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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合同

时间:2022-11-16 20:13:2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电商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电商合同

第1篇

关键词:电力零售市场;零售商;零售合同;风险分析

中图分类号:F426.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2) 16-0084-01

一、引言

电力零售竞争是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需要,也是改革的目标[1-3]。在电力零售市场阶段,电力市场的各个环节将完全分离,出现自由买卖的电力购买和销售商。本文从规避市场风险的角度,对零售商的售电收入进行了分析,得出了影响售电收入的主要因素,对于零售商规避市场风险,在现货市场选择哪种合同购电提供了良好的建议和指导。

二、零售商和用户所面临的风险

零售商需要从多个市场购电,然后以零售合同形式向用户售电,各市场合同价格不断变化,零售商的市场风险表现为净收益的随机波动,由于其市场地位的特殊性,导致面临一定风险,主要体现在电力现货价格波动和电力终端需求两方面[4]。而用户面临的风险主要体现在由市场价格变化产生的损失。

三、零售商售电合同收入计算及其风险分析

由于负荷需求与价格相互影响的同时又与众多不确定因素有关,故总需求可划分为两部分:与价格密切相关部分Qv和受其他不确定因素影响部分Qnv,且满足Q=Qv+Qnv。式中,Qnv可通过预测确定,属于刚性负荷需求,Qv受价格弹性约束,Qv=aP+b,参数a,b为该时刻决定电价P与负荷Qv关系的常数,故总需求量Q是电价P的函数,即Q=f(P)+Qnv,可将Qnv看作常数。对各合同电价分析可得,合同电价是在实时电价基础上制定的,且受实时电价影响改变。因此,零售商售电收益是实时电价的二次函数,即R=f(P2)+c,由此可见,实时电价微小波动将对零售商的售电收益产生很大的影响,零售商所面临的风险,最终是由实时电价的波动引起的。

四、结束语

本文对零售商售电合同收入做了详细计算,深入分析了其面临的市场风险,预测现货市场实时电价是零售商必须重视的问题,同时,如何准确预测现货市场上实时电价也是电力零售商不可避免的问题。

参考文献:

[1]赵豫,于尔铿.电力零售市场研究(一)充满竞争的电力零售市场[J].电力系统自动化,2003,27(9):20-23.

[2]宋永华,刘广一,谢开等.电力企业的运营模式(三)—零售竞争型模式[J].中国电力,1997,30(11):59-62.

第2篇

电力物资合同服务大厅的建设,是省公司党组落实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集约化管理精神,打造理念先进、运转高效供应链管理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规范物资合同业务管理,展示国网公司服务品牌,加强物资领域廉政建设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省电力公司实践“三个服务”郑重承诺,为供应商提供更加高效、便捷服务的实际行动。

合同服务大厅是集合同签约、履约、结算、供应商维护、业务洽谈等工作为一体的“一站式”服务窗口。合同服务大厅投入运营后,在短时内高效率地运转,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下面就合同服务大厅近期的工作进行总结。

一、制度建设是服务大厅各项工作高效运转的保证:

在合同服务大厅开业以前,合同服务部就按照省公司物资部对物资合同签订的新要求,充分听取采纳部门员工的建议,制定出更加细化的合同签订流程,并在大厅开业前的两次在外组织的合同签订会上试行了新的流程,根据会上会后的反馈进一步调整完善工作流程,为大厅开业后的顺利高效运营打下坚实基础。根据大厅工作特性和实际情况,编制出《物资合同服务大厅标准化操作手册》作为大厅业务开展的流领性文件,从而将大厅的运营模式和工作流程规范化。

业务开展实行“批次签约负责制”每次签订会都由专人负责组织,人选采用轮流的方式,不仅分解工作强度,更培养员工的大局意识和团队协调组织能力。由于新的合同签订流程要求很多工作要在会前完成,而且签订会时间短节奏紧,为了能在每个节点都及时准确,部门员工常要加班加点工作,所以签订会结束后都会安排部门员工换休。休班制度不仅能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让员工得到休息,缓解工作压力,更提高了员工的工作效率和积极性。

二、服务大厅规范化运作是国网“干事干净”廉洁理念的展示平台:

合同签订采用流水线方式,合同版本严格按照《国家电网物资采购合同统一文本(征求意见稿)》编制的统一版本制作,合同签订信息与中标资料完全一致,确保了合同的公正性。取消在合同签订会上签订技术协议,严格按照标书中的技术协议中的相关参数信息执行,这样就避免了以往供应商在与各供电局物流分中心签订技术协议时遇到的繁琐和困难,不仅简化签订流程,缩短签约时间,并营造了阳光、廉洁、公正的签约环境。

三、彰显窗口优质服务:

自合同服务大厅运营以来,致力于为供应商提供舒适有序的签约环境,准确便捷的签约流程,亲切可靠的签约服务。大厅配置了供应商抽号区、休息区、商务区、签订区等功能区域,使得供应商从始至终都体验着舒适的环境和有序的流程。灿烂笑容、文明用语、礼貌举止和热情服务只是优质服务的基础,只有用最快的时间,最准确的工作,最简洁的方式达成供应商所需要的目的,服务才能真正得到供应商的认可。例如以前一个供应商在一个供电局的不同工程项目中标,则有几个工程项目就要签订几份合同,造成了重复工作降低效率。现在按照物资部的要求,同一个供电局、同一个项目部门、同一个供应商、同一类产品只签订一份合同,从根本上减少了合同签订数量,为供应商提供便捷,贯彻了全方位的、超前的为供应商服务的理念。

作为陕西省电力公司物流服务中心的窗口,合同服务大厅将秉承便捷、高效、规范、诚恳的服务理念更好的服务于广大供应商和各基层物流分中心。

四、取得成绩:

(一)社会效应显著:

合同服务大厅围绕“四服务四满意”的理念开展工作:

1、主动服务让省公司满意

通过工作流程的精细化,在签订会前找出问题,完成差异化处理,及时准确的完成合同签订工作,以100%的完成率、及时率、准确率、签订率让省公司满意。

2、高效服务让基层单位满意

严格按照中标信息和资料签订合同,简化合同内容,无需基层单位来人参与签订合同与技术协议,加强与基层单位的沟通和交流,以高效便捷的服务让基层单位满意。

3、优质服务让供应商满意

良好的大厅环境,便捷的签订流程,热情的服务态度,做供应商所想,解供应商所急,用超前的工作将供应商在合同签订上可能遇到的困难和低效的节点一一解决,以优质、热情、超前的服务让供应商满意。

4、贴心服务让员工满意

休班制度不仅能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让员工得到休息,缓解工作压力,更提高了员工的工作效率和积极性,以贴心为暖的服务让员工满意。

(二)经济效益提升:

1、节约纸质合同文本用纸

原合同文本由合同协议书、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以及合同附件四部分组成,约40页,最多可达100页左右。现根据《国家电网物资采购合同统一文本(征求意见稿)》的精神,将合同浓缩为5页,并且省去合同附件中的技术协议部分。从大厅运营至今,用签订合同1680份,按此估算每年签订合同数在10000份以上,平均每份节省纸张35张计算,则每年仅合同用纸部分就可节约纸张2800000张,按照一页合同成本0.3元计算,则纸张方面便可节约成本84万元,切实履行了公司“三节约”的要求。

2、节省合同签约工作的相关费用

以往在外组织合同签订会的费用大约在8-10万,各分中心计划员、技术人员参加签订会的差旅费等费用约为1.2万元,除西安局外其余9个及安康水电厂共10个分中心,则每次合同签订会的综合费用在20万左右。按照全年组织15次会议计算,全年可以节约直接费用近300万元。

(三)工作效率优化:

秉着公司“四个超前”的工作思路,高效率、高标准、高质量的完成合同签订。合同服务大厅挂牌运营至今,签订__年国招110KV以上第一批、国招220KV以上第一批、国招10-35KV第一批、国招电能表第一批、省招集中规模第一批、省招物资谈判第一批共6个批次,294份合同,总金额20584.13686万元。通过改进和创新,从以下三个方面提高了工作效率:

1、签订会前超前准备。根据以往合同签订的经验,细分工作节点,结合服务大厅的有利条件,将合同台账整理核对汇总、制作电子版合同、印制纸 质合同等节点放在合同签订会前完成,使大部分问题在签订会前得以解决,不仅为供应商签订合同提供便利,并且加深了与各物流分中心及计划部、招标公司的交流与合作。

2、签订会上流程清晰。得益于部分节点的超前准备,在合同签订会的组织上,充分利用大厅的各项设施,将签订流程流水线化:抽号排队,叫号接待,完备合同,用印收集。各个窗口分工明确,专人专责,节节相扣,改变以往签订会供应商一对多签订模式(一家供应商与几个供电局专责签订合同)造成的程序重复和工作量大的问题。

3、会后总结上报及时。签订会上按局分工改为按节点分工,统一的完善清册、整合信息、移交合同,使得后期工作不仅节约了时间,又做到了准确、详尽。

通过创新策划、超前准备、精心组织、精确实施等几个方面的工作,以前从接到中标资料和清册签订合同合同收集、分发、汇总移交,整个过程需要一个月左右,现在缩短到一周左右就能完成。其中签订会效率的提高是最受供应商好评的。

3月28日至3月31日,银河招标公司在大厅进行省招第二批和国招10-35kV第二批的标书发售工作,合同服务部派专责在前台负责收集完善供应商资料。本次标书发售概算金额达5.7亿元,招标公司充分利用大厅配置的抽号机、叫号机、大屏幕、宽敞的大厅及会议室和洽谈室带来的便利,标书发售过程有序、高效,得到供应商的一致好评。合同服务部利用这次标书发售会收集供应商资料,共登记供应商426家,其中ERP系统中无记录或资料不全的供应商为357家。供应商信息的维护为日后工作的高效性夯实基础。

合同服务大厅运营时间不长,每名员工精诚团结、通力协作,用超前主动的工作态度和“高、严、细、实、好”的工作作风,确保了合同的签订率及准确率的同时,努力为供应商提供高效和优质的服务。运营以来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很多不足,这些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摸索、不断创新、不断改进,为把合同服务大厅建成展现物流服务中心工作精神和服务理念的窗口而不懈努力。

推进合同管理的“标准化建设”

