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17 14:2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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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出版物市场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出版物市场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依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等;所称发行,是指批发、零售、出租等活动。
第三条 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出版物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履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职能的文化行政部门(以下统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出版物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和合肥政务文化新区管理机构负责各自区域内出版物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出版物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邮政、海关、铁路、民航、公路、水运等单位应当协助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做好出版物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从事出版物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业务。
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情况等材料到所在县、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批发、零售、出租出版物必须在固定场所亮证(照)经营,不得随意流动和摆摊设点,不得妨碍交通和影响市容。
第六条 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地址从事经营,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须报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终止经营的,须报原审批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缴回许可证,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
(一)含有《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
(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出版的出版物等;
(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四)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第八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的单位和个人须将出版物发行进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保存2年以上,以备查验。
第九条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由编印单位免费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发行。
第十条 进入出版物批发市场的经营单位在出版物销售前,须将出版物样本和进货清单报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验。
第十一条 从事出版物储存、运输、投递活动,应当接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无证(照)经营出版物者和非法出版物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运输、附送、邮寄等条件。
市场开办者必须查验出版物经营者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得接纳无证(照)经营出版物者,并协助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无证(照)经营出版物的活动。
第十三条 在固定场所无证(照)经营出版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对随意流动和摆摊设点无证(照)经营出版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查处,新闻出版、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无证(照)经营出版物仍为其提供经营场所、仓储和运输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从事非法出版物的经营仍为其提供经营场所、仓储和运输等条件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设立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行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出版物市场体系,发展社会主义出版产业,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等。
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总发行,是指出版物总发行单位统一包销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批发,是指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零售,是指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出租,是指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读者提供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展销,是指在固定场所或者以固定方式于一定时间内集中展览、销售、订购出版物。
第三条 国家实行出版物发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
依法设立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和经批准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个人可以依法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非依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新闻出版总署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制定出版物发行网点设置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制定的出版物发行网点设置规划须经新闻出版总署审核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否则不得作为出版物发行单位的审批依据。
第六条 设立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二)以出版物发行为主营业务;
(三)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四)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五)注册资本不少于20xx万元;
(六)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 申请设立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须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申请材料,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新闻出版总署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等;
(二)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注册资本信用证明;
(四)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业或者技术资格证书;
(七)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二)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三)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进入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四)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
(五)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
第九条 申请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须向所在地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本条第三款规定的申请材料,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等;
(二)企业章程;
(三)注册资本信用证明;
(四)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业或者技术资格证书;
(七)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二)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申请材料,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等;
(二)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三)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职业或者技术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设立出版物出租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情况等材料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设立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或者其他连锁经营企业从事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章程;
(二)符合连锁经营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
(三)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从事全国性连锁经营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
(四)有10个以上的直营连锁门店;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六)总部及其门店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其中样本店的经营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七)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或者其他连锁经营企业申请从事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须向总部所在地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本条第三款规定的申请材料,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或者其他连锁经营企业申请从事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须向总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本条第三款规定的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批准从事全国性连锁经营的,由新闻出版总署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
