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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论文

时间:2022-05-27 17:47:01

工程监理论文

第1篇

一、前期工作阶段的监理

1.设计报告和施工图纸审查

淤地坝的设计一般由当地的水利水保设计部门完成,由于受业务水平的限制,加上其他一些因素,有的较为粗糙。主要表现在:①坝址地形图未实地测量与实际地形不符;②不能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布设主要建筑物,一些布设在支毛沟上的小型淤地坝,不论上游来水量大小和控制面积大小,一律采用“两大件”结构,且主要结构尺寸一样,易造成浪费;③设计时对坝址附近的土料、砂石料、水等建筑材料的分布、运距、性质和储量考察不够,为了省事往往搞一刀切。因此,开工前的设计报告和图纸审查是十分重要的,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有关规范逐项进行审查,并到实地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后应及时督促设计部门尽快修改完善。

2.工程量核算

淤地坝设计时,要求设计单位派人到实地进行测量。有的测量工作做得不够认真,有的用1∶10000地形图放大作为工作底图,有的人为加大工程量,致使设计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出入较大。笔者在监理过程中曾用断面法对一些淤地坝的工程量进行过实测,结果许多坝的实际工程量与设计不符,有一座坝竟相差3万多m3。

淤地坝的工程量是设计、工程承包、招标投标、资金控制等阶段的重要指标,因此,开工前必须对工程量进行核算。

二、施工阶段的监理

1.签署开工令

工程开工前,要求施工单位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开工申请,监理工程师根据当年有关部门计划文件和监理计划进度安排,并需了解清楚以下情况:①淹没损失、土地征用、树木砍伐等事宜是否处理妥当;②安全施工责任、防汛抢险责任是否落实;③“三通一平”工作是否落实;④是否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施工机械是否到场;⑤建筑材料是否合格。监理工程师据此决定是否签署开工令。

2.施工放线检查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坝体、涵管(洞)、消力池、卧管(竖井)、溢洪道、明渠段等主要建筑物的放线情况,包括水平位置、纵向位置、高程、开挖断面、坡度、坡向等布设是否正确。

3.基础处理工程的质量控制

淤地坝的基础包括坝体清基、坝肩两岸削坡、开挖结合槽、泄水建筑物基础处理等。基础工程的每个环节都非常重要,处理不好,会出现不均匀沉陷、渗漏、坝体滑坡甚至垮坝等事故。监理工程师必须高度重视,应经常深入工地,对照设计进行检查,分析研究地质情况,必要时进行进一步勘探。基础工程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才允许施工单位进行下一道工序。

4.放(泄)水工程的质量控制

(1)工程原材料的质量控制

水泥:检查有无生产厂家的出厂质量说明书,包括厂名、品种、标号、出厂日期、抗压强度、安定性等主要指标。监理工程师若对上述有不明或怀疑,应对其质量进行必要的测试。

砂石料:对颗粒级配、扁平度、比重、含泥量等项目进行测试,达不到设计标准的不能使用。

钢筋及其制品:钢筋应有包括厂名、钢种、牌号、出厂批号、规格、数量、力学指标等内容的出厂质量证明书;钢筋混凝土制品也应有包括厂名、规格、型号、数量、抗压指标、抗拉指标等内容的出厂质量证明书。凡是出厂证明不详或是与实物不符,应对其质量进行必要的检测。

(2)砌石工程质量控制

砌石分干砌石和浆砌石两种,干砌石一般用于护坡或做反滤体,浆砌石用于砌筑建筑物主体。首先应检查砌筑形状、尺寸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其次检查垫层的级配、厚度、压实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再次检查砌筑方法和砌筑质量,对缝口不紧、底部空虚、鼓心凹肚、重缝、翘门悬石、蜂窝及轮廓走样等现象应及时纠正,必要时要求返工。对浆砌石施工要求每班对水泥沙浆配合比、坍落度进行检查。涵洞砌好后,要进行灌水检查,可将涵洞出口处临时堵上,在进口处利用已修好的卧管或竖井灌水,使涵洞承受水压力,或在涵洞放浓烟,若发现漏水、漏烟处,应用水泥砂浆或沥青麻刀认真封堵。涵洞等隐蔽工程要在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方能填埋。

石方开挖工程的质量控制,应检查中心线位置、高度、坡度、断面尺寸、边坡稳定程度,开挖溢洪道还应注意表面平整度,尤其是断面底部的平整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必要时进行挖补和整修。

(3)混凝土工程的质量控制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水泥、砂石料及拌和养护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浇筑期间,要求混凝土的配合比必须采用配料箱和磅秤测定,每班不得少于两次,并注意振捣密实,同时对混凝土标号进行必要检测和记录。对钢筋混凝土除上述要求外,还应检查钢筋的平直程度、锈蚀程度、保护层厚度、配筋要求等。另外施工单位必须注意混凝土工程的保护和养护。

5.土坝上料填筑的质量控制

土坝上料填筑的控制指标主要是填筑厚度和干容重。对于碾压式土坝要求每层铺土厚度不高于30cm,碾压至21cm左右,干容重不低于1.55t/m3;对于水坠式土坝应根据土壤黏粒含量多少按照规范合理确定填筑厚度,干容重不低于1.50t/m3。监理工程师需定期、不定期地深入工地进行检测,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整改。

6.工程变更及处理

监理工程师在实地监理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工程变更的问题,必须正确对待,谨慎处理。这里不妨将工程变更分为两类,即“善意变更”和“恶意变更”。所谓“善意变更”指在施工前或施工中发现因设计不当或因坝址地质问题确实需要变更,经监理工程师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协商后,由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并签发《工程设计变更答复》,报上级部门审批,批准后施工单位方能按照变更后的图纸进行施工。“恶意变更”是施工单位为了节省工程量或因前期工作失误而提出的不合理变更要求,如移动坝址、局部降低标准等,监理工程师应坚决回绝。

三、竣工验收阶段的监理

1.验收前的准备及自验

验收前,施工单位必须准备验收材料,包括被验收工程的基本情况、施工情况、工程结算和决算情况、大事记、竣工图等内容,并组织技术力量进行自验,发现与设计有出入的地方应及时纠正。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还应及时清理施工场地并整理取土场地,做好工程内外坡的整理和保护措施,清理工程两岸排水沟,保证排水畅通。

2.初验

淤地坝工程的初验工作是在自验的基础上进行的,由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相关技术人员参加。初验时,监理工程师必须对坝高、坝体内外坡比、泄水工程结构尺寸(隐蔽部分除外)进行控制测量,检查整个建筑物的外观质量,对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给予限期整改或返工处理,并形成初验材料,为终验做准备。

3.终验

终验是由工程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实施的,根据监理工程师的初验材料,验收组通过现场查看和抽测有关数据,决定是否通过验收。若验收不合格,责令限期整改,择期再验;若验收通过,可按有关程序将工程移交,投入使用。

四、淤地坝工程的资金控制

对淤地坝工程实行中央资金报账制。资金管理部门根据当年计划文件,先预付中央资金的30%作为工程启动费,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的形象进度进行报账(启动费要扣除),一般每年报2~4次。工程初验合格后,应扣留施工单位5%~10%的质量保证金,待终验合格后一次付清。地方匹配和群众自筹的资金由建设单位负责筹措和管理,暂不实行报账制。

五、淤地坝监理过程中的几个问题

1.前期工作不扎实

有些地方为了争取项目,盲目承诺,等到开工时,土地纠纷问题、淹没赔偿问题随之而来,影响了工程进度;有些设计粗糙,在施工条件差的地方布设淤地坝,给监理工程师控制进度和质量施工带来诸多不便。

2.计划文件下达周期长

目前淤地坝等水土保持工程的计划管理模式是由上级主管部门—省(直辖市、自治区)水利厅(水保局)—地(市、盟)水利局(水保局)—县(旗、区)水利局(水保局)逐级下达,由于中间环节多,周期长,加之施工期短(除汛期、冬季外,年施工期只有5个多月),往往不能按照监理工程师制定的计划进度完成。

第2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安全控制措施

一、明确安全监理任务

⑴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规定。⑵督促承包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⑶督促承包方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组织好分项分部工程安全技术交底。⑷检查承包方各项安全措施到位情况,和关键工序的安全防护措施。⑸指令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订立安全协议。⑹检查承包方的其它各项安全工作,如防火、防洪,冬防寒夏防暑及卫生防疫等。⑺监理部选派得力的工程师,从事安全监理工作,并建立岗位责任。

二、施工阶段安全监理要点

工程项目开工后,在全面审查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时,要着重审查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各项制度的落实,责任到人,安全设备到位。受业主委托,安全监理工程师代表业主全权处理施工中的违章操作现象,同时也有义务协助承包商完善各种管理制度。

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方法有:

⑴审查各类有关施工安全的文件,审查进场作业的各单位资质及他们对各工序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和安全保证体系、人员配备。

⑵审查在本工程拟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⑶审查承包商在工序交接检的安全报告。

⑷跟踪检查,签办安全技术证书;对每道工序的安全事宜予以确认。

⑸在施工中,如遇下列情况,负责安全的监理工程师,可下达暂时停工指令,安全监理工程师在下达“暂时停工指令”后,及时上报总监办,请总监代表复核后,补发书面停工令或撤消。①施工中出现安全异常,经检查指出,未见改进或改进措施不合要求者;②已发生事故未处理而继续施工者;③安全措施未经检查,或无措施擅自施工者;④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盲目施工者;⑤擅自变更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材料构件者;⑥未经资质审查进场的分包人员,擅自施工者;

⑹最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的主要有:

①脚手架。脚手架是高空作业中必不可少的设施,脚手搭设不牢,不稳以及使用不当,都容易出现事故,因此脚手架是安全监理的重点之一。

首先,脚手结构搭设前对所用材料,都要认真挑选,不合格的不能使用,脚手架搭设要牢固、稳定,不仅要有足够的堆料、操作、运输使用面积,同时又能确保在各种天气和规定荷载下,不变形、不倾斜、不摇晃,并且拆、装方便。

脚手架起用前,要经常检查,使用严格控制堆料,不得超载,上下层交叉作业时,要按规定设防护网,发现主杆沉陷、悬空,节点松动,歪斜变形等,要停止操作,认真加固好后使用,大风、大雾、大雨天应暂停使用。

