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05 15:33:5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招投标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福建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实现公正、公平竞争,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20xx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均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是指包括基础、土建、水电、消防及其他设备安装、装饰等全部工程的建筑安装活动。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大型建设项目和省重点工程的施工招投标活动,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型建设项目和政府所在地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建设项目和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应当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单位,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取得《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质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可以承担大、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工作:
承担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的单位,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1人以上;
(二)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
(三)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5人以上;
(四)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
第八条 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3000至5000万元的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4人以上;
(二)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中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
第九条 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1000至3000万元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3人以上。
(二)会计师或经济师1人以上;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概算已经批准;
(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建设用地已获批准并领取《建设用地许可证》;
(四)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并能满足合同工期进度的要求;
(六)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许可证已经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将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一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肢解招标。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至少要有三个企业参加招标;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的技术复杂,保密性强的特殊工程,应报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议标。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单位;
(二)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并经批准;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四)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单位;
(六)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七)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五)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八)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九)项目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要变更和补充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七天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发出十天内,招标单位应当组织投标单位召开答疑会,并制作答疑纪要。答疑纪要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十五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三十天。
第十八条 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招标机构招标。招标机构可以收取招标代办费。
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并由监理单位招标的,按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联合颁发的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办理。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一个工程只能确定一项标底。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可以承担编制标底工作:
(一)有固定的场所;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造价工程师;
(三)注册资金10万人民币以上;
(四)注册标底编制人员3人以上。
第二十一条 建筑安装、市政、园林及仿古建筑的标底编制人员,必须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福建省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其他专业的标底编制人员,必须持有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标底的编审以发包工程的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招标交底纪要为依据。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本省现行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地区单位估价表、价格指数和政策性调整文件。
第二十三条 标底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量、工程价格和主要材料的实际用量,并附有工程量计算书及工程预算书。
第二十四条 标底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
前款所指成本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施工不可预见费、包干费和措施费等。
第二十五条 标底编制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或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银行或有资格的单位审核。
经审核确定后的标底,应当密封保存,不得泄漏。第二十六条 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管理手册;
(二)企业简历;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等,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六)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七)省外施工企业还须出示经福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机构批准的进闽参加投标的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向招标单位交纳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的投标保证金。并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踏勘现场和招标答疑会。
第二十八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招标交底纪要的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说明;
(二)投标价格和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
(三)施工方案和采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四)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
(五)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
(六)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印鉴。
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单位。如发现投标书有误,需在投标截止日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
招标文件中所列工程量有误差时,应当允许中标价格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条 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和采用新材料、新工艺等建议方案,并与投标书同时密封寄送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
第三十一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三十二条 招标单位应当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开标会议,在开标时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内容和标底。
评标、定标办法、投标书及补充函件、标底,经当众宣布后,不得更改。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宣布作废:
(一)标函未密封的;
(二)投标书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三)逾期送达投标书的;
(四)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五)投标书未说明采取特殊有效措施,并超过许可幅度的。
前款所称许可幅度,是指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和一般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投标价格与标底价格相差超过正负3%的,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价格与标底价格相差超过正负4%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报标价格与标底价格相差超过正负5%的。
第三十四条 评标工作小组成员由建设单位或招标单位、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标底编制与审定单位、设计单位、资金提供单位等组成。评标工作小组成员中应有工程师、经济师和会计师参加,特殊建设工程项目和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应有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和高级会计师参加。
评标工作小组组长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人担任,组员人数为6人以上,其中建设单位的组员人数不得超过组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五条 评标、定标应当对投标单位的投标价格、建设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质量业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六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确定中标之日起五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抄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未中标单位。未中标单位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招标单位退还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领取股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中标单位应当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建设承发包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由于招标单位的原因造成中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招标单位应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议标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中止议标,并给予通报批评;工程已开工的,处以议标价的1%至3%罚款。
第四十条 招标或建设单位和编制或审核标底单位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责任单位25万元、直接责任人员12万元的罚款,并取消直接责任人员的编制标底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尚未中标的,取消其投标资格;已中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处以2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6个月的投标资格。
第四十二条 投标单位用非法手段索取标底信息而中标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中标资格;工程已开工的,处以中标价的3%罚款。
第四十三条 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投标资格,并处以哄抬标价额的1%至3%罚款;已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6个月投标资格。
第四十四条 在招标投标中发生纠纷的,招、投标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依法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四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交底纪要,是指在招标文件发现后至开标前,招标单位与所有投标单位达成的书面协议。
第四十八条 涉外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招标投标的特点(1)组织性--是一种有组织的商业交易。有确定的招标机构;有特定的招标场所;有特定的招标时间;有特定的招标规则和条件。
(2)公开性--在世界范围内公开征询符合条件的卖主。
各位领导、同志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县委县政府成立了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并于去年6月份按照统一监管、集中交易、资源共享、强化监督、规范运行的原则新设立了县招标投标中心,在全市率先成立了县级招标投标监管办公室。我们监管办主要职能是:负责全县招标投标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日常监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订本县建设工程、土地使用权、国有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相关管理实施办法,负责全县政府采购、各类工程交易、产权交易、土地交易全程监督和综合管理,受理招标投标举报和投诉,协调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争议和纠纷。今,县招标投标中心在新址隆重挂牌,预示着我县招标投标工作将步入更加规范的轨道,在此我代表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表示热烈祝贺!同时代表县监管办作如下表态:
一、加强协调、理顺关系。招标投标监管办公室的议事方式是有关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形式。我们将加强与有关专业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和沟通,按照县委发[]55号文件的精神,明确监管办与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分工,既不缺位也不越位,按照各自的职能履行职责。同时做好监管力量的整合,把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业务科室的监管人员整合到监管办相关的专业监管室当中,实现资源共享,组成一支优势互补协调高效的招标投标监管队伍。
二、建章立制、强化监管。尽快会同有关单位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县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县土地交易管理实施办法》和《县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等一整套与招投标活动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制订出招投标中介组织的考核管理办法,同时为净化招投标市场秩序,制订出《县招标投标市场准入与清出办法》,从制度上规范我县招投标活动。
三、突出重点、关口前移。在做好招投标监管工作时,突出抓好标底预算、招标文件的备案审查、评标专家抽取及现场监管等重点环节的监管。在此基础上,监管关口向两头延伸,一方面加强对项目审批,土地使用审批,项目资金落实等情况进行审查,把好中心入口关,另一方面强化标后管理,发挥发改、审计、建设规划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合同执行、工程量增减、工程结算等监管,严格执行县政府50号令的有关规定。
四、炼好内功、加强内控。做好招投标工作是我县构建反腐体系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招投标监管工作涉及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交易等方方面面,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业务水平要求高,政治素质要强。打铁全靠自身硬,我们监管办全体同志决心努力学好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专业业务水平,自觉接受县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执法部门的法律监督,自觉执行《县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责任追究办法》,为净化我县投标投标市起到积极表率作用,并恳请在座的各位领导和同志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和在工作上予以大力支持。
我的表态完了,谢谢!
