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05 11:35:5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社会抚养费征收,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指导思想
依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按照政府牵头、部门联动的综合治理的工作思路,彻底清理和核查年以来全镇违法生育情况,切实加大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力度,全面提升我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水平。
二、目标任务
1、全面清理和核查年以来我镇政策外生育情况,摸清违法生育对象底子。
2、对年以来未结案的违法生育对象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面达100%,征收率达75%以上。
三、工作步骤
集中征收活动从年6月份开始,到年10月底结束,活动分四个阶段。
1、宣传发动阶段。从6月10日到6月20日,充分利用宣传车、标语、宣传资料、大小会议等形式开展宣传,大力宣传《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在全镇营造严格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浓厚舆论氛围,形成强大声势。各村居要刷新2条以上宣传标语,并召开党员组长会及广播会传达活动方案精神。
2、清理核查阶段。从6月20日到25日,由各村对年以来违法生育对象逐个上门走访核实,摸清每个对象的基本情况,并将核实的情况于6月25日前报镇计生办。
3、集中征收阶段。从6月26日到10月26日,由政府组织,上下联动,部门配合,本着“严、快、准”的原则,集中征收。特别是对行动不积极,配合不主动的对象;有能力缴纳拒不缴纳的对象;阻碍执行公务的对象;影响恶劣的对象;按法律程序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总结表彰阶段。10月25日,对宣传到位,行动积极,征收效果好的单位和个人统一开会表彰,并兑现奖惩。
四、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镇里成立社会抚养费征收领导小组
2、明确责任。政府联村领导、干部是此次集中征收工作的责任人,要督促各村和违法生育对象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各村必须把征收任务分解到人,强化责任。对工作责任不明、行动不力、效果不佳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并严格按相关文件精神兑现奖惩。
3、部门配合。各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此次征收工作,形成综合治理,全面征收的局面。派出所要严把新生儿上户和迁移上户关,违法生育对象必须凭计生部门开出的证明上户,对暴力抗法的对象要依法进行打击,要及时查处阻碍计生执法的违法案件,密切配合法院做好强制征收工作;卫生院要凭生育证住院分娩,无生育证的3小时内要通报计生办;民政办要严格审核农村、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凡违法生育对象未缴清社会抚养费的一律不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移民办在执行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时,凡违法生育对象必须在依法缴清社会抚养费后才能享受扶持政策;财政所在落实农村各种优惠政策时,必须优先照顾计划生育家庭,发放各种政策补贴时,对违法生育对象在缴清社会抚养费后予以补贴。
4、强制执行。县法院成立了人口计生案件审办合议庭,专门审办相关案件,对拒不配合的对象,将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行征收。
五、工作要求
1、依法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每一例案件必须要在规定时限内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内部审批、告知并送达、决定并送达、缴款、结案等程序依法进行。
第一条社会抚养费征收原则
(一)公正公开原则。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要求公开、公正、透明、一视同仁。
(二)合法合理原则。核定标准应参照本规定,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三)同类同征原则。分类核定征收标准,对于同类违法生育情况,应当实行同标准征收。
第二条社会抚养费征收主体
社会抚养费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征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森林公园管理处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委托征收。
第三条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根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之规定,根据不同对象,不同情况,确定如下标准。
(一)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2倍至3倍的标准征收;
1.农村居民中以农业生产为主,没有外出务工、经商的;
2.因计生部门疏于管理而违法生育的;
3.违法怀孕后,主动到计生部门终止妊娠或通过做工作同意终止妊娠,但因身体原因或技术原因,区人民医院、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或省、市医疗保健机构不能实施终止妊娠手术违法生育的;
4.违法收养子女的;
5.城镇居民中的无业人员。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4倍至5倍的标准征收。
1.农村居民中外出务工、经商者违法生育的;
2.违法生育子女后没有报告当地计生部门超过一年的;
3.拒不参加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组织的孕环情监测,违法生育的;
4.以逃避违法生育处罚为目的,转移藏匿财产的;
5.拒不终止妊娠又拒不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违法生育的;
6.农村居民中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其收入的;
7.农村居民的党员、干部或社会公众人物。
(三)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6倍的标准征收。
1.有一定证据证明其有违法生育行为,但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的;
2.骗取《生育证》违法生育的;
3.城镇居民中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其收入的;
4.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生育的;
5.所在村(居)土地被纳入征地规划后违法生育的;
6.以威胁、要挟手段导致违法生育的;
7.有其它严重情节的。
(四)重婚生育或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
1.属农村居民的,按6倍征收;
2.属城镇普通居民的按7倍征收;
3.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按8倍征收。
(五)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3倍征收。
(六)凡具备征收标准中两种以上情形的,按最高标准征收。
