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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管理办法

时间:2022-08-05 15:33:59

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施工监理招投标市场行为,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控制工程质量的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重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采用国际招标。

第三条、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与招标的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监理资质等级证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取得法人资格。

第四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社会信誉展开竞争。

第五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公路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

(一)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管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报告应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核;评标报告及评标结果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二)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省级及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可采用工程监理总承包或分段工程监理招标两种形式,项目法人应将招标内容和形式在招标广告或邀请函中说明。

第七条、项目法人可以自行组织施工监理招标,亦可委托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代理。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工作相适应的工程管理、概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第八条、项目法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参加由其负责招标的建设项目的投标。

第九条、实行监理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工作一般应在施工招标之前进行,并已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已被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征地拆迁工作已基本完成或落实,能够保证分年度连续建设;

(四)监理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毕,并已按分级管理原则报经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条、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项目法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公开发布招标广告进行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一般均应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进行。

(二)邀请招标。对于少数一般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可选择数家监理单位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函进行招标,同一合同段应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三)议标。对个别技术难度较大、有特殊要求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经工程的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邀请符合工程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协商确定中标者。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主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按分级管理原则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准;

(二)发布招标广告;

(三)对投标者进行资格预审,并按分级管理原则将资格预审报告及预审结果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四)向资格预审合格者发出投标邀请函;

(五)出售或发放招标文件;

(六)组织投标者勘察现场,解答其提出的问题;

(七)接受投标者的标书;

(八)审查投标书的符合性;

(九)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进行评标,确定中标者;

(十)按分级管理原则,将评标报告及评标结果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项目法人与中标者签订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合同文件。包括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投标书的格式及应包含的内容等。

(二)技术规范。包括技术标准、规范等的有关规定,必要的图纸及地质情况等技术资料,工程量清单,工程计量规则等,其内容应与施工招标文件有关规定一致。

(三)项目法人为监理单位提供的设施。包括交通、通讯、试验设备和办公、生活设施等的情况说明。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如需对已出售或发放的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澄清,或经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局部修正时,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者。补充说明、勘误、澄清和局部修正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项目法人改变已出售或发放的招标文件未按上述要求通知投标者,给投标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项目法人予以赔偿。

第三章、资格预审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制度。投标者应按照招标广告的要求向项目法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项目法人对投标者承担该项目的监理能力进行预审,作出评估,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将资格预审报告及预审结果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项目法人只向预审合格的投标者发出投标邀请、出售或发放招标文件。

第十五条、资格预审申请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投标者的组织机构、信誉、业绩等资料;

(二)拟投入到本项目的主要监理人员组成,试验检测能力、技术水平等资料。

第十六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投标的,需在资格预审申请书中注明。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必须签订联合体合作协议书,明确主体及协作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利。其主体和协作成员单位均应符合本办法第一章第三条之规定,并且均须按本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分别提供有关资料及联合体合作协议书(复印件)。

第四章、投标

第十七条、资格预审合格并接到招标文件的投标者,应按时参加项目法人主持召开的投标预备会(即标前会)及勘察现场,按照投标须知的要求填写投标书(包括技术建议书和财务建议书),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和时间内按要求的份数,采用双层密封信封投递或直接送达指定的地点。

第十八条、投标书按要求送达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和时间前,投标者如需修改投标书的内容或调整已报的报价,应以正式函件提出并附说明。上述函件采用与投标书相同的密封方式,与投标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任何函件包括投标书,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后送达无效。

第十九条、投标书及任何函件必须经单位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第二十条、投标者在送达投标书的同时,应向项目法人提交投标担保函或交付投标保证金,其交付方式及清退办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五章、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二十一条、发出招标文件到开标的时间,由项目法人根据工程项目的大小和招标内容确定,大中型项目一般应在15至45天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应根据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确定标底,并应在投标者送达投标书之后进行,在开标之前完成。

第二十三条、开标仪式由项目法人组织并主持,投标者应出席开标仪式。

第二十四条、开标时,由项目法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有关各方检查各份标书的完整性,并宣读各份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由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进行评标,排出顺序,提出推荐意见,完成评标报告。

项目法人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最后的中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向落标单位发出落标通知书;并按分级管理原则将评标报告及评标结果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质量监督机构应对评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六条、评标过程中,除非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者就投标书的有关问题提供书面补充说明和有关资料(该部分说明和资料将作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项目法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投标者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改变投标书的内容和报价。

第二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者未经项目法人同意,不参加开标仪式;

(二)投标书未按要求的方式密封;

(三)投标书未加盖本单位公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四)投标者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函或投标保证金。

(五)投标书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六)投标书未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

(七)投标者在一份投标书中,对同一个监理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八)投标者对同一招标项目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

(九)投标者财务建议书中总报价超出规定的范围。

第二十八条、开标仪式后一般应在15天内完成评标定标工作,由项目法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抄知所有投标者,大型项目的评标定标工作最多不超过40天。

第二十九条、自开标至发出中标通知书为评标阶段,一切评标活动均应保密。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成员不得出席投标者主办或赞助的任何活动。

第三十条、项目法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天内一次性返还未被取消投标资格而又未中标的投标者的投标担保函或投标保证金。

第六章、合同签订

第三十一条、中标者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5天内与项目法人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的格式和有关条款的要求签订监理合同,合同签订后项目法人应返还中标者的投标担保函或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投标书、技术建议书、财务建议书及有效的补充说明、资料和函件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任何一方不得以第三十一条所列文件内容以外的条件未满足为理由,拒绝签订合同。中标者拒签合同,无权请求返还投标担保函或投标保证金;项目法人拒签合同,应双倍返还投标担保函金额或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项目法人要求中标者提供履约保证的,履约担保函或交付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合同签定后三个月内,项目法人应一次性返还中标者的履约担保函或履约保证金。中标者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履约担保函或履约保证金。项目法人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中标者履约担保函金额或履约保证金。

合同执行过程中,项目法人可从每次支付给中标者的监理费中按照交付履约保证金的比例逐次扣出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完成后,项目法人应一次性返还中标者的全部履约保证金。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投标者串通作弊,哄抬标价或任意压价抢标,向项目法人或有关人员采用行贿、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工程的,其投标书应作为废标处理,除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外,交通主管部门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将处罚情况予以通报。

项目法人泄漏标底,有意压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以任何形式索取或收受回扣、佣金或其它好处的,其招标无效,并应赔偿投标者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十五条、在招投标过程中,有关人员出现失职、渎职、索贿、行贿、受贿等行为,损害国家利益和有关单位合法权益的,视情节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采取邀请招标或议标方式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项目,可实行资格后审,并按分级管理原则将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三十七条、采用工程监理总承包形式招标的大中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根据项目法人的要求,应参照本办法通过二次招标确定驻地监理单位,并根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与其签定合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应对二次招标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中外合资、合作、贷款投资及BOT形式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除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惯例另有规定外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招标数额较大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可聘请有资格的律师对有关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出具法律咨询意见。在开标和签定合同时,一般应有公证部门参加。

第四十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2篇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第3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陈政高

2017年1月24日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

(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 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九条 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实行设计总包的,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

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当满足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的不同需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城乡规划和城市设计对项目的基本要求;

(三)项目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四)项目有关基础资料;

(五)招标内容;

(六)招标文件答疑、现场踏勘安排;

(七)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和截止时间;

(十)开标时间和地点;

(十一)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二)设计费或者计费方法;

(十三)未中标方案补偿办法。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限最短不少于20日。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六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评标时,建筑专业专家不得少于技术和经济方面专家总数的2/3。

评标专家一般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招标人也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标。