为了贯彻落实国网公司“三集五大”工作部署,积极响应中心的“标准化建设”,合同服务部运用信息化手段,强化合同存档管理工作。自大厅运营以来部门利用大厅签约流程的特点,在将合同移交给有关单位和部门前,对合同进行扫描生成已签约生效的合同原件的电子版,并将电子版合同及台帐以硬盘存储和光盘存储进行保存。至今已完成对__年国招、省招第一批;__年国招、省招第二批共十个批次,共计1501份合同的电子化存档管理工作,总金额约为101377万元。

第3篇

关键词核电项目 设备采购 风险成因 过程控制

中图分类号:TU83文献标识码: A

0 引言

暖通设备广泛应用于核电站的各厂房,主要承担空气温度、湿度、压力、放射性、洁净度控制以及换气和防火等功能。核电项目中的暖通设备具有数量多、种类杂、采购频繁、技术要求差异大、合同执行周期长等特点,从设备招投标到最终验收,各个环节均存在较大风险。笔者认为,只有仔细分析采购风险成因,提前做好预判和防范措施,才能保证设备采购的安全、质量、进度和成本控制目标得以顺利实现。

1 风险成因分析

在核电项目建设中,暖通设备采购的风险点较多,形成的原因也不尽相同,现根据笔者的经历和认识,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进行分析。

1.1 供应商的项目管理能力不足

核电暖通设备供货是一个长期复杂的项目管理过程,要求供应商必须针对核电设备供货的特点,建立完整稳定的项目组织,来协调技术、采购、生产、质量、售后等多个部门密切配合,以保证供货任务的顺利完成。经验表明,国内供应商的项目管理能力良莠不齐,部分供应商依然存在项目组织结构不合理、任务分工不明确、工作流程不清晰、员工能力不足、工作交接制度缺失,现场服务不到位、设备质保责任难以履行等种种问题,给设备供货质量和进度目标的实现带来较大风险。

1.2 供应商合同意识尚待提高

核电设备供货合同要求极高,执行期间,合同的每一条要求都必须得到落实和响应。然而,对于少数特别是新加入的供应商,他们并未深刻认识到核电设备供货合同的严肃性,在合同签订前没有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合同内容进行分析和评估,合同签订后依旧按照企业原来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制造,导致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澄清、变更频繁发生,甚至出现设计不符合,设备重新制造的情况,不仅大大增加了供应商自身的成本,更对设备供货的质量和进度管理工作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1.3 工厂质量管理问题依然存在

目前,国家对核电新项目建设提出了较高的设备自主化、国产化的要求,核电站的暖通设备大部分已由国内供应商负责供货,但大部分国内企业的工厂质量管理水平与核电设备制造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今年5月份,在核安全局关于《民用核安全设备违规补焊专项整治行动(第一阶段)有关情况的通报》[1](国核安函[2014]61号)中显示,即使是某些取得了核级设备生产许可证的供应商,不同程度的质量管理问题依然普遍存在。国内外核设备制造经验表明,设备制造质量直接制约了核电工程的质量和进度,核安全相关设备一旦出现质量缺陷并带入运行阶段,不仅处理难度大、周期长,还可能直接影响核安全。

1.4 合同周期长,后期履约成本增加

以两台机组的项目为例,暖通设备自合同签订到最终交付验收,合同执行周期约为七到八年时间,甚至有可能更长。然而,暖通设备的批量供货只会持续两到三年时间,其它大多为因设计变更或安装调试需求而产生的补充采购,这类采购批次多、数量少、需求急、协调难度大。很多情况下,即使单独采购一台通风阀门,供应商也必须按照规定单独安排设计、制造、试验见证、质量检查和包装运输等工作,这导致使供应商的工作量和管理成本大大增加。到了合同执行的后期,供应商就容易出现推诿、不配合、漫天要价、交货延误、甚至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2 合同签订前的风险防范

2.1 注重潜在供应商的评审

核电项目暖通设备供货合同往往包含了设备、备品备件、文件、安装调试指导、培训和售后服务等诸多内容,因此,在对潜在供应商进行评审时,除了对其自身与生产能力有关的因素进行检查外,还应注重对供应商合同管理水平的评估,如是否建立了完善稳定的项目管理团队、是否有核电项目的供货经验、以往的供货业绩及用户的评价等。对于包含多种类型设备、需要协调多家分包商进行供货的合同,还应重点对供应商的供货总承包管理能力进行审查。

2.2 严格技术规格书的审查

对于设计院提供的设备技术规格书,招投标部门必须组织仔细审查,确保规格书中所有技术要求都明确、合理、可执行、可验证。对于类似“不锈钢材质”“耐盐雾腐蚀”“知名品牌”“需满足抗震、密封、吸声、绝热”的描述,应要求设计部门予以明确;若发现对某些设备的要求超出了市场常规标准,则应做好市场调查,核实这些要求的合理性,如某技术规格书要求所有消声器设备必须按照GB/T 4760-1995《声学消声器测量方法》标准进行出厂试验,出厂试验包括插入损失、再生噪音,阻力损失及压力损失,但经调查发现,国内根本不存在能够按照GB/T 4760-1995《声学消声器测量方法》标准进行测试的机构,能够按照其它相关国家标准进行测试的机构对设备的尺寸范围也有要求,遇到这类情况,就必须提前和设计部门做好澄清,并要求对技术规格书进行升版。

2.3 合理调整招标过程中的技术评分权重

对于常规项目来说,设备采购招标的目的是降低设备价格,采购到性价比最优的产品。然而,核电作为高风险的行业,成本固然重要,但是安全与质量永远应排在第一位,而技术则是安全与质量的重要保障。因此,笔者认为,在核电设备招投标过程中,应该适当增加技术评分的权重,并根据核电设备采购的特点,对各项重要指标采取针对性的倾斜,如技术评分中应注重供应商的项目管理能力、设计和生产制造能力、设备性能的符合性、售后服务状况等,同时,还应该设置技术评分合格线,对于技术评分不合格的,直接予以否决。

3 合同执行中的过程控制

对核电设备来说,合同签订完成只是第一步工作,更为繁重的工作主要集中在合同执行阶段,合同执行工程师必须保持高度的敏感性,做好设备供货的过程控制,提前预测风险,及时消除风险,确保设备供货质量合格和按期交付。

3.1 严格对设备采购清单的审查

对设计院提供的设备采购清单,工程师应依据合同文本、技术规格书和公司程序的要求组织仔细审查,如物项内容是否超出合同范围、设备参数是否准确、设备安装配件是否完整等。少数设计人员为简化设计,常要求随机自带一些合同范围之外的设备,如控制箱、变频器、仪表等,遇到这种情况时,合同执行工程师应按照合同规定做好筛选,并及时提醒暖通设计人员联系其它相关专业进行提资,这样可有效避免供货质量无法管控和安装接口错误的风险。

3.2 做好设备供货计划分级管理

核电项目中,暖通合同采购订单多达数百个批次,采购工作极为频繁,设备供货管理任务非常艰巨。此时,工程师应根据设备重要性、供货周期、技术难度、市场成熟性因素,做好设备供货计划的分级管理,将精力与资源合理分配。对于项目关键节点任务以及货期长、延误风险大的设备,应督促供应商制定详细合理的供货进度计划,并严密跟踪设备交货各项进度(如设计完成、生产排产、重要外购件到货、性能试验、设备监造、设备发运)的完成情况,一旦发现计划偏离,就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而对于一些供货周期短、不需要监造的市场标准化产品,则不用对制造阶段进行详细跟踪,只需确保其能按期交货即可。

3.3 重视工程文件管控

核电坚持“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的原则,与设备有关的所有活动都离不开文件的支持。文件作为供货合同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既是设备制造、安装和调试的重要指导,也为核电厂的安全运行和维护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合同执行工程师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对工程文件的管控:1.合同签订以后,工程师要督促供应商及时建立工程文件清单,按期提交各类工程文件;2.对于有特殊要求(如安全级、抗震级、抗强风、防爆、耐辐照等)的设备,供应商还必须提供满足要求的计算书、试验报告或相关鉴定文件;3、工程师要及时组织工程文件审查,确保文件质量合格、内容完整,使工程文件能切切实实的为设备制造、安装和调试运行提供有效的服务。

3.4 加强设备制造的质量监督

核电厂由于存在安全风险,对设备质量提出了十分严格的要求,我国核安全法规明确要求核电建设单位需对设备制造进行质量监督。质量监督工程师要加强设备制造活动的监督,对供应商的质量控制文件、人员资质、材料和设备符合性进行仔细审查,严格按照合同和经批准的出厂检验大纲文件逐条进行出厂验收检查,对于在监造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采用备忘录、观察意见单和质量缺陷报告以及召开质量专题会等措施要求供应商整改,待整改合格后方可放行。切实加强设备制造的质量监督,其目标在于协助和促进制造厂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设备制造质量满足技术要求,将设备缺陷的风险消除在制造厂内,防止将风险带入项目现场和机组运行阶段。

3.5 与供应商建立相互协作的关系

设备供货离不开供应商的支持和配合,与供应商建立相互协作的关系,对合同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至关重要。目前,暖通设备供应商的供货能力与核电设备的供货要求尚存在较大差距,对于是一些新加入的企业,工程师会组织召开专门的项目开工会,对其进行了全面的指导。然而,在合同签订后的很长时间内,对于很多具体问题,供应商依然不清楚如何正确处理。这时,合同执行工程师要耐心为其提供一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这不仅有利于供应商管理能力的提升,也有利于推动合同执行任务的顺利开展。但需提醒的是,在与供应商交往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执行企业保密和廉洁从业的相关规定,时刻维护公司的利益和良好形象。

4结语

做好核电暖通设备采购的风险控制,其目的就是通过对影响设备采购各类不利因素的合理管控,保证设备采购的安全、质量、进度和成本目标顺利实现。它要求工程师时刻保持高度的责任感,以专业化和精细化的管理,及时为项目现场提供安全可靠的设备,最终实现核电建设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 中广核工程培训中心.核电工程总承包与项目管理[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10.

[2] 广东核电培训中心.900MW压水堆核电站系统与设备[M],北京:原子能出版社,2005.

[3] 叶晓芳.浅谈成套设备采购中的风险控制[J],石油石化物资采购,2010.

