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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发展论文

时间:2022-02-26 08:04:1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证券市场发展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证券市场发展论文

第1篇

WTO被认为是“经济联合国”,将对21世纪的国际经济产生重要的影响,任何国家要真正进入国际经济大循环,分享世界大分工使资源配置优化带来高效率的好处,都需要加入WTO。中国也不例外。WTO的缔约国政府必须遵循和贯彻一系列共同认可的原则:一是非岐视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一缔约国在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得对其他缔约国实施歧视待遇。一缔约国对其他缔约国所给的待遇,也不得歧视另外一些缔约国。其目的是保证所有缔约国之间的贸易都在平等条件下进行。这一原则又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体现。(1)最惠国待遇。即一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2)国民待遇。指缔约国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对方的国民在本国境内享有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3)公平交易。指缔约国之间不得有倾销行为和出口补贴。二是关税保护原则。这一原则包括关税减免和数量限制等。根据这一原则,缔约国在需要对本国经济进行某种保护时,只能采取关税手段,而不能采取关税以外的手段。因此要降低关税和拆除非关税壁垒。三是对发展中国家优惠原则。针对发展中国家在贸易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给予发展中国家以优惠待遇。

二、WTO对证券市场开放的要求

证券市场的开放服从于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市场准许入原则、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原则和逐步自由化原则。其中,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发展中国家更多的参与三项原则为一般性原则,各缔约国在所有服务贸易领域都必须遵守。而市场化准入、国民待遇和逐步自由化原则则属于特定义务,需要缔约方经过谈判达成具体承诺并加以执行。

从“服务贸易总协定”对证券市场开放要求看,它要求各缔约国的证券市场对所有其他缔约国开放,除非在义务清单中明确规定,否则任何缔约国不得限制外资进入本国证券市场,包括限定其最高股权比例或对单个的或累计的外国投资实行限制;不得要求缔约方必须通过特定法人实体或合营企业从事证券业务;不得限制境外投资者的数量,包括采用数量配额、垄断、专营服务提供者方式;不得限制外资经营证券业务的总量。并且,要求缔约国给予外国证券投资活动及证券投资者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本国证券投资活动及证券投资者的待遇,包括投资品种、投资数量、投资比例等方面都不应有差别。除紧急情况外,每一缔约国必须将其与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及所有其他决定、规定以及习惯做法,最迟在生效以前予以公布,以便给国外证券市场投资主体有充分的时间予以了解和掌握,尽量使市场环境变得可以预见,并进而决定自己的投资取向。这些是“服务贸易总协定”对证券市场的开放要求。

在1997年WTO又形成了新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该协议旨在消除各国长期存在的银行、保险和证券业的贸易壁垒,确定多边的、统一开放的规则和政策。新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对证券市场的开放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各缔约国同意对外开放银行、保险、证券和金融信息市场;允许外国在国内建立金融服务公司并按公平竞争原则运行;外国公司享受同国内公司同等的进入市场的权利;取消跨境服务的限制;允许外国资本在国内投资项目中的比例超过50%。通过这些约定,实际上把所有的缔约中的金融投资市场都连成一体,随着投资者素质的提高和现代高新技术的广泛运用,证券市场全球一体化的进程加快。这对中国证券市场发展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会。

三、与中国加入WTO谈判进程相配合,中国资本开放进程循序渐进向前推动

(1)中央银行行长戴相龙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中国宏观经济形势良好,我们将坚定不移地执行金融业的对外开放政策,对外开放的格局不可逆转。(2)199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8家在上海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进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人民币同业拆借、债券买卖和债券回购。(3)1998年8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深圳为第二个允许外资银行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城市并增加部分外资银行在上海浦东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获得批准的外资银行可以从事人民币的存贷款、结算、担保和债券投资业务。(4)1998年底,由渣打银行上海分行牵头,8家外资银行参与的中国境内上市公司“上海轮胎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8000万元人民币一年期银团贷款”协议在上海正式签订,产生了国内首笔由中外资银行共同参与的对上市公司的人民币银团贷款。(5)1999年1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宣布当年中国将取消外资银行在华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的限制,从现在的上海、北京、天津、深圳、广州等23个城市和海南省扩大到所有中心城市。(6)1999年3月下旬,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批准美国纽约银行上海代表处和美国大通银行北京代表处升格为分行,同时正式批准美国花旗银行深圳分行、日本东京三菱银行深圳分行经营人民币业务。至此,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立的营业性机构已近200家,总资产400亿美元。(7)1999年4月初,中国保监会批准美国丘博保险集团公司、美国恒康相互人寿保险公司、美国保诚集团公司、加拿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等4家外国保险公司在华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寿险公司。至此,中国内已有中外合资保险公司7家、外资保险公司10多家。(8)中国在设立B股、H股、N股、S股等供外资直接投资的证券品种的同时,正在加紧研究、积极准备推出中外合作投资基金,并取得了良好进展,如中外合作的产业投资基金已有眉目,这将为外资有限制地进入中国的A股市场提供了方便。以上表明,中国在金融业的对外开放和走向国际金融市场一体化道路上迈出了很大的实质性的步伐,为排除中国加入WTO谈判障碍、推进中国在本世纪加入WTO作出了积极而有效的努力。

但是因中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改革尤其是金融改革还在进行之中,银行不良资产问题还需花大力气去解决,如“债转股”已开始启动,整体上看中国金融体系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还较弱,资本市场还经不起国际资本风浪的冲击。并且中国宏观经济政策调控体系还有待完善。市场经济的法规和制度建设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还不具备全面开放资本市场的能力,更何况中国证券市场正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其还是一个不成熟的投机性很强的市场,无论是市场规模还是管理机制与国际成熟的证券市场相比,都还相差甚远,其按WTO要求去开放还存在着不少障碍。

四、中国证券市场按WTO要求开放的主要障碍

中国证券市场目前的状况与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及新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的要求相差甚远,其主要障碍有:

1.中国证券市场的规模太小,难以发挥资本市场对国民经济应有的支撑作用,更经不起外国资本的长驱直入,不能满足WTO要求的证券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与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相比,中国证券市场的规模实在太狭小,据有关资料显示,到1998年底,纽约证券交易所3100多家上市公司的市价总值已达10.5万多亿美元,那斯达克(NASDAQ)的市值总值为3万多亿美元,东京股票交易所的市价总值为2.5万多亿美元,法兰克福为1.2万多亿美元、伦敦证券交易所为2.3万多亿美元。而到1998年底,中国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总数为851家(到1999年10月已达936家),发行总股本为2345.36亿元人民币,市价总值19505.64亿元人民币。另外,中国国民经济的证券化率也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1998年中国证券市场市价总值占GDP的比重为24.4%(到1999年10月已上升到35%左右),流通市值占GDP的7.26%。而在1996年,欧美等发达国家证券市价总值占GDP的比重即证券化率分别为英国151.9%、美国115.6%、荷兰96.5%、加拿大83.9%、澳大利亚79.5%、日本67.2%。就连一些发展中国家的证券化率也远远高于中国,1996年泰国为53.9%、墨西哥为31.8%、印度为34.4%、韩国为28.6%、埃及为20.9%。从这一点看,中国证券市场壮大规模,增加证券发行数量,繁荣二级市场既显得十分必要,又任重而道远,也许从这个侧面看,国有股减持、配股和快马加鞭发行新股就应当得到市场投资者的理解了。

2.证券市场结构和投资品种、防范和控制风险的方法等方面还难满足WTO要求。(1)层次单一。中国证券市场就深沪两个交易所,从现代现技术管理看,它们实际是统一的中国证券市场,但缺乏场外交易市场、柜台市场(如NASDAQ)似的柜台市场,投资者选择的余地小。很有必要建立分层次的市场,借外资介入之机解决长期沉淀使不少投资者资金积压的、在不规范时期发行的、实际上是公众化了的企业内部职工股上柜台交易,把一些风险较大,业绩一般,发展前景看淡而目前又不得不发展的行业企业股票,以及不符合到交易所挂牌的证券到柜台上市,也希望外资在进入中国证券市场盈利的同时能为中国经济和证券市场发展作一些贡献。(2)证券交易品种太少。目前中国证券市场有A股、B股、H股、S股、基金、国债、企业债券、回购等品种。在要求开放的A股市场上,基金全是封闭式的,由于种种原因,开放式基金迟迟出不来;没有指数期货,缺少避险工具,投资者一旦买进股票只有能升才能赚到钱,否则就会蚀本,这既不利于防范市场风险,也容易使投资者产生悲观情绪,一旦大市阴跌不止,形成的恐慌就显而易见。若外资介入有意做市的话,亏损必将是国内多数中小散民。(3)投资者结构不合理。目前中国4000多万证券市场投资者中,绝大多数是资金不大的个人投资者,且下岗职工、退休人员占很大比重,他们投资不足而投机有余。机构投资者数量有限,经营管理水平有待提高。若在准备不足的情况下,引进外资进入A股市场,恐怕难以适从,无异于“引狼入室”!因此,允许保险资金入市,让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等三类企业入市,壮大证券投资基金规模,增强证券商的实力,努力培育中国证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不排除正是在为中国加入WTO和证券市场对外开放作准备。

3.证券市场的行为主体素质达不到按WTO要求开放证券市场的高度。由于中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认识上的偏差和不足,导致了行为主体的素质有待提高。譬如作为证券市场发展基石的上市公司,有些经营管理能力不足,把股民的钱不当一回事,目的在捞到钱,发行股票时各种宣传报道吹得天花乱坠,前景极为灿烂,但一上市,一两年后则成了“豆腐渣”,于是再包装配股或增发新股,转入新一轮循环,令不少投资者伤心。更有弄虚作假,愚弄投资者的事情发生。也许这不只是上市公司的错,那些刻意为其包装或签字画押的人和不负责任的中介机构也同样成了坑害投资者的帮凶。还有一些机构投资者“庄家”力大欺人,利用资金优势和一些素质低的上市公司恶意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若市场开放了,其情形恐怕就更加可怕!同时作为重要主体的证券经营机构还不具备与国际券商竞争的能力。与国外的证券商相比中国证券商规模太小,业务结构单一,创新能力不足,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任人唯亲的事随时可见,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可见在这种情况下开放证券市场,有可能会对中国证券业形成致命的冲击。

4.中国证券市场运行机制障碍,突出表现在计划机制与市场机制、行政手段与法律手段运用尚不协调。如上市企业的选择、企业上市目标市场的选择、上市额度和发行价格的确定时,都有很强的计划经济的色彩,甚至不排除“腐败”、权钱交易。这在一定程度上损伤了投资者的信心,助长了投机气氛。

五、面对现实,迎接挑战,实事求是,循序渐进地推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开放

证券市场国际化是大势所趋不可逆转,因此,应采取有效措施,按照WTO的原则要求构建并优化中国证券市场和运行机制,培育有竞争力的市场运行主体,能主动地面对对外开放后面临的国际竞争力和挑战,适应国际经济一体化。

1.吃透WTO的基本原则,尽可能地利用相关规定和例外条款,确立中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基本思想。中国证券市场处于发展初级阶段,属于弱势产业,作为发展中国家,应可充分利用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相关规定和例外条款,实事求是地分阶段开放中国证券市场。譬如,在中国加入WTO后,可继续扩大外国证券商的介入,但在其商业业务上作一些“保护性”的限制,可鼓励外国投资银行和证券公司参与发行B股、H股、S股,开放目前中国证券商和投资银行不能满足的业务,如购并重组尤其是跨国性的资产重组、资产证券化、财务顾问等创新性较强的业务;支持外资参与国企改革发展,借机解决国有股上市和历史遗留问题,不要怕“国有股”被外资买走,只要不是涉及国计民生的关键性行业,都可鼓励外资的介入等。而对于中国证券商和投资银行能够提供服务的细分市场,如国债的承销发行、发行A股企业的限制、包装上市和承销发行及二级市场的经纪业务等,应适当加以保护,提供外资介入的缓冲期。在外国券商和投资银行进入的程序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把握审批的节奏,使其渐次增加,而不要一窝蜂式的介入,形成压力,以期能借机增强中国证券市场的承受力。

第2篇

浮动佣金制的初步实施,对于保护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的利益,推进证券市场规范化、促使佣金制度逐步全面市场化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然而,对于不同类型的券商,由于各自对降佣反应敏感程度有较大差异,那么,到底谁会受到更大的冲击,谁得到更大实惠呢?各种不同投资规模的投资者能否都如愿以偿地从降佣中大幅降低交易成本呢?最终这一切对中国未来证券市场的发展有何影响呢?