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六)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乡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安全、绿色、节能、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重点对功能、技术、经济和美观等进行评审。

采用设计团队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拟从事项目设计的人员构成、人员业绩、人员从业经历、项目解读、设计构思、投标人信用情况和业绩等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不超过3个中标候选人,并标明顺序。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公示中标候选人。采用设计团队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公示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所列主要人员、业绩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专家评审意见等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标人同意并付给使用费。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工程设计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的管理。

建筑专业专家库应当按建筑工程类别细化分类。

第二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快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完善招标投标信息平台建设,促进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信息化监管。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招标人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应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第三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3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县招投标市场,创建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型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发[]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装璜等的发包、交易,政府采购,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包括公共资源使用权出租等),以下简称“四项交易”活动。

第三条“四项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排斥本区域、本系统以外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和破坏招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五条建立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招管委),为全县招投标管理的决策机构。由县长任主任,县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常务副县长任副主任,县政府办公室、县监察局、县发改局、县经贸局、县财政局、县人劳社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水利水务局、县卫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审计局、县工商局、县审批办证中心、县招标监督办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第六条成立县招投标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监督办),办公地点在县监察局,日常办公经费由财政核拨。

第七条设立县招投标中心(以下简称县招投标中心),县招投标中心是本县“四项交易”的集中统一进场组织协调服务机构,与县审批办证服务中心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管理模式。

第八条县监督办、县招投标中心及行业主管部门互不存在隶属关系,在招投标活动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从源头上解决行业主管部门对招投标活动的多头分散监管和管办不分问题。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九条县招管委负责领导、协调全县“四项交易”活动等重大事项。

第十条县监督办经县政府授权,主要承担我县招投标日常监管工作,履行“组织、协调、管理、监督”职能。具体职责是: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或参与制定我县“四项交易”活动等工作管理制度;

(2)负责审定招投标活动中的各项交易规则和制度;

(3)协调对“四项交易”等活动的监管;

(4)对各类评委专家库资格进行审查和监管;

(5)负责或协调处理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受理各类投诉和举报,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交易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6)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有关单位负责人协调处理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指导和协调全县招投标市场的管理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7)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县招投标中心履行“组织协调、指导服务”的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有形市场相关交易管理制度;

(2)依法受理各类发包申请,统一各类招投标交易信息;

(3)负责全县各类招投标交易活动(包括拍卖、挂牌等),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配套的交易场所;

(4)收集、汇总和招投标政策法规以及相关价格、企业、科技和人才等信息,并为招投标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5)负责对评委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参与对评标专家的考核;

(6)按规定收取有关费用,代收代退招投标相关的保证金(资信金);

(7)负责办理招投标活动情况的统计、分析及相关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十一条县发改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水务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相关业务工作,负责有关交易的前期工作和成交确认后的衔接落实工作;协助做好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四章运作机制

第十二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行业规章确定的规则和程序操作,实行“管办分离、统分结合、规则主导、全程监管”的运作机制。

第十三条确立三个层面,履行各自职责,实施管办分离。第一层面:县监督办是招投标工作的监管机构,负责招投标交易过程的各环节全过程监督,并对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层面:县招投标中心作为交易活动的组织协调服务机构,按市场机制依法组织各类招投标交易业务,为招投标当事人办理相关手续、提供相关的服务;第三层面:各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规则制订及规则执行情况的监管,涉及本部门招投标事宜的,原则上应委托中介机构招投标,不直接介入市场操作,市场交易严格执行相关规则和程序。

第十四条统一进场交易,中心合理调配,实施统分结合。“四项交易”活动统一在县招投标中心进行。即各类招投标主体交易统一进场;招标信息、中标公告统一按规定;相关收费在县招投标中心统一结算。鉴于目前招投标业务量小现状,招投标前期工作暂由各业主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分散操作,具体招投标业务由县招投标中心进行指导。

第十五条依法行政,健全机制,实施规则主导。与招投标活动相关的机构、岗位、程序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与招投标活动相关的机构和人员(中介服务机构,招标人、投标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招投标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招标申请、信息、投标报名、资格认定以及开标、评标、签约等)严格遵循相关规则和程序。结合实际,具体制定《县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县公有资产、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细则》、《县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暂行办法》及《县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等可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并经县政府批准后进行实施。使进入交易的各项活动更加透明、公开,程序更加规范,各项交易活动做到有据可依,有据可查,避免暗箱操作,规避招标等人为因素。

第十六条强化监管力度,规范交易活动,实施全程监督。制定出台《县招投标监督实施细则》,县监督办依照法律、政策及县政府授权对“四大交易”活动及其当事人进行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招投标工作实施行业监管,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信息的公开、过程的公平、结果的公正。

第五章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县属各单位及乡镇政府要从整体出发,围绕大局,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决策上来,增强市场经济观念,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切实把政府管理经济职能转移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加强市场监管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上来,自觉将各类招投标交易项目纳入县招投标统一平台。

第十八条县属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按分管范围协同抓的领导责任制,不仅要及时做好各类招投标交易机构进入县招投标中心的各项工作,而且要按照“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服务优”的原则,调配好工作人员。组织、人事部门要事先介入,全面考察,把好选人关。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到位。

第六章附则

第4篇

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装饰等建筑面积20xx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除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

第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 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组织工程建设的施工招标,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有权参加投标。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部属(含军队)、省属单位的建设项目;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地(州、市)属的建设项目。省、地(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和监督。

关联法规: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省建设委员会负责全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省施工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

(二)监督、检查各地(州、市)、省级各厅、局(总公司)、中央在甘各单位的招标投标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供服务;

(三)审批省内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

(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规、规章的定标结果;

(六)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七条 省招标办公室是省建设委员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拖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建设单位的招标资质;

(二)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认证中标通知书;

(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六)具体办理省建设委负会的处罚决定;

(七)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招标投标管理费,按分管工程中标价或合同价的千分之一收取,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各缴纳50%。此费用列入标底和投标报价之中,由管理费中支出。

第八条 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办公室,应依照省建设委员会及省招标办公室关于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职能,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州、市)招标办公室收取的管理费,其中10%上缴省招标办公室。

各级招标办公室收取的招标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纳人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

第九条 各中央在甘单位、建设工程上级主管部门,应协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督促、检查所属建设单位从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作好招标投标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招标

第十条 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和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有权组织招标活动;

(二)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有权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三)根据有关的价格管理规定和招标办公室审定的评标办法,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印发经认证后的中标通知书。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须委托经省建设委员会批准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概算已经批准;

(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经有关单位批准并己报建;

(三)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四)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六)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三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将单位工程肢解为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含三个)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应报分管的招标办公室审查批准后方可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一般不得少于两家。

第十五条 施工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招标单位组织一个与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相符的招标班子;

(二)向招标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单位的资质,招标工程已具备的条件,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等;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招标办公室审定;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六)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招标办公室核定后通知各申请投标单位;

(七)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八)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九)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十)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十一)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十二)发出认证后的中标通知书;

(十三)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由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预付款的百分比及结算办法;

(五)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等)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八)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九)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调整要求;

(十)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其数额视工程大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关联法规: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补充和变更的,报招标办公室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发出10天内,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应报招标办公室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九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15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30天。

第四章 标底

第二十条 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应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咨询、监理单位代理编制。

标底内容一般由造价、工期、质量标准、主要材料用量等构成。

第二十一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二)按照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基价及规范,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

(三)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招标投标管理费等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

(四)标底价格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计划价,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五)标底价格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以及包干费、措施费和不可预见费等。