(二)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注册资本信用证明;
(四)开店计划;
(五)总部和连锁门店经营场所名单及使用权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七)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业或者技术资格证书;
(八)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直营连锁门店不需单独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可以凭出版物连锁经营单位总部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报门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出版物连锁经营单位开设非直营连锁门店,连锁门店须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已具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除外。
第十六条 设立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按照新闻出版总署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制定的《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批发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无需审批。
第十八条 申请设立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发展会员的书友会、读书俱乐部或者其他类似组织,出版单位申请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书友会、读书俱乐部或者其他类似组织,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申请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会员的书友会、读书俱乐部或者其他类似组织,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批发企业可以设立书友会、读书俱乐部或者其他类似组织,出版物零售单位可以设立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发展会员的书友会、读书俱乐部或者其他类似组织,无需审批。
第十九条 设立出版物批发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充足的供批发单位集中经营的固定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
(二)进入批发市场的经营单位必须是具有出版物批发权的出版物发行企业;
(三)有健全的市场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
(四)具备基本的办公、仓储、交通、通讯设施,能为经营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
(五)市场管理机构及经营单位能够全部实行计算机统一管理;
(六)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出版单位的发行部门改制的发行企业可以从事本版出版物的总发行,但须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出版单位设立出版物发行企业,批发、零售其他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须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或者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出版单位可以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出版单位须持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分支机构设立地址、人员情况等相关材料于分支机构设立后15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分支机构的建立应符合当地出版物发行网点规划。
第二十一条 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兼并其他出版物发行单位,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出版物发行单位,超过批准部门行政区域变更地址,须依照本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其他登记事项,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后,向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出版物发行单位因歇业、被撤销、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经营的,须向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缴回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设立出版物总发行、批发、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总发行、批发、零售业务,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须符合新闻出版总署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制定的出版物发行网点设置规划。
第二十三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应当及时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明确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
(一)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
(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出版的出版物等;
(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四)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第二十五条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须在本系统、本行业或者本单位内部免费分发,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行。
第二十六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从非出版物出版、发行单位进货;
(二)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
(三)不得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经营;
(四)不得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
(五)不得搭配销售出版物和强行推销出版物;
(六)不得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
(七)《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不得涂改、复制,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卖、出借、出租、转让。
第二十七条 出版物发行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劳动法》和国家确定的职业分类以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技能标准,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参加经过国家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所实施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
第二十八条 出版单位对本版出版物具有总发行权。
出版单位委托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应使用统一的《出版物发行委托书》;不得向无出版物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不得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者出版物批发业务,不得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
第二十九条 进入出版物批发市场的经营单位在出版物销售前,须将出版物样本报送批发市场管理机构审验,报送审验的出版物样本必须与所销售的出版物一致。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全国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可以申请主办全国性的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
省级以上出版、发行协会可以申请主办地方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全国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可以申请主办跨省专业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其下属各专业委员会可接受委托承办。
第三十一条 举办全国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主办单位须至少提前6个月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新闻出版总署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决定,并通知主办单位。
举办地方性或者专业性的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主办单位须在活动举办前1个月持活动方案、参展单位名单、展场位置图、组委会人员名单等有关材料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以招标或者其他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的出版物发行企业可以从事中小学教科书的发行,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
第三十三条 内部发行的出版物不得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和销售。
第三十四条 发行进口出版物的,必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其中发行进口报纸、期刊的,必须从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
第三十五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须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保存2年以上,以备查验。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须将出版物仓储地址、面积、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仓储地址、面积、管理人员情况如有变更,须在变更之日起15天内向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从事出版物储存、运输、投递活动,应当接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所列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
第三十八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新闻出版总署《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和国家规定的有关统计制度如实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以及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
