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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同

时间:2022-08-09 09:23:2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信用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信用合同

第1篇

借款人:

法定地址:贷款人:

法定地址:

贷款人和借款人就借款人以信用证为抵押向贷款人申请人民币贷款一事共同协

商,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定义

1.信用证:由银行开出通过通知编号为的信用证。

2.结算收入监管:借款人在第一条第1条款下的信用证结算收入必须存入在

贷款人处开立的专项保证金存款帐户内,并受贷款人的监督。借款人如不按贷款合

同规定归还贷款,贷款人可主动从该帐户内扣除。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随意

支取专项保证金存款帐户内的款项。

3.抵押:借款人将第一条第1条款下的信用证抵押给贷款人,作为贷款合同

还款的保证。

第二条贷款金额和用途

1.本合同的贷款金额为。

2.本合同项下贷款限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

第三条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从合同签订日起个月。

第四条利息与费用

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年率%。

2.贷款从第一笔提款日起息,利息以1年360天为基础,根据实际占用的

天数计算。

3.贷款的结息日为每季第三个月的20日和贷款到期日。

4.借款人到期应付利息由贷款人主动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处的存款帐户内

扣除。

5.贷款期限内,如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人民币贷款利率,则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利率亦作相应调整。

第五条信用证的抵押和还款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借款人将第一条第1条款下的信用证正本抵押给贷款人,

并由贷款人保管。

2.在提交单据后,借款人保证叙做出口押汇并授权贷款人将押汇收入直接解

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专项保证金存款帐户,作为贷款的还款保证金。

第六条陈述与保证

借款人在此作如下陈述与保证:

1.借款人已在贷款人处开立为履行本贷款合同所需的专项保证金存款帐户。

2.借款人是从事商务经营活动和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经济法人,按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登记、注册,具有执行、履行所有民事行为的能力。

3.本合同的制定、签署、执行符合借款人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条令、制度,

借款人已办妥所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有效的手续。

4.保证根据出口信用证条例的要求按时发运货物,履行信用证规定的义务。

5.保证及时将信用证规定的出口单据向贷款人提交议付。

6.按时支付利息和归还贷款。

7.保证按第二条第2条款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第七条违约

下列事件属于违约:

1.借款人在本合同第六条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不真实或不履行。

2.借款人未按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出运商品。

3.借款人将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向其他金额机构议付。

4.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5.借款人发生或将要发生解体、重组或破产。

6.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

第八条违约的处理

1.在上述一项或数项违约事件发生后,借款人必须在收到贷款人发出的违约

通知后的7天内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消除和弥补因借款人违约所造成或可能造成

的损失。

2.在这种情况下,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1)对违约金额处以%的罚息。

(2)宣布部分或全部贷款到期,主动从专项保证金存款帐户中扣还贷款及其

他费用。

(3)冻结借款人开在贷款人处的存款户,如借款人的债务没有得到全部清偿,

贷款人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4)采取任何其他足以维护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措施。

上述措施的采取并不影响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对此,借款人无条

件放弃抗辩权。

第九条其他

1.本合同在贷款人和借款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

全部债务清偿后止。

2.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3.本合同中文正本一式两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

借款人公章:贷款人公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人:法人代表或授权人:

年月日

第2篇

个人信用借款合同范文一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中国********银行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需要,向贷款人申请____________借款,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上述贷款。经双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主要借款内容

借款金额、用途、种类、利率、期限 金额(大写) 用途 种类利率期限_______年________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____________结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提款和还款

1.分期提款、还款计划。

2.借款人在提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提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3.贷款人按提款计划办理借款凭证手续,在___________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

分期提款计划

分期还款计划

年 月 日 金 额

年 月 日 金 额

在本合同期限内,实际放款日、还款日和实际借款额以借款凭证为准。

4.借款人应主动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双方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还款;不主动归还的,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入帐户中扣收。

第三条 还款资金来源

借款人应用下列资金,但不仅限于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第四条 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1.借款人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政策性贷款帐户管理及资金结算管理的规定;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2.借款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_计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贷款人对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__计收利息。

4.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会报表和统计报表等资料,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检查;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包括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等改变经营方式行为,均应最迟于变更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积极落实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对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以保证政策性贷款得安全。借款人对外任何担保均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以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为限。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7.借款人发现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8.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未能及时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借款人________违约金。

9.对贷款人的违约行为,借款人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反映;因贷款人的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贷款人给予赔偿。

10.承担政策性任务的借款人,有权享受政策性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贷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贷款利率,不得无故提前收回贷款。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生效后,借、贷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还清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3.借、贷双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转让给第三者。

4.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更换法定代表人,改变住所时,应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合同附件

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延期还款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和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规定办理。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借贷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借、贷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借 款 人

借款人___________公 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签 章

贷 款 人

贷款人____________公 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信用借款合同范文二

编号:______年[________] 字______号

贷款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与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贷款金额、期限及利率

第一条 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向乙方发放住房贷款(以下称贷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小写)。

第二条 贷款用于乙方购买坐落于_________市(县)_________区(镇)路(街)_________号_________房间的现(期)房物业,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

第三条 贷款期限为_______年_______月。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四条 贷款利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为月息千分之一,利息从放款之日起计算。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规定执行,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乙方。

第二章 贷款的发放

第五条 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__________号和___________号担保合同生效(或登记备案)后,以乙方购楼款的名义将贷款分_________次划入售房者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以购买本合同第二条所列之房产。

(1)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金额________________元;

(2)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金额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六条 本合同签订后且在贷款发放前,如乙方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纠纷,本合同即告中止。由甲方视上述纠纷解决情况在一年内决定是否解除或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七条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借款合同应正常履行。

第三章 贷款的归还

第八条 甲乙双方商定,自___________起乙方用下列方式归还贷款本息: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乙方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的,应自借款之日起于每月_________日归还,每期金额_________元,共_________期;乙方按季归还贷款本息的,应自借款之日起于每季度第_________个月的_________日归还,每期金额_________元,共 _________期。_________乙方按_________归还贷款本息的,应自借款之日起于_________归还,每期金额 _________元,共_________期。

