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现代化理论

现代化理论

时间:2022-08-28 19:30:5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现代化理论,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现代化理论

第1篇

关键字:民法现代化,私法社会化,私法自治

民法现代化的理论模式是什么?综览卷轶浩繁的民法论著,我们常感困惑与迷茫。问题不在于我们有没有民法理论模式,而在于传统理论与现实的巨大反差使我们无所适从:一方面是以私法自治、所有权绝对、过失责任原则为基础的“自己责任理论体系”,另一方面是对私权干预、所有权受限制、无过失责任原则为表征的“社会化现实”。问题不在于中国民法现代化有没有理论基础,而在于中国民法现代化理论所面临的二律背反:一方面是中国民法现代化的最大障碍源于私权理念的缺乏,另一方面是中国现实迫切需要对私权的合理干预。历史总是在悖论的夹缝中得以前行的,只是我们如何选择才可以使我们到达目的地的路不至于太长?

一、民法现代化理论模式及其反思

(一)“从身份到契约”模式

梅因运用历史方法,用“从身份到契约”这一论断提出了自己对法律起源和发展的看法。梅因所描述的这一历史过程,其实质在于“梅因用黑格尔的术语,将实现自由这个抽象的一般的命题说成是身分进展到契约的具体的一般命题”。[1]从这一角度来看,梅因论断的价值既是社会学意义的,也是法学意义的。从社会学意义上看,它向我们形象地揭示了人类社会的进步运动是从人身依附到实现自由的历史运动过程。从法学意义上看,它揭示了从前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人身依附关系的身份法到自由资本主义以人身自由、平等为基础的私法自治的嬗变。梅因的这一论断在现代民法中的地位,至今仍倍受推崇。有人认为:“梅因的名言:‘从身分到契约’,涵盖了法律的全部历史,从法律的产生直至法律的消灭”。[2]这一理论模式认为,从民法角度来看,“从身份到契约”的实质是从自然人人格不平等到自然人人格平等,是从封建社会的身份法到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私法自治,它仍是现代民法的基础与原则。

关于“从身份到契约”,有人认为“这一公式适用的历史背景是十分特定的。既不能向上延伸到原始社会,也不能向下延伸到垄断资本主义社会,更不能延伸到社会主义社会”。[3]认为这一论断的适用性到此为止,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因为如果把“从身份到契约”理解为实现自由、实现自然人人格平等的运动,则这一运动是不可能终结的。也正是且只有从这一角度而言,这一论断才是永恒的。但正如“身份”这一概念是历史的范畴一样,“契约”所凝聚的价值内涵同样应随着社会的变化发展而具有其新的内涵。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上的平等与作为社会个体所享有的自由是人类文明与社会进步的象征,也是近现代市民社会与私法的基础。但是,民事主体法律地位上的形式平等与建立在个人主义基础之上的绝对自由,却不能掩饰现代社会中民事主体实际上的不平等与基于社会福祉所要求的对个人自由的干涉。“契约”意味着双方的合意,更意味着私法自治。如果说这种合意曾是绝对自由的产物,那么对这种合意作出种种限制则是现实社会正义的要求。

(二)从契约到制度(身份)模式

这种模式的共同特点在于:通过对“从身份到契约”理论模式的扬弃,提出了“契约”后现代民法的发展模式。又因其对民法现代化发展趋势的侧重点认识的不同而有二种代表性的观点。

1.“从契约到制度”论。随着福利国家的兴起,“社会本位论者热心于保障结果平等的制度设计,尤其是福利国家的设计。并且认为,从身份到契约,只是历史进一步的第一级台阶,从契约到制度才是第二级台阶,而目前则应转入从契约到制度的阶段”。[4]“从契约到制度”这一论断就其实质而言,可以概括为主张现代民法发展是从抽象平等到结果平等的制度安排。从整体而言,这一论断是符合民法的发展趋势的。问题在于,近代民法是以民事主体的抽象平等为其特征的,这种抽象意识上的主体性,是将所有的人都视为被排除了现实中的能力、财力等现实中力量关系的差别而存在的平等的个人。但这种“平等人”的假设,在现代民法追求结果平等与社会正义的的目标下是否已失去其应有的价值呢?对此,有人这样认为:“现代法律的宗旨仍然是追求自然人人格平等,现代民法的宗旨仍然是追求自然人民事人格平等,因此现代法律和现代民法的理念仍然是形式平等”。[5]将现代民法的宗旨与理念仅限于形式平等而漠视现实中的实际不平等并拒绝给予关怀,这无疑背离了民法的精神。但将现代民法中为达到某种程度的结果平等所要求的对弱者的特殊保护理解为对抽象平等的否定,则无疑将使民法失去其存在的基础。因为抽象平等本身便是为了克服不平等才产生的,在这一点上,它与追求结果平等可谓是殊途同归。而追求现实的结果平等显然正是以承认“人人平等”这一对人权抽象认识的观念为前提的。

可见,“从契约到制度”,当它被理解为是“从身份到契约”的更高阶段时,因为它将“契约”与“制度”分割为契约发展的两个阶段,使抽象平等与结果平等对立。从而使所谓的“制度”阶段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2.“从契约到身份”论。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因为存在着隶属关系、信息不对称、经济力量的差距以及受自然原因和传统影响等原因,从而使民事主体之间存在着实质上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而导致的强弱、支配关系构成了一种新型身份关系。对于这种新型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制及其前景,有人认为,“从身份到契约”,再“从契约到身份”,法律的规制对象出现了新的特点,表现为强弱鲜明对比的新型身份关系。这种新型的身份关系需要社会法来调整,并认为社会法的规制对象是社会弱者在进行社会活动中发生的涉及社会利益的社会关系。[6]关于这种观点,值得考虑与讨论的有两个问题:一是对弱者保护的运动趋势是否已在当今社会中出现了“从契约到身份”的运动。二是出于对弱者保护从而对私权限制所形成的法律规制的部门法归属上,是否出现了与公、私法相对的第三法域——社会法。

“从契约到身份”的理论,是通过对现代“身份”赋予不同于古代法的“身份”内涵而得以证成的。但将这一论断跟梅因的论断相提并论是不恰当的。因为,从身份到契约是一段历史的总结,是从家庭束缚到个人自由的概括。而从契约到身份,它并不应是从契约自由走向一种新的身份关系。就连“从契约到身份”论者也不能不承认:“新的身份的引入与契约自由的确立是同一方向上的进步运动,二者不是全面替代关系,新的身份是对因社会经济生活中人的不平等而引起的契约自由的偏差的矫正,作为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契约自由并未过时”。[7]进而言之,“从契约到身份”论者,因为对于现代身份所负载的价值缺乏统一的抽象,导致其身份概念内涵的不确定。就“从契约到身份”的论断的实质而言,它所承认与反映的只是在法律人格平等基础上,因经济实力等事实上的不平等,从而应给予弱势群体身份的自然人以特殊保护的趋势的总结,这只是现代民法发展的一个方面。

认为对弱者保护从而对私权限制所形成的规范制度属于“社会法”,这一结论则似乎走得太远。这一理论指出了社会法化是法社会化的结果,为公、私法的交融指出了一条出路,这无疑是可取的。其不足在于,将法的社会法化视为法社会化的唯一结果,抹杀了法社会化的其他趋势。将社会法的规制对象界定为“社会弱者在进行社会活动中发生的涉及社会利益的社会关系”,在这一概念意义上使用‘社会法’概念,大概就难以确定私法中是否存在一些可资界定的部分了。因为在私法中,也到处存在着为维护社会利益而对权利滥用行为的监督审查。而要在这种监督审查与“社会法”学者所称的扩大的、制度化的监督审查之间作出区分,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这里涉及到的差异与其说是质量方面的,还不如说是数量方面的。[8]

(三)近、现代民法模式

梁慧星研究员认为,由欧洲大陆所确立的民法近代模式,其集中表现为:抽象的人格、私的所有、私法自治、自己责任。而所谓民法的现代模式,其集中表现为:其一,具体的人格。基于抽象的法人格,由于对一切人作抽象的对待,在多种法律关系中,造成了经济上的强者,对经济上的弱者的支配,反过来动摇了民法的基础。其结果,导致从抽象的法人格中,分化出若干具体的法人格。其二,私的所有的社会制约。私的所有制,不仅是近代法的根基,即使在现代法上也未被根本动摇。但是,对土地所有权的公法规制,及对某些生活物资的统制,使所有权具有社会性。即所谓所有权附有义务,禁止权利滥用的法理之发达,也突显出所有权的社会性。其三,受规制的竞争。民法的近代模式中,变化最大的莫过私法自治原则,特别是契约自由原则。自由竞争,为近代社会之活力源泉,但也带来社会的许多弊害。所谓“私法的公法化”,即为了防止和纠正这些弊害而对交易进行公法的规制,造成了契约制度衰退的印象。作为近代民法基本原则的私法自治,已经受有限制,不再是从前的状况。其四,社会责任。现代社会中,公害事故、交通事故、缺陷产品致损事故等大量的危害的发生,使支持个人的自己责任的社会、经济伦理发生动摇。与此73李石山,彭欢燕:法哲学视野中的民法现代化理论模式相应,代替个人的过失责任,产生了以举证责任转换所加重的过失责任(过失推定)、危险责任、无过失责任,此外还导入了与民事责任无关的、社会保障性质的受害补偿制度。[9]

这一近、现论模式对于现代民法发展趋势的把握是较为全面、准确的,从作为理论模式来看其不足与遗憾之处则似乎在于:它将民法的发展分为近、现代两个阶段,对于近、现代民法的良性互动与共性的把握不足;对于近、现代民法的核心理念缺乏认识,因而也就无法揭示核心理念与理论模式之间的内在关系与逻辑演绎的过程。

上述理论模式从不同角度揭示了民法现代化的趋势,其共同的不足表现为:将民法现代化归依于法的现代化,对民法现代化个性的研究比较缺乏;对民法范式的研究缺乏观念模式与分析模式;民法现代化理论的构造缺乏核心理念,难以把握。能否尝试提出一种理论模式,它既能全面与充分地反映与概括民法现代化的发展趋势,又能突显出民法现代化的核心理念,也能为我们提供民法范式研究的观念模式与分析模式?

二、私法社会化理论模式

本文认为,民法现代化理论的重构应以社会化为观念模式与分析模式,民法现代化发展的核心理念便是:社会化。在西方,法现代化理论中最主要的法哲学流派之一是社会法学派。从涂尔干的“法——社会连带关系”说、埃利希的“活法”论到庞德的以社会利益说为核心的社会学法学理论,其价值观基本上是“社会本位论”。在社会与个人的关系上,社会法学派强调社会、社会连带(合作)、社会整体利益;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相当一部分法学家强调义务。[10]笔者认为,法的社会化是指法律以社会为出发点与归宿点,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侧重于个体权利所应承担的社会义务,个人利益应服从于社会利益,并继而强调个人正义应符合社会正义,具体要求是私权社会化、公权社会化,从国家干预到国家与社会干预并重。①法的社会化是法的内在要求、价值取向与发展趋势,它也导致法律体系基本构造的嬗变。法的社会化的实质是权力与权利的社会化,它包括两种趋势:公权的社会化与私权的社会化。它对法律体系基本构造的影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首先,法的社会化导致法关系主体地位的变化,公权的社会化所体现的是公权法关系主体双方从不平等向平等的转化,而私权的社会化则是主体双方从抽象的平等向具体的不对等的转化。再次,法的社会化对法的内容产生影响。从权力(权利)行使的特点来看,公权的社会化导致权力从强制服从到服务合意,而私权的社会化导致权利从绝对任意到预限制。再次,公权的社会化对法的构造体系的影响结果是公法私法化(转化为私法)、公法社会法化(转化为社会法)与公法社会化(公法自身的社会化)。当由民事主体决定权力的效力表现为公法私法化,行政性合同的出现即为其例;当社会团体决定权力的效力表现为“社会法”化,如行政机构及其职能的企业化;当社会团体与个人对公权的行使施加影响,但行政机关对行为的效力仍有最终决定权则为公法社会化,如听证性的行政处理决定。

私权的社会化对法的构造体系的影响结果则是私法公法化(转化为公法),私权社会法化(转化为社会法)与私法社会化(私法自身的社会化)。私法公法化侧重于从国家干预的角度来认识私权的社会化。近代法以个人主义与自由主义为基础,一切权利都被假定为私权。私权社会化理论认为私法公法化是私权的社会化的极端表现形式,它是公法领域的扩张,其结果是成为公法。私权社会法化(转化为社会法),这是从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的角度,它着眼于从对权利的社会保障的保护来认识私权的社会化结果。公、私法渗透所形成的“社会法”这一第三法域的范围是有待进一步研究的。②私法社会化则是指民法以社会为中心,在以抽象的自由、平等及个体权利为前提下,侧重于实质的“平等”与权利所应承担的社会义务,在利益结构上,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重合时,强调以个人利益为出发点与归宿,进而认为国家与社会对私权一定程度内的干预是私权的内在要求。私法社会化是现代民法的理论基础,它将私法公法化排除在私法社会化之外,明确了公、私法的区域与界限,但它兼容了“社会法”化中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的思想,还从法与社会的关系中找到了私法的立足点:社会。私法社会化包含以下具体内容:

(一)民法以社会为中心

法与社会的关系是法的社会化理论的主要研究对象,两者之间的关系命题主要表现为:法律是如何受到社会关系制约的。法与社会的关系历史表明,社会对法具有制约作用。在互相关连着的社会连带的生活关系中,仅仅依靠孤立的抽象的个人自由观念,既无法维持个人的尊严,更不能促进人格的自由发展。要能使每个人都能维持其个人的尊严,发展其人格,有两点是至关重要的:一是社会成员应认识自由观念乃是达成共同目的之必要条件,并承认社会利益乃为个人利益的理念或可能性,或个人利益之中包含着社会的连带性;二是国家必须保障或确保人权的自由行使所必需的各种条件。这种观念,既是个人赖以存在的基础与条件,也是国家权力的源泉与动力。简言之,个人利益是国家权力的源泉与动力,而个人利益必须以社会的连带性为先决条件。而法只有承认并反映这种社会的作用才能获得其生命力。正如伯纳德?施瓦茨所言“一种效力于社会的法律制度比柏拉图的大群捍卫者脱离社会需要的空洞概念更好”。[11]由此可见,法以社会为出发点与归宿。对于民法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则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民法以社会作用为中心。民法现代化要求以民法所产生的社会作用为中心来反思民法制度,要求民法制度的设计应着眼于民法与社会的互动。一方面,民法应随社会发展而不断地发展,以适应社会需要。另一方面,民法的完善应置于社会之中,揭示其在社会中的含义和功用。“我们尽可能以社会作用为中心来考察民法制度,即不满足于只从理论构成方面观察法律的规定,而要深入研究这些规定及包括这些规定的法律制度在社会生活中是如何发挥作用的,并以其作用为中心,进一步探讨该规定的理论构成”。[12]以社会为逻辑起点,面向社会,要求民法合乎社会目的或现实需要性,民法现代化的各项制度应以社会作用为中心而构建,如物权法应从以所有为中心到以社会利用为中心,契约法从个别契约到关系契约,侵权行为法从规制个别权行为到新型社会权行为等。

2.非制定法作为一种社会力量的反映而成为民法的法源。埃利希的“活法”理论,认为群体、联合体和各种关系中的内在秩序乃是法律秩序的基础,它把法规范理解为一种历史的存在。现代社会,成文法的局限性表明法的生命力在于社会,法的社会化理论要求对法要进行结构性分析,将成文法所包括的每一个规则都还原到最终的社会根源中去,即引导到那些能够形成法的社会力量上去。这既为成文法的存在寻求了存在依据,也为习惯、判例、条理等所为法源提供了理论支持。寻求本土资源、注重本国的传统更重要的是要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非正式法律制度中去寻找。这正是民法现代化的源泉之一。

3.私权的行使向社会转移。这主要表现为本来由行政机构与私人所享有的权力(权利)与责任(义务)转由一些社会性机构行使。现代社会公司、法人、社团等的扩张与壮大使私权的行使向社会转移成为必要与可能,与此相适应,权利的保护特点之一是个人自由的维护及权利的实现更藉助于团体的协力,如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由劳动者组织工会,与雇主订立团体协约;消费者团体得以自己之名义提起诉讼;通过责任保险、无过失补偿及社会安全制度,更公平、有效率地分散损害。[13]

