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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合同

时间:2023-01-06 12:30:5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车险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车险合同

第1篇

关键词: 车辆保险 理赔 知识结构

车险业务在全面恢复保险业务后得到了迅猛发展,竞争主体迅速增多,条款不断更新,保障范围日趋全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施后,中资产险公司的车险投保率迅速提高,整体业务规模得到进一步发展, 2000以来,车险保费收入占财险保费收入的比例一直维持在60%以上。车险业务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价格折扣混乱,理赔结案率偏低,理赔质量和服务水平不高,理赔程序和环节过于繁杂,查勘定损理赔核批时限长,故意刁难久拖不赔,赔付率过高及保险欺诈较多等。这些问题造成车险理赔投诉增多,严重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影响了保险业的社会形象。针对这些问题,保监会要求各产险公司增强诚信意识,完善制度建设,提高车险理赔服务质量。

1 车险客服岗位和工作内容

车险客服岗位负责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的理赔工作,主要包括接报案电话专线岗、查勘定损岗、报价岗、核赔岗、医疗跟踪岗、理算岗等岗位。

车辆发生事故报案后,由接报案电话专线岗进行查勘调度并跟踪处理过程和结果,同时,负责客户的电话回访工作;查勘定损岗负责保险车辆出险后的现场查勘和定损工作,核实出险标的,判断事故的真实性,查明出险原因,判定事故责任和保险责任,告知客户索赔流程和所需单证;报价岗指导和管理车辆零配件报价工作,收集价格信息,建立价格库,审核查勘定损岗位人员确定的损失,负责联系疑难案件或疑难配件的供货;核赔岗负责保险责任审定、损失确认、报价审核、损失金额的理算等工作,对展业人员进行风险控制和核赔实务的指导、培训,依据理赔情况,对承保政策提出建议;医疗跟踪岗负责查勘人伤案件,了解伤情,预估医疗费用,指导客户进行人伤事故处理和索赔,审核、管理人伤案件索赔材料,确定合理的人伤赔偿费用,建立和维护与医院、法院、伤残鉴定部门等的合作关系;理算岗负责理赔资料的收集、整理、传递、送审、赔案缮制、理算和归档工作,审核客户的索赔手续,及时通知客户领取赔款,解答各方对赔案处理进展的查询。

车险客服部门依据保险合同对客户提出的索赔申请进行理赔。客户发生的经济损失有的属于保险责任,有的属于除外责任,即使损失属于保险责任,因多种因素和条件的制约,客户的损失也不一定等于保险公司的赔偿额,所以说,车险客服工作涉及到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实现,是保险经营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车险客服工作的质量,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与信誉,也关系到客户的切身利益,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必须配备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的车险客服队伍,保质保量地开展车险理赔工作。

2 车险客服队伍现状

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各家产险公司都十分注重培养和建设自己的车险客服队伍,总体来看,目前的车险客服队伍素质偏低,成分复杂,学历虽基本在大专以上,但专业五花八门。这些人员到保险公司从事车险客服工作,一般是在老员工的带领下逐渐培养,还有保险公司通过短期培训快速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以适应车险客服岗位的需要。但由于这些人员没有接受过系统的保险和汽车专业教育,导致在工作中起点低、成长慢,需要不断补充和完善知识结构。

3 车险客服岗位人员合理的知识构成

随着车险理赔工作难度的增加和汽车工业的快速发展,对车险客服岗位人员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必须具备合理的知识结构。

3. 1 职业道德与礼仪沟通知识

职业道德是同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符合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的总和。随着车险业务的快速发展,车险客服岗位人员的职业道德也越来越被重视。客服工作作为车险业务的重要环节,客服岗位人员的职业道德尤为重要,这直接决定了客服工作能否干好,能否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地提供车险理赔服务。

车险客服工作需要岗位人员同相关各方人员打交道,如客户、修理厂、服务站、医院、同行、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和司法部门等,这就要求客服岗位人员必须具备社交礼仪和谈判沟通的知识,以顺利地进行人际交往,顺畅地交流和表达自己的思想,也可促进保险公司同其他部门的交流、开展业务及宣传公司形象。

3. 2 保险知识

从事车险客服工作,保险知识是基础。保险知识包括保险原则、保险合同、保险条款、车辆保险特征、理赔流程、相关单证、保险核赔、赔付指标及风险控制等内容,这些知识是车险客服人员顺利开展工作的有利保证。

3. 3 车辆知识和车辆事故分析知识

车险客服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是事故损失确定。损失包括车辆损失、人员伤亡损失和财产损失等。车辆知识是确定车辆损失的基础,主要包括车辆构造、车辆电器、车辆维修、诊断检测等知识。投保车辆发生事故定损时,首先要确定事故导致了车辆哪些构件损坏及损坏的程度,然后根据损坏程度判定零部件是修复还是更换,修复要考虑采用哪些修复方法及其工时费用,更换要考虑零配件的市场报价,最后对修复好的车辆进行检测。通过确定损坏构件、维修费用、零配件价格等最终确定车辆损失。

由于车辆设计和制造技术的发展完善,加之电子技术在汽车上的普遍应用,现代车辆的结构性能日趋合理,车辆本身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逐渐减少,而由人为因素引起的交通事故则在迅速增加。掌握事故分析的知识有利于客服岗位人员确定事故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准确识别故意事故和意外事故,以有效遏制保险诈骗、降低赔付率。

3. 4 人伤鉴定与赔偿知识

车辆事故损失除车辆损失外,往往造成人员伤亡损失。交强险、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险种的理赔都需要考虑人员伤亡费用的赔偿。人员伤亡费用一般包括医疗费、护理费、必要的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及丧葬费等。对人伤鉴定与赔偿一般需要掌握人体结构、医疗救治、药品分类、伤残鉴定及赔偿标准等知识。

3. 5 法律知识

从法律角度讲,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保险人同意补偿被保险人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需要用法律来维护。车险客服岗位人员需要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包括保险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合同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3. 6 其他知识

第2篇

“未能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及时报案”是不少保险公司拒赔时惯用的说辞,尤其在车险中出现得较多。

但这条规定本来是保险公司为了规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通过拖延时间来篡改损失规模,要求虚假赔偿的保险风险,以及因为拖延时间使得损失难以确定的保险风险。

实际操作中,许多时候车主出险后之所以会在合同约定时间后才和保险公司联系,只是由于工作繁忙或遗忘等原因没有及时报案,结果就被保险公司“理所当然”拒赔了。这显然有失公平。在此我们呼吁保险双方当事人都应该遵循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不应该借机诈赔,保险公司也不该借机拒赔。不过万一因为疏忽延迟一两天报案而遭拒赔,车主也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车主还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在签订车险合同时仔细看清合约规定的车险报案时限,有意识地在合同约定的报案时限内和保险公司取得联系。

第二,如果记不清或者没有注意车险报案时限的话,一旦发生事故,车主最好还是在第一时间报案,这样对自己和保险公司对最有利。毕竟拖得越晚,自己获得赔偿款的时间也越晚,遭到拒赔的可能也越高。而一旦走上诉讼道路,难免又要耗费更多的时间、精力和费用。