第十条 乙方应在甲方开设存款账户,并保证在每期还款日前存入当期足额还本付息的存款,同时授权甲方于每期还款日从该存款账户中以第八条规定的方法扣收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乙方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甲方将按国家规定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_______罚息。

第十二条 乙方不按期支付贷款利息时,甲方对乙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第十三条 乙方需提前还款的,提前还款额应为当期应付本息之整倍数,并在还款日______日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后即为不可撤销,并作为修改本合同的补充通知。

第十四条 乙方如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对提前还款部分,仍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方法计收贷款利息,不计退提前还本部分贷款的利息。

第十五条 乙方如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甲方则不计良乙方提前还款部分的贷款利息。

甲方:乙方:日期:

个人信用借款合同范文三

编号:

甲方(借款人):_ ___ 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出借人): _____ _______ 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具体约定:

(一)、乙方借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 万元整。(小写: 元)

(二)、本合同借款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本合同借款月利率:月利率按照 分计算。

(四)、本合同借款期限___个月,自____ _年__月__日起至__ ___年__月__日止。

借款最后还款日为__ __ 年__ __ 月___ _ 日。

(五)、甲方选择的还款方式为

(六)、本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

第二条、 违约责任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构成违约:

(一)甲方改变借款用途;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归还借款本息;

(三)甲方或担保人其他可能影响归还乙方借款的行为。

二、违约责任

(一)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借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二)甲方如未按借款合同规定使用借款,一经发现,乙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并对挪用借款部分在原借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__ __ %的罚息。

(三)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或有其他违约行为,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已借的本息。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借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每日_ __%的利息。

(四)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乙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查封和拍卖甲方名下财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五) 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甲方同意并承担乙方催款期间的相关所有支出(如催款人工资,车费,电话费,饮食费,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仲裁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用等一切费用),并且同意赔偿乙方的有关损失。 三、发生违约情况时,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罚息和复利; (二)要求甲方立即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或以合法程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质押物以清偿全部借款和利息,或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三)其他法律允许的措施。

第三条 纠纷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协商解决。

备注: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3篇

    站在“诚实信用”上的合同条款解释;

    合同法对“合同条款”的解释有专门的规定,但在具体实践中,更主要的是解释者要站有诚实信用的角度上的公正的对条款进行解释,才能让诉讼纠纷得到更好的解决。

    从一个“买房送家具”的讽刺笑话中,就能看出其中的寓意。买卖双方都是站在自己的角度上想问题,思考自己的利益。虽然都是“送”家具,可有着自己完全不同的解释。那纠纷就这样产生了,这样就需要如何解释这个“送家具”的真实含义是如何?那从诚实信用的角度考虑,以现在的房价考虑,买房是件大宗商品,很可能有会赠送的礼品或返利之类的活动。虽然家具的价格难以定义,但最起码的算上套家具的并不是很稀奇。再说,现在买家具就本身就给送到家了,难道还用你卖房子的多此一举,再送一遍不成嘛!这样可以站在“诚信”原则的角度上讲,这样就可以“诚信”原则来认定那些玩文字游戏的“不诚信”一方!

    站在“诚实信用”上对事实的认定;

    诉讼双方各自陈述自己的事实时,往往对部分事实刻意的回避。在双方都没有更明确的证据进行证明时,由法官站在“诚实信用”的原则上进行认定,虽然只是无奈之举,但不防也是解决问题的方法之一。

    比如在一些特殊的“借款”案件中,虽有借条在手,但事实并不一定明确。比如在男女朋友之间的借款,有真有假,如果从现实的生活环境中,能明显看出一方不可能有“借条”上的数额。明显有“感情债务”之嫌,那在以此原则为标准,也可以对该“借条”证明的事实予以否认。

    站在“诚实信用”上对合同后义务的认定;

    任何合同都有可能不完善的地方,尤其是在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事项,有时在没有经验的当事人经常会不注意,但是有些合同后义务对合同目的的实现却至关重要。比如通知、保密等协助义务,有时对方不履行,会严重影响另一方的利益。

    在许多需要保密的合同中,因为对方有可能有意无意怕泄露了对方的重要信息,但保密条款却有可能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但这并不意味着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些完全可以以“诚信”原则的基础上进行认定。保证双方都履行相应的合同后义务。

第4篇

[关键词]诚实信用 合同法 运用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44-0271-01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诚意,重合同、讲信誉,以正当的经济活动切实履行合同义务以谋求利益,不能订立假合同,或者利用合同欺诈、坑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诚实信用原则,在大陆法系被视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有“帝王规则”之称,是一切民事活动都应该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它适用于物权、债权等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尤其在合同法律关系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在合同法上,诚实信用原则的设立也有着十分深远的意义。

为了适应世界民法的发展趋势,我国的《合同法》确立并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6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下列义务:(1)及时通知 ;(2)协助;(3)提供必要的条件;(4)防止损失扩大;(5)保密。其不仅在一般规定中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而且围绕着诚实信用原则,建立了一整套科学的合同义务体系和适用规则,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解释乃至终止,整个交易过程始终贯彻着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丰富了我国合同关系的内容,体现了现代合同法对当事人保护周密化、精致化的趋向。

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诚实信用原则。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另一方遭到损失的,过错一方应当对另一方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它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是当事人之间在不存在合同关系而难以使用违约责任的情况下产生的责任,是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而承担的责任。先合同义务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的一种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和操作性反应,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制度层面最直接的体现之一。通常,先合同义务是自缔约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而进行互相接触磋商开始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包括相互协助、相互保护、诚实信用等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些规定确立了缔约上的过失责任。与此同时,该法第43条还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的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事实上又确立了先合同义务。但是,《合同法》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情形的规定十分概括,使仲裁机构和法院在在裁判合同案件时的裁量标准难以做到统一,对同一案件可能出现不同裁判,这需要在今后对《合同法》的修订中进一步完善。

二、合同履行时的附随义务与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附随义务是指合同中虽然未明确规定,但依照合同的性质、目的或交易习惯,当事人应当附有的责任。附随义务是与合同的主义务相对应的,是根据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并非在订立合同一开始就能确定下来,而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以及交易习惯而逐渐产生的义务。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当事人不仅要承担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还应承担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逐渐产生的诚实、善意履行等附随义务。

