查的第一个国际文件。

三、我国量刑调查制度的立法化设想

尽管量刑调查制度在我国尚未实现立法化,但有关的司法解释涉及一些这方面的内容。如2001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这被认为是我国第一次用司法解释这样的规范法律文件的形式确立量刑调查制度。

我国在1989年苏州市平江区的“少年刑事案社会调查制度”15以后,后来实行这一制度的有:青岛市法院系统的“人格调查制度”16、合肥市中院的“量刑前人格调查制度”17、北京门头沟法院的“社会评价报告”制度18、连云港市连云区法院“刑事案件审前调查制度”19、北京市丰台区法院的社会调查报告”20

根据以上各地的实践,我们可以列下表加以比较:

从以上表格可以看出,我国的量刑调查制度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从名称来看,很不规范,表述不一。第二,从调查的适用对象来看,除了丰台区法院以外,其他地方都只适用于未成年人。第三,从可能判处的刑罚来看,大多数法院没有要求只针对轻刑,只有苏州市平江区法院要求只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具有管制、缓刑的被告人适用量刑调查。其目的很明显,是为了“由社区矫正机构根据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综合调查情况及再犯可能性大小,提出是否对其判处非监禁刑罚进入社区矫正的建议。”21第四,调查的主体来看,有社区矫正机构指定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被告人住地的司法所,各地没有统一的机构和人员进行量刑调查。第五,调查的内容来看。家庭背景、个性特点、案件情况、自我认识这四个方面都是调查对象。但只有一个地区要求考虑“社区评价”(北京门头沟法院),只有一个地我法院要求考虑“帮教条件”(苏州市平江区法院),都没有考虑酒精史、药物史(吸毒史)和心理诊断。而以上所有内容,恰恰都是量刑中要考虑的因素。

在我国实行的、有着各种名称的“量刑前调查报告”是既符合现代刑法理念,具有科学的理论基础。判决前调查报告,对于法官决定是否适用缓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对这一制度,急需上升到立法高度进行规范化。

(一)量刑调查制度的前提

在我国,量刑与定罪程序是没有分开的。从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的第一节“公诉案件”中,我们找不到一个“量刑”的字眼。在权威的教科书对法庭审判的阐释中,也极少单独提及量刑。实际情况正是这样,我国的刑事诉讼在程序上对定罪和量刑根本就没有作什么划分。其主要表现是:

首先,对证据的审查在形式上并不明确的区分哪些是定罪的证据哪些是量刑的证据。其次,在合议庭评议和随后的宣判中,定罪和量刑也是被捆绑在一起的;而且合议庭评议是处在外人不知的秘密状态下的,即使先前法庭质证和辩论中即使存在过受关注的量刑问题,也很难知晓它们对量刑的影响力。关于英美法国家为什么要将量刑与定罪程序分开,我没有看到有相关的国内文献进行论证,英文文献对此也未见论述:因为定罪与量刑完成不同的任务,牵涉到不同的人的参与,所以被认为自然而然的。

在这样一个程序中,牵涉到大量的被告人品格的信息。而这些品格事实是在定罪即判断被告人犯罪事实是否成立时所禁止的。例如有关被告人平时自私、爱占便宜的品格证据,不应作为被告人犯盗窃罪的根据。22

在英美法中,可采性是指是否被允许在开庭或者审判中作为证据进入的性质或者状态,指证据能否在事实的审理者面前暴露或者出现。也就是说可采性是指一项证据是否具有在法庭上提出并让认定事实的法官知道的资格。如果一项证据根据证据法规定不具有可采性,则不能在法庭上提出,不能被事实的审理者看见和听见,如果被事实审理者看见或者听见,则相当于该证据具有了可采性。事实的审理者不仅仅指陪审团,也指庭审中的法官。因此,证据可采性规则产生的原因和陪审团有关,但是并不仅仅适用于陪审团审判,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各州证据法典适用于一切在法院进行的诉讼。