(二)个体性与社会性的统一

私法社会化是以个体性为前提与基础的,但这种反映个人利益的个体权利只有将社会义务的承担,熔入社会正义的需求中才能得以实现。而社会利益也并不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社会利益不能成为随意侵入个体权利的借口。概言之,个人利益只有在社会利益赋予其作用时,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社会利益只有以个人利益为基础与前提,只有尊重个体权利才具有价值。“在有关公共利益的问题上,公共利益绝不是用政治性的法律或法规去剥夺个人的财产,或者削弱哪怕是它最微小的一部分。在这种场合,必须严格遵守民法;民法是财产的保障。……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的国家”。[14]现代民法已经体现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所表现出的个体权利与社会义务并重的理念。如瑞士民法第二条规定:“行使自己之权利及履行自己之义务,应依诚实及信用为之;权利显然滥用者,不受法律之保护”,这一规定是私权社会化的表现。日本民法更是直接规定:“私权应遵依公共福祉;权利之行使及义务之履行,应依诚实及信义为之;权利之滥用不许之”。这充分地表现了民法社会化的趋势。私法社会化表现为个体性与社会性的统一,这又具体表现为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并重、个体权利与社会正义的整合、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从私法的角度这实际上表现为所有权绝对与所有权相对、契约绝对自由与契约受限制、自己责任与社会责任等之间的对立统一。

私权的行使应符合伦理性要求,这实际上体现了“个体性人”与“社会性人”的统一。现代民法以个体人为本位,但其伦理基础则在于人的互相尊重,在于每一个人又都是社会人,即每个人得要求他人尊重其存在及尊严,而这更须以尊重他人为前提。这一伦理原则体现在民法中,乃指个人之自由的范围及权利的行使应顾虑他人或更高的价值利益。因此,个人权利的行使因维护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必要而受限制。权利行使不得违反公共利益,或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实及信用方法。对他人的尊重也产生了信赖保护原则,并以不同的形式体现于民法,如法律行为上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时所采的表示主义、表见、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动产善意取得等。[15]有学者在评价台湾民法典时指出:“现行民法虽其中若干规定颇与固有伦理相违,有待于修订;但就其全部规定言,如契自由的限制、权利滥用的禁止、无过失侵权行为的责任,以及重视物的占有人与使用人的权益,并对于债务人加意保护等等,皆以社会公益为依归,既迎合世界法学的新思潮,亦与传统伦理上‘仁’的思想相沟通,所以吴经熊先生说:‘中国原有的民族心理,适相吻合。’庞德氏于此亦说:‘中国有卓越的法典’”。[16]这一定程序上揭示了现代民法的伦理化倾向及其价值。

(三)民法应注重对弱者的不对等保护

近代民法是以“自然人”、“经济人”的假定为前提,以人与人之间抽象的自由、平等为理念。近代民法把民事主体的人格设想为具有理性、利已的‘经济人’,认为所有的人都是具有自由而平等的人格并适合于商品交易之主体。但这种基于反抗封建身份制度的法理念在证明其革命性的同时,也反映了其虚构性。为了使得每一个自然人都能享有人格,理性法学家和启蒙思想家们坚决反对当代社会对人的概念的限制和对自然人的分类。对任何一个自然人而言,成为法律上的“人”的前提条件只能有一个:他是自然人。那些附加的条件,如真诚的宗教信仰、充分的理智、适当的出身、优越的性别以及财产和地位等,都不是成为法律上的人的前提条件。[17]但现代社会,公司、法人的发展形成了法律或事实上的垄断,“平等”保护的结果只能是结果上的更不平等。为修正这种“自由人”假定,民法社会化要求从抽象的人格中分离出具体的人格,“现代民法对于应设定的人类形象也必须根据生活相互及当事人的情况来把握。当然,对人类形象的上述修正并不意味着抛弃了抽象的、概念的法律人格(权利能力)概念”。[18]

第2篇

关键词:现代化理论;依附理论;沃勒斯坦;世界体系理论

作者简介:张晶(1975-),女,吉林长春人,吉林大学学院国外专业2007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当代世界政治经济与发展。

中图分类号:F091.9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09(2009)11-0042-03

二战后,国际关系出现了重大转折。一方面,新兴的民族国家为巩固政治上的独立,迫切需要发展经济,同时与外部世界进行交往,以确立它们在整个世界体系中的地位,走向真正自主发展之路。这既是新兴民族国家的发展问题,又关系到国际社会的发展前景,因而,成为全世界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另一方面,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集团,对“自己在先前殖民地影响的丧失而感到忧虑”,他们力图把众多新独立的国家纳入资本主义体系。在这一背景下,围绕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和现代化问题,逐渐在西方和拉美形成了现代西方社会发展理论。所谓发展理论,是指研究非西方、欠发达国家的现代化与社会发展的条件、方法和途径的综合性社会科学理论。[1]台湾学者萧新煌把发展理论划分为三个阶段,即现代化理论、依附理论和世界体系理论。[2]这三种理论具有不同的知识与时代背景,在不同时期先后占据了发展理论研究与应用的主导地位。从时间顺序来看,以沃勒斯坦为奠基人和主要代表人物的世界体系理论,出现在前两种理论之后;从理论内容和影响来看,世界体系理论无疑开拓了发展理论的新境界。世界体系理论的出现极大地促进了各国理论研究者对发展理论的分析,形成了用比较研究的方法研究发展理论的热潮。从分析发展理论的视角来看,沃勒斯坦的世界体系理论打破了现代化理论和依附理论之间的二元对立,是对前两种发展理论的整合与超越。

一、现代化理论的主要观点

现代化理论是当代西方发展理论的最初形式。20世纪50-60年代,在解释社会发展方面,现代化理论在西方学术界一直占据主导地位。现代化理论的基础是进化论理论和结构功能主义理论。现代化理论的主要目的是论证西方社会制度的优越性和合理性,同时为战后发展中国家的社会发展提供理论指导和政策依据。因此,现代化理论学者主要着眼于对发达国家发展模式的研究。他们认为,不同国家发展具有不同的进程,只要遵循西方国家的发展道路,就可以使这些国家的社会、文化和政治经济结构发生变化,从而使他们踏上发展之途。该理论遵循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二分法(传统―现代),认为“现代”就是进步,“传统”就是落后。现代化理论认为,现代社会是西方发达国家,他们创立了理性的思想模式和制度模式;而传统社会(落后国家)在文化和制度上落后,因此无法进入现代世界。现代化理论还在对欧美发展道路中抽象出一套所谓普遍的发展规律,用以指导发展中国家的发展。[3]

应该说,对现代化理论的质疑和批判是伴随其流行展开的,对其质疑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现代化理论中蕴涵着“西方中心主义”的思想和单向式发展的进化理论,从而忽略了第三世界国家实现现代化的其他模式。这一理论认为西方模式是一种普世性的发展模式,现代性具有普遍的优越性,其实,这种观点是一种不顾历史和社会事实的虚构臆测,西方种族主义色彩浓厚。其次,主观的将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传统因素和现代因素对立起来,割裂了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在传统和现代之间设置了一条不可逾越的界限。第三,“传统―现代”的分析方法是一种简单化的抽象,是不顾事实地把“传统”与“现代”的复杂性简化成两组对立的同质体。实际上,二者不是完全绝对的。第四,由于现代化理论强调内在因素的作用,忽视了外在因素的影响,看不到阻

碍发展中国家发展的实际是极不平等的国际经济政治秩序,因而具有保守性。

二、依附理论的主要观点

20世纪60年代中期,一些按照现代化模式发展的不发达国家,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成功。学术界开始质疑把现代化作为普遍发展模式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依附理论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对美国现代化理论学派的霸权地位提出了有力挑战。这一理论主要是拉美与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学者,包括来自美国的激进者,在研究拉丁美洲社会现代化过程中提出来的。他们通过依附理论对发展中国家的社会现代化进行研究,并以此来批判现代化理论。

依附理论是最早研究与资本主义有关的第三世界问题的理论。依附理论认为,主流的现代化理论的最大谬误是其倾向于孤立地看待西方资本主义世界的发展,和第三世界所谓的“低度发展”缺乏互相联系。他们主张从不发达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关系中寻找不发达的原因。这一理论认为,正是西方世界与第三世界的接触,通过剩余价值在国家间的转移来剥削第三世界国家的经济剩余,才导致了第三世界国家的“低度发展”,而西方国家逐渐演化为资本主义强国。这就产生了“中心和边缘”的国际分层体系,它们之间的经济关系是不平等的。边缘国家和中心国家的关系是一种依附与支配关系,只有消灭世界资本主义体系,打碎这种依附与支配的链条,才能彻底改变发达国家对不发达国家的不平等的经济地位。也就是说,不发达国家必须摆脱对发达国家的依附,与发达国家“脱钩”、“断链”,走独立自主的发展道路。

依附理论打破了西方现代化理论的主导地位,唤起了发展中国家学者和人民关注自身发展问题。这一理论比现代化理论更深层次的揭示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关系。但是,依附论也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第一,体系模式过于简单化,把世界划分为依附与被依附国家,忽视了一些穷国经过发展已步入富国行列的客观事实。并且,发达国家提供的投资和贸易机会对这些国家实现现代化起到了重要作用,东亚崛起就是一个突出事例。第二,依附理论过于强调外部因素的作用,将发展中国家的贫穷直接归因于发达国家的剥削,而很少提及发展中国家的内部因素对经济发展的阻碍作用。事实上,发展中国家的国内因素也是造成其经济停滞和贫困的重要原因,比如人口的过快增长、高文盲率以及政治腐败等。第三,依附理论主张通过革命手段改变现状,具有明显的激进色彩。此外,依附论并没有提出有效的、令人信服的发展战略。正因如此,依附理论在兴盛十几年后就开始衰落。

三、世界体系理论的整合与超越

20世纪70年代中期,现代化理论与依附理论之间的意识形态战斗慢慢平息,学派间的争论更加理性化。与此同时,国际环境也发生了深刻变化,比如,东亚地区经济继续以惊人速度增长,美国经济地位有所衰落,发展中国家对旧国际秩序的反抗加强,等等。以沃勒斯坦为首的一些激进学者发现依附理论已经不能解释资本主义世界经济中的许多新变化。因此,由沃勒斯坦首创并发展了世界体系理论,从而使发展理论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世界体系理论是在“依附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是它又不象依附论那样把世界简单地划分为中心和边缘两个部分,从二者的关系来分析发达与不发达,而是将整个世界看作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分析总体的发展规律,并从总体发展过程中窥视作为部分的国家和社会的发展现象。”[4]沃勒斯坦在依附论“中心―”分析模型的基础上,创立“中心―半边缘―边缘”的分析框架,超越了依附理论,有了更宽泛的研究领域。他主张把资本主义世界经济体系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和解释发达与不发达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以及不发达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问题。现代世界体系是一个由经济、政治、文化三个基本维度构成的复合体。经济体是整个世界体系的基本层面,是政治体和文化体存在、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一体化”与“不平等”是资本主义世界经济体的两个最主要特征。同时,资本主义世界体系的发展出现扩张和停滞的周期性变动,每次变动都会为发展中国家地位的改变和发展提供新的机会。沃勒斯坦认为,边缘地区的不发达,并非仅是中心地区扩张的结果,而是中心扩张、边缘的内部经济和社会结构以及发展政策等因素共同造成的;半边缘地区在世界体系中起稳定作用,它具有中心区的边缘和边缘区的中心双重角色,这种双重角色增加了世界体系内的异质性和多元性;沃勒斯坦的世界体系理论一再强调边缘地区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缺乏强大的国家机器,单靠工业发展是无法改变边缘地区的地位的。因此,发展中国家要寻求经济发展,摆脱被边缘化的不利环境,建立强大的国家政权和制度是一个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

世界体系理论是现代化理论和依附理论自身演进、批判和发展的结果。世界体系理论在理论研究的视角、研究结构和理论探讨等方面都有所创新。一方面,沃勒斯坦在继续对现代化理论进行批判的同时,吸收和借鉴了依附理论的概念体系和理论模型,对资本主义进行激烈的批判,并构想以一个社会主义的新体系取而代之;另一方面,他运用历史分析的方法,对世界发展进行宏观思考,也论证了资本主义发展的长期性、稳定性和不可避免性,从而与现代化理论达成共识,把发展理论推向一个新的水平。沃勒斯坦创造性地整合了现代化理论与依附理论,揭示了社会发展不可阻挡的趋势,实现了理论的超越。

首先,世界体系理论超越了现代化理论和依附理论的一国分析法,将整个世界看作是一个以国际劳动分工和贸易为基础的资本主义世界经济体系,并从这个整体来分析世界各国的发展情况。现代化理论和世界体系理论都试图解释现代化发展的历史过程,经典现代化理论是从国家和社会层次上解释的,沃勒斯坦是从世界体系层次解释的。虽然依附理论具有初步的国际视野,但总体上其侧重于国家层面。世界体系理论把人们的视角由现代化理论提供的“传统”与“现代”和依附理论提供的“中心”与“边缘”的二维结构,扩展到多维的国际空间,从而开阔了人们的理论视野。

其次,世界体系理论“中心―半边缘―边缘”的分析结构,提出了理论研究的新见解。沃勒斯坦把资本主义世界经济体系划分为三层式结构:核心、半边缘和边缘,代替了依附理论的“核心―边缘”的理论结构。半边缘概念的提出是发展理论上的大胆突破,它更全面地考察了资本主义世界体系的复杂性和动态性,有助于研究国家在资本主义体系中地位变迁的矛盾,同时摒弃了依附理论的宿命论观点。用半边缘的概念,更好地解释了东亚国家和地区在20世纪后期超越其边缘状态的原因。由于理论结构的局限,依附理论只集中研究边缘,而世界体系理论不仅研究边缘落后的地区,而且研究资本主义核心地区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兴衰与发展。在沃勒斯坦看来,发展的意义就在于如何改变自己在世界体系中的结构位置,实现自我提升。

第三,沃勒斯坦以世界体系的前景为分析目标,拓宽了理论研究的新视野。经典现代化理论家主张现代化模式上的西化论,对不发达国家走资本主义道路充满信心;依附理论反对西化论,否定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可行性。世界体系理论一方面反对全盘西化论,批判西方中心论,这与新左派理论达成共识;另一方面,它通过加入一个“半边缘”概念,指出世界体系的流动性,从而论证了资本主义的长期性、稳定性和不可避免性,又与主流现代化理论相通。世界体系理论也强调依附性发展,但不同于依附理论所强调的单向依附,沃勒斯坦认为依赖具有双向性。这一点上现代化理论和世界体系理论具有一定的互补性。

第四,世界体系论所倡导的结构决定论,无论是对现代化理论的内因决定论,还是依附理论的外因决定论都是认识上的一个超越。把世界作为分析单位,任何一个国家都是世界体系中的一个要素,它们的发展已无内因和外因之分,而受体系整体规律的制约。显然,对于现代化理论和依附理论,世界体系理论无疑更为全面。

当然,世界体系理论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比如,在分析世界体系为什么会形成中心―半边缘―边缘的结构时,沃勒斯坦并没有给予令人信服的说明。并且,世界体系理论过分强调体系结构的效果,从而忽视了社会内部的制度结构和文化传统的作用,对于体系本身是如何运作,内部因素如何抗衡体系结构等,也未给予阐明。世界体系理论对各国在世界体系结构中地位的划分没有确切依据,比如,中国被划分到半边缘国家,显然与中国在世界体系中的地位不相称,这暴露出世界体系理论结构划分的片面性。世界体系理论对现代化的理解也过于片面。在沃勒斯坦看来,现代化等同于资本主义化,而资本主义化就是资本支配下经济剥削关系的扩展。事实上,资本主义化除了工业化、世界性的经济剥削和两极分化之外,还包括政治制度、社会结构、文化观念、历史传统等方面的重要变迁。作为发展理论,这种研究忽略了具体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特殊发展过程,忽视了对具体国家

发展道路的探讨,缺乏实际应用性。

四、结语

由于沃勒斯坦资产阶级世界观的局限性,在构筑理论体系时又过于追求理论风格,缺乏应用性,不能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切实可行的发展模式,加之世界体系理论的结论也是宿命式的,不发达国家几乎无法从世界体系中吸取精华以制定发展政策,因而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西方社会科学界理论多元化倾向的加深,世界体系理论未能保持住自己在发展理论中持久的主导地位。但总体来看,虽然沃勒斯坦的世界体系论存在疏漏和矛盾之处,但其理论框架宏阔,体大思精,自成一派,许多地方虽引起争议,却也发人深思,标志着社会发展理论的一个新阶段。近年来,无论是现代化的全球性扩展还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实践,都在某些方面论证了世界体系理论。尽管在理论上有待完善,但世界体系理论仍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值得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1] 严立贤.发展理论与不发达国家的现代化[J].中国社会科学,1988,(05):75-78.