(七)本规定所称“实际收入”,如无法核定或低于所在地人均纯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乡镇人均收入为准,城镇居民以本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准。
第四条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决定程序
(一)拟按照3倍及以下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策法规股签出初审意见,分管政策法规工作的负责人核实后由局长审签。
(二)拟按照4倍及以上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策法规股签出初审意见,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审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三)拟按照6倍及以上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由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审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条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工作。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条本市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分别以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前一年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确定。
对非本市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按照本市居民的征收标准执行。
对一次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以生育一个子女计算。
第五条根据不同情节,社会抚养费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一)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以下统称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至10倍征收;
(二)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三)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倍征收;
(四)对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当事人,女方生育时不满28周岁或者距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间隔不满4年的,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五分之一征收。
对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其前一年实际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年人均纯收入或者前三年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人均纯收入的平均值(以下简称实际收入)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其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本条前三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征收。
第六条对违反规定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征收标准执行。
第七条对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当事人,有弄虚作假、妨碍执行公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情形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八条社会抚养费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征收。
第九条当事人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由具有本市户籍一方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
双方均为非本市户籍的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在本市或者生育行为未发生在本市但由本市现居住地首先发现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部门发现有违法生育行为嫌疑的,应当立案调查,并于违法生育事实确认之日起30日内作出征收决定,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第一次缴纳的金额不得低于应征收社会抚养费总金额的50%。
第十二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三条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价格主管部门的收费许可证,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十四条社会抚养费以及滞纳金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
第十五条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如实提供当事人实际收入状况。职工由其所在单位提供;农村居民由其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供;城镇无固定职业者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提供;个体工商户由其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税务部门提供。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
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2010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征基数
城镇居民计划外生育以2009年全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14095.22元人民币),当事人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本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经调查核实后,以实际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
农村居民计划外生育以2009年本县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2779.95元人民币),当事人实际年人均纯收入为高于上述标准的,经调查核实后,以实际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
二、征收标准
(一)基本标准
计划外生育一胎子女的,按规定计征基数的3.5倍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双方均为本县城镇居民的基本标准为98666元(14095.22×2×3.5)。