我国合同法对此亦作了相应的规定。其一,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其二,依据合同法第62 条之规定,在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合同内容不确定时,当事人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以适当标准履行。比如,质量要求不明确又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可供参照的,应依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应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方式履行。

与此同时,诚实信用原则也适用于债权的行使,即要求债权人行使其权利时照顾对方利益,不得滥用权力。比如,债务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交付原约定标的物而提出交付同种类的替代物时,若此种替代物交付后并不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则债权人不得无故拒绝;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等等。

三、合同终止后的后合同义务与诚实信用原则。

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负有的责任。它是基于当事人利益保护的需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规定的一项法定义务,它是以原合同关系的曾经有效存在为前提的,并且与原有的合同关系紧密相连。合同实践中的不少后合同义务,本身就是合同义务的延续,也有的后合同义务是因合同终止后而产生的。

根据传统民法理论实践,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消灭后,当事人就不再受合同之约束,彼此也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但是,这往往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不够全面不够周到。为此,现代民法理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创设了后合同义务。即在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在特定情形下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仍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当事人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对此,我国合同法第92 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例如,涉及有关商业秘密的合同终止后,知情当事人有责任为对方保密。有这一规定表明,承担后合同义务的基本依据也是为了防止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而且,这一规定更加周到地保护了当事人利益,也更加适应了现代法学发展潮流。

四、合同的变更、解除与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一规定明确要求当事人讲究信誉、恪守信用,即重合同、守信用。又根据合同法第186 条第2 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这些规定能有效维护合同的效力和权威。当然,合同依法成立之时,有其信赖的客观环境,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建立在这一客观环境的基础上的,当该客观环境发生改变或者不复存在时,原来约定的权利义务与新形成的客观环境不再适应,如果僵化地坚守原来的合同内容,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此时只有将合同加以变更乃至解除,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才不致使法律异化为人们的枷锁。为此,我国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93 条对此亦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综上可见,诚实信用原则对我国整个合同法都具有重要的影响。这一原则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顺应了时展的潮流,也更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当然,由于若干应当规定的制度没有规定,使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尚有可完善之处。因此,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1] 《经济法律法规》陈邴勋主编,2010年6月.

第5篇

XX银行XX分(支)行(以下简称甲方)和保证人XX为XX银行信用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_________币信用卡(以下简称_________卡)提供担保签订如下合约:

一、保证人承认《_________人民币信用卡章程》和《_________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并履行本合约。

二、保证人自愿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领用_________卡进行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如实向甲方提供有关资料,同意甲方向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了解本人的资信情况。甲方应为保证人保密。

三、保证人中途不愿继续为乙方保证时,须向甲方提出书面退保申请,待乙方使用_________卡的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和乙方的全部_________卡失效45天后,其担保责任方可解除,否则,保证人仍负有连带保证责任。如因法律原因导致乙方对甲方所作的清偿无效,保证人仍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乙方_________卡有效期满,保证人未向甲方提出书面退保要求的,甲方将视同保证人继续为乙方保证,乙方领到新卡后,保证人仍继续负有连带保证责任。

五、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本合约的一切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未尽事宜除甲方和保证人双方另有约定外,则依据甲方业务规定和金融惯例办理。

甲方(盖章):_________

保证人(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6篇

*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申请

*工商局:

__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年*月,注册资金__*万元,员工__*名,位于*县城关镇*大街__号,经营范围:日用百货、烟酒副食、五金交电、针纺织品、食盐、家具、建筑装饰材料等。是商务部核准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企业,公司累计实现销售____多万元,实现利税__*万元,安排下岗职工和农村富余劳动力__余人,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以“顾客至上,信誉第一”为宗旨,以诚为本,恪守信用,为广大顾客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均为商业战线工作二十多年的精英,具有很强的法律意识,重视商业信誉和合同管理工作,坚持诚实信用的经营理念,均具有很强的合同管理水平,本单位所有的重要合同,一般都召开领导会议专题研究决定,并按照分工,由主管领导亲自审定合同,亲自签字,连同合同的履行,一直负责到底。

为了使合同管理更加科学合理,本公司于20__年10月成立了“合同管理领导小组”,企业法人担任组长,书记和总经理任副组长,其他副经理和业务主管为成员,建立了系统、完善、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并严格检查落实。合同档案、用户档案保存完整、齐全,能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本企业还专门聘请了常年法律顾问,指导培训企业领导、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和有关业务人员,尤其是加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知识培训。每份合同的签订,都请法律顾问参加,并在合同上签字,以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始终坚持一条原则,千元以上金额的合同、涉及安全的合同,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自觉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签订的合同内容具体,条款清楚,手续完备,责任明确,为提高合同履行率创造了前提条件。合同一但签订,公司坚持做到自觉遵守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公司开办以来无一次合同纠纷,履行率达到100%,受到客商好评,与我公司建立总的客商达到__多家。20__年度被__市政府评为“创佳评差竞赛活动最佳单位”,20__年度被__市政府评为“商务工作先进企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20__年度“诚信经营示范店”。董事长__20__、20__连续两年被__市商务局评为“全市商务工作先进个人”,*县人民政府授予“20__年度优秀企业厂长(经理)”荣誉称号。

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信用度和知名度,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为社会和企业创造更好地经济效益,现特申请“*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特此报告。

二〇〇八年*月*日

第7篇

(农户/农村个体工商户)

编号:____________

特别提示:借款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特别是对黑体部分予以重点关注。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贷款人及专业人士咨询。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联保小组成员:1.______ 2.______ 3.______ 4.______ 5.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联保小组成员(即借款人、保证人)贷款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各借款人为 (市、县) 乡(镇、农场) 村(连队)村民(农工或个体工商户)共 人,已了解并自愿遵守农村信用社联保贷款的所有规定,在自愿的基础上结成贷款联保小组,而且均为借款人、互为保证人,对联保小组各成员在下列约定的期限和额度内,从贷款人处发生的贷款业务实际形成的债务共同互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联保小组成员