买车险有讲究

为了花最少的钱获得最大的汽车保障,建议车主在选购车险时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是要选好保险公司。最好考虑规模大、实力强的知名保险公司。这是因为大保险公司网络齐全,特别是当承保车辆在外地出险时,大公司既可以委托异地网点代为查勘,也可以通过远程信息定损,由于减少了现场查勘等待时间,因而理赔较快。

相比之下,小保险公司营业网点少,力量薄弱,其业务主要是通过汽车销售商和保险中介,虽然保单报价可能较低,甚至还会打折,但理赔却较慢。另外,小公司的赔偿条件也可能相对苛刻。

第二,选择合适的保额。有些车主在购买车损险时选很高的保额,心想一旦出现事故,可以获得更多赔偿,但其实这样做得不偿失。因为我国车险条款规定,当保险车辆发生全损时,车主只能获得相当于出险时车辆实际价值的赔偿。比如一辆已使用6年的轿车,新车购置价18万元,保险公司计算的折旧价格为4.5万元。如按新车购置价投保需缴保费4080元,而按车辆折旧价值投保,仅交1380元。保费相差甚多,但出现全车损毁时,赔偿金却是一样的。对于想获得高额赔付的旧车车主,必须与保险公司签署特别约定,在保单中注明“车辆全损按约定保额赔付”字样。

第3篇

在财产保险的理赔中,非车险理赔通常是指财产险业务中除机动车辆保险以外的其他险种的理赔,包含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农业保险等若干个险种。保险理赔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公司信誉和经营效益。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由于保险覆盖面的逐步扩大和新险种的大量增加,以及人保公司市、县两级公司内部机构的整合,三个中心(业务处理中心、客户服务中心、财务中心)的建立,理赔人员不足尤其是非车险理赔人员匮乏的问题日益显现出来。理赔人员不适应非车险理赔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工作中的失误和延时现象时有发生,有些还因为处理不当造成保险纠纷,直接影响到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及保险中介机构的利益,影响到保险合同的合法履行。同时,也影响到公司理赔工作的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因此,找出非车险理赔工作的特点,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保险理赔工作质量,是当前形势下各级公司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非车险理赔工作的特点

一)保源分散,涉及面广。

在人保公司的业务总量中,车险业务占较大份额,人保总公司和人保河南省公司近三年的车险保费收入均达到业务总量的60%以上,而占份额不足40%的非车险业务,其保源较为分散,不同险种保额悬殊较大,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行各业、千家万户,可谓无所不及。这种保险覆盖面广、风险多样化的特点,要求保险从业人员的知识面要随之拓宽,对涉及开办险种的相关知识,不能仅简单的了解,而应是熟知和掌握。如在企财险中承保机械制造业的综合险附加机损险,要了解房屋建筑物的结构,了解和掌握从原材料购进到产品出厂的生产过程和面临的风险,了解车、磨、刨、铣、镗等工艺流程,了解配件、总装、产品包装和销售渠道,了解制造成本中各项目各环节的构成;在家财险中,要了解和掌握一般家庭和特殊家庭、贫困家庭和富裕家庭的财产构成,了解房屋、装修、家具用具、衣服被褥、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等物品的价值和使用特点;在货运险中,要了解和掌握货物的种类,运输工具,启运地和目的地,标的流动过程中的形态变化,保险合同的转让,被保险人、托运人、承运人、保管人的责任等;在责任险项下的产品责任险中,要了解和掌握该产品的生产过程和使用特点,产品的缺陷,制造商、批发商、零售商的责任,追溯期的应用,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与合法权益等。此外,理赔人员还应掌握风险管理知识,学会分析、研究相关的风险源、风险特点、规避和转移风险的手段等。

(二)案件集中,工作量大。

非车险理赔中遇到的一个棘手问题,就是风险的发生和案件处理不像车险那样频繁,而是相对集中,大案和复杂案件较多。如发生重大意外事故、大面积自然灾害、自然灾害连续发生、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波及相邻保险标的等,这些都会给理赔工作带来较大的压力和工作量,且由于险种的特点所致,一些案件在理赔中的查证、鉴定、理算、追偿等环节耗时长、牵涉精力大。如2002年7月19日发生在我省的特大冰雹、龙卷风灾害,涉及多个市、县的多项险种,多个被保险人,仅郑州市除车险外就有2711户企业和家庭受损,赔款总金额高达1207万元。这就要求理赔人员既要有过硬的本领、娴熟的技术,又要有吃苦耐劳的精神和连续作战的能力。

(三)案情复杂,技术含量高。

非车险案件的案情往往比较复杂,即使一个较小的案件,也会因涉及多方而复杂起来。如公众责任险中,顾客在购物时因试用商品意外致伤,就与厂家、商家、销售人员、共同购物人有关联;在建筑工程险中,工程项目因暴雨受损,则同工程所有人、设计单位、承包人、分包人、监理工程师有关联。在企财险、货运险、农业险中更是如此,既有出险原因(保险责任)、案情发展、定责定损的复杂性,又涉及相关责任方认定、代位求偿、仲裁诉讼等法律程序;既要求业务人员通晓保险产品的属性,细分保险标的和保险责任,又要求他们熟悉相关的法律知识、财务知识、行业知识、日常生活知识。如企财险中涉及不同行业计算存货损失的增值税抵扣问题、各级书店的图书价差问题、药材批发和零售企业的采购价与加工成本问题、零售商业中的代销赊销问题等,都需要把保险知识与之结合起来理解和应用,才能知己知彼,心中有数,客观公正地处理赔案。

(四)社会关注,影响力大。

非车险业务的保障对象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承保标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往往会成为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成为人们茶余饭后谈论的话题。所以,理赔质量的好坏、速度的快慢,直接影响到客户的利益和后续购买力,影响到公司的信誉,影响到保险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保险经营国际化,随着保险供求关系的变化和保险产品的增多,这种影响将会进一步扩大。

三、提高非车险业务理赔工作质量的对策

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处理各类案件,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是义不容辞的责任。保险消费大众化和保险理赔市场化(如公估行的介入)的趋势,也对练好内功、强化理赔工作质量提出了新的要求。笔者认为,做好非车险理赔工作,应从以下几方面人手:

(一)熟知保险条款和相关知识。保险条款和条款解释是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保险产品质量标准,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共同遵守的合同内容,也是理赔人员处置理赔案件的准则。因此,作为理赔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各险种的条款和条款解释,既要合理区分已保财产和未保财产,又要掌握基本风险责任和特殊风险责任,还要把握条款解释和行业解释的共同点与不同点。此外,理赔人员要熟知与承保标的相关的行业知识和生产生活常识。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保险知识与非保险知识相结合、坚持原则与灵活运用相结合。

(二)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由于风险多样化和案件多样化,加之部分客户在保险标的受损后一味考虑自身利益,往往片面理解和误解保险条款,因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有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较大意见分歧以致发生保险纠纷。理赔人员必须掌握相关法律知识,认真学习《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在工作实践中,自觉运用法律武器,做好耐心细致的说服引导工作,把被保险人的认识统一到保险合同内容上来,客观公正地商洽理赔事项。