[2] 萧新煌.低度发展与发展:发展社会学选读[M].台北:世流图书公司,1985:17.

第3篇

关键词 民族教育 发展社会学 对立与统一

一、发展社会学的理论视角

1.现代化理论

现代化理论以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的对立与转化为基本出发点,对欧美现代化发展进行概括抽象的基础上,试图将欧美的发展经验推广到发展中国家。该理论认为发展中国家由于自身内部原因,而没有能够实现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的转化;而要实现这种转化,必须引进西方文化价值观。首先,这一理论将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对立化,把西方社会认定为现代社会,西方社会所具有的特征即现代社会的特征,与西方社会及其特征相反的即为传统社会。其次,现论将非西方不发达国家未能实现现代化发展的原因归咎于其社会内部的“传统性”,即缺乏“追求现代化的意志力”。非西方不发达国家因政治文化的一体化而降低了社会结构和文化的变形能力,社会文化不具有独立性而依附于政治,致使社会上稍大的变革都会触及到政治而遭到政治的抗拒并陷于破产,从而造成“现代化的挫折”。再次,现论认为,非西方不发达国家要实现现代化发展的唯一途径,就是西方化或照搬西方模式。

2.依附理论

依附理论由拉美经济学家提出。他们运用“中心”和“边缘”的概念来探讨拉丁美洲的发展问题。他们认为,中心国处于霸权地位,科学技术革命发端于中心工业国,其成果也为中心工业国占有,在中心工业国与边缘国家之间的经济交往中,科学技术从中心向的转移十分困难。此外,由于国际分工和国际市场对拉美经济发展实行越来越多的限制,于是换回同等数量的工业品所需的原材料越来越多,久而久之,形成了依附的格局。依附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技术上的依附;二是财经上的依附。作为依附的结果,核心地区资本主义发达造成了地区持续的不发达,如不愿继续处于依附和不发达状态,就得进行社会主义革命。

依附理论的基本缺陷表现在:首先,它只注重外部条件的分析,而忽视了内部条件的分析。这样,对于一个国家落后状况的解释就不可能是完全的。其次,依附论忽视了欠发达国家与西欧国家的现代化路径不同。西欧现代化是“内生性的”。它的特点是有充分的社会发育。而发达国家现代化是“外源性的”,受西方资本主义的影响。对于欠发达国家的“外源性”特征,激进依附论者对此没有深刻的认识。他们没有看到“外源性”现代化的必然性。它们提出的与西方国家“脱钩”而走完全独立自主的发展道路的方案是行不通的。

3.沃勒斯坦的世界体系论

沃勒斯坦认为,人类历史虽然包含着各个不同的部落、种族、民族和民族国家的历史,但是这些历史不是孤立地发展的,而是相互联系着发展和演变的,总是形成一定的“世界体系”。资本主义作为一个世界性的体系出现,是由中心区、半边缘区和边缘区这三个组成部分联结成一个整体结构,它有一个自成一体的经济网络,却没有一个统一的政治中心。三个不同的组成区域承担着三种不同的经济角色,三种角色中缺掉任何一种,资本主义世界经济体就不可能存在。世界经济作为一个整体呈现反复扩张与收缩的势态。因此,研究资本主义作为一个整体的功能,中心与的关系便成为世界体系论的焦点。

二、民族教育发展中应该处理好的几对关系

不可回避的说,发展社会学理论本身存在着各种的问题,如各个理论的出发点都是不同的,都是从学者自身的群体的利益考虑社会的发展的,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各个理论中都包含着西方与非西方的矛盾与对立;甚至有的理论还包括一些错误的观点,像现代化理论就提出发展中国家只有照搬西方模式才能实现社会现代化等。尽管如此,发展社会学理论还是为人们提供了分析事物发展问题的不同纬度。将这些纬度概括起来,并用以分析民族教育的发展,可以说是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的。

1.中心——边缘、单向——双向

在依附理论和世界体系论中都提到了中心与边缘这两个概念,总的来说,从经济方面讲,中心对边缘有一个科学技术的辐射,而边缘为中心提供资源。两者的影响是双向的、相互的。两者共同构成一个世界性的体系。首先,可以肯定的是,任何一个社会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它都是在与其他的社会的交往中发展起来的,比如说唐朝的繁华等。其次,要质疑的是,中心和边缘的划分是不是绝对的。无论是从横向的空间分布上还是从纵向的时间分布上,中心都是绝对的吗?对于民族教育而言,我们是处于相对边缘性、影响较弱的地位,但是少数民族教育同样也影响着主体民族的教育,两者是双向互动的。如何改变现有的相对落后的状况呢?要实现中心的相对化,也就是说民族教育要在某一方面形成自己的优势,使自己在某一方面成为中心,这也就是说民族教育要实现特色化的发展道路。

2.内生性——外源性

内生性与外源性是对发展动力来源的两种描述。内生性是指发展的动力来自于某一社会的内部,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文化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分化等,使得社会不断地向现代化迈进。外源性是指发展的动力来自于其他社会对某一社会的影响,由于经济、文化、科技、人才等交流等,使得社会在外来的影响下向现代化发展。现代化理论和依附理论都认为非西方国家的现代化应该是一种外源性的,只有照搬西方模式、依附于西方国家,才能实现社会化。可是事实证明,这种做法并没有让他们实现现代化。所以说,只有通过社会内部的改革,才能实现现代化。民族教育也是如此,一味的依靠外来因素来发展,只能处在一种追随的状态,我们需要从民族教育内部的改革开始,围绕这民族教育内部的改革,充分利用外来的因素,来实现民族教育的发展。

第4篇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农业现代化;生态现代化;环境治理

一、生态现代化理论嬗变及其在农业发展中的应用

(一)生态现代化理论嬗变

生态现代化概念一般认为是由德国学者MartinJänicke在20世纪80年代初的一次柏林州议会辩论中最早提出(郇庆治和马丁•耶内克,2010)。生态现代化理论发展大致经历了强调在工业生产中以科技创新来应对环境危机(从20世纪80年代早期开始),关注经济和文化因素以及产品消费而转向科技、经济市场、政府三者协调平衡(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关注全球化影响及制度本身(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三个阶段,研究区域从西欧国家逐渐扩展到中欧、东欧、北美以及一些发展中国家(Mol,2000)。进入21世纪以来,生态现代化理论仍处在不断发展完善当中,并进一步在世界范围内扩散,成为具有影响力的理论(Jänicke,2008)。生态理性是生态现代化理论的根本,生态理性使人们开始将经济的生产和消费过程视为生态过程,而不仅仅是经济过程。生态现代化理论不断地丰富发展,由单纯地关注科技转向政治、经济、文化,逐渐包含科技、经济和市场、政府、环境运动、环境意识形态五个方面内容(Mol,2010):(1)科技不仅仅是应对已经产生的环境问题,而是更多地转向环境改善和预防环境危机,将环境保护纳入技术和组织创新的设计当中,而不再过多依靠传统的修复式技术;(2)经济市场要素和组织在环境改善中的作用日益增长,生产者、消费者、信用机构、保险公司、商业协会等成为生态重构、生态创新、生态改善的重要承担者,带来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变化,并且将环境成本以货币、价格、供需、产品、服务等清晰地表达出来;(3)政府的角色、位置、运作发生改变,政府管治由从自上到下的命令式的方式转向权力分散下放、更加灵活、更加趋向于公众参与的管治方式,非政府以及跨国、全球性组织和机构逐渐发挥影响;(4)环境运动的角色、指导思想发生了转变,环境运动在环境决策中作用得到显著增强,环境运动指导思想也从单纯的反现代主义转向以合法性、负责任、公开透明、广泛参与为原则;(5)环境意识形态从纯粹地反对经济增长和完全忽视环境保护两个极端转向两者的协调统一,并被广泛接受。

(二)生态现代化理论与农业发展

工业快速发展带来的环境危机同样蔓延到农业当中,农业可持续发展面临严重的挑战,现实困境促使人们开始寻求转变农业发展理念。在发达国家,以现代工业技术为基础的“石油农业”带来严重的环境危机,产生空气和水污染、土壤退化、生物多样性减少、食品安全受到威胁、能源消耗巨大等诸多问题(Kimbrell,2002)。值得关注是,主要发生在发展中国家的“绿色革命”,虽然促进了粮食产量的快速增加,有效降低了全球粮食价格,大大缓解了一些地区的粮食紧张问题,但是“绿色革命”也引发了土壤退化、化学污染、地下水枯竭、土地盐碱化等环境问题,迫使人们转向环境友好型技术,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Evenson,2003)。此外,“绿色革命”带来生物多样性和地方传统知识的破坏,同时引起贫富分化加深和区域农业发展失衡的问题。“绿色革命”并不是可持续的,农业生态科学成为农业发展的新理念,而在农业生态理念下进行新的绿色革命不仅要注重科技创新,还应与社会调整或变革结合,农业生态视角下政治、经济、文化转向明显(Altieri,2009)。农业发展研究中存在生产主义和后生产主义的二元分立,生态现代化理论则是超越二元论的比较可取的理论分析框架(Evansetal.,2002)。农业生态现代化是生态现代化理论与农业发展相结合产生的,日益表现出一种多维、综合的整体性分析框架,逐渐拓展到科技、经济、生态、社会文化、空间、政治等多个维度,“弱农业生态现代化”正转向“强农业生态现代化”(HorlingsandMarsden,2011):科技上,从注重经济驱动科技发展、科技解决问题、物质和能量循环利用,转向需求驱动科技创新、科技适应地方性;经济上,从强调企业化经营、效率优先、追求节约成本,转向推动生产经营网络化、综合化、整体化以及立足于农场水平追求高附加值、多功能农业;生态上,从较多采用生态和基因工程的产业生态视角转向较多采用生物型防护的农业生态视角;社会文化上,从提倡运用现代科技、理性的人地关系转向地方自主内生、人地协同、生产服务化;空间上,从偏重全球化、出口导向、外来资源大量使用,转向关注生产嵌入地方社区,注重本地资源利用;政治上,从自上到下式的单一方向的管治,转向内生扶持政策、参与式方法应用、社区发挥影响以及地方和区域灵活管治。

二、生态现代化视域下农业发展思维

生态现代化理论嬗变过程伴随着发展问题、环境问题、公平问题的继生转换,三个问题日益呈现出交叉、复杂的态势,而西方发达国家多年的环境治理表明,环境问题的解决最终有赖于公平问题的解决。农业发展问题涉及农业环境治理问题,而环境治理牵扯到公平问题。生态现代化视域下农业发展思维转向整体统一的系统视角,农业生态现代化关注目标的平衡性、应对的多维性、行动的多元化。

(一)目标层:发展、环境、公平的统一

工业文明时代的科技进步使人类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改造自然的能力,促使人类中心主义思潮蔓延,引发了深刻的环境危机。人类不得不反思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问题,增长受制于环境和社会的原因而存在极限问题,技术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环境危机的根源不仅仅涉及人与自然的关系,而且涉及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环境问题是社会公平问题的反映。从社会公平拓展到环境公平,将完善发展人类内部以及人与自然的正义,走向兼顾环境问题和公平问题(O'Connor,1998),环境问题的根本解决离不开公平问题的解决。生态现代化视域逐渐从单纯关注环境问题转向环境问题的深层次的社会根源。生态现代化视域下农业发展寻求发展、环境、公平的统一。以现代工业技术为基础的“石油农业”引发严重的环境危机,促使农业发展寻求发展与环境的统一,而环境问题不仅仅与“石油农业”生产技术有关,同样有其深层次的社会根源,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公平问题一定程度转嫁到人与自然的关系上,从而加深环境危机。农业环境治理成败关键在于能否实现发展、环境、公平的有机统一。

(二)应对层:科技、经济、生态、文化、空间、政治等多维治理

发展问题、环境问题、公平问题的日益交叉复杂化,对问题应对提出了空前的挑战。生态现代化视域下环境危机发生不仅仅涉及人与自然的关系,而且涉及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环境治理的视角突破科技局限,拓展到经济、文化、政治等多维视角,环境治理应对从单一向多维转向。西方国家环境治理经历了从单纯关注科技创新逐渐关注到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过程。发达国家由于基本完成农业现代化,农业发展开始面向农业现代化过程产生的环境问题和公平问题,而发展中国家则更多地面对粮食安全和农业收入增加问题,并着力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但环境问题和公平问题已经显现(Pingali,2007)。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农业发展中都涉及环境问题和公平问题,使得农业发展问题复杂化。问题复杂性迫切需要全面、系统的分析与应对。生态现代化理论将环境问题嵌入农业发展本身当中,使农业发展兼顾环境问题,同时指出环境问题有其深层次的社会根源,从而使农业发展本身不是仅仅停留在科技上,而是拓展到经济、文化、政治等多个维度。生态现代化理论为农业发展适应环境问题和公平问题的挑战提供一个可行的框架。

(三)行动层: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协同

生态现代化视域下环境问题的关注从生产领域拓展到消费领域。面对发展中面临的环境问题,消费领域是整个经济过程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是可持续发展中重要的影响因素。环境治理不仅需要生产方式发生转变,更重要的是消费方式的转变,从而通过市场机制有效地推动生产方式的转变。可持续性消费是环境问题应对中的重要策略。消费者本身行为则是可持续消费的关键一环,而个人之间可以通过协作消费减少不必要的消费和生产,从而形成新的健康、可持续的生活方式。生产者与消费者塑造是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环节,两者缺一不可。农业有机生产可以提供健康、天然的不含有毒杀虫剂的高质量产品,同时维持土地肥力和生物多样性,促进乡村可持续发展,因此在欧美国家得到相当重视并发展壮大(Badgleyetal.,2007)。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需求成为生产的目的,消费成为生产的调节器,因而消费者塑造的重要性凸显,成为转变生产方式的重要助推器。生态公民是农业可持续消费的重要驱动力量,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促成农业可持续消费的根本力量,可克服一些农业可持续消费面临的重要障碍(Seyfang,2006)。

三、生态现代化视域下我国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

我国农业正处在现代化进程当中,农业现代化进程仍处在较低水平,农业发展面临环境保护的问题,农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矛盾随着现代化程度加深将会加剧,农业污染已然不容小视(温铁军等,2013),关系到国家食品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发达国家的环境治理经验表明,环境治理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而是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多方面,环境问题的根本解决离不开公平问题的解决。农业环境治理是我国农业现代化过程中面临的严峻挑战,也是我国新型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内容。面对日益严重的农业环境问题,生态现代化理论为我国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提供了重要借鉴与启示。

(一)我国新型农业现代化应是发展、环境、公平的统一

我国人多地少,人均土地资源相对较少,由此带来的资源、环境压力将会长期存在,而在农业发展中出现的农业污染问题进一步加剧人地关系矛盾。当前中国农业仍然以相对落后的小农经济为主,农业经济效益不高,农民收入水平提高相对缓慢,农村劳动力非农化加剧,并引发一系列文化衰落和社会失衡等问题。我国农业现代化已经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技术问题,也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拓展到政治、社会、文化等多方面的问题。一些欠发达贫困地区环境破坏事件时有发生,甚至一些地区形成恶性循环,区域发展公平问题成为不可忽视的根源,这些地区的环境问题根本解决有赖于区域协调发展。我国农业现代化道路面临两大选择问题:一是继续走发达国家曾经经历的“先污染再治理”的“石油农业”道路,还是探索一条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协调的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二是继续走一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经历的“强发展、弱公平”的农业发展道路,还是走发展与公平相统一的农业发展道路。中国人多地少,生态环境脆弱,城乡、区域差距巨大,难以承受“石油农业”带来的严重的环境压力以及公平问题带来的环境风险转嫁,必须走一条发展、环境、公平相统一的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二)新型农业现代化需要多维协调推进