第4篇

关键词:意思表示,默示承诺

随着市场经济机制和国际贸易规则的日趋成熟,默示承诺在订立商事合同中的作用越来越不容忽视。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的制约,一直主张民商合一,对商事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默示承诺一般持否定态度,仍延续着民法中的通常作法,未形成一定的规则。这与我国正在全面进行的经济转型是相背的,它不利于交易的快捷及安全。我们有必要从默示承诺制度的产生根源出发,结合世界上商事发达国家的现行商法及现代商事特点加以分析,阐述其存在的重要性及确立其存在的条件。

一 默示承诺之产生根源

默示承诺的产生是基于订立合同这一特定法律行为产生的。合同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合意,即合同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可以采取明示的方式或默示的方式作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21条),自然也就有“明示的承诺”和“默示的承诺”的区分。例如,时下采用会员制的刊物邮寄业务,业务商一季度向会员邮寄一本畅销书,并约定一个月的期限。若会员不喜欢该书,在一个月内可以寄回,否则将视该会员同意购买此书。一月期满,会员的缄默或不作为即表示默示承诺。

默示承诺,在法学理论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凡从特定的作为(甚至不作为)中间接地推知行为人有承诺的意思表示,均属默示的承诺,至于此意思表示是否需要通知要约人则不论。狭义上,默示承诺仅限于需要将默示作出的承诺意思表示通知要约人的情形,承诺无须通知的情形称为意思实现,排除在外。但是,两种定义方法存在共同点,即承诺的意思可以通过行为来表示。

二、传统商事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默示承诺

商事贸易的交易习惯与一般民事关系的交易习惯有很大的不同,为了交易的便利和安全,商人在从事商事活动过程中,创设了许多交易规则,而我国仅在新《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在这方面是比较欠缺的。我们有必要根据世界上商事活动较发达国家的商法,就商事活动范围内的默示承诺加以分析。

商事发达国家一般仅明确商事事务处理中的默示承诺条件,而在非商事事务处理方面,沉默或不行为除规范场合外仍只作为一种事实行为处理。

(一)正常商事事务处理中默示承诺成立的一般条件

第一 商人的经营活动必须是为他人处理事务。

并非商人在从事商业活动中的所有沉默都会发生默示承诺的效果,依照德国等国家商法的规定,事务处理是指为他人利益在他方利益范围内以某种法定的或事实的方式独立行事。例如在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承揽合同中的加工、定作、修理,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运输旅客或货物,仓储合同中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居间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为他方提供订约媒介等均属于此类事务。与之相反,买卖行为、借款行为不属于此类事务,其沉默或不作为不宜确认为默示承诺。

第二 商人必须与委托人的要约存在着一种业务上的联系。

这种业务上的联系指在要约人提出要约时,双方当事人正存在着业务关系,他们彼此都有意愿将此业务关系存继下去。例如,居民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当年的物业管理协议时已经存在的物业管理关系;存货人委托保管储存仓储物时已经存在的储藏和保管关系。

第三 要约人所提出的要约内容必须涉及商人所经营的业务。这就是说,要约人提出的要约内容不得超出商人的正常业务范围。例如,存货人提出要约,委托保管人销售其仓储物,就超出了仓储商的正常业务范围。

(二)在商人已主动提出为他人处理事务时默示承诺成立的条件:

第一 要约人必须为商人主动提出为他人处理事务意愿的特定人。不是该特定人向商人提出要约,商人缄默不应视为默示承诺。例如:某仓储商向某食品加工厂发送广告印刷品,即主动向他人提出为其处理事务的行为。该食品加工厂根据广告向该仓储商发出要约,仓储商的缄默就可视为默示承诺。但是仓储商若仅仅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则不是向具体人提出办理事务之意愿。

第二 要约人提出的要约必须在商人主动提出的为他人处理的事务范围之内。只要该特定人按照商人提供的事务处理范围或内容向商人提出要约,商人缄默既视为默示承诺。

三、现代商事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默示承诺

随着世界经济贸易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人们迫切要求提高交易的效率。电子商务恰恰具备快捷方便这一优势,自然也就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是,电子合同完全在虚拟空间中进行,当事人往往并不见面,确认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是否存在默示承诺以及其成立的条件,对于保证电子商务交易安全就比较重要。

(一)确认电子商务之默示承诺之必要

1、我国电子商务要约承诺制度之现状

现代商人开展电子商务业务,主要是通过电子合同,来确立其与客户间的合同关系。因此,现代商务也称之谓电子商务。所谓电子合同,是通过电子计算机网络系统订立的,以数据电文的方式来生成、储存和传递商业贸易信息的贸易方式,主要有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电子邮件(E-mail)和计算机传真等形式。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电子签名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对数据电文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为了保证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我国将电子合同拟制为书面形式的一种,主张通过明示承诺来完成合同的订立。另外,对于《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六条关于默示承诺的效力是否适用于电子合同订立,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很大争议。

2、我国电子商务现状

目前,电子商务主要有网上购物、网上竞拍、网上预定商品、网上预约导游、提供网络技术服务等,其运作方式可谓多样化。但是,其运行基本上都有固定的流程,一般有几个步骤组成。即,电子商务运营商要约邀请;用户申请加入会员,确立用户与电子商务运营商的业务联系;会员登陆选择商品或服务项目,下单,发出货款或服务费,也就是发出要约);最后,电子商务运营商发出商品,或者承诺服务,或者拒绝要约。整个运作过程中客户基本上是按电子商务营运商的要求进行操作,并且运营商承诺与否,客户必须期待,客户只能无条件地承担缔约不能的全部责任,这实际上是将客户置于一个不利的地位。

(二)确认电子商务之默示承诺之条件

电子商务形式虽然多样化,但按其合同标的进行归纳也不外乎传统商事的事务处理和非事务处理两项权利义务内容。下面,我们从这两类标的及电子合同订立过程所具有的特点加以分析,来比较电子商务与传统商事在默示承诺方面的异同。

1、事务处理

电子合同的标的与传统商事合同的标的没有本质上的区别,所以,事务处理定义及含义,我们仍可延用传统商事的说法。但是,我认为电子商务运营商的默示承诺是否成立与传统商事应有所不同,其成立条件只需要确认该要约是否在电子商务运营商提出的为他人处理事务的范围内,及电子商务营运商的不作为或沉默是否在合理的时效内即可,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电子商务运营商已主动提出为他人处理事务时,要约人为商人主动提出为他人处理事务意愿的特定人。客户与电子商务运营商建立联系的通常作法是:用户注册个人信息,成为营运商的会员,即特定客户。其注册信息一般根据电子运营商的交易需要以回复表单的形式来实现。在未按要求以帐户名登陆前,终端用户的身份是“游客”(即非运营商主动提出为他人处理事务意愿的特定人),电子商务运营商是不承认与其有任何民事关系的,也就是不承认其已经向“游客”提出为其处理事务的意思表示,其通常的表现形式为禁止“游客”下单。因此,传统商事关于确认发生默示承诺效力的该项成立条件可以不予考虑。

(2)要约人提出的要约应在电子商务营运商主动提出的为他人处理的事务范围之内。

电子商务营运商在向会员提出为其处理事务的意思表示时,通常会详细介绍其处理事务的项目内容,即其经营范围。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运营商为例,其会明确标示其法律援助的范围,如:“本站在河南省内提供劳动法范围内的法律援助”等等。如果要约人提出要约,要求该运营商为诉讼管辖地为河北省的劳动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或是婚姻法方面等不在劳动法范围内的法律援助,即应视为超出该运营商的处理事务范围,运营商的沉默或不作为不应发生默示承诺的效力。反之,则应发生默示承诺效力。

(3)默示承诺成立应在超出合理时效之后。

电子商务的主要特点是快捷。但是,我们不能一味的追求快捷而不设定交易安全的底线。电子商务活动中存在以下几种不容忽视的情况:一是因网络技术故障,要约短期内无法进入受要约人的计算机系统;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需要自己去认定对方身份的合法性,而通过签定确认书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主体身份,需要一定的时间;三是要约人在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其可能有撤回或撤销其要约的意思表示。以上几种情况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信息传递能够以光速在网络上进行,使得传统合同订立所需要的时间、空间被大大缩短,甚至被取消了,如果不设立一个合理的时效,将最终导致电子商务活动紊乱无序。

2、非事务处理

在传统商事中,非事务处理的合同订立,是不承认默示承诺存在的。但是电子商务合同有其特殊性,其订立合同的过程更加规范。我认为应该依交易习惯区别对待,下面我们以订立买卖合同为例加以分析。

根据电子商务运营商的约定,客户在网上购物,一般只能采取“立刻购买”和“竞价购买”两种方式。

电子商务运营商在约定“立刻购买”方式时,一般将邮寄货物的邮费平均摊入到每件商品的出售价款里,并且客户每选购一件商品,该商品的库存量在表单上的显示数目会减一,即一件商品只能有一名客户购买。电子商务运营商在收到客户所汇货款后,发出货物。这种行为应视为以意思实现的方式确认广义默示承诺的成立。

电子商务运营商在设置“拍卖”方式时,一般会设置一个底价(保留价),即成交的最低可接受价,不到该价可不成交,此价格买方是看不到的。这与传统意义上的拍卖是相同的,都是从公平原则出发,避免成交价低于商品价值或商家能承受的价格。这种情况下,不应该承认默示承诺的成立,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否则,南京市因1万元网上竞拍得价值10多万元小汽车而引起的诉讼案件将可能频繁发生。

四、小结

1、默示承诺在订立商事合同过程中的地位应当确立。在商事活动实践中,已经形成了大量的交易规则,法律应加以确定,以利于交易的安全和便利。

2、默示承诺在电子商务中的适应范围比传统商事更广泛,其不仅适用于事务处理也适用于非事务处理。订立电子商务合同流程的规范性给予了默示承诺更大的适用空间。

参考文献:

①范健:《德国商法:传统框架与新规则》法律出版社2003年10月第1版。

②翟云岭:《合同法总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3年1月第1版。

③张春、张杭明等:《合同法学》,南海出版公司 2003年9月第1版。

④徐婷姿:《要约承诺制度在现代的发展》 法律教育网―经济法论文。

第5篇

关键词:电网物资采购 结算手续 资金安全风险

一、 电网物资集中采购有关资金结算手续办理的现状

省级电网公司的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分为物资计划管理、物资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含供应商关系管理)、仓储及物资配送管理、质量监督管理、废旧物资管理、物资资金收付管理等7个环节。物资集中采购有关资金的结算主要伴随物资合同管理环节与质量监督管理环节同时办理。如果这两个环节出现问题,将引发电网物资结算资金不安全的隐患。