双方均为本县农村居民的基本标准为19459元(2779.95×2×3.5)。
一方为本县城镇居民,另一方为本县农村居民的,各按其计征基数的3.5倍征收。
(二)具体要求
计划外生育一胎子女的,双方均为本县居民的,根据不同情形,按照下列标准向双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
1、不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虽然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查实,进行了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性引产后,再怀孕生育的,按基本标准征收。
2、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未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生育的,按基本标准的10%征收。
3、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生育第一胎的,按基本标准的50%征收。
4、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怀孕生育第一胎,按基本标准的30%征收。
5、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第一胎的,按上述计征基数的7倍征收。
(三)加倍征收标准
计划外生育二胎以上的,根据不同情形,从第二胎,按照相关征收标准的2倍向双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
1、夫妇计划外生育二胎以上,从计划外第2胎开始,按基本标准的2倍征收。
2、重婚生育,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二胎以上的,从第2胎开始按“重婚生育,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二胎”的基本标准的2倍征收。
3、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对非法收养人,按基本征收标准的50%征收;对计划外生育的当事人,根据计划生育的具体情形,确定征收标准。
一是资金管理不到位,挤占社会抚养费的现象普遍存在。大部分乡镇政府挤占社会抚养费用于弥补行政经费的不足;有的乡镇收取的社会抚养费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直接坐收坐支,影响了计生工作的开展。
二是征收考核方式不当。县里下达考核征收任务,有的乡镇不是根据实际情况征缴社会抚养费,或下达征缴任务分解到以村为单位,对计生工作差的,为完成征收任务,通过虚开票据方式空转垫缴社会抚养费现象普遍存在。或有的为平衡收支,通过虚列计生网络费支出或虚列计生对象困难补助支出等,容易导致干部贪污、私分公款问题。
三是开支范围不合理。计生主管部门或部分乡镇对征收返还的社会抚养费没有按规定完全用于计生开支,用于请客送礼、发放奖金及加班补贴等。
四是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个别乡镇存在对同样条件的征收对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不按规定的标准,随意性大,造成少征、漏征。
五是举报费支出手续不规范。有的乡(镇)列支的举报费支出,无经办人、证明人或举报人签字,支出手续不规范。容易出现通过虚列支出套现或干部贪污等问题。
针对社会抚养费在征收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为加强和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缴管理,严格按规定执行收费标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建议实行征收情况公告制度,将社会抚养费收缴情况按季度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杜绝虚开票据空转垫缴或降低标准收取现象。
2.加强票据管理。各征收机关要安排专人管理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建立健全收费票据领用、使用登记、缴销、保管等制度。票据使用过程中,印章与经办人必须齐全,项目标准与收费内容要一致,票据金额与台账金额要一致,票据金额与实际缴入国库的金额要一致,所收取的社会抚养费要按规定及时全额上缴国库后,方可继续购领票据。
3.保障计生经费。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结合实际,做好预算安排,按时拨付。并建议实行乡账县管制度,由财政对乡镇社会抚养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统一核算,杜绝未按规定用于请客送礼、滥发奖金补贴等不合理开支问题的发生。
4.加强内部管理。以财务制度和票据管理办法严格要求经办人员,以制度来管理人,以法律来约束人,加快社会抚养费征管网络化建设,为缴款义务人提供便捷、高效、优质服务,真正实现社会抚养费“单位开票,银行,财政统管,政府统筹”,从源头上杜绝截留、挪用、坐支现象。
第二条对不符合《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未设县(市、区)的省辖市,由市本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市本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四条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从发现其违法行为之日起,按照如下规定征收男女双方的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六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三)违法收养子女的,按以上两款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五条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作出征收决定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作出征收决定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经批准分期缴纳的,当事人可自收到批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次数、数额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未批准的,当事人仍应一次性缴纳,但缴纳的时间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仍为30日。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未缴清社会抚养费而调动工作的,办理调动手续前应缴清欠缴的社会抚养费。
第七条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征收人员必须出示河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社会抚养费专用)》。
《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社会抚养费专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省辖市、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领取、登记、发放。使用时必须加盖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社会抚养费征收专用章。