第二十二条 标底必须报经招标办公室审定。

第二十三条 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

第五章 投标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作为建筑产品的生产者,在施工招标投标的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或施工企业联合体,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

(二)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三)有权对要求优良的工程实行优质优价;

(四)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拒绝参与竞争。

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企业简历;

(三)自有资金情况和开户银行资信证明;

(四)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等,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六)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第二十六条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须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说明;

(二)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的标价及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投标单位可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自主报价;

(三)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

(四)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五)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

(六)对招标文件及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

第二十八条 投标书须有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如果发现投标书有误,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

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主要条件等建议方案,并作出相应报价和投标书同时密封寄送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

第六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三十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招标办公室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三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邀请有关部门和投标单位及评标定标组织成员单位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书即宣布作废:

(一)末密封;

(二)无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

(三)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辩认不清,涂改处没有盖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鉴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六)在一个招标工程中,投标单位报两个以上的标书或报价,又未声明哪个有效的。

第三十三条 小型工程评标组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与其上级主管部门(包括由建设单位委托的咨询、监理单位)组成。大中型工程、特殊工程评标组织:评标、定标由建设委员会、计划委员会、主要投资方、造价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设单位与其上级主管部门等组成,必要时还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三十四条 评标、定标应采用科学的方法。评标、定标成员单位,要按照平等竞争、公正合法原则,维护招标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评标办法和有关价格管理规定,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及施工业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五条 自开标(或开始议标)至定标的期限,小型工程不超过10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30天,特殊情况经招标办公室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六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7天内发出经招标办公室认证的中标通知书,同时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各未中标单位。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中标单位应与建设单位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答疑、补充纪要和中标通知书签订工程承发电合同,并报招标办公室审查备案。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取消一定时期投标权、不准开工、素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处以罚款:

(一)应实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处以工程总造价5%以下的罚款。该施工单位3个月内不得参加投标,工程补办招标投标手续;

(二)招标单位隐瞒工程真实情况的(如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材料的保证等),对建议单位处以工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赔偿;

(三)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以非法手段获取标底的施工单位,取消对该工程的投标资格,宣布招标无效,工程另行组织招标;

(四)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弄虚作假、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除不得参与本招标工程投标外,6个月内不得参加投标;

(五)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由招标单位重新组织招标,对串通作弊的投标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定标后,逾期拒签承发包合同的,是中标单位的责任,没收投标保证金,是招标(建设)单位的责任,处以与投标保证金相等数额的罚款,工程另行招标;

(七)决标后不按时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的,从认证中标通知书第7日起,每日收取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并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统一罚没票据。

第三十九条 有效施工合同是拨款的依据,凡没有经招标办公室认证的中标通知书及不招标工程的批准手续,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开工报告,不发施工许可证,规划部门不验线。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过程中索赂受贿,收受回扣投标单位以行赂、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投标单位投标后,由于招标(建设)单位的原因而中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招标(建设)位应向各投标单位赔偿与投标保证金额度相等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彻私舞弊、索贿受贿、渎职失职违反本办法的,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在招标投标中发生纠纷,可自行协商处理或由招标办公室进行调解。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涉外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末作出规定前,省内暂按本办法执行。

第5篇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或参与投资的总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总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否则,开户银行不予付款,有关部门不发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办理监督核验手续。

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等建设工程施工,是否实行招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市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施工,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杭州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办法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条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格、招标工程条件,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二)组织发布招标信息和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核;

(三)委托具有标底审计资格的机构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

(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六)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3家。邀请招标的,应经市招标办同意。

因工程专业特殊、条件限制,不宜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经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实行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2家。

第七条  实施招标的建设单位必须具有正确编制招标文件及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组织评标、定标和履行招标全部程序的能力,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特类、一类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6人以上;

(二)二类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4人以上;

(三)三、四类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会计师或经济师1人以上,本专业初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3人以上。

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实行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形式。但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招标所需要的有关资料、图纸及有效的计划文件;

(二)已按规定办理报建手续,领取投资许可证;

(三)建设资金已验证落实,其中年度资金按规定到位;

(四)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并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

(五)已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定工程类别;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填写《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申请书》,经市招标办审核后,即行组织编写招标文件和标底;

(二)招标单位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经核准发出招标邀请书;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通过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招标信息,征求投标单位;

(三)投标单位填写《杭州市建设工程投标报名书》,并接受招标单位对其的资格审查;

(四)招标单位将初选的投标单位(3??6个,其中在杭企业不得少于三分之一)报市招标办复审后向选定的投标单位发出招标通知书;

(五)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领取招标文件;

(六)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介绍招标文件,进行图纸、资料交底,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并形成书面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说明;

(七)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定标办法报市招标办审定;

(八)招标单位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确定中标单位;

(九)经市招标办核准后,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招标、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实行议标方式的建设工程可参照上述程序适当从简。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综合说明书。包括建设单位名称、计划批准文件、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地址、资金到位情况、工程类别、工程现场条件等;

(二)招标内容及范围、必要的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书等资料;

(三)工程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工期要求及奖罚措施;

(四)工程造价编制依据、投标书的编制要求、设计变更和政策性调整的造价处理办法及评标、定标原则;

(五)对特殊结构或技术复杂工程的施工提出的原则要求和必要提示以及因此所需特殊费用的计算方法;

(六)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评标的方法、投标书送达地点和截止日期及联系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等;

(七)现场踏勘、解答招标文件及图纸交底的时间、地点;

(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调整要求,拒签合同的赔偿金计算方法;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编制后应报市招标办审核,市招标办应在收到招标文件后7日内审核完毕,大型、复杂工程审核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后,报市招标办批准后,在投标书截止日期7日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三章  标  底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标底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依法具有编制标底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编标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按国家和省、市建设工程标准、造价等方面的规定,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价格。

(二)标底价格应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超过总概算的应经原批准投资单位同意;

(三)标底价格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价,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相吻合,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四)标底内容应包括:工程造价、工期、质量、材料消耗量等主要内容;

(五)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五条  标底应报市招标办审核。标底的审定应当在投标截止日之后开标前进行。一般工程应在7日内审核完毕,大型、复杂的工程,审核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在标底的编制和审核过程中,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标底在开标前应予密封,任何人不得泄露。为防止标底泄露,可以在投标截止日之后开标之前组织编制标底。有些建设工程经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不编制标底。

第十六条  标底的编制费用和标底的审核费用按有关规定收取。

第十七条  招标或投标单位对标底有异议的,在开标后定标前,可以以书面形式提请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复审。标底经复审确有较大错误的,由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更改标底的书面通知,在市招标办的监督下重新评标,并退还标底审核费。

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复审决定是标底的最终审定。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八条  依法设立的施工单位应参加与其资质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的投标。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签订合作承包合同,确定代表人,由其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外地施工企业还须持有《外地进杭建筑施工企业承包许可证》);

(二)企业资历;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等,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五)近两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六)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第二十条  选定的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未中标的,应在确定中标单位后7日内归还招标文件。

第二十一条  投标单位应按市招标办规定的格式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在综合说明书和总报价书上加盖单位公章。投标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综合说明书;

(二)总报价书;

(三)工程预算书和主要材料分析单;

(四)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措施;

(五)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应的资格证书;

(六)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投标单位需将部分工程分包的,应在投标书中注明分包的工程内容和分包单位名称等有关情况。分包单位必须是在杭或批准进杭的企业。严禁分包单位将工程再行分包。

第二十二条  投标书送达后,投标单位、招标单位、市招标办应分别派员验证并签署送达时间。

投标单位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书,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

第二十三条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应按规定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按建设工程总造价的1‰交纳。