(一)合同管理与资金结算手续办理的现状

物资采购到货款的结算、物资预付款的支付、质保金的支付均是依据合同履行,因此合同管理质量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物资结算资金支付的质量。对于到货款的核算,首先各地市物资公司各项目单位为供应商办理进度支付证明,办理验收、入库等手续,出具质保期满合格证明,然后由供应商提供这些证明票据到省级电网公司所属的物资公司的供应商大厅办理核算程序,由省级电网公司所属的物资公司收集汇总付款凭证、进行发票效验、制作付款申请,通过ERP系统,完成基本的核算流程,由省电网公司物资部审核付款计划,然后由省级电网公司财务部审批物资资金预算,最后由省级电网公司所属的物资公司的财务部门支付集中采购物资的货款。对于预付物资款的核算,在合同签订后,供应商依采购合同进行保函登记,并进行预付款申请,由省级电网公司物资公司审核预付款申请,并报省电网公司物资部和财务部审核预付款资金预算,由省级电网公司物资公司支付。如果合同管理按这两个流程进行,合同管理是适应资金结算支付预算需求的。但是,目前合同管理存在不适应物资结算资金管理工作的方面,如ERP系统中采购订单与合同要求一一对应,但在实际的集中采购物资环节,会出现一张发票对应多个采购订单与多个采购合同,如合同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不认真,就可能导致集中采购资金重复支付的可能。

(二)质量监督管理与资金结算手续办理的现状

省级电网公司所属的物资公司在进行集中采购物资监督管理的各项工作时,会发生各种质量检测费用与监督管理费用,这些均由省级电网公司所属的物资公司财务部门支付,各地市物资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本地市公司管辖范围内的质量检测费用报销。对于集中采购物资的质保金结算,是供应商在走完质保金期满验收流程后,填写质保单,由地市物资公司各项目单位签字,供应商进行质保款的申请,省电网公司所属的物资公司审核质保款申请,并报省级电网公司物资部和财务部审核质保款资金预算,由省级电网公司所属的物资公司支付。

在质量检测各环节中,如发现物资质量问题应及时督促供应商进行消除;如果物资质量问题已发生,又无法协调供应商解决,各地市物资公司的管理部门应将质保单妥善保管,不能提前交到供应商手中。但在实际工作中,地市物资公司各项目单位在进行签发投运单时不核对合同的质保期限,凭经验和与供应商的关系,存在提前签发投运单的情况,而省级电网公司所属的物资公司财务部门又无法在ERP系统中核查投运记录,只能凭纸质的手续办理支付质保金,这将会造成质保金提前支付的财务风险。

二、电网物资采购结算手续不健全引发的风险

(一)银行承兑汇票授权书的真实性难以判断,存在资金安全风险

根据某省电网公司2012年末的统计资料,2012年支付集中采购物资款约46亿元,其中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达16亿元,占支付集中采购物资款的34%。目前省级物资供应公司用于支付集中采购物资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来源于各市电网公司电费口径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收取电费款的这些银行承兑汇票由地市电网公司的财务部门交给省电网公司财务部,省电网公司财务部进行背书登记交给省物资公司财务部,省物资公司财务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二次背书手续,用于支付各供应商的集中采购物资款。

目前这种财务管理模式存在以下资金安全风险:(1)市级电网公司在ERP财务管控系统中对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信息审核不严,增加复核工作量。(2)财务公司实行银行承兑汇票不过夜的管理方式,导致省物资供应公司没有时间行使审核职能,增加银行承兑汇票在途的保管风险。(3)由省级物资供应公司审核供应商领用银行承兑汇票手续,因业务水平有限,未能高质量地审核供应商授权书等资料的真实性,增加票据管理的风险。(4)银行承兑汇票电子流转和纸质流转不同步,往往电子流转晚于纸质流转,影响票面信息真实性的审核。

(二)质保金申请单审核不严,存在质保金提前支付风险

质保金是省级电网公司与供应商对采购物资进行质量保证的最后一道防线。有些项目物资主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未严格审批质保金支付申请单,存在物资的投运时间还没有达到质保期限,就在质保金支付申请单上签章的情况;另外还存在部分供应商业务员伪造物资需求单位的相关物资主管部门和人员的签章,自行修改设备投运时间的现象。由于项目多、合同多,涉及的物资需求单位业务部门和人员也多,且物资需求单位的签字人员未预留印鉴章,无法全面、严格审查合同,在相关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办理了质保金的支付,导致提前支付供应商质保金,给公司物资质量保证增加了风险,也给财务部门带来了较大的资金风险。

(三)ERP系统资金支付“取数”有缺陷,存在合同款多付的隐患

目前电网ERP财务子系统中资金支付申请单中所支付的物资集中采购到货款,是通过ERP财务子系统后台抓取发票校验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集中采购物资货款的申请。供应商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如果两个合同金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物资管理部门在ERP物资管理子系统中完成发票校验后,发起其中一个合同到货款支付申请时,ERP物资管理系统抓取本张发票的全部金额,但这个合同到货款支付金额是两个合同金额之和,存在财务管理ERP系统对此合同到货款多支付的隐患。

三、增加资金安全的审核手续以确保财务管理适应物资管理

(一)增加项目单位与财务部在ERP中对银行承兑汇票的审验手续

用于支付供应商货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经过市物资供应分公司、省财务公司、省物资供应公司、物资供应商等多个单位,在项目单位取得银行承兑汇票时,其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难以判断,会造成省物资供应公司支付资金的安全性问题。因此,其一,增加市公司在ERP财务管控系统中对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信息进行审核的责任。在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时,市公司财务部门应配备相关人员进行详细审验,并在审验处盖章签字,其银行承兑汇票原始凭据的真实性由市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然后再将审验结果录入财务管控系统,以供省财务公司与省物资供应公司核对银行承兑汇票的票面信息。其二,在省财务公司背书给省物资供应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时,应在ERP系统中预留其审核的时间,实行其再审职能。其三,在省物资供应公司将省财务公司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第二次背书给供应商时,应在供应商大厅配备专职的人员审核物资采购供应商授权书的真实性,以确保第二次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给了真正的物资供应者,降低票据管理的风险。其四,各业务部门要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的当日及时办理电子流转手续,使电子流转手续早于或同时于纸质流转,另一方面,如果ERP系统中无电子审核流转手续,其纸质流转不能往下一程序进行,确保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转让真实有效,增加资金支付的安全性。

(二)规范物资与基建部门对纸质质保单与ERP系统的审核手续

为防止质保金的提前支付,应规定物资与基建部门在纸质的质保单上签字时,查核安装运行的记录,在纸质质保单上的付款单据上明确签署:“投运一年,无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问题”等规范性语言,并附签字人的名字与签字日期,且在省物资供应公司要预留有权在质保单签字人员的印鉴,以查核其质保单上签字的真实性。另外还应在ERP系统中对质保单上所签署的投运时间通过相应的关键字段查找,物资与基建部门的电子签字也应通过ERP系统走质保单的审核流程,以保证质保单从最基层运行单位传递至省物资供应公司时,纸质的质保单与ERP系统的电子签字记录能进行适时比对,省物资供应公司的财务部要认真审核原始签字的真实性及与预留的印鉴比对,并与ERP系统质保单电子手续进行第二次审核程序,在确认无误后,才能开具质保金的支付凭单,确保质保金的支付安全。

(三)完善ERP物资与财务子系统,以优化采购合同、发票的对应关系

针对多支付合同到货款的情况,在ERP财务子系统中应设置预警功能,当一张发票对应多个合同时,在进行发票校验时,设为“不通过”,由财务部门相关人员在ERP系统中采取人工(手动)核对措施,在ERP财务子系统中将发起付款的合同不按发票金额进行到货款申请,而按发起付款合同上的金额进行到货款资金的处理,将另一个合同的取值金额在ERP系统中约定为零。这样集中采购物资到货款的申请就与支付的合同金额达成了一一对应,防范了资金重复支付的风险。X

参考文献:

1.高路. 电力企业基于ERP系统财务集约化管理成效的评价[J].科技创业家,2012,(11).

第6篇

注册地点:_________

商名称:_________(简称商)

注册地点:_________

1、委任:

兹委任_________为_________地区船舶修理及销售之独家商。

2、商之职责:

(1)向该地区寻求船主欲购船和修船的询价单并转告制造商;

(2)报导本地区综合市场慨况;

(3)协助安排工厂经销人员的业务活动;

(4)代表船厂定期作市场调查;

(5)协助制造厂征收货款(非经许可,不得动用法律手段);

(6)按业经商定的方式,向制造商报告在本地区所开展的业务状况。

3、范围:

为了便于工作,制造商应把区域业主名录提供给商,商对此名录给予评述,提出建议或修正,供制造商备查;

由于个别船舶收取佣金造成地区之间的争执时,制造商应是唯一的仲裁人,它将综合各种情况给出公平合理的报酬。

4、佣金:

制造商向该地区商支付修理各种船舶总结算价值_________的佣金,遇有大宗合同需另行商定佣金支付办法:先付_________,余额待修船结算价格收款后支付。

当需要由制造商付给业主(即船主)的经纪人及第三方介绍人等佣金的时候,必须由商事先打招呼;同时由制造商决定是否支付。

5、费用:

除下述者外,其余费用由商自理。

(1)由制造商指定的时间内对制造商的走访费用;

(2)特殊情况下的通迅费用(长电传,各种说明书等);

(3)制造商对该地区进行销售访问所发生的费用。

6、制造商的职责:

制造商应:

(1)向商提品样本和其他销售宣传品;

(2)向商提供重点客户的船名录以使其心中有数;

(3)通知商与本地区有关船主直接接洽;

(4)将所有从业主处交换来的主要文件之副本提供给商并要求商不得将商业秘密外泄。

7、职权范围:

就合同之价格条款,时间,规格或其他合同条件,商无权对制造商进行干涉;其业务承接之决定权属制造商。

8、利害冲突:

兹声明,本协议有效期内,商不得作其他修船厂的代表而损害制造商利益。商同意在承签其他合同前须征求制造商之意见;商担保,未经制造商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有损于制造商商业利益的情报。