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或劳务的行为,又称为政府统一采购或公共采购。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防止舞弊和其他不正常现象发生,西方各国都依据本国的不同情况,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及政府活动的公开性、透明性原则,制定专门用于对政府采购行为中的采购主体、采购范围、采购程序、采购方式及投诉处理等方面进行规范的具体规定,这些规定总称为政府采购制度。比较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一般以《政府采购法》的形式体现。
在我国,财政部已正式颁布了我国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其有关管理规定,明确由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工作,政府采购将逐步走向正规化和法制化的轨道。我国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要从自身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经验,并根据国际惯例,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采购制度。
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政府采购制度框架我国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尚未确立之前,应按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办法》进行管理。政府采购具体政策的制定应由财政部门负责;工作规划、组织和管理由财政部门牵头;供应商的资格确认、采购预算和项目管理,由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共同协商办理;采购货款,在供应商履约后,由财政部门按合同支付;采购中发生的争议应按现行规定处理,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对采购中介组织、采购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应按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别负责,财政部门可以起协调作用。,其管理模式的基本设想如下:
1.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政府采购属于本级预算支出管理制度,因此,各级政府可在不违反中央政府制订的采购管理办法的前提下,制定各自的采购管理规则。但是,如果地方政府进行的采购项目,含有中央政府的专项拨款,应与中央政府协商确定采购主体。
2.建立政府采购主管机构。
根据国际惯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政府采购中的集中采购项目应由一个专职机构如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政府采购中心是由政府组建并根据政府授权负有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重大和集中采购事务,并直接开展采购业务的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中心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以及其他有关采购政策规定开展业务。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一些招标事务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办。
政府采购中心应当组织开展的主要工作是:工程采购。主要负责组织专家对由财政拨款的公共工程的概、预算进行评估论证,核定建设成本;参与公共工程招投标。服务采购和货物采购。主要负责项目预算,确定标的底价,开展商务谈判、合同签订;监督合同执行,参与验收等事务。行政保障。主要负责各采购项目的资金结算;中心的财务管理,中心行政事务。采购中心的人员应以专业人员为主,要特别重视吸纳工程设计、工程预决算、工程管理、国际贸易、经济法、质量监管等方面的人才。科学选拔和安排政府采购中心人员,是为了确保采购队伍的专业化,提高采购效率,保证采购质量,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风险。
采购中心的经费来源于向委托方收取的服务费。关于服务收费问题,考虑到政府采购中心既可自行直接组织采购,也可委托招投标中介组织采购,同时采购中心要承担履约、验收工作和采购风险这些特点,可参考国内现行招标机构向委托采购方收取服务费做法。所收费用,主要用于业务开支(包括纳税)、工资、人事培训及补充风险基金等。
3.明确具体的采购模式。
目前,国际通行的采购模式大致有三种:集中采购模式,即由财政部门或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所有的采购;分散采购模式,即由各单位自行采购;半集中半分散采购模式,即财政部门或专职机构直接负责对支出单位大宗、大批量或单项价值较高的商品或服务的采购,其他商品(主要是低价值和特殊商品)或服务则由各支出单位自行采购。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应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采购模式。
4.加强对招标机构或采购机构的管理。
招投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之一,由于招投标技术性很强,因此应当允许借助招标机构来办理。另外,有的支出单位出于种种原因,不愿意或不能自行采购,如果实行分散采购模式,他们就可以委托给采购机构来办理。因此,我国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后,要鼓励社会上建立招标机构和采购机构。一般来说,这些机构属于社会中介组织,主要是帮助采购单位组织招投标等。财政部门应建立相应的机构并制定办法对这些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管理。
5.建立仲裁机构。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必然会产生许多矛盾,需要进行仲裁。仲裁的主要内容是招投标和履约中的疑义和有争议的问题。在招投标和履约的过程中,招投标双方和履约双方在一些程序、协议条款和运作方式上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疑义和争议,当这些问题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就需进行仲裁,如遇国际贸易合同纠纷还涉及到国际仲裁问题。从国际看,政府采购仲裁机构,有由财政部门负责的,如新加坡、韩国等;也有设立独立的采购仲裁机构的,如加拿大国家贸易仲裁法庭、日本政府采购审查委员会等;还有不少国家是由地方法院来进行仲裁的。我国也需要建立或明确政府采购的仲裁机构,以解决政府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确保政府采购公正、公平原则的落实,维护政府采购的信誉。
建立和健全政府采购的法规体系国家财政部已正式出台《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统一由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管理事宜,要求各级政府的货物、商品、服务采购主要通过竞争招标方式进行。同时,我国的《招标法》也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及控股企业在购买一定规模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时必须实行招标,这样就把部分政府采购纳入招标投标管理,强制性地对招标范围进行规范,因此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有了招投标法,无需再制定政府采购法。事实上这两个法有着本质的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政府采购法的调整对象是政府采购商品、工程和服务的经济行为;招投标是指招标人发出邀请,要求投标人对所采购物品或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进行承诺的行为,因此招标投标法调整的对象是订立合同的行为。
2.法的类别不同。按法律的性质分类,政府采购法为行政法范畴,招投标法为民法、经济法范畴。
3.立法目的不同。政府采购法通过对采购的政策性和技术性进行规定,有利于加强支出管理,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有利于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并与其他有关政策结合,使政府的有关政策目标得以贯彻。招投标法是为了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主要是从技术上明确招投标的具体程序及相关要求,保证采购活动能够公开、公正、公平和透明地运作。
4.适用对象不同。从适用对象的覆盖面上看,招投标法要比政府采购法宽得多,政府采购法的适用对象是所有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及使用财政资金的社会团体。招投标法的适用对象为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和集体企业及其控股的企业。如从涉及的业务来看,政府采购法包括适用对象所有采购活动,而招投标法只涉及到适用对象中采购金额达到一定数额以上且又适合于公开招标的采购活动。另一方面,政府采购法只强调买进行为,而招投标法应该包括买进和卖出两种行为。
政府采购法除包含招投标法的主要内容之外,还要规范政府采购的主体、政府采购方式及各自的适用条件、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管理机制等内容。招投标法主要规定招投标程序和规则或规范企业的招投标行为,但不涉及采购实体、采购政策、管理机制等方面的内容。总之,两法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关系是:政府采购法为实体法,招投标法为程序法。我们考虑,政府采购的立法应与政府采购实践的进程相结合,政府采购立法工作应以现行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为基础,在经历大量实践的完善后,最终完成人大立法,形成《政府采购法》。“办法”属行政法规(规章),只是将政府采购行为统一于规范于国内的行政管理范围之内,使这项工作在国际谈判中仍有较大的灵活性;《政府采购法》属于国家法律,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最高形式。这需要一个时间过程,但最终必须以法的形式出现。由于政府采购法涉及国际贸易关系,因此,在政府采购立法中,应充分尊重相关国际法的有关准则。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立法指南》,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政府采购非约束性原则》,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的《贷款、信贷采购指南》应作为我们重要的参考依据。制定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应把握以下基本原则:政府采购法中的有关政策性条款,要从国情出发,结合国际惯例加以明确;对采购行为的规范和管理,要有利于强化财政的主导地位;国内已有成文法中对采购行为进行规范、但不影响财政对采购工作管理的,仍应维持其有效性。稳健起步积极推进政府采购的实践应从政府采购的试点工作开始,目前,上海、重庆、深圳、河北、安徽、沈阳等地财政部门已经在进行政府采购的试点工作。中央财政也将适时地对一些专项购置按照政府采购方式进行。我们将力争用3~5年时间完成从试点到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进程。