(三)提升专业技能培训的水平。保险行业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行业,保险从业人员一般都经过多次的岗前和在岗培训。随着险种的增多、标的的变化、风险系数的增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索赔意识的增强,对保险理赔工作和理赔人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要在传统培训的基础上,以集中进行专业培训为主,选择有较高理赔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教师,选定针对性强的教材,采取灵活的授课方式。不能就保险学保险,不能走“单打一”的老路子,要在学习保险专业知识的基础上,拓宽知识面。通过培训达到理论水平同实战能力相结合;保险理赔原则和权威认定同工作中的疑点、难点相结合;保险产品性能、保险保障功能同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利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相结合。从而使每个理赔环节都能体现“重合同、守信用、实事求是”的理赔原则,使每个理赔人员都能在工作中做到不惜赔、不滥赔、不错赔。

(四)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提高理赔人员的相关专业知识水平。一方面,组织理赔骨干人员到高等院校参加专业研修班,学习财务知识和成本核算知识,学习专业鉴定知识和种植业、养殖业知识等。另一方面,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行业权威人士、高等院校的教师到公司为理赔人员进行短期专业培训,讲解专业知识,传授专业技能。此外,还可以到经营某一险种时间长、业务量大的公司进行专题学习、取长补短。

(五)定期举办典型案例分析会。针对不同险种、不同案件、不同地区的特点,选择金额较大、环节较多、案情复杂的有代表性案件,召开典型案件分析会或研讨会,由理赔当事人讲述和分析案件处理中的责任认定、矛盾焦点、工作方法、的过程等,相互交流理赔经验、透析案情、统一认识,提高理赔人员处理疑难案件、复杂案件和大面积灾害案件的能力。

第4篇

其实,类似李小姐的遭遇可能有不少人也遇到过。车险投保者可能有一个观念,觉得所谓车险续保,顾名思义在保障期间上肯定是“无缝对接”的,但其实这里面存在认识误区。 一年期保单:通常并不能自动续保

通常,消费者都会在旧保单到期之前几天就办理续保业务,续保保单的生效日期绝大多数都是承接上一份保单的,这样当然能实现车险保障的“无缝对接”。

但是,作为一种投保行为,无论是首次投保还是续期投保,新保单的保障到底是从哪一刻开始,其实是由投保人发出要约邀请(也就是约定起讫日期),再由保险公司方面接受要约。然后,保险合同才成立。当然,在约定车险续保保单生效日期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通常会建议说,新保单的生效日期最好接着上一份保单的效力结束日期,以便“无缝对接”。

据沪上财险公司一位资深人士介绍,上海车险市场上,实行的是“见费出单”办法。其中,交强险作为一种强制性车险,目前已经能实现缴费后“即时生效”,当然也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约定从几月几日几点开始生效,到几月几日几点结束。

但是,作为车险“大头”的商业险,一般都不是即时生效的,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具体起讫日期,一般保单生效日期都是缴费投保后的“次日零时”。通常如果车主是在下午4时后办理购买车险的话,由于系统方面的原因,车险最快也要在两个工作日后生效,生效的具体时间仍然是“零时”。

为此,如果类似李小姐这样,车险上一年度保单已经到期,新的保单还没有续上,其实是会出现保障间断的“空档期”的。

车主在这一段间断期开车上路只能享受交强险的保障,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只会在交强险的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

所以,在这个无保险的“空档期”内,车主一定要谨慎,最好不要上路。

车险续保想要保证能够“无缝对接”,投保人最好提前几天投保下一期保险。如果等到上一期保单结束的当天再想起来去投保,可就比较危险了。

和车险类似的意外险、医疗费用险、医疗津贴险、家财险等险种,保障期限大多为一年,次年续保时一定要提前几天就办好相关手续。 医疗健康险:等待期内无法提供保障

邬女士在2013年12月1日买了一份女性重大疾病保险,该保险的观察期为60天。

2014年1月5日,不幸降临到邬女士身上,她被查出患有乳腺癌。她了解到,重大疾病保险是及时给付型保险,只要医院确诊就可以获得足额保险金。她遂于2014年1月8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但保险公司查看保单情况后,做出拒赔决定,理由是:该保单还在观察期内,保险公司可以免责。

在这个案例中,保险公司的确是有理由拒赔的。遵照合同规定,邬女士只能哑巴吃黄连,苦水往自己肚里咽。虽然邬女士投保时并没有故意隐瞒病情,但因为还没有过观察期,保险责任还没有开始生效,她的赔偿金也就没了希望。

原来,一些带有医疗费赔偿的医疗保险合同中,为了防范投保者故意带病投保,也为了降低保险公司风险,其中有一条规定是:保险责任从等待期(或称观察期或免责期)结束之日起开始,如果保险事故是在等待期(观察期)内发生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这样的设置,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以免投保人明知道将发生某一保险事故,而故意抓紧时间投保,以获得赔偿的行为。

大多数情况下,普通住院类医疗保险中,等待期一般为60天或90天;在重大疾病保险中,等待期一般为90天、180天,有的甚至长达一年。

第5篇

关键词:治理;车险市场;乱象

一、车险市场乱象的主要表现

(一)不具保险资质的机构大量存在且行为失范。2012年3月原保监会暂停了金融机构、邮政以外的所有保险兼业机构资格核准,并提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准入条件。然而,随着汽车保险市场的迅速扩容,保险公司为了拓展业务,不得不与实际掌控着汽车保险资源的汽车经销商和维修保养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客观上形成了大量不具备保险资质的车险代办机构事实上汽车保险业务的现状。据不完全统计,2018年4月末,西部部分省区90%左右的代办车辆保险的汽车经销商、车辆维修保养企业不具备保险兼业资格。不具备保险资质的机构从事保险兼业业务,既没有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备,也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保险监管机构无法将其保险经营行为纳入监管范围,工商管理机关无法监督管理其保险的市场行为,税务机关难以实施纳税监督管理。

(二)商业车险费用率持续攀升,导致经营车险业务的公司大面积亏损。不具备兼业资质的汽车经销商和车辆维修保养企业凭借其掌控的车辆保险资源向各保险机构寻租,强势索取高额保险费用已成不争的事实。自2015年新一轮商业车险费率改革启动以来,为了抢占市场份额,保险公司的手续费率水涨船高,普遍存在“以补贴换市场”的现象,车险综合费用率已达40%以上,部分小型财险公司费用率已达50%。数据显示,2018年上半年,全行业车险保费收入3,794亿元,66家经营车险的公司中仅有12家盈利,费用率达41%,承保利润率仅1%。由此可见,行业车险费用率远远超过条款费率所设定的保费附加费用率的保单大量存在,已经形成了系统性风险隐患。

(三)向客户返利扰乱市场秩序。根据监管部门通报的行政处罚情况看,保险经营机构普遍采取转挂个人人和中介机构套取手续费、以及虚列营业费用等方式向无资质的车险兼业机构支付手续费,向客户支付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保险经营机构为应对市场竞争,通过向失去监管的不具备兼业资质的机构支付高额手续费实现向客户返利,同时也拉动了真实的个人业务向客户返利的市场需求,扰乱了车险市场秩序。

(四)保险经营机构风险加大,成本非正常增加。一方面保险监管机构重点关注虚挂中介、虚列费用等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问题,在“严监管”形势下,处罚力度也越来越重,但保险公司为应对市场竞争,仍存在边交罚款边违规的情况,屡查屡犯的问题屡禁不止,各保险公司均面临着较大的合规风险。另一方面,通过虚挂个人人套取手续费、虚列费用等方式向无资质的兼业机构支付手续费或返利客户,须额外承担税务成本和“开票费用”等,增加了保险经营机构成本。