投标单位未中标的,应于确定中标单位后7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招标单位应支付适当的标书编制补偿费;已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于签订合同后7日内退还。

投标单位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单位无正当理由3个月内招标无结果的,应向各投标单位双倍返还保证金。

第五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市招标办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二十五条  招标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投标书一经启封,评标、定标办法不得更改。

招标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延迟召开开标会议的,应事先经市招标办批准,并提前通知投标单位。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未按规定密封的;

(二)未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印章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及规定的格式编制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递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六)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七)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投标价高于标底3%或低于标底5%的;工业建筑工程项目的投标价高于标底5%或低于标底7%的。

无效的投标书由市招标办确认。

第二十七条  评标由评标小组负责。

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代表和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组成,总人数应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单位的代表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评标、定标应以报价合理、建设工期及质量有保证、主要建筑材料用量适当、施工方案可行、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符合要求以及投标单位的相应资质、资信等为依据。

第二十九条  评标小组应遵循公正、合理、科学的原则,对投标书进行综合评价,采取计分评标法、无记名投票等方式,提出中标单位优选方案。

大型或技术复杂的建设工程,应采用两阶段评标法,先组织评技术标,技术标通过后,再评商务标,其中商务标应采用计分评标法。

第三十条  评标小组在评标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投标单位进行询标以澄清投标书中的问题。但招标单位不得要求投标单位变更标价,投标单位也不得自行变更报价。

开标到定标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日,大型复杂工程不得超过15日。

第三十一条  招标单位根据评标、定标的依据,在评标小组的优选方案范围内确定中标单位。

招标单位确定中标单位后,应将决标纪要连同中标通知书送市招标办审核,审核通过后7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抄送未中标单位。

第三十二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中标单位和招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的内容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市招标办备案。

第三十三条  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应明确工期和奖罚方法。

中标工期即为合同工期。奖罚以合同工期为准,每提前或延期一天,按结算总造价的万分之2奖罚;奖罚总额一般不超过造价的3%。

第三十四条  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应注明工程质量要求和奖罚方法。

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招标单位应按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支付优良工程增加费。增加费率应预先明确。

招标单位不得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提出要求中标单位垫付工程款、指定分包单位或材料供应单位等不合理要求;投标单位在投标书中不得以代办批件和垫付工程款等作为竞投条件。

第三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在规定时间内未签订合同的,中标通知书无效,其建设工程项目应重新招标。

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给招标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中标单位负责赔偿;招标单位重新组织招标的,所需费用由原中标单位承担。

招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向中标单位退还双倍的投标保证金,并赔偿由此给中标单位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六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中标单位应按国家或省有关规定分别向市招标办交纳招标投标管理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招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结果无效,由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0.5%至1%的罚款,罚款的最高额不得超过20万元:

(一)未经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方式的;

(二)在招标中故意隐瞒建设工程真实情况,欺骗投标单位的;

(三)故意泄露标底的;

(四)与投标单位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

按规定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按《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招标代理机构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招标代理机构3个月至1年的招标代理资格,并可处以招标代理收费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投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结果无效,由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可处以其承包的建设工程造价0.5%至1%的罚款,罚款的最高额不得超过20万元。

(一)在投标中弄虚作假的;

(二)非法获取标底的;

(三)在投标中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的;

(四)与招标单位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一条  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县(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6篇

第一条  为促进建筑企业提高施工水平,加强经营管理,增强建设工程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列入国家、省、市和部门计划,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或投资五十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及城市综合开发建设工程,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活动择优选择施工单位。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须经当地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同意,方可自行选择施工单位。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招  标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由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不具备招标资格的建设单位可委托有招标咨询资格的单位代行招标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可采取建设项目一次总招标、单项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专业工程招标等形式进行,特殊情况也可以分阶段招标。

第六条  招标工作必须在做好下列工作后进行。

一、建设项目列入国家、省、市或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建设用地已经落实,并且取得施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建筑许可证件;

三、建设资金、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四、具有能够满足标价计算要求的设计文件;

五、有关建筑施工的准备工作已安排落实;

六、招标申请报告已被批准。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由招标单位通过电视台、广播电台或报刊发出招标广告公开招标;也可由招标单位向三家以上有承包能力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通知邀请招标。

第八条  招标单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招标工作:

一、编写招标文件和标底,确定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

二、发出招标广告或邀请招标通知书;

三、审查申请投标企业的资质情况(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等级证书、过去施工的工程质量和完成工期情况、施工力量、装备情况、社会信誉等),并将审查结果报当地城乡建设行政部门。

四、召开招标会议、向审定的投标企业发放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同时向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提交其开户银行出具的金额为招标工程概算百分之五的招标保证金保单。

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和答疑。

六、召开开标会议,组织开标。

第九条  施工招标文件应具有以下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投标要求、标书编制办法、评标条件、投标起止日期、踏勘现场和答疑的时间及地点、开标和评标的时间及地点等。

二、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地址、工程项目内容、发包范围、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开竣工日期和现场条件等。

三、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设计说明书及工程主要实物数量清单。

四、物资供应方式、材料和设备的计价基础及施工中的调价方法。

五、工程款项支付和结算方式。

六、工程保修要求。

七、承包合同主要条款。

第三章  标  底

第十条  招标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的同时要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编制标底,并按规定报建设银行审定,作为衡量投标企业投报标价确定中标单位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标底的价格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税金和其它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确定一个标底。

标底根据施工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可采取明标或暗标二种方式。

明标方式的标底,在招标文件中予以公布;暗标方式的标底在开标前由建设银行审定并密封保存(其中,对不影响建设工程开工的,可在投标截止后审定标底)。暗标标底要严格保密,如有泄露,投标活动无效,并由泄密单位向投标单位各赔偿招标工程概算千分之二的损失费(用非法手段获知标底的投标者除外)。如果不是招标单位而是其它单位泄密的,还要向招标单位赔偿招标工程概算百分之一的损失费。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三条  省内外凡持有营业执照和资格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在其营业范围内参加投标。企业联合体参加投标应由一个总包单位投标,并由其享有全部权利和承担全部义务。

在一次投标活动中,一个联合体只能投一个标,不得以变换总承包单位的方式、增加投标机会。

第十四条  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应在招标广告、招标通知书规定的招标截止日期前向招标单位报送投标申请书,同时附送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所有制性质、法人代表姓名、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等级证书副本、企业简历、职工人数、技术装备等足以说明企业状况的材料。

第十五条  经审查允许参加投标的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密封送交招标单位(标书封面须标明“标书、开标前严禁启封”字样)。投标书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

二、各项费用计算标准;

三、招标文件要求的各项报价及工程总报价;

四、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和机械设备及保证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的主要措施;

五、施工机械及主要人员配备情况;

六、工程分项进度计划及总进度计划;

七、临时设施及施工占地计划;

八、投标单位的公章及法人代表印章。

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有疑问或发现差错时,应在投标截止之日前提请招标单位解释;中标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附加条件。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在投送标书的同时,须提交由开户银行出具的金额为投标报价百分之五的投标保证金保单。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可以向招标单位密封投送投标修正书(投标修正书封面应标明“标书、开标前严禁启封”字样)调整已报出的报价或做出附加说明。投标修正书具有修改投标书的作用。

第十九条  招标单位不得收取未密封的投标书和投标修正书。其收到的密封投标书和投标修正书,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或在开标前开启。

对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招标单位,由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责令其向有关投标者赔偿招标工程概算千分之五的损失费。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条  开标以招标单位为主,有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银行及有关部门参加的评标小组组织进行,各投标单位均应参加。