第八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包括一次性缴纳的期限和分期缴纳规定的期限)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征收单位未向当事人送达规范的社会抚养费书面征收决定的;
(二)征收人员未出示河南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
(三)代收代缴单位或金融机构未出具河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社会抚养费专用)》的。
第十条当事人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第十二条社会抚养费纳入财政预算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上缴国库,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到指定的国库业务的金融机构缴纳;确有困难不便直接缴纳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缴。其具体办法和要求是:
(一)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受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后,向当事人填开“一般缴款书”,由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持“一般缴款书”直接到指定的国库业务的金融机构缴纳社会抚养费;交款后,由当事人持金融机构加盖收款印章的“一般缴款书”,到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单位开具《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社会抚养费专用)》。
(二)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收代缴社会抚养费的,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出具《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社会抚养费专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日内填开“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国库业务的金融机构缴库。
(三)填开缴纳社会抚养费“一般缴款书”:在“收入机关”栏,填写“××县(市、区)财政局”;在“预算级次”栏填写“县级”;在“收款国库”栏填写“××县(市、区)支库”;在“科目”栏,填写“第4228款计划生育行政性收费收入”。其他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填写。
第十四条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管理,建立社会抚养费征收辅助帐簿,凭“一般缴款书”有关联和《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社会抚养费专用)》记帐联登记辅助帐,及时掌握征收情况,保证征收到位,真正发挥社会抚养费制度调节生育行为的功能。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监督、检查,保证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健康、顺利的进行。
第十五条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征收单位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近年来,我市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有了较大的进步,低生育水平保持稳定,性别比基本趋向正常,整体水平有较大的提高,但全市普遍存在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率低的情况,还有历年拖欠社会抚养费催缴工作不够到位,这不但影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而且也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损失,对此,各级领导和从事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同志要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措施,扭转这一被动局面。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要高度重视。
各镇(街)领导和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全体同志,要高度重视依法征收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工作,充分认识征收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从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和提升我市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的高度来认识,坚决克服畏难情绪,运用一切合法手段集中时间精力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力争征收率达到75%以上。各镇(街)要确定一名领导分管,同时确定2名以上有《行政执法证》的计生干部着重负责此项工作。
二、要及时建立台帐。
对象违法生育事实发生以后,各镇(街)计生办要及时把对象违法生育的情况做好登记造册,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已征、未征、部分征收)情况在台帐中也必须要有详细的记录。在每年年底,把各镇(街)当年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汇总以后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备案。
三、要及时立案查处。
要及时摸清和掌握违法生育的事实,在此前提下要及时立案查处,及时做好违法生育夫妇的询问笔录。当事人不配合做笔录的,可由医院接生证明或小孩户籍证明(父子关系)认定非法生育事实。及时调查取证该夫妇上年度可支配收入,收入数额超过人均收入的要取得税务机关证明或房屋出租合同等证据,同时拟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数额并报市人口计生局审批。及时把批准征收额告知当事人,及时依法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并告知其行政复议诉讼权利。如当事人不提出行政复议和诉讼并在1个月内交清社会抚养费的,应及时填写结案表,经镇(街)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市人口计生局批准后结案;如当事人要求行政复议和诉讼的,镇(街)要与市人口计生局商量做好应诉工作;如当事人既不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又不在规定的1个月时间交纳社会抚养费的,要做好上门催促或其它方式催缴。催缴无效的,应做好申请法院执行的准备工作。
四、要及时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送达后超过3个月时间,当事人未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应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得拖延。司法机关要大力支持,对镇(街)依法申请的执行案件要及时受理、立案和执行。
五、要依法征收。
