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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农村环保问题,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城镇化;农民环境权利;法律规制;公众参与
[中图分类号]F323.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4)11 ― 0097 ― 02
[收稿日期]2014 ― 09 ― 30
[作者简介]余建川(1994―),男,四川乐山人。学生,研究方向:环境法。
2012年党的十报告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然而,受我国社会经济“二元”结构的影响,我国的环保问题也呈现出城市和农村的二元分化格局。在城市,政府能够掌握充分的信息,并主动积极地在事前、事中、事后对环境问题进行比较圆满的预防、解决和救济。但是在农村,环保问题形势却不容乐观,据国家环保总局统计,中国农村还有3亿多人喝不上干净的水,1.5亿亩耕地遭到污染,每年1.2亿吨的农村生活垃圾露天堆放,农村环保设施几乎为零等。于此,笔者参与了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暑期社会实践队,在湖北省荆州市秦市乡采取实地勘探、问卷调查、走访等方法展开了调研,对该地区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诸多环境问题进行了调查,剖析了其中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希望为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决策依据,为环境保护研究提供经验参考。
一、 秦市乡环境概述
秦市乡地处江陵县东南边陲,东与监利毗邻,南与石首市相连,全乡版图面积55.75平方公里,耕地面积3.3万亩,辖20个行政村、161个村民小组。秦市乡始终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截至2004年,其工业总产值达2.4亿元,农业水产品产量达2800吨,投入基础设施建设资金630万元。
我们在看到其经济发展的同时,对环境状况也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在本次问卷调研中,共发放1800份问卷,收回有效问卷1722份(秦市乡972份,随机调查750份),有效回收率达96%。其中被调查者18岁以下的占12.1%,18到25岁的占14.2%,26到35岁的占17.5%,36到45岁的占19.1%,46到59岁的占20.8%,60岁以上比例则达16.3%;文化程度方面,识字不多或基本不识字的占16.6%(经过一定的解释能够理解),小学的占16.1%,初中的占40.1%,高中的占17.3%,大专的占5.3%,本科及以上的占4.6%。调查结果显示,在秦市乡经济发展的同时,当地居民对居住的农村环境不满意的占32.8%,一点也不满意的占8.8%,基本满意的占46.5%,满意的只有11.8%。可见当地经济发展的同时,一定程度上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以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然后以更大的资金投入反过来治理环境,投入大,见效慢,最终既制约了经济发展,也损害了生态环境。秦市乡虽然经济实现了发展,却由于环境的破坏,青壮年劳动力外流,无奈陷入发展困境。更重要的是,当地居民对生态环境的发展趋势亦愈发悲观,45.4%的人认为发展趋势是由好变坏,认为一直不好的占14.7%,而认为由坏变好的只占24.7%,认为一直较好的占15.3%,这样的悲观情绪长此以往,只会进一步加剧恶性循环,青壮年劳动力外流会更严重,资本撤出,财政收入减少,基础建设、养老、教育跟不上,经济衰退。可见,对当地环境的综合治理已经十分必要。
二、 农村环保问题现状
(一)污染现状
据调查,36.9%的人认为水受到了污染。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物理、化学、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污水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农村的水污染主要由生活污水、农业化肥和农药流失、农业养殖、农村工业废水等构成。
20.4%的被访者认为空气受到污染。其中,生活垃圾、畜禽粪便、脏水沟的臭味是很重要的一部分。此外,包括部分乡镇企业的废气排放,汽车尾气排放垃圾焚烧和秸秆焚烧造成的污染等。
20.9%的被访者认为有固体废弃物的污染。其中,主要包括农业废物如农用薄膜和农作物秸秆、禽畜粪便、乡镇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厨余、废纸、果皮等生活垃圾。这些固体废弃物不仅占用土地,损伤地表,污染土壤、水体、大气,影响农作物及产品的质量,滋生传染病,危害健康。
除此之外,7.6%的人认为土壤被污染,土壤的重金属污染、有机污染、放射性污染构成了污染的主要类型。
(二)农民环保意识现状
89.5%的被调查者对环境关心,不关心的占10.5%,总体上农民对环境的关注度有很大的提升。在问及被调查者是否愿意参与处理所在区域内一些环境事务时,36.4%的被调查者非常乐意,无所谓的占49.4%,不愿意的占14.2%;而在环境事务的参与频率上,仅有8.5%的被调查者经常参与,38.9%的被调查者偶尔参与,而52.6%的被调查者从未参与过。结合访谈,我们发现:受教育程度越高,则环境事务参与度越高,他们对周边环境的认识也更深刻。因为许多基本满足温饱的农民维持生计、医疗和教育负担十分沉重,加上自身文化素质较低,他们对环境的态度自然无所谓,只要不危及其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而具有较高文化水平的农民、干部、教师以及学生对良好的环境需求更强烈,他们认识到当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愿意也实际上参与过一些环境事务,比如检举、控告,参与听证会、论证会,通过大众传媒了解信息和批评建议,通过人大反映意见,或者如座谈会等。
(三)环保信息公开现状
在分析农村环境信息公开的问题时,42.9%认为没有人公布,25.8%认为不知道去哪里看,16.5%认为太专业,看不太明白,13.2%认为和农村生产活动关系小,1.7%为其他。而当问及谁告诉被调查者有关环境状况的信息最合适时,36.8%的被调查者认为乡镇政府最合适,认为村委会最合适的占41.2%,认为污染企业最合适的占10.8%,认为村民传达最合适的占11.2%。说明当地居民对政府的期望是比较高的,对其非常依赖,但客观实际则反映出当地居民对政府的失望和矛盾心态。
三、 农村环保问题的成因剖析
(一)城乡二元的社会结构及城乡差别
在我国,由于长期存在的经济发展战略及其历史惯性,使得城乡在社会、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都不均衡,城乡状态呈现结构性断裂,形成二元的社会结构模式和很大的城乡差距。这也是造成农村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深层原因。
在二元制的城乡结构下,多数乡镇企业受资金、技术和环保设施等方面的制约,成为了很大的污染源。另一方面,二元制结构也使得农村中的有知识的青年流向城市,从而导致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综合素质较低,农民面临着巨大的生存压力,为了解决温饱、改变贫困,他们更多的是关注自身生存,农作物产量等问题。对于发展是否可持续,是否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等问题无暇顾及。不得已地选择了粗犷式的不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这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二)农村的环保立法、执法、司法分析
从现行的环保法律体系来看,我国在农村环境立法上采用的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基本法,单行法受基本法统领的混合立法模式。该模式有利于统筹兼顾和发挥单行法的作用,但致使我国农村环保立法滞后,法律体系不健全:一方面,我国至今为止是没有综合性的农村资源环境保护法规或者条例。另一方面,农村环境立法缺乏独立性。另外,我国环境立法起步晚,经验少,主要是照搬欧美。为此,我们在环境立法的时候应当充分听取法学家、环境学专家、经济学家、农业学家、社会学家、社会公众、农民代表的意见和建议,遵循城乡环境协调一体的原则,法律用语简练、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三)农村环保管理机制失衡
目前我国环境管理实行分地区负责,各地区只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也就是说缺乏一个具有科学性,权威性的管理机构。而这与环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特点是不相适应。另一方面,环保管理体制的立法也并不完善,主要表现在:单行立法对环境管理体制规定的较为简单,规范性文件经常代替法律,管理体制立法上存在交叉甚至矛盾。这就会导致环境执法的权威性不高,针对性不强,效益不明显。
四、 环保问题的法制规制
(一)健全农村环保法律体系
首先,应在《宪法》中确立环境权,使其成为环境立法的依据。在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中明确保护公民的环境权,不仅有利于农村环境立法,也利于在司法实践中维护农民的环境权益。
其次,制定农村环境的基本法。包含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总体规定、环境监管制度和体系的规定、完善农村环境救济的司法程序、明确违反农村环境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法律责任。
再者,制定相关的单行法。如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法、农村清洁生产促进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农药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在我国农村环境立法进程中,制定专门的农村环境立法是必要的,符合我国复杂的农村环境形势。
最后,理应包括其他部门法中关于农村环境与资源环境保护法中关于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规、规章;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中关于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等。
(二)完善监督机制,加强环境执法
随着资源环境保护执法的深入,其监督机制越发重要。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只要环境保护法的实施者是自然人,那么他就有其独特的利益衡量和个性选择。因此,我们应该建立起内部与外部相结合、多种监督手段综合运用的监督机制。
其一是要继续沿用原有监督机制,包括上下级政府监督、环保机关内部的上下级垂直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其二是要健全和完善监督机制,建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内部行政监察制度;把执法活动放在全社会的监督之下,积极推进政务公开等。
(三)完善政府主导、公众参与机制
“对于那些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决策或者其他设施,首要条件是必要使可能受到影响的个人事先得到通知。国家有义务不干涉公众从国家或私人机构获得信息的行为,有义务取得并传播关于公共和私人的所有相关信息”在环境保护领域,公众参与是指公民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者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相关的决策活动,使得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民的切身利益。这就需要我们从几个方面来完善:
一是要转变思想观念。在环境面前,人人都有享受良好生态环境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任何法治国家都应该承认和保护公众的这种权利。
二是要将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应该通过各种途径使信息公开化,借用公众舆论和公众监督,保证农村公众最大范围地了解环境的相关信息。
最后,培育环境公益组织,通过政策、物质等支持,鼓励社会力量自发组织投入到环境宣传保护行动中,如志愿服务组织,义工协会,农村环境保护协会等,传递绿色正能量。
〔参 考 文 献〕
〔1〕 蔡守秋.建设和谐社会、环境友好社会的法学理论──调整论 〔J〕.河北法学,2006,(10).