②高空作业。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高空作业往往是在所难免的,而高空作业防护不当,往往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因此在安全监理工作中,特别注意此环节中的临边作业,洞口作业及悬空操作。a)临边作业。建筑物的外墙、阳台、窗台等往往需临边施工,在临边作业时,要按安全规程设置,可靠的防护栏、防护网并装安全门。b)洞口作业。对施工中预留的洞口,要按规定设置护栏,护栏上装明显标志及通道门,洞口要加安全盖,防止从洞口坠物伤人。c)悬空作业。对悬空作业所用的防护设施,如吊篮、吊笼、平台、绳索、塔架等均应认真核查,确保安全无误,方准使用,且勿存有侥幸心理。

③施工机械及施工用电。施工机械及施工用电所引起的事故,也是近年来安全事故的一个主要因素,因此要督促施工单位经常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保养、维修,使其处于良好状态。对于其他一些中小型机械等,也应加强安全防护措施。

临时施工用电要按规定安装、接线,并做好保护接地,设专人管理,以避免触电伤亡事故。

④落实防火责任制,设立消防组织人员,消防器材准备充分,不得挪用,制定明火使用审批制度,焊接作业要有人负责防护防火灾事故发生。

三、安全控制具体措施

1.技术措施。(1)审核施工现场项目部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2)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措施的可行性。重点对坑开挖和脚手架;模版支撑体系、高空作业、交叉作业、塔式起重机、人货电梯、临时用电等工程或部位进行审查。(3)监理安全文明检查制度和安全会议制度,项目安全生产组建每周召开各方参加的项目安全例会;对本周的安全检查情况予以审查,并核查已出现的安全问题是否已按要求进行整改,同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安全。(4)通过“合理定制,进行牧师检查“的辅助措施做好安全文明、环境保护。

2.组织措施。(1)监理健全监理组织,完善职责分工及有关制度,落实安全管理的责任。(2)监理部设定安全文明生产安全文明负责人,常抓不懈。(3)编制本工程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详细的工作细则。(4)大张旗鼓地宣传、树立文明安全生产的意识。

3.经济措施。(1)制定安全公约,明确要求、责任,明确奖惩规定。开工前监理组织业主、施工各方召开会议,制定“本工程安全文明管理规定”,提出具体的文明工地的要求,要求应具体,切和实际,不搞花架子。并制定具体的奖惩条款,对违反安全作业规定的行为的奖惩应具有具体的奖惩数额。(2)组织联合检查组,定期(每月至少两次)对工地检查,有违规者严格执行奖惩。

4.合同措施。(1)协助业主签订好施工合同,对合同中设计施工安全的条款,应严禁,不出现对业主不利的条款。(2)做好工程安全记录,保存好各种安全管理文件。(3)对发生的安全事故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上报和处理。(4)平时注意收集有关安全信息的资料,进行分析,提交给予有关部门参考,便于她们作出正确决策。

参考文献:

[1]黄如宝.建设工程监理概论.知识产权出版社.

第3篇

1.1监理单位定位不合理

我国实施以业主为主、委托监理为辅的管理体制,而在FIDIC1999新版黄皮书与红皮书中,尽管沿用了“工程师”管理合同的表述,但其隶属于雇主人员,在实际监理过程中很容易出现业主越权干涉之现象。有些业主则认为,监理是自己花钱雇来的,理应听从业主;而与此同时,监理有时也会不经意包揽业主职权范围的工作,这事实上也属于越权行为。电力工程涉及国家及人民的生命安危,有其独特的内部规律,不可向政府盲目搞业绩工程一样,以政治任务为中心,使承包商及设计单位及监理等部门无所适从。

1.2监理市场相对混乱,监理人员素质偏低

有统计数据表明,电力建设监理市场中,信誉较高的监理单位仅占10%,剩下的90%左右的监理单位都不符合监理标准及要求。随着电力行业及监理制的发展,监理行业逐渐演变为一种新型产业行业。几乎所有的电力基地开发公司均开始组建监理公司,监理人员的组成也日益混杂。很多监理机构中,拿到职称资格的人仅为3到4人,在职监理人员很多都是由下岗、内退人员甚至是职业学校的学生组成,以至于民间流传这样一种说法:实在没事可干了,才去做监理。监理市场中存在众多资质、职称不合格的在职人员,这无疑扰乱了监理市场秩序。

1.3监理行业取费水平持续走低

现阶段,监理行业的取费标准及取费水平长期停留在低水平线上。拿水电工程来说,现行监理工程师的综合取费标准为每人每年7-8万元,而设计收费水平却高达50万/人年。监理长时间在建设工地上工作,条件相对艰苦,目前的取费水平只能维持监理人员的基本开支,而无法增加对实力建设与再发展的继续投入[2]。监理取费持续走低的原因在于:1)长期未修订取费标准(1992年),导致价格水平与现行市场标准严重不符;2)监理招标采购方式不符合监理行业的基本性质。监理属于智力型服务行业,旨在提供技术与管理服务。国内目前所采用的监理招标采购方式通常是将监理报价视为中标单位的选择依据,开标评标方法和施工、设备供应单位的选择方式基本相同,这就导致监理中出现了各种标不公平的价格竞争现象。

二、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的创新策略

2.1逐步提升监理取费标准,促进工程监理市场规范化发展

第一,应重视和推行技术服务市场准入政策,避免资质不高的监理企业进驻市场。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有效提升监理行业的取费标准,并在工程概算阶段贯彻执行。在招标办法中,应明确在取费标准上下浮动范围外可实行淘汰的相关规定。第二,应引进并实施国际上惯用的技术服务招标采购的先招技术建议标,确保在保障技术服务质量的基础上,逐步清除技术服务领域中以低报价中标为主导的不公平竞争现象,推动我国监理项目管理服务市场实现规范化、标准化发展,从而有效促进电力管理与工程技术的全面进步。

2.2注重人才培养,强化监理企业自身服务建设

在创设公平的外部竞争环境及行业发展氛围的基础上,监理企业还应立足长远目标,不断强化自身的实力建设与服务水平的提升。人才是技术服务行业的核心资源,监理企业应从机制与手段上采取有效的措施,逐步吸引、培养更多高素质、职业化人才。与此同时,监理企业还可设立核心技校,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努力探索适用于监理工作的高科技手段及监理方式,真正实现以知识、技术为主导的智力服务目标。此外,监理企业还应强化自身的内部管理体系建设,构建中心数据库或地项目一线的C支持服务机制,要全面提升服务意识及企业信誉,用实力、信誉及优质服务来博得社会的认同[3]。

2.3业主与监理分工协作,提升监理工程师职责履行的公正性

对于工程建设项目而言,建设项目管理可分为业主管理和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这两部分。业主和监理合理分工,有助于催促监理工程师更好的履行职责,同时也能避免两者间的争端与干扰。业主应充分授权监理人员,让其负责监理工作范围内的所有事务,提高其履行工程建设合同义务的积极性。监理除应根据规范及合同对建设工程进行管理外,还应认真监理施工合同中的业主及设计方,要公正、公平处理工程建设中的各项事务。业主则应赋予监理相应的职权,并为其履行义务创造和谐的工作环境,确保工程项目建设能顺畅正常运行。

2.4制定和实施法规性文件及规范,科学开展各项项目管理业务

尽管近年来国家积极倡导实力型监理公司向项目管理企业转型,不过受政策法规和监理企业自身实力、资质等因素影响,电力项目管理业务在我国并未取得很好的进展。为此,除政策推动及提高监理企业自身实力外,还应出台相应的法规性文件及标准,逐步细分和明确项目管业务中的责任、风险及取费标准等。应通过试点的方式来深入研究项目管理方式及方法,逐步完善相应的法规体系。与此同时,应完善监理行业的监督机制。我国目前电力工程监理工作已有较多的法律条文规定,但关于市场机制及运行方面的法规却比较少。为此,应做好经验总结,进一步完善电力工程监理机制及法规体系,推动我国监理行业走向制度化、标准化发展道路。

三、结论

第4篇

《建筑法》第31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其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第32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由第31条的“委托”、第32条的“代表”,说明项目监理机构就是建设单位对工程实施三大控制的委托人,所以,监理工程师应该切实站在维护业主利益的立场上,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和合同约定处理有关投资控制中的事项。

2、工程招投标中的投资控制案例

招标投标是国家通过法律手段推行的一项制度,要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以及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招标投标是最富有竞争的一种方式,能够为业主节约资金,提高工程质量。当然如果掌握、运用不当,该项制度的作用就会大打折扣。

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监理工程师在招投标阶段也可以有所作为的。

某景观工程施工,业主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招标,在确定中标人时业主向监理工程师通报了情况。该项目招标条件中设定了最高限价并明确以“经评审通过的最低价中标”。然而,我们发现业主选择的最低价中标人与未中标的次低价相差不足3万元,而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措施项目组成费含有“树木、景石、雕塑运输费和吊装费暂按×万元计算”:种植土是按××厘米计算的说明。监理人认为该最低价不是真正的最低价,是有条件的最低价,结算时双方有可能为此发生争议。为了维护业主的正当利益和对其他投标人的公平原则、避免结算争议,监理工程师建议业主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要求该投标人书面承诺本投标总价为满足招标人清单所列内容的全部造价,而不附加其它条件。如果该投标人拒绝承诺,就应该以未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而废弃该投标。业主采纳了监理的意见,该投标人虽然不太情愿,但最终还是出具了承诺。监理的建议避免了工程结算时承发包双方为此发生争议而超出原投资额的隐患。

3、施工合同签订中的投资控制案例

合同,是经济与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交易方式和权益确定工具。施工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因工程建设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的协议,是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虽然监理工程师不是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但根据《建筑法》第32条规定,监理工程师的角色是业主履行合同的代表,监理工程师所有监理活动都必须围绕施工合同展开。在施工合同签订中监理工程师应该在不违背公正性的前提下,代表业主对投资进行事前控制。根据多个建设项目的实践,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履行中出现争议较为集中的内容举例于后:

3.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8条发包人工作“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中对“施工场地”填写表示含糊,特别是非单体建筑施工,对“场地”的理解承发包双方更是各取其意:发包方认为水、电、路达到施工区域界内任何地方即可;承包方认为施工场地应该指单体建筑的施工位置。在合同签订时监理工程师应提请业主明确场地的含义。