征收工作要依法进行,具体操作要按照金华人口计生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和实施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工作的若干规定》执行,同时要做好征收社会抚养费资料归档和档案保管工作,案卷正本送市人口计生局保管,副本或复印本镇街留档。
六、要及时入库和上缴。
社会抚养费征收要开具省财政制定的统一发票,并及时交财政入帐,不得拖延。各镇街财办要在每季未把社会抚养费及时汇入市财政专户,不得截流,更不得移作他用。
七、要及时准确上报数据。
各计生办要每月一次结合其他报表上报社会抚养费征收数据,数据要准确,不得虚报瞒报。对历年来尚未征收或未足额征收的人和数额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输入镇(街)计生办计算机内,以便查对和兑现。
为确保“十一五”期间全镇低水平生育的持续稳定,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经研究,决定从6月1日至8月31日,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在全镇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专项清理工作,为扎实有效地开展好这项工作,现制定工作计划如下:
一、工作步骤
整个专项清理工作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6月1日至15日)
各村居要召开好村居两委会(计生协会常务副会长列席)、群众代表会(不是代表的党员、中心户长列席)、违法生育对象户会议,进行广泛宣传动员。同时,要通过书写标语、设置站牌、布置橱窗、印发宣传资料,利用广播喇叭等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计划生育的政策法规,宣传专项清理的目的意义、宣传依法生育的先进典型,大力营造有利于专项清理工作开展的舆论环境。各企事业单位要全力以赴支持和参与宣传发动工作,确保无缝隙覆盖,形成宣传强势。
第二阶段。清理核查(7月16日至30日)
1、村级自查。以村居为单位对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违法生育对象,在以前调查登记的基础上进行拉网式调查摸底,逐户登记造册,由村居党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计生员确认签字后,将年以来违法生育对象登记表于6月15日下午六时前报镇清理办公室。具体要做到一个不漏、一个不错。
2、镇核查。根据各村居自查上报的情况,组织分工镇干和计生专线人员逐组逐户调查核实,做到违法生育对象户每户必到,社会抚养费缴纳每笔必核,票据使用每份必查,在对象户签字认可的基础上,由负责核查的人员核签后将核查登记表于6月15日下午六时前交镇清理办公室汇总。
3、群众举报。镇政府设立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各村居也要设立举报箱,逐组张贴告示,发动广大群众举报违法生育现象。
4、资料联检。民政科、派出所、卫生院要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如“十五”以来的结婚登记、婴儿接产、户口申报等),会同清理办进行资料联检工作。
5、汇总确认。在自查、核查、举报和联检的基础上进行汇总,确认违法生育的对象,并将违法生育对象名单、生育时间、孩次、应征金额和已征金额等情况进行公示。
第三阶段:征缴处理(7月31日至8月15日)
1、依法作出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对未作出征收处理的对象,依照《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逐一调查取证形成材料。报经市计生委审核确认后,统一下发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各村居要安排专人配合计生专线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征收的决定书分别送达违法生育当事人。
2、组织征收。一是鼓励自行缴纳。各村居要鼓励违法生育对象户在规定时间内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二是组织上门征收。各村居要组织村干、中心户长、计生协会常务副会长和会员上门做好思想疏导工作,敦促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三是实行强制征收。对已经下达处罚决定书而又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按法定程序申请市法院强制执行,充分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
3、落实解缴。对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必须于当日缴纳到镇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心,并统一开具《省社会抚养费专用收据》。
4、处理结案。对一次性缴足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及时办理结案手续,不能一次缴足的,待全部缴纳后办理结案。
第四阶段:总结评比(8月15日至8月30日)
镇专项清理办公室对各村居违法生育对象清理和见底率以及社会抚养费征收到帐率进行核查,总结评比。考核意见另发。
二、工作要求
1、严格执行政策。第一,坚持依法行政。坚持依法办事,征足社会抚养费,做到应征尽征。第二,弄清范围对象。这次专项清理的主要对象是年1月1日以来新发现和发生的违法生育对象,清理中发现“十五”以前违法生育未处理的一并列入清理。清理登记时,要区别已依法作出结案决定,已缴纳部分社会抚养费未结案和至今没有征收社会抚养费等三种情况,分类造册上报。第三,确定计征标准。违法生育对象为纯农户的,按照违法生育的孩子出生上一年市政府向社会公布的农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征收标准;有固定收入的,按违法生育孩子出生上一年在其工作单位的年收入计算征收标准;系个私业主的,按工商税务部门确认的违法生育孩子出生上一年该业主的收入水平计算征收。凡实际收入超过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两倍以上的,除按省《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征收抚养费外,对其超出部分再征收1—2倍社会抚养费。第四,完善手续程序。从违法生育对象的调查取证、下发征收标准,到征收解缴、结案处理,都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第五,规范经费管理。这次清理的所有社会抚养费,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转帐,必须及时足额解缴到镇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心。
2、实行齐抓共管。违法生育清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必须整合力量,齐抓共管,民政科、派出所、卫生院要完整、准确、无偿地向清理办公室提供婚姻登记、接产接生和新生儿户口申报等原始资料,为准确核实违法生育情况服务。
3、强化督查指导。为保证清理工作顺利开展,各分工镇干、计生专线人员要及时到分工的村居进行督查指导,及时通报有关情况,确保压力传递到位,责任落实到位。
4、严肃工作纪律。一是不准发生违反群众工作纪律的现象;二是不准由个别人或少数人擅自裁量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三是不准使用非规范性票据或打白条征收社会抚养费;四是不准代收、截留和坐支社会抚养费;五是不准瞒报违法生育清理情况;六是不准拒不认真履行应当承担的清理工作职责。镇纪委、监察室将这次清理工作作为执法监察的重点,实施纪律监督,如有违反工作纪律的现象发生,将严肃查处。
从审计的情况来看,计划生育经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本级财政对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不足、社会抚养费未按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不上缴财政、挤占挪用计划生育工作经费、违规罚款、免费计划生育药具流入市场销售等。