本站合同范文·销售合同的格式范例·办公家具销售合同·苗木销售合同·电子产品销售合同·房产销售合同·建材销售合同·手机销售合同·销售合同书范本·家具专卖店加盟合同协议书9、终止:

不论何方,以书面通知3个月后,本协议即告终止;协议履行期间商所承接的船舶的佣金仍然支付,不论这些船舶在此期间是否在厂修理。

10、泄密:

协议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商担保,不经制造商事先同意,不向任何方泄露制造商定为机密级的任何情报。

11、仲裁:

除第3条所述外,双方凡因协议及其解释产生争执或经双方努力未能满意解决之纠纷,应提交双方确认的仲裁人进行仲裁,如对仲裁人达不成协议,则暂由_________船舶工程师协会会长临时指定仲裁人。

商(签字):_________ 制造商(签字):_________

第7篇

关键词:供应链一体化 物资采购 建筑企业

建筑业相对于制造业是一种生产过程相似,但产品种类截然不同的订单式生产活动。根据工程采购方式,业主要求的不同,临时供应链节点企业数量和种类有所不同。此外,在一个固定的供应链内可能同时存在若干个临时供应链,这是由建筑业生产的单件性和一次性特点决定。建筑业供应链管理应该是把供应链上各个企业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使供应链上各企业分担的咨询、材料、设备、人员供应、施工管理等职能成为一个协调发展的有机体。

1.供应链管理环境下工程物资采购管理的特点

1.1订单驱动式采购管理

在供应链管理模式下,建筑施工单位的采购活动是以订单驱动方式进行的。用户需求订单即项目订单产生需求订单,需求订单产生订购订单,订货订单再驱动材料供应商。

1.2外部资源管理式采购管理

传统采购管理的不足之处,就是承包商与供应商之间缺乏合作,缺乏柔性和对需求快速响应的能力。准时化思想(JIT)出现以后,对企业的物流管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需要改变传统的单纯为库存而采购的管理模式,提高采购的弹性和市场响应能力,增加和供应商的信息联系和相互之间的合作,建立新的供需合作模式。

1.3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式采购管理

在供应链管理模式的项目采购中,承包商与供应商建立战略联盟的关系。双方不再孤立地看待各自的企业,而是用总体表现、总增加值和总成本作为决定企业内外行为的衡量标准。在这一关系下,双方将有如下特征:利益系统性、信息共享、快速反应。

2.供应链一体化关系的建立

借鉴供应链管理理论和采购战略管理理论,建筑公司物资采购管理的流程系统构建成内外供应链一体化体系,内外供应链一体化体现了公司项目部、物资部和供应商之间的供求信息集成与优化的思想,有利于供求信息的沟通、缩短采购周期、降低供应链总成本、提高物资采购管理的效率。对供应商、公司物资部、公司项目部都会产生很大的积极作用。

由“公司供应链一体化模型”可见,公司把物资的需求、供应统一成一个系统的整体,同原属于公司外部的供应商建立供求合作关系,使供应商真正地参与到物资采购的全过程当中,使外部供应链与内部供应链统一到一起。把供应商、物资部、项目部看作一个大团队,特别是与一级供应商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建设和维护。

这时,对于供应商、公司物资部、公司项目部这个大团队之间的关系管理就非常重要,它们三者之间即是需方,又是供方,大家共进共退。除保持必要的商业机密外,加大技术、供求数量、时间、变更等方面的交流沟通,及时准确地满足建设项目的需要。

3.公司内部物资采购目标责任制的确立

为了保证物资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使工作任务得到圆满落实,必须建立相关的目标责任制度。目前,因为项目部采取独立核算、独立运做的方式,造成项目部只关注自身利益,不考虑其他部门、其他项目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度,加强互相配合的制度保障。

3.1供应商:必须及时与采购方沟通,严格按合同履行义务,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有权维护自身权益,有权向公司物资部或主管领导反映供货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

3.2项目部:积极配合公司物资部关于物资需求计划管理的相关培训工作,并严格按规范执行,并及时与相关物资采购人员沟通,使采购失误率达到目标要求,并对采购失误率与物资部共同承担相关责任,对规格、型号不符,质量达不到标准的物资做好不合格材料记录,并提出处理建议或措施,报物资部,协商进行退、换货处理。

3.3物资部:积极与建设单位、供应商、及相关各部门沟通、协调,对各项目部做好物资需求计划管理的培训工作,做好采购管理的相关工作。另外,公司应明确采购人员合同谈判权限,比如:关于预付款比例一项,与战略供应商签订的“大合同”条款可以采取固定比例,而单项合同的预付款比例采取分档措施,15%以下为一档,15%~20%为一档,20%~30%为一档,30%以上~100%为一档。档位与相应工作岗位的职权配套。特殊的采取现款结算的材料也要有相应的控制措施。对于战略供应商可以简化货款支付审批程序,以提高相关供应商的效率。

3.4其他部门:合约部配合合同盖章、归档工作,财务部负责货款支付工作。

4.物资需求计划的变更

因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的普遍存在,造成物资需求计划的动态性、多变性,实际需求往往与预算、前期总需求计划存在较大差距。物资需求计划的变更会造成物资采购工作的反复操作,降低采购效率,而且,也会严重影响工程的工期进度,因此,应建立相应的需求变更响应措施,提高变更物资需求计划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加强项目部、物资部、供应商之间的沟通,增强采购弹性(根据具体情况及变更额的幅度,对已签定合同的,以补签合同变更协议形式调整合同;对未签合同的,应及时修正)。

4.1物资需求计划的变更。为节约时间和纸张,应采用电子版,提高电子化办公程度。针对变更内容,在原计划的基础上,用字体颜色做好标记,黑色表示未变更部分,兰色表示变更部分,并注明原编号“××号”计划作废字样。这一措施可以有效降低工作时间,提高效率,而且,使采购人员一目了然,大大降低采购人员的询价单编制和询价工作量。并提供给供应商统一的询价/报价单电子样本,从而提高供应商的报价速度和标准度。

4.2合同变更协议。对于已签定合同的,采取合同补充协议方式变更,此合同补充协议双方同样要履行签字盖章手续,并作为货款结算的依据。

4.3变更应急响应措施。项目部主管专业工程师在获得确切变更消息后,对于已提交相关物资需求计划的,应立刻电话通知相关物资采购负责人,终止物资采购人员的相关询价工作,如工期紧张,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经领导确认同意后,同相关供应商联系优先采购,相关手续由责任人之后补齐。

5.供应商管理

由供应链管理中的供应商管理理论可知,供应商是工程物资生产、供应、运输、服务的提供者,是供应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程建设保质、保量、按期完工的有力保障,良好的供应商资源和供应商管理可以有效提高公司的工程项目合同履行能力。

首先,供应商信息的收集是遴选的开始。建立供应商信息收集机制,扩展供应商来源渠道,比如:相关单位、个人介绍、相关专业专刊、市场信息、网络资源等等,做好分类归纳。同时,物资采购人员必须做好时间管理,有主有次,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业务技能,对供应商所提供的企业及相关资质资格资料认真核实。

其次,进行合格供应商的评定。所有供应商必须经过评定且合格后才可划入《合格供应商名单》,经评定不合格以及暂时不需采购物资的供应商,应统一存入供应商资料库中,在特定期限内暂不从此类供应商采购,待此类供应商整改合格或需要时,再行评定。

最后,合格供应商的管理。供应商经评定合格后,公司物资部应把结果通知相应供应商,并分类整理《合格供应商名单》,物资的投标单位必须是合格供应商。这些将作为供应商分级和评价的基础资料。

一级供应商定位为战略伙伴,指属于A类物资,且具备长期合作需求的供应商,比如:水泥、混凝土砼、钢筋、砂石、电缆电线、电缆桥架、母线等等。因建材市场受政策、市场等因素影响,其价格波动性大,致使采购管理必须加强市场信息管理并积极改善同供应商的关系,建立诚信机制,依据供应链管理和采购战略管理理论,建立供应商开发渠道,建立科学规范的供应商评价体系,有效整合内部资源和外部资源,与适当的一级供应商制定标准合同样本,建立战略合作伙伴联盟,减少购销双方关于合同条款的谈判时间,降低供应链的总成本,提高一级供应商的稳定性,共同构建购销双方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达到双赢。

二级供应商定位为长期供应商,包括两部分:一种是物资数量比较多、体量小、单价低、规格型号多样,比如:阀门、管件及配件、灯具、开关插座等等;另一种是物资数量少、总价较高,工程影响及关注度非常大,主要指一些设备,比如:制冷机组、柴油发电机组、高低压开关柜、变电设备、空调机组、洁具、锅炉、热力、消防、智能系统设备等等。

三级供应商定位为临时供应商,这类物资需求量很少,且价格也较低,比如:仪表、传感器、火烧丝等等。起辅助作用的辅料,比如:吊杆、螺栓、焊条、防腐涂料等可以采取分包采购方式。

待定供应商指暂未经过供应商评定或经年终(或项目竣工)评价不合格而由其他级别供应商降级待定的,统一存入待定供应商资料库中,在特定期限内暂不从此类供应商采购,待此类供应商整改升级后,再行采购。同时,将评价不合格的供应商从《合格供应商名单》中剔除。

6.公司购销合同

购销合同是供应链中的关键环节之一,为了使公司供应链一体化得到有效运行,加强与供应商的合作与联盟,提高采购效率。根据合同目标,把合同具体分类为:战略购销合同、普通购销合同、购销合同补充协议、购销协议。

6.1战略购销合同。此项针对与一级供应商签订《战略伙伴材料设备购销合同》,制订相关合同样板,适用于公司与一级供应商之间的长期的多项目间的物资购销合作,相关条款具有稳定性,合同有效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需要变更合同时,再行签订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即可,如部分条款与原合同条款相冲突时,应明确说明以“补充协议”为准。这种措施可以有效降低与同一一级供应商频繁签订同类合同的谈判往返时间,大大缩短采购期,提高采购供货效率,降低不必要的时间成本和人工成本。

6.2普通购销合同。适用于与二、三级供应商签订的购销合同,制订相应合同样本,具体条款购销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决定。

6.3购销合同补充协议。当需要变更合同时,签订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原合同附件即可,如部分条款与原合同条款相冲突时,应明确说明以“补充协议”为准。这样执行可以增加合同的灵活性、动态性。