一、实行浮动佣金制度对我国证券市场主要参与主体的近期影响

1、投资大户和机构。

不少投资机构与大户几年前就开始享受到了较大佣金打折的优惠,佣金五折的现象非常普遍,有些资金量非常大的机构甚至出现了二三折的情况,折让后的佣金水平一般已低于2‰。不少学者估计,经过改革后一段时间的调整与淘汰之后,佣金水平将与此大体相当。无论最终各证券公司调低后的佣金水平到底如何,它至少会高于部分已享受较大拥金折扣的投资者的佣金成本。虽然大部分投资者会从佣金下调中获益,但是,资金规模较大的投资者获得的实惠则会相对较少。因此,佣金改革只不过将暗折公开化,对大户与机构目前还难以有太多实惠。但是,从长远看来,由于市场的规范化、完善化和手续的进一步简化,大户将来自然会从中受益匪浅。

2、中、小型投资者。

一方面固定佣金制度不利于证券市场竞争机制的培育,暗折早已是禁而不止,在2000年的佣金大战中,尽管有关部门严禁佣金暗折,但是返佣之战仍然愈演愈烈。长期支付着相对较高佣金成本的中小投资者,无疑渴望获得公平待遇,希望证券公司公布的佣金水平是对所有投资者一视同仁。另一方面,较高的费率标准提高了证券交易成本,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参与评判市场的积极性。因此,此次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调整是降低投资者证券交易成本的一项重大举措,其中、小型投资者将在一定程度上获得更加公正的地位,并且也会从降佣中获取较大利益。

3、经纪类证券公司

经纪类证券公司的收入来源主要依赖交易佣金。据统计,去年证券公司的利润构成里面,9%以上的证券公司的佣金收入超过了其业务总收入的5%以上,在浮动佣金制中,强烈的竞争有可能使佣金降得很低。那些既不能做投行业务、也不能做证券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或咨询服务等业务的一般纯经纪类公司,由于收入结构单一,将可能面临被淘汰或被收购兼并的命运;而一些主要依靠大户交易运作的营业部则因为明确佣金浮动后,营业部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对客户优惠,佣金调整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失不会很大。统计分析显示,戴至2001年上半年,全国共有101家证券公司,其中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下(包括1亿元)的证券公司共46家。他们都是经纪类券商,约占证券公司总数的46%.这46家证券公司的营业部共350家左右。假设这些券商的收入来源基本上都是佣金收入,且实行浮动佣金制后为争取客户均收取最低限佣金(交给交易所的费用),根据它们目前的运营成本——平均每家营业部成本约为每年500万元,则350个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营运成本约为每年17.5亿元,他们的总注册资本约为27.6亿元——估计不到两年注册资本将全部赔掉。

4、综合类证券公司

佣金下调意味着营业部减少单笔交易的收入。佣金下调千分之二,综合类券商收入会下调15%,经纪类券商的收入就会下调43%,因此佣金下降,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收入在一定程度上也会下降。但综合类证券公司一来实力雄厚,可以承受一定时间和一定程度下的损失,另一方面它们一般也做投行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或资询服务等业务,并且同时它们往往拥有大中型客户——在浮动佣金实施前就已经给予了较大佣金折扣,因此受到的损失不会太大,相反,综合类证券公司还可以利用资金优势,下调佣金,抢占市场,增强实力。

二、佣金改革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

1、近期价格大战的预测。

实施佣金浮动后,在短期内通过价格战抢地盘的竞争战术将很难避免。在降佣政策公布之后,成都的“川财证券”便打出了“零佣金”的招牌,上海的江南证券推出了佣金“年费制”,无锡、兰州等地个别证券营业部也提出了“零佣金”、“年费制”等佣金方案,其它券商也推波助澜。但是,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各证券公司应在充分认清自身实力的基础上,制定自己能够承受的佣金标准。理论上,边际成本是完全竞争市场中价格决定的主要依据,长期边际成本等于价格是厂商长期均衡的条件。根据全国证券公司上报的经纪业务成本数据,可以测算出证券公司1998年至2000年连续三年达到经纪业务盈亏平衡的平均佣金率大约是2‰,2001年度可能更高一点。而我国证券公司目前佣金收入在全部营业收入中所占的比例超过50%,2001年度有约三分之一的证券公司亏损。如果个别证券公司一味强行压低佣金收取标准,不仅不利于证券公司自身发展,而且可能损害整个证券业长远发展的利益,还可能违反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倾销法等)。中国证券会和证券行业协会也反对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但是短时间内压低佣金的竞争似乎还是很难避免,博弈的结果将是券商竞争格局的重大变化。

2、远期策略。

浮动佣金制的实行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无疑将产生深远的影响。调整浮动佣金制将引起券商竞争格局的变化,经营模式也会逐渐发生重大变化,同时还将推动投资咨询、资产管理业务的变革,甚至促使整个市场投资理念发生转变。

A、产品策略方面:从通道服务向理财服务转变

券商经纪业务的产品是为投资者提供证券交易服务,国外券商在佣金自由化后产品品种日趋多样化,主要呈现以下三种类型:一是价格低廉的交易服务,即为客户提供自动交易手段,其目标消费者是不需要咨询服务的投资者;二是为客户提供交易通道的同时增加了咨询服务,开展此类服务的券商一般没有自己的研究力量,而是通过第三方的研究资源来满足客户的需求;第三类产品是经纪业务的最高层次,它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投资咨询服务,有的甚至客户买卖股票,这实际上已经发展为一种委托理财业务。实际上外国券商目前已经分化成全职经纪商、折扣经纪商和高折扣经纪商等三种类型,分别提供从“通道服务”直到“委托理财”的多层次服务,极大地提高了证券市场的运作效率。而到目前为止,我国券商的经纪业务主要是通道服务。交易佣金降低后,券商会在提供通道服务的同时,力争为投资者提供财务顾问、现金管理、财务计划等多样化、综合性的服务,尽快实现商业模式由通道服务向理财服务的转变。

B、价格策略方面:从单一定价向多元化佣金结构转变

尽管改佣前国内多数券商针对不同资金量的客户提供不同的返佣比例,但从国外经验看,佣金费率的结构远不如国外券商丰富和灵活。长期来看,我国券商可能会针对不同的细分市场,推出多样化佣金结构以供投资者选择,具体可能从两个方面入手:(1)根据客户不同的资金量和交易金额制定不同的佣金费率,这里的佣金费率可以是与交易金额挂钩的固定比率佣金,也可以是与资金量挂钩的年费佣金制;(2)与客户收益挂钩的浮动佣金制度。所谓收益挂钩的浮动佣金制就是对投资者的每笔交易只收取少量的基本佣金,只有当投资收益达到一定水平时才收取增值佣金。与收益挂钩的浮动佣金制度实际是为客户提供了风险管理的增值服务。

C、销售渠道方面:由现场交易向非现场交易发展

以网上交易为主的非现场交易是全球证券经纪业务发展的趋势,具有下单方便、资金回流快、资讯获取灵活和咨询服务便利等特点,股民可以通过互联网和电话等多种通道进行下单和获取信息,摆脱了以往下单必到营业部的束缚,缩小了中小散户与大户及机构之间的信息差距。目前国内券商营业部现场交易的成本过高,总量调整在短期内难以完成,因此应该采取“变有形为无形”的策略,通过大力开展非现场交易来扩大客户群体,分摊和降低成本,逐步实现营业部现场交易和各种非现场交易并存的新型服务模式。因此同时在这场变革中,有一个很大可能从这次竞争中突围出来的群体,就是与网络技术结合比较紧密的新型券商。

D、促销策略方面:从分散促销向统一营销发展

从国外经验来看,当经纪业务的竞争水平达到一定程度后,券商必须从产品、价格、区位、促销、流程以及形象演示等多视角来全方位地进行形象推介,以提升经纪业务市场份额。我国券商以往在营销过程中各营业部孤军奋战的特点比较明显,不利于规模经济效益的发挥。未来的趋势可能走向全面的客户营销体系,要求以公司为整体来面对所有的客户,通过建立由多部门人员组成的营销小组,来充分利用公司所掌握的资源,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树立客户营销的竞争优势。

3、目前浮动佣金制的实施措施还是单一的,既没有补充说明,也没有配套制度,缺少相关配套的改革措施。我国证券公司之间的竞争还属于“低水平重复竞争”,如果浮动佣金制实施成功,市场将形成以大规模券商、专业特色券商和新型券商并存的局面。而这一切离开了相关的持续的制度支持是不可能的。因此,在证券行业准入、营一网点设置、业务创新等方面和其它方面,将会有更多的有关核准制下的市场化方向的政策予以颁布。

佣金浮动制是我国证券市场适应加入WTO的必然选择,也是作为证券市场规范化、国际化、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步骤。目前的佣金制度改革只是刚刚起步,从监管部门到证券公司、投资者,都面临着新的考验。佣金市场化后,证券公司必须转变传统的经纪业务运作模式,加大成本控制和业务创新力度,提高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可以预料一些经营管理不善的证券公司终将被兼并或退出证券行业,而那些真正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证券公司将不断发展和壮大。最终佣金改革将促进证券公司优胜劣汰并进而全面提升证券业的整体实力,各投资者也会从中受益非浅。

「参考文献

(1)刘秀兰:《关于中国发展网上证券交易思考》,《金融教学与研究》2001年第3期。

(2)蒋健蓉:《国证券市场佣金制度的发展思路》,《上海金融》2000年第10期。

(3)符斌,李继红:《我国证券交易佣金制度探析》,《财经理论与实践》2001年第5期。

第3篇

关键词:利率通货膨胀率

股市是宏观经济的晴雨表,国民经济的宏观走势对证券市场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但在我国,由于金融工具缺乏创新,股市又主要受政策因素的影响,利率、税率、通货膨胀率等宏观经济参数的变动对证券市场走势的影响并不明显。下面我们从理论和实证方面对利率和通货膨胀率的变动对证券市场的影响作一探讨。

利率变动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作为宏观经济晴雨表的证券市场,其波动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其中,利率是影响证券市场波动的重要因素之一。一般而言,利率与证券市场表现为负相关。根据现值理论,证券价格主要取决于证券预期收益和当时市场利率两个因素,并与预期收益成正比,与折扣率(无风险利率)成反比。下面我们分别讨论利率上升和下降对证券市场造成的影响。

利率上升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利率上升将对上市公司造成影响。利率上升,公司融资成本增加,利润率下降,股票价格自然下跌。使投资者不能对其业绩形成一个良好的预期,从而公司债券和股票价格将下跌。

利率上升将改变资金的流向。利率上升,吸引部分资金从证券市场特别是股市转向储蓄,导致证券需求下降,证券价格下跌。

利率下调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银行利率的调低有可能使证券投资的收益率高于银行存款的利率,从而抬高证券的投资价值,吸引投资者从银行抽出资金投入证券市场,以获取最大收益。因此,利率调低通过游资释放的刺激,使大量的资金进入证券市场,从而形成一轮新上升行情;利率的降低也意味着银根的放松,企业借款规模的扩大和借款成本的下降,从而降低上市公司的经营成本,提高收益,负债水平较高的企业得益尤甚。