[关键字]新农村建设 环境保护 法律途径
[中图分类号] D922 [文献码] C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2-177-1
1当前我国新农村建设中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明显不完善
(1)法律法规的缺位,造成了新农村建设的环境保护问题无法可依。
经过多年的改革开放,我们发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确实存在着矛盾,有的地方政府不惜牺牲环境为代价去发展经济,将一些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引入。而农村地区一般是法律规范的盲区,没有法律能够细化到农村的环境保护,这样一来,农村就成了污染的重灾区,新农村建设的开展更让这种污染愈演愈烈。我们来看一下新农村建设中环境保护法律缺位出现的问题:首先,一些与农业和农民息息相关的领域没有实现立法。比如对水源的污染、化肥的污染、禽畜的污染等等,都没有相对应的法律作为依据,如果出现上述这些污染问题,就要农民与制造污染的企业协商解决,农民处于弱势地位,通常是以农民惨败为最后的结果。其次,农村没有一套完整的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地方的经济政绩,也不去主动制定相应的地方条例,即使一些地区的环保部门主动制定了规范,一些企业也不去很好的执行,因为地方政府的监管不力。再次,中国在建国之后,一直强调的是从一个落后的农业国变为一个先进强大的工业国,这也可以理解为,在建国之初,政府对农村的发展就没有给与足够的重视,经济重心及管理重心都在城市,而不是农村,从制度上为农村的发展不规范埋下了隐患。最后,现有立法存在缺陷。
(2)农村环境保护执法管理体系建设不完善。
当前,一些农村地区已经认识到保护环境与立法的关系是不可分割的,也试图从立法的角度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但是体制上的弊端与执法人员的素质偏低,成为了固疾。缺乏对执法人员的监管,加之执法人员的数量不足,制度层面上看,我国的政策一项是以城市为中心的,环保事业也不例外,将大城市的环保问题作为重点的课题研究。农村的环保执行力度不到位,措施不完善,执行人员的素质及专业水平不高,这些问题都是亟待解决的。
2在新农村建设中着力构建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1)明确农村环境建设的法律地位,为新农村建设环境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农村的环境问题现在已经到了不能不解决的地步,环境保护事业面临着严峻的考验。水资源的污染,土地的污染以及空气的污染,都在吞噬着原本青山绿水的农村。过度的放牧导致草场的退化,生活垃圾不能够妥善处理,也为市政及农副业主管部门提出了新的课题。一方面我们要转变农村的经济发展模式,变粗犷型为节约型,在金山银山与绿水青山之间找到平衡点,大力发展生态农业,使农村的自然资源得到循环使用,比如水资源的循环等,这是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最重要的是要完善农村的环保立法,这样才可以使农村的环保事业有法可依,尽量使政策透明公正,立法的目的和初衷是惠及农村亿万人民,全面将新农村建设推向高处。
(2)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给农村环境保护提供制度与法律保障。
上面已经说过,为农村提供环保方面的法律支持是迫在眉睫的任务,为了保证法律的实施效果,一定要做好前期的调查,让法律真正能为农村的广大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真正能让农村的环境有所改观。我们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做好调查,将农村的环境问题统一进行汇总,找出最主要的问题,以及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第二,要加强农村环保立法的持续性和可操作性,不能有"空壳立法"、"架子立法"。第三,要将农村的环境保护问题与城市的环境保护问题分开来考虑,因为两者存在着很多不相同因素。第四,要加大农村环境保护的违规查处力度,不能够姑息迁就,不能够避重就轻的进行处罚。处罚要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这样才能严肃法律的权威性。
(3)加强农村环境执法机构队伍的建设,提高新农村建设环保监督管理能力。
农村的环保问题愈演愈烈,主要的问题之一就是环保机构没有直接进入农村,而是在市(县)一级发挥作用,对农村的实际情况知之甚少,更谈不上监督管理。在新农村建设的大背景下,环保部门要发挥应有的作用,一定要在最基层的村组织有派出机构,这样才能得到第一手的材料,而不是闭门造车。完善环保监督管理体系,要做到如下几个方面:第一,要对环境保护的主题进行统一,这样才能够使环保部门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要赋予环保部门一些执法权,确保环境立法的权威性。第二,要采用垂直领导制。现在环境保护部门往往是隶属于各地方政府,在发生环境问题时,政府往往代替环境保护部门处理问题,这样做是极不科学的,两个部门的出发点不一样,处理问题的方式就不同。环保部门属于社会组织,应该起到社会监督的作用,所以,环保部门要实行科学的垂直管理体系。第三,环保部门要坚决同违反环保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做到环境问题的"零容忍"。第四,提高执法队伍建设,培养合格的执法人员,对、渎职的工作人员要给予批评教育,必要的情况要进行行政处罚或法律制裁。
(4)积极开展宣传和教育,提高新农村建设环境保护法律意识。
新农村建设的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要共同发展,不能偏废。两条腿走路,才能将路走直走好。环境保护部门要敢于下基层、乐于下基层、勤于下基层进行环境保护问题的宣讲。让农村整体上具备环境保护的理念,这样广大农村地区就会产生对环境保护的诉求,这样也会极大的降低环境保护的管理成本。具体的做法可以有以下几点:第一,基层的干部要树立环保的大局观。第二,在农村杜绝"三废"污染。第三,在基层的农村学校设立环保课堂。第四,通过宣讲或是印发小册子来唤醒农民的环保意识。通过全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建设山清水秀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3小结
农村环境保护,道路是曲折的,但前景还是光明的。犹记三年前,在我们县的主干道上挂着的横幅写着:"一切为了招商,一切为了发展。"如今,横幅还在,内容却已经脱胎换骨:"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如果这种口号的转变能落到实处,我们就有理由充满希望。
关键词:生态文明建设;海南农村;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10-0103-02
由于独特自然条件和国家政策鼓励的影响,海南农村经济在海南经济中占据了非常重要的位置。然而,在海南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的制约因素,这就导致了海南农村生态环境被严重破坏,对于海南农村的生态发展有着非常恶劣的影响。为了坚持海南农村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推动海南经济的不断发展,海南农村生态文明建设迫在眉睫。
一、海南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存在的问题
海南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还是存在着较大的问题,比如农村经济结构上的问题等,具体如下所述:
第一,自然资源过度开发,导致了能够直接开采的资源正在急速减少,并且生态环境也在不断的恶化。从地理条件和历史条件上来说,海南处于“南荒地带”,和大陆的长时间脱离,导致了其余大陆其他地区相比,生态环境系统更加的脆弱,经济发展也长期处于发展不快的情况。而且由于海南地理位置特殊,导致其文化传播和大陆其他省份有着较大的差距,导致了海南自然资源开发和利用方式不当,目前部分地区还存在着乱开乱采的现象,也就致使海南部分农村的自然资源损耗严重,生态环境恶化速度较快。
第二,由于海南农村经济结构存在一定的问题,农村的基础建设跟不上经济建设的步伐,也就导致了农村经济结构的转型缓慢,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海南农村发展的脚步,同时也造成海南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缓慢。由于农村的基础建设跟不上,所以道路、水利等设施都不达标,在台风和暴雨天气的侵袭之后,土路被冲毁,田地受到侵害。
第三,主人翁意识的缺失。在海南农村生态文明建设过程当中,海南农村群众没有认识到自己主人翁的角色。在我国,农村人口占着总人口约四分之三的比例,农村的群众是否接受了良好的教育,直接的关系到了农村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对于海南来说,农村人口占到了总人口的一半以上,其素质水平直接的关系到了海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经济发展的进程。由于海南的独特地理环境,再加上城乡之间的差距,海南人口的教育水平较为低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较差,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知识的知晓率就更加低了。
二、当前海南农村环境保护的法治分析
(一)缺乏农村环境立法理念
当前,我国的环境立法还是以城市为主,也就是说环境立法首先应该将目光聚焦在工业污染的治理上,而后再去考虑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问题,所以城市和农村的立法存在着二元结构问题,因为存在着一些问题,所以导致环境立法在农村中比较缺失。由于我国政府在环境保护问题上,主要将目光集中在工业污染和城市污染方面,所以没有体现城市和农村的平等重视,经常是在牺牲农村的生态环境基础上来改善城市的环境问题,也导致了农村无法得到生态效益的有效补偿,最终使得农村环境更加恶化。在生态环境的相关立法当中,缺乏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不仅对我国的农村环境改善不利,而且也影响了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不完善
虽然当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基于《环境保护法》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但是对农村环境保护还缺乏相应的法律条令。在2007年我国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之前,我国没有过任何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任何政策。在现行的农村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当中,也有一些法律法规是缺乏原则和系统性的,也对农村的实践情况有所脱离,导致了法律法规没有可行性。例如在《环境保护法》的第三十三条中提到了保护农村环境,要推动农村环境的综合治理;第五十五条当中虽然对各级政府安排资金对农村饮用水和污染防治等治理工作进行了规定,但是没有出台配套的规章制度进行相应规定;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中,农村生活污染垃圾的防止具体方法有地方性法规进行规定,但是海南省还没有出台相应的地方法规。在农业法的第八章当中对农村环境保护仅仅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没有进行具体的配套措施规定。可以说当前我国环境法大多都是针对城市制定的,缺乏专门针对农村的环保法律。
(三)农村环境执法存在一定的问题
当前海南省的农村环境问题严峻,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第一,海南省的环保部门设置存在一定的缺陷。当前海南的环保部门设置只达到了县区级,而没有覆盖乡镇级,而县区级的环保部门重点是城市环境问题和工业污染,农村环境问题变成了环保工作的盲区。第二,当前我国实行的环境管理体制是统一管理和分部门合作的方式,除了环保部门,水利、农业等部门掌握了农村环境的执法权,由于执法主体多,导致了权责不明,权利分散的问题,这样就会使得环保法律的执行力度不够;第三,地方政府环境责任缺失,当前政府为了经济的发展,对一些环保评价不过关的项目进行批准,法律的执行不到位,尤其是一些环境污染严重、但是经济效益高的企业,政府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策略,这样做的后果严重的损害了环境保护。
(四)环境保护的投入不足
2009年设立农村环保专项基金前,我国的环保投资几乎只用于城市环境和工业污染的治理过程,而且一般只作为环保专项资金的排污费。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了在环境污染治理的过程当中,忽视了农村的治理,治理城市的过程是以牺牲农村为代价的。由于农村环保投入严重不足,导致了农村环保设施落后,在海南,很多农村没有建立起排污系统,产生的污水何垃圾等没有经过处理就被排放到了环境中,严重的破坏了农村环境。
另外,由于农村的检测站设备落后,设施不完善,导致了农村环境的情况无法被真实的反应,正是这些问题,导致了我国农村环境治理十分困难。
(五)农村群众的环保法律意识比较薄弱
由于当前收到了经济和生活习惯的限制,海南的农村群众环保意识比较薄弱。当前海南的农业技术并不发达,为了经济的快速发展,无论是政府还是群众都只注重眼前的利益而忽视了落后生产行为会产生的严重环境污染。此外,由于农村的法律教育比较落后,导致了农民的法律观念不强,维权意识也比较差,在环境污染行为的面前,鲜少有人会进行法律维权。在环保的过程当中,必须要认识到,农民才是环境保护的主人翁。对于农村环境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所以必须要提升农民的环保法律意识。
三、生态文明建设下海南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树立起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推动相关立法
要意识到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法律的支持,完善立法是建设生态文明新农村的必要条件。但是当前的实际情况往往是只重视城市环境的保护,忽视了农村。就我国目前农村环境十分恶劣的现状,必须要加强农村环保立法,改变立法过程当中边缘化农村立法的现状。以《立法法》为基础,《环境保护法》应当是当前农村环境保护法律立法的基础。《环境法》提出了以环境保护优先的原则,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因此在农村环保立法的过程当汇总,要以环境法确立的原则和理念为基础,摒弃立法服务于经济发展的老旧观念,将农村环境保护立法提升到城市环保立法的同等地位,推动城乡一体化的发展。
(二)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当前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中的很多条款和制度都是基于城市、工业环保的要求的,并不能够适用于农村环境保护的实践当中。由于农村的环境保护油这独特的生活背景,因此,应当从立法的层面上给予农村特别的关注。立法机关应当加强农村环保立法的建设,完善法律体系。尽快制定农村保护的相关法律条例,吧农业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村居民的生活污染等问题作为重点的防范对象。并且将《农村环境保护法》提上日程,将其作为农村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可以说,土地是农民的生活基础,当前我国农村的土壤污染十分严重,但是当前海南对于土壤污染的相关防治条例却稀缺。当前应当转进对土壤和畜禽养殖污染进行保护立法,才能够弥补空白。
(三)加强执法力度
加强农村环保执法,首先要建立起农村环保执法的机构。根据当前海南盛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设置,笔者认为应当在乡镇设置环保局的派出机构,派遣专门的环保人员,依法对农村的环保行为进行管理。此外,在农村,居民的自治组织在日常食物的管理上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可以考虑给予这些组织一定的管理权限,协同管理。其次,要明确环保部门的职责,明确在工作过程当中的分工。在环保的过程当汇总,应当以环保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协同管理的方式。同时,也要明确环保法执法的程序和责任,加大执法的力度。最后,要完善政府在环保过程当中的责任。由于环保法当中对于地方政府的责任规定的十分笼统,没有具体的规定乡镇政府的环保职责。现阶段,海南的农村环保工作一定程度上,仍然以来政府的行政力量,因此,要对环保考核体系加以重视,早日建立起完善的环保考核体系,明确管理职责,引导全体农民对于环保的重视。对于由于政府不作为导致的环保问题,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四、总结
海南是我国的“四季生态花园岛”,并且可以向世界亮出中国的生态名片。海南具有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赋予了海南十分重要的使命。所以当前海南农村环保建设迫在眉睫,我们要不断的进行海南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建设,推动海南新农村的建设,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不断的改善海南的生态环境,推动海南经济持续的增长。
参考文献:
〔1〕臧成.论生态文明建设下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制度[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3):109-114.