由于量刑调查报告中涉及的内容有很多是与犯罪无关的,但是又影响量刑的,而这些量刑情节如被告人的品格和习惯,容易在事实问题的判断上造成事实认定者的偏见,所以,将量刑程序从定罪程序中分离出来,是保障法官既不会因为与犯罪无关的事实影响自由心证,又能适当量刑的前提。为此,我们应当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分开。在定罪程序中,确立品格证据制度,不允许品格证据进入定罪程序影响法官心证;在确定之后,进入量刑程序,量刑听证时,应当提交包括了与犯罪无关的信息的量刑调查报告。

(二)名称可以确定为“量刑调查”。

我国现有的多种名称,有的只强调“社会评价”、“社会调查”,但实际上,这是不确切的,因为量刑调查报告虽然包括社会评价,但还要考虑的是家庭情况、性格特征、教育情况等内容,而这些情况不仅包括社会评价,还有一些与社会评价相反的,只有专业调查人士才能理解的情节。如家庭环境和吸毒史,这些是自身道德品质以外的因素,就吸毒而言,如果对此规定为犯罪,很多吸毒者最初是因为被欺骗、引诱甚至于被强廹吸毒,后来无法戒掉毒瘾的人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在生活中真正自己主动希望吸毒的是少数。所以对于吸毒者,各国法律往往把他作为治疗对象而不是犯罪主体。而一旦吸毒后引起犯罪,不仅不是重点打击的对象,恰恰应当通过治疗其毒瘾,才能真正防止各种可能由吸毒者从严的犯罪。但是,在这个问题上,社会评价却可能是相反的,认为吸毒者品质很差,应当加重打击。也有的叫做“人格调查制度”,但是除了考虑本人人格以外,家庭情况、文化水平、职业技能等是否有利于于选择社区矫正,也是量刑要考虑的因素,“人格调查”只是这个调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所以, “量刑调查报告”这个名称比较合适,因为这一名称能够概括所有需要调查的内容,抽象的叫做“量刑前调查报告”或者“量刑调查报告”,不会出现以偏概全或者遗漏的情况。这也符合国际上的做法,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家,都是叫做,pre-sentence investigations report,即“量刑前调查报告”,英文缩写为“psi”,但考虑到这个调查报告目的是为量刑,当然是发生在量刑之前,不必加上时间定语,就可以直接叫做“量刑调查报告”。

(三)调查对象应适用于可能判处所有刑罚的被告人

我国各地的量刑调查,除了丰台区法院以外,其他地方都只适用于未成年人。量刑调查到底适用于什么人,要看调查的目的是什么。调查的目的是为了让犯罪人得到适当改造,重新回归社会。针对未成年人的量刑调查特别重要,但是,从理论基础来看,成年人,同样需要回归社会,其存在的依据并无不同。因此,要在对未成年人实施量刑调查制度的基础上,推广到所以成年被告人。

如前所述,我国有的法院规定,量刑调查只适用于轻刑。其目的很明显,是为了“由社区矫正机构根据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综合调查情况及再犯可能性大小,提出是否对其判处非监禁刑罚进入社区矫正的建议。”23但问题是,量刑调查的目的不仅是为了考虑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刑罚个别化在外延上包含:制刑个别化、量刑个别化和行刑个别化三个方面,而行刑个别化则是其中之一。在行刑方式上,矫正刑的执行,以受刑人的不同特点为根据,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执行,以适应矫正犯罪人的需要,即实现行刑个别化。如:将成年犯与未成年犯、累犯、惯犯与初犯、偶犯分别行刑,以免其互相感染,对少年犯予以高于成年犯的待遇,并予以特殊的教育、感化等等”24。“矫正刑又对人身危险性不同的受刑人以不同的方式予以教育、感化与矫正,从而实现行刑方式的个别化”25“科学界定分级处遇等级、规范分级处遇设置,完善分级处遇制度,增强分级处遇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26。

以上个别化措施说明,量刑调查报告不光是为是否进行社区改造提供依据,其任务要广泛得多。另外,量刑调查的除了“提出是否对其判处非监禁刑罚进入社区矫正的建议”外,还要从量刑公正的角度,考虑对被告人刑罚的轻与重,这些因素可能根本就与“如何改造的”问题无关。