二、原因分析

(一)车险保单价格与价值背离是引发当前车险市场乱象的根本原因。尽管行业车险综合费用率已经长期超过了附加保费费用率并维持在40%左右高位,但综合成本率仍徘徊在99%左右,并未形成行业车险连续亏损的状态,说明车险条款费率已经与车险市场风险不符,保单价格与价值背离,在保单价格受到严格监管的情况下,受价值规律作用影响,倒逼保险公司向客户返利。

(二)中介市场管理政策与市场需求脱节使中介机构成为车险市场乱象的强大推手。2012年,监管部门暂停除金融机构、邮政以外的所有保险兼业机构资格核准,且一直未明确重启时间表。2013年,保监会虽然重启保险专业中介的受理和审批,但专业准入条件提高。经统计,2016以来监管部门仅审批了118家中介(包括保险、保险经纪和保险公估公司)牌照,一照难求的问题依然存在。近年以来,实际掌控车辆保险资源事实上从事保险兼业,但无法获取资质的机构大量累积,它们乘保单价格与价值背离之机,在不具备兼业资质、不能出具任何票据的情况下强势索取高额费用,推动了行业车险乱象。

(三)放宽个人人准入条件为保险公司套取手续费提供了便利。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取消了保险从业人员资格核准审批事项,由保险机构自行组织考试并核准资格,个人人准入条件降低,虚挂个人渠道套取费用,操作简单易行,成为基层机构套取费用的首选。

三、治理车险市场乱象的相关思考

治理车险市场乱象,维护行业车险经营秩序,防范车险系统性风险,促进车险经营健康可持续发展,是当前监管部门和各保险主体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尽快调整车险费率,解决车险保单价格与价值背离问题。随着道路条件改善、交通执法环境趋严、车辆安全性能提升等客观因素的变化,车辆保险事故发生概率大幅降低,当前的车险费率已不匹配实际的风险,导致车辆保险的价格与价值背离,违背了价值规律。建议监管部门要求各经营主体重新测算车险费率,使车险保单价格与价值匹配,从源头上控制车险经营费用乱象的发生。

(二)尽快调整车险兼业资质的准入政策。原保监会在《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保监发〔2015〕91号)中指出:“对兼业机构,坚持商业企业性、窗口便利性、业务兼营性和主业相关性准入标准,实施行业准入清单和险种目录,实行法人机构申报资格、法人机构持证、营业网点统一登记制度”,但至今仍无实质性的进展。建议监管部门调整中介市场监管政策,建立保险兼业业务报备制度,并完善备案管理制度体系。同时,国家税务机关和工商登记机关根据保险兼业机构向保险监管机构的备案资料,变更其经营范围和税务登记。通过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政策调整,还原汽车经销商、维修保养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还原保险公司业务来源的真实情况,确保车险兼业市场各方在公开、透明、阳光下运行。

第6篇

以下就是消费者在选择购买车险时的注意事项,以及各种常见车险的作用和投保必要性,提醒广大车主根据自身情况,适当、合理地购买车险。

保险条款要看清

在投保的时候认真对待合同条款,弄清楚每个保险险种的概念及理赔范围,不能在买的时候不看,等到理赔的时候才发现自己理解有误。看条款也有侧重点,对于条款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额、赔偿处理等,这些都是条款中跟消费者密切相关的内容,需要消费者去仔细研读。

不存在所谓的“全险”

很多人都希望买一份所谓的全险,但实际上车险里面没有全险。车险条款是由主险和附加险构成的,即使消费者买了所有的主险和相关的附加险,也不是一份全险,因为它都有责任免除,有保险公司不能承担的部分。所以事实上来说,每个车主是根据自己的风险需求,在所有的主险附加险中找到一个适合自己的险种组合,得到一份综合的保障。

附加险要按需购买

一般大家应该了解四个主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这四种主险涵盖了日常遇到的大多数损失;另外还有30多个附加险,个人消费者可能主要接触到10个左右。附加险是个性化需求的一种体现,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选择。例如,南方下雨多,可能涉水的风险就会高,那就需要购买涉水附加险;经常要路边停,那就可能要买划痕附加险。不同的消费习惯、不同的驾驶习惯、不同的车龄、车况都会造成不同的保险需求。

车险选择的“三匹配”原则

第一,购买的险种和风险要匹配。就是消费者应该知道有可能会犯什么错,比如说我是一个新手刚买一辆新车,可能开车不太靠谱,那么选择车险时尽可能把主险四个买齐,附加险也挑几个买一下,安全保障性较高。

第二,购买的险种要跟经济承受能力相匹配。家里经济条件好一点,少买一点也不要紧,但是家里经济条件不好的话,还是建议险种买得齐全一些,提前将风险转嫁出去,用固定的小额支出换来较大的保障。

第三,要跟自己所在的地域等匹配。

贴士:各类车险投保指南

车损险 指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修车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投保指数:

建议:开车上路,车损是最容易发生的情况,所以该汽车保险品种一定要投保。在投保方式上,可按照新车购置价,也可按照折旧后的价值抑或与保险公司商量确定。

商业第三者险 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投保指数:

建议:在交强险出台之前,该险种被很多地区列为强制保险险种,足见其重要性。作为交强险的重要补充,三者险对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起到了重要保障,理应投保。

盗抢险 用以承保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车辆在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因此造成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以及保险车辆在全车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投保指数:

建议:对于新车、易盗车辆或者价值较高的汽车,尤其注意投保该汽车保险品种。

车上人员责任险 保障车上的司机或乘客人员伤亡造成的费用损失。

投保指数:

建议:尤其对于驾驶技术不高或者经常高速行驶的车主建议投保。

不计免赔险 车主只要投保了这个险种,就能把本应由自己负责的5%到20%的赔偿责任再转嫁给保险公司。

投保指数:

建议:给予该险种四星评级时考虑到其保费较低,保障作用较大,一般建议投保。

车身划痕损失险 指不小心车辆弄出小划痕,所产生的修理费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支付。

投保指数:

建议:如果是新车,建议投保该险种。

玻璃单独破损险 是指被保车辆只有挡风玻璃和车窗玻璃(不包括车灯、车镜玻璃)出现破损的情况。

第7篇

关键词:保险业;车险;定价;精算

一、我国车险定价发展及现状

我国车险定价近些年来不断进行改革和调整。在2003年车险费率改革前,机动车保险费率都是统一定价的。消费者不管是在哪个保险公司投保,只要是买机动车险,价格都一样。车险费率改革后的2003年1月至2006年7月,车险费率全面放开,各家保险公司根据其特点和优势制订了多样化费率,不同的车辆、不同的车型、不同的交通记录,甚至开车人的性别、年龄不同,车辆保险的费率都不一样。例如,人保财险根据各地车险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分为A、B、C、D四类,费率也因而产生差别。平安保险依据车辆所属性质、使用性质衍生出7张独立的费率表,同时在主险、附加险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引入了12项系数,实现了风险的完全量化。太平洋保险则设计了11大类50余个浮动项目。费率的多样化更加反映了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更加市场化,能够更好地满足投保人的需求。