〔2〕刘昕蕾,刘悦.分析海南农村生态文明建设面临的问题与对策[J].旅游纵览月刊,2015,(4).
〔3〕夏青.绿色中国梦――生态文明建设视域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生态化路径研究[J].科学导报,2014,(6).
〔4〕赵凤琴,蒋欣阳,邢巧,等.生态文明建设的环境保护机制创新研究――以海南省为例[J].生态经济:学术版,2014,(1):383-386.
〔5〕李知淘.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生态文明建设问题研究[D].沈阳师范大学,2015.
关键词:农村 污染 问题 对策
1.造成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成因
1.1农民的环保意识较差重视程度不够。环保意识问题是导致污染产生的根本原因。一是农民的环境意识不强,温饱即足,只顾眼前利益没有长远打算,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在处理环境与经济关系时,片面强调眼前和局部利益,没有将科学发展观真正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对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二是相当部分企业环保意识淡薄,在利益驱动下,在防治污染上消极对待,有的甚至闲置污染处理设施搞偷排。三是农村环保宣传教育力度不够。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总体不强,许多群众往往会对涉及自身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而对自身破坏或影响环境的行为缺乏自我约束。
1.2环保资金投入不足治理力度不够。当前农村环保工作主要靠县市级环保部门,乡镇级环保组织机构标准不健全,落实工作还是以县市环保部门为主,使农村环保工作在工作质量和效率上大打“折扣”,很难将各项环保方针政策落到实处。环保投入不足导致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落后,环保队伍自身建设难以跟上形势需要,缺乏有效的手段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1.3农业面源污染严重。农药、化肥及农膜的大量使用使农产品的污染居高不下“白色污染”有增无减。 农民盲目追求农产品单产超量或不科学使用化肥,使农产品质量降低过量或滥用农药,使粮食、果蔬等农产品受到污染;同时还影响到有益生物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致使生态失去平衡;大量使用地膜或塑料大棚,使农作物早结果早上市,但不容忽视的是大量使用地膜又不进行清理或科学处理,长期使用对土壤十分有害,造成了农用地膜污染严重。城镇、农村及农业污染日益加重,农业面源污染比重逐步上升。
1.4农村生活垃圾和畜禽粪便污染。农村生活垃圾不能得到有效处理生活垃圾在沟渠、村头路边随意乱倒堆积成为新的污染源。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村养殖专业户越来越多规模逐渐扩大,但是大多数养殖专业户,对畜禽场排放废弃物的处理和贮运能力不足,畜禽产生的固体粪便随意露天堆放,不能进行及时有效的无害化处理,臭气四溢粪水横流,畜禽场产生的废液污水多数就直接排入沟渠,导致农民生产和生活环境污染加剧。未经过无害化处理的畜禽粪便含有多种致病病菌和寄生虫卵,直接作为肥料或一遇大雨粪便污水随地表径流入水体,必然会导致疾病传播威胁到人体健康。
2.对策及建议
2.1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农村环保工作的合力。归根结底造成农村环境污染最根本的原因还是人的重视不够,必须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农村环保工作。各级领导要重视要把广大农民群众发动起来,从教育百姓、提高百姓思想认识和环境意识入手,使老百姓树立可持续发展与绿色农业意识。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教育,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提高农民的环境意识,调动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广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帮助农民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
2.2切实加大农村环保投入进一步提高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效能。各级组织要将环保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并逐年增加加大,对农村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的资金投入重点解决所辖地区污水和生活垃圾的处理。一是要切实把农村环境保护作为财政支持和保障的重点,制定“以奖促治、以奖代补”等激励政策,加大对乡镇、村两级资金投入。二是要大力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农村环境保护的最终目标是要持续改善农村环境状况,提高农民生产生活环境质量。因此农民的主体作用必须充分调动起来,在政府政策引导和财政资金“以奖代补”支持下,主要依靠农民自身力量大力开展“三池一改”以及庭院绿化、美化、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绿色农产品基地建设等工作。三是要积极争取中央和省、市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现在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财政都将持续加强农村环保投入,我们要把握机遇积极申报项目努力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支持。
2.3加大对农村环境的综合管理和整治力度。要建立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设施,完善管理机制清理垃圾。对所有农村产生的生活垃圾定期集中进行全面清理。建设县级生活垃圾填埋场,设置农村生活垃圾桶点垃圾中转站,配备环卫机具等作业设施、设备组建保洁队伍建立起“组保洁、村收集、镇运转”的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清运体系和集中处置机制。加大农村环保执法力度,对污染和破坏农村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防止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中的污染项目向农村转移,坚决控制发生新的污染和破坏生态的现象。
2.4全面推进村镇“清洁工程”着力整治农村环境。推进农村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的调整,完善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认真做好应用水源地保护、畜禽养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垃圾、畜禽养殖污染无害化处理技术,实行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发展使用清洁能源,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农业产业结构合理化、生产技术生态化、生产过程清洁化、生产产品无害化。大力发展农村循环经济和推行清洁生产,积极推动乡镇企业结构调整,鼓励发展技术含量高、物耗少、污染轻、效益好的产业和产品,把产业结构调整和推广清洁生产工艺、实用治理技术、发展环保产业结合起来。
2.5整体推进以创促建促进全市农村生态环境。 进一步加强指导农村小康环保行动的争创工作。要把创建生态县市、环境优美乡镇以及小康村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从农村生态 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措施落实和实绩考核等,层层落实责任;形成良好的创建氛围,促进农村生态环境尽快上一个新的台阶。同时把“优美乡镇、洁净村庄、环境新居”等方面的农村小康环保建设列入乡镇重点工作,以有效推动农村小康环保活动的深入开展。
参考文献
[1]马世俊,中国生态学透视,北京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
[2]洪大用,当代中国环境问题[J],载《教学与研究》2008年8期
[3]马香娟.农村环境污染现状及其解决对策,环境经济[J].2005.(3):25—27
[4]赳亚凡.对加强农村污染防治工作的若干建议,世界环境[J].2006.(2):27—29
1当前生态环境的治理成效
“先行试点”措施的推行及产生的效应。在改革开放和“三农“建设的政策指导下,农村的发展要求也由原来只强调经济而转向经济、社会、生态等全面发展,人们开始关注生态环境的问题,并做出了一系列举措来改善生态环境,因此而产生一些积极的效应。治理农村生态环境是一项庞大的工程。在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观的指导下,我国各级政府因地制宜进行不同程度的环境治理工程,并采取“先行试点”的措施。进行试点的范围涉及全国各个省市乡镇,试点项目也包罗万象,包括水环境整治试点、生态修复试点、地质环境保障工程试点等。试点后,各级组织试点地区。促进了一批高起点,高标准的形成,农村建设质量组织的高水平,更好地发挥辐射示范作用。实践证明,解决问题得抓住重点,国家两点论与重点论环境整治理论指导下,抓住重点地区进行整治能使得农村生态环境得到很好的改善。此外,近些年来,我国在总结经验和教训之后,提出了这样的对生态环境治理的思路,那就是“预防为主、保护优先”。也使得环境保护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2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举措
针对农村生态环境的问题,我国各级政府和组织采取了一系列的办法和措施,通过这些农村环保措施,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农村环境问题。
2.1加大政府对农村环保投资力度,推进环保产业形成我国针对农村生态环境的问题,除了对受体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使人们充分认识到环保工作的重要性外,国家近年来还专门出台了一些针对农村的投资项目,主要表现在各级环保部门,农业部门推出了具体的植树造林项目和防护林工程;同时,各地陆续开展了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另外,政府部门在农村进行了改路工程,有效避免农村因路况问题引起的扬尘,机动车排放的大量烟尘有所减少,较为直接的改善了农村环境;国家通过三农资金扶持农村的能源优化,推行沼气等新型能源项目,减少传统的薪柴的植被破环和燃烧后的气体灰尘排放。所有的这些政府措施,积极推进了环保产业的形成。
2.2制定环保法律法规及建立监督机制要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必须制定和健全环保法律法规和建立长效的监督机制。198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0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此外,我国还颁布国家级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6部,与环境有关的资源法9部,环境保护行政法规29项,制定环境标准364项。加上地方颁布的各类法律法规基本,我国基本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在农村环保问题上已有一些监管制度,可以促进农村环保的发展。
2.3加强农村发展规划针对我国农村发展缺少规划而破坏环境的特点,现阶段地方已加强了这方面的规划建设。在各级政府的发展规划上,提出了新农村建设的发展规划,强调农村发展布局,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加强了乡镇和农村工业园区的建设管理。促进工业企业污水的统一检测和排放,加大对污水处理装置的建设,进行农村工业污染的综合治理;其次,在有条件的地方,加强了农村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各地开始兴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站以及生活垃圾转运站,特别是在较为富裕的城镇开始安排环保工人,专门进行环保工作以及环保检查。再次,在发展的布局,开始了农村生态规划,发展生态农业,观光农业,生态公园,采用现代清洁型的农村发展模式。这些措施都缓解和解决了农村的环境问题,有利于建设环保意义上的新农村。
作者:徐卫兵单位:安徽省太湖县环保局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农业污染;生态农业;环保农村
中图分类号:[X17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01
我国具有五千多年的悠久历史,在远古时期我国的先人就开始进行农业种植。进入现代后,尤其是现代化农业种植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业的产量,但是也带来了很多的环保问题,造成大量的农田受到土壤沙化、板结、化学污染等,对我国农村农业实现可持续种植发展带来了隐患,也给农村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所以,必须在进行农业种植的同时,要重视农村环境和农业生态系统。对农村进行生态农业和环保农村建设,是促进我国环保大局,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因此,必须要采取措施进行生态农业和环保农村的建设治理,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新农村建设。
一、农业已成“面源污染最广泛的行业”
1.国外的现状
欧洲和美国等大多数发达国家,由于工业化程度较高,在进行农业种植的时候都是仿着工业化的模式进行的农业现代化管理,结果在全面推进现代农业的过程中,造成了大量的化学物污染、水和土壤资源受到污染等农业面源污染,造成了严重的生态灾难。因此,欧美等发达国家在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就开始大规模进行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进行约束。
2.我国的现状
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耕地面积也较少,而且土地资源分布不均匀,造成我国的农业种植不合理。因为土地少,很多农村地区过度追求农业的产量以及耕地的数量,造成现有土地被施入大量的肥料,造成土地化学污染及板结,有的地区还大肆进行毁林开荒,造成水土流失及土地沙化。这些都导致我国农村土地无法实现可持续种植的良好效果,造成农业面源性污染。目前,从我国农村土地受到面源污染的角度来看,造成这个问题的根本原因就是在农业种植中大量使用化学肥料和农药,而且使用的这些产品多是在国际上不允许使用,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据有关数据统计,我国农田平均农药使用量是世界平均水平的两倍多,化学肥料使用量是发达国家的三倍,在我国市场上流通的蔬菜里,九成以上都有农药残留,四成以上农药残留超标,在我国农村有一多半的自然水源被污染。
二、农业污染的本质问题尤需关注
1.庸俗化的市场经济造成农业污染
市场经济的庸俗化,一方面使得消费增长,一方面为加速城镇化建设进程而盲目进行土地资源投资,加上过度开采地下水资源进行地表灌溉,使得农业资源日益短缺,情况恶化,农业生产和环境污染成为恶性循环。
2.规模化的大型现代种植业造成农业污染
随着农业现代化和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很多企业都在农村建厂生产。在农村的这些龙头企业一方面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不断追求规模经济,进行蔬菜种植、农田育种、畜牧养殖等现代化农业的生产;一方面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大量的农药、化肥、添加剂、保鲜剂等化学原料,造成农田以及农村周边环境出现空气污染、化学物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固废污染等问题。
3.从中进行的反思
反思在过去二十年,我国农村在新的发展战略、新的农业政策政策中,一方面圆满实现了新农村建设经济生产的目标,另一方面,导致农村生态环境受到破坏,造成粮食等产生不安全因素。因此在新农村建设中,应该以生态农业和环保农村为建设的重心,以改善农村的生态环境和污染治理为工作目标。最大限度的恢复农村的自然生态环境,实现农村经济和环境的同步可持续发展。在建设过程中,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调农村地区的生态农业和环保建设工作。
三、新农村建设应突出生态农业和环保农村
1.新农村建设的生态农业建设点
应该在农业科技含量上加大投入,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进行退耕还林,减少企业对农村环境造成的污染,只有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生态农业建设,才能提高我国农村的生态环境。
2.环保农村的建设方式
按照科学发展、循环经济、高效经济的概念进行环保农村的建设,从环境治理、废物利用、生态能源、生态种植和养殖等方面进行建设。通过铺设乡村油路改善道路环境,并对道路两侧进行树木种植;提倡农村修建沼气池,利用沼气这种生态能源进行照明等;建设生态建筑,减少能源消耗;发展生态种植和养殖,贯彻科学发展观;成立农村环保志愿队伍,进行环保宣传以及环境治理。
四、积极开展新农村建设试验
1.利用生态建筑,推行环保农村理念
随着农村家庭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家庭都进行房屋的翻建,这个时候房屋的建设应按照农村的实际,建设生态建筑。房屋建筑的材料尽量选取可回收的建材,而不去采用钢筋、水泥等建材。
2.利用生态农业,贯彻科学发展观
在农村除了进行生态建设达到环保农村的理念外,还可以进行态农业,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目前在农村比较普遍的生态农业有生态种植和生态养殖两种。生态种植主要是采用微生物技术进行轮作制,利用生物自身产生植物生长需要的肥料,实现绿色种植,最终既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又提高了它的质量;生态养殖就是利用无污染的水域及天然饵料,按照特定的养殖模式进行增殖、养殖,投放无公害饲料,也不施肥、洒药。
五、结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以人为本为出发点的科学发展观前提下,通过对农村生态进行的治理,利用循环经济、高效经济,实现农村地区农业种植可持续发展目标,完成生态农业、环保农村的建设。在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必须牢固树立“生态农业、环保农村”的环保理念,严格履行环保职责,使农村真正实现生态化、环保化。
参考文献:
[1]覃源.浅谈新农村建设中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J].科技视界,2012(16).