开标时,要在监督下当众拆封公布投标书和标底。

第二十一条  开标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内容不清、不全的;

三、未加盖章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章的;

四、投标书逾期送达或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二条  评标由评标小组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进行。评标小组根据投标企业报出的标价、质量、工期等情况综合评比、择优定标。

第二十三条  在工程质量和工期均符合招标要求时,采用明标方式招标的工程,选择报价最低者为中标单位;采用暗标方式招标的工程,在下列报价内选择报价最接近标底者为中标单位:民用工程为其标底价格的上百分之三、下百分之五之间;工业交通和公共工程为其标底的上百分之五、下百分之七之间。如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均超出中标的报价选择范围,评标小组可决定改暗标方式为明标方式招标或另行组织招标。

第二十四条  一般工程应在开标之日定标,大中型建设工程可在开标之日起五日内定标。

第六章  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五条  定标后,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在定标之日起二十日内,按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条件和中标价格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拒绝签订合同的,须向对方赔偿定标价格百分之一的损失费;逾期签订合同的,每逾期一日,向对方赔偿定标价格万分之一的损失费。逾期三十日的,除须向对方赔偿定标价格百分之一的损失费外,其逾期责任在中标单位的,取消其中标资格;逾期责任在招标单位的,除赔款外招标活动无效,另行组织招标。

第二十七条  承包合同签订后,中标单位未经招标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施工过程中如需调整标价的,承包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经建设银行审查,报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批准。否则不准调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招投标保证金的保单,在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退回。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赔偿的损失费,从保证金中扣缴,余额退回。

第7篇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工程建设施工的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的交易行为,开展平等竞争,控制建设工期,保障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3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各类房屋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大修等)、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凡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及方式,均须按本办法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第三条  工程建设施工的招标投标,必须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资质能力、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条件公平竞争。

第四条  具有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能力的建设单位以及持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并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年检注册的施工企业,均可按本办法参加工程建设施工的招标和投标。施工招标投标为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市建委)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指导和监督检查本市各区、县及有关部门的招标投标工作;

(三)监督本市辖区内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审批本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各级管理机构的资格;

(五)审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业务代理单位的资格;

(六)调解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纠纷,裁决定标结果;

(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直接投资或相关投资公司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六条  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实行市和区、县两级管理。

(一)市建委负责管理本市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武清县、宝坻县、蓟县、静海县、宁河县界内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工作。限额以下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负责管理;

(二)市建委负责管理本市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界内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工作。限额以下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建委负责管理;

(三)市建委负责管理本市和平区、河西区、河东区、河北区、南开区、红桥区界内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150万元以上(含150万元)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工作。限额以下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建委负责管理;

(四)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的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工作,由该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

第七条  经市建委授权,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和区、县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简称招标办),是具体负责招标投标管理的行政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各自权限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二)审查建设单位的招标资格和施工企业投标的资质;

(三)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四)审核确定标底;

(五)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

(六)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裁决有异议的定标结果;

(七)检查和依法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八)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八条  区、县招标办在业务上受市招标办的领导。

第九条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是本市组织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服务性机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均应进入市场进行交易。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条  按照国家关于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具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组织招标活动;

(二)根据规定的资质标准选择和确定投标施工企业;

(三)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选定中标施工企业及中标价格。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力量;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审核辩认投标施工企业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第十二条  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具备的资料:

(一)经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报建手续;

(二)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

(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委托证件。

第十四条  招标形式分为工程施工包工包料招标和包工不包料招标。

第十五条  招标审批程度:

(一)建设单位须持本章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到招标办办理招标手续,领取招标审批书;

(二)建设单位编制招标文件,经招标办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始招标;

(三)参加投标的非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应按我市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办理并经招标办核准。

第十六条  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建设单位通过新闻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建设单位向具有投标资格的三个以上(含三个)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邀请议标:对不宜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可由建设单位选择有承包能力的施工企业进行公开议标或分别议标。

第十七条  招标程序:

(一)由建设单位组成符合要求的招标工作班子;

(二)向招标办提出招标申请。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单位的资格,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施工企业的要求等;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报经招标办审定;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投标施工企业申请投标;

(六)对投标施工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的施工企业;

(七)向合格的投标施工企业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八)组织投标施工企业踏勘现场,并由建设单位对招标文件答疑;

(九)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十)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十一)组织评标,决定中标施工企业;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建设单位与中标施工企业签定承、发包合同。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工程的综合说明:招标工程名称、招标项目、工程地址、占地范围、建筑面积、结构层数、发包范围、发包方式、技术要求、质量标准、总工期天数、计划开工和竣工日期、现场条件以及对投标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的要求等;

(三)投标保证金数额及中标后履约保证金数额;

(四)施工图纸、设计资料、设计说明书、地质勘探资料;

(五)工程量清单,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不符时的调整方法;

(六)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及预付款的百分比;

(七)主要合同条款(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调整要求;

(八)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加工订货情况,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

(九)工程保修要求;

(十)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十一)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的原则;

(十二)招标工作安排;领勘现场日期,交底,答疑时间,投标起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地点及联系方法等;

(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经招标办同意发出后,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或补充的,须报招标办批准后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在投标截止日期5日前通知各投标施工企业。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批准后,应召开发标会议,通知投标施工企业领取招标文件及图纸资料。图纸押金一般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招标文件发出后10日内,由建设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材料,经招标办审核后由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投标施工企业。

第四章  标  底

第二十一条  标底由建设单位或委托经批准具备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编制。

第二十二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及有关设计资料,按照或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确定工程量;

(二)标底中的工期计算,应执行国家工期定额。如给定工期比国家工期定额缩短20%以上(含20%)的,在标底中应计算赶工措施费;

(三)标底中的市场价格应参照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服务中心发布的指导价格;

(四)标底中应包括因场地和其他情况而增加的不可预见费用,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的应计算在工程造价内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三条  允许调整的范围:

(一)重大设计变更(指结构、规模、标准的变更)按实际发生进行结算;

(二)地基处理(指基础垫层以下需要处理的部分)按实际发生进行结算。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自行编制的标底,或委托相关部门编制的标底,须由招标办审定。

第二十五条  一项工程只编制一个标底。对群体建设工程、工业基建工程、大型装饰工程,可分别按招标项目编制标底。

第二十六条  审定后的标底必须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

第五章  投  标

第二十七条  施工企业作为建筑产品的生产者,在施工招标投标的市场活动中,具有下列权利:

(一)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决定是否参加投标;

(二)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投标报价;

(三)有权对要求优良的工程实行优质优价。

第二十八条  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应按建设单位的要求提交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二)企业概况;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参加投标的法人委托证件及项目经理简历;

(五)分包工程项目及分包施工企业名称;

(六)非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须提交市建委核发的进市施工证件。

第二十九条  投标施工企业应按招标文件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的内容包括:

(一)综合说明;

(二)按照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项目报价表、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标价及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

(三)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四)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措施;

(五)计划开、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

(六)对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说明。

第三十条  投标书须有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鉴。投标的施工企业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和地点将投标书密封送达建设单位。如过后发现投标书有误,需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

第三十一条  允许投标的施工企业可提出修改设计、合同条件等建议方案,并做出相应标价,与投标书一并密封送达建设单位,供建设单位参考。

第六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三十二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招标办监督下,由建设单位主持进行。同时须邀请建设单位和投标施工企业的主管部门及有关技术专家参加,并邀请公证部门对开标活动全过程进行公证。

第三十三条  开标时应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和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无效;

(一)未密封;

(二)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三)未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

(四)不符合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要求;