事实上,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各保险公司销售的费率并不严格按公司费率表执行,还是被动地根据市场价格进行大规模折扣销售。这一方面说明市场竞争激烈,另一方面也说明保险公司定价的精算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因为市场是检验产品的最有利的工具,哪家公司的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较大,它的市场份额就会相应减少。市场竞争导致各家公司价格折扣比例不断上升,恶性循环,影响了车险市场的稳健发展。

随着2006年7月交强险的实施,各保险公司都采用了由保险行业协会召集各保险公司协商制定的统一的机动车辆保险行业协会A条款、机动车辆保险行业协会B条款、机动车辆保险行业协会C条款。市场上只有上述三种费率可供消费者选择,通过研究这三款费率表,发现这三款基准费率大致相同,但保费价格的可调整因子和优惠的项目非常多。如A款累计各种优惠可达到总保费的50%以上;B款费率在主险、附加险、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共引入了12项费率系数,通过保费调整系数调节保费总额,优惠30%;C款费率系数,优惠幅度最高可达到50%。对这些名目繁多的调节因子,投保人可以有针对性地虚报内容,达到优惠的目的,从而引发投保道德风险,加大了车险经营中的风险。近期笔者通过对杭州车险市场的销售主体业务员、人的调查了解,发现大部分保险公司都在7折销售,另加15%的费用,这样折算出市场费率在6折左右,这反映了车险费率在制定过程中精算误差较大,现有车险费率表的定价机制有待改善。

二、车险定价的适当性分析

为深入分析车险定价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下面将以具有性的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两个基本险种为例,对车险的定价进行适当性研究。

(一)车损险足额保险定价的适当性分析

我国现有的机动车辆保险行业协会A条款、机动车辆保险行业协会B条款、机动车辆保险行业协会C条款在对车损险保费定价中,都将新车购置价作为车损险足额投保的依据。条款中都规定,发生部分损失时,若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保险赔款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值的比例赔付。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的价格,与之相对应的是实际价值,即投保车辆在保险合同签订地的市场价格。当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实际价值。保险人可根据当地的实际金额情况,采取保险价值、实际价值、协商价值三种方式之一确定保险金额承保。用协商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应超过投保时的保险价值。如有超过,超过部分无效。

保险公司在执行过程中通常采取如下的方法:一是如果客户投保的时候是按照新车的购置价投保的,那么如果发生全损责任,保险公司会按照车辆的使用年限进行折旧,按照折旧后的车辆价值进行赔偿,也即客户按照新车的购置价缴纳保险费,而保险公司按照旧车的价值赔偿客户;相反如果发生部分损失责任,保险公司是按照新车零件进行赔偿的。二是如果客户投保的时候是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或协商价值投保的,那么如果发生全损责任,保险公司会按照车辆投保的实际价值扣除投保之后的折旧进行赔偿。但如果出现部分损失责任,保险公司赔偿的时候不会按照新零件的价值进行赔偿,而是按照投保的价值进行比例计算。

从实际情况来看,这种定价机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按新车购置价收取保费存在不合理。一是新车购置价中已含有车辆购置税,按新车购置价收取保费,则车辆购置税本身也要缴纳保费才视同足额投保。而只有发生全损的情况下,车主才可能得到含有车辆购置税的赔款。投保车辆遭遇全部损失时,当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保险公司会以当时汽车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但客户是按新车购置价投保,实际上就等于多付了保费却没有得到与此相匹配的赔偿,这种定价目前已造成大量理赔纠纷。如刊登在新京报(2006-1-22)题为《不能总以购置价确定保险金》的汽车保险案例中,田先生花12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车,向保险公司投保时,保险公司认为应按照购置价30万元确定保险金额,田先生接受了。两个月后,田先生的车被盗。田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按照保险金额30万元进行理赔,但保险公司只同意按照实际购买价12万元赔偿,差额部分视为超额保险不赔偿。这个案例中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预先确定投保车辆的保险价值,只确定了保险金额,待到事故发生,以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作为保险赔偿金计算依据,使投保人的利益受到损失。二是按购置价投保和按实际价值理赔是采用双重标准。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所以,投保时合理的保险金额一定要等于或者小于保险价值。购置价只是计算车辆现值的一个数据、一种方法,并非现值。如果以购置价格确定保险金额,实际上就是把购置价等同于车辆的现值。车辆出险以后,必然就要考虑折旧、降价、损伤等因素确定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这实质上是使用双重标准计算保险价值,这一点在旧车上反映更加明显。特别是当发生部分损失时只涉及汽车配件和修理费,这些本身是不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的,但对这部分进行赔款时,保险公司定价要求按保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赔付,不合理性非常明显。

其次,按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认定足额保险存在不合理。机动车辆保险属于财产损失保险类,除定值保险外,一般的财产损失保险的保险价值都是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确定。判定是否足额保险的依据就是根据保险金额要不小于出险时财产的实际价值。但车险却将保险金额不小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值作为判定足额保险的依据,与通常的财险采用了不同的标准。事实上,机动车辆保险作为财险的一种与普通财险没有实质的区别,这种判定足额保险的不同标准,实际上充分反映了我国财产保险经营中对重置价值保险缺乏规范的操作。

(二)第三者责任险定价的适当性分析

随着交强险的出台,强制三者险已承担了70%以上的赔付,这表明商业三者险优惠幅度起码应是交强险推出前费率的50%。但笔者通过对机动车辆保险行业协会A条款、机动车辆保险行业协会B条款、机动车辆保险行业协会C条款中的商业三者险研究发现,这三个协会条款中商业三者险优惠幅度只有20%左右,费率明显偏高。

三、完善车险定价机制的建议

通过以上对当前车损险与三者险定价适当性的分析,表明我国目前车险定价存在很多方面的不合理,同时定价也偏高,因此需要从多方面进行推动和调整,从而促进车险定价机制的完善。

(一)促进市场的充分竞争

充分的市场竞争会促使车险价格趋于均衡,提高定价的合理性。因为充分的竞争将直接考验保险公司履约的信用和履约的能力,同时也促使保险公司加大新产品的开发力度,为消费者提供更多个性化产品,增大选择空间,使消费者获得更好的服务。充分有效的竞争还会使车险价格趋于均衡水平,使价格尽可能准确地反映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

(二)提高精算水平

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目的之一就是让投保人以合理的价格购买到切合实际的保障。要做到这一点,保险公司就必须运用系统的精算体系进行科学的分析和量化,实现车险费率的分解与组合,使得消费者能够根据自己实际所面临的风险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并以此来计算缴纳保费,使车险价格建立在科学基础之上,提高公司的竞争力。

(三)加强信息披露

车险费率市场化后,保监会的监管方式发生了转变,监管的重点也从对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的监管转移到了对其偿付能力的监管。为此,要切实加强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和报告制度,建立和完善保险业资信评级制度,定期向公众传递各保险公司资信方面的信息,通过及时、充分地披露信息,使投保人对保险公司有一个基本的了解,以便于其正确选择保险公司。

第8篇

我是非车险的负责人,因为人员只有两人,人员有限,所以我的日常工作比较具体,包括客户维护、业务续保、非车险业务承保初核、展业、政策性保险业务的开展,如农业保险有农房保险、水稻保险、森林保险等,并且负责理顺和谐调有关部门的关系,如农业部门、林业部门和财政部门等。同时,还负责理赔服务,包括车险、非车险的现场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积累了大量的工作经验,不仅仅让我学会了怎样做事,同时也学会了怎样做人。