6.4购销协议。适用于零星物资采购,总价低于20000元的可以直接签订购销协议,相应条款简洁,减少合同审批程序,增强采购的灵活性和快速反应能力。

7.结语

基于供应链下的采购管理将着重于通过整个供应链环节上的协同和沟通,从而改善整体供应链的绩效。建立一套适应建筑企业战略目标的科学、系统、高效的物资管理体系、构筑良好的供需关系一方面能够降低采购成本、采购风险,另一方面能够提高企业利润率、竞争力,做到以采购管理的改善来促进和带动企业各方面的发展,并努力做到:建立物资需求管理培训操作程序;建立规范的物资需求计划编制程序、技术要求和标准模式;建立合格供应商斟选、评定和评价体系,相关指标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建立职责明晰的监督机制和目标指标明确的评定机制。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一项长期、持久的工作,需要随着市场经济大环境和公司的实际发展和变化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参考文献:

[1](美)John L.Gattorna等著,宋华等译.战略供应链联盟[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3。

第8篇

 

一、电子商务与电子商务物资采购

 

电子商务泛指通过互联网从事的一切经济活动。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益成熟,电子商务真正的发展将是建立在互联网技术上的,所以有人把电子商务简称为IC (Internet commerce )。电子商务物资采购,是企业运用基于电子商务的物资采购管理平台,实施物资采购管理活动。从采购的环节和流程来看,企业可以从寻找供应商开始,一直到洽谈、订货、在线付(收)款、开据发票、纳税、物流配送、库存盘点、统计核算等过程全部通过网络平台来完成。由于参与电子商务的各方主体是在网络的虚拟空间进行的,与传统的商务活动有巨大的差别。

 

二、电子商务企业采购的优势

 

相与较于传统意义上的物资采购,电子商务化的物资采购拥有如下优势:

 

1.环节少,成本低,效率高。首先,通过电子商务能够更加有效地组织内部资源,开展集中采购,可以减少采购环节;其次,采购部门利用互联网平台,可以人不出户从而不发生差旅费用,可以大幅度地降低采购成本。同时,实行电子商务进行采购,采购企业与供应商的信息沟通更加方便、准确、及时。供应商可快速了解采购方的需求,供货及时,采购企业可准时采购,从而缩短采购周期,降低库存,提高物流速度和库存周转率。再次,进行电子商务企业采购,可共享信息资源,大大提高了采购效率。

 

2.信息准确全面,利于管理决策。在网络平台环境下的物资采购模式,有全面的数据库作为支持。方便企业管理者了解各信息和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利于管理者作出决策。

 

3.商务的采购平台上,整个采购环节都是由计算机根据设定的流程自动完成,并且是公开进行的,从而有效避免采购中的黑洞,使采购更透明、更规范,方便监督。

 

4.企业之间的竞争变“输赢”为“双赢”。现代企业的竞争是供应链与供应链之间的竞争。电子商务采购模式可以使参与采购的供需双方进入供应链,建立起长期的、互利的、信息共享的合作关系,从以往的“输赢关系”变为“双赢关系”。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采购环节管理

 

企业物资采购业务主要包括申报计划、采购方式和采购方案的确定、招标采购、供应商选择、签订合同、合同执行和结算货款等环节。在各环节中,影响采购活动的风险因素各有不同。企业要想有效防范采购风险的发生,就要降低成本和提高产品质量,全面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必须加强采购各个环节的管理。

 

1.采购计划的编制。采购计划是企业组织采购的重要依据,也是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运营的基础。要确保采购计划合理,生产、经营、项目建设等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准确、及时编制需求计划,建立年度需求计划管理及需求预测管理,并结合批次计划管理,物资部门结合库存和实际情况,科学安排采购计划,防止采购过高或过低,还要将采购计划应纳入采购预算管理。

 

2.确定合适的采购方式和采购方案,择优确定供应商。供应商实力的大小,信誉的好坏,所品质量的优劣,关系到采购方的生存与发展的大问题。本着“公平竞争”的原则,给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提供均等的机会,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和采购方案,尽量利用招标采购择优确定供应商,防范舞弊,减小采购风险。企业要充分利用ERP信息管理平台,掌握供应商资质信誉情况,进行供应商资质能力审核,确定合格的供应商清单,建立合格供应商准入制度,把不合格供应商拒绝在大门之外,对供应商实行动态分级管理,稳定供货主渠道,确保生产平稳运行。

 

3.采购价格环节的管理。采购价格是决定采购成本的最重要因素之一,要健全采购机制,采用合理的采购方式和采购方案,通过采取协议采购、招标采购、询比价采购、竞谈采购、超市化采购等多种方式,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价格。采购部门应当定期收集大宗通用重要物资的市场行情、成本构成,进行市场供求关系及价格走势商情分析,建立采购价格数据库。

 

4.谈判签约及履行合同环节的管理。采购合同是采购方和供应方之间明确采购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可能出现合同条款不明确、模糊不清容易出现争议、人的无效、出现暗箱操作等等。建立常用合同范本,减少合同常用条款重复审核的时间,提高合同签订的效率,要建立采购合同的内部审查制度,对采购合同条款(内容)、采购合同产生过程以及履行情况进行审查。

 

5.验收及付款环节的管理。要建立采购验收制度和完善验收程序,采购部门与验收部门应当相互分离,严格验收程序,对于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查明原因,妥善处理,还要建立退货管理制度。建立供应商质量管理制度,做到每个合同均有闭环管理机制、质量反馈机制。在付款环节方面,要建立预付账款和定金的授权审批制度,严格审核采购预算、合同、审批程序、验收手续、发票等相关内容,并加强对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往来账款的审计力度,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合同履约台帐,做好每笔付款的记录,定期与供应商核对金额,发现不符,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总之,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加剧,每个企业和物资采购部门所关心的问题是,如何有效减少采购风险、降低采购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采购管理的有效组织以及运作是一个企业成功的基础性工作。因此,加强企业物资采购的管理,电子商务化模式为企业提供了有效的物资管理平台和高效的物资采购手段。

第9篇

关键词:外币合同 支付方式 企业

外币合同,即在签订合同时,合同价格是以外币计价的合同。由于汇率波动带来的巨大影响,所以企业选择不同的外币合同支付方式对企业的影响是不同的。特别是对于一些建设周期长、投资金额大的建设项目,例如:核电项目。

一、购汇支付

购汇,即购买方对已经发生的外币交易在需要支付外币时用人民币去购换成外币支付的一种行为。

(1)核电企业采用购汇支付的特殊性。对于核电企业来说,在支付外币合同进度款的当天采用即期汇率把需要支付的外币金额用购汇方式及时支付给供应商的支付形式。但由于大多数核电企业不具备进出口贸易、大量购汇、核燃料进口等贸易资质,因此,核电企业在签订进口合同时都会采用委托的采购方式。委托采购方式给购汇支付的操作带来一定的复杂性、风险性。例如,核电企业在签订进口合同时一般需要签订三方委托采购合同,即委托方(核电企业)、受托方(具备进出口贸易资质的企业)、国外供应商三方作为合同主体,委托方、受托方合并为购买方作为甲方,国外供应商作为乙方。由于不具备大量购汇的资质,委托方在支付外币合同进度款时,只能按即期汇率把合同进度款(外币金额)换算成本币后支付给受托方。受托方在收到委托方的本币后再去银行购汇,然后再支付给国外供应商。这样委托方支付本币的时间与受托方购汇的时间就会存在时间差,由于汇率的不断变化,委托方支付给受托方的本币,与受托方购汇所用的本币金额就会有差异。月末,委托方与受托方进行结算,采用多退少补的形式及时结清。

(2)购汇支付核电企业的影响。由于委托方支付给受托方本币与受托方购汇的时间存在时间差,加上汇率的影响产生的汇兑损益,对企业的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委托方的支付时间与受托方的购汇时间相差比较短,一般只有2-3天的时间,所以汇兑损益的金额相比外币贷款支付的方式少了很多,对企业的利润影响就小,降低企业的汇率风险。

购汇支付方式,操作流程复杂,加上受托方需要购汇的时间,无形中就会延长合同支付的时间,存在合同违约―延期支付的风险,影响企业的信誉。

二、外币贷款支付

外币贷款,是指应以外币偿还的贷款,即取得贷款时是哪种货币还款时就偿还哪种货币的贷款形式。

(1)外币贷款支付流程。委托方采用外币贷款支付时,需要提前与债权人(银行)签订外币贷款合同,以保证支付外币交易的资金。委托方在支付外币合同进度款时,直接支付外币给受托方,受托方在收到外币后直接支付给国外供应商,缩短了合同支付时间。外币贷款支付流程简便,易于操作。

(2)外币贷款支付对核电企业的影响。核电企业一旦签订外币贷款合同,就要承担由于汇率波动带来的巨大风险。由于核电项目建设周期长,资金需要量大,所以外币贷款合同偿还期限就长,偿还的金额大,加上当今国际金融大环境下,汇率大幅度的波动,企业需要承担更大的汇率风险。所以,多数企业为规避汇率波动带来的巨大风险,一般不愿意采用外币贷款方式支付外币。

三、其他方式支付

企业也可以采用购汇与外币贷款支付相结合的方式,但企业采取这种方式比较难,需要企业与债权人(银行)、受托方沟通协调。企业与债权人、受托方沟通协调融洽,就会取得是否签订外币贷款合同、何时进行外币还款及支付方式的灵活选择权,企业也就可以及时规避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还会获得一定的收益。若沟通协调不顺,比如企业想选择购汇方式支付外币,但是企业的受托方在供应链中处在比较强势的地位,受托方不愿意帮你购汇支付给下游国外供应商或者购汇不及时,这就会给企业带来合同违约的风险,企业是无法实现购汇支付外币的。