第三十九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须按照新闻出版总署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指定的数据库管理单位提供有关数据。
第四十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的规定履行审核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发行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在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由发证单位注销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六条 未经法定方式确定而发行中小学教科书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规定发行进口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二)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的;
(三)从非出版物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
(四)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
(五)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经营的。
(六)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的;
(七)出卖、出借、出租、转让《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
(八)不按规定履行审核登记手续的;
(九)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
(十)设立出版物出租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未按本规定备案的;
(十一)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主办单位举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未按本规定备案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
(二)搭配销售出版物和强行推销出版物的;
(三)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
(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没有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擅自涂改、复制许可证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的;
(六)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
第四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批发市场,按照擅自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主办全国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或者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主办单位擅自主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的,按照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处罚。
第五十条 从事征订、储存、运输、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所列出版物的,分别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或者第四十四条处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的,按照新闻出版总署《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 除已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的限额依法批准的出版物批发市场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再批准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出版物批发市场,不得扩大现有批发市场规模;已经批准的批发市场内的批发单位5年内须达到本规定关于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批发单位的条件。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称全国性连锁经营,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连锁经营。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水产品批发市场。市场开办者和市场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批发市场的交易必须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水产品批发市场实施行业指导和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水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行为实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以水产品为主要经营对象的批发市场,必须统一使用"×××水产品批发市场"的名称。
第二章批发市场的开办、变更和终止
第七条市场开办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进行。
第八条设立水产品批发市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批发市场的名称和章程,批发市场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1.市场名称及场址;
2.经营范围及市场规划;
3.资金来源及投资方式;
4.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和职责;
5.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6.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7.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二)符合地方的统一规划和布局。批发市场选点要符合水产品批发市场总体规划布局。批发市场在城市规划和渔港规划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渔港规划的要求,服从规划管理。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
(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交易设施,如固定的场地、码头、冷藏、加工、运输、结算、信息传递等设施,以及管理机构和其他条件。
(四)国家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国家重点水产品批发市场的设立,应当由市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场开办者向批发市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第十条国家重点水产品批发市场在登记注册后,由农业部和该省政府共同组织实施。国家重点水产品批发市场可由渔业、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公安、商检、税务、物价和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共同组成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市场建设和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管理委员会不得参与市场经营。
第十一条地方水产品批发市场在登记注册后,其管理形式可以参照国家重点水产品批发市场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市场分立、合并、停业、迁移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必须经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市场审批部门核准,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十三条市场因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一)批发市场提出申请,经原批准的政府同意后注销登记;
(二)依法被撤销;
(三)依法宣告破产;
(四)其他合法终止。
第十四条批发市场终止后,应当依法成立资产清算组织,清算其资产及债权债务。
第三章交易与管理
第十五条进入水产品批发市场的货物,必须在政府批准该市场经办的批发业务范围之内。进入市场的货物必须符合卫生、渔政部门的规定;腐坏变质、有毒及其他有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货物,违法捕获的水产品,不得进入市场。
第十六条批发交易必须保证公正、合理、严禁垄断。
(一)批发交易一般应当以拍卖或者投标方式进行。但形不成拍卖或者投标条件的,也可以采取议价销售或者定价销售方式。登场货物较多,以拍卖或者投标方式批发后剩余的物品,也可以采取议价销售方式。
(二)市场开办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批发市场内对其经营范围内的货物有买卖行为。
(三)批发交易开始前,应当公布上一日各主要货物成交的价格,并公布当日到货情况,包括各种货物的品名、数量及供货人。
第十七条市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纳市场管理费,并依法纳税。
第十八条批发市场应当组建相应的结算系统。货物成交后,由市场委派的专职人员开具销售货款票,其内容应当包括货物品名、数量、单价、货款总额、供货人、买货人等项,由买货人持票到市场财务结算处办理货款结算手续,并交纳费、税后,凭票取货。
第十九条各批发市场应当制订本市场交易规则及市场工作人员职责,公布于众,并对本市场工作人员定期考核,征求买卖双方对改进市场服务管理工作及对工作人员的意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批发市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未经审批、核准登记或者未按规定程序申请、审批、核准登记,擅自开办批发市场;
(二)登记时弄虚作假或者不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的;
(三)批发出售变质水产品或者以次充好,以少充多的;
(四)批发出售国家禁止上市的水产品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第三章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
第四章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第五章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六章 工程定额管理
第七章 工程建设监理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建筑工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机械化施工的企业(以下统称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建筑市场实施统一管理,并具体负责勘察设计和建设监理的管理;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建筑施工队伍、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和工程定额的管理;市工商行政、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负责有关建筑市场管理工作。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第四条 在本市设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具有营业执照、勘察设计资质等级证书,方可开展勘察设计业务。