(五)逾期送达。

第三十五条  投标的施工企业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和未按本章第二十八条规定向评标小组提交资料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六条  评标应组成评标小组,由招标办、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及有关技术专家组成。评选中标施工企业必须经评标小组研究提出建议,由建设单位确定,其他个人和单位不得干预。

第三十七条  评标小组在评选中标施工企业时,须按投标施工企业的标价、质量、工期、信誉、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进行公正评选。

第三十八条  标价可合理浮动,市政工程、铁路工程、水利工程、园林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管道线路工程及设备安装工程等,应控制在标底的+5%和-5%之间;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工程,应控制在标底的+3%和-3%之间。凡在合理浮度内的报价应优先考虑。对于确实违反规定评选出的中标施工企业,招标办有权否决。并要求重新评标。

第三十九条  一般工程应在正式评标当日内确定中标施工企业;大中型工程可在10日内定标。特殊情况经招标办同意可适当延长定标期限。

第四十条  中标施工企业一经确定,应在开标会议上由建设单位公布标底和中标施工企业、中标标价、工期、质量及优惠条件等,并由建设单位写出评标报告,报招标办存档备查。

第四十一条  定标后由建设单位在5日内持中标通知书到招标办复核并按有关规定缴纳招标管理费。

第四十二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15日内,建设单位和中标施工企业应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和施工合同管理有关规定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合同价应与中标价一致。如需分包时,由中标施工企业负责分包事宜。承、发包合同签订后,由建设单位向招标办报送一份副本备查,以利实施监督。

第四十三条  招标结束后,建设单位要向未中标的投标施工企业退还押金,并付给未中标的有效标函施工企业标书编制补偿金(按中标总价的万分之一计算,不足50元按50元计算,最多不超过1000元)。

第七章  违章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招标办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定标后中标施工企业不得借故不予承包,建设单位不得变更中标施工企业,违者按中标总价的2%以下的款额补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六条  对向投标施工企业泄露标底的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招标、投标中营私舞弊、行贿受贿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对处罚不服的违章单位或个人,可于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市或区、县建委申请复议。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责任者的罚款一律上缴市财政。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8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56号)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巩固我市招投标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成果,有效防止“假招标”等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堵塞漏洞,确保招投标活动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现对我市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推进“六统一”相关工作的落实(一)强力推进评委库的集中,切实加强评委库的监管。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专家评委库,切实加强对专家评委的监管。尚未集中到市招投标中心的专家评委库,要尽快集中到位。今后,评委抽取,都必须在相关行业招标办的监督下,由招标人通过集中在市招投标中心的专家评委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计算机随机抽取的办法产生,各行业招标办不得自行在市招投标中心指定的计算机之外安排评委抽取。(二)强力推进项目进场交易。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应进场招标而未进场、应招标而未招标以及应公开招标而随意改为其它发包方式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努力提高招标率,确保招标项目进场交易。(三)加强对招标公告的监管。当前,有的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招标公告避开市招投标中心网站和大屏幕,不利于投标人多渠道获取招标信息。今后,所有项目招标公告除在国家、省指定的媒体外,同时在市招投标中心网站上。(四)加强对投标报名工作的管理。投标报名采取在招投标中心设立的招标人的“报名箱”或微机进行报名,对不采用报名而直接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必须在招投标中心固定场所并在有权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招标人也可以委托招投标中心受理报名。二、进一步完善招投标程序建立完善规范统一的招投标运行程序,是实现招投标过程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手段。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着眼于堵塞漏洞,尽快出台或修订招投标运行程序,送市招投标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后实施。管委会办公室及行业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要督促招投标交易各方严格按照运行规程规范运作。今后凡是市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出台的有关招投标监督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等,必须送市招投标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后方可下发实施。三、切实加强对招标人的监督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建立或完善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办法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并对报名投标的单位在资格预审合格的基础上,采取排名择优的办法产生法定数量的潜在投标人,从而有效避免资格审查和制定招标文件(特别是评标办法)的随意性。要推行“清标”制度,切实加强对招标人评委的监督。招标人在未成立清标组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首先要进行“清标”,将各家投标文件中的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列出并写入评标报告。对“清标”中应发现而没有及时发现重大偏差的评委,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为有效防止招标人评委打分的随意性,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非专家型(符合七部委12号令关于“评标专家应符合的条件”的评委)招标人评委只能有一人作为技术类评委,其余评委作为商务类评委。招投标活动行业行政监管人员要切实加强对招标人评委打分情况的监督,及时制止招标人评委打分不公正的行为。强力推进派驻、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对招标人行为的监督。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要加大督查力度,督促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关于“所有党政部门一把手不得分管工程建设和招投标工作,切实加强有效监督。”的规定;同时,要督促并大力支持派驻、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对所在部门或单位招标活动全过程的监督,从而强化对招标人的监管。四、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一)各行业招标办要强化对招投标活动的现场监管,特别是要加强对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等重点环节的现场监督;要严格履行备案监督制度,及时发现并制止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二)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招标办要积极受理有关投诉,严肃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署名投诉、有效投诉要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受理情况及核处结果要及时送市招投标管委会办公室和市监察局驻场监察室备案。必要时,市招投标管委会办公室和市监察局可派员直接参与监督有关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三)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招投标活动监管责任追究制,对在招投标活动中现场监督失职和对资格审查、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等重要招标资料实施备案监督把关不严,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具体监督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四)要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和机电设备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增加监管人员、配强监管力量,尽快解决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市财政局要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管,尽快解决采购与监督工作不分的问题。五、进一步明确招投标活动的监管范围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一步明确招标范围和标准。市招投标管委会办公室要按照《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34号)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范围,特别是要着力解决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监管“缺位”及“越位”等问题。六、建立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制度和网上公示系统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防治办法>的通知》(苏建监[*]272号)精神,尽快建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制度和网上公示系统,将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执业人员的资质等级、业绩等基本状况及不当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将本机关和纪检监察、检察机关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中发现的不当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及时输入网上公示系统,以作为招标人在对企业进行资格预审(后审)及依据招标文件组织评标和定标时的重要依据。七、加强对驻场单位和招投标中心的监管市招投标管委会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驻场单位和招投标中心的监管,不定期地组织对有关单位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擅离职守、不履行职责、办事效率低、服务态度差以及工作中的吃拿卡要等行为,视情予以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处理。八、成立督查组,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一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逐项落实。市招投标管委会办公室要会同市监察局成立联合督查组,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纠正,对拒不纠正的,对其主要领导进行戒勉谈话或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9篇

为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规范招投标管理和改进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项目建设年”主题活动的实施方案》精神,更好地服务“两区”建设,加快推进我区赶超发展,现就深化招投标交易制度改革工作做些粗浅的探讨。

一、进一步健全招投标监管机构。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理顺各部门的监督执法职责,按照区委、区政府“明确机构、理顺关系、健全制度、规范行为”的要求,成立由区发改、建设、交通、水利、国土、农开办、监察、法制、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临川区招标投标工作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区招标投标工作。协调委员会主任由区政府领导兼任,下设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区发改委,办公室主任由发改委主任兼任。发改、建设、交通、水利、国土、农开办、监察、法制、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各抽调一名分管领导或业务骨干组成办公室工作人员,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区招标投标活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二、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操作办法。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所谓资格后审,是指在招标人的招标公告发出后,由投标人自行根据招标公告提出的资格条件进行报名,允许所有投标人参与投标,在开标会结束后再进行资格审查,排除不符合条件的投标人。通过国家投资工程采取资格后审方式,扩大了潜在投标人的数量,使欲串标、围标的投标人难以联络所有投标人,增加了串标、围标的违法成本,降低了串通投标的成功率,同时有效节约了政府投资资金。实行资格预审的,必须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并一律采用强制性标准法,所有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潜在投标人都允许参加投标。同时,积极探索合理造价随机抽取中标人制度,招标人依据工程预算造价在合理造价区间内确定发包价,在符合资质条件和其它要求的投标人中公开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以降低招投标成本,提高招标效率,防止围标串标,转包、挂靠和商业贿赂。