对于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来说,指数波动对利率变化非常敏感,但是,对于一个过渡经济中的新兴市场而言,其波动除了受利率等通常因素的影响外,在更大程度上主要受到诸如证券市场制度变迁、政策变化、资金推动等因素的影响。更重要的是,过渡经济中的新兴市场在制度安排与政策选择上可能存在的随意性,导致证券市场与利率的关系发生一定程度的扭曲。

王小颖(2003)对1996年以来的8次降息事件中利率与上证综指之间的关系以及降息前后预期和后果对股市的冲击作了实证检验,认为利率变动预期与股指存在更强的相关性。投资者将降息看成是利好消息,积极入市购买股票,从而把股票价格推高;早在降息公告之前,市场已对降息作出反应,市场过度反应现象明显,信息不对称现象显著。

表1列出了我国1996年及以后的历次利率调整对上证指数的影响,从表中可以看出,我国股市利率预期的反应还比较到位,在9次降息中提前一周作出反应的有6次,占67%。

通货膨胀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2003年1月以来,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开始由负转正,从9月份开始快速上升,并在年末上升至3.2%。通货膨胀率作为一个衡量宏观经济的重要指标,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可以从以下方面分析。

引起股票价格变动的因素都会受到通货膨胀的影响

一方面,通货膨胀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是弊大于利的。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经济的稳定增长受到威胁,企业利润变得不稳定,投资趋于茫然,投资者心态受到严重影响,政府采取的反通货膨胀政策,如紧缩的货币、财政政策,会使股票市场上的货币供给受到不利的影响。在通货膨胀情况下,企业经理和投资者不能很明确地知道眼前盈利究竟是多少,很难预料将来盈利水平,企业利润变得不稳定,使新投资停滞不前,这会使股价上升缺少实质性的支撑。另一方面,由于通货膨胀主要是因为货币供应量过多造成的,货币供应量增多,开始时一般能刺激生产,增加公司利润,从而增加可分派股息,进而会使股票更具吸引力,引起股价上涨。在通胀后期,如果人们预期通货膨胀即将结束,如果通货膨胀使企业的产品销售价格高于工资和其它成本的增幅,通货膨胀便有可能促进投资和企业盈利的增加,这又会使股价上升。

一般来说,通货膨胀与通货紧缩都会对经济的长期发展带来不良影响。证券市场是反映国民经济运行的晴雨表,从理论上来说证券市场的运行方向与国民经济的发展主流应该是一致的,无论是通货膨胀还是通货紧缩对证券市场都会带来影响。

不同程度的通货膨胀对证券市场有不同的影响

温和、稳定的通货膨胀对证券价格上扬有推动作用。这种类型的通货膨胀通常被理解是一种积极的经济政策结果。旨在调整某些商品的价格并以此推动经济的增长。在这种情况下,某些行业、产业和上市公司因受到政策的支持,其商品价格有明显的上调,销售收入也随之提高,促使其证券价格上涨。但是,严重的通胀则是非常危险的,政府不能长期容忍通货膨胀的存在,又必然会运用宏观经济政策抑制通胀,其结果是置企业于紧缩的宏观经济形势中,这又势必在短期中导致企业利润的下降,资金进一步离开资本市场,证券市场的价格又会形成新一轮的下跌。

我国通货膨胀对证券市场影响的检验

通货膨胀率与股票价格走势的一般刻画通货膨胀率作为系统风险中的市场要素,其变动影响到整个金融市场价格的变化,股票价格也会受到影响。王宏利(1999)对1991-1998年的通货膨胀率与股票价格的关系作了研究,结果表明:上海证券交易所建立初期,股票市场资金量少,通货膨胀率与股票价格的相关性不能充分体现出来。随着大量资金的涌入,股市扩容速度不断加快,通货膨胀率与股票价格的相关性明显显现出来。通货膨胀率与股票价格具有极高的负相关性。

虽然自去年以来,通货膨胀率呈上升趋势,但总体来说,通货膨胀率作为宏观经济因素它的走势比较平稳。而股票价格几经波折,说明股票价格不但受宏观经济因素的影响,还受到其他非经济因素的影响,这也是股票市场固有的特点。从整个走势图可以看出,股票市场作为宏观经济的晴雨表还是反映出了一定的宏观经济情况,一定程度上可以用股票价格作为预测通货膨胀的重要经济指标。

股票收益率与通货膨胀率的关系我们对股票收益率与通胀率进行拟和得到图2。从图中可以看出与较平稳的通货膨胀率相对应的是波幅更大也更频繁的股票收益率。

对2001年1月到2004年4月期间股票市场收益与通货膨胀的关系作进一步检验。其中上证综指取月末收盘价,数据来源为中国证监会网站;居民消费物价指数来源为中国国家统计局网站。

为得到股票收益率与通货膨胀率的基本关系,建立以下基本方程式:

Rt=α+βtINFt+μt

这里,Rt是股票收益,INFt为通货膨胀率,μt是残差项,α是常数。

令:Rt=Ln(Indext/Indext-1),INF=Ln(CPIt/100)

其中R代表股票收益率,INF代表通货膨胀率,Index代表上证综指月度收盘价,CPI代表月度居民消费物价同比指数,t表示时间,μ是误差项。回归结果见表3。

结果表明:2001年1月-2004年4月期间股票市场收益率与通货膨胀率呈正相关关系,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宏观经济变量的变化,但统计意义上不具有显著性。

本文通过对利率和通货膨胀率的变动对证券市场的影响进行分析,认为我国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现象严重,证券市场对利率变动预期有过度反应。由于其它因素的干扰,股票市场更多地显现出非理性的一面,通货膨胀与通货紧缩对我国证券市场走势的影响不显著,我国股市经济晴雨表的作用不明显。

参考文献:

第4篇

关键词:机构投资者,公司治理,证券市场

 

一、公司治理与机构投资者的概念

从公司治理相关理论和机构投资者产生至今,国内外学者对其概念的表述繁多,但尚未有定论。

(一)我国机构投资者的概念及种类

由于各国的历史与现实制度环境的不同,机构投资者在各国所包含的种类不尽相同:如美国的机构投资者主要包括公共和私人养老基金、共同基金、保险公司、投资基金,以及由银行和基金会管理的基金等(David&Kochhar,1996)。英国的机构投资者主要由养老基金、保险公司、指数基金、信托投资公司组成。澳大利亚的机构投资者主要包括养老基金和保险公司两大类(Stapledon,1996)。而属于转轨经济国家的保加利亚包括了私募基金、养老基金(是由国有养老金系统向市场驱动型养老金系统转型的结果)、外国投资基金以及进行权益投资的银行和保险公司(Belev,2003)。目前,活跃在我国资本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金、社保基金、证券公司、银行、QFII等。

(二)公司治理的概念

国内学者吴敬琏认为,“所谓公司治理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经理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上述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李维安认为,“公司治理是一个多角度多层次的概念。博士论文,证券市场。。博士论文,证券市场。。狭义的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即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合理地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广义的公司治理则不局限于股东对经营者的制衡,而是涉及广泛的利害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供应商、雇员、政府和社区等与公司有关系的集团。”笔者认为,李维安的定义较为全面,本文将基于此定义对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问题进行论述。

二、 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现状及产生原因

我国机构投资者发展迅速,但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并不高。主要案例有:2002年以证券投资基金为首的机构投资者集体反对中兴通讯发行H股事件;2002年以大鹏证券为首的机构投资者促成天歌科技重组,并派人员进入管理层,监督公司经营;2003年基金联盟反对招商银行发行可转债事件等等。

(一)股权结构的缺陷

我国上市公司绝大部分由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上市之初即存在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之分,其中非流通股均为国有股或国有法人股。为了保证国有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不流失,非流通股比重远远超过流通股,而且不上市流通。在这种情形下,一方面国有股占绝对控股地位;另一方面国有股不上市流通。这样就出现了国有股(包括国有法人股)“一股独大”,股东大会形同虚设的情形。因而,当股权分置时机构投资者的任何积极股东行动都难以奏效。

(二)法律制度的缺陷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目前在我国证券市场上相关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尤其是对于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还未建立。虽然,目前我国机构投资者已经成为证券市场上一支重要力量,但是其持股比例与以国有股(包括国有法人股)为代表的大股东相比还是微不足道的。在我国对中小投资者保护不力的情况下,机构投资者试图寻找法律依据来表达自己的意见显得并不可行。

(三)尚未成熟的证券市场

虽然我国机构投资者已经有了参与公司治理的意识,但是大多数机构投资者还是不成熟的,他们看重的更多是公司的短期价值和业绩表现,忽略了对企业长期战略价值的关注,这与证券市场对机构投资者的回报有关。根据基金研究机构理柏公布的研究报告,QFII的A股基金2007年12月上涨9.5%,全年上涨123.54%,小于国内股票型基金137.66%的涨幅。从QFII最近两年的业绩表现看,基本与国内混合进取型基金接近,但低于国内股票型基金。博士论文,证券市场。。

(四)主要监督者的力量薄弱

养老基金是最先参与公司治理且一直保持较高地积极性的机构投资者。国外的机构投资者中养老基金通常占整个资本市场资金的25%-45%。如2001年底,美国的共同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仅占股票总资产的21%,其余79%的股票资产被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和家庭拥有。而在我国的机构投资者中,证券投资基金占居首位,约占一半以上份额,社保基金、保险基金、银行、证券公司等入市时间较短,所占份额较小。因而,在我国机构投资者中主要发挥监督作用的机构投资者力量薄弱,有待进一步培育。

三、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建议

如何消除障碍,促进机构投资者成为积极的股东,应主要采取以下三方面对策:

(一)构建适合机构投资者发展壮大的法律制度

1.逐步削减我国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法律障碍,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逐步增加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更适于参与公司治理的机构投资者直接入市的资金份额。同时,适时控制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规模。

2.健立有利于机构投资者完善其内部治理结构的相关法律制度。尤其要规范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减少逆向选择的可能性。为基金管理人代替机构行使积极股东权力创造条件。博士论文,证券市场。。

3.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为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监督提供翔实的信息披露,以便在机构投资者不能进入董事会的情况下,监督行为依旧及时可靠。

(二)创建各种机构投资者服务机构

单个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过程中会面临一些问题,如话语权力量不够、理财是专家而公司治理能力有限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可发展一些专业的机构投资者服务机构。博士论文,证券市场。。我国也应创建类似机构,一方面为机构投资者们提供沟通合作的场所,另一方面也为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提供各种帮助。

(三)加快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创造有利于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证券市场环境:

1.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完善退市制度,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2.加快资本市场的开放,扩大QDII(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的规模,以环节国内证券投资资金过剩的局面。一方面,为证券市场降温,另一方面,有利于减缓国内通货膨胀。

3.加快股指期货等做空机制的推出。博士论文,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长期持有某一股票时最担心整个市场出现单边下跌的趋势,即出现市场系统风险。防范市场系统风险的最优办法就是做空机制。

参考文献:

[1]刘平安.机构投资者与公司治理的影响因素分析[J].甘肃社会科学,2006,(1):234-237.

[2]唐正清,顾慈阳.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理论分析、经验总结与对策建议[J].江淮论坛,2005,(3):36-43.

[3]曾德明,刘袁,汪忠.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必要性及障碍分析[J].湖南大学学报,2006,(9):66-69.

[4]吴云贝.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是股市回归本色的关键[J].商场现代化,2006,(3):172-173.