三年的时间仿佛是弹指一挥间,不过,当我静下心来,仔细回想三年来的工作和成绩,使我有了很深的成就感,同时,又让我有了使命感。我要在以后的工作中,努力地工作,不负客户的重托和领导的信任。

一、任务完成情况

近三年来,在公司领导的带领下,我们非车险部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的思想,艰苦奋斗,为公司的良好运转做出自己的贡献。近三年我部保费收入累计2009年实收保费680万元,2010年实收保费850万元。2011年全年任务1030万元,目前已实收保费950万元。

业务质量在三年间,一边工作一边促进,到2011年业务素质明显提高。赔款支出万元,同比减少万元;简单赔付率%,同比下降%;车均赔款元,同比下降%;经营利润大幅上扬。实现利润万元,完成分公司下达计划的%,人均效能有所突破,人均保费达万元,人均利润万元。立案率、案件处理率和案件赔付赔等各项理赔指标均达到分公司要求。2009年以来,我部多次荣获(荣誉)。

作为支公司非车险部负责人、查勘理赔一组负责人,自2009年以来,本人积极参加上级公司和支公司、本部门组织的各种业务学习培训和考试考核,勤于学习,善于创造,不断加强自身业务素质的训练,不断提高业务操作技能和为客户服务的基本功,掌握了应有的专业业务技能和服务技巧,能够熟练办理各种业务,知晓本公司经营的各项业务产品,并能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和促销。抓住发展机遇,保持非车险业务快速健康发展;抓大促小,做到既抱“西瓜”又不丢“芝麻“,把展业触角伸向效益企业和保险空白点,以韧性和耐力做好了小散业务的承保工作。

二、任务开展情况

车险、非车险业务是公司主业经营的两个重要方面,车险通过精细化管理等一系列管理措施,结构和满期赔付率有了明显改善,业务规模仍占首要地位。从近年来非车险业务的满期赔付情况来看,经营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利润贡献也很突出,因此要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益,在继续深化车险精细化管理的同时,更要加快非车险业务发展的速度,扩大非车险业务规模,提高结构占比。

2010年年末,李先生把车借给生意场上结识的一个朋友,第二天,警察便找上门来。原来,这位朋友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整个过程正好被道路监控系统拍摄下来,警察凭借车牌登记信息才找到张先生。虽然李先生这次事故中没有责任,但作为车辆拥有者也必须承担事故损失。律师认为,车主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后,保险公司是交通事故侵权赔偿案件的第一赔偿义务人,而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条件针对肇事车辆,而并不是肇事司机。因此,不论租借方是否负有事故责任,保险公司都应根据合同约定,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事后,李先生与对方车主达成赔偿协议,但当他集齐材料来到我这里时,我向他理解了部分金额拒赔的原因,由于他在投保时申请了指定驾驶员特约条款,因此当非指定驾驶员驾车出险时,我们根据合同约定实行一定比例的免赔。若在查勘中,发现驾驶者没有交管部门核发的执照,或者执照准架车型与驾驶车型不符,我们还会出全额拒赔的处理。

李先生对我们的工作表示了理解,从而更明白了我们和他之间关于保险的约定,使我们合作的关系越来越融洽。

除此之外,因我们部门就我们两人,我们每天都比较忙,我每天都要处理客户维护、业务续保、非车险业务承保初核、展业、政策性保险业务,农业保险中农房保险、水稻保险、森林保险等业务,负责理顺和谐调有关部门的关系,如农业部门、林业部门和财政部门等,在与这些客户打交道的过程中,使我明白了,要从客户的实际需求出发,处处为客户着想,把诚信真正地种在客户的心里,我们在获得一份理解和尊重的同时,保险才会获得一份信赖,才会有发展的后劲。

三、对非车保险业务的计划和展望

1、要高度认识非车险业务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从公司长期健康发展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在全年工作部署时重点安排,加强政策支持力度,加强风险管理,增加业务收入,非车险业务结构占比总体不能低于%,即使对个别险种结构特别差的分公司,2011年的比例也不能低于%。

2、要加强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要完善分公司财产险、人身险管理部门的建设,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依靠优质的管理和长期的员工职业生涯规划来吸引人才、留住人才;不断引进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加强业务技能培训和学习,提高非车险业务团队的整体素质,从人员选聘、工资待遇、考核管理等方面要大力支持,逐步建立一支技术过硬、忠诚度高、市场拓展能力强的专业队伍。

3、要深入了解当地保险市场,掌握非车险市场动态。要紧盯市场的发展动向,及时调整、改善工作方针和措施;加强与总公司业务管理部门的沟通,研究开发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在诚信服务上不断创新,真正把保险当作事业来干;在理赔环节上要作到既不滥赔也不惜赔,要对我们的服务对象负责,努力打造的服务品牌,以服务赢得市场。

4、加强风险管理,提高业务质量。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不能忽视风险管理和成本核算,要回归保险经营的本质,加强对风险的管控,发挥再保险风险分散、稳定经营的作用,对每笔业务都要做好风险评估和分析,加强防灾防损,确保业务质量。

四、个人自身的优缺点及进步

第9篇

从保险行业的角度出发,之所以这样确定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是因为车辆无论新旧,在维修时更换的零部件是全新的,同时新车和旧车维修的工时费是一样,不会因为是旧车而更换旧配件或降低维修工时费,即新车和旧车的维修成本是一样的,保险公司需要支付的赔款也是一样的,此说法是合理的。但是,由于在现行车险条款中有车辆发生全损时,按照实际价值赔付的约定,故而产生了高保低赔的质疑。按照百度网的解释:高保低赔指车主在为所购买的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时,需要按照车辆新车购置价格进行投保;而投保车辆发生整车被盗或发生事故后造成全车损失时,保险公司只能按照车辆现行实际价值进行赔偿。这确实是现行车险条款中存在的一个问题,对车主和被保险人来说显得不够公平。面对质疑,中国保监会和保险行业协会采取了行动,在行业示范条款中采取了以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方式,此方式看似解决了高保低赔问题,但是却未必真正保护了被保险人和车主的利益。例如,某辆车使用年限较长,从而折旧后的实际价值较低,在发生部分损失后,配件价格和修理费用超过了实际价值,此时被保险人得到的赔款为实际价值减去残值,此金额可能低于车辆的实际修理费用,被保险人的权益反而未得到充分保障。因此,建议在保险金额的确定上采取分步模式。首先是部分损失保险金额,仍旧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其次,增加推定全损保险金额,或全部损失保险金额,按照实际价值确定。同时,改变车损险的费率模式,通过精算分别得出部分损失和全部损失两部分相对应的费率,然后乘以各自的保险金额相加后得出车损险的保险费,并在保单上明确列明部分损失和全部损失的保险金额,此方法可以兼顾按照新车购置价和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优点。

目前我国车险费率基本上是按照省、直辖市、自治区加计划单列市的区域划分为36个体系,而我国幅员辽阔,每个省内的地理条件、人文特色各不相同,事实上,不同地区的交通密度和气候条件等差异很大,被保险车辆的风险水平不可能完全相同。从其他国家汽车保险的经验来看,地区差异也十分显著。既然计划单列市可以有单独的车险费率,那么也可以根据每个省、自治区内的不同地区特点,将一个省和自治区内的车险费率分为几档,以更好地体现风险与责任对等的保险原则。