3.2对于可调价材料特别是涉及金额较大且价格变化频率快的钢材、水泥,其调价的方式更应明确具体。有的合同表述为“按造价管理部门同期的《造价信息》价格进行调整”或者“以施工单位所购钢材的发票价格为准进行调整”,笔者遇到类似此类条款均造成了结算争议隐患。前者说法太笼统,由于工程施工时间跨度都不会太短,“同期”指某一期还是几期,如果明确写成“按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期间造价管理部门同期的《造价信息》各期价格的算数平均值为准进行调整”,就不会出现分歧;后者的做法对材料价格的控制相当不利,一是承包商没有货比三家的积极性,去选择性价比高的,二是使承包商有了投机赚取不法利润的可能。不法承包商完全可以利用市场的价格波动提前或者滞后开取发票,或者虚开发票价格。

3.3施工合同中工程承包范围和相应价款的确定也是结算争议出现较多的条款。笔者经历不少工程为了简化招标或签订合同,无论采用清单或者定额计价模式,都愿意将基础深度在一定范围内包千。比如说:本工程价款已包含5米以内的基础深度,如实际深度超过5米按实进行调整。这种写法会造成两个方面的争议,一是工程项目多为部分基础深度超过5米、部分基础深度远小于5米,其深度平均值小于5米,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调整?二是超过5米怎么调,是只调大于5米的部分呢,还是大于5米的基础全部重新计算再减去原来5米的计价,增加其价差呢?类似问题如果签订合同中阐述明确了,结算时就不会产生分歧。

3.4工程变更部分价款的确定。一个工程项目往往有多个专业,其套用的定额涉及土建、安装、市政,在招标和合同签订时各专业造价的计算和浮动比例不一定相同,如果工程量变更较大,定额的应用和浮动价款也不是一个小数,合同约定不好同样会引起较大的争议。下面引用笔者参加签订的一段合同文字“经发包方签字盖章认可的工程变更,结算时按相应定额及下浮比例对合同价款实行增减变更:其中,厂房、办公楼、宿舍楼、门房的土建工程按土建99定额基价下浮×%,其配套水电安装工程按安装2000定额基价下浮×%,环境工程按市政99定额基价下浮×%。价差部分不下浮。定额的套用和价差计算按原投标报价的原则进行。”由于合同约定较细,既明确了不同工作内容套用定额名称,同时也约定了不同的下浮比例。承发包双方对工程变更部分价款的确定没有产生争议。4、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投资控制案例

工程施工阶段投资控制的重点是准确有效的处理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建筑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工作是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中重要的内容,建筑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发生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内容广泛,构成原因复杂,重视和搞好这项工作才能正确确定工程造价、控制投资。

4.1监理工程师签证时要考虑签证和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与相关定额和费用的内容是否有重复,将那些已经包含在定额工作内容中的现场签证剔除出来,以“守法、诚信、公正、科学”为工作准则,使现场工程签证准确无误,正确反应建设工程的真实造价。如某工地施工人工挖孔桩时,采用了塔吊进行垂直运输,便要求现场监理给予签证计算该部分的塔吊运输费,理由是定额说明中塔吊垂直运输只是按±0以上工程内容考虑,而没有计算基础部分的费用。监理工程师对该份签证给予了否定,因为根据定额“人工挖孔桩土石方垂直运输是按人工编制的,实际运输方式不同时,不作调整”的说明,其人工挖孔桩土石方垂直运输费用已经计算,虽然施工时运输方式发生了变化,但不能调整,再签证就是重复计价。

4.2材料单价的签证是影响工程造价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办理材料单价的签证时,应注意弄清哪些材料需要办理签证以及如何办好,对于所签证的材料单价含义要界定清楚,避免结算时承发包双方的争议。

工程业主方特别是政府投资工程,对于材料单价往往需要监理工程师签证。如某项目承包方报送的某种规格钢材价格为每吨4200元,工程师签证批准为:同意每吨价格4080元。由于施工单位报送材料价格和工程师所确认的价格都存在含义不清,工程结算时双方就出现了分歧,业主认为应该以该价格进行结算,承包方说是材料供应价,不能直接进入结算。这就是工程师在签证时对定额费用组成缺乏了解,对定额中的价格概念不清,致使工程结算无法正常进行。材料预结算价格一般由材料供应价、包装费、运输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组成。所以,监理工程师在签署材料价格时,要明确签署的价格是材料供应价还是结算价。

4.3分清直接费和计税不计费项目的签证。财政部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文明确规定了工程项目费用组成内容和计价程序,直接工程费既可以计取间接费又可以计取利润和税金。在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不便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双方商定以具体金额来签证解决。签证者如不理解直接费与计税不计费(一般称为独立费)项目的区别,不知道前者既可以取费又可以计税,后者只能收取税金,签证定位不清,则会使结算时双方发生争议,给工程结算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第5篇

关键词:道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市政

1市政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前期准备

1.1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应携带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并按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用。

1.2制定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和特点、投资形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信誉及质量保证能力、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勘察成果报告、合同,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文件而制定。并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情况及时做出调整。监督计划的编制,以事前控制为主,以监督各质量责任主体的行为为重点,来保证工程实体质量。以样板引路的工作方法,推动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

2市政工程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监督管理

2.1有关文件的核查

对施工前的监督管理,主要是有关文件审查的监督。根据建设单位办理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的以下有关资料:1)规划许可证;2)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3)施工、监理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5)经批准的道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于工程开工前对建设单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的资质核查

(1)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有明确规定:1)检查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类别和等级及所规定的适用业务范围与拟建工程的类型、规模、地点、行业特性及要求的勘察、设计任务是否相符,资质证书所规定的有效期是否已过期,其资质年检结论是否合格;2)检查勘察、设计单位的营业执照,重点是有效期和年检情况;3)对参与该工程的主要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其注册证书有效性,签字权的级别是否与该工程相符。

(2)施工单位的资质核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加强管理,保障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工程质量,制订了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承包单位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且不得超范围经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单位的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相应的考核,资质升降及审查规定。

(3)监理单位的资质核查。①检查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类别和等级及所规定的适用业务范围与拟建工程的类型、规模、地点、行业特性及要求的是否相符。资质证书是否有效,其资质年检结论是否合格。②对参与该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其注册证书有效性,专业是否与该工程相配套。

(4)检测单位的资质核查。①核查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格认可证书》和《计量认可合格证书》。资质证书是否有效,其年检结论是否合格;②核查检测单位的营业执照,重点是有效期和年检情况3)对检测单位的主要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其注册证书有效性。

3市政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督管理

3.1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工程发包给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具备相应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发包工程时,应该根据工程特点,以有利于工程的质量、进度、成本控制为原则,合理划分标段,不得将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各系统肢解发包给几个施工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不得要求承包单位以垫支或带资为条件进行发包,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2)根据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特点,配备相应质量管理人员,依据国家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并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3)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相关的设计图纸、文件、水源、电源等原始资料,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齐全。

(4)按照工程承包合同规定供应的材料、构件和产品、设备等的采购应进行招标。采购的材料、构件和产品、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合同及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或购买不合格的材料、构件和产品、设备。

(5)工程竣工验收。收到竣工报告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技术标准和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定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图纸、相应技术资料,合同等相关文件组织竣工验收。

(6)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2对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设计单位是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的主要实施者,其质量行为的优劣直接关系着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的设计质量。

(1)设计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标准和其他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按照设计合同的要求进行设计。同时还应结合我国国情和工程实际,积极采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在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中,遇到重大设计问题或国家标准尚无规定的问题,设计单位应进行方案比选,采取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并在方案或者初步设计阶段提请建设单位向政府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组织技术专家论证;涉及采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应当先送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安全技术性能检测报告,再将设计文件报政府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技术专家论证。论证结论应当作为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的依据。

(2)设计单位必须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相应的设计业务。从事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或超越业务范围承接业务,不得将承接的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

(3)设计单位应对本单位编制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的质量负责。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标准和合同的规定,建立设计技术负责人审查制度,并由设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复核后签字,加盖单位印章。设计单位应当指派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4)认真接受政府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审核意见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如因无证设计、出卖图签、越级设计,设计文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设计不当造成重大工程事故,将视情节轻重,受到政府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监督管理机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分,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3.3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标准和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定的设计图纸及文件,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实施工程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市政工程材料、构件或者产品、设备的生产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2)监理单位应审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准备情况。

(3)监理单位不得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推荐或指定市政工程材料、构件或者产品、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擅自接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的津贴、礼金和可能导致判断不公的报酬。

3.4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承担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或超业务范围承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得将承接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2)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技术标准和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定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图纸文件、及施工合同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发现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有差错时,应当及向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3)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施工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抓好职工培训,确保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提高企业技术素质,广泛积极的采用新技术,以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并对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质量负责。

(4)依照合同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市政工程材料、构件和产品、设备,其性能应当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其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

(5)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对工程施工应当进行质量检查和记录;尤其对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等隐蔽工程的施工要进行过程检验和最终检验;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工程监理等单位检查签字确认。

(6)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质量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施工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印章。

(7)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竣工报告、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各功能性试验记录、隐蔽工程记录、设施操作维护管理手册和施工质量保修书等竣工资料。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未经政府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验收备案或者经验收不许备案的,不得交工。

(8)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质量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修期限为设计使用年限,保修期从验收备案之日起计算,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及时修复。

4市政工程实体的质量监督检查

检查的内容有:完成这个项目制定的技术措施、操作工艺、配备的技术文件及其执行情况;工程实体质量符合规范的程度;有关工程质量记录文件的完整情况,包括数据有效、及时、真实、完整等。

参考文献

[1]徐波.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督[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

第6篇

关键词:房屋建筑;工程监理;施工质量;原材料质量

0引言

房屋建筑是人们休息、居住、生活的主要场所,在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的背景下,为房屋事业提供新的发展机遇,同时对施工质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满足人们生活的需求,要求施工单位不断创新施工理念和施工方式,积极引进更加先进的施工技术、施工设备、施工工艺,从而建造出高质量、高品质的房屋建筑工程。利用工程监理,可有效保证各道工序的施工质量,从而提升房屋建筑总体质量和安全等级。基于此,开展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现场质量管理的探讨就显得尤为重要。