第5篇

    论文摘要:证券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建立以来,在近20年间获得了飞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在实现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制度的滞后等原因,导致证券市场监管不力,在证券市场上出现了诸多混乱现象,使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备受困扰。因此,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是证券市场走向规范和健康发展的根本所在。

    我国证券市场自建立以来,在近20年间获得了飞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据中国证监会2009年8月25日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7月底,我国股票投资者开户数近1.33亿户,基金投资账户超过1.78亿户,而上市公司共有1628家,沪深股市总市值达23.57万亿元,流通市值11.67万亿元,市值位列全球第三位。证券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由于监管、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方面的原因,中国证券市场。这些问题的出现使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备受困扰,证券市场监管陷人困境之中。因此,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1.证监会的作用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178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从现行体制看,证监会名义上是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证监会的监管范围看似很大:无所不及、无所不能。从上市公司的审批、上市规模的大小、上市公司的家数、上市公司的价格、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及认可标准,到证券中介机构准入、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地方、信息披露之内容,以及证券交易所管理人员的任免等等,凡是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事情无不是在其管制范围内。而实际上,证监会只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中的附属机构,其监督管理的权力和效力无法充分发挥。

    2.证券业协会自律性监管的独立性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174条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同时规定了证券业协会的职责,如拟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组织会员业务培训和业务交流、处分违法违规会员及调解业内各种纠纷等等。这样简简单单的四个条文,并未明确规定证券业协会的独立的监管权力,致使这些规定不仅形同虚设,并且实施起来效果也不好。无论中国证券业协会还是地方证券业协会大都属于官办机构,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机构负责人兼任,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章如一些管理规则、上市规则、处罚规则等等都是由证监会制定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没有实质的监督管理的权力,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律组织,通常被看作准政府机构。这与我国《证券法》的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通过其会员的自我约束、相互监督来补充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初衷是相冲突的,从而表明我国《证券法》还没有放手让证券业协会进行自律监管,也不相信证券业协会能够进行自律监管。在我国现行监管体制中,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依然没得到重视,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缺乏应有的法律地位。

    3.监管主体的自我监督约束问题

    强调证券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主要是考虑到证券市场的高风险、突发性、波及范围广等特点,而过于分散的监管权限往往会导致责任的相互推诿和监管效率的低下,最终使抵御风险的能力降低。而从辨证的角度分析,权力又必须受到约束,绝对的权力则意味着腐败。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监管者也是经济人,他们与被监管同样需要自律性。监管机构希望加大自己的权力而减少自己的责任,监管机构的人员受到薪金、工作条件、声誉权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响,不管是制定规章还是执行监管,他们都有以公谋私的可能,甚至成为某些特殊利益集团的工具,而偏离自身的职责和牺牲公众的利益。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分析,公共权力不是与生俱来的,它是从人民权利中分离出来,交由公共管理机构享有行使权,用来为人服务;同时由于它是由人民赋予的,因此要接受人民的监督;但权力则意味着潜在的腐败,它的行使有可能偏离人民服务的目标,被掌权者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在证券市场的监管活动中,由于监管权的存在,监管者有可能以权谋私,做出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以必须加强对监管主体的监督约束。

    (二)被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1.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机制的问题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上市前多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股权过分集中于国有股股东,存在“一股独大”现象,这种国有股股权比例过高的情况导致政府不敢过于放手让市场自主调节,而用行政权力过多地干预证券市场的运行,形成所谓的“政策市”。由此出现了“证券的发行制度演变为国有企业的融资制度,同时证券市场的每一次大的波动均与政府政策有关,我国证券市场的功能被强烈扭曲”的现象。证监会的监管活动也往往为各级政府部门所左右。总之,由于股权结构的不合理,使政府或出于政治大局考虑,而不敢放手,最终造成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出现问题。

    2.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治理问题

    同上市公司一样,我国的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等也有在着上述的问题。证券公司、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虽然也成长起来,但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相关发展经验不足的境况下,这些机构的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等也都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机构为了牟取私利,违背职业道德,为企业做假账,提供虚假证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违法或无理要求,为其虚假包装上市大开方便之门。目前很多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在上市、配股、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等多个环节联手勾结,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或以能力有限为由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做出有倾向性错误的审计结论,误导了投资者,扰乱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和秩序,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造成冲击。

    3.投资者的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离理性、成熟的要求还有极大的距离。这表现在他们缺乏有关投资的知识和经验,缺乏正确判断企业管理的好坏、企业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种市场传闻面前不知所措甚至盲信盲从,缺乏独立思考和决策的能力。他们没有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念,在市场价格上涨时盲目乐观,在市场价格下跌时又盲目悲观,不断的追涨杀跌,既加剧了市场的风险,又助长了大户或证券公司操纵市场的行为,从而加大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难度。

    (三)监管手段存在的问题

    1.证券监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问题

    我国证券法制建设从20世纪80年展至今,证券法律体系日渐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公司法》为主,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体系,尤其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使得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终形成。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首先,证券市场是由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及其它市场参与者组成,通过证券交易所的有效组织,围绕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运行。在这一系列环节中,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应当是应有俱有,但我国目前除《证券法》之外,与之相配套的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平价法》等几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国不具备统一完整的证券法律体系,导致我国在面临一些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时无计可施;另一方面,我国现有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过于抽象,缺乏具体的操作措施,导致在监管中无法做到“有章可循”。再者,我国现行的证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责任的配制严重失衡,过分强调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忽视了民事责任,导致投资者的损失在事实上得不到补偿。以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为例,该法规涉及法律责任的条款有48条,其中有42条直接规定了行政责任,而涉及民事责任的条款只有4条。

    2.证券监管的行政手段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历程中,计划经济体制的发展模式曾长久的站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舞台上,这种政府干预为主的思想在经济发展中已根深蒂固,监管者法律意识淡薄,最终导致政府不敢也不想过多放手于证券市场。因此在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中,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被弱化。

    3.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存在的问题

    对于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无论是我国的法律规定还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均有体现,只不过这种经济的监管手段过于偏重于惩罚措施的监督管理作用而忽视了经济奖励的监督管理作用。我国证券监管主要表现为惩罚经济制裁,而对于三年保持较好的稳定发展成绩的上市公司,却忽视了用经济奖励手段鼓励其守法守规行为。

    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一)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I.证监会地位的法律完善

    我国《证券法》首先应重塑中国证监会的权威形象,用法律规定增强其独立性,明确界定中国证监会独立的监督管理权。政府应将维护证券市场发展的任务从证监会的工作目标中剥离出去,将证监会独立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同时我国《证券法》应明确界定证监会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实施监管权力的独立范围,并对地方政府对证监会的不合理的干预行为在法律上做出相应规制。这样,一方面利于树立中国证监会的法律权威,增强其监管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也利于监管主体之间合理分工和协调,提高监管效率。

第6篇

论文摘要: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的剧烈波动性和愈演愈烈的金融危机,使得证券监管正成为全球日益瞩目的焦点。文章针对中国证券市场现行监管体制监管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

证券市场监管是为确保证券市场高效、平稳、有序的运行,通过法律、行政和经济等各种手段,对证券市场运行的各环节和各方面进行组织、规划、协调和控制的总称。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管有助于克服各种证券市场缺陷,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利益,尤其投资者的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透明与效率,促进证券市场的机制运行和功能发挥,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全和效率,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部门缺乏独立性,监管体系功能发挥不充分

尽管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明确了证券会在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地位,由于证券市场监管主体较多,目前我国政府部门涉及证券业务的行政部门除了中国证监会之外还包括国家发改委、税务总局等多个部门,各部门在管理权力方面容易造成了部门之间权力重叠,导致了中国证监会缺乏权威性。证券监管权力的分散导致监管主体多元化的问题不利于监管的快速反应以及效率的提高。另外,中国证监会对市场变化的反应存在时滞效应,往往是在证券市场发生重大风险后,证监会才做出相应的反应,并且为了维护市场准则的良性运行,市场的涨跌成为了证监会最为关注的内容,导致中国证监会的监管目标不明确。

(二)证券发行市场监管存在缺陷

目前,在我国实行的是带实质性审查的核准制,其中也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新股发行定价的行政色彩浓,偏离了市场机制的作用,例如,在证券发行中,实质审核、证券承销的通道制度等方面都还存在证券监管机构的过度干预。审批制转变为核准制后,同样执行实质性审查,监管机构“内部掌握”的发行标准仍然存在。在当前我国企业经营机制与效益状况的制约下,争取发行额度变成一种资金成本,相对最低的圈钱行为,这也是诱使企业进行种种包装、伪装、夸大预测收益的直接动因之一,进而导致了发行企业所提供的信息质量低下,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另外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目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仍然显得不及时和不充分,许多上市公司在对重大事件的披露方面,仍倾向于将有利于自己的信息及时披露,不利于自己的信息则延缓披露,很容易让投资者的利益受损。

(三)证券交易市场监管的不完善

证券交易市场在制度设计上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其中表现在证券交易中,只能对证券市场做多而不能做空,这就造成了在证券市场连续暴涨时,参与者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往往采取违法违规行为。另外,“政策市”的存在,加剧了证券市场的波动,在证券交易市场上政府通过各种手段托市或抑市,试图将证券交易价格控制在一定的幅度之内。这种通过行政手段直接干预证券交易市场的做法扼杀了市场机制的正常作用,使得证券交易价格不能真正反映有价证券的供求关系,导致市场效率的下降。

(四)证券中介机构自律性存在问题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与交易提供服务的各类机构,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作为中介机构的证券公司在经营规模和手段及方式上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在机构设立或者获取证券业务上,政府规定实行审批制,而这种审批又是不透明的。由此造成了许多该获取资格的单位没有获取资格,而一些条件很差的单位却获取了资格。另外在中介机构内部,总公司对营业部的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不到位,过度追求效益和市场份额指标,未能通过建立有效的考核体系、管理制度等;营业部在客户管理、业务办理、财务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方面内控制度没有得到全面、切实的执行。营业部违规融资问题时有发生,国债回购问题较为突出,擅自开发使用证券交易柜台系统中的非法功能损害投资者利益。

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路径分析

(一)完善证券市场监管主体在证券市场监管中的作用

我国应继续完善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核心的监管体制,形成独立的政府监管主体,给予证监会足够的权利,力求在政府监管与市场机制之间寻求平衡,既通过必要的监管确保证券市场主体谨慎稳健安全运营,实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又要通过监管促进证券业创新能力和效率的提高。同时在管制权力收归中央的格局下,弱化证监会对市场的参与程度,侧重于负责证券市场的宏观管理,提高交易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权力,将具体维护市场发展的工作,如发行审批、市场参与者管理等工作交由他们负责。

(二)完善对证券发行市场的监管机制

针对证券发行和上市,应该建立由专业人士和专家组成的发行初审机构,提高初步筛选的科学性,使其对拟上市企业改制情况的初审报告成为证监会进行合规性审核的重要依据。同时,应根据宏观经济目标、经济增长的预测速度、市场走势与变化趋势、市场供需力量消长等因素,科学地、定量化地制定年度新股发行规模及其额度配置,并逐步形成相对稳定的公布制度减少其随意性对股市的冲击。对发行与上市一体的实质审批、发行定价和上市审批进行分解,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逐步实现以市场化的证券发行价格方式代替非市场化的证券发行定价方式;提高证券发行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逐步将实质审批过渡到对证券发行信息披露的监管,最终实现证券发行注册制。

(三)完善对证券交易市场的监管

由于市场参与者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较为薄弱,完善对我国证券交易市场监管,就要积极培养多重利益主体,引进“做空”制度,通过平衡利益来校正利益失衡出现的重大偏差,其一是基金业放开行业准入,使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壮大体现出多种利益主体并存的原则;其二是选择时机建立做空机制,使市场的各种力量有足够的激励相互制衡。针对证券交易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应该细化信息披露的有关法律条文。在要求披露具体内容时,应当对需要披露的事件有一个量化的规定,随着上市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所应披露的重要内容也应有所调整,也不能赋予企业过大的会计选择权和自主权。另外要规范关联交易披露,明确关联方的内容,同时无论是控制还是重大影响,非企业关联者都应予以披露,特别是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关键管理人员的关系极为密切的家庭成员,对于其年薪情况及在关联企业中额外收益等都应作适当披露。

