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12 21:38:3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体育保险,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作为一种新兴产业,我国的体育旅游保险业可以说还没有起步,但是它却已经显示出巨大的发展潜力:我国体育旅游业从1994年开办以来,一直以30%~40%的速度上升,比一般的旅游增长要快.世界旅游组织预测:至2020年,中国将成为世界上第一位体育旅游接待大国和第四位客源输出国.另据报道,1996年,国内出游者(包括体育旅游和一般旅游)达到36.2亿人次,专家预计,体育旅游将成为国民经济的一个新的增长点.相对于旅游业的迅猛发展,我国的旅游保险业却相对落后.在我国每年外出的旅游者中,大约80%是自助旅游,只有20%是随旅行社出游.而旅游意外保险作为旅游保险的主要险种,只对旅行社的游客,这就从某种程度上把80%的游客放在了“无保”的状态,因此,我们可以这样总结我国的体育旅游保险现状:体育旅游保险市场开发潜力巨大,而体育旅游保险本身却发展缓慢.
2在我国推行体育旅游保险的必要性
2.1推行体育旅游保险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体现
当前,我国要实现“全面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而人的发展就是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全面推行体育旅游保险不但是对于人的自身安全的一种保障,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种具体体现.因此,全面推行体育旅游保险,既是我国社会进步的一项重要举措,同时,又是我们社会文明的一种体现.
2.2推行体育旅游保险有利于促进体育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体育旅游保险的实施,不但可以消除游客旅游时的顾虑,而且有利于提高体育旅游业的服务质量,从而更好的促进体育旅游业的发展.与此同时,推行体育旅游保险也是体育旅游服务的必要环节.
2.3推行体育旅游保险是我国体育旅游事业与世界接轨的必由之路
近年来,F1大奖赛、斯诺克中国公开赛以及NBA季前赛等大型国际体育赛事纷纷登陆中国,这一切都为我国的体育旅游提供了丰富的体育旅游资源,必将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我国体育旅游业的发展.而作为体育旅游软环境的体育旅游保险,不仅为体育旅游者提供了一定的安全保障和经济保障,而且有利于我国体育旅游业形成自己的品牌,能更好地促进我国体育旅游业的国际化发展.
3推行体育旅游保险目前存在的问题
3.1体育保险体系未建立
相对于国外比较健全的体育保险体系,可以说我国的体育旅游保险目前还处于萌芽状态.因此,它在面临机遇的同时也同样面临着挑战.首先,由于体育旅游的国际化程度不断加强,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体育保险理念和科学的管理经验,以此来开展和推行我国的体育旅游保险;其次,国外已有的相关经验和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会制约我国体育旅游保险的开展和推行,尤其是目前我国已经加入WTO,国外的一些保险公司必然会对我国的体育旅游保险业构成冲击,所以我们要确立“以我为主”的思想,在结合我国体育保险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各种体育旅游资源,构建适合我国国情、有中国特色的体育旅游保险体系.
3.2游客对于体育旅游保险的认识不足
当前大部分体育旅游者根本没有购买体育旅游保险的意识和想法,究其原因,相当一部分游客对于体育旅游的风险性认识不足,存在侥幸心理,思想上麻痹大意,缺乏对于体育旅游保险的认识等等.针对这些情况,保险公司应该切实有效的宣传体育旅游保险,使游客从思想上认识到体育旅游保险的重要性,树立“花小钱,买健康”的思想,变游客“要我买”为“我要买”.
3.3保险公司对体育旅游保险的重视和开发不够
作为一个体育强国和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拥有巨大体育旅游保险市场.因此,如何把这种“潜在市场”转化为“现实市场”就成为了摆在保险公司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保险公司要放长眼光,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开发和培育好我国的体育旅游保险市场,屏弃以前那种认为体育保险是“芝麻”、“鸡肋”的想法,切实把我国的体育旅游保险做好、做大、做强.
4在我国推行体育旅游保险的对策
4.1搞好体育旅游保险的宣传工作
当前,游客的保险意识淡薄、安全意识薄弱,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对于体育旅游保险缺乏了解、认识不够,因此,保险公司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传播媒体进行有效的宣传,还可以进行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的集体宣传,提高游客对于体育旅游保险的认知程度,提高旅游的保险意识.
4.2不断完善体育旅游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
体育旅游保险的开展和推行,离不开良好的法制环境.要建立健全与体育旅游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体育旅游保险的实施创造优良的法制环境,使体育旅游保险有法可依,真正做到依法引保、依法治保、依法促保.
4.3加强与国外先进保险公司的合作与交流
在我国的体育旅游保险还未起步的时候,国外的许多保险公司已经比较成熟和完善,他们有着自己独特的经营策略以及先进的经营理念.我国的体育旅游保险业,必须要加强与他们的合作与交流,不断吸取和借鉴他们较为成熟的经营理念、经营模式,以此推动我国体育旅游保险业的发展.
4.4完善体育旅游保险的险种,加大保险覆盖面
当前,我国体育旅游者忽视体育旅游保险,除了认识不足外,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们的体育旅游保险的险种单一,体育旅游保险的覆盖面小.因此,作为体育旅游保险经营方的保险公司,要不断加大对于体育旅游保险市场的研究,根据我国体育旅游市场的实际,在关注体育旅游者需要的基础上,不断增加和完善体育旅游保险的险种,以满足体育旅游者的需要,在完善体育旅游保险的险种的同时,还要加大了体育旅游保险的覆盖面,让体育旅游者“有保可投”、“险种可选”、“有保可依”.
4.5完善体育旅游保险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
1我国体育商业保险的供给和需求现状
1.1需求现状
需求是在一定时期既定的价格水平下,消费者愿意且能购买的商品的数量。故保险需求就是在一定的费率水平下,有保险需求且有能力购买的保险产品的数量。对目前体育商业保险市场的需求现状进行分析,有助于体育商业保险的投资者做出正确决策,进而推动体育商业保险的发展。根据《体育法》对体育结构的分类,可以将体育保险分为三大类,即竞技体育保险、学校体育保险和社会体育保险。该文将分别阐述这三类体育商业保险的需求状况。
1.1.1竞技体育保险方面在竞技体育中运动员们不断挑战自身的生理极限,各级各类比赛的竞争性、对抗性变得越来越强烈。竞技体育在带给观众极大的刺激性和观赏性的同时,风险无处不在。在追求高难度、高强度动作的赛事和训练中,尤其是竞技体育依赖运动员自身的特殊属性,运动员很容易发生身体事故。据了解,我国目前有专业运动员8万多人,每年大型体育赛事近600场,每年都有许多运动员因为运动损伤而退役,每场赛事也都会出现大大小小的问题。竞技体育风险(见表1)的高频性、多样性催生了运动员、赛事组织者对体育商业保险的需求,他们希望通过保险来转移风险,降低损失,使得竞技体育保险的潜在需求变大。然而潜在的需求并不代表有效的需求,受到收入、举国体制、意识等的影响,大多数运动员事实上并没有购买保险。
1.1.2学校体育保险方面随着大众体育的推行,越来越多学生走出教室参加体育活动,学校体育风险也随之增高。近年来各大媒体频频报道学生因为参加体育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生的安全问题受到社会极大关注。这不仅影响学生的健康成长,而且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学校体育风险指在校园或与学校有关的体育活动中发生体育风险的可能性,主要涉及人身伤害和责任风险(见表2)。学校体育风险和其他体育风险的不同之处在于其主要参与人是学生,其风险发生时会涉及到学生、家长、学校三方的利益,处理不当会引发社会问题。因此降低和转移体育风险成为学校管理的重点,体育保险也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首选。目前,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大部分学校要求学生购买基本的学生险,但是这种学生险的保险范围小、免责范围广、起赔标准高,在很大程度上不能满足越来越多样化的学生体育保险需求。
1.1.3社会体育保险方面目前全国有3.4亿人口城乡居民参加体育锻炼,随着全民健身的推行,体育人口比2007年增长了48.2%,主要集中在40~60岁。然而,有运动就有风险,有风险就有伤害,社会体育风险相对竞技体育要低很多,但是相对学校体育又高一些,虽然参加体育活动是为了提高身体素质,但其受伤、甚至死亡的事件也屡屡发生。应该说,体育锻炼的人口数量决定了应该存在一个巨大的市场,然而,通过对体育锻炼人群的调查,很少有人购买体育保险,即使购买也只是一般的人身意外险,这主要是因为很多人的保险意识不强,认为不需要购买,而且现有的保险服务不能满足不同人群的个性化需要。
1.2供给现状
1.2.1竞技体育方面面对庞大的竞技体育需求市场,我国的体育商业保险表现出严重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专业保险公司几乎没有。截止2013年我国有9家保险集团,4032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而在众多的保险公司中没有一家专门的体育保险公司,只有少数保险公司涉足竞技体育保险,这主要是因为目前我国保险市场非常大,保险公司在利益的趋势下追求高利润,并不屑于高风险且低回报的竞技体育。二是竞技体育保险险种单一,保障范围小。市场上并没有专门为竞技体育设计的险种,更多的是人身意外险和责任险,例如对于刘翔的腿,国内并没有能有保躯干一部分的险种,现实只能让刘翔放弃投保。另外,虽然国家实施了运动员伤残险,但是更多默默付出的运动员并没有保障,他们同样付出却没有适合的险种可以享受。
1.2.2学校体育保险方面由于我国体育保险刚刚起步,整体上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学校体育保险也相对比较落后,目前我国体育保险的主要投保对象是运动员,普通学校的学生并不适用。市场上针对学生的体育保险很少,与学校学生体育运动有关的保险基本都是包含在意外保险内,显然,单一的险种远远不能满足学生多样化的保险需求。
1.2.3社会体育保险方面相对国外发达的体育保险业,我国的体育保险还是一片空白,针对专门的竞技体育的险种很少,针对大众体育参加健身开设的保险就更少了,因此许多人要么就不投保,要么就用意外伤害险代替,对于一些不严重的小伤害就自行处理了。由于保险的缺失,很多体育活动的组织者都会通过签订免责协议来转移风险,一旦发生事故,便有参与者自己承担。我国第一个专业的体育商业保险是龙腾虎跃跆拳道运动险,其保障人群是包括学员、教练员。
2影响体育商业保险市场发展的因素
2.1从需求方面来讲,主要是投保意愿和投保能力。