关于试点问题,各级政府应根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结合各地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级的采购管理办法,同时还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政府采购工作的范围,应严格控制在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范围之内,不应包括国有企业。按国际惯例,国有企业可以不包括在政府采购管理的范围之内;如将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等于扩大了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将来在国际贸易中会使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2.政府采购工作中,在采购项目和方式上要注意多样性和全面性,既要安排标准产品的采购,也要安排一些非标准产品的采购;既要安排竞争性招标采购,也要安排分阶段采购、限制性招标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以及集中采购和批量采购。这样做的目的是,可以积累经验,锻炼干部。
3.在采购工作中,财政部门的工作重点应该放在制定采购政策和采购管理方法,监督采购政策、管理办法的落实,处理采购工作中产生的采购机关与供应商之间的纠纷及采购管理人员的培训等方面,不应干预(参与)采购机关与供应商之间的具体采购事务。各地在制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时,对供应商的限制性规定中,不应也不能出现地区垄断和地区保护性条款。
4.在政府采购工作中,财政部门要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政府采购工作不仅与预算编制、支出管理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紧密相关,而且还涉及产业政策、国际贸易政策及外汇管理等项工作。按现行我国政府的职责分工,这些工作涉及到许多部门。因此,财政部门在工作中,应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共同把工作做好。切实搞好配套改革政府采购制度是现行财政管理方式的转变和延伸,它的实施需要相应的内部和外部条件。从财政系统来说,它需要改革现行的预算管理体制。
第一,统一思想,提高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认识。虽然政府采购制度在西方已有相当长的历史,但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各方面能否对建立这一制度的紧迫性、必要性及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重要作用形成统一、深刻的认识,将从主观上影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因此,需要大力宣传和普及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使社会各方面达成共识。另外,由于预算外资金的大量存在,我国用于政府采购的资金既有预算内又有预算外,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把各种采购资金纳入统一账户,各部门预算也必须细化,财政对各部门资金使用的监督将大大强化,这必将触动各部门的既得利益。同时,统一、公开的政府采购活动对行业垄断将构成相当威胁,也必然会遇到部门、行业的阻力。就地方政府来看,公开的政府采购将使其采购活动对本地区的保护难以奏效,从而影响地方政府的利益。因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也需要地方政府的积极配合。
第二,加强预算监督。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以后,财政监督将由价值形态向实物形态延伸,从而改变目前财政监督乏力,财政支出管理弱化的现状。而要真正实现这一目标,财政部门不仅要制定政府采购政策,而且要参与指导采购管理。这就意味着财政部门的工作领域将得到拓宽,财政干部的知识结构也要做相应的调整和改进,既要懂政策、懂技术,还要懂市场经济,真正做到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方位的监督。
第三,改革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管理体系和具体操作方法。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管理体系一般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种,构成了各级政府会计的核算网络。每年预算一经批准,财政部门即按预算和各单位的用款进度层层下拨经费,年度终了后,又层层上报经费使用情况,汇编决算。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财政部门可以不再简单按预算拨款经费,而按批准的预算和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直接向供货商拨付货款(支出)。由于这部分支出采取了直接付款形式,支出的决算也不需再层层上报,财政总会计可以根据支出数直接编报决算。
关键词:招投标管理、竞争性发包、询比价、集中招标
中图分类号: TU72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引言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管理,×××中心于2010年成立了招投标工作小组,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以下的项目招投标工作实行统一的归口管理。经过两年多的工作实践,中心招投标管理工作从无到有,从粗放到规范,经历了一系列标准化、制度化建设,初步形成了一套规范化的管理体系。截止2012年,已完成130个项目的招标工作,项目总投资53117万元,涉及合同金额9981万元。
2 招投标工作历程回顾
2.1 建立工作组织机构
2010年5月,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的实际需要,中心抽调项目管理人员成立了招投标工作小组,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以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实行统一的归口管理。在此期间,工作小组从制定工作制度、建立工作流程、健全文件体系、加强建设市场资源管理等方面入手,相继制定了三项制度、建立了两资源库、起草了三套招标文件示范模板及相应过程文件,为招投标的规范化管理打下了坚实基础。
2011年5月5日,中心成立建设项目执行中心,标志着中心工程项目管理进入崭新的阶段。同年7月,中心正式设立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小组,全面负责中心招投标管理工作。招投标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招投标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与公司招标办公室工作联系,接受其监督、检查和指导。
2.2 制定招标工作制度
为保证招投标工作有章可循、有序运作,2010年,招标工作小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起草了《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暂行)》,管理规定共分七章、三十一条,内容涵盖机构职责、招标、投标、开标、定标、罚则六个方面;同时为细化工作程序,规范审批手续,工作小组还制定了《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详细阐述了招标方式选定、招投标管理、询比价管理,重点对合同、分包进行了具体说明,使招投标管理工作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012年初,为进一步加强工程承包管理的制度体系建设。中心依据总部和公司的有关制度,制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标准化制度文本》、招标程序过程文件范本,对招投标管理、承包商考核评价、分包商管理、资源库成员备案管理、评标专家管理等五个方面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流程优化,初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招投标及承包商管理制度体系。
2.3 建立标准工作流程
在出台相关制度的基础上,招标工作小组参照公司有关规定,并结合中心项目管理的自身特点,将招标管理分为邀请招标和竞争性发包两种方式。限额上项目必须采用邀请招标,限额下项目可采用竞争性发包方式,初步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工作流程。具体招标工作流程分为提交申请表;编写招标计划、文件;确定投标单位;发出招标文件和资料;组织投标单位现场踏勘、答疑;成立评标委员会,组织实施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发出通知书;签订承包合同共八个步骤,而询比价工作流程在此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简化文件编制、开标及评标环节。
2012年,在总结近两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中心招标办对竞争性发包方式进行了积极探索,对招标限额下项目实行集中招标,即参照邀请招标的工作程序,对若干个项目打包后统一进行招标。项目打包遵循四个原则,即“专业类似、区域相近、进度一致、管理集中”。“专业类似”是指尽量将项目中占主导地位专业的项目划分为一组,如电气仪表、土建等专业;“区域相近”是指尽量考虑项目在同一装置及相邻周边装置区域的技改项目尽量划分为一组;“进度一致”是指对项目的实施进度进行排序,充分考虑项目的设计进度、开工时间,尽量将实施阶段相近的项目划分为一组;“管理集中”是指尽量保证项目经理所负责项目由1-2家施工单位承接,有利于项目协调,减少沟通环节。分组完成后,将根据项目实施计划与项目经理对接后,编制年度招标工作计划。最终,形成了邀请招标和集中招标两种模式并行的标准工作流程。
2.4 健全招标文件体系
在确立了工作流程后,工作小组根据邀请招标和竞争性发包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了三种不同内容要求及文件格式的招标文件示范模板,其中投标文件由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及前附表,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和评标细则,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文件组成,并对投标函格式、技术标部分格式和商务标部分格式、资格审查文件四部分格式进行了统一规定。同时,工作小组还对评标委员会名单审批表、签到表、开标记录、符合性审查表、专家项目评分表、专家项目评分表汇总表、招标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内容及格式进行了统一的规定,相应编制了三套完整的过程记录文件,招标结束后招标小组对过程文件及时进行归档管理,确保开标、评标、定标各环节留有痕迹。2012年,针对集中招标试行所带来的情况变化,中心招标办组织相关人员参照邀请招标文件标准文本,对集中招标文件的内容要求及文件格式进行了重新制定,对过程记录文件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对内部申报审批流程进行了重新梳理,从而形成了一套标准统一、记录完备、科学合理的招标文件体系。
2.5 加强建设市场资源管理
2011年,为加强工程建设市场承包商的管理,招标工作小组制定了《工程建设市场资源库管理办法(暂行)》,办法重点强调了从事勘探、设计、监理、施工、无损检测的单位申请入库的准入条件和提交文件资料,将加入资源库的程序分为申请、初审和批准三个阶段。并严格工程建设队伍准入和清出制度,初步建立了资源库成员的考核评价机制。从工程造价、工程质量、企业信誉、合同履行、工程进度、施工安全等方面,每年进行一次考核与评价,对考评不合格的企业暂停市场资源库成员资格,并限期进行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按清出处理。