我国农业现代化本身面临多重挑战,生态现代化视域下我国农业发展同样面临发展问题、环境问题、公平问题。当前我国农业区域发展不平衡,一方面造成农业生产中心地资源环境承载负荷过重,环境污染不断加剧;另一方面,造成一些非中心生产地的小农生产者破产并由此引发土地荒芜浪费,同时造成一些小农生产者迫于竞争而加大对土地和资源过度开发,从而引发环境破坏问题。问题的交织复杂性需要多维综合应对:(1)在科技上,在关注环境修复技术的同时应更加注重预防性技术创新,从农业生产设计阶段就考虑不同区域的环境因素,最大程度提前规避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而环境恢复往往耗费更大,并造成不良的现实后果;(2)在经济上,在追求农业生产效率和压缩成本的同时更加关注生产网络化、本地化以及提升产品的品质,以带动本地经济和满足更加多样化的需求;(3)在生态上,在关注以工业技术为基础的工业生态技术的同时,应当遵循农业生态理念更多地采用生物型技术,并适应不同地方特性;(4)在社会文化上,在关注依靠科技来专业化生产和协调人地关系的同时,更加主动地根据地方需求展开研究,充分利用本地资源和劳动力实现人地协同发展;(5)在空间上,在关注农业外向型生产和消费的同时,更加注重与本地生产和消费的联结,避免出现“飞地式”发展;(6)在政治上,在关注从上而下的集中、单一的管治手段的同时,应更加注重管治地方化和内生化,充分发挥地方的自主性,防止区域发展失衡。

(三)新型农业现代化需从生产端和消费端两端并举

我国农业现代化不仅包括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而且包括农业消费方式的转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农业生产走向商品化,市场消费需求在农业生产发展中发挥基础性调节作用。当前我国更多是关注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对农业消费方式关注程度并不够,农业消费方式转变迟缓往往拖累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一是虽然我国居民对农产品质量要求越来越高,但是相当部分居民仍然趋向价格偏好,对质量较低水平的产品耐受较强,往往使一些落后生产方式得以存在,这些现象在经济落后的地区问题比较严重。二是随着居民收入不断提高,一些消费者对国家保护的动植物或者由其生产的产品产生不合理的消费需求,推动一些不合理的产业发展,对生物多样性构成严重威胁,破坏了生态环境。三是由于不合理的消费方式,产生了大量食物浪费,耗费大量的农业生产资源,变相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压力,而食物里程的拉长也同样会产生间接的资源消耗。农业现代化生态转型应生产端和消费端两端并举:(1)从生产端来说,农业有机生产与中国传统农业的精耕细作相契合,应不断推动农业有机生产科技创新,大力发展生态农业,着力提高农业有机生产的效率,通过有机农业生产的不断提升来推动农业生产方式转变,同时调整和增强农业认证管理机构,加强构建和完善有机认证体系,为农业生产有机化提供良好环境和重要保证;(2)从消费端来说,对于个人而言,应加强环境教育,塑造生态公民,提倡个人节约消费、绿色消费,摒弃过度消费和不当消费行为,而对于整个农业生产网络而言,应充分考虑食物里程因素,构建合理的生产和消费的空间耦合结构,强化农业本地化生产的内生作用,带动本地资源和劳动力的充分利用,减少资源间接浪费。

(四)农业生产地方化有助于解决区域农业发展失衡问题

第5篇

 

关键词: 法学/现代性/社会转型/社会主义 

 

 

      走向现代化是百余年来中国人致力于根本改变社会面貌所进行的艰辛努力。这是中国在西方——非西方的对比中,在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全球竞争中,也是在西方先进国家的直接或间接的压力中所进行的艰难选择。现代化对于中国人而言,也意味着树立一种告别闭关锁国而走向开放的姿态,树立一种决然告别过去而热烈拥抱未来的姿态。改革开放是对于现代化方式的一个新的诠释,中国社会也从一个封闭专制的社会,逐步走向一个开放自由的社会。当代中国的法制进程就是在整个社会现代性转型的背景中逐步展开的,法制改革进程打上了深刻的现代化烙印。

      从话语的角度来观察社会的变革进程是一个有意义的角度。现代性话语把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结合起来,把制度与理念结合起来。从对法学的现代性话语的把握中,我们可以更深入理解中国法制改革的复杂内部矛盾,以及走向法治的历史进程的歧路多艰。但现代性理念和法治理念中所自然蕴含的西方民族性和资本主义文化精神的相互渗透,使得现代性理念在中国的法制现代化过程中面对诸多的诘问,也促使人们对于现代化方向保持一种反省姿态。本文就当代中国法学中的现代性话语作一简要分析,揭示出法制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是一种试图超越自由主义现代性理念的努力,分别评析了法学现代性话语中的革命遗风,法律的工具性形象,法学话语中的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的纠缠等等。当代中国的法学现代性话语是在又一次社会根本转型的过程中逐步展开的,而中国正处于从传统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体制以及从全能主义的权力体制向民主体制的转型的事实就决定了这种话语也呈现复杂的内部纠缠形态。同样的,也正是在这种内部纠缠以及对于纠缠的反思中,法学的现代性话语逐步呈现为真正适应中国发展要求的法律意识形态。

      一、法学现代性话语的文化主体性:“中国性”与“西方性”

      中国的现代化是在西方列强的冲击、侵略和压制中展开的。现代化被认为是中国摆脱落后挨打命运的法门。应当承认,现代化是一个激动人心的动员口号,人们期待着通过现代化全面改造国家社会的面貌和自己的生活,实现国家独立富强和人民生活富足,自强于世界民族之林而不再任人宰割和凌辱。正如有学者指出:近代以来的百年,“天朝之败于西夷,是一屈辱,一败再败,国将不国,则是大屈辱,败于西夷而又必须学于西夷,更是屈辱之至。故而,中国百年之现代化运动,实是一雪耻图强的运动。而此一雪耻图强运动,分析到最后,则是一追求国家‘权力’与‘财富’的运动”。[1]

      在上个世纪60年代中期,国家为实现社会变革而正式提出“四个现代化”口号, 70年代中期以后又多次重申。这其实也是全球性的现代化事业的一个折射。这种现代化是以科学技术为中心的现代化。但是改革开放以后人们又很快认识到这种现代化思维的不足,于是开始提出经济体制改革问题、政治体制改革问题,并从党和国家的领导体制改革、行政体制改革,延伸到提出全面的政治体制改革。国家也成立专门的经济体制改革领导机构。这是从技术层面向制度层面的深入。而在学术界的探讨中,则进一步地深入到人的现代化、人性的解放、文化国民性等新启蒙问题。这是将讨论深入到文化精神层面的努力。在短短几年间,中国近代化的基本问题又重新检讨了一遍。这就是学者们很早就总结出的,中国的现代化是沿着器物——制度——文化的路径而逐步深入展开的。而在1989年以后,改革依然是在体制与思想、制度与启蒙的缠绕中进行的。

      为了对抗西方的现代化模式,也出于探索自己发展道路的自觉,官方提出发展道路的“中国特色”问题。中国的小康社会理想、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等说法,并不都完全是意识形态的话语喧嚣,而是在这样的意识形态话语的背后,有一种自觉反思和面对中国发展问题特殊性的努力。这也是一种理论自觉,反思西方发展道路,希望走一条不同于西方、也不可能等同于西方的发展道路。[2]从现代化模式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到小康社会、和谐社会等社会发展目标的多次重新定位,反映了党和国家在探索发展道路上的自觉性、自主性的增强。尤其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个意识形态信条作为一个折中而有弹性的话语,为中国的摸索或者探索留出很大的空间。[3]]在我国的官方意识形态中,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任务就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4]也许从根本上说,对于当代中国而言,追求现代性是我们这个时代的宿命,是所有话语的基本背景,人们的理论不过是反对它、赞同它或者修正它而已。我们是“被命定的”走向现代化的。

第6篇

在当代社会伦理学研究中,很难有像世俗化这样一个议题,能够不断地激起人们的热情。不同学者和不同专家对于世俗化理论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对此争论不休。然而,对世俗化理论的否定、批判和修正虽然可以说不绝于耳,但争论并未达致共识,或者说也不可能达成共识。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世俗化理论(或者说被修正的世俗化理论)又层出不穷,引起学者们更多的关注焦点。本文拟集中介绍经典世俗化理论、精英世俗化理论和新世俗化理论这三种目前在美国讨论得最多,可以说是主流的理论,并尝试对它们进行综合评述。

一、经典世俗化理论(SecularizationThesis)

美国国内学者对经典世俗化的讨论很激烈,总体来说,他们认为在现代化与工业化的冲击下,要用科学与理性的术语对人的行为和其他现象做出解释和论证,进而取代用现实的超自然力(或者说用神来解释)的唯心论价值观倾向。赞同这种观点的学者们把世俗化趋势视为用科学原则的唯物主义世界观来取代唯心主义世界观。这种观点可以追溯到西方现代科学的开端———17世纪文艺复兴时期,当时的欧洲正在进行思想上的自由探索和社会科学革命。思想上的自由探索主要是在人类精神领域掀起的革命。文艺复兴运动使得人们长期被禁锢的心灵和思想得到了进一步解放,教会对人们的思想控制被打破,“精神领域旧有的绝对权力(指欧洲教会拥有的权力)被,”这使得人们在精神上进行自由探索成为可能。而发生在科学领域(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的革命无论从历史的还是现今的眼光看,都对西方社会和西方文明产生了巨大影响,极大地推动了人类文明的进程。在思想上的自由探索风气使人们开始具有在自然界中寻找真理的信心,科学开始萌芽发展,科学家第一次敢于把宗教对现实的观点置于一边,或者说至少是暂时地置于一边,以便达到对材料的客观考察和估价。社会科学革命被视为人类了解和控制自然的一把钥匙,是促进繁荣的一种途径。人们开始用理性的观点来审视和判断一切事物和社会现象,任何不符合理性的东西与观点都被抛弃在一边,科学活动气氛浓厚。

经典世俗化的观点认为不要相信任何不能为经验所证实的关于人、世界或宇宙的说法。虽然有一些人是以恐慌或以高兴的态度来看待以科学方法代替非理性的信仰,“但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把这种世俗化看成是一种趋势,在这一趋势中,人们对神圣和超自然现象表现出越来越少的兴趣,而宗教学说和机构则失去了其威望和影响。”于是,社会越现代化就越世俗化,社会种种制度也日益理性化,“换句话说,这种情形也是由于社会的发展而产生的专业化、城市化和工业化相一致,并且部分地由此而产生的。”这种观点认为应该从经济制度的世俗化、政治制度的世俗化、文化层面的世俗化和意识层面的世俗化来理解和解释。经济的发展使得人们不再对自然界带有莫名的恐惧,相反,它早已成为人们经济活动和科技征服的对象。随着经济制度受到世俗化影响,政治秩序世俗化的倾向也开始存在了。政教分离就是最好的证明,它包括宗教与世俗国家政权分离和宗教与公共秩序治权分离。世俗国家贯彻政教分离原则的关键是“立法规定任何宗教派别、教会组织不得以其教义支持某一政治观点,不得参与政治党派及其角逐竞争,不得享有政府的特许优惠,神职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职务,同时,国家政权不得支持任何教派的信仰教义,公众舆论也不得对世俗行政事务进行宗教性谴责。”随着政教分离政策的贯彻,不断发展的社会组织的理性化几乎达到了无孔不入的程度。对教育和文化机构的垄断,不再是教会的特权,相反,它们成为世俗政府和世俗社会管理和控制的部门。美国最高法院曾经企图从公共生活中,特别是从公立学校中消除宗教的成分,因为在公立学校中进行宗教教育引起人们的反对和质疑。

依据经典世俗化理论,神圣化和世俗化这两种文化是相互对立有着完全相反的发展逻辑的。世俗化的发展最终结果就是渐次地、不断地把有神论观点从文化领域乃至于其他领域中排除出去。在整个社会日益世俗化的趋势下,人们会对神圣和超自然现象表现出越来越少的兴趣,一些有神论的观点和机构则慢慢失去了原有的威望和影响,其可能的最后结果就是一种没有宗教的社会出现。事实上,在美国,宗教在个人和社会生活的局部领域,仍保持着巨大的影响力。在20世纪60至70年代,美国主流宗教的重建兴起,新教福音派(Evangelical)和基要派(Fundamentalist)势力空前高涨,走出其退居和守护的私人领域而重新活跃于公共领域;道德多数派(theMoralMajority)的异军突起,宗教持续不断地服务于美国自由主义及其政治和社会秩序合法化;宗教组织越来越多地卷入政治,道德多数派、基督教之声等政治组织的形成,各派在反堕胎等政治运动中的合作,以及竞选意识的加强,都反映了宗教在如今对世俗机构和势力形成了分庭抗礼之势。于是有的学者认为当今美国社会面临的不是宗教没落的危机,而是“世俗化理论的危机”。

Stark和Bainbrige在1985年和1987年提出用经济模型理论来反对世俗化理论。他们认为,包括任何宗教活动的宗教经济和其他商业经济一样,都包含着潜在客户和显在客户,宗教经济也应该像其他实体商业经济成立公司一样,来成立宗教组织机构,为不同的市场需要服务。个体行动者的宗教行为可以看作是以计算代价或利益的理性选择(rationalchoice)为基础的消费行为,宗教机构或团体则可以看作是提供宗教产品的企业。只要政府不干预,宗教经济是可以按照上述模式繁荣发展的。另一位学者Finke在上世纪90年代提出政教的分离可以导致宗教派别的多样化,而按照经济学理论,多样化可以导致竞争,竞争最终走向产品的特殊化,以便来迎合消费市场,这些都引发了高度参与性。在这种连锁反应中“,看不见的手”在起着自然的调节作用,使得宗教有着其生存的空间和价值。这个模型被美国的学者们在20世纪90年代进行过实证研究。他们在不同国家、不同洲际的不同城市进行过考察并进行分析。他们发现经济模型是支持宗教多样化的,即宗教经济模型最终会实现宗教多样化,而不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宗教会最终走向消失(disappear)。这样,宗教在现代化美国的高度繁荣是经典世俗化理论无法解释的现象,而用经济学模式就很容易理解了。根据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原理,一个宗教企业成功与否,取决于它在宗教市场中满足消费者需要的能力;而一个宗教市场兴旺与否,则取决于市场开放的程度与企业竞争的水平。

二、精英世俗化理论(TheEliteSecularizationThesis)

经典世俗化理论不能解释美国社会发展的新变化,因此很多学者对其进行了修正和补充,“精英世俗化理论”就是其中之一。“精英世俗化理论”解释了在公共事务领域由于宪法规定的政教分离引起的种种问题。提倡这种观点的学者以美国的理查德•J•纽豪斯(RichardJohnNeuhaus)为代表,他的代表作《空荡荡的公共广场:美国的宗教与民主》(NakedPublicSquare:ReligionandDemocracyinAmerica)在上个世纪的美国国内引起很大反响。纽豪斯对宗教和政治的关系作了很多探索性研究,他认为政治其实是文化的一个功能,而宗教是文化的中心,文化是宗教的形式,他进一步提出了公共广场理论(thepublicsquare)。他的理论提出了一个在当时看来是全新的概念。他把美国的政界形容为公共广场,认为如今公共广场已经空荡荡的了,因为宗教已经从政界退居到私人领域,宗教所提倡的重要道德资源已经从公共广场中被排挤出去,公共广场将被理性的、体现民主和平等的价值观所占据。很多学者认为纽豪斯的公共广场理论是对美国公共事务领域的真实写照,认为这种公共广场理论对美国公共事务领域的解释可以很好地解释美国宪法规定的政教分离原则而引起的种种社会问题。公共广场理论事实上指出了美国公共事务领域的世俗化趋向。同时,纽豪斯的精英世俗化理论的最终意思就是:在美国,一些为数不多但很有影响力、很重要的精英阶层(newclass)力图将以传统信仰为基础的道德观点从美国政治生活中排挤和放逐出去,用权利、效率和使用来取代道德责任和精神真理。纽豪斯认为美国公共事务这个公共广场已经被精英阶层打扫得空荡荡,这些精英阶层的人们把以传统信仰为基础、人们所信奉的旧有观点从美国政治生活中,从美国的公共事务中排挤和扫荡出去,使世俗化理论得到充分发挥,广场变得空荡荡。但是事实上却并不是如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公共广场并不是只有传统的道德观点和价值观点,当它们从公共广场里被排挤出来的时候,也并不意味着公共广场上是空荡荡的,虽然传统主流的观点从美国政治生活中被排挤和放逐出去,但是美国提倡的自由和多样化使得空荡荡的公共广场也许不是那么空荡荡。