体育活动的参与者仍然参保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一是运动员有国家保障,工资、伤病医疗、养老等都是国家负担,各种体育赛事的风险也由国家承担,他们认为没有必要购买保险,其对保险的认识浅薄。二是普通大众对体育保险的认识不足,并不了解体育商业保险会给他们带来什么样的保障,且他们认为一般的运动只要做好防护措施就不会发生意外,存在着一种侥幸心理。三是有体育保险需求的人认为现有保险并不能让他们满意,因而不愿意投保。我国体育参与者未能真正投保还主要受到投保能力的限制。对于大部分运动员来讲,他们的收入并不高,难以支付高额的保费,参加体育锻炼的体育大众也都是中等甚至大收入的人群,他们也不会将有限的资金用于保险上,另外,对于一些赛事组织,很多的活动都是非盈利性的,经济效益不好,资金来源匮乏,无力投保。
2.2从供给方面来讲,主要是保险险种和保险费率。
产品的质量是影响消费者决策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我国的保险险种少、缺乏针对性、条款粗,很难真正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我国仅有少数的针对专门体育运动的保险,大部分都是从普通险中延伸出来的,导致消费者选择空间小,由于一些保险公司设计的体育险种是从其他险生搬硬套的,条款粗犷,和体育项目本身不匹配,保障的范围不够全面,最终还是不能让消费者满意。目前国内体育保险供给少,和发达国家相比导致保险的费率偏高,这主要是因为体育运动的风险高,保险公司为降低损失率不得不提高保险费率,另外,保险企业本身实力弱,成本高,需要通过提高费率来弥补成本。目标消费人群的单一,风险的无法分散,市场的不完善也是其费率居高不下的原因。
3解决体育商业保险市场供求矛盾的对策
3.1从需求方面来看,要变潜在需求为有效需求
3.1.1加大体育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投保意识体育活动往往伴随着伤害的发生,而商业保险的投保是遵循自愿原则的,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在积极承接体育赛事风险管理的同时,积极宣传投保的意义,扩大品牌的知名度,让客户更加了解体育保险。政府也应该出台相关的政策,一方面提高人们的投保意识;一方面通过优惠政策鼓励各类人群投保,再推动体育保险投保的过程中促进商业保险事业的发展。
3.1.2增加体育保险资金来源,提高有效需求体育运动面临的风险频发性高,这就意味着体育保险的费率不会很低,对于低收入的普通运动员来说只能是望而却步,因此国家应该出台相关的体育商业保险政策如税收的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等,鼓励运动员积极选择商业保险投保,不仅保障运动员的权益,也为国家减轻了负担。
3.2从供给方面来看,改善服务质量,提高供给能力
3.2.1创新产品,满足不同的体育保险需求国内的相关体育保险公司要积极对体育活动产生的风险进行调研,针对不同的风险和人群设计不同的险种,创新和升级旧险种,增加保险责任内涵的针对性,寻找普通保险和体育专业保险的结合点,重点开发各种赛事险、资源险、肢体险、财务险以及针对普通大众和学生群体的特殊体育保险,完善体育保险的产品体系。今年跑男为范冰冰的脸买巨额保险即是我国很好的例证。另外要注重对地方特色和体育产业特色的险种开发,进一步满足不同阶段、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体育商业保险需求。
1我国体育旅游保险的险种
我国是体育大国,也是世界旅游大国,2005年国内旅游人数达12.12亿人次,出境旅游人数达3102万人次。但我国体育旅游保险消费明显滞后,目前除了约20%的游客是随团体育旅游由旅行社办理保险外,绝大部分出游者处在无保险状态。来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资料表明,我国体育旅游市场每年至少应有30亿元保费潜力,但有八成至九成的市场尚未开发。
1.1旅行社责任险凡是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的旅行社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旅行社责任险。它的保险责任范围是:在该保险合同期限内,因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被保险人接待的境内外体育旅游游客遭受的:(1)因人身伤亡发生的经济损失、费用;(2)因人身伤亡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包括医疗费,必要时近亲属探望的交通、食宿费,随行儿童或长者的送返费用,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以及补办体育旅游游客证件的费用和因行程延迟所导致的费用;(3)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导致的损失;(4)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上述各项每人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中的每人赔偿限额,即国内游每人每次赔偿限额是8万元,国际出入境游每人每次赔偿限额是16万元;国内旅行社年度赔偿限额是200万元~1000万元;国际旅行社年度赔偿限额是400万元~2000万元。另外,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为减少赔偿责任,抢救受伤的体育旅游游客及施救游客的财产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该项费用每人赔偿总额国内不超过16万元,国际不超过32万元。该保险还有附加旅行社特殊旅游项目责任附加险。游客在从事由旅行社组织的赛车、赛马、樊岩、滑翔、探险性漂流、潜水、滑雪、滑板、跳伞、热气球、蹦极、冲浪等具有高风险的旅游活动过程中,旅行社可以就由于自身的疏忽或过失造成游客人身伤亡和随身携带行李物品损失向保险公司投保,如依法应由旅行社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可以负责赔偿。附加条款的费率为旅行社责任保险基本费率的20%至30%。而对于以下几种情况,参保责任保险的旅行社并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一是体育旅游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由自身疾病引起的各种损失或损害;二是由体育旅游游客个人过错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导致需支出的各种费用;三是体育旅游游客在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后,或在不参加双方约定的活动而自行活动时间内,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失。
1.2体育旅游意外险目前我国保险公司为体育旅游游客提供了4个类型的可供选择的意外险种:一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这类保险主要为游客在乘坐交通工具出行时提供风险防范服务,游客所购买的车票和船票金额中的5%是用于保险的;二是住宿游客人身保险,主要承保游客在宾馆住宿期间的人身意外事故;三是体育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保您进入景区后至出景区这段时间出现的意外伤害;四是体育旅游救助保险,适合出境游的旅客。是保险公司与国际救援中心联合推出的,游客一旦在体育旅游过程中遭遇险情都可拨打电话获得无偿救助。如果为了游客的人身安全更加有保障,出游前最好能够投保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附加医疗保险,可以弥补旅行中发生的其他不在旅行保险保障范围内的意外伤害情况。体育旅游意外保险的投保范围是我国境内的体育旅游团队的全体成员、包括体育旅游旅客及旅行社派出的为体育旅游游客提供服务的导游、领队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该保险。而且,体育旅游意外保险对体育旅游途中被保险人急性病发作或意外伤害者事故承担责任。保险责任一般包括医疗费用、人身意外、意外双倍赔偿、紧急医疗运送、运返费用、个人行李、行李延误、取消旅程、旅程延误、缩短旅程、个人钱财及证件,还有个人责任等。自国内保险公司开办体育旅游保险业务以来。我国体育旅游保险的发展速度很快。目前,国内大部分保险公司都开办了体育旅游保险业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分别是旅行社责任险和体育旅游意外险市场的领头羊。
2制约我国体育旅游保险业发展的因素分析
2.1游客方面主要是因为游客的保险意识薄弱,侥幸心理强。这是导致体育旅游热、但体育旅游保险冷的重要因素。体育旅游的游客认为,外出就几天时间,根本不会出事,犯不上掏腰包买保险,或者认为买保险不吉利。
2.2保险公司方面
2.2.1保险公司对体育旅游保险业务的发展不太重视认为体育旅游保险业务的保险期限短,收费不可能高起来。而且,从现在已经开办的情况看,体育旅游保险业务的确存在赔付率高而利润低的情况。保险公司的不重视,致使体育旅游业保险的宣传做得不到位。一方面,保险公司对体育旅游保险缺乏有广度和深度的宣传。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体育旅游保险产品“养在闺房人未识”。
2.2.2保险公司缺乏相关的风险控制技术,难以对体育旅游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首先,由于缺乏相关的控制技术,各保险公司对体育旅游意外险产品都将“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翔、登山、攀岩、探险、狩猎、蹦极运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博击、特级表演、赛马、赛车”作为责任免除条款,虽然这可以有效地降低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却抑制了游客的有效保险需求。随着“野外生存体育游”、“生态体育游”等体验式体育旅游的流行,登山、攀岩、探险等越来越受到游客青睐,随之而来的是游客所面临的风险系数加大。对于很多游客而言,这些责任免除条款正是很多游客希望得到保障的方面;其次,由于缺乏相关的风险控制技术,保险公司就无法为游客提供极富人情味、个性化的服务,无法为客户量身定做适合的保险;第三,由于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技术跟不上,致使大多数的体育旅游意外险只卖团体险,只针对旅行社的游客,而对于自行参与体育旅游的散客暂不承保。有资料显示,我国目前出外体育旅游的人群中有80%是自助型散客。而目前的做法就把相当多自行参与体育旅游的散客挡在了门外,使之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2.2.3体育旅游保险的险种问题
第一,在旅行社责任险方面,它的费率是确定的,缴费实行一刀切。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如:体育旅游期限长短、风险大小、旅行社的经营情况而有所变化。由于我国目前体育旅游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大部分旅行社大打价格战,有些短线体育旅游的游客的纯利润平均只有人均4-5元钱,甚至更低。因此,规模较小的旅行社有时一年赚不到钱,甚至会是亏损。而旅行社责任险又是强制性保险,至少2万元的保险费对于它们是一个不小的包袱。这就使旅行社陷入了不得不买,可又没钱买的尴尬境地。一些规模较大、收入较高的旅行社就比较愿意购买旅行社责任险,用以转嫁自身的风险。另外,旅行社责任险的条款本身也还存在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如体育旅游游客自由活动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责任,因为这不属于旅行社的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究竟是旅行社的责任还是游客的责任,并不是那么容易确定。而责任归属不明确,保险公司就可能拒赔。