2012年,由于总部对建设市场资源库进行统一管理,各分子公司不在独立设置建设市场资源库。中心招标办对《工程建设市场资源库管理办法(暂行)》进行废止,对部分承包商进行清理,并结合中心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管理办法》,规定承包商须备案后,方可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办法对申请备案的基本条件、应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备案基本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进一步强化了对承包商的考核评价,明确要求对施工单位考核与评价每年进行一次,从HSE管理、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施工组织设计、专业人员配置、劳动力配置、施工机具配备、项目经理履职等方面进行考核。
3 招投标管理的基本做法
3.1 邀请招标
具备招标条件后,项目部将招标申请表、设计概算、施工图等相关资料提交中心招标办。中心招标办依据有关规定组建项目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招标工作小组组织相关人员编制招标方案。邀请招标时,应当向3个或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函,内容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工作小组按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招标工作小组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对投标单位提出的有关招标文件、现场踏勘中的疑问、问题给予解答,答疑记录要形成书面文字材料,发到所有参加投标的单位。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地点密封投送投标文件。招标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开标,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出代表参加会议,公司纪委监察部派出代表担任监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指导。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评分标准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标,推荐1~2名中标候选单位,并提交评标报告。评标结束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委推荐,从中标候选单位中选定中标单位,中心招标办发出中标通知书。
3.2 询比价
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采用询比价方式。中心招标办负责组建询比价工作小组。询比价工作小组组织相关人员编制询比价方案,经中心项目主管领导、中心纪委监察部门审批。询比价文件由询比价工作小组组织相关人员编写,按照询比价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向至少2家符合资质条件的承包商发出询比价文件。询比价工作小组组织承包商踏勘现场,对承包商提出的有关询比价文件、现场踏勘中的疑问、问题给予解答;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询比价项目,须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办法、评分标准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提出候选承包商,并提交书面评审报告。评审时,由中心纪委监察部门派出代表担任监督人,对评审过程进行全程监督。评审结束后,由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审结果,从候选名单中选定承包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3.3 集中招标
中心招标办负责组建招标工作小组。招标工作小组将项目编为若干个小组,根据小组内各项目的建设规模、工程内容、专业特点及施工难度,结合承包商考核情况,选取具有相应资质、信誉高并具有同类装置施工经验的潜在投标单位。招标文件包含商务标和技术标两部分,商务报价由投标单位根据各项目施工内容、工程量、技术难度等因素,对各项目整体进行报价,即投标单位只需进行一次报价,所报价格对打包范围内的所有项目都单独适用,技术标则需针对各项目的具体情况分别编制。招标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开标,项目主管领导、项目负责人及使用单位代表参加,纪委监察部门派出代表对开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评分标准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标,推荐1~2名中标候选单位,并提交评标报告,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从候选名单中选定中标单位后,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发展和改革局(县重点项目稽察办公室)会同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和县招投标办、建设局等项目行业监管部门开展项目稽察。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对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招投标、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稽察范围以本级批准的建设项目或县级财政资金安排建设的项目为主,上级批准立项的交通建设等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投资计划监督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审批立项等前期工作。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招投标管理部门不得进行招投标;建设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审计部门不得通过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财政部门不予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四条为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建设单位在报批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或施工图审查)时,必须编制项目投资概算(或工程预算),报经财政部门审核或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评估确认,否则不予批准开工建设。
第五条经县政府批准下达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中途需要增加项目或调整项目投资规模的,应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县发改局提出申请,经县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招投标监督管理
第六条按《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所有建设项目(除特殊情况经县招投标办公室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可采取其它方式进行交易的项目以外),必须进入县招投标中心交易,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不得擅自规避招标。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编制标底的单位)不得超投资概算(或工程预算)编制标底。确需增加原投资概算(或工程预算)的,应重新报原项目审批和投资概算(或工程预算)审批部门批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各相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能做好招投标监管工作。建设、交通、水利等项目行业监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工程造价定额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对工程造价书(标底)评审,并由县财政稽核中心负责对招标文件中有关影响工程造价条款的审核;县招投标交易中心协同招标人(建设业主)负责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县招标办要严格履行好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复核和现场专业评标小组的审定;现场专业评标小组要严格按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等规定履行职责。
四、工程施工监督管理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全面推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要对项目施工管理负总责,凡通过招标的建设项目都应依法签订施工承包、工程监理等合同,其项目经理的管理应列入合同附加条款,并报建设局和行业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项目批准文件、行业规章等要求,严格工程管理,履行合同约定,杜绝工程随意转包、分包等现象的发生。
第十一条加强对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管理。未经项目建设单位允许并报经县招投标办、建设局等行业监管部门重新备案的,施工企业不得擅自调换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实行现场驻地制度,每月原则上不少于22天,作为监理事项列入该项目监理,由监理公司负责做好考勤记录。
第十二条加强在建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对确实需要变更设计造成额外增加工程量的,依据《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经项目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方案后,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审核报批(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未经批准的,监理单位不得擅自计量,财政部门及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县财政稽核中心不得进行工程决算稽核,审计部门不得通过项目竣工决算。
第十三条建设、交通、水利等项目行业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做好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安全监管、工程变更设计及工程计量等环节的管理。
五、项目竣工验收及绩效评估