关键词:环境公平;城乡环境;不公资金保障
近些年来,随着中国现代化建设、城镇化发展的进程加快,以及产业分阶段的转移和农村生产力布局调整的加速,越来越多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在农村地区如雨后春笋般的兴起建立,但是乡镇企业布局比较分散、企业设备设施简单落后,多数也不重视对环境的保护,所以导致乡镇企业带来的环境污染难以监管和治理。同时,“垃圾下乡”使一些城市固有垃圾向农村地区转移,一些城郊地区甚至已经成为城市生活垃圾及工业废渣的堆放地。环境公平问题在农村社会日益凸显,影响到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可见,关注城乡环境公平应是解决当前民生问题和“三农”问题的题中之义。
一、环境公平问题的提出
环境公平问题起源于20世纪八十年代,美国北卡罗莱州沃伦县爆发的一次大规模的抗议活动,旨在反对在黑人族群地区兴建一个有毒垃圾掩埋场。这次的抗议活动以美国黑人为主力军最终成为一场全国范围的民权运动,因为少数族裔和低收入人群明显地承受着更多的环境风险,最后,普通民众和社会知名人士都参与了进来。为回应公众对环境公平问题的关注,美国政府的政策作出了相应的调整,对环境公平问题的研究也由此而来。在美国产生环境公平概念以后,很快在世界各国各界传播开来。环境公平问题也成为一个跨学科的综合性研究领域。环境不公是经济不公的转化和延伸,但环境不公无法像经济不公那样,通过采取“把蛋糕做大”的方式来解决。环境不公与环境损耗之间会形成恶性循环,而走向生态环境危机。因此,环境公平问题的研究具有迫切性。
二、城乡环境不公的表现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乡环境不公平现象也日益凸显,而且大有不断加剧的趋势。人口逐年增加、过度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快速兴起的乡镇企业、不断往农村地区迁移的工业企业等,使得农村生态环境收到了严重的破坏和污染,农村再不是远离污染的世外桃源了。工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城市的环境遭到了极大地破坏,现在又逐步蔓延至农村地区,但是却没有针对农村地区的环境保护采取相应措施,环境责任与环境权利在农村地区表现严重不对称,这极大地侵害了农村的环境公平权。我国城乡环境之间存在的不公,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现行环境立法中的城乡环境不公
我国历来都比较重视环境保护工作,这一点从改革开放后制定的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保护环境可以看出来。虽然有诸多法律制度对环境保护有规定,但是这些规章制度多数是以城市为中心,围绕着城市环境问题展开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治城市环境污染,而少有涉及到农村环境保护问题,没有为农村环境保护提供完整的立法依据。如对城市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定,在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从工业废气的排放,到控制城市扬尘污染,再到防治重点城市的大气污染等等,现行法律制度作了相对完善的规定。但反观农村,现行法律虽然对于农村环境防治的制度安排较以往有所重视,但涉及到的相关问题仅有几项条款,有的却只字未提。
(二)现实经济发展中的城乡环境不公
城乡环境的不公平还表现在环境资源分配的不公平上。我国农村地区的范围远远大于城市范围,但是作为经济发展主要动力的城市,却占据了大多数的环境资源,而农村地区则不然。此外,在对环境污染的后果承担上,城乡也是极不公平的,因为城市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正在逐步的将污染企业往农村地区转移。随着城市发展水平的日益提高,对环境品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环境监管力度加大迫使越来越多的工业企业向城郊或者农村地区转移,将污染由城市带到了农村地区,农村成为环境污染的最大受害者。除了污染企业向农村地区转移,城市对农村换成造成影响还有如下的一些表现:城市生活污水、工业废水不经过净化处理任意排放到河流里,导致河流沿岸的农村生存环境恶化;城市生活垃圾和固体废弃物运往农村地区填埋,对农村的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影响。
(三)政府环境治理投资上的环境不公
近些年,中国政府对环境污染治理的总投资额不断增加,但环保投资的结构明显不合理,据不完全统计,污染防治投资几乎全部投往了城市。农村地区获得的投资相当微小,明显不对称。同时,由于这种投资的不公平,导致农村无法建立起完善的先进的环保基础设施,无法有效处理农村越来越多的污染源,与日益增大的生态负荷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环境不公问题是经济不公问题的延伸,环境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城乡环境不公平问题,危害到的不仅仅是农村的生态安全,还会危及到农民的生存,这样带来的后果就是社会不公平现象的加重和导致社会不稳定。实际上,污染带来的后果远比贫困带来的后果要严重。贫困涉及到的是温饱问题,但是污染却会带来生存的威胁,将会危及到生命。环境污染对农民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的损失,特别是对农民身体健康的损害,已成为农民最大的精神和经济负担。无论社会地位高低,对于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而言,所应该享有的环境公平是一样的,所以城乡环境公平问题应该得到重视和妥善解决。由城市到农村的污染转移正成为建设和谐社会过程中不和谐的音符。
三、实现城乡环境公平的路径探索
针对农村环境不公的问题,笔者认为针对农村地区的环保立法应该加大力度,在立法理念上也应该高度重视城乡环境公平的理念,使之成为环境保护的基本理念之一。
首先,环境公平理念在基本原则要体现。在我国的立法中,往往开篇立意,直接道明设立该法律的宗旨和所要实现的目标。作为贯彻始终的原则,城乡平等享有环境资源、承担等同的不利后果、保护农村环境、保障农民健康必然要在环保法律中首先体现出来,以体现对环境公平的重视。法律原则不仅可以弥补具体规范不足的作用,更是一部法律精神的体现。要在环保律法的基本原则和理念中写入环境公平理念。环境公平理念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从这点出发,环境公平在立法基本原则中也应有所体现。因此,应确立“谁受益、谁补偿”的利益再分配机制和原则,通过受益者补偿环境受损地区这样的方式,一方面可以弥补受损地区,使受损者有治理和恢复环境的经济实力,另一方面通过这种补偿在一定程度上也能促使环境公平的实现。
其次,环境公平理念在基本制度的设置中要贯彻。解决农村环境问题在于资金的筹集,政府可以采用税收政策和财政转移支付、建立农村环境保护的专项资金、增大对农村的环保资金投入等等方式解决农村环境保护的资金难题,促进城乡环境公平的实现。根据“谁受益、谁补偿”原则设立起生态补偿机制,通过受益者的补偿,让资金向环境受损者流动,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农村环保资金不足的问题,推动环境公平的实现。由于过去在城市经济发展过程中忽视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牺牲环境来换取经济效益,近年又逐步威胁到农村地区的环境,所以为了保证城乡环境公平性,政府应该通过制定有利于农村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保护农村环境,推动环境公平。这样做不仅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的实现,更有利推动城乡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解决环境不公的具体对策
中国70%的人口居住在农村,有效治理农村地区的环境污染问题,对改善农村生活与生产环境,建设拥有“清洁水源、清洁家园、清洁田园”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
1、建立统筹城乡的环保管理机制。增加国家环保机关和环保监督机关编制,同时国家应增加环保人员下基层人数,从而增加基层环保力量;制定固体废弃物环保系统、农村环境保护机构建设标准,配备相关部门机构和人员,提高其执法力度;推广国外有关固体废弃物基层管理模式及我国成功的经验,建立多部门合作机制,更好地服务农村环境的保护。统筹规划好城乡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在做到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向农村地区延伸的同时也加快建设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并在城乡环保的服务内容和配套标准上到达统一,推动城乡环保一体化的实现。
2、加强镇村工业企业污染的防治。在开办和引进工业企业的时候按照生态城镇建设的要求,坚持“环保优先,工业企业向园区集中”的原则,做好工业发展布局的优化工作。一是结合自身实际的地理位置、资源、区位等条件发展建设各具特色的农业产业化园区和生态工业园区、生态观光园区等,除生态工业园区外不能开展新的工业项目。二是加强建设工业园区的环保基础设施,推进园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同时加强对园区“三废”的监管和处理,确保达标排放。三是加强监管一些分散在农村地区的中小个体企业,确保这些企业的发展不会影响到当地的环境安全。
3、完善公众参与制度
公众的广泛参与是实现环境公平的基础,参与能够促进政府与公众间的对话,使政度与公众协同一致。但一定程度上,我国以公众义务为本位的环境立法,限制了公众参与环保的积极性。要使公众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需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全面的有关环境方面的信息,同时,对于公众参与的具体形式作出具体规定,保障农民参与的机会平等。要实现社会公众广泛参与,政府应该积极倡导社会形成一种言论自由的氛围,保障公众合法的言论自由权,这样公众才会积极参与进来,从而推动环境公平的实现。
4、加大农村环境污染治理资金投入。建立以各级政府财政支持为主体、企业及社会团体等其它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投入渠道。政府制定有利于农村环保的经济政策,加强对农村环境治理的投入。设立环境基金,加快实施生态补偿机制。必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追究污染者造成生态环境损失责任和受益者应尽义务,要建立东部地区对西部地区的环境建设的长效补偿机制,以维护环境总体收益的公平。同时国家要坚决制止东部高污染的工业项目和高能耗、低效率的淘汰设备向西部转移。国家必须通过强制性的征收环境税费,建立环境基金,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来解决东部对西部、富裕人群对普通人群和城市对农村的生态补偿。
5、转变农业生产增长方式,推广普及农村环保实用技术。因地制宜开发低成本、高效率的污水处理技术、垃圾处理技术,加强对农村污染治理技术的服务指导,把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秸秆等废物综合利用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农村生活污水的生态化处理和粪便、垃圾、秸秆的资源化利用,为农村污染源找到出路。实现最大限度地利用畜禽粪便等有机肥料,不仅减少畜禽粪便污染,同时生态肥料的使用可以提高农作物的产量,从而也减少了化学肥料的利用。
6、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我国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与此相适应,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环境保护法修订工作,从一审稿到2013年10月21日刚刚公布的三审稿,都在调整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意在扩大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随着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出台,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将为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提供司法救济,通过司法公正,来实现社会公正。
7、加大农村环境教育,提高农村居民环境保护意识。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舆论宣传和科普宣传,积极引导广大农民培养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消费方式。形成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要推动力,促进从村环境的良性发展。要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的环保执法意识,将农村环境保护的指标纳入到干部考核体系中,建立绿色政绩考核制度,督促他们从保障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看待农村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问题,从而更好地治理农村环境问题。同时,加强重视对农村年轻一代的环保法律教育,将与环保相关的教材纳入农村义务教育体系,从儿时培养孩子的环保意识,改善农村居民的思想意识,为实现农村环境污染的有力解决打下基础。(作者单位: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河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环境公平视野下我省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研究》(编号:SQ131002)
参考文献:
[1]文同爱,李寅铨.环境公平、环境效率及其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3 (4).