第二,在体育旅游意外险方面,险种不够完善,覆盖面较窄。体育旅游仅有4个类型的险种可供选择,即体育旅游救助保险、体育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体育旅游游客意外伤害险、体育旅游游客住宿人身保险。面对日益拓展的体育旅游市场,这些有限的险种显然无法涵盖体育旅游游客在出游中遇到的各种风险,难以适应不同层次体育旅游游客的不同需求。另外,由于现有体育旅游保险产品较为单一,使得产品之间缺少互补性,没有形成系统完善的体育旅游保险链,无法为参与体育旅游的游客提供全程式的服务。
2.2.4保险公司的销售服务做得不够,销售渠道有限
据了解,目前,我国体育旅游旅客投保的渠道包括旅行社、机票点代售,网上投保等三种方式。而且旅行社的积极性往往不高,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保险公司考虑到成本问题,机票点代售的网点还不多;网上投保尚未普及。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体育旅游游客购买保险的积极性。
2.2.5保险公司之间恶性竞争
如按照有关规定,国内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时,保费为1万元,保额为200万元。但是随着旅行社责任险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各保险公司不断地降低保费标准,有的甚至降到了4000元。降幅之大让人瞠目结舌。这种无序的价格竞争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减少。于是,保险公司在理赔上更加谨慎,赔付不能迅速到位,这让旅行社和参与体育旅游的游客“很受伤”。
2.3旅行社方面
第一,旅行社的经营还存在着不规范经营的因素。旅行社为了招揽更多的参与体育旅游的游客,常常会夸大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障范围,当体育游客发生的事故属于旅行社主观扩大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时,保险公司就会拒赔,这就容易引发体育旅游法律纠纷,从而损害保险公司和游客的利益。目前,由于组团社和地接社实行分离制,体育旅游游客一旦发生意外,就可能发生处理不及时或相互推诿,不愿承担责任的情况,无法保障旅行者的利益。这对我国体育旅游业的发展和体育旅游保险业务的开展是十分不利的。
第二,旅行社应该在理赔中承担及时提供相关证据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在这一点上,一些旅行社认识不足,旅行社出了事故后理赔不积极,直接导致了理赔难。
3发展我国体育旅游保险的措施与对策
加入WTO和申奥成功后,随着我国体育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各种新奇特的体育旅游项目也将会不断涌现,这将会造成体育游客所面临风险的增大。这都呼唤体育旅游保险为游客的出游提供保障。虽然目前体育旅游保险市场相对冷清,但却蕴藏着无限的商机。积极推进我国体育旅游保险的发展,有利于为参与体育旅游的游客提供切实有效的保障,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我国体育旅游业发展的软环境、促进体育旅游业的繁荣和健康成长,有利于促进我国体育旅游保险业的发展。推进体育旅游保险的发展,使之与体育旅游业的发展相适应。
3.1加强对体育旅游保险险种的开发与利用
目前我国体育旅游保险的险种非常少,而且销售渠道也不宽,宣传力度不大,使得自助体育旅游者接触到体育旅游保险的机会很少。拓展体育保险投保的渠道,使体育旅游者更加直接方便地接触到体育旅游保险;增加体育旅游保险的险种以满足不同的体育旅游保险需求;加大对体育旅游保险险种的开发和利用力度。
3.1.1关于旅行社责任险
保费收取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考虑到各个地方和各个旅行社的实际情况。由于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险费是记入旅行社成本的,若收费过高,负担过重,会影响其购买欲望。而且一些小旅行社无法和大旅行社相比,一刀切的保费使其无力承担。同时,针对实践中出现的诸如有关条款的认识模糊的问题,要不断地改进和完善相关的条款,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
3.1.2关于体育旅游意外险
第一,要扩大体育旅游意外险的承保范围。保险公司要提高风险管理技术水平,应针对不同的体育旅游群体,设计出不同的保单,尽可能为所有的体育游客提供合适的保单。在应当的时候,将广大的自助型散客纳入保障范围。要为特定的体育旅游项目提供单项保障,如专门的峡谷体育旅游保险、水流漂流体育旅游保险、惊险体育旅游保险等。体育游客选择此类游乐项目时,可以购买此类保险以提高保障额度。将过去不可承保的风险转化为可保风险,在满足体育旅游消费者需求的同时、扩大保险公司的利润来源。
第二,各大保险公司应围绕体育旅游业的发展现状及其发展趋势,开发一批新的体育旅游意外险产品,将体育旅游保险延伸到吃、住、行、游各个环节,深化现有产品之间的互补性,形成系统的体育旅游保险链,为体育游客提供全程式、一条龙的服务。
第三,由于保险公司的大多数体育旅游意外险产品都是通过相关的网点销售,因此,险种的设计做到尽量规范化,简单易懂,便于操作。
3.2保险公司要在服务上多下功夫
第一,大力发展体育旅游保险险种,保险公司必须改善与拓宽其销售的渠道。可以让体育旅游保险产品上银行柜台。现在大多数保险公司都与国内银行签订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多为销售保险公司的分红险与投连险。保险公司完全可以利用这种合作伙伴关系,让银行销售相关的体育旅游保险产品,银行网点众多,银行销售体育旅游保险产品,即可以有效地节约保险公司的成本,又方便了体育旅游游客投保,体育游客可以在银行办理支付款项时,即可以办理体育旅游保险,同时还可以增加银行的收入,实乃“三赢”之举。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要积极地发展网上投保业务,推进体育旅游保险产品的销售。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网上投保可以有效地节省营销和广告成本,减少中介环节和由于利益驱动给保险公司和游客带来的风险。24小时全天候在线作业,可以使体育游客不受时间地点限制投保。目前,国内各保险公司做出了积极的探索,特别是在网上投保方面,如购买泰康人寿的“旅游救援保障计划”的体育游客,出游前只需要登录“泰康在线”填写有关出游信息,公司就会根据客户提供的E—mail地址将电子保单及时送到其信箱中。平安保险公司在2002年9月作出了体育旅游自助卡,它将体育保险产品的外在形态设计制作成为配有账号和密码的保险卡,游客在出游前,登录平安的“PA18”网站,填写相关的信息。自助保险卡的最大特点是购买与消费相分离,即“平时购买,用时保险”;
第二,在售后服务上,保险公司的核损,定损及理赔一定要及时。如果保险公司的这些售后服务跟不上,将会对体育游客造成损失。体育旅游游客的出游时间较短,流动性较大。游客可能在一个地方投保,而在另一个地方出险;甚至可能是在国内投保,而在国外出险。这些都为保险公司的核损、定损及理赔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个保险公司之间要加强合作,包括国内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国内保险公司与国外保险公司的合作,利用各自的网点优势,快速核损、定损,及理赔。切实抓好体育旅游安全,不断加强体育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安全是体育旅游的生命线,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完善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管理。要完善体育旅游保险安全服务体系,继续推进体育旅游保险紧急救援、信息服务等体育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与保险行业的合作,推进体育旅游意外险等险种的开发,推动旅行社责任险的改革,探索统保、自保的新模式,推出体育旅游综合保险。进一步完善体育旅游保险安全预警制度和中国公民出境体育旅游预警机制,逐步建立中国公民体育旅游安全救援机制和体育旅游综合救助保障体系。进一步加强体育旅游保险公共信息服务,加强与体育、媒体、网络的合作,提供及时、准确的体育旅游信息服务。
3.3做好体育旅游保险险种的宣传工作
保险公司要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广泛地宣传体育旅游保险险种,增强旅行社和体育旅游者的风险意识。通过网络推广和销售体育旅游保险险种。保险公司可以明确旅行社等中介机构在销售体育旅游保险种时,有向参与体育旅游的游客进行必要的宣传和推荐的责任,以督促其做好宣传和推荐工作,扩大体育旅游保险险种的宣传覆盖面。
在2004年雅典奥运会上,中国运动员以坚强的意志和顽强的拼搏精神征服了世人,32枚金牌再次筑就了中华体育的辉煌。随着奥运会硝烟散尽,又一场力与美的较量走进奥林匹克故乡雅典竞技场。
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是国际奥林匹克运动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第12届残奥会既是全世界残疾人运动精英同场竞技,弘扬奥林匹克精神的盛会,又是加强团结,增进友谊,推动人类和平与进步的盛会。
与普通运动员相比,残疾运动员参加体育运动要付出更多的努力和辛勤的汗水。辽宁籍一位盲人跳远选手向记者介绍,由于不能像正常人一样用眼睛目测距离和方向,他只能通过走步来测量起跑点到起跳板的距离,通过听教练在场外的喊声得知自己助跑时是否偏离了方向,因此训练和比赛过程中受伤是常有的事。而训练和比赛过程中经常受伤不仅耽误了训练,影响运动员出成绩,一旦受伤严重,很可能毁掉残疾运动员的运动生涯。
有着与这位运动员同样感受的人不在少数。短跑,轮椅乒乓球篮球,等等。残疾运动员进行体育训练面对的运动伤害风险要比常人高数十倍。尽管一次又一次运动伤害无情地光顾这些残疾运动员,五星红旗还是无数次地奏响在奥林匹克竞技场,我国的残疾运动健儿将光辉与荣耀带回了祖国,他们正用自己的方式同样为崛起的中华体育事业添砖加瓦。
2000年第11届悉尼残奥会,中国残疾运动员代表团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位列金牌总数第6位;今年,中国残奥代表团厉兵秣马,艰苦训练,力争金牌总数第5位。
目前,我国残奥代表团运动员的保险基本上属于赞助形式,今年,太平洋保险集团为雅典残奥会中国代表团提供了2.9亿元保险。
商业保险公司的赞助基本上能够满足我国残奥代表团的保险需求。不过,要想大力发展我国残疾人体育事业,在残疾运动员中也能够形成梯队建设,完全靠商业保险公司赞助的形式远远不能满足需求。商业保险公司赞助体育保险大多针对国家队队员和大型体育赛事,而众多奋战在体育战线的残疾运动员连起码的保险保障都没有,不仅不利于后备残疾运动员的培养,也很难真正解决现役国家队队员的后顾之忧,残疾运动员比普通运动员更需要保险的护航。
当前,国内的商业保险公司应尽快研究开发体育保险中的特种保险,针对不同的残疾运动项目,尽快收集有关数据,制定合理的条款和费率,为更多的残疾运动员提供保险服务,加快我国残疾运动事业的发展。
“我国的残奥健儿在第12届残奥会上将进一步发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继承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以高超的体育技能和坚忍不拔的体育风范赛出水平、赛出风格、勇夺金牌、再创辉煌,向世界展示中华体育健儿的精神风貌。”中国残奥代表团有关负责人表示。