1工程概述

某房屋建筑工程,共16层,地下1层,为弱配电室,总建筑面积为4200㎡,整体结构为钢筋混凝土框架,对施工质量、安全等级、使用年限等有较高的要求,为实现这一目标,除采用了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之外,也加强了工程监理作用的发挥,有效保证了施工质量,值得同类工程大力借鉴和参考。

2当前我国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现场质量管理发展现状

虽然近年来,我国逐步加强了工程监理在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管理中的作用,但受到技术、管理水平有限的限制,并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很多情况下,房屋建筑的质量管理大多由施工单位来负责,但他们并不会按照相应的标准和规范来开展监理工作,甚至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细节性的错误,从而延误了整个建筑工程的施工进度,也不利于施工质量的提升【1】。在具体施工中,普遍存在不重视工程监理工作的问题,工程监理对自身的职责认识比较模糊,无法保证房屋建筑工程后期施工质量和安全性,无形中就增加了施工成本,使得大量资源被无故浪费。

3提升程监理现场质量管理水平的措施

3.1对施工原材料的质量严格控制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对质量的要求比较高,而原材料质量是否达标,直接决定了总体施工质量,因此,现场工程监理师必须全面加强对原材料的控制。而且是要充分分析和考量房屋建筑的功能、基本内容、项目监理方案等内容。并积极参与到施工图纸设计、施工方案编制、现场施工管理中来。在房屋建筑施工前期准备环节,工程监理要结合施工建设单位提供成本预算方案和台账目录,明确施工材料的质量、数量、规格、型号、性能、尺寸等参数,为后期施工材料的检验提供数据支持和理论指导。此外,还要对原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的存放和使用进行全面管理,严禁随意堆放,营造安全文明的施工环境。施工材料的质量对房屋建筑的总体质量和结构稳定性等方面有很大影响,因此,工程监理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同时入手:第一,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拟定施工材料汇总表格,从而更加清楚直观的掌握各类施工材料的施工情况和储备情况。第二,进一步提升对原材料质量和性能的审查力度,包括原材料出厂合格证、组成成分、性能等,如果发现原材料质量不达标,严禁进入施工现场,进行返厂处理。从根本上提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第三,工程监理人员在工作中,必须端正自己的工作态度,加强工程监理现场工作的责任心,端正工作态度,将监理规范和标准落实到实际工作中【2】。第四,如果怀疑原材料质量存在问题,则要借助专业的检测仪器和设备进行全面系统检测,达到要求后才能使用。严禁使用质量不达标的原材料,从根本上保证房屋建筑施工质量。

3.2逐步完成工程放线测量作业水平

在具体施工之前,要派遣专业人员进行放线测量,保证放线测量的精度和准确,为后期施工提供数据支持和理论参考。否则不利于施工质量的提升,甚至会影响后期各道工序的施工质量。大量工程实例表明,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中,放线测量数据是否真实、来源是否可靠,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有重大影响。因此,在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必须对放线测量工作进行跟进,要求他们严格按照相应的规范和标准进行,以保证测量数据的精确性【3】。

3.3严格履行房屋建筑工程标准规范

为保证房屋建筑施工质量,工程监理方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时,必须严格遵循施工规范设计图纸中的各项标准规范。工程设计图纸是否完整、规范,直接决定了整个房屋建筑工程的总体质量,也体现了房屋建筑工程的专业水准及职业素养。因此,作为一名专业的工程监理师,必须对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图纸进行深入剖析,掌握每个细节工作,并制定紧急预案处理方案,一旦发生应急问题和事故,立即启动预警方案,降低损失,促使后续各道工序可以正常有序的运转。

3.4严格控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

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中,常见的质量缺陷包括:混凝土振捣不充分、发生结构裂缝和应力裂缝、没有严格落实地下室防渗工作等,一旦发生这些质量缺陷,不但会影响施工单位的信誉和竞争力,而且会对房屋建筑工程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造成影响。因此,在具体施工建设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方等要相互沟通配合,相互探讨制定质量控制测量,并加对房屋建筑工程的验收投入力度【4】。一旦发生质量问题,必须及时上报,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众所周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工序比较多,而且每道工序之间都有非常紧密的联系,涉及施工技术选择、施工材料使用、施工机械设备使用、多个参见工种相互配合等多方面工作。这就提升了监理工作的难度,所以,施工现场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监理规范和相关条例全面系统的开展监理工作,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指出,要求施工方立即整改,并全面强化自身的职责,对房屋施工采取合理的监督管理策略,促使各道得以顺利开展。

3.5积极开展质量测评

质量测评也是工程监理现场工作的主要工作,当施工项目落实以后,现场监理工程需要对各道工序施工质量进行全面系统的测量评定,以确定施工质量。并不是等房屋建筑工程竣工之后,在对施工的总体质量进行测评,而是完成一道工序,都需要进行一次施工质量测评,如果质量不达标,及时处理,从根本上保证施工质量。通过客观衡量分项质量鉴定的方法,提升整个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工程监理方在开展监理工作时,要做到全面、细致、认真负责【5】。如果发现质量不达标的项目则要立即勒令他们返工修整,修整完成以后再进行质量评定,达到相关标准之后,才能签订验收证明。通过全面落实质量测评,既能严格键控制房屋建筑工程的总体施工质量,也可以提升建筑工程施工范围的综合管理水平,促使工程尽快竣工。

第7篇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含义与内容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水利部水建[1996]396号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给出了确切的定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实行的管理”。同时该规定第四条也明确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按照合同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和质量,并协调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也就是平时所指的“三控”(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二管”(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一协调”(协调有关各方关系)。

这样我们就首先清楚了一个问题: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一种管理行为。即可以对工程的设计进行监理,也可以对工程的施工进行监理。

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业务对象

监理既然是一种管理行为,我们就可以哲学地从技术与监理的本质上来分析一下技术与监理的关系了。技术属于自然科学的范畴,是科学技术,邓小平同志说“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生产力反映的是生产中人与自然(物)的关系;而管理(监理)是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确切地说是属于社会经济管理科学的范畴,它探索和解决的是人与人的经济关系,或通过解决人与人的关系问题来更好地解决人与物的关系问题。

人与人的关系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更多地体现为人在社会中的权(权利)责(义务)关系,体现为经济关系。水利工程建设的承发包实质上就是一种交换关系,一种商品交换。工程是商品,工程承包商将生产出来的商品(工程)向项目法人换取货币(工程款)。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就是为使这一“商品交换”得以顺利“成交”而进行的必要管理。这也就是说,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业务对象就应是明确、落实和协调工程这种商品交换中双方的义务、权利,以达到搞好工程建设和使工程建设方(设计、施工)获得合理回报的目的。例如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是工程承包商的义务之一,而按时按量获得等价的工程款则是承包商的权利;而对业主而言,前者正是他的权利,后者却是他的义务。而监理的业务对象之一就是监督双方确保这种义务、权利的实现,而不是为了确保工程质量自身参加到工程建设之中,直接应用技术和解决技术问题。

三、技术与监理的关系

技术是生产力,它的应用是包含在整个商品生产过程之中,是构成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组成部分。这也就是说,工程承包商(商品生产者)有权应用他所认为的适用的工程技术于他的工程建设(商品生产)中,但同时他也有义务和责任保证他所应用的工程技术能使(工程)商品达到项目法人要求的使用功能和质量标准。工程建设监理者不是工程这一商品的生产者,也不是工程技术的应用者,而是从工程承发包这一“商品交换”双方约定的质量、工期、价格的目标出发,来进行合同管理,监督审查工程承包商(商品生产者)所应用的技术,是否能使工程这一商品达到“交换”双方约定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只有当其所应用的技术达不到双方约定的目标时,工程监理者才可要求工程承包商(商品生产者)改进其应用的技术。如其所应用的技术能够达到双方约定的目标,则监理者毋须“多此一举”,加以干预了。

当然,有时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技术应用问题,监理单位应当给予解答或提供某些参考资料。但是,如果设计、施工单位要求监理单位提供技术应用方案或承担某专业工程设计方案,这就不属于建设监理业务对象的范围,而是属于技术咨询的业务范畴了。惯例地说,监理单位在同一个工程上承担建设监理任务,就不可再给设计、施工单位提供有偿技术咨询,否则它的公正性就会受到怀疑,因为公正性毕竟是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生命。《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监理单位必须依据合同,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维护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技术咨询不可替代工程建设监理

所有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本身都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否则它就没有资格承接工程设计、施工任务,只有在某个工程项目上遇到某种特殊难题或该项工程设及范围广泛非一已单位所能解决而必需寻求技术咨询,如特殊地基处理、有关生态、环境问题等。提供咨询的一般都是相应的、专门的科研机构或咨询机构。但是,并不是所有水利工程项目建设都需要寻求技术咨询,工程技术咨询不能作为所有工程建设都必须执行的一种制度。国内外的情况表明,多数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并不寻求也没有必要寻求这种咨询。工程建设监理则不同,因为它的业务对象是明确、落实和协调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的义务、责任和权利问题,而每一个工程项目建设都存在这个问题,所以工程建设监理必须作为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为此,《规定》第二条特别指出“在我国境内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也应逐步实施建设监理”。

因此,那种试图用工程技术咨询来替代建设监理,或由其包含建设监理的意图,都是十分不妥的,是不利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的存在与推行的。

五、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业务内容是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

合同是一种契约。就其内容来说,主要是确定合同双方的义务、责任和权利的。因此可以说,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主要对象与合同的内容是一致的,也就是我们平日所说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内容是“三控”、“二管”、“一协调”。“三控”的目标就是合同管理的目标(质量、工期和投资),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实际上是合同管理的手段。

合同的特点是通过合同双方的充分协商而自愿对自己的“责”作出承诺以及对对方的权利作出承认。因此,这就有利于提高双方履行自己的“责”的意愿和对对方权利的尊重。由此来说,合同又是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必须利用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监理的依据。反过来说,如果没有合同管理单位的协助,一些业主制订与签署的合同的义务、责任和权利就可能不齐全;如果没有第三方的监督与协调,合同约定的义务、责任和权利也就不一定能得到全面而充分地履行,合同的修改与变更就会遇到较多的困难;如果没有第三方作为公正的调解人,合同纠纷也就难以解决。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说,如果没有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也就很难实施合同制。计划经济年代许多合同流于形式而不能执行也证明了这一点。因此我们得出结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业务就是实施合同管理。