第十四条为确保项目经济安全运行,按项目设计要求,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及时邀请行业监管部门(或专业鉴定单位)做好专项验收;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报请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推行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每年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提出一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建设项目,报经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开展项目绩效评估。
第十六条列入绩效评估的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按要求提供项目建设总结报告、工程决算审计报告、工程验收报告及工程档案,由项目审批部门牵头,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和审计部门组成评估小组开展项目后评价。
六、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县招投标办公室、建设、审计和财政等部门违反第三、四、五条规定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重点项目稽察办公室)下发《稽察整改通知书》责令纠正。未予纠正或纠正不力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提请县监察局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违反第六条规定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重点项目稽察办公室)或由县招投标办公室责令整改;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违反第七条规定的,由县财政稽核中心督促其整改,县招投标中心可暂停或取消该项目的招投标交易活动。对整改不力的,提请县监察局对其单位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相关部门违反第八条规定,未按要求履行职责,发生监管不到位、审查失误等责任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重点项目稽察办公室)会同县监察局查清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或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和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监管部门及财政、审计等部门不履行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重点项目稽察办公室)下发《稽察整改通知书》责令纠正;对,造成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由监察部门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按合同规定赔偿损失并予以经济处罚;发现工程违规转包、分包的,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施工企业资质(资格)相应的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违反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相关规定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重点项目稽察办公室)下发《稽察整改通知书》予以纠正。
七、附则
(一)理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按照“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总体思路,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建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工程交易中心、采购中心和土地交易所人、财、物整合,将市国资委国有资产交易职能划归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管理办法,做到管理规范化、交易制度化、过程公开化。各县(区)要规范设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国资转让和国土出让四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集中监管,形成省、市、县(区)的“一委、两办、一中心”(即招监委,招监办、招管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投标监督工作格局,适时接受省上组织的交叉检查。
(二)完善招投标监管体制。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集中监管的思路,在市发改委设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行使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职能,市招监委督促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委分别对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出让履行监管职能。
二、创新招投标监管机制
(一)进一步强化诚信体系建设。完善我市招标投标信用制度,重点强化投标诚信和标后诚信体系建设,加大惩处力度,实行“一地受罚、处处受制”的招投标信用管理制度,建立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实施严格的市场禁入机制。
(二)试行工程项目评标复评机制。完善我市已经实施的招投标异议或投诉处理制度,在学习借鉴我省兄弟市州复评机制的基础上,试行重点工程项目复评制度。
(三)建立统一的投诉处理机制。由发改、财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我市统一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畅通和规范受理质疑、投诉举报渠道,健全完善投诉举报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和投诉处理联动协作机制,实行所有投诉举报依法受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强化对重点投诉举报的督查督办力度,提高办结效率和质量。
三、深化电子化招投标
(一)实施工程建设项目电子评标。将建设工程项目电子化评标作为重点,在市政和房屋、水利、交通项目中全面实施电子化评标,切实解决评标专家随意评标等突出问题。制定国家投资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和市政、水利、公路工程适用于电子评标系统的招标文件范本等规范性文件。
(二)深化电子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学习先进地方的做法,在现有电子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基础上,以工程建设电子化招标为重点,建设完善网上备案、网上开标、网上远程评标、网上监管等电子化系统,适时在政务大厅开放评标视频。试点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电子化系统建设。
(三)探索电子竞价。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转让和政府采购活动中,探索电子竞价。
四、加强监督检查
(一)加大对重大民生工程项目、重点领域、重点项目的招投标监督检查。对扶贫开发资金、水利工程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选择一批投资额度大、关注度高的项目开展全过程监督,认真查找和解决招投标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查办招投标典型案件。重点加大对投标企业围标串标、弄虚作假、出借资质、转包和违法分包、擅自变更设计、虚增造价,中介机构、评标专家违规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办和行政处罚力度,形成招投标监管的强势合力。要严肃查办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以各种名义规避招标、逃避监管,以及主管、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失职渎职、收受贿赂等案件。进一步加大对行政监管部门监管过错责任的问责力度,切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关键词:工程项目 分包招标 问题探讨 有效实践 制度设想
1、引言
以招投标方式选择施工承包商是“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交易行为。近年来,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已逐步走向规范,但广泛实施于总承包、专业承包的招标。由于法律赋予业主对分包活动的监管地位不明确,大量的分包基本上由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直接对外发包,即使通过内部招标比选,也常常“明招暗定”,违规分包、层层转包屡禁不止,商业贿赂、“豆腐渣”工程不断发生。因此,全面推行建设工程项目的分包招标机制,明确业主在分包招标中的监管地位,完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
2、建设工程项目分包招标的法律依据
招投标是招标方有组织地通过技术经济评价,在多个投标单位中择优选择中标单位的方式,是招投标双方要约与承诺的法律过程。招投标作为社会经济活动中一种成熟的交易行为,具有明显的“公开、公平、公正”的特点。其交易程序的法定性,投标报价的一次性,交易决策的组织性在经济学上具有特殊的意义。
《招标投标法》调整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招投标活动,既包括强制性招标,也包括自愿招标。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发的《强制性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是依法必须招标的内容,既包括总承包、专业承包的招标,也包括专业、劳务分包的招标。况且,自愿招标的选择余地更为灵活。
然而,从目前建设工程项目分包招标的情况看,由于《招标投标法》着眼于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的招标,招投标管理部门对限上工程的分包招标不再重视,对限下工程的分包招标更是无暇顾及,造成总承包、专业承包后的分包招标处于管理的“真空地带”。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是推行总承包、专业承包后分包招标的纲领性文件。北京、天津、武汉、青岛、石家庄等市出台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投标管理办法》,是对国家《招标投标法》的深化和完善。因此,如何将总承包、专业承包后的分包招标纳入规范化管理,合法有效地开展分包招标工作,将是本文探讨的重点。
3、建设工程项目分包招标中几个重要问题的探析
3.1 建设工程项目分包招标中的招标人
所谓建设工程项目的分包招标,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后对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的招标,以及专业工程承包后对劳务作业分包的招标。
按照合同主体,总承包和专业承包招标的招标人是建设单位,即通常说的业主。而总承包后的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招标的招标人是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后劳务分包招标的招标人是专业承包单位。但分包招标的招标人并非全部可以自行办理分包招标事宜。