第五条 在本市新建勘察设计单位,须持下列文件、资料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等级证书。
(一)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机构的文件;
(二)办理资质等级证书的申请书;
(三)有关部门验资证明;
(四)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装备情况。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办理资质等级证书的申请和有关文件、资料后,应按照审批权限,于十五日内予以批复或上报。对被批准的,发给资质等级证书,确定勘察设计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核发营业执照。
第七条 外地勘察设计单位在本市承揽勘察设计任务,须持其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来济承包勘察设计任务证明和本单位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和开户银行资信证明,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进济承揽勘察设计任务许可证后,到工商、公安、税务、银行等部门办理登记和有关手续。
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资质等级和勘察设计范围承揽勘察设计任务。
第三章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
第九条 在本市设立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构配件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或资质审查证书,方可开展建筑施工和构配件生产业务。
第十条 在本市新建建筑施工企业和构配件生产企业,须持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到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资质等级证书或资质审查证书。
第十一条 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办理资质等级证书的申请和有关文件、资料后,应按照审批权限,于十五日内予以批复或上报。对被批准的,发给资质等级证书或资质审查证书,确定经营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建筑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审查)证书,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外地建筑施工企业来本市承揽建筑施工任务,须持其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来济承包工程证明和本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审查)证书、开户银行资信证明,到建筑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进济承包工程许可证后,到工商、税务、公安、银行等部门办理登记和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构配件生产企业,必须按照批准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揽工程项目。
第四章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第十四条 所有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申办开工报告;并在工程竣工后,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凡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市人民政府确认有纪念意义的建筑工程,应当实行设计招标。设计招标,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凡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或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特殊工程,以及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实行施工招标。施工招标,在建筑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捐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性质的建筑工程是否实行招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承发包关系确定后,双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承发包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保证的,另一方应确定保证单位担保。
工程竣工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办理工程结算手续,不得拖欠工程款项。逾期付款的,应按合同规定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发包时,应根据工程的规模和繁简程度选定承包单位,不准将工程发包给不符合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都不准在工程承发包中出售、出租、出借资质等级证书、资质审查证书、各种进济承包工程许可证,营业执照、银行帐号和图签;不准非法转包工程。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市建筑工程质量实行由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监督管理体制。
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在建工程和竣工工程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质量监督和核验。未经核验或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 生产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签发合格证。不合格及无合格证的产品不准出厂。
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配件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在用于工程前,必须经市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用于建筑工程。
第二十七条 建筑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施工企业必须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章 工程定额管理
第二十八条 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预算、工程标底和工程竣工结算,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标准定额、计价方法和取费标准。不得高估冒算或任意压价。发生定额纠纷时,由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定额缺项的补充,由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编制并执行。调整建筑材料差价,应由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工程预结算专业人员必须持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专业资格证书上岗。无专业资格证书的不得编制工程预结算或工程标底。
第七章 工程建设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在本市设立的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和工程建设监理事务所(以下统称建设监理单位),必须具有营业执照、建设监理资质等级证书,方可开展建设监理业务。
第三十二条 在本市新建建设监理单位,须持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等级证书。
第三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办理资质等级证书的申请和有关文件、资料后,按照审批权限于十五日内予以批复或上报,对被批准的,发给资质等级证书,确定经营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核发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 外地建设监理单位在本市承揽建设监理业务,必须持其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进济承包建设监理任务证明和本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和开户银行资信证明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进济承揽建设监理任务许可证后,到工商、公安、税务、银行等部门办理登记和有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投资者)可以将建设项目的全过程,或建设工程的部分项目,或建设工程的部分阶段,委托建设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和建设工程设计要求进行监理。
第三十六条 在委托建设监理时,建设单位与建设监理单位,应当签订监理委托合同。
第三十七条 建设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揽建设监理任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无资质等级证书、无营业执照或越级、超范围承揽勘察设计、建设监理任务的;
(二)外地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单位来本市未办理登记手续擅自承揽勘察设计、建设监理任务的;
(三)发生勘察设计质量事故的。
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止施工、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无资质等级证书、无营业执照或越级、超范围施工的;
(二)外地建筑施工企业来本市未办理登记手续擅自承揽工程项目的;
(三)将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建筑构配件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用于建筑工程的;
(四)在工程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五)擅自将未经核验或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警告、罚款、停止施工的处罚:
(一)未办理开工报告手续擅自开工的;
(二)应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四)将工程发包给不符合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监理单位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出售、出租、出借各种证件、图签和非法转包工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第四十二条 在编制工程预结算和工程标底时,高估冒算、任意压价,以及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作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四十三条 执行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没收入一律缴同级财政。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房产交易管理中心考核目标任务书
总分:700分
1、认真贯彻落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执法水平,严格依法办事。(50分)
2、严格执行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法律、法规,监督指导全县房地产交易市场,掌握房地产交易市场动态,为房地产交易市场提供业务指导、政策咨询。(60分)