因此,量刑调查针对的对象应当是已经被定罪、可能判处任何刑罚人,而不能仅限于可能处轻刑的被告人。

(四)应当由社区矫正机构进行量刑调查

委托社会上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退休老干部、团市委、街道司法所等民间机构担任社会调查员进行调查,虽然有利于发动社会力量参与,体现司法民主化理念,但这种由一般公民进行的调查显然专业性不够,难以保障调查结论的科学性,也很难保证其公正性。比较而言,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进行调查更为合理。

从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做法看,审前调查大都是由一个专门的机构负责,而这一机构一般就是社区刑罚执行机构,因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植根于社区,在调查的开展上有着其他机构不具备的诸多便利。如英美的缓刑官的职责之一就是为法官提供判决前的报告,就对犯罪人适用监禁还是社区方案提出意见。英美国家的缓刑官虽然也是警察的一种,但是并不进行刑事侦查,而我公安机关的警察则是打击违法犯罪为已任,不能与他们相提并论。

其实,从其具体职能来看,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也是不可取的。审前调查主要是一种人格调查、社会调查,同公安机关进行的刑事侦查在性质和内容上有很大的不同。从实践看,公安机关着力于对案件的侦破和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因而对行为人人格状况的考察普遍重视不够,即便是考察人格状况,也往往只重视考察那些法定情节,尤其是从重处罚情节,如是否累犯等,而对被告人的成长背景、一贯表现、犯罪原因等很少涉及。尽管有时为了侦破的需要,公安机关也会考察行为人的作案动机,但这种考察仍是浅层次的,并不会系统、深入地考察、分析犯罪的深层次原因。另外,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的控方,由它进行调查,容易出现偏见和不公正。因此,公安机关难以代行审前调查的职责。

在我国目前正在开展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基层司法行政机构是实际上的工作主体,当然,由于立法不健全等原因,当前的社区矫正工作存在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相脱节的不正常现象。我们可以以现有的司法行政机构为基础,构建专门的社区行刑机构。将来可通过立法形式,赋予基层司法行政机构审前调查的职能,由该机构的专业人员进行调查。

(五)量刑调查报告包括的具体内容

在我国已经有的、不同地区的量刑调查报告中涉及到了家庭背景、个人特点(包括个人经历、生理、心理特征)、案件情况、自我认识、社区评价、帮教条件6个方面的的某些内容,其实,这些内容都应当是量刑中要考虑的因素,因为以上情况都会影响刑罚的轻重、刑罚个别化的具体措施,也会影响教育的方式,还会影响人道对待罪犯的具体方式,至于帮教条件,则影响社区中能否使某一种刑罚方式变成现实可行问题。所以,以上内容,都应当是量刑调查报告的内容。在美国纽约南区的一份量刑调查报告表格中,其内容实际上也涉及到了上述6个方面27。

参考以上内容,量刑调查的目的有两个方面,一是查清楚犯罪原因,看是否有从宽或者从严处罚的理由。这些原因在犯罪学上整体概括为家庭、学校与社会环境的原因及在个案中被害人的原因。二是查清楚适合何种处罚进行教育改造的条件,才能达到教育改造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而与此相关的条件包括:自身生理、心理特征、工作技能,悔罪表现、家庭环境、社区环境、社会评价和容忍度。以上内容有些既是从宽或者从重处罚时框考虑的理由,也是是否适合某种刑罚的理由,有交叉的地方,是两者同时要考虑的因素。综合起来看,应包括以下方面:

1、个人情况。包括具体年龄、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生活经历,以及案发前的身份和社会经济地位,如是在校学习还是务工、务农,是否有辍学、流浪等情况。

2、犯罪情节。包括犯罪的起因、同被害人的关系、被害人是否有过错,以及犯罪的目的、动机、手段,等等。

3、犯罪前后表现。包括平时的一贯表现、有无违法犯罪的前科或其他不良行为、犯罪后的认罪、悔罪态度等。

4、性格特征。尤其要注意是否有生理和心理疾病(包括精神病)、吸毒、酗酒、赌博、早恋、网瘾、夜不归宿等不良表现,是否接触不良的阅读物、光碟、网站等,是否同具有不良表现的人进行交往,等等。