六、水利工程监理人员应掌握的主要知识

首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需要具备水利专业技术知识,否则他就没有能力判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所应用的技术能否保证工程的安全,是否能保障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三控制”目标的实现。因此,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努力学习和更新本专业各种科学技术知识是首要的,也是必要的。其次,既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那么,我们的监理人员至少还要熟悉进行合同管理所必需的法律、法规及合同管理专门业务。最后,为了工程建设的“投资控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还应该会“理财”,具有一定的经济管理水平。

就目前而言,我国的实际情况是,由于历史条件限制,绝大部分监理人员没有受到经济管理、法律和合同管理的教育与工作实践,不熟悉经济,也不熟悉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的责、权关系。有的项目总监尚不会拟制招标书和合同书,有的监理工程师尚不能界定什么是“违约责任”,在合同纠纷和索赔面前手足无措等。这种状况是不利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事业发展的,甚至是危险的。一些监理工程师整天为业主不愿意把合同价款的支付权、进度控制权和协调主持权交给监理单位而喊怨叫屈。岂不知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因为人家这部分业主对监理单位的经济控制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合同管理能力估价不高、放心不下的缘故。这两年已有不少技术人员在“桥塌坝垮”后受到法律制裁时发出“技术人员应当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痛呼,广大监理人员应当引以为鉴。

截止目前,我国的经济立法体系已基本形成,《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都已出台,这些都应该是监理人员当前所必须学习的主要内容。特别指出,要把经济管理、法律法规和合同管理业务学深学透,光靠参加一些短期培训班是不够的,应当有计划地坚持自学。对于通用的合同条款,能够背得瓜滚烂熟,在合同谈判中才能挥洒自如,左右逢源。值得一提的是,国际上通用的《招标程序》、《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等文件,也是值得我国监理人员学习与研究的内容,如果把这些文件也学透了,不仅在进入国际建设市场时有用,在承担国内工程建设监理时也有开启思路的作用。

真正的监理工程师应当既是懂技术的专家,又是精通经济管理、法律和合同管理的合同专家。

第8篇

论文摘要:在工程监理实践中。建设监理制度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发挥投资效益产生了良好的效果。同时。由于该项制度实施的时间较短。经验不足。社会缺乏对建设监理的认识。以及监理实施中由于管理不规范和制度不完备的原因。造成目前监理行业存在许多问题。本文力图从监理的实践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完善监理制度的构想。

论文关键词:监理法律制度完善

工程建设监理是“指针对工程项目建设。社会化、专业化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接受业主。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所进行的旨在实现项目投资目的的微观监督管理活动”。

一、现行监理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影响监理制度发展的认识问题

1.未认清监理服务关系中监理的独立法律地位。监理服务是由独立的社会化的监理机构来实施的。在工程建设中。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业主。、被监理单位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监理的独立性是保证监理公正的一个基本要求。建筑法中明确规定。委托单位。业主。和监理单位之间是通过监理委托合同确定的一种合同关系。是一种互惠互利、等价有偿的服务关系。双方地位是平等的。但在监理实践中。不少业主认为。监理单位是其委托的机构。是为其提供监理服务的。因此。应该服从业主的领导。应该按照业主的旨意行事。而不论这些要求是否合理和合法。

2.未正确认识为业主服务与履行社会职责的关系。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为业主提高投资效益服务。同时。监理单位还要从国家和社会利益出发。履行监理职责。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维护业主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目前。部分业主为了局部利益而作出损害国家、社会或承包商利益的行为。

二监理制度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建设监理单位行业化、系统化现行管理模式存在的弊端。通常情况下。国有监理单位都是采用。或实质上是。行业系统所属企业的管理模式。这种监理行业从属于主管系统的模式是在一定的前提条件下产生的。是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逐步推行监理制的必然产物。这种模式实际上是为了适应实际情况而采取的不规范模式。弊端较大。由于经济体制上的原因。行业特点较强的监理单位多数未从根本上独立。即使已经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监理单位。最大股东仍是原来的上级单位。仍然属于原来的行业系统管理。监理单位往往没有人事、财务的独立自。出于人事、财务等方面的考虑。监理只能接受合同之外的上级指示或意图。无法真正做到科学、独立、公平、公正。在实践中。经常遇到以下几种情况。

其一。在建设项目中。投资方或建设方、承包方可能同属一个主管行业系统。甚至有时上级单位成为被监理方。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都不会诉诸法律。并且在习惯于论资排辈的重大场合。监理意见常被轻视而搁置。

其二。建设方是项目法人。但却不是投资者。不是业主。建设方是业主组建的管理机构。仅执行经营管理职能。但监理合同却与同是三元一体之一的建设方签订。建设方掌握监理费和工程款的拔付权。监理范围、深度由建设方确定。不少情况下监理只能主要承担或只承担质量控制。无法真正落实业主意图。

其三。在大型工程建设中。除建设、承包、监理等三个主体之外。上级部门往往成立指挥部等现场机构。直接介入工程管理。指导监理工作。掌握主要决策权。当意见不一时。监理人员态度暖昧。

这种监理模式从根本上讲。与工程建设监理的本质内涵不同。监理方不具备独立性和公正性。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体现建设方或投资方自行管理工程的模式。由于建设方的现场管理人员往往考虑自身利益而不能严格地按合同文件办事。加之对监理的工作程序、制度和行业特点知之较少。因而实现监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就难于做到。监理行为存在的基础被淡化。三元一体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合理建设市场结构体制也就难于形成。这种监理模式在建设监理制度发展过程中会造成诸多不良后果。

第一。违背了我国推行建设监理的初衷。不利于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不利于建设方从具体的事务中解脱出来。第二。不利于对工程建设的控制。上级领导的行政干预、建设方的全面参与使参建各方责权不清、效率变低。第三。不利于将社会监理进一步推向市场。这种模式不利于形成一个真正由建设方、承包方、监理方三元主体组成的管理体制和以合同为纽带。以建设法规为准则。以三大控制为目标的社会化、专业化、科学化、开放型管理工程的新格局。

2.工程项目建设监理组织机构不健全。岗位职责不明。通常在管理层次上分三个层次。决策层、中间控制层和作业层。根据对各个层次人员的要求制定岗位职务和职责。选派监理人员。一些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组织机构不健全。管理层次模糊。职责不明。运作无章法。一些监理企业的上层领导的约束机制欠缺。一方面领导层收入不高与贡献不对称。另一方面弄虚作假。化公为私现象不少。在职消费现象严重。

三建设监理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1.现有的建设监理法律、法规在立法层次和范围上不能满足监理实践的需要。目前。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使监理法律制度的立法层次得到了提高。建设部及相关部委也相继颁布了各类监理规章。如《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等。但这些法律或规章在不同方面都存在立法不完备的问题。如建筑法中第4章“建筑工程监理”。仅用六条法律条文原则概括了监理制度。没有充分说明监理制度的全部内容。使得这部分法律规定过于简单。

目前我国的工程监理。绝大部分限于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设计阶段监理工作开展不利。使得建设监理仅在施工阶段得到了局部发展。在工程建设的设计阶段。监理工作形同虚设。监理工程师仅有建议权。没有出图权和修改权。使得在工程设计阶段无法体现工程监理的作用。在工程设计阶段。由于没有配套的设计阶段监理规范。造成这一阶段的监理工作无章可循。流于形式。

3.现阶段。我国工程合同的各类合同文本和条款不完备。条文简单。过于原则。许多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没有定量化和定时化的标准。使得监理工程师无法对这类合同的履行开展监理工作。如现行的《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条款中未明确监理工程师的地位和权利。《施工合同》中未对工程分包作出明确的规定。也未对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分包问题的权利作出规定。国内这类合同文本与国际上通用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制的工程合同条件相比差距较大。由于合同文本的编制水平较低。直接影响监理制度的执行。

二、解决工程监理存在问题的对策与完善建设监理法律制度的构想

一建立专业配套、结构合理的监理服务机构是完成监理任务的关键。监理工作开展主要依靠工程项目的监理组织机构实施。在重视监理工程师个人素质的同时。更要强化监理机构的组成。从工程项目的性质、施工工期、工程的技术复杂程度以及工程质量的关键问题等各方面。优化组合。选派专业配套。结构合理的监理机构。

二。监理单位在监理委托合同中的委托关系。不影响其监理工作的独立性。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权利产生于监理委托合同关系。处于受托方的法律地位。在执行监理任务中必然按照委托合同的要求为业主服务。实现业主所期待的目标和利益。但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一种监理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在执行监理任务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工程规范、规程。在这一点上。具有独立的执行职务的独立性。不应受业主违反法律、法规及工程规范、规程指令的制约。若要体现监理工作的作用。必须认清监理服务关系中监理的独立法律地位。

三正确认识监理单位为业主服务与履行社会职责的相互统一。目前存在业主为了局部利益而损害国家或社会利益的行为。而执业的监理单位为了维护原则或执业规则。必须要坚持监理的公正性和独立性。这种情况导致了业主与监理单位的矛盾。业主必须提高认识。充分理解监理制度设立的本身就是为了保证工程项目效益和质量的最优化。保证国家工程建设行为的规范。在保护国家利益和业主利益问题上是相互统一的。

四针对监理行业管理机关存在的问题。必须加强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建设监理法律、法规。从严审核监理单位的资质。根据工程建设市场的状况和发展监理单位管理规划。控制监理单位的数量。保证监理单位具备执行监理任务的责任。并与工程建设监理任务质量相协调。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监理单位设立审批制度。制定区域监理单位发展计划。保证监理单位的资质和实际水平相一致。在选择监理单位时。应从高、从严对监理人员的素质要求。在签订监理服务协议书时。既要给予监理工程师以充分的权力。也要规定有效的制约措施。要适当提高监理服务费标准。保证监理人员享有比较优厚的待遇。有较强的检测手段。并使监理单位有较好的经济效益。使之具有向高层次、高水平发展的财力。要避免监理人员“滥竽充数”。监理单位“薄利多销”。同时。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培训。规范监理工程师培训制度。对各级各类培训机构进行考查、审核后。重新核定培训独立资格。以保证监理人员的素质。