伴随着我国残奥健儿走向辉煌,蓬勃发展的我国体育保险将为残疾人体育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现代保险业伴随着人类已走过了300多年的历史,在人类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保险业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相对西方国家而言,我国体育保险起步较晚,我国体育长期以来是“举国体制”,运动员伤、残、病基本由国家负责。随着体育发展向产业化转变后,特别是一些赛事中的不幸意外事件时有发生,保险被推上前台。1996年5月30日国家体育总局正式批准设立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体育保险部。在1998年9月,所有奥运会项目的国家队运动员获得了运动员意外伤残保险,标志着我国体育保险事业的正式起步。1999年,体育保险的范围得到扩大,并且为所有获得世界三大赛事“世界杯”、“奥运会”、“世界锦标赛”冠军的优秀运动员增加了一倍的保险额,最高赔付60万元。2002年9月,国家体育总局颁布《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试行办法》,对参加“互助保险”的运动员的范围做了明确规定。2002年在国家体育总局及其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出台了 《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试行办法》。2004年3月7日,我国第一家专业从事体育保险的经纪公司――中体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在京成立。公司从事保监会批准的所有保险经纪业务,主要以运动员保险、赛事保险、体育保险咨询为主体业务。
一、 我国体育保险业存在的问题
1.体育保险覆盖面小,保险意识薄弱
目前,我国运动员投保现状并不乐观。从我国体育保险的实际运作情况来看, 体育保险的投保对象均为参加奥运项目的国家集训队队员。从参加保险的情况看, 普遍存在着保障范围小、保障程度低的问题。在我国承办体育赛事的单位或者个人,体育保险意识非常薄弱。一些商业机构,在承办赛事时总是存在着侥幸心理,不愿购买赛事保险。其实一项比赛从开始筹备到结束,每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发生问题。另外,运动员自身的保险意识存在着很多不足。在一定程度上,我国很多运动员习惯于一切让国家包起来的做法,认为自己既然是给国家效力,那么公费保险就是天经地义的。除了一些职业化程度较高、商业运作比较成功的俱乐部中的一些知名度较高的运动员外,大多数运动员还没有自己掏腰包投保的意愿。
2.险种单一,不能满足保险需求
事实上,国内专门的体育保险产品非常少,即使有相应险种,也存在费率高、条款缺乏灵活性、不能满足不同体育项目要求等问题。尤其在多年来形成的“赞助”的环境里,很难开发出好的体育保险产品。生命人寿保险业相关人士表示,国内的体育保险产品大多是公众责任险、人身意外险、财产险的变种组合,而国际上比较常见的“赛事取消保险”、“电视转播取消保险”等财务风险控制类保险产品,在国内至今还是空白。非典期间,女足世界杯从中国临时易地,门票收入、赞助、出场费、电视转播费以及国际足联可能的投入等间接损失非常惨重,粗略估计可达上亿元。但由于没有相应险种保障,结果只能暗暗吃亏。
3.缺乏可以沟通体育和保险领域的专业中介服务
在体育保险的经营运作模式里, 一个能够提供完善服务的中介机构非常关键, 它把体育保险需求和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险种产品联系在一起。特别是作为惯例, 国际性赛事的体育保险都由专业的体育保险经纪公司。在经济全球化,保险业进一步开放的形势下,国内缺乏这种中介,国外的体育保险公司和经纪公司必将大量涌入中国,对国内的体育保险业形成强大的威胁。
4.体育保险的配套法制不健全, 保险操作不够规范
立法是体育保险发展的关键和保障。目前,无论是保险界还是体育界,都还没有明确的、完善的关于体育保险的法律法规,这在客观上限制了体育保险的发展。有关体育保险法规的缺失,使得体育保险的具体事项涉及很多法制的空白区域, 必然会导致操作上的不规范。我国对保险监管的基本法律是《保险法》和以《保险法》为核心的相关法规,包括《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人管理暂行规定》、《保险机构暂行规定》、《保险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合同法》、《公司法》等,没有专门的体育保险法规,仅有这些法规不能满足体育保险市场的需求,这直接导致了目前国内市场上涉及体育保险的险种少、费率高、条款不明确,根本无法满足不同项目的需求,在某种程度上体育保险已经陷入了艰难发展的困境。
5.保险人才缺乏
规模庞大的体育保险需要大量的保险专业人员、服务人员、核赔理赔人员和项目管理人员,目前保险业的人才远远不能满足这些要求。“既懂体育又懂保险的复合型人才令各大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求贤若渴。”郑玉春表示,目前这方面的人才是我国发展体育保险急需的,包括从体育风险的评估、重大赛事的监督和管理、投保后的跟踪服务,到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协助开发新的险种、出险后进行理赔工作等等,都需要这些人才的参与。但是在我国,这种既熟悉体育、又具有保险专业知识的人才十分匮乏。
二、发展我国体育保险的对策
1.建立健全体育保险法律法规
我国加入WTO之后,国际保险业对我国体育保险领域的冲击更加剧烈,面对严峻的竞争形势,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国家对运动员伤残保险事故程度分级标准定义细则》和《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试行办法》等一系列体育保险法律法规。但是,我们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体育保险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和完善, 在一些细节的条文规定上还存在着一定的死角,诸如体育保险的标准问题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和解释等。因此,我国应在积极借鉴国外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建立健全体育保险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督,避免无序竞争和违规操作。
2.大力培育体育运动参与各方的保险意识
体育运动有风险,这一点谁都明白,但真正投保的人却不多,除了许多体育运动员收入水平较低以外,保险意识的薄弱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发达国家的运动员普遍具有很强的保险意识,很多选手不惜重金为自己的一条腿、一只手甚至一个手指投下巨额保金。而在我国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相当多的运动员还没有自已掏腰包买保险的习惯。此外,提高体育竞赛组织部门的保险意识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课题,如国内首届极限运动会在举办时,就发生过组委会因当地某保险公司没有提供赞助而拒绝其为运动员免费提供人身保险的尴尬场面,这说明需要提高保险意识远不止是我们的运动员。
3.保险行业尽快开发体育保险产品和创新服务
保险产品的开发是保险业持续发展的基础,优质的保险服务是保险业持续发展的保障。但对于现阶段我国的体育保险而言,还谈不到保险服务的优劣,保险产品种类的缺乏才是这一领域难以“启动”的主要原因。保险公司需要重点开发的险种包括各种责任保险、后果损失保险、会展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运动员伤残保险,尤其是2008年奥运会相关的特殊险种。由于国内保险公司缺乏专门为体育运动组织、运动员制定的体育保险产品,只把保险公司现有的格式化产品推荐给客户,使用现成的保险责任往体育上生搬硬套,和体育本身的特点不匹配,所以,它们所推荐的保险产品往往存在着保费过高、保障范围不够全面等问题,常常和客户的要求差距很大,因而缺乏吸引力。保险业应深入研究体育比赛的运作方式,为运动会和比赛的各个环节设计相关的保险产品,同时,我们应在学习、借鉴美、日等国家体育保险的经验,尝试开发适应我国体育保险需求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
4.加速体育保险中介业的发展
(1)学生的家庭状况
当前医疗保险虽然带有社会保障性质,但是也是需要学生负担部分保险费用的,也因此成为了影响学生参加体育保险率的主要原因。鉴于此,本文就体育大学生的日常经济来源、家庭经济收入来源、平均年收入和月消费情况等多角度来进行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大学生经济来源主要为父母,其比例高达86.28%,而只有13.71%的大学生是靠自己的劳动、学习所得,或是亲朋好友的接济,调查结果如表1。
在调查范围内的体育大学生中2015年家庭人均年收入为3-6万为一般家庭,所占比例为38.62%,而还有21.02%的家庭人均年收入小于1-2万的,家庭经济状态比较困难;同时就体育大学生的生活费而言,18.23%的学生每月为300-500元,处于中等偏下的水平,而也有生活费不足300元的,处于较低水平,如表6。
根据表2可知,城镇和农村体育大学生的家庭人均年收入和学生月平均生活费的差异性比较,两种差异比对,具有统计学显著性,其中来自于城镇的体育大学生的家庭收入和月均生活费均高于农村。
综合上述分析,体育大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影响了其参加体育保险率,且城乡存在差异性,作为在校学习的特殊群体,其没有绝对的经济独立性,需要依赖于父母的经济支撑,而部分学生虽然可以借助与奖学金、勤工俭学、亲朋支持等勉强度日,但没有能力支付医疗保险费用。因而家庭经济状况是影响学生参加体育保险率的重要因素,由此,在完善医保制度时,应该尽力降低保费,尤其是针对农村和城镇家庭困难的学生给予特别关注。
(2)学生的健康状况和健康行为
主要针对学生的健康评定、健康锻炼、健康保健、体检状况、生活习惯等五个角度进行问卷调查,具体调查结果如表3:
由表7分析可知,大部分学生自认为健康状况尚可,且相对而言,女生健康状况较差;健康运动锻炼和健康保健中多数学生属于有时或是偶尔锻炼活保健;而就体检状况而言,学生除了常规学校体检外,进行自我体检状况不是很理想;生活习惯,有32%的学生具有不良的生活习惯或是生活习惯毫无规律可言,其健康状态令人担忧。
由上述分析可知,体育大学生的健康状况和健康行为是影响参加体育保险率的重要因素,这关系其对医保的需求度和态度。学生健康状况较差、保健意识和体育锻炼欠缺,不能进行定期体检以及不良生活习惯都可能造成一定的健康隐患,在今后的医保推动工作中,应帮助学生端正健康观、增强保健、锻炼和体检意识,以改善不良的生活习惯。
(3)大学生的卫生服务需求及利用情况
针对医疗服务项目的需求度和重要性调研,结果显示:定期体检>门诊和住院服务>保健预防>健康教育>心理咨询。
针对大学生两周患病率和一年住院率的调研结果显示:前者百分比为23.85%,后者为8.15%,均比2014年国家卫生服务部门所公布的城乡居民的两周患病率19.55%,一年住院率8.01%略高,针对就医行为的调研结果显示:59.23%的学生都会及时就医,40.77%的学生则会选择OTC或是自我康复,其中不就诊的原因多样,以所占比例可分为:自认病情,就医程序复杂、没有时间、经济困难、交通不便。
针对医疗费用和负担情况的调研结果显示:2014年度的医疗费用最高额为6万,自费部分占60%,其中学生对此医疗负担的态度依“较重、重、中、轻、无”顺序所占比例为:7.23%,10.67%,28.89%,27.16%,26.05%。并且农村城镇的负担差异存在统计学显著性,农村大学生的医疗负担相对较重。
针对大学生常见病就诊医院的调查结果显示:选择顺序为:校医院为52.99%,区/县医院17.28%,社区/乡镇医院14.21%,省市级医院9.23%;OTC6.29%,同时对不同医疗服务机构的满意度调研结果如表4。
综合上述体育大学生的医疗服务需求和利用情况的调查结果表明,大学生对于医疗保险存在就诊、住院、体检、保健预防的多重需求,但对就医最常选择的校医院医疗服务水平满意程度却不高。针对学生的医疗消费调研情况,大约46.21%的体育大学生年度医疗支出尚不足100元,小于常规医疗保费100的标准,这无疑会严重影响学生的参加体育保险率,而且就目前的医疗负担情况分析来看,多数学生感觉存在经济负担,呼吁国家给予更多的医疗补贴。