[2]洪大用.环境公平:环境问题的社会学视点[J].浙江学刊,2001 (4).
关键词: 农村地区 生态环境 保护与建设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良好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条件成了越来越多的人的追求。特别是最近十年,党的富民裕民政策使广大农村地区的居民收入有了显著提高,老百姓的腰包越来越鼓,生活水平和城市的差距在缩小,高质量的生活条件成了广大农村居民的美好追求。但是,从很多农村地区的现状来看,在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环境问题逐渐呈现令人担忧的状况,而这与我国经济在飞速发展初期的粗放型的发展模式密切相关,同时急功近利的单纯追求经济效益的经济发展策略也使我们付出巨大的代价。
一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目标,在这一目标下,建设村容整洁、环境优美,实现人与环境的和谐发展的新农村成为了农村建设成果的最直观体现。而要想实现这一目标,必须改善当前农村的生态环境。那么,当前农村生态环境主要存在哪些问题呢?
(一)环境卫生较差。
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农村居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并不同步,主要是垃圾污染和生活污水的污染。垃圾污染主要表现在垃圾的随意丢弃和垃圾的长期堆积不能及时清理;而污水污染主要是污水的随意排放,基本上没有处理污水的设施。
(二)饮用水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水是广大农村居民生活的必需资源,但是从现阶段来看,水资源的日益短缺和枯竭成为制约农村安定发展的一大因素;同时,部分微小污染企业的乱排乱放使地下水水质变化很大,部分地区饮用水不达标,导致居民饮水困难,这些都严重威胁居民的健康。
(三)农业生产过程中的污染问题不容忽视
很多农户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为了追求高产的目标,往往大量使用化肥、农药,从而造成农作物和土壤的污染,严重影响农产品的质量;另外,每到夏收、秋收季节,很多农户为了方便自己生产,往往随意倾倒、焚烧农作物秸秆,从而造成大气污染。
(四)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造成的污染。
为了家庭的增产增收,家庭副业在当前农村发展很快。很多农户都进行畜禽和水产的养殖产业,如养鸡、养猪、养鱼……这些产业的发展在给农民增产增收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的问题,如到了夏季,畜禽的粪便随意堆放,导致恶臭蔓延,严重影响到广大居民的生产和生活。
(五)整个生态体系受破坏严重。
很长一段时间来,由于缺乏经济长远发展规划,很多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过于看重眼前利益,从而导致一系列问题的出现,例如通过破坏森林资源,扩大农业种植面积,导致森林资源数量下降,水土流失严重,个别地区甚至出现了土地“沙化”的趋势,而环境的恶化使整个地区的生态系统稳定性越来越弱,生物的多样性受到威胁,个别物种面临消失的危险。
二
这些环境问题的存在,影响着农村的进一步发展,不符合我国国经济发展的可持续发展在战略。因此,关于农村的生态环境问题必须引起各级、各部门的重视,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打下良好基础。那么,针对当前农村生态环境的问题,我们应该从哪些方面着手来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呢?
(一)要加强对农村生态安全和环保教育。
各级、各部门要把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各级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牢固树立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就是保护农村生产力,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就是发展农村生产力的思想。要把环境与健康意识紧密联系在一起,帮助农村居民了解农村环境存在的问题、发展趋势及其危害,唤起全社会的生态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增强广大农民的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加大对农村环境保护投入,建立农村环保新机制。
农村生态环境的改善,离不开国家和地方政府在资金、技术上的投入,要大力发展环保型的技术,并努力推广。如实施的农村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农村沼气建设、小城镇生活污染治理设施等项目对农村环境污染治理起到了示范和推动作用。建议进一步加大项目和资金投入力度,加快“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实施,重点开展一批农村环保工程建设,搞好农村饮水工程,保护饮用水源,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同时,要按照城市反哺农村的思路,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农村环保投入机制、引导机制,吸引社会资金投向环境保护,力争调动整个社会的力量改善农村的生态环境。
(三)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监管能力,建立健全农村环境管理体系。
很多时候,一些农村环境恶化的问题的出现,与我们的监管与指导不够及时有一定关系。因此监管非常重要。要构建农村生态环境监测和安全预警系统,建立和完善生态监测网络,加强对土壤、水环境、农产品安全等监控,开展减轻面源污染的科学研究和完善有关技术支撑。整合部门资源,建立由环保、农业、林业、水利、国土、建设、市政、卫生等部门分工合作的协调机制。
(四)加强对小城镇生活污染治理的全面指导。
小城镇生活污染整治既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又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因此要根据小城镇污染的实际情况,全面加强对农村环保政策和技术上的指导,研究污染防治对策;并尽快制定出台小城镇生活污染治理的标准,推荐一批符合小城镇实际的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确保小城镇生活污染治理项目的实施是:建得起、运行费用低、便于管理、处理效果好的先进而又实用环境保护工程。
(五)加快农村环保法规和政策建设,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 环境污染 问题探源 对策建议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中华民族的生存发展;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家庭;加大节能环保投入,重点加强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然而,近年来,随着工业污染、环境破坏程度日益加深,以及农药、化肥超标使用等多重因素影响,农村环境污染已严重威胁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如何遏制并切实解决好农村环境持续恶化问题,不仅是关系到新农村建设成败的重大问题,也是关系到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问题。
一、当前农村环保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城乡经济的迅速发展中,广大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也呈现出不断加剧的趋势,工业点源、农村面源和生活污染纵横交错,密若蛛网,特别是个别欠发达地区以牺牲环境来换取经济增长的短期行为,给农村环境保护带来了巨大压力。
1.农业生产方式粗放造成的污染
(1)化肥污染
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农家肥迅速甚至完全退出农用肥系列,依赖化肥便成了促使农作物增收的重要途径,从而使我国成为世界上单位土地面积使用化肥量最高的国家之一。与此同时,过量、过滥和低效率地使用化肥,不仅导致了土壤污染、土地板结、地力及农产品质量下降,还通过多种途径造成了地下水污染和空气污染。
(2)农药污染
目前,农村普遍存在着大量使用高毒低效、高残留的农药现象。农药的使用只有1/3左右被农作物正常吸收利用,大部分进入了河流、地下水、土壤及农产品中,不仅给农村以及城市环境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巨大威胁,而且严重影响到食品安全和农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据林业部门统计,许多原先比较常见的鸟类,由于农药的大量使用,已经灭绝或濒临灭绝。
(3)地膜污染
随着大棚农业的日益普及,不可降解塑料地膜的大规模使用,农村因此而造成的“白色污染”也在加剧。农膜残留量在农业耕地中越积越多,形成不可降解地膜,不仅改变了土壤的物理性状,降低了耕地质量,影响了农作物生长,而且在缓慢分解过程中所释放的有毒污染物,已成为土壤和农产品被普遍污染的又一个源头。原先被人们津津乐道的黄土高坡滚动的“白色革命”,转眼间成为农村土地耕种者抹不去的伤痛。
(4)农作物秸杆污染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农村中农作物秸杆有40%以上未被有效利用,或一烧了之,或弃之于村边、院落,或堆放于沟渠、行道两旁,在雨水的冲刷下,大量渗入地下水或直接排入河道,不仅浪费了大量尚能发挥作用的能源,而且污染了空气环境、河流和地下水资源。
(5)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
近年来,随着农村养殖专业户数量和规模的不断扩大,养猪、养牛、养羊、养兔、养鸡、养鸭等养殖业方兴未艾。由于大多数养殖场污染物的贮运和处理能力不足,许多规模化养殖场没有污染防治设施,大量畜禽排泄物、污水未经任何处理便直接排入下水道或随意堆放,给周边农村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给农村环境保护带来了压力。特别值得警惕的是,一些水库、池塘因养殖的污染,已经变成了污水池,造成了鱼类的大量死亡,严重危及周边村民的生活用水。
(6)污、废水灌溉
由于行政管理方面的松懈或漏洞,许多地方来自工业、矿山开采、金属冶炼等污、废水都直接排放,使不少乡村河流和中小型水库都受到了严重污染,进而使被灌溉的土壤和农产品受到污染;有些地方的农民还直接引用工业或城市污、废水灌溉庄稼,这些污、废水因重金属超标给土壤质量和农村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破坏。仅以川东地区一煤矿为例,污染源达十几个乡镇,几十万人饮用水严重受到污染。
(7)农村不规范建房造成的污染
由于农民住户分散,新建住房几乎都未建化粪设施,人畜粪便直接随污水排入河道沟渠,污染源宽,不易治理。
(8)旅游业发展带来的污染
近年来,各地利用水库、湖泊和名胜景点,大力发展旅游业。由于没有规划和规范发展,往往是一哄而上,一些水库、湖泊船满为患,餐饮业的污水排放、游人所扔弃的旅游垃圾,使一些旅游景点的环境不同程度地遭到了破坏。
2.工业下乡造成的污染
近年来,随着农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农村生产的垃圾总量也呈现出成倍增长的趋势。但由于农村普遍缺乏垃圾处理设施和污水排放系统,绝大部分垃圾和污水得不到任何处理,而被堆放在道路两旁、田边地头、村旁沟壑或直接排放到河流中,农药瓶、塑料袋随意乱扔、污水乱泼、垃圾乱倒、粪土乱堆,给农村环境造成了极大破坏。每当洪水过后,河流两边的树枝、电线杆上挂满了塑料袋、粪便纸,实在叫人恶心,不仅使农村环境质量日益恶化,而且对农民身体健康造成的威胁也在与日俱增。
4.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污染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矿产资源开发政策上的缺失,管理上的漏洞,不少地方以大量消耗资源、缩短矿山服务年限为代价,片面追求短期效益,在给矿产资源造成极大浪费的同时,也给矿区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的破坏和污染。矿产资源的过度、过滥开采,造成植被破坏、河道堵塞、山体滑坡、地表坍塌、泥石流猖獗等人为的地质灾害,不仅严重影响到矿区及周边农村的生态环境,而且威胁到附近居民的生命及财产安全。仅以国家发改委命名的“亚洲一号”普光天然气气田为例,原来这里是青山绿水、鸟语花香,现在是山也推平了,树也砍光了,河道也填平了,机器的轰鸣声代替了鸟语声,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了,生活质量却下降了,住的虽然是高楼大厦,却人心思迁、人心思变。
二、影响农村环境变化的几种重要因素
农村环境污染是多方面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造成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公共环境保护上的“重城轻乡”
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对农村环境保护足够的重视,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方面的重点一直集中在城市,而城市环境的改善又往往以牺牲农村环境为代价。在硬件建设上,城市都以政府为后盾建设有较为完善的环保基础设施,而广大农村却基本处于空白。加之缺乏有效的投融资机制和优惠政策,许多农村都成为污染治理的盲区和死角。例如四川东部某地农村堆积城市垃圾爆炸案,引发当地居民强烈不满,就是比较典型的案例。尽管近年来党和政府对农村环保工作给予了更多的关注,但由于地方财政实力等因素所局限,在环境保护尤其是污染治理方面的投入仍集中在城市和工业,农村环境持续滑坡现象仍未得到有效遏制。
2.地方经济粗放式发展
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缺乏吸引“高新尖”项目的实力,为了发展当地经济,往往凭借矿产资源优势或廉价出让土地使用权等举措,把那些在发达国家或地区被淘汰、被禁止的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引入进来,其结果往往是:引进一个项目,污染一条河流,掏空一座矿山,祸害四周村庄,殃及子孙后代。有的污染源甚至是几十上百年都不能消除的。
特别是近年来,各项硬性支出政策的不断出台和地方政府为确保已有的支出水平不下跌,千方百计地培植“税源”,大力组织收入,对经济发展速度的关注程度远远高于对环境保护的关注程度,这就使他们走上了一条很难回头的粗放式经济发展之路。以经济增长指标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做法,更是一种以破坏环境换取经济增长的催化剂。这些地方经济越发展,污染越严重,环境破坏也就越大。
3.农村环保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首先,农村虽已初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但是这一体系中没有综合性的农村环境资源保护法规或条例,现有的农村环保法律、法规条款都分散在《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这些法律法规虽然都涉及到农业环境保护,对农村环保事业的发展也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都缺乏系统的农村环境保护的内容。其次,我国对城乡“垃圾下乡”、乡镇企业及民营企业发展中出现的环境污染现象,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定,造成对这些污染源依法管理上的困难。第三,有关农村环境保护如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土壤污染、空气污染、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立法基本上处于空白。尽管我国“十一五”规划、2007年中央1号文件、党的十七大报告等对农村环保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要求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但由于对农村环境保护缺乏具体的操作措施及立法滞后,现行法律中对农村环保规定不具体,约束性不强,有法不依、无法可依的现象还比较突出,直接影响到农村环保问题解决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4.农村环保监督制约机制缺位