3.2 业主在建设工程项目分包招标中的法律地位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这条规定让人们产生了一个误区,从而“业主对总承包、专业承包后的分包活动是否有权监管”也成为长期争议的话题。
其实,业主直接指定分包承包人是唯一的,与业主要求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在业主资信评估合格分包商中选择分包人是不可同日而语两个概念。而业主协助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在业主资信评估合格的分包商中,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分包人更加不能算作干预分包的行为。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特别指出的是,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往往利用建设工程分包项目的发包权,或因收受好处后高价分包,甚至高价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或因片面追求“效益最大化”而压低分包价。这是造成工程领域腐败,以及违规分包、层层转包而引发的“豆腐渣”工程、商业贿赂案件的直接原因。因而,业主要实现对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的控制,对总承包、专业承包后的分包活动,除依法必须进行分包招标外,业主也对限下项目的分包招标,应确定具体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并要求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进行分包招标。
3.3 建设工程项目分包招标的组织形式和交易平台的选择
建设工程项目分包招标的组织形式有两种,一是委托招标,二是自主招标。建设工程项目分包招标的交易平台有三种,一是政府的招投标交易平台,二是业主的招投标交易平台,三是总承包单位的招投标交易平台。
总承包、专业承包后的分包招标不同于业主的总承包、专业承包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基于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时,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由于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不是建设工程项目的出资人,因而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作为招标人而自行办理分包招标事宜的条件比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而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条件更为严格。
笔者认为:以总承包单位作为招标人的分包招标,达到规定资质并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分包招标事宜,达不到的实行委托分包招标;以专业承包单位作为招标人的分包招标一律实行委托招标。在招投标交易平台选择上,对国家强制性的分包招标进入政府建立的招投标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根据业主要求进行的限下项目的分包招标,除总承包单位符合自行办理分包招标事宜条件而进入总承包单位建立的招投标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外,其他分包招标一律进入业主建立的招投标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
第三季度招投标情况的自查报告
根据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做好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2017年第三季度招投标情况“双随机一公开”专项督查的通知”,我局按要求对2017年第三季度项目招标情况进行了自查,现汇报如下:
2017年第三季度我局共组织招标5次283公里,其中撤并建制村245公里,安全生命工程38公里。
具体招标过程我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甘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在接到市局施工图批复后,我局委托公司在“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招标公告并公开报名。招标文件全部按照庆阳市交通运输局、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的《庆阳市农村公路工程招标文件范本》进行编制。个别划分标段项目我局按照相关规定及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进行划分。所有招项目开标前在市局监标人员的监督下由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人员随机抽取招标文件中所需类型专家,进行评标。评标结束后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交易网上中标公示,为期三天,公示期满后,在无接到任何有异议及投诉后,发放中标通知书。在招标结束后将招标过程中所有资料整理成册交于市局备案。
为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设市场,同时为了达到与时俱进、不断完善,提高工程招标工作和水平的目的,我局组织人员定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解读学习。
在招标过程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格把关,截至目前,尚未发现有规避招标、违规招标、围标、串标及领导干部干预招标等情况。
环县交通运输局
2017年11月16日
一、去年一年来的工作:
(一)学习、努力践行“”思想的认识。
一年来,把实践“”思想工作中的。建设工作点多面广,较多的涉及的利益,在工作中本着利益无小事,为基层服好务工作的点,边学习边总结边。实践“”思想,领会其精神实质,一句话对其的认识与的工作起来,工作中处处要体现好“”,在端正认识的,地了对理论知识的学习,中心组学习,上岗培训等多种地执政为民思想,地道德修养。
(二)抓住,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工作。
我市的建筑市场是较为混乱,既有性也有特殊性,,整规工作责任重大,任重道远,我分管的工作中这是最为的,最为紧迫的。怎么入手?怎么抓?我在思考,调查,决定从抓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入手,从源头解决问题。了两个环节,即资质管理环节和招标投标环节。
以资质管理为手段,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
我市有施工企业家,企业的级别、规模、资金、人员素质等都参差不齐,总的来讲较多、质量较差。要整合我市的建筑资源,变优势为质量优势,从而企业的竞争能力,严把资质审查关。,今年年检把关有家企业不合格,有家企业合格。对项目经理资质将在年月年检完毕,我想对企业和人员的资质把关,把不讲信用的企业和个人清出建筑领域,净化建筑市场。,去年主持草拟了《市建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扣分与暂行办法》、《关于在工程建设中使用市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业绩手册的通知》、《市市外建筑业企业入市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预计今年初将出台。上诉措施地起建筑领域的信用体系,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和杜绝违规的。
强化投标资格与违规挂钩,对招投标的管理。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体现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投标的科学化、民主化。在评标办法的基础上,去年组织招标站草拟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投标管理办法》、《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标计价管理办法》、《市建筑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等且有操作性的配套的规章制度。,把施工企业质量安全事故,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等与招标投标挂钩,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两个,的两个职能来解决市场的不良,应该讲收到了的,主要是安全事故的好转,相信运用手段的到位和深化,还会。
(三)注重实效、职责,全力工作。
一年来,我分管的工作总体得。
去年建安产值亿元,超额了任务。
了省厅和市办下达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任务,规划院改制。
年,纳入交易中心招标工程个,面积万㎡,中标价亿,应招标工程招标率%,应公开招标工程公开招标率%,造价平均节约率为.%,工期平均缩短率为%,中标后续跟踪管理率达%。
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基价实施细则》,了造价咨询机构的年检,造价人员的培训等工作。
加大执法,去年查处违反规划与案件件,拆除件,已件,建筑面积为㎡,有件在中;查处违反建筑法案件件,已办结、率为%,查处规避招标件,查处率%。强化了施工工地的监督和管理。
去年基础设施.亿,同比增长了%,了投融资体制改革,特许经营权的工作。几个分管项目督查办检查也按时了任务。
(四)热点问题,抓好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
去年下半年,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非常,反映也非常强烈。我市截止月中旬,据不完全统计拖欠工程款总额.亿,,性投资亿,房地产亿,万;欠民工工资达万,年达万,严峻。,市,局长抓,我,会同建管科等措施,是六出台了《关于预防和制止拖欠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的通知》,到月底已兑付万元。矛盾仍然非常,难度越来越大,难点越来越多。下一步是全力以赴抓难点,力保春节前兑付年的民工工资。
(五)廉洁自律,筑牢思想总体防线,拒腐防变的能力。党风廉正责任制要求,做乱纪的事,没拿原则作交易,,管好了的下属和身边的人,行贿、受贿,更索贿,遵守机关的规章制度。
二、问题和
政策、还不高,要学习。
工作还大胆,有畏难情绪。
为基层、服务还。
安排工作多,同志的时候少。
三、下一步的打算:
关键词:水利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解决策略
中图分类号:TV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机构市场较为混乱
1.1 招标机构人员素质、业务水平较低
一方面与建设单位的沟通不能准确到位,对招标的技术要求、合同约束等理解造成偏差。二是所编制的招标文件对资格审查要求、技术条款、合同条款水平不能满足正常的需要。三是招投标的程序执行不够严谨,存在漏洞。这几方面的原因,都会给招标工作带来不必要的困难和障碍。严重的会给自身和委托方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
1.2 有些招标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内容不规范
一是有的条款前后矛盾,约束不明确。
二是工程量清单提供的量上不准确,单位出现错误,甚至遗漏项目。
三是在技术条款编写中,照抄照搬,将很多与招标项目无关的内容都编写进来。
四是在关键性的条款上,要求含糊,互相矛盾。
五是对商务标要提供的资格审查文件不明确。
六是人为的增加了部分霸王条款,完全置国家的相关规定于不顾。