二、结论与建议
作者:宋在国 周江 吴运琦 单位:九江学院 南昌经开区法院
在日本,包含体育伤害事故在内的事故补偿制度,早在1960年就开始施行了,而专门针对高校伤害的“学生教育研究灾害伤害保险”制度则由日本财团法人内外学生中心于1976年开始实施。“学生教育研究灾害伤害保险”是指在学的大学生(包括留学生)进行教育研究活动中遭遇灾害伤害身体受损时,对其进行必要的补助,从而充实及发展大学的教育研究活动的一项专门的险种,该险种保险费全额由大学负担。[4]在大学体育正课、大学举办的体育活动以及课外体育活动中,一旦学生遭遇到运动伤害,则由大学以慰问金的方式支付该保险金。就运动伤害而言,在“教育研究活动中”的含义包括:(1)上体育课中;(2)参加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中;(3)在学校的体育设施中;(4)经学校允许,在校外设施进行的课外体育活动中。[5]不过,“学生教育研究灾害伤害保险”对一些高危险的体育活动做了不支付保险金的规定,如登山、驾驶飞机、赛车等高危运动就不在保险理赔的范围内。但是,如果是在高校正式体育课上、高校组织的体育活动中以及高校的体育设施内进行这些高危险的体育活动,则仍然属于该保险的赔付范围。(3)德国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以社会立法实施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是世界上社会保险制度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不仅为人们在生、老、病、死这些一般生活风险出现时提供保护,而且为学生在遭遇运动伤害这些特殊社会风险时提供保护。
1997年修订后的《事故保险法》规定,从幼儿园到大学的学校运动伤害,被看作是事故保险法上的法定事故,所有学生都受事故保险的保护,并由政府拿出专款来投入保险公司以解决学生遭受人身伤害时的赔偿资金问题。市、镇、村立学校的保险者为市、镇、村保险工会,而州立学校及私立学校的保险者则为州,以校内、上学放学路上、校外学校活动中的伤害为对象,进行包括致残抚恤金在内的保险支付。
美、日、德三国在高校运动伤害事故赔偿、救济方面各具特点,但都在寻求合理公正的赔偿机制,即专门设立相应的学校体育责任保险来转移学校的风险、教师的风险、学生的风险,让保险公司介入高校运动伤害的赔偿,使高校运动伤害的赔偿责任社会化、市场化,在这一方面尤其值得我国借鉴。(1)我国高校体育保险制度的现状我国的保险业相较于发达国家而言,起步较晚、发展较慢,体育保险就更显得落后,在我国甚至没有专门的高校体育保险险种的说法,实务中,高校中的运动伤害保险一般由学生人身伤害保险所涵盖。就高校的学生人身伤害保险而言,首先,高校学生保险意识薄弱,风险意识缺失,导致投保率较低。其次,它的理赔范围比较狭窄,只能部分解决在体育运动中他人带给自身的伤害或者由于自己不小心造成的各种身体伤害赔偿问题,并不能满足大学生的大学体育生活需要;最后,即使是参加了人身伤害保险,由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中对运动伤害并未做专门定义,哪些运动伤害中的人身意外伤害是要赔偿的,哪些是不需要赔偿的,合同并未有清晰条文进行界定,加上理赔程序繁琐、学生维权能力有限,导致现实生活中的高校运动伤害即使造成了人身伤害,学生也并不一定能够顺利得到赔偿。总之,学生、家长、学校保险意识滞后,缺乏有针对性的、学校及学生受益面广的险种,是我国目前高校体育保险的现状。(2)构建我国学校体育保险制度的几点想法①加大体育保险知识的宣传,提高学校、学生、家长的体育保险意识有统计显示,美国人均保单的拥有量为3张,日本这一数字接近为6,而在中国经济比较发达的大都市平均30人才拥有一张保单。[7]由此可见,我国的保险知识普及远远不够。长期以来,保险公司的宣传则侧重于公司形象的宣传、险种产品的推介,而相对忽视保险基本知识的普及工作,所以保险这种积极的风险管理手段要渗透到社会生活中,需要一个大力宣传和引导的过程。通过加大体育保险知识的宣传,提高学校、学生、家长的体育保险意识,增加投保率,以规避和转移高校运动伤害带来的风险,为其提供风险保障。②创新体育保险产品,完善学校体育保险体系以我国目前的国情来看,我国未来的学校体育险机制可以是以商业保险为主,同时辅以各种公共政策的扶持,如考虑到教育的公益性,政府可通过建立风险基金、减免特种保险的税收、补贴保险费、承担保险机构经营管理费等措施来辅助学校体育保险制度的发展。具体而言,应构建多层次的学校体育保险制度:第一,学校参加校方责任保险。
校方责任险使高校校园内发生的运动伤害事故的责任风险采用保险理赔的方式予以化解,能够有效地缓解高校的赔偿压力,保障家长、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学校自身的安全稳定和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第二,学生参加人身事故保险。人身事故险是以人之本身利益为保险标的,专门针对学生在上体育课以及参加学校组织的体育比赛、体育活动时遭受人身事故(疾病、伤残、死亡等)而设计的人身保险,可满足学生在体育课或课外体育活动中引起的意外事故,是最适合学校开展的险种。[8]第三,体育设施所有人或管理人参加体育设施责任事故保险。
关键词: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归责原则;保险制度
学生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父母的寄托。学生的学习成长和健康安全,受到全社会的关注。现行《宪法》第46条第2款明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因此,其被称作为受教育权条款。作为学校教育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的学校体育工作,应肩负起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体质健康方面的重任。1990年3月12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体育会员会令第11号了《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在其第1章总则部分的第3条就释明了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即“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1]。”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学校体育工作的进一步强化与深入推进,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却并未得到有效遏制。因此而生之民事纠纷,不仅给当事学生、家长带来身心伤害和经济损失,同时也给学校及其教师造成不安与困惑[2]。由于有关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薄弱,使得安全问题“紧箍”学校体育,很多学校的学校体育工作因“过度安全”而堕入“低级化”、“幼稚化”、“放任化”[3]。学校体育教育活动的内容和范围变得单调和狭窄,学校体育教育的内涵和外延在实践中萎缩,此种“温室教育”显与素质教育相背离,极不利于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培养。长此以往,势必殃及整个民族素质,影响中国的国际竞争力。有鉴于此,为推进学校体育工作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法学的审视至关重要。笔者在查阅相关期刊论文和硕博士学位论文以及相关专著的基础之上,对其进行筛选与分类,以“概念界定———归责原则———责任保险制度构建”为脉络并按照其现有研究的数量与成熟水平进行删减,后作归纳与评述。
1.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概念界定
1.1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概念之争
概念是思维的逻辑细胞,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在其概念的认识上产生错误和混乱,必然不利于确定当事各方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的责任与责任认定后赔偿原则的适用以及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科学合理解决。目前,学界针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概念的界定有所差异,主要观点如下:张厚福等(2001)认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在体育教学或课外活动、运动训练、学校体育竞赛中发生意外伤害,造成重伤、残疾、死亡等的重大事故[4]。邓国良(2004)认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学生在学校体育活动中,所发生的学生实质性的人身伤害或死亡事故[5]。郭修金等(2005)认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学校组织实施的校内外体育活动,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体育场馆和其他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6]。韩勇(2009)认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指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在学校体育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运动训练、体育竞赛和学生在校自发进行的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者死亡事故[7]。李娟(2012)认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组织实施的体育教育教学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体育场馆和其他体育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体育伤害事故[8]。
1.2简要评述
上述观点之差异是建立在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范围的不同理解基础上的,其侧重点有所不同。参照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颁布部门为教育部,立法层级属部门规章)并结合学校体育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指在依靠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组织实施的校内外体育教学教育竞赛活动过程中以及在学校对体育场馆和其他体育设施负有管理责任期间内因故意、过失或意外引发的在校学生人身损害的事故。
2.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2.1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之争