借款用途

借款利率(‰)

借款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借款金额

(大写)

放款/还款

账号/卡号

第二条 借款人的借款种类、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每个借款人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贷款人发放的贷款无需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条 放款

3.1放款的先决条件为联保小组成员未发生违反本合同项下所述相关应尽义务或违约责任内容的情形。否则贷款人没有义务向借款人发放或继续发放贷款。

3.2借款人授权贷款人依据本合同约定的贷款额度内,在贷款发放时划入本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内,贷款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

第四条 还款

4.1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还本付息:

A.利随本清还款方式,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跨年度借款,借款人要在每年12月20日结清借款利息。

B.按 (月/季/年)结息,到期还本方式。结息日为每 (月/季末月/年末月)的20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结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C.其他还款方式:

4.2 借款人可以到贷款人处柜面还款,也可以按双方约定的时间从本合同约定借款人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借款本息。该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划收。贷款人不划收的,该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贷款人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

4.3在每期还款日前,借款人应向本合同约定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应偿还的借款本息,并授权贷款人于每期还款日从还款账户扣收;借款人有未偿还的借款本息或其他费用的,应及时存入还款账户,并授权贷款人随时扣收。

4.4若借款人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注销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柜面还款。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贷款人处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4.5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或其他费用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联保小组成员在贷款人处开立的所有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全部借款本息、违约金、补偿金及相关费用。贷款人扣收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所有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决定清偿顺序,但是贷款人应当通知借款人、联保小组成员(从约定还款账户中扣划本合同项下已经到期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或其他费用的除外)扣款通知发出后3日即视为送达,借款人、联保成员对扣收有异议的,应当在扣款通知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贷款人提出。

4.6 贷款人扣收借款人、联保小组成员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时,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该笔定期存款开户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因扣收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借款人、联保小组成员承担。

第五条 作为借款人的联保小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A.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贷款。

B.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C.按约定使用贷款,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不得将贷款交其他联保小组成员使用。

D.应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的相关报表及所有开户社(行)账号及其他资料。

E.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经营活动的检查监督。

F.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事先通知贷款人,并不得影响贷款人到期收回贷款。

G.借款人保证不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H.借款人同意,借款人所应支付的一切款项(含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可由贷款人(或商请其他行、社)在借款人的任何账户内扣收。

I.联保小组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贷款转让、转借给他人或集中使用贷款人贷给联保小组其他成员的贷款。

J.如果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应办理小额信贷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不应短于借款期限,保险金额应不得低于贷款金额,并指定贷款人为该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据原件交贷款人保管。

第六条 作为保证人的联保小组成员的权利义务(保证条款)

A.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向贷款人借款均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即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相互联保。

B.保证期间为每一笔借款到期日(含展期到期日)后二年。

C.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

律师费、差旅费、贷款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及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D.不管借款用于任何用途,都不影响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E.因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或借款凭证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F.主合同借款合同全部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所有保证条款仍然有效,保证人仍对债务人应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G.督促借款人履行合同,当借款人发生贷款挪用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贷款人。

H.保证人同意,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应支付的一切款项(含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可由贷款人(或商请其他行、社)在保证人的任何账户内扣收。

第七条 贷款人的权力和义务

A.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按第一条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B.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贷款的使用等情况,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报表、文件、资料等信息。

第八条 借款人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归还贷款的,须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借款人违约

A.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合同利率加收 %计算);若贷款展期后逾期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展期后的利率加收 %的利率计收利息。

B.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从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按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罚息利率按合同利率加收 %计算);若贷款展期后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从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按展期后的利率加收 %的利率计收利息。

C.不按期偿还贷款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

D.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时,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和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9.2保证人违约

保证人不履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保密

贷款人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借款人为订立和履行本合同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非公开信息保密,但下列情形除外:

10.1 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身份、性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个人基本信息、在个人贷款、各类信用卡和对外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等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借款人的相关信息和信用报告,借款人、保证人同意对贷款人作上述授权。

10.2 借款人、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时,贷款人有权视违约情况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

10.3 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通知方式

除信函方式外,借款人、保证人同意接受电话、短信作为通知、催收方式,并对贷款申请时所预留

电话的真实性负责,预留联系电话的接听人视为借款人、保证人本人;借款人、保证人联系电话号码变更后,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如因住址、联系电话变更未及时通知贷款人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借款人和保证人承担。

第十二条 权利保留

一方若未行使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

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也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第十三条 变更、修改与终止

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在其项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 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五条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 份,当事人各持一份,经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贷款人已提请联保小组成员(借款人、保证人)对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联保小组成员的要求对相应条款作了说明,联保小组成员确认对本合同不存在误解或疑义。

贷款人:(公章或信贷业务合同专用章)

联保小组成员(签字、手印)

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第8篇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合同不一定无效,只有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合同会无效。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来源:文章屋网 )

第9篇

关键词信用证;独立性;

信用证系开证行应申请人的请求对外开立的承诺在所提交的单据和信用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一致的情况下,承担付款义务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信用证关系被认为是一项独立的法律关系组合,但是最核心的法律关系是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关系。信用证这项贸易结算工具创立至今,极大地推动了贸易的发展,被视为是将金融信用取代商业信用的积极创造。信用证适用的统一惯例也为广大贸易者、银行、航运者所接受,成为世界上适用范围最广的国际法。

信用证之所以能够有如此的生命力,在于其有着极强的独立性,信用证开立后则独立于贸易基础合同,开证行凭借自己判断对外做出是否付款的意思表示,受益人也可直接主张于信用证开证行以获得相应的付款。可以说信用证的独立性特点是信用证能够被广泛接受的最根本原因。但信用证的独立性是否就已经真正发展到超脱基础贸易合同而成为与基础贸易合同毫无瓜葛的法律关系,从而与基础合同之间形成井水不犯河水的并行的体系呢?笔者认为,无论如何信用证在其运行中总会受到基础合同的强大影响,从而极大地改变名义上的独立性。