而斯蒂芬•卡特(StephenL.Carter)则更进一步发展了精英世俗论的观点,他在1993年出版过《不信仰的文化:看美国的法律与政治如何让宗教热诚变平凡》(TheCultureofDisbelief:HowAmeri-canLawandPoliticsTrivializeReligionDevotion)一书,这本书曾经被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强烈推荐过,美国国内学者宣称这本书是了解美国文化和政治的钥匙,美国国内人民对这本书也持肯定的态度。在卡特的这本书中,他提到了“不信仰的文化”(thecultureofdisbelief)的观点,他认为在现今的美国社会,法律文化和政治文化在某种程度上推进了文化的世俗化进程,使得人们进入到世俗化文明的时代,对非理性东西的信仰变得无足轻重,也不再适合在公共场所谈论此类话题。在公共场所进行信仰活动或者某种崇拜行为被人们所质疑,因为人们认为此类信仰或者观点都是不理性的、不科学的。卡特在这本书里进一步把公共广场描述为公共道德和政治观点冲突的角斗场(thearenainwhichourpublicmoralandpoliticalbattlesarefought),他还认为现代文化鼓励政教分离的原则(Cultureapplaudstheprincipleoftheseparationofchurchandstate),非理性的信仰主要存在于普通大众之中,它们很少对政治精英产生影响,因为政治精英往往是世俗化的,他们对公平、效率的考虑大大超过了道德责任感,而以法律、媒体和教育机构为标志的美国不信仰文化才是合理的、理性的。这种不信仰文化形成了“世俗的”精英和“宗教的”大众之间的对立和差距。斯蒂芬•卡特的“不信仰文化”理论虽然指出了是由于媒体、法律和教育机构为标志的不信仰文化造成了信仰文化变得不再像过去那么重要,但是他却没有完整地解释这种不信仰文化产生的根源。这种不信仰文化的最初可以追溯到美国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一名27岁的名叫RoeV.Wade的妇女有合法的堕胎权利。但是,用这个案例来解释不信仰文化的根源显然是不完整的,连卡特自己也说过“hereislittleevidencetosupporttheideathatmostAmericansprefertothinkofthereligionsasremainingoutsidethepublicsquare.”意思是很少有证据可以证明美国人是赞成宗教是可以排除在公共广场以外的。

诚然,在现代的社会里,很多教育机构、媒体和法律组织确实是相当世俗化,他们倡导不信仰文化理念,但是并非是所有的“少数精英”都是这样,事实上,传统的价值观念仍然影响着美国人们的大部分行为,在诸如政府官员和国家首脑的选举中占有很重要的位置。美国《纽约时报》记者詹姆斯•赖斯曾对美国总统选举作出过这样的总结:“白宫是美国民族的神坛;总统是这个神坛的牧师。”作为最基督教的西方国家———美国,其宗教界的知名人士不但是国家和民族的精英,而且常常成为政界不可忽略的积极分子或力量,这就使得美国总统和美国的各个政党不能小看这些推崇信仰文化人士的社会价值。总统选举和各个政党都和推崇信仰文化的利益集团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而且这些集团也用自己的道德观点,价值观念在影响着政界的活动。就连号称最世俗化的学术和新闻界也并非清一色的反教。近年来美国学术界对一些研究的重视和宗教话语的迅速增长,表明完全敌对的精英也许并不存在,而不少所谓精英刊物不仅不反对宗教而且反对敌视宗教。精英世俗论对精英的评价过于简单划一。

三、新世俗化理论(NeosecularizationThesis)

美国世俗化理论的另外一个变化就是“新世俗化理论”(Neosecularization)。提倡此理论的代表人物是美国学者DavidYamane等。

要提到新世俗化理论得先从世俗化理论的新旧范式说起。以杜尔卡姆、马克思•韦伯为代表的学者认为一些原有的价值伦理观念在现代社会彻底变化更新着,这种观点在美国学术界被称为是世俗化的旧范式,他们认为原有的一些价值定位,人们对某些事物的看法都在改变,这种改变主要发生在宗教组织机构内部,人们越来越注重现代世俗化的科学文化知识及其应用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换句话说,宗教的意识在人们心中慢慢失去原有的主要地位。然而自上个世纪70年代起,美国的一批学者就从若干经验研究中产生了对世俗化命题的怀疑。他们试图寻找新的研究范式,并对旧范式的理论提出质疑。这里引用美国学者Finke和Stark在《美国教会化》(TheChurch-ingofAmerica)一书中提到过一个调查来说明质疑的理由之一。Finke和Stark通过长期的文献和调查研究得出,在1776年到1990年之间,美国人对于宗教的忠诚度由17%增长到了60%,这一调查和世俗化理论是完全背道而驰的。事实上很多美国个人虽然不参加教会的“公共”宗教活动,或者在公共事务中虽然拒绝接受宗教的影响,但仍然保持着。

在世俗化理论的新旧范式之争中,新世俗化理论产生了。以DavidYamane为代表的学者认为现代化社会的世俗化不是宗教的退让并最终消失,而是它基于现代化力量而发生了一些改变。他还认为宗教不是退守,而是宗教势力范围的缩小,具体来说是宗教机构的影响范围在减小。宗教用社会力量,至少是超自然和神灵的方式来实施它的内部秩序和控制信徒行为来达到宗教目的。因此,当宗教势力的范围在减弱时,世俗化就产生了。新世俗化理论的众多学者也质疑过世俗派提出的关于宗教消失的调查数据,认为新世俗理论证明宗教的影响减弱所引证的数据是并没有从社会层面进行检验,只是从社会机构和个人的层面上进行检验,没有考虑到宗教对社会的宏观影响,所以并不能说明宗教对现实宏观的影响在减弱,相反,人们的精神关怀并没有像标准的世俗化所预言那样在逐步消失。因此,世俗化过程实际上只不过是宗教从社会机构和公众领域向个人领域转移,这并不意味着宗教的影响在减弱而是它的作用方式在转移。一方面,世俗化意味着建制宗教及其机构对分化后的其他社会领域以及个体宗教生活的影响力下降;另一方面,世俗化意味着个体在宗教制度失去了信用后转而以种种非制度化的社会方式构建其宗教生活。Chaves认为应该把如今美国社会的世俗化现象理解为宗教权利范围的退让,具体来说,就是宗教权利组织影响范围的退让。

新世俗化理论也有它的理论局限性,它虽然有其历史和现实的根据,但是与目前人们所常见的宗教或者教会对许多信徒或追随者仍有较大控制力和影响的现实不符。对于这个现象可以用“信而不群”(believingwithoutbelonging)来概括,即个体宗教性的活跃与宏观层面上宗教的影响力衰落是可以同时存在的。一个具有强烈宗教意识的信徒,并不一定要通过接受宗教教会的熏陶和指导,参与集体的仪式实践来建构其宗教身份和宗教生活。其次,对于中观的宗教其内部机构来说,它包括传统宗教的制度性失控以及各种新的宗教社会表达方式的增生。

第7篇

摘 要:中国戏曲受五四以来文化激进派的理论压迫是十分沉重的。最近20来年,延续这种理论压迫,最有代表性的要推南京大学教授董健先生了。在他参与主编的两本大作中,对中国戏剧现代化进程及其艺术成就、存在问题,有相当出色的描述和总结。可以说,董先生是中国戏剧现代化积极而又勇敢的推进者。但他的戏剧现代化理论是有缺陷的。他所勾画的中国戏剧从古代到现代的“链条”中,整个中国戏曲都是古典戏剧,一进入近现代,戏曲就在这根“链条”上断裂了,只有话剧才是现代戏剧。划分古典与现代的依据:看戏剧形式是否属于“乐”本位。他也承认20世纪中国戏剧是话剧/戏曲二元结构,但他给戏曲的出路只是作为“文化遗产”而存在,作为现代戏剧的“重要资源”而存在,戏曲由于是“乐”本位,不能“活”在现代文化中。我把董先生对戏曲在中国戏剧现代化进程中的地位、意义及其成就的消极态度,称之为“形式歧视”。而且,这种形式歧视由来已久,其深层原因就是把艺术原则与生活原则等同了起来。

关键词:中国戏曲;文化激进派;董健;形式歧视;启蒙

中图分类号:J802文献标识码:A

On Mr. DONG Jian's Form Discrimination of the Xiqu Opera

GONG He-de

中国戏曲受五四以来文化激进派的理论压迫是十分沉重的。最近20来年,延续这种理论压迫,最有代表性的要推南京大学教授董健先生了。

董健先生在他参与主编的两本大作中,对中国戏剧现代化进程及其艺术成就、存在问题,有相当出色的描述和总结。可以说,董先生是中国戏剧现代化积极而又勇敢的推进者。但他的戏剧现代化理论是有缺陷的。他所勾画的中国戏剧从古代到现代的“链条”中,整个中国戏曲都是古典戏剧,一进入近现代,戏曲就在这根“链条”上断裂了,只有话剧才是现代戏剧。划分古典与现代的依据:看戏剧形式是否属于“乐”本位。他也承认20世纪中国戏剧是话剧/戏曲二元结构,但他给戏曲的出路只是作为“文化遗产”而存在,作为现代戏剧的“重要资源”而存在,戏曲由于是“乐”本位,不能“活”在现代文化中。我把董先生对戏曲在中国戏剧现代化进程中的地位、意义及其成就的消极态度,称之为“形式歧视”。

他这种形式歧视由来已久。请看他20年前发表的《中国现代戏剧史稿》的《绪论》,对“中国戏剧向现代性的转变”有四点概括,其第四点“艺术表现形态上的变化”是:“接受西方戏剧美学的影响,以更适于表现现代日常生活的写实手法取代旧戏中虚拟性和程式化的表现手法,以接近生活本来面貌的对话和动作取代旧戏的‘唱、念、做、打’,也就是说,以散文化的话剧取代诗、词、曲溶为一体的古典戏曲。”这完全是用话剧(写实派话剧)的标准来限定戏剧现代性的形式特征,同时也把“乐”本位的戏曲之不能现代化的理论根据具体化了。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形式歧视呢?有个深层原因是董健先生把艺术原则与生活原则等同了起来。他在《20世纪中国戏剧:脸谱的消解与重构》中说,戏曲有脸谱,这是“巫”留给戏曲的最强有力的文化遗传基因,就是“做假”。所以在戏曲舞台上“看不到自然本真的人,听不到自然本真的语言,更无法观照活生生的自然本真的生活”,代表了“非人化”、“反自然”、“反真实”的倾向。它的危害性,会影响一个民族,“大家都带着脸谱/面具来行动,生活在一个虚伪的世界里”。原来现实生活中的虚伪,根源于戏曲高度“做假”,戏曲岂非罪莫大焉!事实上,戏剧艺术不管是勾脸谱、戴面具,还是以“自然本真”的脸蛋儿与观众见面,都是“做假”。抽掉假定性这个前提,戏剧艺术根本不能存在。建立在假定性基础上的戏剧形式,会同生活本来面貌有许多的不同,这才构成戏剧形式的多元化。戏剧艺术的真实性究竟如何,并不是以其艺术形式与生活本来面貌之间的形式距离为转移的。如果以消除这种形式距离作为衡量艺术真实性的尺度,那么,除了写实主义话剧之外,还会有其他戏剧形式吗?董先生激烈反对现代戏剧中由政治实用主义所带来的脸谱主义,是可以理解和赞同的,又何必祸及有脸谱的戏曲呢?难道不用脸谱的话剧就没有脸谱主义了吗?

董健先生对戏曲的形式歧视,从历史根源上来说,是继承五四启蒙精神的同时,也继承了当时流行的“进化论”,把19世纪末出现的写实派话剧当成了戏剧发展的最高阶段,而把“乐”本位的中国戏曲看作戏剧的低级阶段,用阶段论否定多元论。戏曲若要实现现代转型,只有“散文化、生活化、写实化”。这就是彻彻底底地从形式歧视走向形式消解。

但董健先生的理论并非铁板一块,他对京剧《曹操与杨修》是肯定的,称赞为“代表着道路的新胜利”。“道路”者即赋予“在文学性上渐趋贫困化的京剧以表现现代意识的文学生命”。就是说,京剧有了新的文学生命也可以表现现代意识,也可以成为现代戏曲。董健先生的这点理论松动,让我高兴,觉得可爱。其实何止《曹操与杨修》呢,还有《膏药章》、《骆驼祥子》,还有梨园戏《董生与李氏》,川剧《变脸》、《金子》,等等,都是“乐”本位的中国戏曲之现代生命的生动展现!(责任编辑:郭妍琳)

第8篇

〔论文摘要〕邓正来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中,运用“现代化范式”对中国法学进行了总体性批判。邓正来对中国法学总体性危机的判定是极为妥贴的,但是他在总体性危机与“现代化范式”之间建立起来的因果关系却是一种虚假的必然性。造成这种虚假必然性的原因是由于中国法学的总体性危机中蕴涵着繁复的问题,邓正来经由对“现代化范式”批判而达致的对中国法学的批判,是对这一繁复性问题的简约化处理。

邓正来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中,在对苏力、梁治平、张文显等人设定的“范式”概念质疑的同时,对“范式”这一概念作了较为宽泛的理解,将之界定为“中国法学中若干不同的理论模式或彼此冲突的理论模式所共同信奉的且未经质疑的一整套或某种规范性信念。”〔1〕邓正来认为,中国法学由于受这种以西方现代化理论为支撑“现代化范式”支配,从而表现出一种总体性的“现代化范式”危机。在我看来邓正来对中国法学总体性危机的判定是极为妥贴的,但是,他在总体性危机与“现代化范式”之间建立的因果关系,实际上是一种虚假的必然性,这是因为“现代化范式”批判中蕴涵着极为繁复的问题,而邓正来对这一繁复性问题进行了简约化处理。

一、“法学现代化”概念的歧义

邓正来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中明确宣示,“本文对‘现代化范式’的批判,所依凭的主要是西方论者对现代化理论及其预设所做的批判以及世界范围内反现代化思潮中的种种观点。”〔2〕具体到对受“现代化范式”支配的中国法学批判时,对法律的普适性、中立性和客观性的严重质疑,运用的主要也是西方批判法学的理论。〔3〕因此,邓正来对“现代化范式”的批判,主要是经由西方现代化批判理论达致的。

确实,邓正来为了获得对现代化概念的同质性理解,有意或无意地忽略了两者之间的差异性。“毋庸置疑,那些由西方论者依其视角及其问题而产生出来的各种现代化理论,一俟在心智层面上为中国论者作为潜在的思想“范式”接受下来,就必定会脱离其‘母体’并依其自身的逻辑而发挥自己的作用,或者说,正如福科所谓权力依赖知识的建构又会产生与它相符的那种知识一般,‘现代化范式’既依凭中国论者发现西方的知识之建构而得以确立,同时又致使中国论者在其支配下生产出各种变异的有关中国的现代化知识。”〔4〕在此,我们发现邓正来并没有对基于发生学意义上的西方现代化理论与在中国产生变异的现代化知识之间可能具有的巨大差异进行区分,更没有廓清此种差异的理论意义,而是径直地用同质性取代或遮蔽了此种差异性。这种做法,表面上在为其论证提供便捷的同时,实际上将导致论证的不足。

具体而言,邓正来在对苏力的“本土资源论”进行批判时,之所以作出“法律多元”的论述进路与“现代法趋向”的论述进路之间存在着高度的紧张或冲突这一判定;〔5〕之所以作出苏力所认定的中国法治现代化是“西方法律理想图景”对中国现实问题的“裁减”或“切割”,是与西方法律理想图景的暗合这一判定;〔6〕之所以作出“本土资源论”与“权利本位论”和“法条主义”之间的共同点比它们之间的差异更为重要,而且也更为根本这一判定。〔7〕实是因为在邓正来的认识中,现代化这一概念是一个必须加以捍卫的始终保有同质性的概念,而没有意识到两者之间的巨大差异性。“而苏力所关心的,归根到底,则是如何以‘时间’为代价、更好地‘融合和转变’传统的民间法为现代的国家法。显而易见,作为‘本土资源’的民间法,在苏力那里只是在移植法律尚未完全有效的情形下而确立起来的一种补充性‘资源’,亦即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结构彻底改变且移植法律日趋完全有效的情形下可以彻底放弃的那种‘过渡性’资源,是一种在根本上已经被前设了在知识上与‘现代国家法’平等而在价值上却不如‘现代国家法’的资源。”〔8〕显然,邓正来之所以要批判苏力的现代法取向,是他对现代化概念做了同质性的理解。