归责原则,顾名思义,是关于侵权责任“归责”的基本规则。归责的含义,是指在行为人因其行为或者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以何种根据使之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抑或是公平等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9]。学界针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归责原则的适用问题,主要观点如下:张厚福等(2001)认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归责原则有三种,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学校承担补偿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10]。韩勇(2001)在其稍早的作品中认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归责原则应以过错责任为基础,以公平责任为补充[11]。汤卫东(2002)认为,学校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的归责原则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我国《民法通则》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只有国家机关侵权责任、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责任、污染环境责任等几种情形,其中并不包括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因而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12]。韩勇(2010)在其稍后的作品中则指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应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为例外,严格适用公平责任原则[13]。谭小勇等(2011)针对我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归责原则适用的现状,认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较多的采用了公平责任原则,在特殊的情况下适用了过错推定原则[14]。刘乃宝等(2015)认为,学生在学校发生体育伤害事故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简单地说就是有过错就赔偿,无过错不赔偿[15]。
2.2简要评述综观上述观点,学校承担学生体育伤害事故赔偿责任应适用
哪些归责原则,以前在理论探讨中存有较大争议。但是,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之后,尤其是《侵权责任法》公布实施之后,意见趋于统一。现代社会已经成为了风险社会,事故频发,风险无处不在,随时可能发生。笔者认为,身处学校的学生一旦发生了体育伤害事故,无论是对于当事双方的自然人及其亲属,还是受伤学生所在之学校,亦或是伤害事故中双方当事人未达一致处理意见诉诸法院后的承审法官,为寻得此起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均须遵循以下基本路径:首先,确认事故中所涉在校学生的民事行为能力类属;其次,谨慎地对发生事故的时空范围作出定性;再次,准确地就事故中学生受伤情形作出认定;复次,适时针对事故中学校是否尽责、学校是否为受益方、受伤学生是否具有过错、事故中是否存有具有过错的侵害人等问题作出分析与判断;最后,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至第40条有关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规定,正确选定适用于此次事故的归责原则。
3.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
3.1针对建立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保险制度的呼吁
体育运动中的风险是固有的,人类只能使其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但不能彻底消灭之。一方面,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的受害者需要得到赔偿或补偿;另一方面,具有公益性质的教育机构不能过多地赔偿或补偿。如何消解这一现实困境,一条有益的路径就是保险,因为保险的经营对象即风险。学界针对建立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保险制度的呼吁主要有:张厚福等(2001)建议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同社会保险机构共同研究,建立健全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学校体育伤害的意外保险制度以解决现有地方保险机构针对学生意外伤害业务中存在的宣传不够、保险范围不广、赔付数额少、索赔艰难等问题[16]。白莉等(2003)倡导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通过对学生的人身意外伤害进行投保,使学生和其监护人在经济上得到“双保险”的利益保障[17]。宋军生等(2004)建议保险公司应在险种设计、保金类别、资金援助等方面积极做到与学生和家庭的需求相适应[18]。周爱光(2005)在把日本学校体育保险的法律基础划分为一般法律、学校法律、体育法律这三种类型的基础上,较为系统的介绍了日本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赔偿及保险的相关法律,为完善我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保险制度提供了极其有益的参考[19]。郭修金等(2005)建议我们要借鉴国外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及补偿制度,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法律法规,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纳入社会保障体系,通过建立体育保险解决学生与学校的后顾之忧。由国家、社会、学校、家长共同支付其费用,减轻学校和教师因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经济负担[20]。王荷英(2012)建议设立学校体育医疗补充险与体育活动基金险从而使参保险种尽可能多元化。国家还应制定《体育保险法》、《学校体育风险保险法》使其与现行的《保险法》配套,从而使保险政策具体化。我国应建立体育保险中介人才市场准入职业资格制度,使其很好地分担保险公司的具体工作,进而更好地开发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险。各级学校、政府应进行参保宣传,告知学生和家长在学校体育活动中存在的运动伤害及其预防,并使其知晓参保后保费的去处与可享受的权益[21]。徐士韦等(2013)呼吁建立学校体育强制保险模式,具体而言:根据学段特征设计学生人身意外保险、设立学校体育团体意外险、设立法定节假日学生体育旅游保险、设立学校体育社团保险、设立体育教师特别险、设立高风险项目的特别险、设计学校体育设施第三方人身事故险、设立学校体育器材设施险[22]。刘乃宝等(2015)提倡根据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类型和构成要素来进行多元险种的设计,从而“依法治体”式地去保障学校体育科学的发展[23]。
3.2简要评述
通过对学者们建言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保险制度构建的梳理,大多数学者具体而微地阐述了自己的观点,虽其所期冀的保险制度与现实国情存有需跨越的鸿沟,但其观点本身值得肯定。同时,也有一小部分学者在其文章中泛泛而谈,只希冀理想的制度,避而不谈现实中需要考量的种种因素,使其呼吁无法具有掷地有声的力度,进而无法产生影响。
4.结语
关键词:体育教学 风险 风险管理
学生发生安全事故会给学校带来巨大的压力和很多负面的影响。为此,当前各个学校将安全工作视为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在体育课堂教学中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本文就体育教学过程中的风险进行了研究,以期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即使在事故发生的情况下,也可将风险降至最低点。
1 风险定义
风险是指在一定情况下有关某一事件的不确定性。用概率描述,不确定性是指基于某一事件发生的结果的概率,它介于0和1之间。当某一事件结果发生的概率是0或1时,说明该事件确定发生或确定不发生,因而就没有风险。风险既可以是积极结果,即盈利的不确定性,也可以是消极结果,即损失的不确定性。而风险管理是指经济单位通过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及风险评价,对风险有效地控制和妥善处理,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办法。
2 体育教学中的风险控制
在体育教学过程中,由于学科的性质与特点,决定了在体育教学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应针对潜在的风险进行风险规避、损失控制以及风险转移。
2.1 体育教学的风险控制
对体育教学风险进行识别、评估之后,体育教学的风险管理人员必须根据体育教学风险的特性及其潜在影响,并根据体育教学过程中的具体情况,规划并选择合理的风险管理对策,以减少体育教学过程中风险的潜在损失和提高对体育教学风险的控制能力,从而保证体育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一般来说,风险控制主要有风险规避、损失控制和风险转移。
2.1.1 风险规避
风险规避是指风险管理者主动采取措施放弃原先承担的风险或者完全拒绝承担风险的行动方案。风险规避是一项有意识不让个人或者单位面临特定风险的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说,风险规避是将风险发生的概率减低为零。风险规避是各种风险管理技术中最简单的方式,同时也是较为消极的一种方式。
2.1.2 损失控制
风险规避在风险管理中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作为风险管理的措施之一,损失控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损失控制是指风险管理单位有意识地采取行动防止或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及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损失。损失控制有两方面的含义:(1)防止损失的发生。损失发生之前,消除损失发生的根源,并减少致损事故发生的概率或者消除损失发生的可能性。(2)减少损失的程度。风险事件发生后,减轻损失的程度,可以抑制损失。一般来说,减损计划和减少损失后果的计划和损后救助计划,这几种措施都可以减少和控制损失程度。在体育教学前,根据风险的识别并针对具体的活动列出有可能发生的风险,采取具体的措施,可减少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同时也应制定出相应的风险发生的紧急控制预案,以把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点。
2.1.3 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包括保险转移和非保险转移,这里主要介绍保险转移。保险是保险人提供转移风险的工具给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保险也是一种分摊风险和意外的方法,一旦发生意外损失,保险人就可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保险是风险转移的一种方式,但是,并不是所有风险都可以用保险的方式转移风险的。一般来说,保险人承保的是纯粹风险,然而并非所有的纯粹风险都具有可保性,风险具有可保性是风险转移的重要条件。