农村环保问题之所以越积越多、越来越严重,与农村环保监督制约机制缺位密切有关。一是农村环保主体不明确,没有哪个政府部门能真正对农村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负全责,污染事故无人管、环保咨询无处问的现象比较普遍。二是环保部门监管力量薄弱,尽管各级环保系统都设有环境监察执法队,但由于执法人员少、污染企业多,存在“收费过硬、监管乏力”的现象。三是缺乏事前预防及预警机制。有关部门在环境执法上多以事后处罚为主,只有当严重的污染事件发生了,媒体关注了,相关部门才纷纷充当“灭火队”的角色,而如何从源头上消除隐患、杜绝污染、防止事故的发生,却极少有哪个部门真正当成一件大事去关心。四是农村环保体系建设滞后。环境管理体系目前主要是建立在城市和重要点源污染防治基础之上的,农村环境监测、监察和统计工作严重滞后,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党和政府对农村环保政策的全面落实,影响到党和政府在老百姓心中的公信力。
三、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构想与建议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环境保护在新农村建设中不仅具有极其重要的位置,而且面临的形势也是极其严峻的。同时农村环保工作是一项涉及到方方面面、极其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只有把农村环境保护提到可持续发展战略位置的高度,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才能真正解决好农村建设中环境污染的问题。
1.加大农村环保政策的宣传力度
农村环境保护是一项需要巨额资金投入的庞大系统工程。在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的条件下,要完成这项工程仅靠政府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除了动员社会各界力量之外,还必须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参与。针对当前农民环保意识淡薄的现状,一是应由地方政府牵头,组织协调农业、环保、广播、电视、报社等部门联合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农村环境警示教育,让广大农民全方位了解环境污染的现状及其危害的严重性,引导农民树立较强的环保意识。只有农民的环保意识提高了,他们才会义无反顾地参与到农村环保事业中来。二是应以“绿色家园”、“绿色工厂”、“绿色学校”、“绿色单位”、“绿色环保示范户”等活动为载体,政府以少量的投资推动,就可以把农村环境保护变成一项声势浩大的全民行动,帮助农民告别陈规陋习,逐步实现农村污染垃圾的消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三是应通过文艺演出、科普知识下乡和举办农民环保培训班等形式,积极引导农民发展绿色农业、绿色养殖、绿色旅游,走生产与生态并重的可持续发展的路子,建设“绿色环保,健康富裕”的新农村。
2.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法律手段是农村环境免遭污染和破坏的有力保障。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完善,依法治理农村环境有很大困难,必须加快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建设步伐。在这方面,应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在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先进经验,尽快制定《农村环境保护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针对乡镇企业、个体企业、私营企业和合资企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同时出台与法律配套的法规、条例等规范性文件,确保已颁布的法律有效实施和农村环保工作有法可依。
3.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投入机制
在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方面,应坚持“多条腿走路”的方针,逐步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个人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首先,各级地方政府应将农村环境保护投入纳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并重点向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方面倾斜,逐步改变环保投入“重城轻乡”所造成的城乡不公。同时还应按照“以城带乡,以工补农”的原则,在排污费、土地出让金和城市维护费中划出一定数量和比例的资金用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环保支出应由中央和省级财政纳入财政转移支付,帮助贫困地区的乡、镇政府解决环保中的难点和盲点。其次,应强化点源污染者的经济和社会责任,坚持“谁污染,谁埋单;谁受益,谁负担;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对已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应责令其拿出专门资金限期治理整顿,对拒不执行环保政策又一意孤行的企业,必须出以重拳,坚决打击或取缔,从根本上杜绝污染源的泛滥。对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应由地方政府向其收取一部分费用作为环境污染的风险基金,一旦其造成环境污染,便用这笔资金偿付治理费用或赔偿有关方面的损失,以此形成对污染企业的有效制约。第三,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优惠政策,吸引社会各界的资金投入到农村环境保护上来,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环境保护多渠道投融资机制,确保农村环境保护卓有成效地进行。
4.加大环境污染源查处力度
农村环境保护中的点源污染之所以在一些地方出现了愈演愈烈之势,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对污染制造者的处罚力度过轻,甚至充当保护神的角色。一些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往往又是暴利企业。由于污染治理费用一般远远高于处罚额度,这就使其宁愿不置或闲置治污设备,舍弃高成本的污染治理而愿承担较低成本的被处罚的风险。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重,加大对环境污染源的查处力度,“从重、从快、从严”处罚,使处罚对污染制造者真正起到威慑作用,使其“不敢、不愿、不能”,唤起污染制造者的责任感、道德感和自律意识。
5.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导向功能
目前政府的惠农补贴主要包括对种粮农民的粮食直补、优质专用小麦良种补贴、专用玉米良种补贴、农用机械购置补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测土配方施肥补贴,以及对农民种粮用柴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综合直补等7个方面。这些惠农补贴的导向功能,主要是稳定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但在促进农村环保方面的补贴,除退耕还林补贴政策之外,其他方面基本上还是空白。为此,笔者认为,为了促进农民自觉地加入到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队伍中来,我们还应进一步利用财政资金的导向功能,积极探索对种田全部使用农家肥、防治病虫害使用生物农药、废弃农用塑料膜回收、农村沼气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生活方式给予适当补贴,让农民或有关经营者感到有利可图,促进农民由污染制造者转变为优美环境的创造者和维护者。
7.切实解决城市垃圾下乡问题
日渐增多的城市垃圾不能堆放在城市,农村便成为城市垃圾的唯一出口。这些被转移到农村的城市垃圾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不能把城市的靓丽建立在污染农村环境的基础之上。要解决好这一问题,应积极借鉴发达国家对城市垃圾资源化的处理经验,即通过再生利用,高温堆肥和焚烧发电等途径变废为宝,把城市垃圾转化为城乡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资源动力。同时还应改变长期以来城市垃圾处理由政府包揽的模式,引入市场机制,制定优惠政策,促使垃圾处理企业成为处理主体,逐步实现城市垃圾处理的市场化和产业化,从根本上解决城市垃圾下乡的问题。
关键词: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
农村是我国非常重要的社会与经济区域,保护好农村环境,创建一个清洁、安静、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有利于农村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也是保障农民身心健康的需要。但随着农村人口和经济的迅速发展,农村的环境受到了日益严重的污染,许多地方的环境污染已经远远超过了城市的污染,昔日的绿水青山让人倍加怀念。农村环境的污染,也阻碍了和谐社会的实现,因此必须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农村环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农村环境指的是农村居民的居住环境,包括村镇环境和乡村景观等;广义的农村环境包含农村生活环境和农业环境。
一、我国农村环境所面临的问题
(一)工业“三废”对农村污染加剧
近几年的调查显示,我国因固体废弃物堆存而被占用和毁损的农田面积已达13.3万公顷以上,533.3万公顷以上的耕地遭受不同程度的大气污染,仅淮河流域因农田大气污染累计损失就达1.7亿元。全国利用污水灌溉的面积已占全国总灌溉面积的7.3%,比80年代增加了1.6倍。改革开放以来,乡镇企业发展十分迅速。但分布在广大农村的乡镇企业由于其布局分散、量大面广、类型复杂、规模小、变化大,而且技术起点较低、工艺设备落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较多,生产管理不健全,用于控制污染的投入有限等原因,其在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同时,对环境、主要是对农村环境的污染加剧也是显而易见的。据前几年公布的《全国乡镇工业污染源调查公报》显示,全国乡镇工业“三废”排放量达到了工业企业“三废”排放量的1/5至1/3,乡镇企业占整个工业污染的比重已由80年代中的11%增加到45%,一些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已经接近或超过工业企业的一半以上。另外,由于乡镇企业往往和农田镶嵌在一起,农田被迫作为消纳污染物的场地,各种污水直接外排,影响了农业生产和生活饮用水。据统计,目前“三废”污染农田面积已达0.1亿公顷,比1983年增加了2.5倍,约有15%的农田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每年因为污染,粮食减产100亿千克以上,直接损失达125亿元。
(二)生活废弃物对农村环境的污染日益突出
城市生活中产生的大量废弃物的最终去处是郊区农村,这是造成农村环境污染加剧的一个重要原因。据调查统计,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每年产生量为600万吨左右。但由于大城市土地面积相对于高密度的人口已感严重不足,城市生活过程中所形成的废弃物只能向广大农村寻找出路,而由于未将生活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在运输、管理方面又不严格,致使农村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其次村镇生活废弃物对农村环境的污染也同样不可小觑。随着人口的增长,村镇规模的扩大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村镇的生活废弃物在大量增加,但限于资金、技术及其他原因,我国大部分农村没有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70%左右没经过无害化处理,生活污水绝大多数是随意排放,这些都污染了农村人居环境。
(三)农业生产对农村环境带来的污染
我国的农业生产环境,由于长期掠夺式耕作,农药、化肥和农膜的过度使用,“三废”超标排放,中国有1000万hm2耕地遭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土壤质量退化、农产品歉收和有毒物超标的情况屡有发生,致使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受到阻碍。我国是化肥、农药使用大国,据统计,我国化肥施用量居世界第一位,单位面积使用量居世界中等水平,但我国化肥利用率却不高,这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污染了农村环境。更令人担心的是,我国农药使用量每年以10%的速度递增,而喷洒的农药大约只有1%左右接触到目标害虫,绝大部分农药残留在土壤、水体、作物和大气中,对人体和牲畜造成危害。此外,在农田中使用不易降解的塑料薄膜,由于不注意回收清理而给农村带来了“白色污染”。
集约化畜禽业废弃物对农村环境的污染。我国农村每年产生的畜禽粪便约27亿吨,化学需氧量(COD)产生量6900多万吨,已经成为农村首要污染源。特别是80%的规模化养殖场缺少污染治理设施,大量粪便、污水不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水体,这严重污染了农村环境,影响了农民生活。
二、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存在的不足
(一)现有环境立法中缺乏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