三、进一步规范招标机构和评标专家的选择和管理。招标机构应当在核定的资质范围内承担招标业务,应当根据招标合同约定办理,在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接受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依法实施的监督。招标机构不得接受违法,不得有任何理由拒绝潜在投标人报名和投标,不得在招标活动中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和招、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加强评标专家监督机制的建设,完善专家评审制度,提高评标活动公正性,按照标准面向社会选聘一批政治素质好、原则性强、专业知识过硬、热爱招标投标工作的专业人员,建立不同类型的专家评委库,坚持评委随机抽取制度,加强与抚州市及周边县的业务联系,适时借用其专业评委参加评标,并做好监管和保密工作。

四、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工作。由招投标监管办牵头,重点加强对重大公共投资项目重点工程项目的跟踪监察,对招标投标活动中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执法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严肃查处非法干预和插手招投标工作的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继续实行重大项目预审、项目决算审计等监督制度,强化对项目招标投过程以外行为的监督。坚决打击围标、串标和非法挂靠资质以及黑恶势力参与行为;实行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等压制施工制度;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未经区招投标监管办批准,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变更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负责人;规范设计变更工作,突破原审批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严格增加工程量的管理,对审减数额较大(审减率达20%以上)、疑点较多的项目,应作为嫌疑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侦查处理。

第10篇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要求,不断创新管理体制,明确招标、监管、服务“三个主体”,实行管办分离,提高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我县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步入公开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二、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管理体制建设

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县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协调处理。

成立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招管办)。县招管办作为县政府直属的正科级常设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全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是全县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监管主体。其主要职责:负责招标投标市场的统一管理,组织制定有关交易规则,监督交易行为,受理交易投诉,对有关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履行职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县招标投标机构业务。

组建县招标投标中心。整合我县现有的建筑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产权交易中心等工作机构,组建县招标投标中心,作为全县集中统一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县招标投标中心是招标投标活动的承办服务主体,为县招管办下属的二级机构,接受县招管办管理。

三、依法将各类招标投标事项全部纳入统一市场规范交易

县境内下列招标投标活动(包括询价、竞争性谈判、拍卖等)必须纳入县招管办统一管理,达到规定限额的,必须进入县招标投标中心交易: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含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以工代赈、扶贫等政策性资金项目,房屋、水利、交通、教育、卫生、文化、公路、市政、园林、信息、装饰装修、人防、供电、供水、管线敷设等领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以及工程项目的分包活动;

(二)涉及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政策性融资的项目;采用BT、BOT投资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

(三)通过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的各类政府采购项目,药品集中采购,重要材料和机电设备等项目采购;

(四)国有和集体产权、股权转让,政府特许经营权(如广告权、交通线路经营权、出租车经营权、加油站经营权、采矿权等)出让或转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拍卖,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房屋出售和租赁;

(五)规划编制以及工程咨询、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选定;

(六)社会单位委托的交易事项;

(七)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国有资产和社会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对于应进而未进县招标投标中心交易的项目,有关部门一律不得为其办理后期手续。

四、统一招标投标市场的运行原则

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进入县招标投标中心公开交易,统一规范运作。必须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确保各项交易和管理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假借招标投标搞暗箱操作;必须坚持科学、择优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必须坚持市场充分配置的原则,使所有潜在的竞标单位都能充分参与竞争。

五、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制度

加强和规范投标人资格审查。完善投标人资格审查制度,与市联网,建立健全统一的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名录库,加强和规范资格审查。对于技术要求不高、投标人较多的项目,实行资格后审制度,防止投标人恶意串标。

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有效低价中标和出售项目高价中标的评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类(包括施工、监理等)确定有效报价最低的投标单位中标,勘察、设计单位可参照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择优确定;出售类(包括出让、转让、拍卖等)和租赁项目类确定报价最高的竞买人和承租人中标。

建立工程建设项目中标担保制度,强化中标人责任。逐步引入国际通行的FIDIC条款,明确工程量和报价的调整及索赔程序和方式。中标后对因设计单位原因需要增加工程造价的,由设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建立工程建设项目保函制度,中标人要向招标人出具由县招管办认定有效的银行或金融机构保函(包括设计、施工、维修保函等),以承担低价风险,防范企业为谋取中标恶意低于成本价竞标。

加强招标投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畅通专家进出专家库的渠道,扩大专家库的容量,优化专家结构,通过网络充分利用我省及外地专家资源。

建立招标投标信息、查询体系,加强招标投标信息化建设,逐步提高招标投标的自动化水平。

六、几点要求

建立县招标投标统一市场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难度大,各地、各部门必须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协调配合,扎实做好县招标投标统一市场建设的各项工作。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规范现行的招标投标交易市场,建立集中统一的县招标投标中心,必然涉及到部门职能和利益关系的调整,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大局观念和服务意识,创新政府管理体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二)全部进场,规范交易。对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和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的重大事项,必须进入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实行管办分离,规范运作。县招管办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创新管理模式,建立奖惩机制,实施全程监管。

(三)各负其责,抓好落实。县编办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确定机构的设置、职能和编制;县建管、财政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做好相关招标投标交易机构进入县招标投标中心的各项工作;县人事部门要做好人员的选调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积极协作,将有关招标投标事项委托县招管办具体实施,支持县招管办做好监督工作和对有关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主动做好招标投标前后的工作衔接;县财政部门要对新机构正常启动运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证;县监察部门要制定相关规定,采取驻点办公、聘请监督员、巡视员等形式加强监督,确保进场交易等各项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县招管办要根据本意见,制定招标投标工作的相关管理制度;县新闻媒体要及时宣传报道县招标投标统一市场建设的重要意义及工作进展情况。

第11篇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理顺和完善我市招投标管理体系,规范招投标行为,实现招投标工作“依法行政、长效管理”的工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招投标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同志“*”重要思想和党的*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充分体现“行业主办、中心服务、政府监督”的要求,紧紧围绕“依法行政、长效管理”的工作目标,解放思想,大胆创新,逐步建立统一开放、规范高效、竞争有序的招投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努力实现招投标管理体制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基本原则。加强我市招投标管理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统分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招标投标中心和各行业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实现集中场所统一规范招投标与行业分类管理的有效结合,形成统分结合的招投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二是管办分离的原则。分离招投标监督管理职能与招投标服务职能,使招投标有形市场和中介服务机构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彻底脱钩,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三是规范高效的原则。通过建立集中统一的招投标有形市场(即招标投标中心,下同),实行一站式管理、一条龙服务,切实为机关、法人和其它组织提供优质、规范、高效的服务;四是利益兼顾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行业主办”,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

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必须坚持“行业主办”的原则,就是要求作为本行业招投标管理工作行政执法主体的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履行职能,扎扎实实把本行业的招投标工作管好。

(一)明确行业职能。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行业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代表本部门具体负责对本行业、本系统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制定招投标工作具体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受理各类投诉,监督招投标活动,督查合同的履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等招投标文件实行备案管理,负责本行业招标机构的资质审查,管理本系统的专家库。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提高本行业的招投标工作管理水平。