五监理单位要进行企业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监理企业是一种中介服务机构。是“高智能”的服务咨询组织。监理单位注册资金一般不高。经济实力相对较弱。从这层意义上讲。监理单位是小型企业。但监理单位最大的资本是人才。监理企业水平、能力、资质的高低决定于人才优势。所以监理工程师的质量与数量决定了监理企业的素质。如何调动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积极性。形成企业内部的激励机制。如何从根本机制上建立起一个有凝聚力、战斗力、责任感的现代企业就摆在每个监理工作者面前。

第9篇

关键词:水电站工程;监理;工作程序;构建

水电站工程施工质量对我国水电项目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对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有着重要的影响。加强水电站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加强施工过程监理工作管理是促进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电力能源供应的重要工作。现代水电站工程监理工作的开展,需要监理企业以科学的监理工作架构、工作流程为基础,针对影响水电站工程施工质量的各质量控制点进行施工的监理工作。以科学的、严禁的施工监理保障水电站工程施工质量,为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电力供应奠定基础。

一、水电站工程监理工作现状与重要性分析

近年来水利工程项目的大规模建设,为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时也对水电站工程监理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代水电站工程建设企业施工技术力量与管理水平参差不齐,造成水电站工程建设施工过程存在诸多问题。加强许多施工企业在中标后将工程项目分包给小型施工企业,更是造成了施工质量管理的困难。这样的条件下,水电站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监理工程师必须以自身的管理权限严格进行施工过程的监理工作,补足中标企业管理存在的不足,保障水电工程施工质量。针对这样的情况,水电站工程监理企业必须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与施工企业管理水平,构建科学的监理工作流程,保障工程施工质量。

二、水电站工程监理工作程序的科学构建

由于水电站工程施工管理存在的不足使得工程监理必须承担更多的质量责任,通过严格的施工监理保障水电站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工作流程的构建对监理工作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其是水电工程监理工作科学、有效开展的基础,是工程项目监理工作实施的基本准则。

2.1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科学的设计水电站工程监理工作流程

水电站工程的施工设计方案是设计监理工作流程的基础,监理工作流程的设计在保障监理工作完整性、科学性的同时必须注重与水电站工程施工工艺、技术要求以及工程特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以及监理工作重点科学的设计水电站工程监理工作流程,以满足工程施工质量的要求,保障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施工质量监理。根据水电站工程监理内容,建立工作流程应以工程实际情况为基础,首先构建监理工作主体流程,然后根据各项监理工作进行分项监理工作流程的设计与构建。

2.2水电站工程监理工作主体流程的构建

水电站工程监理工作主体流程是工程建立企业自承接工程建立工作开始至合同结束过程中各项工作开展的主要流程。其工作流程为:(1)建设单位与建立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2)组建项目监理部进驻现场并进行现场查勘(3)编制监理规划、实施细则与表示文件(4)协助建设单位组织进行施工图设计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5)参加第一次工地会议进行建立交底(6)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条件准备、检查场地移交,审查控制测(7)施工过程的监理(质量、进度、造价控制、安全环保监督、合同信息管理、组织协调)(8)审核竣工报告、参加工程竣工验收(9)审查承包单位结算(10)工程监理工作攻讦、提交工程档案资料(11)保修期监理(12)监理合同结束。按照每部分工作的重点,其又分为多个监理流程分项,如:施工水电工程招标监理工作程序、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程序、工程质量控制程序、工程合同费用控制程序等多个分项监理工作程序,其目的就是通过科学的监理工作程序有效保障工程的顺利开展、保障投资方、施工企业的经济利益、保障工程施工质量。主体工作程序的构建是根据监理工作主要工作进行分类后按照工程招标、施工、竣工等步骤进行的工作程序设计,其必须根据工程建设的步骤进行,以保障监理工作能够对工程项目每一阶段都进行严格监督与管理。

2.3水电站工程监理分项监理工作程序的建立

分项监理工作程序是针对该分项管理工作进行的监理,以监理工作程序的实施达到分项控制的目标。在进行分项监理工作程序设计与建立时,必须要对该分项目标进行科学分析与分解,将目标按照工作重点、按照施工进度分解为若干小项,并依据目标分解到各阶段的控制关键进行监理工作。例如:工程进度控制程序要根据工程进度各主管部门级别、管理内容的不同进行控制程序的建立。承包单位申报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工程价报表监理检查工程量(对照图纸、现场量测)造价监理工程师审核已完工程价款报表总监签发建设单位审查会签后支付工程款至承包单位。通过上述流程可以看出,该工作程序是按照施工款项各级主管单位为主进行流程设计,根据工程款审核部门权限的不同构建的科学的工作程序。该工作程序能够有效保障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经济利益。

2.4以科学的监理工作程序为基础开展水电站工程监理工作

科学的监理工作程序是保障水电站工程监理工作中监理人员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执行的基础,是监理工作开展的基本准则。水电站监理企业必须根据工程情况,以及科学的设计,构建现代化的、科学的监理工作程序,以此规范水电站监理工作,保障监理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开展。

三、注重监理工作考核程序的建立,提高监理工作质量

建立单位是根据业主的授权和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文件、监理合同等对给你改成建设实施监督管理的组织。其工作程序的建立对有效保障工程顺利开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水电站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程序的科学构建不仅需要根据工程施工各项目进行监督与管理,还需要监理企业构建科学的现场监理考核程序,以此保障水电站工程施工的顺利开展、保障现场监理工作质量。对现场建立工作进行考核时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工作时必须做好的重要基础工作,其对水电站工程建设施工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水电站监理企业必须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以及管理结构等进行综合分析,并根据监理工作内容构建科学的现场监理考核工作程序,以此考核现场监理工作质量,保障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结论

综上所述,水电站工程监理工作程序的科学构建对工程项目的实施、对承建企业与业主的经济利益都有着重要的意义。监理企业必须认识到监理工作程序监理的重要性,通过对工程实际情况、施工企业技术水平等基本信息的综合分析与论证,科学的设计监理工作程序,以保障水电站工程建设施工质量、保障双方企业的经济利益。这就需要监理企业必须不断加强自身监理人员专业技术水平的培养,以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为基础促进企业监理水平的提高,促进监理企业综合市场竞争力的提高。

参考文献:

1.李建东《水利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重点分析》水工工程与管理2009.1

2.艾佳琳《水利工程监理工作程序重要性分析》水电工程资讯2009.7

3.李辉王利华《水电站工程项目质量监理工作重点》工程监理2009.12

第10篇

何谓“监理责任”?深圳大学的王家远教授认为,该责任是合同责任的总称,具体来说,凡违反我国相关现行法律,以及监理委托合同未被履行或被不适当地履行,从而给委托人或第三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那么被委托方即监理单位或从事监理服务的工程师必须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工程监理责任风险因素

工程监理的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非法律责任等,造成工程监理责任风险的因素有很多。在对工程监理责任风险进行识别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基本步骤:搜集相关资料、分析不确定性、确定风险事件、得出责任风险因素。

2.1工程监理责任风险因素的识别方法

工程监理责任风险因素的识别方法包括核对表法、因果分析图法、工作分解结构WBS法、事故树分析法、专家调查法、历史文献分析法等。本文综合釆用了工作分解结构WBS法、专家调查法、历史文献分析法三种方法对监理质量责任风险因素进行识别。

2.2工程监理质量责任风险因素分析根据上文所述方法,可将工程监理质量主要责任风险因素归纳为:①监理工程师专业技术水平不高、责任心不强;②质量管理体系未被有效实施;③内部缺乏良好的沟通机制;④监理工作未得到业主的积极配合;⑤业主未及时提供资金;⑥施工所用机械设备不配套;⑦施工材料以次充好;⑧施工方案缺乏合理性,作业人员未接受良好的技术培训,作业水平较低;⑨工程被施工方挂靠承包,甚至多次转包,其设计规范脱离实际,所设计的施工方案可行性不高;⑩主管部门未规范管理监理中的问题。

3对责任风险因素的防范策略

为提高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效率和热情,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必须完善监理单位和监理机构内部的管理体系,从而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管理风险。监理单位应强化内部约束制度的建设,完善管理制度,针对质量和安全问题制订明确的方针政策。

3.1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内在约束

3.1.1从合同管理方面降低质量责任风险

监理合同的订立过程不仅复杂,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其风险性在合同内容上有所体现,因此,监理单位必须仔细研究合同条款,分析其是否存在风险,以保证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在监理工作的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不仅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还要积极防范欺诈、串通和胁迫等合同风险的发生,对违背我国法律制度的强制性规定、如何解决争议以及对不同语言文本的解释和效力界定等风险也要作出防范。

3.1.2重视对项目部人员的管理

专业技能水平的高低,决定了监理工程师所提供监理服务的优劣,因此,监理工程师需要不断完善自我,努力提升专业水平,这是现代化工程项目建设的客观要求。如果不注重业务学习,只是依赖以往的经验,墨守成规,那么必然会与时代脱节。监理工程师只有通过主动学习提升自身专业素质,并在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强化自身的组织协调能力,才能在现有技能不足的情况下抵御潜在的风险。

3.2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外在约束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还有待完善,加之行业标准和相应的地方性法律法规还未能全面覆盖工程监理领域,因此,建议该领域的专家学者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下,科学、合理地规划监理质量服务的各个环节,对服务深度作出具体规定,细化和量化“三控二管”,并具体阐述监理成效。业主、监理和承包方是工程建设的主要参与者,约束三者的问责机制直接关系到道德风险的发生概率,因此,为防止失责行为的发生,必须加强制度实施机制,强化监控力度,完善管理、约束和激励等机制的建设,杜绝有法不依现象的发生。只有严格管理现场监理人员的行为,完善约束制度,从根本上避免承包方寻租行为的发生,才能大大降低监理单位的监理质量风险。

3.3完善职业道德教育和市场信用评价体系

3.3.1完善职业道德教育

要防范监理工程师因职业道德缺失而造成监理质量责任风险,就必须建立该行业的职业道德标准。遗憾的是,我国目前还未对此工作予以足够的重视,现有的一些职业道德标准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应在充分考虑监理工程师职业特点和实际工作情况的基础上,制订明确的职业道德标准,以便监理工程师依规行事,并基于此标准强化其职业道德建设,使监理工程师的行为变被动为主动。另外,监理行业协会也应在日渐完善的监督机制下,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3.2完善监理市场信用评价体系