第7篇

论文关键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我国证券市场自建立以来,在近20年间获得了飞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据中国证监会2009年8月25日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7月底,我国股票投资者开户数近1.33亿户,基金投资账户超过1.78亿户,而上市公司共有1628家,沪深股市总市值达23.57万亿元,流通市值11.67万亿元,市值位列全球第三位。证券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由于监管、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方面的原因,中国证券市场。这些问题的出现使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备受困扰,证券市场监管陷人困境之中。因此,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1.证监会的作用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178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从现行体制看,证监会名义上是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证监会的监管范围看似很大:无所不及、无所不能。从上市公司的审批、上市规模的大小、上市公司的家数、上市公司的价格、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及认可标准,到证券中介机构准入、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地方、信息披露之内容,以及证券交易所管理人员的任免等等,凡是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事情无不是在其管制范围内。而实际上,证监会只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中的附属机构,其监督管理的权力和效力无法充分发挥。

2.证券业协会自律性监管的独立性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174条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同时规定了证券业协会的职责,如拟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组织会员业务培训和业务交流、处分违法违规会员及调解业内各种纠纷等等。这样简简单单的四个条文,并未明确规定证券业协会的独立的监管权力,致使这些规定不仅形同虚设,并且实施起来效果也不好。无论中国证券业协会还是地方证券业协会大都属于官办机构,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机构负责人兼任,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章如一些管理规则、上市规则、处罚规则等等都是由证监会制定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没有实质的监督管理的权力,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律组织,通常被看作准政府机构。这与我国《证券法》的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通过其会员的自我约束、相互监督来补充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初衷是相冲突的,从而表明我国《证券法》还没有放手让证券业协会进行自律监管,也不相信证券业协会能够进行自律监管。在我国现行监管体制中,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依然没得到重视,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缺乏应有的法律地位。

3.监管主体的自我监督约束问题

强调证券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主要是考虑到证券市场的高风险、突发性、波及范围广等特点,而过于分散的监管权限往往会导致责任的相互推诿和监管效率的低下,最终使抵御风险的能力降低。而从辨证的角度分析,权力又必须受到约束,绝对的权力则意味着腐败。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监管者也是经济人,他们与被监管同样需要自律性。监管机构希望加大自己的权力而减少自己的责任,监管机构的人员受到薪金、工作条件、声誉权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响,不管是制定规章还是执行监管,他们都有以公谋私的可能,甚至成为某些特殊利益集团的工具,而偏离自身的职责和牺牲公众的利益。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分析,公共权力不是与生俱来的,它是从人民权利中分离出来,交由公共管理机构享有行使权,用来为人服务;同时由于它是由人民赋予的,因此要接受人民的监督;但权力则意味着潜在的腐败,它的行使有可能偏离人民服务的目标,被掌权者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在证券市场的监管活动中,由于监管权的存在,监管者有可能,做出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以必须加强对监管主体的监督约束。

(二)被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1.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机制的问题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上市前多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股权过分集中于国有股股东,存在“一股独大”现象,这种国有股股权比例过高的情况导致政府不敢过于放手让市场自主调节,而用行政权力过多地干预证券市场的运行,形成所谓的“政策市”。由此出现了“证券的发行制度演变为国有企业的融资制度,同时证券市场的每一次大的波动均与政府政策有关,我国证券市场的功能被强烈扭曲”的现象。证监会的监管活动也往往为各级政府部门所左右。总之,由于股权结构的不合理,使政府或出于政治大局考虑,而不敢放手,最终造成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出现问题。

2.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治理问题

同上市公司一样,我国的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等也有在着上述的问题。证券公司、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虽然也成长起来,但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相关发展经验不足的境况下,这些机构的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等也都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机构为了牟取私利,违背职业道德,为企业做假账,提供虚假证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违法或无理要求,为其虚假包装上市大开方便之门。目前很多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在上市、配股、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等多个环节联手勾结,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或以能力有限为由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做出有倾向性错误的审计结论,误导了投资者,扰乱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和秩序,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造成冲击。

3.投资者的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离理性、成熟的要求还有极大的距离。这表现在他们缺乏有关投资的知识和经验,缺乏正确判断企业管理的好坏、企业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种市场传闻面前不知所措甚至盲信盲从,缺乏独立思考和决策的能力。他们没有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念,在市场价格上涨时盲目乐观,在市场价格下跌时又盲目悲观,不断的追涨杀跌,既加剧了市场的风险,又助长了大户或证券公司操纵市场的行为,从而加大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难度。

(三)监管手段存在的问题

1.证券监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问题

我国证券法制建设从20世纪80年展至今,证券法律体系日渐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公司法》为主,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体系,尤其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使得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终形成。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首先,证券市场是由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及其它市场参与者组成,通过证券交易所的有效组织,围绕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运行。在这一系列环节中,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应当是应有俱有,但我国目前除《证券法》之外,与之相配套的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平价法》等几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国不具备统一完整的证券法律体系,导致我国在面临一些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时无计可施;另一方面,我国现有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过于抽象,缺乏具体的操作措施,导致在监管中无法做到“有章可循”。再者,我国现行的证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责任的配制严重失衡,过分强调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忽视了民事责任,导致投资者的损失在事实上得不到补偿。以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为例,该法规涉及法律责任的条款有48条,其中有42条直接规定了行政责任,而涉及民事责任的条款只有4条。

2.证券监管的行政手段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历程中,计划经济体制的发展模式曾长久的站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舞台上,这种政府干预为主的思想在经济发展中已根深蒂固,监管者法律意识淡薄,最终导致政府不敢也不想过多放手于证券市场。因此在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中,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被弱化。

3.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存在的问题

对于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无论是我国的法律规定还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均有体现,只不过这种经济的监管手段过于偏重于惩罚措施的监督管理作用而忽视了经济奖励的监督管理作用。我国证券监管主要表现为惩罚经济制裁,而对于三年保持较好的稳定发展成绩的上市公司,却忽视了用经济奖励手段鼓励其守法守规行为。

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一)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I.证监会地位的法律完善

我国《证券法》首先应重塑中国证监会的权威形象,用法律规定增强其独立性,明确界定中国证监会独立的监督管理权。政府应将维护证券市场发展的任务从证监会的工作目标中剥离出去,将证监会独立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同时我国《证券法》应明确界定证监会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实施监管权力的独立范围,并对地方政府对证监会的不合理的干预行为在法律上做出相应规制。这样,一方面利于树立中国证监会的法律权威,增强其监管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也利于监管主体之间合理分工和协调,提高监管效率。

2.证券业自律组织监管权的法律完善

《证券法》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简简单单的几条规定并未确立其在证券市场监管中的辅助地位,我国应学习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监管体制,对证券业自律组织重视起来。应制定一部与《证券法》相配套的《证券业自律组织法》,其中明确界定证券业自律组织在证券市场中的监管权范围,确定其辅助监管的地位以及独立的监管权力;在法律上规定政府和证监会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有限干预,并严格规定干预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证券业自律组织的各项人事任免、自律规则等,使其摆脱政府对其监管权的干预,提高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规范化发展的道路,以利于我国证券业市场自我调节作用的发挥以及与国际证券市场的接轨。

3.监管者自我监管的法律完善

对证券市场中的监管者必须加强监督约束:我国相关法律要严格规定监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监管者依法行政;通过法律法规,我们可以从正面角度利用监管者经济人的一面,一方面改变我国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证券监管的管理者的终身雇佣制,建立监管机构同管理者的劳动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惩罚和激励机制,另一方面落实量化定额的激励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确建立公开听证制度的相关内容,使相关利益主体参与其中,对监管者形成约束,增加监管的透明度;还可以通过法律开辟非政府的证券监管机构对监管者业绩的评价机制,来作为监管机构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被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

面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出现的问题,我们应当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权力制衡为中心的法人治理结构为目标。一方面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减少国有股的股份数额,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够使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法律环境,并在其内部建立一种控制权、指挥权与监督权的合理制衡的机制,把充分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积极作用作为改革和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中介机构治理的法律完善

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中介机构同上市公司一样,在面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历史和国情时也有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的问题。除此之外,在其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经济信用等方面也存在很多缺陷。我们应当以优化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完善中介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为根本目标,一方面在法津上提高违法者成本,加大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处罚力度:不仅要追究法人责任,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的经济乃至刑事的责任。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加大对中介机构的信用的管理规定,使中介机构建立起严格的信用担保制度。

3.有关投资者投资的法律完善

我国相关法律应确立培育理性投资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确立问责机制,将培育理性投资的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中,投资者投资出问题,谁应对此负责,法律应有明确答案。其次,实施长期的风险教育战略,向投资者进行“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思想灌输。另外,还要建立股价波动与经济波动的分析体系,引导投资者理性预期。投资者对未来经济的预期是决定股价波动的重要因素,投资者应以过去的经济信念为条件对未来经济作出预期,从而确定自己的投资策略。

(三)监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我国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虽然已经日渐完善,形成了以《证券法》和《公司法》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我国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无论从总体上还是细节部分都存在诸多漏洞和不足。面对21世纪的法治世界,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在对证券监管中的作用不言而语,我们仍需加强对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视与完善。要加快出台《证券法》的实施细则,以便细化法律条款,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补一些《证券法》无法监管的空白;制定与《证券法》相配套的监管证券的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的相关法律法规,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评价法》等等;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使其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发挥基础作用,弥补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害,保护投资者利益。

2.证券监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

政府对证券市场的过度干预,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原理是相违背的,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因此要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手段,正确处理好证券监管同市场机制的关系,深化市场经济的观念,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涉。尽量以市场化的监管方式和经济、法律手段代替过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预,在法律上明确界定行政干预的范围和程序等内容,使政府严格依法监管,并从法律上体现证券监管从“官本位”向“市场本位”转化的思想。

3.证券监管其他手段的法律完善

证券监管除了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外,还有经济手段、舆论手段等等。对于经济手段前面也有所提及,证券监管中的每个主体都是经济人,我们利用其正面的作用,可以发挥经济手段不可替代的潜能,如对于监管机构的管理者建立违法违规的惩罚机制和监管效率的考核奖励机制等,促进监管者依法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在法律上对新闻媒体进行授权,除了原则性规定外,更应注重一些实施细则,从而便于舆论监督的操作和法律保护,使舆论监督制度化、规法化、程序化,保障其充分发挥作用。

第8篇

实证会计就是通过、解释所观察到的会计现象,寻找其发生的原因,以预测会计实务的一种会计研究。它区别于规范会计研究的最大特点是:关注事物是如何进行的,而不是关注事物应该如何进行;不是采用价值判断的方法,而是采取价值中立的立场,侧重于对命题进行证伪。这些特征来源于实证主义。

实证会计研究在80年代中期引起了我国会计学者的注意。迄今已成为我国会计学者广泛接受的一种会计研究方法,并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的关注与青睐。我们可以把实证会计研究在我国的发展时期划分为两个主要阶段:80年代末至1995年以前为介绍阶段,1995年至今属初步运用阶段。这一时期出现了少数以实证为研究方法的会计论文,为我国会计理论界展现了一片崭新的天空。

二、 实证会计研究的现状与

对比分析来看。1994年以来,实证会计研究的成果一般散见于我国的一些类报刊中。以全国最具权威性的会计学术期刊《会计研究》作为对象进行调查分析可以看出:①从1994年至1998年,实证会计研究的论文从无到有,逐年增加,1998年已占论文总数的63.%。②实证会计研究已经从单纯的理论探讨发展为具体的运用。如1994年只有一些理论探讨文章,而1995年就出现实证研究的论文。③研究方法由调查性的文章转向1996年以我国资本市场为对象的实证会计研究与国外同类研究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具体表现在:①论文数量偏少。如证券市场研究是实证会计最主要的领域,但这方面研究文章的数量十分有限,难以真正形成有政策的研究成果。②研究水平还有待提高,的研究大都以统计表格为主,虽有运用数学模型进行研究的,但普遍比较简单。