一、基础贸易合同中约定信用证开立条款时的干预

信用证充其量仅仅是一个结算工具,是贸易双方就资金如何支付所做的安排。按照一般贸易规则,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的买方负有向卖方支付款项的义务,买方支付款项的方式有很多种但是不外乎采取包括现金、汇款、托收或者信用证的方式。从安全性角度而言,信用证被视为最安全的结算工具,信用证拉近了买卖双方之间的距离,减轻了因双方之间的不信任而产生的副作用。

买卖双方一旦同意采用以信用证为结算的工具,则就涉及到信用证的开立时间、信用证开立银行的接受与否、信用证开立的费用承担、信用证中具体的单据的种类份数出具人等条款。这些条款都会被纳入基础贸易合同的范围,买卖双方就这些开证条款进行充分的磋商并达成一致,最终成为基础贸易合同的一部分。

可以这样说,基础贸易合同中就信用证开立条款所作出的约定是后续买方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基础,没有双方在基础贸易合同中的磋谈,就谈不上信用证的适用。更为关键的是,这些信用证开立条款的约定一般都会被直接纳入开证申请人要求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条款当中,甚至可以这样认为,基础贸易合同时信用证的源泉。

二、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基础合同对信用证的干预

一般我们认为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在开证时产生的申请开立信用证法律关系,此法律关系也和信用证法律关系相独立。我们承认申请开立信用证法律关系和信用证法律关系之间是独立的法律关系,但是不能否认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基础合同对信用证产生的重大影响。

买卖合同的买方基于自己的方便等原因的选择,会选择一家银行做为信用证的开证银行对外开立信用证。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开证行对外开立信用证是应开证申请人的委托进行的,虽然开证行对外独立开立信用证的法律后果并不直接归于开证申请人,但是开证行对外开立信用证一般不得超脱于买方的指令。

申请开立信用证时,买方一般会向信用证开证行提交开证申请,或者签订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合约,在此合约当中,买方也即是申请人会详细地就信用证条款的几乎全部内容做出详细的要求,这类要求和前面我们所讲的基础合同里的约定是一脉相承的,实际上也就是将基础合同里所约定的开证条款的内容以清晰的意思表示,指令或要求开证行如是办理。在申请人提交的开证申请并未违背UCP的强行规定的情况下,一般开证行均会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对外开立信用证。

也就是说开证行对外开立的信用证实际上就是将贸易基础合同中某些条款对外进行了细化,使之符合UCP的要求,以及符合国际银行间标准实务的要求。

三、不符点的提出与放弃中基础合同对信用证的干预

信用证能否充分地得到履行其法律要求表现为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会出现不符点,或者说开证行是否会就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做出单证不符的判断,再进一步则为开证行做出单证不符的判断能否成立或者是否最终放弃。

1、不符点(DISCREPANCY)的根源

所谓不符点是指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不符合信用证的约定的各明细内容。从其来源上来看有两类最常见的不符点。一类是根本性的不符点,即单据的产生本身已经不符合信用证的约定,从而导致不符点不可能也不应该得到弥补。比如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提单的出具日期已经超过了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受益人本身已经是延期交付货物,在此情况下,船运公司签发的提单上记载的装船日期已经不可能和信用证相符,此类不符点是根本性的不符,是不可修改的不符点,如果强行为了满足信用证的条件而使之相符,则会落入无尽的法律纠纷,在本文中我们不做阐述。

还有一类不符点是轻微的不符,或者是可修改的不符。主要表现为因为某种操作的失误而导致在单据上显示的内容和信用证规定不相符合,诸如打字产生的错误等等。此类不符合前者的不符有着质的区别,这些不符不是履行基础合同中产生的不符,而是信用证下出现的不符。但是此类不符同样可能导致不符点的主张得以成立,如果此类不符点符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原则,则对开证行来讲一样可以达到拒付的条件。

2、开证行提出单证不符时基础合同的影响

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制定者角度而言,制定者希望通过惯例统一各方就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不同认识从而达到较少不符点争议的目的出现。根据统一惯例的要求,开证行也应当是根据自己的判断对外独立做出单证是否相符的意思表示。

但事实情况却远非如此。信用证从其开立到接受单据再到最终付款有着一段时间,姑且不论是远期信用证,在即期信用证下,都会有相当一段时间,所以开证申请人一般均在开立信用证时提交部分保证金已开立信用证,待到开证行付款之时再将全部款项补足。这一信用证的强大的融资性质,导致单据到达开证行时开证行其实并没有完全的开证申请人的资金做保障,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影响,或者为了使单据提示和最终付款之间产生缓冲,许多开证行在接到单据时首先即对外宣称不符,然后择机要求开证申请人提供充足资金后再行付款。从这一点上分析,开证合同能否履行严重影响了信用证关系的正常运转。

更为严重的是,即便是本文曾经提到的一些轻微不符点的出现,如开证申请人已经丧失了商业信誉,根本无力偿还信用证可能出现的垫款,则开证行会竭尽全力寻求不符点的成立,从而达到拒付信用证的目的,此时信用证基础合同开证申请人的情况对信用证交易产生了重大负面影响。

当然,如果开证行仅仅是因为申请人出现了某些状况而试图以不符点为借口达到拒付的目的,则受益人应当依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判断标准以及相关的司法实践队开证行的上述无理拒付采取法律措施,一旦这些不符点被认定为不成立,那么根据民法基本的原理故意促成条件不成就的人无权宣称条件不成就,开证行也就逃避不了付款的义务。

3、放弃不符点时基础合同对信用证关系的影响

我们在分析以上情况时曾经说过,单据的不符点存在诸多原因,有些不符点是根本性的不符点,不可能得到修改,这是单证之间的绝对不符。按照信用证交易的一般规则,在单证不符的情况下,开证行即无须对受益人进行付款,也即开证行对外做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的条件没有得到满足,开证行即享有脱离信用证关系约束的权利。那么是不是不符单据的提交开证行就确定不付款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在现实交易当中,受益人虽然提交的单据存在着不符点,此时受益人一般会跟申请人做出联络,寻求申请人对上述不符的确认,申请人一般会明确告知受益人,此类不符点他们会予以接受,受益人仍可迳行向开证行提交单据,并可获得付款。