3、加强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备案、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认真做好购房人购房资格审查,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100分)
4、做好全县房地产租赁市场管理,完成对全县房屋租赁调查摸底工作,认真做好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积极推进房屋租赁合同网签。(100分)
5、加强全县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定期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做好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工作,并发放《靖边县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100分)
6、做好存量房抵押管理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积极探索建立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制度。(100分)
7、加强房产测绘机构管理,建立房产测绘机构及人员信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房产测绘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80分)
8、强化房地产交易市场监管力度、依法查处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各种违法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60分)
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及市商务局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现就做好2014年度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凡持有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必须在2013年1月30日前到区商务局内贸科参加年检,逾期不参加年检的,视同自动放弃其经营资格,并通报工商部门在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年检时取消其成品油经营项目。
二、年检方法
中石化、中石油两分公司负责将区内所属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检材料集中后报区商务局内贸科统一参加初检,其他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检材料直接报区商务局内贸科参加初检。本辖区内所有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由区商务局初检后,统一上报市商务局进行年检。
三、年检内容及报送材料
(一)年检主要内容。年检期间,我局将联合相关部门对全区加油站(点)经营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实地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有无违反《成品油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行为,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地址与批准证书内容是否一致;成品油供油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上年度企业成品油经营情况;成品油经营企业及其基础设施情况;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的情况。对违反规定和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我局将根据全市蓝天工程要求,做好油气回收和车用燃油品质升级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积极做好检查督促,在年检中重点检查成品油经营企业油气回收改造完成情况,成品油经营企业的供油协议和进货渠道。对没有按照计划进度要求完成油气回收改造的企业,要督促整改,按期完成。对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或不具备第四阶段车用汽油(乙醇汽油)和第三阶段车用柴油批发条件的企业购进成品油,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等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三)年检材料的报送。年检材料要求按A4纸规格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送区商务局。需上报年检材料如下:
1、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原件、按填表说明填写);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3、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需提供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复印件)及成品油供油协议供油方出具的供油协议执行情况证明(原件);
4、有效的《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5、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6、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代储纳税凭证(复印件);
7、油库及加油站(点)的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8、油库及加油站油气回收改造验收报告(复印件);
9、油库及加油站(点)基础设施在上年度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省商务厅(或原省经贸委)对油库及加油站(点)的批复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复印件);
10、企业上年度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原件);
11、加油站正面、两个侧面、油罐区照片各一张(共4张照片)。照片用A4纸打印,应注明油库或加油站的名称、地址、照片拍摄的位置,同时报数码照片电子档;
12、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企业分别提供10张以上2014年度分批次进货发票;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提供代储发票或相关业务证明(复印件);
13、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油库库容证明。
上报材料中的证书复印件,由我局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确认。
四、年检的基本要求
1、年检工作是做好成品油市场监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我局将严格按照省市部署,认真落实年检工作具体措施,积极组织好年检工作。并做好迎接市商务局对我区成品油市场监管情况进行检查。
2、对企业违反成品油管理规定,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偷逃税收,盗用他人商标和标识以及销售普通汽油、违规经营甲醇汽油等问题的,年检不予通过。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
按照活动方案的要求,我大队领导十分重视,安排各股室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成立成立商务执法大队“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加强对活动的组织领导,并组织召开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参加的协调会议,安排此项工作,各部门根据省活动方案的要求,结合各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根据部门活动安排,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力争宣传月活动取得实效,为市场营造良好的诚信经商环境、采取在日常市场监管工作中加强对企业的诚信宣传教育,利用公共场所大力开展诚信宣传,开展现场咨询,发放宣传资料等方法,普及信用和防范欺诈等知识。
二、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努力打造诚信兴商的经营环境
(一)组织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员工、部份生猪屠宰户40余人学习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法规。
(二)组织辖区内各大超市、市场、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0余人学习商务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规。
(三)在办理酒类备案登记证时,向每户酒类批发、零售、餐饮等服务场所,发放《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法规1000余份。
(四)以成品油年检为契机,加强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诚信经商教育宣传,放发《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60余份,要求各成品油经营企业诚信经商,坚决杜绝短斤少两、以次充好,共同营造良好的成品油市场经营环境。
三、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开展“诚信兴商”的宣传活动
在县城繁华街道、重点乡镇、国光、坚强量贩超市等重点企业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并制作宣传展板、设立咨询台,在商贸城中心路口进行展示并接受咨询,宣传“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热线,宣传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倡导诚信经营、营造良好的诚信兴商环境。
充分采用电视台、报等多种形式宣传“诚信兴商”的经营理念,并指导餐饮、食品等行业协会组织机构开展有益的宣传活动。
9月23日,由县商务执法大队承办、县体育局主办的“诚信兴商宣传月”乒乓球赛在县体育局举行,我大队协调组织50余商家与县乒乓协会共计80余人参与比赛,活动场所张贴悬挂了许多“诚信兴商”的条幅和海报,请电视台进行全程采访,并播放至电视台,使得“诚信兴商”理念进一步深入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中,活动取得圆满成功,为增强市场经营者诚实守信意识,推进全县商务领域信用建设,促进我县经济建设的振兴发展取得了积极的作用。
向市民发放《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宣传资料1000余份,现场咨询150余人次,制作宣传展版20余块,并在各大超市、商场、悬挂“诚信兴商”宣传布标10余幅。
这次宣传活动是以弘扬诚信兴商、诚信经营、守法经营为重点的商业道德教育,为加强商务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奠定了基础,对于鼓励和维护企业信誉、培育企业品牌、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严厉打击各种侵权行为,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树立诚信立商、诚信经商、诚信活商、诚信兴商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四、下步工作及思路
(一)在日常的业务管理活动中,加强对流通企业“诚信经商”的宣传教育、建立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宣传推广使用信用保险,普及信用风险防范和知识,帮助企业建立信用风险管理制度,从而让各商家的“诚信兴商”经营理念形成常态化。
为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全县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6〕第23号令)和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川经运行〔*7〕1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全县成品油市场的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通力协作