2、从国内的横向对比分析来看。目前,实证会计研究与实证经济研究还存在一些差距。从1995年-1998年《会计研究》和《经济研究》上发表的实证研究文章数量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①两者都呈逐年上升趋势;②实证经济研究的论文数量明显多于实证会计研究的论文;③实证会计研究的所用的研究方法的复杂程度,较实证经济研究明显低一些。因此实证会计研究的整体水平也较实证经济研究偏低。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同国外的情形一样,实证经济研究起步要比实证会计研究早,它已经形成很好的研究基础和研究氛围。第二,两者存在着学科上的差异。经济学是致用之学,它要解决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提出政策主张,必须通过实证数据证明自己的观点,它比会计更需要实证研究方法。第三,从数据取得的难易程度来看,实证经济研究所使用的数据绝大多数都来自于各种统计年鉴和公开数据,数据收集具有比较优越的条件。而实证会计研究的数据收集难度较大。第四,我国会计系统结构及其运行机制存在一些问题,无法通过系统的运行去获取经验数据,所以实证会计研究还有诸多的限制条件。

三、 实证会计研究面临的难点

1、研究体制方面:我国会计研究体制历来是影响会计研究水平以及发展的重要因素。会计研究项目和渠道不仅没法与国外同行相比,也不能与国内其他领域的研究相比。即使有项目,其经费来源也极其有限,用于规范研究尚能维持,如用于实证会计研究则是杯水车薪。另外会计研究工作者大多是非专职研究人员,从事实证明实证研究实属“业余”,难以得出高质量、高水平的实证会计研究成果。

2、资料取得方面:实证会计研究需要搜集大量翔实的原始资料,然而这些资料的取得却成为证实会计研究的一个难点。①从事资本市场研究的依据主要是各种报刊上公开的有关信息。由于我国资本市场本身并不完善,使得研究所得出的结论受到一定的局限。另外,许多真实情况难以通过具体的数据反映出来,如上市公司采用不同会计政策的动机、经营管理层面所面临的种种压力等,这就导致研究限于就数论事,表象的东西多,只能采取推测得出结论。②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有关证券市场的完整的数据库,而通过报刊搜集资料不仅耗时费力,而且还可能挂一漏万。另外,资料的时效性也存在问题。③取得从事行为研究的资料则更难。一方面没有一定的关系和门路不仅难以接近企业,即便勉强接近,也不能得到真实、充分的信息;另一方面,资料的收集和论文的形成是一项耗时费力的工作。

3、研究方法方面:①目前国内学者借鉴国外类似研究方法的较多,系统介绍实证会计研究方法的书籍几乎是空白。这给实证会计研究带来困难。②采用个案研究和问卷调查方式进行的研究同样也存在不少难点。难以进入企业进行实地调查,面谈更是难以安排,而且花费较高,研究资金个人很难承担。进行问卷调查虽然没有这些问题,但与被调查对象无一定关系,问卷回收率甚低,另外问卷的可信度也难以保证,使得研究结论的效果很差。

4、研究方面:目前我国对证券市场的实证会计研究方法大多国外已有的数学模型,换成国内数据进行分析得出结论。但由于忽视了国内资本市场的具体情况,且不说数学模型是否适用,就是一些变量也发生了变化,因此得出结论的可信程度就值得怀疑。如何恰当地移植和借鉴国外实证会计研究方法的经验与方法,也是我国会计学者面临的新课题。

四、 加强实证的对策

针对上述,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实证会计研究方法,笔者认为,可从如下三个方面着手:

1、广开研究渠道,力争更多项目。在我国科研体制的大环境一时还难以改变的情况下,可从各方面为实证会计研究方法提供资助。①会计学会应多吸收会计实务界,包括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团体会员,增加经费,扩大对亟需的实证会计课题的资助。②中国证监会具有广泛的资金来源,而证券市场的许多会计问题又亟需进行实证研究,因此中国证监会可以提出重点课题公开招标,为实证会计研究提供更多的机会。会计准则委员会也可提供同样的机会。③由财政部出面,公开提倡在各级会计学会的领导下,由实务界与会计研究人员共同对实务中亟需解决的问题进行实证研究。

2、建立网上有偿查询的各种数据库,为实证会计研究提供资料。我国虽有一些民间机构在从事这项工作,但零散而势单力薄。一些政府机构和企业的研究机构建有一些数据库,但不能对外查询,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独立的机构,全面系统地进行这方面的有偿服务。

3、有选择性地介绍、出版国外实证会计研究的经典论文、方法和研究成果。同时,以论文集的形式编辑出版国内有关学者比较完善的实证会计研究成果,为会计研究人员提供可资借鉴的实证会计研究的与方法。

五、 实证会计研究在我国的前景展望

尽管在我国从事实证会计研究还有许多难点,成果也不大,问题还很多,但实证会计研究毕竟代表了当今世界会计研究的一大趋势,代表了会计研究的一种新生事物。它在发达国家30多年来经久不衰,并逐步形成会计研究的主流学派,为使用国的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因此,实证会计研究在我国也是大有前途的。

1、证券市场研究方兴未艾。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的市场,存在着不成熟与不规范的一面。会计信息作为投资者了解公司财务状况的重要信息来源,其规范披露对证券市场的发展极其重要,因此,亟需加以完善和规范;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法规的不断完善,投资者的不断成熟,资本市场也在逐步走向规范与成熟。这两个方面就决定了实证会计研究前景广阔,大有可为。①现有的研究十分有限,许多研究领域尚水涉足,因此,这些处女地正等着从事实证会计研究的学者去开垦。②随着证券市场一些新的管理规定和会计规范的不断出台,上市公司会作出各种不同的反应,加之一些经济业务超前于会计规范,必将带来许多新的会计现象。③证券市场的飞速发展,使得许多变量发生改变,已经得出 的结论随之不再适用,也亟待重新研究。

第9篇

论文摘要: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主要受制于外部客观问题和内部治理问题。来自外部环境的主要是政策市场特征、投资者参与意识淡薄、产品单一及相关法规不健全等。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要从拓宽资本来源渠道,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速监管的市场化进程以及推进产品创新,实现产品多元化。

随着《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及“开元”、“金泰”证券投资基金的规范设立,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迅速发展,并已逐步成长为我国证券市场上影响力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之一。但是,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主要包括来自外部的客观问题和基于内部治理范畴的问题,本文仅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面临的来自外环境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所面临的非内部治理范畴问题

(一)我国证券市场的政策市特征加大了证券投资基金系统风险

我国的证券市场是在政府主导下发展壮大起来的,尽管市场因素所发挥的作用在增长,但是政策仍然是决定我国证券市场走向的首要因素。有关专家曾对我国证券市场的风险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我国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高达60%,非系统风险为40%,而西方成熟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一般为25%,非系统风险为75%。从股票市场十年的发展历程来看,每一次转折都伴随着重大政策的出台,市场在政策的干扰下发挥着微弱的作用.因此我国的证券市场很难发挥作为我国经济运行晴雨表的作用。一般而言,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组合只能分散非系统风险,却对系统风险无能为力。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政策市特征,只有能够准确预测和及时掌握政策的变化,并采取相应的投资决策,才能够分散系统风险,而对于政策的变动,证券投资基金是难以准确预测的。因此,我国证券市场的政策市特征无疑加大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系统风险。

(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不明确严重影响证券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

目前,国内证券投资基金业监管的法律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在基金业发达的美国,对共同基金的规范和监管,不仅有证券法、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而且有基金行业的自律,国内目前基金监管所依据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行业自律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我监控尚处于探索之中。

同我国的上市公司一样,我国基金管理公司也普遍存在委托问题。基金持有人委托信托人行使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基金,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实际运作。目前在我国基金的实际运作中,尚无信托人这一法律主体,基金托管人在某种程度上兼任了信托人的角色。根据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只能由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担任。由于法律法规上的缺陷,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托管人职责仅仅限于基金的会计核算和基金资产的托管,而面对基金运作中违规操作和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时,采取何种法律行动,履行何种法律程序,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基金的管理和惩罚完全通过证监会的行政处分来实现。且处分多来自行政手段,极有可能为基金管理公司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而不受法律制裁留下隐患。

从实际的运作效果来看,我国基金管理中的委托人和人只是法律形式上的关系,委托人无法通过法律手段和制度安排来防范人的道德风险,当人未能履行诚信义务的时候,利益损失就不可避免,而当利益损失发生后,也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委托人追偿由于人行为不当所形成的损失。

对于现阶段的基金管理公司而言,虽然在形式上构筑了公司治理结构和各项规章制度,但是由于国有化的倾向,现代企业制度所要求的约束和制衡精神却远未在实际公司运作中得以真正体现,自律程度的高低决定着基金管理公司的规范程度。因此,委托问题就不可避免。

(三)投资者参与证券投资的意识淡薄,对基金缺乏认识

投资基金最初产生于英国,但目前最发达的是美国。投资基金在美国成为共同基金(MutualFund),把许多投资者不同的投资份额汇集起来,交由专业的投资经理进行操作,所得收益按投资者出资比例分享。投资基金本质是一种金融信托。目前国内投资者对基金缺乏认识,一方面认为投资基金不如投资股票;另一方面认为投资基金不如存款,因为后者安全系数更高。其实,基金既有股票的收益性,又有存款的安全性,不过程度都略低些它是一种介于股票和存款之间的投资品种。投资者没有认识到这一点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因为国内居民金融投资意识淡薄,参与证券投资的程度较低,我国居民证券资产占金融资产的比例尚不足5%。

(四)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单一

西方成熟证券市场,经过一百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门类众多的基金产品。就投资对象而言,由股票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衍生金融产品基金、混合基金等,股票基金内部又有成长型基金、价值型基金、平衡型基金、小企业型基金、科技型基金、行业型基金、地区或国家型基金、指数基金等。

目前我国基金品种比较单一,从基金类型上而言,有开放式和封闭式;就投资对象而言,仅有股票基金或者说股票债券混合基金。一般而言,一个国家金融产品的丰富程度与该国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发育程度及开放程度是密切相关的。基金产品创新所面临的问题需要证券市场的不断开放和不断成熟来解决,而不仅仅通过模仿西方市场的产品来解决。

(五)基金管理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目前国内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时间还比较短,投资技巧及防范风险能力等方面缺乏经验,整个管理人员队伍还有待建设;我国基金管理公司成立的时间也较短,企业形象尚未完全建立,管理体系、运作机制等方面还有待完善。

二、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的对策

(一)拓宽基金业发展的资金来源渠道

积极引导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将资金用于购买基金凭证,机构投资者的资金不仅量大而且稳定,可以为基金业的发展提供可靠的“输血”通道。为此,可进一步放宽保险资金投资于基金的比例,逐步允许社会保障资金进入基金市场。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历程告诉我们,真正推动基金业发展的动力来自于养老基金的发展。随着我国老龄人口的不断增加,企业养老基金和居民养老基金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势在必行。

(二)完善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体系

随着证券投资基金的不断发展,许多问题由于法律法规的缺乏而无法得以及时公正的处理,往往是由行政政策取而代之,而行政政策的透明度和持续性通常很难得以保证,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已经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其后果就是市场参与者自行其是,从而导致普遍违规甚至普遍违法。

因此,建立健全以《投资基金法》为核心的基金法律制度体系,使基金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信托人、基金管理人的地位和相互关系通过法律的形式得以确立,明确市场运行规则,从而逐步摆脱过去过分依赖行政指令的发展轨道,逐步实现我国基金业发展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三)建立完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绩效评价体系及机构