5、家庭背景。包括家庭成员的构成,监护人的职业、收入、健康情况,父母的个性与和睦情况,父母对孩子的管教情况,等等。尤其要注意,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父亲或母亲去世、父亲或母亲被判刑入狱以及父母离异等情况;父母是否存在对孩子虐待、体罚或管教不当等情况;父母是否具有赌博、酗酒等不良行为;父母之间是否因感情不和而经常发生吵骂、厮打现象;等等。

6、教育环境。包括学习成绩如何,对学习、对老师的态度,是否有退学、逃学等情况,学校管理秩序如何,学校是否重视品行教育、法制教育及心理健康教育,是否存在歧视差生、体罚学生等现象,学校周边环境如何等等。

7、社区环境。包括家庭迁移的情况、所在社区的治安秩序好坏、邻里是否和睦、社区评价等等。

8、帮教条件。这是一种现实的考虑,由于缓刑的适用还要在具体的地区具有可行性,所以不得不考虑这个问题。

判决前调查报告的内容要求简明扼要,它能够在较短的时间里让法官捕捉到重要的信息,所以,调查报告的简短化和表格化是它的一个趋向,目前,在一些国家和地区通行格式化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不再是叙述性的文字,而是经过精心设计的标准化的表格,法官无须解读冗长的文字就可以直接获得所需的信息。

 

 

参考文献:

  ①北京法院首将道德表现纳入量刑参考,北京晨报,2007-04-20,。

  ②the pre-sentence investigation and report(psi),h. michael.,/thepresentencereport.htm,2007.

  ③娄献忠:“一贯表现”不宜作量刑参考,扬子晚报,2007年04月22日。

  ④转引自陈兴良:《刑法的启蒙》,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63页。

  ⑤[意]菲利:《实证派犯罪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4页。

  ⑥转引自陈兴良著:《刑法的人性基础》,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24页。

  ⑦ john augustus,famousamericans.net/johnaugustus/,2008-6-1.

  ⑧ origins of probation and parole,law.jrank.org,2007-8-8.

  ⑨the history of the presentence investigation report,/pubs/psi/psireport.html,2002.

  ⑩understanding the federal pre sentence investigation report by: michael g santos, /forums/showthread.php?t=271,2001-10-28。

  11 李恩慈,论缓刑的矫正制度,载《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2005年度)第一卷:刑法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第724页。

  12李太薰:韩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动向和展望,法制日报,2006.5.25.

  13 李恩慈,论缓刑的矫正制度,载《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2005年度)第一卷:刑法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第724页。

  14 李恩慈,论缓刑的矫正制度,载《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2005年度)第一卷:刑法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第724页。

  15袁定波:少年刑事案社会调查制度需完善,2007年04月24日,法制日报。

  16青岛法院对少年审判施行“人格调查制度” /news/2003-05/22/content_523655.htm2003-05-22,新华网山东频道。

  17黄勇:合肥 人格调查辟出维权新路,中国青年报,2003-11-27。

  18北京门头沟法院对未成年人量刑引入社会评价,news.xinhuanet.com/legal/2005-07/07/content_3185213.htm,2005年07月07日

  19连云区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全面启动刑事案件审前调查制度,jgjy.gov.cn,?2007-4-11。

  20王 琪:丰台法院量刑参考案前表现,民主与法制时,2007-4-30。

  21袁定波:少年刑事案社会调查制度需完善,2007年04月24日,法制日报。

  22黄士元 吴丹红:品格证据规则研究,《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

  23 袁定波:少年刑事案社会调查制度需完善,2007年04月24日,法制日报。

  24 邱兴隆:《刑罚的哲理与法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8页。

  25 邱兴隆:《刑罚的哲理与法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9页。

第11篇

关键词:中职教学;幼师生;心理学;教学管理

一、提高幼师生综合素质,明确教学目标

从培养人才的业务素质、基本文化素质和思想素质的目标出发,合理安排教学内容。比如紧密结合幼儿教育学、幼儿卫生学、幼儿园课程及教法、幼儿园管理、幼儿游戏、儿童心理健教育;以及心理测量、幼教科学研究等学科,丰富充实幼儿心理学的内容,真正能用科学的观念去解决教学中的实际问题。