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成品油市场整治工作,*7年8月组成工作组对全县成品油市场进行了专项整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目前仍存在不少成品油加油网点从事无照经营,一些加油站(点)从业人员不按安全技术规范操作、管理等问题。为此,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务必把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本单位的职责,主动抓、抓主动,切实履行管理职责,抓好成品油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全面落实。同时,各有关单位要互通信息,通力合作,使全县成品油市场朝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二、明确职责、强化监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履行对成品油市场管理的相关管理职责。
(一)*经济委员会的职责
1、组织相关部门规划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布局和资源配置。
2、指导成品油流通领域工作。
3、根据成品油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协调解决成品油市场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4、组织有关部门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检查。
5、负责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资格证书的颁发及年检工作审查。
(二)*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职责
1、颁发成品油经营企业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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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3、监督管理成品油交易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4、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成品油的违法行为。
5、监督管理成品油广告的,查处违法广告。
6、监督管理成品油交易票证及油品质量。
7、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进行年检。
(三)*安监局的职责
1、监督管理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安全工作。
2、配合相关部门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设立及其改、扩建的安全审查。
3、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转报、年检等工作。
4、监督检查成品油经营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
5、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经营条件的成品油经营企业。
6、配合上级安监部门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价工作。
7、组织调查处理成品油经营企业发生的安全事故,并监督事故查处意见的落实。
8、组织协调成品油经营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9、依法组织成品油经营企业业主及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技能培训。
(四)*质监局的职责
1、监督检测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计量设备、设施及储油器。
2、组织成品油经营企业业主及从业人员进行计量、质量知识、技能培训。
3、查处成品油生产经营活动中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等质量违法行为。
(五)*物价局的职责
监督检查成品油经营企业在经营中的价格违法行为。
(六)*公安消防大队的职责
1、监督检查成品油经营企业的消防设施是否齐备、完好,并提出整改意见。
2、做好加油站(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
3、配合相关部门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建立及其改、扩建的消防安全审查。
4、组织成品油经营企业业主及从业人员进行消防知识、技术培训。
(七)*环保局的职责
1、负责成品油经营企业设立及其改、扩建的环保影响报告审批评价。
2、负责调查成品油经营企业发生的事故对环境的影响并进行查处。
(八)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
1、根据上述相关部门的授权,组织对辖区内成品油经营企业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
2、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专项检查。
三、认真整治、确保安全
一、坚持服务宗旨,切实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农贸市场是全县人民最大的集散场所,是窗口行业。为此,我们始终坚持服务这一宗旨,把服务放在了工作的首位。 2、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经营条件。为方便业户经营和群众购物,彻底改善市场经营条件,xx年7月至xx年6月,在基础设施建设上,累计投入资金20.5万元。其中:原早市下水系统工程投资2.3万元。市场大厅供暖管道改造投资2万元。新建8个彩钢活动板房投资11万元,早市安装红外线防爬电动门投资0.9万元。市场大厅取暖费0.5万元,改善企业办公条件,租办公室和维修暖气投资1.4万元。早市摊区设置划分界线栏杆投资0.5万元。为规范市场秩序、保证卫生环境,在大厅四门修建台阶投资2万元。
二、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市场的人流、车流、物流代表了市场的繁荣,也预示着市场的喧闹和繁杂,怎样管好市场秩序,使其闹而不乱、杂而有序、是市场管理服务中心一项重中之重的工作。也是我们近几年来始终在思考并力图圆满解决的问题。
上半年县政府赋予了我们行政管理的权力,颁发给我们市场管理监督行政执法证6个,这代表着对我们工作的肯定,使我们有了一个更好的管理环境。
1、加强车辆管理。根据市场大厅的实际情况,我们进一步完善了车辆管理办法,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措施。一是明确了市场大厅可以进入的车辆和禁入车辆,规定了可进车辆的进入时间和禁入时间,并在市场大厅各出入口挂牌明示。二是请示县政府同意后,在市场大厅四门修建台阶控制车辆,在南北门各留一个车辆专用通道,在车辆可入时间将门打开,禁入时间将门关闭。通过这些措施的落实,车辆管理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2、加强商品摆放管理。针对农贸市场业户商品摆放乱,你超我,我压你的实际情况,本着便于业户经营,保证交通顺畅,摆放有序规范的原则,规定了商品摆放的统一标准,向业户明确可以摆放商品和禁止摆放商品的位置,并在大厅地面上打划了标准线,有效地扭转了乱摆乱放的局面。
3、加强早市管理。早市扩建后,面积已达到一万平方米,基本能够容纳下早市经营。我们对早市重新进行合理规划,一是确定车辆经营摊区、月费经营摊区、零散农户经营摊区的具置,在摊区之间设置铁拦杆做为分界线。所有摊区全部用白色油漆打划上摊位号,切实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二是将早市业户全部迁入市场院内经营,彻底结束历年早市经营占用市场路,堵塞交通,道路卫生差,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历史。
三、积极探索,加强思想道德建设,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
本着改革与发展的原则,为增加企业效益,发挥职工的积极性,使企业体制更趋合理,我们进一步深化了体制改革。一是改革机构,对原各市场管理服务所的管辖区域进行了调整。将原有七个所合并为六个所,重新进行了所长选聘和人员组合,组合掉富余人员3名。起到了减员增效的效果。二是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市场管理服务中心对各市场管理服务所全部实行目标管理,年初签定了责任状,年终根据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兑现奖惩。三是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根据市场工作中所积累的经验和企业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了卫生管理、秩序管理、收费管理、人员管理、安全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使企业运行有章可循,有制可依,进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在xx年上半年工作中,我们全体干部职工从未休息过节假日,贪黑起早,兢兢业业,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也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认可。5月19日,新华网黑龙江频道对**县市场管理服务中心卫生、秩序等各项管理办法和所取得的成果给予了报道,5月14日绥化晚报、**电视台"重要媒体报**"节目也给予了相关报道和刊登。
下半年工作打算
xx年下半年,我们在继续强化市场管理,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的基础上,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抓好目标管理,年终经济指标兑现工作。二是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投资2万元,对市场大厅三个阳光平台进行改造,彻底解决市场大厅冬季缓霜滴水、夏季漏雨的问题;投资1万元,对鲜鱼经营摊区地面进行改造,解决摊区地面存水问题;投资1万元,对农贸市场外房檐装饰板进行修补。三是依托市场的自身优势拓展经营领域。我们将依托市场有房屋、有场地、有设施的优势,广开门路,积极对外联系,将企业富余人员组织起来,搞一些适时对路的商业经营,开辟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加企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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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是“后WTO时代”的第一年,商品交易市场将会进一步开放,“调整创新”仍是主题。
2006年新变化
(一)出台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11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法建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督抽查制度,明确将虫多、药多的5类农产品堵在市场大门外,这标志着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对我国4000多家农产品批发市场具有直接影响。
(二)启动了一系列“工程”政策
1、“双百市场工程”
商务部出台了“双百市场工程”,扶持100家农产品流通企业,培育100个国家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这是直接涉及商品交易市场的政策。
2、5520工程和“百百万万”工程
农业部启动了5520工程――即农业部升级拓展5520工程,在5年内重点扶持建设500个农产品批发市场,推进市场改造升级和拓展业务功能,具体内容有20项;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启动了“百百万万”工程――即在2006-2007年,将100种重点产品纳入监管网,在100个重点城市区域进行重点推广,在10000个商场设立信息查询终端,在每个省设立10000台方便消费者的查询终端等。
3、出台了一些相应政策