开证行在接到此类单据时,也会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此类单据上出现的不符,如果申请人明确告知开证行,他们对此类不符点均会接受,此时开证行仍可对外做出付款的承诺。从这一点上分析,开证行的独立判断信用证不符权变成了首先由申请人判定,其次才是开证行对外做出意思表示。根据法律上的禁反言原则,开证行一旦同意对外放弃不符点,则开证行的付款应当是确定的,不可撤销的。

四、基础合同对信用证的干预的利益分析

“没有永恒的朋友,只有永恒的利益”,这样一句话,在信用证交易的运行中也体现得淋漓尽致。我们之所以将贸易合同称为基础合同,即在于在此基础上的其它交易行为的运行都受其影响,如果没有基础合同的正常履行,就不能完全保证信用证关系的正常运行。

从利益角度出发,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之间一般均具有良好的商业往来关系,同理受益人和其往来银行(被指定银行)之间也一般具有良好的商业关系。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是利益的共同体,他们实际共同承担着对外付款的责任,尽管表面上时开证行对外付款,但是该款项实际仍应由申请人对外支付。而信用证下的各类单据只不过是经过银行的手而最终转移到开证申请人手中,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是否能真正为申请人所需,是否回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直接影响着申请人是否真正愿意接受这些单据。在申请人愿意接受货物的情况下,任何单据表面上的不符点都是轻微的,在申请人根本不愿意接受货物的情况下,任何单据上的不符点都是重大的。从这一点上来说,不符点只不过是付款是否能够完成的一个托辞。

第10篇

案例:A公司与B公司以传真方式在四川成都签订买卖合同,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还约定因双方而引起的所有争议应交由第三国商业仲裁委员会依商业仲裁条款而最终裁决。嗣后,A公司向甲银行申请开立以B公司为受益人,乙银行为议付行的信用证。履行中甲银行收到B公司提单,上面载明指定装运的船舶至迟在10月底到达汕头港。但汕头海上安全监督局证明,期间无任何船舶办理进出口岸手续。事后查证,B公司未提供任何货物。议付行明知B公司提交虚假单据,却仍然将该套单据交甲银行,骗取承兑。[1]案中争议焦点之一为信用证能否独立于基础交易的仲裁条款。有观点认为,仲裁条款是在销售合同中约定,与信用证欺诈无关。也有观点认为,信用证是买卖合同的支付方式,信用证欺诈纠纷受到仲裁条款约束。这一实践对于诉讼和仲裁都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信用证的独立性是黄金原则,案中仲裁条款不能约束信用证。

一、独立性:信用证生命基石

独立性的价值基础在于安全快捷高效。安全意味着除非发生欺诈,否则受益人在交易初期能准确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无论发生何种情形,均能获得付款。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价值决定于信用证在法律上的确定性。[2]UCP500第3-1详细地阐述信用证独立性原则,“就性质而言,信用证独立于其所基于的基础合同或其他合同以外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援引此类合同,银行亦与该合同完全无关,且不受其约束。”银行仅根据严格一致原则审查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对履约情况、伪造单证等概不负责。因为信用证的独立性对银行界和国际贸易如此重要,法官在面对信用证欺诈时常常左右为难,只有经过细致权衡慎重考虑后方决定是否给予信用证禁令。[3]英国判例曾明确表态,坚持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做狭义解释。[4]

信用证法律关系与买卖法律关系虽然相互牵连,但两者相互独立,仲裁条款仅为基础交易的争端解决方式。一是主体不同。买卖合同仅约束买卖双方当事人。信用证则涉及开证申请人(A公司)、开证行(甲银行)、议付行(乙银行)和受益人(B公司)四方交易主体。二是不同。信用证交易包括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间的开证申请关系、开证行与受益人间的支付关系、开证行与议付行间的委托关系等。三是性质不同。买卖法律关系为合同。大陆法系德国将信用证分解为开证行和客户间的加工承揽合同、开证行和受益人间的抽象债务允诺,认为其特征在于无因债务承诺。英美法系许多时候将其作为合同处理。但无论如何,信用证决非一般意义上的合同。信用证就是信用证。[5]四是适用法律可以不同。International Industries Inc. v. Girard Trust Bank案中,基础合同适用瑞典法,信用证却适用开证行所在地的宾州法。[6]

有观点认为“所有争议”将信用证纠纷囊括在内,订立买卖合同时“可预见”到此类纠纷的发生。笔者认为,“所有争议”采用概括规定,事项不明确,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二条,包含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仅这些仅限于买卖合同,如卖方迟延交货或交付货物不符合同等。信用证虽与买卖合同向牵连,为该合同付款方式,但其独特之处为独立存在,不受合同约束。银行不受买卖合同约束,仲裁条款对其不产生效力。

也有观点认为,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可约束信用证交易。笔者认为,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是指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不因其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变更、撤销或无效而变更或无效。这种独立性相对较弱,无法超出其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信用证独立性则较强,形成另一法律关系独立存在,有着新的法律关系内容和争议解决方式。

二、书面合意:仲裁的基础

论及国际商事仲裁的性质,主要存在契约说、司法权说、自治说及混合说。四者不同之处在于,私权和公权因素所占比重的多少。契约说完全肯定私权,司法权说完全肯定公权,自治说则是拓展契约说至解决机制层面,混合说则肯定两种因素。笔者赞成混合说,认为仲裁特色就在于意思自治。公权因素在仲裁中肯定存在,但不足以减轻私权的决定性地位,仅起着将其纳入国家法制轨道的作用。诚如施米托夫所言,“从上看,仲裁包含两方面的因素:合同因素与司法因素。合同因素明确地表明在各国普遍接受的各项原则中,如仲裁必须建立在当事人的仲裁协议的基础上;仲裁庭超出当事人授予的管辖权限作出的裁决无效等。司法因素则出现在规则之中,如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原则上可以采用同样的执行方式。”[7]当事人合意是仲裁的基础,一方提交仲裁则启动该机制。没有合意,即默认了诉讼,任何一方试图仲裁的意图无力去排除诉讼。仲裁作为诉讼的例外,只能基于当事人的特殊约定,方成为当事人纠纷解决方式的首要且唯一的选择。