二、结合日常生活中的心理现象和行为表现进行分析

心理学中所涉及到的大多数心理现象都能在现实生活中观察到,心理现象虽然复杂,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例如在学习“知觉规则知觉选择性”时,首先把学生分成小组,观察和记录生活周围中哪些事物最容易成为我们知觉对象,通过观察使学生们了解到:凡是与背景差别较大的、运动变化的、排列有规则的事物都容易吸引我们的知觉。又如,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心不能二用”、“酸葡萄效应”、“及时复习是抗遗忘的良药”等等心理现象。把课堂上的理论知识的学习与现实生活的学习充分地结合起来,使学生在学习后不断观察周围和反思自我,举一反三,学习起来更有兴趣、更有主动性,能学有所用。

三、结合心理现象中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典型案例中心理现象具有一定特殊性和典型性,它是在比较特殊的条件下产生的特殊心理现象,通常情况下是观察不到的;同时又能科学地解释心理学中最为基本的心理规律和现象。古今中外这样的典型案例很多,可充分利用这些信息资源和间接知识帮助学生更有效地学习。如在学习“环境对儿童早期智力发展的影响及儿童早期发展中‘敏感期’的概念”时,给他们提供一些典型的案例,通常这些案例成为学生学习和掌握相关内容的重要依据,如“狼孩”“野生儿”“儿童在特殊环境中成长的特例”,让学生们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和讨论这些特殊儿童心理、行为形成的原因,明白儿童早期一些行为或心理品质的形成在某些时期是非常敏感的,一旦错过这些时期极易造成终身的不良影响,从而更深入的理解环境和教育对一个人早期身心健全发展所具有的重要作用。

四、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的认知态度和学习能力

教学方法是教学过程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没有恰当的教学方法,就很难实现教学目标和完成教学任务。正如巴班斯基所说:“现代课堂教学的鲜明特色乃是教学方法的丰富多彩,乃是有意识地选择某一课题的主要教学方法,所选的方法要能很好地解决相应的教学和教育中的任务。”

在学前心理学教学中,应注重以下四个方面的探索和运用。

1.结合教材,运用观察的方法

引导学生在自然条件下对幼儿心理及行为现象进行观察,如幼儿的认知规律、行为特点、语言发展规律等等。帮助学生拟定观察计划,提供观察条件,学习作观察记录,并进行分析总结。这种方法简便易行,同时,培养了学生观察思考的能力。

2.结合教材,运用调查的方法

让每一位学生有机会对幼儿进行较长时间的调查了解。帮助学生制订详细的调查计划,即调查目的是什么,采用什么形式,调查问题有哪些,调查步骤如何,结果如何分析等等。如我们让学生针对幼儿的个性、情感、意志发展水平等方面,进行五周的个案追踪调查。同学们拟出计划后,制作出相应的问卷和图片,创设各种情景甚走访家长,最后写出详细的调查报告,并获得了良好的效果。

3.结合教材,运用心理测量方法

在心理学教学中,我们尽可能遵循客观性和科学性的原则,用事实说话、用科学说话。帮助学生学会选择行为样本,进行客观测量和标准化测量。比如,通过幼儿画人的方式测量和分析幼儿的智力发展水平,学生从这些活动中去发现一些有趣的心理现象和规律。引导学生学会运用现成的量表进行测量,也能根据一定的测试目的和要求设置和编制出简单的心理测试量表,这样,不仅增强了学生的认知能力,同时也提高了学生应用科学技术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结合教材,运用心理小实验的方法

有许多心理现象和规则,必须在特定的实验条件下才能观测到它们的存在,才能真正了解人与人之间存在的差异性和特殊性。如在学习和了解人的“感知觉”这部分内容时,引导学生运用心理测试仪器:重量知觉仪、方位知觉仪、颜色视觉仪等仪器,或用一些简单工具,学生分组在心理实验室进行一些简单的小实验。结果学生们通过实验发现每个人的感知觉水平是有较大差异性的,而每个人的“感觉域限”或“绝对感觉域限”更是各不相同的。

第12篇

状元中缺少顶尖人才 “从我们调查的结果看,高考状元的发展方向主要是学者、中层以上的企业管理者。”蔡教授说。

蔡言厚坦言,他们课题组在进行大学评价排行时发现,社会公认的杰出政治家校友榜、院士校友榜、杰出人文社会科学家校友榜、富豪企业家校友榜上的顶尖人才,几乎无一是当年的“高考状元”,而这些人高中时的学习成绩多在第十名左右。