第10篇

1供暖合同约定

供暖合同有开发商与供暖企业签订的合同,供暖企业与小区业主之间签订的合同两种;而开发商与供暖企业签订的合同最为关键,它是直接约束合同双方责、权、利的依据,除常规的约定之外,要特别强调以下几点:1)关于移交条款,在移交时为保证供暖及时,只要开发商将锅炉安装完成,燃气、水、电全部接通,具备点火试运行的条件,就要求运营单位现状接收;由于建设的主体是开发商,可能在运营单位接收时会提出,某些系统需要根据他们的经验进行修改,此时开发商不用承诺修改,系统修改的问题应由运营商自行承担;这样减少了因交接不完全导致的供暖纠纷问题。2)合同中必须约定责任主体为运营单位,所有关于供暖的问题必须是运营单位负责出面解决,除因管路不通等施工问题导致的供暖问题需要运营公司将问题记录后下派到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外,其他有关供暖问题如:锅炉运营维护、市政管网调水力平衡、每单元调水力平衡、入户测温等均由运营单位来完成。

2运营企业介入时点

运营企业最好是在设计阶段就开始介入,因为不同的运营企业其运营习惯的方式可能不同,在设计阶段就将运营过程中的一些经验直接融入到设计图纸中。另外,对设备的选型,系统匹配等方面给设计一些建设性意见,以便既达到供暖要求又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能耗,使整个系统处于最佳的运行状态,同时可以降低运营公司成本。

3设备移交

设备移交根据合同是整个供暖系统现状移交,因此将所有的设备管线登记造册后就可以直接移交,移交包括锅炉房、大市政供暖管线、换热站、小市政供暖管线以及业主室内的散热器等一套完整的系统的移交。整套系统的运营与维护需要运营单位全权负责。

4维、报修程序

在维修、报修程序上采育安置房项目是将运营公司电话直接向业主公开,就像电话等运营商一样,只要涉及到供暖的问题业主可以不用打物业维修电话而是直接打供暖报修电话,这样由供暖运营公司先期入户进行简单的处理后,将问题带回来,如果是施工原因导致的供暖问题,由运营公司通知开发商,由开发商通知保修的施工单位到场抢修。这样既分清了责任,又能使供暖工作有序进行。

5设备保修程序

在设备保修方面,如果运营单位接管后为了运营管理方便和某种需要进行了私自拆改,该拆改的部分由运营单位负责进行保修,对没有拆改的设备、管线由原施工单位进行保修,这样就减少了彼此扯皮现象。通过对上述主要几点把关,采育安置房项目锅炉房共计3台20t燃气锅炉,大市政管线共计1500m,换热站3座,小市政管线共计3000m,供暖面积65万m2,第一个采暖季就做到了运行平稳,业主反映良好。

本文作者:袁卓霞工作单位:北京兴创东兴投资有限公司

第11篇

关键词 新产品 滞销风险 实物期权 返回权

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由卖方市场转向了买方市场,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企业为了占领更多的市场份额,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必须不断创新,开发新产品。我国市场调查的结果显示,成功上市的新产品不足5%,在这样一种新产品销售如此重要,而滞销风险又频繁发生的情况下,研究用于抵御新产品滞销风险的成本与效益问题就显得相当重要。在传统的经销制度下,经销商因可原价返回所购新产品而免于承受滞销损失,新产品滞销风险完全由企业承担,这对调动企业和经销商的积极性,实现双赢的局面是不利的,为此,构建一种有利于双方的经销合同是有必要的。本文利用实物期权的研究方法,设计了一种新产品滞销返回权,并讨论了该返回权的价格取值区间。借鉴国外电力市场发电厂与电网公司签订的远期合同的思想,为企业和经销商构建一份有利于双方的合同。

1 利用期权方法对新产品经销合同定价

1.1 构建经销合同

假设经销商只会因市场因素而返回产品,即忽略掉人为因素的影响,那么企业可以和经销商这样签订经销合同,合同规定由经销商为企业代销产品,在合同规定的销售期间,经销商按合同规定的价格销售合同规定的一定数量的产品,在销售期间销售完合同规定的一定数量的产品,那么双方可以续签合同,即增加销售量,如果市场形势发生不利变化,经销商可以把滞销产品在期末以出厂价返回给企业,为此经销商必须付给企业一定费用,也就是返回权的价格。由于企业在选择经销商的过程中并不是完全被动的,所以构建这种合同是完全可能的。根据期权理论,在市场形势发生不利变化时经销商拥有的在经销期末以出厂价返回滞销产品的权力可以看作是经销商在签订合同时购买了一份看跌期权,这个看跌期权以实际销售量为标的资产,以合同规定的一定数量的产品为执行价格,经销商在合同规定期限末决定是否执行期权,所以这样的一份期权实际上是一份欧式看跌期权。

1.2 合同定价

设合同规定的经销期为从时刻0到时刻t,合同规定的经销数量为i,出厂价为p,合同规定的销售价格为s,在经销期间实际销售量为kt,若在时刻t,kt≥i,双方续签合同,增加销售量,由于没有执行期权,由期权带来的收益为0,若在时刻t,kt<i,经销商执行期权,以出厂价返回产品,由期权带来的收益为(i-kt)p。并设返回权价格为f,行业折现率为常数r,企业与经销商之间新产品返回权的交易形式如图1所示。返回权价格f等于期末预期收益的贴现值,f=e-rtpe[max((i-kt),0)]。

设mt为g时刻的瞬时销售量,则经销期间实际销售量kt有kt=■mtdt,由于销量的波动反映了市场风险,可以用扩散过程描述。假设mt的运动路径为几何布朗运动,则有:

dmt=αmmt+σmmtdw(t)(1)

其中,α为mt的预期增长率,σm为mt的波动率,w(t)为标准维纳过程,它表示影响销售的风险因素。由于企业在决定出厂价p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为简单起见,认为出厂价p与经销期间实际销售量无关,不妨设为常数,那么:

f=e-rtpe[max((i-kt),0)](2)

由于在合同签订时,没有发生产品的销售,返回权的标的实际销售量kt为0,即不存在标的,这与欧式期权不同,所以本文采用数值近似方法对返回权定价。

利用随机分析的知识,解式(1)得到:

mt=m0exp[am-■t+σmwt](3)

式(3)中,wt~n(0,t)。

无套利定价方法要求期权的价格等于期权的期望价值,基于蒙特卡洛模拟的无套利定价公式为:

■=■■f(i)(4)

其中,n为模拟次数。在给定初始条件后,蒙特卡洛法的计算步骤如下:产生服从参数为0,和t的正态分布的随机数;按式⑶求解实际销售量;按式⑵求解本次模拟的返回权价值;重复步骤1~3,n次;按⑷式计算返回权价值的平均值即为期权的近似价格。

通常用方差系数表示蒙特卡洛模拟的误差,新产品返回权的方差系数为:

β=■(5)

2 算例分析

考虑这样一种情况:企业与经销商签订合同,出厂价格为10元/件,即p=10,经销期t=1年,经销产品20 000件,假设这时,行业折现率为r=0.05,αm=0.16, σm=0.3,新产品初始销量为m0=60件。用matlab进行仿真计算可以得到f=12 914.51元(见图2。

从以上算例可以看到,随着模拟次数的增大,返回权的价格趋向稳定,而方差系数趋向于0,因而得到的返回权的价格是合理的。事实上,还可以修改合同把返回权的价格体现在产品的出厂价格上,而不用在签订合同时另外支付返回权的价格。

3 结论

根据国外电力市场远期合同思想,构造了一份企业与经销商之间的新产品经销合同,并利用计算机仿真技术计算出返回权的价格,为企业与经销商如何合理地对新产品返回权进行定价,签订对己有利的协议提供了参考依据。当然,还可以利用其他金融期权的思想构造合同,比如关卡期权等,这些合同的构造要视企业和经销商之间实力的对比,都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1 邓超,刘红芳.基于期权思想的新产品滞销返回权定量研究[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报,2006(3)

2 李洪江,冯敬海.专有出版权定价的实物期权方法[j].系统工程理论方法应用,2002(4)

3 fima c klebaner. introduction to stochastic calculus with applications[m].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8

第12篇

1.网络购物的发展及格式条款滥用情况的概述

伴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普及和发展,我国已经正式成为“”互联网大国“,截至2021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为10.11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9.2%,这也意味着利用互联网电商平台进行购物的人数正在持续上升。网络购物,一种诞生于20世纪90年代的购物方式,以其方便、快捷、性价比高的优势备受消费者的青睐。然而,在网络购物的过程中,由于电商平台是处于主导地位的一方,所以消费者只能被动的接受电商平台提供的网购合同,原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都需要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电商平台为了追求高效,会使用一种特殊的合同类型——格式合同,这种合同的产生就是为了迎合快节奏的交易方式,所以舍弃了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性,在以往格式合同应用于传统的少数行业时,它会受到严格的管控,在那时,它的弊端尚未暴露,但是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格式合同在网络购物中的广泛运用,它的弊端也开始暴露。而这也导致近几年来,法院有关网络购物的诉讼纠纷的受案量居高不下,而其中主要的纠纷类型都为合同纠纷。所以,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加强司法能力,提升司法水平,法律是规制电商平台滥用格式条款情况的最好手段。

2.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2.1格式条款的基本概述

在第496条中,民法典规定了格式条款的定义,“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一,格式条款是为了重复使用而拟定的。格式条款是为了重复使用,而不是为了一次性的使用而拟定的,由于提供固定商品或服务的当事人无论向何种人提供该商品或服务都适用一样的条件,所以,为了节约时间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才产生了各种格式条款。第二,格式条款是预先拟定的。预先拟定,是指在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前,合同条款就已经被拟定出来了,所以可见格式条款的订立人,一般是固定商品或服务的供应方,而非接收方。第三,格式条款在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是不需要协商的。这也导致了格式条款具有固定性,附和性,也就是说,格式条款的内容是固定不变的,在订立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只能选择接受格式条款并签订合同或者拒绝格式条款并拒签合同。

2.2格式条款的特殊规制

在第496条中,民法典对格式条款还进行了特殊规制,“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简而言之,这是民法典对格式条款制订方的限制,即格式条款的提示与说明义务。而第498条中,也规定若双方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应当以常理解释,若有两种及以上的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订立方的解释,即解释规制,实质上,这是对相对格式条款订立方的一方当事人(下称相对人)的权利保护,因为格式条款的订立一方天然具有优势地位,出于公平原则的考虑,在司法过程中自然应当对相对人的权利有所保护,倘若没有此条款,那格式条款订立方既制定格式条款,又享受对条款的解释权,这无疑是违背了公平原则。