当前,人们的社会信用观念和意识较为淡薄,不同的人,对信用的认知、认同和信赖程度各不相同。一般来说,人们较为认可由政府部门的信息,因此,我国监理市场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总体上应遵循以下思路:建设主管部门积极发挥其监管职能,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依靠社会各界建立和完善信用监管制度,提高监管市场信用工程的建设和发展速度。

3.4推行质量监理职业责任担保与保险制度

质量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能够最大程度地降低监理单位所承担的质量责任风险。投资巨大、与社会和民众的利益息息相关是监理单位所从事工作的特点,因此,一旦出现重大事故,不仅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也可能会发生人员伤亡的情况。在此情形下,监理单位根本没有应对事故赔付的能力。如果监理单位投保,那么经济赔偿将由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承担,会大大缓解监理单位质量责任风险的压力。此外,由于监理过程中存在潜在的质量责任风险,因此,监理单位可以采用保险这一方式将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这样更能体现出公平、合理的精神。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实施,促进了监理行业的良性发展。

3.4.1引入监理质量责任担保制度

监理质量责任保险已经获得我国学术界的认同,知名学者谭庆链(我国土木工程学会理事长)曾经谈到,在世界范围内,工程质量保险已被广泛使用,而我国才刚起步,因此,可逐步实施监理质量责任担保制度。一旦工程发生质量问题,就可通过保险来避免更大的损失。这无论对建设单位来说,还是对使用者来说,都是利大于弊。保险公司在接受监理工程质量责任保险业务后,可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比如对工程前期规划设计的审查、对监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对施工过程的监督等,防患于未然,降低自身风险。

3.4.2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

监理工程师的麻痹大意和过失会损害建设单位和委托监理工程师工作的第三方的利益。如是是故意行为,则不属于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赔付范围。例如在某工程项目中,监理工程师由于自身疏忽,未进行检查,或者虽然进行了检查,但未发现质量问题,从而导致建设单位遭受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不仅承包商需要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而且担任监理的工程师也必须为此负责,承担职业责任。

4结束语

第11篇

关键词:工程造价工程监理

造价工程师在监理工作中是建设项目造价工作的重要组织者和负责人,具有工程计量审核权、支付工程进度款审核权和工程造价审批权,对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业主和承包商利益,维护监理单位自身权益,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造价工程师在工程项目立项决策到竣工投产全过程监理工作中,负责编制或审核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以及工程项目的设计、招投标、施工、结算等各阶段的投资控制工作。造价工程师作为投资控制组负责人,对总监负责,做好投资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防止决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概算超估算。为完成投资控制的监理目标,必须完善投资控制的组织措施,建立健全监理组织,明确职责分工及有关制度,落实投资控制的责任。投资控制组应有二个管理层次:(一)控制层。由造价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组成。具体负责监理规划中投资控制的实施,确定目标控制的方法和手段,制订控制措施。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工程计量确认签证,造价工程师负责审核。(二)作业层。由具有资格证书的概预算专业人员和监理员组成。具体负责工程计量并签署原始凭证;监理日记中对人力投入、材料数量、质量、价格、不可抗力等关系到投资控制的情况应尽量详细记录,为控制层提供投资控制第一手材料。

如何在监理工作中发挥造价工程师的作用,笔者认为,应从设计、招投标、施工、竣工结算四个阶段的投资进行重点控制。

1、设计阶段的投资事前控制

项目作出投资决策后,控制项目投资的关键就在于设计。为实现各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目标,造价工程师可采取下列监理措施:

1.1、设计合同应明确突破限额设计的责任。造价工程师在各设计阶段进行投资控制时,要将投资限额按投资控制目标分解到各专业设计人员,使设计人员清醒认识到设计应该从经济角度出发,进行多方案设计优选,及时采取纠偏措施,既满足工程质量和功能使用要求又不超投资限额。造价工程师应协助业主在签订设计合同时,明确突破限额设计的责任。如果因设计原因超投资限额,设计人员必须无偿修改、返工;因设计责任进行工程变更,导致超投资限额后果的给予处罚。

1.2、运用标准设计和价值工程原理。(1)、标准设计是经批准的整套标准技术文件图纸。运用标准设计可以节约设计费用,加快施工速度,保证工程质量,较大幅度降低工程造价。因此造价工程师应大力推广标准设计。(2)、价值工程(价值系数V=功能系数F/成本系数C)原理通过对功能和成本的分析,将技术问题和经济问题结合起来进行研究,是设计阶段进行投资控制的科学方法之一。造价工程师应能熟练运用价值工程原理,认真审图,研究图纸中的开间、进深、层高、结构、材料、设备等等是否合理。结合建设单位意见,做多种方案的功能和成本研究,选择价值系数最大的方案为最优方案,达到实现各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目标。

1.3、利用监理信息系统。监理信息系统能积累已完工程的造价数据,掌握国内外经济变化的实时数据,保证建筑材料、设备、运输、汇率等等有关工程造价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造价工程师应及时将有关的工程造价数据提供给设计人员,挖掘降低造价潜力,为限额设计创造条件。

2、招投标阶段的投资控制

造价工程师在招投标阶段的投资控制中,应根据现行规范、定额和取费标准、施工图纸、现场因素、工期等认真审核标底:(1)审核工程量。(2)审核单价。(3)审核经费及价差。(4)审核各种包干费用和主要材料指标。(5)审核标底造价是否合理。

造价工程师应紧紧控制住标底造价是否合理,目的在于:合理的工程造价是工程质量的保证。高价承包使业主蒙受投资损失;低价承包会造成承包商不规范施工、安全没保障、延误工期、施工质量隐患重重。增加工程项目的全寿命后期维修费用,实属得不偿失。

在评标阶段,为防止串通抬标,必须对投资进行有效控制。造价工程师应使业主认识到合理的工程造价,是工程质量的经济保证。可建议业主采用三次算术平均值的评标方式进行评标:(1)在开启报价标书前1小时,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工程复杂程度各自报出在标底±5%以内者为有效报价,可参与评标。将有效报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取其算术平均值为有效报价浮动率。(3)再取标底核准浮动率与有效报价浮动率的算术平均值得到中标浮动率。

中标浮动率有三条重要作用:

1)中标浮动率能公平确定中标者,中标浮动率作为一条准线:a.以有效报价最接近者优先;b.以低于者优先;c.两种及两个以上有效报价相同时,中签者优先。

2)中标单位的投标报价高于中标浮动率时,以中标浮动率为准;低于时,则取自己的投标报价。

3)中标浮动率在竣工程结算时,造价主管部门审定的工程造价乘以中标浮动率作为业主实际付款的工程造价。

采用上述评标中标方法,能贯彻"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使工程造价控制在"合理价"范围内。

3、施工阶段的投资事中控制

造价工程师在施工阶段的投资事中控制,就是把计划投资额作为投资控制的目标值。在施工中定期分析投资实际值和目标值之间的偏差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保证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

3.1、造价工程师应对施工组织设计认真审核,采用经济技术比较方法进行综合评审,加强投资控制。施工方法的不同,对工程造价影响很大。如笔者曾负责监理的某工程项目,原施工组织设计:土方开挖大量采用机械,考虑到地下水的影响,施工机械开挖占75%,人工开挖占25%,并有降水设施。笔者认真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发现开挖基础时间正值枯水期,机械和人工比例不合理,经计算调整,按机械挖土占92%计,人工挖土占8%计,且减少降水费用,为业主节约了一笔投资。原施工组织设计挖出土方全部外运,回填土方再运回。笔者经过现场踏勘,发现施工现场相邻有一资金未到位、已平整场地的厂房旧址可利用。经业主联系,利用厂房旧址堆回填土方,节约了来回运费。造价工程师还应重点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各种不合理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并防止各种索赔事件的诱因包含在其中,这种投资的事前控制,对今后监理工作的投资控制有事半功倍的功效。

3.2、造价工程师应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严格控制。工程进度款支付是投资控制的有效手段,是工程质量和进度的有力保证。只有按图施工,并通过监理人员质量检验合格,计量核实的工程项目进度款,造价工程师才审核支付。

按月计算工程量支付进度款,不能将资金投入程度较直接地反映在工程实际形象上,为了使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与工程质量、进度紧密地联系在一起,造价工程师应协助业主按工程结构划分:基础、二层梁板、三层梁板……主体封顶、砌体完成等形象进度付进度款,明确写进承包合同中。业主能直观知道工程建设至目前的形象用了多少资金,承包商的积极性也能有效提高。

3.3、造价工程师应严格核查工程变更,保证总投资限额不被突破。在施工中,经常会碰到由于设计工作不细致,或发生不可预见的事故及其他原因,进行工程变更的问题。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对工程变更的控制成了施工阶段投资控制的关键。

由于目前的现场经费、间接费等都是以工料机直接费为基础,直接费金额多,间接费也多。这往往会使一些承包商为了追求利润而搞工程变更,如将一般抹灰变更为贴瓷砖,车库水泥砂浆地面变更为水磨石地面等。造价工程师应从使用功能、经济、美观的角度协助业主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工程变更。在保证变更目的的情况下,尽量用价格低的材料代替价格高的材料。笔者在监理实践中,曾有承包商说服业主同意将会议室楼地面水磨石变更为铺贴花岗岩石板,原因是为了会议室的天棚、墙体、摆设等的整体色彩配称,会议室兼带会客功能。笔者认真审核工程变更内容,认为业主为了美观和使用功能的需要,但没考虑到花岗石造价很高,将突破总投资限额。建议采用仿花岗石800×800无釉抛光砖,达到同样效果,为业主节约了一笔投资。

造价工程师必须依据工程变更内容认真核查工程量清单和估算工程变更价格,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比较,检查每个子项单价、数量和金额的变化情况,按照承包合同中工程变更价格的条款确定变更价格,计算该项工程变更对总投资额的影响。应防止承包商"杀死猪再讲价",因为如果待工程变更付诸实施再去核实计量,现场已面目全非,事后核量不准确。只有规范工程变更操作,实行事前把关,主动监控,工程变更的投资才能得到有效控制。