建立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绩效评价体系及机构对投资者而言是大有裨益的,首先,投资者可以借此评价基金经理完成汇报率目标情况如何以及在投资过程中对风险的控制如何。其次,投资者还可以对基金之间、基金与实行被动投资战略的基准指数之间进行比较,评价其绩效情况。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及机构的建立与完善,不仅可以切实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加强对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防范,而且有助于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竞争,起到优胜劣汰的作用,使证券投资基金真正发挥“专家理财”的作用,充当我国证券市场的“市场稳定器”。

(四)加速基金监管市场化进程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开放程度和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监管层应逐步调整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目标,加速基金监管市场化进程。市场化的监管包括:维护和促进市场的公正、公平、公开、高效和透明,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防止基金业内的犯罪和欺诈行为。

为达到上述监管目标,监管部门可以利用下列监管途径:对于基金公司、托管银行及基金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监督;促进基金从业人员的自律,遵守道德标准和职业规范;加强向社会公众进行基金业的信息披露,维护公众对于基金的信心;利用社会媒体的力量加强对基金业的监督;加强对于基金公司、托管银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检查力度等。

(五)完善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及激励机制

人才素质是决定基金业发展的根本,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和有效的激励机制,不断培养和吸引优秀人才加人到基金行业是监管层和基金管理公司所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要完善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和认证,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要完善从业人员的道德操守和行为规范,建立包括社会监督在内的监督机制,督促从业人员格守职业道德。

第10篇

    论文摘要:个人证券经纪人已成为我国证券经纪人EL伍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他们是连接投资者的证券交易营业部的投资桥梁之一.起着专家理财的主要作用。应在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等方面加强对个人证券经纪凡的规范。

    我国的个人证券经纪人.悄然萌生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实践中,如今已成为我国证券经纪人队伍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加入WTO后,随着与国际接轨力度的加大,我国个人证券经纪人的发展步伐会进一步加快,究其原因:首先,全面推行证券经纪人制度势在必行,个人证券经纪人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其次.届时更多的投资者更愿意通过证券经纪A,而不是自己直接投资,个人证券经纪人具有较大的生存空间和市场需求。鉴于此,正确认识和大力规范我国的个人证券经纪人显得十分必要。

    一、认识我国的个人证券经纪人

    证券经纪人是随着国内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以及证券业内部专业化分工的需要而出现的特殊的从业人员,是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对专家理财内在需求的一种体现。依国际惯例,证券经纪人分为法人证券经纪人(如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的资产委托业务、一部分以证券投资为主的投资管理公司等)和个人证券经纪人。习惯上.由于法人证券经纪人一般都有其特定的称谓,有时我们也将个人证券经纪人直接称为证券经纪人.或者说.狭义的证券经纪人就是指个人证券经纪人。

    我国个人证券经纪人的从业范围及职业定位到底哪些人员属于个人证券经纪人,学术上和各种报告文章中各有各的说法,奠衷一是。个人证券经纪人从业范围的划分一直是比较混乱的.有些文章将证券营业部内部的客户管理人员、客户服务人员、投资咨询人员归类到个人证券经纪人;有些文章将投资咨询公司的证券分析师也看成是个人证券经纪人;甚至还有些文章把证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出市代表都作为个人证券经纪人来对待。从业范围不确定,就无涪对个人证券经纪人进行准确的身份界定和职业定位,对个人证券经纪人的规范和发展也就无从下手。

    根据我国证券业的从业现状.本文认为宜从以下几方面.初步认识我国个人证券经纪人的从业范围和职业定位:

    (1)将个人证券经纪人和其他证券从业人员区分开来:前者不受雇于任何一个证券公司或其他证券中介机构,有时会存在签约形式的合作关系,利益分配上以分成为主。后者一般是证券公司或其他证券中舟机构聘用的正式或临时员工.是雇佣关系,以工资、奖金的形式领取报酬。

    (2)个人证券经纪人具有三个基本特征:自然人职业性和独立性。把个人证券经纪人定位为一个独立的个人证券从业者。

    2我国个人证券经纪人的主要职能

    咀实际业务内容为依据,我国个人证券经纪人的主要职能包括:为投资者提供证券市场信息;为投资者安排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接受委托为客户提供下单、查询、交割等服务;接受全权委托客户进行证券投资等。

    3我国个人证券经纪人的主要存在形式

    按个人证券经纪人的职能划分,目前,我国证券交易市场中的个人证券经纪人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形式:

    (1)客户开发式。这类个人证券经纪人一般签约于某个证券交易营业部,其主要工作是为潜在的投资者或签约营业部以外的投资者提供上门服务,包括介绍证券交易基本知识、受投资者委托代办各种开户手续、提供投资计划和投资咨询等,其最终目的是增加签约营业部的客户数量.并以开发客户数量及其成交量为依据.从证券交易营业部提取报酬。

    (2)颐问咨询式。这类个人证券经纪人一般工作室”等形式存在,向客户提供投资策划,进行基本面分折和技术看盘.提供投资建议,但投资的最终决策权属于投资者。这种形式有时与营业部签定协议,依客户的成交量从营业部提取报酬,有时与客户签定协议,以保证某一收益率为前提.向客户收取咨询费。

    (3)代客理财式。这类个人证券经纪人受投资者全权委托,客户进行证券买卖,主要有投资者提供操作密码或签署委托议两种方法。这种形式一般与营业部有一种佣金优惠或按成交量计提酬金的约定,尤其当客户资金量比较大时。另外,这类个人证券经纪人往往也会同委托的投资者进行某种约定,“期获利分成。

    需要注意的是,当具体到每个个人证券经纪人时,其可能会上述三种职能兼而有之。

    我国的个人证券经纪人正以各种形式存在并自我发展着,但至今还没有出台相关的管理法规或制度,对个人证券经纪人的关注仅体现在一些讨论会或研究文章中,没有统一的界定和规范,这就使得我国个人证券经纪人的发展比较缓慢,出现的问题也比较多。

    二、规范我国个人证券经纪人的意义

    我国的个人证券经纪人,从无到有,并随着我国证券市场一起发展壮大,这是证券交易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它不会随任何人的臆想而消失,只能继续存在并发挥着不可低估的积极作用。只要我国的证券市场继续向前发展和与国际接轨,对我国个人证券经纪人进行规范就是必要的和唯一的选择。

    l规范我国个人证券经纪人的现实意义。下图标示了我国个人证券经纪人在证券交易流程中的位置可见,个人证券经纪人是连接投资者和证券交易营业部的投资桥梁之一,起着专家理财的重要作用。在证券市场发展的韧期,投资品种和投资者都比较少,投资者一般亲自到营业部进行交易。随着证券市场规模和投资者队伍的不断扩大,每个投资者亲自分析市场并作投资决策的成本大大提高,投资效率不断降低。专业的个人证券经纪人具有职业优势和专家理财的水平,能在市场分析、行情预}别、投资计划与决策等诸多方面向投资者提供许多有价值建议,从而降低投资者的投资成本,提高投资效率和效益。加入WTO之后,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与国际接轨,将会出现众多新的证券投资品种和增加许多新的国内外投资者,个人证券经纪人专家理财的服务也就更为重要。

    2规范我国个人证券经纪人的迫切性

    至夸,无论在学术界还是在法律制度上.我国对个人证券经纪人都没有一个最终或权威的界定,关于个人证券经纪人的制度或管理办法更是一片空自。现实中,个人证券经纪人正各种形式广泛参与到证券交易活动中,有明的,也有暗的,有确实为投资者服务的,也有以代客理财为名欺诈投资者、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因为无法可依.无章可循,我国个人证券经纪人的业务活动具有极大的自发性、模糊性和盲目性,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我国个人证券经纪人,是规范和发展我国证券市场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El益成熟,这一问题变的越来越迫切。

    三、规范我国个人证券经纪人的建议

    1实行从业管理,加强行政监管

    既然个人证券经纪人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职业而存在,规范个人证券经纪人就需要一定的从业管理。目前,我国在这方面还是一片空白,1998年L2月出台的(证券法)没有涉及到个人证券经纪人,证券监管部门也没有出相关的管理规定。现实中的个人证券经纪人队伍由于无法可循,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参差不齐,坑害客户的事时有发生,加大了投资者的风险。另外,法律责任不明晰,使得出现失误时,投资者利益得不到保护。实行从业管理和加强行政监管是规范个人证券经纪人的重要内容之一。具体可采取下面几个措施:

    (1)效仿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成立个人证券经纪人协会,实行从业资格注册管理。实施严格的个人证券经纪人准入制度(包括考试和审查)、淘汰制度(包括自然退出和违规取消资格)和年度审查制度,最终达到提高整个个人证券经纪人队伍素质和业务水平的目的。

    (2)由证券监管部fl行使宏观管理的职能,出台《个、证券经纪、管理办法》、(个、证券经纪人佣金提成指导意见)、《个人证券经纪、与投资者纠纷处理指导意见》等一系列制度规定。这样就使个人证券经纪人的法律责任得以明晰,业务开展有章可循,避免丁混乱,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3)注重行业自律制定切实可行的从业风险的防范和控制体系。使个人证券经纪人能更好的发挥咨询顾问、专家理财的作用.吸引更多的投资者通过个人证券经纪、进行证券投资。

    2.加强证券交易营业部对个人证券经纪人的管理

    我国的证券交易流程,决定丁任何证券买卖都必须通过证券交易营业部进行,因此.个人证券经纪人的业务活动和证券交易营业部有着密切联系。一方面.投资者是他们共同的服务对象;另一方面.存在利益分成关系。证券交易营业部建立有效的个人证券经纪^管理制度,对个人证券经纪人进行微观管理,也是规范个人证券经纪人的重要内容之一,个人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的制定可从以下两方面考虑:

第11篇

关键词:证券行业经纪业务模式创新

1、绪论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成立,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成立。经过二十多年来的发展我国证券市场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证券市场的主要中介单元是证券公司,其中证券经纪业务不仅是证券公司经营的业务重点,也是连接普通居民和证券市场的纽带。证券营业部是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载体,是证券市场的一线,截止2014年12月31日我国有证券公司169家,证券营业部6032家,其中达到百家以上营业部的证券公司有23家,其中22个省市区营业部数达到百家以上,其中上海、广东、江苏、北京等地方营业部分别达到350家以上。

2、国内证券行业经纪业务现状分析

2.1我国证券经纪业务现状

2.1.1证券经纪业务的基本概念。

狭义的证券经纪业务是指通过收取佣金作为报酬,促成买卖双方交易行为而进行的证券中介业务。广义的证券经纪业务是指包含买卖证券业务、投资咨询、产品销售以及综合投资顾问服务的一系列综合金融服务。本文讨论的证券经纪业务是指广义的证券经纪业务。

2.1.2本阶段我国证券经纪业务呈现的特点

(1)市场总量急剧增长,经纪业务收入增加。截止2014年9月20日,我国上市公司总量达到3447家,证券总市值达到41.23万亿,流通规模达到39.91万亿,市场规模急剧增长。2014年年底券商经纪业务净佣金也达到了788.87亿占券商总收入的51%,但是券商经纪业务上收入的增加主要源于市场制度变革的影响,其收入结构并没有改变。(2)制度建设取得突破性成就。目前,我国证券经纪业务在制度建设上取得了巨大进展,一完成股权分置改革、证券业综合治理、大集中交易、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等重大制度性变革;二是修订后的《证券法》和《公司法》的正式实施为资本市场创新发展预留了空间。(3)行业竞争格局初步形成。券商之间的竞争程度逐步激烈,竞争形式也呈现多样化的特点,主要表现:(1)佣金战降低行业佣金水平。目前在证券公司同质化服务明显的情况下,开发新市场的最佳策略就是发动价格战。(2)转变营销策略促进业务转型。目前营业部改变了以往的等客上门的行为,引用保险经纪人的营销模式,建立营销团队,依靠市场化的薪酬制度来抢占市场份额。