同样,邓正来在对梁治平的“法律文化论”进行批判时,之所以作出梁治平是在中西“文化类型”的辩异过程中将中西方辩异这一比较意义上的参照转换成评价意义上的判准这一判定;〔9〕之所以作出梁治平是在中西“文化类型”的辩异以后对中国“文化类型”进行彻底的批判和否定这一判定;〔10〕之所以作出梁治平的“法律文化论”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受“现代化范式”支配而为中国的法律发展或法律改革提供了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这一判定,〔11〕究其原因,仍然是因为他捍卫始终保有同质性的现代化概念,而没有意识到其中存在的巨大差异性。由此也就忽视了梁治平“法律文化论”中“内在视角”的独特性。“内在视角”的独特性在于,“首先,它要求我们从一个社会的内部去看问题,要求我们了解这个社会的发展脉络,尤其是这个社会在其漫长历史中经常遇到并且感到困扰的种种问题,看这些问题与法治诉求之间有或可能有什么样的联系。其次,因为强调社会发展内在脉络的重要性,我们便不可避免地要重新审视传统与现代的关系,既不简单把‘传统’视为‘现代’的对立物而予以否弃,也不把任何名为现代性的事业都看成是对传统观念、制度的全面剔除和取代。为此,我们需要有一种长时段的历史的眼光,不只是从现在看过去,也学会由过去看现在。最后,但绝不是最不重要的,内在视角还要求我们改变以往所习惯的自上而下看问题的方式,尝试着自下而上地了解和看待这个世界。”〔12〕“内在视角并不预设任何一种形式的二元对立,无论是东方与西方的对立还是内部与外部的对立,更不会将善与恶,正与邪的意义赋予这类对立。同样,内在视角并不预设某种认识论上的优势,按照种族或者文化来划分观点或者观点的正确性。”〔13〕梁治平对他的“法律文化论”所做的这番阐述足以说明,他并不是如邓正来所认定的那样,要在中西法律文化类型之间作出优劣的比较后,以西方“文化类型”为判准,从而将西方法律理想图景简单地强加于中国。

二、现代法治基本价值的去存

邓正来为了将中国法学“总体性危机”转换成“现代化范式”危机,采用了并始终捍卫着同质性的现代化概念。由此导致了较为严重的后果,这些后果集中体现在这样两个方面:一是在对四大理论模式特别是“本土资源论”与“法律文化论”的批判中,由于缺乏对这些理论中所包含的现代化差异性的洞见,从而摒弃了由于这种差异性而体现出来的法治现代化的合理因素;二是在一个更大的层面上,作者在经由对“现代化范式”的批判而达致的对中国法学总体性危机的批判中,尽管对中国现实问题的“问题束”进行问题化表现出很强的诉求,但是由于没有理清问题化这一知识活动与法治现代化之间的合理关系,从而把法治现代化这一问题悬置起来。

作者在批判“权利本位论”时指出,“实际上,‘权利本位论’之所以会产生广泛的影响,归根结底便是因为‘权利本位论’是一种关于现代法律及其时代精神的法学思考,而这在张文显那里,乃是因为‘权利本位论’就是‘权利作为现代法哲学之基石范畴的理论表达。’当然,‘权利本位论’者也都认为,现代社会乃是以商品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理性文化为其构成要素或必备条件的,所以现代社会将呈现出个体性、多元性、合理性和契约性等本质特征。”〔14〕在对“现代化范式”的批判中指出,“在‘现代化范式’的支配下,中国论者所关注的更可能是宏大的、民主和法治,而不太可能是与中国农民乃至于中国人的生活紧密相关的地方政府和司法的品质;”〔15〕在此,我们发现,现代法治精神在中国法治秩序的建构中,究竟应该占据怎样的位置,作者并没有给出较为清晰和系统的回答,而只是从否定意义上将西方现代法治理论与中国社会问题和现实问题分离开来。

“法治社会中的主要价值有‘自由’、‘正义’、‘权利’、‘法律’、‘规则’、‘程序’等。这些价值的基本趋向大致是抽象、非人、外在及怀疑人性的,正是黑格尔和马克思所说的‘异化’的种种表现(除自由外)。”〔16〕“根据现代法治主义的各种理论,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依照通过某种民主程序订立的宪法(无论是成文的还是不成文的),并且要求所有的社会活动在形式和实质这两个方面都符合精神,不仅对于个人的违法行为、而且对于任何违宪的政府举措及法规都可以通过司法救济等方式方法予以纠正,以保障每一公民的尊严、自由、权利、社会正义以及法律体系的安定性。至于哪种具体的制度模型更能有效地实现上述目标,要视不同国家的文化传统和现实条件而定,不可一刀切。其实现代法治构思本来早就包含了多元化的契机。但是,如果曲解法律秩序的多元性和地域性,连上述最基本的共性目标本身也不予认同的话,何必玩弄概念游戏,侈谈什么现代化的法治!”〔17〕这些论述表明,现代法治虽源于西方,但是在一些基本理念、价值方面,却可以构成所有意图实现法治的国家的共性目标。可是邓正来将这些共性的目标切换成了他所认为的大词,以及不切合中国实际的“西方法律理想图景

“要生存在现代世界里,中国就必须现代化。”〔18〕这一前提性命题假使成立的话,那么,邓正来的对“现代化范式”批判的方法,若不是对这一前提性命题的否定,就是因为应然和实然的混淆,而回避了这一问题。

三、“知识系统”的开放性及其矛盾境地

正如邓正来所言,“《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并不只是就事论事地对中国法学发展过程中几个既有的理论模式所做的分析和批判,也不是仅仅对作为总体的中国法学所做的分析和批判。事实上,我旨在揭示和批判的乃是某种特定的‘知识系统’(在本文中乃是指在1978年至今的26年中的中国法学这一知识系统)在当下中国发展进程中的变异结构中所具有的一种为人们所忽略的扭曲性的或固化性的支配力量,亦即我所谓的‘正当性赋予’力量。”〔19〕基于对这种知识引进运动的否弃,邓正来要求我们从“前反思性”转向“反思性”立场,“亦即努力使知识重新获致它本应具有的那种批判性力量,那么一方面我们就必须对与上述问题紧密相关的中国知识生产制度及其赖以为凭的结构进行检视,而另一方面我们还必须对西方论者就何种人类秩序及其制度更可欲这样的问题所提出的一些主要的理论解释进行详尽的分析和研究,最终在此基础上形成我们自己有关中国或人类的社会秩序及其制度的‘知识系统’”。〔20〕

“一切理解都必然包含某种前见。”〔21〕自从西方以暴力打开中国大门始,西方现代化包括法治现代化的经验和知识就逐步进入到中国知识分子的视野中,构成了中国知识分子理解自身历史、现实乃至于设计未来的极其重要的知识资源。而这种前见的形成并非如邓正来所认定的那样,是中国法学论者集体无意识的结果,相反,带着“前反思性”的立场思考和建构中国法学有其必然性。这是因为假如在我们的认识里,中国法学论者具有理性判断和鉴别能力这一前提成立的话,那么,西方法治现代化的知识是以其比较优势被中国法学论者接受的。“用法治等概念来描述中国的现实甚至设想中国的未来在很大程度上是比较研究的结果。”〔22〕在中国以封闭的状态存在时,有着自己的以儒学为主的知识系统,但一旦这一知识系统向西方开放后,就意味着中国自己的知识系统与西方现代化知识系统之间的比较和竞争,而这种竞争主要表现为概念系统之间的竞争。

“概念系统作为文化的最基本的内容是一个相对自主的知识体系;各概念之间存在着互相依赖、互为表里的有机联系。如果接受某个概念系统中的某个范畴,必然会导致接受该概念系统中相应的概念范畴;儒家如果接受自由主义的权利观念,则意味着迈出了走向自由主义的第一步,必然会进一步接受诸如法治、合法性、、财产等概念。”〔23〕如此,则中国原本固有的知识系统就存在着认同危机,处于弱势地位,而西方现代化知识系统就处于强势地位。所以,中国法学论者接受西方现代化知识,并不是邓正来所认定的集体无意识的原因,而是因为中国固有的知识比较贫乏。“儒家学说中的一些主要概念,基本上是非常抽象、高度概括的概念。这类概念作为哲学探讨的范畴有它自己存在的理由,但是,却无法把它进一步制度化、具体化。”〔24〕可见,西方现代化法治知识,不但占据着解释力上的优势,而且占据着制度设计上的优势。显然,邓正来在对“现代化范式”的批判中,没有很好地协调甚至没有意识到知识系统的开放与认同危机这一复杂的问题。

参考文献:

〔1〕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上)〔J〕.政法论坛,2005,(1):10.

〔2〕〔3〕〔4〕〔14〕〔15〕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中)〔J〕.政法论坛,2005,(2):32,35-36,34,21,41.

〔5〕〔6〕〔7〕〔8〕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下)〔J〕.政法论坛,2005,(3):63,69-70,55,67.

〔9〕〔10〕〔11〕〔19〕〔20〕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续)〔J〕.政法论坛,2005,(4):59,62,66,69,71

〔12〕〔13〕梁治平.法治在中国:制度、话语与实践〔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88,89.

〔16〕〔22〕〔23〕〔24〕於兴中.法治与文明秩序〔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9,15,77-78,81.

〔17〕季卫东.法治中国的可能性———也谈对文化传统的解读和反思〔J〕.战略与管理,第48期.

第9篇

关键词:政治文化;政治现代化;文化社会学;公民文化

现代化理论作为一种广泛的社会思潮,为社会的发展提供了一种新的社会发展模式和理论分析方法。现代化思潮是一种泛社会化的、多域化的社会思潮,包括社会领域的全面现代化。而政治现代化作为现代化思潮之一域,从广义而言,是一个变革而发展的概念,即从传统政治模式向现代政治模式的嬗变过程。这一过程或是因内在诸条件的成熟而转化,即称“内生型”政治现代化;或是因一个较先进的政治系统对较落后的政治体系的冲击而进化,亦称“外源型”政治现代化。回溯西方的政治现代化过程是一种早熟内生型政治进化过程,一般经历了经济发民一文化启蒙——政治变革——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全面互动的嬗变过程。而中国的政治现代化是后滞外源型,缺少政治现代化的内在条件,其政治现代化进程必须选择实现现代化的主体力量及其内在的社会制度,并充分地发挥其优势,从而推动现代化全方位发展。

一、政治现代化的一般理论

文化社会学研究的兴起为建构政治现代化理论提供了一个崭新的分析视野,它揭示出政治文化与政治现代化之间存在着某种互动关系。现代化与政治现代化的衔接点具有相当的伸缩性,这种伸缩性可能主要取决于政治文化的变动速率。

1 政治现代化的社会学意涵

现代化作为一个世界历史进程,反映着人类社会从传统一元社会体制向现代多元社会体制发展所引起的变动。

布莱克试图从历史发生学意义上对现代化加以理解,认为“现代化”一词指的是近几个世纪以来,由于知识的爆炸性增长导致源远流长的改革进程所呈现的动态形式。现代化的特殊意义在于它的动态特征以及它对人类事务的影响的普遍性。它发轫于那种社会能够而且应当转变、变革是顺应人心的信念和心态。

而作为理性发展的政治现代化,它的发生、发展必然存在一定的客观性,而其最终成为现实却必须借助人在客观性运作下的主观取向。因而要切实了解政治现代化,尤其是某一具体国家的政治现代化,以及某一场具体的政治现代化运动,必须从以下四个层面人手:

1 政治效能化——形式目标模式

所谓政治效能即政治效率和政治能力。政治效率是指国家的政治管理效率,其核心是政府的行政管理效率。政治能力主要是指国家或中央政府将自己的意志、目标转化为现实的能力。政治现代化意味着政治系统能力的增强和效率的提高。社会的发展需要政治系统的功能不断增强,政府的活动范围和规模也随着政治现代化水平的提高而扩大。在现代社会,政府开始管理一些在传统社会中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之内的事务,如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组织公共教育,兴办社会福利,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进行规划,并将政府的决策有效地贯彻到社会的各个层次。在政治现代化过程中,政治机构与政党以及经济、文化、宗教社会等机构逐渐分化。政治机构内部各部门亦逐步分化,分别承担各自比较确定的任务,彼此既分工又合作,互相制约,互相协调,使政治系统得以更有效率地发挥其功能。政治效能化一般体现在:(1)政治体系高度一体化。这具体表现在:政治体系内理性权威的确立;决策统一;权力集中。(2)政治体系内高度分工、功能专业化。这样的政治体系有两大特征:一是权责明晰,每一个部门都有特定的和有限的职权;二是角色分配合理,每一个政治角色的功能都趋于专业化,在此基础上,形成复杂的有机的结构和过程的一体化。一体化与分化是统一的,分化是一体中的分化,一体是分化基础上的一体。(3)政治体系拥有完善的决策系统。这包括:能够科学合理地制定政策;能够强有力地执行政策;拥有完备的监督系统和反馈系统,核查所定政策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反馈。(4)适应能力和突发性危机处理能力不断增强。在现代化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心理冲击、利益分化、利益改变、人员流动、结构调整、观念更新等现象。政治体系必须有能力控制和协调这些现象。政治体系必须能够吸纳经济发展和社会动员带来的新生的政治力量和高涨的政治要求,保持政治稳定。

2 政治民主化——实质目标模式

民主是人类社会文明程度和进步状况的标志。在传统社会,与自给自足的农业社会相适应,政治是以政治权力个人垄断为标志的专制政治。在现代社会,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是政治代表性与政治参与性,是以平等、自由、人权、法治为目标的民主政治。政治现代化即由专制政制向民主政制的转变。政治民主化通常体现在:(1)政治体系的最大限度的民主化,尊重和体现人民的意愿和意志,政治体系以人民作为政策的对象、受益人,政治的服务功能突出。(2)政府信息公开化,这既是民主政治的客观要求,也是民主政治发展的方向。(3)政治体系的法制化,即依靠严格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司法工作能够独立、公正地进行。(4)政治资源分配的公正性,即政治资源的分配主要是依据个人的成就而不是依据归属关系、宗法关系。(5)非结构性的组织自主性,如利益集团、政党、大众传媒具有较大的独立性,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和意愿,并通过自主的活动影响政府的决策过程。因此,中国政治民主化的进程是:第一步是确立民主的性质,明确规定公民的民利,树立民主建设的目标;第二步是建立民主制度,着重强调民主在技术上的可操作性;第三步是全力实践民主,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和谐,只有通过实践民主,民主的性质才能得到体现,民主制度才能够不断完善,民主才会成为一种生活方式、思维习惯、文化品格,政治现代化的长期目标才会实现。

3 政治制度化——形式与实质统一目标模式

从文化社会学的视野而言,政治文化的水平是影响政治现代化的重要因素。作为社会的意识形态,政治文化对社会政治、法律乃至经济制度有着巨大的反作用。无论是政治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还是政治民主化的推进,都必须有良好的国民教育水平作为基础,都需要有一种先进的政治文化作为精神动力支持。阿尔蒙德在探讨政治现代化时便将与结构分化、专业化、自主化等政治现代化过程相适应的价值观和态度的出现,以及在公民中服从法律的意志和参与政治的倾向的形成,作为政治现代化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实践证明,作为一个国家,要实现经济、政治现代化必然遇到政治文化的更新问题。换言之,政治现代化进程必然伴随着政治文化的更新。政治文化的更新,主要是指社会参与型政治文化的形成。在这种参与型政治文化中,人们对政治体系的认同、情感、评价,较多地达成共同趋向,这样就为政治现代化提供了一种稳定的心理基础和文化氛围。

二、政治文化与政治现代化的互动关系

政治文化与政治现代化的互动关系是政治发展的内在动力,是公民政治认同感的平衡点。正如阿尔蒙德所言:“政治发展一方面是社会经济现代化的结果,但它另一方面越来越成为现代化的原因。”因此,政治文化与政治现代化的互动是政治发展和民主国家政治发展的内在需求。