目前,我国车险无论是行业A、B、C款,还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推出的行业示范车险条款,在确定车损险的保险责任时采取的是窄责任加低费率的方式,即只承担最基本的碰撞、倾覆和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车辆本身的损失,而将玻璃单独损坏、车轮单独损坏、发动机涉水损失、自燃损失等列为附加险的保险责任,需要投保时购买相应的附加险后保险公司方才承担这部分的损失。相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车主和被保险人是外行,往往不知道和不了解车损险和附加险在保险责任方面存在的不同,加之某些媒体和机构炒作的根本不存在的“全险”概念,所谓“全险”通常是指同时投保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等几个险种,它涵盖了车辆可能会遇到的绝大多数的风险事故,但是并不包括所有的风险,例如发动机涉水和车轮单独损害等方面的损失是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同时对于某些特定情况下的损失被保险人是要承担一部分的免赔金额的,并非购买“全险”后就由保险公司承担所有损失。因此,往往出现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认为应该按照条款规定的责任和免赔率进行赔付,而车主和被保险人认为自己购买了“全险”,所有的损失保险公司都应该赔付,不应该有不陪和免赔的部分,这也是造成理赔纠纷和产生理赔难感觉的一个重要原因。现在我国经营车险的保险公司中,基本上每家的车险条款中都有20个左右的附加险,这些附加险除了常用的七八个以外,大多数处于聋子耳朵的尴尬地位,绝少会被购买,保险公司和业务人员也很少去主动推销这些附加险,因为这些附加险发生保险事故的概率较低,相应的费率和保费也低。因此,笔者认为与其花费人力和物力去开发这样的附加险,还不如索性扩大车损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取消家用客车、非营业车辆和营业车辆在车损险保险责任方面的不同,将一些附加险一并并入车损险,例如将玻璃单独损坏、车轮单独损坏、发动机涉水损失、自燃损失等统统增加为车损险的保险责任,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险”,对一般情况下可能会遇到的车损险损失,保险公司均负责赔偿,同时微调车损险的费率,实现宽责任中费率。这样做首先可以消除和化解大量的保险纠纷,减少保险公司和客户之间对于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和免赔额的争议,充分发挥和实现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破解车险理赔难的问题;其次,对保险公司来说,可以通过承保量和费率的提升,增加车均保费,通过大数法则的作用来抵消车损险保险责任扩大后增加的经营风险;第三,可以提高保险合同对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二者的约束力,实现依法和依照保险合同办事,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为我国的法制建设添砖加瓦。

目前,我国商业车险的费率优惠系数,即客户可以享受到的费率浮动比例,大致可分为14个大项和38个小项,对于客户来说一般并不清楚和了解这些优惠系数是如何使用的以及自己可以享受哪些优惠系数,只是被动的接受,显然有失公允。同时,在实际操作中,过多的优惠系数项目也是产生恶性价格竞争的原因之一。因此,建议取消多险种同时投保、客户忠诚度、平均年行驶里程等费率调整项目,只保留无赔款优待及上年赔款记录项目,并调整优惠系数的浮动范围,加大对多年未出险车辆的费率优惠幅度,同时增加对上一保险年度多次出险车辆的费率上浮比例,真正实现按照出险次数的“奖优罚劣”。这样做,一方面车主和被保险人对于自己可以享受到的优惠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有利于他们保护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也可制约保险公司,避免保险公司通过随意使用优惠系数的方法进行恶性价格竞争,或者是通过不给予可享受优惠系数的方式损害客户的利益。(本文作者:邵晓生 单位: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第10篇

摩托车车主可以到当地任何一家拥有交强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可以去太平洋保险、平安保险、人保车险、阳光车险等保险公司办理,需要交的证件资料有行驶证和身份证。直接在网上投保也行。去市区和各县市车管所,基本上都有设立专门摩托车保险办理点。

(来源:文章屋网 )

第11篇

一、车险欺诈成因分析

保险欺诈是困扰着保险业健康发展的一大痼疾。而在车险领域,欺诈行为尤其猖獗。据了解,北京目前有20%的车险赔款属于欺诈。分析车险欺诈的成因,有助于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车险领域欺诈行为的滋生和蔓延。

1.不法分子恶意利用保险本身的特性。自保险业诞生以来,欺诈行为就如影随形地相伴而生。当车险出现以后,从事欺诈活动的违法分子更是将贪婪的目光投向了车险领域。保险,尤其是车险之所以能够吸引不法分子的目光,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保险具有射幸性。即对单个投保人而言,向保险人交纳保费后,若在保险期限内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就不会获得保险赔款;而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就可能获得远远超过其所付保费的保险赔款。也就是说,购买车险存在以较少的投入获得较高回报的可能性,这一机制是造成保险欺诈的重要现实基础。此外,由于保险固有的信息不对称性、车险标的的复杂性,使得车险欺诈行为更易于发生。

2.社会公众对保险的认识存在偏差。随着保险业的发展,社会公众的保险意识不断增强,但依然有相当一部分公众对保险缺乏正确的认识。他们往往从个人的投资回报和利益角度来看待保险,认为购买了车险支出保费后,得不到保险赔偿就是自己白白送钱给保险公司,自己“吃亏”了,尤其是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得不到保险赔偿时,这种想法更加强烈。为了与保险公司“扯平账务”,他们不惜采取欺诈手段来骗取保险赔款。

3.社会公众对保险欺诈的认识存在偏差。虽然严重的保险欺诈行为也可以构成犯罪,但是,同其他犯罪行为相比,保险欺诈犯罪多数属于非暴力犯罪,从表面上看,其侵害的客体又是财力十分强大的保险公司,而不是特定的社会成员。在不少人看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欺骗保险人是可以原谅的过错,只是一种小毛病,并不是什么违法行为。这种社会评价,无疑为保险欺诈活动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由于失去了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有效的道德谴责,致使保险欺诈者在实施欺诈行为时,往往有恃无恐。

4.法律对保险欺诈行为制裁不力。在我国,尽管近年来有关保险方面的法制建设得到改善,但在司法实践中,有关部门对惩处保险欺诈的法律依据认识模糊。司法部门在执行中,对于“保险欺诈罪”不看动机和行为,只以“结果”治罪,即只有当诈骗者把保险金拿到手了,“罪”才能成立。这导致在实践中,大量的欺诈案件得不到有力的惩罚。从而使得保险欺诈行为的欺诈成本极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

5.保险企业内控制度不健全。主要表现在:(1)承保核保把关不严。在承保上,缺乏必要的核保手段和核保技术,核保往往流于形式,对车辆甚至没有验车就予以承保。而在激烈竞争的车险市场上,保险公司为了招揽客户,对业务质量往往不加选择,来者不拒,为车险欺诈埋下了隐患。(2)理赔环节把关不严。车辆出险后不立即到现场调查,而是等待理赔材料送上门后进行审查,失去了许多第一手资料,事后又不能做深入的调查,给一些作案者以可乘之机。

6.保险业信息交流不畅。俗话说,同行是冤家。对保险业来说,也是如此。保险公司视同行为竞争对手,更是把自己的客户信息、理赔资料视为商业秘密,同行间不通气、不合作,使得犯罪分子骗过这家保险公司,又去骗另一家保险公司,欺诈行为屡屡得逞。