3.4、造价工程师应正确处理和防范施工索赔

在施工过程中,引起索赔的原因很多,一些承包商会寻找索赔机会,希望索取到费用赔偿,更想得到利润和工期补偿。这就要求造价工程师应精通施工合同条款,熟悉工程项目的专业技术标准,公正地当好索赔事件"准仲裁员",维护合同双方合法权益。发生索赔事件时,承包商一般会根据自己的记录提出工期或费用索赔报告。造价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合同条款,首先核查索赔报告是否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有效期间28天内提出,否则索赔不成立。进而对索赔要求进行辨别和分析。由于监理日记能逐日如实记载工程形象进度和完成的实物工程量,影响工程进度的内外、人为和自然的各种因素,包括台风、暴雨、现场停水、停电的起止时间。所以,造价工程师应根据同期监理日记对索赔事件的起因和责任归属进行划分。由于业主或其它原因,致使承包商在施工中付出了额外费用且确有证据时,合同中有明确条款的,应按索赔程序及时、合理的给予承包商实际损失的补偿,保证工程正常施工,防止综合索赔的发生。

索赔事件处理难度大,花时间精力,造价工程师应积极通过自己的工作防止或尽量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

(1)应积累一切可能涉及索赔论证的资料。在研究技术、进度或其它重大问题的会议记录中,要求与会者签字,作为正式文档资料。(2)应严格按监理工作程序开展监理工作,避免工作延误发生索赔事件。(3)应对设计修改和工程变更严格把关,仔细测算造价和分析可能带来的索赔问题。(4)应提高自身业务素质,适应监理工作的需要。如对于非承包商责任的工程延期,可能引起的雨季施工增加费用的索赔。这就要求造价工程师能熟练计算网络计划的六个时间参数,分析工程延期是否对关键线路产生影响,尽量避开雨季施工,减少或防止雨季施工增加费用的索赔,为业主节约投资。(5)协助业主及时完成与工程进展密切相关的各项工作,如按期提供合格施工现场,按质、按量、按期提供施工图纸和材料、设备等项工作,避免因延误造成索赔。

造价工程师应协助业主做好反索赔工作,促使承包商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保证工程质量和按时竣工。

施工阶段涉及经济费用支出的停窝工签证,计日工签证,使用机械签证,材料代用和材料调价等的签证,均应由造价工程师审核,对非使用不可的投资进行有效控制。

4、工程竣工结算阶段的投资事后控制

造价工程师在工程竣工结算阶段的投资事后控制中,应认真及时审核竣工结算。这是施工阶段进行投资控制的最重要环节。审核的具体内容包括:竣工结算是否符合合同条款、招投标文件,结算是否按定额和工程计量规则、造价主管部门的调价规定等进行编制。要根据合同、图纸、定额及工程预算书等,对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材料替换、甲方供应材料设备逐项审核,不重不漏。有疑问时,查看当时的监理日记,并进行现场校核。如施工中钢筋搭接经设计修改为电渣压力焊,结算书中计算电渣压力焊金额,但未减去搭接长度钢筋重量和减少搭接区加密箍筋重量,应予重新核算。如地方政府为绿化山林,关闭部分碎石场,导致碎石价格上浮,偏离定额价格,必须采用当地造价主管部门的地材价差系数进行修正。造价工程师应及时掌握施工方法和材料价格对造价的影响,不偏不倚,正确审核竣工结算,使竣工结算真实反映工程造价。

关于造价工程师维护监理单位自身权益的问题,有几点值得重视:(1)有的业主因工程后期资金较紧或人为因素,拖欠监理费,应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按监理合同及时追讨监理费,保障监理单位的正常运作,才能更好地为业主服务。(2)对于非监理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或停工,及较大工程变更增加工程量,应在监理合同中明确补偿监理费数额。(3)对于监理范围应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界定,不要出现"XX等"字眼,防止出现监理了项目的附属工程得不到监理费的情况。(4)对于合理化建议,应在监理合同中明确标明奖励比例及支付时间等条款,只要是监理人员提出来的合理化建议并付诸实施、为业主节约建设资金时,业主就应按监理合同条款给予监理单位奖励。造价工程师必须注意积累《工程例会记录》、《监理通知书》等资料,并要求与会者签名,作为获得业主奖励的原始资料。

第12篇

1)对工程监理企业和个人的作用存在认识不足。这种认识不足,不仅仅存在于业主和施工单位方面,甚至监理企业内部也普遍存在:a.建设单位方面:认为监理既然是自己花钱委托聘请来的,那么监理人员就应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和要求开展工作,否则就是不尽责。个别建设单位甚至认为聘请监理人员只是为了完善工程建设手续,全然忽视了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还有另一个极端,部分业主认为,委托了监理人员来负责建设工程的质量,就不会也不应该出问题,于是,工程一旦出现质量或安全问题,责任就应该全部归咎于监理人员。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还有些建设单位片面地要求监理人员整天呆在现场,把主要精力放在按照规范和设计图纸保证具体的施工操作质量上,甚至随时查岗,一旦发现人员不在岗,就轻则批评重则罚款。b.施工单位方面:认为监理就是传统意义上的“监工”,主要职责就是检查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除此之外,对施工单位的其他工作和事情无权干涉。

2)在监理范围和授权上模糊不清。目前,很多业主把监理当作质量检查的工具,甚至把监理人员推到了施工单位的义务质量监督员的位置。尽管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中,监理人员担负着四控两管一协调的任务,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只授予监理人员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权,至于投资、进度的控制权(特别是前者),根本不让监理沾边。即使出于面子考虑,表面上监理被授予投资控制权,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也是流于形式,顶多让监理在相关资料上签字盖章,根本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控制”。

3)建筑市场不规范,导致监理同行业无序不良竞争。目前,监理企业实际监理取费严重低于国家标准。主要原因是:一方面,作为业主把费用重点放在工程施工费用上,把监理费看成了经济负担,将监理费一压再压。另一方面,监理市场竞争激烈,一些资质较低的监理企业为了争得合同,竞相压价,形成同行业之间的无序不良竞争。而这种恶性竞争导致监理人员工资待遇普遍较低,无法吸引高端人才,后备力量明显不足。再一方面,目前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对监理费的收取也没有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在实际工程中为了应对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存在阴阳合同的现象。从而导致价格低、人员工资福利少致使监理单位人才流失严重。

4)监理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同规模的建设项目,要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但由于目前监理费用因各种原因普遍较低,监理公司为了降低成本,不得不聘用大批没有执业资格,专业技术水平较低的人员。又因为待遇水平较低,这些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难免出现消极工作,不积极进取的现象。在施工现场出现问题后,现场监理人员的“施工单位未通知”“施工单位没干完没检查发现”等回答比比皆是,使监理行业在社会上形成“门槛低,人员素质差”等不良印象。工程建设项目没有问题,大家都认为理所应当,一旦出问题,责任首先剑指监理,仅凭总监及少数专业人员很难扭转这种局面。

2解决当前问题的几点思考

监理行业目前存在的这些问题,互相牵绊,互为因果,对行业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也导致了社会各界对监理的认识产生诸多误区,更进一步导致监理人员从业缺少荣誉感、缺乏归属感。在现实工作中,监理授权不到位使监理人员处于尴尬的位置,现场监理的工作没有威慑力,行使起来阻力重重。但是工程质量安全一旦出现问题,又以各种理由将责任推给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从某种意义上讲,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成了替罪羊。虽然监理行业在建设优良工程中功不可没,这是公认的事实,但要取得长足发展,单靠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更需要社会各个部门的共同努力与大力支持。

1)国家应从法律层面提升监理单位的地位。在目前的实际工作中,影响工程建设的潜在干扰因素数量多,来源复杂,而且多数超出了监理单位能力范围。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监理人员除现场质量监理之外的其他各项权利,例如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等各项权利,也形同虚设,得不到实际的授权。在实际工作中监理人员的工作往往只是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理工作,至于投资控制和进度控制,基本是建设单位说了算,监理人员的存在,只是在相关资料签字的时候才体现出来,监理规范在实际执行中严重变形,缺失。如何提高监理在实际工作中的话语权,让监理真正发挥其控制协调作用,我现场监理认为应从法律层面确立其在建筑市场中第三方的独立资格,让监理单位和人员真正地能以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态度和方法处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问题,依附和偏袒任何一方,不脱离目前监理与建设单位的服务雇佣关系,监理对工程建设过程的各种控制与管理就难以从本质上得到实现。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大对监理企业的支持和宣传力度,从制度上为监理行业保驾护航,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从表现上看,监理市场服从于市场经济规律,但又不是完全的市场行为,监理企业实质上还担负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部分职能。但是,自上而下的建设部门又都同时对监理企业进行着严格的管控,特别是当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的时候,首先问责的就是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无形之中,对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形成一种压制的态势,不利于以后监理人员展开工作。建设部门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在社会上有一定的权威性,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的业务宣传对业主、对施工方都有较高的威慑性。事实证明,在业主授予监理单位投资控制权的监理项目,在实际工程款支付过程中,只对检验合格的工程签发付款通知,只此一项,就大大地加强了监理人员的执业力度,监理人员对进度与投资的控制就不再限于签字盖章。在现场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运用经济手段来约束施工单位的行为,也更有效地保证了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

3)加强培训,提高待遇,全面提升监理人员的从业荣誉感和归属感。监理人员的素质不仅是企业形象的窗口,也是整个监理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如何全方位、多层次地提升监理企业和监理从业人员的核心竞争力,使监理行业走得更稳,走得更远。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a.监理协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不同区域监理企业的交流,推举一批有代表性的监理部和监理人员,作为标准在全行业推行;b.加强专业培训的力度和深度。集中力量和资源培训一批监理企业推荐的积极上进的监理人员,再由他们组成有视野、有远见、有真才实学的师资力量,充实到各监理企业中担任业务骨干,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同时监管部门要把培训工作“常态化”,建立长效学习机制,让每一位从业人员不断拓宽知识面,把握从业的基本技能,从根本上提高监理从业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全面改善监理企业的社会服务形象和服务质量;c.监理企业应优化人力资源结构,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特别是业务骨干的工资待遇。例如企业可以借鉴“绩效考核”模式,把监理工作细化、量化,以“同工同酬”“多劳多得”为原则,尽量把监理人员的工资水平提高到一个合理区间,让每一位监理人员的工作价值得到认可。只有真正提升监理从业人员的行业归属感与荣誉感,企业才有可能形成核心竞争力,整个监理行业才能走上健康、科学、有序的发展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