政治文化与政治现代化之间的互动关系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察。

1 政治文化是政治现代化的背景和必要内容。每一个政治体系都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政治文化,任何政治现代化都是在一定的政治文化背景下发生的,原有的政治文化自身积淀的厚度和受到冲击破坏的程度往往决定着政治现代化的途径、方式和实际效果。从文化社会学而言,政治现代化本身包括文化层面的现代化,所以,与现代化相吻合的政治文化的更新是政治现代化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政治文化的现代化并不是指这一文化层面的孤立的现代化,而是指在文化层面上形成适合制度现代化的内容。政治现代化是一个多层面的政治变迁的过程,其核心是制度创新。政治的发展尤其是制度创新总是要求新的政治文化与之相适应,必须有一个适合政治发展的文化环境。因此,政治文化的现代化与政治现代化是一个统一体内的相互影响的不同层次,是部分改变与整体改变之间的关系。政治文化的改变是整体改变的一部分,这一部分的改变将带动其他部分的改变,也会促进整体的改变。而政治现代化要求其构成部分随之发生改变,即政治文化与政治现代化的和谐发展和与时俱进。

2 政治文化是政治现代化的重要手段。从文化社会学而言,政治文化与政治现代化之关系表现在:(1)政治文化的变革直接推动政治现代化的进程。外来文化的冲击,现代化进程的推动以及社会动员都会引起政治文化的变革。这种变革会直接作用于政治现代化的进程,政治取向的改变,意味着对传统政治取向的政治权威、政府机构、政治体制作出了新的评价和判断,提出了新的要求,这样就直接推动了政治的发展,(2)政治文化创造适合现代政治生存与发展的环境。一方面是对某些新的政治价值观念的传播,广大社会成员接受或者未必接受,却能够了解这些新的价值观念,这就是政治社会化的过程。另一方面则是更新旧的价值观念,或者未必更新旧的价值观念,而是对它产生怀疑,这样就破坏或动摇了传统社会赖以存在的文化基础,这两方面的作用即使并不一定造成政治文化的深刻变革,然而却酝酿和形成了变革所需要的气氛和社会普遍的怀疑心态,为准备迎接变革和接受变革的事实创造了所必需的政治文化环境。(3)政治文化培育现代政治人。政治文化是抽象的政治人,政治人是具体的政治文化的实现。政治体系最终是靠人的政治活动来支撑的。文化是人的一种生存样态,政治文化与政治活动的联结点是政治人。现代政治需要现代政治人。政治文化无论是从微观上提高公民个体的政治素质,还是从宏观上转变整个国民的政治价值观,都为政治现代化提供了主体保证。

3 政治现代化推动政治文化的现代化。政治现代化意味着由传统社会到现代化社会的政治诸方面的深刻变革,它包括制度的、心理的和行为的多层面。无论是权威的理性化、政府系统的结构分化与功能专业化,还是政治参与的大幅度的扩展,都要求人们的政治认知对象、认知水平、价值判断标准、政治态度、政治情感和期望发生改变。因为现代化过程的各个方面都对政治文化产生强烈的冲击,政治取向目标本身已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人们已经不可能固守旧有的政治取向。可以说,这种条件下的政治文化的更新是在现时的政治现代化发展的推动下或者是在对现代化的期盼下发生的。没有现时的现代化的推动或者未来的现代化的召唤,与现代化同一方向、同一性质的政治文化的更新是难以大规模发生的。

三、政治文化和政治现代化的汇接点——构建中国特色的公民文化

公民文化是一种参与型的政治文化。在公民文化里,政治活动与政治传播媒介的接触、政治讨论和对政治事务的关心的频率较高。公民具有理性的政治能动性,他愿意并且能够参与政治,但又同政治保持适当的距离。公民在主动和被动之间有着稳定的平衡。它既使政府有权力,同时又保证政府有责任。概而言之,公民文化适合于维持一个稳定、有效的民主政治秩序。

21世纪中国政治现代化将进入建立高度民主的政治制度和培育成熟的公民文化的阶段。因此,构建公民文化成为我国政治理论和政治实践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那么,如何构建公民文化?公民文化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当代中国政治现代化的现状是构建公民文化的基点。

1 本土资源承继——传统政治文化的创造性型构

所谓传统政治文化当然主要是指经过中国历史的演变而积淀下来的具有相关性的思想之整体,但构成这一整体的每一个组成部分或每一个元素未必相涵相濡,它们之间可能是多元并存的,也可能相辅相成,甚至是对立冲突的。其中有些组成部分或元素具有极高的游移性、独立性,即它并不为传统政治文化所专有;还有一些组成部分或元素的功能是可型塑的,即它在传统政治文化中可能是消极的,或主要是消极的,但若将它移植到公民文化中来则会起到积极的作用,或主要起积极作用。因此,虽然传统政治文化自身不能生长出现代政治文化,但这并不意味着应将其完全抛弃,然后彻底重建或者全盘西化。因为既然传统政治文化是构建公民文化理论无法摆脱的理论背景,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通过思维的抽象,对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内容进行甄别,作不同的归类,然后在这个基础上,对传统政治文化的现代意义加以开掘,实现其创造性型构。

2 社会创新发展——中国群众文化的合理性转化

中国在改革之前,政治意识形态的范围扩充到了前所未有的地步,超出了作为政治运动指导原则的思想体系的常规含义。可以说,一切社会意识均成了意识形态的内涵,它包括思想、法律、道德、哲学、艺术、宗教等社会意识的各种形式,概言之,一切社会现象,除了社会存在,就是社会意识,也就是意识形态,把科学理论和学术分歧政治化。而中国现代政治形态却有着如下特征:(1)在治理方式上,从以人治和德治为主走向以法治为主;(2)在经济管理上,从“全能政府”和“经验政府”向“有限政府”和“科学政府”转变,同时确立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从而承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非按劳分配的分配方式存在的合法性,进而承认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合法性;(3)在社会建设主序方面,从单一的政治需求转向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协调发展,坚持科学发展观;(4)在执政党的建设上,坚持“依法执政、依法从政”,从民主理论和法治理论寻求执政党的正当性和合法性;(5)在内外发展因素上,参与全球化发展,寻求全球化发展契机,以宽阔的胸怀投入到全球化发展中去。总之,现代中国的意识形态政治化色彩日益淡薄,而经济功利色彩日益占据主导地位,利益结构日益明晰化。与此同时,中国政治文化理论还为改革开放政策提供了一整套的合理性论证,为改革开放消除了意识形态障碍。可以看出,群众文化之所以能够实现合理转化,关键在于,首先确立了合理转化的根本原则: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进而找到了群众文化合理转化的理论基点——以改革理论代替“无产阶级下继续革命”理论,以科学的群众理论代替“群众运动天然合理”的民粹主义色彩的群众理论。

3 外来资源汲取——对西方政治文化的调适和整合

第10篇

二战结束以后,随着欧洲殖民体系的瓦解和亚、非、拉新兴国家的独立,“发展”成了一种占支配地位的观念;在这种发展观的支配下,西方学术界产生了一股研究这些新兴国家发展和现代化的思潮,并成为当时的显学。这类发展理论或现代化理论当然地认为,一个国家只要能够超越其传统的价值和社会结构,便能够取得与西方发达国家相类似的发展和相应的核心地位。在这些以“国家”为分析单位的理论研究中,隐含着一个预设,即发展首先是指被当作个别实体来看待的单一国家或单一社会的发展。这个理论预设在更为一般的层面上还意味着研究社会变迁的单位乃是一种抽象的“国家”或“社会”,而世界就是由这样一些相关但基本上独立自主的国家所组成的。

霍普金斯(TerenceHopkins)和沃勒斯坦在“近代世界体系的发展模式:理论与研究”一文中断言,有关政治和经济主要进程的适当分析单位,并不是发展理论或现代化理论所宣称的民族国家,而是历史的世界体系。斯考契波指出,“沃勒斯坦的著作《近代世界体系》一书,旨在与‘现代化’诸理论在概念上有个分明的突破,并力图提出一个新的理论范式来指导人们研究资本主义、工业主义与民族国家的起源与发展。因为现代化研究取向业已遭到严厉的批判:现代化研究者将国家实体化为唯一的分析单位,假定所有的国家都将依循着由‘传统’到‘现代’演化发展的唯一路线,同时还忽略了足以左右国家发展路径的超国家结构的世界历史发展。”通过对现代化理论的批判,沃勒斯坦建构起了他的“世界体系”理论。他说:“这个新观点的预设是社会行动和社会变迁并不是产生在抽象的社会里面,而是在一个特定的世界内——一个时间和空间的整体:其空间的范畴与构成整体的区域或部分之间的基本分工共存,其时间的长度则与此一分工体系所反映的世界整体一直持续下去。具体而言,这个世界体系就是指那个发源于十六世纪的以欧洲为中心的世界经济体系。”

世界体系理论大量采用了依附理论的观点,但又与依附理论存在差异:依附理论认为,边陲地区一旦从它与资本主义核心国家的依附关系中解放出来,它就可能获得这些核心国家曾经经历的发展,而世界体系理论则认为,影响发展的外部因素不能以某个核心与某个边陲之间关系的紧密程度来决定,相反,问题的关键应当是某个国家“在单一世界体系中所占据的结构位置所带来的结果。”在沃勒斯坦看来,国际阶层化不仅是世界资本主义体系的基本特征,也是维持该体系之延续所必要的结构性安排。一个国家离开某一个结构性位置,决不意味着它从该世界体系中逃脱,而仅仅意味着它将在世界分工体系中扮演另一个新的角色。简而言之,某一国家在结构位置上变动的可能性需要依靠体系中某个部分的变迁,而该国与此一部分却未必需要具有一种直接的关系。

沃勒斯坦对于那种把“国家”作为分析单位的思维方式的批判,并未止于他对本世纪中形成的发展主义和现代化理论的批判,他更将批判矛头直指十九世纪中叶得以制度化的、反映了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社会科学,因为他认为,十九世纪社会科学的重要前提之一就是这种将“国家”视作分析单位的理论取向。

沃勒斯坦认为,在现代社会科学中,最具穿透力同时也最具误导性的概念是社会。作为一个具有特定意义的概念社会是与十九世纪现代社会科学的制度化紧密相关的。作为一种制度化的社会活动,社会科学是在知识的层面对法国大革命以降发生的一系列变革所作的系统性回应之一。这些变革构成了现代意识形态历史中的文化分水岭,因为它促使人们普遍接受了这样一种观念,即不是社会静止而是社会变化,才是常规的。这就提出了一个知识上的问题,即如何调整、加速、减慢、或者影响这一变化或演化的常规性进程。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十九世纪社会科学回应这个问题的标准路径,是追问如何“协调”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因为社会科学研究者认为,逐渐形成的民族国家乃是政治活动的无可争议的核心,它们是有效控制社会的场,从而也是实施和影响社会变化的领域。在这种观点的再生产过程中,历史学家和社会科学家渐渐把国家视作社会生活得以运作于其间的基本社会实体,亦即把社会与国的边界看作是同一的。十九世纪制度化的社会科学呈现了三个特征:第一,从经验上来看,它们主要关注的是资本主义世界经济的核心国家;第二,几乎所有学者都研究有关他们自己国家的经验资料;第三,研究的主流方式是经验的和具体的。上述这些特征可以被概括为以国家为基础的经验取向也是一种设定和促进社会变化的研究方式。对于国家政策的制定而言,这种社会科学无疑大有助益。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社会科学即使不是国家的造物,至少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由国家一手提携起来的:它把国家的疆界视为社会的边界,把国家视作一个假想的无需证明的框架。沃勒斯坦一针见血地指出,十九世纪形成的社会科学知识实际上是以一种特殊的空间性观念为基础的,因为几乎所有的社会科学家都认为,人类生活必定是经由国家这类空间结构加以组织的。在社会科学被期待着去推进社会进步的过程中,不仅国家的边界被视作追求这种进步的自然框架,而且社会科学本身也渐渐成了一种捍卫“进步常规性”意识形态的知识类型,因为社会科学家允诺为促进此一进程而提供明确知识。这就是“发展主义”意识形态的一个结果。

沃勒斯坦指出,在一八五年至一九五年的一百年间,为数不多的社会科学家对这种把国家视为社会科学的当然的分析单位的取向提出异议,但真正的严肃质疑始于本世纪七十年代。在沃勒斯坦看来,这种局面的出现产生于两个相关的变化。第一个变化发生于现实世界:再分配的速度滞后于对再分配的飞速增长的要求,人们对国家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幻灭感。在一种深刻的怀疑主义的阴影中,人们开始追问:社会科学家所许诺的进步或发展在多大程度上是必然的,国家的改革事实上能否带来真正的进步?第二种变化发生于知识领域,现实世界中对国家的怀疑深深地渗透进了知识领域,从而国家作为一个分析单位的自然基础遭到了根本性的削弱。

在这样的背景中,沃勒斯坦对十九世纪社会科学发起了“否思”(unthinking)的挑战,矛头所向便是那种视国家为唯一分析单位的社会科学取向。沃勒斯坦指出,传统社会科学分析的国家中心主义取向是一种理论上的化约:它假定存在着一些同质性的空间,而每一空间都构成了一个主要通过诸多平行过程而运行的自律系统。基于这样一种假定,传统社会科学所追问的乃是“什么是社会”这样的问题。然而,沃勒斯坦所倡导的历史社会科学却认为这是一种伪问题,因为在真实世界中并不存在这样一种抽象的独立的社会,相反,存在的只是一种具有特定时空规定性的具体的社会。国家从来就不是一个完全独立的政治实体,因为所有的国家始终存在于国家体系之中,“国家并不是生来就有的。它们是人为创造的制度,而且它们的形式、力量和边界也是通过其在国家体系中的互动而不断变化的。就像世界经济随着时间不断扩展一样,世界经济的政治表现——国家体系——也一直在扩展。”在把这种分析单位变成一个质疑对象的同时,世界体系理论转换传统社会科学“什么是社会”的问式,转而追问“社会存在于何时和何地”或者“社会生活发生于其间的实体存在于何地和何时”。正是在这样一种追问中,社会科学分析单位的问题得到了开放。

沃勒斯坦明确主张用“历史体系”这个术语替代原有的“社会”或“国家”术语。根据他的分析,人类社会变迁进程中存在着三个众所周知的历史体系的形式或变异,即他所谓的“小体系”(mini-systems)、世界帝国(world-empires)和世界经济。所谓“小体系”,是指一种空间相对较小而且时间也可能相对较短的体系;这种体系在文化的和支配性的结构方面具有着高度的同质性(homogeneous),其基本逻辑就是一种在交换方面的“互惠”(reciprocity)逻辑。“世界帝国”是一种含括了多种“文化”模式的巨大的政治结构。这种体系的基本逻辑是中央从地方自治的直接生产者处榨取贡品。“世界经济”则是为多元政治结构所支解了的但又经过整合的生产结构,它呈现为极为不平等的链条。“世界经济”的基本逻辑是不平等地分配积累起来的剩余产品,从而它是一种有助于那些能够在市场网络中实现各种暂时垄断权的国家或地区的“资本主义”逻辑。沃勒斯坦还指出,在世界体系的变化进程中存在着两重过程:一是中心区的“中心化过程”,即在世界经济中,一些国家在几个地区不断地垄断商品,并利用国家机器在世界经济中牟取最大利润从而成为“核心国家”;另一个过程是发生在边缘区的“边缘化过程”,即一些国家在世界经济中由于技术落后以及使用大量的劳动力而成为“边缘国家”。与这种经济两极化相对应的是政治两极化,即在中心区发现了强国,而在边缘区则出现了弱国。

沃勒斯坦并不否认国家是现代社会变迁的一项关键建制。他认为,对于经济、文化和社会变迁过程来讲,国家乃是一项能产生深刻影响的建制。“很明显,要对所有这些过程进行研究,都必须首先对国家的种种机制有所了解。真正不需要的倒是这样一个假定:即认为国家构成了社会行动的自然的、甚至是最重要的边界”。沃勒斯坦上述关于历史体系之共存的历史和形式的论辩,尚不构成世界体系的分析,它们还只是世界体系分析中的一系列“临时性”的假设,仅“供人们进行论辩、修正和反对的”。