“高考状元职业发展低于社会预期,这同样出乎我们课题组成员的预料。”

蔡言厚介绍,从高考状元工作的领域来看,选择在学界工作的状元最多,约占总数的两成,可以说学术研究是高考状元的职业最爱。其次选择在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约有四成多的状元选择国内攻读研究生、海外留学或移居海外。

报告其他结论同样引起关注:高考状元“阴盛阳衰”趋势日益明显,理科状元阵地男性尚能坚守,文科状元阵地已是女性天下;北大清华是高考状元就读“首选”;文理科状元首选专业多集中于经济管理、信息、国际关系、法律、生命科学、计算机等热门专业,而事关国计民生的传统基础专业,光顾的状元寥寥无几。

什么阻碍高考状元成才 在蔡言厚的资料夹中有一份略显泛黄的报纸。这张他搜集于1980年的报纸刊登了美国一项关于超常人创新能力的研究:1921年到1923年间,美国斯坦福大学一位名为I・M・特尔门的心理学教授选择1528名智商130以上的中小学生,对他们的成长经历进行长达50年的追踪,由于历时久远,该研究最后由他的学生完成。

结果表明,早年智力水平并不能正确反映今后的工作成就,有成就的人往往并非家长和教师认为的非常聪明的人。

除去智力因素,蔡言厚认为:“阻碍中国高考状元成才的重要障碍就是对名牌大学、热门专业的盲目崇拜。”很多高考状元在选大学时多看牌子,很少关注大学的发展环境。挑专业时,他们往往被“适应市场的需要”和“天价奖学金”所吸引,忽视自身的兴趣与特长,更多的是随大流奔热门,很少立志长远,结果很多高考状元不得不中途转换专业,不仅浪费了自身的宝贵精力,同时也浪费了教育资源。而毕业后进入其他专业领域,减缓了他们脱颖而出的速度,降低了杰出人才的产出率。

“调查显示,大多数高考状元青睐经济管理专业,但这个专业光学是不行的,还需要一定的实际经验。目前的应试教育模式,更多引导学生去背东西,关注书本上的东西,而非鼓励创新,很少强调人际交往和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而这些恰恰是职场中所必需的。”

“1999年扩招起至今,随着高考状元‘曝光过度’,种种怪现象相伴而生。”蔡言厚讲述,对考生及家长而言,争当高考状元已是普遍心态,对大学及中学而言,能否招收到或培养出高考状元成为衡量办学质量的重要标志,对商家而言,能否有效利用高考状元,已成为提升影响力的市场营销策略,“状元经济”的催生毫不意外……

“高考状元的诞生有其偶然性和必然性,是考生的天赋、情商、志向和勤奋,家庭的生活条件、生存环境和教育方式,学校的教育理念、办学水平,教学方法和考场发挥的完美结合,因此,我认为高考状元这个概念本身没有特别的意义。”蔡言厚强调。

不以一时成败论人生 据蔡言厚观察,许多家长试图将高考状元、神童们的成长经历复制在自己孩子身上。20世纪70年代末,全中国媒体都聚焦在天才少年宁铂身上,蔡言厚的一位朋友便以此为模板培养自己的儿子,一度剥夺了儿子所有的交友、玩耍时间,甚至在长达十几年里不让他看一眼电视。结果,尽管孩子学业成绩优异,但性格内向,与人交往存在障碍。“一个孩子能否最终成才,关键看他(她)的兴趣爱好是否得到最大限度的尊重,是否有足够空间发挥自己的潜能。”而兴趣、敬业、持之以恒正是该报告中提及的众多杰出人才的共同特征。

20世纪90年代,浙江杭州一名小学老师依照教学经验发现“第十名现象”。他经过10年调查,发现第十名左右的学生有着难以预想的潜能和创造力。这给了蔡言厚极大的理论支持。

“永远不要去争第一!”蔡言厚反复向身边的人强调,当遇到亲戚或朋友对成绩不好的孩子进行说教时,蔡言厚会不失时机地搬出这套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