2.2本阶段我国证券行业经纪业务模式存在的问题

2.2.1营业网点逐年增加,过度竞争,行业集中度低。

国际成熟市场证券公司都经历了由小变大、由分散转变为全能的发展过程。据统计,其中美国大型证券公司经过并购重组后,前十大证券公司资本总额占全行业资本总额的比例1/3上升到3/4。在日本全国80%以上的证券交易是通过仅存的前10家大型证券公司完成。与国际成熟市场相比,我国证券行业的集中度过低。

2.2.2证券公司业务结构单一,服务趋于同质化。

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同质化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经营内容的同质化。证券公司主要以提供交易通道为主,证券投资、各类基金产品与集合理财的销售为辅。(2)竞争手段的同质化。产品创新能力弱,服务内涵、广度和深度都未能提高和深化,品牌优势无从显现。这使得绝大多数营业部的竞争手段趋同、差别化程度降低。

2.2.3经纪业务激励机制短视,缺乏专业技能人才。

我国证券市场与全球市场的关联性越来越强。在人民币升值、流动性过剩、资产证券化率提升的大背景下,专业人才是满足客户日益丰富的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开展经纪业务的各项创新活动的必备条件。投资者对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日益增强的需求与专业人才的缺乏之间的矛盾。市场制度的变化以及股指期货、融资融券、手机炒股等新产品新业务给证券经纪业务从业人员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此,未来经纪业务的竞争,也会是人才的竞争。

2.2.4资本市场机制不健全,基础性金融产品不足。

我国股票发行尚未完全市场化,私募发行尚未普及,资产证券化进展缓慢,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证券公司投行业务的创新;融资融券刚刚起步、转融通尚未推出,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交易策略创新和融券卖空业务的发展;做市商制度仅存在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外汇市场,股票市场做市商机制尚未有效建立起来,这限制了证券公司做市业务的开展。

3、我国证券经纪业务模式创新的路径选择

3.1我国证券行业未来创新发展趋势

目前中国证券公司的整体规模较小,对金融体系影响力弱。监管层陆续出台了新型营业部、转融通、PE基金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及意见,鼓励券商做大做强。与此同时,针对行业经营杠杆低,负债融资渠道缺乏等问题,监管层正在研究优化净资本监管政策,放宽净资本的限制,未来证券公司将真正实现杠杆化运营,资本的使用效率得以有效提升。另外,监管层也鼓励证券公司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施兼并重组,整合行业资源,做大做强。行业将进入一个加速扩张的规模化经营阶段。规模对证券公司的战略地位日益显现,并成为证券公司最终能否胜出的关键因素。

3.2我国证券行业经纪业务模式发展趋势

目前资产管理业务的创新体现在制度创新,集合理财产品的审批速度加快,且审批制有望改为备案制,这种制度的变化有利于券商产品发行。有利于国内券商在投资顾问、金融产品销售和资产管理领域开展新的创新业务,财富管理综合功能开始显现。

3.3发展未来更具竞争力的券商

中介业务和财富管理业务是未来券商的转型的方向。我认为,资本雄厚、资产管理业务及网点领先的券商将来会在竞争中占据足够的优势。首先资产管理业务领先的券商更具有财富管理的能力,其次网点较多的券商客户资源和渠道资源更丰富,更有利于财富管理业务的开展。所以拥有雄厚资本实力、资产管理及营业网点领先的大型券商是未来的发展主流。

参考文献

[1]崔仲民.证券营业部经纪业务的困境与出路.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4(24):40-47.

第12篇

关键词:上市公司,盈余管理

1.盈余管理概述

盈余管理是目前会计界广泛研究的课题。尽管对盈余管理的概念尚未形成统一的意见,但是在某些方面,会计界的认识是一致的,例如盈余管理的主体是企业的管理当局;在盈余管理的过程中,企业管理当局是有目的、有意图地选择对自身有利的会计政策或交易安排;管理当局进行盈余管理的目的在于获得自身利益,从本质上讲,盈余管理是有害的。

盈余管理的存在既有外部原因,又有内部原因。论文参考网。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本身的不完善、信息的不对称、盈余管理的收益大于成本、政治环境的压力等外部原因给盈余管理的存在以可乘之机;另外,注册会计师监督力量不足也是盈余管理存在的原因。上市公司内部,公司管理当局的股票发行、配股、估价变动、避免停牌、退市等动机客观刺激其采用盈余管理。

盈余管理是一种机会主义行为,它的存在与市场效率、公司治理结构、会计准则制度设置以及企业的外部监督密切相关。尽管无法消除盈余管理,但我们也不能放任自流, 应该借鉴他国经验、结合我国实际, 构筑起综合的、多层面的防范体系和治理措施,尽可能使之对会计信息的影响及由此造成的危害降至最低。

2.盈余管理治理的八项对策

要减少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2.1提高资金市场特别是证券市场的有效性

盈余管理产生原因之一是信息不对称。要减少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就要促使资本市场健康完善发展。我国政府对证券市场干涉过多,是其不能迅速发展起来的原因。因此应当减少政府对证券市场的干涉,发挥市场的自我调节能力,提高证券市场的有效性。

2.2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质是对相关权利、责任和收益的安排。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防止舞弊行为,也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我国上市公司大部分是由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形成,公司股本大部分仍是国有股。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构造规范盈余管理的内部约束机制,必须尽快解决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的市场流通问题。首先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解决“一股独大”和“国有股虚置”问题,允许国有股、国有法人股流通,实施上市公司股权的分散化,发展机构投资者。

另外,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管理当局报酬的安排对盈余管理会产生较大影响。管理当局进行的盈余管理其实是短期行为的一种表现,我国采用人才竞争上岗制,由于经理人员急于表现自己业绩,易于操纵利润饮鸩止渴。因此,企业在进行报酬安排时可以运用一些长期酬劳计划。只有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才能从制度上监督管理者,使其将真实信息传递给外部投资者,为信息的充分披露提供制度保障,从根本上遏制盈余管理。

2.3完善会计准则与方法

目前大多数会计准则及相关制度给管理当局提供了太多的判断空间,准则和制度的制订者应考虑尽可能性缩小会计政策选择的空间,有关会计政策选择方面的规范应更加明确、具体,对一些主观性判断较强的会计原则和政策的运用规定相应的约束条件。在上市公司有关法规、制度建设中,既要考虑机构、程序、规则的建设,又要考虑实施中的经济后果。准则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尽量避免会计处理中“无法可依”现象,把盈余管理行为控制在一个适当的范围内。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内的企业会计准则,将从200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中正式实施。这些准则缩小了经营者会计政策选择的余地,将对抑制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发挥重大作用。

2.4加强上市公司相关信息的披露

我国股市是一种低效市场,体现在:获取足够信息所花费的成本普遍较高;市场参与者并不能及时获取所需信息。因此,应在成本效益原则的基础之上,增加会计信息披露的数量,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以尽量减少会计信息的不对称,也会一定程度上减少企业的盈余管理。如:增加披露易于被用来操纵盈余的报表项目(例如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应收账款、折旧、补贴收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等)的主要构成和计算方法;披露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与前任注册会计师对会计原则的运用、财务状况披露以及审计范围和程序方面存在的分歧等等。这样做不仅使上市公司以前可能的利润操纵行为暴光, 给监管部门提供了极好的监管线索, 而且支持了那些坚持原则的事务所, 鼓励证券市场上的正义力量。市场也便于根据这些信息对股票做出合理的定价。因此, 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是防范盈余管理泛滥最有力的措施。

2.5增加盈余管理的成本

影响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预期成本主要有两个因素:盈余管理行为被发现的概率的大小和发现后被处罚的力度。因此,提高发现的概率和处罚力度,增加其预期成本,使成本超过盈余管理的潜在收益,这是控制盈余管理的重要措施。

2.5.1加强外部监督

主要是加强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外部审计监督。一方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应从企业信息披露的相关性、可靠性以及披露的信息含量上加强管理监督,并对违规的公司进行严惩。证券市场上健全的法律法规及诉讼机制,可以均衡与会计信息供求各方利益相关的利益分配,对管理层盈余管理的机会主义行为起到威慑作用。

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外部审计机构审计责任的管理和监督。独立审计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核心,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不能由经理人掌握聘用、续聘与审计费用标准等权利,而应由公司监事会或注册会计师协会决定。并加大对违约会计师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执业质量。同时,建议注册会计师和证券监管部门针对企业的盈余管理和利润操纵进行正确区分,并编制盈余管理的审计报告,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使广大投资者了解企业的经营现状,减少企业的盈余管理。

2.5.2加大处罚力度

客观地讲,我们已告别了“无法可依”的时代。到目前为止,财政部和证监会已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准则和法规来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但这些信息披露的规范仍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并且还有大量的披露规范有待制定出台。相对于发达国家和地区而言,我国上市公司的监管较为宽松,存在着市场监管缺乏联系性、量刑过轻、打击面过窄的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机会主义行为。在违约收益一定的情况下,违约成本越低,盈余管理的激励就越大,所以我们必须改变对上市公司罚款的处罚模式,加大惩罚的力度和广度,并健全诉讼机制和民事赔偿机制。对违规者的处罚,由目前的行政处罚为主,初步过渡到行政处罚与经济处罚并重,充分利用经济杠杆迫使管理者当局提高风险意识。论文参考网。

2.6改变终止上市公司挂牌交易、增发、配股的条件

盈余管理普遍存在,而盈余管理的重灾区是巨亏和追求配股权的公司。公司管理者为了避免被监管部门特殊处理或终止上市,就会采取利润“大洗澡”等方式的盈余管理。所以,为了削弱亏损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这一主要动机,对于PT和ST股,也应改变以连续三年亏损作为衡量的惟一标准,同时考虑其他的因素。也可借鉴国外的做法,如美国纳斯达克股票市场退市规则中著名的“一美元退市法则”。

目前我国作为衡量企业配股条件的惟一指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量是建立在一系列会计假定和会计原则的基础上的,其结果并非十分准确,带有相当大的主观性,存在相当大的管理空间。因此,对于配股资格的认定,应建立一个更科学的评价体系,如在净资产收益率规定的基础上,增设净资产现金收益率。因为现金流量被称为企业经营成果的“测谎器”,一个稳步上升的公司其净利润应有现金的支持。中国证监会也已经把现金分红派息作为上市公司再筹资的条件。2001年5月证监会颁布的《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关于上市公司的分配情况,应当关注公司上市以来最近三年历次分红派息情况,特别是现金分红占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以及董事会对于不分配所陈述的理由。”

2.7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盈余管理行为与公司管理当局及会计人员的道德水平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体现在从事会计工作时的独立性,对会计工作合法合规性的敏感性。应当建立两种机制,一是社会评价机制。对会计人员进行社会评价,增强其荣辱感,形成外在的他律机制。社会舆论具有特殊的威慑性,其源于全社会的某种价值取向,可以起到抑恶扬善、弘扬正气的作用,并最终促成会计人员从他律走向自律。二是社会利益导向机制。职业道德强调精神作用的同时,不能忽视物质鼓励与鞭策。在社会分配格局中提高会计人员的经济报酬,对道德评价结果应奖罚分明,鼓励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

2.8发展财务分析师队伍

我国的证券分析偏重于技术分析和国家政策分析,缺乏关于公司基本面分析的信息竞争。随着证券市场规模的扩大,发展财务分析师职业势在必行。在证券市场上培育一支较为成熟的分析、研究、利用财务信息的专业队伍,会解决中小投资者信息处理能力的瓶颈,同时增进市场信息的透明度,一定程度上解决我国证券市场上散户居多、投机性较强以及专业知识匮乏的情况。财务分析师提供的信息有助于挖掘公司盈余管理的动机、其可能的方向与数额,减少市场与公司管理当局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论文参考网。

3.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