各级政府每年年初都要对下级政府下达计划生育工作任务,其中有一项任务是下级政府本级财政投入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人均金额,这就是衡量各级财政对计划生育经费的投入是否足额的标准。一般来说,无论是县级财政还是乡级财政,都很难达到规定要求。
审查社会抚养费是否按规定标准征收。最简便的办法是审阅社会抚养费征收的业务档案,根据业务档案中法律文书记载的情况,对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计算应征数,然后再与法律文书中决定征收数比较,就可知道是否按标准征收。存在的问题主要是降低征收标准,应注意的是,有的地方为了应付检查,其决定征收数是按标准计算的,但实际征收数只有决定征收数的30%就结案了,或者长期不结案,实际上降低了征收标准。
社会抚养费属县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乡镇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应全额上缴县级财政。乡镇截留社会抚养费有三种情况:一是使用专用收据收款后不上缴财政,坐收坐支,这种违纪情况直截了当,明目张胆;二是使用专用收据收款后,先上缴到乡财政所预算外账上,然后又从预算外账上拨回乡政府账上,违纪手法较为隐蔽;三是使用行政事业收费票据收款,当然也不上缴财政,这种违纪情况最严重。审查有没有截留社会抚养费的方法是查票据存根,先到县财政局把各乡镇领取的所有票据的登记情况抄下来,然后按登记情况找票据存根,结合查账,往往有意想不到的收获。
审查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要以财政决算报表为依据,县财政安排给乡镇的计划生育经费在乡级财政决算报表上有反映。这笔经费一般拨到乡镇机关账上,仔细审查乡镇机关账上“计划生育支出”科目的真实性和金额,就能查出计划生育经费是否被挤占挪用。有的地方计划生育经费设置了专账,就要审查专账中是否列支了属于乡镇机关的开支。有的地方计划生育中央转移支付,采取县计划生育委员会设账统管,乡镇有关开支拿票据到专账报账的方法,这时就要仔细审查乡镇报账的真实性,如某镇拿到专账中报账的票据中有大量领取“独生子女费”的表单,结果延伸审计发现,这些领取“独生子女费”的人员都是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他们的“独生子女费”都在他们工作的单位领取了,根本不存在从计划生育中央转移支付中领取,从而查出该镇作假套取计划生育经费到镇政府机关账上使用的违纪问题。
违规罚款一般是乡镇政府对已婚育龄妇女没有按期进行“孕检”、“环检”而实施的罚款。有的地方为了有效地对已婚育龄妇女的上述“双检”进行管理,采取了订立《村民自治公约》或者村委会与已婚育龄夫妻签订计划生育协议的管理方式,并约定如果没有按期进行“双检”则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有的乡镇就是根据这样的约定对没有按期进行“双检”的已婚育龄夫妻进行罚款。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没有赋予政府对计划生育对象实施罚款的权力,而村民自治或签订协议的管理方式,其约定双方是村民自治组织与村民之间,乡镇政府不是关系人,不能行使执罚权,所以其收取的罚款属于非法收入。
依据国家计生委《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不得流入市场销售,也就是说这些药具使用时不能收费。根据上级下拨免费药具目录,审查计划生育服务站“门诊收费专用收据”存根,很容易确认免费药具有没有流入市场销售。如有的地方将免费药具卖给医疗单位,就违反了规定。
(作者单位:九江县审计局)
作者简介:丁晨凇(1990-),男,山东郓城人,甘肃政法学院,2014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学。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环境保护,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1]该制度由2002年施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所确立,在社会实践中发挥着限制计划外生育的功能,属于计划生育利导机制中的一项经济限制措施。这个以“独生子女”为主的计生政策背景下的产物,自施行至今十余年来,为抑制我国人口过快增长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人口状况的转变,其功能定位和价值追求已经不再符合我国人口现状和人口发展的趋势。
一、废止社会抚养费制度的必要性及其可行性
(一)社会抚养费制度根本上不适应我国人口现状和人口发展趋势
进入本世纪以来,我国人口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低生育水平稳中趋降。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总和生育率就已经降到了更替水平以下,如果保持低生育率甚至进一步下降,总人口在达到峰值后将迅速减少,严重影响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二是人口结构性问题日益突出。劳动人口正在减少,2012年比上年减少345万人;2023年以后,年均将减少约800万人。老龄化速度加快,2013年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到2亿,本世纪30年代中期将达到4亿,占总人口的比例将从目前的1/7提高到1/4。出生性别比长期持续偏高,近20年来一直在高位徘徊,2012年仍高达117.7。三是城乡居民的生育意愿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公民生育意愿发生了重大转变,“少生优生”成为社会生育观念的主流。就当下的人口形势来看,如果继续严格限制生育,将给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安全带来不可挽回的灾难。
(二)社会抚养费制度的功能已经失去实效
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相关规定,现行社会抚养费制度的主要征收对象是已生育一个子女且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子女的家庭。另据统计,目前95%以上的征收对象为两孩家庭。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中的“全面二孩”政策贯彻落实后,按照以往规定潜在的绝大部分征收对象已经不复存在。
此外,根据《中国统计年鉴》从2010年到2015年对我国“育龄妇女生育状况”的统计结果,笔者发现当下育龄妇女生育三孩及以上的平均生育率仅为1.60‰。这意味着,即使对社会抚养费制度做出相应调整,修改为限制二孩外的生育,就我国当前的人口形势而言,也难以再发生实效,其限制生育的功能将被现实的生育情况架空,失去存在的价值。而由此造成的社会功能缺位也并不需要其他任何新的制度来替代。再者,这个名存实亡的制度与人权观念及其价值追求也是格格不入,不利于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
综合上述分析,社会抚养费制度的功能定位和价值追求,既不符合我国人口现状,也难以适应未来人口发展的趋势,同时又无需新的制度来弥补废止它而造成的功能缺位。因此,废止社会抚养费制度既有必要又实际可行。
二、废止社会抚养费制度的意义
(一)基于社会抚养费制度产生的争论和问题将随之终止
十多年来,社会抚养费制度在学界引发了“行政收费论”与“行政处罚论”之争,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2]“惩罚意义片面化”、“征收行为随意化”和“工作手段目的化”等异化现象,给司法实践、行政执法和人民群众带来了许多麻烦。废止社会抚养费制度,由它而生的性质之争将会休止、实施中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也将成为历史。