二、车险欺诈防范对策

1.完善反保险欺诈立法,加强执法力度。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体系针对保险欺诈问题的处罚没有系统完整的规定,对保险欺诈行为的惩治较轻,对很多保险欺诈行为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处理,并无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即便一些欺诈行为构成了犯罪,但保险公司也碍于情面和自身的“良好形象”,对保户姑息迁就,让欺诈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这种宽松的法律规定和受害方的纵容,使保险欺诈者有恃无恐,欺诈现象呈逐年上升趋势。因此,应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加大保险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以提高法律的威慑力。同时,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查、重处保险欺诈行为,使各种保险欺诈行为得到应有的惩罚。

2.宣传车险欺诈的危害,发挥公众监督作用。与其他欺诈相比,社会公众对保险欺诈不是深恶痛绝而是采取一种宽容的姿态,这与公众对保险的知识欠缺有关。实际上,保险赔款来源于广大保险消费者所缴纳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在厘定费率时,必然会把欺诈风险考虑进去,使得车险费率提高。而这意味着,车险欺诈本质上损害的是众多诚实的车险消费者的利益。保险公司应通过各种媒体让公众了解车险欺诈活动的危害,并引导社会公众对车险欺诈行为进行监督。如保险公司可以建立车险欺诈举报制度,设立车险欺诈举报热线,对揭发、检举欺诈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挽回车险损失数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从而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反车险欺诈的氛围。

3.加强保险同业间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车险欺诈案件中,很多是利用保险公司之间信息不能有效互通这一缺陷而得逞的。因此,在反车险欺诈问题上,保险同业加强合作是十分必要的。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在保险行业协会牵头下,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车险客户资料数据中心,并在保险业界建立保险欺诈者黑名单公布制度。从长远来看,则应建立一个全国性的反车险欺诈机构,整个行业联合起来打击包括小额欺诈在内的一切车险欺诈行为。

第12篇

车险领域正在酝酿营销变局,而引发这种变局的则是一种崭新的保险营销方式──电话营销。

自中国保监会4月29日下发《关于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开发与管理的通知》之后,中国保险巨头──中国人保财险按照《通知》要求,9月中旬,中国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的首款车险电话投保专用产品──“直通车”上市。“这是一款既遵循了保监会各项要求,又优化了产业链的产品。”中国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说。

业内专家认为,保险公司通过电话直接对客户进行销售,是一种全新的保险营销渠道,将对车险销售渠道产生重大影响,甚至会改变整个车险领域的竞争格局。

新的营销模式

电话营销这种模式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随着以客户为主导的市场逐步形成,以及电话、传真、Email等通信手段的不断普及,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尝试这种新型的营销方式。现在,电话车险在美国、英国、韩国等发达国家已成主流。在英国,超过50%的车主选择通过电话投保车险。

在国内,电话营销只是在近几年才开始出现,尤其是作为一个专门的营销渠道更是刚刚起步。而传统的业务员销售、4S店等中介渠道依然是车险销售的主渠道。

而电话销售车险其实属于一种直销。“简单地说,客户只需拨打我公司95518或4008195518投保电话,即可完成从咨询到投保的全部手续。”中国人保财险客户服务管理部/电子商务部相关负责人对记者介绍,通过电话销售车险直接让利给消费者,让消费者得到了真正的实惠。

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郭左践的一句话道出了电话销售车险的根本要害:“电话营销产品最大的优势,就是它的价格。”

中国保监会财产险监管部产品处相关负责人也认为,电话营销是保险公司直销业务的创新,是产品创新、渠道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的集中体现。中国保监会一贯大力支持和鼓励保险公司创新,同时也对电话营销业务专门制定了相关的管理规定,提出了严格的监管要求。电话车险专属产品的出台,不仅为车主提供了便捷的投保渠道,更以比较明显的价格优势满足车主全方位的投保需求。

中国人保财险从2005年开始借鉴国外电话车险近20年的发展经验,经过近3年的发展,已经建立了覆盖全国大多数重点城市成熟的销售、核保、配送和服务平台。

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开发和管理的通知》对保险公司电话车险的运营资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中国保监会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开发和销售电话销售专用产品必须具有合法的办公场所,配备专门人员,有专用的电话销售服务号码,有专门的电话销售运营基础设施,以及专项内控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保险公司开发电话销售专用产品应当由总公司报送保监会审批。

中国保监会也强调,要建立电话销售人员管理制度,对电话销售人员实行统一管理。保险公司应与电话销售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加强业务培训;应严格管理电话呼出业务,严格管理呼出时间和服务方式,严防骚扰事件发生。

中国人保财险客户服务管理部/电子商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中国人保财险为“直通车”产品做了充分的准备。在“直通车”产品上市之前,中国人保财险在全国多个城市做了大量的市场调研工作,在取得充分反馈的基础上,调动内部各种资源力推“直能车”。而且,“直通车”产品依托的95518服务平台也有着长时间的电话销售经验。目前,中国人保财险已开通了181个城市的电话营销业务。迄今为止,未发生一起客户投诉事件。2007年4月12日,在上海举行的“2007中国最佳呼叫中心及CRM系列奖项颁奖典礼”上,中国人保财险95518呼叫中心一举获得了“2007中国最佳呼叫中心”大奖,这是继2006年后,中国人保财险95518再次荣获该奖项。此外,中国人保财险还在北京、上海、重庆、深圳、宁波、厦门、青岛等城市开通了4008195518电话营销专线,与95518相互支持,进一步提升客户满意度。这些都为“直通车”产品的快速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中国人保财险“对‘直通车’充满了信心”。

但是,电话车险在国内仍处于刚刚起步阶段,所占业务比例还不高,很多人对电话直销车险尚不清晰明了,而且对电话产品也不太信任,毕竟消费者还不习惯拨一个号码来购买数千元的保险产品。

中国保监会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推出电话车险的保险公司无疑是业内的顶级公司,也就是说,能推出电话车险的财产保险公司都拥有强大的品牌优势,能够将人们的不信任感降到最低,否则中国保监会也不会批准其销售车险电话营销专用产品。而且,电话车险与传统渠道产品共用一个报案、查勘、理赔系统,服务是完全一样的。

直销撼动保险业格局

直销的出现,必然会对财产险公司业务员(个人商)和机构构成全面冲击。从长远看,原本属于他们的个人车险业务这块“奶酪”,很有可能会被一根根电话线“切掉”。

中国人保财险客户服务管理部/电子商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电话营销业务的发展,会对其他渠道产生一定的冲突,但它给车险发展带来的是行业的规范和有序。渠道的创新,可以促进所有渠道共同、良性地发展。”

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郭左践认为,目前市场上确实存在许多不理性竞争的行为,如违规操作、恶性降价等,扰乱市场及价格秩序;而且因为保险公司本身经营成本的额外付出,容易导致偿付能力不足、服务无法保证,从而影响客户的切身利益。从全行业角度看,集中式管理的电话销售业务的健康发展可以规范车险市场。电话销售由于实行规范化的集中管理和统一运作,业务流程规范、价格透明、核算单独,无任何手续费及相关违规操作。因此,渠道业务的发展,不仅不会发生大范围的渠道冲突,而且会与其他渠道一起,促进车险业务规范、有序发展,起到维护市场规范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