间接涉及商品交易市场的政策有《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国内贸易的“十一五”规划》、《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利用外资的“十一五”规划》、《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管理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原油市场管理办法》等。国家粮食局出台了《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等。
4、出台了一系列标准
2006年出台了许多标准,如《摊位制建材市场标准》,《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品牌市场等级评定》,《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建设标准》、《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安全监控中心建设标准》、《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检验检测中心建设标准》、《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废弃物处理中心建设标准》、《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项目建设标准》等。北京市“十一五”期间实行建材质量登录制度等,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化发展提出了新要求等。
5、国家发改委再次组织国债项目
国家发改委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网络和检验检测网络,提高骨干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规模和档次,再次组织申报2007年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工作。
6、财政部支持物流信息平台、配送和交易平台
财政部2006年下拨农村物流服务体系专项资金,以支持农村支持物流信息平台、配送和交易平台建设,对促进农产品交易市场体系具有推动和示范作用。
2006年新趋势
2006年是我国入世5周年,也是商业对外全面开放两周年,也是商品交易市场结构性调整、升级的一年,其特点可以归纳为11个方面:
(一)大型化趋势――我国年交易额达百亿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市场已经有数十个,上海物贸中心有色金属交易市场交易额预计超过600亿元,中国小商品城交易额预计接近达到700亿元。
(二)专业化趋势――出现了一批专业化、批发为主的商品交易市场,在商品交易市场总数中,专业市场所占比例增大,批发经营的商品交易市场所占比例增大。
(三)国际化趋势――出现了一批国际化的商品交易市场,以外向型为主要特征,
(四)品牌化趋势――许多市场大力推进品牌化建设。2006年11月8日,中国商业联合会了协会标准――《品牌市场等级评定》(CGCC/T0001―2006),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许多商品交易市场探索了品牌建设的途径。
(五)多功能趋势――商品交易市场的多种功能展现出来。
(六)交易所趋势――三大石化商品交易市场建立。
(七)网络化趋势――各种模式网络交易市场得到了迅速发展。
(八)改造升级化趋势――城乡商品交易市场在稳定规模的基础上改造升级加快。
(九)开放化趋势――体制改革和市场开放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
(十)制度化趋势――重点联系制度引导商品交易市场发展
(十一)创新化趋势――建材装饰市场出现一些新的特点
(十二)新期货品种出台趋势――2006年商品期货市场也十分活跃
2007年新主题
2007年是我国完成入世过渡期后的第一年,2006年11月,我国成品油、原油批发经营权放开,化肥分销权也放开,我国的商品交易市场进一步开放,“调整创新”是商品交易市场的主题。
(一)从蓝海战略到长尾理论――调整的理论
长尾理论就是互联网时代的大规模定制。定制的优点很明显:第一,物以稀为贵,定制产品经济具有较高的价值;第二,由于价值中包含的个性化成分较高,是不可替代的,定制产品往往处于价值链的高端;第三,由于定制产品具有异质性,与其他产品不具可比性,是回避竞争、比较“蓝海”的。定制的缺点集中在一点,就是规模不经济。
如何降低“规模不经济”产品的成本,使之成为“经济的”,是大规模定制的难点所在。由于信息化改变了生产条件,终于解决了这个难题。知识的共同消费性加上网络的边际成本递减特性,使小规模生产和销售可以取得原来只有靠大规模制造才能达到的低成本水平,甚至还可能实现更低的成本、更高的利润。这就是长尾理论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二)加快我国商品交易市场在结构性调整
2000年以来,我国商品交易市场在结构调整中发展,以消费品商品交易市场为例,总体市场规模趋于减小,而城市商品交易市场呈现先减少、后增加的趋势,农村商品交易市场呈现减少趋势。
(三)针对区域性商铺过剩的矛盾,加强市场规划与管理
据统计,中国商业地产进入高速发展期,2008年前后商业地产的开发将达到高峰,闲置率扩大,矛盾更加突出,不少城市趋于饱和状态。
北京商铺供过于求,京城商业地产“井喷” 高端物业仍存缺口。其中,单纯优质零售物业(包含高档购物中心、百货商场和著名商业街)供应量达到95万平方米。与供应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2010年前,北京对于零售物业的需求也会增长,但相比较地产供应,增幅小得多,由此2006年北京零售地产供需将面临新的博弈。
(四)加快商品交易市场改造提升
抓住机遇加快进行商品交易市场改造提升包括三部分内容:第一,重点建设市场的物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包括以助农增收为重点的农产品、农资等重要涉农物资的市场价格、供求状况以及科技等信息服务;第二,物流配送中心升级改造,包括市场的配送中心本身功能改造及配套的冷链储运系统等;第三,建立和完善电子交易平台,包括农资及农副产品集散地、主销区大型市场以及产区能够带动地方特色产业发展的专业市场的电子交易平台的建设。生产资料市场的电子交易、日用工业品市场的电子化管理、农产品市场的改造提升(如农贸市场的改造、标准化菜市场建设)。
(五)特色、绿色、和谐、品牌市场建设成为主流
许多地方将建设特色市场,如北京2008年前计划培育一些具有地域特色和人文特色的特色市场,如潘家园旧货市场、红桥市场、古玩城等。
特色市场是指具有一定传统文化特色的市场,是指其他市场没有不可模拟的市场;绿色市场是指符合《农副产品绿色批发市场》(GB/T19220-2003)和《农副产品绿色零售市场》(GB/T19221-2003)标准的批发市场或零售市场,今后绿色市场可以放大到日用工业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领域;和谐市场是指市场内部的各交易当事人规范运作,共同实现商品流通渠道转的市场;品牌市场是指市场规模、市场辐射面、市场环境、市场安全、市场管理、品牌市场、守信等方面具有良好社会形象的市场。商务部“十一五”规划计划培育500家绿色农副产品市场。
(六)加快市场服务中心的再转型
自2007年1月1日起,天津市将全面停止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需相关经费将由财政资金给予保障。今后各地市场服务中心将迎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费取消的趋势,通过提供多种服务,获取相应的物业费和服务费收入。
(七)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的管理创新
我国商品交易市场正从规模经营向管理创新发展,为商品交易提供增值服务,创新消费形式,提升商品交易信用水平、打造品牌市场已成为当前商品交易市场竞争的核心。中国商品交易市场迅猛发展的同时,也在寻求管理创新,一些大型的商品交易市场已创新出连锁经营、网络营销、电子商务、国际代销等新的业务模式。为商品交易提供增值服务,引导消费者创新消费,打造信用良好的品牌市场已经成为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方向。
(八)创造条件推出新的期货品种
入世前后的一段时间,各种声音都在提醒大家“狼来了”,狼真的要来了,如果再没有应对措施,五年之后面对强大的对手,我们国内设计企业将难以生存。那时候,大家心里都比较兴奋和紧张,猜想着外企大规模兵临城下时会是什么样一种状况。从政府到协会到企业各种层次的“应对WTO”研讨会几乎是所有会议的主题,各行各业都出台了“应对WTO”的官方报告,民间学术研究成果也颇丰。这是一个很重要也非常有意义的阶段,走出去放眼界,广泛的国际考察和学习,了解“国际惯例”,取人之长,对比自己,各行业都比较系统地对现状进行分析、总结,很认真地发现自己的优势,寻找差距,提出解决问题应对挑战的思路。
时任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副司长的王素卿于2002年2月发表了《设计行业如何应对WTO》的报告(以下简称《应对》),从设计企业和行业管理两方面寻找差距。报告认为企业的差距主要在于技术水平、质量水平以及体制方面,政府和行业管理的问题在于管理体制还不顺,法律、法规不健全,且执法监督力量薄弱。另外是行业协会发展不够,其职能和作用与国外行业协会相比有较大差距。面对这些问题报告提出企业的对策是加快体制改革,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产权多元化;改革生产经营模式,建立灵活、应变能力强的机制;由单一设计业务向为业主提供多功能、全过程服务延伸,增强企业竞争力;加大技术开发、技术创新和技术基础工作的投入,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政府的对策是完善资质管理、改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完善市场规则,强化市场监管。建议制定《外国(包括港、澳、台地区)建筑师、工程师及相应设计、咨询机构进入我国设计市场管理规定》,按照WTO的原则进行管理。王素卿在报告别提出,建议制订《建筑(专业)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明确建筑工程可试行概念设计招投标(即简化的方案设计招标),重要、大型建筑工程实行方案设计招标;专业工程设计招标重在选单位、选人和选择工艺技术方案,提倡可行性研究阶段招标,不宜搞初步设计招标;经批准对一些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可直接委托有名望的大师、知名人士进行方案设计;五是“政府采购”不在WTO的多边协议之列,因此可以参照其他成员的经验,给予本土行业适当保护。可制定相关政策限制这类项目的国际招标和境外公司投标。还强调要审慎开展资格互认,依法保护行业利益。
第二阶段转视“敌”营构筑“工事”
在WTO承诺协议中规定“跨境交付”不受限,但市场对此缺乏监管办法,导致多数所谓“外企”其实只是在某中国之外的地区注册之后就在国内从事设计,基本上是全本地化运作。外企在中国享受“超国民”待遇——参加招投标不受限,项目不受限,设计费不受限,有时不仅做方案,连施工图一起完成也不受资质之限。这一切确实严重影响了内企的心态平衡。《应对》报告中所提出的通过对招投标的管理以及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来对高端项目进行适当的保护,限制境外公司投标的思路也正是针对这种情况。但在整个五年期内,并没有出台类似的文件。
因为外企有超级待遇,因为有“合作设计”的要求,渐渐地内、外企业之间建立起了比较稳定的合作关系,进而发展为合资。开始主要在大公司之间进行,后来一些二线企业为了占得合作先机也主动“引狼入室”,替有意进入中国市场的外企打通各种关节,帮助其快速进入。当然外企主动上门要求合资的也有不少,目的是用最小的代价最快地进入“状态”。
市场既然如此还能保护什么?又能限制什么?政策层面是开放的,而通过合理、合法、合适的方式达到保护自己,阻拦外企长驱直入最直接、有效而且也符合国际做法。企业家们通过多种渠道“上书”,呼吁政府通过制定政策,设立技术壁垒以与入世承诺协议中的条款打“球”。那么,哪种办法最具有杀伤力?中国建设市场实行的是企业资质管理制度,个人注册资格管理也逐渐加强,企业审请资质有一定数量的注册人员的硬性规定。通过对外企实行资质管理,把它们纳入我们的市场管理轨道,他们就要和国内企业一样“享受”国民待遇,接受市场监管。
2002年下半年由建设部和外经贸部接连出台外商投资建筑业、设计、规划企业管理规定(俗称113、114和116号令),按照中国目前实行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对外企在国内的“商业存在”提出要求。《外商投资建筑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114号令)要求在中国从事设计业务必须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外国服务提供者一定要是国外注册人员。而且规定,“成立独资设计企业,取得中国注册资格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总人数的1/4,而且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中国每年的居住时间不能少于半年”。这些规定被认为是说开放之言,行限制之实,因为首先当时外国人根本无法取得中国注册资格。外企进入中国市场的优势是资金、技术和经验,在人力成本上只有当地化才能有利可图,因此对外方人员的数量、本地居住等要求,难以做到,在国际上引来了抱怨之声,政府迫于压力实行缓兵之计,对出台的政策作了小幅调整。2004年5月建设部出台《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78号文),提出只要选择一家够资质的中国企业合作就可以从事工程设计。