(二)有利于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
社会抚养费制度作为限制生育的经济手段,由于其强制性在国际上被认为是“恶”的制度,这对我国的国际形象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从这个角度而言,废止社会抚养费制度,还将促进我国人权事业的建设和发展。
三、基于相同论证逻辑的延伸
与社会抚养费制度类似,同为“限制生育”特定社会背景下的产物还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以及2007年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这两项法律制度在限制生育的同时,还造成了公民权利的不平等,与宪法平等权之精神相违背。基于与上述废止社会抚养费制度论证相同的逻辑,笔者主张在今后的修法工作中一并废止这些明显不合时宜的强制性限制生育措施。
社会抚养费一般是按照孩子数量来进行计算的,因此,北京生育第三个孩子的,也是按照社会抚养费的基数缴纳三倍的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基数则根据当地生活水平以及当事人的收入来进行决定。
法律依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来源:文章屋网 )
2013年5月,著名导演张艺谋超生事件被媒体曝光,沸沸扬扬半年之后,张艺谋12月1日作出回应,他与陈婷的确育有两子一女,愿接受无锡计生部门调查,并依照国家规定接受处罚。同时,无锡市滨湖区计生部门、滨湖区鼋头渚派出所也证实,张艺谋超生属实,而且在没有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情况下给孩子上了户口。
然而,不是所有超生的孩子都如张艺谋的子女这般幸运,能在父母未缴清社会抚养费的前提下落户。2011年4月29日,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在接受人民网在线访谈时介绍,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到没有户口的人有1300多万,其中大部分是超生而未缴清社会抚养费,从而无法进行户籍登记的人口。
因为无力缴纳巨额社会抚养费而无法给儿子落户,北京市房山区的刘菲(化名)将拒绝为儿子落户的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告上了法庭。2013年12月6日,房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因不给超生孩子上户口,公安成被告
刘菲是北京市房山区人,农村户口。在河南郑州工作期间,她与北京城市户籍的李某结识,于2005年婚外生育了儿子小杰(化名)。
在遇到李某之前,刘菲曾有过一段婚姻,并育有一女。离婚后,女儿由前夫抚养。女儿的爷爷常在孩子耳边灌输刘菲的种种不是,造成女儿越来越疏远刘菲,以至于后来不肯与她相见。“所以我想再生个孩子,把他从小带在我身边,做我最亲的人。”就这样,小杰出世了。
由于实行户籍制度和计划生育政策,在中国,一个孩子出生后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各种证明。在一些地区,像小杰这样的非婚生孩子,连出生证明的办理也困难重重。而没有出生证明,就无法申报户籍,无法取得公民身份号码。
“我当时根本没想过什么婚生非婚生这类复杂的问题,也没有想到孩子会落不上户口。孩子是在郑州生的,我在当地找了熟人,帮我开了出生证明。当时没落户口,是想着等把孩子带回北京,直接落北京的户口。”在刘菲看来,自己的户口在北京,孩子落户北京应该是顺理成章的事情。“没想到回了北京,户口问题变得这么难。”
2008年,刘菲和李某经法院判决解除同居关系,儿子由刘菲抚养。2010年,刘菲带着儿子回到北京。当年正值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对无户口人员,要经调查甄别后依照规定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或恢复户口登记;对其中未申报户口的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出生人口,要准予登记,不得将登记情况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但所在村组拒绝为小杰办理人口普查登记及户口登记。
多次沟通无果后,2010年7月,刘菲将自己的情况反映至国务院人口普查办。之后,村组为小杰进行了人口普查登记,但小杰没有享受到这次人口普查的“大赦”优惠,户口依旧未能办下来。房山区公安分局办理户籍登记的民警告诉刘菲,“需要计生委出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证明”。
于是,刘菲又去去找房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2年,房山区计生委认定小杰属于“超生”。虽然小杰出生时刘菲与李某实际身边并没有孩子,但房山区计生委认为,“因当事人原有两个子女,不符合照顾再生育条件,又于2005年10月2日非婚生育一男孩,属于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违反了《北京市计生条例》第17条第1款的规定”。
2012年10月16日,房山区计生委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根据《北京市计生条例》第39条第1款,《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5条第1款、第12条的规定,按照2011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4倍,对刘菲和孩子的父亲李某按社会平均收入14倍共计征收33多万元社会抚养费。
对于“14倍的社会抚养费”,刘菲的律师、北京瑞凯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溢智告诉记者,房山区计生委的解释是,按照《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计划生育外的超生子女,超生的二胎按照社会平均年收入3至10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如果再超生,则要加倍。因为刘菲与李某在各自之前的婚姻中各育有一名子女,因此小杰被按照第三胎征收社会抚养费,在二胎3至10倍的基础上再加倍,最后定为14倍。
刘菲没有房产,没有稳定的工作,平时靠打零工过日子。而李某连生活都不能自理,住在养老院,仅靠微薄的病退工资生活。“如果是几万块钱,我拼命打工也许能慢慢交上。但计生委一下让我交33万多,这让我几乎绝望了。”刘菲说,她甚至有过卖肾的想法,但却被告知年龄太大了。
这件事情,连8岁的小杰也知道。“他们说我妈生我要罚款,要不就不给我落户口,罚款30多万,我妈没钱交不起,想卖肾。”小杰说,“他们一直和我妈说,见面也说,打电话也说。我觉得计生委和公安局的人真坏。”
从为孩子办出生证明到孩子就学,刘菲都费了不少周折,四处“托关系”、“找熟人”。即便如此,目前在小杰的学籍卡上,身份证号一栏仍是空着的。“如果凑不够钱交社会抚养费,孩子没法上户口,以后上初中、高中、大学都会受影响。目前孩子的教育是我最担心的问题。”刘菲说。
2013年年初,李某病逝。刘菲又多次向房山区计生委要求减免社会抚养费征收额,并出示了李某的死亡证明和减免申请。“房山计生委一直说研究考虑,但始终没有接受。”
在计生委与公安机关两头奔波让刘菲身心疲惫。一边是因无力缴纳巨额社会抚养费而无法取得计生委的证明,一边是没有计生委的证明不能登记户口。为了给小杰落户,刘菲决定将负责户籍登记工作的房山区公安分局告上法庭。
2013年10月9日,刘菲在黄溢智律师的助理陪同下再次来到房山区公安分局户政大厅,希望能为小杰落户,若不予落户,希望能取得不予落户的相关证明。与事前料想的一样,她再次被告知,没有计生委的证明不能登记户口,而且“和过去一样,公安局拒绝开具任何证明”。刘菲于是将公安局民警口头答复的录音作为立案证据,于当天下午连同书一起提交给了法院。
在书中,刘菲请求法院确认房山区公安分局拒绝为小杰进行户籍登记的答复行为违法,并责令房山区公安分局依法对小杰进行户籍登记。
计生证明作为户口登记的前置条件