七是由于招标文件的错误较多,导致了后续大量补遗文件的增加。
这些问题的存在,给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中带来很多困难和麻烦。甚至曲解了招标文件的含义,影响了正常竞标。给委托方在优秀的施工队伍选择上带来了很多困难,并且还影响到后续施工合同的签订及工程结算,甚至引起大量索赔事件的发生。
1.3 招标文件收费、招标费不去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招标机构在出售招标文件时,随意收取费用。一个简单的招标文件,无论项目规模大小,一份文件都要收上300元,甚至还要高。尽管相关主管部门对这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但有些招标机构就是不去执行。招标费是招标机构应正常收取的服务费。对于额度,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2002)1980号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做了明确规定见表1。
表1 招标服务收费标准
在工程中标中,很多招标机构在收取招标服务费时,有意模糊取费的费率。特别是在一些中小型项目上,就高不就低,尽可能的按高费率收费。按规定这项费用由委托方出,但现在这项费用都直接写在招标文件条款里由中标单位支付或在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里直接扣掉了。由于各个中标单位急于中标,或对此项业务的不了解,很少去深究这项费用的高低,基本上是要多少给多少,就导致这项变相多收费的情况存在了下来。
2 施工单位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2.1 借用资质现象较为普遍
针对不同规模、不同建设内容的工程项目,在招标中对施工企业的专业承包范围、资质等级都做了明确的要求。这就限制了一些不符合要求的施工企业参与竞标。但这些企业为了能够拿到项目,就采取了借用资质、挂靠等手段参与投标。还有一些是本地的包工头,本身并没有资质,但有一帮固定的施工队伍,为了想拿到这个工程项目,也采取了借用资质、挂靠等手段参与投标。这些行为,一方面本身就违反了招投标法,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另一方面,一旦中标,由于其企业自身的专业施工力量、工程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企业管理能力等都不能达到项目建设的要求,势必难以保证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特别是对工程质量、工期难以保障,严重的会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给工程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2.2 陪标、围标情况十分严重
目前,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陪标、围标的情况十分严重。所谓的陪标应该分为被动和主动两种。被动的情况是一开始以积极的态度提早介入工程竞标,在发现把握不大时主动放弃竞标,自己不过充当了一个陪标的角色的情况。主动陪标的情况就不一样了。是由一个投标单位牵头,同时约到几家一起去参与陪着投标,最后通过一些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保证牵头这家投标单位中标。还有一种情况是想中标的这家投标单位通过各种关系和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收买各个投标单位,给他一点好处,让他们虽参与投标,但实际只是做陪衬,这种现象在一些小地方如镇区的一些中小型项目中更严重。特别是报价得分采用报价均价为基准价,各家投标单位的报价根据评标基准价上浮下浮扣分制的评标办法中,陪标的现象就十分严重,也就形成了多家围标的局面。在某投资仅300多万的水利工程项目的招标中,开标时投标单位多达24家,但真正参加竞标的也就3-4家,其余的均是参与围标的。这种违反招投标法的陪标、围标不正常的竞争手段,严重的干扰和影响了招投标的正常秩序,给建筑市场的发展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行业主管部门必须要坚决予以制止和做出相应的处罚。
2.3 投标文件的编制程式化
投标单位编制的投标文件,为了对招标文件的完全响应,格式上基本是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去做的。商务部分能够反映出企业的法人、资质、营业执照、财务状况、业绩及人员配备等。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从各个章节看对工程项目的概况、施工布置、测量、施工工艺、安全、环保、保证措施等都做了详细的表述。但我们仔细来研究,会发现技术投标文件整体过于程式化,特别是在具体的施工方案上,都是直接摘录了一些规程、规范上的技术要求,还有摘录了一些其他项目的施工方法,很多内容都没有体现出针对拟投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来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有些方法甚至离拟投标项目差之千里。这些施工组织设计是套话连篇,为了增加投标文件厚度,罗列了很多不相干的内容,连篇累牍,对要投标的项目的施工毫无意义,根本不能作为施工的指导性文件。也不能真正反映一个施工企业实际的施工水平。只能成为应付评标办法便于打分的一个技术文本。这种不正常的现象已经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不远的将来应该会有所改变。
3 现有的评标办法及评审过程不够严谨
我们目前的评标办法多半都是打分制。在评标办法中明确给出了采分点。评标过程时间也是很有限,随机从专家库抽取的几名专家评委在短短的一天甚至几个小时对多家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现在的投标文件,内容少些的也在200多页,多的可达3-4百页。评委不可能在有限的时间内仔细研读所有的投标文件,只能根据评标办法对应投标文件来打分。对投标文件内容是否符合项目要求、编制是否符合实际、合理都无法做出准确判断,极少有进一步询标等过程。有些专家评委由于时间的限制,甚至对招标文件的条款、技术要求都不是十分熟悉,所以在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上难免带来偏差。这就无形将评标过程变成了形式化。虽然这个现象是由于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但在某种程度上直接影响了建设单位从众多的施工队伍中选拔出优秀的施工企业来承建招标的项目。如果一个施工能力较差、甚至不合格的单位中标,将给项目的工程质量保障、工程进度保证和资金正常使用上都埋下了诸多隐患。后续的施工过程的控制、管理带来很多困难,势必影响了项目的正常建设。
4 上述问题的解决策略
4.1 加强招标机构的管理
首先,严把审批关。主管部门在招标机构成立的审批过程当中,严格执行相关的文件规定和审批程序,对所提交的资料要严格审核,在资质升级上的审批更是要慎之又慎。从源头确保招标机构的质量,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能够满足正常开展业务的要求。其次,要加强对招标机构开展业务过程的监督,严格整顿招标市场,严厉处罚违规的机构,严重的要取消其资质。再次,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招标机构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和业务水平进行抽查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编制招标文件的业务水平,主管部门要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制定出相应的措施和管理办法,才能确保招标工作的有序进行。
4.2 强化工程施工投标单位的管理
目前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借用资质、陪标、围标等不正常现象的出现,总的来看还是我们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所致。虽然这个过程控制起来很复杂,环节多,困难重重。但这些现象不予以坚决杜绝,那就不能保证招投标工作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去进行。所以,主管部门要首先对各个施工单位管理入手,制定出有效的管理办法,对各个施工单位的人员、资质及企业的业绩等等进行全方位细致的管理,有效约束各个施工单位的各项业务行为,制止其在企业管理上的随意性,从根本上保证工程施工招投标市场的稳定性,力求工程施工招投标市场有序性,再辅以招投标过程上的有效控制,这些存在的问题自然就得到了解决。另外,主管部门应该制定出一套严厉的打击借用资质、陪标、围标的处罚措施,一旦发现施工投标单位有此类违法行为,立即取消资质,并对企业法人处于经济重罚,用铁的手腕来遏制此类现象的漫延。
4.3 评标的办法和评审方式有待于进一步的改进
自实行工程招标以来,我们的评标办法也在不断的改进和完善,但目前的招投标办法还有待于进一步改进。现有的评分制,整体上看评审的方面很全面,几乎面面俱到。可正是这种面面俱到的打分制,导致各个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程式化,所编写的内容完全是针对各个采分点来编写。对所投标项目的实际的施工布置、施工工序、施工工艺、施工方法及各项管理措施等都没有表达出来。根本体现不出一个施工单位真正的施工能力和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我们的评标过程也是趋于形式化,短短的几个小时,就要对几家甚至十几家的投标文件作出评审,这是个很草率的评审过程。并且现有的很多废标条件的规定甚至都达到了很苛刻的程度,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了,缺乏了合理化、人性化。我们招标的目的,就是想在众多的施工单位中选择出优秀的施工企业来完成工程项目,无论从工期上,还是质量上以及资金的有效利用方面,都能得到保障。所以,我们必须要将现有的评标办法及评审方式予以改进,制定出更完善的细则,逐步补充、逐步完善,使之达到更科学化、系统化、合理化。
5 结语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一项关系国计民生的公益项目,针对当前在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要予以重视。为此,不仅仅需要致力于完善水利工程招投标制度,同时也需要从招投标制度之外寻求解决招投标问题的途径。笔者相信,随着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我国的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将会逐渐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参考文献
关键字:招投标;投标报价;工程预算
Abstract: in the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the tender offer to get more reasonable project cost control, thus fundamentally changing the long after the first is dry by investment out of control of the situation. Meanwhile, in the competition to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enterprise management,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to its own interests and development to win the social reputation, must strengthen the quality consciousness, improve the execution rate, shorten the construction period, lower the construction cost, can obtain the good economic benefit.