埃文斯(PeterEvans)和斯考契波为首的“回归国家学派”认为沃勒斯坦的理论隐含着高度的“结构决定论”。沃勒斯坦宣称社会科学分析单位只能是那种用经济过程把它界定出来的世界体系,从而表现出了一种“经济化约论”倾向。他忽视了那些对社会变迁具有重大作用的法律、政治和文化等因素。沃勒斯坦的“结构主义”倾向还表明他注重分析单位整体中的关系而忽略具体的非关系项。所有这些方面,都可以看作是沃勒斯坦理论的缺憾。

但是,上述质疑并不旨在对沃勒斯坦的理论努力进行否定,而是努力寻求某种批判性的平衡。沃勒斯坦把自己十多年来的所有努力看作是世界体系理论建构的第一阶段;而对于那些业已提出然而尚未得到很好阐释的问题进行阐释和论证,则是该理论建构的第二阶段。按照他的说法,世界体系理论第二阶段的研究涉及到三个领域:第一个领域是对世界体系而非资本主义世界体系进行详尽阐释;其中包括三项任务:(1)重新评价何为现代世界体系的自身品格;(2)重新评价一个世界体系在时间和在空间上的意义;(3)开始系统比较不同类型的世界体系。第二个领域是对如何界定和评估资本主义世界体系内部的多极化(polarization)趋向进行阐释;这也涉及到三个方面的具体任务:(1)如何在技术上解决多极化标准之确立的问题;(2)从理论上如何阐明多极化并不存在于国家而是存在于经济区之间;(3)具体数据的收集。第三个领域是对我们在未来所面对的历史选择进行研究,这是因为“如果我们相信所有的世界体系都会结束,那么我们生活于其间的世界体系也将结束”,而新的世界体系将应运而生;因此,要完成这个复杂而艰巨的任务,就迫切需要建构一种新的社会科学。这对于沃勒斯坦来讲就是“历史社会科学”的建构:对分析单位——历史体系——的界定和阐释已经成为一项新的核心目标。

第11篇

关键词:会计信息化;信息孤岛;数据安全;中国

中国的会计信息化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1979年,财政部对作为第一家试点单位的第一汽车制造厂拨款500万元人民币,帮助其在会计工作中应用电子计算机。1981年8月,为了总结第一汽车制造厂在会计工作中应用计算机的情况,在财政部、第一机械工业部和中国会计学会的支持下,由第一汽车制造厂和中国人民大学联合发起了“财务、会计、成本应用电子计算机专题讨论会”,在这次讨论会上提出了“会计电算化”的概念。在1999年召开的“会计信息化理论专家座谈会”上,专家们认为,随着计算机和现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会计信息需求的日益增加,“会计电算化”的功能不断拓展和丰富,将“会计电算化”改为“会计信息化”更有利于与国际接轨,有利于推进新形势下会计研究和发展。至此,“会计信息化”的概念在中国正式被提出。

一、会计信息化的含义

目前,关于会计信息化的含义有不同的理解。谢诗芬认为,会计信息化就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和通讯等),对传统会计模式进行重构,并在重构的现代会计模式上通过深化开发和广泛利用会计信息资源,建立技术与会计高度融合的、开放的现代会计信息系统,以提高会计信息在优化资源配置中的有用性,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过程。何日胜认为,会计信息化是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对传统的会计模型进行重整,并在重整的现代会计基础上,建立信息技术与会计学科高度融合的、充分开放的现代会计信息系统。这种会计信息系统将全面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网络系统,使业务处理高度自动化,信息高度共享,能够进行主动和实时报告会计信息。它不仅仅是信息技术运用于会计上的变革,它更代表的是一种与现代信息技术环境相适应的新的会计思想。综上所述,会计信息化是一个现代会计理论与现代信息技术互相融合并逐渐发展的产物,它引发了对现行会计规则的挑战以及对传统会计理论与方法的整合,并带来了会计观念的更新、会计目标的重新定位、会计对象范围的拓宽、会计管理职能的增强、会计核算程序方法和操作手段的改变等一系列历史性变革。

二、中国会计信息化存在的问题

中国的会计信息化已开展二十多年,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为中国信息化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中国会计信息化发展还存在较多问题。

(一)对会计信息化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目前,全社会对会计信息化的重要性并没有足够的认识。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实现会计信息化的目的只是为了让会计人员从复杂的手工劳动中解放出来,减轻会计人员的工作量,提高劳动效率,提高信息输出的速度,并没有认识到会计信息化建设是企业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还有人认为不加强企业的会计信息化建设,企业也能搞好。还有人将会计信息化等同与会计电算化,认为企业实现会计电算化就够了,没必要再实现会计信息化。

(二)会计信息化理论研究滞后

会计信息化理论来源于会计信息化实践,同时又指导会计信息化实践。只有将会计信息化理论的基本问题研究透彻,会计信息化才会有明确的方向和目标,才能更好地服务于会计工作,才能使会计工作在实现信息化后更加规范、效率更高,安全性更强,才能更好地为管理决策服务,以实现会计信息化的效益原则。中国会计信息化理论研究严重滞后于实际应用的发展,目前仅涉及会计理论、会计报告和会计信息系统等部分,其余部分几乎是空白。

(三)会计信息化人才匮乏

会计信息化是现代会计和信息技术相结合的产物,需要精通信息技术与会计专业知识的人才来推动,因此对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长期以来,会计信息化复合人才的缺乏一直是制约中国会计信息化发展的关键问题。虽然有不少部门组织各种培训,但由于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单位事务及个人精力等因素的制约,会计信息化方面的人才总体素质仍然不高。目前,中国许多单位、部门的会计人员对会计业务比较精通,但是对计算机知识了解极其有限,无法将计算机知识和会计知识有机结合起来。

(四)“信息孤岛”问题严重

企业在生产、销售、控制和预测的经济活动中,主要表现为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的统一。要有效地控制“三流”,企业各个部门尤其是业务部门必须将软件功能将延伸到企业经营和管理的各个方面,财务信息和其他业务信息彼此共享,实现财务信息和业务信息一体化,才能真正从全方位、多层次体现可信的决策信息。但是,从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相当一部分企业由于对会计信息化重视程度不够,缺乏将会计信息系统纳入企业信息系统的一体化规划,会计信息系统处于封闭运行的状态,没有很好地融入企业的业务流程,不同的业务系统之间形成相互独立的“信息孤岛”,数据不能共享。

(五)数据安全问题突出

在信息系统条件下,会计信息所面临的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电子符号代替了会计数据,磁质介质代替了纸介质,财务数据流动中的签字盖章等传统确认手段不复存在,信息的安全受到了严重挑战。另外,如果企业内部信息使用者的权限划分不当,内部控制不严,也容易造成信息滥用和泄密。当前,大部分的会计信息系统当将重点放在了完善会计功能和适应财务制度上,忽视了信息系统的安全问题,系统一旦瘫痪,或受病毒侵袭,会造成巨大的、不可挽回的损失。

三、提高会计信息化水平的对策

为了尽快提高中国的会计信息化水平,针对会计信息化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一)提高全社会对会计信息化建设重大意义的认识

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全社会充分了解会计信息化建设在信息社会背景下的重大意义。同时,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教育和培训,让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会计工作人员从信息社会的角度,进一步认识到实现会计信息化的作用,认识到开展会计信息化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特别是企业的领导层。企业的会计信息化建设要想取得成功,必须要有领导的重视,这是会计信息化成功的保证,因此一定要使企业的领导层对会计信息化建设的重大意义有正确的理解和足够的认识。

(二)强化会计信息化理论研究

会计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会计信息化理论研究的重要性,要从政策上给予会计信息化理论研究人员以支持,帮助其把握好理论研究的着力点,并把时间和精力放到关键问题的研究上,切实加强会计信息化理论的研究。而对于会计信息化理论研究来说,最重要的是会计信息化理论体系的构建。会计信息化理论体系是会计信息化理论的基础和支撑,指导会计信息化理论的发展,因此在对会计信息化理论进行研究时要特别重视会计信息化理论体系的构建,通过对会计信息化理论体系的研究带动会计信息化理论的研究。

(三)加快培养复合型会计信息化人才

人才是会计信息化成功之本,会计信息化建设必须培养大量信息化人才。复合型会计信息化人才的培养,一方面可以通过高等学校相关学科的教学改革,有针对性地进行课程设置,根据会计信息化对不同层次人才的需求,建立不同的培养模式;另一方面企业应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会计信息化人才的需求,通过各种途径积极推进员工的培训,加强对会计人员的信息化技术培训,加强信息技术人员的现代会计理论与知识培训,培养既能掌握现代化信息技术,又能掌握现代会计知识和管理理论与实务的复合型人才。

(四)推进会计信息系统与其他系统的整合

会计信息化是企业信息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会计信息化的建设应当从企业信息化建设的高度,立足于企业整体来定位它的发展方向。在纵向上,会计信息化应该不再局限于提供传统的核算型财务信息,而要为企业的管理和决策提供更为完备的信息支持;在横向上,会计信息系统应当和企业内外部其他信息系统融合在一起,成为整个企业信息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要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财务与业务一体化工作,即应用统一的计算机财务管理软件,实现财务信息与业务流程一体化,实现生产经营全过程的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集成和数据共享,保障企业预算、结算、监控等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高效化。

(五)加强信息系统安全建设

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加强立法,加大对计算机犯罪的惩处力度,从法律层面保护信息系统的安全。企业必须克服“重建设轻安全、重技术轻管理、重使用轻维护”的思想,逐步建立以“检查与管理、保密与防护、检测与防治、测评与服务”为基本架构的安全管理和技术系统,通过管理和技术两种手段,使会计信息系统的技术风险防范能力不断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具体可以包括建立严格的系统加密措施、建立严格的数据存贮措施、制定完善的内部控制措施等。

参考文献:

[1]谢诗芬.会计信息化:概念、特征和意义[J].湖南财政与会计,1999,(11).

[2]何日胜.中国会计信息化问题初探[J].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0,(4).

第12篇

[内容提要]现代司法理念在全球化背景中普遍性的确立与不断增强,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促使国际民商事管辖权观从司法沙文主义到国际协调主义的转换与重塑。我国的国际民事诉讼法律与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国际协调,在加入WTO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对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制度加以完善。

[关键词] 现代司法理念 全球化 WTO 国际民商事管辖权 国际协调

对于中国司法改革的现状,张志铭教授认为,“要作一个评价的话,似乎有一种山重水复疑无路的感觉,总体上还没有形成连动,实质上的发展还不大,现在已经到了在司法理论、司法哲学上做一点提升的时候。”[1]贺卫方教授也有类似的观点:“实际上司法改革走到今天,的确到了在理念上要提升的程度了。”[2]这种观点得到了司法界的普遍认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司法体制改革任务,有一点很重要,就是要加强司法理念建设和创新”“只有在司法理念上有所突破,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才能落实”。[3]正如罗伊德在评价法律理念对人类文明不可磨灭的贡献时所指出:“它使现行的法规得以表现,提供方法,使这些规定有机会作合理的发展,或是创造新的规则,同时提供一种指导人类行动的工具”[4],法律现代化是法律制度、法律运作方式和法律理念现代化的统一体,精神理念的择优决策,直接影响着法律制度的创设、存废及具体运作的优化,可以说,脱离法律理念导引的法律现代化是盲目的,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化。现代司法理念的确立对我国的司法改革至关重要。本文拟就现代司法理念在全球化背景下普遍性的确立以及加入WTO后其对我国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制度完善的推动作些探讨,期望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能有所裨益。

一、 全球化语境中现代司法理念之普遍性与构成

理念,即英文的Idea,德语的Idee,从词源上考察,源自古希腊的

eidos或 idea,由 idein(看)演化而来,原意是“一个人所看见的事物的‘外观’或‘形象’”。柏拉图创立理念论将其变成一个专门的哲学术语[5],最早尝试将“理念”从哲学引入法律领域的是康德[6],而真正提出“法律理念”将法与理念结合起来的是黑格尔[7]。德国的新康德主义法学家鲁道夫•施塔姆勒则将法律概念与法律理念作了区分,提出“法律理念乃是正义的实现”率先从法律价值意义上来研究[8],随后,英国法理学权威罗伊德在1964年出版《法律的理念》(The Idea of Law)一书,就法律与道德、正义、自由的关系作了具体的阐述。[9]我国台湾的史尚宽先生以及大陆学者江山、刘作翔也就“法律理念”及其相关问题作了研究。[10]党的十六大确立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之后,司法理念在司法中的地位与作用得到普遍重视,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进行了广泛和充分的研究。[11]总的看来,对司法理念的含义并无多大的分歧,笔者认为范愉教授的定义比较合理,“司法理念是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也是基于不同的价值观(意识形态或文化传统)对司法的功能、性质和应然模式的系统思考。司法理念是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现在司法体制、司法组织、司法程序中,并直接作用于司法人员,形成‘行动中的法’即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因素。”[12]相比较有些定义,如“司法理念简单地说就是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所形成的总体上的原则和根本上的指导思想”[13],“现代司法理念的内涵是指人民在认识司法客观规律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学的基本观念,是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的精神指导”[14],忽视了司法理念的制度基础及其存在的客观性或法律价值的属性或界定的现代性历史时空,则有失偏颇。但对现代司法理念的构成或讲内容则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人从审判实践出发认为司法理念包括开放化理念、服务化理念、效益化理念、透明化理念、人性化理念、权力平等化理念、司法独立化理念和法官职业化理念[15],有人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应树立改革理念、契约理念、效益理念、诚信理念、公正理念与便民理念[16],另有学者分别从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和行政法的视角作了研究[17],还有学者从比较法的角度认为应树立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的理念、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理念、法律至上法律权威的理念和服从法律顺应民意的理念[18]。笔者认为,司法理念作为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并非绝对、单一的而具有相对性和多元性,并非静止不变的而是动态发展的。从司法制度设计或司法实际运作或司法人员的不同的出发点,立足于不同的历史时期,在不同的法学领域用不同的方法来研究,会有不同的结果;又诚如霍姆斯的断言“法律是基于经验”或北京大学苏力教授的主张“法律是种地方性知识体系”[19],由于各国政治制度、意识形态、文化传统以及司法制度设计的差异,司法理念还有地域与国别的分歧。但法律发展的统一化(或趋同化)和民族性并性不悖是其21世纪发展的重要趋势,[20]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司法理念将会在全球范围上呈现趋同化[21]或统一化的趋势,形成某些宏观的共识,从而确立并不断加强其普遍性。本文力图从全球司法制度设计或司法实际运作的角度宏观揭示现代司法理念的普遍性和基本构成。

现代司法理念在全球化背景下呈现趋同化并不断增强其共性和

普遍性,是以下因素的综合结果。首先,市场经济的全球化是现代司法理念普遍性确立并不断增强的推动力。法的内容最终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22]。市场经济作为配置资源的有效方式已得到世界各国的认同,正如马克思的断言“资本主义,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过去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来和各方面的互相依赖所代替了••••••”[23],市场经济全球化已成为我们这个时代不可逆转的趋势和重要的特征。这必然促使各国为解决共同的国际经济问题而加强在法律层面的合作,世界法律的相互吸收、借鉴、移植甚至雷同乃至统一亦即法律趋同化的现象日益明显,司法作为市场经济秩序的保护神和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相应地也会有趋同化的特征,诸如“平等”“公平”等与市场经济国际秩序休戚相关的司法理念已然成为世界的共识。其次,国际社会形成与全球意识的增强是现代司法理念普遍性的社会基础。市场经济的全球化使得世界市场日益发展不断突破地区和国界的界限在全球范围内迅猛扩张,所有的国家、地区、企业、商品、货币、资源、资本、科技、劳务和信息均纳入国际经济大循环圈进行统一的配置,“民族的片面性和局限性日益成为不可能”“一切民族甚至最野蛮的民族都卷到文明中来了”[24],国际交往日益频繁国际社会不断发育。正如英国法学家施米托夫所言“我们这个时代最显著的特征不是喷气式飞机的出现,也不是原子弹的发明,而是国际意识的重新觉醒”[25],面临的全球共同的问题和国际社会整体利益必然促使全球意识的觉醒与增强,作为各国意识碰撞沟通和世界舆论集中反映的数以万计的国际组织为全球意识包括司法意识的形成提供重要的场所。再次,当代司法制度与实践的共性是现代司法理念普遍性确立与增强的客观基础。司法制度作为当代各国解决社会纠纷主要机制的职能定位,决定了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