(二)规范执法程序。招投标活动要严格按照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进行。各行业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要规范工作程序,严格工作纪律,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执法。工作中要公开办事制度、工作程序、审批标准、执法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标准。各招标项目要将预审标准、评标方式和评标原则等在招标公告中事先确定予以,避免随意性。要结合行业特点,及时制定有关规范招投标行为、完善招投标程序方面的规章制度。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做到依法行政。

(三)严格行业监督。各行业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要按照规定权限,认真开展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经常检查并督促符合进场招标条件的有关单位或其它组织按市招标投标中心的运行规则统一进场运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项目投资在规定限额以下的项目外,下列投资项目必须按相关规定进场招标:建设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项目,机电设备采购项目,交通、水利工程项目、信息产业项目、医药采购项目,土地的招标、拍卖项目,垄断性行业的垄断性项目,涉及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以及其它运用公共资金采购的项目(含国有和集体控股的项目),个体或其他经济组织要求进行招投标的项目等。要跟踪督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在招投标及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监督各招标中介服务机构是否按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坚决杜绝超出招投标政策规定范围以外的乱收费现象。要指导各中介服务机构按章办事,避免因恶性竞争而产生服务质量下降或其它问题。

三、强化“中心服务”,为招投标活动提供规范、高效、优质的服务平台

强化中心服务,就是建立招标投标中心,规范进场招标项目的交易规程,完善相关服务功能,确保各类进场招标的交易活动健康有序地进行。

(一)完善中心服务功能。招标投标中心要为进场各方提供法律、信息、技术、经济等全方位服务,其主要职责是:集中维护各行业专家评委库,为评标活动提供专家支持;建立健全招投标档案和计算机管理网络;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及国内外最新技术标准及技术信息库,及时收存各中介服务机构及投标单位的信誉信息、业绩信息,切实为业主提供必不可少的、有助于项目建设的商务信息和技术信息,逐步建立现代化、信息化等高效、完备的网络控制与网络服务系统;制定和完善招标投标工作制度和交易规程,指导进中心各方按照中心运行规程进行活动;为驻场招标投标管理与监督部门、中介机构及其他招投标当事人提供各类相关服务,为招标人招标信息,受理报名登记、公示定标结果和提供各类文印、通讯等商务、会务等服务,要不断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

(二)建立健全驻会制度。中心实行驻会制度,加强现场监督,实现统一、规范与高效管理。除司法、工商、监察、审计等部门实行驻会常任制驻场办公外,各行业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招标工作量的大小分别采取驻会常任制和非驻会常任制两种形式驻场办公。对各驻场人员实行双重管理,驻场人员行政关系隶属于相应行业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管理与指导。

四、加强监督,形成运转协调、统一高效的招投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研究和协调处理招投标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确保国家有关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措施在我市得以顺利实施。

(一)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要健全政府监督机制,一是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行业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二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聘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行风监督员,监督招投标管理与执法情况;三是纪检监察部门要在招标投标中心设立纪检监察室,监督招投标工作的运行情况,及时受理招投标方面的来信来访,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并对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依法行政和廉洁从政情况实施廉政监督和效能监督;四是工商和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要在招标投标中心设立反不正当竞争投诉小组和司法公证驻场办公室,实施工商行政管理监督和司法公证监督。

(二)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招投标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各行业、各部门要依法组织好各类招投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预正常的招投标活动,扰乱正常的招投标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责任人员及相关领导的责任,对相关工作人员实行一次投诉查实下岗;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按规定应当进场招标而未进场招标或没有依法履行职责,造成本行业招投标秩序混乱的;

2、违反规定越权插手招投标,干扰正常的招投标工作的;

3、有循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12篇

[关键词]招投标档案;现状分析;存在问题;对策建议

企业招投标档案是指企业在公开招(投)标、邀请招(投)标、比选、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订立合同(协议)预备阶段,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类文字、声像等原始材料。

招投标档案是企业招投标活动的客观记录,是每个招投标项目的重要法律依据。同时,招投标档案也是企业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的重要资产。结合所在企业的现状,研究分析招投标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明确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基本思路,确保招投标档案的科学、规范管理,对维护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稳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目前,企业招投标档案主要存在以下几大问题:

一是招投标档案数量庞大、规格不一,造成严重的管理负担。

由于每个项目所形成的招投标归档文件资料较多,尤其是未中标单位的标书数量巨大,加之现有的档案管理规定与条例缺乏明确的保管期限划分,给企业的档案库房带来巨大的压力,增加企业的管理成本。同时,招投标档案形成主体多且分散,致使投标材料规格不一致,投标人通常欠缺归档意识,认为投标材料越厚越好,包装越精美越好,导致档案实体规格不一,包装复杂,给装订入盒带来一定的难度,影响企业的管理效益。

二是招投标档案形成分散、程序复杂,造成档案完整性不够。

招投标档案一般涉及到需求部门、主办部门(采购部门)等,一般来说,招投标档案应该是每个招投标项目活动完整的、系统的历史记录,但是,由于招投标档案的形成主体不同,如需求文件、成果性文件一般在需求部门形成;采购前期、资格预审、评审文件、中选文件等一般在主办部门(采购部门)形成,档案资料大多散落在各经办人手中,同时缺乏相关制度和措施对关键环节的把控,导致不能及时地抓取到产生的文件,最终造成招投标档案完整性不够。另外,由于招投标工作程序非常复杂,业务经办人员大部分精力集中在具体的业务活动中,对资料的收集反馈一般都是被动应付,长期的滞后移交造成招投标档案易缺失,且缺失的部分难以找回。

三是招投标档案管理模式落后,造成档案的信息化水平不高。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不少企业在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中应用了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包括建立了档案管理系统,但目前的档案管理系统大多局限于对招投标项目档案的目录管理,而对招投标档案原文的数字化应用甚少,导致在查阅利用时,只能先在档案管理系统上检索到该招投标档案的档号,再到库房翻阅原始资料,不仅产生了更多的工作量,而且容易造成原始档案的破损。另外,目前的档案管理系统大多是在招投标项目归档立卷后,进行后期的录入管理,而没有与相关的招投标管理系统进行连接,无法保证数字化生成的招投标文件在办理完毕时第一时间归档,未达到真正的信息化、数字化。

针对以上招投标档案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几点优化招投标档案管理的对策建议。

解决方法1:依据《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第10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将招投标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30年、10年三种。土建项目、对外投资项目,以及使用年限在30年以上的大型设备的招投标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30年(含30年)以下的各类设备的招投标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其他招投标档案的保管期限均为10年。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活动中,未中标方的材料可作为资料由主办部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第一未中标方的材料保存6年及以上;其他未中标方的材料保存2年及以上。超过保管期后,主办部门可根据实际保管情况,组织开展资料清理工作。另外,在发标时对招投标各项材料提出统一的规范和标准,从投标载体、规格大小、内容涵盖等方面均做出明确的要求,从源头上保证招投标材料整齐划一,便于日后的立卷归档。

解决方法2:首先,档案管理部门要加强与业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将档案管理触角前移,及时关注采购部门的采购情况通报,掌握采购进度,保证能及时地向相关部门进行催收。其次,档案管理部门要加强宣传,使业务经办人认识到确保招投标档案的完整性,是对其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能做到日常及时收集、完整保存招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并及时将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移交给档案管理人员。再次,将招投标档案移交清单进行优化,与招投标项目的采购类型、采购环节保持一致,使得业务经办人员在日常清标时,即完成招投标档案移交清单,减少业务经办人员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最后,档案管理部门要加强招投标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和销毁,确保其存放有序,查阅方便,严防损毁散失。通过便捷的查阅利用服务,推动业务经办部门愿意将招投标档案移交给档案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