国家自开展环保工作以来,始终注重生态环境法规建设。自从1989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来,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环保法律、法规,包括制定或修改了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法律,以及清洁生产、可再生能源、农业等与环境保护关系密切的法律,已初步形成了一个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基本上形成了“有法可依”的局面。这些法律法规在促进城市环境改善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其在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局限,因为这些法律条文主要是针对城市和工业环境问题而制定,为此该体系中没有综合性的农村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或条例。《环境保护法》对农业环境保护虽有涉及但很简单,而且未能将农村环境、农业环境和农业自然资源的保护统一起来。除了最新制定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有专门提到农村环境问题外,其余的法律法规都很少有针对性较强的条文,《农业法》仅对农业资源和农业环境保护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也仅有一些有关基本农田环境保护的规定。这些环境法律法规都涉及了农业环境保护,对农村环保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未有直接涉及农村环境保护的内容。从对国家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司编写的《中国环境法规全书》(1982-1997年)的分析可看出,在290件法规、375件环保标准和我国参与的28项环境保护条约中,关于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寥寥无几。针对这种情况,国家环保部虽然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如颁布了《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标准》等,但是这些立法层次低、适用范围狭窄。从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178项立法计划中可以看出,对农村环境立法的忽视仍将在一定时期内存在。计划中直接属于农村环境保护的只有《农村环境保护条例》和《农村环境监察规范》,包括《环境保护法(修订)》在内的与农村环境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共计17项,不足1/10。而且一些重要环境领域还存在立法空白,如农村环境保护评价、土壤污染防治、农用塑料薄膜污染、农村垃圾处理、农村饮用水保护等,也是农村环境法律缺失的体现。
此外,我国现行环境法,以实体法为主,程序法很少且分散在各实体法中,这势必影响到环境行政执法的规范性。
(二)农村环境执法力量薄弱
我国各地的环境保护机构设置几乎都一样,设有省、市、区(县)级环境保护机构,一直以来国家环境工作的重点都在城市,农村的环境保护工作尚在起步阶段。国家最基层的环保部门是县一级的环保机构,绝大多数村镇都没有自己专门的环境管理机构,县级环保部门也较少在其所管辖村镇设立派出机构,各县区直属部门及乡镇绝大多数更没有明确分管环境保护的领导,虽然现在一些镇一级政府也建立了环保机构,但是多属空架子,没有相应的人员和资源,农村环保职能基本没有履行。因此,现有农村环境执法力量的薄弱,不能满足我国广大农村环境管理的需要,是农村生态环境问题难以控制和解决的重要原因。
(三)农民环保法律意识淡薄
环境意识是衡量社会进步和民族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2000年世界环境日前后,国家环保总局和教育部联合对全国公民进行环境意识调查,结果报告得出的结论是我国公民的环境意识水平偏低。农民由于受到文化素质和传统习俗的影响,环境意识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许多农民对环境知识知之甚少,环境意识淡薄。对于自身破坏环境的行为、周边生存空间的污染和破坏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对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更加认识不足,许多农民在生产中进行“粗放式”、“掠夺式”的耕种和经营,生活中随意丢弃、堆积生活垃圾。即使他们意识到危害,由于对环保法律的无知,也不知道自己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只能顺其自然。因此,环保意识的淡薄,农民为了自己一时的经济利益而有意识无意识的作出污染环境的行为。
三、完善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建议
(一)健全农村环境立法
要从根本上治理农村环境污染,必须以健全、严格的法律法规为基础。现有的环境法律特别是环境污染控制法律是在工业和城市污染的基础上建立的,着重反映城市的环境要求,很难适应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由于农村和城市环境特点及造成环境问题的因素不同,我们需要在法治整体性的基础上,区别认识其各自特殊性。为了加强对农村环境的保护,需要构筑一个比较完善的、独立的农村环保法律体系,把农村环保这一块从整个环保法中独立开来,根据可持续发展原则,结合农村环保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形成一个单独针对农村的环保法律体系。具体由下列部分构成:宪法关于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农村环境标准、其他部门法中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规定,这样整个农村环保法律体系统一化,有利于农村环保法制建设有序地进行。
(二)加强农村环境执法机构队伍的建设
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机构,增强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能力,充分发挥其引导、监督作用,是搞活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前提和保障。搞好农村环保工作须加强区(县)环境保护机构基础设施、设备建设,努力提高人员素质和业务工作水平,区县各部门必须至少明确1名分管环保工作的领导,形成以区(县)环境保护机构为中心的环境保护系统。各乡镇、街道也应建立环境保护工作站,各自然村明确1名分管村委领导,在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重点对辖区的家畜养殖业、生活环境和农业生产环境实施监督管理。
(三)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离不开广大农民的参与与支持,但是由于农村相对闭塞,大多数农民的文化程度不高,环境意识比较淡薄。因此,必须深入持久地开展环境保护法制宣传教育,普及环境法律、法规知识,帮助农村居民了解农村环境存在的问题、发展趋势及其危害,唤起农民的生态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增强全民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宣传教育的内容要广、形式要有所创新,既要给农民宣传环保知识、环保行为、生态道德,也要大力推广普及环保技术;既可以充分运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渠道,也可以开展文艺演出、现场咨询会,甚至上门为农民解答疑难问题。通过一系列的宣传教育活动,让农民充分了解我们国家有关的环境法律、法规,使自己的行为更加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外我们还应看到,一些领导干部缺乏环境意识和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往往为追求政绩,使环境保护让位于经济发展。因此在加强对一般农民进行宣传教育的同时,还应强化对一些领导干部以及农村基层干部的生态和环保意识的教育,增强他们对农村环境的认识,把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与各级领导干部认识到我国农村环境恶化的现状及其严重的危害,以加强我国农村环境的保护和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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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型城镇化;生态环境;制约因素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04.060
党的十明确提出,要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互协调,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机制,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作为新“四化”战略的龙头和引领,新型城镇化已经成为我国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途径。在城镇化的过程中,人口、资源由乡村不断向城市迁移,新型城镇化水平稳步提升,但也必须看到,城镇化引发各种要素不断积聚,不可避免地与生态环境产生冲突。工业污染、用地粗放、垃圾围城等情况显然与新型城镇化的内涵是相违背的。新型城镇化建设面临的诸多生态环境问题既涉及到社会、民众的生态文明意识不足,也涉及到经济、行政制度体制上的不健全。其中,城镇化过程中生态环保体制机制的不健全是导致环境问题突出的重要方面。具体而言,导致新型城镇化中生态环境问题的原因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重经济轻生态”理念的制约
改革开放以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成为我国发展的首要理念。但在各地的发展中,这一理念存在被人为曲解的问题。为获取经济利益,各种竭泽而渔、急功近利的手段纷纷上马,生态环境长期得不到重视。这一现象又可以细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人地矛盾下农民竭泽而渔。以作为人口大省的河南为例,其为尽快实现经济突围,在各个层次上都存在“重经济轻生态”的错误理念。河南省在发展中一直面临着农民人口增加与土地资源短缺的突出矛盾,虽然河南省耕地面积达12288万亩,位居全国第三,但人均耕地面积却只有1.23亩,低于全国人均耕地面积的1.52亩,土地资源的开发已经接近极限。而与此同时,农村地区与城市地区的生活水平差距却在不断拉大。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和重工轻农的发展战略,导致“剪刀差”越发显著,单纯靠农作物种植收入已经难以正常的生活、发展需求。多数农民缺乏其他谋生手段,又得不到资本支持和技术帮扶,为了谋求新的出路,不得不杀鸡取卵、竭泽而渔,以近乎掠夺的方式消耗土地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等,比如喷洒高浓度农药、大面积使用化肥、过度放牧等等,虽然获取了短期效益,但长远来看,土壤的污染和肥力下降,森林植被的深度破坏,水资源的浪费和污染等等都将农村生态拉入到恶性循环之中,进一步制约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第二,乡镇企业环保意识淡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地区乡镇企业雨后春笋般勃然兴起,它们对我国农村经济增长作出了巨大贡献,这种独特的农村工业化形式为农民提供了务农之外的另一种生存出路。但其带来的负面影响,却往往超过产生的经济效益。由于技术、人才、管理经验的匮乏,乡镇企业从事的多是高消耗、低产出粗放型产业,企业管理者环保意识淡漠,为了攫取高额利润,生产过程中造成的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更是往往被刻意忽视。且由于乡镇企业布局分散隐蔽,相关政府部门在管理上难度很大,客观上也纵容了其排污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农村环境恶化、资源枯竭的主要罪魁祸首就是这些乡镇企业,上世纪80年代,乡镇企业占整个工业污染的比重为11%,而现在这一比重已经上升到45%。第三,地方政府“唯GDP”的政绩观。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政府对地方干部的主要政绩考核指标就是GDP,“发展就是硬道理”的理念被偏颇地理解为“GDP就是硬道理”,政府决策者的重心大部分都放到了经济管理职能上,可持续发展意识和环保意识得不到重视,导致政府作出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的所谓“政绩”。比如一些地方为了培植税源,实现财政收入的快速增长而乱开政策口子,放松对企业、项目的环保审批,大量污染企业上马,“三废”污染随意排放,相关部门的管理又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使得环境持续恶化。另外,一些政府大吃土地财政,肆意将包括基本农田在内的土地转化成房地产开发项目或建立开发区,土地被私自改变性质,并存在大量的滥用、浪费现象。而实际上作为本来土地拥有者的农民却未能在此过程中得到相应的补偿和利益。
2法律体系不完备的制约
1979年,我國颁布了《环境保护法(试行)》,在之后的三十多年间,环境保护立法不断健全,逐步形成一个相对完善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由于改革开放之初,农村地区的环境污染问题还相对较轻,这一环境法律体系的管控重点放在了城市地区和重点污染源的防治上。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尤其是乡镇企业的崛起,农村也逐渐成为环境污染的重灾区,而环保法律体系的建设却没能及时跟上农村生态环境的变化,一系列的规定要求还停留在概念相对模糊的原则性规定上。另外在农业资源方面的法规如《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业技术推广法》等虽然涉及到一些农业农村环境保护的内容,但无疑难以对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形成足够的威慑。特别是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加速,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接踵而至,农村环境保护法规缺失、环保职责权限不清、管理机构力量薄弱、环境监测和统计体系基本缺位等问题日益显现。2014年,号称“史上最严”的新《环境保护法》颁布实施,其中涉及到农村、农业环境保护的条文从1条增加到4条,如明确了县乡两级政府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责任,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支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要求等等。这次调整为强化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提供了更加坚实可靠的法律依据,但其重点仍然是城市地区污染防控上,具体到农村地区层出不穷的环境问题,其治理效果是否明显,还需要进一步实践检验。
3环保执法力度不足的制约
我国在2008年才将环保总局调整为环保部,之前虽然也是正部级单位,但与其他国家部委相比,在制定政策的权限以及参与高层决策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小的差距,这种职权上的差距落到地方上更为明显。我国最基层的环保部门是区县级环保局,由于相当一部分企业尤其是乡镇企业坐落在区县管辖区域,所以区县环保部门也是承担具体工作最多的一级。但是,由于地方重视不足,区县环保部门的人员和经费配备往往不能满足其全面有效的环保执法工作。目前,国内大部分乡镇缺少相应的环保执法机构,一旦涉及环保问题,需要区县环保部门调派力量,这使得乡镇成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薄弱环境。同时区县级环保部门由于技术支撑手段的匮乏,面对一些企业的排污行为,却不能在第一时间获取证据,致使错过最佳执法时机。而地方政府人治大于法治的管理理念更加削弱了环保部门的执法力度,一些地方政府在权衡经济利益与生态环境利弊时,倾向于保护经济效益,地方官员经常会向环保部门“打招呼”,要求为企业开“绿灯”,放松管理,人为干扰环保部门的执法行为,这使得环境执法部门对污染企业缺少威慑力,助长了污染企业肆无忌惮排污的嚣张气焰。
4行政管理体制的制约