Keyword: bidding; tender offer; Engineering budget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个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是非常重要的,现在国家颁布了招投标法,所有建设工程必须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招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由于我国的工程招投标工作起步晚,而且每一个地区都有自己的管理办法,所以很难在形式上统一,因此对这方面的研究探讨也是管理行业的一个薄弱环节。从1998年开始,部分省市和地区的建筑和土木工程施工招投标市场出现一场超低价中标之风,其中标价格大大低于标底下限的7%。表面看,会让人以为这是市场经济环境下承包商激烈竞争的结果,从而甲方将节省大批资金,国家利益也将得到维护,其实不然。要弄清这个问题,首先要对低价中标有一个全面的认识。 “低价中标”简言之,就是以低于标底的价格中标。一般情况下,承包商要想在一项竞争性投标中获胜,关键问题是报价要恰当。实践经验证明:报价太高,无疑会失去竞争力而落标;而报价太低,也未必能中标,即使中了标,企业也难免亏损。因此恰当的报价要低而适度。多少为适度?一般没有确定的标准。我国的法规有其特有的规定,如《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989年9月10日)第56条规定:“投标书报价超过标底价5%上限的,应视为无效报价,对超过标底下限的(民用工程5%,工业交通项目7%),一般亦应按无效报价处理。但对其中确有先进的技术措施或降低造价措施,经评标小组讨论同意报市或区、县招标办认可后,可作为有效报价。”各地上下限规定并不一样,如同期上海的规定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在标底价的+3%和—6%之间,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标底价的+O%和—10%之间。
在工程建设中,工程投标报价使工程造价得到比较合理的控制,从根本上改变长期以来先干后算造成的投资失控的局面。同时,在竞争中推动了施工企业的管理,施工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和发展,为赢得社会信誉,必须增强质量意识,提高合同履约率,缩短建设周期,降低施工成本,才能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若缺乏全面、系统的控制理论和实践方法,将导致建设资金有形和无形的大量浪费。因此,投标报价工作必须延伸到建设项目的每个过程这中,落实在建设项目之中。
一、招投标价格管理的依据
(1)工程预算定额是招投标工程价格管理的依据。在我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阶段工程预算定额是工程价格管理中的重要依据和有效手段。所谓工程定额是指在工程建设中单位产品上人工、材料、机械资金消耗量的规定。在工程建设中,定额起着节约社会劳动和提高生产效率的作用,而且还有利于增强市场的公平竞争,对规范市场行为和完善市场的信息系统也起到一定的作用。现阶段工程的招投标采用总价招标方式,一般要严格按照工程师预算定额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依据施工图纸计算出工程量后,套用单位估价表中的定额单价,再根据费用定额的规定取费已确定工程招投标价格。工程价格,一般是指进行某项工程所花费(指预期花费或实际花费)的全部费用。它是一种动态投资。它的运动受价值规律、货币流通规律和商品供求规律的支配。因此在承包工程投标报价计算中我们要运用决策理论、会计学、经济学等理论评定报价策略,经过从行政上、技术上和商务上进行全面鉴别、比较以后采用科学的计算方法和切合实际的计价依据,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使其报价中标。所以说工程预算定额是招投标工程价格管理的依据。
(2)政策性调整文件是招投标工程价格管理的依据。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工程价格的管理仅有工程预算定额是不够的,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生产效率的大幅度提高,新材料、新技术、新机械、新工艺的广泛应用,导致工程预算定额滞后于生产的发展,有时甚至限制了生产的发展,所以各级政府相继出台了各种定额调整文件(简称政策性调整文件),以调整工程预算定额水平与工程实际价格相适应。所以说政策性调整文件也是工程招投标价格管理的依据。
二、现行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计算投标报价。
所谓投标报价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根据招标文件及有关计算工程造价的资料,分别计算单项工程价格,分部工程造价及工程总造价。在工程总造价的基础上,再考虑投标策略以及各种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然后提出投标报价。
1、收集整理计价依据:
在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许多因计价方法争议问题而产生的纠纷,其中,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一、 因合同计价方式产生的纠纷;
二、 因设计变更引起的纠纷;
三、 因工期拖延滋生问题及利息而产生的纠纷;
四、 因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导致的纠纷。
现就方面一,因合同计价方式产生的纠纷理解与解决例举进行分析。
在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中,我们审价人员首先要对工程建设合同、招投标文件及国家颁布的现行工程建设相关文件进行阅读与理解。在工程建设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会约定计价方法,这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发承包工程控制资金及支付工程款的基础。如果合同双方对于计价方法产生了纠纷且不能得到及时妥善解决,就必然会影响双方当事人的自身利益。
例举:某工程竣工结算审核。问题一,招标文件的要求与投标书承诺,合同计价方式均为固定总价合同;问题二,工程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合同计价方式为可调价合同,且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明确为:“以中标通知书价为基准;以工程量清单为基础;以建筑管理部门的同期基价适度调整”。
问题一分析理解:1、根据《招投标法》第10条规定,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2、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1)固定价合同,(2)可调价合同,(3)成本加酬金合同。依据以上条款,对招标文件与投标书进行了审核,并确认符合《招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结算审核时,是如何理解和认识的。建设单位的招标为公开招标并了招标公告,应为要约邀请;施工单位的投标,应为要约,程序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于支持。
问题二分析理解:合同计价方式约定为可调价合同,可是与问题一的计价方式约定不相符,应如何理解和把握。当然,《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对施工合同并无强制效力,需要当事人特别约定方可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效力。根据《招投标法》中标通知书应当遵守的规定,中标通知书是明确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是以其为根本,双方彼此的承诺,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双方也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以此条款,合同的计价方式已背离了招标文件要求与投标书承诺合同计价方式,这里暂且不论,那么,如何解决,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当工程有关文件内容条款有冲突时,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合同协议书首先是第一位,故应按合同计价方式约定可调价进行结算调整。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中:以中标通知书价为基准。中标通知书是确定施工单位的合法程序,以此确定合法程序的中标施工单位,与工程计价无直接联系,“中标通知书价”应理解为施工单位的投标书所报预算定额子目单价,这里进一步明确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经济签证所发生的工程量增减,单价均以投标书所报预算定额子目单价为基准,且子目应与投标子目内容相同,方可参照执行;以工程量清单为基础。我国目前建设工程计价方法有两种,定额计价法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此招标文件要求的计价方法为定额计价法,“工程量清单为基础”有误,应理解为结算工程量在投标预算基础上,可根据设计变更和现场经济签证进行调整;以建筑管理部门的同期基价适度调整。这句话有两层意思,其一应理解为组成定额直接费材料费中的主要材料价格调整,其二“同期基价适度调整”在审核结算时应会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开会,根据实际每月施工进度完成的工作量占整个施工期完成工作量的比例,与建筑管理部门的同期材料指导价进行调整,并在会议上明确适度调整系数。
总之,要做好造价审核工作,一是要具备独立编制审核造价的能力;二是要把合同里涉及到价值的条款全部理解,具体分析;三是努力增加实践经验;四是要不断体会和总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