所有应对的办法中最根本的是修炼内功,强身壮体。所以政府部门一方面积极推行设计企业的体制改革,鼓励大家搞活机制,明晰产权,留住人才。另一方面大力发展民营、专业设计事务所,以与国外的体制相对应。2000年12月建设部颁布了《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管理办法》、《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开始了事务所的尝试,当时提出发展150-200家。2003年11月建设部《关于受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提出“申请建筑、结构、机电专业设计事务所资质不受指标限制”,全面放开了事务所的申请。一大批生机勃勃的民营设计事务所得益于中国入世诞生、生存和发展。
第三阶段拆除防御握手言和
2003年6月,中央政府与香港政府签署CEPA(关于加强内地与香港(澳门)后,同年12月建设部、商务部颁布了113、114、116号令的补充规定,允许自2004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可以在内地以独资形式设立这三种企业。但要求没有改变,只是时间提前。到2005年12月6日,建设部发出“关于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技术人员的当地注册和内地居住时间条件有所放宽,即要取得中国注册资格但没有要求当地注册,在港居住时间亦作为内地居住时间。
此后到2006年10月,建设部和商务部再一次对外资企业的商业存在出台文件《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尚未结束时就于入世五年期结束的当天12月11日开始执行。文件中说可以聘用中国注册人员来达到取得资质所要求的人数。对境外人员在内地的居住时间亦没有要求。至此,外资企业取得资质与中国企业一样毫无悬念。
《应对》提议制定的《建筑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是对此前已于2000年10月出台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2号部长令)的细化。但直到2006年11月9日,建设部市场管理司才出台了《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和《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编制深度规定》征求意见稿,算是82号令的延续。其中的变化有,82号令中“建筑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的条文没有下文。“概念招标”被细化,与“方案招标”并列被作为招投标的两种方式。而王司长所设想的“大中型项目以政府采购的方式来限制境外公司投标”也没有了下文。至此,想在方案设计方面对外企有一些限制的想法也“寿终正寝”。
一、循序渐进、积极筹备,我公司从采掘、下辅助队组到地面科室分批次试运行,于11月1日起全部正式运行。
1、前期准备工作充分
4月份,集团公司召开全面预算内部市场管理动员会后,我公司迅速成立了全面预算内部市场化管理领导组,从相关科室抽调12名业务精英专门负责全面预算内部市场化管理工作;6月份,下发了《河东煤业关于全面预算内部市场化管理推进方案》,明确了初期工作责任分工及推进的时间节点。
为加深公司所有职工对全面预算内部市场化管理工作的了解,我们在全公司下发了全面预算内部市场化管理学习资料,分批次进行了考试。培训考试期间,公司领导多次带队赴山东肥城白庄矿及新峪公司参加了学习培训。
2、分阶段推进扎实有效
自全面预算运行以来,我公司党政领导经常到各队组现场调研指导此项工作,着力解决各队组在运行中遇到的问题;每天早调会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下午公司预算中心召开工作例会;每周一总结汇报上周的全面预算进展情况,安排本周的工作,并定期核实计划节点完成情况。
(1)从6月中旬开始,经过一个月的时间,我们完成了河东矿综采队、综掘队的各种工序单价、材料定额、电费、租赁费、修理费等的定额测算,并从8月1日开始对河东矿综采队、综掘队试运行全面预算管理。运行初期,队组人员普遍存在抵触情绪,不能接受新的管理模式,填写表格不规范。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及时实行包队管理,通过参加圆班会、班前会,大力宣讲实施全面预算内部市场化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疏导职工的思想,指导填报各种表格、工序名称、工作量等,及时督导、帮助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经过一个月的包队指导,综采、综掘队运行基本步入正轨,职工开始接受。9月份,综采队、综掘队正式运行全面预算内部市场化管理,其它采掘队组也依次纳入试运行阶段。10月份,所有采掘开队组正式运行全面预算化管理。
(2)总结综采队、综掘队经验基础上,我们开始收集、测算下辅助队组各项考核指标。10月1日,所有下辅助队组纳入试运行流程,采用包队管理模式,并于11月1日起正式运行全面预算化管理。
(3)在积极测算地面单位运行全面预算化相关数据的同时,我们开设了地面单位全面预算内部市场化管理培训班,对地面各单位的核算员进行了强化培训。10月中旬开始对地面单位试运行全面预算化管理,11月1日起正式运行。
3、完善管理办法,规范全面预算内部市场化管理
为了更加规范全面预算内部市场化管理的运行,我公司根据运行情况相继下发《河东煤业公司十大要素市场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河东煤业公司十大要素市场运行实施细则(试行)》与《河东煤业公司全面预算内部市场化管理运行制度(试行)》等,并编写了《河东煤业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快速操作指南》。
二、六大体系建设正在抓紧完善
组织体系、制度体系、价格管理体系、结算核算体系都已建立并运行;
计量管理体系建设所需的计量器具目前正在安装调试;
结算核算体系中一级市场已建立,二、三级市场正在采掘队组试运行;
信息化管理体系建设部分软件正在运行,其它应用正在完善中。
三、十大要素市场逐步建设完善
为加快推进十大要素市场建设,我公司多次召开完善全面预算内部市场化管理十大要素市场督导会议,对十大要素市场的责任人、分管领导做了进一步明确,并进行了详细的安排部署,初步制定了各要素市场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公司经营经理多次带队对十大要素市场的建设情况进行督导,有力促进了十大市场的建设。
产品市场设在总调度已正式运行;物资市场设在供应科和配件科,实现采掘当班领用、当班传递、当班考核,代储代销物资部分已价格联审,正在完善中;租赁市场和修理市场均设在机修厂,实行按月租金的形式对各队组租赁,修理价格按照实际修理项目实行内部市场化结算;资金市场、技术市场、服务市场正在逐步完善中;电力市场电表等计量器具目前正在安装调试中;安全质量市场涉及各种奖罚标准已制定,并传递各队组当班奖罚,隐患回购正在进一步完善中;劳务市场已初步形成,劳务管理办法已出台。
四、全面预算内部市场化管理经过四个月的运行,我公司材料、配件费用明显下降;职工工资收入略有提高,租赁费、修理费日趋合理。
(一)材料(配件)费用下降
运行全面预算以来,工人思想转变了,意识到节省下就是挣下的;队里浪费材料、乱扔材料的现象减少了,人人注意节约、爱护材料。通过三个月的运行,综采队8—10月份平均月消耗费用比1-7月份平均月消耗降低22.02万元,降低17.06%;综掘队8—10月份平均月消耗费用比1-7月份平均月消耗降低9.46万元,降低17.17%。
(二)职工思想转变、收入提高
运行全面预算以来,我们对个人(职工工资)做到了日清日结,队组职工每天都能查到自己的当班收入。通过运行全面预算,提高了职工上班的积极性,使职工认识到不上岗就没有收入、浪费材料就降低收入,逐步树立了节约思想,提高了劳动效率。
(三)租赁设备占用率降低
从实行全面预算以来,我们对自有设备及按设备管理的材料进行租赁,减少了设备的占用率,相比实行全面预算之前,设备占用率降低了10.8%。
(四)修理费减少
在设备修理方面,能在我公司机修厂修理的决不外委修理,队组能自行修理的决不出井修理,并且通过自行采购小配件,自行修理,降低了修理成本,8—10月修理费比1—7月平均降低21.7%。
五、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十大市场横向结算,内部市场的资金运作仍有待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完善。
2、全面预算工作需要实现对考勤系统、工资系统、物资超市系统、财务系统、预算系统的软件端口对接,请集团公司统一协调帮助解决。
3、请集团公司帮助修正我公司河东矿大采高定额标准。
六、2014年工作计划
1、完善细化机关各科室全面预算内部市场化管理运行办法;
2、完善软件系统中十大要素市场等的信息数据建立;
3、进一步细化下达预算指标,更科学的运用各种定额标准;
一、我国当前通信市场管理面临的问题
第一,法制建设没有跟上通讯市场发展的脚步。我国如何通过法律来发挥政府的宏观指导作用依然处于探索阶段。国务院颁布了“电信条例”,但是国今没有出台正式的《电信法》。由于我国没有出台《电信法》,作为监管部门往往无法可依,无法对市场进行监管。我国电信立法严重落后的现状不能满足通信市场管理的要求,不利于通信市场管理的公开化。
第二,监管方式需要与时俱进。大部分通信企业认为互联互通和价格竞争是当前困扰企业发展的重要问题。通信管理局在市场管理的过程中,行使对企业有好处的职能,会得到企业的支持,如果没有好处就会被消极执行。随着传输的数字化和技术的发展促进了行业的融合,导致垂直监管不再适应。然而,我国通信市场的监管主要还是垂直监管,这种监管方式主要存在的问题是重复监管。
第三,通讯市场环境复杂化。目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我国通信管制环境比前几年有很大变化。在全球电信业衰退的环境下,我国通信行业的竞争却越来越激烈,数据通信成为新的增长热点。另外,我国目前的城镇化进程对电信服务业也提出了新的需求。政府、企业和用户都希望具有权威的管制机构对通信市场进行公平的管理。
第四,通讯市场管理人员素质有待加强。当前国内通信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大部分都是原来邮政部门转过来的,人员素质不符合当前市场经济的要求是一个很普遍的问题。通信市场的迅猛发展需要大量的专业的管理人才,然而,目前的市场管理人员没有受过系统的专业教育和培训、管理经验不足,成为制约通信市场管理发展的重要问题。这不利于管理机构职能的有效行使,对通信市场的管理缺乏效率。随着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市场管理中的科技含量在迅速上升,通信市场管理效率的高低最终要落实到市场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上。
二、完善通信市场管理和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第一,完善通讯市场管理体制,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完善的通讯市场管理体制是通讯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也严格控制进入通信市场领域的企业的数量以及质量的重要条件。对国际电信业务我国尚未放开经营,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不得经营国际电信业务。由于通信行业的特殊性以及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容易造成恶性竞争,最终无法实现通讯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互联网的发展给电信业带来的转折使得电信业的责任更重大,同时也对立法和法律规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二,建立起通信市场信用制度,加强通讯市场监督。完事通讯市场管理,我们要加强电信市场监管,丰富监管手段。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强化行业自律,加大对恶性市场竞争、阻碍互联互通、资费违规等行为的查处。一旦出现欠费,除了追缴以外,还要罚款,同时还要进行舆论上的监督。这种监管机制的建立,对信用制度的催生非常必要。垄断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消费者因为信用的缺失,损害了运营商的利益,也是非常重要的问题。电信管理部门应该考虑通信市场的现状,尽快建立管道建设和租赁管理办法,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三,有效利用资源,提高企业服务质量。通讯企业资源涵盖的范围非常广,主要包括网络资源、人力资源、财务资金、客户资源、码号资源、媒介资源、企业信誉、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知识资源、信息资源等等,资源只有得到合理利用其价值才会得到充分的体现。加强对电信网与接入的各类网互联互通的管理,维护电信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当前,不少通信企业开始重视资源的开发利用,挖潜企业网络资源,提高企业网络资源的利用率与实占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