现实生活中,户口关系到升学、就业、社会保障、居住等各个方面。正是因为户口如此重要,刘菲为儿子办理户口的心情才如此急迫,并将拒绝为儿子办理户籍登记的房山区公安分局告上法庭。
在2013年12月6日的庭审过程中,房山区公安分局的委托人指出,10月9日刘菲到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办理户籍登记事宜时,未能向被告提供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依据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办事民警口头告知不能为其子申请户籍登记,并无违法行为。因此,“原告之子不能进行户籍登记,是因为母亲没有尽到母亲的义务,责任不在我方”。
而黄溢智认为,根据《国籍法》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的规定和《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的规定,为中国公民进行户籍登记是公安机关的职责,不应附加其他条件。为小杰进行户口登记是房山区公安分局履行职责的行为,而拒绝为小杰进行户口登记的行为则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至于房山区公安分局认为小杰属于超生,进行户籍登记时需提供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所依据的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黄溢智认为,该文件没有显示其所依据的上位法,并且实际上也没有任何上位法规定在上户前需要提供《结婚证》、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亲子鉴定证明等文件,类似的规范性文件未经审查即投入施行,严重违反了宪法和法律,从法理上讲,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效力。
在庭审中,黄溢智还指出,我国已签署《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该《公约》规定,缔约方应确保儿童均享受《公约》中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因儿童、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身份、出身、财产或残疾等不同而受到任何歧视。缔约方为确保儿童的福祉,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在制定相关政策和落实中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作为首要考虑。而在我国,包括受教育权在内的各项公民基本权利、福利待遇实际上均以户籍为前提,没有户口意味着无法取得学籍参加中考高考,没有户口也没法缴纳社会保险获得医疗养老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违法生育的儿童(超生儿童属于其中之一)户口登记时设限(要求提供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是其中之一项)的行为,阻碍了儿童享有其与生俱来的身份权利、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
事实上,《户口登记条例》明文规定户口登记机关应该对出生的中国公民予以登记,并且没有附加任何条件。因此,对于任何因出生而需要进行户口登记的中国公民,户口登记机关都应当如实进行登记,不应因是否缴纳社会抚养费而受影响。恰如为张艺谋的子女办理户籍登记无锡市滨湖区鼋头渚派出所民警所说:“每个已出生的孩子,不能因为家长没有缴纳社会抚养费而成为黑户。”
据了解,北京市将户口登记与计生捆绑的依据是《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2000年4月1日,北京市政府颁布《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其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持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证明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到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
按《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一条,制定《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实施《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然而,无论是《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还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都只有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规定,而没有将户口登记与计生捆绑。
但是,从当前的现实情况看,除福建、河北、江苏、四川等地,近年来禁止了“本辖区户籍登记工作与计生证明进行捆绑”外,多数地方都颁布《规定》或《通知》,将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俗称“准生证”)或社会抚养费缴纳证明,作为新生儿入户的前置条件。
对此,北京市人口计生系统的一位工作人员坦言,社会抚养费的执行威慑力在于“户口登记”,如果取消两者的关系,“超生”问题将难以控制。一位尚未取消计生证明与户口“捆绑”的省会城市公安户政系统人士也表示,由于计划生育指标对各级政府的考核压力,现在很难取消计生证明作为户口登记的前置条件。
不能让孩子替父母买单
2011年,《南方周末》以《像影子一样活着:超生“黑户”的18岁人生》为题报道了时年18岁的北京姑娘李雪的故事。作为超生二胎,自出生起她一直无法申报户口。其父上访16年,诉讼10年,还是没法给她上户口。18年里,她只能用姐姐的医保卡看病,用姐姐的借书证借书,作为姐姐的影子活着。
而同样作为第二胎,蔡艳琼以死抗争换来了对其身份的认可。2013年6月,此前因为家里未缴纳社会抚养费做了16年“黑人”的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少女蔡艳琼喝农药自杀,原因是她没有户口,无法参加中考。在自杀引起舆论关注之后,7月25日,当地派出所称已为蔡艳琼办好了户口。
尽管黑户的遭遇令人揪心,“社会抚养费捆绑户口”的做法不断遭遇质疑,但正如国家计生委专家委员梁中堂所说:“只要计划生育与户口登记捆绑在一起,‘黑户’问题就无法解决。”
为此,12月2日,10位学者、律师上书国务院、公安部,建言撤销各地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在全国统一取消计生证明,特别是社会抚养费缴纳证明与户口登记的“捆绑”。
截至记者发稿,刘菲诉北京市房山区公安分局不作为案尚未宣判。但是,无论最终结果如何,此案都将具有示范效应。一位旁听当日庭审过程的吴先生告诉记者,他的户籍在北京市的另外一个区,他女儿、女婿也因无力缴纳23万多元的社会抚养费而无法给超生的儿子(二胎,2008年出生,一胎女孩)上户口。他为外孙落户的事四处奔走,但无论是申请复议还是诉讼(告计生委),都无济于事。得知刘菲状告公安机关后,他与当地公安机关交流过,虽未明言,但对方的意思很明显:如果刘菲儿子的户口能落下来,他外孙的户口就能落下来;如果刘菲儿子的户口落不下来,他告状也没用。
“孩子不是他自己能来到这个世界的,是父母把他带来的。不给孩子上户口,是因父母的行为而剥夺孩子的权利。”曾因违法生育二胎而被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的杨支柱说,就违法生育而言,孩子是无辜的,违法的是生育孩子的父母,而不缴纳(缴清)社会抚养费就不给上户口,实质上就是让无辜的孩子为父母的违法行为买单,这无论如何都是说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