2.3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在第497条中,对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做了规定,其中除了对所有民事法律行为做出的共性规定(即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还说明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提供的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以及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为无效。从这里看出,第497条其实是公平原则的体现,因为在496条中的规制中,倘若条款订立方未尽到提示与说明义务,在实际司法中也并无法律后果的规定,但加上497条的规制,司法过程中便可由格式条款订立方对重大利害关系未尽到提示与说明义务,推定其格式条款无效,所以,497条其实是对496条的补充。

2.4关于民法典对格式条款规制不足

2.4.1格式条款规制适用主体的混乱

民法典中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究竟是调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还是同时调整商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关于这个问题的争议,其实早在《合同法》刚刚出台时就已经被引起了。支持后者的学者往往以民法典未明确区分二者为由,认为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制适用于所有民事主体,所以自然同样适用于商事主体之间。而支持前者的学者认为商事主体之间与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着天壤之别,因为商事主体本身就是从商者,具有丰富的从商经验,对于商事合同的内容和规定都可以熟练地把握,而不像经营者和消费者一样,经营者在签订格式合同时天然具备优势,而消费者不具备把握合同内容,知晓自身权利、对方义务的能力,不具有议价权,只能选择签订或拒绝,也正是这种弱势地位,才需要法律的特别规制。即商事主体与消费者之间的缔约议价能力、价值追求、意思自治程度皆有区别,自然不应该由相同的法律规范来予以规制。并主张对于商事主体之间订立的包含格式条款的合同,就算适用格式条款规制,也应予以严格的限制。原则上,仅得适用信息规制,慎用格式条款效力规制和解释规制。因为此时的双方对于格式条款的把握处于对等水平。若面对商事主体之间仍适用格式条款效力规制和解释规制,就会损害缔约方的权利。应当承认,这一观点是具有相当强的说服力的,其见解既符合社会现实的需求、也符合民商法的基本原理。但是这一见解却未被《民法典》采纳。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之规定,仍是统一适用于所有民事主体,这就意味着,倘若争议纠纷的主体是商事主体,司法者在适用民法典进行规制时会出现诸多问题,有可能会违反民法典的公平原则。

2.4.2格式条款并无变更规制

传统理论认为,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在合同成立后,可依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意愿,予以变更。亦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赋予一方当事人单方变更权,使其可以自行更改合同的约定,无需经合同相对人同意。而在格式条款盛行的今日,格式条款制定方往往在格式条款中,明确地赋予自己单方变更权。笔者就曾在某电商平台上预订一家酒店,在预定酒店之前,出于习惯,仔细阅读了预订声明,且截图一份,就是担心日后引起消费争议时无据可依,电商平台要求支付全款才可预订,于是就支付了全款,结果后来因故不能去住酒店,提前四十天打电话到电商平台进行退款时,平台竟以我是以优惠价格订房为由,仅退全款的90%。于是我提交截图,并声明电商平台并未在预订声明中提及需支付违约金,哪知电商平台迅速发给我一张截图,上面的预订声明上写着提前一个月退款需支付10%的违约金。而这一项在我的截图中并没有,于是电商平台声称这是刚出的新规,且之前的声明中有规定平台可以自行更改合同内容,无需经过相对人同意,而笔者最终因金额较低,不了了之。这就是一名普通消费者在面对电商平台的无奈,作为相对人的消费者根本没有反抗的余地,甚至电商平台不需要尽到通知义务。而这样的情况显然不符合合同的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原则。正是因为民法典对格式条款并无变更的规制,导致消费者的权益容易受到侵害且不自知,就如同上述的单方变更权,完全给了缔约方免除格式条款提示与说明义务的空间。

2.4.3民法典忽略了网购合同的特殊性

互联网行业本身就是资源整合最频繁快捷的行业,主要的电商平台也就是几个“巨头公司”创办,这些电商平台在缔结网购合同时,考虑到受众范围广,所以对于合同内容更是审慎之至,他们会使用许多晦涩难懂的概念,甚至法律职业工作者都难以理解。在加上在电子合同中间穿插的各种超链接内容,若一个个点开来看,一份网购合同的篇幅甚至会长达5万字以上,普通的消费者根本无法弄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只能稀里糊涂地付款。而这些平台因为民法典中规制的商家说明与提示义务,又会在合同中使用大量的下划线和加粗字体,甚至一份网购合同的提示字体会超过普通的文本数量,那这种情况,是否能判定平台进行了说明与提示义务呢?此外,一些电商平台为了达到提升流量的目的,会放出“免费”商品或服务的噱头,吸引用户消费,但是在其签订的格式合同中关于“免费“的内容都是附条件的,例如下载某个APP或注册会员,诸如此类的条款让用户进行消费后被铺天盖地的广告包围,苦不堪言。

3利用行政规制解决网购合同滥用格式条款

3.1行政规制相较于其他规制手段的优势

对于格式条款的规制,主要分为四个类型:立法规制、司法规制、行政规制及社会规制,其中立法规制并不具有独立规制的能力,任何规范格式条款的立法,最终都需要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社会机关中的任一主体进行落实,所以,实质上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主要是司法规制、行政规制及社会规制。

司法规制,是司法机关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通过司法过程,进行调整的行为,简而言之,就是在裁判案件的过程中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其规制效果主要体现在对个案的规制上,且不是每一个关于格式条款的纠纷都能走到司法过程,其并不具备普遍性,且司法规制具有滞后性,只有等消费者的权益被侵犯才能进行规制,这显然不符合提升效率的原则。行政规制,是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利用各种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指导、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进行监督调整的措施。其主要的形式包括:事先协商制、事先审核制、事后介入制。事先协商制是指格式合同在尚未制定时,由政府代表消费者向经营者代表共同商议格式条款的内容使之能兼顾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利益。事先审核制是指格式条款制定后应当经由相关的行政主管机关进行审核,以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避免不当格式条款的使用。事后介入制,是指不合理的格式合同被发现后,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命令双方当事人使用特定的条款以取代不合理的条款,或命令当事人适用另一法定的格式条款。社会规制,是除了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外的各种社会团体对格式条款运用的管理与监督,主要分为自律监督和他律监督,前者主要以行业协会为主,它们会自觉的审查行业内常用的格式条款,对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行取缔,后者以消费者协会、媒体等等第三方评价机构为主,主要的作用是披露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并进行评价,由于社会规制主体的基数大,所以社会规制的行为数量也是最多的,但是社会规制并不普遍具有法律约束力,何况行业协会本身是由经营者自发组织,很多时候为了经济效益会丧失其效用,甚至因此会出现协会明知格式条款存在对消费者的不平等,仍不规制的现象。

由此可见,行政规制较于其他两种规制类型,其规制手段更为全面,规制程序更为完备,且具有高效性、便捷性的特点。这也迎合了互联网时代的优势,两者相辅相成,行政规制利用互联网的高效提升行政效率,行政规制的高效促进互联网的发展,2020年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年鉴报告中就有对合同格式条款的专项整治,“2019年,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进合同监管,重点针对房地产业、汽车销售、旅游合同中典型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合同格式条款”,从报告中可以看出,行政规制针对具体行业进行短期规制,所以选择行政规制的手段解决电商平台滥用格式条款的问题是具有必然性的。

3.2网购合同的概述

网购合同,全称网络购物合同,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通过网络平台,以货物买卖等交易为目的,在互联网线上签订的合同。相较于普通的格式合同,网购合同的格式条款被电子信息化,优点在于方便修改合同内容,且易于频繁使用,缺点在于容易被许多不良商家利用文字修改工具,将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隐藏在合同页面里,例如缩小字符、半透明化字符、移至页面边角。

3.3行政规制在规范网购合同格式条款的具体方式

3.3.1加强事前监管

电商平台的“巨头公司”在拟定网购合同时,应当与行政机关进行事先协商,针对网购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进行商议。行政机关要考虑到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且应当针对繁冗的合同内容进行适当删减,行政规制可以通过要求企业提供有效的信息类型的方式予以解决。行政机关在经过调研后,可以收集和整理出格式条款相对方最为注意和注重的信息,并要求各个企业对此类信息予以重视,对涉及此类信息的条款,予以显著提示。换言之,由行政机关进行调研,挖掘消费者真正在意的信息的类型,仅要求格式条款制定方对此类信息类型进行显著提示,对这其中的部分信息类型甚至可以要求制定方主动进行说明。因为消费者真正需要的,并非是繁琐复杂的、众多的、其所不在意的信息,而是涉及其利益的个别的重要的信息。因此进行这样的工作,既减少了资源的浪费,也使得提示与说明义务得以真正的发挥其作用。拟定后的网购合同要交由行政机关进行审核,在审核无误后,电商平台才能使用,行政机关应当加大审查力度,提高电商平台店铺入驻的门槛,严格限制或禁止三无人员进入电商平台,以确保网络交易环境的安全和可靠。

3.3.2建立格式条款评分机制

行政机关可以对电商平台提供的格式条款在审查通过后,确认没有原则问题的错误后,对格式条款进行评分。影响分数高低的因素可以是格式条款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视度和格式条款用语的简洁性和易懂性,总之,要将其标准化,然后形成一个综合的评分机制,在电商平台使用该格式条款时将分数标注于显著位置,有助于鼓励经营者提升商誉,消费者也能通过分数,最直观的了解自己面对的这份网购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是否能够最大限度保证自己的权益。

3.3.3建立经营者信用平台

行政机关应当着手建立一个便捷、公开、公平的经营者信用平台,将所有电商平台的经营者的信息都录入平台内供消费者查询及评价,有利于对经营者滥用格式条款欺诈消费者现象的遏制,也可以给消费者一个合法合理的投诉渠道。行政机关也要设定适当的奖惩标准,对于差评过多的经营者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公示,对于好评如潮的经营者给予奖励并公示,身处信息时代,这样的信用评价机制会让不良经营者无处遁形,有利于减少合同纠纷,节约司法资源。

3.3.4加强法律学习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普法宣传,学校教育加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律意识,网络购物的发展趋势是不可挡的,然而从看到一件喜欢的商品变成该商品到手,中间还要经历签订合同的过程,要想在这个过程中保证自己的权益,那就要求经营者和消费者对法律都有基本的常识,了解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是净化网购环境的基础。减少网购合同发生的纠纷需要全社会共同的努力,作为经营者和消费者,笔者认为首先要做到的就是要了解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因为只有我们每一个人都知法懂法守法,才能够营造出一个好的网购环境,才能够更好地参与到网购活动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