《环保法》规定,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管,其他部门例如土地、林业、农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而对于“统一监管”,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解释,这也造成了分工不明、多头管理、职责交叉等混乱现象。我国长期以来保持着农村—城市二元体系,行政管理的重心放在城市,农村以村民自治为主。但随着农村资源的开发,特别是城镇化涉及到多方利益,原先的农村行政管理体制已经无法实现农村的有效管理。特别是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带来的权利和义务配置不平衡,使得相关政府部门只是紧盯自己管辖的范围,主张最大限度地争取部门利益,而规避属于自己的义务,这一点在作为农村问题重点和难点的环境污染治理上尤为明显。如农村水资源保护工作,环保部门有责任检测、统计、信息,但水利部门也有水质监测、管理、信息的相关职能,两者哪一个更具权威性,难以定论。而一旦出现环境问题,环保部门在处理过程中,牵涉到各方职责,往往会互相推诿,到最后剩下烂摊子,谁也不管,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
5财政分灶吃饭制度的制约
一直以来,我国的财政收入大部分投入到了城市地区的服务和基建领域,而农村地区相对来说得到的财政分配要少得多。近年来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加快,农村逐渐向城镇转型,同时开始承担小型城市的一些服务功能,环境保护等公共职能也相应地需要更多投资。虽然政府财政分配逐渐向农村倾斜,但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财政吃紧、入不敷出等问题却更加突出。另外,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税制财政体制,从中央到地方,财税收入层层上收,但事权却级级下放。相当一部分的事权由于缺乏清晰的界定,尤其是环境保护等公共服务,本该由上一级政府投入,却被转移到下级,由此产生了财权和事权不对稱的形势。地方政府往往只能将有限的财力投入到更容易在短期内看到效益的工作和项目上来,而对于农村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等投资则被忽略。结果导致农村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出现了先污染后治理、先发展后规划的现象,生态环境恶化呈现由点及面的趋势。河南省也在探索通过引进市场主体增加农村环保投入的路子,比如搭建地方投融资平台、建立城镇化发展基金等,但在农村环保制度运行更倾向于政府强制性命令的当下,市场主体参与的程度和效果都不尽如人意。
新型城镇化是当前我国提升农民生活质量、解决人地矛盾的重要途径。但由于这一过程中,受制于传统观念及体制机制、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其中以生态环境问题最为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会对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造成制约。明确新型城镇化中的生态环境问题原因,才能更加清晰的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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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环境问题也就是农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问题。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农村的环境问题也在不断加剧,农村的环境恶化不仅威胁到农户的生产、生活质量,更与整个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因为从宏观上说,农村和城市都属于整个大的生态环境的体系之中,而且由于农村地域广阔,故从某种程度而言,农村的环境问题对于整个国家的环境保护事业来说有着更为重要的影响;从微观上来说,农村的环境危害也会通过食物链或者大气、水体等影响到城市地区甚至更为广阔的区域,其影响远远超过农村地区本身。所以解决农村的环境问题已经刻不容缓。
一、城镇化背景下农村环境问题的表象
目前,我国的农村环境问题主要表现为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并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新型污染与旧有污染交织以及工业及城市污染转移等对各环境要素造成的污染1,以及由于人为原因造成的水土流失、土壤退化、荒漠化等生态破坏。而相对于传统的社会结构较为稳定的农村社区,处于城镇化背景下的农村社区在生态环境的保护方面面临着更为重大的挑战。
首先,处于城镇化背景下的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已经不可同日而语,农业生产技术的进步更是在这里得到充分的体现和运用。而现代农业技术不可避免的会增大化肥、农药的使用量。
其次,处于城镇化背景下的农村,人们的收入水平也达到一定的高度,传统的生活方式受到冲击,城市中的生活方式正在逐渐深入到乡村社会,而这也会带来更多的生活污染,与此形成对比的是,环保设施却没有同步建立起来,加剧了污染的恶化。
最后,处于城镇化背景下的农村,各种乡镇企业蓬勃发展,其中不乏一些从城市或者其他发达地区转移而来的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而这些企业往往规模较小,资金和技术力量都很薄弱,根本无力把环保纳入其生产过程之中,这些企业的生产经营对农村的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
二、城镇化背景下农村环境问题的法治原因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在2007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农村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完善、农村环保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农村环保基础设施严重滞后。农村环保监管能力薄弱”是当前我国农村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但笔者认为,解决农村环境问题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既涉及到农村自身的长远发展也是整个国家环保事业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中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其中最为关键的是要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法治,为此,必须要厘清当前农村环境问题的法治原因。
(一)农村环境保护法治理念的缺失
理念2是指理性的观念。理念的力量来自于对理念的理性把握与运用。农村环境问题的依法治理,得依赖于农村环境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换而言之,即是在农村环境保护领域,权利义务得以明确和遵守,规则治理得到一致认同,各利益相关主体皆树立起依法而治、有法必依的信念、理想和观念3。
(二)农村环境法体系的不健全
虽然我国政府十分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并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但是,现行环境法大多数是针对城市环境问题,即以城市为中心而制定的,未能为农村环境保护创造一个较为完整的有法可依的局面。如2004年12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仅有几项条款对农村环境保护作了规定,对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办法授权地方性法规规定;又如,2008年2月修订、6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虽已涉及了农村环境保护,设专节对“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作了规定,但较原则,缺乏对农村水环境保护的特别规定4。
虽然依照法的普遍适用性的原理,那些环境法律法规当然可以适用于农村,但是我们需认识到,由于我国实行长期的城乡二元体制,城市与农村无论是在经济发展水平还是在其他方面都存在着许多的不同,如果直接适用那些主要是针对城市而制定的法律法规,不仅不会受到良好的效果,也会造成极大的社会资源的浪费。从公平的角度来看,无论是城市居民的环境权还是农村居民的环境权都应该受到平等的重视和保护。即使是在现在国家加大对三农投入、城镇化的背景下,农村依然在很大程度上扮演者资源供给者和环境问题负外部性的承担者的角色。所以,农民的环境权理应更加得到保障。
(三)农村环境管理的漏洞
我国现在实行各级政府对当地的环境质量负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的环境行政管理体制。这种环境管理体制主要由以下几个缺陷,首先它过于强调政府的职能而忽视了普通群众的参与;其次它过于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监管职能而忽视乡镇一级人民政府的环境监管;最后他过于强调各部门的分工负责却忽视了他们之间的相互合作与沟通。而农村环境问题表现为点多面广、污染源分散的特点,再加上我国目前专门从事环境监管的环境监督执法人员的数量远不能满足农村环境监管的现实需求,现有的环境监管体制根本无力广泛覆盖到农村地区。根据2003年中国环境与合作国际委员会在中国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研究报告中所披露的数据显示,2003年全国共有污染乡镇企业121332家,与此相对应的乡镇环保机构共7028个,平均每个乡镇环保机构管理的企业大概为173个,环保机构对乡镇企业管理的覆盖程度大概为39.3%。由此可见,农民仍然无法便利地获得环境测度的相关数据,这是对农民的权利主张和权利救济最为明显的限制,也是诉讼过程中证据提供的不利因素5。
(四)法律缺位导致农村环保资金的缺乏
环境保护工作,具有一定的技术性,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在治理污染的过程中的技术和人力都需要资金支持;而农村地区的生态恢复由于其一般而言规模较大,设计的区域较广,时间周期长,更需要资金的持续支持。由于没有法律的硬性规定,我国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多数流向了城市或者工业,农村很难在环境保护方面获得国家的资金支持。
三、城镇化背景下农村环境问题之法治出路
(一)加强农村环境法制宣传,增强环境法治理念
针对目前农村环境法制理念薄弱的现状,一方面要加强农村环境保护领域的专门立法,为依法解决农村环境问题和环境纠纷提供法律依据;另外一方面就是要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制宣传工作。不仅要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增强他们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维护自身环境权益的意识;也要向当地的政府机关宣传,增强他们对农村环保工作的重视程度,促使他们把环境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之中,杜绝为眼前经济利益牺牲环境的长远利益的短视做法。
(二)完善当前的农村环境法体系
从立法体系的内容上看,现行体系中有关农村环保法律法规不多,民事法律规范性质的农村环保法律法规更少,以民商法性质为主体的环保法律法规也很少,远跟不上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此,必须首先认识到农村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加快农村环境保护领域的专门立法,其次是要注意农村与城市在环境保护方面面临的挑战和应对方式的不同,应有针对性的进行立法,杜绝以城市为中心的立法固有思维。具体而言,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应制定农村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明确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要在立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和具体的制度设计方面充分体现农村环境问题的特点,应该着眼于农村的实际,从总体上指导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对一些具有普遍性的农村环境问题进行统一的规定。
其次,是要制定与农村实际相适应的环境标准。环境标准能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科学的依据,应当依据当前的环境标准制定与农村环境保护的需求相适应的环境标准。
再次,要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一定的修改,增加针对农村环境问题的内容。例如,应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其所作的乡村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责任;修改《清洁生产法》,对乡镇企业的清洁生产行为增大扶助力度等等。
最后,是要制定针对本地实际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我国地域广阔,不同地区的农村在自然环境和面临的具体环境问题也会有所不同。在农村环境保护基本法的指导之下,各地区应针对自身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
(三)加强农村环境管理
当前农村环境问题面临的一个难题就是,执法机构不健全所导致的农村环境问题“无人管、无人问”的窘境,目前专门从事环境监管的环境监督执法人员的数量远不能满足农村环境监管的现实需求,现有的环境监管体制根本无力广泛覆盖到农村地区。为此,应当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了解农村现实情况的环境监督管理的专业队伍,建立完善的环境监管体制,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环境法治体系。同时,环境保护与治理是一项具有专业性、科学性的工作,经常需要一些检测、度量结果作为依据,为此,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必要的环境监测点、监测站。
公众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关系中的价值取向、行为方式对政府、企业的环境行为都有极为重要的影响。但是,当下的环境管理制度并没有将环境问题当中最为重要的参与者即环境权的享有者公民(包括农民)纳入到考虑的范围当中,这就导致在环境(包括农村环境)问题出现之时,主要的处置手段是行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企业的惩罚,而缺乏公民对自身权利的救济机制,为此,在农村环境保护领域,应当赋予农民充分的话语权,调动起参与环保的积极性。
(四)采取多种措施增加农村环保资金投入
资金对于环境破坏的防治意义重大,而且资金也不能完全来源于在相关区域生活的农民。因此,应该通过;立法明确农村环境保护的资金来源,因为乡镇级行政机关通常不具备进行整体性环境防治的充足资金,应通过立法确立针对农村环境问题的财政转移支付的制度;乡镇企业进行技术改进和低碳经营等有益于生态文明的改进应该获得与城市企业同样的政策支持和优惠;在农村环境立法过程中应该明确环境的损害赔偿和补偿机制,完善对环境保护的责任承担,使环境保护不只是经济发展的一项成本而要成为其目的的一部分6。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