3 体育教学过程中的风险管理
3.1 在体育课中应注意帮助学生树立安全意识。
在体育课中,教师不仅自身要具有高度的安全意识,同时有责任和义务教育学生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如:有的学生上课调皮,站队时相互推撞认为好玩,他们根本不知道掌握力度和分寸,很容易因碰撞摔倒,造成身体损伤等安全事故,为此教师就应在迅速制止的同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要让学生明白这是错误的行为及其可能发生的不良的后果,同时要使每个学生都意识到这是不安全的行为,杜绝同类事件再次的发生。通过及时地教育和随时地提醒使学生思想上引起警觉和重视,才能时时保持清晰的安全意识。
3.2 课前考虑要细致周到。
对不同教学内容易发生不安全情况要有预见性并加以针对性的防范。如跳的练习中下肢的肌肉群和膝、踝关节容易损伤,投掷练习中腰部、肩部及手指手腕易受损等,那么就得根据动作技术要求重点做好针对性地准备活动,预先想到并考虑好采取针对性的预防。科学合理的教学方法和组织管理是防止安全事故的重要手段。在教学活动中,组织管理也是预防安全的有效手段。如徒手练习时人不要站得太挤;器械练习时要反复强调安全使用器械的步骤后才能组织练习,学生和器械都要在安全范围内进行使用和练习,从而保证教学练习有序进行,保证教学中最基本的安全。
教学内容要求要合理,技术动作难易程度得当。教学中我们知道难度过小对学生没有挑战,也不利于帮助他们的身体发展;难度过大对他们既难掌握又会失去自信,心理会产生障碍,也容易发生事故。所以我们一定要根据学生的实际能力去要求并引导教育学生,对学生练习中的错误动作应及时纠正。在体育教学练习中,学生经常会出现错误的动作,错误的动作往往是最容易导致身体损伤的,如不及时纠正就会变成安全隐患。所以教学中对不合理的动作应及时地指导和纠正,以防对身体造成损伤。场地器材的准备是最基本的安全预防,也是引发安全事故的最主要外部因素,是可见的,也是可预防的。在上课前我们教师必须仔细做好场地和器材的安全检查,如有安全隐患应及时排除后,再进行组织教学。
3.3 深入了解学生情况,掌握常见损伤的急救和处理方法。
在体育教学中,教师要熟知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另外教师还应掌握一些运动医学常识和简单处理方法,如运动中暑、抽筋、脱臼、急性损伤等情况的应急处理。这样遇到问题可在第一时间里采取正确的方法进行急救处理或治疗,减少和防止事故发生。
3.4 购买保险,转移风险。
一、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以及法律特点
(1)明确学校的管理职责。高校学生大部分已经年满18周岁,他们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学校在法律上已经不再承担监护责任,但是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是学生的教育管理者,学校要承担和履行教育和管理的责任,他们对于学生负有监管与保护,这是高校承担责任的主要依据,它是基于教育机构的设立和教师特定身份而产生的工作职责。
(2)高校体育伤害民事责任的确定。明确高校体育伤害民事责任首先就是要明确学校是否过错方,它是否在体育教学过程中存在过错,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只要学校的工作人员(管理人员、教师以及其他人员)在体育教学中出现的过错,学校都应该承担责任。同时《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也应当承担责任。在学校组织的一些体育活动中学校与学生都没有过错,例如学校组织学生参加一些校外活动结果发生一些不可抗力导致的伤害,则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共同承担责任。同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也明确规定了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免责条件,如果发生以上的免责条件高校均可以对发生的体育伤害事故主张免除责任。
二、我国体育伤害事故的赔偿机制的缺陷
1.我国学校体育法规实效缺陷。虽然现在我国对于高校的体育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效中它并没有很好的得以贯彻,首先就是制定的相关法律还不完善,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抽象性。其次学校对于体育教学法的认识不到位。当发生体育教学事故时学校的做法往往是通过私自解决不能有效的通过现行的法律,造成现行相关法律失去它的作用。
2.保险措施不足。学校是公益部门虽说目前我国的高校实现了自收自支,但是它的资金目前还是来自于国家资金的支持,当学校发生体育伤害事故时,学校的赔偿资金主要还是依赖于国家资金的赔偿,结果就会加剧目前高校资金负债累累的情况,而相对于先进的国外高校教育来说我国的学生商业保险发展水平不高,利用社会保险保护学生,减轻高校潜在危险的措施就不足。
3.法律实施的保障机制不够健全。目前,学校体育法规的运行在立法、守法、执法等环节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这与法制监督不利有很大关系,首先,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和体委的教育督导制度不尽完善,监督学校体育法规实施的职责不能真正落到实处。其次,地方性学校体育法规建设比较薄弱,缺乏切实可行地保障学校体育法规实施的法律规定,学校体育中关于违法的概念还仅仅停留在理论上,监督机关很少正式处理学校体育的违法事件。
三、避免高校学生体育教学事故的措施
高校体育锻炼的目的就是增强学生的身体健康,而身体健康的前提就是要保证他们的安全,因此避免高校体育教学过程中的伤害事故至关重要,笔者认为,避免高校体育教学学生伤害事故,应该从以下几点人手:
1.增加高校学生的保险种类。加强对于高校学生的投保种类,加强高校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建立针对高校体育锻炼项目的保险,提高保险公司对于体育伤害事故的赔偿金额。同时有条件的高校要建立专项的资金为体育伤害事故提供资金保证,确保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不受影响。
2.建立体育教学伤害事故的应急措施,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在体育课上发生伤害事故后,体育教师及学校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救治,以免因救治不及时而导致不良后果加重,同时学校医院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机动机制,保证受伤学生能够及时得到合理的治疗。体育教师应当增强责任心,提高业务水平,尽力避免因为自己的教学失误而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在上课过程中,教师不应脱岗,不应让学生在失去教师监管的情况下运动。(本文作者:刘延淼单位:哈尔滨德强商务学院)
1.1运动员保险体系不够完善
运动员保险体系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法规相对滞后、险种单一、宣传力度不够以及个人保险意识不强等方面。第一,我国有关运动员保险方面的法规还相对滞后,虽然在1998年2月国家体委了《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事故程度分级标准定义细则》和《国家队运动员保险试行办法》,2002年4月国家体育总局制定了《优秀运动员伤残等级标准》和《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试行办法》,但这些只针对部分优秀运动员,且真有伤残发生时,保障的额度还远远不够。同样辽宁省也没有专门的关于运动员保险的法规,法规已滞后于体育事业发展的客观需求。第二,运动员属于高危职业,而针对体育运动项目特点的保险品种较少,大部分都是保险公司的普通保险业务,不适应运动员的专业特点,无法满足运动员的需求,保障运动员的根本利益。且在目前的运动员保险宣传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宣传内容多以介绍自己的产品为主,普及宣传保险常识的较少,运动员对保险知识了解甚少;注重甚至夸大投入保险好处的宣传,可能产生局部误导;宣传形式多为媒体广告、广场活动、电讯咨询、业务员上门等传统形式,对运动员的吸引力不够,达不到保险宣传的目的,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运动员的保险意识。第三,虽然运动员在训练、比赛中的意外事故时有发生,但是由于运动队里经费有限,投保之事优先考虑优秀运动员,大部分的普通运动员需要出一部分的保险资金,出于自身经济情况的考虑就有人抱着侥幸心理,觉得自己是幸运的,危险不一定会降临到自己身上,没必要浪费钱去购买保险,保险意识相当薄弱,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运动员保险业的发展。
1.2运动员的文化教育缺失
对于运动员的文化教育,社会上很多人的一个思想观念还是“四肢发达,头脑简单”,认为运动员只会跑跳投等,对于他们能学好文化知识并不看好,如果学习好为什么要走运动员之路。很多运动员都是从小开始专业训练,基本的九年义务教育都没有完成,这与教育的起始年龄与训练的最佳年龄高度重合有着直接的关系。运动员在运动队里的训练环境和生活环境一般来说都是封闭式管理,虽然也要求了运动员在训练时,要合理安排学训时间,做好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提高运动员的文化教育质量,但在实施过程中,总是无法有效实施,为了出运动成绩,培养高水平的运动人才,他们花费大部分的时间和精力去训练和比赛,就很少有时间和精力进行文化课学习。运动员学习文化知识基本上都是在训练之余,繁重的训练使他们没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文化学习之中,加之自己想在运动方面有所成就,首要任务就是训练,文化知识的学习就变得可有可无了,对于训练的时间远远大于文化教育时间的现象也只能默认。正因如此,他们错过了最佳的学习时机,错过了基础的文化教育与其他技术的培训。而在后期,一些优秀运动员因为出色的运动成绩被特招进高校进行学习,进入高校后,大部分的时间他们还是在进行着运动训练,为学校参加各种比赛争取荣誉,学校对于运动员的文化教育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并没有严格把关,导致真正学到文化知识的很少。文化教育的缺失致使他们文化水平低,直接影响到退役后的再就业。
1.3运动员退役就业安置呈“两极分化”状态,大多普通运动员就业安置难
运动员的职业生涯其实很短暂,无论是国家的需要还是运动员自身年龄、伤残等原因都将致使运动员人才的更替,故每个运动员都必然会经历退役这一人生大事。退役,意味着他们要靠自身的力量去开启一段新旅程,经历新人生,面临新的生活和环境,以及重新定位自己的社会角色,一切重新开始。因此,退役再就业对他们的意义非常重大。然而,退役后的再就业并不简单,退役后金字塔塔尖的运动员与塔基的运动员待遇呈“两极分化”状态。像姚明、杨威、邓亚萍等塔尖的明星运动员在退役后,明星的光环加上自身的努力从事着很好的事业,而在我们看不见的地方,那些在通往金字塔塔尖过程中做了塔基的大量普通运动员们,他们退役后的生活却不容乐观。运动员在退役就业时,一方面有一些固有思想,觉得政府会包办一切,自己在体育方面作出了贡献,将来退役时就会给自己解决工作的问题,结果却是随着运动员人才的不断更替,退役运动员越来越多,政府面临的就业安置压力也越来越大,能够安排的岗位供不应求,不可能照顾到每一位退役运动员,只能择优录用,而余下的运动员只能自谋出路。在竞争激烈的社会大环境中,各企业为了获得更高利润,壮大自己,不断地更新技术与设备以提高生产率。缺乏企业所需新技能的退役运动员们只能被用人单位无情的淘汰,导致就业难。因此,极少一部分的退役运动员走入了脑力劳动者的行列,而大部分的退役运动员沦为了体力劳动者,甚至一直处于待业状态。