仲裁约定需采用书面形式。荷兰民事诉讼法第1021条,意大利民诉法第807条,瑞士国际私法典第176条等,我国《仲裁法》第16条均如是规定。根据最高院《解释》第一条,书面形式不仅限于纸面,还包括电报、电传、传真、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案中买卖合同仅有AB两公司签名,表示AB公司同意就买卖合同诸事项仲裁,但甲乙银行两主体均未在此合同上签字,且在信用证上也无任何同意仲裁的意思表示,这就从根本上否认仲裁。

第11篇

甲方(买受人、出租人)宝丰县宝城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宝丰县城人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赵成立,主任。

乙方(承租人)宝丰县人民医院。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臧义明,院长。

丙方北京市兰宣贸易公司(岛津商社)(出卖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甲乙丙三方经过友好协商,就融资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租赁物的购买]

1.1、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凭借自己的技能选定租赁物及卖主和制造厂家;

1.2、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技术标准、技术服务及设备的品质保证等技术条款由乙丙双方商定;

1.3、价款及支付方式、交货、验收等条款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商定;

1.4、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和委托并凭借乙方的技能,按照乙方提供的租赁财产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等要求,向丙方购进第二条规定的租赁物出租给乙方,并由乙方承租。

1.5、设备的进口由丙方负责委托外贸公司办理各种进口报关手续和商检手续,所有费用由丙方承担。

第二条 [租赁物名称、数量、质量、配置及赠品]

2.1、产品名称:岛津原装进口全新1000max光高频逆变式x光胃肠机系统。

2.2、型号:dx.

2.3、产品数量:一台。

2.4、设备质量:与标书承诺一致。

2.5、具体配置详见清单。

2.6、丙方赠送甲方产品:①近台操作;②17“副监视器;③岛津或瓦里安ct管球一只(热容量750khu,全保4万次曝光)。上述赠品由岛津维修站免费安装调试。

第三条 [租赁物价款及付款方式]

3.1、整个设备配置总价格为148万元(大写:壹佰肆拾捌万元整)。

3.2、首付定金15万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由乙方支付给丙方,该义务乙方已于 年 月 日履行;

3.3、安装调试经乙方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凭乙方出具的设备验收收据,向丙方支付118万元(壹佰壹拾捌万元整);

3.4、从安装调试完毕之日起,机器运行三个月无质量问题,甲方凭乙方出具的书面证明,将剩余款项15万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支付给乙方。

第四条 [租赁物的交付及验收]

4.1、设备运抵前,乙方必须按照丙方的要求将机房布置完毕以备货到后及时安装。

4.2、交货地点(即合同履行地点):乙方放射科。

4.3、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丙方将设备运抵交货地点。

4.4、设备运抵后,由丙方工程师和河南省商检部门及乙方人员共同开箱,并由商检局出具设备进口渠道合法及质量合格的相关证明。

4.5、丙方免费负责整个设备的安装、调试至设备开机正常验收,从安装合格之日起对整机免费保修一年,并终身负责维修,24小时内如不能到达现场维修,造成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

4.6、设备运抵后,由丙方工程师对乙方操作人员进行现场操作培训,直至乙方人员能够熟练操作为止。

4.7、租赁财产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3天内检查租赁物件,并将签收盖章后租赁物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4.8、如果在3天内乙方未按前项规定向甲方交付验收收据的,视为租赁物已在完整良好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第五条 [质量保证及事故处理]

5.1、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由于丙方责任造成租赁物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时,由乙方直接向丙方交涉处理并立即将上述情况用书面通知甲方。如丙方延期交货,由乙方直接催交。

5.2、如果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属于丙方责任时,甲方同意将依据甲丙双方之间买卖关系所享有的索赔权转让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索赔事宜,索赔费用及结果均由乙方承担。

5.3、如发生以上任何情况,都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执行和效力。

第六条 [租期计算和租金支付]

6.1、租期从甲方向丙方支付第一期款项当日开始计算;

6.2、租期为两年,合同终止日为甲方向丙方支付款项之日起两年后的对日。(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包括在内)

6.3、本合同租金总额包括甲方向丙支付的两期款项及按照农村信用社现行利率计算的利息。

6.4、本合同租金总额为 元整。(大写)

6.5、租金支付方式为按月平均支付,即每月支付 元。

6.6、每月租金,乙方应于当月20日前支付。

6.7、租赁期内,国家调整利率时,甲方按照调整后的利率重新调整租金,乙方承认此种变更并按照变更后的租金标准支付。

6.8、乙方因特殊情况暂时无力缴纳租金时,必须在租金缴纳期届满前向甲方书面报告情况;

6.9、乙方延迟支付租金时,每日按照延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的加收逾期付款违约金。

第七条 [对乙方的限制]

在合同约定的租期内,乙方不得中止和终止对租赁物的租赁,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变更本租赁合同的要求。

第八条 [对租赁物的权利和义务]

8.1、在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物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对租赁物进行销售、转让、转租、抵押、投资或采取其它任何侵犯租赁物所有权的行为。

8.2、租期内租赁物由乙方使用,乙方有义务合理和适宜地保护租赁物,并对由于乙方自己的过失或疏忽或由乙方可防止的任何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对租赁物的灭失或损害负有赔偿义务。

8.3、租期内,租赁物无论发生任何属于制造或使用的事故均由乙方负责解决,乙方不能因此而免除向甲方支付租金的义务。

8.4、甲方有权对租赁物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乙方应为甲方的工作提供方便。租期内,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财务报表和租赁物使用情况。

8.5、租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其对租赁物具有所有权和处分权,乙方不得以租赁物抵偿债务。

第九条 [租赁期满或租金提前付清租赁物的处理]

9.1、租赁期满,乙方付清全部租金后,甲方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9.2、租赁期内,乙方提前付清全部租金的,甲方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第十条 [租赁物的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

10.1、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可完全使用租赁物;

10.2、为保证租赁物的正常使用和运转,乙方负责对租赁物按技术要求进行正常的、适时的维修和保养。维修和保养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付;

10.3、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安装、设置、保管、使用等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时,由乙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10.4、乙方除非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物迁离设置场所,不得转让给第三者或允许他人使用;

10.5、租赁物的维修、保养,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全部费用。

第十一条 [租赁物损坏和毁灭]

11.1、乙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租赁物的毁损和灭失的风险;

11.2、在租赁物发生毁损或灭失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一切费用:

(1)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2)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11.3、当租赁物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按照全部未支付租金金额,赔偿甲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11.4、乙方按照11.3条款将全部未支付租金金额支付给甲方时,甲方将租赁物(以其现状)及对第三者的权利(如有时)转交给乙方。

第十二条 [违反供货合同时的处理]

12.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付款的,按日万分之五向丙方支付违约金;

12.2、丙方逾期交货的,按日万分之五向丙方支付违约金;

12.3、因设备标准与标书承诺不符的,丙方向甲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

12.4、设备质量不合格的,丙方按照合同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2.5、本条12.1款和12.2款甲方的权利义务,由甲方享有和承担;本条12.3款和12.4款甲方的权利,根据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由甲方转让给乙方主张和行使。

第十三条 [违反租赁合同时的处理]

13.1、乙方如不支付租金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即时付清部分或全部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

(2)终止本合同,收回或要求归还租赁物,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

13.2、虽然甲方采取前述措施,并不因之免除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甲方权利的转让]

甲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在不影响乙方使用租赁物件的前提下,可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者,但必须及时通知乙方。

第十五条 [乙方与丙方之间合同的处理]

15.1、为购买和使用租赁物,乙方与丙方于XX年2月28日签订《x光机购置合同书》,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

15.2、本合同的签订,已全面实现乙丙双方的合同目的;

15.3、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同意,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与丙方于XX年2月28日签订的《x光机购置合同书》终止履行。

第十六条 [货币种类的界定]

本合同约定的价款及租金的货币种类均为人民币。

第十七条 [合同的补充]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涉及各方友好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内容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合同的修改]

本合同及所有附件的修改,必须经涉及各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凡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须以书面形式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委托人签字后生效,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同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合同主体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名称、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发生变更或者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况,均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条 [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下列附件及经甲乙丙所涉各方同意增加的附件,均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甲乙丙三方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2、设备配置清单;

3、设备商检证明;

4、设备相关技术资料;

5、租金计算说明。

第二十一条 [纠纷处理方式]

如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由甲乙丙所涉各方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形式]

对本合同内容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须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当事人加盖公章之日生效。

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份数]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宝丰县宝城农村信用合作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宝丰县人民医院(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丙方北京市兰宣贸易公司(岛津商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第12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作、制度保证、分步实施”的要求,以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为载体,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体系、信用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和失信惩戒制度,全面提高企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管理水平,构建“诚信*”的社会信用体系。

二、主要目标

通过开展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确认活动,达到在内部建设上,引导企业加强信用自律,建立管理机构,制定管理制度,落实信用责任,强化信用考核;在外部监管上,建立和完善信用评价体系、信用征信和信用查询系统。力争在三年时间内,在全区范围内发展国家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3户,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8户,市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50户,使全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数达到企业法人数的20%以上,为全面促进企业整体信用水平的提高和企业综合竞争力的增强发挥重要作用。

三、方法步骤

1、宣传发动

(1)在《*日报》〈工商专版〉开辟“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之窗”专栏、大力宣传《合同法》、《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案例,引导广大企业、企业负责人及其员工增强“守信受益、失信受损”的意识。

(2)由各街道牵头,区工商分局具体负责,召开辖区内企业负责人会议,制订培育发展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三年工作计划,坚持一年培植、二年规范、三年提高的总体要求,坚持标准,做到成熟一户、发展一户。

(3)印发《争创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宣传资料,公开申报条件、考核标准及其申报与考核的工作程序以及对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优惠政策,使争创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变为企业的自觉行动。

(4)组织开展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法律法规知识竞赛。通过知识竞赛,促进企业经营信用意识和综合素质的提高。

2、组织实施

(1)加强对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由各街道牵头,区工商分局组织专人,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所有企业(含私营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法人)信用管理工作,并建立符合行业和企业特点的信用管理机构、人员和信用管理制度,完善企业信用管理档案,同时要加大引导和积极推行合同管理软件的应用,进一步做好企业信用(合同)管理的提档升级工作。

(2)组织培训。培训工作为每年的一季度进行。由区工商分局负责对企业信用管理人员合同管理的业务知识进行辅导,聘请市企业信用管理协会领导和重合同守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负责人召开企业信用(合同)管理的知识讲座;区工商分局、区法院、区质监分局、区国税分局、区地税分局等部门组织对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企业信用(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合同法》、《税收征管法》、《产品质量法》、《民事诉讼法》、《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知识培训,并统一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人员发放《培训合格证》。

3、企业申报

企业通过规范自身的信用(合同)管理,对照认定条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所或直接向区工商分局提交申报材料,各辖区工商所按领导小组下达的具体任务负责向区工商分局推荐并申报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区工商分局统一负责受理申请和材料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企业,及时指导填报《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登记表》和完善相关材料。

4、考核认定

由区培育发展重合同守信用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法院、质监、国税、地税等部门信用数据库中查询申报企业的信用记录,对符合信用企业标准、信用数据库中无不良记录的企业,严格按照十条标准考核提出推荐意见,报区培育发展重合同守信用企业领导小组审批,考核认定工作安排在每年的二季度进行。

5、区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公告命名

对符合区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标准的,经区培育发展重合同守信用企业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区工商分局作出认定和命名的决定,同时发放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牌匾及荣誉证书,并在市级报刊上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命名公告。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公告命名安排在每年的三季度进行。

四、有关要求

1、加强领导。为加强对争创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活动的组织领导,区成立“培育发展重合同守信用企业领导小组”,由区政府郑立志副区长任组长、区工商分局罗水明局长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区工商分局、区文明办、区计经局、区法院、区质监分局、区国税分局、区地税分局、区招商中心及各街道分管领导为成员(具体名单见附件三),领导小组在区工商分局下设办公室,由区工商分局李海林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督查全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