2辽宁省运动员社会保障的路径选择
2.1加快运动员保险业的发展
运动员保险业的长效发展依赖于其背后的制度,制度的有效运行离不开法律的支撑,构建完善的针对运动员保险的法律也是势在必行。同时要加强运动员保险的险种研发力度、宣传力度,个人的保险意识等,从而促进运动员保险业的长效发展。加强险种研发力度时,结合辽宁省运动员的实际情况研发具有针对性的保险险种,新险种开发后的工作就是宣传,西方保险界有句名言:保险是靠宣传卖出去的,而不是消费者主动购买的,保险宣传工作的重要性从此名言中可略见一斑。除了现有的互联网、电视、报纸及杂志等宣传方式,还应考虑运动员本身特点。传统的讲座式的宣传方式并不适合喜动的运动员,只会让他们觉得枯燥无味,无法达到宣传目的。而竞赛式的宣传方式更加符合他们的生活习惯,因此可通过保险知识竞赛的宣传方式来增长了他们对保险知识的了解。再就是,对于运动员尤其是辽宁省的运动员的保险的重大新闻事件,要做好报道工作,同时利用微电影的形式做一些公益宣传片,宣传保险的重要性,提高运动员的保险意识。也可以让受过伤的运动员宣讲亲身经历,使运动员们更加深刻的体会运动员保险的重要性。还可以在辽宁省地方台开设保险知识大讲堂以及给运动员们设计保险知识手册等方式来宣传保险的重要性,提高运动员的保险意识。
2.2加强文化教育
虽然教育的最佳起始年龄与运动训练的黄金年龄高度重合,但在运动训练的同时也不能忘了文化的重要性。在训练期间穿插文化课学习,不仅可以缓解长时间训练带来的身体疲劳,还能通过学习文化知识提高文化水平,经过系统的文化课学习,培养具有深厚文化素质的高水平运动员。理论上,体教结合的训练模式能较好的避免“文化残疾人”运动员的出现;实际上,由于部分教练员和运动员对于加强文化教育的意识不强这种现象的存在导致体教结合训练模式在实际操作中无法取得理想的效果。因此,首先要加强教练员和运动员的文化教育意识,将运动员的文化学习成绩与教练员的直接利益挂钩使所有教练员都认识到文化教育是培养优秀运动员的重要组成部分,然后由教练员把握好学训时间的分配,督促运动员的文化学习,如不能好好的学习就暂时性的停止其训练,直到其能跟上学习的进度。运动成绩的提高并不是只通过大量的训练得来的,学习文化知识,掌握科学训练方法,结合实际情况会在提高运动成绩方面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从而真正做到体教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运动员退役后,高校不失为一个理想的去处。进高校不仅可以弥补运动员训练期间没有校园生活的遗憾,最重要的是可以学习文化知识,技术技能。在高校运动员可以利用高校的教学资源,学习文化知识,接触不同的专业,全面提升自己,提升自己的就业能力。高校尤其是开设有体育院系的高校,多为退役运动员不仅仅是运动成绩出色的优秀运动员,还有广大的普通运动员提供学习平台,立志当体育教师的运动员可以直接跟着体育院系的学生一起从大一开始上课,接受系统的体育教育。想要挑战自己学习其他专业的运动员,因其文化基础较差,学校可开设相关专业的预科班,为后面的学习打基础,虽然没有接触过但是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正如孔子所说:“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
2.3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各企业提供就业平台
在社会上,一提到运动员,很多人的第一反应就是“头脑简单,四肢发达”。对于这一片面观点必须转变,要知道,如果运动员就只是四肢发达而头脑简单,他们如何能够掌握专业的、高难度的动作技术,如何能成为全国冠军、世界冠军。虽然相较于其他普通人他们的文化水平稍低了一些,但是运动员在长期的艰苦训练中,早已练就了吃苦耐劳、自强不息、坚忍不拔的优良品质,对于学习新知识、新技能他们也有着无限的潜能。政府可为运动队与技术学校搭桥,根据当前的就业形势以及劳动市场的需求,推荐退役运动员到职业技术型学校学习。绝大多数运动员的文化基础都比较薄弱,如果上大学继续深造也只是拿一个文凭而没有相应的文化水平,出了社会照样就业难,况且他们希望能够尽快再就业,这种情况下,结合企业人才需求以及运动员自身意愿,有针对性的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使他们学有一技之长,实现再就业,从而减轻退役运动员的就业压力。辽宁省之所以能够成为竞技体育大省,都是那些运动员们努力拼搏的功劳。他们为了省的荣誉,长期从事着挑战人体极限的运动训练,并奉献出了自己的黄金岁月,他们作出了这么大的贡献,理应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心和帮助。目前很多企业对于招聘新人都有一定的文凭标准,对于退役运动员来说,这是他们无法跨越的鸿沟,各企业应考虑此情况给他们一个就业的机会,相信经过时间的锤炼,他们会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2.4成立体育岗位培训机构
政府成立体育岗位培训机构,包括教练员和社会指导员。对于有意向从事教练员或体育社会指导员的退役运动员进行更加系统培训。经过长期的专业训练,退役运动员不仅具备扎实的运动技术以及丰富的运动实践,而且对运动事业也是充满热情,退役并非他们所愿,能够换一种方式继续自己喜爱的事业也是一种欣慰。时代在变化,科技在更新,好的实践效果需要科学的、先进的理论去支撑。因此,成立专门的体育岗位培训机构,不仅给退役运动员讲授先进的、科学化的训练体系,同时也提高他们的文化水平,理解能力和逻辑能力,这样他们在领悟与合理利用科学的训练方法加强训练、提高成绩时更能得心应手,在进入教练员与指导员队伍后,更能发挥其特长,为体育事业服务。
3结语
有人说:“钱不是万能的,但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钱,在高中思想政治课必修一《经济生活》里面就是指货币。《经济生活》里讲“从起源看,货币是商品交换长期发展的产物;从本质看,它是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从职能上看,它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两个基本职能。在一定意义上,货币是财富的象征。”“对于金钱,要取之有道,用之有益,用之有度。”教育高中的学生正确对待金钱。虽然作为学生现在基本没有什么收入,但仍需要有正确的理财观念。人们普遍存在这样一种观念:理财是成年人的事,或者说理财是有钱人的事情,学生的任务是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人们之所以会这样想,是因为不少人把理财等同于炒股票和炒楼等。理财其实是一种观念,也是一种能力,是一生一世的事,从三岁顽童到耄耋老人,不同的年龄阶段有不同的能力要求。根据当代中小学生的年龄特征,国内外学者研究并提出中国青少年理财活动应该包括如下三个方面:第一、要具备正确的理财价值观,涉及对金钱、人生意义的正确理解和价值认同;第二、掌握一些理财的基本知识,包括基本的经济金融常识;第三、具备基本的理财技能,包括存钱的习惯,馈赠的习惯,合理消费的习惯。教材第六课“投资理财的选择”涉及理财,但讲的过于简单。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到对于学生的要求,教师可以做适当的补充,特别是从理财的思想理念上给予引导。
第一,要理财先学习。学习理财的简单理论知识,不能人云亦云,随波逐流。每个人的性情、生活观念、价值观等等都有所不同,理财的方向、选择也当然有所不同,要采众家之长,客观评价。高中生没有时间也欠缺一定看专业理财书的能力,教师可以给学生介绍一些投资理财导读类的书。这类书都简明扼要的介绍了一些国际上知名投资人的理财观点和理财哲学。罗伯特・C・莫顿在他的《金融学》里面说:“你可以在对Finance(理财金融)缺乏了解的情况下有成就吗?也许可以,但如果你彻头彻尾地一无所知,那你也许会同金钱迅速分道扬镳。”2006年至2007年10月,中国股市一路高歌猛进,伴随着的基金也成为老百姓发财致富的途径,各家银行门口聚集了太多连基金是什么都不知道的老年人,拿着自己的养老金去买基金,结果到现在那些老人也没有拿回自己的养命钱。这样的报道在电视里看过好多。只想发财而不去学习相关知识,最后只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第二,理财不是有钱人的事。理财知识人人都该学,没有钱就更需要学习,高中生应该先做好理财基本知识的储备,在条件允许的时候,可以小试牛刀,把理论用于实践。马丁・舒华兹在他的《交易冠军》里说“敢于做梦。真正重要的不是你现在在哪里,而是你要往哪里去。或者就像我祖父说的:‘如果你连梦都没有,哪儿来的美梦让你成真?’”。高中生是最应该有梦想的人。有了梦,才会有方向,才会有前进的动力。理财的梦想也一样。
第三,明确理财包括的内容。不要认为理财就是炒股、买基金,炒房地产等。常见的理财方式里面包括:有计划的消费、储蓄存款(活期储蓄、定期储蓄、通知存款、教育储蓄)、银行理财产品(保本型的和非保本型的银行理财产品)、股票、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股票基金)、债券(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黄金、商业保险(保障型保险、储蓄型保险,投资型保险)、房地产、收藏品等等。高中生可以从有计划的消费和储蓄存款开始。如果消费没有计划,花钱无序无度,那样就会无财可理。有计划的消费可以通过消费记账的方式不断改进和实现。储蓄存款的种类现在也有好几种,学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搭配使用,最终要使利益最大化。说到储蓄存款,就要提到货币市场基金,它的功能和活期储蓄的差不多,但收益要高很多,甚至超过一年或两年定期储蓄利息,所欠缺的就是货币市场基金不能随时到账。
第四,要有风险意识。风险与收益同在,高收益意味高风险,但高风险未必有高收益,不要只看收益无视风险。为了控制风险,“不要把鸡蛋都放在一个篮子里”,当然也不能“把鸡蛋放在过多的篮子里”,那样照顾不过来。不能贪恋不切合实际的收益。就是被奉为股神的巴菲特,他所管理的资产在几十年里平均收益也就是百分之二十几。这个世界有太多的人试图超越他,甚至在股市大好的时候还嘲笑他管理的基金收益差,不配称为股神。可是正应验了巴菲特的一句话:“只有当潮水退去的时候,才知道谁在裸泳。”这就是强调理财中的风险。
第五,正确认识保险。现在有许多人认为保险公司是骗子,直接影响到学生的判断。保险业固然有很多待改进的地方,然而不能因此而否定它。没有保险,保障从何而来?“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保险是针对风险的投资,保的是“万一”而不是“一万”。作为消费者,在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以前,自己要搞清楚权利和义务,搞清楚自己需要的是什么,不能只听业务员说。保险相当于给我们的财富围了一个保护的屏障。当你遇到意外事故的时候,保险会给你提供补偿性的资金,帮你渡过财务危机。保险分为好多类型,要先选择基本的保障。国内著名理财专家刘彦斌说过:“一个人没有保险就如同一个人没有穿衣服,我称之为财务。”
最后,要让学生明白:作为一个家庭,最大的投资理财就是不断的学习,储备越来越多的知识,丰富自己的内在,特别是孩子的学习。给孩子的教育投资也是投资理财的一部分,而且这一部分投资是最应该,最有前途和希望的。高中生现在的努力学习就和积攒零钱一样,不断的积累,等着有一天的飞跃。 (上接第287页) 但实际的消费现状却不尽人意,存在“高知低行”现象。
3结论
曲靖市城区教师人群体育人口的体育消费意识很强,但实际的消费现状却不尽人意,存在“高知低行”现象。影响曲靖市城区教师人群体育人口体育消费的原因为:余暇时间、经济收入、体育消费意识、体育消费价格。曲靖市城区教师人群体育人口的体育消费支出较少,在总消费中的比例总体呈较低水平,并具有普遍性特征。消费形式以个人消费、实物型消费中的运动服装、鞋帽等生活必需品为主,总体消费理念比较传统,首先考虑的还是对生活的改变。
参考文献
[1]王雏琦对焦作市不同年龄人群体育消费水平的调查与分析[J].焦作大学学报.2009.3
[2]熊勃.甘肃省城市居民体育消费现状的调查与研究[D].西北师范大学2007